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80 大乘莊嚴經論-唐-無著菩薩 (CBETA)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一


無著菩薩造
大唐天竺三藏波羅頗蜜多羅譯


之二




釋曰。已說菩薩修習道分。次說菩薩修習止
觀。偈言。


「 安心於正定
 此即名為止
 正住法分別
 是名為觀相」



釋曰。安心於正定此即名為止者。謂心依正
定而不見。心非無正定而立止故。是名止
相。正住法分別是名為觀相者。謂依正住分
別法體。是名觀相。問此二行云何修。偈曰。
[011-0645a]


「 普欲諸功德
 是二悉應修
 一分非一分
 修有單雙故」



釋曰。普欲諸功德是二悉應修者。若人遍欲
求諸功德。是人於止觀二行悉應修習。如經
中說。佛告諸比丘。若有所求云何令得。諸比
丘。離欲離惡不善法。乃至廣說。諸比丘。有
二法應須修習。所謂止觀。一分非一分者。一
分謂或止或觀。非一分謂止觀合。問何故。答
修有單雙故。單修者一分。或止修或觀修。雙
修者非一分。謂止觀合修。問此二行云何種
差別。復云何業。偈曰。


「 能通及能出
 無相亦無為
 淨土及淨果
 是二即為業」



釋曰。此偈上半明種差別。下半明業。此二法
在信行地名依止修。若入大地復有四種差
別。一能通修。謂入初地。二能出修。謂入乃至
六地。於彼六地出有相方便故。三無相修。謂
入第七地。四無為修。謂入後三地。作功用修
名有為。後三地不作功用故名無為。此五是
種差別。淨土者。依後三地修淨土行。淨果者。
作轉依行。此二淨。即是彼業。已說菩薩止
觀。次說菩薩修習五種巧方便。偈曰。


「 自熟與成生
 速果并作業
 生死道不絕
 說此為五巧」



釋曰。五種巧方便者。一自熟佛法。以無分別
智為巧方便。二成熟眾生。以四攝法為巧方
便。三速得菩提。以懺悔隨喜請轉法輪生起
勝願為巧方便。四作業成就。以二門為巧方
便。二門者。謂陀羅尼門及三昧門以此二門
[011-0645b]
能成就利益眾生業故。五生死道不絕。以無
住處涅槃為巧方便。問云何巧差別。云何巧
業。偈曰。


「 菩薩巧無等
 差別依諸地
 能成自他利
 說是名為業」



釋曰。此偈上半明巧差別。下半明巧業。差別
者。此五方便於諸菩薩最上無等。何以故。於
諸地中不與二乘共故。是故差別。業者。能
成就自身他身一切利益。是名為業。已說菩
薩巧方便。次說菩薩陀羅尼。偈曰。


「 業報及聞習
 亦以定為因
 依止此三行
 持類有三種」



釋曰。陀羅尼品類有三種。一報得。由先世業
力得故。二習得。由現在聞持力而得故。三修
得。由依定力得故。問云何種差別。偈曰。


「 二小一為大
 一大復三種
 地前與地上
 不淨及淨故」



釋曰。二小一為大者。於彼三種品類中。報得
及習得。應知此二為小。修得者。應知此一為
大。一大復三種者。於彼大種類中。應知復
有三種。謂軟中上。未入地菩薩所有為軟。以
入不淨地菩薩所有為中。謂初七地。入清淨
地菩薩所有為上。謂後三地。問云何業。偈
曰。


「 應知諸菩薩
 恒依陀羅尼
 聞法及持法
 作業皆如是」



釋曰。此中應知。諸菩薩依止陀羅尼恒開示
妙法及常受持。以此為業。已說菩薩陀羅尼。
次說菩薩起諸願。偈曰。
[011-0645c]


