KR6n0035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記-唐-智周 (CBETA)


No.810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記上卷
周法師 述


大師叡發天資識假脩謁者。解識假言。有其二義。一
云。雖叡聖發天資耶便識達。不假參禮聖迹。廣尋聖
教。二云。字錯。應為式字。訓為用也。我今估諸諸之也。


復承函丈者。函即容也。容師執丈。而為指揮。又云。容
一丈地而安。親侍者。事即操觚。觚管也操持也。攬初
旨而難宣者。十師剏釋為初。今時參操為末。或復初
為殊理。遣三賢。即昉尚光。光引說無垢稱。但證本造
有其二名。然今護法所造之釋。至名道論者。世親造
二十頌及長行。護法更別釋。名為道論。與本名不同。
道義隨應釋之。言多不同者。即引論中。其多釋。與其
本名。有同不同故也。但取本論正名者。即識唯是不
成別注者。即成唯識是。今言成者。釋家之成。非本注
成也蘇漫多底彥。俱是廣後義。然初因八囀。後目十
八囀。有釋云。蘇漫多是平譯聲從喻為名。義雖廣復
釋義不妨平穩。今者簡十八轉。但囑八中。第八聲為
所敬也。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有三為一聲。成一
煞言。俱是梵本。此義難知。稍繁文。一二三分唯於中
有假實二說者。疏末復別敘。有二師說有假義。不出
其名。今俱實故。陳那釋云因喻成宗者。右理門中。各
[001-0051a]
令證得唯識理智。至從多唯識為名者。理智即唯識
性相。如瑜伽者。是相應義。即教理行果等相應。造論
時。非一切已得相應。欲令後時。證此相應。故言從當
為名。此亦如是。未即得故。既言通教理歸。亦取行果。
為破少乘執一切法實故。造成假論。分清淨者即無
住處涅槃者。此亦位義解分。不爾。無住涅槃。不隨果
故。又二乘唯識假擇滅者。應為問答云云


又彼取後得。所緣菩薩。不爾。故有異也。今顯所敬。意
取滿分。分亦位也。意顯涅槃本性淨故。至故各別也
者。此中分言亦分位也。本淨漸成。故言各別。雖有七
解。此三疏四。然依本義。即疏中正釋。順論意也。根依
境於五裏。彼陁泥喪。即阿聲上讀。八阿曼羅泥五婆
婆多喪。喪是[卄/田*人]哀之哀。與拽同。合總別有九十六聲
者。即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男等三各二十四。合七十
二別也。又男等各八。有二十四。此即是總也。二波波
那擔。非擴字也。䫂㗚上去前是男聲中總目一切者。
總呼一切男聲故。若醯補盧沙。總中丈夫遣屬計斷。
依捨通二。


論第自有此文者。即利例究竟。亦名圓成故。獲得證
涅槃。悟通其二種。


幻實性取捨淨者。問。識依妄執。皆
名幻捨。其義若何。答。有三解。初幻二義。一切虗幻。即
他依他。二幻幻惑。即計執。二幻能計情。依他是幻所
執。從能得名。


三中邊合說。清辨勝義門中。初二性。皆
空名幻。護法依他實如幻。今說有漏故。解修性者。解
[001-0051b]
四諦理。修二真觀學證者。二空觀。證一真理。此二隨
應。文約義周而異曉者。慈悲造論。令人易解說。顯世
間道理證得勝。配四恬真如名可知。有說亦配四真
實者。文義稍穩。略等三四等者。略等者廣顯等。三四。
三即三性。四即二論。又二即隨轉真實二門。又四即
因緣等四觀門也。此一行但頌瑜伽十釋耶正等三。
總聚而言。即邪見正見不定性也。共住近住弟子者。
八戒近住。雖即不殊。共住有異。故別說也。法隨法行
者。即利鈍合說。隨法行。隨信行。如次配之。問。二性不
同。如何合一。若第三解者。即樞要家疏加一解也。生
我法至名為遣者。此是依所迷解。雖執有不悟。俱是
能遣。皆依被所迷二乘上。而解釋之。前二解能迷之
理。此解所迷是無。西明不許。此引論成。


