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1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明-智旭 (X)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四
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衣法
【○衣法】


「聽取糞掃衣。有十種。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月水衣。
產婦衣。神廟中衣。鳥䘖風吹雜處者。塚間衣。求願衣。
受王職衣。往還衣謂送葬衣


不應取阬壍中死人衣
不應取垣上籬上壍中糞掃衣或是居士所浣曬故


不應在
[014-0454c]
斷事處取死人衣官敕旃陀羅棄死屍。彼言。使取衣者棄之


不應取未
壞死人衣。死人未壞。不應打令壞。


不應取大聚衣
是居士所脫故


糞掃衣無主。屬先取者。若共取。應分。



應取莊嚴供養塔衣。


聽以刀截衣。得未浣衣。聽自
浣。使人浣。聽畜浣器。浣板。剪刀。


應五條。不應六條。
應七條。不應八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
條數。不應畜。


聽以長四肘廣二肘衣作安陀會。廣
三肘長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棃廣。指豎言。長。指橫言。」


【問。比丘三衣。諸部皆以豎三橫五為量。今造衣無
不過量。亦有罪不。又僧伽棃。四分律不過十九條。
僧祇律不過十五條。惟根本許至二十五條。今皆
稱二十五條為上上衣。亦定爾不。答。三肘五肘。決
不可過。故律攝云。過此以上。皆得惡作。今時製衣。
豎雖未必過三。橫則無不過五。譌云摺時取方。當
知受持披著。步步得突吉羅。又西國造衣。或糞掃
衣。或檀越施衣。但令所得廣長。則條隔可少。所得
雜碎。則條隔便多。不惟僧祇四分。不貴多條。即根
本部。亦但云初三次三次三。未嘗名為上中下也。
況梵網止言九條。七條。五條。袈裟。佛付迦葉。傳彌
勒者。亦止是十三條。金縷袈裟。今乃獨尚二十五
條。傷工費本。可笑甚矣。】


「作新衣。一重安陀會。一重鬱多羅僧。二重僧伽棃。若
故衣。聽二重安陀會。二重鬱多羅僧。四重僧伽棃。若
糞掃衣。隨意多少重數。


得縵衣。廣長足。裁割便少。
[014-0455a]
聽作帖葉。


不應不著割截衣入聚落。不應反著衣
入聚落。聚落外。聽反著。


不應著一衣。除大小便處
不應著繡衣。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皮衣。
鷲毛衣。人髮衣。馬尾衣。犛牛尾衣。


衣壞。聽補治。聽
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補。


有居士持衣來。
言與某甲比丘。比丘言。我不須。即持衣置比丘前而
去。聽為施主故掌錄。若須時。聽受持。


大價衣布地。
不應在上行。不應以大價衣作地敷。聽用作臥褥。坐
褥。作枕。作覆上衣。


不應作帳房中四周設幃。不應作軒簷前
設幃


聽畜袈裟色帶。廣三指。遶腰三周。若帶細輭。數
結速斷。應安扭玦。不應用寶作。


患寒。聽著復紵衣
兩重名複。內盛棉絮等名紵。與貯通用。寒雪國。聽作韈。聽著帽。


身患
瘡。并汗臭。聽作拭身巾。面汗。聽作拭面巾。患眼淚。聽
作捫淨巾。


僧祇律云。非時長衣。應與僧。時衣太多。
減半與僧。


持三衣瓶鉢。即是少欲少事。


作緤。極
廣齊四指。極狹如𪍿麥。五條。應一長一短。七條至十
三條。兩長一短。十五條。三長一短。


根本律云。護惜
衣服。當如身皮。應浣染縫治者。當隨事作。


僧伽胝
有九種。九條乃至二十五條。初三種。二長一短。次三
種。三長一短。次三種。四長一短。應作。應持。過此已上。
便成破納。上者豎三肘。橫五肘。下者豎二肘半。橫四
肘半。二內名中。嗢呾羅僧伽。及安呾婆娑。亦如僧伽
胝量。復有二種安呾婆娑。豎二。橫五。豎二。橫四。



事云。肩上安[巾*勾]。胸前綴紐。葉相有三。大寬四指。或如
[014-0455b]
烏張足。小寬二指。或如母指面。此內名中。


不應披
三衣鬀髮。應別畜鬀髮衣。或用僧脚崎遮身而鬀。


應以帒盛衣。常用者在上。非常用者在下。


蚊幬周
十二肘。於上安葢。長四肘。闊二肘。隨身高下。䌵帶懸
垂相掩作門。熱應搖扇。下邊蚊入。氈席壓之。


僧伽
胝者。是衣中主不應隨處著用。作諸事業。入聚落時。
乞食時。隨噉食時。入眾食時。禮制底時。聽佛法時。禮
拜二師及同梵行者時。可披大衣。嗢呾羅僧伽。應於
淨處披著。及食等事。其安呾婆娑。任於何處。隨意著
用。


