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3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唐-定賓 (master)



飾宗義記卷第八本
嵩岳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說戒犍度


廣明十五種說戒者。先來破云。若唯略說。可言十五。
今既其明心念等三。是故應言廣明三種說戒之法。
義方周備也。


文言聽說義時不具說文句者。母論第六云。從脩多
羅。乃至優波提舍。隨意所說。佛既聽說十二部經。比
丘復疑。若欲次第具說文句。文多眾大。恐生疲厭。若
略撰集好辭要義。不知如何。佛言。聽諸比丘。略引經
中要言妙辭。直顯其義。


伽論半唄吉羅者。表義不周。名為半唄也。如有三偈
歎佛三身。此中所言如來玅色身乃至無比不思議
者。歎佛化身也。


如來色無盡智慧亦復然者。歎佛報身。若色若心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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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窮盡也。一切法常住者。歎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
依正。常住湛然也。今時有人伹作一偈。故名半唄也
一切准知


疏云第六若說法人多巳下者。律文多作說法人少
字也。蓋作少字者誤也。


五分十六云。白衣欲散華隨意。若落比丘頭及衣上。
應拂去。落高座上無苦餘如疏引


問所以結戒要待重請等者。謂律序中創請結說。諸
戒緣起。舉過重請。而今說戒何不重請。即便制之。


先釋第二以是所說宗故者。疏雖巳釋。更助令明。謂
八章中第二章文云。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
者。戒也。


疏云此是轉名釋也處處解說者。諸有漏中。處處離繫。即是新雜論中。別別解脫也


文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
就。疏云。此歎木叉生善滅惡有大功德也。前來轉名。
顯防護義。由防護故。生善滅惡戒是防護義也。此之兩文。釋
前章中。波羅提木叉戒之言也疏云。故曰我今欲說等者。疏意引文。證能
詮教。亦名木叉


文言。我今當說結當發起。演布開現。反復分別。疏云。
正為比丘結說方軌也。


文言。是故諸大德我今當說戒。疏云。結說有益也。謂
佛結其說戒方軌。令說戒師告眾當說。前來兩文釋
前章中我今欲說之言也次釋文者。總束疏意以為略義


自攝持威儀住處等者。守攝住持四儀之相。令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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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而戒即是攝持所依。故云住處疏云。由法如成者。由戒法而成也
此之住處。即是行根。亦是面首。謂是集善定莊嚴之
首。


道括下三者。次下疏中。自釋所結三法是也。


牒結違順者。牒四夷名。結云巳說。復問清淨。名為順
也。更云不者。名為違也此釋戒文云。諸大德我巳說四夷。乃至是中清淨不


下當廣釋者。如下雜犍度中有五法應和合。以配應
來者來等三集也。瞻波等中亦釋此義。又此說戒中。
初緣制集一處。結說戒堂。又因比丘在房中眠。制白
攝眾。又因病比丘不來。制與欲等。並是集一處義也。
此義亦如一。僧祇二十三云。一切露處坐。申手不相
及。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處。離者不名受具。述曰古來
傳云。屏不離見聞。露不離申手。即此文也。


此就遠說障者。由戒不淨。即不發定。以無定故。聖道
不生。故云遠也。


有中之行者。非空無相。斷惑之法也。


文言聽歌詠聲說戒者。稍引其聲。義同歌詠。五分不
許。如章所引。故不同此律也。


文云。布薩日說戒者。舊名布薩。翻為淨住。淨三藏云。
褒灑陀者。褒灑是長養義也。陀是淨義也。即是長深
也。意明長養善法。淨除破戒之過也。


文中迦賓菟云我常第一清淨者。意云。本制說戒。意
令離過。我既永斷破戒煩惱。故無勞往。五分十六。劫
賓那是也。與此律同。若准祇二十七。尊者阿那律不
[008-0245a]
來。諸比丘喚。答言。世尊說清淨是布薩。世間清淨者
我即是。我不去。以是白佛。佛言。汝往喚來。莫用天眼。
是長老失肉眼故。涉山險道。極苦乃倒。准此律文。即
是罸不聽乘神足也。


准文中結說戒堂。初緣於自然界秉法也。


彼傳釋言者。即真諦了論疏也。


十七種別住者。束為頌曰。


「 圓角水山巖
 月性圍門土
 四二尼優牆
 滿狂等別住」



了論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種翻別住名。及釋義如章也。失謂過失。論自釋云。
一破國土。謂王不許破國土地。結為別住。此結不成。二破僧伽藍。謂若先是淨住。或一切淨。或聞邊破。此三〔園〕
以結別住。結亦不成。三〔園〕義如上離衣戒。三別住相。接為一相。謂兩界共以一石為相。兩邊〔各〕結。此亦不成。若
共一山兩邊結成。由相大故。四別住半過本別住。謂相涉入。五以別住圍繞別住。謂不留自然地。釋

曰。別住有十七種謂逐地形有十七異。安標相竟。先結布薩界。次結攝衣界鎮之。十七
皆爾。一長圓別住中間狹長。兩頭形圓。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迊安石。以為標相。二四

角別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別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四山別住以山為限
五巖別住用一山巖以為齊限。六半月別住形如半月。七自性別住
練若有山。或水為限。八圍輪別住先小別住。或三或四。外開一〔步〕二〔步〕為自然地。於外別結
大界圍繞。如鐵圍山繞四天下。九一門別住一邊開門。猶如門巷。巷中之地。即是自然。若門
穹過。便成兩界。伹由不過。故號一門。十方土別住隨方土郭邑。併為一界。十一四

廂別住屋頭相接。周迊四廂。十二二繩別住郭中結界。僧覓難知。或〔復〕不肯與欲。
開以繩圍所欲結處。結處若欲作大小界。須安二標。若不結小。但須一相。繩繞二標。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別作
小界。亦以繩繞。還作二標。郭中僧盡集外界。先解不離衣界。次解顛狂界。次解尼布薩界。次解比丘布薩界。恐
曾結故。先結小界。後結大界。郭內郭外。同時界起。界起除繩。若郭中集。郭外界裏亦須與欲。恐破法事。故須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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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郭外界地。或種棘㓨。不令僧入。二繩相連。因以為號。十三比丘尼別住為尼結故。
又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時。須白比丘僧。聽方得。尼於僧界。若自結界。後若作法。不須復白。十四優

婆塞別住僧為作羯磨結也。若無此結。優婆塞來此中受利。受八戒布薩。須取餘處優婆塞欲。
若有此界。即不須也。十五籬牆別住以籬牆為齊限。十六滿圓別住形如
鏡面也。十七癲狂別住癲狂比丘不可制錄。僧作羯磨。若不在眾。要在界中。若其出界。
僧作羯磨。僧即得罪。故狂至處接〔界〕結。令作法時。狂在界中。真諦云。此不可解。此人在界。不與僧欲。云僧得罪。
何容出界。反得罪耶。又界接不應〔故〕。巳上麤者並是論文。注並依彼疏

義作也。


餘二小界者。難說戒生善也。難自恣滅惡也難說結文云。大
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難恣結文云。大德僧聽。諸比丘座處巳滿。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

立四大界名。章中太繁。應言人法二同界。法食二同
界。法食別界。法別食同界好也。


受戒結小界者難受戒結文云。大德僧聽。此僧集一處結小界。若僧時到


是非如常辨者。受戒事大意欲不用也。


十律優波問者。彼二十二。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
初作僧坊等無優婆問之言也


祇律八樹間者。彼律第八云。五肘弓量。十弓種一菴
波羅樹。齊七菴波羅樹。相去爾所羯磨者。名善作羯
磨。雖異眾相見。無別眾罪。章云八樹者。蓋以此律衣
界八樹。欲令會同。彼文既明。不得輙會。南山即以七
樹計之。尺八為肘。弓有九尺。六尺為步。即一步半。七
樹總有三十二弓。合有六十三步。不須依章中計也。
三千步十里。六百步二里也。


見論蘭若界者。彼第十七。即是有難集僧。如上房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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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辨其義。


一盤陀羅。五十尺四寸也。章云。令有三
百五十二尺八寸者。三百尺為五十步。復以四十八
尺。為八步餘。有四尺八寸也。


見論亦然者。彼第十七云。一切江河水不得結界。水
中自然界者。若擲水若擲沙巳外此等水中唯是依自然集也


標寬界狹者。謂雖標寬。集僧容狹。以其自然與標差
立。謂百里標。但七樹集。或十步標。而七樹集也。今詳。
標寬界狹。計亦必須盡標集之。謂秉結法將成之時。
標中有僧。理成別眾。礙法不起。猶如遮難礙戒不生
之類也。


眾同之本者。制不別眾。名為眾同也。


不礙僧事者。既了分齊。便曉應集也。


文言當打犍槌者。章云此云打磬者。義言也。淨三藏
云。梵云犍推。此無正翻。以義為名。鳴槌打木。或犍推
者。所打木也。辨其形者。如擣練杵。長五六尺。輕鳴木
位。盡餝兩頭。別為木棒。可長一尺。柄細頭麤。至鳴槌
時。授事左手。於自面前。橫執長杵中間細處。右手執
棒。向外打之授事舊名維那也。然其打法。創踈而輕。漸急而
重。將欲了時。漸細漸沒。名為一通。如是至三。名曰三
通。於最後通。聲沒之次。大打三下。或二或一。以表聲
絕。其三二一。使令常定。勿數改之。疏云如威儀經說
者。彼經下卷云。犍槌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食。
四暮投盤蓋收盤器。五一切非時。復有七法。乃至第七呼私
葢呼淨人小兒。而譯時胡語不正。筆受者謬抄。南山雖引。而不能釋。又經
[008-0246a]
云常會時者。先須從小稍至大大。擊二十下。稍小小
復十下。大三下。此即同淨三藏說。今詳。永前不依彼
經。而而立義云。初三下者。名警眾鍾。謂警徒眾整理
衣服。次長打者。名引眾鍾。謂引眾赴也。覆生槌者。名
靜眾鍾。赴集巳嘿然靜坐也。鍾聲既絕。方為法事。昔
西京東禪定寺。有僧名智興。每以慇懃淨心扣擊。後
感鬼神遺絹三十疋。


打三通者。相傳釋云。從小至大。絕而復打三大下是
也。准於長打之中。自具三通也。廣如南山僧圖辨。且
為此法。實非教文也。


初文義四者。次下疏云。先加三義。故成四也。


結而後開者。結大界後。開戒場也。


除內地者。戒場之外。留自然地。由在大界內相之內。
故名內地也。


此集十八十二者。此犍度上文中。有十八相。如彼文
云。若空處若樹下若山若谷巖窟。尋彼文中。有十八
个若字。是也。十二者。即此文云。東方有山稱山等。十
二也。


三十秤者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也纔可方圓三尺許
除漫石者。平漫小石也。


見論十七云。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取水路。向河取水
路。窮路。皆不得作界章云乃至者。以隔入田等路故也。窮路者。三步
五步。其路即絕。是也。


蟻封者。吳地多饒。大者如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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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二十八相者。彼云。若垣垣牆也。若林。若樹。若山。若
石。若道。若河。若池。


水波別住等者。等取餘十六也。


義言自然界相應於圓取者。今為圖樣。以示未悟。今
約六十三步為法也。南北通計。即有兩个六十三步。
東西等各爾。




前言三重標者。即戒場外相為一標。大界內相為
一標。大界外相為一標。即合成三。章云。圓取七十
三步。今為六十三步。謂僧坐處四面。去身。各六十
三。兩邊通計即一百二十六步。即上朱圓是也。自
此之外。雖有異僧。不破法事。然僧先集戒場結時。
亦須四面各六十三。此圖且辨安置處所。勿謂即
但爾集僧不可分聚。既此巳明。餘蘭若等。各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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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若在空逈。圓取如前。若近他界。不須圓取。以其
他界不須集故。章中雖遣先結大界。今時行事必
先結小。不得依疏固執不改。後當更辨


五分母論皆先結戒場者。五分十六云。結戒壇巳。更
結僧坊界。母論第二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
五百問云。或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受戒如卑所
羅什指𢍉摩羅叉也。此是羅什本事之師也。恐無所獲。然云其先不知。
同於未制。賴通此路。可有僥倖。述曰諸文既爾。必須先
結戒場也。


正明唱相者。結戒塲法。雖在後文。及論行事。須先結
小。故今且辨唱戒場相。先須集僧。坐戒場內。應一比
丘性明了者。往往臨事。始復迴換。極不生善。應打木
合掌立唱言。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小
戒場相。從此東南角石。南面東角。尋繩西下。至西南
角石。西面南角。從此尋繩此下。至西北角石。北面西
角。從東下。傍小牆內面。至東北內角。從此傍牆南下。
至東南角石。東面南角。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說三說。崇云
一說。今且依舊。然戒場門。隨屈曲等。住情除之。次作結戒場羯磨。如後文辨。

次唱大界相。須僧集在大界標中。若老病者留在戒
場。即是異界。不破法事。章云。先唱外相次唱內相。諸
家皆爾。但南山云。先唱內相。理亦無在。然先唱外。其
理稍長。標內是界。其相顯故。應云大德僧聽。我舊住
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先唱外相。從此寺大院牆
東南外角。傍牆西下。至大門東頰土外楞。隨屈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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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門東頰木內楞。尋門限內楞西。至門西頰木內楞。
從此隨屈曲出。至門西頰土外楞。從此傍牆西下。至
西南外角。從此傍牆北下。至西北外角。從此傍牆東
下。至東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東南外角。此是
大界外相。次唱內相。從此小牆東南外角。穿小牆西
出。傍大院牆內面西。至西南內角。從此傍牆北出。穿
小牆。至小牆西北外角。從此傍小牆東下。至小牆東
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小牆東南外角。此是大
界內相。此為內相。彼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
三說。南山云。內相三周。外相三周。各各別唱亦得。唱相之法。有門有巷。或
諸屈曲。宜未唱前。僧共看之。為僧具說。如是諸相諸
物既多。恐成雜亂。僧共籌宜各立名字。務在分明。令
僧易識。又若牆外為界外相。唱至門時。除去屈曲者。
此意慮恐作羯磨時。有僧至門。若不除去。即是界內。
便成別眾也。儻取牆內。為外相者。至門亦須除去屈
曲。慮恐夏中僧早出。門下待明。儻誤入中。即成界外。
天明破夏也。又作法明病人與欲後遊門下。還復却
來。既曾出界。便是失欲。僧法便破。故並須除。復有議
言。取寺大牆外面為相。儻有比丘。來坐牆上。即是界
內。恐破法事。故取大牆內面者好也。


白中四句者。一告眾勑聽。二牒因起。三作法時至勸
眾詳忍。四舉其所作結成白辭。


恐濫為別者。濫為別人也結界本為僧故


依一文者。今行
事並不牒名也。


對二住處者。對食法二同界也食法
[008-0247b]
二同結文云。大德僧聽。如所說界相。若僧時到等。於此處彼處。結同一利養同一說戒。白如是


異界制同者。制喚戒場也。


所以可知者。叛說戒得罪。故制令喚。羯曆反此也。今
詳。亦可說戒即含同一羯磨。羯磨不含同一說戒。此
亦善通。後稱事難。若爾恐云何通。答如章。濫常恣者。
濫十二月常須也。


稱事與欲者。且如與人作呵責羯磨。與欲人言。大德
僧聽。我比丘某甲。呵責羯磨與欲。


先後不同者。結界之中。先言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
次方稱事云。同一說戒等。若與欲中。必先稱事云。為
其因緣某僧事。次方云與欲清淨。此中意說。稱事結
界在後。稱事與欲在與欲前。故不相類。今詳。說戒雖
是稱事。和合之義。與餘法同。稱事與欲本心乖別。故
簡餘法定不成就。又稱事與欲。伹為一集。豈可亦令
一度說戒一度結界耶。又稱事與欲。佛制得罪。豈可
稱事結界佛制罪耶。


見論十七。水蕩成坑。如章所引。此門意辨。結界之地。
為有無表相續起不。疏云今解不爾者。凡言無表。是
身語業。豈得無情成就無表。若爾善見云何會釋。答
此是制限之內。非謂後起。


如衣藥鉢等者。物體之上。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持戒無無表。其作無表。結界亦爾。類此應知。


水蕩成坑窟樹等者。成坑如前巳引。又見論十七云。
若有石山。上廣下小。於上結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
[008-0247c]
此據當結界時。界依實地而起。故僧在下。非是界中。又若結界巳。水穿地為孔。
不壞界相謂不失界。神通比丘在窟裏空中住。或在地下。
不得別作法空中計理。亦應無界。然由四面及以上下。實處是界。還是標中。故破法事。此即
不同露地空中四面及上皆無界。故破法事。若戒場上有大樹枝出界外。

比丘在上。妨作法事。應喚下。若神足比丘在露地虗
空中。不妨法事若衣角拄地。應喚下。章云高下等者。樹上為高。
地下為下。窟裏空中或淺或深。文殊問經親撿無文。
然五百問云。問大僧盡行。唯有沙彌在。界為在不。答
但有一清信士。界便不壞。況復沙彌。盡無一宿界壞。
述曰。以問字同。遂疏主錯引也。若准見論。即似不失者。前引文言。知
其處所。竪柱為閣。即似曾經人絕也。


治故伽藍等者。下藥法文云。時諸比丘。不知何處是
淨地。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然結。爾時比丘
治故僧伽藍。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巳上具足謹依
文字。崇云。古舊諸師並皆錯用。下文疑有淨處。即無故

言。有故言處。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此當部
文。尚自錯用。況他部文。而能具委。拾遺云。然正文中。
疑有淨處。即無故言。廣說乃至佛言得作。既故令結。
明界巳無。如何妄引。證成不失。今詳。既云不知何處
是淨地。明知此處曾巳絕人。足顯故藍。何須局執。又
故藍中比丘不知得作淨不。佛直判云。得作淨地。故
知故藍之中。界法不失。以憑界法。方聽結淨故也若言
由有愚教〔得〕人。是故不知何處是淨者。何理得知彼宗釋正。我宗釋非。更有別破。如破

迷說。此不繁述。
[008-0248a]


法滅盡經云四僧事緣者。此辨戒場。理無自恣。


文言五比丘事起者。但據邊方受戒事也。然戒場法。
如善見第八云。極小容二十一人。淨三藏云。其量纔
可丈餘。若其更寬。集僧難故。本梵音云曼荼羅。譯為
壇場。或云屈達里迦四磨。譯為小界。當今五天現製
此法。方可丈餘。一丈之外。周迊壘塼。可二三重。寬四
五尺。以石灰泥。擬充人坐。圍塼之外。接次壘塼。高二
三丈。厚可尺五。作牆圍之。而於壇中安制底此云聚相也。謂
壘塼石以為高相也。即佛塔是也。高一丈許。中安設利。即是其儀。其

開門處。取便而作。上代僧祐律師。壘作方壇。事藍黃
服。住住有人。衝習其法。事令屏除。恐為非法之序也。
五分十六云。告諸比丘。聽將欲受戒者。著戒壇外眼
見耳不聞處。請十眾在戒壇上。單白差教師往教。教
竟應還。述曰准此。界外問遮難亦得也
戒場無興不為無住處者。善見第八。問曰。何謂為難
房。答曰。有勢力王。於他戒場立作。故名難房。應向住
者言。莫於此作房。乃至故作不正。證至三猶不正。若眾
多比丘有慚愧者。剔壞此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樹。述曰
故知戒場無不為住也。


釋同大界者。前釋大界云。說戒具二。同謂同界異界。
並制同故也。羯磨伹有同界同。不制異界喚。故不須
言同一羯磨。今結戒場既疑羯磨。所以不言同一羯
磨也。


餘三及戒場文並略無者。謂食法二同等三及戒場。
[008-0248b]
並無解文也。


大界牒時到下文解之者。前結法中。時到巳下。置其
同一等言。今此解中。時到之前。牒同一等。准知戒場
亦如此。


須解不須解者。通辨一切須解義也。


兩卷羯磨者。古羯磨本。題云三藏法師集者。是也。


初文有四者。一結法食二同。二結同食別。三結法別
食同。四舉初二同。解為二別謂舉初法食二同界。今欲解為法食〔三〕別也
須結意等者。等取釋名也。且須意者。一處有食無說
戒師。一有戒師而無有食。兩處相須。故結二同也。


釋名者。共法共食。名曰二同。餘類此釋。文亦有四者。
大科既四。今是子科。四數既同。故云亦也。


結法亦四等者。前結大界。科為四文。一差唱相人。二
正唱相。三差秉法人。四正秉法。今此亦爾。同前以說
者。一舉昔為二別。二顯欲今同等如前。


文言守護住處者。作法之時。欲得不集也。


次下二結類亦應爾者。謂法同食別。及法別食同。類
初法食二同。亦應解為二別。而文略無解法也。


其文亦四者。一舉初二同。二時諸比丘下顯欲今別。
三佛言巳下解前昔同。四隨彼巳下開今別結。因辨
結竊尋古來行事之家。藍大界小及一寺中。結多界
者。從置食界取食將至界外藍。內及至寺中別界之
內。皆言犯盜。今詳不然。事緣一寺。義同一家。豈由界
隔。便為局礙。且如食同法界者。不解舊界。直結食同。
[008-0248c]
故知不由界體局食。而論法同食別界者。須解舊界。
更結法同。故知結界本意。為法不為食也。以此推求。
故知不犯。若言決定界局食者。儻有兩寺。同結一界。
即應食通。若許通者。反招盜罪。