大菩提真解脫合有十二句者。亦前大菩提。凡夫等
別作三句者。凡夫非句。二乘菩薩。各為偏句。為三。又
凡夫望二乘。大非菩提。望菩薩非大。非菩提。二乘望
菩薩。菩提非大。但是法執必帶人執等者。此釋釋難
加布有難言師法。解望一邊法必帶人者。說是護法
義。或可此文錯。應言但是人執。必帶法執。難第七識
即無乖角。但不說慧體名執名重者。若說慧為執。第。
八應有慧。若說慧為重。五識應名重。有漏心起皆執
名。即慧應遍行。此中第八識等亦猶慧俱。等言有其
妨。應更寄釋。約流轉還滅因果以解之者。流轉因果。
即由我法執二障具生。還滅因果。即心道滿。即顯捨
[001-0051c]
流轉。而起還滅。引佛地意。成唯識麤重。言義法局者。
唯說賴耶。名麤重故。若但取二障及所發等為麤重。
轉配此文者。何故論云。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等。為
答此難。故云然由二執具生二障等。若依此解下正
屬論文勢。顯下劣轉名廣大者。說前四轉。配於地位
屬大。即以此四。顯於小乘下劣轉。名廣大轉。即此生
正解等。論文中通攝。得除下劣。餘五轉依也。羸劣隨
眠。在六七地前分。一分屬無生忍。第七地作無相觀。
初分得故。非取十地等者。此寂滅忍。唯屬佛地。以金
剛心中雙斷之障。是第十地攝故。餘地不雙斷二障。
故言別斷二障。在第十地。第七地至究竟地。配第十
地及佛地。即因二究竟故。餘文撿餘。又依法貫通修
斷等者。生起凡聖得文。說有二趣。皆是所執者。即相
見分。名能所取。故應聖執隨生者。及責論文。應言聖
執隨生。不合言彼障隨斷。此中言所執者。見分為自
證執故。餘第七識者。法觀位無故。一云。依究竟盡處
為論者。我言根斷枝條除者。依見道分別。更盡無字。
究竟處為論。中那含斷欲例。准如餘果。斷得中者。即
疏解斷障得是。果斷得中至文分為二者。此即前因
果門。因中分二。欲聊簡方明果中。總結類中凡聖得。
即假真得悟斷得。如疏分明。勝解等四。前文略舉。尋
當悉。


第一心境俱有。清辨二十字境心俱無。清辨一說。用
別體同。一意。菩薩離心無所。上古大乘覺天。與經部
[001-0052a]
顯示正因果相者。一切有為諸法。皆從因果生。有因
有果。若有為無為相對。有為之因無為之果。能成所
成。能證所證。二位別故。故作不失。通有無漏。通因及
果。摧伏他論能免。既脫他論能立。由離過非。解脫他
難。有小乘師及七斷等為計斷者。如一說部有其言
詮。無所詮理等。既爾。即無可修行。無可修行何有所
證。既無所證。此因便斷。自問故非。次二者。自假興問
答。無識驗輕觸故。宰是聖教我依用辨故者。即預流
等。皆有割斷之或。用故。此中皆依增上義說者。此三
解我。及一解法。非盡理說。我法各五。俱四義通。第五
別配。菩提流支所翻。即是婆伽婆。不爾生者命者等
者。應云不爾准生者命者。本既無准。但隨文釋。理亦
不違。疏自解意生生者類義。如言眾生之類非一。故
名眾生。問。意有思量。為依緣用如何不別立其我名。
答。一常他用。義非顯勝。故不立我。有分別強。令他高
下等生。云何者之等流。等類相似義。蘊得云何者。即
諸位不失名。得為作者。即諸位縛。及體位不失。由位
能名為蘊德。界得者。界是體性義。由有本體生方得。
即名為界得。即是因義。處即所依處。是其緣義合因
緣。若為德字。隨應解之。多分計者。多計養育之。其未成
故。不說士夫。若言開者。據小分說。依杜行[壴*頁]梵者。此
俗士有學識。善雙語。其時亦參預翻譯。當為帝慧。


問。諸經中此方引緣靈驗多者。三藏。答。以此經證時。
即令翻譯三藏梵本。先在慈恩。應不及取。杜[壴*頁]先有
[001-0052b]
梵本。其夜即翻。既應時須便即流布。五百餘本。同日
頒行。欲加潤飾。帝時不許。故今所傳文。由勇質三百
卷。即六百卷中。其能斷初八等中者。杜[壴*頁]本也。初文
因說。度一切有情等者。以我是總。理合標初。因說度
生。有情廣首。中間不斷。故略此名。復兼說我。所以有
九者。即我對六二。所以成其九。問。六二別隨我。於何
攝耶。答。俱不攝。不同後二。諸名皆有故非通。不同前
六。別義得名故。非別已下單重亦不攝故。作者加使
字。即名為重。重說作者故。為依此所行者。為依即根
此所行即識所行境。其六識體所生故。能出生義。解
處名故。故識界處。不增減者。即中不減。處中不增。安
慧解云。二種即依遍計所執。我法依相見。相見亦是
執。又與下同別解者。此俱是樞要家解。彼相皆依識
所轉變文。言同別者。即與次下變謂識體文。有同別
故。此即合是護法義。安慧不許。我法依自證分故。名
所轉變者。即相見分。是自證分所轉變故。依所轉變
上。起我法二執故。


三法同一種故。至謂見影質者。此西方異解。不出師
名。意明一切唯識。無心外境故。說三法同於見分一
種而生。


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至新舊種同故者。
此或同異。有其二解。一云。相分分為二分。一分與見
同熏種。一分與質同熏種。名或異同。若爾。熏時力等。
復或質見。若緣二分俱生。即相分有二。若偏生一分。
義不相應。說新熏不生。更終本有別起。二云。相分不
[001-0052c]
為二分。或隨質義不定故。此相新舊合生現行。問。據
何義說或同。答。唯識故從見。慮非慮從質。若爾本質
是心相。同何種。由此故知。別種為勝。


