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5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 (master)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從尼律初至尼律竟。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明尼律。


戒本六文。先定同戒最初有無。舊解
云。大僧與尼。男女位別。何得因此制彼。又復望尼漏
過未起。如何逆制。謂二眾犯同。皆別有初。所以知者
如尼初戒。與僧同犯。下開亦言最初不犯。故知別初。
如斯解時。可同犯戒。應更別出起過之人。呵責制戒。
但大僧中。巳明起過。若更出者。不異於前。為離繁文。
略而不出。直列戒本。餘二律中。告尼眾言二部持者。
此謂告知同別共學不學。非是由此制彼名共。以是
義故。各別有初。此釋不然。違於理教。故今正解。但同
犯戒。無別最初。以僧與尼俱是具戒。形雖有殊。禁持
義一。但使大僧犯訖。因即制尼。尼後犯者即是第二。
豈有結局比丘。不通尼眾。待後別犯。更立最初。故五
[005-0441a]
分第十一云。佛為比丘制初戒巳。波羅問云。是戒我
當云何持。為應作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應作二
部僧持。從今是戒應如是說。即立戒本。自下同戒。問
答皆然。又十八云。諸比丘尼見優波離。嗔罵言。坐此
比丘恒問世尊。此戒應作二部僧持。一部僧持。佛便
令作二部僧持。由此使我多受困苦。十誦四十六。爾
時佛不在比丘尼僧前結同戒。在比丘僧前結同戒
巳。語諸比丘。汝等向比丘尼僧說。諸比丘遣跋提比
丘往語云。諸善女。佛結同戒。我及汝等應共受持。是
中有長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蘭難陀比丘尼。暗嗑
不受。是中有比丘尼。少欲知足。乃至白佛。佛種種呵
責巳。乃至言。若比丘尼暗嗑向比丘者。波逸提。僧祇
三十六。愛道白佛言。世尊巳為諸比丘。制四墮重法。
我等得廣聞不。佛言得。瞿曇彌。若信心善女人。欲得
五事利益者。當盡受持此毗尼等。次第為說。以此義
推。明無初也。爾者豈可一切同戒。皆因比丘先犯。而
無一戒因尼制僧。解但列同戒者。悉是比丘先犯。比
丘犯巳。因即制尼。所以知者。以同戒云。世尊在某處。
以此因緣。集比丘僧。為尼制戒者。還是比丘犯制之
處。若此同戒別有初者。即應別舉緣起呵制。如何但
云以此因緣。爾者如何滅年受戒。與外道食戒。及長
鉢等戒。尼中別舉緣起。解此等犯雖是同。以緣異故。
故尼戒中別舉緣起。又解。此等諸戒並尼先犯。雖尼
先犯。不得因此制僧。以尼行法皆依僧故。必無因卑
[005-0441b]
有制尊義。故多論第九云。若二部同戒。必於大僧
中結後。令大比丘告尼。以女人賤。當從大僧受故。若
獨結尼戒。就二部中也。故此等戒。僧後別犯。以緣異
故。而有最初。爾者既因比丘先犯。以制尼者。然尼漏
過未生。如何逆制。解比丘與尼戒體無別。伹僧犯竟。
即與尼同。非要更須對尼起漏。若以人別必未生者。
如須提起漏。非開餘人。何得因此遂禁餘者。爾者若
准此義。尼則無初。如何尼初戒云最初不犯。解此言
初者。非是尼犯最初。以對比丘立制云初不犯。今將
此制。宣示尼眾。還是從比丘初犯。名為最初。不是以
尼別犯有初。名為最初。若以此文。即謂尼有初者。如
何尼中不舉犯人緣起。既無人緣。明因僧制。


次解六文。於中開二。一總二別。總中四門。第一五犯
聚。第二七犯聚。第三方便。第四持犯。


先解五犯。五門分別。第一位列五犯。第二立五所以。
第三解通犯名。第四釋別夷等。第五彰犯次第。初門
大僧四戒。尼八戒。為初犯。僧十三僧殘。尼十七為。第
二犯。僧三十捨墮九十單提。合百二十。尼三十捨墮
一百七十八單提。合二百八。為第三犯。僧四提舍尼
八。為第四犯。僧百眾學及七滅。尼但眾學。為第五犯。
問何故具位戒多。廣立五犯。沙彌戒少。唯局吉羅。解
比丘行滿。力分堪行。防過使周。廣立五犯。沙彌不滿。
力分未堪。且就化宜。犯唯一品。又解。比丘五犯。託緣
以興。沙彌不然。何以來難。爾者沙彌無犯緣。制罪唯
[005-0441c]
一品。如何諸戒下一一並結𠎝。解祇為無犯緣。制罪
唯一品。道分修義同。諸戒齊結罪。若不爾者。具不何
殊。次立五者。但佛制戒。准俗而立。俗有五刑。故施五
犯。又以藥有五。故立有五犯。又解。伹為眾生輪迴五
道。世尊哀怜。為制戒律。欲使斷因不受苦報。故母經
第七云。云何名犯。能使眾生輪迴三有。名為犯義。又
可世尊善知法相。隨化機宜。立此五耳。次解名義。然
下律文名五種犯。違禁起非。名之為犯。又名五種制。
以須禁防。稱之為制。亦名五犯聚。一犯含多。名為犯
聚。然有諸師。棄此正文。取祇篇名釋者。不順正理。既
取篇名。即釋篇云。輕重相形。故名篇。或云偏跛故名
篇。又云。流類均等。相似義者。說有五階。故曰五篇。謂
其三齊。故是均等。一名齊。二體齊。三究竟齊。如初篇
四戒。但名波羅夷。輕重義等。後都暢思。有此相似。錄
為初篇。餘非類者。理不得同。如是展轉。乃至第五。類
亦同爾。故名為篇。此但略引。不能繁破。古師序列。疏
向一紙。斯則枉釋異名。費多言從。用茲傳授。不益學
人。但知篇者編也。編此法義。成其一聚。此即章品異
名。豈勞廣釋。次解夷等名者。梵曰波羅夷。此無名譯。
既無正目相當。且從義解。故多論第二云。波羅夷者。
名墮不如處。如二人共鬪。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
生死。與四魔共鬪。若犯此戒。則墮負處。名墮不如。十
誦亦然。彼文是罪極惡深重。作是罪者。即墮不如。不
名比丘非沙門等。或名他勝處。以犯戒故。魔必得勝。
[005-0442a]
故俱舍十五云。破苾蒭體。害沙門性。壞滅墮落。立他
勝名。或從喻故。名曰死人。故上文言。譬如有死屍。大
海不容受。又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又曰無餘。故
下文云。遮波羅夷者。是名無餘故遮。但無餘有二。一
自行無餘。以壞根本。無比丘用故。二眾法無餘。以同
死屍。二僧不攝故。望此二行。更無餘分。故曰無餘。又
名為棄。若犯此戒。內法不収。棄之於外。故名為棄。為
此文言棄之於岸上。又戒經云。是四棄法。此棄即是
邊之異名。又母經第七云。波羅夷者。為他刀梢所傷。
絕滅命根。名波羅夷。佛法中波羅夷者。與煩惱共諍。
為惡所害。名波羅夷。又復波羅夷者。為三十七住道
法所棄。為四沙門果所棄。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
一切善法所棄者。名波羅夷。又波羅夷者。如人犯罪。
施其死罸。更無生路。犯波羅夷。永無懺悔之路。於比
丘法中。更不可修。名波羅夷。如人欲到彼岸。愚癡中
道為他所誑。而失彼岸。於佛教中。為煩惱所誑。失涅
槃彼岸。是名為墮。僧殘者。犯此罪巳。垢纏行者。非全
淨用。故名為殘。有殘之罪。假僧除殄。故曰僧殘。奈邪
第三云秦言語眾决斷。又多論第三云。僧伽婆尸沙者秦言僧殘
是罪屬僧。僧中有殘。因眾除滅。又云。四事無殘。此雖
犯有淺因僧滅故。故曰僧殘。母經第七云。僧殘者。殘
有少在不滅。名為僧殘。又復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
有咽喉。名之為殘。如二人共入陣鬪。一為他所害命
絕。二為他所害。少在不斷。若得好毉良藥。可得除着。
[005-0442b]
若無者不可差也。犯僧殘者。亦復如是。有少可懺悔
之理。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
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滅。是名僧殘。然殘諸義。
亦通下犯。此以對初。故彰總稱。多論第三。問曰。四篇
皆是有殘。何以獨此戒言有殘。答曰。四篇雖是有殘。
不一切盡因僧滅。十三事。一切因僧滅。又犯此戒行。
波利婆沙亦在僧中。摩那埵亦在僧中。出罪亦在僧
中。餘戒不爾。故名僧殘。波逸提此名為墮罪有此能。即是
功能為義。十云。波逸提者。燒煑䨱障。若不悔過。是障
礙道。母經第七云。所犯罪微。故名波逸提。又復非斷
滅善根罪。枝條罪。名波逸提。又復如被斫者。少傷其
皮。不至損命波逸提罪。亦復如是。此罪傷善處。少名
波逸提。此且約別為義。理亦通餘。提舍尼者。多論第
九云。此戒體無罪名。一人邊一悔過。若其從義。名為
可呵。即是責過為義。故文言我犯可呵法。以若持戒
順教。即合讚歎。今既犯戒招𠎝。事須呵責。亦可謝過
為義。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以所造惡。謝在於往。今
追生厭。故云悔過。母經第七云。犯即懺悔。數犯數悔。
故名波羅提舍尼。又復忘誤作。非故心作。故名也。僧
祇二十一云。向人發露不䨱藏。突吉羅者。見云。突者
是惡。吉羅者作。謂惡作也。又言式又迦羅尼者。即是
勸學名也。問毗尼者。戒行為宗。何故乃言波羅夷耶。
答行通於五。不能自分。舉彼所防。以別能治。故言波
羅夷等。即是五犯解義。咸就所防。若言式叉者。義則
[005-0442c]
有兩。上四同前所防。第五勸學受稱。次明先後。推尋
大聖本制之興。隨犯即禁。輕重事亂。又准多論。先結
吉羅。後制餘戒。今此次第何所稟承。解重者先明。輕
者後說。次第法然。不違道理。又此次第。並佛自施。如
略說中。儀則巳爾。故優波離佛涅槃後。一依聖教。集
為次第。欲使僧尼觀過興厭。先識麤𠎝。後知微過。善
修對治。離過行成。有剋道益。故所以爾。


次七犯聚。六門分別。第一位列七聚。第二立七之意。
第三解通聚名。第四釋別夷等。第五偷蘭先後。第六
入五犯不。初門四八為第一聚。十三十七為第二聚。
一切偷蘭為第三聚。捨墮及諸提為第四聚。四八提
舍為第五聚。惡作第六。惡說第七。次立七者。古舊釋
云。若約三聚。總明業相。亦得名為一不善聚。但為制
戒本心。為欲備防違失。若其就體。總為一聚。此則輕
重通含。何由可識。以斯義故。不得立一。若其就具往
分。不過身口。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此亦體含輕
重。相又未分。故不從具立於二聚。若其從境別制塵
沙。文則廣而頗尋。行乃博而難立。故聖興制。事唯是
要。進不就廣。恐令起退。止不住略。恐難解知。是以逐
義離廣。出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以五配二。故
有七聚。罪相差分。麁以可識。問據聖本制。隨犯即禁。
分何為五。而言逐義離廣。豈可先有一法。分為五也。
故知不爾。答逐義離廣者。以身口所造。有五義邊。即
置前五。不同向五輕微相者。當位立二。即成七聚。何
[005-0443a]
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今解不然。蓋是如來善
知法相。隨化機宜。立此七聚。既云古昔常法無別。所
以既許身語所造。有五義邊。即置前五。如何不許有
七義邊。真立七聚。次釋名義。所言聚者。罪種雖多。名
類貫攝。集在一處。稱之為聚。偷蘭一罪。雖無別文。或
可聚在大教之中。或可聚在一名之下。次釋夷等別
名。同五犯者。如上巳明。不同者今解。偷蘭遮者。昔解
云。偷蘭名醜惡。故下文云。汝莫破僧。甚大醜惡。以出
佛身血。或與佛竟化。相鄙之甚。故曰醜惡。今解。名大
障道。故善見云。偷蘭名大遮者。言障善道。後墮惡道。
又母經第七云。於麤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又欲起
大事不成。名為偷蘭遮。言惡作者。作惡故惡。由作得
惡。俱名惡作。如反抄衣等。作惡故惡。持佛像等。由作
得惡。言惡說者。說惡故惡。由說得惡。並名惡說。如說
自𠎝等。說惡故惡。如為持仗人說法等。由說得惡。此
七並就所防罪解。若不舉彼所防能防。不可為七。問
彼前第五犯體。此六七収。如何勸學名局。前不及後。
答為成七聚。身語別分。論勸學名。彼此無別。次偷蘭
先後者。問蘭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義何也。
答戒與威儀。以分七者。偷蘭位次。合在第三。以過麤
重。戒門所攝。為此下文。若以破戒故遮。謂夷等上三。
為以威儀故遮。謂提等下四。若以均離往分。須在第
五。以體雜故。不在均前。過復是麤。須居雜首。既是均
下雜初。位當第五。又解。蘭聚不定。須就果因。即是作
[005-0443b]
因故三。為果故五。為辨成他成故爾。


次入不入。二門分別。第一約七聚明。第二定默妄罪。
初門七聚。位約為三。上之四聚即為四犯。偷蘭一聚
一向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門所以偷蘭一向不
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解凡入五犯。須具二義。一並
體均。二齊究竟。然以蘭含輕重。非是體均。又通果因。
非齊究竟。以斯義故。一向不入。吉罪之中雖通因果。
簡取究竟。並即體均。是以六七有入不入。爾者吉罪
簡究竟。以體均故入。偷蘭義亦然。同吉應有入。解蘭
設究竟。體亦不均。約此不同。束成三位。大眾懺蘭。如
破僧逆蘭。及佛滅後東西二洲一切破主。然此逆蘭。
是可懺罪。故十誦第五十。波離問。破僧犯何罪。佛言
犯偷蘭。又問破僧罪云何悔。佛言偷蘭遮悔。其出血
偷蘭。是波羅夷下。不成罪攝。亦是可懺。又此律但言
四事不可治。不言兼二逆。爾者如何言提婆達多此
應滅擯。解此以逆故擯。不以蘭故擯。如外道故煞父
母。亦言滅擯。豈亦犯蘭。以此故知。無不可懺偷蘭。問
蘭既可懺。所以難謗犯殘。解如謗黃門。破內外道。亦
得犯殘。豈有蘭罪。故知但為舉事謗。駈擯處齊。結以
殘罪。不為偷蘭。又以蘭故謗成殘者。豈有所謗名輕。
能謗罪重。二少眾懺蘭。如破僧助伴。及壞羯磨僧蘭。
三一人懺蘭。如五百比丘蘭。及人皮石鉢。食生肉血。
剃三處毛。裸形見佛等。非直果蘭。有此三位。因蘭亦
爾。十誦五十九。波離問佛。偷蘭遮云何懺悔除滅。佛
[005-0443c]
言。有四種偷蘭。從波羅夷生重偷蘭。一切僧前悔過
除滅。從波羅夷生輕偷蘭。應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
除滅。殘邊重蘭。同此從僧。殘生輕蘭。一比丘悔滅。伽
論亦爾。由此不同一向不入。爾者究竟吉羅。有其二
種。如沙彌四重滅擯。大僧責心。此亦不均同蘭。何以
有入。解本立五犯。對於具戒。沙彌滅擯。簡而不論。然
依此文。但四人為大眾。故文言。不白大眾者。四人若
過。類知二三人。即是小眾。對其三境懺悔儀則。如下
滅諍自言中明。


次定默者。但僧說戒。不問廣略。默妄吉羅。吉淨提罪。
若二三人。唯提無吉。以皆自言稱清淨故。一人心念。
雖復口言。以𨷂所對。還是吉羅。問未知默罪。為是究
竟。為是方便。一解是究竟。所以爾者。無心作默。不欲
發言。今遂本期。豈非究竟。若以默故。即是方便。和眾
默時。應非究竟。和僧在眾默。合眾得僧殘。問淨默亦
然。如何是方便。是則前二是因。第三是果。覽前二因
成後一果。猶如違諫結業之類。又解。案其實義。非是
究竟。所以爾者。凡結業門。皆據身語。如何約心不了。
而成究竟。然此默妄意造語業。為造不了。方便所収。
故俱舍云。語業者或默然。如布灑他時。若不以此成
業門。定不息餘詞。難為永軌丸。又以列在小妄方便
位中。爾者默妄隱在心。不得成究竟。大妄身現相應。
當是方便。答妄為現身相。故得成究竟。默隱無別相。
所以是方便。默是方便不入五。犯提是究竟。故入五
[005-0444a]
中。次解方便義。言方便者。雖復之造前境。未暢本思。
或復境緣互差。不成究竟。如斯等例。是曰方便。方便
不同。有其二種。一者進趣方便。二者不成方便。然古
舊師立三方便。第一先立遠方便。亦名遠資成。所以
合不立者。良以遠中。但有資義。體事既殊。故今不
立。又准了論。但於進趣之中。分為近遠。本更不假餘
別體事。以此故今除遠立餘。言進趣者。心規前事。發
動身語。造境求成。名為進趣。但心該於剋漫。作業通
於自他。俱能資果。稱云方便。定此有無。三位料簡。第
一敘異說。第二顯過非。第三立正義。初昔義。一解。亦
有亦無。如違諫等。有法隔絕。不待心息。故言三蘭。如
煞盜等。本無法隔。故要心息得罪。進趣中無。第二解。
進趣之中。一向無罪。以文言不成者蘭。不言未成者
蘭。假使步步增其不善。而無步步蘭吉之名。又如向
佛。步步有順理之福。今假作過。步步有違理。亦無蘭
吉。爾者如何白二羯磨捨者三蘭。解此是第三息處。
故言三罪。猶如門外三即。非具有三。


