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5 大乘廣百論釋論-唐-聖天菩薩 (T@SONG)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三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我品第二之餘


復次有作是言。若無我者。心等生已無間即
[003-0198a]
滅。宿生念智憶昔某名。即是今我此不應有。
所以者何。今昔異故。世間不見憶昔他身。謂
為今我。是故定有常住句義。緣之生念。言彼
即我。此亦不然。我先已說。因果雖殊相續假
一。緣此假一言昔是今。又說頌曰。


「 若有宿生念
 便謂我為常
 既見昔時痕
 身亦應常住」



論曰。若宿生念依相似相。見昔似今謂今為
昔。便謂有我是一是常。既見今身依相似相。
瘡痕似昔謂昔為今。身亦應許是常是一。此
顯共知有差別物。依相續假亦謂無異。故不
可以謂無異相。比知有我是一是常。又憶昔
身苦樂等事。謂今是昔而是無常。亦應比知。
雖謂今昔我無有異。而非常住。又雖今昔其
體有異。然由昔智了受所緣。有勝功能熏在
宅識。隨緣覺發念力相應。似昔所緣境界相
現。如是名為憶宿生事。雖無有我是一是常。
而有憶念宿生事智。世間現見服仙藥等。服
之經久。藥體雖無。然有所引勝功能在。後時
成熟除疾益壽。然無有我。此亦如是。若唯有
念。誰為念者。亦不可言念為念者。以有二種
俱無過故。設復有我誰為念者。亦不可言我
為念者。以所執我非智相故。若言我體雖非
智相。與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則此我與思合
時。於自他相應有取捨。若有取捨便是無常。
若無取捨不異前故。與思念時亦無思念。是
則此我。亦非念者。又說頌曰。


「 若我與思合
 轉成思念者
 思亦應非思
 故我非常住」


[003-0198b]


論曰。若所執我本性非思。與思合故轉成
思念。如頗胝迦體非青等。青等合故變成
青等。是則此思與非思我。而共合故應成非
思。若思雖與非思我合。不捨本性不成非思。
我亦應爾。雖與思合。不捨本性不成思念。頗
胝迦寶青等合時。舉體別生故見異色。非即
本性變成餘相。以頗胝迦其體清潤。餘色合
故舉體別生。形相同前謂為本質。實非本性
變成餘色。又頗胝迦前後異體。相差別故。如
青黃等。我亦應爾。云何是常。又應同此非實
我性。由此即破彼論異說。謂有說言。頗胝迦
寶。其性清淨不障眼目。餘色合時各別處住。
不捨本相不取餘相。若有作意或不作意。還
見本相及近彼色。復有說言。頗胝迦寶其性
明徹。猶如明鏡。餘色合時影現其內。見者目
亂。謂成餘色。而實此寶不變如前。此皆非理。
違比量故。為眼所見。如電如燈。云何前後體
相無變又所執我思生前後。其相有無不決
定故。則應同思念念生滅。又我思合轉成思
者。與苦樂合應成苦樂。若不爾者。雖苦樂合
不捨前位。猶如虛空雨火無變。應非受者。故
說頌曰。


「 我與樂等合
 種種如樂等
 我如樂等故
 非一亦非常」



論曰。樂等性相更互相違。故有種種我與彼
合。應如樂等成種種相。故此我性應如樂等。
身身各別非一非常。亦如樂等非真我性。是
故離思別有我體。與思合故同於思相。名為
合者。不應道理。即念自性似所念境。相狀
[003-0198c]
生時雖無主宰。似有作用假名念者。記別分
明。說名為念。一法義分無無二過。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
住。如是思我離心心法。別有體相難可了知。
所以者何。思我體相非現量境。以其自相非
諸世間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
於我不共餘故。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
總相比因等總有所立思我由不共故。無同
法喻。同法喻既無。異法亦非有。無待對故。由
是思我理實為無。設許有我以思為性。應當
徵問。如是我性為由他力得成思耶。為由自
力得成思耶。若由他力得成思者。應是無常
如眼識等。若由自力得成思者。應不待緣如
虛空等。為顯此義又說頌曰。