相分無體種子
是假者。解云。此亦爾。釋無體種子是假者。解云。此亦
不釋前所由。但述安慧宗計。若爾。見分何故不論。



境不隨心者。體性不隨。有三。謂性種繫不隨。能緣見
分故。設有性繫同者。不由心故。亦名不隨心。有不定
言。意在於此。即別種義。如第六意識。起分別我見。及
第七識皆隨心不善。有覆攝故。獨影唯從見者。即一
切無本質相分。設有本質。由不實。熏行生現。皆唯從
見。而名獨影。即第八所是不熏。不生六互訪故。緣無
為及他界。使影無實用。故唯從見。帶質通情本者。若
第七識。可通情本。六如上說。俱生思。准相分熏三種
故。謂隨見質。及自熏故。種性如文。界不同故。餘識但
有帶質義。不可說而通情本也。別種說故。得從本質。
是無記等者。等平等性智。隨見善故。義顯三境者。即
前性境等三是。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義合色界。非
定果者。形下定果。故此不說。第六緣過未。亦得說是
帶質之境者。約曾有質說。二合三思唯可知者。合者
同也。此中但舉一同。餘二三同。應思准作。


各別牒出
者。應云各別牒出愚夫所計。下分為二文者。令義准分
之。此中不別標名因也。


其不必由。解云。此說第六根
本。根本者。五由六引發。八由六感生。故說為根本。言
因緣者。即增上緣。非親因緣也。此解。但由六不言我
[001-0053a]
法二。分別引故。與前別說。不必由也。


如夢者。舉婆剌
拏王事。本闕此文。即有有者。阿槃地國般。有他拏隨
身之因。既隨一不成。至不共不定等者。本量雖有許。
言字喻無簡。又瑜伽顯揚。有四類我。此皆展轉破前
立。復云。夫我者。皆是一常。蘊非一常。故無即蘊。為與
無為。攝一切法。有為諸法皆攝蘊中。我非無為。即合
是蘊。既是非蘊。何住蘊中。我屬有依蘊建立非蘊。離
蘊非實有情。故立第四離諸過難。


合是二三類計中。
初二攝盡。解云。是第二三類計中。撿疏初三無記。配
即離。明知唯屬第二三類也。


又有量云者。此三藏傳說。西明取之。樞要非之。既云
是我我非他我。明知。通破一切我。法執我者。與皆計
為自我故。故故執梵王為他我者。亦有之故。今論文。
唯破一師犢子我故。以其字法有過。故今非之。又論
總於我聚。至我非他我故者。此顯雙非。故舉雙喻。何
得以下非他。一字不合二喻。問。一宗二喻。既不成過。
用非他。


隨所緣現行繫不隨種潤生者。此不答總別。以易故。
故但解地繫。言隨所緣現繫者。總答七六二識不同所
由。不隨種潤生。屬第七。見緣當生。下屬第六。此二我
執細故。難斷者。麤細義。疏有二解。今加一。難斷義。疏
有三解。今加第四。第四中典分為五。唯論超果難斷
義。第二解云。超得果位之時。雖已斷分別或。不立初
果。更起唯修道行相。斷欲俱生。立第二果。總合為一
[001-0053b]
位。故言得果位。其彼既已下。是難第一解也。第三解。
不出相見道觀心。亦不別起勝道。但以相見道心。斷
其修惑。立第三果。其諸處已下。難下第二解。依第四
解。至唯二品斷者。此說修惑一切已伏。皆可超位。上
欲界俱生我執。一時斷惑。殘有頂為九品斷。我執於
第九品。證無學時斷。餘斷故。唯二品。二品即我執。餘
惑非唯二品。問。何理得知唯第四解。有此行相。答。解
難斷中。第四解是。有說五解中第四者。文義稍隱。


超越第四果者。即超中二。言頓取二果者。即羅漢辟
支佛。從初果。不取中二。即證獨覺。亦名超越。名頓取。
又解字錯。應云頓中。超二故。此解為正。


雖缺有頂。至
不能斷者。此三界修惑。合有九品。我執在第九品。作
破竹斷故。說前八品。能斷我執。地地九品。合為一品
斷者。別有此解。廣如義燈。


三十四念等要伏九品故者。見惑十六心斷。修惑合
為九品。敘竹斷也。


由此難斷故數數斷者。即道數數。
斷非數數。應言數數修道。後方頓斷。


若迴心已。唯習
數數斷。非種子者。菩薩不斷煩惱。習氣微除也。分別
二執。既不說。不說總之文者。既不說總別。屬此論文。
即蘊之我至無總之文者。指瑜伽中。說分別即蘊等。
唯說別。不說總也。


一依文義實無總者。即依伽文中。
義亦無總。


言然未見文者。即此論及餘論中。末見文。
無總之文。此論不說。有二解。一不同故不說。二同故
影略論。


言此我執初即蘊後離蘊此為二我執者。即
[001-0053c]
蘊離蘊是。三心見道。分別為二。執亦即離是。問。三心
中初斷何者。今答。即離俱分為二。一由邪教。二自邪
思。於論文。離之取別。即要傳邪教及邪分別。如次離
配。第三解云。離蘊計麤者也。


無因憶非果者。應云非果應非憶。或可但憶不得名
為果。前解順答意。有漏宿命。即是根。通異熟攝也。但
由後時熏習勝故者。如燈中廣明。


既有三相寧見為
一者。疏中難令見三相。此中以相即體難。令見三體。
故與疏別。


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至如實句者。此
宗喻中。皆應云實等。等德業故。將此為法。自相相違
者。據一邊說。


