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15 大乘廣百論釋論-唐-聖天菩薩 (master)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時品第三之餘


復次有諸異部。於無常法說有剎那暫時住
體。即依住體立有實時。為破彼言。故說頌
曰。


「 無常何有住
 住無有何體」



論曰。自相經停。故名為住。有為諸法。無常
所遷。不能暫停。如何有住。既無住體。依何立
時。所以者何。言無常者。或即法滅。或法滅
因。一切有為無常所逼暫生即滅何容有住。
[005-0210a]
住位住依無常隨逼。應如後位不得少留。若
謂無常雖居住位。爾時住力能制無常。扶己
所依令其暫住。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 初若有住者
 後應無變衰」



論曰。生滅相續。不捨自類。後異相起名曰變
衰。後位住相與前住體既無差別。何有變衰。
亦不應言由後法起令前住相而有變衰。住
體如前相無變故。豈非後起前住變耶。云何
餘生餘法名變。現見餘生餘亦名變。如酪既
生說乳為變。麁雖似變。細則不然。所以者何。
世間乳酪同類相續。別相難知。不悟其中有
細生滅。謂前乳變由後酪生。微細理中即前
住體變由後起。其義難知。


復次要自審察知有住體。方可為他說有住
相。然無方便可審住體。知其定有能住於法。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譬如無一識
 能了於二義
 如是無一義
 二識所能知」



論曰。所識諸境要由能識。前觀後察方知是
有。若有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
審知境相不異於前。爾乃可言現法有住。即
無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汝等云
何能知現法剎那有住依此立時。汝不可言。
前念意識觀未來法。後念意識察現在法。知
有住體。以未來世法未有故。亦不可言。前念
意識觀現在法。後念意識察過去法。知有住
體。以過去世法已滅故。縱許去來法是有者。
時移世易不可名住。又不可言。色等諸法於
現在世住經多時。心等諸法無常迅速。故二
[005-0210b]
念心同緣現在。前觀後察知其有住。既同有
為如何不等。色等諸法非久時住。是有為故。
猶如心等。有餘執色有住非心。此亦應以心
為喻破。一有情身同類二識。定不共緣現在
一法。一身同類前後識故。如緣前後青黃二
心。亦不可說。五識所觀意識能審知其有住。
汝等不許二識俱生。意識生時境已滅故。設
許一身多識並起。各緣別境非能審知。雖許
意識知五識境。然各自變同現量攝。俱受新
境非重審知。由是故說。無有一義二識能知。
復次亦無一識審知二義。皆實有體。所以者
何。若欲作意審知前有後境未生。審知後有
前境已滅。尚無有能審一實有。況能知二現
在二境。雖俱可了。皆新受故。非重審知緣餘
境識。不能審知餘境實有。帶餘相故。猶如各
別緣二境心。又審察心不能審察外境實有。
帶餘相故。如新了受現在境心。又數論者作
如是說。若立慧體念念各異知諸法者。是則
不應。先求後證。先受後憶。先疑後決。所以者
何。不見天授先求受疑後時祠授能證憶決。
由是當知。唯有一慧常能照了一切境界。故
立量言。知青等慧決定不離。知黃等慧是慧
體故。如黃等慧。是故一慧知一切義。此亦不
然。常法轉變皆先已破。不應重執。又汝云何
知此一慧其體是常知一切義。非不審察所
知慧相。可言此慧知一切境。非即此慧能自
審知。色等法中曾不見故。此慧必有別慧能
知。是所知故。猶如色等。又青等慧其性各別。
所知異故。如自他慧。此中意明。無有一慧能
[005-0210c]
重審知二境實有。不言一慧不知多法。勿一
念心不了多境。又明慧體不能自審。不言慧
體不能自照。勿心心法不能自證。若爾不
應後時自憶。若言照境是用非體。體非照
故。不隨境別照用隨緣。乃有無量有多用
故。無如上失。此亦不然。體若非照。應如
色等。不名為慧。若言照用。不離體故。無
斯過者。此亦不然。用不離體。照應成一。
不離體故。猶如慧體。體不離用。慧應成多。
不離用故。猶如照用。用隨體一。違前比量。
體隨用多。違自所立。若用隨體無差別者。
總緣別緣希求證得。領受憶念猶豫決定。如
是等用差別應無。若體隨用有差別者。汝所
立慧應念念別。亦應無有先求後證。先受後
憶。先疑後決。是則汝言翻成自害。又汝若言
慧體雖一。然用隨緣變成多種。故無失者。此
亦不然。慧用隨緣變成多故。應如樂等其性
非一。世間不見有色等物體常是一用變成
多。世俗事中假立體用。容可施設體一用多。
勝義理中無如是義。如何一物實有一多。又
汝所言慧體念念各別異故。如異身慧。應無
先求後證等者。因義不成。自宗不許。前後兩
慧體有異故。又許照用雖念念別而有先求
後證等事。故所立因有不定失。又樂等異別
慧所緣。彼此俱。許即為同喻。由此比知緣別
境識。別慧緣故。體應有異。謂青等識其體各
異。別慧緣故。猶如樂等。豈不樂等於轉變時
合成色等其相無異。


