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5 四分律開宗記-唐-懷素 (master)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從正宗首至釋初犯竟。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釋 懷素 撰


次下正宗。然此宗文。由何起者。但以凡百僧尼。非一
名姓。報殊心異。志樂不同。有漏過生。蓋因名利。略教
被壞。人𨷂奉持。何期釋眾亡依。戒珠潛曜。空希出離。
律寶韜光。是以無上法王。大悲普濟。寄因啟請。興立
此文。欲使犯與不犯。煥矣分明。重之與輕。昭然可鏡。
斯則五犯分位。三有停輪。二持別流。四果修證。意唯
若此。故起正宗。正宗之文。開之為二。初二部戒本止
持行相。第二犍度巳下作持行相。前文復二。一大僧
止持。二尼眾止持。釋二止持。兩門分別。一僧尼離合。
二僧尼先後。言離合者。問大僧與尼齊希出離。俱是
具戒。犯聚無殊。何以二眾五犯別立。答過興在人。患
生不等。戒防斯過。故有少多。是則多少差別。輕重不
[002-0360b]
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以斯別狀。不得合辨。問兩眾
具戒。數有多少。二位沙彌。何以齊十。答具位滿足。防
過使周。對過立戒。故有多少。二眾沙彌。亦應不等。以
同方便。且制十戒。又解兩眾沙彌。亦同二具。隨過差
別。立戒多少。所以知者。以諸戒下。皆結罪故。若爾何
不具彰五犯。答人是不滿。正唯制十。進修義同。咸皆
結罪。故十數外。和上應教。既巳應教。明亦同等。次先
後者。問大僧戒相。所以先明尼之禁防。何以後說。答
為表丈夫護持。建立功強於彼。是以先明。又復兼是
師徒兩異。出家先後。故所以爾。次釋比丘止持。於中
文八。謂初四夷。乃至七滅諍。於此八中。束為五犯。謂
二提合眾學七滅。合不定未定。故但為五。若解此五。
須為二門。第一總解。第二別明。於總解中。須釋五犯
等義。但為初依戒者。尋文未周。直聽懸言。不能領悟。
故釋大僧戒。巳至尼律。初演此玄章。方知旨趣。庶得
僧尼俱益。新舊咸開。進修軌儀。於斯畢矣。自下諸義
改換皆然。不能於中。別更申意。


次隨別釋●先解初犯。於中復二。一總。二別。總中十
門分別。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語成犯。第三自作教
人。第四犯境寬狹。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錯誤有異。第
七明其立意。第八次第之相。第九下眾任運。第十定
業招報。


初門准毗婆沙一百一十六。不善業道。一一皆以三
根為加行。若論成者。婬盜二戒。由貪究竟。斷生命者。
[002-0360c]
由瞋究竟。妄語通以三根究竟。婬三起者。優婆塞戒
經第六云。若人自樂行非梵行。是名從貪。婬怨眷屬。
是名從瞋。於所生母。作非梵行。是名從癡而並境悅暢
思。由貪究竟。盜三起者。自為巳身妻子眷屬。貪他財
物。而往劫奪。是名從貪。盜怨家物。是名從瞋。劫奪下
姓。是名從癡。故俱舍云。謂諸王等。依世法律。奪惡人
財。謂法應爾。無偷盜罪。又婆羅門。作如是說。世間財
物。於劫初時。大梵天王。施諸梵志。於後梵志。勢力微
劣。為諸卑族。侵奪受用。今諸梵志。於世他財。若奪若
偷。充衣充食。皆用巳財。無偷盜罪。此等要有所顧。皆
貪究竟。煞三起者。若為貪故害命。是說從貪。若煞怨
家。是名從瞋。煞老父母。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虎豹豺
狼蜈蚣虵等。傷害於人。煞之無罪。父母衰老。及胄痼
疾。若能煞者。得福無量。此無所顧。皆瞋究竟。妄三起
者。若為財利。自受快樂。是名從貪。為壞怨故。是名從
嗔。若畏他死。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諸為自他身難命。
而妄語者。不得妄罪。然成業道。亦由貪等。以貪等現
前。此業成故。又增三云。有三種妄語得夷貪恚癡。又
云身恚口恚身口恚。舊釋妄語貪癡起。成妄語規。利
瞋非順情。故無瞋心。發思成業。此是傳者之言。不依
聖教。義既違文。不勞別破。


第二門身語位二。前三局身。第四唯語。婬戒形交。非
身不辨。煞盜身犯。語有造義。如教人呪物等。妄語稱
聖。非言不宣。身有造義。如作書現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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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門自他位三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非樂。在前
人故。能教者。但獲蘭罪。煞盜損他。自作教人。損境無
殊。彼此俱犯。於中唯有能所二心。不稱無期。有差脫
者。有犯非犯。准文可知。妄語教人稱巳得聖。名利屬
我。即能重所蘭。若汎教人彼自稱聖。名利推彼。即所
重能蘭。因此汎明。自他能所。輕重犯不。可為四句。一
自重教輕。初婬戒是。二自輕教重。犯教僧漏失是。三
自他俱重。如煞盜等同犯。四自他俱輕。如教不學吉
等。若犯不犯。亦為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自販易是。
二他犯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是。三自他俱犯。如煞
盜等是。四自他俱不犯。如教進修是。


第四門寬狹位二。婬該四趣。故所以寬。餘三局人。故
所以狹。良以婬欲之性。順情內逸。伹得正道。暢適無
殊。不簡境之美惡。詎問人與非人。又以死屍犯故。不
由損境。何容計境優劣。致犯階降者歟。又通自境。如
弱脊類。餘之三戒。損在前境。趣別報殊。增微不等故。
人犯重餘趣便輕。義准人境。四戒並得。夷𠎝非天。便
有夷蘭二別。畜生階四。夷蘭提吉。


第五尅漫者。此之四戒同境。論者尅之。與漫俱犯夷
罪。此中同境。婬戒約道。餘者局人。為婬約道。不就趣
分。不可例。餘同為尅漫。若通餘趣。作尅漫者。須除婬
戒。約下三作。然下三戒。如其大漫。隨三趣境。重輕結
罪。若也專尅。各相應犯。或若差互。俱成方便。


第六錯誤者。錯誤約戒。位可為三。第一以二對婬戒。
[002-0361b]
錯誤俱犯重。為婬約道。不就趣分。伹得正道。暢本業
思。縱境交涉。亦成其重。故文言。道疑道非道想夷。第
二對下三戒。若其餘趣境上錯誤俱不犯。以於異境。
本無心故。若對人境。誤犯錯不犯。以其誤無兩。並不
得云。無心故誤。故下文言。男想盜女物。佛言波羅夷。
煞誑亦爾。錯據無心。故不成犯。如欲墮胎母死之類。
問若此誤犯錯不犯者。何故人言椽梁等。誤墮不犯。
答此實是錯誤聲說故。爾者如何。下文說麤惡語。欲
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答此實是誤錯聲說故。
又解錯誤二門。各通犯及不犯。伹使有心成事。無問
錯誤俱犯故。文言男想盜女等。佛言波羅夷此是誤犯。下
文說麤惡語。欲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此是錯犯。若
其無心成事。錯誤俱不犯。如文椽梁等。誤墮不犯。又
僧祇第四云。欲害前人。誤害中人。得越毗尼。又十誦
五十一。問頗有比丘。虗說聖法。不得波羅夷耶。答曰
有比丘。欲說須陀洹果。誤說斯陀含果。乃至欲說阿
那含果。誤說阿羅漢果是。五分二十八。有比丘欲煞
彼。而誤煞此。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得偷蘭遮此誤不犯。下
文與墮胎藥。錯與煞母藥。母死不犯。及欲盜他衣。錯
得巳衣。不犯欲受蘇錯受油不成此錯不犯第三錯誤對
妄語。所稱法者。舊云錯誤俱無犯。如欲稱聖錯言凡。
錯稱非境。如增上慢。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犯。
此釋非理。雜亂宗文。如何煞盜。唯約人趣重境為錯
誤。不論非情無主物。及至妄語所稱之中。乃就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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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錯誤境。若順宗文。錯之與誤。俱就眾多。聖法上作。
若同聖法。還是誤犯。錯不犯故。大妄開文云。欲說此。
錯說彼不犯。又伽論第八云。若比丘欲說須陀洹果。
而說斯陀等果。犯何罪。答偷蘭遮。或同後解。通犯不
犯。


第七立意者。如大集經第三十。佛告頻婆娑羅云。大
王汝之國法。何名大罪。王言。世尊我之國法。有四重
罪。一者斷他命根。二者偷至五錢。三者婬他婦女。四
者為五錢故。大眾王邊。故作妄語。如是四罪犯者不
活。佛言。我今亦為未來弟子。制是四重。又為比丘制
增戒學。有其二意。一欲令斷三不善根故阿難答孔
雀冠言世尊為欲調伏貪欲瞋恚愚癡令盡為諸比
丘。制增戒學。所以爾者。凡興聖制。為除患本。患本雖
多。要謂三毒。為此貪等。恒能引導諸不善業。故須制
斷。問戒能防非。不斷煩惱。何以乃言對之立戒。答理
實戒但防非。不斷煩惱。然由戒故。定慧得生。推功歸
本。故言對制。又解文言。調伏貪等者。但是制事不起
名為調伏。不是要斷。名為調伏。二為招生十利功德。
文證可知。


第八次第者。易為喜犯。建在初明。非直此文。殘等類
爾。故僧祇云。初戒成道。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
犯。即是十月二十七日。餘之三戒。並是成道。六年冬
分。盜戒第二。半月十日。謂是九月十日。煞戒第三。半
月九日。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
[002-0362a]
十月十三日。以此文證。足彰次第。問此為憙犯。婬戒
在初五十。如何以煞為首。答古昔多解。皆不允當。今
申正義。智者應思。但以五十等戒。不假犯請。依本業
道。以煞為初。具戒興廣。必待犯請。憙犯前明。婬戒居
首。


第九任運者。如沙彌時。教人作煞盜。乃稱巳得聖。巳
便受具戒。然受具巳。前事方成。能教任運。犯三夷罪。
若論自作。唯局不善。今取教業。通餘二性。若其受戒
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難人。不發戒品。若受戒竟。
戒罪俱得。以善因圓惡業滿故。是以十誦五十一云。
未受具人。盜心取是物。未受具戒時。離本處。得突吉
羅。次句未受具人取受具時。離處吉。次句未受具人
取受具人。離處夷。次受具時作方便。取有二句。一吉
一夷。次受具竟取。復有二句。初句夷。次句受。具戒人。
取非具戒人。離處蘭。以此證知。有任運犯。婬教獲輕。
故無任運。


第十招報者。戒律威嚴。開神益物。行之軌則。熟不遵
修。良以業道多迷。不懼淪溺。縱此愚情違犯者。眾今
依聖教。示以重輕。存理行人。特宜崇奉。然具足戒。禁
勤七支。此且明四義應通舉。一一支中。皆感三報。故
婆沙一百一十三云。諸欲邪行。若習若修。若多修習。
生那落迦。傍生鬼趣。是異熟果。從彼處歿。來生人中。
妻不貞良。是等流果。彼增上故。所感外物。多有怨竟。
是增上果。餘六業道。異熟皆同。以悉遍於三惡道。受
[002-0362b]
諸不與取。來生人中。財寶遺乏。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有灾有患。多遭霜雹。塵穢等障。是增上果。諸斷生命。
來生人中。多病短命。是等流果。所感外物。皆少光澤。
不久堅住。是增上果。諸虗誑語。來生人中。多遭誹謗。
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諸臭穢。是增上果。諸離間語。
來生人中。親友乖離。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不平正。
丘陵坑坎。險阻懸隔。是增上果。諸麤惡語。來生人中。
恒聞種種不如意聲。是等流果。所感外物。麤弊鄙惡。
毒㓨砂礫。雖有金等。少而無光。不調難用。是增上果。
諸雜穢語。來生人中。言不威肅。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時候乖變。速疾磨滅。多不成實。是增上果。優婆塞經
亦然。不能具述。七善業道。翻此可知。


自下別解 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釋戒名。三具緣
成犯。四𨷂緣之義。此之四義。並有通別。下諸戒等皆
同於此。


通制意者。多論第二。有四義。一知先作無罪得除憂
悔。二以因之結戒。滅將來非法。三以佛結戒。知罪輕
重。有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決將來疑網。四以招生十
利功德。此當律中制意。文證可知。別制意者。婬欲之
性。體是鄙穢。愛結纏心。躭感難捨。為則沉淪生死。不
絕禁則出離涅槃可期。是以如來。大悲方便。為制此
戒。防過之源。二釋名者。亦有通別。通者是戒能防之
行。別是不淨行。所防之過。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三明具緣。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簡非戒所被者。以
[002-0362c]
文云若比丘故。二制廣教後以初作人教未攝故。三
無重病壞心以狂等人聖開不犯。此之三義。該括上
下。故了論云。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
若人不至癡法。是人則犯僧伽。胝施沙罪。於餘略說。
相亦如是。別緣具四。一有正境。二有染心。三起方便。
四與境合。若為怨逼。亦具四緣。一有正境。二為怨逼。
三與境合。四者受樂。此戒通三別四。七緣成犯。四𨷂
緣者。若𨷂通緣。全是無罪。或可𨷂初。及第三有罪。即
七方便中。𨷂緣方便是。次𨷂別緣。𨷂初二蘭。謂非道
道想非道疑。若𨷂二三兩緣無犯。𨷂第四緣。輕重二
𨷂。怨逼𨷂緣。比說可解。論其方便。𨷂通有一。𨷂別有
四。通別合五。


次釋文者。了論偈云。解戒五相九。毗尼釋曰如諸佛
所立戒。於一一戒中。應了別五相。一緣起。二緣起人。
三立戒。四分別所立戒。五决判是非。此中緣起者。謂
由飢餓難事為緣起。起緣起人者。是須陳那比丘立
戒者。若比丘等。分別所立戒者。此中何者。為比丘等。
决判是非者。此中比丘。於三處。犯波羅夷。乃至說戒
究竟。若人能如理了別此五相義。此人必定能解。依
此論釋。亦是一途。然今隨義。別分為二。第一從初至
㝡初犯戒。漏生壞略。即上若犯有漏法。第二自今巳
去下。制廣補略。即上然後結戒。前文復二。第一至呵
責巳漏起呵責。第二告諸比丘下。彰過違略。前文復
二。第一至號為種子。明其犯相。即是漏過。第二須提
[002-0363a]
那下。發覺呵責。前中文四。一標化處。二出犯人。三明
犯緣。四正明犯。對此初戒分文既然巳下諸戒。貫通
類爾。初住處者。示化有方。即是犯制之處。爾時世尊。
上巳明訖。毗舍離者毗奈耶云秦言廣博。然毗舍離名少訛。梵
音正曰吠舍釐。多論第一。問契經阿毗曇。不以佛在
初。獨律以佛在初。答曰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如契
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如釋提桓因。自說布施為第
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為天王。所願如意。佛言如是。
有時化作化佛。化佛說法。律則不爾。一切佛說。是故
以佛在初。有如契經。隨處隨決。律則不爾。若尼中有
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若
聚落中有事。亦在眾結。若於五眾邊有事。必當比丘。
比丘尼邊結。是以佛在初。次犯人。迦蘭陀村者。多論。
以鳥名之。有云。聚落主名。見論第六。是山鼠名。時毗
舍離王。將諸妓女。入山遊戲。因眠樹下。樹下有窟。窟
中毒虵。聞王酒氣。出欲螫王。樹上有鼠。鳴喚覺王。王
覺免害。以鼠恩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因鼠號村。故
曰迦蘭陀村。村中一人。有金錢四十億。王賜長者之
位。即以村名。為長者號。然須提那子者。言中倒也。應
云迦蘭陀子須提那。故次文云。時迦蘭陀子。善見云。
須提那者。是迦蘭陀長者子。五分亦云。迦蘭陀子。名
須提那。須提那者。多云求得。為求請神祇得故。了名
善與。饒財者。多論有二。一眾生數財。謂奴婢牛馬等。
二非眾生數財。謂金銀七寶等。此並無量。故曰饒財
[002-0363b]
多寶。此人聞法悟解。厭俗囂塵。抱信歸依。情希出益。
故曰持信等。五分云。須提那。聞法歡喜。即作是念。如
我解佛所說。夫在家者。恩愛所縛。不得盡壽。廣脩梵
行。出家無着。譬如虗空。我今寧可以家之信。出家脩
道。多論第二云。夫出家者。為滅垢累。家者是煩惱因
緣。是故宜應極遠離也。