此或可爾者。今詳不然。理應開其如法四人。密出界
外。疾疾結之。論其集僧。還依常則也。若其多人一時
俱去。惡人便覺故也。


觸不成觸等者。等取惡心解他淨地。不成解淨也。惡
止觸食。不成惡觸。不知標處。遮不成遮今取不成為同喻。若將惡
心為同喻者。應許界內惡心遮說。不成遮耶


減却一法寄下遮中者。下遮犍度。聞有異界喜鬪比
丘。欲來至此。佛開減作二三布薩。若應十五日說戒。
減位十四日。若應十四。減作十三。若今日來。應疾布
薩。若巳入界。應具洗浴令其洗浴。舊住比丘。密出界
外。作布薩事。若不爾者。佛開却作布薩。應作單白。從
白月至黑月。若待不去。作第二白。若故待不去。應知
法強與和合。


大小分別可知。十四日是小。十五日為大。


須作二數法者。上久黑月數法染使黑。白月數法染
使白也。祇律二十七。如章所言。若有者香汁灑地等
者。謂若有客皆比丘也。


義通二界者。自然界中。但得對手作布薩事。不得誦
戒也。


具戒位三者。僧位誦戒。眾多及一人。並不誦戒。章中
[008-0249a]
不分其相也。


僧中四別。誦十人二十人四人五人也。


心念等。但得名布薩。不得名說戒也章中不分別


故唯單白者。以制作故。事是易和。單白即得也。


自恣亦爾者。僧恣差人三說名廣。再說一說名之為
略。四人巳下唯對手恣。更不論略也。


不依前准者。不須准前四門中辨也。


章云一一如常可知。又下云廢立可知者。應先鳴鍾。
人人各說聞鐘偈。如增一含二十三云。降伏魔力怨。
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推。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
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運集此。次諸比丘攝
持威儀。徐步進堂。禮佛恭敬。胡跪合掌。口說偈言。持
戒清淨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說此偈巳。依次端坐。然其堂中。先
須灑掃。及敷淨席。香爐籌案。高座燈燭。肅然可觀。著
一年少。擬令秉白。又令三五年少比丘。或復沙彌。助
辦所須。各具威儀。無令雜亂。維那先取淨水澡手。付
與餘人。令行與僧。受淨水時。各說偈言。八功德水淨
諸塵。灌掌去塔心無染。執持禁戒無缺犯。一切眾生
亦如是。應一人執淨巾。左手執上。右手持下。授與眾
僧。後香湯巾亦爾。維那又以香湯洗手。次持香水。至
上座前。灌上座掌。付籌令浴。各說偈言。羅漢聖僧集。
凡夫眾和合。香湯浴淨籌。布薩度眾生。若上座不能
浴者。維那自浴籌巳。餘有香水。令餘人行與僧。僧受
[008-0249b]
香湯。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浴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眾生同會法界融。行巾准上。然水
及湯本擬灌掌。勿用漱口。其維那浴籌既竟。至打靜
槌邊。左手執籌。右手捉槌。其柄亦須先用淨香二水
浴之令淨。打一下。口唱云。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
收護三說。收攝金護。故云然也。又云。并供養收籌准前收護。巳具其義。行來既久。故不
廢之。又打一下。唱云。大德僧聽。外清淨大沙門入三說。有言。
此是喚賓頭盧。然准律中。怨人不應集。及喚戒場上僧。不局賢聖。有人此中更加一

白。未受具戒者出。四分戒序。戒師自駈。不勞維那。妄
令先出。若或有人誦餘部戒。維那駈出。斯即不爽。以
餘部戒本無駈出文。故須維那先白駈出。又有人言。
不清淨者出。此亦然。戒本文中自有三問故也。又打
靜云。大德僧聽。眾中小者巳收護。外清淨大沙門巳
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僧當一
心念作布薩。我比丘某甲。為布薩故行籌。願上中下
坐。各次第如法籌如法受籌之言。三說。并受囑授人籌。作此唱
巳。來至僧前。從上次第。胡跪授之。上座亦即偏袒右
肩。胡跪合掌。餘僧一時隨上坐儀式。然取籌時。捉籌
頂戴。各說偈言。金剛無礙解脫籌。難得難遇如金果。
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眾生亦如是。後收籌人。隨至
僧前。胡脆承接。其還籌者。以手還籌。口說偈言。具足
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
切眾生亦如是。既還籌訖。恐久疲極。各聽復坐。如是
展轉。盡於大僧。既收得籌。至上座所。胡跪授與。令上
[008-0249c]
座數。祇三十四云。香湯洗舍羅巳。行應一人行。一人
收。不得覆頭覆肩行籌。應脫革屣。偏袒右肩。受籌人
亦如是。先行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等。行巳應白。爾
許受具足人。爾許沙彌。令有爾許人。五分十六云。不
知誰行。佛言。使下座比丘行。若不知行。應取知者。有
比丘便擲籌與僧。佛言。應手授。收巳不數。數巳不唱。
佛言。收巳應數。數巳應唱。唱云比丘若干。沙彌若干。
出家合若干。維那復打靜云。大德僧聽。次行沙彌籌
三說。巡僧遍行。口唱云沙彌籌。恐有大僧受沙彌囑。故須遍行。行收既訖。還付數知。
維那自來。胡跪取數。上坐告知。復還打靜。唱言。大德
僧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人。沙彌若干人。都
合若干人。清淨出家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
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淨玅偈。偈云。清淨如滿月。清
淨得布薩。身口業清淨。是乃應布薩出祗律二十六卷。維那
次來至上座前禮。胡跪合掌。請云。今白月十五日。眾
僧和合。大德慈悲。為眾誦戒。上座答云好。維那即唱。
唱法如常。若不堪者。告云。此說戒事。某甲應作。伹為
老病。氣力不堪。應請次座。維那次第請二三人。若並
辭者。還上座前。白言。次座巳下並辭不堪。取上座進
止。上座告言。任差能者。維那還打靜云。大德僧聽。僧
差律師某甲。為眾誦戒。梵音某甲。律師昇高座。受請
者禮佛巳。胡跪白言。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眾。
僧差誦戒。恐有錯誤。願同誦者指授。一禮便起。徐徐
昇座。次為梵唄。如常可知。次誦戒人。駈沙彌出。沙彌
[008-0250a]
對僧。說十數竟。還房作業。不勞諸師浪𢬵異端。祇二
十三。因有賊住。便以十數。試驗是非。十數者。即是十
種增數法門。亦無次第也。


所言欲者悕須之名者。不然。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
故伽論云。樂隨喜共同也。梵云闡陀阿路者耶弭闡陀
此云欲也。阿路者。此云說也。耶弭。此云我也。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

梵云伊上聲呼之。此云欲也。此即悕須之欲也。梵云迦去聲
呼之摩。此云欲也。此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

也。然所應法。其唯百四十四。或有疏云。其唯百一。今
詳。百四十四者。意說結界無欲法故也。此義不然。疏
主羯磨疏中。自列一百四十五番羯磨。於中結界大
小成八。何因但除一番羯磨。故應說言。然所應法。其
唯百三十六也。上下疏文。數有此失。准此應知。又更
義推。行覆藏六夜時。容來白者。理不集僧。若布薩時
白。及六夜時。日日白僧。理亦應須索欲問和。此白雖
非羯磨法攝。然亦須欲也。


巳下二位無欲法者。謂對首心念二位也。


一百四十四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三也。有疏云。一
白位三也。


羯磨通三者。說恣之中。並有羯磨。并有羯磨。故為三
也。


淨恣二局者。說戒不得與自恣。自恣不得與清淨也。


謂前二僧所秉當行者。說恣二法。佛制常行也。


隨其前事要有所須者。隨其說恣。乃至六年杖囊等。
[008-0250b]
一切法事。有須作者。皆開與欲也。


若須不須並是義兼開制者。謂於須中及不須中。並
開與欲。及制不與欲也不與欲犯提故


若破戒等事咸悉不成者。前人自犯妄語。然僧作法
得成。由前人心不違僧故也其理決然


有恒無恒者。恒即是常也。謂說恣是常行也。所餘法
名無恒也。


各對五說者。說戒與恣。恣與清淨。並不成也。


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五說足不足故者。謂前既言二
具非下三。理應僧尼並成能與。何故今言二十三耶。
以其二十三中。尼等四眾並在其數。是則准僧。是能
與人。豈不違前二具皆成能與也。故今釋云。前言二
具。意說當眾。今言二十三者。其中尼眾聖僧不足。故
非能與。尼作法時。反此應說。故云五說也。


但二十三除別住等五者。意說之數。除二十八。今與
欲中。伹二十三。體非能與也。尼等四眾。是異眾故。舉
擯五人。及十三難。體非僧故。所為人者。自身至僧。明
非能與。由斯約體。並非能與。其別住等。體是淨僧。是
故約體。並成能與。於中差別有其三類。一者神足於
場儻來入界。即成能與。二者隱沒離見聞。定成能與。
三者別住。若申手外。定成能與。若在界外。容來入界。
而成能與也。尋疏審觀。足曉斯意。下瞻波中。二十八
人。體不足數。束為頌曰。餘舉滅難為即二十三也。神隱離
別場此五兼上即二十八
[008-0250c]


四僧階差相望有攝者。此有二義。一據相辨義者。上
能辦下。是故二十人僧具攝四僧之欲。十人僧中攝
三僧欲。五人四人准此應知。下不辦上。是故四人攝
淨。不攝恣等。五人攝恣受。不攝出罪等。十人唯攝受。
不攝出罪。二十唯攝出罪。第二據用分別者。二十有
出罪之用。以恣受等不假此故。十有受戒之用。以說
恣等不假此故。五人四人准此應知。由此義故。望有
邊說之為攝。望不假邊說為不攝也。二十七人。頌曰。
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明相出。難舉滅神聞。
章云餘專約人者。二十人也。頌曰。命罷難舉滅舉分三舉
足數約體者。有人言。此釋不然。若不自言者。與欲足
數。皆得成就。若自言者。不成足欲。今詳。足數約體。理
決應爾。以體不淨。和合之義不生故也數有此言。宜還依舊
如道遠結界等者。意難古師。離與欲人。見開即失。故
今難言。如上文中。道遠結界。十五日布薩。十四日先
往。不得受欲者。但以下文云。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
故上文云。不得受欲。儻若不宿。理亦聽與。既遠與欲。
明知巳離與欲之人見聞之外。故不得言離與欲人
見聞即失。古師作不送欲意離見聞失者。彼又解。離
見聞有四種。一隱沒。二到出。三隔障。四遠坐。初受時
離病人見聞。至中路離同伴見聞。此二伹有隱沒一
種。至僧中時。具有四種後文云。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隨配應知。今師
若以神足為難。理恐不然。神足異界。故不問心。今離
見聞。不妨同界。何得相類。然詳此釋。亦有斯理。今師
[008-0251a]
正解。如疏應知。崇云。離見聞者。唯局與時。語受不得
離見聞故。中道僧中。設離常道。欲亦不失。持欲既是
使命往來。豈可離道即今失欲。若爾何故文言亦如
是。答理實合除。且總望前。故言亦如是。又解。三位皆
對受明。初受既爾。中道僧中。類亦如是。省過順文。此
釋㝡勝。古師言離見聞有四者。亦不然。今詳。若常道
逕過諸處決定失欲。如上食前食後詣餘家戒云。若
比丘囑授欲詣村。而中道還。或不至所囑處。乃更詣
餘家。或囑至白衣家。乃至庫藏處。及聚落邊房。若尼
藍中。或即白衣家還出。並失前囑授。應更囑授。囑授
小事。尚此多失。況今持欲。寧得逕而離常道也。律攝
之中。登雙踏道。尚自失欲。故知甚難登雙者。越登兩級也


一成二不成。下文云。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
憶成不。二者憶說戒而來。三者不憶說戒不來初三不成
持欲。第二成。疏主是義准釋也


二十一人此彼俱同者。頌曰。場難舉滅神及聞七言也
式叉等二者。等取沙彌尼也。


別住等二者。等取隱沒也。


休道可知者。准同命終謂若來集。即非休道。若是休道。即無集義


入外道等二者。等取入別部也由不據往來故。若其來集。即非入道等也
一解此謂覆鄣處作法者。即是隔障隱沒也。


與欲者多集五分病人不能與欲等者。意欲證成病
多出界等文。


一准前說者。文還為四初至如是善。病輕與欲次不能下。扶將
[008-0251b]
赴集次時諸下。病增圍遶次若有下。病多出界。初文復三。初有
緣須集。次時有巳下舉緣啟佛。三佛言下開與清淨。
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成。次持成不成。三說成不成。與
中復三。初聞與。二若說下列其五種。三若不下反上
不成。


僧家所作者。意說清淨。應僧常行。亦非稱事。祇二十
七云。布薩時。與欲者多。集者少。又與欲比丘與集者
等。白佛。佛言。意從今不能與欲者多及等。作布薩者
越。應集者多表無別過者。如前巳引祇律覆處不離
見聞等也。


文云第二比丘代說者。若准五分十九。若忘應傍人
授。三忘應更差人續次誦。然祇二十七云。誦時忘
者。餘人得授。若令誦作布薩越。不同五分及此律也。
彼律又云。從今日後。不能逆誦。若誦時忘失者。得還
補。逆誦者越謂故作心逆者越。又云。轉與欲不名與欲。不同
此律也。若准母論第八云。七相應法者。取欲者語一
人。如是展轉語第七人。皆得所欲。取欲清淨。是名七
相應法。准此轉欲得至第七。祇律又云。布薩日若黑
風雨。若火若賊。諸比丘盡驚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
一人在。是名到僧。


廣而直說者。意簡為我說欲等四也。


不即破夏者。相傳云不然。理應破夏。不同欲法也。


七个餘緣者。又中前四各有若字。後三各有或字然覆
不〔同〕有兩是難。無兩非難。故合為一也

[008-0251c]


文云布薩多夜巳久者。謂有罪者半月懺悔。增長戒
根。懺罪既多。故夜巳久。准下自恣法云。若布施夜過
多。相傳釋言。謂施主施時。為呪願多。今詳。如五分十
九云。若說法論議。若多偈布施。不容說戒。皆聽至明
日布薩。與此律意同也。


偏舉下四者。前七个餘。統中下之四種。並是夜久。恐
犯經宿。即須略說也。


廣誦戒毗尼者。一卷戒也。五分十六。五種說戒。序至
三十捨墮巳。言餘僧所常聞餘如章中。言不同者。彼但一五。此有三五。此律
初五中第三。誦至十三。彼律第三誦至二不定也


尼伹二五者。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殘。四至三十
五單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


若更誦本語越者。祇二十七云。諸比丘作布薩時。說
至波逸提。截巳破巳挽出巳。波逸提。當誦時賊成。誦
人嘿然。賊立須臾便出。復重誦。如是至三。賊作是念。
此惡沙門作是說。正當截我破我挽我等耳。便入打
諸比丘。佛言。若更誦本語越。五分十八云。聽諸比丘。
遙與作狂白二羯磨本為不集故應遙作


有心乞領者不解等者。猶是古師義也。


如離衣六年。即不須解。捨戒即是有心而解也。無心
之中。如滅擯法。闡陀二白諸諫等。亦不須解。七法治
人等須解也。


類前難提者。學悔不得重作也。


文言眾有不淨乃至無有此理也者。五分二十八。十
[008-0252a]
律三十三并云。佛若不清淨眾中說戒者。頭破七分。
祇二十七。闍王作布薩堂。種種嚴飾。作金蓮華鍱。僧
坐後等。略如章別。今詳。此中制自言治。與下僧八。八
種惡馬。并三十八奇。並是連環。同是一事。即此比丘
當時即作惡馬治也。


然結集者。集之不次也准此惡馬治人准是犯重之者。古人浪釋。下當更辨


文言其人及所詣處非者。其人者伴也。舉伴以取處
非。故置及言也。亦有律文。具足八句。怛鉢那。或為歎
波那。此云乳粥。音義云。此云[麩-夫+少]也。


懺悔發露法者。識者懺。疑者發也。


解惑對治同異者。謂懺中對治。與解惑中對治。辨同
異也。


所作事業雖謝在往者。加行巳息也。


立對治道者。即以懺法為能治道也。


興善罸惡稱之為懺等者。今三藏云。梵云痾鉢底鉢
喇底提舍那。痾鉢底者。此之罪過也。鉢喇底提舍那。
即是對他說也。說巳之非。冀令清淨。舊云懺悔。非關
說罪。懺摩西音。此當忍義。悔是東語。追悔為名。悔之
與忍。逈不相干。若依梵本。諸除罪時。應云至心說罪。
西國若有身誤相觸。大者垂手撫身。小者虔恭執[跳-兆+專]。
口云懺摩。意是請忍。願勿嗔責。律中就他致謝。即說
懺摩之言。必若自巳陳罪。乃云提舍那矣。雖可習倍
久歲。而事須依梵本。今詳。名言通得意之路意。既無
求滅罪。亦可義通也。
[008-0252b]


現生後三報等者。婆沙百一十四。廣釋其相。一者順
現法受業舊名現報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則於此生。
受異熟果。是名順現法受業。二者順次生受業舊名生報
。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是名

順次生受業。三者順後次受業舊名後報業。謂若業此生
造作增長。隨第三生或第四。或復過此。受異熟果。是
名順後次受業。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
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皆
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轉。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
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定於現法非
餘。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阿毗達摩
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故
名順現法受業餘二亦爾。更有三釋。皆顯有不定義。恐繁
不錄。今此章中。同譬喻論師釋也。


言時定者。若受決於三時隨應。故名時定。


報不定者。未受之間。容可改易故也。


必感善報亦在至時者。即生報也。


薩婆多性有成就者。成就即是得之異名。不相應行
以之為體。謂此惡業若表無表。常起得得。成就在身
也。


曇無德為因成就者。成論宗中。得無實體。亦許假說。
然無表性。即是實有善惡無表。是罪福性。必有實體。
如彼論第九無作品。廣成立也。斥似大乘熏成種子
義也。
[008-0252c]


懺是有中之業者。謂非無滿空慧永斷煩惱也。


解則不爾者。如有漏慧。九地別斷。一一地中。分為九
品。下解是劣。上惑是麤。麤故易斷。還用劣道。以無
漏慧。斷九地中修道煩惱。義亦同爾。餘八品廣說應
知。


微惑曀理深者。㝡微者即是下下品惑也。


大乘實相等者。即真如觀也此以觀行滅也。或能決心發露。
即是依大乘事中滅也。


是以論云者。即十住毗婆沙第四卷也三三者。身等三業三報。及
自作教他隨喜也。准十住毗婆沙。但有五門。謂今晨朝十方

無量佛所知無不盡等。是也。今時加發願者。計理即
上隨喜迴向。巳成發願。無勞更作也。


即懺文中有之者。如言發露諸黑惡。及決定毗尼經。
禮三十五佛懺云。所作眾罪不自覺知等。是也。


對大具五者。一偏露。二脫履。三向禮。四𧿟跪。五合掌
也。


下當具說者。次下釋文即明也。


多身修道者。謂佛要經三無數劫。積集萬行也。


一形交證者。謂據一形容從見道。至證極果。不同大
乘第二僧祇即入見道。然聲聞極少。猶逕三生。第一
生中種解脫分善根。第二生中令其成就。或起順決
擇分。第三生中能入見道。或至盡漏。諸到究竟聲聞。
如舍利子等。六十劫修也如上初卷記辨


及以蘭等咸同此法者。多論第九云。四悔過法。一說
[008-0253a]
悔過。此云三說。故知不是。提舍巳下亦可部別。不得
將多論釋此也。


五分白二差者。但欲辨其不同。然自此律。但口差二
三人。諸比丘懺也。


第二說戒時作白懺悔發露者。謂識者懺悔。疑者發
露也。就識中。有古師云。此懺罪滅。今者准文。白巳當
懺。蓋謂後時當懺悔也。今三藏律攝中。令後懺悔也。
又此白法。眾僧都集。無與欲者。人須同犯。除去四夷。
了了識相。方可作白。若有與欲。與欲之人必言清淨。
若信清淨。僧應就懺。不合作白。不信者須喚須舉。以
其有犯。不合同說。不得妄白。今有時人。罪離疑忘。與
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滅罪。甚為非理也。


定知巳等有罪者。餘僧也。


事等無罪者。且據於有一向謂無。作此初釋也。若望
謂輕。或復及此。亦是不識。如疏後解。


不識罪名者。章中釋意。如燃火等。自雖了知有燃火
事。而心一向謂為無罪。或心一向謂是吉羅。故章釋
云不知何罪。或有壞地等者。且如生地而露燃者。亦
即壞地。又壞生種。容有自煑。而彼迷心。云我犯燃。何
處更別有壞地等。是不識名也。


體狀者。表無表體。或性遮等也。


多小者。即迷自體
頭數多少。及此從生覆藏嘿妄等也。今詳。亦可不識
名者。於有謂無。或輕謂重。


不識相者。如犯屏聽。自謂兩舌。假根謗他。謂為無根。
[008-0253b]
與女同宿。謂為未具同宿等。是也章中所釋恐不當理


此對執情者。如露燃時。一云。別者壞地之罪。一即執
無也。


彼據無諍者。指戒本中。強與波利婆沙。為伏難也。釋
意云。雖身心自懺。但望出罪。不肯行覆。故須強與。


說戒日同不同等者。日同容來。


亦有少等多不同。
亦有少等多也。


界裏藍外者。意說界大藍小故也。


應從不從者。且如舊比丘十五日。客比丘十四日。十
四日客來少或等。制從舊人十五日說也。


正以知來為異者。謂知決來。然而不待。速作說戒。不
同第二十二正說之時總然來也。


三个十二中初十二。頌曰。十四客少等。制從舊十五。
客多求舊和。不和出界說初三句〔意〕。十五客少等。求舊十
四和。不和亦出界。客多舊從客第二三竟。客十六舊時時謂
十五日也。此中即有三句。文中現有。然章中名〔作〕三誤也。以其此三。客若少等。須制從舊。理合同前初三句故