外道師若以德業如同異等者。意說。因
即此兩處轉。俱是非無漏故。言如如也。如本量中同
喻故。


言非不定過他不定故者。此言他。佛法之他。外
道作不定。云為同異等表有別。有為實句。表有非有。
若以此為出法自相。相違過量中不定者。不成不定。
反自害故。非自共故者。若是佛法。自共量中。出此他
過。可有成義。


論既以德業為同喻。但比量相違者。佛法不許實等
外。別有大有句。今舉別有。但與此量法相違。不要舉
宗違因也。


今舉無法為喻亦成決定相違者。宗中含
八句。以有無之中。隨一攝為因是。第三第四比量相
違者。同前六十句攝。如大有等亦然。又或實性至亦
成決定相違相。即此量是決定相違也。難實非實。次
上論名異實等性故。如德業是。第三准上返覆兩難
[001-0054a]
者。如上性異。實性非實。異性非實。前總此別。前合後
離。更無別義。第四比量相違。如大有等為同喻。破不
但闕無同喻者。此約除實德業三外。餘句未來說。餘
者不許有大有。故無同喻。取大有等。除無說句。云實
德業。性等等取餘五句。應非性等。非初三故。如畢竟
無。即或有法自相比量相違言。比量相違言中。含得
此二過故。聲明論中云。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施設建立。
通上二種聲根栽。即四字是。要因有字方發聲故。說
字依聲。據影顯說。此上四論。總名更所者。四類所攝。
論名為聲。處所字體。根栽聲明論。至為生智解。所依
本故者。前是聲根栽。此是一切聲論。處所根栽之根
本故。名為根栽。略成聲明論。頌有一千等者。本合字
體根栽等。但有三為頌。今字體根栽等。名為。略非略三
百為一千名。略溫那陀非地也。已前總外道所造聲明
論。行相隨應。撿文釋之。一相續是合聲。合字法者。合
聲生屈曲。合字成字。成名等。思之可知。


名號品名號
分。亦有云號名品分。亦云名品名號分。亦云名號分。
善者取之。是後三品者第七攝。後三即智。後分三五
中別三。為初中後。後中分三故。外物雖復不詮。即風
鈴聲等。不能詮故。顯生聲之緣者。即顯緣生緣。亦同
內聲。通顯生義。亦有一切物共別等者。顯有一體多
體義。同於內聲。故一切攝。破薩婆多有三段。第三分
三。撿論疏中自廣分別。是佛身無表之別句者。佛無
總句故。言總句者。即善惡律儀表無表戒。於此句上
[001-0054b]
義總合之。佛無餘者。故言別句。


言曾得者。初成佛時。已得圓滿。今更不增。名為曾得。
除佛已外。有捨劣取勝。更增進義。故言未曾。又夫者
是形俱戒。亦不名曾得。未遇破緣。非彼緣也。定道無
表。不從他受。亦非自受。但不起過。戒俱時思。義說名
戒。即現行上。立別解脫。即七眾所受。別別防非。要因
受戒表生無表。表戒一念。即落謝故。後皆無表。即種
上立。由從他乞。故加於願。戒不律儀。亦由教勸。從他
求法等。故依思願生等法。名為惡戒。是不律儀也。



中無表等者。以無記心。不能熏種。即善惡趣微。名處
中故。但言身業。亦動之身之業。思得業名。即依主。身
得業名。即持業。身表依身表。其語即表。但唯持業。思
無表義。三思之中者。即審慮決定動發二義。即生果
義。遊履義。初思遠能生果。不被他遊故。唯一義。非王
不自表。非勝不表他。其勝義。通在思上及語也。意說
令他成惡善。方方成造作義。若爾。身語豈能生。令他
成善惡等。既由取復自造作。所等造作。但俱思故意
耳。總別是王勝故。故意有表稱。思悟立業名。問。貪嗔
邪見既思。由遊於大乘中。何不名道。惡戒生彼家者。
生屠兒等家。於彼戒等起思樂心。名不律儀。小多作
煞等。方成業道。不律儀數。如餘處明。形設無根勢者。
是并二形合為一。五戒名近事。八戒名近住。無表通
二受者。從他得時。表生無表。若自受時。唯發無表。并
前非法師者。近事并出家。非由法滅時。能捨戒故。盡
[001-0054c]
形受故。非非斷。善法滅故者。八戒時信心新有治。無
由斷善及法滅捨。初近分者斷餘持。遠分性者。定共
戒。由得上定。不起欲染。即定同時思。義說為戒。近分
正斷欲染。色定任持不起。其無色界遠望欲界。名遠
分。對治不起欲。由此三義伏。故名斷。


前即色界。六地
並能盡漏者。望無色界為前。此有六地。總說斷義。唯
是見道。不依中間。不斷事或故。


有本無前字者。不繁加之。不依中間。唯屬見道。三依
即戒等現觀。撿第九十卷疏。是道依見修等者。道戒
唯望無道。斷惑時立。故除有頂。若遠世分。亦有此義。
若漸次者。及長無所有處。若超越義。即不定者。如第
五疏解。菩薩多依第四禪。餘義准釋。若起異分心。其
道戒定緣捨。一得勝捨劣。二起欲散心。道戒亦二緣。
一得勝捨劣。二餘起有漏。或入後得無漏。亦名為捨。
佛身定戒與因不殊。何不言道戒。答。一影略說。二佛
不斷或。若生生故名之為生等者。此釋四相中生。但
從他生故。名之為生。一即自無果。二則自不成。因撿
顯揚。種成就但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一緣合說世
道無種不成。二不能生現。亦名不成。


