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5 俱舍論疏-唐-法寶 (master)




俱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
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
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
等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
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
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
[006-0556a]
釋也 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
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
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
便穩次第而說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
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
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
部一分狹異熟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
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
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 然六因.
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 顯
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
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
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 正
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
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
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
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
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
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
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
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
者。乃至廣說 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
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
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
[006-0556b]
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邊
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
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
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
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
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
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
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
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
果因 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
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
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
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
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
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
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
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
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
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
[006-0556c]
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
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
減等 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
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
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
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
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
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
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
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
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
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
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
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
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論。
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
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
喻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
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
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006-0557a]
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
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
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
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
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
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
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
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論。
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
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
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
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
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
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
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說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 此師意說。一
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
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 正理論云。過去
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
過去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來諸法與餘二世
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
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解云。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甲】【乙】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006-0557b] 取。故許
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
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
法為現在果已上三世相對。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望=與【甲】【乙】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
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有因 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
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
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
釋。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
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正
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 不云互
為果是俱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
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論。
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 故
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
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
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
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 然於此中
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
[006-0557c]
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 然自釋云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
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
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
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俱全無有故 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
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
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 故顯宗論
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
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
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
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
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准上論意。大種生等。與大
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

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
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
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
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
[006-0558a]
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
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
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
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
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 准上
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
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
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
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
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
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論。
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
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
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
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
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
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
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
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
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
果可為俱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
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今詳。此因
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
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
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
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
[006-0558b]
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
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
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
因 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
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
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忽食.急行名之
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
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
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
論略故但舉其一 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繫果。
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
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
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
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
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
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土用。及
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土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
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
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
[006-0558c]
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
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
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
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
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
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
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
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
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
心隨轉法體也 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
所法 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
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
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說彼之隨相。
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
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
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說名
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
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 問何
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 答此
說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
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
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一
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云。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
[006-0559a]
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
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
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
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
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 正理
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
知定墮一世 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
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
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
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
定一世必無先後。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
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
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異熟.等流耶。
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
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
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
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
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
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
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
流.異熟 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
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 時是顯俱。果是
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
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論。由此十
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
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
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心王極多。
[006-0559b]
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
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
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
因 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
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
八法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
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
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
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為
俱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
俱有因。正理論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
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
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上文指釋即此文
是 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
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說至
并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授義與前
不同。唯取隣近以為因也。


論。此說非
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
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
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
對四諦為問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
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
為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後二苦。集謂苦聖諦或有身
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
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者)【甲】【乙】生。不染污法中復=難【甲】【乙】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法染污法中無能
[006-0559c]
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
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
為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
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
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依【甲】【乙】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如【甲】【乙】加相應.俱有因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
法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他【甲】【乙】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無【甲】【乙】不言
等也作遍行
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
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甲】【乙】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
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
無常。諸餘染污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甲】【乙】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作)+俱【甲】【乙】俱有因生身見故(即)+除【甲】【乙】除也。諸餘染污〔苦諦〕-【甲】【乙】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法也。此舉
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
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
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
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
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
聖諦亦爾已上論文。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
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
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
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
宗意 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
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 言。
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
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
[006-0560a]
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
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
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
更無餘因故 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
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
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
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
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
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論。迦
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
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
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
 非是正義。


論。諸由俱有至彼必俱
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論。或有俱有
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
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
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
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第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五對也。


論。少分俱生展轉相對。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
第七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
第八對也。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
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論。非
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
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
[006-0560b]
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
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
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
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
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
彼果故 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
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
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為能證因方
名一果 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
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
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
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
竪望能同取不。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
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
或俱生故。又准論云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
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俱生故。
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合
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
十隨轉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許
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
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
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
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
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
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
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
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
[006-0560c]
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
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
辨至用互為因。經部對也 於中有二。
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為因。
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
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為。理
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
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
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論。理不應
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
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
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
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
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
理故成因果。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
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
因果也。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
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
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論。若
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
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
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
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
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
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
因者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
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
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
[006-0561a]
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
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
鉤。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 經部計。三杖
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
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
俱有因也。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
也。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
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准此論文。若是
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
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
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
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
因故 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
無記非唯與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
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
異說不同。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
是第二師說 前師說。同善五蘊等 第
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師意。以
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
勢力劣故不為四因。


論。有餘師說至
皆不為因。第四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色蘊
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 四說不同
既無評文何為正說 答曰應言前說為
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
[006-0561b]
為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
因。違二性例 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
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
蘊非色因 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
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 破第四師云。
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
因何相望總不成因 有人誤解婆沙。妄斷
後說為正云。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
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
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
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云。無記四大。既
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
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
類因 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
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
耶 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
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婆沙既云四
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 又論先敘正義
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說不定。因何將
異師說破其本宗。


