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30 成唯識論了義燈-唐-惠沼 (CBETA)




第二本論本第一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敘數論等我中云汝所執我等。敘宗立量
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
作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虛空非我
故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
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
無同喻。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
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
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云。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於同喻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
遍之宗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
因。於同異喻二俱非有 要集云。此不共不
定其相難解。共許虛空體遍.常故。不可難
令以為異喻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
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虛空還為異喻。即難
樞要云不可將空為同喻。復難為異喻
 又二喻不並。如何說言二俱無。故應云
此是喻中能立不成。以此為定 此不曾
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云。或可。虛空
同喻。餘色等法以為異喻。隨身作受因。異品
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
應云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
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
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說是異
有非有 又云。前樞要說有法差別。雖是一
[002-0681c]
師。若依別師所說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
宗者。俱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
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
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
第七識為俱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為依。方
便立云。阿賴耶識必有俱生別依。是識性故。
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云。阿賴
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
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緣性量。是有法差別。為
唯取作有有緣性為差別。為亦取非有有
緣性為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緣性為差別。
非有有緣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緣
性為差別。差別於誰。誰為相違 又作
非有有緣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云取
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真他用。亦唯一法。應
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
顯。名為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
許。此名有法差別。為法差別耶。若云法差
別。相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
復不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為思。不得立
思為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
立法.有法非德.有德 此意即許諸法自
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
性恒名有法。諸法差別恒名為法。又六識喻
亦違自相。非賴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
別 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
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
極成意識。必有俱生增上別依。極成六識隨
[002-0682a]
一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相違
量云。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為俱有別依。極
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不以第七為別
依。通第八故。是法差別 若准因明為他
用難。此亦不成。應云以非第七識為俱有
別依。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云不用第
七識為俱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與誰為因。熟思方解。


破我中。云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
身受苦樂等。此若共量。宗.因俱有隨一不
成佛法不許有我常.遍。若佛法自比量。宗
有自違。因有自隨一不成。亦有自所依不
成。虛空無體。無俱不成。取虛空無為依如
可爾。今是他量。就破他故。簡過如疏。


西明云。破勝論我中。云應無動轉自問
云。彼宗許我亦無動轉。今成無轉豈不相
符。解云。有二說。一云體用俱無動轉。二云
用有動轉。是故前量有二義。一若依初說。
論主將破先定他比量。謂汝宗我體及用應
無動轉。體常.遍故。如虛空 今謂不然。
彼計體用俱無動轉。何須量立。此乃徒施。
以彼自許。只可但定於宗。無勞立量 二
若依用動轉者。是釋論主述彼宗量顯彼
自違。量云。汝執我用應無動轉。體常.遍故。
如空 此亦不爾。以常.遍為因。應有兩
俱不成。彼既許用動體不動。即許體常.遍
用非常遍。准下論云用不離體用應常
有。故知彼許用有動轉非常非遍。故常遍
因於用非有。如何以體常.遍為因違彼計
[002-0682b]
耶。若應如論立。應云汝之我用亦應常遍。
不離體故。猶如於體。何得用彼常.遍為
因。故應依本疏主所明。正此論云汝所執
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汝許無動轉故。
如太虛空 以此文中有三比量。因有三
故。一常.二遍.三無動轉。文言如何意是不
義。上說應字。合在如何二字之上。文言便
故在因上安。所以不次。不得本意餘浪釋
之 亦如因明論文。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
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
性。是名為宗。後文軌法師輒改論文云差
別為性。為之言作。言以差別為宗體性。若
爾前標此中宗者。釋云差別為性即顯宗
訖。何須更說是名為宗。文言煩重。元本論
云差別性故有其二義。何以故。以差別故
宗體。隨自下簡過。今言故者。意簡古師以
有法及法俱名為宗。今簡古師義。以差別
性故。互相乖反是其宗體。若言為性無簡
古失 二云古師宗過有五。今陳那菩薩更
加後四。以極成有法.及法俱極成。可為宗
依。以差別性是宗體故。依彼有法及法上
立是名為宗。方始結之。


又所執我為一為異。若言異者其體應相
雜。要集敘量云。天授真我。與祠授我體應
相雜。更相遍故。如祠授我 今謂。此說理
亦稍難。彼許祠授我體相雜。天授應然。有
相符過。不許相雜。喻闕所立。何成比量
 西明云。因云更相遍故。無有過失。天授.祠
授二人我。皆有與他更遍義故。如所作性
[002-0682c]
因 集云。有說常遍為因。必望二法方名
更遍者 此亦非理。違論文故 有解一我
相似義說更遍 此亦非理。一體不可說
更遍故。違道理故 集云。有釋為正。以天
授等我即有與他我更相遍義。如所作因必
望能作。雖不顯唯舌等緣。而所作因成
 今謂不爾。何者若云天授等我。即有與他
更相遍義。即有與他相雜。以不。若云相雜
相符之過。若不相雜喻闕所立。喻即不成。
本疏意云。祠授我常.遍。而體是一。故立量
云。天授我與祠授我。是有法。應體成一。是
法。以常.遍故。因如祠授我。祠授我一。復
是常遍。喻具二立得成比量。此得論意。智
者當信。餘皆不審 又如前量云。且如餘
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
一故。如天授等。餘人不解此之比量。謂將
餘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總為有法。便即
難云。如何復取有法為喻。由不解意。意
云。如餘祠授。是有法。於他天授作業之時
亦作業。是法。標舉天授作業之時。祠授
亦應作業。以我體一。若不言於天授作
業時亦應作業。天授未作破僧等業。可
令祠授等亦作破僧業。即同喻無所立。為
簡此過。云於天授作業之時亦應作業。
喻具二立。


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失。立量
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
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此量有
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所諍。
[002-0683a]
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此更相遍因。以同
處色為同法故。即是唯於我異喻轉。更無
遍是我同喻故。二有有法差別相違因過。
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我。即是意許。有
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離色。即是假我。
復更相遍。喻具二立。更無實我。更遍同喻。
故立量云。汝所執我。應是假我非實我。許
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要集云。三藏
有三說。一云同處不相離。瑜伽論隨經部
轉門。非大乘正義。二云亦大乘正義。然識
所變是假非實。皆不離心故得涉入。不同
彼宗眼等實有不相涉入。三云七物別類同
處不雜。我類無別同處應雜。三藏意存第
二。集云。今尋初釋有他不定。依第二釋。
雖識變假。七非成一故亦不定。依第三釋。
外器類同一處不雜成一故亦不定。故今因
云同類無增減更相遍故。無不定失。同類
簡七物。無增減簡外器。外器有增減。我
即不爾 或可。因云天授.祠授二我隨一攝
更相遍故。亦無不定 今謂此釋不稱正
理。添足論文。本疏云應言常遍。即難云
有違論失。今加五字豈不為過 又云。
或可。云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 亦加論
文。又二解中同喻皆闕所立法故。過如前
顯。又有比量相違決定因過。應依本疏
 問敘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
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 若爾何故
彼論說云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
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 答彼據
[002-0683b]
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為我
故敘破之。實是法執 問若爾如何下生空
斷 答彼文總說非別別屬。文總意別。斯文
大例。又樞要中更有一解。如彼不錄。


西明云。第一即蘊者。是殊徵伽外道。彼計諸
蘊皆有蘊性。如內宗說一切諸法以如為
性。彼計蘊性以為實我。即當大婆沙所說
二十句薩迦耶見 今謂此解理稍難詳。二
十句身見等執。即色等五蘊為我。彼執色
性。云何言即二十句耶。今且解者。雖俱即
蘊而執有別。一執色等即為其我。一執色
性以為其我。性雖非即色然是蘊收。以蘊
性故。或執蘊性非即蘊攝。如大乘如雖諸
蘊性非是蘊攝。應是第二異蘊而住蘊中
句收 或執蘊性。性者體。執此蘊體即是
其我。以他不立有五蘊故。言五蘊者佛
法談故。更撿婆沙。


西明又云。後三之中何故唯三而無亦即亦
離。解云非即非離即是亦即非離。故不別說。
其義如何。若表即離成第三句。若遮即離
成第四句。謂即故非離。離故非即。故顯揚.
婆沙等皆作是說。第三.四句由義有異而
體無別。然此第三與第四句。或有同體。或
有異體。隨所應知 今謂未必皆為四句。
如說邊見但有斷常不立四句。思非思量
等句皆然。何故此我獨嘖四句。又復計我
據有體說。第三.四句既無別體。故無此
計。


西明又云。三與四句展轉相攝。此論第三即
[002-0683c]
彼前二。所以者何。以非即故當彼離蘊。以
非離故當彼即蘊。故此論云許依蘊立。若
不爾者。便違瑜伽一切計我不過四種
 今謂不爾。若准此釋。但只第三一類計我。
即攝瑜伽四種之計。何得說言或三.或四。
又即前二。論何別說以為第三。設此煩辨
有何所益。故應依取本疏.樞要說之為
正。


要集云。有解瑜伽四計唯分別。此中第三俱
生收。任運我執不計即.離。故下具說二見
依蘊。不緣我生。若敘計破不通二執。不
應通示二執緣蘊。集云。今謂瑜伽唯說分
別。此論通二。此義可爾。此論第三如何得
知唯是俱生而無分別。唯內非外。三藏傳
說。犢子計我似犢子外道計。既爾如何不
破外道分別唯彼小乘俱生。又彼犢子却
談未得聖時計者。如何不計異生身中
起分別見。由此第三通敘通破分別.俱生。
於理為勝 今謂不爾。若唯分別可順論
文。彼立五藏我在第五不可說藏。豈俱生
見作是計耶。又不得言犢子部計却談昔
計非據現計理亦不爾。宗輪論中現敘彼
等同計我故。正量部等本非外道亦計我
故。又俱舍二十九引經為難犢子部云。經
說起我見墮惡見趣同諸外道。乃至廣說。
彼部通云。此經非量。於我部中曾不誦故
 若爾無學如何更起我執見耶 答如前
解。或可。得言唯有學.凡作如是計。文無
簡故。
[002-0684a]


破俱非我量中。疏云若破俱句他宗亦說
我非俱句。犯相符過。又無同喻。此意他立
非即離我。亦不得說為我非我俱句。以不
可說故。如大乘說真如之體非亦有亦無
俱句所攝等。今若破他云應不可說為我
非我。故犯相符。又無同喻。如龜毛等雖不
得說為我。得說為非我故非同喻。有為
無為為喻亦爾。又若雙取我非我為法。有
無為中隨舉一法亦得為喻。何須雙舉為
無為耶 今助解云。彼意雖不得說為我
非我。然許我在不可說藏。不可說藏中我不
得說為我非我 今難。欲令既不可說
為我非我。亦應不得說有不可為我非
我聚我在聚義中。何以故。如有為無為。汝
我不得說作有為無為。即不說有不可
說有為無為。為不可說藏。汝我既不得說
作我非我。如何即立有不可說我非我聚
為不可說藏。故舉有無為以為同喻。又亦
應雖不可說為我非我然許執為我。亦
應不可說作為無為執作為無為。然疏意
云。彼宗計我雖不說作我非我.常無常.為
無為。然執為我。故云且以我非我為例。不
說所餘。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
者據本執說。雖不得說為我非我。然執作
我。故今偏破。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
聚義亦應不可說等者。應立量云。汝我
於我非我聚應不得說在彼中。以不可
說故。因。如有為無為。此意云。不可說者。
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取於我上不可說
[002-0684b]
作為無為.我非我之不可說以為因。如有
為無為是喻。此意取我上不可說作為無
為之義為喻。不取別為無為體以為同
喻。此意總說。不得說在我非我聚義中。如
不得說在為無為中。以不可說故。不取
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為我非
我聚。故此量正。


西明.要集俱取樞要所非量為正。所非量
者量云。汝所執我。不應說是我我非他我。
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以之為正 且
西明云。汝所說我。應不可說是自我非他
我。不可說有為無為故。猶如空華。如樞
要非不取為正。又彼本計雖執有我。不
得說為我非我。攝在不可說藏。若言說為
自我非他。何名不可說。若云不可說作有
為無為故在不可說。彼有為法亦不可說
作無為及我。應在不可說藏 要集云。云
自我非他我。但破一師一我非謂一切
 若爾何者外道計我是他我者。數論受果
我是自非他。勝論計作受我皆爾。說三藏
量云自我非他我者是餘人立。三藏敘他
非自正釋。論文既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
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此是舉喻。不
取為因。若取為因。云何言亦應不可說
為是我非我。言亦亦誰。故本疏正。


問大般若中亦說五藏。謂三世為三。有為為
一名有為藏。無為為一亦名不可說藏。與
此何別 答論有別准可知。


論云。又諸我見不緣實我等。要集云。廣百論
[002-0684c]
立量云。我見決定不緣實我。男女等相所
雜糅故。如緣身等起男等相所雜糅心。
又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餘心等。又
我見境非是實我。男等相心之所緣故。猶如
身等。由此故知。一切我見皆無實我以為
境界。唯緣虛妄身等為境。隨自妄想覺惠
生故。如緣闇繩顛倒蛇解 承本釋云。又
諸我見不緣實我者。此非作我解之我見。
若約我見不緣。即相扶之失。今云不緣者。
約緣我之見是其染惠。約此為見難令不
緣故無相扶。


疏云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
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言亦者。以相分
亦本質。無有無相計為我者。故言起
自心相。亦有非無本質者。故言緣五取
蘊。


後修道中數數修習方能斷者。若約伏現於
大乘中又悲.智兩增。又怖不怖煩惱有
別。又第六識俱生我執。見非見斷總有五釋。
如樞要辨。又約總別緣蘊生者。次第得果
斷之差別亦作五釋 一若總若別皆非想
第九品斷。若爾即有却斷下失 二云總者
非想第九品斷別者地地九品斷。此過有二。
若總却斷下失。若別後得不斷惑失 三者
翻前第二釋亦同前過俱有二失 四云
總別地地各各九品別斷。若爾即有後得不
斷惑失 五云總別各於自地第九品斷。此
釋為正。無前二失。修斷數不數准知說之
 問次第聲聞其義何耶 答小乘諸部互
[002-0685a]
說不同。且依大乘談小果者。謂有聲聞
性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
惑入見道時。頓斷三界見道煩惱得預流
果。於見道中斷即離蘊所有我見。三心見
道斷之。前後如樞要說。從此見道十六心。
後在修道中。次第斷其三界九地八十一品
修所斷惑。如其所應。得後三果名次第得。
斷迷理事五釋如前。數斷數修亦准五
說。


