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219 終南家業-宋-守一 (master)




終南家業目錄


四明 䥫翁宗師 述
門人 行枝 編



* 上卷

* 教觀撮要
* 三觀塵露
* 答日本芿法師教觀諸問
* 中卷

* 重受戒文
* 戒體正義直言
* 四諍要論
* 衣制格言
* 論分部
* 論僧體
* 科釋雜心論出三有對文
* 受緣重開
* 下卷

* 論心用雙持犯結制罪
* 辨二止並八九名義
* 重釋事鈔持犯篇通塞文
* 重答欽師境想問
* 㭊然夢庵持犯四難
* 徵顯定道二戒
* 略辨正用相從
* 略議第七非體
* 辨略教結犯
[001-0717c] No. 1109
終南家業卷第一


教觀撮要



吾祖弘律。以妙觀為本。蓋準律中。佛制比丘。觀念對
治。方能入道。故曰。常爾一心。念除諸蓋。違則結犯。但
律中。觀念皆屬權少。祖師克究佛懷。深符開會。直依
攝大乘論皈敬儀引知塵無所有空觀。通達真真諦。知唯識有。
假觀通達俗俗諦。若不達俗。無以通真。若不通真。無以遣
俗。以俗無別體等義上顯真俗相即為空諦。空假不二為中觀。立中道妙
觀。為出家學本。於事鈔沙彌篇及業疏受戒篇並云。
觀事是心等。言事即總十界。依正色心等法。蓋是。唯
心本具。全心變現。事即俗諦。心即真諦。心事不即不
離。即中諦。如此觀事。豈思議哉。使自沙彌。便開妙解。
達事是理。全性成修。凡所進用。俱成妙行。又於鈔疏
懺六聚篇。乃云。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
等。上句真諦。下句俗諦。俗不離真。真不離俗。不即不
離。即是中諦在所為三諦。在能為三觀。三諦之法。微妙圓融。故云
深妙。會上兩文。其義即一。是則一心即三諦。三諦即
一心。若以一心為能觀。則三諦並屬能觀。為之一心
三觀圓融妙觀。若以一心為所觀。則三諦並屬所觀。
為之一心三諦圓融妙境。境觀俱明。能所互照。無能
[001-0718a]
所中。能所歷然。無差別中。差別宛爾。復於歸敬儀中。
能敬無非三業。所敬莫過三寶。於篇篇事事之下。令
理事圓融。真俗並運上明觀訖。立觀既妙。在教必圓。此宗
云。教無非律乘。若據教限。律是偏少。究佛本懷。諸有
所作。常為一事。百千方便。曲功調停。皆佛權謀。隨他
意語。至終法華。方暢本懷。開決偏小。即一佛乘。涅槃
扶談。終顯佛性。自昔傳律。全昧歸源。唯我南山高懷
卓朗。判釋教門。空有無濫。別凖二經。開扶妙旨。直顯
戒律。即是圓乘。點顯境緣。及受隨行。皆即一心。無非
唯識。唯心教行。豈不圓妙。今更略引諸文。使學者知
其教也下引戒法處。即指於教也。如事鈔指戒法云。法界塵沙。二
諦等法。法界乃戒法之體。塵沙乃戒法之數。若以法
界為境。應須了境。即是二諦。三諦之法。非界言界。故
云法界。當知戒法。乃於法界理上。假名建立。故有差
別。數等空塵。又若河沙。故云二諦法也。所謂諸佛說
法。常依二諦者。是也。二諦非即非離。強名中諦。故一
一教門。皆三諦圓融。微妙之法。故又續云。測思明慧。
觀妙與妙法相應教妙。測思能受心也。妙法所受法也。以
微妙心。受微妙法。能所體同。即一實相。故曰相應。鈔
中又云。所發戒相。乃有無量乃至。若隨境論。不過情與
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
塔廟。地水火風。虗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此文
以法界。結上諸境。則一一境。皆微妙法界。依法界而
制諸戒。則法界是戒法之體。故云並是戒體也。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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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者。以法界心。緣法界境。受法界法。只一法界。無異
法界。能所泯亡。究竟一相。故得。鈔文又云。深戒上善。
廣周法界。戒法若非體是法界。何得云深。何云上
善。況鈔序首云。戒德難思等。此文雖歎戒功。由體微
妙故。功用難思。學者不能如此推究。以致屈抑教門。
情切哀痛。又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境。
但唯一識。境是塵境。緣即戒法。境與戒法。既唯一
識。唯識即是三諦圓融妙理。境豈不妙。法豈不圓。亦
欲受者。識源達本。圓發上心。圓納三聚。圓成三行。故
疏又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此
行即小法。律儀即大乘。法佛即果德。即小是大。即因
是果。小大因果。即一淨心。無差別也。故疏復云。大小
俱心。律儀不異。義極明顯。圓文妙義。具在諸文。學不
究心。鮮能知要。吾祖教觀。幾至掃地。余曾釋圓教五
門。及答日本芿師疑。並三觀塵露等處。輙以管見。發
揮聖言。伹恐文繁。學者難曉。今撮要義。別書一紙。庶
易流傳。為廣究之蹊徑耳。即非沽譽要名也。深願同
門。精研愽究。一益自巳。二化他人。二皆契實。無沗其
裔。淳祐壬寅。佛忌前一日。華嚴閣下出。


三觀塵露



吾祖南山澄照大師。跡示四依。位階上地。妙明一實。
洞徹兩乘。預譯場而辭翰推尊。敷講席而天龍拱侍。
慨律藏實佛法命脉。軫戒德乃定慧依因。歷三生而
偏志弘揚。抗六師而廣文流演。雖舉宗而持犯為正。
[001-0718c]
在進修而理觀兼明。或令福智雙行。或示化制同稟。
通依兩典。總列三階。義趣該羅。文辭簡略。管闚曷既。
膚受何窮。唯靈芝記主大智律師。妙賾真源。深研理
味。律遵南阜。而教領南屏。位隱西湖。而道聞西竺。廣
明圓行。妙演觀文。辨㭊淺深。輝映今古守一。沗繼學
徒。謾尋文相。愚情有擁。略義伸明。仍決異傳。少資巳
解。自愧斗筲量窄螢焰見卑。雖竭精誠。焉能盡理。猶
塵露之於山海。故題曰三觀塵露者矣。大分四科。



* 初引本文
* 二略敘釋
* 三示立意
* 四決異傳


第一引本文



事鈔懺篇云。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
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
用。屬小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唯識通
四位等。又事鈔沙彌篇業疏受戒篇同云。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者。小菩薩行。觀事生滅。知
無我人善惡等相業疏云觀事是空等。三者。大菩薩行。觀事是
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
緣意言分別為境。又業流懺篇云。小乘極處。人法二觀。
對我觀析。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求人求法。
了不可得。是為空也。大乘極處。空識為本。初淺滯教。
謂境是空。了境本無。性唯識也淨心誡觀歸敬儀。廣明理觀。故不盡錄


第二敘釋



分二。初敘略意。詳上諸文。莫不以三位極
理。示於觀體。至於心境行相。在文皆略。備載攝論。及
道整禪師凡聖行法。當時盛行。是故諸文。並指如彼。
[001-0719a]
整師之文。近世巳亡。攝論之義。晚學難曉。靈芝諸記
復指天台摩訶止觀是可投心。良由此宗疏鈔正明
持犯。定慧資修。理須旁示。恐亂宗途。故不繁廣。


次釋
文相。就文分三。即境理人也。


一者。示境。三觀皆云諸
法。及云觀事。若對機見。須分廣狹。前之性空。小機見
狹。六凡五陰。為諸法也。後之二觀。即指十觀。該及三
世。為之諸法。又復動心即事。有念皆法。諸法及事。通
收內外。至於取境成業。無過妄計。前二云我人。後一
云意言。皆妄計也。捨䟽就親。正指妄計。為所觀境。故
記云。三理照之。乃知顛倒但有妄計。又云。但破妄計。
又云。謂觀念性等是也上示境竟二言理者。理即觀體。亦
諸法體。若就文指。即性空。相空。無我。及唯識是心等
是也。雖分節文相。有境理之殊。其實句義連綿。諸法
即理。不可分異。須知諸法唯是一心。究竟圓明。平等
一相。妄計自障。貪著輪迴。如來隨機。或說諸法皆空。
或謂唯一實相。小乘機劣。認空為極。其間鈍者。推㭊
法性。方見空理。利者體法即空。後大乘中。然有一類。
雖發大心。未窮心本。亦但認空。以為極理。了相即空。
與前為異。志願弘大。故云菩薩。修唯識者。不無利鈍。
鈍者別修。從假入空。方達中道。利者圓入初後一如。
因果皆妙。後更引明。


問。性相二空。唯空人我。兼空諸
法耶。鈔文但云無我。不言法空。請為明之。


答。文中具
明。何不詳耶。初云諸法性空。此空法體性也。復云。無
我即空。我人執性也。次云。諸法相空。此空法體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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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云。無我即空我人執相也。又云觀事生滅法空也。
知無我人。人空也。是則性相二空。具兼人法。業疏甚
明。記文更顯。又復人法之義。諸文廣陳。學者自知。茲
不繁累決異傳中又略釋之。須知在境為人法二執。在觀為人
法二智。在理為人法二空也。


問。性相二觀。鈔文皆云
生滅。如何分異。


答。初則見相如實。從緣生滅。次則見
相如幻。空花水月。虗生虗滅。初則生滅是實。次則生
滅是空。故業疏云。觀事是空者。是也。文云。外塵本無。
實唯有識。此之二句。即是三諦圓融。中道妙理也。塵
即諸法。皆六塵故。對於凡小。不了心源。故云外也。本
即元本。無乃理體。實謂不虗。唯乃訓獨。本實二字。顯
知其的。今作三義。釋此二句。一克體釋。一切諸法。從
本以來。若體若相。泯跡亡形。究竟如空。微妙莫測。即
一真如。無非實際。故云外塵本無。蓋是。唯心本具。全
心發生。法法皆心。塵塵即識。究竟指示。故云實唯有
識。識是圓理。體亦本無。是則無即是識。識即是無。且
就諸法體上。強言於無。諸法相上。假立言識。無乃識
之體。識乃無之相。不即不離。復不思議。故言妙深也。
二遣情釋。言本無者。遣著有計。本無雖空。空非偏空。
有識假立。即是妙有。不著二邊。不離二邊。即是中道。
故云妙也。三修顯釋。據梁攝論方便位中。先以依他
性。遣分別性。見一切塵。空然無體。但有意言分別。故
云外塵本無。翻分別性。為無相性。此中言無。但見塵
即空觀成。依他性體。雖是唯識。申智未利。但見似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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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遣依他性。真實性漸顯。依他性漸消。然後一
切法。似名似義。及似唯識。無所從生滅。意言分別。得
無分別智。翻依他性。為無生性。此中言無。正示識體。
乃假觀成真實性體即實相。本無可翻。欲顯體妙。翻無性
性。言無性之性。顯空即識也即中觀成。此方顯出。唯識圓
妙覺。方見極圓。上論次第。非今立意。真俗並運。空假
即中。三性圓修。初後俱妙。是今宗旨。如下更明。


問。文
唯二句。何見三諦圓融。三觀圓修之義耶。


答。外塵本
無。即是真諦。亦即空觀。實唯識有。即是俗諦。亦即假
觀。識即是無。空不離假。不即不離。名為中道。是知立
觀。唯據三諦圓融。中道妙理。故文結云。此理深妙。豈
不然耶。正準攝論敬儀中引云。知塵無所有。通達真真即真諦
知無即是空觀。知唯識有通達俗俗即俗諦。知識即是假觀若不達俗。無

