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6 四分律行事鈔批-唐-大覺 (master)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本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別眾食戒三十三 礪釋名云。但以能別之人食處
成眾。以眾別他。不與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眾處得
罪。所別之處。豈可非眾私云。所別之處。或一人二人。乃至百千人。不論多少。故曰豈可
非眾。今不取所別之眾立。亦但取能別之處成眾。故曰別眾耳。然律據能別之人。故

文云別眾食者。四人若過也。若從語論。應云眾別食。
今取本意。故云別眾耳。三人巳下無上兩損。兩損者。
謂制意有兩也云云。故文云。但得三人也。今鈔文似
繁。懃懃故也。今案戒本疏。三節束之。則易見也。初云。
若僧次請來界內不集故犯。初雖僧次。及至食時。界
內有僧。別不同食。此則僧次還成別請。二若本別請。
食時僧來。既無遮約。此則別請名僧次也此有不犯。若別
請別眾。別乞別眾。不問界內有僧無僧。但使食處成
眾故犯。若鳴槌作相。若唱召一人。則免犯過。曉此三
節。至文易遣。立云。制意即調達等別乞是也。文中何
列四分與多論宗不同。謂四分別請別乞。但使食處
成眾。不問界中有人無人可別。但別乞等稱是別眾。
若僧次請來。稱非別眾。但由遮客。變成別請耳。准多論
意。直約界內有人不集。無是別眾。無論僧次別請別
乞。但界有人。無是別他。界若無人。則不犯。四分據食
[010-0889a]
處成眾。多論約界有人未食。就今一戒。文分三段。前
且立宗。次犯緣。後隨緣牒釋。釋中不具第三第七緣。
後更不釋。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過常無來。是
第二立緣及通標舉義門也。伹明別請。不論不集。立
論。若別請別乞。不問界有人無人。集與不集。但食處
成四皆犯。言僧次請來。約界有人。遮不許集。方犯。界
若無人不犯。濟問。夫言別者。約有所別。若言別乞別
請。既不約界有人無人。從何辨別。答別請別乞。約別
聖本界之人。故言別也。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
者。謂俗人欲請僧時。知法比丘。應須開喻。作如此說。
若依緣起等者。謂調達領四人。家家別乞。為緣起也。
若依多論等者。謂界內不集。方是別眾。不問別請別
乞僧次三色。皆約界內不集是犯。若無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聖三是何。一者僧次別眾。二別請別眾。三別
乞別眾。此三之中。各含別眾。故各曰明犯緣。初約僧
次七緣下至由過常有來。此略標宗致。下更一一牒
緣解釋。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釋。就標致中。文有多勢。別請別乞僧
次三種。通有別眾。今總束之。約僧次上。作七緣成犯。
列七緣巳。從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乃至亦更須展
轉來。通明施主將食來。作法自然界中。別施之進否
也。從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來。亦是通料簡僧
次之法也。從言別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來。通明別
乞之事。從若別請人乃至不清淨罪巳來。通明別請
[010-0889b]
之事。從若準此言至由過常有來。此義准決會四分
多論兩文。成別不成別之相也。巳上諸文。通敘別眾
之宗致。下則一一牒緣解釋。其七緣成犯。第三緣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別眾食。礪問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別眾中。秉羯磨法。方有別眾。秉對首法。應
無別眾。答不例。法中無僧。即秉對首等法。豈可無僧
不成眾時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類也。七咽咽犯者。
礪問。此別眾食。何不計所別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從業結者何。答佛本制意。為慈愍白衣恐惱眾僧。制
不聽別。不是專為損。於何別何須偏約所別。隨境結
罪。人又假眾方犯。貪心故食。伹隨業得罪。多論若施
主就僧界內二處設食者。立謂。張王二家來寺中。東
西兩院。各設供養。二處人各滿四。則別他布薩處僧。
其東西二院。須住布薩處請一人。不者送一分食。與
布薩處。布薩處。不須來兩院請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別。又兩院相望。亦不用互請互送。以俱通
布薩處故。故曰自處不須展轉也。景云。伹布薩處。是
眾同之本。各各自處。不須展轉。昔人取文。立義稍急。
要具三法。謂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請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隨作一事□免別眾。以鳴鐘
本為集僧。既鳴表情通也。何須更請人。或復送食。若
互請。即不互送。及鳴鐘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設食。各在二處。此中則
須更互請人送食也。若互請送食竟。更有異比丘來
[010-0889c]
入界。若遮不與食。雖前作三法竟。由心遮後人。前法
亦壞。更須展轉送食等也。若後人來時。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後不復須作也。更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
轉者。琳云。先有二處食。既互請人。送食竟。後更有異
眾。四人巳上來到界內。自聚一處。受別主食。亦須於
前二處。互請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眾。何須更請送也。景云。更有異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處。望後來食處。應
互請送。故曰更展轉也。立云。至後來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隨入前二眾無過。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與後比丘入。前雖作法。即壞。更須展轉。或先僧
次後成別請等者。立謂。先是僧次請。臨時客來。遮不
許入。翻成別請。礪云。此多論文有四句料簡。或前僧
次。後若當處遮約。即成別請。或前後俱是別請。此二
句提。或前別請。當處無遮。後成僧次。或前後俱是僧
次。此二句無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謂如上不遮客僧。或鳴鐘。或互請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種。一人同須請一人。二若不來遮
送一分食。無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無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後法。今時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見別乞四句者。下文自廣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謂。四比丘各自別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餘三比丘。別處乞不得。還到王家乞食。
[010-0890a]
各不相知。後同一處食犯。由是一主食故。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者。僧次來要界內。有人不集。則名別眾。界
若無人不犯。別請別乞。體是別眾。誰問界內人之有
無。伹食成眾無犯別也。今更約緣隨相總明者。生起
下文也。謂約上所列七緣。今無隨緣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名施主者。礪云。論釋不同。善
見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別眾罪。以其在家白衣。
儲畜食具。客各別請。受必供養。恐人多難濟。損惱施
主。為是聖制。不聽別眾。是以律云。慈愍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濟巳。何有別請作施主之義。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論言沙門施食時不犯者。或同
法沙門外道沙門。若依多論。道俗施主俱犯別眾。故
論云。一比丘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餘三人犯提。
食主無犯。以自食巳食。無何惱損故謂四箇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

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門亦是犯也。前
言慈愍白衣者。且就俗人說耳。無明別眾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雖無別眾罪。有來報業道罪也。礪云。昔
知事人。與客惜食。九十億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諸手足。案報恩經云。過去世時。有婆羅門。為僧造寺。
時有檀越。施蘇油飲食。知事比丘。見客僧多眾。惜不
與僧。行時客比丘便問。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無答言。此現前僧物。論何主客。知事
無嗔罵言。汝客比丘。何不噉屎尿。云何從我乃索蘇
[010-0890b]
油。由此惡言。九十億劫生屎尿中為虫也。言廣如上
卷者。謂如僧網中明也。二別僧別乞別請者。此下解
第二緣也。礪疏。具緣中。二者是別請別乞。若僧次請
者。情無簡別。本自無過。是故須明別請別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請者。如常可知。若復言請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攝。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說。上頭
無人無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別請亦兩。若據名以
請。故宜別請。二以法取人亦是別請也。言惡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惡戒也。十誦善生中
以羅漢法請人者。案善生經中。佛教善生長者行施。
以四事供養父母師長和上耆舊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無
量。如我一時告鹿母。雖復請佛及五百羅漢。猶故不
得名請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
無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報持如來無上勝幡。亦
能演說三種菩提。正見無謬也。多論若施主長請比
丘等者。謂一夏中請於比丘而供養也。不能無遮應
打犍槌等者。謂施主心局。請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無遮。門師比丘應須教化。令喚入高處唱等。文
中云。勸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謂門制比丘勸化施主
也。謂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養。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請若干人皆無罪。故曰無過。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則門師比丘應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010-0890c]
一法。既有遮心應作唱令。是二法也。又解。初一日唱
是一法。不者後八十九十日日須唱。是二法也。界內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謂。別所之人。或多或少。不問僧
別也。設界內無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請或長請如初日法者。謂隨施主請日長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論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長食者。若能一切無遮大善。若不能無
遮。初作食日。應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淨。若無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無。次唱下至沙彌。沙彌一
人入。亦是清淨。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初日不唱。應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長竟。若遮不遮
一切無過即日唱竟。後縱遮之。亦無犯也。若初日不唱。應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餘遮不遮。亦復無咎。若不作此二種法。若
食時有遮。內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別眾食罪。設界內無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淨罪。若作九十日長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續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唱。
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應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淨。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長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眾僧集巳。勸化主比丘。應立一處。舉聲大唱
六十臘者入。先被請眾僧。各住一處。不被請中。有六
十臘者應入。若無者。次應唱五十九臘者入。次第無
[010-0891a]
者。應唱沙彌入。若無沙彌。亦得清淨文意盡此。鈔引顛倒將前安後
。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須日日唱。不同食前
無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問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後安居人。夏未滿猶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滿。即分此房屬於別人。此後安者。
須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緣事。未得即分。須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後則不唱。濟云。唯僧房臥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謂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須臾分不得。
仍舊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請時初日若唱
後不須也。所以簡異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謂
夏竟須分房。忽有緣礙。未得先分。故以日別須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後日。故須日日唱也。言
異處食亦得者。謂處所迎狹。縱出無過。以食味是同。
開不犯也。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者。立謂。法同食別
界也。雖二三處別食。仍同一處說戒。還如上文。一處
僧祗院中。後忽有施主。各於二處僧祇各設飲食。至
不布薩處僧祇之眾。應往布薩處僧祇眾中請人送
食也。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者。立
謂。請四人。入僧常食處。別供養。將僧並坐。不與同味也。
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者。立謂。將食入僧界內。在別院
內。三處五處。各別施主。各設四人。至諸處僧。往布薩
處。請人送食。自處各不須展轉。以同是通布薩處僧
[010-0891b]
故也。置上座頭等者。此謂路遠。或三由旬為界。若送
食者。食時巳過。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擬送。且置上座
頭。表知此食屬彼巳後。僧中食時。可先取擬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義同互易。此
是方便開使無罪。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等者。謂一聚之內。二施主。設食處。四人巳上。須互請
人送食也。若更有異比丘應入者。謂入聚落界內。至
前二眾。若遮不與食。前二處法並壞。更須展轉。若不
遮後人。前法不失。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者。謂下至
一人入來遮不與食亦犯。何況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羅者。立謂。實無疑有則吉。若實有疑有還提。善見別
乞四句者。此皆約一主為言。但乞時受時食時有異。
故不犯別也。論約別請別乞。各有四句。應合兩个四
句。今鈔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墮。皆約受時。結墮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時乞。或別
別乞者。有云。謂非期伴而同時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時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時受者。此句乞時
不同。但受時同食故是犯。礪云。此義稍難。謂不許一
時受食。各處食犯。何有受食一時前後而食犯。不約
咽時之業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墮者。謂四分約食
處成眾是犯。見論則約受處成眾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時俱不同。故無犯也。第四句有三時同故犯。謂雖
別去。以受時同。食處又同也。以先雖無期。後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義立。僧次請人至請家巳門外有
[010-0891c]
比丘不許入界變為別請者。雖先是僧次。以僧具戒
見等六和合。今既不許。情見兩乖。遂成別眾請也。乃
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者。謂先雖僧次請來。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義。乃變為別請別眾也。門外客僧。
由被遮故。縱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別眾食罪。由
前遮客。壞本僧次。變成別請。別請滿四。體是眾。不論
界內有人無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內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別眾界內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別眾。但由食處眾僧心局。乃名別請
別眾也。四食處成眾者此解第四。礪云。謂須同類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時受食。有異計義。方犯別眾。三比
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內數。故不犯
也。故知須是好比丘者。結上能別之人也。多論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謂。食一向無別眾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謂非一時受。前後受取。雖與諸比丘
同處。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屬巳也。若一
時受。同處食是犯。又多論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謂同
在一界內。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謂。
堂舍迎故。出在別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有餘
比丘二眾俱犯者。謂前二眾。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須展轉請人送食。後既在別僧入界。遮不與食。便是
別他後人。即前二眾。望後來人。前二眾俱犯。三食別
處一者。如僧食時。或施主食時。中有四人別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當時同眾。後雖得
[010-0892a]
別益。以先同故不犯。注云此論露地須申手等者。立
謂。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別處一。意謂。非直界內不集
名別眾。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內者。意
明與僧同處成眾也。必離此外不名與僧同坐。亦如
是數中。要申手內。方名同一眾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離申手外。不成足數。縱四人在界食。相離申
手外。不犯別眾食罪。若露處不論申手。然此戒制惡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時既在申手外。眾義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須知五界內不盡集者。此解第
五緣。礪云。若一人不盡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輕。無
想不犯。此別眾食通諸界並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離大小。聚落界者。據多論中明聚落處。
沒家名。沒聚稱。似不異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內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內。唯獨一舍曰家。曠野
一拘盧舍界者。即無難蘭若也。別狂痴滅擯比丘等
者。別此三人無罪。若不與僧食。即不同也。不與沙彌
及狂痴人食犯盜。不與滅擯比丘食不犯。由犯重過。
擯棄眾外。體非僧故。故上文惡戒及時有德非時是
也。若學悔沙彌。須與僧食。不與犯盜。由慚愧懺悔。體
是清淨。又上言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請家現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眾。皆謂當時抑其檀越之食。不與彼人。故曰
也。言別狂者。亦約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憶常
來。及半憶念。未得法者。不得別他。又加食處不集者。
[010-0892b]
立謂。是僧次請。亦有別眾也。謂多論文。僧次請來。約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來食處。故曰食處不集。亦成別
眾也。准四分別請別乞。體是別眾。不問界內有人無
人。若僧次無有別離。界內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論。
雖是僧次請來。若界內有人不集則犯。無人則不犯。
然多論還有別請別眾。別乞別眾。一如四分不異。但
更長有僧次不集之別眾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標門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謂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數。今將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開緣中。
病時者。下至脚跟劈。若將此人足四。但自身是開。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類此病也。以彼體是僧用堪足
數故。伹自身是開。不能及他。巳下明律開緣義也。開
七緣者。礪云。若寬狹相望。僧次一緣是寬。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餘但開緣。先僧田益。不能潤他。故下
文言無緣者白出。以餘有緣不益我故。故知是狹將此
義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說亦好。二作衣時等者。礪云。或有直言衣時。

