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5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 (master)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從十三初至三十竟。合有三萬六千八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解僧殘。


開之為二。第一總解。第二別明。總解
七門分別。第一配屬身語。第二自作教他。第三遮性
差別。第四持犯方軌。第五違制不同。第六二部有異。
第七下眾任運。


初門身語位分為四。一有二戒局身。謂漏失摩觸。二
有八戒。二麤二謗及四違諫。語正身助。三二房戒。身
犯語助。四媒嫁戒。身語正犯。


第二門位分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謂二麤媒嫁
兩房。若論教人。有同不同。謂盖有無。能所犯異。是以
下文。使比丘言。我若報僧。恩。不在我。為此自報。使殘
僧蘭。益若俱者。麤媒同犯。二房義殊。故如前辨。次二
謗戒。惱境處齊。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重教。輕謂漏
失摩觸。四違諫戒。漏摩教人。無潤巳義。但由勸惡。故
結蘭罪。教他違諫。僧未秉法。教言莫捨。但得吉羅。以
無僧命眾法可違。情過輕微。所以不重。若僧秉法。設
諫巳去。教言莫捨。即結蘭罪。以有僧命眾法可違。情
過重故。所以不輕。門且如教人漏失。事成始蘭。何故
教人違諫。前人用言。違諫未成。即得蘭罪。舊釋云。彼
處教人。但有自壞損他。無僧命眾法可違。過義是少。
[003-0387b]
故事成蘭。不成但吉。此中教人違諫。一有自壞。二復
損他。三有僧命眾法可惱。過義是多。故不待事成。教
即結蘭。今解。教人漏失。約事辨違。事成結重。不成獲
輕。教人違諫。唯約惱僧。不對事明。直結蘭罪。所以知
者。如調達違白未竟。但得吉羅。教他莫捨。便獲蘭罪。
以此故知。不對事明。又亦不就能所差別。若約能所
明者。豈有所教吉羅。能即蘭罪。爾者惱僧過重。應結
僧殘。解為惱過重。故結偷蘭。無別可損。不犯僧殘。


第三門。三戒是遮。媒及二房。餘之十戒。並是性攝。


第四門。是中初房。除去過量有王房全一箇年半戒。
具二持犯。謂不從僧乞處分法。名為止犯。身造房成。
即名作犯。此之二犯。體一名別。而不得有名體各別。
其二持者。具含兩義。或從僧乞法。即是作持。得法造
房。即無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同犯。體一名
別。法雖不乞。亦不造房。名為止持。造即乞法。名為作
持。此之二持。名體各別。餘十一箇年半戒。唯是止持
作犯。亦可此一箇半戒。據別體邊。是則作犯止持。通
十三戒。


第五門。理而言之。並是違佛制。然前九戒。直作即犯。
以無僧命可違。名違佛制。後四諫戒。名違僧制。僧若
不秉諫法。即無違諫之罪。以此義殊。違制不等。


第六門。一媒。二謗。及四違諫。此等七戒。僧尼同犯。違
諫得罪雖齊。境界翻例。餘之三戒。境罪俱等。自餘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者。染患內外不同。故有
[003-0387c]
輕重。多云。為令二眾有差別故。又云女人煩惱深重。
難拘羅制。若與制重。則罪惱眾生。又云女人要在和
屏。多緣多力。苦乃出精。男子不爾。隨事能出。故不同
也。比丘觸女。力能自固。限分中制。但待得僧殘。尼受
摩觸。恐成陵逼。深防中制。故結夷罪。二麤稀數。僧重
尼輕。又可尼是趣重方便。故結偷蘭。僧無八事相資。
故得殘罪。二房就過量者。僧得獨行獨宿。喜觸造房。
故結僧殘。尼須伴援。二人共造。為二共造。自無過量。
是以文云。多人住屋不犯。見論。二人造房不犯。設令
獨造。稀故蘭罪。若爾覆屋過三。何以同犯。答此據稀
數不同。故使犯有輕重。下就看覆招譏。所以同犯。為
此下文。伹離見聞。即開不犯。既禁見聞不殊。所以齊
犯。若論不處分者。舊解云。尼無蘭若。制居聚落。僧儻
無房。故宜須造。設不處分。情過輕微。但結蘭罪。比丘
丈夫。得在蘭若。樹下露坐。安身進業。今在聚落。營構
私房。故須重遮徵其後犯。今解。前以過量憙獨故殘。
今不處分。類准亦爾。又可本為惱僧制令處分。比丘
憙惱故殘。尼即不憙蘭罪。


第七門七戒。各容有任運犯義。謂二麤二謗。兩房媒
嫁。得有遣人為巳作義。所教事成。任運得犯。餘六教
人。雖欲為巳。以不同犯。故無任運。


次下別釋。先解初戒 別制意者。多論云。為令法久
住故。又欲止誹謗故。又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
佛平等。不問親疎。有事則制。無事則止。又諸佛法爾。
[003-0388a]
婬是惡行。法應制之。次釋名。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
之為故。體分[泳-永+盈-又+夕]流。稱云漏失。次別緣有五。一有六種
非道境界。若是正道。不犯此戒。二作非道想。以非道
道想。但得偷蘭。是以下文云。若非道想。不疑僧殘。三
作究竟心。四動轉。五失即犯。闕緣者。若闕初緣。正道
來替。獲重。不犯僧殘。闕第二緣。兩蘭。謂非道道想。非
道疑。闕三四緣無罪。闕五。輕重二蘭。次下釋文。犯相
可解。次諸根下。發覺呵責。先比丘呵。文分為四。初諸
根悅豫。發覺所由。二諸親友下有二問答。明取自言。
三諸比丘下。正明呵責。文中復二。一彰所作不安。妄
為安樂。二此正法下。舉應以顯不應。四應舉事白佛。
次佛呵文二。一撿自言。二明呵責。呵責文三。一行違
失。二汙略教。三損信施。戒本文三。一略。二開。三滿。開
中文五。一夢中作事。二覩事生疑。三陳疑扶託。四為
申疑狀。五彰過開通。若取作事。即應是犯。以本無心。
除夢不犯。見論十二云。佛制身業。不制意業。是以夢
中無罪。滿戒四句。一人。二犯。三開。四結。次明廣解。不
釋第三句。初一別解。二四合明。其結罪名。乃至吉羅。
皆無釋者。別解可知。合明文云。第一釋弄列精七種。
對人屬當。第二爾時下。辨情所為十一種事。第三若
憶念下。舉前七精。錯互作五十句。初一漫句。情無簡
別。次對七色。名為七句。但對責中。初之一句。尅心相
應犯。下云不相應犯。次黃亦同。餘五各爾。故曰亦如
是。合成五十句。第四欲為樂故下。垂上五十句。配十
[003-0388b]
一事。作五百五十句。初舉為樂。對漫一句。次約責七
句。次黃等亦爾。次舉樂等類易。第五若於內色下。出
其六種非道境界。列釋可知。第六若於內色下。舉七
種精及十一事。對於六種非道境界。作五百二十八
句。初約內色。取前漫句。及青等七。伹作八句。計理應
有五十句。餘四十二略無。次舉此八。對十一事明。是
中先舉為樂八句。次舉藥等類易。是則合成八十八
句。次外色下。舉餘五乘。即成五百二十八。或可兼略
總乘。合有三千三百句。次輕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
餘文可解。


次摩觸戒 別制意者。多論六義。一以出家之人。飄
然無所依止。今結此戒。與之作伴。有所依怙。二止鬪
諍故。此是諍競根本。若投女人。則生諍亂。三息嫌疑
故。不謂直投而巳。謂作大惡。四斷大惡之源。欲是眾
禍之先。禁微防著。五為護正念故。若親近女人。則失
正念。六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絕欲穢。栖心事外。
為世軌揩。若投女人。與惡人無別。則喪世人宗親敬
之心。釋名者。身相捫摸為摩。二境界交對曰觸。故曰
摩觸。別緣具七。一是人女。簡去人男及非天畜等。然
人女中。不簡死活小大親疎道俗齊犯。不下文具明。
二人女想。三二俱無衣。四作無衣想。五有染心。六興
方便。七覺觸便犯。次闕別緣。此中異境。謂有人男二
形黃門。及天非人畜生。此六作闕境雙闕。故闕初緣。
有十二蘭罪。若闕第二。亦有十二。謂想疑各六。闕三
[003-0388c]
二蘭。謂有衣作闕境及雙闕。闕四亦二。謂作有衣想
疑。闕五無罪。闕六亦然。或獲小𠎝。闕七輕重二蘭。次
下釋文。俗女呵中文二。先舉欣厭兩人。為能呵者。次
辨厭人呵責。其文復二。一顯呵辭。所依違理名為不
善。非順出離儀軌。故云非法。此非比丘所作。故曰非
宜。祈善得惡。不稱來心。名為不得時。第二我常謂下
自申來意。有法喻合。法中文二。我常謂等彰巳求善
之心。第二今更不下愜來意。喻中。本謂者喻初句。今
更者。喻第二句。我謂三善根水能滅毒火。何期毒
火翻從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宜。合中。先合下句。即
出前火。次我等夫主下舉俗況道。反合初句。餘呵可
解。戒本五句。一人。二染心。三所觸人女境界。四身相
觸下。正彰摩業。五若觸一一下結罪。次下釋相。女人
如上者。非如上緣女人。謂如婬戒。通收覺不覺等四
種女人。是故不以有智未命終簡之。僧祇第六。女人
者。母姉妹親里非親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身者巳
下。釋第四句。欲明相觸。先標身義。觸中初開九章。次
依重解。若女作女相下。釋結罪句。於中文三。初二俱
無衣僧殘。二女作女想下。衣互有無偷蘭。三女作女
想下。二俱有衣。情最微故吉。前文有二。初心境相應
犯。二是女疑者。心不當境輕。前文九業。約初投中。准
下吉中。合有六句。初二立位。以其不過樂不樂故。三
四交絡。以云動身不受樂。受樂不動身。五六雙頭。以
云動身受樂。不動身不受樂。今此文中。女觸比丘。第
[003-0389a]
一立位。直云受樂。次句是雙。動身受樂。應有交句。謂
不動身受樂。比丘觸女亦三。俱設亦三。合有九句。若
睡眠女親新死少分壞。但有比丘往觸。三三合九。而
無彼來。及俱設投業。既有十八。下八亦然。即成一百
六十二殘。具足應爾。文中伹有女來。餘者普略。等就
女來。闕無交句。但有立位雙頭。投業既二。餘八亦然。
但十八句。又復文據女觸比丘。故須受樂。若其比丘
往即觸。及以俱設觸著即犯。不須受樂。又准下文。比
丘無婬心觸女。及女觸比丘。皆問覺觸受樂。若比丘
有婬心觸女。伹著即犯。故文云。比丘欲心觸女手脚
疑。佛言僧殘。不論樂不。次女觸比丘手脚。及戲笑互
相觸。方云受樂殘不樂不犯。又如衣互有無樂不樂
俱蘭。故知俱無衣中。樂不樂俱殘。若待受樂始殘。即
與諸文相害。次起疑心。依前廣說。合有一百六十二
蘭。若但依文。蘭有十八。次明衣互有無。若具論者。於
投業中。比丘觸女有六。二立。二交。二雙。女來俱設。復
各有六。三六十八。若睡眠新死少分。復有十八。二位
合成三十六句。投業既爾。餘八亦然。合有三百二十
四蘭。文中且就活女。有其十句。彼此往觸。各立位四
各二交四即八。略無二雙四。於俱設中。略無立位雙
頭四。但有二交。故總十句。初比丘觸女衣。二立位句。
一受樂。二不受樂。次三四句。女衣觸比丘二立位。次
五六二交。比丘觸女衣。次七八二交。女衣觸比丘。次
九十二交。俱設方便。投業既爾。下八同然。故曰亦如
[003-0389b]
是。合九十句蘭。若女疑者。還爾許吉。次俱有衣文中。
但有六句。此之六句。據比丘觸女。二立二交二雙。並
悉具足。對其九業。成五十四。准立多少。如蘭中說。又
此俱無衣等。三位差別。各據本心。作此分齊。若其本
作無衣觸心。但使著衣亦蘭。以是殘家方便故。下媒
亦爾。次輕重文五。一約當趣。二明異趣。三男子下。形
報以辨。下文與黃門二根。相觸並蘭。四女人下。境心
有無。五境想五句。餘文可解。


次麤惡語戒 制意同前。釋名者。由此表彰欲穢顯
了。名麤惡語。又可但作非梵行語。亦名麤惡。如說善
事。意表婬欲。得成僧殘。故下文消蘇女人形露。比丘
見巳語言。汝消蘇。彼言大德爾。比丘默然。疑。佛言。說
不了了蘭。准此解。不疑即僧殘。著赤衣亦爾。別緣有
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
六言章了了。七前境知解。闕緣可解。戒本五句。一人。
二染心。三所對女境。四對說麤語。五隨說下結罪。次
下廣釋。前二可知。女人如上者。如上緣中。識好惡者。
異於前戒。麤惡語下。釋第四句。文中有三。一總解。准
此麤語婬欲語。別釋戒本中亦二。則成六句。二列八
門三。一一別釋。次若比丘下。釋第五句。亦即是輕重
相。文五應知。


次歎身索供養戒 情希婬欲。矯自歎身。望順愛心。
言此為最。故曰歎身索供養。制意具闕等。並同於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染心。三所對女人。四自歎身。五
[003-0389c]
索供養。六如是供養下結罪。次下廣釋。前三可知。釋
第四句。文分為四。一釋歎身。歎身有二。一歎色身。二
歎種姓。二以精進。解梵行。故曰勤修離穢濁。三解持
戒。對治除犯戒方便之業。名為不缺。對除犯戒根本
之罪。名不穿漏。離後眷屬。名不染汙。又解。對本全故。
稱之為缺。謂不犯僧殘。名為不缺。如上偈云垣墻缺
壞。不犯提及呵。名不穿漏。故上偈言坏器穿漏。不犯
第五。名無染汙。故智論二十五云。云何名不缺戒。五
眾戒中。除四重戒。犯諸餘重者。是名缺犯。餘罪是名
破。復次身罪名缺。口罪名破。復次大罪名缺。小罪名
破。四善法者。謂十二頭陀。及諸善業。作如作是下。解
第五索供養句。若在人女前下。釋第六句。亦是輕重
相。文四可知。


次媒嫁戒 結媾媒嫁。和合婚姻。正是生死之源。障
道之本。又以紛務妨修。相招譏醜。比丘所為。特乖法
式。往返和合。以成婚娶。故云媒嫁。別緣具六。一人男
女。簡去非畜。而於人中。無問貴賤親疎。二人男女想。
三作媒事。四媒嫁想。五顯事了了。六受語往彼還報。
闕緣類說。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來。三彼此者所媒
境界。四作媒嫁事。謂持男意等是。五結罪。次釋戒本。
上二可知。第三句男女互為彼此解。女文四。一舉。二
列。三解。四結。男亦類然。次母護男下釋第四句。且舉
女男。各一為法。次解第五句。於中文二。一明使義具
不。二若言巳嫁下明境界有無。前文有三。初使義具
[003-0390a]
三犯殘。二自受語往彼不報下。具二闕一犯蘭。三受
語不往彼下。具一闕二犯吉。前文有二。初以一法二
法相參。作六十四句。次以三法相參。作四十八句。初
文分四。謂語書指印現相。各作十六句。初語十六者。
單語四句。次以書配語作四句。次指印配語作四句。
次現前相配語作四句。餘三各爾。廣說六十四。次三
法相參亦四。謂語書指印現相。各作十四。二先語十
二者。語書指印一四廣文。次語書現相一四。次語指
印現相一四。此之二四。略易即止。次書為顯十二中。
俱有一四。餘二略無。及餘二頭並略不出。并前總有
一百一十二句。此據一男為頭。餘並類然。數過二萬。
次若比丘下一句文乘。或可欲明不具。先舉具殘。次
蘭吉二位。各三可知。此之蘭吉並自究竟。非是方便
闕緣中收。亦可將吉成蘭。以蘭成殘。猶如違諫。於理
無失。上觸亦然。次有無可解。輕重文五如前。但境想
文下使明持書。作使者。以類同故。


次無主僧不處分過量造房戒 制開意有三。一制
意者。上士報強。能忍寒苦。不假房舍。而得進修。是以
大聖。制依冢間樹下露坐。隨緣栖泊。二開意者。中下
報劣。不耐風霜。要藉屋宇。方能進修。是以如來。適情
聽許。小房石室。兩房一戶。三又制者。出家之人。理祛
封滯。縱有離搆。但取容身。然諸比丘。乘教廣作。非理
求乞。惱亂人非。斯則長巳貪結。壞自知足。不生俗信。
以滅正法。又以自專不乞處分。礙僧惱眾。自壞妨慈。
[003-0390b]
故制殘吉四罪。多論四義。一為法久住故。二為止誹
謗故。三不惱害眾生。令信敬增長故。四為少欲知足
行善法故。問四依之中。有開有制。四制不行。並不制
罪。四開有違。而罪輕重。答四制不行。便當開限。是故
於制不行。並不結犯。論其四開。乃隨分限。於分不行。
理須有罪。但以房舍過重。故得僧殘。餘者過輕。唯犯
提罪。