「 若謂我思常
 緣助成邪執
 如言火常住
 則不緣薪等」



論曰。如法已生自相安住。終不更藉因及眾
緣。不可生已復更生故。我亦應爾。思體既常。
自相安住。不依他立。云何復待轉變眾緣資
助思我。令其轉變受用種種所受用具。若不
依他而轉變者。則無緣助有所受用。若可
轉變。應是無常。如世間火其性無常。若以
蘇油灌薪草。等投其火中便增熾盛。若不爾
者。火勢衰微薪等若無。火則非有。既緣薪等。
火豈是常。我既藉緣。寧容常住。若汝復言。我
論中說。如是思我其體雖常。然藉根塵和合
顯了。如瓶瓮等。由光明顯。所以者何。思我
不能自然觀察。要待轉變因果相應。方得顯
了。故雖藉緣而我常住。如是救義其過彌增。
[003-0199a]
所以者何。不見瓶等為緣所顯而體是常。真
如涅槃雖可顯了。然依世俗。非據勝義。非勝
義中有常無常了不了等分別戲論。所執思
我緣所顯故。應如瓶等其性非常。若汝復謂
隱時思我雖無思慮而有功能。如是功能不
異思慮。既無思慮。何有功能。又思功能必依
思體。體既非有。能何所依。又隱時我以思為
性。思既非有。我則是無。云何而言隱時思我
雖無思慮而有功能。設言隱時我非思者。汝
今應說。我相如何。若不說相而我成者。則應
一切妄執皆成。如是推徵前已具說。又汝所
執。諸有功能與功能者其性為一。是則能者。
非能所依。性是一故。又於此位。無能者故。不
可說言能即依能。自於自用。理相違故。亦不
可說能無所依。勿有最勝。亦無過失。所以者
何。若思功能無所依止而自立者。轉變功能
亦應自立。何須最勝。又汝所執。思我功能隨
所受用有無量種。既許能多。如何體一。汝宗
定執體能一故。世間未有一法體上不同一
時能生多果。不同時者。顯於一時。一法體上
能生多果。時若不同。其體必異。云何汝執一
我前後有多功能起多思慮。又此思我云何
一時不起一切受果思慮。若言思慮必待轉
變方得起者。此亦不然。云何最勝具諸功能。
而不頓起一切轉變最勝功能無障礙故。設
許最勝於一時間頓起一切轉變作用。是即
最勝。體應斷滅。舉體皆變。失本性故。如最勝
體。我亦應然。其性皆常。具諸能故。如是汝執
隱時思我具諸功能而無思慮。有多過失。終
[003-0199b]
不能免。


復次有餘方便救此義言。我是思者。思為
我用。非用滅時。用者隨滅現見眼等。雖無能
照色等作用。而有其體。是故隱時雖無思用
而有思者。我體非無。此亦不然。隱時我相應
與思別。還同前過。豈不作用與作用者。體不
異故無別相耶。汝言正似癡象沐浴。意避輕
垢翻招重穢。思用我體既無別異。思用滅時
我體應滅。是則思我皆定無常。便害自宗。何
名救義。又汝所言。現見眼等雖無能照色等
作用而有其體。我亦爾者。此亦不然。故次頌
曰。


「 如至滅動物
 作用彼無有」



論曰。如能照了色等作用。乃至滅來恒隨了
別自境界識。由此作用即是識體。作用若滅
識體則無。眼等諸根至相續斷。常無此用。自
性異故。所以者何。眼等自性非能照等。故彼
滅時此不隨滅。眼等所造淨色為性。汝我離
思無別有體不可用滅而體獨存。豈不說我
思者為相。云何乃言離思無體。汝前雖說。然
不應理。所以者何。思者。思用既不同滅。應有
別體我體非思。過如前說用無別體。先難復
來。又思思者相待而立。俱有方成。闕一不可。
思與思者。若一若異。定觸如前所說兩過。如
是釋已。復有別釋。如他眼等乃至滅來。常有
作用能生別物。非汝所執我思作用。許為如
此別物所依照色等用。即是眼等各於自境
生識功能。眼等諸根隨所生識。種種自相差
別顯現。雖離因識無別有體。而離果識別有
[003-0199c]
自相。汝執有我能生於思。不許離思別有自
相。是故不可引為同喻。故說頌曰。


「 故有我無思
 其理不成就」



論曰。有別相者。不同體故。可得說言一滅一
在。思用思者既無別相。思若滅時思者亦滅。
是故汝執有我無思所立道理。定不成就。復
次有執離思別有實我。其體周遍一分生思。
謂我一分先與智合。引起能生殊勝思行。後
時一分意合生思。故無如前所說過失。此不
應理。故說頌曰。


