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5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 (master)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從呵責揵度至滅諍了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明呵責犍度。


眾內七人。性無慚媿。唯知惱僧
不護眾法。既巳過犯相。仍行不自立。須僧折伏。令使
調順。然此犍度。總治七人。縱置餘名。皆來一難。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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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責數犯。人之喜為。從初立名。故曰呵責。七法非一。
集在一處。名為犍度。將歎釋文。先開十例。第一明應
治不。第二攝治盡不。第三立七之意。勑四輕重次第。
第五巳離合不同。第六足數不足。第七隨順有無。第
八解懺先後。第九諫不諫異。第十隨文別解。


初門者凡行七法。必須過犯。現前無過加治。並成非
法。若輕眾僧。耶心例說。鬪亂彼此。令眾不和。與作可
責治之。若因倒說破壞俗信。令於僧田數不平等。須
作𢷤治。若因倒說多犯眾戒。又與白衣雜住。行不立
乙自。與作依止治之。若因倒說惱謗白衣俗信巳而
便捨去。作遮不至治。若因倒說有罪不見者。與不見
舉。若因倒說不懺法𠎝者。與不懺夅。若因倒說言欲
不障者。與不捨夅治。故增二文言。有二法。比丘應與
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法說非法。乃至說不說。如是
𢷤依止遮不至夅。羯磨亦如是。二處二事二見亦如
是。又增三文云。有三法。僧應與作呵責羯磨。破戒破
見破威儀。如是乃至夅羯磨亦如是。雖可實犯。要須
有根。故增四文云。有四法作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
不得處所。謂無根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有根破
戒等。翻上應知。又須應其九三。如文具明。五分二十
四云。若有三法。應與作呵責羯磨。既自鬪諍。後鬪亂
他。前後非一。後有三法。親近惡知識。與惡人為伴。自
樂為惡。後有三法。破增上戒。破增上見。親近隨順白衣。


次攝治盡不。雖可惡人隨緣有七。佛為伏彼。制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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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然以七義來證。攝治亦盡。一為治人違情行罸。不
欲除罪責懺殘等。二用眾法治令調伏。責不作法惡
馬治等。三為治取不同滅擯。四不彌諍責罪處所。五
唯當眾行罸。責不禮等互治。六滿治具除損沙彌。七
唯治道除去覆鉢。


次立七意者。古舊解云。七中位二。前四壞行不壞於
信。後之三夅。信行俱壞。四壞行中。行雖無量。略明二
種。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順教修行。眾法成立。攝法在
巳。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外護行。謂在家俗
人。數信三寶。援護佛法。使不墜沒。名為外護佛法行。
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壞眾法內護者。
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作依止治。外護亦二。謂
有違順。若順情生過。不問多家一家。並須擯治。即是
護令生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不至治。以
罵生惱。便是護令無惱。是以隨事。若分立四治法。就
後三俱壞中。行雖無量。不出二種。一者信善惡二因。
感苦樂兩報。是入道之初門。二依信起行。行要而言。
亦唯有兩。一是止持行。謂信罪懺滅者是。二作時行。
謂見欲是障。修離染清淨行是。此是三修。反此三修。
即成三耶。對此三耶。故立三夅。又更一義。言此三法
並是不信邪見之人。不孤起。託境而生。境略藥病。不
懺一種。對藥起耶。自障二見。皆從病起。謂不善業。有
於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舉治。二能障道言
不障者。第三舉治。決此合論故有三夅。今解。但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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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隨緣故有。佛為伏決立七治法。必若人有增減。治
法亦爾。是以但七強釋所由。前釋不然。辨非可解。


次輕重者。治法雖七。輕重分二。前四壞行。不壞其信。
治法不重。得住僧用。制之為輕。後三夅人。信行俱壞。
治法重故。不住僧用。名之為重。問此既輕重。分之為
二。何以行法俱同七五。答莫不皆是治人之法。俱奪
勝次。故畜七五。如罪處學悔覆藏等類。亦有輕重。並
奪同此。


次離合者。七中分二。前四唯離合為非法。後之三夅。
離合俱得。所以爾者。前四名別。唯離方成。理無並牒
四過。合加治法。後三名同。合離無在。故得。並牒三過。
合加治法。是以瞻決中。有三單三雙一合。得名如法。


次足數不者。前四壞行。不壞其信。治法輕故得足僧
數。故瞻使文言。呵責等四人得滿數不得呵。後三舉
人。信行俱壞。治法重故。不足僧數。故瞻決文言。被舉
人不得滿數不得呵。


次隨順者。前四無後三有。所以爾者。後三耶人。信行
俱壞。不足僧數。隨即結罪。前四非耶。不壞其信。並得
足數。無隨順罪。二就有中。須除師徒尼伴。所以爾者。
師徒為有共行八法。互相勸近。故無隨罪。尼伴僧差。
非巳心故。故五分第二十九云。憂蹉比丘尼。數數犯
罪。僧與作不見罪羯磨。便啼泣言。我愚癡僧。與我作
不見罪羯磨。我或於中。更犯麤罪。願僧為我。解此羯
磨。諸比丘尼白佛。佛言不應為解羯磨。應白二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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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比丘尼。伴之共語。共同行止。三就餘人中。後輕
重不同。前二犯吉。勑三獲提。四就重輕之中。明多少
者。隨共同事。一一皆結。若論自違行法。一有罪無罪。
七皆有罪。以並自違行法故爾。二就有中輕重一等。
畜犯吉羅。不同順他。三明多少。隨事獲罪。


次解懺先後者。且一義解。前四無隨。故得先懺。後解
三夅過重。恐犯其隨。是以先解後懺。如受戒中文極
明矣。爾者如何增三中。先懺後解云。下為始終在道。
先懺後解。上為中富還俗。先解後懺。亦可俱得。義並
無妨。本為懺悔障耶。何有隨罪。故此七種。並為治人。
雖復懺竟。治法不謝。


次諫不諫異者。前六羯磨條結有異。無有倚傍。不須
設諫。後一倚傍聖教言說相問。是非難分。須僧設諫。


次下釋文。先解呵責。言呵責者。此人例說不耳正耶。
慢法輕僧。情存鬪亂。又後專接屏言傳於決此。令僧
破壞住止不安。今欲折伏苦言切勒。故曰呵責。作羯
磨法。呵責前人。故曰呵責羯磨。祇云折伏。就呵責中。
文分為四。第一先明過狀。第二諸比丘六發竟呵責。
第三告諸比丘六作法治罸。第四若眾僧在小食六
隨順為解。此一既爾。餘六同結。前二文可知。就第三
文中。分之為四。第一示應作法。第二眾僧為智慧下
奉教作竟。第三諸比丘白佛。第四佛言下廣辨如非。
前文有二。第一示作法體。第二為作呵責竟下奪七
五行。前文言增罪治者。謂是惡馬治法。又解。若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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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增其日月令行七色。未得為解。故十誦三十一云。幾
肘作不清淨行惡口不止。隨爾所肘僧與作苦切羯
磨。除下意。餘六法並爾。次奪七五者。初五奪其眷屬。
二五奪其智能。三五制令隨順。四五令息後犯。一不
應更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者。不應更犯本罪。故曰不
應更犯此罪。餘者本為殘。作呵責法。謂犯提罪為餘。
若為提作。可呵為餘。二若相似。若說此生者。相是本
罪種類。名若相似。因此更犯。名說此生。三若後重於
此者。本為提罪。今乃犯殘。餘類亦爾。四不應慊羯磨
者呵法。五及羯磨人者呵人色。色不偈受他借給。六
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夅罪。輙共他淨。次二文
可知。


次是非文二。初三法如非。次五法如非。三中後二。謂
先非後如。此二有各三。夅釋結。先非有二十七。初有
兩箇三夅列章門。次有六三。舉前六為本。若加非法
別眾。末有一三。舉不現前非法別眾。通收諸位。合有
九三。次如九三。反前而說。次色非唯前可解。次解文
四。一例僧集改過求懺。二佛言下僧以七色撿駈應
不。三應如是下自表殷勤求僧三乞。四眾中下為作
解法。次擯者。此對俗人例說佛法。汙家惡行。損壞俗
信。作法加罸。遣出本處。令使折伏。改惡說善。是生俗
信。故曰擯羯磨。釋文唯前。次依止者。而此比丘在道
雖久。癡無却慧不耳是非。又與白衣雜住。共相親附。
多犯眾戒。行不自並。須僧折伏。令依有德。諮稟法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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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文相同前。以方國土等五
皆不定故。不得稱之。但應語言。應受依止住。為表心
憑法故。次遮不至白衣家者。治於有信在家人前毀
謗三寶。罵辱白衣。作此壞信。而便捨去。以捨去故。名
為不至。僧治令就白衣懺悔。遮其不至。要令自法。故
名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文中量四。前二可知。次作法
文三。謂三種量。先以五法稱量白衣。次以十法稱量
比丘。次應如是化下稱量羯磨。次懺解文二。初明懺
謝白衣。二時善法下隨順為解。前文有四。一稱量使
德。二佛言聽僧下正明差法。三僧差使竟下懺謝緣
執。四如是阿難下正受彼懺。十誦三十一。若居士不
受懺者。是居士多知多識。有大勢力。有官力賊力。能
自作惡事。惱亂僧眾。若令人作僧。應語是比丘言。是
居士多却多識。乃至生人作汝。當離是住處告。若是
比丘強住者。眾僧無罪。次解如文。次不見夅者。不信
善惡二因。感得苦樂兩報。邪心在懷。障於學語。宜加
折伏。夅棄眾外。不住僧用。名之為舉。作斯夅法。治不
見人。故曰不見夅。文相同前。解中略無有乞。次不懺
舉者。罪無定性。說緣而生。理可悔除。說緣而滅。今以
耶見在心。不信緣能滅。須僧折伏。令信懺除。故曰不
懺夅。釋文同前。次惡見不捨夅者。欲是道怨。說言不
障。耶心究徵。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為惡。作法治
罸惡見之人。故曰惡見不捨夅。文亦如前。上來呵責
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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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犍度。


若據法𠎝消除。應名懺悔犍度。今約
能懺行者。以標其目。故名為人。廣明懺儀。集在一處。
稱云犍度。特欲釋文。先解其義。解義依耳。論偈曰及
上起罪五種方。釋曰五方者。如人犯殘。求得出離。若
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應先憶持色種。
上起方法。後作羯磨。一親僧殘罪相。二為曾擇人知
藏罪不藏罪相。三親業聚學處。為曾擇四部等眾。四
親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親於十三僧殘
中。一日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
㮈多等。問所以名上起者。為前墮在犯罪處故。令戒
不淨。名之為下。今若懺悔。還令戒淨。翻前下處。名為
上起。是以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提舍那者。此名發
覆。謂此懺悔是發覆法。此之五方。僧須親察。始可為
人。作上起罪。


第一方治須捨定是殘非殘。是殘即是具緣得成。非
殘即是罪緣不成。故論言。此中僧殘罪相者。於故意
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
制此戒。若人不至癡法。若人有無心求出不淨。若方
便巳離。於男根邊。若不淨巳出。若惑執巳息。若觸樂
巳生。此人則犯僧殘。於解略說相亦如此。此出具護。
通別兩相。謂不癡法巳前是通解。若人有欲心下是
別緣。以具緣故。得成僧殘。明知罪者不成僧殘。乃盡
十三撿驗亦爾。所以爾者。恐不成殘。治成非故。


第二方知藏罪不藏罪相者。論云。若人於僧殘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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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僧殘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覆心藏一夜。於
此人此罪巳被藏。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
故。藏此罪不被藏。論中。總定藏不藏相。唯論解律。總
有十三種人。覆不成覆。於十三人中。分之為二。前八
約位。後色約心。前八位者。即八護差。位非比丘。於中
有三。初二罷道沙彌體非比丘。次三狂等病解差故。
次三三夅治法差故。次約心中。離為色對。一覆不覆。
二憶不憶。三疑不疑。四識不識。五乞不乞。所以須此
五者。如發覆者。不成其覆。不發覆者。即成其覆。是以
先須覆不覆來障其發覆。却體覆中有憶不憶。憶者
成覆。不憶者非覆。除其不憶。却體憶中有憶生疑。有
憶不疑。疑者非覆。不疑覆障其疑者體不疑中。有識
不識。識者成覆。不識非覆。又障不識却體識中有乞
不乞。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須展轉。曾取覆憶不疑
識不乞者。成覆須治。若其不覆不憶疑不識乞者。不
成覆故。治即是非。故容呵云境者與覆。藏者善不。境
者與覆。藏者不善。應與摩那埵。僧作突吉羅懺。此中
初色。為作發覆法。故覆不成。覆中三心迷故。覆不成
覆。又此五對唯隻覆中。具解文四。或三者。皆以當處。
文意不同。不同之義。至文解釋。然依餘部。更有不成
覆相。僧祇二十五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有罪亦
知。無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覆亦知者。比丘犯殘。
却是罪作覆藏心。不覆亦却者。不作覆心。未得發覆。
若忘若羅道者。若入定若命終。是名不覆。五分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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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佛言一切覆藏。名為覆藏。若於和上阿闍梨所
敬畏人間覆藏。不名覆藏。於餘人間覆藏。名為覆藏。
若於此土。以多人識重。不欲令却覆藏。不名覆藏。於
彼土覆藏。名為覆藏。十律五十四。獨住比丘。無人可
間發覆。雖覆不成覆。又雖竟日共比丘住不發覆。出
界至地耳時。亦不名覆。又共賊住人。擯人。別住人。狂
人。散亂心人。病壞心人。啞人。聾人。啞聾人。邊地人。比
丘尼等下眾。二俗共住。不名覆藏。伽論第三云。頗有
犯僧殘。終身不發覆。不犯耶。若有治。若晝日有比丘
處。夜在無比丘處。不成覆藏。若於聾人所。癡人所。邊
地人所。人在地空中。不成覆藏。諸部曾不覆中。與此
文乖者。皆成覆藏。如色分敬畏人等。餘可准却。不能
繁述。


第三方業聚學處。為曾四部等眾者。四部治四種僧。
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收。後一二十人僧
攝。若異此者。化法不成。若望行時假境說者。別住下
至一人在界六夜。須在僧中。出罪一席法事。


第四方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羯磨者。以其法位。解
有其三。治殘事是上品。畜用白四。用法多少。極有其
四。謂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阿浮呵那。分別此四。
至文當解。


