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d0240 台宗十類因革論-宋-善月 (master)



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二



習氣論第四



總篇上



論曰。惑亦多名矣。習氣蓋其一也。習本非正。而有名
正使言者。有對正使言者。有與正使互言之者。今論
則後二例也。夫既對正使言之。則本無自體。從正惑
而為氣分。亦習續於前之謂也。故曰數習煩惱。所成
氣分。習之氣故。即其義焉。譬之如久鎻脚。如乳母衣。
如盛香之器。或□而□無則如微煙。如少鹽投於大
河。其為習氣亦然。原□一真理性。本明本淨。尚何惑
染之有。惟其理雖本明。而實未嘗明。性雖本淨。而實
未嘗淨故。於是有惑染焉。有習氣焉。所以竪言之有
三。曰見思。曰塵沙。曰無明。橫言之亦三。曰貪。曰瞋。曰
癡。總言之亦三。曰煩惱。曰障。曰惑。至於曰蓋曰纏曰
流曰結曰使曰塵勞等。皆惑染之出。開合之異名也。
然則理之有惑雖多。不同虗妄而巳矣。惑之有習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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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同餘分而巳矣。苟知虗妄非實。必達所以破妄
之要。若知餘分難除。則識所以斷習之本。此其一家。
論習惑之微意也。但惑有通別。則名相不可不辨。習
有小大。則其義不可不分。圓位論斷。而有有無進否
之異。文相所指。而有好惡見愛之殊。至於教門關涉。
有如扶習侵習之說。俱斷圓斷等義。是皆自昔所議。
而不可不明者。故於是論之。


別例中



右習氣類文。總四十有六。言三惑正使名相者九。
約大小乘言習氣不同者十二。明圓位斷習有無
進否者八。文指結習有通別同異者七。示正習斷
破文涉餘義者十。凡五例。


三惑正使名相例六。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



論曰。習氣正使。本末之異也。苟不先明詣本。則末何
所云。所謂正使。則三惑也。夫惑本不定三。約所障諦
理法相。中當而云三爾。故曰見思阻乎空寂等。又曰。
通別見思。障畢竟空等。此復稍異後當揀之今還約三惑。從諸
名相。義例非一。凡十義明之。一從得名。則有從解從
體從所障以名者。如見惑兼體解。思惑唯從解准例。
無明則從體。塵沙從所障。又亦三惑通名無明。而有
枝本之異。通名無知。而有染汙不染汙之別。通名見
思。而有通別之殊。則所從得名。可以例推。亦不一槩
也。二從惑相。則界內外。各有相應獨頭。謂相應則。與
諸使合者。獨頭則。直爾障理而巳。三從所起前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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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無明。後見思。如起信所謂。三細六麤。次第生起。塵
沙既本非惑。故不預焉。四從所斷次第義。則反上塵
沙。雖不潤生。而以障化導故。故次見思而斷。若望真
化方便。則與無明。自為枝本故也。五從所障事理。則
見思無明障理。塵沙障事。又約見思自論。則見障理。
思障事。如曰違理由見。感報由思。六從能斷人。則見
思通三乘斷。故曰通惑。塵沙無明。唯菩薩斷。故曰別
惑。七從所依界。則見思為界內惑。故共為四住。塵沙
無明。為界外惑。故自為一住。若以外準內。各立三界。
則四住之名。隨教分別故。通唯界內。別唯界外。若別
接通界外。唯一無明。不可更開四住也。八從潤生不
潤生。則見思無明。能潤界內外生。塵沙則不潤生。又
正使潤。習則不潤。九從通別開合。則有四句。謂開通
合別。如上五住。開別合通。如三惑。通別俱開。則各有
品數。通別俱合。如前二惑。以此束之。無不盡也。十從
喻者。如曰見惑如四十里水。思惑如一滴水。又見思
如水上油。無明如水中乳。若以三惑。從教融別。則文
有切葱剝葱之喻。即次不次也。然則相雖巳明。而體
猶未顯。舊亦多說。今謂此有同有異。同唯一妄心。而
有三惑之別。故無明以不了心。著二邊為體。塵沙以
劣慧不了。諸法為體。見思以有漏心。取著六塵為體。
雖有它說。要不出此也。


約大小乘言習氣不同例四。八。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九。三十二。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
[002-0149a]


論曰。凡諸經教。言習氣者多矣。如小乘正習。其說常
定。縱聞大教習氣之說。據彼當分。但謂習氣而巳。不
知其為塵沙為無明為家為即。惟其以小覆大。或以
大指小。則正習互陳。約大教明。或言斷習。或不斷習。
然皆隨文。用與各當其義。未始有定論也。惟其未始
定論。故知習氣之說。不可槩言。亦不應執。一文一義。
以相矢石。何者使正若果。正何容復指為習氣。習若
果。習何容復指為正使。若定有習可斷。則不應說無
斷者。若定無習。亦不應說有斷者。苟以其所斷。考其
所不斷。以其所無。覈其所有。則言有未必有。言無未
必無。言習氣未必非正使。言正使未必不習氣。以是
知其文相。本通莫得而一。雖然名可通。而體不可混。
文可異。而理不可易。要必約教旨。以正大途。則其說
固得定也。何則如無明塵沙。大乘教詮。本是正使。而
以覆小乘相。不可言是別惑。使知有別惑。則須知有
別理之妨。故云習氣。苟不覆相。據大實說。還歸正使
矣。故曰云云。又如圓人。根利障輕。觀行復勝。豈容斷
正之外。復有習氣。如小乘耶。但以隨文用與故。有時
亦言斷習。如曰云云。今故為之說曰。順文或有。據理
則無。何以言之。如小教三乘。習有盡否。侵不侵之異。
得非三乘。根有利鈍。觀有勝劣。故聲聞但斷正使。習
氣全在。緣覺習氣稍薄。於前故云侵習非有分齊。而
言侵也。至於菩薩。根利觀勝。無復存者。仍前以說故
云頓斷。約是以分三乘之別。然在菩薩。實無兩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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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況大。圓頓無習。其理明矣。且圓論正使。三惑尚不
容有異。安有正習。而體別乎。孤山之言是也。如曰界
外見思。既無異體。正使習氣。安得兩殊。今於此說。誠
有取焉。而自昔先達。以三家二即言者。又復於中。紛
紜異指。去取失當。是皆不究教旨本末。徒以名相。分
別而巳。以今言之。見思家習。據小乘說。則固有之。別
惑家習。以大教言。未必有也。其如即習。祇應約大小
教翻覆言之。不必佗說也。而或以懶化導心。為塵沙
習。數起著邊之心。為無明習。是皆相。㳂承襲之說。未
必其然也。


圓位斷習進否有無例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六。三


十七。三十八。四十一


論曰。議習氣之大者。唯圓有所謂斷位進否有無。習
氣之說。是不可不決擇。而取正者。如四明光明記。有
曰。通惑正使。圓七信盡。習氣至佛。同別習盡。後人評
之。以謂橫竪不収者。云云今謂。此正得圓斷橫竪之
意。而反謂不収何也。若但云通惑圓七信盡。此知有
竪而巳。故以習氣。同別習盡成之。則顯竪而非竪。若
止如後說。此知有橫而巳。還以前義成之。則顯橫而
非橫。非橫非竪。圓斷之旨彰矣。抑又為釋正習俱盡
之文。故須通別。各有正習可也。但圓無家習之說。故
以塵沙義。為通習。則曰。以今家於小乘習氣。分別四
四十六門故。此則全准輔行而說。別習即指後品無
明。故曰十地斷愛習等。而曰若別惑者。四十二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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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如常。正言圓無習氣也。又曰。習氣具如淨名疏說。
乃取彼所引文。以為證也。故知一往名言通別。各有
正習明矣。然則別習。既指十地所斷。知無別體。還指
無明為習爾。不然有習而無正。又非其理也。所以塵
沙。同別習盡者。蓋塵沙障事。無明障理。圓頓事理。不
可異故。若理未究顯。事亦未盡。明事若盡。明理必究
顯。此塵沙。所以盡於別理究顯之時也。此義旨微意
密。宜非汎學者所知。因得以示之。其光明文句。有若
通若別究竟盡在於佛之文。孤山以謂望前總說。四
明則曰。若至佛地。不唯別盡。通亦窮邊。今謂徇文者
易見。孤山之說非也。究理者難曉。四明之說是也。今
伹顯其是。則其非可知。何者良以圓論見思。必該始
終。有橫有竪。所障之理。是畢竟空。徧一切處。故使能
障。亦徧十方。是則因地所斷者。不唯未盡。後位之見
思。抑亦未窮。十方之通惑。故曰蓋由見思等。然則徧
十方界者。約橫言也。因地未盡者。約竪說也。且曰。六
道眾生等者。仍約見思分齊以說。則通不妨別也。故
至佛地。通別橫竪。方究盡者。不虗語矣。又如止觀明
華嚴初發心時正習俱盡文。有過界內牟尼之說。然
彼所過者。既兼正習故。以八九十信所斷塵沙義。為
習盡。非必塵沙為習氣也。又如淨名居等覺之位。而
經歎德。有無復餘習之言。大師從容釋之。以謂雖有
如無。惟其雖有言之故事等微烟。則不可謂全無。猶
須入重玄門。以破此習。惟其如無言之故無復鹹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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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可謂全有。以如無故。故曰無復餘習。是則兩不
相違也。至於九地。斷見習等。是皆順釋經文。彰教道
義。故以後地。無明為習氣。若不為釋。此等文相。則還
歸常途。無習可斷矣。故向曰四十二品。斷位如常。信
如其說。即無習義也。


