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2 毗尼關要-清-德基 (CBETA)




毗尼關要卷第十一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
[011-0574c]


【○第三十一過受一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因過宿
食事招世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時拘薩羅國有無住處邨。有居士
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在此住者聽一食。


起緣人。


六羣往彼住處。經一宿。得好美飲食故。復住第二
宿。復得美食。彼於此住處。數數食。居士譏嫌。諸比
丘聞白佛。呵責結戒。時舍利弗詣此一宿。明旦得
好食。於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
劇。諸比丘白佛。佛言。聽病比丘過受食。當如是說
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
提。」


【釋義 施一食處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時食。


病者。離彼村增劇者是十誦云。病者下至竹葉所傷。無病過受。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緣。二過
受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無病比丘於彼一食處。過受
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餘襯身衣燈油塗
脚油。盡突吉羅。
十誦云。過一宿不食。突吉羅。
[011-0575a]


律攝云。於此宿在餘處食。得惡作罪。
若餘處宿
於此處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
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過受食。若居士請住。
我當與食。我等為沙門釋子故。設此宿處。供給飲
食。若不得沙門釋子。亦當與餘人耳。若檀越次第
請食。若兒女姊妹兒婦次第請食。或一切難緣等
過食者。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攝云。此由食事過分。廢闕不寂靜譏嫌煩惱。制斯
學處。此戒三緣合結。


緣起處。


佛從羅閱城出。遊行人間。持世穀貴。乞食難得。有
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冬涉夏。隨
逐世尊。伺候空缺設供。而無空日。阿難為其白佛。
佛告阿難。汝可往語婆羅門。明旦以此食具作粥。
與諸比丘。食後當受時食。時婆羅門觀諸供養。皆
無餅。即辦種種粥及餅。供養佛及僧。佛言。食粥有
五事。善除饑。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調適。除風患。居
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歡喜。


起緣人。


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及僧。大得供養。如是言。此非
[011-0575b]
少福田者。辦肥美飲食請僧。時阿那頻頭諸居士。
即於其夜。辦種種粥。送至僧伽藍中。僧先食濃粥。
後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嫌之。我為眾僧。作種
種好食。云何先食濃粥。方受我食。瞋恨白佛。佛為
說法。得法眼淨。羅閱城中有少信樂師。其事亦爾。
世尊呵責諸比丘已結戒。不聽展轉食。諸病比丘
所請食處。無有隨病食及藥。若有隨病食及藥。畏
慎不敢食。恐犯展轉食。佛言。聽病比丘展轉食。後
一居士請佛及僧。設食供養。復一居士亦請佛及
僧。設食及衣供養。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布施衣
時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
是謂餘時。」


【釋義 展轉食者。請也。請有二種。若僧次請。別請
也。食者。飯[麩-夫+少]乾餅魚及肉展轉者。謂此家食已。餘處復食。病者不
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
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復有餘時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
如是言。
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此謂但施食無衣也


根本云。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
此創制中分外別開時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多請不捨。二
是正食。三食入咽。
[011-0575c]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捨前請。受後請食者。咽咽
波逸提。
不捨後請。受前請食者。咽咽突吉羅。


十誦云。病比丘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二請。第二
處不能飽足。應受第三請。第三處不能飽。應受已
漸漸食。乃至日中不應受第四請。
聽節日數數
食。
十誦毗尼序云。阿難先受他請。忘不憶。復同
佛受波斯匿王請。以食著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
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為持
戒故。佛知阿難心悔。告令心念與他便食。優波離
問佛餘人亦得爾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禪人專心禪定
。二獨處無人對說故。三遠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對說恐難故。四

長病久疾患者。形體羸弱故。五饑時依親里住現前無比丘故。餘悉
不聽。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無衣請。後受有衣請。
不犯。語比丘言。就此食當為汝覓衣。食食不犯。


語比丘言。此間食餘處隨意。食食不犯。
律攝云。
若一舍。或寺中。或阿蘭若。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
而數食者。得惡作罪。
若輕賤心。或懷矯詐而不
食者。亦得惡作。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施衣時。若一日有多請。自受
一請。餘者施於人。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
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無犯。不
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別眾食戒


