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3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唐-定賓 (master)



飾宗義記卷第三本
嵩岳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第三解律題名者。此下廣解三要之中。第三正釋律
初題目。然而四分名生。章中雖辨被機承稟。今復應
明。若欲釋者。略開二門。第一戒法相傳。第二翻譯時
代。言相傳者。昔後漢明帝莊永平元年戊午歲即位。
至永平五年。夜夢丈六金人。至十年丁卯之歲。有西
域僧迦葉摩騰。遊化至于漢地。又至十一年。歲次戊
辰。復有竺蘭。來至此土。此土人請曰。我欲如師法出
家受戒。即與剃髮披著縵牒。與受三歸五戒。准薩婆
多論。佛成道八年。止三歸與羯磨受。中國十人。邊方
五眾。由此摩騰正有二人。不得受具。如是乃至第十
桓帝志丁亥即位。逕二十一年。至丁未之歲永康元
年。從前明帝戊辰之歲。至此丁未。總一百年。唯用三
歸五戒。共相傳受。桓帝既崩。第十一靈帝閎立。戊申
即位。自建寧年巳後。北天竺有五沙門。支法領。支謙。
竺法護。竺道生。支樓讖等五人。來到此土。與大僧受
戒。即五人受也。自爾巳來。始有戒法相傳。其時大律
未到此土。支法領口誦戒本一卷。羯磨本一卷。在此
流行。今時古羯磨戒本者是。並出曇無德部。自爾巳
後。復逕五十五年。至魏文帝丕曹操子也黃初三年歲次
[003-0035c]
壬寅。有中天竺沙門曇摩迦羅或云柯羅。此云法時。遊至
許昌黃初二年。改許縣為許昌。其人幼而聰敏。質像瓖瑋。尋讀一
覽。文義悉通。善四韋陀。妙五明論。圖讖運變。靡所不
該。自謂。在世無過。乃入僧坊。過見法勝毘曇。慇勤尋
省。莫知旨趣。乃深歎曰。佛法釣深。因即出家。誦大小
乘經。及諸毗尼。來至許昌。觀魏境僧眾。全無律範。自
來之後。又逕二十八年。兼前五十五年。合八十三年。
至魏廢帝齊王芳嘉平二年歲次庚午。於雒陽更集
梵僧。以羯磨法。與大僧重更受戒。准用十僧。并翻僧
祇戒本一卷。又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出曇無
德羯磨。以用受戒之由。略如邁法師譯經圖紀。即是
大僧受戒之由也。


次明尼眾者。靈帝之後。亦從大
僧。求受大戒。支法領語曰。依如佛教。唯開邊地五人。
大僧受戒。不開尼眾。尼眾泣淚而退。又從靈帝巳後。
逕五十三年。至漢末魏初。東天竺國有二比丘尼。到
長安。見此土尼眾。問曰。汝誰邊受大戒。尼眾答曰。我
至大僧所。受三歸五戒。二尼歎曰。邊地比丘尼未有
具戒。遂還中國。化得十五人。三人在雪山凍死。二人
墮黑𡼏死。屆至此土。唯有十人。自爾巳前。尼悉赴京
與受具足。後到吳地。與彼尼眾受戒。自爾巳來。尼眾
始有戒法。相傳。受戒竟後。三人命終。唯七人在。來逕
十七年。思憶本鄉。即附南海商人。而還本國。一去巳
來。更不委耳。此初受戒。但在魏初。未詳定是何年月
日。又從魏初黃初元年庚子歲後。計有二百一十一
[003-0036a]
年。至宋第二文帝義隆元嘉七年歲次庚午。有罽賓
沙門求那䟦摩。此言功德鎧。即其國王之少子。至于
楊州。譯善戒等經。又復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宋地。
云此地未曾有尼。何得二眾受戒。功德鎧云。尼無本
法者得戒。而僧有罪。尋佛制意。先令作本法者。政欲
生其善心。為受戒方便。論其得戒。法出大僧。但使羯
磨法成。自然得戒。今詳。魏初尼巳受戒。而功德鎧既
西域人。不練根由。而言無本法也。當時尼眾。苦求更
受。功德鎧云。善哉隨喜。且令兩尼學語。更往西國請
尼。令足十數。而功德鎧雖先許尼重受大戒。但譯比
丘尼羯磨一卷。譯經圖紀云。四分羯磨一卷。是也。而
受戒事未遂而終。俄然遂至元嘉十年歲次癸酉。有
印度沙門僧伽䟦摩。此云眾鎧。戒德清峻。道俗敬異。
自流沙至楊州。復有師子國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
足前十數。便請眾鎧為師。於壇上與尼重受大戒。齊
末梁初。鍾山定林寺僧祐律師記云。最初為影福寺
慧果淨音僧要智景等二十三人受戒。自後不能繁
記。自爾巳來。將為善受。問有何證驗知得戒耶。答南
山律師記云。昔魏文帝三年。內作無遮大會。文帝問
曰。此土僧尼得戒原由。云何可知。諸大德悉皆不答。
于時即有比丘。請向西國。問得戒所由。到北天竺。遇
見一羅漢。啟問曰。振旦僧尼受得戒不。答曰。我之小
聖。不知得不。又語比丘曰。汝且住此。吾今為汝往問
彌勒得不來報。於是即入禪定。向兜率天。問曰。我是
[003-0036b]
小聖。不知邊地為得戒不。故來問尊。彌勒答言。邊地
得戒。遂請證驗。即取金華而願言曰。若邊地僧尼得
戒者。願金華入羅漢手。若不得者。金華莫入。願訖。金
華即入掌中。一尺影現。奇徵既爾。內懷歡喜。彌勒語
曰。汝下至振旦比丘所。亦當發願。若使振旦僧尼得
戒不虗。唯願金華入比丘手。當即如教發巳訖。以手
案華。華入比丘掌中。一尺影現。瑞應既爾。欲來還國。
有迦羅神現身語曰。道路懸遠。多諸嶮難。弟子送師。
令達彼國。未至之間。魏文帝殿前。先有金華。空中影
現。文帝問太史曰。何變恠也。太史答曰。西國有佛法
來此。于時不盈一月。比丘掌中。有一金華。來到之日。
空裏金華即滅不現。當發漢境。總有八十餘人。或有
慕聖情深。即住彼方。或有逢難命謝。正有一身。從其
大菀。博尋舊跡。來達秦地。今詳。魏文帝三年內作無
遮大會者。若是前魏文帝。即是黃初三年壬寅之歲。
計其年月。稍不相當。且如唐靜邁法師翻譯圖紀云。
沙門釋智嚴。凉州人也。弱冠出家。納衣宴座。分衛自
資。于時晉安帝義熈十三年。滅後秦代姚泓還泓是姚萇
孫也。八月為東晉劉裕所擒。於建康市斬之。始興公王恢。從駕觀山。見嚴

禪思。即請還都。然嚴先西域得經。梵本未譯。後至晉
末宋興東晉太尉劉裕。以晉恭帝元熙二年十月。受晉禪。改為宋朝至宋文帝元
嘉四年此從義熙十三年。至元嘉四年。合十一年歲次丁卯。於楊都枳園
寺。譯普曜經等。合三十六卷。然嚴未出家前。曾受五
戒。有所[戲-戈+予]犯。後受大戒。疑不得戒。遂汎海至印度。諮
[003-0036c]
問羅漢。羅漢不決。為請彌勒。彌勒答云得戒。嚴甚喜
焉。若據前魏黃初三年壬寅之歲。至宋文帝元嘉四
年丁卯之歲。智嚴翻譯之時。計當二百六年。豈容有
人二百餘歲。若言後魏道武皇帝。創都北代。皇始三
年歲次戊戌。于時彼未敬信佛法。誰復詰問得戒根
由。況復皇始之與黃初。文帝武帝。並皆有異。何得成
證。故知南山錯記也。今詳。此是後秦姚興。謚文桓帝。
皇初三年歲次景申皇初字。與前魏曹氏黃初字。不同也。至元嘉四年。
合三十二年也。義准。智嚴創往西域。猶應少年。往返
遷延。更逕三十二載。即與譯經圖紀相符會也。宜勘
秦魏史傳。問智嚴法師。初在秦朝。何得宋代翻譯。今
詳。後秦為宋劉裕所滅。所以智嚴破秦入宋。又出家
之道。遊化諸方。故無傷也當元嘉年。嚴翻譯時。總有六國。一西秦。二夏國。三北凉。四
北燕。五後魏。六宋國。此中總計大僧初受戒。從漢靈帝戊申巳

來。至今大周長安三年歲次癸卯。當五百三十六年
巳還。大僧第二重受戒。從魏芳帝嘉平二年庚午巳
來。至今大周長安三年歲次癸卯。總計四百五十四
年。比丘尼最初受戒。從前魏黃初元年歲次庚子。至
今大周長安三年歲次癸卯。當四百八十四年巳還。
比丘尼第二重受戒。從宋元嘉十年癸酉巳來。至今
大周長安三年歲次癸卯。當二百七十一年中間。逕周武帝
滅佛法。有靈裕法師等十八藏。在勒摩提將軍家。大隨創興。纔得九人。與人受具戒


第二翻譯時代者。謹案靜邁法師慈恩寺翻譯圖紀。
并撿秦朝支法領譯律序。又驗律文。此律前後合有
[003-0037a]
兩譯。初即覺鳴創譯。後即法領重翻。故譯圖云。姚秦
世沙門佛䭾邪舍。此云覺名或名覺鳴。罽賓國人。操行貞
白。戒節堅固。儀止祥淑。視瞻不凡。五明四韋之論。三
藏十二之典。持悟深致。流辨無滯。以姚秦弘始年。達
于姑臧。羅什法師先師事之。遂勸秦主姚興往迎。即
勅迎之。并有贈遺。辭而不受。重使敦喻。方至長安。秦
主出迎。列立新省。於逍遙園。四事四時供養。並皆不
受。時至分衛。一食而巳。邪舍赤髭。善毗婆沙。時人號
為赤髭毗婆沙。秦主供養。滿三間屋。不以關心。遂為
貨之造寺。自弘始五年歲次壬寅。譯四分律四十五
卷。并四分戒本一卷及餘雜經。竺佛念等筆受。准法
領律序云。壬辰之年。有晉國沙門支法領。感邊土之
乖聖。慨正化之末夷。乃西越流沙。路逕于闐。遇曇無
德部。體解大乘三藏沙門佛駄邪舍。才豔博聞。明練
經律。三藏方等皆諷誦通利。法領即於其國。廣集異
經。以歲在戊申。始達秦國晉往秦還。良由並治也。即以至年。重
請出律藏。時集持律沙門三百餘人。於長安中寺出
之。領弟子慧辨為譯校定。陶練反覆。務存無朴。本末
精悉。若都初制。謹案姚秦壬寅之歲覺鳴譯時。即是
弘始五年。至戊申之歲法領譯時。即當弘始十一年
此即晉國義〔巳〕四年。計壬寅去戊申。相計合七年。又律序云。重請出律藏。以
此驗之。足委前後。問法領西遇覺鳴。何以覺鳴先至
翻譯。答案法領晉世西往。壬辰之年。至於還秦戊申
之歲。合十七年。法領西域廣集異經。遂使後至。故不
[003-0037b]
疑也。又准律文。眾覺之初。有律本題云。尸叉罽賴尼
胡音不正。應言式叉迦羅尼法。有續寫者。書應〔正〕從此式叉迦羅尼。不能一一就文治。故班〔辯〕之耳
巳上并注。並是律載。唯知即是覺鳴本譯。度語之人。
以音不正。故至法領。自達方言。遂正之也。又覺鳴本
云如破伊蘭葉。法領本云如破伊蘭葉。又律文中。列
三僧物。初三兩物。文互顛倒。及餘諸文屢有差互者。
並以兩譯之異。譯經圖紀但載初譯。不譯後出者。葢
疎略也。又細詳察。有三本律。一者覺鳴初本。二者法
領改本。令改尸又。仍存未改。三者巳改從叉本。又從
大唐中興應天皇帝神龍元年乙巳歲即位之後。有
洛陽崇先寺僧道林其本湖洲之人。以義淨三藏自撰四分
律頌。加於律中。妄稱譯出。最初於崇先寺。割破律本。
中間加之。又寫兩本。一本置在崇先。一本置在大聖
善寺。恐後代不委。故紀之也。


輕重緩急。前卷巳辨。謂輕即是緩。重即為急。但義門
異。故別論之。然望性惡。稱輕制輕。稱重制重。但名輕
重。而非緩急。故應釋云。若是緩急。即是輕重。自有輕
重而非緩急。思之可見。


四錢三角者。祇律第三。佛告諸比丘。從今當知十九
故錢。名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為四分。若盜一
分。若一分直。犯波羅夷。因此古來計此以為四錢三
角。謂分十九。以為四分。且四四十六。餘有三錢。各為
四角。三四十二。即十二角。分十二角。以為四分。分各
三角。故言四錢三角也。此是古來謬傳。後盜戒中當
[003-0037c]
辨也。


二眾俱互者。當眾相謗。名之為俱。異眾相謗。名之為
互。


犯不犯者。十誦律中。若結淨地得突吉羅。祇律不捨
淨作三衣犯提。此律並無犯也。


遺教三昧經。五部僧分別服飾品云。佛在世時。有比
丘羅旬。每行分衛。輙空而還。佛知宿行。欲現殃禍并
正明戒。佛使眾僧分為五部。著五色衣。令其日隨一部
乞食。於是隨其制儀。至於度世。後立號稱。各各奉其
所著服色。薩婆多部者。博通敏達。智導法化。應著絳
袈裟。曇無德部者。奉執重戒。斷當法律。應著皂袈裟。
迦葉惟部者。精勤勇決。救護眾生。應著木蘭袈裟。彌
沙塞部。禪思入微。究暢幽玄。應著青袈裟。摩訶僧祇
部者。勤學眾經。敷演義理。應著黃袈裟。佛因羅旬乞
食不得。使諸比丘知有報應。還分五部。使日隨一一
部部求食。即皆不得。乃至五部隨者並然。佛令羅旬
寺內灑掃。餘人請食。於一日中。不作其事。舍利弗為
其請食。在道遂翻鉢中食盡。內不得食。遂云。我既薄
福。何須久住。遂飡沙飲水而入涅槃此經疑偽。威儀經下卷。舍利弗
問經。五種服色大同此經。舍利弗問經。亦疑也。問先有五意。何以不分。答以

二義故。如章所論。若爾三乘有三意。如來現在分五。
意對五機。佛在何無別。答三乘為漸誘。別說易脩。成
五意總防非。問說合無諍。若爾佛現。不分者何為。方
等經云。五部僧中。學何毘尼。又方廣經云。互用五部
[003-0038a]
僧物。又如羅旬。分衛隨五部僧。此等並似現分。寧言
無別。答此蓋僧分五服。學戒猶同。又闍王十夢經。夢
見白㲲從天飛下。至地分為五段。王時憂惱。來問世
尊佛言。非王之事。是我法中。我滅之後。諸弟子眾。分
我毗尼以為五部。既言滅後。故現不分巳上尊者問答


五種眾生者。五部機別。崇云。佛滅百年。猶為一部。未
有五卷。如何在日。始十二年云有五機。今詳。豈由分
部方有五機。故有五機。無妨同□□學也。


若為說廣利益不普者。豈付弟子利益普耶。故應更
釋。律中自言。若使如來不淨眾中而說戒者。無有是
處。是其意也。見論第五。教授木叉也。


依祇五年者。祇二十三云。世尊成道五年。比丘僧清
淨。自是巳後。漸漸為非。世尊隨事為制戒。立說波羅
提木叉。二十言是到者。不然。見論第六云。佛成道十
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在他國八年學道。後還迦蘭陀
村。佛成道巳二十年。故不應言到也。故今詳之。諸部
違文。其類非一。如涅槃經。二月十五日。如來涅槃。薩
婆多論婆沙等論。八月八日。佛般涅槃。何得相會。祇
律五年。亦應准此。如來正說者。尊者云。是止說言正者譔
說戒揵度。阿難請佛說戒。世尊不說。目連觀見有一
比丘。行不清淨。目連牽出。明知即是第二犯也。五師
住持。廣如付法藏傳及阿育王傳也。


