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219 終南家業-宋-守一 (master)



終南家業卷中


重受戒父



予主巾峯壇席。累行重受。今因日本忍師泛舶遠來。
探閱律藏。明達受緣。微有所礙。戒非增上。自疑先受。
力乞重增。世多昧者。輙生疑阻。逆彼高懷。因考律論
及諸祖明文。決彼迷情。使教門無擁。大分三段。

初引


據者


先引有宗多論。不立重受。事鈔中一云。薩婆多宗。
戒不重發。亦不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
中下品戒等云云次引空宗成論。立重受義。鈔引成
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有重發否。答云。一日之中。
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本得不失。勝者受
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戒。
共戒也。又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增為上品。本受不
失。僧傳云。宋元嘉七年。罽賓沙門。求那拔摩。至揚州。
許請尼重受曰。夫戒定慧品。從微至著。若欲增明。甚
相隨喜。至元喜十年。有僧伽拔摩此云眾鎧。於揚都南林
戒壇。為僧慧照等五十人。尼慧果等三十三人。重受
具戒。有慧義法師。難曰。先賢聖哲。共有常規。豈獨改
異。何穆眾望。僧伽答曰。五部之異。自此常理。相與棄
俗。本為弘法。法必可傳。何忤眾情。又問曰。夫戒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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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舊臈次。或從後受為
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
年歲不滿。胎月未充。則今受為始。若年巳滿。便入得
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增勝而重受
戒。即依本臈。而為定也。乃至曰。戒有九品。下為上因。
至於求者。心有優劣。所托緣起。亦有不同。別受重發。
有何障礙等。南山壇經云。余以乾封二年。二月八日。
及以夏初。既立戒壇。仍依法載受具戒。于時前後預
受者。二十七人等。芝薗集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
發萬善之端緒。三乘聖賢之所尊敬。歷代祖師之所
傳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學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
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等。


二立義者



原其戒也。即一佛乘。修言而教則有殊。得
意而體實無異。須知文文即性。法法歸源。玄邈若虗
空。深廣同法界。所謂深戒上善。亦曰戒德難思。而欲
受者。直須知齊佛量。法達唯心。心法圓融。境緣皆妙。
能緣所緣。始終一念。三誓三聚。前後皆如。是為上品
心。方稱上品戒。契如來本志。合南山圓宗。苟一念有
差。一毫有礙。難逃數寶之呵。豈免徒勞之責。呪或不
逢良導。不具諸緣。虗上戒德之瓶。妄受明珠之喻。後
或講聞始悟。閱教方知。憶前受或劣或無。嘆經生虗
消虗喪。知非改過。見義勇為。決欲重增。必憑至教。載
惟。大覺慈心益物。豈唯在於當機。教網被時。故實通
於末世。盖空有傳集之不同。致教門去留之乃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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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局狹遺之。豈在於重登。四分通深得之。匪專於再
受。鈔文所謂。接俗揩定。御法無准。薩婆多之責也。人
法有序。軌用多方。曇無德之褒也。此方重受。僧傳廣
明。疏鈔壇經。略提梗槩。如前列示。俾之有教可憑。更
在資深方見。於心為慊。


三釋疑者



問。今言重受。的義若何。若據成論七戒各
受。何見重義。有門十誦。五十具三。亦次第受。豈不為
重。


答。重受之要。唯據發體。體性幽微。宗計有異。如多
論中下心受五。上心受十。後五發上。前五仍下。體不
增發。體既不增。故於前五。不為重受。彼宗不立。正據
於斯。縱使三戒皆發上心。必應三體前後性別。由彼
所計。能造是色。所造亦色。雖非見對。體是障礙。故業
疏云。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色也。由
體是色。不相融通。隨其所發。各各局定。故不言重。成
實空宗。業由心造。體相虗融。隨緣轉變。從勝受名。如
下心受五。中心受八。增發前五。並為中品。上心受十。
前八增上。亦復如是。故就一體。次第增起。增小為大。
增狹為廣。增劣為勝。其猶添波於海水。濕性無殊。但
淺深之有異耳。亦猶加皂於黑。服色體一同。但鮮舊
之乃別耳。重發重受。粗為可曉。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
別。


答。資持云。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
發。那見重受。


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由彼七受一體
發故。


問。據教重增。宗歸成實。如何立義。乃約圓乘。


答。
據彼空宗。縱云上品。猶屬偏擁。須究佛懷。及明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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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不妙。無戒不圓。吾祖疏鈔所明發心。准文約義。
雖列三品。為在格量。令知深淺。的窮祖意。全依圓旨。
妙發上心。期感圓戒。故名上品。鈔疏之中。示上品相。
皆云為成三聚。及教開懷。妙發身心。總虗空界。容受
法界微妙善法。記以上心。對唯識觀。又云。如是心受。
即發圓體。今云增受。須依南山宗旨。圓發三心。圓成
三聚。方為究竟上上品戒。


問。吾祖教門。自唐至今。盛
行天下。孰其不知上心圓旨。豈有受者。尚滯中下。


答。
教門雖顯。機器乃殊。或能授寡陋。開導無方。或所受
愚蒙。識心昏散。絲毫落妄。千里乖差。其猶周孔之道。
訓人以善。賢之不肖。今古咸然。何恠之有。


問。業體一
也。空有何殊。


答。如來隨機。故於一法。或召色心。或召
非二。種種不同。諸家論師。不體佛意。隨名執體。各計
為宗。如涅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
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說非色。皆由不解我意。於是
祖師窮究佛懷。立圓推體。即一識種。既得佛意。心色
非二。隨名認體。皆得其實。言是心者。謂此業體。全心
本具。唯心發生。能緣所緣。能發所發。無非心故。言是
色者。乃即性之色。猶即水之波。了色真源。達色邊際。
得色實相。則前有宗。雖得色名。不知實故。言非二者。
體既唯心。故云非色。實有相狀。故言非心。言種子者。
然此業種。即性本具。諸緣搆造。全性發現。體有功能。
出生眾善。故名種子。南山考體。旨在於斯。


問。壇場既
納圓體。更須增受菩薩戒否。


答。如他文巳辨。請自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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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問。重受之旨。如前可知。業體差殊。會之可領。且重
受人。事同新入。位分年臈。何以決之。


答。如前巳引僧
伽甚明。若前受年登。即依本臈。或虧年月。今受為初
學是也。


問。前既得戒。犯重名邊。或戒先無。難逃賊住。
二途有礙。重受若何。


答。如前引示。幸自有例。可攀可
條。可准。佛開重受。正為當今。諸祖相承。必非妄據。求
那言甚相隨喜。僧伽謂必可傳。南山達壇親行。靈芝
長書陳秉。然諸祖行受。時當像季。機雜純浮。邊罪賊
住。豈一無違。諸師皆四依示現。窮達化源。豈不明難
之有無受之可否。今括疏鈔壇經僧傳重受之文。並
無一句言及難障。竊詳諸祖。意必有由。盖戒之有無。
難之成否。凡小莫測。唯佛能知。但在依教。隨順前機。
為之重受。無非誘接總是結緣。今引諸文證顯。機性
差別。業理幽微。智未及佛。如何妄詳。迷者及此。好為
一明。齊僧傳云。魏文帝三年。設無遮會。帝問。此土僧
尼得戒靈驗。眾無敢對。有一比丘。請往西國。問諸得
道。於是發足長安。往至西竺。問一羅漢。答稱。小聖不
知得否。即為入定。上升兜卛。問彌勒佛。佛答得戒。斯
明得戒。非凡小所知也。如涅槃諍論品云。善男子。我
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不
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等。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此執無也。善男子。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
丘。一者畢竟到道無學。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三者受道通內外也
[002-0737c]
四者汙道薄地。凡四重者。即是汙道。我諸弟子。聞是說
巳。不能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
此執有也。請視上文。得戒失戒。有邊名賊。豈宜妄量。隨
二執之。非傷重受之教。其可得乎。又珠林云。智嚴法
師在俗。曾受五戒。有所虧犯。出家受具。疑不得戒。禪
觀不成。遂往西竺。諮詢達道。亦遇羅漢。不敢與決。為
嚴入定。上詢彌勒。報稱得戒。嚴喜而迴。觀斯一節。犯
邊明矣。不妨得戒。是知。機有明昧。志有勤墮。犯有成
否。不可以一毫之麤見。礙千古之通規。涅槃又云。若
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濟。若
披法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正法。我說是人不
名破戒。若據此文。有慚愧人。雖犯無罪。亦不失戒。今
重受者。莫非心生慚愧。信樂志深。縱有所犯。豈成邊
障。若謂必有賊住一難者。且賊住之難。律因為飢餓
故。濫竊形服。[曰/月]為同說戒。盜聽羯磨。詐稱年臈。輙受
禮施。名為賊住。今出家者。心懷正信。縱聞羯磨。意非
剽竊。據僧祇律。或闇愚鈍。或緣餘念。不記初後。皆不
為障。今時久在教門。尚於作法。不能曉了。況餘泛泛。
或致愚魯。何因識達。或被緣奪。終無前後。如斯引示。
可決疑情。又復作惡犯戒。律中尚有開緣。今發善心。
勇志重增。當今末世。實為希有。如來隨機之教。豈無
誘道之方。不可局執難緣。阻彼高興。涅槃四依。宜在
一用。略茲敘釋。達者鑑之。紹定癸巳冬。日山迷。


戒體正義直言



細色決有。分通決空。圓通空有。正顯分大
[002-0738a]


業疏戒體正義一門。始末文義。皆是大乘。與昔全別。
中間再述空有。乃是引古騰計。意在對破決顯。能決
之文。盡出祖懷。俱為正義。但先就計。義尚含容。故後
立圓。分明指示。識藏種子。方顯其實。


初順有門。談體是色。然有宗諸師。一謂體是身口所
成。二計體有損益。故判為色。如前引示。雖據雜心俱
舍。無非皆是如來權巧。隨機而說。諸師不曉。乃成宗
計。今立正義。且順彼計。以色決色。謂一切眾生。造善
造惡。所發業體。相皃顯然。故名為色。乃全心即性之
色。微細難知。凡小莫測。唯佛如來。種智圓明。窮盡業
性。實知實見。如實而說。顯前所計。雖亦名色。不知其
實。故總斥云。意言如此。


