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3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唐-定賓 (master)



飾宗義記卷第四本初戒之餘
嵩岳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結戒六門義止觀者。止即是定。觀即是慧也。若成實
宗。止觀二法。定不同時。若薩婆多及大乘等。於一心
中。止觀二法。同時相應。雖許同時。然或有時止用力
強。即說為觀。如無色定等。或復一時觀用力強。即名
為觀。如未至定等。或時止觀平等俱轉。如四根本靜
慮等。今配屬者。是應念者。即是止門。應思應斷。即是
觀門也。


諸惡莫作等者。一釋云。諸惡莫作。是學戒。諸善奉行。
是定學。自淨其意。是慧學。若准瑜伽第十九釋。諸惡
莫作。是定學。諸善奉行者。通明三學。自淨其意。是三
學果。是諸佛教。結成不共也。問即初句中。所明戒學。
與第二句戒學何別。基法師及量法師釋云。戒學有
二義。一者防非止惡。即是初句。二者戒體是善。即第
二句今詳。初句。顯初業地。唯能持戒。次句三學。顯道
中。三學俱時。故不同也。如瑜伽注廣釋應知。首律師
云。善調三業。唯是制教。餘三通於化制二教。


提二十億六十千者誤也。彼經是二十億四千也。


有無作戒可違者。問未制之前。未有人犯。若犯即制。
[004-0072b]
佛復開初。今據何義。說違無作。答未結未開。是違無
作。結開之後。方為不犯。


第三判兩教不同者。略是根本故得直陳。廣是枝條
壞略方補。根條既別。制法不同。


第四制廣補略者。缺根違略。合略教缺。汙本所受。復
合行缺。故今制廣。合曉是非。教益還生。名為補教。即
由示過。令悔前非。巳赴因天。當果不受。還令戒淨。復
名補行。故云制廣補略也並如前卷疏未釋之


論云十善舊戒等者。智論五十一云。十善道為舊戒。
律儀為容也。


位言興結者。亦有不具八緣而結者。如怖佛提。無舉
過及撿問自言。與外道食亦爾。故云位言也。


指文可知者。一一戒中。先結五眾犯。云比丘尼波羅
夷戒叉等吉羅。即是犯文也。不犯者。睡眠無所學知。
乃至痛惱所纏。即不犯文也。就前犯文之中。如言成
者波羅夷等。即重文也。


劣弱方便者。有合有離。且合辨者。劣弱之體。即是方
便。二者劣弱之體。意顯下篇。方便之言。因諸因罪也。


增施究竟。翻上應釋。


不犯法以生作持者。前言不犯法有三。一止持。何故
今言生作持也。答作持必從不犯法生。而不犯法。未
必一切皆生作持。故無失也。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
者。乞法稱量。名不犯法。而生順違二行。准前思知。


媒等亦爾者。媒雖制重。招報輕也。
[004-0072c]


深厚纏者。成實第九卷。故不知品云。如人以深厚纏
殺害虫蟻。重於殺人。二眾初戒者入如毛頭犯。不得
受樂也。聲聞不制二聚者。瑜伽三十九。地持第四。廣
釋三聚戒。瑜伽云。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
說三種。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律儀
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即是苾蒭。乃至
近事女戒等也。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
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
攝善法戒廣說如彼。云何菩薩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相。
廣說如彼。大況能助有情有義利事。及瞻病事。能為
宣說世出世利。王賊等畏。能殺合離。失財裘親能勸
離惱。施與資具。篇揚實德。慈心責過。知恩令猒惡法
等也。


又就身口除夢中者。問眠時若有身口二業。可簡二
業。說除夢中。眠中既無身口二業。何須簡夢。答與女
同宿。隨轉得罪。由前方便。今結眠中。故須簡此。有身
業眠。顯其單夢開之不犯也。


二眾漏失。尼提僧殘。約力分限也。


衣食將補者。上行三衣。不開畜長僧食乞食一揣等。


異時處事者。時藥等四。約時也。受戒洗等。約處也。四
錢三角尺量等。約事也。形相者十五種者。二處二處
非極大極小等也。


餘可知者。示相如調達破僧差人說過。須有十過。入
宮十過等也。心境者。約境想論也。內外者。一者有情
[004-0073a]
為境。名之為內。非情為境。名之為外。二者自身名內。
他身名外餘釋從煩


其希數譏過或從境緣並六所收者。或可別論亦好。
尼取僧衣希故伹吉。僧與尼衣譏故得提。僧取尼衣
譏故犯提。尼與僧衣無譏故吉。境緣者。即內外中取。
容不別辨。


十種勝利。戒學之所獲也。故瑜伽九十九攝事分中
云。如來觀十種勝利。於毗奈耶中。為諸弟子制立學
處。謂攝受僧伽。令僧精懇。乃至廣說。律攝云。觀十利
制初他勝等。章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眾法功德等。
若准瑜伽九十九攝事分中。亦分為三。而不同此。彼
云。如是十種勝利。略攝為三。即此三種。廣開為十。何
等為三。一者令僧無染汙住。二者令僧得安樂住。三
者令佛聖教長時隨轉。今詳。理實前九並是令僧無
染汙住。及安樂住。且據別相。前之二利。令僧無染汙
住。次有七利。令僧安樂。後之一利。令教長時。次當別
釋。律云攝取於僧。疏中所釋。非無有據。見論第六云。
若少欲知足人者。即能受持。是故佛為說戒本。如五
色花次第貫穿。亦如七寶珠貫之次第。若准如是。瑜
伽八十二云。問攝受於僧等諸句。有何義耶。答攝受
於僧者是總句。九十九云。若能攝受四大姓等。正信
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攝受僧伽。述曰。前文總相。後文別相也
律攝云。一為攝取僧伽。謂於剎帝利婆羅門薛舍戍
達羅家。有善男女人。正法中深生敬信。而作苾芻。以
[004-0073b]
成眾故與瑜伽九十九同。令僧歡喜者。或可如八十二云。令僧
精懇者。令離受用欲樂邊故。准此為治染樂而得法
樂也。律攝云。二為僧伽極善者。既入善說法律之中。
能令善法極增盛故。令僧安樂者。八十二云。令離受
用自苦邊故。律攝云。三為僧伽樂住者。說斯善法還
淨施債故。九十九云。由五種相。應知說名令僧安樂。
一者令順道具無所遺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
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
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應知此中。最初安樂增上
力故。未信者令生淨信。巳信者令其增長。第二安樂
增上力故。調極鄙惡補特伽羅。第三安樂增上力故。
令慚愧者得安樂住。第四安樂增上力故。令善防護
現法諸漏。第五安樂增上力故。能令永滅當來諸漏
巳上論文。准此即從未信者巳下。六利通名令僧安樂。此
亦是總前八十二。令離受用自苦邊者。即據別相。亦
不相違。令未信者信章十中。准善見論第六釋也。八
十二云。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巳信者令增長。見
云。若有信心出家脩學禁戒等。如章八十二云。巳入
正法者令成熟故。律攝云。善護彼心故。難調者令調
順者。章中所釋。取見論意。八十二云。犯尸羅者。善駈
擯故。律攝云。折伏惡人者。犯重之人。由不護戒。以折
伏法而駈擯故。慚愧者得安樂者。疏釋亦准善見意
也。八十二云。淨持戒者令無悔故。攝云為懷慚樂住
者。謂凡夫極淳善人。為令此人無有鬪諍安樂住故。
[004-0073c]
斷現在有漏者。疏亦善見意也。八十二云。防現法漏
者。隨順摧伏煩惱纏故謂順生有漏伏道也。攝云。斷現法漏者。
謂是現纏令不行故意同瑜伽


斷未來有漏者。善見云。為不斷五情故而行惡法。後
墮地獄中。受諸種種苦毒。非直一受而巳。輪轉在中
無央數劫。八十二云。害後法漏者。止息邪願順梵行
故。隨順永斷惑隨眠故。言邪願者。九十二云。謂有一
類補特伽羅。先求涅槃。而樂巳後為天妙欲愛味所
漂。所受持戒。迴向善趣。准護尸羅。便生喜足。是名外
結補特伽羅。於增上戒第一耶行巳上論文。惑隨眠者。即
是種子。種子唯是無漏道斷。故言害也。今此持戒順
生彼道。故云隨順也。攝云謂是煩惱業種。令永斷故。
正法得久住者。疏亦善見意也。彼文云。問曰。何謂學
正法久住。答曰。學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說是名正法。
於三藏中。十二頭陀。十四威儀。八十二大威儀戒。禪
定三昧。是名住受正法久住。四沙門道果及涅槃者。
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八十二云。為令多人梵行住轉
得增廣。乃至為諸天人。正善開示道者。為令聖教長
時相續。無斷絕故。攝云。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
相教。令法久住故。


犯等四句。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也。初制異語。後制
惱僧。初制嫌。後制罵也。


異語嫌罵無別初者。此應思擇。多論第二云。得犯惡
行罪。婬是法故。無業道罪。自巳妻故。無犯戒罪。佛未
[004-0074a]
結戒故。林中比丘得二罪不得犯戒罪。佛未結戒故。不同疏釋。惡行者。別有失
威儀故也


出家人一切邪者。成論十二。十不善業道品云。問曰。
若出家人取婦。免邪婬不。答曰不免。所以者何。無此
法故。出家法當離婬欲。但罪輕於犯他人婦。增一含
二十六。告諸比丘僧。伽摩比丘。七變往降魔。今方成
道。自今巳後。聽七變作道。過此限者。則為非法。


總明受法行者。是唯釋相。作此名字。如釋相中釋八
比丘。亦明諸受行。


離明受法共者。亦准釋相。如云。是中比丘者。餘比丘
眾受大戒等。如疏釋云。人殊報別。假緣義一是。


離明行法同者。亦准釋相。如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寧
死不犯是也。


又此別出境界者。前言不淨行。何境起犯者。舉前略
戒本難也。尊者曰為九者好。准釋相中。各別釋故。若
爾前難云何通。答前略戒本。亦巳含有。當若無此廣
戒本者。亦須離出境界別釋。故為九好。


義五文四者。第五篇無若比丘句也。


以不對之開捨戒者。問為以緣起不在下三而不對
開。為有別理對下三戒不開捨耶。答具由二緣。言別
理者。佛具正知。義無相反。若開捨戒。行盜煞妄。事即
招譏。又設劫來。佛亦遮斷。如下文中不許度賊。及曾
煞人。妄語得利。盜聖人物。亦在賊攝。雖容得或。要自
佛遮也。假教者。謂假廣教示相分明也。祇律第二。有
[004-0074b]
一比丘。謂羯磨比丘也。十律第一有四。一名字比丘
者。以名稱。二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受戒。又復賊
住比丘。剃除鬢髮。披著袈裟。自言我是比丘。三為乞
比丘。從他乞食故。如婆羅門從他乞時。亦言我是比
丘。是名為乞比丘。四破煩惱比丘。諸漏結纏。畢竟不
生。是名破煩惱比丘。五分第一有十一比丘。乞比丘。
持壞截衣比丘。破惡比丘。實比丘。堅固比丘。見過比
丘。一語受戒比丘。二語三語。復為兩種。善來受戒比
丘。如法白四羯磨受戒比丘。然五分十五云。諸比丘
一語受戒。言汝歸依佛。有二語受。言汝歸依佛。歸依
法。又三語受可知。以是白佛。佛言。不應一語二語。三語
受戒。述曰蓋制後不應也。多論第二。若比丘。如章引之。


見論名為比丘含下七種者。彼論第七。八種得戒。即
解釋戒本之下若比丘義。八種得戒。上受緣中。巳具
列訖。八中既無名為比丘。何容說有含下七種。今詳
疏意。義准彼論。非謂有文也。謂彼論第七云。律本所
說。能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沙彌亦名比丘。如有檀
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
准此論文。名字比丘。即當此間名為比丘。既言沙彌
亦是比丘。故知此中定含下七。又准下文中。未度陳
如。佛即告言。比丘應捨離二邊等。故知並據通名比
丘也。


相似比丘者。見論第七云。法師曰。云何名假名比丘。
如長老阿難。夜行見一犯戒比丘。問咄此為是誰。犯
[004-0074c]
戒比丘應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比丘。無堅實也。


此有多妨者。謂違十誦。又此八中巳有破結。何須別
立自誓比丘。又此律中。上下無文說有自誓。又稱之
與誓其義全別。不得妄通也。


五邪命。智度第二十二文也。


是中比丘者還牒第八者。首律師云。此是簡濫。前列
八種。或時名濫。如沙彌陳如等伹有名字。或時相濫。
如割截等。或復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
稱等。或有躰濫。如善來羯磨等。自餘七種。或時少分。
或時全非共比丘義。此師意說。此中所辨共比丘者。
意取犯人。若如善來全非犯者。名為比丘。既通一切。
於中聖者。即非犯人。餘亦准此。故有一分。非是此中
共比丘義。故今簡取羯磨之中共比丘義。不舉前二
者。前言善來羯磨。此二唯受。破結通兩即是此中具
有三受。何故但舉羯磨。不舉前二也。


以對上二總舉列者。前許略釋戒本八句。一一皆有
舉釋結三。上來總舉若比丘句。復巳總列八比丘。此
舉及列名。為上二也。今詳不許。是釋羯磨具緣之義。
如上第二卷記中辨。


同戒者。多論第二云。同入舉法者。初受具比丘所學。
百歲比丘亦如是學。十誦亦爾。多論又云。問若百歲
比丘。同初受戒比丘所學者。初受戒比丘。掃地塗地
取水。種種役使。亦應同不。答百歲比丘亦從少至長。
是故說同。
[004-0075a]


文言不靜者。謂有所對人也。濫此所對故略者。如文
巳有兩个偏句。若據更出一个俱句。靜作靜想不成
捨者。人便生疑。亦應對此更明俱句。云不靜不靜想
不成捨戒。理實不靜作不靜想。即成捨戒。今恐濫前
靜作靜想。由是相從。二俱不出。今詳。或可偏句尚不
成捨。第三俱句。理在妄言。故略也。十誦云。獨作獨想
等。見論第七。遣使若書若作手印向人說。此不成捨。


三捨戒等心謂有欣厭心等者。如此處文辨欣厭心。
下尼犍度。比丘尼直心捨戒不成捨。故知須有捨戒
心也。


決定心者。即如此文戲笑等。不擬定捨。祇律第二云。
我當作沙彌。作俗人。作外道。彼心念口言。未決定。向
他人說。是名戒羸。若說戒羸事者。語語蘭罪。又云
若嗔恚。若九十說。若獨說。若不了說。若因諍說。若獨
想說。若說前人不解。若向眠者說。向狂人說。向苦惱
者說。向孾兒說。是名不捨戒。尊者云。一五分。自心捨。
成捨。強逼不成。二祇律。久思心捨。成捨。平捨不成。三
歡喜心成。如祇律及此法尼。四寂靜心。祇云。因諍說
不成。五決定心。如祗不決定不成。六欣厭心可知。


前境領解者。見論第七云。若發言向一人說。若此人
解者。即成捨戒。若此不解。有邊人解者。亦不成捨。若
向兩人說。一人解。一人不解。成捨。若悉解者成捨。若
向百千人說。解者成捨。若為婬欲所惱。向同學說者。
復自忘畏。因在屏處作大聲。而言我今捨佛。隨有解
[004-0075b]
者。忽有邊人解。此比丘即成捨戒。若此比丘語巳。未
即時解。久思然後解。欲捨戒者不成捨。


廣說可知者。如見論第七。祇律第二。五分第一。十律
第一。必也臨事可驗多久。若欲無過而成捨法。如多
論第二。彼云。問曰。捨佛者是根本。棄皆三寶。更得出
家不。答曰。有論者言。更不得出家。又云故得出家。以
不隨百遮故。又云然捨佛巳。現在無吉祥事。所作無
吉無利。灾禍歸身。欲捨戒無過者。若捨具戒。當言我
捨具戒。當言我捨具戒我是沙彌。若捨出家戒者。當
言我捨出家戒。是優沙塞。若捨五戒。當言我是歸依
優婆塞。如是則成捨戒。亦無過咎。又言若以著白衣
被服。有人問言。汝何故爾。答曰。我罷道。我作白衣。亦
名捨。或時都無出家人。若得白衣。不問佛弟子非佛
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去就。亦得捨戒。捨戒一
說便捨。不須三說。若准伽論第五。云何非捨戒。若狂
屏處。自說沙彌所外道白衣所。不於住性比丘所說。
不名捨戒。與多論相違。任情通釋。又伽論第九云。問
若比丘作外道服。或捨戒不。答不捨戒。犯蘭。若人問
汝是誰。答是外道。故妄語波夜提。問若比丘作居士
形。捨戒不。答不捨戒。犯突吉羅。若人問汝是誰。答是
居士。故妄語提。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云。若言捨過去未來佛。不名
捨戒。得偷蘭罪。若不言捨過去未來佛。直言作佛者。
是名捨戒。覺云。祇律過未得蘭。此律不言得蘭。故云
[004-0075c]
不同祇律也。祇律文中。唯捨和上。即成捨戒。捨阿闍
梨。不名捨戒。得蘭罪。以此准知。捨同和上等。彼雖無
文。亦非捨戒。不同此律也。作佛捨者。祇云。捨正覺。捨
最勝。捨一切智。乃至捨羅睺羅文。捨金色身。捨圓光
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若捨一一佛名號。皆名捨戒。見
云。佛有一百名。法亦如是。餘諸句亦如是。乃至如是
隨號。皆成捨戒捨。法者。祇云。無為涅槃。離眾煩惱。一
切苦患永盡無餘。是名捨戒。又云捨九部經論。善見
意同。捨僧者。見云。捨四雙八輩。無上福田等。捨戒者。
見云。捨比丘戒比丘尼戒。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初
彼羅夷。第二第三第四夷。乃至吉羅亦成捨。然見論
中。乃至捨受戒弟子。依止弟子亦成捨戒。如彼廣說。
多云。捨和上阿闍梨者。以因得戒故。捨比丘乃至優
婆夷。乃至不與汝作同學戒捨戒者。以本同歸向。一
味一道。今若捨之。則佛法義斷。以是背佛法故。戒則
失也。祇律。捨一比丘及眾多比丘。不成捨。要捨僧方
成。不同多見二論也。


除大小者。祇云。象身大雞身小得蘭。若象身小雞身
大得夷。又云。若彼身大。雖入不觸其邊者蘭。有眾生
一道。是處食是處大小便。若婬此眾生夷。正法念經
云。繫縛諸天子。莫過諸女色。女人縛諸天。將墜於惡
趣。優填王經云。女人最為惡。難以為因緣。恩愛一種
縛。牽人入罪門內。


病及樹界者。別眾食戒云。病者下至足跟劈。洗浴戒
[004-0076a]
云。下至身體臭穢。燃火戒云。須火便身也。樹者。離衣
宿戒云。樹者與人等。足蔭覆跏趺坐。不共住。多論四
錄也


息外道謗者。論云。若與惡人同事。外道邪見及以世
人。咸生誹謗。當言佛法有何可貴。不問善惡。一切共
巳上論文


口中行欲。見論第八有文。應撿之。伽論第三。大便道
過收夷。小便道過節夷。口道過齒夷。不同此律入如
毛頭也。


下文嗔恚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者。條部文中。有五
種女。謂眠醉狂嗔及苦痛女。於中眠女。此上文中。巳
是有竟。應言狂等四女。疏言三女誤也。言合五女者。
謂彼三女并此婦童女。合五也應言共女


各有覺不覺。新死少分壞。應作如此分別。文無者。文
中伹有樂等六句。初句三時俱樂。第二第三第五。二
時樂。一時不樂。第四第六。一時樂。二時不樂。理有三
句。文中俱二。謂更加始入不樂。入巳樂。出時不樂。合
七句也。計算准知。祇第二云。受樂者。譬如飢人得種
種美食。彼以食為樂。又如渴人得種種好飲。彼以飲
為樂。受欲樂者。亦復如是。不受樂者。譬如好淨之人。
以種種死屍。繫其頸上。又如破癰熱鐵燒身。不受樂
者。亦復如是。見論第七。不樂者。如內毒蛇口。如內火
聚。乃至於五欲中。如五拔刀賊傷害無異。若如此者
即無罪。
[004-0076b]


九境逼巳者。男黃門二形。三趣分故九也。道非道者。
見云。非道者。水道邊有瘡。從瘡入水道出等是也。若
語不語者。防巧情也。見論第七云。若諸長老。聞說此
不淨行。慎勿驚恠。應生慚愧至心於佛。何以故。如來
為欲慈悲我等。為愍我等。為結戒故。說此惡言。若人
如是觀如來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如此事者。我等
云何知彼波羅夷偷蘭遮吉羅。若有法師為人講時。
聽者說者。以扇遮面。慎勿輕笑。若有笑者。即應駈出。
何以故。三藐三佛陀。憐愍眾生。金口所說。汝應慚愧
至心而聽。何以乃笑。故應駈出。未必有初犯不成者。
此中意言。制夷之時。對之制輕。縱有後犯而不成者。
即當第二。不開最初。無文開故。如調達出血。即是第
二。以煞戒中不成蘭名。先巳有故。尊者曰。不然。一代
之中。亦應有人犯不成蘭。但結集家集之一處。未必
即是相對制也。准斯即應別開最初。任情取捨耳。


含五方便者。此戒無想疑故也。


能所以顯教人者。能所義如上十門中巳辨。


上明比丘自作教人者。指巳上文。是辨比丘自作教
人二業也。


下四眾犯尼之自作者。於下文中。比丘尼波羅夷。式
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即是四眾犯。於中尼犯。
即是尼自作業也。故此文中。但明尼教人業也。


除比丘比丘尼者。瑤云。此有三義。一能中說除。謂下
二眾教上二眾。若作不作。下唯犯吉羅。二者所中說
[004-0076c]
除。若上二眾教下三眾。若作不作。下眾唯吉。三能所
合除。上二眾下三相教。若作不作。能所俱吉。擯不擯
異也。


即出犯主者。以想疑故。而得蘭罪。想疑之心是主也。


執此半壞謂為重境等者。不然。不由妄執得免僧殘。
今且兩釋。一者即與境想無異。謂於此中。散文解釋。
至境想中。來入境想。故無失也。又釋想有二種。一者
迷想。即境想攝。二者故起假想之心。想彼半壞。以為
正道。暢情處重。故結偷蘭。蘭名雖輕。業道實重。不比
僧殘也。後釋好。


式叉摩那或式叉摩拏唐翻正學沙彌者。舊言息
慈。理實沙彌片有息除之義。所言慈者。以其經云沙
彌救蟻。故然也。淨三藏云。室羅末尼羅翻為求寂。釋
言。謂欲求趣涅槃圓寂之處。言息慈者。意准而無據
也。唐三藏云。室羅摩拏洛迦。翻為勤䇿男。勤謂苾芻。
勤人所䇿故曰也。室羅摩拏理迦。翻為勤䇿女。釋義
同上。或局尼三。如洗淨過分戒。唯結僧二。如蘭若六
夜及四提舍尼。或獨結尼。如尼本法經宿。或專二具。
如減年受戒等。或專比丘。輒教等也。


犯有六義。理須思擇。


此律初三有文者。初即可知。


第三失威儀者。如眾學中。以故作故犯非威儀。是也。
然彼伹言失威儀吉。不簡不故作。應不同彼也。尊也
為命難故開。不以梵行難故開。以此即是梵行難故。
[004-0077a]


下三篇事輕故者。理亦須簡諸性罪戒。如煞畜等。不
以二難。開使煞畜。餘類准知。


餘三別開事義俱局者。或可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
一切無有婬意者。摩觸等戒。亦有開義。


要須於三時中不憶識是比丘者。此准十誦五十九
為言也。彼云。若自知我是比丘。作婬得夷。若不自知
不犯。若准此律。片似不同。此下文言。如從高墜下攬
小草木。即應片有憶識。癡心多了心少。即應開也。


●次明盜戒


非盜之濫者。敬云。初句是不與取。然而非盜。


又攝損財義不盡者。第二句非不與取。然是損他。是
盜所攝。


於闕緣義不便者。若立緣言。有主有主想闕緣。得云
有主物作無主想。若立緣言。知有主闕緣。不得言知
無主。以其容實有主故。故不便也。然此具緣有餘共
評。加重物想。及與方便七緣者好。今詳。若重物作輕
物想。雖當盜時。不成夷罪。入手之後。知是重物。即須
還主。若必不還。即成夷罪。有此不定。章中不言也。


興方便者。或如寄物。先在箱筐。後主來索。率爾不還。
即無方便。猶不定故。故亦除之。闕緣准此。亦應思
釋。


具七方便者。𨷂通緣闕緣闕緣方便。若別緣中闕初
緣者。即境差方便。若闕第二。即想疑方便。若闕第五。
即餘三方便。一切諸戒。皆准此知。下別不更論。
[004-0077b]


科文悉同可以比知者。應比前戒中科文。義云。從初
至正法久住。辨結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結戒請。第
二欲說巳下辨說戒相。以明教法傳通之益。酬身子
說戒請。就前文三。初至呵責。正明比丘壞略制緣。第
二告諸比丘巳下。制廣補略。第三集十句下。招生十
利。第二大段酬說戒請。於中有二。初明戒本說之儀
則。第二比丘義巳下。廣釋戒本犯等四句。於中復二。
初至沙彌尼突吉羅。明成犯相。次不犯相。前中復二。
初大僧犯相。第二比丘尼巳下。四眾犯相。巳下諸戒。
皆准此知。