立誓入滅盡定者。薩婆多宗。婆沙百三十五云。大迦
葉波入王舍城乞食。食巳未久。登鷄足山。山有三峯
[003-0038b]
如仰鷄足。尊者入中。結跏趺坐。作誠言曰。願我此身。
并納鉢杖。久住不壞。乃至經於五十七俱胝六百千
歲。慈氏如來出現世時。施作佛事。正義家釋云。入般
涅槃。非是入定。慈氏出世現神變者。是留化事。餘部
之中。有許此是入滅盡定也。


在恒水中船上入滅者。如付法藏第一卷說。阿闍世
王。請阿難曰。如來迦葉入般涅槃。自我多殃。悉不都
見尊。若滅度。唯願垂告。阿難曰善。阿難後至一竹林
中。聞有比丘誦法句偈。若人生百歲。不見水老鶴。不
如生一日。而得都見之阿難聞巳。便語比丘。此非佛
語。不可修行。汝今當聽。我演佛偈。若人生百歲。不解
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爾時比丘白其師
說。師告之曰。阿難老朽。智慧衰劣。言多錯謬。不可信
矣。汝今但當如前而誦。阿難後聞。猶誦前偈。即問其
意。答言。尊者。吾師告我。阿難老朽。言多虗妄。伹依前
誦。阿難思惟。彼輕我言。或受餘教。即入三昧。推求勝
德。不見有人能迴彼意。便作是言。世間眾苦。甚難久
居。我於今日。宜入涅槃。復作是念。阿闍世王與吾有
要。我應語之。即詣王宮。告守門者。為我白王。門人答
曰。王今眠睡。若設覺悟。罪我不少。阿難語言。王若覺
者。可宣我意。阿闍世王。夢蓋莖折表失覆蔭。即便驚悟。門
人具宣。王聞悶絕。良久乃蘇。園神白王。阿難今巳向
毗舍離。即嚴四兵。往恒河側。阿難乘船。在河中流。於
時大地六種震動。時雪山中有五百仙人。見斯相巳。
[003-0038c]
飛空往詣。求哀出家。即化恒河。變成金地。為諸仙人。
如應說法。鬚髮自落。成阿羅漢。咸悉俱時入般涅槃。
阿難昇空。作十八變。入風奮迅三昧。分身為四。一分
向忉利天。與釋提桓因。一分與大海娑伽龍王。一分
與彼毗舍離王。一分授與阿闍世王。如是四處各起
寶塔阿難在河中流入涅槃者。為護阿闍世王。及毗舍離玉意故。所以不進不退也。有人言。
不見水潦涸者。非也。


三藏傳云者。尊者云。是真諦也。


釋論者。古人以智論釋大品般若。故號為釋論也。然
彼第一百卷。但言罽賓毗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
十部。亦毱多受持之言也。


大集經者。章中引經。加減其文。今者謹錄。仍為注釋。
彼經第七云。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
經。書寫讀誦。顛倒解義。顛倒宣流。以倒說故。覆隱法
藏。以覆法故。名曇摩毱多此法密部也。經言覆隱。即密義也。或名法藏。藏亦密
義也。而復讀誦書寫外典。受有三世及以內外。破壞外

道。善解論義。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問難。悉能答
對。是故名為薩婆帝婆受者執也。此部執有三世實體。一切性者。三性心中。悉得
戒也。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若死屍。是故名

為迦葉毗數論外道執有實我。受用塵境。名為受者。轉諸煩惱者。轉者捨也。海不宿屍。故為喻
。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是故名為彌沙塞

而此六界。並說為空。故云不作相也。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是
故名為婆蹉富羅婆蹉者。此翻為犢。富多羅者。此翻為子。言富羅者。略也。正是犢子部
也。此部計我非是即薀。亦非離薀。而有實我。梵云婆羅必栗託仡那。此云愚異生。舊譯為小兒凡夫。准此經中。
[003-0039a]
應言猶如異生。以其異生計有實我。指之為喻。經言小兒。意取愚義也。廣博遍覽五部

經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別
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巳上經文易解。章云受後
三世。錯也。問列六部名。何因但有五部。此中十二部
十八部二說。未曾見有經論正文。傳記又失。難可依
信。


文殊問經下卷中說二十部者。如章所引。稍與宗輪
同。今且敘宗輪論說。隨便會釋。宗輪論云。如是傳聞。
薄伽梵般涅槃後。百有餘年。去聖時淹。如日久沒。摩
揭陀國俱蘇摩城王。號無憂統攝贍部。感一白蓋。化
洽人神。是時佛法大眾初破。謂因四眾共議大天五
事不同。分為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文殊問經。體毗履者。此翻
上座也。言四眾者。一龍象眾律師眾也。二邊鄙眾大天眾也。三多

聞眾經師眾也。四大德眾論師眾也。又釋。初是大天。如象難制。
二是大天弟子。三凡夫持戒。四是聖眾也。諍五事者。
婆沙九十九。有此緣起。然與真諦部執疏說。少少不
同。不可具敘。今略論者。然此大天未出家前。與母私
通。遂殺其父。耻人所知。將母逃隱波吃梨城。遇逢本
國曾所供養羅漢苾蒭。復恐彰露。因遂殺之。後見其
母與餘私通。復煞其母。造三逆罪。深生憂悔。欲求滅
罪。因即出家。未久便能誦持三藏。王聞數請。入宮供養。
真諦又云。王妃遂與大天私通。然彼復稱我是羅漢。
後於寺中。夢失不淨。而令弟子浣所汙衣。弟子白言。
師煩惱盡。何容斯事。彼言漏失略有二種。一者煩惱。
[003-0039b]
羅漢巳無。二者不淨。羅漢未免。煩惱雖盡。豈無便利
涕唾等耶。然我漏失為魔嬈故。汝不應恠。此意說云。
身中不淨。如有涕唾。為魔嬈故。即便漏失。真諦敘云。
此是魔女欲毀我故。而以不淨汙我衣也。又自作經。
佛語諸比丘。魔王天女。毀無學人。故以不淨染汙其
衣。部執疏中五事。皆云自作經。下不重論也此第一事。又
欲令諸弟子親侍。次第記得四沙門果。弟子問言。阿
羅漢等應有證智。如何我等都不自知。彼言。羅漢亦
有無知。無知有兩。一者染汙。羅漢巳無。二者不染。羅
漢猶有第二事。弟子復言。曾聞聖者巳度疑惑。四諦三
寶。我猶懷疑。彼言羅漢亦有疑惑。疑惑有兩。一者隨
眠懷疑。羅漢巳無。二者處非處疑。羅漢猶有。述曰稱理
名處。不稱理者名為非處。於諸稱理不稱理事。猶豫
不決。名處非處疑也此第三事也。弟子又言。我是羅漢。應
自證知。如何但由師之濟度。都無現智能自證知。彼
言羅漢有由他度。舍利目連慧通第一。佛若未記。彼
不自知。況汝鈍根。要由他度。而能自了。真諦云。亦有
聖人依他斷疑。是也第四事。然彼大天。雖造眾惡。未斷
善根。後於中夜。自惟重罪。當於何處受諸劇苦。憂惶
所逼。高聲唱言。苦哉苦哉。弟子尋白。大師若言所作
巳辦。何故唱苦。彼遂告言。我呼聖道。謂諸聖道五事。
而作頌言。無學漏失因魔引。無知疑惑由他度。聖道
現起假聲呼。是謂如來真淨教。宗輪頌云。餘所誘無
謂羅漢被魔所誘也。猶豫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真佛教。
[003-0039c]
爾時眾中。有學無學多聞持戒脩靜慮者。聞彼所說。
翻彼頌言前三句同前。第四句云。是汝狂言非佛教。於是竟夜
鬪諍紛紜。乃至終朝。城中士庶乃至國王。來自和諍。
僻用律文。行籌滅諍。用多人語。賢聖眾中。耆年雖多。
而僧數少。大天孕內。耆年雖少。而眾數多。遂分二部。
一上座部。二大眾部。王聞既瞋。送諸善眾於恒河中。
載以破船。中流墜溺。聖眾登空。并攝同見不得通者。
西北而去。往迦濕彌羅國。王聞悔謝。如論中說。准部
執疏。却請還國。大天改經。不復如本。諸阿羅漢。還復
結集至。即是第三結集。一七葉巖。二因十惡法。三即
此時也。又言五事有虗有實。實者。一者天女必不能
嬈。二者有習氣無知。三者三解脫門。無不自證。四者
鈍根初果。不定自知。問善知識。知識為說有不壞淨。
因更觀察自審知得。五者如舍利弗口誦偈時。即得
聖道。因此思擇。分成兩部。不同婆沙。一往即分也論云
後即於此第二百年。大眾部中。流出三部真諦云。第二百年。大
眾部住央堀多羅國。此國在王舍城北。此部弘華嚴涅槃勝鬘維摩金光般若等經。於此部中。有信者。有不信
者。不信者言。是自作經。四阿含中。無此經故。因遂分部。一一說部此部執世出世法皆無實
體。同一假名。文殊問經名執一語言。經注云所執與祗同者。譯經時人為此釋也。二說出世

此執世間從顛倒起但有假名。出世非倒皆是真實。經注云稱讚辭。盖亦謬也。又經中巳下諸部。後
後諸部。從前前出。不同宗輪。下不復論也。三鷄胤部本音憍矩胝迦。真諦名灰出。此山石堪作
灰。基法師云。本音及義皆無此釋也。正翻鷄胤。上古有仙。染鷄生子。是此之〔族〕。文殊問經云。律主姓是也。此部
不弘經律〔云〕經與律是方便教。佛自有處破經律故。唯弘對法。坐禪斷惑。次後於此第二百

年。大眾部中。復出一部。名多聞部真諦云。佛在世時有一羅漢。名祠皮
[003-0040a]
衣。昔作仙人。披樹皮衣以祠天故。後出家巳。隨佛說法。皆能誦持。佛未涅槃。遂住雪山坐禪。不覺佛巳涅槃。至
佛滅後第二百年。從雪山出。見大眾部所弘義淺。其甚驚恠。更為具足。誦出淺義及以深義。深義中有大乘義
也。其中有不信者。其有信者。即別成部。名多聞部。成實論從此部出。故參涉大乘義也。次後於此

第二百年。更出一部。名說假部基法師云。世出世法皆通假名及以真實。
不同一說部及說出世部也。真諦名分別說部。大迦旃延。佛在作論。分別解說。佛滅之後。來至大眾部中。分別
三藏。此佛假說。此真實說。此是真諦。此是俗諦。此是因果。有不信者。別為此部。經中脫此一部也。第

二百年滿時。有一出家外道。捨邪歸正。亦名大天。大
眾部中。出家受具。多聞精進。居制多山。與彼部僧。重
詳五事。因茲乖諍。分為三部此言出家受具。不同部執疏云。摩伽陀王。感弘
佛法。外道失利。遂自剃髮。賊住出家。王聞遂遣〔聽〕慧比丘。沙汰幾盡。猶餘數百〔真〕不分。王復令人再三推問。彼
有弟子。依眾出家。推問其師。即是賊住。因此諍論。或言師若破戒無戒。餘僧清淨。自然得戒。薩婆多等悉用此
解。或言師若破戒無戒。弟子亦無戒。大眾部用此義也。大天即是賊住之首。不為眾許。因而分部。一

制多山部制多翻為靈廟也。佛於一世。初生成道。法輪涅槃。四處皆有靈廟供養。此山即靈廟
處也。經名只底柯。注云山名。律主居之也。只底柯即制多也。二西山住部。三北山

住部制多西山。名西山住。北山同爾。此三皆住處也。經名東山〔維〕也。如是大眾部。四
破或五破。本末別說。合成九部。一大眾部。二一說部。
三說出世部。四鷄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
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并根本說。即五度破。若除根本。即四度也。
准經脫假一部也。其上座部。經爾所時。一味和合。三百年初。

有少乖諍。分為兩部。一說一切有部。亦名說因部。二
即本上座部。轉名雪山部上座部盛弘經。藏少弘律論。至此時中。迦多衍尼子
造發智論。盛弘對法。故乖諍也。說一切有者。有有二種。一有為。三世實有。二無為。離世實有。說因者。此部立義。
廣出所因故也。文殊問經。名一切語言。注云一切。可措語言也。語言即是說也。雪山者。上座徒眾。為說因所伏。
移入雪山。又釋既為他伏。師宗冷弱。乍比雪風。論中即是上座部。轉名雪山。經中乃於體毗履外更數雪。謬也

[003-0040b]
後即於此第三百年。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
子部上古有仙。染犢生子。此之種也。真諦云。可住子部。基法師云。此理難解。幸願詳諸。今詳云。梵音
長短故也。若長音呼。婆私弗多羅。即是可住子。若短聲呼。䟦私弗多羅。即是犢子。真諦云。羅怙羅是舍利子弟
子。可住子羅怙羅弟子。弘舍利弗阿毗曇。智論第二亦云。犢子道人等讀誦舍利弗阿毗曇。次後於

此第三百年。從犢子部。流出四部。一法上部經名法勝一也。
有法可上故名焉。二賢胄部盖部主是賢。從眾是胄。胄尚族也。三正量部刊正
無謬故也。經名一切所貴也。四密林山部山有密林。部主居之。經名芿山也。真諦云。此四
部。釋舍利弗阿毗曇。義有少者以經義足之。故分異部也。次後於此第三百年。從

說一切有部。復出一部。名化地部部主昔日曾作國王。化霑地上。後捨
出家。從本為名。部執云正地部。真諦云。是王師匡正土境也。經名大不可棄。注釋如章。經注文云。名能射也

次後於此第三百年。從化地部。流出一部。名法藏部。
自稱我習林菽氏師或名法密。基法師云。是部主名者非也。前大集經。以隱密故。是
法名也。菽者豆也。上古有仙。採綠豆為食。目連是彼種。故名採菽氏師也。此部立五藏。三藏如常。第四呪藏。第
〔五〕藏。由他不信引。目連為證故。柾為師也。經名法護。注云。律主名。亦譯者謬釋也。至三百年

末。從說一切有部出一部。名飲光部。亦名善哉部梵云
迦葉波。翻飲光。上古有仙。身光極盛。飲蔽餘光。是此之裔也。又云此部主身光飲餘光也。又約有賢德義。其年
小而有賢德。故云善哉。至第四百年初。從一切有部。復出一部。

名經量部。亦名說轉部。自稱我以慶喜為師立義依經故。執
有種子。墮在相續。轉至後世。故名說轉。經名脩妬路。即契經也。如是上座部。七破或八

破。本末別說。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
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
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七破八破義准
前釋。次依舍利弗問經。二十部同宗輪說。又云。如是眾

多。久後流傳。若是若非。唯餘五部。各舉所長。名其服
[003-0040c]
祇著黃。曇無屈多迦赤。薩婆多著皂。迦葉遺木蘭。彌沙塞青衣。大集五部。如前引
無五服之別。遺教三昧如前引。三千威儀經下卷薩和多絳。曇無
德皂。迦舍惟木蘭。彌沙塞青。摩僧部著黃。此同遺教三昧也