假宗中。鈔及今經。上品既令受大。今依受出體。須約
大論。初略標古計。由下示今立。業既心起。色豈他成。
則內外色心等法。全是一心。隨緣變造。故云分心成
色。乃顯能受之心。起得其實。身口之具。體亦虗融。盖
準此律大義。而有此示。能造既融。所發之體。豈是非
二。且順教限。故云強目。考下重顯體用。決前空計。雖
依成實。由彼止是小教空門。與四分旨取不同。彼云
心造且據六識。今謂諸法體。唯一心隨緣變造。文云
本由心生者。發起有從也。還熏本心者。依持得所也。
心既真常。體乃微妙。故得熏習。有力用也。心道冥昧
者。戒業之體。隱密難知也體是心業。故云心道。如雜心論召無作為思顯道亦
名業道等是也。止可名通者。諸師通體。止在循名也。故約等

[002-0738b]
語。重牒前計。斥其不知。雖云非二。猶是強立。又復前
有宗中。直決所發之體。昔云假色。今謂細色。此假宗
中。乃決能造。顯於所發。昔謂作戒能造體是色心。無
作異前。體名非二。今決能造。造能在六。起必因八。所
發之體。豈是他法。是則能所。方知其的。假宗諸師。以
色心五義。推窮業體。全不知實。故又斥云。不知何目。
強號非二。濟緣云。且附權意。故云強目。又云。今取道
意。識達體皃。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云強耳彼文。若體
權取通意者。豈唯四分。一切小乘。若教若行。皆附權
立。若取通意。無非一實。有宗假色。非強號耶。今謂不
然。兩云強號。前且順古。後是斥非。文意若此。何必他
求。蓋南山巳前。弘律諸師。不達四分宗旨。伹依成實。
非二出體。故此決之。若爾。此宗正義。以何為體。答。受
既納大。體依大出。如前敘釋。心生熏心。體是心種。義
實昭然。但教限局。在文尚隱。後圓決教。扶顯種子名。問。
記釋心生熏心等文。並約六識。子何相違。答。就文釋
義。不亂宗途。理當如此。不妨記主意自明白。如云即
此乃是示體之處。豈不然哉。須知此科。正是考出無
作。體是心種。決前不知也。請細讀文。其義自顯。又況
攝大乘釋論云。眼等六識。生滅不定。餘識間起。熏習
種子。不得成就。阿梨耶識。不生不滅。體唯是一。常受
貪欲等。六識所熏。成世間果報等。準此文決。六不受
熏。今文熏心。若謂熏六。恐非疏意。


疏接假宗能決文後。立問答云。如正義論。熏本識藏。
[002-0738c]
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答。種由思
生。要期是願。願約盡形。形終戒謝。行隨願起。功用超
前。功由思生。隨心無絕。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虗
願。來招樂果。記云。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
為識種。識既常存。種則不滅。即違今家命終失義。故
探取後文為難。若云探取後圓者。何不直於圓教
後難耶。今謂。此問即躡前科大乘之義。以難戒謝也。
由前依宗。約大考體。能生所熏。唯一真常。所發業體。
豈隨形謝。此問之來。其意若此。但正義所立。的在識
種。前順宗計。語尚闇含。今特指決。故云如正義等。顯
此生熏。即是藏識。顯此業體。即是種子。彰常存之義。
俾問意分明。復使學者。曉前能決即大義也。問。能決
既即大義。何不顯談識種。答。四分雖大。教猶在小。所
以文隱。而義明也。若爾。此問答中。顯談識種。豈非混
亂。答。若不顯陳。何彰問意。正恐混亂。故立問決。問。此
問答中。既談識種。後圓教中。何再出耶。答。此問答中。
且顯四分。後圓教中。通決空有。不妨重示。餘如前決。
問。記釋疏中答文思願行等。並約受論。其義如何。答。
約受釋文。其義雖善。但述意未明。致學者多昧。須知
思即能緣能受之心。願即盡形斷惡。納戒之誓。行即
隨願。而起奉持之志。若唯思願。而無持心。不發戒體。
如戒疏釋共戒同戒云。前列共者。明同受願也。後列
同者。明同隨行也。若受戒時。且論受願。無思學行。則
但虗願。不感戒也。又鈔云。若伹有受。無持心者。受戒
[002-0739a]
不得。又云。寧起行用。不須願求。據此諸文。必須持心。
方感戒也。今文以願期有謝。戒種無亡。而通來難。受
既無獲。何論無亡。文中上二句。示思願之別。次二句
示釋願期有謝。行下明戒種無亡。思之一字。即同鈔
中測思明慧之思。皆指圓人。能緣能受。六識意思也。
但圓解微妙。舉心動念。皆不思議。以此心受。戒體何
量。成體之功。推行為勝。故云行隨等。行力雖勝。論其
所自。還須思妙。是知妙思。非唯發體。亦起行功。二皆
微妙。故得隨生死心。綿綿無絕。故云功由等。問。有宗
云。感生集業。其行在隨。與此故偏就行能起後習。義
何異耶。答。有宗體無力用。全假隨行。而成集業。此中
體具妙能。假行莊嚴。行全體起。體假行成。若無行功。
體難終續。故云偏就等。問。此云後習。乃推於行。後云
牽習。而推於體。其義若何。答。此論習勝種存。故推於
行。後論起習之能。故推於體。又復此雖推行。行全體
起。後雖就體。體假行成。請考二文。義可見矣。問。思願
行三心間起。相續不斷。共圓戒品。何以疏中。種存推
於思心。後習推於行力。未詳何義。答。極有理也。且善
惡諸行。悉由現前一念。造成業種。心堅業堅。心廣業
廣。今圓受微妙。故體無終極。體既無盡。力用難量。至
於顯發體用。要在行力莊嚴。故當深堅。行學奉持之
心。始於初受。念念無違。及乎受後。對境防敵。心心無
間。不思議力。展轉熏習。相續無窮。滌除妄業。顯淨心
體。即成聖果。故云不約虗願。來招樂果。如是推之。行
[002-0739b]
力超前。義可見矣。問。大小兩乘。皆云戒謝。義有何別。
答。小教言謝。行體俱失。何耶。由彼小教。能發所依。皆
即六識。命終之時。六識隨去。體亦隨滅。行亦無續。大
教乃論心具心造。造雖在六。全八而起。如海之浪也。
能所發既皆常住。體有何謝。但是願行。形終則止。故
云戒謝。大小不同。其義若此。今文問答。正據後義。問。
地是無記。結界亦發無作。受戒納體。何得須論受心。
答。地是無記。功推能秉。要緣限域。眾念業力。結成無
作。納戒不爾。體是道基。非能所而不克。法為行本。非
授受以何歸。故得事鈔羯磨。受前具緣。並列五種。要
須能所相應。方發無作戒業。經不云乎。戒是生死舟
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受不得。斯葢稟
法修道。要在前機。體備功成。必須緣具。當知戒法。佛
佛相承師師相授。授非虗授。要須前機。受心分明。方
顯傳授之益。受非易受。必須澄心。一毫無妄。方彰領
納不虗。豈非受戒發體。唯推受者心耶。故事鈔云。戒
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領納為趣。而能善淨身心。稱
緣而受者。方克相應之道。此文明矣。何得昧焉。疏云。
後約圓教。明戒體者。戒是警意之緣也。以凡支無始。
隨妄興業。動興妄會。無思返本。是以大聖。樹戒警心。
不得隨妄。還淪生死。故律中云。欲修梵行。盡苦源者。
便命召之。入聖戒數。此根利也。後漸澆濁。不可示本。
乃就傍緣。廣開衢路。終依心起。妄分前境。


初言體者。乃此章正意也前標分云。二陳體狀是也但體非孤起。
[002-0739c]
必攬法成。法之偏圓。體之麤妙。由機執之異也。今出
圓體。須究設教本意。決偏小執情。受全心起。境緣心
作。方顯其體。乃是識種。苟不究能受所受之妙。何以
見能成所成之圓。略提如此。更就文釋。警意緣者。推
戒功也。警即戒義。戒是能警。意即所警。對境防警。雖
有萬差。成業之本。唯在於意。故須警之。文雖在圓。義
通空有。有宗警意。伹禁身口。以彼唯制。在於七支也。
空宗言警。禁在重緣。此宗通大。制同十業也。圓之論
警。義又天殊。能警既妙。所警亦融。推佛本意。凡所設
教。無非佛乘。況經開會。殊途同歸。一乘妙戒。究竟圓
明。圓人持奉。機教俱妙。真俗並運。修性全彰。豈唯上
業。直破無明。如斯警意。豈思議哉。以下約義科三。初
七句。究佛懷以明教意。次故下。顯隨機暫施小法。三
終下。約圓實決小不了。初中。言返本者。復本淨心也。
不隨妄者。意在破惑也。斯以大乘實義。而推戒功。次
中利乃小中之利。但會偏空。不明中道。宿世戒緣種
熟。一唱善來。納法具足。鈍者既昧唯心。制須託境。受
必假緣。方便立法。曲順彼機。三中決上二受。迷法異
心。受從外入。盖不知全心而起故也。問。既云受依心
起。則不用諸緣。亦無法可受耶。答。非圓教學。子必未
識心。唯心之理。雖未明見。義載祖文。非不分曉。當知
下凡介爾一念。廣大圓融。包徧一切。豈有諸緣及所
受法。而出心外。一切諸法。既唯心徧。豈有緣法。而非
唯心。是則依緣納法。並由心起。近有人云。圓宗中。不
[002-0740a]
列受法。故壇場行受。非可論圓。蓋不知圓宗。但在開
決機教。無非一實。使開妙解。受成究竟。至於緣法。悉
依經別。又圓宗正在決小。記中返云。此借偏文。以證
圓戒。偏乃圓家之物。何須言借偏即是圓。豈云引證。
余意未安也。問。此既巳決偏小。下愚人等。又何重決。
答。此則且以圓義。決於小法。然諸劣機。不體權意。空
有異執。通於滅後。故須更決。問。前第三門。既出異執。
後何再明。答。前且引示。令知昔非。未彰決會。此正義
中。以圓決小。以智決愚。使機教但圓。俾能所皆妙也。
疏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或依色心等。記謂愚人通
指諸計。或下二句。正決當今所受之體。前明細色。巳
破有宗。今此唯決四分作無作耳。記文問。記主於戒體
章中。破斥隆師。妄謂疏家。三宗迭癈。其義甚明。今記
云。四分細色巳破有宗。圓宗種子唯決假體。豈非三
宗迭癈耶。答。古來義學。不細考記。錯會此文。以為三
宗迭癈。相延至今。子亦未省。然不知細色乃大乘義。
細色種子。其義是一。細色決假色。種子決非二。並是
以大決小。即非迭癈。記意如此。何不細推。任從臆說
乎。問。記謂此文唯決四分。其義如何。答。記家意謂。有
宗假色。巳用細色決之。空宗非二。未曾會決。故以此
文。唯決四分。今更難云。立圓應在通圓空有。何得出
體。唯決四分耶。答。通圓空有。理不在言。今受既依四
分。上品大受。體是心種。教限所拘。未敢明示。故前考
體。但云心生熏心。在文尚隱。若非圓決教門。何得法
[002-0740b]
體明顯。細詳圓意。乃正決於今受也記云唯決四分。與我意別


