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梵網經初津卷七
清 古杭昭慶萬壽戒壇傳律沙門書玉述
【△四不贖等戒二。初列相九。第三十一不行救贖
戒二。初作持止犯二。初見賣又二。初能賣。】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
劫賊。」
【佛滅度後者。正顯末法惡世。佛在世時。人皆知善。
無此等事也。因不達自心。生諸異見。欲勝佛道。故
名外道。起不善心。欲興害一切。斷佛慧命。故名惡
人。強奪三寶父母形像。害發菩提心人。故名劫賊。
如是等人。不敬三尊。不孝父母。橫行逆害。故名惡
世也。
△二所賣。】
「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
賣發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言賣佛菩薩。父母形像者。謂人有信敬之心。念報
佛恩。以貴價香材。及七寶等物。造立形像。而為供
養。或人子思親。劬勞罔極。亦如上繪造供養。因有
可賣之境。故預制也。又父母與子。有大恩德。等於
[007-0146b]
三寶。故類聚之。又佛為大慈父。菩薩為大悲母。能
與眾生樂。能拔眾生苦。若被惡人強奪。或劫賊盜
賣者。則破滅佛寶也。經律者。經以開心見性。律制
三業六根。賣則破滅法寶也。比丘比丘尼者。是人
天福田。住世僧寶。賣則破滅僧寶也。雖舉二部。該
通七眾。發心菩薩者。謂初發大心。受菩薩戒者。道
人。廼久修菩薩道者。智論云。得道者。名為道人。餘
出家人。雖未得道。以修出世道故。亦名道人。皆是
三寶之屬也。如上等人。或被他劫擄盜賣。而為官
差使。或與士農工商等驅役。不得自在。故云或為
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也。此謂破辱三寶。陷沒良
人。故云惡事也。
△二應贖。】
「而菩薩見是事巳。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
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一切經律。」
【菩薩見是事者。外遇境緣也。生慈悲心者。內發道
意也。謂興慈令得尊貴之樂。運悲令離卑賤之苦
也。方便救護者。謂見前境等事。大士正當於此末
劫惡世之中。護持佛法。廣行善事。化導眾生。善巧
方便。盡力救護。如已無能。勸化檀越贖脫。不得隱
忍坐視也。然不救。則失於二利。救則具足二嚴。若
見三寶破壞。懈怠不救贖者。三寶從此斷滅。人間
慧命福田。亦無賴也。
△二違教結罪。】
「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是中犯者。菩薩見機不救。非大士行。故結輕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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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遮業。繇損辱三寶父母故制。四緣成罪。一應贖
境。謂尊像經律僧人等。二應贖想六句。二重二輕
二無犯。三無救贖心。四令彼褻辱。隨事結過。設力
不及。而漠不關心。亦犯輕垢。若以三聚攝歸。見賣
生慈。律儀戒。方便救護。善法戒。教化取贖。攝生戒
也。七眾同。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贖父母得罪。餘不
見制。大士弘護為任。一切應贖。不犯者。若力不及。
或如法流通經典等。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二。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不得畜刀杖弓箭販賣。輕秤小斗。因官形勢。
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狸猪狗。」
【刀杖弓箭。是損害之具。不得収藏販賣。輕秤小斗。
是欺誑之具。亦不宜用。一切皆當平等。短尺例同。
因官形勢等。謂事如逼奪。非佛子所為。若有所得。
亦屬盜戒。害心繫縛者。謂損其形體。破壞成功者。
謂毀其巳成事業。皆由索取不遂故也。長養者。畜
養也。謂猫能捕鼠。名為地行羅剎。狸能擒物。而有
多種不同。小者如鼠。大者如猫。善能捕鼠擒物。皆
不得畜也。猪狗二種。終須損害。養生害生。恩中具
[仁-二+丸]。雖不殺他。殺因具矣。如上六種。皆惡律儀。害物
傷慈。非所應也。小乘律中畜狗。為守護住處故開。
△二違教結罪。】
「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是中犯者。販賣殺具。非義求財。枉害一切。故結輕
[007-0147a]
垢。此具性遮二業。繇遠妨損害乖慈故制。前第十
畜殺具。此則販賣繫害。十二販賣良人棺木。此則
販賣刀杖等具。十七單明恃勢。此列六種兼制。故
前後各異。若以三聚攝歸。不販殺具。律儀戒。斗秤
平用。善法戒。不因官勢。攝生戒也。七眾同。善生經
云。若優婆塞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秤賣物。一說
價巳。不得前却。捨賤趣貴。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
其不平。應語令平。若不如是。得失意罪。在家尚爾。
況出家者。大小俱制。惟遮不開。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二。初止持作犯二。初惡
心。】
「若佛子。以惡心故。」
【惡心者。揀非見機益物。直是邪思。邪覺。逐情流轉。
有違心地故也。菩薩應當思惟出世道業。不得參
於世間雜事。參於雜事。正念昏迷。無所不作。業既
非正。其覺亦邪。故名惡心也。
△二列事五。初觀鬪。】
「觀一切男女等鬪。軍陣兵將。劫賊等鬪。」
【觀。即能觀之心。一切。乃所觀之境。男女等鬪。有其
二種。一男女戲舞鬪要。二忿諍鬪毆。軍陣等鬪。亦
二。一兩國戰鬪。二賊兵敵鬪。大經云。象馬牛犬。及
雞雉鸚鵡等鬪。亦不得觀。廼至𠒋酒無賴之徒等
鬪。亦不應看。看則必有傷損。亦令人生不善心。自
失威儀。致俗譏議。非行菩薩道者。
△二聽樂。】
「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呌妓樂之聲。」
[007-0147b]
【貝。即海螺。吹以發樂。鼓者。斫木為匡。革鞔兩面。擊
以助樂。角。即牛角。軍中吹之。以為號令。又能驚馬。
琴。即絃琴。此方羲皇始作五絃。後文王加少宮。少
商。而為七絃。瑟。庖犧始作五十絃。虞舜改為二十
五絃。箏十三絃。蒙恬所作。笛。長一尺四寸。七孔橫
吹。以竹為之。丘仲所作。箜篌。二十四絃。師延所作。
亦竹為之。巳上八事。皆假物成聲也。歌呌者。男女
自音唱咏也。雖則人樂有異。一入耳根。使心流蕩
無殊。所以不得聽也。妓樂者。謂貝鼓。廼至笙簧。簫
管。琵琶。三弦。二弦等。又倡妓等。悉屬妓樂。古人多
使婦女作之。故字從女。斯皆放逸之門。妨修道行。
但增欲樂。無益身心。縱是見機得宜。示同邪業。然
業不自邪。心惡故邪。故以惡心首言也。若志在導
邪歸正。則非邪惡之心。盡屬菩薩遊戲神通三昧
事也。義疏雖開供養三寶得作。自娛不許。亦非許
僧自為。廼使俗人作也。
△三雜戲。】
「不得樗蒱圍棋。波羅塞戲。彈棋六博。拍毱擲石投壺。
牽道八道。行城。」
【樗蒱。廼博籌也。圍棋。即十九路大棋也。波羅塞戲
者。波羅是梵語。塞戲是華言。塞音賽。即博塞。謂以
釆相勝曰塞。說苑云。行棋相塞。謂之塞也。彈棊。按
此方漢宮人。以粧奩為戲。或以棋子相擊。亦曰彈
棋也。六博。魏陳思王所作雙陸戲也。拍毱。即今踢
毬也。擲石投壺者。古用石擲。今用矢投也。以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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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勝。牽道八道。行城者。即四門八路棋也。如上事
雖各別。而皆是賭博之類。大士修習人空。法空。大
道。豈懷勝負之心。而欺眾生耶。
△四卜筮。】
「爪鏡。蓍草。楊枝。鉢盂。髑髏。而作卜筮。」
