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a]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
刑考二/
刑制
順治十八年二月
聖祖仁皇帝御極定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提之禁兵部
議覆巡城御史徐越條奏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
提應令承審衙門移闗該衛提究如有其親屬冒
[196-1b]
稱校尉名色者巡城御史提究重處得
㫖嗣後校尉犯罪先拏議罪後移文鑾儀衛
定光棍招搖□騙挾詐官民以强盜律擬罪從御
史趙祥星請也
嚴隔屬赴控之禁從巡按御史張鳯起請也凡奸
民隔屬赴控發被告所住地方官審結如事屬虚
陷將赴控并代書人俱以光棍治罪
定盜犯引線者罪刑部議准保定巡按王登聫條
[196-2a]
奏盜賊恃窩主為奥援又有引線者潛通消息以
作嚮導二者共謀造意分股得財應將窩主照例
引線之人即以窩主論從之
申定死罪重犯不得論功議免之例奉
諭向來死罪重犯因定有祖父伯叔兄弟陣亡及身有重
傷者免死一次之例以致惡人豫知定例希圖倖免以
後死罪犯人該部不得論功議免著照應得之罪擬定
題請應否准其論功候㫖定奪
[196-2b]
定審問官有擅用匣牀捕獲强盜有妄用腦箍毛
竹連根大板及竹籖烙錢等刑致斃人命者從重
治罪
康熙元年定追贓不完之例凡應追贓項年久不
完家産盡絶免其追銀本犯入官身故産絶者贓
銀免追妻子亦免入官至四年准部議凡贓罪流
徒笞杖等犯若因家産盡絶即令入官較原罪反
重嗣後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互見徒/流門
[196-3a]
二年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詳見徒/流門
三年申定過失殺人之律先是
國初舊例凡過失殺人者鞭一百賠人一口至是刑
部議准凡旗下過失殺人者仍照
盛京定制鞭責賠人民人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
死者之家旗民有彼此過失殺者俱照給銀四十
兩之例免其賠人至康熙七年並旗下亦免賠人
之例照律追埋𦵏銀十二兩有竒給死者之家
[196-3b]
定致死流犯之例妻家冀免伊女僉發致死其壻
者以謀殺論惡棍冀得犯人妻設謀致斃本犯者
照光棍例立斬詳見徒/流門
禁木籠之刑御史姚延啟奏言江南浙江等省有
獄卒苛索不遂創為木籠上下分數層納囚其中
不能屈伸天時炎暑穢氣薫蒸轉成疫癘多致監
斃請
勅部嚴禁從之
[196-4a]
定私行買贖發遣逆犯家屬之例官員革職旗人
枷兩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互見徒/流門
嚴挾私誣告逃人之禁兵部督捕侍郎馬希納疏
言臣衙門之設原以緝逃為職近有姦民結黨夥
告及至提審多屬子虛此輩原非實告逃人止欲
借端嚇詐故首告狀内不詳寫被告人居址姓氏
滿其欲則借為開脱之端不應其求則改為嫁禍
之地雖將原告治罪而被告者家産蕩然有死於
[196-4b]
路斃於獄者請嗣後首告之人帶有逃人之主同
赴具告准咨該督嚴查解部若並無逃人之主取
地方官保結咨報免提案内牽連人質審得
㫖嗣後首告逃人在某處某家者將首告之人拏送地方
官止令窩隠之人出質若無逃人而挾仇控告或牽引
妄扳加等治罪
四年申定獨子留養之禁奉
諭凡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
[196-5a]
丁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律文所有者著照律行其犯贓
等罪流徙人犯取具地方官印結或照律留養或仍流
徙請㫖定奪
五年嚴搶奪婦女拐騙㓜童之禁奉
諭凡搶奪婦女拐騙㓜童本犯從重治罪如係旗人將佐
領及伊主一併治罪所屬地方不行查拏該管巡捕官
亦治罪
定奴僕行盜處分家主照旗人犯盜議處撥什庫
[196-5b]