疏又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境。智知謂圓機。
明慧了達。境緣如記所示。境即前境。緣即戒法。作謂
造作。當知若境若法。本即一心。隨緣徧造。故並云心
作。如鈔云。觀事是心。豈不然耶。又經云。一切唯心造。
即斯義也。一切諸法。既唯心具心造。全體是心。真如
微妙。圓融廓徹。絕思絕議。無相無形。疏欲掃蕩妄著。
故云不妄緣境。正是真諦。泯一切法也。問。造義如何。
答。推其能造。雖本六識。全八而起。故異小教。此之造
作。即隨緣義。當見次科。第六緣念。猶如伎兒。亦如幻
師。所成幻相。迷謂實有。識者謂無。問戒律教法。乃是
佛說。何為心作。答。諸佛說法。常依二諦。一切教門。乃
於真理。假名建立。真俗雖異。無非一心。教從此有。故
云心作。雖則戒由妄立。妄全是真。真俗相即。豈離一
心。


又云。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斯明真識。隨緣
而徧。所謂俗諦。立一切法也。緣即眾生心念。乃成業
之緣也。真理無礙。隨念而起。記云。不守自性。隨染淨
緣。造黑白業者。是也。不守自性。謂體理無礙。染淨緣
即善惡心念。善念成人天及四聖。惡念成四惡趣。則
十界依正。由一念造。此據從因感果言之。又復若執
念為念。則十界依正。紛然而有。若了念非念。則能所
境緣。平等一相。故起信云。若離妄念。則無一境界者
是也。占察經云若無覺知。即無一切境等。今記前依
[002-0740c]
楞伽三識圓融之義。開發行者。使觀妄即真。了浪即
水。如云真如隨緣不變。不與妄合為真識。不變隨緣
和合現起為現識。餘之七識。為分別事識。引經證云
譬如巨海浪。無有若干相。諸識心如是。異亦不可得。
是則但了一念圓融微妙。則能緣所緣。能受所受。究
竟一相。諸法未甞增。一念未甞減。即於彼此。達無彼
此。即於差別。了達無差別。下云了妄即妄是真又云
知業達業實際作法。則全性成修。言受則不從外入。
如是開解。如是論受。方契圓宗。納法究竟。問。前云境
緣。後云隨緣。此二緣字。義有何別。答。前召戒法。後召
心念。並因緣義也。問。約何義故。召戒為緣復與受前
總別諸緣。有何異耶。答。總別為納體之緣。戒法是立
行證果之緣。即疏云。戒是警意之緣者。豈不然耶。問。
上云境緣。緣即戒法。未審戒法與境。同異若何。答。若
了境緣。究竟一實。無非唯識。有何彼此。至於約事約
相。不無同異。境是色心。戒是佛制。但有言句。體非色
心。異可知矣。若芝園云但留名句文。徧在塵沙界。
如云媱戒。殺戒戒豈離境。是為同矣。問。今論於受。為
受境耶。受戒耶。答。受謂受戒。諸文甚明。但戒之所起。
不離於境。如鈔云。戒發所因。還偏法界者。是又如犯
戒。犯必托境。今論於受。戒從境起。如此引明。義又顯
矣。


又云。欲了妄情。須知妄業。此二句正述受意。情即瞥
起妄念。此囑惑道。業即行心運造。此屬業道。情業雖
[002-0741a]
並六識意思。盖是無始。結成妄惑。蘊積八識。染濁習
氣。觸境生情。動成結業。今此圓機。妙達境緣了妄即
真。知業是識。至於無始。微細妄種。卒難頓淨。又復欲
證妙果。須憑妙行。故須受戒持戒也。問。若論戒限。但
止業非。何能破惑。答。此謂圓機妙達唯心。則見秉行
作用。一念之心圓明微妙。業何所起。惑何不破。圓受
圓持。疏記甚明。


又云。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成善種子。上句
能熏。次句所熏。於下謂去妄顯真攬真成體。作法之
言。通於能所。能謂十師。深明圓旨。舉法皆如。所即受
者。頓開圓解達法唯心。始請師終白四妙熏妙用念
念現前。如此作法。豈思議哉。疏中但云作法。不言發
三誓。納三聚。致使學者。從來未徹。當知既達唯心。則
三誓三聚。豈非唯心。況是圓機發則盡發。受則徧受。
豈同聲聞。伹徒斷惡。唯受篇聚。又鈔敘發心。而云為
成三聚。彼明發心。為成今圓受。而為成之言。正在作
法。況下疏明隨行。令三聚並持。則見作法。巳納三聚。
上能熏竟。所熏中。妄心即上妄情忘業也。問。熏妄心
者。妄即六心。六不受熏。如前可見。今何論熏。答。前謂
小教。心唯六識。以大斥小。六不受熏。今圓實教。妄乃
全真之妄。六即體全是八。前引楞伽三識。其義明矣。
又如注中。海浪之喻。豈不然耶。問。受心亦現前一念。妄
心亦現前一念。何分能所。答。受心之體。真淨圓明。妄
心之體。穢染昏結。發動受心。以真奪妄以淨除染。以
[002-0741b]
明破昏。即記云。此心反妄。即是真心。是也。問。妄乃無
始結成。一夕受心。何能頓淨。答。圓達唯心。究竟一實。
一發勝心。發亦究竟。如敬儀云。發心必究。初後心齊。
亦即楞伽一發真歸源。十方界消殞。若此作法。以真
奪妄。妄何所依。如灯破暗。明未甞增。暗未甞減。了妄
即真。妄體何動。若爾發心作用。使成究竟。何須歷劫
修斷。答。圓人見理。雖初浚一如。克論所見。不無明昧。
如智論云。如人於暗室中。然灯照諸器物。皆悉明了。
更有大灯。益復明審。菩薩智惠。雖與煩惱習合。能得
諸法實相。猶如前灯。亦能照物。諸佛智慧。盡諸煩惱
習。亦得諸法實相。猶如後灯。倍復明了等。成體中。問。
前論成業。唯左現前一念。何云於本識成耶。答。既發
圓解。了妄即真。真即藏識。識體圓融。隨緣而起。結成
戒種。前之起妄。亦在此識。今成戒種。亦在此識。故云
於本也。斯則圓人。以不思議善心。熏不思議識藏。攬
不思議善法。成不思議業種也。上論作熏。若無作熏。
當見下文。問。言善種者。為始成耶。為本有耶。答。種子
之義。如釋圓教五門。并解十業章。及答芿師文。巳為
辨明。恐不見彼。更略示之。一言於種。修性不同。言性
種者。即一真識。具隨緣義。名之為種。言修種者。昔於
何日。曾受佛戒。搆成業種。應知全性成修全修是性。
如水為浪。濕性同也。但緣守心不固。隨緣成染。造業
輪迴。宿種所牽。今獲重受。非性種不能相續至今。無
修種不能遇緣重受。種雖本有。望前隨染。今重顯發。
[002-0741c]
故云成也。深加勝心。業力資熏。搆攬無邊善法。莊嚴。
則此種體。功力勝妙。又復種子體全是識此識前無
力用。今假熏成。而有功力。能生後果。乃名種子。攝論
中義也。


疏又云。由有本種熏心。故力有常。能牽後習。起功用。
故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本種熏心者。種即無作
為能熏。心即八識為所熏。由能受心妙。所發無作功
能力用。皆不思議。一能熏滌八識妄染。二能發起後
習。後習有二。一於現報。能憶持防。二則習氣力強。展
轉資熏。盡未來際。或受或持。皆是今日。無作力用作
憶持防。三據是隨作。行心運為。細詳所自。皆是無作。
功力發現。當知二六時中。起善起惡。悉由善惡業種。
任運使然。問。能熏之義。唯推無作。須隨行否。答。受時
無作。雖有功能。還須隨行。作與無作。資顯受種。同共
熏滌八識也。問。無作業種。既能任運防歒。何得更起
惡念。答。發心不妙。念力不堅。業種力弱。故被惡欺。強
惡習熟。觸境而起。如古今達士。得處既深。始終固守。
皆無作之力。如鈔云。上品高達。能受能持者。是也。無
作熏義。如記自明瞥爾有犯等義。釋五門及答芿師文巳明