上來略引經論不同。或言五部。或言二十者。准如舍
利弗問經五部者。據其久後流行為語。二十部者。據
實分而說。准宗輪論二十部。本宗同義。有十二例。無
暇繁敘。然相傳云。四分律序云。是曇無德部者。即是
大集經中曇摩毱多部也。然譯此名。兩說不同。一者
先來相傳云。是法藏部。二者若准真諦部執疏中云。
四分律是法上部。今詳二說。法藏為正。何以知然。且
准大集經舍利弗問經遺經三昧經三千威儀經四
文。列五部名字。然准三千威儀及遺教三昧五部之
中。並云曇無德部。至於大集經中。名為曇摩毱多。舍
利弗問經名為曇摩屈多迦部。故知此等名本是一。
而翻譯者文有差殊。遂令語異也。准舍利弗問經列
二十部中。復有曇摩屈多迦部。勘宗輪論。正當法藏
部處。故知法藏為正也。崇云。四分律者。是法密部。古
來諸人不尋分部。依成實宗。理不然也。彼即自解云。
今解並依一切有部。今為重詳。如雜心第十五云。薩
婆多及婆蹉部說次第諦無間等。曇無德說一無間等。
述曰等是遍知義也。謂薩婆多等宗中。於四聖諦。次第
無間現觀遍知。得入見道。曇無德宗。唯於滅諦。一諦
之境。無聞現觀。而入見道。故婆沙百八十云。或復有
報。唯無相三摩地。能入正性離生。如達磨毱多部。彼
[003-0041a]
說以無相三摩地。於涅槃起寂靜作意。入正性離生。
述曰達磨毱多。即是雜心中曇無德也。成實論中。廣有
成立。唯觀滅諦。得入見道。故知同宗也。而崇不詳。依
成實宗。豈容得依一切有部。故今且取章中為正。又
復古來但言迦葉及阿難等五師相傳。今詳。五師但
為眾主。而誦律藏自有別人。故律初云。優波離為首。
及餘身證者。且如結集之時。雖言迦葉秉知僧事。及
至結集。自有阿難優波離等。誦出佛語。故知相承並
自別有誦持之者。故應別顯傳律藏人。如善見論第
一卷云。今次第說師名字。優波離。駄寫拘。蘇那拘。悉
伽符。目揵連子帝須五人。次第閻浮利地。持律不斷。
優波離從金口聞。駄寫拘是優波離弟子。從優波離
聞。蘇那拘是駄寫拘弟子。從師口受。悉伽符是蘇那
拘弟子。從師口受。又如彼論第二卷說。佛後百年。七
百結集。須那拘即在其數。出毗尼藏。當時有二羅漢。
不及滅諍。諸餘羅漢罸其令度目揵連子帝須。付其
法藏。至二百一十八年。育王出世。昇位九年。遂弘佛
法。外道失利。賊住出家。欲以巳典雜亂佛法。七年之
中。不得說戒。阿育王請目揵連子帝須滅諍。更集千
人。於波吒梨弗國。第三結集。准此二百一十八年。育
王登位。九年巳後。外道失利。又經七年。不得布薩。都
合二百三十四年。第三結集。育王出世。雖與付法傳
等年月不同。然望巳前。亦有五師。故知迦葉乃至毱
多五師之時。自別有此優波離等。誦持律藏。又第三
[003-0041b]
結集。既因賊住。即應准同部執疏中。第三結集之時。
因分二部。然由此論。但欲自辨一支相傳。故略不說
分部差別也。從此巳後。付摩哂陀。此即育王之子也。
摩哂陀付阿栗吒。阿栗吒付弟子帝須達多。次伽羅
須末那。次地伽那。次須末那。次伽羅須末那。次專那
伽。次曇無波離。次企摩。次優婆帝須。次法叵。次阿婆
耶。次提婆。次私婆。合二十四人。如此諸律師。皆是阿
羅漢。師師相承。至今不絕。論中更說。付諸大德。諸國
流傳。摩訶勒棄多。曾至漢地。流行律教。師子國等。各
有別人。如彼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廣說。不可具敘。
即准此文。驗律偈云。優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是其
事也。又祇三十二。五百結集中。亦言佛授優波離。優
波離授陀婆婆羅。陀婆婆羅授樹提陀娑。乃至最後
授尊者道力。彼律合有二十七人。展轉相付。又准見
論。二十四人之中。第十三人。名曇無德者。竊尋彼論。
勘其始末。其與四分科段相當。故知彼論釋四分律。
其曇無德即是此律主也。彼論復說。摩訶曇無德。至
阿波蘭多國。流通律藏。此即非是律主名也。以其無
文云是摩訶曇無德故也。問前巳成立曇無德者。乃
是法名。何故今言是人名也。答此盖就所弘法。以號
其人。如即今人號禪師等。今且分三者。准佛地論第
一卷云。於此經中。總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
所說分。三依教奉行分。總顯巳聞。及教起時。別顯教
主。及教起處。教所被機。即是教起所因所緣。故名教
[003-0041c]
起因緣分。正顯聖教所說法門。品類差別。故名聖教
所說分。顯彼時眾聞佛聖教歡喜奉行。故名依教奉
行分。然崇亦判律為三分。同此疏說。今詳。且除二種
結集。以其通集三藏教故。就餘文中。教故就餘文中
教有三周。三分隨准。謂戒本犍度及修部并增一。即
為三周。尋之可悉謂或唯有序及正宗。或復單有正宗之文。准而可知


經體不同者。遠法師涅槃疏意也。彼云經體是一。就
人分二。一如來所說經。二阿難所傳經。如來所說。蓋
在當時。阿難所傳。傳之末代。對斯二經。故立兩序。對
佛所說。立發起序。對阿難說。立證信序。准彼釋此。義
意可知。


長行是總等者。由請制故。諸部總興。由偈故偏行四
分也。


勸信不具者。勸信若前。兼勸發起。勸信若後。門勸發
起。故不具也。


是云何敬者。文外徵問。云何設敬也。


敬之儀式者。正舉文中稽首來答。以其稽首。是敬儀
式故也。餘皆准此。


若局明敬體其唯信數者。今詳。若唯辨敬體者。理即
是慚。若敬而復愛者。即通信慚也。章中辨敬。唯言是
信。稍乖法相也。應准婆沙第二十九。愛敬納意云。愛
俱行名善十一法。若有此法。增上圓滿。應知即是廣
大有情。是大菩薩。今詳。律主雖非增上圓滿。然亦一
分名為圓滿。故欲傳法。先起愛敬。即彼論云。問愛以
[003-0042a]
何為自性。答愛有二種。一染汙。謂貪。二不染汙。謂信。故
今愛者以信為體。又復問云。敬以何為自性。答敬以
慚為自性。而今律主信慚具足。故云稽首。理而言之。
有敬非愛。如怖彼威。雖復設敬。而心不愛。故今律主。
必具愛敬。彼論又云。前雖別說愛敬自性。而未總說
於一境轉。如有一類。於佛法僧親教軌範。及餘隨一
有智尊重同梵行者。愛樂心悅。恭敬而住。若於是處。
有愛及敬。是謂愛敬。此中一類者。謂異生或聖者。彼
二於佛俱作是念。佛為法主。最初開示無上正法。令
諸有情無到了達雜染清淨。繫縛解脫。流轉還滅。生
死涅槃。餘無此能。故應敬愛。彼二於法敬愛住者。謂
作是念。我依此法。解脫一切心身苦惱。究竟安樂。彼
二於僧愛敬住者。謂作是念。僧威力故。我於正法毗
奈耶中。淨信出家。受具足戒。得苾蒭性。能正受持百
一羯磨。無所毀犯。安樂而住。廣說如彼。俱舍第四亦
云。愛謂愛樂。體即是信。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崇云。准
婆沙三十四出三皈體云。應作是說。身語業及能起
彼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薀。是能皈依體。又
釋。准俱舍。敬以慚為自性。今詳。律主必具愛敬。若局
論敬。理有闕少。又詳皈依與敬禮別。略有六重。一者
歸依必具三寶。敬禮一寶。是別則無遮。二者歸依必
具三業。而論敬禮。一業亦成。三者歸依要期立限。而
論敬禮。事即無期。四者歸依具表無表。而論敬禮。容
唯有表。五者歸依必具三業。局欲色界。敬禮一業亦
[003-0042b]
可得成。故通三界。六者歸依理非佛果。自德既立。何
用捉誠。論其敬禮。既慚為性。故通佛果。既有此異。不
可即以歸依為體。然尋諸教。或有唯以身業敬禮。如
俱舍云。稽首接足。故稱敬禮。或唯語禮。如維摩經。導
眾巳寂故稽首。有唯意禮。如法華云。以深心念佛。修
持淨戒故。或通身語。或唯身意業。尋之可見。或具三
禮。世親攝論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
今此律主。理具三業。故云稽首。


具一切智通達諸法自覺覺人故名為佛者。此地諸
師相傳釋云。緣真名一切智。緣俗名一切種智。真諦
三藏云。緣空名一切種智。緣有名一切智。真諦自釋
云。種智是空慧。空慧能生有解故。一切智是有解。有
解差別。故言一切。章中意取真諦釋也。以緣空智。是
真斷障。初成佛故。其後得智。通達一切差別法門。安
立名言。化有情類。是故必須本後二智。既能自覺。簡
異凡愚。復能覺人。異二乘類。故稱為佛。佛地論云。具
一切智一切種智。離煩惱障及所智障。於一切法一
切種相。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如睡夢覺。如
蓮華開。故名為佛。


就體解法者。持自相故名之為法。且如涅槃。能持常
住自相有為諸法准此


就用解法者。軌生物解。名之為法。即如涅槃。可以證
智。證生常解餘有為法准此知之


世所珍貴者。總釋寶名。如寶性論第二卷云。問曰。以
[003-0042c]
何義故。佛法眾僧說名為寶。答曰。偈言。真寶世希有。
明淨及勢力。能莊嚴世間。最上不變等。長行釋云。依
彼六種相似相對法故。說名為寶。一者世間難得相
似相對法。以無善根諸眾生等。百千萬劫。不能得故。
偈言真寶世希法。以無善根諸眾生等。百千萬劫不
有故。二者無垢相似相對法。以離一切有漏法故。偈
言明淨故。三者威德相似相對法。以具足六通。不可
思議。威德自在故。偈言勢力故。四者莊嚴世間相似
相對法。以能莊嚴出世間故。偈言能莊嚴世間故。五
者勝妙相似相對法。以出世間法故。偈言最上故。六
者不可改異相似相對法。以得無漏法。世間八法不
能動故。偈言不變故。


別相一體之異者。一體三寶。真如為體。以一切法如
為性故。即如性中所有覺義。名之為佛。有軌持義。名
之為法。無違諍義。名之為僧。故維摩云。佛即是法。法
即是眾。是三寶皆無為相。又云。一切眾生皆如也。一
切法亦如也。眾聖賢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仁王
經下卷云。諸佛如來乃至一切法如故。備如經論。不
可繁言。別相者。佛法及僧。三體別說。如來三身。謂自
性受用及變化身。說為佛寶。大乘教法及理行果。說
為法寶。諸菩薩僧或通聲聞四向四果。說為僧寶。問
法身與理法。及受用身中所有菩提。與果法寶何別。
答體同門異。立為佛法二寶也。若依小宗別相說者。
如上四證淨中出體者是。
[003-0043a]


真如法界者。真謂真實。如謂如常。故雜集云。無我實
性無改轉。故言法界。雜集云。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
法所依相故謂與諸法為界性故。名為法界


成佛四階者。準婆沙論。迦濕彌羅國諸論師。唯立四
波羅蜜。謂施戒精進慧戒即攝忍。慧攝靜慮。外國師說六波羅
蜜。謂於前四加忍靜慮。俱舍十八亦開為六。雖有開
合。義實無殊。


第一三僧祇劫者劫義如下破僧犍度辨。婆沙百七十八云。於
初劫中。逢事七萬五千佛。最初名釋迦牟尼。最後名
寶髻。第二劫中。七萬六千。初即寶髻。最後然燈。第三
劫中。七萬七千。劫即然燈。後即勝觀。俱舍十八頌云。
三無數劫滿。逆次逢勝觀。然燈寶髻佛。初釋迦牟尼
易解耳


修有漏四波羅蜜者。俱舍頌云。但由悲普施。被折身無
忿。讚歎底沙佛。次無上菩提。述曰此中四句。即具足六
波羅蜜。章言。修有漏四者。即是前三句也。謂以悲心。
施一切物。乃至身命。都無變著。名施波羅蜜滿。若被
折身。乃至無完如芥子許。心無少忿。名戒及忍二種
圓滿。若能專誠。經七晝夜。忘下一足。以妙伽他。讚底
沙佛。名精進滿。讚云。天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
方無。丈夫牛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由此讚故。釋迦便超
彌勒九劫。述曰。天地此界者。總指天地此娑婆界也。毗沙門者。此云多聞。四天王中。北方王勝。舉彼王處。名多
聞室。即欲界初天也。逝宮者。謂梵王宮。色界初天也。逝是死義。外道妄計梵王為常。故呼彼處。名曰逝宮也。天
處者。無色界天也。上來即是明此娑婆三千界無也。非伹此無。十方三千亦復更無。故曰十方無也。次嘆佛有
[003-0043b]
丈夫德。牛王德。沙門德。尋地無等德也


除禪定般若者。即釋俱舍第四句也。禪慧二種。後金
剛座。方得圓滿。故前三劫除之不取。故俱舍云。住金
剛喻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脩習圓滿。故頌中云。次
無上菩提。是也。婆沙云。此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
上。說為圓滿。如實義者。得盡智時。四波羅蜜方得圓
滿四即六是


為種智因者。既除禪慧。以餘四種為種智因也。即依
真諦釋云。種智是空慧。如前巳辨。以其此知創初證
故。故偏舉之。第二百劫中修相好因者。三十二相。八
十種好。受戒揵度。當分別之。婆沙百七十八云。於修
相異熟業。九十一劫中。逢事六佛。初即勝觀。後名迦
葉。當知此依釋迦菩薩說。若餘菩薩。不定如是。百七
十七云。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薩。以極精進。超
九大劫。但經九十一劫。脩習圓滿。又以欲界上品思
所成慧。緣佛相好起勝思願。而成此業。彼評家正義
云。三十二思。引三十二大丈夫相。一一復以多業圓
滿。廣如彼說。


第三最後身修有漏四禪四無色定等者。一切菩薩
必定先離下八地染。後必定依第四靜慮。三十四心。
一坐成佛。如俱舍二十四云。諸無間道。緣次下地諸
有漏法。作麤苦障三行相中。隨一行相。若諸解脫道。
緣彼次上地諸有漏行。作靜妙理三行相中。隨一行
相。所言麤者。非寂靜故。說名為麤。由大劬勞方能越
[003-0043c]
故。次言苦者。非美妙故。說名為苦。由多麤重能違害
故。所言障者。非出離故。說名為障。由此能礙越自地
故。如獄厚壁能障出離。靜妙離三。翻此應釋。餘如章
辨。


第四菩提樹下修三十四心次第成佛者。若獨覺人。
亦有先離下八地染一座證覺。而於九地。必須次第
更起無間解脫二道。下八地中雖不斷惑。觀行法爾
須次第起。九地通計無間解脫。便有一百六十二心。
并見道中有十六心。合有一百七十八心。方得證覺。
今依菩薩。由根勝故。見道之後。越次即起非想地中
九無間道九解脫道。故成三十四心也。此如順正理
應知。


