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卷第七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
[007-0537b]
【○第七過受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結亦同。大乘不同制。隨施應受。此是
制罪。煩惱同前。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
起緣人。
時有眾多比丘。遇賊失衣。來到祇桓精舍。時有優
婆塞。聞諸比丘遇賊失衣。多持好衣來。隨諸比丘
意取。諸比丘報言。止止。便為供養已。我等自有三
衣。不須也。六羣比丘語言。何不取與我等。若與餘
人耶。而諸比丘三衣具足。取居士衣。與六羣及與
餘人。少欲比丘嫌責白佛。呵責已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奪衣。失衣。燒衣。漂衣。若非親里居士居士婦
自恣請。多與衣。是比丘當知足受衣。若過者。尼薩耆
波逸提。」
【釋義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一衣若二
重三重四重應擿作。若僧伽黎。若[鬱-山+止]多羅僧。若安
陀會。若三衣都失。彼比丘應知足受衣。知足有二
種。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在家人知足者。隨白
衣所與衣受之謂隨俗人所施衣應受。縱少不足。不應更從乞索也。出家人
知足者。三衣也謂三衣既足。不應更受。故云出家人知足。若居士自恣
請多與比丘衣自恣請者。善見律云。檀越語比丘言。若有所須隨意取。是名自恣請。
[007-0537c]
若衣細。若衣薄。若不牢。應取作二重三重四重。當
安緣。當肩上應貼障垢膩處律攝云。若三衣肩上垢膩污者。於著肩處。
應以物替。長一肘半。廣一張手。四邊縫著。污即拆洗也。(文)律制本貼在內。今人以障肩外。謂是須彌山。譌
也。應安鈎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殘衣裁作
何等。若檀越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自欲與大德
耳。彼若欲受者便受作衣之餘。告主令知。即名知足受。若過下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為失衣故施
二貪心過受。三衣財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若比丘過知足受衣。捨墮。
捨
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善見云。若比丘尼失五衣。
得受二衣。若失四衣得受一衣。若失三衣不得受。
若親友檀越自恣請。若自己物隨意受。
比丘尼
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知足取。若減知足取。若居士多
與衣。若細薄不牢。若兩重三重四重作衣。安緣貼
障垢膩處。安鈎紐。若有餘殘衣。語居士言。作何等。
若居士言。我不以失衣故與。自欲與大德。若欲受
便受。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求益衣價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是惡求多求。而
不知足。此是制罪。
律攝云。因相觸惱。制斯學處。
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007-0538a]
佛在舍衛國。一乞食比丘入城乞食。聞居士夫婦
共議。䟦難陀是我知舊。當持如是衣價。買如是衣
與。彼乞食比丘。還見䟦難陀。即告上事。問知其家。
起緣人。
䟦難施明日往語言。若欲與我衣者。當如是廣大
作。新好堅緻。中我受持。若不中我受持。何用是為。
居士譏嫌。比丘白佛。訶責結戒。戒文如後。唯無先
不受自恣請。後居士自恣請比丘言。大德。須何等
衣。比丘意疑。不敢答。又有居士。欲作貴價衣。比丘
知足。欲須不如者。亦意疑。不敢隨意索。佛言。受自
恣請者不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為比丘辦衣價。買如是衣。與某
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請。到居士家。如是說。善
哉居士。為我買如是如是衣。與我為好故。若得衣者。
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辦如是衣價者。若金銀錢。真珠瑠璃。貝玉
瓔珞。生像金。持如是衣價。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
如是衣價者。一錢乃至百千錢。買如是衣者。色謂青黑等。量或五肘乃至十五肘。體乃粗細等。是
比丘先不受自恣請未受居士恣意之請。到居士家。如是說
善哉居士善哉居士者。善哉讚歎之詞。居士稱呼之語。欲令所施愈加妙好。乃至
為好故。求有二種。一者求價。二者求衣。求價者。檀
越與作大價衣。求乃至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西國
以十六升為斗。猶如此方以十六兩為觔。求衣者。語居士言。作如是廣
[007-0538b]
長衣。乃至增一錢如是如是衣為好故者。律攝云。更求新好堅緻。謂價色及量。悉
皆精妙也。若得衣者謂要待衣入手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好心。二
未受自恣請。三自為己索。四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受自恣請。而往求貴價廣