之例
六年嚴遞解逃人騷擾地方之禁時有遞解逃人
經過城邑村莊嚇詐搶奪及解役縱放逃人借端
枉道村莊同謀挾詐害民者
上以此皆由地方官起解逃人時不嚴禁解役縱放逃人
嚴加梏桎之故
特諭嗣後逃人及解役若於所過地方騷擾者鎖拏送京
治以重罪若原起解官不嚴禁解役經過地方官不行
[196-6a]
查拏事發嚴治其罪
嚴採捕鷹鷂騷擾地方之禁戸科給事中查培繼
奏浙省海鹽縣地方勾通營兵結連惡黨指官捕
鷹百十成羣分投鄉鎮逼擾民家請
勅嚴禁奉
㫖嗣後如仍前弊將該將軍督撫總兵官副都統協領等
從重治罪
嚴强占闗津之禁戸部議覆左都御史王熙疏言
[196-6b]
凡王公以下文武各官家人强占闗津不容商民
貿易者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
旗人鞭一百其縱容家人之藩王罰銀一萬兩公
罰銀一千兩俱將管理家務官革職將軍督撫以
下文武各官俱革職若兵民商人假稱王公文武
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貨物入官得
㫖依議有横行欺壓者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至十八
年又定凡包衣下人及王公大臣家人領貲本霸
[196-7a]
占闗津者在原犯處所立斬示衆
七年停止叩
閽之例先是長安門外𥪡立石碑凡有寃抑者令其
伸訴順治八年奉
諭凡有奏告者先於該管各衙門控訴若不准或審斷寃
枉再赴都察院通政司衙門具奏申告如内外大小衙
門明知枉情蔽不上聞許具本至午門前進奏至九年
固山貝子呼達海等奏奸人希圖報復動揑無影
[196-7b]
之詞詐害平民或僱人頂告或夥告夥証種種惡
習大干法紀祈
勅部嚴禁違者治罪
上是其言令刋示曉諭至康熙三年復降
㫖申禁定代控告者論死四年更
勅部定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相繼代告者旗人枷號
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
代告者分别旗民枷責流徒所告之事俱不准行
[196-8a]
六年以御史田六善言定不俟原問官審結徑行
叩
閽者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
里至是永停叩
閽之例倘有寃抑令照例於通政司登聞鼓衙門控
理
又
命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晰分欵陸續進
[196-8b]
覽
嚴定賭博禁例刑部議准凡開塲招集賭博之人
抽頭者旗人枷號三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充
軍在場賭博者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
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者的決互見/徒流
門/
八年嚴投充人等控理前事及代親屬告訐之禁
刑部題旗下有民人投充及賣身旗下之人多以
[196-9a]
從前舊事赴部控理并倚恃旗下代親屬告訐者
請嚴加禁止凡此等告控不得准理從之
申嚴在京文武官緝盜不力之令奉
諭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聞竊盜搶奪詐騙者多此皆步
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營稽查不力或番役等與
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徒肆行無忌嗣後所司文武
官督率番役兵丁力行察緝如仍前弊治以重罪
九年定隠匿入官人口之律刑部題律載抄扎人
[196-9b]
口隠匿不報者計口以隠匿丁口論若照律處分
則罪輕而隠瞞者必多嗣後凡隠瞞反叛抄扎入
官人口者不分男女大小五口以上照隠匿財物