第五方親於十三僧殘中。一日夜等藏不藏為顯有
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地者。即是處所之名。
謂波利婆沙等四位之中。若有藏者。即行宿住地以
[009-0552b]
別住法。隨宿而治。要結宿行。故曰宿住地。若無藏者。
真行摩捺多。故曰有藏無藏等。即是有覆行三法。無
覆行二法。以所治罪藏不藏別。對病設藥。位亦有兩。
一者治覆。二治不覆。於此二中。復各有兩。謂不壞及
壞。故成四別。先時覆中不壞及境。不壞法三壞法位
色以別住六夜。若帶本日。此唯責種。合行重治。本日
中新罪。與本日合。若據約時重犯文中。新舊罪別。故
文言。若行覆藏比丘。中間犯罪。知日數覆藏。僧應隨
中間犯罪。與覆藏羯磨。與覆藏羯磨意。與本日治行
覆藏。本日治竟。與摩那埵。與摩那埵竟。應為出罪。此
謂本犯覆法。一新犯覆法。二舊犯本日治。三次六夜
亦三。次無出罪。總成七法。准此二文。離無俱得。但秉
法者。須知分畜。然本覆法差別位四。第一一罪一得
法。即建初文是。第二多罪一得法。如廣中第一文。爾
時有一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犯覆藏。一夜二夜
乃至十夜。合乞行者是。第三多罪多得法。如廣中第
二文。時有一比丘犯二僧殘罪。二僧覆藏等七句文
前四句是。第四一罪多得法。如廣中第三文。時有比
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等七句文前四句是。於此四
位。位別通三。謂所治罪。有知日數不知日數。或知數
不知數。以三對四。合十二頭。今約得法位收。具說四
說。若謂重犯壞法。於上四位及十二頭下。具有壞等
五法及七法。今者且緣行覆時說。於行覆中。約一罪
一得法下三頭為法。此之三頭。頭下有九。九中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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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三位。初三。一知日數覆。二不知日數覆。三知數
不知數覆。次三。一知數不覆。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
不知數不覆。後三。一知數覆不覆。二不知數覆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覆不覆。此是根本智數。下重犯九人。
一頭既爾。餘二頭下若九亦然。合成三九二十七人。
於一位下三九既然。餘三位下亦若同爾。即是四位
二十七人。此四二十七。據行覆中重犯。行覆中既爾。
餘三時亦然。即成十六箇二十七人。合有四百三十
二人。頭別法異。起犯不同。若或第二重犯。當位倍說。
若加舊新。並覆出罪。諸位既殊。須知分局。若互秉者。
法並不成。或若三四重犯。准義應知。上來但約識不
識明。若約憶不憶門。疑不疑門。義同前說。是故治法
長短中。通約憶疑識等三門說也。豈可識不識門得
有本日。憶之與疑即無重犯門。如一罪中。知不知二
門可爾。如何得有亦知不知合解。如犯一罪。覆巳經
年。但百日巳來。分明記憶。百日巳前。不知定數。若欲
乞法。雖憶少時。以有不知定數。理亦從長以治。次治
不覆。不覆之中。亦有壞不壞。然本得法差別位三。一
一罪一得法。即略中三番羯磨是。二多罪一得法。三
多罪多得法。此之二位。准覆以說。問所以無一罪再
得法者。答以六夜位定。不隨長短。故無一罪再得法
義。於三位中。若有知不知等三頭。總成三位二十七
人。委細分別。同前覆明。若壞法者。但有二時。謂行六
夜時。行六夜竟。於二時中。若有三位二十七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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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二人。頭別不同。治救方法。或若重犯。亦同前
明。問上來可以約五方解者。若下文。一一治處。咸須
此五。謂知具羅成覆。不成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藥分
畜。是故此中總解巳說。對文咸須舉斯五方。一一作
心加被。即知成不之狀。次隨文解黃。唯滅諍文三科。
此亦為三別。初有十番羯磨。明能治藥。既有能治妙
藥。須明所治之病。是以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下
正明其病。既有藥病。若不相對。藥無能治之功。病無
可滅之義。是以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下明藥病相
對。懺滅方法。藥中有病。夅病成藥。病中有藥夅藥明
病。如是藥病兩分夅宗。若異如此科制。良謂不然。斯
等上下諸文。一文即是一事。當分設治。治無不周。何
有初文獨舉其藥。第二文中。唯是其病。至第三文。始
取初文中藥。第二文中病。名為相對。故知不爾。此與
滅諍非類。不得妄引彼文。以定斯旨。但諸文中。所列
法藥。對事既殊。牒法亦異。不得以此文中藥。乃治餘
文中病。若如所辨。並皆不成。今解此文。大分為二。初
則略治僧殘覆及不覆。第二爾時有一比丘犯眾多
僧殘罪下廣治僧殘覆及不覆。此二文中。既有覆及
不覆。是則為四。問所以得知初略後廣。解夅上五方
中。第色方義。驗此前後。足知初略後廣。


就前略中。先明其覆。覆中四法。文亦為四。謂覆法一。
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對此四法解義有五。第一
翻名解釋。第二所治分別。第三先後次第。第四諸部
[009-0553b]
同異。第五僧尼差別。初門梵曰波利婆沙。此云覆藏。
約就所治情過受稱。故文言。聽僧隨覆藏日。與覆藏
羯磨。亦名別住。故僧祇。五分。十誦。伽論。並云別住。以
其同聚。妨修癈業。制令別住。思𠎝改過。梵曰摩那埵。
見論十四。譯云折伏貢高。亦言下意。下意者謂下意
承事眾僧。伽論第五。云何摩那埵。若比丘巳別住竟。
與摩那埵。作白四羯磨不動肘。於一切比丘所下意。
故名摩那埵。了論。摩捺多。譯云悅眾意。或云發喜。由
化此法度罪明滅。內心踊躍。故曰發喜。問覆藏摩那
埵行法作同。所以前名別住。後稱下意。解覆非僧中
宿。又不日日白。彰其下意不。故與別住之名。六夜要
僧中宿。復日日白。鄣下義顯。故名下意。本日治者。但
後本日行罸。故曰本日治。不知梵名何等。梵曰阿浮
呵那。見論十四。謂云喚入。亦言拔罪。云何喚入拔罪。
與同說恣法事共同。故名喚入拔罪。亦可以六夜前
行未清淨。今既淨巳。故名喚入。此律攝云出罪。以化
此法人從罪出。故曰出罪。或由作法罪得除滅。故云
出罪。然此四種畜。名羯磨者。由作羯磨。令行別住。乃
至出罪。故曰別住等羯磨。


第二所治者。但治有二。一治方便。二治根本。方便又
二。一者別住治覆情過。二者六夜治殘情過。初治覆
過。有其兩種。一以覆故犯覆藏突吉羅。此覆吉羅。通
解六聚。二為覆故。治覆情過。此唯局殘。不通餘六。故
文言。先懺覆藏吉羅。然後與覆藏羯磨。又以不憶等。
[009-0553c]
耳不治覆。憶等方治。故是情過。以此情過假日而成。
故治覆藏。必須謂日。問所以治覆情過唯殘非餘。答
夷罪滅擯。豈勞治覆。提等為輕。復無治法。唯殘可悔
中重。假僧而除。若不折伏苦治。罪無由滅。以是義故。
獨治僧殘。次六夜治殘情過者。以故造殘。須治情過。
以情過同畜行六夜。又以行別住竟。僧與六夜摩那
埵。故伽論第五云。摩那埵是別住功德利。本日治者。
治其自違行法。以犯壞法。罸令後本而行。其新犯者。
隨覆不覆治。得法巳後。行同前二。伽論第五云。何以
故本日治調伏。調伏者使諸比丘。知是長老。如是熾
盛煩惱犯罪慚媿。更不作故。是名本日治調伏。次出
罪治根本者。由作此法罪得除滅。故伽論云。云何阿
浮呵那。於不善處。舉差善處。是名阿浮呵那。又云阿
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巳調伏求清淨自求出罪。
諸比丘言。是比丘求清淨求出罪。是賢善比丘。我等
當與作阿浮呵那。是故阿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
對此所治。有定不定。故使設法。或有二三四五。


第三先後者。先別住。次六夜本日。隨前二位後出罪。
所以如是。十誦五十八。問何故善法中別住。答為摩
那埵故。問何故本日治。答為折伏心故。問何故摩那
埵。答為出罪故。問何故出罪。答為戒清淨故。問何以
故別住為摩那埵。答是比丘行別住法。能令諸比丘
心悅。諸比丘友心思惟。無與摩那埵。問何以故本日
治為折伏心。答若還從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諸比
[009-0554a]
丘作是念。是人結使厚重。以本日令慚愧。更不後作。
爾時諸比丘。友心欲與摩那埵。是故名本日治。為折
伏心故。問何以故行摩那埵為出罪。答是比丘行摩
那埵法時。能令諸比丘心悅。諸比丘是作念。長老一
心好作善法。無出是罪。不欲違逆。我等當今是人得
從罪出。是故名摩那埵。為出罪故。問何以故出罪為
戒清淨。答是比丘若得出罪。離諸罪故。得持清淨戒。
如毗尼中說。二人清淨。一人先不作罪。一人作罪巳。
如法除滅。二俱清淨。是比丘以出罪羯磨故。是得清
淨戒。是故名以出罪為戒清淨故。


第四諸部同異者。此及五十三律。若當重犯。並治本
日。僧祇。不壞本法。但隨日補足。故彼文二十六。先約
本罪作法說。次明中間罪。言中間罪者。比丘覆藏行
別住。語比丘言。長老我更有僧殘。應問本罪中間罪。
答言是中間罪。問言何時犯。答言別住中犯。問言覆
不覆。答言覆。應語言。長老。先別住者。巳如法行。伹少
一夜。今覆者。應更乞別住合行。共行摩那埵。共阿浮
呵那。是名別乞共行別住。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
次六夜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長老。先別住摩那埵
巳如法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今覆者應更乞別住
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名別乞別行
別住。別乞六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問乃至出罪
竟。言更有罪。別住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長老。先別
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今覆罪。應更
[009-0554b]
乞別住合行巳。更合乞六夜出罪。是名別乞共行別
住。合乞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乃至出罪竟。言六
夜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先別住摩那埵者。巳如法
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阿浮呵那不成就。今所覆者。
應更乞別住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
名別乞別行別住。別乞合住摩那埵。共阿浮呵那。准
此行覆。要須日滿方成。又體四五十三伴中。四分五
分。必須具行覆等。乃至出罪。一一如法方得罪滅。反
此不成。故如法文言。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竟。與六
夜如法。行六夜竟與出罪如法。彼比丘清淨罪得出。
既言行覆六夜竟。故知具行。十律。設使行覆六夜。不
具滿者。出罪亦成。眾僧有罪。


第五門僧尼差別。於中有三。先明有無者。問所以比
丘尼不行別住。答古舊解云。由名相翻故。尼本為別
生過。今異遣別。正是相違。是相無覆摩那埵中非名
相翻。得開二人同宿。又解。尼若犯殘。佛造二眾中障
尼於大僧無冐涉過。故不行之。今解復更有義。為治
覆藏。無有期限。既無分畜。不可二部中行摩那埵行。
定期半月。既有分限。可得行之。又可尼眾法爾。不行
別住。既是法爾。豈論所以。次體有中。明長短者。問所
以比丘六夜尼經半月。答為不治覆。加至半月。亦可
女人志弱。因行難成。自非半月里𠎝。無由清淨。次辨
行之執則。如常應知。若依五分。行時二部不同處得。
故二十九云。時有一尼。媒嫁犯殘。佛聽二却僧白四。
[009-0554c]
與半月摩那埵。乃至廣說。僧與法巳。應晨起掃灑比
丘尼住處。乃至客尼來其。亦皆應白。又應白又應物。
一比丘為伴。至比丘住處。若有可作。皆應如上作之。
若客比丘來。及有去者。亦皆應自日是暮。異比丘尼
住處。如是半月巳。於二部僧。若二十人中。求出罪羯
磨。如比丘法。


次下釋文。先解覆法。覆中文四。第一比丘犯殘。夅以
應佛。以見初夷及六提等。並不治覆。今犯僧殘。未閑
法戒。故曰不知云何。第二佛言下隨病設藥。文言。隨
覆藏日者。出法之言。若憶數者。須攝日數。若不憶日
數者。須乞清淨巳來覆藏。故伽論第八云。若比丘犯
僧殘罪巳。不知時日。何處與別住。答從初受戒日。十
律亦爾。雖言初受日。必須言乞清淨巳來。十日百日
一年十年等覆藏。若不言日數者。則不知竟之分齊。
第三應如是六教從僧乞。第四眾中下正明與法。乞
與長短。亦同前說。下諸羯磨。分畜皆爾。此中應有七
五行法。為離繁文。並迴在下覆法中明。六夜中行亦
爾。次本日中直言重犯。不言覆不。文略不載。次六夜
法。明化法時。僧祇二十六。應問行別住滿不。不空僧
伽藍。行別住不。無本罪中間罪不。不共比丘同一房
一障住不。客比丘來。時集非時集白不。如是撿挍如
法巳。復教立心作障罪意。如是巳為作羯磨。次是出
罪撿問。六夜如非同前作。出罪法竟。應語言。善男子
聽。汝巳如法出罪。一白三羯磨。眾僧和合。滿二十眾
[009-0555a]
集。僧作羯磨難。汝當謹慎。莫後更犯。次不覆文。准說
應知。上來略文巳竟。


次下廣辨治殘。文中分二。第一治覆方執。廣前初文
覆藏。第二時有比丘犯僧殘罪不覆藏下。說未治不
覆人。廣前後文不覆。前治覆中。大文為十。第一多罪
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
下七句文。多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第三時有比
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下七句文。一罪多得法人離
合是非法。第四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約時緣差
治舊新法。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約時
重犯治舊新法。第六爾時有比丘犯僧殘罪知日數
下。異種合行重犯治法。第七若眾僧為彼出罪不如
法下。僧治覆等設藥如非。第八爾時有異住處下。以
人對人簡覆非處法。第九時有比丘犯殘謂是夷下。
通約六秉釋識不識相。第十時異住處下。局簡覆人
治有長短法。若作如此科釋文者。謂此犍度。略廣分
二。若據何治覆不。便即為四。約文長分。乃為十三。於
中初一及第三十文。此十一文略廣治有覆人。第二
第十三。此之二文。略廣治不覆人。今對廣中十文。須
作五位料簡。第一簡覆不覆。第二明壞不壞。第三辨
成不成。第四通局。第五釋文。初門位二。謂二三四及
以八九。簡覆不覆。治救方法。自餘五文。不論覆不。第
一五六直是設藥總別。第七專辨如非。第十論治長
短。次明壞不。位亦為兩。四五六七四文。寄壞以辨。上
[009-0555b]
三下三。明不壞法。次明成不。位亦為兩。二三四七八
九六文。明成不成。自餘四文。直辨設法。文中不舉成
不成相。次通局者。第七九十。此三雖在。七九與十義
通餘七。如第七文廣辨如非。此則通攝一切如非。以
餘諸文。直明設法竟。不辨其如非之狀。或雖簡覆局
是事非。今此如非。具攝四現。第九文明覆不覆相。即
釋一切覆不覆義。以前諸文出法。言隨覆日治覆。不
定長短。今第十文。明覆長短。以其治覆。不過長短。故
知此簡亦通餘文。餘咸自了。並不相須。次下釋文。先
解初文。文有三法。覆中文四。同前所明。但此犯者。不
同前文。為犯眾多。覆日不等。以斯異故。夅事白佛。佛
今以短從長。合與十夜覆法。五分二十三。若犯一殘。
乃至眾多。覆藏一夜。乃至眾多夜。僧若與別住者。但
斗覆藏最久者。隨日數與別住。次六夜出罪。如文可
知。


對此須化。四門分別。第一定罪及種。第二明覆等不。
第三等不離合。第四設法儀則。


初門者。文中伹言
眾多殘罪。竟不定此種之同異。理實此之十罪。或可
種二三四。乃至其十。隨事稱之。以文不定種同異。故
罪中亦約十罪為法。雖可以此十罪為法。遇緣有遇
咸者。亦隨事稱。不得執文限心作法。


第二門者。文
據覆日不等。從長十日治之。又後先夅短日。却夅長
日。故言或有犯。覆藏一夜。乃至十夜。理而言之。覆十
夜者。以㝡先犯。故經十夜。第二九夜。乃至第十犯者。
[009-0555c]
覆藏一夜。是則先長後短。說先長治。或約犯日隔絕。
亦得如犯一殘一夜覆。發露經多日巳。後犯一殘二
夜。覆後發露。經多日巳。更犯一殘三夜覆。乃至經多
日巳。更犯一殘十夜覆。此便先短後長說。後長十夜
治。事既不定。隨事稱之。或可十罪等覆十夜。


第三
門者。此等不等。若有離合。其不等者。此文合作十夜
別住。便是治短。或若積日累舒亦得離。成五十五夜
別住。便是治長。故僧祇二十五云。別覆者。月一日犯
一殘。知是罪。他覆藏心。不問他說。二日後犯。知是罪
犯。覆藏心不向化說。乃至十日後犯。知是罪化覆藏
心。不向他說是十罪。若別覆最後罪一夜覆。如是二
夜三夜。乃至初罪有十夜覆。應與化十別住等三法。
亦得化一別住等三法。若言十別住等三法。即是一
罪一得法。累日長治。若言一別住等三法。即是多罪
一得法。合日短治。斯之後義。正當此文。次等覆中。亦
有離合。彼文有四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
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亦非夜合。言罪
合非夜合者。比丘犯十殘。一切十夜覆。僧合與百夜
別住。比丘言長老我羸病。不堪得與。我略行波利婆
沙。不應語言。得百夜羯磨。合化十夜別住。或夜合非
罪合者。比丘犯十殘罪。一切十夜覆。僧合與十夜別
住。比丘言長老我慙媿。我欲廣行波利婆沙。應語言
得。或俱合者。比丘犯十僧殘。十夜覆藏。僧合與作十
夜別住。或倫非合者。各各別作波利婆沙羯磨。唯此
[009-0556a]
等不俱有離合。此文且據不等。行者准知。


第四門
者。文中出法真言犯眾多殘或覆一應二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者。必須具牒種名同異。若隨覆日短長攝
之。若其守文誦者。法定不成。又若白時還須具牒。隨
意停者。理則不然。