以通真上謂通達真時。必先達俗是空。若不通真。無以遣俗。以俗無
別體故上謂通達俗時。必先通真即俗。前二句。分示觀境。後二句。正
顯圓修。吾祖依此論文。建立圓觀。鈔又云。觀事是心
者。此句即總三諦。即示妙理也。以由一切境事。即是
唯心緣生故空。一切皆假事。既即心空不離假。豈非
中道乎。若了此義。則境觀皆如。因根俱妙。在境為中
道妙境。在理為中道妙理。在觀為中道妙觀。斯則祖
師括約論中圓義。以立圓觀用被圓修。始初發心。終
至究竟。妙達意言。無非中道。故云從願樂位。至究竟
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有約他宗但中。釋此中義者。葢不究論文。不達
祖意故也。論中。更有圓義。今略引明。論以金藏土。譬於三

[001-0720a]
分別依他真實三性。天台云。攝論如土染金之文。即是圓意。
斯則論中。願樂方便位中。三性圓修之義。論又云。
菩薩有二種。一者凡位。二者聖位。從初發心。訖十信
巳還。並是凡位。十解巳上。悉屬聖位十解即十住也。此亦論
中。初住破惑證聖之文也。論又云。於一切法。實唯有
識。理中意言分別生等。此亦論中圓義也。理中意言。即
體內方便。理即妙理。中即中道。意言分別。即初位觀
境。便達中道妙理。豈非圓修義乎。歸敬儀中。立圓觀
巳。假設外人難云。吾聞真俗並觀。登住方修。如何下
凡僣地上聖等此指十住名聖。十信巳前名凡。初師自答云。發心畢
竟。初後心齊。乃至不可執文。便乖義實等。若據此文。
則十信巳前。從初發心。便修圓觀。與後無殊。即同前
引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等。義無別也。如斯略示。
則顯疏鈔立觀。並準論中圓義。以被圓修也。近世諸
師。不善討論。妄謂文中。外塵識有。及意言等。乃願樂
位中。所修觀相。不應通於後位。蓋彼論於此位中。修
影像唯識正觀意言。遣伏外塵。至見道位。方達中道。
此乃諸師。執文釋義。甚抑祖懷。然不知論中。具有圓
別二義。通被利鈍。二備願樂。意言遣塵等文。乃鈍修
歷別義也。疏鈔所立。唯據圓文。如前略引。義實昭然。
却於歸敬儀中。備明圓別利鈍。修進遲速。悉準於論。
如下引明也。文云。此理照心。照用者。理即觀也。理是
能照。心之與用。皆所照也。


問。資持云。若於時中。觀心
為要。若善若惡。三理照之。是則三皆照心。何獨初觀
[001-0720b]
耶。


答。良以機有利鈍。觀照乃殊。雖皆照心。通局有異。
二乘機鈍。唯觀妄心。遣我人執。縱有事用。但照此心。
令妄不赴。至於果上。設或利他。亦唯照心。住空寂理。
故資持云。二乘住寂。故但照心。小菩薩行。機當次利。
雖亦照心。不唯專守。利他志廣。事用乃多。常照事用。
當相即空。故資持云。菩薩涉事。故云照用。有人云。前
空我人妄計之情。故云照心。今空五陰假用和合。故
云照用。如斯之義。恐為未然。須知相空。亦空我人妄
計之情。豈不見鈔云。知無我人善惡等相。又云。本相
是空。唯情妄見等。達者更詳。


問。後唯識觀。何不云照。


答。前二根鈍。作心對照。然後方空。後乃利智。深解妙
理。遮照絕待。能所圓融。


何待照耶。若爾資持那云照
之。


答。此且一往總示。三皆云照。至後唯識。雖有照義。
智解既妙。非照而照。故照而常寂。寂而常照。故不立
照名也。業疏云。對我觀析唯見是塵者。記云。我即法
塵。須知法塵有二。一者。落謝五塵。二者。心數法我人
妄計。體是意思。即心數法。故屬法塵。或可。塵即是境。
對境觀度。境落法塵故也。有人云。我人乃於色陰塵
大體質上。橫起執情。今求我人。本無有體。但見色陰。
塵大而巳。次以法空求色陰塵大及餘四陰。但見名
彼文。識者更詳。


問。觀之與理。何以分異。


答。克體言之。
觀即是理。或分因果。能所之殊。不無其致。在因名視。
在果名理。又復觀是能觀。理是所顯。


問。觀之與行。亦
何以分。


答。觀是極理。體絕言思。行即行心。造修履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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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無行而無以顯。行無觀而無以成。解行兼濟。如目
足相資也。


上示理竟三者指人。即三乘也。初觀言少乘。通
収聲聞緣覺。後二云菩薩。復分大小之別。


問。小乘菩
薩等文中。或似修觀行人。或舉果人。彰理。如何定當。


答。若據疏鈔懺篇。克體立觀。唯據極理。如云然理大
要。以此三理等。故舉三位果人。以彰三理深淺。後位
菩薩佛果。乃重示者。一顯非偏。二彰圓極也。若沙彌
疏見受戒。約行示觀。故小乘菩薩。即修觀之人。如云一
者小乘人行等。豈不然耶。記釋懺篇云。持舉深位。以
彰理妙。不妨令轍。


問。如文所示。觀據極理。復名聖業。
深位可修。在凡無分耶。


答。觀雖是理。行通凡聖。如小
乘人。必先聞空理。故用空觀。歷諸行相。行微觀昧。見
理未明。故位在凡。行但屬事。觀明理顯。即證初果。觀
方契理。行名聖業。後唯識觀。四位通修。若圓機上達。
用觀見理。初後一如。如攝論中十住名聖。自此以後。
並名聖業。若鈍士利修。於前願樂。雖觀空有。未見中
道。猶在凡位。入見道去。方得稱聖。行名聖業。文召理
觀。名為聖業。何妨修奉。自通凡下上示人竟。又云。攝論乃
示後觀所出也。本釋多譯。作圖示之。
[001-0721a]




問。如上多譯。今依何本。


答。梁朝真諦譯本。是今所宗。


問。何處文明宗梁攝耶。


答。吾祖所立。圓觀正本。梁攝
知塵無所有。通達真等文。又鈔云。從願樂位。至究竟
位等。亦出彼論。若是唐攝。初位名勝解行。彼謂一向
隨聞生勝解。故梁攝初位名願樂。亦名信樂。論云。依
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樂位。文云願樂。宗梁明矣。若
唯識論。五位修證。與此不同。


問。梁唐兩攝唯識等論。
當時並行。祖師何意。唯宗梁攝。


答。諸祖宗承。各有主
意。如天台示觀。乃依中論。然唐攝等論。南山同時翻
譯方就。承用者稀。真諦所翻。理圓行妙。深契祖懷。故
所承用。


問。三觀之立。通依兩乘。何得後觀。唯專梁攝。


答。理觀行相。經但泛明。故諸論師。廣遵眾典。自成一
家。示體立行。條流有歸。故今所宗。通則一代大乘。局
則梁朝攝論前二觀行。所本之教。於後決異傳中略
辨明之。


第三示立意者



又二。即通別也。初通意者。吾祖宗。闡
[001-0721b]
毗尼。觀明極理者。深有旨焉。蓋由佛所設教。下至三
歸十善。莫不被三乘。修學為成出離之益。況律令比
丘衣食四儀。語默動靜。常爾一心。念除諸蓋。違則結
犯。又戒疏云。為道制戒。本非世福。戒乃事行。非假理
慧。何云為道。且為道之言。義該深淺。若據毗尼教限。
則曰為求四果故。制增戒學。若究佛懷。為成一實。祖
師弘闡。亦本聖心。若不然者。何以逃數寶之訶。得免
徒勞之責乎。但以教為機。設機有利鈍。理有偏圓。略
分三位。以顯教殊。的詳祖意。唯在不徧性相。圓修唯
識。庶使出家五眾。受納體持奉諸行。日用軌儀。一一皆
與圓理相應。一家部文。示觀明理。導於受隨。義見諸
文。故略引之。故事鈔云。測思明慧。冥會前法。與彼妙
法相應。及令發心。唯明上品。且上品心。非理觀而何。
又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境。但唯一識
等。斯並示受者。令以妙觀。融會前法。能所一如。究竟
微妙也。又顯隨行云。希思此行即篇聚小行也。即是三聚即大
乘圓行也。又云。今識前緣此指巳受篇聚戒法。終歸大乘。故須域心

於處以一實妙理。為指皈之處。又通括教源云。意唯拯拔一人指
歸為顯一理。斯乃用實相慧受。小戒即大戒。以實相
慧持。律行即妙行。智解既明。法無不妙。正如智論以
八十誦。即尸羅波羅蜜。勝鬘以毗尼即大乘學。大集
謂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斯則皆以戒律為
一乘妙行。不由妙解。何由然乎。亦如天台止觀云。用
中道慧。遍入諸法。故經云。式叉式叉。名大乘戒也。荊
[001-0721c]
溪云。以此中慧。融一切法。故使一止一作。無非法界
等。須知法華涅槃之後。凡有弘闡。判教淺深。絲毫不
濫。被機修奉。大小融通。無不圓妙。故知。吾祖弘律。以
妙觀為宗。亦由不此。斯是吾輩。用心之處。不可不明。
多見講學。不善深究。屈喪祖懷。故略敘引。不覺繁累。
次別意者。事鈔及業疏懺六聚篇中。廣明化制行儀。
盛羅理事懺法。制唯羯磨。則獨據律文。化兼理事。則
通遵經論。復於理懺。具陳三觀。使化制俱遵。理事並
運者矣。又事鈔沙彌篇。及業疏受戒篇。廣陳凡聖行
法。該列福道兩修。復上於聖道行中。備明三種理觀。
意使初心。修奉有從。域心得處。出家學本。義不虗設
也。


第四決異傳



又二。即總別也。初總決三觀者。


問。有人
云。南山教部。但通律相。那示觀法乎。此說如何。


答。不
然也。如靈芝云。三藏為一人。而設三學。為一人而修。
又云。據行則雖通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焉有出
家修道。而但專一行。撰集流通。而不明理事乎。但以
據進修。而必須相資。在弘通。而用分旁正。諸祖疏鈔
莫不皆然。又如四分等諸部律中。明五停四念。一切
行相。又涅槃等諸部經中。列五篇七治。一切律事。斯
蓋如來說法。被機。理須通示。至於諸祖。約教判文。義
有條貫。若律中示定慧等行。判為隨律之經。經明戒
律之文。判為隨經之律。如斯攝屬。行有所歸。然今一
家。約教釋文。則唯歸律藏。被機修奉。而觀行兼明。苟
[001-0722a]
若各專一隅。何為高達者乎。


問。輔行云。南山亦云無
生懺法。總別三種如前所列。乃至云。南山此文。雖則有據。
然第一判屬小乘。小乘且無懺重之理。況復此位巳
隔初心。第二第三。復屬菩薩。及以佛果。凡夫欲依措
心無地。乃至云。判位太高。初心無分。高位無罪。何須
列之等。此文傳久。其義如何。


答。荊谿尊者。一代宗
師。人天眼目。教門抑揚。無非利物。豈悠悠者。而可議
哉。然晚學相承。故多妄說。既忝學徒。無宜緘默。今略
敘明。知我心者。無咎加焉。初云。小乘無懺重理者。此
語自謂依律羯磨。懺初篇罪。不復本淨。故云小乘無
懺重理。彼以此義。而行立觀。兩無交涉。蓋不曉化制
之殊也。


問。律有羯磨許懺。初重何得言無。


答。祖師云。
就律文中。懺重之相。雖非足數。有可収理。盡形學悔
等。靈芝云。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壞體。
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也。非謂不許
等。