五分第一作箜篌音。僧祇第二作完成瓦屋。種種尅
𦘕。安施戶牖。唯除戶扉戶籥衣架。餘者一時燒成。見
論第八。唯戶扉。是木以赤正汁。塗外燒之。孰巳色赤。
打之鳴喚。狀如鈴聲。風吹窻牖。猶如音樂。文云。慈愍
眾生者。見論第八。掘土蹹泥火燒。多諸眾生。因此死
故。無損物之咎者。見論第八云。法師曰。檀尼迦。用物
作屋。如來何故而打破。答曰。此屋不淨。是外道法。又云
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淨。法即取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物。應還我直
論中廣明作應法物等。不錄之。論雖說此。亦須知時。若准祇律。亦愍比丘。故破
其屋。祇第二云。是達尼迦羅。得出家。猶故不能猒本
所習。工巧伎術猶未能捨。而復焚燒傷煞眾生。又此
瓦屋寒則大寒。熱則大熱。能壞人眼。令人多病。有是
諸患。汝等當壞此屋。莫令當來諸比丘習此屋法。
[004-0077c]


十云摩竭國韋提希子等者。彼律第一。從守材人索
材。故之言也。


文四可知者。初王斷應死。二覆念不應。首云。貴財薄
道。招譏不輕。王法之體。深非所宜。設王自念。不殺沙
門。三呵以放去。四不平王意。


則眾生心伏等者。並多論第二意也。為遮惡比丘。故
兩言之。論第九文也。


隨國所用八種錢者。資寶戒云。金銀鐵銅鑞錫木膠
也。今詳。西方市易本用貝珠。或名貝齒。大如中指。即
小螺皷也。彼出南方。大損生命。貝齒二十。名一迦枳
你。四迦枳你。成一磨灑也。然垂磨灑。更成總數。許似
此方垂百成貫。謂二十磨灑。為一迦利沙波拏。即一
千六百貝齒也。若盜一迦利沙波拏四分之一。佛判
成夷。即五磨灑。合有四百貝齒。以成重罪。舊言五錢。
其義失也。此據佛在制時國法。故見論第八云。爾時
王舍城。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迦利沙槃為
四分。一分是五摩沙迦巳上論文。若據現今西方國治。十
六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若盜四分之一。即四磨沙。
而得夷羅。又且八十貝齒。為一磨灑。此數揩定。古今
無異。若迦利沙波拏。隨王改法。增減無定。儻若十二
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若四分之一。即盜三磨沙。而
得重罪。或更增減隨應准知。故伽論第一云。問頗有
取三錢。犯夷耶。答有。若迦利仙直十二錢。問頗有取
十錢。或取五錢。犯波羅夷耶。答有。若迦梨仙直四十
[004-0078a]
錢。或直二十錢巳上論文。西方諸師。今時斷事。皆亦同爾。
又議用錢。亦准貝齒以論其直。金銀疋帛。咸准成科。
西方且然。若依此地。古來翻譯。多翻為錢。深乖本意。
且如僧祇第三云。十九故錢為一罽利沙槃。此即分
部之後。隨王減數十九磨沙而成總數。翻之為錢。譯
者之過。非謂或說偷蘭以為四重。亦非四錢三角也。
十誦五十一云。云何是五錢。答若一銅錢。直十六小
銅錢者是巳上律文。蓋是翻譯之家。准吳主孫權嘉禾五
年鑄大銅錢。一當五百。又至赤烏元年。鑄大銅錢。一
以當千。至赤烏九年並廢之。由此譯家。准此義翻。故
當謬矣。今詳。即是十六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非謂
十六小錢當一銅錢也。故知十誦即是四分之一者。
四磨沙成重也。古來共斷言。大錢滿五。小錢八十。謬
之甚也。然准此地。用錢市易。錢替貝齒。即應四百成
夷。古來乃以錢替磨沙。五錢成重。行事務急也。行雖
務急。枉斷還損。故不然也。又准多論第二云。盜至五
錢者。或言金錢。或言銀錢。或言銅錢。或言鑯錢。無有
定也。盜至五錢得夷者。閻浮提。現有佛處。及二天下。
唯王舍國法。以五錢為限。又言佛依王舍國法結戒。
故至五錢。如是名隨國法。依而制罪。觀律師意。欲以
後義為定。而難不欲廣巳上第二卷文。第三卷云。王舍國法。
五錢巳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至五得夷。如是閻浮
有佛法處。限五得罪。若國不用錢。准五錢成罪。律師
云。更有一義。秘不欲廣巳上論文。遍觀此論。乃有譯時詳
[004-0078b]
議之語。寫入論文。此所引文。即其事也。又如此論第
三下文云。若國禁物。持出王界。入死罪中。比丘持出
律師初言得重。後更問之。似不入重。然違王教。突吉
巳上論文。述曰。律師者執梵本人也。後更問之者。即此
方人問也。觀此等文。咸是譯時平章語也。前文云。各
隨國法。律師意以為定者。意說隨國所用之錢。滿五
成重。又言難不欲廣。及云秘不欲廣者。即是磨沙之
義。難可會通也。今三藏別撰一卷律攝注云。又亦不
可取其死罪以斷神州。世尊不遣依方國法河圖云崐崘山
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又云。南海用金。當此方一兩。名一

迦利沙波拏。分為十六分。名十六磨沙。盜四磨沙。南
海斷重。北方都貨羅國。十箇銀錢。名劫婆吒。即當此
方一兩。彼方律師。以劫婆吒。替迦利沙婆拏。四中盜
一。即判成重。今准神州。將貫作總。四中之一。即二百
五十。以結夷𠎝。今詳。南海北方。雖有此斷。彼方何必
即契佛心。又貫成總。非佛誠言。百與萬等。何非是總。
總既不定。四一何成。三藏初來。又作一斷。西方米價
非貴非賤。直五磨沙。此方米價非貴非賤。直二十五。
即二十五以判夷𠎝。數年之後。三藏自改。以無總別
之名故。今復為詳。彼方此國。貴賤難知。中庸之價。理
亦難定。且如蒲州乾米。中價七文。將至洛陽中價十
五。江南粟子。升三十文。若處中庸。義雖以等。至在西
京。中價百半。兩論實理錢數懸殊。故難取定也。今詳。
佛意欲使通行。以盜難知。故准俗制。緣起所顯。論有
[004-0078c]
明文。世尊不遣依方國法。未知何據。


言准俗者。佛制四戒。輕重必同。三俗入科。例知成盜。
謂世共稱為大過者。制之為重。未必要須至死成夷。
故律文云。若煞若縛若駈出等。蓋隨方之意也。戒本
中。若捉是王祖治法等者。義准言也。准祇第三。瓶沙
先祖時治罪人法本有作賊者。以手拍頭。以為嚴教。
賊大慚愧。與死無異。後更不作。至祖治賊。以灰圍之
須臾去。父王治賊。駈令出城。瓶沙王法。駈令出國。時
有一賊。七反駈出。猶故來還。劫煞村城。爾時有人。捉
送與王。具白其事。王告大臣。以罪治之。臣言大王。莫
付臣下。何有捨王。臣下專輙。王言將去。截其小指。有
司急截。恐王有悔。時王即自試嚙指。有痛殊難忍。勑
遣莫截。臣言巳截。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為法
王之末。非法王始。何有人王。傷截人指。瓶沙嚴駕。往
白世尊。我之曾祖。唯有拍頭。及至我身。傷截人體。自
惟無道。愧懼實深。世尊為王示教利喜。禮巳而去。佛
告比丘。瓶沙過去亦曾畏罪。過去為王。號曰名稱。有
人作賊。縛送與王。王便思惟。自昔以來。始有一愚癡
人。是愚癡人。不能滿千。我便命終。即將愚人付一大
臣。我須千愚。用作大會。數滿白我。臣持愚人。繫在一
處。王念愚人將無飢死。告臣曰此人莫令羸瘦。合著
我無憂園中。五欲娛樂。復有愚人。聞王此教。便自送
身詣臣所言。我是愚人。如是不久數滿白。王聞甚憂。
勑與愚人恣其財寶。復勑還家供養父母。莫復作賊。
[004-0079a]
愚人聞教歡喜奉行。王以國位授與太子。出家學道。而
說偈言。本求千愚人。作會謂難得。如何未幾時。千數
忽巳滿。惡法日夜增。大會於是止。欲離世惡人。宜時
當出家。述曰。既准祇文。拍頭等異。故知此律言提。明
是祖王。乃至廣說。祇律雖無闍王煞法。闍王嚴惡。煞
義自成。五分第一亦云。佛問比丘。阿闍世王。人盜齊
幾便得死罪。比丘白佛。五錢巳上便與死罪。十誦第
一。鼻奈耶第一。皆是闍王。南山律師撰戒本云。若捉
若縛若駈出國若煞。崇云。迴喚聖言。事不輕爾。所以
爾者。以制時戒。瓶沙身在。子未登位。如何懸知。後三
治法。牒入戒本。今詳佛在。闍王巳崩。隨結隨牒。竟有
何違。崇又云。若捉與結。若是先王。王既久崩。法不施
行。如何今復牒入戒本。今詳。此是徵責大師。先王既
崩。僧祇何用說過去等。今牒意。隨王治異。以制夷𠎝
故也。廣如破迷記中釋之。見論十七云。有市故名聚
落界。無市名村界。第八云。聚落者。一家一屋。如摩羅
村此是一屋。亦名聚落。五分第一云。若城塹籬柵。周
迴圍遶三由旬。乃至一屋。是名聚落。六蘭若者。一盜
戒蘭若。如此戒村外空地。二頭陀蘭若。如謗戒云阿
練若阿練若共同。三攝衣蘭若。如離衣戒八樹護衣。
四六夜蘭若。如六夜離衣戒。五安坐蘭若。女不安座
受食戒此第四第五律中並云。去村五百弓。六攝僧蘭若。依十誦律拘
盧舍。見論八槃陀羅等。說戒犍度辨也。十誦第一有
四主。彼律廣釋。不能錄。然彼律中但有三句。第一句
[004-0079b]
巳物自護。或使人護是也。第二句如田土穀。無人守護。有我所心。第三句者。如知
事人守僧物等。此句律中無第四句。彼律意云。如比
丘失衣。有知識。餘處見即便奪取。失衣比丘。其衣巳
失。故無我心。賊復奪彼。亦無我心。衣主及賊。既並不
守。然奪得者。守護此衣也。問諸律通論立二主。望本
主結。其義容成。若望護主。違婆沙論百一十三云。問
若盜如來兜堵婆物。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有說。亦於
國王處得。有說。於施主處得。有說。於守護人處得。有
說。於能護彼天龍藥叉非人處得。如是說者。於佛處
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住世。有於我
所恭敬供養。乃涅槃後。乃至千歲。於我駄都此謂堅實。如來
體骨。舍利之異名也。如芥子許。恭敬供養。我說若住平等之心。

感異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歲。
一切世間恭敬供養。佛皆攝受。述曰論中正義。既不許
於護主邊結。何非違律。答經論多說業道之相。戒律
結罪。差互不同。故成論第十二云。得罪福異。結戒法
異。古來多引經斷律。不應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語意
業。皆成業道。戒律獨意。是污非犯。身語二中。業道有
犯。戒律必犯。論其輕重。未必稱業。如煞畜等。若戒律
犯。不必業道。如煞草等。今准婆沙。但判業道。望佛成
業。其義巳成。儻全無護。應無業道。今律中意。欲判夷
等。儻若了知此物有護。若其盜取。護人酬還。既損護
人。寧容不犯。故不違論也。或若有護。始終迷心。決謂
無護。於此心中盜塔物者。准論即於佛邊得罪。後儻
[004-0079c]
了知。護主巳位應還護主可免夷罪。故斷事應審問
心也。


比丘寄鉢。四十七文也。


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爾者。彼十律第六十優波問
中云。一比丘衣鉢寄居士。居士受。是比丘往索。答言
失。比丘言。汝自失。我不失。汝自償。白佛。佛言。好看失
不應償。賈客寄比丘亦爾。見論第九。廣明應不償應
之相。


第二別解有主者。前門總解不過正護。此門就前正
護別開。故云別解。章中略辨人及三寶四主之異。今
更委說。未為四門。開為六主。又復古來五義正護雜
論。今論正主。斷之令定。其損護主。一准正知。無勞煩
雜。且四門者。一者人主。二非人主。三畜生主。四三寶
主。開為六主者。三寶分三。故六也。


且第一門辨人主者。於中分三。一者直損正主易知。
二者賊為物主。物人賊手。巳作捨心。賊即是主。如下
奪賊得不得門。疏中略辨。迴彼義門。於此中解。亦為
大善。三者北方人物。十誦五十一云。問取拘耶尼人
物齊幾。答計彼物。直五錢夷。弗于逮亦爾。問單越齊
幾。答彼國人無我無所屬。故無罪。


第二非人物者。此律無文。多五十蘭。善見無犯。多論
第三。取非人五錢巳上重蘭。四錢輕蘭。天與畜生。盡
名非人。述曰准此。畜生蓋能變畜也。五分云。非人物不
與取。比丘比丘尼蘭。餘眾吉。十誦第一云。取非人重
[004-0080a]
物蘭。又云。取非輕物吉。又五十七曰。阿難取天神像
衣蘭。善見第十云。餓鬼物者。四天王為初。亦入其中。
若比丘取諸鬼神物無罪。若天帝云店販賣。比丘天
眼觀見而取。帝釋恡惜。還不無罪。以是應物故。若世
間人。以物繫樹。無守護者無罪南山云。謂都無鬼神人等一切守護也。今
詳。部別不須會之。且依多論等。上來多見。天並攝在非人位中

第三畜生主者。五十多吉。鼻奈耶夷。善見無罪。五
分第一云。畜生物不與取皆吉皆者五眾也。十誦五十七。
取虎殘吉。由不斷望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巳上律文
多論第二云。一切鳥獸殘取吉。師子殘無罪。此律條
部文云。於鼠穴中。得藥醉帛。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
不應受如是物蓋不應者吉也。鼻奈耶第一云。師子竹園外。
煞鹿而食。飲血而眠。餘殘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錢
而食。為成棄損不受。虎如是棄損者。夷名棄也。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盜餘鳥
獸物亦爾。不錄。善見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樓羅龍王為初。若

其化作人形。如帝釋所說無異。若師子若虎煞鹿而
食。不得奪取。恐煞比丘。若食竟。比丘駈去。然後取食。
無罪無罪者。亦是部別也。上來三趣若作護主。其有損者。正主
無異。隨應准知。


第四三寶主者。章中三門。一辨盜。二互用。三出貸。且
辨盜者。謂正於三寶結犯。復開三門。一者正盜結犯。
二者辨營事人。三者處分受用。言正盜者。三寶即三。
第一佛物。祇夷損正。十據護夷。涅槃雖蘭。義准應吉。
多盜像蘭。奈耶亦棄。如章列祇第三云。摩摩帝用佛
[004-0080b]
物重。此據佛在。示同人趣。南州所攝。故同人夷。若言
無我。應同北方。亦應許偷羅漢等物。法相便亂。理不
應然。無我據方。不得別判。且如北方衣食自然。豈同
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攝財物。義同功力。何類
北方。故盜成重。章中復別。十誦五十一。有護計直。滿
夷。減蘭。五十七亦云。有一比丘。盜佛圖物。佛言。有守
護者。計直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屬佛者。意說由其護
主處分。擬與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屬佛。即同祇夷。何
須據護。既言據護。故言不定。此未必然。伹文且據損
護非正。如論損正還同祇判。若涅槃後定無夷罪。以
佛在日有人主義。滅後但有福田攝受。無人主義。佛
攝受者。如前巳引婆沙證也。然南山云。正望佛物。無
其盜罪。無我所故。但得蘭罪。同非人物。今詳望佛無
罪。違背婆沙言同非人。自乖無我。南山又引涅槃第
七。若有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華鬘用供養佛。有比丘
見華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遮。若知不知。亦如是
巳上經文。崇亦引此證佛物蘭。此義不然。經中蘭罪。與
律不同。故彼經云。若有比丘犯突吉羅。忉利天上日
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何況故犯偷蘭遮罪。此
大乘比丘犯蘭。不應親近。何等名為大乘經中偷蘭
遮罪。若有長者。造立佛等。乃至廣說。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歲數如前。目連問經即不同此。又經說言。何況
犯蘭。故知蘭罪歲數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為
大乘蘭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知亦如是犯。
[004-0080c]
豈容律判不知成犯。若而正盜佛邊。當言何罪。答且
准多論盜像得蘭。今盜佛物。理應輕罪。且如多論第
二云。若盜佛像。為供養故無罪。若為得錢。轉賣得錢
蘭。盜經不問供養不供。計錢得罪。若盜舍利蘭損重讀習
者。疏家解釋。非論文也。十誦五十一亦云。問若盜佛舍利。何罪。

答蘭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無罪
巳上律文。今詳此文。言盜像等。定無護主。若不爾者。縱取
供養。損他護主。寧容無罪。既是無主。由賣得蘭。此蘭
定望佛邊以結。由佛攝受像舍利等。利益眾生。故造
像經。及報恩經第三說。優填造像。佛摩像頂。讚益未
來。今由無慚。賣而得直。故得蘭罪。五百問。比丘賣佛
像有何罪。答同賣父母。問無主可然。有護何罪。答
像舍利等。不可論價。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費。
計直而結也。上來且辨盜像等蘭。無護佛物。理不同
此。謂佛像等。佛本攝受。末代師輕心轉賣。故得蘭罪。
論其佛物。佛但攝受。為供具等。設若盜取。其過稍輕。
佛雖無損。不應故吉。然諸不應。是律相故。見論第九
云。突吉羅者。不用佛語。突者惡。吉羅者作。惡作義也。
涅槃華縷異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途異此。
彼律第一云。若佛塔寺取者。為成棄損不受。聲聞塔
亦爾。謂檀越施。斷彼施福。為成棄損不受巳上〔律〕文。此即
異宗之義也。婆沙不許施福邊。斷理實施巳檀越非主。
塔邊豈夷。又不應言此是望護。護即損護。文中何用論
其斷福。第二法物者。章引修部文云。時有比丘。取他
[004-0081a]
經作是念。佛語無價。應計紙直。彼疑。佛言。取五錢夷。
多論第二。盜經不問供養不供養。計錢犯罪。巳如前
引。此據護主。如章巳論。儻若無護。理應損正。應言亦
望佛邊結罪。以法及物。三世諸佛同所攝受。儻盜亦
吉。上來佛法二物雖吉。業報極重。故涅槃經。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良由極重。第三僧物。南山分
四。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廚庫。房舍。眾具。僕畜。園田。
華菓林樹。體通十方。定不可分。故盜滿得夷。故祇律
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僧集。亦不得分。今詳僧物。諸
部兩斷。然章中引下文。惡心蘭者。即不入此兩斷之
中。此下文中。碍僧受用。非盜攝故。五分二十七亦云。
不可護。不可責。不可分。云何護僧住處。不與後來比
丘。若護若分。皆偷蘭遮。十律三十四。羯磨與四比丘。
不成分。突吉羅巳上律文。准此等文。並是暫時遮。是故不
入兩例之中。第一例者。章引祇第三。僧物佛用。佛言
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佛言
直五錢犯。准此兩文。據損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
義同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攝十方僧物。以彼所有同
我有故。展轉相望。無非主是。其猶一家同居有物。父
攝一家。一切財物。子兄弟各皆遍攝。僧物亦爾。同一
家有。故但一五即得夷𠎝。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誦
僧物。五錢重蘭。四錢輕蘭。多論第三亦云。若盜僧物。
五錢巳上重蘭。四錢巳上輕蘭。而報甚重巳上論文。章云。
隨機之教。不得知通。今詳。多論意同善見。故善見第
[004-0081b]
九云。若房舍施與四方僧。若比丘欲諍取此房。不成
諍取。無讁主故。不犯重罪此論前文云。諍園得勝。園主作失想。比丘波羅夷。諍
即盜也。又第十云。盜戒有五事謂五緣是。若一事二事不犯

重。若具二事蘭吉。准此文意。由無的主。是闕緣蘭。然
崇判云。多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者。
非也。見論十二云。復有比丘。取僧物。如巳物無異。行
用與人得蘭。若以偷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准此。見
論望無的主。判無重罪。復望損僧。云計錢犯。故見論
中即有兩斷。此即證成二例義也。上來二例。望義不
同。據理推覈。祇五為勝。第二十方常住。如僧熟食也。
但使及時。悉皆得分。故名十方。不許將至異界而食。
名為常言異界者。今詳謂異住處也。若一伽藍。縱結多界。不由此界名為異界。若食差之。定無所犯。此
住處僧。為僧經營。將食分去。亦應無爽。下當更辨。若偷此食。古來共評。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滿五。得多蘭罪。今詳不然。分食
雖然。唯得一分。望為食主。寶得遮為。盜此食時。如侵
一主。但計滿五即夷𠎝。猶如一家共營一食。分時雖
復人得一分。未分之間為主理同。即盜此食滿五即
犯。僧食同爾。若許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滿五者此言
何據。若不別分為眾多分。即不應說不滿之言。若許
別分云不滿者。且如有人准盜一食。其所屬僧既如
塵筭。分塵等分。人無一毫。此中如何論其不滿。猶如
唯識論中。於麤色相漸次除折。至不可折。名曰極微。
若更折之。便似空現。今此亦爾。更何所直。世尊伹言
下至草葉。是有所直。而不許盜。若更分之。便無所直。
[004-0081c]
如何結蘭。問若未分前各遍為主。應盜一五。望多主
故亦得多夷。答由物同攝義同一主。他有自有無差
別故。但唯一罪。問若遍為主。應得獨用。答伹使依時
如法受用。實無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聖。於同梵行
同許受用。故得無罪。由此善通。諸犯戒者。名盜僧食。
十方凡聖不與用故。非時打鐘。及全不打。益名盜食。
計直成𠎝明相前打鐘。縱待天明。義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打鐘。表無私曲。待明而食。亦是無
𠍴。由此見論十五云。若比丘無戒。依僧次受施飲食。

是名盜用。母論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
墮。乃至若無三塗受報。此身即腹壞食出。所著衣服。即
應離身。多論第七。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
椎。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此四種相使有常限。不得
或時打楗椎。或皷等。令事相亂。不作四相。而食僧食。
名為盜食。見論等十。若寺舍空癈無人。比丘來去。見
有菓樹。應打楗槌。若無楗槌。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
無罪。又云有客比丘。來入寺見飲食及菓。以盜心而
食。隨直多少結罪。第三現前現前者。謂有施主。以物
施僧。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類大多。略論三例。一者
巳捨與僧。猶屬本主人與爾許。少即更添。二者巳捨與僧未定
屬僧捨爾許物。未定何眾。三者巳捨與僧巳定屬僧用爾許物。定與此眾
即是律云。僧物為僧故與僧立章也。僧物者巳許僧初物
為僧者。為僧故作。未許。僧次物巳與僧者。巳許僧巳。捨
與僧後物。此三僧物。復由施心。以分現前常住之別。且
如初物寺別爾許。少則更添。豈不通常住也。然今
[004-0082a]
且辨現前義也。此釋雖與章疏不同。今詳其致。理應
如是。此中後物。若巳作分。計僧多少。各望結之。問如
有千人施主。但以十錢布施。若分千分應無所直。盜
得何罪。答未分之前。義同一主。滿五成夷。僧若處分。
從上座行。隨僧處分望人別結也。其第二。物既無定
屬。盜應得吉。若有主想即應結蘭。其最初望施主結。
以若不足。施主添故。第四十方現前。謂亡五眾輕物。
及非時僧得物也。及施之人。皆悉得分。名曰十方。作
法受分。名為現前。善生第六云。若取命過比丘財物。
誰邊得罪。若羯磨巳。從羯磨僧得。若未羯磨。從十方
僧得。若臨終時。隨所與處因之得罪。婆沙百一十三。
亦同也。俱舍十六云。若有盜取諸逈轉物。巳作羯磨。
於界內僧。若羯磨未成。普於一切佛弟子得巳上論文。僧
施一人。一人還僧。名為迴轉。分竟易知。若未分前。古
來共許得多蘭罪。故章中引戒場分衣等。既不成分。
望十方結蘭。崇釋亦爾。今詳經論。望十方結。十方法。
謂一一人各為物主。是以望之。非十方計分多分以
結多蘭也。難釋同前。如應思擇。上來四例。崇但分兩。
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攝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別屬非是
眾物此義不然。亦是眾物。二者十方現前即是第四。今詳。南山分為
四例。其義無違。有別相故。若論斷理恐不可。巳如前
辨。


