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4 俱舍論記-唐-普光 (CBETA)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沙門釋光述


8分別定品


1




分別定品者。專注一緣名之為定。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次明定品者。賢聖品明
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緣。緣望果疎故次明
定也 又解依定發智故次明定。


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者。就此品中。一明諸
定功德。二明正法住世。三明造論宗旨。
[028-0417b]


就第一明諸定功德中。一明所依諸定。二
明能依功德 就第一明所依諸定中。一
明四靜慮。二明四無色。三明八等至。四明
諸等持 此下第一明四靜慮。將明生起
 就生起中。一總結生起。二別生起定。三問
起頌文 此即第一總結生起。於先所辨共
功德中。已說諸智所成無諍等功德。餘靜慮
等功德今次當辨。


於中先辨所依止定
者。此即第二別生起定。


且諸定內靜慮
云何者。此即第三問起頌文。


頌曰至後
漸離前支者。就頌答中。初頌出體。後半頌
顯差別。此中言樂。樂有二種。若初.二定樂
輕安名樂。若第三定樂樂受名樂。以樂名
同。頌總言樂。若不爾者。寧得通前三靜慮
耶。餘如長行釋。


論曰至靜慮差別者。
明先說意。


此總有四至五蘊為性者。
釋初頌。此四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生
即如前世品已說。定靜慮體。總而言之是善
性攝。能令心王住一境性。剋性出體。以
善等持為自性故。若并助伴相應.俱有。五
蘊為性。


何名一境性者。問。


謂專一
所緣者。答。專一所緣名之為定。


若爾
即心至餘心所法者。經部難。若專一緣即此
心王。專一境位。依之建立三摩地名。不
應別有餘心所法說名等持。經部依心假
立定故。


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者。說一
切有部釋。別有心所令彼心王於一境轉。
名三摩地。非體即心。


豈不諸心至皆
一境轉者。經部復難。豈不諸心剎那.剎那前
[028-0417c]
後滅故皆一境轉。心王之外何用等持。汝若
謂等持令彼心王於第二念不散亂故須
有等持。即於剎那相應心王等持無用。經
部復難。汝立餘心.心所。由三摩地故於一
境轉。此三摩地復由誰故於一境轉。汝即
解云還即由此餘心.心所令三摩地於一
境轉故 牒破云。又由此餘心.心所故三
摩地成。寧不即由此餘心.心所法故。心
於一境轉。何用等持令心一境。此文稍隱。
應善思之。又三摩地是大地法。遍與一切
三性相應。應一切心皆一境轉。皆應名定。


不爾餘品等持劣故者。說一切有部救
云。不爾。餘散品心性雖有等持。體性劣故
不名為定。


有餘師說至即四靜慮故者。
有餘經部師說。即心一境前後相續轉時名
三摩地。離心之外無別有體 契經說此
定為增上心學故。顯定即心。


心清淨
最勝即四靜慮故。顯心即定。故知離心無
別定體。依何義故立靜慮名者。問名。


由此寂靜至以慧為體者。說一切有部
答。由定寂靜慧能審慮。審慮即是實了知
義。從用及果為名故名靜慮。如契經說心
若在定能如實了知 印度造字聲明論中
有字界.字緣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緣。於振
多義中置地界故。地是梵音。復以餘聲明
法助此振多地界。變成馱南。馱南此云靜
慮。舊云禪。或云禪那。或云持阿那。皆訛
也。有餘部計審慮是思。為簡彼說故言
此宗審慮以慧為體。又婆沙八十三云。靜
[028-0418a]
謂等引。慮謂遍觀。故名靜慮。


若爾諸
等持皆應名靜慮者難。若寂靜審慮名靜慮
者。諸八地等持皆應名靜慮。


不爾唯
勝至亦得日名者。答。不爾。唯勝方立此名。
如世間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發於劣
光亦得日名。


靜慮如何獨名為勝者。
問。


諸等持內至獨名靜慮者。答。八等持
內唯此四種。一攝受靜慮支。二止.觀均行最
能審慮。三得現法樂住。四得樂通行名。故
四等持獨名靜慮。餘定不爾。


若爾染污
寧得此名者 問。


由彼亦能邪審慮故者。
答。由彼染定發得邪慧能邪審慮亦名靜
慮。


是則應有太過之失者。難。若能令
慧邪審慮故名靜慮者。是即應有太過之
失。一切三界諸惑相應慧。皆能邪審慮與
彼相應定亦應名靜慮。


無太過失至
有惡靜慮者。答。無太過失。要與善靜慮相
似義中方名染靜慮。餘非相似不名靜慮。
生芽名種。敗種名種。似生種故立以種
名。等謂等取涸池.死人等。此即引喻。世尊
亦說有惡靜慮。即味靜慮。此即引證。


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者。釋第五.第六句。
問。若一境性是靜慮體。依何相立初.二.三.
四差別不同。


具伺喜.樂至分為四種者。
答。具伺.喜.樂建立為初。由此已明亦具
尋義。以此三法必與尋俱。如煙與火必
定俱行。非伺有喜.樂而不與尋俱。影顯可
知。頌不別說。定通四定不約彼明。漸離
前支立二.三.四。離伺但有喜.樂二種立
[028-0418b]
第二定。離伺.喜二但有樂一立第三定。具
離伺.喜.樂三種立第四定。如次配釋。但言
離伺。亦定離尋不別說也。故一境性分為
四種。


已辨靜慮無色云何者。此下第二明四無色。
結前問起。


頌曰至昧劣故立名者。就頌
答中初句及四蘊明體性。離下地約生分
四。次兩句顯除色想。次一句釋總名。次
一句釋妨。後四句釋別名。


論曰至隨
轉色故者。釋初句及四蘊。此四無色與四靜
慮。數同。自性同。謂數有四。自性各二。生如
前說。即世品說由生有四種。定無色體總
而言之。亦善性攝心一境性。依此數.性.同
故。頌中說亦如是言。然助伴中此除色蘊
有餘四蘊。無色無有隨轉色故。


雖一
境性至非非想處者。釋離下地。約生不同
分四。雖一境性四無色定體相無差別。離
下地染生彼上地。約生不同故分四種。謂
若已離第四靜慮染生上地時。立空無邊
處。乃至已離無所有處染生上地時。立非
想非非想處。


離名何義者。問。


謂由
此道至離下染義者。答。謂隨由何道解脫
下地惑。是離下染義。


即此四根本至起
色想故者。釋第三.第四句。因解無色明除
色想 緣下地色。謂第四定色。餘文可知
 無色雖亦緣下六地類智品道俱生戒色。今
據有漏言除色想。


皆無色故立無色
名者。釋第五句。空等四處皆無色故立無
色名。


此因不成許有色故者。大眾部.化
[028-0418c]
地部等出過。皆無色故立無色名。此因不
成。我許彼界亦有色故。


若爾何故立
無色名者。問。


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者。
大眾部等答。由彼色微故名無色。引喻可
知。


許彼界中至亦遮有故者。說一切有
部責破大眾部等 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此
即總責。下牒計破。若言彼界雖無餘色。唯
有身.語律儀。破云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夫
有律儀。謂於彼地容起身.語。於無色界
身.語既無。律儀寧有。又無大種何有造色。
夫所造色由大種造。彼無色界既無大種。
何有造色身.語律儀 若謂如有無漏律
儀。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律儀。隨
身大造。彼界雖無身.語大種。何妨得有
身.語律儀。隨身大造。破云。不爾。無漏律儀
是不繫故。雖無無漏身.語大種。而有無漏
律儀。隨所依身。有漏大造。無色律儀體是有
漏。是界繫故。不可說言彼界雖無身.語
大種。而有律儀隨身大造。又彼定中不但
遮彼無漏律儀。亦遮有彼有漏律儀 又
解謂彼定中不但遮彼身.語大種。亦遮有
彼身.語律儀。言無色故。律儀寧有。



許於彼至此有何理者。又縱許牒破 若許
於彼無色界中有色根身。破云。如何可言
彼色微少 若謂於彼身量小故名無色
者。破云。水細虫極微。亦應名無色。小不可
見故 若謂身極清妙故名無色者。破云。
中有.色界應名無色。亦清妙故 若謂彼
身清妙中極故名無色。中有.色界。清妙非
[028-0419a]
極不名無色。破云。應唯有頂得無色名。
清妙中極故。如定有勝.劣上.下不同。生身
亦有勝.劣上.下不等。故有頂最勝 若言
彼色非下地眼見故名無色。破云。又生四
靜慮所有色身。非下地眼所能取故。與彼
無色何異不名無色。此即以下同上 若
謂欲.色隨義立名。實有欲.色名欲.色
界。無色不然。非隨義立。雖實有色。而名
無色。此有何理。