比忍比智者。比是類義也。謂法智後起種類智。觀上
二界。故云類忍等也。非謂比度下界既苦。比上亦苦。
以其此智是現量證。非比度智也。故新經論。名類忍
等。是也。


最後一種佛無學心者。即盡智也。


五分法身。如上受緣廢立門中巳辨。具如婆沙三十
三釋。


父母生身者。顯色薀也。


報生四薀者。顯餘四薀也。合成五薀耳。


大乘三佛者。若約通相。總名法身。若據別相。自有三
別。於中復有五姓宗中所明三佛。亦有一性佛性宗
中所明三佛。且五姓宗。如唯識論云。如是法身。有三
[003-0044a]
相別。一者自性身。即是法身體是無為。二者受用身。
於中復二。一者自受用身。唯居報土。舊名報身。二者
他受用身。居他受用土。為住十地諸菩薩等。現身士
相。作利益事。三者變化身。居變化土。為未登地諸菩
薩眾。及諸凡夫二乘人等。現身隨居淨穢二土。作利
益事。應知此中離為四身。謂二受用。并法化故。合為
三身。合二受用。伹名受用。并法化故。於中法及自用。
俱無邊量。他用及化。大小勝劣。隨現不定。此即五姓
宗義也。今章中義。當一性宗。章云。金剛心後頓得常
住五陰者。顯不斷常。即當法華論。報佛菩提。十地行
滿足。得常涅槃證故。如經。我實成佛巳來。無量無邊
百千萬億那由他劫故。章云。真如法界第九淨識者。
真諦三藏。說有九識。即當密嚴經云。心者八種。或復
有九也。真諦云。六識如常。第七阿陀那識。此云執識。
以是惑性常有執故。唐三藏云。阿陀那者。此云執持。
執持諸法種子故。及是第八之異名。真諦謬釋也。其
第七識應名末那。此翻為意也。真諦又云。第八名阿
梨耶識。第九名阿摩羅識。唐三藏云。此翻無垢。亦是
第八之異名也。成佛之時。轉第八識。以成無垢。無別
第九。廣如唯識攝大乘等。唐朝巳來。並偏執此。良由
不尋一性宗故也。其第七識。葢是真諦誦文之忘。可
如前破。真諦所譯。多是誦出。無梵本故。其第九識。如
密嚴經下卷云。如來清淨藏。亦名無垢智。故知不謬
也。或佛性宗。第七即從阿陀那識妄執種生。從彼彼
[003-0044b]
為名故。密嚴偈云。譬如天宮殿。眾星及日月。依止須
彌山。風力所持運以山為依。以風為持也。七識亦如是通說七種。依
於阿賴耶。習氣氣所持。處處恒流轉巳上經文。真諦三藏
云。阿摩羅識有二種。一者所緣。即是真如。二者本覺。
即真如智。能緣即不空如來藏。所緣即空如來藏。若
據通論。此二并以真如為體。即當金光明經法如如
慧如如。是也。二如來藏。本隱在纏。客塵所覆。今得出
纏。是真法身。即當法華論法佛菩提。謂如來藏性淨
涅槃。常恒清凉不變故。如經如來如實知見三界之
相等。又尋彼宗。法身亦得開為二身。謂名法身。及名
智身。良由二如來藏。出纏成二故也。如以報化。亦有
四身。然與五姓宗中四身差互也。其化身義。如章中
釋。即當法華論。應化佛菩提。隨所應見而為示現。如
經。出釋氏宮。去伽耶城不遠。坐於道場等。其三身義。
具如如來藏經疏。


稽首者。尚書云。稽首首至地也。崇云。稽者考也。將頭
考地。故名稽首。今詳尚書第一。卷稽鷄音訓為考也。
謂堯有聖德。順考古道而行之。而崇妄用釋稽首者。
慎勿依之。


論有多義者。智度論第四也。


下口等者。智度論第四云。有出家人。合藥種穀植樹
等。不淨活命。是名下口食。有出家人。觀視星宿日月
風雨雷電霹靂。不淨活命。是名仰口食。有出家人。曲
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是名方口食。
[003-0044c]
有出家人。學種種呪術。下筭吉凶。小術不正。如是等
不淨活命者。是四維口食。偈序總有四十六行半。判
釋如章。崇捨遺抄。大有破斥。無暇繁言。


尅滅由於行教者。滅是擇滅也。


如三藏義說者。真諦五義。以釋毗尼。章中不具也。第
一能將引生種種勝利。是毗尼義。謂能引生出世善。
於中有兩。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德正法。二能引生
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定。乃至解脫。第二者。能
教身語清淨正真。是毗尼義。由遮身語不令起惡。名
之為教。不被業濁及煩惱濁所染污故。身語清淨。不
為見濁之所染故。名為正真五見名見濁。由清淨故。得趣
善道。由正真故。能證涅槃。第三能滅罪障。是毗尼義。
於中復兩。一滅方便。二正滅罪正滅謂得擇滅涅槃。章中但取滅方便者。
下自當知。由戒能遮諸罪鄣故。名滅方便。由鄣不生故得

罪滅。此兩俱得。稱為毗尼。第四能引勝。是毗尼義。能
引在家人令得出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梵住得
聖住。從聖住得有餘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後轉勝。
故名引勝。第五勝人所行。是毗尼義。佛是最勝。次獨
覺。次聲聞。是此等勝人所行事故。又凡夫中。亦是勝
者方能行故。然此五中。前二後兩就學處釋。中通學
處及以釋滅。若說擇滅。即兼學處。若約學處。即不得
以擇滅釋之學處戒是


此律八毗尼者。實體唯七。一犯。二諍。三犯。四結使。五
比丘。六比丘尼。七方。八遍。總為頌曰。犯諍犯結使。丘
[003-0045a]
及方遍夷。


論五毗尼者。第七卷云。毗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如
七篇中。所犯應懺。懺悔能滅。名為毗尼。二隨順者。七
部眾隨佛所制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三者滅。謂
滅七諍。四者斷。謂能令煩惱滅除不起。五者捨。捨有
二種。一者捨所作。謂作十三僧殘是也。就十三事。九
事作者即成。不得諫。謂初九殘無諫也。四事三諫不
受。僧為作白四罪成。若白三。事不成。此十三名捨所
作。二者捨所見。如利吒說欲。捨此見故。名為捨也。頌
曰。懺七篇隨教。七懺斷煩惱。捨所作惡見。如次五毗
尼。


八緣起所生者。彼論云。罪生起因有八種。一有罪從
身生。不從口意。如不閇戶共非大戒人眠等。二從口
生。不從身意。如善心為如人說法過五六語等有。三
從意生。不從身口。如心地說罪盖謂決意擬煞等得吉羅。四從身
口。不從意。如善心作媒使等。五從身意。不從口。如故
出不淨等。六從口意。不從身。如染心對女人婬欲語
等。七從身口意。如染心作媒使等。八有俱不從。如先
對人說大妄語。彼人未解。此人巳懺。三方便罪。彼人
後時若追解其語。此人即得夷罪。明了疏問云。若先
對人作大妄語。其人未解。此人巳懺。三方便罪。此人
既未犯重。脩可得聖不。答彼人後解。此人即犯。無有
聖人犯重罪義。既不可懺。必入惡道。聖人復無生惡
道義。故彼未死。此人決定不得聖果。若彼人死。此方
[003-0045b]
可得。彼設後身。解亦無障。受身異故下增六文更當辨此。三界
五部惑。九永斷智及滅巳上了論文。九永斷智者。能證智
也。及滅。所證滅也。准新經論。唯約所證。至九遍知。遍
知即是煩惱斷之異名也。若具分別。非可輙盡。但可
配屬而巳。約斷三界五部惑盡。於中差別。有九遍智。
俱舍二十一頌云。斷遍智有九。欲初二斷一。二各一
合三。上界三亦爾。餘五順下分。色一切斷三。述曰謂斷
欲界苦集惑盡。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此所得斷。名
第一欲界見苦集所斷結盡遍知故頌言。欲初二斷一也。第二
欲界見滅所斷結盡遍智。第三欲界見道所斷結盡
遍智故頌云。二名一合三。第四色無色界見苦集所斷結盡遍
智。第五色無色界。見滅所斷結盡遍智。第六色無色
界見道所斷結盡遍。得此遍知非名預流果故頌云。上界三
立爾。頌中言餘見諦。餘即脩道是。於中差別。復有三種。

謂第七五順下分結盡遍知。得此遍知亦名不還果。
五順下分者。一者有身見。二者戒禁取。三者疑。四者
欲貪。五者瞋恚。由後二種。不超欲界。不得上生。設有
能斷欲貪瞋恚。得生上界。由前三種。還復下生。婆沙
三十九作喻云。後二種結。如二獄卒。防守罪人。不得
出獄。前三種結。如三還人。設有罪人。以親友力。或以
財力。傷害獄卒。走出遠去。三防邏人還執將來。閉置
窂獄。獄喻欲界。罪人即喻愚夫異生。異生設能以不
淨觀。或慈愍觀。傷害貪瞋。乃至得至無所有處。彼有
身見戒禁取疑。還執來置在欲界。故名五順下分結。
[003-0045c]
斷此五盡。即第七遍知也故頌云。餘五順下文。第八色愛結盡
遍知須中言色是也。第九一切結盡遍知。得此遍知。亦名阿
羅漢果頌云。一切斷三是。四緣具故。立前六遍知。一滅雙因。
二離俱繫。三得無漏離繫得。四缺有頂諸遍知行。由
具五緣。立後三遍知。謂即前四加永度界。俱舍論中。
三緣立前六。四緣立後三。於前四緣五緣之中。各
除離俱繫。以滅雙因必離俱繫故。不別說世。若廣分
別。如婆沙六十二俱舍二十一。上來並約所證擇滅。
立九遍知。隨應亦有能證智起。薩婆多宗。唯約所證
立九遍知。今正量部并顯能證。故云九永斷智及滅也。


洗浴。亦約國土明處邊方是也。


伽論十毗尼。彼論第七。如章引者是也。


具毗尼者。義當了論二部。見論第四。持律五事利。如
章所引。彼論第十六亦有五事利。改第四建立正法。
為能伏諸怨。即與前文。義同文異也。


亦同此說者。同祇五利。隨應配之。憂波為首。如前分
部義。巳略釋之。章中所釋。恐不應理。崇云。佛本結戒。
皆集僧眾。波離預集。在會之初。故稱為首。眾內同聞。
名曰及餘。亦可波離在結集初。餘是同會。亦可波離
承律名之為首。迦葉等傳稱餘身證。拾遺云。古人宜
識不了是非天愛使。然至死不悟。今詳崇釋。全乖文
意。何用發此麤惡言耶。


文言身證者。那含若得滅盡定者。名為身證。此律文
中。顯傳法人。理非那含。故如章釋。羅漢若得滅盡定
[003-0046a]
者。名心解脫。亦名身證。慧盡諸漏。名慧解脫。故言具
二解脫。


五師傳持無憂波離名者。不然。前分部中。巳言傳律
有名也。崇云。憂波以與眾生無緣故無名者。不然也。


二行具足以成耆舊者。諸自利利他二行也。智度論
二十五頌云。所謂長老相。不必在年耆。形瘦鬚髮白。
空老內無德。即是其義。涅槃十七云。山能持地。令無
傾動。


欲求前行中第一最者。尊者云。不然。以前行中。戒為
第一最。今此復言非持戒。不尅求戒。復言持戒。便無
能所差別也。應言第一最者。三乘菩提也。以其持戒
是解脫遠因故也。終身莫毀犯者。立期限也。能生二
善者。謂身口各有止作二持善也。如持犯所說。意成
身口等者。復第二疏持犯義中。意無獨犯。有助身語
犯義也。


輕義婆羅門者義字誤。應言輕薄也。羅云經云。鶖鷺子與羅云
分衛。時有輕薄者。興毒意。取沙土。著鶖子鉢中。擊羅
云頭。出血污面。鶖子告羅云。當起慈心。羅云臨水洗
血。而自說曰。余痛斯須臾。那彼長苦。彼廣說眾人之
所舉言是。舉過白佛。祟釋亦同。此不應理。舉是發覺
義。此中舉王。是推舉義。故不相當。今應更釋。所以立
王者喻法王出世。由世諍訟故喻見眾生起有漏過。故佛出世。眾人之所
舉。古昔之常法舉謂推舉。喻出世脩善者。敬順佛教。三世道同。犯罪者知法。
順法者成就喻脩善者順行之相。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此即
[003-0046b]
總合。法王出世。由見漏過。令脩行者。敬順佛教。善識持犯


母經四不可治者。彼論第三云。波羅夷者。不生善根。
永不可懺。亦無羯磨可除罪也。有如提婆達多出佛
身血。此偷蘭遮。永不生無漏善根。亦無羯摩可除罪。
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無羯磨可除罪。如嗔心欲斷
佛命。打佛得提不可懺也。有突吉羅。不生善根。亦無
除罪羯磨。如沙彌沙彌尼式叉摩尼四波羅夷中。若
犯一罪。不可懺也。述曰即簡提吉者。謂此四事依制教
相。制四夷名。其打佛提。及下眾吉。是性罪中。辨不可
治。故於教門簡之也。有疏本云。即蘭提吉者。剩蘭字
也。


除二逆者。以其破僧。決順次生。受一劫報。五逆之中。
破僧最重。論中出血。即言不治。義准破僧亦決如是。
故言二逆。其實論文但言出血一逆不可治也。此即
簡蘭。故知前剩蘭字也。


如四犯畏者。下增四文。一者如有男子。犯斷頭罪。譬
波羅夷。二者如有男子。犯刀打罪。譬僧殘罪。三者如
有男子。犯杖打罪。譬波逸提。四者如有男子。犯呵責
罪。譬提舍尼。名四犯畏也。


同多中具對別人者。改為俱有時限者好。


屍有五義者。增五文云。一不淨。二臰。三有恐畏。四令
人恐畏。惡鬼得便。五惡獸非人所住處。犯戒人亦如
是。一者三業不淨。如屍不淨。二者惡聲流布。如屍臰
氣。三者諸善比丘畏避。四者善人見之。生污惡心。此
[003-0046c]
謂近惡知識。增人惡業。如人見屍懼鬼得便。五者自
既不淨。亦與惡人共住。如次配前五喻可知。


如颷火者。有四事不可輕。如增一阿含二十四云。佛
丘舍衛。月光長者生兒。尼揵相巳。言兒薄福。令取煞
之。長者未可。欲問如來。中道作念。瞿曇年少。將恐不
解吾疑。時有天神。空中告曰。有四事不可輕。國王雖
小最不可輕。火雖小亦不可輕。龍雖小復不可輕。學
道之人。雖復年幼。亦不可輕。便說此偈。國主雖復小。
斬害由其法。小火雖未熾。焚燒山艸木。神龍雖現小。
降雨隨時宜。學者年幼稚。度人無有量。長者聞巳。歡
喜詣佛。佛為說法。得法眼淨。如破伊羅葉者。於迦葉
佛時。有一比丘。作是念言。栴檀香葉。壞容有罪。伊羅
臰葉。壞有何事。乘此業報。生在龍中。頂上生一伊羅
鉢樹。根入龍頭。為風所皷。濃血四出。甚大苦惱。至慈
氏出。方脫龍身。即下文伊羅鉢龍王是也。問壞生犯
提。不應喻吉。答且據輕心不遵佛教。未必輕重要假
相當也。


九十八使者。此依薩婆多宗。根本隨眠有十。謂貪。恚。
無明。慢。疑。有身見。邊執見。戒禁取。見取。邪見。約見脩
斷有九十八。且見道所斷。有八十八。雜心頌云。若不
具一切〔若〕下者。謂欲界苦。是下界故。具一切者。具十隨眠也。集滅離三見於五見中
名除前三見也。道除於二見五見中。除前二見也。上來據欲界四諦。合有三十二使也。上

界不行恚謂上二界四諦。各除恚也。以其上界必無嗔故。合成兩令二十八。兼前欲界。總八十八也
貪恚無明慢。此四隨眠。通見脩斷見所斷者。如向所論。次脩所斷。欲
[003-0047a]
界具四。上二界各除嗔。三界合論。復成十種。兼前八
十八。即九十八也。


涅槃淨天者。涅槃即淨天。持業釋也。故章云。出生死
之表。表者外也。若准合中。即不應然。如言求天。若涅
槃天。即欲界天。是正所求。色無色天。戒能發趣也。


以一終不括下二句者。謂終不廻耶流。合前雖深無
沒憂。終不沒溺生死海。合前便能到彼岸也。


三十七品者。三四二五單七隻八。合三十七也。謂四
念住。一觀身不淨。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四觀法
無我。此之四境。由慧觀察。名四念住。婆沙百四十一
云。問此體是慧。何故世尊說為念住。答慧由念力得
住所緣。故名念住此即念之住故。依主釋也。或此慧力令念住境。
故名念住此即慧上立念住名。是有財釋。四正勤。亦名四正斷。亦名
四正勝。一於巳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攝
心持心。二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生欲發勤等
如前說。三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生欲等前說。四於
巳生善法。為令安住不妄。倍脩增廣故。生欲發勤等
如前說。婆沙云。一精進體。於一剎那。作用不同。建立
四種。如燈一念四用差別。謂燒炷盡油熱器破闇。言
正斷者。諸由勤力。能斷懈怠。言正勝者。於正持業身
語意中。此最勝故。四神足。一欲三摩地斷行成就神
足。二勤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三心三摩地斷行成
神足。四觀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謂加行時。或由欲
力引發等持。乃至或由觀力引發等持。既由加行。四
[003-0047b]
法隨增。令等持起。故得定位。於一等持。建立四種。婆
沙一釋云。三摩地名神。欲等四法名足。又釋。三摩地
是神亦足。欲等四唯足非神前釋意顯神有四足。故名四神足。後釋意顯神
足有四足。故名神足。俱舍二十五破云。彼應覺分事有十三。增