第二辨營事人者。大集二十八云。佛言。有二種人。堪
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羅漢人。二者須
[004-0082b]
陀洹等三果人。堪知僧事供養眾僧。諸餘比丘。戒不
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僧知事。寶梁上卷。營事
比丘品云。佛告迦葉。我聽二人得營眾事。一者能淨
持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復有二種。一者識知
業報。二者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後有二種。一者阿羅
漢。二者能脩八背捨。如是二人。我聽營事。自無創疣。
何以故。護他人意。此事難故。又云若有比丘。善持戒律。
善毗尼義。營事比丘。應往其所數數問義。云何營事。
不令得罪。自無所損。不害於他。持律比丘。應觀其心。
隨所營事而為說法。所謂是應作。是不應作。營事比
丘。於律人一心生信。禮敬供養。第三處分受用者三。
第一瞻待俗侶。二者開比丘用。三者與尼食得不。初
瞻待俗侶者。如章。問盜損可爾。乃至引祇第三。若損
若益事。十日王來索好食巳下。並第三十四文也。多
論益不應與。損即應與。故彼第四卷汙家戒中。廣明
應不。且略引者。彼云若以少物贈遣白衣。縱使起七
寶塔。種種莊嚴。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如來
真實法身立精舍如祇桓。又四事供養。滿閻浮聖眾。亦不如靜坐等。若其強力。欲
破塔像。贈遣得全。當賣塔地華花。若塔有錢。若餘緣
得物。隨宜消息巳上論文。往僧准之。大集四十二云。但是眾僧
所食之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善見十五云。淨人番
上等。五百問云。問白衣投比丘為道未度。得食僧食
不。答曰眾聖得。不白犯墮。又母論第二。若父母貧苦。
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三歸
[004-0082c]
五戒。不中施與。多論第四。父母是福田。則聽供養。若
僧祇人為僧祇役故。此則應與。一切孤窮乞匈。憐愍
放應與一切外道。常於佛法作大怨敵。伺求長短。是
亦應與。五分二十。畢陵伽婆蹉。父母貧窮。欲以衣供
養。而不敢與。白佛。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
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
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比丘盡心壽供養父母。若
不供養得重罪。述曰亦應分別自物可知。第二門者。五
百問云。問比丘為僧乞。道路巳身得僧食不。答先白
僧聽得。若去時不白。還白聽亦得。若不聽還償。不償
犯棄。下文。一住處眾多癡比丘。集在一處。優婆離至。
都不瞻視。優婆離以是即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來。當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處洗浴。給其所
須飲食。若不。如法治。他皆傳云。准知事人。衣是十方
現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如知事人與福饒類。今詳。
後解亦好。見論第九。若比丘。若於讀誦教化說法。能
得利供眾僧。眾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鉢。應先
以好者與之。飲食菓木。得加分與。述曰要實有德。方可
受供。故多論第三云。若學不根本如學問法者。取學
問臘則不清淨。又章引十誦三十四病人索藥事。又
五分二十一。有比丘。有物攝四方僧。有僧加梨。佛言。
聽貿。若價多少。應互倍。若貧無物。而必是少欲知足
者。亦聽與之。餘衣亦爾巳上律文。下文與營事房。祇三十
二僧地種菓菜等。下當辨之。
[004-0083a]


第三與尼食者。多論第七。與尼衣戒云。乃至一餅一
菓。皆突吉羅。除打犍稚。眾中次第與食。述曰既打楗椎。
明是僧食。又應暫時。非是常與也。第二門。章云互用
者。今開為四。一者受施差別。二者得物處異。三者通
用通畜共畜等相。四者正明互用。


初門復三。一者受施問心。二者施主差別。三者施物
不同。言問心者。謂應審施主口語。恐彼不解。浪標施
物。故十誦第六十云。祇桓中。四方國主不知法人。皆
來大會。有布施者。比丘呪願時。讚佛法僧。舍利目連
那律金毗羅。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是中或有
持佛名。持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會既散。還田舍
聚落。餘時諸比丘。出諸國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來
與。持法名者。言法來與。乃至持阿僧祇。言僧祇來與。
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邊國人。不知為是比丘故與
食。而名與佛法等。自在應受巳上律文。多論第五云。凡為
施法。應令心定口定。施福既深。又易分別。若施佛者。
定言與佛。若施法者。應好分別。若施法寶。口必令定。
若施經書。口亦令定。若定施法師讀誦經人。口亦使
定。若施眾僧。亦有三種。若僧祇臘。若自恣臘。若面門臘。
於此三種應好分別巳上論文。十誦三十七云。佛言。與物
時。使一比丘。在彼立者知別。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
應分物。第二施主差別者。汎施三寶。無濫不論。或有
濫相。恐虧違者。略論六種。一者還人施主。十誦六十。
守還人與比丘衣。比丘不取。作是念。是中誰是檀越。
[004-0083b]
白佛。佛言。但隨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視人與比丘佉
闍尼。比丘念言。此非彼食。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聽
洗手受食。述曰應任其施。不令從乞。若從乞者。墮在教
盜。若必迷心不知非主。理亦不遮。二者賊為施主。伽
論第四云。有諸賊施比丘。疑故敢取。乃至佛言。作施
主意取。此律下文。賊施比丘佉闍尼亦爾。十誦六十
云。諸賊破城邑巳。後宮力來圍。是賊怖畏急故。持物
施諸比丘。施巳便去。諸白衣見物。從比丘索。白佛。佛
言。莫從賊取物。若賊主與當取。取巳染壞色著。若壞
色巳。主故索者當還。三者因為施主。祇三十槃云。若
有犯官事。未被收錄。又未藉其財。爾時寄者得取。若
王收攝。又藉其財。應語言。世尊制戒不得受謂受寄也。若
言我與塔與僧施汝。得取。得巳。不得覆上而去。當露
持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僧物。我物。若聽去者。不聽
去者當還。四者狂人施主。伽論第七云。狂人邊得取
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所在兄弟姉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何不得取。父母等可知。不自
手與。不可取十律五十四亦爾。五者非人施主。五分第八云。
釋提桓因作是念。今大迦葉從貧家乞。我當方便使
我食即於迦葉也食之。次作一貧織師。在機上織。迦
葉從乞。即取鉢盛百味飲食與之。迦葉得巳。觀是帝
釋。白佛。佛言。聽諸比丘天邊受食。又云世尊行至曠
野鬼村。鬼神設供。佛聽比丘從鬼受食。六者畜生施
主。五分第八。有一獼猴。從樹上下。取佛鉢欲持去。比
[004-0083c]
丘不聽。佛告比丘。聽獼猴取。即持鉢到一樹上。取滿
鉢蜜上佛。佛為之受。佛持此蜜。與諸比丘。告言聽食。
十誦五十七。一比丘在房中臥。夜鼠持食來著牀下。
比丘起添手從淨人受食。諸比丘言。長老得夷。佛語
比丘。是鼠前世是比丘父。愛念子故見便心愛。持食
牀下。比丘無罪。上來三趣。儻若隨施三寶福田。皆應
量直。可受應受。或有立掌護損失主等。非主義故。此
不立也。


第三施物不同者。大約而論。略有四種。一
者三寶。各有世俗勝義。多論第五云。問曰。佛在世時。
何以伹取一人分。滅後取三寶一分。答曰佛在世時。
供養色身。是故伹取一分。滅後供養法身。法身功德
勝於僧寶。是以於三中。取一分也。佛在施主言供養
佛色身受用。若言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
爪髮塔中。施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若施法寶。應
懸著塔中。不得作經。不得與說法誦經人。若直言施
法。分作二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人。不與法寶。
又施眾僧。復有二種。一施僧寶。二但施僧。若施僧寶。
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寶故。若施眾僧者。
聖僧凡夫僧俱取分。以言無當故。若言施三寶。應分
三分。一分與佛寶。一分與法寶。一分與僧寶。眾僧不
得取。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
一義諦僧。述曰論文雖言三寶之物。是不可取。未必即
以寶言簡別。謂應問本施主之心。若言施與勝義三
寶。是不可取。若不別標勝義之意。不分可取。如論所
[004-0084a]
判。故婆沙第三十云。問諸施法物。誰應受之。答施世
俗法物。說法師應受。或應以此書寫正法。施勝義法
物。應勤加守護。猶如守護窣堵波物。二者遠方寄施。
即多論云。如秦地寄物。來與法豐僧祇。若自恣若面
門。隨語分處。述曰。法豐盖西方寺名也。僧祗即是四方僧物常住是也。自恣者。謂時僧得物時自
恣分。論且言此。儻非時得。即非時分也。面門者。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若直言與法豐

僧。應分作三分。一分與僧祗。一分與自恣臘。即自恣
時分。一分與面門。隨取飲食。若法豐無僧。乃至有一
沙彌。沙彌應分作三分。僧祇面門自恣時取。面門臘
隨取食。若取自恣臘時。若食面門臘時。應打揵椎。若
有比丘共食共分。無者自食自取如法清淨。若無沙
彌。應入近住僧。若無近住僧。應入近住尼僧。尼僧應
好思量。若法豐僧有還理者。應舉一處。還則與僧。若
無還期。應分三分如前受用。若遠方送物與尼僧。如
前僧法無異也。述曰。波〔演〕者。梵言波〔演〕那。此云〔周〕廓。舍院也。論中益謂是空住處。無常住
若遠處以罽賓佛法熾盜送物供養者。此物正應

與佛。以法不離佛僧故。應分二分。一分入佛。一分入
僧。罽賓有二部。一薩婆多。二曇無德。隨意供養無過。
若送物與五法僧。若無五法僧。即入五法尼。若無尼
僧。若始終永無五法人者。此五法物應分三分。僧祇
自恣面門。於中二種得入僧祇用。不得分也。面門還
置本處。不得取也。述曰。五法者。盖天授部。受邪五法也。此方儻有三階物。准此斷之
三者經律論中。有招提僧物及僧鬘物。古來相承。不
了其相。南山云。中阿含經。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
[004-0084b]
菴婆羅女以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
房宇等是招提僧物。華菓等是僧鬘物。唐三藏云。招
提者訛誤也。正言拓鬪提奢。此云四方。譯者去鬪去
奢。招拓二聲復相濫故。有斯誤也。又准五分第十。捉
遺寶戒。毗舍法母所遺寶。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
以作招提僧堂。佛言聽受。此即四方僧堂也。問若言
招提。即是四方僧物者。何故寶梁上卷云。常住僧物
不與招提僧物雜。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先來有言。
寶梁經篤而實非篤也。然言招提先來傳釋。謂世通
路。置一院舍。看待客僧。名招提者謂據招引提接之
義。非有典據。今應義准十誦三十七云。四種物。塔物。
四方僧物。食物。應分物。得錯互用不。佛言不得。佛語
憂婆離。塔物不得與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
不得作三。食物亦不得作餘三僧應分物糓米。豈非常住。良由常住

雖則是通。而本施心欲令作房。不欲令食故。即互用
者不得罪也。見論十云。若檀越為作房舍。眾僧迴食
得蘭。應還直。又云。若檀越布施重物作房舍。若飢儉
時。眾僧飲食難得。或病。或值國土荒亂。比丘捨寺。餘
方寺舍菓樹。無人主領。若如此者。重物得作食用。為
護住處故。又寺中房舍。多無人脩治敗壞。應留好者。
餘麤敗得壞賣為食用。為護住處故巳上律論。准上來言。
四方僧物。與食物別。食物即當寶梁常住。四方即當
寶梁招提。故知四方僧物之中。亦遮互用也。如此解
釋。不違五分施四方僧作招提堂。南山所釋。局言房
[004-0084c]
宇。亦應太狹。以除食物之外。永久畜者。皆四方故也。
人言賣房許作僧食。非因荒亂。亦招盜罪。若如先來
相釋云。招引提接。其物乃當薩多論波演物也。僧鬘
物者。供養僧華鬘也。故十誦三十九。佛在舍衛國。有
人施僧華鬘。諸比丘不受。不知用華鬘作何物。佛言。
聽受。應以針釘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今詳。一
切僧供養具。並此收也。四者此方施聖僧物。崇云。盜
聖僧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物主。若盜餘
般圓寂者財。非親局主。但獲業罪。今詳。西方本無此
施。教𨷂明文。難為裁斷。又准崇斷。理復不然。本施聖
僧。非專上座。又施雖捨。聖未必來。以錢並是不淨物
故。若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說淨。荒客冥攝得了耶。
又彼物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來專攝。今詳。此物
猶無定主。聖未親受。欲定望誰而結罪也。若當盜者。
並得吉羅。若有主想。即得蘭吉。業甚深重。由於聖境。
起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十方聖眾數等塵沙。
既未定屬一箇聖僧。可買供具供養聖僧。或復起立
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用皆通。不同昔來唯在僧座。
又不許以錦綺等物為聖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
法。傳來尚矣。不得於今令其頓廢。故受施時應告施
主云。此物應為聖僧起塔。或造形像。種種供具。供養
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無過。又崇判云。般圓
寂者。盜得業報。今詳。雖般圓寂。非伹業報。於律亦違。
諸所不應皆吉羅故。前勝義物。盜並吉羅。由勝義性
[004-0085a]
無攝物義。然此吉羅。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可比。
下雜法中。舍利目連。檀越起塔。種種供養。佛皆聽詳。
供養塔食。若沙彌。若優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
食供具。理應不得迴易餘用。


第二得物處異者。略有四例。一者增祇十八。若故壞
僧坊欲更治。掘地起基。得寶藏者。若淨人不可信者。
當應白王。王言此物應入我。我今施比丘作功德。即
名施主。若巳用半。王言若用者止。在者送來。比丘應
送在者還王。若言何以用我物。盡送來。比丘巳用物
者。應用僧物還。若僧無物。應乞物還。若言巳用者止。
功德屬我。即名彼用。若治故塔。得金銀寶藏。若淨人
不可信者。當白王。淨人可信者。得取停三年巳。應用
作塔事種種用。若王家覺。問比丘。得寶藏不。應答言
得。若巳用者。應答言得巳用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
功德屬我用事索半准前應知。若言汝不知地中。答言得巳用
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功德屬我〔用半索半准前應知〕寶藏應
屬我耶。盡還我耶。盡還我來。比丘爾時應塔物還。若
塔無物。應乞還。若王問言。佛法戒律中云何。比丘應
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得物。即
作僧用。若從佛法。佛用者無罪。若寶藏上有䥫蒙姓
名。若主問言見姓名不。答言見。巳用作塔進不同前王法。上
來律文。但論塔僧。義唯或若說法堂中。於法處得。即
緣法用。理亦無失。或於地上施主捨去。既無問處。亦
准前判。其遺忘物。如祇律云。諸人若忘衣。及嚴身具
[004-0085b]
種種諸物。比丘忘衣鉢等物。見者當取。應唱令問。此
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應懸柱上。顯令人見。
若有人言。此是我物。言相應者應與。若無識者。停至
三月巳。若園中得。即作塔用。僧園中得。四方僧用。若
貴寶物。不得露現。得寶比丘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
然後歷舉。若人來問。言不相應者。應言此僧伽藍廣
大。汝可廣求。若相應者。不得於一人前與。應集眾多
人。教受三歸與之。乃至若無人來。至三年。如上隨所
得處。當界用之。若入聚落。見他遺物不應取。若有人
取與比丘得受。與者即是施主故無罪。上來諸物。教
理判定。儻若恣者。即令三寶應得不得。隨應損三而
得罪也。然伏藏物。諸宗不同。故婆沙百一十三云。問
若得伏藏。作盜想而自明者。彼於誰處。得根本業道。
答於王處得。大地所有皆屬王故。復有說者。於其田
宅所屬處得。所以者何。彼於此中。被稅利故。如是說
者。於王處得。大地所有王為主故。其田宅主唯稅地
利。非伏藏利。成實不許。故彼第十二。十不善業道品
云。問曰。有人言伏藏屬王。若取此物。則於王處得罪。
是事云何。答不論地中物。但地上物應屬王。所以者
何。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若自然得
物。不名劫盜。述曰律論雖殊。理據王教。王若無教。隨得
處。王教若攝。理同婆沙。盜必計直。故下二十六章中。
初章云。地中所須之物。屬主者等。二者或有寺中。於
池井上。有人施物。今三藏云。作非時漿眾僧共飲。今
[004-0085c]
詳。儻或贖水。水無所直。同三藏判。儻貴水處有所直
者。隨本主用。或有俗人。觀樹華等。輙華樹下而施物
者。隨三寶界。當分用之。同祇無爽。若樹有神。為神故
施。是非人物。三者或於寺中。有諸神像。俗人乞福。所
施之物。即屬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縱作。教未見開作
墮邪命。亦有人言。於三寶處。若有所須。擲卜卦乞得
便聽用。今詳。三寶不應在此邪命求物。不取者好。四
者竪牌提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莫佛前。為僧竪
牌。令施者誤。亦招互罪。


第三通用等相者。言通用者。如有施物。隨於三寶可
用處用。縱偏用盡。但使如法。並悉無𠎝。此不令分。違
本施故。又此但於福處說通。若設酒肉。雖為三寶。有
所緣託。或將買杖。以打淨人。此損施福。還招盜過。若
盜此物。由於三寶。是通屬故。理應得蘭。言通畜者。如
十方常住。十方現前。未分之前。及常住常住等物。展
轉各為一切物主。亦如俗家。同居有物。盜如前斷。言
共畜者。雖物共有。不許偏小。其如三寶。共畜莊碾。得
利平分。或多人共畜平分之物。若盜此物。計分而斷。
各望本主。隨應得罪。


第四正明互用。如章。若三寶相望等。下文竹園。是通
用相。通用相者。如前以釋。寶梁上卷。佛物餘二不得
用。經云。何以故。於此物中。應生世尊相。佛所有物。乃
至一綖。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諸天世人。於此物
中。生佛塔想。而況寶物若似寶物。若於佛塔。先以衣
[004-0086a]
施。此衣於佛塔中。寧令風吹雨爛破盡。不應以此衣
貿易寶物。何以故。如來塔物。無人能與作價者。又佛
無所須故巳上經文。法物義准非經文也。伹經云。三寶之
物。不應令雜。章云。僧物作白羯磨者。經若如來塔。或
有所須。若欲敗壞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營
事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壞。今有
所須。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僧聽。若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若僧不惜所得施物。若常住僧物。若
招提僧物。我今持用脩治佛塔。巳上是羯磨文也。又
云。若僧和合。營事比丘。應以僧物脩治佛塔。若僧不
和合。營事比丘。應餘勸化在家人輩。求索財物。脩治
佛塔巳上經文


上來且是依章物辨。今經更委說。略分七例。一者三
寶房宇。五百問云。問人施佛屋宅。未用可寄住不。答
不得。便是佛物。今詳。佛法二屋不可寄住。僧房容可
經僧暫寄。若永互用。准祇。摩摩帝應結重罪。五百問
又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臥不。答得食。佛在時
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鄣須。若有燈明。不得光
中住。自有燈得。


二者三寶人畜。祇三十三。眾生者。
象馬牛水牛驢羊麞鹿豬奴婢。如是一切眾生不應
受。若人言。我施僧婢。不聽受。施園民婦。不聽受。若言
施僧奴。不聽受。施僧使人。不應受。若言供給男淨人。
聽受施一人亦爾。然言淨人。為斷理僧。故得受。施尼反說。謂但得受女淨人也。又云。檀越
信心歡喜。莊嚴象馬布施眾僧者。不聽受。若持鸚鵡
[004-0086b]
孔雀雞羊麞鹿與。不聽受。若言不受者我煞之。應
語言。汝自放巳。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
攝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放法。若受眾生。越毗尼。若
准十律五十五云。佛言聽僧坊使人。佛圖使人。聽象
馬駱駝牛羊驢騾。屬佛圖屬僧。五百問亦云。問人施
佛牛馬奴。造佛牛馬奴事法事可受不。答得受使用。
不得賣此之兩文。許受畜生。若論互使者。准多論第三。似當塔
人不得僧使。僧人容得塔家暫使。論云。若屬塔水。以
供塔用。設用有殘。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錢
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若塔無人致水功力。一由
僧人殘水多少。善好籌量。述曰除互使時。容得牛食。若
非互使。若互與食。定應不通。


三者三寶華菓。母論
第五。比丘為三寶種三種樹三葉樹。有福無過巳上論文
僧華分用。塔華供塔。故多論第三。若僧地中。有種種
華。淨人取次第與僧。隨意供養。不得私自供養三寶。
若犯多僧取不盡。若僧和合。聽隨意。又云若塔地華。不
得供養僧法。正應供養佛。此華亦得賣取錢。以供養
塔。祇三十三。五法白一羯磨。拜作分華人。若華小者。
應量分。若手作。准大者數分。若佛華者。應上佛。若僧
華者。隨意供養若轉易。若華多者。賣得意巳。得作別
房衣。前食後食。猶多者。著無盡財中。菓法者。如上華
中說巳上律文。然准佛菓。雖言如上。其義未顯。准獻佛食。
獻佛巳竟。塔[倭-女]人食。又准前多論。佛華許賣。菓應准
又祗律云。有比丘。僧地中種菴婆羅菓。長養成樹。佛言。
[004-0086c]
此種植有功。如是比菓樹。應與一年。若不欲一年并
取者。聽年年取一枝。枝遍則止。若種一園。應與一年。
若欲年取一樹亦聽。若蕪菁若䓗。如是比菜與一攝。
若𦬔瓠與一番熟巳上律文。一攝者。再生可然。不生理推。
善見十七云。若自有種子眾僧地。應半與僧。若自有
地眾僧種子。半與僧。


四者三寶樵木。祇云。主人比
丘不得自取遮他。容亦當護。不得乾生令斫。應供溫
室食厨浴室別房。當分依限。不得過取。若燃無定限
者。多亦無罪。不聽斫濕樹。應取乾者。僧坊內樹木。觀
望好者不得斫。山林無主守護。斫者無罪。又云一切華
菓樹。不聽斫作房。若樹老。無華菓者。應語檀越。主聽
得取。若必須木。復妨地者。使淨人以魚骨㓨。若灰汁
洗。若樹巳死。語檀越言。此樹巳乾。聽取得用。斫華菓
樹。越毗尼。母論第五。若僧地樹枯。不得獨取燃火。以
屬四方僧故。有好樹。眾和合得作塔僧房。不知不得。
若眾中三四人。別作房共住。作房地中先有樹。眾僧
處分與得用。不與不得用。若作房者。此地中自種得
樹得用。若本作房者。無有後僧住。不須白僧。得用此
樹。若所住房處有空地。房主為此房故種得樹。得用
治房。若本主不在。有餘僧住。不須白僧。亦得用此樹
也。華樹菓樹。眾僧和合。用治塔作房。私不得斫。十誦。
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有果者。使人取噉。大木
供僧椽梁等。用樹皮葉。隨比丘用。


五者三寶物類。
曲分四例。一者受用物。謂佛堂宇。衣服床帳案机等
[004-0087a]
物。若經箱簾巾帊之屬。此等並據無心施者。若經受
用未經受用。不問暫永。不得餘用。二物相望。暫借互
用。理亦應得。永互亦犯。五百問云。問得買佛上繒作
衣不。答不得。次僧物者。永互不得。蹔通三寶。上來言
暫並須籌量。物無所損。事無所妨者得。二者屬三寶
物。謂莊碾等資生之具。可出息者。此可廻易得利各
供。三者供養雜物。南山釋云。華多許賣等。今詳。應分
兩例。一者擬供養華。如南山釋。二者巳供養物。佛法
華幡。不可改易。下文園物房舍。物園物房舍物。皆如塔
故。二乘起塔華幡准同。五百問。先佛上繒得。取作佛
事得用。若檀越不聽不得也准不變本體方得也。萎華應棄淨
地之中。法准佛判。現在眾僧。或有檀越。幡華供養。任
僧處分。四者獻三寶物。下雜法中。舍利目連。及以佛
塔。聽種種供養。所獻之食。塔作者應食。見論十七。佛
飯誰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無侍佛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述曰他皆引此。今觀彼文。是檀越物。儻是
僧物。准同無爽也。又將僧食。持用獻佛。佛是法主。比
丘尚得。佛准自成。不同餘物不通互用。檀越獻法。義
同佛說。僧食無分。不勞用獻也。獻聖僧食。猶是僧物。
任僧處分。


六者三寶局處。下文。定臥具不許移。設
因荒亂。但許暫移。國王還安。應還本處。不定臥具。據
本心通。容可移轉二處常住。若欲同食。羯磨和通。人
既尚然。淨人畜等。若僧不使。義無互食等。伽論第四。
共住比丘。盜心取四方僧物。度與餘寺。尋便生悔。乃
[004-0087b]
至佛言不犯夷犯吉。


七者三寶難辨。多論第三。若
荒餓後。三寶園田無有分別。先舊比丘及以白衣。一
切盡無。問定無處。若眾僧和合。隨意分處。


第三大門。出貸得不。如章引寶梁上卷。塔物無人能
與作價者等。如前巳引是。足文章中。略引經意也。章
引祇律第三文也。彼又云知事人若交貸時。應僧中讀
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得越毗尼。章引十律五十五。
塔物也。


無盡物者。即十誦云。毗舍離諸估客。用塔物。欲番轉
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到遠處。持此物與比丘言。
長老。是塔物。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比丘白佛。佛
言聽。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得利養塔。章引伽論。
同十誦。上來三問義竟次下釋文


下三物上何不結罪者。此即舉物。以廣顯屬主。是故
於上義門之前疏中。解此後三三句云。次解不與物。
有三三句。並是有主。既言有主。明是舉物。以顯屬主。
非謂直辨物體也。崇云。舊將第三句是物體者。義亦
不然。又云舊以不善文意等者。屢出刀劒也。


業心五中但有二緣者。但有重物離處二緣也。


若至增六但有三緣者。於前二上加盜也。


何故不至增八者。何故不於前增六中三緣之上。更
加有主有主想。使滿五緣耶。文言非巳物非巳物想
有六種亦如是者。應言一非巳物非巳物想。二不暫
想。三非親友想。四重物。五盜心。六移離處。此准下文
[004-0087c]
增六中釋。是故章中引增六文。以釋此文也。二十六
章。章中分三。崇云。此且浪作異同。未順文意。今詳順
文。故僧祇第三云。有物分齊。如時等四藥。淨物不淨
物等。有處分齊。如地地中物。水水中物。船船中物等。
故知與此律文意同。