次過非有五。一立義違理無因過。教防身語。通及果
因。因既言無。果應非有。伹以見佛。果無名。因增步步
福。違教果有稱。寧無因業名。汝以因類其因。令因不
立稱。我以果類其果。令果無犯名。然罪果類福果。罪
有福非有。罪因類福因。亦罪有福非有。第二要假心
息事止過。若言毗尼者。因緣以求。即心為因。前事為
緣。心因及緣。俱一不息。如何不息因緣之業。而得有
[005-0444b]
罪。爾者若以不息即無罪者。且如違諫至四。心若息。
息故得偷蘭。四竟結夷𠎝。明心不是息。心既不息。如
何有罪。果既許然。因豈假息。又如獨行未至村蘭。此
有將至之心。明知未至不息。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
書。字字偷蘭。豈可作書字字皆有止心。第三二因差
平相成過。凡論不善。有其二位。一者違理。二者違教。
違理因果俱無名種。違教因果俱有名種。若言但增
不善。而無蘭吉名者。豈將違理之因成違教果。計理
不然。名平成過。又違理業。略教所収。違教果名。廣教
中攝。如何略教中因。乃成廣教中果。又此違理。性罪
可然。若犯遮戒。如何違理。第四濫開聖意引證過。以
八事成重。但積勢成。體既不覧。明不藉因。爾者若不
覧體。即不藉因。如何要須前七未懺。既言未懺。必假
相成。又若不覧。蘭須別懺。如何文中隱其悔語。第五
乖諸律論正文過。文如下引。


次立正義。三門分別。第一顯有因罪。第二定罪重輕。
第三因罪覧不。


初門。定因罪者。進趣之中。定有其罪。故下文云。比丘
厭報。投崖不死。白佛。佛言。方便欲自煞偷蘭。又云。時
有比丘。去浣衣處不遠。見有曬貴價衣。即憶識而去。
念言還時當取。便疑。乃至佛言。方便求五錢。未離本
處偷蘭。又諫文言。白二羯磨捨者三蘭。明知前二進
趣中結。若望𨷂果。三皆不成。又言白未竟吉羅。豈非
是罪。又如了論。夷有十六部。後二方便。並是進起。以
[005-0444c]
收。又多論第三云。欲取五錢巳上。始從發足。步步輕
蘭。乃至選擇取三巳還輕蘭。四錢重蘭。又僧祇第七
云。屏處一人三諫不止。三越毗尼。眾多人中三諫不
止。三越毗尼。至僧中初諫時。說未竟越毗尼罪。說竟
偷蘭遮。第二諫亦爾。第三諫說未竟偷蘭。說竟僧殘。
僧殘罪起。以屏處諫。多人中諫。及僧中諫。諸越毗尼
罪。諸偷蘭遮罪。一切盡合成一僧伽婆尸沙。若中間
止者。隨所止處治罪。以此故知。並有其罪。


次重輕者。依此宗文。一切諸犯。無問重輕。但使起心。
皆獲吉罪。故文言。或念犯罪。或發心犯。若發進趣巳
去。初二犯蘭。下五獲吉。此通相說。然別明者。如調部
云。有勇健人出家。有異破戒比丘。謗言彼某村中多
有財物。可共往取。即答言可爾。彼去不遠。此作是念。
我信樂出家。不應作如是惡事。乃至答言不往。疑白
佛。佛言無犯。先然可彼突吉羅。問此之然可巳發語
業討是偷蘭。如何言吉。答此且發言然可作事。猶未
造境。故吉非蘭。故見論第九云。何謂方便突吉羅。答
如偷人覓伴。及刀斧钁。隨其方便。是名方便吉羅。若
發身語巳去。即獲偷蘭。故多論第三云。執刀欲煞人。
發足步步輕蘭。乃至未傷人巳還輕蘭。若刀着人。不
問深淺。命未斷巳還重蘭。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念。
我當煞彼人。發心時吉。作方便時蘭。死者夷。爾者媒
初受語。何以非蘭。觸女二俱有衣。不應得吉。設諫拒
違。作白未竟。計亦是蘭。何以云吉。解媒初受時。未動
[005-0445a]
身語。如先許可吉羅之類。又解。此據本心。直欲受語。
若作究竟意者。即合得蘭。故多論第八云。若打比丘
波逸提。舉擬欲打便止。突吉羅。以打不滿故。此戒本
意不規打。直欲掌擬。令其惱怖。但擬波逸提。如本竟
欲女人上出精。若遂意憶僧殘。若不精出。直摩提便
止。偷蘭遮。若本心直規摩提樂意。僧殘。以此例餘。成
皆如是。摩觸義同。不勞更釋。違諫約法。未過分齊。白
竟始蘭。未竟故吉。又以法隔。因去果懸。白既未終。所
以吉羅。又復名中。是違僧諫。白既未滿。寧容結蘭。亦
如然可吉羅之類。對白既爾。餘法准知。


次覧不者。夫論果法。必覧因成。如八事成重。要假前
七未懺。後成重說。不言別懺偷蘭。又如白竟得偷蘭
時。不言更懺白前吉罪。乃至諫說成夷因蘭。不見別
懺。又五分第三云。第三羯磨未竟捨者。三吉三蘭悔
過。第三羯磨竟。捨不捨皆僧殘。文結殘竟。不言更懺
蘭吉。明知覽前蘭吉。以成僧殘。又第八利吒違諫云。
第三唱未竟。亦應作六突吉羅悔過。第三羯磨竟。若
捨若不捨。波逸提。又僧祇三十六。尼違諫結云。一切
越毗尼。一切偷蘭遮。成二十重罪。名波羅夷。又此文
直言作者夷。不言作者得夷及蘭。又不見說懺根本
巳。後令別除方便罪文。以此證知。定覽成果。爾者准
依俱舍等文。加行根本後起三業。感報各殊。如何覽
加行。以成根本。又婆沙三十五云。謂染淨法。皆加行
時勢用增上。非究竟時。解若望違理。業體各別。不可
[005-0445b]
覽此以成於彼。然論違教結業異彼。故覽加行以成
根本。又若加行不覽成者。是則犯夷。不入惡道。以論
根本業。不入惡道。來生人中。感等流果。但知違理違
教。一向相反。如律男想斷女命夷。俱舍不成根本。以
此校量。故知全異。


次解不成方便。文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又云。方便欲
取而不取偷蘭。然此不成方便。有其七種。謂𨷂緣。境
強。緣差。境差。想心。疑心。善心息。釋此七種。三門分別。
第一釋名。第二出體。第三諸門分別。


初門言𨷂緣者。造境成犯。本由比丘病捨等生。事不
究竟。然𨷂緣非偷蘭。蘭由𨷂緣而生。故曰𨷂緣。釋餘
准此。言境強者。本心造境。希望事成。今以境強煞不
諧遂。言緣差者。造境成犯。本由具緣。緣或[虛*予]違。事不
究竟。言境差者。尅欲害怨。異境未替。迷非謂是。謬暢
本思。言想疑者。念怨之造。犯藉了心。迷謂想疑。不成
究竟。言善心息者。懷毒造境。希望事成。今起善心。惡
息非重。


次出體者。謂隨𨷂等。顯事決了。即是體性。言𨷂緣者。
若遇病捨。即非比丘。不成戒本犯戒之人。故多論第
三云。若二人相㓨一時死。無犯戒罪。以受戒誓。畢一
形故。又五分。比丘自煞偷蘭。設是比丘。須除狂等。十
誦第六十云。比丘以煞心打人。是人未死須。比丘若
狂若反戒。得偷蘭遮。次境強者。謂本期境。不可毀壞。
或入甚深禪定。或能反害於我。如出佛身血。伏害打
[005-0445c]
力子等。次緣差者。如欲作事。或逢異人。恐有發覺。不
成煞等。或可弓刀斷折。事不遂心。乖本要期。是緣差
也。次境差者。如境想中非人人想。非人疑是。解此境
差。三門分別。第一敘舊。第二辯非。第三顯是。


初敘舊三門。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定境方便。三定
異境有無。初門定多少者。然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
境。三畜生。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義。先約人
趣。謂以𨷂緣境強緣差心息。各對不疑疑說。即成其
八。斷命不疑疑後二。即成五對十句。二趣各爾。杌應
有八。謂除二強。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
能差張故。故曰境差。定義既竟。次解相別。先辯人中
五對十句。上五者。一異境不強而煞。二異境𨷂緣。三
異境境強。四異境緣差。五異境善心息。此非人人想
離為五。下五者。六異境疑善心息。七異境疑緣差。八
異境疑強。九受境疑𨷂緣。十異境疑不強而煞。此非
人疑離為五。故成此十受境。初十非。此方便攝中。八
方便收。本境十句。並境差攝。第一句欲煞張。王來替
處。緣於王人恒作張想。煞王命斷得夷。由異境差故。
煞張心息。故曰境差方便。問伹作張心。無害王意。何
以得重。答張王非煞緣。人是煞緣。當煞王時。雖無王
心。而作人想。緣具故夷。問煞王得夷。為以張方便成。
為別有方便耶。解有二種。一解。以取張方便成。類盜
說者。不然。又解。人趣雖同。者有別故。寧得覽彼成此。
兩境既別。起心亦異。故知害王別有方便。謂與王境。
[005-0446a]
交對巳來。雖無王心。而作人想。往煞王命。斷時尚得
損王究竟重夷。豈况王命未斷。寧不別有方便。以成
重罪。不類於盜同是一主。故用過五方便成五重罪。
若別主同盜。自餘九句。類說可知。次非人境五對十
句。數法同上。但單𨷂上五。非人境上。一向無罪。以無
心當非人故。不同張王人趣是同。故下文言。男想煞
女。佛言夷。雙𨷂下五。非人境有罪。以疑故。本境十句。
還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人。第四杌木八句。
異境無罪。非生數故。本境方便。亦第四收。


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蘭悉第四中
攝。即境想四五二句是。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第一犯
不犯分別。二十有罪。二趣上五。杌境中八。是說無罪。
以其二趣無心。杌非煞境。不同人中雖張王別。莫不
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犯中。究竟方便分別。人趣初
十此是究竟。中八餘十並是方便。第三方便中。重輕
分別。人趣入重。謂是蘭故。餘十是輕。謂是吉故。二趣
第十。此二吉重。餘八則輕。所以可知。問二趣第十吉
羅者。何以文言非人疑蘭。答此望本期之境故蘭。即
上本壞三十八等是。此謂疑從二境結罪。第四方便
相攝。人中初十。此二非方便収。餘之十八以位言之。
𨷂緣境強緣差心息。位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攝。
二趣兩疑。疑心以收。問三趣第十句俱疑。乃有究竟
方便耶。答人中望本期故。說以為疑。煞緣具故。是以
得夷。餘二望本期猶豫故說疑。即以𨷂心故但得是
[005-0446b]
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


次辯非者。問尅心趣本境。如何結異罪異境。若結罪
異境。即本境境差義不成。是漫非尅故。又異境若結
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異境定無犯。許是尅心
異焉有罪。又若無簡別心。可結異趣罪。無心簡別異
境。尅定無𠎝。本定境差。豈論異罪。又對異想疑。既立
𨷂等。本境亦然。何以不出。以本想疑之後。亦有𨷂等
生故。又緣非畜作本想疑。如何疑心結罪。想心不結。
若以無心。當非畜上五。許無罪。今亦無心。當非畜下
五。如何犯。若以疑心。緣二結者。是則非畜應是本期。
若許非畜非是本期。如何緣異得起進趣。又本害張。
王來替處。緣王即許別有方便。而言兩境既別。起心
亦異。今亦非畜替本張處。異作本想。與王不殊。如何
不許心異結罪。若以張王同人結者。是則王外無別
差𠎝。以王非張即許別結。非畜亦然。何以無犯。又兩
境別起心異者。如何於一尅中。有二進趣。進趣既二。
定是漫心。又對異境。別起方便。何關本境境差之事。
又十誦第二云。若比丘為人作坑。人死者夷。非畜死
蘭。若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蘭。人畜死吉。若為畜生
作坑。畜生死者提。人非死吉。若比丘不定為一事作。
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夷。非人死蘭。畜生死提。
都無死者偷蘭吉罪。准此尅心異皆無罪。


次顯是者。境差謂在進趣位中。被異差本。直據本境
無處。齊曰境差。約心謬緣。合分為二。一者單𨷂境。謂
[005-0446c]
非人人想。二者雙𨷂境心。謂非人疑。又此單雙二𨷂
各含四境。總成八句。亦不違文。或可心雖謬緣。心非
境故。約境不同。隨境為四。此境四者。謂天非人畜生
杌木。舊以天同非人。隱而不說。若同非人即不立者。
本煞非人。天來替處。以同非故應不成差。若許成差。
如何不說。准依此理。故立天差。於此差位。謂除同趣。
同趣齊犯。不得論差。如欲煞張。王來替處。為有緣人
心故重。不以張王別故差。為此境想。伹言非人作人
想疑。不言王作張想疑。如婬約道。是道皆犯。不以趣
別立有境差。煞等亦然。是人皆重。豈以張王不同。許
有差義。又古舊諸師。共許張王非煞緣。既許此義。如
何立差。即將張人方便。成王究竟。於張人邊。無別有
罪。為此文言。男想斷女命夷。不言男邊別有方便。盜
誑亦爾。又如五及過五。俱重無差。亦將過五方便成
五重罪。對此差別。應為四句。一境差非罪差。如王替
張是。二罪差非境差。如想疑方便是。三亦境差亦罪
差。如非畜等異境是。四俱不差。如人作人想是。爾者
既立同趣無差。如教害張。所斷王命。能教重不。答以
非本期。能教不重。爾者此則成差。如何不立。解夫境
差者。據心謬妄。緣異作本。名為境差。教人造業。不約
心謬。但為能教無心。王死不犯。所作人想。故獲重𠎝。
此為顯示能教所教。有心無心。成重非重。不欲辯立
境差之義。問下文欲盜他衣。錯得巳衣。佛言偷蘭。豈
非是差。解錯得巳衣。理實無罪。伹為不得他衣。故結
[005-0447a]
偷蘭。又解。本立同趣無差。謂約張王等物。然巳物無
罪。義同無主。既是無主。得名為差。問異境替本境。緣
異起想疑。想疑想疑既謬緣。於異有犯不。答於彼異
境。無心欲害。心緣不具。並悉無𠎝。所以然者。為尅害
怨。異境來替。異替本處。即是境差。不可對差之後。初
心謬緣。於此謬緣心中。得結異罪。若此差位。結異罪
者。何殊非畜之上。復辯二形等難。上來解釋非是故
情。直為舊義背理違文。既失旨歸。觸途成妨。事不獲
巳。有期立破。次想差者。人非人想。一切轉想者是。疑
心者。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緣於兩境。疑心煞者是。善
心息者。先起心息惡心。進趣作事。今善心生。止事不
作。即善心是能息。惡心是所息。能所合彰。故曰善心
息。


次諸門有十。第一望境對不。第二對不同異。第三尅
漫想別。第四錯誤有異。第五心息不息。第六作事不
作。第七本異通不。第八對緣辯𨷂。第九約戒通塞。第
十諸部同異。


初門若身對前境。諸自作業。儻遇緣不成。具七方便。
或教人現前。亦同此說。若設坑倚發。身不對境。及諸
教人不現前等。但五方便。謂無於疑。於疑二者。緣此
謂彼。既不對境。故無想疑。是則想疑唯自對起。餘五
通對不。然約諸戒犯。通對不者。如煞盜等。通對不對。
妄語作書置地。是設置方便。如婬漏失違諫等戒。並
無不現及設方便。餘可類知。
[005-0447b]


次同異門。想疑二種。不對中無。不對既無。豈論同異。
餘五既通對不。須明同異。五中𨷂緣境差。想同無別。
境雖對不。𨷂差一種。不以境有對不。遂令𨷂差有異。
餘三對不大位是同。然於設置之中。有少差別。設置
中強。要須得通越度。又如提婆達多。教人害佛。二人
念害不前者。亦是不對中強緣差。必須火坑。得兩善
心。要癈煞具方成。