言細故難斷者。細有四義。一品類對。九品
之中第九品攝。望餘迷事此同第九。若自
類言亦有九品。二分別俱生對。此任運起故。
三見修對。此唯修斷故。四上下道對。唯上道
斷故名為細。數修斷中聲聞.緣覺二乘有
殊 聲聞之中次第.超越復有二別。前約
次第得果人說 若超越人復有三類。一唯
超初果。二超初二果。三超中二果 且超
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
求上生以苦.麁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
識俱生迷事麁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緣
迴趣求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為加行入見
道時。一剎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
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
伏。伏彼伴類入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
數准之可解 二超初二果得第三者。謂
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曾以六行。伏
欲修惑九品迷事。乃至無所有所九品事惑。
後入見道先已伏者。及以不伏。亦與見惑。
合一時斷。修.斷數數准可知之 問前二
[002-0685b]
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 答以彼不解
修理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
 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 答以彼細故
無上可欣不為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
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前依正義
傍說不正煩不能敘 有言相見道斷者不
應正理。瑜伽但說世出世道斷迷事惑不
除迷理。復不可說迷理真見除。迷事惑相
見斷。亦不得說相見道後別起道斷。對法
論說超前二果及次第人。皆第十六心建
立聖果不別起道。又瑜伽五十七云。問未
知欲知根誰所依處。答證得初.第二.第三沙
門果之所依處。問已知根誰所依處。答乃至
金剛喻定無學沙門果證之所依處 故第十
六心得初三果 又五十七云。問幾根得預
流果。答或一或八。幾得第二。或二或九得
一來果。問幾根得不還果。答或十一或二。初
果或一。謂未知當知根。或八加信等五.及
意.捨根。此依決定次第人說。一來或二或
九。依超越者如初果說。次第者即已知根。
二隨一得。不定二得。故云或二九。信等七
定。未知等二隨一不定。容九根得。非定九
俱。猶不定故置此或言。已依初近分故但
捨根 問幾根得不還果 答或十一或二。
超越人如初果說。次第人依已知根。二隨
一得故云或二。或十一者。於前九上。加其
喜樂。隨應所依靜慮入見。初禪近分及第
四定即是依捨。初二根本喜。第三即樂。三受
隨一故云或十一。非三受俱 或可。三受隨
[002-0685c]
一。加命根一。女.男隨一。故成十一。若加喜
樂三受不俱何成十一。前解為正 有解
八者除未知根加命。九者更加喜。十一加
樂.憂 此釋不正。五十七初果文內云。憂
根雖道所依非道攝故此中不取。不還果
中又云憂根道理如前應知。故不取憂。依
初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禪唯超果入
 問幾根得阿羅漢果 答或一或十者。一謂
已知根。十謂十一中除未知當知根。此說能
得。非說已得。故除具知。餘廣破斥徒設煩
辭 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
利根。先於凡時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
伏見惑入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得
初果已更未斷修。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依初近分已未得根本。故總相三界六識
修惑九地之中束為九品。如欲初品乃至有
頂初品之惑合為一品。餘八准此。若第六識
迷理細惑。地地之中雖各九品。今并第七識
俱煩惱總為一品。與第九品迷事之惑同
時頓斷成阿羅漢。道斷數數准亦可知 問
既為九品斷欲六品修惑之時。何不得第
二果。斷欲九品何不得第三 答欲六斷
時并上二界各斷六品故。復不息求未出
觀故不得第二。斷欲九品時。并有頂惑亦
皆斷盡。即得第四故不取中二 問為唯
初果人未進斷惑得超中二。為斷餘品亦
能超耶 答准對法論引指端經。唯未斷
餘能辨聖旨不說餘能。由得果已有勝
堪能。若少進斷即非此類。無勝能故。
[002-0686a]


獨覺之人有二類別。一麟角喻。一三千界唯
獨一出故。此是利根。先凡位時六行伏彼無
所有已下惑。百劫練根入見道時。八地已下
伏彼類故。與見惑同時斷。出見道已別
起九無間.九解脫。斷非想地九品煩惱。成
此麟角喻人。不滿百劫練。及從聲聞決釋
位中未定生時。此等已去作辟支者皆為眾
出。雖不待師而自悟道名獨覺人。許有
多出故名部行。更有一解如第十記。通
定.不定姓。若百劫練根得辟支者即唯定
性。餘義准前。


問何以得知。身見有二見道斷一 答准
四卷楞伽經第二云。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
妄想。乃至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
生。准此經文。既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
疑法不生。即分明說身見有二。初果唯斷
妄想身見不斷俱生。不煩廣釋。


問頗有斷非想前六品惑已。然後方斷欲
界後三耶 答有如超中二果人取第四果
者。即其事也 又如斯陀含人住自果者。
已斷欲界六品惑已方迴心取緣覺果者。
不可漸斷所餘未斷取緣覺果。以緣覺果
三十四心成菩提故。又與次第四果無別。
設今得二果已。不更兼前合為三十四心。
三十四心但據從凡即作者說。此第二果但
於此後。起九無間.九解脫道斷所餘惑。即
欲界中後三品惑。及無所有處已下煩惱以
世道伏 起六無間.解脫。斷非想非非想
等前六品已。方斷下欲先所伏者。不同見
[002-0686b]
道。一品道故 或前諸地所伏之者。與非想
地上上品惑一時頓斷。先已伏故。但前說超
第四果人。是斷無色前六品已。方斷下地後
諸品者。未見正文二說任取 問准小乘
說。三十四心得成菩提。大乘云何 答准大
乘說有五十四心。兩種十六心并九無間.九
解脫道。成五十心。三心見道中唯有二心。
但分惑障為上下斷。不斷智障故并真
見二。無間一解脫一 或五十二。除三心
見道中上下二心。以二乘人不作非安立
觀故 問趣聲聞果見諦第十六心即建立
果。何故趣緣覺而不立耶 答以不住道
故。期心別故 問准大談小不見真見。以
麁故但知相見。何故修道之中即見真無
間.解脫 答彼自將作真無間.解脫。大乘
談彼但見前加行 問大談小乘有真.相
見道。何不說小有真.相修道 答見道之
前加行廣故。長時學觀故。初入難故。以初
得故。所以重觀有相見道。修道之中不作
長時廣多行相。以其九地品別斷故。又曾得
故。故不重觀。所以不說有相修道 問大
乘如何 答既有後得無漏之智重觀前如。
有亦無失。位不決定須更重觀故不別
立 問初果即於相第十六方始建立果。
後三云何於解脫立 答初得入見須重
觀諦。第十六心事方究竟始得立果。修道
後得不須重觀。於解脫道事得究竟故得
立果 問如聲聞人得無學已迴趣緣覺。
後練根時入何觀道斷何等障 答如極果
[002-0686c]
人趣緣覺時。但起九無間.九解脫擬儀
無間.解脫。非真無間等。但緣事觀。不入生
空觀。以更無惑可斷可證。但行解心作無
間.解脫道。數數思惟令彼極果信等五根漸
漸明利。更不斷惑而即得果 二云。設入
生空除其根障為無間等道。理亦無妨。
令智明利無惑可斷故 問無學迴趣斷
根障時。別得無為不 答得與不得俱有
何失 二俱有過。若言得者云何言三乘
同坐解脫床耶 答此義不同。同得解脫
者同得惑不生解脫。不說無為亦同 若言
不得者。云何雜集論云斷下劣受得二無
為 答彼約永斷。唯在大乘非二乘者。以
不斷故。但伏得定故。約煩惱滅已解脫不
別。如第十卷疏解十障中明 問聲聞取
自果轉成利根。為事.理觀耶 答但作事
觀不作理觀。以其練根無惑可斷故。更不
得果故。但為事觀不別得無為。若大乘菩
薩練根。入法空觀斷所知障故。即與彼別
 問法觀是細生觀麁。法觀必帶於生觀。生
執是麁法執細。斷法之時生必斷 答設爾
何失 若爾何故論第九。三心見道之中。第
二內遣諸法假智。唯斷法執不斷生耶。耶
 答據實斷法必能斷生。以彼加行期心
別故。亦不違理 問以見望於修。即許見
道之中法觀斷法不斷人。亦以修望於見。
修道之中斷人不斷法 答思可知 難二
障障見道。入見之時前後斷。二障障無學。
金剛之位二心斷 答見道初智劣。二障前後
[002-0687a]
斷。金剛道力強。二障俱時斷 問定障是所
知障收。許二乘人生空觀斷。可不如是
 答爾 問所知障細生空麁。即許生空斷細
障。亦應生空是麁法空細。生空起時帶法
空 有解不例。且生執望法執。法執是細。
若以生執望所知障。所知障即麁。何以故。
以迷理是細迷事是麁故。證生理斷我執
時。兼能斷彼迷事定障。然法觀細。必帶
生觀。生觀是麁。不帶法觀 此答意取迷
理俱者。此釋不正。定障既與迷理煩惱俱
起。亦隨煩惱俱迷於理耶。准第六云。貪嗔
見.疑俱起之者。亦迷於理同一緣故。准知
定障亦應同彼。俱起同迷是煩惱障攝。斷
得擇滅。別起定障是下劣受。二乘伏而不斷。
所知障攝故。故二乘人伏此定障。得二定
時得非擇滅不得擇滅。故不可難生空是
麁能斷細障。令生觀起帶於法空。


問分別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即能除滅。
大乘既有三心見道。二乘有幾 答以義准
之。大乘為斷二障各分二品。別總斷之即
立三心。以第二心但斷下品分別法執。若
二乘人但有二心。唯斷我執分二品故
 問二障分上下。下品二心除。兩障分細麁。
斷細亦分二 答初道力猶劣。下品二心除。
後道有勝能。故合一心斷。


問前俱生執因七緣八不言取簡。間斷我見
即言取蘊 答七唯緣第八。狹不須簡。第
六通緣餘。故取言簡 問總緣蘊計。蘊通
無漏。云何但云緣五取蘊 答約相分說
[002-0687b]
云緣取蘊。


取者。准集論等。即四種取皆唯說貪。云取
有四種。謂欲取.見取.或取我語取。執取
諍根執取後有是取義故。乃至云。由貪著
欲繫縛沈染為因。諸在家者以為諍根。由
貪著諸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以為
諍根。故取緣此四貪名取。同唯識論愛增
名取 唯識又云。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
愛潤勝說是愛增。准此諸惑皆名為取。若
准瑜伽八十九說。即通一切有漏之法皆名
為取。故彼云。當知此中若所取.若能取.若
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名取。問何所取。答
欲.見.戒禁.我語是所取。何能取。四種欲貪
是能取。何所為取。為得諸欲及為受用故
等。准此諸文。若取唯愛據增上說。若據能
取有及有具通餘煩惱。若相從者所取.能
取.及所為取取境.取體.取因皆取。各據一
義並不相違。諸說不同准此應會。今言取
蘊。隨其所應取所生.生於取所取.能取.
及所為取皆得名取蘊。


問何故法執通緣處.界。我但緣蘊 答法執
通無為得緣界.處。我緣有為不得通界.
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緣於界.處。法執非一
常。故通界處 又解依影略說。此解為正
 辨中邊論說蘊.處.界。皆為破我。故知我
執通緣三科。此緣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
立蘊.處.界等。


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有四解。一見修對。見在
初。二真相對。真在初。三四道對。非勝進。四
[002-0687c]
無間解脫對。在無間故言初見道。


言世間沙門.婆羅門等者。等取剎帝利等
四姓。又等幢摩此云不共死補羯婆典獄旃荼羅云嚴熾亦
篾戾車云樂垢穢達滑婬女家沽酒家羯恥羅云斷獄官


論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等事。西明廣
引大婆沙第十一有八論者釋憶所作
 今謂不然。即前所敘兩三類計外道等問。何
要別敘顯有差別可作是說。


敘自義中由熏習力後方憶者。異熟無記
自不能熏後應不憶。答不要自熏後方能
憶。何以故。以善惡心雖能熏種。不廢有
不能憶。又佛圓鏡智豈由因中曾見能熏
後智起憶。若要由熏佛不能憶。以在因中
諸劣無漏一切有漏皆悉已捨不熏成種。於
此已後用何能憶。故知不由自類熏已後
方能憶。但說由熏。令彼增明後起現行即
便能憶。此異熟心由善惡心熏令彼憶
 問三性相間由善惡熏異熟能憶。多念異熟
後如何憶 答設不能憶亦復何過。非一切
心皆能憶故 或從本有種生能憶。又如
樞要 西明法師如彼疏明 要集云。汎
論憶事即有二種。一者能憶心。二所憶境。
若能憶心唯第六識。與念相應故能憶之。故
唯識二十論云。與念相應意識能憶。過去諸
識所受之境雖滅無體。前念諸識領彼境界
熏成種子不失等也。於所憶境即有二義。
謂憶曾受境。或憶曾能受心。此心即由自
證分力故今能憶等 今謂此釋未能盡
理。何者有異熟心不能熏種。由誰為因
[002-0688a]
後時能憶。又宿住智所緣之境非皆曾受。佛
果八識皆能憶前。不唯第六故義不盡。


今釋。能憶有其二位。一佛。二餘。餘有自在未
自在位。未自在位有二。一現。二種。現中有
四。一自體分。二想勢力。三與念相應第六
意識。四總聚心心所。據自後念能憶前心
偏說自證。據其分限所憶差別偏說想力。
約未自在但追過去。偏說念俱分別意識。
盡理言之。第六相應諸心.心所此總能憶。
 若種子者即上能熏。唯除異熟所熏成種
為後憶因。或第六識與念想俱相應心所
所熏成種。生現能憶 若得自在復有二
位。謂定及散。定據有漏.無漏生空。唯第六
識 若依法空通第七識。七隨六引與彼
同緣憶亦無失 若在散位諸根既許皆
得互用。故應五識亦緣過去。或雖互用但
緣現在 若在佛果八識俱能。但由因熏。
果無新種。故論但云由熏習力得有憶識。
不說各各自熏能憶。


