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二
習氣論第四
總篇上
論曰。惑亦多名矣。習氣蓋其一也。習本非正。而有名
正使言者。有對正使言者。有與正使互言之者。今論
則後二例也。夫既對正使言之。則本無自體。從正惑
而為氣分。亦習續於前之謂也。故曰數習煩惱。所成
氣分。習之氣故。即其義焉。譬之如久鎻脚。如乳母衣。
如盛香之器。或□而□無則如微煙。如少鹽投於大
河。其為習氣亦然。原□一真理性。本明本淨。尚何惑
染之有。惟其理雖本明。而實未嘗明。性雖本淨。而實
未嘗淨故。於是有惑染焉。有習氣焉。所以竪言之有
三。曰見思。曰塵沙。曰無明。橫言之亦三。曰貪。曰瞋。曰
癡。總言之亦三。曰煩惱。曰障。曰惑。至於曰蓋曰纏曰
流曰結曰使曰塵勞等。皆惑染之出。開合之異名也。
然則理之有惑雖多。不同虗妄而已矣。惑之有習雖
[002-0148b]
多。不同餘分而已矣。苟知虗妄非實。必達所以破妄
之要。若知餘分難除。則識所以斷習之本。此其一家。
論習惑之微意也。但惑有通別。則名相不可不辨。習
有小大。則其義不可不分。圓位論斷。而有有無進否
之異。文相所指。而有好惡見愛之殊。至於教門關涉。
有如扶習侵習之說。俱斷圓斷等義。是皆自昔所議。
而不可不明者。故於是論之。
別例中
右習氣類文。總四十有六。言三惑正使名相者九。
約大小乘言習氣不同者十二。明圓位斷習有無
進否者八。文指結習有通別同異者七。示正習斷
破文涉餘義者十。凡五例。
三惑正使名相例
論曰。習氣正使。本末之異也。苟不先明詣本。則末何
所云。所謂正使。則三惑也。夫惑本不定三。約所障諦
理法相。中當而云三爾。故曰見思阻乎空寂等。又曰。
通別見思。障畢竟空等。此復稍異後當揀之今還約三惑。從諸
名相。義例非一。凡十義明之。一從得名。則有從解從
體從所障以名者。如見惑兼體解。思惑唯從解准例。
無明則從體。塵沙從所障。又亦三惑通名無明。而有
枝本之異。通名無知。而有染汙不染汙之別。通名見
思。而有通別之殊。則所從得名。可以例推。亦不一槩
也。二從惑相。則界內外。各有相應獨頭。謂相應則。與
諸使合者。獨頭則。直爾障理而已。三從所起前後。則
[002-0148c]
先無明。後見思。如起信所謂。三細六麤。次第生起。塵
沙既本非惑。故不預焉。四從所斷次第義。則反上塵
沙。雖不潤生。而以障化導故。故次見思而斷。若望真
化方便。則與無明。自為枝本故也。五從所障事理。則
見思無明障理。塵沙障事。又約見思自論。則見障理。
思障事。如曰違理由見。感報由思。六從能斷人。則見
思通三乘斷。故曰通惑。塵沙無明。唯菩薩斷。故曰別
惑。七從所依界。則見思為界內惑。故共為四住。塵沙
無明。為界外惑。故自為一住。若以外準內。各立三界。
則四住之名。隨教分別故。通唯界內。別唯界外。若別
接通界外。唯一無明。不可更開四住也。八從潤生不
潤生。則見思無明。能潤界內外生。塵沙則不潤生。又
正使潤。習則不潤。九從通別開合。則有四句。謂開通
合別。如上五住。開別合通。如三惑。通別俱開。則各有
品數。通別俱合。如前二惑。以此束之。無不盡也。十從
喻者。如曰見惑如四十里水。思惑如一滴水。又見思
如水上油。無明如水中乳。若以三惑。從教融別。則文
有切葱剝葱之喻。即次不次也。然則相雖已明。而體
猶未顯。舊亦多說。今謂此有同有異。同唯一妄心。而
有三惑之別。故無明以不了心。著二邊為體。塵沙以
劣慧不了。諸法為體。見思以有漏心。取著六塵為體。
雖有它說。要不出此也。
約大小乘言習氣不同例
論曰。凡諸經教。言習氣者多矣。如小乘正習。其說常
定。縱聞大教習氣之說。據彼當分。但謂習氣而已。不
知其為塵沙為無明為家為即。惟其以小覆大。或以
大指小。則正習互陳。約大教明。或言斷習。或不斷習。
然皆隨文。用與各當其義。未始有定論也。惟其未始
定論。故知習氣之說。不可槩言。亦不應執。一文一義。
以相矢石。何者使正若果。正何容復指為習氣。習若
果。習何容復指為正使。若定有習可斷。則不應說無
斷者。若定無習。亦不應說有斷者。苟以其所斷。考其
所不斷。以其所無。覈其所有。則言有未必有。言無未
必無。言習氣未必非正使。言正使未必不習氣。以是
知其文相。本通莫得而一。雖然名可通。而體不可混。
文可異。而理不可易。要必約教旨。以正大途。則其說
固得定也。何則如無明塵沙。大乘教詮。本是正使。而
以覆小乘相。不可言是別惑。使知有別惑。則須知有
別理之妨。故云習氣。苟不覆相。據大實說。還歸正使
矣。故曰云云。又如圓人。根利障輕。觀行復勝。豈容斷
正之外。復有習氣。如小乘耶。但以隨文用與故。有時
亦言斷習。如曰云云。今故為之說曰。順文或有。據理
則無。何以言之。如小教三乘。習有盡否。侵不侵之異。
得非三乘。根有利鈍。觀有勝劣。故聲聞但斷正使。習
氣全在。緣覺習氣稍薄。於前故云侵習非有分齊。而
言侵也。至於菩薩。根利觀勝。無復存者。仍前以說故
云頓斷。約是以分三乘之別。然在菩薩。實無兩異。以
[002-0149b]
小況大。圓頓無習。其理明矣。且圓論正使。三惑尚不
容有異。安有正習。而體別乎。孤山之言是也。如曰界
外見思。既無異體。正使習氣。安得兩殊。今於此說。誠
有取焉。而自昔先達。以三家二即言者。又復於中。紛
紜異指。去取失當。是皆不究教旨本末。徒以名相。分
別而已。以今言之。見思家習。據小乘說。則固有之。別
惑家習。以大教言。未必有也。其如即習。祇應約大小
教翻覆言之。不必佗說也。而或以懶化導心。為塵沙
習。數起著邊之心。為無明習。是皆相。㳂承襲之說。未
必其然也。
圓位斷習進否有無例
論曰。議習氣之大者。唯圓有所謂斷位進否有無。習
氣之說。是不可不決擇。而取正者。如四明光明記。有
曰。通惑正使。圓七信盡。習氣至佛。同別習盡。後人評
之。以謂橫竪不収者。云云今謂。此正得圓斷橫竪之
意。而反謂不収何也。若但云通惑圓七信盡。此知有
竪而已。故以習氣。同別習盡成之。則顯竪而非竪。若
止如後說。此知有橫而已。還以前義成之。則顯橫而
非橫。非橫非竪。圓斷之旨彰矣。抑又為釋正習俱盡
之文。故須通別。各有正習可也。但圓無家習之說。故
以塵沙義。為通習。則曰。以今家於小乘習氣。分別四
四十六門故。此則全准輔行而說。別習即指後品無
明。故曰十地斷愛習等。而曰若別惑者。四十二品。斷
[002-0149c]
位如常。正言圓無習氣也。又曰。習氣具如淨名疏說。
乃取彼所引文。以為證也。故知一往名言通別。各有
正習明矣。然則別習。既指十地所斷。知無別體。還指
無明為習爾。不然有習而無正。又非其理也。所以塵
沙。同別習盡者。蓋塵沙障事。無明障理。圓頓事理。不
可異故。若理未究顯。事亦未盡。明事若盡。明理必究
顯。此塵沙。所以盡於別理究顯之時也。此義旨微意
密。宜非汎學者所知。因得以示之。其光明文句。有若
通若別究竟盡在於佛之文。孤山以謂望前總說。四
明則曰。若至佛地。不唯別盡。通亦窮邊。今謂徇文者
易見。孤山之說非也。究理者難曉。四明之說是也。今
但顯其是。則其非可知。何者良以圓論見思。必該始
終。有橫有竪。所障之理。是畢竟空。徧一切處。故使能
障。亦徧十方。是則因地所斷者。不唯未盡。後位之見
思。抑亦未窮。十方之通惑。故曰蓋由見思等。然則徧
十方界者。約橫言也。因地未盡者。約竪說也。且曰。六
道眾生等者。仍約見思分齊以說。則通不妨別也。故
至佛地。通別橫竪。方究盡者。不虗語矣。又如止觀明
華嚴初發心時正習俱盡文。有過界內牟尼之說。然
彼所過者。既兼正習故。以八九十信所斷塵沙義。為
習盡。非必塵沙為習氣也。又如淨名居等覺之位。而
經歎德。有無復餘習之言。大師從容釋之。以謂雖有
如無。惟其雖有言之故事等微烟。則不可謂全無。猶
須入重玄門。以破此習。惟其如無言之故無復鹹味。
[002-0150a]
則不可謂全有。以如無故。故曰無復餘習。是則兩不
相違也。至於九地。斷見習等。是皆順釋經文。彰教道
義。故以後地。無明為習氣。若不為釋。此等文相。則還
歸常途。無習可斷矣。故向曰四十二品。斷位如常。信
如其說。即無習義也。
文指結習通別同異例
論曰。迦葉聞琴而起舞。身子畏色而却花。二者有涉
乎大乘習氣之說。而有愛惡之異。簡之已如妙宗鈔。
云云亦可謂盡善矣。而猶有餘說者。大師會之為一。