總釋。
[011-0576a]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
云。因提婆達多。制斯學處。此戒八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提婆達多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王殺父。惡名流
布。利養斷絕。通己五人。家家乞食。時諸比丘聞白
佛。呵責結戒。不聽別眾食。時諸病比丘有請處。不
得隨病食及藥。有好隨病食及藥。畏慎不敢受。恐
犯別眾食。佛言。聽病比丘受別眾食。諸比丘自恣
已。迦提月中作衣。諸優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
請與比丘食。比丘言。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佛
言。聽作衣時受別眾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請諸
比丘食。比丘恐犯別眾。佛言。聽施衣時別眾食。有
眾多比丘。與諸居士往拘薩羅同道行。乞食時到。
欲詣村乞食。居士言。我當與食。比丘畏犯別眾。即
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後不及。為賊所劫。佛
言。聽險道中受別眾食。更結道行時。後有眾多比
丘。與諸居士。乘船順流而去。乞食時到。欲入邨乞
食。居士言。但去。我等當供給飲食。比丘恐犯別眾。
上岸入邨乞食。船伴前去。諸比丘後來。為賊劫奪
衣服。佛言。聽比丘乘船時別眾食。有眾多比丘。從
拘薩羅國遊行。詣一小邨。諸居士念。眾僧多而村
落少。我等寧與眾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請比丘明
[011-0576b]
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瓶
沙王姊子。名曰迦羅。為諸沙門施食。欲於外道沙
門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問。欲於何處出家。答言
欲於尼犍子中出家。王問言。與我曹沙門設食不。
迦羅言。大王。何者是沙門耶。王言。沙門釋子是也。
迦羅言。我竟不與設食。王言。汝今往與沙門釋子
設食。即往僧伽藍中。請諸比丘食。諸比丘畏慎白
佛。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食。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
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
時。」


【釋義 別眾者。若四人。若過四人五分云。若於界內。別請四人以
上。名別眾食。若次請不犯 根本云。別眾食者。別別而食 律攝云。別眾食者。謂不同處食。若四苾芻同
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同食。並名別眾食 十誦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愍故。二者破
諸惡欲比丘力勢故 凡別眾有其二義。一者別為眾而成僧。即如四分。調達通己五人。家家乞食。二者
別於眾。即如根本一界同居。別別而食。五分受請必須僧次。薩婆多僧祗淨食必打楗槌。請食私房。無緣
不聽。聖制分明。不可違越。食者。飯[麩-夫+少]乾餅魚及肉謂是正食。簡非餘食。病

時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時者。自恣竟。無迦絺那
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施衣時者。亦一月五月及餘時施食及衣餘時者。七
月十一月。設有施食及衣。亦名衣時。道行時者。下至半由旬。來者去

者。
乘船時者。下至半由旬內上下。
大眾集時
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
[011-0576c]
一人為患食少人多故 薩婆多云。眾僧集會。或以餘緣。或以法事。極少舊比丘四人。客
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集 律攝云。大眾食時者。謂作世尊頂髻大會。若五年大會。若六年大會。此大會日
隨施主心。各處設食。若四若五。隨意分食 頂髻大會者。世尊為菩薩時。五歲而除頂髻。給孤長者為佛
作五年大會。於六歲時。重立頂髻。長者為佛作六年大會。俱云大會時也。沙門施食者。

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彼比丘即當起白言。我
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聽出。若餘人無因
緣。亦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四人若過四
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別眾食因
緣。欲求入。尋即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
入。當聽隨上座次入有因緣者。即前七緣是也。此是時者即開別眾
之時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緣別眾。二
是正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別眾食。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
緣不說。突吉羅。
僧祇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
三圓具。一未圓具。皆無犯。若以食送彼。乃至鹽一
匕與彼眾處食。皆無犯謂檀越在布薩界中。請僧食。或以食乃至鹽一匕。送
本界僧中。即非別眾食也或施主言。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此謂不遮
客來比丘。或施主別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與食。斯亦

無過。
十誦云。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
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咋日來今日食。明日行
今日食。皆波逸提。
薩婆多云。若僧祇食時。應作
四種相。一打楗槌。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
[011-0577a]
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
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淨。名為盜僧祇食。
不名別眾食乃上品獨頭偷蘭。若作相食者。設使內有比
丘無比丘。若多若少。若來不來。但使不遮一切無
咎。若使有遮。雖打楗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祇食為遮
外來客比丘也。得罪如前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

祇。但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無遮。清淨
無過此謂法同食別。界中布薩等法共同。飲食各別。然必打楗椎。名為如法也若檀越
請四人以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一
人。若送一分食。不爾犯墮。
若二處三處亦如是。


若聚落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以上。於
二處食。應打楗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食一分。若
更有異比丘。應如法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請。及送
食分者。墮罪。
根本云。有五因緣。早請食來。在房
中食。一是客新到。二將欲行去。三身嬰病苦。四是
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檢校人應於
齋食先取自分。食之無過。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
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路行時。乘
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若三人四人更互食。
若有因緣去。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雜阿含云。如來何故制別眾食。而聽三人
共一處食。如是之意。為欲擁護於諸人故。使不損
減。復為制伏惡欲比丘。斷除於人多眷屬故。稱僧
[011-0577b]
名字。多有所求。減損諸家。破壞眾僧。使作二部。故
令如法。比丘不得供養衣服飲食。非法比丘多獲
利養。惡欲比丘既得供養。與淨行者而共諍訟故。
十誦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
愍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