意不言菩薩者。
通內外道。及三乘說故。無性人舉二鄣偏問智者。影
說故可斷種輕者。望二乘說。或可斷名輕。智障不能
斷。可有重義。不障被果。故成無䨱。若唯分別種。一界
身有三界種故。界種若偏。取生現者。身在下界。得上
定者。起上現行。亦成雜乱。但取與第八識同地者。即
[001-0055a]
得其體也。


二現種所依義者。依現種上。俱得立同分
故。注言難俱通准疏中。答。難道現故。或餘處文。舉命
根為例者。或遂隱說。或道二說。等流異熟等。等長養
色心等法。有此義。皆立同分故。彼說音聲等。等色等
皆有此三義。故同分通。此中難他通疏中。但難他令
通外故。七總別體。體聚身別。即眼耳手足等。皆立同
分。故總別得捨。既通人法等者。人等中互有總別。得
捨法中體。隨應准說。皆即精進䇿發慧自能漸伏等
者。進為體者。隣近得名。若言惡自體不起。即精進功
能。號果為名。即慧之力。慧為性者。從果受稱。斷斷等
者。可斷之法。而斷之故。故名斷斷。脩習斷。善法既令
得生。其惡法不起。名之為斷。雖然如花樹又斷。是慧
故一體二名等。五門便生起下。有難命根。有疏前據
命根。亦得與心異故者。此厭身與厭心不同。故入無
餘者。麁細俱厭入無心者。唯麁身。答通有者。問。厭多
防小。何理遣難。答曰。理窮盡故。


第二卷論


上座二相。有說生滅為二。此中不說。撿文方悉。或同
化地。化地計總立三薀。剎那一期窮生死薀等。是此
三薀。各具四相。第三相續遠具。至漏究竟方捨。非苦
相故。前二數數苦相義增。合立二相。言雖別有法者。
即住等或離別薀。別有薀故。正量立四相。多時生滅。
剎那剎那生滅。時長經劫。於此四位。皆有四相。經部
師。於俱舍中說。薩婆多意。但加其假我。不說生及住
[001-0055b]
異為二相。但說生及滅。為二相故。屬主言中。合持業
依主。故有二過。大乘能相不異受所相。互有二過。彼
作異故。有二過。不爾。自共他不定非過也。同所依處。
異所依處。即十二處。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者。文字
依聲依紙等。處不別故。取此為同喻也。雖說彼等。是
論文巧他。將此絃管屈曲等聲。為同喻。內聲令不能
詮故。今成之令能詮也。如內絃等聲等。即內聲及絃
管聲也。即前重為防此。及次二量也。此方但有一字
名。以能詮故。異字難解者。此方一字。皆能詮自性故。
無一字非詮者。所以言難解。西方則異。有一字不詮。
則為名句依也。如言然字。應云煞因。煞因沙吒多三
字聲呼之。此意非字名也。


如六音者。彼方有六音十二音等。於中說一體字即
唯因。不能詮宗也。據此出無。然西方有即汝立也。不
同聲實。說名字異。如哀一等本故。名字含義名。名中
召名因非名因也。句者云迹。尋之得義故。一名謂名
身。即第一釋名也。然此三種。名名身多名身也。中攝
言略廣者。名身是中。故稱廣略。具以略言多即廣故
者。即本云。即以略言多即廣故。今具即身。隨應思擇。
上下通漏。推其句義。極略相是字。或云相總相。能所
心境。隨應准釋。有字非名。即一鄣字。有名非字。為一
字名。能詮之者。若顯名至以非本故者。此答并答。以
文例名句。亦應名顯。能顯義故。由文方顯。如鹽顯味。
勝故偏說。界分別中。名有二種。疏第八中云。一言說
[001-0055c]
名。二問答名。此中明第一語言之何行。即尋伺。此隨
聲繫。謂麤初禪二識。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至五識。既
爾。語言應然。此兼難辭辨。意云。無尋伺處。且以意引
識發語言。何妨有答中許然。如引五識尋者。顯多。由
彼非一切故。即者舉喻。尋雖引五識。不是一一皆由
尋。由上界語言。語言同時之所引也。四有漏至取境。
名通三界。此一段文。有本屬。第三門。有本作第四門。
俱有濫故。至其中三性。亦合出離。出與漏無漏。相攝
義便故。不別開門。有漏唯是故其取境。名即是能。流
唯薀故。通三界攝。入第三界繫門。理隨應說。撿本名
為一名者。四薀雖多。總說一名。故言名為一名。