釋作業受果。大乘八識以辨有無。前六具
二。第七俱無。無記故不作業。染污故非受
果。第八受果是異熟異熟故。不能作業。
無記性故。犢子.正量.本經.賢胄.密林山等五
部。同說五識不能作業受果。第六並能。大
眾部等。同說六識並能作業受果。薩婆多
等五識受果而不作業。第六俱能此釋傳聞未見正教


敘數論計中。問以觸為風大。風大成皮根。
皮根得觸而不得風。若爾觸體是何 答以
堅濕癢飢等而造風大。與風體別。如勝論
[002-0688b]
等 問皮不得風。風何根得 答心平等根。
不必皮得。


准上所說言數論者。本即應是劫比羅仙
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部。雨外道者即一部
主。金七十論或雨眾中別人所造。何以故。准
天親菩薩傳說云。佛滅後一千一百餘年有
外道。頻闍訶婆娑。頻闍訶是山名。婆娑名
住。以此外道住此山中因即為名。有一龍
王名毘梨沙伽那。住此山下大池之中善
僧佉論。此外道知欲就龍學。龍變其身作
仙人狀住葉窟中。外道就學。成已求論欲
決是非。到踰闍國聲王論鼓求覓論議。
因金造論。欲至已期往住山所。以誦呪
力召夜叉女。名曰稠林。從其乞願。令我
死後變身為石永不毀壞。神女許之。在石
窟中捨命之後身變為石。因何此願。其先
龍王欲破滅此數論師義。從龍王乞持我
身壞方使法滅。龍王心謂。身詎能久。因即
許之。故今變身為石令久。是以數論法流
至今。後陳那菩薩破斥其義作於比量書
斯石上。流汗出聲不能救得。因此陳那所
造因明。盛行四主聲振五天。蓋為於此。


有云劫此羅仙作金七十論。留身為石住
餘甘林似其誤也。然傳云千一百年後此
外道出造七十論。天親出時外道已滅。即說
天親亦千年後出。此傳似誤。何以故。真諦三
藏中邊疏序九百年出。外道亦九百年前。不
爾如何得釋彼論 有云涅槃經云。上古
有仙名闍提首那。彼仙造論名三彌叉。此
[002-0688c]
云觀察。廣明二十五諦。准此觀察即是智
惠。與數論名同。數是智惠故。即是本論。言
闍提首那仙者。音訛異耳。即迦毘羅仙。


論。又三是別大等是總。下合破二十四諦有
五段。如疏所科。一體相相例破。二變時如
本破。三體隨相失破。四總別相例應非一
三破。五各具三體破 第五段中初牒計。
後破。破復有五。一總相應三破。二三事不
殊破。三一德能成破。四體應非一破。五多
種相違破。如次配疏次第科文。


論云既有三相寧見為一者。大乘自宗能所
造色皆同一處。應體相別。云何見一。又如
一境多生同變。亦應見異。云何見一 答
不同彼。以非實故。自體虛疎。同業招故。
故似於一。


問論云即應一根得一切境以三德成故
者。佛法五根俱四大造淨色為體。何不一
根得一切境 答各自種生四大疎造。不
同於彼皆三德成。


敘勝論計中疏云以德顯地者。但為色.
香.味.觸所依。以彼能依之德顯此地體。若
闕少德即不名地。餘水.火等准此應知。


以其神我能為覺.樂.苦等九法和合因緣。
既和合已能起智相名我。亦以彼和合等
相顯此神我。意實義同 問覺等九德不和
合因緣名意者。豈彼意實。不是彼意根。若
是意根。心起依之。何得說言不和合因緣
耶 解云意望九德疎故。非能為彼和合
因緣故名不和合因緣。不是合彼九德不
[002-0689a]
和。


眼所取一依名色者。一極微之色依地大等。
即為眼取故名為色。所餘准此。以彼五根
即是五大。極微之色依根類大。為眼取。之
名一依名色。


一微量唯二微果上者。以彼父母二微合生
子微之上有此微量。以為根取最細之色。
不與父母合者。以非根境故。


合之與離。但取初合名合。初離名離。已後
即非。


遠覺所待為彼性者。以能取心勢遠取之
名彼。


和合句者。令彼地等與德和合。與彼我別。
我但令彼覺.樂.苦等九德和合。


取。謂先合後離據上下論。行即約在地等。


問何不立眼等識耶。答即覺等是。餘外道
計亦多准此。


諸門分別中。一多分別者。四多五一。以我及
意依一人說名之為一。若約多人即多數
故。空.時.方三一切共有。更無多體名之
為一。


言香唯地有准因門說故唯無常者。是彼
本論因果門中辨故。


重性通常無常。若爾如何唯現量耶。唯父母
微是常非現故。答論無文解。義准云通
現.比無妨 又香唯無常。如何通非現。
答香雖無常不廢但在子上。故通非現。


敘計中言多實有者。今更助解。實句之中
軍林等假如論說。破彼實有為同喻故。此
[002-0689b]
等少假。餘多實故。


科文如疏 今助一科總分為二。初破實
有。照彼實等非緣離識下。破現量得。依敘
計中故作二科。


論。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
攝身根所觸故等者。要集云。有說地水火風
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已上是現量得。下
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
何用果為。故知爾也。有釋實等五句是現量
境。和合非現。故下破云。彼許實等現量所
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
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由此證知。父母極
微亦現量得 有解云。今謂二微所生子微
亦非現量得。十句論說。三微所生子方麁得
合。下說麁色量德合。為故乃色根得 集
曰。今謂有釋為正。謂彼宗中不云色根所
取方是現量境。有現量境未必色根得。乃至
云。有說引破順世中。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足成根境。何用果為。由此證知。子微已上
是色根境。父母非者此破色根境。未說現
量。引非色根境證非現量得。於理太疎。


今詳此意。云有說疎未悟至理。何者彼十
句論云。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
名為現量。既云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
現量。明知子微已上方與根合。故子微已上
名為現量是彼宗計。引下破順世等救。云
由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足成根境。意取多果合故成麁為色根境。
故取此證子微已上是現量境。於何理疎。
[002-0689c]
妄說為過。若以有釋為正。五句現得彼此
極成。說父母微是我現境准何文說。十句
論中但說覺德為現比故。又云根等合時
有了相生名為現量。不說神我為現量體。
復無文說父母極微我現量得。若據總相
有釋不違。若委細論有說為好。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疏及樞要俱云法
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云我宗有性。定
離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等。
此量不定。實為異喻許非無因於實轉故。
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與作法自相相
違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
無故。猶如實句 此量之中雖有他不定。
德.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
故非不定 又就破他於他不定亦可為
過。故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過攝。若准疏
判云。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即無
不定 要集云准相違量云有性。離實外
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者。當比
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已判訖。要集出過云既
別用喻如何相違同前不定 此說亦非。何
者設別用喻亦是相違。如因明論法自相相
違因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虛空。作相
違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此因
用舊同喻改之。今者此量因亦用舊但改同
喻。與因明同。云既別用喻如何相違者。是
妄出過。不善因明也。


論云。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無等。樞要云。是有
法自相相違過 又云。今舉無法為喻亦成
[002-0690a]
決定相違。即如論說。


言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樞要云。第三第
四俱比量相違。如疏文述。要集云。有說量
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
大有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
德.業。欲簡不定因云除大有等六句 有
釋量云。五種無句應別有性宗。有無二中
隨一攝故。如實.德等 又量汝說實等。應
無別性。有無二中隨一攝故。如畢竟無。要
集但舉二家不知得失 准有釋前量有
不定過。五種無句為如實等三句外應別
有性。為如大有等三外不別有性 要集
又云。有說並云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
性。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性。彼若救言。
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
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即相望。集今解云。有
法體非無。有故有有性。無法體非有。無故
無無性。或可。反對云。有.無以相反。無法無
無性。有.無以相對。有法有有性。此答恒別。
如何破他。故今論中但立量破。非要須並
 今謂設並亦能破他。且如集解不能離
過。何者若云無法體非有。無故無無性。亦
應有法體自有。有故無有性。有法體自有。
有故立有性。無法體是無。無故立無性。反
對之中有。無以相對。有法立有性。無有以
相違。無法立無性。恒不離過。


論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性者。作有法自相相
違因破。云非實.德.業性者。意云。非實.德
等同異生。以異實等故。如德.業。德.業異
[002-0690b]
實不是同異性故。


論云。又緣實智下。破能緣智。疏有二解假
合生故。初解緣多法。後解智起假藉多緣。
不障能緣緣彼一多。若依初解。但破總緣
不破別緣。後解通破。所緣之境雖有一多。
能緣之智要藉多緣云假合生 要集云。
今謂初師後解亦有不定。緣實現智為如
有.和合智假合生故是緣實智。為如緣德.
業.同異智。假合生故非緣實智 今詳此
說妄出彼過。何者若約總緣。緣有.和合即
亦緣實。即在法中正是所破無不定過。若
破別緣緣有.和合。雖假合生即不緣實
亦無不定。作兩解者前約境多智方得起
名假合生。後約因多智方得生名假合生。
非避不定。


疏云。其眼識等。雖緣色等亦假合生。非緣
實等無不定過 有云。亦有自違。緣色等
智應非色智。假合生。故如聲等智 集云。
此亦非過。謂內破外實.德等攝四大色等。
故非自違蘊等所攝色等之法。若外人作
此比量破者。彼即有違世間.現量.自教等
過。故不得立也 今謂不爾。設執緣於離
識蘊等亦同此破。今此論意但破離識實
有諸法。若外難云緣離識色等智應非現
量。即犯相符。若但云緣色等智應。非緣
色等現量智攝。亦有一分相符及自違失。
若別作量即非前量過。


論云。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者。問若許餘法為
能生因。違彼宗計。執一因故。無餘能生即
[002-0690c]
闕同喻 其如何等能生無常 答天是親
能生因。餘是助緣故得為喻 若爾云何得
為因耶。因生緣生二種別故 答准因明
法。因不應分別。如所作性。此因及緣俱能
生故。西明釋云。唯一常因能生諸法。更無
餘常能為因生。云一因論。不障無常能生
諸法。如勝論師許六句實。不妨於中軍林
等假 二解俱有違文之失。執一因故。下
轉計中云待欲或緣。難云待欲或緣方能
生者違一因論若他許有餘緣能生及無常
因。如何可得作斯難耶。此中但是以彼世
間共許能生之法以為同喻 又解本執自
在體是一.常能生諸法。不假餘法助方能
生名為一因。不障餘法亦能為因。今論主
難云。體既常.遍應一切處時能生諸法。遂轉
計云。自在待餘或欲及緣方能生果。論主
云。若爾即違本一.常因猶能生果。待欲.緣
故違一因論。


破順世中云。若有方分應假非實。若無
方分如心.心所。准彼本計。唯有四大而亦
造心。云如心.心所闕無同喻。外云清妙四
大造心無礙。麁大造色故礙。二云雖唯造
色。准理亦合有心.心所。如數論師。三約
勝論有心.心所說為同喻。


疏云。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
因非極微故。此意以第三子微果量等於
因。然是麁色不是極微。


破小乘中初破色聚。色聚中復三。一障礙
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 言障礙有
[002-0691a]
對者。謂五根.五塵而相對礙 言境界有
對者。謂十二界及法界少分。十二界者謂七
心界及五根界。法界少分皆有能取境功能
故。而為境相所拘令根及心不餘轉故名
境界有對 言所緣有對者。謂七心界及法
界少分。所緣者。謂此心法能有所緣故名
所緣。有對以境拘心令不餘轉名所緣有
對 問所緣.境界二對何別 答所緣約心
等體能緣慮深了於境。能於境中分明了
別。即疏云。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故名所緣。境界有對并根。根但能照而不
能緣行相便淺。以根取境與識俱起。不
取深了但取照境功能。以同根照故即
疏言。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
境界。故二對別。然俱舍論具解。當更檢文
勘此定之 問境界.障礙同時何別 答相.
對礙邊名障礙有對。根取境時礙不餘轉。
非此礙彼令不得生名境界有對 問薩
婆多法處色中有障礙有對不 答無。所以
者何。以無表色非極微成。但以四大懸能
造之。且如現在作法受戒之時。雖無無表。
已有四大懸造彼未來無表之色。非即四
大及極微故非有對色。


問新古二薩婆多極微成麁有何差別 答
且古薩婆多以七極微成其麁色。由彼相
近似成一相。據實七微各各自成麁色不
說相資。若新薩婆多師其七極微同聚。相近
相資與力各各成其大相。不以相似合相
方始成麁。又如長.短等色。有長極微相。有
[002-0691b]
短極微相 然此宗中長色中得有短色。不
如輕重法。重必無輕。輕必無重。不作相
形以成輕重。但言不可稱之謂輕。可稱
之物即名為重。故今者此中且破經部師.薩
婆多有對色。先破能成次破所成 且有
宗云以七極微成一拏色。照不涉入各
各相去一微。能所俱實。即從拏色始五識
得。若一一微唯意識得。非五識境。經部所緣
五識境同有部說。照能成七微是實。所成
拏色是假 問此二部七微何處攝耶。答若
言意境合法處攝。今者有宗攝細從麁同
色處收。若經部師攝實從假攝體從相亦
色處攝 問既許四大造極微。一微中已有
四微。若准七微各有其四合二十八。何故
但言七成拏。并四大合有百四十 答據
實而論理有二十八。但為意境非五識得。
今者唯取五識緣境。故各七微不說能造
理亦無失。若說假部極微能成.所成俱通
實.假 又極微假實作四句分別。一麁假
細實。經部師。二麁實細假。大乘極微。法處所
攝。是假想立故。三麁細俱實。薩婆多。四麁
細俱假。一說.說假等 又有四句。一麁細二
俱假。一說部。俱實有部。俱句說假.及出世。
俱非即清辨勝義諦 又論微聚准俱舍頌
云。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
事。十事有餘根。此意若有身根必即九事。
餘四隨一即成十事。俱舍云。若依體說八.
九.十等便為太少。若依處說八.九.十等便
為太多 答云無過。所言事者一分依體
[002-0691c]
說。謂所依大種。一分依處說。謂能依造色
 又難云若爾大種事應成多。造色各別依一
四大種故 答云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
四大種類無別故。


