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5 成唯識論證義-明-王肯堂 (master)



成唯識論卷第五
金壇居士 王肯堂 證義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七釋受俱門。先徵。次釋。有三師義。一師言。此識唯
與喜受相應。恒內執第八。生喜愛故。謂喜阿賴耶。
愛阿賴耶等故。第二師言。喜受但通第二靜慮。若
與末那恒共相應。應許喜受通至有頂。便違聖言
喜唯二禪。此識應與四受相應。若生三惡趣中。應
與憂受相應。以受三途苦報故。若生人中。及欲界
六天初禪二禪者。此識皆與喜受相應。以初靜慮
是離生喜樂第二靜慮是定生喜樂地故。若生第
三禪。唯與樂受相應。以此地是離喜妙樂故。若生
四禪乃至色究竟天。皆與捨受相應。以是捨念清
淨地故。二師所言。皆非正義。正義惟捨受耳。何以
言之。此識無始內執任運一類無轉易故。憂喜樂
三變異受不相應也。一也。又此識與前藏識義各
別者。則本論主皆別開明。如七八二識。俱是無記。
而分有覆無覆。若此識與四受俱。則本頌中亦應
[005-0018c]
別說。既不別說。定與藏識同是捨受。二也。第八因
中唯五心所。轉依位中具二十一。第七因中十八
心所。轉依位中亦二十一。轉依心所既同第八。亦
應與彼轉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
十種平等性故。恒以十種為所緣境平等轉故。三
也。】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三性。即頌有覆無記攝。先問。次舉頌答。是有
覆無記非餘三性。次釋。以此末那恒與四根本煩
惱及大八隨煩惱相應。既能障礙出世聖道。復能
隱蔽妙明真心。故名有覆。此識既非善性。又非不
善。無可記錄。故名無記。如上下。次通妨。難云。根隨
煩惱。通染二性。何唯有覆無記性攝。釋云。例如色
無色界。雖有根隨煩惱。由禪定力攝伏藏覆。雖是
不善。亦無記攝。此意相應根隨亦爾。由所依識極
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而轉。故雖不善。亦是無記。
若巳轉依。唯善性攝。】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若巳轉依即非所繫。」


【九釋界繫。先問。隨彼下。次答。謂生下。次釋。彼。即第
八識。謂隨八識生在何處。即於彼地所繫執我。若
生欲界。則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屬欲界第八。
乃至藏識。若生有頂。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屬
有頂第八。問。為何如此。答。末那心所任運恒緣自
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任運緣他地藏識執為我故。
[005-0019a]
若欲界藏識復起上界詶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
前者。此之藏識雖在欲界。名生彼地。則此末那亦
緣彼地藏識執為內我。此染污意即是繫屬彼地
藏識。亦名彼地所繫。故曰隨所生所繫。或是雖生
此地。或為彼地根隨繫縛。亦名為彼所繫。若巳轉
依。即非煩惱之所繫縛。故非所繫。】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十釋伏斷門。即頌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先問。
次答。次釋。先釋無染意。分二。初略釋。後別釋。阿羅
漢者。此云無生。以彼煩惱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
者。聲聞有二。一者根鈍。漸斷煩惱為緣覺乘。二者
根利。頓斷煩惱為獨覺乘。菩薩唯一。於八地中方
永斷故。此三雖有大小利鈍。斷惑同故。總名無學。
此無學位。染意煩惱種現俱滅。名阿羅漢。故言無
有。學位滅定。及在修道見道位者。雖亦研真斷惑。
俱是暫伏。亦說無有。非如阿羅漢之永斷不復生
也。次別釋出世道暫伏滅義。問。無學位中此識永
斷。可名無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名無有。
答。謂染污意識微細恒行。界地所繫諸有漏道不
能伏滅。二乘聖道有伏滅義。由初見道位前發真
無我勝解。違染污意計我執故。此解脫生。得根本
智。得根本巳。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真無我解
等流。是故亦違此染污意。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
無漏故。名出世道染意無有。次別釋滅定暫伏滅
[005-0019b]
義。滅定既是聖道等流。巳離煩動。最極寂靜。故此
染意亦復非有。雖則非有。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
此起巳。此諸染法猶復現行。乃至此識未永滅位。
恒相續轉。故知見道脩道位中皆名暫滅。下別釋
無學名真滅義。然此末那及相應煩惱。是俱生惑。
非是見道所斷。是染污性。又非是非所斷。是脩所
斷故。集論云。云何見所斷。幾是見所斷。為何義故。
觀見所斷耶。謂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及
於見等所起邪行煩惱隨煩惱。及由見等所發身
語意業并一切惡趣等蘊處界。是見所斷義。一切
一分是見所斷。為捨執著。見圓滿我故。觀察見所
斷。云何修所斷。幾是修所斷。為何義故觀脩所斷
耶。謂得見道後見所斷相。違諸有漏法。是脩所斷
義。一切一分是脩所斷。為捨執著。脩圓滿我故。觀
察脩所斷。云何非所斷。幾是非所斷。為何義故觀
非所斷耶。謂諸無漏法。除順決擇分是非所斷。十
界四處諸蘊 分。是非所斷。為捨執著。成滿我故。
觀察非所斷。何須必在脩道斷耶。由此煩惱極微
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九品惑中下下品惑一
時頓斷。何故七十二品一時能斷耶。種子與彼勢
力等故。故大小乘觀察斷惑。皆至金剛喻定現前。
當此之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
起。名阿羅漢染意無有。二乘無學趣大乘者。雖是
菩薩。以盡煩惱等無生故。故此頌中不說。從初發
[005-0019c]
心以至等覺。雖是菩薩。亦名羅漢。應義等者。皆巳
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
段身故。有此等義故。仍名羅漢。而不別說為菩薩
也。然此三位中無第七。有安護師二說不同。若安
慧說。染淨俱無。故說滅定滅六盡七。若護法說。唯
無染七。故說滅定滅六淨七。第一有義。即安慧說。
設有問言。憑何而說無淨七耶。安慧答言。由說七
唯人執。對法等說三位皆無煩惱障故。顯揚論說
四惑相應。四是根本煩惱攝故。攝論說為雜染所
依。雜染即是煩惱義故。憑此教理。故知三位無淨
七也。第二有義。護法破詞。初總斥。先標。出世下。釋
違教。無染下。釋違理。論說下。次別破。今初釋違教。
經即解脫經。先立量以證有淨七。量云。出世末那。
經定說有。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時。染時六
八皆以七為俱生不共依。淨時亦爾。故攝論云。此
識是餘煩惱識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
第二染污。釋云。第二識名染污者。煩惱依止故。若
人正起善心。亦有此識。次瑜伽。先引。次釋。住滅定
位。六識俱無。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
恒定一識俱轉。住聖道時起第六識。若無第七。爾
時藏識應一識俱。無有二識。如何可言。若起意識。
爾時藏識定二俱轉。問。若爾。何故顯揚論中但說
四惑相應。不說淨位。答。言彼雖說恒與四煩惱相
應。然有論師翻彼相應。恃舉之行為平等行者。恃
[005-0020a]
舉為行。則是染相應。平等為行。則是淨相應。故知
此意通染淨位。不特染也。若由下。顯阿羅漢位亦
有淨七。又諸論下。顯佛果位中亦有淨七。以轉第
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智。亦如成所作妙觀察
大圓鏡智定有相應淨識。若無淨識。彼平等智亦
應無有。以智是能依。淨識是所依。非離所依有能
依故。既無相應淨識為彼智所依。不可說彼平等
性智依六轉識。六識間斷。智亦間斷。理不應爾。所
以者何。許佛恒行平等性智。如圓鏡智無間斷故。
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非離所依
有能依故。如餘三智。又無下。次釋違理。又無學位
若無淨七。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第八以七為俱
有依故。如餘識有俱有依。第八亦應有故。立量云。
第八藏識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識等。又以二
執例三位皆有淨七。又如異生有學。未證人無我。
必有我執。則應無學位未證法無我。應有法執。此
識若無。則此法執依何識起。不應法執依第八識。
彼第八識是無記性。又無計度分別慧數。不起法
執。由此下。勸信。彼執但與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
位無故。應信三位不無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五同法
者。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申量云。第六
意識定有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
五同法。今三位若無第七。第六便無所依。則宗有
[005-0020b]
能別不極成過。因中便有共不定過。若許前五。六
無有依。因中便有相違之過。今五同法恒有所依。
定應許六此依恒有。是故定有第七淨意。於三位
中恒行不斷。安慧質曰。對法何說三位無七。護法
會曰。言彼無者。說無染七。名無第七。非無淨七。安
慧難曰。教明說無。何理敢違。護法例云。如說四位
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七亦應爾。何疑之有。通
上一正釋頌意竟。】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二別釋差別。通明染淨。染淨差別。略有三位。初我
相應意。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漸悟菩薩
有漏心位。意緣藏識起人我見。二法相應意。異生
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
緣異熟起法我見。三智相應意。如來相續。菩薩見
脩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意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
等智。一切有漏。皆是人我見相應位。但成無漏。便
非此位。法空智不現前時。皆法我見相應位。但法
空智現在前時便是平等智相應位。問。何故我執
雖除。法見猶在。法見若除。我見不起。答。我見必依
法見而起。要先迷法。方起我見。如夜迷杌等。方謂
人故。故雖除我見。法見猶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
