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a]
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十四
雍正元年十二月
上諭十一道
初五日
諭内務府總管等凡為莊頭之人以力田節儉為本如李
甡鄔索住等奢侈妄為俱已獲罪莊頭等當深以為戒
勤農務本躬行節儉教訓子孫讀書守分如果有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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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自加恩録用爾等傳諭知悉再莊頭等所居房舍應
量其家口所需酌定額數無得恣意僭侈如有仍前諸弊
不知服田力穡但以奢靡相尚擅用非分之物作種種
兇惡之事及違例廣建房舍者定行正法
初六日
諭八旗都統向者每甲喇止叅領一員因不敷用始委署
一員協理昨議政大臣奏稱䕶軍校驍騎校等官以之
委署叅領職卑不勝其任停其委署等語其説亦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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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委署叅領即改作副叅領秩為五品嗣後副叅領員
缺仍將䕶軍校驍騎校等官一併㨂選引見補用若叅
領副叅領奉有差遣其員缺應行委署者奏聞委署如
此則責任專而管轄得力由兵丁出身者其陞轉之途
亦不致壅滯旗下既得人材事務亦大有禆益員額既
添効力之人益得上進至現在委署叅領應分别優劣
優者授為副叅領劣者奏明令其各囘原任
初七日吏部戸部議覆貴州省奏銷康熙六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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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錢糧經徵全完各官照例議叙奉
上諭貴州通省地丁錢糧不足十萬兩若照此議行僅有
經徵各官得邀議叙督催各官雖極為効力終不能得
議叙其督催各官或仍照十萬兩以下一年内全完准
行議叙之定例或合併二三年錢糧督催全完始行議
敘之處戸部會同吏部定例議奏
初九日刑部等衙門奏臺灣叛冦餘黨劉國華等出
洋行刧分别治罪其被盗殺傷之兵丁林光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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䘏賞奉
上諭此本所議賞兵之處甚輕一兵陣亡五兵得傷亦曽
殺死二賊伊等攻戰是實應照軍功議叙至收受賊首
劉國環杜君英所給劄付仍舊整年藏於吳郡山中同
夥俱係叛逆該督定擬斬罪部内議減非是宜將原先
不入叛黨後方入夥行刼賊犯另為查明分别定擬
十一日兵部議奏副將胡友良年老休致奉
上諭副將胡友良曽否立有勞績著查奏再從前軍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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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副將以下官員因病殘疾不能騎射革退者伊等少
年時在軍前曽著勞績今因年老不能騎射以致革退
情屬可憫著交與兵部將曽在軍前効力身帶傷痕竭
力供職之員逐一查明具奏
十五日
諭九卿朕惟靖盗所以安民而欲靖盗必須嚴諱盗之處
分併正竊盜之刑法州縣有司因畏盜案叅處顧惜功
名往往諱盜不報或以强為竊或以多為少或賄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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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通同隠匿以致盜賊肆無忌憚定例諱盜處分不為
不嚴無如督撫等官全無覺察殊負朕保愛良民之至
意再竊賊雖非强刼然行竊日久必至夥刼所以律載
竊盜三犯即絞立法之意原在防微杜漸今各直省竊
盗依律究擬者絶少盜案之多實由於此如何使有司
不敢諱盜併如何重懲竊盜之處該部㑹同詳議具奏
又刑部等衙門議覆河南巡撫石文焯題奏毆死小
功服叔之馬洪望擬斬立決一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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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從前湖廣巡撫張連登所題楊商玉與楊眉望之父
楊末公角口楊眉望見伊父被毆將大功服兄楊商玉
毆死因此援引救父殺死大功服兄之譚華常改為免
死減等充發之例將楊眉望題請減等朕以
皇考在日將此事交與九卿㑹議減等結案者亦因諒其情
由可矜施法外之仁然並不曽著為定例張連登何得
即引此為例將楊眉望減等具題故將張連登交與吏
部議處今石文焯疏稱馬兆六與馬洪望之父馬兆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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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口馬洪望因救父將小功服叔馬兆六打死援引救
父打死小功服兄之呉育改為擬斬監候之例將馬洪
望應否減等之處聴候部議題請與理頗合部内雖議
將所請之處不准仍將馬洪望照例擬斬立決朕念馬
洪望因救伊父將馬兆六打死馬洪望改擬監斬候張
連登石文焯所題事件情由雖同石文焯援例兩請張
連登乃擅自減等具題恐各省督撫不知其故以其為
事相同何以獨將張連登議處且恐其畏罪將此等事
[014-5b]
不敢具奏嗣後命案有似此情由可矜者仍援例兩請
朕閲覽定奪再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
毆死者豈可減等此風斷不可長將此諭㫖通行直省
總督巡撫
十六日奉
上諭諸路軍前兵丁自軍興以來並皆竭誠効力前朕特
降諭㫖屢次將老病者撤囘寜家現在軍前之人盡屬
壯健奉命勤力無一違悞之事甚屬可嘉時值冬寒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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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賞給行糧一月
十七日浙閩總督滿保奏請嚴禁天主教禮部議奏
各省西洋人除應送京効力者外餘俱安挿澳門奉
上諭西洋人乃外國之人各省居住年久今該督奏請搬
移恐地方之人妄行擾累著行文各省督府伊等搬移
時或給與半年或數月之限令其搬移其來京與安挿
澳門者委官沿途照看送到毋使勞苦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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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兵部國家保障封疆惟武臣是賴叅將以上責任尤重
其年老有疾不能料理以致營務廢弛者自難姑容但
其間或有久歴戎行曽著勞績者情亦可憫嗣後叅將
以上有老病之員該督撫提鎮照例題叅仍將伊從前
行間効力之處查明另繕奏摺夾於本内同送内閣奏
聞朕酌加恩典以示篤念舊勞之意
又奉
上諭定例八旗官員等一經革職盡謂之廢官令當勞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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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挑取鳥鎗馬甲夫革職之人今雖罷黜其未革職
之前亦曽仰受國恩榮列班聨若果以頑劣無恥致獲
罪戾此係伊所自取固宜列於廢官令當勞苦差役至因
公詿誤衰老有疾才力不及無心等過獲罪人員並非
故犯亦列廢官令當勞苦差役情甚可憫嗣後八旗革職
人等各視其罪之輕重著為定例如婪贓枉法虧欠帑
項規避怠惰行止不端曠班等罪革職之人仍照舊例
令當勞苦差役此外因公詿誤衰老有疾才力不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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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等過革職之人將吏於廢官挑取鳥鎗馬甲及當勞
苦差役之處概行寛免如此不但現任官員惟恐後日
之為廢官敬謹不敢輒犯即因公詿誤革職人等雖經
削職尚得改過自新安知其日後不仍堪効用也著交
該部議奏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