○第三十四過三鉢受請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此是制罪。
律攝
云。此由食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女人。名伽若那。是大邨女。來
[鬱-山+止]禪國。與人作婦。經歷數月。遂便有身。還父母家。


起緣人。


有比丘來乞食者。自持食施。後其夫遣使呼還。因
諸比丘盡取其食。方更辦具。其夫已更取婦。又波
羅柰城外。眾商賈車伴共宿。有一乞食比丘。入此
賈客營中乞食。一信樂賈客。取鉢盛滿美食與比
丘。出營未遠。復有比丘來乞食。如是展轉他食都
盡。更市糴糧。後不及伴。為賊所劫。諸比丘聞白佛。
呵責結戒。諸病比丘畏慎不敢過受食。佛言聽。當
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麩-夫+少]飯。若比丘欲須者。
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
[011-0577c]
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
丘食者。波逸提。」


【釋義 白衣家者。有男有女僧祗云。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羅家。請
比丘與餅[麩-夫+少]飯餅[麩-夫+少]飯者。所謂大小麥米豆。如是等種種餅[麩-夫+少]飯也。當問其
主言。為是歸婦食。為是商賈道路糧。若言歸婦食
賈客道路糧者。食已。出還僧伽藍中。白諸比丘。某
甲家有歸婦食。有賈客道路糧。若欲食者。食已應
出。若欲持食還者。齊二三鉢。我今不持食來。

持一鉢食來。還與諸比丘。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
言。某甲家有歸婦食商賈道路糧。若至彼家食者。
即於彼食。若持食還。應兩鉢。我已持一鉢還。

持兩鉢還。應共餘比丘分食之。語諸比丘。乃至欲
食者。即彼家食欲持來者。應取一鉢。我已持兩鉢
還。
若盡持三鉢還。分與諸比丘食。白餘比丘。乃
至欲食者。於彼家食。慎勿持還。我已持三鉢來。


若比丘欲須者。當二三鉢受律攝云。鉢有三種。謂大小中。大者可受摩
揭陀國二升米飯。於上得安豆并[卄/釆]茹。以大拇指一節鉤緣。不觸其食。斯為大鉢量。小者。受一升米飯。二
內名中。言二三鉢者。若取大鉢一中鉢一小鉢一。或唯大鉢二。或大鉢一小鉢二。或中鉢三小鉢一。或中
鉢一小鉢二。或中鉢三小鉢三。三鉢者。謂極多受三鉢也。持還至僧伽藍中。應

分與餘比丘食善見云。若取二鉢。一鉢自食。一鉢與比丘僧。若取三鉢。一鉢自食。二
鉢與比丘僧。不得與知識白衣。無病過兩三鉢受者有病不限其數。無病佛制
當遵 律攝云。過受者。謂大鉢三。或大鉢二。兼處中鉢一。或大鉢二。兼小鉢一。或大鉢一。兼處中鉢二
根本云。要而言之。取他食時。過四升半。米飯分量以上。當得墮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歸婦食商賈
[011-0578a]
道路糧。二無病過三鉢受。三兩足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無病過兩三鉢。受出彼門。波逸
提。
若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還住
者。突吉羅。
若不問歸婦食賈客道路糧。而取食。
突吉羅。
若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
若不語餘比丘。突吉羅。
律攝云。若即此座過三
鉢食。或除餅[麩-夫+少]。但將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
並無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
犯。


開緣 不犯者。兩三鉢受食。病者過受食。問歸婦
食商客道路糧。還僧伽藍中。分與餘比丘共食。白
餘比丘。使知邨處。若彼自送至僧伽藍中得受。若
彼送至比丘尼寺中。亦得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
制戒等。


會詳 律攝云。有三種虗損信施。一施主信心施
持戒者。受已與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見者。受已與
邪見人。三過量而受。不自噉食。乃至長受一掬之
食。除其施主先有隨意。如斯三事並名虗損信施。
當招惡報。


○第三十五不作餘食法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攝云。因食飽更食。貪餮無厭。制斯學處。


緣起處。
[011-0578b]