次尅漫門。於前對不門中。各通尅漫二心。是則兩尅
七五不同。如其大漫對不俱四。言尅七者。於人境中
雖罪不差。望境有差。局張為法。故於對中尅欲害張。
望餘人餘趣作境差想疑。尅對張境。多少既爾。餘咸
類然。廣說無量。次約趣辯。即是尅漫相對。謂尅簡餘
趣。漫通人境。以尅簡餘。得作境差想疑。此境差等。狹
於前位。人趣既爾。餘咸類然。次對非情。准同前說。俱
境差等。更狹於前。不對五中。寬狹准說。言二漫俱四
者。謂無境差想疑。以心寬該。情無限局。隨境優劣。皆
是本期。假使臨事平緣。非境差等。


次錯誤門。凡言錯設。皆是舛謬之心。隨事總釋。相則
難分。以名尅定。事則有異。謂若二境歷然。無心害彼。
事成有舛。名之為錯。若其一境易脫。緣彼謂此。有心
成犯。稱之為誤。既知錯誤差別。對七辯者。然七方便
並無有錯。對境成事。錯猶無𠎝。況方便位而得有錯。
或可錯者。異雖無𠎝。而於本境即是境差。是故錯中
說有境差。論其誤者。謂境差想疑。比三心想迷謬。名
[005-0447c]
之為誤。境差一種。緣彼謂此。想疑二者。緣此謂彼。餘
四錢事了心。皆非誤攝。亦可七中來成三位。想疑二
種。誤而非錯。境差一種亦錯亦誤。餘四方便非錯非
誤。


次心息不門。凡論心者有其二種。二者煞心。二緣人
心。此七位三。𨷂緣境差。二俱不息。以於進趣位中。病
捨異起。是則進趣被擁。不成重果。豈不二心。俱不被
息。境強緣差善心息三。但止煞心。人想不息。然遇強
差二緣。須止煞心。若無止心。更求方便。猶是道趣。未
成強差。其善心息必須止心。心若不止。還屬犯門。想
疑二種。二心俱息。轉心當異境。本境無害心。然望本
境。即是俱息。或可緣異欲害。俱息人心煞心。緣異有
不。言息煞心。疑心猶豫不了人非。以心兩緣。亦俱不
息。


次事作不門。七中位二。𨷂緣想疑。義通作事。以𨷂緣
少。通緣想疑。𨷂別二望。結方便時。未必待事成。餘四
望本期。一向事不成。境差望本雖不作事。然於異中。
事通作不。若異作本想。一向得事成。若異作本疑。事
有作不作。逼境制不得。是事即通作。遠境容豫生。是
事必須止。以對異疑。不起止心。即當是漫。豈關於尅
不對中五。一成四不成。異境義通。准同前說。問文言
不成者蘭。為當局准不作事。為通七俱不成。答今將
不成之名。望七說者。即是名狹體寬。與七無異。但是
望罪不成。非望於事。舊云唯攝不作事者。是義不然。
[005-0448a]


次本異通不門。七中位三。想疑屬本。境差唯異。餘四
方便義通本異。問𨷂等不通異可異。不結罪。既許異
境生。如何得無犯。解不以𨷂等通異生故。即於異境。
別更結罪。為擁進趣本由境差。對差之後方有𨷂等。
𨷂等既起在於差位。故是差收。非𨷂等攝。猶如𨷂後
得有境強緣差心息。然是𨷂收。非強等攝。餘皆類同。
先想疑後。亦有𨷂等。仍想疑收。非𨷂等攝。境差亦爾。


次對緣辯𨷂門。然戒眾多。不可具載。且寄煞戒。顯相
論之。煞戒成犯。總具八緣。所謂通三別五。今以能𨷂
七種。𨷂彼成犯緣者。謂𨷂緣𨷂通緣。通緣三中。但𨷂
初三。所以不𨷂第二緣者。以教一興。終乎法滅。故第
二緣不論有𨷂。此一𨷂通。餘六𨷂別。境差𨷂於境。想
疑𨷂第二。境強緣差善心息三。同𨷂煞心加行斷命。
既𨷂煞心。加行便止。加行既止。斷命事隔。故境強等。
通𨷂三緣。舊釋煞心方便二緣不𨷂。以若𨷂心及方
便。方便不起。則令無方便罪。今謂不然。別皆𨷂盡。以
此七種起在進趣位中。擁彼進趣。不成重果。若不𨷂
心及方便者。即應恒時是進趣位。既擁進趣。始成方
便。明知此二亦須有𨷂。又此二種不論𨷂者。如何得
有不成之罪。又若煞心不得𨷂者。如何乃云強等餘
三。止煞心人想而不息。


次通塞門。婬酒無想疑。設有亦究竟。以過失多。但五
方便。受戒但四。疑得提𠎝。謂心不犯。復無境差。亦可
據有轉處。闇中燈火不明。得立差義。謂心不犯者。謂
[005-0448b]
是本迷。若其轉想亦成犯限。如此解時則便具六。然
諸戒中。犯對非情者。皆無境強。如畜長離衣掘壞等
戒。若其逼令說淨。不許離等。皆是緣差。何關強事。如
古舊師共許杌木無強。類對非情。其義亦爾。餘𨷂等
三。理通諸戒。問方便境想寬狹如何。答境想具因果
故寬。方便但因故狹。亦可除婬酒戒。餘戒下四因中
方便則寬。境想便狹。以餘因中。但三方便。


次諸部同異門。僧祗。性惡謂從境制。闢無想疑。但五
方便。故第五六。謂是黃門。而是女僧殘。疑准亦然。若
論遮戒。即從心降。謂心境相應重。不相應輕。則有想
疑。具七方便。故第十四云。挽生草枯草想。得越毘尼
罪。疑准亦然。五分。無疑不問遮性。疑皆究竟。以疑恒
有緣本之心。故使從境。制其正罪。故第二云。女疑僧
殘。第六云。生草疑蟲水疑皆提。想心不定。性戒即有。
遮戒便無。故第二云。女男想黃門想。觸蘭。第八云。非
時時想提。十誦。或七或五。若其先有方便進趣之心。
並從境制。無有想疑。故第五十八云。人作非人想煞。
及人中生疑皆夷。第三又云。女人所男想黃門想二
根想。觸僧殘。又第十云。生中乾想及疑皆提。若其先
無方便進趣之心。不從境制。便有想疑。故第五十云。
若不知有異想。誤煞父母未受戒者。應受。巳受者不
應滅擯。疑亦同類。即是具七。


次持犯義。八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次第。第三成就。
第四漸頓。第五寬狹。第六通塞。第七持犯增微。第八
[005-0448c]
結位總別。


初門釋名者。持犯相望。各有二種。且持中二者。一者
止持。二者作持。言止持者。奉戒之徒。禁防身語。不造
諸惡。目之為止。止而無違。順本受體。令戒光潔。因之
為持。持由止成。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順聖教。作法
作事。對事作法。稱之為作。釋持如前。持由作成。故曰
作持。然犯亦二。一者作犯。二者止犯。言作犯者。不能
守行。違教起非。廣造諸惡。稱之為作。作而有違。不順
受體。令戒毀壞。名之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言止
犯者。不能准教。䇿進身語。習成行解。名之為止。釋犯
如前。犯由止成。故曰止犯。問所以持犯相對明者。釋
良以二犯。順情恒造不善惡因。相仍不得解脫。今欲
捨惡行善。令戒晈然。故崇二持。以希出離。由此義故。
對犯明持。


第二門次第者。問對犯明持。後先無定。何故須以持
先犯後。答但由入法之人。有久有近。創入情殷。專精
在先。久參事慢。悔犯居後。如說相云。一切不得犯婬
盜等。即是先持。若作者非沙門等。即是後犯。又所以
持中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止。解凡起行人。皆先離
惡。若不作斷一切惡心。是則離苦不能究竟。為欲離
苦究竟。故先明止。惡既離巳。次明修善。若不化修一
切善心。是則得樂不能滿足。為欲得樂滿足。故次明
作。然二化中先作後止者。對翻二持次第故爾。亦可
作犯過麤。理宜先禁。止犯罪細。故次後明。欲使僧尼
[005-0449a]
麤細俱離。離過趣修。尅成道益。對犯翻持。麤細亦爾。
此據持犯相望。以明先後。若取成持義邊。竟無先後。


第三門成就者。若約制教成就。唯在身語。謂離煞生
婬盜摩觸打搏突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収攝臥
具。然燈火等。是身作持。如離妄語麤惡欲身。毀呰兩
舌。是語止持。如受衣鉢。處分說淨。作知淨語。是語作
持。身語二犯。翻說應知。意成身語。不須別明。爾者意
成身語。無持犯者。如何止心不學。得止犯罪。答兼止
身語。故說止犯。若伹起心。不名止犯。問若真起心不
說犯者。如何文言或念犯罪。或發心犯。及云汝以何
心六犯中由身心等。偈云當審觀其意。答此心助成
身語。而非獨意。獨意之中。無有持犯。故實論云。伹意
不犯。又六犯中云。由身口不由心。若約進修三業明
者。是則意中亦有持犯。或能修慈不起煞等。是身止
持。翻為作犯。或能禮拜筞進檀等。是身作持。翻為止
犯。或能慎護不作妄等。是語止持。翻為作犯。或歎三
寶。讀誦經等。是語作持。翻為止犯。恒修正念不起三
耶。是意止持。翻為作犯。能觀不淨對除離惡。是意作
持。翻為止犯。


第四門漸頓者。若對制教明漸頓者。止之四行。唯漸
非頓。且如止煞對境修慈。不得更修餘戒對治。作持
隨事次第漸成。不可一時頓修餘行。二持既爾。兩犯
亦然。但可一時頓得諸戒。不可一時盡犯諸戒。由如
是義。故俱是漸。若望端拱無惡來汙。二百五十恒清
[005-0449b]
淨者。此之二持。即有頓義。然是端拱而非修行。二犯
不先屬巳。即無此義。舊以端拱中有止持。判此為頓。
故云二作唯漸非頓。二止通含漸頓。此不應理。不繁
須破。然約進修。謂唯止犯。釋此止犯。三門分別。一定
犯名。二明分齊。三釋漸頓。然定名者。止犯有兩。一者
不學。二者無知。言不學者。受戒結勸。文云。汝應學問
誦經。既勸云汝應學問誦經。明知不學成犯。又云日
三時入和上等房。請經問義。又制五歲比丘誦戒羯
磨使利。不者如法治。又應當學名。理該餘犯。言無知
者。文云不一心兩耳聽法。以無知故。又云可呵癡故。
又云汝是賊汝癡無所知。此猶約戒別明。下有愚癡
五犯五種制。五犯聚亦如是。古師不能究斯文義。遂
釋云無知義解。不見文證者。其疎略也。


次分齊者。
論其學問。理通一切。該於始終。及以愚智。望諸教行。
恒須修學。但作止心即結。不學。其無知者。結約愚智
位別。若智慧比丘五歲方結。以滿五歲。是其知位。不
須依止。堪為軌範。五歲翻前。故不結也。若止學心。雖
未滿五。計其道理亦結無知。其愚癡比丘。盡形依止。
假緣不了。不結無知。此謂學而未知。聖不制犯。若止
不學。亦結無知。此無知罪。懺得除滅。縱使不了相續。
聖不制犯。犯不相續。故可悔除。


次漸頓者。舊云不
學止犯。義含漸頓。無知止犯。唯漸非頓。不學頓者。本
受要期誓修諸善。還得爾所戒善。以防不學。今若息
心總止不學。違本要期。寧不隨境。頓犯一切不學之
[005-0449c]
罪。言漸犯者。起心偏學。望不學者犯。豈非是漸。故使
不學義含漸頓。問元受令學。不學成犯。受言得果不
得應犯。答學據自分。不學故犯。得果力分未堪。是故
非犯。無知漸者。要是對境緣別不了。方結無知。然一
心中不可備緣。咸使不了。今隨不了。以結無知。明知
漸犯。今解漸頓。其位大同。論其結罪。即不同舊。然不
學約心。無知從境。若緣三藏教門。總止不學。其不學
罪。亦總結一。若緣教門隨別起心。其不學罪亦隨止
結。不同古舊諸師。於一一境緣不了處亦結不學。然
不學罪非緣境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結不學之罪。又
此止心。非緣普境。緣既不能普周。如何懸犯諸罪。惰
人不學。行是處中。豈同根本律儀。遍緣而發。又復後
緣境時無心止學。既無止心。如何結罪。但可獲以無
知。不得論其不學。故上文云。若犯罪應如法治。更重
增無知罪。以此故知。緣不了處。但結無知。不結不學。
不學無知。位既不同。如何至後無知緣中。方始結前
不學之罪。又解。由前不學。後結無知。無知本由不學
而生。故無知外。無不學罪。如遇宿觸等緣。未食無過。
後食成犯。無別宿觸等罪。以此類之。無知亦爾。伹可
直結無知。不得更論不學。又解。此不學無知。體同名
異。由不學故即無知。由無知故即不學。體既不殊。犯
寧有異。是故今解合為一𠎝。雖有此義。且依前明。


第五門寬狹者。若對制教明者。以止持寬。作持狹。止
通五犯。以之為寬。作局下四。故所以狹。又就下四。設
[005-0450a]
有作中不遍諸戒。而亦是狹。於第二犯。伹在二房。餘
之十一。一向是止。亦可望其止法止事。是則止持通。
於十三。作局初房中半有主房。令餘犯多少。准此應
知。若尼作持。雖通初犯。第四聚中即無作義。又就有
作之中。亦是其狹。以初唯一。第二有兩。餘犯例然。可
以思准。唯不攝耳聽戒。及尼受等十八戒。專作不通
止。以外諸戒咸悉是止。對事二持。既止寬作狹。兩犯
翻持。義亦作寬止狹。問所以制教稱為對事。解以直
止法。不說為犯。要假作房畜長等。是以稱為對事。若
對進修辯者。作持即寬。通三藏故。止犯翻作持。故亦
是寬。進修無止持。是故止持狹。作犯翻止持。故亦是
狹。


第六門通塞者。於一行中。有餘三行。說之為通。無則
稱塞。釋此通塞。可為四門。一一心成行門。二通望止
作門。三自業相成門。四教人通不門。此之四門。局約
制教以說。以進修中。唯是作持止犯。既知是塞。不須
通在餘門。若通一一門說。義成繁雜。又與制教事監
故須除去。初門一心四行俱塞。以持望犯。善惡相違。
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此望一切單持犯戒。如離煞等
即無作義。如攝耳聽等。復無止義。二犯翻持。反說亦
爾。故約一心。四並不通。問如止煞等。必修慈等。若欲
禪誦。先捨怠𠎝。此則止中有作。作中有止。如何乃稱
四行俱塞。答此之止作更相有者。但約對除義說。不
就尅成行論。止中有作。舉作成止。即作是對除離。作
[005-0450b]
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舉止成作。即止是對除離。作是
果行離。舉宗往攝。止作恒殊。故尅成行。四俱是塞。


次通望止作門。若其一業通望兩境。是則二持自通
兩犯亦爾。此約一切雙持犯成。且二持通者。如處分
說淨。稱之為作。以作法故。造房畜長無罪。反却作犯。
可非止持。此則體一名別。二犯翻持。反說亦爾。望不
處分。稱之為止。身業造房。即是其作。此亦體一名別。
豈非止中有作。作中有止。


次約自業前後相成者。
於一行中。即有餘三。且如前煞未成謂成。修離染行。
修此行時。前煞方就。即是作犯。與止持心俱。或畜長
覆藏。事經明相。即是止犯。與止持心俱。或受日出界
九月離衣。即是作持與止持心俱。既於止中。有餘三
行。餘三互通。義准應爾。如古舊解云。如煞燒埋等。是
作犯通。如畜長衣鉢離衣等。名止犯通二。持通者。如
德衣月五利無罪。而於兩犯心中得有作止。二持離
衣九月及杖囊等。豈非並通次教人門。如教人煞盜。
為巳造。房遣人為。巳持欲至僧先安煞具。擬欲害生
後。起善心遣人癈具。作此四事。却入止心。正在止心。
四俱成就。前煞盜事。成即是作。犯造房止。犯說欲作
持癈具止持。然於止心既成。此四入餘三心。其類亦
爾。


第七門增微者。先明二持。若望有心護戒。順教無違。
俱名持戒。不分上下。但以人行。心殊非無差別。釋此
差別。可為三門。一者約人。二者約行。三者約心。言約
[005-0450c]
人者。具戒滿足。持行為增。不具𨷂減。說之為微。又就
具中。聖凡位別。於聖位中。學無學異。但無學人。持行
堅固。勝餘學人。說為增也。諸有學人。行未究竟。雖護
律儀。以為微也。於聖學中。三果差別。持行不同。增微
亦異。然凡諸位。持行亦然。差別增微。准義應釋。



對行者。若約五犯。輕重相形。止離重過。故何以增作
離細罪。故所以微又。可止防麤過易成。故微作離細
罪難成。故增斯以止持局。在初犯作通下四。故作此
說。若約下四止持義邊。是則止作。增微不殊。又尼作
持。通於初犯。望尼止作。亦無優劣。