「 思欲共為體
 智獨是彼因
 諸地即為地
 二果亦為果
 應知差別三
 種種大清淨
 此業有二種
 自利與利他」



釋曰。此二偈以六義分別諸願。一自性二因
三地四果五差別六業。彼思欲相應共為自
性。以智為因。諸地為地。二果為果。謂即果及
未來果。以諸願為因。心得遂故。心遂者。如
心所欲皆成就故。又以願力遊諸願果。所謂
身放光明口發音響乃至廣說。差別有三種。
一種種。謂信行地願如是如是欲得故。二廣
大。謂入地菩薩十大願故。三清淨。謂後後諸
地轉轉清淨。乃至佛地極清淨故。是名差別。
彼業二種。一自利成就。二利他成就。是名為
業。已說菩薩諸願。次說菩薩修習三三昧。偈
曰。


「 應知二無我
 及以二我依
 二依常寂滅
 三定所行境」



釋曰。三三昧有三種所行。一人法。二無我。是
空三昧所行。二彼二執所依五取陰。是無願
三昧所行。三彼依畢竟寂滅。是無相三昧所
行。彼三種所取體為三種境界。彼三種能取
體為三種三昧。是名三三昧。問三三昧名義
云何。偈曰。


「 空定無分別
 無願厭背生
 無相恒樂得
 彼依常寂滅」



釋曰。空定無分別者。無分別義是空三昧義。
由人法二我不分別故。無願厭背生者。厭背
義是無願三昧義。由厭背我執所依故。無相
[011-0646a]
恒樂得彼依常寂滅者。樂得義是無相三昧
義。由樂得彼所依畢竟寂滅故。問三三昧云
何起。偈曰。


「 應知及應斷
 及以應作證
 次第空等定
 修習有三種」



釋曰。應知及應斷及以應作證者。應知謂人
法二無我。應斷謂二我執所依。應證謂彼依
畢竟寂滅。次第空等定修習有三種者。此中
為知人法二無我故修空三昧。為斷彼二執
所依故修無願三昧。為證彼依畢竟寂滅故
修無相三昧。已說菩薩修習三三昧。次說菩
薩四法憂陀那。偈曰。


「 如前三三昧
 四印為依止
 菩薩如是說
 為利群生故」



釋曰。四法印者。一者一切行無常印。二者一
切行苦印。三者一切法無我印。四者涅槃寂
滅印。此中應知。無常印及苦印為成無願三
昧依止。無我印為成空三昧依止。寂滅印為
成無相三昧依止。菩薩說此四印為三三昧
依止。皆為利益諸眾生故。問何等是無常義
乃至何等是寂滅義。偈曰。


「 無義分別義
 不真分別義
 息諸分別義
 是名四印義」



釋曰。此中諸菩薩以無義是無常義。由分別
相畢竟常無故。以分別義是無我義。由分別
相唯有分別。此二是分別相。由無體故。不真
分別義是苦義。由三界心心法為苦體故。此
是依他相。息諸分別義是寂滅義。此是真實
相。復次應知依他相。復以剎那剎那壞為無
[011-0646b]
常義。問云何成立剎那壞義。偈曰。