次犯緣文二。一遠緣。二近緣。文三。初舉糓貴。乞難生
念由起。二須提那下生歸家念念欲弃其兩損。而就
二益。三作是念下如念歸村。近緣文二。初舉財勸。三
勸三拒。一文廣出。餘二略易。第二其母使捨下舉色
以勸。從而弗拒。問此須提那。情既樂道。何故乃答母
云。我能為之。答見論念言。我不與種。終不置我。日夜
相惱。我暫與種。令其心息。不復嬈我。我因此故得住道
門。修習梵行。由此思念。故曰我能。問須提何以拒財
而受色。答財勸長時。背道故拒。色勸蹔時。在道故受。


次正明犯。文中有二。先正犯者。以未制前。不見欲穢。
此文理通一切諸戒。未制廣教不知行欲。同於死人。
擯出眾外。雖預道門。生緣未絕。因希利故。漏過便生。
問既曰三行。何以言初。答以未制故。故伽論第三云。
作眾多婬。佛言未制戒時。須提那犯罪。一切時不犯。
次園中下彰欲之過。五分云。時兜率陀大威德天。命
終受胎。爾時地神告虗空神言。迦蘭陀子。於未曾有
僧中。作未曾有事。展轉相告。乃至梵天。超過學表。勝
出獨絕。故曰尊者種子。
[002-0363c]


次明呵責。文分為二。初比丘呵。第二世尊爾時下。如
來呵責。前文有三。初至故愁耳發覺得實。為呵之緣。
第二諸比丘下。顯類以事啟尊。前文有四。一歎須提
那。先時解行事皆通練。故曰無事不知。無不遵奉。故
曰觸事皆行。非直自行。亦能導物。故曰轉教於人。第
二爾時下。作過愁憂內心焦惱。第三諸同學下。見愁
檢問。先正問愁。故云汝何愁憂。次問愁之所由。汝既
解行具足。必應無憂。今乃翻愁當應厭道。第四須提
那下。答愁所由。先申樂道之情。故云我甚樂梵行。次
近在下。申愁所由。次呵責文三。初總舉不應。汝於如
來清淨法中。能斷欲等。是汝所應。云何乃作如是惡
事。第二於如來下。別呵不應。舉是反顯。欲者五欲。於
此五欲。不生欣求。故曰無欲。垢者穢濁。能汙淨心。故
名為垢。此有其六惱害。恨諂誑憍。能永除滅。故云無
垢。一切眾生。渴於五欲。渴由愛生。故名渴愛。比丘守
戒。正念現前。渴愛自除。名為能斷。破壞巢窟。古舊𥼶
云。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塗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隨喪。故言破壞巢窟。至下受戒揵度中。𥼶巢
窟云。諸天在上如巢。人居於下名窟。此𥼶隨情。違背
正理。今解不然。謂居止處。皆名巢窟。故婆沙五十二
云。欲界窟宅所攝藏。故名欲界繫。色無色界。應知亦
爾。結謂九結。縛謂三縛。結縛非一。故名為眾。以除結
縛。能得愛盡涅槃。又可愛謂三界愛。盡者是滅。由三
界愛盡。能顯涅槃。故曰愛盡涅槃。其涅槃。是梵言此云
[002-0364a]
圓寂。婆沙二十八。有多解。問云以何義故。名曰涅槃。答

煩惱盡故。名為涅槃。復次三火息故。名為涅槃。復次
三相寂故。名為涅槃。復次離臭穢故。名為涅槃。第三
汝今云何下總結。不應經久為故。正偶為二。故曰故
二。次白佛者。見論第六云。心不希佛。獨譽於巳。亦不
令佛賤薄。遣須提那出。又不以此惡法鬪亂。但依實
理。白世尊言。今垢法巳起。願為聲聞弟子結戒。


次佛呵中。文分為二。初則撿問自言。第二爾時下正
辨呵責。前文有三。一集眾僧。二明撿問。三辨自言。初
文以此因緣者。謂因須提犯戒比丘啟白。故曰以此
因緣。集諸比丘者。多論第二。有五義故集。故集。一佛
現不自專輙。二共眾籌量。而後結戒。令犯罪者心伏。
三佛雖自在。為持法故。凡有法事。集眾共和。法得久
住。四為肅現在將來弟子。凡是僧事。不問有力無力。
要問眾詳議不得專獨。五諸佛法爾。不獨一佛。次撿
文二。初舉應問之法。次則依法而問。初應問法文有
三句。知問者。謂因比丘。啟白知問。佛一切智。常知是
非。現同不知。而作疑問。多論四益。一順諸佛常法。二
順自言治法。三令眾生安穩。不生怖懼。四順於大人
聖主儀體知。而不問者。如來不以巳之知見。輙說人
過。證言是犯。准翻前益。須有四損。一不順佛常法。二
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懼不安。四逆說人過。非大
人儀。體雖因比丘。啟白而知。若不應時。亦不疑問。是
以次明時問不問。時而疑問。有三種時。一是對眾撿
[002-0364b]
問時。二是犯者自言時。三是因此制廣時。時不疑問。
亦有三時。一非對眾撿問時。二非犯者自言時。三非
因此制廣時。又解時者。謂因比丘啟請知問即是時
而問此時不以巳知而問。故曰時而不問。雖復應時。
呵責制戒。若不順義愜情亦不疑問。是故次明義合
不合。然此知之與時而問。名為義合知之。與時不問。
名義不合。次正問可知。次自言者。問佛作疑心不定
而問。何不拒諱便臣伏邪。答五分第一云。諸佛常法。
有五百金剛神。侍衛左右。若佛問三返。不以實答。頭
破七分。情有所懼。不敢拒諱。


次呵文三。一總舉。二別列。三總結。總舉者。經家總牒
世尊。呵詞其無數。言即下者是。次別有二。初顯須提。
行有違失。所作不應。二告諸比丘下。舉過示僧。齊防
法眾。前文復二。一明行有違失。二執作事不應。初違
失者。總顯作非。故云汝所為。非乖作軌則。故非威儀。
沙門性。是無漏聖道。造惡違彼。故非沙門所作。垢穢
名非淨行。作既違教。故非隨順。總結非理。故曰所不
應為。次作不應可解。次下舉過誡眾。其文有二。一顯
過失尤重。二執作事不應。顯過文三。一舉事中損益
勸令捨順行違。二何以故下。釋成勸意。三何以故下。
釋墮所由。先解初句。多論有七義。一毒虵所害。害此
一身。女人所害。害無數身。二者毒害報無記身。女害
善法身。三者毒害五識身。女害六識身。四者毒害得
足僧數。女害不足數。五者毒害得生天上人中。值遇
[002-0364c]
賢聖。女人所害。入三惡道。六者毒害得沙門四果女
害。正使八正道。滿於世間。猶如大海。於此無益。七者
毒害人。則慈念而救護之。女害眾共棄捨。無心喜樂。
天龍善神一切。遠離諸賢聖人之所呵責。以此損益
理殊。浮沉事別。是故勸汝犯毒。不犯女人。次釋勸意。
何以一言順違兩責。第一何以勸犯毒虵。毒虵雖有
蹔時現苦。而無來獄長時之殃。故言不以此緣。墮於
惡道。第二何以不聽犯女。犯女雖有蹔時現樂。必招
來獄長時之殃。故言身壞命終。墮於惡道。次釋犯女
墮獄所由。文中有二。第一正彰欲過。第二舉喻顯過。
初彰過者。總彰過源。令永除滅。故曰說斷欲法。欲想
者。思女之心。欲念者。追境之意。欲熱者。欲火所燒。愛
結者。明愛繫縛。不為彼溺。稱云越度。次舉喻者。欲燒
善心。故言如火欲焚戒手。如把草炬。復損戒身。如樹
繁菓。欲樂不久。猶如假借。欲無實味。猶如枯骨。欲集
眾患。其如段宍。欲樂不實。如夢所見。欲傷戒足。如履
鋒刃。欲消眾善。如新瓦等。欲性可懼。如毒虵頭。欲害
善盡。如輪轉刀。欲感危報。如在尖標。欲傷迅速。如利
戟㓨。欲患至極。故曰甚可穢惡。佛所呵責。結歸教主。
次執事如上。第三總結可知。


次彰過違。略告諸比丘者。顯過。同知須提那者彰罪。
別屬癡人者。見論。佛見須提。巳作惡法。以慈悲心。而
言癡人。如慈父母。見子作惡。亦呵罵其子。癡人何以。
作如此事。問世尊煩惱及習。皆巳斷除。何以乃云癡
[002-0365a]
人耶。答世尊惑習雖盡。然有似愛等。言為利益事。故
呵癡人。如今親教。及軌範師。若有近住。依止弟子。起
諸過失。便呵責言。汝為癡人。世尊亦爾。問佛呵癡人。
有何義趣。為從癡生。名曰癡人。為癡現行。說為癡人。
婆沙十六。解云。從癡生故。故曰癡人。爾者亦從貪恚
慢見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癡人。答癡遍行故。若佛知
呵阿羅漢等。以為癡人。於物有益。即亦呵彼。以羅漢
身。亦癡生故。又解現行癡。故名曰癡人。阿羅漢等。亦
現行癡。不染無知。猶未亡故。問諸餘煩惱。亦有現行。
何故唯說癡人非餘。答前巳說言。癡遍行故。多種有
漏處者。開諸漏門。漏源滋長。多論云。須提那。於劫初
來。未有男女。作婬欲事。而此人於彼最初行婬。作惡
法根本。今佛法清淨。未有非法。而須提那。最初為惡
作。將來非法。罪過之始。故言開諸漏門。最初犯戒。違
略之始。略教被壞。


次下制廣。其文有三。第一舉宗標制。第二集十句下
制利功德。第三欲說戒下正明立制。此戒既爾。諸戒
類然。初文舉制時分從茲巳後。故曰自今巳去。以因
一結教網普霑。故曰與諸比丘。定犯輕重。位別防非。
各有分局。稱為結戒。問一切善法不言結。何以伹言
結戒。多論。解云。戒是萬善之本。但結戒即一切結也。
又可戒為止惡。兼立犯名。故結餘善不爾。故不云結。
對此解義。六門分別。第一制廣補略。第二制除障道。
第三制託緣別。第四制緣多少。第五制教所詮。第六
[002-0365b]
制意老別。


初門佛初成道啟化之元。恐入法人心無所寄故。先
說略示行軌模。利根奉修。無所缺犯。鈍根不悟。違略
起非。令教毀壞。名為教缺。然即違教成犯。汙本所受。
令行不淨。名為行缺。是以如來慈悲護念。為制廣教。
順於略教。今使二教。相順相成。還令略有被時之用。
義同補教。既聞制廣。呵責示過。識相護持。資成不斷。
晈潔逾前。名為補行。又可悔巳所犯不能為因。未來
苦果。畢竟不受。還令戒淨。亦名補行。故上文言。若有
犯有漏法者。然後世尊。為諸比丘結戒。斷彼有漏法
故。


第二門然障道業。雖復無邊。要而言之。有其二種。所
謂性遮。言性惡者。如煞盜等。無問聖教。禁以不禁。損
害深重。作則是違。體是不善。名為性惡。言遮惡者。如
房壞等。體非不善。伹以事務紛動。能障修道。立制防
之。名為遮也。此言遮性。就事以辨。若論罪名。悉是遮
惡。以未制前作而無犯。由聖制後。方結罪名。亦可一
禁巳後。違教處齊。下沉義等。俱稱為惡。又貪嗔癡。能
障聖道。佛為斷彼。制增戒學。如文可知。


第三門教不孤起。起必託緣。緣境雖眾。要唯三性。謂
善惡無記。託善結緣興者。如因論義。女人說法。同誦
輙教。䨱頭人等。如斯之輩。事雖是善。亦乖聖意。生過
不輕。是以如來。立教防耳。託不善緣興者。如煞盜等。
性是違害。託此能起諸不善行。是以興教防此。不善
[002-0365c]
託無記緣興者。謂掘地等。事雖無記。業務紛動。多障
脩道。制不聽。為息彼紛動。終階道益。然准伽論。起犯
之心。亦通三性。故論第一。問頗有善心犯。不善心。無
記心犯耶。答有云何善心犯戒。如新出家比丘。未知
戒相。自手淨地。採花結鬘。此善心犯戒。云何不善心
犯戒。佛所結戒故犯。云何無記心犯戒。佛所結戒不
故犯。問准依此義。犯通三性。如何下文。犯諍無善。答
下文據犯戒。理實無善犯。此為興教緣故。得通三性。
又解下文定犯諍不。得有善犯。然約起諍心。亦得有
善犯。故文言。比丘以善心言。諍中事作等。


第四門制必託緣。事假犯請。要藉十緣。聖方興結。一
假先請。巳許身子。漏起制故。二是比丘。謂被大僧。非
餘眾等。三起漏過。謂犯婬等。一一自分。四須舉發。若
不舉發。無由撿獲。五佛在座。事歸教主。要佛自結。六
集眾僧。共眾籌量。法得久住。七對眾問。若不撿問。恐
有阿濫。八得自言。為得自言。心伏罪故。九須呵責。若
不呵責。無似顯非。十局最初。以最初人。教未攝故。此
十具滿。聖方興結。若緣少虧。抑而未許。此之十緣位
言興也。或有闕者。義准可知。


第五門然假緣具。義教得興者。教不虗設。必有所詮。
所詮是何。謂有其四。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指文可
知。作過緣具。汙本受體。名云為犯。善興義順。受體光
暉。名為不犯。方便為輕。究竟為重。亦可五犯相望。前
重後輕。此四句中。各生二行。如具五緣成煞。名為犯
[002-0366a]
法。於此犯法。生二行者。若依五緣。煞事成就。即名犯
行。謂順犯法成。違聖制意。若識五緣。止惡不作。名不
犯行。即違犯法成。順聖制意。以不犯法。謂止作二持。
若其䇿勵進脩。成不犯行。懈怠不學。即成犯行。問巳
有犯法。成不犯行。何須不犯法。成不犯行。答犯法成
不犯行。伹是止持。不犯法成不犯行。自是作持。又問
巳有不犯法。生於犯行。何須犯法。以生犯行。答不犯
法生犯行。但是止犯。犯法生犯行。自是作犯。次重生
重行者。如三時俱重。受樂䨱藏。不可懺等是。重生輕
行者。謂八業中。下之七業。及無䨱心。可從緣悔等是。
次輕生重行者。如打佛羅漢。重惑業等。輕生輕行者。
如輕心掘地等。


第六門結意萬差。理非一揆。略而言之。舉要有八。一
深防。二限分。三譏過。四稀數。五約相。六示過。七心境。
八內外。言深防者。過未至極。預結重名。禁微防着。以
護根本。如防四獨。飲用二蟲。染心衣食。搏脫藏等。言
限分者。制未至極。意存力分。力未堪行。雖作不重。如
尼漏失。比丘摩觸。及䨱夷𠎝境差𨷂等。言譏過者。戒
能防非。體性清潔。至於持護。須離嫌疑。如與女人。屏
露二坐。同宿行說。讚指食等。言稀數者。犯雖藉境。境
有易難心。則慢慇結罪。重如盜煞天。二眾麤語。歎身
造房。壞生掘地。言約相者。過損理違。道俗俱耻。為患
既深。寄事興結。隨相雖多。略舉其四。報時處事。立制
不同。言示過者。雖有犯名。未顯罪實。先標過緣。使得
[002-0366b]
聞見。如唱調達大妄。無根。飲酒。畜寶。非沙門等。言心
境者。犯不孤起。託境開心。或制從心。或制從境。如婬
酒戒。制心從境。人非人等。制境從心。言內外者。犯不
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婬為內。摩觸
為外。食藥為內。衣鉢為外。次明制利。初句總標。伹以
心獲蕩逸意馬喧踈於正教門靡能持護如來久積
大悲不捨四智之誓。因過立制。皆生十利功德。斯即
犯過之心永遣遵戒之意常生生乃生菩提之創基
遣即遣煩惱之根本然則行不自立託教而成教能
出生一切眾行。所生眾行。何限斯十。一方化儀略標。
二五能詮之教表彰四所之旨。以之為義。自下別明
文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眾行。次有六利。能生別行。
後之一利。能令法住。以有上二眾別行成。能令正法。
久住不滅。初三利者。戒能防非。違即不攝。順教離非。
名為攝取。身語既攝。行合崇和。絕去違諍。名為歡喜。
既能稟教。永絕傾危。現未泰然。故稱安樂。次下別利。
初二生善。次四滅惡。未信者令信。見論第六云。若善
比丘。隨順戒律。威儀具足。未信見之。即生信心。而作
是言。此釋種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所作極重。見是
作巳。而生信心。若諸外道。見略毗尼藏。而作是言。佛
語比丘。亦有圍陀。如我無異。而生敬心。巳信者增長。
見論。若有信心出家。隨禁戒所說。人見所行。甚為恭
敬。又言云。何盡形壽。日止一食。而修梵行。護持禁戒。
見如是巳。信心增長。破戒比丘。惱乱僧眾。內無慙恥。
[002-0366c]
名曰難調。佛為制戒。教僧責罸。改惡從善。故曰調順。
由禁無慙。不得入眾。清淨比丘。安隱作法。既不被惱。
名為安樂。內懷不善。廣造諸惡。為人打煞。名現在漏。
由佛制戒。教攝身語。不起現惡。名之為斷。現造惡因。
後墮地獄。受苦無央。名未來漏。由佛制戒。永絕惡因。
不受來苦。之為斷。自下法住。由制廣教。人得奉修。攝
法在巳。使不墜溺。名為久住。