爾時復為一慧所緣。所立同喻。便闕能立。此
[005-0211a]
非真過。我說別慧所緣為因證體有異。不言
唯為別慧所緣。斯有何失。然彼樂等其性各
異。必應許有別慧所緣。是故決定無有一慧。
其體是常知一切義。故無一識審知二義。皆
實有體。其理成立。為釋頌文起斯傍諍。今應
且止辨正所論。


復次今應詰問有住論者。如是住體為待餘
住能住於法。為不爾耶。若爾何過。若待餘住
能住法者。應如所住不名能住。若不待餘能
住法者。所住亦爾。應不待餘為顯此義。故次
頌曰。


「 時若有餘住
 住則不成時」



論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無同類同時
相待。諸有為法必待異類相助而成。如慧與
心。地與水等。如是若執住別有住。此住則應
失於住體。待餘住故。如所住法。頌中時者。
是住別名。此正應言住有餘住。住不成住成
文故爾。由此生等亦無同類。故所立量無不
定失。又次頌曰。


「 時若餘住無
 後滅應非有」



論曰。時者謂住。餘住若無。如所住法不能自
住。既不自住豈能住他。如是則應不名能
住。能住無故。諸有為法何能暫住經一剎那。
初住既為無。後滅如何有。初住後滅相待立
故。又若此住不待餘住。自能住者法亦應爾。
自力能住不待餘住。住既是無。滅亦非有。云
何汝執初住後滅。又住滅等互為助伴能起
作用。住相既空。亦無滅等。是則諸法應無後
滅。無後滅者何謂無常。
[005-0211b]


復次諸有為法與無常相為一為異。若爾何
失。若言是異。應非無常。若言是一。應無有
住。為顯此義。故復頌曰。


「 法與無常異
 法則非無常」



論曰。色等諸法名無常者。無常相合說為無
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別。自性有異。故非無常。
若爾色等異無常故。應如空等。體非無常。若
言色等雖有差別。而用無常以為共相。如是
共相若離色等。色等異彼。還同前過。若言色
等與彼共相體不相離。是則色等無異性故。
應失自相。若言諸法各有二相。謂自及共不
相捨離。如是二種一通一別。相不同故。應非
一體。如無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無
常。相既有異。雖共和合而體不同。猶如色味。
若謂色等實非無常。無常合故假說無常。如
執杖人說名為杖。故無色等非無常過。若爾
修習無常觀者。於其色等非無常法。自心增
益立為無常。此無常觀應成顛倒。若爾不應
能斷煩惱。是故無常應即色等。若即色等復
失自相。如是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
假立。不可定執為一為異。於勝義理都不可
論。已說無常與法異過。為顯一過。復說頌
曰。