客時舊十六此三文略。如次同前說。此初十二竟。客少告
清淨。等多更為說。舊三同客三。各望六亦爾此第二十二竟
知來十二句。同於中十二合三十六句竟。五分有文。五分十
六云。客比丘十四日。舊比丘十五日。佛言。客應從舊。
無舊比丘。若客比丘自共作異。佛言。後來應從先至。
有客比丘一時來。佛言。應問近處比丘。無近處無比
丘。應問官日數從之黑月問官。理在不〔或〕若論白月。理應十五日為定


祇不聽再說戒者。祇二十七云。佛言。今從日後。一住
[008-0253c]
處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入聚落。作布薩巳。得
嘿去。應囑沙彌若園民若放牧者。今知此中巳作布
薩。若無人者。應書柱戶扇。若散華作相。若前人不囑
不作相。後人不問不求相。俱得越毗尼十誦二十二。五分十六等。
皆令更說。勿使局執祇文


亦不得頻日者。彼無文也。


但初四个三者。指初十二句也。


應出不出者。諸求和句中。不得和合。應出界故也。


不從不集者。如十四日客若少若等。而不肯從十五
日應。故名不集。餘句類知。


秉法惡心等者。知人不集。起破壞心。故秉得蘭。若無
破壞之心。但由慢緣故吉。計理餘人不集懈怠亦吉。


文言破壞他者。欲使他犯別眾。亦欲令僧不和合也。


餘悉同此者。餘三个十句。悉同前故。此等句法。先讀
律文。即知其相也。


無比丘無住處者。逈地也。無比丘有住處者。空藍也。


文言若無僧共去者。儻若有僧去云。彼處亦當說戒。
故無罪也。


有比丘無住者。逈處有僧也諸合句者。兩處俱主是臣也。或破藍亦是也
五分十六。諸比丘反抄衣。或叉腰著革屣覆頭。或臥
或倚。作如是等不恭敬聽說戒。佛言。宜加恭敬。不者
吉羅。有比丘說戒上眼。佛言吉。


第七簡餘眾者。文言瓶沙王遣諸將守藍者。五分十
六云。優陀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
[008-0254a]
天上。飛來空中。勸王出家。即釋王位。付太子巳。出家
學道。在城左右。止林樹下。太子見文。恒恐還奪。時王
比丘未曾見佛。欲往禮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須臾
還取。子王見還。恐其將悔。勅人速煞。凡是沙門釋子
亦盡煞之。使受王命。王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
獲。汝小寬我。使者聽之。即懃思惟。得須陀洹。如是四反。
得四沙門果。便語使者。汝可隨意。還語汝王。我不貪
位。行忘坐具。所以暫還。汝為煞我。便是殺父。煞阿羅
漢。念汝長夜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還白知。王聞此
語。血從口出。生身入大地獄。時瓶沙王。與其隣國。先
聞其教。盡殺沙門。入巳界勅人守護。祇亦不許王前
說戒。如前賊中說。十誦五十云。頗有未受大戒前。得
說戒不耶。佛言有。我先說除却波斯匿王眷屬。猶為
王說。令心清淨故。


第二大段非時和合者。文中兩白。疏主羯磨疏中。前
白名為非時和合白。後白名為非時說戒白也。此中
疏意云。初明單白和僧者。非時和合白也。此白意者。
約僧為彼解舉巳了。故須作此和合單白。及須說戒。
此說戒時。即用常白而說戒也。尋疏應知。次釋後白。
如疏云。或被舉人別分。不同僧法有疏本云。別人不聞僧法者誤也
此下疏意云。此約被舉之人。欲得與僧同共法事。故
直與作文中後白及說戒也。此說戒時。即用此白。替
常說之白也。下拘睒彌疏中云。或可布薩白及布薩。
此之二法科行一事者。布薩即是非時和合白也。及布
[008-0254b]
薩者。即以非時說戒白。而作布薩也。二法之中。科作
一事。不勞俱用兩个非時之白也。此中疏意。人多致
惑。不尋羯磨疏者。難曉其意耳。然文中優波離問言。
為成如法和合不。闕無答文。准下拘睒中答云。佛言
不得如法和合巳下文。方同此處也。


七文者。一說戒如非法。二與欲清淨法。三廣略說戒
法。四治人滅罪法。五客舊應不法。六制叛說戒法。七
料簡餘眾法。


●安居犍度


疏本第八


昔言。形心寧靜曰安。要期此住曰居。瑤云。若爾心若
不靜。應不成安。故不存之也今詳就勝理亦何爽


以成三益者。一靜思專脩。二順於慈道。三息世譏論。
不逮。逮及也。


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月利不者。有古師云。五月攝
閏以下。文言。聽冬四月竟。僧應出功德衣。既約冬時。
故知含閏。若論一月局開夏知。故不舍閏。疏中不存
此釋。故云今且一釋等。如疏應知。


既知含閏等者。自下疏中。總約一夏。分為三類。第一
類者。如疏云。閏五月六月百二十日住閏此兩月。一向決定百二
十日。第二類者。如疏云。閏四月。結位有三一者前四月結。定百二十
日。二者後四月結。隨日多〔水〕三者五月內決。定九十日。尋疏應知。疏云。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等者。重分別前
第二位也。第三類者。如疏云。若對閏七月。結位有五謂前第二
類中。巳閏三位。今第三類。復開二位。故五也。又有疏本云。若對閏七月。結

[008-0254c]
位有二此即直就第三類中開二位也。一者五月一日巳前結者。定九十日。謂至閏七月一日去
也。二者疏云二日巳後十四人結者。誤也。應言十五人也。從二日至十六日。有十五日故也。且如五月二日結
者。至閏七月一日。雖滿九十日。而閏中日不數為數。要至八月一日。方為定數。由此定百二十日也。餘可知

疏云。或安居隔一日。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
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者。重分別前第三類義也。謂
五月一日結。與五月二日結者。雖隔一日。而乃前人。
閏七月一日即得去。第二人。八月二日方得去也。故
云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者。
此言亦誤也。應言安居隔十五日也。謂五月一日結
者。與五月十六日結者。隔十五日也。去時隔一月者。
此言至閏七月一日即得去。亦誤也。謂五月一日結
者。五月十六日結者。至八月十六日方得去。此乃去
時隔可五日。何得名為隔一月也若欲救之。應言並隔𨳝月之一月也
上來疏義廣巳辨訖。若准伽論第三云。王作閏月。數
安居日滿。自恣巳受迦絺那衣。述曰此即數日滿九十
日。今詳。若爾迦提亦應受兩月。故不應然。又功德衣
豈容六月。冬中有閏。應亦六月。既有多妨。故彼部義
不可輙依也。淨三藏亦同此論。三藏又云。必須夏終。
十四日夜。請一經師。昇座誦經。廣為供養。明朝過午。
各取鮮茅。可一把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舊名自摩事也。隨意
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夏周。無勞更宿此即十五日去。亦與舊異也
文證可知者。即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連欲共世
尊安居。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乃至。不知云何。
佛言。聽後安居。有二安居。有前安居後安居。以三十
[008-0255a]
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者。今詳。細辨有三十一日
六十一日也。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十七。未至住處。路側安居者。
謂彼律中不結安居。犯越毗尼。故且權結也有緣開破。故明
相出趣所住處


破亦不得衣利者。非直破夏。亦復不得時僧得物也。


又見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等者。彼論第十七云。
胡本律。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
疏中釋意云。此國改法。應隨王法。四月為夏也。立世
阿毗曇云。若五月十六日。西國始結夏。漢地安居以
滿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國自恣時。漢地巳受迦絺
那衣一月。有古人言。我觀此律。結安居法。唯有前後
兩日得成。若爾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種安居。前安居。
中安居。後安居。答云。彼續次文云。於聖法律中。歌戲
猶如咲儛如狂者。戲咲似小兒。觀此文勢。靜緣正念。
名曰安居。初心觀歌。中儛。後戲。故云三安。非謂九旬
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見。今詳。此乃迂會明文。
妄通巳見。以觀歌等。無有前中後安相故。如增一等。
以攝僧等。一一為數。乃至正法久住。增二三等。此觀
歌等。何以不准汙家惡行。歌儛跛行彈皷簧等。作多
種數。立安居。何限三也。五百問云。問夏中幾日得結
坐。答從四月十六日。盡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結。然尋
四分律本。元興于闐龜茲國中。卑摩羅叉。是龜茲人。
依斯律本。故作此說也。又若會同他部律者。何成諸
[008-0255b]
部各有自宗也。故定不然。淨三藏云。若前安居。謂五
月中黑月一日。後安居者。謂六月中黑月一日。准斯
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
夏了。至九月半。後夏方終。今詳。三藏且執自宗。何用
總判。文無間處。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者。此下文云。
比丘安居竟。見者比丘方便欲破僧。自念言。破僧事
重。甚為醜惡。莫為我故破僧。佛言。若如是者。即應以
此事去。若安居竟。聞彼界有欲破僧廣說准知。祇第八云。
從今祇桓林至開眼林。東坊精舍。西坊精舍。東林精
舍。西林精舍。王園精舍。受籌塔婆羅林精舍婆羅林。疏中更
加門字者非也


問自然安居得結界不等者。疏中且是古來共傳。所
以不聽夏中解結。今更詳之。此應分別。謂下迦絺那
犍度云。安居竟四事應作。及增五文云。應作五事者。
此意本為舍利弗。欲益親里。及近世尊。佛即開聽王
園精舍。及那羅聚落。連結大界及攝衣界。安居既竟。
界若常然。若須集僧。事多妨難。為對此義。所以文言。
安居竟應解結等。若無此緣。本可藍相。而結界者。夏
中解結。何所差違。崇云。夏中解結。並不破夏。未竟解
結。得不應罪。今詳。為解身子界者。何得不破。故非盡
理。又詳。結安理由本意。若本標心。但依藍相解即不
破。以其安居二界皆成。教不遮故。又自然中標心局
限。以為分齊。不同集僧空聚等分。既知此理。若本標
心依藍相結。縱入戒場。及以藍中大界小界。並不障
[008-0255c]
往來。但不得出藍相之外。護衣之法。亦各不同。謂有
衣界。即不得入戒場之中。若無衣界。依藍相護。應各
別明。不應一概判衣夏等。應審思之。


何等人須安居謂五眾者。沙彌安居。伹稱長老。餘詞
悉同。餘下二眾。全同大尼。


不同俗年者。且如俗中。臘月三十日生。至明年正月
一日。即名兩歲。比丘夏法要滿九旬。方名一歲也。


亦可四者為七者。或二或三或四。並如疏中自巳廣
釋。所言七者。即於第四及界之中。曲開為四。故成七
也。開為四者。一脚及園。雙脚及園。并入界二。即是四
也。


前吉後提者。上尼律中。不前安居吉。不後安提。比丘
唯吉。


五分具列威儀者。彼律十七云。應偏袒右肩。脫革屣。
胡跪合掌。向一比丘言。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於此住
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某聚落某房舍。若房舍壞。當補
治。三說。


皆不須第五料理句者。尋諸律本。多言房舍破脩治
故。復有律本。無此故字。尋其意況。無故字者勝也。此
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脩道。房舍儻破。當脩而住。若
如是者。山窟儻破。亦須脩治。而方得住也。故五分云
當補治也。若置故字。便是安居。本為治房。理恐不然
也。五百問云。三月中破即治。意亦同五分也。若置故
字而釋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時。兼為時和。應脩房
[008-0256a]
故。


五分受安居者答言等者。若依此律。古來行事。由增
五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提罪故。故三說竟。前人問言。
依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前人又言。有疑當住問。次領
受云頂戴持。今詳。此據年夏未滿自行未成。須作此
說。若過十夏行解巳成。不應問言依誰持律。直應答
云可爾。或同十誦二十四。云莫放逸疏中巳引此文


疏云又須依持律等者。意即同前古來行事也。下增
五云。有五種持律。誦戒至三十。是初持律。至九十是
第二。廣誦戒毗尼是第三。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
若都誦毗尼是第五。是中春冬。應依上四。不依吉。夏
應依第五。不依提上來廣辨疏義訖。明了論云。由五因緣安
居得戒。一若處所有覆無屋不可住也。二若夏初十六日前後
安居並取十六日。過此日不成故。三若東方巳赤白月夜盡。東方巳赤。即名十六日。若
未赤時。猶居十五日。故以赤簡之。但及十六。皆成結法。不要十五日界中宿也。四若人在別

住中起安居心心有三種。一自行。二利益〔也〕三營三寶。葺治居舍。為此起心一脚及界。即
。五若此有覆中。無五種過失一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大喧𠆴妨脩。三多
蚊蟻。或被嚙。或傷他。妨脩道故。四無命緣。謂無施食藥等緣故。五無勝人具五德者。一未聞令聞。二聞巳清淨。
此二並為決疑。三四未達文義能令〔違〕五正見除邪見。無此五失。方可安居。又結法中。昔

有人言。十七日後。應言前三月後安居。南山云中三
月。今此疏中云。稱後三月。尊者云。後釋勝。又古人云。
依皇帝聚落。南山云。若依藍等。隨名牒入。不同昔愚
皇帝聚落。又有人言。房舍破隨緣去。此非難緣。若隨
緣去。定招過咎。疏中引十律。七種七念。於受衣者。持
[008-0256b]
三衣也。


與一請者。背請中捨請也。


安居局處與作法同者。入界之時。即稱本期。義同作
法也。


忘不發露豈得義同發露耶。


不無有罪等者。說恣
時過。雖不更作。不由不作。即是忘成。由不記憶說恣
日故。犯吉羅罪。故云不無有罪也。


分衣義通者。通對首心念也。


及界之中總唱文訖。方依疏釋。梵云僧伽藍摩。此云
眾園。即寺是也。梵云毗訶羅。此云遊。謂僧遊之處也。
此亦寺之別名也。


不同前二者。對手心念二也。


又如受捨者。受戒捨戒也。


位便隔礙等者。前安之日不通中後。中後相望。應知
亦爾。


有不通義可知者。望成及界。不通中安。後當更辨。


辨教攝者。為欲釋疑。謂於夏中。脩通定慧。或疑結法。
應通三藏。故即釋言唯毗尼攝。


離作等者。舉餘婬盜煞等為倒。以問難也。章云。但據
位判巳下。答前難也。


前二是制者。對手心念二也。


戒體中說者。作者是色等也。


餘說恣等准同者。彼亦作無作也。


後二局初後者。即前言有不通義可知者。是也。
[008-0256c]


位法橫竪者。橫布三位。將法竪通也。


或四者。即對首心念忘成及界。直據法說也。


或八
者。前後兩安。各四法也。


或十者。八外更加中安二
法。二法者。對首心念也以忘成及界不通中安。故除之也


若離及界為四者。離為一脚雙脚等四也。兼前對首
心念忘成三種。故成七也。


或十四者。前後兩安。各
七法也。


或十六者。加中安對手心念二也。瑤云。若
以七法。約春夏冬。成二十一。若約處別。自然作法。則
三十二謂自然作法。各十六也。今謂此釋全成妄說。春冬住時。
本不作法。何處得有心念等耶。又巳約園約界。離七
種訖。園界即是自然作法。何因都計。還復更約自然
作法。有人浪用。故應棄之。若以十六對五眾說。成八
十種。此義可爾。餘並非理。


為未故受者。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臥具。佛言。能
為未來故受。謂是當來須故也。


舉分房緣中。文言客比丘移舊比丘等者。意說不應
移他舊人。自須別受房也。


差人之初義分別者。此中義門。即隨文釋。文言。從今
巳去。聽分房臥具。即約此文。釋第一第二兩門也。第
二科文言。應差分房分臥具人巳下。即約此文。釋第
三門。又第二科中文言。應如是差堪能羯磨者巳下。
釋第四門也。


章云其處分之式如文者。即釋第三科中文言差分
房舍臥具人竟巳下文也。
[008-0257a]


不得與沙彌房者。祇二十七及三十四云。不得與沙
彌房。若和上阿闍梨言。但與房舍。我自科理。得與。若
房舍多者。一人與兩房。若不肯取兩。我正得一房足
爾時應語。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與。若房少。兩三
人共與一房。乃至復不足。上坐立。餘者出外。樹下若空
謂䆠分立處若春冬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若上座來。
隨次第住。若安居時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與。上座
來。不應次第住謂不得舊不坐夏中房也


文言畏慎佛教不聽以僧臥具儭體故不得好覆藏
者。同前文中敢手脚觸也。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者。
今詳未足。理不合言。言一夏二夏等。而論相禮敬者。
則未必然。故下文云。先受戒者。不應禮後受戒者。五
百問云。二人同臘。小者前坐。大者後坐。前坐者巳受
歲。後者未受歲。於一月中。何者應大。答先大者故大。
計本日故巳上文。依斯義故。應問答云。頗有夏多者禮
夏少者耶。答曰有。謂同年受戒而先受者。坐後安居。
於一月中。受夏多者禮也。


文言以前未來日未滿故者。前在夏初。餘人先來。巳
逕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一月。我猶未來。今填彼
日。猶故未滿。是其竟也。准此文相。有中安居。若不爾
者。文中應言。後安未滿。何用指前未來之數。明知由
前日或多小。故指之也。


文言臘蜜塗帳坐中安居等者。為去風雨。故用臘塗
之。夜則張之在中止宿。晝則收牒。不令人見。意欲令
[008-0257b]
人謂我得通。不為風雨之所侵損。故作斯計也。


依二界護夏者。自然作法二也自然即是房船等也


第二釋緣如不如等者。等取離合。及受不懸也。如下
應知。


夏分非餘二者。非春冬二也。


七日一法應通諸部者。准亦似別。如十律二十四云。
有事聽受七夜法。此律云及七日還十律七夜。即是八日。此律即是
夜也


餘二少別者。餘祇十二律也。


祇有事訖者。二十七云。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
後自恣應還。不還者越。若有難。於彼自恣無罪此文是也
聽半夏去者。今三藏亦云。受四十夜。然不得過半夏
在外而宿。為此但聽四十夜矣。


去亦須白者。今三藏亦云。下眾有緣。囑受而去理但囑知。
無別辭句


祇無求聽者。第四十云。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
為塔僧事而遊行巳上律文


廣說是非可知者。次下章中自釋是也。謂前總攝列
為五緣。次即解釋。然不次第。章言五眾受戒等者。釋
前第三緣也。


俗人生福等者。釋第四也。


不同前
二者。不同大臣及父母也。誦六十巳下。於初緣中。略
釋法緣。佛僧易知。故不釋也。


如祇若於二部木叉
等者。誤引文也。此是十誦二十四為七眾故。皆是如法。受日之緣。彼律
前文廣明二俗沙彌尼及沙彌式叉說。次文明與學沙彌尼。謂是與二歲學法也。文云。如與學

[008-0257c]
沙彌尼。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謂律中分別罪相等義。今欲學之也。若
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遣使諸比丘所白言。大德。我
二部木叉分別。若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大德來教。
我受學誦問義章中教義受學者。義字是我字也。傳寫者誤也。有如是事。聽
去者七夜。如與學沙彌尼。為是多識多知諸大經言為
是等者。為其此經。是具無邊法相經也。波羅婆提伽晉言清淨經。乃至阿陀

婆耶脩妒路晉言眾德經也。若未學欲學廣說同前


若比丘自
身病等者。釋第五緣也。章引五分十七文者。汎總證
也。章略不釋道俗病患緣。然是看病事。易知故也。


對難方聽故不得多者。不得至四人巳上也。


無覆客呵者。人揵度中不憶罪。諸比丘與覆藏法。有
客比丘。呵法不成。以不憶者非覆故。


假傍實事者者。如麥熟時。自欲乞麥。受日之時。妄云
為佛法僧等也。


除村村體也村外界界勢分也


謂同一事者。且如本意。意莊像面。今有殘日。更莊像
手也。


立不立門中末後引明了論偈言。七日有難隨意行。
善解三種九品類。似有立義。此是論文。及疏主釋云。
似有立義也。又諸疏本。多闕此文也。明了疏釋云。於
安居中。三緣得出。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初
七日緣有五類。一文世親里師僧善友。若病若餘障
礙因緣。二自為施利及至應得半呵梨勒。三習法未
明。猶有疑惑。四自利化式為自他對治罪行謂懺悔事。五
[008-0258a]
為和僧。此等受日。極得六宿。至第七日不還。破夏。得
突吉羅。次有難緣。即是本安居處。水火等難。後隨意
緣。即是安居之處。無善知識。或傷喧動。妨脩定慧。或
為身病無藥食等。以此三緣。立歷為九。論云一有事
先成七日緣。後更成七日緣雖受七日。三日緣盡。不還破夏。此緣盡竟復有
餘緣。用後三日是也。二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緣盡欲還。住處
難起。即住餘處。三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隨意緣先受七日〔我〕有此緣。
即住餘處。四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有難緣賊難若息應還。欲還
復火難起。五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七日緣難息欲還。有檀越請
仍請七日即住界外。此真諦云。仍請七日者。意說界外仍請。今理難。六有事先成有難