問。懺之既淨。何不足數。


答。事鈔云。懺本清淨。理當
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
僧用。故云來否隨意也。


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


答。若
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同
於財法。但不足數。又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
獄之苦。頓然清淨。豈得無益耶。


問。上引荊谿謂南山
小乘理懺。不滅重罪。立之無益。其義如何。


答。荊谿意
謂。欲滅四重五逆之罪。須依普賢方等大乘理懺。故
行此位立而無益。然不知四重等。律制之罪。設依大
[001-0722b]
懺。亦所不滅。小教無生不滅可知矣。而荊谿不曉南
山立意。妄為破斥。然南山依律示六聚懺法。而懺制
罪。據經列三位。理觀為除化業。意使化制雙行。罪業
俱遣。何甞獨以空慧。而懺四重耶。今更因明。化制犯
懺相。須略分二意。一者犯意二者懺意。言犯意者。且
婬殺等過。體是十惡。本有之愆。化教亦禁。佛為出家。
又加制約。而成篇聚。五眾有犯。一違本有化業。二犯
篇聚制罪。故鈔云。重增聖制者。是也。二懺意者。祖師
云。佛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小。縱有行懺。則棄小取大。
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之所未安。由心懷厭忻。未
合大道。但篇聚則依教自滅。業道則任自靜思。又鈔
云。五眾犯罪。則理事兩緣。事則順教。無違唯識。理則
達妄。外塵本無。記云。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緣
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理。故云無
違唯識也。又云。達法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
修行。是故悟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
通鑑。餘復何言。又云。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
懺。則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行
齊用。則使業制俱除。


又問云。若依理事懺巳。制罪滅
否。


答。滅否難知。須準教判。化滅心業。制懺違教。准知
制罪不滅上資持文


問。化懺觀成。道圓業遣。若制罪不滅。
應更墮獄耶。


答。上云。制據違教。設證聖位。亦須懺悔。
焉有聖人。故違佛制。阿難道證四果。懺七吉羅。可以
准知。且阿難既經開顯。巳達中道。豈同愚小耶。又據
[001-0722c]
大教。觀成理顯。如翻大地。罪業皆枯。豈有制罪。而不
清淨。伹是違教。理難覆藏。又復先犯戒失。今雖階聖。
還依律懺。復本戒體。又復妙解既發。備修萬行。豈有
過犯。而不求懺。吾祖雙立二懺。正被圓機。若鈍劣者。
事尚不同。何能合理。若據天台諸文。三種懺法。皆滅
制罪。及荊谿記文。各詞異辭。今略引之。以通大見。光
明文句云。作法懺成。違無作罪滅。而性罪不除云云
取相懺。能滅性罪。違無作罪亡云云。無生懺。能除
無明。如覆大地云云。止觀云。事懺懺苦道業道。理懺
懺煩惱道。文云虗空藏經文也。犯沙彌戒。乃至大比丘戒。若
不還生。無有是處。即懺業道文也。眼耳諸根清淨。即
懺苦道文也。第七日見十方佛。聞法得不退轉。即懺
煩惱道文也。又百錄通示三懺云。四重五逆。若依大
教。則許懺悔等。然上天台諸文。乃准虗空藏經。依
化教理事行懺。並滅制罪。至荊谿文中。初決作法不
滅制罪。不堪足數。次決取相無生可滅可足。亦因略
引。又加隨決。輔行引虗空藏經云。若比丘至心方等。
誦陀羅尼。一千四百遍。乃一懺。如是次第。八十七日
行道。若諸菩薩。八百遍一懺。六十七日行道。乃至尼眾
須大僧為主。如是懺者。皆論夷罪。犯此罪竟。佛法死
人。今復清淨戒體還生。悔法若成。罪無不滅上依經示。下彼
自決。然小乘教門。尚不開懺。雖曰還生。無任僧用。沙彌

犯巳。懺成進具。大乘所許。事可通行。倘聽大僧。招姦
來詐。實梁誠制。足數無文。信大小區分。聽制條別。小
[001-0723a]
無懺重之說。仍成重罪未亡。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
乘僧數。依大懺巳。內進巳道。何須混濫。以惑時情。又
引虗空藏云。知法者。須教八百日塗廁。日日告言。汝
作不淨事。一心塗廁。勿令人知。塗巳洗浴。禮三十五
佛。苾虗空藏名。乃至文殊普賢為證。白四羯磨。如前更
受。此亦是犯重失戒之文。若不失者。如何懺巳。令其
更受上並荊谿決作法懺。不滅制罪之文。彼又引經云。虗空藏頂有天
冠。冠中有如意珠。冠中有三十五佛現。是菩薩結跏
趺坐。或時現作一切色像。行者若於夢中。若坐禪中。
見此相時。以摩尼珠印。印行者臂上。作罪滅字。若得
此相。還入僧中。如法說戒。若准此意。足數可矣。故付
法藏中。滅重罪巳。時人名為清淨律師巳上是荊谿決取相滅制
罪也。今曰。彼見經中云。若得此相。還入僧中。如法說戒。

更決取相能滅制罪。可以足數。然恐經中。乃謂得相
好巳。化滅制輕。可容同法。而云如法說戒。未必便應
足數。又引付法藏文。切詳彼文。恐是依律羯磨懺巳。
名為清淨。雖名清淨。未必足數。彼又云。凡下欲用大
乘。懺重罪者。當依方等普賢觀等巳上是荊谿決無生滅制罪也。今
曰。彼意欲以大乘理懺。通滅化制之罪。便為清淨足
數。諒恐未然。如前引示。可以自明。


問。制罪滅否。如前
可曉。未知依化教理事二懺。滅業道罪。其相如何。


答。
天台懺分三種作法。取相。無生。南山悔列二科理事。文義深廣。
卒難道盡。略而言之。事但伏業。理可除愆。但教有偏
圓。懺分大小。大則觀妙理圓。見罪邊際。無非一實。初
[001-0723b]
心分見。妙覺極圓。懺悔位長。諸文具廣。小乘觀顯。覔
罪叵得。但免惡道。不無別報。故業疏云。若論別報。無
學未免。故有貫惱之苦。碎身之痛。獄火燒身。餓饑切
體等。若爾。小乘觀成。業不盡遣。是則南山性空一位。
立之無益。荊谿之斥。理有可從。答如前巳決。何為再
問。蓋彼引語斥文。不明化制。一不可從。小乘理懺。雖
非究竟。經論所載。理須引示。令識偏圓。指歸得處。天
台亦云。亦有觀空懺。即真空也見百錄文。彼不究此。二不
可從。南山約教立觀。雖分三位。結勸指歸。唯在唯識。
敬儀誡觀。廣明妙解。巳上略引。可以自知。彼又不究。
三不可從巳上。斥初二句文竟。輔行又云。況復此位。巳隔初心。
乃至初心無分等。今決此文。總有二失。一者不究南
山教門。被機無局。二者不曉文中。舉人顯理。今略引
文。決令無壅。且此宗墳典。理事行儀。結勸指歸。並令
下凡。隨心忻慕。修捨有從。焉有立觀。而獨被深位。不
為下凡乎。如事鈔云。以此三理。任智強弱。隨事觀緣
等。歸敬儀云。聖道遠而難希。淨心近而易惑。為山基
於一簣。為佛起於初念。故萬里之剋。離初步而不登。
三劫之功。非始心而罔就。是知行人發足。常步此心
等。又云。發心畢竟。初後心齊。唯識四位。凡聖通學。今
則在凡不學。何有剋聖之期等。又云。此解微妙。唯聖
達知。位在下凡。不宜不解不修習也。請觀上文。豈祖
師立觀。唯被深位。觀位階降。理事淺深。具在疏鈔敬
儀等文。非積學而莫盡玄微也決初失意。又事鈔云。然理
[001-0723c]
大要不出三種。又云。以此三理等。則知立觀。乃據極
理。故舉三位果人。用彰三觀分齊。意令初心行者。操
心信樂。妙達偏圓。以理照心。漸階極位。而彼不曉此
意。乃將文中菩薩等文。屬觀法所被稟教修奉之人。
故有判位太高之責。靈芝雖曾決云。特舉深位。以彰
理妙。晚學尚昧。故特明之。幾悛舊執決次失竟。輔行又云。
深位無罪。何須列等。且吾祖立觀。不專深位。如前可
知。等覺巳還。皆須懺悔。經中具明。何云無罪巳上決輔行文


問有人云。南山何不依天台觀法。而別立何為。


答。此
愚者之執。不足與議。然不知建宗判教。意各有由。焉
可抑此而同彼乎。如扶新論云。佛法譬如通都大邑。
東西南北。隨人往來。果如彼見。必使天下之人。同遵
一路而行。其可得乎。後學公心。莫循彼說。


問。天台觀
經疏。以心觀為宗。靈芝新疏。以觀佛為宗。其意若何。


答。竊觀二文。各有其意。天台定宗。單就能觀。使開妙
解。達境唯心。新疏觀佛。具兼能所。意簡餘經。然能觀
通於諸行凡一切諸行。須以妙觀為主。此佛祖之意。開解習在餘時如新疏云。
故諸行者。先開智解。通達無礙。然後晨夕念念。繫想彼方。至於依經起行。必體經

文。正宗諸經正宗。行相各各不同。如新疏。以五例精簡。使無通濫。此經正宗。十六
觀為能觀。十六境為所觀。觀雖十六。無非一心。境雖
十六。言佛便足。故得題云觀無量壽佛經也。新疏覧
題考義。能所合苾。故以觀佛為宗。使行者妙識經宗。
不濫餘行故也。


問。心觀即妙理。觀佛涉境事。理事兼
妙。霄壤之殊。毀斥者多。如何明決。


答。斯蓋學之不固。
[001-0724a]
見之不深。以口爾之傳。妄生毀斥。且天台單能非無
所觀。彼疏云。佛是所觀勝境。舉正報以収依報。述化
主以包徒眾。觀雖十六。言佛便周。十疑論天台作也云。凡
求生者。希心起想。緣阿彌陀佛。相好光明。又觀彼土。
七寶莊嚴。如無量壽十六觀等並彼全文。蓋此經示觀言
略。列境文繁。恐諸行者。滯於境事。故疏特以妙觀為
宗。令開妙解。使熾然求生。達於生體。了不可得故也。
靈芝新疏。教觀俱圓。能所皆妙。今略引明。以通大見。
故疏云。準知一代彌陀教觀。皆是圓頓。一佛乘法。引
慈雲云。今談淨土。唯是大乘了義中。了義法也。經曰。
十方諦求。更無餘乘。唯一佛乘。斯之謂矣上慈雲文。靈芝準顯
言了義者。了彼淨土。即我自心。非他法也。達彼彌陀。
即我自性。非他佛也。如此則迴神億剎。實生乎自巳
心中。孕質九蓮。豈逃乎剎那際內。故經云。是心作佛。
是心是佛。即是開示眾生佛之知見。大乘了義。豈復
過此。乃至云。即知淨穢身土。悉是眾生自心。祇由心
體虗融。故使往來無礙。心性包徧。遂使取捨無妨等。
又示修云。一者能觀心。即以現前識心想念為體。下
云。當起想念。諦觀於日。是也。二者所觀境。即以彌陀
依正莊嚴為體。能所相資。方成觀行。


又問云。起心取
境。那名理觀。


答。了此心境。皆因緣生。緣生無性。體非
生滅。即無生理。乃至云。以緣生心。觀緣生境。心境雖
殊。緣生不異。能觀是心。所觀即佛。心法佛法。皆不思
議。故華嚴云。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即斯義也上並疏文。疏中
[001-0724b]
義廣。請自觀之。細詳新疏。前明教觀。教圓觀妙。後段示修能