文指結習通別同異例二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


五。四十四


論曰。迦葉聞琴而起舞。身子畏色而却花。二者有涉
乎大乘習氣之說。而有愛惡之異。簡之巳如妙宗鈔。
云云亦可謂盡善矣。而猶有餘說者。大師會之為一。
如淨名疏。曰別惑未除故。為界外色聲之所染汙。故
呵言結習未盡。花則着身。如大論迦葉聞琴等。而四
明離之為二。乃曰云云。此自來所以不能無疑。至有
或非之者故。今論於是辨明也。曰時人伹知四明離
之為二。殊不知大師亦離之也。文不云乎。故天女呵
云。若於佛法中。有分別者。為不如法。既有分別。則是
見惑入。云結習未盡。花則著身。故有思惑等。故知大
師文中。自該兩說。何獨疑四明耶。由是言之。則迦葉
聞琴。固唯一意。而身子畏花。乃分二途。而有著有去
者。取著身之義。則是別思。別思即無明也。故淨名兩
處。皆指結習未盡。花著身句。以對思惑。即其義也。若
取去花。則是別見。別見即塵沙也。故妙宗通引呵斥
之文。而特取畏生死義。故指塵沙。為結習耳。所以然
者。蓋對起舞之愛。則去花為惡。約此對分二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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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唯四明。有此偏指。雖大師亦云爾。如曰二乘厭
世五欲。而取涅槃。故見菩薩果報。五欲亦謂。為不如
法。捨離推却。而不得去。乃至云。天以無分別心感。還
以無分別心散。而身子分別。生死涅槃有異。即是別
見惑也。豈非其說一致。雖然此特。以教門節目言之。
而未知其有同者焉。故復更以通論圓其說。於此應
知。愛惡二心。雖分二惑。取捨二性。本同一機。初無二
法。有愛必有惡。有愛惡則。有諸心[厂@既-旡-日+口*頁]。隨事所發如何。
是則以身子去花之心。或遇迦葉之琴則舞。以迦葉
起舞之心。遇身子之花則却。而不受其實。本一機也。
但所從言異。從動心染著。而言謂之思。從分別起愛。
而言謂之見。政恐學者。因其所異而異之。故特以同
者成之。庶其說之圓也。然則聲色。亦有同乎。曰同是
界外上妙色。聲則不異也。苟為不異。何以好惡之別。
曰好惡云者。非其勝劣之謂也。直以欲之大者。莫若
於色。故以花為不如法。而力去之。非以弊劣言也。亦
猶持世云。無以此非法之物。是巳抑色鈍而聲利。如
琴則屈曲巧妙。故動人也。易感人也。深有況菩薩勝
妙者乎。所以好惡不同也。然而身子。直去花耳。何由
知其分別。生死涅槃之異。而為別見耶。曰以微而知
著也。尺迦葉聞琴起舞。正報可爾。而須彌低昂。亦復
不安何耶。曰此是何人境界。乃以依正致詰。然極有
意。宜深思之。


示正習斷破文涉餘義例一。二。三。五。七。十五。二十九。四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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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十二


論曰。昔人但知執說以難文。而不知即文以為說。夫
執說以難文。則文無不壅。即文以為說。則理無不通
何也。如通教明留習潤生之說。或曰。扶習者而約位
有從因果之別。或因斷果留。或因留果斷。使執一說
為難。則文有所不通。故各隨其義焉。然在通必言留
習者。蓋此教不詮真如變造。至果則無中道。應本凡
所。受生必由業惑。業惑若盡。終歸灰斷。此其教旨也。
故單習不能潤生。要由誓願扶之而後生。獨誓亦不
能牽生。必順教旨資習而後生。則又曰扶習焉。所以
因斷果留者。本非一文。然因既巳斷。而果何所留。以
是知其不然也。而曰從空入假觀進。斷色心無知者。
此約斷位分齊言也。其實利生必也。固留勿斷故。至
果位還扶此習。而起化也。如妙樂文示果位。而有近
從七地。留習潤生之言。即其義也。若因留果斷。則又
約因果增勝而說。雖然此皆教道之論。實道則不然
也。又如支佛侵習議者。莫不以謂正前習後。而支佛
不唯斷正。亦侵習氣。信如其言。則別行玄記。預侵之
說非耶。云云今謂。是亦執說。以害文也。應先覈舊說。
未為至論。而後隨文。通變其說。何者祇如舊言侵習。
約何分齊。抑盡不盡否。盡則何異菩薩。不盡則何云
支佛。理在習外。是知文本一往以示淺深。所以隨文
通變者。據玄正約侵習。以明支佛淺處。而記復對極
果彼岸言之。則巳不同常途。由是記中。順文消釋。特
[002-0151a]
取因中伏斷而說伏。謂伏其正使。使重者不起斷。謂
輕者先去。則微念不生。此所以為預侵爾。而不曰正
使者。由不制果。且復俱斷故。以二習言之。如曰支佛
修行。不立分果。蓋先示其意也。然則先習。而後正可
乎。曰今以伏斷言之。還不失其次。亦猶三藏菩薩。先
伏見思。後斷塵沙是也。或者必曰。至果還更斷習否。
此人因中。微念尚巳不生。況後習耶。抑今明侵習。無
定分齊。亦何須致疑。以是言之。習氣之說。信不一途
也。又如玄明不動三昧。有業及見思。同入俗諦。所破
之說。妙樂示六心退。有恐是爾前見思俱斷之文。是
皆日本嘗所致難。而四明巳有成說。云云苟不以其
常途為妨。而即文以為說。茲復何論哉。至於一家所
明圓斷次不次之義。圓斷直說巳明與夫諸文。違異之論。皆
得以觸類通之。則文無難者。苟循習一定之論。而固
執之。吾將奈何。


餘論下



論曰。習氣本乎正使。正使始於無明。然則無明孰為
始乎。是必曰無明之始。始於法性。而法性無明。體元
不二。故知其始。始實非始。若對萬法而言。則萬法始
無明。非無明始於萬法也。故曰無明是迷真之始是
也。然則無明。自有始乎。其無始乎。抑有其始。而不可
得知耶。曰此無始義。論之尚矣。如唐復禮法師。嘗以偈
問天下學者。自昔答者不一。如宗鏡假名林間草庵諸錄備出云云
不暇評之。姑直以二義。示其說曰。一以不可知故。故
[002-0151b]
云無始。二以知本無故。故云無始。何謂也蓋無明乃
不覺之初。以不覺故。情生智隔。天雲鏡塵。要有其始。
但迷者不知此。即初義也。若究竟離念。最後際斷。亦
不得知。後相如初。初相如後。其理不二。故雖有知。而
實無始。究竟叵得。此即次義也。又亦不出事理之義。
以理言之。本無始終。以事言之。有始有終。事即理故。
雖有始終。而無始終。理即事故。約無始終。而言始終。
抑亦可云。始終若極。與無始終更無異轍。此皆起信
及淨名疏記文意。檢之可知也。云云余亦嘗以偈答
云。廓然寂體虗。寂照非起起。起處未全彰。何礙不止
止。此如睡初困。正夢安求始。初義也要有大覺人。達之
亦何理。次義也不患爾不知。所患不能死。云云抑入以
性計言之。無始為有始。以離性言之。有始為無始。雖
即今舉心動念。亦曰無始可也。如曰若定計自它。能
生諸法。法則有始是也。故復有偈曰。有念同無念。無
初喚作初。要知空劫始。元不離今時。思之。或問。玄文
障理。與心要之文。如何同異。曰不同也。玄文唯約圓
論故。得通別俱障。畢竟空等。心要義通故。在圓則圓。
在偏則偏。然於別見思外。而又言根本無明何耶。曰
此約相應獨頭。言之異耳。然言通別見思。既盡之矣。
何容復有所謂直爾障理惑耶。曰一往雖爾。不可敻
異。但所從言不同。非謂體別也。例如報智一也。而論
上冥下契。云云或問。塵沙諸文。或分三品。或言界內
外。以二合三殊。不相當。亦可對會否。曰此亦隨教。盈
[002-0151c]
縮不定。如通教。唯斷界內故。亦不分品別。既該於內
外。且塵沙位長故。十住界內。既當下品。是則中上義。
當界外明矣。圓教十信。例亦應爾。但位短不分耳。或
問。塵沙若不潤生。何以文曰。若無塵沙。方便不生。又
曰。無量塵沙。招無量果報。此何意耶。曰記主自斷之
矣。文云塵沙實不潤界外生。牽報並由無。漏業為因。
無漏業者。著空之心也。以著空故。不了諸法故。從所
不了法。一往對土。亦得以塵沙當之。即此初文是也。
次文亦為成三惑。各有招集果報之意。故以它機。塵
沙之病即見思。是得有招報義。皆一往言爾。或問。妙
宗有云。見思重數。如塵若沙。此於見思塵沙。的屬何
惑。曰塵沙也。而言見思重數者。即彼見思。是菩薩假
觀所知之病。凡有若干重數云爾。兼識藥等。知即為
假觀。不知則為塵沙。故曰塵沙不是障。是障障塵沙。
即其義也。或問。二乘塵沙。何處斷耶不斷豈能。將來
教化眾生。曰亦有時處。如般若加被二人轉教領業。
說者。聽者。是即義。當破塵沙也。如文云云。或問。圓十
信位。所斷塵沙。合該內外。何云初發心時正習俱盡。
此乃界內正習盡耳。曰若約三惑竪斷。此塵沙惑。合
十信盡。今以塵沙。通至後地故。約真似相望。分內外
耳。或問。四明所謂習氣。同別習盡。說理雖通。還亦有
文證否。曰非無文據。如上明八九十信止斷界內習
盡。而輔行云。習通界外。塵沙無明。豈非塵沙。亦通後
位耶。又如大論云。十地菩薩。猶有習在。以於諸法有
[002-0152a]
所不知故。豈非正指塵沙通十地乎。然則塵沙。十信
巳斷。何容至此有所不知。曰不知之言。非特學知而
巳。正言位未究極故理與事皆未究顯。方知向說。其
義符焉。或問。結習未盡之文。本出淨名。而大論指云。
於聲聞經說。為習氣何耶。又如順正理論及俱舍。明
二種無知。本出小乘。而云塵沙即是習氣何耶。曰淨
名之文。雖非小乘。然對二乘。覆相而說。是亦義當於
聲聞經。非謂小教也。其二論之文。蓋約教意通論本
非正。為二乘人說故。不妨云也。或問。淨名料揀。去花
結習之文。如迦葉等。本是別結。何得指為通結之習。
曰以實言之。此雖別惑。然於二乘。亦只謂是通習可
也。或問。觀音玄記。釋三十四心。正習俱盡。有云一言
於習。有見思習及塵沙習等。然此一文可疑者。三常
途祇應言。是見思正習。今兼塵沙釋之。一可疑也。若
據菩薩所斷。為化眾生。本先斷塵沙。今言二習。俱時
而盡。二可疑也。凡言塵沙法門。與四真諦。本自不同。
今合言之。三可疑也。今以次釋之曰。諸文常途。至果
但言斷見思正習而巳。正以塵沙先盡故也。而此文
亦云。菩薩修學。塵沙法門。治其劣慧。豈非先斷乎。而
曰。俱時而盡者。蓋以塵沙法。合真諦言之。彰二諦同
時。究顯果位故云也。是亦小教當分。正習俱盡。究竟
在佛之意。故知四明凡所釋義。必不徒爾。不然何時。
異於它文。學者更試詳之。