緣。後成隨意緣可知。七先成隨意緣。後更成隨意緣為求
善友隨意出界。未宿即聞有善識。來安居處。理即應還。又為喧動。仍住餘處。八先成隨意

緣。後成七日緣緣盡欲還。有檀越請。九先成隨意緣。後成有難
緣盡欲還聞有難起


如與欲事訖不來之類者。崇云。古舊釋云。受日出界
事訖須還。不還。夏亦不破。所以爾者。以法在故。其猶
七日藥及與欲類。又如癲狂病止法存。從僧乞解。今
解受日不同藥等。受本為事。無事無不成。故今事亡。
法則隨謝。如僧祇事訖。與此冥會。又受德衣。限滿不
捨。豈言不捨法得在耶。失守夏人。恒須明察。得取他
誤言。不護自夏。云云如彼。


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等者。古師云。若望作法。事雖似
重。若以事別。則不名重。數隨前事。各受七日等也。如
受三歸。各各對人。皆言最初。若爾何故十律不得受
[008-0258b]
二七日夜彼律第二十四文。解云。此謂一事不得一時受二
七夜。非謂用七日竟不得重也。又傷義准。略教體一。
六群數犯。不名第二。若一事上。如為父母受七日往。
日盡欲還。父母留住。教中無犯。儻勸父母。故來受日。
豈可不如無法留住。若言留住是難攝者。父母苦逼。
令受日來。又如官事七日未了。事須臾去。何因非難。
若其真去。能勝受日。又律皆言。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未聽如是重去。此意釋云。留住等事。即是事別。
若爾何故三十九夜盡。聽破夏去十律三十五。滅諍法中。開和僧受日
等文也。義言部別。此律和僧。開不受日。不言破夏。彼即

受日。又開破去。故知部別。又五分受七日問疑。豈可
前疑聽往。後疑不得。此有何意五分十九。一比丘不知律。夏中生疑。佛聽移夏
就持律處。若彼處迮。聽近七日得往返處。遙依安居。又若前請有益聽去。後請

豈可即非益耶。又若前請少益聽去。後為大益。何意
不許。南山立義。符此古師。又云。真諦了論疏解。受七
日出。事了來宿。至第八日。更受七日。三藏中國親承
此事。寧得自執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
見中國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言。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又此古義。崇亦扶之。更加詰難。繁
而不敘。今詳。古師總引二喻。一喻三歸。二喻略教。又
引五教。以理成立。一引為父母教。二引官事教。三引
佛未聽我等。四引五分問疑。五引有益受請。又有古
師。立喻云。如人脫袍著衫。不名為重。隨多緣事。數數
受者。亦不名重。疏主意云。此等並違十誦不聽二七
[008-0258c]
及破安等文。故云隨時以破等也。今詳。諸師廣興諍
論。然未能曉部別崇殊。且如僧祇二十七云。聽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自恣時還者。自是一崇所明也。十誦
但聽三十九夜。以其正經四十日故。謂一夏中。總九
十日。理應住日。多彼出日。今三藏律攝中亦云。不得
過半夏去。是其崇也。今詳。諸部雖各不同。且從十誦
半夏而住者善。本擬安居。理應靜息。何容竟夏。曾不
蹔隔。故不可也。既知此理。但重受中。不過半夏。理即
開之。十誦不聽二七夜者。口法勢分。但應七日。理不
應許一受二七也。


羯磨受法如母論說乃至三品具受者。母論第八云。
安居中所為事。七日十五日竟。應求一月。是名一月
相應法准此〔偈〕似聽過半夏


就時定故者。冬四月竟。必須捨故。


又俱五利者。迦提德衣開利既同。故相攝也。


一月衣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者。非定冬夏。故云取
衣為准也。若爾時既不定。何須一月攝十日耶。答俱
開一長故。更無緣故。更無餘開緣也。


是以此二者。德衣及一月衣也。


法過者。謂羯磨法過彼對首也。有律師云。夏中講律。
外寺受日。來隨講筵。得受一月。何以然者。律中既云。
不反七日聽受十五。不及十五聽受一月。今既一夏
講席方終。故知不及十五日還得受一月也。今詳。若
言不及七日聽受十五日者。此不及言。為表八日巳
[008-0259a]
去。乃至夏終耶。為但表其十五內耶。若詳通表晝夏
終者。則不應言但受十五。若唯表十五日內。何因不
及十五日還。開受一月。不唯表其一月內緣。由此應
知。一夏長緣而受一月。必定破夏。由此先來行事之
家。期心擬聽一科兩段而作。分限開受日聽科。盡日
剩亦即須還日盡科。餘亦須歸宿方剋過谷也。


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如是者。十
律五十三云。若比丘自恣七日在。受宿出界去。無罪。
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在。受宿出界。無罪
巳上律文。彼律既無亦如是文。何得謬釋。但由舊引。更不
重尋。永風釋通。故有斯失。今以三藏云。一宿事至即
受一日。乃至七日。皆對別人。儻更有緣。律開重受。若
過七日。八日巳去至四十夜。並羯磨受。然不得過半
夏在外。為此伹聽四十夜矣即是釋十誦文。此即部別。未心
須通也。


有人多釋不煩廣破者。古來諸家撰集羯磨。雖有多
本。不過四例。第一人者。不立乞辭。大律無故即疏主所憑羯
磨本也。第二人者。雖置乞辭羯磨前加。不入羯磨。所以

爾者。若牒入者。恐成文句增減非故即古羯磨本。題云三藏法師集
也。故疏云。不得依羯磨本也。第三人者。牒入羯磨白中。牒入時到

巳前。時到巳後。略而不說。次羯磨中。牒入忍前。忍後
略却光律師本是也。第四人者。時到及前復俱加。如下文言。
不如白法作白等非法。若牒事不盡。即成增減。不煩
廣破者。即下章中。巳有破義。謂受日法事。兼被差故。
[008-0259b]
不類餘離衣等事。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者。下離法
文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無杖
而行。彼從僧乞杖絡囊。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
丘杖絡囊。白如是羯磨准白成也


祇律若二難并和僧前四句者。此舉祇律。判此律中。
前來所辨八句。和僧之中。前四句文。非謂祇律亦有
八句等。一同此律也。


母論同此者。母論云。有一比丘。獨處安居。聞有比丘
欲行破僧法。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諫恐破安居。若不
往恐惡法流行。佛聞巳。告此比丘言。若為法事不破
安居。比丘尼亦如是。復有比丘。聞彼中巳破僧竟。欲
往和之廣說同前


五分有因緣等者。五分十九云。有一比丘安居。麤食
不足。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二難和僧等亦爾。廣說如彼
見論十七不成安居。如章說。今詳。所引五分善見。且
辨部別。准此律中。移夏定是不破安居。以後文中有
難不失歲故也。


文中略無不成者。應言若父母兄姉等不留而住者。
佛言失歲也。


又復對後諸難等者。前第三大文有緣出界法中。科
文為四。今此既辨第四段文。界外法盡。以明開成。理
亦更應對此最後第四文云。有比丘不受日出界外。
為母所留。至意欲還。而遂不及即日還。佛言不失歲。
不留而住。佛言失歲等。文無者略也。
[008-0259c]


舉前移夏等者。舉前命難等也。


自以受為妨等者。難云。三衣既得受後捨前安居。亦
應後家成就。答衣是巳物。不惱施主。安居若背。便惱
施主。若爾背請受食惱施主故。應不得成。答一食惱
微。故成受食。安居時分。故使不同。


下成安居者。六句中二句也。


次下三句至而破者悉是結竟者。謂第二第三第四
句。並前家結竟也。今詳不定。三中前二。或不結還去
去也。


破有二種者。一經宿破。二即日後家結竟破也。如章
具說。通論即有三十六。十个十一人辨背不背有疏云。通
論即有三十六十人十一人辨不背。誤也


●自恣犍度


梵云鉢利婆蘭拏。今三藏翻為隨意。舊云自恣也。


廣明六種自恣者。於中一廣五略也。謂一者三說。二
者再說。三者一說此三並對五德。任五德處分而作也。次恐難逼。和眾
白巳。或上坐。或秉法人。作改眾三白。如次還成三再
一說。故云六種。尊者云。此六皆是僧自恣法。眾多一
人。何因不說。故應說言。廣明三種自恣非一者。好也
謂僧眾多一人即三也


引證可知者。如初戒云捨和上。及大妄語戒云隨和
上者。並是經家以後名前。崇云。但為一夏。行瘂不言。
今安居竟。恣情申說。故云自恣。今詳。同住之法。取散
之時。必請說過。即名自然。恣未得名制自恣法。自制
[008-0260a]
巳後。差具德人。秉白事圓。故名為制。其猶法犍度中。
佛言自今巳去。為比丘制乞食法。豈可以前未乞食
耶。祇二十七云。欲方便小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
應共語共相問訊。問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
前。若憍慢若嗔恚不共語者越巳上律文


謂犯罪比丘求舉巳罪者。意說六群既是無德。不合
舉他。故知伹是求他舉巳。難曰。六群無慚。不應求懺。
故知舉他雖是非法。然是緣起因而即制。能舉之人
不得輙去。


九文中有三自恣者。一時自恣。即前四段文明也。增
上減却。第五段明之。故章云。寄在遮法中辨。是也。


以其恣反生諍等者。謂說戒中。眾僧鬪諍。若得滅巳。
非時說戒。今此定無非時自恣。以其恣者是相舉法。
反生諍故。


時反非時在說戒中明減却一種落下遮法者。遮犍
度末也。不同此自恣法中。次前疏云寄在遮法者。同
在一犍度也。恣中增上。謂並得果。貪樂脩道。四月滿
巳。方作自恣。說戒中無也。


我亦淨意受者。佛自稱我也。


阿難集僧說二偈者。增一含二十三。所引如章。乃至
如今瞿曇法。次云阿難聞巳。手執犍推。復說此偈。降
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推。比丘聞當集。諸
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法響。盡當運集此。擊
推巳。佛告。汝隨次坐。是時世尊坐于草坐。告諸比丘。
[008-0260b]
盡坐草。便勅比丘。我今受歲。我無過咎等如章


身子即便讚佛者。彼經云。舍利弗白世尊言。諸比丘
眾觀察如來。無身口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
度。不脫者脫。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如來無咎於眾
人。亦無身口過。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來自陳。
然無咎於如來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
都無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知慧無能及者。汝今所
說常如法義。未曾違理。時舍利弗白佛。此五百比丘。
盡當受歲。此五百人盡無咎於如來乎。佛言。我亦不
責此五百人。此眾㝡小下座得須陀洹。以是之故。我
不怨責。


母論六事益者。彼論第三乃至六者。依非無依。是故
名自恣謂以此自恣法為所依也。祇二十七。拜五法成就者。作自
恣人。若一若二不得過彼文又云。若大眾六千八千畏不
竟者。應減出界外作自恣巳上祇文。然今三藏云。若其眾
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今詳。此律一時自
恣。以𠆴亂遂差五德。令次第受。若復還許一時受者。
違制意故。不可云差多人分受也十誦二十三。五分十九。並不見多差
人也。一一差之。猶是古義。疏主未改。理實二人合差無

妨。今詳。問曰五人同住。差一五德。五德復當向誰自
恣。答四人對此一人自恣竟。更作羯磨。復差一人。對
之自恣。亦應無妨。諸教無文。遮再差故。准律攝中。四
人自恣竟。五德即對恣竟之人。作自恣事。不須更差。
有人言。准十律。上座是五德者。餘人來至上座前自
[008-0260c]
恣者。誤也。彼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從
坐起。語第二上座。今日自恣來第二上座說辭句。若下座作
自恣人。應從坐起語上座。今日自恣來。述曰。文既相
似。何因謬說。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應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座復說。如是展轉。
到自座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十
律二十三。又云。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
竟。


自恣前後事者。上座離座。餘僧亦爾。不得前後也。


仰則成規者。仰謂遵仰也。


規謂規矩。謂法式也。


長老者。梵云阿瑜率滿。此云具壽。或云有壽。或云長
壽。具足壽命。無諸夭橫。是其意也。長老名異。梵本不
殊也。喚小即為長老。喚大便為大德。見論有文也。理
實通喚。實亦無傷。如此律中。十七羣語六羣言。長老
是我上坐也。


與律不同者。上尼律中。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十五
日自恣。見論第十五。如章所引。故云不同也。


非下三眾者。今三藏云。過午咸集。各取鮮茅可一把
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先乃苾蒭。後方尼眾。次下三
眾。計理下眾先集一處。上眾恣竟。方喚下眾入僧自
恣。辭句同僧。義亦無爽。


多約僧說者。文中作白。理是僧法也。


此謂前三者。對五德三說再說一說也。


若下三略但兩白者。先作和眾白。與常無別。次應改
[008-0261a]
眾三說。或再說或一說。有三个白。隨作一種也。


論云此非法別眾等者。義准見論十七。非彼正文
也。


彼云非法別眾者。有四比丘。一人受欲。三人說波羅
提木叉既一人受欲。餘但三人作說戒


非法和合眾者。四人作對手說。法別眾者四比丘。或
三比丘。一人受欲。對手說法和合可知也


與欲闕少者。彼有與欲。此亦合有。而文闕無。又彼有
總欲清淨。計此合有總欲自恣。而文亦略也。


分文解義者。文四初至若能如是作者善。病輕與恣次若不能爾者巳下
決將赴集次彼比丘如是合巳下。病增圍遶法次若有多比丘病巳下。病
多出界法。初文復三。初有緣須集。次餘比丘白佛下
舉緣砳佛。言不開與自恣。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次成
囑授比丘巳下持成不成。三若服巳下說成不成。與
成不成中復三。初開與。次病人言巳下列其五種。三
若不巳下反上不成。


欲雖到僧處同等者。謂治巳後。比未治前。到雖是同。
然持欲恐前成後失也。


文五可知者。一明受多少。二年少應教。三轉與自恣。
四事說須還。五料簡成不成。


毗尼折喻者。呵責羯磨等。是折伏也。憶念羯磨等。是
慰喻也。


僧殘雖治容有餘犯者。意說容更有餘可舉。故復須
說自恣也。
[008-0261b]


謂約盜四方等者。可分物望多人結。各不滿五。故得
蘭罪。不可分物。義同一主。滿五即夷。今詳。此蘭非理。
如盜戒辨。亦可賤處恣物。至貴處諍也。亦如無主疑
想等也。


應遮故說時等者。謂時有二義。一應遮故名為時。第
二時節故名時也。


下三無舉者。謂改眾三略也。


前所遮事中等者。指上文犯殘罪與覆巳自恣文也。


恐濫自恣者若說戒中作三却者。謂言自恣亦得三
却。入冬分中故。彼唯二顯。此還二也。相傳云。若三却
說戒。事當滅法。故無也。


故有前却者。惡人未來。減作名前。巳來須却也。第七
制叛。第八簡眾。第九說戒自恣不並。真諦釋了論云。
五人自恣。先誦木叉竟。次第一人起跪。請僧說罪。展
轉乃至五人。准此不別差五德。並異此律。


飾宗義記卷第八本
飾宗義記卷第八末


●皮革犍度


文言遲欲見之者遲字除致反。遲待也。有人言。守籠那。先得初
[008-0261c]
果者不然。觀文中意。佛先說法。餘長者等自得道果。
籠那不得。以極精進。無所證獲。若先得果。巳得無漏。
欲盡餘漏。非大艱難。又若先得。不應世尊更須令其
等䇿諸根。以自了知故也。十律二十五云。有善知金
相者。居士以兒耳示之。是兒耳環價直幾許。諸人言。
是耳環非世所作。不易乎價。意想平之。可直純金一
億。


文言所為出家得果不者。本出家以得聖為所為也。


資成六妙行者。六識行心。成無深行也。


慧性清虗者。無漏聖慧通治三毒。而親治癡。名慧解
脫也。


此明定解脫者。定親治貪。即名心解脫也。


皆是有為解脫者。心慧二法。並從緣生。故是有為。而
由出障。故稱解脫也。


其因既無苦果亦喪者。前來所辨。三煩惱盡。即是集
因無也。此義即顯無餘涅槃也。今盡受陰。即是苦果
喪也。此義即顯無餘涅槃也。


斯二不為三相所遷者。謂二涅槃體是無為。遠離生
相及住異相并滅相也住異〔令〕說者。住是有情生愛著處。與異合說


眼識之後流至行心者。成實論宗。識想受行。四心次
第。始從識了乃至行心。方生染汙。今則不起染也。


次第緣生三受者。識創取相。次生三想親想。怨想。中庸想也。次
生三受。既是相生。故云次第緣也。新名等不間緣。是
此亦成實宗意也
[008-0262a]


第四禪絕諸受者。謂彼地中。無苦憂樂喜四受。非謂
無其捨受今且從多說絕


彼此相資平等無二者。定慧相資。力用均平也。


上半心解脫者。息滅是定也。


巳得無觀者。觀即是慧。果滿息求。故云無觀。


次半誦法合二中住第四禪者。文中既云。心住解脫
見於滅盡。即是依禪而得解脫。


上來疏意。雖後且然。今詳文相。全不如是。今解六處。
初二即資粮道攝。次一即加行道及見道攝。次二即
顯三界愛盡。是心解脫。末一即是三界癡盡。是慧解
脫。又二解脫。即顯修道及無學道也。次文即自釋。前
五道顯六處義。謂資粮位創生正信。緣於涅槃。欣樂
出離盡欲無欲等五顯涅槃果體也。又既巳信。次即持戒。持戒之本。
必須無恚盡欲無欲等。即持果也。資粮既備。次脩加行。加行必
由斷利養愛。專精修習寂靜作意。始從𤏙位學無相
觀。後入見道。是真寂靜曇無德宗。無相三摩地入見道。如婆沙百八十五說
既巳見道。次斷脩惑。顯二解脫。故云彼盡欲無欲至乃
盡癡無癡者。舉涅槃果。顯脩道位及無學位也。故云
愛盡受陰盡樂於無癡也。愛盡也者。欲界愛盡也。受
陰盡者。上二界愛盡也。樂於無癡者。三界癡盡也三界
愛盡。即心解脫。三界癡盡。即慧解脫。既巳廣釋六處義竟。次文結云。如

是比丘心解脫有漏者。舉心解脫亦顯慧脫也。次文
云。眼見色等者。既得二脫。得六恒住。見色巳不貪不
憂。心住正捨。乃至意亦如是。故名六恒住也。二俱不
[008-0262b]
染者。貪癡不染也。第四禪者。離貪憂勝聖人多住。是
梵住攝。現法樂攝。故偏舉之。散即恒住。定即入禪。是
其意也。全為一段喻恒住體。恒住即以念知為體。四
方大風即喻六塵。乃至偈文之中。以正解脫者。二解
脫也。便為息滅者。滅愛癡也。巳得無觀等者。即無學
道也。乃至心住解脫見於滅盡者。顯無相解脫門。聖
所攝也義意巳盡。細尋應知。此釋決定。勿懷疑耳
各有四行者。俱舍二十六兩釋。且一釋云。待緣故非
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四
行相者。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舊名有。有
亦生義。本無而有故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

和合成辦瓶等。滅四者。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舊
名止也。無眾患故妙。絕眾灾故離。道四者。通行義故
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舊名正即如也。迹即
行也。乘即超也


文言本何所作者。何心而出家也。五分二十一云。又
有比丘。寄衣與餘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語所與比
丘。比丘生疑。恐犯長。願為除此疑。佛開云。若比丘寄
衣與餘處比丘。比丘雖先聞知。衣未入手。不犯長衣。


見論十七。翻革屣如章。


鹿角者。尅皮作鹿角形疏脫皮字


富羅䟦陀羅者。以木綿及諸雜物。與皮合縫使中失
疏木綿錯作成〔等〕也。又脫雜字也


真誓梨者。以偏革作疏脫革字。亦有疏具者。餘如章
[008-0262c]
文言四種革䟦者。即前文中。芒革。婆婆草。舍羅革。漠
陀羅革也。


五闍梨。第五大段也。


第六段中。文言一切作器不應畜者。十誦二十六云。
告諸比丘。從今日五眾不得相教作不淨事。得突吉
羅。前工師時種種作具不應畜。若先縫衣人。畜針筒
不犯。先能書人。畜筆筒不犯。先銅作人。畜錯不犯。祇
律。新革屣等。釋第六文中。阿難得革屣等也。


●衣犍度


願衣者。蓋求事遂心。當施僧衣也。


六羣比丘畜非衣作鉢囊等者。蓋以馬毛人髮等非
衣財而作也。


往還衣者。西方送葬。持㲲作幡。其幡全幅。更無裁割。
便棄冢間。不復収取。既是無主。比丘得取。


論云離自貪着等者。智論七十二云。好衣者是未得
道者生貪着處。好衣因緣。招致賊難。或至奪命。有如
是等患。故受弊納衣。十住婆沙十二云。賊物易得。無
有過患。不為人所貪着廣如彼說


見論十七云耆婆者。外國音。漢言活童子。無畏王子。
路見小兒。問言死活。人答言活。故言活童子。婬女法。
若生女教為婬女。若生男則擲棄。是故生棄路上。問
何不學餘技術。答往昔有佛。名曰蓮華。時有一醫師。
恒供養蓮華如來。耆婆見巳。於七日中供養如來。白
佛言。願我未來作大醫師。供養如來。如今醫師供養
[008-0263a]
無異。耆婆命終即生天上。天上福盡。下生人間。如是
展轉釋迦出世。宿願所牽。不學餘技。就師學時。帝釋
觀見。此人醫成。必供養佛。帝釋化入耆婆師身中。於
七日中。得師法盡。過七日帝釋所教。如是滿七年。醫
道成就。奈女耆域因緣經一卷成。云須三十下者。下痢
也。