若謂經說至有色理
成者。牒大眾部等所引四經證無色界有
色。一若謂經說壽.煖和合。彼既有壽。明知
有煖。煖即色故。二又經說名色與識相依。
如二蘆束相依住故。既許彼界識體非無。
是則亦應許有名色。三又經說名色識為
緣故。彼界既有識。明知有名色。四又經
說。遮離色.受.想.行四。識有來.去。故彼界
既有識。明知亦具有色.受.想.行。故婆沙云。
復說離色.受.想.行。不應說識有去.來。住
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
有四識住已上論文。故總結言。由此無色有色理
成。


此證不成至為遮離一切者。說一切
有部。總非勸思。通前引教。且初經言壽.煖
合者。為約三界說如汝異執。為約欲界
說如我所宗。理應約欲說。若通上二界不
應言煖。據煖顯相。且言約欲不言色界。
若隱顯合論。煖亦通色界 通第二經云.
名色與識相依住者。為約三界說如汝異
執。為約欲.色說如我所宗。理應但約欲.
色說也。若通無色不應言色 通第三
[028-0419b]
經云。所說名色識為緣者。為說一切識皆
為名色緣如汝異執。為說名色生無不
緣於識如我所宗。理實亦有識唯生名不
能生色 通第四經云。遮離色乃至行。識
有來.去者。於四蘊中。為遮隨離一識有
來.去如汝異執。於四蘊中為遮離一切
識有來.去如我所宗。理實無色亦有離色
有餘三蘊。識有來.去。言無去.來。遮離一
切。


若謂契經至應有段食者。說一切有
部牒救破。若謂契經言無簡別。不應於此
更致審思。此說不然。太過失故 破第一
云。若經無簡別。無色有壽亦有煖者。經無
簡別。謂應外煖亦與壽合 破第二云。若
經無簡別。無色有識亦有名色。相依住者。
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與識相依 破第
三云。若經無簡別無色有識與名色為緣
者。經無簡別。又應外名色以識為緣。此文
雙破第二.第三 破第四云。若經無簡別。
言四識住能持於識。無色有識亦有色識
住。經無簡別。說四食能持有情。色.無色界
既有有情。應有段食。故說四食如四識住。
言四識住。即是彼引第四經文。遮離色乃
至行識。四識住經。


若謂經說至超色想
等者。牒救徵破。汝若謂經說有一類天超
段食故。又說彼天喜為食故。說段食上界
非有。無斯過者。則無色界不應有色。汝
引二經證上二界無有段食。我引三經
證無色界而無有色 契經說彼無色界中
出離色故。若彼界中猶有色者。何名出離
[028-0419c]
 又契經云四無色解脫。最為寂靜超諸
色故。既云超諸色。明知彼無色 又契經
說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斷緣色
貪名超色想。或據四根本及上三邊既超
色想。明非有色 若無色界如汝所執實
有色者。定應彼色自相可知。如何可言超
色想 等。等取前二經。


若謂觀下至
彼界無色者。又牒救破。若謂無色觀下欲.
色界麁色故。說超色想等。則於段食亦應
許然。應超下麁段食有細段食 又四靜
慮超下麁色。亦應可說出離色言。是則四
靜慮亦應名無色 又亦應說無色界中
出離受等。彼亦超下麁受等故。經既不說
無色界中超受等言。知無色中遍超色類
非超受等。由此定知。彼界無色。


然契
經中至非永出故者。說一切有部通大眾等
伏難。伏難意云。經中既言有不出有。明知
無色有不能出色有。若能出者應言有出
有。為通此伏難故釋斯經 然契經中說
三有不能出三有者。為自地惑之所縛
故。故言於自地有不能出故。但離八地
非離有頂故。故言非遍出故。凡夫斷惑後
還退故。故言非永出故。是故經言有不出
有。不言無色有不能出色有。


又薄伽
梵至無不成過者。復引經證無色界無色。
如文可知。破訖結言。故所立因皆無色。故
立無色名。無不成過。


在彼多劫至色
從何生者。釋第六句。問。在彼無色經於
多劫色相續斷。後沒生下欲.色界時。色從
[028-0420a]
何生。


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者。論主以
經部義答。正釋頌文後色起從心此色從心
生。非從色起。謂昔所起感色果因。熏習在
心功能今熟。是故今時欲.色界色。從彼無
色界心中色種生。


彼無色身心依何轉
者。大眾部等問。


離身何不轉者。說一切
有部反責。


下曾不見故者。大眾部等答。
下欲.色界。曾不見有離於色身。心得轉
故。


色界無段食至心轉所依者。說一切
有部反責。色界無段食。身復依何轉。下欲
界中。亦不見色身離段食轉故。又先世品。
說彼無色心轉所依。謂依命根眾同分轉。


已釋總名至得別名耶者。釋後四句。結
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下三無色至建立三名者。釋前三無色從
加行立名。故正理七十七云。若由勝解思
惟無邊空。加行所成名空無邊處。謂若有
法雖與色俱。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
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虛空
體雖與色俱。而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
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
位思惟虛空成時。隨應亦緣餘法。但從加
行建立此名。若由勝解思惟無邊識。加行
所成名識無邊處。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
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假想力。思惟
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為先所成。隨其
所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若由
勝解捨一切所有。加行所成。名無所有處。
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為欲厭捨起此加行。
[028-0420b]
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
無邊行相。心於所緣捨諸所有寂然住故
已上論文 立第四名至是立名正因者。釋後無色。
立第四名由想昧劣。謂無下七地明勝想
故。得非想名。有昧劣想故不同二無心
名非非想。雖加行時亦作是念。前七定諸
想如病.如箭.如癰 或初二定喜想如病。
三定樂想如箭。四.五.六.七地捨想如癰
 若想全無如二無心。便同愚癡黑闇。相似
無所覺知。唯有非想非非想中與上相違
寂靜美妙。於加行中厭想厭無想。應名非
想非非想 而不就此加行立名。以若詰
言何緣加行作如是念。必應答言以於彼
有頂根本處想昧劣故。所以加行隨彼根
本作如是念。由此根本想昧劣故。是立非
想非非想名正因。故從根本立名。不從
加行立名。又正理云。此四無色皆言處者。
以是諸有生長處故。


已辨無色至無漏謂出世者。此下第三明八
等至 就中。一總明八等至。二別明八等
至 此即總明八等至。結問頌答。



曰至無無漏故者。釋初頌。可知。


初味
等至至此得味名者。釋第五句。初味等至。謂
愛相應。愛能味著淨定故名為味。等至與
彼相應故。此等至得味名。又婆沙云。問何
故但說與愛相應。非餘煩惱。有說此中說
相似者。謂愛與定相似。非餘煩惱。所以者
何。定於所緣流注相續。愛亦如是。廣如彼
[028-0420c]
說。


淨等至名至得名為入者。釋第六.
第七句。淨等至名。目諸世間有漏善定。與
無貪等自性善諸白淨法相應起故。此等至
得淨名。即是第一味相應所味著境。此淨
定無間滅。彼味定生。緣過去淨定深生味
著。不緣現在。以必不觀自性等故。不緣
未來。未曾領故。過去曾領故偏說過去。爾
時雖名出所味定。於能味定得名為入。


無漏定者至非所味著者。釋後一句。如
文可知。應知味.淨.無漏三種名入.出者。
於五入.出中是異類心入.出。故婆沙一百
六十一云。此中入出者。入出有五種。一地。
二行相。三所緣。四異類心。五剎那。地入出
者。謂初靜慮等無間。第二靜慮現在前時。名
入第二靜慮出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等。
無間。非想非非想處現在前時。名入非想非
非想處出無所有處。如順次入出。如是逆
次入出。及順逆超入出亦爾。行相入出者。謂
無常行相無間。苦行相現在前時。名入苦
行相出無常行相。餘行相亦爾。所緣入出
者。謂緣色定等無間。緣受定現在前時。名
入緣受定出緣色定。緣餘定亦爾。異類心
入出者。謂欲界心等無間。色界或不繫心現
在前時。名入色界或不繫心出欲界心。色
界心等說亦爾。如欲界等心。學等心亦如
是。餘善等心隨應亦爾。剎那入出者。謂初
剎那等無間。第二剎那現在前時。名入第二
剎那出初剎那。餘剎那亦爾。


如是所說至非諸無色者。此下第二別明八
[028-0421a]
等至 就中。一別明靜慮。二明三等至
 就第一別明靜慮中。一明靜慮支。二明
靜慮支體性。三明染無支。四明名不動。
五明生受異。六明起下心。此即第一明
靜慮支。故先標宗 如是所說八等至中靜
慮攝支止.觀等故。非諸無色止增.觀減。由
此未至及中間定。亦不立支。觀增.止減。