至五百兩例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以下杖徒
旗下有犯者枷號發落從之
嚴犯夜之禁兵部都察院遵
㫖議覆京城内外豪惡糾黨盜刼時聞城内責令步軍總
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城外責令五城御史司坊官
[196-10a]
巡捕營弁每日巡緝城外各巷口照城内設立柵
欄定更後不許官員軍民等行走犯者照例治罪
著為令從之
嚴定監犯踰限不審之禁
上諭刑部曰監犯踰限不行速結以致獄斃者甚多各犯
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之意其
作何嚴加議處詳議定例具奏尋議凡承問各官將正
犯俱審取口供限内監斃者免議雖在限内並不
[196-10b]
審理取供遲延一案之内監斃一二人至三四人
者罰俸有差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
二級調用九人以上革職將牽連無干之人監斃
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
降二級調用五人者革職若上司不據實題奏者
降二級調用至於取録口供逾限不結致正犯監
斃者照限内不取口供致死之例處分將牽連無
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
[196-11a]
調用三人以上革職上司不據實題奏者降二級
調用若限内不能完結再行展限仍照限内監斃
例處分如在展限外死者亦照逾限例處分從之
十年定奸民嚇詐告訐之禁兵科給事中王曰温
疏言京師五方輳會奸宄叢生無賴刁民多嚇詐
告訐及告後潛逃種種惡習應加重懲嗣後有原
告逃遁者應行文本籍嚴拏解究除原狀不議外
照所告之罪反坐若曽經使人説合詐索者照光
[196-11b]
棍為首例治罪其説合起滅詞訟之人照為從例從之
嚴屬員被劾掲告上司之禁吏部議覆給事中趙
之符疏言直𨽻各省官員如果該管上司有勒索
受賄等弊許於未劾奏之先控告如㕘掲之後控
告者將所告之事不准仍照所控之罪反坐應如
所請從之
定旗下軍民論功免死之例刑部題旗下官員犯
罪重大其親父伯叔兄弟陣亡俱免死一次至軍
[196-12a]
民人等並未議及嗣後應將旗下軍民人等犯重
罪者亦照此例從之
改定用非刑處分之例兵部題内外滿漢文武問
刑衙門除夾棍桚指外有别用非刑者吏兵刑三
部處分之例輕重不一查吏部例不論已未致死
革職提問兵刑二部例未經致死者降級調用今
應畫一定例凡滿漢文武官員用非刑者俱革職
免其提問從之
[196-12b]
定强盜自首分别曽否殺人之例時交河縣監犯
尹昌吉等行刼殺死事主自行投首部議免死御
史孫錫齡疏言此風一開焉知無挾仇報怨殺人
刼財自行投首希圖倖免者嗣後强盜投首如止
刼財不曽殺人許令自新其傷人者仍治以殺人
之罪下部議行
十二年定逃人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之例刑部㑹
同督捕衙門議覆左都御史多諾疏言盜人或為
[196-13a]
竊盜或為搶奪事發被獲刑部枷責後督捕又加
鞭刺或至殞命應從律内所開二罪俱發以重者
論罪等者從一科斷嗣後逃人有犯搶奪竊盜罪
至鞭一百者刑部枷號刺臂鞭一百督捕衙門免
其鞭責止面上刺字不至鞭一百者刑部止臂上
刺字送督捕衙門刺面鞭一百其各處逃人督捕
審明逃盜情實先送刑部議結為盜之罪後移督
捕議逃之罪從之
[196-13b]
定流徙人犯窩逃之例兵部督捕侍郎折庫納題
窩隠逃人有定例處分至流徙有窩逃者未定處
分之例今尚陽堡寧古塔等處流徙人等如窩隠
逃人不便復擬流徙應枷三個月責四十板從之
互見徒/流門
定刑部妄議株連之禁議政王大臣等議定凡滿
洲罪犯除謀反叛逆照律連坐籍沒外其餘罪犯
詳在律内者俱照律擬議至心存陷害借言情罪
[196-14a]
重大妄議株連籍沒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十二年定交代錢糧徇隠侵那之例凡新舊官交
代錢糧如前任内有侵欺透冒那移墊解并拖欠
未清等弊署事及新任官徇隠不報交代後始行