問。何故二名已上。至一名非身。指餘論文。此中三種。
極總名身等也。指此論文。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
假建立。名句文身。總名為身。不說非身者。故舉此二
文相違為難。二解可知。如多名身。名身即有論中。唯
說此二種名。其多字屬者。何處初解。多唯屬名。或隔
越下。如聊簡章五分名。亦有多身故。准此多身。即持
業得稱可解。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即是非得。
寬狹有殊。非就寬也。各依一義者。十四依三乘共許。
有二十四。通一切說。二十三除不和合者。此攝正義
者。唯攝取正義。於此中明三無心定及果。果即果定。
非總取心薀。彼非不相應故。前說依心。非即現行。依
色攝故。與此種現門不違。今四唯一性等中。雖二二
合明。然各唯一性定。加行心異。生據依說。本字稱繁。
[001-0056a]
十住第六心方退等者。證資粮位得。退起邪定也。此
中有違。今應欲釋。向信不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
不起二乘心。舍利退為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
違妨。如何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華云。鶖子非位退。
住退人。此取於經中。亦舉例為證。小人資粮。即便退
故。二云。退起邪見。意說撥無因果之邪見。非信因果
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華中。舍利曾為梵師。此處口陳。
無想定果。則雖邪見。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
餘如法華抄相見道亦不起名等者。不說法故。無文字故。
非四薀名。此位亦無。非地分別中云。一界雖以義解。
無亦本精。又解。言一界者。指滅定中初起者。若久習
者。及諸菩薩。既從餘地。亦依有頂。非一界故。又解。准
前疏中。取一界者。非將同處。不相離色不定。應直責
彼云。我字如別。其體虗疎。可有不相離義。汝宗計實
一一有體。堅守為體故。應相雜已下。餘通過。彼時明
作解。許無因果之言。舉十因中。離繫境上。皆合有果。
今何說無答。因就他家。破彼離心。故無過也。又將自
宗無。及既角為同喻。許無因果。因於兔角有。於無為
無。是定有性。成不離識無過。廢立門。即論文解作。


又可立二者。虗空非擇滅。世間無為。一真法界。真諦
無為。問。此中何故不攝餘三。擇滅。不動。想受無為。答。
聖斷或得。非俗所知。非是一如。又非真攝。或伏者。非
擇攝。無漏真中收。隨障斷為一。亦擇滅。不動。及想受
滅。隨應伏斷。皆名為斷。今順世間立等。即此論立六。
[001-0056b]
是世間。二虗非擇障斷二。擇滅不動想受滅是。餘如
論說。所執等三性。第一第二。俱此論文。第二即此中
不說初性故。第一諦攝安立非安立。合為一門。第二
真俗二諦。第三三諦者。悟相用二。是此相攝。如瑜中
隨應准說。六因中。唯能作因者。山乘能作因中。無為
亦招果故。如大乘中增上因。寬餘因故。五相違因。至
隨為滅性離性障等也者。滅性違礙法生法離障違
染汙五果攝。云何此便明五果相攝。非第五問也。又解。
即無為以五門。此當第五。以此中說因故。便明者其
諦攝中。釋難五門。第二中文便遂說。此門內道得。唯
斷得者。門既言要斷擇滅。答。據變易受說非無餘。下
敘正義。如想受伏得者。非唯伏即得。於中分有伏者。
准下可知。此伏得三障已不伏欲界。不伏欲界者。即
要斷。故言如不伏得。第三禪已下亦然。以理而論。下
至斯有何失。此以不動例滅定。亦令不伏。下三禪得
下。答云。以二受強。論不許之。亦復斷也。若爾。受者若
下三禪不斷得受滅。則但伏欲。若及三禪。得不動滅
耶。勝劣異故。斷伏不可同也。其受字有無。隨應全令
亦爾。義無違故。問。何故伏得非擇。至分唯定隨眠耶
者。此中難意。答。性多法者。諸心所有三性。皆通四分。
見唯一分果。少可知故通也。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麤
重等者。若據三心。及依麤重。有非初故。迷深亦淺人
法起者。然者必常一下是。答。此語或作句。法爾自證。
是識體。何得不相應。至此義應思者。以闕處也。故為
[001-0056c]
此難。今有二解。一云。雖說四義。名相應。非要具四。二
云。言相應四義具足。依見分說。


共法之以亦不成者。即無共假。說有同前。是不得別
解等者。不得據義。依於解假等假說。然方便說者。未
入定心。比量緣。如名共相。方便所引。所引定心非
無量故。故言就方便說等。又定中。局法體觀定。前遍
法觀。專注竟別。定散有殊故也。二空所顯。即屬定中。
如實義者下。第三解也。經義不耳者。即佛地論之異
經故。三慧即屬諦。覺分緣起。三决定。初八二地。配後
二定。然依多分。異熟通阿賴耶。二解。一多分中賴耶。
二異熟通賴耶。名為多分。此二解即配七地。配十三
住。是不共所緣。以三性境為所緣者。於此他住中。明
第八者。據緣三性境說三乘。不作三性觀故。即是總
異義者。應云總異熟義。或云總義。必無學異字。又依
止名。亦他顯自。第七所依止。第六能依止。故云以能
顯所。次以二相對為句。等流異熟。自自為句也。有俱
句者。謂因七識通種現。因位有力。相分為能熏。第八
見相。但是餘相熏。大悲菩薩。佛果無漏法爾種者。此
菩薩身中有佛果種。有三義不成佛。一知諸法本寂。
二誓作盡生等流因果。俱句即因。第七六識因無漏。
不取善染。屬異熟之能變故因。今此取因果。同性之
種亦果故。其六識善染及第七。望招異熟。即異熟因
望自名言果。亦等流攝取之。亦得種義。并取現因能
變。不唯子。下自明。問。果種子得成。此俱句不法執。分
[001-0057a]
異熟心。又解。因第七及六識。無漏通取現種。現行唯
因果。不熏故。別是種子現。通一切性位。其異熟中。第
二句作異熟果已。方如能實。故不取餘。無俱句者。因
要善染。果唯無記故。俱非如理思者。并棄果心等。意
取分好。於八識名為等者。其中非皆具足。故今別思。
第七非異熟果。第八非異熟因。餘思可解。作用依處
相受故者。據據影略顯勝說故。現可見故者。即相㒵
異知。