阿難賓坻直飢反。此是梵言訛略也。正云阿那他賓茶揭利呵跛底。阿那他。此云無依。亦名孤
獨。賓茶揭利呵跛底。此云團施。言此長者團命以施無依孤獨人也。因此時人。號為給孤獨長者也。本名須達


章云六羣反[示*聶]之葉反。文無六群字


放習恐難者。十誦二十七。瓶沙王乘象時。有外道梵
志。從道來。王逕見。謂是沙門。便勑住象。欲下禮拜。大
臣言非是佛弟子。王羞愧白佛言。世尊願令僧衣。與
外道衣異。因此佛告阿難。汝見彼福田不等。廣如彼
說。又准此律。佛教阿難巳後。王舍城比丘多着割截
衣。聖變者希。故今初制也。割截之意者。不為王賊所
利是也。增三文云。復有三賤法。刀賤謂截壞。衣賤體是糞掃
色賤不正色


文言。五百梨車振手嗔恨者。五分二十云。若能保我
三事無失。爾乃相許。一者保我身命必無夭奪。二者
保我財物必無損失。三者保佛常住必無餘行。諸梨
車言。財物損失。我能相與。若佛餘行。我能請留。汝命
危脆誰能保者。便嗔恚而去。


文言摩竭王者。梵云摩竭陀。或云摩竭提。摩竭此云
[008-0263b]
甘露。陀此云處。西方相傳。上古諸天共阿脩羅。鑽海
出甘露。安置此國。故名甘露處。即世尊成道處也。


鴦伽王者。覺云。准上降迦葉中云。鴦伽摩竭國。皆稱
為阿羅漢。故知名二體一也。今詳不然。五分二十二。
食法中云。時摩竭國。鴦伽國。伽夷國等。聞佛出世。皆
來雲集。雲集故知非是一國也。蓋此二國鄰接親好。
佛既出中。故偏讚美。如真諦部執云。佛滅第二百年。
大眾部住鴦掘多羅國。在摩竭國北也。


持珠鎧者。即顯國中有此貴寶也。疏云施主獲利者。
意顯二國之中。一切施主也。


薄皮子者。見論第十云。離車子。漢言薄皮。亦言同皮
子也。即當此律離奢是也。彼論云。往昔波羅奈王夫
人。生一肉段。赤如槿花。而生羞恥。送放江中。有一道
士。即取將歸。過半月巳而成二片。復經半月。各生五
胞。又後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色黃金。女色白
銀。道士見巳。慈心力故。手指自然出乳。乳入子腹。譬
如清水入摩尼珠。內外明徹。道士號為離車子。


文言施眾以明眼者。說法化人。令彼身中生聖慧眼。
故云然。


前歎外相者。即前文云今觀等。是也。


次顯內有智慧者。即此觀佛之智慧等文。是也。


念制兩意者。如上文中念諸比丘。多持衣過。又言。我
今寧可制衣多少。即是念意。并制意也。


文言行騰者。亦名行纏也。字書釋名云。言以裏脚可
[008-0263c]
跳騰。輕便也。


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二人復不知云何巳下。如
來教以墮籌分法。此之兩文。於義門前。先且釋之。次
第三八句文者。至義門下釋之耳。如毗蘭若者。即此
犍度下文云。以三衣施世尊。比丘僧人與兩端㲲。為
夏衣。佛言聽受。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者。崇云。亦同意說。
夏勞及一日等。兩義之中。或若亦闕。及俱非者。並名
非時施也。今詳。此義應廣分別。且如冬分。或至來春。
儻施先時夏安居僧。計理並名非時現前。以其巳過
受利時故。又以施心局故。故名非時現前也。准善見
第十七。乃者多種非時現前。如彼文云。若布施安居
竟僧。後安居者不得。破安居亦不得此謂前安創竟施也。既簡後安。
故不為夏勞。故施即名非時現前也。若人冬分中。布施安居竟僧。前後

安居悉得。破安不得既破安居。不名竟故也。此既過受利時。亦非現前攝也。若
人布施安居。僧前後安居。及破皆得直言安居。既無竟字。故破安亦
得也。既通破安。故知不局夏勞也。此亦非時現前。若施迦提月後安居人。後

安居人得。前安不得既簡前安。故亦不局夏勞也。若人春分布施
安居僧。應問為施安居竟僧。為施當來安居僧。答言。
當來。即當來安居得計理當來至夏竟。方得分之。以律不計安居未竟受衣故也。既
待夏竟。此即時僧得也。比丘語檀越。當來恐賊難。不能賞護。若

檀越教分。隨施主得分此即非時分也。間此律不許春夏冬
一切時求索夏衣。亦是亦受。何因見論許春冬受。答
彼據施主自心布施。此據比丘自往乞受。故不同也。
[008-0264a]


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等三句者。前一句如章。次句
未分便去。囑後人受分。無有為取者。佛言成分。應待
還。亦應的囑一人謂是慢囑之過也。次句出囑授一人。受囑
者忘。佛言成分。是忘者過。


一部二部者。約僧尼說也。


界得者。及界即得。下文當釋。


同羯磨施者。一百四十五中。隨因秉法。有人即施同
法之眾。下文當釋也。


興念屬巳者。崇云。此即是法。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
巳上。對首等法。又五分二十云。時舍利弗目連自恣
竟。於左右遊行同安居。及近住處。諸比丘多有隨從。
諸白衣見。人人各念。當為舍利弗目連。施僧安居衣。
即便施之。大有所得。彼得施處。諸比丘語舍利弗目
連言。共分此衣。答言舍利弗等。答諸比丘語。我等不同安居。正
可得食。無此衣分。白佛。佛言。應盡共分巳上律文。問既復
須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開聽屬取。答若望
局法為正理。無屬取義。但於此處。有安居勞。不同外
界之人。故聽屬取。然文此處安居。不應餘處受衣者。
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處安居。不應餘
處受衣者。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釋云。
若爾何故時僧得中。但出心念。無羯磨等。且如非時
僧得之中。檀越施物。具有三法。巳人物中。但有羯磨。
無心念等。令時僧得中。唯有心念。即是上下諸文互
舉故也。又有人言。聽囑取者。是時現前。今詳諸師意
[008-0264b]
者。且如崇意。時僧得中。定須作法。然但及法。即開得
分。故引目連等為證也。


律中不許異界取分者。謂是不許取時現前。故無違
也。若當界人雖不及法。然開囑取。次又有人云。聽囑
取者。是時現前。故時僧中。准及法得。不及不得。然釋
不許異處取分。義同崇釋。今疏生意。既文不許異處
取分。定不須法。即由此義。故開囑取。今詳。並是未了
文意。謂凡立教。須制須開。謂制貪心。故遮異界。或順施
主。亦即須開。且如施主但施夏勞。此則須制異界無
分。若其施主心為目連。方及餘僧者。此即須開目連
得分。故崇所引須開之教。通判一切。理不可也。此律
唯顯須制之教。闕須開文。理即須依。五分開教。如前
崇引者是也。僧祗二十八。其意亦同。故僧祇云。有一
比丘。安居竟。往本生聚落。親里以此比丘來故。廣設
供養。布施衣物。此聚落中先安居僧。以是坐後施。故
不與是比丘分坐後者。坐夏後也。以佛不許異處取分。故不與也。親里問言。
得衣分不。答言不得。諸親里言。我為汝故。設此供養。
何為不得。白佛。佛言。檀越為此比丘設供養。應與分。
又云。若施家欲通與餘比丘。隨檀越意應與。述曰。既
本由是坐後施故不與分者。即顯須制教。復開檀越
為故應與分者。即顯須開教也。若辨作法者。理亦不
定。謂時僧得雖遮異界。於作法中。以法簡之。理亦無
爽。且如羯磨法者。應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大得
夏安居衣物。此住處安居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
[008-0264c]
僧與我某甲某甲當還。此有何爽。設不作法。異界無
分。直數人分。義亦不爽。何須廣諍。故下文云。一比丘
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心念言。此是我
物。若受若不受。有餘比丘來不得分巳上文。既云若受
若不受。餘人無分。故知作法及不作法。皆悉無爽。又
作不作。皆得囑取。以羯磨中。但與此處夏勞人故。都
無妨難。何勞疑惑。


非時僧得義如向辨時僧得者義或不爾者。重更分
別也。謂非時僧得。定如向辨。分為二分。而時僧得或
數人分。故云不爾也。數人分義。如下疏中辨也。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等者。今詳。數人分者
好也。准下僧破非時僧得。云分二分。時僧得中。即言
數人。類知僧尼時僧得中。亦數人好也今詳。時僧從作法者。數人
分巳將得歸作法亦得。謂得夏衣巳破下受云。爾時眾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
佛。佛言。應數人多少分。破巳得下文云。若未得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數人分。或

得巳破。破巳得下文云。若得夏衣。若未得夏衣。僧破為二部。應數人分。此上三
句。將疏合文可知。


章云次下三句約別人說者下文云。時有比丘。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
未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未得夏衣。若巳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釋可知

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為定故者。此中
疏云。並與去人分故者。謂由文中與故。顯下立理也。
立理云。皆以約時局處。受人定故。謂約五月等時。又
局此處。安人定故。故文與也此意欲釋疏中兩个故字


前三處法局定者。前二是處。第三是法也。
[008-0265a]


文有七句者下文云。異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應分二分。無尼純式叉。
應分二分。無尼式叉純沙彌尼。應分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應分。僧少尼多。應分二分。無比丘有沙彌。應分二
分。無沙彌。比丘尼應分。得巳破者。應分二分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
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分為二分。破巳得物。須問施主下分云。若未得可分衣物。
僧破為二部。佛言。應問檀越。若破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

第三一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巳得衣。未
得衣。僧破為二部。巳得衣者。應分二分。未得衣者。應問檀越。若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
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次有三句。僧先巳破。約物故三下文云。爾時諸
比丘。得分衣物者。比丘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若未得衣。從此往彼。不應與分。若得衣未得衣。從此往彼。不
應與分


所以須迴此義門者。前來諸門。初明一部。次二部三
邪正。今於此中。先明邪正。次二後一部一倍相翻也。
十律五十七。有七句者。彼云佛在舍婆提。跋難陀死
衣鉢物。直三十萬金。波斯匿王言。是人無兒。物應屬
我。佛遣使語。大王賜城邑聚落等頗少與䟦難陀不。
答言不與。佛言。誰力故令得生活。僧力故得。今應取。
王聞好。教便止。諸剎利言。是人與我同姓。同生同種。
是物屬我。佛語。汝等作國事官事問跋難陀不。答不
問。佛言跋不在時。僧不羯磨。是衣屬僧。聞好教止。諸
親族中表內外皆言。是人是我伯叔父舅。外生兄子。
是物屬我。佛語。汝嫁[女*聚]合同取與錢財。頗待跋不。答
言不待。佛言。與䟦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聞好教
巳上一句。䟦物寄餘處。寄物處死處比丘。各言應分。佛
言。物處應分二句。䟦處處出息。息處負債處。各言應分。
[008-0265b]
佛言。負債處界內應分三句。䟦處處出息。餘處保任。保
任處息處。各言應分。佛言。保任處分四句。䟦異處死。質
物在異處。取錢在異處。質物處取錢處。各言應分。佛
言。質物處分五句。又出息作界。作界處取錢處。各言應
分。佛言。手執界處應分六句。又五十七云。牟羅破求那
比丘死。衣鉢寄長老阿難。牟羅在異處死。阿難在異
處。所寄物處死處阿難處。各言屬我。佛言。阿難所在
處分七句


祇律被舉比丘者。彼律二十六。病不應看。得語親里
看。若無常者。僧不應分衣鉢。本不應與燒身。取其所
眠床。以尸著上。衣鉢繫咽。曳床而出。作是言。眾僧事
淨。眾僧事淨。於此人不應起惡心。何以故。乃至燋柱。
不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習此邪見。若放牧人
持衣鉢來施者得取。即彼為施主巳上祇文


如文二句背正向耶下文云。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隨其所欲往處
與。爾時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至便死。佛言。隨所往部應與


十律受法者。謂受耶法也。伽論第七云。或破僧一切
受法耶。答作四句。云何破僧非受法。答破僧不受十
四事十四破僧事。法非法律非律等也。云何受法非破僧。謂受十四
養二俱句可知。故受法者。受十四破僧法也


或可不定者。謂准後引。受法比丘。不受法眾中死。喚
來取等進不也。


互背互歸者。趣耶名背。趣正名歸也。


第三文者據耶正互在死者。此門中引三節文。初引
[008-0265c]
此律二句文。次引十律求懺文。後引十律喚受法比
丘文也。


五眾前來者。得輕物即入者。時人皆不許。今決許之。
如後當辨。


互債應同者。謂互負物應互債取也。


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殯入親里白衣者。
南山亦云。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衣鉢付生緣此並拾文
不獲


呵責等四者。等取擯依止遮不至也。


別住之類並同清淨者。疏以非邪見不同三舉。然尋
此犍度。下文行波利婆沙摩那埵人。同於清淨。與其
施物。若七羯磨開置地與。與施物時。呵責等四。既是
不同別住等人。故今巳後應非一例。故應思擇。


竪義此中懸解講隨文釋者。下釋文處。疏自辨云。從
亡人物義同非時施巳來講時並隨文中解者。意說
上來亡人義門。與檀越施義類相似。且即略釋。若欲
講者。待至下疏科文云。第二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
其文有二。物至一切屬僧。佛判屬僧。第二諸比丘巳
下料簡輕重。對彼科前。即迴上來亡人義門。彼處竪
之。亦好也。


形前對後者。意說作分竟。與未擲籌。體一名別也。形
前分時謂未作分始欲分也。故名分得。名作分竟。對後擲時。故名未
擲也。


非謂初緣心念受者。有人言。為對古師也。
[008-0266a]


房舍法中俱五法者。不愛等四。知分未分也。十律三
十四云。佛言。應立分衣人。立法者。一心和合。應問言。
誰能為僧作分衣人。若有比丘言我能。若成就五法。
應立作分衣人。知衣財。知衣色。知衣價。知衣頭數。知
與未與。又有五法。不隨受嗔怖癡。知與未與。一比丘
唱言。大德聽。某甲比丘。能為僧聽作分衣人。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立某甲比丘。作分作衣人。白如是。白二
羯磨立。


還通四方等者。羯磨文言。彼比丘當與僧。故知必須
還四方僧。今若不付別人。誰當還僧。


若不與僧不得分故者。不得私共別人分也。


無別秉法者。有古師云。其被差人復作白二分之。故
後文言。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今師釋意云。
後文云。若有客比丘來若四人若過四人持衣與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謂須持衣與一比丘。令僧作
彼。前文之中。應差一人令分白二而分付之。即是舉
前白二之言。令僧付分。非謂此人更作白二也。


亦可具及兩法者。計理不然。如擲籌未竟。佛令與。今
雖不及差人一法。而分法未竟。類亦應與。


若舉現前對僧得者。謂對僧得。以辨異也。現前即以
及施為定。不同僧得也。


此文不言各各三語者。文言彼此共三語受。似是各
各作也辭句如章。義即不妨。然須各各作者好


二種分衣者。猶是古義。時僧得非時僧得。各有法故。
[008-0266b]
尊者云。准今師義。除時僧得。就非時中。亦得名二種
分衣。檀越施及亡人物是也。


所以可知者。吉是輕𠎝。發恐𠆴眾。自餘由無所對可
得。故並心念。


多知識者䟦難陀者。前引十律七句中。前六王臣等
索物文。是也。


廣如十律者。亦是前引七句文也。


第二料簡等者。即是文言。諸比丘分僧園田巳下文
是也。謂料簡前十三章文也。先須釋義。如章四門。後
方釋文也。


今設言同活物巳分竟餘屬亡人者。昔時同活。物是
共有。今死設同。物須半分。若巳分竟。餘屬亡人。今詳。
同活自有兩種。一者二人有物通畜。謂一一人。遍為
物主。二者二人有物共畜。得利雖共。用即平分。若據
後人。得如章斷。若據初人。義恐難立。謂如章中。及以
古來大家共許。生依僧得。死即屬僧。亦應生依同活
而得。死屬同活。此人生存。於此財物。不局攝半。何因
死後即遣半分。若有救言。二人同生。云何不半。應難
彼言。若局半者。此人生存。儻有因緣。須過半用。即應
望彼第二人。結損財罪耶。故應思擇。


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料簡者。今
詳。諸教辨亡人物。展轉相違。難可取定。古今諸德無
不壞疑。釋者雖多。疑迷本竟。今且應述諸文同異。略
為四門。一者輕重相違文。二者分攝相違文。三者諸
[008-0266c]
部獨有文。四者諸部共有文。且辨輕重相違文者。伽
論第五云。云何輕物。謂金銀銅鐵床等。金銀銅鐵器
鉢衣物等。是名輕物。四分五十四。七百結集中。耶舍
伽那子問離婆多言。得受取金銀不。答言不應爾。問
言何處制。答言。在王舍城。因䟦難陀制。耶舍言。毗舍
離䟦闍子比丘。於布薩時。勸檀越施眾僧金銀。令分
物人分。離婆多因此廣集七百阿羅漢。制為非法。廣
說如彼此與伽論相違。四分四十一云。彼分水瓶澡鑵錫杖
扇。佛言不應分。十誦二十八云。一切石物不應分。除
瓶受二升巳下。及水瓶應分。一切凡物不應分。除分
凡受二升巳下。應分水瓶此即分水瓶。與四分相違。祇律三十一
云。澡罐應分此與四分相違也。又僧祇四分。並不辨量。十誦云。一切鐵物。
一切銅物。一切石物。皆不應分。除瓶受二升巳下而此
辨量。而言可分。與四分不應分相違。十誦云。一切竹物不應分。除蓋扇。

僧祇扇應分此與四分相違


第二辨分攝相違文者。僧祇三十一。佛在舍衛城。有
沙彌無常。比丘問佛。此衣鉢物應屬誰。佛言屬和上。
十彌二十八。憍薩羅有沙彌死。佛言。所著內外衣。應
與看病人。餘輕物僧應分。五分同十誦此與僧祇相違。四分
四十一。有比丘被舉巳命過。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
偈應與。僧祇二十六。被舉人死。僧不應分衣鉢。置屍
於所臥床上。衣鉢繫咽曳出。放牧人持衣鉢來施者。
得取與此律相違


第三諸部獨有文者。十誦五十六。有為比丘。看病人
[008-0267a]
為取飯。是比丘死。不知云何。佛言。若病人先死後取
飯。還歸本處。若先取飯後死。應同死比丘物分。伽論
兩處有文。同十誦說。南山云。令現前僧處分入重。今
詳。若爾與還本處有何差別。人復常式僧食分飡。今
令入重。欲何所作一部文也。五分二十一云。有比丘水所
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
僧。佛言。聽作糞掃想取二文也


第四略辨共有文者。諸部皆有。獨住死者。衣鉢物五
眾先來者與。此等諸文。不可備錄。為示同異。故略錄
之。於中或有作法而分。或復直爾開其攝取。既有同
異。乍難得意。故欲分別。略為三門。一敘正義。二顯昔
非。三隨事釋。且敘正者。通辨法相。自有二門。一約勝
義。辨一切法皆無定性。二約世俗。或有定性。或無定
性。今此應依世俗門中。辨定不定。謂亡人物入僧輕
重。或更餘開。或有定性。或無定性。何以然者。由其此
物性自無主。但以五眾義同一家。故身亡後。判入五
眾。判入既定。屬主性成。若盜損者。計直成重。然於入
中。復有不定及有定義。謂不定者。或輕或重。成更餘
開。皆無定性。但由佛教。立法差別。故成不定。謂或僧
分判成輕重。法雖在佛。判則由僧臨事量宜。重輕不
定。如或有時判扇入重。或復有時判扇入輕。義如下
辨。或有即由佛親自判。開與別人。無法而取。如五分
律。水漂死者。糞掃想取。及如僧祇沙彌物等。既有多
門。故知此物無定屬性。由無定故。判輕重時。或輕入
[008-0267b]
重。或重入輕。但違佛教。無大重過。若僧判說。屬處巳
定。後更互損。此即計錢。判定巳後。物物性定故。由此
應知。判入之中。復有如是定不定義。不同古來諸師
立義。生存由依。二僧得利。死後輕物。定屬現前。所有
重物。定屬常住。僧若互判。計直成夷。此中過難。如後
門辨。既知物性無有定屬。故今正義應開六門。合為
三對。謂由異門說為無主。或由異門說為有主。復由
異門說為輕物。復由異門說為重物。或復異門聽無
法取或復異門制有法取。云何異門說為無主。謂以
理教進退推徵。生存既由比丘為主。僧若奪取。皆犯
極刑。那忽身亡即令屬眾。若言身死為主義亡。是故
此物即屬眾者。俗人死後。應亦屬僧。何獨比丘專令
屬眾。若言俗人不得僧利。故於死後物不屬僧比丘。
亦應比丘不得尼利。身亡之後。物不屬尼。何因有時
物屬尼眾。五分二十一云。有住處比丘命過。無比丘。
比丘尼應分。若尼命過。無尼者。比丘應分。諸律大同。
一不可也。又生不依耶眾得利。身死之後。應不屬耶。
何故有時物屬耶眾。如下文云。從此部往彼部。未至
便死。佛言。隨所欲處與。二不可也。又生不依四眾得
利。死後之物。不屬四眾。何因有時物入五眾。此下文
云。有比丘在拘薩羅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到巳
命過。若有五眾出家人。前來者應與。崇云。但巳俗人
不知內法。恐失僧物。遣付先來。先來得巳。應須勘問。
答若是比丘知本寺處。送與本寺。若不知者。入近寺
[008-0267c]
僧。尼死亦爾。又若取者。要須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輙
入。難曰。為由佛判。以為僧物。為由性定。自合屬僧。若
由佛判是僧物者。何不佛判即入先來。若言性定。自
合屬僧。五分尼分應歸本寺。三不可也。由斯多義。故
知此物本性無主。故隨有緣。隨入隨屬。云何異門說
為有主。謂生既依二僧得利。身亡之後。不復為主。故
佛判令入僧受用。如十誦五十七云。佛在舍婆提城。
䟦難陀死。衣鉢物直三十萬兩金。臣親族並皆來索。
佛言。與䟦難陀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廣如上引
七句文是也。此中入僧。由佛判入。非謂其性本來屬
僧。佛既判巳。屬僧性定。而於輕重。或與與別人。有法
無法。性即不定。由定屬僧。若盜此物。即於僧眾。應得
不得。計直成𠎝。故善生經俱舍婆沙等經論。皆言盜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望十方僧得罪此意乃通十方五眾邊得罪
復由重輕。或與別人。有法無法。性不定故。故若互判。
不成重罪。何以得知輕重等性而不定也。謂如伽論。
即許分金。四分之中便遮不許。十誦分扇。四分不聽。
如斯等例。並由機別。佛本對機。有開有制。既通開制。
顯物無恒。亦有別開。聽無法取。況於輕重。性定何成。
輕重本來。性無決定。設令互斷。寧犯夷𠎝古來平判云得重罪。
如後廣破。云何異門判為輕物。謂由此物本性不定。有時