如淨名疏。曰別惑未除故。為界外色聲之所染汙。故
呵言結習未盡。花則着身。如大論迦葉聞琴等。而四
明離之為二。乃曰云云。此自來所以不能無疑。至有
或非之者故。今論於是辨明也。曰時人但知四明離
之為二。殊不知大師亦離之也。文不云乎。故天女呵
云。若於佛法中。有分別者。為不如法。既有分別。則是
見惑入。云結習未盡。花則著身。故有思惑等。故知大
師文中。自該兩說。何獨疑四明耶。由是言之。則迦葉
聞琴。固唯一意。而身子畏花。乃分二途。而有著有去
者。取著身之義。則是別思。別思即無明也。故淨名兩
處。皆指結習未盡。花著身句。以對思惑。即其義也。若
取去花。則是別見。別見即塵沙也。故妙宗通引呵斥
之文。而特取畏生死義。故指塵沙。為結習耳。所以然
者。蓋對起舞之愛。則去花為惡。約此對分二惑故也。
[002-0150b]
是不唯四明。有此偏指。雖大師亦云爾。如曰二乘厭
世五欲。而取涅槃。故見菩薩果報。五欲亦謂。為不如
法。捨離推却。而不得去。乃至云。天以無分別心感。還
以無分別心散。而身子分別。生死涅槃有異。即是別
見惑也。豈非其說一致。雖然此特。以教門節目言之。
而未知其有同者焉。故復更以通論圓其說。於此應
知。愛惡二心。雖分二惑。取捨二性。本同一機。初無二
法。有愛必有惡。有愛惡則。有諸心[厂@既-旡-日+口*頁]。隨事所發如何。
是則以身子去花之心。或遇迦葉之琴則舞。以迦葉
起舞之心。遇身子之花則却。而不受其實。本一機也。
但所從言異。從動心染著。而言謂之思。從分別起愛。
而言謂之見。政恐學者。因其所異而異之。故特以同
者成之。庶其說之圓也。然則聲色。亦有同乎。曰同是
界外上妙色。聲則不異也。苟為不異。何以好惡之別。
曰好惡云者。非其勝劣之謂也。直以欲之大者。莫若
於色。故以花為不如法。而力去之。非以弊劣言也。亦
猶持世云。無以此非法之物。是已抑色鈍而聲利。如
琴則屈曲巧妙。故動人也。易感人也。深有況菩薩勝
妙者乎。所以好惡不同也。然而身子。直去花耳。何由
知其分別。生死涅槃之異。而為別見耶。曰以微而知
著也。尺迦葉聞琴起舞。正報可爾。而須彌低昂。亦復
不安何耶。曰此是何人境界。乃以依正致詰。然極有
意。宜深思之。
示正習斷破文涉餘義例
論曰。昔人但知執說以難文。而不知即文以為說。夫
執說以難文。則文無不壅。即文以為說。則理無不通
何也。如通教明留習潤生之說。或曰。扶習者而約位
有從因果之別。或因斷果留。或因留果斷。使執一說
為難。則文有所不通。故各隨其義焉。然在通必言留
習者。蓋此教不詮真如變造。至果則無中道。應本凡
所。受生必由業惑。業惑若盡。終歸[厂@火]斷。此其教旨也。
故單習不能潤生。要由誓願扶之而後生。獨誓亦不
能牽生。必順教旨資習而後生。則又曰扶習焉。所以
因斷果留者。本非一文。然因既已斷。而果何所留。以
是知其不然也。而曰從空入假觀進。斷色心無知者。
此約斷位分齊言也。其實利生必也。固留勿斷故。至
果位還扶此習。而起化也。如妙樂文示果位。而有近
從七地。留習潤生之言。即其義也。若因留果斷。則又
約因果增勝而說。雖然此皆教道之論。實道則不然
也。又如支佛侵習議者。莫不以謂正前習後。而支佛
不唯斷正。亦侵習氣。信如其言。則別行玄記。預侵之
說非耶。云云今謂。是亦執說。以害文也。應先覈舊說。
未為至論。而後隨文。通變其說。何者祇如舊言侵習。
約何分齊。抑盡不盡否。盡則何異菩薩。不盡則何云
支佛。理在習外。是知文本一往以示淺深。所以隨文
通變者。據玄正約侵習。以明支佛淺處。而記復對極
果彼岸言之。則已不同常途。由是記中。順文消釋。特
[002-0151a]
取因中伏斷而說伏。謂伏其正使。使重者不起斷。謂
輕者先去。則微念不生。此所以為預侵爾。而不曰正
使者。由不制果。且復俱斷故。以二習言之。如曰支佛
修行。不立分果。蓋先示其意也。然則先習。而後正可
乎。曰今以伏斷言之。還不失其次。亦猶三藏菩薩。先
伏見思。後斷塵沙是也。或者必曰。至果還更斷習否。
此人因中。微念尚已不生。況後習耶。抑今明侵習。無
定分齊。亦何須致疑。以是言之。習氣之說。信不一途
也。又如玄明不動三昧。有業及見思。同入俗諦。所破
之說。妙樂示六心退。有恐是爾前見思俱斷之文。是
皆日本嘗所致難。而四明已有成說。云云苟不以其
常途為妨。而即文以為說。茲復何論哉。至於一家所
明圓斷次不次之義。圓斷直說已明與夫諸文。違異之論。皆
得以觸類通之。則文無難者。苟循習一定之論。而固
執之。吾將奈何。
餘論下
論曰。習氣本乎正使。正使始於無明。然則無明孰為
始乎。是必曰無明之始。始於法性。而法性無明。體元
不二。故知其始。始實非始。若對萬法而言。則萬法始
無明。非無明始於萬法也。故曰無明是迷真之始是
也。然則無明。自有始乎。其無始乎。抑有其始。而不可
得知耶。曰此無始義。論之尚矣。如唐復禮法師。嘗以偈
問天下學者。自昔答者不一。如宗鏡假名林間草庵諸錄備出云云今
不暇評之。姑直以二義。示其說曰。一以不可知故。故
[002-0151b]
云無始。二以知本無故。故云無始。何謂也蓋無明乃
不覺之初。以不覺故。情生智隔。天雲鏡塵。要有其始。
但迷者不知此。即初義也。若究竟離念。最後際斷。亦
不得知。後相如初。初相如後。其理不二。故雖有知。而
實無始。究竟叵得。此即次義也。又亦不出事理之義。
以理言之。本無始終。以事言之。有始有終。事即理故。
雖有始終。而無始終。理即事故。約無始終。而言始終。
抑亦可云。始終若極。與無始終更無異轍。此皆起信
及淨名疏記文意。檢之可知也。云云余亦嘗以偈答
云。廓然寂體虗。寂照非起起。起處未全彰。何礙不止
止。此如睡初困。正夢安求始。初義也要有大覺人。達之
亦何理。次義也不患爾不知。所患不能死。云云抑入以
性計言之。無始為有始。以離性言之。有始為無始。雖
即今舉心動念。亦曰無始可也。如曰若定計自它。能
生諸法。法則有始是也。故復有偈曰。有念同無念。無
初喚作初。要知空劫始。元不離今時。思之。或問。玄文
障理。與心要之文。如何同異。曰不同也。玄文唯約圓
論故。得通別俱障。畢竟空等。心要義通故。在圓則圓。
在偏則偏。然於別見思外。而又言根本無明何耶。曰
此約相應獨頭。言之異耳。然言通別見思。既盡之矣。
何容復有所謂直爾障理惑耶。曰一往雖爾。不可敻
異。但所從言不同。非謂體別也。例如報智一也。而論
上冥下契。云云或問。塵沙諸文。或分三品。或言界內
外。以二合三殊。不相當。亦可對會否。曰此亦隨教。盈
[002-0151c]
縮不定。如通教。唯斷界內故。亦不分品別。既該於內
外。且塵沙位長故。十住界內。既當下品。是則中上義。
當界外明矣。圓教十信。例亦應爾。但位短不分耳。或
問。塵沙若不潤生。何以文曰。若無塵沙。方便不生。又
曰。無量塵沙。招無量果報。此何意耶。曰記主自斷之
矣。文云塵沙實不潤界外生。牽報並由無。漏業為因。
無漏業者。著空之心也。以著空故。不了諸法故。從所
不了法。一往對土。亦得以塵沙當之。即此初文是也。
次文亦為成三惑。各有招集果報之意。故以它機。塵
沙之病即見思。是得有招報義。皆一往言爾。或問。妙
宗有云。見思重數。如塵若沙。此於見思塵沙。的屬何
惑。曰塵沙也。而言見思重數者。即彼見思。是菩薩假
觀所知之病。凡有若干重數云爾。兼識藥等。知即為
假觀。不知則為塵沙。故曰塵沙不是障。是障障塵沙。
即其義也。或問。二乘塵沙。何處斷耶不斷豈能。將來
教化眾生。曰亦有時處。如般若加被二人轉教領業。
說者。聽者。是即義。當破塵沙也。如文云云。或問。圓十
信位。所斷塵沙。合該內外。何云初發心時正習俱盡。
此乃界內正習盡耳。曰若約三惑竪斷。此塵沙惑。合
十信盡。今以塵沙。通至後地故。約真似相望。分內外
耳。或問。四明所謂習氣。同別習盡。說理雖通。還亦有
文證否。曰非無文據。如上明八九十信止斷界內習
盡。而輔行云。習通界外。塵沙無明。豈非塵沙。亦通後
位耶。又如大論云。十地菩薩。猶有習在。以於諸法有
[002-0152a]
所不知故。豈非正指塵沙通十地乎。然則塵沙。十信
已斷。何容至此有所不知。曰不知之言。非特學知而
已。正言位未究極故理與事皆未究顯。方知向說。其
義符焉。或問。結習未盡之文。本出淨名。而大論指云。
於聲聞經說。為習氣何耶。又如順正理論及俱舍。明
二種無知。本出小乘。而云塵沙即是習氣何耶。曰淨