三明盜心者。五分第一。四種盜心。彼云又以謟心曲
心嗔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盜心。十誦五十六云。
問六種取他物。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強奪取。
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答除出息取。餘者夷。伽論
第七。有五種劫。謂強奪取。耎語取。苦切取。受寄取。施
巳還取。此律下文云。有五種賊心。第十疏中。雖有兩
解。觀文伹是盜物賊心。非關業煩惱賊也。黑闇心謂愚
心迷教。祇律。摩摩帝。即其事也。此律亦云。愚癡夷等。邪心邪命說法等得財也。曲戾心方便
侵人口言不取。不善心即苦切他取也。常有盜他物心恒懷規奪。是為五。

復有五種賊決定取倒易物籌。決令屬巳。恐怯取非理恐稱。令懼輸財。寄
物取如律。第十四章釋。見便便取伺他漫藏。而便往取。倚託取因官貴勢。傍附
得財。是為五。南山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

得垣牆防擬妄境也。


甌盛匱盛等者。見論第九。十誦第一。多論第三。祇律
第三。並云。甌中瓶中篋中有寶有蛇。欲盜此物。恐其
主覺。合瓶持去。若近若遠。得輕蘭。舉出瓶底得夷。祇
云若𣐍上懸酥油瓶。盜心取者。若繩軟𣐍直。雖舉未
夷。離𣐍夷。若繩堅勁𣐍曲取〔問〕前。繩軟𣐍曲亦同前。繩堅
勁𣐍𣐍直。舉則夷。
[004-0088a]


二文書成者。南山云。如律師跡判。以重入輕。今詳不
至下衣犍度當辨。應見論第九云。若言官行貨。諍園得勝。
園主作失想夷。若僧中判事。僧知故違理判者。判主
得夷。若僧中詳依理判。諍者不如蘭。又云若𦘕地作字。
初𦘕一頭蘭。兩頭夷。十誦第一云。言他得勝夷。不如
蘭。


三言教者。如下文。若以言辭。辨說誑惑而取。一
切准知。見論十七。若比丘寶一臘。妄言二臘。依二臘
次受利。計錢犯重此則偷夏唱大。四移標相者。見論第九。
若地有二標。舉一蘭。舉二夷。三標一吉一蘭一夷。多
標多吉一蘭一夷。又云若偷地乃至一髮夷。何以故。深
無價故。祇第三云。一麥夷。


五異色明離處者。十誦
第一云。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多論云。移在異色。
即離本處。十云。重閣陛一桄名一處。乃至舍未泥一
塹名一處。草覆舍一重名一處。若木覆舍一木名一
處。仰泥舍一𦘕色。名一處等。


六墮籌者。下文盜他
分物籌等。是也。


七轉齒者。十誦五十一云。問有比
丘。非錢非衣物。不䨱藏取。以盜心移置異處。得夷不。
答得。樗蒱以盜心轉齒是巳上章中義竟。今更義加之。八無
離處。以明離處。如攻擊破村等。九雖復離處。義同不
離。如祇第三。盜馬乘走。主覺逐之。未作失想。比丘未
作得想未夷。十雜明離處。如律二十六章廣論也。亦
如了論章中略引。然論云。偈曰。依入及界所生罪長行
釋云。釋曰。世間所立。法爾道理入及界。有屬自有屬他。

有輕有重。若比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緣。於六塵起。
[004-0088b]
不如理行。或犯重罪。或犯輕罪。若人食毒。或為虵螫。
犯如此罪巳上論文。此即約十二入辨也。或犯重或犯輕
者。夷蘭之別也。明了疏云。先約十二入判罪。有夷有
蘭。如有仙人。名阿嵐婆也。那是諸胸行虵等師胷行者。腹
行是也。復有仙人。名阿耶底顛履反柯。是諸毒藥等師。若

人為虵所螫。𦘕仙人身心上書字。字是呪語。唯有一
字。眼見即差。食毒亦爾。偷看者犯眼偷色竟。有誦秘呪得
直直方傳。比丘詐病。從他乞呪。呪師為呪。密聽誦取。
計直犯罪耳偷聲竟。有作臭藥。病者臭差。得直方聽。盜臭
計直。甞藥觸藥類說應知。若有法術。心病差。得直方
聽。偷緣計直十二入竟。論云。若人偷地界火界風界空界
等。亦犯波羅夷巳上論文。明了疏云。前三界易解。四者有
師。呪扇引風觸身。病即得差。五者如起樓閣。或復種
樹。侵他空界。六者論文言等。等取識界。識屬於智。智
相應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偷此六界。並不與直。計
成重罪。然此六界攝十八界。前之四大。即攝五攝五
境等十。以五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界。識即七心界。
故成十八界也。成論十不善業品云。問曰。若一切萬
物。皆共業所生。何故得罪。答曰。雖從共業因生。因有
強弱。若人業因力強。又勤加功。此物即屬。


次二句亦同者。祇第三云。諸比丘失衣鉢巳入林中。
藏時賊即藏衣鉢。䨱著一處。更劫餘人。比丘見藏。伺
賊去後。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還取無罪。若作失想。
便為賊復劫賊此上即一句也。第二句云。又比丘被劫。賊將
[004-0088c]
衣鉢順道而去。諸比丘隨後遙望。追之不止。漸近取
聚落。便語賊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何用此衣鉢
為。如是得者無罪。若賊罵言。巳乞汝今何敢復來。比
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我。當恐怖之。語賊言。我當
白王及諸大臣。得者無罪。賊復嗔言。欲去任意。若告
捉賊。若縛若欲不應告。若語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
無罪。


餘文可知者。多論第三。若先失物。作心來捨。還取此
物。若巳物外。更取他物。計錢成罪。若先心巳捨。正使
巳物。亦不得取。取亦計錢。崇敘此門義訖乃云。上來
二釋。各據一邊。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須為
四句。一者比丘未捨。賊未得想。奪無罪。二者主巳捨
心。賊未得想。奪定成重。三者主未捨心。賊決得想。奪
亦得夷。前人攝物屬巳。巳作得心。離處業成。何容更
取。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園主捨心。比丘夷
等。四者主捨賊得。理無奪義。今詳第三。若賊業成。今
我不奪。必不應理。彼自業成。關我何事。而不得奪。如
後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謂遺盜物。使者犯巳。豈
即今主不得還取。僧祇藏物。伺去取來。賊豈當時不
作得想。若未得想。寧肯舉藏。


餘親亦應如是者。應追贖也。然五百問。云問比丘知
其父母兄弟破落屬人。而不搆贖。有罪不。答若為行
道。不贖無罪。


僧物得奪不成自入者。一者以見下文。不成買賣自
[004-0089a]
入等。二者又無人決作捨心。今詳。若是出家人取。強
奪無爽。若俗人盜。應須和喻令還者好。南山云。若盜
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明文。若奪成
重。崇云。舊二解。但違正理。學者於中理應思擇。僧物
亦據得捨二心。僧物若其不成自入盜者。則應不成
業道盜者。既許業成。奪者何容無罪。今詳。律云不成
自入。豈是人解也。今詳。僧物諸出家人。有共用分。無
獨用分。故獨入巳。佛判不成。意令奪取還作共用。其
別人物。全無共義。不可相比。教理分明也。


又亦取者之意者。為取者意。欲從道至道等取也。今
詳。亦可從道至道等。隨得處則犯也。謂或道中得。或
非道中得也。


文言空處者。十誦第一。有主鳥䘖物去。比丘以偷心
奪取夷。得鳥時蘭。鳥隨比丘所欲至處夷。若至餘處
蘭。若野鳥䘖物奪取蘭。待鳥吉。隨所欲至處蘭。至餘
處吉。若野鳥䘖物。有主鳥奪取。比丘奪是有主鳥物
同初句說。野鳥奪有主鳥物。同後句說此等皆為偷有主人物也。多論
第三。若移鳥令離周員邊際。名離本處。若流水中捉
鳥。令後水過前頭。亦名離本處。


不輸稅者。祇第三云。何等物不應稅。何等物應稅。世
尊弟子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應稅。若
賣買者。應輸稅。廣如彼說。十誦第一。比丘度關應輸
稅物。而不輸稅。稅直五錢夷。多論第三。比丘亦有稅
法。此等部別。親見三藏不信四分無輸稅法。遂撿梵
[004-0089b]
本。果然無稅也。


二足中鳥者。若在空中。如前多論。若在地上。如祇律
第三。駈舉一足蘭。兩足夷。四足多足。並皆最後一足
夷也。


同財業者。祇第三。有二教化比丘得物當共。後時一
人得好衣段。便語伴言。從今日始各任相祿。是中半
滿者夷。次句受施呪願巳。語施主言。且置汝邊。我後
當取。還語伴言。各任相祿者蘭。次句聞欲施衣。便豫
語伴。各任相祿。得越毗尼。有二糞掃衣比丘三句同
前。但第二句菓石䨱之解要。第三句不取不䨱解要
也。


共要者。共得一五。俱得夷也。見論第九。相要者。某時
共去。或中前中後等。名不從教。教中前取。而中後取。
教初夜取。而後夜取。白月黑月。此年後年亦爾。教者
犯小罪。取者犯夷。


守者為其賞物者。謂守物人。為求物人守物也。


在外推求得財共分者。求物人許共物人分也。


私隱五錢者。即求物人隱也。今詳。或可如祇第三云。
有比丘摩訶羅出家。不善戒行。有比丘語言。長老。共
作賊來。摩訶羅言。我今出家。云何作賊。彼比丘言。汝
不能者。汝但守門。當與汝分。摩訶羅言。我不作賊。與
我等分。何以不去。答言可爾。即俱共去。彼比丘入觸
物時。二俱越。動時二俱蘭。離處二俱夷。此律守者。即
同祇律與他守也。看道准知。
[004-0089c]


初句是尅下三通慢者。崇釋亦同。今詳。唯尅故有求
五過五之別。若言漫者。何成求減求過之別。諸句通
漫。皆同斯破。准教人位中。所教容漫也。雖知非理。且
隨疏釋。


具三同登者。一者過五五錢同是一主。二者過五五
錢果罪同夷。三者過五五錢因罪同蘭。今詳。疏中自
具此相。豈勞登釋。


取減五邊究竟偷蘭者。謂臨盜時。別起心取也。不得
相成過五因蘭。不成減五果蘭。蘭不成蘭故也。又
解。先求過五方便是蘭。後減五方便是吉。彼先因蘭。
不得成後減五因吉也。


先取重心後取減五因果顛倒者。先取重心。即是因
蘭。後取減五。即是因吉。蘭若成吉。即顛倒故。


減五能所前巳別故者。如前方便教人求減五錢。得
過五錢等四句也。


見論就尅有四比丘者。彼論第十卷說也。人若別主。
可言教人之業。與自作不相成。若同一主。理應思擇。


當宗理盡者。盜戒宗明夷罪也。


直疑有三者。實是人物。向彼非人畜生無主。起三直
疑。為人非人。為人畜生。為人無主也。


橫疑有三者。實是人物。起三橫疑。一者為非人為畜
生。二者為非人為無主。三者為畜生為無主此是雲律師義
疏主不存。以無文故。若爾。章云伹三亦不合理。謂此
文中。有主無主。唯兩相對。但合一句。若開三句。即應
[004-0090a]
許是重輕相對。亦違此文也。


有主犯不犯門五過五重輕門豈容合說者。今詳。設
使有主之中。人非人物。是重輕門。五與過五。亦是重
輕門。亦必不得合。且如說云人主想五錢若過。豈得
即名重物重物想。巳合說訖。若作文云。人主非人主
想。重物非重物想。偷蘭。此方是合。故今直破。應云四
句之中。律文並云五過五錢。何得說言重物重物想。
巳合說訖。然祟亦云。巳合說訖者。不應理也。


犯不犯門重輕門者。如下第三疏。境想義也。


上問緣中對重物須有心差單雙者。今詳。何伹闕緣
須辨單雙。亦應具緣云重物重物想。若問緣。今詳。何
但闕緣須辨。云重物非重物想及疑。即是心差也。非
重重想。即單闕也。非重疑即雙闕也。然前具緣不立
重物想者。義如上辨。


戒本總句者。戒本云。不與。即是初句也。故釋相中開
此總句為語。三中後三三句。戒本合說。故云物也。


飾宗義記卷第四本
飾宗義記卷第四末



巳下疏本第三制戒竟中。人趣報勝者。崇云。人趣報
[004-0090b]
勝。天亦應然。


乃至形心俱是受道之器者。崇云。天有聖道。煞不成
夷。北州得夷。非由道器。黃門二形。類北洲難。今詳。章
中先簡非畜。是故說云人趣報勝顯果勝也。善因所招顯因
勝也若爾天勝應殺成夷。為除此疑。故簡曰形心俱是

受道之器。一者形是道器之類。如北洲。而彼洲人心
多放逸。故心非器。二者心是道器之類。如黃門等。唯
在南洲。南洲猒猛。心是道器。而由形缺。故形非器。三
者俱是道器之類。如三洲中具根之者。此之三句。煞
並得夷。即簡諸天。俱非道器。形非人類。心闕猒欣。故
彼形心俱非道器。即由此理。兼顯北洲及黃門等。並
即攝在道器類中。故薩婆多論第三卷云。問曰。何以
伹害人。得波羅夷。答人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多
在人中得沙門四果。又佛辟支人中盡漏。是以害人。
得波羅夷。餘道不得。准此論文。故顯北洲及黃門等。
是道器類。問天能入聖。何非道器。答天無木叉。又得
道少。故論說言多在人中得沙門果。又解脫分在人
三洲。北洲難無。以類攝相。故所立義非不善成然北洲人
定壽千歲。必不可殺。無中夭故


應壞四等者。舊名四等。新名四無量也。謂平等緣一
切有情。脩慈等行。故云四等。俱舍二十九云。言無量
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生無量果故。崇云。
此四無量。無學故成就。非是學人及異生得。如何乃
云應壞四等。又成四等者。必不行煞之人定無四等。
[004-0090c]
今詳。四等必不行煞。理則相符。而言無學方壞四等。
違大小教。且違小教者。婆娑八十一云。一切聖者。及
內法異生。皆通二種謂曾得未曾得二種。外法異生。唯是曾得
外法異生。即外道也。又瑜伽四十四云。菩薩略有三種。脩四無
量。一者有情緣無量。普緣十方安住無倒有情勝解。
脩慈俱心。二者法緣無量。住唯法想增上上意樂。正
觀唯法假說有有情。脩慈俱心。三者無緣無量。復於
法遠離分別。脩慈俱心。悲喜捨三當知亦爾。有情緣
者。與外道共。名法緣者。與諸聲聞及獨覺共。不共外
道。若無緣者。不共一切。准此等文。外道尚得。豈得唯
說無學成就也。


釋名者。梵云末奴䟦沙柂。譯為人煞也。崇云。舊解
不然。今解。息風名生。隔斷不續。名為煞生。或復生者。
命根名生。隔斷名煞。今詳。涅槃第二十卷。為闍王說。
息風名生。闍王俗人。不違法相。謂言息風。名之為生。
世尊遂依隨轉理門。作如是說。若據實理。羯邏藍等。
根未滿時。息風不轉。豈不名生。若不名生。煞應無罪。
故婆沙二十六。說羯邏藍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也。
又說命根名為生者。違婆沙論百一十八害生納息
云。問唯法無眾生。云何而有煞生罪。尊者世友說曰。
如雖無眾生而有眾生想。如是雖無眾生。而有煞生
罪。述曰問意云。唯有色等五蘊實法。無別眾生。何故乃
有煞生之罪。世友答意云。雖無眾生。而諸愚夫。於五
蘊中。有眾生想。今斷五蘊。妄謂煞生。故得煞罪。論既
[004-0091a]
明言無有眾生。何因定執有實眾生。大小乘宗同無
眾生。若執有生。便同外道。豈順正理。故還依疏。斷壞
陰境。以之為正。故即婆沙百一十八云。問諸蘊中。何
蘊可煞。有說色蘊。色蘊可為刀杖觸。故有說五蘊。謂
色蘊壞。餘之四蘊亦不轉故。如破瓶時乳等亦失。即
疏所引雜心第五亦是明證。然薩婆多及大乘等。一
剎那中。具足五蘊。若成實宗。十不善業道品云。五陰
相續中。有眾生名。壞此相續。故名煞生巳上論文。此謂識
想受行次第而生。由壞色蘊。令識想等不相續生。名
為煞生也。


境用作名者。通律師云。煞者是用。生者是境也。


若依多論者。多論無文。此是雜心第五。及婆沙害生
納息中說也。


四陰及命根者。理實四陰攝命根。何用及字也。而今
意說。命為報主。故別說也命根是不相應行蘊攝也


以現在受刀杖使未來不續者。此合婆沙及雜心論。
兩釋為一也。婆沙一說云。煞未來蘊。問未來未至。云
何可煞。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和合。說名為煞。由
遮他蘊和合生緣。故得煞罪。有說煞現未蘊。問未來
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煞。亦自然滅。云何煞耶。答斷
彼勢用。說名為煞。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合
後蘊不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續。
故於現在亦得煞罪巳上論文雜心兩說亦同
但殺報色不煞餘三者。汎論無記。總有四種。一者異
[004-0091b]
舊名報也。二者威儀路。三工巧。四變化亦名通異也。此四無
記皆通色心二聚。不相引發。各別而起。不同餘三發
身語色。且如內起威儀路心。發起身業在路而行。是
故威儀從為名。又工巧心。發身語業。於壁等處。彫𦘕
工巧。是故工巧從處為名。又變化心發身語業。昇空
變化。及化金石等。故名變化。四並是無覆無記。唯起
表業。不發無表大乘異熟。唯是無記。威儀工巧。即通三性。變化即通善及無記。不同小宗
但煞觸塵不煞餘八者。十二處中。十種色處。於中除
聲。皆是報色。聲非報法。上巳數明也。然尋俱舍頌云。
謂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故知十八界中色香味觸
四種外界。皆是所煞。不唯觸塵。蓋由婆沙等云。色蘊
可為刀杖所觸。即執觸為所煞。然刀杖所觸者。謂相
對礙。名之為觸。未必即是觸塵也或可觸塵。能出告受。偏說觸塵


斷頭腰二處者。婆沙二十七云。問何故斷頭及腰。便
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腰二處。是大死節。故斷
便死。手等不然。復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
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
依處章中多人住處是也。謂於頭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即十二入中五入是也。斷之使
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壞。息無所
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章云。腰是出入息住處。即是論云息風所依也


一念實法無煞生者。此宗一念不具五蘊。要由識想
受行四心次第而生。并所依色具五蘊。於斯五蘊假
立眾生。離蘊更無別體。如林離樹無別林體也。此亦
如是。故陰是實眾生無假也。
[004-0091c]


業煩惱為命根者。由業煩惱。招一期報。故立為根也。
然此命根。離色心外。更無別體。不同有宗離色心外。
有別實物。為命根體。


迷法想闕當法想者。有餘皆言迷五緣犯法也。今詳。
即說五陰實法。名之為法。若轉想心迷法想。若疑心
闕。當此法想。故下疏云。闕決正心也。


非人人想有前心吉者。古師但見非人之文。在人想
前。不了煞心方便前後也。


比於轉想等者。舉喻也。如轉想云。人非人想。即是舉
其後非人想。以結前時人上因蘭。今非人人想亦是
舉其後非人境。以結前人上因蘭。後相後境二門皆
有本異兩殊。皆是舉後結前因罪。


即此文是者。非人人想文是也。


闕決正者。猶豫義也。


次雙闕者。由有異境替本人境。即五緣中闕第一緣。
復於異境疑猶豫。是問第二。故名雙闕。下諸戒類准。


不同闕初緣者。若闕初緣。要於異趣境起本境想也。


別前闕第二者。前闕第二。疑當本境。今則不然。故有
別也。


若單雙俱闕境一六者。謂雙闕中具有闕境闕心之
義。故望闕心。即須配在闕第二緣。闕心中辨。若望闕
境。復須配在闕第一緣。闕境中明。然闕境中單雙各
含。非畜杌木。以為異境。故成六也。


想疑並闕心一六者。對本人境。轉想向外。緣為非畜
[004-0092a]
及以杌木。疑心亦爾。故成六也。此止兩種一六之言。
意除人趣。以為異境。以人異境。煞不免夷。故且除之
也。


單雙二闕廣各十九者。此即總說人等四境。以差大
境。緣異本想既有十九。緣異本疑故亦十九。言十九
者。人與非畜三異境上。各含闕緣差心息不強而煞。
即成十五。杌木除強。有餘四種。便成十九。想疑各然。
即是境差。三十八也。下諸戒首准此應知。更不煩辨
章云。此二闕者。單雙二闕也。即下文更不煩辨也


容得提吉者。不煞而打。若大比丘即得提罪。餘眾即
吉也。


輕重二蘭者。遠近因別也。


具七方便者。闕通緣中。初三兩緣。即闕方便也。闕別
緣中。第一緣即境差也。闕第二即想疑也。闕第五即
境強緣差心息也。由有此三不得煞故。下諸戒類知。


餘二類然輕重為別者。皆須制意釋名具緣闕緣也。
非人變畜。同入非人。煞之得蘭。不變畜提。並如下文
也。


雜寶藏憂陀美王緣起。如彼經第十卷說。


無別二逆者。俱舍十八云。若有害父。父是阿羅漢。得
一逆罪。以依止一故。若爾喻說當云何通。去告失欠
持。汝巳造二逆。所謂害父。煞阿羅漢。彼顯一逆由二
緣成。以二門呵責彼罪喻說者。謂有喻說契經也。婆沙百一十九。
亦同。伽論第一。問頗有。煞比丘尼。非母非阿羅漢。犯
[004-0092b]
波羅夷。得逆罪耶。答有若父出家。受具足戒。戒轉根
作尼。打尼得吉。打具戒父提。餘文皆吉也。


父實變者者巳命終竟此謂剎那中陰即受畜報者。
疏意云。父之假者。實巳轉變。成畜生身。謂父命終受
中身。但一剎那。即受畜報。時中迅速。故不覺知。理實
中間。巳逕生死。故婆沙第七十說。劫初時人。忽變為
虵。有一釋云。有餘師說。彼逕死生。若爾死生。必受中
有。如何眾人不見間斷。答中有迅速。時人不知。如彼
廣說。此餘師義。婆沙雖復詳為不正。餘師何必肯伏
婆沙。更有別釋。如破迷記。今不敘者。彼欲且昭崇師
高慢。而亦不將以為實理。然崇破此舊義十六條云。
轉根者本生死。故婆沙釋劫初時人云。忽有腹行者。
共號為虵。問云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轉作
傍生。但彼身形。前後有異。於中有說。彼恒是人。然宿
業緣。興衰不定。初福業勝。故作人形。後時食惡諂曲
增故。人形相滅。變似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呪術。變似
驢等。而實是人。復有說云。彼是傍生。然彼遍從極光
淨歿。乘宿惡業。受傍生趣。前福餘勢。初時似人。後時
食惡惡諂曲增故。人形相滅。復傍生形。乃至則知。舊
解其失四也。曾聞祟師以此疏中陰。問寶法師此法師後
入東部住佛授記寺。法師數年。未能決斷。後時因撿婆沙論文。

遇見此文。方為斷決。以為不正。今詳。法師亦是未曉
婆沙宗意。此婆沙宗。一剎那思造牽引業。多剎那思
造圓滿業。既從一思無差別因。所感總報。故盡一形。
[004-0092c]
必不可轉。其圓滿業。既有多思。所感別報。故容轉變。
是故婆沙兩釋意云。或造一思。感畜生報。而由多思。
圓滿此業。故初似人。後復本形。或造一思。感人總報。
亦由多思。圓滿此業。故初是人。後似畜報。今准大乘。
多思牽引。多思圓滿。故由多思牽引總報。亦可改
轉。由藏識中。人畜差別名言種子為親因緣。由其造
業時業增上力故。令人與畜親生種子雜起現行。豈
同婆沙。五百羅漢不染無知並未能斷。妄釋一思。為
牽引業。而現是畜。云實是人。或現是人。云實是畜。云
實是人。深為謬矣。若爾大乘人變為畜。有中有不。答
為往餘方。故有中有。即本處生。何用中有。良由造業
萬類差殊。故使難思。色類報別。唯佛具足自業智力。
方能了知。豈羅漢等而能通釋。故今疏中依餘師義。
論其實理。應依大乘。問婆沙後釋云。本是畜。初時似
人。即煞此人。為得何罪。今詳。婆沙雖是謬釋。且應為
釋。煞得𠎝夷。害心重故。人相在故。實人似畜。反此應
釋。


勞不滿者。他皆釋言。有生身恩。無養身思。故勞不滿。
今詳。生恩重於養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
羯剌藍。隨有餘女人。收置身中。後所生子。以誰為母。
煞害何者得無間罪。答前為生母。後為養母。唯害生
母。得無間罪。以羯刺藍。依前生故。諸有所作應諮養
母。俱舍十八亦有四文。准此論文。俱生非養煞之得
逆。故不得言生而非養。名勞不滿也。應言勞不滿者。
[004-0093a]
父母於子。恩愛情微。畜無智故。名勞不滿。子於父母。
害心不重。以報劣故。故章云。又報劣故也。