二種所生故者。即業種名言種本新也。所藏處名所
藏故者。即他識所藏處。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
種等者。若准攝下文。自為第二解。此別為第四。唯果
相與第三解殊。若離攝論下。又字為第三解。此重料
簡。次前為第四。故云。言撿非真異熟。亦有云。非真非
異熟。亦有云非真異熟。亦云非熏非異熟。義俱不違。
本正撿。從他生名果。相即自種生。是下云望他為因
果。即望他識也。三持闕一不名執持者。即初解。即執
持受執取名三持。闕執取。仍名執持故。又三境有差。
即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為三境。外器非持。相從亦說。
三中闕二。亦名闕一。或三界中。闕一界中之境。第七
闕三中之義。即末那名有三。謂我執。法執。思量。此是
差別。無記是性。性類得同。亦云性顯類。類得同俱得。
答一謂憂此。唯有漏。全有異熟。决定人天。即入見已
去。三唯助此。不取有漏。能助尚唯識。種子中。無記性
難者。彼引瑜伽文。例無漏種。令成無記。即此文是。亦
[001-0057b]
有相違。决定取真如。為同喻。有無為隨一攝為因是。
是唯新熏中。至後三。別證文者。疏唯新熏家。科文有
四段。前唯本家。通證有四文。別證有三文。通即漏無
漏。別即唯無漏。即以新熏四中。第二第四配此。撿疏
自悉。論有漏。亦應法爾有種。例別證中。第一破本宗。
即分別論者。為末計。為破大乘異師。何論云汝之論。
即大乘論。亦得云。汝餘部中。但義相當。以種名說。第
四會違中。有四。即護法會前二家。文有或八。傍會前
對法。能得建立。為無漏性者。對法義說為無漏。今說
為有漏善故。唯修道斷。其對法文。如疏自明。今言修
斷。即緣縛斷。問。有漏善法。與劣無漏捨義同不。答。前
新熏中。多界經。即此義者。護法義。共引為證。言不次
會者。不次第總會之。異別知故。有云。不須會。亦得上
有白黑幡。至令發善心。且舉一邊。非不起不善心也。
此中言起善惡業。但別業。非總業也。云非顯者。即今
下具中獲招。幽顯相業。或云。由現作者。義即無違。撿
言異趣。成難者。不相招領故。或更轉趣時深遠故。


言說不處分者。亦得益好。正顯為因之世。非正種子
之義。不正明種子義故。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等者雖
有之言。非依釋。證不正明種子義也。攝論唯識。唯言
敘出云。若現。若種。若色。若心。名通諸法。正因明果。不
俱因言。要須現在故。別門說為因之世者。前門但說
為他自。今明此言之世。俱要現世故。瑜伽據體。有通
別。開一為二。有本無通加其即字。雖俱不違體。不及
[001-0057c]
此言開一為二故。一即是通。二為別故。第六不失功
能。即性决定。此與第七合離不同。性中有色心等。別
出離之故。義門對法說。即唯識伽。對并可知。果雖合
有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者。引為遠因。生為近因。正
果為近。殘果為遠。因中以生。引論之。果中不言故。其
正殘下生引字有無者。亦不違此說。伽文意。正合能
引所引。名為引因果。十二支中。無明行五果種子。總
名引因。彼能生因。為此能生因。義相當故。三性因即
為三義。三性別解故。并無性天親二。故合五。解如疏
中明。既有正殘。為生引為生果。殘為引果。因說生引。
果亦有之。內外諸法。例應成有。或可既有下。是無性
二解。不說世親。撿疏方悉。新種未逢。加行牽故。不緣
稱具者。逢緣不逢。二有別故等。初三唯色名執受等
者。此解受有二種三。初三依伽論。後三據三文。二能
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者。問。五十六。唯取根及扶
塵。有執受者。即與此第一何別。答。第一唯五根。第二
通依屬。即前三全總定。是五十六文。具論者質故。即
質根依實。具說故。言影故。即影略語便故。初受但解
行。不可重明。不能熏義。影其自體。此又是一釋。後二
不然。行體雙釋者。不明因相果相。但有自相。今為自
體。仍以行相顯之。思量了境。為性相故。言雙釋行體。
行非三相。數言皆無者。三不具故。問。初變明自體。即
自相門。今更何須其自體。答所緣境。稱行相相似者。
若次前論文。即有此義。今就下文釋。但以境同。說能
[001-0058a]
緣心。行相相似也。此唯識文。不盡理者。但言行相相
似。及言所緣相似。即緣得如時。既無相分行相。又所
緣不相似。闕同一義。若瑜伽唯言同一。則無本質之
心。唯有行相。所緣相似。無同一義。故應合說為正。或
二文說等者。即翻前解。是瑜伽隱名。此論隱一同字。
五釋中。就彼境。同名相似。就此相似。名同一。無為有
本質別說。有為無亦離說之。可知。