名之文。雖非小乘。然對二乘。覆相而說。是亦義當於
聲聞經。非謂小教也。其二論之文。蓋約教意通論本
非正。為二乘人說故。不妨云也。或問。淨名料揀。去花
結習之文。如迦葉等。本是別結。何得指為通結之習。
曰以實言之。此雖別惑。然於二乘。亦只謂是通習可
也。或問。觀音玄記。釋三十四心。正習俱盡。有云一言
於習。有見思習及塵沙習等。然此一文可疑者。三常
途祇應言。是見思正習。今兼塵沙釋之。一可疑也。若
據菩薩所斷。為化眾生。本先斷塵沙。今言二習。俱時
而盡。二可疑也。凡言塵沙法門。與四真諦。本自不同。
今合言之。三可疑也。今以次釋之曰。諸文常途。至果
但言斷見思正習而已。正以塵沙先盡故也。而此文
亦云。菩薩修學。塵沙法門。治其劣慧。豈非先斷乎。而
曰。俱時而盡者。蓋以塵沙法。合真諦言之。彰二諦同
時。究顯果位故云也。是亦小教當分。正習俱盡。究竟
在佛之意。故知四明凡所釋義。必不徒爾。不然何時。
異於它文。學者更試詳之。
觀法論第五
總篇上
論曰。明理莫先乎教法。會道莫近乎觀門。非教則理
無以彰。舍觀則道何由契。故一家宗趣。寔以二者。為
涉道之津。蓋教以詮顯為功。必由於言說。觀以契悟
為本。乃在於忘言。然非言。無以顯忘言之至。非忘言。
無以達言說之妙。故如說而證。則教亦忘言。從聞而
修。則觀亦有說。今姑置教。而論觀焉。夫觀始於北齊。
得之中論四句。觀法因祖千。龍猛傳之南嶽。南嶽授
之天台。方是之時。其為觀法。至簡且要。師資授受之
際。可謂嚴矣。得其旨而默契者亦多矣。惟其外適時
宜附會經論。因裨以時教之說。而間有進修者。或不
得其門。或有壅乎。觀藥病萬殊。妨障非一。則又廣以
乘境之道。一觀一行。莫不有法。由是一宗教觀。從容
悉備。而大明于時者。其來尚矣。然而四句三觀之宗。
亦因以滋蔓汎濫。往往失根源者有之。非不知守是
道。以嚴其傳。亦時有不得已焉耳。然猶遞相祖述宗
承。有在元元本本。傳至乎四明極矣。自是分宗列派。
異說橫生。偏見曲學。亂于其中。紛紛藉藉。莫可紀極。
逮至于今。不勝其獘。是以觀法之道日衰。宗承之說
益病。間有言焉。亦多不得其旨。是非失當。何敢造次
取信於其間。此論之不可已矣。然觀有多門。行亦不
一。於是乎。以一念三千。為觀法大體。三種觀法。為教
行樞機。十乘四行之殊。事理教觀等別。殆不一端能
盡。今略舉數例以示焉。庶幾乎簡易之道條理可觀
[002-0152c]
也。
別例中
右觀法類文。總六十有五。言三千大旨者九。言三
種觀法者十。言十乘觀相者二。言四種三昧者七。
言事理二觀者八。言起教觀通初心所修者一。言
觀心觀佛者一。言勝別三觀兼餘觀相者三。言通
相三觀者十七。明境觀不二附餘義者七。凡十例。
三千大旨例上
論曰。夫三千者。諸法之總名。圓具之殊稱。吾佛以之。
為所證境界。法華以之。為開顯大綱天台以之。為所
行法門。止觀以之。為指南極說。是以言其法。則界如
世間。無法而不具。本其理。則三諦妙性。無理而不彰。
示其文。則出自於法華。建其言。則功推於智者。非圓
心。莫之能攝。舍妙悟。其孰能明。融萬法。而歸一心。即
一心。而達三諦者。其唯三千乎。夫三千之道理。固高
深。苟得其源本。自明白。今略以四義論之。其一曰。元
意唯觀具。其二曰。三諦在所顯。其三曰。事理本一體。
其四曰。即具無異途。得是四意。則三千宗旨。思過半
矣。且不為異論所汩也。何謂元意唯觀具。蓋一家觀
道。圓論諸法。必本一性。一性之妙。三諦天然。此摩訶
止觀。不思議境。所以明百界千如。三千世間。在一念
心。不前不後者。宗在觀具故也。故曰一家觀門。良由
觀具云云。陳了翁三千有門頌益得此意云云若有一法從心外。得不
[002-0153a]
由性起。則法成偏邪。體非常住故。今以三千之妙。為
觀法指南。終窮究竟極說者。良有以也。故知不明三
千。無以示性具。不明三千。無以了唯心。不明三千。無
以達法妙。不明三千。無以知體一。不明三千。無以顯
性融。不明三千。無以見體量。不明三千。無以彰果德。
不明三千。無以識圓心。不明三千。無以異偏乘。不明
三千。無以顯宗旨。然則三千之說。所顯若此。昔人云
何。乃以三千。為定幻假。為非道。為差別法。為因緣生。
為無明。故有斯妄可破者。一何反祖違宗之甚乎。縱
有一二文義憑據。要各有意。安得不究其所以。然而
直以妄為說耶。其文後當知之。何謂三諦在所顯。良
以三千。雖法相之廣。數法之多。要其大體。不出三諦。
亦由三諦。得有三千。所以非空無。以徧相則由空故。
得以相三千也。非假無。以顯具則由假故。得以具三
千也。非中無。以融攝則由中故。得以攝三千也。是則
三諦。各當其義。以成三千。不然則三千之法。尚不能
有。況能盡其妙乎。然則三千。非三千。體是三諦。三諦
非三諦。不出一性。故自一性。而觀三諦。則三諦非三。
還以三諦。而顯三千。則三千本一。以其三千本一。則
數而非數。以其三諦非三。則名而非名。名而非名。數
而非數。則所顯一性。不定空假中。不離空假中。言有
相無相。亦未始有無。故曰唯一實性。無空假中。又曰。
三諦無形。俱不可見。即三諦所顯之旨也。故以是而
為境。其境妙。以是而為觀。其觀融。以是而顯性。其性
[002-0153b]
彰。以是而成德。其德備。至於曰然即假法可寄事辨
等。則又約名言。以辨相耳。非所謂的顯體性也。夫約
名言。以辨相者。則必有形對等義。故一往名相。不得
不爾。又何足為定論乎。而或者不達。不究所顯。是何
道理。乃於能顯名相。競以有相無相之論。遂將三諦
乖離而說。又以三千。偏於俗諦。以是而立宗者。固非
其異是。而扶宗者。亦未為得是。皆不本根源。徒事名
相之末。其不足與議此道也亦明矣。何謂事理本一
體。夫事理之義。固非一途。今於三千而言。事理不過。
輔行曰。一者約理云云。所謂理造者。性具也。事造者。
緣生所造。十界之事也。然理無所存。徧在於事。良由
理具。方有事用。則理無事無。依事無理。無本以理融
事。以事攝理。此圓頓事理。所以其本一致。其體不二
也。故曰圓見事理。一念具足。趣舉一法。事理具焉。祇
一三千。趣事趣理。乍分二義。故自性具言之。即三千
是理造。自變造言之。即三千是事造。事理雖異。一體
元同。抑又雖彰二義。正顯性德。若知事中。三千全理
而造。不唯顯性。具之德亦顯。所造無非心性故。今以
事理三千。並為所顯。良在此也。事理既然。修性體用。
莫不皆然。如曰鏡明性十界。像生脩十界。形像修性。
鏡內外一。又曰。三千竝常。俱體俱用。皆其旨也。云云
而或者槩。以空中對俗諦。而為事理。又謂。理體定無
差別。事用定有差別。且曰。勿謂相即之故。矯亂而談。
今謂。一往義門分別。文固有之。若執為定論。則失之。
[002-0153c]
偏局全乖法體。矯亂而談。尚且不可離隔而說。又安
得乎。何謂即具無異途。夫談即談具。起自一家。要必
兼明。始為得旨。何者如止觀明一念具三千。又曰。三
千即一念。一念即三千。不前不後。此為即具之大者。
仍須了知。即不可無具。具不可無即。即而不具。非圓
即。具而不即。非頓具。頓具則。無法不即。圓即則。無法
不具。若即具各明。而不相成顯者。雖前偏教。亦得言
之。惟即具兼明。方曰圓詮。故曰即具。唯圓及別後位
是也。所以言即即具。而論即。言具約即。而論具。夫惟
即具。而論即故。雖性德三千。不唯具性。亦即事中之
相也。夫惟約即而論具故。雖修中三千。即於理性。而
不妨諸相宛然。是則祇一三千。而論修性。祇一三千。
而論即具。理無異途也。而或者乃。以理具三千。具性
而不具相。即性之際。一法不存。又言。即則事為能即。
理為所即。言具反是。云云今謂。彼說一往與之。得形
對偏強之義。二往不然。豈有圓頓即具之旨。而以局
限。偏執能明乎。然霅川之說。信如所格。是否可知。而
四明宗旨。曾不言之何耶。曰四明無別宗旨。但是能
明之爾故。四明宗旨。即荊谿天台之宗旨也。但取彼
此文旨。而會釋之。無不泯合者。故不別出耳。
不思議假。非偏假。此假本。具一切法。真空不空。非
但空。圓中圓滿。非但中。是故四元作三門之初門。即
是不可思議假。初門即三。三即一。略一句猶如四指
元作一二三四指一月。四點似別。唯一空門。門一一。為法
[002-0154a]
界。略一句不以妙假有門觀。誰知法界具足法。聞元作
見思修證。無不妙心。能觀此體具故。若祇觀心不
觀具。則於一觀分二家。一家觀門異諸說。諸說雖