次約心者。元受
之心。既有九品。明持戒心。亦復如是。如本專精。晈然
無缺。寧碎身首。不犯諸戒。及為怨逼。能禁心等。如此
止持。豈非上品。或有防護。雖不犯非。但懼惡名。事不
獲巳。內實無有清淨之心。為病開等。說為微也。餘戒
類然。咸有上下。作持階降。准此應知。又依俱舍十八。
戒有四種。一怖畏戒。謂怖不活惡。名治罸。惡趣畏故。
受護尸羅。二希望戒。謂貪諸有勝位多財。恭敬稱譽。
受持淨戒。三順覺支戒。謂求解脫。及正見等。四清淨
戒。謂無漏戒。彼能永離業惑垢故。又實論第一云。戒
品清淨者。佛弟子眾持戒無暇。乃至小罪深壞畏懼。
又佛弟子不為福報。生天人等。亦不怖畏。墮地獄等。
而勤持戒。但樂善法。故名清淨。


次明二犯。若望有心成犯。於教[虛*予]違。俱名破戒。不分
上下。約人行心。殊非無差別。釋此差別。還可為三。第
[005-0451a]
一約人。第二約行。第三約心。言約人者。具戒犯增。以
有夷等。沙彌即微以唯吉。故又就具中無學誤犯。以
之為輕。凡夫及學人故。犯說之為重。故下文云。若凡
夫人學人。故犯戒無著人不。故犯。戒又就。故中聖輕
凡重。又聖學人望。欲界。惑斷具差別輕重。應知然凡
諸位罪。又重輕階降。不同准義。可解問學人。故犯戒
有惡道報不。答曰無也以犯戒後。尋生悔心抑伏惡
業。不受苦報。設有餘殘。應可受者。寄在聖身。人天中
受。且如忍位之中。尚得三惡。非擇滅況。復聖人得有
惡道。


次約行者。輕重相形。反前持說。謂作犯過麤。
以之為增止犯罪。細說之為微亦可此望。初犯若約
下四。還則止作增微。不殊又不對。尼明義亦應爾。然
通止作犯有。故者以之為重。若不故犯。說以為輕重。
非故者。不作故違聖教之心。非不高下。著衣等。犯而
是輕。故上文云。以不故作。故犯突吉羅。無非威儀。若
故作者。復有非威儀罪。又就故中通諸犯。內違性即
重犯遮。即輕又遮。性中通成。不成成者。即重不成者。
輕又就成中。感報優劣。增微不等。可為四句。一犯重
報輕謂。二房媒嫁律禁情過數故。成重體非尤害。感
報即輕。二犯輕報重謂有比丘。嗔心打罵。羅漢及佛。
律就上憶稀。故犯提體。是尤害感報即重。此之二句。
以理言之。結戒法異。輕制重名。重制輕名。得罪福異。
因果相當。三俱重如。初四夷無根謗等四俱。輕如畜
長足等。此之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得罪法不異
[005-0451b]
結戒法。


次約心者持戒之心。既有九品。犯戒之意。
寧容一准。或有犯戒。因心增上。苦惱有情。以為慶快。
如斯犯者。豈非上品。或有犯戒。媿心殷重。事不獲巳。
為他逼犯。如此等。違判為微也。然優婆塞經。第七因
定五逆輕重。次云有物重意輕。有物輕意重。有物重
意重。有物輕意輕。言物重意輕者。如無惡心。煞於父
母。物輕意重者。如以惡心。煞於畜生。物重意重者。以
極惡心。煞所生母。物輕意輕者。如以輕心煞於畜生。
如是惡業。有方便重根本成。巳輕有根本重方便成。
巳輕有成。巳重方便根本。輕有方便根本重成。巳輕
有方便成。巳重根本輕有根本成。巳重方便輕。有方
便根本成。巳重有方便根本成。巳輕物是一種。以心
力故得輕重。果此八句中。勒成四位。初之三。句。二輕
一重。第二三句二重一輕。第三一句。三時俱重。第四
一句三時俱輕。次以有心無心。准小妄久相對明者。
亦可為八。且約初犯四。夷以說初三時俱有。心諸方
便根本成巳。四皆犯重。第二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
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巳無。心亦四俱重。次根本無
心。餘二有心初戒重餘。三蘭次方便無心。餘二有心。
四俱成重。第三一時有心二時無心。作三句第一句。
初戒重餘三輕。第二句四俱犯重。第三句初重餘輕。
第四三時無心。為一句此之一句。四俱不犯。


第八門結位者。於中有兩。第一總定。第二別明。總定
有三。第一述正。第二序異。第三辯非。言述正者。教從
[005-0451c]
事分。雖無定限要而言之。莫過制聽言制教者。要作
不作。作者制修。止使獲罪。如受說所應作事不作者。
制離作則結譽如婬盜等。不應作事言聽教者。若作
不作此之作不聖。俱順可如房長等。所應開事。此之
制聽。聽攝教斯盡。便是大期遮。開恒以軌。又此制聽
且就開遮義。立若從所詮之事。應名止作。二教雖有
斯理且依前明。又此聽言。且對制立以約所開。作不
俱順若據有結罪。還是其制。故制戒宗。制教所攝。雖
有斯理。亦依前明。又此制聽兩教各詮。止作二事制
教作持。如受說等。止持如盜煞等。違禁起非翻為二
犯。即當諸師制。教中事通學不學。聽教作持。如房衣
等。體量等如許順教。作止持謂是非法體等。與道相
違。制不聽作。問此不得作。與制止同。即應制收如何
聽攝。答望不得作理雖可然。為與所開體同。故在聽
收非制違。禁同前翻。為二犯。即當諸師聽教中事。唯
是可學。然佛施設。諸教及事。咸是所學。要學方知。若
不䇿修。緣而不了。隨不了處。結以無知。又所緣處。但
結無知無不學[仁-二+品/言]。巳如前辨。


次序異者。古意解云。
止持約兩教者。一局取不可學。如人非人相等。是上
制教中要不作者是此不作者如婬觸等二聽門謂唯可學。即
上聽中。若作不作。謂房衣尺量等別定中指過量境想。作持對
兩教者。謂制中可學事。如受說安恣受持衣鉢等。聽
中結淨德衣。諸長離衣等。復有古師立制教事。二種
云。一不可學事。如人作非人相等是。二者可學如衣
[005-0452a]
鉢體量等。是因有問云何。故非衣鉢量事。名為可學。
答此事一者。可以緣教生解識衣鉢。如非二者。事中
可以造修。故言可學。


次辨非者。初師立不可學事。
為據何義。為以人非人相等述。故不可學。為以婬觸
等事。不可作。故不可學。若爾何失二俱有過。云何若
以述。為不可學。是則處分等。想亦然。如何處分等。想
名為可學。若以婬觸等。事不可作。為不可學。是則過
量亦然。如何過量。是可學事。次立人非人想等。為不
可學者。即不應云。制教中事。通學不學。次問答中。云
可以造修。故言可學者。即此非衣鉢量。如何造修。又
云可以緣教生。解識衣鉢。如非者婬等。亦然何以不
名可學。又所證作止。攝事斯盡。有何不周離此二外。
更立可學不可學事。若既宗學不學。即須直依此明
如何。復就作止。分位解釋。又可學。不可學事。還是作
止二持。此作止持。俱是所學。既俱所學。不學並犯。如
何緣止。不了不結。不學無知。緣作不了便結。不學無
知。故知斯義擁。而未通進修學人。應所思審。又過量
境想。便與煞等。不殊既與煞同。如何偏結。又如止中
婬等。緣知重輕及境是。不自非進修。無由得了。既假
進修方知。如何言是不可學事。又若婬等是不可學。
如何律言捨學事。又俱舍等久不應言。若犯學處非
苾蒭等。


次別亦作三門。第一序昔所說。第二昔意相違。第三
申今正述。初門。昔解位例有二。止持作犯。對二以明
[005-0452b]
作持止犯。唯對可學。以辨先對。止持中明。有無輕重
作兩箇九句。初可學作九句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
上品者識事識犯是。中品四者。多用二識作頭初識。
事疑罪二。識事不不識罪。三識罪疑事。四識罪不識
事是。下品四者。多用二不識。作頭初不識。事疑罪。二
不識事不識罪。三疑事罪。四疑事不識罪是。上品一
句事罪俱識。無不學罪。中品四句。由不學故。於事於
罪。有疑不識等生。故制四箇不學。下品四句。八不學
罪。若對無知罪中。下二品上各加。倍說可知。問此中。
有二十四吉羅。云何稱為止持。答以不犯根本。故名
止持。但以上品俱識清淨。無犯故稱為上品止持。中
品有八罪。不如上。故稱為中品。止持下品有十六吉
羅。不如上中。故稱為下品止持。次對不可學明止持。
九句者有二例。謂罪事。事有三種。一識事。二疑事。三
不識事。罪三同前也。九句者。先以罪中三對。識事作
三句。一識事識罪。二識事疑罪。三識事不識罪。次以
罪三對。疑事作三句。次以罪三。對不識事。作三句此。
下二三句。准前數可知。此三三句中。各下二句。句別
有不學無知二罪。合有十二吉罪。此亦望不犯根本。
故稱為止持。伹以事是不可學。故雖疑不識。聖不制
罪。罪是可學。故若疑不識。悉法制罪。次對可學事。明
作犯九句者。如初九說後對不可學事。明九句者。如
後九句。說伹以犯根本罪。故猶於可學。若疑不識法。
結罪如上唯除不可學事。雖疑不識。一向不犯可知。
[005-0452c]
次辨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對法。以辨實亦應作。兩
箇九句。但明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九句。此唯對可
學。以明如止持中對可學。明九句即是唯此中。順聖
教作前事為異。次論止犯。或九或八。九句者。對可學
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識。作頭有四。僧殘十六箇吉
羅。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識作頭有四。僧殘八箇吉
羅。易知下品。唯一句謂識事識犯。而不乞處分作房
者。是可知此以多羅為上品。故言八者對教行。不學
明止犯如。次亦前九句。除下品一句。前八句是廣說。
可知。此總通為亦九一八句。


次相違者。然此昔義
辨非如前。舊人序巳將非應理。次即辨非後。便顯是
此二相。求僻不能述破。但知昔義事罪識等。普約進
修。非開制教破者。不究斯旨。謂依境想久立遂約境。
於廣辨其非此為不了。他宗立意。破不相當。虗名顯
是。據斯一節。自道三師所立中。繁雜矛盾。又立進修
止犯名有二云。一者不學下久。遣誦羯磨。各言不誦
因制五夏。誦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者無知。故下久
云。先誦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立。既引此結。亦合然
如何棄。所引久別。約境想人法然。此境想人法緣心。
謬妄並不由學。豈合招儻。但以法意義。[虛*予]於正教。遂
發學之者。滯理忘思。尋之者迷文守句。余今為鑒前
失。欲徵復非。故更察義詳文。定教釋事。


次述正者。
然教及事。各別不同。一一行門。足自顯了。顯了即制
持犯之行。義理既然。何須句定。以句來定。良謂不然
[005-0453a]
又解若必要須定。為句者如前。宗義諸教及事咸是。
所學並進修者。斯則通望進修。總為一九。此之九句。
如昔止持。對可學事為九者。是又解欲令教事。差別
顯然。為句數者。但為二九。初九對二。教中止持。作犯
合明。此不望法。佛法假作。成持止便犯故。此止持作
犯有三。一制教止持。二聽教止持。三復於聽中。取別
體止持。此之三位。同是止持作犯。又以同緣。一事生
心故不分。二合為一九。所言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
四上品。一者謂識事識罪。中品四者。謂以二識作頭。
初有二句。事上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罪上識事。
上疑不識。下品四者。謂以不識。及疑更互。為頭初有
二句。事上不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
疑不識。此以上品。事罪但識。不結無知。次品四無知。
下品八無知。次九對二散中。作持止犯。事法合明。此
作持止。犯位亦有三。一制教作持。二聽教作持。三復
於聽中攝。同體止持。以此止持。作持攝故。三同是作
持止犯。又亦緣事不殊。寧分為二。九數如前。不繁再
述。進修八句中是作持止犯。亦總攝說。不須別明。或
可要須。別為八者。謂對進修教行。作其八句。此之八
句。翻前品數。謂上品四句。八無知。次品四句。四無知。
此以犯門。故論約罪。多為上品。小為次品。舊人更加
作持一句。謂識法識犯。足成九者。不然位舉止犯。寧
加作持。又此作持。又此作持識法。識於犯諸句中。以
合有說。作斯二九一八。義何不周。須更離分。以成多
[005-0453b]
九。又作句法。皆不須以緣事。三心歷罪三作。但以事
罪更互作之。所以爾者。以境相緣事心。及人法緣罪。
心。此全不關不學無知事。斯則教事頭能無勞重覧。
犯持有據豈是假再思。上來總釋義說。


次隨別釋。先解初文。初文復二。一總。二別。總中十門。
分別。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語成犯。第三自作教人。
第四犯境寬狹。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錯誤有異。第七
諫不諫別。第八持犯方軌。第九二部同異。第十下眾
任運。


初門起由三毒者。前之四戒如比丘中說。後
四戒者。摩觸八事。愛染同婬。故三起貪成覆隨。二戒
類同大妄。起由三事。成亦通三。斯等辯相隨事可解。


次身語門。位分為三。婬盜煞觸局身。妄諸覆隨唯
語。雖同延之語。語有別相。如妄發言。成業覆藏。語止
結身隨舉自止。語業藉他語表八事。一戒身語合犯。


次自作教人門。亦為三位。初一下四此之五戒。自
作成重教人但輕。次煞盜二戒。自作教他彼此俱犯。
次妄語一戒。自作五重教人不定。如前巳明。


次犯
境者。初戒境通四趣。餘七犯局人成。又就人中。婬觸
八事局界覆藏。唯女餘之四戒。義通男女。隨舉力異。
准文可知。又就女男之中。道俗分別七八局道。餘通
道俗。又就道中具非具者。亦七八唯具。餘六通二。


次尅漫者前之四戒。同比丘說。謂若同趣一切皆犯
若約異趣即除婬戒。餘之三戒大漫隨犯。尅各相應。
差互輕罪。後之四戒局唯是尅。以取染心。知人識罪。
[005-0453c]
違諫拒僧。縵豈得犯。又解觸八。亦有漫義。以同男子。
並有染心。


次錯誤者。前四位三同比丘說。若論後
四。並須了心。錯誤謬妄。並不成犯。又解觸八。容有誤
犯之義。以俱男子並有染心。七八不然。故唯了犯。


次諫不者。前七條然。無有倚傍。作則是違。不須設諫
第八一戒倚傍有濫。故須誤諫。開示是非。此設諫者。
是違僧制。除不諫者。是違佛制。


次持犯者。覆藏一
戒具二持犯。言二犯者。見他重罪。止不發覆。名為止
犯。明相出持。罪成究竟。名為作犯。此是體一。名別言
二持者見罪。發覆名為作持。以作法故。明相出時無
其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同名別。若論別
體持者。守戒自清。一向不覆。是名止持。若見有罪。作
法發露。是名作持。餘之七戒並是止持作犯。


次同
異者。初之四戒僧尼同犯。而此四中下。三無異婬之
一。戒境界翔。例又復犯境。亦有寬狹。尼唯局男僧通。
二作又尼。唯局他境僧通自他。後之四。戒尼為深防
並得夷罪。僧犯不然。故分二位。前三輕重。後一有無
摩觸差別。有四不同。八事之中。僧犯三罪。捉手得殘
語期容有麤語。僧殘捉衣獲蘭。餘容小罪覆藏者。尼
重僧輕。隨舉尼有僧無。所以可解。


次任運者。初一
下四。無有教人。得同犯義。故無任運餘之三戒。教人
為巳有同犯義。故有任運。


次隨別釋。先明初戒 總申制等。如前文中分二。第
一漏生壞略相亦如前。第二告言下制廣補略。文中
[005-0454a]
有三。第一舉宗標制。第二集十句。下制利功德。第三
欲說戒下正明立戒。前二如上。第三文二。初明戒本
說之儀則。次若比丘尼下廣釋其相。然前戒本但有
五句。一顯犯人。二作婬等者正顯婬事。三乃至共畜
生者。出犯境界。四結。五擯。問所蘭無共同等四句。舊
解云。祇五二律悉具足有。同於大僧。此律文略。十律
尼戒本同者。文不別列。故知亦有共同等四也。其比
丘捨戒為成去時。無障故爾。尼中捨者。恐在俗中汙
犯故爾。如十律說無重出家。故彼文第四十。爾時諸
婦女。為舅姑所苦惱。故出家作尼。爾時為和上闍梨。
共活尼所苦惱。故還作白衣居士譏嫌白佛。佛言。若
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又第五十問頗有
比丘尼。捨戒更與受戒不犯耶。佛言。有若比丘尼捨
戒。巳轉根作男子。與受戒不犯。伽論亦爾。今解此共
同等文。局比丘者。以尼無緣戒本不列。如比丘四戒
之中。婬有䟦闍為緣。牒入戒本。餘三無緣本中非有。
僧既尚然。尼豈須責。又解計此共等。理通尼有。但以
共等。本因䟦闍厭道不捨行。非有此四句。今尼為無。
捨戒。故此文無。又解。此䟦闍緣起在唱二部。持後為
此局。僧尼戒非有。次下廣釋。科同於上。就尼犯中。文
分為二。初至如上成犯之相。二若比丘尼下輕重相。
前文復二。初解戒本五句。文相可解。二有二處下重
明戒本。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初列犯家境界。第二比
丘尼有婬心下對境成犯。前文復二。初總舉三趣。二
[005-0454b]
復有下舉趣各三。各三合九。此之九者。是犯重境。次
對境成犯。文中有三。第一自心起犯有四。百三十二
句。第二若比丘尼下怨逼巳境。作二百一十六句。前
文有二。一對覺境。二對不覺。覺境通計。總有其九。先
約人男。於巳三處。各加隔等四句。即成十二。一境。既
爾。下八亦然是故通明。合一百八句。次不覺境。有三
謂睡眠新死少分壞。一一皆有一百八句。通前覺境。
合成四百三十二句。次怨逼亦二。先造覺境。覺境還
九。先約人男。於巳三處。各有樂等。六句文中。闕少計。
理合具此。則三六成十八句。一一復加隔等四句。是
則合成七十二句。一境既爾。下八亦然。是則合成六
百四十八句。次不覺境。境還有三。一一同前。有爾許
句。通前覺境。總成二千五百九十二句。次逼巳境文
中。但云為賊所捉。於三處行婬。且約人三不須餘境
人。三逼巳三處為九。於上加樂等六。又加隔等四。故
成二百一十六句。次輕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教他
三別可知。問所以覆藏犯夷。教他蘭罪。答制有深防
限分。故有輕重。餘相可解。次三同戒。五分一一舉問
佛。皆遣作二部僧持。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本
[005-0454c]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末