「 法與無常一
 法應非有住」



論曰。無常與住。性相相違。云何一法具有二
種。如苦與樂。性相相違。尚不相應。況同一
體。若色等法與無常一。是則決定無暫住義。
如何依住立有實時。


復次有作是說。如上所言。諸法無常何有住
[005-0211c]
者。此不應理。所以者何。諸法自性雖復同時。
然其作用前後差別。如四大種為共有因。體
必同時。用有先後。如是三相體雖俱有。而彼
作用時分不同。先生相用。次住後滅。住相用
時。雖有無常。而無勝用。住有用故。能住所依
住相用訖無常得。次復起勝用滅所依法。此
亦不然。生住滅相自性作用。皆互相違。如苦
樂等。必不並起。云何體俱用有先後。自性相
違而許並起。何不許彼作用同時。用既不俱。
體亦應爾四大種喻。理未必然。用不同時。體
亦應爾。又住無常體若俱有。不應作用先後
不同。若謂住強無常劣故。住先起用無常後
起。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 無常初既劣
 住力定應強
 此二復何緣
 後見成顛倒」



論曰。體既同時。用有先後。故不可說二相
力齊。定應住勝無常是劣。若爾何緣後時復
見。無常力勝摧伏住力。滅壞所依及住相等。
後時住力應制無常。以力強故猶如初位。於
此中間無別方便可令住相力用損減。及令
無常力用增盛。若言住相作用已訖。故於此
時其力損減。彼無常相先未作用故於此時
其力增盛。此亦不然。理相違故。住與無常先
後體一。何緣力用衰盛不同。住相爾時體無
虧減。何緣力用炊有衰損。又住相用齊何當
止。若言住用唯一剎那。何緣此住極為知
定。若住相力唯有爾所。謂能住法經一剎
那。若爾無常今復何用。住力既盡所住諸法
自然不住。何用滅為。如是住相初後體同。所
[005-0212a]
作事業亦無有異。有時起用有時不起。此義
難了。智者應思。又於後時無常力勝能滅住
相。彼此同知。由是亦應信無常力前位已勝
能摧住相。若爾住相常應無用。何執如是無
用住為。是故智者應信無住。既無有住。時
依何立。又執無常初劣後勝。并執住相初勝
後劣。皆不應理。故復頌曰。


「 若遍諸法體
 無常力初劣
 應都無有住
 或一切皆常」



論曰。若無常相初時力劣。不能滅法。法自然
住。何緣執此無用住耶。是則住相應本無有。
以無用故。猶如兔角。若言住相初時力勝能
伏無常。則一切時皆應得勝。體無異故。若爾
有為常應不滅便違經說諸行無常。


復次今應詰問貪住相人。諸有為法為無常
相決定俱生。為作用時無常始起。初且不
然。故次頌曰。


「 無常若恒有
 住相應常無」



論曰。有為諸法無常所遷不能暫停。先已具
辨。此無常相損害有為。如極暴惡怨家債
主。常隨遷逼不令暫住。是故若說一切有為
恒有無常。則常無住。後亦不然。故復頌曰。


「 或彼法先常
 後乃非常住」



論曰。若剎那終無常始起。此無常相前位應
無。爾時彼法應成常住。無無常故。如虛空等。
非常住名。如無常體。別有少法。但由遠離無
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為性。若言
後時必當滅故無斯過者。此亦不然。無為
法中曾未見故。如虛空等初離無常。後決定
[005-0212b]
無可滅壞義。有為諸法應亦如是。如何後時
必當壞滅。又初色等與後無異。應如後位無
常所隨。


復次為攝上義。故復頌曰。


「 若法無常俱
 而言有住者
 無常相應妄
 或住相應虛」



論曰。若有為法無常相俱而言有為有住相
者。如是二相性相相違。是則定應一虛一實。
所以者何。若言住相有勝力用住持有為令
暫不滅。住力既盡。諸有為法自然滅壞。若爾
滅相復何所為。或後住相應如前位。有勝力
用伏彼無常令其無力滅所依法。若爾何緣
執無常相。若言無常雖有力用能滅諸法。而
法初時勢力微劣未為強敵。故無常相權時
放捨令暫得住。若爾住相復何所為。或前無
常應如後位。滅所依法令不暫停。若爾何緣
執有住相。