次第二文多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分二。初有四
句。與法成體。所謂彰是。第二佛言汝曹下三句。與法
不成舉非顯是。前文復二。初有三句。法雖成就。言濫
不耳生。下三飛九句。次有一句非真法成。後耳教說。
不生下非句。前三之中。先解初句。初句文五。一彰犯。
二殘罪二二俱覆藏。所謂犯巳。俱不發露。三憶一不
憶一者。復欲行法說僧乞覆。對眾惶懼。遂不憶一。亦
可臨乞意謂一罪。四彼比丘隨所憶下隨所憶者。乞
得覆法。五彼比丘行覆藏時下行時方憶。第二佛言
隨憶與覆此言不耳下生下初飛。所以然者。若言乞
時憶一不憶一。即是耳教。而說不生不飛。以文不言
乞時。直言憶一不憶一後隨憶。第二佛言隨憶與覆。
由此濫故。客有犯意。憶一不憶一。亦俱乞覆。故得生
不。初飛文雖如是。釋義五門。第一定種同異。第二憶
不長短。第三憶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數。第五約時明
憶。初門者。文中直言犯二殘罪。竟不定二種之同異。
以理而言。或一種二罪。或二種二罪。或可罪有眾多
種亦同爾。並隨前事種名稱之。不得執文。局限二罪。
第二門者。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隨所憶者。說僧乞
[009-0556b]
覆。彼行覆時續憶。第二佛聽隨覆藏日。與覆藏羯磨。
都不定覆時節長短。理而言之。斯之兩罪。或可等覆。
俱長並短。或不等覆前短後長。前長後短。但須隨憶
與覆。不可一准。第三門者。文中且夅二罪為法。若其
廣說三四五等無妨。謂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或憶
一不憶二三四等。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二三四等。參
差友絡。相當並得。但化法時。牒須周盡。不得執文。局
二為法。第四門者。如憶不憶。雖通多罪。文中但據兩
得為法。或隨多罪三四五等。重重與法。實如以答文。
舉兩得為法。多理非妨。但作法時。亦須牒盡。以其第
二續得。既不礙前三四等得。何殊不許。第五門者。文
約行覆藏時憶。第二犯佛聽隨憶。與覆藏羯磨。即是
別得覆藏。共行覆藏。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夜後有
行覆竟憶。亦聽隨憶。與覆羯磨。即是別得別行覆藏
叔得。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後應有六夜中憶。語言
六夜。且置隨憶與覆。便是別得別行覆藏。別得六夜。
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竟憶。准上應知。次出罪
竟憶。即是覆藏。乃至出罪。一切皆別。文中行覆藏時
者。略舉一時以示法。僧祇二十六。本罪者。比丘覆藏
乞別住巳。後言長老我更有僧殘罪。問言是本罪中
間罪。答言是本罪。後問覆不覆。答言覆。語言長老先
別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說覆者。當更乞別住。巳是兩
罪合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是名別
乞共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行
[009-0556c]
至半。後言更有半本罪。覆藏作法。共別如上。次句行
別住竟。後言有本罪。問答同前。應語先別住者。巳如
法行。今何覆者。應更乞行。是名別乞別行波利婆沙。
叔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乞六夜巳。後言有罪
問答同前。是名別得別行別住。別乞合行摩那埵。共
阿浮呵那。次句行六夜至米巳。故言有犯問答。與法
共別如前。次句行六夜竟。問答與法亦如前明。次句
乃至出罪竟。後言有犯。應語言先波利婆沙摩那埵。
阿浮呵那。巳如法行。今何覆者。應更乞行。是名別乞
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呵浮呵那。次乞別住巳言有
二罪。一覆一不覆。應語言不覆者。倚覆者。更乞別住
行。或共別等。乃至出罪同前。次乞別住。巳言有三罪。
一覆一不覆一疑。應語言不覆者。倚疑者。當決了覆
者。更乞別住行。或共別等。乃至出罪同別。彼約七時。
以彰離合共別。今文總有五時。用彼七時無失。上來
隨憶。一門既爾。疑識類同。不叔繁具。次明了教文中。
既言乞覆藏。時說一罪。覆藏一罪。明知。唯有一人。不
得事有。第二既說一罪。從僧乞覆。明知。根本二俱覆
藏此文。為有乞覆藏言。即是耳說不生下非。又以故
心隱罪。文言。慙媿心生上憶等。心迷不言慙媿。對此
亦須五門分別。釋不異前。不能繁述。此中五對。䚵悉
具足。並為約覆說故。明中有四。


次解不成三句。先明憶不憶。文有其五。第一彰犯二
殘迷心乞法。第二僧與彼犯下。僧同謬見俱與覆藏。
[009-0557a]
第三彼行覆藏時下。客三藏來因白撿問。第四舊比
丘答言下。答行覆藏儀軌之狀。第五彼客比丘言下。
制非結犯示僧正法。初文二罪俱覆。約情以說。以即
犯日。作隱過心。故曰二俱覆藏。言憶一不憶一者。約
理以說。謂亦犯竟。即有忘不忘。雖不發露。同皆經宿。
然憶者成覆。不憶者非覆。故言憶一罪不憶一罪。彼
比丘執相。似文憶與不憶。俱從僧乞。問執相云何。答
以見前文佛聽與彼隨憶第二。犯覆藏羯磨。前文憶
一不憶一後憶第二。佛聽隨與覆藏羯磨。我今亦是
憶一不憶一。後憶與前不殊。何為不得俱乞。以是謬
執。俱說僧乞。次僧同謬見。俱與覆法。次問有二。先問
其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問含二。謂犯何罪成覆
不成。次問其行。故言何故行覆藏。此問含三。謂問乞
與及行。亦可據文。二問亦得。次答先酬初問。次二俱
說僧乞下。答第二問。次制不成。文有其三。初制不成。
次何以故徵。次彼比丘下釋。釋中復三。第一制定是
非。以憶成覆不憶非覆。以非覆故。與法不成。次結僧
犯。次示正法。釋文雖爾。義還為五。第一定種同異。第
二憶不長短。第三憶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數。第五約
時明憶。初門者。聖言二罪。假出法言。而不定二種之
同異。然據實理。或種一兩罪。或種二兩罪。可隨十三
事別稱之。不得執文。局限二罪。第二門文中。但言憶
者。與覆藏善。不憶者與覆藏不善。竟不定此憶不長
短。然據實理。各通長短。隨與覆者。並成非法。第三門
[009-0557b]
初約兩罪。對前成就。以理言之。通三四五等。如似憶
一不憶二三四等。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或憶二三
四等不憶二三四等。並悉成非。不得執文局二為法。
第四門文中。隨憶不憶。俱說僧乞。此約一重得法。以
辨其非。若得法巳方憶第二。後與法者。亦成其非。豈
可一時得法。佛制是非。前後與者。即不成非。但使二
三四等。隨與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重生非。第五門
者。文中乞時隨憶。是共得法。或可乞巳別得法者。亦
成其非。乞時生非既爾。下六時亦然。但使依文。共乞
共得者。兩俱不成。以法增減覆者亦非。若後隨憶。別
乞別得者。後不憶者自不成。前憶者自成。次疑不疑
門。識不識門。准前應知。不能繁述。


次第三文一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文二。初有四
句。根本成覆。經於兩月。所謂彰是。第二佛告巳下。本
覆一月。不覆一月。所謂顯非。前文有二。初三言監生
下三非。第四耳教不生下。非對初文相。准前應知。文
中且約兩月為法。若其三等及年類安無別。此中釋
義。還須五門。法戒翻前。不能繁述。但是一罪多得。離
合為別。次疑識二門。亦同前位。又此等三。皆須先不
憶疑不識。一月後憶不疑識。一月隨行憶等。方始憶
前不憶等。次耳疑准知。次舉三非。亦准前位。不成以
說。亦應五門通釋。義不異前。


次第四文約時解差。文中有三。初雙覆雙發覆。第二
隻覆隻發覆。第三明其二續。


初雙覆中。但有四句。
[009-0557c]
前後道分。體是比丘隱不發覆成覆。須治中富。罷送
既非比丘無發。覆法非覆不治。釋文可知。問此中為
唯四句。為後更得成多。答依文但四。餘者不明。又可
准下隻中合有五對。五對各四。成二十句。然此五對
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異。謂五箇初句。前後道分。俱
同五箇。第二前同後異五筒。第三前異後同五箇。第
四前後俱異。以有異故。得成多句。是則成覆一向同。
非覆一向異。所以爾者。如憶不憶。說覆中來。今忘非
覆。寧同發露。疑不疑者。憶中以辨。以猶豫故。不成其
覆。便非是忘。寧同不憶。識不識者。不疑中辨。以不識
故。不成其覆。非是猶豫。何得同疑。乞不乞者。識中以
明由從僧乞。不成其覆。既非迷謬。寧同不識。此二十
句是行覆前對下四時。例皆如是。於中前二十句二
罪化得下八十句。義須三罪一緣作法。既有百句。下
七緣差各百亦爾。問所以唯言二罪不言三四覆等。
答且以二罪為法。多亦非妨。但以約治不殊。更不別
舉。


次明隻覆隻發露。約八解差各為百句。第一羅
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時。三行覆竟。四
行六夜時。五六夜竟。各有二十成其一百。先齊行前
二十明者。於二十中。分為五對。初約覆不覆。作其四
句。隨治前後釋相可知。問先既發覆。後所成覆。答以
緣差故。更須發露。為隱不發。故成覆藏。無問對首。對
僧後覆成覆。如前說戒罪雖發覆。至後說時。更須發
覆。隱不發覆。還得默𠎝。文中且約覆一不覆一為法。
[009-0558a]
或若覆一不覆二。三等化法無殊。更不別夅。次下憶
不憶門。疑不疑門。識不識門。乞不乞門。若四同前文
不具舉。對此釋義。須作二門。第一定對離合。第二五
初不同。初門。問何故發覆露藏。作兩對四句。謂是根
本及以乞時憶疑識三但一四句。唯有根本憶不憶
等。而無乞時憶不憶等。答覆等四對並就根本以說
乞覆時者。自約行法以明若其時。此四對總入行法。
是則四對各八。成三十二句。今以發露覆藏。對於作
法。為對作法。作法不同故。約根本乞時。以分二對憶
等。餘三不對作法。既不對法。無有異相。真有根本。無
有乞時。所以爾者。如亦犯竟。即有覆藏。發覆者。此是
根本覆不覆。從僧乞時。後有覆藏發露者。即是乞時
覆不覆。為有此義。得分兩對憶等。餘三無斯義。故但
有根本無有乞時。又解從先犯來。未曾經覆。今從僧
乞有隱不隱。是故此名乞時覆不。若先覆藏。今乞還
隱。此隱仍是乞時覆者。由心耳知得分兩對。憶等卜
三心迷。故不分二。第二門初五不同者。問第五乞覆
藏時覆藏發覆。與初四句發露霜藏。有何異相。分為
兩對。釋有二義。一以時異故分二對。如初四句本覆
不覆。第五四句乞時覆不覆。爾者若以時異分兩對
者。乞時可爾。行時云何如至行中不得有乞。既無有
乞。唯是覆一發一。是則但應十六。何以亦二十有。答
至行等時。明乞不乞者。更約新犯。以說不齊。舊罪而
論。若唯取舊。不約新明。其義即局。攝法不周。為寄五
[009-0558b]
時。以彰事別。故行等時。亦有乞不。二以非覆法體不
同。初發露者。謂對三境發露。第五乞時局。是從僧乞
法。以斯異故。分為兩對。又解初之四句。曾先經覆。假
使乞時。有覆不覆。然與初同不得分二。合第五四。不
曾經覆。犯巳即乞。乞時有覆不覆。此與初異故。第五
收既知初五相異不同。不假僧文浪相比決。自下諸
位。咸須二門通釋。釋義既同。不繁再述。上來行前二
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對此後作二門分別。
第一二三分別。第二舊新分別。初門前二十句人未
被。謂罪未得法兩罪作足。今以十句人巳被。治罪有
得法。來得法要須三罪作之。若兩罪作四句皆妨如
覆不覆四句中初句覆一不覆一。罷道後來二俱覆
藏一罪。前後俱治。明非行覆藏者。一罪治後不治前。
亦非行覆者。明知一罪巳得法行。名為行覆藏者。後
須更有兩罪。一覆一發露。故須三罪。兩罪即妨。此句
既爾。餘句同然。然古師云。若二罪作初三句。妨二四
句。得第二句覆一發一。罷道後來一罪。先覆後亦覆。
前後俱治。明非行覆者。一罪先發後亦發。先後俱不
治。即是所行之罪。以無覆義。同即以行者為發。覆一
配前。先後俱覆一。故言兩罪。作得第四句。得同此說。
此釋不然。如望覆乞二門。客以不覆及乞。即是所行
之罪。如不憶疑不識。皆不成覆。豈得時不憶疑不識
即是所行之罪故知此義權而未通諸六八十畜須
三罪若其二行。既妨二竟之言。對何辨竟故皆是妨。
[009-0558c]
第二門舊新者。此下四時。重更犯者。並約新罪。不據
舊論。為明新罪。成覆不成覆。須治不須治故。行法中。
犯新成覆。所以然者。雖行法中奪三十五事為有隱
心不殊。覆還成覆。此第一緣差竟。下七類爾。


次明
二續文約四時。作其五句。應合有六。以本日含故。五
中初與第四續行。餘三續作。謂罷道巳覆來。更假作
法者。名為續作。不假作法續前行。次行者。名為續行。
八緣各五。合四十句。


次第五文約時重犯。文約行法四時以明。先對一罪
一得法人。行覆中辨。然行覆比丘准六治。不覆中。位
有三人。一智數覆藏。二不知日數覆藏。三知日數不
知日數覆藏。此三根本得法行覆文言。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義通三人。此三頭下。一一各九。於初九中
有三三位。初三位者。一重犯知日數覆藏作四番羯
磨。一新罪與覆法。二舊罪與本日。三合與六夜。四合
與出罪。二重犯不知日數覆。三重犯知日數不知日
數覆各四如上。此初三人十二番法。文中具列。餘者
略無。次三位重犯不覆。有九番羯磨。一知數不覆。作
三番羯磨。謂新犯不覆。直與本日治。次六夜及出罪。
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不知數。不覆各三如上。次三
位重犯覆不覆。有十二番法。如初三說。此三十三番
羯磨。據初九為法。餘二九下准類應知。此二十七人。
合九十九番羯磨。若舊新罪。合與法者。但八十一。謂
除新犯十八箇覆法。上來且據一罪一得法。若以餘
[009-0559a]
三得法。位乘便成四位二十七人。此行覆中。起犯既
爾。下三時中。犯新亦然。文中覆竟同前。次第三時。直
取行摩那埵時。應言亦如是。為其摩那埵行中。重犯
故舉犯罪。不覆藏言。次第四時出起犯處。非直位局。
罪各不通。以一一位重犯二十七。具有覆等治法。不
開餘時。然此四時。計舊新法。別與於二行中。各具九
十九番羯磨。總計八位。合有七百九十二番法。於二
竟中。既不壞法。俱除二十七箇。本日治法。各有七十
二番羯磨。總計八位。合有五百七十六番法。都計四
百三十二人。合有一千三百六十八番羯磨。然此且
據一重重犯。若其第二三等。類應倍明。故下文云。行
覆藏時中間第二重犯亦如是。上來重犯。約覆以明。
若對議等。餘三辨亦同上。此約根本以明。故無有乞。