此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
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
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局。問。我法二
[005-0020c]
見。既不相同。用亦差別。豈不相違。答。我法二見。用
雖不同。而體是一。故不相違。以我法二見同以慧
為體。由慧而後起見生執。譬如眼等五識。體雖是
一。了別色聲用各不同。亦不相違。立量云。我法一
見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雖有別而不相
違。喻如眼識等。下明我法二執伏斷不同。二乘有
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唯起法執。我執伏故。頓悟
菩薩在脩道位。漸悟菩薩在見道位。生空智果現
在前時。皆唯法執。我巳伏故。若二乘無學阿羅漢。
及鈍根漸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皆法起我
斷。八地以上菩薩我執皆永不行。或永斷或永伏
故。法空智果不現前位猶起法執。無法空智違彼
執故。下引經證。此所知障。是指現行。非指種子。若
言種子。豈唯所知。煩惱種子亦應在故。以八地菩
薩雖不執賴耶為我。猶有異熟微細我執。非斷一
切我執故。問。大小兩乘法執俱在。誰名染意。誰名
淨識。答。法執俱意。大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斷
煩惱證人空而巳。故於法執不名為染。不名有覆。
非彼智分。不障彼智故。若菩薩志在斷二障。證二
空。故於二乘所謂不染無覆者。在菩薩名染名有
覆。正障彼智故。是故此法執俱意。在菩薩名染。在
二乘無學名淨也。問。此識既隨異熟所生所繫。依
彼緣彼。亦應是異熟果攝。答。是異熟生攝。以從異
熟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問。何故六七皆
[005-0021a]
名異熟生。答。以異熟生名。通一切故。此異熟生。如
四緣中增上緣。所攝者廣。三緣所不攝者。皆此緣
攝。此亦如是。餘處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三證有識體。分二。一引聖教。二顯正理。今初。云何
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別有體耶。以小乘謂此
但是第六入過去故。故為此問。聖教正理。至是三
別義。皆答詞總釋也。為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
意。現在是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經證。如是
三義下。皆別釋。謂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
顯。第八名心。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現
行為依。種子為因。能生一切。故云起諸法故。第七
名意。緣藏識等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因中無漏。
緣於第八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云等
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麤動。有間斷法。了
別轉故。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所緣
故得別名。引入楞伽第九卷頌。瑜伽六十三。亦伹
有別名。通則八識皆得心意識名說者應云。若用
集起以解心。第八獨名心。若積集以解心。八識皆
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獨名意。若用等無間以
解意。八識皆名意。若用了別麤境以解識。前六獨
名識。謂了差別六塵境故。若用了別以解識。八識
皆名識。即別識之義。第一疏云。了別別境。及麤顯
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即斯義也。又大
[005-0021b]
乘經下。引大乘聖教證有第七。前巳廣說者。前以
七因證大乘經為至教故。解脫經中下。引小乘聖
教證有第七。先引經。彼經下。次引釋。先釋前二句。
對治下。次釋第三句。爾時下。次釋第四句。無自性
者。此諸煩惱無實自體。非今現無。本來常寂。但於
迷時妄謂為有。至於悟後始知空耳。如是下。次總
結。】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首二句。結上起下。謂契經下。二顯正理。分七。一引
不共無明。先引。次證。次釋。先通釋。謂契經說不共
無明等者。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
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今說不共者。謂此
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
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
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一切分
者。攝論云。是善不善無記位中常隨縛義。以彼念
念執我。迷無我理。故名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
者。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
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曉。
下引伽陀證前覆真義。言真實義正當生起之時。
常為障礙不得起者。皆由不共無明於一切時念
念俱行無間斷故。是故契經說。異生類皆為無明
盲其慧眼。惛醉纏其實心。所以恒處長夜。曾無一
念醒覺。若異生位有蹔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便
[005-0021c]
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為
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故名微細恒行。汝等小乘
不信有此染汙七識。依何識說不共無明。若謂此
不共無明依六識者。恒行之義決不得成。以第六
識有間斷故。彼無明者從無始來恒相續故。許有
末那。便無間斷之失。染意下。次別釋。先問云。染意
恒與四惑相應。意俱無明與三共轉。何名不共。有
義下。次解釋。第一師答。意俱無明。是根本惑。見慢
愛三。非根本惑。雖四惑俱。三非同類。名為不共。亦
何所失。第二師斥云。若如彼說。則違理教。若此三
者。既非根本煩惱所攝。純隨煩惱何不說之。況此
三者是十根本煩惱中攝。染污必與四煩惱俱。如
何此三而非根本。應說此四俱是根本煩惱。而此
四中無明是主。故獨得不共名也。主是自在義。為
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不
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
癡主自在義。此俱我見及愛慢三。雖亦無明而非
癡極。故無主義。應名相應。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
主。若依障初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
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巳。豈復他求。故此三者。若
為主時。亦名不共。如彼無明。許亦無失。一師言。無
明名不共者。唯此識有故。如不共佛法。十八不共。
唯如來有。餘人所無。此亦如是。唯此識有。他識所
[005-0022a]
無。故名不共。第二師斥云。若謂為此識有他識所
無名不共者。則應他識所有。此識所無者。亦名不
共。然此不共。依殊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也。
殊勝義者。謂此無明念念障彼當生無漏智令不
起。有此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問。此
俱無明。恒行障理。餘識所無。名不共者。此俱見等。
勝用亦然。應名不共。何得無明偏名不共。答。謂此
第七相應無明。是障平等性智之主。獨得此名。餘
三躭著高舉執我為主之時。亦名不共。為對餘痴
顯此勝用。且說無明名不共耳。下明不共差別。一
恒行不共。謂與第七俱者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
斷者共。名為不共。故攝論云。謂能障礙真智生愚。
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
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
不生起故。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
故。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
無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即
應畢竟成染污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
恒相應故。若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
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污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
理。若說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
所治即滅。應正道理。故曰餘識所無。宗鏡又云。唯
此無明為長夜體。餘識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
故名不共。此有四句分別。一有是長而無是夜。如
[005-0022b]
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二有是夜
而無是長。如前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
俱無明。四非長非夜。即前六識餘貪等。今此七俱
無明。不伹不與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
雖與同聚貪等共起。而貪等三無長夜義。以貪等
以染著等為義故。此以長夜為義。與彼不同。故名
不共。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者。宗鏡云。六識中者。
無恒時義。有獨起義。亦名不共。又云。不與貪等俱
著。名為不共。下引證。瑜伽云。無明有二。一煩惱相
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痴而起諸惑。是故貪
