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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三十五
雍正十一年九月
上諭六道
初五日奉
上諭向來倉場事務廢弛已極乃朕所親見者經理之初
難於整頓是以經九卿㑹議將殫心供職辦事才能之
滿漢監督定為三年任滿即陞之例以示鼓勵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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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經朕留心整理又復時時降㫖訓飭各官屏除弊端
堅修厫座稽查盜竊禁止侵漁其有益於倉場者悉令
舉行今倉務漸次清釐無復從前之陋習嗣後之為監
督者但能謹守成規便可稱職亦不似從前之難於辦
理矣若仍照三年任滿即陞之例似覺太優著大學士
九卿㑹同倉場總督酌量定議具奏
二十日奉
上諭據山西廵撫石麟奏稱太原府知府劉崇元詳稱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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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係正紅旗李永安佐領下人本年二月内送親姪回
旗到京時李永安親至崇元家數次百般需索要去銀
一百二十兩又陸續要去馬匹衣服等物今復差人到
太原府投書一封索助銀三二百兩又開單索取騾頭
氊片潞綢等物理合據實首報等語向來旗員之為外
吏者每受該旗都統參領等官之挾制苛求及族黨親
戚之需索無厭以致不能固其所守虧空國帑剝取民
膏弊端甚多大有關於民生吏治是以屢經降㫖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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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約數年以來旗員漸知歛跡不意李永安仍敢藐視
功令向本佐領之外任官員横索財物甚屬可惡著交
與該旗大臣嚴行查奏石麟據實糾參不肯代為隠匿
甚屬可嘉著交部議叙
二十二日
諭大學士九卿等爾等既為大臣須務其大者逺者如國
家之水旱生民之凍餒一夫不獲其所即係朕與諸大
臣之責至犯法論死本由其人自取原不必過為寛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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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刑官開釋罪人可以積隂徳於子孫此大不然如
果秉公據法使刑皆當罪則慶流子孫此理之可必者
如將殘忍凶惡之人屈法姑容欲邀一已之福而令死
者含寃於地下不但不能致福且足以召殃有罪之人
法所難貸爾等原不得任意從寛也夫寛且不可任意
而况於嚴乎朕處事惟以至公無私只據案件而論其
事之是非初不先存一毫意見至於平日不能化導使
不犯罪朕與諸臣方且抱愧㫁無以不殺人為刑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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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此理朕見之最眞最切特與爾諸大臣言之
二十四日
諭刑部諸臣所進招冊俱係細加斟酌擬定情實但此等
罪人内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在前日擬定
情實自是執法在此刻勾到商酌倘有可寛之處又當
原情二者原不相背斷不可因已定情實欲符前奏難
於更改遂隠黙不復再奏也執法原情總歸於大公至
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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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諭大學士九卿等朕閲法司招冊得寛一犯便心意順適
若不能寛便覺不快諸臣自同此心即質之天下之人
自亦同此心斷未有以多殺一犯為快者但犯人情罪
必實有可寛之處而後予以矜全此心順適方出於自
然若犯人情罪實無可宥勉強求一時之順適屈法從
寛致令惡人無所儆懼恣肆妄行則罹於法網者必多
皆此姑息之一念貽之害也辟以止辟欲求斯民之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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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遠罪正不得暫圗一時之順適耳語曰願天多生好
人願人常行好事朕於此實有厚望焉
又禮部議覆福建學政楊炳條奏鄉㑹試論題專出
孝經題目無多請與性理間出奉
上諭朕前降㫖令鄉㑹二場論題專用孝經者誠以孝為
百行之原孝經一書言簡而意深學者當時時覽誦悉
心研究以為明倫敷敎之本至於性理一書乃裒集宋
代諸儒論説不能有醇而無疵其精微義藴則皆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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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論語學庸非别有所發明也朕令天下學士大夫留
心理學葢欲其實體聖賢之徳性非徒記誦宋儒之文
辭今若以聖人之孝經與宋儒之性理相並出題於義
未協著仍照舊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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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一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