【爪鏡者。即圓光法也。謂以藥塗指爪上。或用呪術。
呪指使明如鏡。故曰爪鏡。照見人事。以現吉凶也。
蓍草。此方出羲文之墓。上覆雲氣。下守靈龜。藂必
滿百。莖必長丈。用之以占禍福。然此方雖出羲文
之墓。而天竺先並有之。皆以此草而䇿。楊枝者。或
無蓍草。即以楊枝為䇿。如此方用巫師呪。祭樟柳
成神。名樟柳神。以報休咎之類等也。鉢盂者。以盂
盛水。口誦呪術。用刀攪水令定。以斷吉𠒋。即攪水
碗法也。髑髏者。取新亡髑髏。以邪術呪祭之。即能
從人耳邊。預說灾祥。名耳報神也。卜筮者。龜曰卜。
蓍曰筮。此總結上五事。以占吉凶。皆名卜筮也。以
卜筮之道。雖聖賢趣吉避凶。方便之法。然受佛戒
者。不應為利而作也。
△五賊使。】
「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作。」
【不得者。謂盜賊尚不可近。何況為彼作使耶。是故
遮止。一一不得作者。謂如上觀鬪。能起凶惡心。娛
樂。能起淫泆心。雜戲。能起散亂心。卜筮。能起惑著
心。使命。能起奸詭心。五種皆是邪命。事事亂道。故
云一一不得作也。
△二違教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007-0148a]
【是中犯者。貪於觀聽。心色俱迷。賭術求財。為利作
使。非行菩薩道者。故結輕垢。此是遮業。若作盜賊
使命。具性遮二業繇所運為。皆非正業故制。若覺
觀邪業。則妨廢正道。失二世利。不覺觀邪業。則離
諸掉悔。定慧易生也。若以三聚攝歸。不往觀聽。律
儀戒。不作眾妓。善法戒。不作賊使。攝生戒也。夫為
佛子。無為無欲。清淨自守。若為賊使命。則降志辱
身。敗壞佛門。古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況乎形服
超世。而甘為賊使乎。戒本經云。若菩薩嬾惰懈怠。
耽樂睡眠。若非時不知量。是染污犯。性利煩惱。更
數數起。亦可此戒兼攝。出家五眾同制。在家供養
三寶。得作妓樂。出家不得自作。若供養三寶。亦聽
使白衣作。大小俱制。不犯者。或見機益物等。如昔
慧全禪師。雖坐禪積業。外學未絕。不免生婆羅門
家。故為害非小也。賢愚經云。佛言。過去世時。有一
國王。名曰法增。有慈悲心。政法治國。無事閑暇。共
人博戲。時有一人犯法。諸臣白王。外有一人犯於
王法。云何治罪。王時慕戲。便失答言。臣即按律殺
之。王博戲巳。問諸臣言。向者罪人。今何所在。臣白
王言。隨國法治。今巳殺竟。王聞悶絕躃地。良久廼
甦。即捨國入山自守。時王命終。生大海中。作摩竭
魚。身長六百由旬。多有諸蟲。唼食其身。身瘙癢故。
揩玻瓈山。碎殺諸蟲。血流污海。百里皆赤。以此罪
緣。命終墮大地獄。有如是過。可不戒哉。
[007-0148b]
△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戒二。初作持止犯三。初護
戒。】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
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繫比丘。」
【護持禁戒者。謂禁防曰護。魔無能侵故。堅守曰持。
心無有退故。禁。即約束義。令五根不動故。戒。即止
滅義。令意地不起故。又此五十八戒。皆是舍那金
口親宣。如王禁敕。無敢故違。故曰禁戒。此則總標
行菩薩戒行也。行住坐臥者。四威儀也。日夜六時
者。晝夜各三時也。於此時中。護持佛戒。守護心城。
則不被境風所鼓也。讀誦是戒者。正明護持之義。
讀以對本尋文。知其持犯。誦以離本究心。明其指
歸也。金剛者。從喻得名。有其二義。一喻戒能破諸
煩惱劫賊。二喻大士心堅護持。猶如金剛也。浮囊
者。渡海之具也。天竺渡海之人。或以鳥翎毛袋作。
或用牛羊皮作。或持牛脬。常帶其身。海船若壞。即
吹氣浮身。以渡大海。喻出大涅槃經。昔有商人持
囊渡海。羅剎從乞。毅然不許。復從乞半。廼至絲毫。
皆悉不與。喻持戒者。在生死海中。遇煩惱羅剎。欲
壞重戒。廼至輕垢。一微塵許。不可得也。草繫比丘
者。大莊嚴論云。迦葉佛時。有一比丘。途中被賊劫
奪衣物。賊慮鳴眾來追。兼欲害命。內有一賊。知比
丘法。謂餘賊言。不必殺之。但以生草繫縛其手足。
彼戒謂草木有命。不敢毀傷。自弗動耳。賊如其言
[007-0148c]
繫之。比丘守戒。寧死不移。賊去巳遠。復有行路人
來。方解其繫。今明大士護持此菩提心戒。亦應如
聲聞之護律儀。寧死莫犯也。
△二生信。】
「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巳成之
佛。」
【常生大乘善信者。謂念茲在茲。無有間斷也。此承
上文。雖能護戒。若無正信淨因。財戒止散善而巳。
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者。謂生佛本無二心。眾生定
當作佛。特巳成未成之別。實先佛後佛何殊。所謂
常作如是信。戒品巳具足也。二乘繇無此信。故無
望作佛。亦無望一切眾生作佛。大士於此諦信不
疑。故能自度度人。同成正覺也。諸佛是巳成之佛
者。謂諸佛巳得三身圓滿。萬德具足。五住究盡。二
死永亡。是故我能如是修因。必然如是證果。若少
有怠惰。即失當來莊嚴之果佛也。
△三發心。】
「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
【發者。開發也。菩提心者。即佛心也。所謂是心是佛。
是佛是心。向因沉迷。故須開發也。謂前雖具大乘
善信。若不發菩提心。其信即無所依。故當發此大
心。以堅其性也。然護持禁戒。行也。常生善信。信也。
我是未成之佛。解也。謂菩提心。乃是信解行中。本
覺智體。信解行三。雖具此體。若證佛果。必以所發
大乘菩提心而為主也。問。大菩提心。從何而出生
耶。答。從大悲生。如無盡意經云。為欲救度一切有
[007-0149a]
情故。起悲願等力。趣求無上菩提。若不為度眾生。
我即不發是菩提心。華嚴云。從初地。乃至十地。於
地地之中。皆以大悲為主。菩提心論云。從悲發生
大菩提心。所有最勝一切佛法。皆由悲心。而為根
本。無差別論云。因時即是菩提心。果滿德圓名正
覺。菩提心法不思議。諸佛如來皆稱讚。無畏上授
問經云。發菩提心。所生諸福。如虗空界。廣大勝上。
無有窮盡。正使有人。以恒河沙數佛剎。滿中珍寶。
供養世尊。若復有人。合掌至誠。一發無上正等菩
提心者。而此福德。勝前福德不可校計。成佛經云。
諸法無相。為虗空相。作是觀巳。名勝義菩提心。當
知一切法空。以悟法本無生。心體自如。不見身心。
住於寂滅。平等究竟。真實之智。令無退失。妄心若
起。知而勿隨。妄若息時。心源空寂。萬德斯具。妙用
無窮。所以十方諸佛。皆以勝義行願為戒。但具此
心者。能轉法輪。自他俱利也。念念不去心者。正見
護持禁戒之義。謂剎那之間。不捨此菩提心。方是
菩提純熟戒行。則佛果可期矣。又復當知我心。即
諸佛心。故上求佛道。復知我心。即眾生心。故下化
眾生。而於此心。此念。須臾不可暫離。若一念有離。
即是起二乘自度之心也。止觀云。退大取小。眾聖
所呵。菩薩不爾。見眾生苦。同於已苦。起大慈悲。愛
同一子。如母得食。常憶其兒。若住於空。即有棄他
之過。亦不能淨佛國土。教化眾生。具足佛法。皆不
[007-0149b]
能辦。是以菩薩雖入世間。生死煩惱。不能損其智
慧。雖佛道長遠。不以為遙。雖眾生數多。而意有勇。
心堅無退。精進發趣。初無疲怠。故云。菩薩於生死
而有勇。於涅槃而不味。勇於生死。無生而生。不為
生死所染。如蓮花在泥。不為泥之所污。輔行云。經
說高原陸地。不生蓮花。卑濕淤泥。乃生蓮花。故知
涅槃高原。不生菩薩大悲之華。生死泥中。廼有菩
薩利生勝用。雖在生死。而生死不染。蓋大士誓堅
志勇。故云念念不去心也。
△二違教結罪。】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罪。」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謂於所信。所解。所行。所
發之中。不應起一念自度之想。若起一念自度之
想。即離菩提心。捨菩提願。即名外道。故等二乘曰
外道也。可見持菩薩戒者。不應起一念二乘心。起
此一念。則同於外道矣。所謂毫釐夾雜。三塗苦因。
故結罪垢。問。只此一念。云何犯罪耶。答。雖云暫念。
佛種有傷。失菩提心。如舍利弗往古劫中。發菩提
心。行大布施。有婆羅門。從之乞眼。舍利弗言。眼在
我身。其用甚大。施與汝者。極為無用。婆羅門堅固
索眼。舍利弗剜眼與之。婆羅門視而擲之。擲而唾
之。口稱穢惡。脚踏而去。舍利弗言。向為汝說。此眼
無用。汝堅欲得。今復賤棄。眾生頑劣。殆不可化。不