大衣。若得衣者。捨墮。
求而不得。突吉羅。
捨懺
不還等。得罪同前。
五分云。從親里索好者。惡作
罪。
薩婆多云。若親里豐財。多貨從索。無過。若貧
者。突吉羅。
律攝云。若從天等乞。或乞縷𦆠。及小
帛片等。無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
為犯。
開緣 不犯者。先受自恣請而往求索。知足減少
求。從親里求。從出家人求。或為他求。他為己求。或
不求自得。無罪。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九求合作衣戒
並如前緣。故不重出。合作為異。】
「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婦。與比丘辦衣價。持如是衣價。
買如是衣。與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居士自恣請。
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辦如是如是衣價。與我
共作一衣。為好故。若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第十過六反索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息世譏嫌。長他淨
信。此是制罪。
律攝云。取不淨財。不護他意。致生
[007-0538c]
惱亂。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羅閱城中有一大臣。與䟦難陀親友。遣使持衣價。
與䟦難陀。䟦難陀將此使入城。持衣價與親舊長
者掌之。異時大臣問使人言。䟦難陀著我衣不。報
言不著。即遣使索還衣價。䟦難陀乃疾疾至長者
家。語言。我今須衣。時城中諸長者集會。先有制。其
有不至者。罰錢五百。長者報言。大德。小待我赴會
還。䟦難陀不允。長者為作衣竟。會坐已罷。眾人以
其不到。即輸錢五百。長者盡共譏嫌。比丘白佛。呵
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王若大臣。若婆羅門。若居士居士婦。遣使
為比丘送衣價。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彼使人至
比丘所。語比丘言。大德。今為汝故送是衣價。受取。是
比丘應語彼使如是言。我不應受此衣價。我若須衣
合時。清淨當受。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須
衣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丘
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
衣價已。還比丘所。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
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須衣比丘當往執
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若二
[007-0539a]
反三反為作憶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
六反在前默然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
衣者善。若不得衣。過是求得衣者。尼薩耆波逸提。若
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
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
莫使失。此是時。」
【釋義 若王。若大臣。乃至婆羅門。居士。居士婦此明
能施之主。遣使為比丘送衣價衣價者。即金銀錢寶。及生像金等。持如
是衣價。與某甲比丘此明受施之人。如是衣價者。或百錢乃至千錢等。
彼使人至比丘所。乃至我不應受此衣價謂比丘法不應
自為受畜金銀七寶等。是不淨物。非比丘法。故不應受。我若須衣合時。清淨
當受謂順比丘須用之時。或順比丘開畜之時。故曰合時。清淨者。謂駝毛緂等。由體不淨。不堪
為衣。受持必須如法清淨也。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
乃至常為諸比丘執事言僧伽藍民者。謂充僧給使也。此有二別。一曰淨人。
二曰守園人。云何淨人。苾芻告淨人曰。清淨之業應可作之。不清淨事皆不應作。由作淨業。故曰淨人。若
但防護住處。名守僧園人。緣從波斯匿王所施。為僧給使。常事比丘。言優婆塞者。義名信士男。亦云清淨
士。正翻近事男。近事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又翻為近住。言受持戒行。堪近僧住。為比丘執作眾事。故云
常為諸比丘執事也。此謂比丘指示執事人。處。謂在某城某邨某處名某甲。是我執事人。時彼
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已。乃至大德知時往彼
當得衣謂彼使人付衣價已。還報比丘。我已與衣價。大德。當自知時。或須用之時。或合畜之
時。應往彼執事人所。當得如是清淨衣。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
執事人。若在家。若在市。若在作處。二反三反語言。
我今須衣與我作衣。為作憶念者是謂告彼令知。憶念不忘。故
云憶念也。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得衣者善謂隨求即獲。不假六