初緣四蘭者。若據異境。有一句夷也。


易想四句者。謂轉易異想。即轉想是也。


降斯巳還者。謂餘有學人也。如婆沙百一十九云。問
如害阿羅漢。得無間罪。害諸有學。亦得是罪耶。答不
得。所以者何。前說無間。由二緣得。一背恩養。二壞德
田。害諸有學非壞德田。以彼有功德。亦有過失。有妙
行行。亦有惡行。有善根。亦有不善根故。問退阿羅漢。
害之得無間耶。答不得。還是有學故。如前說。問此於
最後命將斷時。必住無學。云何不得無間耶。答於無
學身。無惡故心故。謂彼但於學者身中起煞意及加
行。非於無學。由無無間因故。不得無間罪背恩者。釋父母逆也
地藏經者。十輪經也。


漫心成逆者。婆沙一百一十八亦云。問彼不了知是
阿羅漢。何故得無間罪。答不以了知故得罪。以壞德
田故得罪。彼於苾芻眾中。起無簡擇等煞意樂。由此
極惡之心。害及羅漢。是故得逆。古師意言。下文價人
漫心供佛。今師破云。樹神告知。故不須引浪判尅漫
也。


得逆罪者。謂不欲煞。作打佛心。是逆之類。非正逆也。
故俱舍十八云。要以煞心。方成逆罪。打心出血。無間
則無。然母無論第三云。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無羯
磨可得除罪也。何者。如比丘瞋心欲斷佛命。打佛得
[004-0093b]
提不可懺也巳上論文。欲煞而打。但合得蘭。是煞因緣故。
不欲煞打。方可言提也。


佛或闕二者。一理二教也。被異來替。故不成逆。即闕
理也。本期成夷。今但得蘭。即闕教也。


本蘭今蘭故者。佛必不由外緣所加煞行。雖然唯應
得蘭。今事異時。縱異境替。還得蘭罪。故云本蘭今蘭
也。本謂加行。今謂事停也。


父等唯一者。此前害佛被異來替。有二門義。一者望
本期說。於佛境理教但闕。二者望不可害。於本佛境
闕理不闕教。而今害父。被異來替。唯一門義。謂於父
上。夷逆俱無。即是理教俱闕也。又言父等者。等取母
及羅漢也。


對佛想疑不簡趣之同異或二或一者。先釋或二者。
由實是佛。佛無害義。決不得夷。即是闕教損。由向外
緣。同異趣相或疑。以心輕故。復闕理也。次釋或一者。
闕理同前。而不闕教者。本蘭今蘭故也。


父等同趣相疑唯一闕理不闕教以本夷今夷故者。
唯一義也。本夷今夷者。是容有義。亦非決定也。且如
經文。作餘人想疑。先結想疑二因罪訖。儻不斷命。不
必今夷。


教名該三人者。不煞而打佛及羅漢并父。為三打並
提也。在家父打得吉。故言全異打在家父。及出家父
並無逆罪。故言皆無違理也。


人緣合辨者。此人即是制戒緣也。
[004-0093c]


五停心中多貪欲故不淨對治者。一切有情煩惱
偏增。不過五種。為治此五。脩五停心。涅槃三十六具
說五停。瑜伽二十六聲聞地中。亦具足說。如彼論中
引經文云。云何苾芻勤脩觀行。是瑜伽師。於相稱緣。
安住其心。謂彼心比丘。若唯有貪行。應於不淨緣。安
住於心。若唯有嗔行。應於慈愍。安住其心。若唯有癡
行。於緣性緣起。安住其心。若唯有慢行。應於界差別。
安住其心。若唯有尋思行。應於阿那波那念。安住其
心。如是名為於相稱緣安住其心。述曰謂或有人貪欲
偏增。由有貪增之行相故。名為貪行。此貪行者要須
緣境。作不淨想。心息貪增。方能入道。舊名停心。即停
息義也。或有瞋行。令脩慈愍。或有癡行。迷於緣性。遂
妄執有冥諦梵王等。以為緣起。此應觀察十二緣生。
正緣起性。以除癡行。或有是我而起慢行。應觀身中
六界差別。了達無我。以除慢行四大及空識為六界。或尋思行
掉散心多。令緣息風。止散動行。此並世尊稱機設藥。
而崇乃云。然五停心亦不遍脩。於中要者。唯有二門。
謂不淨觀及持息念。今詳貪尋理須此二。儻愚緣性
等。豈得同然。此出小宗俱舍中偏僻之教。豈能遍達
有情機緣。又云貪有四種。一顯色貪。緣青瘀等。二形
色貪。緣被食等。三妙觸貪。緣蟲胆等。四供奉貪。緣屍
不動等。此貪雖骨鏁能除。以骨鏁中無四貪境故。教
比丘脩骨鏁觀。即能除彼四貪不生。故涅槃云。貪欲
病者教觀骨相。若作骨觀。釋此文者。非直即與此文
[004-0094a]
相應。亦復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論中五種不淨
釋者。非直不應趣入之門。亦為一切聖教相害。諸師
不知旨趣。直見不淨名同。引來釋。遂成大妨。以此即
是念處位收。如何至後中却脩持息。今詳。骨鏁是緣
外身。謂貪欲者。貪他身顯形等相。故脩骨觀。以除四
貪。今觀律文。乃是自緣內身不淨。觀成自猒。何得妄
判。若作骨觀。與律相應。問准何教文。脩不淨觀。緣他
緣自。有差別耶。答瑜伽二十六。聲聞地中。不淨觀門
總有六種。以除五貪。破迷記中巳廣釋訖。今不具陳。
伹述要者。謂貪有兩。一於內身。欲欲色欲貪。二於外
人。婬欲婬貪。不淨亦有二。一者依內汙穢不淨。謂內
身中髮毛爪齒等三十六物。二者依外汙穢不淨。謂
或青瘀。或復膿爛。廣說乃至或復骨鏁。或便穢等。
此二種中。由內污穢不淨所緣。令於內身欲欲欲貪
心得清淨此則緣於自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以用對治希外欲境之欲貪也。由外
汙穢不淨所緣。令於外身婬欲婬貪心得清淨。婬相
應貪復有四種。一者顯色緣青瘀等。二者形色緣變
赤等。三者妙觸緣於骨鏁。四者承事緣於散壞。准此
論判。足彰內外。故知所引五種不淨。是緣內身。與律
符會。以律文中猒內報故。


巳辨正理。次述崇意云。
五種不淨。是念處位。凡脩觀法。要從五停。次入念處。
今五不淨既是身念。如何後文却教持息。以其息是
五停故。若從念處。却脩五停。故知乖理。今詳。智度論
二十一釋。身念中明此五種不淨。彼意欲辨三十七
[004-0094b]
覺道品法中四念處位。通初習業。若五停心。若總別
念。皆是道品之中四念處攝。如何但見四念名同。即
浪判為七方便中四念處住位。又教持息為尋思行。
教脩不淨。乃為貪行。所為全殊。何名趣次。又准智論。
息念亦是念處所收。寧得局判。為五停位。故彼智度
論五十三云。復次須菩提內身中脩身觀時。一心念
入息時知入息。出息時知出息。廣如彼說。此等並約
通名四念。但緣色法。以之為境。即名身念。緣受心等。
准此亦然。是故有漏無漏觀門。無不皆收入四念住。
何得五停。不入念住也。經論法相甚深甚深。或合或
離。乍通乍局。願除滯執。審察真詮。


身貪有五種者。此乃古德搜括經論。立斯五種也。一
者財貪少欲來治者。諸論皆言小欲喜足舊名少欲知足。俱
舍二十二云。言喜足者。無不喜足。言少欲者。諸無大
欲。問所無二種差別云何。謂於巳得妙衣服等。更多
求者。名不喜足。若於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者。名為
大欲。世親破云。豈不更求。亦緣未得。此二差別。便應
不成。故應說言。若於巳得不妙不多。悵望不歡。名不
喜足。若於未得。求妙求多。名為大欲。與此相違能治
之法。名為喜足。乃以少欲。二者色貪說不淨行。三者
婬貪捨無量治。俱舍二十九云。毗婆沙說。欲貪有二。
一色。二婬。不淨與捨。如次能治色謂顯形等可意也。婬謂婬欲也。有人言
非婬欲者謬也。雜心第九亦同。俱舍世親復別釋云。理實不

淨能治婬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此是捨。即是四無量中。捨無量也。此
[004-0094c]
二皆以無貪喜根。為〔答〕性。四者名貪示眾生空者。成實論。於五陰

中。假名眾生。執此假名為實生。而生貪愛。名曰名貪。
故成論十三貪因品云。染著假名。則貪欲生。第二十
三智相品云。如瓶中無外。名曰空瓶。如是五陰中無
神我。故名為空。五者法貪空治者。既達生空。復觀五
陰實為空故。第十四身見品云。復以空相。滅五陰相。
又云。五陰散滅。是為法空。廣說如彼。


能變除不淨者。彼論長行云。食以上饌眾味餚饍。經
宿之間。皆為不淨。假令衣以天衣。食以天食。以身性
故亦為不淨。况人衣食。述曰四大合成此身形質。名為
身性。身性能變食為糞除也。智論二十六云。或作猪
狗常噉糞除。故知除即糞也。


初舉前第二等也者。如上科文。為四。一依病設藥。二
比丘默念。三順教尅獲。四方求捨命。今此第二大文
亦四。初有三文。如次重舉前大段中後三文也。


見論鹿杖沙門作沙門形相者。見論第十云。作沙門
形。剃頭留少周羅髮。著壞色衣。所䨱身一。以置肩上。
入寺依止。皆比丘拾取殘食。以自生活巳上論文。見論第
十。婆裘河者。世間有人言。此河能洗除人罪。鹿杖沙
門念言。我當往婆裘河洗除我罪巳上論文。此外道執也。


文言杖如塚間等者。多論第三。問佛一切智。何故教
諸比丘。令得衰惱。若不知者。非一切智。答曰。爾時不
但教六十人。佛教無偏。但受得利有多有少。故無咎
也。
[004-0095a]


佛知眾生根業始終必以此緣後得大利。見論第十
云。語比丘。我入樂靜。半月獨住。勿令人來至我所。唯
聽一人送食。何以如來作如是勅。以觀往昔五百獵
師。煞諸羣鹿。因墮惡道。經久得出。得生人間。出家為
道。五百比丘。宿殃未盡。於半月中。更相煞害。此惡業
至。佛所不救。是故如來半月入靜。於五百中有凡夫
人。是故如來為說不淨。因觀不淨。猒離愛欲。得生天
上。若不離愛。生不善處。是故為說令生善處。佛為說
巳。復作是念。若比丘死。來向我言。一比丘死。或三四
死。乃至七死。非可以我神力救護。是故入靜。欲息諸
譏。使人言佛一切知。而不能斷弟子相煞。其中有人
答言。世尊入定。是故不知。若佛知者。必當制斷。


更說法中文兩者。前科文言第二唯願下請更改觀。
今此言更說法者。即是其科也。


貪患者。顯煩惱也。從煩惱發業。業與煩惱。是集諦體
也。


次第反對前煞緣中四句之文者。前說不淨觀中文
四。一依病設藥今此文亦爾。二比丘默念此云亦爾。三順教尅
此文亦爾。四方求捨命此文第四。即是獲果。故知前三。是獲果〔咀〕不同前文。為煞因果。
故云反對也


從伴作名者。理實此觀以慧為體。今言念者。由念能
令專住一境。念慧想應。俱是心所。故是伴也。俱舍二
十二云。契經中說阿那波那念。言阿那者。謂持息入。
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那者。謂持息出。是引內風
[004-0095b]
令出身義。慧由念力。觀此為境境謂息風。故名阿那波那
念以慧為性。而說念者。念力持故。於境分明。乃至此相
圓滿。由具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謂
繫心緣入出息。從一至十。不減不增。恐心於境極聚
散故減十心聚。〔謂〕十心散。然於此中容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
謂一。二數增失。於一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
謂入。離是三失。名為正數。若十間心散亂者。復應從
一次第數之。經而復始。乃至得定先從入數。五入五出以之為十。隨
謂繫心。緣入出息。不作加行。隨息而行。息而行。息入
出時各遠至何所。謂念息入。為行遍身。為行一分。隨
彼息入。行至喉心臍髖髀脛乃至足指。念恒隨逐。若
念息出。離身為至一磔一尋。隨所至方。念恒隨逐。有
餘師說。息極遠乃至風轉。或吠嵐婆。此不應理吠嵐婆此
云迅猛風。此念真實作意俱故若假想者。名勝解作意。如觀自身為白骨等。若稱境
者。名真實作意。止謂繫念。唯在鼻端。或在眉間。乃至足指。隨

所樂處。安止其心。觀息住身。如珠中縷。為冷為𤏙。為
損為益。觀謂觀察。此息風巳。兼觀息俱。大種造色
及依色住。心及心所具觀五蘊。以為境界准觀五蘊。是四念住
位。以其四念。攝五蘊故。轉謂移轉。緣息風覺安置後後勝善根

中。乃至世間第一法位謂從四念。引起緣四諦觀。從𤏙漸至世第一法等也。淨
謂升進入見道等等取無學道。有餘師說。念住為初。金剛
喻定為後名轉從此巳前。有煩惱故。未名為淨。盡智等方名為淨等取
無生智也。婆沙二十六釋息念。不繫具敘。思覺者。新名尋

思也。
[004-0095c]


戒本中持刀與人者。安煞具煞。崇云。此釋不然。彼自
解云。此牒緣中。持刀讚勸。今詳。五分第一。初緣自手
煞人。制一戒本。又因眾多比丘得病。語諸比丘。與我
刀繩。與我毒藥。與增病食。將至高堓。時諸比丘。皆隨
與之。佛即呵制。汝等愚癡。自斷人命。與刀令死。有何
等異。即制第二戒本云。若比丘自斷人命。持刀授與。
得夷。不共住。又因住病人。索刀繩等。諸比丘言。佛不
聽我與人煞具。遂教人煞。即觀制第三戒本。故知持
刀是安煞具。此律文言安煞具者。先知彼人猒患身
命。即持刀毒若繩。及餘支具。置之於前。乃至廣說。故
知即是五分緣起。勿謬破之。讚勸等煞。五分律中。皆
緣起也。


一念識支託父母胎者。且准薩婆多。十二有支。分為
三際。無明與行。立為前際。次有八支。立為中際。理實
中有。即屬中際。然約增勝。約入胎時。中有後心。緣於
父母。生顛倒心。最後一念。結生染識。立為識支。從此
續生生有初位。名羯邏藍。從羯邏藍。次第乃至鉢羅
奢佉。五位之中。未生眼耳鼻舌四根。總名名色。即鉢
羅奢法。六處巳滿。名為六處。出胎巳去。根境識三雖
復和合。而名為觸。然未了知苦樂差別。故或有時觸
火觸刀。但名觸位。此意顯三五歲來。理實胎中亦有
三和。而今勝顯。故獨標名。次了苦樂。避損害緣。名為
受位。此即意顯十四十五巳來。次起婬愛。名為愛位。
次廣追求。名之為取。取即是愛。然極增廣。別立取名。次
[004-0096a]
因追求積集當業。名之為有。此之八支。名為中際。從
此後生。如今時識。名為生支。此後次第至當來受。總
名老死。此之二支。名為後際。此三際中。前際即是過
去煩惱。并所發行。以之為因。感得中際。前之五支。以
之為果。即中際中愛取煩惱。復發者業。以之為因。招
於後際生與老死未來之果。彼宗亦名三世二際。謂
前七支以為前際。後五支名後際也。廣如俱舍第九
順正理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婆沙二十三釋之。今
云一念識支託父母胎者。辨取中有末心也。俱舍正
理並有兩釋。一釋即取中有末心。同時精血。生次後
念羯邏藍等。一釋即是中有之末。一念根大依精血
生。此精血中有根大。以生次念羯邏藍等。順正理師
取後為正。然雖中有是不可煞。今且通取入胎位故。
故言初識也。或可此律准同大乘。生支即是識支現
行。即是創依羯邏藍識。為識支也。大乘正義。尅性分
別。無明與行及愛取支。通於現行及以種子。識等五
支以有支。唯是種子。生與老死。唯是現行。略分為四。
一者能引支。謂由無明發福等云行。引本識中識名
色六處觸受五果種子令生現行。故名能引。二者所
引支。即此識等五果種子。名所引支。三者能生支。謂
由愛取。潤前識等五果種子及福等行所有業種。轉
名為有。此之三支。親生當來生與老死。名能生支。即
五果種生現行時。名生老死。由此應知。識支現行。即
名生支。故瑜伽第九。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
[004-0096b]
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立為識支。復應知了無明
與行及愛取有。以之為因。識等五支。是果種子。生與
老死。是果現行。故唯識論破論小宗云。一重因果足
顯輪迴。施設兩重實為無用等也。廣釋如唯識第八。


五分似人者。謂四十九日。即是胎中五位。初之四位。
如次即為四七日也。次三七日總名鉢羅奢佉。鉢羅
奢佉此翻枝枝。此謂第五七日止有形相。第六七日
生眼等根。第七七日髮毛等現。總名枝枝也。


自業為四者。一自煞。二身現。相三口說。四身口俱相
也。然尋文相。坑塪倚撥與藥安具。亦是自業。然不親
為。是故且寄教人中辨。故首律師云。八是自業也。


彼有遣使書故者。謂下釋中。遣使為一。遣書開二。合
有三遣也。然今列章。但列彼二云。若遣書。若教遣使
書。略無初遣使也。下釋第十四章云。遣使者。若遣使
往彼。汝所作善惡。廣說如上。承此口歎死自煞者夷。
方便不死蘭。今此列章中無也。問此第十四云遣使
者。與前第三遣使何別。答前是遣使直煞。後是遣使
口歎。令其自煞也。餘遣書尋文自曉餘釋非理。見論十一。
若教今日煞。受教明日煞。或復反此中。前後亦爾。煞
者得夷。教者脫重罪巳上論文。多論第三。大同也
境想釋名者。識謂內心。取境像別。問何不名境疑。答
文中雖言人疑蘭等。而亦由想取像不決。通名境想。
亦可得名境疑。而且從初受稱也。


境有優劣是非者。總談上下諸篇。故云優劣。各有本
[004-0096c]
異之別。名是非也。


心有濃淡謬悞者。上下諸篇。境想五句。於中初句名
為濃淡。下之四句。名為謬悞。


犯齊一品者。初句齊果罪也一一果罪約八業明。亦是犯齊


犯等四句者。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也。


俗者如販者。謂販賣戒唯二俗犯。五眾不犯也。謗大二
小謗覆麤罪。說說麤罪。疑疑惱。藏藏衣鉢。二宿未具女人同宿。外局衣

取衣浣衣讚食指授。尋此衣食。既是外事。不應在此內報門
辨也。又尋奪者。理通內外。應別立門。不應唯就內報
中辨。


如謗覆說義該兩眾者。且謗與說。尼戒本文。無別緣
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謗。俱五殘提也。說麤俱五
提也。論其覆麤。尼八夷中覆麤夷戒。及大僧覆麤戒。
並云除餘人告。故知尼覆四夷八夷。並得夷罪。僧覆
四八。但犯提罪。然尼單提復有覆麤戒。直列戒本。故
知僧殘巳下覆之。俱五犯提也。


餘通可知者。謂此既辨形報通局。前門復辨道俗通
局。其內外門及大小門。雖巳辨局。而未辨通。故今須
辨。通內外者。如後當知。通大小者。准多論說。取浣通
望。尼三眾犯。准祗取尼下眾衣不犯。如是等類。隨應
當知。


通四趣者。人天非畜也。


境仍是寬者。加水風空。故不同犯婬也。


如觀許等想者。發諍戒境想云。觀作觀想。廻僧物戒
[004-0097a]
境想云。許作許想也。


染心衣食者。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僧殘。境想云。染
汙心染汙心想也。


盜奪虫水等者。通損內外也。如虫是內水為外也。


第三有無者。謂諸戒中何戒有境想。何戒無境想也。


二六者。第二篇六戒有也。頌曰。摩麤媒兩房謂摩觸二麤媒
及兩房。三十有一迴僧物是。九十十五。頌曰。說地生虫水說麤
堀地壞生用虫水。日暮讚兩足足初足也。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寶不受飲酒
。飲虫并覆觀覆麤發諍


二房舍七者。前房四重。一過量。二不處分。三有妨。四
有難。後房三重。除其過量也。


盜媒麤壞生各有二重者。盜中一者有主有主想五
錢過五錢。二者有主有主想減五錢過五錢。三者有
主有主想減五錢。媒中一者。媒嫁媒嫁想。二者人女
人女想。麤語者。初麤戒中。一者麤語麤語想。二者人
女人女想。壞生中。一者種子生作生想。二者草木生
作生想也。


除十者。頌曰。婬觸并三二二麤。二房。二足。合為三二也。讚暮想為
十。除十六戒。同頌曰。三夷媒廻說。堀壞非殘受。二虫
酒覆麤。發諍等十六。


略出戒本者。尼律中直列戒本。無別緣起也。


摩觸五句。人男人男想染心四句。染汙心染汙心想
也。


對便二十一者。盜媒壞各二也。
[004-0097b]


局此境犯者。此等皆局大僧尼犯。餘眾則輕。應言比
丘比丘想。隨應知之。


如祇二隨咸有境想者。祇律十八。隨舉比丘戒云。舉
不舉相越毗尼。不舉舉想越。舉舉想提。不舉不舉想
無犯。隨擯沙彌戒云。駈想等准前應知。


媒麤等反此者。前言以無所對法故。今媒麤等。有所
對法。可為境想。故云反此也。尼覆戒應言麤罪麤罪
想等也。


第四門多小者。欲辨此門。要知兩義。一者了知三重
相對。二者懸談此門意趣。且三重相對者。一者重輕
二境相對。且如人境。望非人境。望非人境。二境相對
為境想者。煞皆有罪。名曰重輕門也。人對畜生。道對
非道。應知亦爾。二者犯二境相對。且如有主對。無主
物。不與而取。名犯不犯門也。不處分等。應知亦爾。三
者本異二境相對。於中有兩。一者望戒以說本異。如
煞人戒人為本境。縱使始終迷人為畜。雖望本期畜
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為本。與上相違。名為異境。二
者望本期心。以說本異。如本期心。欲煞人境。今還對
人趣煞方便。稱之為本。起方便後。有境差來。始名異
境。故應了知本期望戒二種本異。第二懸談此門意
趣者。古師一向定判煞婬觸麤語等。為重輕門。盜覆
說等。為犯不犯。然覆說中。麤非麤想者。非麤一向謂
全非罪。故知亦是犯不犯門。今師破彼定判之失。且
如殺人。人對畜等。可是重輕。若對杌木。即犯不犯。故
[004-0097c]
知不定也。盜對無主。是犯不犯。對非畜物即是重輕。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門。如處分非時等。又
應了知。據律現文。境想唯據本期本異。結罪亦是唯
結本境。疏中所辨古今意者。欲攝多義。通據本期。及
以望戒。兩種本異。既明本罪。亦兼異罪。隨應當知次當
釋疏。古師釋中。轉想及本迷並得夷蘭罪者。並釋五中

第三句也。轉想意顯本期本異。本迷意顯望戒本異。
兩本並夷。兩異俱蘭。故云並得夷蘭也。汎論諸戒□
第三句者。婬酒兩本。皆犯究竟。所餘諸戒元期本犯
犯因罪望戒本者。一向不犯疏意且然。義實不盡。如上方便義中破之


若煞妄摩觸及二麤等者。二麤謂是二麤語也。此等
並約有情之中重輕門并也。


本迷二境者。謂迷犯境。為不犯境。此即緣二境迷也。


何以覆說第三麤非麤想落聞通者。此難意中含有
兩勢。一者汝言輕重定有。第三何以說麤非麤想。是
重輕門第三落開。二者以彼二戒麤非麤想是輕重
故者。汝莫定言。麤非麤想是犯不犯。上篇相對。即是
重輕門。故為如此。好者定判即妨也。


重輕之中位有其三者。先且總述疏中意者。重輕門
中進入不犯。便具二門。一重輕門。二犯不犯門。又辨
犯不犯門。退就重輕。亦具二門。一犯不犯門。二重輕
門。就前重輕具二門中。位即成三。謂將定五以為一
位。以戒四五復為兩位。故合三也。就犯不犯門位亦
成。亦謂定五及戒四五。合成三也。然尋疏中兩處三
[004-0098a]
位。名雖是同。而於重輕門中。釋或四五。純就本迷釋
之。於犯不犯門中。釋或四五。乃即雙就轉想本迷兩
義而釋。由此故令讀誦之者。心生迷亂也。


先辨重輕進入不犯三位義者。疏云。若轉想定五者。
轉想本迷。一向定五。然易解故。疏中不重釋也。次釋
或四五。以其難曉。是故疏中重釋云。云何或五。若想
對二趣巳下。是約重輕門本迷為五也。又云若想對
無情巳下。約犯不犯門本迷為四也此即先約重輕通入犯不犯門。
純約本迷釋或四五訖也。如似覆說類前亦爾巳下。正破古人所

辨覆說。一向唯就犯不犯門。本迷局四。今師意云。若
對下三篇。亦是重輕門攝。即本迷應五。故疏云。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也。又亦得就犯不犯門本迷為四。是
以疏云。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說者。無犯故然
即是破古本迷局四。而顯今師本迷通或五四也。次辨犯不犯門退就重輕
三位義者。疏云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巳下是
也。此門戒四五。即是雙就轉想本迷釋也。疏云。作想
轉迷者。如次即是本迷轉想之異名也。