或有言作衣。時中含二意故也。賓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須作衣。方得受利。謂元受德衣。意
為作衣。若決不作。或復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爾受衣。不別標為極至五
月。名曰衣時。非作衣時。問五月辨異至義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約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復有一人。不別標。為此兩人中。前
名作衣時。後名衣時也。三施衣時如前背請戒者。立
[010-0892c]
謂。十二月中。隨施衣處。得別眾食。以施時不取。後須
難得。故開受者。自得濟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為四五二緣者。十誦欲行行竟別食俱提。故十誦第
十三云。昨日來。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別食不犯。船行亦爾。七緣中。道為第四。船當第五。故
曰為四五二緣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立謂。一
人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為百人之患也。如東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為東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別眾食罪。謂長西家一人也。言大
眾集時者。謂准十誦。八人為大眾。開別眾食。七人巳
下不開是犯。案十誦。極少乃至八人。四舊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緣故。令聚落中諸居士。不能供給
諸比丘餘飲食。故開也。若減八人集時。別眾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過八人集時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長一人為患。戒疏依古師有二解。初有人言。謂食處
四中長一。添成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
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云長九十七人為患。但
云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頭陀。同名一
供養也。此古師意。謂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為患也。故賓云。古人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
者。先是三人。長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轉相望。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長九十七。於其長中。義同一人。故曰
一人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礪解也。礪疏云。
五分。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夏末月。諸方比丘。並來
[010-0893a]
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疎。乞食難得。比丘念言。若佛
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開聽大會時受別眾食。今言大眾集者。解有二義。一
釋大眾者。謂八人巳上。名為大眾。食無倍供。又是難
得。開別無犯。七人巳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
備。故亦不開。是以律文。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及小眾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為患反解小眾是犯者。謂律言食足四人長一為患者。此是小
眾也。欲明大眾集不犯。且反明小眾集是犯。既言小眾犯。顯大眾時所犯。故言為患。患〔元〕犯也。又多

論云。食難得處所別。四人巳上。開使不犯。以食無倍
供故。若別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濟故。若食易得。所別
之處。莫問多少。悉犯別眾。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復
難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別之處。不問多少。悉開
不犯。高云。論意云。八人為大眾。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為主。所別之處亦有四人曰客。食無
倍供。開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則容兼濟。謂減
主四人之分。與客三人共食也。若不減與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不成開也。又一解云。此是兩
家聚落。東家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餘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者。
西家一人。與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使不犯。此
謂舉患。以開為患此解同鈔注。問既是開。何故明患。不明
無患。答言為患者。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先反解少眾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010-0893b]
以一人為患。則知四人巳上。無患也。律文好略。唯出
於患。無患自彰。注云儉故開成者。以大眾集時。飲食
難得。名之為儉。故開別眾食。豐時不開也。故多論云。
客主各四。名為大眾。食不難得。亦不聽別云云。准多
論意。八人為大眾時。開不犯者。謂主客各四無是能
別處曰主。所別處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無倍供。此時開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須抽
能別之處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濟。若別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是犯也。今京輦者。帝所
都處曰京也。天子所乘。禮制必輦。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輦。或言車駕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說文云。人挽引車曰輦。
古者卿大夫亦乘輦。自漢巳來。唯獨天子乘之。見聞
歛迹者。迹謂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門外有客乃至
語往本寺等者。雖令往本寺。彼僧遂語而去。然今家
內之僧。猶得別眾食罪。沙門釋子外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種外道皆曰沙門。若施食時。開無別眾之
罪。此是外道沙門。非是釋子。故曰外也。又准論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論也。以僧次無遮。即是開緣。都合
九緣者。謂四分七緣不犯。如上更取多論。僧次請者。
隨界內無僧不犯。又心不遮約故開也。又取四分作
衣時也。將此多論五分兩緣。足四分七緣成九也。問
四分巳有衣時。何須更取五分衣時者。解云。四分但
約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時。開別眾會。餘月雖作衣。不
[010-0893c]
開別眾食也。五分十二月。隨作衣時。不至用一縫時。
皆開別眾食。案五分中總開八緣。一病時。二衣時。三
施衣時。四作衣時。五路行時。六船行時。七大會時。八
沙門會時也。言衣時者。迦絺那衣時。開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謂檀越施食時并施衣也。得受此衣。開別眾
罪。言作衣時者。謂比丘欲作衣。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廢行道。便作是念。若佛聽我作衣時。受別眾食者。
衣則速成。不廢行道。白佛。佛言聽作衣時受別眾食。
鈔中直言五分衣時者錯也。合引五分作衣時耳。至
五分衣時。乃當四分自恣竟作衣時也。五分更別有
作衣時。通十二月也。鈔意正引此句耳。則須著作字。
若直言衣時。便同四分作衣時。既無簡異。何須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礪對。此戒緣釋開意者。病人苦
惱。若不開者。無以存濟。又無異計惱僧之義。是以開
許。衣時者。作衣久延。恐廢正業。故施衣時。益及道俗
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於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時。一月五月。是受利時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難。
又復食難求故多劫賊難。如緣起說。大眾集時者。眾多難濟故
所以開。沙門者。為少益外道故。問如外道等無定。如
何乃言為益外道。聽別眾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種外道。而年年普
請九十六種沙門。作一大會。聞釋子沙門。不受別眾
食。而力不能廣及眾僧。以是闕無佛道沙門。愁憂不
樂。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門釋子。唯當委王。然後
[010-0894a]
可果。便以白王。王以弟意白佛。佛因遂聽。沙門食時。
受別請眾食。賓問。別食本為難調。慈愍白衣。見論覆
益。此律七開。寧免二過。答順開行事。明非難調。故不
違理。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者。案雜一阿含經云。
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時有師子長者。至舍利弗
所。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又至目連所。大迦葉阿那律
迦旃延憂波離須菩提羅云均提沙彌等。總請五百
上首。還家設供養。長者手自斟酌。種種飲食。人人施
一白疊。食訖。羅云來佛所。問今日飲食細耶麤耶。答
云甚妙。又且豐多。又施白疊。佛問僧眾幾人。誰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為上首。及諸神德。有五百
人。佛問羅云。彼長者獲福多不。答云。施一羅漢受福
無量。況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請五百羅漢。
不如從眾中一沙門。請以供養。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萬億倍。不可為喻。猶如有人。欲飲一切江河諸水。
終不可得。以閻浮地廣。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盡飲。伹勞其功。終不可盡。不如飲海水。以一切
眾流。皆歸于海。由此因緣。則攝眾流之水。今若一一
別請。猶如諸流。或獲福。或不獲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滅本名。同一海稱。令三乘四
果。皆由眾中。非獨自立。師子長者。聞佛說此語。後時
來白佛。我今巳後。常當供養眾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養眾僧。不供餘人。今施畜生。猶獲其福。何況餘人。
但我所說者。福有多少年。長者言。我從今巳後。常供
[010-0894b]
養眾。不選擇人。佛言。能平等施。不言此持戒。此破戒。
如此平等惠施。長夜獲福。高云。請言羅漢福少者。謂
數局五百人。又局羅漢。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簡故。若僧中次請一人。則通凡聖田獲福也。賢愚以
㲲施佛等者。榮疏云。摩訶波闍波提。此云大愛道。是
佛姨母。乳養如來。佛後出家。波闍戀憶。手自織成金
縷之㲲。待佛還宮。擬以奉佛。佛後還國。波闍將奉於
佛。佛時出口。恩愛心施。無大功德。莫供養我。當供養
僧。即供養三歸。汝隨我語。則供養佛別相也。為解脫
故即供養法。別相法也。眾僧之受用。即供養僧。別相
僧也。案賢愚云。時佛姨母波闍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紡績。預作一端金色之㲲。積心係想。唯悕見佛。擬用
奉上。佛後還宮。持㲲奉佛。佛言。汝持此㲲。往奉眾僧。
波闍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紡織。規心施
佛。唯願垂愍。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專心。欲奉施
我。然恩愛心。福不弘廣。若施眾僧。獲報彌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勸。佛又言曰。若有檀越。於十六種具足別
請。雖獲福報。亦未為多。何謂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輩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請四人。所得功德。福多於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將來末世。法垂欲盡。正使比丘。畜
妻挾子。四人巳上。名字眾僧。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目
連等。時波闍波提心乃開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無欲取者。到彌勒前尋為受之。彌勒正著。金色
㲲。表裏相稱。威儀庠序。入波羅奈城中乞食。人覩色
[010-0894c]
相。看者無猒云云。律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者。
謂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別請別眾之過。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請來。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義也。注
云自身是開益他犯別者。謂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後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緣。是開無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問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緣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體非僧數。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謂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諸戒開病。病則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開病。下至身體臭穢。露燃開病。下至
須大便身。背請開病。下至不堪一坐食。過一食開病。
若離彼增動。病名雖同。各隨其相。隨文應知。律中若
無如上諸緣即起白言者。戒疏云。無緣直出。所以須
白者。護施主故也。下文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白比
丘故。有緣入須儀式故。隨次入解釋疑也。若不白入
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入故。故白簡之。無緣白出。
疑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入當白者。立謂。拂疑故須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緣。恐餘無緣之人見入亦隨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須白云。我有某緣。合得別
眾食也。


取歸婦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據緣有兩。以取
食義同故。合為一戒。僧尼同得墮罪。一是上二緣者。
[010-0895a]
是上歸婦是一。估客是一。故曰二也。三無緣者。病時
開也。四取過三鉢者。立謂。過取長貪。令他匱竭。減則
不濟飢渴。令彼福薄故。齊三鉢不損施主。又得充足。
礪云。若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二無犯。取
三則犯。下鉢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過三者。就下
鉢為言。若一人取過三鉢。前一人不犯。後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鉢來。汝莫持來。過在後人。故此謂四人。
各取一鉢也。望損處過三即結不望食入自巳。過三
方結。五分僧祇過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則
不爾。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數數食
戒。尼得吉羅也。今文中立兩个五緣者。解云。前是鈔
家立五緣。引成犯之相。後五緣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義。案律文云。一知是飯[麩-夫+少]乾飯等。二知持來。三
知遮。四知威儀。五知捨威儀者。此等律文中。名為五
處。解言所言處者。元上知是飯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稱之為處。此是律中波離問佛。比丘有幾處應足食。
佛言。有五處應足食。云何五處。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長床船乘等者。明先於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離坐
處。船頭拄岸。後分離船。名壞威儀也。案祇文。呼為長
床坐床。下自解云。獨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復受益
者。立謂食境堪飢足。不受云我未作斷心。更擬後當
食也。注食無飽期約境定犯者。謂食罷少時飢至。還
欲得喫。將何為飽之限齊。以斯緣故。故不許也。糒音備
[010-0895b]
說文云乾飯也。立云。十誦家喚四分家乾飯曰糒。是
一體也。餘同四分者。十誦詔四分乾飯為糒。餘四種
飯[麩-夫+少]魚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見蒼頡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專輙瞽言也。應師云。關西謂之穈。
冀州謂之穄字體作穈靡皮反。託䟦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書不載。自宋至陳曾無識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時苟尾草是也。錯麥迦師者。立謂。錯麥。此方言
迦師。是梵語今梵漢兩舉故曰也。北人呼為鷰麥。南
人呼為雀麥是也。又解舊來相承喚錯麥為大麥也。
迦師為小麥也。若依南山闍梨。錯麥與迦師一義耳。
如前解鈔文相承錯者誤也。檢十誦文乃是錯麥音少
五種佉陀食者。即草根莖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謂祇中五正食。名體與四分文同也。五雜正
者。祇律喚不正食。為五雜正也。細末磨者。礪云。謂麵
等是。故十誦云磨稻大麥也。大小[麩-夫+黃]麥者。即青科或
大麥也。處處滿足食等者。謂既非正食。處處食之不
犯足食。處處雖食。不犯別眾之過也。若少飯和多水
等者。願律師時五正食。互相和作句。總得三百二十
句。並犯足得提。謂將飯作頭。有十六句。單食飯為一
句。以餘[麩-夫+少]等四个食。一一和飯。作得四句謂飯和[麩-夫+少]。飯和乾飯。
飯和魚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餘四。二二來和飯為六句還用飯為主。將
[麩-夫+少]寸多少物。更來和。知得六句三三來和為三句。又以餘四併來和

飯得一句。又以佉闍尼來和飯得一句。合計得十六
句。餘[麩-夫+少]等四為頭。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約四威儀
[010-0895c]
中一儀。既有八十句。四八三十二。便成三百二十句。
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等者。案見論
云。若以菜雜魚肉作羮。若言受菜羮。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羮遮成遮。若正不正雜為粥。若說正名成遮。說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齊。此說。景云。以呼為飯粥即遮。若稱
菜粥則不遮也。立云。以見此粥稠似飯。先云此粥堪
飽足。作此語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飽足。作此
說竟。雖食不遮後也。


時有比丘見上座來等者。立謂。年少見上座來不起
犯小罪。故須陳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謂尼行八
敬。百歲之尼。見新受戒僧。須起迎逆問訊。今緣坐食。
雖見不起。便須白言。我不作餘食法。作此白巳。無違
教罪。據此而言。尼亦有殘食法也。何況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種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汙足。四
雜足。五不便足。六諂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謂檀起自恣。與[麩-夫+少]飯等五正食。自恣勸足食。
比丘言。我巳滿足。如是。起離座不作餘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與食。謂人與五正食。比丘動手
現少欲相。離座更食提。三穢污足者。行食時。淨人自
有瘡諸不淨等。比丘見污惡之。言不用過去。離座提。
四雜足者。淨人持乳酪器。盛[麩-夫+少]飯污故。比丘見巳。惡
之言不用亦爾。五不便足者。淨人行食。比丘問言。是
何等食。答言[麩-夫+少]。比丘言。此動我風病。我不便。過去。巳
如是離座更食提。若行飯時。比丘問言。為堅耎。答言
[010-0896a]
堅。比丘言。此粳米難消。我不便過去。若言耎。有言此
爛難食。我不便過去。若行肉時。比丘問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熱。我不便過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難消過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風性我不便過去。如是離座巳食食提。六諂曲足者。
淨人行五正食。五雜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現手作相。
若搖頭。若縮鉢作不須相。離更食提。七停住足者。淨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飯。揣恐人。當先下菜。冷水如
是離座。更食提。若作維那直月等。指示現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麩-夫+少]囊置地。從主人
乞水欲飲。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當須[麩-夫+少]即問言須
[麩-夫+少]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麩-夫+少]與我。答言
須。時檀越。即捉比丘[麩-夫+少]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麩-夫+少]
故。恐檀越𧢻巳鉢。便言置置。如是語巳。離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種。若離座巳。不受作殘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約未離座也。由隨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雖未離座由緣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餘食法。方許食也。以授食人。謂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臥
長短二床船乘為八也恐非當。一是比丘者。簡下三眾
無餘食法也。尼雖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殘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簡病時直開數食。何論殘法。
一豐時除儉者。謂開八事中。有不作餘食法。二所對
是比丘者。簡不對餘下眾也。三未足食者。簡餘足食
[010-0896b]
竟人。不得相對也。以彼不得更食故。不得為他作殘
法也。時食及清淨等者。簡非時食。不須作也。言清淨
者。謂簡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淨非病人殘者。簡
殘。不用作法。直爾得食。不覆藏者。顯覆持來也。礪云。
非餘覆上也。堅故畏他嚴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鉢
盌等者。立謂。若准祇文要須食之。乃至但食鉢中。不
食椀中。椀中不成殘。四分不要須食。但使者人報言。
是我殘則成。又祇文若持鉢椀作法以食鉢中者。謂
椀中椀中亦成殘。若持二椀相並作法。以食餅橫其
二鉢上。若食餅中央。則二鉢俱成殘法也。下明義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者。礪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餘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決意作出釜時薄粥想。
或可至中。飢不堪耐。謂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謂其人且來。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謂
既非五正食。何須作餘殘法也。但是非正。名為非食
也。礪云。非食不作法者。謂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餘
食法者。謂先作餘食故也巳上礪解