元作自異。觀自一。彼迷一心具諸法。落在通別。次第
中次第。而生次第斷。豈知十界本常一。三千本一。
亦如是。皆非世數可分別。此下略八句意似未安故也妙境元作
古珠元無空假中。而元作今亦不離空假中。空即是心。
元作空假是色。元作心非色非心。名曰中。色心絕處。元作
體絕中體現。於一一法體皆具。凡夫心具。即佛具。取
著不圓則不具。唯一具字。顯今宗。入此宗者。甚元作
十希有右陳了翁三千有門偈今附於此微加刪治或易一二字庶存顯要。
三千論文例中
論曰。明大旨者。固達於文義。暗文義者。必大旨未通。
故次大旨。而論文義焉。然三千之文多矣。見於斯類
者。九文而已。今括而論之。兼對他文。以辨同異。凡為
五例。一論三千所出。按輔行所指一念三千。唯在止
觀。以為究竟極說。他文所未甞言。然所出文一。而對
者三。一約偏圓則說。唯在圓別則不說。如輔行明凡
夫心中具三千。有曰。別既破九顯一。界如漸減。不言
三千明矣。奈何觀心論疏。有曰云云。豈非別亦說耶。
曰不然。祇如淨名疏記云。若凡夫人。迷中三千。豈亦
謂說耶。因為之說曰。言凡夫具三千。則可言凡夫迷
中解三千。則不可例別教體具三千。則可言別教說
三千。則不可以此拆之斷可知矣。雖然而觀心論疏
[002-0154b]
之文。灼然此云何耶。曰彼雖似言三千。而不即心而
具。且曰。是如來藏具足等。故知在果不在因。還屬教
道之義。況滅後釋文。言亦無咎。二約今昔。則昔圓不
可說。今圓可說。以昔未開二乘作佛故。三千之旨有
虧。唯至今經。開權顯實。一道無偏。故曰指的妙境。出
自法華。即十如是文也。然則十如直因果法。何指的
之有耶。或據金錍十如。必十界等故也。今謂此不必
然。應別指本末究竟等一句。始是妙境所出。云云三
約三部。則止觀說也。玄句不說也。此有通別。通言界
如。莫非三千。故知玄句。亦應可說。但教觀殊途。三千
之旨。或須不須。故言有詳略。爾二論二造釋文。若以
指的妙境。出自法華。何得却以二造釋華嚴文耶。曰
文各有致旨實相成。何者十如。既約開顯。言究竟等。
則無法不妙。故言妙境出自法華。心造既該事理二
義。故得引造證具。則以二造。釋華嚴文宜矣。若論相
成。則法華妙境。非無二造之旨。華嚴心造。何妨妙境
之談。但部旨不便。一往從別釋。爾並示之如別。云云
三論取著具否。如止觀以取著心。不具三千。而輔行
又以圓人。有不知互徧者。此何意耶。曰若論無心而
已。介爾具足。何有取著。而不具乎。然此云者。須知二
意。謂約體通收。據情的揀。以初義言之。尚無無心可
揀。安有心而不具。以次義言之。自別教道。已還皆在
所揀之例。況取著妄念乎。雖然苟達妄念無一異相。
則當處三千具足。不在遠求也。如次文者。祇是寄不
[002-0154c]
得意。以示具徧爾。故曰苟順凡情。生內外見。故雖圓
人。亦有不得意者。應照理體。本無四性等。則以理泯
情。妙斯達矣。四論三千情法。如向論。三千即所顯之
德。而淨名復以之。配非道何耶。曰若論圓頓教中。法
法稱性。若事若理。善惡淨穢。無可捨法。所可離者。情
病而已。故淨名云。但除其病。不除其法。其病若亡。體
自復本。而諸文中情。亦名事故。使自來因。以事為所
破。殊不知有理具之事。有情染之事。於是有即離具
不具焉。情染之事。須離故。亦可破理具之事。則是法
門。何離之有離尚不可。況言破乎。然以三千。為非道
者。正顯真妄不二。情不離理。故此對之。亦猶四明。以
修善惡。對於事造。豈亦破事造耶。故知文各有意。若
槩言則失之矣。五論三諦義門。然約三諦。而論三千。
有相無相。則義門進否。文復不同。如以亡照言之。亡
則三諦俱泯。空中尚皆叵得。況言三千乎。照則空中
尚是假名。況三千乎。如曰三諦無形等。又曰。空中尚
無等是也。且三諦既皆假立。何妨約空而言三千。以
能徧相故。約假而言三千。以能顯具故。約中而言三
千。以能融攝故。然以中邊言之。空假雖有徧相體具
之德。其如融攝。三千還須。空假即中。功歸中道。如金
錍之文是也。故余義解。又有言。各有當義。存互形之
說。云云若以遮照言之。則一往三千。屬假空中。則即
假亡泯。如曰照故三千恒具等。又曰。境據假邊。且存
其數等。皆其旨也。分別雖爾。克論心性不動。何甞定
[002-0155a]
異哉。若聞空假。隨語生解。斯即動也。何謂不動乎。至
於約真俗以論自他體用事理等。義例可知也。然亦
分而不分。不分而分。如曰理性三德。三諦三千。故指
要有先例自他本同之釋。便見自行唯在空中之文。
乃不分而分。既約自他。以分三諦。而鈔又曰。然今所
辨自他。俱在妙假。又曰。欲約三諦論不二故。乃分而
不分也。由是明之。凡向所謂。有相無相之說。皆其名
言。論之而已。若乃其旨。則正言似。反言乖趣合也。要
須究其所以有相。所以無相可也。有相無相。當作一
句。一法會之。惟其實相。無相所以。三千皆實。惟其徧
相一切。所以相相宛然。是則相即無相也。無相即相
也。相即無相。謂之有相可乎。無相即相。謂之無相可
乎。一有一無。既皆不可。雙亦雙非。自然亡離。此有以
知。荊谿四明。其說符契。抑有以見。四明霅川。不當矢
石也。而時人專。以四明說三千為有相者亦悞矣。偏
於有相。尚且不可偏於無相及亦有無等。其又可得
即。抑又以法相言之。不出單複之異。所以單明。則空
破假立。中為絕待。複則俱破俱立。俱絕之謂也。言有
單複。理實無殊。所以為四明宗旨不異荊谿天台之
正傳也。霅川直知單義而已。故未免乖離。要之兩家。
所以異者無他。法相單複而已耳。
三千釋疑例下
論曰。三千文旨。雖已明白。然有餘義。與夫昔論。而決
擇未定者。更試略釋之。或問。舊以四明謂三千。通乎
[002-0155b]
三諦。則曰三諦。各有三千。如義編所敘。其說果四明
之說乎。曰非然也。直霅川以己見定之。爾彼因四明
有事理各論三千之說。乃以自所立義。約三諦對分
事理言之。豈非理體空中亦有三千乎。殊不知。四明
所謂事理。乃三千俱體俱用之事理。正不約三諦。
論。蓋厚誣爾。然則以四明。言空中為有無邪。曰以義
言之。亦無而已。如曰空中名遮。一相不立。豈不然乎。
但四明言。三諦一體故。有不定有。無不定無。由是言
之。謂四明三千。通三諦。則可謂三諦。各有三千。則不
可彼併作一說。殆於相反也。或問。昔論三千體相者。
或以三千。為通體三諦。為別相。或反是以為說。其孰
為正。論曰。通言各有其義。但別從正意。莫若以三諦
為體。三千為相。斯得其正論。惟其三千。體是三諦故。
應於名言。如十法界離合。十如是三轉。通對別對。莫
非三諦者。良有以也。或問。霅川定約事理。言差無差
相且難四明。事理體用。各有差別。以為迷理。為事[厥/足]
本為末者。其說孰是孰非。曰此亦不可槩論。須知有
相對相即。形奪體性等義。云云而後得以論其是非
何也。如霅川。但得形對義。而失體性相即故。得在一
往失於至當。而四明為格舊弊。且申圓旨。專以體性
相即為說故。得在至論。其名言形對之義。得以略也。
今引一文以證理。非一向無差事。非一向差別。如輔
行曰。生之與佛。無復界別。數量之異。以理等故。數類
亦等。據此足以折中兩家之說。且云。勿執事義而互
[002-0155c]
相妨。斯言殆為彼發。聞之能無慚乎。其又以理所具
性。如地具桃李。不可求其枝葉者。今謂非全無相。但
事理形奪故。在理則全相成性。在事則全性成相。非
謂於理全無在事別有也。抑四明為彰圓具故。曰相
相宛然。而或者以十如中如是相當之。盖不知十如
皆性皆相故也。或問。本末究竟等。一如固是所本妙
境。亦九如之總相。然亦有別相乎。有則未見指的。無
則三千數虧耶。曰自來罕究。此亦難明。若此一如尚
昧。則前九如特未定耳。按妙玄云所歸趣處。為究竟
等。此應有事理通別二義。約理通論。固以三諦為相。
不離前九如。從事別說。則十界各有歸趣。如止觀明
地獄界以癡為究竟等文。以一字開其義端。類說可
知也。云云或問。正報一千可爾。依報假名。約何以論
亦各一千耶。曰但知正報一千。則以依從正。以假從
實。自應爾許。所謂依報。非直國土而已。亦有性相體
力等十法。所謂假名。非直十界總名而已。祇於實法
一千。從而名之。即假名一千也。然則依報亦應。有假
實耶。曰例亦應爾。但從正報為正。亦假名則同故。從
略從合耳。或問。三千攝法足乎。曰足也。亦有餘數乎。
曰有之。如曰百界中之千如。如如十如等。又曰。世諦
心中。尚具無量法等。然有餘數。安在其為足乎。曰於