[007-0539b]
反默然而得。故云善也。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
立此戒體正在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得衣無過。過此則犯 僧祗云。三反往索。六反默然住時。
或緩期。或急期。若比丘至檀越所索衣時。答言。尊者更一月來。比丘滿一月往索。若復言更一月來。比丘
滿一月復往索。若復言更一月來。比丘又滿一月復往索過三月已。不得復索。若言半月來。過三半月不
得復索。若言十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乃至三須臾。過三須臾。不得復索。六反往默然住時。檀越言。
我知尊者來意。更一月來。如是過六月。乃至六須臾。不得復往默然 善見云。云何默然。口不語。立不坐。
檀越教坐。不得坐。若與飲食。不得受。若請說法呪願。悉不為說。若檀越問言。何因緣來至此。答居士自當
知。是為默然 僧祗云。齊幾名默然住時。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褁襆物頃即應去。若
比丘作一語破二反默然。作二語破四反默然。作
三語破六反默然善見云。若不口語索。得十二默然求。若一語索破二默然。乃至
六語索破十二默然。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希取。二
違制過索。三衣物入手。
定罪 此中犯者。過三反語索。過六反默然住。若
得衣者。捨墮。
不得。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
同前。
十誦云。是比丘語衣主已。有餘因緣。到執
事處。若問何故來。答言。我有餘事故來。若言持衣
去。答言。我已語衣主。汝可往自分了。若言但持去。
我自解語。衣主爾時受衣持去。不犯。
根本云。若
苾芻遣使報已。執事人來。作是語。聖者可受此衣。
應報言。此衣我已捨訖。汝當還彼送衣來處。如是
報者善。若受衣者。捨墮。若執事人言。聖者可受此
衣。彼之施主我共平章。令其心喜。若如是者。取衣
不犯。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007-0539c]
開緣 不犯者。三反語索得衣。六反默然立得衣。
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
汝先遣使。與某甲衣。是比丘竟不得衣。可還取。莫
使失。若彼言。我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輭
語方便索衣僧祗云。若語物主時。物主言。我先施比丘。隨方便更索。爾時得如前三反
語索六反默然住。若為作波利迦羅衣故與。以時索。輭語
索。方便索得者。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一蠶綿作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為眾生故得受。但不
得受用。以慈悲為體。
律攝云。殺諸生命。增長貪
求。廢自善品。損他正信。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曠野國界。
起緣人。
六羣作新雜野蠶綿臥具。至養蠶家語言。我等須
綿。報言。小待。須蠶熟時來。六羣在邊住待。看彼曝
繭時蠶蛹作聲蛹者。蠶所化為蛹。蛹化為蛾也。居士譏嫌。無有慚
愧。害眾生命。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雜野蠶綿作新臥具。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雜者。若毳。若劫貝拘遮羅乳葉草。若芻摩。
若麻毳者。乃獸毛細者是。拘遮羅乳葉草。未見翻譯也。野蠶綿者薩婆多云。此國
養蠶如秦地人法。蠶熟得綿。名憍奢耶 僧祗云。憍奢耶有二種。一者生。二者作。生者細絲。作者紡絲
[007-0540a]
善見云。雜者乃至若經若緯。雜憍賒耶一毛。尼薩耆。憍賒耶一毛者。絲中微細者是也。作新
臥具律攝云。新者有二種。一謂新造。二謂新得。此據新造 薩婆多論云。此國以綿作衣法有
二種。一擘綿布貯。如作氈法。二以綿作縷織以成衣。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之都名也。作者。若自作。
若使他作。故名作新臥具。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慢心。二為
己求。三臥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用雜野蠶綿作臥具。成者。捨
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若語他人作成者。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此應捨。是中捨者。若以斤斧細剉斬和泥。若塗壁。
若塗埵。
五分云。雖不自作。不使他作。他施而受。
亦捨墮。
律攝云。或他告言。我為仁作高世耶衣。
意欲得故而不止。遂貪心故。亦得本罪。
尼等四
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得已成者。以斤斧剉斬和泥。塗
壁塗埵。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緇門警訓引央掘經云。繒綿皮物。若展轉
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者。是比丘法。若受
者非悲。不名破戒。
涅槃經云。皮革履屣。憍奢耶