次辨釋名及離合。初二。先釋名者。本心為巳。名為無
主。輙自造房。稱不處分。大不依限。故言過量。次制離
合。先制離意。問二房何以離者。答雖同一房。三義異
故。一有主無主殊。二量制不制異。三秉法處分。牒事
差別。以此三義。故分二戒。又問於前房中。何以二戒
合者。答生罪緣同。故須合制。謂過量不處分。並由一
房而生。如急施雨衣。四獨二浣。異語嫌罵等。次初二
者。前房無主不處分初。後房有主不處分初。然不處
分。名雖是同。以房分法。並有最初。其猶不定所撿。並
舉殘提。對於二處。各有最初。故知二房。其義亦爾。不
處分既爾。妨難類然。


別緣具六。一自乞求。二無主。三為巳。四過量不處分。
五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


次闕緣者。若闕初緣。不自乞求。即無過量。容有餘三。
此三非定或有三。若作如法。全是無罪。若闕第二。便
犯後戒。或三二等。如前所明。若闕第三。不自為巳。為
他造房。二蘭二吉。或三二等。亦如前明。若闕第四。容
[003-0390c]
有四蘭。謂實不過量。作過量想疑。實得處分。作不處
分想疑。若闕第五。亦獲四蘭。謂實過量。作不過量想
疑。不得處分。作處分想疑。若闕第六。輕重二蘭。多云。
從平地印封作相。二團泥未竟巳還盡輕蘭。一團未
竟重蘭。


次下釋文。犯中。非理乞求。及斫伐神樹。即是惱亂二
趣。次時彼下。發覺呵責。初樹神白佛。次迦葉白佛。所
以不呵者。以佛聽造。乘教起非。迦葉若呵。反被嫌責。
又可造房者多。呵而無益。善識人心。將護故爾。


次呵文二。先問自言。次方呵責。呵中文三。一呵恃勢
乞求。然佛雖聽比丘造房。而不以房廣令乞索。今造
大房。廣求功車杖等。以乞繁多。居士遙避。故曰非法
而乞此物難受。次告諸比丘下。舉外況內。呵文三可
知。次爾時下毀讚以呵。過求越分。故曰非時。苦言逼
切。名為不耎。耶乞增貪。稱云不正。應機利物。名曰知
時。不爽物情。稱云柔耎。濟物息貪。名為正乞。


次明戒本。九句。初舉犯人。二自乞求。以惱施主。有過
量罪。若其自物。則無過量。三作屋顯作。餘物無過量。
不處分罪。四無主者。以別有主。不犯過量。五為巳者。
除去為他。六應量作。辨量分齊。七教從僧乞。八彼比
丘下教僧與法。九若比丘下違而結罪。


廣解文二。初釋戒本。次若比丘下輕重相。前文餘句
可解。


應量者下釋第六句。然佛磔手。文說不定。五分二尺。
[003-0391a]
僧祇二尺四寸。然祇二尺四者。是舊小尺。准今大尺。
但有二尺。今且依祇為定。長十二磔者。謂二丈四尺。
廣七磔者。一丈四尺。此據內量。不取其外。故祇第六
云。長者縱量也。廣者橫量也。作屋法有內外量。今縱
廣量壁內也。屋高下量者。壁邊一丈二尺。今解過量。
三門分別。第一應量犯未犯。第二互過結未結。第三
俱互罪多少。初門應量。不犯過即結𠎝。故言過量。作
者僧殘。爾者長衣。亦應過量有罪。答房是過中制衣。
是滿中制房。以過中制故。舉開不犯位衣。以滿中制
故舉。制出犯位。所以爾者。舊解云。長衣內開外亦開
作法。外開位故。須舉犯以開不犯。此出外開極小量
房內開外不開無有作法外開者故。舉未犯位。即是
內開極大量。今解。長衣本聽畜。伹出作法量應量應
如法不作即有𠎝房制不聽大出量開分齊應。即開
無𠎝過。即制有罪。其處分量者。見論十三云。若房長
六磔手。廣四磔手。作如是房者。無主亦不犯。何以故。
以非房故。又此兩房戒開文並言小容身屋不犯。若越
四磔。六磔手巳上。即須處分。是則過量不過量者。咸
有不處分罪處分不處分。並有過量𠎝。第二門。問房
有廣長。如何結罪。為待俱過。為互亦犯。答互過即犯
不待俱過。故見論云。若滅長益廣。或減廣益長。並不
得。何況長廣俱過。又如下文坐具。雨浴衣等。亦同互
犯。以此義故。今以長中過如減。對廣中過如減。次第
互歷。合成九句。數之可知。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
[003-0391b]
四句無罪。故知互犯。第三門。問若房互過始終二罪。
如其俱過。亦結二不。答互據二房。復兩業造。是故二
房。各結一罪。俱過房一。復一業造。是故一房。但結一
罪。爾者。如食殘等不淨食時咽業一故。亦應一罪。答
食雖業一。以緣異故房則緣業俱同。是以一罪。


次難處下。解第七句。於中文二。一出妨難體。二教從
僧乞。見論。房主先當治地平。正猶如皷面。然後往乞。
此乞威儀。闕無禮足。表巳殷重。一言至三。


次爾時下。釋第八句。於中文三。一撿人。二驗事。三與
法。前文僧觀此人為可作。不立二章門。次若可信下。
釋成二門。次第四句。前三不應。第四應與。對此解義。
二門分別。第一僧別二地。須處分不。第二現有妨難
處分成不。初門本製處分。為防妨難。縱非僧地義。容
妨難故。但造房咸須處分。如後戒云。何處有好他。堪
起房舍。爾時近拘睒彌城。有尼拘律神樹。多人往返。
象馬車乘。止息其下。時尊者闡陀。往伐此樹。即制處
分。此豈僧地。第二門。問現有妨難。處分成不。舊解成
就處分本防不處分僧殘。不正防妨難。既所防不同。
難有妨難。從僧乞處分者。免彼不乞。專任之過。故得
成就。為此文言。不過量僧。處分得妨難二吉。此文良
證。言不應者。得小罪故。此釋不然。違於正理。凡所為
事必須稱法。事既現有。妨難處分如何得成。又制處
分。令撿妨難。文言妨難互有。及俱並不應與妨難。俱
無應與處分。今有違文。如何成就。又若與法成者。如
[003-0391c]
何瞻波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非法
等不成。若爾何故。文言僧處分有難有妨。處二突吉
罪。辭此先得法妨難。後生以法。先成無有殘罪。為有
妨難。伹結不應。次與處分法。於中文二。一明與法。二
明作弗。就與法中。先差秉法人母經第四。束為四位。
不差耆年者。以耄不堪故。亦非下坐者。以卑小故。上
座次座但能秉法。不問誦律不誦。故云應差堪能者
作。次明與法。法是白二四人僧收。於中文二。初正與
法。次僧巳忍下。結前中。先白後羯磨。白中事繁重者。
即有四句。一告眾勑聽。二牒所因事令眾同知。三作
法時到勸眾詳忍。四舉其所作。結成白詞。白中事不
繁重者。但有三句。如受日差人之類。


次羯磨文二。初舉所作諮僧可不。次僧與下。決判是
非。前中。初句總告攝心。次舉所作約別勸忍。次決判
中亦二。初僧後別。結文可知。因明處分法。與何相應
者。謂與人處相應。唯此人此處得。或此人餘處。餘人
此處。並悉不得。多論云。若印封作相。巳不得餘處作
房。若異比丘。不得此處作房。正應此比丘作。又云若
此房上更異比丘欲作房。不須白僧。伹房主聽得。不
聽不得。以此故知。唯是人處相應。爾者結界亦然。答
界本為眾。即是眾同之本。此無為別。故不相類。次明
作事乃至一團泥在偷蘭竟即僧殘。又後一團擬作
者。蘭若其心絕亦殘。


次解第九句。文有五三。第一三二殘作頭妨難俱互
[003-0392a]
作。第二三以不處分為頭作。第三三以過量為頭作。
第四三無殘直吉俱互作。第五三無吉直殘俱互作。
據理合然。有文同此。或有經文。殘中唯有過量一句。
略無餘二。故有十三句。


次輕重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為他作。四房主巧
師。此彼犯義。文有四句。初句現前拼地。應量作者。過
量作者犯。此謂房主結殘。巧師蘭罪。為欲一言。通結
彼此。是故直言作者犯。次句亦然。三不報。四不問。此
之問報伹苦吉無殘。第五境想文有四重。此是犯不
犯門。轉想故五。


次有有主不處分造房戒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唯
此為異。餘悉同前。問。既有主辨。何須斫樹。答為欲取
地不須樹用如文。何處有好地。堪起房舍。即便伐樹。


次無根謗戒 別制意者。法眾所居。理須和合。不相
惱觸。是曰眾僧。今乃懷瞋橫誣重事。塵盆良善。甄出
眾外此則增長生死毀滅正法欺𧦘事深。故須聖制。
多論云。為法久住故。為止謗毀。令梵行安樂住。不妨
讀經行道故。


次釋名有三。一釋名者。內無三實。稱曰無根。重事加
誣。名之為謗。次離合者。問謗義是一。如何分為二戒。
答望無根處齊理應合制。但以無根假根殊。是故別
禁。若其一向無根。或見言聞疑等。或婬言盜殺等。並
前戒中收故。十誦五十一云。若比丘語比丘言。我犯
婬。是比丘。以無根謗言。汝犯殺盜妄語。得僧殘。餘盜
[003-0392b]
殺妄綺互類此應知。若或異事上見。假言見此聞疑
亦爾。咸假根攝。問三根謗人。名別得罪。何以合一不
分三戒。答若望三根。名別得罪。不必相假。亦應立三。
但以無根處。齊得罪義等。又客共證一犯。是以合制。
次多少者。問謗他犯重。實無三根。僧虗解邊。犯妄提
不。答若准見論。得謗無妄故。論十三云。以無根夷謗
比丘得僧殘。無夜提以謗一向假虗成故。又解若望
所謗之人。理實得謗無妄。以謗一向假虗成故。若對
僧前妄心說實令僧虗解。亦成妄𠎝故。五分第三。僧
語慈地云。於僧前妄語。其罪重於百。阿羅漢。猶如妄
語。惡𠎝兩舌。對心有無定罪者是。


次緣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起瞋心。四無三根。
五知無根。六說重事。七言詞了。八前境知解。初緣大
僧尼者。甄下三眾下三。罪名既輕。謗豈得重。猶如打
奪。下三罪亦不重。爾者隨順解義。何以同提解同違
僧命眾法齊故。又大比丘不問淨穢。若以無根事誣。
皆成謗罪。故文云。彼人云不清淨不見彼犯便言見
犯無根法謗僧殘。下戒云。不清淨人。不清淨人相似
以此謗彼復以清淨者根謗不淨者。皆成謗罪。以此
故知。穢亦成謗。次下諸緣隨義可解無根謗法。至文
中解。


次闕緣者。若闕初緣。以大僧與尼。互為闕境。及下三
眾闕境雙闕。各四成八。餘闕准知。


次下釋文犯相文三。一明如來住處。第二尊者下謗
[003-0392c]
緣。第三時慈地下謗犯。第二緣中分二。初請營僧。為
謗遠緣。二時有慈地下為謗近緣。前文分五。初默念
營僧。第二時沓婆下舉念申請。第三從世尊下遂請
差遣。第四時尊者下受差處分。第五時世尊下稱愜
嘉讚。問阿羅漢者。所作巳辦。云何念身不穿營僧。以
求窂固。答此身危脆。不久無常。望清營僧。希求勝利。
故見論云。大德何以作如是言。此最後身所作巳。極
當取涅槃。譬如然燈。置於風處。不久當滅。此身亦復
如是。我當為僧。分布房舍。及諸飲食。又解羅漢雖復。
諸惑皆除。然餘福智。垣須修習。如下離波伽耶那。入
慈空等定。次應四方僧法白二差之。見論。請佛聽巳
世見未來慈地比丘。必生誹謗。為止誹謗。語諸比丘。
汝當請沓婆為僧差會。分房請竟。應作羯磨差。次明
撩理僧事。於中文二。先舊次客。舊中復次二。初總次
別。所以總舉者。欲使同行相欽資緣易具住止和合
不癈正修。故曰同意者共同。次別復二。先舉行同人
次唄匿下。舉業同人。先行同者。謂十二頭陀。義如下
釋。次明業同。此有五人。多論但四。謂除唄匿。僧祇乃
至四果。三明六通。及無威儀者名別。次營客比丘。五
分陀婆。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爾處。僧祇亦
云。左手小指出燈明。見論云。從定起放右手第二指。
以為光明。須臾名聞滿閻浮提。諸比丘從遠方來。欲
看神力至巳。語沓婆言。長老為我等。安止住處。敷施
牀座。如是眾多沓婆。自隨一比丘。為安止處。為餘比
[003-0393a]
丘。安止住處。悉是化身。如真身無異。問光明神力。要
入定心。云何不定心中。而有光者。解定心所留。不違
道理。多論第三。有三解。一云有四不可思議。謂諸佛
禪定龍業報。第二此人利根。禪定亦利。當正分時。或
入或出。其間駃速。謂是散心。如人手擊口唱二心恒
別。但以駃疾。謂是一心。第三先入定心。手出光明。出
光明巳。然後出定。以定勢力。光明不滅。如陶師輪。餘
勢未盡。次撩理合儀。大聖嘉讚。次近緣文二。初得惡
房惡食生嗔之由。


次羅閱下興謗方計。文有七句。一尼法兄所鼓虔問
訊。二乘前恚意默無所說。三無𠎝恠默徵問所由。四
舉事相擊。以申默意。五問其所欲請設方儀。六示以
謗儀。令僧擯彼。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五分。兄弟二
人逼尼令謗尼。彌多羅言。陀婆清淨。我若謗之。僧必
當作自言擯我。我既出眾。當何所依。慈地等言。我當
證汝擯於陀婆。何緣使汝得自言擯。彌多羅言。若僧
擯陀婆。我豈得異。慈地等言。但令世尊斥逐陀婆。為
吾受擯。亦復何苦。我等自當好相安處。妹敬重兄。不
敢違命。


次下正謗。此希僧擯故。對僧說實。理成謗。不假對僧
故。僧祇第六云。對面罵謗。語語僧殘。次發覺文二。初
沓婆自言。以彰發覺。次撿挍慈地。以明發覺。前文五
句。初明佛問。二彰知請證。三世尊不可。四白言清淨。
夢中行者。以難況易。餘之三律。沓婆自言。清淨與憶
[003-0393b]
念毗尼。尼以身證謗故。與滅擯白四。五世尊嘉讚。問
佛一切智。善知淨穢。所以不證。沓婆清淨。慈地是犯。
答佛若自證一是一非。生人誹謗。謂佛愛憎。故佛不
證。止誹謗故。次撿挍文三。初令撿問比丘奉教。二比
丘奉教。撿問本末。本者比丘。末者慈尼。又解准。次自
言文本者。因得惡房惡食。末者是巳謗情。三雪彼清
淨自申謗意。次明呵責佛。呵文二。初行有違失呵。次
得報決定。呵文言。一向入地獄者。彰過言也。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嗔心。三所謗境界。此中雖言清
淨。廣解言不淨。四無根。五波羅夷下。重事誣謗。顯巳
謗情。故言欲壞等。六若於異時下非前行謗時。是後
雪沓婆時。見論。若問若不問者。以無根波羅夷法謗
巳若眾僧。問若二三人。乃至一人。若於師前自說成
罪得僧殘。七若比丘下結犯。廣中不解六句。餘者具
明。嗔恚者下解第二句。十惡法者。僧祇云。嗔者凡惱
及非情處起。謂愛我怨家。憎我善友。及我巳身。配之
三世。及通非情處起。具名為十。