目得迦云。賊奪商旅所遺棄物。不應收取。若商
主隨聽者。應取。有主屍林及神廟衣。亦爾。


許諸苾
芻畜十三資具衣。一僧伽胝。二嗢呾羅僧伽。三安呾
婆娑。四尼師但那。五裙。六副裙。七僧脚崎。八副僧脚
崎。九拭面巾。十拭身巾。十一覆瘡衣。十二鬀髮衣。十
三藥直衣。隨一一衣。各別疊名而為守持。應如是說。
對一苾芻。具壽存念此僧伽胝衣。我今守持。已作成
衣。是所受用。如是三說。餘衣守持。準此應作。其藥直
衣。應加為病因緣。此外若更有餘衣。應於二師而作
委寄。分別持之。對一苾芻。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
芻某甲。有此長衣。未為分別。是合分別。我今於具壽
前而為分別。以某師為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說
若衣欲破。應以長線而縫絡之。若見有孔。應可補
帖。若在內爛。兩重幅疊。如總爛壞。不堪料理者。應作
燈炷。或可斬碎和泥。用塞柱孔。或塗牆壁。如是用時。
[014-0455c]
能令施主所捨福田。任運增長。


薩婆多論云。三衣
若破。不問孔大小。但使緣不斷絕。故成受持。若衣久
失色。故不失受持。後更上色。亦不受持。」


【問。今相傳三衣。若破不許自補。又比丘無常。衣掛
樹上。何耶。答曰。是律所聽。便可依從。非制而制。便
名非法。衣破不許自補。出在五百問中。此書多譌。
卷首已辯之矣。比丘無常。三衣與看病人。律有明
文。如何可抗。設欲免金翹之災。必須龍王來乞。或
欲繫小兒之項。亦須父母相求。若高掛樹梢。空無
利益。非律所載。實為可嗤。暴殄施物。豈能無罪。】


「摩得勒伽云。不得畜不淨所汗糞掃衣。若得糞掃衣。
當洗浣治令淨。好縫好染已。受持。


十誦律云。三衣
不應少。不應多。少畜。突吉羅。多畜。捨墮。


若糞掃衣。
若居士衣。好割截治。縫令周正。別施緣。若少衣。不能
得割截。應衣上安牒。若五。若七。若九。乃至若十五
五分律云。著外道衣。偷蘭遮。若不知是外道衣。而非
佛所聽。皆應壞之。若知是外道衣。應摘縋布地。令人
蹈上。速使壞盡。


左條葉。左靡。右條葉。右靡。中條葉。
兩向靡。


蚊幮。應隨牀大小作。


禪帶。不應廣過八
指。不應減五指。


三衣應受持。襯身衣。被衣。雨浴衣。
覆瘡衣。蚊幮。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敷衣。坐具。護
䏶衣。護膊衣。護頭衣。拭體巾。拭手面巾。鍼線囊。鉢囊。
革屣囊。漉水囊。如此諸衣若似衣。皆應受持。


患頭
冷病。聽以衣覆。亦聽作帽。煖則止。


富羅不應深作
[014-0456a]
𩍓。聽至踝上。


得新衣。應先浣舒張度量。然後裁截
縫染。如法受持。不得以裹諸物。謹護如身薄皮。



見律云。三衣。受持。不須說淨。雨衣。四月受持。過四月
已。說淨。尼師壇。受持。不須說淨。覆瘡衣。不須說淨。瘡
瘥已說淨。敷具。受持。不須說淨。雜碎衣受持。不須說
淨。手巾。受持。不須說淨。若先受持三衣。捨已。受持新
者。以身口對比丘說。若無比丘。以手捉衣自說。若手
不捉。不成說。應道其名字。所捨三衣。作雜碎衣。應說
淨。尼師壇。受持一。不得二。敷具。多少隨意畜。覆瘡衣。
畜一。不得過。手巾畜二。雜碎衣。隨有多少。說受持。不
犯。牀褥薦席等。悉屬房物。不須說淨。


律攝云。凡著
衣服。應捨三種心。一喜好玩飾心。二輕賤受用心。三
矯覓名稱心。詐著弊衣。欲令他知有德有行。是三心
皆不應作。但求壞色。趣得充身。順大師教。進修善品
應生五種心。一知量。度量而用。勿使傷損。二知間隙。
不可頻著一衣。臭而疾破。三知思察。來處極難。作報
恩心。受用之時。勿為非法。四知時。寒熱適時。受用合
度。五知數。十三資具。足得資身。多畜貯衣。長貪廢業。」