欲心故婆沙〔十九六〕云。覺分三十七。實體有十一。謂七覺支。有七實體。一念。二慧。三進。四喜。五安。六定。
七捨。并根力中信為八。又加八道中正思為九。正語為十。正業為十一正命之體。不離語業。故不別說。其四念
住。并根力中慧。八道中正見。并七覺中擇法所攝。次四正斷。及根力中精進。及八道中正勤。并七覺中進覺支
攝。次四神足。并根力中定。八道中正定。并七覺中定覺支攝。次根力中念。并八道中正念。并七覺中念覺支攝。
俱舍論立實體唯十。語業命三合為戒故。理既如是。若加欲心。便成十三。便違自宗正義。俱舍論

主遂正釋云。定果名神。欲等所生業持名足。述曰定果
者。謂神通等此定果。神從足而生。足即是定。是神之
足。故名神足。足從欲等四因而生。故復名四。此即從
因及果并自體用。以立名也今詳婆沙。神有四足。故名神足。世親何意。妄破
使令加。五根者。一信根。二精進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

根。五力亦爾。此五即是心所法中各一為體。婆沙云。
能生善根。故名為根。能破惡法。故名為力。有說。勢用
增上是根。不可屈伏是力。七覺支。一念覺支。二擇法
覺支。三精進覺支。四喜覺支。五輕安覺支。六定覺支。
七捨覺支。此中擇法以慧為體。善即喜根。捨謂行捨。
餘四如名。心所法中。各一為體。盡無生智。是究竟覺。
以七為分。故名覺支。或無漏慧。是如實以七為分。名
七覺支。於中擇法。亦覺亦覺支。餘六是覺支非覺。八
道支者。一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
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於中正見體即是慧。正思即
[003-0047c]
尋。語業命三即隨心轉。餘三如名。心所法中三法為
體。所履通達。故名為道。以八為分。名八道支。正見亦
道亦道支。餘七是道支非道。問前言三摩地是神亦
足。欲等唯足非神。即救云。神有四足。故覺分中不攝
欲心。今七覺中亦應擇法是覺亦支。念等餘六是支
非覺。亦應念等非覺分攝。道支為難應知亦爾。答擇
法即入念等數中。相合成七。神體不入。欲等四中。故
不例也。婆沙九十六。問何故先說四念住。乃至後說
八道支耶。答隨順文辭巧妙次第故。復次四念住。從
初業地。乃至盡無生智。勢用常勝。是故初說。四正勤
從煗乃至盡無生智。勢用常勝。是故次說。四神足從
頂至盡無生。五根從忍至盡無生。五力從世第一法
至盡無生。八道支見道中勝。七覺支脩道中勝。問何
故八道支見道中勝。七覺支脩道中勝耶。答求趣義
是道支義。見道速疾不越期心。順求趣義。故見道中
八道支勝。覺悟義是覺支義。脩道九品。數數覺悟。順
覺悟義。故脩道中七覺支勝。若准大乘。覺支在見道。
道支在脩道。今且據小。律文伹舉七覺者。舉勝顯劣。
明知亦有念住正斷神足根力及道支等。故章總舉
三十七品也。


上半到而別者。謂第二句合前第一句。第一句合前
第二句也。


增一含五戰夫者。第二十五說也。


沒死不顧命者。婆沙百一十九云。巳受別解律儀。復
[003-0048a]
如理作意思擇。乃至為命亦不故犯。如聞昔日乞食
苾芻。至珠師舍。苾芻衣赤。映珠似肉。鵝便謂肉遂吞
此珠。珠師取食。授與苾芻。交謝巳去。後覺少珠。奔逐
考楚。觸處血流。鵝來食血。其人恚憤。打鵝復死。比丘
便請。看鵝死活。彼尋叱言。且理出珠。何預鵝事。苾芻
固諸。彼言巳死。苾芻告曰。鵝吞汝珠。其人持刀。以割
鵝腹。乃於腹內。得所失珠。彼生慚愧。白言尊者。何不
早示。苾芻告言。我受禁戒。寧捨身命。不傷蟻卵。若先
示汝。必定害鵝。不護眾生。豈名持戒。


猶如鴦䠇摩者。崇云。諸師共引住住大沙門等偈。謂
並不識文意。故作斯引。其事在增一。含第三十一。今
詳。說處非唯一文。應善護言。勿傷人意。且如賢愚十
三云。鴦䠇欲煞其母。佛知可度。化作比丘。於彼邊行。鴦
䠇見佛。捨母走趣。規欲煞佛。佛見其來。徐行捨去。指
鬘極力走不能及。便遙喚言。比丘小住。佛遙答言。我
常自住。而汝不住。便問云何汝住我不住耶。佛言。我
諸根寂定。而得自在。汝從惡師。稟受耶到。變易汝心。
不得停住。因而生信。佛即度之。得阿羅漢。爾時國中
人民之類。聞指鬘聲。皆各驚怖。人畜懷任。怖不能生。
時有一鳥不能生子。佛勅指鬘往說誠言。我生巳來
不煞一人。指鬘白佛。我曾煞多。云何不煞。佛告之曰。
於聖法中。是為始生。指鬘受教往說。如語尋生。皆得
安穩。不慚愧。如婆沙三十四。無慙納息廣釋也。


第三結竟可知者。律主意云。引發勝果。以戒為因。開
[003-0048b]
導律梁。寄言方委。雖復德超塵筭。不可廣事傍談。略
述既用。故言巳說。今將正闡重禮大師。


自下長行。首律師判此猶是勸信。彼說從初至未來
世云何。律主敬歎勸信奉脩。就中前明偈者。是應機
之藥。後明長行。辨應藥之機。謂彼意言。偈中但是律
主直勸。長行佛言未來云何。乃是律主引證勸也。若
不引證。末代比丘應作是念。佛應上時。上機相感。教
容可行。今既末代未必須行。故佛說言未來云何。謂
是律主。引下急施衣戒緣起。來為此證也。或曰。若此
非是勸信序者。佛在五年。巳制初戒。阿難乃是得道
日生。至制戒時纔年五歲。如何緣起有阿難名。故是
引證。即無此妨。登云。若有阿難即非制緣者。煞戒緣
起亦有阿難。六年冬分如何通釋。今詳此等諸說。不
勞起諍。異部相望。年歲何定。且如佛涅槃日。便有二
月八月之異。諸部異說。非可輙通也。還依先章。是發
起序為定耳。


見論功德大者。彼論第四云。大者因小有大。所以比
丘僧功德極大也。果大者。彼論云。最小者得須陀恒
道。徒眾大者。論云。五百大眾集故。此既論文。或有人
破。須審知之此中巳下。所有引見論者。多是第四卷


見論多義者。此四義中。初之兩義。論文似是。後二義。
非論正文也。若總說者。並非正文也。


賓者水涯等者。此釋不然。論文直云。賓洲曼陀羅者。
此是練木樹也。是故不應別釋賓字。然撿梵本云。賓
[003-0048c]
洲曼陀羅。乃是梵語。故不得以漢語釋之。淨三藏云。
善見云練樹者。此亦不然。此似練樹。非即是練。蓋由
梵漢不相領解。翻譯之時。指練示之。遂不領意。即言
是練也。


倣佛成規等者。並義引論文。非謹文也。


沙門者。見論第四云。沙門者伏煩惱。又言却煩惱。又
云息心易解


前五自利後五利他。祟云。此為不識宗詮。卒爾判釋。
有何義趣。前不利他。後非自利。復有引誠實證者。義
亦不然。彼論一一釋十號竟。然後總云。自利利人。是
故應禮。本不約號。別有科分。今詳彼論第一卷十號
品中。次第釋如來應供正智明行足善逝五號竟。論
即結云。得此五法。如來自巳功德具足。又更次第釋
餘五訖。復更總結云。佛十號具足故。自身具足。他亦
具足。自利利人。是故應禮。准此足顯前五自利。後五
利他。論作斯判。不勞彈斥。


龍樹論云者。智論二十七云。如實道來。故名如來。章
中所引。乃同成論第一也。


滅經云者。涅槃十八云。乘六波羅蜜三十七品十一
空。來至大涅槃巳上論文


不住道者。行六度故。不住空邊。達空性故。不住有邊。
故云不住也。


十一空者。涅槃十六云。內空。外空。內外空。有為空。無
為空。無始空。性空。無所有空。第一義空。空空。大空。如
[003-0049a]
彼經中次第解釋。此不錄也。


故言滅極者。意說。地持既云得一切義。即是滅極義
也。何以名為滅極。以是大般涅槃故。故言滅極也。案
地持論第三云。得一切義故。無上福田故。應供養故。
故名為應。瑜伽三十八云。巳得一切所應得義。應作
世間無上福田。應為一切恭教供養。是故名應此與地持。
同本別譯也。此第二號。或名為應。或名應供。或名無所著。

皆是譯者取義差互也。


絕二縛者。謂以無住涅槃。釋此名也。


等正覺者。瑜伽云。如其勝義。覺諸法故。名等正覺或名
正遍知。瑜伽云。上勝最極。永不退還。故名善逝

進達窮原者。於十地中。進斷二障。至佛地中。方達窮
原。伏從聖化。


故曰無上士等者。瑜伽云。一切世間。唯一丈夫。善知
最勝調心方便。是故說名無上丈夫調御士或名無上士調
御丈夫。一也


三聚法者。瑜伽云。於能引攝義利法聚。於能引攝非
義利法聚。於能引攝非義利非非義利法聚。遍一切
種現前等覺。故名為佛。謂諸善法引攝義利。若不善
法引非義利。若無記法。二俱不引。現蓋名義。後蓋名
利也。


本音薄伽梵。此方義譯為世尊。或名婆伽婆。音之轉
也。此十號如涅槃十八。瑜伽三十八及八十三。地持
第三。智論第三及二十七。品類足第□。成論第一。菩
[003-0049b]
薩瓔珞本業經下卷。見論第四。並釋。不可繁敘也。


三輪。即新經論名三示導。示導即輪義也。以能摧破
彼惑障故。一神變示導。即六通中神境智通是。二記
心示導。即是他心智通。三教誡示導。即是漏盡智通。
三輪者。獲神通作證。即神變示導也。


常說正法等者。即是教誡示導。說法必觀彼之根性。
即顯亦有記心示導。下受戒犍度中更辨。見論多解。
一謂初中後言說契群心等者。並是義引。非謹錄文。
彼論第四云。初善中善後善。其義巧妙。純一無雜。一
切具足。皆是一味。述曰純一無雜者。純引義利也。一切
具足者。眾行具也。皆是一味者。一味無我理也。二謂
戒定慧等者。論云。又言戒者初善。三昧得道者中善
道即無漏道也。唯此定慧。合為中善。涅槃者後善。章言等者。即等涅槃
也。三種菩提者。佛辟支聲聞。如次上中下善也。論中
更有數釋。不繁敘之。尊者更引成論第一三善品釋
云。初中後善者。佛法無時不善。於少壯老三時皆善
佛之言教。少壯老年。皆宜諷誦。非如世俗所有歌詠。少壯所應。老即非宜也。入時行時出時
亦善謂佛教〔行法〕住出入一切皆善。非如世俗歌詠等事。入衰喪處所不應作等。又初止
善。中捨福。後一切捨。是名三善。乃至又於三時一切甚
深。不如餘經初麤中細後則微末餘經者。外道經也。至止善等者。止息
有相取著心也


亦應禮敬者。若准見論。此釋不然。彼論第四。婆羅門
至佛所。望佛作禮。佛言。若人受我禮者。頭即墮地。彼
便以八事譏佛。一者彼言。若爾色無味述曰。謂色應無有耆宿之
[003-0049c]
佛言實無味。何以故。世人以色聲。香味觸。以此為

味。如來於此巳斷。二者彼言。若如是者。便為貴高。述曰
既不許色。有耆宿味。故是貢高。佛言。因汝語故。我實
貢高。三世諸佛。皆不為人作禮故。三者彼言。若爾便
無所作。述曰。謂不行敬。便不作善佛言。我實不作盜等惡業及善
業等。四者彼言。此人便自斷種。意云。既無業種。應無
後報。佛言。實爾。三界煩惱我皆斷故。婆羅門。罔然不
解。更故語云。五者此人可薄不淨。佛言。實有不淨。有
人為惡。此是可薄。六者。彼恚言。此人聞我語。隨事而
滅。佛言。三界煩惱。我實巳滅。七者彼言。此人可念不
堪共語。佛言。實爾。有人愚癡。恒為惡業。甚可憐愍。八
者彼便恚言。此人當是日夜不眠。思求文章。窮世間
人。佛言。實爾。我不入胎眠。不天上眠。故名不眠。因此
方生信心。故章中不應言應敬禮也。


避六法者。見論云。坐避六法。一者極遠。若欲共語。言
聲不及。二者極近。觸忤宿德。三者上風。身氣臰故。四
者高處。不恭敬故。五者當眠前。視瞻難故。六者在後。
宿德共語。迴顧難故。


見云佛巳應世間人者。見論第五也巳上。引見論並第五


藥樹喻。非論文也。


多云止誹謗者。第五卷也。彼論云。若佛於食發言許
可。外道果見。當言瞿曇沙門。自言超過三界。而故於
食有貪等也。


寄興常理者。涅槃第二。佛說純陀施食有二果報無
[003-0050a]
差。一者受巳得阿耨菩提。二者受巳入於涅槃。我今
受汝最後供養。令汝具足檀波羅蜜。爾時純陀即白
佛言。如佛所言。二施果報無差別者。是義不然。何以
故。先受施者。煩惱未盡。未得成就一切種智。後受施
者。煩惱巳盡等。云何而言二施無差。乃至先受施者。受
巳食噉。入腹消化。得命。得色。得力。得安。得無礙辨。後
受施者。不食不消。無五事果。云何而言二施無差。佛
言。善男子。如來巳於無量無邊阿僧祇劫。無有食身
煩惱之身。非後邊身。常身。法身。金剛之身。


觀佛怡悅者。見論云。世尊默然。顏色怡悅。是故知佛
受請也。


遶巳而去者。多論第五云。若外道異見。但遶而去。若
有信者。禮足遶巳而去。佛身清淨。喻如明鏡。天神龍
宮山林河海。一切器像。於身中現。見者信敬心生。是
故頭面禮足。右遶者順法故。所以右遶。又密迹力。若
有左遶者。即以金剛杵碎之。又佛世世巳來。常順三
寶。父母師長一切教誡。無違無逆。今得果報。無有逆
者。又佛身淨。眾生於中各見所事。或天或神。莫不見
者。是以敬畏右遶而去。


見云一為度國主二請制戒者。並非謹文。彼論第五
云。因欲制戒說法故准配前兩。稍似是也


三設往餘方等者。論云正使往到鬱單越。或上忉利
天。魔王亦當來蔽。不可得避。何以故。此年魔王大忿。
如來巳自遍觀。唯有毗蘭若販馬人。可依安居。大乘
[003-0050b]
方便經下卷云。爾時佛神力故。令惡魔波旬。䨱蔽彼
城中人。非是惡魔力之所能。我於爾時。都無業鄣。為
化彼眾故。示現空鉢而還等。又准彼經下卷中。欲度
彼馬。如來受請。彼云。此五百馬。於先世中。巳學大乘。
曾近惡友。故墮畜生。五百馬中。有一大馬。名為日藏。
是大菩薩。曾人道中。勸諸小馬。發菩提心。為度餘馬。
現生馬中。由大馬故。令五百馬自識宿命。因施食分
悔過於佛。不久命終生兜率天。來至佛所。發心供養。
乃至善男子。是故當知。如來方便。非是業鄣。如彼廣
說。不能謹錄也。


世尊一計等者。多論第八。凡馬食麥二計。一計與馬。
一計與比丘。中有良馬。食麥四計。二計與佛。問佛法
平等。何以一多一少。答曰。僧祈物者。法應平等。此檀
越物。隨施主意。又佛身大。比丘身小。各量腹食。不失
平等義也巳上論文