為蓋。亦許分金作淨受之。方便開許。如此律中開受
藥錢房錢等類。今此亦爾。謂於住處。儻金窮乏。信施
全無。頓闕資緣。因遮聖道。故即開許為蓋分之。如付
[008-0268a]
法藏。有應入聖。而資緣闕。故不得入。對此等緣。故應
開許撿文續之。由此經中不脩道者。不許飲水。地不聽行。
若為解脫。並即開許撿佛藏續之。云何異門說為重物。謂
於住處。淨財豐足。信施易求。受取金銀。如日五醫。貪
心受取。非是沙門。律有成文。涅槃明斷。故判為重也。
云何異門開無法取。亦由此物性不定故。比丘路亡。
隨與五眾。由本施主擬蓋沙門。又衣鉢等。非俗所用。
儻彼即用。虗損施心。又著用時。監為標服。由斯多過。
故與前來。前來得巳。即為恩償。謂若不償。誰復肯來。
故此典開。翻前多過。謂令施福相續常生。又遮俗人
監為標服。亦蓋道眾。資道緣須。故開之也。水漂死者。
恐枉漂失。為令不失。亦即開之。僧祇沙彌。償師恩訓。
如斯等例。隨事通之。問比丘身亡亦聽師取。答理亦
應開。且依無教。判為不與。崇云。令和上處分與僧。不
入和上。難曰。文屬和上。即令與僧。糞掃想取。應非自
入。云何異門制有法取。謂除說諸無法緣。理令僧中
均分受用。以法表均。故須局法。前來六門。遮開不定。
隨應順教。並悉無𠎝。部別文殊。雖言違背。求其本意。
趣合無來。並是世尊對機別說。隨開有異。部執便生。
生故涅槃三十四。迦葉菩薩問。涅槃後種種異執。如
來既有具知根力。何故今日不決定說。佛告迦葉。善
男子。如是之義。非眼識知。乃至非意識知。乃是智慧
之所能知。若有智者。我於是人。終不作二。是亦謂我
不作二說。於無智者。作不定說。如是無智。亦復謂我
[008-0268b]
作不定說。善男子。如來所有一善行。悉為調伏諸眾
生故。乃至善男子。如來世尊。為國土故。為時節故。為
他語故。為人故。為眾故。於一法中二種說。乃至善男
子。是諸眾生。非唯一性一根一種國土一善知識。是
故如來。為彼種種宣說法要。彼經第十七云。善男子。
如來普為諸眾生故。雖知諸法。說言不知。雖見諸法。
說言不見。乃至三乘之法。說言一乘。一乘之法。隨宜
說三。略相說廣。廣相說略。四重之法說偷蘭遮。偷蘭
遮法說為四重。犯說為非犯。非犯說犯。輕罪說重。重
罪說輕。何以故。如來明見眾生根故。述曰。教意然根
源無二。不同諸師偏執一部未融本趣便互相非。


第二顯昔非者。先敘諸師立義意者。皆言生存依二
僧得。故今死後還入二僧。故引十誦五十七文。如前
所辨。准此文故。應屬二僧。輕屬現前。重屬常住。若其
互斷計直成𠎝。故下增二文云。有二見。出家人不應
行。非法見法。法見非法。乃至復有二見。重見非重。非
重見重。南山輕重儀云。倒說輕重。即壞二見。又云。諸
律持犯互說是非。物類重輕處量者眾。但約之受體。
紛諍自錯。即以此律為本。搜括諸部成之。則何事不
詳。何義不決。又云。執物案文。不看他面。乃至足遣犯
罪。極刑足除。由來深惑。又云。今有檀行律教。依論分
全。此文出摩得勒伽論也。此釋迦葉遺部。本律不至
於此。此由比丘先生天中。故人資具非其所安。常恩
天中所有眾具。佛令阿難給之。一夕便登無學。由此
[008-0268c]
曲開也。分全之徒。妄行不了之教。涅槃有言。是為魔
說。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捨制而取
開。未識機教之通塞。遍詳諸師。皆云互判計錢成重。
今問諸師。入二僧者。為由物性重輕性定。為性不定
由佛僧判。若由輕重物性自定。則與經律。皆悉相違。
若由佛僧判而定者。從何計直。而犯夷𠎝。且辨性定
違經律者。十誦判扇。何理性輕。四分判扇。何理性重。
若彼為是。此部犯夷。若此為真。彼部犯重。終無兩是。
定有一非。若爾便違大集經說。彼經二十七云。如是
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大集既明
諸部皆是。寧容性定合有一非。又文殊問經下卷云。佛告文殊師利。

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法住。二十部並得四果。
三藏平等。無上中下。譬如海水。味無有異。乃至偈云。
摩訶僧祇部。分別出有七。乃至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
起。又南山云。約之受體。紛淨自銷。又云。何得依此律
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者。今亦反難。因何彼部開登無
學。而獨此部遮入聖階。又依彼受。即許取開。何因此
受獨令專制。又彼受戒。即許分全。何容此受獨成魔
作淨而受。諸文皆許。又摩得勒伽論首題云。薩婆多摩得勒
伽論。何因乃判釋迦葉遺。故並非理。故今詳釋。開制
即同制。但可隨機取捨開制。不應約受僻執偏行。物
性重輕。由佛僧判。或輕或重。臨事商量。則遣雙非。而
成兩是。且如判扇。不備冬須。故四分中。令其入重。必
至夏熱。分無亦事。故十誦中。可分物攝。又水瓶澡鑵。
[008-0269a]
人皆先有。故四分律判不應分。儻若先無。許分受用。
故十誦律除取二升。此例煩多。隨應通釋。並無違也。
由此應知。判乖教意。並不𠎝也。


第三隨事釋者。謂隨物類判成重輕也。雖諸部文重
輕無定。法相理有隱顯別通。隱謂曲開。顯謂多分通
行。故簡分全。名為曲為。令分淨物。判作通行。無法之
開。有法之制。曲通差別。例此應知。必有曲緣。不應遮
止。如遮食肉。判入五耶〔下〕為重。輕及屬不定。故隨所許。
並順聖心。且就通行制輕重者。由性無定。應求佛意。
謂輕物者。隨身輕要。資道緣須。外不招譏。皆成輕物。
除斯以外。累重長貪。外招譏醜。皆成重物。何以然者。
出家同法。義等同生。既巳身亡。資財散與。譬以俗家
一人捨壽。資財衣服。現在同分。佛意亦然。為益弟子
伹可要用。皆遣現分。諸不可分。貯令眾用。由此應知。
教無賣法。今時行事。賣而取錢。無曲開緣。而行此法。
甚不可也。復由此理。非由在日得利依僧。及至身亡。
眾僧須奪。由此蓋屍。亦須准教。寧容亦露。頓阻人情。
但以身亡。事同瓦木。多與無益。應少隨宜。故五分。比
丘命過。露其身者。突吉羅。應以衣覆。僧祗二十八。比
丘曠野處行。遇尼病應看。廣如彼說。若尼命終。彼有
衣鉢。應雇人闍維。此則理盡。無勞卷軸。梨樓牛畜。穀
帛錢財。瓦木椽棟。盆甕釜護。歷物別數。積以繁言。執
物案文。其言有失。何以然者。物無常准。畜用不恒。筆
寫終身。未容備盡。曾聞京中諸德聚集。議判輕重。有
[008-0269b]
一鉢中。小銅盤子。時人號為眾生盤子。教既不載。章
抄復無。量久躊躇。無人敢定。有一師言。且斷入輕。復
有問言。准何理教。此師答云。但使入輕。何慮有罪。設
若有罪。某甲自常。又有念珠。亦懷疑惑。如斯物類。寧
容備載。但應求意。隨事自通。且如盤子。畜不招譏。儻
濟時須。入輕無爽。必若無用。入重無事。如是會通一
切無擁。驗心順教。不咎當來。必縱貪癡。畏途長苦耳。
既識意巳。方用諸師記錄而判。儻彼不載。以前意通。
方為盡理也次隨疏釋


六物者。若准十律二十八云。先與看病比丘六物。餘
輕物。僧應知。僧伽梨。憂多羅僧。安陀會。鉢。漉水囊。尼
師檀也。若准此律。義立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
貯器如後常辨


六畜者。鄭玄曰。六畜六性也。謂牛馬羊犬豕鷄。為六
畜也。


俗學者。釋雖標六數。今此中意通一切性。於中若是
牛馬之類。堪僧駈役。不涉譏過。義得入僧。鷄犬豕羊
鸚鵡之類。於僧無益。不須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放
去。准祇律三十三。不許受此等施。故宜放去如上盜戒中引
。猫狸之類。眾僧共畜。共犯煞罪。法法有之。自招殃

咎。悉宜放去。不得轉施。故於此中。應細分別。不應總
判以為入重。疏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九與十合。餘五
還五。總作九門判之亦有疏本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七還七。總作十門。作十門判之
者。是初出疏本也。疏主後改不取之也。謂溫屬藍為一文也。別房房物

[008-0269c]
為一文也。斧鑿等及重物為一文也。以此六文兩兩
相似。故合之也。第九藍人。第十車轝。其類相似。亦合
一文也。


同前袋具者。前言麤障等是。但是同前。莊具之類。皆
不應分也。


十律半升巳上者。十律二十八。一切角物不應分。除
受半升巳下。一切皮物不應分。除盛蘇油囊受半升
巳下。自餘一切鐵一切銅一切石一切瓦。皆言不應
分。除受二升巳下。南山云。此律言瓶。不出升量。致令
傳習斷入重收。宜從下誦准量斷之。尼說淨畜。僧則
任儲。今詳。若由說淨而畜即分者。錢寶亦開說淨。應
許分之。故知意未通也。


第八伊梨延陁者。據十三章。即是第八。若據九門。是
第五也。南山云。伊梨延陀者。如來膞相。如伊梨延陀
鹿王膞。故知是此鹿皮也。


耄羅耄羅者。並是獸名。狀如虎兕。皮厚毛耎。西國有
之。此方既無。故存本號。古人何為言步障等。南山釋
古人意云。初則伊梨阿陀。豈非障相。次耄耄諸羅。豈
非大小帳也。帳似於帽。故云耄羅。用此當司。一何可
笑。南山廣破。如輕重儀。


氍氀者。南山云。余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栗-木+土*毛]被
之屬。並皆例此。乾封年中。冥感天人。云是曲開寒雪
國服。中國不開。以其中方自有法衣。並入重也。今詳
彼意。此國既有法衣。故不開著。明須入重也。然詳羅
[008-0270a]
漢獨有無知。况彼天人智劣人類。未足信也。覆瘡衣
未必須依五分斷之。


疏云第九門奴婢者。據十三章。即當第九。若據九門。
應合第九第十兩章。為第六門也。


疏云第十二鐵作者。據十三章。當第十二。據九門。當
第八也。


此既無文入重無妨者。入輕好也。


與能供養者。意說此人生存。若是財物攝者。可判入
輕。若有寶莊入重也。若本決定捨擬供養。與供養人
也。


下文分俱夜羅器者。即次此後文也。


此母論說者。母論第三云。有一比丘。獨別住處。得病
命終。此比丘所有衣鉢資生之具。應屬現前僧巳上論文
疏主意言。私莊亡者。屬現前分。良由有守護也。


聚落中者。即與五眾。故彼論即云。若比丘獨在聚落
中白衣舍命終。後有五眾。隨何者先來與之等也。


文言不敢與比丘尼非衣者。有人云。上文云。以非衣
作鉢囊。故知非衣不是鉢囊。今詳。非衣者。總含一切
不作衣用。即鉢囊亦是非衣也。


文言無恚樹者。令人歡喜故名也。


文言中的。的明也。謂的然明見也。


文言摩呵男是外祖父者。五分二十一云。時舍夷國。
猶遵舊典。不與一切異姓婚姻。波斯匿王。自恃兵強。
遣使告言。若不與我婚。當滅汝國。諸釋共議。當設何
[008-0270b]
方。勉彼兇虎。而不違我國之舊典。僉曰。正當簡一好
婢有姿色者。極世莊嚴。號曰釋種。而以與之。如議即
與。波斯匿王。備禮嫂迎。後生一男。顏貌殊絕。字曰流
巳上律文。故今文中。號摩訶男為外祖父也
文言昔日所造定果報者。增一含二十六云。告諸比
丘。昔羅閱城。有捕魚村。時世極飢。人民之類。往至池
中。捕魚食之。有二魚。發願報怨。時村中有一小兒。年
向八歲。亦不捕魚。復非害命。然魚堓上皆悉命終。小
兒極喜。爾時閱城人民今釋種是。魚者流離王是。小
兒佛是。我爾時笑之。今患頭痛。如以石押。猶如頭載
須彌山。五分二十一。目連白佛。聽我化作鐵籠。籠彼
大城。佛告。汝神力何能改此定報。佛記琉璃却後七
日。當受害學人罪。眷屬大小亦復并命。王聞心念。佛
無空言。餘苦尚可。唯畏火燒。即與眷屬。乘船入河。七
日期至。水漲覆沒。一時死盡。


濫非親故者。若許大親取雜碎物。恐濫小親聽取小
物。理實小親。全不許取也。


五百行罸者。報恩經云。佛見此人病。將四部眾。放大
光明。往病人所言。我今報汝恩。今報汝恩。手捉瓶水。
澆病人身。其病隨手即差。比丘言。身病雖差。心病未
除。佛為說法。即得羅漢。三明六通具八解脫。諸比丘
問佛。向者何恩言報者。佛言。昔有一國。與一五百。深
心相知。委其治罸。其人得物即放。不得物者。種種苦
治。或有致死。時有一憂婆塞犯小罪。令當治罸。當時
[008-0270c]
五百見是善人。即令放却。當時五百。今病人是。是故
告言。釋汝重恩撿文勘。祇二十八云。行至曠野。同伴比
丘不得相捨。應當將去。代擔衣鉢。若不能行。賈借乘
駄。不得載牸牛車乘草馬等。當載特牛父馬等。若病
篤無所分別者。趣乘無罪。若乘不可得者。應留看病
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當求乘來迎。應留粮食。使住
者不乏。若各言。誰能棄身命於曠野。無肯住者。不得
便爾捨去。應作菴舍草蓐。作烟火。與取薪水。留時藥
夜分七日盡刑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
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遶塔。問訊和上阿闍
梨。應語聚落中諸比丘。曠野中有病比。共迎去來。若
言在何處。答言某處。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食盡。
萬無一在。雖聞此語。不得住。要當往看。若遙見烏鳥。
不得便還。要到其所。若巳死者。應供養屍。若活。應將
至聚落。語舊比丘言。長老此是某處病人。我於曠野
供養巳。今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若無比
丘。語優婆塞。曠野有病比丘。借乘往迎。迎至檀越家。
安別障處。共勸化衣藥食等。若客比丘來。不得便語
汝看病。應言善來。代擔衣鉢。種種供養巳。應語此病
我巳看久。汝次看。若尼行病。不得捨去。將接法如上。
唯除抱撮。若須按摩油塗身者。應請女人為之。若無
常者。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若無者。應捨去。有俗人
嫌者。若能作地想。應擔著遠處。善生第三。瞻病之時。
不應生厭。若自無物。應四出求。求不能得。[仁-二+戠]三寶物。
[008-0271a]
差巳。依俗十倍償之。如匿王正法。若不能償。當教言。
汝多負三寶物不能償。當勸脩得須得陀洹至四果。
若能至心發菩提心。若教千人於佛法清淨信。若壞
一人慇重邪見。是二人俱得無量利益謂隨一事。非是俱作。見
論云。若病無湯藥。得以華果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
犯。


文言靜坐止息內心者。謂思無常苦空死想等觀。不
應惶懼。專唯畏死也。五分二十云。不能恒觀無常也。


竪義總說者。定同生義。應取上義門。屬授取下。輕重
取上。賞分取下。皆應了知。


恭敬受念我者。謂生存想愛念也。


勞不滿者。無按摩等勞也。


俗人無有說與沙彌法勞三分之一等者。並五分二
十文也。祗三十一云。若比丘無常。若般泥洹。不應便
閇其戶章云即問非是依文也。依止弟子可知


應量影並。祇三十一文。彼云。或值死不值羯磨。有值
羯磨不值死。或有值死值羯磨彼無第四句。蓋以易故不論


對人多少者。僧位巳上。必在作法。三人巳下。通二界
也。


文但有兩者。闕差人白二也。


如僧得施中說者。如上應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
住處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
僧忍聽。此住處現前僧應分。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隨作三法者。四人一羯磨法。三人二人。兩對手法也。
[008-0271b]


然以衣賞者。和取賞也。由不得作羯磨故。


物有好惡者。如下文。上看與上三衣。中下准知故也。


第二文對物於中五門者。此之五門。即是上義門中。
第三物分別也以第四門釋文好。第三約德者。文是第三也。
即是上義門中。第四義門也。


邪命悕望者。謂因此望衣食等也。樂福自是求福。故
不應取。取不成求福義。故五分二十云。有諸看病人。
或為病人。或為私行。乃至疏釋云。上言具五法者是。有
謂究竟看病者。方具五法也。彼律五法。與此大同。不
繁錄之。


囑授三門。釋義門說。方隨文釋。授而不須囑者。謂不
要假囑也。又此門中。總有三句。一囑。二授。三囑復授。
闕第四句。尋之可見。


不可移轉者。不同絹布手付擎將。


又無改變者。令
決定故。名無改變也。


若以第二等者。於三句中。以
第二驗餘兩句也。次句與如未說淨者。如是而也並祗
三十一也


五分白二與之者。彼二十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
此命過。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今與
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不同祇律者。不同作淨方得也。


五分以衣覆之者。二十一文也。今詳。決用亡人衣覆。
不得用袈裟也不須和僧。今三藏亦聽以亡者物葬送


文言結縙而容反。毛罽也。字正體㲨也。罽是毛布也
[008-0271c]


五納衣者。五色納成也。


販賣乞得者。非親居士邊乞得也。


文中先明犯捨。第二明波利迦羅不現前。第三明不
敢以捨墮衣與人等章云。不犯小罪者。著用小罪。第四明奪衣等
聽著疏云。無長過者。若先未滿十日。取著。更不須說淨。縱先犯長衣。取著捨墮衣小罪。第五
明買易章云。亦可前不聽者。前第三文也。後聽著同者。指第四文也。第六明淨施
等。章中不釋。章中最後釋婆利迦羅不現前者次第
也。同五事之疑。上皮革法中。開受戒重革屐數洗浴
皮臥具。有比丘異方聞。後住處得衣不肯受。恐犯捨。
佛聽得衣入手數滿十日。若過應捨巳懺悔。述曰。身去之後。
有人與衣。或付弟子。或付同房。從付日後。縱經多日。理不犯長。初緣未曉。請問世尊。佛遂為決。得入手巳。方數
十日。今此文中。疑不現前。得尼薩不。佛亦為判。言是不犯。同上文也第六愛護臥具法