如早求自度。遂退大心。還習小法。至釋迦佛時。始
證羅漢。一念自度。失大善利。可不慎歟。此是遮業。
[007-0149c]
繇乖本所習故制。欲背大向小。計未成。犯前第八。
背大計成失戒。在第十重。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
言小乘易行。且欲斷結。然後化生故遮。若以三聚
攝歸。護持禁戒。律儀戒。常生善信。善法戒。發菩提
心。攝生戒也。七眾同。大小不全共。同謂同不得起
外道心。二乘是其本習。不犯者。若權入二乘外道。
為化彼故不犯。
△第三十五不發願戒二。初作持止犯三。初發願。】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
【常應者。揀非一發而巳。惟應數起。令菩提心。相續
不斷故也。一切者。該下文十事而言。願者。希求欲
樂之義。一切殊因妙果。無量善法。若無希求欲樂
之心。皆不能遂。故菩薩常應願求勝事。緣心善境。
將來因此克遂。故當常發也。
△二明事。】
「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
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
行。堅持佛戒。」
【孝順父母師僧者。此是知報益。即持戒願也。以孝
名為戒。故為十願之根本。根本若虧。九願隨失。故
第一願。即舉孝也。願得好師者。此是成器益。上父
母師僧。是說孝奉。此好師。是擇明師也。謂行解雙
備曰好。若有解無行。何能誘我前進。若有行無解。
何以開我心地。是以酬報二親。紹隆三寶。皆賴師
長教誨力成。故十願中。師為最要。善根雖宿植。開
[007-0150a]
悟由良師。然弟子雖具信心。而無良師訓導。切磋
琢磨。不成法器。故第二。願得好師也。同學善知識
者。此是夾輔益。同。為同學大乘戒法之人。善。為善
解心地法門之友。謂雖遇明師開解。更須善友提
擕。如臨濟激發於座元。昌黎得入於侍者。是以求
師為最。訪友為先。故第三。願得同學善知識也。常
教我大乘經律者。此是了義益。謂願如上師友。常
教我大乘經律。義理分明。發正信心。修進十發趣
等位。免墮二乘偏空。外道邪執之見。若不知大乘
經律。則福慧不能頓圓。故第四。願求法也。十發趣
者。此是住真益。謂巳聞大法。當起大心。趣入妙道。
有住義故。若不發心。於道無益。故第五。願解發趣
也。十長養者。此是化俗益。謂既發大心趣道。當滋
長培養。積功累德。有行義故。若不滋培。則無深進。
故第六。願修長養也。十金剛者。此是向中益。謂既
長養菩提。當智悲雙運。順入法界。猶如金剛。堅固
不動。有回向義故。心若不固。佛果難成。故第七。願
解金剛也。十地者。此是入聖益。謂前發趣長養。堅
固菩提。巳立賢位。功用至此。當入聖位故。若無此
地。則菩薩妙行。不能發生。故第八。願解十地也。使
我開解。如法修行者。此是悟證益。開。謂開我心地。
解。謂解甚深法。謂如上賢聖之理。當知皆由師友
所出。令我開解。即當依理起行。如法修行也。若不
修行。開解何益。故第九。願得開解。如法修行也。堅
[007-0150b]
持佛戒者。此是淨業益。初以孝順為戒。今此第十。
還以持戒而結。故知始終。皆以心地正戒而為大
乘宗趣。是以無量法門。百千勝定。無漏妙慧。莫不
繇戒出生。三賢十聖。以至妙覺極果。悉因戒得。若
不堅持。何能得證。故第十。願堅持佛戒。以立其本
也。
△三總結。】
「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
【寧捨身命者。謂總發其誓。以固其願也。念念不去
心者。謂於前十願發堅固心。念念不忘。縱遇喪身
失命因緣。誓不貪惜四大。而捨去此心。違犯於如
來禁戒也。
△二違教結罪。】
「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謂從初得戒。以至十地。不
發此十大願。則志不堅牢。加行進修。猶恐為魔所
障。中途成滯。而妙覺果海。無由得至。故云。莊嚴佛
界事大。獨行功德難成。故須願力相持。譬如牛力。
雖能挽車。要須御者。方有所至。是知志不可不堅。
願不可不發。若違斯制。罪結輕垢。圓覺經云。當發
菩薩清淨大願。應作是言。願我今者。住佛圓覺。求
善知識。莫值外道。及與二乘。依願修行。漸斷諸障。
障盡願滿。便登解脫。清淨法殿。證大圓覺。妙莊嚴
域是也。此是遮業。繇不發願。求善之心難遂故制。
謂若無大願。難尅大果。應發不發。隨時結過。若以
三聚攝歸。常應發願。律儀戒。念不去心。善法戒。如
[007-0150c]
法修行。攝生戒也。七眾同。大小異。小乘若不願速
出生死。希求人天。後有相續。亦犯責心罪。惟遮不
開。
△第三十六不發誓戒二。初作持止犯又二。初標
勸。】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巳。持佛禁戒。作是誓言。」
【所言誓者。自矢曰誓。蓋謂期其志而必到者。願為
之先導也。堅其願而不退者。誓為之後驅也。誓是
必固之心。亦廼願中之勇烈意。尤恐始行心弱。宜
須防持。誓願之福。不可稱計。欲得至甘露滅盡之
處。故願後須發誓也。又前來十願雖發。無誓。安克
有終。故以五誓堅其願。使無畏怯。尅彼終修也。又
願以進德修善為力用。誓以防非滅惡為功能。發
句是牒前。持句是起後。先願後誓者。猶馬有轡勒。
更加鞭䇿也。
△二發誓五。初離欲染誓。】
「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
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寧以者。是發堅誓之懇詞。亦即較量弘願之切語
也。謂流轉生死根本。婬欲為第一。染污本源心地。
不淨行為先。是故首發大誓也。猛火焚燒苦。大坑
陷墜苦。刀山割剌苦。如上三苦。五寧忍之。終不忍
背經律。共諸女人作不淨行也。良以紅爐白刃。壞
色身於一時。花箭蜜鋒。沉慧命於萬劫。較苦重輕。
寧忍此。而不為彼也。此誓出家全發。在家惟於邪
[007-0151a]
婬境發。夫男女居室。世間正法。尚嚴此誓。況黃門
男子。逆理亂常。又何必言。故律及阿含之中。佛因
野火熾然。為諸比丘。說此諸誓。其根熟者。頓斷惑
染。未熟者。懼罪捨戒。弗不止之。誠不欲其壞法門
故也。
△二受供養誓。】
「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
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
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
身。臥大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
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
矛剌身。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
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
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
屋宅園林田地。」
【復作是願者。前文作誓。今仍言作願者。謂須作願
如誓也。此乃誓不破戒。非謂誓不受供也。其衣服
飲食。臥具醫藥。房舍園田。信心檀越。為求福故。供
養於我。我戒若全。猶須深生慚愧儉用。以施悲敬
二田。展轉令生福善。如戒有虧。粒米難消。何堪酬
彼所求。故須設重誓以自防護。而作是言。寧以熱
鐵羅網纏身。寧吞熱鐵丸。寧臥熱鐵地上。寧受三
百矛剌身。寧投熱鐵鑊。如上受種種苦。終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彼種種供養也。寶積經云。佛告迦葉。
[007-0151b]
我常說言。寧燒鐵鍱為衣。不以破戒之身。而著袈
裟。寧吞熱鐵丸。不以破戒之口。食人信施。摩得伽
云。若得食時。口口作念。正此意也。
△三受恭敬誓。】
「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
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
【禮拜雖不費財。而信心慇重故。有人於三寶所。以
恭敬心。一瞻一禮。罪滅無量。福生無邊。瓔珞經云。
菩薩初生時。周行七步。次舉左足。徧滿三千。虗空
境界。不嬈眾生。無覺知者。其有眾生。覩足輪相。皆