十中以殘食等者。十誦十四云。阿難取佛分及自分。
入聚落。一女人前。讚歎佛功德巳。令作飯。是女言。我
家多事。不能得作。時有一女。聞佛功德。語阿難言。我
與作飯。女即作飯持與阿難。阿難深心敬佛。如是思
惟。佛為王種。常御餚饍。如此麤惡。何能蓋身。念巳授
飯。見佛食之。悲哽情塞。佛欲釋之。曰汝能噉此飯不。
答言能受。而食之。滋味非常。實以諸天以味加之。悲
塞即除。乃至佛言。其作飯女。應作輪王第一夫人准斯
佛與比丘。味亦異也

[003-0050c]


毗沙門天王釋夫人者。不然。彼律十四云。是時舍利
弗。獨住不空道中。受天王釋夫人阿須輪女請。四月
安居此是帝釋夫人。何關毗沙之事。第五文四者。初至當往是立請。
次佛告目連下縱答。第三目連白佛下兼請。謂以神
力兼接餘人。第四佛告目連下抑答也。


闕無制教者。前文一一列十二部。亦應文中續次即
言不結戒不說戒。文無者略。故言闕也。


此十二部經者。舊名十二部。新名十二分教。廣釋如
涅槃十五。瑜伽二十五八十一。顯揚十六。雜集十一。
智度論三十七。婆沙百二十六。順正理三十四。成實
第一。今略五門分別。一辨相釋名。二總明體性。三展
轉相攝。四配入三藏。五隱顯有無。


初門者。若准涅槃及瑜伽等論名字次第者。一契經。
二應頌。三記別。四諷頌。五自說。六因緣亦名緣起。七譬喻。
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廣。十一希法舊名未曾有。十二論議。
今律文譬喻乃當第十一數。本生在前。本事在後。餘
者次第。同瑜伽等。今且依律次第辨相。


先且翻名。束為頌曰。修契夜應和授記。伽諷憂白尼
因緣。闍生帝事略方廣。浮希阿波譬提論。述曰一者修
多羅。此云契經。略尋諸教。有二種相。一者總相。通收
十二總名契經。故涅槃云。從如是我聞。至歡喜奉行。
如是一切。名修多羅。瑜伽二十五。顯揚第六。其意同
此。故彼論云。云何契經。云薄伽梵。於彼彼方。依種種
所化有情調伏行差別。宣說無量蘊相應語。界處緣
[003-0051a]
起食諦相應語。聲聞獨覺如來乘相應語。念住正斷
神足。根力覺支道支不淨息念諸學證淨相應語。如
來說巳。諸結集者歡喜敬受。為令聖教得住故。以諸
義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結集。次第安布。謂能
貫穿縫綴種種能引義利能引梵行種善種善義。故
名契經。二者別相。唯攝長行。名為契經。故瑜伽八十
一云。契經者。謂貫穿義。長行宣說多分攝受意趣體
性。雜集十一云。謂以長行。綴緝略說所應說義。述曰
伽既言攝受意趣。謂即纔明意趣而巳。即當雜集略
說義也。婆沙百二十六云。謂諸經中散說文句。如說
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散說即是長行。言釋名者。即
能詮教。契所詮理及有情機。契即是經。持業釋也。


二者祇夜。此云應頌。舊名重頌偈也。此有二相。一為
利益後來之往。應為重頌。二為長行義不了故。應更
頌釋。瑜伽雜集。並顯兩義。故八十一云。謂長行後。宣
說伽他此即為後來者。又略標所說不了義經。故名應頌謂長
行標不了故應更頌釋。准下離集知之。雜集十一云。即諸經中。或中或

後以頌重頌此為後來。又不了義經。應更頌釋。故名應頌
准此知。故長行不了。應更頌釋。即說長行。名為應頌。泰法師。即以長行為應頌
體。西明法師。釋雜集云。言應頌者。為欲顯前不了義
經。即以頌文為應頌經。復即應頌體是了義。此即濫
下記別之相。如雜集云。又了義經。說名記別。故知違
理。故取泰法師釋以之為正。涅槃十五。唯辨為後來
者。故彼經說。佛告諸比丘。昔我與汝等愚無智慧。不
[003-0051b]
能如實見四真諦。是故流轉。久處生死。為諸比丘。說
契經竟。爾時復有利根眾生。為聽法故。後至佛所。即
因本經。以偈頌曰。我昔與汝等。不見四真諦。是故久
流轉。生死大苦海。廣說如彼。言釋名者。若據前義。應
即是頌。持業釋。若據後義。應有彼頌。即有財釋也。


三者和羅那。此云記別。舊名授記。此有三相。一者記
別弟子生處。二者記別深密之義。三者記別當成佛
事。故雜集云。謂於是處聖弟子等謝往過去。記別得
失生處差別謂生善趣。由功德故。若生惡趣。由過失故。又了義經。說名記
別。記別開示深密意故。八十一意。亦同雜集。此上即
成兩種相別。第三相者。涅槃云。何等名為授記經。如
有經律。如來說時。為諸人天受佛記別。汝阿逸多。未
來有王。名曰蠰佉。當於是世而成佛道。號曰彌勒。是
名受記經。婆沙意同雜集說。釋名可知。


第四伽陀。正梵音云伽他。律中訛略。單名為偈。此云
諷頌。舊云不重頌偈。此有一相。顯揚云。諸經中非長
行直說。然以句結成。或二句。或三句。或四句。或五句。
或六句。問何故不言一句。答一句非頌。復濫長行。問
何不言七句。答且略舉其一頌之半。以示其相。理實
更容加七八等。涅槃全舉一偈為法。故彼云伽陀經
者。除修多羅及諸戒律。其餘有說四句之偈。所謂。諸
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西明法師云。
此經意說。非長行直說。非因緣為他說。唯以偈說。故
名諷頌。言釋名。結頌諷誦。故名諷頌。
[003-0051c]


第五憂陀那。正梵云嗢柂南。此云自說。舊名無問自
說。然嗢柂南。亦含集施之義。謂集散文以成句頌。用
施有情。故律文中。就此義說。名為句經。既有施義。即
當自說。此亦唯有一相。謂無請者如來自說。故瑜伽
二十五云。謂於是中不顯請者。為令當來正法久住
行久住也。聖教久住教久住也。不請而說。是名自說。涅槃云。如
來明旦從禪定起。無有人問即自說言。比丘當知。一
切諸天壽命極長。汝等比丘。善哉為他。不求巳利。善
哉少欲。善哉知足。善哉寂靜。如是諸經。無問自說〔讚〕天
福。二讚利他。三讚自利少欲等法。雜集一云。謂諸經中。或時如來悅

意自說。如伽他曰。若於如是法。發勇猛精進。靜慮諦
思惟。爾時名梵志。此涅槃等。皆為令其正行久住。指
事雖別。理趣終同。釋名者。由佛自說。故名自說。


第六尼陀那。此云因緣。瑜伽八十一。有三種相。故彼
文言。謂依有請而說諸法。如經說言。世尊一時。依里
麤子。為諸比丘。宣說法要此即第一依請因緣。而說諸法。又依別解
脫因起之道。毗奈那攝所有言說此即釋二。因犯為緣而制戒律也
又於是處。依如是如是因緣。依如是如是事。說如是
如是語此即第三因事說法。如下律文。世尊因見有大火聚。便告比丘。汝等寧當捫摸火聚。不應
貪欲等也。瑜伽五十五。顯揚及雜集等。並顯前二。不繁敘

之。涅槃經中。但顯第三。故涅槃云。如諸經偈。所因根
本。如舍衛國。有一丈夫。羅網鳥巳。隨與水糓而復還
放。世尊因此而說偈言。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渧雖
微。漸盈大器。釋名者。有因有緣。故名因緣。有財釋也。
[003-0052a]
因緣之經。依主釋也。


第七闍陀伽。此云本生。此有二相。謂說菩薩過去受
身及所行行。故顯揚第六云。謂於是中。宣說世尊在
過去世。彼彼方所。若死若生。行菩薩行。行難行行。是
名本生此顯過去受生死身。及難行行也。涅槃但顯過去受身。故後
文云。諸比丘當知。我於過去。作鹿。作羆。作麞。作兔。作
粟散王轉輪聖王。龍金翅鳥。諸如是等。行菩薩道時。
所可受身。是名闍陀伽。釋名者。顯佛過去本生之事。
名本生經。


第八伊帝曰多伽。此云本事。律名善道經。略有二相。
一者約人以辨本事。二者約法以辨本事。故雜集十
一云。所謂宣說聖弟子等前世相應事此即顯諸弟子過去本事
。涅槃云。比丘當知。我出世時。所說法者。名曰界經

由於經中。出生無量差別義故也。鳩留秦佛出世之時。名甘露皷擊佛
教皷。飲甘露法。拘那含牟尼佛。名曰法鏡照了無量法門義趣。迦葉佛

名各分別空對彼執有。故分別空。是名伊帝曰多加此即顯佛法門本事
瑜伽八十一云。謂除本生。宣說前際諸所有事准此即通
人之與法。婆沙百二十六云。謂諸經中。宣說前際所見聞

事。如說過去有大王都。名有香茅。王名善見。過去有
佛。名毗鉢尸。為諸弟子說如是法。過去有佛。名曰式
企。乃至名迦葉波。為諸弟子。說如是法。准彼約人。通
其餘人及以餘佛。約法之中。但言說法。理亦無簡。釋
名者。除本生外。若人若法。所有本事。故名本事。律名
善道者。謂除本生。餘人過去行善道事。故名善道。
[003-0052b]


第九毗佛略。此云方廣。律云方等。此有二相。一不共
相。二者共相。且不共者。唯局大乘。故瑜伽八十一云。
謂說七地四菩薩行。百四十不共法。又復此法。廣故
多故。極高大故。時長遠故。名為方廣。言七地者。瑜伽
四十九云。一種姓地未發心位。巳有種姓。二勝解行地謂是地前。一無
數劫。三淨勝意樂地即是初地。四行正行地從二地。至七地。五決定

即是八地。六決定行地即第九地。七到究竟地十地。及佛地也。四菩
薩行者。一波羅蜜行即十度行。謂六度外。加方便願力智。二菩提分法
菩薩所有。三十七。覺分。三神通行謂六通等是也。四成熟有情行以無
量調伏方便。調伏無量所化有情也。百四十不共法者。三十二相。八十

隨好。四一切種清淨所依清淨。所緣清淨。心清淨。知清淨。十力。四無所
畏。三念住。三不護。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
妙智巳上合一百四十不共法。此等法門。唯局大乘。極廣甚深。故
云廣故也。無邊法門。故云多故也。果超眾聖。故云極
高大故也。經三無數。故云時長遠故也。所依名方法
大名廣。謂諸有情安樂所依。又是甚深廣大法故。名
為方廣。方即是廣。持業釋也。第二共相者。瑜伽二十
一云。哀愍一切諸聲聞故。依四聖諦。宣說真實苦集
滅道。無量法教。所謂契經。乃至廣說十二分教。既為
聲聞。亦說方廣。故應釋云。聲聞教法。諦理所依。名之
為方。凡愚不測。所以名廣。方即是廣。亦持業釋也。西
明釋云。理正名方。廣陳名廣。任情存之。此律亦是為
聲聞說。故是共相。涅槃十五。亦據不共。故彼文云。所
謂大乘方等經典。其義廣大。猶如虗空。是名毗佛經。
[003-0052c]
婆沙百二十六。亦據共相。故彼文云。謂諸經中。廣說
種種甚深法義此意但顯聲聞深義


第十阿浮陀達磨。此云希法。舊名未曾有。此中略辨
人法二種。並有希奇。皆名希法。故顯揚第六云。謂諸
經中。宣說諸法。及諸弟子。比丘比丘尼等七眾所有
共不共德。及諸最勝殊特驚異其深之法。是名希法
此說弟子。及深法也。涅槃云。如彼菩薩初生之時。無人扶持。即
行七步。放大光明。遍照十方。亦如獼猴手捧蜜器以
獻如來。如白項狗佛聽能法。如魔波旬變為青牛行
凡鉢間。令互當觸。無所傷損。如佛初生入天廟時。天
像禮敬等。此說菩薩及餘趣生希奇之事。雜集云。若
於是處。宣說聲聞諸大菩薩及如來等。最極希有。甚
奇特法。此即通說三乘聖者。雖有多文。類攝莫過人
法之別。言人者兼顯餘趣。言釋名者。希即是法。持業
釋也。


十一阿波陀那。此云譬喻。涅槃云。如戒律中所說譬
喻。雜集云。謂諸經中。有比況說。雖指經律。出處不同。
莫不皆取有譬喻說。釋名可知。


第十二優波提舍。正梵音云鄔波希爍。此云論議。此
有二相。一者佛自分別法相。二者弟子分別法相。八
十一云。論議者。謂諸經典循環研覈。磨呾履迦。呾如
一切了義經。皆名磨呾履迦。謂於是處。世處尊自廣
分別諸法體相此即。佛自分別法相。又於是處。諸聖弟子。巳見
諦迹。依自所證。無倒分別諸法體相。此亦名為磨呾
[003-0053a]
履迦。即此磨呾履迦。亦名阿毗達磨此即弟子分別法相也。磨呾履
迦。此云本母。此謂諸論。與種種義。為本為母也。涅槃但顯佛說法相。故彼文

云。如佛世尊所說諸經。若作義論。分別廣說。辨其相
貌。是名優波提舍。瑜伽二十五等。但明弟子論義。故
彼云。云何論議。所謂一切磨呾履迦。阿毗達磨。研究
甚深素怛纜義。宣揚一契經宗要。是名論義。既言研
究素怛纜義。故知准約弟子釋經。名論議經。言釋名
者。談論評議。故名論議。上來廣辨相訖。


飾宗義記卷第三本
飾宗義記卷第三末



第二大門。總明體性者。章云。此十二部經。以聲為性
佛語性故者。有雖名句。方名為語。名不離聲。即聲為
體。又章云。通有名句味者應言名句文。而言名句味者。是古釋謬。假實
通論。故名有名句等。以名句等體是假有不離聲故。
故得通論。聲與名等四法為體。又章云。謂色行二陰
中攝者。假實門殊。故許聲是色陰所攝。而名句等是
行陰攝。謂是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也。此即教體二陰
為性。此據成實及大乘宗。出體如是。若依薩婆多宗。
教體唯用聲為自性。能詮作用是名句等。非是教體。
[003-0053b]
故婆沙百二十六云。佛教云何。答謂佛語言。唱詞。評
語言是契經。唱詞是律藏。評論是論藏。語音十四音。語路生名句路。語業簡身
意業。語表簡無表。非教體故。是謂佛教。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

正義家云。如是說者。語業為體語業即聲。彼卷復云。佛教名何
法。乃至廣說。問何故作此論。答前雖顯示佛教自體。
而未顯示佛教作用。今為顯示教作斯論。佛教名何
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
合。此即總顯佛教作用巳上論文


第三展轉相攝者。且問契經容攝幾分。答或攝十二。
或唯攝十。若約始從如是我聞乃至奉行。即契經中具
有十二。若約長行名契經者。須除二頌。故伹攝十。次
辨應頌容攝十分。如法華偈。舍利弗來世。成佛普智
尊。即攝授記。應頌之中。定無諷頌。諷頌之體。非重頌
故。即應頌中亦有自說。即如偈中記舍利弗。本非請
記故也。亦有因緣。如觀音偈。世尊妙相具。我今重問
彼。佛子何因緣。名為觀世音。具足妙相尊。偈答無盡
意。汝聽觀音行等。既因請說。故名因緣也。亦有譬喻。
即法華偈。譬如長者有一大宅等偈是也。亦有本事。
即法華偈云。彼佛滅度後。懈怠者汝是。妙光法師者。
今則我身是。既非本生。故是本事也。亦有本生。即法
華偈云。彼時不輕。則我身是。時四部眾。著法之者。聞
不輕言。汝當作佛。以是因緣。值無數佛。故有本生也。
亦有方廣華嚴經中。大有其例。即法華云。十方佛土
中。唯有一乘法等。亦是也。亦有希法。大通智勝佛。十
[003-0053c]
劫坐道場。又如舌相至梵天。身放無數光。為求佛道
故。現此希有事等。是也。亦有論議。如解深密。長行巳
辨三無性訖。後說頌言。相生勝義無自性。如是我皆
巳顯示等。既佛自顯三無性理。故是論議也。上來應
頌。且除契經并除諷頌。攝餘十分。餘記別等。准此方
隅。如應決了。