查報者不議前官之罪將接任官照侵那例議罪
已徵那用詐稱民欠者革職拏問上司徇庇前官
逼勒後任交代者照徇庇例議處
定贓犯産絶具題豁免之例凡催追侵盜錢糧贓
[196-14b]
私如果家産盡絶該督撫取結具題豁免若家産
未絶徇隠揑結者從重議處
定先㕘婪贓審無入己之例凡先㕘婪贓及借耗
費等加派入已革職之員審無婪贓之處止擬那
移加派因公科歛之罪者既經革職免其杖徒折
贖如别案革職者照律擬罪
十四年申嚴匿名掲帖之禁先是順治十七年定
投匿名掲帖為首者以光棍律治罪至是復奉
[196-15a]
諭近見兇惡之徒投匿名掲帖者愈加昌熾如果有裨國
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況設有通政司衙門令其上達
此等兇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揑造背謬言詞大干法紀
嗣後將投帖之人并知而不首者即行處死若旁人出
首者授之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戸
十六年改定方術誘取良人及畧賣良人子女之
律律内設方術誘取良人與畧賣人子女者罪止
論戍為妻妾子孫者罪止論徒
[196-15b]
上以法輕不足蔽辜
勅部定議尋議嗣後凡誘取典賣或為妻妾等事不分所
誘良賤已賣未賣為首者立絞為從者旗人枷責
民人杖流如止一人即以為首論被誘之人和同
者俱如為從之罪非和同者不坐其以藥物誘取
者罪如畧誘例從之
更定侵盜錢糧限内不完之例江寧巡撫慕天顔
疏定例侵盜錢糧人犯限一年追完不完者本犯
[196-16a]
僉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財産入官今請於冊報
之後發解之前全完者免其罪從之互見徒/流門
十八年嚴投營人挾制家主并發人塜墓之禁奉
諭民間鬻身為厮養者多藉口投充營伍挾制家長勒索
身契及妻子財物又有桀驁之徒乘戎馬倥偬之際發
人塜墓或利其所有或挾私仇尤屬可惡著嚴議具奏
尋議背主投營勒索身契及妻子者照光棍例治
罪其無挾制勒索等情枷責給還家主乘機發塜
[196-16b]
見尸索財取贖分别論流徙斬絞如律營將知其
背主而不舉發者分别專管兼管統轄謫調鐫級
有差不知而不舉發者奪俸從之
定衙役詐贓之罪十兩以上者僉妻安插奉天互/見
徒流/門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
又
命九卿詹事科道詳酌新例奉
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向因人心滋
[196-17a]
偽輕視法網故於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儆
免罹刑辟乃近犯法者多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
所有新例過嚴者著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尋將遵
㫖更改條例繕冊奏准刋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
十九年嚴旗人私往外省之禁奉
諭各旂差遣家人或往外省索債或令隨官赴任或以情
干求外官者甚多借端營私小民最為苦害令吏兵刑
三部及都察院會同定例嚴禁尋議旗人私往外省借
[196-17b]
端挾詐囑託行私擾累小民者平人枷號三個月
鞭一百係官革職鞭一百不准折贖失察之佐領
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罰俸六個月其差遣家僕之
人係閒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差去之僕枷號一月
鞭一百從之
定罏頭匠役包攬買銅交納者枷責并妻子流徙
尚陽堡互見徒/流
定被㕘官員訐告上司之例定例京察大計降革
[196-18a]
官員有駕言控告者將所告不准外有冠帶者革
職無冠帶者送刑部治罪至是定被㕘官員有訐