疏又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
淨心也。上文雖論無作功力。若無行功。何能嚴果。是
故自此以下。正明依體起行。又復前文論受。須達境
緣。即妙唯識。今明起行。須論大小無殊。因果不二。用
斯五句。融會開解。行方圓妙。文局初聚章。義貫下二
[002-0742a]
依而作之。應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善法。用為
報佛圓明心也準記應云自在心也。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
眾生。用為應佛。平等心也。前云智知。今云行人。並召
能受能持之士。此行即白四所受。三聚行也。恐昧宗
致。猶同昔見。止奉篇聚。故囑依受起行。圓修三聚。文
中三聚。因行也。三佛果德也。既云用為。乃即因是果
也。三心體一。約義分異。當知三聚。亦即一心。三佛亦
即一心也。故文結云清淨心也。記文以三誓三聚三
德三佛。交絡融會。蓋體是唯心。融通無礙。相雖差別。
如水上波。體即真諦。相即俗諦。相全體起。俗不離真。
於上諸法。措舉其一。無非三諦。圓融微妙。圓受圓持。
其義若此。斯即祖師圓義。記中明之又顯。且如三聚
大小通収。其中小行。在彼劣機所修。唯斯脫苦。故為
小乘。若圓機上達。了一切法。悉是唯心。豈小乘行。而
非唯心。如來隨機。小是似名字說。大乃契實而談。吾
祖弘律教乃囑小。恐諸行者。猶滯權乘。故取大乘中
了義。前決受法。即一唯識。此決隨行。大小因果。即清
淨心。佛於法花雖巳決顯。至於傳演。尚有滯情。故特
稟佛嘉模重敷妙旨。問。有云。圓受止納小法。隨中方
修三行。其義何耶。答。此不究祖師立法。令依上品。且
上品心。即是大義。今經又依多論起慈悲心。既發大
乘心。即納大乘戒。況鈔明云為成三聚。則白四作法。
納三聚明矣。鈔及今經並無一言。今受止得小法。為
後方便。又無一言。語及善戒。從古妄傳。蓋失考祖文
[002-0742b]
故也。問。前叚五句。與後以妄等文。義有何別。答。前乃
開解。後示起行。雖圓人解妙。舉行皆如。至於法相。須
識差別。歷行要須徧周。斷證不無次第。見理不無淺
深也。學者至此。應須通曉。餘如記中。問。如斯論受。還
用更受菩薩戒否。答。據此疏記義理分曉。何須更受。
如前諸文中。巳與決顯。


疏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今必
對昔。若在佛世。法花巳前。並名為昔。二乘小器。既昧
唯心。不明一實。為之愚人。法花開顯。深悟一乘。是為
今識。若佛滅後。南山巳前。故為之昔。空有異計。全昧
歸源。故為愚人。亦為不識。立圓融會。妙達諸法。即唯
一心。大小體同。受隨無別。如此了達。豈非今識。言前
緣者。指戒法也。前云境緣唯識。決法無殊。次思此行。
即是三聚。顯行無別。今又斥世不智宗致。執受是小。
今須達法花開顯。會小歸大。小亦一乘。豈非終歸大
乘也。心體深廣。微妙莫測。故云大也。運載眾生。直至
寶所。故云乘也。當知大乘。即一心也。餘義如前常思
等文。巳釋明也。故須等語。正囑行者。用觀持奉。常符
妙理。一切作為。常置此心。於中道唯識。如理之中。斯
須無妄。故云域也。鈔又云。測思等語。前云智知等言。
皆受戒得處也。又前常思此行等句。此科今識前緣
之文。並隨行得處也。又鈔云。五眾犯罪。理事兩緣等。
懺罪得處也。又復如前引鈔出家學本受戒篇令開
妙解。懺篇無生明唯識觀。今疏圓宗。融會受隨。意使
[002-0742c]
以唯識妙理。為安心之處。若得此處。則法法皆圓。行
行皆妙。念念皆常。頭頭合道。無能所相。無因果相。無
染淨相。無聖凡相。清淨圓明。微妙廓徹。方得稱之。微
妙大乘。是謂究竟域心之處。前云常思此行即攝律
儀。此云今識前緣。終與大乘。其語雖異。其義實同。不
可纔逢此說。便向教相上求。葛蕂裏走。須知三聚大
乘。全體是何。嗟乎學者。動經年﨟。無箇入頭。由於謹
切提示之言。不能留心用意。甓鷄捕雀。徒自啾啾終
無大見。沉屈巳靈。抑絕宗旨。實可痛傷。問。言前緣者。
指何為前。答。今決隨行。望受為前。問。前云境緣。今但
云緣。未詳何意。答。前文論受。受必假境。今明隨行。唯
指制法。故但云緣也。


疏又云。大小俱心。律儀不異。上句即前智知境緣。本
是心作。等義。下句。即前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義。前
決境緣。小法實唯一心。與大無別。又決此行即攝律
儀。清淨心也。則顯大小教門。體無有異。疏指出家學
本。即唯識妙觀。顯教觀相須。方成圓受。究竟一如。問。
記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此意如何。答。本宗分通。亦
通佛乘。與圓無別。但教囑小。不可混濫。故須別立。扶
而成之。若爾。本宗分通。可立圓成。有宗無大。圓不可
會耶。答。此文且據今受。又是所承。而云扶成本宗。通
圓空有。諸文甚明。無足疑矣。又復纔成本宗。便成有
部。何以故。蓋空能兼有故。嘉熈庚子冬。日山出。


四諍要論


[002-0743a]


問凡情迷倒。諍競千差。何為四種。而能攝盡。


答。君子
小人。諭義爭利。世分善惡。出家入道。與世懸殊。諍因
名利。非教所被。縱有諍論。捨於教行。餘何所評。惑為
教相而生。或因舉治而起。或犯罪懺評有濫。或秉法
被事乖差。以斯四種。攝無不盡。察病立教。數極於此。


問。四諍七滅。病小藥多。何相當之有。


答。大聖觀病設
藥。必無差濫。病分輕重。故九品之不同。藥有總通。故
分對而無爽。戒疏贊云。病藥觀對。機用權儀。得非是
乎。


問。諸文或云七藥。或謂七滅。藥滅互舉。其義若何。


答。藥從服食。調治得名。滅據藥行。病差立號。故義鈔
云。毗尼名滅。以無為體。若對經文。現前等七。名藥也
皆云。毗尼即滅也。


問。七皆云藥。即法也。皆云毗尼。毗
尼名滅。未審此二。與現前中法。與毗尼。何分同異。


答。
現前中法與毗尼。與下六同。諍起雖異。至於用滅。無
非五現前三現。今更明下六中。藥法同異。憶念。不癡。
罪處三種。藥即是法。如義鈔云。憶念等三。法藥同體。
是也。自言治者。若對下品。藥只即法。但取自言。即滅
於諍。無別法故。若對中品。法是揀人單白。藥即自言
也。多人語者。法即羯磨。藥取多語。草覆一種。法藥同
體。如下對品。更細明之。


問。法藥同異。於斯略悉。法滅
先後。其相如何。


答。如前義中法藥同者。滅亦無異。法
藥殊者。法先滅後。如言諍上中及犯諍中品法。是單
白必在先作。後用教評。或取多語。或取自言。諍方滅
上略決法藥滅三種。下詳示分品用藥及生事諍


問。言覓犯三。約何分品。
[002-0743b]


答。覓諍三品。能諍為下。狂犯為中。具犯為上。詳斯一
諍。約境分三。言犯二諍。據在臨時。酙酌諍情。分上中
下。用藥始之。如義鈔云。覓中三品。上中下定。言犯二
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是也上明分品。下示隨品用藥


問。言
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情輕。三現即滅。諍情既輕。
不須集眾。但一二德人。喚兩諍人。面對各敘人現。德人
引教證勸法現。既引教證。是非可見。諍情即息毗尼現也。由
彼諍者。闇教成競。教旨既明。疑暗自遣。當知此中。法
藥體一。義不無異。軌度不濫。名法。勸諭調治。名藥。若
對法滅。軌用調諭。並囑於法。教明諍息。故為滅也。中
品言諍。情是次重。須眾同詳。眾混智愚。或雜持毀。難
伏前人。先作一白。揀集智人。後作一白。出彼破戒。不
誦戒等。却喚兩爭。面聚各敘人現。德人引三藏教。詳而
評之并上單白并法現也。引教明白。判息諍情毗尼現也。既須作法。
六和無乖僧現。既秉羯磨。應須法地界現


問。戒疏云。法現
須僧作法詳評。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又義
鈔云。五中法指羯磨。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疏鈔二
文。法與毗尼。語似相濫。如何明之。


答。若約進用。法先
滅後。若以義詳。羯磨揀德。即兼滅義。後正滅時。乃彰
法用。故得法滅。文義互舉。如義鈔。法與毗尼更無別
體。軌用名作法。能滅名毗尼者是。


若爾。法現一種。正
指何法。


答。準義鈔云。法者揀集智惠羯磨。藥者正用
三藏教法判者是也。據此法藥雖殊。義類是同。并
囑法現。斯二力行。諍息無處。名為滅也。


問。以滅是毗
[002-0743c]
尼。分判為毗尼。今五現中。正取何義。


答。戒疏云。毗尼
現前。有德同評等。斯取分判義也。義鈔云。毗尼者。勿
不皆是。諍無之處。此取滅義也。義鈔又云。羯磨判滅。
名毗尼者。此雙取判滅義也。上品言諍。兩朋相援。應
集屏處。先作一白。揀集智人。破戒無德。作法出之。評
量兩諍。誰是誰非。然後公集一處僧現前也。喚兩爭人。面
對迷情人現。白二羯磨。差行壽人法現。顯露覆耳。三種隨
時。籌有二種。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
多。道理應是此多人語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前界現可知。又義鈔云。
如法多者。彼應作白言。諍事巳滅準此應更作一單白滅方究竟。若
如法少。應作亂起去。待如法人多。後更與滅。


問。正行
籌時。是非無語。何為多人語耶。


答。行籌之人。應先告
之。如是語人捉完籌。如是語人捉破籌。後但數籌。以
籌表語也。


問。此言諍中。但爭教理。未必有犯戒。經何
云多滅罪相。


答。諍之既多。身口乖違。豈非犯耶。


問。覓
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覓諍。清人被謗。或有錯舉。
數詰不止。而生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各取自言。
清淨無犯人現。與白四法法現。憶記無犯藥也諍情即息毗尼
現也。僧界可見