論。又一身中至與
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
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
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
有五位。總成十位 異身者謂過.未身 同
類者。謂根.境同類 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
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
云。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
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
[006-0561c]
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
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
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云。若就位
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
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
然 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
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
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
於自類如應當說 同此論後說既言自
類。異類定不為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
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也。正理論云。譬喻
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
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
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
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
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
更無餘因。唯有同類因也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
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
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
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
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
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生。若
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
全不生。無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
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
[006-0562a]
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
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
故 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
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
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
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論。為諸
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
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
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
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
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
別別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
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
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
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
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
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
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 前生與後生者。
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
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
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
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論。
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說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
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
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
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
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
[006-0562b]
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
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前四此論有文。後
二婆沙具說。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
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
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
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
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
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
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
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
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
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
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
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四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
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說彼依
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
說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
既問因緣。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
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緣故 問既通於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
故。如正理釋云。能為因後無時非因 故
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
 此論云。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
婆沙第三說同 正理論云。如本論說。若法
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
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
[006-0562c]
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
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
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
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
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
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
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
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
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
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
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
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
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緣 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
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
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
論同。取婆沙第三說為正 問未來正生
位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說無前後
耶 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
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
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
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
[006-0563a]
因作論為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
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
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
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
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
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
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舉
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
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
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
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
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
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
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
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
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
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
此是通也 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
類.遍行二因 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
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
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
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
體本無今有 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
有六難 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
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
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
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
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
[006-0563b]
漏心 解云。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
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
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
有同類因。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文不
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
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涅槃
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
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
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
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
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 有人
引婆沙云。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
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
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
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
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
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
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
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
為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
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 今詳。此文應
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
論文 論自問云。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
心因法也 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
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
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准此論文。二種有情
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 餘師釋云。既說
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
[006-0563c]
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
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舉無
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
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
法 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
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
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 問若爾何故說
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 答深法師釋云。涅
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
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
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
心為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
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
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
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 正理
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
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
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
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
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
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
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
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
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
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
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
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
[006-0564a]
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
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
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來眼識
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
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
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
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
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
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
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
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
是所隨增不為因故 解云。此中說因者。
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
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
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
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
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
為因果難 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
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
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
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
與故所以不說。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
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
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
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
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
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
知無未來法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
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
[006-0564b]
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論。無
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
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
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
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
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
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 已上
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
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
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
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
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
因繫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
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
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
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
繫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能
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繫屬此故。應在
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
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
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
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
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
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論。所
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
地互為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
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
[006-0564c]
非諸地愛執為已有 由此三因。地雖不
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
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論。
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
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
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
等.勝為因 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
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
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
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
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
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
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
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
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
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
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
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
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
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
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為
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云。又
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
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
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
[006-0565a]
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
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
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
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
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
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
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
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
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
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
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
言。為所緣.增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
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
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
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
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
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
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升陟隨
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
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
為因 問也 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
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
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
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
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說言。
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
[006-0565b]
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
故根差別與乘不同 今詳。聖道略有三
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
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
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
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
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疎於
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
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俱舍論等
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道)【甲】【乙】地地至或等或勝。
問也。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論。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論。
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
欲界繫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論。
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
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論。生得
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論
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
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
品。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
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
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
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
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
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
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與等.勝為因。非
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
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論。因
[006-0565c]
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
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
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
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
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
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
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
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 及是與相應法
為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
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
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
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論。此中同言至應
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
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 有人解前
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云依雖有二只依一
說。緣雖有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
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剎
那 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
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
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
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
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
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
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
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
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
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同及境
[006-0566a]
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眾人
觀月等俱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
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俱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
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為
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
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
果義。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
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
互為因義 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
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
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
云。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
別。答云。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
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
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
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
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 准此二論。辨因
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
用非體。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
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 與後同
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
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
隨眠。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
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兼四相。由遍與五
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 隨眠有三遍。
[006-0566b]
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
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
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
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
部染法因故 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
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
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
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
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
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
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
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
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
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
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
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 何
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
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
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惑因。
若亦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論。
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
沙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 見所斷
與一切染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
足論證 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
所斷法為因證也 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
[006-0566c]
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
亦用見斷為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
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
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
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
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
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
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
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
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
與身見為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
身見生。一分却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
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
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染
污思。外人難也 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
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
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論。依
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 異
熟法者。如下廣釋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
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 善有二
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論。
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
如文可知 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
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繫地果
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
水潤。三招繫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
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
[006-0567a]
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即
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 言異熟生眼
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
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論。
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
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
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
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
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
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
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
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
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 一由相續
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
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
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
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
熟名。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
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
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
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
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
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
不應如婆沙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
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
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
[006-0567b]
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
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
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
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 正理
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
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
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
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
能牽引 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
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
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
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
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
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
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
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
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
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
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
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 准
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
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
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
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
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
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
[006-0567c]
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
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
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
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
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論。
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
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
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
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
等。明四蘊為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
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
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
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
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
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
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
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
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眾同分
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准此論文。命根
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
准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
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
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
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
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
無多處故。說處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
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
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
[006-0568a]
界說。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
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
應知亦爾。明感三處 身三處者。謂身.觸.
法 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
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
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
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
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
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
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
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
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
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
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
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
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
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
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
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
熟。皆除聲處 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
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
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
[006-0568b]
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
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并觸與法。
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
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
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
觸.法 今詳。諸論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
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
等。此皆處互為因。是最親也 二有四大
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
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
未曾有相離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
雖無五因生於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
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
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
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
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
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
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
界也。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
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
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
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
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
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
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
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業可三世
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說也。勿
[006-0568c]
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
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說也。此中所以如
上應知 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
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
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
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
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
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說。釋遍行.同類
唯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
故。