作用薩婆多者。婆沙中問過去法多耶。未來
法多耶。一師云過去法多。已無初際故。流
入過去故。二云未來法多。以未來無盡故。
三云相似。佛云法無去來故。云何三世。以
其一法。若正作用名現在。已作用名過去。
未作用名未來 俱舍師破云。應有三世
雜過。汝云作用名現在故。以生用及光明
苦法忍皆未來有用。又等無間緣落在過去
方始有用。皆應是現在。以有作用故 正
理救云。我現在者是作用。過未是功能。安惠
菩薩造俱舍釋復破云。汝作用之與功能
有何別也。


論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計彼本宗理無方分。
今以量逼令有方分。上下六方各相擬儀。
若無方分應相涉入。故婆沙中尊者大德
說。極微無方分而不相至。流至現在相近
名至。謂此極微在未來世二各相離。流至
現世方始相近。而隔隣虛中無間故名至。
非合名至。世友菩薩非彼說云。若如爾者
應前極微住至後念。彼宗自計一剎那住便
入過去。若至現在方始相近名為至者。即
二剎那。應此落謝之微流至現世。以住現
世方相近故。世友解云。謂諸極微同在現
在者。各去隣虛中無間隙名之為至。俱
舍論中天親破云。何緣能礙令中間隙。然
[002-0692a]
此方分四句分別。一經部實極微有方分。二薩
婆多實極微無方分。三大乘假極微亦有方
分亦無方分。所以照者。大假色中無極
微故云無方分。然約假拆麁至極微可
說有方分。方分有二。一方之分。是彼大色
之分。不是更拆此微為分。二方即分。瑜伽
論言有方無分更無細分故者。以相擬宜
名有方。而更不可拆故云無分。若更拆之
即意作空解故變似空相。闕第四句。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者。問二十五種色中五
識緣假為緣實色 答有二解。一云五識
緣實不緣於假。假並意識得 難曰實色五
識緣。此中色處收。假色唯意取。對根法處
攝 解云據論意緣假此可法處收。以攝
假隨真從明色處攝 又問五識不緣假。
長.短等色非眼得。澁.滑等觸既是假。亦應
不為身識得 答長.短之色相待疎。是以
不為眼識得。澁等諸觸分位假親故所以身
根得 或同假色唯意所得。二解通緣假.實。
五識緣實之時假必依實。所以緣實之時亦
緣假 若爾與經部何殊。而破彼計 答一
解五識取長.短之時。不離青等實色。以
假.實合。彼唯假色故非五境 又解經部所
執心外之塵。故唯是假。不為緣故。大乘既
不離識。兩宗自殊。大乘望自實色長等非
真。形彼外色而還是實。故五識取理亦不
遮 若爾云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 答自
相有三。一處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
自相。於一處中眾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
[002-0692b]
謂於青色拆至極一微。今據處自相為言
故不相違 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
性境不隨心耶 亦緣自性境思之 問五
識若緣假者。何故耳識不緣教耶。若許緣
者。應以根對境。名.句不應在法處攝。若
不緣者。眼識亦應不緣長等。俱是假故。又
長.短等若非眼識境。應在法處收 答長.
短等色雖意識緣。以假從實不在法處
 又解名等依聲假非即離聲耳不緣。長等
依色即是色。雖是假色眼識取 問名等依
聲假與聲非即.離。長等依色假何故非即.
離 答長等相形待依色即不離。名等不
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假
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此解違下第
二中說。彼處說語即是能詮。此亦不爾。彼
文遮異。言語即能詮據自宗說。法.詞處
別。


又色根見非見四句分別。一識見根非見。大
眾.一說.說出世.鷄胤等部說。五色根不能
見色。薩婆多師等。根見識不見。大乘師等。
根.識二俱見。四根.識俱不見。謂在胎藏等
位。


五根義以五門分別。一辨諸宗。二出體性。
三釋名字。四類異有殊。五問答差別 一
辨諸宗者。如法苑及疏明。然敘小乘少說
別者。大眾等部以所造四塵為五根體。雖
無別淨色然通漏.無漏。佛果及因二位別
故。宗輪論說如來之身一切無漏故。若薩婆
多四大造四塵。有別清淨色塵為體。是實
[002-0692c]
非假。唯漏.無記。若經部師以四大造淨色
為體。是假非實。若成實師四塵造四大。四
大成五根。既說大成非色塵也。但是四大
以經所說各別堅等為五根故。成實論者
師子胄造。此師子胄本是數論部中出家。今
雖歸佛猶敘本義。故非正說。經部如章。說
出世部能造所造俱通假實。世間者假。以虛
妄故。出世者實。非妄生故。准此即通漏
與無漏。說假如章。一說部師一切諸法但
有其名都無其體。不說假實.漏與無漏。
前辨諸宗 大乘出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
唯說種子名為五根。此有四解如章及疏。
二安惠師即以遍計所起相分為五根體。
以能所取虛妄起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
論第四。三護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
有二說。一云唯現。二通種.現。如法苑說
 釋名類異及問答中立通差別。並如法苑中
說 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
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緣之是現
量得 問五根及能依識身各得何境 答
且眼識依根緣境之中假實不同如次前辨。
餘之四識唯眼識知。然五境中辨其假.實。
如五境義林辨 問眼.鼻.耳根何故各二。
舌.身二根何各但一。問舌.身根一可各一
處。三根各二何故各名一界處。問何故先說
眼.耳等耶。問取境離合與識同.別等。此餘
問答並如界處義林中辨。


明大造義。大造之中有親.疎造。親造者謂
同界地.同有漏等名為親造。若異界地.有
[002-0693a]
漏無漏即名疎造。如身在上界變起金.銀
等。思惟欲色而起定果色等。此即欲界大
疎造也。然有漏得造無漏。無漏不造有漏。
何以故。若第八緣自具大.造。第六獨緣唯從
見也。此之相分非實色故。不得名無漏
造有漏 問又今助釋。無漏亦得疎造有
漏。如緣佛身親相分等。若親造中薩婆多
師大種能造唯無記唯有漏。唯以觸處四大
能造。法處之中更不別立有餘色故。唯有
無表不是極微。所造通三性。謂色.聲二塵。
若大乘假名善.惡。無記大種為說名造。據
體大.造親者。無記造無記。善造善。無漏亦
爾。以其大及色俱通無漏。觸處.法處俱有
能造。以定通果色親所依起四大亦定通起
故。然通假實。能造思之。若出體者。能造唯
有四大。所造謂五塵色.法處色中自在所生
及遍計所起.受所引色。若取無表即非大
造。依思種.現故非大所造。若據疎緣亦
可大造。又約依他.圓成而辨體性。不言
遍計者非妄所起。從種生故。諸師明異且
取正義 若常無常唯依他。大造有為無常
法故。此約常無常門。又若有漏依他起。若無
漏通圓成。無漏離倒用周遍故。此約漏無
漏門 五法分別者。大造通相.名。通分別.
正智。以通漏.無漏故。不通如如。以相性
故。若攝相歸性亦通如如 三性分別者。
在凡夫唯無記。若佛果唯性。二乘及菩薩
通無記及善性。不律儀惡身.語業等隨轉門
通不善。據實義者大種.造唯無記。律儀善
[002-0693b]
身.語業等。若有漏位假通善性。據體無記。
實善性者約思而立。若初地已上通漏.無漏
及善.無記。若薩婆多大種唯無記。造色通三
性 大種造色有多解不同。一者唯從自
種造名大造。故二十唯識云。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功能謂種子也。五根者所造
色也。二者唯取四大種名大造色。所依名
造非辨體也。謂色種子要依大種。大種起
時方能得起。由他挾帶故名大造色。增上
與力名為造也。三者二種俱取 今者雖三
師不同。唯第二師勝。何以故。依瑜伽論第三
云大種於色種有五種功能故。所以知勝
 其五者何。一為生起因。謂由大種恒將
帶生故。二依因。謂此造色依大種故。三安
立因。謂此色種及大種同安危故。大種壞故
造色亦壞。四持因。謂此色於大種中各相遍
故。故瑜伽論云。一和雜不相離。二同處不相
離。五長養因。謂色根等依大種事得增長
故 問色種依大起。即說大種為生因。五
識由根發。亦說根體為起因。二問色種由
大生。即說大種為起因。無表由表起。應
說表色為生因 解初難。色種從大起親
故名生因。五識雖根發。疎故不名因 又
解能生.所生俱具質礙。即說大種為生因。
所生心法非是礙。不說根法為生因。又生
義寬通。心.色並名生。大造是狹。生心非造
因 解第二難。大種令色起實故名生因。
無表假表起。從假說假因 如佛身無表
色亦非造因。日輪光等亦爾 解云要由彼
[002-0693c]
得起故日光亦名造。佛身無表色遠妨惡
故亦名造因 難第二。色種從大起大起
說依因。孤行之香由質起離質。由何得
說依因。二欲.色兩界從大起可使有依
因。無色妙定非大起。如何說彼有五因
 解云。據彼依質說五事。是故四大具五因。
不言諸色皆具五。孤行.妙色無依因 又
難色界定.道依大起。說此大種為生因。無
色定.道無大種。應說彼處無生因 解色
界定.道非實色。假說為色假造因。無色定.
道假色名。從假說有假造因 難第三。帶
質之色同安危。可得說為安立因。無色.孤
行無本質。如何說有安立因 解云大造
造彼具五義。不言所造要五因。故亦無妨。
 難第四同 難第五。四大能資色即說
四大長養因。飲食亦資根亦得名為長養
因 解大種資義寬。是故四大名長因。飲食
內資其義狹。是故不名長養因 又問若爾
何故眠.夢.梵行.等持說四為養。不說大
種為長養耶 解云眠等長養通內外。故只
說四長養因。大造養色不自養。但是別養
非長因。然有三義。一異熟。二長養。三等流。
等流中有四。一異熟。二長養。三變壞。四自
性等流。將前所造於此三門。幾具三乃至
一.二等。諸法皆然。一切法有二。謂有為.無
為。無為常住非依大造。有為法中有三。謂
心.色.不相應。不相應者即前二位假所建
立。更不別明。前二之中初明心法。於三門
中而聊簡之。心法具異熟。異熟有二。一總。
[002-0694a]
二別。若第八心.心所有總。若後起者即是
別。前六識中異熟但有別。若據初起名總。
並得具二。長養之中但相增盛而無處寬
遍。等流之中無變異等流。心法分別義准細
明思之 二明色法。色法分四。五根色.法
處色.內五塵色.外五塵色。若五根色具異
熟.長養。等流之中但有初二。內扶塵中得
有第四等流。而無第三。雖有衰變而亦異
熟。非名變異。外塵之中但有變異及自性
等流。而無長養.異熟。疎增上故非異熟。非
內色故非長養。法處色中若定果。有相增
盛.處寬遍。准瑜伽文非是異熟。等流之中
除初及第三。無表色得有相增長養。而無
處寬遍也。非業果故非異熟。等流之中無
異熟等流及變異等流。極略.極逈大乘觀心
中起。但有長養相增盛。非異熟.等流。如無
表色說。若小乘.外道異熟心起。非業親感。
非異熟故。執積微成地。即具後三等流
後應更詳 塵大互造四句。一唯能造非所
造。一切有部四大唯能造。二唯所造非能
造。謂眼等色根。諸部皆同唯所造。三亦能造
亦所造。即師子宗四大。及數論五大。闕第四
句。


釋法處色。西明問云。大乘法處實色是有礙
不。解云諸法處色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
殿等皆是無對以法處故。問變大地為金。
水為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云定所變色
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法處色即
是無對。變為色等即是有對者 未詳此
[002-0694b]
釋。且定通起色等五塵。對五識別即此色
等名為有對者。何故諸論不說色等中有
定等起色耶。又設五取名為色等。根.境相
例應俱無礙。何者大論中說。等心諸天變身
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等。既云共立毛端
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
不同同處不相離色由相隨順。一因所引
同是一根等故。大小同許如五根境。若自
若他大小同許體為有對。今既共立毛端。
并有自他根境。如何不礙。又亦不同外器
世界許共業感同處不礙。根非共感如何
不礙。由此准知。定等起色是無質礙。論自
說故 若爾定等准論所說是法處攝。豈許
五識緣法處耶 答許亦何過 違諸論說
根.境相對五識所緣是五塵故。此論復云勿
麁相識緣細相境故 答亦無違。前據自
力故作此說。若他力引則不決定。故第二
云。定通等力則不決定 又問法處有實色
不 答許有實。即唯定等所起之色。非餘
四種。餘皆假故 既定等生許有實色何
無質礙 答亦無違。以定等因自在起故。
不同業色。說質礙故名為色者。據業所生
五根境說。非據定等所生色說 又釋實
色亦是有礙。說法處色為無礙者據假色
說。此義亦難。幾識緣礙非礙當更尋文。


論云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疏云總
非十八者。何也。若云除根本部。即應十
七。以一說部無實境故。應除一說及出世
部。出世部說世間皆妄故。此雖可爾出世
[002-0694c]
如何。故本意說隨古人說云總非十八。
據實二十 若爾一說云何破耶 執有虛
妄外所緣緣故今破之。不爾一說豈知唯
識。


論云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准瞿波師二
十唯識釋。一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
緣義等故無有過。以五識是有法收。同喻
無有無所立過。此意若以和合為有法。於
五識設所緣非緣為法。即喻中有所立不
成過。以經部師亦不許五緣第二月故。今
既和合於五識名有法。設所緣非緣為法。
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是第六所緣。以無
體故不是緣義。故得為喻。無所立不成過。
具解如疏 有釋云。瞿波二解一許五識緣
第二月。護法不許。評二說中瞿波順文違
理。以緣月故順文。而現量識緣非量境故
違於義 今謂理難。若現量識緣非量境。
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達無。得說遍計
為凡聖境。五緣非量境違何正理。設許非
理亦非順文。觀所緣云。設所緣非緣。明非
實許。故護法勝。