次明立制。文分為二。初明戒本說之儀則。次若比丘
下廣解戒本犯等四句。前文有三。第一對緣略立。第
二牒制明隨。第三滿足戒本。初文將欲說戒故。先標
引當說之文。即下者是對緣略立。但有四句。


次下明隨文中分二。初明跋闍心異隨結。次辨林中。
境殊隨結。然隨意者。大聖制戒本。為備防違失。欲使
開禁顯然。犯持决了。若事周悉。一結即定。若其制相
未圓。更須明隨。是則教法該羅行軌。堅固始終。流通
具足故爾。又復隨文文有犯不犯。犯者。防過未圓。更
須隨結。如此戒異語。食前食後。嫌罵掘地等。不犯者。
前制理含。更須隨開。如增上夢中。別眾洗浴。諸緣開
等。前文七句。心異起非。意欲明隨。先牒前制。然須提
樂道。可使是犯。我今欣俗。不應有違。二彼作念下。復
生疑心。為以厭道欣俗。失戒不犯。為當不失。有戒可
違於此。犯與不犯。情疑未除。故言我當云何。三即便
下。陳疑請決。耻負聖顏。不敢自請。故仗同學。陳巳疑
心。進不聽佛。故曰隨教奉行。四諸比丘下。為申疑滯。
[002-0367a]
亦同疑故。所以不呵。為愍彼情。舉緣具白。五世尊爾
時下。佛判是犯。雖起異心。以羸不捨。由是比丘故在
犯限。然此比丘俱違。廣略不同。須提但違略教。六是
故下。開令捨戒。跋闍厭道。既在犯限。其餘羸人。開令
捨戒。故曰若有餘人等。然此比丘。捨戒歸俗。後欲出
家。亦聽在道。故曰若復等。為彰此人。去時如法。後得
入道。來時有益。進退合儀。去來應法。既不越理。利益
重重。七自今巳下。隨結戒本。加前四句。次境殊隨結。
文還七句。一異趣起犯。二時有下。發覺生疑。三咸共
下。伺撿獲實。四諸比丘下。舉制辨違。五彼比丘下。非
制不犯。六諸比丘下。舉以白佛。境非惑意。故亦無呵。
七尊下。判該禁限。


次滿足戒本。二門分別。一定文句。二明通塞。言文句
者。戒本九句。一若比丘者。總標僧眾。別顯犯人。二共
比丘者。明受同人。齊入犯限。三同戒者顯行等一。四
不還戒有戒可違。五戒羸不悔者。雖羸亦犯。六犯不
淨行。正顯婬事。七乃至共畜生出犯境界。以對林中。
加此一句。八波羅夷結罪。九不共住擯治。或可義求
但應為六。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二二合
一。於理無爽。若依廣文。九句如上。次通塞者。若比丘
句。義該五犯文。局上四共同。二句義五文。初不還戒。
戒羸不悔。文雖在此。義該初犯。犯不淨行。乃至共畜
生二句文義。此戒八兩九句文義初犯。問共同等四。
何以下三戒無。答此以跋闍為緣。牒入戒本。餘戒無
[002-0367b]
緣。本中𨷂有。然以義准。並通初犯。對有難緣。皆聽捨
戒。故四犯畏云。善比丘未犯。終不犯。若犯都無䨱藏
心。如法懺悔。悔既得通。捨何不許。又解共同戒等。唯
結跋闍。汝與比丘。共戒同戒。雖羸不捨。亦成其犯。餘
戒無此隨結。故無此文。餘篇雖有隨結。非壞根本。是
故不須共同等句。舊釋云。欲明此戒。愛心久習。事難
卒捨。是以佛聽捨戒還家。以禮自處。欲使去時。如法
來時有益。有捨可對。須彰不捨下之三戒。若捨戒為
煞。猶亦是犯。捨而無益。故不開捨。既無捨可對故不
須。不捨句來。共同理有。既𨷂不捨。相與俱無。若爾對
初開捨。豈不失下戒。答一切失。若爾何以下戒無此
不捨。答以不對之開捨戒故。此釋及問答。不能順文。
既失旨歸。前解為正。


次下廣解。文分為二。初至滅擯。廣明犯相。二不犯者
下釋不犯相。前文復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下
四眾犯相。此戒既爾。諸戒類然。就大僧中。復分為二。
初至偷蘭遮成犯之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
初解戒本九句文相。二三種下重明戒本六七二句。


前釋九句。文即為九。位各有三。謂舉釋結。或有少者。
自是文略。先解初句。釋中文二。初總標僧眾。次是中
下別顯犯人。初文名為者。通名比丘。謂沙彌外道等。
亦名比丘。相似者。謂犯重人。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
持戒者。見論第七。阿難夜行。見一犯戒比丘而問咄。
此為是誰。犯戒比丘應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無堅
[002-0367c]
實也。自稱者。十誦第一云。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
受戒。又復賊住比丘。剃除髮鬢。披着袈裟。自言我是
比丘。當此儉年。詐來入道。善來者如下釋。乞求者。順
教乞活。着割截衣者。以刀割成。依之進道。破結使者。
聖解一興。眾惑斯盡。羯磨者。舉受之教。


次別顯犯人。若成戒本犯戒之人。必以羯磨受具足
戒。但欲簡取犯戒之人。不是為釋受緣之義。第二句。
共比丘者。諸餘比丘。亦用白四受戒。以受法同。故名
為共。第三句。釋中文二。初勸修持行。次是中下出其
同義。禁勒不殊。名為一戒。體性無別。故言同戒。遮制
數齊。稱云等戒。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釋云。如百歲
受戒。比丘所學。初受戒人亦如是學。如初受戒人。所
學百歲。比丘亦如是學。是中一心一戒。一說一波羅
提木叉。同心同戒。同說同波羅提木叉。故名同入比
丘學法。第四句有二。初解不捨。二云何下正明成捨。
前不成捨。反即成捨。應下文明。後文成捨。反即不成。
應上文說。但是綺文。互舉不繁。並明前文有七。初有
三句。重病壞心。故不成捨。二有三句。重病壞根。三有
兩句。中邊不相領解。准此類餘並不成。就四有兩句。
心境不相應。初句心不稱境。次句境不稱心。此中應
有靜。作靜想不成捨。戒文無者略。十誦云。若獨捨戒。
若獨想不獨獨想並不成。第五一句。無心不成。五分。
更有不定語。嗔心強逼。不成十誦。又向無所知人。眠
人入定。若隔障。若自嗔。若向嗔人。若夢中。若自不定
[002-0368a]
心。若向不定心人。皆不名捨。第六天子下。七句境非。
所對不成。七有二句。業不辨了。不成捨戒。准此書等。
捨戒不成。五分遣使遣書作相動手。相似語不成。見
論亦爾。


次明捨戒。先解其義。五門分別。第一總定捨緣。第二
明捨漸頓。第三對受辨捨。第四作法具緣。第五所捨
法體。初門。依俱舍第十五。捨有四緣。謂作法。命終。二
形。斷善。作法捨者。與受相違。命終捨者。所依捨故。二
形捨者。所依變故。斷善捨者。所因斷故。若日夜戒捨
由夜盡。有餘部。立犯重捨戒。及法滅時。一切學處。結
界羯磨。皆止息故。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犯根本
罪。不捨律儀。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
故。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正法滅
時。雖無一切。結戒羯磨。及毗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
理。而先得者。無有捨理。次漸頓門。作法捨者。約位相
望。通含漸頓。餘三頓失。然作法中。言我作沙彌。及優
婆塞。是漸。餘言是頓。問若或漸受漸捨。或漸受頓捨。
及頓受頓捨。此三可爾。若本頓受。但得具戒。一無表
體。如何漸捨。若得漸捨體便有三。如何乃言一無表
體。答若依俱舍。三體各別。頓受唯頓。捨無有漸捨理。
若依正理。一師所說。雖先不受五十二戒。但受具者。
俱得三戒。准依此理。即得漸捨。又可比丘受得。防煞
無表。理通三人。有共用義。是故捨時要心捨具。若與
沙彌戒同隨心。則在以十對。五義亦同之。約位差殊。
[002-0368b]
名之為捨。望無表體。不名為捨。次約受門。善來受戒。
是見法人。唯有命終。無餘三捨。三歸羯磨。具足四捨。
八不可過受。或可唯有命終。或可具足四捨。以人不
定。義可准知。次具緣門。須具六緣。一有所對。謂同地
人。以邊對中等。不成捨故。二根具無病非聾老等。三
在見聞內。四有捨戒心。謂欣厭心。决定住自性。久思
歡喜。自有寂靜。五言說辨了。六前境領解。次所捨法
體。問凡捨戒者。捨何等法為捨。巳生戒善。為因義邊。
為復捨彼無表戒體。答不捨巳生。為因之義。但正捨
彼。無表戒體。以無表戒。一形相續為心。厭弃不續名
捨。以無捨緣。則有得得。若遇捨緣則無得。得既無得。
得說名為捨。雖可無得。亦不失因義。問捨戒不捨巳
生善者。懺悔不應。除巳起業。答善順理生。惡違理起。
順理力強。巳生不捨。違理力劣。故可悔除。又解懺本
生心抑伏惡業。以別對餘故。得可彌捨。直厭退絕。彼
相續不別對餘。故言不捨。


次下釋文。文分為二。初厭上欣下。為捨方便。二便作
是語下。正陳捨戒。前文復二。初有二句。立兩章門。不
樂修梵行。是厭上門。欲得還家。是欣下門。次厭比丘
下。釋成二門。初有二句。釋厭上門。貪樂下七句。釋欣
下門。次正陳捨文中有三。初明直捨。次若復下。無益
有益捨。次若復下。毀讚捨。直捨文二。初有十一句。厭
上捨。次有八句。欣下捨。然厭上中。見論第七。佛有一
百名號。隨稱皆成捨戒。法名亦爾。謂善甘露法。長短
[002-0368c]
阿含等。悉成捨戒。捨僧四雙八輩。無上福田等。亦成
捨戒。此以弃背三寶。所以戒失。得戒本緣和上闍梨。
今若捨師。戒亦隨失。同和上等者。以呹共依師得戒
有心厭道。隨稱皆捨。十誦。稱比丘等七眾。亦成捨戒。
梵行是隨戒起修之行。戒是受體律。是其教學事。是
所防過境。欣下可解。次文伹對上法。有無益捨。略無
欣下有益捨文。次毀歎可知。第五句文二。一舉章開
為二門。二依門解釋。釋中各三。謂舉釋結。就釋不捨
中。文分為二。先明厭欣在心。立章及釋。如上應知。二
便作是言下。彰羸於口。此中文三。初舉所欣居家等
法。二我欲下。舉所厭境。捨佛法等。三便欲受持下。彰
欣於口。上來心有厭欣。亦陳在口。以不决定。但成戒
羸。戒羸相者。見論。譬如大王無人持從。復無天冠瓔
珞。亦不莊嚴。人見不以為好。故名戒羸。次羸捨可解
第六句。五分云。婬法名非梵行法。懈怠法狗法。可惡
法。二身交會。出不淨。是名行婬法。十誦大同。第七句
下。至共畜生者。越人非人三趣最下也。見論。此是下
極語。共畜亦得夷。豈況女人。可行婬處者。謂可捉行
婬處也。簡去極大極小。不可捉者。第八句。自行絕分。
五分。名為墮法。惡法斷頭法。非沙門法。僧祇復云。於
法智。退沒墮落。無道果分。乃至盡智。無生智亦爾。餘
如五犯說。第九句眾法絕分。多論。有四義。一生四部
天龍等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有愛憎。清淨者共住。
犯者擯出。三為息誹謗。若與惡人同事。外道世人。咸
[002-0369a]
生誹謗。當言佛法。有何可貴。不問善惡一切共事。四
為持戒者。安樂增上善根。破戒者。生慚媿心。折伏惡
心故。


次解六七二句犯相。於中文二。第一犯不孤起。要由
託境而成。是以先明犯家境緣。雖有境緣。成由之造。
是以第二比丘有婬心下。對境成犯。前文有四。初總
彰境緣三趣之別。二復有下。離明。三趣有五種者。三
於三種婦下。五者各三。成十五種者。者雖十五。未明
重處。是以第四人婦三處下。離十五者。為三十九處。
謂三婦童女。二形者。九處各有三。合成二十七。三種
男。及黃門者。六處各有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總三
十九。伹列文中為成。亦如是故。約九三六二。分為二
易。僧祇。男子黃門口中狂眠等。並有緣起。次明對境
成犯。文分為四。第一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
二若比丘為怨家下。怨逼造境。三千七百四十四句。
三怨家強捉比丘下。怨逼巳境。四十八句。四從道下。
結罪分齊。先明自心趣境。境有其四。一覺境。二睡眠
不覺境。此二俱活。覺不覺異。三新死。四少分壞。此二
俱死。壞不壞殊。准十誦律。壞者據女根明。彼文五十
一。云何名形壞。答言若女根爛墮。若乾若虫齧。翻上
名不壞。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句。文中覺境。廣明
下三合說。然對覺境。比丘行犯。長離瘡門。總三十九。
一一各加隔等四句。是故總成一百五十六。下之三
境。准數亦然。四境合成六百二十四句。次明怨逼所
[002-0369b]
以。須明怨逼來者。為釋疑情。識知犯不。我先有心趣
境。可使境合成重。我先無心。但為怨逼。不曾撿挍。樂
與不樂。還同自心境。合犯者。教法太急。事難常行。故
須開云。怨家雖能逼身。不能逼心。但不受樂。開使不
犯。先對覺境。作九百三十六句。瘡門長離。還三十九。
且於人婦一瘡門。上即有樂等六句。樂相云何。僧祇
第二云。譬如飢人。得種種美食。彼以食為樂。又如渴
人。得種種好飲。彼以飲為樂。受樂亦爾。云何不受樂。
譬如好淨之人。以種種死屍。繫其頸上。又如破㿈熱
鐵着身。不受樂亦爾。一一樂句。各加隔等四句。四六
便成二十四句。一門二十四。十門二百四十。三十九
瘡門。總成九百三十六句。次下三境。准數亦然。是故
總成三千七百四十四句。次明怨逼巳境。若其具論
九境逼。巳合有九箇四十八句。文但彰一。餘者略無。
又可論境雖多逼。巳義一。是故不須約境離說。又於
巳境。二瘡合有四十八句。文中略故。但二十四。又復
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殊。他造巳境。亦分逼不逼異。
文無自心作境者略也。第四結罪分齊可知。


次輕重文四。一自作。二教人。三死屍下壞境非境。四
明境想。此輕重文。諸戒通有。然有少者。自是文略。文
言成者。夷等對違廣教。如前對境成犯。慈約廣明。豈
得此文。即對略說。次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
教比丘。三餘眾相教。此中為明出家五眾。自作教他。
兩業之別。次壞境文二。初約了心。次約迷說了心七
[002-0369c]
句。上四壞境。下三非境。以非正道。並得蘭罪。亦可蘭
據初入。毛頭分齊。不淨若出。即結僧殘故。五分第一
云。壞境過半時。骨時出不淨。僧殘不出偷蘭。又善見
第八云。若作出精意。僧殘不出偷蘭。又解若於正道。
初入結夷。後出不淨。不結僧殘。若於非道作道其道
想。初入結蘭。後出不淨。亦無僧殘。雖境有殊。結罪義
一。於此不可。有殘非殘。次迷二句。若於非道。迷為正
道。疑為正道。理結偷蘭。故云如是一切偷蘭遮。又下
文云。時有比丘。於大小便中門。弄失不淨疑。如是於
股間等。乃至君持口中。如是一切若道想。若疑偷蘭
遮。若非道想。不疑僧殘。問此與境想。四五何別。答此
是不識境人。執此半壞。謂為重境。疑為重境。不結夷
殘。但得偷蘭。境想四五二句。是識境人。本期重境。乃
為輕境成差。迷此為重。疑此為重。此是境差。故結蘭
罪。又解此實知。是非道生。心作道想道疑境想。心迷
非道。為道想道疑。又解此中想疑。約非情外色起。下
約情道內色起。據境雖異。迷心不殊。次明境想。此戒
及酒。局境制故。上三究竟。下二方便次結下眾尼是
具戒。禁犯位同。式叉是學。摩那是女名。謂名正學女。
沙彌。舊云息慈者不然。今云勤筞。勤者是比丘。為勤
人所筞。故名勤筞。尼是女聲中呼。位非滿足。故結吉
羅。同壞根本。齊須滅擯。此結餘眾。諸戒通然。或有𨷂
者。義准應知。以上所作。並皆違教。壞行為此。總云是
謂為犯。
[002-0370a]