告上司者照此例一體處分從直𨽻巡撫于成龍
請也
二十年嚴刑具不一之禁
上諭刑部曰犯人各有應得之罪今聞爾部枷孔大小不
一板有厚薄賄囑者板薄而孔大否則板厚而孔小所
帶項鎖亦有輕重此等情弊爾部嚴察禁止
[196-18b]
定旗人横行非法詐害平民者該旗查拏奏
聞請
㫖發遣詳見徒/流門
二十一年嚴賣身旗下仍留原住地方擾害之禁刑
刑部遵
㫖議奏凡賣身旗下之人原有房田守分度日於地方無
擾者仍令居住原處無田房者俱令伊主收囘若
在原處有生事犯法者地方官申解治罪仍令伊
[196-19a]
主收囘倘再留原處容留之主及地方官各分别
治罪得
㫖依議凡賣身之人或曽經犯罪處分或見有犯法事情
賣身旗下希圖倖免者從重治罪買主知情一併從重
治罪
定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發遣為奴之例詳/見
徒流/門
嚴巡躧私恭官兵誣拏無辜之禁兵部議覆寧古
[196-19b]
塔將軍巴海請議巡躧盜採人參官兵給賞之例
奉
㫖盜採人參官兵緝獲議叙允當但恐非係採參之人妄
有拘執奪其貲財俾孑身採買他物者無故罹害亦未
可定嗣後有犯者作何處分爾部再議尋議巡躧章京
兵丁誣拏無辜將章京革職兵丁枷號兩月鞭一
百若奪取財物者將章京革職交刑部議罪兵丁
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從之
[196-20a]
二十二年申定旗人畧賣人口處分之例刑部議
覆御史蔣鳴龍疏言舊例畧賣人口止將該管官
處分未曽定有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及其家主
作何處分之例嗣後城内旗人犯者本佐領驍騎
校知而不舉革職失於覺察罰俸一年小撥什庫
知而不首枷責失於覺察鞭五十旗下家人犯者
家主知而不首係平人枷責係職官革職失於覺
察平人鞭五十職官罰俸其城外園内所住旗人
[196-20b]
犯者本主照此例議處在屯内住者將屯内撥什
庫照佐領下撥什庫處分闗外住之人來京買人
口者圼明宛大二縣五城正印官取文契用印禀
明該都統咨行兵部給發印票若無印票令其出
口守闗章京等罰俸一年披甲人鞭八十領出者
鞭一百從之
定在京監斃人犯處分之例先是康熙九年定踰
限不行審結一案内監斃三人以上者在外承問
[196-21a]
官及該管上司革職降罰有差
上以内外刑獄事屬一體其在内各衙門及各門監犯致
斃處分復
命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尋議刑部衙門凡審案限内不取
供與雖取供不行審結以致犯人並牽連之人監
禁斃命或羈門斃命將承審官照外官例處分堂
官不據實題㕘照督撫例處分若禁卒及守門人
役將監禁及羈門各犯恣行凌虐致斃處分司獄
[196-21b]
及城門尉等官斃三四人至九人十人者罰俸有
差十一人以上者革職從之
定發掘歴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者罪凡歴代帝
王名臣先賢墳墓令地方官不時查看倘有發掘
開棺見尸為首者立決為從者立絞發掘見棺為
首者立絞為從者監候絞發掘未至棺槨為首者
監候絞為從者充發
定旗下家人及莊頭倚勢害民該管官及家主處
[196-22a]
分之例刑部議准旗下家人莊頭等在外倚勢害
民霸占子女把持衙門及拏人到家綑縳打死者
内包衣人該管官降級留任王貝勒貝子公家人
該管家務官降級留任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
伊主降級留任係平人鞭責著為令
申定旗下官兵隠匿入官人口之罪議政王大臣
等議准凡逆犯應行入官其匠役家屬人口有私
帶入京者令其首送到部若已經私放為民者亦
[196-22b]
令呈首隠匿不首者係官交部議處平人照例擬
罪其不行詳查之都統等官交部議處小撥什庫
鞭一百各省將軍副都統以下披甲以上總督巡
撫以下兵丁以上均照此例得
㫖若係將軍等分撥及軍功被傷賞給者仍留與原主餘
依議
二十三年申嚴窩盜之禁奉
諭京畿重地理宜肅静近聞盜賊公行且各有窩主多在
[196-23a]
墳園荒僻之處為其窟穴其令五城嚴緝務在必獲正