次第六文異種合行。文中四法。謂覆藏本日治那埵
出罪。前三廣明。後一略舉。初覆藏法文四如前。言覆
藏者。作隱過心。不覆藏者。作發露法。等不等覆者。約
其覆日長短論之。一名者同名僧殘。多種者。十三差
別。自性非自性。舊云。性十遮三者不然。正是懺殘。豈
論遮性。今解。若以初方義驗。相即是性。若其作過緣。
具成殘罪性。解若罪者。不成殘性。住別異者。舊云。種
類有四。氣分不同。故言住別異。此亦不然。豈有時懺。
僧殘始定。初犯種類。今解若以第五方驗若有覆者。
行宿住地。無覆者。行摩捺多。故言住別異。問若以性
非自性曾具。及罪住別異。是行不同者。如何時罪及
[009-0559b]
行說僧乞法。答此之二句。是曾差別不合將此從僧
乞法。如言覆不覆。不覆亦不合從僧乞覆。如何文舉
不覆。以此故知。文中假出法言。故須備列。若其作法。
必須隨事而牒。然此為彰厭惡心猛。總列十三。咸得
消殄。若以理言。未必要具。隨有多少。皆得懺除。次佛
總示其法。故言隨覆藏日。次從僧乞不得依文而誦。
並須具名之。與種覆日短長。從僧乞法。次與亦然。次
兩重本日。同故合一。次六夜出罪可解。對此重壞三
門料簡。第一重壞多少。第二約時以明。第三對人以
辨。初門此明重犯本日治法。以前諸文未明此事。今
若重壞本日治救如何。佛言若更重壞復與本日。不
同學悔重犯滅擯。問所以不言第三重壞。答初一重
犯聽與本日。第二更壞恐不合與。是以今明第二重
壞。第二既與三等例然。以其重壞不殊文不備舉。第
二約時明者。且約覆中重壞。覆中既爾。下三時亦然。
已前壞法。並約四時以明。今第二重壞義應亦爾。又
若准文。若於二行中第二壞者。有二本日治法。若於
二竟中。第二壞者。但有新犯治救方法。即無舊罪本
日治法。以不壞於二竟法故。第三門約人辨者。文中
出法但據犯新知日數覆藏一人為法。若准如非易
中。復應更有知數不覆知數覆不覆為三。及有不知
數為三。及有不知數為頭三。知數不知數為頭三。合
成九人。舊釋復以根本三頭。乘此九人成二十七。復
以得法四位。乘成四位二十七。此皆不然。既是異種
[009-0559c]
合行。豈得更以三頭四位次第相乘。但應時此九人。
約四時辨。是則四九成三十六。問何以此中准如非
文。乘人成九。不得更多。答以六如非牒此文起六既
有九。此豈成多。又以此九本是異種合行。橫數一九。
即書無餘。


次第七文設藥如非。其文還舉異種合行。於中有二。
初舉非令弃。第二是中下。顯是令脩。前文重犯不過
有知日不知日等。及有覆藏不覆藏等故。今以知數
等。互歷覆等。有其九人。初三以知日數為頭歷其覆
等。初人有三句非。一三法俱非。覆中有三番。謂根本
覆。及第一重犯。第二重犯。雖有其三。合是覆非。二覆
如下二非。三覆及六夜。如出罪非。問但言非法。不知
是何等非。答非還不離四種現前。以此四種攝法寬
故。問非中所以無覆非下二互如。答後非不癈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以皆牒前起後故爾。問所以出罪須
牒前者。答為此三法共成一治。前二是方便。出罪是
根本。第二第三人各三非亦爾。此是初位三人九句
非竟。次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次知數不知數為頭
三人九非並悉如上。次如之中翻非以說。若其以句
望句。一句反一句。乃至二十七句反二十七句。若其
以如翻非。一如翻三非。以其覆藏六夜出罪。合成一
如法故。即是九如。翻二十七非。


次第八文對人簡覆。以上諸文。未對人辨。是中四句。
初舉二人俱成覆過。見異比丘便覆藏者。謂見清淨
[009-0560a]
比丘羞恥故隱。此之初句二俱成覆。下之三句一成
一不成。然憶不憶。就覆中。明一人記憶經宿成覆。一
人當日即忘。雖不發露。以無隱心故不成覆。次就憶
中。辨疑不疑。次就不疑中。明知不知。此知不知。即是
識不識。為簡根本覆不故無乞時。


次第九文通曾識不。理亦應對憶疑以明。為文略故。
偏曾識不。前言不知不成覆者。不知如何是不知相。
故出不知。迷想即是不識異名。此中犯殘迷。謂餘六
正望僧殘。但應有六。為犯下五象類是同。是以通舉
成六。六句夷壞。根本不得犯夷除去。初夷且三十六。
問犯此。謂彼心不當境。既不治覆。何以獲者。答以不
當境。無情過不治。為有隱心。皆獲吉羅。前言知者。覆
則成覆。不知如何是其知相。故次明其知成覆相。亦
通下說。故成六句。設藥次第。先除方便。乃至惡說。類
亦同然。


次第十文明覆長短。以覆隨日。須明長短。文中分二。
初約同名同種罪。明覆長短。次約同名異種罪。以明
長短。前文三句。初二並皆不憶日數。故與清淨已來。
覆藏羯磨。後之一句。經可不憶犯數。為憶日數故。須
數日與覆。次疑識門亦同。此說次同名異種三門類
前。祇律二十五。有無量覆作其四句。一憶罪不憶夜。
二憶夜不憶罪。三罪夜俱憶。四俱不憶。初四兩句治
長。二三兩句治短。此文略故但有其三。此為約心迷
耳。辨其長短。覆乞曾體。故此不明。
[009-0560b]


次下第二廣治不覆是中許摩那埵比丘根本有三
人。一知數不覆。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不知數不覆。
此之三人。各作九句。初人重犯有三。一知數覆。二不
知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此重犯三人。各作三種羯
磨。是則為九。初人三者。一摩那埵法。若於其日犯者。
舊新合乞更行。若於六夜中犯者別與新罪摩那埵。
問新罪覆者。何不治覆。答此巳隱故。名之為覆。皆不
經宿。是以不治。二與摩那埵本日治。此文即是新舊
不合。三與出罪。此是初人三法。第二第三人。若三類
然。此九合是根本知數不覆。下次不知數不覆。及知
數不知數不覆。若九同前。故言亦如是。又後此中文
略。但有重犯三人九法。若以義准更應有六。謂知數
不覆。不知數不覆。知數不知數不覆。為第二三。後以
知數覆不覆。不知數覆不覆。知數不知數覆不覆。為
第三三。此之九人是根本知數不覆下。若以不知數
不覆。及知數不知數不覆。乘之便成三九二十七人。
以得法三位。行中二時。乘之更多。廣如上辨。上來懺
殘法竟。


●次明覆藏行法。


以先犯罪隱不發覆。今欲懺除。
須治情過。從其所治情過立稱。故曰覆藏。廣明覆藏
行法儀軌。集在一處。稱云揵度。又若從後彰名。應云
摩那埵犍度。今為從初受稱。故曰覆藏。於中文三。初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第二彼行覆藏者下
行覆行法。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下六夜行法。初文
[009-0560c]
有兩箇十六句。初十六句。明四種人不得更互秉法。
次有十六句。明四種人不得更互足數。前中四人。一
自行覆藏。二自行本日。三自行六夜。四自行出罪。此
四互歷成十六句。次足數亦然。十誦。更加別住竟人
六夜竟人亦不得秉法足數。


次行覆行法。文中有三。初明三十五事制不聽作。第
二彼行覆藏者下俶給淨眾制令使作。第三彼行覆
藏者下白等行法。初奪七五。令使調柔。其七五行。如
前巳明。


第二供給文中復三。第一制使敬上巳在末坐。次行
覆藏比丘下。眾僧衣物聽隨。次取五分二十八云。別
住比丘有三最下。㝡在大比丘下行。與㝡下臥具。㝡
下房舍。有三事隨本。次僧得施物時。自恣時。行鉢時。
十誦三十三云。若僧次第差會滿鉢水雨浴衣自恣。
應隨上座次第受。應與㝡下房舍。㝡下臥具。卑下座
處所。謂行三㝡下。及四次第。次彼行覆藏比丘下開
受同類。及餘眾恭敬執事。


次第三白等行法。文中復三。第一第作白法。第二若
大眾難集下白倚事法。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覆下
失宿差別。初文但是布薩日白。依僧祇律。更有二白。
謂欲行及行竟。


次白倚事法。若欲釋義。六門分別。第一定其捨緣。第
二明捨調句。第三捨境多少。第四倚時短長。第五重
捨得不。第六捨及行覆。初門捨緣。此文云。若大眾難
[009-0561a]
集。若不欲行。若彼人軟弱。多有羞媿。聽白倚之。五分
二十八云。別住比丘。欲遠行白佛。佛言應捨竟去。見
論十八云。若有人請戒。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羅還
續行。十誦真云。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應停。次捨調
句。此文云。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上座我今日
捨教勅不作。若欲作時。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我今
日隨所教勅當作。又五分云。問一如汝比丘。言大德
聽我今捨別住法。後更行之。如是三說。見論但言。我
今捨波利婆沙三說。次明捨境。文言。大德上座明知
對一人。五分云。向一如法比丘。以此故知。一人成捨。
若對眾多僧捨義亦不妨。次捨長短者。文無限期。但
隨其解。不可定局。然十誦三十三。波離問佛行別住
人。摩那埵人。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應聽幾夜。佛言
應聽二十五夜。餘文不論。准此亦得。次重捨得不者。
文中不定。重與不重。計其道理。有解皆得。如別住等
法。尚聽續行。況數捨行。抑而不許。故見論十八云。若
寺中多有比丘來去。難白晝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應將四五比丘。出界白行。若欲還者。應留一人。待明
相出。為捨行法。共還入寺。如前法滿六夜。巳得出罪。
次捨行處者。若此處捨。還此處行。或餘處行。或餘處
捨。還餘處行。或此處行。並皆不妨。但須續計日滿。故
五分云。彼比丘捨別住。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別住。
彼僧應聽。若不聽突吉羅。


次失宿差別。文中有三。第一夅緣。第二有八事下。正
[009-0561b]
明失夜。三佛聽下。半月白法。解文可解。失夜有三。謂
舉釋結。一法餘。寺不白者。謂不白餘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數。若其未白行。前無宿可失要白行。後有宿。
方失不可為。先有違後都折宿。此但一白。不須再為。
釋下失等。例此應知。二有客比丘來不白者。謂客比
丘來至此界。或當界人。或界外。客數來法者。不須更
白。彼以知故。不同布薩。須白舊僧。三有解出界不白
者。謂不白二界中間。道諾上僧。四寺內徐行者。不白
寺內曾寺外。徐行簡度行。謂外比丘。經過此界。十云。
有客比丘去便走遂。佛言如常行法不應走遂時出
界。佛言不應出界。前人出界。白畜界住。五病不建信
白僧說戒時。須自法白。若病不得法。應建使白。故十
云。行別住人布薩時。應入僧中三自說罪。若病應建
使到僧中。白言某別住人。病不得來僧。當知。六二三
人同一屋宿者。以違別住名故。又制別住。今使恩𠎝
改過。今若同宿過情相續。七在無比丘處住者。本今
俶給伊眾。折伏貢高。今若無人。何所敬給。又後對誰
行三最下及四次第然。既論十八云。若別住摩那埵。
當行法時。比丘去都無人。但作意言。若比丘來家。當
白六日中。都無比丘。可白亦得出罪。准此不成。八不
半月半月說戒時。白白眾發露。正翻覆藏。解白亦翻。
非正眾法。白法如下。然此八事。一日併犯。但失一夜。
不併失八。以初一事。即失此夜。後更違者。無夜可失。
不可以事多故。併奪八夜。雖無夜失。亦得吉羅。若其
[009-0561c]
八日犯八。一一失夜。又此八中。六七二事。悔法須然。
餘之六事。是發露法。故有人云。白等八事。發露悔法。
又發露白亦有廣略。三五二略。病略如前。道路略者。
五分云。諸別住比丘。於諾上廣說別住白衣。見言。此
比丘有何罪而悔過。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諾上不
應廣說。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行別住法。巳若干日。
餘若干日。大德憶持。餘之四白。即是廣法。又此八事
輕故不壞本法。為乖懺儀。得罪失夜。七五行中。若重
於此。若犯此罪。若相似生。此三不犯即巳犯即壞法。
餘者雖犯。不壞本法。次白法如文。白餘寺僧等。亦准
此作。


次六夜法。文中有二。第一夅行同前。第二行摩那埵
下。於異於後異者有二。一假境不同。謂常僧中宿界
內六至四人。二者日日白。此白據本不覆人。六夜白
調。然非八事之限。以非說戒眾故。若有覆人行覆竟
者。六夜白中。須牒前覆見餘寺僧等。白亦准此。然依
僧祇。更有欲行。及行竟二白。上來覆藏法竟。


●次明遮揵度。


以行乖違。不肯行懺。勿令應淨舉
建悔除。故名為遮。廣集遮法聚其一處。稱云揵度。於
中文二。第一舉遮罪緣還同恣中。第二佛言汝曹下
正制遮法。前文有五。一舉世尊相受語教便夅淨人
佛制求聽。二六群下使惡求聽佛制五德。三時六群
下明具德人夅者應受。四時六群下許他聽巳制立
言要。五佛言下聽遮說戒。以佛聽遮說戒。六群還舉
[009-0562a]
清淨比丘。以之為緣。


次辨遮法。就中文十。第一正辨遮法如非。第二若比
丘欲夅他者下明具五德呵慰是非。第三遮說戒比
丘至上座前下佛教撿問求聽退不。第四爾時有異
住處下明所遮罪。第五爾時有異住處下所遮之淨。
第六佛言下約人成不。第七遮無根下對根成不。第
八若五種說戒下辨遮時節。第九若遮說戒下治能
何遮覆實之罪。第十爾時異住處下却遮方法。十中
下之七文。大同自恣。初文有二。第一對列如非。各有
十門。第二依門解釋。釋中前之八文可解。九中若作
者。謂實犯若不作者。謂實不犯。若作不作者。謂有二
事。一作一不作。對破戒等。若三合九。無根故非。有根
即如。十中十非可解。十如先列章本。後次牒解。十者
一。犯夷。二入犯夷說中。三捨戒。四入捨戒說中。五如
法僧要違犯。六如法僧要呵說。七入如法僧要呵說
中。八破戒。九破見。十破威儀。各須有根。此十體非合
遮故如。又此十中。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餘六三是
正事。三入說中。所言入說中者。謂舉至僧。八難事起。
未及處斷者。名入說中。釋相可知。次呵慰是非文中
有三。第一制具五德。第二何以故者徵。第三我見下
釋。初文五德者。眾滿和合伴助無違。故名為時。所作
犯事。有根不虗。稱云真實。令彼行淨。善若流布。名為
利登。和言曉喻。不令彼惱。故云柔耎。愍彼行違。令無
𠎝犯。名曰慈心。反說即名不具五德。次徵可解。次釋
[009-0562b]
文二。初有四文釋不具損成前十非。第二被真實。舉
下二文。釋具利益成前十如。前中文二。初一彰舉無
德。次三慰呵能所。於此慰呵。復有兩位。初之二文。舉
其無以慰所夅前文對剛強人勸勿嗔恨後文對善
耎人勸勿愁憂。次有一文。舉其無德。以呵能舉。此中
文三。初舉無德以呵。次何以故下。徵釋呵意治謗。次
以真實舉他。亦有其二。初彰具德。以呵所舉。以具德
故。治其實罪。次以具德。讚美能舉。後釋讚美之意。次
撿問求聽。撿問者。撿其五德有無。求聽者。前解求聽。
唯是所舉。此中求聽通求僧聽。以若不得上中下座
和合聽許。遂成破鬪。無伴援。如拘睒彌。次三文可知。
次約根文二。初有一六。約法總明。謂初三五不成以
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次有二六。對事別明。
謂餘無餘可知。次時節可解。次治能遮所遮覆實之
罪。於中文二。先治能遮謗罪。其文有四。初撿能遮三
業淨穢。第二遮說戒比丘下。撿事覆實。第三應問下。
撿根有無。第四遮說戒比丘六。正治謗罪。次若遮說
戒六。治所遮實罪。次却遮方法文有其二。第一為病
故却文有三句。第二時有異處下。咸却說戒。此中文
二。初為避惡比丘。恐有破事。故作咸日說戒如文。次
若不能下。作其二却。為同自恣。無有三却。上來遮法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本
[009-0562c]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



●次明破僧揵度。


行六和敬。秉法無違。蠲事共同。
是其僧義。今以耶法改真。分眾異軌。別行法事。不成
和合。故曰破僧。廣彰破相集在一處。稱云揵度。大文
分三。第一明破分僧異部。第二爾時舍利弗下二土
和僧。第三爾時彼離下彼離因此問破儀軌。前文有
三。初明調達破僧。二爾時眾多下舉事白佛。三佛言
下呵責彰過。前文有二。一破行法。二破眾法。前破行
法亦二。初無智捉籌。此文一唱更有五百十練第三
十七經眾三唱。初一唱時唯四伴捉籌。後第二唱有
二百五十捉籌。後第三唱更有二百五十捉籌。前後
三唱。合有五百。次爾時阿難等。智人不受有化。阿難
覩事不忍。故稅袈裟。六十見同。咸作斯法。


次破眾法。於此伽有秉行眾法。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義備。對此釋破僧義。三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初釋名如前。