次根者下。先解第四句。將解無根。先反釋有根。解此
根義。五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二定根多少。第三
明根虗實。第四舉謗成不。第五問答釋妨。初門根者。
能有生舉之義。故名為根。根義不同。有其三種。謂見
聞疑觀視青等。稱之為見。納響飡聲。目之為聞。見聞
之後。猶豫不決。心無定執。名之曰疑。唯此得舉。齊號
為根。多論第三云。眼根者。必使清淨。見事審諦。可依
[003-0393c]
可信。唯聽肉眼。不聽天眼。若聽說過者。妨亂事多。耳
根亦爾。第二門。三根約位。總有其四。謂自他想疑自
根。文明他者。文云。若他見從彼聞亦名見。若彼說從
彼聞亦名聞。然文不出疑者略也。理實應有想三根
者。文言見聞疑。想疑三根者。文言。彼有疑。然想疑二
位。不得名根。但今就通。故言有四。第三門。以境而言。
此四並虗。以清淨者。不妨有根。犯者無根。是以文言。
清淨。清淨相似。以此謗彼不淨。不淨相似。以此謗彼。
然就四中。前二是實。後兩橫起。說之為虗。前中。各見
聞是實。疑又是虗。雖有虗實。但有聽舉。第四門。自他
兩種。有則成舉。無則成謗。想心三者。有不成舉。以想
橫起。證義弱故。亦不成謗。以心實故。若無成謗。文言。
後妄此想便言。我見聞疑犯。疑心三者。有不成舉。謗
則成謗。若稱疑說。亦不成謗。為隱橫疑。以實根往謗
故。文言。彼有疑後便言。我無疑我見聞疑以無根謗
僧殘。第五門。問見聞境界別。從別立二根。疑從見聞
生。應當亦分二。如小妄中。疑見疑聞。說戒中復云。見
疑亦如是。聞疑亦如是解。小妄與說戒。不欲別立根。
隨句以相反。疑從見聞別。此中為立根。不得別分二。
就通收彼。此總立一疑根。如惡心蘭。隨事雖多。一名
命盡。此疑亦然。又解文中。綺明詳理無別。所以知者。
以此文云。疑有二種。謂從見生疑。從聞生疑。故知並
巳別竟。則與小妄說戒無殊。但以隨事故。離立根即
合。問想通見等三。以三別三想。疑亦該於三。如何合
[003-0394a]
為一。直言。彼有疑解根中。無想名。以立別三想。根中
有疑名。故不以三別。若以三別。應云疑。疑作文不便。
總言彼有疑。又解想義。當見聞穴徹分三想。疑當於
豫根。不了故合一。又尋文意。疑別亦得。或是集法聖
賢。或是翻譯大德。為離繁文。故合為一。故多論云。見
疑聞疑。疑疑見妄聞妄疑妄。又可一種是橫起。而文
想離疑。合者為顯。作文顯略。學者應知。自古諸德思
不洽文。雖復推尋。終令人惑。次下釋文。先解有根見
根。伹約前三戒說。聲非見境。故無妄語。聞義則通。總
舉四戒。從見生疑。略舉婬。煞從聞生疑。還通四戒。除
此巳下。順解無根。


次下合解戒本。三五七三句。謗之方法。文有七章。第
一無三舉三。謗作六句。二無一見根。以聞疑二根謗。
三無一聞根。以見疑二根謗。四無一疑根。以聞見二
根謗下文繁中。更有三章。五無見聞二根。以一疑根
謗。六無見疑二根。以一聞根謗。七無聞疑二根。以一
見根謗。此之七章。位約為三。初一以三根往謗。次三
以二根往謗。次三以一根往謗。位雖如是。且從七說
七位。各有六心。即成四十二心。此亦理盡。不須更作
多句。解此六心。三門分別。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釋除
妨難。第三對小妄辨異。初門六心者。一無想不妄心。
二有想妄想心。三有疑言無疑心。四有疑妄。五無疑
言有疑心。六無疑妄。第二門。問初心。既是無想不妄
何以文中。不言無想不忘。答不見是無想。知無是不
[003-0394b]
妄。為此雖無律文。得稱無想不忘門。初句既是無想
不忘。對此應有無想忘想。所以伹立不忘。而無忘想。
答如想先是有對有得。稱忘無想。先是無先。無不得
忘。爾者。無想先是無。先無不得忘。無疑亦先無。不立
無疑忘。答疑心猶豫。得有隱沒。雖復先無。而得立忘
想。是穴徹不可隱沒。先知是無。不得立妄。又解初心
是根本。直是無而言有。不須更以忘等別之。下五是
枝脩。為別前故。故舉忘不差別相對。問第二心是有
想忘想。所以不立有想不忘。作文應云不見聞疑彼
犯。是中有見聞疑想。便言我見聞疑犯。答夫言謗者。
必假虗成。若有三想。而復不忘。即是心實。豈得成謗。
如小忘第二心不成俱違句。如彼見想。還言道見。乃
是實語。不成妄𠎝。妄既不成。寧得成謗。又下開云。意
有見想。便說不犯。古德不能熟詳文義。立有想心。成
滂者。違前理教也。爾者有疑言。無疑亦不成滂。答此
為隱却橫疑。以實根成謗。是以文言。是中有疑。便言
我無疑。我實見聞疑。若爾即應許隱橫想。別舉實根。
以成其謗。答想是穴徹。一向是有不知是非。故不得
隱疑。是猶豫自知是非。恐他不信隱而成謗。餘有疑
等想對。理盡不繁。更作問答分別。第三門此處六心
並是。境心俱虗。以有想疑心。要忘方成謗。下小妄中。
直辨違心。不要俱虗。故無有忘。又下妄中。前六初三
五。此狹於彼。以無不觸知故。後六初三五。全是翻倒。
二處二四六境。順心違與此懸殊辨異可解。
[003-0394c]


次下釋文。初章可解。第二章中。初句不見。彼犯以聞
疑不見。然以聞疑有故。不應成謗。既以聞疑無故。得
成謗者。亦應通舉不聞疑。何以獨言一不見。答論其
理實。並無三根。今文所以獨言不見者。此據謗情。不
以見謗。為用聞疑往謗。故作是言。又為顯此聞疑是
實。望僧生信。擯斥前人。第二句不見彼犯。是中有見
想。後忘見想。以聞疑謗者。亦可前章第二心。為舉三
謗。不應舉有三想。還忘三想。答前章是總。據三為法。
俱有並忘。方盡其理。此等皆為謗。情防巧平舉多少。
不同前位。爾者此以聞疑往謗准前。應云有聞疑想
忘聞忘相如何。乃舉有見想忘見想。答理實准前。應
作此說。然為初句。立不見對。前有見想為𨷂。不聞疑
故。無聞疑想。餘下類同不能繁述。


次輕重文三。一謗比丘。二謗尼。三謗下眾就比丘中
復三。初以四重往謗。但使內無三根。莫問實不實自
作使等。皆成謗罪。第二以非比丘法十三難事。謗實
比丘。亦成殘罪。若實十三難人。雖無三根。冥伏說著。
不成殘罪。伹以比丘想故。得偷蘭遮。不同四重。往謗
體是汙戒比丘第三除此下謂以餘篇謗人殘得提
罪下三犯吉。以有重輕。故云隨前所犯。次謗尼等可
解。五分。比丘謗尼四眾吉。尼謗比丘提餘眾吉。理有
境想。無者文略。不犯中說實者。謂實三根。


次假根謗戒 此假異事上根。以謗於此見雖想。當
事不想。當即是人。畜類殊。名之為異。取彼詮此。稱之
[003-0395a]
為分。故曰異分。餘異准此。制意等同前。唯以假根為
異。戒本八句。一犯人。二嗔心。三假異分上根。四所謗
境界五無根。六重事。七彼於下自言。八是比丘下結
罪。廣解中。不釋五七二句。餘悉具解。解中上二可知。
異分下合解三四六八句。於中文五。第一異趣明異
分。第二若比丘不犯下異罪明異分。第三不清淨人
下異人明異分。第四若見本在家時下異時明異分。
第五若比丘自語下假響明異分。初異趣者。如緣起
說。伹假見根。略無聞疑。次明異罪。有二六句。初六不
犯夷見。謂犯餘六。假餘異分。謗言犯夷。此中分二。初
之一句。謂犯僧殘。後之五句。見夜提等。此之見。謂文
錯故。爾理應齊見。並謂始順文意。次之六句。實犯僧
殘。見謂餘六。謗言犯夷。此中亦二。初之一句犯殘。謗
言犯夷。後之五句犯殘。謂犯提等。亦可此之四句文
中不次。初句是第四句頭。第二句是第三句尾。此中
且約見。謂作法不論聞疑。次明異人。文有四句。初二
以不淨上根謗不淨淨。次二以清淨上根。謗不淨淨。
文中直言。以此人事。謗彼理實。並通異分三根。次異
時中。但舉見聞。略無疑也。次假響中。局是聞根。以餘
二根。非所對故。餘文可知。


次破僧違諫戒 諫戒之初。五門分別。第一別戒多
少。第二諫不諫別。第三定罪各種。第四明違重輕。第
五舉不異。


初門比丘有六尼。有十二。二眾合有十八諫戒。然比
[003-0395b]
丘六戒該及尼眾尼。別有六故成十八。此中二是屏
諫。餘是僧諫。


第二門屏諫就通。總立一戒。無問止作。咸須諫故。故
文言。展轉相教。展轉相諫。乃至此中違僧。亦設屏諫
言。僧諫者。悉是作犯。但於事中。有倚傍者。須僧設諫
言。倚傍者。二破倚傍。四依言說。相似汙家。謗僧執六
人。同作西性違諫。自恃釋種說。欲見有在家聖人。餘
尼諫戒。倚傍准知。自餘諸戒。無倚傍義。直作即犯。故
不須諫。


第三門違諫之罪。據究竟說。但有其四。謂夷殘提吉。
若通方便。更加一蘭。若以因果往分。即有十二夷殘
二果。各自帶因。二提亦然。故有其八。又違屏諫事實。
及餘六眾。復各有因。合十二罪。於中六是僧諫。謂夷
殘提。各及因罪。餘六是屏。一提五吉。


第四門舊釋云。就心虗實。故罪輕重。此之四戒。所諫
之人。了了知巳。所作事非僧諫者。是故違僧命。不護
眾法。情過是重。違諫僧殘。利吒說欲。迷情執實。謂巳
見為是。僧諫者。非不作故。違僧諫之意。情過輕微。違
諫提罪。又以所諫事證。如調達破僧非法想等。前三
罪重。第四句輕。豈況違諫寧不約。就心虗便重。心實
則輕。又一人諫中。心虗提罪。心實吉羅。豈況僧諫。不
就心之虗實。以明輕重。問所以得知此虗彼實。答此
戒既言。我身滅後。可得名稱。故知此虗。下戒文言。唯
此真實。餘皆虗妄。故知不同。爾者若由虗實罪有重
[003-0395c]
輕者。且如破僧四句之中。初句心虗。可獲殘罪。第四
心實。應得逸提。中間兩句。合結蘭罪。以通虗實。何以
俱殘。又比丘尼。習近居士子。既獲提罪。心應是實。瞋
心捨三寶。發起四淨。何得成虗。結以殘罪。說欲心實。
可結提𠎝。如也心虗。應獲殘罪。然真實言。不顯心實。
望其本計。亦是矯詞。隨舉違諫。虗得成夷。實意拒僧。
同吒犯墮。以此推究。舊釋不然。義既不通。別中正解。
但是世尊。善知諸法。通達罪相。結位不同。違諫雖齊。
犯。非一盖。故隨輕重定業差殊。不須於中強明所以。
且五犯戒。違教二齊。何不對篇。以明輕重。非諫既不
爾。諫者豈如何。


第五門利吒說欲。有順情義。恐多信受。舉絕化道。今
此二破。倒說成邪。准不律文。亦是合舉。所以不舉者。
若望應不應。如增二說。若論作法如呵責明。今此辨
諫。何須出舉。爾者利吒亦然。何以有舉。答事相由者。
故即出舉。若不出彼所隨之舉。何以結此能隨之𠎝。
又以隨及違諫俱得𠎝。假令此明。隨非殘故隱。此謂
理合治舉。不須此明。又解倒說成耶。理須舉者。謂此
耶人不作破事。若作破事。即不須舉。以分眾徒。列行
法事。非同一和。何待有舉。若與舉者。非是對治。下二
非耶。何須有舉。故四違諫。並不須舉。


次隨別釋。制意有三。一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同。安樂
有法。理應詳遵。猶如水乳。今反倚傍。聖教說相。似語
惑乱。群情壞僧。斷法墜陷。無事為惡。滋甚由斯損。故
[003-0396a]
制不聽。為其破僧義。至文當解。二須諫意者。然以調
達。立計像真。翳法𧦘時。事是可愍。須僧設諫。開示是
非。冀彼改耶從正。棄惡崇善。三結罪者。然彼僧眾。詳
心設諫。明宣是非。開示令捨。而復固執巳心。不肯從
勸。惱眾情重。故結僧殘。次釋名者。耶法改真。分眾異
軌。稱為破僧。固情為惡。不祗眾命。名為違諫。


別緣有五。一立耶三寶。謂是諫所為事。二行化於時。
若不行化。即不須諫。二如法設諫簡非法等。四固執
不捨。五三羯磨竟。


次𨷂緣。若𨷂初緣。並無餘罪。若𨷂第二。亦𨷂下三。單
有立耶三寶方便吉羅。若𨷂第三。無有違僧殘蘭吉
罪。容直有彼屏諫吉羅。若僧秉法不成知。不成者。亦
無違諫。因果等罪。若其羯磨。落在七非。作如法心拒。
得七蘭罪。若𨷂第四。作白未竟捨者吉羅。白竟一蘭。
乃至第三未竟捨得四蘭。𨷂第五緣。准前可解。餘違
諫戒。釋皆同此。但諸諫戒。犯緣少異。此中文二。初至
不食魚肉。起破曾因。諫所為事。第二眾多比丘下呵
責設諫。前文有五。第一先出能破僧人。第二爾時世
尊下化得太子起破僧心。第三時提婆達下篡奪勝
位煞佛害王。第四爾時提婆達下惡名斷利。同情別
食。第五提婆達下立耶三寶。破壞僧輪。


初人文二。初明出家之緣第二爾時世尊下出家受
戒。前文有六。第一覩事為緣。第二時有下相率求度。
第三時跋提下厭俗事畢。第四時阿那律下諸釋雲
[003-0396b]
集。第五各淨洗浴下進詣致虔。第六白佛言下正請
出家。初文所有諸釋出家者。智論第四云。佛初還國。
迦葉兄弟。千比丘。本修婆羅門法。苦行山間。形容惟
悴。父王見之。以此諸比丘。不足光飾。世尊即選諸釋
貴人子弟。兼人少壯。戶遣一人。強令出家。次相率辭
親文二。先明那律辭。親中文有四。初明俗法娛樂。二
相率推讓。三辭母再三。但以戀子情重。初不欲離。望
盡餘生。終不聽去。又死非我。欲尚不捨之生。由我裁
豈當聽別。四母施抑計。次䟦提文五。初對跋提。三勸
三拒。二以巳要脩。三責要所以。四申巳勸情。五勸受
辞母。法式如前。次賞俗可知。次雲集者。問那律跋提。
具彰緣起。諸餘六釋。何以忽來。五分。釋子有七。甚相
愛重。若有所作。誓不相違。於是那律。白跋提王言。今
有微願。願必見從。王言。吾等本要。擔不相違。若相違
者。頭破七分。但令卿願必可從耳。那律初論。跋提不
許。舉要更勸。遂不相違。次告五人。欣然莫逆。次進詣
文四。一出城進詣。二厭捨車服。三捨寶尋從。四俱往
致敬。次請如文。第二出家受戒。文中有三。一出家受
戒。二脩道剋獲。三除疑通化。佛度五人。餘三無緣不
度。又為止謗。不調達等度。問佛所度者。皆是初果。如
何度巳。始獲增上。答增上名通。豈局初果。乃至以四
望三。皆是增上。五分。六人漏盡。得阿羅漢。阿難侍佛。
不盡諸漏。調達一人。空無所獲。既無所得。愧恥益深。
便往佛所。請說通法。佛即為說。調達學通。安居之中。
[003-0396c]
便獲神通。


次化太子。文中有四。一化令信念畜徒眾。二爾時下
目連以迦休語白佛。佛彰彼語無實。三爾時下重現
神通。增信獲利。文中有五。一改形說法。二益增信敬。
三加利供養。四比丘白佛。五佛令攝念。有法喻合。四
時摩竭下妬利失通。求索徒眾。文中有四。一妬佛重
利。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升四升曰釜。二從佛索眾。
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外護。加利供養。即是
順情之極。今失神通。更被呵責。便是違情之甚。為此
創起逆心。故曰㝡初不生忍心。


次規勝位。文中有二。初立二章。次依章解。解中先釋
煞佛。於中文三。初正起害。二時眾多下弟子欲護。三
時世尊告下差人說過。前害文三。初明教人。次提婆
達下正明自害。三時世尊下酬因念忍。前文有六。一
立計煞佛。二佛念本緣。謂彌法摩納事。如下文明。三
念害不前捨害往見。四聖慈說法。獲利悟道。五分。展
轉三十二人。皆得初果。若准彼文。此六十四。亦到佛
所。五教復本道。破前立計。六重見本人白知駈擯。次
明自害。但傷足指。諸餘佛王。皆無此事。唯我獨有宿
緣出血。此乖佛儀。故白未曾有也。次念忍者。順世法
也。次弟子護文四。一比丘護佛。二佛從窟下問答所
以。三佛告下彰勝諸怨。四告諸比丘下舉五須護。頭
不須護。以現作惡。後受苦報。故曰後自當知戒。據受
體命。謂耶求見慧是解。言說是教。行不依教故。法律
[003-0397a]
外下五。反說可解。次說過文四。一差令說過。二陳疑
為决。三奉命彰過。不于佛僧。亦彰惡名。即是治罸遠
與下。作得脫之緣。四明大眾忍不忍異。次解煞文。文
有六句。一受教害文。二發覺得實。三詳評治罸。四舉以
啟王撿實呵責。調達雖教太子害我佛法。治人唱惡
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應。五勑令赦過。六不平王意。