觀所觀。皆不思議。則與天台所立無殊。何分理事麤
妙之別。又如四明妙宗云。若此觀法。及般舟三昧。拕
彼安養依正之境。用微妙觀。專就彌陀。顯真佛體。雖
託彼境。須知依正同居一心。心性遍周。無法不造。無
法不具。若一毫法。從心外生。則不名為大乘觀也等。
請觀此文。則與靈芝血脉相通。何是此而非彼乎。見
云。心觀便為高妙。全不假境。見云。觀佛便斥麤淺。若
然。四種三昧。無非歷事託境。應非妙耶。如此傳演。念
念我人。心心我見。非唯昏亂學徒。抑亦自揚寡陋。斧
在口中。誰之過也。


次別決文三。即唯識性相。初中。


問。有人准占察經義。
謂真如理觀。唯識事觀。斥今家所立。乃唯識事觀。此
說傳久。請為明之。


答。斯乃道聽唯識之名。以對占察
之義。屬事屬理。議論紛紜。一旦謄於方䇿。末代播為
口實。非唯滅裂前賢。亦且翳昏後學。然吾祖所立。何
甞局名唯識觀耶。如前引云。外塵本無。即真如觀。實
唯有識。即唯識觀。若利根所修。理事圓融。真俗並運。
因果皆妙。初後一如。若鈍根所修。先修唯識。後修真
如。焉有利修而不涉事。鈍修而不達理。況乎唯識得
名非局。或就體得名。即是一實妙理。如論云。唯識理
等。又前引云。唯識通四位。斯以中道唯識。為之觀體。
故通四位。或就行得名。行有深淺。觀分理事。故攝論
中。或云似唯識觀。或云真唯識觀。占察所明。修唯識
[001-0724c]
觀人。入願樂位。修有利鈍。故分二觀。鈍根之人。歷一
切事。達唯是識。故得輔行云唯識歷事。此之言事。豈
理外之事占察輔行二觀之義。並見下引。惜乎晚學。不曾討論。妄將
破斥。實可痛心。又不知吾宗所立。若在疏鈔。唯明圓
觀。如前略示。若在歸敬儀淨心誡觀。據一實妙理。而
為觀體。約機修利鈍。觀分真俗。與占察同。今欲塞彼
妄傳。故詳引會。分為二科。初明觀體。體唯是一。即前
鈔云。此理深妙。業疏云。大乘極處。又云。要識心本。是
大乘理。其體清淨。妙用虗通等。歸敬儀云。是知修道
行人。常觀此理即唯識妙理也。又云。自昔巳來。此乘無權。諸
文廣談。三諦圓融。一性平等。為能觀觀體。占察經云。
善男子。欲向大乘者。應當先知最初根本。所謂依止
一實境界一實境界。亦即唯識妙理。以修信解。乃至言一實境界者。
謂眾生心體。從本以來。不生不滅。自性清淨。無障無
礙。猶如虗空。離分別故。平等普遍。無所不至。圓滿十
方。究竟一相云云。此乃經中。先示觀體。以開妙解。前
如天台云。初心修觀。以上品寂光。而為觀體者。是也。
次約機修。修有利鈍。行分真俗。即歸敬儀云。真俗並
運。又云。然則性識昏明。推步通局等。又云。見雖是色。
了色心生。心外無塵。名為真觀。言從心起。實唯識有。
名為俗觀。漸次增明。念念無絕時功。既積熏習。逾增
觀道。修明不迷。緣假名願樂位。修道人焉。占察經云。
依一實境界。修信解者四位修觀。信解即初位。論名信樂。又名願樂。收信住行向
四十心人。應當學習二種觀道。一者。唯心識觀。二者真如

[001-0725a]
實觀。學唯心識觀者。所謂於一切時。一切處。隨身口
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乃至有所緣念。還當
使心。隨逐彼念。令心自知。自生想念。非一切境界。有
念有分別等。乃至當知如是。唯心識觀。名為最上智慧
之門云云。二學真實觀者。思惟心性。無生無滅。不住
見聞學知。永離一切分別之相。乃至離諸障礙。懃修不
癈。展轉能入心寂三昧。又云。修學如上信解者。又有
二種。一者利根。二者鈍根。其利根者。先巳能知一切
外諸境界。唯心所作。虗狂不實。如夢如幻等。決定無
有疑慮。陰蓋輕微。散亂心少。如是等人。應學真如實
觀。其鈍根者。先未能知一切諸外境界。悉是唯心。虗
誑不實。染著情厚。蓋障數起。心難調伏。應當先學唯
心識觀等。如前比擬。則經文祖義。所立無殊。後學我
人。故多妄說。又靈芝云。識即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
心。亦即中道。一實境界上示觀體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
總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徧。含攝
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者歷事別觀。
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若善若惡。皆能了知。
一識流變上明利鈍二修。與前祖義經文是同。又輔行云。當知修三昧
者。於四十二途。一不可癈。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
准識。謂一切准心。二者實相。謂觀真如。准識歷事。真
如觀理。指要鈔云。實相觀者。即於心識。體其本寂。三
千宛然。即空假中。准識觀者。照於起心。變造十界。即
空假中。據此之文。只以體其本寂。照於起心。而分其
[001-0725b]
異。二觀皆云即空假中。即空假中。乃圓觀也。但利者
觀念即真。念起即俗。鈍機歷事。知無是真。知識是俗。
則前占察真如准識。雖對利鈍。必應真俗相須。但深
淺有異耳。斯葢利者入願樂時。先巳了達諸法。究竟
一相。能觀所觀。無非中道。念念真如。心心泯寂。此人
位雖在初。智圓惑遣。如華嚴云。初發心時。便成正覺
等。又如敬儀。初後心齊等。又如論云。從願樂至究竟。
名觀中等。始從初心。終至後心。無分別智。念念增明。
破惑亦利。見理亦速。不歷僧祇。涉位究竟。鈍根之者。
雖巳聞妙理。能發大心。但知未明利。入願樂時。始知
諸法。體是唯識。但有意言。思惟分別。種種差異。於此
位中。修影像唯識觀。遣意言分別。伏外諸塵。准論謂
之。依他性。遣分別性。證無相性。時經長劫。漸漸明利。
然後方達一切唯真唯實。論中謂之以真實性。遣依
他性。證無生性。翻真實性。為無性性。謂之從假入空。
照假無生。故見中道。得無分別智。位入見道。如是則
雖利鈍明昧。遲速有異。必真俗兩緣。歷位無別也。然
上所引。占察南山真觀。靈芝總觀。唯利根所修。占察
南山唯識俗觀。及靈芝別觀。乃鈍根所修。利者智圓。
能了俗即真。觀別是總。故隱俗別之號。唯彰真總之
名。鈍者智劣。由俗顯真。因別歸總。故揚俗別之稱。乃
隱真總之目。巳上皆謂。修唯識願樂位人。雖利鈍小
異。真俗無殊。


問。既利鈍二機。證有遲速。所歷階位。為
同為異。


答同也。如前引。敬儀云。由解行之遠近。致利
[001-0725c]
鈍之乖異。菩薩約位。具列五十餘階等。是知唯識四
位俱歷。但遲速異耳。


問。有人以今家觀位。初住破惑。
列圖行世。又有人謂。觀雖是圓。斷必初地。唯據儀文。
三賢十聖。三祇三劫等文。如斯諸說。其義如何。


答。由
不究諸文。理事兩緣。利鈍皆被之義。故此妄立。初師
則褒於鈍漸。一混上流。次師抑於圓修。涉時長遠。文
云。推步通局。解行遠近等。何不詳取。而妄意偏判。溺
喪祖懷。其可得乎。


問。祖師於疏鈔。以利鈍二機。分對
相空唯識。如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智知唯識。不分
別空。今唯識一觀。通被利鈍何耶。


答。若三觀相望。性
空是鈍。唯識最利。相空望前為利。望後為鈍。若三觀
別論。則各被利鈍。略分如此。義見諸文。非學不知也。
問。近多判大菩薩。乃是行大。非位大。破靈芝說地上
為大菩薩故使荊谿有判位大高之責。殊不知。今家
所謂大菩薩者。蓋指乎修唯識觀者。對前相空為小。
故稱大爾。資持反謂特舉深位。以彰理妙。未免將錯
就錯等。此義請為決之。既納三聚。何須後增菩薩等。
乃是修唯識觀人。故有判位太高。深位無罪之斥。前
二師亦謂大菩薩者。乃是行大。圓觀唯識之者。正是
將錯就錯。何以此語。而責資持耶。蓋由鈔疏中。觀示
三種極理。故舉三位果人。證此觀行。乃是聖道故也。
至於行位。在文皆略。並指論文。及凡聖行法。資持豈
不知唯識四位。凡聖通學。如云論文自云。唯識通四
位。那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悔
[001-0726a]
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緣。豈令佛
果。而悔罪耶。此是資持全文。故特引之。庶使見者。知
其意焉。


問。既云深位。應是十地。資持那得又云。大菩
薩者。初地巳去耶。


答。若在賢位。未見真理。顯觀非妙。
初地巳去。破無明。證中道。顯理觀之高深。令行者之
忻慕。既云巳去。明知非局。


次決相空。


問。業疏既云。經中乃多。要分三位。未審此
位本何經耶。學者議論紛紜。未見定指。


答。吾祖聖師。
神慧卓朗。通經通律。立事立言。非考之實錄。得之自
心。必無妄示。此位所未說者無唯今依業疏云。初淺
滯教謂境是空等。又靈芝云。雖發大心。未窮心本。故
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心等。今且以
諸部般若中。通被大乘。初心淺破。諸法之相。滯住空
理者。即此位教意。如靈感傳。天神告南山云。但是無
相。離我我所。即入般若等。又原人論。分般若。共不共
別。不共乃唯被菩薩。共則通被三乘。又成實云。若滅
五陰相。爾時乃名空相具足等。是知般若通被淺深
兩機。相空該於大小二典。當須優柔教意。不可妄心
穿鑿。


問。業疏何云大乘極處。空識為本耶。


答。小菩薩
既發大心。亦名大乘。雖伹見空理。於彼當教。亦為極
處。


問。未審此觀。斷證位次如何。


答。有人依大品中。乾
慧等地。祖師無定指之文。又不見整師凡聖行法故。
未敢定論。請更詳之。


問。相空觀位屬大耶小耶。


答。如
上所示。屬大明矣。但緣失考諸文。故有異說。今通引
[001-0726b]
疏鈔明文。方見判攝不濫。如云觀事是空。又云。謂境
是空。又云。鈍見空時等。據此但見空理。則與二乘是
同。如云小菩薩。又云。大乘極處等。據此又屬大乘。尋
觀靈芝諸記。分對極明。如云由小菩薩。涉於大小。小
據觀智。大約志求。大小雖異。並菩薩乘。故且一往通
収大中。又云。相空通大小。又云。前二性相雖殊。皆以
空為理。後一以心為理。若權實往分。前二為權。後一
是實。若大小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又云。上之三
觀。前二小乘。後一大乘等云云。斯皆約志求収大。約
觀智歸小。大卛修行。志願為要。故此一位。必屬大攝。
近有我見不融。見云前二小乘。便謂靈芝判此觀位。
不合屬小。廣有毀斥。云云久矣。今謂管窺者。即此人
也。然不知此文。總判三理。大小有歸。故云前二小耳。
苟通究諸文。則妄執必釋也。