佛在給孤獨園。與諸比丘。說一食法。讚歎一食法。
諸比丘食佉闍尼食。若飲漿服藥。便當一食。形體
枯燥。顏色憔悴。佛問阿難。白諸上事。佛言。聽諸比
丘一座上食飽滿。諸比丘或食佉闍尼食。若飲漿
服藥。便令飽足。更不復食。形色枯悴。佛又聽食五
種食。若飯[麩-夫+少]乾餅魚及肉。得令飽足。諸病比丘雖
得好食。不能一坐食。形體枯悴。又聽病比丘數數
食。病人無足食法。時病比丘得好美食。食不能盡。
與瞻病人足食已。不敢食。便棄之。眾鳥來爭食鳴
喚。佛言聽瞻病者食病人殘食。無餘食法。諸比丘
清旦受食。舉已入邨乞食。食已。還取所舉食。與諸
比丘。諸比丘已足食。不敢食。便棄之。眾鳥爭食鳴
喚。佛聽取所受食。作餘食法食之。有一長老多知
識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持餘食來。
與諸比丘。諸比丘足食已。不敢食。遂棄之。眾鳥爭
喚。又聽比丘從彼持食還。當作餘食法而食之。當
如是作餘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
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已。當語彼比丘言。我止汝
取食之。


起緣人。


有一比丘。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
食。得便食之。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
[011-0578c]
提。」


【釋義 足食者。五種食。飯[麩-夫+少]乾餅魚及肉。於五種
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飽足。
有五種足食。知是飯
謂知食體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來謂知男女等持食來授與。知威儀
謂行住坐臥四威儀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臥也。知捨威儀謂行受食。今已住坐臥。故
云捨。律攝云。食飽足者。作遮止言。心生棄捨。若心未

棄捨。縱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時。但得惡作。若
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餘食法而
食者得墮十誦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
足故。十誦殘食。即本律餘食。凡足食已得食。須作法而食。今謂得而便食。故云不作餘食法食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足食已捨威
儀。二不作餘食法。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
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佉闍尼食者。根枝葉華果
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足食已。不作餘食法。得
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已。為他作餘食法。
不成餘食法。突吉羅。
若知他足食已。作餘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餘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餘食
法。
若使淨人持食。作餘食法。
若淨人前作餘
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餘食法。
若受他
餘食法。盡持去。如是一切不成餘食法。突吉羅。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羅。
不足食
足食想。突吉羅。
不足食疑。突吉羅。
僧祗云。聽
一人作殘食。餘人盡得食。
若比丘持食來。欲作
[011-0579a]
殘食。即於鉢上椀中作殘食者。正得椀中。名作殘
食。鉢中食不名作。若椀中食汁。流入鉢中。得俱名
殘食。
若並兩鉢作殘食。若前人正一鉢中食者。
正一鉢得名作殘食。若二鉢上。若餅若菜。通覆橫
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爾。
若國土
少比丘處比丘食已。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比
丘已起去。當云何。若彼間有直月維那。諸知事人。
未食足者。當從彼人邊作殘食。若彼已食足。若上
座未足。當於上座邊作殘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
作者。當合座舉。上座至屏處作殘食。若上座已足
者。有客比丘來者當問。長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
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當知是人
不知律相。更問汝食未。若言已食。復問檀越自恣
與不。若言。長老。何處自恣食。水菜不足。況餘食。當
知不足。應從彼作殘食。若言已足者。僧應作方便。
不應破檀越善心。若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
受具足。教作殘食法已。然後當食五分亦用此義。若一切
粥新出釜。畫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別眾食。非
處處食。非足食。
律攝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噉食。
一飯。二麥豆飯。三[麩-夫+少]。四肉。五餅。又五珂但尼。即可
嚼食。謂根莖葉華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
等。後受五噉食。無犯。
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
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授
食時。未即須者。應報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
[011-0579b]
且待我盡。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無且聲。便是遮
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
言不稱法故。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住
得福。欲作法時。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
已足。未離座者。對彼作法。彼若未遮足。應取兩三
口食。若自足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而告之言。斯
是汝物。隨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
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善見云。二肘外半。三在傍邊。
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
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非食
不作餘食法。自取作餘食法。不置地作餘食法。乃
至手及處作餘食法。若與他他與己作餘食法。若
病不作餘食法。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若已作餘
食法。無犯。
律攝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難
得之物。或復饑年飲食難得。不作餘食法食之。無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
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
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
三塗。應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
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歸戒。不中施與。復有施處。
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
過分與。為施所墮。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宜與之。
[011-0579c]
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嬰兒牢獄繫人懷妊者。當
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詣僧坊乞者。當自有
糧。不須施與。若無糧食。施之無咎。若比丘不坐禪。
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
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者皆為施所墮。寧吞
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已。更強食
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應無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餘食法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欲令
他犯返詰過故。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一比丘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
得而食之。異比丘語言。未曾有。如汝貪餮嗜食者。
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彼
聞心懷恚恨。於異時見彼比丘食已。不作餘食法。
殷勤請與食。即受食之。貪餮比丘語言。未曾有。如
汝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得而
食之。不知厭足。報言。我雖食而未足。彼比丘言。汝
食先已飽足。彼言。知我足食耶。答言知。諸比丘聞
白佛。呵責結戒。時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後乃
知已足食。或有作波逸提懺悔者。或有畏慎者。佛
[011-0580a]
言不知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
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
提。」