次別食文四。謂過舉呵制。次作破事文分為二。第一
興心立計。第二時提婆達下依計施行。前文有五。第
一不忍前制起念破僧。第二時提婆下以事勸誘。希
同所作。第三時提婆伴下恐事不果。拒而未從。第四
提婆達下立計謀真。必望諧遂。第五時三聞達下顯
耶有能發言順可。餘文可解。但第四文中。開之為四。
一立計謀真。二當語下陳謀宣示。三年少下所破違
順。四由此下結耶功力。初文破計像真。而立我者是
耶佛。五法是耶法。出離是耶僧。然佛僧巳識耶法未
知故。盡形壽下出耶五法。此五耶中。前三相似。後二
妄語。故下文云。以二事破僧。謂妄語及相似語。相似
語者。言同意異。妄語者。自制施行。亦可前三若文中。
若出不受施房等。出不受亦是妄語。以出所聽受。故
言相似。後二若文中。若出所受。亦是相似。以出不受。
故言妄語。蘇鹽着味合為一斷。魚肉害生。復同為一。
上座者。謂是耆舊了知耶正。故雜心第三云。凡夫壞
非聖人。以正定聚。不壞淨故。又說得忍。凡夫亦不壞。
巳入决定。聖僧是世尊。不壞眷屬故。
[003-0397b]


次明呵諫。先辨其呵。呵文分三。第一比丘白佛。第二
佛告下說正顯耶。第三時世尊下顯巳呵責。問眾多
比丘。何以不呵。答言濫惑。彼不了故。無但見異法。舉
以白佛。亦可情懼。不敢輙呵。第二文三。第一總舉欲
斷。第二舉所斷體。第三總結欲斷。初文說五耶法。誘
誑新學。令使行耶滅。正名為欲斷。問所以五法為耶。
四依為正。答佛說具四義。故名之為正。一本為益生。
慈心所說。非為希求。眷屬名利。二善識根性。稱機授
藥。依教修行。必能會聖。三為識根性。善達開遮。令三
品人。稱根修進。四以識根藥。稱法而談。如多論云。四
聖種。能得八聖道。成沙門四果。調達所說。翻前四義。
不如實說。名之為耶。一惡心所秉。本求名利。故云我
等死後。可得名稱。二不識根性。無長道益。三唯制無
開益不具足。四不識根藥。顛倒妄說。故多論云。八聖
道。趣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
速。次所斷體。先徵次釋。釋中初依別說。下三合明。我
當以等者。歎上行人。着糞掃衣。為着此衣。更無異望。
故曰趣得知足。次開中下。着檀越施衣。着此衣時。亦
袪封滯。故曰我亦說等。下三合說可解。次結如文。第
三呵責。先問自言。次正呵責。呵中文三。謂舉列結。列
中文三。一呵行斷。二是故下。彰報决定。三時世尊下。
經家牒呵。有少利益。初文四句。一呵所行。故云。汝云
何以五法教。諸比丘等。如上。二呵所斷。故云汝莫斷
四聖種。如上。三舉前所行。將成破事。即是斷前所行。
[003-0397c]
故曰汝今莫方便破等。四舉前所斷。勸令不斷。即是
行前所斷。故曰汝當與僧和等。即是初三句。呵行令
斷二四句。呵斷令行。餘文可知。次明諫法。文分為四。
一佛教比丘設諫儀軌。二僧為下。奉命設諫。此應廣
彰。諫之軌則並迴在下辨相中。明以下。結罪義便故
爾。三比丘白佛。四因辨諫法。通被一切。然調達拒僧。
應有呵責。為辨諫法。該通便立戒本。由此佛僧。並無
呵責。非直此戒。餘諫亦然。乃至違略。亦無直有制。廣
以此足得違文不繁多解。


次明戒本。戒本六句。一諫所為人。二欲壞下。諫所為
事。三彼比丘下。屏諫方法。四是比丘下。拒屏諫。五彼
比丘下。僧諫。六不捨者下結罪。此六通該一切諫戒。
次下廣解。文中分二。初釋戒本六句。次作白二羯磨
竟下。明輕重相。釋中初句可知。二所為事中。先解和
合僧。謂以二法。釋成和合。四人等眾。以解僧義。眾正
翻僧和合。乃是僧家義用。不得總以和合眾。以翻於
僧。次明壞義。破是壞之異名。文中有四。一舉破數。二
列破名。三結破數。四屬破事。然十八法。並依多論第
三解。然論中。無麤惡非麤惡。制餘七對。具明法非法。
律非律。並約五法。八正互說。犯說不犯者。若不剪剃
髮抓。佛言犯戒。而言髮抓。有命不犯。不犯言犯者。律
防身語不制心戒而說。心起三毒。即是犯戒。輕言重
者。如鉢羅龍。以摘樹葉。罪不可懺。因此便言。煞草木
者。一切是重。重言輕者。見須提達尼等。先作不得重。
[003-0398a]
便言婬盜等。一切是輕。有殘者。下四篇戒。犯則有殘。
而言無殘。無殘者。四重犯則無殘。而說有殘。麤惡者。
如初二犯。及二逆偷蘭。此是麤惡。說非麤惡。非麤惡
者。提等餘蘭。是非麤惡。說作麤惡。常所行非常所行
者。八正五法互說制者。五犯金口所宣。名之為制。說
為非制。非制者五法非出金口。名為非制。說以為制。
說不說者。四禁是重。餘篇是輕。此是正教。名之為說。
以為非說。重輕倒說。此非佛教。名為非說。而以為說。
但下諸文。十八法者。皆同此釋。不能更明。次第三屏
諫。文舉四眾。理應通七。第四若不用語者拒屏諫。問
此得何罪。答此違七眾因。並吉羅。然約事成果罪兩
別。第五僧諫如文。第六若不捨下。結罪。總覧四蘭。以
成僧殘。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違比丘屏諫。
三違尼等大眾諫。四違僧諫。此之四因。其位還四。及
論得果。階級唯兩。僧殘在此。餘三伽耶。是則殘因雖
後果。乃先成餘三。因雖在前。果便後剋。


次輕重文二。初約自作。次辨教人。前文復二。初約羯
磨分齊。明業多少。次若一切未白下。辨法前方便罪。
隨時長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次教人有三可
知。應有法想。文無者略。


次助破違諫戒 調達破僧。眾徒不忍。既乖和合。齊
心設諫。僧正諫時。四伴影助。復尋設諫。拒而不從。故
曰助破違諫戒。別緣具六。第一調達執耶行化。第二
諸比丘設諫。第三遮僧設諫。助成破僧。第四僧尋諫
[003-0398b]
彼。第五拒而不從。第六三羯磨竟。𨷂緣比知文二如
前。前文有三。一牒調達執耶行破。二諸比丘如法諫
勸。三正影助為所諫事。次呵諫類知。戒本六句。一舉
伴數。為諫所為者。二明伴助相。用諫所為事。於中文
二。初則一往遮僧莫諫。二此比丘下。釋其勸意。所以
勸者。為人如法。是故此中四句。初二句明人。如此調
達發言有軌。故曰法語。復能滅惡生善。名為律語。次
兩句法。是能合我等。慶遇所聞。故曰喜樂。稱合道理。
安心順從。名為忍可。次屏諫文四。一總舉人法。俱非
遮其影助。二然此比丘下。且顯人非。不出法非者略。
三大德下。申其諫意。四大德下。彰和利益。餘句可解。
廣解具釋。初句文三。一比丘義如上者。正是所諫之
人。二以順從。釋伴黨義。二種順從。俱須設諫。三明伴
黨無數共興謀立計。名為伴黨要。四人巳上。始成耶
僧。若餘群黨。名為助伴。謂從一人。乃至眾多。無二伴
黨。俱須設諫。餘文准前。


次謗僧違諫戒 別意有六。一解聽依聚落意。謂比
丘進道。要藉資成。復合白衣。得修福業。二不聽汙家。
惡行意聽。依聚落本。欲益及自他。今壞俗信。翻成兩
損。三擯出意。違教壞行。具有見聞。若不擯治。無由改
往。四解謗僧意。同過六人。不治其四。言僧受憎。故擯
我二。五明設諫意同過者。六但治二人。似有愛憎。須
僧設諫。六結罪意如前。次釋名者。依勢及財。損壞俗
信。故曰汙家。所為垢濁。能感穢果。名為惡行。別緣有
[003-0398c]
七。一作汙家。惡行二心。不改悔。三作擯法。四非理謗
僧。五如法設諫。六拒而不從。七三羯磨竟。𨷂中𨷂初
全是無罪𨷂。二直有汙家等𠎝。𨷂三四緣。同於𨷂二。
𨷂五謂落七非。客七蘭罪。若𨷂六七。義可准知。次下
釋文。諫所為事中四。一作惡行。其汙家者。在辨相中。
二明呵責。三告舍利下擯罸。四時阿濕下。非理謗僧。
𢷤中文二。初立擯法。以付身子。二舍利弗下。奉命行
罸。於中文六。一將徒眾之造[革*立-一+可]連。二時阿濕下。求其
外護。三時舍利下。因乞略化。四時諸下。承教誹謗。五
時舍利下。調伏生信。六時尊者下。正行擯罸。謗僧如
文。身子親為他謗。不得有呵。伹以謗事。具白世尊。次
呵諫如文。戒本六句如前。第二諫所為中者三。一依
處起過。自他俱壞。近者目屬。名為亦見。遠者耳飡。名
為亦聞。二諸比丘下。牒過駈擯。三是比丘下。非理謗
僧。以聞陀迦留陀夷。逆路懺悔黨。不治故。名為有愛。
三聞達多磨醯沙達多。走至王道聚落。懼不治故。稱
云有怖。唯瞋我二。名為有恚。我觀眾僧。秉此擯法。非
是解心所為。故曰有癡。如是同罪。比丘下。顯其謗意。
次屏諫亦三。一勸不聽謗僧。故曰莫作是語等。二而
諸比丘下。明僧自雪。逆路懺者。無罪可治。名為不愛。
走人不現。復不合治。名為不怖。汝等二人。進則不懺。
退則不迯。人過俱現。正合治罸。故曰不恚。然僧善解。
擯治方法。名為不癡。三大德汙他家等者。推過屬彼。
餘文可解。釋中初人可知。次所為文三。一解比丘所
[003-0399a]
依住處。戒本之中。雖無村字。然以城聚。通得名村。二
明汙家惡行。此中先明其家。次釋其汙。然汙家文四。
一總舉四。二列四名。三云何下一一解釋。四以此下
總結。次惡行可知。三若比丘下。明穢響[泳-永+盈-又+夕]流。次屏諫
等同前。


次惡性違諫戒 別意者。惡性愚人。縱情造罪。既無
師敬。觸事有違。有德之人。以法開晤。反被輕陵。不受
訓導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我應教諸大德。諸
大德不應反教我。說此語時近情謂是。須僧設諫。開
示是非。是非既分。理宜從順。固執不捨。結以僧殘。別
緣具六。一身語不淨數數犯戒。二諸善比丘。如法諫
勸。三望人自師敬。不受訓導。四眾僧設諫。五拒而不
從。六三法滿足。次釋文諫所為事文三。一明不受語。
二舉兩喻及合。三是故下。結拒諫意。初文持戒。順理
名好。犯戒違理名惡。此好與惡。止勿語我。我應教諸
大德。此是倚傍勝人。恃巳凌物。何以故下。釋不受諫
意。次二喻者。水喻於教。風喻於行教。有津潤之益。猶
如於水。行有遠化之能。譬若於風。次結可知。呵諫如
文。戒本六句如前。於所為事中文三。一明惡性不
受人語。二於戒法下。諸善比丘。如法諫勸。三自身下。
拒諫不從。屏諫文二。一諫前人。令互受語。二如是下。
顯諫利益。餘文可知。廣文具解。屏諫互相受語。道根
時進。故曰增益。訓以善法。名曰相教。遮防未非。稱云
相諫。滅除巳起。故言懺悔。各彼此互為咸稱展轉。多
[003-0399b]
論第四。問云經中說伹自觀身行。諦視善不善。今云
展轉相教。不相違耶。答佛因時制教言乖趣合。不相
違背。佛以前人。心有愛憎。數言有損。是以云但自觀
身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應共相教。又解若鈍根無
智。言說無利。是故說言但自觀身。若聽智利根。發言
有益。故言展轉相教。餘文可解。上來僧殘竟。


●次解不定。


先總料簡。六門分別。第一釋不定名。
第二辨所防體。第三置之處所。第四定罪初二。第五
人處通局。第六僧尼有無。


言釋名者。可信雖舉不識罪名。僧有未得。定結何等。
是以文言。是中無定法。故名不定。又以立戒。通防諸
罪。不的其一。名為不定。十誦第四云。云何名不定。
可信優婆夷不知犯。不知何屏露處起。不知犯名字。
伹言我見女人。是處來去。坐立亦見比丘來去。坐立
不見。若作婬欲。若作偷奪。若奪人命。若觸女人身。若
煞草木。若過中食。若飲酒。如是事中。不決定故。名為
不定。此不定言。義含有四。一犯不定。望實犯事。雖
是其定。然以不的夷等。名為不定。文中雖舉二三。理
通六七。二舉不定。聖女不識名種。但如舉事白佛。三
自言不定。謂言夷等及不犯。四治罪不定。謂作擯覆
等。若全不言。與罪處所。又言二者。謂屏露也。此中雖
通七罪。然數不足。但攝愛染。招譏等戒。如違諫長等。
不定中無。故了論云。此二不定。似律本義。以數少故
不得。如律篇聚本義即是。此略彼廣。若人能引略入
[003-0399c]
廣。謂以不定中罪與篇聚相應。或攝廣入略。以篇聚
中罪。與不定相應。如是引略入廣。攝廣從略。是人於
律則明了。


次所防體。舊解云。謂於二處四威儀中。為可信女。舉
來告僧。僧眾既聞。應須窮檢。於屏二十八四儀中。各
七。露二十四中。未獲實者。是所防過。無別罪名。離染
清淨。不於二處。行住坐立。是能治行。若爾三罪二罪。
豈非罪名。答此是所檢之事。若未獲實者。攝在不定。
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此所明制令檢審。既言不定。
何有罪名。今古諸師。貴重戒者。眾雖各叡。思釋此所
防。伹以無其實事。意趣難見。今述舊章。一解稍將近
理。餘釋繁多。不能廣引。又可更解。但以可信。舉事不
識名種僧。又未知定結何等。於此中間未得定者。名
為不定。而此比丘。將拒諱心。不引實事。是所防過。作
實語心。順教引罪。是能治行。又解此中。但欲勘檢。比
丘知犯不犯。本無有過。猶如減年受戒。受後生疑。開
數胎等。識知犯不。不是開時。始結其罪。此亦如是。不
繁多解。然比丘犯。實巳定訖。為事難知。制令窮檢。檢
未實時。在不定攝。勘檢實巳。即定聚收。何須於此。明
所防體。


次明處者。問此二不定。是諸罪因。能生諸罪。不過屏
露。既有此義。應在初明。或應置在定罪之下。答不定。
若其置在初者。即使輕提之𠎝。在於重夷之上。或若
置在定罪下者。復使重夷之罪。在於輕吉之下。義勢
[003-0400a]
隔絕。輕重難均。是故不得置於初後。故今通論。五犯
能治。皆有防非。齊稱為戒。故諸戒言。最初犯戒。若據
五犯。身語進止。咸有法式。總曰威儀。故諸戒言。非威
儀等。今且約位。分之為二。前兩過麤。能防稱戒。下三
罪細。行曰威儀。今置戒下。威儀上者。為彰可信。通舉
七五。上收於戒。下攝威儀。義勢得中。故置於此。是以
十誦。憂波問可信。舉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不佛
言得。


次明初二。昔解不定。是第二人。以戒本云。如優婆私
治復不定。無無㝡初。開五除不定。不入犯戒本一。無
治罪法下。有寂初開。爾者。云何緣起。有㝡初犯。答名
同義異。諸篇違略。此中犯廣。以處別故。各得㝡初。五
篇制廣補略云。初此不定制。總廣以補五。別廣初五
篇隨事別制隨事難故就處略廣處總制各別得初。
今解不然。若就所檢三罪二罪。以明初者。豈是第二。
以彼犯中。並制初訖。明此獲實。即當第二。若取此中。
要須窮檢。窮撿未得名不定者。即此窮撿。是其初人。
以對此前。未有犯故。故使文云。㝡初犯戒。故此初二。
望於犯中。體既不同。條然有異。問此是初人。何以無
開。答此就窮檢。必須獲實。既未得實。是以無開。又解
應有如善見。㝡初不犯。及顛狂等。此文無者略也。