鉢法
【○鉢法】


「第四分云。有比丘入僧中食。無鉢。聽比座與。若僧中
借與。


不應不洗鉢用食。


不應畜木鉢。是外道法。
不應畜石鉢。是如來法鉢。不應畜金銀瑠璃寶鉢。是
白衣法。


聽比丘作鐵鉢。聽畜一切作具。聽熏鉢
一切物不應著鉢中。


不應不洗鉢便舉。


聽作鉢
[014-0456b]
囊。作帶絡肩。挾鉢腋下。鉢口向外。


僧祇律云。不聽
鉢中安隔。若以餅隔及飯隔者。無罪。


根本律云。護
鉢當如眼睛。應綴者綴。應熏者熏。


十誦律云。鉢是
恒沙諸佛標幟。不得盛不淨物。


五分律云。過中不
應用鉢飲。聽作飲器。用銅鐵瓦。聽別作歠粥器。」


食法藥法
【○食法藥法】


「藥犍度云。若時藥。和時藥及非時藥等。應受作時藥。
若非時藥。和七日藥等。應受作非時藥。若七日藥。和
盡形壽藥。應受作七日藥。若盡形壽藥。和盡形壽藥。
應受作盡形壽藥。


不應自煑而服。不得界內共食
宿。煑食食。應在邊房靜處結作淨厨屋。


琝荼居士
裁種種飲食。於道路供佛及僧。行過曠野。故有餘食。
使人即盡持與比丘。比丘白佛。佛聽作檀越食受。令
淨人掌舉。不應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


有八種
漿。棃漿。閻浮漿。酸棗漿。甘蔗漿。[卄/麩-夫+玉]果漿。舍樓伽漿。婆
樓師漿。蒲桃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
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


不應不淨果便食。
應作五種淨法。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
刀淨瘡淨鳥淨。應去子食。火淨不中種淨。都食。



得果園。應受。敕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料理。彼欲得分。
應計食作價與直。沙彌亦得料理。


食不破果。大便
已子生。不犯。


比丘種菜果。自散種。自移植。後皆聽
食。


蘇瓶。油瓶。聽覆。若無淨人。捉葢懸置其上。不應
手觸此是僧之蘇油。非所受七日藥也


不應噉不淨菜。不應自作
[014-0456c]
淨。不應自手捉令人作淨。應置地使淨人作。作淨已。
應受而食。


不應故觸彼淨食。令得不淨。觸者突吉
羅。彼不觸。無犯。


居士持食寄比丘。後若自食。若持
歸。或與比丘。聽受。


病比丘須粥。使淨人著水著米。
煑令沸。洗手受。然後自煑令熟。


不得界內共粥宿。
界內煑。自煑。若重煑粥。聽自煑結淨厨界。則無共宿內煑二過



受蘇。錯受油。欲受油。錯受蘇等。皆不成受。


穀貴時。
聽比丘八事。界內共食宿。界內煑自煑自取
早起受食。足食已。不作餘食法。得食從食處
持餘食來。亦爾胡桃果等食。亦爾水中可食物。
亦爾若穀還賤。不聽。


不任為食者。比丘有病因
緣。盡形壽應服。


尼犍度云。尼得與比丘授食。尼宿
食。與比丘為淨。比丘亦得與尼授食。比丘宿食。與尼
為淨。


第四分云。供養塔飲食。若沙彌。若優婆塞。若
經營作者。應食飲食供塔。須具三德六味。若時新果菜。並須作淨。今時乃以淡白豆腐麩
筋。及帶穀果。不切菜供。可恥甚矣。此供塔物。比丘並不許食。不惟密部也


僧祇律云。䔉
者。若生。若熟。若葉。若皮。悉不得食。若須塗瘡。聽用塗
已。不得眾中住。應在屏處。差已。淨洗浴。還入僧中。病
時不服䔉不差者。聽服。服已。七日不得臥僧牀褥。上
僧廁。入僧浴室溫室講堂食屋。受僧次請。乃至說法
布薩。一切不得住。不應遶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
遙禮。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已得入眾。


根本律云。無
事斷食。得越法罪問。如傅大士。世稱彌勒化身。每作絕食種種苦行。智積菩薩。復持水
齋。後人倣傚。為有罪不。答。傅大士苦行絕食。為欲代眾生苦。智積菩薩水齋減食。為欲調煩惱習。乃至依密部
[014-0457a]
中。復有種種作法。皆非無事斷食。故無罪也。然或借水齋絕食等事以邀名利。則是邪命所攝。罪更甚矣

尼陀那云。令淨人行果與僧。若無淨人。應使求寂。求
寂無者。先作淨已。苾芻受取。應可自行。


十誦律云。
食生。聽更煑。若生食。聽火淨已得煑。云何名火淨。乃
至火一觸。


毗尼序云。五時聽噉石蜜。一遠行來。二
病。三食少。四不得食。五施水處。若不飲水。不聽噉
五分律云。不應就樹上觸果。


以船車載飲食。若無
淨人行御。聽比丘自行自御。


僧以車運米。有一婆
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佛言。若可別。應除去。
若不可別。趣去一把。


食根有五種淨法。剝淨。截淨。
破淨。洗淨。火淨。食莖葉有三種淨法。刀淨。洗淨。火淨。
於一器一聚中。若淨一。名為總淨。


米中有穀。聽畜
杵臼。令淨人伐之。


薩婆多論云。若以時藥等助成
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終身
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時藥。作時
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