法則足數。則容有廣略也。然則法足。而數廣略何也。
曰無他。亦隨文義而已。若乃彰圓融之旨。示該攝之
相。則三千足以蔽之。惑問。諸文凡示觀境。或言三千
[002-0156a]
即空假中。或但言百界千如即空即中。四明則曰。三
觀相成。霅川乃云。說有詳略故。假有單複。二說得失。
相去如何。曰大意略同。但霅川於略說。無相成之義。
差不及耳。而四明言境。有結成未結之異。所以假觀。
得以略否。不然則文之欠剩也。至於曰又準內體三
千。即空假中。三千已是妙假。猶尚更立三觀。此則與
霅川意同。然則止觀三千妙境。既是正明觀法。何以
不云即空假中。曰非不言之。但文相稍廣。不即言耳。
至下結顯文。曰若解一心一切心等。始以三諦三觀
及諸三法。共結顯之。非不昭著。人見文不即言。遂謂
妙境不言三觀一。何疎略乎。或問。止觀引三譬喻。以
示心具三千。而霅川以初二喻。謂以生顯具。喻理造
三千。後一指夢所見事。喻變造三千。意以後喻。驗三
千無明故。有者若為疏理耶。曰若論喻旨。固各有意。
總言不出譬於前文。理性自他橫竪結成等相即。記
文所示者如此。又曰。若自若他。不出三諦。下之二喻。
擬此可知。曾不聞以二造帖釋者。況皆譬喻。自不應
執譬難法。然則文以三千。屬無明者。盖對一念法性
故。一往順譬。且以三千。屬於諸法。諸法本於無明。其
實三千之妙。必合三者。方盡其理故。曰無明與一念。
不出法性。故非多非少。安得專以無明為言耶。或問。
以對會四土六即總別等義。余既別章示之。得以略
也。或問。子向以三千。為終窮究竟極說。未易以語言
文字盡其妙。政恐學者。昧於自得。有不說三千之言。
[002-0156b]
今何遽說耶。曰誠有之。然今說者。亦不得已焉耳。雖
然且道祇今是說耶。不說耶。任彼自答云云。
三種觀法例
論曰。明觀行之總攝。被根性之多途。而無遺者。莫若
三種觀法焉。故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云云。夫圓觀
一而已矣。何容有所謂二三耶。究其所以立者。盖有
多義。故以意則順機入道。約義則從行從法從事之
別。又從行則正示行門。餘二則義立成觀。若各論其
意。則復隨文。用與不同。所以從行觀者。是固止觀。專
為觀行之機。立以乘境。從於四行。俾惑滅理顯。功成
入位。至清涼池。而後已亦謂之約行觀。其如事法觀
門。盖本於玄句。赴法行之機。使專觀則有所。不待令
尋文。則彼且不暇。故示無方之說。約義作觀。託附而
修。亦足以入。故有茲二觀之設。觀相修法。備諸本文。不可具盡通言
不過以三觀之心觀五陰等境一也。而所以論者。就
今類文。大約不出四說。其一曰。事法修否。其二曰。不
待觀境。其三曰。歷託同異。其四曰。兼互修相。何謂事
法修否。盖其說始因山外。一宗以事法二觀。為不可
修。意以文中乘境不委。及不簡示識心。且據文云。若
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故也。及示立
觀。凡有二意故。云云四明則異是說。乃以三種觀法。
皆為行立。俱可造修。略有三義。一據文立行。示修意。
二觀陰揀境。示修相。三以廣決略示修法。此復多途。
有於事法二觀。不待修習。而自深證者。有於略觀。修
[002-0156c]
之即入者。有於觀道。有壅即須決通者。此又二向大
師在世。咨稟口訣。人師後代。懸取決通。並顯事法。但
可修也。此皆義書等文旨云云後有霅川師者。亦甞論之。彼固
與四明。而亦不奪山外。盖傍宗立義而已。今謂彼不
可修者。是不必難之。以它宜直問之。汝將何以為修
耶。豈必同事行。而為修乎。抑布列乘境。然後以為修
乎。不然則既。略有境觀。可以安心矣。若何不可修耶。
果不可修。則一家所傳。四句觀法。與夫經教。一觀一
行。例無用耶。彼徒見喻。疑一文執為定論故也。殊不
知。彼因僻解師。以十二部經觀心。為頓頓觀形。今止
觀以為漸頓故。一往斥奪云爾。以今言之。彼略此廣。
既無異途。得以決通。豈全不可依耶。亦如義書所解
也。云云文既非據。則所立二意。任運成非。然則四明。
既約諸義。申其可修之說。有符文合旨之。得曲盡機
教之相。其與山外。得失遠矣。何謂不待觀境。良以玄
文。示立觀心意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於是籤釋云
云。故有所謂不待觀境之論。彼山外宗。既以事法不
可修。則不待之言。任當自失。但傳述四明者。復有異
同之說。此不可不論也。一曰。言不待者。即不待專講
止觀及自尋文。必須師氏口訣。懸取乘境。以廣決略。
方可修者。一曰。若謂以廣決略。與專講等異者。此知
二五。而不知十也。其自說曰。義書明事法觀。正不必
以廣決略。於事法有壅者。方稟決之。今亦不暇評其
是否。姑約四義。述正其說。而扶顯之。四義者何謂。約
[002-0157a]
觀定文旨。隨機示決。通對舊言。不待成觀論所歸。此並
義書文旨云云然則不待之言。意有所屬。盖正以事法之略。
對彼止觀故。修略觀者。則不待彼約行之境觀也。一
是不唯不待。專講自尋。亦不待決通此。其修事法之
正者。但於觀道有壅者。方決之耳。況所決通。還通事
法之壅。信非他觀也。二而又曰。不待等者。此因他計。
有是之斥。未必的意也。三是則雖曰不待。而妨修入。
縱有決通。仍歸事法。四非謂纔言決通。便與止觀同
科。亦非不待專講。而必須咨決等。評者雖知事法不
必專在決通。未審決者。復是何觀。抑義書之文。將如
何通。苟得今論。庶幾盡善矣。何謂歷託同異。按義例
有云。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文。本明託事。而却以歷
事例之。又輔行引大經等文。本屬歷事。而乃以託事
結者。舊約託事。即歷事等。四句収判。亦多承用。今獨
謂不然。立句煩而無當。指文乖而有失。無足取者。直
以二義斷之曰。約觀正名。則一向有異。據名論義。則
有通有別。如山城等。觀既約依。觀正以外表內。還就
心論觀。則正名託事。故與歷事。直以外境。表對觀門
者異也。若據名論義。歷事得名託事。以莫非託事。見
理故也。此則名通而觀別。如輔行云云。託事不得名
歷事。但是約事表託。未必歷境用觀。則名與觀俱別。
然則義例文者。盖因託事。兼示歷事。同是借事。為觀
故也。故云若以導執情等。非謂以例託事也。亦是以
理體事之義同故。義書云。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又
[002-0157b]
以理智體之正。同方等普賢。歷尊容道具。此其證也。
若辨異者。則歷境內觀之殊。正觀導情之別。故知同
異。不易研詳。但此區分。觀道可識矣。何謂兼互修相。
此因續遺。明附法。有含託事之文。故有三種兼修之
相。云云或者以謂投足淆混。決略有妨。今謂不然。是
皆隨文約義。而作非必修者。亦若是交牙也。文相雖
爾。據實用觀。還各有歸。何淆混之有。如以廣決略。謂
之兼修者。以十乘不出約行之旨故也。至於光明附
法。有推運之釋者。是亦順文。乘義而已。未必便約起
心觀也。故文有性。既具運之。言還是理觀耳。餘如別
論。
十乘觀相例
論曰。一家觀門。入道所以。乘必至十者。盖入道之要。
始於照本。照本而後善修。善修而後盡法。盡法而後
離謬。此十乘所以次第生起。彼上中下根。深諳妨障。
大備法藥也。故有不照照則達矣。有不善善則至矣。
有不盡盡則得矣。有不離離則入矣。然則不思議境
者。照本之謂也。發菩提心。巧安止觀。破法徧。識通塞
者。善修之謂也。調道品。對治助開者。盡法之謂也。知
次位。修安忍。離法愛者。難謬之謂也。四者既備。然後
圓實之道。可階而升也。此其大略而已。然所當論者
有三。其一對根進否。夫觀法匪十。對根有殊。雖復根
殊。但是一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而對根之說。文或
進否。此自來所以論也。大意云。上根唯用一。中根二
[002-0157c]
至七。下根具用十。此則由三根故。有十乘也。然則輔
行。何以又曰。前之四乘。用無前後。苟無前後。何容分
配二根。又曰。行人觀法。極至正助。正助則七乘耳。何
得又以後三對下根耶。曰文各異義。母得守一以妨