【釋義 知者若自知。或從他聞知。或彼自言我已足食故知。食者謂正食簡餘非
食。足者。如前釋。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長老稱呼之辭。內懷瞋恚。外現
殷勤。欲報先讐。強勸令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欲使他犯戒。生惱因
緣。非為餘事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懷瞋恨。二
知他足食。三不作法與。四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彼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
提。
若與令食。彼不食棄之。與者突吉羅。
若與
令食。彼不食舉置。
若與令食。彼轉與餘人。

不作餘食法與。彼作餘食法而食之。
若與病人
食。欲令他犯。
持病人殘食與他。欲令他犯。

作餘食法已與他。欲使他犯。與者。皆突吉羅。

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羅。
不足食足
食想。突吉羅。
不足食疑。突吉羅。
尼等四眾突
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先不知足食。不足食想。若與令棄
而食之。若與舉置而食之。若令遣與人取而食之。
若未作餘食法與。令作餘食法食。彼不作餘食法
而食之。若持病人殘食與。不令他犯。作餘食法與。
[011-0580b]
不令他犯。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亦同結。大乘同制。
律攝云。因長貪
招譏。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難陀䟦難陀入城觀看伎樂。向暮方還。迦留陀夷。
日暮入城乞食。至一懷妊婦女家。婦女持食出門。
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怖稱言鬼鬼。即墮身。迦留陀
夷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門釋子。婦女恚言。沙門
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尊者還向諸比丘
說。少欲者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釋義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為法。四天
下亦爾謂比丘依四洲住。即准彼處。日出至日中。為受食之時也。若東洲日出。北洲日中。南
洲半夜。西洲日沒 東洲日午。南洲日出。西洲半夜。北洲日沒 東洲日沒。南洲日中。西洲日出。北洲半
夜 東洲半夜。南洲日沒。西洲日中。北洲日出 贍部洲僧向餘三洲住。但依彼處時而食。莫過日中也。
故云四天下亦爾也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薩婆多云。從晨
至日中。世人營事。作飲食故。名為時。從中至後夜分。燕會嬉戲。自娛樂時。比丘遊行。有所觸惱。故名非時。
又比丘從晨至中。是乞食時。應入聚落往來遊行。故名為時。從中至後夜分。應靜拱端坐誦經坐禪。各當
所業。非是行來入聚落時。故名非時也。食者有二種。佉闍尼食五不正食

[011-0580c]
蒱闍尼食五正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非時受食。二
非時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波逸提。
七日過七日。波逸提。

形壽藥無因緣服者。突吉羅。
非時非時想。波逸
提。
非時疑。突吉羅。
非時時想。突吉羅。
時非
時想。突吉羅。
時疑。突吉羅。
比丘尼波逸提。三
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時有乞食比丘。見他作黑石蜜中
有罽尼。畏慎不敢非時噉。佛言。聽噉無犯。作法應
此無正翻。義當雜物。律云。諸比丘入邨乞食。見作石蜜。以雜物和之。皆有疑。不敢非時食。佛言。
聽非時食。作法應爾。五分云。作石蜜時。擣米著中。本草云。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煎煉而作石蜜。
根本羯磨云。然西國造沙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噉食。而為防粗相。長道資
時有病比丘。服吐下藥。比煑粥熟頃。日時已過。

應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無犯。若喉中哯出還
咽。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婆沙論云。如來自誕生王宮。以至涅槃。於
中曾無非時之餐。謂諸佛性恒處中道。不著二邊
故。離非時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
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中後不
食。則少眠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易得入定。有如
是義。故令中食。
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白佛言。
有諸檀越。造僧伽藍。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
[011-0581a]
家人。非時就典食者索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
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
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非
施主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但有發心置立之善。
舍利弗言。時受時食。時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
受。至非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
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
師。其不淨者。猶為破戒劫盜餓鬼。為罪窟宅。非時
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輒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惡
魔。名三惡道破器。是癩病人。壞善果故。諸婆羅門
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我弟子知法行
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盜與
盜受。一團一撮。片鹽片醋。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
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恠
其聲。後生餓鬼。還僧伽藍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
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所可言說。人不
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福田故。
斷出世道故。
毗尼序云。病比丘服吐下藥。中後
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悶猶不止。佛令與
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
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
根本百一羯磨云。
有五種果。若時非時。若病無病。並隨意食。一訶黎
勒。此云天主持來其味苦溫無毒。固腸洩痢咸安。斂肺而喘嗽俱止。利咽喉。下食
積。除脹滿。二毗醯勒。三菴摩勒。即嶺南餘甘子。形似梹