受食法
【○受食法】


「法犍度云。若欲受請。應往僧小食大食處。可見處住。
檀越白時到。上座應在前。如鴈行而去。若有三寶事。
瞻病事。應白上座已前去。若有命難梵行難聽不問
去。往彼食處。不應錯亂聚住。應隨次坐。上中下座互
相看。若有不如法坐。不善覆身者。應彈指令覺。或遣
人語令知。不應貪恭敬。故在後到。令諸比丘起。若檀
越與上座果。應問。果淨不。若未淨。應語令淨。若已淨。
[014-0457b]
應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得隨意取。若言為僧。應
語令傳使徧。與羮亦爾。


有比丘不得食。聽比座為
索。若無。比座應自減半與。


不應得食便食。應待唱
言等得。然後食。


不應匡肘食妨比座。


不應大咳
唾。應徐徐棄唾。


所食可棄之物。應聚著脚邊。去時
持棄。


食已。應為檀越說大嚫。乃至一偈。餘比丘不
應先去。若為三寶事。瞻病事。應白。然後去。


檀越欲
聞種種法。應隨宜為說。


第四分云。不應二人同鉢
食。


不得亞臥枕案上食身倚案上。如半臥也。老病比丘。聽以
鉢著牀角頭。或安瓶上。


僧祇律云。不聽共一器食。
若無鉢者。應用鉤鉢犍甆。若復無者。置器著草葉上。
更互取食。不得俱下手。除五正食。五雜正食。餘餅果
菜等。共食無罪。


無病。不聽机上食。


上座當徐徐
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根本雜
事云。不得著一裙而食。老病者。應著輭滑僧脚崎。重
病者。應在屏處。但著一裙隨意食。


留食之時。普施
羣生。勿拘一類。飯以水澆。餅須細擘。散之於地。隨意
當食。不應遮止。


食訖。當為說法。或上座。次座等。或
隨能者。當預請之。


說施頌時。不應噉食。待說頌訖
後食無過。


五分律云。居士請僧食。不請者不應往。
以因緣事。不為食聽往。有客比丘來。應語主人。聽入
不。若不聽。應語言。與我等食分。我自平等共食。若復
不得。應各以鉢受分。出外共食。若復不得。僧坊內有
食。應將與之。


不應與白衣共器食。若往親里家。彼
[014-0457c]
言。我等非他。亦非不淨。何不共食。聽繫念在前共食。
但莫令手相觸。」


看病法
【○看病法】


「第三分云。佛案行諸房。見有比丘病。無人瞻視。臥大
小便中。佛問。何故無瞻視人。答言。我無病時。不看他
病。是故今病。無人瞻視。佛言。汝不瞻視供養病人。無
利。無所得。汝曹不相看視。誰當看視病者。佛即扶病
比丘起。拭身不淨。拭已。洗之。復為洗衣曬乾。棄故壞
臥草。掃除住處。灑令清淨。更敷新草。并敷一衣。還安
臥病比丘已。復以一衣覆上。捨去。食後。以此因緣告
諸比丘。應看病。不應不看。應作瞻病人。不應不作。若
有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聽彼和尚乃至弟子瞻
視。若都無人看。僧應與瞻病人。若不肯。應次第差。若
次第差不肯。如法治。若無比丘者。比丘尼乃至優婆
塞等應看。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夷。不應
觸比丘。


病人有五事難看。所不應食。而欲食。不
肯服藥。看病人有至心而不如實語。應行不行。
應住不住。身有苦痛。不能堪忍。身小有堪。能作而
不作。仰他作。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反上事者。易
看。


有五法能看病。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
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
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
歡喜。


聽看病人。受請不受請。食病人殘食。


第四
分云。聽與病者隨意食。隨病藥。好瞻病人。


病比丘
[014-0458a]
不應在閣上大房中住。


僧祇律云。南方有二比丘。
共來見佛。一比丘病。一比丘待經二三日。語言。我欲
前去問訊世尊。汝差已後來。彼言。待我差共去。答言。
我不見佛久。思慕如渴。不容同待。即詣佛所。佛知而
故問。汝何處來。比丘以上因緣具白。佛言。此是惡事。
若比丘。放逸懈怠。不精進。不能執持諸根。馳騁六欲。
雖近我所。為不見我。我不見彼。若比丘。能執諸根。心
不放逸。專念在道。雖去我遠。即為見我。我亦見彼。所
以者何。隨順如來法身故。破壞諸惡故。離貪欲故。修
寂靜故。汝等同出家修梵行。汝不相看。誰當看者。汝
還看病比丘去。