復次有作是言。前說無住有何體者。此說不
然。住體雖無然有不住。諸法自體不可撥無。
應作是言。諸行生滅展轉相續。無間滅時有
剎那頃無住法體。所以者何。無常力用遷流
不住。立之為滅。法體無者。滅何所依。若說法
外有無常相為法滅因。亦同此難。我亦不撥
諸法皆無。但言汝等所執真實。時所依體皆
不可得。所以者何。執有住體與時為依。前已
廣破執有生滅與時為依。亦不應理。所以者
何。本無今有假說名生。本有今無假說名滅。
如是生滅既非實有。云何依此執有實時。復
云何知生滅是假。本無今有名生。本有今無
[005-0212c]
名滅。生之與滅皆二合成。如舍如林。豈名真
實。又生與滅二分所成。半有半無。如何定有。
又本無分不名為生。體非有故。如龜毛等。其
今有分亦不名生。體非無故。如涅槃等。又本
有分不名為滅。體非無故。如虛空等。其今
無分。亦不名滅。體非有故。如兔角等。一一別
分既非生滅。二種和合豈是生滅。假名諸法。
是事可然。真實法中無如是義。又於生滅各
二分中。本無未來今無過去。去來二際已滅
未生。其體既無非實生滅。今有本有俱現在
攝。豈一剎那生滅並有。不可現在有二剎那。
初名為生。後名為滅。時既有別。世云何同。若
必爾者。世應雜亂。生時滅未有。應名未來。滅
時生已無。應名過去。又滅滅法令無入過去
滅。在現在說名有。生既生法令有入現在生。
應未來說名無。又本無時名為未來。於今有
時名為現在。於本有時名為現在。其今無時
名為過去。云何二世合成一時。而言此時決
定實有。如是推徵生滅非實。不應依此立有
實時。若有為法無實生滅。如何上言無常所
遷。暫生即滅何容有住。無常既無何能遷法。
我上所言。皆為破執。隨他意語非自意。然彼
執無常復執有住。為破彼住且許無常。今住
既無。無常亦破。不應謂我定許無常。我如良
醫應病與藥。諸有所說皆隨所宜。故所發言
不應定執。若色等法實有住者。容可審知。是
有為性既無有住。復非無為。是故不應執為
實有。既色等法非定實有。云何汝等依此立
時。世俗可然。非為勝義。
[005-0213a]


復次有作是說。若離有為別立住體。能住於
法既言有過。即有為法。前前剎那能生後後。
名住何失。此亦不然。最後剎那諸有為法不
生後果。應無住相。既無住相。應名無為。若爾
已前諸有為法。與此同類應非有為。若有為
法後後剎那續前前故名住相者。此亦不然。
後念生時若與前念為住相者。生相應無。若
爾有為應無四相。若後生時。望前為住。當位
名生二相俱有。是即說生以為住相。名雖有
異用應無別。如是四相既無別用。何須立此
無用相為。最後剎那既無後念。續此而生。應
無住相。是故即法住相亦無。