次人處通局者。人位有四。謂僧尼二俗。未知不定。唯
是俗女。為亦得通。僧等三位。解僧尼二位。體識名種。
又同道分。故無不定。又僧尼舉罪。通於凡聖。但驗三
[003-0400b]
根。有無不顯。勘當之事。與此俗女。全是不同。以此義
故。僧尼不成。然俗男者。義亦通許。可得執文。唯聽聖
女。俗男舉來。不為窮檢。俗義既同。女男皆許。猶如謗
人。雖寄沓婆為緣餘。不知僧事者。謗亦成犯。處中有
三。謂僧尼俗處。若執文者。唯是俗處。若以義通。亦該
僧尼二處。若對此處。聖俗舉來。豈以僧尼住處。不合
窮檢。若既須檢。義何不通。然舊更立。有非上三。離見
聞屏處。此之屏處。不離前三。不得見文。別說即亦離
明如文略。更說障處。障處亦合離明障處。既也不離
屏處。豈繁別說。


次僧尼有無者。舊解云。佛制舉罪。男女二眾遞相監
察見過。須舉無造罪之地。如大僧有犯。同從舉過。若
女眾見。亦須舉白。然尼弟子。恐違敬教。不得舉師。是
以可信俗女替尼舉罪。由俗聖女。多喜得實。又不識
名種。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造出家。男
女二眾得舉。既舉義備。何須俗男。替僧舉尼。有不定
義。故無不定。此或容爾。又有一義。尼無不定者。以制
伴故。謂若被舉僧。開有伴以不。若言無伴。先治獨罪。
恐治獨故。便應引伴。伴即定故。亦或無犯。進退有妨。
故無不定。又解此是僧尼。有無不同戒比丘有緣故。
有尼為無緣。故無立制。應不出在。聖情不得。以事浪
相比决。且如尼後四諫。所以僧殘。比丘作時。何以不
犯。但知有無輕重等。戒制法故然。不繁相决。


次下釋文。多論。四義故制。一為止誹謗故。二為除鬪
[003-0400c]
諍故。三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俗穢。為人天所宗。
以道化物。而與女人屏處。私曲鄙碎。上違聖意。下失
人天宗向信敬。四為斷惡業次第法故。初既屏處。漸
冉纏綿。無所不至。是以防之。於始釋名如上。別緣有
六。一屏處。二人女。三無第三人。四說非法不見實事。
五可信告僧。六撿未獲實。具此六緣。攝入不定。下戒
亦然。唯以露處。為異。𨷂緣比說。緣起可解。戒本五句。
一人。二犯不定。三有住信下。舉不定。四是坐下。自言
不定。五如住信下。治罪不定廣解。具釋第二犯中。文
有六句。可解。信樂下。釋第三句。五分。可信者。見四真
諦。不為身。不為人。不為利。而作妄語。若比丘下。解第
四句。自言不定。此自言五句。古師以五犯來配。謂初
是吉。乃至第五是夷。又舊解云。自言所趣向處。是行
威儀。到是住坐。是坐臥。是臥作。通作七屏。約四威
儀。二十八罪露。除夷故但二十四。今解七罪。雖是義
通。不合配文局限。又此不欲具彰威儀。理亦不勞。指
文屬當。但此五句。唯約戒本。三罪釋之。所以知者。以
後戒無夷。即除其作為。此自言所趣。向處及到。是所
住處。坐者是提。或可兼前往處。亦得提罪。臥是殘。作
是夷。次若比丘下。解第五句治罪不定。此中五句。雖
有引不引。成罪處所。即應是定。然以治中。或是夷等。
隨夷等治。故言不定。下戒並同。不勞別釋。上來不定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本
[003-0401a]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末



●次明三十捨墮。


總作四門分別。第一釋捨墮名。
第二先後次第。第三九十對决。第四正辨三十。


初釋名者。梵云尼薩耆此譯為捨。古舊諸師。依多釋云。捨
有三義。一捨財物。二捨相續貪心。心事俱捨。故次第
三便能捨罪。今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伹捨財故。名
之為捨。若以捨罪捨心。名為捨者。是則單提亦應名
捨。以單提中。亦捨心罪故。提名墮者。如下當明。故曰
三十捨墮。


次先後者。三十九十。罪性均等。合為一犯。斯義可然。
所次先明三十。後辨九十。答此三十戒。本由財生。若
欲懺除。要先伐本。故須對境。先捨過財。過財既捨。罪
方可悔。由此捨故。作法是難。九十不捨。作法是易。欲
使僧尼先識於難。後知其易。次第故爾。


次對决者。古舊釋云。凡入捨者。咸具三義。一是屬巳
財物。二財體現在生罪。受用有過。三捨巳歸主。受用
無𠎝。今解不然。但由不捨。用財有罪。作法捨竟。用則
無𠎝。由此一義入捨。不須餘二。下九十中。雖有因財
生者。縱使捨竟。用還有罪。是以伹在九十。不入三十。


次辯三十。先總解十門分別。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
[003-0401b]
屬身語。第三自作教人。第四遮性差別。第五持犯方
軌。第六二問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捨懺儀則。第
九二部同異。第十下眾任運。


初門所以定能犯人者。以下文有三人。犯尼薩耆。故
今須定。然此三位。一人遍犯眾多與僧有犯不犯。且
僧位中。有四方現前。其四方僧。全是不犯。以物屬眾。
別人無分。故下文云。眾僧衣過十日。佛言不犯現前。
若其據四巳上。同共領作。名為僧者。是則諸戒。一切
同犯。以同領作。各有分故。如和僧作媒嫁事。又如一
切僧同犯。不得懺悔。及僧為根。僧舉僧等。其同活人。
雖四巳上。但是同活。非僧所收。其眾多犯者。謂是多
人同心作者。若據此為眾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
故。令彼成犯。約此為眾多者。唯同活人是。於中不共
犯者。有十五戒。謂二雖浣帖過雜黑白二毛六年乞
雨奪藥。其藥據長殊。理應同犯。伹為有法成擁。巳異
餘長。故不同犯。


次身語門。此三十戒。離有三十二。或對二浣。各有三
戒。雖有三十六。且依前說。於中。擔用局身。餘通身語。
通中位三。一有五戒。語家止業共身犯。謂五長是。二
有兩戒。身語止作業共身犯。謂二雖衣。三餘二十三
戒。語作共身犯。位復為三。一有三戒。自語假他身。謂
二浣乞縷。二有八戒。自作局身。若望教他。自語假他
身。謂五敷二寶奪衣。三餘十二領受戒。自身語假他
身犯。
[003-0401c]


次自作教人者。此三十中。二浣乞縷。一向教人中犯
以自乞縷。但犯吉羅。二自浣無罪。前言一人盡犯者。
通自作教人故爾。若汎教人。作此三十。不為巳者。盡
不犯提。但以教人作惡。故有吉羅。若其教人為巳。但
十一有犯。謂二浣乞縷。唯教人犯。以假使尼。及非親
織。并五敷二寶奪衣。自餘諸戒。非不為巳。伹以利損
不專。唯犯吉羅。亦可教人販易過前受急施雨衣廻
僧。既以為巳。有遂情義。亦應同犯。文無者略。


次遮性者。唯廻僧是性。餘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八戒。具二持犯。謂五過過十作犯。二
雖六年。釋相可知。其畜寶戒。通有二持。然以不得自
畜。故𨷂不論。自餘諸戒。唯是止持作犯。


次二問意者。三十有財可捨。作法不得別眾。九十為
無捨法。悔時許得別眾。以此義故。分為二問。爾者前
聚諫不諫別。亦應分二。答此為捨罪緣殊。故分二問。
前則無別眾。故合為一。又可此有別眾。不別眾殊。故
分二問。前雖諫不諫別。唯不聽別故一。


次重犯不者。有四戒重犯。謂擔用二浣。然浣染打三
尼薩者。是異類重。不如擔用同類重犯。謂擔毛數過。
雨衣數用。然吉師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浣上既
犯。染打類知。浣浣亦然。今解不爾。再浣義同。新衣不
犯尼薩。然准多論。一時作三事。得一捨墮。若浣捨墮
衣告吉。染打相別。尚不再違。況復浣浣得有重犯。自
餘諸戒。咸不得重。謂一奪二雖五十月鉢藥急過六
[003-0402a]
作十雜黑白二毛六具織作四領受。領受者。謂取尼
衣乞衣過知足受一二居士王臣二寶販賣。乞鉢勸
織。雨衣急施。過前求受。及廻僧物。所以須明重不重
者。為識業累多少故爾。次捨懺者。准文有四。謂財懺
罪還衣不還。先明捨財。捨財有四。一所捨財。謂衣藥
鉢寶。尼加十六牧器。此捨有二。全壞不同。綿褥壞捨。
餘皆是全。二所對境。境有對不對。綿褥獨捨。餘咸有對。
對中道俗。俗唯二寶。道通餘戒。道中僧別。乞鉢局僧。
餘通僧別。又綿褥二寶。聽別眾捨。以不對道。餘咸盡
集。三捨財處。謂自然作法。乞鉢一局。餘通二位。二作
法中。復有大小。鉢唯大界。餘通大小。三住處非住處
者。乞鉢局此住處。以留勝者。入僧庫故。自餘諸戒。通
一切處。四捨財法。法中位二。謂語羯磨。羯磨一法。捨
財中無。以捨巳財。不須羯磨。若論語法。綿褥即無。以
不對人。豈繁須法。餘者通有。有中道俗。復有僧別。辨
異可知。次捨罪亦四。一所捨罪。須知所犯財事多少。
設財巳無。業累須殄。罪須緣知品類多少。此諸品類
至文當辨。二捨罪境。若論捨財。有對不對。對中復有
道俗差別。論其捨罪。一切對道。以除往𠎝。境須同類
道中乞鉢。屬唯對僧。寶等三戒。專對其別。餘二十八
通該三境。此望所對假不假說。論其除罪。唯是別人。
又寶等三。捨得別眾。論其懺時。亦不同集。三捨罪處。
寶等三戒。處該一切。餘二十九。若論僧秉。鉢唯局大。
餘通二作。若其除鉢。餘二十八。對下二境。同前寶等。
[003-0402b]
又與捨財之處。差互亦得。謂此處捨財。餘處懺罪。對
處差別。位約為二。第一乞鉢局大。第二除寶等三。餘
二十八對僧捨邊。專在二作。第三寶等三戒。及二十
八。對下二境。處通一切。四捨罪法。寶等三戒。唯是語
法。除寶等三。餘二十九。對僧捨邊。有受懺白。則具二
法。若除乞鉢。餘二十八。對下二境。亦但語法。次還衣
亦四。一所還財。還財之中。須除綿褥。既不對境。不須
論還。餘戒還中。除去二寶。總為四位。謂長等五。經宿
方還。離等二十四即座聽付。所以爾者。良由長等貯
畜經日。貪心續生。不得即付。要須經宿。事隔還者。斷
彼畜心。方成清淨。若當有緣。許令轉付。問捨若各別。
還法可知。或若合捨。還復如何。解或若一二三等。與
長合者。長等自經宿還。餘者不妨。即付。故多論第四
云。衣巳捨。罪巳悔。次續心斷。即曰若先所求衣來。若
意外衣來。不墮次續。以心斷故。不同古舊釋云。長等
與餘合捨。唯除二離二毛乞鉢。餘諸戒等。若捨即還。
容為長染。相從經宿。次還財境。除去綿褥。不對無境。
自餘諸戒。還通道俗及以僧別。一唯捨財。不得差互。
然對別中。容可差互。別眾得不。義可准知。次還財處。
准捨中說。次還則法。若論語法。理是義通。論其羯磨。
三人下無。若是僧還。須有白二。然鉢不同。具如文載。
但為捨財有離有合。若合捨者。還或二一。若各別捨。
但一白二。次不還者。綿褥無還。以不對境。餘有境故。
不還有罪。二俗不還。如文追索。不欲虛。損信施故爾。
[003-0402c]
餘若不還。計直犯重。


次同異者。十八戒同。不繁解釋。十二有異事須別明。
此十二中。束成三位。一有九戒輕重不同。謂五敷具
取浣二毛。伹以僧作數故提。尼為稀故吉。次有兩戒。
僧有尼無。雨浴衣者。僧有局限。用定分齊。喜過求用。
又聽蘭若。恐成失奪。因開六夜。故有過六。尼是浴衣。
聖開常用。既無分限。何有過𠎝。尼又劣弱。不行蘭若。
既不開六。亦無過六。三有一戒犯同緣異。謂長鉢是。
僧尼俱提名為犯同。十日一宿殊。名為緣異。


次任運者。任運得犯一十三戒。謂五過除藥。約日任
運。數滿便犯。二浣乞縷五敷奪衣。但使事成。一切成
犯。餘𨷂此義。皆無任運。


次隨別釋。先解長衣 其開制意者。寔以行者根性
不同。報有強弱。資須有異。大聖開遮。治終將補。各稱
根宜。有四差別。俱有資身長道之益。第一人者。報力
資強。唯畜三衣。便能長道。故下文云。未來世善男子。
畜此三衣不得過。第二人者。報力次劣。若同初人。便
癈修道。是以聽畜助身百一。記識受持。不須說淨。第
三人者。報力更劣。雖畜百一。猶𨷂進修。復聽受施。說
淨而畜。欲使彼獲施福。此資道緣。第四人者。報力最
劣。雖畜輕資。猶不進道。更開重物被褥牀等。方能濟
身。進業有益。次明制者。多論第四云。以為俗利。則道
利不成。又失檀越信敬淨心。比丘無厭。與俗無別。有
違佛教。四聖種法。此既因聖開聽。廣畜盈長。即非節
[003-0403a]
量知足之行。故使不加淨法。制與捨墮。此謂制下二
人。


二釋名者。貯用屬巳。名之為畜。限分之餘。稱之為長。
越於期限。故曰過十日。


三具緣者。別緣有六。一是巳之長物。甄去三衣。以是
三際諸佛應法之服。體無長過。故須除去。三衣若受。
明不犯長。設若不受。亦無長過。故多論云。若比丘不
受三衣過十日。無長衣罪。無離衣宿罪。有壞成儀罪。
有缺衣罪。雖是巳衣。忘則無罪。是故第二知屬巳物。
物雖屬巳。財須應量。若不應量。畜過無犯。是故第三
應量之物。物雖應量。說淨無過。故須第四不作淨法。
雖不作淨。若有一月五月。四想被舉留難緣等。亦是
不犯。故須第五無緣。雖無因緣。畜須過限。若未過限。
亦不得罪。故須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見論。梵曰阿
留那此云明相。多論云。明相者。有種種異名。有三種色。若
日照閻浮提樹。則有黑色。若照樹葉。則有青色。若過
樹照閻浮提界。則有白色。於三色中。白色為正。



𨷂緣可解。


緣中三時衣者。蓋是隨時厚薄不同。五分。諸比丘見
問言。世尊不聽畜長衣。汝不聞耶。答言。我亦聞之。但
我此衣。或僧中得。或居士問得或是糞掃衣。彼以著
故與我。本不使我為五家畜。


戒本文三。隨開文五。一舉制生疑。問未知阿難與迦
葉衣。為是決定心不。答文中既言欲與。明知不是決
[003-0403b]
定。若決定與。即非巳物。以不定與。故須陳疑請決。二
正明請。三問還期。四答時限。五開十日。多論。佛知法
相不緩不急。不增不損。正制十日。


滿足戒本。三位分別。第一定戒文句。第二定緣有無。
第三定利同異。初位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衣巳竟者。
簡非長體。以衣不竟。不名為長。三迦絺那衣巳出者。
顯出犯時。以迦絺那衣未出。不名犯時。四畜長衣者。
所畜財體。五聖開十日。六若過下違教結犯。次定緣
者。直就此戒。十日有緣。未知迦絺那。與長等五戒。何
先何後。若迦絺那前開。便不得言為長等五開受迦
絺那衣。若長等先制。後開迦絺那者。所以無緣。即言
巳出。答長等先制。迦絺後開。故下律言。為長等五。開
受迦絺那衣。然此無緣者。即是略無。故五分初戒本
云。畜長衣過一宿犯。又那律衣壞。恐一日不成。犯尼
薩耆。不敢取僧衣。又有諸比丘。安居訖十六日。進詣
佛所。道徑泥水。三衣麤重。甚大疲極。并以那律事白
佛。佛言聽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第二戒本云。若比
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巳。長衣過一宿。尼薩耆。又因
阿難。得二張劫貝。為與身子。恐犯白佛。佛開十日。第
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巳。長衣乃至
十日。若過尼薩耆。次定餘戒餘利同異者。問時利開
一月五月。所以通於三戒。答本為五事開受迦絺那
衣。今以初三是長。第二是離。以此時利。得通三戒。問
所以此開不通餘戒。答餘戒若與五利開法者。即須
[003-0403c]
有除。如急施衣。及背別等戒。若與五利。不相關者。即
無有開。問所以急施等開語不同此。答隨事不同。開
語亦異。語雖有異。時利不殊。更有多解。皆悉有妨。且
作斯釋。以遣文違。