次出體者。破有能所。若能破體以覆誑語為性。謂彼
俱生表及無表。故五蘊中色蘊。以攝處界之內聲法
二故。問破僧亦有身業法來。加行思惟。及餘語業。何
故但說覆誑語性。答此覆誑語。加行究竟一切時。有
[009-0563a]
能令僧壞。餘業不然。是故不說。若所破體。俱舍十八
云。僧破體是不和合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於五蘊
中行蘊。何攝處界之內法處界。問此不和合性。以何
為體。答非得為體。爾者僧破有二。謂法輪羯磨。未知
此二為同。以不解此之二破。俱以非得為體。然此非
得。所望不同。若法輪僧。取理和上非得。若羯磨僧。取
事和上非得。雖僧非得。所望如此。


次諸門有八。第一定破境界。第二釋破具解。第三明
破同異。第四定破之處。第五解其初二。第六究竟方
便。第七對出血明先後。第八捨戒入獄時處。


初門破境。境有其二。一者破僧。二者破輪。言破僧者。
要一界中。分僧二部。一時秉法相望不成。言破輪者。
輙以五法。誘誑新學愚夫。妄受新佛四依。故上文云。
我今以此五法。教諸比丘。足令信樂。文云。告諸比丘
提婆達。今日欲新四聖種。又伽論第六云。云何僧壞
非輪壞。於一界內。各作布薩。云何輪壞非僧壞。八聖
道名輪捨。八聖道說餘道。是名輪壞。非僧壞論中。分
別此之二句。餘二句。准應知之。以此故有僧輪二
別。


次明具解。約壞行輪以解。通解有三。一是大比丘非
解異眾。故俱舍云。能破僧者。要大苾蒭。必非在家苾
蒭尼等。唯見行者。非愛行人。住淨戒人。非犯戒者。所
以要大苾蒭。以與佛對。自稱為佛。非在家等者。以彼
依身無威德故。准見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非愛
[009-0563b]
行者。於深淨品。俱操動故。住淨戒者。以淨戒人。言能
肅物。非犯戒者。以犯戒人。言無威故。二者違僧三諫。
當他餘戒。制廣教後望事。是㝡初得。罪同第二。故見論
十二云。以其僧三諫不捨故。犯三無重病壞心。謂顛
狂等。次別緣有十四。第一須起破念。故上文中。因制
不聽別眾食遂起心云。未曾別沙門瞿曇乃新人口
食。我今寧可破彼僧輪因。後更起求名之心。故言我
身滅後。可得名稱。第二非[皮*刀/巴]未故起舍云。於正戒見
[皮*刀/巴]未起時要二[皮*刀/巴]生。方可破故。言二[皮*刀/巴]者。謂有戒耶見。
有戒者說五法是。道有見者。撥八正非道。第三非初及
後。故論云。初謂世尊轉法輪。未久後。謂善逝將般涅槃
時。此二時中僧一味故。第四非佛滅後。故論云。無真大
師。為敵對故。第五要此洲中。故論云。唯瞻部洲人少
至九。或後過此。能破法輪。非於餘洲。以無佛故。有世
尊處。方有異師。第六此洲異處。故論云。要異處破。非
對大攝。以諸如來不可輕逼。言調威肅對必無能。然
異處者。謂伽相成破。第七巳立第一雙賢弟子。故論
云。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由彼速還合故。第八非
未結界。故論云。未結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第九
伴數須滿。故論云。要八苾蒭分為二眾。以為何破能
破。第九故眾極少利須九人。此下文言。此彼眾各四
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優波離畜。是名為破僧
者。此謂癈主論。伴故各四人。若並主論。還須有九。第
十破是異生故。謂云准破。異生非破聖者。以諸聖者
[009-0563c]
證法性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上文上座比丘。恐不
信受。十一異見異忍。故論云。要所破僧忍師異佛。忍
異佛。說有餘聖道。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十二巳
制眾行二法。眾法者。謂羯磨說戒。行法者。謂四依八
正。十三行非法籌。愚夫忍可。十四秉行眾法別作說
戒。此下二緣是壞。行眾二法。始終通別。具此成破。論
云。非破法論。諸佛皆有必依。宿業有此事故。於諸解
中。隨有罪者。並不成破。𨷂相可知。對此因明。破羯磨
僧。具解之相。通解還三。大同隨戒。別緣有五。一須有
心要作破心。壞僧和合。若懈怠心及無記心不犯。二
在界內非羯磨地。不得秉法。三眾數滿彼此二眾。各
須四人。於一界中。別部秉法。四在佛法時中。若法住
時。即有壞義。法沒之後。破則不成。五彼此二眾。一時
秉羯磨。俱不成者。名為破僧。若唯一處化法。直是別
眾。故雜心第三云。若於一住處界內二部僧。各別作
布薩羯磨。當知是僧壞。爾者既俱秉法。方名破者。何
故上文言。見相聞疑求。方喚不得。便作是言。失去滅
去欲使他破壞作羯磨者。不成犯偷蘭。遮解此是惡
心罪。非破僧𠎝。


次同異者。釋此差別不同有十。一者約時破法輪僧。
局佛在時。以涅槃後。無此事故。破羯磨僧。現未俱有。
以不假佛通一切時。二者約處破輪。唯局瞻部。不通
餘方。以佛不法餘方化故。佛既不法。共誰競化。為須
忍師異佛。忍異佛說。又欲破僧。自稱為佛。彼無大師。
[009-0564a]
無人信處。破羯磨僧。通三天下。除去北方。是難地故。
三者約人破輪。局是比丘。及見行等。非比丘尼。及愛
行等。破羯磨僧。通比丘尼。及愛行等。仍非餘類。四約
凡聖破法輪。僧唯凡非聖。以證法人。無破事故。破羯
磨僧。通凡及聖。以事中迷聖容破故。五約眾數破輪。
六至九人成破。以是破正亦相三寶。一人為佛。四人
成僧。下至五人方成能破。所破之中。亦須五人。一人
是佛。四人成僧。既言破僧。故須解佛。破羯磨僧。但八
成就。謂彼此四別行法事。六者約主破輪。要須一人
作佛。以徵如來。是法輪主。破羯磨僧。同類相破。不須
假佛。為法輪主。七者約行破輪。要須五種行法。先唱
五法。是道後始秉。行羯磨破羯磨者。不假行法真爾。
二眾秉法成破。八者約界破輪。能破須在界內。以秉
羯磨界外。不成所破之人。通界內外。遍大千法輪不
持。破羯磨僧。要須兩眾。同界一時。秉羯磨法。九者約
罪破輪。違理以種破正損義寬多。犯蘭得逆。破羯磨
僧。事中相違。以正破正輕蘭非逆。十者約報破輪。業
重無間一劫。羯磨釋輕。餘獄非劫。


次約處者。依此文中。王城雖後化得五百。伹是方便。
後持所化至伽種山。自秉羯磨。方成究竟。僧祇亦爾。
上文復言。一切未諫前欲壞等。乃至堅持不捨一切
吉罪。又伽種名文中。錯舉應言。揭闍尸利沙山此云象頭
以山頂如象頭故。此山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

授不對。大師住彼。而破文言伽種者。梵音相近也。但
[009-0564b]
以譯人謬錯故耳。然彼實有伽有山。此山其鷲峯山。
東北。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界。豈得破僧。又僧祇
云。調達正欲破時。佛建阿難。於一日中。三度法喚。計
三四里。一返七里。三迴合有二十一里。若一百五十
餘里。一返即三百三迴合有九百餘里。阿難不得神
通。理須步法。不經半日。豈得三迴。准此即是。揭闍非
伽種也。


次初二者。若論逆罪。並無㝡初。以逆違理。罪違教故。
如上文中。有一外道。故煞父母。來求出家。佛言煞父
母者。於我法中。無何長益。乃至應滅擯。若論違教偷
蘭。合有㝡初。巳從前來。未有犯故。雖後事。是㝡初得
罪。同於第二。所以爾者。巳先諫故。今既違諫故破。故
是第二。非謂此前巳有破事。問調達破僧。既是第二
違諫。僧殘亦應第二答破僧是諫所為之事。今以違
諫作破故。破第二諫時。諫破僧。不諫於違諫。是以違
諫。僧殘合有㝡初。


次方便究竟者。今此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以提
婆達多。本希名利。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
徒。歸說巳見。即是所規事成。思心得暢。更無進趣。故
是究竟。問破僧既是究竟。何以不與夷名。古師解云。
若體無餘義通。理亦應然。但以破僧事一。為欲詠結。
三人若置夷名者。即名甄。彼此謂非一事故。不與夷
名。今制蘭者。名含輕重。通結三人義便故。如以正主
故。犯逆餘非主故。但得偷蘭。四伴大眾蘭。五百對首
[009-0564c]
蘭。今解不然。但為所作事成。故獲究竟。而非違教極。
是以不結夷。又以違教極者。立四重法。破僧非四所
取。故獲蘭罪。爾者所以破僧違教非極。若以事輕。不
應犯逆。既巳犯逆。即是事重。事既是重。應與夷名。如
餘三煞。理教俱極。解破僧獲逆𠎝。自為違理極。對事
損非重。是以無夷名。問五百既為他破。何以得蘭。答
望為他破。不應犯蘭。以忍異佛信受耶教。故正理四
十三云。要所破僧。忍師異佛。忍異佛說。有餘聖道。


次對出血先後。若依此律。及五分。十誦。並悉先起破
僧方便。次出身血。次後更起方便。乃至究竟。爾者既
先出血。後破僧者。如何十云。九清淨人能破又雜心第
三云。餘無間業後不能壞僧。解餘部雖有淨言此文
不障。不可以餘部文妨此解義。又解。十誦。以不犯夷。
名為清淨。所以知者。文自言九清淨。後先出血。後破
僧。明知據不犯夷。名為清淨。又解。十誦。問答破儀軌
中。始云九清淨。同見比丘。本不定其先後。故無有失。
若不爾者。便即自文相違。又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
先造餘無間業。彼後不能破僧。若先破僧。後便能造
餘無間業。彼後所造。皆由破僧增上力故。同招無間
地獄中果。雜心。據此為論。故言餘無間等。又此亦不
定其先後。直簡壞僧人。要族姓端政或聞才辯。以彼
自立為大師犯戒者。非增上。若依知論。及鼻奈種。先
破僧後出血。是則於義無違。故知論第十七云。舍利
目連說法教化。僧還和合。爾時提婆達。便生要心。推
[009-0565a]
山壓佛。金剛力士。以金剛杵血遙擲之。破石迸來。傷
佛足指。蓮華色比丘尼呵之。以拳打尼。尼即眼出血
死。作三逆罪。鼻奈種亦爾。不能繁錄。


次捨戒入獄時。此文伹言。彼即驚怖而起。極血從面
孔出。竟亦不論捨戒入獄事。五分二十五云。時三聞達
多。以足指蹴調達。罵言釋如起。舍利目連。以餘方便
請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是惡欲比丘。始有善
意。如何忽生惡心。以方便將我比丘去。便大怖懼。極
血從鼻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此明入獄。不論捨
戒。十誦三十七。明捨戒時。不論入獄。故彼文言。時舍
利目連。化五百比丘。將詣佛所。時調達講堂空無大
眾。唯有四伴。爾時迦留羅提舍。以各脚蹴調達令覺。
語言樂眾調達舍利目連奪汝眾去。調達覺巳。見講
堂空。迷悶墮牀。時四伴以冷水灑。還得醒悟。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曇。大人不可屈下。從他語諸比丘。先
有調達外道法。隱沒不了。我今當發起。明耳住是法
中。汝等當知。我從今不後屬沙門瞿曇。作是語時。即
名捨戒。智度具明。乃至打蓮花色尼死。與惡有富蘭
那外道等。為親厚。斷諸善根心。無慙悔此是捨戒時。後以
惡毒着指爪中。欲因禮佛。以中傷佛。欲去未達於王
舍城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


次下釋文白佛具舉前事。


次呵文二。初對前事呵其所作。故言癡人破僧。第二
有八非下彰其業重難救。就中有二。第一明緣支業
[009-0565b]
擇重難救。第二我若見下釋其不救所以。前文有三。
謂舉列及結。先明總舉。此八非是出離真軌。故非正
法。情[身*既]八法。名為纏縛。為八惛溉。攝云覆翳。又能除
殄起修之因。故曰消滅善心。調達今造惡業滿足。故
云趣於非道。彰受報處。故在泥犁。以一劫言。明知處
重。顯受擇時。稱云一劫。彰無滀方。名為不救。次列八
者。十誦反餘文。名利衰毀譽攝譏苦樂。此中名字。雖
有少殊。義終不異。利無利約施。以明過分讚德。名之
曰譽。非分毀呰。名曰無譽。刑心祇奉。名為恭敬。懈怠
慊呵。名不恭敬。此是稱譏。對違緣逼惱。名惡知識。欣
惡適心。名樂惡友。此是苦樂對。次結可知。次釋所以
文三。謂法喻合。法中逆順彰其善盡惡成。故墮泥犁
一劫不救。次喻合可知。


次和僧文二。初正明和。第二彼比丘見下舉事顯昔。
會古同今。前文分四。第一法彼而坐妄安如文。十誦。
調達見舍利目連來。即駈迦留羅提舍。安目連舍利
弗。第二爾時提婆下法像如來。第三時舍利弗下化
眾歸正。第四舍利弗下失眾焦惱。文相可知。次舉事
顯昔文三。初舉身子過去破事。以對今破。因即便明
五百不失先戒。但作偷蘭懺悔。非正障故得獲果。第
二目連白化下。舉過去法像。對今法像。第三時諸比
丘六舉過去背恩。以對今背。昔以惡教破。對今有破
是第二。


次明破僧儀軌文二。第一明破儀軌。第二破和果報。
[009-0565c]
初文復二。先問後答。問中有三。一問調達行何等法。
斷佛法輪。分僧二部。故言云何破僧。二問秉法壞和
合時數至幾人得成破事。故言畜幾名為破僧。三問
究竟能壞輪者。不知是誰能成此事。故言誰破和合
僧。次答但二。初問別釋。下二共答。前中復二。先以五
有破正行法。五中。前三相似語。後二妄語。解釋如上。
次作非法羯磨。謂於正中。增加迴換作有羯磨。破正
眾法。所以爾者。佛為比丘說二種行。一者別行。謂四
依八正。學之所行。生行之軌。二者眾行。謂羯磨說戒。
住法之儀。成眾利益。今提婆達多破僧和合。亦徵如
來立二種法。一者立有五法。破佛四依八正。二者非
法羯磨。破正眾法。若比丘信受修行。是名破正具足。
僧祇第七云。於戒序四波羅夷。乃至七滅諍法隨順
法。不制者制。巳制者便開。乃至其家出家共行法。所
謂九部經。於此九部經中。更化異句異字異味異義。
各各異文乱說。自誦持上教他謂持。次答下之二問。
數者謂至八人。人者謂比丘非尼。或可四人是能破
者。文中分二。初明數減不成。文言一比丘不能破。意
謂一尼等能破。故復須言。亦非尼等。既非尼等。意謂
彼此各一能破。故復須言。彼此各一亦不成破。非直
一人不成。乃至二三亦爾。次指破數。彼此兩眾。各須
四人。癈主論伴。故下至八。


次問報果。文中分三。第一問答破僧果報。第二問答
和僧果報。此二如文。第三優波離六。重更料簡一切
[009-0566a]
破主墮不墮義。於中先問後答。問中為一切破僧。皆
墮一劫。為當亦有不經劫者。次答有二。初總酬答不
盡一劫。次別料簡經劫不輕。此中約法非法等。合有
九對。於九對中。各體非法等一遍作十二句。破其法
等一遍令使斷滅。九對各十二。合為一百八句。此以
與有滅正。故體非法上作。然於法等一遍不得。更有
十二。若體法等一遍。作破非法等。即是和僧。故今不
說。又若倒說初句法等。得成其有。應作十三。故上文
云。住破僧事者。住十八法。又不增二文。舉十八法倒
說成有。增四佛後言犯說不犯。不犯說犯。輕言重。重
言輕。畜是名為破僧和合。准此合作。不繁致或。又可
雖有此文。不得更作。此等直據倒說成有。論成破僧。
義則不爾。夫破僧者。必須以有破正。有法為能破。正
法為何破。倒說四依成有可爾。不知以何為能破法。
既無能破。不繁更為。又此文中。現約非法上作。故今
還約非法等一遍解釋。