問。會正記釋小菩薩云。
即地前加行三賢。增暉云。修影像唯識者。又有云。信
解行向。四十心人。又有判同台宗別教列圖流行。又
有判同台宗通教等。云云。如何。


答。准攝論中。地前修
影像唯識。為願樂位。収信解行向等人。然此行者。皆
知妙理發心。究竟修唯識觀。伹智未圓明。未證中道
故。在賢位。而小菩薩者。南山謂之初淺滯教。靈芝謂
之未窮心本。以空慧證空理。與唯識願樂行相天別。
判同別教者。且別教修次第三觀。破無明證中道。比
之淺滯之教。空相之人。遠之又遠。自悞悞他。師資相
授。非一日矣。判同通教者。一往覧文。不無其致。細詳
[001-0726c]
今立。理恐未然。何耶此之性相唯識。皆本教詮之有
殊。彼之藏通別圓。各明觀行之乃異。雖三四之不等。
攝大小而皆同。苟以彼通。而同此相。則何異續鳧而
載鶴乎。須知性空一位。通被利鈍。該乎體扸。切詳義
趣。可以収彼。藏通二乘。如資持等記。可以准知。相空
一觀。文通深淺。如前引般若成實等是也。此位觀行。
亦通大小。如前引。資持云。大小雖異。並菩薩乘等。是
也。約義斟酌。可収彼藏通菩薩。唯識雖圓。機修乃異。
亦如前引。疏鈔諸記。理事總別。敬儀誡觀利鈍遲速
等大觀文理。可以収彼別圓二門。如此分對。方見祖
師立教。被機兩皆周足。


問。資持謂相空云。若對三宗。
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
相召佛子。即為明例。有人云。資持將三觀。配三宗。故
以四分。屬小菩薩。不知性空一觀。正出成論。那。得四
分屬小菩薩等云云。此破資持文義極廣。如何疎決。


答。蓋彼人不體此位義通。又昧四分旨趣。但隨他宗
教門以局今家觀行。未免展轉有過。若據天台所判。
以小乘諸律。成實等論。盡鹿苑三藏教収。故不可以
相屬空觀位。配屬四分。然吾祖遵一代時教。大小淺
深。總示三觀三宗。文義既齊。攝屬何失。若執文云。觀
事是空本。相是空等語。謂不可比對四分者。然此部
計。達諸法相緣生故空。一切皆假故名空宗。亦曰。假
宗捨財用非重。相召為佛子。皆大乘義。沓婆厭小行。
專利他。又成論中。先以生空不見我人。後以法空。不
[001-0727a]
見色性。乃至不見識性。又云。若滅五陰相。爾時乃名
空相具足。是知。四分成實。乘非愚小。行兼利他。觀不
唯明㭊拙。人匪局號二乘。教蘊分通。義該深淺。淺屬
性空。深歸相位。況復相空。又通深淺。淺収四分成實
等。深収般若大空。又乃性空。亦具深淺。淺収十誦雜
心等深収四分成實等。前引成實具有破性破相之
語。豈不明耶。廣在諸文。義非臆說。


三決性空。


問。性空者。請示其體。以決諸疑。


答。言性者。
即橫執之情。如瑜伽論云。性者。情也。執情之義。如前
略釋。請白披之。


問。性空一觀。本何教義。


答。觀依經立。
理假言詮。雖文無定指。必義有所歸。既觀明空理。位
結小乘。約義定文。即阿含等經。成雜等論。四十等律。
但有明㭊法破性。體法破性者。皆此宗教意。破人法
執情之性。故得性名。永異先哲。


問。性空一觀。屬有門
耶。空門耶。


答。空有齊収。如資持云。言性空者。須分利
鈍。利者體色即空。鈍者㭊法見空。准此利即空門。
鈍即有門。深淺配對。如前可見。


問。資持云。或云有宗
唯證人空。假宗人法二空。其義如何。


答。據南山敬儀
誡觀業疏等文。人法二空。大小同證。空有俱修。但深
淺有異。若我人執性。空有並破。實法體性。盡不盡別。
如四明云。有門說存隣虗。空門說破隣虗。今更議之。
有門計我是空。計法是實。本證人空。蓋於諸法。窮逐
我人。故得破法。麤相分證法空。微細色心。不能窮盡。
所謂觀色至於極微。觀心至於一念。空門計我人實
[001-0727b]
法。體皆空寂。但觀諸法。我人何立。行圓果滿。空皆究
竟也。如上略敘。可謂以螺酌海。不知分量也。嘉定庚
辰。仲秋滄洲座司出。


終南家業卷上
終南家業卷上


答日本芿法師教觀諸問



日本芿師為法之切。於慶元間。泛舶東來。彼時先師
如庵開法景福。芿即依學。十有餘年。緣異音不解。每
別席指教。芿乃討論。分陰不癈。大小部文。一宗教觀。
無不通達。後遊參諸方。彼有不入其門者。妄測堂奧
之淺深。於是作疑。而激學者。余甞會語。扣知彼懷。而
非實疑也。彼文一出。餘二十年。將謂公心義士必能
洞之。豈期因此反多妄議。茲以學徒。請與決之。故略
為敘。冗迫夏課。義多未安。苟有正者。而我師焉。庚寅
中制日山述。


先謄彼疑次列今答。


彼云。五義分通疑。


今決分二。初決妄傳。二答彼疑。初中。有謂。吾祖依五
義分通。判四分為大乘者。殊不知南山深位高懷。建
宗判教。映古奪今。大小有歸。偏圓不濫。於唐麟德改
[001-0727c]
元。撰內典錄。分判一代經論。四分屬小明矣。業疏三
宗出體。四分正當空宗。雖義蘊分通。教終局小。故靈
芝亦云。過分小乘者。得其傳也。但於小教四門入道。
四分屬空。同彼成實。且分通之義。乃佛隨機。不思儀
用故。吾祖云。大小二乘。理無分隔。對機設藥。除病為
先。故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
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
在心。不違教旨。今此一律。義蘊大乘。蓋由佛世小
乘座廗。別有一類利機。大乘緣熟。不泥小法。佛以不
思議力。或令於小而得大益如沓婆等。或於小中。密說大
如捨財識見等。意便不滯小果。終會佛乘。為後開顯。而作
先容也。曇無德師。一是小中。密得大益之機。二得法
等涅槃開扶之旨。深體如來。權巧之意。採集律部。全
以大乘。而為宗體。所以前後律序。多陳大義如相召佛子。施
生成佛等。故吾祖云。斯人愽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

統収名理。結集茲藏者是也。問。五義分通。為出於佛。
為出部主。答。觀後二義。似出部主。斯亦部主。體佛而
作考論諸義。並出於佛。部主伹體權建實。建宗立教。
而巳矣。問。此宗義。既當大。應即教歸大攝耶。答。此宗
教即是律。律乃局小。義雖是大。教非大攝。約教判宗。
還屬於小。問。前云。四分屬空。同彼成實。未審二文有
深淺否。答。成實但得空門。入道教義。故略與四分空
義是同。而四分匪唯屬空。亦通佛乘。是知四分旨趣。
超過成實。問。記主云。彼明諸法緣生故空。故名空宗。
[001-0728a]
但有名字。故名假宗。以名求義。正同成實。何謂超過
耶。答。四分屬空。少與彼同。切詳五義。深通佛乘。故過
彼論。是故四分之空。即大乘空。故記主云。深取大乘
空義。故名經部師。是知此律空。又過彼。問。據本律中。
何處文義。而言空耶。答。諸義分通。無非空義。捨財非
重。空義。又顯蓋由四分機利。了法皆空。教隨機說。故
召此律。乃屬空門。但空非局小。如前巳明。故吾祖云。
四分一律。義當大乘。虗通無係。故發誠言。事無滯結。
是也。若爾有宗。不達法空耶。答。教門差別。並因當時
機見之異。一類機緣。計五陰諸法。為之實有。佛亦隨
之謂法皆實。推折諸法。窮逐我人。故得破法麤相兼
證法空。即屬有門。又有一類。達法皆空。佛謂諸法一
切皆假。體之即空。乃屬空門。機有利鈍。見分空有。教
門深淺。行相緩急。並出聖懷。下凡難盡問。如上所辨。
四分一律。義雖通大。教終屬小。世何妄傳。判攝有濫。
答。推彼妄傳。不無所以。只緣南山疏鈔建立圓宗。欲
遮外疑。而設問云。如上所片。須識宗途。律是小乘。豈
懷大解。矛盾自扣。如何會通。答。大小俱心。律儀不異。
卿不見前。出家學本。故興此難。非矛盾也。何況四分
通明佛乘等五義如後。學者夢中觀海。議者道聽途說。晚
進相傳。故多妄計。大底欲繼南山之宗。須徧覧南山
之文。詳究南山旨趣。然後判文釋義。萬無失一。何不
究心。濫稱其裔。祖屬莫伸。良由於此。然上所引問答。
乃立圓決疑之文。以圓決小。無小不圓。況此四分。義
[001-0728b]
通大乘。於圓又便。故云何況。濟緣釋云。意謂縱是小
教。於理自融。何況本部。非局偏小。義又明矣。往往學
者。鮮曾究此。肆意妄談。或云。依分通而立圓宗。或云。
依分通。而判為大。非唯屈喪祖懷。抑亦自揚寡陋之
醜。今更決彼五疑。識者必能鑒也。


初沓婆厭無學疑。此但厭於果縛依身。非是厭於
所證真理。故律本但云此身不堅固。不云厭無漏。
若爾。一切羅漢。誰不厭患果縛依身。或可。是毗曇
所說。羅漢住壽行歟。然則用此。何為義通。


決云。乃厭果縛。非厭所證者。今撿律文云。沓婆摩羅
子得阿羅漢。住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堅固。我
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堅法。我今宜以力。供養分僧
臥具。差次受請等。斯即沓婆回心向大。既云此身不
堅固。乃知無常生滅。終歸空寂。既求堅固法。乃知法
身常在。是為實道。佛令白二。差為知事。行利他行。即
大士之兼懷。修福業以莊嚴也。細詳此義。由知所證
非究竟。故厭此身不堅固。況來固堅法之語。非厭所
證而何。則與其餘羅漢。厭於果縛。灰身滅寂者。不同
日而語。毗曇有云。住壽行者。彼計此外更無所證。亦
乃不知別有堅固之法。故特留身。久住於世。與此不
同。焉將為難。


次疑。施生成佛道云。此則部主。迴向之辭也。若以
此為義通。有部律亦應義通。何故彼有部律尼戒
本。亦云。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
[001-0728c]


決云。施生成佛道。即戒序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
道。雖是部主。回自向他。歸源無二。曠濟之懷。誠乃體
出本宗通大之義。即合涅槃扶談之旨。故涅槃云。菩
薩堅固。持如是遮制之戒。與性重戒。等無差別。護持
如是諸戒巳。悉以施於一切眾生等文見第十卷聖行品。有部
諸律。並無此語。十誦五分僧祇戒本序末。並云。慚愧
得具足。能得無為道。唯根本有部戒本末云。福利諸
有情。皆共成佛道。以彼諸文。詳定此語。有情則唯六
凡。佛道則局釋迦。縱是通大。記主亦曾決云。施小為
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中。時有斯意。但不如四分宗旨。
灼然如是。則何疑之有。


三疑相召為佛子云。佛子之名言。有通別。而言之。
三乘弟子。莫非皆是從佛而生。故諸律中。並稱釋
子。豈異佛子。別而論之。二乘無繼佛種之義。故佛
子名局在菩薩。是故小乘部中。設有佛子之言。應
是通途之謂也。