問。用揀人單白否。


答。據義鈔云。憶念不癡罪
處所中。僧應揀取具不愛等四。準此應須揀人。諸
文未見用法。若論中品。狂時曾犯。狂止無違眾。謂有
犯數。誥舉覓遂生其諍。眾中德人。喚取自言。狂犯無
心。狂止無犯。故與白四。證彼不癡。實無有犯。上品多
犯。德人詰舉。前後語逸。遂生其諍。僧作白四。徵取處
[002-0744a]
所。諍情方息。未伏本罪。又彼剛戾。觸惱僧多。白二羯
磨。更重治。奪七五事。待彼伏順。方與解也。


問。何以此
中。亦云自言。


答。義鈔云。不現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
謂憶念等也。況自言乃治懺常法。但非正滅諍。故不
在藥數也。


問。犯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諍輕。三現
滅之。能懺所懺。議犯悞濫。而生其諍。上座德人。喚兩
爭人。面對各敘人現問。取所懺。自言著實法現也亦藥也。自言
無隱。諍即息也毗尼


問。自言是藥。何云法現。


答。如義鈔
云。或自言懺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藥體同。約義分異。
軌用名法。調治名藥也。


問。何以自言。為毗尼現。


答。義
鈔云。或以自言懺滅。名為毗尼者。是斯亦體同義異。
有軌用義。名為法。具決判義為毗尼。


問。自言是藥。藥
但滅諍。何云懺法。


答。所言懺者。無非彰露巳犯。斷相
續心。今既自言。情無私隱。知過自悔。必無續念。如義
鈔云。自言草覆。罪諍俱滅。是應單提下。可作此懺。上
三不得。


問。單提巳下。可一向自言懺否。


答。不然。聖人
立法。各有其旨。此因滅諍。情念決徹。可云但淨。餘非
因諍。還須依法。中品次重。五現滅之。應須集眾僧現。兩
爭面述人現。單白和僧法現。其所懺者。自言引過藥也。情既
無隱。諍自息也毗尼


問。中品自言。亦滅罪否。


答。如前巳
示。提下可示。巳上不得。


問。如鈔云。若罪在一比丘前
懺。應至一清淨比丘所。而作懺法。二三四等。皆亦如
是。據此。一人前懺。單提巳下為下品。二三四等。捨
墮巳下。為中品耶。


答。此文通敘起諍。不明分品。當智
[002-0744b]
分品。須約諍情。且如雖懺單提。若能懺所懺。各有朋
黨。諍競情深。可作三現。而得滅耶。雖懺上篇。起諍情
輕。無黨相援。何須五現。故義鈔云。言犯二諍。得通多
少人起。此言通於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諍。執
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義可見也。上品兩朋鬪諍。歷
爭情重。過犯亦多。故用五現。草覆滅之。用與如經註
及記文可見巳上決三單諍。巳下決三事諍


問三種單諍。義可粗悉。各生事諍。未知的論。古來章
藻。或云用藥殄諍。評議此藥。是非成諍。為藥上生病
也。或云用藥殄諍。秉法雖己。仍諍前事。此病上生病
也。並引疏鈔評量巳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
偏局之見。未合教意。如前略敘。入道之人。凡有諍論。
悉從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諍。攝盡教行。如疏
鈔列敘四諍。前一通化制。後三局制教。四種文相。敘
事述義。四皆不同。攝教被機。無不整足。若為從藥生
病。則攝教不盡。如義鈔云。評量巳起百一羯磨。又云。
爭其一切巳作羯磨為事諍。若如彼云。除七藥外。爭
餘羯磨。何諍所収耶。若從病生病。則被機不足。如用
藥巳。前諍雖息。同和理難。別生諍競。或因其餘羯磨。
而起紛諍。又囑何耶。願窮諍教意。不可情裁。


問。謂事
諍者。從何得名。


答。義鈔云。言覓約因。犯事從境。斯可
見也。泛論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囑於教。今諍巳秉。
縱爭餘緣。還歸事攝。如秉羯磨。名為行事。又翻羯磨。
為之辨事。從境立名。義亦明矣。


問。上云四諍各立。事
[002-0744c]
義皆殊。復觀疏中三種事諍。與三單諍。文義亦別。既
各不同。有何意故。収歸上三。而云言事。覓事。犯事。耶。


答。一則以類相從。二則用藥無別。戒疏總敘三事云。
羯磨被事。義在順明。乃至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
致諍。故曰事諍。義鈔總敘云評佗巳起百一羯磨。彼
此不和。故名事諍。但將一切羯磨僧法。三類分之。
一切懺罪羯磨。則歸犯事。一切治舉羯磨。如七治法。
並為覔事。除此二種。其餘羯磨。並囑言事。但言事則
通。一通生善滅惡。一切僧法。二通人法事處。四緣是
非。三通本眾佗人。皆成言事。覔犯則局。一局所被一
緣。二則覓局能舉所舉。犯局能懺所懺。如義鈔云。但
使爭其一切巳作。百一羯磨。道理是非。事同見異者。
是言中事作。若爭治人舉罪治人則四羯磨舉罪則三舉也。能舉證
犯所舉諍犯。不肯引過者。是覔中事作。若前人羯磨。
惡心懈怠心者。是犯中事作。文詳此鈔文。豈非言事
則通。覓犯則局。通局之義。下更點顯。


問。九品單諍。除
言犯下品。不秉羯磨。爭餘七品。殄諍之藥。歸何諍攝。


答。義鈔既云百一羯磨。百一之言。如何不収。古人所
謂。藥與非藥。皆生事諍。即斯義也。如三單諍。用藥殄
除。仍諍不巳。能舉所舉。能懺所懺。唯爭所被。則歸覔
犯二事。若餘僧人。爭於四緣。並歸言事。若能所爭餘
三緣。亦歸言事。如疏鈔中。覔事只爭治舉。三根虗實。
犯事則爭定罪輕重。若爭餘緣。乃囑法相。道理是非。
豈非言事。前云言事通者。是也。


問。前破古人。藥病生
[002-0745a]
事。皆是偏局。今何取用。


答。非無此義。但古人唯就藥
病生事。故成偏局。前謂攝教不盡。被機不定。豈不明
耶。


問。若爭言犯下品用藥。及爭墮等。對首懺法。并袈
裟等別法。何爭所収。


答。並囑單諍。準疏鈔中。事諍唯
據僧法羯磨。行宗云。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上通決三事。下別決
三事


問。言諍之言。為說示教理之言。為諍論之言耶。


答。
乃說示教理之言。化制教門。理事行相。假言以顯。因
爭此言。為之言諍。故義鈔云。理不自斑。藉言以顯者。
是也。


問。若評羯磨。何亦云言。


答。表彰法事。唯據言音。
豈非言事。以類相從。得非是乎。


問。覓犯事三。亦由言
起。何不云言。


答。各有起因。何得混濫。言諍因言。覔諍
因覔。犯諍因犯故也。


問。若不因被事。餘時泛論羯磨
四緣。為囑何諍。


答。此諍法相是非。囑草言也。


問。疏云。
同和理難。各執一見。此據本眾。若有別眾。或外二
比丘。爭此所秉之法。何諍所収。


答。亦歸言事。如義鈔
云。若二比丘。爭尼羯磨。成與不成。在言中事。可例明
也。


問。覓諍生事。其相如何。


答。謂三舉四羯磨法因前
人有犯。或不見罪。或見犯不懺。或惡邪不捨。或比丘
俗人前倒說四事。或污家惡行。犯該五篇。三根顯露。
眾中具五德人。舉來詣僧。若聞便伏從。此不勞治。或
有拒逆應須治罸。於七治中。隨用何法。而治罸之。前
人諱舉。不肯引過。與五德人。遂生諍競。未治前諍。則
囑單覓。若經治法。則歸覓事。若能舉所舉爭餘三緣。
或有餘人。爭於四緣。並囑言事。下犯事中。通局亦爾。
[002-0745b]
如前所謂。言事通生善滅惡者。是也。


問。犯事之相。可得聞乎。


答。犯中事諍。乃目懺罪。能懺
所懺。爭其輕重。若二三人懺法。及上篇未羯磨前忽
有諍競。即囑單犯。或懺上篇。僧作羯磨。其所懺者。忽
生惡心懈怠。爭云犯輕或犯輕罪。眾中惡心懈怠心
生非法羯磨。定罪行懺。所懺諍爭。故囑犯事。