發無上。正真道意。斯由如來曩者。禮敬之報。是知
得福既多。獲罪寧少。今以破戒之身。受他禮敬。尚
自損福不淺。何能令彼益善。有慚愧者。可深思之。
△四淨六根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
破戒之心。視他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剌
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
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
心。貪嗅諸香。復作是願。寧以百干刃刀。割斷其舌。終
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
斧斬斫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
【前誓身口。不堪受他四事等供。今誓六根。不應恣
染五塵。而不言意根者。五根皆云破戒之心。心即
意也。況意根無形。法塵非像。不可同五根為喻。然
意根緣於五塵境中。分別美惡。即是法塵。故不可
[007-0151c]
更別立法塵也。如此六根。染於六塵。如蠅著唾。猶
猴膠五。令喪戒身。永失慧命。是故須發重誓。以防
之。立重難以制之也。寧受百千刃刀矛錐之楚痛。
不視好色。乃至貪著好觸。好觸。即輕衣上服臥具
等。今以此誓心。截其惡源。方能生諸善根。故遺教
經云。五根賊禍。殃及累世。為害甚重。不可不慎。是
故智者。制而不隨。持之如賊。假今縱之。皆亦不久。
見其磨滅。智度論云。如佛偈言。寧以熱鐵。宛轉眼
中。不以染心。邪視女色。有智之人。所不應視。若欲
觀之。當如母姊。諦視觀之。不淨填積。婬火不除。為
之燒滅。色過既爾。餘聲。香。味。觸。法。例可知矣。
△五
度眾生誓。】
「須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成佛。」
【前四誓雖云自度。然亦兼利他之義。何也。菩薩修
行。本為眾生。苟不自度。焉能度人。非同二乘之獨
利。故今此誓。願生成佛。正顯大士之本懷。自利利
他。共成佛道之大誓也。若無此願。回向佛道。則前
之願誓。並成人天福報。二乘小果而巳。問。願生成
佛。慈悲心耳。較諸猛火熱鐵等喻。似不相類。云何
名誓。答。若非矢志決心。何繇廣度羣品。地獄未空。
誓不成佛。其勇烈何如耶。安得不為之誓。
△二違
教結罪。】
「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大士修道。誓願為先。若不發心。罪結輕垢。此是遮
[007-0152a]
業。繇缺二利故制。為防退心。觸境不發。隨事結過。
若以三聚攝歸。持佛禁戒。律儀戒。作眾誓願。善法
戒。願生成佛。攝生戒也。出家五眾同制。在家無受
供事。但有六根度生之誓。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
四誓。異者。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惟遮不開。
△第三十七冒難遊行戒三。初作持止犯二。初標
遊止時。】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
【二時者。春秋二時也。謂此時氣序和暢。寒暑不侵。
正大士行化之時。無妨損故。而有二義。一。慎時。謂
不傷已身。二。護生。不損他命故也。頭陀是梵語。亦
云杜多。華言抖擻。謂抖擻客塵煩惱。增長五分法
身故。其行則有十二。如大般若經云。一住阿蘭若
此云寂靜處。二常行乞食離懈怠故。三衲衣即糞掃衣。四一坐食
日惟一食。五節量食稱量而受。六中後不飲漿謂果汁也。七塚間
坐。八樹下坐。九露地坐此三對治煩惱。十常坐不臥禪觀增進。
十一次第乞食不揀貧富。十二但三衣不畜長物。此於飲食。
衣服。住處無所貪著。是離蓋障。速得解脫也。大論
云。佛所結戒。弟子受持。十二頭陀。不名為戒。能行。
則戒行莊嚴。不能行。亦不犯戒。譬如布施能行。則
得福。不能行。亦無罪也。冬夏坐禪者。謂嚴寒酷暑。
不堪行道。當收攝身心。以修禪定也。結夏安居者。
是菩薩比丘正制也。心形寂靜為之安。要期住此
謂之居。謂當於此住處。九旬之中。加功用行。䇿進
[007-0152b]
修行故。而有前後之分。從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
五。是前三月安居之時分。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
五。是後三月安居之時分。故律云。前安居者。住前
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於此時。佛制不聽遊行
也。結在夏四月者。謂此時草木蘩茂。地多蟲蟻。恐
損傷物命故也。
△二明遊止事又二。初明頭陀事。】
「常用楊枝。藻荳。三衣。缾。鉢。坐具錫杖。香爐。漉水囊。手
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
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
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
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
其身。如鳥二翼。」
【常用者。謂此十八種物。廼是行菩薩道之要具也。
謂楊枝淨口。藻荳潔身。三衣蔽形。以超俗染。一鉢
知足。以離邪命。缾注法泉。具開聖地。錫杖豎賢聖
之標。香爐示清淨之體。漉囊救物。巾布掃塵。刀斷
愛根。燧取智火。鑷子拔除煩惱。繩床脫略貢高。經
契一心。律規三業。佛像是得戒本師。菩薩為同學
等侶也。據事可爾。論理各有所表。謂楊枝表淨口
業。藻荳表淨身業。缾水表淨意業。鉢表空無煩惱。
三衣表福田之相。坐具表法身之基。杖表智德全
彰。爐表戒香馥𩡏。漉囊表慈悲之行。巾布表却妄
之需。刀表降法界諸魔。燧表使慧光普照。床表坐
法空之座。鑷表拔結使之根。經表佛性本源。律表
[007-0152c]
如來慧命。菩薩表心地之妙因。佛像表如來之極
果。欲得極果。要繇妙因。欲階妙因。先明本源心地。
如是十八種物。事備理足。瞬息不可離身。以為行
道之切要。離則非行菩薩道之行也。百里千里者。
百里。近也。千里。遠也。謂菩薩行來不論遠近。此十
八種物。當常隨其身也正三月者。春分時也。八十
月者。秋分時也。謂氣分纔交。不寒不熱。正可化度
也。如鳥二翼者。借喻表顯。以誡持物之心至切也。
謂鳥之出入。全憑兩翼。若無兩翼。終不能飛。菩薩
修道。佩十八物。亦復如是。故云如鳥兩翼。常隨其
身也。若非此時。必事事隨眾。若但知持物。而不究
心者。亦非菩薩本念也。戒疏發隱云。世有受菩薩
戒者。漫於戒義。略不留心。汲汲乎。惟十八物是辦
而巳。肩荷隨身。便為了畢。而或執著鉢盂。不隨眾
食器者。執著繩床。不隨眾坐席者。膠彼𤨏儀。忘其
大義。居然菩薩。藐爾傍僧。作犯止持。尚猶未悉。復
何論上求下化之弘規耶。噫。弊也久矣。
△二明誦
戒事。】
「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
輕。若誦戒時。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布薩。即一
人誦。若二。及三人。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
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結夏安居。一一
如法。」
【新學者。恐初受戒人。不知誦戒之常法。故特舉勸。
[007-0153a]
而舊學戒者。自當知布薩之恒規。母待言也。半月
半月誦者。謂黑白半月之中。應當布薩。長養善法
也。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者。此明遊行布薩之法。
所以十八物中。有佛菩薩形像。及經律也。若在僧
伽藍中。誦小乘戒。聚集法堂。誦大乘戒。當移佛殿。
此表三寶現前。若座上供佛。則不必移也。一人布
薩。即一人誦者。是獨住之人也。至百千人。亦一人
誦者。謂聽則不亂也。誦者高座。聲朗易聞。聽者下
座。尊人重法。袈裟者。壞色服也。九條者乃九品大
衣中之。下下品衣也。今略舉者。表半月誦戒。出九