復次有作是言。令有為法於將滅時能生後
果。是住相用由此用故。諸有為法雖不暫停
而有住相。此亦不然。最後剎那不生後果。應
無住相。過同前說。若謂爾時亦能生後。餘緣
闕故後果不生。既彼後果畢竟不生。云何知
前有能生用。若見前時同類有用。比知最後
亦有用者。此亦不然。現見異故。前時諸行有
後果生。最後諸行後果不續。得果既別。為因
豈同。若同為因。應俱有果若爾最後。剎那不
成。又汝不應前後諸行。以同類故更相比決。
謂皆為因。勿後無果。例前亦爾。或前有果例
後亦然。又前諸行亦非一向。於將滅時能生
後果。入滅定等最後念心。不能生後等流果
故。亦不應言望後。亦行為同類因。種類別
故。勿阿羅漢入無餘心緣生他識。或無識身
名同類因取等流果。若爾應無永滅度義。若
言後心緣生他識。或無識身。非因緣故。無有
[005-0213b]
過者。此亦不然。入滅定等最後念心。望後色
行亦非因緣。云何生彼名住相力。若言色行
望彼後心以同性故。是等流果後心與彼為
同類因。是因緣故名住力者。入無餘心望他
身識及無識身。汝宗亦許有同性義。云何非
彼同類因耶。夫因緣者。自類熏習生果功能
非餘法也。是故汝立住相不成。非一切法生
同類故。又因緣者。世俗假立。如何依彼立實
住相。又汝五因取果與果皆許因緣。云何但
說一同類因取果一用為住相力。又未來世
無實有體。云何望彼為同類因。過去未來非
現在世及無為攝。同兔角等。非實有性。是故
因時果未有故。如望兔角非彼實因。果現前
時因已無故。如從龜毛非彼實果。因果尚非
真實有體。依立住相豈得實有。既無住相。時
何所依。是故定無實有時體。


復次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依法體執有實
時。若由現見知法有體。此亦不然。見非實故。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 無所見見無
 迴心緣妄境
 是故唯虛假
 有憶念名生」