觀法論第五


[002-0152b]


總篇上



論曰。明理莫先乎教法。會道莫近乎觀門。非教則理
無以彰。舍觀則道何由契。故一家宗趣。寔以二者。為
涉道之津。蓋教以詮顯為功。必由於言說。觀以契悟
為本。乃在於忘言。然非言。無以顯忘言之至。非忘言。
無以達言說之妙。故如說而證。則教亦忘言。從聞而
修。則觀亦有說。今姑置教。而論觀焉。夫觀始於北齊。
得之中論四句。觀法因祖千。龍猛傳之南嶽。南嶽授
之天台。方是之時。其為觀法。至簡且要。師資授受之
際。可謂嚴矣。得其旨而默契者亦多矣。惟其外適時
宜附會經論。因裨以時教之說。而間有進修者。或不
得其門。或有壅乎。觀藥病萬殊。妨障非一。則又廣以
乘境之道。一觀一行。莫不有法。由是一宗教觀。從容
悉備。而大明于時者。其來尚矣。然而四句三觀之宗。
亦因以滋蔓汎濫。往往失根源者有之。非不知守是
道。以嚴其傳。亦時有不得巳焉耳。然猶遞相祖述宗
承。有在元元本本。傳至乎四明極矣。自是分宗列派。
異說橫生。偏見曲學。亂于其中。紛紛藉藉。莫可紀極。
逮至于今。不勝其獘。是以觀法之道日衰。宗承之說
益病。間有言焉。亦多不得其旨。是非失當。何敢造次
取信於其間。此論之不可巳矣。然觀有多門。行亦不
一。於是乎。以一念三千。為觀法大體。三種觀法。為教
行樞機。十乘四行之殊。事理教觀等別。殆不一端能
盡。今略舉數例以示焉。庶幾乎簡易之道條理可觀
[002-0152c]
也。


別例中



右觀法類文。總六十有五。言三千大旨者九。言三
種觀法者十。言十乘觀相者二。言四種三昧者七。
言事理二觀者八。言起教觀通初心所修者一。言
觀心觀佛者一。言勝別三觀兼餘觀相者三。言通
相三觀者十七。明境觀不二附餘義者七。凡十例。


三千大旨例之上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三十六。四十一。


四十三


論曰。夫三千者。諸法之總名。圓具之殊稱。吾佛以之。
為所證境界。法華以之。為開顯大綱天台以之。為所
行法門。止觀以之。為指南極說。是以言其法。則界如
世間。無法而不具。本其理。則三諦妙性。無理而不彰。
示其文。則出自於法華。建其言。則功推於智者。非圓
心。莫之能攝。舍妙悟。其孰能明。融萬法。而歸一心。即
一心。而達三諦者。其唯三千乎。夫三千之道理。固高
深。苟得其源本。自明白。今略以四義論之。其一曰。元
意唯觀具。其二曰。三諦在所顯。其三曰。事理本一體。
其四曰。即具無異途。得是四意。則三千宗旨。思過半
矣。且不為異論所汩也。何謂元意唯觀具。蓋一家觀
道。圓論諸法。必本一性。一性之妙。三諦天然。此摩訶
止觀。不思議境。所以明百界千如。三千世間。在一念
心。不前不後者。宗在觀具故也。故曰一家觀門。良由
觀具云云。陳了翁三千有門頌益得此意云云若有一法從心外。得不
[002-0153a]
由性起。則法成偏邪。體非常住故。今以三千之妙。為
觀法指南。終窮究竟極說者。良有以也。故知不明三
千。無以示性具。不明三千。無以了唯心。不明三千。無
以達法妙。不明三千。無以知體一。不明三千。無以顯
性融。不明三千。無以見體量。不明三千。無以彰果德。
不明三千。無以識圓心。不明三千。無以異偏乘。不明
三千。無以顯宗旨。然則三千之說。所顯若此。昔人云
何。乃以三千。為定幻假。為非道。為差別法。為因緣生。
為無明。故有斯妄可破者。一何反祖違宗之甚乎。縱
有一二文義憑據。要各有意。安得不究其所以。然而
直以妄為說耶。其文後當知之。何謂三諦在所顯。良
以三千。雖法相之廣。數法之多。要其大體。不出三諦。
亦由三諦。得有三千。所以非空無。以徧相則由空故。
得以相三千也。非假無。以顯具則由假故。得以具三
千也。非中無。以融攝則由中故。得以攝三千也。是則
三諦。各當其義。以成三千。不然則三千之法。尚不能
有。況能盡其妙乎。然則三千。非三千。體是三諦。三諦
非三諦。不出一性。故自一性。而觀三諦。則三諦非三。
還以三諦。而顯三千。則三千本一。以其三千本一。則
數而非數。以其三諦非三。則名而非名。名而非名。數
而非數。則所顯一性。不定空假中。不離空假中。言有
相無相。亦未始有無。故曰唯一實性。無空假中。又曰。
三諦無形。俱不可見。即三諦所顯之旨也。故以是而
為境。其境妙。以是而為觀。其觀融。以是而顯性。其性
[002-0153b]
彰。以是而成德。其德備。至於曰然即假法可寄事辨
等。則又約名言。以辨相耳。非所謂的顯體性也。夫約
名言。以辨相者。則必有形對等義。故一往名相。不得
不爾。又何足為定論乎。而或者不達。不究所顯。是何
道理。乃於能顯名相。競以有相無相之論。遂將三諦
乖離而說。又以三千。偏於俗諦。以是而立宗者。固非
其異是。而扶宗者。亦未為得是。皆不本根源。徒事名
相之末。其不足與議此道也亦明矣。何謂事理本一
體。夫事理之義。固非一途。今於三千而言。事理不過。
輔行曰。一者約理云云。所謂理造者。性具也。事造者。
緣生所造。十界之事也。然理無所存。徧在於事。良由
理具。方有事用。則理無事無。依事無理。無本以理融
事。以事攝理。此圓頓事理。所以其本一致。其體不二
也。故曰圓見事理。一念具足。趣舉一法。事理具焉。祇
一三千。趣事趣理。乍分二義。故自性具言之。即三千
是理造。自變造言之。即三千是事造。事理雖異。一體
元同。抑又雖彰二義。正顯性德。若知事中。三千全理
而造。不唯顯性。具之德亦顯。所造無非心性故。今以
事理三千。並為所顯。良在此也。事理既然。修性體用。
莫不皆然。如曰鏡明性十界。像生脩十界。形像修性。
鏡內外一。又曰。三千竝常。俱體俱用。皆其旨也。云云
而或者槩。以空中對俗諦。而為事理。又謂。理體定無
差別。事用定有差別。且曰。勿謂相即之故。矯亂而談。
今謂。一往義門分別。文固有之。若執為定論。則失之。
[002-0153c]
偏局全乖法體。矯亂而談。尚且不可離隔而說。又安
得乎。何謂即具無異途。夫談即談具。起自一家。要必
兼明。始為得旨。何者如止觀明一念具三千。又曰。三
千即一念。一念即三千。不前不後。此為即具之大者。
仍須了知。即不可無具。具不可無即。即而不具。非圓
即。具而不即。非頓具。頓具則。無法不即。圓即則。無法
不具。若即具各明。而不相成顯者。雖前偏教。亦得言
之。惟即具兼明。方曰圓詮。故曰即具。唯圓及別後位
是也。所以言即即具。而論即。言具約即。而論具。夫惟
即具。而論即故。雖性德三千。不唯具性。亦即事中之
相也。夫惟約即而論具故。雖修中三千。即於理性。而
不妨諸相宛然。是則祇一三千。而論修性。祇一三千。
而論即具。理無異途也。而或者乃。以理具三千。具性
而不具相。即性之際。一法不存。又言。即則事為能即。
理為所即。言具反是。云云今謂。彼說一往與之。得形
對偏強之義。二往不然。豈有圓頓即具之旨。而以局
限。偏執能明乎。然霅川之說。信如所格。是否可知。而
四明宗旨。曾不言之何耶。曰四明無別宗旨。但是能
明之爾故。四明宗旨。即荊谿天台之宗旨也。但取彼
此文旨。而會釋之。無不泯合者。故不別出耳。