「 餘方起思界
 別處見於思」



論曰。方處若異。因果不成。未見世間種與芽
等。各住遠處因果得成。汝執能生殊勝思行。
先於遠處我與智合。習誦經書工巧等事。令
其善巧熏在我中。後於異方若無障礙。我與
意合生起現思。是則分明因果異處。豈不行
思所合我體。不別異故無此過耶。若爾一切
行等因果悉與我合。處應皆同。便失汝宗我
體周遍。一分智合引起思行。一分意合生起
現思。若汝復謂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
今。餘頭雖復不與火合。由體一故亦漸鎔
銷。行思亦然。生處雖別。我體一故。因果成
者。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如鐵鋌鎔銷
 我體應變壞」



論曰。如鎔鐵鋌。其鋌一頭先與火合。當即銷
鎔於後展轉熱勢相及。餘離火處皆復銷鎔。
如是我體先於一分與智和合變生思界。於
後展轉勢力相通。異處意合變生思果。是則
我體應非常住。如何妄立我是常耶。又汝執
[003-0200a]
我唯依少分能生於思說名思者。此亦不然。
故次頌曰。


「 思如意量小
 我似虛空大
 唯應觀自相
 則不見於思」



論曰。汝執我體一分意合能生於思。說名思
者。餘分我體不與意合不生思故不名思者意
有質礙。細似極微。我性虛通廣如空界。少分
意合能發於思。餘分無邊皆無思慮。故應從
多觀是我相。不應就少見為思者。夫於自體
假立名言。或依多相而表於體。或為他染以
彰其相。如此二事我上皆無。故我不應說名
思者。若汝復言。思非我相。思是德。我是實。
此實德業三種自性不相雜亂。何為不可。以
汝不能離思別顯我之自相。是為不可。若不
別顯我之自相。終不能立我有實體。自相畢
竟不可說故。汝所立我則為無我。又汝所立
我非思者。便失我相。非思者。故如色等法非
我非思。又思為先所造諸業。應不屬我則成
相違。與自他思俱不合故。我無思慮與彼所
求。因果事物非意相遇。應如烏鵲厄多羅果。
由如是等眾多過失。我便散壞終不得成。復
次有餘苟避如是過網。不許我體少分起用。
執能依德遍所依我。此亦不然。德若遍。我根
等和合便為無用。無根等處有樂等故。若
言不爾。由我一分與根等合遍生樂等。如在
一處炷等行力。發起燈光明遍多處。若爾頌
曰。


「 我德若周遍
 何為他不受」



論曰。若我與德體俱遍者。一人樂等應遍諸
[003-0200b]
我。何為餘我皆不受耶。寧許一分我與意合。
即於是處生苦樂等。我能領受。無此過失。若
汝復言。我所有物唯屬於我。我能領納一人
樂等。雖遍諸我然唯屬一。不繫餘人。云何令
他受我苦樂。世間現見所有財物。唯主能受。
非他所用。若處有別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
妨共受。諸同處物若不屬己。雖無取捨自在
受用。見觸受用誰復能遮。現見世間非屬己
物。若同一處見觸無遮。今苦樂等無形質故。
唯能見觸不可取捨。是故汝言不成救義。若
言餘我於他苦樂。由有闇障不能領受。如世
間物雖復同居。眼無障者能有所見。眼若有
障即無所觀。我亦如是。於自苦樂無闇障故。
便能領受於他苦樂。雖復同居有闇障故。不
能領受。若爾闇障少分轉耶。彼言不也。周遍
轉故。此障彼我處不同耶。復言不也。處無別
故。若爾頌曰。


「 能障既言通
 不應唯障一」



論曰。一闇障處有無量我。處既無別一我被
障。餘則不然。誰能信解闇相無別。我相是同
能障所障。處復無別所受樂等。其義亦然。是
則有障及以無障。受與不受一切應同。不見
世間有諸外闇如汝所計內闇差別。前雖執
德不遍所依。而我體遍與他德合。應亦能受。
過同此言。我豈不說樂等與意其處要同方
能領受故無受他樂等過失。汝等外道隨自
意言。非隨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處燈明
中。而此燈明不能照了。我亦應爾。云何不
受。若汝復言。雖一切我體皆同遍。而自樂
[003-0200c]
等不共於他。何以故。樂等諸德由行勢力而
得生故。此行勢力依法非法而能受果。故此
義成。如是方便於理無益。過失同前。不成救
義。如是論者。依理推徵。邪觀為先。立我常遍
能作能受。義不得成。