次第四配入三藏者。理實十二各成三藏。今約相顯
以辨攝者如顯揚第六瑜伽二十五並云。契經應頌。
記別諷頌。自說譬喻。本事本生。方廣希法。是契經藏。
此中因緣即是律藏。此中論議是阿毗達磨。


次第五門隱顯有無者。章云。大小隱顯等者。此准地
持第三地持。即是瑜伽同梵本。瑜伽三十八云。當知於彼十二
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餘諸分有聲聞藏。准此
故知。大乘經中。顯說方廣。隱說十一。亦應義准。小乘
經中。隱說方廣。顯說十一也。次辨有無者。大乘有九。
而無三部。小乘亦爾。有九無三。且辨大乘有九無三
者。如涅槃第三。明菩薩藏。唯有九部。除其緣起譬喻
論議。以其菩薩無有起過因而制戒。故無緣起。法說
即通。後無譬喻。少聞多悟。不假論議。故無三也。次辨
聲聞有九無三者。如法華云。或說脩多羅。伽陀及本
事。本生未曾有。亦說於因緣。譬喻并祇夜。優波提舍
經。鈍根樂小法。貪著於生死。乃至我此九部法。隨順
眾生說。入大乘為本等。其中即無記別自說方廣等
三。以其聲聞不記成佛。故無記別。恐情生慢。故無自
[003-0054a]
說。不說七地四菩薩行不共法等。故無方廣。此等並
據一切偏說。理實通論。聲聞菩薩各具十二。如前巳
引。瑜伽二十一聲聞地中云。哀愍一切諸聲聞故。說
十二分教。及婆沙順正理等並明十二。如應當知。上
來略辨十二分教義門巳訖。


謂是羯磨或可如是者。以餘四受是佛在秉。又釋來
上八敬。乃是聖人。聖人不應有滅法過。三歸一受。若
准釋迦。不通末代。何妨彼佛不同釋迦。三歸通末。義
亦無妨。若不爾者。既有羯磨。應非略教也。章云。問所
以初欲舉滅法之人。兼舉第三在世流布者。以其前
者。科文為四。一止廣。二說略。三現益。四後損。今既為
釋第四滅法。何故文中乃云如是舍利弗彼佛及聲
聞眾在世者。佛法流布。却舉第三現益之文也。釋妨
如章也。


如下辨者。如下婬戒中結戒義辨。


對略辨廣者。謂對次後說略之文。故即前文先明廣
說。亦得釋言對廣辨略。反上應知。


據利根者說者。有云。利根之人。七日假教。鈍根之人。
始終假教。


句便有六者。文中。一者未生漏。二生漏。三未得利。四
得利。五未得名。六得名。


對便有三者。如其次第。兩兩合說。即成三對。


綩轉相釋者。舊新諸師。合有四釋。一者從且止釋且
止。何以且止。以未犯有漏故。何以未犯有漏。未得利
[003-0054b]
養故。何以未得利養。未得名稱故。以未得名稱。即未
得利。未得利故未生漏。未生漏故佛言且止。二者從
知時釋知時。知何等時。知漏起時。漏過何以起。以得
利養故。何以得利養。以得名稱故。若得名即得利。若
得利即生漏。漏過既生。世尊為諸比丘制。故曰知時。
第三從且止釋知時。謂佛言且止。何以且止。以未生
有漏故。何故未生漏。未得利養故。何故未得利養。未
得名稱故。若得名即得利。若得利即生漏。漏過既生。
世尊隨制。故曰知時。第四從知時釋且止。謂佛言知
時。何等時。謂知漏過起時。漏過何以起。以得利養。何
以得。以得名稱故。若不得名即不得利。不得利故不
生漏。不生漏故。佛言且止。


義少不便者。以其得利。親釋生漏得名。亦是親釋生
漏故。不可以得名釋得利也。不得名等。准此可知。


是好醫師者。見論第五云。譬如醫師。未善治病。見始
生㿈。雖有㿈性。未大成就。輙為破之。而出狼藉。受大
苦痛。以藥陰之。瘡即還復。醫師謂曰。我治汝病。當與
我直。病人答曰。此癡醫師。若我有病。可為我治。我今
無病。強破我肉。血出大苦。反責我直。詎非狂耶。聲聞
亦爾。若先結戒。而生誹謗。我自無罪。強為結戒。若漏
起者。譬如良醫。應病設藥。令得除愈。大獲賞賜。又復
讚歎。此好醫王。善治我患。如來亦爾。隨犯而制。歡喜
受持。無有怨言。智度論十七云。提婆達多。身二十相。
而不能忍伏其心。為利養故。而作大罪。生入地獄。以
[003-0054c]
是故言。利養創深。破肉至髓。應當除却愛供養心。又
智度論第六云。譬如天雹傷害五糓。利養名聞亦復
如是。壞功德苗。令不增長。如佛說喻。譬如毛繩縛人。
斷膚截骨。貪利養人。斷功德本。亦復如是。


越為人識等者。謂越六字為人所識多聞是也
巳下疏本第二。


律云。爾時世尊在毗舍離。章云。自下正宗疏主總標宗旨也
將欲解釋。尊者分三。第一顯宗來意。第二正宗之旨。
第三判文解釋。今詳來意。復三。第一總標宗旨。如章
云。自下正宗。第二別問起由。如章云。所以得興者。第
三答由緣備謂由緣具便起正宗。如章良由僧尼不勝名利。廣
生有漏。壞其略教此顯正宗緣也。良由者。答義之端。僧尼者緣起人也。即戒本前善男
子等。及戒本中若比〔丘〕尼是也。不勝名利者。生漏緣也。廣生有漏壞其略教者。諸戒本前。起種種過是也。是

以如來隨其缺犯。制廣補之既由緣備。故有宗體也。是以者。牒前緣備也。如
來者。立教之主。即諸戒首。爾時世尊是也。隨其缺犯制廣者。辨正宗體。由隨缺犯。逐制五七廣教補之。是則廣
教為正宗體。即諸戒本是也。使犯相分須輕重位別。教禁羣機。有

當時之益雖巳明體。復辨宗相。使犯相分須者。五七分須也。輕重位別者。諸戒本下。釋相重輕。
如律文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蘭等是也。教禁羣機者。釋相之下。比丘尼波罪夷。式叉等吉羅。是謂為犯是也。
有當時之益者。即戒本前。生十利是。此是兼顯利。由二緣。一者皎潔無𠍴。事由與厭。故須廣辨戒本釋相。二者
開成無過。須辨開文。即律文中。不犯者乃至痛惱所纏等文。並為招生十利也。原意在此。故

號正宗向明正宗之來。此結制宗之意。來意既爾。故號正宗


次辨第二正宗之旨。如章。正宗之旨。不出身口止善。
受之與持。犯相輕重。但人多釋。此意說云云。正宗之
中。有受有持。犯相輕重。人雖多釋。今明旨意。不出止
[003-0055a]
善。謂雖別相有止作二持。通相為言。莫不止惡而成
其善。止則是善。持業釋也。由其戒宗本意為明增上
生道。故須止惡而成其善。然崇破云。舊解以止善為
宗。但離惡邊。即是其止。諸有䇿脩。即是其善。所以不
立者。既不許以止惡為宗。如何復取脩善為宗。然崇
遂以戒行為宗。今詳不許止惡為宗。憑何理教。自立
戒行。寧非止惡。若不止惡。若不止惡。應通惡戒。故知
非理。復此止善止即是善。何以語云唯脩取善。脩善
之義。通三藏故。且止斯事。今章中云但人多釋者。昔
來章疏。向二十家。諸說不同。不可繁具。且首與願所
明宗旨。一教二行。數不孤起。必有所詮之行。行不自
顯。藉教以明。教能詮行。行能成人。故以此二為宗旨
也。教有二種。謂止與作。教無止作。能詮止作。故云也。
止謂離惡。如五篇是。作謂成善。如受說等。又教有二
種。一專精不犯。二犯巳能悔。教無此二。能詮此二。故
云也。或有以因果為宗。謂此宗中從初至雜犍度。總
明其因。大小持戒揵度。獲得三明五種勝法。總明其
果。故用此二為宗。或有以受隨為宗。又有以止作二
持為宗。先來共破。皆言教行及以因果。義通三藏。既
無所簡濫。故非宗。又因果者。彼是舉果。勸成因行。而
果非宗。若當是宗。應即名為果報犍度。既稱持戒。明
是勸因。又云。宗者即是總義。受隨止作等。乃是別義。
亦不成宗。故唯止善。妙符正理。覺云。但人釋有兩種
意。一向上用。即釋立宗。二向下用。分文解釋。如言六
[003-0055b]
百段等。是也。何以疏主不存此科。答若不科文。義即
不顯。故不存也。


多少差別者。大僧二百五十。尼兼七滅。三百四十八。
若除七滅。即三百四十一也。


輕重不同者。一者尼僧輕。如摩觸戒等。二者僧重尼
輕。如麤語戒等。


有無互缺者。尼有僧無。如洗淨過分戒等。二者僧有
尼無。如輙教譏教誡。教誡至日暮。蘭若六夜等。


犯同緣異者。如畜長鉢。俱犯捨墮。名曰犯同。僧開十
日。尼唯一日。生罪緣異也。


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持者。疏主敘古。自意亦許。


一有惡心蘭者。謂知不集。故秉羯磨。即犯偷蘭。


二有懈怠吉者。此懈怠吉。秉法之人。懈怠不求。餘僧
合集也。其自餘人。不來赴集。懈怠故吉。此不欲明。


故言殄巳起者。既結能殄惡心懈怠。故顯所為是殄
巳起也。


二罪合防者即違 篇戒。各唯防一罪也。蘭有三處防上下律文。列七聚名。
蘭或第三。或在第五。若七滅中立有蘭者。便成三處。即是違文。蘭有立教住處防准義
偷蘭與他為因。故在第三。與他為果。即在第五。三五無定。律文意爾。今立七滅定有蘭者。蘭應決定有住處故。
即是違義也。不攝百一防伽論立百一羯磨。若使惡心發百一法。並容得蘭。今若七滅獨
立偷蘭。此無功能攝餘有蘭也


唯吉之防者。尊者云。此不成防。且如尼律中有。德不
為他滅諍。尼得提罪。彼戒下文。結僧罪云。比丘吉羅。
今若立防者。若彼緣起。本有惡心及有懈怠。下文結
[003-0055c]
罪。唯結吉罪。隱蘭不說。可使成防。云僧七滅從有惡
心。亦須隱却。然彼緣中。本亦雙有。如何成防。今詳。正
由無雙緣起。所以成防。以惡心秉。不合局就七滅中
論。彼既不論。此亦應爾。


此四位言者。若以因從果。但合明篇。今以因果別陳。
故成四位也。


毗尼以止善為宗等者。此中止善即能治行也。為蘭
疑濫。故有此言。謂疑云。自下盛明罪相輕重。應以罪
為宗耶。故釋疑故云。罪是所防。意舉所防欲顯能治。
非欲以罪為宗也。是故章云。用能治行。以為所明也。


尼百眾學不論七滅者。以彼七滅入單提故。尊者曰。
亦有七滅。若他求滅。不滅過重。容入單提。汎見諍事。
應與不與。故亦應吉也。


如常所破者。首律師云。外書亦有學而為政。豈有相
形。又相形偏字。從人作之。篇章篇字。從所竹作之。字
既不同。故不應理。今重詳曰。曾尋祗律。屢見偏字。從
人而作。近來傳寫。多改從竹。尋彼律意。偏者要義。急
義。戒相雖眾。半月一說。且從急要。故曰五偏也。設今
從竹。三均名篇。就別義說。理亦無失。或曰。外書豈有
均義。崇亦云。篇者編也。編此法義。成其一聚。故名為
篇。即是章品異名。豈勞廣釋。今詳。章云說有五階。即
是編比以為立段。段段各具名等三均。誰言用均即
釋篇字。故無勞破。餘義如破述記述之。


夷罪十六部等者。明了疏云。舊呼為篇。梵本名部。部
[003-0056a]
有二義。一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言成就者。四
夷一一各有四部。一遠方便。如欲犯婬。巳起決心。身
口未動。此犯吉羅。責心懺滅。二次方便。動身就彼。或
口陳說。此亦犯吉。對人懺滅。三近方便。或摩或捉。未
交之前。為婬故觸。犯蘭非殘。亦對人懺。此三方便。為
成根本。故名為部。即成就根本義也。言隨順者。若未
成果。方便可懺。巳成果罪。逐果不懺。亦名為部。即隨
順根本義也。三因一果。即名四部。夷殘一一各有四
部。准此應思。提提舍尼。各有兩因及一根本。由其輕
故。除偷蘭遮。餘義同前。


章云非四部所攝乃至獨柯多攝者。並論文也。前四
部中雖有因吉。隨應自攝入前四中。今辨第五。雖亦
吉羅。要須非是前四部攝。取所餘罪也。


學對者。梵云息佉柯羅尼。翻為學對。梵云獨柯多。此
云惡作。為分輕重。作此異名。輕名學對。重名惡作。輕
但責心。重對人懺。真諦云。此間不解分別。通名眾學。
此為謬矣。責心對人。通名為學。以此對治所作之罪。
故名學對。今詳別相。即分兩名。若就通相。亦得通名
學對。是真諦意也。


婆藪斗律所說罪者。此品類律二百惡作。一切皆是
獨柯多攝。謂名惡作部也。又詳此釋。若輕若重復得
通名惡作也。又明了疏云。第五部中。或有二因。或全
無因。故不同前准數為部。謂但起心不動身口。唯果
無因。若有動業。因果具有。如欲上樹。未動身語。是遠
[003-0056b]
方便。動身或語。是近方便。上樹過人。即名究竟。隨應
准說。名當罪人。


故名當體者。謂即此人是極惡也。新譯經論。名他勝
處。善法為自。惡法名他故也。


藥有五故者。夷若無覆。立為一藥。有餘釋言。滅擯羯
磨亦名為藥。殺活雖殊。不妨俱藥。通律師問答云。問
七聚應有七藥。答聚唯六病。惡作惡說。體類同故。蘭
復同提。共用一藥。故雖七聚。亦但五藥。若爾七滅應
除多諍。答法相不同。應為三例。一藥多病少。如七滅
除四諍。二藥少病多。如四輪摧八難如下十三難義中辨之。且為頌
曰。三塗北長壽。〔亦〕前後辨聦根。善處摧前五。值願損餘三。三藥病俱等。如五篇有

五藥今詳此等。並是彼彼閑語也


不具分者。謂不具支分。即是不具緣義也。


此七聚次第者。自下疏主敘真諦釋也。前所引者。即
了論文也。論云謂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明了疏云。
偷蘭翻麤。遮耶翻過。麤有二義。一是重罪近因故麤。
二能斷善根故麤。重罪因者。發心破僧。是遠方便。未
名為麤。一諫二諫是近因蘭。即名為麤。能斷善者。謂
彼後時。或斷善也。此之二種。通名為麤。所言過者。違
教而行。故名為過。如牛突破籬授出外。故名為過。此
破僧蘭。得麤過名。餘蘭從此亦名麤過。如初牛出。後
牛亦過。雖犯餘戒。亦是過收。然此罪麤。故獨名過。初
二聚中。一一因蘭。名不具分。從麤過起。故曰所生。


唯取根本為前六聚者。且辨根本門也。前二聚近方
[003-0056c]
便為第三聚巳下。就方便中。曲分二例。謂入第三攝。
及入第七攝。為二例也。


三聚總明者。前釋十號中。巳明三聚。即是善聚不善
聚無記聚也。


若就具往分等者。是一古師義也。乃至問據聖本制
等者。疏主敘首律師難也。乃至答逐義等者。疏主救
古師義也。彼本難云。若言就具。不出身口不安不恣。
即非具攝。何得立言五所不攝。還復二位。故二位言。
非為無過。又凡離分。要先同體。杖分為異。汝身口邊
逐義離分。此身口犯。為通為別身犯惡作。口犯惡說。汎爾通名。俗人亦有。
非佛別制。故名為通。若據具戒。惡作惡說。佛別制名。名為別也。若約通者。俗亦應分。