諸也。故或以一人。具用十乘。或可十乘。被多根性。以
至一乘。自對三根。如曰前四用無前後者。此約一人。
具用說也。故文續云。通塞等三。成就前四。次位等三。
以判前七。能善用者。十如指掌。是豈得以大意對根
難乎。又曰。觀法極於正助者。車體具度。義備故也。後
三乘之所涉。雖正非觀法。若下根非此。則不足以離
謬。或難於入道。故用對之。其二前導缺具。凡論乘體。
必三法具足。若法若喻。莫不皆然。所謂三軌和合。為
一大乘者。法也。其車高廣。駕以白牛。眾寶莊嚴者。喻
也。故義例曰云云。此則大體之說也。至於玄文。歷四
教以釋乘義。其藏別二教。乃以觀照為體。如文云云。
然則觀照。既當前導。若以為體。應缺其一耶。抑亦具
而或有說乎。曰一法兩用。何必他求。盖觀照體是智
性。取其照用。即前導也。約其破惑顯理。從始至終。有
運進之義。即車體也。故文曰。三藏以無為智慧。名觀
照。觀照豈非前導乎。且曰。正為車體。豈非一法。而兩
用乎。別教例之。云云然以法例。喻是應以白牛為車
耶。曰正由昔人。以喻蔽法。故不能通。不可以喻。喻真
解脫。故知以喻難非也。然則藏別。不以真性為體者。
玄文固言之矣。在藏則真不能運故。證非乘於別。則
[002-0158a]
理不破惑故。用智為體爾。又如籤釋云云。即其意也。
其三指體同異。按義例曰。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
十法。名壞驢車。是則陰等十境。圓人體之。無非乘體。
而釋籤又曰。以火宅為寶渚。必為所焚。指煩惑。為能
乘義。須傾䨱何也。曰祇一障體。而取捨或異者。盖體
有當體。有所依。然則義例指為體者。是所依也。籤斥
為非者。非當體也。若夫當體。則十乘雖異。當以一不
思議境。為體可也。雖然圓論所依。依而復即。則此二
體。義異體一也。故曰能觀觀智即無明。是豈得敻別
乎。而釋籤非之。抑又有旨焉。文意乃由。別顯一科。正
約不思議三法真性而說。恐世濫行。猶迷此故。故約
車體。對餘莊校。與奪言之。意言。若迷一家不思議旨。
寧缺莊嚴。缺莊嚴則。徒乘而已。車體猶存。昧斯旨則。
自行何依。一切皆廢。然則所至。苟迷於寶渚。斯火宅
耳。能乘不達於妙境。斯煩惑耳。故云也。其有餘義。尋
讀可了。不俟多端。
四種三昧行法例
論曰。諸經三昧。固不一途。而天台以身儀四句束之。
故有常坐等四三昧焉。是為五略之大行三種觀法
之一也。其行門方法。備諸止觀。今所論者。三義而已。
一曰。一行所本。二曰。得名所從。三曰。二觀通別。所謂
一行所本者。按止觀云。出文殊問。文殊說兩般若經。
其文殊說般若文凡三。出並同本異譯。今所引者。正出三藏曼陀羅仙所譯云云明
一行三昧。其文顯矣。考經三昧。本亦觀佛。如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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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三道之文。前後散出。本不一處。而一家有云。直觀
三道者。盖一往為成。今止觀端坐觀。陰界入之意。直
以義用文。不以文用文。且欲簡異般舟三昧觀佛故
專從三道理性言也。立門投足雖爾。究言觀理不離
事。觀事必顯理。觀心與佛同觀。佛與生等。其歸則一
也。而言文殊同般若者。經直名所問經恐從前本通
目之也。據經有云。於九十日。修無我想。端坐專念。不
雜思惟。即今行相。所以兼本者。一則期限。如所問經。
一則觀法。如說般若。合二者成一三昧之法焉。而四
明云。問菩提經者。未詳指意。置之可也。所謂得名所
從者。尋經一行之名。該通諸義故。或從理從法。從身
儀等。隨文用義。皆得名之。如經云。繫緣法界。是名一
行三昧。大意據此。以理顯行。豈非從理乎。又云。欲入
一行三昧。當先聞般若。輔行約此。對常坐等名。以示
所本。豈非從法乎。又曰。應處空閑。捨諸亂意。不取相
皃。繫心一佛。專稱名字。隨佛方所。端身正向。能於一
佛。念念相續等。記文約此。正名釋義。揀異餘儀。豈非
從身儀乎。故知經祖文義常通。而惑者執之成難爾。
所謂二觀通別者。夫行必有。觀雖四行不同。其所修
觀。二途而已。而說者不一。或曰。四行通修二觀者。或
曰。上三三昧理觀。第四三昧事觀者。或曰。第四通事
理者。各據文說義。云云今謂論空言者。不如正以行
相。如止觀修大行文。非不明白。何莫之用而自臆斷
耶。其所謂理觀者。莫過常坐。直觀三道等者。是而事
[002-0158c]
觀者。豈非第四三昧。縱任三性。於四運推撿四性者。
是若諸經行法。則同上三三昧矣。故文釋四運之文
則曰。是隨自意中。從末從事。而修觀法。又以諸經行
法。例上三三昧則曰。如常坐等。惑唯觀理。豈非正言
除三性外餘皆理觀故也。然則文曰二途不可廢者。
約四三昧。通言之爾。何關別對義耶。抑彼謂之通。乃
以運性。混而為一。兼彼歷事。謂莫非事觀者。曾不知
推性本通。雖止觀十乘。上三三昧。亦甞約四句推之。
如修德境三昧儀等。皆是也。豈以此等例。為事觀乎。
其所以異者。推性而不推運。猶理觀而已。即運而推
性者。斯事觀爾。得斯同異。夫何惑焉。雖然常坐觀三
道等。輔行例為歷事。而妙宗特以為理何耶。如曰常
坐一種。縱直觀理等。又復如上配觀。有事有理。而止
觀又曰。方法各異。理觀則同何耶。曰各有所以。義不
苟然。何者如初文為釋。四行方法各異故。各從事出
其異相。又顯四行。理觀則同故。理觀之名。不專常坐。
此則止觀之意也。其妙宗文者。正顯從行必兼歷事
意。明十六觀經。是從行歷事觀故。以常坐對餘三昧
縱奪言之。而輔行又以理稱。通於四行者。盖對所歷
事別故。若事若理。莫非三諦之理觀也。然則事觀。本
推運性。而亦曰一心三觀何耶。曰若得義例文旨。此
不足疑。云云其餘文義。在文可知。無俟別論也。
事理二觀例
論曰。人皆可以入道。而有靜散利鈍之殊。法皆可以
[002-0159a]
成觀。而有事理本末之異。惟以其法。適彼之機故。有
所謂事理二觀也。故義例曰。觀有二種。一者實相。二
者唯識。實相觀理。唯識歷事。又曰。夫觀心法。有事有
理云云。然則二觀明文。本於占察。觀門行相。備諸止
觀。從事從理之旨。斷自於荊谿。三觀四運之要。復符
乎大士。所以成一家觀門。為入道之要。夫何論哉。特
由昔之說者。以非說為至當。至於境觀。用與乖謬頗
多。因恐後學。習非勝是。混亂觀門。投心罔措。是不可
不辯。而正者如論。事理之名。則以起心不起心為說。
承其說者多矣。今獨謂不然。且心之起否。皆事而已
矣。若以不起心為理。正同山外以一念為真性。四明
闢之。非不切著。今為四明。說者可復。蹈其轍乎。況修
事觀者。固正照起心。亦不專起心。盖亦觀於已未心
故。而理觀者。雖正從不起心。然亦通起心。如觀九境
心等。故知不以此的分事理。更有約寂照制縱推運
不推運等為說。是皆見其末。而不得其本者也。以今
言之。不必他求。當據諸本文可也。即義例有曰。事理
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豈非正約本末言事
理乎。然則何謂本末。即現前一念識心。推而極之。根
乎一性。此之謂本。亦即此念。變而通之。至於起心。此
之謂末。末即是事。變造十界也。本即是理。本寂三千
也。四明則曰。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觀。從何而
得此之謂也。所以同觀一念識心。隨其根性。從本從
末之異。從本故。直達一念。體是三諦。則宜以三觀觀
[002-0159b]
之顯。其性本寂滅。從末故。即於起心。推以四運。則宜
以四性撿之了。其性本無生。然則無生即寂滅也。寂
滅即無生也。其成功顯理。則一而已。由是言之。三諦
三觀者。本也。理也。四運四性者。末也。事也。所以相映
不二者。盖相映則。自異而同。不二則。自同而同。自異
而同者。即本末之言約觀。所以三觀四性。彼此牙顯。
卒歸於同也。自同而同者。即事理之言約體。所以兩
種三千。本唯一理。終無二致也。是不唯事理義明。抑
亦二觀之相。顯然可從。而自來混為一說故。未盡理
然。據義例等。文正以起心。對不起心。而分事理。何謂
非邪。曰一往似爾。究論不然。如向評舊可知。若更言