勸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謂。知足食
巳故勸犯提。若實足巳。作足食疑。勸則吉羅。若未足
食。足想與疑。勸俱犯吉。立云。此戒與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異。故為二戒。礪云。此戒與前戒。有四種不
同。一業有異。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餘食法。又假身業咽咽也。此勸足。是口止作業假
[010-0896c]
他身犯。口止不作餘食法曰止也。發言勸他。名口作
業。假他咽時。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開緣有別。
足食開病。勸足無開。三起業不同。足食是貪心犯。勸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據緣起說。然若好心勸亦成犯。
四食不食異。足食要自咽犯。勸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異。故離為二戒。


非時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時時想
疑俱提。言非時者。慧師云。旭旦則始營未異晚日則
飯食復終莫若辰午之間。則是初成之際。故午以往
則號非時。礪云。將欲解非時。先反解時也。若法無時
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等者。案智論第一卷。解如是
我聞一時義。破蕩時相。不可得。謂見陰界入生滅。假
名為時。所謂一異長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謂實性中。有無
名相。言語路絕。求三際不可得。寧可於中論其時乎。即問曰。若無時云何聽時

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巳說世界名字法。有時非
實法。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非
第一實法相。吾我法相。實不可得故。亦為眾人嗔呵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禮法故。諸佛世尊。結
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有何名字等。何者相應。何
者不相應。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義故。是事不應難。問意云。理本無時。何以約時而
制戒。不聽非時食也。答云。結戒依世諦。不依於真諦。
以眾生計時為有故。聖隨世流布。約假名。制非時食
也。為眾人呵責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時食。則招外道
[010-0897a]
俗人譏呵之過也。即如緣中。迦留陀夷著衣持鉢。入
羅閱城乞食。值天陰闇。至一懷妊婦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時女驚怖。稱言鬼鬼。即
墮身。迦留報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門釋子。婦女恚
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乞食。時迦留聞。還來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等者。
聖人昔日制戒。防禁緣非。隨機設教。藥病相稱。本唯
麤現。未示真宗。或重解微。豈示衣中之實。故凡所施
設。約世裁規。何得於中。比類真如之道。而言戒法與
理相應不相應耶。據終而言。無非趣極。即事相覆。戒
乃有為。若爾何故伹說假名時者。此問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無時非時。何不莫論時。而強立於時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計假名。有時非時。若真
如中無時不時。世人未了。識者亦尠。今隱而不說。但
世人計時非時者多。今從多分而論。且立制。於時中。
以制此戒。又以眾宜聞故。若說真時。眾生不悟也。經
云早起諸天食者。案毗羅三昧經上卷云。朝為諸天
子食。日中為佛食。晡時為諸畜生食。夜為鬼神食。唯
日中與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晝夜各分
九時者。有云。是多論亦如祇分三十須臾也。日下近
地熱漸寒甚者。謂冬日落南。離地近故。日短夜長。須
臾有增減也。二十四氣者。謂齊中明相云十五日為
一氣。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極長晝則十八
須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須臾。日長者十八。夜
[010-0897b]
有十二。日短有十二。夜有十八。案祇云。二十念名一
瞬須二十瞬名一彈指。二十彈指。名一羅預。二十羅
預。名一須臾。四天下亦爾者。謂四天下。皆以午前為
曆。今日月則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東則日沒。北則半夜。如是遷移。比對可知。今有神
通者。於此方齊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謂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過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時食
者名時非時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時非時中間。故
名時非時也。非時漿明相出飲墮者。立謂。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時之法。有謝。巳失受法。若飲得不
受食提。若從淨人受飯亦吉。礪意云。時食過中。名為
非時。非時過明相。名為非時家非時。七日過服。亦名
非時。盡形之藥。無過時故。無有非時。不得約失。但無
病服者。結不應吉。注云犯有輕重者。深云。若七日藥
過得提。盡形藥無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時服四藥皆墮故戒本除水楊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對此引除水及楊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錯也。有云。此鈔家依真諦了疏作此
說。行護太急。故礪云。古師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無口法。但得時服。礪尺云。此義今宣快
此義礪又云。油蜜生蘇等與時食雜者。作餘食法。若
獨食者。是非時藥故隨食無過。何以知者。如七百結
集中。問言足食巳。捨威儀。以蘇油蜜。生蘇石蜜和酪。
一處得食不。離波多答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
[010-0897c]
國。不作餘食法中制。即指足食戒文也。故知蘇油等
雜時食者。須作餘食法。不雜時食不須作餘食法。明
知非時得噉蘇油也。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者。礪引
祗云。開甞食。然不得咽。緣起。諸比丘雇作人比丘為
煑。食嫌或淡或醎等。言我不能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開煑時甞之。不得咽。若是供養僧。設會等食。准護
淨經皆不許甞。甞有是殘。將供佛僧。無福有罪。唐勞
辛苦。今鈔引文。明非時中亦不得甞食須知。二俱犯
墮者。謂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問
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謂齊得也。其
摩訶乾陀經中。亦同此說。賓云。然非時食戒。遍尋諸
部。曾無開文。唯十誦中文開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言與熬稻華汁。與竟
悶猶不止。佛言與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煑粥絞汁
與。不差。佛言將屏處與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悶息。理即不開。悶極臨終後方開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藥。又非悶極。妄憑聖教。直進稠粥。咽咽結羅。
上言意蜜者。文言開粥。乃是不開。以稻汁等。足至天
曉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藥。不及時食。腹中而悶。佛言
以蘇塗身。故不差。以[麩-夫+少]塗身。故不差。酥和[麩-夫+少]塗身。故
不差。以煖湯澡洗。故不差。與煖湯飲。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
明知十誦稻汁等意。漸引至明。非直開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藥。醫言應與清粥。若不得者便
[010-0898a]
死。當云何。爾時應以洮米音番即泔是也汁槽盛清病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麥。七過淨洗盛差囊中。
繫頭淨洗器煑之。不得稻頭破。若破者。不得與病比
丘。


食殘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藥以論過限結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時食戒中。云受時藥巳。過中瞬
髮過則失受。非時漿。七日藥過七日墮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舉四藥過時是殘宿義耳。時藥過午失受。
食則結罪。非時藥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時食。
即犯罪。七日藥。過七日。名非時。盡形藥。病差名非時。
皆是過限義。食者皆犯殘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殘而非宿吉羅者。礪云。亦有惡觸罪也。三亦
殘亦宿提者。礪云。得一提。又是內宿一吉。并任運失
受惡觸一吉。從此巳下。殘宿內宿。亦有四句義也。二
是內非殘者。立云。吉也。有云。淨地無內宿者。此明古
師有此執也。既結淨地巳。縱僧中經明相。亦無內宿。
若使結竟。不免內宿。用結何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當知有比丘。則是內宿也。汝難言結竟不免內宿
罪。用結何為者。向若不結。遍藍通犯。今既結竟。淨地
宿犯。大界無罪。何為無益。然外部通結藍。為淨地。亦
謂不結僧房而通結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鈔家意也。謂淨地不許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內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見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010-0898b]
者。謂憂波離領述前言。謂如前所制。我巳領竟。除比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淨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謂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禪比丘為緣起者。律中
迦羅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豈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雖少欲知足。後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業者。因戒。
發慧破壞煩惱。終獲道益。功歸於戒也。十誦若鉢著
不淨脂蘇受[麩-夫+少]等者。立謂。鉢曾貯蘇脂等。洗不脫也。
今將貯[麩-夫+少]但食鉢中央者。不犯殘宿也。不淨殘宿鹽
食吉者。景云。此舉加法鹽。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儉時故開。離此二緣皆不合食也。深云。其鹽是盡形
藥。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鹽食者得提。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餘膩致去非食膩故也。
注云義准今食殘食與俗人等者。立謂。如今過鉢盌。
與淨人沙彌等益食。鉢中猶有殘食者。便過與他以
心不斷。擬後更來。其淨人將此食。更觸僧家淨食。即
名惡觸。令一切僧得惡觸。不清淨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須絕心捨與淨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絕心過與淨
人自成惡觸。以後來入手。即結罪也。比丘傳食與沙
彌等者。立謂。比丘與沙彌。傳鉢共食。若沙彌過與比
丘。須洗手受。若過與沙彌時。須絕心與。若復從受。
如前洗手。皆無惡觸之罪。注云如善見者好者。謂如
上見論云。多比丘與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而與
[010-0898c]
沙彌相易好也。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持鉢者。謂
沙彌食巳。將不淨鉢。與師故不許也。今若朝朝從受
無過。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應師云所隣反。說文云從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減上取曰扟也。切韻云。從上擇
取物也。五百問因緣同上者。立謂。彼論明曠野石上。
取食因緣。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鬱單越法者。立謂。彼
國於一切物。無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舊食無
我所心。以施主又捨與。比丘又捨與鳥。鳥既不來。此
食。無主屬也。僧祇莫問時非時等者。立謂。無問時中
及非時中受食。但過中一瞬髮。則是非時食犯一墮。
更置地經須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墮。停過須臾復得
停食食墮者。案祇文直約時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時中受。時中食無罪。若時中受。過時髮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過須臾食者。又得一提。謂犯非時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時中食得一提。停置過須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與非時
食戒合制須知鈔家引意。還直約時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約非時漿知之。注云。若過二時名曰非時者。謂
若時中受得食。過非時如瞬髮名一時也。又若入非
時。經一須臾。又是一時。故曰二時也。此謂中前受食。
過中得一提。名一時也。若入非時。放地經須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時也。深云。二時者。從旦至中名一時也。正
中之時名非時又是一也。粗魯粗者略也。又云麤也
在苦反。見應師經音義釋也。善見若乞食時值風雨塵
[010-0899a]
土落鉢中乃至施沙彌等者。景云。以無人授。雖落鉢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須受也。若鉢有孔罅
呼亞反。罅由說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諸家章疏。對此戒。皆有十
門。利約首疏大同。二為作證明者。謂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噉也。三為止誹謗者。緣起呵言我不喜
見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為不與取。亦同賊相。四
為成少欲知足者。既從他受裁約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樹下者。案多
論第八卷云。如昔一時有一比丘與外道共行止一
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外道又言。搖樹取菓。比丘言。
我法不應搖樹落果。外道有自上樹取果擲地與之。
語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尋得漏
盡。上釋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簡餘下眾及餘趣。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於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為相。受持禁戒。為自性。今能受之人。須具持戒善。是
破戒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於自性也。勝云。無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於此處者。立謂。求得者。謂所求之食
也。此處者。謂一比丘受巳。度與餘比丘食。詔此能受
之人為此處也。餘一切比丘。從此比丘處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於此處。勝云此處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難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010-0899b]
成。若過與餘清淨人則不成也。上來解能受義竟。從
此巳下明所對境也。除自巳及同類者。立謂。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從比丘受故言同類。餘三
類眾生隨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從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謂約山世不同可知。言
隨被不被教者。謂被比丘使過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與非比丘使過。故曰不被教。並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觸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從他借淨人。臨發
時便言。我無淨人尊者有牛。須者當取。使淨人長囊
盛種種粮食。計日日食分。作一齊巳。紐結著牛上。至
食時。當使淨人取。若無淨人者。一人挽紐。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盡而行未至前所。當解裳。淨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
處者。約在手中也。飛鳥成受者。立云。佛在時。鳥能言
也。知解人語。故成受。如多論中畜生。古時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惡道。並從人天中來。宿習故。
語。今多從三惡趣來。所以不語。若准祇文。受食義寬。
案彼律中。有淨人。食熬豆時。比丘欲得。從索淨人。不
欲與比丘。擗淨人手。寫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儀。又獼猴樹上噉果。比丘欲得果。語獼猴言。與
我果。獼猴動樹下果。比丘以器承墮器中名受。但非
威儀。又有比丘。乞食時。若烏鳥墮段比丘鉢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過甘蔗園邊。守園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爾時。以繩紐繫好甘蔗著牛頭。作如是言。知
[010-0899c]
是。眾生甘蔗國邊。有火聚。即駈牛行過。火不使燒牛。
使甘蔗得作淨巳。一人快舉牛頭。一人解紐。作是言
受受。是名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葉從帝釋受者。案
五分。時大迦葉。從貧乞食。釋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葉。從貧乞。我今當作方便。使受我食。即於迦葉乞食
之次。作一貧窮織師。即在機上織。復化作一女人。為
至作縷。迦葉從乞。織師取鉢。盛百味飲食與之。迦葉
得巳念言。此人貧窮。從何得此食。即入定觀知。是帝
釋。語言憍尸迦。復莫復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聽諸比丘。從天受食佛從獼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闍河邊。佛鉢與諸比丘鉢共在一處。時有獼
猴行見樹中。有無蜂熟蜜來。取世尊鉢。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惡意。獼猴便持鉢。取蜜奉獻世尊。佛不
受。須待水淨。獼猴不解佛意。謂呼有虫。轉看見鉢邊
有流蜜。持到水邊。洗益水灒鉢中。持還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獼猴歡喜。却行而舞。墮坑命終。時諸比丘。
即說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鉢在露處野獸植德
有情知。見好成熟無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鉢。比丘欲
遮佛不聽。得鉢盛蜜來獻佛。如來慈愍為受之。心悅
歡喜却行舞。脚趺墜岸而命終。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羅漢。立云。然此獼猴。是迦葉佛時比丘。為
惡罵人。謂見比丘跳溝罵言。猶如獼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獼猴身。今施蜜時。最後第五百生也。輕繫地
獄者。謂大海畔邊。諸山間多有諸小地獄。晝則受罪。
[010-0900a]
夜則受樂。或時夜受罪。晝則受樂。從此人。受成受。慈
云。正大地獄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謂。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謂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釋對境義竟。下明所受。十誦五
種塵不用受。善見令受二文相違者。解云。前十誦恐
是無人處故不須受。此見論據有人處也。又一解云。前
十誦所明據小塵。眼所不見者。故不須受。見論據是
眼所見者。理須受也。善見若塵落鉢中乃至餘者不
犯細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餘之極小。眼不見者。不
須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見。不可捉得者須受。
故言細者更受又解餘不犯者。立云。是望艸木等。棄
却又不觸食故云不犯。又云餘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塵巳。餘食不成觸。故不犯。注云嚮明中塵者。許高
反窻也。日光照窻時。小塵運運而動者是也。比座餘
食迸入鉢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餘食迸入
巳鉢中故成受。若本從淨人手中。迸入鉢者。則不成
受也。僧尼互淨互受者。景云。比丘殘宿惡觸。於尼為
淨。尼於比丘亦然。故言互淨尼得過食。與比丘。比丘
亦得過食與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誦聽擔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誦云。有守邏人。從比丘乞
食。若與食少。不與又嗔。是事白佛。佛言從今日聽擔
食。藏莫使人見。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逕曠
澤。故景云。此舉無人處。伹開一搦不受而食不得過也。
[010-0900b]
大澤者。應是山澤處也。案十誦律云。憍薩羅國諸比
丘。賈客俱向舍婆提城。逕過大澤。諸比丘。從賈客乞
食。報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擔粮。比丘言。佛未
聽我道路賷粮。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從今日
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不易不聽噉。注云前
無人處者。立謂。指上一搦文也。山野無人處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舉無人處。初從淨人邊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謂都不受也。要先從淨人淨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見面者。謂清故見面。不須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開楊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須
受。此義為好。上釋須不義竟。巳下明轉變義也。受生
薑後生牙者。景云。此舉雖生牙。先巳受得。牙從受生
後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須火淨。不淨而食得提。非生
牙處得食者。此舉牙生巳。不淨。非牙處得食也。鹽變
成水者。亦謂本受得鹽。後消滅水不失受也。酪蘇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時中受得此物。以食不盡故。便加
記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作非時藥。或作七日藥。
作此法竟。後雖轉變。不失受。皆謂酪變成蘇。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蘇油等也。上釋所受義巳竟。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者。立謂。一清淨比丘受得食
巳。餘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處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處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過此
二處。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無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謂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緣開
[010-0900c]
成。有端正女人。及邪見人等之緣是也。水中者即上
流放食。使僧下接。義非成受。必有難緣。理亦開得。空
中者。如得鳥吊食與比丘。義亦開成。又如樹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觸中間枝葉。皆成受也。看了論意。義
不相應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舉比丘在地水中處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則不成
受能受既爾。二俱在空。理不成也。義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義亦應成。如前受中說者。深云。指第二門
中。明了義論解至求得在此處文也。上釋處義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邊者。立謂。施主持食。至比丘身邊。
授與比丘也。二至物邊者。謂施主擔食。令比丘來取。
比丘行至物邊。前人過與。則成受也。三至器邊者。立
謂。器盛食與比丘也。此三各別。一是物來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貯。捉器成受。異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別。巳下明身心相對。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時雖無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謂。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與僧。置地而退。或邪見不喜見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當見放時。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論云。毗舍離國穀貴。乞食難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國乞食。諸外道。見比丘來乞。嫌其不淨。
以食著地。捨之而去。諸比丘白佛。佛言雖手不受。將
來著前。即是與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時往至登伽
國乞食。彼國惡賤比丘。持食著地。不過手中。餘同前
[010-0901a]
緣。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者。立謂。其人未足食。則不遮
於後食。名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餘食法。後更不合食。名為所遮。雖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約授食人。身心現前。專
心奉養。手自過與。故曰身心平等。無所遮礙。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舉身心是如法受。諸聖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殘等者。立謂。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雖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餘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關。故並成受者。為中前先有口欵期會
巳竟。後送食來。便不須受也。從此巳下明單心無對
義也。僧祇邪見人不與食當滿荼邏者。案祇云。邊方
有登瞿國是邊地。邪見人。惡比丘故。不授食。爾時應
作滿荼邏此翻為壇。言不與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葉蔽者。將樹葉。布地作壇。合置食於上也。大同明了
者。謂此祇文。同前了論單心無對也。須云受受受。十
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別國人不肯授受
與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誦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無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雖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燒馬屋者。案五分云。爾時有販馬
人。請佛僧。行水巳。有人語言。火燒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無淨人。聽諸比丘以施主語食為受
食。僧祇禪眠與食不覺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禪。若眠。淨人持食。來著梔中。若覺者即是受。若
[010-0901b]
不覺者。覺時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者。當自捉。授
與淨人。如是著床上。懸床邊亦爾。立謂。此舉先無契
會。後忽送來。故不覺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於中
成受者。謂先有契約。後雖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與淨人者。謂禪眠覺巳。見此食。不欲自食。將與
淨人。不受輙捉。不成惡觸。巳下正明觸礙之義。祇若
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時。店肆
家。以斗盛[麩-夫+少]。與比丘。斗鏁連。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連。比丘爾時。應語施主。解後斗令相離
巳授我。若鏁不可得解者。當索葉巳令寫葉上受。是
名器。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法者。立明。見論無加
受。加受之法故繩絆等不成受。即如連斗之類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儀者。見論繩繫。不成由無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連斗應成。但非威儀。容有小罪。祇
井上懸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間生
草木者。案祇云。為蘭若比丘。無淨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間生草者。縱突亦名受。立謂。先
解云。突則授受。兩心俱動。則不成受。祇文無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繩連捍者。謂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誦云。沙彌白衣。捉瓶蘇麻油注
比丘鉢中不斷。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來相承解云。諸
比丘。從淨人。受蘇油。寫時注不斷。疑謂既一頭在淨
人手中。一頭在比丘鉢中。將非淨人觸失受耶。佛言
[010-0901c]
成受。不名觸失。以注時流向下故。謂流入比丘鉢中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淨人手中。可言是觸。今流向下。
非觸明矣。應語懸放等者。謂淨人行食。若手觸比丘
鉢。或拘觸鉢等。皆非法。非惡觸故。果墮草上即去等
者。謂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淨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時住。草上成受。若雖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則
不成受。景云。此舉局開。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墮草
也。注云淨衣踞坐者。西方食時。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當語稍
稍授我者。謂上既淨人舉不離地。雖成受。以非威儀
也。今則可令減之稍稍授成也。當安鎗時口云受受
者。以為熱故加此法也。從此巳下。明心境相當受也。
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領當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淨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無七過者。一殘
宿。二內宿。三惡觸。四自煑。五內煑。六販博所得。七犯
竟殘藥。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儉開者。立
謂。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儉時開八事。不受
食當一事也。此既得。即進噉。何論心境。從此巳下明
觀門法付巳德行全缺多減者。立謂。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減。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苦者。意在療飢以除
渴乏。離食醉之過。及離求好顏色肥充之心。廣如下
對施中說也。五為求道業世報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遠趣菩提。假茲在立。人天福樂。名世報。非
[010-0902a]
我所求之意也。了論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者。
景云。此是彼論偈兩句。彼論長行廣釋食觀。勝云。縱
廣道應知者。論疏云。律為廣道行。此得至一切義中
故。名廣道律中廣明此義。故言應知。解云。下至然後
噉之來者。此是了論疏疏解也。不爾徒自衣食者。應
作去聲讀之。義則寬通。若平聲為衣。入聲言食。義則
是狹。且如言衣。但攝三衣。不攝裙被。若言去聲。通收
裙被之屬。又復外曰衣。內曰裳。言衣則攝不盡。亦如
冠字。平去二聲。義有所以。此衣食之義。亦復如是。亦
如後卷者。即指第二十興治之篇也。從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遙過物如上說者。立謂。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遙過物
與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即其文也。復有五種身衣曲
肘等者。立謂。明至此五句相對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對。如身與身受。器與器受。乃至置地
與也。此後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兩五句。依律如此。
淨人輕比丘故觸手不應受者。以心輕浮。何以不應
從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
穢者。景云。以穢從畜生。無畜心故。無穢可翻也。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者。謂失加說識法也。六遇緣失如多
論淨人觸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緣觸竟。比丘勿即
捉之。喚淨人來更授。未必要須洗手。若遇緣觸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惡觸。今更受要須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惡觸食氣故也。若准西方。不論觸不觸。要須行水
[010-0902b]
者。表沙門淨心法也。如佛受園。索水洗手等可知。巳
下明釋義。五種佉闍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時七日藥限過亦墮者。非時藥明相出則失受。七
日藥過七日失受。若不復受而食者提。盡形無緣不
受食吉羅者。謂無病緣也。此藥既加法竟。若無人觸。
永不失受。更不須受。有病有服。無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謂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藥既名盡形。一受之後。無任運失。但可有
遇緣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羅也。問何以尼結輕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報力強。喜乞美食。取資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諱。為希故輕。律結吉者。結
不同罪。實結提舍。問不同何罪而結於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隨結方便。使異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論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以亦難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藥。乳酪蘇等是。二是美
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藥。蘇肉魚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藥呵梨勒是。二無病者。依祇文。約此
無病緣。與下第四食咽犯緣。作四句。一不病時索。病
時咽吉。二病時索。不病時咽無犯。三病時索。病時咽
無犯。四不病時索。不病時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謂。肉汁堪錢一為脂。能治風。故喜往
乞。八種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謂不得無病時往蘇家
乞蘇。若乞食時自與者得受。二不得從押油家乞油。
[010-0902c]
若乞食時自與者得。三不至採蜜家索蜜。四不得至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從放牛家乞乳。六不得從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從捕魚家乞魚。八不得從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種。若不病時輙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時開乞。仍不得從。上來八種家乞得。從
餘家乞。若餘乞食時。至此八種家。索餘食。語比丘言。
我無餘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無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藥時。醫言此應服肉汁。爾時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時譏比丘但
貪味故索耳。若餘乞食時。從索漿。若檀越言無漿。正
有肉汁。須者當與。爾時得取無罪。