於四靜慮各有幾支者。問。


頌曰至捨
念中受定者。頌答。就此頌中。略作二門分
別。一明諸地通局。二明支數不等 言諸
地通局者。四靜慮支總有十八。大例有三。
一是所依定。此有四種。即四定體。此與諸
支為所依故。故通諸地無勞問答 二地
法應有。此有六種。謂初定尋.伺.喜。二定喜。
三定樂。四定中受。此之六種地法應有。故
於諸地或有。或無。無勞問答 三別緣建
立。此有八種。謂初定樂。二定內淨樂。三定
捨.念.慧。四定捨.念 略依第三問答分別。
婆沙八十意解云。問輕安.行捨一切地有。何
故初.二立輕安非行捨。三.四立行捨非
輕安。復次初.二輕安用勝。性舉治惛沈。三.
四行捨用勝。沈靜治掉舉。復次為治五識
及所引身麁重故。初定立輕安。為治初定
三識及所引身麁重故。第二定立輕安。二.
三定中無麁識身及所引身麁重可對治故。
三.四不立輕安為支。既無輕安故立行
捨。復次三定捨極喜四定捨極樂。故立行
捨。初.二定不立行捨。故立輕安 問信通
諸地何故唯於二定立支 婆沙意云。復
[028-0421b]
次初定尋.伺如火。身識如泥。令心相續熱
惱濁亂。信不明淨。如熱泥中面像不現。二
定無如是事。信相明淨。如清冷水面像得
現。第三靜慮有極悅受。第四靜慮有勝捨
受。覆心相續信相不現。復次諸瑜伽師。得
第二定初生勝信。既於界.地俱能分離。乃
至有頂後必當離。初定未生定信。後二而
非是初起。復次起增上信必依大喜。因喜
信者信必堅固。第二靜慮有極勝喜。故唯
此立內等淨支 問慧通諸地。何故唯於
第三定立 婆沙意云。順三定故。復次第
三定有極適悅受。為耽此樂。不欣上地勝
法。能為自地留難。對治此故立正慧支。故
世尊說。應以正慧覺了此樂。上.下地中無
有自地極樂留難如此地者。復次初定有
麁尋.伺。二定有極喜躍。四定有勝捨受。以
勝。捨受是無明。正慧是明。明.無明分互相
違害。由尋.伺等覆障正慧。不於彼立。第三
定中無有如彼覆正慧法 問念通諸地。
何故唯於三.四立支 婆沙意云。念順後
二。復次第三定為第二定勝喜所漂溺。第
四定為第三定勝樂留礙。由為下地所留
難故。於自地染不能出離。是故世尊勸住
正念。復次初定有麁尋伺。猶如暴風。二定
有極喜躍。如水濤波。覆障正念。後二即無
此過 二明支數不等者 問何故初.三等
五。二.四齊四 婆沙解云。復次欲界諸惡難
斷難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建立五支。
為牢強對治。第二靜慮重地極喜。難斷難
[028-0421c]
破難可越度。第三靜慮建立五支。為牢強
對治。初及第三俱無是事故。二.四唯四。復
次為對治欲界增上五欲境貪。故初立五為
治。二定五部重地喜受故三定五。初及第
三俱無是事故。二.四各四。復次為欲隨順
超定法故。謂從五支定超入五支定。復從
四支定超入四支定。以支等者易可超故
 問若從第三靜慮超入空無邊處。復從第
四靜慮超入識無邊處。彼俱無支云何隨
順 答諸外.內事初作時難。後成辨時不假
隨順。且外事者。如遮諾迦與臣壞月。十二
年中學造金法初成一粒如擴麥量。便師
子吼。我等今者能造金山。言內事者。如瑜
伽師修神境通。初學離地如半巨勝。後
離地如一巨勝。如是漸漸半麥一麥乃至
一尋彼後成時。隨心欲往色究竟天。自在
能往。超定亦爾。初時難故假支齊等。後時易
故設不立支。亦能超入已上論文 論曰至義如
前釋者。釋初兩句。此中等持頌說為定。等
持與定名異體同。故契經說。心定及平等定
名正等持。經既以定釋正等持。明知等持
與定名異體同。此等持亦名心一境性。義如
前釋。


傳說唯定至非靜慮者。毘婆沙師
傳說。唯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四支是靜慮
支非靜慮。


如實義者如四支軍者。論主
述經部義。如實義者象.馬.車.步名四支軍。
別即是支。總即是軍。攬別成總。軍即是假。
靜慮五支。應知亦爾.別即是支。靜慮是總。
以別成總。靜慮是假。


餘靜慮支應知亦
[028-0422a]
爾者。餘三靜慮各作兩釋。應知亦爾。


第二靜慮至四等持者。釋後六句。如文可
知。又婆沙八十一云。問下地亦有無漏捨.
念。何故但說第四靜慮捨.念清淨。答第四靜
慮捨.念俱離八擾亂事。故名清淨。苦.樂.憂.
喜.入息.出息.尋.伺名為八擾亂事。此中皆
無獨名清淨。廣如彼說。


靜慮支名至總有幾種者。此即第二明支體
性。牒前問起。


頌曰至喜即是喜受者。
就頌答中。初句總顯體數。下三句顯異外
宗。


論曰至足前為十一者。釋初句。此
支實事唯有十一。謂初五支尋.伺.喜.樂.定。
即五實事。第二靜慮喜.樂.等持三支。如前
增內淨支。足前為六。第三靜慮等持。如前
增餘捨.念.慧.樂四支。足前為十。第四靜慮
捨.念定三支如前增非苦樂支。足前為十
一。此中別說喜.樂.捨三。故言十一。若據種
類。唯有九種。喜.樂.捨三同是受故。所言九
者。謂念.定.慧.受.信.輕安.行捨.尋.伺 今
於此中略作二門分別。一廢立。二問答
 言廢立者 問七十五法中何故唯九立靜
慮支。餘不立耶 解云若順淨偏勝與定同
緣立靜慮支。不爾不立。第一色法十一不
立支者。非與定同緣故不立支。無表雖
定俱有。非定同緣故不立支。故正理云。何
緣無表非靜慮支。諸靜慮支助定住境。彼
不緣境故不立支。第二心法不立支者。婆
沙八十云。心順流轉。定順還滅。故心不立
為靜慮支。復次心勝如王。諸心所法皆如臣
[028-0422b]
佐。定是心所故不立為靜慮支。如諸國王
不事臣佐。第三四十六心所法中。唯九立
支餘不立者。大不善地法二。大煩惱地法六。
小煩惱地法十。及不定地中貪.嗔.慢.疑。體皆
是染非順定故并不立支。大地法十中雖
并通善。唯四立支餘不立者。念.定.慧三。順
淨偏勝故立為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
用俱勝是故俱立。由此流轉緣起分中立為
受支。及於還滅清淨分中立為受支。據順
淨邊立為支也。又正理七十一云。有餘師
說。受於雜染雖是增上。而為淨品作饒益
事亦有功能。如旃荼羅性雖卑劣。能與
豪族作饒益事。故於靜慮為饒益事。菩提
分中立覺支號 問何故五受唯三非二
 解云與定同緣立靜慮支。憂.苦唯欲故三非
二。想.思.觸.欲.作意.勝解不立支者。婆沙
云。想.思.觸.欲皆順流轉作用偏勝。定順還
滅故不立為靜慮支。作意唯在欲界散地
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亦不立為靜慮支。
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慮遍於一切位勝。
故彼不立為靜慮支。大善地法十雖并是
善。唯三立支。餘不立者。信.捨.輕安順淨偏
勝故立為支。信是一切眾行初基。或如清
水珠。置心品中令心澄淨故立為支。無始
時來惽.掉亂心不能得定。輕安治惛沈。行
捨治掉舉。由此得定。或掉舉定障。行捨能
治。惛沈是慧障。輕安能治。此二能治定.慧
重障。是故別立。餘七雖善順淨非偏勝。婆
沙云。問何故精進非靜慮支。答諸靜慮支順
[028-0422c]
自地勝。精進於順他地為勝。謂初靜慮精
進。順第二靜慮為勝。乃至無所有處精進。
順悲想非非想處為勝。故彼不立為靜慮
支。復次精進損害三摩地因。三摩地因即是
勝樂。如契經說樂故心定。勤精進者。身心
多苦。修三摩地身.心多樂。是故精進非
靜慮支 又云。問何故慚.愧.無貪.無嗔.不
放逸.不害等。非靜慮支耶。答非極隨順諸
靜慮故。此諸善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為
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為
靜慮支 問何故欣.厭不別立耶 解云精
進等七。恒與心俱尚不別立。何況欣.厭定
不俱起而立為支。不定地法中尋.伺.惡作.
睡眠。雖并通善。二立。二不立者。尋.伺二法
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
細。對治欲惡故并立支。惡作.睡眠不立支
者。支唯加行唯在定地。此二生得唯在欲
界。是故不立 第四十四不相應行非靜慮
支者。助定同緣立靜慮支。此非相應故不
立支 第五三無為不立靜慮支者。夫立
靜慮支要須起用與定同緣。此非起用故
不立支 言問答者。婆沙云。問何故伺.樂
受.捨受。不立菩提分法耶。答被覆損故。
謂伺被正思惟之所覆損。樂受被輕安樂之
所覆損。捨受被行捨之所覆損故不立為
菩提分法。問若爾何故立靜慮支。答菩提分
中為策正見。立正思惟為菩提分。伺行相
細。策正見中為尋覆損。立靜慮支。為遮
下地惡不善法不相覆損。菩提分中輕安.樂
[028-0423a]
受。同一剎那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地別建立
無覆損義。菩提分中行捨.捨受。同一剎那
有相覆損。靜慮支中。對治.利益支用各別
不相覆損 精進非靜慮支。問答如前 問
何故正語.正業.正命非靜慮支 答靜慮支
者。謂與靜慮相應住境。必有所依.所緣行
相。及有警覺乃名相應。正語.業.命無如是
義。是故不立為靜慮支。由此四相.及諸得
等不相應法。皆不應立為靜慮支。非助等
持往一境故已上論文 問何故精進等四是菩
提分 解云菩提是慧其性勤勇。精進亦勤勇
性相隨順策精進馬而趣菩提。正語.業.命
以戒為體。為成八正法輪轂故。此四皆順
菩提強勝。故皆立為菩提分法。