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
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
鈍慧士夫補特迦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暗
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獨行。
不與忿等小十俱者。名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
自類不俱。各自為主。此之無明。既不與各自為王
者俱。獨自行時。自便為主。故曰是主。此屬分別。故
在見道一時頓斷。如契下。引證。非主獨行者。與忿
等俱。名為非主。由忿等各自為主。自無主故。此屬
俱生。通見脩二斷。以隨忿等通見所斷故。故結云。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
云。部有五部。謂見苦諦所斷。具十隨眠。見集滅諦
所斷各七。離有身見邊見戒取。見道諦所斷八。離
有身見。及邊執見。脩所斷四。離見及疑。如是合成
[005-0022c]
三十六種。前三十二。名見所斷。纔見諦時。彼則斷
故。最後有四。名脩所斷。見四諦巳。後後時中數數
習道。彼方斷故。如是巳顯十隨眠中。薩迦耶見唯
在一部。謂見苦所斷。邊執見亦爾。戒禁取通在二
部。謂見苦見道所斷。邪見通四部。謂見苦集滅道
所斷。見取疑亦爾。餘貪等四各通五部。謂見四諦
及修所斷。今言恒行不共。唯修所斷。不通餘四部。
獨行不共。五部皆通。故云彼此皆有也。宗鏡問。恒
行不共無明相應有幾種義。答。有四義。古德云。一
是主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
是主。無間斷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
間斷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獨頭名不
共。第六不共。伹不與餘九煩惱同起。名為不共。若
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故。又恒行不間斷故。
以前六識通三性心時。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
六識善性心時。於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
行不共無明內執我故。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
三輪體空。又以有不共無明常能為障。而令彼當
生無漏智不生。此無明與第七識俱有故。至今不
捨。故名俱行。】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二意法為緣。先引經。次證成。謂如下。次釋義。謂眼
根色境為二緣。能引發得眼識。乃至意根法境為
二緣。能引發得意識。若無第七識者。即應第六識
[005-0023a]
唯有一法境為緣。應無所依根緣也。既有俱有根
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小乘云。
我宗取肉團心與第六識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
識耶。論主破云。亦不可說第六意識依於色故。肉
團是色法。意是心法。第六既名意識。意即是心非
色。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五
識依色。無二分別。若許第六依色住者。即同前五
識。亦無隨念計度分別。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
無俱有依。證六亦無。大乘破云。若謂五識無俱有
依。證六亦無。亦不可說五識與根俱時而轉。如芽
影故。但有根者。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念根。發後念
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
根。非第七識而何哉。小乘云。即不許前念根發後
念識。而須許前念能引後念。則等無間意。豈非六
識所依之根乎。大乘破云。非等無間意可為此識
依。識與所依。必俱時故。立量云。五識與根。決定俱
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識決定必有
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
共顯自名處是宗。因云。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
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顯自名處者。謂
依眼之識。名為眼識等。隨一攝者。謂於六中隨一
所攝。眼等五識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處。則第六
意識必有不共意根顯自名處故。等無間不攝者。
[005-0023b]
是揀小乘不許第七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滅
意為根。生後念意識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滅意
是等無間緣。根是增上緣故。極成六種識。各隨增
上五根所攝。決非等無間緣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巳滅依此假立意名。」


【三思量名意。先引經。次證成。謂若下。次釋義。謂教
中說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識。小乘云。但是第六等
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論主
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前念等無間意巳
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所以者何。過去未
來。理非有故。彼既非有。則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無
思量。如何名意。若謂此意雖則巳滅。是假說者。理
亦不然。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雖屬過去。現在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
然。以第六識居現在時。雖有思量。恒名為識。不名
意故。要待過去。方名意故。故知第六之外。別有末
那。恒審思量。方得名意。意者依止義。等無間意。依
此第七。假得意名。俱有依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識
與四惑俱。名為染污。恒審思量。名之為意。常有恒
行不共無明。故名染污。正是有覆性。即覆真實義。
蔽淨妙智。恒審思量者。此揀第八前六識。恒者不
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
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即
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
[005-0023c]
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
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問。第七思
量何法。答。執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
無我執。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
無。恒審思量無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為第七
自體有思量。為第七相應遍行中思名思量意耶。
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問。若
唯取自體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
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
量名意。問。心所與心王一種是常審思量執第八
為我。如何不說心所為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
雖恒審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
二者自體識有思量。與餘七識為所依止。唯取心
王。即名意也。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
有四分。何多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名思
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
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
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
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
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也。問。何以得知內外
三分總是思量。答。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
名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
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問。
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
[005-0024a]
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
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問。見分思量我。
是非量攝。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
非量耶。答。見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
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
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
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
釋也。】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四無心定別。先引經。次證成。謂彼下。次釋義。謂彼