法則盜源自絶矣
定誣良為盜嚇詐財物者發遣寧古塔例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例詳見徒/流門
二十四年定有司誣良為盜之例九卿詹事科道
等衙門議定有司誣良為盜本官照故入平人例
從重治罪督撫審出題㕘者免議或部院衙門審
出或被誣之人告發者將督撫一併嚴議從之
[196-23b]
嚴定貪官不入緩決之例時九卿會議廣東雲南
秋審招冊内有貪官人犯奉
諭此等藐視法紀貪汚不悛者祗以緩決故耳今若法不
加嚴不肖之徒何以知警此内貪官耿文明等正法外
餘俱照議完結
申定貢使毆死内地人之例理藩院題厄魯特噶
爾丹博碩克圖汗下沙里巴圖爾台吉來使特木
把於北館中毆死正白旂商人王治民應論死
[196-24a]
上命傳諭厄魯特曰爾等進貢來使沿途擾害民生搶掠
牲畜朕以爾等逺方之人不諳中國法紀未遽加罪屢
從寛免曽經頒㫖曉諭今爾進貢頭目並不嚴束傔從
任其擾害將内地人毆死干紀甚矣將特木把依律處
斬令爾等識之觀之此後其謹遵成法毋得妄行
二十五年嚴土司畨蠻交界地方販賣軍器之禁
兵部議准土司畨蠻交界之處有將軍器禁物販
賣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互見徒/流門該管官知情故
[196-24b]
縱者一例治罪如失於覺察州縣官並專汛武職
俱降四級調用府道及兼轄武職官俱降二級總
兵官降一級督撫提督各罰俸一年
定䝉古殺人及偷盜牲畜之例理藩院奏定嗣後
䝉古如有擅殺内地民人者不論幾人俱斬其妻
子牲畜入官餘鞭一百罰三九牲畜
又定邊口禁例凡䝉古私入邊游牧雖不為盜台
吉罰三九牲畜寨桑罰一九平人鞭五十仍將所
[196-25a]
騎馬匹入官其攜帶家口牲畜入邊游牧者不論
幾戸俱入官至民人往邉外伐木刈草䝉古有奪
其食物者不論幾人將乘馬匹盡行給還民人仍
鞭三十其屬下毎犯一次并罰濟農五九牲畜至
二十六年又議准凡食俸蒙古王公官員等有罪
應議罰牲者免其罰牲九數量罪革俸民人無牌
票私出邊口者將妻子一併發往山海闗外遼陽
等處安插互見徒/流門
[196-25b]
二十六年申嚴解役凌虐犯人及教唆搶奪之禁
奉
諭凡各省解送京師及京師解發各省人犯有解役拷打
致死者其所犯之罪不至於死而凌虐致斃殊為可惡
刑部㑹同督捕衙門定議條例尋議凡解部及遞解各
犯計程給與口糧凡僉差官役遣有家業正役押
解沿途官員詳察有無勒掯拷打之處如或有之
即將解役懲治若拷打致死地方申報督撫嚴審
[196-26a]
從重治罪有教唆犯人通同搶奪者以光棍例治
罪其在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地方官驗明出
結如未取患病印結途中死者以死者之多寡分
别治罪著為例從之
二十七年禁止有司官審案律例兩引刑部題凡
審擬各案有律者引律無律者引例今督撫及承
審各官多有律例兩引規避處分且恐受人囑託
借此作弊應行停止從之
[196-26b]
定讐家遇赦復藉口報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詳/見
徒流/門
二十八年
命察流犯發遣之弊
諭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遣又輾轉
遷延其貧苦無力營求者即肆行凌虐瀕於死亡著戸
刑二部堂官稽察如有前項情弊從重治罪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事發自首者分别曽否傷人論戍擬徒詳/見
[196-27a]
徒流/門
定强盜年未及嵗被脅同行贓無入已者免死杖
流互見徒/流門
三十一年嚴大臣犯賭之禁刑部議准大臣犯賭
者革職枷號不准折贖永不叙用
三十二年申嚴太監犯罪之令刑部議太監錢文
才毆死民人徐二應絞監候
上諭大學士等曰凡太監犯罪斷不可宥朕觀古來太監
[196-27b]
善良者少要在人主防㣲杜漸慎之於始縱容姑息侵
假事權迨其勢既張雖欲制之亦無可如何如漢之十
常侍唐之北司竊㺯威權甚至人主起居服食皆為所
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積漸使然也朕聞明代諸君