若比丘。共商人行。至曠野。得病。同
伴應代擔衣鉢。親近扶接。不應遠離。若不能行。應從
商人借乘。或許與穀草直。不得載㹀牛車草馬。當載
特牛車。䭾馬。若病篤。無所分別。趣乘無罪。若乘不可
得。應留一二三能看人。到聚落求乘來迎。應留糧食。
使住者不乏。若曠野。無肯住者。不得便捨去。應作菴
舍。敷草蓐。作煙火。取薪水。留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
壽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當求乘來
迎。到聚落中。不得遶塔。問訊二師。應語聚落中比丘。
曠野中有病比丘。共迎來。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
食盡。雖聞此語。要當往看。若已死。應供養屍。若活應
將至聚落。語舊比丘。長老。此是某處病比丘。我於曠
野供養已。今來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罪。
若無比丘。應語優婆塞長壽。曠野中有病比丘。借乘
[014-0458b]
往迎。乃至迎至檀越家。安別障處。若人多。應取二三
能看病者看。若病者言須多人。樂住者應盡住。共勸
化前食後食。乃至盡壽藥。供給使無乏。若有客比丘
來。不得便語使看病。應代擔衣鉢。乃至飲食止息已
語言。長老。是病比丘。我看已久。長老次應看。若無常
者。應供養舍利。


若比丘。比丘尼。共商人行。尼病。比
丘不得捨去。應語。去去。姊妹。將接之宜。如毗尼中說。
唯除抱撮。若須按摩油塗身者。倩女人為之。若無常
者。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若無。應捨去。有俗人嫌者。
能作地想。應擔著遠處。


若大德比丘病。應著顯現
房中。弟子常侍左右。掃灑房中。燒香。敷坐。若比丘來
問疾。應與前食後食非時漿。若有問事。病者應答。病
人力劣。應侍者答。若優婆塞來問。應言。善來長壽。語
令就坐而為說法。汝大得功德。如世尊說。看持戒病
比丘。如看我無異。若有供養。為呪願受。若病人患下。
問病者不得久停。應速發遣。若病人不能出。應畜三
器。一授病人。一持出。一洗已油塗日曬。如是遞用。一
人戶邊住。莫令人卒入。一人在病人邊住。時時為隨
順說法。若小德比丘病不應著顯露處。臭穢熏外。不
得著僻猥處。死時人不知。應安人中。若病人有師及
弟子。應看。若無者。僧應差一二三人看病。若病人有
藥直。應取供給。若無者。僧應與。若僧無者。彼有重價
衣鉢。應轉貿輕者供給。病人惜者。應白僧言。某甲病
比丘。不知無常。慳惜衣鉢。不肯貿易。白僧已。輭語說
[014-0458c]
法。使得開解。然後貿易。若復無者。應乞與。若不能得。
應僧食中取好者與。若復無者。看病人應持二鉢乞
食。持好者與。


根本律云。不應令無智人看病。必有
他緣。須自出外。於不善解看病之人。當可教示。勿令
病者非理損害。墮水火。食諸毒。持刀斧。墮巖壍。陞高
樹。食所忌等。皆應遮止。


不問醫人。不應輙與病人
藥服。


有病及看病人。雖臥燈明。無犯。


十誦律云。
年小看病比丘。得共病人坐。


律攝云。若病人。貧無
藥直。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
物。或塔物。或旛葢等莊嚴具。依價賣之。以供藥直。若
後病瘥。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財
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問。諸律為病權開。及看病法。皆有定式。惟律攝云。
除性罪已。餘皆應作。豈一切遮罪。悉無犯耶。答。當
可護時。而不嚴護。則輕戒之罪必成。當難緣時。而
乏權變。則病苦之人必殆。故云。除性罪已。餘皆應
作。葢是一往極勢之語。非是一任放捨之言也。】


房舍
【○房舍】


「第四分云。隨作房法所須。一切聽與。


聽作布薩大
堂。聽作長牀。


聽作經行堂。老病羸頓。聽繩索繫兩
頭。循索行。捉索行。破手。聽作捲。或竹筒。以繩穿筒。手
捉經行。經行疲極。聽兩頭安牀。


不應戶邊作龍蛇
像。聽作蒲萄蔓。或蓮華像。聽戶上作葉像。不聽作兵
馬像。


不應盡壽經營一房。若作極上大好房重閣
[014-0459a]
堂。聽十二年經營。六年內覆成。餘隨大小量宜。



應一切時受僧營事房。聽夏三月竟。隨上座分。



應處處取營事房。應九十日取一處住。


營事人。不
應在眾多人住處住。


不應小小經營。便索營事房
營事比丘命過。此房隨僧。營事比丘遣人白僧索
房已命過。此房隨僧。彼使命過。此房與營事者。



事比丘未分房。便出行。應囑人取。應指示房處所
聽作浴室洗浴。


一比丘作房。一比丘覆。先作者應
先住。二比丘共作房。聽更互作。上座在先。


夏安居
受所治房。不應復受餘房。


僧房故壞。有居士言。若
與我者。我當修理。聽與。白二羯磨。


羅睺羅在那棃
林中住。有居士發意作房施之。時羅睺羅人間遊行。
居士便以房施僧。羅睺羅還。以此白佛。佛令往居士
所問言。汝將無見我有可訶責事。非沙門法。若口說。
若身行耶。居士答言。不也。還以白佛。佛告比丘。若有
人。自心喜樂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僧已。復施
餘人。若施多人。若施僧。若施所同部。若施異部。皆名
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喜樂作房。施一人。或
施多人。施僧。施二部僧。皆名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
有小沙彌。聽房中安隔障。