決云。相召佛子即本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
是等。今以三意。定於佛子。非召二乘。一者本部蘊大
意。南山雖撮五義。以遮外疑。其實分通義。談一部。如
戒本前序云。稽首禮諸佛之後序云。三世諸佛皆尊
敬戒。又律文中。提婆害佛。諸比丘慰言。諸佛常法。又
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以上諸義證。今佛子即
召大士。二部主解大意。如前引。斯人愽考三機等。可
見是則部主解圓識大。知佛權巧。小中談大。引偏歸
[001-0729a]
圓。特揚佛子之名。乃召出家菩薩。三諸部不同意。撿
尋十誦五分僧祇。諸部律本。戒序並無佛子。雖諸部
戒序。皆云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彼召教主。與此
不同。正是小乘。無他佛之謂也。他律有云四姓出家
咸稱釋子。斯召釋迦之子。與佛子之義。又遠矣。考彼
驗此。佛子屬大。何以疑乎。


四疑捨財用非重。此是宗部異計。何開義通。例如
淨地。當部開之。以資小根。餘部閇之。還同大乘。若
然餘部。亦應義通耶。況財既捨巳。僧用何罪。而結
吉羅。應知此是小教之方便也。若依大心。直任四
海也。


決云。捨財用非重。謂比丘畜物犯長。須作羯磨。捨財
悔罪巳。物仍還主。事同新得。僧用不還。違教犯吉。非
成重盜。則知四分行人。心智明達。了法本空。而於財
物。不生執著。如前引示。可以知之。事鈔又云。若依他
即十誦等律一捨巳後。無反還求彼律無還主義。任僧處斷僧用
不犯違教吉羅。是則空有兩宗。淺深可見。彼疑云。是宗部異

計者。正緣是宗部異計。故四分之計。勝於他部矣。又
以淨地為妨者。然捨財無係。乃機之高懷。淨地開遮。
是佛之謀略。今論分通。須求機見。淨地之開閇。各一
時之緣起四分因〔賊〕餓比丘故聽。十誦僧祗因外俗譏故閇。何以因此。而分
大小耶。又復既云分通。顯非全大。焉得以大心。直任
四海。而為妨乎。


五疑塵境非根曉云。此亦小宗偏計。非大乘義。如
[001-0729b]
彼法相大乘。以明根境識等。九緣和合故。眼能見
色。乃至意唯知法。故荊溪引大乘義。破小乘異見。
如彼輔行。若爾祖師。何認小部異計。以立義通耶。


決云。塵境非根曉。如小乘戒。謂見聞觸知。律自解云。
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
識即是心。又律序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又成
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等。是
故此宗。取境成業。皆推心識。即顯分通。不談七八。讓
於大教。有宗諸部。計根了境。眼耳鼻等。為浮塵根。見
聞覺知。即勝義根。且見聞覺知。本即是心。彼不談心。
故計成業。推於勝義。業疏引云。身口七業。皆是色中
有損益故。雜心論云。色者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
大故。是則彼宗能造是色。所造亦色本宗能造是心。
所造非二。彼宗動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宗重緣向念。
即入犯科。彼宗戒防七支。此宗同禁十業。若爾彼部
都不言心耶。答。不然。且五陰十八界。惡覺餘思。五停
四念等。諸部通談。伹彼所計。了境成業。推於根色。故
非通大。彼疑云。境非根曉。小宗偏計。非大乘義者。小
不談心。今推心識。非大而何。又引大乘。眼能見等。為
妨疑者。且大乘中。或言根見。理必在識。不言可知。如
涅槃云。從於身口。獲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等。又
十住婆娑云。律儀善根有二種。作者是色。無作非色
等。豈可纔見此義。便判彼文。屬於有部。須觀教門大
體。理味淺深。宗計大小。方可判攝。天台所謂。佛法不
[001-0729c]
思議。唯教相難解。豈不然乎。彼疑又云。荊溪以大乘
義。破少異見者。此以大斥小。廢權立實。佛祖常理。何
足恠耶。


彼云。增受菩薩戒疑。


決云。欲決此疑。先敘教意。次決彼疑。初教意者。諸佛
極證戒唯一乘。首演寂場。名為心地。小機昧巳。力不
堪任。降跡鹿園。方便提誘。於一乘中。摘取小分。為五
十具。爾時也小不堪大。大不容小。然後以小調停。機
漸通利。故說善戒。欲受菩薩戒者。以五十具。而為方
便。戒標八重。但列後四。婬殺巳制。指同篇聚。是以梵
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
學成犯。前頓後漸。彼斥此収。二部雖異。皆佛權巧。又
復善戒之中。小為方便。乃彰大從小入。指同篇聚。即
顯小與大通。重樓四級。喻於四戒。前小後大。次第而
發。教意顯然。而與南山。所立不同。如後可見。


彼問。若南山意。以白四受具。而發圓體者。更受菩
薩戒否。若云受者。一發圓體。則三聚具備。而更受
何為。故諸傳中。全不見祖師自增菩薩戒。驗知白
四即發圓體。故不用更受也。況復如來在世諸聲
聞等開顯之後。不云更受菩薩戒。若謂不受。南山
既依善戒。以五十具。為菩薩戒方便。經中譬以四
重樓閣。若不受者。則缺彼一級。彼經云。若欲受菩
薩戒者。先發大乘心。而受優婆塞。乃至比丘戒。若
不受比丘戒。受菩薩戒者。無有是處。又業疏云。向
[001-0730a]
不緣慈。如何容大。意在後也。此豈非更受大哉。若
言既發圓體故。更不可受者。則比丘戒。亦不可受。
以五戒沙彌戒。巳發圓體故。汝會此難。而言五戒
沙彌戒。未具比丘儀法。故必須登壇者。比丘亦未
具菩薩儀法故。必須大乘作法受也此問古來異諍。未見其善。
今重設問端。願聞一徹請不俟再斫。細為明判


次決彼疑。此疑非一日矣。講學之妄。口耳相傳。逮今
不絕。今欲決之。唯在考文及細思義。文義纔明。疑無
不遣。大為二科。一推立法之意。二究圓決之。由此之
二意。並在祖文。學者宜自尋之。在理或當。何必求人。
推立意者。事鈔及羯磨經受戒篇中。一依律文建立
受法。且無一言涉於善戒。鈔明三品發心。為成三品
受具。上品令發大心。期在白四。而成三聚。經引多論
慈悲之文。唯成上品大心而受。出家本務。度生為先。
欲使依體起行。故須運慈行受。初受若不標高大之
心。終後何以。成異常之行。所以首令起慈。運菩薩大
心。納菩薩大戒。為立行之本。成佛之基。深有由矣。斯
蓋鈔經。兩立受緣。正本四分。此宗機利。達法皆空。至
於行受。不礙受緣。伹有志願。戒隨願感。亦復此宗。教
雖是小。義當大乘。所以上品一受。全依大義。直納大
戒。准教立法。自成一家。據何而言。為後方便。況鈔於
正受前。明云今受成三聚乎。業疏釋經。欲比丘受具。
即納大戒。有所承據。乃云。如善戒經。菩薩戒本。七眾
所受者是。此文即是引證之辭。從古不詳。便謂祖師
[001-0730b]
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一何悞哉。疏中。又云。向不緣慈。
如何容大。意在後者。斯謂發心緣慈。期在白四。而納
三聚。以發心。而望正受。故云後也。今求立意。唯據鈔
及經疏記中。考文少實。語尚遲疑。下更去取。縱記順
彼經意。後既圓決。今亦無用。弊風久扇。習熟生常。聞
余此說。或為駭然。吁聞義不能徒。是吾憂也。


二圓決
者。據前所明。上品一受。納戒雖周。猶涉權乘。疑情未
遣。是故祖師。於業疏出體文中。準法華涅槃。開扶妙
旨。立一圓教。圓開圓發。圓受圓持。義載疏文。非不明
了。今時行受。須本圓宗。前乃依宗立法。尚無後受之
疑。況今圓受。若教若行。無非究竟。一實之談。縱有餘
疑。亦須氷釋。何得不思。一恣妄言。依宗立法。以圓決
通。前後相須。共成一受。在文極明。又況祖師。立圓非
依善戒。如何一混。以失其源。及撿諸記。據文出意。兩
不濫通。如濟緣云。准此經意。必更受大。資持云。善戒
經中。七眾所受。為大方便。斯乃出彼經意。必須受大。
濟緣又云。如是心受。即納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
又云。若發此心。即發此體。又云。前並小教。此是大乘。
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等。資持云。能造所發。
全體是識。更無別法。又云。既知受體。當發心時。為成
三聚。隨持一戒。即同三聚。斯文並伸今立。即於小
法。便納三聚。不須後大。又濟緣問云。此與菩薩戒體。
如何分異。戒體章釋云。體同緣異等。又問云。既發此
體。後用受菩薩戒否。若不須受。即應約大判持犯耶。
[001-0730c]
若云須受。則無作業為重發否。戒體章釋云。體須約
圓。行必依受。從當教故。乃至云。既開大解。依小律儀。
即成大行。豈須棄捨。方曰大乎。彼文據斯伸釋。不須受
大明。又問云。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通
義故。何以然耶。如前善戒。五十具等。迭為方便等。斯
出善戒經意。小是方便。還須受大。又云。假宗知權。不
住方便等。既云不住方便。則顯於小便成究竟。詳此
文意。謂善戒小為方便。且據有宗當分之小。若四分
機緣達諸法體空。相為假有。豈於受法。而生滯礙。心
志既大。不妨於小。而納大法。正是深通佛乘之義。假
宗教義。尚乃如此。況今立圓扶。顯不須後大。理又昭
然。問。依圓行受。即小受大。記主伸明。又加分曉。既依
圓納。無法不具。豈獨依小。而判持犯。未免偏局。答。約
義互具。依小亦得。約教相判。未免有過。如下當明難
文中云。具戒亦不須受。以五十戒。巳發圓體等者。今
謂不然。若發此體。豈為比丘。亦菩薩體。亦是佛體。須
知祖師立教要。使圓發妙解。達法唯心。圓融無礙。至
於行法。還須依律。五十具三。遵律作法。體圓妙故。何
妨重發。行無違故。方曰圓機。問。若行無違。體重發者。
今更云受大。有何不可。答。非謂祖師不容更受。但祖
師依律立法。行受不涉善戒。彼之善戒。是漸入義。小
是方便。大為究竟。今家圓旨。乃全即小。便成究竟。教
旨別故。何須依彼。汝若智解圓妙。更欲受大。有何不
可。不妨始終。皆發圓體。今告諸師。須體祖師圓義。教
[001-0731a]
彼受者。圓發三誓。圓納三聚。圓成三行。不可又依善
戒四級。而云壇上所受。且為大戒方便。非唯屈喪祖
懷。抑致異宗謗辱。至祝至祝。


問。白四發圓體疑。愚甞於斯一事。徧請益於浙間
宗師。有云。發而增受大。有云。發則不用增大。雖是
增不增不同。於發圓之說。是同雖聞斯言。於義未
明。今設十難。輙扣義關。非故作疑。而起戲論。唯欲
自預精通。其旨亦以塞於他妨而巳。


決云。吾祖以四分是大。令發大心。即納大戒。更立圓
融。導使開圓解。了達諸法。能所泯亡。境緣微妙。究竟
一相。故正受時。勇發三誓。攬彼無邊。三聚善法。由心
業力。結為戒體。既納三聚。何須後增受。如業疏云。智
知境緣等。文意極明。彼以緣法。而為妨者。斯乃特為。
昧教。妄傳而設也。彼豈不知。立法據教。彼此不同。納
體約心。大小無異。亦如荊溪云。戒無大小。由受者心
期等。可準知也。若謂大乘圓體。須依大乘緣法者。則
梵網有云。千里無師。許自誓受。豈須緣法。識者洞之。
則下十疑。盡成戲論。何必須決。繁費紙墨。奈以。世多
愚昧。執妄為是。未免因筆。以決諸疑。