復次有說薩埵剌闍答摩三德非思而為作
者。我思非作而能領受。為破此義故。次頌
曰。


「 若德並非思
 何能造一切
 彼應與狂亂
 俱癡無所成」



論曰。所執三德體若非思。何能為我造化萬
物。若本無思而有所造。彼與狂亂何事不同。
設復如狂。斯有何失。若如狂者。為我造立所
受用事。應不得成。未見世間癡狂僕匠能為
主等辦如意物。又彼諸德於所作事。若無善
巧應似愚人於雕畫等不能成辦於所作事。
若有善巧。云何不能即自受用。為顯此義故。
復頌曰。


「 若德能善解
 造舍等諸物
 而不知受用
 非理寧過此」



論曰。若言諸德如工巧者。於難作事能善施
為。內外所須無不成辦。而於受用易見事中。
不善了達。一何非理。除守自愚誰朋此見
如是三德於受用中。亦有善巧為彼體故。如
於善巧諸所作事。此顯作受者俱依三德成
故。不須別立我思。為受者。若言勝性雖體非
思。然隨緣勢造化萬物。為令思我自在受用。
如草木等雖無所思而依業力生花果等。種
種不同為人受用。若爾勝性所作無思。應同
[003-0201a]
華果。受已不絕。諸有思惟而生果者。受用足
已果便休廢。勝性非思。如外草木。又常不壞
我受用已。所作便息。其理不然。若言三德其
性黠慧。凡所施為無不善巧。我為神主能善
思惟。令彼造作自在領受。謂彼三德了知神
我。意有所須方起覺慧。隨起作用造化萬物。
於是思我自在受用。汝此言說。但述自宗。於
諍義中都無所用。又汝所立。我有思惟。德有
覺慧。如是二種俱能領納。了別自境性相差
別難可了知。是故不應虛妄分別覺慧屬德
思惟在我。又德應失覺慧自相。無思惟故。猶
如色等。汝言三德了知神我。意有所須方起
覺慧。起作用等。此則不然。自性位中無覺慧
用。誰能知我意有所須。若於爾時覺慧已起。
何待知我意欲方起。若於爾時覺慧未起。云
何三德初起於大。若無覺慧大體自起。一切
萬物亦應自起。故此覺慧於變異果。自性因
中都無所用。有餘復立比量救言。覺慧非思。
是無常故。諸無常者。皆非思慮。猶如色等。如
是自言違害自意。思惟分別得覺慧名。若不
思惟便非覺慧。云何而說覺慧非思。又先已
說覺慧思惟。俱了自境性相無別。云何覺慧
無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違過。又無常因有
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不許。隱顯義釋。他宗
不成。若言因義不應分別。但就總說此亦不
然。若別俱成。可就總說。如其別見。總顯為
因。別既不成。總依何立。又依作用說有隱顯。
依此立為無常因義。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
有因義不定過失。又汝欲立覺慧體外別有
[003-0201b]
我思。或我思外別有覺慧。皆不得成。如是種
類非共所許。由此汝立無得成義。是故所
說我思能受三德能作。其義不成。


復次有執我體常遍無礙能造萬物。名為作
者。此亦不然。義相違故。若汝執我有動作用。
名為作者。即有無常及有質礙。不遍過失現
見無常。不遍有礙。方有動作。常遍無礙。有
動作用。曾未見故。若所執我無有動作。云何
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應許有動作。若爾應
許我體無常。有礙不遍。為顯此義。故次頌
曰。


「 有動作無常
 虛通無動作」



論曰。風界勢力能生動作。謂由風界諸行流
轉。於異處生相續不絕。依世俗理說名動作。
依此動作說為作者。此必不越有礙無常。有
礙無常即非周遍。汝宗亦許極微動作。有礙
不遍前已遮違。執為常者顯是無常。是故比
量無不定過。若言我宗不許內我體有動作
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必應許故。若無動作何
名作者。汝雖不許業句動作而有作者。言依
動作。如說火焰來去等言。又必應許我有作
用。若全不許我有作用。我則為無。同兔角等。
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 無用同無性」



論曰。若汝所執。我有作用。可為作者。名言所
依。若無作用。則同非有。依何說我以為作者。
既無作用應不名有。若謂有言。不依作用。
但依同性。及彼相應。此亦不然。世間智者依
有用體。說有名言。若無有用則無有體無用
[003-0201c]
無體名。依誰立云何而言有作者我。若汝不
了。有言所依但應受持。默不語法何須強說。
我有作者有言依止。有用之體世智共許。汝
必應隨。若汝定執我無作用。應如共許畢竟
無法。由此比量我即為無。何不愛樂空無我
理。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 何不欣無我」