犯中無重輕者。謂不處分一向殘罪。不同煞等人畜
夷提也。


餘准可知者。下篇類准也。謂如學家受食。高下著衣
等。並犯中無等。並犯中無重輕也。


通約本異二境者。據義非文。文唯辨其本境罪故。名
據本境四即齊四等。據文非義也。然婬酒戒。本迷本
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且談餘戒也。崇師廣敘此門
[004-0098b]
義說。彼即破云。若言相對三趣。犯境起迷。以吉羅故。


為斯具五者。如似始終迷人。作非人想。煞人無罪。非
人有吉。此吉乃是異境上吉。何開境想第三句事。斯
既非本。不合預入境想階次。今詳。此據望戒本異。故
無失也。又云。煞中亦有非畜為重輕門。亦有非情為
犯不犯門。何須先約重輕作三位也。次犯次犯不犯。
更作三位。今詳煞中須進。盜中須退。故亦無失也。又
敘此疏中。若據大境四即齊四節。遂即破云。又此境
想位通本異。如何局言若據本境。今詳境想。境雖本
異。而論結罪。唯結本境。故言若據本境。故亦無失也。
更有多言。准例應故。


五等之差餘亦類然者。餘戒類然也。上文兩戒。雖有
境想。然其初戒。境想義異。盜戒之中。復但四句。故並
不對。以釋義門也。


○大妄語戒


聖人有正語業命。故決不妄語也。


空慧定者。准此律中。即是無色定中空處定也。然准
十律第二卷云。目連入無所有處定。與此不同也。


目連語濫者。濫似妄語也。


以出世間法誑他得罪者。不然。應言以過人法誑也。
以其有漏定等誑人亦夷。而非出世法也。下准應知。


餘吉是凡者。謗妄兩提之下因吉也。


蘭吉二妄通誑三趣者。妄謗因蘭。即是誑人。若稱勝
法對非人蘭。即誑非人。若對變畜稱聖得蘭。即是誑
[004-0098c]
畜。故知蘭妄通誑三趣也。次論吉羅。提下因吉。即是
誑人。對非人妄蘭下之吉。即誑非人。對不變畜大妄
得吉。即是誑畜。故吉亦通誑三趣也。


第三虗實者。謂境虗實也。如妄語時身中。實無勝法
可緣。名為境虗。由實不得。聖知在身。故心既知無勝
法可緣。而口違心。復是心虗。故俱虗也。


蘭吉兩妄義同上二者。三趣蘭吉。隨其所應。若稱聖
法。即是俱虗。若稱凡法。唯取心虗犯也。


殘提二妄境難是事通於內外非是聖法無問境之
虗實伹使心虗皆成妄語者。意說大妄。約理而成。頗
有約事亦成妄不。故今釋云。境雖是事等也。首律師
云。自三根名內。他三根名外也。


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者。如下文言。若彼人不清
淨。不見聞疑。彼犯波羅夷。便言見犯僧殘。此即顯其
境實心虗也。


有想不妄可得出者是境虗心實者。儻若出者。作文
應言。若彼人不清淨。不見聞疑。彼犯波羅夷。是中有
見聞疑想。便言見聞疑犯。若作此說。便稱實心不成
謗罪。是故謗戒不得出也。今詳此句。名境虗心實者。
無實三根不稱口說。名境虗也。心中橫想。謂有三根。
口說稱心。名心實也。疏意雖亦然有違妨。前句既約
彼人不淨。名為境實。何故此中不約不淨。名為境實
人此既約無實三根。名為境虗。前句何不約無三。名
境虗也。今且為救。汎論境界。或二或三。所言二者。一
[004-0099a]
是心內所現想境。如實無三橫想。謂有當橫想心有
三相現。二是心外實事之境。曲開為兩。一約實行。彼
人不淨。二約實相。彼人身上。實無三根。即以無三名
為實相。今者為成句數差別。所以前句境實心虗。即
取實行以為境實。今此所論。境虗心實。即取實相以
為境虗。後諸違妨。咸准此通也。


殘提義同者。謗殘妄提也。


離為六心者。謗殘妄提。各離六心也。下雖有文。今欲
辨異。故須懸敘。且謗六心者。第一句云。彼人不清淨
不見聞疑彼犯夷。便言見聞疑犯得殘。第二句云。彼
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夷。生見聞疑想。後妄此想。便
言見聞疑犯得殘。第三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
犯夷。是中有疑。便言無疑見聞疑犯得殘。第四句云。
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夷。是中生疑後便妄疑。便言
見聞疑犯得殘。第五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
夷。見中無疑。便言有疑見聞疑見聞疑犯得殘。第六
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是中無疑。後疑妄無
疑。便言見聞疑犯得殘。次辨小妄六心者。第一句云。
不見聞觸知。言見聞觸知言提。第二句云。不見聞觸
知。有見聞觸知想。便言不見聞觸知提。第三句云。不
見聞觸知。意中生疑。便言無疑見聞觸知提。第四句
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不疑不見聞觸知提。第五
句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有疑見聞觸知提。第六
句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疑不見聞觸知提。復有
[004-0099b]
一六。第一句者。見聞觸知。言不見聞觸知。反前廣說。
此二六中。若境若心。隨其所應。稱口所說。名之為實。
不稱口說。名之為虗。然就境中有三重境。如前巳辨。
隨應決了。如應當知。


對小妄辨異者。謂舉謗六對小妄六以辨異也。此中
辨異境虗實。並約實相境判也。


咸是境心俱到者。即是虗也。謂境心俱虗也。前辨四
句云。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今此復言六心皆是
境心俱到者。前據實行境說。此據實相境說。故不同
也。


如自言毗尼者。下滅諍犍度。制自言治法文中。但言
自今巳去與諸比丘制自言治法。既不簡別。故一切
犯皆問自言也。


解有多說者。即古今說不同也。章中兩說。前說即是
雲遵同說。故云多說。


須有自言者。謂律文中。就易治者說。故須有自言也。


僧尼二覆不同者。尼覆夷戒。由罪重故。須眾治罸。故
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波羅夷。不自發露。不
語眾人。不白大眾。若於異時。彼比丘尼。或命終。或眾
中舉。或休道。入或外道眾。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罪。是比丘尼夷不共住。述曰既云彼作是言。我前
知有罪。即是不問白言也。大僧覆麤戒中。既無自言。
良以非壞眾故。故不同也。


今此戒中有不問自言者。緣中根本。慰問比丘。汝等
[004-0099c]
以何方便。不以飲食為苦本。不問犯彼即自言也。實
得道戒。下開文中。增上慢人。亦是不犯。以無緣起。不
牒入戒本也。


除夢亦爾者。漏失緣有。即牒入戒。夢婬亦開。緣無不
牒也。然不要緣有即牒。故章云。雲沓婆等。相差別也。
制意應云勝過人法。非是愚夫之所能契。以未得故。
巳下如章。諸言聖法。皆改為勝者好也。或如瑜伽論
云。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義即通也。


作境實或提吉者。向未具說提。不同意比丘說吉也。


或全無犯者。向同意說也。


闕五作非過人法蘭者。多論第三。若實不誦。自言誦
阿含毗曇。自言毗曇師律師。坐禪阿練若。盡蘭。闕六
或得蘭。虗稱他聖。或教他自稱也。


具七方便者。闕通有一。闕別有六。言六者。闕初境差。
闕二想疑。闕七八即餘三也。下諸戒更不辨也。


反名前事者。意說六年。未羯磨受。但可相依說為師
弟。後結集家。名前相依。以為和上。


捨和上等義亦同爾者。初戒中捨和上文。亦同此釋
也。尊者曰。此義不然。五年未制羯磨受戒。明知未有
捨和上事。事既未有。云何反名。若但相依說名和上。
捨此和上。應不失戒。故知初戒結集之家。集一代事。
本自無妨。此戒和上。可如前釋。通名和上。和上此翻
學故。未曾有經。諸天稱野干為和上也。今詳未曾有
經。是為經也。
[004-0100a]


文三可知者。一禮覲。二慰問。三實答也。


文言或有實或無實者。祇第四云。佛問為實爾不。答
云。世尊我讚三寶舍利弗等是實。自讚不實。佛言。寧
散灰土利刀破腹。不妄稱聖而得供養。


說戒文二者。初戒科文云。初明戒本說之儀則。比丘
義巳下廣解戒本四句之相。章引十律。


蹔伏煩惱者。彼律第二云。因別相觀定。故貪嗔不起。
戒本中配生法二空及初果者。准成實宗。創學生空
觀。五陰中不見眾生。次學法空觀陰體空。得空解時。
名入𤏙等。然猶有相之所間雜。後觀純熟。無相決定。
不被相間。名入見道得初果等。如初卷記。以廣分別。
崇云。此生法空言深違理教者。成實理教。現有明文。
何因說違也。疏意雖爾。今更別解。實無所知者。下自
言之中。不知不見是也。准下釋相云。不知不見者。實
無知見也。諸無間道說之為知。諸解脫道名之為見。
或可創達名知。重推名見。此之知見。通攝一切有漏
無漏。脩慧所攝一切觀門。實不知見。故云實無所知
也。


自稱言我得上人法者。總顯違心妄說勝法也。准下
釋中。有總有別。且總釋者。信戒施聞。智慧辨才。名上
人法。且人法者。謂人身中陰界入法。今上人法超過
人法。即是信戒乃至辨才。此是出要。名上人法。信為
初入。戒為法器。施為資粮。引聞思脩。律云智慧。即思
修也。修慧既滿。依證分別。為人宣說。故須辨才。問信
[004-0100b]
戒施聞。及以思慧。既非過人。何用明之。答得脩慧者。
信等方滿。自顯巳滿。故成夷罪。非謂直稱信等而巳。
次別釋者。如後律文。即於脩慧。相應隨轉。開十四章。
如後應知。


我巳入聖智者。別顯無漏過人法也。


勝法者者。別顯有漏過人法也。餘文易了。


文言信戒者。章云。理解之信者。意顯緣三寶。得無漏
信也。戒即無漏道俱戒也。此二即是四證淨體。亦名
四不壞淨。如上受緣中巳略分別。


文言施者。疏主意說。無貪善根。與勝法應也。


辨才。即四無礙解。至下受戒犍度明之法義詞辨


身念處等。如上偈序中略釋三十七品中辨之。


不放逸者。善大地十數之中。不放逸數也。然此意顯
與勝法相應心所數也。


精進者。章云正對。今詳。且可五根五力覺支中。進根
進力進力覺支進道支也。此亦善大地中精進也。


初門有三者。謂依成論入道次第。初得生空。次得法
空。後入見道。斷見道或。得初果等也。謂從五停心位。
乃至念住。學觀生空。如章云。從身念觀得生空之解。
此顯五停心位。觀身不淨。與念住位。以為加行。觀境
雖同。對治有異。謂五停位對治貪行。身念位中對治
例然。此二位俱緣於身以之為境。觀為不淨。或苦空
等。通名身念也。故成論十四身見品云。初教觀身。破
男女相故。次以髮毛等。分別身相。但有五陰。又第十
[004-0100c]
七滅法品云。觀空者不見假名眾生。如人見瓶以無
水故空。如是五陰中。無人故空巳上證生空


越度生死者。當越度之。非謂生空位中巳得越度也。


次入法空者。如章配脩習巳下文也。即滅法品云。有
實五陰心。名為法心。善脩空智。見五陰空。法心即滅。
又云。若證諸陰滅。則五陰不復現前。成假名因緣。又
云若破壞色是名法空且舉滅色陰。身見品云。五陰散滅。
是為法空且舉五陰滅也。然詳創入法空位中。名入𤏙位。乃
至次第入世第一。故第三卷四法品云。又以無常等
行觀五陰時謂無常苦空行。以觀陰滅。生順泥洹下𤏙善根。能令
心熱。名為𤏙法。𤏙法增長。成中善根。名為頂法。頂法
增長。成上善根。名為忍法。忍法增長。成上上善根。名
世第一巳上論文。然此四位。雖觀法空。猶被有相之所陵
雜。故滅法品。引法印經說。行者見色等。無常敗壞虗
誑厭離之相。是亦名空。但未是清淨。是人於後。見五
陰滅。是觀乃淨。故知諸陰滅。述曰𤏙等位中。用無常觀。
引起空觀。故觀無常。以知虗誑。然雖觀空。而未決定
見諸陰滅。後決滅時。觀得清淨。方名入道。如章意顯
入見道後配守護巳下文也。故彼第三卷四諦品云。
見五陰滅。名初入道。從是次得七菩提分巳上論文


解融莫二者。能觀智解融會空理。平等無二也。問所
緣空理即是滅諦。為有體不。答准彼宗中。空無有體。
故二十四五智品云。問曰。泥洹非真實有耶。答曰。陰
滅無餘。故稱泥洹。何所有耶。又云。以盡滅故。名為泥
[004-0101a]
洹。猶如衣盡。更無別法。又云。問曰。令無泥洹耶。答曰。
非無泥洹。無實法。見或永移者。入見道永斷見惑。故
稱永移。謂離身中也。問彼宗初果巳證無相。後後諸
果更何所作。答雖證無相。有時還生。故須數脩令相
永滅。故五智品云。問曰。以無我智能滅諸相。第二智
等更何所用。答曰。諸相雖滅還生。是故須第二等。乃
至隨於何時。諸相滅盡。更無相生。爾時名阿羅漢巳上
論文。上來成立雖巳備陳。然崇破云。尋破云。尋此妄情

轉違理教。豈有念位中巳得二空無相。夫人空者聲
聞所行。法空觀門菩薩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釋。此違入道次第。亦乖經論宗途。此尋舊疏數本皆
然。如是重抄。獲何福利。唯顯造者不善宗文。復益
學人妄傳無義。故今改蹤。聊申正解。依前重寫。恐轉
成非。冀諸智人。思文察義。希弘聖旨。永播真詮。拾遺
抄云。夫論二空無相。非凡所尅。豈有身念位中巳得
成就。又人空者。聲聞所脩廣說乃至。此違入道次第。亦乖
大小宗途。今詳。身念引起無相。誰言身念即是無相。
又復法空出自成實。龍猛菩薩亦有明言。故智度論
第四十云。佛後五百歲。分為二分。有信法空。有但信
眾生空。言陰是定有法。但受五陰者空。述曰世間執我
能受五陰之身。此則空也。又云。復次我空易知。法空
難見。所以者何。我以五情求之不可得。但身見力故。
境想分別為我。若法空者。色可眼見。聲可耳聞。是故
難知。述曰既言有信有不信者。明是聲聞之所諍論。不
[004-0101b]
應云是菩薩所諍。以其菩薩必信法空故也。問聲聞
若許證法空者。與菩薩何別。答聲聞伹了五陰身空。
未必了知不離唯識。豈同菩薩遍達法空了唯有識。
若爾何故唯識等論。唯證生空。答不能盡證一切法
空。故隱不說。猶如聲聞。亦能少分斷所知障。而非全
斷。故但說其斷煩惱障。故不相違。上來雖且順疏消
釋。竊尋文相。應須更釋。今暇論也。


究尋道理位應局定者。謂且竪通諸門之義。故云類
然。一一門中約位橫尅。則不如是。故云位應局定也。
且如文言。自言持戒。若無漏戒。見道初起守護觀察。
名初入道。故守護前諸文應劫。即非一向始終相似。
不得定言餘皆類然也。


空無相等者。薩婆多宗。四諦各四行相。苦四行相者。
俱舍二十六且一釋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
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我。集四行相者。如種理故因。
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轉
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滅四者諸。薀盡故滅。三
火息故靜。無眾患故妙。絕眾灾故離。道四者。通行義
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空無相
等三三摩地。隨配如章。俱舍二十八云。無相三摩地。
謂緣滅諦四行相應等持。涅槃無十相。故名無相。緣
彼三摩地得無相名。十相者。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
有為相。無願三摩地。謂緣餘諦十種相應等持。非常
苦因。可厭患故。道如船筏。必應捨故。能緣彼定得無
[004-0101c]
願名。皆為超過現所對故。空非我相非所厭捨。以與
涅槃相相似故。


因言正受者。崇云。梵云奢摩他。此翻云止。止者是定。
言正受者。譯者謬矣。今詳。梵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謂離沈掉平等而至。故云等至。此即定之異名。舊制
正受。即離沈掉。故名為止。領受至身。復名為受。處處
經論。皆言無想等。至未曾見名無想止也。


八背捨。或名八解脫。對此略以六門分別。一辨差別。
二釋通名。三明相別便釋別名。四出體性。五依身依
地。六相生次第。且初門者。總尋一切大小教文。有五
差別。一有對治障門。二引神通門。三斷煩惱門。四不
共德門。五轉棄背門。小宗多明轉棄背門。大宗多明
對治障不共德門。小宗全闕。引通斷或。小隱大顯。然
上來伐諸家章疏。偏通雜引。譏不可依。如瑜伽注。巳
廣分別。今且略依棄背一門。以示其相。或因義便。少
顯餘門。


第二釋通名者。婆沙八十四云。問何故名
解脫。解脫是何義。答棄背義是解脫義。問若棄背故
名解脫者。何等解脫棄背何心。答初二解脫。棄背色
貪心。第三解脫。棄背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脫。各自
棄背次下地心。相受滅。棄背一切有所緣心。故棄背
義是解脫義此即釋棄背門。尊者世友。作如是說。心於煩惱
解脫清淨。故名解脫准此示顯斷煩惱門。大德說曰。由解脫力
而得解脫。故名解脫准此。亦顯引勝德門。脇尊者曰。有所背捨。
故名解脫背即棄背。捨即捨煩惱也。此即二門合辨


第三明其別相。便
[004-0102a]
釋別名者。先列名。次方辨釋。且列名者。八十四云。一
有色觀諸色解脫俱舍二十九云。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
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諸色想。
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
住解脫此顯棄背門。若約餘門。但應云空無邊處解脫。下准此知。五超一切空無
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解脫。六超一切識
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具足住解脫。七超一切無所有
處。入非想非非想具足住解脫。八超一切非想非非
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次辨釋者。初二
解脫。其相稍隱。今以理推。自有二門。一者初脩。二者
後起。且初脩者。婆沙八十四云。有色觀諸色者。謂內
各別色想未離未捨未除。觀諸色者。謂為離捨除內
各別色想。由勝解作意。觀外諸色。若青瘀。若膿爛。若
膖脹。若骨鏁。是初解脫。述曰若巳離欲。雖於欲境無有
貪愛。然亦見其青黃赤白等可意之相。於斯可意色
境之中。未能觀為青瘀等相。由別色想未捨未除也。
今為捨除內色想故。故脩勝解。觀外諸色。作青瘀等。
次辨第二解脫。且諸初脩者。八十四云。內無色想觀
外色者。謂內各別色想巳離捨巳除。觀外色者。謂不
為離捨除內各別色想。而勝解作意。觀外諸色若青
瘀等。述曰謂巳能觀作青瘀等。故名巳除內別色想。而
復欲令觀用轉勝。更觀外色作青瘀等。上來巳辨初
脩義訖。次辨後起者。問既是後起。必知內色巳捨巳
除。是則應名內無色想。何得復名內有色想觀外
[004-0102b]
諸色名初解脫。答有二義故。名為內有色想觀外諸
色。一者定前加行。不起分別。我今此身。內無色想。而
直作心觀外諸色。名初解脫。若於加行。先起分別。我
今當作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此即名為第二解脫。觀
麤而復劣。第二解脫。細而復妙。故不同也。故婆沙云。
復次加行由無色想究竟時。觀外色故。名內無色想
觀外諸色大乘宗中。具有初修。及有後起。如雜集論。今不暇論。第三淨解脫。婆
沙八十四意說。第三解脫。亦是內無色想觀外色。然
第二觀緣不淨境。若第三觀緣淨色境。何以然者。謂
觀行者。為試善根。若觀不淨。不起煩惱。未知觀淨起
煩惱不。又觀不淨。令心沈蹙。今令蹔悅。故復觀淨。俱
舍二十九。兩義同此。然此但能總觀淨相。不同勝處
能別分別青黃赤白也。身作證言後當解釋。第四超
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
處具足住解脫者。八十四意云。超諸色想者。謂眼識
相應想。滅有對想者。謂滅耳鼻舌身識相應想。理實
離欲界染時。巳超鼻舌二識相應想。離初慮時。離餘
三識相應想。今者復離第四靜慮染。起彼所依。是故
說言超諸色想。滅有對不思惟種種想者。謂不現起
第四靜慮意識相應諸雜亂想。入無邊空者。脩此觀
時。於加行位。思惟墻上樹上舍上諸虗空相。取此想
巳。假想勝解觀察空相。展轉引起初無色定。今詳。若
以六行離染。即猒下地為苦麤障。緣空相為靜妙離。
故從加行以為其名。名空無邊處也。既脩成滿。亦能
[004-0102c]
遍緣四聖諦境。及以虗空非擇滅境。復於空處善四
薀法。得獲成就名具足住。第五超一切空無邊處入
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解脫者。謂加行時。思惟清
淨眼等六識。取此想巳。假想勝解觀察廣識。展轉引
起第二無色。此即名為超於空處。餘義准前。第六超
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具足住解脫者。謂脩此
時。棄捨下地。緣於廣識無邊行相假想之心。名無所
有。餘義准前。第七超一切無處有處入非想非非想
處具足住解脫者。謂復止息無所有處麤心心所。非
如七地有想定故。名為非想。非如無想及滅盡定。故
非非想。餘義准前。第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
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者。脩此之時。如婆沙百五
十二意說云。若入無想定。作出離想。計為涅槃。若入
滅盡定。由猒想受。作止息想。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
靜慮。次入第二靜慮。如是乃至入無所有處。次入非
想非非想處。於非想非非想處上中下心。從上入中。
從中入下。下品斷入滅盡定。譬如女人續毛為縷。除
去麤者。縎繢細者。乃至將盡。以手繩之入滅盡定。俱
舍二十九意說。定前有三種心。一者想心。二微細心。
三微微心。從微微心後。方入此定。又俱舍云。何故經
中第三第八。說身作證。非餘六耶。以於八中。此二勝
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述曰一由勝故。謂實八種。皆依
身證。而三八勝。獨得其名。二由邊故。第三唯依第四
禪故。第八唯依非想地故。順正理第八十。有一釋云。
[004-0103a]
唯第三八說身證者。舉二邊際。類顯所餘色解脫中。
淨為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為邊。此意義同。對法第十
三云。謂由第三。於有色中。障斷盡故。各證轉依。名身
作證謂轉依名身也。上來既巳廣辨相訖。其差別名。隨義自
顯。


第四出體性者。俱舍云。八中前三。無貪為性。近
治貪故。并其助伴五薀為性。次四解脫。以四無色定
善為性此簡無記染及散善。一釋通取近分地中諸解脫。一釋
唯取根本地中立為解脫。順正理意。將後為正。婆沙
八十四。以四薀為性者。通眷屬說也。第八解脫。即滅
定為體。婆沙云。以不相應行薀為性。是也。


第五依
身他地者。先辨依身者。婆沙八十四云。初三解脫。依
欲界身起。想受滅解脫。依欲色界身起。餘四解脫。依
三界身起。大乘宗義。如瑜伽注。此無暇辨。次依地者。
婆沙俱舍意云。初二解脫。能治欲界及初定中顯色
貪故。依初二定。第三解脫。依第四定。以第三空。勝樂
所迷。故依第四棄不淨觀。四無色解脫各依自地。滅
定解脫依非想地。唯大乘宗。初二解脫各依四定。餘
同小乘亦如瑜伽注釋


第六相生次第者。婆沙八十五云。
從解脫入勝處。從勝處入遍處。又云。小善根名解脫。
大善根名勝處。無量善根名遍處。此同瑜伽第十二
云。脩觀行者。先於前緣思惟勝此顯解脫。次能制伏此顯勝處
既於制伏得自在巳。後即於此遍一切處。如其所欲。
而作勝解此顯遍處。又云。譬如世間瓦金䥫師和泥等。未
善調練。解脫位亦爾。如善調練。勝處位亦爾。如調練
[004-0103b]
巳隨欲轉變。遍處位亦爾。所餘廣義。如瑜伽注。上來
略辨解脫義訖。勝處遍處准此應知。謂八勝處。即從
初三解脫流出。遍處即從後四勝處之所流出。加觀
四大及以空識。義准解脫。不復繁論也次隨疏釋


滅二十一心心所法等者。有宗諸心。於一切時。必與
通大地十法相應。今欲入定。加行必善。復與善大地
十法相應。即是二十。并第六識為二十一。餘識不能
隣次入定。故不說之。然滅一心起一定體。定體即是
不應行。別有實物。能遮於心令其不起。或有欲令滅
二十二心心所法。謂隨忻厭二心加行入定。隨滅忻
厭中。即二十二也。然忻厭心。若心所中別建立者。可
作此說。若或不立。即前說為足也。


除入正受者。或名勝處。章云除猶捨入者解。意顯捨
者勝煩惱故。解即悟入義也。理實入者處也。古譯為
入誤也。婆沙八十五。問何故名勝處。勝處是何義。答
勝所緣境。故名勝處。復次勝諸煩惱。故名勝處巳上論文
言制入者。入即是處。處謂外境。勝解作意制伏境故。
名為制入。初二勝處即初解脫。次二即是第二解脫。
後四即是第三解脫。有差別者。解脫是劣。勝處是勝。
又前棄背。今即制伏也。