由此
故說至如理應思者。初對第二。四句可知。
以初對三.四。以二對三.四。以三對四。思
之可知。故言餘支相對如理應思。



故第三說增樂受者。釋第二句。此即問也。


由初二樂輕安攝故者。說一切有部答。由
初.二定樂輕安攝故。所以第三說增樂受。


何理為證知是輕安者。問。


初二定
中至及四支故者。說一切有部答。雖初定有
三識樂。正在定中無樂根故。非初.二定
有身受樂。正在定中無五識故。亦無心受
樂。以說有喜故。喜即喜受。無一心中喜.樂
二受俱行故無樂受。不可喜.樂受更互現
前。說初靜慮具五支故。第二靜慮具四支
故。


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者。述經部解。
有說無有心受樂根。前三靜慮中說樂支
[028-0423b]
者。皆是身受所攝樂根。此即標宗。


若爾
何故至身心樂受者。說一切有部難。經既說
心。明知亦有心受樂根。


有餘於此至
為有何德者。經部師通。有餘說一切有部師。
於此經中增益心言。諸部經中唯說身故。
又第三定所立樂支。契經自說為身所受樂
故。汝說一切有部師。若謂於此經中說意
為身。說意名身。為有何功德。


又第
四定至勝前二故者。經部復難。又第四定輕
安倍增初.二靜慮。而不說彼有樂支故。汝
若謂初.二定中輕安。要順樂受方名為樂。
約三受說言初.二喜名樂受也。破云第三
靜慮輕安既順樂受。應是樂支。汝若謂彼
三.四輕安。或彼三定輕安。為行捨所損故
立行捨不立輕安。破云不爾。行捨同是善
法增輕安故。非損輕安。又彼三.四輕安。
或彼三定輕安。勝前初.二定輕安故何不
立支。


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者。經部又
引經證初二樂非是輕安。又契經說。若於
爾時諸聖弟子。於離欲染生喜身中。證得
此定具足成就安住彼定。彼於爾時已斷
五順下分法。或已斷五蓋法。修習五法。皆
得圓滿究竟。廣說乃至問答可知。此經輕安
與樂別說故。初.二定樂非即是輕安。


若言定中至許生無過者。經部又牒說一切
有部難破。汝若言定中寧有身識起身受
樂者。破云有亦無失。我經部宗許在定中
有輕安風觸。從勝定所起。順生身識相應
樂受。遍觸身根故。汝若謂起身識是外。
[028-0423c]
散故應失壞定者。破云無如是失。此輕安
風觸從勝定生。引內身識相應樂受。還能
順起意識相應三摩地故。不失壞定。汝若
謂起身識應名出定者。破云此難不然。
由前因故。前因即是此輕安風。從勝定生
引內身樂。還能順起三摩地故。不名出定。
或可。因是所以由前相順所以不名出定
汝若謂依止欲界身根。不應得生色界觸.
色界識。以彼身.觸即自地故。破云若從散
心依欲身根。不發身識緣色界觸。若在
定內順起輕安。許依欲身。生彼定內緣輕
安身識。故無有過。


若爾正在至成違
理失者。說一切有部難。若爾正在無漏定中。
輕安風觸.及與身識。應成無漏。勿所立輕
安支少分輕安風觸是有漏。少分意識相應
輕安心所是無漏。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
安風觸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小分是無漏。
成違理失。或勿所立支輕安風觸.及身識
樂少分是有漏。意識相應少分是無漏。成
違理失。


無違理失者。經部答。


所以
者何者。說一切有部徵。


許說身輕安至
蜜意說故者。經部答言。汝說一切有部亦同
許經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何須難我。雖
復意說身識相應輕安心所。然身輕安名同
經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彼覺支
名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說觸及身識順
無漏故名為無漏。無少分有漏少分無漏
失 又解經部師云。我宗許說身輕安觸
是覺支攝故。汝若謂身輕安實非覺支。順
[028-0424a]
彼覺支故說覺支。無漏亦應許如是說實
非無漏。順無漏故名為無漏。有何違理。
汝若謂許說觸及身識是無漏者。便違契
經。此經意說十五界全皆有漏故。通云無
違經過。此經意約餘散位觸。及餘散位身
識蜜意。說彼十五界全皆是有漏。不約定
位。非盡理說故言蜜意。


如何無漏至
少支無漏者。說一切有部難。如何無漏靜慮
現前。觸.及身識樂少支有漏。意識相應少
支無漏。此約體難。


起不俱時至不能說
過故者。經部答。於前.後位起不俱時或說
有漏。或說無漏。斯有何失。汝若謂意喜.
及身識樂不俱起故。初定應無五支理。二
定應無四支理者。此亦無過。一地前後約
容有說有喜.樂支。如有尋.伺雖一地有
二不俱起。汝若謂尋.伺亦許俱起。於彼喜.
樂不俱起法。為喻不成。經部救云。此非
不成。心之麁細互相違故。不應俱起。又於
尋.伺不俱起法。汝說一切有部不能說過
故。既不能出過。為喻還成。


由此可說
至不說想等者。經部依宗自釋。由此可說。
依初五支減尋.伺二立第二定。減尋.伺.
喜三立第三定。減尋.伺.喜.樂四立第四
定。即由此道理初定說五支。擬漸離前
支建立後定故。無漸減故。所以不說想
等為支。


或應說何故至勝尋.伺故者。經
部又難。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汝若謂
此五資初定勝立為支者。此不應理。念.慧
能資初定勝尋.伺故。應立念.慧為支。
[028-0424b]


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者。經部師言。雖有
一類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初定等支。然非
古昔經部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又解說一
切有部師言。雖有一類經部作如是說
初定等支。然非古昔說一切有部諸軌範師
共施設故。


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者。釋
第三句。此即問也。


此定遠離至如河有
浪者。經部師答。此第二定能遠離彼尋.伺鼓
動。定體相續清淨寂靜轉。名為內等淨。若
有尋.伺鼓動。此定相續不清淨。不寂靜轉
如河有浪。不名內等淨。


若爾此應
至內等淨名者。說一切有部以已宗難。若此
定體遠離尋.伺即名內等淨者。此內等淨
應無別體。如何許有十一實事。難訖述宗。
是故應說此內等淨即是信根。謂若證得第
二靜慮。於定地染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
內等淨。得初定時。離散地染復雖生信。
離定地染猶未生信。故於初定不立信
支。後離初定染復於定地信。故於二定
立以信支。信是淨相故立淨名。離外鼓動
定內等流故名內等。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
名。


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者。有餘經部
師言。此內等淨.等持.尋.伺皆無別體。


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者。說一切有部難。


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者。經部答。於心分位
殊假建立。故亦得名心所。


雖有此理非
我所宗者。說一切有部言。汝經部師雖有此
理。非我所宗。


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者。
釋第四句。外人徵問。如上頌言喜即喜受。
[028-0424c]
以何為證知決定然。