不思議假。非偏假。此假本。具一切法。真空不空。非
但空。圓中圓滿。非伹中。是故四元作三門之初門。即
是不可思議假。初門即三。三即一。略一句猶如四指
元作一二三四指一月。四點似別。唯一空門。門一一。為法
[002-0154a]
界。略一句不以妙假有門觀。誰知法界具足法。聞元作
思修證。無不妙心。能觀此體具故。若祇觀心不

觀具。則於一觀分二家。一家觀門異諸說。諸說雖
元作自異。觀自一。彼迷一心具諸法。落在通別。次第
中次第。而生次第斷。豈知十界本常一。三千本一。
亦如是。皆非世數可分別。此下略八句意似未安故也妙境元作
古珠元無空假中。而元作今亦不離空假中。空即是心。

元作空假是色。元作心非色非心。名曰中。色心絕處。元作
體絕中體現。於一一法體皆具。凡夫心具。即佛具。取

著不圓則不具。唯一具字。顯今宗。入此宗者。甚元作
希有右陳了翁三千有門偈今附於此微加刪治或易一二字庶存顯要


三千論文例中會宗附



論曰。明大旨者。固達於文義。暗文義者。必大旨未通。
故次大旨。而論文義焉。然三千之文多矣。見於斯類
者。九文而巳。今括而論之。兼對他文。以辨同異。凡為
五例。一論三千所出。按輔行所指一念三千。唯在止
觀。以為究竟極說。他文所未甞言。然所出文一。而對
者三。一約偏圓則說。唯在圓別則不說。如輔行明凡
夫心中具三千。有曰。別既破九顯一。界如漸減。不言
三千明矣。奈何觀心論疏。有曰云云。豈非別亦說耶。
曰不然。祇如淨名疏記云。若凡夫人。迷中三千。豈亦
謂說耶。因為之說曰。言凡夫具三千。則可言凡夫迷
中解三千。則不可例別教體具三千。則可言別教說
三千。則不可以此拆之斷可知矣。雖然而觀心論疏
[002-0154b]
之文。灼然此云何耶。曰彼雖似言三千。而不即心而
具。且曰。是如來藏具足等。故知在果不在因。還屬教
道之義。況滅後釋文。言亦無咎。二約今昔。則昔圓不
可說。今圓可說。以昔未開二乘作佛故。三千之旨有
虧。唯至今經。開權顯實。一道無偏。故曰指的妙境。出
自法華。即十如是文也。然則十如直因果法。何指的
之有耶。或據金錍十如。必十界等故也。今謂此不必
然。應別指本末究竟等一句。始是妙境所出。云云
約三部。則止觀說也。玄句不說也。此有通別。通言界
如。莫非三千。故知玄句。亦應可說。但教觀殊途。三千
之旨。或須不須。故言有詳略。爾二論二造釋文。若以
指的妙境。出自法華。何得却以二造釋華嚴文耶。曰
文各有致旨實相成。何者十如。既約開顯。言究竟等。
則無法不妙。故言妙境出自法華。心造既該事理二
義。故得引造證具。則以二造。釋華嚴文宜矣。若論相
成。則法華妙境。非無二造之旨。華嚴心造。何妨妙境
之談。但部旨不便。一往從別釋。爾並示之如別。云云
三論取著具否。如止觀以取著心。不具三千。而輔行
又以圓人。有不知互徧者。此何意耶。曰若論無心而
巳。介爾具足。何有取著。而不具乎。然此云者。須知二
意。謂約體通收。據情的揀。以初義言之。尚無無心可
揀。安有心而不具。以次義言之。自別教道。巳還皆在
所揀之例。況取著妄念乎。雖然苟達妄念無一異相。
則當處三千具足。不在遠求也。如次文者。祇是寄不
[002-0154c]
得意。以示具徧爾。故曰苟順凡情。生內外見。故雖圓
人。亦有不得意者。應照理體。本無四性等。則以理泯
情。妙斯達矣。四論三千情法。如向論。三千即所顯之
德。而淨名復以之。配非道何耶。曰若論圓頓教中。法
法稱性。若事若理。善惡淨穢。無可捨法。所可離者。情
病而巳。故淨名云。伹除其病。不除其法。其病若亡。體
自復本。而諸文中情。亦名事故。使自來因。以事為所
破。殊不知有理具之事。有情染之事。於是有即離具
不具焉。情染之事。須離故。亦可破理具之事。則是法
門。何離之有離尚不可。況言破乎。然以三千。為非道
者。正顯真妄不二。情不離理。故此對之。亦猶四明。以
修善惡。對於事造。豈亦破事造耶。故知文各有意。若
槩言則失之矣。五論三諦義門。然約三諦。而論三千。
有相無相。則義門進否。文復不同。如以亡照言之。亡
則三諦俱泯。空中尚皆叵得。況言三千乎。照則空中
尚是假名。況三千乎。如曰三諦無形等。又曰。空中尚
無等是也。且三諦既皆假立。何妨約空而言三千。以
能徧相故。約假而言三千。以能顯具故。約中而言三
千。以能融攝故。然以中邊言之。空假雖有徧相體具
之德。其如融攝。三千還須。空假即中。功歸中道。如金
錍之文是也。故余義解。又有言。各有當義。存互形之
說。云云若以遮照言之。則一往三千。屬假空中。則即
假亡泯。如曰照故三千恒具等。又曰。境據假邊。且存
其數等。皆其旨也。分別雖爾。克論心性不動。何甞定
[002-0155a]
異哉。若聞空假。隨語生解。斯即動也。何謂不動乎。至
於約真俗以論自他體用事理等。義例可知也。然亦
分而不分。不分而分。如曰理性三德。三諦三千。故指
要有先例自他本同之釋。便見自行唯在空中之文。
乃不分而分。既約自他。以分三諦。而鈔又曰。然今所
辨自他。俱在妙假。又曰。欲約三諦論不二故。乃分而
不分也。由是明之。凡向所謂。有相無相之說。皆其名
言。論之而巳。若乃其旨。則正言似。反言乖趣合也。要
須究其所以有相。所以無相可也。有相無相。當作一
句。一法會之。惟其實相。無相所以。三千皆實。惟其徧
相一切。所以相相宛然。是則相即無相也。無相即相
也。相即無相。謂之有相可乎。無相即相。謂之無相可
乎。一有一無。既皆不可。雙亦雙非。自然亡離。此有以
知。荊谿四明。其說符契。抑有以見。四明霅川。不當矢
石也。而時人專。以四明說三千為有相者亦悞矣。偏
於有相。尚且不可偏於無相及亦有無等。其又可得
即。抑又以法相言之。不出單複之異。所以單明。則空
破假立。中為絕待。複則俱破俱立。俱絕之謂也。言有
單複。理實無殊。所以為四明宗旨不異荊谿天台之
正傳也。霅川直知單義而巳。故未免乖離。要之兩家。
所以異者無他。法相單複而巳耳。


三千釋疑例下



論曰。三千文旨。雖巳明白。然有餘義。與夫昔論。而決
擇未定者。更試略釋之。或問。舊以四明謂三千。通乎
[002-0155b]
三諦。則曰三諦。各有三千。如義編所敘。其說果四明
之說乎。曰非然也。直霅川以巳見定之。爾彼因四明
有事理各論三千之說。乃以自所立義。約三諦對分
事理言之。豈非理體空中亦有三千乎。殊不知。四明
所謂事理。乃三千俱體俱用之事理。正不約三諦。