破經部宗中所緣緣義者。有云。如聚實微
以成假色。即以實微為緣。假相為所緣。別
起行相攝屬見分。即當大乘相分所攝。他
攝此相為行相故說為見分。十九部同。今
者經部取彼假相故離識取。若爾假相非
五識緣。實微是緣。云何破彼云和合相應
非五緣。彼已自許假相非緣。今者破他相
符之失 今解云。汎說所緣緣即如彼解。
[002-0695a]
據實和合能生識故即為緣也。所以破之
 問如經部說積微為麁攬多法故是假
非實。依大乘宗且如眼識及同時心所所帶
相分。皆各熏成本質之種後生現行。為從
一起。為多共成。若從一起熏習同時勢力
復等。有生不生不應道理。若許皆生即
各各別。心王心所不同一所緣。若多共生如
何非假 答不同彼許不以種體和合
成一。以別別種共生一現。以本同緣於一
質故。種在一識所生之色一體密合。故不
是假。又復彼許離實無別和合相故。故相
是假。大乘種.現不定一故。所以是實。又設
許假非無體假故五識緣。彼無體假故非
五緣。


破古薩婆多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
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彼相故者要
集云。本末二計婆沙俱舍及正理論自有識
證。第二麁相曾未見教。有說一一各發麁
相不異和集。此難准知 今謂不爾。何者
准此論文。新薩婆多既云展轉相資有麁相
生。故知古師七極微聚雖不相資有麁相
起。然由七聚有似麁相。不爾寧許為五識
緣。等極微故。又新翻古。既說相資有麁相
起。明知古師雖有麁相不由相資。故本末
異 彼云。第二麁相曾未見教。即此論說可
非教耶。故慈恩.西明所說不謬。又云有說
一一各發麁相不異和集。此亦難知 今
謂極顯。前文古師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
作所緣。即有麁相但不相資。新薩婆多後
[002-0695b]
更正解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五識境。在
文極顯何謂難知。


問破薩婆多云。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
相識應無差別者。為五識緣為不緣耶。
若非五識緣。云何破五根境中說。若五識
緣。彼宗不許五識緣假。若瓶等非假。云何
前破能成極微。取以為喻破非實有耶
 西明云瓶等是假。是意識緣。若爾彼救。瓶.甌
極微體雖無異。而妄意識生覺解故。如大
乘師意亂生解 此亦不爾。大乘亂意所緣
境無。如空花等。彼有體故 又問若見意
境何故五境中破。意境應是法處收故 答
如大乘宗長短等色亦色處故 今又助解。
瓶.甌等假五雖不緣。彼計長等依瓶等有。
體實有故是五識境。故觀所緣云。非形別故
別。故知正難長等形色。舉長等色所依瓶.
甌。以因瓶.甌顯長.短等。非正為喻。如
舉空.瓶為常.無常二喻依等。然不障依
亂不亂識緣境虛實故。有引瞿波論師云。
五識及根亂不亂故引三種意生。既言識.根
俱亂不亂。明五亦緣第二月也 有人改三
為二。意緣於假及實二境故 西明云。三
種意識緣三境別。故云三意。謂一緣假。二
緣實。三緣二。故云三意 此非薩婆多義。
不可為證 今更解云。彼許五識緣瓶等
假。以有體故。不爾何故在五境破。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002-0695c]



第二末論本第一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言非麁相識緣細相境。集云。有說汝緣瓶麁
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量
云。汝緣色之識。亦應緣聲。計相違法得
俱緣故。如麁細境者。此量喻中所立不成
過。緣麁細心非緣聲等故不成喻。彼麁
細境非聲等故者 此破不爾。敘量不依
本疏所說。本疏量云。汝餘聲等境。其緣餘色
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此
量以餘聲等境是有法。其緣餘色境之心
為法。色境非法.有法。標境取心緣色之
心。是違緣聲之心。此相違心應亦得緣。正
是其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因。如麁細喻。
有二立故得成比量。


勿餘境識緣餘境故。西明云。勿之言莫。莫即
緣麁亦緣細境。有雜亂過故。若不許緣
圓細相境。本圓細相應非五境。若許違宗。
一識應緣一切境者。若緣麁識亦得緣細
相者。緣青等心應緣聲等。即眼等識通緣
十八界 集云。有說後量。有解二量。皆有
過失。由此有釋但以理破。非立量破 此
亦不爾。立量破彼何過不得。且立量云。汝
聲境。應為餘相違識緣。許相違法得俱緣
故。如麁細境。此聲亦有麁細。相違識得緣
故。因有三相。


釋所緣緣。瑜伽七十二復有餘二相。一本性
相。二影像相。云何本性相。謂先分別所生。
[002-0696a]
及相所生。共所成相。云何影像相。謂遍計
所起.勝解所現。非住本性 集云。共所成
者。增上緣用。謂能熏見分力故。相分能熏賴
耶見.相種子。非如異熟心心等。不能熏故。
相亦不熏。故言先分別等 今釋。彼七十
二所言相者。非唯色相。若名所詮總名為
相。如前七識亦名本性相。俱為第六緣為
質故。先分別所生即本有種。及相所生新熏
之種。共生本質故。云共所成相。不爾本質
據現行說。後種生現見分久滅。何得云共
所成相。亦不可云據增上說。論云先分別
所生及相所生。若據增上。應云先分別及
相所生。及是合義。既各言生。明各別種。


有說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師即有
財釋 此亦依主。而非有財如前分別。後
思 集云。心.境相應義且難了。若云心起
必託境。心趣此境。境順彼心。故名相應
者。境應皆通三性.定散心中。若言隨心所
樂其境必現。於彼自在故名相應者。以假
想惠分析聚色。雖作微解而不現微。如
何得名瑜伽師也。若言心即不違境界諸
法自性故名相應者。於本聚色先無極微。
作極微解。如何相應。壞法相故。集自解云。
觀心所緣境界不障觀心。令彼觀心種種
行解。或青黃等極微等相得自在轉。是故說
名心境相應。非謂境相隨心現故名為相
應者 此亦不爾。空花雖無。亦不障心作
空花解。如病損眼非黃見黃遍計我等境。
皆不障心邪妄解生。豈得說名心境相應。
[002-0696b]
故知言相應者。心稱境知名為相應。相符
順義。聚雖無微。以託聖教假想觀之順
入無我。無我理境及名教境。與心相應。此
為善釋。當撿瑜伽釋.及顯揚二十明瑜伽
抄。


問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變極微時。何不別
熏成種。答以無本質故 若爾名言熏習。
及緣過境熏成種時。豈有質耶 答如名
言熏及緣過境。以現曾有彼境可生。即熏
成種。空花非有雖緣不能別熏成種。極微
亦爾。元無彼質故不別熏 問空花無質
可不熏種。極微託色何不種生 答雖於
色相。如執我等故不成種 不爾彼執。觀
微非執。何以為例 答雖非執心。無質義
等故不為例。若准西明法師即許成種。
如前辨非。


論破正量部云。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問
何以得知大乘滅相不待因耶 答大莊嚴
論云。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
火合水方無體故。量云。許是滅故。如無為
滅。准此似將有法為因。有法為因即無
有法。應所依不成過。解云滅有多滅。取有
為動滅為宗。以餘滅為因。隨取少分。故
亦無過 問無為滅可同有為耶 答但總
云許是滅故。不須分別體滅相滅。無為既
不待因。有為亦應不待。故因不得分別。
又如聲無常。無常即滅。然言無常。不唯詮
滅相。顯揚十四云。無常性者。謂三有為相共
相應故。一生相。二滅相。三住異相。三相總名
[002-0696c]
無常。說生復為因性。此滅亦爾 要集云。
有抄量。有為法滅應不待因。以名滅故。
猶如擇滅。有說量云。汝滅應不待因。許
是滅故。如無為滅。集云。此二師量喻有所
立不成之失。即三無為雖無生義。待因顯
故俱名待因。宗中應云不待滅因滅之
 此亦不爾。無為體滅。不待因顯方名為
滅。性是滅故名之為滅。故云應不待因故
喻得成。非無所立。


論非顯香味。量云。汝顯色及香.味。應非是
表。唯無記故。如地.水.火。雖自宗有香.味
通表。而是假表。不通善.惡。意為破他實
表業色復是善.惡。彼自許香.味.觸三唯無
記故。又准論疏應云汝此表色。亦非是顯
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 是彼許故。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者。薩婆多計。此表是
實。今且問。汝聲生名等。為初一剎那聲生
名等為實詮表。為後一剎那聲生名等方
實詮表。若初能。後無用。若後能。即量云。汝
後一剎那聲。除佛心外應不能詮表。以是
聲故。如初一剎那聲。若云相續。即如後破。
由彼本計除佛餘人一剎那聲。不是能詮。
故婆沙第十五云。聲聞多剎那聲能說一字。
佛一剎那聲能說一字。一字聲中仍未有
名.句聚集。故不能詮 問何故色中別立
表色。聲中何故不立表聲 答色法顯現故
別立表。聲相難知故不別立。方.圓.長.短類
亦可知 又解色中形色有非表。於色之
中別立表。聲中情名必是表。無非表故不
[002-0697a]
別立 問身表色依身。從彼所依名身表。
語表亦依身。從依名身表 答形色不離
身。隨彼所依名身表。聲性發離質疎。故
非身表 又解身表在初。從依名身表。語
表後說。恐濫非身表。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下申正義。分之為
三。初道.定俱律.不律儀.處中之總句。佛身
無表之別句 次謂此或依下。是餘別解.處
中之別句 或依定中下。定.道之別句。以
佛無增長故。除佛餘別解等增長故。定.道
依現故。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有多念依何念
立 答於初剎那正發身.語之思。或俱時
發。或前後發。俱時同一種。前後各別種。皆
於初上立。第二剎那已去。非因等起。但名
剎那等起。非根本故 問定中許起身.語
二業。表依何立。若動發思即現在定。是定
俱無表 答既是假立通二何妨。然薩婆多
隨心轉者道.定二戒。有心即有。無心即無。
捨此定取餘定。即捨此無表得彼無表。道
亦同然。皆別有實色名為無表。不取定.道
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道。若大乘
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俱現行思
立。定通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薩婆多
八戒要從他具支。唯一日夜。大乘皆通。從
不從師。支具不具。一日多日。俱亦不違。以
依思願分限立故。佛隨轉門且言一日夜。
令易學故。大乘五戒.十善。亦許少時闕支
而受。唯出家眾依師具支盡壽方得。然闕支
[002-0697b]
者皆據未說三歸已前。有祈願別故得闕
也 若三聚十無盡等。及依文殊所問波
若經。受十戒者。即同沙彌十戒。然亦盡未
來受。又此得戒有四分別 一有心得。謂
發祈願增上善心者 二有心不得。謂不發
起祈願。設起祈願受出家眾別脫戒者。但
少時分限缺支意願皆不得戒 三無心得。
謂那含沙彌起心求戒作白已後便入無心
定。此無心時作羯摩竟。祈願滿故亦得
具戒 四無心不得。謂無祈心餘無心位
 問別脫無表依於動發思種上立。如入見
道得別脫戒。既不起身.語依何思立
 答入見道前有祈願心動發身謂。後入
見道依此種立。不爾即無 問定.道無表
依審.決思。起身.語時依何思上立身.語
業 答若在餘定起身.語者即是通果。亦
定前加行有祈願心欲起身.語。依定引通
雖不在散不正在定。亦動發思起於身.
語 問起加行時只審.決思未起發動。如
何依立 答據實定中起動發思。如八地已
上常在定心。即義說之不同散位。


意業之中十善.十惡發無表不 章中二解。
然要集云。有釋三藏解云。五十三文唯約現
行說意表業。准此無表依種子立。今尋三
藏意。身.語表示他。故名為表業。思種不表
示。是故說無表。意業唯自表。故得說為表。
種子不表自。故亦名無表。云法苑二云。一
云發無表。一云不發。云後說為正。三藏意
存前解 此說不然。法苑二說云任意為
[002-0697c]
用。不斷後說義為決定。今者意准定發無
表。既菩薩戒具防三業。勝於二乘盡未來
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前二說者據處中
說。非約律儀 又集云。又能起律儀體非
律儀以生律儀。從果為名說名律儀。故無
無表何所相違。故今取不發無表 今者
不然。既取不發。何故云能起律儀體非律
儀。若設云能起身.語律儀非意律儀者。望
二乘意無律儀。約大乘說。十善戒等亦是
律儀。如何得云體非律儀。從果為名故無
無表。故為不可 要集問。定.道意無表依
何法立。解云表依現思。無表依種。故具二
種。不同定道身.語無表。問若爾出定心後。
既有種子應立無表。解云不例。是隨心戒
出定用微。故不立無表。或於一現思有表
無表。於理無違 今謂。定.道意俱無表。決
定取現。不得云惑。即定道戒是隨心故。
種有心無非隨心故。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西明云。願雖有多。
然於此中說思為願。定.道二戒是思非願。
別解脫戒亦思亦願。為攝定.散二位無表
故說思願。此亦不定。何以得知此願唯思
非依欲.勝解等。由有希欲方起祈心。說
願唯思即為太局。集云。散心無表有要期
故。說依思願。定.道無表無期願故但思
非願。然有說云。願者顯成無表之相。此言
少局不通定.道 今謂無過。是總說故。意
顯別脫與定.道殊。隨願分限。不爾依種
種子現有。何緣戒捨。又諸說願皆不通定.
[002-0698a]
道。今說此願顯成散無表。何獨言局 西
明解無表云。於七種上假立七支。以彼止
用有七種故。問若爾眼識緣青等時應成
多種。許亦無失。如正體.後得體是一惠熏
成二故 今者未詳。既一現行云何種二。若
功能別。後得見分功能無量。自證.第四皆應
種別。功能別故種應更多。何但二種。又設
熏多。後生一現為生於多。若生多現即
多心並起。若前後生不應理故。若共生一
既能熏體一所生亦一。何故隨見熏成多種。
隨體成一理應為長。