汝等豈言喜非
喜受者說一切有部反責。


如餘部許我
亦許然者。外人答。


餘部云何許非喜受
者。說一切有部徵。


謂別有喜至其體各
異者。外人引餘部答 或餘部言顯上坐
部。謂別有喜。是心所法非是喜受。前三定
樂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非三
定樂至是喜非樂者。說一切有部破。非前三
定樂皆可名喜受。二阿笈摩分明證故 阿
笈摩。此云傳。謂三世諸佛所傳說故。舊云
阿含訛也 第一經云。漸無餘滅憂等五根。
於初定中無餘滅憂。第二定中無餘滅苦。
第三定中無餘滅喜。於第四定中無餘滅
樂。既喜.樂別滅。明知第三定樂非是喜受。
婆沙八十一釋云。如契經說初靜慮憂根滅。
第二靜慮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
契經何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
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
苦對治。於初靜慮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
說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 復次依過族
姓及苦所依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
苦根。而未過苦所依.族姓於初靜慮得離
染時。過苦所依及苦族姓故說苦滅。所依.
族姓。謂諸識身。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
未過彼對治.所依.及彼族姓。不應說憂初
靜慮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姓皆在意識。
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
苦根所依.及苦族姓。不與對治同在一識。
故過對治.所依.族姓方說苦滅。有作是說。
[028-0425a]
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
於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
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 第二經云。
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離第二靜慮染時
喜沒。先離欲染時憂沒。此經既說樂後斷
喜先沒。故知第三靜慮必無喜根。但是其樂。
由此二經證知。喜受是喜非樂。婆沙八十
一釋第二經云。斷樂者。問得第四靜慮時。
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法。何故但說斷樂
耶。答以樂為上首。總離第三靜慮諸有漏
法。故偏說樂。復次以樂難斷難破難可越
度。故偏說之。復次以樂多諸過患熾盛堅
牢。是故偏說。復次以樂離第三靜慮染時。
極為障礙繫縛留難如暴獄卒。故偏說之。
復次諸瑜伽師。專為對治樂故修第四靜
慮。是故偏說。復次諸瑜伽師。憎厭樂故總
離第三靜慮。故偏說之。復次樂上地無。餘法
容有故偏說樂。由如是等種種因緣唯說
斷樂 斷苦者。問離欲染時修觀行者已
斷苦根。何故今離第三靜慮染時乃說斷
苦。答此於已斷說名為斷。謂於遠事而說
近聲。如已來者亦說今來。如說大王從何
處來。復次依雙法盡俱說斷聲 言雙法
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
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俱盡俱說斷
聲。復次斷樂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
者。謂斷彼相應心.心所法。復次斷樂者。謂
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斷第三靜慮
入.出息。謂賢聖者於入.出息生於苦想。
[028-0425b]
過諸異生於無間獄所起苦想。復次斷樂
者。謂斷第三靜慮樂根。斷苦者。謂即斷彼
樂根。如說無常故苦。先喜憂沒者。離欲染
時憂根已沒。離第二靜慮染時喜根已沒。是
故說今先喜憂沒。


如是所說至為皆有不者。此下第三明染無
支。牒前問起。如是所說諸淨.無漏靜慮十
八種支。染靜慮中為皆有不。


不爾者。
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餘說無安捨
者。頌答。


論曰至非皆具有者。此即總標。
如上所說諸淨.無漏靜慮支。染靜慮中非皆
具有。


且有一類至而得生故者。有二師
釋。此下初師解。此明初染無喜.樂支有尋.
伺.定支。故正理七十八云。且有一類隨相
說言。初染中無離生喜樂。非離煩惱而得
生故。雖染污定亦喜相應。非因離生故非
支攝。此不唯說離欲生喜。亦說因離自
地染生。以契經中先作是說。離諸欲惡不
善法已。復作是言離生喜.樂。此中重說離
生言者。為顯亦有喜離自地惑生。為顯
喜支唯是善性。故薄伽梵與樂合說。輕安相
應必是善性故。由此染定必無喜支。故初染
支唯有三種已上論文


第二染中至所擾濁故
者。此明二定染無內等淨。樂同初定故不
別簡。有喜.定二。故正理云。第二染中無內
等淨。彼為煩惱所擾濁故。雖諸世間說
有染信。而不信攝故不立支。樂是輕安唯
善性攝。例同初定故不重遮。故此染支唯
有二種。第二染定許有喜支。初染中無。以
[028-0425c]
何為證。以初定喜說從離生。第二中無離
生言故。


第三染中至所迷亂故者。此明
三定染無念.慧二。行捨理無。同第四簡故
不別說。但有樂.定。故正理云。第三染中無
正念慧。彼為染樂所迷亂故染污定中雖
有念.慧。而得失念.不正慧名。故此二支染
中非有。行捨唯是大善法攝。例同第四故
此不遮。故此染支唯有二種。


第四染
中至所染污故者。此明第 染定無捨.念二。
有中受.定。故正理云。第四染中無捨.念淨。
彼為煩惱所染污故。由此第四染唯二支。
有餘師說至大善攝故者。此是第二師解。有
餘師說。初二染中但無輕安。初染有四支。
第二染有三支。後二染中但無行捨。第三染
有四支。第四染有三支。以輕安.行捨大善
地攝故。內等淨是信。信通染.不染。故第二
染說有三支。正理云。有餘師說。初二染定
但無輕安。後二染中但無行捨。大善攝故。彼
說染中喜.信.念.慧皆是支攝皆通染故。婆
沙一百六十亦有此論兩解。又云。此中有
作是說。諸染靜慮皆不立支。而唯說無喜.
樂等者。隨明了義說。謂初靜慮離生喜樂。
有離生言故。第二靜慮內等淨。有淨言故。
第三靜慮正念.正知。有正言故。第四靜慮
捨念清淨。有清淨言故。此皆於染明了相
違故偏說無。而實染中一切支皆非有。有說
隨勝者說。謂初靜慮出欲界重苦。利益支
勝。上三靜慮於勝妙離染。對治支勝。是故
於染靜.慮隨勝者說無。然其餘支於染靜
[028-0426a]
慮亦不建立已上論文 問何故名離生喜.樂等
 解云離欲惡不善法。生喜.樂故名離生
喜樂。離尋.伺故信名為淨。由離喜故念.
慧名正。離八災故捨.念名清淨。故隨四
地相顯別標。


契經中說至四受入出息者。此即第四釋經
不動。依經問答。


論曰至災患有八者。
釋上兩句。


其八者何者。釋下兩句。此
即問也。


尋.伺四受至說為不動者。答可
知。


然契經說至喜.樂所動者。此依經
釋。然契經中蜜作是說。第四靜慮不為尋.
伺.喜.樂所動。但約支說不言非支 又解
經非盡理。論盡理說。故正理云。然經唯說
第四靜慮。不為尋.伺.喜.樂動者。經蜜意
說。論依法相。以薄伽梵。有處說言斷樂斷
苦。先喜.憂沒。具足安住第四靜慮。又說彼
定身行俱滅。入息.出息名為身行。故知此定
非唯獨免尋.伺.喜.樂四動災患。


有餘
師說至照而無動者。有餘師說。第四靜慮如
蜜室燈照而無動故名不動。喻經說故。


如定靜慮至生亦爾不者。此即第五明生
受異。問。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初.二有喜。第
三有樂。第四有捨。生靜慮亦爾不。



爾者。答。


云何者。徵。


頌曰至受有差
別者。釋第二靜慮無有樂受。無餘三識故。
心悅麁故。但名為喜不名為樂。餘文可
知。


上三靜慮至及起表業者。此即第六明起下
心。問。生上三定無三識身及無尋.伺。如
[028-0426b]
何生彼能見.聞.觸。及起表業。


非生彼
地至但非彼繫者。答。非生彼地無有三識
及與尋.伺。但非彼繫。


所以者何者。徵。


頌曰至以下劣故者。釋。生上三地起
下三識。及發表心。皆初定繫。生上起下。如
起下地化心。故能見.聞.觸。及發表。此四皆
是無覆無記。不起下染已離染故。不起下
善以下劣故。無記雖劣非是正厭。中庸故
起 問生上起下無覆無記。四無記中是何
無記 泰法師解。云然眼.耳.身識雖非化
心無記。是化心類。定他繫故。總名禪果心。
故雜心定品云。不起欲界非禪果故。然變
化心亦名禪果。故雜心擇品廣心中。解無色
界有四心。無變化心無威儀心云。離禪
果.威儀餘四在無色 以此文證。起三識
身。是化心種類故禪果無記攝。若起語業唯
變化心。故前論云。若化若所化人。在三定
上則以初定心語。色界無工巧心。不可以
工巧心語。以聲無行.住.坐.臥相。不可以
威儀心語。以前論云四識緣威儀故。以此
理推。身生三定但以化心語。若起身表
業通威儀.變化 問何故得知。化心起
身.語表 答如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
初靜慮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即通果
心俱。總緣色等為境起故。有說彼成就三。
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若
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捨意近行。此心若
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此心若
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故。即有緣法捨意近
[028-0426c]
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 今
解。不然。生上三定起下諸識。若起下身
識。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
心。若起下眼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是
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是似威儀心。若起
下耳識。修得者通果攝。泛爾起者唯是似威
儀心。若起下發業心。若泛爾發身.語業者
是威儀心。威儀心尚得通緣十二處。能發
語業理亦應得 又空法師章解威儀五蘊
中云。色聚有五謂五塵。問若說威儀具有
五塵。何故婆沙.俱舍。并說唯有四塵除聲。
解云行.住.坐.臥名威儀。聲非威儀正體。所
以二論說無。今據威儀心發聲義所以說
已上空解。若上地化人發非身.語業。即起下
通果心發。非變化心。泰法師。若將修得天
眼.天耳二識是化心類同名通果容有此
理。若將泛爾起眼.耳.身.識名通果心。良
謂不然。准諸論。二十心中通果心唯與
定心相生。豈有泛爾起下三識皆入定耶。
雜心云。不起欲界非禪果故者。今更委
檢雜心定品。身生上地起初定三識不起
欲界中。云非欲界非修果故。不言禪
果。此即誤引證。言修果者。定地繫故。總
名修果。若言修果即禪果者。定地繫故總
名禪果。不同化心名為禪果通果心攝。又
引婆沙證化心發身.語業者。還是未達
通果心寬。變化心狹。謂諸通果皆是化心。
處處文中作斯異解。於先已破。義便復
[028-0427a]
來 又空法師云。生上三定起初定威儀
三識。及威儀發業心者。亦非盡理。若據泛
爾起者。無有妨。若據二通及化人發業皆
名威儀。此即不然。准前應破。