論。蓋厚誣爾。然則以四明。言空中為有無邪。曰以義
言之。亦無而巳。如曰空中名遮。一相不立。豈不然乎。
但四明言。三諦一體故。有不定有。無不定無。由是言
之。謂四明三千。通三諦。則可謂三諦。各有三千。則不
可彼併作一說。殆於相反也。或問。昔論三千體相者。
或以三千。為通體三諦。為別相。或反是以為說。其孰
為正。論曰。通言各有其義。但別從正意。莫若以三諦
為體。三千為相。斯得其正論。惟其三千。體是三諦故。
應於名言。如十法界離合。十如是三轉。通對別對。莫
非三諦者。良有以也。或問。霅川定約事理。言差無差
相且難四明。事理體用。各有差別。以為迷理。為事蹶
本為末者。其說孰是孰非。曰此亦不可槩論。須知有
相對相即。形奪體性等義。云云而後得以論其是非
何也。如霅川。但得形對義。而失體性相即故。得在一
往失於至當。而四明為格舊弊。且申圓旨。專以體性
相即為說故。得在至論。其名言形對之義。得以略也。
今引一文以證理。非一向無差事。非一向差別。如輔
行曰。生之與佛。無復界別。數量之異。以理等故。數類
亦等。據此足以折中兩家之說。且云。勿執事義而互
[002-0155c]
相妨。斯言殆為彼發。聞之能無慚乎。其又以理所具
性。如地具桃李。不可求其枝葉者。今謂非全無相。但
事理形奪故。在理則全相成性。在事則全性成相。非
謂於理全無在事別有也。抑四明為彰圓具故。曰相
相宛然。而或者以十如中如是相當之。盖不知十如
皆性皆相故也。或問。本末究竟等。一如固是所本妙
境。亦九如之總相。然亦有別相乎。有則未見指的。無
則三千數虧耶。曰自來罕究。此亦難明。若此一如尚
昧。則前九如特未定耳。按妙玄云所歸趣處。為究竟
等。此應有事理通別二義。約理通論。固以三諦為相。
不離前九如。從事別說。則十界各有歸趣。如止觀明
地獄界以癡為究竟等文。以一字開其義端。類說可
知也。云云或問。正報一千可爾。依報假名。約何以論
亦各一千耶。曰伹知正報一千。則以依從正。以假從
實。自應爾許。所謂依報。非直國土而巳。亦有性相體
力等十法。所謂假名。非直十界總名而巳。祇於實法
一千。從而名之。即假名一千也。然則依報亦應。有假
實耶。曰例亦應爾。但從正報為正。亦假名則同故。從
略從合耳。或問。三千攝法足乎。曰足也。亦有餘數乎。
曰有之。如曰百界中之千如。如如十如等。又曰。世諦
心中。尚具無量法等。然有餘數。安在其為足乎。曰於
法則足數。則容有廣略也。然則法足。而數廣略何也。
曰無他。亦隨文義而巳。若乃彰圓融之旨。示該攝之
相。則三千足以蔽之。惑問。諸文凡示觀境。或言三千
[002-0156a]
即空假中。或但言百界千如即空即中。四明則曰。三
觀相成。霅川乃云。說有詳略故。假有單複。二說得失。
相去如何。曰大意略同。但霅川於略說。無相成之義。
差不及耳。而四明言境。有結成未結之異。所以假觀。
得以略否。不然則文之欠剩也。至於曰又準內體三
千。即空假中。三千巳是妙假。猶尚更立三觀。此則與
霅川意同。然則止觀三千妙境。既是正明觀法。何以
不云即空假中。曰非不言之。但文相稍廣。不即言耳。
至下結顯文。曰若解一心一切心等。始以三諦三觀
及諸三法。共結顯之。非不昭著。人見文不即言。遂謂
妙境不言三觀一。何疎略乎。或問。止觀引三譬喻。以
示心具三千。而霅川以初二喻。謂以生顯具。喻理造
三千。後一指夢所見事。喻變造三千。意以後喻。驗三
千無明故。有者若為疏理耶。曰若論喻旨。固各有意。
總言不出譬於前文。理性自他橫竪結成等相即。記
文所示者如此。又曰。若自若他。不出三諦。下之二喻。
擬此可知。曾不聞以二造帖釋者。況皆譬喻。自不應
執譬難法。然則文以三千。屬無明者。盖對一念法性
故。一往順譬。且以三千。屬於諸法。諸法本於無明。其
實三千之妙。必合三者。方盡其理故。曰無明與一念。
不出法性。故非多非少。安得專以無明為言耶。或問。
以對會四土六即總別等義。余既別章示之。得以略
也。或問。子向以三千。為終窮究竟極說。未易以語言
文字盡其妙。政恐學者。昧於自得。有不說三千之言。
[002-0156b]
今何遽說耶。曰誠有之。然今說者。亦不得巳焉耳。雖
然且道祇今是說耶。不說耶。任彼自答云云


三種觀法例一。二。三。四。五。六。廿八。廿九。卅一。四十



論曰。明觀行之總攝。被根性之多途。而無遺者。莫若
三種觀法焉。故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云云。夫圓觀
一而巳矣。何容有所謂二三耶。究其所以立者。盖有
多義。故以意則順機入道。約義則從行從法從事之
別。又從行則正示行門。餘二則義立成觀。若各論其
意。則復隨文。用與不同。所以從行觀者。是固止觀。專
為觀行之機。立以乘境。從於四行。俾惑滅理顯。功成
入位。至清涼池。而後巳亦謂之約行觀。其如事法觀
門。盖本於玄句。赴法行之機。使專觀則有所。不待令
尋文。則彼且不暇。故示無方之說。約義作觀。託附而
修。亦足以入。故有茲二觀之設。觀相修法。備諸本文。不可具盡通言
不過以三觀之心觀五陰等境一也。而所以論者。就
今類文。大約不出四說。其一曰。事法修否。其二曰。不
待觀境。其三曰。歷託同異。其四曰。兼互修相。何謂事
法修否。盖其說始因山外。一宗以事法二觀。為不可
修。意以文中乘境不委。及不簡示識心。且據文云。若
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故也。及示立
觀。凡有二意故。云云四明則異是說。乃以三種觀法。
皆為行立。俱可造修。略有三義。一據文立行。示修意。
二觀陰揀境。示修相。三以廣決略示修法。此復多途。
有於事法二觀。不待修習。而自深證者。有於略觀。修
[002-0156c]
之即入者。有於觀道。有壅即須決通者。此又二向大
師在世。咨稟口訣。人師後代。懸取決通。並顯事法。但
可修也。此皆義書等文旨云云後有霅川師者。亦甞論之。彼固
與四明。而亦不奪山外。盖傍宗立義而巳。今謂彼不
可修者。是不必難之。以它宜直問之。汝將何以為修
耶。豈必同事行。而為修乎。抑布列乘境。然後以為修
乎。不然則既。略有境觀。可以安心矣。若何不可修耶。
果不可修。則一家所傳。四句觀法。與夫經教。一觀一
行。例無用耶。彼徒見喻。疑一文執為定論故也。殊不
知。彼因僻解師。以十二部經觀心。為頓頓觀形。今止
觀以為漸頓故。一往斥奪云爾。以今言之。彼略此廣。
既無異途。得以決通。豈全不可依耶。亦如義書所解
也。云云文既非據。則所立二意。任運成非。然則四明。
既約諸義。申其可修之說。有符文合旨之。得曲盡機
教之相。其與山外。得失遠矣。何謂不待觀境。良以玄
文。示立觀心意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於是籤釋云
云。故有所謂不待觀境之論。彼山外宗。既以事法不
可修。則不待之言。任當自失。但傳述四明者。復有異
同之說。此不可不論也。一曰。言不待者。即不待專講
止觀及自尋文。必須師氏口訣。懸取乘境。以廣決略。
方可修者。一曰。若謂以廣決略。與專講等異者。此知
二五。而不知十也。其自說曰。義書明事法觀。正不必
以廣決略。於事法有壅者。方稟決之。今亦不暇評其
是否。姑約四義。述正其說。而扶顯之。四義者何謂。約
[002-0157a]
觀定文旨。隨機示決。通對舊言。不待成觀論所歸。此並
義書文旨云云然則不待之言。意有所屬。盖正以事法之略。

對彼止觀故。修略觀者。則不待彼約行之境觀也。
是不唯不待。專講自尋。亦不待決通此。其修事法之
正者。但於觀道有壅者。方決之耳。況所決通。還通事
法之壅。信非他觀也。而又曰。不待等者。此因他計。
有是之斥。未必的意也。是則雖曰不待。而妨修入。
縱有決通。仍歸事法。非謂纔言決通。便與止觀同
科。亦非不待專講。而必須咨決等。評者雖知事法不
必專在決通。未審決者。復是何觀。抑義書之文。將如
何通。苟得今論。庶幾盡善矣。何謂歷託同異。按義例
有云。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文。本明託事。而却以歷
事例之。又輔行引大經等文。本屬歷事。而乃以託事
結者。舊約託事。即歷事等。四句収判。亦多承用。今獨
謂不然。立句煩而無當。指文乖而有失。無足取者。直
以二義斷之曰。約觀正名。則一向有異。據名論義。則
有通有別。如山城等。觀既約依。觀正以外表內。還就
心論觀。則正名託事。故與歷事。直以外境。表對觀門
者異也。若據名論義。歷事得名託事。以莫非託事。見
理故也。此則名通而觀別。如輔行云云。託事不得名
歷事。伹是約事表託。未必歷境用觀。則名與觀俱別。
然則義例文者。盖因託事。兼示歷事。同是借事。為觀
故也。故云若以導執情等。非謂以例託事也。亦是以
理體事之義同故。義書云。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又
[002-0157b]
以理智體之正。同方等普賢。歷尊容道具。此其證也。
若辨異者。則歷境內觀之殊。正觀導情之別。故知同
異。不易研詳。但此區分。觀道可識矣。何謂兼互修相。
此因續遺。明附法。有含託事之文。故有三種兼修之
相。云云或者以謂投足淆混。決略有妨。今謂不然。是
皆隨文約義。而作非必修者。亦若是交牙也。文相雖
爾。據實用觀。還各有歸。何淆混之有。如以廣決略。謂
之兼修者。以十乘不出約行之旨故也。至於光明附
法。有推運之釋者。是亦順文。乘義而巳。未必便約起
心觀也。故文有性。既具運之。言還是理觀耳。餘如別
論。