慈恩法師立散無表。且如苾芻律儀於何
時得。依何種五 於第三羯摩竟。隨能
受者有心.無心.或三性心。皆許得成別脫
無表。以依發於身.語二業期心受思所
熏成種為戒所依。正發身.語動發之思。
非於第三羯摩時起。此時但在師前默
故。以彼期心今時得暢故。於種上功能倍
增名得無表。雖有多解疏自判取用增非
體 然白馬法師為作五過。一例現不成
過。二無熏種增過。三佛果增減過。四違害
自教過。五朋助異宗過。廣如疏述 法師
乃橫智舟於苦海。開惠日於昏城。指妙寶
之前途。暢明珠之後說。五愆星舉。七辯霞
張。引學者之珠知。啟後進之法目。遂緣
茲義覺解便生。兼曾濫廁學流頗承餘論。
法歸分別寶貴斵磨。故依五過略為十失。
雖知爝火無旋於曦耀。懸露詎擬於清飈。
然妙高始起於一微。大海剏興於數渧。故
[002-0698b]
勿輕於末學。為獎後生之勝識。聊因希法
之研潭。粗述此科之云爾。餘多得失且置
不言。其十者何。一不知邪正失。二現用
不增失。三妄謂種增失。四佛應無戒失。五
妄為違教失。六假實不分失。七違於當教
失。八妄謂朋異失。九應同異宗失。十種子
防非失 一不知邪正者。言種體增假為
此解。疏自斷云定.道無表既不體增。別脫
無表例亦應爾。故斷取彼功能倍增以為
正義。今復重破。破已破失。若將為正不了
本解。謂不正為正。即不知邪正 二現
用不增失者。云一例現不成過。定.道俱
思亦名無表。但有念念能防無別倍體用。
然得成無表律儀者。體無倍增自他共許。
不許定.道念念用增。則後定.道不能斷於
後後品惑。以此定.道功用不增同前定.道
故。不能斷後後品惑。若許能斷違比量
失。後後定.道應不伏斷後後品惑。以無勝
能故。以功能等故。如前定.道。具有文證
繁不能引。下皆准知。三妄謂種增失者。云
無熏種增過。於此大乘一切種子不問新
舊皆因熏發。乃至不由熏發。種子體用倍
倍增廣。若無熏倍增即違此理者。正解用
增不取體增。妄同前失。若論功能。無表之
體增不由熏。但由作法。作法事了。暢本邀
期。發身.語思所熏之種故成無表。功能倍
增。故彌勒所問經論第三云。如施主施物。
依受用功德力故。雖施主異心。而依本心
念修相續體細細轉勝。以轉勝故於未來
[002-0698c]
世。而得成就多福德果。乃至云。我依於心
身業.口業。有善惡功德。依本心作不失本
心。有相續體。顛狂.睡等常得增長。既云顛
狂睡等常得增長。豈有能熏方增長耶 四
佛應無戒失者。云佛果增減過。以若七支
念念倍增。即久成佛戒則增多。後成佛者戒
則減少。何名等覺。若許因增佛果無增。則
小果第四亦應無增。自位究竟故。此義不
然。佛果可無增。小果有勝劣。若執小第四
位滿德無增。則不應分惠俱脫等。又以因
例果增。果例因不增者。滿與不滿殊。何
得互相例。若見因位增方名別脫戒。難果
位無增佛應無戒者。則應由現熏增方得
根本。佛位無熏復無加行。則應方便根本
俱無。故解倍增據因位說。得戒多種。廣如
餘辨 五妄為違教失者。云違自教者大
乘教門要由現行熏發。新熏種子勢力強盛。
決定感果名增長故。乃至云今立種子不
由熏發念念位增。豈不乖於大乘諸教
者。此不應理。不言種子體念念增將為正
義。此假敘釋。如前已明。若戒功能皆由熏
增決定感果。即捨戒已應不感果。捨功
能故。若功能不捨。則命終等猶成律儀不
名捨戒。有功能故。故由動發期願。現思
熏成種已作白等訖。種子之上由期願力。
遮防諸惡無表功能。倍倍增長。由此令思
有感果用。功能決定。非即無表假能感果。
故下論云。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捨戒已。
因循住舊勢力萎歇。期願盡故。而五十四
[002-0699a]
云。由不律儀思數數現行。是故非福運運增
者。是說業道。以初要期但得不律無表。未
成業道故。又別脫無表由受發故。住法竟
得。不律非受。要作方得。故說不律儀思數
數現行非福增長。律.不律別。又有別釋。如
大師表無表章辨。成業論中云。由思差別所
熏成種。謂從此後不作因生。不作因生即是
功能。設餘說種以假從實。故不相違 六
假實不分失者。以引雜集第七云。後二故
思若作若增必受異熟者。是說業道種實
感異熟能。非無表色。若業道功能與無表
不別者。無表如業應行蘊攝。攝處既別。明
假實殊。今引實能難假功能者。即假實不
分失 七違於當教失者。云受戒者於大
眾前發身口心乞戒已訖。乃至第三羯摩
未終。念念起心。常得熏成方便戒種。至第
三羯摩終時。能緣心識若起現前。便即熏
成根本戒種者。論不應言或依發勝身.
語思種增長位立。以禮師乞受。有動勝思
要期分限所熏成種。作法竟已無表遂生。
言初但方便。第三羯摩竟所熏種上。立根
本律儀無表者。爾時但起緣心不發身語。
依此種立與論相違。故為不可。然約業道。
方便根本及以後起。從第三白至羯摩竟。
成根本業道及無作戒。已後即名三業眷屬。
非別解戒。雖別脫戒第三羯摩竟時初得。
後亦名戒。非於後時不名為戒。但名後
起。猶如業道 八妄謂朋異失者。之於
異宗等。初念唯有一具七支。至第二念更
[002-0699b]
生七支。乃至云若體若用亦令念念七支倍
增。便是乖自熏習附邪宗者。此亦不爾。元
不熏種猶有功能。尚假實殊。無朋彼失。
況先熏種至羯摩了。因緣法備功能方起。
依思種立豈同彼耶。不障後熏增。但不
許依羯摩了時意業思種。立根本無表。


九應同異宗失者。以立種子緣備之時功
能倍增。即云朋邪宗過。小乘立無表。大乘
令亦立。小乘立蘊等。今大乘亦立。皆應同
彼過。若謂由熏假實有異無同彼失。今
依種上功能倍增無過亦爾 十種子防非
失者。云若從自宗即道.定.俱思。若現行者。
或名為表。以有現表顯故。或名無表。以
無如色表顯故。其所成種子。仍有遮防勢
力。唯名無表者。是何無表。若隨心轉無表。
現定道心無。若別脫無表。豈起定道時。即
得別解脫耶。又若汎無所表顯。名為無表。
即於一切種。皆應立無表。若云定.道無表
戒種得名無表。應無現道定種子勢防非。
若爾即應前三小果人惑永不行。以種能防
同現行故。若非無表戒。立無表何為。


表無表小大二宗所立不同。且薩婆多定.道
二戒。於根本.前.隨唯防根本。不防前方
便及後所起。通防過.未。若爾何故不防前.
隨。已未有心時定.道不起。若舉心已。即能
遮惡不假加行。若出定已。不能遮惡。所
以不防前.隨。若別解脫不防過.未唯現在
時。根本.前.隨並皆防護。若明戒得。道.定得
俱通三世。若其無表同。別解脫但有俱.後
[002-0699c]
無法前得。以色性鈍故。若捨戒時。後戒落
謝更無得得。謂無法後得。然屬行者身。且
如捨戒。雖無得得。由自屬身。然能後時
招異熟果。若大乘師道.定.別解。並防三世
及防三時。若捨之時。有先熏種能招後果。
不別說有法前.後得。若約種子義說前
後。雖亦可得。然無文說。若身.語表業惡
色方成。雖不能言等。然運動等令他得解
故。表無表色十門分別如章廣辨。


就第五得捨門中。初明得。後明捨。明得中
分二。先表後無表。表戒不從他受。然須對
他。以起身.語即名為表故。然薩婆多要從
他受。以第三羯磨時。與無表戒一時得故
 無表通二。又且佛及獨覺。不從他受。一
向自然受 問獨覺有二。初眾出亦見於佛
故。經云釋迦成道五百辟支來至佛所。如何
不從他處受耶 答眾出雖至佛所不樂
為資。不如聲聞樂事於佛。所以一向自受
非他 問如須陀洹人入見諦時。得別解
脫戒。為從他受。為是自受 答此從遠說
亦是從他 問若從他受別解脫已。得聖
迴心後經多時以受變易。乃至成佛方捨
本身戒。豈不從他所受耶。又只如十地已
前得戒亦爾 答且小乘薩婆多云。三十三
心前佛身所有別解脫猶名未曾得。第三十
四心後前之所有皆捨。以得勝捨劣故。別
有一新無作別解脫生。然亦是色。大乘二解。
一轉滅捨。謂無漏種子有三品心。謂見道初
得下品。修道中得中品。佛時得上品。捨前
[002-0700a]
劣品唯有上品。此之上品豈從他受。二有
轉齊捨。如入修道轉下品得中。若得上
品轉中得上。此之上品豈亦從他。故佛.辟
支皆不從他。又別解脫明得.不得分二。謂
大小乘。具如章辨 然二十部中。西山住.北
山住.制多山三部同云。和上不清淨亦得
戒。故律云但牒僧眾乞戒不云和上。因
何此之三部作此計耶。以三先是外道之
侶。見無利養皆來共僧同住。後時俗人由
欲簡擇。在後皆剃頭。又被國王皆欲簡
擇不受戒者。皆不許住。此諸人皆云我受
戒。眾僧同責。於何人邊受。自指同類以為
和上。眾人即云。汝和上不清淨。云何得戒
耶。遂起此計。餘十七部皆不許之。要須清
淨 明捨中。然毘尼母律中云。犯重失戒。
涅槃等云。若言失戒不解我意。若不失戒
亦不解我意。


其義云何。答有二解。一犯重不失戒。如十
輪經等 若爾何故律云如斷人頭折石
等 答然准瑜伽解。菩薩戒增上品纏犯方
始捨戒。中.下不捨。大論前據上品。十輪據
中.下。故涅槃經云。我諸弟子言犯重捨戒
不解我意。又諸弟子言犯重不失戒亦不
解我意。必若實捨言捨解佛意。若實不捨
言不捨解佛意。既言並不解我意。故知言
捨約上品心。不捨約下中犯。故一向言捨
不捨者不解佛意 第二解云。犯重捨戒。
何以故。瑜伽但云。菩薩戒約上中下不言
別解脫。故知捨戒。何故十輪經言不捨戒。
[002-0700b]
約化相言。若云犯者。便無植善因。不敬
出家眾故云不犯。涅槃約化相故。言捨
不解我意。約實言不捨不解我意 第
一師難云。若爾何故大方廣陀羅尼云。若有
犯重。猶在伽藍者名賊住。及受他施一菓
子。必墮地獄。文殊問言。云何得生無罪耶。
佛為說呪。誦此呪者戒還清淨。若總捨者
何言還清淨。故知犯重有輕重。不可全判
皆為捨.不捨。所以戒經言。如前後亦如是。
應具檢上引所有經文。


無漏律儀。小乘若見斷對治。唯色界六地。若
次第人。唯初近分。若超越人。於六地中俱
得入見。修道無漏。雖通九地。然於無色
不立無漏及定律儀。以隔界故。無防欲
非故不立也。


若大乘中見道無漏。色界通五地入。大乘見
道依第四靜慮。獨覺亦爾。此俱無表亦亦隨
所應。若修道治道無漏。通無色下三地。若
非想地雖有無漏而非斷道。若言無漏法
亦防七支非。非想亦有無漏律儀。定亦許
爾。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云何非色。涅槃第十
八六念中解。念戒者云。雖無形色而可護
持。雖無觸對而可修習。第三十六諍論中
云無作戒者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是
名無作戒。言非異色因者。非諸大造為因
親造。不作異色因果者。非是大造因許果。
故知無作但依思立。應撿彼文。


又業及業道應作四句分別。假實二業及通
[002-0700c]
生遊履思准可知。然薩婆多唯以遊履名
為業道。即意思是業。而不是道。大乘但業
即皆是道。


言得非得等下破不相應行。除經量部及一
說部但破所餘。何以故。經部得等皆是假
有。如俱舍論破有部。明一說部者。既說諸
法但有能詮無實所詮一切法體。故亦不
立不相應行。故此說除 然要集云。此中大
乘.經部共破薩婆多師者。理必不爾。豈可
小乘共護法等造唯識耶。雖可與彼俱舍
論中破義相似。此非共造。今此下破但依
比量破。彼所立無有現量及至教量破。彼
實有故。正理十三云。又此諸相豈如瓶等
有現比量。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
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法有理
必無故。此意不許生等實有。即應定說生
等假有以必不許有第三法。亦實亦假故
廣如彼說。由此二家現量.至教都無誠證。
但可比量各為立破。故彼小乘雖引聖教。
今此論主云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為證不成。但比量破。於中本說此文有
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此定
非異下合難體用。三或心心所下別難實有
 西明釋云。此定非異下。初量釋上體用非
實。次後二量重釋前失。初破實有。後立假
有者 此不應爾。文自立量直是破他。何
須釋上及重釋失。既言重釋。何故復言初
破實有後立假有。又後二量准文破實。未
是立假。但且破他。以他立云不相應行異
[002-0701a]
色.心等有實體用。故今對破遮他為論。未
即反成不相應假。下述正中方立假故 集
云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
故。如色.心等者 此與外宗作比量相違。
然此比量即有過失。若別立二量各有不
定。謂不相應行異色無實體用。許蘊攝故。
如色異心無體量可准知。此即不定。若合
立者。即法自相相違失。及法差別相違因失。
自相相違云。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
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此喻有二義。一
色外無別色體。心外無別心體。二色外有
別心體。心外有別色體。如色心等。言含二
義。故論主取前義。外人取後義 又法差
別相違量云。不相應行。定是實有。詳蘊攝
故。如色.心等。直言定實有體。不言異色心
等。故非言顯差別中收。且前云有法自相
相違過者不爾。既合立量雙為因.喻若外
人云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即色.心等是
異法喻。許蘊攝因既於異轉。是彼自成
法自相相違過。何得云論主相違。論主既
云定不異色.心有體。即心.色等為同法
喻。因於彼轉。色.心等不異色.心等有實
體用。乃正同喻。是故無過。又法差別過亦不
成。既云定實有許蘊攝故。心.色為喻。大
乘心.色通有假實。有他不定。瓶盆等假亦
蘊所攝。有共不定。不可說瓶等非蘊所攝
故。以非無為復非全無。定蘊所攝。又如眼
等必為他用。意含真假。成真他用名法差
別。今云不相應行必定異色心等有實體
[002-0701b]
用。即言中顯立彼意許不相應行異色.心
等有實體用。與誰為差別。又復必定不異
色.心.心等有實體用。合名為法。今但別取
定實有體為法差別。豈得成過。又因不定。
故此分別徒設劬勞。餘准可知。