「 由起及從因
 相違亦不住
 無體與相定
 隨轉并滅盡
 變異因亦果
 執持與增上
 隨淨及隨生
 成義有十五」



釋曰。此二偈以十五義成立剎那剎那滅義。
一由起。二從因。三相違。四不住。五無體。六
相定。七隨轉。八滅盡。九變異。十因。十一果。
十二執持。十三增上。十四隨淨。十五隨生。由
此十五義剎那壞義可得成立。第一由起者。
諸行相續流名起。若無剎那剎那滅義。而有
諸行相續流名起者不然。若汝言物有暫時
住後時先者滅後者起名相續者則無相續。由
暫住時後起無故。第二從因者。凡物前滅後
起必籍因緣。若離因緣則無體故。若汝言彼
物初因能生後時多果者不然。初因作業即
便滅盡。豈得與後諸果作因。若汝言初因起
已更不起者。建立此因復何所用。若汝言起
已未滅後時方滅者。彼至後時誰為滅因。第
三相違者。若汝復執是能起因復為滅因者
不然。起滅相違同共一因無此理故。譬如光
暗不並冷熱不俱。此亦如是。是故起因非即
滅因。若如汝執諸行起已非即滅者。則違阿
含及道理。違阿含者。佛語諸比丘。諸行如幻
是壞滅法。是暫時法剎那不住。違道理者。諸
修行人於諸行生滅中思惟剎那剎那滅。若
不如是於臨終時見彼滅相則無厭惡離欲解
脫。是則同餘凡夫。第四不住者。若汝言諸行
起已得有住者。為行自住得因他住。若行自
[011-0646c]
住何故不能恒住。若因他住彼住無體。何所
可因。二俱不爾。是故剎那剎那滅義得成。第
五無體者。若汝執住因雖無壞因未至。是故
得住。壞因若至後時即滅。非如火變黑鐵者
不然。壞因畢竟無有體故。火變鐵譬我無此
理。鐵與火合黑相似滅赤相似起。能牽赤相
似起是火功能。實非以火變於黑鐵。又如煎
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
第六相定者。佛說有為法有為相一向決定
所謂無常。汝執諸行起已非即滅者。是有為
法則有少時而非無常。便墮非一向相。第七
隨轉者。若汝言若物剎那剎那新生者云何
於中作舊物解。應說由相似隨轉得作是知。
譬如燈焰相似起故起舊燈知而實差別前體
無故。第八滅盡者。若汝言云何得知後物非
前。應說由滅盡故。若住不滅則後剎那與初
剎那住無差別。由有差別故知後物而非前
物。第九變異者。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變異
者不然。內外法體後邊不可得故。由初起即
變漸至明了。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現。而
變體微細難可了知。由相似隨轉謂是前物。
以是故剎那剎那滅義得成。第十因者。若汝
許心是剎那滅。彼心起因謂眼色等諸行。彼
果剎那滅故因亦剎那。由不可以常因起無
常果故。第十一果者。彼眼等諸行亦是心果。
是故剎那滅義得成。由不可以無常因起常
果故。第十二執持者。若汝言云何得知眼等
諸行亦是心果。應說由心執持得增長故。第
十三增上者。又如佛說。心將世間去。心牽
[011-0647a]
世間來。由心自在世間隨轉。識緣名色此說
亦爾。故知諸行是心果。第十四隨淨者。淨是
禪定人心。彼人諸行隨淨心轉。如經中說。
修禪比丘具足神通心得自在。若欲令木為金
則得隨意。故知諸行皆是心果。第十五隨生
者。如作罪眾生所得外物一切下劣。作福眾
生所得外物一切妙好。故知諸行皆是心果。
因是剎那果非剎那無此道理。由因自在故。
如是總成立一切內外諸行是剎那已。次別
成立內法是剎那。偈曰。


「 初起及續起
 長起及依起
 變起與熟起
 劣起亦勝起
 明起無明起
 及以異處起
 種起無種起
 像起十四起」



釋曰。此二偈以十四種起成立內法諸行是
剎那義。一者初起。謂最初自體生。二者續起。
謂除初剎那餘剎那生。三者長起。謂眠食梵
行正受長養故生。四者依起。謂眼等諸識依
止眼等根生。五者變起。謂貪等染污令色等
變生。六者熟起。謂成胎嬰兒童子少壯中年
老位等生。七者劣起。謂諸惡道生。八者勝起。
謂諸善道生。九者明起。謂欲界後二天及色
界無色界一切天生。十者無明起。謂除前明
處所餘諸處生。十一者異處起。謂此處死彼
處生。十二者種起。謂除阿羅漢最後五陰生。
十三者無種起。謂前所除最後五陰生。由後
生種子無故。十四者像起。謂入解脫禪者定
自在力故諸行像生。問復以何因成立此十
四種起。偈曰。
[011-0647b]