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律。
楞嚴經云。若
諸比丘。不服東方絲綿絹帛。及此土靴履裘毳。乳
酪醍醐。如是比丘於世真脫。酬還宿債。不遊三界。
何以故。服其身分。皆彼緣故東方者。此東震旦國也。震旦。東方屬震。是
日出之方。故云震旦。樓炭經云。[葸-十+夕]河以東。名為震旦。以日初出。耀於東隅。故得名也。此土者。西竺五印土
[007-0540b]
也。印度梵語。唐言月。月有多名。斯其一稱。良以聖賢繼軌。導凡御物。如月照臨。由是義故。謂之印度。東方
不無裘毳。西土不無絲綿。各以多分言之也。眾生身分。身既不服。真解脫者。酬還宿債。不遊三界。經語甚
倒知之。服其身分。皆彼緣故。如人食其地中百穀。足不離地。眾生身分。況食況服。豈能出離三界乎。
高僧傳載南岳道休二師不衣綿。並服艾絮。故
南山云。佛法東漸。幾六百載。惟斯衡岳慈行可歸
南岳慧思禪師。少以慈恕。聞於閭里。常夢梵僧勸出俗。乃辭親入道。及稟具。常習坐禪。得宿命通。後悟法
華三昧最上乘門。於陳光大六年。將四十僧。徑趣南岳。乃告曰吾寄此山。止期十載。心事遠遊。師習慈忍。
奉菩薩三聚淨戒。衣服率布。寒加之以艾絮 道休禪師。恒以頭陀為業。住雍州新豐福祿寺南囇山幽
谷。結草為庵。一坐七日。乃出之。出山乞食。施說禁戒。誨人慈善。如是積四十年。貞觀三年夏內。依期不出。
端拱而卒。然休師出家以來。常但三衣。不服繒纊。以傷生也。所著布衣。積有年稔。塵朽零破。見者心寒。故
知休之慈救。與衡岳同風。
薩婆多云。為止誹謗故。長信敬故。
行道安樂故。不害眾生故。而結此戒。
○第十二黑羊毛作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
律攝云。由愛
上色。復求細輭。廢業長貪。遮無益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毗舍離獼猴江邊。住樓閣。諸梨車子多行邪
婬。作純黑羺羊毛氈被體夜行。使人不見言梨車子者。善
見云。往昔波羅奈國王夫人。懷妊月滿。生一肉段。無有手足。恐王見必生惡賤。即取盛。則器中打金作薄。
以朱砂書題云。是波羅奈國王夫人所生。葢覆器頂以王印印之。使人送放江中。諸鬼神營護。使無風浪
驅沒。爾時有一道士。清朝往江邊澡面。遙見此器。近已而取。又見金薄朱字。復見王印印上。便開器看。唯
見一肉段。而作是念。若是死肉。久應臭爛。必有異相。即取將去。安於好處。過半月已。而成両片。復經半月。
二片各有五胞。又過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作黃金色。女作白銀色。道士見已。心生愛重。如自生子。
[007-0540c]
以慈心力故。兩手拇指自然出乳。而養二子。乳入子腹。譬如清水入摩尼珠。內外明徹。道士號兒。名離車
子。後牧牛人見道士養子疲勞。即從乞此二子供養。後此二子打牧牛人子。諸子告父母言。此無父母人
打我。父母報言。他若打汝。即應避去。梵語離車。此云避去。亦翻薄皮。又翻同皮。後年十六歲。見地平博。縱
廣一百由旬。起立舍宅。以男立為王。女為王夫人。後時王子漸多。各立舍宅。故號毗舍離城。離車子所居。
離車是其種姓。正音云栗呫婆。此云仙施王種。
起緣人。
六羣便效而作。梨車言。大德。我等在於愛欲。為婬
欲故作。汝等作此。何所為耶。諸比丘聞白佛。訶責
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以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
提。」
【釋義 新者薩婆多論云。言新者非故。若得朽壞黑羊毛作敷具。無犯 純黑毛者。或
生黑。或染黑。純者不雜也。羺羊毛羺䍲乃胡羊之名。通俗文云。羊卷毛謂之羺䍲 僧祗云。
此毛大貴。或一錢得一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輭。觸眼睛不淚出。甚為難得。故不聽純
黑羊毛也。作新臥具者薩婆多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種。一以黑毛擇治布。貯作細氈。
二作縷織成衣。此二種衣盡名敷具。敷具衣之總名也。此毛作三衣。盡中受持。
犯緣 此戒具作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
純黑無雜。三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以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成
者。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教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
還等。得罪同前。
薩婆多云。若以駝毛羖羊毛牛
毛。若芻麻劫貝褐衣欽婆羅合作者。皆突吉羅。
[007-0541a]
十誦云。不犯者。為塔為僧作。
尼等四眾突吉羅。
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得已成者。若割截壞。若細薄揲
作兩重細薄摺作雙重。即是小坐具。故不犯。若褥。若作枕。若作方小
坐具。若作臥氈。或作襯鉢內氈。或剃刀囊。或作帽。
或作襪。或作鑷熱巾。或作褁革屣巾。盡無犯。不犯
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三不雜色作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內尊僧制。外護
譏嫌。惱事同前。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以純白羊毛。作新臥具。諸居士譏嫌。似王大
臣西域以白為上色。王與大臣方著。故言似王大臣也。諸比丘聞白佛。訶責