次下廣解文二。初釋戒本。第二捨懺儀軌。釋中初句
可知。次句衣竟者。五分云。浣染縫竟。次句迦絺那衣
巳出。出者捨也。依下八捨延促。故名為出。釋下二戒
竟出同此。衣者巳下釋第四句。於中文二。一辨十種
衣體。釋上衣義。絕衣者憍奢耶作。劫貝衣者華作。欽
婆羅者毛作。蒭摩者。紵麻作。懺摩者野麻作。麻者家
麻。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羅者鳥毛作。鳩夷羅者。絳
色羊毛。懺羅鉢尼衣者。尨色羊毛。二定衣量分齊。釋
成長義。釋此長義三門分別。第一定量分齊。第二應
量犯未。第三互應結未。初門量者。此文尺六八寸五
分。除長三衣。若長餘衣。乃至手巾。過十日。皆突吉羅。
僧祇。長衣者。除所受持衣餘衣是。又須廣一肘長二
肘。第二門。問為始應量犯。為待過耶。答應即須淨。不
淨即犯故。言長衣者。若長如來八指等。第三門。問衣
量互有應減。須作淨不。答若量互減。不須作淨。爾者
房互亦然。何以處分。答房恐妨難。設互亦須處分。衣
無此難。互減不須。次下合解五六二句。於中文二。一
畜過結犯。二染貿明犯。初文八章。始從得不得。終盡
忘不忘。初章得不得。有十箇日。一日為一章。即是十
章。初得衣日有多有少。互相間錯。總成四十六句。初
[003-0404a]
章十日都得衣。至十一日犯者。初日體過故犯。下之
九日。為初日衣染相與俱犯。故言盡尼薩耆。見論十
四。若多衣縛束一處。過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縛束。
計衣多少隨得罪。伽論第七。云何得長衣。謂若入手。
若在膝上肩上作想。此是我物。次第二章九句。立法
有一。轉降有八。謂轉空日向下。得日向上。第三章二
日不得衣作八句。立法有一。轉降有七。如是乃至第
九章二句。立法轉降。各有一句。觀此章中。文勢義趣
不合。更有子注轉降。然文有者。理是誤耳。若非是誤
如何重誦前句。有人約此。即作倒句七句。如是展轉
向上。至第三章有一。即成二十八句。今以文錯。不繁
須作。第十章一句。是則第十章一日得。第二章九日
得。相對為十三。九相對為第二十四。八為第三十五。
七為第四十。第六章五日得為五句。初章十日得為
一句。即成六句。合為四十六句。次淨施門。略無初章
十日俱不淨。故但有九。乃至下門例亦應然。若遣與
人替前淨施及不得衣日。此單舉一邊。亦應言道不
遣與人。故壞者壞使不應量非衣者。作革屣囊等。忘
者。忘此財體。意謂元無雖經多日。開使不犯。次染犯
者。謂使人貿得。或自於五眾邊貿得不犯。販賣者。為
前長染。故曰一尼薩耆。然此捨墮衣。理應捨巳貿易。
以不應不捨而貿易。復得吉羅。不同舊釋云是著用
不淨衣罪。計此未合論者用𠎝。若此明者。義次不然。


次明捨懺。文分為四。一捨財法。二彼捨衣竟下捨羅
[003-0404b]
法。三若眾僧多下還財法。四是比丘下不還結罪。所
以四文次第爾者。此之罪咎。本因財生。若欲懺除。要
先伐本。是故先捨有過之財。過財雖捨。業累未除。𠎝
若現存。不成應法。故次懺罪。財物捨訖。罪復悔除。行
既無違。堪消物利。故次還衣。聖教一宣。理宜從順。若
當有違。必有𠎝失。故次結不還者罪。此之四文。行事
大軌。既通諸戒。舉者應知。然此懺境雖三。且約僧說。
初文有四。一財集制捨。第二與僧下所對境界。第三。
捨與下捨之威儀。第四當作是下正捨詞句。初言此
捨墮衣應捨者。財集制捨。此須除去負債。未入手者。
及以共物。未分之類。除財但使制加淨法。不作淨者。
豈須入捨。及寄他者。亦須索取。若不盡集。皈主還染。
問捨財不盡。迷謂為無。捨巳方見餘財。不知先捨成
不。答若所捨物。在僧未還。先捨得成。續捨所忘。若物
還主。巳說淨竟。成亦如前。續捨所忘。若物還主。未淨
見者。即成相染。俱須更捨。次所捨境。眾覩詳悉。故須
盡集。欲使犯者對眾殷媿。內生耻心。息過於後。次捨
威儀對眾謝𠎝。理須謙下。若不卑恭。業難除遣。但使
對僧。齊具五法。若對別人。事分大小。小但四法。𨷂無
禮足。大者同僧。亦具五法。次捨詞句。既自捨物。理合
宣情。若不陳言。捨難成遂。文言爾所者。出法之言。善
見十四云。若一衣言一。若二三眾多。還道二三眾多。
名其差互。作法不成。律但一說。不須至三。


次明懺罪。文中開六。一從僧乞懺。二別請懺主。三懺
[003-0404c]
主和僧。四正陳懺法。五呵責治之。六領受立要。文言
彼捨衣竟當懺悔。當知義含乞請。准下自言毗尼。對
眾懺中有乞。此亦合有。文無者略。乞懺詞句。准捨應
知。乞巳復應請懺悔主。其懺悔主。緣生巳善。必須清
淨。具在下明。懺主受請。未得即許。作白和巳。然後許
之。次正除罪。將欲懺時。先辨罪之多少。始終位別。合
有一十二位三罪。謂犯長提。及根本展轉二種覆藏。
合是一三。乃至第十二。著用捨墮衣三。此十二位中。
除本長提。餘三十五有無不定。然欲立心懺除往業。
一一並須緣知具闕。准文正解。懺開三位。第一先懺
二十四覆罪。以此覆類是同。齊作一減。第二懺不應
說等七位吉罪。以此非覆類同亦齊一減。第三懺長
等五位提罪捨罪詞等。至下文解。若捨墮物用盡。直
懺罪者。品數多少。准上應知。次明還衣。上來具前十
法。即是悔犯清淨。道藉資成。託緣以立。若不愍接。闕
修出離。故須還衣。還衣之法。先列緣。後作法。若當無
緣。要須經宿直付。今為大眾難集。及彼遠行。即許羯
磨轉付親友。親友得巳經宿還之。僧祗。律師問。此眾
中誰是汝知識。答某甲。即作法付。此是即座轉付物
法。而無經宿直還羯磨。次不還者。此文且結不應吉
羅。究竟不還。計直犯罪。故多論第五云。以罪言之。是
根本捨。以法言之。是則蹔捨。此對僧捨。始終十二法。
若眾多人。十一法。謂須除乞一人但十。除問邊人。此
義通三十二說者。位別五階。除綿褥二寶。餘二十九。
[003-0405a]
對僧十二法。又除乞鉢。餘對眾多。十一法。一人十法。
二寶九法。綿褥但六。上下收攝。不過此五。謂約具法
多少。以辨相別。若據物類。捨還不同。位亦為五。雜野
一戒。壞捨而無還。二寶對俗。全捨轉體而盡還。乞鉢
一戒。入僧還主捨。七日藥。入僧入俗還主捨。餘二十
七戒。唯還主捨。上來四文。對僧說竟。餘眾多一人。准
應可解。多論第四。沙彌應當上下衣。一常著衣。當安
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令清淨入眾僧。及行來時著。得
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羅。隨身所著物。各聽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次不犯者。謂十日內作淨施等不
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不可更有餘緣來開。


次離衣宿戒 別意者。衣是應法之服。成就威儀。餘
道所無。不可有闕。故下文言。比丘所去之處。衣鉢隨
身。如鳥二翼。羽翮身俱。今乃置衣在此。身居異界。寒
暑卒起。急須難得。又闕守護。容成失奪。癈資身用。事
惱不輕。是以聖制。次釋名者。人衣異處名離。經夜曰
宿。久則事慢。促便致惱限期一宿。過則便犯。故曰離
衣宿戒。次別緣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異界。四不捨會。五無因緣。六明相出。次釋文。戒本三
句。隨開文五。一人病衣重為清之緣。第二自思念下。
舉制生疑。第三即語下。陳疑扙託。第四時諸下。為申
疑意。第五世尊下。開結不失衣法。文言結不失衣法
者。謂得此法賞受不失。而無離𠎝。故曰不失衣法。若
作四句定者。唯人病衣重一句成就。餘之三句。並不
[003-0405b]
成就。不同多論滿戒類。長衣亦作三門。此中但定文
句。餘二比知。後戒亦爾。戒本七句。一定犯人。二簡衣
體。三定犯時。此不犯時。但約時開。謂一月五月。舊釋
亦攝非時開者。不然。四三衣者。列所離衣名。五離一
一下人衣異界。六除僧羯磨者。是非時開。羯磨有二。
一得法離宿。二作不失衣界。七尼薩下結罪。


次下廣解。前四第六別釋可知。不失衣下合解五七
二句。於中文二。初約十界明離。二不失衣下就蘭若
明離。前文有五。第一列十界名。二僧伽藍下解十界
體。三僧伽藍下十界差別。四僧伽藍下十界勢分。五
僧伽藍下離宿結罪。先解初文。義分為二。第一依此
文釋。第二明諸部同異。初依此解藍一界者。謂一藍
中。俱是僧住。遍藍無別。名為一界。若有俗人男女。來
至界中雜住。有村界起。名若干界。故多論第四云。如
王來入界內。施帳幕住。近王左右。作飲食處。大小行
來處。盡非衣界。非王來住。亦如王法。又解。藍有四周
院相。諸房雖別。皆為藍攝。名為一界。若其藍相不周
彼此房別。各不相收。名若干界。又解。雖同一界。但有
隔礙。不得自在往返者。皆名若干界。故五分第四云
異者僧不羯磨。作不失衣界。雖作。而於其中。不得自
在往返。雖有斯理。且依前明。下諸界釋皆同此。其相
同者。不能繁述。然十誦第五云。樹有一界有別界。是
中不相接樹界者。若日中時。影所蔭處。若比丘在一
樹下。衣在餘樹下。應取衣來。若至衣所。若受餘衣。若
[003-0405c]
不取衣來。不至衣所。不受餘衣。至地了時捨墮。相接
樹界者。若是諸樹枝葉相接。乃至一拘盧舍。是中隨
所著衣。至地了時無犯。又村界者。比丘至村。隨住一
處。於住分齊。中間無別。名為一界。若此分齊之內。有
異界生。名若干界。問所以不同僧祗。兄弟情通。任往
來者不失衣。答彼常情礙。此不同彼。但以村多譏染。
不合置衣。下文除村。明非衣界。縱令自巳緣家。情無
隔礙。比丘身在別房。衣在女男住處。夜或須衣。取恐
逼觸。此不得往。即名為難。難者表不與衣。豈得留衣
此室。輙宿餘房。古舊諸德。有立染礙者。成立可解。然
無正文。故今不立。


次諸部同異。僧祇第八。有道行界。師與諸伴共行。論
議而去。弟子持衣鉢從後來。不及師。師至日沒時。畏
離衣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見師。至
天曉相待。若是師待衣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合
者不犯。過外者犯。若弟子持衣在前。問答亦爾。十誦
多論四十九尋。十誦復有空界。謂衣在地。比丘在空
或衣在空。比丘在地。過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故見
論。有林界。若衣在內林中。十四肘內不失衣。海洲亦
爾。此林若有人往來。無十四肘界。衣應隨身。若不隨
失衣。復有水界。比丘在蘭若處。竟夜坐禪。天欲曉。患
眼睡。脫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
犯捨。了論。通明作法自然。有六種不離衣。論偈云。善
解三衣六憐愍。釋曰。律中佛許六種不離三衣利益
[003-0406a]
一僧和合同許羯磨所作。此有二種。一約迦絺那衣。
僧和合所作。二為行路人及有病人。僧和合所作。二
依地所作。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三不離所作。如於
皮闍延多樓。及剡浮樹等所。四垣墻所作。謂僧伽藍
摩。及寺舍中。如轉車方便所顯。五約露地所作。如比
丘行路。四十九弓所度處相對。覆地直身申臂。斜衣
各捉一角。若相及。許不離衣。六住處月時節所作。於
安居學處中。廣說應知。復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
加行難所作。是名於三衣六憐愍。僧祇。若夜中大小。
行。離衣二十五肘內。與衣合無罪。


次十界體如文 次十界差別。謂此非彼合有百句。
廣有三十。餘者類易 次明勢分中。人者。見論第八
云。不健不羸。擲者。盡力擲也。取石下處。不取勢分轉
處。


次結罪者。計合具有百句。略故伹有二十。又此二十
約位而有。據文但有十八。謂留衣在此藍。身往彼藍
宿。闕此一句故。即二位各九。初句文五。一人衣異。界
二明相未出下。教不犯法。望開次第。應須先言手投
衣。次至擲石及處。次始須言捨。今文據說次第。故先
言捨。言手投者。為對若干界。要須手投。擲石所及處
者。謂是一界。入勢分內。即成會衣。捨者會而不逮。寧
可𨷂衣犯吉。不可離衣獲提。故僧祇第八云。比丘著
上下衣入聚落。主人為供養形像作福德。殷勤留宿。
若彼住處諸比丘。有長衣者。應蹔借受持。若無者。隨
[003-0406b]
近有諸比丘住處者。應從彼借。若無者。有尼住處者。
亦從彼借。若無者。是處俗人。若有衣被者。應從借作
淨施紉。然後受持。若無是事。後夜分城門開者。當疾
還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門。猶未開者。當索開門。若不
得者。乃至無孔內手脚者。踰垣墻入。應作相令內人
識。莫令疑是賊相驚動。若不得入者。當疾捨衣。寧無
衣犯越毗尼罪。以輕易重故。三若不捨衣下。不行捨
會。四明相出下。雖三衣犯提。五除三衣下。離餘衣獲
吉。此謂助身。百一加受法者。餘文可知。次蘭若文五。
一明界體。八樹七間。一間七弓。弓長四肘。肘各尺八。
此尺八者。是舊小尺。望今大尺。但有尺五。一弓四肘。
合有六尺。計七弓有四十二尺。餘六間各爾。合有二
百九十四尺。五尺為步。計有五十八步四尺。五分。露
地同界者。結加趺坐。去身面七尺。異界者。七尺之外
此是蘭若界。二人衣異界。三不行捨會。四離三衣重。
五離餘衣輕。次捨懺應不。並如上明。


次一月衣戒 三衣故爛。不堪資身。財少未成。開滿
無長。六群因為同衣不足。為求足故。寄人起過。故佛
立法。極限一月。縱財不足。過亦成犯。別緣具六。一三
衣弊壞。二得新不足。三擬作三衣。以替故者。若作餘
衣。初戒所攝。四不行開法。謂作淨等。五除不犯緣。六
隨過結罪。犯相文二。初開滿足。第二時六群下。因開
起過。彼有糞掃衣者。謂無主納。餘種衣者。檀越施衣。
同衣不者足者。是二衣當類。不足取中者。取向二中
[003-0406c]
糞掃衣。撩理作淨。戒本七句。一能犯人。二除非長。三
顯犯時。四若比丘下。明非時及衣。五受巳疾疾下。同
衣足故不開。六若不足下。同衣不足。開限一月。七若
過下。隨違結犯。廣中具釋。前四句別解。若十日下。合
釋餘句。合中分二。初至二十九日來。有犯不犯。第二
若同衣下。三十日巳去。一切成犯。初文先約十日為
法。以十日內。脩常不犯。於十日中。復分為二。初明同
衣。若足不開。教作不犯五相。釋第五句。第二若不裁
割下。違而制犯。釋第七句。如是十一對十二。十二對
十三。開犯義同。故曰乃至二十九日亦如是。於諸位
中。若同衣不足。即是第六句義。第二三十日巳去。同
衣足不皆犯。然同衣者。謂十種衣中。當分自同。不同
者各異不同。亦可同衣者。謂三衣財具。不同者是餘
長衣。


次取非親里尼衣戒 所以制者。有三義故。一者凡
是為下敬上。仰奉情殷。所有財物。皆不顧𠫤。大僧非
親。不善籌議。得便受之。令彼乏少。二男女形殊。理無
參涉。財物既交。恩情偏密。因茲起染。容壞梵行。臨危
事險。可懼之甚。三狀涉譏嫌。難分清濁。脫被誹謗。無
以自明。以此諸𠎝。制之不許。別緣有五。一是大尼。除
下二眾。二非親里。三應量五衣除餘物。多論。應量鉢
亦犯。四本擬送施除貿易。五領受便犯。多論第五。若
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邊取一衣。計
尼犯。十誦第六。若先請若別房中住故與。若為說法
[003-0407a]
故與。不犯。呵中。尼著弊衣往佛所者。作發覺之由。佛
語尼言汝不應如是等者。五衣本為資身長道。今輙
施人。衣便不具。破戒行檀。事不應法。故曰不應也。佛
聽餘衣。謂五衣外。隨意與人。滿戒五句。一犯人。二非
親里尼。三取衣。四除貿易。五結犯。廣中具釋。然親里
者。謂是父母。乃至七世骨血之親。了論。解親相應有
四。一從母母親相應。二從母父相應。三從父母親從
親相應。此之四親。攝親斯盡。餘文釋親。皆同於此。問
何以尼取僧衣。但得吉罪。答大僧上尊。與尼不數。尼
受義稀。故但犯吉。爾者僧與既稀。何以提罪。答僧與
尼衣。譏過中制。生患義深。故得提罪。作此釋者。二與
解義譏無譏別。論其二取。稀數不同。故使大僧取數
與譏。俱獲提罪。尼則稀而無譏。取與並吉。