問。餘時
泛諍五篇輕重。為囑何収。


答雖爭罪聚。只囑教相。還
歸單言。不因行懺。能所評諍。故非單犯。既非羯磨。又
非犯事。略此敘之。餘見疏鈔。


嘉熈庚子季夏在丹丘
日山出


終南家業卷中
終南家業卷中


衣制格言



佛制三衣。統於一化。凡曰比丘。皆須遵奉。所謂同一
師之氏族。等三聖之形儀者也。通量局量。律有正文。
長會廣增。妄情取捨。或愚昧無知。或披文不細。邪風
一扇。習熟生常。南山芝苑。雖久正諸。奈何深積弊情。
卒難悛革。今先定尺量次明披著。定量則准九十過
量三衣戒。披著乃本眾學齊整著衣戒。以此二文為
本。却引疏鈔律論明文。詳其進否。自然明白。何勞執
[002-0745c]
諍。初定量者。戒本云。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若過者波
逸提。是中量者。長佛九搩手。廣六搩手。是名佛衣等
量。此戒因六群與佛等作。而為制戒緣起。至論結罪。
文約過量。問。此戒過量。約何分齊。若據戒本。乃過佛
衣之量。則一丈八尺。無乃太過乎。答。凡佛制戒。兼通
像末。時既迁流。身亦漸減。故以佛身。而為准的。故戒
疏云。弟子無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事鈔
釋此戒。准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量長廣皆
應半也。鈔又云。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常人九尺六
戒疏同此。今須依此。而定持犯。又據事鈔二房戒文。周
以十寸為尺。唐尺加周二寸。資持云。今朝私用周尺。
公用唐尺。世中造衣。無非私用。依前多論。九六為
定。問。律有通量。足可任情。何拘尺寸。答。諸戒成犯。各
有分齊。不定尺寸。何論此戒之持犯乎。制戒為人。人
身不定。故有通量。世昧通意。通之太漫。丈二長會。悞
之甚矣。准前多論。佛身丈六。常人折半。佛世之人。而
有八尺之軀。末時渺劣。身多減小。佛慈懸鑑。乃制八
尺之人。而著九六之衣。約此為量。自下視身長短。稱
體而作。乃為通也。故律云。通量者度身而衣。取足而
矣。業疏云。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
餘分葉相。足可相稱。請視取足相稱之語。實為通中
之局。又況鈔中。引通文已續云。雖爾亦須揩准。接引
十誦等諸部肘量諸文如下引之。此顯雖通。還依人量。但言
通則不可過於九六。言局則不可定指一文。豈宜不
[002-0746a]
究。一恣貪情。長廣而作。以致過量不齊。犯長等罪。靡
所不至乎。資持又准多論九六之數。約身細筭。一尺
之身。則衣長邊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
分。如是增之。則五尺之身衣。長得五尺六寸二分半。
廣得三尺七寸半。六尺之身衣。長六尺七寸三分。廣
四尺五寸。如是則雅合取足之旨。深符相稱之文。若
此論通無違尺量。佛祖之教。必無差濫。學者麤情。而
成妄執。問。且據六尺之人。忽得七尺之衣。所餘二寸
七分。而犯過量戒。否。答。如資持云。但取九尺巳內。足
可相稱。又行宗云。巳內皆通。等過不得。准此二文。過
九方犯。巳內不成。問。設有此者。還成犯否。答。又准資
持隨身定量。若有過者。不及九。餘但令說淨。不犯此
戒。問。鈔引四分云。安陀會長四肘約人肘。一肘長一尺八寸。廣二
肘。餘二衣長五肘。廣三肘。十誦上衣長五廣三。下衣
長四。廣二肘半。七條在上下之間。僧祇。二衣各有三
品。上者長五。廣三。中下二品。次第減之。多論三衣。長
五廣三。若極大者。長六廣三肘半。極小者。長四。廣。二
肘半。據上諸文。衣量不定。何拘九六。而為限齊。答。斯
皆如來。隨機而設。以致諸文。所出不同。祖師引於通
文之後。為顯通中之局。諸文肘量不同。即是局中之
通。請看諸文。皆至長五廣三。自下短長不定。正使任
身長短。隨用皆得。問。多論極大長六。豈非過限。答。論
文先云長五廣三。此是常途之制。次明極大極小。顯
非常途。世雖末劫。人有異報。如孔子身長九尺六寸。
[002-0746b]
豈不然耶。有此之人。合此之量。身衣相稱。何為過耶。
既言極大者。豈非約人而論。亦不違律取足之義。若
非九尺七寸之身。難以濫依多論極大之量。如戒疏
云。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儀。外不生善。內無軌
物。故隨身分。不出定量。即用此語。判前諸文。肘量不
同。使隨身分。非謂不定出量。便任妄情也。


次。明披著者。如戒本云。齊整著三衣。應當學。此戒正
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齊整。而犯吉羅。毗奈耶
云。不得垂三衣前角。註云毗奈自註。不排著肩上。而垂臂
肘前。事鈔於此文下。小註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鈔
又引十誦云。佛自教比丘。施䩙紐法。前去緣四指施
䩙。得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
衣右角覆等。業疏云。逼邊緣。四指安鉤。擬反向後。八
指取紐以覆左肩等。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
左肩。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儀。
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譏。毗奈不許
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訓。苦言衣角在肩。
為免垂臂不齊之咎。今人違反。愚可悲哉。至於影在
桑榆。常感韋天侍衛。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
天乃備言。師皆隨錄。名感通傳者是也。蓋此天深誓
弘贊毗尼。佛凡制戒。無論輕重。悉在天懷。如袈裟四
制。諸律未詳。非此天無以言。非南山無以感。故傳云。
元佛初度五人。後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
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
[002-0746c]
角。居臂異俗此一制也。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
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以
尼師壇鎮之此二制也。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為
可責。有大威靈。豈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
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還
在衣下此三制也。於後比丘著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
婬女。猶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鈎紐。令以衣角。達于
左臂遠即到也。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上並傳文。請觀
第四達臂置腋之言。則靈芝短會有誠據矣。亦順毗
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豈無益乎。竊
觀靈芝諸記。返非救失。皆得其實。豈此衣訓。而非實
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難過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
寸之衣。但足周身。將何遶臂。況律令度身。若長拖肘
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許周身而巳。臂外餘長。
豈為取足。禪教不知。猶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
汝若考之得實。於心無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蓋
明知非法。偽設此端。而杜外儀。外儀可杜。獄苦何窮。
今更問汝。右角藏於衣下。出何經律。標何祖文。既無
典據。何為世範。自陷陷他。實可傷也。縱妄訓遶為達。
爭有置腋之語。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遶
臂。何預鉤紐。究施鉤紐之意。正為不容達臂。右角無
可綴粘。故以鉤紐收束。請詳。前引諸文。鉤紐並為衣
角而設。義甚明矣。勸彼學徒。公心斫究。莫順迷情。問。
既有達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鈔儀文。並令衣角在肩。
[002-0747a]
答。蓋作疏鈔儀文之時。未聞天示。且據毗奈耶文。而
有在肩之訓。垂終雖聞天告。諸文巳廣行世。所以不
及改正。意使依於傳文也。問。前鉤後紐。今何倒之。答。
鉤紐之設。意在束衣。倒亦無在。況是衣外之物。何定
拘制。問。長會遶臂。有何過耶。答。一犯過量。二不齊整。
三餘者落長。四有不學無知。犯因衣生。是為罪服。結
犯歸人。人為獄囚。況用羅絹。體應不如。白及青黃。色
成非法。深增貪毒。俱犯憲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豈
不見。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有
成犯之法。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儉狹。未見
其人。又云。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俱抑貪競之情也。
又業疏云。前垂一角。為象鼻相。人不思罪。習以謂法。
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
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訓若此。那不思之。嘉熈辛丑春。日
山云。


論分部



有圖別行


分部一門。見戒疏義鈔。其文甚詳。復指廣於宗輪部
執文殊問等。諸經論中。逮加披撿。始末可明。但古人
章藻。凡五六家。雖並引誠文。不無情計。守一於丙子
歲。寄跡滄洲。通究諸典。因示小圖。以備自忘。有不同
意。執為諍端。盈文斥逐。繼有黜訛。略與辨明。時有高
範。亦順彼情。然善誘抑揚。雖無可不可。恐後學相循。
有傷教化。再伸管見。問答釋通。識者幸無誚焉。


問。未審結集。因何分二。


答。據律文中。䟦難陀自慶。諸
[002-0747b]
外道起謗。迦葉親聞。而興結集別文有云。諸天白告上座迦葉。法將頹滅。
速興結集。於是擊犍地於須彌山頂。會徒眾於王舍城中。

遴選耆年極果。達教無疑。於畢鉢窟內。結集法藏。餘
不在數。別於窟外。自行結集。雖揀人有異。而情見無
殊。雖所集不同。而法本無別。故宗輪疏云。內有五百
應真。外亦萬餘應果。愽閑三藏之旨。結集七葉之岩。
時雖兩處弘宣。然尚混一知見。斯文可准也。


問。集法既分二處。必應人法兩殊。爾後傳弘。應成二
派耶。


答。二處各集。文句雖殊。法無異轍。一百年內。時
機純利。善達化源。稟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
執內外。不滯教詮。所以五師一味。傳通與佛無異。如
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
佛在滅後百年。尚無乖競等。豈不明耶。既云教主是
一。則百年之內。迦葉等五。躡跡任持。為一化教主明
矣。又云同奉一律。必應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訛
文中所引。部執宗輪。北山錄。文殊問。法華鈔。百法鈔
等。皆明百年巳來。通奉未分。與今戒疏教本無分之
文。顯然符契也。又部執論。乃隋朝真諦翻。隨出疏釋。
唐時重譯。名宗輪論。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師指云。
三十餘紙。閑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異執論中。
育王集會論法成乖等。可見疏鈔及記所明分部。乃
通依眾典。惜乎學者。不廣討論。罔知來致。甕雞檐雀。
徒自啾啾。


問。迦葉等五。皆窟內之同師。奉僧祇。亦窟內之法。不
[002-0747c]
涉窟外。何為二部通傳。


答。子不曉通傳之意。迷之久
矣。迦葉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無不歸焉。僧
祇之名。雖屬窟內。無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內。教主是
一。人無異見。伹遵一佛之法。不分內外之殊。通傳之
意。於斯又顯。


若爾。何以戒疏教本無分文中。但說五
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後。二部在前。五部既說無
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復五部。乃隨機異制。輕重不
同。二部但是別集。法實無異。異制尚不乖離。一法豈
分彼此。


問。既云百年通奉。初滅各集何為。


答。如前巳
示。揀眾純雜。而有二處。莫非皆効嗣法之勤。


問。分部各傳。起於何時。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
出異執。又義鈔云。佛去世後百年。始分等是也。據宗
輪論。百法鈔等文所示。乃因鷄園寺僧。名大天。黠慧
巧辨。廣誘徒眾。惡業所使。邪言濫正。大眾斥逐。紛諍
不巳。便將朋黨。遠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兩朋。法分
二部。


若爾。何故疏鈔。以佛初滅。便分二部耶。


答。時雖
分部。各傳在後。畢竟部文之異根。於初集文中。且敘
根異。不說後分。請究名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
之語。方見一百年內。二部五部。雖各集法。未各諍分。
況是迦葉阿難等。佛親付囑。任持一化之法。則百年
之內。無有異徒。又復明矣。


若爾何故。商那田提二師。
並化。即應非一徒矣。


答。此雖殊方異化。而無彼此之
心。稟一師法。如水乳合。又復此時。資徒分化。非獨此
人。請大思之。
[002-0748a]