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緣異可知。制此戒
時。闕無呵責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謂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別。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問云。外道有
九十六種。佛道為在其數外數內。答諸律論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內。故彼販賣戒云。與一切九十
六種出家人。賣買不犯。既不甄簡。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論淨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種。無淨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種外道所無。秘故勝故。又
云。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師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莊嚴論佛法在內。故草繫緣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於彼九十五種邪見倒惑。無有果報。修
行佛道。必獲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與不犯。以食
[010-0903a]
味是通理無獨飽。既不自授寧生惑倒。故開不犯。三
自與食者。甄去非親里與父母外道恩重故聽。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與。當
使淨人。無淨人者。語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羅。禮遇我。比丘應答云。汝出家不得處。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隨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約是
食。除與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與之義故制以重。衣
則別屬。情著難捨。與希故輕。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緣。心疏所立。與鈔不同。與無見人不犯者。立謂。邪見
人也。亦名斷見人也。又一解。無見者。謂無斷常二見。
識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計有因果。非即邪見。
故與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見有一師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資不同。
故師及資。通數有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也。


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請。利養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後者。約小食前後也。若
大食之後。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約時明犯。下戒准祇
約食竟明犯。不論早晚。縱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約小食前後也。故律云。食前者。從
明相出。至食時。此應是約小食時也。又云食後者。從
食時。至日中。此是從小食時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時。
是食時。要約中前。分為食前後也。高云。食前者。喫齋
食之前也。食後喫齋食竟。猶在中前也。問既食齋竟。
往他家何過。答緣中食雖巳竟。時猶午前。有檀越送
[010-0903b]
果子與僧。為待䟦難陀故不傳與僧。故制食後。不得
不囑入白衣家也。今雖食竟。或未飽足。日時未過。後
還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噉。或雖飽足。日亦未過。開
作餘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後俱不許入於聚也。
若過午入聚。自犯後戒。案十誦所明食前後大異。文
云。若比丘。許他請僧中前中後。行到餘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從地了至日中。中後者。從日中至地未
了。餘家者白衣舍也。賓云。律文言前食後食者。梵語
倒也。應言食前食後。譯者不迴文也。述曰謂齋食前齋
食後也。四詣餘家無緣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緣也。因往他家得二墮者。一是背犯前背請戒故
提。一是不囑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義準。若二比丘
各受常請交往亦爾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別受
一家長請。若第一比丘。語第二比丘言。長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應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請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張王二家各請一人。張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張家。各自本施主也。從食時至日中者。鈔意
准時經正在禺中故是食時。注云准此與時經食時
同者。謂此經明步影而食。與四分同。以齊約日中也。
祇文不爾。雖早了即曰非時。庫藏處及邊房者。有云。
並是寺內邊遠處。向如是處。則失前授法。若至餘僧
寺亦無失文。若向餘等庫藏倒失也。礪云。此言囑授
竟。至餘庫藏尼寺等。皆失前法。當更須囑。後開通文
[010-0903c]
云。若無比丘。不囑至餘庫藏及尼寺等不犯者。此約
無人可囑。以不囑故。雖入諸處皆開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舉一聚落多家。共設一供。而家別
各敷侍比丘也。隨至何處皆是請處。故不犯也。以元
通請故。廣如下卷者。即訃請法中明也。景問曰。如大
聚落。有眾多家。初入村門。未知犯罪分齊如何。答初
入村門得一提。後過家界。隨至眾界結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賓云。囑授辭句義。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詳但須的囑一人。令善憶持。不必要須
大德一心念等。設今遙相告白。理亦是開。


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觸食來等者。四食。謂揣觸思識也。立謂。舊云
摶食。亦曰段食。段食則攝義寬通也。案攝大乘論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觸食。三思食。四識食。言段食者。變
成為相。何以故。此段若變異。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觸食者。依塵為相。由緣色等諸塵。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觸食。思食者。望得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飢渴。至飲食處。望得飲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識食者。執持為相。由此識。能持身故。住世不壞。若無
識執。則同死人。身即爛壞。是名識食。此四食中。觸食
屬六識。思食屬意。望得段食。屬色。不關心。識食。於三
義中。屬何義。若汝不說有阿梨耶識。依何義說此識
食。復次若人眠中不夢。及心悶絕。入滅盡定等。六識
[010-0904a]
巳滅。又無段思觸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壞。若無阿
梨耶識執持此身則壞。故知定應以阿梨耶識為食。
此是觸食者。依前攝論解。六識所得。皆屬觸食。立云。
男女相視情相愛染義如食也。以眼對故。故言觸也。
四分云。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案祇云。[麩-夫+少]飯魚肉
名為食也。復有食。名眼識見色起愛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復有食。名釜。以蓋為食。臼
以杵為食。斛以斗為食。復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為食。賓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觸食者謬也。此意說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寶者。從喻為名也。噉貪欲味故。名為食。互相愛重。名
之為寶。一是食家者。礪云。以男女情相視曰食家。若
斷婬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緣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無婬事可妨故開
不犯。賓云。受八戒也。四無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異人成四。妨事非獨在我故也。多論以
着寶衣等者。立謂。此解其家有寶義也。謂女著寶衣。
輕明照內身。外現發欲。故曰有寶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與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淨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時事。七歲巳下未識時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廣辨屏義。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本
[010-0904b]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末



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淨人見聞屏處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見聞吉羅。見聞俱離方提。
謂常語不聞。名為聞屏。雲霧黑暗中。名為見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釋前食家強坐戒也。謂上
之三戒犯緣制意是同。故於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強
坐戒中。未明開通文也。謂前強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謂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羅。即指前戒也。若獨與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縱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譏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約八戒。得名淨行優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強坐亦提。以自妻不廢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謂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則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與女露處坐。雖女受一日戒亦犯吉。為人見生
譏故也。若論露處。招譏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過
輕但吉。


駈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無諸緣礙者。立
謂。因此有命梵等難。或其人破見威儀。若眾中所舉。
若被擯等。駈出不犯。此戒鈔立四緣。戒疏立五緣。一
[010-0904c]
大比丘。二先許食。三不與食。四惡心駈出。五離見聞。
若礪大疏。有六緣。如無因緣。


過受四月藥戒四十七 礪云。約時藥七日盡形三
種藥犯。謂諸部計會有斯義也。若非時一藥。以體賤
故。又療患義微。過受義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謂。
據緣起是四月也。今不問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過施主之限有結。五無緣者。謂有病緣。得過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謂此三時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約
四月故。過結犯。除四緣如戒本者。一者常請不作日
限也。二更請。謂先雖限期四月。後更續請也。三分請
者。謂持業藥至寺中分。為分。分與比丘也。四盡形請
者。施主盡一報形。常施藥也。有此四緣。無過受罪。過
藥限墮過夜吉者。立謂。施主但施一臍藥。不限日夜。
比丘過此藥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請一月半月。不
限藥分齊。若過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過藥限。不
過夜限提。二過夜限不過藥限吉。三藥夜俱過提吉。
四俱不過無犯。