[011-0581b]
榔。食之除風。四末粟者。即胡椒味辛大熱。下氣溫中。除風去痰。五
畢茇利。即蒟醬。
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
未將淨水重漱已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
犯非時。
觀水觀時。是曰律師。


○第三十八殘宿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
云。由此非法。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尊者迦羅常坐禪思惟。時到入城乞食。自念日日
乞食疲苦。我寧可食先得者。後得食當持還。即如
所念為之。諸比丘於小食大食上。不見迦羅。疑命
終遠行等。後見問知其故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殘宿食者。波逸提。」


【釋義 殘宿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
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十誦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內宿。噉者突
吉羅。若已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噉者波逸提。食者有二種。正食。非正

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殘宿食。二作
殘宿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011-0581c]


非時過非時食者。波逸提。
七日藥過七日食者。
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而服者。突吉羅。
宿
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突吉羅。
非宿宿想。突吉
羅。
非宿疑。突吉羅。
薩婆多云。共食宿有三種。
若受食已。作己有想。若共宿若不共宿經宿。突吉
羅。
食則波逸提。
若自手捉食名惡捉。捉時突
吉羅。
作己有想經宿。亦突吉羅。食亦爾。
若食
不受不捉。作己有想經宿。突吉羅。食亦突吉羅。


不問共宿不共宿。但作己有想。名內宿。若他比丘
食。共宿無過。
十誦云。先自取果。後淨人受而食。
突吉羅。
有二種觸食。食無罪。一清淨比丘誤觸。
二破戒比丘無慚愧觸。天食過中可食以無實體故也。可
七日受。
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
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食時犯墮。
若總
無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貧。設是殘觸
酥油。服之無罪。
善見云。若眾多比丘共行。唯一
沙彌。比丘各自擔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分
已。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已。復與第
二座易。展轉乃至眾多食。皆無犯。若沙彌不解法。
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展轉易得食。不犯。
比丘
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塔作人。作房
舍人。計價與。異時乞食。從彼人得。鉢有孔罅。食入
中。彼摘洗穿壞如法洗。餘不出者。無犯。若宿受酥
[011-0582a]
油脂用灌鼻。若縮鼻時。酥油隨唾出。應棄之。餘無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比丘同制。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其非法。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糞掃衣。時城中諸居士。為命
過父母兄弟姊妹夫婦男女。於四衢道頭。或於門
下。河邊樹下。祭祀供養。彼比丘自取食之。諸居士
譏嫌。諸比丘白佛。呵責結戒。諸比丘疑不敢自取
水及楊枝。佛言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釋義 不受者律攝云。謂不從授學人苾芻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諸俗類而受
得也。受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

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與。與者受者
俱知。中無觸礙。得墮手中。是謂五種受。
復有五
種受食。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曲肘與曲肘
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是謂五種受。


食者。佉闍尼食。及五正食。藥者。奢耶尼食此無正翻。意取
含消為義 根本羯磨云。奢耶尼者。徧檢梵本。全無此名謂酥油生酥蜜石蜜。

[011-0582b]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不從人受。二
作不受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不與食自取著口中。除水及楊
枝咽咽波逸提。
非時過非時食者。波逸提。

日藥過七日食者。波逸提。
盡形壽藥無因緣不
受而食者。突吉羅。
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
疑。突吉羅。
受不受想。突吉羅。
受疑。突吉羅。


五分云。除當食。但不得咽。聽從龍受食。天受食。鬼
受食。獼猴受食。以施主語受食。不得受擲食食。


律攝云。時有施主。持諸供養。列在眾前。本心擬施。
家中火起。棄食往救。無人授食。時欲將過。佛言。應
作北洲想自取而食。若受得食。有不受食墮中。若
有淨人。更令其授。必無授者。撥去食之。若汁墮中。
多却方食。若先受得。小兒來觸。更受方食。若是病
人。無人可受。不受無犯問四分遙擲物與便成受。五分不得受擲食。此義何
從。答四分謂有因緣遙擲與。心非輕慢。故成受食。五分既無因緣擲過而與。心既無敬。故制不食。比