有。利九界。之初門也。七條者。七衣也。表半月誦戒。
以淨身口之七支也。五條者。五衣也。表半月誦戒。
圓滿五分法身之體也。此謂三衣俱著。非許單著
五衣七衣可誦戒也。此。但指菩薩比丘比丘尼。誦
戒儀式。若小三眾。止許用縵服。縵者。無紋。名為無
縫袈裟。若在家二眾誦戒。及入壇時。禮佛。禮僧。亦
得用無縫衣。餘時不得。結夏安居者。謂前巳明遊
行布薩之法。此結夏安居布薩。亦當照上如法而
行也。
△二止持作犯。】
「若行頭陀時。莫入難處。若國。難。惡王。土地高下。草木
深䆳。師子虎狼。水。火。風。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
不得入。若頭陀行道。乃至夏座安居。是諸難處。亦不
得入。」
【國難者。謂地方不寧處。惡王者。謂人境不和處。土
[007-0153b]
地高下者。謂多險隘處。草木深䆳者。謂往來多礙
處。獅子虎狼者。謂多恐怖處。水火風者。謂多妨修
道處。劫賊者。謂多驚駭處。道路毒蛇者。謂多傷害
處。一切難處者。謂總結悉不得入也。若頭陀行道
者。謂不唯頭陀時不得入。廼至夏坐安居。是諸難
處。亦不得入。若當安居。而不安。冐寒暑而遊行者。
亦名冐難遊行也。良以忍力未充。不免多存我相
雖持禁戒。不可僥倖行險。一有所損。令人生謗。謂
持戒者。不能免其禍橫。而反生退息也。
△三違教
結罪。】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佛子行道。先要觀時觀處。知有難緣。便不得往。不
惟障道。抑且招譏。若廼自恃有德。無妨諸怖。違佛
言教。強入險處遊行者。罪結輕垢。此戒正制冐難
遊行。兼制備十八物。如法誦戒。蓋冐難遊行。恐致
夭逝。在危生念。所喪事重。大士雖宜為法忘身。豈
應不慎招損。古云。知命者。不立巖墻下也。此是遮
業。繇不慎遊行故制。三緣成罪。一是難處。二難處
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正遊行。發足後。步步
結輕。十八物應備不備。隨事結過。半月誦戒。或不
誦。雖誦不如法。亦隨事結過。若以三聚攝歸。半月
布薩。律儀戒。安居坐禪。善法戒。二時頭陀。攝生戒
也。七眾同。善生經云。若優婆塞。險難之處。無伴獨
行。得失意罪。設有事緣。多伴同往非犯。大小不全
[007-0153c]
共。同者。不得冐難遊行。異者。大士制十八物。聲聞
惟制六物隨身。餘非所制。不犯者。或先非難處。正
遊行時。難事忽起。或為求法度生。及癡狂等。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三。初作持止犯。】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
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
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
坐。」
【應如法次第坐者。此戒繇上布薩而來。以明聽眾
當如法。如律。次第而座。不可紊亂佛制也。次第有
二種。一平常次第。謂七部平時。當依位次而坐也。
二誦戒次第。謂誦戒時。七部之中。各當依本部戒
次先後而坐也。不問老少者。有二義。一者通論七
眾義。謂百臘尼。受菩薩戒亦百臘。不得於初夏小
乘比丘前坐。乃至優婆塞生年百歲。亦受菩薩戒
百臘。不得於小乘驅烏尼前坐。況沙彌。及比丘等。
二別論戒次義。謂比丘比丘尼。皆須兼論大小戒
次。如西域大小各住。男女別居。若誦戒時。偶集一
處者。在大。依大。在小。依小。不得以大奪小故。如文
殊應闍王請。讓迦葉前行。謂其久為沙門。居眾羅
漢之首。迦葉復讓文殊。稱文殊神智。聖達辯才。廼
可為尊。文殊於是前行。繇闍王從文殊得無根信。
故特請之。意在文殊。不在迦葉。而文殊始讓迦葉。
不敢違古佛之恒規。迦葉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
[007-0154a]
之本意。又如南山神。請華嚴法師。而置座五百羅
漢之上。此在大依大。在小依小。平時不亂戒次明
矣。其餘五眾。各自論受戒次第。不論生年可知也。
貴人國王王子者。論先敘七眾尊卑定分。次各就
其名位。自敘戒次也。又王子等。雖受菩薩大戒。既
未出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又自為一類也。廼
至者。超略之辭。意顯長者。宰官。婆羅門。居士等。別
為一類。以此輩人。就世法中。或序爵。序齒。序德。原
無定局。故今惟當序戒。然雖序戒。未出家人。固不
得紊亂君臣名位也。問。君臣。父子。主僕。既同受菩
薩戒。猶須各為一類。何故律中。臣子僕先受具。君
父主後受具。便為下座耶。答。比丘戒法。現出世相。
非世法攝。君父主若不聽。則臣子僕不得出家。既
君父主聽許。一出家時。便永捨臣子僕名位。故君
父主。後設出家受具。即以彼為上座。設不出家。亦
以彼為尊者福田。若夫菩薩戒法。通於世出世間
不壞俗諦。故雖受菩薩戒。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
子主僕亦爾。若欲亂其名位。而統序戒次。則世法
不成安立矣。又問。一出家時。便捨臣子僕位。豈非
無父無君。正被儒者所譏。答。但捨虗名。不捨恩義。
故律制比丘。當精勤行道。以報親恩。說法勸善。用
酬王化。若不報恩孝養。則得重罪。非佛弟子。此即
不廢忠孝矣。又比丘如法修行。弘通至教。令天龍
慶喜。護國安民。過現父母。同離苦海。此更成就出
[007-0154b]
世忠孝矣。然則忠孝大義。孰過出家。出家之要。當
尊戒臘。故須次第而座也。
△二止持作犯。】
「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
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
【莫如者。教誡之辭。外道癡人。是無禮儀者。廼呵㡿
之言也。若老若少者。謂外道但以生年利根為長。
不知次第而坐。故如來喻之也。兵奴之法者。謂兵
奴出入。以軍令主命聽事為務。隨到隨止。不暇序
其禮儀故。若比丘至布薩堂中。不問戒次而即敷
坐者。便如此法也。我佛法中。定不然耳。若布薩時。
先問得戒時節。然後依次而坐。比丘坐巳。序比丘
尼。乃至在家二眾。故云。先者先坐。後者後坐也。
△
三違教結罪。】
「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出世聖道。先覺為尊。坐無次第。違佛亂教。罪結輕
垢。而出家菩薩必應善學律儀以膺人天禮敬。庶
幾不辱僧體。堪為福田。固不得徒事謙恭。尤不得
但恃堂堂僧相。空腹高心。增長我慢。濫叨聖賢之
標。正恐人身。未可常保。袈裟一失。厥苦方深。故相
與而痛勉之也。此是遮業。繇乖亂失儀故制。三緣
成罪。一非次。謂通別二種。二非次想六句。二重二
輕二無犯。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同犯。隨一一結
罪。又善生經云。優婆塞若在比丘沙彌前行。得失
意罪。若以三聚攝歸。如次而坐。律儀戒。不違佛制。
[007-0154c]
善法戒。謙卑遜順。攝生戒也。七眾同。大小共。不犯
者。或登座說法。不依次序。及癡狂等。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二。初作持止犯二。初修
福。】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
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常應教化者。謂菩薩教化眾生。應須長遠如是。不
得間斷也。一切者。總該王臣士庶而言。建立者。令
生人天之福。出世之善。類分七處。一僧坊。以聚眾
安修。二山林。以蔭眾行坐。三園圃。以供眾蔬果。四
田地。以充僧粮食。五佛塔。梵語窣堵。此云塔。亦云
可供養處。謂供佛形儀。及舍利在內。令人天瞻仰。
增修福慧。故名佛塔。六冬夏安居坐禪處。謂修道
坐禪者。有所依止故。七一切行道處。謂菩薩隨方
化度。有益便停。但有可止息處。皆應建立僧坊佛
塔。故云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也。以止佛塔。是供
佛。安居坐禪僧坊。是供僧。行道。是供法。三寶一供。
其福修矣。
△二修慧。】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