次明不犯。文分為二。初不犯等。據別緣明。次不犯等。
約通緣說。別有三。一睡眠無知。自分明不犯。開前逼
巳。二不受樂勝進明不犯。開前怨逼趣境。此為命難。
開非梵行難。一切無有婬意。不作故不犯。開前自心
趣境。次通緣有二。一初故不犯。二病壞心故不犯。此
𨷂通中。二三兩緣。違略之始。故曰最初。廣教未興。故
云未制戒。十誦五十九。未結戒前一切婬欲不犯。問
佛說狂人不犯。何名狂。佛言有五相。名狂人。親里死
盡故。財物失盡故。由業人民失盡故。四大錯亂故。先
世業報故。次問心亂有五因緣。為非人打故。或非人
怖故。或非人食心精氣。四大錯故。先世業報故。痛惱
者。有五種病壞心。或風發故。或熱發故。或冷發故。或
三種俱發故。或時節氣發故。所纏者。要須始終不憶
是比丘故。彼文言。若自知我是。比丘作婬。得波羅夷。
若不自知不犯。如此下文亦言實不癡狂。詐為癡狂。
與癡狂羯磨者。是名非法。又此通別不犯有五。最初
唯開犯廣。餘四俱開廣略。若對諸戒。以明通局。此五
不犯。位束為三。病緣一開。事義俱通。最初之人。義通
事局。餘之三開。事義俱局。


次明盜戒 總解還四。初明制意。通意如前。言別意
者。所以不聽為盜。凡是資財形命之本。人情保重。戀
著處深。既能捨家入道。誠宜永絕貪求。今乃非理侵
他。特虧自守之行。此則嘉聲不著。穢迹彌彰。汙染僧
倫。事不輕小。聖慈愍極。故制防之。次釋名者。非理損
[002-0370b]
財。名之為盜。盜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稱盜
戒。次解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是人主物盜。以
損主為義。物雖有主。轉想及疑。亦不成重。故須第二
有主想。問想之與知。有何差別。答此二望境。了同迷
異。以知唯了。想通迷悟。了境穴徹。名之為想。迷境穴
徹。亦名為想。若作知是有主物。即於𨷂緣不便。又順
境想文。故云有主想。想雖當境。盜須滿五。是以第三
須明重物。物雖滿五。轉想為輕。亦不成重。故須第四
作重物想。想雖滿五。無心不成。故次第五須有盜心。
心雖念盜須起方便。方便不起。損主不成。故須第六
起方便。方便雖興盜須離處。若未離處屬巳不成。故
須第七舉離本處。次解𨷂緣。𨷂通如上。若𨷂別緣。𨷂
初八蘭。以安雙𨷂在初緣故。且𨷂境四者。初句欲盜
人物。天物來替。緣於天物。作人物想。二非人物人主
物想。三畜生物人主物想。四無主物人主物想。次雙
𨷂四者。欲盜人物。天物來替。是𨷂初緣。就天物上。復
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即𨷂第二緣。此是初句。次非
人物。替人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二句。次畜生物。替人
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三句。次無主物。替人物處。復生
疑心。為第四句。次𨷂第二緣。亦八𨷂罪。謂轉想有四。
疑心有四。轉想四者。初句本是人物至境轉作天物
想取。隱復結前。盜人方便。故云人主物天物想取。第
二句人主物非人物想取。第三句人主物畜生物想
取。第四句人主物無主物想取。次疑心四者。初句實
[002-0370c]
是人主物。而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第二句為人物。
為非人物。第三句為人物。為畜生物。第四句為人主
物。為無主物。次𨷂第三緣。有二蘭罪。謂𨷂境及雙𨷂。
各一偷蘭。𨷂第四緣。亦二蘭罪。而實重物。轉作輕物
想疑。𨷂五六緣無罪。或可𨷂六小罪。若𨷂第七。輕重
二蘭。通別合論。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分文為二。一明
犯相。第二時有一大臣下發覺呵責。前文有四。一標
化處。二出犯人。三明犯緣。四正辨犯。盜緣分二。初明
遠緣。二摩竭王下近緣。前遠緣中文分為十。第一覩
失草菴。念造瓦屋。僧祇第二。彼造一房。種種莊嚴成
巳有上座來。便與乃至。第三彼念言。我種種辛苦。作
房而不得住。傍人常待。如猫伺鼠。成便見奪。奈何可
辨。便以工巧作。全成瓦屋。第二時彼比丘下如念造
作。全成瓦屋。三爾時下如來撿問。四諸比丘下報佛
所由。五爾時下呵責。五分。作燒成瓦屋蘭。自現工巧
吉。六爾時世尊下。勅令打破。為利無𠎝。見論。無慈眾
生。作此凡屋。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
得法即取。打破無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
物。應還我直。七時諸比丘下順教打破。八時檀尼迦
下責破所由。我本造房。為資身用。無事被破。豈得甘
從。第九諸比丘下申破所以。汝雖無𠎝。我非自意。但
奉佛教。故來破之。第十時檀尼迦下述教修奉。前恨
比丘。無事破屋。今承聖旨。自責甘從。十誦法王教破
[002-0371a]
不得有言。五分云。法王所壞。我復何言。次明近緣。近
緣文二。第一矯施異計。謬索王材。然執似與之言。以
告守材者。故曰汝知不等。第二彼人言下聞王教與
多少無遮。次明正盜。言要材者。祇云。王有五牧飛梯
材。即便取二牧。持歸作屋。


次發覺呵責。文分為三。謂俗比丘及佛。俗呵文二。一
發覺獲實。二大德應死下正呵。前文復二。一大臣發
覺。撿事白王。二王問取由。更彰罪實。初文有五。一發
覺得實。二時大臣下。責與不應。三時大臣下。以事啟
王。四王報下。顯過於彼。五時大臣下。攝赴王所。次王
問文五。一問與虗實。二答言不虗。三王索憶念。四引
王昔願文中有三。一舉法要與而用。二王立願與舊
不同。但願有二。一聽隨意用。是無主物。二不得不與
而用是有主物而此比丘執王隨意用。言於典材邊。
私行盜竊。第三王舉前願。須告施行。然多論云。此是
比丘垂急之語。准此文中。即是預施計校。五王言說
異。


次明呵責。一王。二庶。王呵文四。一明比丘犯刑至極。
十誦第一云。王言我謂無主草木。故作是說。汝今墮
大罪中。比丘答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國。云何煞我。王
言比丘去。勿復更取如是大材。王云。我本所施。不及
有主。恠哉比丘。作此方便。而取人物。復語言。我是灌
頂王。如何因煞沙門。汝今便可速還。詣佛法王。自當
以法治汝。二明大王思念不忍。三但呵責勅臣令教。
[002-0371b]
四為寬刑諸臣不分。餘文可解。第三佛呵文二。先撿
自言。後方呵責。呵中有三。一舉。二列。三結。列中有三。
一行有違失呵。二違略不應呵。三准俗制道呵。此三
各二。一列呵辭。二云何下。執其所作。不應以結文言
五錢者。現盜不淨物。五錢直者。謂是淨物為遮惡人。
兩言兼舉。問何故此戒。獨問國法。餘三不問。其義何
也。答由盜王財。故依王法。餘三不由。故不依也。多云。
此戒要依國法。盜物多少。得斷命罪。依而結戒。婬煞
二戒。事成罪成。不問多少妄語。國無此法。是以三戒
不問。


次明戒本。戒本八句。一人。二列物之所在之處。為欲
遮防空有。並顯此無空處緣起。五分。具有彼云。眾多
比丘。作如是語。佛所制戒。為聚落中物非。謂空地起
過巳。乃至呵云。聚落空地。有何等異。呵巳立戒。制增
空地。三不與者主不捨。四盜心取者。謂是盜心及業。
五隨不與取者。謂所盜物隨取何等。六若為王等者。
舉俗治法。於中有二。一被大臣執至王所。為之言被。
謂被王大臣捉。故言所捉。此但為他執捉。不是治法。
二若煞下。始是治法。由此捉有所言治。有若字即是。
大臣是能捉人。王是能治者。亦可王與大臣。俱是能
治者。故言若被王王大臣所捉。若煞等又此治法。舊
人准祇解云。若捉。是王先祖治法。若縛。是王父法。若
駈出國。是瓶沙王法。若煞。是闍王法。若順治法作文。
應云。若捉。若縛。若駈出國。若煞。而此文中。談法不次。
[002-0371c]
或有以文錯故。改從義正。今詳異說。實冐經文。迴換
聖言。事不輕小。所以爾者。以制戒時。瓶沙身在。子阿
闍世。猶未登位。如何懸知。後王治法。而預牒入戒本
中。來又捉與縛。若是先王治法。王既崩久。法不施行。
如何今復。牒入戒本。又彼文中。總無闍王煞法。先祖
拍頭。不言是捉王父。駈令出城。亦無有縛。又彼戒本
正文。與此無殊。如何釋者。妄情乃爾。今釋瓶沙王時。
巳立煞法。如上緣云。大德應死。以此故知。國有煞法。
又僧祇云。煞者奪其命。是名為煞。五分云。煞者以刀
仗等。斷其命根。十誦云。云何煞我及眾人。曾言此比
丘。决定應死。呵責便放。問既有煞法。如何復有縛駈
出國。答此等治法。瓶沙具施其罪輕者。用餘法治罪。
若極者。須加重法。故十誦云。汝今墮大罪中。明知更
有非大罪法。此文既云。五錢應死。明知四錢等不死。
用餘治法故。僧祇。問王治國。盜齊幾錢罪。應至死。盜
齊幾錢。應駈出國。盜齊幾錢。應用刑罸。問所以須舉
王治賦法。答為盜王材被王治故不同。舊云。准俗制
道。汝是賦等。是呵責言。七八可解。


次下廣釋科與上同。就比丘犯中。文分為二。初解成
犯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初略釋戒本八句。
第二有三種下廣解戒本。二三四五四句。然前略釋。
文有可解。於第六句中。但解能呵捉人。不解治法。次
廣釋中。細觀文相。亦解第五句。以廣釋中。有重物之
言。明知即是。略釋之中。隨不與取五錢。五錢直義。舊
[002-0372a]
云不釋。第五句者。不識文意也。又將第三句。是物體
者。義亦不然。以釋此句。但云主不捨。且欲釋主不捨。
未即論其物體。其第五句。方是物體。於中文二。第一
合解業心主物。舊以不善。文意遂作。順逆次第。今談
實義。故須癈之。第二處者巳下釋上處問。初中有四。
增數謂三四五六。問凡增數法。以一為初。如何此中。
用三為首。答夫論盜業。不過自作教他。然教他中。有
現不現。為此從三為始。不得以一為初。若從一增。收
義不盡。論自不攝他。言他不攝自。爾者。若三攝盡。不
應更增。既亦更增。明知不盡。既俱不盡。等更須增。並
以未同。應從一起。解文中更增。但增離處。重物盜心。
論其取業。此三巳足。由三足故。以足為初。爾者初位
雖爾餘位云何。答由初為法。餘無減增。故並相從。以
三為首。又可此之增數。隨舉一門。不可於中。浪相比
決。初數本中。文分為二。前之二三。釋盜業及心。後之
三三。解不與及物。如此分文。貫通下位。又可此之四
位。准其增數。並悉通解。戒本三句。且依前釋。前中又
二。初三解盜業。即上取字。取有三種。初一自盜業。下
二教人業。以教人現前。名為看取。教人不現。稱云遣
取。自無不現。伹云自手。次三及釋盜心。雖是他物。巳
想不成。故須非巳物想取。雖非巳想。蹔取不犯。故須
非蹔取。雖作永心。同意不犯。故須非同意。此三展轉。
反解盜心。問所以盜業。盜心文中。結罪下三。物主之
上。不示犯名。答略也。又可以二影三。結義皆等。更作
[002-0372b]
異解。不順宗文。


次解物主。文雖有三。位束為兩。初之三句。謂如地中
伏藏。主心不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屬。主義顯故。作有主之稱。此之二位。雖知不知別。皆
損正主。第三三者。謂是護主。又更一義。初三是總。凡
非巳物。即是他財。然以總相難知。復須離辨。以他有
二。一損正主。他即有主。有主想是。二損守護主。他即
他護。他護想是。總別雖三。其唯二主。然五分中。亦有
二主。物屬他。他所護。不與而取。是名盜心。十誦。釋主
總有四句。一者有守護。二者有主。三者無守護有我
所心。四者有守護。無我所心。是中初四兩句。是護主。
二三兩句。是本主。諸律解釋雖殊。其唯二主。於此二
主。互望成𠎝。財屬既殊。義無俱損。次增四中。初之二
三。各增離處。為成業心。後之三三。各增重物。為欲簡
輕。增五之中。前之二四。各加重物。亦為簡輕。後之三
四。各加盜心。為成正盜。問所以物主至五。即休業心。
更增至於增六。解下三物主之上。先有離處。更增重
物。盜心至五。即盡不至增六。前之二三本中。先無離
處。遂於本三之上。更增離處。重物盜心。為此故須至
於增六。舊作具緣。及濫解者。便是繁雜。不能具陳。問
所以須言非巳物。非巳物想。答以若巳物作非巳想。
縱有盜心。亦不成犯。故須非巳物。復作非巳物想。此
二合為一句。更加盜心故六。問文中但云六種亦如
是。所以得知。加者是盜心。答以下增六盜心。文云。非
[002-0372c]
巳物想。不蹔用想。非親友想。重物盜心。移離本處。故
知此文亦加盜心。又下文伹至增六故。此文中。不至
七八。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末



次解處門。先列章本。有二十六。舊人科章本云。前十
三章。就處以明盜。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盜。三
同財業下五。違要以明盜。此且強作異同。未順文意。
次下依章解釋。然釋之中。有三十四章。以乘擔村蘭。
若田處所船水。此八各兼壞體。故成三十四。然諸章
中。各有舉釋。以皆結罪。故無結文。亦可略無。初文七
句。一列物之所在。二屬主。三盜心。四所取重物。五取
之方法。六離處。七結罪。此中舉有主。攝有主想。舉重
物。攝重物想。即是七緣具足。亦可略無想也。初門既
爾。下皆類然。然有少者。自是文略。七中初句可知。


第二主者。不過三寶別人。先解三寶。四門分別。第一
明盜結業。第二互用辨違。第三出貸得不。第四瞻待
賓法。


初門先定盜佛物罪。然盜佛物。此律無文。祗中犯重。
[002-0373a]
彼文第三云。比丘作摩摩帝。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
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佛
言夷。此作僧用。尚結夷𠎝。況盜入私。不成極罪。又復
餘趣報早盜得輕者。佛境尊高。寧容不重。又解。盜得
蘭罪。以佛於物無我所心。不生損惱。義同非人。故涅
槃第七云。若有長者。造立佛等。以諸華鬘。用供養佛。
有比丘。見華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遮。又十誦五
十一云。若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隨計直
犯。若不直五錢偷蘭。既望護主成重。明知約佛不重。
爾者如何僧祇成重。答或可更應別有護主。或損本
主施佛功德。故奈耶第一云。若盜佛塔寺物者。謂檀
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結罪。又解。今詳聖教重輕
等文。佛物罪中。應分二類。謂佛在日。盜得成夷。以親
是主。攝物差別。若涅槃後。但犯蘭罪。以入非情數中。
不同現在。故婆沙正義。於佛處得罪。如人盜聖僧錢。
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物主。若盜餘般圓寂
者財。非親為主。但獲蘭罪。又如有人。身若現在。盜望
現主。結以夷名。或若死後。立厝安物。若有盜者。但獲
蘭𠎝。佛境亦然。寧不同此。比以諸文不定。說者懷疑。
作此校量。可袪情惑。問盜物結業。如上所明。未知佛
像合得何罪。多云。為供養故無罪。若為得錢。轉賣偷
蘭。十誦亦言。盜得偷蘭。若尊敬心作念。佛亦我師。清
淨心取無罪。此應無主。或本心通。若也本主無心兼
為。但自供養。計直成重。故伽論第八云。取佛舍利有
[002-0373b]
主。為自活偷。滿五夷。不滿蘭。若憎惡取彼此俱無。偷
蘭。為供養故。佛是我師。我應供養。滿五吉羅。