二定。滅前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唯染污意於
二定中一有一無。則有差別。若無第七。於彼定中
為有為無。彼二種定有何差別。若謂加行界地依
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所以者何。彼差別因。由此
有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
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
第四靜慮。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
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染攝。此意
若無彼因寧有。是故下。結成。攝論云。又無想定。與
滅盡定。差別無有。成過失故。無性釋云。若有定立
有染污意。此有此無。在凡相續。在聖相續。如其次
第。二定差別道理成就。若不爾者。俱想受滅。等有
識行。應無差別。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
差別故。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由二自相
[005-0024b]
無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今此決擇。對經部
師少相近故。彼部所立不相應行非實物有。何得
二定實有差別。世親釋云。又二定別故。所以者何。
若定說有染污意者。無想定中即有此意。餘定中
無。故有差別。若異此者。於二定中第六意識並不
行故。應無差別。又云。二定別者。滅盡定中無染污
意。無想定中有染污意。此若無者。如是二定差別
應無。成大過失。此所云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
一有。即界地依等差別義也。界地差別。亦因第七
方得有故。】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五無想天染。先引經。次證成。謂彼下。次釋義。言一
期者。一報始終也。若謂止許第六不許立第七者。
即如無想天中入無想定。五百劫來心心所滅。彼
天長時無六轉識。若無第七染污意者。我執便無。
何處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無想天
人。滅六識時。作涅槃想自謂巳得阿羅漢果。報盡
壽終。六識還起。俱生貪現。謂阿羅漢身遭後有。故
諸聖者同所訶厭。彼既長時無有我執。應如涅槃
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小乘救云。彼天六
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有故。無如
是失。大乘破云。中間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滅。無
第六識。而起我執。豈非有過。救云。過去未來。有第
六識能執我故。無如是失。破云。彼第六識既非現
[005-0024c]
在。定非常住。巳屬無體。安能執我。豈非有過。所得
無想異熟無故。能得無想有情亦無。無想因果。及
得非得。皆屬不相應法所攝。不相應法有實自體。
前巳遮破。無庸更談。彼又轉計我執習氣在身相
續。而不知彼執無藏識。何得受熏。若不受熏。寧有
習氣。故此破云。藏識無故。熏習亦無。又此我執。是
相分攝。同色法故。無受熏理。故曰。餘法受熏。巳辯
非理。攝論云。非生剎那現起意識。我執所依為勢
引故。名有我執。未永斷故。如有癎等。應正道理。我
執所依俱謝滅故。勢引亦無。餘所依故。不應道理。
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應理。色法受熏。不應理
故。無堪能故。故應別有下。結成彼天定有染意。】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六異生三性染心謂有情類。於善染等三性心時。
前六轉識在外門轉。作善染業。而內第七念念執
我。以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善染不能亡相。如布
施等。即前六識善性心時。為是第七恒行不共無
明內執我故。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空。
不能亡相。此我外緣。行相麤動。非第七起。由第七
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增明為論。第六識中我執。
體有間斷。通三性心。間雜生故。第七不緣外境生
故。下引瑜伽以證染污末那為第六識染污依止。
由彼染污未滅。念念執我。致令前六轉識見分為
相所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巳。第六相縛便即解脫
[005-0025a]
何謂相縛。謂於目前所作種種善染諸業。不能了
達如夢幻等。認以為實。由斯第六見分為彼相分
所拘。不得無礙解脫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難云。若汝等執有第六而無第七者。則第
六識中善與無覆二心生時。若無第七我執。彼二
種心應成無漏。何以故。六識俱生現行煩惱自相
續中。與彼善無記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過去未
來煩惱緣縛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識迷無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識解無我理而
令善等成無漏故。以顯成染成淨。皆由第七執我
不執我。更不由他。又不可說別有隨眠異心心所。
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
等成有漏法。所以者何。以彼隨眠非實有體。巳極
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是故善等成
有漏法。所以者何。由與漏俱。成有漏種。先無我執
與善等俱。彼種無因成有漏故。若謂無始有有漏
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有漏法起。以此為因。有漏
起時。復熏成種。是亦不然。非由漏種。彼成有漏。所
以者何。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學無漏心。亦從
有漏種子生起。然彼不熏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
漏俱故。若謂善等雖非染俱。而由前六煩惱所引。
是故施等成有漏法。此亦不然。雖由煩惱引施等
業。而施等業起時。煩惱早巳滅。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與有漏種子俱生。方
[005-0025b]
是正因故。若謂有漏善心。是彼六識煩惱所引成
有漏者。則無記業隨先業轉。不待現緣。非煩惱引。
彼復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義云。然諸有漏施等
諸業。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
成有漏。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簡非隨眠。俱生俱滅。
簡非過未。互相增益。簡非漏種由此熏成有漏法
種。後時現行從此種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爾。有學
俱生有漏亦然。問。異生有學有漏固爾。若無學位
又且如何。答。無學有漏巳捨賴耶。雖無有漏。俱生
四惑。法執未忘。而從先時異熟識中猶執法我。有
漏種起。雖是無漏。還成有漏。於理無違。由有末那
恒起我執。故令善無記二心有漏義成。若無此意。
有漏不成。故知別有第七俱生我執。與善無覆為
有漏因也。】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七結成證義。謂上所引六種。是攝大乘論中之意。
然有經中說第六識起我執者。應知皆是隨俗施
設。故作是語。或是隨六根而說六識。究理而論。識
類各別。實有八種。非謂識類止有六也。巳上略錄
第七末那。諸教同詮。羣賢共釋。剏入道者。此意須
明。是起凡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
根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
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
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
[005-0025c]
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
真而障道。雖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
勞。須知要徑。將施妙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
心體察。則何塵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
為要矣。通上第二能變竟。】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第三能變。先結前標問。後頌釋分四。一頌釋差別。
體相三性四門。二頌釋心所相應受俱二門。三頌
釋廣顯心所差別。四頌釋現起分位。】


「頌曰次第三能變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天親頌。一頌釋差別體相四門總有九門。一差
別門。即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二體性門。即了
別為性。三行相門。即了別為相。四三性門。即善不
善俱非。餘五在後。前二句。謂第六識必同前五緣
麤顯境。而有觸受及愛取生。能成後有。故合六種
為一能變。】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一釋頌意分三。一釋差別門。初總標。次別釋。第三
能變。六種合成。識雖一體。而隨根境種類差別。立
六種名。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眼等是
根識即自體。故此六名。隨根建立。具五義故。一依
於根。二根所發。三屬於根。四助於根。五如於根。一
依於根者。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生
故。又由有眼。識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識定
[005-0026a]
生。不盲瞑者乃至闇中亦能見故。不由有色。眼識
定生。以盲瞑者不能見故。二根所發者。眼所發識。
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色雖無變。識有變
故。如迦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三