賊難。父母兄第。和尚阿闍黎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
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
求福。行來治生。大火大水焚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
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
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鎮。繫縛其身。多淫。多瞋。多愚
[007-0155a]
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
【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者。謂如來為大醫
王。法是眾生良藥。處處講說。正明應病與藥也。先。
總舉修慧之大綱。後。別明修慧之緣境。其為疾病
講經律者。令知身空寂故為國難講者。令保護國
界故。為劫賊講者。令彼息惡興慈故。為父母兄弟
和尚阿闍黎亡滅之日講者。令親緣利樂。師長證
知。我報恩故。藉此功勳。往生淨土。以見孝名為戒
故。為一切齋會講者。令彼所求。得如意故。為行來
治生講者。令彼具足功德法財。不生憂慼故。為水
火風講者。令彼愛水乾枯。不生熱惱故。為黑風所
吹船舫講者。令彼浪靜風恬。慈航普渡故。為羅剎
之難講者。令彼惡念消除。善心增長故。為一切罪
報等講者。令彼轉難成祥。身形解脫故。為多淫多
瞋多癡等講者。令彼滅三毒苦。發生清淨慈悲智
慧三心。不被煩惱所縛故。又為多疾病講者。前是
暫時病苦。此非一日病苦。故言多也。如上處處講
說大乘經律。以見教化無偏。則慧修矣。不修。則失
二種莊嚴。修則菩提資粮。任運增長。古云。修福不
修慧。象王掛瓔珞。修慧不修福。羅漢感空齋。若福
慧雙修。則成佛兩足尊矣。
△二違教結罪。】
「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是中犯者。謂福慧二嚴。成佛根本。初學菩薩。愈當
精進。如或懈惰不修。則自他失利。故結輕垢。此是
[007-0155b]
遮業。繇乖出要之道故制。如上七處。隨力應修。若
遇緣當為而不為。一一結罪。戒本經云。若慊恨心。
是染污犯。若懶惰懈怠。非染污犯。若以三聚攝歸。
講說經律。律儀戒。福慧雙修。善法戒。教化一切。攝
生戒也。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聲聞夏安居時。應修
房舍。餘時不制。大士一切時中應修福業。不犯者。
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無暇他營。及無力者。悉
皆無犯。
△二勸持。】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五揀擇等戒二。初列相九。第四十揀擇授戒戒
三。初止持作犯。】
「若佛子。與人授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
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
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
【不得揀擇者。謂凡有心求受菩薩戒者。皆當平等
施與。不得揀於品類也。然王臣等。廼至鬼神。皆有
佛性。皆可隨類行菩薩道。故云盡得受戒也。此土
國王受戒者。如梁武帝。從慧約法師受菩薩大戒。
唐麟德二年。詔終南山道宣律祖。於淨業寺授菩
薩大戒。宋慶曆二年。詔允堪律師。於杭州大昭慶
寺。地湧戒壇。授菩薩大戒。又元豐元年。詔慧才律
師。於雷峰寺。為靈芝元照律師等千餘人。授菩薩
大戒。方羯磨時。觀音聖像放光。貫徹講堂。燈炬皆
為映奪。此廼一切大會受戒之瑞事也。明萬曆戊
[007-0155c]
申年。詔中興律祖。慧雲馨公大和尚。欽賜衣鉢。於
五臺山永明寺。傳千佛大戒。又甲申年。詔三昧律
祖。於江寧大報恩寺。傳授菩薩大戒。王子受戒者。
如唐貞觀二年。詔元琬律師入宮。為皇太子。及妃
嬪等。授菩薩大戒。大臣者。我。】
「皇清順治庚子年。內侍周天成護法。恭請華山本師。」
【見月老和尚授菩薩大戒。此略舉王臣官長。皆奉
行菩薩道也。鬼神受戒者。如山神。水神。及嶽帝。受
戒等。餘不繁舉。此正顯佛道無偏。一切普攝也。蓋
陽春擇物而生。則其生必寡。滄溟揀流而納。則其
納幾何。大士春育海涵。等視眾生。猶如一子。豈有
分別高下。僧俗貴賤淨穢之不度耶。
△二作持止
犯。】
「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
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
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
與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應問言。現身不作七逆
罪耶。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
佛身血。弑父。弑母。弑和尚。弑阿闍黎。破羯磨轉法輪
僧。弑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
受戒。」
【應教等者。上明不揀。此明應揀。揀有二種。一揀身
形不如。謂衣不壞色。外貌不如法也。二揀業障不
如。謂干犯重罪。內心不如法也。袈裟者。此云染衣。
[007-0156a]
亦云壞色。壞有二種。一壞衣好色。恐生染著故。二
壞巳貪心。恐妨道業故。謂世俗所尚者。惟五大色。
出家修解脫道。不類俗法。故云皆使壞色。與道相
應也。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者。謂青非深青。及純
青。廼泥青也。黃非大黃。及淺黃。廼黃兼赤染。即木
蘭色也。黑非全烏。如外道服。廼兼紫染。如熟桑椹。
名為緇衣。故就此五種色中。皆使壞色。以別世俗
青黃赤黑紫五種艶麗色也。舍利弗問經中。以此
五色。表五部所能。非實令著。若著。即同世之五彩。
何名壞色。與其俗服有異。寧免末法袈裟變為五
彩之貴。故云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也。一切染衣。
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者。謂不但三衣壞色。而所有
一切衣服。下至臥具。皆當盡染作壞色。故云身所
著衣。一切染色也。又云臥具。即被。帳。氈。褥等。之總
名也。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
其俗服有異者。謂諸國所製衣服。各有不同。然有
二種。一形不同。二色不同。即此方所製是袖衣。所
尚是五大色。天竺所製。同於梵天方服。色同五大。
而多尚白。出家所著方服。皆悉割截。染使壞色。故
云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也。然有異者。正顯緇
素當有分別。曾未言及在家受戒者。著割截衣也。
又比丘比丘尼。體是僧寶。故制三種田衣。永異凡
俗。其式叉摩那等五眾。惟須壞色。不得濫同比丘
比丘尼也。今時不諳經律之意。不分僧俗之制。授
[007-0156b]
在家男女五戒。令著比丘五條袈裟。授在家菩薩
戒。使著二十五條僧伽黎。僧俗混亂。違佛正制。宋
慈雲懺主。三衣辯惑篇。巳辯詳悉。檢閱自明。然優
婆塞戒經聽畜三衣者。謂令彼供養。知是福田衣。
離染服。時念解脫。以求出離故。非謂使披著也。義
淨三藏。親遊西域。目覩沙彌。曾未見有披著比丘
五條。七條袈裟。其所著者。惟是鉢吒。以其未入僧
寶之數。故未堪著福田之衣。著即得罪。沙彌尚且
遮止。而其俗士。寧堪為人天福田耶。又在家菩薩。
當隨國所製。惟可染使壞色。或可隨宜所著。但不
得特為莊嚴愛好。顯異惑眾。不染亦無犯制。如王
臣之服。各自有製。男女亦別。豈得皂白不分。漫為
槩論耶。既為佛子。當遵佛制。不可混濫也。前明應
教身所著袈裟。此明業障不如須揀擇。若欲受戒
時應問者。謂染淨不得相參故也。現身不作七逆
罪者。謂前身所作。非復可知。亦復不為戒障。若現
身七逆罪成。定墮無間。正障戒品。雖受亦不得戒。