此量不定中。中宗字。撿疏他作不定。云第四應有能
證心不。故如第二等。彼責全立第五。今答無第三。即
是何繁。不更立。


如因俱聲。俱共別造故者。若與小乘為證俱聲。以內
外別造故別。若與大乘為證。雖外別造。不妨聲共合
一。異世亦異炷等。思之可見。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
聲。不託本質者。此依先。前於疏中。解五得處。自相中
有假色。不可為本質境故。若爾。何但天眼耳。此義應
思。舉遠者故。或即增異地法故。今解持自相者。各各
別色。住持自體。雖有假色。然實緣之。不離實色。但得
實色。故亦託之。先變為大種。後造色生者。此定託本
質。亦實能造所造極成。俱定果故。有義。此說依色者。
說先變為大種。此是所依色。依此方能變色故。何以
然者。即上二界地定是果色。皆有所依身故。若唯能
造。便不成身。下重釋。無色界。應順此義說之。如第八
至第八變者。此有漏定果色。第八託為本質緣之。見
相唯有漏。新取則無言不妨。
[001-0058b]


至無能引變者。此說有漏定果。種異界。第八緣無欲
界心。能起定。反定果色故。無能引變。第八緣境中。法
處假故。色不緣色。獨可緣四大。增時非如形對故。若
任運故。不緣假。則六及八俱所亦任運緣假。故有此
妨。未必要是聲聞能變。諸處皆說。菩薩濟苦。多分上
生無色。果唯本起。今攝三十二文。故通菩薩。


非要地前故皆通凡聖者。毗鉢菩薩。名地上亦有故。
即通果定果。皆通凡聖能起。或定果色。菩薩本二凡
聖起。有用無用。即成差別者。菩薩反有用。本反無用。
菩薩中聖反有用。聖中八地已去有用等。如彼廣明。


餘七方便者。除初近分初推故。心勝堪能故。初近分
無廣通故者。即定之神力。名通非果通果果通。或可
不起五通。名無廣通。同餘方便。不反色果。


欲界至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此說隨能。反心亦爾故。
欲界五識。至此類甚多。此明五八。緣不緣義。非見對
義故。非實色故。非本質故。細故。以上界故。說五不緣
屬器色故。同根塵故。故說八緣。若得天眼耳通。即上
界根及扶塵。皆起現行。為上識近根者故。若有四禪
少作。欲界多作。塵多亦濟益。故多少異。五八所緣。皆
欲界繫。據相分說麤故。五緣說非遮也。因五八見。皆
唯有漏見分也。相勢同故。亦有漏也。自他皆然。反自
反他。俱無漏善。通善無記。利戲相故者。此說因意。善
則別屬有性。遊戲神屬無記故。及中間唯是善者。前
說五通。略唯四禪根本因。通無記。定唯是善。
[001-0058c]


今說中間。唯定非通。故唯是善。凡輔可起通故。八地
已去。既常在定。故唯是善。設亦然境對根。果對因者。
意八是意根。根因境故。若以影從質等者。則合通五
塵攝。八六反定必是影像故。五得自相實境。故為質。
今說八緣。意反可為影像。非一切也。


若五識得受。至如如前說者。若五不得唯法處收。若
五亦得。則二處攝。五境攝者。以境對根。利因說果故
者。從五根說。即五境攝。如散心下引因。證果有十八
界。佛果意識。并第七八所反假色。五不反假故。由在
因中。根本色故者從所變說故。名為根本色。多五不
緣。即屬法處。若緣之者。不亦五外境。言所作成就。所
反他界極相似故。可令五見。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
者。定或屬定。或决定義。猶令他見生下。即依此義。義
變色。皆法處。便無五根塵故。無十五界。五識無依緣。
便於意處攝。


初因位中安立諦但說有處界等者。但於界處中一
分安立。為法處。何妨餘蘊處界。亦得有之。又約因位。
安諦門則定果。唯屬法處。若果位。則對根對境。便十
八界。不唯法處。得有因緣所變。所變既無實用故。餘
之七識反。若是種生者。屬第八。不從種生。屬分別。若
五識所變。有是不是實者。即自相中。有假實故。前據
異熟。猶不盡理。故有此文。處更自相為總。事為別處。
為總青等。別以假從實。思稍好。俱意亦然。非業果心
時。非因果緣故。獨頭意。雖因緣變。既無實用。如何成
[001-0059a]
因緣變。已下方是第四解。獨影及帶質一分。是獨影
全。帶質一分故。答曰。體義分非相分故。即非唯相分。
假無為無用。二俱不緣。即不相應。及假為。既無實用
故。不反之依。依佛定力。可說八緣。法處境位法爾所
緣。故唯三境。設法處下。更第一釋也開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
聖佛寺寫了。此功德。讀者早悟於宗指。速得成佛也


總章云或云當體以彰名。至或兩體相違者。當體以
彰名者。如言色。即是色等是無。當今六釋中也。就義
以為因者。當今有財釋。從能依以受稱者。當今持業
釋。從所依以立名者。當依主釋。從相應增強者。常隣
近釋。從數兩體相違者。應知即是帶數釋。相違釋也。
如是諸說。諸古人。各各隨意立名。顯體不分明故。不
可傳也。


樞要周記論一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