論曰。一切所見皆識所為。離識無有一法是
實。謂無始來數習諸見。隨所習見。隨所遇緣。
隨自種子成熟差別。變似種種法相而生。猶
如夢中所見事等。皆虛妄現都無一實。一切
皆是心識所為。云何定知諸法有體。外境若
無內識應有。猶如夢等無境有心。云何復起
如是妄執。境既是無識。如何有識體。定有亦
不可知自體。不能知自體故。汝等不許識並
[005-0213c]
生故。設復許有諸識並生。亦無展轉親相緣
義。云何能知識體定有。若爾大乘應如夢啞。
撥一切法皆悉是虛。不能辨說一切世間出
世間法自性差別。或復不如諸夢啞者。彼能
分別種種境界。但闕語緣不能辨說。今此不
能分別諸法。亦不能說。是大苦哉。我等不能
隨善如是大乘所立虛假法義。以一切法皆
可現見不可撥無現見法故。奇哉可愍。薄福
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義。若有能見可見所
見。能見既無誰見所見。以諸能見不能自審。
知自有體亦不審他。於審察時能見所見。皆
無所有不可審察。是故不應執現見法。決定
有體。以迴心時諸所緣境皆虛假故。所以者
何。起憶念時實無見等種種境界。但隨因緣
自心變似。見等種種境相而生。以所憶念非
真實故。唯有虛假憶念名生。如所曾更諸法
體相。迴心追憶。故名為念。當憶念時曾所更
境皆無有故。能念亦無。而名念者。隨順串習
顛倒諸見。假名施設。由此念故。世間有情妄
起種種分別諍論。競執諸法自性差別。沒惡
見泥不能自出。若無所見亦無所聞。是則一
切都無所有。云何今時編石為栰。諸有行願
復何所為。隨順世俗所見所聞。強假施設。不
應為難。勝義理中二俱不許。一切分別戲論
絕故。非諸如來有法可說。亦無有法少有所
得。故契經言。如來昔在燃燈佛所。無有少法
可說可取。若爾精進則為唐捐。應棄如來甘
露聖教。為欲方便除倒見執。施設二事。俱無
有過。既言一切所見能見皆無所有。云何無
[005-0214a]
過。雖無真實所見能見。而諸愚夫顛倒謂有。
為欲除彼增上慢見。隨順世間施設無過。若
能隨此聖教修行。隨俗說為真佛弟子。世俗
愚夫隨自心變顛倒境相而起見心。佛非其
境於彼無用。云何說為如來弟子。由佛願行
為增上緣。起彼見心。故亦無失。謂佛世尊在
昔因位。為欲利樂一切有情。發起無邊功用
願行。由此證得無分別慧。因此慧力發起無
量利樂有情作用無盡。諸有情類用佛願行。
所得妙慧為增上緣。自心變現能順世間。最
勝生道及順出世。決定勝道諸佛形相。及所
說法。緣自心相起增上慢。謂我見佛聞說法
音。信順修行世出世行。是故說為如來弟子。
若爾應從顛倒願行。生無分別無倒見慧。以
本願行見有利樂一切有情而生起故。設許
如是有何相違。因果異類豈不相違。又一一
因應生一切。隨因勢用生異類果。彼此俱
許有何相違。如從有漏發生無漏。非根生根。
非識生識。不可見此能生異類。即令一一皆
生一切。同見同知。不應為難。彼此俱有非愛
過故。又世俗法力用難思。不可一一難令齊
等。現見世間末達那果。及餘能發風病等物。
若有如量如時服者。除風病等為無病因。羯
羅那等則不如是。是故異類雖得相生。而非
一因生一切果。又本願行亦非顛倒。以能了
知諸法實義。於一切法無所執著。能為無上
妙果生因。雖復發心起諸勝行。求無上果利
樂有情。然似幻師起諸幻事。都無所執。故非
顛倒。復次如前應問。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
[005-0214b]
依法體執有實時。若彼答言由隨法體起現
見心。後重審察能自了知。我昔曾更如是境
界。若無法體起現見心。後時不應如是審察。
是故定知諸法有體。復應問彼。重審察時為
有法體可現見不。彼言。不也。所以者何。生已
即滅。彼於今時無所見見。謂無所見而生於
見。又應問彼。重審察時前現見心為可迴返
憶我昔見如是境耶。彼言。不也。所以者何。過
去諸法不可迴返。故無迴心。謂無有能迴過
去心來至現在若爾今時由誰審察。能決定
知諸法有體。彼言由念。所以者何。要依現見
後方有念。非無法體可有現見。是故定知諸
法有體。此但有言而無實義。所以者何。一切
憶念但緣有名無實境起。由此憶念唯緣妄
境。是故唯有世俗虛假憶念名生。謂於非有
虛妄境界。如對目前分明記憶。故名憶念。實
無有體顛倒相現。故名非有。虛妄境界。是
故不應隨虛妄見計度諸法謂實有體。