故當先問也。出佛身血者。如來行滿果圓。宿障久
寂。非人天魔王所能得便。今所問者。謂調達破僧。
將五百比丘去。身子厭令眠熟。目連擎眾將還。調
達眠起。誓報此怨。佛於靈山經行。調達捧三十肘
石擲佛。山神手遮。小石迸傷佛足。出佛身血。墮阿
鼻獄。故曰出佛身血也。今雖無佛。法爾須問。弑父。
弑母。弑和尚。弑闍黎者。以下殺上曰弑。謂父母有
[007-0156c]
生育色身之重恩。和尚闍黎有生長戒身之大德。
此名大逆也。破羯磨轉法輪僧者。梵語羯磨。此云
作法。亦云辦事。僧是三寶中之一數。謂作如來之
法。而辦眾僧之事。故名羯磨僧也。破者。謂在一大
界內。極少下至八比丘共住。此四人。與彼四人。各
自為黨。分作二部。界內別作布薩。羯磨。僧事。是名
破羯磨僧也。比丘尼別作羯磨亦爾。破轉法輪僧
者。傳說曰轉。輪有摧碾之用。謂傳說如來之法。則
能摧碾眾生一切惑業。故名轉法輪僧也。破者。下
至九比丘共住。一人自稱作佛。誘彼四人。別從其
教。餘四守正不從。分作二部。倒說經律。不論界內
界外。伹令人捨正見。而入邪見者。是名破法輪僧。
如調達等是也。惟尼不能破。由具五漏之體。無人
信彼作佛故。今時雖無其事。但有代佛揚化。弘法
利生者。皆名轉法輪僧也。若有破者。罪亦同科。此
二皆名破和合僧也。聖人者。小乘四果。大乘發趣
以上也。若具七逆者。謂此七事之中。現身隨作一
事。即不得戒也。然本源心地雖復平等。無凡聖善
惡之分。而此等人。自逆本源。壞其心地。不發戒體。
不生戒善。故云不得戒也。餘一切人則不應揀。故
云盡得受戒也。問。小乘害和尚非逆。今大乘云何
言逆。答。此經中重。逆。二字有別。有犯重。不犯逆者。
有兼重與逆者。聲聞害師。巳犯重罪。特不云逆耳。
蓋逆是重上復加逆。罪也。又問。下殺上皆逆也。云
[007-0157a]
何聲聞害師非逆。答。佛法中重。對世法逆。佛法中
逆。又加世法逆一等。聲聞害重。巳是世間逆罪。而
菩薩所謂逆者。則更加重故。故云菩薩重。重於聲
聞重也。
△三違教結罪。】
「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
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
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
輕垢罪。」
【出家人法者。謂君親有莫大之恩。當拜而不拜。六
親鬼神有護助之德。當敬而不敬。何也。謂未出家
時。先巳曾辭禮君親故也。今為佛弟子。不務世禮。
當遵佛制。然君親既不禮拜。則六親鬼神。亦不當
敬禮。故云不向國王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也。
又出家不存在家之禮。出俗無霑處俗之儀。然出
家為佛之子。塵外之賓。雖未得道。巳是三寶中之
人。天魔震懾。帝釋歸依。設若反敬。僧寶失尊。三寶
既缺。則人天無依故。然出家祇當精勤行道。以
報君親。代為敬禮三寶。以祝康寧福壽。是為出家
盡忠盡孝。敬君愛親之大禮也。按順正理論云。國
王君主。於諸比丘。定無希求禮敬事者。懼損其德。
及壽命故。如昔優陀延王。納[佞-二+〦]臣讒。謂賓頭盧。王
每至問訊。而不起迎。遂生惡念。今往不起。當奪其
命。時賓頭盧。知王惡念而來。即自思惟。我若起迎。
彼便失位。若不起迎。彼奪我命。即墮地獄。寧令失
[007-0157b]
位。不令彼墮地獄。便起遠迎。其後七日。失於王位。
被慰禪國王。擒捉鎖足七年。又東晉成帝六年。庾
冰輔政。帝在幼冲。為帝出詔。令僧致拜。時尚書令
何充。謝廣等。建議不合拜。往反三議遂寢。又魏太
武七年。道士宼謙。司徒崔皓。讒於佛法。帝然之。遂
滅佛法。逃僧[自/衣]斬。後延曇始沙門。頂禮悔過。帝感
癘疾。遂誅崔氏。還興佛法。鬼神不禮者。順正理論
云。諸天神眾。於優婆塞邊。無敢希求禮敬。昔北方
多聞天王。請舍利弗。目犍連尊者。及五百聖僧。至
自宮中。設供養巳。復啟尊者曰。從今巳後。諸出家
在家受佛戒者。至我廟中。皆應施我偈頌。使我等
眷屬。專誠護持正法。令出家在家佛弟子。於一切
時。恒無惱害。若樂禮敬天神。便與外道等無差別。
天王尚且不禮。況餘鬼神。故致拜天尊。而像傾倒。
方等經云。不得祭祀鬼神。亦不得輕於鬼神。優婆
塞戒經云。若優婆塞為諸舍宅。及身命。祠祀鬼神
者。不失戒。若至心禮外道鬼神者失戒。若祠祀時。
不得殺害生命。但解法師語者。謂信得菩薩大戒。
是成佛之根本。從師傳授。故以解語為重也。有百
里千里來者。正顯求法之心至切也。如是至切。而
不授者。則辜負當機。退失佛種。不太甚乎。惡心瞋
心者。明非見機益物之心也。不即與授者。此結上
文餘一切人盡得受也。然此大戒。本是一切眾生
所應同受。不同聲聞戒中。須擇品類。惟恐有逆。故
[007-0157c]
須問也。有心要受。悉皆應與。若瞋惡棄捨。罪結輕
垢。良以菩薩利生。平等教化。不擇冤親。貧富貴賤。
若涉私懷。便非佛子。大士之心安在耶。此是遮業。
繇乖於平等故制。四緣成罪。一是受戒器。謂形儀
如法。非七逆人。二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
三有揀擇心。或惡其下賤。瞋其貧乏等。正是業主。
四令不得受。隨所拒人結罪。又前人本不欲受。強
令受戒。亦犯輕垢。若以三聚攝歸。行出家法。律儀
戒。先問七逆。善法戒。不揀擇授。攝生戒也。比丘比
丘尼全犯。餘五眾無授戒事未制。大小不全共。小
乘先許。後拒。則犯。不許無犯。大乘接化為本。不授
即犯。不犯者。若知根器不堪受。或非發上求下化
之心。惟邀名利。自高之念。或其心未誠。志願未堅。
而不生難遭之想。不授不犯。若如曇無讖之勉道
進。不即與授。正大士善權。觀機化導。彼此多生功
德。豈可與惡心。瞋心。等視耶。】
佛說梵網經初津卷七
音釋
四門八路棊
俗呼別棊。用黑白子百二十以骰子
擲之。照點數行馬故。
脬
音拋。膀胱也。
草木有命
外人以有知為命。如來以有生為命。
[007-0158a]
激發於座元
臨濟初參黃蘗。時睦州為首座。指問
佛法的的大意。三度被打。後參大愚。於言下大悟。
得入於侍者
韓文公。問大顛佛法省要處。師良久。
公罔措。三平侍者敲禪床三下。師曰作麼。平曰。先
以定動。後以智拔。公曰。弟子於侍者邊得箇入處。
黐
音癡。黐膠。以黏鳥獸也。
猶猴膠五
昔有獵人。於猨猴行處。以黐塗其草上。
有智猨猴。遠避而去。愚癡猨猴。以手小觸。即膠其
手。以兩手欲解求脫。即膠兩手。以足求解。復膠兩
足。以口咬草。輙復膠口。五處同膠臥地。獵人以杖
貫挑而去。愚癡凡夫。不善護身。五根。染著五欲。亦
由是也。
客塵
不住名客。搖動名塵。
五分法身
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為五。分。即分齊。
法者。三學等諸法也。身者。聚也。謂聚集無漏五蘊
諸法。以成身也。
九有
欲界六道為一地。色界四禪天為四地。無色
界四空天為四地。共為九地。皆有生死。故云九有。
文殊
具云文殊師利。此云妙德。大經云。了了見佛
性。猶如妙德等。文殊即能信之心。佛名經說。一切
諸佛。皆因文殊師利而發心故。
闍王
具云阿闍世王。此云未生怨。妙樂云。母懷之
日。巳有惡心於瓶沙王。未生巳惡。故因為名。涅槃
經云。阿闍名不生。世者。名怨。以不生佛性故。則煩
[007-0158b]
惱怨生也。
調達
此云天授。謂父母從天乞子。天授與之。故名
天授。或翻天熱。以其生時人天等眾。心皆驚熱故。
山神請華嚴法師
隋禪定寺僧慧悟。京兆人。曾與
一僧同隱終南。悟受持華嚴。彼誦涅槃。木食巖棲。
各專其業。忽一人來請。就宅赴齋。二僧相推。請者
云。請華嚴法師。悟因隨往。乃山神也。復請五百羅
漢。皆推悟于上座。
五漏
一不得作梵天王。二不得作帝釋。三不得作
魔王。四不得作轉輪聖王。五不得作佛。
慧約法師
梁帝曰。慧師德高人世。道被幽冥。四月
八日。延師於等覺殿。受菩薩戒。帝自受戒後。食惟
一食。菜止茹蔬。寢居殿所。淨如沙門。普通四年。帝
制中外。母斥法師慧約之名。別號智者。沙門別號。
自法師始。入滅於大同元年。九月六日。壽八十四。
夏六十三。帝素服臨喪哭之。輟朝七日。詔塟於誌
公墓左。從師得戒者。四萬八千餘人。皆服緦麻哭
送至墓。
南山宗主
師諱道宣。字實相。京兆錢氏子。父吏部
尚書。母夢梵僧語之曰。所孕者。梁之祐律師也。及
長。投日嚴頵師出家。年二十。依智首律師進具。親
從學戒。以律自持。居終南山。苧蔴蘭若。撰行事鈔。
建南山宗。燒戒定香。行般舟行。感天人送供。翊衛
修行。暮年以戒壇未合佛制。躬自負土。準律新之。
[007-0158c]
唐高宗乾封二年。十月三日。示寂於長安西明寺。
眾聞天神同聲。請師歸彌勒內院。高宗有詔傷悼。