次摩觸戒 女姓愛多。不能自制。身受摩觸。必為重
事。又以人輕易陵。義難自固。恐壞梵行。故須重遮。次
其緣有十。一人男。二人男想。三二俱無衣。四作無衣
想。五前境有染。六知前有染。七自有染心。八興方便
九掖巳上膝巳上。腕巳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微不重
或尼以輕。觸男重境。或男以輕。觸尼重境。皆成夷罪。
不必二俱重境。十覺觸便犯。次下釋文犯相等可知。
戒本八句。一人。二明尼有染心。三所觸境亦有染心。
四從掖下出身分齊。五若提下明其摩業。六是比丘
尼下違教結罪。七不共住擯治。八是身相觸者制名。
對僧摩觸。有四不同。一比丘觸女。不懼陵逼。不問前
女死活俱犯。尼取陵逼。簡死取治。二比丘觸女。不懼
陵逼。無問大小。觸著便犯。尼觸不然。要大非小。三比
丘觸女。俱須自染。尼懼陵逼。亦假前染。四比丘觸女
不問境之重輕。是以文言。若捉手若捉髮。尼懼陵逼
要須重境。若是輕境。落八事中。次明辯相。略不釋七
八二句。餘者具解。下三戒類然。問定身分齊。捉掖巳
下夷。明知巳上即蘭。何故八事中捉手乃至腕蘭。解
前就身中明分齊。故須掖下膝上。捉手據枝分齊。是
[005-0455a]
以腕前蘭腕後夷。五分十一云。髮際巳下膝巳上肘
巳後。其文顯矣。釋摩業中。先列章。次解釋。男子下解
結罪句。於中文三。初二俱無衣夷。二若男作男想下。
互則情微。得偷蘭罪。三男作男想下俱則轉微。伹獲
吉羅。其間是非癈五多少。一同比丘。准前可解。次輕
重文五。一約當起。二明異趣。三若與女人下形報以
辯。四若男子下境心有無。五境想五句。


次八事成重戒 前戒得其重境。生染不輕。深防中
制。一觸成重。此戒雖亦染心所為。伹以境輕。生患不
重。要假八事資過尤甚。染情轉深。故得夷罪。別緣具
十。一人男子。二男子想。三前境有染。四知前有染。五
自有染心。六犯前七事未懺。七作至第八便犯。或一
男犯八。或八男犯八。或一時犯八。或八年犯八。但使
滿八。皆覽成夷。若八度捉手。雖犯八蘭。以事一故。不
犯夷罪。戒本七句。一人。二內有染心。三犯境亦染。四
正作八事。五結。六擯。七制名。釋中可解。然解結罪中
有三。一當趣。觀此文時。夷罪並覽蘭成。以來成果。假
七未懺。及得夷訖。不言更悔。二異趣。三形報。不犯中
八事別開。問下文入屏處犯提。何以此開不犯。若下
無所為譏嫌故提。此為福緣。故開不犯。


次覆比丘尼重罪戒 制意同比丘。但為知他犯重。
故相容隱。合犯滋劇。自壞汙僧。深防中制。故與夷罪
別緣具六。一是大尼。除下二眾。二犯重罪。除去殘等。
三知犯重。除去不知。四作覆藏心。除入護心不犯。故
[005-0455b]
開文云。若說有命難梵行難不犯。五不發露。甄去作
結。若發露者。要對未知者作。若彼巳知。俱有情過。如
有犯者。不合對懺。凡發露者。須得犯人名字。及罪名
種。若不爾者。不成發露。既發露不成。亦不成覆。若受
發露者。不須更發露。便有無窮之過。如尼違諫。大眾
咸知。若作隱心。並成覆藏。若無隱心。覆不成覆。若彼
犯人巳發露竟。餘覆不成。以無本故。六明相出犯。滿
戒七句。一人。二知他犯重。三不發露。不自發露者。不
對一人。不語眾人者。謂二三人。不自大眾者。謂不向
僧發露。四若於異時下自言引䨱。五結。六擯。七制名。
釋中初句可知。知者下解第二句。僧者下解第三句。
然僧名是不滿戒本中文。大眾者是解滿足戒本中
文。休道者下解第四句。此中五句。平牒前二戒本解
釋。尋之可知。彼比丘尼下解結罪句。文中有三。一覆
他罪。他罪有重輕。故文階二。二自覆。僧尼自覆罪有。
重輕者。為深防限分不同。故所以爾。三餘眾。略無境
想。


次隨須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戒 制意有二。一不聽
隨順者。比丘見壞。不堪在道。大僧作法舉弃眾外。僧
既舉巳。尼須絕敬。而輙隨順。惱眾不輕。又若許隨。長。
彼邪見。永不改𠎝懺悔從善。此則自壞損他。制之不
許。二須諫意者。此比丘尼倚傍親教。是以文言。此是
我兄。今不供養。更待何時。又以佛遣恭敬大僧。有斯
濫相。須僧設諫。諫言佛開親及許敬者。謂是正見清
[005-0455c]
淨比丘。有法益尼。故須虔奉。而此比丘耶心成就。雖
復是親。不堪恭敬。今僧令彼識是知非。故須設諫開
曉如此。問僧尼平隨。何以乃有諫不諫別。答為約倚
傍有無。故有諫不別。又問何以尼隨二眾。罪有提吉。
答尼是問類。結罪同僧。第三得捉。前二犯吉。比丘與
尼非是同類。故隨三舉並得吉羅。三結罪意如前。別
緣具六。一是被舉比丘。二知是被舉僧未為解。三隨
順。四尼僧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八句。一諫所為人。二諫所為事。此中准廣釋。文
有五句。一僧舉如法。二不順從。三不懺悔。四僧未為
解。五而順從者。正是隨順諫所為事。三屏諫。四拒諫。
五僧諫。六違僧結罪。七不共住。八制名。釋相可解。


●次明十七僧殘。


先總料簡。七門分別。一身語。二
自作教人。三遮性。四持犯。五諫不諫別。六二部同異。
七下眾任運。


初門身語位三。一獨受二戒。唯身業。
犯。二者九戒。一向語業。於中勸受一戒。語作結違。八
諫要藉語止成犯。三有六戒。通該二業。於中位四。度
賊一戒。自身假他語犯。謂秉法竟。和上始殘。次解舉
一戒。若秉法者其唯語犯。自餘眾僧同度賊女。次二
謗戒。語正身兼。次言媒二戒。身語正犯。


次自作教
人。位約為四。勸受一戒唯教人業。次二謗戒彼此同
犯。次言媒二戒自作正犯。教人有同不同。次餘十二。
日重教輕。


次遮性者。唯媒是遮。餘並是性。


次持
犯者。度賊女解舉。具二持犯。謂不皇臣是止犯。度與
[005-0456a]
受戒是作犯。體一名別。度若白王大臣是作持。與受
戒時。無其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一名別。
論其別體二持者。一向不度是止持。度即白王大臣
是作持。解舉類知。餘十五戒。唯止持作犯。亦可此之
二戒。據別體邊。是則作犯止持。通十七戒。


次諫不
者。前九無濫。下八有濫。為此故有諫不諫別。此之設
諫。即是違僧制罪。餘不諫者。是違佛制。


次同異者。
於中同犯有七。謂媒嫁二謗。前四違諫。然前三戒一
切皆等。四違諫戒。能秉人異。謂各自違當眾諫故。自
餘十戒並是有無不同。或可輕重不同。如自習近住
戒云。比丘隨所犯。謂犯覆罪。自餘九戒比丘並吉。良
以為之義稀。又復譏過不重故爾。


次任運者。即上
教人五中。除勸受一。餘之四戒。得有教人為巳作義。
故有任運。勸受一戒。唯約自作。言了成罪。故無任運。


次隨文解。九初犯中。前三同戒略出戒本。後六不同。
一一別釋。


言人戒 所以制者。一以出家之人。恒須濟物。今輙
告他。深違道法。二以女性闇訥。不閑進不。外涉言人。
醜累佛法。別緣具四。一詣斷事官所。二言白衣居士。
三指陳曲直。四處斷決了。戒本文三。隨開中五。一為
他言佛開對事。二時彼尼下妄陳其事。三諸斷事官
下斷人錯判。四爾時諸比丘下聖決是非。前施與尼。事
巳決定。後取前施定屬之物。轉更與人。即是非施。五
爾時下王奉佛制。治斷事官。以女闇訥。敗損如此。滿
[005-0456b]
戒五句。一人。二詣官言。三居士下所言境界。四若盡
下出言時節。五是比丘尼下結罪。以女少智。須別條
示。故言犯初法應捨。釋中前三別解。後二合明。五分
十一云。若比丘尼為人輕陵。應語其父母。若無父母
應語其親族。若無親族。應語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
婆夷。若比丘比丘尼有勢力。不受護者。吉羅。語時應。
云。彼輕陵我。為我呵諫。不應言之。若詣官言人。一往
返一僧殘。


次度賊女戒 凡勝福田。理宜清顯。生他信心。表敬
之甚。而此女人行盜至死。輙度出家。汙辱尼眾。別緣
具六。一是賊女罪應死者。二知是。三不問王及大臣。
四度與受具。五作和上。六羯磨竟。滿戒五句。一人。二
知是賊女。三多人所知。四不問王臣。五結罪。釋中具
明。和上主故殘。餘非主故蘭。文言三羯磨竟。謂是比
丘羯磨。非是本法。諸度人戒。咸准此釋。比丘度稀故
吉。或可即此度女故吉。


次界外解舉戒 彼尼壞見。不堪居眾。若不治舉。無
以息耶。今既舉巳未肯從順。不蒙僧命。私心輙解。此
則黨援惡人。輕篾僧眾。過狀不輕。故制殘罪。故五分
云。彼比丘尼既得解擯。倍更憍慢。不敬眾僧。別緣具
六。一前尼為僧作三舉治。二不順從未懺悔。三不白
僧。四無因緣。緣如開說。五輙為解。六三羯磨竟。戒本
五句。一人。二知是為僧所舉尼。此中有四。一僧舉如
法。二不順從。三未懺悔。四未為解。三為受故下不白
[005-0456c]
僧。四出界解。五結罪。釋中具明。此中伹預羯磨者皆
殘。以不牒名。無有簡別。不同度賊女有牒名別罪便
階降。


次四獨戒 女人志弱。恐成陵逼。要假伴援。方能離
過。是故宿處村內水中及以道路。皆不得獨。獨度河
水。別緣具四。一是河水。二獨度。若前尼疾疾入水。不
待後伴偷蘭。出彼雙脚上岸僧殘。後尼獨入偷蘭。上
彼岸時。前尼為伴。不犯僧殘。若俱入俱出。乘車畜等
無度水威儀者不犯。三無因緣。若為命梵二難。及伴
命終。為賊將去等不犯。四出彼岸獨入村。別緣亦四。
一是俗人村。不問界內及伽藍中。獨入皆犯。二獨入
三無因緣。除二難等如前。四越界便犯。若至村入村
門。不待後伴。雙脚入村犯。若村中先有尼者不犯。以
前尼為伴故。若入城門亦爾。若直遇者越界結犯。無
村十里獨宿三緣。一須申手外。若村內寺中無門。同
林別牀。要申手內不犯。出即犯。若本相近。因眠遠者
不犯。二無因緣。謂二難事。及伴大小便。樂靜作業等
不犯。三隨脇轉側。一一僧殘。獨行三緣。一在道行。二
無因緣。二難等如前。三離伴見聞處犯。戒本三。一犯。
二列四獨。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次下兩句合解。既
釋四獨。文還為四。獨度水中。先教不犯法。文中水者
河水。獨不能度。不論闊狹深淺。界內村中伹使脫脚
褰衣。異陸行儀則。皆是其犯。不同五分水要廣十肘。
深半體僧殘。次明犯法。先明犯殘。文中入水令伴不
[005-0457a]
及殘者。謂不待伴乘便直過。若論入者。是蘭非殘。次。
明偷蘭。蘭有此岸彼岸犯不犯法。如文可知。以非全
度。故結偷蘭。次獨入村。先教不犯。次明其犯。犯中文
三。謂殘蘭吉。文各二句可知。然一鼓聲者。如上同行
無村道處十里。多論第五云。凡言鼓聲所及處。是一
拘屢舍。律師云。此是定義。次獨宿先藍中不犯犯。次
村中不犯犯。次獨行不犯犯。亦可知。不犯中具開四
獨。然文有五。上二可知。三若二尼共宿下。開藍內宿。
四與二尼下開獨行。五若一尼下開村中宿。


次受漏心男子食戒 女性多染。恒須離緣。今不離
緣。縱情故受。因受被陵。事難自固。損敗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六。一是人男子。二男子想。三染心與衣食。
四知染心與。五自亦生染。六領受入手犯。滿戒五句。
一人。二尼有染。三前境有染。四從彼下所受食等。五
結罪。釋中具解。若比丘尼下解第五句。於中文四。一
當趣重輕。二天子下異趣。三染心女下形報。四明境
想四句。


次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勸者。
前巳患深。世尊制斷。今故相擊。勸受染食。此則令他
得罪。自亦招𠎝。人我俱損。故所以制。二同犯意者。知
他染惡心故勸。又以言中謗佛不遵聖教。情過不輕。
故使同犯。三離二戒意。前是身犯。此是語業。又前得
衣食。此令不得。又謗佛不謗殊。故分兩戒。別緣具五。
一人男子。二染心與衣食。三知彼染與。四發言勸受。
[005-0457b]
五言彰了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勸他。三結罪。釋中初
一別解。下二合明。


次八諫戒 前四同前。直列戒本。餘不同者。一一別
解。


先明習近住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三。一不聽習近
住者。佛為女人。志難自固。制有伴援。令得防𠎝。今乃
曲搆私情。染心共住。互相覆藏。心不改悔。是則醜累。
佛法生患不輕。故須禁防。使行成立。二須諫意者。倚
傍聖教。制二為伴。何得眾僧遣我別住。即是違於教。
不了制意。須僧設諫開示是非。三結罪意如前。別緣
具六。一是染心習近住。二尼眾勸使別住。三倚傍不
肯。四僧如法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六句亦爾。然所為事中文有四句。釋中具明。


次謗僧勸習近住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四。一不聽
勸者。彼以染心共住。互相覆罪。僧見無益。諫令別住。
令此穢尼謗僧勸彼。情過不輕。故須聖制。次須諫意
者。凡事交雜。相則難分。迹涉愛憎。致招言謗。故須眾
僧如法設諫。彰巳內無恚心。意欲令彼離罪。次結罪
意。有三種過。一勸他為惡。二非理謗僧。三固執拒勸。
以此過深。故制同犯。次離二戒意者。前戒諫自習近
住。此戒諫謗僧勸習近住。又以諫辭不同。故為二戒。
別緣具六。一前尼習近住。二尼僧諫使別住。三謗僧
勸習近住。四尼僧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
竟。餘相可解。不能具言。
[005-0457c]


次嗔心捨三寶違諫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捨者。本
歸三寶。所以出家。今以嗔心。輙便棄捨。此捨真宗。投
於耶法。自墜義深。所以弗許。次須諫意者。但以女人
見近。不能及遠。聞出家名同。謂梵行亦等。迷心歸趣。
可愍之甚。須僧設諫。令識正耶。次結罪竟如上。別緣
具六。一因事生嗔。二發言棄捨。三背此向彼。四尼僧
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可解。


次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 制意亦三。一不聽發起
諫謗僧者。凡諍乖理。令眾不和。僧巳決斷。如法除滅。
而此女人見不及遠。妄引比類。發起謗僧。此則過損
不輕。故所以制。次須諫意者。彼自不能條持諍事。還
謂眾僧違法決斷。相則交雜。似有愛憎。故須眾僧自
理諫彼。次結罪意如前。別緣有六。一巳起諍事。二僧
如法滅。三謗僧發起。四尼僧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
六三羯磨竟。餘相可解。