屬於根者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
根而得生故。非色種子識種隨也。四助於根者。助
眼之識。故名眼識。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
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境界故。五如而根者。如
眼之識。故名眼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非彼色法
定是無情。根五義勝。故說依根。眼識既然。餘識亦
爾。前四皆依主釋。唯根所發識。名依士釋。以根雖
劣。能發勝故。次釋妨。難云。若識隨根而立名者。六
皆依意轉。悉應名意識。釋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
而五以意為共所依。雖第六識意為不共。今隨不
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如依眼根了別
諸色。名為眼識。今依意根了別諸法。名為意識。或
唯依意。故名意識。五非唯依意。故不名意識。隨根
五義。辯識得名。非辯心意。不應為例。問。根識等六。
既依根發識。以何為根。答。瑜伽云皆以現行種子
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得名。即
四大所造清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
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問。根以
何為義。答。根者。最勝義。自在義。主義。增上義。出生
義。是為根義。於中有清淨五色根。有浮塵五色根。
[005-0026b]
若清淨五色根。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以為體性。
能發生五識。有照境用。五蘊論云。謂於眼中一分
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即不生。乃
至身根並淨色為性。無即不生。俱舍云。眼根極微。
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徹膜覆。如頗迦胝。不相障
覆。耳根極微。在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鼻根
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舌根極微。布
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若浮塵五色根者。即扶清淨根能照其境。自體即
不能照境。為浮塵根是麤顯色。不妨與清淨根為
所依。問。六根所成。各有幾義。答。有二義。一是異熟。
二是長養。且如眼根。以過去業。招今世眼。名異熟
眼。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
養眼。餘根亦然。或名下。次釋隨境立名。設有問云。
識依眼等。名眼識者。識緣色等。應名色識耶。故此
釋云。亦得名色識。何以故。順識義故。何為順耶。識
者緣慮。緣慮色等。為順識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今從境立。故順識義。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故名色
識。乃至觸識。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識。或能
了法。獨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識名。無
相濫失。設有問云。既順識義。何不依立。故此釋云。
未自在位。眼唯緣色。且無相濫。若自在位。諸根互
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名何境識耶。有此混濫。不
依境立但依根立。為無過也。何為一根發識緣一
[005-0026c]
切境。且如眼根。能發耳識緣諸聲境。發餘。準說。餘
根亦爾。古云。耳處能作鼻處佛事等。即此義也。問。
若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則一識應名一切識。豈不
相濫。成大過耶答。伹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下。引
論難云。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轉。
何謂能緣一切境耶。釋云。五境麤顯。法境微細。五
境相望而為同類。法非五種之同類境。且依麤顯
同類境故。作如是說。其實一識能緣一切也。佛地
下。引經證。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
別。現起三業不思議化。為諸菩薩授四記等。豈非
五識徧緣一切乎。若不徧緣。無此大用故。釋曰。成
所作智。轉前五識而成者。三業化。合有十種。身化
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
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辯物語化。意化
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
受意化。領受化中復有四記。一。一向記。如人問天。
亦答於天。二。分別記。如人問天。清氣為天。三。反問
記。如人問天。何者為天。四默置記。如有人問。默然。
不答。此皆如來度生說法等事。問云。前初能變云
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今此
頌中。何故不說六識依緣。答。謂六轉識所依所緣
麤顯極成。故三能變頌中不說。前四卷中。巳說五
識所依有四。今當次第言所緣境。】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餘所依了如前巳說。」
[005-0027a]


【二。釋體性門。行相門。以一了別。雙釋性相。經說眼
識依於眼根。乃至意識依於意根。如是且說不共
所依。經說眼識了別諸色。乃至意識了別諸法。如
是且說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巳轉依
見分所了。如前巳說。五識皆依六七八識。六依第
八。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巳永滅除戲論種故。」


【三釋三性門。先問。次舉頌答。次釋。云何名善。謂自
體及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云何不善。返善可知。
云何無記。謂無愛非愛果可記別。故名無記。能為
此世他世順益者。謂前世益今世。今世益後世也。
問。若謂此世他世順益。名為善者。無為無漏。無前
後際。何故名善。答。此世後世違越生死。是以名善。
問。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故非善。答。人天樂果雖
於此世能為順益。不能順益他世。以果隨業轉。業
有盡故是無記攝。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
故名不善若爾。惡趣苦果亦是違損。應名不善。不
然。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
不善。次明無記可知。次明所攝。此六轉識。與善十
一心所相應。即善性攝。與中隨二大隨八相應。不
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設問云。前六三性。為
俱不俱。答云。有二師解一說前六種識三性不俱
起。以六識身同前五識外門轉故。既五識起善起
惡差別不同。則同時意識亦互相違。豈能一念隨
[005-0027b]
五識而具通三性。何以故。五識生起。必由意識引
導。與彼五識俱生。成善成染。若許五識三性齊起。
意識爾時亦通三性。豈有六識一念齊通三性之
理。故知六識三性。定不俱起。問。若爾。何故瑜伽論
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答。彼說一時
俱起。是依前後多念。故說一時。非謂一念三性俱
起。如說一心。是約多生滅說。非一生滅名為一心
也。今依一念不容俱起。故與論文無相違過。一師
云。六識一念三性容俱時起。以彼同時意識率爾
等流。與眼等五識容俱起故。由率爾起。故與無記
相應。由等流起。故與善染相應。率爾等流既容俱
起。三性必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辭。故又曰。五識與
意識決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則汝前所設
意識應通三性之難。竟成虗棄。下引瑜伽以證意
識雖與五識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諸瑜伽師入禪
正受。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
俱轉之餘五識生。領受此聲。後方出定。不是彼定
相應意識獨取此聲。而無耳識。若唯意識。無耳識
者。定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
出定。問。若是耳識領受聲時。即便出定。何必要與
定中相應意識俱轉而後出定耶。答。非取聲時即
便出定。必是耳識領受聲巳。定中相應意識有所
希望。然後出定。故耳識聞聲時。意猶在定。定應二
識共取此聲。是知意識必與耳識俱起也。然在定
[005-0027c]
意識。是相應善。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定非善。所
以者何。未轉依時。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無記耳識。
與定相應善意俱轉。由此誠證。五俱意識。斷不與
五識同性明矣。雜集下。次釋妨。難云。雜集論說等
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說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耶。
定有三位。謂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入二位名等
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時也。答。彼論依多分說
無五識。此顯少分定有五識。故前云在定五識率
爾聞聲也。問云。五俱意識既不能與前五同性。何
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答。若五識中三性
俱轉。五俱意識。隨彼五識偏注一境。爾時意識與
彼五識或善或惡必是同性。若不偏注。是無記性。
故六轉識與前五識三性容俱。此依未自在位說。
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攝。問云。自在位
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攝。答。如來色
心。是道諦攝。非是苦集。故無不善。巳永滅除戲論
種故。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頌釋相應受俱二門。分二。一略標六位。二廣顯