中。律文云。移臥具時畏儲體等者。謂以國亂恐人見
故。衣十覆之。或復衣下坐之。餘人不應駈起。尋文可
見。


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前明者。謂意云。初緣總開。方因
此故。有現前僧得之別。是故開文應最在初也。十誦
二十七云。䟦難陀夏後月案行諸精舍。欲知何處安
居比丘。多得衣物布施。有二老比丘。遙見來起迎問
訊小默然。問言。是中僧得衣物不。答言得。分未。答未
分。二老比丘問。汝能分不。答言能。是中應作羯磨。即
持衣分作三聚。是二比丘間著一聚。自於二聚間立。
言汝聽羯磨。汝二人一聚。如是汝有三。兩聚并及我。
如是我有三。問是羯磨好不。答言善。彼言。上坐。我等
[008-0272a]
諸衣物未分。䟦言我與汝分。知法人應與一好衣。彼
言當與。䟦於聚中。取大價衣。著一處。餘與分作二巳。
自擔多衣入祇林。佛乃至呵巳。告諸比丘。過去一河
曲中有二獺。河中得大鯉魚。不能分。有野干來見言。
外甥是中作何等。獺言。舅此鯉魚。不能分不。野干言
能。是中應說偈。野干分作三分。問汝誰喜入淺。答言
是獺謂指某甲獺也。誰能入深。答言是獺。野干言。聽我說偈。
入淺應與尾。入深應與頭。中間身肉分。應與知法者。
佛言二獺者二老比丘是。野干者䟦是。呵巳制言。不
應餘處受衣分。得突吉羅。


文聽囑取等者。有人言。有三義故。一無是施物界內
人。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若爾界外有勞。亦應囑
等。答闕餘二義。故不得囑取等也。


此同祇律者。祇二十八云。無常者死。不應得分安居
衣。巳集雖未分。命垂終時。囑與某甲。死巳應與。是名
無常彼律別無常破安居等章門云。不應得〔得〕此是釋無常章門也。五分二十云。有
諸比丘。得安居施未分。或有命過者。佛言。若生時巳
與人。應白二與之。若生時不巳與人。現前應分巳上二律
。章云五分應取一分等者。誤也。祇五意同。謂不成

囑。並應僧分。若其成囑。自與所囑人也。


文言若受若不受等者。釋成無作法義也。


直是刀刀者。古云。文云心念。故知作法。若爾何故。文
言不應異處受衣分。答此對時現前。故制不聽也。若
爾何故囑取。答如祇分亡人物時。不值羯磨。或俱不
[008-0272b]
值。不應得。若為病人求醫藥。若為塔事去。應與出三十一
卷文也亡人之物。既不值法。而彼聽與。何妨時僧不值

聽囑。若爾何故但有心念法耶。答如上非時僧得之
中。具有三法。亡人物中。准有羯磨。今此唯有心念法。
影略五舉故也。言刀刀者。祇為看病。雖出得賞。餘非
看病。出即不得。今時僧得。一切僧中。隨人出去。即聽
囑取。何得相類。亦是斷簡。前施法者。謂是斷簡。上來
兩大段文也。


體唯是一者。唯是心所法中。無貪一也。


隨施具者。
諸身口業具也。


不論內者。非捨身肉等施也。即是
攝施不盡義也。約第二門釋文也。


後二僧得者。時僧非時僧得也。


前二數人者。時現
非時現也。


義收下三者。下三眾也。


見論十七云。受施有十五處。一者戒場者。前巳說論中
自指上說戒法中巳釋。極小容二十一人等結法也若人言布施戒場。布薩界

不得。二者境界者。或在講堂。或在食堂分衣健人二
擲石以還。隨界大小。皆有擲石界。比丘及擲石處皆
得分。三者布薩界者。若人布薩界者。皆應得分。同利養
界亦得。是名布薩界。四者不失衣界者。入不失衣界
內。皆應得分。布薩界利養界俱得。唯除布薩界中有
聚落界不得。是名不失衣界。五者羅婆界者。若王或
大臣。為比丘作住止意。或十由旬。若竪柱。若作標相。
齊此標相。若有布施。皆屬我寺。是名羅婆界。六者聚
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聚落界中有布薩界。大小
[008-0272c]
皆得。七者村界者。無市名為村界。村界中有布薩界。
大小皆得。八者國土界者。有城邑名為國土界。國土
界盡得。九者阿槃陀羅界者。阿蘭若處界也。阿蘭若
處得。餘處不得。十者擲水界者。是船界。入擲水界內
得。餘處處不得。十一者鄉居界者。隨城東西名鄉居
界。鄉居界中有界亦得。十二者那羅界者。是國土界
也。施那羅一國土界亦得。十三者阿羅闍界者。一王
所領。一國土眾僧皆得。是名阿羅闍界阿剌闍。此翻為王也。十
四者洲界者。海中一洲。是名洲界。若言布施師子洲
閻浮利地洲。二洲眾僧。隨有多少。應中半分。閻浮洲
五人。師子洲百千人。亦中半分。十五者鐵圍山界者。
是鐵圍山界。又云鳴磬集眾。外比丘來。相連臂入。乃至
百由旬。前者入界內。最後者亦得。何以故。以相連不
斷故。束為頌曰。


「 場境布衣與羅婆
 聚落村國阿槃陀
 擲水鄉居那羅界
 阿羅闍洲及鐵圍」



或一部界得或二部界得者。若二部僧。於十五中皆
分二分。若唯約僧。或唯尼眾。入洲界中。應分二分。如
論明文。以望洲故。自餘計理。並數人分。同羯磨者。百
一之中。隨同秉法。而得物也。二部者。如尼二部受戒。
因即得施也。計理亦是數人分也。


第五大段淨施法者。上科文云。第五冬月巳下。如法
受用淨施之執。


最後六中。章云前三成受下三不成受者誤。應言前
[008-0273a]
三不成。下三成也。


●藥楗度


第二衣者。一糞掃衣。二乞食。三樹下坐。四腐爛藥。第
四。此犍度明之也。


脩步等。並見論十七。翻名也。


蔓菟者。見云。那㝹者。
此是外國藥。無解。


佉闍尼者。見云。一切菓名佉闍
尼。


呵梨勒者。見云。大如棗。其味酢苦。服便利。



醘勒者。其形如桃子。其味甜。服能治漱。


阿摩勒者。
此是餘甘子也。廣州土地有。其形如[麩-夾+莢-夫+玉]子大巳上並見論文


質多羅者。是外國藥。


罽沙者。見云。加婆藥者。是
外國藥。論言芥子。並見論也。


式渠者。見云。外國藥。
能治毒。漢地無有。


帝兔注中底吐反音者。傳寫之
誤。直是底兔之音。非是翻音也。見云。烟藥等。如章。又
云。陀婆闍那者。陸地生。


耆羅闍那者。水中生。


五不淨肉者。象馬龍狗人也。


犢唌疑者。初文但言
聽食種種乳。此中恐有犢唌。故疑不食。此同罽尼之
疑也。


伽尼者。見云。此是蜜也。此蓋謬翻。伽尼即罽
尼。是罽尼米末也。五分二十二云。阿那律見作石蜜
時。擣米著中。佛言作法應爾也。餘翻並見論也。此文
若見巳腐爛藥墮地者受服。未墮地不須受。明知是
大小便。崇不許也。祇三十四。若祇毒。賢言應服大便
汁。若自巳許。不須復受。若他許者當受。又云。比丘病。
賢教言。當服小便者。不得取初後。應取中。若自巳許。
承取即名受。若在地及地許當受巳上律文。與此律義同
[008-0273b]
也。見十七云。閻浮子者。其形如笊大。紫色酢甜。


章云婆師者。律文云。波樓師漿。見云。波漏師者。此似
菴羅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穀不得。一
切葉得非時服。唯除菜不得。一切諸華。得作非時漿。
唯除摩頭華計。一切菓中。唯除多羅樹菓椰子菓波
羅捺子甜瓠冬爪甜𦬔。此六種菓不得非時服。一切
豆不得非時服。十誦二十六云。若蒲桃不作火淨。若
汁不以水作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並不應飲。俱
淨應飲。祇二十九。若漿來者應作淨。若器底有殘水。
即名作淨。若天雨墮中。即名作淨。若與時食雜。應記
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伽論云。要澄清除滓如水。
若有濁汁。咽咽提並如上七日藥戒詳說


文言盧夷者。即是衣犍度中樓延也。計理彼處阿難
作親厚意取衣。是此文之後也。


往作錢處者。謂客
作也。


別定上二者。一經行處等定處也。眾中巳下定法也。
上文因諸比丘。持食着露地。牧牛羊人持去。聽在邊
房靜處。結作淨厨。又即此處前文。聽在藍內結淨地
也。䊩正體應作潘敷煩反。字林術米汁也。江南名潘。關中名泔。律文作䊩。非也


引證可知者。即上文不應界內宿煑。次此前文藍內
白二也。


久居譏過者。久居對作法界。譏過對藍也。


結淨意等。等取釋名也。有疏本云。食不生罪。稱之為
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意說。他處及籬牆不同。既無結法。故別論也
[008-0273c]


此之四種。從處障名。又有疏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
從處障名義並得也。淨種有四。如文所引。謂一者處分淨。
二者他處淨。三者籬牆不周淨。四者羯磨淨巳上兩本疏
檀越意受者。上文旻荼居士。持食與比丘。佛言。自今
巳去。聽作檀越食受令淨人。儻舉如送食者。下文客
比丘來覓淨地安食。未至明相出。佛言淨。欲遠行亦
如是遠行者。謂行求出界也


勿使過初夜者。此律護明相。祇護初夜。故不同也。


道俗不同處分通道俗。眾有多少處分通僧眾多一人。僧別處分通僧別也
羯磨必唯局僧


第二淨周而非自者。疏意云。若不周者。即是第三攝
故。故必須周也。


第三自而非周者。疏意云。若是他
處。即第二攝。故必須自也此中決無作法界。若有界者。逈處向須結法


初一俱是者。疏意云。若周若自。隨闕一者。必非此攝。
故要俱是也。


第四不定者。或周或不周。或自或非
自。以其比處。伹由有作法界。故須結淨。不由周不周
等也。


如文比丘房等者。次下文也。


二是他物者。理有三他。謂他處他食及俱他也。


初四作法有彼此之別者。淨三藏釋。不周此也。彼云
未作淨前周界宿者。或有煑宿。既其加法。共宿無宿。
總唱一寺。以為淨厨。房房之內生熟皆貯。僧不護宿。
無貯畜𠎝。西國相承。皆結一寺為淨厨也。若欲局取
一邊。並在開限。對北東為下者。古人意言。西國多有
[008-0274a]
北東二風。即南西為下風也。今詳。西方寺門多有南
東二開。既取下風。故南開者。厨在門西。其東開者。厨
在門南也。


第二結法門中。先解諸部。疏引五分。初至此等謂淨
地法者。辨結法也。又言比丘巳下。辨甄淨法也。又言
新作住處巳下。處分淨也。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巳
下。又辨甄淨也。今恐不然。此蓋同淨三藏。許遍寺結。
然言除某處者。謂一寺中除去少許。不擬作淨。設若
總取。即不須除某處也此文。出五分二十二文


次辨祇律。且
疏意者。若不作甄淨法者。僧於中宿過初夜。即犯宿
也。今觀亦須同淨三藏。謂未結淨。僧不得宿。結淨之
後。雖宿遇然。言爾許作僧淨住處者。僧意不欲作食
厨故。若儻總作。不須此言。然上代來多不許也。



辨母論。疏引彼論第八。及第二文也。且隨疏釋者。以
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
解界巳後。先結淨處。此淨處言由宿無過。故名淨處。
然體即是甄淨法也疏意雖爾。彼文言羯磨淨厨。處既有厨。故知非理復以
安僧處故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八名淨地。與第二
卷名為淨處。體正是一。而名有異也。亦順四分等者。
欲意云。順四分結界之後。有宿煑過。故須結淨也聽結
淨地者。由有淨宿過。所以聽之。釋疏既訖。詳此母論。文某難識。今且

略辨。母論第八。六種法中。處有同別。一不淨地。謂是
廁屋等處也。二僧房舍。唯擬止宿。三大界。唯擬秉法。
此處蓋除淨厨之外。與餘五同一處也。四淨厨。似在
[008-0274b]
界外。五布薩處。即說戒堂。六不失衣界。必須大界上
結也。彼論淨厨。許自然界中秉結法也。彼論第二文
者。蓋應先留淨厨之處。巳外方結僧房處等。若忘不
留。復無別地。故宜須解大小界巳。先結淨厨。淨厨外
方結諸界也必應如此。非謂甄淨也


先後俱得者。初造寺時。或復後時。結法皆成。不同餘
部要未經宿。故下文云。若疑。應解然後結。故知許數
解結也淨三藏亦不許經宿。必是。部別也


先問除一處今復除者先巳僧宿者。謂如先除東南
淨地。今即除其西南淨地。其西南地。先巳僧宿也。答
中意云。以前東南既被除故。當時西南有法處宿。今
解法訖。故更得立淨厨也。


處分及結法如文者。顯自部法。


若是單藍唯有第三者。此應四句分別。有藍非第三。
藍周者是。有第三非藍。文言無籬障是。有俱是易知。
有俱非。逈界中結淨地是也。今疏取第三句。釋前問
也。此中意辨。用藍力作。而說為有。故云若是單藍唯
有第三也。不遮不用藍力作者。在藍上有也。如處分
淨非藍力作。豈遮藍上有也。


若當單界唯作者。在藍上有也。如第四而無力作第
三也。餘可思知。


若通辨者。通據有力無力說也。


初二淨地通兩處者。亦應言第三局自然。第四局作
法也。
[008-0274c]


十律俱第二者。但地處也。


利昌。梨車是也。


非時
雲起。即過午時也。


瓶王為寺主。死即世王為也。


五分二十二。諸比丘得秋時病。為合湯藥。作隨病食。
故時非時。皆入聚落遭難。有一織師。中路起屋。於中
織作。見諸比丘便語言。若有所作。可於此作。欲有所
留。此佛聽白衣舍作淨屋。遂傷兩亂主人。妨其織作。
織師念言。我本為織。今既不得織。便當施僧作淨屋。
即以施僧。佛言。聽於施僧淨屋中作食。


以望僧等者。一向唯於淨地中辦也。謂於淨也。取食
成淨。僧宿成過。非於淨地。攝僧秉法。僧來成過。此意
云。望食成攝故。是故復成障。望僧無攝義。障義自然
無也。時人多解。唐費功勞。並宜云二十之。釋文中處
分淨者。見論十七云。若初堅柱時。比丘捧柱而說。為
眾僧作淨屋如是。若說一柱。亦成淨屋。若巳成屋。應
喚屋主。語言。此屋未淨。汝為眾僧作淨。檀越作是言。
此淨屋布施眾僧。隨意受用。即成淨屋。若先作屋。無
屋主者。聚落中有老宿應喚。此屋未作淨。請為淨主。
檀越不解。應教作是淨。此是淨屋。布施眾僧。隨意受
用。即得無內宿無內煑罪。


未滿不是應羯磨結者。細觀五分二十二。若年未滿。
亦不得羯磨結。不能繁敘。


轉易不等物廣說如常者。如一住處。先不護淨。律師
至巳。為結淨地。教作換淨。十誦第六十云。諸比丘逕
過大澤。從價客乞食。客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
[008-0275a]
擔。白佛。佛言。從今日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
不易不聽噉。諸比丘欲易。他不與。言汝食中有何不
可故易。白佛。佛言。從今日清淨故與。與竟不還。白佛。
佛言。當從乞取。見論十六云。若眾多比丘共行。唯有
一少沙彌。比丘容自擔粮。至食時。容自分分沙彌。得
分巳言比丘言。今持沙彌分巳。復持與第二上座。如
是展轉食。皆無罪。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
沙彌易。如是展轉。皆得換易。不犯共宿惡觸。若比丘
擔米行。沙彌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唯除不得燃
火。教沙彌然。食熟。如前展轉換食。不犯自作食。若佛
湧出。比丘不得用氣吹。持物挍。皆犯吉巳上論文。蓋以氣吹等。是
惡觸。若換淨。亦應得。唯此律論。既聽換淨。尼與比丘。既云非觸。

若有殘觸。米麵醫等。斛升相當。展轉相貿。並得成淨。
瓦器應承。令其膩出。銅石更磨。澡豆洗之。木器刎削。
倉窖更泥。鐵器燒之。並得成淨。


罪名位等者。同犯吉羅齊等也。此意說言。此一犍度。
大分明四。上文阿難自煑。此六段中段明觸。第四明
二內也。餘段即是相須故舉也。


身作業體。謂作無作也。


食體。謂四大四塵等中。以
何為體也。


故今直約人具非其人淨不淨地


類觸爾者。
下文比丘移菜以重生故。佛聽食之。故知長未足時。
運運更生。即無惡觸。長足無生。即是觸也。宿亦應爾。


須知合結者。臨未熟前。結而成淨。若巳熟竟。結不成
淨。巳犯宿故結法自成。物巳犯宿
[008-0275b]


祇四句中三俱不淨不淨不得食者。應言成淨不得
食好也。今詳。但使變生為熟。即名自煑。非由有生性
也。且如米麵。雖無生性。而不許煑也。此以營造招譏
故也。


故文言觸者是不淨者。下文有比丘。先相嫌觸他食。
作如是意。令得不淨等也。


懸置等類。下文盖蘇油瓶。無無淨人。聽懸放盖也。


對上二觸者。一不受而捉。二失受也。


廣說可知者。既言對事分別。食中器具。事有無量。廣
說准知也。


對戶鈎等者。下房舍法云。彼比丘疑。不取捉眾僧戶
鈎龠若環若朼角勾若銅勾若浴床。佛言聽捉者。謂
據無食膩者。若有食膩。即成相染也。


始終俱有四過者。若無法藥。理即同食。時與非時。皆
容起四。今時法藥以對食辨。故即不同也。


生相生者。如菓菜等。


生熟生者。如米麵等菓須火淨。不犯
壞生。米麵須火淨。不犯壞生。故別論之


應同自煑者。若據造作。應同自煑。唯是局生。然以聖
教一切不開自手觸故。故通生熟。即不同也。


局生生盡者。於生中生相生。熟總禁盡也。


若任運手口者。約任運失受為語也。


宿自局具者。
自是自煑也。


淨不淨相望者。淨地不淨地也。


二作淨中者。處分羯磨二作法也。
[008-0275c]


淨地不攝人者。不攝得成別處也。


然宿不定可知者。償人食俱在二作淨地。亦成宿過。
食在二作。人在淨外。方無內宿也。二自然淨。人食俱
在。尚無宿過。食淨人外。理即無疑也。


此三義者。一別罪釋名。二辨體相。三明通塞也。


次釋文者。取上六科來釋之。


義同從他新得者。是不覺墮。忽然見在淨地也。


若反前說俱成不淨者。謂反前句。即是作意欲使墮。
故不淨也。若反第二句。即是樹根在不淨地。菓墮淨
地。復有心同宿。雖菓墮淨地。即是不淨也。


若順文說得成兩句若反說者。阻是以句義相似故。


初句據熟故不淨者。若其未熟全在不淨地。猶尚是
淨。況論相入耶。


次句熟生者。若熟竟隨淨不淨地分齊。成淨不淨也。
此文創淨。即五分淨傷淨也。不中種淨。即五分未成
種也。謂未熟未堪為種子也。


但淨一即得者。要聚一處相連不斷。淨一即得。絕者
須別別淨也。


文言食不破菓等者。謂先火淨食而更生。雖復更生。
不破生法。此釋疑故來也。


遇緣非觸。意說。先雖曾受。以未作淨令淨。即是遇緣
失受。得更受取。不成惡觸。文聽食故。


水洗連根菜。
章釋意者。先曾火淨。今更水況。恐水滅火。比丘生疑
等。今謂不然。水洗者。即是五分水洗也。謂水中揉之。
[008-0276a]
故得成淨也。


文言雖小離食器草者。蹔縮鉢離受食淨草也。縱巳
多著。成受非觸也。


釋有多種者。古師一解。宿相是共謂人食共同一處〔但〕。有界壞
其淨地。無界攝食。是以犯煑相是別謂煑人白別。我但看之。故不犯
。有界攝食。便無內煑。是以不犯。又一解云。宿是人

食同處。招譏過重。故即犯宿。看煑。事不經久。生過處
微。是故不犯。更兩解如章。


此謂不淨處無比丘無宿過者。對煑辨異也。


比丘難信者。恐犯非時食也。


恐有譏嫌者。恐外謗
非時食也。


不對造作等者。對煑辨異。然言無證者。
不同煑中決定。別有淨人者。火食煑即有證。宿中不
得定有淨人。故言無證。然而縱證。豈即免過。且約不
定。以說無證。煑及看煑。俱不成內煑緣也。


此之二句重料簡觸者。錯受油等三句合為一。不成
句并忘受句為二也。


事八種五者。合四種餘食法為一。故成五也。


義兼惡觸者。不數在數也。


殘先不淨者。意說開不重開也。


對外失食者。內宿對非內。乃至不作餘食法。對作餘
法。皆容他損食也。


恐濫外壞者。恐不為食。而外用中犯壞生也。計理欲
食生菜。自以火淨。方免壞生也。


淨不淨間者。食壓兩界。亦得名間。何勞別釋。
[008-0276b]


第四文中。一客比丘從外來。二行求出界也。濩大便
道。母論云得蘭。往往間之理須慎之。內舟之類。斯亦
是犯。若餘藥不治即開也。


●迦絺那衣犍度


迦絺那者。明了論疏翻云。此名堅實。作此衣時。多所
成。故言堅實。一切堅物。皆稱迦絺那。如人煩惱強盛。
名此人。為迦絺那心人也。言難活者。如有貧人。資生
短𨷂。取活極難。貧人若能施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
果報。勝以衣聚如須彌山。作餘種彌。佛別貧人。令行
此施。故偏就貧。名為難活也。