觀軍陣戒四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來。有十三戒。當第五段。明繫意住緣離逸修道無著。
行。礪云。車幕屯聚稱之曰軍。行列相對曰陣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無緣者。立謂。無請緣也。律中時有大臣。在軍中。

欲見比丘。佛開往也。若軍在前至方便見墮等者。案
祇云。有四種。謂象力最大。有四人從之。成一象兵。馬
力次弱。有八人從之。成一馬軍。車軍次弱。十六人從
[010-0905a]
之。成一車軍。步軍者。有三十二人帶伏。成一步軍也。
善見稍別。言象兵者。一人騎象。八人從之。馬兵一人
乘馬二人。車兵則四人為脚。步兵亦四人也。


軍中過限戒四十九 一有緣者。先有請喚。名為有
緣。開往為沙門果者。立謂。大臣有力。若請不去。能作
損減。故開聽往。得無惱害。安神修道。長沙門果。


觀軍合戰戒五十 四見便犯者。以違佛制故也。


飯酒戒五十一 尼飲亦提。酒有十過者。律云。一者
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嗔恚相。五
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鬪訟。八者
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
三惡道。五分以降龍等者。案五分云。佛從拘舍彌國
往䟦陀越邑。時彼編髮梵志住處。有一毒龍。常雨大
雹。破壞田苗。時諸居士。聞佛與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來此邑。皆出奉迎。禮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惡龍。
破壞田苗。我恒願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時沙竭陀
比丘。在佛後扇佛。佛即領勅令往降之。彼聞佛命。禮
佛足巳而去。向彼龍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龍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龍即舉身火燃。沙竭陀亦舉
身火然。龍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於是化龍
身令小如箸。內著鉢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惡毒龍。今
巳降伏。當著何處。佛令著世界中間。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頃。持著世界中間。須臾便還。諸居士。聞其降伏
惡龍。皆大歡喜。悉皆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嘿然受之
[010-0905b]
此比丘。性好酒肉。往到其家。飲酒極飲巳。還拘舍彌。
於僧坊外。醉臥吐曳。衣鉢縱橫。佛以天眼遙見。共阿
難往僧坊外看。佛與阿難。舉著井邊。佛自汲水。使阿
難洗。著衣臥繩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問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問。其人先能降毒龍。今能降蝦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時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復飲。以先習故。氣絕欲
死。飲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氣。嗅酒
氣。復不差。佛言以酒著餅中羮中粥中。猶不差。佛令
聽以酒與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漸漸斷之。乃至嗅
酒器不復惡者。不待復嗅。


此戒極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須體是清淨。方能破僧。體若
不淨。自稱為佛。誰肯信之。且如五戒。於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無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應
飲。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應飲。若非酒雖有酒色香
味應飲。如是互作句。非酒為頭。皆應飲。礪疏。束為二
段。初不應飲。以是酒故。二應飲。以非酒故。高云。此後
四句約體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義。部別故
此上與鈔引文不同律更細尋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無味。是酒有色味無香。是酒無色香
味。飲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飲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010-0905c]
味。飲令人醉。若飲得吉羅。有非酒而有色香味。不令
人醉。欲飲者聽屏處飲也。糟[殿/酉]者。謂酒下滓也。礪云。
十誦律。若飲似酒。甜酒。糟醫等。飲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誦文云。若噉麴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噉酒糟。隨
咽咽提。若飲酒澱。隨咽咽提。若餘麴不犯者。立云。如
今時常所用麴也。上言和酒麴乾者。謂先將酒和麴。
暴乾後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謂。古師云。所
制戒無有定相。或有制心從境。或有制境從心。此戒
則制心從境。若殺人戒。則制境從心。謂境實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爾。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謂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擬飲酒。臨至
境邊。不問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結。若前無方便。縱得來作非酒想飲者。亦無
犯。由本無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諸
師約心從境制者。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由來不喫酒漿。悞飲可結提耶。此謂重者。先
有方便欲飲此酒。及舉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約後心
邊止吉羅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誦律中有此誠
致。即如文列此釋與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開之者。
謂實是酒比丘看竟。謂言非酒。又本無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謂本有方便故。無
方便者不結。若病餘藥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謂有
病。即得服之。然須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開服也。
若麴飲和食提者。立謂。如上多論和酒之麴。今將和
[010-0906a]
飯喫故犯。非和酒者噉亦無罪。啖糵者。今用麥牙所
作者是也。


水中戲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統。述制意。水性漂
蕩無恒。不可常令淺。在中戲笑。招譏呵止。上流忽增。
容損身命。三妨廢正業者。比丘本懷。靜緣進道。入水
遊蕩。動越威儀。故妨正業也。四失正念者。馳散沈浮。
乖違至理。入水遊戲。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雲法藏
經云。王與夫人。樓上遙見遊戲。王說偈向夫人云。吾
聞諸比丘。意謂離塵羈。戲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師。時
十七群童子。遊戲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變。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鴈行而去。夫
人見之。而向王說偈云。我家諸比丘。久巳離塵羈。沙
彌尚如此。何況釋迦師。王內生信也。如餘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無學。水中遊戲。尚招譏過。何況下凡。故舉
上聖。禁約下凡也。撿大雲經無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葉。至年八歲。出家。得阿羅漢。共十六群。入水浮
戲。波斯匿王在樓望見。王未信佛法。見倍生不信。即
語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葉於其水中。
入頂第四禪。以天耳聞。語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悅。迦葉云。今當令彼發歡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滿中水。以著於前。結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雲而去。於王殿上。空中而過。夫人見巳。心大歡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歡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戲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語王言。看
[010-0906b]
我所事福田。著衣巳。以瓶盛水。擲空中飛而逐之。從
王樓上過。猶如鴈王。夫人復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餘緣同四分。賓云。戒本水中。且據緣起。後
解釋中。鉢盛水戲亦提。


擊攊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舉遙指得提。非謂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與
此律似別。彼律緣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見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簡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會
者。以遙指故犯也。依撿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遙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諫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違僧諫得殘。此違別
人諫故提。謂此諫時不受犯吉者。將欲造惡。人諫須
捨。故違不從。有犯吉也。後作六聚通犯墮者。既不受
諫。隨前作何罪。結違諫之提。前告有謝。以攬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隨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殘提吉也。故
知違諫提罪。要約作前六聚罪成。方結違諫提也。礪
自此說。礪問。違僧諫中。諫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諫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違諫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諫中有僧命眾法可違。情過是重。故諫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說是一人諫。無僧命眾法可違。是以諫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違諫義成。是以不類。若爾下拒
勸學戒。亦是一人諫。無眾命可違。何以諫竟有犯。與
[010-0906c]
此相違耶。答彼諫止犯。先是不學止犯之人。發言拒
諫。道巳不學。即是止犯。表違巳成。故所以犯。此諫作
犯。雖言拒諫。道我作者。仍猶未作。表違未就。要待作
事。違諫義成。亦非一類也。如僧殘末戒開者。謂勸前
人如法諫者須受。若非法而諫。違則無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聲等六塵事者。色
怖者或著獸皮。或作鳥形鬼形。可畏之狀。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說者可解。聲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聲。此
示怖。說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說。香怖者。作奇異氣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師子之氣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嘗之。云是殺人之藥也。觸者。或冷熱澁滑。或將毒
虫蛇蠍。令他手觸。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夢見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種種惡事。向他說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說者。立謂。示現說。謂言說也。明將上六

種事。有示怖。有說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說此六事。令他怖。名說怖也。云我聞此聲。見此色等
也。其六塵中。各有示說之相。故言一一示說也。四者
二相現者。有示說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塵怖他。不出身口二業。身即是示。口即是說。還是示
說也。昔人相傳止有六塵示怖。而無說怖。今謂不然。
具有示說。律文明顯。何得不論。疏亦立示說二怖也。
有鈔本作一一相現者。謂六塵中。隨一一相現也。律
不了吉羅者。謂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見也。或夢中見
等者。此舉法怖。開通文也。
[010-0907a]


半月浴過戒五十六 尼提。高云。非謂半月巳。然後
方洗。乃半月之中。過度數洗。故曰過。此約洗之過。非
約日過。春後四十五日者。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半也。
夏初一月者。自四月半。至五月半也。中間得七十五
日。是熱時此據天竺熱時故下文云。天竺熱早。從三月初至
五月半也。景云。中國熱早故爾。今則不可依之。但可
隨方早晚熱也。但不得過七十五日耳。作時下至掃
地者。案祇云。下至掃地五六掃帚名作時也。行時者。
下至一拘盧舍。若來若去。是名行時洗浴無罪。十誦
中。欲行行竟洗。得提罪。唯正行時。始開洗也。彼律十
六云。昨日來。今日洗提。明日行。今日洗提。即日行洗
不犯。准善見論。正行行竟皆開洗也。便還悔吉者。臨
至浴處。即悔不洗也。有緣不語餘人輒浴吉者。此謂
拂他疑心。故須白也。注云如論好者。依上多論不共
白衣同浴好也。竭支者。即祇支者也。喜生他欲者。由
不著竭支。身體既露。人見起欲心也。失男根者。轉根
為女。尋悔復本男根也。案多論第九云。凡比丘浴。若
露覆室。要不苦白衣。及及䨱上身。要著竭支。述曰以竭
支露上身也。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想故者。有羅
漢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
生。於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
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由。即皈情求。及羅漢教
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婬持
戒本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出家精進。
[010-0907b]
斯福同塔巳上論文。打木作聲等者。立謂。今時浴僧。既用
常住。必須作相。景問。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湯火。後打木作聲。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須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誦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淨。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風。五得安穩也。又如
溫室經。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廣如溫室經抄。
付待說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難以備陳。如智論中明。
難陀比丘一浴僧曰作願言。使我世世端正淨潔。又
於異世。值辟支佛塔。餝以彩𦘕。莊嚴辟支佛像。而作
願言。使我世世色相嚴身。以是因緣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眾僧遙見。謂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嚴餝支佛兼以浴僧。廣發願言。獲此果報。
作陶家法者。立謂。從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寬。不同四分。言餘如下卷者。即是諸雜要行中廣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無緣者。立謂。開病及為
病人煑食等也。若他巳然隨作何事等者。謂他在露
地然竟。後比丘隨於火上。或進火撥火聚。或足薪等。
隨作一一事隨結提也。須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燒
無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時。不作知淨語亦吉也。
旋火作輪者。景云。謂作火輪。雖離地亦犯。恣遺火落
地故也。只是將火燼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撥
[010-0907c]
聚犯者。立謂。見他然火竟。使為進火。或撥聚足薪等
也。撥補達反撥由理也。廣疋云撥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壞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壞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鉢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緣成犯。礪具四緣。
加一無因緣。若有因緣則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淨
衣吉羅者。由非佛常開之物也。作淨畜皆墮者。謂伹
是比丘說淨衣鉢。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許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據上恐有命梵二難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見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儀也。深云。既官不許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餘處。出
外經夜。不犯離宿之罪。


真實淨戒五十九 疏云。絕捨不虗。稱為真實。永斷
染心。名為淨施。故曰也。此謂對面將物淨施與前人。
後乃輒取。不語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眾者。立明。
謂非比丘得對下四眾作真實淨。皆須當眾相對作
也。礪云。如善見論若展轉施主。得以互為。以其不對
施主說淨故。又復物不付彼。不生譏過。為是大僧得。
以下三眾尼以僧家二眾。各為展轉施主。真實淨法。
要僧尼當眾。二三不得互為。以其黑服雖同。男女相
別。何有大僧將物。對尼為法。又容生染習。招致外譏。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舉五眾。說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義者。立謂。戒本列五眾者。欲明五眾俱
[010-0908a]
有犯之相。若比丘。對比丘。作淨巳。不語將還是犯。語
巳將還不犯。乃至沙彌尼。對沙彌尼。作淨巳。取時語
主不犯。不語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為明五眾俱
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
從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謂。指律中自辨相解釋也。展
轉淨施問不問俱得者。以作法時對於別人。後用此
物。不假問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無緣輙著者。若遭賊失奪燒漂之
緣。開著五大上色也。若初從人得者。雖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種壞墮者。立謂。不作青
黑木蘭染也。賓云。僧祇十誦白衣但吉不點提。與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輕衣不作淨而畜吉者。立謂。
重即旃蓐敷具等。輕即布絹衣被等。不染得提。不點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輕衣准知重衣
不作淨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墮。
此明三衣耳。若輕重衣。不作點以壞色者吉羅。賓
云。重衣者寒衣也。輕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餘小細物。並須點淨。非謂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驚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餘衣。皆須染淨。則帛者
但點淨而巳。若非衣鉢囊革履囊。及諸巾。不作淨吉
者。立云。此舉點淨。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謂。若未
染壞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淨謂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謂成其壞色。更須點淨也。注云。或以餘物貼
者。立明。將餘故物貼衣作淨亦成淨。此當點淨也。夫
[010-0908b]
得衣來。不問新故。皆須三種淨。以初從人得亦同新
也。注云。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而巳者。三衣固是
須染。餘一切衣皆須染壞色。仍須更點淨。非但直點
而巳。即不染之也。礪云。祇律純色不點淨提。不染壞
著白色衣吉。與此相反。此則不染得提。不點唯吉。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故合與俗別三種淨故失則
易覓者。案五分云。有諸比丘。遇賊剝衣都盡還。所邏
人問言。何處遇賊。答言某處。即為捕捉獲其賊。將比
丘衣。與俗人衣。及外道衣。盡安一處。邏人令諸比丘。
自識者前取。諸比丘。不識自衣。悉被外道先擇將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從今巳去。若得新衣。應三
種色作誌。若青若黑若木蘭。若不以三種色誌者提。
若不誌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種記者。立云。青黑木
蘭。景云。即點淨也。多論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黃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論第八云。有
五大色。謂黃赤青黑白也。黃者鬱金根黃藍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藍黛是。餘未識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國染法。多殺諸虫。是故不聽。今秦地染法。亦多殺虫
墮五大染數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鸚鵡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詳。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謂將此上來五大色。或作染將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應量不應量者。謂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應量。若過三肘五肘名應量。此約五大
[010-0908c]
上色不得著也。若點著吉羅此律犯墮者。深云。此五大色
若准多論。不點而著墮。點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縱點
巳著者還墮。由是大色故也。三種更互作淨者。立謂。
如法青黑木蘭。更互作淨。不淨作墮。將五大上色作
點淨得吉也。先以水淨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後
不須淨。又先以點淨。後以水洗。脫更不須點也。憍奢
耶者。蝅口初出者是也。欽婆羅者。此云細毛衣也。明
此二種衣。體既細軟。佛開不用染淨。恐損壞故。但須
割點二淨也。景云。此上是細軟衣。染汁麤忽。恐壞此
衣。佛令權用二淨等法。割縷點等也。割去三五縷即
名淨。後得染汁。應須更染。不以二淨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衛城。曠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煑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問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細。染汁麤忽。損壞此衣。從
今日後。此憍奢耶。作二種。截縷淨。青點淨也。復有毗
舍離比丘。得𣽈欽婆羅。煑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銅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鬱金等非法色。銅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蘭為赤色也。木蘭者用上果生
䥫上磨等者。謂木蘭之衣。將何物點淨。謂用上來果
汁為淨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䥫上磨也。注云猶同四分木蘭皮者。深云。箋色似
如蜀地木蘭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蘭
為正木蘭色也。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等者。立謂。且
[010-0909a]
如補衣。若補兩孔相離。須別別點淨。若同補一處。雖
段碎物眾多。隨點一處則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點一處。有得也。