次盜法物者。以此非情別望損處結罪。故下文云。時
有比丘。盜取他經。作念佛語無價。計紙墨直。疑。佛言
得五錢夷。十伽五分並同。多云。盜經不問供養不供
養。計直成重。此以損主讀習功德。不同盜像有遙敬
義。又可造經本心通為。但作淨心。計不成重。此則像
經義齊。論文牛舉。上來但明盜經。不論法物。准經既
重。物亦同然。故伽論第八。偷經物滿五夷。


次盜僧物者。教無定說。解者多途。一解。盜得蘭罪。以
望十方不滿五故。故多論第三云。若盜僧物。五錢巳
上重蘭。四錢巳下輕蘭。雖無夷名。蘭踰塵數。又以此
文。現結蘭罪。善見。若取僧物。如巳無異。行用與人得
蘭。又解。僧物分為四例。一常住常住。二十方常住。三
現前現前。四十方現前。於中結罪輕重可知。此由教
含輕重。故作四例。科分望得。順教無違。故作斯解。今
詳。此說轉更違文。伹是解有隨情。妄為階級。且如第
二物類。豈得唯蘭。第三物中。屬別非眾。故今正解。僧
物分二。一十方常住。二十方現前。其常住物。盜得夷
罪。文中但言屬主。不簡僧別。僧既成主。盜理成夷。其
罪或望護人。或於僧結。此物十方僧眾。若有可分之
義。可使不滿五故。但結蘭罪。然十方眾。既不合分。如
何約彼。而成輕罪。但望十方。有共用義。又僧祇第三
云。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
[002-0373c]
所以供養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
持僧物。修治塔者夷。將供佛用。尚結夷𠎝。況費入私。
不成究竟。又五分二十八。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生
疑問佛。佛言貿直五錢犯。又大集經三十三云。是諸
比丘。乃至未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駝騾。牛驢。如是
等物。難可了知。是名破戒初相。若盜如是等物。是名
破戒等相。是相出巳。失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門。不
得與如法眾僧同共止住。應當擯出。爾者如何此及
餘文。有結蘭者。答此文不據盜損。且結礙僧用罪。善
見第十。如巳物行用蘭者。不言有盜心。其次即云。若
以盜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以此取文。極須思審。多
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望人不滿五
結。次十方現前者。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
理望十方。不滿五故。結以偷蘭。若巳羯磨竟。即准羯
磨數結。故婆沙云。若盜命過苾蒭財物。於誰處得業
道。答若巳羯磨。於羯磨眾得。若未羯磨。普於一切善
說法眾處得。俱舍亦然。


第二門。於中有二。一三寶互。二當今互。初門若三寶
相望。俱不得互。如僧祇中摩摩帝。以塔僧物。互用成
重。此律下文。施佛竹園。佛言施佛及四方僧。若伹施
佛。僧不得用。以此故知。施主本心。通施三者。即有共
用之義。若各限約。理即不通。故多論第三云。若塔地
華不得供養僧法。應供養佛。亦得賣取錢。以供養塔。
若屬塔水。功力由僧。殘水多少。善好籌量。次當分互。
[002-0374a]
佛物差別。分之為二。一是勝義。二是世俗。言勝義者。
謂是寶物。若人施入寶者。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第
五云。仙若在世時。若施主言供養佛。則色身受用。若
言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塔髮塔中。施
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次世俗有三。第一佛受用物。
謂是堂宇帳座等。此文云。佛有衣鉢房等。一切天人。
應可供養。第二施入佛物。謂諸文中。許令出息者。是
故十誦五十八云。塔物無盡者。毗舍離估客用塔物。
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與比丘
令得利供養塔。比丘不受。白佛。佛言。聽僧坊淨人。若
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此迴轉物。得買受用物。
及供養具。故新後分涅槃經上卷云。佛告阿難。若佛
現在。所施佛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
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
寶華。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則犯盜佛
物罪。此經傳來。恐非真也。五百云。佛物得買供養具。
第三供養佛物。僧祇三十三云。塔有華菓園。是中出
華。應供養塔。若檀越言。尊者是中華供養佛。菓與僧。
應從檀越語。若華多者。得與華鬘家。語言爾許華作
鬘與我。餘者與我爾許直。若得直。得用然燈買香。以
供養佛。及得治塔。若直多者。得買佛無盡物中。又云。
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者名支提。支提得安佛華蓋
供養具。若有言。佛貪欲嗔恚愚痴巳斷。用是精舍供
養為。得越毗尼。罪業報重。又言若佛生等大會日。得
[002-0374b]
持供養佛塔中。上者供養佛塔。下者供養枝提。次法
物亦二。一施寶物。即是勝義。故多論云。應懸塔中。不
得作經。及與說戒誦經人。次世俗亦三。一受用物。如
箱巾函帊等。二施法物。多論云。若直言施法。分作二
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人。三供養法物。准佛應
知。言僧物者。施寶如上。應懸塔中供養。此是勝義物。
故多論第五云。若施僧寶。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
以施僧寶故。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聖僧凡夫僧。俱得取
分。以言無當故。此是世俗物。此物通迴轉用。若持僧
食。出界而食。縱使鳴鐘。亦不免盜。雖供僧用。屬處定
故。下文。二處同利。必以羯磨通該。若但得者。豈繁須
法。十誦犯吉。以還供僧。現前物互。准義應知。


次明出貸者。僧祇第三云。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
法貸用。但分明疏記言。某時貸用。某時得還。僧貸塔
物亦爾。彼知事人。若交代時。應僧讀疏分明付授。若
不讀疏。得越毗尼。又准十誦五十七。別人亦得貸僧
塔物用。彼有一住處比丘。屬塔物自貸用。是比丘死。
是事白佛。佛言。衣鉢物還計直輸塔。餘殘僧應分。次
貸僧物亦爾。


次瞻待法。此下律文。有一住處。眾多痴比丘。集在一
處。時尊者波離。至此眾中。而諸癡比丘。都不瞻視迎
逆承事。波離以是。即日離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來。當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處洗浴。給其所
[002-0374c]
須飲食。若不爾者。當如法治。既言給飲食等而供給
物。不言常住現前。准與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亦
可用常住物供給亦得。如知事人。與福饒類。十誦三
十四。分藥人和合平等分。若有貴價藥來者。應別舉
置。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錢半價藥。若索多者。應從
索直。五分二十一云。比丘有拘攝。四方僧有伽梨。佛
言聽貿易。若價有多少者。應須互陪。若貧無物可陪
與僧。而必是少欲知足。亦聽與之。餘衣亦爾。僧物供
僧。白衣絕分。故大集經四十二云。伹是眾僧所食之
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
食。然於眾僧。有損益者聽。故僧祇第三云。若損者益
者應與。損者。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能
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隨多少與。益者。若
治僧房巧匠。及撩理眾僧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
塗身油非時漿等。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飲食。是
名益者。十誦。有眾多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若
來時索食薪火燈燭。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患。不知云
何。以事白佛。佛言應立分處人。立分處人巳。不白眾
僧。得用十九錢供給少。若更須。應白僧竟與。又若練
若處。有賊來乞食。作食人言。食不由我。不得與汝。汝
自從沙彌索。諸賊即從沙彌索。沙彌言。我不得與汝。
汝自從知食比丘索。即從知食比丘索。比丘言。為僧
故辦是食。不為汝等。賊相語言。是比丘。何肯與我。便
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
[002-0375a]
若有如是怖畏處。若少乞少與。若乞半與半。若都索
都與。莫以是因緣故。得大衰惱。問文中遣立知事處。
當三寶財物。及盜損中。亦望護主成業。而全未知何
人堪作。答凡知事者。必須識性昭敏。明練毗尼。善達
開遮。洞知持犯。至於隨務量據。不率巳心。行潔氷霜
懼來業道。如此之人。方堪執物。斯則遠繼前蹤。遐開
後轍。自有屋愚下輩。志性倡狂。不識聖制根由。亦迷
業道輕重。直暢無明之慶快。不憂永劫之沉淪。斯乃
佛法瘡疣。僧中息肉。以茲慰喻。幸可思之。一旦漂零。
悔之何及。豈得更縱頑心。便謂三塗可訥。斯則四山
奄至。五痛焦然。故大集經四十二云。若有四方常住
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菓等諸
物。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
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三十三。佛言有
二種人。堪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羅漢
人。二者須陀洹等三果學人。堪知僧事。供養眾僧。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僧事。寶
梁經上卷云。佛告迦葉。我聽二種比丘。得營眾事。何
等為二。一者能持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後有
二種。一者識知業報。二者有諸慚媿及以悔心。復有
二種。一者阿羅漢。二者能修八背捨者。迦葉。如是二
種比丘。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聖教既然。即為永誡。宣
人輕犯。獲二愚痴。


次別人成主不者。於中有六。第一守護主。見論第九
[002-0375b]
云。若為三寶別人。守掌財物好惡之心。合陪不是。又
如十誦四十七。六羣比丘。與一比丘。作善知識。是比
丘寄一比丘鉢與六群。是鉢中道破。是比丘見六群
作念。若不自語。或多索價。便語彼知。六羣言。是汝鉢
破不。答我鉢不破。汝償我來。是比丘白佛。佛言。若好
心捉破者。不應從責償。彼下文亦言。若好看失不應
償。若不好看失應償。若論借物損失。一切須陪。不得
論心有好有惡。


第二守視主。十誦第六十。守還人與比丘衣。比丘不
取。作是念。是中誰是檀越。誰是主。是事白佛。佛言伹
隨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食
比丘意言。此非彼食。不受。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食。
聽淨洗手受食之。理應任彼自施。不合從乞。此但守
視。非正物主。若從彼乞。便是教盜。


第三盜賊主。賊盜得物。即名為主。故下文云。他盜取
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夷。伽論第四云。有諸賊施
比丘衣。比丘疑故不敢取。乃至佛言。作施主意取。十
誦第六十云。諸賊破城邑巳。後官力來圍。是賊怖畏
急故。持物施諸比丘。施巳便去。後諸白衣見物。從比
丘索。是事白佛。佛言莫從賊取物。若賊主與當取。取
巳染壞色著。若壞色巳。主故索者當還。以盜得物。即
成屬巳。故奪得重。施復成施。問物入賊手巳。後見得
取本物不。答諸文不定。一解。依此律文。不問心斷不
斷。皆不合取。爾者鼠偷胡桃。六群住取。以屬鼠訖。應
[002-0375c]
得吉羅。所以望本人主。而成重罪。答畜生無心盜取。
或未離處。不屬畜生。望人成重。爾者鵄鳥亦然。何以
無罪。答此巳離處。不屬女人。又解。若更思文撿義。或
同餘律。若作捨心。後不得取。若無捨心。後還得取。此
律復云。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中取胡桃來。在寺
內成大聚。六群比丘。以盜心取食。觀此文勢。亦是離
處。但以人主不知。攝為巳有。六群取時。作人物想。故
望人主成重。不據畜生。其鵄鳥肉。主作捨心。以屬鵄
鳥。取之無罪。爾者文中結重。何不問心。答以此文中。
不了說故。佛判得重。明據捨心。上來二釋。各據一邊。
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犯不犯相。須據二心
四句簡定。唯有現前行盜。物主不作捨心。盜者未作
得想。此取無罪。如五分二十八云。有一比丘。為賊所
剝。諍得衣物。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又如僧祇第三云。
比丘盜馬乘走。而馬主覺。即乘馬逐。其主不作失想。
比丘不作得心。未犯波羅夷。若馬主作失想。比丘作
得想。波羅夷。牛等例然。或可盜者雖無得想。其失物
主。巳作捨心。捨巳更取。決定成重。故見論第九。比丘
奪他園。令園主疑蘭。園主作捨心重。多論第三。若先
心巳捨。正使巳物。亦不得取。取計成罪。又伽論。施巳
還取。亦成盜犯。或可物主雖無捨心。其盜物人。巳作
得想。對此若取。還成奪賊。前人攝物屬巳。巳作得心
離處業成。何容更取。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
若園主未作捨心。比丘取園。作決定得想。波羅夷。多
[002-0376a]
論云。若先失物。作心未捨。還取此物。計錢成罪。或可
主作捨心。盜者作其得想。此之一句。事是絕言。因明
僧物入賊手巳。後見本物。更得取不。古舊解云。若盜
僧物。一切得取。以其前人不成自入。又以前施是施。
後施非施。此之二解。俱違正理。智者於中。理應思擇。
然眾僧物。還須撿驗得捨二心。若其眾僧。巳作失想
或可盜者作其得心。更取此物。必定成重。僧物若其
不成自入。盜者即應不成業道。盜者既計業成。奪者。
何容無罪。


第四收因主。如似破家人。財合入官。僧祇四十云。若
犯官事。未被收錄。又未藉財。寄者得取。若巳收錄藉
財。語言。世尊制戒。不得受是。若言我與塔寺得取。不
得覆上而去。當露持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僧物我
物。若聽者善。若不聽者還。


第五狂人主。伽論第七。狂人邊得取衣不。或得或不
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
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又第四云。
有比丘取狂人衣。彼見巳語言。莫擔去。比丘答言。後
當還汝。尋生疑悔。乃至佛言。不犯波羅夷。犯偷羅
遮。


第六北方人主。十云。盜天北方人物犯蘭。以彼無我
所心故。餘方成重。皆據此方錢斷。見論第十。帝釋立
店販賣。比丘天眼觀知而取。帝釋𠫤惜。還不無犯。以
是應化物故。次非畜者。此文不明。五分。盜非人物蘭。
[002-0376b]
畜生物吉。


次明盜心。祇中。好心互用佛僧物。亦成盜心。所謂痴
心犯也。十誦五十一。有五種取。苦切取。輕慢取。以他
名字取。觝突取。受寄取。伽論第七。有五種取。謂強奪
取。耎語取。苦切取。受寄取。施巳還取。下文有五種賊
心。黑闇心。耶心。曲戾心。不善心。常有盜他物心。復有
五種賊心。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


次明重物。要五錢巳上。問未知此是何等五錢。答准
其道理。隨用國所用八種錢中。計五成重。故下文云
錢者上有文像。國土所用。僧祗第二。告諸比丘。從今
當知。十九古錢名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分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直。犯波羅夷。所言四錢三
角者。依此准也。又十誦五十一。問如佛所說。若比丘
盜心取他物。乃至五錢。若直五錢物。得波羅夷。云何
是五錢。答若一銅錢直十六小銅錢者是。計今小錢
合八十成重。雖爾且依前說。


次取之方。埋藏牽挽言辭攻擊等。隨設損財之儀。皆
成盜罪。


次明離處。差別為二。一約離處明離處。若准多論第
三。若舍物同主。離地成重。曳而不離。未出家界偷蘭。
出界始重。若舍物別主。離本處即重。異邑上亦同此
例。若依此文。但離處即結。不論主物同異。第二有無
離處明離處。此中多句。一文書成。如非法斷類。見論
第九。若𦘕地作字。初𦘕一頭蘭。𦘕兩頭重。二言教立
[002-0376c]
如偷夏唱大。見論十七。若比丘實一臘。妄言二臘。依
二臘次受利養。計錢犯重。一切言詞辨說等皆同。三
移標相。下文。時有比丘分地。盜心移他地相。彼疑。佛
言移標相。若直五錢夷。見論。若有二標。舉一蘭。舉二
夷。若有三標。一吉。二蘭。三夷。若有眾多標。前者並吉。
後第二蘭。末後者夷。四墮籌。謂分物及付受。下文時
有比丘。盜心倒易他分物籌。彼疑。佛言。舉籌便波羅
夷。五轉齒。謂賭物人轉彩。或更異門。盜他田宅。政擊
破村。燒埋壞色。空中吹毳。鳥杙斷流。及明了所明。內
界等類。不能具陳。


次結罪者。問諸外財物。一切有情共業所感。何故盜
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答婆沙二十一云。財主於財
攝受守護。餘則不爾。是故盜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
復次財主於財。作巳有想。盜者於彼。作財主想。故唯
於彼得罪非餘。實論第九。問曰一切萬物。皆共業所。
生。劫盜何故得罪。答雖從共業因生。因有強弱。若人
業因緣強。又勤加功。此物則屬。