問。曇無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內耶。通二部出耶。


答。曉
疏鈔教本無分之旨。必應五部通一法出。無足疑矣。
或果不從此說。且疏鈔所引傳法藏傳及方等文。懸
記滅後。教分五部。


斯還懸記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
記窟內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義通五見者。


如何
說耶。若爾何以疏云。


若據緣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
座部。搜括愽要。


又資持云。於根本部中。隨巳所樂。採
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說唯出窟內耶。


答。迦葉等五。乃
窟內之人。雖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門。還以窟內
之法。而為其主。故得曇無德等。依於窟內。採集成文。
疏推四分緣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內。未生異見。
此等五師。但各集法。不相是非。雖本窟內之文。而無
異外之見。通奉內外。如前巳明。


問。五部結集。百年將滿。分派各傳。出於何時。


答。大論
分部。須人法兩殊。初集之時。教部雖別。人同一和。後
因異派。各傳方為分部。今之五部。結集之後。至四百
年來。於十八部中。各因諍競。次第分出也。


問。據下記及古人章文。引宗輪論疏百法鈔等。分二
十部。皆有時節緣起。三百年中。於薩婆多部。分出一
部。名曇無德。且空有之異。矢石相反。何以曇無德部。
出於薩婆多耶。


答。斯乃薩婆多部。先行於世。曇無德
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學徒。或議行事。或爭法
相。有謂。曇無之是。薩婆之非。遂與朋黨。稟承曇無之
法。故云從婆多出也。但是人從彼分故。乃法隨人顯。
[002-0748b]
非如五部。從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彌沙迦葉遺等。
例皆如是。有於所學部中。見異爭分者。如雪轉法上
等。如百法鈔可見也。


論僧體



且僧體一科。自古為難者。只由三處祖文少異。致使
學人。情見未融。今因對破他文。故乃會而釋之。


問。戒
三上九紙云。明僧體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為體。又義
鈔云上二六紙論云。成實非色非心為體。今律家辨。僧是
假名。攬四以成僧。四外無別體。業疏一上云。四人假用
為僧之體等。如斯三文。何論同異。


答。三文出體。一家
建立。何有異耶。戒疏依論。體是非二。記家釋云。即目
人假。鈔亦准論。先云非二。復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
准上二文。乃以人假。為僧之體。即同業疏云。人假為
體。及濟緣云。自推假體。故知僧以假為體等。是則三
文。皆無異轍。奈緣人假。有濫非用。如不足數。非堪乘
御者是也。故於業疏終窮教內。簡去非用。特顯堪為。
故云假用為僧體也。又復對破初師。實法無用。假人
有用。故此標顯。


若爾又成異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
異。業疏以假為體。體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濟緣
云。人假為體。且偏舉耳。既云偏舉。必須兼用。方成僧
體。若尋常所論。體乃用家之體。用乃體上之用。則體
用義別。今就僧考體。故雙取假用也。


問。依論出體。非
二便周。何須言用。


答。論雖出體。律必簡能。約律准論。
出體方周。


問。非二與人假。其義如何。


答。諸小乘論。以
[002-0748c]
世間一切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
乃攝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種法。此十七法。體皆非二。
其間名身一種。即攝人假。是則人假。體即非二。義無
別也。


問。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審此假。與人假何異。


答。假體本同。於義有異。言體同者。無非皆是以無立
名。為之假名。言義異者。此乃對前色心。體是實有。故
指人為假。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故名為假。


問。
假之與用。其體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見。泛論於
用。乃是作為。屬於色法。此之言用。乃體上功能。雖則
僧以人假為體。要須體相圓淨。具成僧之用。或有事
起。稱體為之。故業疏云。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便
能隨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無二。以應僧體。清淨無
玷。實通假用等。此謂不來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
此論用。亦無自體。還屬非二。若推所起。用從人假起。
假從實法起。如業疏云。而用無別體。還以陰本實法
為體。是也。


問。對首心念。一二人法。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據能成業。一人亦僧。假用為體。又復一人。乃能成
眾之緣。故業疏云。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
兼眾義等可見也。略辨如此。餘見別文。嘉定八年仲
秋。在滄洲圓潔齋出。
[002-0749a]



* 雜心論出三有對文分二

*
初結前標後
巳說記無記十二有對今當說。
* 二正出三對分二

*
初略總示
十二界有對二界說少分六根六識及心數法並境界對十界五根五塵障礙對也七有對一少分亦然六識意根為七心及一分心數法並緣對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
* 二廣簡釋二

* 初示三對正體二

* 初正出三

*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說有對法界少分亦說有對。
*
次障礙
又十色界說有對。
*
三緣對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說有對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
次總結
問此中說何等有對答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三種有對。
* 次釋三對名義二

*
初標列
境界有對障礙有對緣有對。
* 次簡釋三

* 初境界二

* 初釋義二

*
初正敘
境界有對者如經所說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
*
次結顯
巳說境界當知巳說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當知。
* 次簡體二

*
初正簡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對五外界法界少分是無對。
*
次引證
如彼經說若視陸則不觀水如此廣說。
* 次障礙二

*
初敘義
障礙有對謂各各相對各各處障礙若彼有一則無第二住極微聚故障礙故可分別故緣處所故當知。
*
次正簡
八無對此中廣說七心界法塵。
* 三緣對二

*
初敘義
緣有對者心心法於境界轉應如是言。
[002-0749b]
* 次簡體二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障礙有對耶。
* 次正簡二

* 初相因重簡礙界二

*
初立句總標
應作四句。
*
次約句正簡
或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七心界及心相應法界或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者五內界或非境界有對亦非障礙有對者法入所攝色無為不相應行。
* 次正簡緣對體二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
* 次簡取二

*
初正取
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
*
次簡除
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內界。


且夫名有召體之能。體有應名之實。就論尋對。名體
無差。文義不濫。言境界者。納六根六識。取境不濫。各
有分齊。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雖在所。體
實取能。是故前境並在所簡。故文簡云。五外界。法界
小分。是無對。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塵中。落謝五塵。
及無作色。不相應行。三無為也。若法塵中。心數法。一
分自屬此對收論云。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此正
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然取境之功。必須心數。所以
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通有照境取
境功能。為此對體。疏云五根七心。記云根識論對。並
簡除塵境也。


問。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
心。必兼王數。文雖不言。義須齊具。


問。且取境不濫者。
前五可爾。意根意識。通緣一切。約何分齊。為之不濫。


答。忽爾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屬根。次念屬識。功非前五。豈非意
[002-0749c]
家。取境分齊耶。


問。諸師章門。並以六根為能。六識為
所。其義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須
識。功用是齊。何得強分。況復論中。所對自是塵境。即
非以識為所。伹境在所簡。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
能者。為之一類。以作對體也。


問。取境照境。功能之義。
論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論云。若彼有法。此有功
能。涉法師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
見聞覺知等。照境功能。即說彼法。為此法界。彼文此據
古人所引。不妨親切。障礙者。即五根五塵。體是實質。
形相方所。麤細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礙。論以七句
釋義極詳。文云各各相對。疏云能所俱對色。據此以
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礙之一義也。正論對體。但取色
質拘礙者。為之一類。以應名題。七心心數法并法塵。
並在所簡。文極分明。疏云五根五塵。記云根塵論對。
並同論文。不須他謂。


問。有以五根為能。五塵為所。義
又如何。


答。論疏雖有此義。亦是顯於障礙。不可據此。
局論能所。如前巳示。緣對者。即七心心數。緣慮籌度。
為體。然緣慮之心。必托境起。故論云。心心法於境界轉。
心即七心。法即心數。境界即六塵。轉即相續展轉。籌
度之義。據此乃塵為所緣。但今所論。唯取體用。五根
五塵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緣慮。並在所揀。


問。何以
論中。但揀五根。餘不言者。


答。境界巳揀。後不重明。況
正出體。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見。餘並簡除也。疏
云。能緣心。所緣有對者。心即論中七心。及心數法。緣
[002-0750a]
慮籌度。王數功齊。疏不言數。理自可知。但云所緣。不
明塵境者。意在揀除。故且克體。以應題目。


問。記文云。
能緣是意。所緣即法。即非揀除耶。


答。記作斯示。深有
旨哉。恐執文者。謂此緣對體。但思度非托境起。有違
論文於境轉義。故特出所緣也。又俱舍云。心法執彼
而起。彼於心心等。名為所緣。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
證記文所緣即法之語。極為分曉。


問。所緣乃塵境。記
文。何云法。


答。召境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
為法。又復對境緣慮。境落法塵。疏云。一念色聲。眼耳
所得。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者。是也。


問。疏之
心字。一總七心。二總王數。記何特異。而云意法。


答。非
特異也。雜心第一。自有文云。緣有對者。意識於一切
法也。所標意字。據文。似局一界。約義。則通諸心。一通
心意。名別體同。二通五識。起必同時。即論云。眼識以
意界為依者。


何故不名意識。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
依。以六識體展轉緣生故。意界即六識體。離是無餘
據標師所引。未知何論。三通王數。緣慮功齊。業疏云。言思其
必是心等。如斯點擸。疏論記文。一無異轍。


問。六識及
心數。皆有緣慮之功。如何取別。


答。前五則局。第六乃
通。故論云。於色二識。即眼識。意識。共緣色境等亦據他文
所引。未知何論文也。又復意家根識。通緣一切。現及過未。世出

世間。有為無為。色心非色心等法。


問。有以意根。為能
對。心數為所對。其義如何。


答。此但莊對偶之巧。而不
知義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專於一義。今意根
[002-0750b]
心數。緣慮功齊。何得強分。


問。有云。意根心王為能。六
識等數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巳破。
二者大小經論。諸師章藻。並以意根六識為王。思欲
念等為數。彼以六識在數。妄之尤甚。