言十無學法。名如疏列體。八聖支道。正見
謂後得智。有宗見道超。大乘修道超。故是
後智。中邊論云分別支故 若爾既法輪體
亦見道中何但後得 答為二解。一云諸無
漏法皆名法輪。不唯八道故。於見道雖
無八道亦名法輪。二云中邊據顯勝說
在於修道。瑜伽論說在見道故。若依前解。
瑜伽隨轉說在見道。二說任情 正思惟
者。以思為體。准十地論云淨覺人即謂覺
者是尋。撿梵本不以尋.伺為體。如第七
卷論疏辨 無嗔癡所發身.語名正語.正
業。無貪所發名為正命 解脫者勝解數。智
者緣無為智。餘體如名 雜集第十云。十
無學法依無學戒蘊。乃至智見蘊。無學正
語.業.命是戒蘊。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正
思惟.精進是惠蘊。此二依自性及眷屬說。
正解脫是解脫蘊。正智是無學解脫智見
蘊。


論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西明云。有部許爾即違自宗。外難云。大乘
假得如何一立一不立。例同所破。解云非
例。實得有用應通內外皆有實得。我立
假得。故王成寶假亦不成非自身故 今謂
此釋不爾。大乘得等既是假立。通情非情
[002-0701c]
自他何過。以經說有成就言故。不爾同
他不能離難 問若爾殊輪可說成就。自
識變故。餘有情等依何假立說成就耶。答
亦許變他扶塵受用故亦自識。又由業感
依業假立亦復不違。


言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未得可知。已失
之法。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
不生。得非擇滅故。如易界地等已捨之法。
名為已失。即許可生。此無前得。今約此
類既無前得應永不起。


言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者。有解心待四緣。色
待二緣足得生法。何繁得起。故得無用。此
破不爾。可非增上法得生起。然要集云。得
非四因及生等五其理易知者。當撿俱舍
引文具注 又具善惡無記得者。此中總難。
過去已捨雖無後得。有法俱得。未來已失
及無前得。並有俱得。難令得生亦得。然
准本意。唯難不失現成前得。三性之法應
頓現前。所以下云。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
難已捨及未來世緣闕不生。雖有俱得。他
許無用不能生故。便成相符故難不失現
成得者。此雖二說。准俱舍云。誰言此得
作法生因。正理論中。唯有不失無能生因。
故彼論云。由所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
婆沙二說。正義亦唯為不失因。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二云識所變不離有
情。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
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問既說無法即
是無體。復說何法得名為離 答以彼無
[002-0702a]
法假名為離。非有無體名離有情。談無
本性不約識變為無名離。


釋三種成就。且法有二。一者有體。二者無
體但於有法立於成就不於無法。無法無
體無可成故 有法之中復有二種。一有
為。二無為 且有為中復有二種。一者自識
變。二者他識變 自識變中復有二種。一者
種子。二者現行。種子隱而難知。所以分之
為二。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現行顯而易
了。所以總合為一。名現行成就 種子之
中復有三種。一者善。二不善。三無記 善中
有二。一無漏。二有漏。有漏善中復有二種。
一方便。二生得。前無漏善及方便並名自在。
以成就此者必於生死當得自在。又當引
生必加功用方始起故即通本.始。餘義准
思。生得善者生便即得。因循而生。無勝功
能所有種子但名生得。不善之法亦但名為
種子成就。以有此法沈於生死。於解脫分
無勝堪能故。雖解深密經云十地菩薩所
起煩惱。勝二乘人所起無漏。彼由菩薩無漏
悲智。非彼煩惱自堪能。故不名為自在成
就 無記法中復有二種。一者有覆。二者無
覆。有覆性者同煩惱說。無覆無記復有四
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
記唯種子成就。威儀.工巧各具二種。如象
行鹿驟。營田織薄等。名種子成就。若象王
行。鵝王步。雕文廁畫等。名自在成就。加
功始得非因循起故。變化無記唯自在成。
必功用起故。又成此者得自在故。故瑜伽
[002-0702b]
論云。若加行所生善。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
名自在成。對法亦云。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
切功能。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 故
上說自識變亦通非情。有說成七寶故。若
他識變准第二中。變他根塵。論自二說。第
七卷中解所緣緣。亦許緣他所變之種。復
說輪王成就七寶。雖他所變不得名成。自
識杖變。亦可假說三種成就 然西明云。
准揚論云。一諸行種子所攝相續差別性。二
自在生起相續差別性。三自相生起相續差
別性云。與瑜伽別。種但立一。現即分二。加
行善等。名自在生起相。非加行生起。但名
自相生起 今又解云。與瑜伽同。云二自
在生起相續差別性者。以加行等善法種子。
有勝功能起現行已而得自在名自在生
起。若二現行名自相生起。以起現行名自
相起。無為之法立成就者。如本疏說。又助
解云。准第二云。無為有二。一依識變。二依
如立。並立得不。亦有三不。答既假立得
二種俱有。亦有種子自在等別。且依識變無
為立得。各依彼見種子上立。種為能起無
為相故。或依現見以心起時變彼相故。三
差別者。方便善心變熏成種名自在成。現
行心變即現成就。所餘心變種子成就。不名
自在。若依如立據能證說。依種即自在。現
證即現行。若後得緣。即同前依識所變者
說。然非擇滅雖非智證。若暫伏惑得非擇
滅。同後得智說。若非伏惑但緣闕顯。依不
起種義說得彼。自在種等准性可知。
[002-0702c]


又辨於得所依之中。大小不同。如本疏述。
然言二屬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
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 問既云畢竟
邪理不生。應名擇滅。何名非擇 答若
由智斷畢竟不生。即名擇滅。佛身邪理不
由智斷。但由斷彼無明等故。邪理不生。
如入見道。北洲等身。得非擇故 又解此
等現行雖復畢竟不生。種子猶在。亦障所
攝。鏡智生時方始種子滅。即得擇滅。得屬
鏡智。若爾鏡智應能離染。如實義者鏡智起
時非彼所依。有漏皆捨。非作意斷。不名擇
滅。亦不可說觀察智斷。非無間故。名妙
覺故。若猶斷染。應同無間名為等覺。既
不如是。故鏡智生彼等自滅得非擇滅。得
屬鏡智。然疏言屬第八識。據所依王。通因
果說。若在佛果即依鏡智。此釋親聞故抄
記也。


又辨大小得所屬別。且薩婆多得有二種。
一有為法得。二無為法得。若有為法得。定屬
所得。若所得是三性。能得亦三性。三界.九地.
色.心.不相應。亦隨所得判屬界地等 無
為得者。無為有三。如本疏判 然通漏無
漏。若六行道得唯有漏。見道得唯無漏。修道
通二。許於修道亦有漏斷故。無學無漏。
斷非想惑唯無漏道。得果捨向故。捨前漏
起無漏得。所得無為一向無漏。非擇滅得唯
是異熟無記性攝。以為.無為二有體法。若起
得得屬行者。以有體故。隨其所應。得屬
所得及能得道。今此非擇闕緣不生。法既不
[002-0703a]
生。故不可屬所不生法。非有情故。但屬
所依眾同分也。若其非得。唯屬所依眾同
分立。定唯異熟無記性也。然若得擇滅法。
猶可重生也。如退果者。若得非擇。畢竟不
生。以闕緣故 若依大乘。有為法得。亦同
薩婆多定屬所得。諸性界地。若色若心。及漏
無漏種子現行。隨其所應。皆隨所得判屬
彼法。以依此等諸法之上假建立故。若擇
滅得。同彼有部屬能得道。然唯無漏。不許
六行是斷道故。唯依聖道永害種子。得擇
滅故。又六行道唯依未至。非根本地。伏惑
非斷。種子在故。得非擇滅 又約道起得
擇滅時分。大小不同。如薩婆多。苦法智忍
為無間道。雖斷煩惱與惑得俱。未斷得
繩未名得擇滅。苦法智起。為解脫道方斷
得繩雖未緣證擇滅無為。依斯解脫立擇
滅得。懸起於得得彼擇滅。故擇滅得屬能
得道。以苦忍智但緣苦諦而未緣滅。以
此擇滅是滅諦故。證此無為唯滅下智。雖
滅下智。滅法智忍正無間道。亦未起得得彼
無為。滅法智時斷彼迷滅煩惱惑得。始得無
為時方起得得。以解脫道重即證故。餘皆
准知 若大乘宗。苦法智忍無間道中未立
擇得。雖正斷惑證未曾得。本斷惑種。於解
脫道方起得得。依斯假立擇滅得故。故下
云。斷惑證滅期心別故。或依無間亦假立
得。以證滅故。下約期心今據實得。然大乘
宗苦等四諦。四諦皆有事理實三。實雖無
多。依詮施設故言四也。初苦法智忍。即於
[002-0703b]
苦諦事理別證。然所證如四諦無別。何不
即名證於滅諦。以於滅諦事理兩證未別
證故。法智解脫證彼二障不生解脫。非是
此位方始證真。自後諸心類此准知。此上相
見擬真見道義談四別。據實真見四諦俱
時證無前後。


翻此假立不成就者。於染法中略為六對。
依雜集論。若伏功能亦名不成。種子體在。
亦即名成。一見修對。二世間出世對。三現行
種子對。四六識七識對。五煩惱所知對。六種
子習氣對。初見修對者。三乘見道三界分別
所有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不成就。
三界修斷隨其所應名成不成。二乘見道
隨先所伏。修道煩惱斷名不成。未伏不斷即
亦名成。非對治故。不障見故。修道准知。


二世間出世對者。世道但伏俱生迷事別頭
所起貪.嗔.癡.慢令不現起。名為不成。迷
理及細並非所伏。即名成就。出世如前。


現行種子對者。一切現行若未生起皆名不
成。若生起時即名成就。二障種子若未損
伏即名為成。若已斷除即名不成。若在凡
位體在名成。或有伏者損伏用故亦名不
成。若在二乘所知種成。菩薩隨應有成不
成 六七識對者。且煩惱障如二乘人在於
見道。六相應惑分別不成。俱生通二。第七名
成。設起果者不斷七惑。修道之中八十一
品隨其所應有成不成。若第七惑成。斷八
十一方名不成。斷前八十猶名為成。據有
種說。若約功能世道名成。出世不成。若約
[002-0703c]
菩薩六識分別見道不成。俱生名成。無超
果故。在修道中第六識身見等四地永伏名
為不成。已前名成。據功能說。若約種子
體在名成第七我見。金剛無間名為不成。
已前名成。據種子體不約用說。約用說者
有成不成且略說爾 煩惱所知對者。所知
之障。二乘名成。菩薩成不成。以彼二乘雖
斷定障。現行不起種子在故。地上菩薩二
障分別。見道不成。修道俱生煩惱障種。金剛
無間已前名成。不斷種故。若所知障所攝。
種現俱成不成。金剛無間二障種現俱名不
成 種習對者。二乘習氣二障俱成。不斷
習故。菩薩之人煩惱種子俱生名成。二障習
氣及所知種。名成不成。以十地中隨分斷
故。解脫道位二障種習俱名不成。略說如
是。細辨恐煩。


無記法中。且異熟無記約界分別。隨所生
處種現俱成就。餘不生處種成現不成 無
有起於異地異熟。又若斷者若是人天異熟
無記。至金剛無間或解脫道方名不成。餘
位名成。據成佛說。若二乘人無餘不成。若
約緣縛。隨其所應。金剛無間斷盡惑故名
為不成。若是三途.黃門.女人.及長壽天.無
想天等。入見道已畢竟不生。名為不成。已
前名成。前據現行及功能說。若論種體。三
途異熟入見不成體亦無故。女人等種體有
名成。威儀無記心通欲.色界隨生二界。種
子.現行俱得名成。生無色界種成現不成。
佛果不成。緣縛隨應。若汎起威儀.他受.變
[002-0704a]
化所起威儀亦得名成。緣縛不成。假心說
有。無實能發。若實威儀八地已上現亦不
成。恒無漏善非無記故 工巧無記唯在欲
界種.現名成。若生上二。種成現不成。彼雖
有語據身巧說。二乘俱成。佛俱不成。八地
已上種成現不成。若約緣心威儀.工巧。隨
應准知 通果無記。欲.色界成。地法色界。
下持彼種及現行故。隨其所應名成不成。
若至佛果種方不成。若據緣縛。二乘無學
亦名不成。八地種成。


有漏善中生得分別。方便善中三惠分別。約
其界地。現行種子成不成等。皆應思准。無漏
善者。凡夫之中無性不成。有性種成。三乘聖
者。種.現俱成。二乘無餘種.現不成。餘人善
根涅槃時盡故。


問前明得依。非得依何。答有為非得現行
不成。即依種立 又解依第八識翻彼成
就立不成就。現行成就不依種子。非得翻
彼。何故依種 又解依種。若以翻彼現成
不依種。即不成亦不依。如種成依種立。不
成復依何。據體不成。即無體故。二解任情
 若自在及種子。體在無能名為非得。亦依
種立。若爾與現非得何別。此據無能。彼約
未起。故有差別。若據體無名為非得同
擇.非擇二種得說 就依種中。如聖性非
得有二義。一相違非得。即異生性。依二障
種。二者相順。依功能說。邪見斷善。或未入
見。設有種子。未起功能亦名不成。即依
無漏種子假立。現行不成亦依種立。無為非
[002-0704b]
得。擇滅無為。無種姓人。及未入見道。皆依
二障種子而立。入見已去。隨所未斷二障
俱生。立擇非得。以非得彼所證擇滅故。非
擇非得隨應。依彼諸有為法種現而立。以
成彼法。不得非擇故。