初大小相濫難曰。登壇白四。是小乘教。三聚羯磨。
即大乘法。大小教門。豈可混濫。若言發大乘心故。
即小而得大者。其何局在四分宗耶。設依有部若
發圓心。亦應謂發圓宗戒體。然則有部受戒。或發
圓體。或發空宗。四分亦應然。所以但依發心。不依
[001-0731b]
法故。如此立義。非是宗骨顛倒。大小混濫耶。


予決云。教門大小。一往而分。大小兼通。理無分隔。如
前可見。依宗立法。以圓決顯。唯今一宗。有斯深致。何
混濫乎。有雖無大。既經開顯。亦可白四。即納大戒。


二師緣相違難曰。圓宗戒體。元依現前一人而發。
豈可壇上十師所發耶。夫受戒法。大乘小乘。俱緣
如法。方乃發戒。若有違則定不發也。故擇大乘戒
師云。必須具能五德。六蔽有一不如。不任為師。今
何義故。輙說壇上。發圓宗體耶。


決云。彼依大受。須和尚闍梨。此依小法。必三師七證。
人雖有異。納體約心。無妨彼此。況今壇上和尚闍梨。
與彼無別。彼難又云。大小兩乘。須具緣如法。方發戒
者。小遵律制。一不可違。必須如法。故可知矣。而彼大
戒梵網地持高昌纓珞。雜撰制旨。六本不同。立法各
異。或多或少。彼此相違。以六本相望。互有不具。應各
不如法也。況彼羯磨。兩出乃殊。何者為是。若六本皆
得。則緣法不具。亦納得戒。今依壇上。納圓何疑。若謂
緣法。為發勝解。今壇上諸緣。豈不發解勝耶。又云。擇
大戒師。須五德六蔽者。亦未若律文揀眾是非。十德
五緣。最為精要。彼既可作大戒師。此焉不可授圓體。


三問遮相違難曰。大乘先請和尚阿闍梨二師。問
七遮。若有一遮。現前不許受戒。小乘但問二逆。然
則問遮不全。豈可發戒耶。


決云。大小問遮。各有所本。小依律文。大准梵網。大抵
[001-0731c]
遮難。為淨機器。今十三難。十六遮。淨器極矣。何不發
戒。如自誓等。全不問遮。亦納戒體。此何不可。


四願期相違難曰。白四即期盡形。圓宗是盡未來
若口昌盡形。心期未來際。豈非還同虗誑耶。若爾
不兩得乎。非心所期。故不可發形俱。非盡未來故。
不可發圓戒。


決云。期願之義。如業疏中。思願兩分。測思圓解。達法
究竟。微妙之體。任運徹至未來。何待期而後至。願期
稟行。盡報持奉。形終願謝。但虧行功。不妨無作。無有
窮盡。故正受時。思心緣境。願期盡形。不妨兩得。


五作法相違難曰。受戒作法。大小不同。受大依大。
受小依小。豈可妄用乎。彼小乘中。尚有異部。不妄
通用。如加衣法。捨僧祇取十誦等也。何況大乘受
戒。不用三聚羯磨。而用小乘法。發圓體則。如彼下
官。望大臣位。寧可得乎。


決云。應知受戒。全在用心。故業疏云。餘雖從緣。還期
心本等。是則心大戒大。緣法何礙乎。餘見第二答中。
又以加衣為難。者受戒乃納體。加衣即隨行。納體由
心。大小不異。隨行據教。取捨須明。何礙之有。


六徵求發體難曰。言發圓體者。與形俱為並發。為
相即發。為單發耶。若言並發。於一法中。何發兩體。
設計並發。亦妨圓義。若言即發。今應反問。所言即
者。為理即。為事即耶。若言理即。此義不然。以受戒
作法。不涉理談。若言事即。二非與心種。盡形與未
[001-0732a]
來。十師與一人。白四與三聚。並相違法。如何相即。
若言單發圓體。資持既云。為扶本宗。驗知。本宗體
亦有焉。


決云。彼以形俱與圓體並難。蓋不知祖師。依宗行受
之旨。鈔明發心。業疏空宗。正義出體。並大乘義。祖師
以前弘律諸師。不知四分旨趣。俱依成非二出體。疏
決斥云。不知何目。強名非二。據此決斥。則見祖師。依
宗出體。不在非二。所以疏推能造。反考所發。與昔全
別。據斯文意。依四分而受。非形俱可比。況後立圓融。
會空有。扶顯今受。無非識種。至論其體。本即一法。空
有各計。皆不知實。如昧玉為石。及謂非石。有知是玉
指破前二。謂石非石。無非玉也。如疏云。愚人謂異。就
之起著。智知境緣本是心作。所發之體。無非識種。如
前玉譬。可以知也。體既一法。彼但妄計。今以圓決。執
情既開。體無彼此。何得以並即同異。而為難乎。彼又
言理言事者。當知圓頓教中。事乃即理之事。理乃即
事之理。全性成修。即小受大。發起業體。縱從身口搆
造。體有相狀。名之為色。乃即心即性之色。誰可言議
而稱量哉。


七受隨相違難曰。隨行持護。必依受體。未審令隨
何體。而行護耶。若云俱護。如燒身臂指。捉畜二寶。
則大乘得福。小乘犯罪。沽酒謗毀。菩薩則重。聲聞
則輕。如此持犯。輕重千差。如何通會。兩方免過。若
言但依小者。圓體既發。若不持護。豈非違體耶。若
[001-0732b]
違體而依別。行護則是受隨相違之失也。例如義
淨四分受體。而隨行有部。


決云。彼謂既納圓體。隨行持護。為雙為單者。當知若
小若大。各滯一端。未免偏局。今釋此難。先明受體。次
出持護。以義相關故也。今論圓受。即發大心。發心既
大。即納大法。一言大法。無出三聚。今依善戒纓絡等
經以示其相。在家出家。大乘小乘。一切律儀。戒行並
攝律儀聚。八萬四千法門。為攝善法聚。四弘四攝。化
導眾生等法。即攝眾生聚。然此諸法。體實無殊。隨舉
一法。即具律儀攝善攝生。三聚之法此即教之依法起行。
即具斷惡作善度生。一切諸行此即行也。微妙教行。舉一
通収。斯約義判。若據教相。如上引示。律儀一聚。既大
小通受。應須大小通持。犯亦俱犯。如善戒經云。菩薩
若犯比丘四重。亦失波羅提木叉戒。汙菩薩戒等。此
文可據。豈非依大依小。盡成偏局。其間燒身捉寶等
事。在教雖大小相違。若從行判。菩薩利廣。從大為優。
如資持中辨也。大小各懺等義。如釋五門中上明律儀。餘
之二聚。稱體秉行。若有慢違。應須准律違教結吉。如
此伸明。則無受隨相違之過也。問。切詳勝鬘智論南
山靈芝等諸文。並只點小即大。未見有文令大小俱
受。方曰圓體。又復既達法法唯心。隨舉一法。即具諸
法。何須備受。答。然上諸文。但在決小使開妙解。令大
小融通。體無差別。今論受行。應須備盡教門。苟取此
遺彼。豈為上達。況復三聚法相。攝盡一切。大小教門
[001-0732c]
既發三誓。必納三聚。圓機上達。智解既妙。遍歷法門。
行行皆妙。是則持犯。不可偏判。


八結犯相違難曰。圓教瞥爾。四分重緣。分齊各別。
不可相亂。若重緣結罪。則違圓教。若瞥爾結。則從
來律學。還成無用。律中最要。莫過持犯。今既不用。
何勞學耶。


決云。且圓宗微縱。定犯吉羅。亦依律制。但律本一也。
隨機三別。有宗動色。空宗重緣。乃依十誦四分判也。
圓宗微縱。即準涅槃。蓋五篇七聚。涅槃扶談。即成了
義。此經有云。出家菩薩。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
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與。微塵浮囊。喻微縱犯吉。
斯據明矣。況空有行相。既經法華開顯。涅槃扶談。在
教則必為圓妙究竟上乘。在機則名真是聲聞。亦號
出家菩薩。今稟圓教發圓解。納圓體。修圓行。是則機
教俱圓。若持若犯。並準圓判。無非律乘。


九懺罪相違難曰。若懺罪時。直依大乘懺。而可滅
犯戒罪耶。若云祖師不許。是故立懺六聚法。若然
體既是大乘。罪不依大懺。而可滅者乎。若云亦發
大乘心。作六法而滅業道罪可否。若云可滅。祖師
亦不許故。更立三觀。若云不滅。違汝立義。彼受戒
時。則云發大乘心。故於壇上。即發圓體。今行懺法。
亦應例云發大乘心。故作律懺。即滅業道。而何云
不滅耶。又何故一是圓。一是不圓耶。


決云。難謂既納大乘圓體。直作大乘懺。而滅制罪。又
[001-0733a]
白四制法。納大乘體。應六聚法。滅業道耶。又復受懺
要在發心。不拘行法也上出難意。下為決通。當知不然。詳究祖
教。受隨諸行。一則須發大乘圓解。二乃無違律制行
法。如受具足戒。必在白四。若懺制罪。須依律行。但使
解圓行妙。即性成修。受具則三聚圓成。懺制則分清
化業。引文證之。如鈔云。測思明慧。冥會前法等。業疏
云。智知境緣。但唯一識等。此即用大乘圓解。受具戒
之明文。又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又云。今識前緣。域
心於處等。此即達唯心。開大解。持奉小行之明文。又
鈔懺篇云。五眾犯罪。理事兩緣。事則順教。無達唯識。
等。記云事順教者。謂依律懺。歷事緣境。當照起心。知
唯本識。隨緣動念。趣向於理。此即用唯識妙觀。依律
行懺之明文。是則吾祖教門。無非理事圓融。真俗並
運。受隨皆妙。即上品持律之最也。問。妙發圓解。受具
足戒。則一切法。究竟圓滿。應發圓解。行六聚懺。化制
二罪。盡淨無餘耶。答。受戒在心。體唯一法。罪分化制。
義約須殊。制罪乃一期。違教依律懺。成罪必清淨。化
業乃積妄所結。應難頓遣。律懺兼觀。雖云俱淨。至於
化業。俱可分除。懺悔位長。經中具載。豈不然耶。


十教典無據難曰。所言受小法。即圓體者。典據在
何耶。如彼善戒經。雖云為納後菩薩戒。先發大乘
心。受五十具。而為方便。祖師順經或云受菩薩戒。
必假七眾為方便。乃得大戒。或云。為成三聚。或云
意在後也。而不云受即是乎。若指多論以上品發
[001-0733b]
心者。此義不然。彼是小教中共二乘。菩薩戒只可
應以上品心。受小戒為後菩薩方便。爾何謂以云
直是也。若云指彼即為圓宗。諸部律中。亦說三乘
發心。應亦是圓宗乎。若爾非唯大小顛亂。亦四分
通大義何獨乎。若指勝鬘大論此亦不然。彼伹說
大乘徧學。未論大小受法儀式。故。祖師又引法華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則約開顯。而示行者所
歸而巳。豈會於此。即發圓體乎。請義有文據。發明
祖意。


決云。彼難。白四小法。納大乘圓體。據何教典者。此義
從古未明。余前答增受文中。已為決顯。當知白四。而
納大戒。正本四分。義當大乘。令發上品慈悲大心。而
白四即納菩薩大戒。至業疏中。恐人疑云今受小戒。
那令起慈。受大戒耶。故引善戒決證七眾所受三歸
白四。皆發菩薩三聚但引彼證小受大。不依彼次第受義。今之圓受。止
是決小即大。開蕩情執。至於作法。不異於前。所求典
據。如上述也。難文所引諸文。皆非正義。並如前決。