次使非親里尼浣故衣戒 所以制者。僧是上尊。使
下義順。尼居下位。裁上事難。故不籌量。輙便駈使。因
生染違。癈業招譏。別緣有五。一是大尼。除下二眾。二
非親里。三是故衣。四除因緣下。文開病及借不犯。五
浣染打竟。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結罪。問所以浣染打三戒合制。答三義故
合。一使尼處同。二故衣不異。三犯相。由致垢故須浣。
失色即染。舒張故打。釋中。上三別解。下二合解。准其
八業。應有八句。此但有五。初句三提。次有三句。二提
一吉。次復有三句。一提二吉。文中略無。次一句三吉
無提。僧祇。使染便浣。使染便打。教打便浣。教作而不
[003-0407b]
作。不教作便作。越毗尼罪。


次從非親里居士乞衣戒 所以制者。多論。有四種
益。一以佛法增上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
善心故。四為眾生。於正法中。生信樂故。別緣有六。一
三衣具足。二無四因緣。三非親居士。四為巳。五應量。
六得入手。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居士及婦。三乞衣。
四除因緣。五領便犯。餘時者。下列不犯緣。但解四句。
不釋開緣。


次過知足受衣戒 忽遇四患。失奪三衣。淨信聞之。
竭貧以施。今不節量過限而受。長貪惱物。殊所不應。
別緣有六。一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三為失故施。若
不為失。隨施聽受。四知為失施。五過所應量。六領受
入手。緣中。取居士衣。與六群比丘。及與餘人者。此據
為他亦犯。若准此文。但使過受。不問自他。一切皆犯。
是則舊古三義。屬他財犯。巳財者壞也。戒本六句。一
犯人。二遇四因緣。三非親居士。四自恣請下。為夫故
施。五是比丘下。教知足受。六若過下。過受結犯。次釋
唯除第二。餘者具明。若失一衣下。釋第五句。教應受
相。於中文四。一明應取不。謂若失一失二。皆不應受。
若失三者。當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種下。釋知足差
別。白衣為比丘失衣故施。伹順本施心受者。是名知
足。然此知足。順在家人法。故曰在家人知足。出家人
知足者。即是三衣。謂本失三。是名不足。今還受三。即
是知足。然此知足。順出家人法。故曰出家人知足。若
[003-0407c]
居士自恣請下。開自恣請。及衣細薄過受不犯。若有
餘殘下。元不為失。隨施聽受。釋第四句。若比丘下釋
第六句。過受結犯。謂失一受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
並是過知足受。


次勸一居士增價戒 所以制者。淨信雖施。標心有
限。今乃嫌少索多。違情惱物。別緣具六。一非親居士
辦衣價。二情期有限。三知施有限。四嫌少勸增。五彼
增縷價。六領受便犯。滿戒六句。一犯人。二施主非親。
三衣價定。四是比丘下。不受自恣請。五到居士家下。
嫌少勸增。六若得衣下。領受結罪。廣中具解。求者巳
下。釋第五句。戒本雖無求字。而有求義。是故廣中牒
而解釋。此中增者。要本體上增。若其異體。落前乞戒
問何故增縷一線犯。乞中要一領耶。答乞非本心。任
彼籌量。惱義是微。一領方犯。勸為先心期限巳定。今
違施心。一線即犯。是比丘下。合釋四六二句。


次勸二居士 餘義如前。唯勸二為別。問勸令合作。
有增不增。為犯何戒。答雖復增者犯。不增不犯。猶是
二人同作。故屬此戒。五分。正勸夫婦合作犯。


次過限索衣戒 所以制者。但為衣價是寶。長貪處
深。比丘進修。應須捨棄。既不自畜。令付俗人。後若須
衣。索須容豫。今乃催促。逼惱前人。故作限約。過則制
犯。此戒在畜寶戒後。故作如此方便。別緣具四。一送
衣價。二轉付淨人。令貿衣物。三過限從索。四得衣便
犯。此戒但為王臣心動生直。忩切急索。損淨主結。戒
[003-0408a]
本十句。一犯人。二若王下。施主遣使。送寶為衣價。三
彼使人下。奉命送付。四是比丘下。懼犯畜寶。不敢自
受。五彼使語下使問淨主。六須衣比丘下示淨主處。
七時彼使下使付還報。八須衣比丘下。開索方法。九
若不得下。過索結犯。十若不得不不得進不。次十釋
中。唯解初二及八九。餘總不釋。釋第八句文三。一三
語。二六默。三語默相破。初語者如文。次默然者。不知
默。得時。僧祇第九云。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
裹襆物。須臾即應去。見論十五。云何默然者。口不言。
立不坐。若喚坐不得坐。若與飲食。亦不得受。若請說
法呪願。悉不得為說。若檀越問言。何緣至此。答言居
士自當知。次語默相破如文。餘相可解。


次雜野蝅綿作臥具戒 多論第五。四義故制。一止
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行道安樂故。四不害眾生故。
別緣具五。一往蝅家。二是憍奢邪。三為巳乞求。四作
臥具。五作成犯。戒本三句可知。此言雜野蝅者。顯其
通名。餘文憍奢邪者。即是綿稱。五分云。憍奢邪者。虫
所作綿。臥具者臥蓐。多論五云。憍奢邪者。是綿名也。
此國養蝅。如秦地法。蝅熟得綿。名憍奢邪。此國以綿
作衣。凡有二種。一擗綿布[袖-由+著]。如作氈法。二以綿作縷。
織以成衣。作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名也。此以
害生。捨令斬壞。餘不害生。故聽全捨。但有捨財。略無
懺罪。為不對境。無其還不。


次黑毛臥具戒 然諸臥具。言惑其人。或言是三衣。
[003-0408b]
或言是敷具。今詳制意。略知其趣。然前一戒。以損生
故。隨作衣服敷具等。皆成其犯。餘戒不爾。以不損生。
如法得故。作衣服著。招譏故制。若作敷臥之具。是則
無𠎝。若其敷臥犯者。今諸比丘皆用黑白氈臥。並應
是犯。然既不犯。何惑其情。談授雖言臥具。用時不憚
黑白。此豈不是傳傳者迷文。致令行人虧其教意。又
多論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種。一以黑毛擗治布[袖-由+著]
作細氈。二作縷織成衣。此二種衣。盡名敷具。敷具者
衣名也。又云此羊毛衣。得作三衣。盡中受持。爾者如
何此文為名臥具。答臥具者。通是衣名。或可覆臥。不
以敷故。僧祇第九云。比丘作氈三衣。及尼師檀。唯除
漉水囊及絡囊。餘一切氈作。佛未制前。諸比丘著氈
衣。露地如菴帳安隱住。制戒巳不復著氈衣。故多病
不安隱住。以事白佛。佛聽雜作。謂黑白下三。以此故
知。非敷臥物。又開文有臥氈。足為明驗。又五分云。應
捨與僧。僧以敷地。若敷繩牀木牀上。所以不聽純黑
者。以此毛貴。著增貪求。又濫世人行欲法故。別緣具
四。一純黑羊毛。二作臥具。三為巳。四作成結罪。見論。
純者不雜餘毛。十誦第十。黑羺羊毛者有四種。謂生
黑藍染。黑泥染黑。木皮染黑。開文。作蓐枕万小座具
臥氈等。非著不犯。


次白毛臥具戒 白非法服。黑復招𠎝。唯有參為。乃
便應耳。此巳純白起過。制使參作。若據純白。別緣具
四如前。戒本四句。一犯人。二作臥具。三教參作。四若
[003-0408c]
比丘下。不參結罪。此文不顯。五分云。二分黑。第三分
白。第四分下。鉢羅者四兩。


次減六年臥具戒 此體雖故。堪得資身。今乃棄故
造新。每常營搆。長巳貪結。虗損信施。招譏不輕。故須
聖制。別緣具五。一臥具先有故者未滿六年。二不得
僧法。三棄故造新。四為巳。五作成結犯。文中與法成
不。如上離衣宿明。滿戒六句。一犯人。二作新臥具。三
制限六年。四不滿更造。五除開緣。六制罪。


次不帖坐具戒 坐具資身。不論新舊。棄故造新。長
貪損物。佛為息貪。不損信施。制以故帖。不帖故犯。別
緣有五。一有故坐具。二更造新者。三為巳。四不以故
帖。五作成結犯。文中。初制以故帖新。二六群下。不帖
起過。前文有三。一覩坐具狼藉。二起制帖之意。三告
眾令知。戒本三句。餘文可知。多論。若比丘作尼師檀。
應用故敷具。周帀脩伽陀一磔手。壞色故。


次擔毛過三由旬戒 出家擔毛。迹同瓦碎。既乖法
式。不合道儀。又以有待之形。假資方立。故復開三。過
擔結犯。別緣具四。一是貴毛。二為巳。三自持。四過三
結罪。戒本三句。一犯人。二開持至三。三過。三結罪。廣
解中。初二可知。若有人持下。釋第三句。於中文三。一
不應助持。二不得使餘眾。三擔餘賤物。


次使非親里尼浣染擗羊毛戒 多論。三義故制。為
增上法故。若諸尼眾。執作浣染。癈自正業。則無威德。
破增上法。又為止惡法次第因緣。又為二部眾。各有
[003-0409a]
清淨故。餘義同前。此中新故俱犯。直以損功故制。問
所以使尼擗毛提擔毛吉。答擔稀擗數。故有輕重。


次畜寶戒 寶體利重。長貪妨道。多論。制戒有三益。
為止誹謗故。為滅鬪諍故。為成聖乞食等種故。別緣
具四。一是錢寶。謂金銀國土所用錢。二知是錢寶。三
為巳。四受取。文中。時王下彰其應不。於中文四。一大
臣說非白佛。第二佛告下。彰過不應。決定非沙門釋
子者。彰過言也。既以佛為師。不應畜寶。第三我有下。
開為作屋。以資道要故。第四大臣下。舉患喻非。日月
四患者。應離為五。婆沙正文。開為五翳。今言四者。為
對沙門四患故也。既舉其四。義合煙雲。所以爾者。以
相同故。或可烟者。即是修羅烟也。沙門患者。有酒為
放逸本。婬是生死源。金銀生患重。邪命壞善根。


次明戒本。應作七門。一定戒文句。二所捉寶體。三明
能捉業。四開捉不犯。五許助淨人。六作淨方法。七沙
彌應不。初門戒本五句。一能犯人。二自捉業。三所捉
寶。四教人業。五結罪。次體者。此文據體有三。離分為
七。餘是為寶。畜犯小罪。然錢直言上有文像。蓋是國
土所用。祇中四句。或有國土所用。相不成就者。越比
丘尼。或國土不。用相成就。捉者越。國土所用。相成就
捉者捨墮。國土所不用。相不成就。作銅鐵捉者無罪。
多論第五。寶者重寶。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𤦲。馬碯。
若受畜如是寶捨墮。若種種錢似寶。頗梨虎魄水精。
種種為珠。鍮古銅鐵白蠟鉛錫。如是等名似寶。錢及
[003-0409b]
似寶。若畜得吉羅。若以似寶作器。入百一物數。不須
作淨。若不入百一物數。一切器與非器。皆應說淨。次
捉業者。僧祇第十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續。
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續者。
若繫三衣等諸衣帶。或置鉢小鉢鍵𨩲等。是名身相
續。比丘凡得錢。及安居衣直。不得自手取。當使淨人
知。若無淨人。指示邊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巳。自得用
草葉塼瓦等物。遙擲覆上。待淨人來令知。若淨人來。
知巳持去。不可信者。教使在前行。使知置一處。若可
信淨人者。從意使知置一處。次開捉者。五分十九云。
阿耨龍王請比丘安居。彼用金銀。比丘不敢。以是白
佛。佛言。彼金銀猶此土石。隨意用之。十誦亦爾。又有
非人天處。請比丘亦如是。又就人間物中。如九十戒。
開捉藍中遺落。及寄宿處寶。次佐助者。僧祇云。若襆
裹中。有金銀錢。在杙上者。不得自捉。使淨入知。若淨
人小不及者得抱舉使知。抱時應作是言。我舉淨人。
我舉淨人。得下物巳。當使解。若不知解者。得捉手教
使解。解巳教知數。若不知數者。得捉淨人手數。數巳
餘者還教著囊中。若不知著者。得捉手教著囊中。著
囊中巳教淨人繫。若不知繫者。使淨人捉囊底。比丘
得自繫。繫巳還置[厥/土]上。若淨人短不及者。得抱舉。若
遺箱簾等在架上。捨上取時。舉時覆時亦復如是。若
行道時。淨人擔金銀。淨人若小。得手牽去。若渡水時。
得抱渡。應作是言。我渡淨人。我渡淨人。若淨人小。不
[003-0409c]
能上船。得抱上。應言我舉淨人我舉淨人。下船時亦
如是。又若四月八日。大會供養時。金銀塔菩薩像。及
幢幡供養具。一切有金銀塗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
淨人捉。若倒地者。當捉無金銀處。若遍塗者。當以衣
物華等裹手捉。若無物裹手。像上隨有未塗處捉。及
浴金銀菩薩形像。使淨人洗。若大會時。有金銀像。使
淨人持出。比丘得佐。不得捉有金銀處。比丘不得先
捉後放。次作淨法者。多論第四云。淨施法者。如錢一
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令解。我比丘
之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淨主。後得錢寶。盡施檀
越。若淨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然說淨有二種。
若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
應畜。若淨當受。即是淨法。若白衣言。與比丘寶。比丘
言。我不應畜。淨人言易淨物畜。即是作淨。若白衣不
言易淨物畜。比丘自不說淨。直置地去。若有比丘。應
從說淨。隨久近畜。十誦五十四亦言。此是不淨物。若
淨當受。次沙彌應不可知。次下廣解捨法。既不對道。
𨷂無懺罪。此寶佛不聽畜。故捨言我所不應。還中文
二。初不解事淨主以寶還者。當為彼人故受。使淨人
賞之。貿淨物受。次解法淨主。即轉淨物與。次不還追
索。進不如文。


次貿寶戒 以其寶體利重。長貪處深。貿易招譏。亦
制不許。又以畜不假貿。貿復不假畜。是以立此畜貿
兩戒。復與下賣買戒。體異不同。故立二貿。別緣具五。
[003-0410a]
一者是寶。二互相貿。三決價。四為巳。五領受。戒本三
句。廣釋金銀各三。及錢為七。一一互易成七七句。然
金等者。見論云。成器未成器等。成器者。謂鐶釧鉗鏁
等。餘可准知。


次賣買戒 多論第五。有四益故制。為佛法增上故。
為止鬪諍故。為成聖種故。為長信敬故。此販賣於一
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故
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
毀戒。無往不欺。又常懷惡心。設有居穀。心恒希望使
天下荒餓。霜雹灾疫。若居鹽貯積餘物。意常企望四
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
與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
若作塔像。不應向禮。又云伹作佛意禮。凡作持戒比
丘。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眾僧應羯磨分。
釋名者。販易有五。稱為種種。決價下高。名為買賣。此
文但使買賣。買賣即犯。設不為利。直取亦犯。亦不開
淨語。不同餘文。餘文淨語者。十誦第七云。若實須是
物。審思量言。我以爾所物買。若彼不與。更應再語。若
復不與。又應三語。若三索不與。比丘急須是物者。應
覓淨人。使買是物。若淨人不知市買。當先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教此物索幾許。汝好思量者。僧祇第十。
肆上衣先巳有定價。比丘持直來買。置地時。應語物
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語默然持去者越。買餘物亦
爾。別緣具五。一在家二眾。亦攝外道。二共相貿易。三
[003-0410b]
為巳。四自決價。五領受。文中開五眾者。以同道故。實
言論直。故曰應自等。不得與二俗外道貿易。故曰不
得與餘人貿。既不得自貿。應令淨人貿易。出家法體。
須順物情。故有悔者。咸遣還之。十律限七日內。若眾
僧物者。多云。眾僧衣未三唱得益價。三唱巳不應益。
眾僧亦不應與衣。巳屬他故。比丘三唱得衣。不應悔。
設悔眾僧莫還。僧祇云。若眾僧中賣物。得上價取無
罪。若和上阿闍梨。欲取不得抄。若比丘還共比丘。市
買博易。作不淨語。買者無罪。一切九十六種出家人
邊。作不淨語。買者無罪。戒本三句。釋種種中。對於五
物。各互為頭。成五五句。賣買者。先釋其賣。文有其三。
一總言上下。次增賣。次重增賣。此是上價。買中亦三
一言直五錢。數數上下。次與三錢名減買。次與一錢
名重減。買准於賣。故言買亦如是。