差別。今初。頌即天親第九頌。有二門。初二三句。是
第五心所相應門。末句。是第六受俱門。】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二釋頌意。分二。一釋心所六位。二釋受俱。初又分
二。一釋心所。二釋六位。今初。言總與六位心所相
[005-0028a]
應者。言總意別。此中以能變言之。故將八識分三。
即合前六為一能變。是為言總。若以轉智言之。即
將八識分四。故分前五第六為二心品。是為意別。
此言總與六位相應者。依意識言。若依五識。有漏
位言止具三十四所。餘十七所不與相應。不可據
此違害餘義。謂徧行等下。釋相應義。問。何義得名
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為依。方現起故。與心和合。
不捨離故。繫屬於心。隨心轉故。具此三義。名為心
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屬心之法。名為心所。問。心
與心所。義用何別。答。心於所緣之境。唯取大略。不
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青之別相。
心所於彼所緣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細。以能了
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如𦘕師資作摸填彩者。
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摸。𦘕形既巳。弟子填
彩。彩於摸填。不離摸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
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識能了別
事之總相。不言取別相。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
所故。作意一法。獨能了別眾多別相。由作意能令
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瑜伽
論以作意為初。功能勝故。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
故。各據一義。即以五徧行論了別相。觸能了心王
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能了心王攝受不攝受
俱相違相。想能了心王言說因相。以能取境分齊
相故。謂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設。故想之相為言
[005-0028b]
說因。思能了心王邪因正因相違因相。即是境上
正邪等相。是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
者。正顯心所亦緣總相也。餘論亦說別境五所亦
了別相。欲亦能了心王可樂事相。勝解亦能了心
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心王串習事相。定慧能了
心王得失是非事相。由此十法。於所緣境起善起
染。及起不定諸心所法。此十又能於所緣境。能取
心王總相。而又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二釋六位。先總標。謂徧下。次刊數。一切下。次釋義。
一切心中定可得者。即五徧行。不問何心。但起必
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即五別境。唯善心中可
得生者。即善十一法。唯善心有故。體是根本。能生
諸惑。即貪等六。唯是煩惱等流性者。即隨煩惱。於
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
心皆不定故。問。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處有六。答。
瑜伽合根隨為一染。故位唯五。以四一切辨五差
別者。四一切釋。巳見前卷徧行法中。別境徧性一
切。地一切。而無時一切。以四境各別起故。無俱一
切。以欲等不徧心故。故云別境唯有初二一切也。
善與不善無記相違。無性一切。十一數不能同時
而起。無時一切。有漏七八二識無之。無俱一切。故
曰善唯一切地也染惟不善。無性一切。惟欲界有。
無地一切。不同時起。無時一切。八識無之。無俱一
[005-0028c]
切。故云染四皆無也。睡眠唯欲界有。初禪有尋有
伺。二禪唯尋無伺。三禪無尋無伺。無地一切。不同
時起。無時一切。六識所專。無俱一切。故云不定唯
一切性也。】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二釋受俱門。先總標。領順下。次別釋。此六轉識易
脫不定者。謂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
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捨行互起。故
皆通三受。適身悅心。謂之樂受。逼身迫心。謂之苦
受。於身於心。非逼非悅。謂之捨受。如是三受下。明
三受各別義。或各分二。有二。一以身與心分言。三
受與五識相應。說名身受。三受與意識相應。說名
心受。一以漏無漏分。三受皆通有漏無漏。問。既稱
無漏。何謂苦耶答云。苦受亦由無漏而起。如行苦
行。皆為求證無漏故。或修無漏時。方知世諦苦。或
各分一者亦有三。一謂此三受。皆通三斷。如見所
斷苦。修所斷苦。非所斷苦。樂捨亦然。一謂學。無學。
非學非無學位。亦皆有三受云何學法。謂或預流一來不還有學補特
迦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心學慧學
故。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巳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
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
學法。分四亦有二。一總分四者。善即樂受。不善苦受。

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是以捨受分為二故。一各分
四者。言六識皆有四受。故曰。各五識相應。任運煩
[005-0029a]
惱。純苦趣中任運煩惱。此二煩惱。不發惡業。是無
記故。苦根相應。發惡業者。是不善受。苦根相應。俱
生善等。發善業者。亦是善受。樂根相應。不發善者。
是無記受。捨根相應。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伽下。
引證三受與一切識相應若此任運煩惱遍一切
識者。則此煩惱遍與一切識苦樂捨根相應。若此
任運煩惱不遍一切識。而與第六意地相應者。則
此煩惱即與第六苦樂捨根相應。言遍不遍者。俱
生我執。七識皆遍。俱生法執。前五不遍故。雜集下。
引證。所餘。謂欲界繫不發惡者。及上二界任運煩
惱。皆是有覆無記性攝。此證煩惱通二性攝。故知
下。結成。既通染二。善淨可知。是故二受皆通四性。
或總分五。分苦樂為四。合無記為一。問。前以捨受
分二。苦樂不分。何故此中苦樂分二。合捨受為一。
答。苦樂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逼悅身者名
苦名樂。逼悅心者名憂名喜。無分別者名為苦樂。
有分別者名為憂喜。尤重者苦樂。輕微者憂喜故。
捨受不分者。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
分別。無有輕重。故不分二。下詳釋相應。先適悅受。
諸適悅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為樂。與意識相應
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靜慮近分。但名為喜。不
名為樂。但悅心。不悅身故若在初二靜慮名樂名
喜。身心皆悅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有三。
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禪
[005-0029b]
有三位。謂少光。無量光。光音天。前二為近分。光音
為根本。三禪有三天。謂少淨。徧淨。無量淨。前二名
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故。言
近分者。於彼根本隣近。將得未得故。今言欲界諸
天與初二靜慮中梵眾梵輔少光無量光所得者。
但可悅心。未至身心徧悅。故但名喜而不名樂。若
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靜慮。身心遍悅。名樂名喜。
故初禪名離生喜樂地。二禪名定生喜樂。地也。若
在第三靜慮中。無論近分根本。皆得妙樂。故名離
喜妙樂地。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無分
別。反顯前二靜慮。樂心輕微。故有分別。顯揚論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
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流布者。是謂初靜
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
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即於此身
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流布
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即此身中於一切處無有
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第二靜慮
根本。即於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
悅。徧流布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即此身中於一
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徧滿者。是謂第三
靜慮根本。言近分者。靜慮未滿故。言根本者。靜慮
具足故。次逼迫受。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
為苦。與意識相應者。有二師異說。若意地有苦師。
[005-0029c]
第六通五受。若意地無苦師。第六唯三受。憂喜捨
為三。除苦樂二也。意地有苦師言。第六唯與憂受
相應而無苦受。以逼迫心而非身。故有憂而無苦。
下引證。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即名憂根。瑜伽又說。
生地獄中第八異熟無間有第六異熟生。有苦憂
相續。故知苦屬前五。憂屬第六。又說地獄尋伺憂
俱一分。鬼趣旁生亦爾。言地獄尋伺一分與苦根
俱。一分與憂根俱故。瑜伽云。謂捺洛迦尋伺。唯是
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與憂苦相應。如捺洛迦尋伺
受苦。餓鬼及旁生趣所有尋伺亦爾。故知意地中
極重慼受。不名為苦。尚名為憂。況餘輕者而非憂
耶。第二師立意地有苦憂二受。謂生人天二處者。