者。今不問起與不起。但直達法性者。為理觀。推撿性
運者。為事觀。即昔人所謂起起。皆寂是也。其義例文。
盖約便宜云。爾如霅川。有曰未起分別。即與真如內
體彌近。其用觀者。如伐樹得根。起心既是。根塵所生
之法。其用觀者。如尋條得本。在理或當。今有取焉。但
彼以識心。對餘陰。分之為未善耳。於此應論四三昧對觀之義。如上例
至於歷事之事。與今事觀。固所不同。但義例有云。實
相觀理。唯識歷事。事理不二。頗若難明者。今究其文。
略得。
他通皆屬教。止觀雖有教行。通皆屬行。夫惟皆教故。
並是所成。皆行故。並是能成。以能成故。若教若行。皆
可論修。方彰解由行成之意。此其可修之大旨也。更有
餘義。此不詳出但其修相難明。同異莫辨。政使示之。亦莫不
[002-0159c]
以若人善用止觀觀心之文為說。然則與乘境何異
哉。謂異不異。皆未免乎有妨。今先示其修相。而後同
異。得以辨之。原其旨者。本由一心。具足諸法。諸佛證
此。按心說教。四依先覺。覽教成行。還將此行。而修一
心。此心若開。全顯諸法。夫觀既由教而成。則教必由
觀而顯。教觀相循。迭相為用。起教之觀。蘊乎是矣。言
其修相。必皆妙境。妙觀。妙定。妙慧。亦莫不以不思議
三觀而照之圓頓十乘而運之。是則善用十乘。乃所
以善修起教。善修起教。乃所以善用十乘。不善用修
者反是。雖然此知同一圓觀而已。未見其異也。今示
其所以異者。所從不同。其說有三。一者從本。以此十
乘元依教立。從所依本。得名起教。二者從用。由修妙
觀。慧性通達。一切佛法。皆自心顯。從所發用。故名起
教。三者從果。復由十乘觀成理顯。破惑入位。則能果
後。起教益物。從果名因。故名起教。非此三義。則直從
觀體名曰十乘。故不二門。從相異說。乃以別對自他。
而止觀等文。還約十乘。以示起教。理無異致故也。由
是言之。彼謂但修十乘果用自顯。不必修起教者。盖
不得今同異之義故也。且以旨同言之。則修十乘。固
已修起教。而攝果用矣。雖謂不別修可也。而彼以別
修。難之妄也。以其相異言之。雖謂修起教可也。而彼
謂之。不必修非也。既非且妄。安得而取乎。然則四明
有曰。若不修起教。則不能成就應機說法之用者。非
直言修而已。深求其旨。盖推本要終。意如前從果義中示且有
[002-0160a]
所自而云故。義例曰。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不開。
止云後時則無能利之法是也。若乃證其必修之說。
則如止觀示心攝法。今文明自他皆通。初心所修。顯
然可據。何固昧耶。其又以輔行所謂起教唯尊果後。
故與初心化他境異者。是猶以汎論生起。而蔽文旨。
本通文意。政由起教。通於初心。有同依理生解化他
境者。故一往取此果後。對彼初心。以辨異爾。若專果
後。任當自異。何須此論。以是知其義。有同異故也。
觀心觀佛例
論曰。觀心所以觀佛。觀佛所以觀心。其理本一。孰云
異途。然則論之。所由興者。其始於十六觀經疏。題稱
觀佛。而宗曰心觀。苟宗題相稱。何心佛偏言。於是論
之不一也。或曰。觀心固違於觀佛。或曰。觀佛終妨乎
心觀。故莫若妙宗約心觀佛為兩得之也。但不善其
旨者。猶以義涉兩途。未能泯一。且謂定內外難易乖
違者。今謂四明之說。無非是者。請試申述其說。而後
通昔之非。扶以文旨焉。何謂也。然論心佛同源。本自
融攝。各從一境。豈不相收。故妙宗始有心佛一體之
說。此則大體之論也。但今明觀境。異乎兩者之間。盖
小乘觀佛。不能即心。大教觀心。未必託佛。皆不得有
約心觀佛之言。唯是此經。與彼般舟。同託彼佛。而修
圓觀。既託彼佛。故不同餘直觀心者。既曰圓觀。故雖
觀佛。不離自心。故有必不必一段之義。此則今文之
旨也。所以特曰心觀。而不言觀心者。非謂能觀。亦非
[002-0160b]
直所觀。正顯此經即心為觀也。然而率觀彼文。凡曰
託。曰據。曰就。曰即者。約義云爾。其旨則一也。由是論
之。政使不因今文宗題之妨。但是圓觀色等外境。亦
必須曰約心觀色可也。是知四明之說。得之有本故。
雖通今文。亦不失大旨。所以為至當之說。若得一而
違諸。又安得為善說乎。其所定內外難易者。盖以其
旨。不以其類也。何則。然此內外之言。非有方所。直約
心佛法相言之。故以佛為外。以心為內。今既觀佛。豈
非外乎。此乃非內非外。而論內外。若以方所而言內
外者。正同迷為內外。又安得悟唯一心乎。至於難易
之義。亦以法相言之。故一往觀佛為難。觀心則易。今
既約心而觀得。不曰易乎。此亦無差而差。約非難非
易。而論難易。故曰以旨不以類也。人不見之。直以類
言。便謂所定失當者。誠不足與議也。然復須知。此非
四明臆說。盖亦有所自。而言一如本疏釋是心是佛
之文。凡為二解。云云二如輔行釋般舟三昧之境。則
有二佛。云云夫惟感應道交。即所謂西方。從因感果
佛也。解入相應。即所謂自心三昧佛也。故文曰。以此
二佛。共為一境。為順理故。從初義釋。豈非今約心觀
佛之意乎。又如妙疏記。有曰。稱理起想。但觀一念妙
理即足。何須土想。答曰云云。乃至若唯觀他遮那之
土。必迷自境。若了心觀。自即他故。他即自故。不了此
境。自尚成他。況觀他耶。觀土既爾。佛身心然。以彼格
此。其理一致。豈非文旨的有所自乎。苟如他家。以觀
[002-0160c]
佛三昧為宗。而不即心而具者。幾何而不向心外觀
耶。故此一說。尤所當知。
勝別三觀兼餘觀相例
論曰。三觀之義。造修者所急故。一家所傳。宗旨繫焉。
是不可不論。而明習而察也。但隨宜異習。觀相多途。
率而明之。凡略有四。曰一心。曰次第。曰勝別。曰通相。
通言莫非三觀。而名相本乎瓔珞。於是有次第焉。有
圓觀焉。云云而所謂一心勝別者。其皆圓觀之所自
出。通相則涉乎兩間。而復別途者也。故曰三觀本宗
瓔珞。若別措所自。唯次第三觀。專本彼經。以其文顯
故也。餘則各有文旨。如一心則本乎中智二論。此正
今家所傳。勝別文相。獨見止觀。餘所未聞。唯圓覺有
所謂奢摩他。靜空止三摩鉢提。幻假觀禪那。寂中止觀等於
中隨舉一觀為首。今以偈括之。謂單三複具四。單複
對成三。三八并一圓。漸頓二十五。故有所謂二十五
輪。似今勝別者。大師闇合爾。通相則本於淨名也。此復
別例今以次論之。夫一心三觀。言之甚易。體之實難。抑
三句言則易。一句道則難。其始本乎中論四句觀法。
云云然則觀出於論。論本於經經有淺深次不次異。
故一家對教。有通別焉。北齊則悟一心之深者。而天
台復取智論三智在一心中得。以成顯之。會通之旨
歸之。故一心三觀之道。始盛傳於時。其言曰。因緣所
生法。即空即假即中。略釋如止觀第一云云又曰。一空一切空
等。備在諸文。不可悉具。而義例以一心三觀。三觀一
[002-0161a]
心。破橫竪者。盖以義言也。又曰。空也者。蕩一切法等。
又曰。一念無相。謂之空等。四明則曰。於一心中。宛有
三用。皆其旨也。而所當論者。蕩立之說耳。盖止觀有
曰。天竺注論。凡七十餘家。不應是青目。而非諸師。霅
川扶宗引之曰。唯青目最劣。尚云。一蕩三立。荊谿云。
盡理言之。俱蕩俱立。以其言出未背宗時。故使流輩
後學信而承用之。今考其文理。有大不然者。此不得
不是。正之按文。一蕩三立。正一家所承宗旨。若青目
則專蕩。故不可依也。故記曰云云。曾不聞荊谿。有俱
蕩俱立之言。不知霅川。何從得此。苟如彼示。且責以
斯文。不意獨擅之宗。翻為最劣之說。一何誣甚乎。雖
然。使以四句。析為蕩立。何如二俱之極於理。圓於義
耶。曰固有是理。亦不害義。若達一句即三。則二俱之
旨斯在。何必徧彰其名。而後始顯邪。必爾則不唯一
句。蕩立互形。抑彰四句離而不即。言欲融而反離。其
得為善宗旨乎。斯說也。盖有之矣。如說六即。即即具
六之類。是皆過於圓說之敝也。其次第三觀。如瓔珞
所明云云。即今別機所用。如曰十住修空等。此如常
說。而所當論者。傍修之相耳。按玄文曰。十住正修空。
傍修假中等。然別非一心。且無並慮。何以為傍修邪。
曰昔人以期心示之。盖雖期心在中。若非空假中。無
由入。如曰以二觀故。得入中道第一義觀。故知祇修
空時。便是傍修假中。後位例之。非兼傍而修也。雖然
此有名無實。未為至論。今以二義疏之。謂據位論觀。
[002-0161b]
則如常所明。約人示修。則進否有異。良以別門根性
多途。故有利鈍得意不得意者。其得意者。尚於三十
心。能破三道。成十地位。又有上根。於十信位。而出假