聽作後內房。作戶。作
壁。作半壁。


聽以石若甎若木作道。聽作渠。作池。以
石若甎若木障邊。


僧祇律云。起僧伽藍。先規度好
地。作塔處。應在東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
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應在高顯
[014-0459b]
處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曬衣著革屣覆頭覆肩涕
唾地。塔園中華。應供養塔。若檀越言。是中華供佛。果
與僧。應從檀越語。若花多。得與華鬘家。語言。爾許華。
作鬘與我。餘者與我爾許直。若得直。用然燈買香供
佛。或治塔。若直多者。得置佛無盡物中。塔池中華亦
爾。不得塔池中浣衣浴。洗手面。洗鉢。下頭流出處。得
隨意用。


廁屋不得在東在北。中應安隔。使兩不相
見。


根本雜事云。作廁應在寺後西北隅。


寺中四
角柱下。各安唾盆。


十誦律云。若得和香。應塗舍內
牀壁地上。施僧華鬘。以鍼釘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
得福。


五分律云。諸房舍中。聽表裏及仰泥。僧應畜
斧鑿刀鋸鏵鍬梯凳泥漫。種種作屋之具。」


臥具法
【○臥具法】


「第四分云。聽作褥。若毳。若劫貝。作貯。褥垢膩。應作臥
氈覆上。


聽作枕。若方。若圓。若三角。


不應私用僧
臥具。聽作標識音志。不應私物上作僧標識。聽私物染
作標識。作如水灑地標識。作輪標識。


不應移房中
定臥具著餘處。


不應二人同牀宿。除病人。不應二
人同被褥臥。若正有一敷一被。聽各別披襯身衣
根本雜事云。妙好牀座及大倚牀僧伽應受。別人不
許。


五分律云。聽以十衣中隨一一衣作臥褥。用羊
毛駝毛棉花。乃至輭草貯之。極厚聽至八指。」


器物法
【○器物法】


「第三分云。聽畜大銚。銅釜。鐵釜。土釜。銅瓶。鐵瓶。瓦瓶。
[014-0459c]
煎餅𨫼。銅甌。及鐏。


聽作衣架。


聽然燈。聽鐵作燈
著。


老病比丘。聽安便器唾器。


不應多人住處拾
虱棄地。聽作虱筒。


聽作鬀刀。畜承髮器。


拔鼻毛
鑷。剪爪刀。聽作筒盛。作葢塞。不應寶作。


不應持大
好圓葢。不應捉王大圓扇。若得已成者。聽受與塔
不應畜織毛㲖扇。


聽畜拂。


聽受陶師作種種器。
有三種不應畜。瓦坐牀。瓦斛。瓦斗。


聽作刮舌刀。擿
齒物。挑耳錍。


僧祇律云。不聽私畜銅盂。得施淨人
已用。無罪。


根本雜事云。應畜三種袋。一鉢袋。二藥
袋。三雜袋。應次第安。長短相稱。須闊作襻。於內安㲲。
以線絡之。勿令卷縮。


淨信居士等。以諸食器奉施。
佛聽為大眾受。受已。置庫。仍用鉢食。施主嫌其但獲
施福。無受用福。佛言。應為受用。


扇有兩種。一以竹
作。二用葉成。粧彩之扇。僧伽得受。


拂有五種。一撚
羊毛作。二用麻作。三細裂㲲布。四用故破物。五用樹
枝稍。若用寶物。得惡作罪。


有二因緣。方許乘轝。一
者年老衰羸。二者帶病無力。


須持井索。長者百五
十肘。短者十肘。二內名中。


許為僧畜鬀刀。并雜所
須物。


五分律云。寒時。聽作火爐。在屋外然。煙盡持
入。用銅鐵泥石作之。


聽畜三鍼。


聽畜斗稱。不聽
畜田宅店肆。有施者。聽僧受。使淨人知。


不聽多畜
小小銅鏂。不聽畜大銅鏂。若畜一升以上。突吉羅
律攝云。刀子小印。苾芻應畜。刀有三種。上者長六指。
闊一指。下者四指。二內名中。形如雞曲翎。或如烏曲
[014-0460a]
羽。印有四種。謂白銅。赤銅。鍮石。及木。皆不應用寶作。」