章云賞善等。相傳義言非正翻也。罸謂後安者。以文
言有迦絺那五月。後安無五月。故知不獲利也。南山
云。前安人七月十六日受。故文言冬四月捨。後安人。
從七月十七日巳去。至八月十五。日日得受。故文言
即日來不經宿。若爾何故文言。有迦絺五月。有古人
釋云。月雖不滿。何妨得受謂後安人。但得四月利〔之〕。今詳。見論十
八。後安不得。伽論第七。無臘破安。後安餘處安擯人。
並不名受。且依伽見論好也。


五事中不失衣者。唯許離伽梨。不許離餘二也。


其伽見二論。亦有疏云。伹伽見二論相似並得也。十誦三
十九亦云。餘處安居。不得此處受德衣。行別住人。尚
不得受。餘羯磨決不得也。


然須五人者。一人被差。是所。斯量不入僧數故也。


如四僧中者。如下瞻波四種僧義中辨也。祇律不別
[008-0276c]
差守衣人。故一人得獨受求得分別如文者。謂邪命等也。見論十八
云。僧持迦絺那衣與誰。應與衣壞者。衣壞者多。乃至又云
不得與慳貪者准此。是持衣人。非是分衣。與衣壞者等。此律但言羯磨
差人者。如下文云。若得未成衣。應眾僧中。羯磨差丘
令作。見論十八云。昔蓮華如來。與一萬六比丘圍遶。
共作迦絺那衣謂敬重此衣故。十律六。第二十九云。與四了
了能作比丘。令浣〔二〕也。裁割〔一〕也。染三也。簪刺四也。安隱五也。量
六也。一一生念。我以此衣。作迦絺那衣受。不生此六
心。不名善受。十律五十四。優波問難事中云。浣時。染
割截時。簪綴時。連縫時。量度時此六心中。連縫即是安隱也。覺云。彼律無
安隱。即是五十四文。然二十九文有也。故應是撿知之


體如者。非生疎考布等。


舒張等六。文言應白浣一也
二也。舒張三也。輾治四也。截作十隔五也。縫治六也


示納褋之方者。觀文以是檀越施衣。須褋作淨。若糞
掃衣。浣巳納淨也。


以持開故者。開中之重。故曰持開也。


五邪命者。智論二十二云。一為求利養故。常威儀詐
現異相。二為求利故。自說巳德。三為求利養。強占他
吉凶。四為求利養。高聲現威。令人敬畏。五為求利故。
稱昔取得。以動人心。激發令施。


餘可知者。前科為七事五事。並釋訖。尋之可見。即指
第六第七為餘也。


餘二可知者。於上義門之前。衣體亦三。初衣財體如。
二衣財體不如。三舉前體如。應法合受。初既釋竟。下
[008-0277a]
二略指。故云餘二也餘釋並尋上科可見也


文言界外住自受衣者。自受檀越施衣等也。


正受衣文四者。若欲行事者。若得未成衣。有人言。准
見論十八。一切僧共作。不然。准此律中。羯磨差人。豈
合羯磨眾也。故不須准見論也。應僧中羯磨差人令
羯磨文如後當辨。差巳令即日作成。若得巳成者應取。橫
遂長牒二尺一綴。如是五綴四牒。置好箱中。放上座
前。或放能作羯磨人前。祇云。應擗牒箱中。眾華散上。
次作和僧單白。先應鳴鐘集眾。令坐一處被羯磨治人等。自合
別處坐。破安等類。離復亂坐。但不發言。即是不受。無勞別坐。離復不受。亦須盡集。或復與欲。不爾不成。索

欲問和。應答云。受迦絺那衣羯磨。作羯磨者。即作單
白。如初文是作白巳。應問僧言。誰能為僧持功德衣。能者答云某甲能持。次作白
二差持。若別問答。應答言差持功德衣人羯磨。白二
法。如第二文是。


章云十律簡德者。十律二十九。先立五德者。不愛等
知受。為僧受迦絺那衣唱此兩段〔大〕竟。章中即作問答云。問自恣所以差先等
彼受差竟。從座起至僧前。禮之巳。於羯磨師前。互跪
合掌。聽受羯磨。僧即羯磨。以衣付之。若別問答者。答
云。付功德衣羯磨。其羯磨文。即第三文是。然文中誰
諸長老忍巳下。一少句文。謂少於此住處持。古羯磨
本有之。結中雖少。義即可通。成可足之亦好。


次第四文。章中分三。三中。初文者。此人既巳僧付衣
竟。即應起手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戴巳。授與上
座。上座亦頂戴。還授與彼。如是至三。置箱在上座前。
[008-0277b]
手撥華開。右手執衣。四牒頓取。置在左手。來上座前。
上座見來。即須胡跪。餘僧亦爾。上座舒手。其人即取
衣疊一領。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上座。亦如
是展轉至第四座。還來却至第二座下。第三座上。於
其中間。手執衣。口云。此衣眾僧受。作功德衣等。如文。
即釋初文竟。次第二文。既開彼人作此說竟。此四上
座。即應同聲云。其受者巳善受等。第二文竟。次第三
文。彼持衣人即答言爾。其持衣人。即起至第四座前。
取衣一領。還作四疊。次至第五上座之前。展轉更行。
還如前法。乃至下座僧並受衣竟。其持衣人來至上
座前。執衣胡跪。告僧云。今僧和合受功德衣竟。此釋
第三文竟。


三世各三者。章中前判為未來。文有三當。今是現在
復有三現。巳過去復有三過。以三現句。成受德衣。然
為滿足。故說九句也。


略無羯磨差調者。五分二十二云。持衣人得巳。應即
日浣染打縫。若獨不能辦者。僧應白二羯磨。差一二
三乃至眾多比丘助之。唱言。大德僧聽。今差某甲某
甲比丘作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若准此律。於時到可方云。差某甲某甲比丘。助某甲
比丘作衣白如是。以彼五分一切羯磨時到巳可。更
無餘辭。即云白如是。故知不同此律羯磨也。人以義
准。若總都差。不論助者。應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
忍聽衣。白如是。羯磨准白成用此後解者。好
[008-0277c]


欲釋僧集作法方便。且應了知此律之中瞻波等文。
釋和合義。有其三種。謂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現
前應呵者不呵。下雜法又云。有五事應和合。何等五。
若如法應和合。若默然住之。若與欲。若從可信人聞。
若先在眾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應和合。


前僧集中非不攝欲等者。謂集和合之中。三集五和。
義雖巳具。然彼且顯持欲之欲。今說辨說欲。故於僧
集和合二義之外。更重明之。疏云。亦可僧集。謂是初
三。今此與欲唯心集亦有疏本。無此後解。此意謂顯前僧集中。
伹於三集五和之中。唯攝三集及以四和。今此與欲。
即是三五之中與欲也。


下二伹一者。此犍度末有二種捨。一持衣人出宿。二
眾僧和合共出。彼文共出。與此上文八中共出。體無
別故。故云但一也。欲自釋云。以共出者。同前義也。復
有疏本云。此二文中。謂有四捨。前八分二。上六要心
捨。次二作法捨。下二即二。故總作四捨。今詳。四捨雖
是初出疏本。而義乃勝。以其八中。言共出者。是中間
捨。末下共出。是四月滿。故不同也。


離別而說即十者。下二此八合十也。


隨事乃多者。
由起要心。多少不定。是故錯互。以成多句也。


八中
前六論云要心失者。遍尋見論十四。世論第三。及了
論。並有八捨。總無文判前六要心也。然尋其義。自是
要心。何用論判有人云。此是誦字。謂十誦也。而錯為
論字也。今尋十誦二十九。云八捨。一衣成。二要成。三
[008-0278a]
云。四聞。五失字發心。七過限。八捨時。彼雖列八。亦無
文言六是要心。但是疏家錯引也。然欲釋文。先應了
知諸要心。皆由發心。云我若住或未作竟。可須五利。
我若決心。永出界去。或作衣竟。不復須利。而於後時。
果然永去。或作衣竟。既遂要心。爾時即失。餘不竟等。
准此應知若無諸要。直至限滿方失也


謂無下二衣者。疏意云。若無伽梨。本不成受。明知作
竟是作下衣。今詳。亦通作餘長衣。得有竟捨。不局下
二衣無也。下皆類也。


聞捨者。疏釋易知。今更一釋。此云為釋。疑云界內共
僧集出。可言失衣。我既界外不共僧出。應得限滿。故
即釋云。聞出即失。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等者。有古律本。但有八捨。闕此
二六巳下文也。遂相傳云。上代諸德。取十誦律六句
巳下。捨此安置。今尋十誦六巳下。文不同此。不應謬
傳。然四律。初是姚秦弘始五年。佛䭾耶舍翻。後至弘
始十一年。支法領從西還。更復重挍。後挍本中。出此
巳下文也。文中二六。於初六中。廣出一切。謂出云要。
餘略指上。第二六中。廣出竟要。餘略指上。尋文可
見。


舉聖斷一對可有五六等者。前未得即求。而未果有
望斷。要今巳得即求。而巳遂更不希望。從何說斷。是
故不得作望斷。要既不得作。即是一向須除望斷故。
對更除去等五要。可有五六也。此則望斷既不得存。
[008-0278b]
若去為頭二二除者。亦即必須除其望斷。便是三三
除者。但成四五一去竟望斷理無。二去不竟望斷理無。三去失
望斷理無。四去聞望斷理無。是故疏云。若以去為頭。但可成四
五等。有此義即是也。


義中擁故者。問得未得合。應有望斷。以未得邊說。今
說疏意雖且如此。而速下文十五句中。具約得等三
門義辨。彼三門中。疏並自許存望斷故若欲救疏者。此中且約巳
得衣邊。必無別望。下文約其受衣之時。巳得未得。而於後時。別自起望。問此三六中。文

中何故忽然除其失望斷等。而無次第耶。答且示方
隅。不須通釋。十五句中疏云。界外唯一故但十五者。
崇釋亦同。今詳。難曰。共出句中。若本不出是界內句。
蹔出還來。是界外句。界外句中。亦應許彼本住界外。
是界外句。蹔入還出。是界內句。若言界內違界外名。
亦應界外違界內名。何內即許界內共出。得成兩句。
而界外句准一句耶。又文現云錯互上八。何因今乃
離合上八為十五耶。處合錯互。其相全別。故非應理。
今詳。上文二六之中。共除三要。謂初六中除失望斷。
第二六中除去望斷。二六今除失去望斷。即是八捨。
除三殘五。乘此五數。以為三五。即成十五。此謂准下
十二句中。三四十二。亦應類此。許乘三五以為十五。
且初五者。得所望衣。次五不得所望衣。乃得所望合
也。約未得等三門辨之。即全十五也。問三个五中。得
所望等。皆是巳得。如何許有未得衣門。答未得等三。
據初受時從巳。後更起別求遂。有得所望等也。若作
[008-0278c]
此釋。即顯上文二六之中二二除之。次十五中三三
除之。次十二中四四除之。次九句中五五除之。此義
必然。尋文可見。上來純是約要心除。次二五中除一
作法。義既異前。故不乘前。作六六除也。


除三得衣故有望斷據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者。謂
十二中一一四句。各須具約得未得等三門辨之。方
得具等二四也。謂竟不竟不竟及失等三。約得衣門
而有也。故疏云餘三得衣故有也。


望斷據不得合者。望斷一句。通不得及得二門有之
也。若爾文中初四云得望衣。如何乃言約不得門。方
有望斷。答謂初受時。望於張家未得衣故。希必當得。
後時不得。名不得門。以為望斷。然望受從於王家處。
更起別求。而果然得遂。有得所望也。此十二句為約
多人。答但約一人起要增減。若約多人。有何道理。但
明十二人也。故約一人求三類衣。謂如求布求絹求
紬。或望一家三類衣上各起四要。故成十二也說望三家。
理亦無爽。疏中具約一家作之


餘二類爾者。餘巳須衣等二門也。


二五句中。文言界外亦如是者。即出界句也。


彼專約求衣者。此是辨界也。謂前十二句文相。亦是
餘方起要。計理亦應有界外失。然彼且約求衣明之。


●拘睒彌揵度


見論寄律師者。第十八云。拘睒彌住處。有二比丘。一
是律師。一是修多羅師。修多羅師入廁。用洗盆竟。不
[008-0279a]
去水覆盆。律師入廁。見問言。誰入廁不去水。修多羅
師答言是我。律師言。汝知罪不。答實不知。律師言。汝
得吉羅。脩多師言。若犯我應懺悔。律師言。汝故作不。
修多師言不故。律師言。若不故者。無罪。律師還房。語
弟子言。修多師不知犯不犯。弟子聞巳。語修多師弟
子。汝師不知犯不犯。聞巳向師說。脩多師語弟子。此
律師先言無罪。今言有罪。律師妄語。律師弟子聞巳
向師說。如是展轉。成大闘諍。


具約不剃髮等者。多論第三云。犯不犯者。不制剃髮
剪爪。佛說犯戒。而言爪髮有命。不剃剪不犯巳上論文


事一見異者。同於不剃等事。一見犯。一見不犯也。


言諍中事作。事作即是羯磨。諍羯磨者。即是事諍。事
諍更無別體。即言諍中攝。謂諍餘道理。名為言諍。諍
羯磨者。名為事諍。謂如於一稱教羯磨。一人言成。一
言不成。亦是事一見異也。廣如下減法辨之。


故佛勸言彼汝若如我所說等者。彼汝即是能所二
人也。


文中一个何以故。義含兩種。是故事中分兩个以釋
也。謂此何以故。貫通不同住及同住二文。


各三可知者。舉釋結三文也。


釋後能所成就義故等者。後謂勸門也。


恐不類此文等者。若爾五分此妨。彼云何通。豈容有
得破律文耶。然觀五分二十三云。高聲犯者吉羅等。
諸比丘雖聞佛語。猶諍不息。便於界內。別作僧事。佛
[008-0279b]
復告言。若僧巳破。於界內別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
羯磨成就。所以者何。二部異見。不同住有二種。有自
作不同住。有僧羯磨與作不同住。諸比丘雖聞佛語。
猶諍不息巳上律文。既雖聞猶諍不息。明知前言如法成
者。是如法部人。即顯佛呵非法部。謂於二部。決有一
非。非是俱讚之辭故也。若作此釋。亦順此釋。亦是不
類也。


三四二文可知者。第三重以白佛。第四教安置處也。


亦五可知者。一至外道。勸莫舉他。二勸彼思念。犯罪
之人有大威勢。恐須舉治。三我等若與巳下三文。同
上前科得也。


文言是長生王伴者。五分云先是長生王臣也。


洗刀汁者。此是兒欲令母欲也。是凶猛性所感動也。


文言微眼尋父母後者。字林微隱行也。爾雅匿竄微
也。


次偈如是知非見者。稱正理知。故曰如知。亦可如是
如知者。古人以而字作如字也。應言如是而知如非
見也。亦有疏本云。如是如知非見此脫一个如字也


秉三毒在懷者。瑜伽等論。三毒亦名三箭也。


能破三善者。貪等也。


縱放身口者。謂從三毒起身口業也。


垢從心生者。害是六垢之一數也。俱舍二十一頌云。
煩惱恬六惱。害恨諂誑憍。述曰。意欲害他。乃是自與
害恬相應。便為自損也。或可依大乘雜集第七。恬有
[008-0279c]
三種。謂貪瞋癡。能現犯戒不淨相故。


善自良合上箭執急者。具足應言。合上善執箭執急
五字也。


由兆。國語注云。兆見也。


反前緣說可知者。前緣起中一犯戒今即佛為刊定。三和合
作舉今即教僧觸舉。四不肯伏罪今即作自和令


問其前後者。若未料理。在後和合。為得以不。佛答不
得。若巳料理。反此應知。


科行一事者。作前文中非時和合。單白竟後。次即說
戒。說戒或可即用常白。如常不異。或可即用後文之
中。非時說戒白。贊常說白。作說戒事。故云或可布薩
白者。即非持說戒白也。或可布薩者。即用常白。作布
薩也。此之二法科行一事。


阿㝹婆陀者。相傳云。問婆羅門。是威儀戒也。今詳。阿
㝹翻為隨。鉢陁翻為句也。謂不得隨善比丘。語言之
後。言句問答也。


惡馬者事罷俱不別者。今詳。若化僧殘巳下。事不別
者。如闡陀類。但梵法治。要犯夷罪。事罪不別。方惡罵
治。如下增八當辨。能持來所說料理法也。


獨絕於彼者。彼即是彼世間倫返也。


二種犯相者。止作二犯也。


二牒前不犯句者。意說
犯為第一。不犯為第二也。謂前三人也。上文列五種
犯人。配釋可知。


文言有信則能受者。眾主有德。令信心者。受其言教
也。
[008-0280a]


為僧故而遣能用語者。僧中善人。意為僧故。勸遣眾
主。眾主受遣。能用僧語也。


●瞻波揵度


啟請上三者。請上疑中三事也。一請知犯不犯。二請
知是舉非舉。三請知羯磨成不也。


昔來科分文為兩者。彼願律師云。初略明人法是非。
即是對緣立宗。此師意說。此揵度中。宗明七非。至下
七非之中云。此改宗本。彼意說云。攝七為四。故云對
緣立宗也。


七非之中者。即指六群作非法非毗尼一段文也。


第八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中者。第八臨事難成。第九
眾共諍非也。乃至解不解等者。第十第十二文也。此
中意辨第八難成理定。落在人法二非。第九眾諍定。
即諍人法如非。十及十僧若不作。即是人非。或不應
作而輙治人。亦是人非。明知並有人非。


或可當分自有略廣者。三四八段。單辨其名當分略。
餘。八段文如非。雙辨名當分廣。又四非中初非容攝
二似。不止名合。故略七中。初非不攝。下三離出。故廣
也。


更含多種如非者。古師但七七即遇。人之與法。今既
十五。於中即有互秉重秉傍不駈及事人立界非。然
雖文中不辨界非。以義傍通。故亦有之。故此揵度含
非甚多。不專人法也。


以為兩个二法者。如文非法羯磨。別眾羯磨一个二也。法
[008-0280b]
羯磨。和合羯磨兩个二也


及對眾秉法臨事難成者。磨言及至脫至害也


自外六文如非相顯者。五六七九十十一文也。


七見不同者。下文有住處。非法別眾羯磨。皆共諍言。
或言非法別。或言非法和。或言似法別。或言似法和。
或言成。或言不成。初七二人是法語。


上下撿勘有十四種非者。今詳。且據現文之中。而言
十四。若更理推。十及十一。解駈二法。既開兩非。亦應
廣對百一羯磨。各有應作。而不作非。便為無量。思之
可知。


問七非之中巳有呵不止者。指下第六段文。名為七
非也。


善比丘等六翻前二十八人者。指下第二段文中。律
文釋不得滿數。亦不得呵。列二十八人。又釋得滿數。
亦得呵中。列善比丘等六人也。二十八人束為頌曰。


「 餘舉滅難為
 神隱離別場至下第二段文。尋律自見



善比丘等六人者。一善比丘。二同一界住。三不以神
足在空。四不隱沒。五不離見聞。六乃至語傍人亦至下第
二段文中。尋律自當見之


答下四僧中正取少滅不足設明二十三人者此中
攝也今此滿呵文中專列二十八人體不足者為此
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者。下第五段明僧中。約
其所滿。四僧體邊。正取少滅。名為不足。說二十三來
無數者。與少無異故。亦即在此少。約彼所滿僧邊。言
[008-0280c]
二十一人故。名不足也。問上下二文。何意須約能滿
所滿。辨義不同。答下文為明四僧體異。故約所滿以
明義。儻約能滿以明義者。寧得了知四僧體具。今上
文中。為明能滿。能呵之中。有成能滿能呵之人。或有
不成能滿能呵。若約所滿以明義者。寧得了知能滿
呵成不成義。故疏次云。以滿不滿。對呵應不應。義說
亦異。於可者謂以得。或能滿等義。望下為異也。


向來六文所列七種非法者。謂向疏中辨十四非。除
其第五非法毗尼等七非之外。自餘所列七種非法。
出在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六段文也。


且從起說者。且從六辟起過而說也。


體不異七者。不異七段文中非也。然疏中云。以其第
五段文直明用僧者。意欲不辨第五中非。今尋文中。
言少一人非法非毗尼者。即是不異第六段中七中
初非也。


然此十五非應說一切科落一非者。謂隨所應科落
一非。非謂一切具十五。且如不滿人呵不正。非但受
威有餘法定。無解駈二法唯在治擯。受日杖囊離衣
等類。亦決定無。應隨思之。


身口業殊者。僧尼制戒。防護不同也。


身口止作業者。通僧尼說。四夷唯身口作。尼覆藏及
隨舉。口止業也尼縱不豈得足僧數。答此滅擯中通二眾釋之


神足等五身之業色者。此應分別。神足若由通果心
發。唯有表業無記不能引無表故。隱沒離見。別住戒場。理通三
[008-0281a]
性。若異熟心。在此四處。全無二業。如理應思。


同七非中說也者。若約呵辨。呵通如非。並名不止謂所
呵羯磨名不止若約業性。業通三性。謂以口業聲性為體如下
應知


口業聲性名味句為體者。謂依成實。口業即是聲性。
聲性即是名味句。名味句既有表彰。故名口業。若薩
婆多。口業聲名等。即是聲上作用。作用離聲。自別有
體。


復着互不應故非者。如在戒場說恣分衣等。名為着
互非也。


飾宗義記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