勅天下寺院。圖形塑像。以為標範奉祀。穆宗御製
讚曰。代有覺人。為如來使。龍魔歸降。嶽神奉事。聲
飛五天。辭驚萬古。金烏西沉。佛日東舉。稽首歸依。
肇律宗主。懿宗謚號。澄照聖師。
允堪律師
師錢塘人。幼從天台崇教大師祝髮。學
無不通。及受具後。專精律部。著會正記。續南山宗。
住蘇之開元。秀之精嚴。皆依律建壇。歲歲度僧。傳
弘戒法。福國祐民。後於慶曆皇祐年間。十一月二
十一日。入寂昭慶。建塔於西湖菩提院。謚號真悟
智圓大律師。
慧才律師
師解行相應。深入四明法智尊者之室。
日持大悲呪。必百八遍。甞夢觀世音菩薩脫袈裟
以衣之。淨慈法真禪師為之記。
元照律師
字湛然。餘杭唐氏子。厭俗出家。得戒於
雷峰之慧才法師。住杭州靈芝寺。精練毗尼。作資
持記。續昭慶允堪律師。宋天慶年間。九月一日。跏
趺入寂。壽六十九。臘五十一。葬於寺之右隅。謚號
大智律師。
元琬律師
師於唐貞觀十年。十二月入滅之先。遺
表上奏曰。聖帝明王。恭敬三寶。沙門或有犯法。不
應與民同科。乞付所屬。以僧律治之。并上安養論。
帝嘉納之。有詔傷悼。遣太子臨吊。勅有司給葬具。
[007-0159a]
勅葬沙門。由琬始也。仍於葬所。建塔供養。
中興律祖
中興者。廢而復興也。如周宣王。漢光武。
中興帝王之業。律祖則中興法王之戒也。祖諱如
馨。字古心。溧陽楊氏子。生而異香盈閭者七日。父
早喪。母撫育而成人。至壬午母亦告祿。見世緣虗
幻。遂求素安法師出家。聞師誨眾曰。佛法住世。功
在毗尼。若不精嚴。佛恩難報。由是刻志於心。願見
文殊。親承受戒。遙望五臺。三步一禮。千有餘日。拜
到山中。見一老姥。捧僧伽黎。從林而出。問曰。大德
禮拜殷勤。所求何事。答。求見文殊菩薩。親授大戒。
姥曰。若然者。我此法服。今贈與汝。祇恐菩薩難見。
見或不識。祖手接衣。姥標指曰。你要見文殊。那不
是麼。祖一迴顧。姥即不見。五峰放光。結成雲葢。菩
薩於光中垂手摩祖頂曰。古心比丘。文殊為汝授
戒竟。祖於言下。頓悟心地法門。毗尼宗旨。自此漸
還金陵。時雪浪法師。奉 旨修長干寶塔。工將告
竣。塔頂艱舉。日夜翹勤。冀佛慈應。夢感韋天而慰
之曰。優波離尊者預斯。始克汝願。明旦律祖著衣
持鉢。杖錫繞塔。其頂即上。法師喜慰。偕諸緇素。案
香禮拜。信知為優波離再轉也。遂請於古林開戒。
後坐靈谷。棲霞。甘露。靈隱。天寧寺等。南北道場。共
三十餘處。其所到之地。法會殊勝。不能盡述。祖生
於嘉靖辛丑年。六月初十。示寂於萬曆乙卯年。十
一月十四。世壽七十有五。僧臘二十有七。染道三
[007-0159b]
十四年。弘戒二十二載。弟子奉全身塔於天隆之
後山。神宗皇帝御讚曰。瞻其貌。知其人。入三昧。絕
六塵。昔波離。今古心。謚號慧雲律師。
三昧律祖
祖諱寂光。瓜洲錢氏子。初從雪浪法師。
習賢首教觀。次求古心律祖。圓具於潤州之甘露
寺。親炙有年。惟律儀是任。祖嘉其行解。傳授毗尼。
弘揚戒法。行道豫章。緇素敦請開戒於東林寺。陸
地忽透千業白蓮。一十八朵。按廬山紀事云。遠公
臨滅度時。示眾曰。若得白蓮重開。吾當再來教化
矣。時眾聞之。皆知昧祖為遠公祖師再來也。後住
華山。預合符讖。其餘神異。銘傳備詳。
見月律師
師諱讀體。滇南楚雄之許氏子。父胤昌。世
襲指揮使。母吳氏。感異而生師。幼而神敬。善繪大
士像。人爭寶之。皆稱為小吳道子。年二十七。忽念
世相無常。棄襲爵而為黃冠。住劍川赤宕嵓。遇一
老師。授以華嚴。閱至世主妙嚴品有省。即詣寶洪
山。求亮如法師出家。師一見喜為再來人。遂為剃
度。授與禁戒。隨侍有年。聞江南三昧律祖。戒法精
嚴。偕友成拙。瓢笠東來。遇昧祖於丹徒之海潮菴。
乞圓具戒。依學不離。祖視不凡。遂差為首領。輔弼
法門。師承祖命。統眾精勤。始終不怠。祖常為眾曰。
老人三十年戒幢。若非見月。幾被摧拆矣。及住華
山。命師兼掌院事。臨終付託。繼席華山。師受囑巳。
一切院務。事事躬行。布薩安居。法法如律。有滇中
[007-0159c]
善信來謁云。弟子禮雞足山三載。求見迦葉尊者。
夢感韋大示現曰。尊者至江南華山弘律。爾欲親
覲。當往見之。故來參請。師云。我是凡僧。不可虗說。
師恐眾惑。秘不容傳。故維摩云。不起滅定。現諸威
儀。此之謂也。其諸著述。道行。詳如銘傳。
山神請戒
師諱曇邕。初仕符秦為衛將軍。堅南敗。
遂從道安法師出家。次事廬山遠公祖師。後於廬
山之西。營立茅茨。偕弟子曇果。沉思禪門。忽有男
子。丰姿端雅。從者二十人。來請授五戒。邕知是山
神。乃為秉爐授之。三歸五戒。為說法要。神受戒巳。
䞋邕外國七筯。禮拜辭別。倏忽不見。
水神求戒
江西九江鱘魚嘴。風波最險。有無風三
尺浪之謠。商賈至比。必禱祀而行。崇禎年間。湖廣
江夏賀奉聖。以枚北詣京師。道由鱘江嘴。風浪大
作。舟頃將覆。賀具公服禮拜。忽見空中絳衣神人。
手執黑鬼。抑於水中。風浪始息。次日起鐵猫。有一
老樹根。隨猫而上。賀曳至大王廟中。挂一扁曰。木
龍徵應。由此威神益振。祭祀益繁。大王廟前。每日
有倡優十二班供應。宰殺猪羊無數。至崇禎十五
年。湖廣靳王。欲興溈仰道場。延三昧律祖入楚。將
過九江。有神人托夢與之曰。我乃九江水神。宋大
王也。我前生與師。同賀對揚三人。同在山中修行。
唯師不昧正因。今為律師。賀以弘福為宰相。我以
一念之差。隨為血食之神。邇因鱘魚嘴樹妖。欲覆
[007-0160a]
賀舟。我以宿世同修救之。由此宰殺日繁。將來必
墮無間地獄。師明日過此。必至我廟中。為我授戒
更布其事。於四方。使禱祀者不用葷腥也。昧祖果
如其言。為之授戒。鱘魚嘴自此風浪不作。行舟坦
然。往來無恙矣。
嶽帝受戒
元珪禪師。住嵩嶽。一日有異人稱謁云。
我嵩嶽神也。願授以正戒。令我度世。師付五戒曰。
汝能不婬乎。曰我亦娶也。師曰。非謂此也。謂無羅
欲也。曰能。師曰。汝能不盜乎。曰何乏我也。焉有盜
取哉。師曰。非謂此也。謂饗而福淫。不供而禍善也。
曰能。師曰。汝能不殺乎。曰實司其柄。焉云不殺。師
曰。非謂此也。謂有濫誤疑混也。曰能。師曰。汝能不
妄乎。曰我正直。焉有妄乎。師曰。非謂此也。謂先後
不合天心也。曰能。師曰。汝不遭酒敗乎。曰能。師曰。
如上是為佛戒。汝當奉持。
天尊
佛是天中天。聖中聖故。舊經譯佛為天尊。後道
士偷天尊名目。為老聃之號。故依經改譯為世尊。
謂天上世間。所共尊敬故也。
致拜天尊
唐益州福壽寺僧寶瓊。俗姓馬。幼年出
家。讀誦大品般若。兩日一遍。以為常業。四遠聞者。
皆來欽敬。值道士與民作道會。邀瓊赴之。瓊至不
禮而坐。道眾皆謂不禮天尊。輕我宗法耶。瓊曰。邪
正道殊。所事各異。天尚不禮。何況老君。眾議紛紜。
頗相陵侮。瓊曰。吾禮非所禮。恐貽辱先宗。遂禮一
[007-0160b]
拜。道像并座一時搖動。又禮一拜。連座反倒。墜落
在地摧毀。道民羞耻。唱言風鼓。競來扶正。又禮還
倒。瓊曰。天朗和暢。而言怨風。汝之愚戇。不測吾風。
合眾驚懼。一心禮瓊。皆捨道歸佛。請瓊受菩薩大戒。
象王挂瓔珞。羅漢感空齋
昔有二僧。同修行業。一
但修慧業。不修福業。雖得漏盡。後身無供。一專修
福業。不修慧業。雖得錦福。身為象王。
鉢吒
此云縵條。即是大㲲。與袈裟量同。總為一幅。
出家沙彌。令染使壞色披著。百一羯磨云。求寂之
徒。縵條是服。而有輙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之地。
久扇斯風。此成非法。願勿披著。
九十五種外道
西域記云。九十五種是邪。惟一是
正。附佛法一種也。
三十肘石
肘。臂節也。從臂節至指端。名為一肘。準
周尺。二尺八寸。三十肘。約有五丈四尺。調達捧如
許大之石。遙擲佛也。
優陀延王
或名優填王。唐言出愛。亦云出光。破僧
事云。佛初降誕時。大地震動。普放光明。時憍閃毗
國。百軍大王。初誕一子。見此光明。便作是念。我子
福力。有大光明。如日初現。普照世間。宜與我子。名
曰出光。
曇始沙門
一云惠始。佛老志云。惠始沙門。清河張
氏子也。始師鳩摩羅什法師。初魏太平真君六年。
太武討盍吳之亂。至長安見僧寺院有兵仗。武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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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崔浩。因而勸武。盡誅沙門。毀諸經像。至十一
年。崔浩自恃才略。譔國史。書魏之先世事。列於衢
路。刊石立於郊壇。太武以浩暴揚國惡。大怒。使有
司按浩夷五族。是時曇始謁太武。武怒。命斬之。不
能傷。自抽佩刀斬之。又不能傷。投諸虎檻。虎皆弭
服。武驚。延始上殿。悔謝歸敬。佛法復興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