如是別釋至初得云何者。此下第二明三等
至。就中。一明初得等至。二明等至相生。三
明順.四分定。四明修超等至。五明等至依
身。六明等至緣境。七明等至斷惑。八明近
分差別。九明中定不同 此即第一明初
得等至。結前問起。


頌曰至染由生及退
者。頌答。


論曰至無由生故者。釋上兩
句。八本等至隨其所應。若全不成而獲得
者。諸淨等至由二因緣。一由離染。二由受
生 言離染者。謂在下地離下地染得上
地淨 言受生者。謂從上地生自地時
得自地淨。八等至中下七皆然。有頂不爾。唯
由離染有離染得。由無從上生下地故。
無受生得。正理論云。此中但說本等至者。
以諸近分未離染時。有全不成由加行
得。


遮何故說全不成言者。問。


為遮
已成至應如理思者。答。為遮已成更得少
分如由加行得順決擇分等 等。謂等取
順勝進分。所以不等住.退分者。以先得
故。謂先得退分.住分。後由加行得勝進分。
或得決擇分。此不名得。以此四分同淨定
故。及由退離自染時得退分。以先得住
分.勝進分。或決擇分。今雖更得退分。不名
為得。以此四分同淨定故。即依此義毘婆
沙論作是問言。頗有淨定由離染得。由離
[028-0427b]
染捨。由退得。由退捨。由生得。由生捨。為
問亦爾。答曰有謂順退分。且初靜慮順退分
攝。離欲界染時得。離自地染時捨。退離
自地染時得。退離欲界染時捨。從上生自
初定時得。從自生下欲界時捨。餘地所攝
應如理思。


無漏但由至如理應思者。
釋第三句。無漏但由離染故得。謂聖離下
地染得上地無漏。此亦但據根本靜慮。全
不成者今時創得。若先已成。餘時亦得。謂盡
智位更得無學道。於練根時更得學.無學
道。或由加行修得當地勝無漏法。或由有
退得當地無漏法。皆如理應思。如是等法。
皆悉非是先時不成今時創得。是故不說。
以此中約根本地。說先全不成今時創成
方名為得。先成少分今雖更得。皆不名
得。


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者。問。豈不
由入正性離生。亦名初得無漏等至。何故
但言無漏由離染得。不言入正性離生時
得。


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者。答。入見道
得此非決定。雖超越人依根本地入見道
者。亦得根本無漏等至。以次第者入見道
時。爾時未得根本定故即非決定。此中但
論決定得者。故正理云。聖離下染必定獲
得上地根本無漏定故。


染由受生至得
此地染者。釋第四句。染由受生.及退故得。
謂上地沒生下地時得下地染。及於此地
離染退時。得此地染。必非離染及加行得。
故正理云。無由離染及加行得。如是二時
能捨染故。
[028-0427c]


何等至後至染生自下染者。此即第二明等
至相生。問及頌答。


論曰至并自地二者。
釋上兩句。無漏等至次第生自地.上地。下
地善。善言具攝淨及無漏。極相違故。必不
生染。然於上.下各至第三。遠故無能超
至第四。故於無漏四靜慮。三無色.七等至
中。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自地.二地.三地。
各淨.無漏。無所有處無間生七。謂自地二。
下地四合有六。上地唯淨總有七種。第二靜
慮無間生八。謂自地二。上地四合有六。并
下地二總有八。識無邊處無間生九。謂自
地二。下地四合有六。并上地三。謂無所有
二。非想一總有九。第三靜慮.第四靜慮.空
無邊處。各無間生十。謂上地四。下地四合有
八。并自地二。總有十。


類智無間至依
緣下故者。簡差別。於靜慮中類智無間能
生無色。法智不然。依下欲界身故。緣下
欲境故。超有二種。一者超定。二者超緣。此
二種超俱至第三。不至第四。以法智緣欲
界境。無色等至緣無色境。不可頓超色界
四地故。法智無間不生無色。故婆沙一百
六十五云。問云何觀行者於所緣超答彼由
不念作意以初靜慮於九地一一別緣。於
中唯能超緣一地。謂緣欲界無間。能上
緣初靜慮。或第二靜慮非餘。緣初靜慮無
間。能下緣欲界。上緣第二靜慮。或第三靜
慮非餘。緣第二靜慮無間。能下緣欲界或
初靜慮。上緣第三靜慮或第四靜慮非餘。
緣第三靜慮無間。能下緣初靜慮。或第二
[028-0428a]
靜慮。上緣第四靜慮。或空無邊處非餘。如
是乃至緣非想非非想處無間。能下緣識
無邊處。或無所有處非餘。如依初定。如是
依餘定。隨其所應於所緣緣皆應廣說。如
不能越二地所緣。超定亦爾。故不入第
四。問若爾何故說淨解脫次起五心。淨解脫
心緣於欲界。第四靜慮遍行隨眠。能緣自.
上乃至有頂。豈非能越二地所緣。答說不
染心不能超二。彼心是染故不相違。問如
苦法智緣欲界無間起苦類忍。乃至緣有
頂。云何說不染污心不能超二。答彼但是
總緣不名為超。亦俱緣餘地故是故非難
 解云五心謂五部心。


從淨等至至餘
生十一者。釋第三.第四句。從淨等至所生
亦然。而各兼生自地染污。以淨等至上參
無漏。下接染污故。有頂淨無間生六。謂自
淨.染二.下無所有處.識處.淨.無漏四。從初
靜慮無間生七。謂自地三.上地四.無所有
處八。謂自地三.上地一.下地四。第二定九。
謂自地三.上地四.下地二。識處生十。謂自
地三.上地三.下地四。餘第三定.第四定.空
處。皆生十一。謂自地三.上地.下地各有四
種。


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者。釋第五.
第六句。如文可知。正理論云。極相違故
不生無漏。


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者。問
意可知。


先願力故至便能覺悟者。答亦
可知。


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者。簡差
別。無漏與染必不相生極相違故。淨俱相
生。在中間故故三有別。


如是所說至
[028-0428b]
未離下故者。釋後兩句。如上所說。淨.染
生染。但約在定淨.及染說。生彼地得名
生淨.生染。生淨謂生得善。生染謂彼地散
惑。若生淨.生染能生染者。其理不然。謂命
終時從生得善淨。一一無間。生自.上.下一
切地染。若從生染一一無間。能生自地.一
切下地染。不生上者未離下故。


所言從淨至皆能生耶者。此即第三明順四
分定。牒前問起。


不爾者。答。


云何
者。徵。


頌曰至生二三三一者。頌答。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者。釋初頌。舉數列名。
於前七地各有四分。有頂唯三。除勝進分
無上地故。婆沙十一同此論說。有頂地但
有三分。除勝進分 問若爾何故。婆沙業
蘊說有頂地有四分耶 解云此論及婆沙
十一。據有頂地更無上地可欣趣故。故說
彼地無勝進分。婆沙業蘊。據當地中更有
勝德可欣趣故。言有勝進。故正理七十八
云。就勝進分總有二種。一者自地殊勝功
德。二者上地殊勝功德。若能牽引彼名順
勝進分已上論文 故說有頂或有或無。各據一
義。