於結對中。先明初對。初對三位四句。初四句中。前三
句主墮於一劫。後一句主不隨一劫。初句非法想破
非法想說。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說。第三句法想破
非法想說。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先解初句。文有其
七。一若比丘者舉能破主。二興有滅正。文言非法者。
謂五有法。執此有法即是出離真軌。故云言法堅持。
此法者。謂行化於時。破和合僧者。明輪被破。三心耳
知非。文言非法想破者。謂加行中。耳知非法。言非法
[009-0566b]
想說者。正行化時。亦知是非。四妄安有法。執五有法
能契真理。故言是法。又執有法。能有滅惡之功。言是
毗尼。欲規他信。妄指佛說。言是佛教。五心口相違。心
見知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見。故言異見。心忍是
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忍。故曰異忍。六秉行破事。
以破眾及行沙行舍羅。亦可直明秉眾取究竟處。此
中毗無作羯磨言。六句中有。七結墮一劫。


次第二
句非法想破法想說。前加行心。知是有法。故言非法
想破。至於說時悉非為是。故言法想說。此中但有六
句罪。無異見異忍。望前方便心。應言異見。望後說時
心。名為不異見。若言異見。不攝不異見。若言不異見。
後不攝異見。以是前後心異。文中罪無。釋文可知。


次第三句法想破非法想說。正以前心迷有為是。故
言法想破。後心說時。知是有法。故言非法想說。文不
異前。故言亦如是。問此二三兩句。心互不耳。應同時
想獲輕。何以亦墮一劫。答計心互迷應同時想。但望
所損過多。不從心降。如婬須戒。時想亦重。爾者。若以
過多說境制者。第四亦應得一劫報。答以第四句始
終心悉。不互解非。不墮一劫。准此婬須。始終迷者。互
無了心。亦非究竟。


次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正以
前心迷有為是。故言法想破。後心說時亦迷為是。故
言法想說。文有七句。釋相同前。但為口說。不乖心見。
名為不異見。亦不違心所安。故言不異忍。情過輕漸。
不墮一劫。
[009-0566c]


次作第二四句。文言疑不疑四句亦如是者。理應非
法想上安不疑。法想上置疑。初句非法不疑破。非法
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說。第三句法疑破
非法不疑說。第四句法疑破法疑說。作文釋相與前
無異。亦前三句墮。第四句不墮。


次作第三四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古舊師
解云。非法想上安疑。法想上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說。以其俱疑無非法想兼。是以不墮一劫。第
二句非法疑破法不疑說為異。由於非法起疑。無非
法想兼。情過輕漸。不墮一劫。第三法不疑破非法疑
說為異。此亦不墮一劫。第四句法不疑破法不疑說
為異。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問此第三四
句。總不墮一劫。與前兩位四句不同。何故文言亦如
是。理應同前兩位。有墮不墮。始順文中亦如是語。以
不順文。故須更解。以疑通於二處。非局一邊。前第二
四句法上安疑。今第三四句即須非法上安。初句非
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非法疑
說。第三句非法疑破。非法不疑說。第四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說。故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謂非法想
非法疑。相對為四句。此不疑者。即是想也。若作此解。
還前三句隨。第四句不墮。故言亦如是。此三位四句。
相對明者。各初句同。各下三異。然下三中。前二下三。
心緣非法。一向是同。以想不疑名異體一。即此下三
緣法皆異。前是法想。後是法疑。後位下三境唯非法。
[009-0567a]
一邊同前二位。以不疑故。一邊全異諸位。以起疑故。
此是初對十二句竟。下之八對同上應知。上來破僧
法竟。


●次滅諍法。兩情乖背。彼此紛紜。名之為諍。論諍不
同。有其四種。此四皆為七藥殄除。稱為滅諍。廣彰滅
法。集其一處。故言犍度。文中分三。第一七毗尼能除
之藥。第二爾時世尊下明其四諍所除之病。既有藥
病。若不相對明者。是則藥無能殄之功。病無可建之
義。故次第三若一比丘下廣明藥病相對儀軌。三中
先明能除之藥。對此解義。三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
出體。第三諸門。


言釋名者。先釋現等七種別名。次解通言毗尼之種。
然釋別名現前中。有五種三種。言五種者。謂法毗尼
人僧界。三種者。謂法毗尼人。若欲釋此五三總名。應
云三五殄諍。體皆是現。並非過未。總曰現前。若別釋
者。滅有軌則。稱之為法。能息於諍。故曰毗尼。起諍者
名人。秉法者為僧。僧依集處攝界。三即五攝。不須別
明。次憶念者。清法人被謗。穢響外彰。為他所舉。而復
紛競。眾知此人實是清淨。為作羯磨。證成不犯。由記
知淨。故言憶念。次不癡者。法病雖犯。今差不為。忽舉
前𠎝。以生紛競。僧知此人差來不犯。為作羯磨。證成
清淨。為不癡來不犯。故曰不癡。次自言者。諍起本由
執犯輕重。不了罪相。轉更紛紜。今得自言。識知罪實。
既了根本。諍得消除。故曰自言。次多人語者。本因論
[009-0567b]
義。諍理正有。別人現前。殄不得滅。制令盡集。詳心捉
籌。以籌殄非。籌多表語。故曰多人語。次罪處所者。此
人犯罪。為他舉來。前引後違。以生紛競。眾僧作法。微
尋前言。責其犯處。重處而治。故曰罪處所。次草覆地
者。僧舛評犯。執諍紛紜。人既相明。事難尋究。故聖開
聽。不說名種。直爾懺謝。如草掩泥。故曰草覆地。此之
七種。攝教殄非。諍無之處。名曰毗尼。


次辨體者。現前須約五種出體。釋五種體。二門不同。
一正辨體。二明有無。初門法者。謂依聖教。出其定諍。
是非道理諧和進不。是故文言。好言教語如法如毗
尼如佛所教。又言。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謂
持能滅諍事之法。言毗尼者。謂依聖教出其滅理。勸
受息忍。令諍得除。是故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
教。汝當受是忍是。又言。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
諍者是。謂村能滅息忍之理。言人者。謂起諍人及能
滅者。現前問答。是名為人。是故文言。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又言云何人現前。言義法反者是。此謂能所
含名為人。若就所為名人。謂唯起諍者是。或可約能
名人。文言受懺者是。言僧者。謂斷諍時。盡集和合秉
行法事。決斷是非。是故文言。云何僧現前。同羯磨和
合集一處不來者前授其現前應呵者不呵者是。言
界者。謂僧界和集分畜。即是僧秉所依之處。是故文
言。云何界現前。其界內羯磨作制限者是。上來所辨
約說次第。若據行之次第。應言僧人界法毗尼。此約
[009-0567c]
五種出其體意。論其三體。不離此五。但知三中無羯
磨法。所以非僧。又不假界。然餘三中。法准語法。毗尼
亦爾。人通能所故異五。然五中人唯所為。法通語法
及羯磨。毗尼亦爾。


次明有無者。還辨此五體性有
無。古師多解。一釋云。餘四有體。毗尼無體。毗尼是滅。
滅既是無。如何有體。又解。名雖有五。體但有四。謂人
僧界三。別有名體。法與毗尼。更無別體。但據有軌用
遍名作法。滅諍遍名作毗尼。又解。毗尼無別體。用上
四法為體。此等釋者。並不應理。若此毗尼。實無有體。
斯義可爾。今此毗尼。實別有體。故知不然。謂以法等
勸受息諍。即是有體。故文言。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
尼滅諍者是。又五分第二十三云。何謂毗尼現前。應
以何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滅而以滅之。是名毗尼
現前。問如有法時未有毗尼。有毗尼時巳是無法。既
不並集。如何言五現前。答並以相續在現。故言五現。
又解。為對起諍人。一一皆現。故言五現。問五現所為。
亦通有僧。如何僧名說能非何。答能為秉法。何為他
裁。以此不同。立名亦異。問三中所為亦通有僧。如何
名亦說人。不約僧設。答若就數分。應立僧稱。為不秉
法。合是人收。又與僧名。恐濫秉法。是以癡僧說人受
稱。


次憶念者。沓婆實淨。為所他謗。因謗有根。執根
舉罪。能舉執根。恐謂謗罪。可舉恃淨。畏僧濫治。因此
執情。遂生其諍。今憶念者。能所申情。能舉憶念。聞根
不虗。所舉憶念。實是清淨。又僧憶念彼此無違。憶念
[009-0568a]
能舉。執根不虗。憶念所舉。實是清淨。又可憶念者。謂
所舉人自不憶犯。從僧乞憶念。憶念證不犯。是以文
言。我今不憶念。從僧乞憶念毗尼。是故眾僧與作憶
念。憶念是淨。實不犯戒。故僧語彼能舉者言。此人法
為他謗。外有聞根。我等共住。實知清淨。是以文言。云
何憶念毗尼。彼比丘此罪。更不應舉。不應作憶念。


次不癡相。類前大同。伹僧與法。證知此人不癡來不
為。彼此無過。是以文言。云何不癡毗尼。彼比丘此罪
更不應舉。不應惟憶念者是。


次自言相。前人犯戒。
雖為他舉。但使不引。未得即謂。若即謂者。恐濫無辜。
又恐執情以生諍訟。是以文言。目連親察知巳。法彼
比丘所語言。汝今可起。世尊知汝見汝。出去滅去。汝
不應此中住。捉臂牽著門外。佛告目連。不應如是。若
於異時。亦不應如是。目連重彼伏罪。然後與罪。不應
不自伏罪而與罪。又容橫評他犯。以生其諍。滅時須
得犯者自言。彼犯罪人。雖非是諍。由彼自言。能彌他
諍。是以文言。云何自言。說罪名說罪種懺悔者是。云
何治。自責汝心生厭離者是。


次多人語。以現前中。
簡人別斷。眾不盡集。不肯伏理。今僧總會行籌彌諍。
諍滅由籌。以籌表語。是以文言。云何用多人語。若用
多人說。持法。持毗尼。持摩夷。


次罪處所。罪為他舉。
恐僧治罸。前引後違。以生其諍。然此比丘。若實無犯。
前言即應違其舉者。今既前言與舉者同。明知後言
懼治拒諱。以前言犯。後言不犯。前言重後言輕。今僧
[009-0568b]
作法。微取前言。責其犯處重處而治。故文言。云何罪
覆所。彼比丘此罪與作舉作憶念者是。


次草覆地。
此諸比丘皆共犯戒。迷情不了。執諍紛紜。或復困評
他罪輕重。執見紛紜相朋滅。如有食尼指授食時。半
見提舍尼。半見波逸提。正欲輕懺。見重者言不滅。正
欲懺重。見輕者言不除。若更尋究問答根元。令諍諫
重。不可除滅。故聖開聽。不說名種。直爾二眾遞相懺
謝。如草掩泥。不令相現。不汙其足。令人得過。是故文
言。云何草覆地。不稱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


次諸門有七。第一定滅次第。第二法體出不。第三名
體通塞。第四能秉不同。第五所為凡聖。第六辨治差
別。第七緣差失不。


初次第者。藥體所除。難易差別。從下向上。具分為二。
初四毗尼擬彌諍中。輕漸四諍易除彌者。作一番而
列。次三毗尼擬彌諍中。尤重四諍難除彌者。後作一
番而列。前位之中。所以先舉現前毗尼者。答現前以
是眾藥本故。是以先明。又後四諍之中。言諍居首。為
殄言諍。先舉現前。覓諍第二。次明憶念不癡犯諍。第
三次列自言事諍。以一切滅滅。通用其四。此即除其
輕微四諍。次除上品四諍。多人語除其言諍。是以先
明。罪處除其覓諍。故居其次。草覆除犯。最立其後。事
諍還以一切通用此三。此即除其上品四諍。毗尼次
第。雖復如此。困辨分離。以藥多少。如向所列。難易分
二。對除事諍。即離為四。若其以名攝用。隨名有七。對
[009-0568c]
除事諍。即有十四。或約秉用相假。合有十三。以下六
滅。並帶現前。然對言諍有別現體。若對事諍。即二十
六。或以言等滅有差別。約此離分。數更多也。謂彌言
諍獨。現前有八。多人中。十三種行舍羅。各帶現前。即
二十六。并及前八合三十四。對除覓諍。通論有六。犯
諍對境自言有四。及草覆為五。各帶現前。即十三位。
總合五十毗尼。對除事諍。即為一百。此謂隨用離分。
以藥彌諍。有爾許種差別不同。今言七者。名攝用盡。
如一現前。總取五十八。餘攝亦然。故無不盡。


次法體出不者。謂憶念不癡罪處。並出法體。餘四毗
尼。便不出法。所以爾者。以憶念等三。對除覓諍。齊用
白四。樂法楷定。以楷定故。便出法體。餘四不然。故不出
法。問所以憶念等殄覓楷定。餘殄餘諍即不楷定。答
以憶念等。作竟諍除。更無流轉。是以揩定。如憶念者。
不作不犯人。不癡者作而不犯人。罪處。何者亦作亦
犯人。餘四毗尼流轉不定。如殄言淨。現前有八。及多
人語。若其具彰不合並用。隨分少列。便謂恒定。為此
總言應與現前。而不廣略出其藥法。如殄犯諍。自言
有四。及草覆地釋不出意。如前所明。問現前等三不
定可爾。草覆更無流轉。定故應出。答草覆若能獨除
犯諍。可使定故。得出法體。為殄犯諍。亦有自言。自言
既不出法。草覆相從亦無。又解。草覆有二。亦是不定。
一從自言流來。二即直行草覆。或此草覆巳曾經行。
為諍不除。故復更殄。又解。憶念等三。彰滅究竟。以滅
[009-0569a]
究竟。故出法體。現前等四。雜有白等。滅未究竟。故不
出法。問現前中。三藏諧和。自言中。正懺責心。多人語
中。數籌白斷。草覆地中。遞相懺謝。此等並是懺法。文
何不載。答許合此明。文中不便。並迴在下相對中辨。
如汙家七五等。舊解云。法之與體。差別不同。先明出
法不出。次明出體不出體。仍云。即此法以辨滅體。此
解不然。若既即法。以辨滅體。如何不許古師法與毗
尼體一。又既即法。以辨滅體。如何法體。分位別說。


次通塞者。古舊名為總別通塞。凡言總者。以釋攝為
義。別者以軀分為稱。通者以體遍諸處。塞者唯局自
分。然此中名有總別。體殊通塞。毗尼之名是總。以有
釋攝義故。現前名等是別。以名各不相擇故。現前是
總者。體通用通故名總。餘六不獨行。要假現前。即是
體通。要假現前。方得滅諍。即是用通。若下六六自相。
望六六恒別。憶念現前。非是不癡現前。故知是別。若
以餘六望現前。現前恒是總。若以現前望下六。即是
其別。如似羯磨望受日結界。受日結界是其別。若以
結界受日望羯磨。羯磨即是總。今解。伹為通塞。不得
為總別。夫論總者。束別成總。離出別體。即失總名。現
前雖通下六。仍有別體。故知但是通局。不得為總別。
又毗尼通名。望現等七。亦是通局。而非總別。以不束
別。以成總故。問如仍現前通下後別。以下六滅不離
現前。故知現前即是通義。仍於其中。有別現前。專對
言諍即是塞義。問現前通下其狀如何。答如憶念中。
[009-0569b]
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巳前。調和進不。是法現
前。僧巳與下。乃至誰不忍者說。是毗尼現前。作此法
時假僧人界。即是五種通下不癡五種。准此應知。自
言通者。自懺名種。謂和進不。是法現前。責心生厭。諍
事得滅。是毗尼現前。後假餘三故五通。而多人語者。
文言作如是語者。捉不破舍羅。作如是語者。捉破舍
羅。乃至十三種行巳。釋籌別數。是法現前。數巳如法
比丘語多。白僧斷滅。是毗尼現前。後餘三五。亦通有
罪處五種。准同憶念。草覆地者。二眾求作草覆懺法。
乃至和眾白竟。是法現前。二眾各言。長老乃至作草
覆懺悔。是毗尼現前。後假餘三。是五通義。是知五種
通六六用。下六事別。各不相通。即是現前。亦通亦塞
餘之六體。塞而非通。又五種通六。大位是同。其中僧
法毗尼及人。非無少異。尋相可解。


次能秉不同者。此中現前自言滅人通三。餘之五滅。
局僧方秉。能秉人有差別故。類餘四種。不同亦然。即
是五滅僧秉。一向具五。二滅通三。現或三五。若以五
三相對。明寬狹者。五種遍七。說之為寬。三但局二。不
遍故狹。