杖法
【○杖法】


「根本雜事云。應作鍚杖。杖頭安鐶。圓如盞口。安小鐶
子。搖動作聲而為警覺。不應以杖打狗。應舉怖之。狗
怖瞋劇。取一抄飯擲地令食。二三度搖。無人問時。即
須行去。


十誦律云。應作有聲杖。驅遣毒蟲。


毗尼
母經云。夜怖畏處。聽動錫杖作聲。令諸惡毒蟲遠去。」


【問。今準得道隥梯經造杖。威儀尊重。甚難護持。與
律意全不相同。何耶。答。律中錫杖。重在濟用。經中
制度。重在表法。表法或別是一途。濟用則更為有
益。又如今人有錫淨瓶。本於密部。非關律宗也。然
彼經亦云為老病故畜杖。此則雖合於律。不免前
後自旨相違。當知既失譯人名。姑置闕疑例。可矣。】


叢林法
【○叢林法】


「僧祇律云。達貳伽即檀尼迦自念。我作一房。上座次受。驅
我令出。第二第三。亦驅我出。續作燒成瓦屋。世尊敕
壞。後取王木成屋。又為世尊訶責。徒自辛苦。用多事
為。自今以往。止此苦事依隨眾僧苦樂任過。時達貳
伽。便習無事。晝夜精誠。專修道業。得諸禪定。成就道
果。起六神通。自知作證。深自慶慰。而說偈言。欲得寂
滅樂。當習沙門法。止則支身命。如蛇入鼠穴。欲得寂
滅樂。當習沙門法。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欲得寂
滅樂。當習沙門法。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


十誦
律云。知僧坊比丘應作是願。諸比丘未來者當來。已
[014-0460b]
來者供給衣食臥具湯藥。不令有乏。能作是願者僧
隨彼意與。若須食。應自恣與好食。若須房舍臥具。皆
應自恣與。


分處人不白僧。得用十九錢供給客。若
更須。應白僧竟與。


作維那。應知時限。知唱時。知打
犍椎。知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知次第相續敷牀榻。知
教淨果菜。知看苦酒中蟲。知飲食時行水。眾散亂語
時彈指。


第三分云。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聽結庫
藏屋。白二羯磨。差守物人。白二羯磨。若比丘不肯作
守物人。應福饒與粥。若故不肯。一切所受衣食。應與
二分。若復不肯。當如法治。


善見律云。若外利養入。
知庫比丘得受兩分。若頭陀比丘。雖住寺中。不住僧
房。不食眾。檀越自為起房。僧不得差作維那及知事
使。若比丘。於讀誦教化說法。能得利養。利眾僧。僧不
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鉢。應先以好者與之。飲食果
木。得加分與。


若有人來至寺。不問貴賤劫賊。一切
悉得勞問。若有喚求所須。自物。得與。僧物。先白僧。和
合者得與。若有強力惡人來乞。守物人為護住處故。
得隨意與。與後僧不得訶。


第四分云。有四種斷事
人。或寡聞無慚。或多聞無慚。或寡聞有慚。或多聞有
慚。是中寡聞無慚。及多聞無慚。者在僧中言說斷事。
僧應種種苦切訶責。令彼無慚者不復更爾。若有慚
寡聞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佐助開示令彼有慚
者。復於僧中言說斷事。若有慚多聞者。於僧中言說
斷事。僧聽彼說已。應讚善哉令有慚者。後於僧中言
[014-0460c]
說斷事。


第三分云。客比丘欲入。寺內。至門中手持
門。若有關鑰。應開。若不能開。應徐打。若不聞。應大打。
若不開。應至下籬牆處。踰入開門。不應左遶塔行。應
問言。我若干歲。有如許房不。復應問。此房有人住不。
有臥具不。有被不。有器不。有衣不。有福饒不。若言有。
欲取者。應語言。我當取。應至房所。開戶。若有蛇蟲。應
驅出。掃除灑淨。重敷牀臥具等。應具淨水瓶洗瓶飲
水器。應問。何處大小行。何處是淨地。何處不淨地。何
者佛塔。何者聲聞塔。何者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
座房。應隨次禮。應問。何處是僧大食處。小食處。夜集
處。說戒處。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五
日食。月初日食。檀越請食。次到何處。有何檀越僧為
作覆鉢。誰家是學家。何處狗惡。何處是好人。何處是
惡人。


舊比丘聞有客比丘來。應出外迎。為捉衣鉢。
安置與坐。與洗足水器具。與飲水。應問。大德幾歲。若
言。若干歲。應語言。此是房。此是繩牀木牀褥枕氈被
地敷。此是唾器。此是小便器。此是大小便處。此是淨
地。乃至某甲處好。某甲處惡。


十誦律云。客比丘來。
應禮四上座。若時得見者。應禮。不時得見者。則止
五分律云。打鼓。吹螺。及三唱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
木作犍椎。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


若比丘舉衣。經
十二年。不還取者。集僧平價。作四方僧用。彼比丘後
還。以四方僧物償。若不受者善。


若有穀米。施四方
僧者。為四方僧作時。聽隨意食。


除佛辟支佛塔。餘
[014-0461a]
塔長物。聽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後須用。取四方僧物
還之。