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
牻。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新臥具者。
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黑義如上白者。或生白。或染令白。牻者。頭上毛。
耳毛。若脚毛。若餘牻色毛牻者雜色毛也 律攝云。粗惡者。謂頭足腹毛。
由頭足腹。是行動處。毛粗惡也。若欲作四十鉢羅羊毛臥具者。二
[007-0541b]
十鉢羅純黑。十鉢羅白。十鉢羅牻。若欲作三十鉢
羅臥具者。十五鉢羅黑。七鉢羅半白。七鉢羅半牻。
若作二十鉢羅臥具者。十鉢羅純黑。五鉢羅白。五
鉢羅牻十誦云。一鉢羅。四兩 律攝云。若作十斤毛褥。五斤純黑二斤半白二斤半粗。若更
增減。准此文。謂以十斤毛。分作四分。純黑者應用二分。故云二分黑。白者用一分。即四分中第三分。故曰
三分白。牻者亦用一分。即第四分。故曰四分牻。依制而作。若比丘不用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
黑白過分。三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自
作新臥具。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使他作成。
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十誦云。用黑乃至多
一兩。捨墮。
用白乃至多一兩。突吉羅。
用牻乃
至減一兩。捨墮。
僧祇云。二分者。多用黑毛。而作
等想。等用作減想而更益。
第三分多用白毛。而
作等想。等用作減想而更益。
四分者。少用下毛。
而作等想。若自作教他作。成捨墮。受用越毗尼罪。
律攝云。或黑者易得。餘色難求。斤數減增並成。
無犯。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若白
不足。以牻足之。若作純牻者。若得已成者。割截壞。
若作壞色者。作枕。若作氈。若褥。若作臥氈。若作小
方坐具。若作襯鉢氈。若作剃刀囊。若作襪。作鑷熱
巾。作褁革屣巾。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007-0541c]
○十四減六年臥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菩薩少欲知足
心無多求。
律攝云。為遮不樂用故。受新好者。制
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嫌臥具或重或輕。或薄或厚。不捨故臥具。更
作新者。如是常營求臥具。藏積眾多。諸比丘聞白
佛。呵責結戒。唯無除僧羯磨。有比丘得乾痟病。糞
掃臥具極重。有小因緣。欲人間遊行。不堪持行。告
同意比丘白佛。佛言。聽僧與彼作白二羯磨。自今
已去。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
新者。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作新臥具持至六年僧祗云。作者。若自作。若使人作。新者。初成
律攝云。六年持者。縱不樂畜。亦須六年滿。除僧羯磨薩婆多云。僧羯磨已。得從檀越
乞衣具作衣。此戒體。斷多貪多畜。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
減六年。三不捨故作新。四作具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臥具。成。
捨墮。
作而不成。突吉羅。
若使他作成。捨墮。
[007-0542a]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捨懺
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體。若作衣已。六年內不
得從檀越乞羊毛縷種種衣具。作應量衣。隨織成
已。捨墮。
薩婆多云。此戒體自有衣財作。若買得
衣財作。皆不犯。
僧祇云。應當自疏記。失受持故。
氈年月日數病差已。還受持此。故氈從前滿六年。
若病差不還。補六年。捨墮。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
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僧聽及滿六年。減六年捨故。更作
新者。若復無故者。自作。若他作與。若得已成者。無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五坐具不貼故者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為欲
遮其輕賤心故。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遣人請食。諸佛常法。諸比丘受請
後。徧行諸房僧祗云。世尊以五事利益故。五日一按行僧房。一者聲聞弟子不著有為
事不。二者不著世俗言論不。三者不著睡眠妨行道不。四者觀病比丘不。五者為年少新出家比丘。見如
來威儀庠序。起歡喜心。見故坐具處處狼藉。無人收攝。聽諸
比丘作新坐具。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新者上。
壞色故。
起緣人。
六羣不遵佛誨。諸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007-0542b]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新坐具。當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新者