論曰。如過去法既無能生。諸法作用即無自
體。由此同法。我亦應然。無世共許焰行等用。
亦無自許往來等用。應無自體。如是我性都
無所有。非唯順理。亦稱汝心。何不欣求空無
我理。計不信者正為無明。所起邪勢力強故
耳。若汝謂我雖無別用而能為境生我見心
故名作者。此亦有失。前已廣破。今復重來。又
我不能為我見境。無作用故。猶如兔角此我
見等亦不緣我。有所緣故。如緣色心若實有
我能生我見。此我云何如善幻術。隨其所願
現種種相。誑惑世間令起種種我見差別。為
顯此義。故次頌曰。


「 或觀我周遍
 或見量同身
 或執如極微」



論曰。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
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
故知內我遍於一切。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
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應如
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
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
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
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渧水隨水
[003-0202a]
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一類外道復作是
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
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
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多非常非一。引此
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
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
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
違理故。眾微聚積成極大身。我住其中形量
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
動作。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擊
發。漸次周匝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
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
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
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有常一。常必
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又所
執我有住有行。何得說為是常是一。若行時
我不捨住性。應如住位則無所行。若行時我
捨其住性。別體即生。常一何在。如是等類我
執無邊。以理推徵皆不成立。為顯此義。故次
頌曰。


「 智者達非有」



論曰。若有實我性相皆同等以為緣生我見
者。如是我見不應得有。種種差別更互相違。
以此知無常住實我。但由久習虛妄我見熏
在識中功能成熟。如身逐業緣變不同。我見
隨因緣別亦爾。唯有心相變現眾多。於中都
無一我實體。故諸賢聖積無倒因。方便勤求
證我非有。


復次諸有說我能證解脫。但順愚心。終違正
[003-0202b]
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常法非可惱
 何捨惱解脫
 是故計我常
 證解脫非理」



論曰。若計我常無有變易。雖遭眾苦霜雹等
災。如太虛空都無所損。不應知者。觀諸世
間眾苦所逼。發心厭離方便正勤以證解脫。
此顯我常不可惱故。雖觸眾苦應不覺知。若
不覺知則無厭離。若無厭離則不正勤。若不
正勤則無解脫。哀哉外道狂亂無知。譬如有
人懼諸霜雹疾風瀑雨水火等災損害虛空。
勤加守護。既執有我無惱湛然。詎勞自苦妄
求解脫。誰有心者。顧此癡狂無緣自苦不深
悲愍。外道經中咸作是說。著我生死離我涅
槃。既讚捨我令欣解脫。如何固執有實我耶。
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 我若實有性
 不應讚離我」



論曰。我若實有。緣生我見即是真實。不應勸
捨為證實我。應更慇懃勸修我見令其堅固。
云何勸捨真實我見令修虛妄無我見耶。


又諸外道。或隨師教。或自尋思。起諸我見。種
種諍論互相違反。云何執此為實見耶。於一
我上競執紛紜乍可生疑。如何執實。若無我
見不稱實我。汝不應說能證涅槃。不稱實見
證涅槃者。知真趣脫。此說應虛。為顯斯義故
次頌曰。


「 定知真實者
 趣解脫應虛」



論曰。有我若實無我我所。解脫方便見應成
虛。有我我所違逆涅槃隨順生死。見應是實。
若顛倒見隨順涅槃。無顛倒見隨順生死。云
[003-0202c]
何汝論。作如是言。定知實者能趣解脫。以此
定知空無我見。得涅槃故所證非虛。我我所
見涅槃時捨。應如餘見是其顛倒。又汝論說
我見無倒。在聞思位至修位中。我見既捨復
成顛倒。以其我相略有二種。一有。二無。有順
生死。無順涅槃。故有我見入聖時捨。汝此狂
論。為世所嗤。審察即無。如何實有。如繩在闇
乍見言蛇。及至諦觀乃知非實。外道亦爾。無
明闇中見無常身謂有常我。若得聖智諦觀
此身。達空無我而證解脫。知有我見初實後
虛確言稱境有信無智。既許我見初實後虛。
得涅槃時應許無我。後若無者。前亦應無。為
顯此義。故次頌曰。


「 解脫中若無
 前亦應非有」



論曰。此中意顯。如解脫位我無有相。未解脫
時亦應非有。性無別故。或復身等於解脫時
既無有我。未解脫位。亦應無我。相無別故。諸
外道等無智睡眠。眯覆慧目不了諸行。相續
道中微細差別。妄執有我是一是常。不可以
其無智雜見謂證真理。要依無雜清淨智見
方證真理。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 無雜時所見
 彼真性應知」