●次明卅捨墮。


准上僧中。亦須先總四門分別。但
以前之二門明義不異。故今直對單提門答。今者且
約顯相言之。有三十八戒。濫故須定。此中內外分二。
內資有十一。同戒有十。謂一背過別非殘不受藥須
蟲水。不同有一。食䔉。此等假食成犯。食巳則無可捨。
故在單提。不入捨內。次外財有二十七。同戒有七。謂
脫脚看覆真實淨施白色三衣高牀兜羅浴衣。不同
有二十。水扇生穀同牀同被作衣過五日過五日不
著僧伽梨著他衣紡績取衣不為受貯跨衣畜女
[005-0458a]
嚴具持不著祇支及七塗身二十此等造作招譏。故
並有罪。然無用𠎝。不入捨墮。


次正辯三十。總作十門。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屬身
語。第三自作教他。第四遮性差別。第五持犯方軌。第
六二問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捨懺儀則。第九二
部同異。第十下眾任運。


初門人位有三。謂一人眾
多及僧。若論一人。遍違不惑。其眾多者。謂是多人同
心共作。若據此為眾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故。令
彼成犯。為眾多者。唯取同活。於中七戒不共犯。謂離
衣過受乞鉢二奪七日藥病衣。餘悉同犯。僧位之中。
四方僧令是不犯。其現前僧。若據四人巳上同共作
者。是則諸戒一切同犯。所以如上明。或可但除病衣。
以是別物。


次身語位二。謂四互用及病衣。此五身
犯。餘通身語。於中分三。初有一戒。謂離衣宿。身語止
作業共身犯。第二七戒。謂六通時攝非時物。語止共
身犯。第三餘十八戒。語作共身犯。謂急施衣離為二
戒。故有十八。於中復三。初乞縷一戒。一向假他身犯。
第二受寶二奪。若論自作。是身業犯。若也使人自語。
假他身犯。第三十四領受戒。不同有三。互乞蘇油重
衣輕衣。同有十一。謂非親乞衣過知足受衣居士一
二居士王臣送寶貨寶販賣乞鉢勸織過前受急施
衣迴僧物。並悉自身語作業。假他身業犯。


次自作
教人者。若泛教人不為巳者。於巳無潤。並得吉羅。若
也教他為巳作者。有四戒得同犯。謂同戒有三。謂受
[005-0458b]
寶奪衣乞縷使織師織衣。不同有一。謂貿衣巳還奪。
餘者即無。然約位判乞縷一戒。專使人犯。受寶二奪。
事通兩位。餘悉自作犯捨。


次遮性者。四互迴僧五
戒性惡。餘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有七戒。具二持
犯。謂六過及離衣。其六過戒。若不說淨。名為止犯。而
畜過限。即是作犯。此之二犯。體一名別。而不得有名
體各別。其二持者具含兩義。若其畜則說淨。名為作
持。以作此法。過限不犯。反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同
犯。體一名別。若其一向不畜。得名止持。畜則說淨。是
名作持。此之二持。名體各別。離衣義同。不能繁述。自
餘諸戒並止持作犯。亦可此之七戒據別體邊。是則
作犯止持。通三十一戒。


次二問之意。如上巳明。


次重犯者。此諸戒中。全無重犯。一有四箇一。謂一離。
一作乞縷。一違開時攝非時物。一違要病衣是。二奪
無重奪。四互無重互。六過無重過。十五領受無重領
受。前十四中。更如受寶。此中三戒異。餘者並同。



捨懺者。既無綿蓐捨咸對境及令無壞。餘義大同。不
能具述。


次同異者。有十八戒。二眾同犯。餘十二戒
束成三位。病衣一戒有無不同。長鉢犯同緣異。自餘
十戒尼重僧輕。


次任運者。六過中除藥。餘五及四
教人。合有九戒。容有任運犯義。餘戒皆無。


次下別解十八同戒。直別戒本。餘不同者。一一別明。


先辯互乞蘇油戒 凡物資身。索須限定。得巳棄。更
求異物。令人志性無恒。長貪惱境。招譏不輕。故結其
[005-0458c]
罪。別緣具六。一是非親里居士。二為巳故索。三巳索
得蘇。四不用還主。五更求異物。六得物入手犯。戒本
三句。解釋可知。


次互用說戒堂直戒 自下有四互戒。釋義皆同。施
主捨物。情期巳定。理隨施心。不得差互。今依餘用。乖
本施心。招譏長貪。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施現前僧
說戒堂直。除四方僧堂直。二知是堂直。三受得屬巳。
四轉作餘用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知檀越施異。三迴
用結罪。釋中初句可知。二三合解。合中文三。一明互
相。元作堂直。迴作衣用入捨。若其本施作衣。迴作堂
者。不合入捨。文舉互義。故須並列。次釋僧物。僧物三
句。此是第三定屬現前僧物。不同前迴僧物入巳。取
不定屬僧者。亦可三物迴並入捨。次結罪可知。


次食元乞雖標安隱。然得還擬供眾。或檀越本心施。
迴皆入捨。


次別人房 次眾僧房 舊云堂者不然。觀文無有
堂宇。但言乞欲造屋亦可堂之與屋。名別義同。


次長鉢戒 制意同前。別緣具五。一先有受持鉢。二
更得鉢如法。三不說淨。四無因緣。五過一宿犯。問所
以尼畜長鉢。不同比丘開十日者。答古舊釋云。一尼
是少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說淨。何須開十。布
施人須二。既是有伴。即作淨法。何須開日。覓人作法。
大僧多利。開於十日。欲使籌量布施人須二。復不制
有伴。憙獨修道。不故開十日覓人說淨。是以不同。若
[005-0459a]
爾尼有二義不開十日者。尼畜長衣。亦有二義。何故
與僧同開十日。答是鉢一用。理無多畜。未成無過。成
雖制犯。然為有伴。得即說淨。故不開十。比丘無伴。故
開十日。論其長衣。資具用處。實未成巳來。亦有長過
撩理簪縫。不可即成。以斯義故。同開十日。問即說淨
竟。然始作衣。義亦無妨。何以要須同開十日。答初緣
開時。對一不說淨尼。故開十日得待成須。一開巳後
蓋通三品。故齊十日。又更一義。尼多共活。長衣同
生。不得說淨。以共用故。為須覓人。齊開十日。鉢雖同
生。亦得說淨。即是有伴。故唯當日。以無共受用故。今
解不然。未必以同生得向說淨。即令當日成犯。但以
女人於器多貪。憙為貯畜。為欲伏彼貪心。故不開十。
又解。開不重開。以開十六枚器。不許更畜多鉢。若其
畜之。經宿即犯。僧既不開十六枚器。若限一宿。教急
難恒。又解。長鉢尼眾先犯。不得因尼。制僧比丘。後寄
緣興開。亦不至尼戒。爾者長衣何以同開十日。答長
衣緣同。開禁齊一。鉢為緣異。許制不同。戒本三句。及
釋可知。五分聽畜七種麤鉢。一以盛餘飲。二以盛香。
三以盛藥。四以盛殘食。五以除唾。六以除糞掃。七以
除小便。


次過畜十六枚器。女人志劣。修道事難。若不緣充。無
由起行。故於應供器外。更復開聽。法餘雜事。一十六
枚。計緣巳充。應須進業。而更多畜。妨道故制。別緣具
四。一先有十六枚器。二更得器。三不說淨。四經宿犯。
[005-0459b]
戒本三句。釋相可知。十六枚者。二釜謂大及小。二瓶
謂水瓶洗瓶。四蓋謂二釜二瓶各有其蓋。四瓫二大
二小。四杓亦二大二小。此等開聽。餘者淨施。五分云。
器物者資生器物。唯聽畜盛蘇油蜜香藥醬酢各一
瓶。又聽畜釜鎗拘各一。及一小瓫。盛米食。過是者尼
薩耆。


次先許病衣後違戒 凡身多穢。女更倍增。每月[泳-永+盈-又+ㄆ]
流。身衣被汙。若不遮障。無巳進修。先許與他。理應相
濟。今乃爽言。令他致惱。既乖法或式。立制防之。別緣
具五。一是病衣簡餘用物。二先許他。三前來取。四無
因緣。謂破戒等被舉二難緣。五不與他犯。戒本三句。
釋中並餘衣輕重。合明可知。


次時攝非時施戒 凡施雖多。且約為二。物既局限。
分須合儀。苟有可貪。不遵聖教。將非時物。作時法受。
此則長惡不輕。故須聖制。此施元本是時。時分巳過。
至非時分。合作非時法攝。而於非時分中。作時法攝。
故得此物。合入捨墮。若不爾者。損非時僧。計合成重。
豈得逸提。五分十二云。諸比丘尼非時衣作時衣受。
諸客比丘尼。便不能得衣。十誦分為兩戒。非時衣受
作時衣。主尼過時衣受作非時衣。客尼犯。別緣具四。
一是安居施物。二入非時分。三作時法分。四作法分
竟犯。戒本三句。及釋可知。


次貿衣巳後強奪戒 凡物貿易。事巳決判。懷嗔強
奪。不應道儀。此則公相觸惱。增長鬪諍。情過不輕。故
[005-0459c]
須聖制。別緣具六。一共相貿易。二決價巳定。三嗔心
強奪。四自作教人。五無因緣。謂無借著及舉等緣。六
得入手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共易說。三後嗔恚下奪
之結罪。解釋。開貿易者。為同法人無譏。得離馳求之
惱。奪有現不現故。文中結罪。兩句差別。餘相可解。


次乞重衣戒 出家理應標心累外。至於取受。須合
軌儀。何期不能守道。廣縱貪情。輙索重衣。親非並損。
由斯過故。立制防之。問此與前非親里乞衣戒何別。
答三義不同。一前戒直乞犯。自恣請不犯。此就自恣
請中過分索犯。二前戒乞得一條犯。此十六條巳上
犯。三前戒除親。此戒親非親犯。有斯三異。故分兩戒。
別緣具五。一居士自恣請。二乞重衣。三過分索十六
條巳上。四為巳。五得入手犯。起犯文二。一非親。二親
里。各自恣請。過分索犯。戒本三句。釋中云。十六條者。
謂四疊張別四條成。故云十六也。餘相可知。


次乞輕衣戒 制意具緣並同前戒。唯以輕衣為異。
不能繁述。


●次明一百七十八單波逸提。先總料簡。五門分別。
第一自作教他。第二遮性差別。第三持犯方軌。第四
二部同異。第五下眾任運。


初門自作教人。位分為
四。第一有二戒。唯教人業。謂教謂呪術及以世俗伎
術捉白衣。第二有十一戒。自作教人。彼此同犯。謂掘
壞牽二蟲恐大藏煞謗捉寶第十一。第三有十一戒。
自作正犯。謂同戒有五。屏露二敷臥具高脚牀兜羅
[005-0460a]
綿過量浴衣。不同有六。謂五塗身戒及安居中牽他
出房。戒若教人於巳有潤。是則同犯。與自作無殊。若
泛教人於巳無潤。但獲吉羅。則不同犯。是則兩位合
有二十二戒。有同犯義。第四位餘一百五十四。自作
犯提。教人但吉。


次遮性者。有三十六戒性惡。如僧
有三十戒是性。妄毀兩麤異嫌強牽用譏。駈諫恐煞
領疑露起說隨。擯拒毀同欲悔聽打博謗。此中除吉
譏教授師戒。餘二十九。不同有七。謂洗淨過分。胡
膠。相拍。夏中牽他出房。習延居士子。違僧三諫。罵比
丘罵尼眾。諸餘等戒。並是遮收。


次持犯者。位可為
三。第一有二十三戒。具二持犯。於中同戒有十。謂說
麤別背殘宿不受食前食後輙取淨衣露藏麤罪僧
事與欲非時入村。不同有十二。取輙有十一。束為五
對一隻。如俗家輙坐及吉一對。二輙宿及去一對。三
日暮日沒開藍門一對。四著他衣及破㿈一對。五突
入僧寺及問義一對。一隻者。夜入聚落。又三時遊行
少分取夏中及畜眾。此二十三戒。並悉止法不作。名
為止犯。作事有違。名為作犯。此體一名別。論其二持。
具含兩義。所以可解。第二有十九戒。唯作持止犯。一
是同戒。謂不攝耳。餘十八是不同戒。約受有五。謂取
衣不與受具一。不與二歲學戒二。不說六法名字
三。式叉學戒巳不與受四。作本法巳經宿往大僧中
五。違八不可過法。有五。謂不請。不聽。不恣。不依安居
不禮。又對餘事有八。不二歲隨和上。不與他滅淨。不
[005-0460b]
結安居。被擯不去。不以二法攝受弟子。不看同活尼
病。安居竟不去。不送婬女過五六由旬外。此等作則
是持。止便犯故。第三餘一百三十六戒。止則是持。作
則是犯。


次同異者。亦分三位。一有三戒。有無不同。
謂洗淨過分。胡膠。經宿往大僧中受戒。二有四戒。犯
同緣異。謂外道食戒。俗衣。背請。減年童女受戒。自餘
諸戒尼重僧輕。此且位言。如剃毛事雖是同。而罪名
異。又如覆藏寬狹毀呰兩舌。及與男子同宿獨露處
坐。境界翻倒。如斯等類。思而可知。


次任運者。謂於
前二十四戒教人犯中。局取掘壞等一十一戒一向
同犯者。及高牀。兜羅綿。過量浴衣。安居中牽他出房。
合十五戒。有任運義。除二呪術屏露二敷及五塗身
合九。雖復教人。得有犯義。然無任運。以即對故。


次下解有六十九同戒。直列戒本。餘不同者。次第解
釋。


先明第七十食䔉戒 䔉非香潔。食穢道門。進修之
人。理宜永斷。今貪美味。食此熏辛。損道招譏。故須聖
制。別緣具三。一者䔉甄去餘辛。二無病緣。三食結罪。
犯緣可知。戒本三句。釋中生熟雜等並提。僧祇三十
八云。䔉者種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聽食。熟生重
者燒作灰並不聽。若身有瘡聽塗。塗巳當在屏處。瘡
差淨洗巳聽入眾。五分十二。諸比丘尼。中前中後噉
生熟䔉。若空噉若合食噉。房舍臰處。諸居士譏嫌。即
立制之。生䔉提。熟䔉吉。
[005-0460c]


次剃三處毛。次下四戒。過損並同。咸長欲原。齊違聖
道。伹以背俗之人。情希出離。理應斷於欲想。永絕愛
心。且三處毛。別緣具三。一是三處毛。二除病及勢力
執。三隨力結罪。文相可解。比丘直據妨道。以結偷蘭。


次洗淨過分戒 具緣有四。一以水淨。二有染心。謂
因作此。以暢欲事。三無因緣。謂有病去蟲不犯。四過
限犯。僧祇第四十云。洗法者得齊一指節。不得令過。
若過洗以歇欲心者。偷蘭遮。是名洗法。伽論第六云。
若比丘不說大小便。不得禮拜。不得坐臥僧臥具上。
除無水處。若為非人呵嗔。水神所嗔。或服藥。


次用胡膠作男形戒 別緣具四。一是胡膠臈及餘
飯[麩-夫+少]等。二作男形。三除病。四內便犯。僧祇第四十云。
胡膠形者。各胡膠作。各銅鉛錫白臈。各互各臈蜜。如
是比作身生。以歇欲心者。偷蘭遮。是名胡膠形。五分。
比丘尼作男根內女根中。波逸提。若內內波逸提。出
不淨偷羅遮。


次相拍戒 五分。若以手拍。手拍波逸提。出不淨偷
羅遮。


次供給無病比丘水扇戒 墨服雖同。僧尼形別。來
往容儀。須離譏過。今忽供給大僧水扇。醜累不輕。故
須聖制。僧祇三十八。若比丘尼持水瓶。不持扇者越。
持扇不持瓶。亦越。二俱持者提。二不持者無罪。是罪
一比丘一比丘尼。若眾多比丘無罪。若眾中有父母
者。扇扇無罪。
[005-0461a]


次乞生穀等戒 出家但應善修乞食。今乃乞生穀
等。相招譏醜。紛動妨修。故須聖制。或從親里乞。或從
出家人乞。或為他。他為巳。或不乞而得。不犯。別緣具
四。一非親里家。二生穀麥等。三為巳。四隨乞結犯。


次好生草上大小便 一切草木。人及非人俱以為
依。共同受用。今乃於上大小便利。招譏處深。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好生草。二眾人聚處。三無病等緣。
四在上活之便犯。問眾學戒中巳有此制。未知此制
與彼何殊。昔解云。眾學戒中。應須除此一戒。今解不
然。此中謂是生茄蔞草。須是多人聚處。故獲提罪。眾
學類翻前。但結吉也。


次不看墻外棄不淨戒 凡所為作皆須審諦。說棄
便利。而不看人。由輙云穢。損污他人。情過不輕。故須
聖制。三緣成犯。一是便利。二不外看。三棄即犯。


次觀看伎樂戒 出家之人。應須靜念救。繫心守道。
方合軌儀。今觀伎樂。妨癈正修。招譏不輕。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種種戲笑。二方便往觀。三無諸難緣。四
往見便犯。見論十六。下至獼猴孔雀共戲。往看得波
夜提。若寺中作伎。往看不犯。餘相可知。