上。壞色故。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縱廣一磔手。貼著
新者上。用壞色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作新坐具時。若故坐具未壞。未有穿孔。當
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
上。若貼邊。若中央壞色縱者豎也。廣者橫也。謂橫豎一磔手 善見云。若不
能貼細擗雜新者作亦得 五分云。佛一磔手方二尺。壞色者。隨意覆新者上。文言二尺者。即今時一尺
六寸也。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好自為。二
有故不貼。三作新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不取故者。貼新者上。捨墮。
不
成。突吉羅。
若令他作成。捨墮。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與不成。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
如上。
十誦云。若減取作。乃至半寸。突吉羅。
摩
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但作突吉羅悔過。
比
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截取故者。貼新者上。壞色故。彼自
無得更作新者。若他為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
作。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六持羊毛過三由旬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學。應息世譏嫌。長
他淨信。
律攝云。因譏嫌故。制斯學處。
[007-0542c]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䟦難陀得羊毛。貫杖頭。擔在道行。居士譏嫌。沙門
釋子云何販賣羊毛。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
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若比丘在道行。若在住處得羊毛。須者應
取。若無人持謂無淨人及優婆塞等。自持至三由旬僧祗云。三由延
者五肘弓。二千弓名一拘盧舍。四千弓半由延。八千弓一由延。十六千弓二由延。二十四千弓為三由延。
自擔齊三由旬。若有人持。應語彼人言。我今有此物。當助
我持。乃至彼處。比丘於此中間。不得助持。
若無
人持下違制成犯。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多擔。二
所擔羊毛。三持過限齊。
定罪 此中犯者。持過三由旬。捨墮。
若有人持。
助持過三由旬。突吉羅。
若令餘四眾持過三由
旬。突吉羅。
除羊毛。若持餘拘遮羅。若乳葉草等。
過三由旬。突吉羅。
若復擔餘物。著杖頭行者。亦
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善見云。至三
由旬已放地。若以杖撥。或以脚轉。過三由旬。皆捨
墮。
至二三由旬。若虎狼賊難。擔出三由旬。悉捨
墮。
若三由旬內為賊劫奪。劫奪已。復還比丘。比
[007-0543a]
丘復得擔三由旬。不犯。
五分云。應使淨人擔。若
無淨人。乃聽自持。不得擔擔頭戴背負。犯者突吉
羅。
摩得勒伽云。比丘空中持羊毛去。與化人持
去。皆突吉羅。
比丘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
犯。
開緣 不犯者。若持至三由旬。若減三由旬。若有
人與持者。語使持。乃至某處。中間更不助擔。若使
尼等四眾擔三由旬。若毳裝獸毛褥也毳繩。若擔頭毛
項毛脚毛。若作帽。若作鑷熱巾。若褁革屣物。盡無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七使尼染羊毛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學。法運像末。宜當
護世譏嫌。迹絕尼寺之塵。
律攝云。因廢正修。制
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釋翅搜迦維羅衛尼拘律園釋翅搜者釋種也。此云能仁住
處。迦維羅衛譌也。應云迦毗羅皤窣都。迦毗羅此云黃色。皤窣都此云所依處。上古有仙。名曰黃頭。依此
修道。西域記云。劫比羅伐窣堵。劫比羅亦仙人之名也。因劫比羅仙洒水為界。以立城。故曰劫比羅伐。伐
者梵音。此云城也。或云迦毗羅衛。或名迦夷。此云赤澤。竺法蘭對漢明帝云。迦毗羅衛者。大千之中也。此
土夏至之日。猶有餘陰。天竺則無。故云大千之中也。尼拘律。西域尼拘律陀樹。即東夏楊柳。名雖不同。樹
體是一。西僧指楊柳。始體言意。其後東僧往彼。識尼拘律。是東夏之楊柳。兩土方言一時洞曉了焉。此園
在赤澤城南三四里。如來成道還國。遣信語父王。如來不住王宮。即於此園造大精舍。一十六所。其諸小
者。總六十四。諸院之中皆有重閣。如祗陀林。等無有異。佛於中住。度八王子及五百釋迦種。以樹彰名。故曰
[007-0543b]
尼拘律園。
起緣人。
六群取羊毛。作新坐具。使摩訶波闍波提比丘尼
染。染色污手或云瞿曇彌。是姓也。或云憍曇彌。或云瞿夷。皆女聲呼也。若男聲呼。云瞿
答摩。此云地最勝。往禮世尊。佛問知其故。訶責六羣結戒。
不得使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諸比丘疑不敢使親