於此四中至唯從此生者。釋第五.
第六句。如文可知。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
淨生無漏中云。此但從順決擇分。有說亦
從順勝進分。雖無評家以前解為正。故
正理七十八云。應知此中決定義者。謂諸聖
道必此無間生。非此無間必能生聖道。若異
此者是則應說。唯世第一法名順決擇分
已上論文 又諸論皆言順決擇分能生聖道 問
[028-0428c]
無漏復能生幾分耶 解云生後二分。故正
理七十八云。無漏無間何分現前。有說通三
除順退分。理實唯二謂後二種。又婆沙一百
六十五無漏生淨中云。如是說者。漸次入時
亦與勝進分為等無間。超越入時唯與順
決擇分為等無間。問何故超越入時。唯順
決擇分與無漏道互為等無間緣。餘時不
爾。答於超越時唯有猛盛堅固善根。能相
引發順決擇分猛盛堅固。餘分不爾 問若
順退分能順煩惱。如已離此地染退起此
地染。退分既捨從何生惑 解云從住分
生。故正理七十八云。若順煩惱名順退分。
諸阿羅漢寧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
可令現行。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
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
名。從彼有退。如前已說 又婆沙一百六
十五云淨定等。無間煩惱現在前者。當知此
從順退分.或順住分起。由已離未離自地
染者。起自地煩惱有差別故 以此文證
故知。有從住分亦生煩惱。


此四相望
至謂自非餘者。釋後兩句。此四相望互相生
者。初能生二。謂順退分及順住分。不生後
二以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二生三除順決
擇。亦隔遠故。諸論皆同。第三生三除順退
分。以隔遠故。婆沙十一.正理.顯宗皆同此
論。若依婆沙一百六十五即有異說。故彼
論云。順勝進分與順退分。有說。但為所緣.
增上。順勝進分無間順退分不現前故。如是
說者。亦現在前。是故與順退分為三緣。除
[028-0429a]
因緣以彼劣故。與順住分亦爾。婆沙兩說
後說評家俱舍等前師不正義。但生三種。
評家生四種。既有評文。即以後師為正
 或論意各別。俱舍以理為正。非以婆沙評
家為量。夫淨相生理應隣次。何容超越。第
四生一謂自非餘。以欣無漏不生餘故。


問順住.勝進能次生前。何故決擇非生勝
進 解云決擇欣無漏不生次前。住與勝
進非欣無漏容次生前。或勝進相欣求
上法。性非止息故。決擇分不生勝進。住.退
二分性有止息。可從勝進生住住生退分。
正理.顯宗皆有兩說。一說同此論。又一說
云。有說亦生順勝進分。然無評家。後家意
說。如住.勝進能生前一。順決擇分亦生前
一。若依婆沙十一。同正理後師。若依婆沙
一百六十五云。順決擇分與順住分。有說。但
為所緣.增上。以順決擇分無間 順住分不
現前故。如是說者。亦現在前。是故與彼為
三緣除因緣。與順勝進分亦爾。前說同正
理後師。能生二分。後正義家能生三分。


問何故婆沙後唯生一。前有超一 解云起
勝生難故唯生一。起劣生易有能超一
 問諸論不同何者為正 解云婆沙既有評
家。生三為正。餘論并是述異師義 或論
意別。俱舍以理為正。非以婆沙評家為
量 問味定生淨定四分之中生何分耶
 解云若味生自淨。婆沙云。有說。味相應等
至無間。唯起順退分現在前。有說。亦起順
住分。然無評家。若味生下淨。婆沙云。有
[028-0429b]
說。起順住分以易起故。有說。起順勝進
分。防護上地故然無評家


如上所言至三洲利無學者。此即第四明修
超等至。牒問頌答。


論曰至越一名超者。
釋初兩句可知。


謂觀行者至超入第四
者。釋第三句。總有六種。前五加行。後一超
成。如文可了。


修超等至至修超等至者。
釋第四句。正理云。修超等至唯欲三洲。除
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脫諸阿羅漢要
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定
自在故。無煩惱故 又云勝解作意。不能
無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


此諸等至至起下盡餘惑者。此即第五明等
至依身。牒問頌答。


論曰至可厭毀故者。
釋上兩句。諸等至起依自.下身。依上地身
無容起下。一上地起下無所用故。二上地
自有勝定故。三下地勢力劣故。此上三種
通淨.無漏等至。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
後二唯淨等至。以無漏定非是棄捨可厭
毀故。


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者。釋下兩
句。此簡差別總相雖然。若委細說。聖生有
頂從自淨定。必起無漏無所有處。為盡自
地所餘煩惱。自地無聖道欣樂起下故。就
起下中唯無所有最隣近故。起彼現前盡
餘煩惱。故正理云。離無漏道。必無有能斷
彼餘惑成阿羅漢。是故有頂。無漏無所有處
依九地身。有漏無所有處依八地身。有漏
無漏識無邊處依七地身。空無邊處依六
地身。乃至初定依二地身謂自及欲。
[028-0429c]


此諸等至至不緣下有漏者。此即第六明等
至緣境。牒問頌答。


論曰至應成善故者。
釋初句。味定緣自。不緣下.上.及無漏法。


淨及無漏至非無漏境者。釋第二句。
無記無為非無漏境。非諦攝故。餘文可知。


根本地攝至必緣下故者。釋下兩句。根
本地攝善無色定。不緣下地諸有漏法。已厭
離故。定狹劣故。准義應知。隨其所應。緣下
無漏.自及上地有漏.無漏一切諸法無不
能緣。雖亦能緣下地無漏。緣類智品道。不
緣法智品。故正理云。以但能緣自全治故。
法非全治如先已說。又法品道於無色界
雖能對治。是客非主既不能緣下地有漏。
亦不能緣下地有漏法上擇滅.非擇滅
 問既緣下地類智品道。亦緣彼道非擇滅耶
 解云亦緣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故婆沙
第十解非我行相中云。四無色地亦有此行
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
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
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
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
此行相盡能緣。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非
我行相。緣非想非非想處彼因彼滅。一切類
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一切類智
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
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此當婆
沙評家義。以此准知。四無色定亦緣下地
類智品上非擇滅也。無色近分亦緣下地。彼
無間道必緣下故。
[028-0430a]


味淨無漏至斷諸煩惱者。此即第七明等至
斷惑。此即問也。


頌曰至亦不能斷者。諸
無漏定皆能斷惑 本淨尚無能況諸染能
斷。以勝況劣。謂本淨定不能斷下地。已離
染故。不能斷自地惑。以自地惑所縛故。不
能斷上地。以勝己故。若淨近分亦能斷
惑。以皆能斷次下地故。又婆沙一百六十
二云。問何故有漏道不能斷自地。及上地。無
漏道則能斷耶。答以無漏道是不繫法。於有
漏法無非是勝。是故能斷。又有漏道作六
行相。厭下地欣自地故唯斷下。無漏道作
十六行相。厭背一切地故能遍斷。問有漏道
亦作十六行相。何故不能遍斷。答彼雖學
作聖道行相。不明了故不斷煩惱。如師
子子未能害獸已上論文 若中間攝淨亦不能
斷。如根本說。


近分有幾至初亦聖或三者。此即第八明近
分差別。一問近分有幾。二問何受相應。三
問於味等三為皆具不。頌答可知。



曰至為入門故者。釋近分八。可知。



切唯一至未離下怖故者。釋捨。一切近分唯
一捨受相應。此近分定起時。艱辛作功用轉
故。未離下染情懷怖故。非喜.樂相應。


此八近分至具有三種者。釋淨及下句。
此八近分皆淨定攝。唯初近分亦通無漏。未
離欲者依近分定起聖道故。故正理云。上
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
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
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已上論文 皆無有味是
[028-0430b]
離染道故。起艱辛故。不生貪愛。以彼味定
非離染道生故。是容預道生故。近分地中
雖亦有道非正離染。助離染故。離染類故。
非容預故。不生貪愛。雖近分心有結生
染。以受生.命終捨受相應故。必起近分。而
遮定染故作是說。近分無味。唯在根本。有
說未至定亦有味相應。以未起根本亦貪
此定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上七近分由
已曾得下根本故。於彼近分不生貪愛。故
不說有。此即敘異說也。


中間靜慮至為亦有殊者。此下第九明中
定不同。此即問也。


義亦有殊至具三唯
捨受者。答。義亦有殊。謂諸近分為離下染
是入初因。中定不然。非離下染非入初
因。是初果故。復有別義。


論曰至無如
此故者。釋初句。初定根本及初定近分。尋.
伺相應。上七定中。根本.近分皆無尋.伺。唯
中間靜慮有伺無尋.故與近分差別不同。
由無尋故勝初靜慮。由有伺故未及第
二。依此義故立中間名。由此上地無中間
靜慮。一地昇降無如此故。


此定具有至
可愛味故者。釋具三。此中間定具有味等三
種相應。以有大梵殊勝功德可愛味故。有
味相應。


同諸近分至苦通行攝者。釋捨
受。此中間定同諸近分。唯捨相應非喜相
應。由自勉勵功用轉故。由此說是苦通行
攝。亦無有樂.無三識故。故正理云。無三識
身故無樂受 准正理文。中定無三識。