復次汝上所言。要依現見後方有念。非無法
體有現見者。此亦不然。前已略說。見非實
故。所見能見皆無所有。是故不可以其現見
證法有體。前雖略說。而未廣辯。云何定知
諸法非有。諸所執有略有二種。一者無為。二
者有為。無為是常。先已廣破。謂若有用能生
諸法。應如有為非無為體。若無有用不能生
法。應如兔角。其體是無。有為有二。謂過未
有。及現在有。過去未來如前已辯。謂曾當有
非現有體。若現有體應名現在。若言無用。故
非現在。既現有體。云何無用。若言其用必藉
[005-0214c]
緣故。非恒有者。用可無常。體不藉緣應是常
住。若言此體能起於用。用非常故。體亦無常。
是則此體能起於用。用暫有故。體非恒有。又
若有為體恒是有而能起用。故非無為。虛空
等體亦許恒有。何不起用說名有為。無為恒
有而不起用。有為起用如何恒有。又過去體
定非現有。名已滅故。過去攝故。如過去用。未
來世體亦非現有。名未生故。未來攝故。如未
來用。若言去來體雖是有不名現有非現在
故。所立比量便立已成。此理不然。汝立三世
體非本無今有。亦非本有今無。一切時有。
如所執空故名現有。非現世攝名為現有。我
今遮破恒現前有。是故比量非立已成。若汝
不許去來二世其體現有。則應如用先後是
無。體非常有。是則一切有為之法。若體若用
皆待眾緣。本無今有本有今無。便失汝宗。法
體常有。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如
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所
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
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義我
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喻。若依世俗用瓶
瓫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不定
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攝故。
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義無
同法喻。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去來
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
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
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
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
[005-0215a]
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但依現在假名建
立。謂現在心緣曾當法。似彼相現假說去來。
實非過未。由此去來共所許法。非離現在別
有實體。自宗所許世所攝故。猶如現在諸立
過去。未來有體如現在者。皆同數論外道所
計自性體常用有起謝。彼既有過。此亦應然。
是故自稱佛弟子者。應捨此執。現在諸法雖
世俗有而非勝義。所以者何。若勝義有。應不
藉緣。既待緣生猶如幻事。如何可說是真實
有。又現在法有生有滅。猶如幻化。云何實有。
若現在法是實有者。應如所執虛空等性。無
生無滅。豈名現在。又現在法已生未滅。二分
合成。已生待未來。未滅待過去。相待立故。非
實有體。如麁細等。攬非實法和合而成。如樹
林等。云何實有。又於現在一一法上有多種
性。如何實有。謂一一法皆有蘊性處性界性
有漏無漏世出世間色心等性有無量種。於
諸性中誰實誰假。不可說言。如是等性是義
差別同依一體。除此諸性更有何體。亦不可
言。一性是體餘性是義。同名為性無有差別。
云何一體。餘皆是義。亦不可言。如是等性是
名差別。其義是一。若爾不應生別行解。亦不
可言。差別行解但緣其名。苦無常等種種行
解。皆緣義故。是故一一有為法體皆用無量
性相合成。如舍林等非真實有。但依世俗說
有實體。若言諸性皆是共相。以可說故。如軍
林等。是假非實。比量所得。自相是實現量所
得。既言是實。其相如何。現量所得云何可說。
若不可說。如何言實。若可言實。即應可說。云
[005-0215b]
何自相是不可說。若言自相假說為實。非是
真實。是則一切若假若實。皆依世俗假想施
設云何汝等定執諸法皆有實體。若一切法
皆非實有。如何現前分明可見。鏡像水月健
達縛城。夢境幻事第二月等。分明可見。豈實
有耶。世間所見皆無有實。云何以見證法是
真。覺時所見一切非真。是識所緣如夢所
見。夢心所見決定非真。亂識所緣如第二月。
如是雖無真實法體。而能為境。生現見心。因
斯展轉發生憶念。前後俱緣非真有境。是故
不可以生憶念證法是真。法既非真。時如何
實。若緣妄境生於倒見。境可是虛。見應是實。
境既是虛。見云何實。如在夢中。謂眼等識緣
色等境。覺時知彼二事俱無。妄境倒心亦復
如是。愚夫謂有。聖者知無。有倒心境二種皆
虛。無倒境心俱應是實。世俗可爾。勝義不
然。以勝義中心言絕故。若於勝義心言絕者。
云何數說。心境是虛。為破實執。故且言虛。實
執若除。虛亦不有。若實若虛。皆為遣執。依世
俗說。非就勝義。勝義諦言亦是假立。為翻世
俗非有定詮。現見心境可言是無。憶念境心
云何非有。現見尚無。憶念豈有。若一切法都
非實有。如何世間現造善惡。若無善惡。苦樂
亦無。是則撥無一切因果。若撥因果則為邪
見。豈不怖此邪見罪耶。奇哉世間愚癡難悟。
唯知怖罪不識罪因。一切善惡苦樂因果。並
世俗有。勝義中無。我依勝義言不可得。不撥
世俗何成邪見。於世俗中執勝義有。不稱正
理。是為邪見。今於此中為破時執。略說諸法
[005-0215c]
俗有真無。其義虛實研究是非。於後品中當
廣分別。已略成立遠離二邊中道實義。諸有
聰慧樂勝義人當勤修學。謂常無常二邊邪
執。如其次第。略破應知。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