將本章批簽委之司禮太監司禮太監委之名下内監
此輩素無學問不知理義委之以事其能免於舛謬耶
錢文才此案爾等記之至秋審時勿令倖免
定拘訊婦女之禁先是順治十六年刑部議准凡
[196-28a]
婦女犯姦盜人命及重案牽連者應行提審其餘
小事牽連者令子姪兄弟代審至是又
諭婦人除親身犯罪外事屬牽連遣官往問口詞其拘至
公廷永行停止
三十六年定内監逃出嚇詐有司之例刑部以内
監劉進忠逃出訛詐議罪奏
聞得
㫖劉進忠乃禁中役使之人逃出已屬可惡況又嚇詐有
[196-28b]
司宜照光棍例治罪嗣後太監有與同罪者以此為例
三十七年申嚴酷刑之禁奉
諭各監口有刑具曰大鐐與匣牀無異又短夾棍止長尺
許大枷重一百二十觔瓦樣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嚴
行禁止
三十八年嚴䝉古盜馬之例舊例䝉古盜馬人犯
擬斬立決康熙二十年
特降恩㫖免其處死給與失主為奴至是理藩院議蒙古
[196-29a]
盜馬人犯圖薩罪具奏奉
諭往者塞外多盜近朕遣人教養䝉古申嚴法禁盜賊屏
跡四十八旗各獲生理風俗稍醇而圖薩獨先犯禁決
不可恕耳此法非朕創也
太宗文皇帝時因䝉古等無廬舍墻垣馬匹難養故爾定
法以警匪類嗣後有犯者殺無赦
三十九年更定虧空那移律例直𨽻巡撫李光地
疏言虧空那移律例雖有正條但法輕易犯嗣後
[196-29b]
地方官如有那移銀至五千兩以上或糧米至六
千石以上者無論已完未完革職仍擬滿流不准
折贖援
赦從之互見徒/流門
四十一年定父子同犯不准留養之例刑部議毆
人命之陳潮應照例留養得
㫖罪人存留養親必其親原無犯罪情有可矜方為奏請
陳蒂生與其子陳潮同毆陳大勝至死亦屬有罪照例
[196-30a]
留養殊未允協其另議尋議陳蒂生照餘人例杖一百
年老收贖伊子陳潮仍按律擬絞監候不准留養
從之
定朝鮮民越境殺人之罪禮部議覆朝鮮國王李
焞將其國越境殺人金禮進等擬立斬該管人員
擬革職徒流具題應如所請
上曰朝鮮國人越境殺人行刼法所不宥應立斬其該管
官李有白等俱從寛免罪朴錫昌等俱革職免其流徒
[196-30b]
申濫用夾棍之例凡内外問刑官濫用夾棍致斃
人命者嚴行治罪其學政鹽院以及佐貳官不許
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刑訊事送問刑衙門審理
四十四年革奸胥刪改供詞之弊刑部議准巧吏
蠧胥率多鍛錬羅織刪竄供詞惡徒奸棍亦復串
通賄囑嗣後命盜等情取明口供髙聲朗誦即於
紙尾填註該犯姓名令其親自畫押以清宿弊
四十七年定私鑄錢文及販賣私錢者罪私鑄及
[196-31a]
及工匠人等分别首從斬絞其糧艘鹽船私裝販
賣運弁船戸等照私鑄為首例治罪
定免死減等流犯逃囘復犯罪案不論罪之輕重
即行正法例詳見徒/流門
定充發人犯在配毆死人即行正法例互見徒/流門
四十八年定兩次竊盜發黒龍江為奴例詳見徒/流門
五十二年定民人控告州縣官暫免解任交布按
兩司審明情實再行題㕘從陜西總督鄭海請也
[196-31b]
定在部審結事例凡在京旗人在外民人為地畝
房産主僕名分等事冊籍在戸部外省不便完結
者應聽戸部審理其中有互相鬬毆重傷或搶奪
等情戸部㑹同刑部審結
定養子開户及本旗原主互相欺詐之禁九
卿等議覆八旗出征舊人有將擄獲之人為養子
分産開戸者傳至子孫或因勒詐不遂稱為祖父
家人混行控告係職官革職無職者枷號兩月鞭
[196-32a]
一百如有勒詐欵跡審實照訛詐治罪得
㫖允行并
諭養子於分居開戸之後其原主子孫或極庸懦或至絶
嗣養子之子孫或冒稱近族弟兄反肆欺凌及爭告家
産者亦著嚴行禁止
五十三年定造賣淫詞小説之禁例凡造作刻印
淫詞小説者係官員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市買者杖一百徒三年
[196-32b]
定追贓之例刑部題准軍流人犯應追贓者贓完
方行發遣因此有家産者畏發不肯清還定例承
追官止罰俸一年督催上司並無處分所以追比
不力嗣後追賠贓銀及分賠等項限一年通完死
罪減二等軍流等犯俱免罪如不完承追及督催
官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追完減等若仍不完軍流