者。豈不能於十住修假中邪。但利者常少。且非正修
假中位。故云傍耳。是則二義兼得也。故妙宗。示先修
空觀位云。設欲修中。能所不絕故。修空為正。中觀為
傍。即其例也。然特見於此文者。是固隨文用與。抑又
有說焉。盖文於十信已言。仰信此理故。十住等位。義
當依信起修。而有傍正云爾。所謂勝別三觀者。本是
圓人。以圓解心。修不一觀。故有多入中少入二等。六
句修相。而曰雖別增減。而三諦無缺。又如四三昧中。
歷事先修空假之文。是亦不別而別。即其相也。若以
會圓覺。觀相似同。數義則異彼有增減。故三觀或虧。
此雖多少。而三諦無缺。以無缺故。唯六句而已。以增
減異故。則有單複具三之相。必約二十五輪。方盡其
數。則此略彼廣。略固不足以攝廣。而彼亦未可收此。
故知經教名相。不必。
以此經。出乎方等。論其化事。則正為二乘。保證偏空。
兼為凡夫著有。菩薩滯偏。故使大士處處彈之。意令
回心引入圓極。故知此經。以彈呵折攝為本。適機不
一為宗。漸引入實為所歸。密示圓意為由致。教既橫
竪。觀亦隨宜。通別相成。進退合準。有異餘部。於是乎
明。此其大略也。更試詳言之。夫彈呵所以折伏。折伏
而後慰喻。慰喻而後攝受。攝受而後可與至極。至極
[002-0161c]
則能事畢矣。然若直彈呵。祇應隨其所著。以偏勝者
斥之。雖三觀從別可也。惟其呵折意在攝受。攝受宜
無異途。故得通。以三教為斥。此則已用攝受之意。以
觀準教。豈得不通。故曰此經以彈呵折攝為本。若為
一機。以論攝受。雖從圓極可也。為其所攝之機不一。
有橫有竪。如諸國王長者。菩薩弟子。眾機之別橫也。
而凡夫著有。二乘住空。菩薩滯偏。淺深次第竪也。惟
其機緣。雖橫而竪。故通而復別。論其斷證。還從次第。
故曰以適機不一為宗。抑又意其彈呵。與攝受不同。
此彈呵與上異。攝受與上有同有異故彈呵從通。今其鄙耻而已。不必
徇機之所宜。攝受從實。故須論其所得。則宜斷證以
次。夫斷證以次者。竪攝也。彈呵從通者。橫被也。橫被
不妨竪攝。竪攝不妨撗被。此通相所以成也。亦適機
之相也。
經。文通而意別。室外之經。文別而意通。惟通別相。有
前後互成。此其所以為通相耳。然則一往據文。大師
從別。而記主從通何也。曰是亦師資相成顯之義也。
盖大師正釋三觀。通意已彰。故明成上生下。但從別
說。此則以三觀之通旨。成上下之別文故也。能成既
通。所成豈別。故記主復以上下之文。自相成顯。則文
與觀俱通。雖則俱通。而復宗明義。還申別意。故曰為
存方等。徧對諸土。止及以別呵菩薩弟子。即其意也。
要之或通或別。進否異者。並由未至今經開會故也。
故曰若至法華。方純一味。反顯爾前未宜一槩。又曰。
[002-0162a]
依教準部。進退消之。無令失旨。豈非正由方等部教。
法應爾故。則向所謂聖意化源者信矣。
通相餘論上
論通相者。患大旨之不明。大旨苟明。小節不足論也。
雖不足論。而不得不論者。尚恐學者。以小惑大故。併
以伸之。夫通相一也。而諸文或言屬圓。或言屬別。或
言兼於圓別。或示該於三教。云云其所以異判何也。
曰盖有由矣。義亦難明。是應先知其本。始可定其文
相。何者。良以其本方等。部通四教。圓帶方便。故其能
判之教。雖云別圓。而非常途所謂別圓。乃通約四教
三觀。而論別圓。言通亦爾。至於所判通相。亦復多途。
今以三義論之。俾攝諸文盡。亦使通相義明。所謂以
行相則屬圓。分教則屬別。依文則屬通。且疏曰。通相
一心。的屬於圓。果屬於圓矣。何容復通三教。抑取何
義。云的屬耶。此記固言之。文曰。行相無殊。豈非正約
行相與一心同故耶。故曰。行相屬圓。雖屬於圓。而不
專於圓。以其部旨兼通。有異純獨之圓。故疏復有約
通論圓之揀。夫既約通論圓。此圓所以復通乎三教。
如記所謂從教前後。又曰。復以教分。圓教永異。空多
屬通等。皆其例也。故曰。分教屬別。然而文曰。若分教
釋理。其別圓何也。今謂非指所從之教。云具別圓。盖
言行相本圓。從教成別。兼本言之。是故云爾。亦如記
曰。通相雖圓。然帶方等。乃成圓中之別相者。是亦兼
本。從教言之。以兼本故曰圓中。以從教故曰別相。則
[002-0162b]
分教屬別之義。深有旨哉。若如舊說。便見錯亂。夫如
是則圓不定圓。圓方成別。別不定別。別不妨圓。所以
疏釋三觀。並通諸教釋相。然則別意。則隨聞各解。以
通意。則全成一空一切空等。雖一一觀各通諸教。而
空但在空。未涉假中。餘二例然。由是而言。通於四教。
未必圓於三觀。圓於三觀。未必通於四教。此其所以
為帶方便之通相也。然則圓而且通者。其開顯之實
教乎。故曰依文屬通。此通相之通。非通教之通。例知言圓亦二不同云云而此
三句。義必相由。離雖乍分。旨則本一。本一故。無非通
相。乍分故。二釋之殊。即初二義。分教釋也。後義依通
釋也。二釋雖殊。旨亦不別。復依之言。良有以也。其如
二釋。猶自難明。故更申之。今謂不出結示上文。即文
初至通屬別圓。初義也。從自此以下次義也。但一往
初釋。從教雖通別圓。義歸於別。次釋從義。雖亦云爾。
義歸於通。此二釋所以異也。惟其二釋。皆約通論別
圓。若與疏所謂別圓異者。故復料簡云。若爾為定別
圓。則正問其所以對通論別圓者。故答之以適機為
宗。祇一通相。隨聞各解。此其別圓之定者。若然則文
兼料簡三義而已。謂名分義通。隨機恒別是也。所以
文以三種三觀。屬對別圓者。名分也。如向二釋者。義
通也。隨機恒別。雖不關二釋。而亦不離乎二釋也。由
言是之。雖有異文。總不出此。隨文斷義。則可知也。或
者不究其所以。然便以的屬等文。作定別圓而解。又
以分教而混通釋。曾不分二圓之殊。亦不體二釋之
[002-0162c]
旨。而曰一是通相。一非通相者。致與一宗文旨乖違。
一何踈謬乎。
通相餘論下
舊論通相之名。或言通總。或言對別名通。或信解虗
通之通。雖皆有文。若正名釋義。當從初二義也。然言
總。則總三歸一。如對別。則自一通三。故二說皆通。其
虗通之義。本非釋名。因虗解而云爾。如又曰虗解踈
通是也。若以虗解為名。則遺實益矣。其不可者此也。
然則通相之相。其相如何。曰是固如疏記已釋。然不
可不了其大旨。今舉一義明之。如入空則知三諦俱
空。雖空通三諦。但以一空當名。就觀除惑。止斷見思
而已。故曰云云。然就觀除惑者。實益也。餘二亦空者。
虗解也。虗解則踈通而已。未能除惑。故曰虗解。而能
袪於假中二執。是曰虗通。然袪執與破惑異者。是猶
雖未除病。而亦不執藥也。自有因達中道空。能實破
無明者。此復別途。如曰信三諦空等云云。文因對明
例別耳。或於此定約中邊論虗實者。盖不知三諦各
論。而偏據一文故也。此特約空觀示而已。學者要當
以三隅反。則假中可以類知。云云或論機則曰通相。
被何機者。是何言歟。如向國王長者。菩薩弟子。正得
彈呵攝受益者。豈非通相所被機乎。又如三教慰喻。
為信行人。三觀調伏。為法行人。信法非所被機乎。又
曰。別圓二人。隨聞各解。非所被機乎。抑非唯佛世。至
於滅後。此通相教。若不被物成益。則徒施耳。云何更
[002-0163a]
問被何機耶。雖文有曰今明三教。但慰喻菩薩。不取
二乘。以其無慈。永入滅故。又曰。此通相空。不關二乘。
語似奪彼與此者。盖亦呵折二乘之意爾。不然。若別
教慰喻。從空入假觀。調伏成上。呵十弟子。無為緣集
者。此復何乎。或又論此觀門修不修者。是亦論之太
過。今謂。若有一法一行不可修入者。則佛祖有空言
徒法之失。況此通相。有機可被。有益可論。有惑可破。
有觀智可照。何為不可修耶。第弗思之。其如前輩異
論。則存諸章藻。此不暇辨勘。以今說當自知耳。
境觀不二兼附餘義例
論曰。立境立觀。盖修門入道之相。不得不爾。克論體
性。則其本一。其歸不二。惡有境觀之殊哉。然則苟不
明二。何以會一。若不明一。何以泯二。故先論二。以為
入道之門。次述不二。以致理性之極。何者。盖境則起
觀之所。觀則照境之用。是亦境者迷之始。觀者悟之
初。觀極則與境為一。與境為一。則境無迷悟。迷悟自
觀耳。故境不可無觀。觀不可無境。境而無觀。則境不
能顯。境既不顯。妄何由息。觀而無境。則觀無所成。觀
既不成。理何由達。故兩者相由而有。亦相須而成。此。
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二
[002-016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