次所為凡聖者。准阿含經。要羅漢被舉得作憶念。餘
者不得。所以然者。以無著人不故犯戒。凡夫及學人。
有故犯故。又見論十八亦云。憶念毗尼。為愛盡比丘。
下至阿那含人。不為凡夫。此及餘律。不分聖凡。淨者
皆得。多論云。得憶念巳。若反戒為沙彌。及根處作比
[009-0569c]
丘尼。即先憶念。若唯聖人。何有反戒根處事。准此豈
非被凡淨者。又以義准。罪處准凡。無有聖人作妄。前
引後違。自餘六滅。聖凡通為。不可約人。限成彼此。


次辨謂差別者。此七通言俱殄其諍。然於其中。自言
草覆。兼滅其罪。以滅罪竟。諍方得除。罪處所中。有罪
不滅。餘直滅諍。並無有罪。治人不者。餘之六種。但是
滅諍。以人無過。故不治人。諍是鬪亂。故須除殄。罪處
所一。兼治其人。以人諱過。故須加罸。即是持治人法。
以滅其諍。以治人故。作竟奪三十五事具行折伏調
巳為解。餘非治人。故無有解。


次緣差者。多論第九。若比丘得憶念巳。若反戒作沙
彌。即先憶念。若反戒還俗。後更出家。若作沙彌。若受
具戒。即先憶念。若根變作比丘尼。即先憶念。若沙彌
得憶念巳。若受具戒。即先憶念。若反還戒僧。後更出
家。若作沙彌。若受具戒。即先憶念。若根變作沙彌尼。
亦即先憶念。若比丘尼式叉摩尼。得憶念巳。展轉次
第。如比丘沙彌法。不癡一同憶念。不能具載。論既分
別憶念不癡。餘輕不說。義准罪處亦同。如被舉及別
住等中富緣差。不壞前法。准此罪處及呵責等亦然。
以皆同是治人法故。


次下釋文。文亦為七。但現前自言多人語義覆地。不
出法體。但有列解結名。餘三毗尼。並出法體。其文若
三。謂列緣辨體結名。但不癡中。略無結名。自言緣中。
是其重罪至於藥病相對中。但舉對首懺者。以初二
[009-0570a]
犯。非可即滅。故行懺中。罪而不論。准此二文合明。即
通七聚長。自言是非中。具舉其七。


次解第二所除之病。文有其三。第一起過。第二呵。第
三責。告諸下廣辨四諍起過。文言比丘與比丘尼諍
者。不在四諍之限。所以然者。以僧與尼。形類差別。不
成破僧。不在言攝。又無一藥。通被二人。或比丘舉尼
尼舉比丘。亦非覓攝。或比丘與尼諍二眾犯。或二比
丘諍尼犯。或二尼諍比丘犯。皆非犯諍。或比丘與尼
諍二眾羯磨。亦非事攝。或二比丘諍尼羯磨成以不
成。此是言諍。所以爾者。以得成破。及共用藥。若二尼
諍比丘羯磨亦爾。互諍輕非四諍之限。為諍通故。文
中總列。


次呵可知。


次廣文三。第一總舉。第二列名。第三廣釋。對此廣文。
先解其義。七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辨體。第三次第。
第四諍境。第五諍根。第六三性。第七是非。


初門釋名者。諍有其四。謂言覓犯事。言諍者。理不自
顯。寄言以宣。因此諍言。遂成其鬪。鬪由言起。名為言
諍。覓諍者。因有三根。互相伺覓。遂致不和。以生其諍。
諍由覓起。稱云覓諍。犯諍者。因舉七犯。以生其諍。或
評他人犯之輕重。諍由犯起。名為犯諍。事諍者。羯磨
本為成辦其事。以有所辦。名之為事。評事生念。稱云
事諍。故文言。言諍中事作等。又云是事如是持。五分。
十誦。亦指羯磨為事。


次出體者。論諍本起。由言等四。成鬪之體。並悉是言。
[009-0570b]
此之語業。具表無表。廣如戒體所明。


次次第者。伹為理顯由言。聖德論義。因評佛法。遂生
其諍。是以言諍。最在初明。因此論義。前後相違。遞相
伺覓。次生覓諍。因茲伺覓。違教過生。是以犯諍。次居
第三。事說三起。故在第四。次下四門。並隨文釋。若堅
義者。應取此明。


次下釋文。文分為四。第一明其諍
境。第二言諍以何為根下。明其諍根。第三言諍是善
不善下。三性通不。第四言言諍下。簡定是非。所以四
文次第爾者。諍不自起。託境而生。是以初明四諍之
境。既識其境。須知起由。故次第二明其諍根。雖識諍
根。不知為善不善。是以第三明通三性以不。三性之
諍。義含是非。若不簡定。恐濫行藥。故須第四簡定是
非。是者須用七藥。非者不須。既知如此。先解初文。初
文四諍。文即為四。初文既爾。下三亦然。就初言諍。文
有其三。謂舉釋結。餘三亦爾。就前釋中。文有其四。一
舉起諍人。二引十八下。舉諍境界。三若以如是六法
後評理。四遂彼此等明成其諍。初文人者。謂是比丘。
既比丘與比丘諍。明知巳簡餘眾訖。對尼反說。義亦
如是。第二所諍境界。謂十八事。舊解云。若淀論十八
理相是非者。是言諍攝。若諍巳起十八方生四諍。於
九對中。可為三分。一謂犯不犯輕重兩對。約行法以
辨。二約說不說眾法以明。三約餘六對以說。行法復
二。若諍犯不犯。正生覓諍。或生言諍。若諍輕重。正生
犯諍。或生言覓。眾法中諍說不說。但起事諍。其餘六
[009-0570c]
對。多生言諍。此釋不然。但十八事。若起未起諍其理
相是非者。是言諍境。如僧十二中。文義相應等四句。
准此豈唯事一見異。又不應執巳起方生四諍。下二
文可知。


次覓諍釋中文三。一明起諍人。二以三舉六三句。彰
覓境界。三舉者。彰何舉事。破戒等者。列何犯行。見聞
疑者。舉所依根。三化如是者下。正明舉罪。化如是相
覓罪共語者。正出舉語不妄。求伴勢力者。覓得好伴
相助。安慰其意者。耎言嘵喻。若舉作憶念者。引事證
犯。若安此事者。安有根作事。若不安此事者。不安無
根。不作事不癡者。彰舉者。解慧不說者。舉者親詞。汝
若不從我舉。懺悔清淨。必為惡業羈纏。故曰不說。亦
可言。我以癡不了心舉汝。汝可容有得脫之義。我今
以解心舉汝。汝必無有得脫之義。故云不癡不說。𨷂
無第四共𨷂成諍句。次犯諍釋中。但有評犯境界。更
無解句。次事諍中。亦伹有境界。言諍中事作等者。但
諍一切巳起羯磨成不成理。而生諍者。應用現前多
人語滅。即是言諍中事作。所以爾者。以此羯磨事同
用言諍毗尼滅。故云言諍中事作。如瞻波中作一非
法別眾羯磨。乃有七人共諍。如斯等類。咸是言諍中
事作。覓諍中事作者。如作羯磨被謗有根。或瘨狂時
作非法羯磨。或作非法羯磨。為他所舉。前引後違而
生其諍。如斯之類。並是覓諍中事作。犯諍中事作者。
如似二人橫評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此惡心秉
[009-0571a]
得蘭。一人言懈怠心犯吉。或因此故。眾共相用。此是
事見俱異。須用自言草覆滅故。是犯諍中事作。


次明諍根。根者生義。四諍之興。莫不由此。先明言諍
根。言諍根中。位有其四。一貪無貪等者。約內心為根。
二僧界人。三約事說根。評四種僧。以生其諍。諍由僧。
名僧為根。界人亦爾。三六諍為根者。約因說根。六諍
者。中阿含五一二云。一瞋惱。二不語。三憎疾。四諂誑。
五無媿。六惡慾耶見惡性。故下文言。鬪諍有六根本。
如中阿含說。四十八破事者。約法為根。


次覓諍根。
初貪無貪等還是內心。次約事者。舉僧犯故。以僧為
根。因界生諍。故界為根。犯由人起。以人為根。三舉事
者。即是所舉之事。此不諍理有正故無十八破事。事
次犯諍根者。餘如前釋。言六犯所起為根者。約業說
根。如增六文云。或有犯由身起非心口等六句。但八
業中除心及不由身口心犯二句。解六句是。次事諍
者。事從三起。解釋如前。


次解三性言覔事三。皆通三性犯。無善犯。故伹通二。
先明言諍通三。文有其二。先總問答。若為顯理不求
明名利。如此諍者。是名為善。若為名利情存勝負。如
此諍者。是其不善。非前二心。從爾論理。如此諍者。是
名無記。次別問答通三所以。一一有三。謂舉釋結。通
六諸諍。各三亦然。文相可解。次覓諍總別如前。然就
別中。先解善見。善見釋中。文有其三。一明舉人善心
伺覓。二以三舉下彰覓境界。三以如是相下出其舉
[009-0571b]
語。初文是中比丘者。出其舉人善心共相伺覓者。出
善心相。次釋覓境。文有其二。初有三句。舉覓境界。解
釋如前。次內有五法下明其善相。前言善心。不知如
何是善心。今以內具五法故是善心。次出善相。如何
知善具二義故一今前人自行清淨。故言令此人無
犯等。二令僧眾無外見聞之譏。故言莫令此人有意
名等。次出舉語。釋文如上次明不善。文亦有三。初明
舉人不善心覓。二以三舉等者。釋覓境界。科解同前。
真翻前善。即是不善。三以如是相下出非法舉。言莫
求非法伴黨相助。故曰不妄求等。內無五德麤言呵
詰。故曰不安慰其心化。舉憶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
者。安無根不犯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有根犯事。內無
解慧。故名為癡。非法舉罪。彼此獲𠎝。故曰不說。次無
記同前。次明犯諍。初總問通三以不。次總答伹二無
其善犯。次別釋二。不善犯者。謂凡夫及學人故犯戒。
文言。學人故犯者。通相總舉。理實但是前二果人。以
不還人欲界惑盡。所有犯者。亦是無記。或可雖無不
善。有故違心。即是說故違心。名為不善。次無記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不故犯戒。及無差人。又准十誦第五
十。無學人犯者。亦唯無記。故長老波離問。羅漢為善
心犯不善心無記心。佛言。羅漢有所犯者。皆無記心。
若阿羅漢心不憶有長衣。數數食別眾食。不白入聚
落。不著僧伽梨等。又准十誦。亦有善心犯戒。彼文第
五十。波離問佛。為善心犯。為不善心犯。為無記心犯。
[009-0571c]
佛言。有善心犯。不善心犯。無記心犯。善心犯者。若新
受戒比丘不知戒相。手自拔塔前草。自治經行處草。
自採華。是名善心犯。不善心犯者。故犯佛結戒。無記
心犯者。不故犯戒。次事從三起。亦通三性。釋文可解。


次簡定是非。是非者諍理之言。是其言諍。餘言餘諍。
則非言諍。伺罪之覓。是其覓諍。餘覓餘諍。則非覓諍。
評犯之諍。是其犯諍。餘犯餘諍。則非犯諍。諍羯磨事。
是其事諍。餘事餘諍。則非事諍。總定雖然。次須別解。
別中。先定言諍。餘諍類知。就言諍中。文分為三。第一
以言對諍總為四句。第二或有言六是非互顯。開為
七門。第三云何言下。依事解釋是非之相。初學本文
多少不定。為末下諍字或有或無。有者即五句。無者
但四句。為此至見諍子注中。或云五句如上。或云四
句如上。今者且存四句分別。一言言諍。二言諍言。三
言諍。四諍言。定文雖然。義須解釋。有古師云。此四句
中。為簡餘言。第一第三。以言石諍。為簡餘諍。第二第
四以諍云言。然此四中。初二以為一對。後二後為一
對。此二對中。所以前對言即言諍。言諍即言。為別後
故。何故後對言即單即。單即為別前故。實理相似。為
別二對。故有單複。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第二第
四同簡解諍。古釋眾多。且陳此一。餘並繁詞不能具
述。又此四句並是散文。句別義殊。豈得總束為對。束
為對者。理則不爾。為言醫宗。故今別解。欲得理教分
明無過。直釋。初舉四句章本。次開七門。後隨解釋。如
[009-0572a]
此順文於義何失。又若要須釋章本者。此四句中。前
之三句。將言對諍簡言是非。第四一句將諍對言簡
諍是非。然前三中。初之二句。舉言諍體簡言是非。第
三一句。簡生諍因。又前二中欲舉諍體。以言通有是
非。故須初句簡言是非。故文云。云何有言即是言諍。
云何有言非言諍。次句言既簡巳直舉其體。故文云。
云何言諍石是言。此直舉體不簡其非。此雖識體。未
辨其因。故第三句簡定其因。自有因諍十八法言即
是言諍。諍餘言者不是言諍。故文云。云何言即是諍。
云何言不諍。問觀其初三簡無別相。如何乃言體因
有異。答初句既云言諍。明知諍用言成。成諍既以由
言。明知無是諍體。第三單舉其諍。諍即未定。言成成
諍。若定由言因。亦須簡別。第四句將諍對言。簡餘諍
者。以上三句但簡其言故此一句直簡其諍。故文云。
云何諍即是言。云何諍而非言。觀其簡文相應如是。
直以旨趣幽深意促難見。磨古群德並竭智謀。釋者
隆多契者甚少。余每稱校之次。詹此生慚。聊申此解。
異諸學人詳文察義。希望永決迷津。長開法眼。次開
七門。望第二句。直舉諍體無舉非句。自餘三句是非
相對顯。故成其七。次依牽解。一一有三。謂舉釋結。初
牽釋中。比丘共比丘者。舉起諍人簡異餘眾不成言
諍。尼共尼諍亦爾。十八法者。舉何諍法。以如是相等。
顯其諍相。第二牽中舉父兒等善言不成言諍。類比
丘善言亦非言諍。餘牽類知。次覓諍但有四句章本。
[009-0572b]
餘二略無。次犯事二諍。總類用前。


次明第三藥病相對。然中文三。第一總明現前是非。
第二爾時阿難下藥病相對殄滅方軌。第三爾時長
老優波離六問答自言是非之相。初文以現前是眾
藥之本。故須先簡是非。欲令非者棄捨是者隨用。至
於對諍。不後重彰。懸指上文。省而義要。然中分二。初
先明非。第二若一比丘下明其如法。此中泛明是非。
未有主當。今者且擬一法。以釋此文。如人持欲至僧
忘而不說一人云欲既不說。別眾不成一人云隆後
不說法事得成。因此紛紜經人取斷。非中。四四成十
六句。謂一比丘為頭有其四句。餘之三頭。各四亦爾。
然十六中。位分為二。初十二句三種非。次有四句五
種非。前十二中。有三位四句。先解初句。文分為二。初
明現前三非。次如是下勝成非法。文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者。謂斷諍人在起諍人前。合是人現前。次好
言教語若擯者。妄定諧和。輙有取捨。然此不應真軌。
故曰非法等。此是非法法現前。次彼作下。印非為如。
勸受息忍。無是非法毗尼現前。次結非法亦具三種。
故稱相似。釋初一句既爾。餘十一句類知。次五種非
四句。准同前說。次釋如法亦十六句。前十二句三種
如。次有四句五種如。前文十二亦三頭各四。先解初
四。於初四初句中。文分為四。一舉三種現前。二若作
如是下。結成如法。三是中下。牒名解釋。四若比丘六
結發起罪。初文三種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人者謂
[009-0572c]
斷諍比丘。在起諍比丘前。能所合是人現前攝。次法
現前好言教語者。定前所諍之事。謂欲至僧表情無
二。雖妄不說法事得成。出此道理。諧和彼此。故曰好
言教語。此之斷決。契合真軌。後有滅惡生善之能。亦
稱聖教。故曰如法等。此謂是前作事如法無是。如法
法現前。次彼作下毗尼現前。此謂印如為是。勸受息
忍。即是如法毗尼現前。次結成如法。次牒名解釋。如
文可知。次發起罪有三人。一即座斷諍人。二後來比
丘。三新受戒人。然下兩人物是初諍。初者新也。我等
先來未斷此事。望我即同未滅之諍。故言謂是初諍。
佛言但使滅竟。皆是巳滅之諍。非謂望巳不滅。即名
為初。是故發起皆獲提罪。次三句同前。又二三為頭
亦四應爾。次明五種現前。先明僧為。一比丘文亦分
四。一五種現前。二若如是下結成如法。三牒名解釋。
四結發起罪。初五現中。略無其界。亦可僧所依處。必
須有界。餘相可解。伹發起中。加與欲為四。下三類知。