次乘上盜物。主物同異。准上所明。盜取乘體四足舉
遍重。言從道至道等者。但是取者。方便之心。非謂要
至非道等方犯。如觀軍之類。盜擔亦然。次空處者。謂
空中所有屬主之物。見論第九。空中鳥等。若捉牽尾
離頭處重。傍牽左翅過右翅亦重。上下亦然。次上處
者。謂在樹㰚杙等。次破村體。機開等者。是破村之計。
若以此計。破村損財。皆成盜罪。蘭若者。村外空地。此
[002-0377a]
文不定近遠。五分。聚落外盡一箭道。有慚媿又所便
利處。次船者。僧祇第三云。順牽尾過頭處。倒牽頭過
尾處。若右邊傍牽左過右者夷。左邊傍牽亦爾。車亦
如是。次盜水中物。十誦云。水中浮物來下。比丘取。直
五錢夷。若捉留住。後水到前夷。若沉著水底。若舉離
水俱夷。復次有主池中。諸有主。比丘以偷奪心。取是
諸鳥夷。若沉著水底蘭。若舉離水夷。復有無主池中。
諸有主鳥。比丘偷奪心取夷。若沉著水底夷。若舉離
水亦夷。次不輸稅者。僧祇第三云。世尊弟子比丘比
丘尼。不應輸稅。若賣買者應輸稅。既白衣應輸稅。若
有應稅物。而比丘為隱。得免者重。准文比丘無輸稅
法。若有非理稅者。方便得脫無罪。若此有罪不與賊
物。亦應是犯。次園及物同異如上。次二足眾生者。十
誦六十。有賊捉弟子將去。和上還奪取。生疑白佛。佛
言若決定屬賊。得重。若未決定無罪。闍梨亦爾。又賊
捉一比丘將去。還自奪身走來。生疑白佛。佛言自偷
盜身無罪。次同則業。或是私心隱藏。或公強不與。滿
五皆重。次共要者。劫偷得物。契要共分。盜心隱藏。滿
五者重。此中有二罪。一以盜物故。財主邊得一重。二
以隱物不與共要人故。復犯一重。伺候者。伺其處所
通塞之狀。守者守護此物。外更經求。看者慮有發覺。
恐事不成。


次解重輕。於中文三。一自作。二教他。三境想。初自作
業。舉上自手取。以明輕重。二教人業。舉上遣取看取
[002-0377b]
明其輕重。三境想者。舉上物中三三句。以明輕重。盜
心傍通。理該餘位。自作位三。一求過五。二求正五。三
求減五。此三各四。合十二句。前四句中。初句是尅。下
三通二。初句可知。第二句。尅之與漫。俱一夷罪。問尅
求過五。今但得五。不得過五。如何無犯。答雖復尅求。
過五。以具三同。得將過五。方便成五方錢重。第三句。
若本漫心。今得減五。為𨷂重物。伹得一蘭。若本尅心
求過五錢。今取減五。結二蘭罪。一取減五。究竟偷蘭。
二𨷂過五。方便蘭罪。問所以此句不相成耶。答過五
減五。雖同一主。以𨷂下二。故不相成。不同前句三義
具足。第四不得方便一蘭。第二四句。第二是尅。餘通
二心。釋同前位。第三四句。第三句尅。作通二心。問本
求減五。今得過五。不得減五。應是吉羅。如何此中。明
夷隱吉。答先取減五方便吉羅。後取過五方便偷蘭。
覽輕成重。因果相順。故得夷外無別有吉。若爾前求
過五。得減五錢。亦是重輕位別。何以即結二罪。答前
以先心取重。因以結蘭。後取減五。方便但吉。先重後
輕。因果顛倒。不類此故。不得相成。又解。不得減五。別
結吉羅。所以知者。以本期心。伹取減五。今見過五。理
應事止。事既不止心。更別生心。以別生心。定有方便。
不取減五。方便成過五重。次句同前。餘二可解。次教
人有十六句。前十二句。但教人為異。句不異前。唯求
減五。四句之中。前前二句。能教局尅。故犯偷蘭。所通
二心。一向夷罪。問教求減五。得五過五。望能教人。不
[002-0377c]
得減五。此應結吉。何以亦蘭。答以五過五。含其減五。
第三俱尅。第四俱通。次下四句料簡。教人能所差別。
此唯對前八句以簡。以言教人。求五過五。不言減五
又以減五。能所前巳別故。此四句中。前之二句。料簡
重輕。次下二句。料簡犯不犯。初重輕者。前八之中。物
數增減。能所同犯。今此數同。但物體異。謂青黃等。或
物體同。而取處異。未知此二。同上犯不。答不同上文。
謂此所重能輕。如文說者是。次下二句。體處雖同。而
能所以異。未知此亦同前犯不。亦亦不同前。如文說
者是。若定尅漫。前二下一。能教局尅。所通尅漫。第三
能通二心。所尅無罪。第三境想兩重。前對重物。後約
輕物。此之兩重。皆約犯不犯境。成以本迷齊各四句。
若對上數境想。合有三重。但以五及過五。咸是重位
故作兩重。攝法斯盡。問所以不對重物。重物想。作境
想耶。解文言有主有主想。五過五錢。明巳含說。次不
犯中。與想取者。謂無盜心。反前不與。巳有想。翻前非
巳有。番掃想取。含反主物。三三句蹔取。反前不蹔取。
親友。反前非親友。


次明煞戒 約類總明。四門分別。一約人趣。二明父
母。三煞羅漢。四出佛血。


先解初人。謂非恩養。及以福田。此中開四。先明制意。
通制如前。言別意者。人者報踰下趣。蘊義懷仁。智越
上天。厭增修勝。又以我執心固。愛壽命於遐齡。怨結
情強。遞相讎於累劫。既而形披忍服。誠令懷悲。如何
[002-0378a]
不順所宜。翻行煞戮。故失掘經言。一切畏杖痛。莫不
愛壽命。取巳可為譬。勿煞勿行杖。以斯義故。立制防
之。次釋名者。舊解不然。今解息風名生。依身心轉隔
斷不續。名為煞生。人名別於蘊上建立。或復生者即
是命根。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故
僧祇第四云。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奪命者。令彼命根
不相續。四大分散。是名奪命。此文復云。人者從初識
至後識。而斷其命。此是戒之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
舉。故名煞生。三解具緣。別緣有五。一者是人簡餘輕
故。二作人想。想疑亦輕。三有煞心。無心不犯。四興加
行。若無加行。境不可壞。第五加行雖興。命若未斷。所
規未成。思心不暢。故須斷命。第四𨷂緣。言𨷂別者。若
𨷂初緣八句蘭罪。𨷂境雙𨷂。各有四蘭。舊立境差。四
境來替。至此𨷂中。不論同趣。此是義途疎略。前後相
違。今解。同趣無差。加天為四。且闕境四者。一本欲煞
人。天來替處。緣天作人想。二非人人想。三畜生人想。
四杌作人想。次雙闕四者。一本欲煞人。天來替處。名
為闕境。於上復生疑心。為天為人。即是闕心。此由境
心俱𨷂。名為雙𨷂。二本意煞張。非人來替。復生疑心。
同前二𨷂。三畜生疑。四杌木疑。問境心二緣。各依緣
𨷂。別闕理盡。何須辨雙。答對異起疑。不同𨷂初。疑當
異境。復異第二。以此不同。更明雙𨷂。問雖有斯別。莫
不𨷂二。𨷂二義齊。何須更辨。答若不出者。人情意謂。
疑當於異境。不成人方便。為成人家方便。故須更明。
[002-0378b]
問所以辨雙。是疑非想。答想由一向。不得成雙。如人
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不少心。疑中非本期故𨷂
境。猶豫故𨷂心。此以俱𨷂。得名為雙。此之雙𨷂。寄在
初緣。故單雙𨵉。各四成八。次𨷂第二。想疑各四。轉想
文一。義含有四。一人作天想。二人作非人想。若本迷
人。作非人想。煞人無罪。非人有吉。今文結蘭者。為本
煞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由此轉想。不暢前思。令前
偷蘭。住在因位。舉後轉想。結前心蘭。故言人非人想
蘭。如三羯磨。捨者三蘭。捨是善心。豈容有罪。但由舉
後捨心。結前方便。故言捨者三蘭。此亦如是。問人作
非人想𨷂心。故結前心蘭者。非人作人想𨷂境。故結
前心吉。答𨷂境之中。本意煞人。人想煞心。恒在本境。
但為非人境差。令前業𨷂。即是煞人方便前生。非人
之境後起。猶是舉後結前偷蘭。比於轉想。本異兩殊。
不得見想名同。抑令齊一。三作畜生想。四作杌木想。
次疑𨷂決正。義亦含四。一為人為天。二為人為非人。
三為人為畜生。四為人為杌木。次𨷂第三。全是無罪
謂落開緣。故不制犯。或可容得提吉。謂打道俗二眾。
𨷂四無罪。不制單心。或獲吉羅。以未發業。𨷂五便獲
輕重二蘭。此等通別。具七方便。人趣既爾。餘三類然
但輕重殊。不能繁具。


次煞父母。是恩養非福田。先明別意。言父母者。身生
之本。加以庭訓義深。養育恩重。誠宜候志起居。七旬
巳寐。承顏侍覲。五恭匪[虛*予]。何期孝悌無思。翻懷逆慮。
[002-0378c]
煞父害母。何惡能過。但以人命不殊。同結夷罪。違恩
背義。復得逆名。故五分二十云。告諸比丘。若人百年
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
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
盡形。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又增一經云。供養
父母功德果報。與一生補處菩薩一等。益福既多。損
罪彌重。以斯義故。制不聽為。釋名可解。次解具緣。別
緣有五。一人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興加行。五斷
命。第一緣人父母者。簡異非畜。或若非畜。自煞父母。
及人父母。亦不犯逆。唯有人類。煞人父母。然於人中。
除去北洲。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此等並無律不律儀。
由於染淨二中。無增上用。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
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又解。彼等皆由根不具
故。父母於子。愛戀心少。彼於父母。亦復不起殷重慚
媿。又是生身父母。養母不成。諸所作事。應諮養母。次
第二緣。要須母作母想。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於
非母。作母想害。及於母作非母想害。俱不成逆。於父
及餘。應知亦爾。若本漫心。雖作餘想。由心無簡。亦成
逆罪。次第三緣須有煞心。若作打心。或復誤煞。皆不
成逆。如子執杖擊父身蚥。母隱在牀。謂餘而煞。第四
不起加行。亦無無間。如人扶持父母。經過嶮路。恐有
賊來逼令前進。父母顛仆。即便喪命。以無加行。不成
煞罪。次第五緣加行究竟滿足成逆。故俱舍十八云。
若於父母。起煞加行。誤煞餘人。無無間罪。於非父母
[002-0379a]
起煞加行。誤煞父母。亦不成逆。伹使加行究竟成滿。
設形改轉。亦成逆罪。以依止一故。由如是義故有問
言。頗有女人非母非羅漢煞成逆耶。答有。謂父轉根
為女。頗有男子。非父非羅漢。害成逆耶。答有。謂母轉
根為男。爾者若但打時。亦得打父母罪不。答曰不得。
爾者煞亦不應得成逆罪。答打本就位。不據恩養。如
打現父。結同餘俗。何況轉根。不就位別。次𨷂別緣。准
同人位。然此餘人。望父無逆。亦應得作心境差句。但
以餘人。單唯𨷂理。不𨷂教名。故不辨也。


次煞羅漢。是福田非恩養。言阿羅漢者。道契無生。證
六通而自在。騰暉有頂。作九地之津梁。既聖既尊。是
歸是救。能利能益。可敬可崇。何容縱彼愚情。損傷勝
境。恣其頑意。煞害德田。但以人同夷罪。道滿逆𠎝。過
狀不輕。雙標理教。次釋名者。煞義如前。言羅漢者。婆
沙三十二云。羅漢名應。阿之言不。於諸界趣。不應流
轉。故名不應。又云羅漢名賊。亦名為怨。阿之言無。無
煩惱怨賊。故名阿羅漢。又九十四云。應受世間勝供
養故。次具五緣。一是阿羅漢。以彼身中具諸勝德。壞
德所依。故成逆罪。問煞餘學人。如何非逆。答由田不
滿。不成逆𠎝。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前說無間由二
緣得。一背恩養。二壞德田。害諸有學。非壞德田。以彼
身有功德。亦有過失。有妙行亦有惡行。有善根亦有
不善根。復何因緣。辟支非逆。解凡成逆罪。須具六緣。
一藉教進修。二觀智猛利。三曾修學道。四能現神通。
[002-0379b]
五善能說法。六得益深廣。具斯六義。利益處寬。福田
是勝。故得逆罪。其辟支佛。但能現通。田不滿足。故不
成逆。故涅槃十七云。緣覺之人。修寂滅法。志樂獨處。
著化眾生。但能現通。終日點然。無所宣說。二阿羅漢
想。謂作餘想。不成逆罪。故俱舍問云。將死方得阿羅
漢果。能煞彼者。得逆罪不。答無。於無學身。無煞加行。
若本漫心。雖不了知是阿羅漢。亦成逆罪。故俱舍云。
彼於依止起定煞心。無簡別故。亦成逆罪。三煞心。四
加行。五斷命。𨷂緣同上。


次出佛血。佛者道過三界。智邁十方。為六趣之舟航。
作四生之導首。信無倫而獨秀。諒勝境而孤標。誠宜
勵巳亡身。虔心供養。何期不思厚德。反念傷殘。情過
不輕。是故聖制。但以命不可斷。結以蘭名。出血業深。
故加逆稱。釋名可解。問世尊身有諸無學法。說名為
佛。此不可害。云何惡心出血。得無間罪。答婆沙一百
一十九。世支說云。以於能成大菩提法。起惡意樂。欲
毀壞故。雖害生身。於彼得逆。復次佛無學法。依生身
轉。若壞所依。能依亦壞。如破瓶失乳。是以得無間。問
如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罪。頗有起煞心。不至出
血。亦得無間罪耶。答有。應作四句。有起惡心。出佛身
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出身血。有起惡心。不至
出血。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乃至令血移處。有起惡心。
出佛身血。亦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令出身血。有起惡
心。不至出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血移處。問未
[002-0379c]
知出血偷蘭。是最初不。為是究竟。為是方便。答此是
第二。不是最初。以此起在煞人或戒後。爾者煞佛有
逆。餘人無逆。既是逆非逆異。如何無初。答逆是違理。
不由佛制。不可約此以辨最初。論其違教。煞戒巳興。
此既後起。故是第二。若以逆故。即別立初。如餘三煞。
亦應有初。餘既不然。此如何有。又此出血。是方便非
究竟。以望本心欲斷佛命。今但出血。不暢本思。故俱
舍云。一是煞生業道加行。具緣還五。一是佛。二佛想。
三煞心。四加行。五血移處。移巳攝出。若不舉此。收義
不周。問血移成逆。心通尅漫以不。答若本漫心。不簡
彼此。對佛雖可不知是佛。但使出血血移。皆成逆罪。
若本尅心。不欲害佛。知方成逆。不知無逆。次𨷂緣者。
若𨷂初二。同前人位。若𨷂煞心。合得提罪。𨷂四無罪。
或獲吉羅。𨷂五血不移處。無逆蘭。本規斷命。未斷故
蘭。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文二。初明其犯
第二時諸居士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無數方便下。人緣合辨。第三彼即受下。正明相
煞。