次共男子入屏處共語戒第八十 男女既殊。理無
參涉。輙入屏處。容生染穢。餘義如上。別緣具五。一人
男子。義通道俗。五分。入屏處戒。入露處戒。遣伴耳語
戒。對比丘立三。復對白衣外道立三。部成六戒。以此
故知。通道及俗。餘屏等戒皆同此釋。二離見聞屏處。
[005-0461b]
三無第三人。四無因緣。病及力勢二難等不犯。五立
語便犯。此無染心立語故提。若有染心。落前八事。若
直立不語者吉。比丘吉者。直為招譏。下有比丘犯者。
釋皆同此。


次共男子入屏障處戒 問此與前戒有差別。答前
戒離見聞屏。假語方犯。此覆障屏。不假語犯。有此不
同。故分二戒。五緣成犯。一人男子。二覆障處。三無第
三人。四無重病二難緣等。五入便犯。立位吉者。以不
行故。若坐即犯。共坐逸提。


次遣伴遠者與男子屏處立耳語戒 此亦離見聞
屏。唯以遣伴遠吉耳語為異。五緣成犯。一人男子。二
離見聞屏。三遣伴遠去。謂離伴見聞處。四無難等緣。
及伴舉擯等。五立耳語便犯。


次入白衣家坐巳不辭主人去戒 出家乃是方外
之賓。來往經過。事須應法。今坐他家。去不辭別。迹同
賊儀。豈成客禮。由此損失主人牀座。事惱弗輕。故須
聖制。五緣成犯。一白衣舍。二語主人在好牀上坐。三
去不辭別。四無因緣。五出門便犯。


次輙坐他牀戒 牀既有主。坐須諮問。不問輙坐。殊
所不應。具緣有五。一是白衣舍。二是好牀。三語主。四
無因緣。五坐便犯。


次白衣家輙宿戒 不問主人輙宿他舍。迹同賊相。
所以不許。五緣成犯。一白衣舍。二不語主。三敷臥具
四無因緣。五隨轉犯。
[005-0461c]


次共男子入闇室戒 前屏是覆障處。有光明故。無
第三人犯。有則不犯。此是闇室。絕無光明。雖是晝日。
生患處深。縱有多人。亦是其犯。餘相是同。以此為別。
四緣成犯。一人男子。二闇室無窓牖光明。三無因緣。
四入即犯。


次不審諦受師語戒 凡受師言。必須審諦。明憶記
持。依言奉命。如何謬承師語。輕心錯傳。過是難容。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師如法教。二受不審諦。三傳言
遣偷。四言詞了了。


次嗔心呪咀戒 出家之人。宜發善願。自度度人。彼
我俱益。今乃呪墮三惡。令捨佛法。垢障處深。故所以
制。三緣成犯。一有嗔心。二呪咀。三言耳犯。釋中教稱
南無佛者。引佛為證。佛大慈悲。知他心智。我若欺汝。
便同誑佛。事若不虗。願知我意。


次因事嗔心椎胸啼哭。出家理應虗心進道。縱逢惱
境。須以法裁。今不忍事。啼哭椎胸。此乖道儀。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因有諍事不善修持。二嗔心。三無因
緣。四隨椎淚墮。多論第四。五眾盡不得啼哭。乃至父
母喪正亡。一切不聽。四眾吉羅。尼得提罪。


次無衣同牀臥戒第九十 二人同牀。容生染習。自
壞心行。妨廢修道。四緣成犯。一同牀。二露身。三無因
緣。除病及難。四隨臥犯。


次同被蓐戒 共同被蓐。染習更增。損道招譏。故復
須制。
[005-0462a]


次語業惱他戒 出家理應猶如水乳。和合相得。不
爽物情。今不和穆。公相觸惱。彼此廢修。故須聖制。別
緣具四。一知比丘尼先住後至。二作故惱意。三在前
誦經問義。四言詞了了。


次不看同活尼病戒 病人共惱。事須瞻視。若不供
承。令病增劇。又同活義重。尚𡩼悲心。呪復餘人能生
慈愍。三緣成犯。一是同活尼。二無因緣。謂自病二難
等。三不看便犯。


次安居中牽他出房戒 先許在房安居巳定。又是
夏中。不合移動。此比丘尼輕人慢法。縱嗔駈。惱重故
制。別緣具五。一是僧房分得屬巳。二先許彼住。三嗔
心牽出。四無因緣。謂破戒及舉擯等。五出戶便犯。問
大僧前戒駈獲提𠎝。所以此中但得吉羅。答前春冬
房。有共用義。駈出惱重。僧尼並提。此房屬巳。彼便無
分。惱微故吉。與尼不同。爾者亦尼義同。何以偏重。舊
解云。僧有二義。一無房分。二不犯獨。惱徵故輕。尼則
有獨可犯。致惱還俗。故得提罪。今解不然。不以居有
獨故駈出即重。呵中伹云惱彼還俗。不言駈出。為犯
獨罪。但以夏中比丘知法。駈出義稀。伹獲吉罪。尼多
迷法。憙生嫉妬。駈出義數。故得提𠎝。


次三時無事遊行戒 進道之人。理息緣務。無事遊
散。妨癈正修。又斷生命。自喪資緣。招譏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三。一春夏冬三時遊行。二無因緣。除為三
寶病尼受日難等不犯。三隨越界。
[005-0462b]


次受請安居意竟不去戒 本請供養。期在夏中。今
以限過久近不去。非直增長貪求。亦乃無慚太甚。惱
物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受請安居。二隨前後
安居日滿。三無因緣。謂病無伴二難等。四不去經宿。
理聖明相為分齊。文中略無。


次邊境怖處遊行戒 邊方迴嶮。盜賊所依。尼輙遊
行。恐成汙損。是故斯處。制絕遊行。今者故違。結以提
罪。別緣具三。一邊界恐畏難處。二無請等緣。三行越
界犯。


境內恐怖受遊行戒 制具同前。


次習近居士子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習
近者。男女形殊。理無參涉。共相習近。恐成大損。次須
諫意者。以佛開畜。淨施檀越。若見俗人。善言慰喻。由
執此故。不肯別住。慮恐因斯便生愛染。須僧設諫。開
示是非。欲使識是遵修。知非棄捨。次結罪意可知。問
前與女人習近。違諫罪重。此與男子習近。何以翻輕。
答前為有染同類為如。此為無染異類故稀。作有稀
如不同。罪亦輕重不等。別緣具六。一與居士子習近
住。二如法比丘尼諫令別住。三倚傍不捨。四如法僧
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意竟。釋文如上可知。


次觀王宮園林浴池戒第一百 王宮綺麗。事等諸
天。今輙往觀。廢修正業。又恐染著俗事。自壞心行。損
道招譏。制之不許。別緣具四。一王宮浴池。二作觀意
往。三無因緣。四見即犯。
[005-0462c]


次渠河水中露身浴戒 女人形鄙。事須遮障。今故
露身。招譏損道。四緣成犯。一渠河水。二露身洗浴。三
無因緣。四洗身遍犯。


次過量浴衣戒 釋同其前。唯名浴衣為異。又用無
限。


次時中縫僧伽梨過五日戒 為他作衣。理應早了。
情貪利養。久近不成。又損衣財。令彼致惱。情過不輕。
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與他作衣。二是時中。三僧伽
梨。四無因緣。五過五日。理取明相。為結分齊。文中求
僧伽梨者。是衣主尼。六難事起者。是作衣尼。六難者。
母云。一父母。二兄弟姉妹。三六親。四國王大臣。五盜
賊。六惡獸。


次過五日不看僧伽梨戒 三衣雖可俱為道服。然
大衣價高。營求頗辦。久不看撿。事容損壞。闕資身用。
故須聖制。三緣成犯。一是大衣。除去餘者。二舉處不
堅窂。三過五日不看。理結分齊。亦取明相。十律。五夜
不看五衣提。


與僧衣作留難戒 修道立行。理須益損物。見他施
時宜應助讚。今反慳惜他物。令不施僧。彼此俱損。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施主許施。二知他許施。三勸不
聽施。四依言受勸息心便犯。


次輙著他衣戒 輙著他衣。迹同賊相。被他誹謗。清
白不分。又令前人謂失生惱。情過是重。故須聖制。別
緣具三。一是他衣。二不問主。三著便犯。
[005-0463a]


次與白衣外道衣戒 制意同前。僧祇三十八云。自
手與俗人外道沙門衣。波夜提。別緣具四。一是非親
白衣外道。二是沙門衣。三持授與彼。四彼領即犯。問
所以不開置地與者。以沙門衣異。縱開置地遣人。亦
招譏損。是以不開。不同其食以相無異。是以開聽使
人置地。


次眾僧如法分衣遮令不分戒 眾僧和合。欲分施
衣。理應詳遵。許無乖別。今為弟子。遮僧分衣。惱眾不
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僧得施物。二返欲分攝。三
眾集和合。四恐弟子不得。遮不聽分。五不分便犯。開
文中非時分者。謂尼眾未集時。有沙彌尼時。


次遮僧不得出功德衣戒 眾僧和合。出功德衣。理
應詳遵。共同作法。今貪五利。遮令不出。惱眾情深。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先受德衣。二時中作法。三為利
故遮。四不出便犯。開言非時者。謂過五月。計出衣單
白。伹有三非。今言五者。文中乘列。亦可非出妄情。縱
五非妨。


次遮僧欲出功德衣戒第一百一十 釋義同前。但
前戒現遮故起犯。文言。眾僧如法出衣。又結罪中望
法不成結。或僧不出犯。此戒是當遮故起犯。文言。時
諸比丘尼僧。欲出迦絺那衣。及結罪中。取言了為分
齊。然有釋言。此語業遮。故了了犯。若是當遮者。何有
五非。前戒身遮。謂身在申手外故。不言了了。此解不
然。若以當遮無五非故。即言是語業者。前戒是身業
[005-0463b]
遮。身在申手外。如何有五非。進退既然。前解為正。


次不與他滅諍戒 自有解慧。堪能殄諍。彼復來求
意。竟不為滅。令諍增熾。般惱還俗。敗損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五。一是四諍事。二諍人求請除滅。三有德
堪殄。四無因緣。謂前人有舉擯及二難等不犯。五不
為滅。開文若言不行者。不行我言教。


次與白衣外道食戒 釋同大僧。此是犯同緣異戒。
為與白衣上。亦犯提罪。


次與白衣作使戒 出家理應栖心物外。今與白衣
作使。特乖修道之義。又令白衣輕慢僧眾。過損不輕。
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是白衣。二非法作使。三無因
緣。謂父母及信樂人病勢力持等。非作犯。


次自紡績戒 紡績勞務。下人所為。出家作之。特虧
道望。別緣具四。一是十種衣縷等。二自紡績。三無因
緣。謂須索綖強力所執。四隨引手犯。


次著俗人衣輙坐臥他牀戒 進修之人。每應清潔。
愛染之所。恒須絕心。輙著婦人嚴具。臥在常居之所。
生過不輕。是以聖制。五緣成犯。一是白衣舍。二著婦
人嚴具。三是夫妻常居止牀。四無因緣。除病二難。五
隨坐臥。


次經宿不辭主人輙去戒 前晝日不辭。此經宿去
不辭。釋義同前。


次自誦呪術戒 進道之人。宜守正法。今輙捨棄。謂
雜呪術。此則增長生死。患累道門。過損不輕。故須聖
[005-0463c]
制。別緣具三。一世間呪術。二無因緣。三言章了。


次教人誦戒 釋義同前。但為自他業殊。故分兩戒
又復前自誦中四事不犯。一治病。二學書。三折伏外
道。四護身。教人誦中全無是開。


次度任身婦女戒 出家尼眾理應清顯。永絕譏嫌。
生長信敬。今知任身度令受具。後產醜累。故須聖制
別緣具五。一是任身。二知。三為受具。四作和上。五三
羯磨竟。餘非根本。但獲輕𠎝。


次度乳兒婦女戒第一百二十 餘義同前。唯以乳
兒為異。五分二十九。有一比丘尼。產一男兒。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聽白二差一尼伴之。時二尼捉兒生疑。
佛言無犯。二尼共兒眠亦無犯。若離懷抱。應與比丘
令出家。若不欲令出家。應與親養令成長。


次度減年童女戒 釋義同大僧。唯以童女有二歲
學戒為異。緣文有三。一起過。二呵責。三告諸比丘下
明受戒法。於中復三。初度沙彌尼法。二自今巳去下
與式叉學戒法。三彼二歲下年滿受具。戒本及釋。文
相可解。僧祇應問。汝何時生。若不知者。應看生板。若
無者當問父母親里。若復不知。當問何王時大豐時
大儉時。若復不知者。不可相形。若樂人家女。年小而
形大。當相其手足骨節。


次不與二歲學戒羯磨戒 不與學戒。既迷戒相。廣
興諸過。行無由立。既虧匠訓之功。不成相利之道。違
教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十八巳上童女。二
[005-0464a]
不與學戒羯磨。三年滿二十四為受具。五作和上。六
三羯磨竟。文言彼非十八者。謂不滿十八。及巳上者
不與學戒。便即受具。為淨身故。制二歲學戒。故智論
十六。問比丘尼法中。何以有二歲學戒。答佛在世時。
有一長者婦。不學懷任。出家受戒。至後身大轉現。諸
長者譏嫌。因此制有二歲學戒。


次不說六法名字戒 現不示名。猶不識相。壞行違
教。如前無異。別緣具七。一是十八童女。二與學戒羯
磨。三不說六法。四年滿二十。五為受具。六作和上。七
三羯磨竟。戒本三句。一人。二不與六法。三年滿下結
犯。釋第二句中。此六法者。謂前四方便。後二根本。是
所學法。前四根本犯須滅擯。非所學法。又此六法學
須盡形。臨逼受具。下須二歲。二歲未滿。犯此六事。缺
其學法。更與二歲。若其六外犯者。但是缺行。不𨷂學
法。不須更與。縱滿二歲。未得受戒。有缺學者。亦須更
與二年以犯缺學。不合受戒。若爾行覆藏竟。犯應壞
法。答覆隨日治。不是盡形。故曰滿不壞前法。論其學
法。是其盡形。犯即壞法。故須更與。


次度諸遮童女戒 僧眾要須勝人崇集。先顯佛法
利益世間。今此女人諸根不具。輙度出家。汙辱尼眾
醜累不輕。故所以制。別緣具五。一諸根不具。二知不
具。三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起。文三。一起過。二
呵責。三告諸下廣明受法。於中復三。初受戒方法。二
族姓女下說相法。三汝巳受具足下總結勸持。初文
[005-0464b]
有三。明尼中本法儀軌。二時諸比丘尼下諸大僧中
受具方法。廣釋其相。具在下文。


次度少年曾嫁婦女戒 十二曾嫁。巳經事人。斯堪
能持戒。故佛聽許。年不滿者。志未成立。既不離過。制
不聽度。別緣具五。一年減十二婦女。二知減十二。三
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餘相同前。然母經第八
云。若女人十歲。巳有夫主者。度令出家。受沙彌尼戒
滿二年。後得與受式叉摩尼戒。須滿二歲。後得受具
足戒。是名二歲相應法。


次度曾嫁百遮婦女戒 釋制意等同前。此中亦應
具明。四戒且略。出初後中二義同。亦可前制二十減
年不得。今為曾嫁。開減年受竟。謂餘遮亦同曾嫁。為
此故有初後兩戒。中間兩戒起過。由能授人。非關所
為。故不得有乘因起過。豈得言道。巳曾嫁故。不須學
戒。不示六法名字。


次度婬女戒 躭欲女人雖非正障。度受具巳。為人
嗤哭。此還醜累不輕。要須深藏遠送。故違招譏。聖制
提罪。別緣具五。一是婬女。二知是。三為受具戒竟。四
是和上。五不深藏遠送。


次不以二法攝受弟子戒 凡具二法相攝養者。始
成師訓。相利之道。其二法者。濟給衣食。免其形苦。誨
以教法。開曉心神。今虧二法。形心不安。致令弟子不
能進行。此則患累事深。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清
淨尼甄。去破戒舉擯等不犯。二恒隨和上除離去不
[005-0464c]
犯。三和上有法及衣食。四無因緣。或以此故。致有二
難。五不以二法攝受。即便是犯。


次不二歲隨和上戒 新受戒人未有閑曉。每應諮
稟。以成巳益。輙離師去不蒙訓導。𨷂於進修。故須聖
制。別緣具六。一是和上。二清淨有德堪能攝受。三師
不聽去。四未滿六夏依。五分理須如是。今言二歲者。
文誤故爾。五無因緣。謂由此住有二難生。六離去便
犯。


次不乞畜眾度人戒第一百三十 人不自知。非分
自處。須僧籌量有德無德。今僧不聽。輙度起過。事多
輕損。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增不聽。二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自下三戒不約羯磨竟。結罪者略也。
緣中文三。一無德度人不知教授起過。二時諸下呵
三告諸比丘尼下制乞畜。眾遣僧籌量有德者聽。無
德者制。問無德乞者。謂羯磨成不。古舊釋云。無德度
人。別可有罪。作法成就。若爾無德教授亦應成就。解
云。教師無德。全無教授尼義。故不成差。無德和上令
前得戒。故所以成。此解不然。定法成不。如上明說。