里尼浣染擘。佛言。聽親里者得浣染擘。當如是說
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尼薩耆波
逸提。」
【釋義 浣染擘羊毛浣者。下至以水一漬。染者。下至一人染汁。擘者。下至擘一
片。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
尼非親里。三如教而作。
定罪 此中犯者。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
者。三捨墮。
若使浣染擘。彼浣染而不擘。或浣不
染而擘。或不浣而染擘。皆二捨墮。一突吉羅。
使
浣染擘。彼不浣染擘。三突吉羅。
使非親里式叉
摩那沙彌尼浣染擘者。突吉羅。
捨懺不還等。得
罪同前。
薩婆多云。使浣染僧物。突吉羅。
比丘
尼及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使親里尼浣染擘。若為病人浣染
擘。若為眾僧為佛為塔浣染擘。無犯。不犯者最初
[007-0543c]
未制戒等問使尼浣染僧物。論中結罪。四分無犯。二義何從。答若假托浣染僧物。往反當
依論結罪。若心實為僧。應准四分開聽。
會詳 薩婆多云。結戒者為增上法故。若諸比丘
尼眾執作浣染。廢息正業。則無威德。破增上法故。
又為止惡法。次第因緣故。又為二部眾。各有清淨
故。結此戒也。
○第十八受金銀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不同制。為眾生故聽受。
然須淨人掌舉。設無淨人者。心不染著。亦得自捉。
若貪心自畜。即是多欲。不知足。是名染污犯。此是
制罪。
律攝云。因起譏嫌。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城中有一大臣。與䟦難陀親舊知
識。彼大得猪肉。即勅其婦。留分與之。時城中節會
日。作眾伎樂。竟夜不眠。大臣兒亦在其中。竟夜不
眠。譏乏。問母有殘肉不。母言。唯有䟦難陀分在。兒
與母錢。持此錢更市肉。與䟦難陀。此肉與我。母即
取錢與肉。
起緣人。
䟦難陀晨朝詣大臣家。大臣婦具告上事。䟦難陀
言。若為我故與錢。我不須肉。即置地與。跋難陀得
錢。持寄市去。諸居士譏嫌。時王及諸大臣集會。共
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銀錢。沙門釋子不捨金
[007-0544a]
銀錢珍寶珠瓔。有一大臣。名曰珠髻。即語諸大臣
言。莫作是言。沙門釋子得捉金銀錢。不捨珍寶珠
瓔。何以故。我自從如來聞。沙門釋子。不得捉金銀
錢。捨離珍寶珠瓔。珠髻大臣有威勢。能善說。令諸
大臣歡喜信解。往白世尊。世尊讚其所說。多有所
益。大臣當知。日月有四患。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
亦無威神。云何為四。阿修羅烟雲塵霧。是日月大
患阿修羅與天鬪時。天用日月。以為旗幟。由日月威。天常勝彼。阿修羅心常忿日月。欲摧滅之。由諸有
情業增上力。盡其智術。不能摧壞。遂以手障。令暫隱沒。沙門婆羅門亦有四
患。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不
捨飲酒。不捨婬欲。不捨手持金銀。不捨邪命自活。
是為四大患。少欲比丘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
薩耆波逸提。」
【釋義 自手捉錢僧祇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續。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
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續者。若僧伽黎。[鬱-山+止]多羅僧。安陀會。覆瘡衣。僧伽支。雨浴衣。若鉢下鉢鍵鎡中。此名
身相續。咸名自手。錢者。上有文像外圓像天。內方像地。國號居中。以天地人三才。
合為像。故云上有文像。隨國土所用者是。若金銀翻譯集云。梵語蘇伐羅。或云修跋拏。此云
金。大論云。出山石沙赤銅中。許慎云。金有五色。黃金為長。久埋不變。百陶不輕。謂之曰金也。梵語阿路巴。
或云惹多。此云銀。大論云。銀出燒石中。爾雅云。白金謂之銀。其美者謂之鐐若教人捉。
若置地受者謂不從手受。如前因緣中以錢置地與也。薩婆多云。此戒
體。正以畜寶制戒。不為捉故。若捉他寶。若捉自說
淨寶。但捉故得波逸提。非此戒體。是九十事捉寶
[007-0544b]
戒。非此戒攝也。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畜。二
無難輒開。三捉國所用錢寶。
定罪 此中犯者。自手捉金銀若錢。教人捉。若置
地受。捨墮。
此應捨。是中捨者。若彼有信樂守園
人。若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此是
對俗捨寶法墮罪。向一清淨比丘悔。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
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針筒
尼師壇。應貿易受持之。
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
丘淨衣鉢尼師壇若針筒。應取持之。
若彼取已
不還者。令餘比丘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應還
彼比丘物。
若彼取已不還。餘比丘不語者。當自
往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今可與僧與塔。與
和尚同和尚。與阿闍黎同阿闍黎。與諸親舊知識。