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取水及楊枝。若乞食比丘。鳥[啣-止+山]食
墮鉢中。若風吹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餘
者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薩婆多云。有四人得從受食。男女黃門二
根。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
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
證明。所以聽非人邊受食者。曠絕之處無人受食。
[011-0582c]
是故聽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
不聽也。又為止誹謗故。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
心故。如昔有一比丘。與外道共行。止一樹下。樹上
有果。外道語比丘。上樹取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樹
過人不應上。又言。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
樹落果。外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語取果食。比丘
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
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尋得漏盡。


○第四十無病索好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制。菩薩縱使有病。
不得食魚肉。
梵網云。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
種子。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等。

攝云。因生譏嫌。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有一商主為檀越。詣彼言。我今欲得雜食。
商賈問言。有何患乃思此食。報言無所患。但意欲
得耳。商賈言。我曹常賣買生活。猶尚不能得雜食。
況出家人。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諸病比丘皆
畏慎不敢乞。得已不敢食。佛言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得好美飲食乳酪魚及肉。若比丘如此美
[011-0583a]
飲食。無病自為己索者。波逸提。」


【釋義 若比丘得好美飲食下不索而得。無有過罪。下文故索而成
。好美食者。乳酪魚及肉薩婆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以難得故。
以愈病故。或美食非美藥。乳酪酥等是。或美藥非美食。生酥油是。亦美食亦美藥。酥肉魚脯是。非美食亦
非美藥。訶梨勒等是。無病自為己索者病者。黃爛癰痤。痔病不禁。黃病瘧病。咳嗽
消羸。風腫水腫。如是種種病。必須美飲食。病可除瘥。是故聽乞聽食也。自為者。二種。若自索。若使他為己
身索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緣。二是
美飲食。三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無病自為身。乞如此美飲食。咽
咽波逸提。
律攝云。無病而乞。無病而食。得波逸
底迦及惡作罪。
無病從乞。有病而食。乞得小罪。
食時無犯。
有病從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
墮罪。
有病從乞。有病而食。無犯。
若乞時欲得
餘物者。他持食與。報言。姊妹。我飯已足。若問更何
所須。即便隨情所欲。從乞無犯。
若施主言。有所
須者。隨意可索。隨乞無犯。
或從天龍藥叉毗舍
乞求。皆無犯。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
犯。


開緣 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若不乞而得。
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十一自手與外道食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然觀機宜。可與不
[011-0583b]
可。
律攝云。由外道事長物譏嫌。制斯學處。此戒
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將千二百五十弟子。從拘薩羅。至舍衛國薩婆多云。
千二百五十人者。優樓頻螺迦葉兄弟門徒千人。舍利弗目犍連等二百五十人。皆是善來。所以常偏稱
千二百五十人者。是諸人同是婆羅門中出家故。又以門徒師眾大故。又俱是善來故。又皆是阿羅漢故
是佛常隨眾也


起緣人。


諸檀越供養大得餅食。佛勅阿難。與僧分餅。分已
有餘。勅與乞人。有一躶形外道女。顏貌端正。阿難
付餅。餅黏相著。謂是一餅與此女。女問傍人。得幾
餅。彼言。我得一餅。彼即復問。汝得幾餅。報言。我得
二餅。彼婦女言。彼與汝私通。何得與汝二餅。阿難
聞即懷愁憂。諸比丘聞亦復不樂。有一梵志。在此
食已。向拘薩羅。逢一篤信瞻相婆羅門。問從何來。
報言。我從舍衛國來。復問乞食可得不。報言可得。
問從誰得。報言。禿頭居士邊得。問言。何者禿頭居
士。報言。沙門瞿曇是。婆羅門言。汝是何人。食他食
已。發此惡言。諸比丘以此二緣。白佛結戒。諸外道
等皆怨言。一二外道有過。我曹復有何過。而不得
食耶。比丘白佛。佛言。欲與食者。當置地與。若使人
與。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與食者。波逸提。」
[011-0583c]


【釋義 外道男女者。躶形異學人。在此外道出家
者是心不達理。心遊理外。故名外道 薩婆多云。佛言除佛五眾。餘殘出家人。皆名外道。此躶
形發起。因人制戒。及餘外道皆不〔德〕自手與食也。外道有九十六種。不出六師門徒。一師有十五種教。以
授弟子為教各異。弟子受行各成異見。如是一師出十五種異見。師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師與弟子。通為
十六種。如是六師有九十六種。師所用法。及其將終。必授一弟子。如是師師相傳。常有六師 央掘經云。
無量阿僧祗劫有佛。號拘孫陀羅跋陀羅。法欲滅時。有一蘭若比丘。名佛慧。檀越施無價衣。因賊劫打破。
其身裸形。懸手繫于樹而去。採花婆羅門見之。起妄執云。沙門必知袈裟非解脫因。[托-七+友]髮裸形外道因是
而起。其比丘後得脫。取樹皮赤石塗以自障。結草作拂。用拂蛟蟲。出家外道從見是而起。比丘暮入水浴。
以牧牛人所棄弊衣障身。即弊衣三日浴外道。從見是起。比丘以身瘡蟲等唼食。以[厂@火]塗身。塗[厂@火]外。道因
見此起。比丘以火炙瘡。瘡痛難忍。遂投巖而死。因此事火投巖外道起也。如是九十六種外道。皆因是比
丘種種形而起。效而行之。食者。五正食。五不正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外道。二自
手與食。三授受已竟。