問。有以七心。為
能。六塵為所。如何。


答。一往似順論文。以論有心心法
於境界轉之語。再詳亦無可取。何耶。且論取體用齊
者。為之對體。塵境體別。論巳揀除。何不詳審。


問。文揀
對體。唯取用齊。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跨涉前後
耶。


答。一者。五根體是色質。故歸障礙。又能生識取境。
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數。以照境邊。入於境界。能緣
慮邊。又入緣對。五塵唯色。但入障礙。假色無為。不相
應行。體非上三。故並不入。


問。取境緣慮。深淺如何。


答。
若約局論。次念取境。乃屬界對。相續緣慮。即是緣對。
若約通論。取境之時。豈無緣慮。緣慮之時。豈無照取。
是則。照取緣慮。二心間起。但照取時短。緣慮時長。照
取則局。緣慮則通。局則唯在六塵。通則緣一切法。又
局則唯對現境。通則通於過未。如此分之。不無深殘。


問。三種皆云有對。其義如何。


答。障礙中對。對即礙義。
界緣二對。約境得名。但功取類齊。故境在所揀。是知
對字。即類也。非對偶之對也。如前詳敘。豈不明耶。


問。
諸師章門。定約能所以論。有何過失。


答。過失乃多。略
陳三種。一者暗文。二昧名體。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論
疏之文。並不局約能所。雖有所對。各乃揀除。詳如前
示。茲得以略。昧名體者。境界據取照不濫。障礙約色
[002-0750c]
質拘塞。緣對取籌慮思度。尅名論體。用體顯名。絲毫
不濫。若局能所而論。則心色不分。名體滑混。何以顯
假色之體。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對。本非他意。只欲顯
無作假色之體。一非障礙實質。二無照取功能。三者
不能緣慮。但緣假色。微隱難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
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義。推窮色心。非二之體。自然
見矣。然彼諸師。不得此意。簡易而繁文。徑直而迂曲。
徒涉言語之多。終昧假色之體。自迷迷他。知幾年矣。
紹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受緣重關


謂依善戒。為後方便。一重關也。立圓受具。習後受大。兩重關也。特與
註決


事鈔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將欲受戒。先標所期。
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小乘
唯專自利。此云救生。語似利他。然護彼命。意在全巳。使無損他。還是自利。但諸行中。護生為要。故先標之。以

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堅利。心無節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
我今正心向道立志決徹。絕無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為勝。望後為劣。如記可見
解眾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於茲可見。我為一切作津梁。亦
能自利。復利他人菩薩利他。有深有淺。諸經論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發心
所期。戒隨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

聚戒故上品發心。期在白四。納三聚也。後於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
妄執者言。今白四受。為後方便。好細詳此文。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即斷
惡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即度生誓也。令法

久住行巳度生護法。此三出家本務。三中度生㝡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經。並引多論起慈悲心。專在
救攝眾生。後第三羯磨之前。又囑云。心緣救攝眾生。并護佛法。是知度生護法。為僧巳任。庶使正法。久住於世。
[002-0751a]
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納法亘周。何能起行彌博。白四雖是小法。發大故即納三聚。此本宗通大之義


又羯磨經上卷受戒篇正授戒體前云。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
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
戒。乃至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依論發增上心。所謂
救攝一切眾生等細詳此文。引論起慈。正為白四受具。是為上品心。而納上品戒。此經
立法與鈔一同。鈔敘發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納三聚。此經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論起慈。乃菩薩大心。意
令即納菩薩大戒。文中即無起慈為後方便之義。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細也


業疏三下。釋前經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務。素非懷大。定難
容納。深有由矣此文贊美經中。引論起慈。正合機教。教即此宗。義當大乘。鈔中。上品一受。
正本此義。凡大乘明行。度生為先。機即假宗。知權不滯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須度生。據斯機教。建立受
儀。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預起慈悲大心。何以納菩薩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

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攝眾生故此釋經起慈。受具。唯在攝生也。如
善戒經。菩薩戒本七眾所受者。是也引經證顯比丘受具。即納菩薩
大戒。七眾既許受菩薩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薩戒。決無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證之語。世人不曉。妄謂祖師令
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為後方便。余將經疏。參合鈔文。從前至後。子細詳考。即無此義。且如鈔中。三品發
心。皆為受具。豈上品一受。反為後大方便。又依律立法。為成受具。而發心起慈。反成後大。若謂記中有此義者。
然今所立。唯以祖師之文。考定祖師立意。記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輙便依用。向不緣慈。如

何容大。意在後者此即前素非懷大等。義以正受望發心。故云向也。發心望正受。故云
後也


問。鈔明三品發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蓋此律義
通深淺。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淺
之義。可收有門。中品正是本律。空門之義。既達法空。
融通無滯。但此門空義。亦通深淺。故記主云。深取大
[002-0751b]
乘空義。故名經部師等。淺屬中品。深歸上品。又復分
通之義。亦通深淺。淺收中品。深當上品。是則中品。亦
是大義。所以記中。將對相空小菩薩位。義可見也。上
品一受。全是大乘。雖屬分通。乃通佛乘。


故鈔問云。此
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此問正決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
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迴
施眾生。共成佛道。據此問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
義。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問。鈔及經文。並引多論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為成
上品受也。上品三誓。為成三聚。乃大菩薩之發心。必
須慈救為先。是故引論令先起慈也。


問。慈悲之文。遍諸大乘。何以獨引多論耶。


答。今立受
儀。乃依律部。故引律論。乃顯律中。亦有慈濟受大之
義也。


問。多論小教。而云慈悲。未審何意。


答。亦分通義。如濟
緣云。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
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
彼證此。不妨合轍。


問。資持云。上品心為扶成本宗分通義。是何意耶。


答。
本宗分通。雖全是大。不明發心納法之相。故立上品。
明發三誓。成三聚戒。顯出分通納法究竟也。


問。據大教中。受菩薩戒。不出二文。梵網頓受。善戒漸
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濫作。


答。祖師立法。一推教意。二
體佛懷。豈為濫作。然教門之頓漸大小。皆佛權謀。祖
[002-0751c]
師所謂。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且諸佛傳授戒唯
一乘。如來出興。亦欲唯以一乘。而為化本。寂場頓受。
二乘不被。雖鹿苑施小。而志唯在於大。小智狹劣。且
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於小座席。有得大益者。
亦佛不思議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遠大。不泥
法相。不圖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師詳此教意。
豈唯局在別脫。故立上品起慈發心。而納大戒。彼之
善戒乃被漸入之機。又與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
論漸。對梵網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論頓。對小中漸
機得名。故所異也。如濟緣云。假宗知權。不住方便者。
是也。


問。前云業疏引善戒七眾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納
三聚。且彼經七眾所受。自屬方便。今上品受。即納三
聚。義與彼別。何得引證。


答。據彼經云。欲受菩薩戒者。
先發大乘心。受七眾戒。既標欲受之心。又發大乘之
志。雖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薩戒。彼經被漸入之機。
故以七眾。而為方便。後秉三聚。方為究竟。今之引證。
非彼方便之義。乃取七眾。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問。白四言下。既納三聚別脫。篇聚何時而得。


答。既納
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師文可見。豈有別脫而不具耶。
當知菩薩三聚。出家人受。為出家戒。在家人受。為在
家戒。梵網通在家出家。二眾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
所以業疏引善戒為證。即此意也。但引彼證。非依彼
受。如前巳決。
[002-0752a]


問。上品既納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為後方便。


答。從
古妄傳。蓋失考文。今特引鈔及經疏受緣之文。詳細
註釋。欲使學者知祖師所立。非為後受方便。請詳究
文。疑必釋矣。


問。受緣大受。是圓義耶非耶。


答。上品雖是大乘。未為
圓義。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復鈔經乃業疏前文
雖有明大乘義。並非立圓決通之處。唯義立圓。會小
即大。唯見業疏出體文中。講學之家。不細考文。凡形
言句。並無分別。良可悲歎。


問。受緣上品。若非圓義。何以記中。約圓消釋。


答。祖師
建立。義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後方立圓決通。若就
文考義。前後自殊。若以後決前。前所立法。無非圓義。
記主。既得圓意。不妨以圓釋通。庶使來者。依圓行受。


問。上品大受。納法既周。後更立圓。何益其事。


答。上品
雖大。猶屬分通。義雖當大。教終屬小。又上品之。名慈
悲之語。並出小論。故須立圓決偏小。教行即一。佛乘
顯出。分大究竟圓妙。故濟緣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
是也。


問。祖師立圓。為通空有。唯圓四分耶。


答。據論立圓。通
圓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據所承。為圓四分
也。又復四分教義。兼該深淺所以纔圓四分。便可兼
圓於有門也。


問。業疏立圓之後。引律分通文證。鈔中。上品心後。亦
引分通文證。未知何意。


答兩文所引。其意自別。鈔中
[002-0752b]
直引其文文在前引。乃證上品。即分通義。疏中。先以圓融
會云。大小俱心。律儀不異。方云。何況四分。通明佛乘。
等。斯謂以圓決小。無小不圓何況四分通明佛乘。以
圓決顯。何疑之有。是則鈔疏兩引。義意天殊。


問。依宗立法。尚無後受之疑。況又圓決。宗旨甚明。今
時臨受。高座廣談。或謂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
樓閣之喻。或謂祖師立圓。開解受小。逗會習後受大
學功既淺。說不知源。玷辱宗門。為害不少。請為決明。
使開茅塞。


答。詳考圓宗章中。決制法。融境緣。明作法。
顯隨行。無非以開顯義。融會教行。開蕩執情。使其依
前受儀。圓導圓開。圓受圓持。緣境則。徹三際。亘十方。
不離當念。納法則即三誓納三聚。只一唯心。豁開五
義。分通揭倒。四重樓閣方見。吾祖教門。若秋蟾當空。
了無滯礙矣。


問。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義若何。


答。一乘據體之廣
大。三聚約攝法具周。究竟廣愽。故名一。軌持運載。故
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廣愽。一一能軌成運載。
於差別中。了無差別。於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圓融。
絕思絕議。前受緣中。上品之大。雖具斯義。而未彰顯。
後圓宗中。決顯受隨。無非唯心。方彰三聚。圓妙之義。
文有先後。義有淺深。應須細究。


終南家業卷中
[002-075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