根本律云。苾芻應助營造。不應盡日而作。於
寒冬時。午後而作。於炎夏時。午前而作。準量日時。早
須休作。若檢校人。知彼諸人晨朝執作。宜辦小食。若
午後作。為覓非時漿。及塗手足油。不者。得越法罪。


俗人一擔之重。苾芻應分兩人。


雜事云。僧伽不應
立非法制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


營作之人。應食
寺物。


尼陀那云。僧伽淨地棄髮爪甲。得惡作罪
作菩薩像。惟除脚釧耳璫。餘一切莊嚴具。悉皆聽作
律攝云。如來制底。應圓滿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
若阿羅漢。安四輪相。餘之三果。如次減一。若湻善異
生苾芻。上無輪干。名平頭制底。


目得迦云。造窣堵
波。小者得增大。大者不應減小。若有俗人能大作者
善。如不能辦。苾芻應勸化助造。若久故破壞。應修營。
若佛像泥素虧壞。或增令大。或相似隨意作。諸綵畵
像不分明者。應可拂除。更為新畵。諸餘葉紙佛經磨
滅。應拭故者。更可書新。徧持經部。徧持律部。總持論
部者。不應差作知僧事人。


為僧伽故。應可受田。所
收果實。應受用。應準王法。與彼耕人作其分數。



營作檢校苾芻。先報寺中耆宿。方可貸人。或為劵記
保證分明。


僧祇律云。眾僧田地。不得借人。不得賣。
不得私受用。正使一切集僧。亦不得借人。不得賣。不
得私受用。若園田地好。惡人欲侵者。得語檀越。知是
地。若檀越言。此是好園田。何故知。應答言。此園田雖
[014-0461b]
好。惡人欲侵。任檀越轉易。


僧有空地。人來索與僧
作房者。應先與要。齊幾時得作。若言。爾許時作。應語
言。若爾許時不作者。當更與餘人。若二人俱索。一人
言。我為僧作一重閣。一人言。我作二重閣。僧應與作
二重者。如是乃至七重。若俱言七重閣。應與能成辦
者。若俱能成辦。應與眷屬多者。若不先作要。與他者。
越毗尼罪。


舊比丘法。不得自住好房好牀褥枕。留
弊壞垢膩者待客。當修治好者待客。


南海寄歸云。
苾芻衣服。多出常住僧。或是田園之餘。或是樹果之
利。年年分與。以充衣直。葢施主本捨村莊。元為給濟
眾僧。豈容但與其食。而令其露體住乎。供食之餘。充
衣非損。斯乃西國僧眾大途議論。又神州道場。或自
有給衣之所。亦得。食通道俗。此據施主元心。設令䬸
噉。理亦非過。凡是布施僧眾田宅。乃至雜物。並通眾
僧衣食者。此則誠無疑慮之患。若元心作無盡無障
之意者。雖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但食用者。咸無過
也。並由施主先心所期耳。


僧家作田。須共淨人為
其分數。僧但給牛與地。諸事皆悉不知。或有貪婪不
為分數。自使奴婢。躬檢營農。護戒苾芻。不噉其食。以
其僧自經理。邪命養身。驅使傭人。非瞋不可。壞種墾
地。蟲蟻多傷。日食不過一升。誰復能當百過。是以耿
介之士。疾其事繁。攜杖挾鉢。棄之長騖。獨坐靜林之
野。懽與鳥鹿為羣。絕名利之諠囂。修涅槃之寂滅。若
為眾家經求取利。是律所聽。墾土害命。教門不許。損
[014-0461c]
蟲妨業。寧復過此。」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四



音義



音道。又音陶。帳也。



音竹。綴帶。



音墜。以繩有所懸也。


[琝-乂+必-心]荼
音[旻-乂+必-心]徒。不見翻譯。


[卄/麩-夫+玉]
應作蕤。儒追切。


大嚫
或云達儭。或云檀噺。報施之法。即呪願也。


鉤鉢
恐即次鉢小鉢之類。



音字。牝牛。



音駝。牡馬。


闍維
或云耶旬。或云茶毗。西域記云。涅疊槃那。
此翻焚燒。



音華。



此遙切。


十衣
西域布帛之類。凡有十種。如麻布棉布等。



他彫切。又徒弔切。



音纘。


[毛*肖]
音宵。鳥尾翹毛也。



普患切。衣下絲。



乃殄切。以指搣物也。


犍椎
鐘鼓魚磬之類。打之以集眾者。
[014-0462a]


苦酒
醋也。


窣堵波
或云浮圖。或云偷婆。或云私偷簸。或云
塔婆。今略云塔。翻為方墳。亦翻圓塜。亦翻高顯。義
翻靈廟。涅槃後分云。佛塔十三層。上有輪相。辟支
塔十一層。阿羅漢四層。輪王無復層級。未脫三界
諸有苦故。



音嵐。亦貪也。



音屑。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