定罪 此中犯者。裸形外道。若男若女。自手與食
者。波逸提。
若與而受。波逸提。
與而不受。突吉
羅。
方便欲與而不與。還悔者。一切突吉羅。

婆多云。若自手與一切九十六種異見人食。不問
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若眾僧與外道
食無過。正不得自手與。
五分云。若外道來乞。應
己分一摶別一處。使其自取。不應持僧分與。

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捨著地與。若使人與。若與父母。
與塔作人別房作人。計作食價與。若力勢強奪。無
犯。
根本云。或欲以食因緣。除彼惡見。與亦無犯。
[011-0584a]


十誦云。不犯者。若彼有病。若親里。若求出家時
謂四月與波利婆沙之時也。未受食。不應與他。先受已。後當
與彼。若繫閉人。急須食人。妊身女人。應正觀多少
與之。畜生應與一口。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賢愚經云。目連擕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
一大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技葉。無有空處如針
頭許。大呌震動。如地獄聲。比丘問目連。目連告曰。
是瀨利吒營事比丘。用僧祇物。華果飲食。送與白
衣。受此華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
也。


○第四十二詣餘家不囑授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俗家
事過限廢闕煩惱。制斯學處。此戒六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長者。與䟦難陀親友。作是念。
若䟦難陀來入城者。當為彼故飯食眾僧。


起緣人。


異時[跳-兆+乏-之+犮-、]難陀入城。長者聞即請比丘食。諸比丘到
長者家。待䟦難陀。䟦難陀小食時詣餘家。時垂欲
過乃來。使諸比丘食不滿足。諸比丘白佛結戒。不
聽先受請小食。時至餘家。有一大臣。是䟦難陀親
友。大得甘果。勅人持果。語䟦難陀分與僧。䟦難陀
後食已。詣餘家。時過乃還。使眾僧不得食新果。佛
[011-0584b]
呵責結戒。不聽前食後食詣餘家。城中大有請處。
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相囑授入城。諸
比丘不知當囑授誰。佛言。囑授比丘。若獨處一房
中。當囑授比近住者。更加不囑授之句。病比丘先
語檀越家作羮作粥作飯。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
病比丘不囑授。復結除病時。作衣比丘或有所須。
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作衣時不囑授。復加作
衣時。後施衣時到。或有已得施衣處。或有方當求
索。彼畏慎不敢入城。佛言。聽布施衣時。不囑授入
城。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先受請已。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餘比丘。
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是謂時。」


【釋義 先受請者謂先受四姓家請食已。前食者。明相出至
食時是。
後食者。從食時至日中是。
家者。有男
有女所居也餘家者。謂非所請之家。不囑授者。若比丘囑授
欲詣村。而中道還。失前囑授。後若欲去者。當更囑
授。若比丘囑授欲詣[郊-父+ㄓ]。不至所囑授處。乃更詣餘
家。失前囑授。若欲往。應更囑授而去。若囑授至白
衣家。乃更至庫藏處聚落邊房。若比丘尼僧伽藍
中。若即白衣家還出。失前囑授。應更囑授而往。


餘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作衣時者。如上一月
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施衣時者。亦如上
一月五月。及餘時。勸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
[011-0584c]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同眾受請。二
詣餘家不囑。三兩足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先受請已。前食後食詣餘家不
囑授比丘入村。除餘時。波逸提。
若一脚在門內。
一脚在門外。方便莊嚴。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羅。


薩婆多云。雖大界內近寺白衣家。不白亦犯墮。


若白而還晚。令僧生惱者。突吉羅。
比丘尼波
逸提。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不囑授比丘。
若無比丘不囑授。至庫藏聚落邊房。若至比丘尼
僧伽藍。至所囑白衣家。若為力勢所持。或命難。梵
行難。無犯。
律攝云。若語施主。我設不來。應與僧
食。勿廢闕。若施主不以此人而為先首。並無犯。不
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毗尼關要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