奪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當第
六段。至與賊同行來。有七戒。明常行遠離修慈愍物
行。此謂迦留陀夷射烏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烏云。有十弊惡。一慳惜。二貪飯。三強顏。四
耐辱。五蛆弊。六無慈悲。七悕望。八無猒。九藏積。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應可殺。四等為懷者。慈悲喜捨為四
也。五緣同前大殺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殺
心。四興方便。五命斷犯也。


飲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奪畜生命
戒。要損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斷。但飲
虫水則結。故疏云不同十誦。彼律言隨虫死一一提。
此則損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飲即結犯。不待損
虫者。屬前殺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從心故輕。若案十誦。則制心從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無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無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無虫水疑吉也。要是無虫水無虫想用者無犯。一
人渴死生天見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衛
國。爾時有二比丘。住拘薩羅界。深山中住。未曾見佛。
常懷企望。欲得見佛。二人共議。便發進路。來見世尊。
時春後月。值曠野中。了無有水。身體焦渴。二人處處
[010-0909b]
求水。值一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語一比丘言。飲
此虫水。度此曠澤。得觀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當壞。時一人飲。一人不飲。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
三天。著百寶冠。來詣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佛
與說法。巳得見諦。其飲水者。在後方至。佛遙見來。脫
鬱多羅。示黃金體。汝為痴人。用觀是四大身為。純盛
臭處。其見法者。則見我身。用樹葉拭者。謂死葉也。若
是生葉。得壞生罪。多論舍利弗見空中虫等者。案多
論云。舍利弗。以淨天眼。見空中虫。如水邊沙。如器中
粟。無邊無量。見巳斷食。經二三日。佛勅令食。凡制有
虫水。齊肉眼所見。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見也。不
得厭課看者。濟云。北人時俗之語。喚粗略為猒課也。
大象載竹車一迴者。案祇云。當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當如大象一回頃。若載竹車一回頃。無虫應
用。若有虫者應漉用。景云。此謂一迴轉頃也。不得語
莫殺傷虫等者。恐其人邪見。或性好殺生。若聞勸莫
殺。則故故違。汝之言憎狀而殺傷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變。故令送七日不消處。無殺生過。
其漉水之法。如飾宗記九十戒中。文極可觀。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無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獲罪提吉。故勸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誦云云
有諸鬪將。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頭盡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當漉水飲。王聞大嗔。汝等誑我。小虫尚欲不
飲。何能殺賊。諸將答言。虫有過者。當為治之。於國無
[010-0909c]
損。是故漉之。王甚歡喜。時諸鬪將。至於陣所。或得慈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賊陣。有時折伏。述曰據此。漉水非
唯近能護命防提。亦能遠發慈心三昧也。


疑惱戒六十三 先明疑惱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標
心處遠。盡形畢命。專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惱他懷
疑。廢彼正修。損惱過甚。故所以制。五前人聞知犯者。
礪問。既云前人聞知結犯者。不問惱不惱。但使聞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時不樂。答非待不樂方犯。此就能
惱者之意。下至欲令不樂。非謂要待前人少時不樂
方始結罪。若定非初在聞知也。六事惱者。一生時。二
年歲。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聖法。故曰也。若
以生時者。律文云。何為生時。疑者報言。汝非爾許時
生也。若年歲者。律文云。何問年歲時生疑者。謂語言
汝非爾許歲。謂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問受戒生疑者。語云。汝戒既年不滿。又界內別
眾。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謂報言。汝受戒時。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語言。汝犯波羅夷。乃至吉羅。
若犯聖法者。誑言。汝犯過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問
六群。云何名初禪。乃至云何第四禪。云何空無相無
願。云何須陀洹。乃至云何阿羅漢。六群報言。汝所說
者。巳犯過人法。故言汝犯聖法。此六事隨語一事得
一時語六得六提。令他疑惱不樂。故制住云。若有用
語如律中開者。謂前人聞生信不生疑惱者。開語不
犯。又為性麤疎不知言語等者。前人心性疎慢。不識
[010-0910a]
言語輕重。恐出言犯過人法。便得向云汝所說者。犯
其聖法。意令改革。非有惱意也。


覆他麤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聽說他麤罪者。
為護於外。恐生不信。損辱佛法。今此內護。制不聽覆。
潔淨眾心。防過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簡餘四眾。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眾吉。三眾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謂展轉而覆。則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說竟則止。更不須說。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時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轉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轉不成覆也未詳。時與護
心相應者。立謂。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向戒見他犯
罪不覆而說無犯。名為與護心相應。今為彼人兇惡。
說則有命梵難起。今若不說到與護心相應。故言時
與護心相應也。說與不說但知時故名與護心相應。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須者。前人
雖犯。我心猶豫。不說非覆除麤覆餘罪者。謂下三篇
但得吉也。礪問。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齊一品吉者。答覆藏他麤罪。彼我俱損。故所
以重。自覆麤罪。但有自損。開無損他故。與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齊提。何以將二篇謗他。便有輕重。答以重
事誣人。治重永損。惱處尤深。故初篇重。以殘謗人。可
懺之罪。非永甄外。損微故輕。引中覆他。以不發眾無
治罸之義。同是麤罪。壞眾義齊。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謂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010-0910b]
七唯一。除尼覆餘人罪者。立謂。覆尼罪提。覆下眾吉。


與年未滿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難非一。悉不聽受。
難之一色。無得戒義。自餘諸遮。體例不一。如衣鉢等。
為辦成法。如無十戒。得戒得罪。年歲不爾。未滿是遮。
待滿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輕心慢法。故為非
理。令他虗受。巳獲重提。故大集經云。佛問王言。王子年
幾不得入宮。王言年滿二十。佛言。我亦為弟子制戒。
年滿二十。與受具足。廣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緣集篇
并沙彌別行中時。律論言有牟楯二情兩通者。上多
論六十巳上不得與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許。兩文相
違。故言牟楯。今若通會。既俱是聖教。任隨兩用。須觀
受者。雖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縱違論文。依祇與受。若
過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論。不可度之。濟云。祇約七
十巳上。據能作事。論約六十巳上。據無所堪能。今觀
受者。為堪不堪。必過六十。而堪能者。依祇與受。若不
堪能。依多論不許。故曰二情兩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開和上墮對有十六句者。礪云。約和上眾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別。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約和
上。有於四心。一知。二謂。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滿故曰知。未滿滿想。但覩其相。作必滿
之意。名之為謂。猶豫不決曰疑。都無所了。稱為不知。
餘眾僧。緣彼前境。四心亦爾。以眾僧四心。且對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眾僧謂。二和上知。眾僧謂。三
和上知。眾僧疑。四和上知。眾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010-0910c]
提。眾僧二吉。謂初句第三句犯吉。二四無犯。次將眾
僧四心。對和上謂心。亦四句。一和上謂。眾僧知。二和
上謂眾僧謂。三和上謂眾僧疑。四和上謂眾僧不知。
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段。次將眾僧四心。對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眾僧同前。次將眾僧四心。
對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兩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無犯。眾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無犯。問和上疑心應輕。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撿。何不安詳細撿取實。然後受戒。今懷疑慢法。而
與受具。令不得戒惱他處深。故制與知同罪。勘餘曆
術者。勘平聲名餘其人善閑曆術者。道也法也。如今曆
中。月有大小。閏有前後。陰陽侵候。理實難知。名為術
也。曆即曆日。將以示人曆家之義。𠄎為名術。不示人
也。余曾問城南杜生。亦云。勘餘者。先有兩解云爾。言
曆術者。杜生云。術謂笇也。𠄎是笇子。以計會日月數
也。且如二十四氣。以應四時之節。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術也。又解。勘餘者只是勘校其餘論家曆日
立有二解。余雖明委等者。濟云。鈔主意言。我雖具識律
曆。今欲廣敘。然後人何能卒了。故不勞述。略舉一句
以定昔來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時俗年日月
俱少。不開胎閏。本俗年滿。日月不滿。方開胎閏。今解
不然。但數胎閏。得滿二十。俗年不滿。開無所犯。礪亦
不開。又云此國用曆。三年一閏。以減小月。成於閏故
[010-0911a]
謂月有大小者。由將小月一日積成閏。並非正論。不入俗中。勘餘曆術。
日餘閏別。礪云。若以小月故有閏者。則三年猶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閏也謂日
則一年中。周天三餘度。名一歲。有十二月。猶長十一日。將此長日。積之為閏。故三年之中。即長三十巳來日。故
成一箇閏月也。由日行遲。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後生疑。方開無容。先

問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開得戒。非謂筭出。方得此
體業。乃是壇上白四時生也。今開筭者。是拂疑故也。
其論得不。不由筭也。故知。胎閏積成歲者。理是滿位。
故說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與戒無損。鈔約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實年則是
十八歲二日也。立云。將生之一日。為一年。受戒一日
為一年。此並年虗年也。今先計胎者。然論受氣多不
定。如羅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為胎。便誕育者。不可依準。今從多分為
論。道俗典文九月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經說。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轉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開張。如是在胎中。總有三十八轉。
一轉有七日。計二百六十日。今約作九月數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則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與三十八轉。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與母同氣。謂出息入。與母同。臨至將產。
九月之外。復有四日。與母氣別謂臨欲產時。母若出息。兒即入息。母若入
[010-0911b]
息。兒即出息。故使母腹痛也。若至四日竟即生。所以更得四日。得九月四日而在胎巳上足前

十八年二日。總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數閏者。且
閏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閏。今時此五三年一閏。
然今還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則得一閏。今且取
十九年數之。合得七閏。謂三年一閏。九年三閏。五年
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閏。謂止三年一閏。九年三閏。
五年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故。謂止於十九年。分為
二段。初九年為一段。則有三閏。後十年。更為二段。於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則有二閏。成四閏也。
合前初段。總成七閏。然由前來。滿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則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閏中三日。但只得六閏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閏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總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數禎大月者。諸律無文。此間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謂上十九年四月。散開總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餘有三十六月在。又於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為二。取三十月為一段。十九月又
為一段。於十九月。抽得一頻大日。又於三十月段中。
更分為兩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頻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總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餘三大段亦然。總得一十
二日。又前餘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頻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總成十四日也或兩月。或三月。並大。名為頻大月也。足前十
[010-0911c]
九年四月十七日也。次計十四日布薩者。有於前十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兩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則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總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總得三百四十二日。復有四月在。有兩大兩小。又得
六日。總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為一
月。將三百三十六日。為十二月。作一年。餘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當二
十年。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虗增月者。謂猶長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長含虗增。得若干日也。謂五
月中。含其布薩閏日。此是虗日。今含此虗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為長五月一日。由並是二十八
日為月。此五月家𠄎許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經我此五月一日中行過。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薩日。汝若未經五月中過𠄎數為者。亦
應受戒始了應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還他九日。為此
義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將五日。還他布薩日也。
又將四月。還於閏家也。準戒疏。還十三日。以八日。還
布薩家。五日還閏家。則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長含虗增等者。謂此五月一日。是虗計得。以虗
計故。不容數閏及十四布薩頻大等。故今退減。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010-0912a]
生。滿十九者。八月十二日應預受。若全去頻大一十
四日。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鈔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詳。言約實退減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則年滿二十也。立云。約三十日為一月。
即是實月。故言約實也。要須還他九日。故言退減也。
而八月八日中長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虗
月。云何名虗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薩。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實月也。如諸部不滿得戒者。戒疏別十誦
中。若年不滿二十。自心不知滿。或忘不知。僧問答滿
得戒。答不滿不得戒。僧祗若不滿二十。多半謂無犯。
半謂不滿者提。名受具足。俱謂不滿。不名受具。可尋
戒疏云云


發諍戒六十六 一是四諍事者。謂諍有四種。一言。
二覓。三犯四事。礪釋。四諍名者。第一言諍者。理不自
頒。藉言以顯。詳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律中云。諍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說非說。如是相諍。彼此共
鬪。是為言諍。第二覓諍者。內有三根。伺覓前罪。因舉
詣僧。遂生其諍。諍由覓起。故曰覓諍。律中。與比丘覓
罪。以三舉事。破戒見威儀見聞疑。如是相覓罪諍。故
曰覓諍。第三犯諍者。緣具作過。稱之為犯。評犯生諍。
故名犯諍。律云。云何為犯諍。犯七種罪。波羅夷。乃至
吉羅。是為犯諍。第四事諍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別稱事。評事致忿。名為事諍。律云。云何為事諍。
[010-0912b]
言諍中事作。覓諍中事作。犯諍中作。是為事諍。謂於
三个諍中。羯磨事上起諍故也。言諍覓諍。約因受名。
謂由覓而生此諍故也。犯事兩諍。從境立目。謂諍評
犯事而生此諍故也。今更略解四諍名者。諍理之言。
是其言諍。伺覓他罪。因生忿競。是其覓諍。犯致忿是
其犯諍。共諍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諍。由斯諍起。僧用七藥和殄。六群比丘。後更發起。
云前滅時不善觀。不善滅。故使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巳有諍事。而不除滅。佛因制戒。


與賊期行戒六十七 六過限者。行經一村界。有結
過限罪。未經一村。不名過限。與負債人行吉者。負債
不還乃是賊家氣分。故與期行結其小吉。願律師云。
與賊女期行得二提。一是與女期行。二是與賊期行。
准於祇文亦爾。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七
段。至不攝耳來。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順教法行。釋
名者。違理滅善。名之曰惡。邪見穴徹。目之為見。固執
拒僧。名為違諫。此義可知。


拒勸學戒七十一 礪云。昔人解言。屏諫為兩。謂前
不受諫戒。是諫作犯人。此拒勸戒。是諫止犯人。以其
所諫。不過止作二行。總立二戒。今解不然。據理言之。
拒非違諫。又言。我今不學此戒者。非於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當難問餘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諫
唯一。事該七聚。義通止作指前違別人諫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010-0912c]
輕人。不受訓導。故結提罪。是以文言。我今不學此戒。
當難問餘持律者。又唯五分諸比丘諫言。汝等數數
犯戒。莫作此行。負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學此是戒。我
當先問持法律智慧勝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數數犯戒。斯亦所學。義通止作。直令不學此戒。志必
專止。若作此解。應名輕人不受訓導戒也。十誦說四
事至一一墮等者。立謂。即四重也。云我不學之所以
結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者。撿十誦文云。一試問。
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問。四語詰問。五不受語問。
反此五種。可為說之。謂不試問。有疑問。為悔所犯問。
不詰問。今引此文。通方汎舉耳。不正屬此戒中能所
也。