問何故無耶。解云五識定與尋.伺相應。彼
[028-0430c]
無尋故。


此定能招至為大梵故者。別顯
中定能招勝果。若多修習為大梵王。不多
修習便為梵輔。同一處故。


已說等至云何等持者。此下第四明諸等持。
就中。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
重空等三。四明修四等持 此下第一明
尋.伺等三。就頌前中。一總。二別。此即總結
前問起。


經說等持至其相云何者。此即
別依經問起。


頌曰至非非想攝者。答文
可知。平等持心至境故名等持。


契經復說至無漏三脫門者。此即第二明單
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論曰至
相應等持者。釋初句。此空對治有身見故。
故婆沙一百四云。對治故者。謂空三摩地是
有身見近對治故。問空三摩地有空.非我二
行相。有身見有我.我所二行相。此中以何
等行相。對治何等行相耶。答以非我行相
對治我行相。以空行相對治我所行相廣如彼釋
 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者。釋第二句。
住濫無為故不說住。餘文可知。


無願
三摩地至相相似故者釋第三.第四句。無願
三摩地。謂緣餘苦.集.道諦十種行相相應
等持。十行即是非常.及苦。因.集.生.緣。道.
如.行.出。非常及苦此是苦諦。苦中四行二是
二非。是故別標。因顯集諦。即是因.集.生.緣。
或舉初顯後。苦.集二諦皆是有漏可厭患
故。道雖無漏。加行位中並作是念。道如船
筏必應捨故。能緣彼定得無願名。皆為
超過現前所對。苦.集.道境可厭捨故。空.
[028-0431a]
非我相非是所厭。非是所捨。以與涅
槃相似故。故此二行相不得無願名。由
前期心不願此故立無願名。故婆沙云。期
心故者。謂無願三摩地諸修行者。期心不願
三有法故 問彼於聖道亦不願耶。答雖於
聖道非全不願。而彼期心不願三有。聖
道依有故亦不願。問若爾何故修聖道耶。
答為趣涅槃故修聖道。謂修行者作是思
惟。究竟涅槃由何趣證。思已定知必由聖
道。故雖不願而要修之。如越暴流要憑
船筏廣如彼說


此三各二種至為入門故者。
釋後兩句。正理論云。世間攝者通十一地。
出世攝者唯通九地。上七定邊無勝德故。
於中無漏者名三解脫門。能與涅槃為入
門故。非諸有漏法是真解脫門。性住世間
違解脫故。三三摩地緣境別者。若有漏空
緣一切法。若無漏空唯緣苦諦。無願能緣
苦.集.道諦。無相唯緣滅諦為境。


契經復說至離上七近分者。此即第三明重
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 重謂二也。


論曰至空空等名者。釋名。


空空等
持至勝非我故者。明空空等持。又顯宗三十
九云。空空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
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謂彼先起無學等
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後起殊勝善
根相應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
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
迴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是由空燒煩
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
[028-0431b]
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
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則不如是。見非我
者。於諸有為法起厭背心。不如見空故。
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有猶生樂着。
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由此空定雖二
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說為非我。空於厭捨
極隨順故 又婆沙一百五云。如人在道獨
行遇逢一伴。雖知非屬於己而不太愁。
後若別時便極愁惱。故空行相於厭生死
勝於非我。由是此定不作非我行相。


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者。明無願無願等持。
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
不取苦因.集.生.緣非無漏相故。聖道非
苦不取苦相。聖道不能招三有故。不取
因.集.生.緣四相。不取道.如.行.出。為厭捨
故。以彼道等是欣觀故。若緣道等應欣聖
道。不應厭背故十相中但取非常 又顯
宗云。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
相。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中思惟
非常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
前無學無願三摩地思惟非常相。於無願
不願名無願無願。舉喻顯示如前應知。重
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非常行
相相應唯此可能緣厭道故。非苦行相能
緣聖道。聖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
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緣聖道。以聖道不
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
非欣行相能為厭捨 豈不如無願不願
聖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 此例不然。
[028-0431c]
無願正厭有。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謂前
無願正厭於有。聖道依有故兼不願。雖望
意樂說不願道。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
亦能作道等四種。無願無願正憎厭道。故
以非常觀道過失。道等行相無容厭道。是
故於此不作彼四。


無相無相至非離
繫果故者。明無相無相三摩地。無相無相即
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所以不
即緣前無學無相三摩地者。言無相者。無
十種相。彼三摩地。雖無色等五相.及男.女
二相。是有為故有三有為相。是故不緣。以
無漏法無擇滅故。唯觀非擇滅不緣擇滅。
於非擇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恐濫非
常滅故不作滅行相。故婆沙一百五云。問
何故此定不作滅行相耶。答滅有二種。一
非擇滅。二無常滅。若作滅行相則不知緣
何滅 問若爾亦應非靜行相。謂靜亦有二
種。一非擇滅。二擇滅。若作靜行相。則亦不
知緣何靜。答有處說二滅。無處說二靜。
故不應例。復次滅義濫多。靜義濫少。謂滅
有三。靜唯二故。若復不作靜行相者。此更
作何行相已上婆沙 問緣擇滅時。亦應不作
彼滅行相。濫無常滅故 解云擇滅諦收聖
心現證。雖作滅行。而無有濫。不同非擇
滅是無記性故。不作妙行相。非離繫果故。
不作離行相。又顯宗云。無相無相。即緣無
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為境。以無漏法無擇
滅故。但取靜相非滅.妙.離。謂彼先起無
學等持。於擇滅中思惟靜相。從此後起
[028-0432a]
殊勝善根相應等持。即緣無學無相三摩地
非擇滅為境。思惟靜相。於無相滅復觀
為無相。名無相無相。舉喻亦如前應知。
重無相等持。靜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靜行相
相應。唯此能觀非擇滅故非妙行相。境無
記故非離行相。以雖證得彼非擇滅。猶縛
隨故。非滅行相。以非擇非永解脫一切
苦故。又若觀滅濫非常故。所言靜者。唯
顯止息故非擇滅得有靜相。以修聖道經
久劬勞。於彼息中便生樂相。故重無相
取靜非餘。


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者。
釋有漏此三摩地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
漏不然。若緣聖道是欣非厭。又顯宗云。重
三等持唯是有漏。以於聖道生厭捨故。非
無漏定厭捨聖道。亦緣聖道。取空。非常理
可名為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緣無為作
靜行相。何名厭道 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
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而作是言。無
相等持不生為善。此既欣讚聖道不生。如
何不名厭捨聖道 前無相定非此所緣。
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緣非
擇滅。但緣無學無相不生 此亦不然。准
前釋故。謂緣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
諸相。緣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緣無
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唯三洲人至重三摩地者。釋人不時。顯宗
云。唯三洲人能起此定。通依男.女。以依
女身亦能自在延促壽故。唯無學位。以有
學者但欣聖道未能厭故。此亦非一切。唯
[028-0432b]
不時解脫。以時解脫愛聖道故 又婆沙一
百五云。答聖者能起非異生。無學能起非有
學。不時解脫起非時解脫。所以者何。若於定
得自在及無煩惱身。方能起此三摩地故。
一切異生及信勝解二事俱無。見至雖於定
得自在。而身中猶有煩惱。時解脫雖身
中無煩惱。而於定不得自在。故皆不能
起此定。唯有不時解脫具二事故。能起此
已上論文 依十一地至中間者。釋後句。顯
宗云。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無勝
德故。若在欲界。從未至攝聖道後起。若
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
道後起。就總類說。此從法.類.苦.滅四智
無間而生。若就別說。欲界攝者非類後生。
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
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
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
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脫起此現
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
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
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論文


契經復說至修金剛喻定者。此即第四明修
四等持。依經問起及與頌答。


論曰至乃
至廣說者。此即引經。顯宗釋云。此經所說。
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差別者。為欲顯示
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其次第。


善言
通攝至便不住故者。釋初兩句。住現前法樂
名住現法樂。經但說初。舉初顯後。理實通
餘上三靜慮。餘文可知。


若依諸定至殊
[028-0432c]
勝知見者。釋第三.第四句。若依諸定。修天
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知見即是清淨眼
識相應勝慧故法蘊足論第八解四修中云。
清淨眼識相應勝慧說名為智。亦名為見。
謂天眼識相應勝慧。領受觀察彼彼諸色。是
名此中殊勝智見。彼於此定。若習。若修。若
多所作。能令證得殊勝智見。


若修三
界至得分別慧者。釋第五.第六句 此亦可
知。


若修金剛至依自說故者。釋後兩句。
若修金剛喻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
金剛喻定通依諸地。而經但說第四靜慮
得漏盡者。毘婆沙師傳說。世尊依自說故。
以佛世尊但依第四得漏盡故於六通中
但說二者。天眼通能觀生死。漏盡通能得
涅槃經偏說。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八


保延元年七月十九日
於田原里大道寺點了


覺樹


一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