充發死罪監追承追官降級留任督催罰俸有差
再限一年著落妻子追賠限内能完承追官開復
[196-33a]
若不完調用督催知府直𨽻州降級留任司道督
撫俱罰俸如果家産盡絶保題豁免後另有房産
錢財人口俱入官出結官革職督催知府直𨽻州
降調司道降留督撫罰俸所欠銀米出結官賠補
武職亦照此例旗人犯死罪仍監追軍流等犯暫
停枷責亦限年追比其佐領驍騎校照承追官㕘
領照知府直𨽻州都統照督撫布按例從之仍
諭該管上司有逼勒出結屬員不行出首者從重治罪
[196-33b]
定近京地方旗民詞訟交理事同知審理之例從
御史周祚顯請也互見詳/讞門
五十五年定八旗命案令該旗大臣㑹同刑部審
擬之例詳見詳/讞門
定糾衆搶奪稻穀者發三姓給披甲人為奴例詳/見
徒流/門
五十六年定海船禁例沿海小船偷載米糧剥運
出洋大船者嚴拏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
[196-34a]
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
同往者枷號三月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
其解囘立斬沿海文武官員隠匿不報者從重治
罪
定强盜分首從例先是康熙二十一年
上以强盜犯案甚多且有獲贓甚少牽連多人不忍概置
重典令諸臣詳議尚書梁清標奏强盜皆係凶惡
難分首從且恐有司髙下其手或罪屬可矜間行
[196-34b]
寛免伊輩自感再造之恩若預定一例則伊等皆
僥倖於不死而愈恣為盜矣左都御史徐元文奏
此等古來皆不待教而誅按律竊三次者照强盜
律處絞而强盜行刼至兩三次後發覺者甚衆若
從寛典是竊盜反重於强盜矣
上是其言至是
特頒恩諭嗣後大盜案件將造意為首者正法餘俱減等
發黒龍江等處著為令互見徒/流門
[196-35a]
臣/等謹按舊例强盜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夥盜減
等之
㫖蓋於無可生中求一線可生之路誠自古未有之仁政
也至雍正四年九卿有欲停夥盜減等之議者
世宗憲皇帝
特降諭㫖照舊遵行仍恐行之既久官吏捕役悉知此例
或將愚劣無能之輩逼令自承盜首而奸狡積惡
反或入於夥盜之中得邀減等令將此條另立檔
[196-35b]
案首載
聖祖仁皇帝諭㫖次將凡因盜案所降
諭㫖存案遵行遇有盜案令地方各官詳察案内情形其
實在為盜及被人誘脅者一一註明令大學士九
卿會同法司定擬有應減等者將縁由聲明蓋不
使
國家格外之恩或為奸人倖生之路則積惡者既無
敢妄希漏網輕於犯法而情之稍有可原者亦得
[196-36a]
身邀寛典開其自新此則我
朝明刑弼教之至意也夫
五十七年定徒罪以下概免監禁交該佐領及地
方官保出候審刑部具
題後即行發落從左都御史蔡升元請也
定冒充兵丁生事擾民照光棍治罪例
定鬬毆傷輕因傷風及他病死者之例奉
諭被毆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部内奏明縁由請㫖定奪
[196-36b]
者無庸議外有當時不曽殞命越數日或因傷風或因
他病而死仍將毆打之人擬抵情有可矜向未定例著
會同九卿確議具奏尋議凡鬬毆傷輕未即殞命或因
傷風或因他病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擬抵減等
發落如係毆傷致死而揑報傷風他病死者承問
府州縣及司道督撫俱照失出例處分從之
五十八年定沿海濱江用鎗棍鬬殺例兩造為首
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傷人之
[196-37a]
犯杖一百徒三年附和未傷人者枷一月責四十
板互見徒/流門
五十九年定鹽梟就撫復行私販本犯充發科布
烏蘭固木之例互見徒/流門
六十年定造言訛詐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之例
詳見徒/流門
[196-37b]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