論曰。以不雜火自有水相。知雜火時暖非水
體。身等自相應知亦爾。得解脫時空無我故。
雜我見位亦無有我。或復我體應知亦然。無
雜位中既無有相。雜我見位有相亦無。是故
應知無雜所見稱怯實性雜見不然。


復次諸外道等咸設難言。若一切法空無我
者。是心根身云何不斷。無常諸行空無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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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皆斷滅如燈火聲。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若無常皆斷
 草等何不然」



論曰。雖諸草等無我無常。然有因緣相續不
斷。心根身等應知亦然。故所立因有不定過。
又立因喻證心根身皆有斷滅。此言未了。為
一念生無間即滅更不相續名為斷耶。為經
多時相續不絕後要當盡名為斷耶。若言初
者。闕於同法。燈等隨因多時起故。若言第二
我亦許然。無餘涅槃生死斷故。為破前因。復
說頌曰。


「 此理設為真
 無明亦非有」



論曰。無明自性非我非常。應亦如燈自然斷
滅。若如是者。無明所生貪等惑障。應自然斷。
若爾即應生死繫縛。不由功用自然解脫。此
二半頌俱顯前因。有不定失。內外為異。


復次諸外道等有作是說。色等諸法雖是無
常。然依我故相續無斷。此亦不然。違解脫故。
若色等法依我生者。我既是常前後無異。即
應畢竟不證解脫。若言諸法雖依我生。然由
緣助。故無此失。若爾諸法唯應由彼眾緣而
生。我復何用能生眾緣與所生果更相隨順
同有同無。我既是常。一切時有。果則不爾。豈
藉彼生我用難知緣力共了。如何黨我不信
眾緣。為顯此義。故次頌曰。


「 現見色等行
 從緣生住滅
 故知汝執我
 雖有而無用」



論曰。色等諸行生住滅時。現見從緣不依於
我。汝執我體既非緣生。即無作用如前已說。
又色等法生住滅相。種類及時皆不同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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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一常住我緣。如燒煮等依緣別故。熟德
色類亦有差別。如是差別不依一緣。謂無始
來色等諸法。名言熏習種類不同。及先所造
諸有趣業。種種差別功能轉變。隨所遇緣成
熟發起。變生色等生等差別。所言緣者。謂
精血等是其生緣。衣食定等是其住緣。毒藥
災橫四大亂等。是其滅緣。諸所計我無此別
用。外道愚癡強立為有。為顯此義。復說頌
曰。


「 如緣成芽等
 緣成種等生
 故無常諸法
 皆無常所起」



論曰。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
起。復待餘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
內身心等應知亦然。諸行相續同類異類。隨
所遇緣生果差別。此則顯示內身心法。體無
常故。如外芽等。必從自類無常因生。我於身
心無能生用。非緣生故。如龜毛等。復次為顯
諸法雖無有我而非斷常二過所及。故於品
後。復說頌曰。


「 以法從緣生
 故體而無斷
 以法從緣滅
 故體亦非常」



論曰。諸法展轉從無始來。依同類因生等流
果。起後後果。續前前因。於中無間。所以不
斷。若前因滅。後果不生。於中有間。可名為
斷。由對治生前因力滅後果不續。所以非常。
若法凝然不捨前相其體無變。可名為常。又
前因滅。所以非常。後果續生所以非斷。又因
生故。所以非常。能生果故。所以非斷。又念念
別。所以非常。相似相續。所以非斷。又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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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以非常。亦復非無。所以非斷。有即為
常。無便斷故。如是佛子遠離二邊。悟入緣生
處中妙理。正觀一切非有非無。法尚性空。我
豈為有。薩迦耶見及以隨眠并此所生於斯
永滅。復觀諸行平等性空。彼此俱亡自他想
滅。遍於一切所化有情。起無緣慈澍妙法雨。
窮未來際極大虛空。利樂有情勝用無盡。此
勇猛者空觀所持。眾苦熾然皆不能觸。見大
生死如空宅中。妄想所牽眾多憂苦。譬如猛
火騰焰震烈。焚燒無量。無智有情悲願纏心。
無所怯憚。投身沒命而拔濟之。此大慧者觀
空無倒。我想既除離我所執。二愛盡故。不復
樂觀貪等煩惱所依止事。為饒益他常處生
死。於中不染。即大涅槃。雖處塵勞無邊苦海。
恒受勝樂過二涅槃。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