十乘觀相例十七。卅七



論曰。一家觀門。入道所以。乘必至十者。盖入道之要。
始於照本。照本而後善修。善修而後盡法。盡法而後
離謬。此十乘所以次第生起。彼上中下根。深諳妨障。
大備法藥也。故有不照照則達矣。有不善善則至矣。
有不盡盡則得矣。有不離離則入矣。然則不思議境
者。照本之謂也。發菩提心。巧安止觀。破法徧。識通塞
者。善修之謂也。調道品。對治助開者。盡法之謂也。知
次位。修安忍。離法愛者。難謬之謂也。四者既備。然後
圓實之道。可階而升也。此其大略而巳。然所當論者
有三。其一對根進否。夫觀法匪十。對根有殊。雖復根
殊。但是一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而對根之說。文或
進否。此自來所以論也。大意云。上根唯用一。中根二
[002-0157c]
至七。下根具用十。此則由三根故。有十乘也。然則輔
行。何以又曰。前之四乘。用無前後。苟無前後。何容分
配二根。又曰。行人觀法。極至正助。正助則七乘耳。何
得又以後三對下根耶。曰文各異義。母得守一以妨
諸也。故或以一人。具用十乘。或可十乘。被多根性。以
至一乘。自對三根。如曰前四用無前後者。此約一人。
具用說也。故文續云。通塞等三。成就前四。次位等三。
以判前七。能善用者。十如指掌。是豈得以大意對根
難乎。又曰。觀法極於正助者。車體具度。義備故也。後
三乘之所涉。雖正非觀法。若下根非此。則不足以離
謬。或難於入道。故用對之。其二前導缺具。凡論乘體。
必三法具足。若法若喻。莫不皆然。所謂三軌和合。為
一大乘者。法也。其車高廣。駕以白牛。眾寶莊嚴者。喻
也。故義例曰云云。此則大體之說也。至於玄文。歷四
教以釋乘義。其藏別二教。乃以觀照為體。如文云云。
然則觀照。既當前導。若以為體。應缺其一耶。抑亦具
而或有說乎。曰一法兩用。何必他求。盖觀照體是智
性。取其照用。即前導也。約其破惑顯理。從始至終。有
運進之義。即車體也。故文曰。三藏以無為智慧。名觀
照。觀照豈非前導乎。且曰。正為車體。豈非一法。而兩
用乎。別教例之。云云然以法例。喻是應以白牛為車
耶。曰正由昔人。以喻蔽法。故不能通。不可以喻。喻真
解脫。故知以喻難非也。然則藏別。不以真性為體者。
玄文固言之矣。在藏則真不能運故。證非乘於別。則
[002-0158a]
理不破惑故。用智為體爾。又如籤釋云云。即其意也。
其三指體同異。按義例曰。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
十法。名壞驢車。是則陰等十境。圓人體之。無非乘體。
而釋籤又曰。以火宅為寶渚。必為所焚。指煩惑。為能
乘義。須傾䨱何也。曰祇一障體。而取捨或異者。盖體
有當體。有所依。然則義例指為體者。是所依也。籤斥
為非者。非當體也。若夫當體。則十乘雖異。當以一不
思議境。為體可也。雖然圓論所依。依而復即。則此二
體。義異體一也。故曰能觀觀智即無明。是豈得敻別
乎。而釋籤非之。抑又有旨焉。文意乃由。別顯一科。正
約不思議三法真性而說。恐世濫行。猶迷此故。故約
車體。對餘莊校。與奪言之。意言。若迷一家不思議旨。
寧缺莊嚴。缺莊嚴則。徒乘而巳。車體猶存。昧斯旨則。
自行何依。一切皆廢。然則所至。苟迷於寶渚。斯火宅
耳。能乘不達於妙境。斯煩惑耳。故云也。其有餘義。尋
讀可了。不俟多端。


四種三昧行法例八。九。十。十四。十三。廿五。卅一



論曰。諸經三昧。固不一途。而天台以身儀四句束之。
故有常坐等四三昧焉。是為五略之大行三種觀法
之一也。其行門方法。備諸止觀。今所論者。三義而巳。
一曰。一行所本。二曰。得名所從。三曰。二觀通別。所謂
一行所本者。按止觀云。出文殊問。文殊說兩般若經。
其文殊說般若文凡三。出並同本異譯。今所引者。正出三藏曼陀羅仙所譯云云
一行三昧。其文顯矣。考經三昧。本亦觀佛。如文云云。
[002-0158b]
況三道之文。前後散出。本不一處。而一家有云。直觀
三道者。盖一往為成。今止觀端坐觀。陰界入之意。直
以義用文。不以文用文。且欲簡異般舟三昧觀佛故
專從三道理性言也。立門投足雖爾。究言觀理不離
事。觀事必顯理。觀心與佛同觀。佛與生等。其歸則一
也。而言文殊同般若者。經直名所問經恐從前本通
目之也。據經有云。於九十日。修無我想。端坐專念。不
雜思惟。即今行相。所以兼本者。一則期限。如所問經。
一則觀法。如說般若。合二者成一三昧之法焉。而四
明云。問菩提經者。未詳指意。置之可也。所謂得名所
從者。尋經一行之名。該通諸義故。或從理從法。從身
儀等。隨文用義。皆得名之。如經云。繫緣法界。是名一
行三昧。大意據此。以理顯行。豈非從理乎。又云。欲入
一行三昧。當先聞般若。輔行約此。對常坐等名。以示
所本。豈非從法乎。又曰。應處空閑。捨諸亂意。不取相
皃。繫心一佛。專稱名字。隨佛方所。端身正向。能於一
佛。念念相續等。記文約此。正名釋義。揀異餘儀。豈非
從身儀乎。故知經祖文義常通。而惑者執之成難爾。
所謂二觀通別者。夫行必有。觀雖四行不同。其所修
觀。二途而巳。而說者不一。或曰。四行通修二觀者。或
曰。上三三昧理觀。第四三昧事觀者。或曰。第四通事
理者。各據文說義。云云今謂論空言者。不如正以行
相。如止觀修大行文。非不明白。何莫之用而自臆斷
耶。其所謂理觀者。莫過常坐。直觀三道等者。是而事
[002-0158c]
觀者。豈非第四三昧。縱任三性。於四運推撿四性者。
是若諸經行法。則同上三三昧矣。故文釋四運之文
則曰。是隨自意中。從末從事。而修觀法。又以諸經行
法。例上三三昧則曰。如常坐等。惑唯觀理。豈非正言
除三性外餘皆理觀故也。然則文曰二途不可廢者。
約四三昧。通言之爾。何關別對義耶。抑彼謂之通。乃
以運性。混而為一。兼彼歷事。謂莫非事觀者。曾不知
推性本通。雖止觀十乘。上三三昧。亦甞約四句推之。
如修德境三昧儀等。皆是也。豈以此等例。為事觀乎。
其所以異者。推性而不推運。猶理觀而巳。即運而推
性者。斯事觀爾。得斯同異。夫何惑焉。雖然常坐觀三
道等。輔行例為歷事。而妙宗特以為理何耶。如曰常
坐一種。縱直觀理等。又復如上配觀。有事有理。而止
觀又曰。方法各異。理觀則同何耶。曰各有所以。義不
苟然。何者如初文為釋。四行方法各異故。各從事出
其異相。又顯四行。理觀則同故。理觀之名。不專常坐。
此則止觀之意也。其妙宗文者。正顯從行必兼歷事
意。明十六觀經。是從行歷事觀故。以常坐對餘三昧
縱奪言之。而輔行又以理稱。通於四行者。盖對所歷
事別故。若事若理。莫非三諦之理觀也。然則事觀。本
推運性。而亦曰一心三觀何耶。曰若得義例文旨。此
不足疑。云云其餘文義。在文可知。無俟別論也。


事理二觀例十三。卅二。卅三。卅四。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



論曰。人皆可以入道。而有靜散利鈍之殊。法皆可以
[002-0159a]
成觀。而有事理本末之異。惟以其法。適彼之機故。有
所謂事理二觀也。故義例曰。觀有二種。一者實相。二
者唯識。實相觀理。唯識歷事。又曰。夫觀心法。有事有
理云云。然則二觀明文。本於占察。觀門行相。備諸止
觀。從事從理之旨。斷自於荊谿。三觀四運之要。復符
乎大士。所以成一家觀門。為入道之要。夫何論哉。特
由昔之說者。以非說為至當。至於境觀。用與乖謬頗
多。因恐後學。習非勝是。混亂觀門。投心罔措。是不可
不辯。而正者如論。事理之名。則以起心不起心為說。
承其說者多矣。今獨謂不然。且心之起否。皆事而巳
矣。若以不起心為理。正同山外以一念為真性。四明
闢之。非不切著。今為四明。說者可復。蹈其轍乎。況修
事觀者。固正照起心。亦不專起心。盖亦觀於巳未心
故。而理觀者。雖正從不起心。然亦通起心。如觀九境
心等。故知不以此的分事理。更有約寂照制縱推運
不推運等為說。是皆見其末。而不得其本者也。以今
言之。不必他求。當據諸本文可也。即義例有曰。事理
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豈非正約本末言事
理乎。然則何謂本末。即現前一念識心。推而極之。根
乎一性。此之謂本。亦即此念。變而通之。至於起心。此
之謂末。末即是事。變造十界也。本即是理。本寂三千
也。四明則曰。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觀。從何而
得此之謂也。所以同觀一念識心。隨其根性。從本從
末之異。從本故。直達一念。體是三諦。則宜以三觀觀
[002-0159b]
之顯。其性本寂滅。從末故。即於起心。推以四運。則宜
以四性撿之了。其性本無生。然則無生即寂滅也。寂
滅即無生也。其成功顯理。則一而巳。由是言之。三諦
三觀者。本也。理也。四運四性者。末也。事也。所以相映
不二者。盖相映則。自異而同。不二則。自同而同。自異
而同者。即本末之言約觀。所以三觀四性。彼此牙顯。
卒歸於同也。自同而同者。即事理之言約體。所以兩
種三千。本唯一理。終無二致也。是不唯事理義明。抑
亦二觀之相。顯然可從。而自來混為一說故。未盡理
然。據義例等。文正以起心。對不起心。而分事理。何謂
非邪。曰一往似爾。究論不然。如向評舊可知。若更言
者。今不問起與不起。但直達法性者。為理觀。推撿性
運者。為事觀。即昔人所謂起起。皆寂是也。其義例文。
盖約便宜云。爾如霅川。有曰未起分別。即與真如內
體彌近。其用觀者。如伐樹得根。起心既是。根塵所生
之法。其用觀者。如尋條得本。在理或當。今有取焉。但
彼以識心。對餘陰。分之為未善耳。於此應論四三昧對觀之義。如上例
至於歷事之事。與今事觀。固所不同。但義例有云。實
相觀理。唯識歷事。事理不二。頗若難明者。今究其文。
略得。