次明藥病相對殄滅。殄滅四諍。即為四文。先明言諍。
言諍文二。先總問答知用多少。次阿難下別問相對。
殄滅方軌。初文問意。藥有其七。諍但有四。不知欲除
言諍當困幾藥。故曰以幾滅滅。佛前七中。但用其二。
簡餘五藥。故言現前多人語。所以爾者。言諍起由諍
理解正。解正道理聖教所明。是以三藏法師。依教刊
定。願正理分。諍情消殄。故現前多人語是相對除。餘
之五藥。用不相應。如似覓諍起本由人。以人清濁未
[009-0573a]
分。是以生諍。故以憶念等三。定人清濁。清濁既分。諍
情消殄。言諍評理而生。本不謂人清濁。豈得輙用憶
念等三。如似犯諍本由輙治。求後評他罪之輕重。今
欲滅者。要得前人白言引過。定罪重輕。或可相朋經
歷年歲。自言不滅。須用草覆。言諍評理。不用白言引
過。理須彰何用學霞。


次別問答。文分為二。初明臈現前滅言諍下品易除
殄者。第二爾時舍衛下用二毗尼滅言諍上品預除
殄者。凡滅之來。從下向上。要須先輕後重。前文復二。
初一問答阿難聞說。用二毗尼滅於言諍。後更知生
不用多人語。獨用現前。頗得滅不。即是別問。佛答言
有。即是別答。問阿難何不更問獨用多人語。不用現
前得滅言諍不。答阿難巳知現前。是眾藥本。縱單多
人語。亦不離現前。是故不得更興此問。第二問一滅
方。故言何者是。佛言下示其滅法。滅隆能滅人異。即
可為八。初一比丘滅。二二比丘滅。三三比丘滅。四僧
滅。五若彼諍比丘在道諾下異界僧滅。六若彼諍比
丘不能中道下眾多三藏滅。七性二比丘下二三藏
滅。八性一比丘下一三發滅。此八能滅之中。若以界
分。前四同界。後四異界。若約現前三五多少。初三後
三。是三種現前。中間四五僧滅。是五種現前。若約人
之多少別者前四從一至僧。後四從僧至一。今分八
者。不約現前三五。又後不約界數不同。但約三藏能
斷諍人德行勝劣。以分次第。既知次意。


先解初文。
[009-0573b]
一人滅中。分之為四。初明三種現前。第二如是下續
名成滅。第三牒名解釋。第四應明發起。文無者略。既
欲刊定。不知所定是何。故須先出所諍之事。如下增
十二中。文同義異。文異義同。四句所諍是刊定事。既
知如此隨起皆得。今且寄一遮性以明。如有豎義者
言。麤語戒等性惡故重。媒嫁戒等遮惡故輕。治義者
言。同一犯聚。何有輕重。執此輕重生諍。經三藏斷決。
能滅之人。為所滅者。故云若一比丘為一比丘。合是
人現前。次好言等。是法現前。三藏法師。依教決斷言。
豎義者是。治義者非。故曰好言教語。如此斷時。契合
真軌等。故曰如法等。次彼作下即如為是勸受息忍。
即是毗尼現前。餘之文相。同上應知。為一既爾。為二
三僧亦然。


次二比丘滅三比丘滅軌則別異。並言
亦如是。


次第四僧滅。文分為二。初對僧滅。二佛語
阿難下。道諾不對僧滅。前三同界無道諾滅。此趣異
界。故有道諾。僧為一人。四文如上。為二三僧。文亦不
異。並悉略無發起之罪。次道諾滅者。彼諍比丘。不忍
僧滅。欲往異處。更求人斷。但在道諾思量。忍可此滅。
若能如此滅者。是前僧之力。文計有四。略無發起。


次第五僧滅。文分為二。第一對僧前滅。第二彼諍比
丘下道諾思量滅。前文有三。初明起諍比丘付諍方
法。第二此僧應語下教僧受諍儀軌。第三受巳應斷
決下示僧滅方。就前付中。文有其六。第一說諍起由。
申其來意。文言我此諍事如是起者。總申諍由。如實
[009-0573c]
因是起者自彰說實僧作如是滅者申前僧滅法。我
不忍可者。自除不受。是故巳下結其來意。第二善哉
長老下請求為滅。第三若長老下滅若如法彰巳能
捨。第四若長老不能下若其滅不如法。諍更深重。以
此悕令如法滅諍。第五不如法下滅若非法非直諍
增亦令比丘住不安樂第六彼諍比丘六勝成捨諍。
次教僧受。文有其四。第一勅如實說許量為滅。文言
長老諍事若如是起者。責起所由。如實如所因起者。
責說如實。如彼眾僧滅諍者。責前滅法。此之三事說
若如實。我等當共量宜。不知能滅以不。第二若長老
下若說不實我不得意。違理斷諍。令更深重。此則悕
令說諍如實。第三非法下說不如實。非直諍增。亦令
比丘住不安樂。第四彼僧應下結成受諍。次示滅法。
先結前生後。次若彼下正教滅法。滅法文四。如前說。
初滅中。文分為七。初教安諍比丘進不如文。第二眾
僧下念欲簡德。第三佛告下許簡智人。制具十法。五
分二十三。彼諍比丘。具說本末。若僧作二種語。或言
應爾。或言不應爾。不可定者。僧應語言。隨汝所取。二
種語中各四人作斷事僧白二差之。下七百結集中
亦爾。第四斷爭比丘中下長出三人。三人如文。此雖
不足斷諍數中。若在界內。咸須取長。如七百中羯磨
差人取。第五若許斷事下具德之人。僧應佐助。第六
若此語事下教量前僧滅之儀軌。第七僧無應語下
正明斷滅。餘文可知。道諾滅中亦四如上。


第六法
[009-0574a]
眾多三藏所。文相同前。釋亦如上。


第七法三三藏
所。


第八法一三藏所。文並同前。不更繁載。又六三
文。略無道諾滅法。


次明二毗尼滅。於中文四。初彰鬪諍比丘不忍八滅。
此中初至滅諍爭不忍。前四能滅。次聞彼住處六不
忍後四能滅。第二彼諍比丘下舉白世專。第三世尊
無集六呵責。第四告諸比丘下制用多人語。於中文
二。初立章門制用多人語。第二依章解釋。解釋文二。
既欲以籌表語。先須簡德。差行籌人。第二有三種下
行籌彌諍。此中復二。先明多人滅諍儀軌。第二有十
不如法下辨是非優劣。前文有三。第一舉數。第二列
名。第三云何下解釋。解釋三相。文則為三。第一顯露。
第二覆藏。第三耳語。初顯露中。文四。第一正明滅諍。
第二若化如是下結名成滅。第三是中下牒名解釋。
第四若如法下結反起罪。初文有二。第一當處僧滅。
第二若如法語比丘少下外求他界僧滅。前文有四。
第一明行舍羅五種差別。此五句中。初二句眾中非
法者多。然師及智人如法。次二句不知眾中如非多
少。亦師及智人如法。次一句一切如法者多。第二應
作二種下制作法式。為表是非二語。故使完破不同。
五分二十三云。僧應作二種籌。一名不如法。第三作
舍羅巳行籌白法。五分唱言。若言如法捉如法籌。若
言不如法捉不如法籌。第四行舍羅巳應別處下白
令諍滅。四文之中。前三是法現前。第四是毗尼現前。
[009-0574b]
餘三現前。理有可解。次他界僧滅。作亂起者。任五德
量宜。隨作一法。令眾得散。五分二十八云。自收籌取
於屏處數。若不如法籌多。應更令起相去遠坐人人
前竊語言。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教。大德當捨非律
非佛所教。如是語巳。後更行籌。若不如法人猶多。應
後唱云。僧今未斷是事。可隨意散。後當更斷。若如法
人多。應白二羯磨滅之。下三文可知。次覆藏。次耳語。
此二之中。唯無狂露中第五句。以人非法者多。恐相
倣習。故覆藏耳語行。不得發露。釋相可解。次辨是非
優劣。文中分二。初明捉籌如非。次辨德之優劣。前如
非中。先非後如。非中有三。謂舉釋結。釋中有二。初列
章本。次牒解釋。釋中白異羯磨異者。軌異倫是中無
一非行籌刊定。是名非法。此念罪此不故犯。或發心
化者。舊解云。若評小罪。此言對首。懺此云心念。二於
是法。若行舍羅。定一是一非。名為小犯行舍羅。此釋
不然。今解。或念犯者。起心未作。如起不正思惟。名為
非護。或不故犯者。以無故違心。無非威儀罪。或發心
作者。物欲發動身語。合得吉罪。此等軌者俱是不應
行籌定之。是名非法亦可此雖是犯。未動身語。行籌
定者是名非法。異見異忍者。心見其非忍非捉籌。如
法反前可解次明斷諍比丘德之優劣。文有五句。一
舉。二列三云何下釋前四句四是中下。校量勝劣。五
是為下結。


次殄覔諍。文分為二初總問答困藥多少。次阿難下
[009-0574c]
別問相對殄滅之方。初文問意。巳知言淨用二藥除。
未審覓淨。當用幾藥。故佛答言。以四滅滅。所以然者。
以淨根本淨人犯不。故用憶念等三。定人清濁。人定
淨消。是相對治。覓不評現。不用多人語。又不治罪諍
犯。不用自言草覆。次別問答。隨用分三。初現前與憶
念合。二現前與不癡合。三現前與罪處合。就初別中。
文分為二。初文阿難既見用其四藥。不知直用現前
憶念。不用不癡罪處。頗得滅不。即是別問。佛答言有
即是別答。又憶念等三。所定各異。是故此三。無並用
法。次又問下別問滅方。佛示滅法。於中文四。第一正
明殄諍。第二若若如是下結名成滅。第三是中六牒
名解釋。第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初文有三。第一明
其諍過。第二阿難下教與憶念毗尼白四如上。第三
有三非下辨如非法。此中先三法非如。次五法非如
並具如文。次現前不癡。准憶念說。次現前罪處。文並
同上。准是非文。言不作白。言是非法者稱異。問文中
若不自言是非。翻則自言是如。既得自言。何故與罪
處法。答若其此人本不自言。無可微責。治成非法。今
為此人。先巳引罪。後懼僧治輙便拒諱。故僧化法尋
取前言。所引罪處。以加治法。今文言不作自言者。治
本來無自言也。又文言清淨者非法。謂本無犯。若與
罪處。是名非法。若不清淨者如法。謂犯殘等。名為不
淨。治則如法。若犯夷者。應須滅擯。若作罪處。是名非
法。
[009-0575a]


次明犯諍。先總問知用藥多少。次阿難下別問相對。
初文問意。雖知言覓。不知犯諍後用幾滅。佛言用三。
所以非餘者。答此巳執犯重輕。以生其諍。僧若滅時。
要須得彼白言引過。諍方除滅。或不能定。紛紜難息。
即須依教化草覆地。此不評理不用多人語。又不諍
人清濁。不用憶念等。


次別問答。隨用分二。初現前與白言合。次現前與草
覆合。前文分二。初文阿難既見用其三藥。不知直用
現前自言不用學覆為得以不。佛答言得。次問言下
別問佛示滅法。於中約法分寂。應分為二。先對三境
三種現前自言。次若長下五種現前自言。今據然滅
人以分次第以人有四故文亦四。先對一人懺中文
分為四第一正滅。第二結名。第三解釋。第四發起。此
對一人懺者。治三四犯及殘下輕蘭。人皮石鉢剃裸
生等。餘者則非對此釋懺儀軌。四門分別。第一明懺
悔意。第二釋懺悔名。第三懺滅方法。第四懺解同異
初門意者。凡論罪業。皆無定性。既從解生。理從解滅。
然此先作惡業。雖謝於往為因成就。必招苦果。故今
於惡生厭。立對除道。用此精誠。能滅先惡。既滅苦因。
戒如本淨。不受來報。名為懺悔。次釋名者懺是梵言
具足應云懺摩。悔是唐語。如呵梨陀薑。故言懺悔。義
言興善伐惡。稱之為懺。姄往修來。目之為悔。次滅法
者。懺悔必須至誠殷姄。慚謝往𠎝。方能滅惡。然所造
惡治。須感報不定。以報不定遇□□□□□可轉。然
[009-0575b]
此懺心。能除被報。以除不受。名之為滅。問所造惡業
謝在於往。謝性既無。無何可懺。答造業雖謝。業性巳
成。成則是有。故得懺悔。問罪有違理及違教。未知知
懺滅何者。解以牒名種。依教懺故。但違教。不除違理。
其違理罪。攝在化教中明。又解。俱懺違教違理。所望
雖攝。論所厭𠎝。體無有異。若使違教違理體有異。可
懺違教違理在。今此二違體是同。如何體滅違理在。
次同異者。凡論惑者。從虗至細。以其虗惑障理淺。微惑
翳理深。其觀智者。從微至著。初起者劣。後生者勝。初
起雖劣。能除上惑。故九品中先斷上上。後起漸勝。能
除下惑。故九品中下下後斷。論其懺悔。對除義則異。
此以所造業。有其三品。懺洗之心。亦上中下。悔是事
中遞相抑伏。要須敵對。相當方能除連其所造惡。若
是上品中下心懺。必無滅義。通須起彼上品善心。伏
彼惡因。方遮苦果。中下相對。其義亦然。凡懺悔者。既
不能定。先所造業。上中下別。但應總起上品心。除以
上品心。能斷一切。是則上品善心。尚除上惡中下惡。
而不消亡。若取防未起非。即類斷結道。如初犯過虗。
離之則易。如是展轉。乃至第五自非專心護持無由
行立。以此故知。初劣後勝。釋文等法。並如上明。然三
說巳前。是法現前。自責心等。是毗尼現前。餘文可解。
次對二比丘懺加一問通人。此中懺者。捨墮通三位。
𠲮此應作。餘非此限。但小眾者。須對三人。次三比丘
文。亦不異。此中懺罪者。限是夷遞輕蘭。殘邊重蘭。及
[009-0575c]
壞羯磨僧。并破法輪伴。餘非此限。次對僧懺。餘法如
上。所懺罪者。是夷邊重蘭。及二逆蘭。并餘破主捨墮。
該三位不須別互。餘者則非計。對僧懺應攝僧殘。化
法不同。故且除去。


次現前草覆。文中有二。初一問答知用分寂。次又問
下而答滅法。文四如前。前正滅中文亦為四。第一彰
其諍過。第二阿難下。兩眾量可求化草覆。第三阿難
下制作單白和其二眾。第四阿難下正制二眾各作
草覆。懺悔文中。巳除重罪。輕者並滅。而何者為重罪。
答如憶念不癡中。以夷殘偷蘭為重罪。此准於彼。理
亦須然。故多論第九云。我等所化罪。除偷蘭遮。除白
衣相應罪。今白為及為彼。故當現前發露。悔過不覆。
不同僧懺文中。不簡被為聞戒化法故。罪不除其遮。
不至白衣家。法事須懺謝白衣非直謝僧能了。故須
除去。除此巳外。並作草覆。此中罪者。無前白言中。相
用不滅難定者。是謂如讚欲食。及指校食。各執不同
不得懺悔。故聽不說名種作草覆懺眾中。第一堪秉
法者。應起白眾。求滅如文。第二眾亦爾。次問事諍。以
位別故。須別而答。然以體同三諍故言一切滅。滅若
更問答。不勝前三。恐濫俱用。又言墮所犯。


次明自言如非。前文餘六。並明是非。唯有自言未辨
為此波離舉問就中文二。先總明自言非一切如法。
次是中下。別出如非相。就中文三。初明非法自言。次
優波離下。明如法自言。次時有比丘下。辨淺自言。得
[009-0576a]
失之事。亦可對。餘比丘。無出自言不成之事。先解初
文。非法位二。初有兩位四十九句。據不犯成非。次有
兩位四十二句。據有犯成非。前四十九。實不犯罪。不
化舉不作憶念。便自言犯。對其七聚為頭。互勿成四
十九。次四十九不犯是同然作舉化憶為異。次四十
二中。並隆實犯。各以引不相當。故成非法。此中前四
十二。據不作舉不作憶念。為實犯夷。若言犯夷無是
如法為言殘等六句七頭各六。合四十二。次四十二
俱作舉憶念為異。次如法中。但二七句。皆據實犯。前
七實犯不作舉不作憶念。反兩位非中。各初四十九
四十二。後七實犯作舉作憶念。反兩位非中。各後四
十九四十二。以各引過相當。故是如法。次不成如文。
上來滅諍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