「 續異及斷異
 隨長亦隨依
 住過及去過
 無住無無死
 亦有隨心相
 行者應當知
 如此九種因
 成前十四起」



釋曰。此二偈以九種因成立。前十四起。九種
因者。一續異。二斷異。三隨長。四隨依。五住
過。六去過。七無住。八有死。九隨心。第一續
異者。此因成立第一初起。若最初起時因體
無差別者。則後時諸行相續而起亦無差別。
因體無差別故。由因有差別故。後餘諸行剎
那得成。第二斷異者。此因成立第二續起。若
一一剎那無差別因者。則後時斷差別亦不
可得。由斷有差別故。諸行剎那此義得成。第
三隨長者。此因成立第三長起。能令諸行圓
滿故名為長。若無剎那而有諸行長養者不
然。由彼住故。若諸行得住則不得漸大圓滿。
非謂長養。第四隨依者。此因成立第四依起。
若執能依不住所依得住者不然。如人乘馬
人去馬不去無有此理。如是識依於根。識有
剎那。依無剎那不然亦爾。第五住過者。此因
成立六起。謂變起熟起劣起勝起明起無明
起。成立變起熟起者。若執諸行初起即住不
滅者不然。無變起故。謂貪等變色永不可得。
由初無變後亦爾故。若初無變後諸熟位亦
不可得。由先有變後方熟故。成立劣起勝起
剎那亦爾。若執諸行得住而有善惡熏習次
第與果者不然。諸行不住次第相續各得與
果。此義可爾。成立明起無明起剎那亦爾。若
諸行得住則明起亦無不住則有。由心轉故。
[011-0647c]
無無明起亦爾。後時無變異故。第六去過者。
此因成立第十一異處起。若執諸行往餘處
名去者不然。我今問汝。諸行去作為起已將
諸行往餘處。為不起將諸行往餘處。若起已
將往者此處起已餘處不起此即是住。而言
去者是義相違。若不起將往者不起則本來
無去。而言去者此語無義。又復若諸行去作
住此處。即作所作令諸行去。是亦不然。住則
不得到餘處故。若諸行到餘處方作所作。是
亦不然。無有離去而有諸行到餘處故。若此
處住若餘處住。離諸行外畢竟求作不可得。
是故不異諸行相續而有去。作去既無體則
剎那義成。若汝言若實無去云何世人見去。
應說由無間相續假說名去實無去體。若汝
言復有何因諸行得相續去。應說因緣無量。
有心力自在如威儀等去。有宿業自在如中
陰中去。有手力自在如放箭擲石去。有依止
自在如乘車乘船去。有使力自在如風吹物
去。有自體自在如風性傍去火性上去水性
下去。有術力自在如依呪依藥在空而去。有
磁石自在能令鐵去。有通力自在如乘通去。
如是等有無量因緣。能令諸行相續假說名
去。是義應知。第七無住者。此因成立第十二
種起。若諸行得住。餘時更有種子起者不然。
剎那剎那無餘因故。若諸行不住後種子起
是義可然。第八有死者。此因成立第十三無
種起。若無剎那而有死時無種起者不然。先
有種起後命終時方無種起。是亦不然。由一
一剎那因無體故。是故死心剎那不可得成。
[011-0648a]
第九隨心者。此因成立第十四像起。由心自
在剎那剎那彼像得起。若無剎那而像得起
無此理故。問如是別成立內有為法剎那已。
復有何因能成立外法四大及六種造色是剎
那耶。偈曰。