圓宗所依疑。問曰。依何經論。立此圓教耶。若云依
法華涅槃開顯。而立者。夫三宗戒體。正出業疏。而
往尋彼疏。圓宗一章。全不見說依開顯立。但於總
囑文。方引法華令知所歸耳。何為以此圓教之所
依耶。若云依四分律。此大亂教門。何者如來教法。
有大有小。有制有化。以律為制。經論是化。以三藏
為小。摩訶[銜-金+工]是大。且却問言。四分為制為化。為大
[001-0733c]
為小。若言非化非大。是制是小者。制教但明事相
持犯。小犯不通圓宗之談。若爾四分立圓義在何
耶。況四分一律。於何處說圓教唯識之名義耶。若
云五義分通。是又不然。以彼即是本部分通之義
故。若以彼為圓宗。何須更立空宗耶。是以撿圓宗
章。都不見云依四分律。立圓教體乎。故正出體云。
熏本藏識。成善種子。所言藏識名義。從何而得。若
爾畢竟依何經論。立圓教名義耶。


決云。須知圓教之立。正本法華開會。涅槃扶談。即記
主云。捨此二經。餘無此義。是也。吾祖業疏準義立圓。
決體示行。後勸修。方引二經證令有據。顯體行。以皆
圓達。受隨之兩妙。在文其顯。請自尋之。彼又以大小
不分為難者。正緣小非究竟。以大決顯。使達小行。皆
即一實。譬若萬派之水。歸於一海。何有不分之過。又
立化制為難者。且毗尼戒相。乃法華所開。涅槃所扶。
今依二經。立圓決顯。豈有化制異耶。四分分通。非圓
所本。不足為難。又云。識種從何立者。須知藏識善種。
見梁攝等諸大乘論。良由善惡業體。實本一心。但小
機昧巳。或計身口所成。或計六識所造。是故如來於
小教中。或說為色。或說非色。並不了義。至於大教。深
契上機。說一切法。唯心本具。全心發生。是則凡有所
為。善惡諸法。無非藏識。心業種子。譬浪從海起。濕性
無殊。是為了義。故梁攝等。括了義之極談。顯行體之
究竟。當知諸經。但泛明善惡行相。論中詳辨善惡業
[001-0734a]
體。纔言行相。必談業體種。所談業種。為顯行體。論乃
通經義必相貫。今依開會。決顯教門。故准論文。明示
體相。使識體究竟。發趣知歸矣。


一心三觀疑。
問曰。唯識所入。云三性觀。為一心圓
觀。為次第觀。歟若云次第觀。唯識既是。圓人所行。
豈可次偏觀乎。故歸敬儀中或云。隨其發足。畢約
兩緣。或云初後心齊。或云真俗並觀。業疏即云觀
中。此等諸文。豈非初心圓觀耶。若云一心圓觀者。
大違本論。何者彼立四位唯識。修相各別。似真不
同。初以似法似義。入分別性。次以四尋思。入依他
性。後以四如實智。入真實性。方乃緣中。入地證真。
爾前二觀。自然具足矣。是知本論三觀次第。全無
初心圓修之義。若爾祖師立義。恐失本寄乎。又南
山自引唯識四位。凡聖通學。而雖通他難。難實未
知何者。唯識觀自有三種。空有真也。他人所難。難
唯識即是中通。唯識非謂凡夫願樂所修。空有唯
識名同。其體不一。空有唯識。本被地前。於願樂位。
修之何恠。伏請明斷文義一徹。


決云。欲決此疑。先敘三性。及三無性。後當釋通。彼疑
言三性者。論云。阿梨耶識說名。應知依上相三種自
性。一依他性。二分別性三真實性。說名應知相。又云。
世尊說法有三種。一染污分二清淨分三染污清淨
分。於依他性中。分別性為染污分。真實性為清淨分。
依他性為染污清淨分等。彼文此謂諸塵妄念。種種分
[001-0734b]
別。由一識變。乃此識中。具分別性也。妄念及諸外塵
皆此識有隨緣義。能依染淨諸緣而起。乃此識具依
他性。雖依他起。真淨不變。乃此識有真實義。巳上約
一識本具釋。若約用觀起修。於方便位中。先以依他
性。遣分別性。一切諸法。唯識所變。但是妄計。見有諸
法。體相皆空。即翻分別。為無相性。此是從假入空。若
唯滯空。二乘何異。故以空照假。謂一切法。體即唯識。
假何所生。即翻依他。為無生性。然後達一切法。空假
不二。四性叵得。即翻真實。為無性性。住於中道。位入
初地。上明鈍根別修。若圓機所修。於願樂位中。三諦
一境。三性圓修。即於分別。了非分別。任運三性。不相
捨離。無非中道下更釋通彼疑。然南山立義。必符論文。如鈔
疏敬儀淨心誠觀等處。具有圓觀次第之義。圓觀義
者。如前三觀塵露中巳辨。次第義者。歸敬儀中。引論
三祇三劫等語。豈不明乎。又云。然則性識昏明。推步
通局等。又云。愚智淺深。賢聖位階。由解行之遠近。致
利鈍之乖異。是故論中菩薩約位具列五十餘階。故
知無分別智。念念利鈍等。又云示位地淺深。開行相
之階漸。令修趣之士。踐跡可期。若為說萬行齊修。方
衢同進。則心路茫然。不知蹤緒。故教跡殊異。如能一
以貫之。則大觀於日月矣。請詳文中民明通局。利鈍
遠近等語。豈非明圓別兩修乎。又復論中以金藏土。
譬於三性。豈非圓義。又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
中。豈非初後心齊耶。又云。菩薩有三種。一者。凡位。二
[001-0734c]
者。聖位。從初發心。訖十信以還。並是凡位。十解以上。
悉屬聖位十解即十住也。方便位中。三性圓修。前後文煩。不
暇具舉。則見南山圓觀。及本論文。豈為無據。至於行
位淺深因果次第。不無其例。如華嚴等經通披圓別
兩機。及別行位。多從次篇彼疑云。南山通他難者見敬
儀真俗篇撫掌大笑等文。斯吾祖於歸敬儀始從發心。下凡便令

真俗並觀。有違論中登住方修之義。故便他難云。吾
聞真俗並觀。登住方修。如何下凡。僣他上聖等。答。唯
識通四位。在凡不學。何有克聖之期等。疑家云。南山
難實未知者。意謂彼難。以深位所修。中道唯識。而難
南山發心並觀。立義太高。反自答云。唯識四位。凡聖
通學。若通凡者。則願樂空有唯識。正當地前人修。何
須立難。是為南山難實未知。若然者。非唯難意未知。
抑且自違發心並觀之義。今謂疑家。一則未曉論中
圓修則登住修真。鈍修則登地修真。儀文難意。乃取
論中圓義登住。真俗並觀。而難南山所立二乃錯認。
答文凡局三賢。聖乃初地。故有未知之誚。然不知儀
文初後心齊。及發足並修等。則信住巳前。便令真俗
並觀。故云。在凡至於登住。破惑證真。故云克聖。如此
釋通。非唯知其難意。亦且立觀有據。請細披文。其理
自見。


唯識通四位疑。問若云通四位。繩智既滅。入真實
觀。則伹通達真如理境。於唯識智滅而不起。故論
云唯識亦滅離。若云不通。論并祖文云唯識通四
[001-0735a]
位。又所言唯識者。為召能觀耶。為召所觀耶。


決云。此有二義。一者能觀觀體即是中道。唯識亦即
一實境界。不論機之利鈍。莫非以此開解。依此起修。
故通四位。如論云。一切法實唯有識。以識為相。真如
為境。依此境界。隨聞信樂。入信樂位。占察經云。依一
實境界。修信解等。二者利智圓修中道。唯識妙觀。貫
於初後。故云通四位。前答略引。可以自明。彼引論文
唯識亦滅離。為難者。此乃論文歷別修義。願樂位中。
以依他照分別。如見繩似虵達依他是識則了虵是
妄。繩乃是實。若智圓觀妙。則似唯識及繩智皆滅。唯
以中道唯識妙觀。契中道唯識妙理。據此鈍修。雖觀
分似真。皆名唯識。不妨唯識之名。通於四位。文云。唯
識滅離者。乃飜依他性。為無生性。入真實性。乃去似
入真。無違唯識也。


唯識修相疑。問本論明修唯識觀。則用無分別智。
其智相皃。自有五種。一離非思惟故。二離非覺觀
地故。三離滅想受故。四離色自性故。五於真實義
不異分別故。未審離此五義。畢竟如何。


決云。且無分別智。離此五義。唯一平等。實相妙惠。成
因感果。莫不由此。若非此智。何以徹無明之邊際。見
法界之源底者乎。今更依論略舉修相。初願樂中。正
觀意言分別。以四尋思觀。了別六塵。次四如實觀。伏
滅塵想得入唯識觀中。先以依他性。遣分別性。次以
真實性。遣依他性。如論云。如此菩薩。由入似義。顯現
[001-0735b]
意言分別。故得入分別性。由入唯識義故。得入依他
性。若捨唯識想巳。是時意言分別。先所聞法熏習種
類。菩薩巳了別。伏滅塵想。以一切義中。由無分別智。
證得住真如法界。至此願樂位滿。次入見位。所以先
得無別智。由通達真俗。故今於此位。深行福惠。真俗
並觀。然入唯識三無性中。真如智境。非散動故。顯入
此觀。乃有三義。一真境。二奢摩他。三毗鉢舍那論云大乘
中五百定等。名〔奢摩他〕如理如量二智。名〔毗鉢舍那〕。以四善根煖頂忍世第一。而為依

上。故世第一最後。一剎那定。由先了別無相性故。更
思量所緣。既無能緣。必不得生。由此了別。故能伏滅。
唯識之想。唯識既滅。從後剎那。更進一念。即入初地。
論問云。由無分別智滅障。立因得果。故入唯識觀。入
觀後無分別。後智其用云何。答。若依無分別智。正說
諸法因果。無有功能。以此智無分別。故須用後智。菩
薩於諸法中。自無顛倒。如自所證。亦能為他。說諸法
因果。為得此二用。故修後智。巳上見道竟。次入修位
有究竟位。由前通達真如。欲成三種佛身。更踐十重
法界。二智雙明無分別智并的得智。三慧研習聞思修也修慧生起。
如理如量。二智緣極。通境出世。無分別智。及無分別
智後。所得奢摩他。毗鉢舍那。寂靜無倒。由後所得舍
摩他。毗鉢舍那智。於無量數。百千俱胝。大劫中。數數
修習。故得轉依。由轉依故。菩薩作心云。我今必定。應
得三種佛身。自他兩利。更修加行。兼行十波羅蜜。盡
破十種無明。顯唯識之究竟。見法界以圓明。萬德備
[001-0735c]
嚴。三身並顯。略言如此。餘見論文上且約次第。若論圓修。初後皆妙。如
上巳示矣


相空分別空疑。
問相宜觀。與分別空。為同為異。若
云同。相空是小菩薩所行。乾慧等位修之。唯識空。
即大菩薩所修。信住行等修之。彼此門異。根分大
小。豈可混濫哉。若既同者。何勞立相空觀耶。又於
唯識中。開方便空。立為一位者。亦何不開依他。立
為一位耶。若云不同。二空名義。無不同故。天親釋
論。而會者乎。


決云。只緣他宗。判相空觀。即願樂位。収地前四十心
人。致芿師有此疑也。然不知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
空。又云觀事是空。知無我人。善惡等相。靈芝云。雖發
大心。未窮心本。如諸般若所被初心等。是則相空伹
證空理。然唯識觀。願樂位人。雖未證中道唯識。必聞
中道理。隨聞信樂。與淺滯教。證空理人。不同日而語。
余亦評之久矣。三觀塵露。曾與決之。右決二十疑。皆
宗部要論。學者不明。或有異聞。無吝惠施。


終南家業卷上
[001-073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