他通皆屬教。止觀雖有教行。通皆屬行。夫惟皆教故。
並是所成。皆行故。並是能成。以能成故。若教若行。皆
可論修。方彰解由行成之意。此其可修之大旨也。更有
餘義。此不詳出但其修相難明。同異莫辨。政使示之。亦莫不

[002-0159c]
以若人善用止觀觀心之文為說。然則與乘境何異
哉。謂異不異。皆未免乎有妨。今先示其修相。而後同
異。得以辨之。原其旨者。本由一心。具足諸法。諸佛證
此。按心說教。四依先覺。覽教成行。還將此行。而修一
心。此心若開。全顯諸法。夫觀既由教而成。則教必由
觀而顯。教觀相循。迭相為用。起教之觀。蘊乎是矣。言
其修相。必皆妙境。妙觀。妙定。妙慧。亦莫不以不思議
三觀而照之圓頓十乘而運之。是則善用十乘。乃所
以善修起教。善修起教。乃所以善用十乘。不善用修
者反是。雖然此知同一圓觀而巳。未見其異也。今示
其所以異者。所從不同。其說有三。一者從本。以此十
乘元依教立。從所依本。得名起教。二者從用。由修妙
觀。慧性通達。一切佛法。皆自心顯。從所發用。故名起
教。三者從果。復由十乘觀成理顯。破惑入位。則能果
後。起教益物。從果名因。故名起教。非此三義。則直從
觀體名曰十乘。故不二門。從相異說。乃以別對自他。
而止觀等文。還約十乘。以示起教。理無異致故也。由
是言之。彼謂但修十乘果用自顯。不必修起教者。盖
不得今同異之義故也。且以旨同言之。則修十乘。固
巳修起教。而攝果用矣。雖謂不別修可也。而彼以別
修。難之妄也。以其相異言之。雖謂修起教可也。而彼
謂之。不必修非也。既非且妄。安得而取乎。然則四明
有曰。若不修起教。則不能成就應機說法之用者。非
直言修而巳。深求其旨。盖推本要終。意如前從果義中示且有
[002-0160a]
所自而云故。義例曰。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不開。
云後時則無能利之法是也。若乃證其必修之說。
則如止觀示心攝法。今文明自他皆通。初心所修。顯
然可據。何固昧耶。其又以輔行所謂起教唯尊果後。
故與初心化他境異者。是猶以汎論生起。而蔽文旨。
本通文意。政由起教。通於初心。有同依理生解化他
境者。故一往取此果後。對彼初心。以辨異爾。若專果
後。任當自異。何須此論。以是知其義。有同異故也。


觀心觀佛例二十



論曰。觀心所以觀佛。觀佛所以觀心。其理本一。孰云
異途。然則論之。所由興者。其始於十六觀經疏。題稱
觀佛。而宗曰心觀。苟宗題相稱。何心佛偏言。於是論
之不一也。或曰。觀心固違於觀佛。或曰。觀佛終妨乎
心觀。故莫若妙宗約心觀佛為兩得之也。但不善其
旨者。猶以義涉兩途。未能泯一。且謂定內外難易乖
違者。今謂四明之說。無非是者。請試申述其說。而後
通昔之非。扶以文旨焉。何謂也。然論心佛同源。本自
融攝。各從一境。豈不相收。故妙宗始有心佛一體之
說。此則大體之論也。但今明觀境。異乎兩者之間。盖
小乘觀佛。不能即心。大教觀心。未必託佛。皆不得有
約心觀佛之言。唯是此經。與彼般舟。同託彼佛。而修
圓觀。既託彼佛。故不同餘直觀心者。既曰圓觀。故雖
觀佛。不離自心。故有必不必一段之義。此則今文之
旨也。所以特曰心觀。而不言觀心者。非謂能觀。亦非
[002-0160b]
直所觀。正顯此經即心為觀也。然而率觀彼文。凡曰
託。曰據。曰就。曰即者。約義云爾。其旨則一也。由是論
之。政使不因今文宗題之妨。伹是圓觀色等外境。亦
必須曰約心觀色可也。是知四明之說。得之有本故。
雖通今文。亦不失大旨。所以為至當之說。若得一而
違諸。又安得為善說乎。其所定內外難易者。盖以其
旨。不以其類也。何則。然此內外之言。非有方所。直約
心佛法相言之。故以佛為外。以心為內。今既觀佛。豈
非外乎。此乃非內非外。而論內外。若以方所而言內
外者。正同迷為內外。又安得悟唯一心乎。至於難易
之義。亦以法相言之。故一往觀佛為難。觀心則易。今
既約心而觀得。不曰易乎。此亦無差而差。約非難非
易。而論難易。故曰以旨不以類也。人不見之。直以類
言。便謂所定失當者。誠不足與議也。然復須知。此非
四明臆說。盖亦有所自。而言一如本疏釋是心是佛
之文。凡為二解。云云二如輔行釋般舟三昧之境。則
有二佛。云云夫惟感應道交。即所謂西方。從因感果
佛也。解入相應。即所謂自心三昧佛也。故文曰。以此
二佛。共為一境。為順理故。從初義釋。豈非今約心觀
佛之意乎。又如妙疏記。有曰。稱理起想。但觀一念妙
理即足。何須土想。答曰云云。乃至若唯觀他遮那之
土。必迷自境。若了心觀。自即他故。他即自故。不了此
境。自尚成他。況觀他耶。觀土既爾。佛身心然。以彼格
此。其理一致。豈非文旨的有所自乎。苟如他家。以觀
[002-0160c]
佛三昧為宗。而不即心而具者。幾何而不向心外觀
耶。故此一說。尤所當知。


勝別三觀兼餘觀相例十二。廿二。廿三



論曰。三觀之義。造修者所急故。一家所傳。宗旨繫焉。
是不可不論。而明習而察也。但隨宜異習。觀相多途。
率而明之。凡略有四。曰一心。曰次第。曰勝別。曰通相。
通言莫非三觀。而名相本乎瓔珞。於是有次第焉。有
圓觀焉。云云而所謂一心勝別者。其皆圓觀之所自
出。通相則涉乎兩間。而復別途者也。故曰三觀本宗
瓔珞。若別措所自。唯次第三觀。專本彼經。以其文顯
故也。餘則各有文旨。如一心則本乎中智二論。此正
今家所傳。勝別文相。獨見止觀。餘所未聞。唯圓覺有
所謂奢摩他。靜空止三摩鉢提。幻假觀禪那。寂中止觀等
中隨舉一觀為首。今以偈括之。謂單三複具四。單複
對成三。三八并一圓。漸頓二十五。故有所謂二十五
輪。似今勝別者。大師闇合爾。通相則本於淨名也。此復
別例今以次論之。夫一心三觀。言之甚易。體之實難。抑

三句言則易。一句道則難。其始本乎中論四句觀法。
云云然則觀出於論。論本於經經有淺深次不次異。
故一家對教。有通別焉。北齊則悟一心之深者。而天
台復取智論三智在一心中得。以成顯之。會通之旨
歸之。故一心三觀之道。始盛傳於時。其言曰。因緣所
生法。即空即假即中。略釋如止觀第一云云又曰。一空一切空
等。備在諸文。不可悉具。而義例以一心三觀。三觀一
[002-0161a]
心。破橫竪者。盖以義言也。又曰。空也者。蕩一切法等。
又曰。一念無相。謂之空等。四明則曰。於一心中。宛有
三用。皆其旨也。而所當論者。蕩立之說耳。盖止觀有
曰。天竺注論。凡七十餘家。不應是青目。而非諸師。霅
川扶宗引之曰。唯青目最劣。尚云。一蕩三立。荊谿云。
盡理言之。俱蕩俱立。以其言出未背宗時。故使流輩
後學信而承用之。今考其文理。有大不然者。此不得
不是。正之按文。一蕩三立。正一家所承宗旨。若青目
則專蕩。故不可依也。故記曰云云。曾不聞荊谿。有俱
蕩俱立之言。不知霅川。何從得此。苟如彼示。且責以
斯文。不意獨擅之宗。翻為最劣之說。一何誣甚乎。雖
然。使以四句。析為蕩立。何如二俱之極於理。圓於義
耶。曰固有是理。亦不害義。若達一句即三。則二俱之
旨斯在。何必徧彰其名。而後始顯邪。必爾則不唯一
句。蕩立互形。抑彰四句離而不即。言欲融而反離。其
得為善宗旨乎。斯說也。盖有之矣。如說六即。即即具
六之類。是皆過於圓說之敝也。其次第三觀。如瓔珞
所明云云。即今別機所用。如曰十住修空等。此如常
說。而所當論者。傍修之相耳。按玄文曰。十住正修空。
傍修假中等。然別非一心。且無並慮。何以為傍修邪。
曰昔人以期心示之。盖雖期心在中。若非空假中。無
由入。如曰以二觀故。得入中道第一義觀。故知祇修
空時。便是傍修假中。後位例之。非兼傍而修也。雖然
此有名無實。未為至論。今以二義疏之。謂據位論觀。
[002-0161b]
則如常所明。約人示修。則進否有異。良以別門根性
多途。故有利鈍得意不得意者。其得意者。尚於三十
心。能破三道。成十地位。又有上根。於十信位。而出假
者。豈不能於十住修假中邪。但利者常少。且非正修
假中位。故云傍耳。是則二義兼得也。故妙宗。示先修
空觀位云。設欲修中。能所不絕故。修空為正。中觀為
傍。即其例也。然特見於此文者。是固隨文用與。抑又
有說焉。盖文於十信巳言。仰信此理故。十住等位。義
當依信起修。而有傍正云爾。所謂勝別三觀者。本是
圓人。以圓解心。修不一觀。故有多入中少入二等。六
句修相。而曰雖別增減。而三諦無缺。又如四三昧中。
歷事先修空假之文。是亦不別而別。即其相也。若以
會圓覺。觀相似同。數義則異彼有增減。故三觀或虧。
此雖多少。而三諦無缺。以無缺故。唯六句而巳。以增
減異故。則有單複具三之相。必約二十五輪。方盡其
數。則此略彼廣。略固不足以攝廣。而彼亦未可收此。
故知經教名相。不必。