論假立非得名異生性者。此異生性三門分
別。一釋名。二出體。三明差別。言釋名者。
先離後合。異者有二。一別異名異。謂聖唯
生人天二趣。此通五趣。不同於聖。此約趣
異。亦攝四生。四生不同。二變異名異。此轉
變為邪見等故。聖者皆同有正見故。此約
見異。此亦攝境緣境有別。生謂生起生類。
即趣見類別異生起。性者體性。由此性故
令趣.見異。上離釋也。異聖之生類名為異
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
性。並依主釋.又新婆沙四十五大同此說。故
彼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
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果。異類生
故。名為異生 二出體者。初敘異說。後敘
大乘。敘異說者。犢子部說。欲界見道所斷
十煩惱以為體性。一切有部別有體性唯是
無記。通三界繫。不相應。經部不立有別體
性。但於曾未生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假立
名異生性。大乘雖亦在不相應。非異色.
心有別體性。但於是斷二障種上未永斷
位。假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自乘所有
聖法不生現位立異生性。無種姓人無別
障故。但約未斷見惑種立。由不成就於聖
法故。若用若體。俱得云不成。有種姓人不
[002-0704c]
成功用。無種姓者亦不成體。故瑜伽五十
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
生性 即通二障種上假立。此論亦云。而
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
異生性。亦不言各障自聖種現。但云於諸
聖法未成就故 差別者。一五乘差別有
二。初立差別。後問答辨。且決定大乘。具依
二障未永斷位分別種。立大乘異生性。若
所知障畢竟不可害非煩惱者。依此煩惱。
一分立為聲聞定性異生性。一分立為獨覺
定性異生性。以樂觀諦.十二因緣。悟證.依
待二性別故。若俱不可斷。依斯立為無性
乘異生性 不定者。若有具待觀諦.緣起
得出世者。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立為不定
二乘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得出世
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異生性。若有觀待
緣起.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緣覺
異生性。若具觀待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立
為不定聲聞.緣覺異生性 以楞伽說五
種乘姓入法。瑜伽復云立為不般涅槃性.
聲聞性等。故相翻立有此差別 准此義
為四句分別。有唯有異生性不成聖性。謂
無性人。有唯成聖性非異生性者。大乘見
道已去。有亦成聖性亦成異生性者。據種
三乘見道前。有無漏種亦成聖性。已未起
現名為不成。不據種說。或唯依彼能生現
用立為聖性。以相翻故。不爾唯種異生成
聖。若唯現說。聖者無漏不起現時。應非異
生亦非聖者。若依此說。三乘定性見道已
[002-0705a]
前。亦是唯成異生性句。二乘得聖及迴
趣大乘未入初地。名亦成異生亦成聖
性。二乘無餘是俱非句 問答辨者 問
定性大乘及不定性能趣大者。依二障種
立異生性。定性二乘為依二不 答有二
解。一云但依煩惱種立。以彼不斷及不障
故 問若不障斷即不依立。無性之人二障
不斷不障彼乘應不依立 答極重障故
 若爾二乘定性之人不得趣大。彼所知障
亦名極重不。若名極重亦應依立。若不名
重以不障彼自乘果故。無姓亦爾。答定姓
可得聖。雖有所知不名重。無姓不得聖
故二障名重 問煩惱可斷得自乘。煩惱不
名重。所知非斷不得大。所知之障亦名
重。若以所知不障小。二障不障凡 答但
有聖法名聖性。定性所知不障輕。無姓畢
竟無聖法故。彼二障名為重 問若望一
切聖法名聖性。以不障故得名輕。亦應一
切障法名異生。隨獲聖性應皆捨 答二
智俱能證於理。但有聖法名聖性。所知定
姓無斷時。不障聖法非異生。若依彼立得
聖許斷。即違諸論說所知障唯大獨斷。若
不能斷既許障在寧得聖性。由此故知。但
依一立。如所知障在二乘身不名為障。不
礙彼果名無覆故 若爾無性所有二障。
亦不障彼應不名染 答人天同異生。不
障可不染。對聖名異生。不得故名染
 又解雖不障人夫。感生故名染。所知不障
小。不招生不染 又解定姓二乘亦依二
[002-0705b]
障立異生性。文無簡故。能障於大必不得
故。如無姓障必不得聖依二立故 若爾
二乘斷此所知異生性不 答有二解。一云
亦斷 若爾即應斷所知障 答許亦無
過。如斷定障 此亦不爾。定障除現不
斷於種。此依種故 答雖依種立。不即
取種。依種假立。言不斷所知者據種體
說。言斷異生姓者據假功能。假實既殊故
不相反。若依此解不定二乘但亦名聖。以
異生性得聖捨故 一云不斷。望自乘說
名得聖性。所知未斷彼姓猶存 若爾應
名亦凡亦聖 許亦何過 有雜亂過
 答若以聖性為異生性可有雜亂。二性各
別何成雜亂 二性雖不雜。凡聖是相雜
 答望義有別。亦不為過。如不定性二乘
聖者。未至初地亦名異小。故後釋為正
 問何不通依俱生障立 答約全能障見.
修無漏。俱生立全障二無漏故不依立故。
瑜伽論五十六云。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
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論亦言見所斷種
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 問依見
斷種立異生性為。總依三界見斷種立為。
不爾耶 答有二解。一云唯取第八現行。
同地見斷種立。不依一切分別種立。不爾
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
種。即已得上定起上地惑。亦名三界異生。
一云通依三界見所斷種。文無簡故。同是異
生。故無雜亂。不同界.趣.生等體性。界.趣.
生等顯界.趣別。此異於聖故不雜亂。前釋
[002-0705c]
為正。瑜伽五十六云三界異生性故。性屬
生故。生既界別。故生亦別 問以聖望於
凡。無漏皆聖性。以凡望於聖。有漏皆凡性
 答有漏聖猶起。但漏非異生。無漏准凡皆
無。故總名聖性 二對小乘辨差別。且對
有部六門差別 一依處差別。有部唯依於
眾同分及與命根。大乘即依二障種立 二
假實差別可知 三捨位差別。有部三說。一
云世第一法捨。一云苦法智忍生相時捨。即
彼滅時斷煩惱故。一云二種共捨。如斷煩
惱無間。解脫二道斷惑。若大乘師真見無間
起時正滅。即苦法智忍有相見道假說為
捨。實真見道。依障種立故 四能得差別。
有部別立得得非得。以異生性是非得故。
別有得得。大乘即此異生之性望於聖性名
為非得。據異生性即名為得。如三成就不
異於三別立成就 五性差別。有部唯是
無覆無記。大乘通三。不善有覆及以無覆。
以定性二乘所知望彼是無覆故。通三界
故。依二障故 六非得差別。有部非得望
一切聖法。俱舍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異
生性。謂不獲一切。不別說故。此不獲言表
離於獲若異此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
聞.獨覺種姓聖法應名異生 若爾彼論
應說純言 不要須說。此一句中含純義
故。如說此類食水食風。又得聖已更不迴
心作餘乘故。故望一切。大乘不爾。望不
能得二空智說。以聲聞等雖名聖者。望
迴向大未入見道亦名異生。以未得法
[002-0706a]
空所知在故。至於初地又云得聖性故。又
彼有部三乘唯斷煩惱障故。若所知障小不
斷故。既依障立。入初地時斷二分別。雖
不得成二乘聖性。而不名異生。已斷二
障故。獲二空智故。且略辨此。


破同分中。敘外救云。外法非趣生故不
立同分者。應難云。趣是趣向義。外法可非
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以趣例同分。
趣是趣向義。外法無同分。同分相似義。外法
相似立同分。又難汝本云。內法是趣生。有情
立同分。外法非情趣。外法無同分。汝本以
有同智故。內法有同分。外法有同智。何得
無同分。何得救言外法非趣生故不立
同分。此上難古。下難正理師。餘轉難救皆
如疏述 述正中。問大乘同分依外非情
立不 答據相似義假立同分故通內外。
十門分別如樞要說 問若通一切立同
分者。何故所引經云此天同分此人同分。
不云餘耶 答經據顯勝且說有情。既約
相似假施。通外立有何失。准此既破於他。
翻彼故外假立。


論。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比量如文 問既以異識為因。難非實命
根。他以不離識因。難非假命根者。何理
能遣 答大乘命根非如名定。縱將生等
難非假命亦是相符。以大乘立但假名字
有此功能故 又有釋云。與他為違教失。
說住滅定等壽不離識者 亦不成難。他
亦許壽不離識故。由此論文但云異識實
[002-0706b]
有應非命根 西明云。他若難大乘云。論
主所說受等應非實受等。離識實有故。如
相等。解云外違教失。彼許受等是實有故者
 不爾。以離識實有故因兩俱不成過。小
大同許受等不離識故。喻無能立過。上
雖云應比離識無別命根者。是設遮破。
非他所許命離色.心有實自體。他只言
異色.心有體。不言離故 西明又云。薩婆
多量云。命根實有。能持身故。如業者 不
爾。此因有他隨一不成過。以大乘師不許
命根能持身故。若許持身。下破經部識類
受熏。假不能持。有不定過 要集云。應
云汝命離識不能持身。即無違宗。大乘
命根許持身故。共許同分不持身故者
 亦不爾。同前過故。諸論但說能令相續
住時決定。於此分位假立命根。不說能
持故。設有處言能持識者。由業引種能生
現識相續不斷功能差別能建持義假名命
持。非是攝受執持之持。亦不即取正能生
用。下破假持據攝受執持。今他云命能持
身者。即攝持義。故住前破。


論。如四正斷義別說三者。如四正斷約義說
四體是精進命等雖三約義差別體是一識
者 外難云。壽等約義說。一體分三蘊。正
斷據義分。一進通多蘊 答命根約義別
有別勝故三處分。正斷約義分無別勝故
一處攝。又雖不全相似取少分喻。


論云彼滅轉識非阿賴耶者。外難云。厭心入
無心。別有於細心。厭色入無色。別有於細
[002-0706c]
色 答細心非所厭。滅定心不無。定色非
所厭。無色界中有 難。厭色入無色別有
於細色。厭依入無依別有於細依 答有
捨無常色獲得常色 難二乘俱厭麁心.
色入無心色同大有。二乘厭依入無依。
應同於佛非不有 答菩薩厭麁不厭
細。有悲智故有細身。二乘麁細俱所厭。無
悲入寂身非有。更有兩番。如樞要說。


命根述正。大乘諸教有六不同 一唯說
第八識種。如此論是 二通說現。瑜伽決
擇云。八根種.現定成。命根在中 三唯內六
處。顯揚第一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
處住時決定性 四通五蘊。集論第一云。何
等命根。謂於眾同分業引決定。雜集論釋云。
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等 五者依總
相說。瑜伽五十二說。云何命根。根於彼彼
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
 六依異熟說。五十六云。於業所引異熟
住時決定位建立命根 會顯揚文如疏
中解。決擇八根如樞要會。自餘諸文不違
前三 然顯揚文更有解云。雖相.見別不
離識故。此識相分總名此識 又云彼意
根能持。五根所持。能所別說云六處。此論
能.所合說名此識種亦不相違 雖有諸
釋。疏斷唯取識見分種名為命根。不取相
分。此釋為正。


釋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疏自往覆乃至云。
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
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此所加答應云。
[002-0707a]
心法通能厭故。說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
厭。即說心法名無色。即是心法通能厭。唯
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
色。此更次述重顯前文 更助解。厭色入
無色。心為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心。能厭
心種名無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能厭
名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
色。不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
無色。厭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
厭心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


論。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厭心種。何不即
於此位立無心定。待後剎那方名無心定。
前後等故 西明云。真諦三藏但云依種立。
不離前難。今說二定依種假立。故雖成種
緣未具故。不立二定。要待心滅方立二
定。如律儀無表初成種時。緣未具故不成
無表 今謂真諦解亦無難。無心依種。初
有能熏未是無心故云依種。本為厭心。
有心未立。後位方立。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
熟識。本疏二解。自斷前正。雖無想異熟假
非實感。然為求彼果修無想定。若有心時
是能感彼無想果者。修有心定何假無心。
以無心定前微微心所熏成種。防心不起
方名無心定。即說假法能防實心。後得果
時彼雖是假。然由厭心功能力故。想等不
起假說為感。於理何違。若俱實種為能感
者。應同第八不名無心。又復此論但云故
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麁動想等不
[002-0707b]
行假立無想。不言成種招彼無想。又復是
假。如何種感 問得果之時微微心種即久
已滅。但有相續無心種子。無二種種。如何
可說有心感有心 答雖無別種。即最後
心與種俱時修。有能感彼總異熟力。以未
熟故果不得起。後熟生果時將現就種。
望得果時說有心感。故亦不違 西明云。
准知此因加行時種微及微微。皆感總果有
心異熟。正無心位根本實種招無心別果。無
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無勞致惑
 此雖異釋據時能感不越本解。然復有
過。何者自許彼天非所生果假無別體。故
不應說為實種感。若許實感。何故復言無
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徒設劬勞
 要集云。有說二解後說違五十六者 本疏
自判後釋非正。何煩重述 然云彼天總報
第八。及彼生得心等。必為微微有心種感。
若無現思。種不能獨取果。彼假異熟無想
別報。即隨所依一時說感。不可分拆有心
無心二位種子別感二果者 既一時感如
何一有心一無心。又俱時感即應無心與總
異熟俱時而得。何故前後 若云誰說前後。
即違論說心.心所滅。既言心.心所滅。明知
初起現行。亦不可云。伽五十六既云起者
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異熟果。明是一
時。不更別分總別二果 此亦不爾。若直
執論說。亦應但現思不得通種子。彼云謂
能引發無想定思。能引即現思。復不說種
子。若云以義通種子者。亦以義取說感
[002-0707c]
總報。依此總報六識不行假立無想。故此
論云。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麁動
想等不行假立無想。


論云無想定前至招彼異熟識。明所依。依
之麁動至假立無想。明能依 問無想異
熟滅幾識立 答滅一識立。以鼻.舌二識
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定。在第四
定麁但第六。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
識。故唯第六 問出彼異熟心緣何地
 答隨所生地以為所緣。以潤生愛必與所
生同一地故。不說異地愛潤異地生故
 問無想異熟即依所厭以立。二定何故依能
厭立 答異熟是所求故。於所求立異熟。
一定亦所求。即於二定之上立二定。故無
過難。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