毀毗尼戒七十二 若說隨經律一切墮者。謂毀隨
經之律。如遺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義者。立謂。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義。若呵毀戒序亦墮。故多論
云。若誦戒序。呵言雜碎亦提。多論問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說二百五十戒義。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礪問。毀毗尼得提。毀餘經
但吉者。答多論云。有四義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萬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門。若無戒者。則無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瓔珞。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故毀罪重。經
無此義。故所以輕。及餘契經者。相承解云。謂小乘契
經。若毀大乘。其罪極重。故戒疏云。契經據小乘為言。
[010-0913a]
大乘罪重。非格量所辨。故法華云。其人命終。入阿鼻
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
出。當墮畜生云云。言契經者。契謂契當去聲。謂佛說此
法。契理契機。故曰契經也。先學毗曇等者。立謂。不作
滅法意。縱先誦經。後誦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誦律等
者。立謂。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誦律。病差方誦。不犯此
戒。


恐舉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願律師。名為詐敬張戒。
戒疏及礪疏。名為不攝耳聽法戒。彼云。若是不攝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攝在他內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聞。若是不攝。應開重聽。然今就諸律論。多約不
攝結罪。若戒本及緣起中。應言恐舉先言。故緣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舉發。先詣水聽。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計我前作。頗入犯不。所以文中。約法勘撿。今言恐舉
先言者。謂既有犯。恐他糺舉。即無自言。故曰恐舉先
言也。謂先言我有是過。先謂無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後聞說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舉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經中來等也。故鈔主約此戒意。結不學無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許南山所執。理亦難詳。若准礪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攝耳提也。非謂無知
得提。高說。南山云無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無知故波逸提。下廣解中。復云。無知故重
與波逸提。今據此文。似若無知得提。既言重與。明是
[010-0913b]
無知之提。不攝耳邊。別有一提。疏家意別。不同南山
釋也。四三二眾如初句者。立謂。若能誦五篇。隨能誦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則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禪餘語等者。
立明。正說戒時。須專心聽。不得於中坐禪等。


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無根僧殘謗戒來。有七戒。明同住安樂詳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緣一是僧得施物者。礪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謂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園
林。將賞知事人。與受俱獲罪。祇云。謂眾僧可分物。十
誦謂是僧應分物。將賞知事人也。


不與欲戒七十五 有事與欲去者。謂既緣事說欲
竟任去也。不與欲應三羯磨者。立謂。身雖有緣。應須
與欲。不與欲輙去出戶犯提。更來重出復提。若露地
離僧一尋外提。去巳還來重去出一尋更提。故言隨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單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隨
出者。景云。此舉出限內即犯。非謂出簷也。以簷內非
室攝故。露地去僧一尋提者。礪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時計免此過。聽他誦經受經等者。立謂。眾
人聚處。聽經輙去。不白得吉。中間止作餘語等者。景
云。羯磨作餘語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聽眾多比丘
說法。說毗尼誦經。去時應白。不者起。若誦者止。誦作
餘語者無罪。又若聽他比丘受經。及聽他比丘讀經。
應白。不白去者越。沙彌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010-0913c]
羯磨斷事。及私房斷事。沙彌得在其中。若起去得吉
謂結大比丘罪。非謂結沙彌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彌在
座。若沙彌輙去。結沙彌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結
大僧吉耳。


與欲巳悔戒七十六 開文云。其事若實者。准多論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力不能有
所轉易。嘿然而不呵。後言不可。無罪。


屏聽四諍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處擬滅此諍。
比丘未聽。擬向他說。令諍事發起。雖未及說。若作意
聽聞則結犯。礪問。若聞語犯者。何故戒本聽此語向
彼語提。答此就屏聽者。意本屏聽此語。為欲向彼說。
作鬪亂意。聽時得罪。不待向彼說也。若向彼說得罪
者。落在兩舌戒。不在此攝。問此戒所以聽時即犯。前
兩舌戒。待傳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諍。一往聽
時未必生諍。要說方犯此戒。先有諍事。若往聽者。必
生其諍。過情深重。是以聽時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語。比丘欲入。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默
然者。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二人在外私語。一人堂內
反說應知。若嘿然。堂內人應出。若比丘鬪結恨在是罵詈。我要當殺。

聞巳語彼人。長老好自警備。我聞有惡聲。若知事人。
聞客比丘作是言。我當盜某庫其塔等物。聞巳應嘿
然還。還巳應眾僧中唱言。諸大德。某物等當警備。我
聞有惡聲。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諸房。知如法不。若
聞說世俗談語。若說王。說賊等。不得便入呵責。待自
[010-0914a]
來巳。然後誨責。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
經。云何論說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
經說義。問難答對。不得便入贊欲。待自來巳然後贊
美。汝等能共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
時。當行二法。一者賢聖嘿然。二者講論法義。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墮者。立謂。由先
得戒人。雖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難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羅。義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經。其業則重。不
問有戒無戒。袈裟掛身。皆同出佛血。高問。此但得提。
大集頓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數故。不觀後世罪。結
提者。且就希作故輕。經約業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據教。亦是偷蘭。蘭提罪體。氣類稍等。據此經律。亦無
輕重。又解。律約比丘同徒互打故輕。經據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蘭。下至俗人越。若惡
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來入僧寺。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
豆著數豆得提。非約隨著人數也。見論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頭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脫不犯。隨逐假名而結戒
不觀後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約制戒中。
罪名雖輕。業報則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數而制。此打
搏殺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輕名。就業實重。若嘆媒房
等戒。由作數故。故制重名。約其業報。是輕非重也。
[010-0914b]


搏比丘戒七十九 此戒深防等者。不假著竟方犯
也。伹舉手是犯。著則自犯前戒。言擬便是犯者。立明。
舉手擬他比丘即提。戒疏云。若本為打非搏。搏伹打
家方便吉。本為搏非打。動心即搏方便。舉手即提。祇
十八云。六群以側掌刀。擬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墮
汝面。彼恐怖故。即大啼。佛問六群。汝何故如是。答言。
以戲樂故。佛言痴人。汝莫輕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
擲汝著他方世界。述曰側掌刀者。舉手側掌。其形似刀。
即此律中。舉手側掌。名之為搏。問四分有十七群。何
故祇唯十六群。解云。四分據本有十七。由前一人被
擊攊死。故祇據少唯十六人。伽論云。若舉手刀。向眾
多比丘。一一皆提。


突入王宮戒八十一 濟云。依如外國比丘。來往王
宮。其王又防備少故也至如此間國王。兵仗防衛。禁
門極急。出入須有藉傍。豈可突入。入亦不得。無犯此
戒義也。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九段。說此篇來。有
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逸行。一是剎利王者。
准佛本行集經云。剎利梵音。此云田主。即劫初時。立
為分田主。相承為王至今也。案祇律云。過去世時。此
世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上。世界還成。光音諸
天來下世間時。天人行住坐臥。以禪悅為食。爾時無
有晝夜。日月歲數時節。永既去。地味遍生。如天甘露。
人便食此地味。其身麤重。退失神通。光明悉滅。世間
便有日月昏明歲數時節。爾時眾生。非男非女。因食
[010-0914c]
地味。形色皆異。其食多者。形色麤醜。其食少者。身端
正。其端正者。自恃勝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滅。便
生地膚。味如純蜜。是時眾生。皆驚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滅。便共食地膚。後起憍慢。地膚又滅。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眾生食之。轉生憍慢。地脂又滅。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婬欲轉
熾。遂成夫婦。時有眾生。併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貪意儲畜故。粳米變
生糠糩。朝取處暮則不生。是時眾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堺。即便分之。此分屬我。彼則屬汝。於是
眾生。漸行盜竊。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紹位。
至今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剎利。入者
無罪。或是剎利。非灌頂。入亦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
灌頂。無入者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灌頂。有國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寶未藏者。戒疏云。謂王未出。女
未還本處。言寶未藏者。多論云。進御釆女。令著寶衣。
內身外現。輕明發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處。故曰
也。據緣起意。迦留陀夷見末利夫人形露。還僧坊中
言。我見王第一所重者訖。計是女寶。以王貴之如寶。
故曰也。多論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論第九云。門者王
宮外。門閫者宮門前一限木也。過此木犯。未藏寶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進御時。所着寶衣。輕明照徹。
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
寶。夫人未於餘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寶。言水澆頭者。
[010-0915a]
案四分云。取四大海水。取白牛石角。収拾一切種子。
盛滿中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轝。王與第一夫人。共坐
輦上。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上。以立為王。是名剎利。
種。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羅門。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剎利王。水澆頭種。名灌頂王也。高云。上據
律文所辨者。外國立王法也。以水澆種子潤故。有發
生之義。表為王者。子育羣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遶右行也。礪云。五緣第五因緣
者。謂有奏白被請。諸難等緣不犯也。


捉寶戒八十二 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者。案多論
第八云。若寶者。金銀。車渠。馬瑙。瑠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寶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說淨
寶皆提。今引此文。將欲破昔義也。不用舊語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師立此戒名。名為捉遺落寶戒。以拾遺
為緣起故。故捉遺落者提。餘非遺落。捉犯小罪。如須
提那犯婬為緣。則制婬戒。檀尼迦犯盜為緣。則制盜
戒。此既拾遺為緣。亦須制不得捉遺落。礪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論拾遺。
故初列戒本捉寶則犯。但除兩緣。下開収拾塔具。都
無別開之相。如何乃云捉寶犯吉遺者提乎。羯磨云。
古師拾遺落寶為緣起。故今捉餘寶。皆吉羅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以犯。未必
如緣。婬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那科。何問新舊。賓引
多論第五畜寶戒云。是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乃至不
[010-0915b]
為畜故。若捉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一切錢。若
銅錢。乃至木錢。若自若他。伹捉吉羅。非是此戒體。是
九十事捉寶巳上論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寶戒。故彰不應
專言遺落。但應名為捉寶戒。三非住處等者。此明四
分開捉之處也。四無盜心擬還主者。立謂。但捉犯提。
若有盜心。初篇所攝。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謂
僥倖。謂言為佛法僧。應得捉故。今明之。雖是知事。猶
不開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淨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後放。又提。合得二墮。自意恐不然。但
舉其前後之緣。未必一捉得兩墮也。若作助時。要須
褁手。不得觸金。當識囊相解看等者。以緣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後主來認比丘將還。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諍不巳。至斷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兩金。以捉囊。不容之。驗知物主誑妄。官即語言。
此非汝囊。當時驗遣。將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當問其囊相。金又幾許。答相應者還之。答不相
應者。可語言。我不見此物也。若餘處捉遺落物墮者。
謂非僧伽藍及寄宿處。二處之外。皆名餘處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還汝物。向若無戒。
拾得汝物。縱汝眼見。亦不相還。戒由佛制。汝應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實。彼衣主憶來取無罪者。既是巳
物。雖遺來取無犯也。淨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謂。恐其
浪用也。若寶藏有䥫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問者。須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來索。
[010-0915c]
塔有物將還。若無者乞還。言進退如上者。指盜戒中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信等文
也。給孤獨聖人亦取等者。謂長者須達。就祇陀太子
買園。為佛造精舍之時。布金不遍。自念當取何藏金
足。則是取伏藏也。然須達是三果聖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屬王也。以脚躡斷等者。曠路逢衣。復有寶繫。取
衣將還。躡斷寶也。若當時不意有寶所繫。還寺乃見
者無犯。使淨人掌之。五百問寄衣物等者。謂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違期不取。白衣將來施僧。故有此進
否也。


非時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時分者。謂通齋巳去入
非時分齊也。五入門結者。景云。初入村門墮。後入一
一家亦墮。若入聚落僧坊者。謂聚落相周。中間復有
僧坊。從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須白之。入本住處無犯
者。立謂。住處是僧坊也。雖在聚落中今若從外還。雖
經聚落過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後暫出
外却還。故不白也。四分非時等者。四分則日中巳去。
名曰非時。祇文不約時辨。唯論食後。雖且食訖。即曰
非時。作白言長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長老我非時
入聚落。前人言可爾巳上祇文。今詳。囑授之法。令餘人知。
即成防過。不同自餘對首之法。辭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須大德一心念等。辭句圓足。故伽論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詳。但應的屬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憶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論作白
[010-0916a]
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得者。是名
白法。有二義故。一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要須
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礪云。若住處無比丘可囑。有三寶緣。聽入無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應展轉相向無罪。不白則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經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難起。不犯□時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墮
者。立謂。若過天祠。下道迴轉得提。要須直去不犯。若
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白亦善等者。言總者。不得
直言我至眾多聚落知眾多是誰家耶。此應出法家
語云眾多也。應一時言。我至張某甲。王某甲。趙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簡擇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簡擇事。後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諸過失。故須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須先簡擇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論偈云。同戒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結腰繩
僧伽梨紐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應對一比
丘說。我今為如此因緣事。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
聽長老者。方得去也。言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儀。應須觀察。謂於聚落中。不得令威儀有蹉
跌結腰繩令衣不墮落。僧伽梨紐。令衣著身。風吹不
開。若壞威儀。為他所輕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儀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010-0916b]
須觀察之。然後方入。故曰先簡擇等也。下明不犯法。
有三寶緣開囑如上者。立云。雖是三寶緣入聚。須白。
濫自倖。謂不須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過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無問僧私二床。但是過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緣具五。通
約諸部共立緣。非唯約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擬截。成時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擬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謂佛指開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銷周尺一尺六寸猶未盡。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爾墮者。景云。
謂此舉生念不犯。不生念後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暫將高床與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謂齊尺六是如量過此即
犯。注云上開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謂此指上文。
若下涅處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誦疏家解也。分此脚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為脚。一八寸截除。還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則犯。截竟不犯。若還用所
截者。支脚還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間。佛八指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長床乃至
[010-0916c]
降四歲共坐者。景云。此舉四歲得共坐。五歲即是闍
梨位。故不得也。非謂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約受戒
時是法身生時。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薩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
者在後坐。即其義也。若安數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離依止故也。若減不得者。謂臥床不可減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羅者。由此花中。多有
細虫以損命故制不許坐。案五分云。王舍城邊。有一
神樹。眾人奉事至節會時七日乃止有四種。兜羅貯
廣。弃之而去。諸比丘。於後収取。以貯繩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譏言。此物臭穢。好生諸虫。云何比丘。坐臥
其上。無沙門行。破沙門法。為此故制斯戒。言四種者。
柳花。楊花。蒲梨花。睒婆花。為四也。注云。蒲臺者。即冬
天蒲花也。濟云。今人多用蒲花為泥斤者。殺虫無數。
慎莫用之。要先棄後悔者。謂先棄此蓐。不後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針筒戒八十六 五緣同上者。謂同前戒。應
言。一是牙角。二作針筒。三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謂三十戒中。並因財貯畜故制捨墮。
今此戒。亦合置前緣。茲物小故前不列。又應破者。立
謂要先打破。後方悔罪。若反還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還本主。又不得與他人以主生惱故。若與僧者。又不
得受。唯須打破。下明不犯法。鏢纂上疋燒反說文云。刀鞘
[010-0917a]
未銅也。釋名云。矛下頭曰鐏。江南名也。關中謂之鑽
音子亂反。律文作𨮬𨰭。非體言傘者先半反。蓋也。見東觀漢
記。案蓋人以御風日之具。亦作繖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預
曰。玦如環而玦不相連也。下女酉反或作鈕字。又作㺲
字。同廣逐云。印㺲謂之鼻今像此也。又說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橫礙也。未詳字出。案通俗文云。堅鞕不消
曰[石*夢]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東謂骨。綰紐者[石*夢]砏子。蓋取
此為也。綰烏板反𢸑齒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謂除也。挑擿也。又擿別也。