「 由滋及由涸
 性動增亦減
 二起與四變
 薪力及漸微
 亦說隨心起
 及以難問成
 一切諸外法
 無非剎那體」



釋曰。此二偈以十四因成立外法是剎那。水
有二因。一滋二涸。若無剎那水或時滋長或
時乾涸不可顯現。若人作如是問既無剎那
水有何因而滋。復有何因而涸。彼則不能答。
今見水有滋涸。故知剎那是水滋涸因。風有
三因。一性動二增盛。三減息。若風性住則無
動時。行無體故。亦無增盛亦無減息。由彼
住故。地有六因。謂二起四變。二起者。由水由
風地起可得。謂劫生時。彼地是水風果。故知
地亦是剎那。四變者。由四所作地變可得。一
業力所作。由眾生業力有差別故。二人功所
作。由掘鑿等故。三諸大所作。由火水風故。四
時節所作。由時改轉異相現故。若無剎那四
變不可得。因無體故。如地有六因。知是剎那。
色香味觸六因亦爾。是故亦是剎那。火有一
因。所謂薪力。薪力火增故火得起。已共火起
薪即不得住。火燒薪已火亦不住。若火不由
薪。後時無薪火應久住。由隨同義故火。聲在
後說聲有一因。所謂漸微譬如鍾聲後時漸
微可得。若無剎那後時小聲無可得。理法入
[011-0648b]
色有一因謂隨心起。如受戒時隨心下中上。
起心因剎那故。彼果亦剎那。是故外法剎那
亦成。復次總由難問故。我今問汝。何故欲得
諸行無常不欲得諸行剎那滅。若汝言一一
剎那滅不可知者不然。譬如燈焰。於不動位
彼剎那亦不可知。汝何故不欲令彼體無剎
那。若汝言燈焰體有剎那細故不可覺者。諸
行亦爾。何故不欲令有剎那。若汝言燈焰與
諸行不相似者不然。不相似有二種。一自性
不相似。二時分不相似。若此自性不相似者。
此譬得成。非自體為譬故。非如以燈喻燈以
牛喻牛譬則不成。若取時分不相似者。此譬
亦成。由燈焰及諸行皆剎那相似故。若非剎
那譬則不成。今更問汝。如人乘乘。其乘住
時其人去不。答不。若爾者所依根住能依識
去。亦無道理。若汝言何故現見燈焰念念滅。
燈炷如是住。應說汝見非見。由炷相續剎那
剎那有壞有起汝不如實知故。若汝言諸行
剎那如燈焰者世人何故不知。應說由諸行
是顛倒物故相續剎那隨轉。此不可知而實
別別起。世人謂是前物生顛倒知。若不爾則
無無常常倒。倒體若無染污亦無。復從何處
而有解脫。由是難問則諸行剎那成。成立無
常義已。次成立無我義。問人者為可說有
為可說無。偈曰。


「 人假非實有
 言實不可得
 顛倒及染污
 染因成立故」



釋曰。人假非實有者。可說人是假名有非實
體有。若如此則不墮一向執。離有無故。問
[011-0648c]
人是實有云何知無。答言。實不可得。由彼人
不如色等有實可得非覺智證故。問人非覺
智不證。佛又說我者現在可得。汝言不可得
者不然。答此言可得非實可得。由顛倒故。佛
說無我計我。是名顛倒問云何知是顛倒。答
由染污故。身見是染污。所謂我我所執。若不
顛倒則非染污。問云何知我執是染污。答染
污因故。由我執為因貪等染污得起。是故知
是染污。問如汝所許於色等五陰說人假有。
此人與陰為一為異。偈曰。


「 假人與實陰
 不可說一異
 若說一異者
 則有二過生」



釋曰。假人與陰不可說一不可說異。若說一
異二過則生。二過者。若說人與陰一。陰即是
人及人是實。若說人與陰異。陰雖非人人亦
是實。以是故。人是施設有。一異不可說。是故
如來止記論成。偈曰。


「 若執人是實
 一異應可說
 一異不可說
 此說則無理」



釋曰。若人違大師教執有實人。是實人與陰
一異則應可說。而執與陰一異不可說。此說
則無道理。若汝言人不可說如火與薪非異
非不異者不然。偈曰。


「 異相及世見
 聖說亦不然
 火薪非不說
 有二可得故」



釋曰。異相者。火謂火大。薪謂餘大。各有別
相。是故火與薪異。世見者。世人離火見薪。謂
可燒木等。亦離薪見火。如風吹焰去。是故火
與薪異。聖說亦不然者。佛世尊無處說。火之
[011-0649a]
與薪一異不可說。是故汝執火薪一異不可
說。此說無道理。若汝言非離薪見火風即是
薪者不然。有二可得故。由火之與風二相別
故。復次偈曰。


「 二有故識起
 人緣則非義
 好滅及惡生
 言生復非理」



釋曰。若人執人有實。謂見者聞者覺者識者
食者知者說者。若爾彼眼等識起。為以人為
緣說人是作者。為以人是主說人是作者。若
以人為緣者。二有故識起人緣則非義。由人
於識起中無有少力可見故。若以人是主者。
好滅及惡生言生復非理。若人為主。已生所
愛識。應畢竟令不滅。不應令滅。未生不愛識。
應畢竟令不生。不應令生。以是故。汝不應執
人是見者乃至識者。復次偈曰。