一切入正受者亦名遍處。一切是遍。入即處也。婆沙
八十五云。問何故名遍處。遍處是何義。答由二緣故。
名為遍處。一由無間。謂託青等勝解作意不相間雜。
故名無間。二由廣大。謂緣青等勝解作意境相無邊。
[004-0103c]
故名廣大。大德說曰。所緣竟廣。無有間隙。故名遍處
又云。從淨解脫入後四勝處。從此入前八遍。此中解脫。
唯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青黃赤白。後四勝處。
雖能分別青黃赤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
非唯分別青黃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等
一一無邊。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大種。故次觀地
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色。由何廣大。知由虗空。故
次起空無邊處。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知依廣識。故
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不立上
為遍處論文云。問解脫勝處遍處。有何差別。答名即差
可知。復次下品善根名解脫。中品善根名勝處。上品
善根名遍處等。如彼廣解。


自言有道者。古師依成論十一。定具者不然。此中意
明成大妄語。答言持戒餘食知量。減損睡眠。豈成大
妄。故依舍利毗曇解者為正。或有疏本闕者。是前出
疏本。宜寫足之也次當配釋。成論二十一。遍釋其相。彼論
初五。定具品中。列名者。章中不次。彼論云七具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餘同章中也。


一清淨持戒者。論曰。問云何名淨持戒。答若行者深
心。不樂為惡。非謂畏後世及惡名等。名淨持戒。又說
戒為平地。能觀四諦。又法應爾。若無持戒。則無禪定。
猶如治病。藥法所須。如是治煩惱病。若無持戒。則法
藥不具。


二得善知識者。論云。問曰。何故但說善知識耶。答經
[004-0104a]
中說。阿難問佛。我曰安座一處。作如是念。遇善知識。
則為得道半因緣也。佛言莫作是語。善知識者。則為
得道具足因緣。所以者何。生老病病死眾生。得我為
善知識。則皆解脫。


三守護根門者。論云。行者不可閇目不視。但應一心
正念現前此即根律儀


四飲食知量者。論云。問曰。飲食以何為量。答曰。隨能
濟身。若食不增冷熱等身病。貪恚等心病。是則應食。


五損於睡眠者。論云。問睡眠強來。云何除遣。答行者
見得人身。諸根具足。得俱佛法。能別好醜。是為甚難。
今不求度。何當得脫。故勤精進。以除睡眠。


六具足善覺者。論云。若人雖不睡眠。而起不善覺。所
謂欲覺。瞋覺。惱覺。若親里覺。國土覺。不死覺。利他覺
等。寧當睡眠。勿起此等諸不善覺者。於非親里中。欲
令得利。令其實貴安樂。能行布施。不應起如是覺。何
以故。不以念故令他得樂。俱自以此壞亂定心。利少
過多故。


七具善信解。論云。行者若能好樂泥洹。憎惡生死。名
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論云。如經中說。五行者分。一謂有信於
諦寶。心無疑悔。二不謟曲。以質直心。是則易度如人
向醫具說病狀。則易救療。三少病。若多疾病。則妨行
道。四精進。為求道故常勤精進。五智慧。以有智故得
果。此第七八。疏中翻倒也。
[004-0104b]


九具解脫處。論云。五解脫處。一者佛及尊勝比丘。為
之說法。隨其所聞。則能通達語言義趣。以通達故。心
生歡喜。故身猗。身猗故受樂。受樂則心攝。是初觸解
脫。二者善諷誦經。三者為他說法。四者獨處思量諸
法。五者善取定相。謂九相等。皆如上說取定相者。先至塚間。取青
瘀等相明記在心。還至住處一心等想。此五之中。前三顯聞慧。第四思

慧。第五脩慧也。能生解脫之處。處是生長門也。如瑜
伽第十四。應知。


十無障者。無三障。若離諸障。則堪受道。


十一不著者。不著此岸彼岸。木淡中流。此岸謂內六
入。彼岸謂外六入。中流謂貪喜等。


次述正義。依舍利弗阿毗曇。解十一支道者。問寧知
此論。與律相應。答今推律。此律是法藏部。如上分部
義中略巳辨說。然佛滅後。三百年餘。犢子部法上
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五部。皆弘舍利弗阿毗
曇。如部執疏及智度論第二說。然法藏部。雖無文說
云弘此論。此部亦是三百年後興於世。舍利弗既是
法輪大將。諸部欽重。何所復疑。故集律時。指同論說。
又此律說。又五百結。智度論第八云。犢子部。說五百
纏。故示義同犢子部義。故所弘論。亦應是同。又准僧
祇。第四大妄戒。從三法數增至十。其中亦有四念處
等。五解脫處。六出界。六念。六通。九想。九次第定。十無
學等相。亦似同舍利弗論十一支道也。若准真諦部
執疏說。四分律即是法上部。舊雲律師等亦云。此律
[004-0104c]
是法敦部。其是一也。准即正弘舍利弗論。以此推徵。
故依舍利弗論。以為正義。崇云。古舊皆取成論十一
定具。或依舍利弗阿毗曇。取十一種集數法門。此等
並非。今解。謂是逆觀十二緣起。以老死支由生故有。
乃至行支由無明有。不應復責最初無明以誰為因。
故但十一。乃至此解順理不違法相。往哲不識此文。錯
作異釋。拾遺抄云。斯等皆欲配數相當。而不究尋是
非道理。然十一支道。義旨全殊。謂是逆觀十二緣起
等。今詳。若言逆觀十一。何因不說順觀十二。竊尋經
論。大小乘宗。逆順觀法。總十餘門。或有逆觀五支。或
十六。或復十一。或觀十二。寧知逆觀十二緣起即為
正義。然破云。斯等並欲配數相當等者。今尋崇釋。亦
是以其支名相似。若支名同。即是正義。今應示彼多
十一支。且婆沙八十云。四靜慮支。名有十八。實體十
一。俱舍二十八亦同此說。又婆沙九十六云。尊者達
羅達多。作如是說。世尊有時說一支道。有時說二。乃
至有時說三十七。即三十七菩提分法即准此中。復有一種。十一
支道也。又云。問菩提分法。名有三十七。實體有幾耶。答

此實體有十一。或十二。上偈序中巳述其義。俱舍二
十五亦云。毗婆師說有十一。上來既有多十一支。何
理定知逆觀為正。尋諸觀門。數有無量。此戒理合攝
法寬多。由妄語時。並容說故。何意要使取少遮多。獨
取逆觀。令義不足。故依舍利弗論。深契正理。義方圓
備耳。問舍利弗論十一支中云有六念。豈稱六念。即
[004-0105a]
犯夷𠎝。答僧祇文中。說有六念。良以修定。若心沈蹙。
欲䇿令欣。故脩六念也。或在散位。或在定中。並六念。
理俱無失。瑜伽十四。分判六念。前三名為歸依具足。
後三名為得證具足。如彼廣說次當釋疏。十一支道者。釋
名應云。趣向涅槃名之為道。支分。故支道。支道不同。
有十一數。故云十一支道也。彼論十三十四兩卷。廣
釋十一支道。不可具敘。今略逐難屬當而巳。


四向道者。向苦道難行。向苦道速行。向樂道難行。向
樂道速行。婆沙九十三。名四通行。一苦遲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樂遲通行。四樂速通行。謂未至定靜慮中
間三無色定。諸鈍根者所有聖道。名苦遲通行。即此
諸地諸利根者所有聖道。名苦速通行。四根本靜慮。
諸鈍根者所有聖道。名樂遲通行。即此諸地諸利根者
所有聖道。名樂速通行。問何故名通行。通行是何義。
答能正通達趣向涅槃。是通行義。近分無色。難成辦
故。所起聖道說名為苦。根本靜慮。易成辦故。所起聖
道說名為樂。由鈍根者所起聖道。不能速趣究竟涅槃。
故說名遲。諸利根者。所起聖道。疾趣涅槃。故說名速。


四修定者。一者有脩定。親近多脩學。得現世樂。二者
得知見。三者得慧分。四者得漏盡。多脩亦爾。得世樂
者。如比丘離欲惡不善法。乃至成四禪。得知見者。如
比丘善取明相。若晝若夜。以心開悟。不䨱盖心。得慧
分者。如比丘知受想覺。若生若住若滅。得漏盡者。知
五陰集。知五陰滅。述曰此中意顯四禪方便。天眼方便。
[004-0105b]
初果方便。漏盡方便。以立四脩。謂欲離故見生死過。
故入聖中初勝後極。故立四脩也。


四斷者。戒斷。微護斷。脩斷。知緣斷。戒斷者。謂防護六
根。微護斷者。謂分別身青瘀膖脹等。善取其相。是微
護斷。脩斷者。脩七覺分。離欲無染。知緣斷者。如比丘
如是思。身不善行。口意亦爾。斷三惡行。脩三善行。述曰
瑜伽二十九。釋四正斷中。分為四斷。一律儀斷謂〔花〕巳生
惡法。修律儀斷。即此戒斷也。二斷斷於未生惡。為令不現行。故修斷斷。即此文中〔節〕四知緣斷
。四防護斷於巳生善。修令不妄。即此文微護斷也。瑜伽六十六。復以

四正斷。配四種脩。一者得脩。謂未生善法令生。即是
脩斷。二者習脩。即巳生善令增。即當防護斷。三除去
脩。即巳生惡令其斷滅。義當律儀斷。四對治脩。即未
生惡令不生。謂即斷斷也。今釋此文大意者。律儀斷
者。謂根律儀。於生巳惡。速起正念及以正知。守護根
門。名為戒斷。非謂身語表無表戒。此伹伏現行也。言
微諸者。防護力微。未能永斷煩惱種子。但於不淨觀
等。巳生少分善根。脩令增廣。微護貪心。不令現行。名
微護斷。言脩斷者。未生善根七覺支等。欲令現起。引
入現觀。故名脩斷。此意將入現觀。脩七覺支。不同薩
婆多覺支負在脩道位也。言知緣斷者。謂以聖道遍
知所緣四聖諦理。令未生滅種永更不生。名知經緣
斷。四種皆名斷者。斷障也。


五解脫入者。第十四釋云。五解脫處者同前定具。是中成論說也


五出界者。彼論第七卷釋。謂比丘念欲時心不向。念
[004-0105c]
出時善調善脩心。是名出欲界。復次念嗔恚時心不
向。念不嗔恚。善調善脩心。是名出嗔恚界。念害時心
不向。念不害善調善脩心。是名出害界。念色時心不
向。念無色善調善脩心。是名出色界。念自身心不向。
念自身滅。善調善脩心。是名出身界。准瑜伽第十四。
約斷三界煩惱。立五出界。彼云。脩觀行者有五種觀
察作意。能令三界煩惱永斷。究竟決定。廣說如彼。意
云。於欲無欲。自試觀察。若或未斷。心臨趣入。若巳斷
訖。任運棄捨。恚害等准知。於中前三出欲界。第四出
色界。第五出無色界。由此應知。出欲色界。顯有學人。
或通凡失。出無色界。局是無學。然基法師云。凡夫有
學。學觀出離。非能出離。今作五觀。是無學人。巳能出
離。名順出離觀。故不說凡夫有學也。今詳。法師不尋
瑜伽第十四。直見瑜伽第十一文。懸作此釋。故違彼
論下文也。具如瑜伽注釋。


五觀定者。觀足至頂乃至薄皮。皆是不淨。是名初入
定觀。不觀皮血肉骨。但觀人識。識住此世。亦住他世。
是名第三入定觀。乃至復觀人識不住此世。而住他
言乃至者。謂以觀人骨也。等為加行。復唯觀識。是第四入定觀。乃至觀識
不住此世。亦不住他世。是第五入定觀。乃至言准前應知
略述意。如婆沙第四十。名五現見等至。彼意。初二觀
法。異生聖者皆得。第三是預流一來者所有。第四不
還所有。第五羅漢所有。世尊此五說為無上。瑜伽十
二。名五現見三摩鉢底此翻為等至也。意說。五種皆是巳見
[004-0106a]
諦者所有。故名現見。謂現見諦理巳後。而脩此觀。故
受因名也。婆沙意說。現見。現謂由眼見色。引生此觀。
故云現見。後三觀識亦由見色展轉引生。故名現見。
與瑜伽不同也。於此五中。若是羅漢作觀者。初二隨
應通自身他身不淨。第三觀預流一來身中識法俱
住二世。謂住現所居世。應更受生。及亦應往二界受
生。故云此世他世也。第四觀不還人身中識法。唯往
他世。第五觀羅漢識一切生書。大分為知不淨無常
餘人起觀。准此應知。廣如瑜伽注釋


五生解脫法者。身不淨想。食不淨想。無常想。世間不
可樂想。死想。如是五法法。親近多脩。能得解脫。今詳。
前二是離欲界染。而觀欲界身食二相。以為不淨。以
除婬愛并段食貪。次脩聖道。觀無常行。以入見道。次
觀色界為不可樂。離色界染。而諸愚夫樂三禪樂。今
觀可猒。故不可樂。復觀無色雖復長壽。而必歸無。離
無色染。由此五種離三界染。故云生解脫法也。


六向者。應言六空。傳寫論者。錯為向字也。前第十三
卷列名中。云六向。此第十四釋云。六空者。如空三昧
說。即前第十三卷釋空三昧云。內空外空內外空。空
空大空第一義空。述曰略辨相者。內空除遣緣內六處
貪也。內外雙遣也。空空遣前空相也。涅槃意說。空及
空性也。大空遣三千世界大相也。涅槃十六釋。大空
者般若婆羅蜜。是名大空。即約空慧名空也。第一義
空除遣執第一義相也。廣解空義。如大般若五十一
[004-0106b]
釋二十空。四百八十八釋十六空。涅槃十六釋十一
空。智度論四十六釋十八空。瑜伽七十七。解深密第
三。同釋十七空。並不可繁敘。廣如瑜伽注釋。


六出界者。第七卷意說。四無量出欲。恚害不樂界此意
說欲界。此四種所治性。無相定出相界謂一切有相相。斷我慢。出疑惑

界。總述意者。初四有漏。後二無漏。無漏之中。無相三
摩地。學人亦得。斷我慢者就勝。即空解脫門。理實亦
通三解脫門。唯無學人得。亦如瑜伽注釋。


出疑惑者。昔見道時。斷非想疑。今得解脫。并昔合說
也。瑜伽十一云。復有六種順出界。如經廣說。乃至慈對
治恚。無損行轉故。悲對治害。為除他苦勝樂行轉故
謂與眾生勝樂行解心也。餘皆准此。喜治不樂。於他樂事隨喜行轉故。
捨治貪恚。俱捨行轉故大乘捨無量。雙治貪恚。小宗伹治貪。無相對治
一切眾相。相相違故。若離我慢。於自解脫。或所證中。
定無疑惑故。乃至前之四種。梵住所攝。第五第六聖住
所攝。今詳。瑜伽下文第十四云。有三處諸脩行者難
可超越。一者超越欲貪恚害不樂所攝下界。二者超
越一切行行相現。三者超越有頂。為超此三。五六出
界。廣說如彼。謂超前四立四無量。治下欲界。為超第
五一切眾相。立無相相三摩地。為超第六立斷我慢
人。即第十一文云。觀察聖住得道理。建立無相。觀察
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此意說言。創得無相理故。
立無相三摩地。顯初見道即通有學。故言得道理也。
後盡惑時。建立第六。故云究竟。即顯無學也。無學既
[004-0106c]
斷我慢。即顯得空解脫門也。答言。三三摩地。通有學
無學。若言三解脫門。唯論無學。以其有學未永解脫。
故不立為解脫門也。准此前四超越欲界。即不還人。
亦通凡夫。第五無相。雖顯見道。理亦得通四向四果。
第六唯是無學人。不同基法師總判為無。學者不審
尋文故也。廣如瑜伽注釋。


六明分法者。食不淨想。無常想。苦想。無想。世間不可
樂想。死想。釋義准前五生解脫法。


六悅因法者。如比丘悅巳心喜。喜巳得身除。除巳受
樂。受樂巳心定。心定巳如實知見。是名六悅因法身除
者。除麤重顯得輕安也。餘經論中云〔輕〕安。是也。意說。㝡初由持戒故。自思無

過。心生喜悅。悅巳漸次引起定心。進入見道。如實知
見。初之一種。悅即是因。後之五種。悅因所生。總名六
悅因也。


六無喜正覺者。七覺支除喜覺支也此意說。依第三
靜慮巳上起覺支時。須除喜支。以彼地中無喜根故。
若依有宗。未至定中。亦須除喜。大乘。未至定中。亦有
喜樂也。


七想者。如世尊說。七想親近。得大功德。至甘露門。謂
不淨想餘六同前。六明分法釋義。亦應准前而知


七定因緣法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
進。正念。集異門論。名為七定具。此意說。以七為因緣。
能生定體也。瑜伽十一釋。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彼
云。前七道支。與聖正三摩地。為因為具。謂正見。思惟。
[004-0107a]
語業命三。此五道支。與定為因也。正精進。正念。此三
為謂。正見一種亦能為因。亦能為具也。今言七定因
緣者。即五因三緣也。准瑜伽應知。此總意者。創生正
見。了生死過患。次復思惟居家迫迮。次即出家受將
禁戒。即正語業及正命也。從此巳後。復起聞思。正見
發正精進及以正念。以入定心。


言聖正三摩地者。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即通有漏
無漏定也。廣說如瑜伽論。具如瑜伽注釋。章云。八解
脫入者。論中言八解脫入勝入也。即是解脫及勝處
兩法門也。


九滅者。若入初禪。語言判滅尋伺能起。語言。名語言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即是定心相應無欲恚〔等〕。出離善尋伺也。此善尋伺。能滅欲界欲。應恚害等。故云滅也。入二禪

覺觀判滅第二禪中。全無尋伺故也。入第三禪善判滅第三禪。離喜妙樂故
。入第四禪。出入息判滅。若入空處色相判滅。若入

識處空處判滅。若入無所有處識處判滅。若入非想
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判滅。若入滅盡定受想判滅。是
名九滅。


九次第定者四禪四無色及滅盡定


九想者於前七想。加斷想離想也。釋義准前。然斷與離。意顯滅諦。
離欲界繫。名之為斷。離色界繫。名之為離。離無色繫。
名之為滅。今由脩前不淨想等。離染道時。或證下之
二界釋滅故。故加斷離二想也。問若修死想離無色
染。何故但證下二界滅。答死想具有加行究竟。或未
究竟。故未能證無色釋滅也若順瑜伽二十七。見道所得一切行道斷。名為
[004-0107b]
斷界。修道所斷一切行斷。名離欲界。一切依滅界。隨應准知。即是二涅槃也


十相者。即九想外加滅想也。義准前知。瑜伽第二十。
婆沙百六十六。百六十七。廣釋十相。前來且據一切
釋之。後有一切無常苦無我及死想。意顯聖道死想究竟。
即是無明。不淨食猒世不可樂。意顯聖道。加行斷離滅三。

意顯道果。復約一切。辨轉隨轉。謂十相中三想是轉。
七是隨轉。且如不淨想轉之時。四想隨轉。謂世不樂
及斷離滅。其義云何。謂修行者先往塚間。觀死屍相
青瘀。乃至骨鏁連接。取此相巳。至一近處。閉目諦思。
若不明了往觀之。既善取巳。疾還所止。調滑身心。令
離諸蓋。取先外相。以方巳身。謂我此身具有如前諸
不淨相。因於足骨。以柱踝骨。乃至髑髏。㝡後繫念在
於眉間。即從眉間。入身念處。次第乃至入法念處。或
復若樂廣觀察者。却從眉間。次第乃至却觀足骨。如
是次第或觀一具。二具三具。一床一房。次第觀至海
際。周迊遍滿。皆是白骨。從此漸略。乃至還來。却觀眉
間。至此觀察不淨想巳。作是思惟。生死諸行。何可欣
樂。爾時便於三界諸行。都不貪樂。由此先脩世不可
樂。亦得圓滿。由不樂故。故欣樂涅槃。故先所脩斷離
滅想。皆得圓滿。次辨食猒。想轉之時。亦四隨轉。其數
同前。謂脩行者。起猒食時。觀手中食。知從糓等。糓等
復從田中種子。種子復從泥土糞穢。展轉既從不淨
而生。誰有智者。於中貪着。又乞食時。晨朝澡漱嚼楊
枝時。水作尿想。楊枝作指骨想。着衣入聚落時。衣作
[004-0107c]
濕人波想。腰縉作人膓想。鉢作髑髏想。錫杖作脛骨
想。於道見礫石作骨想。至聚落見城壁。作塚墓想。見
男女等。作骨鏁想。入乞食得解餅。作人肚想。若[麩-夫+少]作
骨粖想。得鹽作人齒想。得飯作蛆虫想。得飯菜作人
髮想。得羮臛作下汁想。得乳作人腦想。得蘇蜜作人
脂想。得魚及肉作人肉想。得飯作人血想。得歡喜丸
作乾糞想。若僧中食。得淨草作死人髮想。坐床作骨
聚想。所得餘食如前廣說。問何須於飲食等。作不淨
想。答應作是思。無如生死。由於不淨作淨想。故輪迴
五趣。今欲違彼趣涅槃樂故。復次勿令生淨想故增
益貪心。鄣碍聖道。故須生猒。彼既猒巳。生死諸行何
可欣樂。廣說如前。次辨想轉時。七想隨轉。謂脩行者
觀察諸法念念生滅。彼於春時。見諸卉木生花生葉。
鮮榮紅紺。如妙寶色。河池津液。魚鳥宣戲。便作是念。
今外物生。彼入聚落。見諸男女。歌儛跳躍。飲食喜慶。
即前向之。此何故爾。答曰。此處生男生女。便作是念。
今內法生。夏時後見花葉茂盛。河池汎溢。復念外法
今已興盛。入聚落巳。見諸男女。擊皷吹貝。歡笑雜沓。
即前問之。知有嫁聚。便念此中內法興盛。復於秋時。
葉皆黃悴。河池漸滅。便念外物今巳衰悴。彼入聚落。
見諸髮白。枎杖而行。身形曲僂。便念內法今巳衰老。
復於冬時。霜風飄擊。葉皆在地。河池皆渴。便念外法
今巳滅沒。彼入聚落。見諸男女。被髮搥胸。問知此處
父母死喪。便念內法今巳復滅。彼於內外。善取相巳。
[004-0108a]
還其所止調滑身心。脩於無想。謂如所見。諸無常相。
觀察內身。一期諸薀有爾許位。諸蘊各異。捨餘隨觀
一位諸薀。前生後滅。如是一歲一時一月。一晝一夜。
展轉乃至㝡後二剎那生。二剎那滅。爾時即名加行
圓滿。從此無間能觀諸薀。一剎生。一剎滅。爾時名為
死想圓滿。以諸位滅即是死故。彼觀是巳。便作是念。
世尊所說諸行無常。誠為善說。爾時先脩諸無常想。
皆得圓滿。復觀剎那所逼迫故。便念世尊所說苦想。
誠為善說。即苦想滿。即不自在故。念世尊所說無我。
誠為善說。即無我滿。既不自在。於空行聚。不生貪樂。
便於三界不生樂着。即前脩世不可樂而得圓滿。既
由不樂涅槃。如是廣說。上來略敘婆沙解釋。樂廣慧
者。應自披尋。


十直法者。即十無學人。身中十無漏法。攝為五薀。如
上受緣癈立中略巳辨訖。此十數中。彼論釋諸十遍
處也。


十一解脫入者。謂依四禪四無量前。三無色心。未解
脫得解脫。乃至盡漏。今詳。四禪顯所依定。四無量者
顯能離欲。前三無色顯無漏道最後邊際也。


五分法身如受緣辨等知者。新經論中。名世俗。良以
俗智遍緣諸法。故立等名。然此四智開法類為四諦
智。由對治故。立法類智。由所緣故。立四諦智。二門通
辨。即成六智。此六隨應。攝盡無生并世俗智及以他
心。即十智也。
[004-0108b]


各有四法者。自身遣使等易知。遣使之中。更遣使故。
亦為四也。亦可五法自兼使等四也。


望所稱說類非類等者。將實得道對虗說根力覺竟。
語雖相類。得罪非類。如文可知。


法想者。應言勝法勝法想等也。


文言自言是業報因緣者。如下下文。嚴好比正憶五
百劫事。十律第二。是人前身從無想天命終。來生此
間。無想天上受五百劫。隨心想說不犯。


上來初篇巳說。然戒本中云。不得共住如前後亦如
是等者。瑤云。謂未犯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共
住。若一往犯。不得如昔與比丘住。故云如前。若更重
犯。亦不預前共住之例。故云後亦等。又云。昔未具位。
不預僧流。今犯如昔。故云如前。復遮重犯。故云後亦。
崇義同此也。今詳。若曾未犯。望前與後。共住義成。今
者若犯。前共義斷。後共更無。故云不得。如前後亦如
是。多論第一。重犯夷吉。更無道器可破故。古來共引
此律中夷重重犯。如尼觸戒一一觸一一夷。今詳。尼
是深防。轉根罪滅。何得相類。若犯尼中後四。其義可
然。若犯四重。應准論斷也。


●巳下第二篇


二謗自在作教人。彼我同犯。斯亦應言。教人同不同
也。何以然者。若定標名。汝謗某甲。可說同犯。若但汎
教。汝宜謗人。應不同犯。媒等亦應爾。


結殘提時不時不得事氏者。調達得殘破僧未就也。
[004-0108c]