過量尼師壇戒八十七 此戒與前大同。唯有過量
為異若互減互過皆墮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長中過廣長中過。廣中如。長中過。廣中減。長中如。
廣中過。長中如。廣中減。長中減。廣中過。長中減。廣中
如。長中減。廣中減也。若作兩重不犯者。立謂。先是單
作。既過量。由是單故不犯。今則攝之為兩重竟。若未
過不犯。若攝竟猶過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諸部不
許者。鈔意。令依本量而作開者。別於緣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開法。籠通作者。則是犯也。謂同䟦闍之風也。
注云。謂初量外非是增者。謂須截中間。本過量處。非
是截外邊加處也。餘者說淨者。既過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雖非應量之物。准多論亦須說淨。若是
應量八指巳上。固宜須說。若巳曾過十日等者。立謂。
准多論若不應量衣。捨作吉懺。故言准多論衣法也。


過量䨱瘡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謂同
[010-0917b]
上坐具之戒如量減量。皆不犯也。後十日過結墮者。
以緣身瘡故。佛開用之。為護涅槃僧。不須說法。今瘡
差後。十日內說淨。過後不說。即得提罪也。


過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緣起。毗舍佉母。初為請
施之緣由。遣人往寺請僧。過見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開施。總有八願。此當一條。佛覩此女八願。即
時開許。便說偈言。歡喜施飲食。持戒佛弟子。布施於
眾人。降伏慳嫉心。依樂受樂報。永得安隱樂。得天上
處所。得無漏聖道。心樂於福德。快樂無所喻。得生於
天上。長壽常安樂只三行偈也


與佛等量衣戒九十 無暇廣述須知者。此戒緣起。
准祇十八云。為難陀比丘是佛親弟。愛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諸僧遙
見。謂言是佛。皆起迎。各懷慙愧。致諸比丘呵責。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於汝。因制。難陀著黑色衣。令色異佛。
諸比丘。衣色與佛同。六群見之。衣色既與佛同。謂量
亦應同等。遂與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誦云。長
老難陀佛弟母所生。與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時難陀作衣與佛同量。諸比丘。若食時。食中遙見
阿難來。謂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師來。世尊來。近
乃知非。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難陀亦羞。言乃令諸上座起迎我。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從今應減量作衣。若與佛衣等量作者。若
過皆犯提也。問過量坐具。過量䨱瘡衣。及等佛量衣。
[010-0917c]
此三戒。尼但犯輕。過量雨衣戒。尼何同量者。答女人
身染醜相。外彰喜樂。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餘之三者。
常資用。尼好小作。過量義希。是故但結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諸家於此篇。皆作七門料簡。今則略之。且出四門。一
來意釋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異。四持犯方軌。初
言來意者。上雖威儀行成。若不遠避嫌疑。容招譏過。
則心懷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釋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說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對治
得名也。母多二論云。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
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譏過文
來。不出內外眷屬。先就內中。不過私眾兩所。初在屏
處者。比丘與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別。理須離染。體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穢。對離此過。故制初戒。又在
眾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訶於眾不顯對離此
過。故制第二戒也。託外超者。不過聚落蘭若。聚落起
者。學家過受。令他竭盡。致譏過故。制第三戒也。蘭若
起者。比丘懈墮。在於逈險。安坐受食。使賊嬈觸遣食
女人。對於斯過故制第四戒。此則因於內外故置茲
四也。第三二部同異者。尼並犯吉皆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學家受食。尼輕者。
尼是下眾。感彼情薄。必無傾竭。故所以輕。第四持犯
方軌者。礪云。此四戒中。二四兩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見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見事時。即順聖
[010-0918a]
教。作法而呵。大姉且止。身業。食不生罪過。名曰作持。
此之二緣。名體俱別。言二犯者。若見過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雖止不呵。若身業不食
無此止犯。復由身業食食而生。名為作犯。望前名止
為作。此罪體一而名有異。又可二持。亦是體一名異。
如作法呵名為作持。以其呵故。雖食無過。反前作犯。
豈非上。第四蘭若。止而不食。名為止持。若順聖教語
言。檀越莫送食來。而施主知復送來。雖食無罪。名為
作持。二犯者。不語檀越。名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餘之二戒止則是持。作則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等者 此戒緣中。為
蓮花色尼飢世乞食得巳施僧。經於二三日。自不得
噉。困仆於地。頭面掩泥。居士生譏。佛即制戒。二非親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緣。親疎同結。譏患齊。故此在
俗家人請。相委親不涉譏。故使聽與。三無緣者。有病
開緣也。以病人苦惱譏醜。不生為濟形命故聽開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繩相。無譏過
故亦聽之。自他二食約緣通之者。立謂。若尼巳食。或
尼從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時有尼。乞食易得。多盡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盡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時有長者。乘
馬車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長者下車。扶起問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譏言。尼施雖無猒。而受者應知足
也。因此緣故。舉事白佛。佛言不得從街巷中受。受者
[010-0918b]
犯。若比丘在聚落內。尼在聚外。若比丘在空受食皆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眾嘿受不呵者。疏云。眾
覩過。默受不呵。即表合眾。同情容惡。故制舉眾。並不
聽食。若聞呵即止。非眾容惡。是以聽食。是故許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誦若二處僧。別坐食。亦須別問。言約
勅未者。案十誦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隨受隨爾所得波羅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為語。
若別入別坐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與比丘食。言其尼應問約
勅未。答言巳約勅竟。是入比丘。亦名約勅。有諸比丘。
出城門時。餘比丘入者。應問出者。若出者。未約勅。入
者應約勅。若出者巳約勅。入者亦各約勅也。言後坐
人亦爾者。明其後坐。亦須問前坐人。約勅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須待食竟者。琳云。謂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為平聲檀越者。立謂。尼自作。施主設食。偏則非犯故
也。


學家受食戒第三 礪云。夫婦二人。是見諦弟子。謂
證下三果。名為見諦弟子也。然與學家羯磨。准祇文。
夫婦互有凡聖。不得為作學家羯磨。若夫婦於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與此法。五分亦爾。又五分云。若
其家財物竭盡者。僧有園田應與之。使畢常限。餘以
白供。若無者。僧有畢供養時。令其家作使得遣。餘若
[010-0918c]
復無者。得食時。就其家食。與其所餘。若不爾。父子安
置比丘寺。婦送尼。給其房舍臥具。及可分衣。悉皆與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緣。一見
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蘭若受食戒第四 謂蘭若險處者。多足惡賊師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語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時諸比丘。在蘭若處
住。諸白衣餉食。為賊所劫。佛言應語送食者。令其莫
來。時有比丘。不知外人當來。以是白佛。佛言。應恒遠
望。若見人來。馳往語之。有食為取。遠遣令返。時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聽一人即為受。自出一分。餘行與眾。以巳一分。從眾
中一人貿食。令速去。若不得去。應藏送食人。勿令賊
見。若復不得。應獲剃頭。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語
檀越等者。礪云。若語莫來。來而得受。故曰先不語也。
雖先語藍外得受。故曰藍外不受食。而在藍內受食。
雖在藍內。病緣不犯。故言無病也。宜地亦開。故曰自
手受受。據此解者。雖在蘭若藍內受食犯。餘道路藍
外。並不犯。礪又一解云。若先語莫送。藍及道路受俱
無罪。以不約束二處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綺互
耳。


眾學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滅諍。當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門分別。
[010-0919a]
一列數釋名。二諸部有異。三僧尼不同。初中所以此
篇。不列數者。但威儀細。量等塵沙。何有約數。定其名
目。故總號之。為眾學篇也。諸部之中。名數亦各不定。
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集在篇中。為罪綱紀。自餘
雜位。隨相尼律儀法聚。四萬二千。或八萬種。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動念有境。境必戒護。護有三時。前後方
便。無非惡作。翻惡成善。即是二持。持須託境。故云眾
學。梵言式叉迦羅尼。見論云。式沙。翻為學也。迦羅尼
者。云應當作。以語倒故。故言應當學也。多論問。何故
此篇。獨名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
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伹言應當學。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應言眾突吉羅。今隱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
非懃攝護。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加勸勉。故
與學名。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就終
彰名。學功義顯。故偏於此戒。受學稱也。二諸部有異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無。十誦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無。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無。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輕。餘並同犯。就此篇中。威儀
雜乱。一往難觀。束以分之。略為四節。初從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來。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二從不得
與反抄衣者說法。至騎乘人來。有八戒明敬法威儀
[010-0919b]
行。三從不得佛塔下止宿。至佛在下房來。有二十六
戒。明敬佛威儀行。四從人坐巳立不得為說法下。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三寶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儀行者。然威儀服式。行坐進止。飲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齊整端嚴。舉動有法則。彰
內有道行。外生信敬。光顯佛法。利益含靈。若僧眾違
越則自壞心行。外長他惡。於此僧寶。情生簿淡。汙辱
不輕。或延三寶。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儀者。然法是濟生死之良藥。開識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則超越眾累。清昇彼岸。若慢而
輕毀則永沉生死。長淪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須護。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儀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為法王。獨拔世表。大悲
愍物。開化無涯。利益群識。其恩深厚。事須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靈廟。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應歸向。夙夜展虔。潔淨恭仰。理宜肅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
三寶行者。上雖三寶通列。而雜法猶多。明末代凡僧。
內闕道法。輕侮聖教。隨緣輙說既不利人亦自虧戒。
所以多置網目。庶使准繩無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後者。有多三寶。位列不同。一體三寶者法。
須為先。佛師法也。別相為言。佛初成道。次轉法輪。當
機悟入。僧為第三。今就住持僧為初也。由僧行化說
法利人。法匪凡課。功由聖闡。故佛居後依法奉敬。方
[010-0919c]
有住持。


具在諸門略收將盡者。上下諸篇。皆明威儀之行。収
攝吉羅略盡也。今撮摘數十者。生起下釋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為內衣。


象鼻者。景云。埀左臂上一角。名為象鼻。又云腰上埀
一角也。此着內衣。西國與此不同。言埀角者。謂埀一
角。或兩角𧜟地也。衣狀似食憚。將以掩身。以繩束之。
有人云。埀謂埀上角也濟亦云爾。有師云。埀下角也。翻譯
不了。致別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儀吉者。須對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節。若故作則隨犯根本一吉。又有不應𠄎非威
儀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悞作則無非威儀。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羅者。責心
悔也。尼等四眾吉。此舉眾學戒中。此戒與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兩邊抄上肩也。


巳後約略至不記數等者。約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兩戒。如反抄衣。則有入白衣舍。復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兩也。今言略者。但釋前入者。不釋後坐者。故言略
也。此釋極多言不復記數大途可知者。謂不復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纏頸者。景云。頸非謂餘衣也。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西國用坐具者。直是護僧臥具全不將敷地也。若懺
悔時。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應師云。律中字從𦚞。區放反。橫舉肘也。未詳
[010-0920a]
字出。此應俗字耳。禮記云。並坐不橫肱是也。律文。或
作軀二形並未詳。


左右戾身趍行者。應師云。戾身力計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從犬出戶而曲戾也。趍行又作麴同且臾反釋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禮記云。惟簿之外不趍。鄭玄曰。
行不張足曰趍。堂上不趍。為其近也。


若正須羮若正須飯者。謂或唯須羮。或唯須飯。故偏
食盡不犯也。


不挑鉢中者。謂鉢中處處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邊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視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緣直制。不應視比座。鉢中多
少。後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語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諸比丘念言。若
佛聽我等視他鉢者。得知誰不得。不得者敬與。佛告
比丘。聽視比座。鉢不得生於嫌心。


當繫想鉢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觀鉢在前。共比座語。
若有緣。須語左右者。須撫緣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時。先滌鉢豫待也。


張口待飯者。五分諸比丘。飯至口猶不敢開。佛言不
遠不近。便應開口。


含食語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闍梨。長老比丘。
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後方應。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應。五分諸比丘。後時白衣益食問須。不敢答便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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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憍慢。不共人語。佛言以答食時聽語須者得也。


遺落飯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嚙半食半。還著
鉢中。為世所譏。又云當段段可口食。若[麩-夫+少]團大。當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嚙無罪。若餅當手作
分齊。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奪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應當盡食。何故弃地。


頰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廻食。口含飯團。從一
頰廻至一頰。當一邊嚼。即於嚼邊咽也。


不嚼飯作聲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聲食。又復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作聲無罪。


噏食者許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羮飲。不得吸
使聲。當徐徐咽。十誦十九云摩訶男自手下飯與乳。
諸比丘。吸食作聲。時有比丘。先是伎兒。聞是聞即起
舞。諸比丘大㗛。㗛時口中飯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諸
居士呵。食後佛問。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諸比丘吸
食過罪及戲笑故。佛言不吸食應當學。又五分十誦
不得縮鼻食。


洗鉢水者和飯水。弃白衣舍內也。五分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鉢中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諸比丘。以鉢
中無食水。用洒地。從今是戒應如是說。不以鉢中有
飯水。洒白衣屋內。應當學。見論云。若飯粒撩取與眾
生。餘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檢祇文。開通中。當在無草
處。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處者。當在牛馬行處。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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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當在塼瓦石上。若復無者。當在乾上。若復無者。當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墮木上。後墮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謂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開
通文者。若雨時水卒浮滿。當須在土塊上。若無者。當
先墮著木上石上等。然後墮水中。若掘地作廁。廁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於上起止。當先使淨人用。然後
比丘用之。若廁底有常流水。當須木承。後任墮水。若
比丘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去岸遠者。當唾手中。然
後弃水不犯也。見論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雖中用嚝遠無人用不犯。


恭敬為說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為騎乘人說法也。
撿祇云。乘者有八種。象乘馬乘。牛乘驢乘。船乘車乘。
轝乘八也。准此今時見船行人。或求就附載。身猶在
岸說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諸比丘為著履草
履人說法。諸居士譏訶言。是法尊貴。第一微妙。而諸
比丘。亦為著履草履人說法。輕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說。祇二十二云。若比丘為塔事僧。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邊
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法。王雖聽。比丘無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為堅牢者。相傳云。准開佛物。今詳
設法僧等物。若忽遇難。獲為堅牢。亦應無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擔死屍不得從塔下過者。立云。屍有臭氣護塔神嗔。


三開亦爾者。謂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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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緣。一同此也。


初雖開聽其在通法者。開在瓶沙王前說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說何事也。故開王聞令議知通達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時喚民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頭也。黎者眾也。明其王通識正法。被於人民也。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者。當時為王懷疑故開得聞。今
既敬信心成。不復許聞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者。即如章服儀中具明
所以也。上來解釋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