以此經。出乎方等。論其化事。則正為二乘。保證偏空。
兼為凡夫著有。菩薩滯偏。故使大士處處彈之。意令
回心引入圓極。故知此經。以彈呵折攝為本。適機不
一為宗。漸引入實為所歸。密示圓意為由致。教既橫
竪。觀亦隨宜。通別相成。進退合準。有異餘部。於是乎
明。此其大略也。更試詳言之。夫彈呵所以折伏。折伏
而後慰喻。慰喻而後攝受。攝受而後可與至極。至極
[002-0161c]
則能事畢矣。然若直彈呵。祇應隨其所著。以偏勝者
斥之。雖三觀從別可也。惟其呵折意在攝受。攝受宜
無異途。故得通。以三教為斥。此則巳用攝受之意。以
觀準教。豈得不通。故曰此經以彈呵折攝為本。若為
一機。以論攝受。雖從圓極可也。為其所攝之機不一。
有橫有竪。如諸國王長者。菩薩弟子。眾機之別橫也。
而凡夫著有。二乘住空。菩薩滯偏。淺深次第竪也。惟
其機緣。雖橫而竪。故通而復別。論其斷證。還從次第。
故曰以適機不一為宗。抑又意其彈呵。與攝受不同。
此彈呵與上異。攝受與上有同有異故彈呵從通。今其鄙耻而巳。不必
徇機之所宜。攝受從實。故須論其所得。則宜斷證以
次。夫斷證以次者。竪攝也。彈呵從通者。橫被也。橫被
不妨竪攝。竪攝不妨撗被。此通相所以成也。亦適機
之相也。


經。文通而意別。室外之經。文別而意通。惟通別相。有
前後互成。此其所以為通相耳。然則一往據文。大師
從別。而記主從通何也。曰是亦師資相成顯之義也。
盖大師正釋三觀。通意巳彰。故明成上生下。伹從別
說。此則以三觀之通旨。成上下之別文故也。能成既
通。所成豈別。故記主復以上下之文。自相成顯。則文
與觀俱通。雖則俱通。而復宗明義。還申別意。故曰為
存方等。徧對諸土。及以別呵菩薩弟子。即其意也。
要之或通或別。進否異者。並由未至今經開會故也。
故曰若至法華。方純一味。反顯爾前未宜一槩。又曰。
[002-0162a]
依教準部。進退消之。無令失旨。豈非正由方等部教。
法應爾故。則向所謂聖意化源者信矣。


通相餘論上



論通相者。患大旨之不明。大旨苟明。小節不足論也。
雖不足論。而不得不論者。尚恐學者。以小惑大故。併
以伸之。夫通相一也。而諸文或言屬圓。或言屬別。或
言兼於圓別。或示該於三教。云云其所以異判何也。
曰盖有由矣。義亦難明。是應先知其本。始可定其文
相。何者。良以其本方等。部通四教。圓帶方便。故其能
判之教。雖云別圓。而非常途所謂別圓。乃通約四教
三觀。而論別圓。言通亦爾。至於所判通相。亦復多途。
今以三義論之。俾攝諸文盡。亦使通相義明。所謂以
行相則屬圓。分教則屬別。依文則屬通。且疏曰。通相
一心。的屬於圓。果屬於圓矣。何容復通三教。抑取何
義。云的屬耶。此記固言之。文曰。行相無殊。豈非正約
行相與一心同故耶。故曰。行相屬圓。雖屬於圓。而不
專於圓。以其部旨兼通。有異純獨之圓。故疏復有約
通論圓之揀。夫既約通論圓。此圓所以復通乎三教。
如記所謂從教前後。又曰。復以教分。圓教永異。空多
屬通等。皆其例也。故曰。分教屬別。然而文曰。若分教
釋理。其別圓何也。今謂非指所從之教。云具別圓。盖
言行相本圓。從教成別。兼本言之。是故云爾。亦如記
曰。通相雖圓。然帶方等。乃成圓中之別相者。是亦兼
本。從教言之。以兼本故曰圓中。以從教故曰別相。則
[002-0162b]
分教屬別之義。深有旨哉。若如舊說。便見錯亂。夫如
是則圓不定圓。圓方成別。別不定別。別不妨圓。所以
疏釋三觀。並通諸教釋相。然則別意。則隨聞各解。以
通意。則全成一空一切空等。雖一一觀各通諸教。而
空但在空。未涉假中。餘二例然。由是而言。通於四教。
未必圓於三觀。圓於三觀。未必通於四教。此其所以
為帶方便之通相也。然則圓而且通者。其開顯之實
教乎。故曰依文屬通。此通相之通。非通教之通。例知言圓亦二不同云云而此
三句。義必相由。離雖乍分。旨則本一。本一故。無非通
相。乍分故。二釋之殊。即初二義。分教釋也。後義依通
釋也。二釋雖殊。旨亦不別。復依之言。良有以也。其如
二釋。猶自難明。故更申之。今謂不出結示上文。即文
初至通屬別圓。初義也。從自此以下次義也。但一往
初釋。從教雖通別圓。義歸於別。次釋從義。雖亦云爾。
義歸於通。此二釋所以異也。惟其二釋。皆約通論別
圓。若與疏所謂別圓異者。故復料簡云。若爾為定別
圓。則正問其所以對通論別圓者。故答之以適機為
宗。祇一通相。隨聞各解。此其別圓之定者。若然則文
兼料簡三義而巳。謂名分義通。隨機恒別是也。所以
文以三種三觀。屬對別圓者。名分也。如向二釋者。義
通也。隨機恒別。雖不關二釋。而亦不離乎二釋也。由
言是之。雖有異文。總不出此。隨文斷義。則可知也。或
者不究其所以。然便以的屬等文。作定別圓而解。又
以分教而混通釋。曾不分二圓之殊。亦不體二釋之
[002-0162c]
旨。而曰一是通相。一非通相者。致與一宗文旨乖違。
一何踈謬乎。


通相餘論下



舊論通相之名。或言通總。或言對別名通。或信解虗
通之通。雖皆有文。若正名釋義。當從初二義也。然言
總。則總三歸一。如對別。則自一通三。故二說皆通。其
虗通之義。本非釋名。因虗解而云爾。如又曰虗解踈
通是也。若以虗解為名。則遺實益矣。其不可者此也。
然則通相之相。其相如何。曰是固如疏記巳釋。然不
可不了其大旨。今舉一義明之。如入空則知三諦俱
空。雖空通三諦。但以一空當名。就觀除惑。止斷見思
而巳。故曰云云。然就觀除惑者。實益也。餘二亦空者。
虗解也。虗解則踈通而巳。未能除惑。故曰虗解。而能
袪於假中二執。是曰虗通。然袪執與破惑異者。是猶
雖未除病。而亦不執藥也。自有因達中道空。能實破
無明者。此復別途。如曰信三諦空等云云。文因對明
例別耳。或於此定約中邊論虗實者。盖不知三諦各
論。而偏據一文故也。此特約空觀示而巳。學者要當
以三隅反。則假中可以類知。云云或論機則曰通相。
被何機者。是何言歟。如向國王長者。菩薩弟子。正得
彈呵攝受益者。豈非通相所被機乎。又如三教慰喻。
為信行人。三觀調伏。為法行人。信法非所被機乎。又
曰。別圓二人。隨聞各解。非所被機乎。抑非唯佛世。至
於滅後。此通相教。若不被物成益。則徒施耳。云何更
[002-0163a]
問被何機耶。雖文有曰今明三教。但慰喻菩薩。不取
二乘。以其無慈。永入滅故。又曰。此通相空。不關二乘。
語似奪彼與此者。盖亦呵折二乘之意爾。不然。若別
教慰喻。從空入假觀。調伏成上。呵十弟子。無為緣集
者。此復何乎。或又論此觀門修不修者。是亦論之太
過。今謂。若有一法一行不可修入者。則佛祖有空言
徒法之失。況此通相。有機可被。有益可論。有惑可破。
有觀智可照。何為不可修耶。第弗思之。其如前輩異
論。則存諸章藻。此不暇辨勘。以今說當自知耳。


境觀不二兼附餘義例七。十七。廿七。卅五。卅八。四十四。四十五



論曰。立境立觀。盖修門入道之相。不得不爾。克論體
性。則其本一。其歸不二。惡有境觀之殊哉。然則苟不
明二。何以會一。若不明一。何以泯二。故先論二。以為
入道之門。次述不二。以致理性之極。何者。盖境則起
觀之所。觀則照境之用。是亦境者迷之始。觀者悟之
初。觀極則與境為一。與境為一。則境無迷悟。迷悟自
觀耳。故境不可無觀。觀不可無境。境而無觀。則境不
能顯。境既不顯。妄何由息。觀而無境。則觀無所成。觀
既不成。理何由達。故兩者相由而有。亦相須而成。此。
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第二
[002-016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