論。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
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
說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寬故通
三世非世也。


論。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
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
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為皆得是果。無
為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為果故。此難無為合有因
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為是果。應合有
因。


論。又此無為至此為因故。此難無為
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為是因
應名有果。


論。唯有為法至非諸無為。
此總答也。有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
無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
以者何。徵所以無為不同有為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
果外說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
[006-0569a]
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
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緣不許至
為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繫果。何
緣不許無為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
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
障名能作因。無為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
有因是誰之果名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
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
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
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
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
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
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
滅為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
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
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為至能作因。問
也。夫增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為既許無
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
無為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為障
故名能作因。無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
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
無為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 故無為
法無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
師說至唯有為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
許無為是因。以經說故。


論。何處經說。
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經
[006-0569b]
部出經說也。


論若爾至作所緣緣。有
部難也。經說無常因緣所生諸色。汝即謂因
唯是有為。經中既說無常因緣生於識者。
無為亦應非所緣緣。


論。唯說能生故至
故不成難。答也。經說無常能生色者。乃至
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說為識緣者皆無常
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說至為能作
因。有部類釋。經說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
是何緣經說無常為能生。豈廢不障為能
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
也。無為為所緣緣有經說故。我作此釋。
不障礙因既無經說。因何得立而妄例我
所緣緣也。


論。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
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為離繫。經部
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為因。今汝
有部既立為因。有何別法名為離繫。


論。即本論中所說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
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繫。今此中問云何
離繫。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繫。有部釋也。擇滅無
為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說 是善。簡虛空.
非擇滅 是常。簡異餘有為法。顯其自性
名為擇滅亦名離繫。


論。經部師說至
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為竝無有
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虛空等。
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虛空
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
是虛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
[006-0569c]
隨眠至說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論。
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
滅。


論。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論主敘
上座部計也 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
生名為擇滅。隨眠闕緣不生。及苦果不生
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
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
生亦擇滅攝。


論。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
論主述大眾部計也。此計諸有為法生已後
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
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為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眾部反
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為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
本有。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
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眾部徵也。既已
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為擇滅。故知未滅無
也。所以得說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
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眾部等徵也。何者
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
生。論主為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
自有。若為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
為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
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
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
法。如何經說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
[006-0570a]
斷證得無為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
名眾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說。緣過去等
煩惱。斷故名眾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
惱名眾苦斷。


論。如世尊說至義亦應
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緣色等故。名
為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緣過去等故名過
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
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
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薰種故名斷過.現。
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說。未
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說名
業盡。舉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
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薰
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
說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說名業盡。


論。
未來眾苦至說名為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為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
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有部難也。凡稱第一皆說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說為第
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說為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經部釋也。如
說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
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
最可稱歎。故經歎說此為第一。


論。
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
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
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 言聖諦實
者。見無顛倒名之為實。謂有見其有。無
[006-0570b]
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為聖諦。
非是有別體性名為實也。