次未滿十二夏度人戒 年夏小者。行德未圓。志既
不立。豈成師訓。要須年夏滿足。解行具備。堪能攝受。
故所以聽。別緣具四。一夏未滿。二為受具。三作和上。
四羯磨竟。男女受戒。學無學異。兩眾和上亦有差別
故。十誦。諸尼欲共諸比丘等。便言汝等五歲。不依止
他十歲畜弟子。我等亦爾。有何差別。諸比丘白佛。佛
[005-0465a]
言。從今巳去。尼滿六歲不依止他。滿十二歲。得畜眾。


次無德度人戒 自行不立。何能濟人。彼我俱損。故
所以制。別緣具四。一無德。二為受具。三作和上。四羯
磨竟。此戒即是簡愚取智。次前戒簡小取大。不以二
事攝受。簡無行取有行。尼為過損多。故並獲提𠎝。僧
即損徵伹犯小罪。


次不聽度人謗僧戒 不量無德。非理謗僧。惱眾自
傷。故所以制。別緣具四。一實無德。二僧不聽。三非理
謗。四言了犯。問所以不諫者。答自知無德。非分謗僧。
無有傍倚。故不須諫。


次父母夫主不聽輙度人戒 既有所屬。不合出家
輙與受具。為他牽捉。此則醜累僧徒。不得清顯。情過
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有所屬。二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


次度與童相敬愛憙嗔戒 直爾躭欲。尚穢道門。況
與男子相愛。而能進業。又以憙瞋自惱惱彼。過損不
輕。故須合制。別緣具五。一是躭欲憙嗔者。二知是。三
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


次不與學戒 尼受具足戒學戒滿足。專心希具。及
貪供養。不為時受。此則不成師訓攝受之方。過狀不
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學戒清淨滿二歲。二僧衣
緣具。三是和上。四無因緣。五不為受。


次取他衣不為受具戒 前制和上。此是依止師。先
取他衣。許為受具。今不為受違要故提。別緣具五。一
[005-0465b]
學戒清淨滿二年。二取衣許為和上。三僧衣緣備。四
無因緣須不為受。


次多度弟子戒 凡度弟子。須知教授之方。既不教
授。隨緣壞行故作限約年度。一人縱貪。故違聖制提
罪。別緣具五。一曾前度人。二未滿十二月。三更度人。
四作和上。五三羯磨竟。文中不約羯磨竟結罪者略
無也。


次作本法竟經宿往大僧中受具足戒 即日往者
善心相續。經宿方詣。事多留難。故制不聽。經宿詣僧。
違即惱彼。聖制提罪。別緣具四。一曾作本法竟。二不
即日往。三無因緣。四不往經宿獲提。理約明相。文無
者略。五分。明相出和上提。餘師吉。母經第七云。若比
丘尼比丘尼。僧中受具足竟。即晝日大僧中受具足。
不應夜來。


次教授日不往聽戒第一百三十 備德之人慈心
誨導。理應聽受。諮稟未聞。今乃慢法。輕人不聽教誡。
自失法益。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僧所差。二正教授
三無因緣。四不往聽。


次不半月請教授戒 尼須教授意如前。今以慢法
輕人。不遵敬教既違元受之心。故制提罪。別緣具四
一二部僧滿下至五人。二請教授時。謂十四十五十
六。僧說戒時。三無因緣。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
二立法。三若不下違教結罪。其釋相中。此及自恣不
解結罪句。但解前二。釋初可知。解第二立法句中。文
[005-0465c]
分為二。第一滿和無病廣教授法。第二若比丘僧病
巳下減別多病。問訊法前文有四。第一尼眾差往。第
二彼當法大僧中下請教授法。第三彼既屬授下問
取不尅期往法。第四若比丘尼聞下迎送供養法。初
文有三。一舉聖制。故言世尊有如是教等。第二而彼
下制差之緣。第三佛言下正制作法。差往此中復二。
初爾差法。次明正差。正差復二。一羯磨差使。二口為
差伴。次第二請教授法。文中亦三。一別請詞。次聞屬
授。三簡所屬之人。餘文可知。母經第七云。若十五日
比丘尼。就大僧中。受戒僧集時。即乞教誡。更不須後
時來乞。


次不詣大僧自恣戒 制意如前。又以受戒。既由比
丘。懺悔除𠎝。亦須仰藉。故扙大僧垂慈誨示。令行無
違。業累消滅。別緣具四。一安居竟。二兩眾俱滿和合
無病。三無因緣。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立法
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第二法文二。初廣自恣法。二
滅減別多病。問訊法前中文三。初明差法。文中復三。
如前戒說。第二往至下對。僧自恣法。大僧總須盡集
不容乖別。初列威儀。二正自恣。止恣五句。一舉尼眾
安居竟。正是自恣時。第二又舉大僧安竟。所以須舉
二部僧者。以尼要對二部恣故。三比丘尼僧下正明
縱宣巳過請舉見聞疑罪。四大德下仰求尊眾垂慈
誨示。第五我若見下彰巳識過誨除以成晈潔之行
第三彼即下辨尼當部自恣時節。若不疲倦。同日無
[005-0466a]
過。自恣之法。一同大僧。法式儀軌。具在下文。其恣五
德。還須差向往大僧中者。以此或承僧命。舉尼罪故。
問教授何以開屬一人自恣要須對眾自說解教誡。
真欲請說。法師不假。對眾開聽。屬授自恣。同此舉罪。
不備自非。對眾陳修。見聞無由得具。次問訊可知。若
僧不滿。及多病者。尼僧須作一部恣法。


次不依大僧安居戒 制意如前。又以安居。正時須
依明德。隨有疑滯。諮決造修。今乃不依大僧。失於法
利。抱暗自俱。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在無比丘處。二
作不依意。三無因緣。四結安竟犯。五分十二。雖依比
丘眾。而無教誡者吉羅。若安居中比丘眾移去死亡
罷道。若為強力所制。為若病皆不犯。


次突入大僧寺戒 僧寺尊居。不可輕爾。往來入出。
須有諮量。不白入者。容生染患。憙相觸惱。故所以制。
別緣具四。一有比丘伽藍。二不白。三無因緣。四入門
犯。


次罵比丘戒 大僧上尊。是其師位。理應祇奉。不失
敬儀。如何反以惡言呵罵。慢法輕人。違敬故制。別緣
具四。一大比丘。二以惡言呵罵。三在間內。四言詞了。
上尊罵下惱徵故輕。


次罵尼眾戒 夫眾僧者。尊貴可重。先顯佛法。利益
無邊。今乃因諍起嗔。輕罵大眾。自壞惱僧。故制提罪。
別緣具五。一是尼眾除別人不犯此戒。二因諍嗔忿。
三惡言敬罵。四在聞內。五言了犯然。尼罵別尼。及眾
[005-0466b]
俱犯提罪。若其罵僧。別人失敬師儀提罪。若罵僧眾
異眾義稀。獲輕。若爾大僧同眾。應結重𠎝。何以罵眾。
亦得告罵罪。答大僧敬眾稀故吉羅。女人少智罵數
故重。


次不白眾僧使男子破癕戒 男女形殊。恒須遠離。
輙破身㿈。恐生染習。此則敗損不輕。故須聖制。別緣
具五。一身有瘡㿈。二使男子。三無染心。若有染心不
犯此戒。四不白大眾及餘人。五隨下手刀一一提罪。


次背請戒 制意具緣。同大僧說。然古舊釋云。尼背
請足食。合制一戒。大僧離制此。謂離合不同大僧。異
多同少者。少者咸有病開。異多有三。一背請有施衣
開之食即無。二背請無餘法開足食即有。三背請要
背正請受正請犯。非正不犯。足食足竟。正非正俱犯。
有斯別狀。故分二戒。尼同多異少。異少者。背請有施
衣開足。食便無據。是應離。同多有三。一並有病緣開。
二俱無餘法開。三俱食正方犯。同多故合。問罪以尼
無餘法。解女人不食九日。命終堪耐。飢苦故無餘開。
丈夫不食。七日命盡。不堪飢苦。故開餘法。今解不然。
尼以開不重開。故無法餘。如比丘足巳更食。正非正
俱犯。若不開作餘法。教急難恒。論尼足竟。更食五正
始犯。不正不犯。巳開食不正說。何須更開餘法。作此
解者。非關七日不死不開。又解尼有餘法。如見大僧
不起云。大德。我不作餘食。法食既不作法。開使不起
不犯。故知作者須起。不起即犯。又五分。足食勸足。並
[005-0466c]
是同戒。王至尼法中直列。戒本以此。故知其義即通。
文對大僧。設法儀軌。論其義旨。亦須該尼。不得見戒
不同。即言餘法亦隔。又尼二戒合者。直為俱貪。正犯
不勞。更以餘義解釋。戒本三句。一人。二舉緣。先受請
者。背請緣。次若足食巳犯足緣三後食下雙結兩罪。
又戒本廣釋。並論兩罪。緣起之中。直論背請。亦可緣
中受節食者。背請方詣。居士家食。即是足食。不犯中
有。五句。初三五句開背。二四兩句開足。


次家慳生嫉妬戒 師得供養。彌應助喜。友以如心。
輕言於汝。此則堅惜他心。


次家慳生嫉妬戒 物輕慢於師。垢障處深。故制提
罪。別緣具四。一施主好心供養於師。二內生嫉妬。三
發言汝。四言彰了了。


次以香塗身戒第一百五十 出家理應棄捨。飾好
觀身。不淨是其所應。反以香塗。令身光潔。躭著放逸。
患深故制。別緣具三。一是香澤。二無病。三隨塗結犯。


次胡麻澤塗身 如前。


次使比丘尼塗身戒 次下教人。總有五戒。一戒落
後。次第有四。若就教人業同。應云一戒。戒云。若比丘
尼使女人塗身。波逸提。或就自作戒中。合制亦得。戒
云。若比丘尼以香塗身。自塗教女人塗提。或就所用
物殊。應立二戒。一香塗身。二澤塗。並通自作教人。如
掘地壞生。義亦同足。今隨境別。乃立多戒。


次使式叉塗身 次使沙彌尼塗身 次使白衣女
[005-0467a]
塗身 次著貯跨衣出家威儀。眾生物善。以衣貯跨。
反增惡習。既非道儀。故制提罪。


次畜著婦女嚴身。具畜俗嚴。具多生染習障道之源。
故須聖制。


次著草屣擎蓋戒 出家入道謙巳為懷捨。俗趣求
須除慠逸。今著革屣持蓋而行。長慢招譏。制之不許。
別緣具四。一著革屣持蓋。二在道行除寺內。三無因
緣除病強力二難不犯。四隨越界犯。


次乘乘戒 出家理應。修慈濟物。今輙乘乘苦惱。前
境動越威儀招譏損道。由斯過故制。與提𠎝。僧祇第
三十九云。若者老羸病。若樂人不能行。得載㹀牛車。
及雌馬雌馳。若病不覺雌雄。無罪。比丘反說。得越毗
尼罪。


次不著僧祇支戒一百六十 女身不覆醜相外彰。
又生他染。招致譏過。四緣成犯。一有僧祇支。二不著。
三無因緣。四入村犯。


次夜入出白衣家不白主人戒 夜暮入出。多有姧
非。迹同賊師。清濁難了。此二戒合制。緣中。彰入而還
出。戒本制入。廣解及開雙明。入出入出具五緣。一夜
分。二白衣舍。三無三寶請喚等緣。四不語主人。五入
門犯。問此與非時戒有何差別。答以縱屬來不犯。非
時為不語。主人即犯。夜入若不屬來犯。非時罪語舍
主。故不犯。夜入若屬授來及語舍主。二過俱無。若不
屬來。復不語舍主。並犯兩罪。以此故知。二罪緣別。出
[005-0467b]
具五緣。一夜分。二先在白衣家。三無三寶二難等緣。
四不語主人。五出門便犯。


次向暮開僧伽藍門戒 暮輙開門。憙增姧盜。入出
無節。豈護眾儀。別緣具五。一向暮。二藍門巳開。三不
屬授。四無因緣。五開出便犯。


次日沒開僧伽藍門戒 前戒日猶未沒。故稱向暮。
此戒要日沒後開。有此差別。釋義同前。唯以日沒為
異。


次不安居戒 聖制安居。為防囂動。今還遊散。豈得
無事。又是正時。妨修道業。招致譏醜。故制提𠎝。別緣
具三。一是後安居日。二不結。三過後安日。問居結安
居有其前後。所以違前。獲吉過後犯提。答雖不結前。
猶可結後。以有後結。但犯吉羅。若不結後。更無結法。
情過是重。故得逸提。爾者破前猶得結後。可獲吉羅。
破後更無結法。應得提罪。如何兩破並獲吉羅。前後
不安。罪有輕重。解結有時。限違有重輕。破無分齊。一
種吉罪。


次度大小。便常漏人戒法 眾理應清潔。先顯帶病
入道。不應僧儀。別緣具五。一病。二知。三為受具。四作
和上。五三羯磨竟。自下度人戒緣皆同此。


次度二形人戒 身有兩形。不堪進道。既不得戒。制
以提𠎝。


次度二道合人戒 次度負債病人比。此亦招譏不
輕。二戒合制。
[005-0467c]


次誦呪為活命戒 前戒為棄捨正典。不為活命。此
為活命。以此為異。別緣具四。一世俗呪術。二誦習為
活命。三無因緣。四言詞了。


次以世俗伎術教授自衣戒一百七十 前戒誦習
呪術。為自活命。此以陰陽吉凶教授白衣。又前自誦
戒。亦為活病等四種事。開此教授。白衣全無此開。別
緣具三。一陰陽吉凶等事。二教授白衣。三言詞了了。
緣中先教。不應謂向日月等。次又言巳下教其所應。
戒本三句。一人。二教授白衣。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
第二句中文分為四。初舉緣中教不應作文。故日伎
術者如上說。二若欲說下列如來塔等。不應向之。舉
是顯反。非前第一三。又言今日下舉前教授中應作
之文。四應語言下舉是顯非。反前所應。次彼比丘尼
下解結罪句。


次被擯不去戒 行不自立。損及自他。既被擯治。理
祗僧命。而故不去違法。惱僧情過不輕。制以提罪。餘
六羯磨。治人在寺。不遣離處。故無不去之罪。唯此擯
法。遣出本處。故違不去。制與提罪。別緣具四。一被擯
活。二不下意求解。三無因緣。四作意不去。或可須經
明相。文無者略。


次輙問大僧義戒 僧是上尊。理難輕觸。凡有問決。
要先諮白。不啟輙問。慢法輕人。又失敬儀。制以提罪
別緣具五。一是大僧。二先不求聽。三非常聽問之次
或親友或彼從此受等。四問義除戲笑等。五言彰了
[005-0468a]
了。不犯中。若彼從此受者。謂此常從比丘受法。若二
人俱從受法以是同習故。若彼問此答者。謂同習人
彼此問答。若六誦者。謂同誦部卷。此等並輙罪。


次身業惱戒 釋義同前。口惱唯以身為別。


次在僧寺造塔戒 僧尼位別。居止亦殊。交雜往來
手相觸惱。又令容僧不知。致敬乖禮。以此情過。故制
提𠎝。別緣具四。一有比丘伽藍。二知有。三造尼塔。四
隨用博等一一提𠎝。遮義永故。不待竟犯。


次百歲尼不禮新受戒 比丘戒僧是上尊由敬得
戒。今不設禮特[虛*予]受心。別緣具四。一是比丘。二知是。
三無病。四不起迎禮。祇云。尼入僧寺。應頭面著地。一
一禮。一切比丘足。若老病不堪者。應隨力多少禮。不
遍者得總禮。應言我尼某甲。頭面禮一切僧足僧至
尼寺。尼敬亦然。五分。尼見比丘。不起不禮不請。坐者
皆提。


次搖身趍行戒 威儀容止。事須合法。內自肅清。外
生物善。今乃搖身趍行。相同鄙染。損壞不輕。故須聖
制。


次作婦女莊嚴香塗身戒 出家進行。須絕耶心。忽
作婦女莊嚴。香塗身者。此失宗敬之心。招譏損道。汙
辱不經。故制提罪。


次使外道女塗摩身戒 釋義如前。


●次八提舍尼。


初戒乞蘇者。離俗進修。須異凡品。
蘇是上味。乞增貪求。內𨷂貞廉。外[虛*予]信意。為過不輕。
[005-0468b]
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從他乞蘇。二自為巳。三者無
病。四受得。五咽咽成犯。下七義同。事別為異。戒本四
句。一人。二除病。三乞蘇而食。四結罪。釋相可解。



四比丘吉者。蘇等資微。稀故吉罪。下四提者。丈夫憙
乞。故獲提𠎝。若望尼說。前數後諱。並得可呵。


●次眾學戒法。


與僧同。為離繁文。不能重舉。尼七
滅諍。攝在提中。不合重明。故亦不舉。上來尼眾止持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