次長鉢戒 鉢為應供之器。一則資身。今乃貯畜無
厭。招譏損道。又以物變無恒。因施聽受。限期十日。過
則結𠎝。別緣具五。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如法鉢。謂
體量色三如。三不說淨。四無因緣。五過十日犯。滿戒
四句。一犯人。二長鉢。三開十日。四結犯。釋中。鉢者巳
下。解第二句。文中有四。一總舉六鉢。通明體處色。二
大要下辨體唯二。三出量分齊。四以具三如。制令受
持。及以說淨。十誦二十一受鉢云。我某甲此鉢多羅
應量受長用故三說。祇律二十三云。此是我鉢多羅應
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三說。若比丘下。合解三四兩句。
[003-0410c]
犯相八門。捨還等法。一准長衣。唯鉢為異。


次乞鉢戒 一鉢五綴。足堪資身。況減不漏。而復更
乞。此則長巳貪心。損壞僧眾汙辱不少。故須聖制。別
緣具六。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不漏。三更從非親居
士乞。四為巳。五得如法鉢。六領受便犯。戒本兩句。初
文有三。一犯人。二舊鉢未滿。三更求結罪。二彼比丘
下。異餘戒故。誦出捨還方軌。於中復二。初誦捨鉢。二
展轉下。總誦還文。文言此是時者。謂是用舊持新時。
然下還中四文。並應此誦。懺及不還。無異不誦。釋戒
本相可解。次捨懺法。文四如常。然捨文言。此住處者。
謂除戒場小界及自然。此三皆非住處故。又甄無住
處。為無僧庫故。言僧中者。簡三人等。次懺如文。次還
鉢文四。一貴者奪留。直還下鉢。二彼比丘下。猶以為
勝。轉取下鉢。三若持此比丘鉢下。罸令持新。用舊下
鉢。四比丘守護此鉢下。恐畏壞故用新。制令護舊下
鉢。此之四文。並是取下鉢令持。初文分二。一處分留
還。二作法還下。僧祇第十云。若是鉢大貴者。應賣取
十鉢直。九鉢直入僧淨厨。一鉢還主。如是隨得多少。
皆限一還主。餘悉入僧。次轉取下鉢文中亦二。初作
白。次行鉢。五分。羯磨差知法比丘。於僧中行之。是比
丘應唱。使諸比丘各持鉢出。然後持所捨鉢。至上坐
前。問須是鉢不。若言須。應取上坐鉢看。若無鉢。若太
大太小。穿缺喎耶。不應與。若無五事應與。與竟取上
座鉢行。從第二上座。乃至新受戒人前。亦如是。行鉢
[003-0411a]
之法。隨僧量宜。或可取新。故言取上座鉢與次座。或
上座處分。即還彼比丘鉢亦得。故言若與彼比丘。彼
比丘應隨上座教。取此鉢。不應護餘僧意不取。又不
應以奪好與惡。嗔恨因緣故。受持下鉢。乃至下座。展
轉亦爾。次罸持新用下文二。初牒前二下。以不定故。
二作羯磨令持。文言與此比丘受持者。非謂加法受
故名為受持。直是罸令受行。持此兩鉢。故曰受持。乃
至破者。謂舊鉢破來恒持。故曰乃至破。多云。若食時
當持二鉢。終身如是。以示多欲罪過。斷後惡法因緣。
次護鉢如文。餘文可餘。


次自乞縷使非親里居士織衣戒 三衣備具。資道
不虧。今更乞縷。以馮勢力。強逼織師。織作三衣。長貪
招譏。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自乞縷線。二非親織師。
三恃勢不與價直。四織成便犯。戒本四句可知。廣釋
如文。釋第三句非親者。此中織師。有親里非親里。及
親非親合。與線者亦爾。互歷應成九句。但為俱親不
犯。故有八句。此戒正損織師犯提。縷主但吉。為以一
言。通結兩位。是故但言非親里者犯。


次屏勸織師增縷織衣戒 居士本為比丘織衣。理
荷其恩。稱施而受。今乃屏勸織師。自與價直。自壞損
他。故所以制。別緣具六。一居士辦縷遣織師。二情期
有限。三知有限。四與價勸增。五彼為增織。六領受結
犯。問此與前戒織師何別。答有四不同。一前損織師。
不損縷主。此損縷主。不損織師。二前戒由損織師。不
[003-0411b]
與價犯。此損縷主與價結犯。三前損織師。開親不犯。
此損縷主。親非親俱犯。四前是巳縷織成即犯。此是
他縷領受方犯。滿戒四句。一犯人。二縷主遣織師為
織。三彼比丘下。勸讚織師。自與價直。四若得下結罪。
釋相可知。


次先與他衣強奪戒 先與他衣。規為行伴。彼既不
去。索須和豫。忽以嗔心強奪。特非所宜。逼惱情深。故
所以制。別緣具五。是比丘除沙彌。二規行與衣。三不
定與前人決定取。是中應為四句。一決定與決定取。
二決定與不定取。此二奪重。不犯此戒。若不定與不
定取。奪犯小罪。若不定與決定取。奪悉生諍。是以犯
捨。四嗔心強奪。五得物入巳。文言不知誦戒等者。前
定二句。防未起非。初句不識自行。次句不知眾法。後
之二句。除巳起罪。初句自行懺法。次句眾法悔儀。戒
本四句。一犯人。二先與他衣。三嗔心強奪。四結犯。釋
中。奪而藏舉者。謂是現前。次著樹上等。是不現前奪。
但為奪有現不。結罪不同。非謂重犯有茲二別。


次七日藥 四大乖違。諸病競起。六腑差互。眾藥咸
須。聖為蠲痾。故聽畜服。因斯貯積。立制防之。別緣具
四。一是七日藥。二加口受。問所以得知要加口法。多
論第六云。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倩難得。
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
自取而食。設受巳淨人若觸。更受。若受藥巳經二三
日。有藥入中。應還更受。更從一日作始。次第七日。此
[003-0411c]
藥至七日應作淨。若與人若服。若不作淨。不與人不
服。至八日地了時捨墮。又十誦。舉口手二受。為問答。
五分戒本云。一受乃至七日。下藥法中。皆云受七日
服。若無口法。手寧經七。三不說淨。四畜過限。問所以
畜七日藥重。餘三藥輕。答七日資強。用通內外。貯畜
情殷。過限罪重。餘三不爾。是以過輕。次下釋文。犯相
文二。初開服藥。二爾時世尊下因開起過。前文復二。
初正開藥。第二時諸下釋疑。前文復二。初對病開。二
時世尊下無病亦聽。前文有三。初開五藥。二時諸比
丘下。明殘食法。三舍利弗下。聽服五脂。前文復三。初
明如來託靜生念。二從靜處下。陳巳屏念。告眾聽服。
三時諸比丘下。了前謬執時服言故。前文有四。一念
所為人。身有二病。謂風病及瘡。二我今下。念藥功能。
為有充軀之能。故云當食。復有除疾之効。名為當藥。
而無非時之譏。故曰不令麤現。三復作是下出藥名
體。四聽諸比丘下結成聽服。次陳念如文。以病為畜
藥之緣。故曰病因緣時。次了教文四。一謬解聖教。病
不疾除。迷前時言。謂非午後。二世尊撿問。三阿難答。
四了教說。前言時者。謂是病時。此藥體通非時。故曰
時非時服。次餘法文二。一者病殘不須作法。恐損信
施。開瞻病人食。次非病殘作法文二。一是僧食。二子
注下。是檀越食。作法應不。至下文明。次聽五脂。此脂
即是油類故。是七日藥攝。伹以對病。別舉佛思。藥體
中。無時受等者。謂淨人難得無人作者。使淨人暫煑
[003-0412a]
變生作熟。從彼受取。自於淨地中煑。以變生故。無自
煑𠎝。在淨地故。無內宿過。即時中故。受法不失。煑巳
澄清。水滴作使汁滓相分。得如法受用。若非時煑漉
者。經時失受。即有惡觸過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其淨人。有客作者。不簡時與非時。故五分二十二
云。若時煑時。前時漉時受。得七日服。若非時受。不得
經宿服。次無病比丘。亦聽隨時服藥。文中。遣令悲敬
二田行施者。欲使施主福田滿足。此殘石蜜作變現
者。是佛神力。非餘能裁。故曰不見諸天等能消。唯除
如來。次釋疑如文。餘者可解。


以釋戒本。二門分別。一定文句。二問答釋妨。初門戒
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下。所畜
藥體。四開七日。五過結罪。次問答者。問所以此言殘。
十日衣云長。答三衣非長。故對非長以得長名。藥無
非長可對。以是食餘。故云殘也。又解。殘之與長。其義
相似。趣互舉之。不勞為妨。問所以定開七日。僧祇云。
隨其藥勢。七日乃知。又云。七日者數極齊七日。多論。
正從作法生。兼隨藥勢。隨藥勢者。如初日是。若二三
日觸。聽更受七日者。即是從作法。問戒本應言畜。而
言過服耶。答為服畜者。可有長𠎝。即甄外用。無其長
罪。由此義故。文中言服。理實結罪。都不約服。亦可言
中是倒。應言服若過也。


次釋上三離明。四五合解。合解之中。八門分齊。悉同
長衣。句少為異。先解初門。二位分別。一犯長不犯。二
[003-0412b]
服犯長藥。得罪多少。初位一日得藥。至七日得。八日
明相出相染俱犯。故曰盡尼薩耆。問下六日藥。被染
犯長。未知受法為失以不。答七日得藥。總不淨施。長
位是同。相與俱犯。受防宿觸。不防於長。所防既殊。不
可染令失受。即是初日。限滿受法。自巳下六未過。受
法不謝。是以文言。至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若當失
受。即有宿觸等生。何故乃聽諸比丘食。爾者受既不
失。還至應食。所以乃令塗然等用。答以受不失。由成
擁巳。是故遣令塗足然燈。為有貯畜情過。罸不聽服。
第二位生飲過七日藥。一咽得六罪。非時不受殘宿
三提。內宿惡觸食捨墮藥三吉。業一緣異。各不相假。
若就飲八罪。更加二煑。因明藥餘罪多少者。非時過
服五罪。熟飲即七。亦加二煑。時藥一咽。理即具七。隨
有𨷂者。准應知之。盡形無限。受法不謝。若無病緣。但
獲吉罪。若其不加口法服者。唯無非時。餘悉同有。餘
句類知。總二十二。捨懺位同。還藥文四。初對捨言還。
二彼比丘下。處分應不。所有過七日等。三種處分。並
據捨日。反望以說。或不具三。義准可解。三應作白下。
作法付彼。四此比丘下。示用法式。


次雨浴衣戒 謂過前求過前用。二戒合制。所以制
者。雨衣資身。非全急要。是以聖開時中乞用。今時未
至預乞先用。長貪違教。故所以制過前求。別緣有五。
一是雨浴衣。二過前求。三為巳。四彼與。五領受。犯過
前用。別緣有四。一是巳雨浴衣。二於時前得。三時前
[003-0412c]
受持。准多論。要須加法受持。四過前用犯。犯相文二。
初開雨浴衣。二時六群下起過。前文有三。一發八願。
施浴衣緣。二爾時佛語下。讚願聽受。三略舍聞下。行
其八願。前文有五。一因供乞願。二佛抑不許。三自言
清淨。四佛遂聽許。五正列八願。前六內資。後兩外資。
斯之八願主及僧田。利益既寬。遂為佛讚。次讚述文
三。一至覺意來。如來反問願意。答巳願祈。二世尊下。
佛讚精妙。三爾時下。告僧聽受遂前八願。前文有二。
先問後答。答中反明問答。文中有三。一問八人所趣
向果。二問八人至此國不。三若我聞曾來等者。逆知
必受八願供養。以此資給僧田。心則歡喜。我見此利。
故興願也。次讚述文二。一述可非虗。故言此事如實
等。第二頌說讚美。令心喜悅。頌中分三。初一行頌讚
因深勝。其因既勝。感果精妙。故次一頌來果殊勝。果
雖殊絕。恐不恒有。故第三頌顯果無窮。初頌上半。舉
六內資。下半舉二外資。歡喜者。心離慳垢。三時俱淨。
慶巳所作。故曰歡喜。此歎心淨。施飲食者。應法之物。
施僧受用。簡餘非法物施。獲福微少。即是財淨。若施
外道。及破戒弟子。福田淺薄。植福不多。故言持戒佛
弟子。便是境界田淨。三事既勝。寧不精妙。以衣外資。
奉獻眾僧。故曰布施於眾人。亦可通衣及食。以奉大
眾。故曰布施等。施雖不能究竟斷結。亦能蹔伏現行
貪心。故曰降伏等。次頌感果者。上半感果精妙。下半
屬當處所。剋於樂果。由於樂因。故曰依樂。此明因藥。
[003-0413a]
受樂報者。近得人天樂報。永得等者。遠得無漏道果。
屬當可知。次頌顯果無窮者。上半顯無漏果。下半
明有漏果。前中初句舉前因勝。次句顯果無窮。謂得
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此之快樂。唯證乃知。
非是世事能況。故曰無可喻。次有漏果可知。戒本三
句。一犯人。二求用時節。三過前求用結罪。廣解可知。
僧祇十一。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至八月十五日
應當捨。捨法者。一比丘應眾中作是唱。大德僧聽。今
日僧捨雨浴衣三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尼無
過前。今吉羅者。結多求罪。少利故輕。


次急施衣戒 憂勞未滿。不合受施。對有急緣。開聽
為受。因開急故。非急亦受。既有過生。故須聖制。此兩
戒合者。同由一衣生故。過前受具五緣。一是急施。二
知是。三過十日前。四無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具
六緣。一是急施。二知是。三十日內得。四不作淨。五無
因緣。六畜過限。犯相文三。一開受夏衣。二六群下。因
開起過。佛即呵制。三爾時下。開受急施。既開十日內
受。應有過前受。過文無者略。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
衣時限。三諸比丘下。是急聽受。非急不聽。四受衣下。
開時畜無罪。五若過下結罪。又前緣中。二罪俱無。戒
本但結過後畜罪。廣解及開。方始具二。廣中一五。別
釋中三合解。合解三中。第一先解第三句急施衣。二
衣時下。解第四句衣時。三自恣十日在下。總舉三句。
合而廣釋。既言自恣十日在。明知即是戒本第二句。
[003-0413b]
問從爾長衣過十日犯。何故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
至十六日明相出。更言一月五月應畜。等長衣不與
時分相接者。但有前開。是以即犯。此急施衣。兩開相
接。是以不犯。爾者七月十五日出界。不成破離。以入
十六日。是即應去之限。答夏衣但有後開。無其前開。
以十五日夜。猶須守夏獲衣。是故不類。去則成犯。次
第二句開一月攝十日。五月攝一月。何故此中迦提
德衣月。不攝十日。而言過一月五月後。更增一日。答
一月攝十日者。一同非時。二俱防長。功能既齊。以長
攝短。德衣攝迦提月者。一月時位。二俱五利。功能亦
齊。以長收短。今德衣迦提。不攝十日者。一時非時別。
二十日唯一長德衣等。五利功能有寬狹。是故不相
攝。以不攝故。更增一日。餘句類同。不能繁釋。伹還衣
言過前過後者。此是出法之言。理實過前受。即座還
主。過後是長。應經宿還。不犯中。初總次別。別中先開
過前。次明過後。


次蘭若離衣六宿戒 此戒同異如前。但前戒聚落
一宿即犯。此蘭若怖處。過六夜犯。又前戒常流人犯。
有德衣開。此勝行人。不受德衣。但對難故。開聽六夜。
爾者既是勝行。無德衣開。如何得有除迦提月。答迦
提非作法。是以故開。別緣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
非時。三有疑怖處。四置衣聚落。五不捨會。六無因緣。
七第七日明相出。文中有二。初為賊難開置舍內。二
爾時六群下。因開起過。既因六群。乘教起非。設住蘭
[003-0413c]
若。亦限六夜。戒本五句。一人。二反顯犯時。三在阿蘭
若下。出難開緣。四比丘下。開六夜一會。五若過下結
犯。釋中。不解第二句。餘者具釋。蘭若下。解第三句。舍
內下。釋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見論。若蘭若處
眾僧多。房舍堅密。不須寄衣聚落。亦有除僧羯磨。此
雖無文。義通無失。


次迴僧物戒 制意者。僧利不輕。輙迴入巳。惱眾長
貪。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許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入
巳。四領受犯。滿戒四句可知。釋中。二四合解。初三別
釋。僧物下。解第三句。三句之物。迴有重輕。初物犯捨。
第二物迴之無罪。下文未許。許想吉羅。故知未許。未
許想無犯。第三定屬僧物。迴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對
故舉。越次差會。定屬之物。既損別屬。計直成重。又解。
第二句物正當緣起。迴之犯捨。餘二並定屬僧。迴則
獲重。又解。此之三物。俱犯捨墮。以於本主邊迴無盜
心。故不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兩句。文三。初正解迴
物入巳。二若物下。四對八句。物不入巳。但犯輕𠎝。一
塔僧相對。二四方現前。三僧尼兩眾。四料簡上三同
類。同類迴此與彼。故言許異處。與異處。三境想四句。
上來三十捨墮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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