論。如何非
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
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
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
後見此滅故。說第二諦後說此滅故名為
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為
法至應緣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為法唯是無
者。如緣虛空.及涅槃識應緣無境。境既
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緣
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
為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德。
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
為德。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為
失。經部彈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論。
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實有朋虛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
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
 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
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
若別有至名為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
聲彼事滅破 如說色滅唯遮色有非別
有物 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
物。如立擇滅無為與其煩惱。非是因果
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
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為滅。


論。滅
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繫縛
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
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
[006-0570c]
此得。經部問也 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
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
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
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
故。名為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
為涅槃。經部引經證也 所有眾苦至極美
妙。是本經文 謂捨已下經部釋也 謂
捨諸依。即上所有眾苦皆無餘斷 及一切
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
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
永斷更不生義 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
歎上滅功德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
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論。
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說不
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
為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
部破也。經言眾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眾
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
言眾苦不生。汝言不是眾苦不生。是別實
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
都無功力。經說不生何意。知是說滅不生
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
部徵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為不生。即應一
切眾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
為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為不生。非擇
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
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
[006-0571a]
苦之滅名眾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
所有。引經證也 故經說喻言如燈焰涅
槃心解脫亦爾。此經意說。如燈涅槃。唯燈
焰謝無別有物。如經說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敘婆沙釋事
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
徵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
婆沙屬當無為。名無事者以無因故 若
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
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
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
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
離繫。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狹者先說
廣者後說。因即廣者先說狹者後說。由此前
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繫非六因得此中
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
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
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
次異熟之後。


論。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以論說因名增上故。


論。唯無障住有
何增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用有何增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
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
釋 以無障。通與一切為能作因故。名為
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
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 同類.遍行因
[006-0571b]
俱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為二因。果但酬因不
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
名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俱
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俱有之
法。有力用故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
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
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問
也。


論。即同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
解。


論。如世間說至醉象將軍舉喻釋也。此諸法作用名為士用。從似得名 如
藥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為鴉足。將
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為醉象 正理
論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
不生。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
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
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
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
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
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
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
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
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
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
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
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
繫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
[006-0571c]
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
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
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
隨眠全斷.不斷。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 准上論文。前念因力
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緣世第一法生苦
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緣。
離緣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
應說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云。俱士
用果定有又勝二義。一定有。二又勝故說相應俱有
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
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為唯此
二至為餘亦然。問也。為唯相應.俱有有士
用果。為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說至
異熟不爾。敘異說也。此說唯除異熟因皆
有士用果 此師意說。士用果唯俱生.無
間。不許隔越 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
力故 異熟即無。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
有離繫。此中說六因得故不說離繫。


論。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說。亦許
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
果也 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云。果
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
即異熟名異熟果 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
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擇滅無為名離繫果。此由道得。非道所
生。果即離繫名離繫果已上三果持業釋也 又云。由
[006-0572a]
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士
用因從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
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
已上二果屬主釋也 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
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
 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
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
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為
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 此中有三。一情.
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
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
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
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
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 從
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表變異及熟義
也。


論。如是名為異熟果相。總結也。


正理論云。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
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
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
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
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
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
無雜亂故 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
同類因.俱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
類因生是等流果義。俱有因生是士用果義。
[006-0572b]
能作因生是增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
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異
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增
上果義。各取一義以立名故。士用.增上
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
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
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增上果亦從業
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
果。答也。如大乘說外增上果賴耶相分。各
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說法體是一共
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
理。增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增上
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
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增上是
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
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
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
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
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
名同類。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
說。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為相似。非是五部體類亦同名為相似。若體同名同同
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
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繫果。第三釋
離繫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
法名為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繫果。


論。
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
[006-0572c]
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
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
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
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
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
但不障故通果後 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
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 答六因.五果就
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
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
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
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
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
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
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
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
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
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
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
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
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
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
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 正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
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
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
[006-0573a]
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
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
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
內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
說。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
中俱不分別。彼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
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
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
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說。豈不此
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
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說。過去諸法為
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
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
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
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
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
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
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
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
果俱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俱有相應
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
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
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 等流
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
[006-0573b]
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
名已與果。非正與也 問俱有.相應現在
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
時 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
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
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
而非與句 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
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
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
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
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
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
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
初剎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
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
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
住過去所捨善得 論主正云。應言爾時
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
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
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
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
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
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剎那得。皆
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 正理彈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
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
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
[006-0573c]
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
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
如本文為善 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
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
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
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
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論。
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
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
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
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
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
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 先問取果
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
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
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
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
者至准例應說。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
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
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
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
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
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
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
[006-0574a]
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
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
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
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
可解。講時廣云。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
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
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
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
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
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
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俱舍論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并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