若還本主。何以故。不欲使失彼信施故。若不語彼
人知是看是者。突吉羅即是淨語。
第三分云。有比丘
在塚間得錢。自持來。佛言。不應取。彼比丘須銅。佛
言。打破壞相。然後得自持去。
根本云。若為修營
房舍等事。應求草木車乘人工。不應求金銀錢等。
若捉方國共所用錢。犯捨墮。
若捉非方國所用
錢。得惡作罪。
若捉赤銅鍮石銅鐵鉛錫者。不犯。
律攝云。若安居時。施主持衣價。與苾芻眾。即作
委寄此施主心。而受取之。應可信敬淨人居士。為
淨施主。作施主物想。執捉無犯。若無施主可得。應
[007-0544c]
持金銀等物。對一苾芻說言。
具壽存念。我某甲
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如是三說。
應自持舉。或令餘人舉之今時末運。此法易行。古今咸採取之。斷宜遵奉
矣。若苾芻於行路中得金銀等。為道糧故。應自持
去。或令淨人及求寂持去。應知求寂於金銀等。但
制自畜。不遮捉持。
比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
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即是淨語。若彼有信
樂優婆塞守園人。當語彼人言。此物我所不應。汝
當知之。若彼人受已。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
物故受。與淨人掌之。後若得淨衣鉢針筒尼師壇。
得貿易持之。
若彼人取已。與淨衣鉢若坐具針
筒尼師檀。應取持之。
若彼人不肯與者。餘比丘
當語其人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應還彼比丘物。
若彼人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作淨故與汝。當
與塔與僧。與和尚同和尚。與阿闍黎同阿闍黎。與
諸親屬知識。若教使與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
故。如是一切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警訓引鈔云。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
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
七氈褥釜鑊。八象金餝床及諸重物。此之八名。經
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應。又律經言。若有畜者。
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
種。皆長貪壞道。污染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
[007-0545a]
乃至云。律中在事。小機意狹。故多開畜。
涅槃經
云。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
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金銀車乘田宅穀
米。貿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須淨施篤信
檀越。
會正記云。上明大乘機教俱急。下明小乘
機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違
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乘堪任故重。
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乘通方。幾許悞哉。
○第十九貨寶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菩薩應息世譏嫌。
即是以利求利。多欲不知足。
律攝云。因非法貪。
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持去。諸居士譏嫌。沙
門釋子善能賣買。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種種賣買者。以成金。未成金。成未成金。成
銀。未成銀。成未成銀。及錢互相貿易等已成金者。謂已作成
瓔珞具。一切器皿。錢有八種。金錢。銀錢。鐵錢。銅錢。白鑞錢。
鉛錫錢。木錢。胡膠錢。
[007-0545b]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自貪息利。二
是重寶。三轉易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種種賣買寶物。以成金易成金。
乃至易錢。捨墮。
捨法。同前不異。
薩婆多云。此
戒體以重寶與人。求息利。當與時。捨墮。
此戒直
一往成罪。不同販賣戒。販賣戒為利故買已還賣。
成罪。
律攝云。若為三寶出納。或施主作無盡藏。
設有馳求。並成非犯。然此等物出利之時。應一倍
納質。求好保證。明作契書。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
授事人。皆使同知。或復告彼信心鄔波索迦。
比
丘尼捨墮。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如前。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
若以瓔珞具易錢。為佛法僧。無犯。不犯者最初未
制戒等。】
毗尼關要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