如觸等二者。一觸。二漏失也。


緣具者。教人謗他。損境事成。即是緣具八緣也。若論
懺罪。要湏自為業累方遣。若當使他緣。即不具律文。
懺法要脩威儀故也。


污家戒殺種類者。如緣中溉灌壞地等也。


四餘之戒等妄語種類者。此第四位中。三諫二謗也。


品別階降巳如上辨者。䨱律師作持止犯。於此中明
也。


多緣多力者。假藉多緣多力也。


壞眾行法者。犯巳壞行。於僧用中。非全淨因也。


事和者。羯磨名曰事和也。事和為門。約以辨遮。情和
准釋可知。


壞時者。時人住敬心也。


○漏失戒


正誹謗者。多論第三云。世人外道。當言沙門釋子。作
不淨行。與俗無異。


生天龍善神信心者。多云。若作此事。雖復私屏。天龍
善神。一切見之。


闕此境緣者。若將正道。闕此非道境緣也。


緣文三如常者。一佛住處。二至損瘦巳來犯違緣。三
近緣也。


名為非因者。非樂因也。


文言此正法中說欲除者。集諦斷也。說慢者。於苦諦
中持我起慢也。滅除渴愛斷諸結使者。顯道諦也。愛
[004-0109a]
盡等者。滅諦也。


乱意眼有五過者。五分第二云。若散乱心眠犯吉。見
論十二云。佛告諸比丘。若洗浴意欲眠。當作是念。我
髮未燥當起。若夜亦應知時。月至某處當起。若星至
某處。念佛為初。於十善中。隨心所念。有人引見論十
二。夢有四種。於此義中。全成無用。不錄之也。


祇第五云。夢者虛妄不實。若夢真實。於我法中。脩梵
行者。無有解脫。以一切夢皆不真實。諸脩梵行者。於
我法中得盡苦除。


祇等亦同可知者。祇有七色。蘇油乳青黃赤白也。五
分十色。於祇七外加紅黑蜜三也。十律五色。青黃赤
白薄也。青者輪王及輪王受職太子等也。


彼經所說等者。外道計也。


婆羅門出家等者。信外道故也。


心心所法領納苦樂者。為依於色有心心所。領受苦
樂。安危同故也。


第六若於內色下舉第四第五者。謂舉前四五兩段
文也。覺云。應言舉第三第四者好。言四五者錯。下准
應知。覺云疏云三千三百者錯。前第三錯。前第三錯。
互成五十句。不約情十一事說。直爾約內色第六。五
六三十。更有三百句。合有三千六百。今詳不然。無有
出精不情者期。如為樂故。豈非情期。故疏巳足不。不
勞更加也。


教人亦三者。一比丘教尼。二教二。一教餘人。見論十
[004-0109b]
二云。舉體有情。唯除髮爪。及燥皮無精。若精離本處。
至道不至道。及出及至餘一蠅。得僧殘罪。


久中夢中等者。見論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
脚狹手握。作想而眠。夜夢精出。得殘罪准此不開夢也。不先方便
不作想。可如文說也。若以欲想出不淨者。見云。比丘欲起。而捉

女人精出。無罪。何以故。為婬事故得吉。若至境界夷。
若觸女身或抱或摩精出。不犯。以摩觸故得殘。文言
若見好色者。善見云。或見女根根起。視精出不犯殘。
得吉。若見巳。動根精出。得殘共女人坐亦准此俱驅文中。一
切不作出意。足知犯不也。


○摩觸戒


息婬疑者。多云。人見不謂直捉而巳等。女異男等者。
簡異男也。


又通道俗親疎廣說可知者。祇第五云。女人者。母姉
妹。親里非親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見十二云。以念
故觸母身。突吉羅。女姉妹亦如是。何以故。女人是出
家人怨家。若母溺水中。不得以手勞取。若有智慧比
丘。以船接取。若竹木繩杖乃至袈裟。若母捉袈裟。比
丘以相牽袈裟而巳。若至岸。母怖畏。應向母言。檀越
莫畏。一切無常。今巳得活。何足追怖。若母因此溺勢
遂死。比丘得以手捉殯𣫍。無罪。不得棄擲。若母於泥
井中亦如是。祇第五云。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聲。求
比丘救者。比丘作虵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繩牽出。
不犯。若比丘言知汝雖苦。當任宿命者。無罪。又云母姉
[004-0109c]
妹親里等文別。相見歡喜。抱捉比丘。比丘當正念住。
若有異心者。殘。


非畜各四者。變作畜女。來替作男等三。准前應釋。


五十四者。至下釋文。其義自顯也。九十蘭亦爾。觸若
得殘。不名鄰。不名重。非重因故。盜五得四鄰重。是因
非因別。隣不隣殊。故此問答非理也。理實擬婬觸但
蘭罪。本疑盜四得四果蘭。非方便也。


內外境別者。身內起染。身外不同也。


再盜不滿相續成盜者。下文雖爾。非盡理說。若同一
主。盜心未息。可言相續。同一主一盜一息。縱滿百千。
亦不犯重。故亦不定。


呵辭文三者。初俗女。二僧。三佛。俗女初一往宜呵。二
顯巳呵意。多論第三。婬欲偏多。問若欲心多。何不作
大事破戒。答此人根熟。應得漏盡。又應度此舍衛城
中。具足千家。正少一人。是故不作大事。諸女人何以
來看。一以世間多事。多諸忩務。出家人所住處。寂靜
安樂故。二親近善知識欲聞法故。三眾僧房中。種種
嚴飾彩畵床㯓臥具。觸目可樂。是故來看。何故正食
後來。又言不必須通一切疑故。又云。俗人食前多事
多緣。或作飲食。處分奴婢。各隨緣巳。然後相隨。登山
遊澤。或詣僧房。又云為聞法故。若食前來。比丘乞食。
不在僧坊故。諸女人何以入房。答謂出家人。斷欲清
淨。信故隨入。問曰。何故有默有不默者。有云。欲心多
者默然。欲心少者不默。有云。若知識者默然。非知識
[004-0110a]
者不默。又云。人性不同。有樂覆罪過者默然。不樂藏
過者不默。有云。無有父母兄弟夫聟兒女。無所畏難
故默。有畏難故不嘿。十誦第三云。不喜者。即出房外。
語諸比丘言。大德。法應爾耶。種種可巳。諸比丘種種
因緣。為眾女人說法。作禮還去。多云。為說法者。為說
佛法眾僧是良祐福田。可信可敬。莫以小緣故自破
善根。又云。讚歎迦留陀夷種種功德。當得漏盡。度千
家作大利盡。莫見小緣自失敬也。


如上婬戒中說者。謂睡眠新死少分壞等。亦准調部
文。故作此釋。下文云。有比丘與死女身未壞者。身相
觸。多不壞者。身相觸。佛並言殘。半壞多壞者蘭。


不以有智未命終等者。下露坐戒云。人女者有智命
根不斷此即不用彼也。髮髮相觸等。如見論。若身觸髮。即犯
殘也。


既五六雙明此二豈可復得是雙者。舉此後文吉羅
六句。例難古師無文妄立初句為雙也。謂昔覆律師
云。若女來觸有四句。一動身受樂此是雙句。二不動身受
樂。此二句得殘。復有二句。一動身不受樂。二不動身
不受樂。此二不樂。故犯蘭罪。若比丘有染心。發心觸女。
四句皆殘。律文但出女來二殘。餘二句蘭。并比丘往
四句僧殘。此六並略。今師意云。下吉羅中。律文六句。
一樂。二不樂此名〔五〕位句也。三不受樂動身。四不動身受樂
此二名交絡句。五不受樂不動身。六受樂動身此二名雙頭。亦名雙明句
。章中先敘三四交結。五六雙頭。後方敘其初二立

[004-0110b]
位。乘即難云。文既五六。巳是雙明。此初二句。豈可復
得是其雙句。此難意云。殘中初句。若許是雙。吉中初
二。亦應是雙。若吉初二許是雙者五六也雙。豈容初
二復得是雙。此反難記。次順成云。故知初二立位等。
如章廣說。此順成。意云。准吉六句。以釋此中。故云今
解此中等也。謂女觸比丘文中初句。義當吉中第一
立位。直言受樂也。文中次句。義當吉中第六雙句。動
身受樂也。理應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動身受樂。今此
殘中應有之。由此殘中即成三句。廣釋如章。乃至計
為十八句也。問吉中六句。何意但准三受樂句。而不
明彼三不樂句。章中釋云。此是殘位。不須不受樂蘭
也。


下八亦爾者。今詳不然。若提捺等。容不動身。儻逆摩
等。云何不動。故隨所應。更須除之。


各立位四者。女來二句比丘往二句。故四也。餘皆准
此。


本作重意此三位但蘭乃至如媒三位等者。謂本自身。
擬犯婬過而觸女者。有衣等位。未成重來。一類蘭罪。
不分殘蘭吉等三罪也。如媒亦有吉簡殘位。而若擬
犯婬欲過失為身媒者。亦皆蘭罪。不分吉蘭罪。不分
吉殘等之別也。


祇云若女人捉足禮者。應語言。小遠住。或時白齒舌
令痛。不令覺女人細滑。又云與女共床。非威儀起欲心
越。動床不相觸蘭一切同木石等。准此。若女擔重不能上肩。請
[004-0110c]
比丘扶。不應扶。應教餘男子女人佑扶。若無餘人。比
丘應舉者高處。令其就擔。又云共行水中。比丘在後。脚
蹴水灒女人非威儀。若有欲心越。欲心蹴水着人者
蘭。又云乞食時。端正女人與比丘食。見巳起欲想者。應
放鉢着地。令餘人授。又云使道巷中與女相逢。比丘應
住。若競行非威儀。若欲心乃至觸殘。女人捉足下。境
心有無者。女人捉足。有境無心。謂無前方便心也。觸
衣鉢等。有心無境。衣等不是染觸境故。戲笑相觸者。
無染心而因戲笑誤觸也。


○鹿語戒


五分云一切天神證知我心者。意說天神願知我心。
從汝乞願。此律即是教他作願。理准五分義釋之。不
是全同也。


如消蘇等者。下文有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巳言。汝
消蘇。彼言大德我消蘇。佛言。不了了蘭。又云時有着赤
以女人形露。見巳語言。汝著赤衣。乃至不了了蘭。述曰
丘意欲名彼女形。為消蘇等。然不了了故蘭。彼若了
知。即得殘也。然今三藏攝法云。葉薄即是此方正目
男女交會之事。極不遜語也。古來譯為鹿惡語戒。惡
罵語等。亦是其鹿。究尋道理。未犯斯戒。若的不遜說
不軌言。方犯此戒。縱言交會。非鄙惡収。然梵本中。為
諱葉薄。遂言葉縛。葉縛此云糠麥。雖言葉縛。意言葉
薄。欲使聽後無羞愧也。今詳。此宗定不同彼。如文中
云。若現如相。豈得陳說不遜語耶。
[004-0111a]


約葉者。謂隨一一語葉結也。


○媒嫁戒


具緣中。計理不用顯事了了也。


祇律十七二十念為一瞬等。若如娑沙百三十六云。
百二十剎那成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成臘縛。此有
七千二百剎那。三十臘縛成一牟呼栗多。此有二百
一十六剎那。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此有小二十
不滿。六千五百十剎那。此五蘊身。一晝一夜經爾所
生滅無常。又云晝夜增減。各一臘縛月。則各一牟呼栗
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於中晝夜多少。四類不
同。增位極長。不過十八。減位極短。唯有十二。晝夜停
位有十五。謂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停。從此
巳後晝減增。各一臘縛。至末迦始羅月白半八日。夜
有十六牟呼栗多。晝有十四餘准可知。羯栗底月者。八月也。並西方法。黑先
白後。故知羯栗底迦白半者。即九月十五日也。末伹始羅。即九月半巳後也。黑白准前。牟呼栗多者。翻為須臾
。四類不同者。一年之中。九月八日巳去。一白夜增。

三月八日巳去。一向晝增。即三月八日及九月八日。
晝夜停故。成四類也。俱舍十二頌云。百二十剎那。為
一怛剎那。臘縛此云十。此三十須臾。此三十晝夜。三
十晝夜月。十二月為年。於中半減夜。述曰此薩婆宗義。
不可會同祇律也。


女人有二十種者。列名中。伹有十九。准釋中間放去
婢也。


成前四事者。餘破云。理應言於一念或須臾中成前
[004-0111b]
二事也。今詳疏意云。上二據長時作夫婦事。下二約
暫時作夫婦事。故成四事也。


諸四句。初句皆是三時俱自。第二並是前二自後一
使。第三並是中間使兩頭自。第四並是前一自後兩
使也。


語書相參中四句。並是前一語。後兩書也餘句准此


或一法或二法相參作六十四句者。謂語書即相各
為十六。即六十四也。今欲辨釋。且依疏義。廣演其文。
方明是非也。且廣演者。諸十六中。初四即是純一法
作。餘之三四即二法作。故云或一法或二法相參也。
且語為頭為十六者。純語一四。語書一四。文巳廣出
也。語即一四。語相一四。文俱略云。指即現相。亦如是
也。次書為頭十六句者。純書一四。書印一四。文中廣
出。書相一四。書語一四。文略出也。餘兩十六並文略
出也。章中廣出。初十六訖。餘三箇十六。但言餘三各
爾也。


次辨三法相參。章云。四十八句者。謂語書印相各作
十二。故四十八。然今現文但有十六句也。且初十二
者。語書印為一四文廣出也。語書相為一四文中廣出一句。餘三略出
。巳上合初位十二句訖

次第二位十二句者。書印為一四文廣一句。餘三句略出。書印
語為一四文略無也。書相語為一四文略無也。次第三位十二
句者。文並略無。一者即相語。二者即相書。三者即語
書。次第四位十二句者。文亦並無。一者相語書。二者
[004-0111c]
相語即。三者。相書即。章中釋後三箇十二云。伹文一
四。下之二四及餘二頭。悉略不辨者。如向廣辨。尋之
可見。次辨是非者。問此諸句法。為據自使相參作之。
為據三時隨用何法相參作之。為據三時尅用何法
相參作之。為總據前三義作之。設爾何失。四俱有過。
一者若據自使相參。但應一四。更不應多。二者若據
三時之中隨用何法相參作者。即章中釋下之二四。
及餘二頭悉略。不應道理。且如與使共詳議云。我等
但於三法遍用。不須尅定初時用語。中時用書。後時
用即。應如文三法參中十六巳足。何須更辨下之二
四及餘二頭。若更辨者。且如第二位中第二四云。書
即語三。以為一四。此與初位第一四中諸書即三為
四何別。以其三法不局用時。故無別也。如是准知。第
二位中第三四句。與初位中第二四同。第三位中第
一四句。與諸位中第一四句。與初位中第三四同。第
三位中第二四句。與第二位第一四同。第三位中第
三四句。與第二位第三四同。第四位中第二四句。與
第三位第一四同。第四位中第三四句。與第三位第
二四同。故不應理也。三者若據三時之中。尅用何法
為諸句者。謂初用語中必用晝夜。後定用即。如是展
轉。為四十八。雖理無違。何因一法二法參中。不辨三
時俱語為第一句。前二語後一書為第二句。中間語
前後書為第三句。前一語後二書為第四句。餘語即
等。相參亦然。不爾耶。而文一向純語為四。并初時語
[004-0112a]
後二時書為第二四。乃至語即相參亦然耶。四者若
許據三義為句法者。一法二法之中。闕前所辨四句
之法。三法參中法。復闕前說三時隨用十六句義。何
但下之二四及下二頭略也。據斯理趣。盖譯律者。不
善譯文。致義不足也。


始終互對其文甚多者。崇云。數過四萬。今詳。但以計
句顯德。而實推尋。應如前辨方盡理也。計句多少。此
為小事。任諸學者耳。


蘭吉二位各三文者。一受語。二聞語。三不受語也。


各帶斯闕者。本期一法二法三法相參作媒。及至臨
時。三時隨闕也。


乃至廣句者。謂以一女始終互對。本期擬媒。而至臨
時隨闕也。媒嫁想者。男女未通。作巳通想。和合是也。
有人云。如夫婦巳與離書。今還和合。謂為無罪者是。
今詳。此乃迷教而犯。理應殘外更獲無知。何因望斷。


○過量房戒


四依。依樹下。依糞掃衣。依乞食。依腐爛藥。若違初作
房得殘。若違餘之三依。如長衣別眾展轉非時不受
等。及過七日藥。並提也。牒事相違。有主無主。有量不
量。不得同入一翻羯磨也。前異語後惱僧。前嫌後罵。
並同一戒也。


古首律師言前房不處分是第二者。彼自問言。若爾
列文。何以在先。答煞人戒中云。煞畜提。㝡初。下九十
中。彼方言初故。此亦爾。
[004-0112b]


或三二一罪者。雖犯後戒。然後戒中。亦有不處分殘
妨難二吉。隨事有無。故或三二一也。然詳疏中。作此
釋者。白乞過量。並不得存。何名唯闕初緣也。


若闕第五應有六蘭者。雙闕寄在第五闕心中辨。故
六也。


末後二團者。多論也。


壞鬼神村提吉者。後戒斫樹得吉。


對神勸忍者。見論十五。因斫樹故。傷鬼子臂。樹神白
佛。佛為說偈。若人嗔心起。譬如車奔逸。車士能制止。
不足以為難。人能制嗔心。此事㝡為難。樹神聞法。得
須陀洹神得道者。謂須會通也。十誦第十。樹神云。我兒子幼少。
冬八夜時。寒風破竹。冰凍寒甚。我當於何安隱兒子。
佛勑餘鬼。汝當安止。諸鬼以佛語故。即與住處。多論
第三。迦葉名多。以大辨之。一大富貴長者所生故。二
能捨大富貴高族出家故。三能行頭陀少欲知足大
法故。四國王帝王龍鬼神多知多識所供養故。五捨
世間大利養小欲知足行乞故。如舍利弗目連。成就
大智慧神通故。以成就大功德故。名大迦葉。


作房者多者。祇第六云。作五百私房也。


從鳥乞中。僧祗第六云。暮鳥集時。比丘言。汝釋軍多
鳥。各乞一毛。我今須用。眾鳥少時無聲寂然。然不得
巳。各拔一毛着地。晨朝復乞。爾時眾鳥即便移去。異
處一宿。不樂彼處。尋復來還。比丘復與。眾鳥念言。今
此沙門。奇異喜乞。恐我不久定衣都盡。段肉在地。不
[004-0112c]
能復飛。當如之何。便共議言。我等當去。不復宜還。賴
吒和羅經。五分第二偈云。賢人不言乞。言乞必不賢。
默然不有求。是謂為大人。


五耶四耶者。五耶如智論二十二。上婬戒中巳引。四
耶者。如智論第二。如上第一卷疏釋比丘義中巳辨。


祇第六云屋高下量者。邊壁一丈二尺。


非謂開無過量者。古師云。下開文中。小容身屋。但開
過量。亦須處分也。


業一緣異或多者。章中自釋。謂不淨食等。言或一者。
通律師云。如三根謗是。緣一業異或多者。章云。五過
房是。亦如摩觸等。言或一者。通云。再盜滿五成一夷
是。


緣業俱同或多者。有餘引伽論第十。若比丘大眾中。
嗔恚。手犯沙豆等。擲諸比丘。隨所着得爾所提。覺云。
如本加行。作虗誑心。不應時心。分離心。毀辱心。後發
一言。成口四過。謂所欺境及發一言並是一也。言或
一者。一切戒中。隨應即是。緣業俱異或多者。作煞盜
等。前後不同也。言或一者。八事成重是。今詳。所言緣
業。緣是增上。理且應然。所言業者。加行根本後起為
是何業。若言隨應皆說為業一咽多罪。由加行心多
業。而實咽者。翻令是緣。由此一緣暢思故。何得判為
業一緣異也。若言唯取根本業者。再盜滿五。應是業
一。何意復名緣一業異。故此四句並無異據。又五過
房言是緣一業異。故此四句並無典據。又五過房言
[004-0113a]
是緣一業異者。理不可據一房為緣。若據兩房。何非
二緣。乃言緣一。若言房事是一名為緣一。何故不言
兩業造房。業事是一。名為業一。前後兩房。許名緣一。
何妨兩業名為業名為業一。同一罪相故。


須知乞不乞如下辨者。次下義門云。順精加法別所
為故等也。


夷論即局謂作四位者。母論第六。從無臘乃至九臘。
是名下坐。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坐。從二十臘至
四十九臘。是名上坐。過五十臘巳上。國王長者出家
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心念三語者。尊者云。應言對手。若言三語。不攝諸有
一說者故。下皆類此。


二種分衣者。古師云。一時僧得。二非僧得。尊者云。准
今疏主。時僧得者。不須作法。即無二種。應言非時之
中一者檀越施物。二者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還成
二種也。


如七非者。下瞻波中。辨七非義也。


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者。自然一者蘭若。拘盧舍集
僧。相傳言。准雜寶藏五里。俱舍明文。二十四指肘。四
肘為弓量。五百俱盧舍。故依俱舍者好。計有二里也。
二者可分別聚落。盡聚落集。三不可分別聚落。疏主
云。八樹間集。即七十三步半。不可分別。依祇律立。餘
依十律立也。尊者云。准見論十七。阿蘭若界者。極小
方圓七槃陀羅。一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二
[004-0113b]
十八肘外。得作往事巳上論文。准此言不同意者。即是蘭。
若有難集僧。應加此一自然為四也。肘長尺八。六尺
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大界三者。一人法二
同界。二法同食別界。三食法二同界。小界三者。一戒
場。二難說戒。三難自恣准尊者義。即十界也


大小二界各四者。前九界外。加食同法別前不取者。此伹食同
作法和通。無別界體。不解本界故。加難受戒前不取者。疏主意云。此界難用。不知分齊故

四法現前。即人法處事也。


不在三小者。說恣受戒。本為集僧。結此三故也。


制所常行者。癡狂本為說戒。說戒即是制常行也。


餘二准知者。單白局大界者。疏主羯磨疏中自解云。
如說恣德衣鉢異語觸惱白等。通者易知。如差威儀
師喚入眾戒師單白受懺白業是也。白四通者。如受
戒悔殘等類。白四局者。如滅擯學悔罪處所七羯磨
作解念不癡及諸諫等。以其違情行罸故。僧眾諫勸
故。並專大界也。


因起有無者。有餘皆言。如羯磨中。時到巳前。牒所為
事。名有因起。言無者。反此應知。若爾章云一切差人
無因起者。差威儀師。豈非是有。又此即應第七正辨
作法中論。何用此辨。然疏主羯磨疏中自釋云。無者
一切差人。以非自心但是眾遣故。觀此釋意。若作法
前。先有事起。依先有事而作法者。名有因起。所言無
者。法前無事。卒爾而作。名無因起。即下章中。亦言因
起問答。即是上事。又云。白中第二牒因起也。若時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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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因起。何須言牒。雖爾亦妨。如差教授。即先問言。
誰能教授。單白之中。文復牒入。故有因緣也。


交治者。為道治俗。如覆鉢也。為俗治道。如遮不至也。


互在眾集前後者。如本集僧無為受戒。不妨受前作
治罸等。諸餘法事。或復受後。亦作不遮也。祇律第六。
路遠雨雪。大寒大熱。白二差人。往指授云。僧巳示作
房處。如是三說。


非容等者。使律云。非他界僧指授。非先年指授也。


越年者。祇云先年也。


㝡後泥治訖者。章中問答可知。若准祇律。作房疊塼。
一一得越等。亦可與造塔。義相似也。


有經亦同者。一僧不處分過量二殘。二僧不處分不
過量一殘。二僧不處分不過量一殘。三僧處分過量
一殘。諸古律本伹有第三。闕前二句。今時律本多具
三句。故言同也。


房主得殘巧師得蘭者。疏意云。文中雖言作者犯。而
犯名中。意含房主罪也。次句准同。疏意且然。而乘文
相也。


此二句亦通結兩者。謂不報中。亦含不問。不問之中。
亦含不報也。今詳。此亦不順文相也。後釋意云。初自
作自犯。二教人作犯。此亦不順文相也。以其文中結
作者犯。何意乃論自他之業。故不然也。


不如前解者。今觀兩釋總非。應作是說。初三並結所
教正犯。而起方便。有遠有近。故容犯吉。或復犯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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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定。故總云犯也。然能教人現前忍可。即說有犯
不現。不現不忍。全是無犯。不定故闕而不結。然初二
句有差別者。初句自案繩墨令人作。次句教他案繩
及作。三不報結所教。四不問結能教也。


不犯中為僧作者。見論十三。作說戒堂溫室食堂。如
此作不為自巳住。無罪善。兼為自巳住。僧伽婆尸沙。


多人住屋者。見云。若二人三人共作屋。若一比丘一
沙彌。悉不犯。何以故。人無一屋分故。若數人分得一
屋分。僧伽婆尸沙。


○有主房戒


多論第三。闡陀者。是佛異母弟。優填王妹兒。生大高
族。出家為道。伐樹者。祇云與五百金錢。尋便安處。欲
作大房。盡五百金錢。正得起基。起少墻壁。錢物巳盡。
復與五百金錢。作墻壁竟。安施戶牖。錢物復盡。主人
生不信心。語心言。阿闍梨是出家人。用大房為。用于
金錢。可起樓閣。而作一房。云何不足。尊者且還。不能
復與。有薩羅林樹。闡陀便斫持用成房。母論第五。有
五種樹不得斫。一菩提樹。二神樹。三路中大樹。四尸
陀林中樹。五尼拘陀樹。若佛塔壞僧伽藍壞。為水火
燒。得斫四種。除菩提樹。若斫得吉者。壞威儀吉。下壞
生戒。是此緣起。故令得提也。


飾宗義記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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