「 汝執實人中
 何業可成立
 無實強令實
 違佛三菩提」



釋曰。若人是實有。汝以何業可得成立。凡是
實有必有事業。如眼等淨色以見等事業可
得成立。人無是等事業可得成立。是故人非
實有。復次汝於無實人中強欲令有實人。即
違如來三種菩提。一者甚深菩提。二者不共
菩提。三者出世菩提。若見實人。則非甚深菩
提。則非不共外道菩提。則非世間不習菩提。
是故此執是世間所取。是外道著處。是生死。
恒習。復次若人是見者乃至識者眼等諸根
為有功用為無功用。若有功用為自然起為
由人起。問彼何所疑。偈曰。


「 若用自然起
 即有三過生
[011-0649b]
 若以人為緣
 眼等則無用」



釋曰。若言眼等功用自然起者。人於眼等不
作事業則有三種過生。若言以人為緣功用
得起者。眼等諸根則一向無有功用。問何者
是功。用自然起三過。偈曰。


「 人非作者故
 用非常起故
 起非一時故
 自起則不然」



釋曰。若眼等功用不待人作自然而起。則人
非作者。云何名見者乃至識者。此是第一過
失。若眼等功用自然起則應常起。不應起時
非常。此是第二過失。若眼等功用常起則起
應一時。云何不得並起。此是第三過失。由此
義故。若言自然起者不然。問以人為緣復有
何過。偈曰。


「 人住用先無
 人壞則人斷
 更有第三體
 為緣無此義」



釋曰。若言人住與功用為緣者。人既常有。何
故功用先無後有。是義不然。若言人壞為緣
者。人壞則墮無常。是亦不然。若言更有第三
不住不壞人為緣者。無有此義。如是依道理
說實人不可得。復次偈曰。


「 諸法無我印
 及說真實空
 有我有五過
 是故知無我」



釋曰。法印經中佛說。一切法無我。真實空
經中佛說。有業有報作者不可得。捨前陰起
後陰。起滅唯法。增五經中說。若執有我有
五過失。一者墮於見處起我見命者見。二者
同於外道。三者僻行邪行。四者。於空不欲
不信不住。五者聖法不得清淨。如是依阿含
[011-0649c]
說。有實人亦不可得。問若無實人。云何世尊
處處經中而說有人。謂知者負擔者及建立
隨信行等人耶偈曰。


「 由依染淨法
 位斷說有異
 行異相續異
 無實假說人」



釋曰。由依染污法及清淨法。有位差別及斷
差別。故建立假人有差別。若無假人差別則
不可說有行差別及相續差別。如知經中說。
何等諸法謂染污法。何等為知謂清淨法。如
負擔經中說。何者負擔謂染污法。何者棄擔
謂清淨法。若無行差別及相續差別則不可
說。此二法為知者負擔者。菩提分法多位差
別。謂方便道見道修道究竟道。若無行及相
續差別則不可說。彼菩提分法有隨信行等
人差別。由無實人。約法差別可得假說。以此
道理。故知所說但是假人。若佛意不說是假
人說實人則無用。由起眾生我見故。偈曰。


「 不為起我見
 由見已起故
 無始已習故
 無用應解脫」



釋曰。佛不應為起眾生我見說有實人。由眾
生我見先已起故。亦不為令眾生數習我見
說有實人。由眾生我見先已習故。亦不為令
我見眾生得解脫故說有實人。一切無功用
者。皆應自然得解脫故。以是故一切未見諦
者。有我見而無解脫。非如苦體先時不見後
時方見。人不如是。非先不見後時方見。又如
苦體先時不見後亦不見。即無解脫人體亦
爾。先時亦見後時亦見。則無解脫。若實有我
則決定有我所。從此二執即起我愛及餘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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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如是則無解脫。以是故不應欲得有實人。
以我見等過皆悉起故。如是別說菩提分已。
次總結前義。偈曰。


「 慚羞等功德
 菩薩常具足
 自利既不捨
 亦令他利成」



釋曰。此義如前所顯略說。覺分品究竟。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