人緣文二。初明遠緣。第二諸比丘在婆求河邊下近
緣。遠中文四。一說藥勸修。第二諸比丘下。念說為巳。
第三時諸比丘下。順教修成。第四便求刀下。習成厭
報。先解初文。說不淨行者彰過。歎不淨行者讚行。歎
思惟者勸修。所以說不淨者。凡是證入初基。皆以五
[002-0380a]
停導引。然五停觀。非遍修行。於中要者。唯有二門。謂
不淨觀。及持息念。此二觀門。亦隨行增。非要具修。能
入聖道。謂觀行人。總有二類。一者貪增。修不淨觀。二
者尋增。修持息念。此中世尊接二類生。說二觀門。令
其趣入。先教不淨。正為治貪。然貪差別。略論有四。一
顯色貪。緣青瘀等。二形色貪。緣被食等。三妙觸貪。緣
蟲胆等。四供奉貪。緣尸不動等。此貪雖四。骨𤨏能除。
以骨𤨏中。無四貪境。故教比丘。修骨瑣觀。即能除彼
四貪不生。其作觀法。總有三位。一初業位。二巳熟修
位。三起超作意位。謂觀行者。欲修觀時。應先繫心。於
自身中。或於足指。或額及餘。隨所樂處。心得住巳。於
自身分。假想思惟。皮肉爛墮。漸令骨淨。乃至具觀全
身骨瑣。見一具巳復觀第二。如是漸次。廣至一房。一
寺一園。一村一國。乃至遍地。以海為邊。於其中間。骨
𤨏充滿。為令勝解得增長故。於所廣事。漸略而觀。乃
至唯觀一具骨𤨏。至此漸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初
習業位。復於一具。先除足骨。思惟餘骨。繫心而住。漸
次乃至除頭半骨。思惟半骨。繫心而住。齊此轉略。不
淨觀成。名觀行人巳熟修位。又除半骨。繫心眉間。專
注一緣。湛然而住。齊此極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超
作意位。若作骨觀。釋此文者。非直即與此文相應。亦
復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論中五種不淨釋者。非
直不應趣入之門。亦與一切聖教相害。諸師不知旨
趣。直見不淨名同。便引來解。遂成大好。以此即是念
[002-0380b]
處位收。如何至後文中。却修持息。又多論第三云。所
以習不淨觀。先在面上者。修此觀法。為除貪欲心。以
欲心生。要從面起。故先觀面。若作種子等不淨觀者。
所以要從面起。又涅槃經第二十五云。貪欲病者。教
觀骨相。次諸比丘。點念大聖。為巳宣說。應可修行。次
依修尅獲。於中有法喻合。法中。時諸比丘。舉能習觀
人。即無數下。方便習觀。從定覺巳。觀成厭報。喻合二
文亦三如上。次觀成厭報。此謂愚人厭報。不除其病。
智人除病。而不厭報。


次明近緣。文對能煞之人。序列所煞求意。為彰過非。
一切獨舉婆求河邊。其文有四。第一舉前第二聖為
巳說。第二舉前第三習觀成就。第三舉前第四厭報
求煞。第四舉能煞者。言沙門者是性。非是出家沙門。
五分云彌隣旃陀羅。見論第十云鹿杖沙門。鹿杖是
名。作沙門形。剃髮留少周羅髮。著壞色衣。依止比丘。
拾殘自活。以作沙門形相故。諸比丘呼言。大德斷我
命來。


次正相煞。文中有四。第一受雇行煞。第二內心追悔
見論云。以世間人言河能洗除人罪。是故往河洗刀。
望除罪垢。第三天魔勸讚。欲令信行。在水不陷。第四
受勸行煞。謂為度人。其中比丘。觀未成者。名為未離
欲身毛竪等。習觀成者。厭患身命。故曰愛盡身毛不
竪。


次呵有二。謂俗及佛。所以無比丘呵者。情謂為是。以
[002-0380c]
觀未成。方便修習。其巳成者。方能厭耳。佛呵文三。第
一發學所由。第二唯願下。請更修法。第三爾時下。正
明呵責。


發覺文四。初小緣集者。舊解云。以布薩。為小因緣。四
部都會。為大因緣。復有解云。謂除說戒。作餘羯磨。是
小因緣。此之二釋。咸不應理。以文但云小緣。不言說
戒。故知不得以說戒為小緣。又羯磨法。八年前無。佛
亦不秉。不得為小緣。今解。但以如常集會。問經請法。
以為小緣。故善見云。世尊立制。半月靜坐。知五百比
丘死盡。從禪定起。知而故問。欲為說法。又五分云。從
三昧起。在露處坐。大眾圍繞。理實世尊初從定起。比
丘法應圍繞禮敬。為此故云以小因緣。不須別更出
大因緣。第二爾時下。見眾減少。第三爾時下。因前致
問。第四爾時下時事白佛。


次改觀文二。先明說法方便。方便文四。初阿難陳請。
次佛令集眾。次奉命集僧。後集巳白知。比丘疑曰。我
等正欲依前佛教。習行不淨。恐致前突祇欲不修。復
是佛說。於此未明。稱云疑惑。請更改。方離前灾經。體
解聖旨。故曰永無。餘文可解。


次正說法文中有四。第一改觀投機。第二念說為巳。
第三順教修習。第四觀成獲果。此之四文。並悉次第。
反前相煞緣中四句。今說息觀。令既得道。明前不淨。
不令厭報。如何謬執。退失道門。改意如此。初文有二。
一明說法體。二明對機正說。法體文。三謂法喻合。今
[002-0381a]
詳法喻等文。但可為二法。中二者。初舉定體。歎其能
治。第二諸不善下。是所滅之尋。初體應云。阿那阿波
那念。此云入出息觀。以慧為體。但以念近於慧。故名
為念。言阿那者。謂持息入。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
那者。謂持息出是引內風。令出身義。此相圓滿。由具
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謂繫心緣入
出息。不作加行。放捨身心。唯念憶持。入出息數。從一
至十。不增不減。所以爾者。恐心於境。有聚散故。然於
此中。容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謂一。二數增失。於一
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謂入。又可數無次第。
亦名亂遙。離此三失。名為正數。若十中間。心散亂者。
復應從一。次第數之。終而復始。乃至得定。此出入息。
應先數入。以生息入。死時出故。隨謂繫心緣。入出息
不作加行。隨息而行念息入時。從外入內。謂從口鼻
流至咽喉。復從咽喉流。至心胸。復從心胸流至䐡輪。
如是展轉。乃至足指。念恒隨逐。復念於息。從內出外。
半麻一麻。半麥一麥。半指節一指節。半指一指。半搩
手。一搩手。半肘一肘。半尋一尋。乃至廣說。隨根勢力。
息去近遠。念恒隨逐。餘止等可解。次喻有二。一秋天
喻。二大雨喻。二喻之中。准法各有能所不同。舊來長
分為四。合喻可解。次對機說。下之三文可知。次呵責。
改觀除疑。時遙事隔。更須集眾。呵所不應。問世尊說
不淨觀。巳知比丘厭報。如何今乃自呵責耶。答世尊
雖知。比丘厭報。此觀即是。入道初基。何不依之。進求
[002-0381b]
而反。厭其現報。此厭現報。不除餘集因。因既未除。苦
果還起。此則壅本剪條。更增鬱茂。非行道人。故須呵
責。又解佛既呵責。明前厭非。即令比丘。倣習心斷。問
此中能行煞者。本非比丘。所煞巳死。不可呵責。其未
死人。復無情過。未知何人。是合呵者。答巳死雖不可
呵現者。亦曾相讚。即呵此之相讚煞者。又解此諸比
丘。住果證者。即是前習不淨觀人。此既修進。得增上
法。明前不淨。本意亦然。云何謬執。不能趣證。乃相讚
歎。厭報求煞。


次釋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斷。謂身作業。三人者。
謂所煞境。四持刀與人。古舊斷云。是安煞具煞。此釋
不然。其安煞。具自別立章。解釋不開。此中持刀言事。
又彼此文語意各異。豈以持刀名同遂則指此是彼。
是故今解。此牒緣中持刀讚勸。讚勸受法。用刀自害。
作如是下。結前讚勸。五結六擯。


次下廣釋五六二句。略而不解。解前四中。文分為二。
初明成犯相。二天子下輕重相。前中初三。別釋。二四
合解。別中初識者。謂初結生一念。生有後識者。謂後
一念正住死有中間。識壽命根相依。息起不絕。名之
為生。此等無形。不可說害。伹壞所依。能依息斷。息起
不續。名為煞生。自下合解。二四兩句。文分為二。先立
章本。後依章解。准其解中。有二十章。加一遣使歎死。
舊人。觀文不審。乃云加一遣。使書者不然。既准釋中。
有其二十。明知章中。𨷂一不足。此二十章中。八是自
[002-0381c]
作業。謂自煞身口。俱及坑陷。倚發與藥安具。先解初
章。業雖自作。心通尅漫。隨稱本期。皆成究竟。十誦第
二云。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夷。後不因是死蘭。問為
所煞者。住死有時。能成業道。為復不爾。答要所煞者。
住死有後。能煞之者。業道方成。故俱舍云。俱死及前
死。不成根本業。次教人者。若本尅心教害張命。所教
事成。能所俱重。若教害張。所斷王命。所教得夷。能教
不重。或教煞坐。乃害立人。如是長短赤白。去來今明
日等。類同此釋。若漫心教一切同重下諸教人皆同。
此判遣使。往來可解。重使煞者。最初能教。及後斷命。
此二獲重。餘者並蘭。展轉使者。一切成重。以皆相望。
成能所故。次下四求。皆是教人異相。次現三相如文。
次遣使歎煞。若為此人讚煞。餘人領解。用法而死讚
者無犯。若本為二人。隨死皆重。勸典形人。亦同犯重。
遣書者。欲煞彼人。作死書送。然使得書。自向親說使
者得重。作者無犯。望欲煞者。不死獲蘭。次遣使書者。
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所取。依書死重。造坑陷者。
審知怨家。所行道處。而安坑穽。墮死者夷。次倚發府越
反。謂是機發。說文射發也。或作撥者。非義。廣雅撥者除也。亦棄也審知彼來。定倚之

處。讚施煞具。密害前人。與藥可知。安煞具者。或如有
人怖畏事逼。或遇長病。不能忍苦。此等並皆自厭身
命。知巳方便。與他刀等。次若作如是比下。收前不盡
但以煞相眾多。非如上列。更施餘法死者皆夷。為欲
遮防惡人矯計。一言總息。異類犯門此。則天網滔滔
[002-0382a]
犯而無漏。聖刑蕩蕩毀者云遺。故云若作如是比等。


次明輕重文二。一約異趣。畜能變形。謂是本性。傳說
老猪狗等。亦能變形。煞此等類。不得蘭罪。知解人語。
亦非調習。自性解者。入此犯門。十誦。波離問。若比丘
以呪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得波羅夷不。答自憶
念我。是比丘得夷。不憶偷蘭。


次明境想。境想五句。一具四關。又可相對為四。初句
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境輕心重。次一俱輕。
又可下四束成三位。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一
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成方便。問何故本境之
上。疑先想後。異境之中。想先疑後。答皆約先重後輕
故爾。又解想是穴徹法。須前明故。本異中乘言便。次
解此境想。六門分別。第一須境想意。第二釋境想名。
第三汎明境界。第四辨戒有無。第五就有之中。定其
多少。第六又就有中定迷及想。


初門業不自成。要由心境。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
謬妄。或若心境相應。犯齊一品。或若差互業有重輕。
如人非人相等。心不當境。非人人想等。境不當心。或
境犯心不犯。如有主無主想等。或心犯境不犯。如無
主有主想等。有斯犯等四句差別。故須境想。階業重
輕。欲使僧尼。善知犯相。既識相巳。息過不為。


第二釋名。境謂是前所趣之境。想者是能成。犯者心
心緣前境。或了或迷。取像決定。名為境想。問於境之
上。起想起疑。所以但言境想。不言境疑。答想於境定
[002-0382b]
標。以想名疑。以不定故不彰也。又解人作人想得究
竟罪從初立名名為境想境疑不然故不彰耳。


第三門境界。境界有六。一約心為境。如觀許想。及染
心衣食。二以內報為境。或四趣齊犯。謂如婬戒。或各昇
降。如盜煞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如販賣食家寶
等。道如謗打譏摶疑等。又道俗通者。謂觸媒二宿。同
路兩麤。又就道中。小大差別。大即謗打。小謂減年。大
中復有形報不同。隨順提罪。局是比丘作衣讚食。事
專尼眾。三者外事為境。如掘壞非殘不滔足等。或通
內外者。盜奪虫水等。第四約法。法有其四。一自所稱
佉如二麤媒嫁毀呰妄等。二他所作法。如處分異語
學家諫等。三進修學法。如學三藏。諷誦戒等。四邪正
理法。如十八法法非法等。第五約時。如日暮非時。洗
浴宿等。第六罪者。謗覆說類。


第四門有無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有境想。謂初
四戒。第二犯六摩觸。二麤兩房。媒嫁三十。迴僧九十
十五。說麤掘壞。兩足非殘。讚暮不滔。二蟲覆發。對有
三十五。二房七重。盜麤媒壞。各有其兩。尼之五犯。十
八戒有。於前僧犯二十六中。除去十箇不同。犯戒。謂
婬及觸。二麤兩房。日暮讚食。自足勸他。餘十六戒與
尼同。有與僧不同。復有二戒。如摩觸五句。染心四句。
對有二十一。謂盜媒壞同上二重。次言無者。諸餘戒
中。無境想者。或可略無。或可理無。然以略理二義。通
前六對明者。初約心略無者。如解及滅。疑惱指授。背
[002-0382c]
請後悔。觸八染等。餘盡理無。不對心故。次內報者。如
漏失境假情非情不得攝。在內報中收。然於內報。或
略無者。如謗打兩舌。毀呰嫌罵。餘即理無。不對情故。
外事無者。如屏露二敷。脫脚者覆露地。然火藏衣鉢
等。餘即理無。不對事故。法略無者。如大小妄諫隨舉
等。餘即理無。不對法故。時略無者。如洗浴過限。二入
聚落。餘即理無。不對時故。罪略無者。如尼覆戒。餘盡
理無。不對罪故。


第五多少者。然境想文。所以或四五者。但由第三人
非人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爾者。舊解。重輕之
中。位有其三。若轉想定五迷。或四五。六何或四五。若
想對二趣。犯境起迷。以吉罪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
一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則亦爾。若對下三。
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覆說者。無犯
故然。是以本迷或四五。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其
三。如上重輕。應本定五。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
今犯不犯。如盜戒中。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
二物。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中
綺說。謂煞等就重輕。盜約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復此
謂犯中。有輕重。如前所論。若處分掘地。非時勸足。犯
中無量輕。但有或四五。餘准可知。又可此等通本。異
二鏡。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據本境。四即齊四。謂本
迷故。五則俱五。謂轉想故。伹文互說。用斯犯等。隨據
境想。可以准知。此解不然。若言想對二趣。犯境起迷。
[002-0383a]
以吉羅罪故。為斯具五者。如似始終。迷人作非人想。
煞人無罪。非人有吉。此吉乃是異趣。上吉何關境想。
第三句事。此第三句。是本境轉想。即想差方便。又盜
䨱說。與煞類同。煞中亦有非畜。為重輕門。亦有非情。
為犯不犯門。何須先約重輕。作三位巳。次約犯不犯
門。更作三位。又云。若據本境。四則齊四。謂本迷故。五
則俱五。謂轉想故。此亦不然。然此境想。若四若五。皆
悉通對。本異兩說。如何乃言。若據本境。本境但有二
三。豈有四五。又於異境本迷吉者。何預境想。四五階
須。而欲通其本。異作或四五。又於本境。迷既齊四。如
何後有。迷或五言故。今正解一切境想。無問重輕。及
犯不犯。總為兩位轉想。即五本迷但四。所以爾者。轉
想為結前心方便。以結方便。故成五句。本迷為無。前
心方便。異罪非宗。故但四句。此謂轉想本迷共成或
四五。而無定有。第三以成五句。第六迷想者。如婬媒
煞妄二觸麤兩。此約重輕。犯境除婬。轉想為五。若據
本迷。除婬應四。然諸戒中。無此迷四。如犯不犯位中。
媒嫁法想。二房掘壞。日暮非滔除滔轉想為五。麤語
法想。迴僧二蟲。讚食兩足。殘宿不受。發起染心。本迷
故四然盜覆說。若對天等三趣。物上及下三犯輕罪。
境上即是重輕門。若對無主非罪境者。即是犯不犯
門。為此盜戒。且約犯不犯門。本迷故四覆說。落在開
通位者。亦約迷作。非罪覆說。又可迷重為輕。得吉罪
者。此非本境。轉想方便。還同非畜。上吉異罪非宗故。
[002-0383b]
落開位非。第三句開中。皆開煞心不犯。