恒名為憂。不名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處。名憂名苦。傍生雜受者輕微。故名憂。餓鬼純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獄。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
分別故。樂至三禪為極。苦至地獄為極。故皆無分
別也。瑜伽下。引證第六亦有苦受。任運煩惱。三受
可得。慼受唯苦。不名為憂。瑜伽又說第六一類俱
生我見與邊執見。唯無記性。復自釋云。據論所說。
此意地俱生苦受是無記攝。決非憂根。論說憂根
是染性故。非無記故。又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
不成就。復自釋云。餘三定是樂喜憂三根。以彼地
獄受苦報時。但有無記苦根。必無現行樂喜憂根。
以彼無記苦根。定與現行捨根相應故。豈不容捨
[005-0030a]
受。樂喜憂三根定不成就哉。以樂喜憂不與純苦
捨受俱轉故。意地無苦師難云。寧知彼論文唯說
容捨受。應不說彼定成意識相應樂喜憂三根。所
以者何。彼六容識有時無故。六容識者。即彼苦處
相應捨受六種識也。有時無故者。是難詞。謂若無
捨受時。亦有憂根也。論主破云。不應彼論唯說容
捨受而不立意根。既說容捨受。決通說意根。以彼
容受。及與意根。俱無記性。無異因故。若謂彼論唯
說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論復說那洛迦
現行種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第八識。以彼
亦與捨受相應故下縱破憂根是六非八。若謂五
識不相續故。於地獄道定非憂根。第八識是一類
無間。恒相續故。定是憂根者。則死生極悶絕位。六
識現行巳滅。第八憂從何來。定知憂根不屬第八。
苦根亦然。若謂第八是異熟總報主。地獄苦根定
屬第八者。且地獄中受苦之時。定指何物以為第
八。設執地獄現男女形。隨以一形為第八者。理亦
不然。地獄之身。或大或小。無定形故。第八異熟所
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惡業招感之身。容無形故。
俱舍云。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命二異熟
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謂無形者初得六根。如劫
初時。何等為六。所謂眼。耳鼻。舌身。命。若一形者。初
得七根。如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豈有二形。
受化生者。惡趣容有二形化生故。問。既無有形。誰
[005-0030b]
為受苦。答由彼過去惡業之力。自然於五根門頭
恒常受苦。如六交報等。若謂地獄之身定成眼等。
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變化者。縱有定形。亦何所
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等事。故瑜
伽云。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無婬事。由彼長時無
間多受種種極猛利苦。由此因緣。彼諸有情若男
於女不起女欲。若女。於男不起男欲。何況展轉交
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樂相雜。故有婬欲。
由斯理趣。故知捨根定成七八。地獄苦根定成第
六。以七八二識。皆與捨受相應故。下例破意地無
憂根。汝言地獄意地有憂根者亦不然。如第三禪
極樂地無有喜根。例知地獄極苦處定無憂根。故
餘三言。定知是憂喜樂問云。既地獄中唯有苦根。
無有樂受。何故俱舍論說。阿鼻獄中無樂間苦。故
名無間。餘地獄中有樂間起。雖無異熟而有等流。
答。如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冷者。在熱地
獄有冷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冷。果似前因。
是異熟果。假名等流。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施設論
說等活地獄中。有時凉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
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
及暫生喜樂間苦受故不名無間者。亦是隨轉理
門。或是通說雜受處無異熟樂。故假說有等流樂。
以雜受處亦是純苦故。言雜受者。寒熱雜受也。問
云。意地既無憂根。何故聖教說意地慼受名為憂
[005-0030c]
根。答。此依少分說。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論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說有異熟生苦憂相續。以此苦是
餘憂流類。依流類故。假說為憂。其實是苦。或彼苦
根能損身心。雖苦根攝。而亦名憂。以損身故名苦。
損心故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
亦名樂。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樂。問。寧知是喜
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答。未至三禪。必無
樂根。故說初二靜慮唯有十一根而無樂根。十一
根者。對欲界初二禪說。前五識除樂。具苦等四。第
六亦然。七八二識各唯捨根。地獄身心共是苦根。
故有十一。既知極樂處無喜根。則知極苦處無憂
根。由此下。結示純苦處。唯意地苦根捨根攝。非憂
喜樂根也。有義六識下。釋前五與第六三性俱不
俱義。先正釋。瑜伽下。次通妨。有義下。次解義。此中
執破。義如三性。故不重釋。通上一略標六位竟。】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二廣顯差別分五。一徧行別境分三。一結前標問。】


「頌曰初徧行觸等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二即天親第十頌。】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二釋頌分二。一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觸等五所。
如三卷中初能變下。廣說體性業用差別。故不重
陳。其末云。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文出於此。此徧行
相云何應知。問也。由教及理為定量故。答也。何謂
[005-0031a]
教。曰。如契經言。眼根色境。識生其間。三和合位。定
成生觸。觸起必與受想思俱。故觸等四。心起必有。
又言根境相對。若無作意。不能生識。故心起位。必
有作意。於作意處了別。於了別處作意心與作意
恒共和合。是知作意亦偏行也。何謂理。曰。無觸則
無以和合一切心及心所同觸前境。無作意則亦
無趣境之心。無受則無能領納一切境而起欣慼
捨心。無想則不能取境分劑而施設名言。無思則
無取正邪等因造作善惡之心。今八種識一起。而
觸境趣境領納境取境分劑取正不正等因造作
善不善等無一缺也謂識起時。必有三和。有三和處。決定生觸。以彼三和必由
觸有。若無觸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觸一境。故知必有。雖有觸所。若無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則心王亂
觸。不知所趣。故觸與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時觸在作意。正觸境時作意在觸。諸識緣境。此二心所恒為
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後領納此境善惡。於善生順。則起愛心。於惡生違。則起憎心。於中容境不憎
不愛。直平平爾。此受是無心位中隨一所攝。故無心位起。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者。受既領納好醜。
生愛生憎。然後於好醜境上分疆分界。品定是非。彈量貴賤。此想亦是無心位中隨一所攝。故無心無此
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者。既於自境安立分齊。然後於分齊境中。方取正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惡等。此
思亦是無心位中隨一所攝。無心起時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時。必
有此五。心王如君。此五遍行如輔弼大臣。由此教及理故。證知觸等五

法徧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時。一切性。是以名之曰
徧行。】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二釋別境分三。一正釋五所。首條總標五所名位
次第。下別釋義。言別境者。以五心所所緣之境。各
[005-0031b]
各不同。非如徧行同緣一境。故云別也。云何為欲。
於所好樂境希求冀望是其體性。精進為依是其
業用。世出世法。無不皆由好樂成故。何者名為所
樂之境。有三師異。有一師說。所樂者是可欣之境。
於可欣境。欲見欲聞。有希望故。難云。於可厭事。若
未合時。希彼不合。若巳合時。望彼別離。亦是樂事。
豈非是欲。何必可欣方為欲哉。釋云。希彼不合。此
恒求彼不合之時可欣自體。望彼別離。此但求彼
別離之時可欣自體。非為求彼可厭之事而起希
望。安得名欲。故於可厭。及中容境。決無好樂。即緣
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無好樂。第二師言。所
樂者。是所求境。於可欣境求合。於可厭境求離。於
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師言所樂。是欲觀境。於
一切善惡等境而起好樂。審觀詳察。然後有所希
望。故謂之欲。若不樂欲審觀諦察。任運緣者。皆不
入心。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三說以後說
為勝。下簡異。有一師言。必由樂欲希望境力。諸心
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定應有此。故經說欲為
諸法本。此誤執作意為欲也。先斥後破云。心心所
等取外境時。皆由作意。何關樂欲。又契經說。若根
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
心心所。復例破云。若汝說言欲為法本。諸心心所
皆因欲生者。經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
愛生耶。問。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經作是說。答。
[005-0031c]
然經說欲為諸法本者。是說樂欲所起一切事業。
故說以欲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發精進。助成
一切善事。故論說勤依為業。經說以欲為本。非謂