妄稱得過人法戒 於中有二。第一總解。第二別
明。總解四門。一列妄語多少。二定能妄語人。三釋所
稱之法。四明鏡心虗實。初門依下增四。有四妄語。謂
夷殘提吉。若取誑非天變畜。及餘𨷂緣。亦有蘭妄足
前成五。此言夷等妄者。謂舉所得之罪。以標夷等非。
將夷等罪名。以誑前境。名夷等妄。然此五妄。夷殘逸
提。同誑人境。但以所稱事殊。故三階降。蘭吉二罪。通
誑四趣。以其所稱及境別故。次能妄人者。是凡非聖。
然凡雖有。事中實語。以非理解。不能斷妄。違想背心
還成妄語。又亦得有緣事實想。由非理解。違成妄𠎝
聖人證理。永絕虗心。稱實而談。必無妄過。然由證理。
想實非虗故。於定前聞為入水。謂是定內。向比丘說。
諸比丘言。何有入定慧定聞為王入水聲。目連虗稱。
得上人法。以事白佛。佛言有是定不清淨。目連不犯。
此依方便想言。不成妄語。問前之三戒。不定犯人如
何此戒。獨明犯者。答前之三戒。是凡不疑。此稱聖法。
故須辨定。又以目連語濫。亦須簡定。次所稱法。位約
為三。夷妄所稱。謂是過人。以於此法。實未交證。情希
名利。假偷在巳。損重過深。故得夷罪。殘提所稱。乃是
凡法。謂無三根。橫搆虗狀。重事謗他。欲令擯罸。惱他
一生。故得殘罪。或以殘謗。治罸輕微。或遣見聞。背想
而說。此等並結波逸提罪。次蘭吉所稱。通過非過。謂
大妄下蘭。及誑非天變化畜生。並悉同以過人法。誑
[002-0383c]
二謗下蘭。便是凡法。吉羅通二。義准應知。次境心者。
位約為三夷妄一種。心境俱虗。殘提二妄。唯取心虗。
蘭吉二妄。義同上二。所以夷妄。須俱虗者。以若境實。
即無心虗。為實得者。永絕虗妄。若其境虗心實。增上
慢人。復是不犯。若也心境俱實。不犯此戒。以此故取。
俱虗成犯。言境虗者。謂不得聖心虗者。知不得聖。殘
提二妄境唯是事。無問境之虗實。唯取心虗對此。須
以四句辨定。沓婆俱虗。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此
二是犯。有想不妄心。不得出者。此是境虗心實。不成
謗犯。若實有三根。即境心俱實。便成舉罪。不成謗𠎝。
殘謗得提。義亦同此。次蘭吉妄。所稱通二。若過人法
誑同夷俱虗。若凡法誑。同於殘提。唯取心虗。


次下別解大妄。先別意者。聖道幽玄。凡非所會。至理
沖邈。愚不能知。以不會知。希求名利。假偷在巳。惑亂
群心。醫法𧦘時。過中之極。為斯損故。立制防之。次釋
名者。言不稱實。所以名妄。妄說勝法。超過凡境。故曰
過人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曰過人法戒。
又大妄語者。聖法超凡。名之為大。虗偷屬巳。稱之為
妄。陳彰在口。故名為語。故云大妄語戒。爾者若稱聖
法。始成犯者。如不淨觀。阿那波那三昧。是近小法。何
以多論。名過人法論。解云。此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
莫不由之。天龍等來供養者。亦是稱他聖人感者。多
云。自現內有勝法。能咸諸天龍神。又自顯斷恐怖。故
龍神來至我所。我無恐懼。次解別緣。別緣有九。一對
[002-0384a]
人境。二作人想。三境虗。四知境虗。五說過人法。六作
過人法想。七言巳證。八言辨了。九前境知。次𨷂緣別。
若𨷂初二。各八蘭罪。闕第三緣。境若實者。或有提吉。
或全無犯。𨷂第四緣。不知境虗。是增上慢無犯。𨷂第
五緣。非過人法。作單雙𨷂。各一蘭罪。𨷂第六緣。作不
過想疑。亦各一蘭。𨷂七不言巳證。歎餘實者無罪。或
可得蘭更相粜賣。𨷂八不了了輕蘭。𨷂九重蘭。是中
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然漏呵中。文分為二。初明其犯。
第二諸餘比丘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時世穀貴下。明妄緣起。第三婆求河邊下。正明
其犯。犯緣有二。一遠。二近。遠緣文六。一明穀貴分眾
之緣。二時世尊下。勑令集眾。三阿難下。奉教令集。四
眾僧集下。集巳白知。五爾時世尊下。告眾隨緣。六時
諸比丘下。如教分散。次近緣文二。一點念設計。二尋
即念下正明設計。次犯文四。一自言巳得。二兼道他
證。三獲以名利。四受資得益。


次呵文二。初明發覺所由。二佛告下。明其呵責。發覺
復二。初實語禮覲。以明發覺。文三可知。二妄語致虔。
正彰發覺。於中文四。初直禮覲下三。各一問答。然第
四文。因言撿問。正彰得實。問此中豈有實者。答云。或
實不實解。僧祇第四。佛問汝所讚歎。為實爾不。世尊
我所讚歎三寶。及尊者舍利弗等是實。自讚嘆不實。
佛言此是惡事。云何為身。利養不實。空自讚歎。寧敢
[002-0384b]
灰炭。吞食糞土。利刀破腹。不以虗妄。稱過人法。而得
供養。次明呵責。呵責文三。初以實況虗。呵出家理。應
藏名隱德。縱使是實。亦不應說。況復是虗。而向人說。
第二以輕況重呵。於中文四。一總舉數。並是虗情竊
利。咸稱為賊。第二列名一內實。破戒無惡。不造第二。
為口腹故。虗稱上法。第三是中下挍量雖復。咸稱為
賊。是前二中。為口腹者。大於初賊。第四何以故下釋
何以。初小後大故。謂為口腹。實無所知。虗偷上法。盜
受他食。損重過深。聖制夷罪。此罪大初。故云最上大
賊。亦可前非上法。後是上法。所謀法大。名為大賊。第
三結呵。此中略無。汝所為非等。


次明戒本文三。一者略立。第二隨開。隨開文五。一舉
昔虗。今實生疑之境。但為聖法。超凡名為增上。然此
比丘。於增上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十誦第二云。有
空閑處。諸比丘住其中。因別相觀定故。貪欲嗔恚不
起。便作是念。我巳得道。所作巳辨。到佛所。亦作是說。
後近聚落。僧坊中住。數見女人。故貪欲嗔恚便起。以
此為緣故。除增上慢。第二彼作念下。覩境生疑。佛說
尸羅不淨。定慧不行。准我境虗。違於聖教。正應是犯。
不應得道。今既得道。復似不犯。於此犯與不犯。情疑
未決。故曰我當云何。三尋語下。陳疑伏託。若制是犯。
便即守教甘心。若言無違望除情惑進不唯然。故曰
隨教奉行。四為諮申。五開不犯。第三滿足戒本。戒本
七句。一能犯人。二實無所知者。未知聖諦。心境俱虗。
[002-0384c]
三自稱言下。虗稱上法。四彼於異時下。自言首罪。五
除開緣。六七可解。舊解自稱文云。自稱言等。總稱聖
法。二我巳入聖下。別舉。言入聖者。謂得生空。知勝法
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巳去然。此生法空言。深
違理教。今詳廣文。自稱分二。初自稱言三字是總。我
得上人法下是別。別中復二。我得上人法者。別明上
法。此法雖凡。得者為上。伹稱此法。亦犯重罪。次下三
句。別明聖法。我入無漏。聖智位中。故云我巳入聖智
勝法。此是見道巳去。諸無漏位。我知是者。是無間道。
知我見是者。是解脫道見若云。我巳入聖知勝法者。
謂入見道位中。能知諦理勝法我知是者。知聖見道。
我見是者。見聖諦理。此是重述見知。據理相似。亦可
更詳文意。自稱言我得。上人法一句是總。下三是別。
然依廣文不釋別。三就前總中。更開為二。謂自稱自
言。兩章別故。第四句。彼於異時者。非前行妄之時。是
後自首罪時。因問有陳。稱為若問。不問引罪名。為不
問自言。不過有二故。總標之間。一切諸戒。皆有因問。
自言所以。此戒復云不問。昔解具二義者。須言有自
一罪重壞眾。須眾治罸。如僧尼二覆不同者。是二虗
實難知。以內證法。若不自言。無由知故。具斯兩義。故
有自言。自言眾委。治罸義易。下謗亦爾。自有難知非
壞眾。如小妄是自有壞眾。非難知餘夷殘。是非難知
非壞眾餘提等。是唯此及謗。具足二義故。有自言。此
解不然。如自恣中亦有不問自言。佛本不問。行瘂所
[002-0385a]
由。謂伹問言。汝等云何。住止安樂。不以乞食。為苦因
耶。答言。為行瘂法。此罪非是壞眾。又非難知。如何復
有不問自言。又有舊解云。自言有二。一因問自言。諸
戒通有。今此戒中。有不因問。而自言犯。以緣有故。牒
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實。得道同此。彼遂文無。
除夢亦爾。若爾不問可爾。所以復言。若問者相對。故
斷今詳。此解亦恐不然。有何所以。須舉若問相對觀
其戒本文句。並是望前緣說不得。直云相對。故來今
解前緣。但是不問自言。不問自言既成發覺制戒。若
問自言。亦成制戒。據緣不過此二。故總標之。又解若
問不問。二言兼之。方可得盡。緣起中事。所以知者。謂
佛問言。汝等以何方便。不以飲食為苦。由佛問此。稱
為苦門。佛無不問妄語之事。比丘自首。稱為不問。又
解不問者。是發覺文。謂但問言。云何不以飲食為苦。
不問妄語之事。若問是佛問文。問云。汝等虗實。答言
或實不實。作此釋文。希無乖失。此戒既爾。謗戒亦然。


次下廣釋戒本七句。伹解三。不釋下四。釋中文二。初
正釋相。二如是虗下明輕重相。前中解初可知。不知
不見者。反解第二句。自稱者下釋第三句。此中有二。
初解三字總句。第二一法下釋別四句。亦可初略釋
第三句。第二自言下廣釋第三句。略中文三。初釋自
稱信者。謂是理解之信。戒謂性戒成就。永不作惡施。
謂依正兩報。不生少厷。聞慧依教。習成智慧者。謂無
漏智慧。辨才者。謂無礙辨才。第二釋人法。謂成人之
[002-0385b]
法。即陰界入。第三釋上人法。總談勝法。故名為諸。能
破有因。名為出要。由獲此故。稱云成就。


自下廣文。廣文分二。初立十四章。次依章解。解中例
三。謂舉釋結。且初釋中。舊人分三。初發生空解。二修
習下發法空解。三守護下發無相真解尋此妄情。轉
違理教。豈有身念。位中巳得二空無相。夫人空者。聲
聞所得。法空觀門。菩薩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釋。此違入道次第。亦乖經論宗徒。此尋舊疏。數本皆
然。如是重抄。獲何福利。唯顯造者。不善宗文。復益學
人。妄傳無義故。今改蹤聊。申正解。依前重寫。恐轉成
非。冀諸智人。思文察義。希通大化。不益無知。然此諸
文。總釋觀之功能差別。不須別作三文分齊故。今解
釋分之為四。第一舉定顯勝。第二狎習下勸使修習。
第三守護下防令離過。第四巳得下歎得自在。初言
有念者。謂身念處觀。能令人出離者。歎此觀能除淨
顛倒。漸能趣入。後勝善根。乃至見道。離垢超昇。皆
由此門。稱云出離。次勸修者。數繫在心。名為狎習。漸
增近理。稱云親附。此法之言。通其二位。亦可連為一
句。習觀踰明。名為增廣。修令成熟。如調伏乘。次離過
者。在凡習妄日久於。觀恐為緣[虛*予]。故云守護觀察。觀
成體解。無減無增。名為善得平等。次歎得者。觀起隨
心。尅用屬巳。故云巳得決定。習觀既成。無緣能礙。故
曰無復艱難。永袪淨想。縱任隨心。故云而得自在。正
憶念者。餘三念處。得戒者。得無漏戒有欲者四如意
[002-0385c]
足不放逸者。四正斷精進者。是覺分數。廣文同前。故
云如上定者。有覺有觀。謂是初定。及未至無覺有觀。
唯中間定。無覺無觀二定。巳上三解脫門。梵云三摩
此云等持三昧者不正。空三摩地。與苦下二行相應。謂空非
我。若與滅下四行相應。是無相三摩地。若與苦下二
行相應。謂非常苦。及集道下。各四行相應。名無願三
摩地。次明八正受。正受者。通是定名。梵云奢摩他此云
止止者是定文言正受譯者謬矣。八中前二。初想正受。謂一切有心

定。對除色中亂。第二無想正受者。謂二無心定。對除
心亂故。次四正受。是八解脫。其八者何。一內有色想。
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
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八滅受想定解脫。然初解脫。以於
內身。有色想貪。為除想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除內
貪故。以內色難除。故須偏說。第二解脫。此於內身。雖
巳除貪。為堅牢故。觀外不淨。第三解脫前觀不淨。其
心沉慼。為筞發心。故須觀淨。或試煩惱。前觀不淨。令
貪不生。未足為難。觀淨不生。始為難也。顯觀轉勝故。
次觀淨令貪不生名解脫。彼觀行者。身中證得。名身
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餘相可解。今此
四中。隨法者。是滅定。次心想者。四無色定。次除色者。
前二解脫。次不除色者。是淨解脫。次除入正受者。謂
八除入。今云八勝處。即分前三解脫。以為此八。初二
各二。第三為四。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內有色想。
[002-0386a]
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
色多。內無色想。觀外青黃赤白為四。足前成八。八中
初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脫
問此八勝處。何殊三解脫。答前修解脫。唯能弃背彼
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能制伏境。故名勝處。次一切入正受者。是十
一切入。今云十遍處。謂遍觀察地水火風。青黃赤白。
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無有間隙。
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後二如空識。應知此
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
處。以後後起。勝前前故。次十一支道者。舊皆取成實
論。十一定具。或依舍利弗。毗曇取十一種。集數法門。
此等並非。今解謂是逆觀十二緣起。以老死支由生
故。有乃至行支。由無明有不應復責。最初無明。以誰
為因。故但十一。故婆沙一百一十云。解若法有支所
攝。似有支為因。是有支果者。此中說之。無明雖亦有
支所攝。而不以有支為因。亦非有支果。故此不說。此
解順理。不違法相。往招不識。此文錯作異釋。次修者
五分法身。婆沙三十三云。無學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無學三摩地。名定蘊。無學正見智。名慧蘊。盡無生智。
無學正見智。相應勝解。名解脫蘊。即盡無生智。名解
脫智見蘊。智中有四智。見中具四諦智。若復下是天
眼通。亦是死生智證明。餘文可知。此等法門。略申名
相。至於廣解。論經所明。且如經論諸師。豈知戒篇輕
[002-0386b]
重。彼雖守分自明。此巳略侵他。學律部行。護持犯為
心。縱使具明。於宗未要。但分輕重。犯不差殊。接引初
基。令行成就。


次輕重文三。初約人趣。文二可知。第二諸天下。異趣
輕重。若人實得道下。通明異類。第三境想略無。法想
開文。夢者。即是除夢。諸口業戒。多有此開。問戒本文
中。說四事巳。稱云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等。有何
義耶。答此中文二。前結初犯。後釋再違結。初意者。以
未犯前戒。即全具得。與比丘和合共住。今既犯巳義
同。死人不預。昔來共住之限。故云不得共住。如前後
亦爾者。釋重犯疑。人疑初犯。既類死人。後更再違。應
非有罪。故釋此疑云。後亦爾。又五分解云。若犯此戒
如先白衣時。不得與諸比丘共住。故云如前重違還
犯。故後亦爾。古師刊祗云。學悔人犯重但吉。應駈出
者。此錯引文。詳而不審。其文二十六云。四波羅夷中。
若有犯者。應駈出十三巳下。作吉羅悔。多論第一云。
若以貪故。煞一人者。於一人上。三不煞中。但犯一不
煞戒。得波羅夷。似罪重故。譬如穿器不受道水。不能
得沙門四果。故名非沙門。初犯一戒。巳毀破受道器。
名波羅夷。後更煞人。得突吉羅罪。雖重無波羅夷名。
以更無道器可破故。而此比丘。故名破戒比丘。不名
非比丘也。以此義推可。一時得無量戒。不可一時盡
犯也。若依婆沙。此義不正。故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
說彼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彼云。
[002-0386c]
於一有情。犯一支戒。即此有情。及餘有情。此一支戒。
斷此及餘生。六支猶轉。此則善通世尊所說。若犯學
處。非苾蒭等。有說此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
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彼云於一有情
犯一支戒。但此一支戒。斷餘六。猶轉自餘有情。七支
恒轉。若爾云何通佛所說。若犯學處非苾蒭等。答依
勝義。苾蒭。言非苾蒭。以犯尸羅。不能趣彼。故有餘師
說。別解律儀。隨因差別有二十一。此中亦有二說。准
上應知。依如是理故。作是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
為五戒。鄔波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身
中便空。諸出家人。雖犯五處。而更有餘眾多猶轉。迦
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而律儀不斷。如法悔
除。還名持戒。無有頓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得二
名。若巳悔除。但名持戒。問若犯第二。亦壞眾法。何以
不言後亦如是。答第二非斷頭。無故不釋。又以初二
作法難故。故須具舉懺擯儀式。下三不然。故齊不舉。
上來初犯竟。


四分開宗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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