欲能生心心所而為本也。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謂
非猶豫。隨所決定。印定任持為其體性。不可引轉
為其業用。集論。隨所決定印持者。謂是事必爾非
餘。決了勝解。由勝解故。所有勝緣不能引轉。蓋由
教理明證之力。故能於境審決印持。由斯異緣不
能牽引。令捨此境而趣餘境。故猶豫境。非審決心。
全無勝解。非徧行攝。下揀異。有一師言。心與心所
取自境時。無拘礙處。皆有勝解。此是誤認徧行為
勝解故。先斥。後破云。能不礙者。即所緣境。所不礙
者。即能緣心。未舉念時。心境元不相礙。瞥爾勝心
發起之時。皆是根與作意之力。何關勝解若勝發
起不由根與作意而待勝解者。則此勝解不能自
生。更有所待。若勝解而更有所待。彼所待者又有
所待。如是便有無窮之失矣。云何為念。集論云。於
串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體。不散亂為業。串習事
者。謂先所受。不散亂業者。由念於境明記憶故。令
心不散。是故念與定為所依。為業用。能生正定。故
此中言定依為業。故於凡事曾未受習。決不起念。
即曾受習。如風過耳。無專注心。不能明記。念亦不
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攝。下揀異。一師云。但心起時。
必有念俱。由念於境明記不忘。能為後時憶念之
[005-0032a]
因。此亦誤執徧行為念故。先斥。後破云。若謂後時
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不可後念有癡信
等。前亦有此而為其因。如第七八轉依位中。前無
有信。信亦得生。七前有痴。決不生。豈前念為後念
因哉。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念。實由現在徧行
想心勢力強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故不可執心
定有念。云何為定襍集論云。念心專注者。於一境
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處靜定。知如實故。得
即所欣者欲得之。如相好觀。失即所厭者欲失之。
如青瘀觀。俱非。即是非得非失。言心專注者。表顯
此心欲性何境。即能令心住於此境。非是獨指一
境言也。若獨指一境。則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
境別。既無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縱
是一境。若不繫心專注。定亦不生。故非徧行所攝。
下揀異。一師言。雖不繫心專注一境。爾時亦有定
起。但定相隱微。麁心者自不覺耳。此實徧行。非浪
言也。下破云。若謂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
故是徧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識三和合同趣一
境。是觸業用。非定心故。若謂此定能令剎那心無
異緣故是徧行。理亦不然。以剎那心。時之極少。自
然於所緣境無有變易。何必待定然後無變易耶。
若謂由定心取所緣境是徧行者。理亦不然。能令
心等取所緣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有說此之定
體。即是定心。所以者何。經說此定名為心學。又說
[005-0032b]
為心一境性。故定體即心。理亦不然。依定攝心。名
為心學。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豈可謂定即是心
耶。以三十七聖道品中攝此定故。立量云。定非即
心。根力覺支道支等攝故。如念慧等。言攝者。謂定
根定力定覺支正定等。如念慧等者。既念慧等各
別有性。定何獨不然而言即心耶。云何為慧。於所
觀境簡擇諸法而為體性。由簡擇法得決定故。斷
除猶豫而為業用。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以慧心
推求簡別。後方決定。心無疑惑。故定與慧。如車兩
輪。如鳥兩翼。缺一不可。必由定而發慧。由慧而得
決定。依斯永斷所有疑惑。於非所觀境。及愚昧心
中。無決擇智。故非徧行。下揀異。有說。於非觀境。愚
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難了知故。為大所受。
寧知是有。何為大受。對法藏中說為大地法故。俱
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
於一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諸部對法。展
轉相違。而無定準。汝等云何執為定量。如俱舍以
癡逸怠不信惛掉六種。名大煩惱地法等。故欲等
觸等。以地相較。俱徧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
欲等以徧行與觸等相校。便非等倫。安得名為大
地法。以徧行通四一切。別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觸
等五。經說徧行。若說十法是徧行者。便違契經。不
應固執。下申量破云。欲等五法。定非徧行。非觸等
故。如信貪等。】
[005-0032c]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二廣辨五所現起分位。有說此五行相無違。更互
資益。所在恒俱。隨一起時必有餘四。有說此五現
起不定。所以者何。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時俱
二一切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不定。能緣亦
不定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或時起二。或時起三。
或時起四。或時起五。或有五種俱不起時。故云不
定。或時起一者。謂各於自境起自心所。雖所觀境
有二心所。而有時起定不起慧故。有時起慧不起
定故。亦是起一。愚昧心中。散亂奔馳。為欲止息。雖
注一緣而不能擇是非得失。有定無慧。世所共知。
問。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故說彼緣所觀境。答。至
彼加行位中。少有開思慧力。便能緣境。故說等持
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有定無慧。欲界天中。東
戲忘西。在前忘後。雖專一境。然起三毒。有定無慧
豈不然乎。或時起二者。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
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或於所樂所
觀境中。起欲及定。或欲及慧。或於決定曾習境中。
起勝解及念。或於決定所觀境中。起勝解及定。或
勝解及慧。或於曾習所觀境中。起念及定。或念及
慧。或於所觀境中。起定及慧。凡為二者合有十句
也。或時起三者。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於
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或欲解慧。於所樂曾習
所觀。起欲念定。或欲念慧。於所樂所觀。起欲定慧。
[005-0033a]
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或解念慧。於決定所
觀。起解定慧。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慧。凡為三者亦
合有十句也。或時起四者。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
觀。起欲。解。念。定。或起欲解念慧。或於所。樂曾習所
觀。起欲念定慧。或於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慧。
或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慧。凡為四者合有
五句也。或時起五。即四境並臻五所齊起也。如是
四境。起五心所。俱起為總。別起為別。起一有五句。
起二有十句。起三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有一
句。共計三十一句也。又有五所俱不起時。如無此
四境時不起。對境方生故。率爾墮心時亦不起。無
分別故。與藏識俱時不起。不徧心故。】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三識受相應。初與識相應。次與受相應。初七八識。
隨位有無者。謂未轉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識全
無。若巳轉依位。二識皆具五。二能變中。巳廣說故。
次第六識。諸位皆與五法相應。依轉未轉。皆不遮
故。次前五識。一師言。此五皆無。一師言。此五容有。
謂此五雖無增上。而有微劣。非謂全無。但以微劣
故。有似於無耳。遮等下。問云五識散動既無專注。
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答云。若約出定入
定時論。五識散動固不容有。若在定時取現量境。
必同意識。故容有定而言五識無定者。但遮等引。
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時也。等持者。住定時
[005-0033b]
也。由此聖教說眼耳通者。正顯前五亦有慧。此慧
是眼耳二識相應智故。亦是鼻舌身識相應智故。
下以二位結五所。若約未自在位。此五心所。或有
不相應者。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苦集道。滅諦。
安立諦。非安立諦等。故欲不減。一中解無量。無量
中解一。故勝解不減。觀彼久遠。猶如今日。故念不
減。經行坐臥。無不是定。故定不減。五識皆有作事
智故。揚眉瞬目。開口動舌。[厂@既-旡-日+口*頁]盼嚬呻。無非佛事。故
慧不減。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識皆得相應。次與
受相應。有二師說。前偏後正。前說欲所與三受俱。
除憂苦二以憂苦境非所樂故。餘解念定慧四心
所。通餘四受。雖除苦受。以審決。明記。專注。簡擇。五
識所無故。前五轉識。是苦受攝。識既不與四所相
應。即苦受亦不相應故。正義五法皆與五受相應。
瑜伽論說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當愁慼
時。非憂根乎。求欲證者。非所樂乎。何言憂根不與
欲俱也。苦受欲離。非欲乎。意地有苦。其理極成。何
言苦根不與欲俱也。論說貪愛憂苦相應若無有
欲。何貪愛之有。苦根下。又證四所與苦根相應。以
前師云。五識無審決明記等。不與五識相應。故通
云。苦根既與同時意識相應。四法與苦相應。亦有
何咎。況前五識雖無增上四法。而有微細印境等
四。何得言無。由斯五所。定與五受相應。此五下。四
餘門分別。此五復通三性三界學無學等。此五既
[005-0033c]
通一切性一切地。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
依轉不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無學等亦應皆有。如
是等門。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