若約別者。如祇制婬。未有廣教。吉名未有。從何出夷。
亦不應言必當有故懸借而用。即應借夷。何繁借吉。
救中意云。能造是具。所造是業。業差別相。重者有五。
謂夷殘蘭提提舍尼。始從當體。乃至責過。五義既殊。
即立為五。此之五種。逐義為名。惡作惡說。當位立目。
謂就身作及口說位。縱不安等。豈非惡性也。又復就
戒以立篇聚者。首律師。作前破竟。即自解云。造過有
七。從麤至細。此疏主云。亦是離分。豈違前義。故言無
爽也。


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者。引文不具。故失意也。見論第
九云。偷蘭者大遮者。障善道。後墮惡道。於一人前懺
悔。諸罪中此罪最大。如律本中偈。說偷蘭遮罪。其義
汝諦聽。於一人前悔。受悔者亦一。悔於一人中。此罪
[003-0057a]
最為大巳上論文易解。准論。即是釋罪體大。不欲云是障大也


作惡故惡等者。先來釋云。如跳行入白衣舍。今助詳
之。此於不善處得罪也。


由作得惡者。如不齊整著三衣。今助詳之。此於無記
處得罪也。


說惡故惡者。如高聲入白衣舍。今詳。如對男子麤語
等。又助詳之。此於不善處得罪也。


由說得惡者。如為不恭敬人說法等。今助詳之。此於
善性處得罪也。得罪由佛制故。不蕳善無記處也。破
調達是也。伴三聞達多四伴是也五百捉籌。皮人皮石鉢。露形露形見佛。肉
飲生肉血。四不可治。前偈序中巳引母論
九清淨人者。十誦第五十也。


佛言四蘭者。十誦五十九也。


悔法如上者。如上重蘭悔也。故多論第二云。重偷蘭
遮。大眾中懺。應䠒合掌。三從眾乞。乞巳眾應一白。
一白巳懺悔。亦應三說。輕偷蘭遮。界外四人懺。懺法
亦同。但輕重異巳上論文


如下對眾等者。指滅諍揵度也。


破僧近遠二因當須大眾小眾懺者。義准之言也。如
前夷因輕重。二蘭大小眾懺。破僧滅擯。既是同夷。故
應因吉。同夷因懺也。


自有造重不假於觸者。下條部文言。我今不觸彼身。
可得無犯。佛言波羅夷。疏意雖爾。今詳。嘿妄判為方
便。恐違正理。故今破云。自有造重不假於觸。
[003-0057b]


故觸究竟者。亦應自有妄語。不假嘿妄。嘿應究竟。又
難無有妄語不假虗心。


故嘿妄是方便者。亦應無有犯重不假染心。觸應方
便。進退既非。故今立義。嘿是究竟。以無擬嘿。今還嘿
故。若爾何不入篇。答如打謗俗人。摩觸男子。對不變
畜作大妄語。斯皆果吉。何獨責嘿。今應更釋。凡入篇
者。必具三均。未必三均一切皆入。但今入者。且就數
犯急要之者。錄入篇中。若不爾者。即不錄耳。為是三
均之外。更加急要。為四義好也。


不隨人別結者。今詳。應言若本加行擬誑別人。三問
竟時。各別得罪。若加行心。不欲分別眾人之異。三問
竟時。不隨人別。告淨提亦爾。但約問結嘿。不從於罪。
以其嘿妄。僧問便有。不問即無。問緣既一。何得多罪。


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隨覆多罪等者。今詳。此下並
不應理。若言嘿妄僧問便有。遂約問結者。覆藏亦是
由人同住。何不約人而結罪也。又言覆藏覆罪生罪
故隨罪結者。亦應嘿妄隱罪生罪。亦隨罪結。


又言嘿妄誑問生罪非誑罪生罪者。覆藏亦由對人
不發。非對罪不發。


又言覆本覆罪不覆明相者。嘿妄亦是本嘿隱罪。非
嘿隱問。義既並齊。故難取別。今解。若加行心各別緣
罪。皆擬誑者。雖問是一。而隨罪結。若加行心。不別分
別。但總生誑。逕問之時。伹一嘿罪。若爾如覆十罪。其
加行時。總作覆心。亦應逕明但得一罪。答理亦應同。
[003-0057c]
憶數別隱。理別生覆。不憶數隱。理總生覆。告淨提罪。
類嘿應知。


六罪三處犯嘿者。首云八罪。謂屏覆二坐。道俗女別。
故應言八罪也。


除蘭一處餘咸二處者。此且總言。而未盡理。應言除
篇攝之外。餘咸二處。以吉羅中不入篇者。亦同偷蘭。
唯於序中。一處犯嘿也。


如五分眾學為七問者。承前講家多言。五分眾學實
無七問。或是傳寫之謬。或疏主錯引。或曰如從四夷
乃至眾學。五篇分成七問別也述曰。不勞救之。設言錯者何失


七種十五種說者。說戒犍度自當有文。今略論者。有
難略說。從緩向急。合有七略。一種直去。如難猶寬。容
得說至提舍尼竟。此為一也。復略提舍。是第二略。乃
至第七略四夷法。唯說戒序。即是七略也。若難更逼。
直爾起去。故名一直去也。從急向緩。即十五種。如難
欲至。眾共量宜擬說戒序。此為一略。說序竟時。難猶
未至。更說四事。此為二略。更說十三。為第三略。二不
定為第四略。三十為第五略此上一五。眾共量宜擬說戒
序并及四事。復是一略。說至十三為第二。乃至九十
為第五復是一五。第三五者。擬說戒序四事十三為第一。
乃至提舍為第五復是一五。三五總十五種略也
不須八說等者。若分眾學七滅之別。別略七滅。從緩
向急。即成八略。從急向緩。三六十八。准思可見也。


與人法非類者。人犍度中。犯僧殘罪。先巳發露。後罷
[003-0058a]
道巳還受大戒。還更覆藏。復須發露。言非類者。彼據
時長。不同說戒一坐之間對眾發露。眾僧巳知。不須
更發。今詳。此據對僧發言發露。可作此解。若當心念
作發露者。應言隨隱隨應發露也。


餘准可知者。前言夷等。伹等取殘。次釋不定竟。復言
餘可知者。即是三十巳下准可知也。


若據有犯不合聞戒等者。首律師云。將欲說戒。皆先
審眾。以其有犯。不合聞戒。故前八問。皆是先問。後方
正說。彼即自難云。若爾七滅之下。何故復問答。問下
犍度七佛略偈等也。疏主不存。故別立義。云若據不
合聞戒。伹應八問之外。結不應吉也。又復序問。為憶
識不疑。下八別向。為疑不憶識者。若先憶識。說序之
時。即懸憶識。不假至篇始能憶識。故說序者。正為憶
等。然論下八縱先疑等。令為說相。忽即醒憶。故說下
八正為疑等。章中又云此據位言者。據正所為相顯
之位也。又云若以義推等者。謂盡理推之也。


初問不通疑等者。疑便不能懸憶識故。故無嘿也。


下之八問通憶識不疑等者。雖說下八本為疑者。然
實不疑。而不發者。亦有嘿也。


三方便義。今詳。遠方便者。罪增上緣也。進趣方便者。
加行不息也。問緣方便者。加行不滿也。


如自覆藏罪是者。如逕一宿生一覆吉。後後逕宿。展
轉無量。此初䨱吉。皆能遠資後後更犯吉也。又如䨱
夷得吉。此吉更資後後犯夷。
[003-0058b]


其唯究竟者。此等覆吉。體是究竟也。


下二准說者。下二篇中。如入村中從尼取食。或受尼
指授食。及眾學中左右顧視。皆資犯婬。尋之可曉。


進趣方便章中略敘兩古師釋。昔通律師敘古三釋。
謂於前二。更加一釋也。然初釋意。凡言結罪。一得心
停。二待事畢。進趣之中無此二事。何得結罪。猶如須
達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順理之福。故許犯戒步步增
惡。而無罪名。此即以違理不善。為進趣體也。第二師
意如章。然約有邊蘭吉為體。若約無邊。亦違理為體。
同前也。第三師云。約篇聚中。無問法隔。或復不隔。進
趣方便。或有或無。所言有者。步步趣求。或違諸諫。但
是違教。無別罪名。故善生經云。受戒之人。犯罪報重。
違佛語故。即以違教不善。為進趣體也。所言無者。猶
如被逼。失念受樂。何有方便。又如違諫。法未滿前。聖
開思審。思審之間。故亦無罪。且破初師例云。須達見佛。
果無名故。許因中無福號。違制之名。捨果有何得。進
趣在因無又復違文如多論等步步蘭等。破第二師。言有無爽。言無
准同初師例破。破第三師。所言有者。果中立名不違
教。可得因違不立名。果必違教以成名。因定成名以
違教所言無者。失念受樂。義容可得違諫無罪。即違文理可知正義如章
若望自成蘭吉二罪有同不同者。此約自成門中分
別解釋。或得自成。或不自成也。謂以同名自類為因。
還成同名自類為因還成同名自類之果。蘭吉二罪。
則不得同。以其吉羅以自為因還成自果。蘭則不爾
[003-0058c]
故也。此即吉同蘭不同。故云有同不同也。


若因因相望蘭吉則同者。謂以同名自類為因。還成
同名自類之因。蘭吉則同。無相成義。且如違諫之中。
初白蘭不成違初諫蘭。違初諫蘭不成第二諫蘭等。
吉中亦爾。如利吒違初白吉。不成初違諫吉。乃至廣
說。此則一向不自成也。


作過緣缺者。若據通相。攝七方便。若據別相。唯攝緣
差。


心境互差者。謂心差境。即想疑是。又境差心。即境差
是。權思不暢。即善心息及境強是。有餘於此。攝彼緣
差。義恐不然也。


為害兄第等者。增一含三十四。舍利弗在耆闍崛山
中。入金剛三昧。是時有二鬼。一名伽羅。二名優波伽
羅。毗沙門天王。遣至毗留勒天王所。欲論人天之事。
是時二鬼。從彼虗空而過。遙見舍利弗結跏趺坐。意
寂然定。伽羅謂彼鬼言。我今堪以摧打此沙門頭。憂
波伽羅語第二鬼曰。汝勿興此意。所以然者。此沙門極
有神德。有大威德。此尊名舍利弗。世尊弟子中。聰明
高才。無復過是。智慧中最。彼鬼再三曰。我能堪任打
此沙門頭。憂波伽羅曰。汝不隨我語。汝便住此。吾欲
捨去。此惡鬼曰。汝畏此沙門乎。優波伽羅曰。我實畏
之。設汝以手打者。地當分為二分。正爾當暴風疾雨
地亦振動。諸天驚動。地巳振動。四天王亦當驚怖。四
天王知。於我不安。是時惡鬼曰。我今堪任逼此沙門。
[003-0059a]
善鬼聞巳捨去。時彼鬼即以手打舍利弗頭。是時天
地大動。四面暴風疾雨。尋時來至。地分二分。全身墮
地獄中。舍利弗。從三昧起。整衣服。下闍山往竹園。至
世尊所。佛告舍利弗。汝今身體。無有疾病乎。舍利弗
言。體素無患。唯苦頭痛。世尊告曰。伽羅鬼打汝。若彼
鬼以手打須彌山者。即時便為二分。有大力故。然此
鬼全身。入阿鼻受罪。佛告比丘。甚奇甚特。金剛三昧
力。乃至於斯。由此力故。無所傷害。正使須彌山打其
頭。終不能動其毫毛又有處云。為害是兄。伏害是弟。應撿長含


煞含四境者。四束為二。故雜集第七云。煞生事者。謂
有情數。非有情數。如其所應。依此處所起煞生等。


餘三方便在此中收者。首云。在此闕緣收也。


不疑善心者。不疑即是想之異名。


五中上二單闕境者。因此應知。此七方便並名闕緣
者。且如煞戒。具足八緣。謂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二
制廣教後。三無重病壞心。別緣有五。一人。二人想。三
煞心。四興方便。五斷命。於此八中。隨應闕之。成七方
便。今言單闕境者。即別緣中。單闕初緣也。雙闕者。即
闕初及第二緣。謂人及人想也。


餘亦類然者。謂更加闕緣緣差也。


類盜說者。古云。文言。求過五得五錢夷。即是攬過五
方便。成五重罪也。


兩境既別起心亦異者。張王兩境。必不同時。託境興
心。決有前後。故言異也。有餘所釋不可記也。
[003-0059b]


第四杌木八句異境無罪非生數故等者。前來所立
三十八種異境來差。即令本境亦三十八。成境差蘭。
章中辨相。雖巳具足。今轉令明。故別列出。一欲煞張。
王來替處。緣王作張想。王境不境不強而被煞。二欲
煞張。王來替處。緣王作張想。對王闕緣。三欲煞張。廣
說乃至王境強不可煞。四廣說乃至對王緣差。五廣
說乃至對王善心息此是上五〔從〕此巳下是下五段。心息為首。逆數至不強而煞。尊
者。束此上五下五段為頌曰。不闕德緣善。善緣強闕不。六欲煞張。王來替處。緣

王起疑。為張為王。對王善心息。七欲煞張。王來替處。
緣王起疑。對王緣差。八廣說乃至對王境強。九廣說
乃至對王闕緣。十廣說乃至王境不強。而被煞此是下五。
人中十句竟。非人畜生上下五者。欲煞人。非人來替處。緣

非人作人想。非人不強而被煞餘九句。及畜生十句。類同人中。改名為異
杌木上四下四者。欲煞人。杌木來替處。緣杌木作人
想而煞。餘七句亦准人中。俱除二強為異也。即是異
境三十八種來。差本境故。令本境三十八蘭。名境差
蘭。今詳此義。稍違正理。且汎論者。凡因未止。由果未
成。果定亡時。因亦須息。如且朝起。奔逐張人。而作煞
心。未息之須王人忽至。緣作張心。張心至暮緣王而
起。意煞亦爾。至暮未停而定朝時。張夷巳息。豈容至
暮。仍有張因。若至暮時。無張因者。儻至暮後。王上境
強。及闕緣等。豈得令彼朝起張因。而成四五境差之
異。有人救云。誰言朝起張夷巳息。今應問彼。緣王張
想寧得煞張。既不煞張。張夷何在。復有救云。我約四
[003-0059c]
度五度煞張。故成四五境差之罪。若爾亦應百度煞
張。應百境差。何但四五。良為四五煞張之時。張境正
差。一類未有闕緣等異。是則本境。正得罪時。一類無
差。何成四五。復有救言。望後為名故無有失者。朝巳
結罪。豈暮為名。若許爾者。今日煞人。明名夷罪。詎非
可恠。即由此理。章云。二趣上五無罪者。理亦甚違。謂
緣異心煞想至暮。而於本境。朝因巳停。豈可中間煞
心附異。而於異趣。全說無𠎝。若言緣人。心不當異。故
異無罪者。若都無異。何處生心。良以煞心。雖逐人想。
想不孤起。還託非人。既託非人。煞心還爾。解心雖異。
煞境無差。二趣寧容上五無罪。餘皆准破。不復繁言。
且隨章疏次第解釋。


闕緣境強緣差心息位各為四者。且如闕緣。即歷四
位。謂歷人中。想疑二位。及非畜中。各有疑位。即成一
四。餘境強等。各四准知。


第五想差方便。首律師。於此作八句料蘭。一心差境
方便想疑方便是。二境差心方便境差方便是。三心差境究竟
婬酒是也。四境差心究竟首云。無此句。尊者曰。本擬漏失。乃有正道。來差本境。緣異向本。
作想作疑。亦成此句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首云。無此句。尊者曰。境差之中。唯取
雙闕。是也。六心境俱差成究竟首云。無此句。尊者曰。本擬漏失。乃正道差。而心起疑。
雙闕者是。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出佛身血是。今詳緣差心息亦是。八心境

不差成究竟一切是此等於義。並成無益


第六疑心方便。首亦八句。謂我疑他方便。如疑心煞
等是。他疑我方便。如現相大妄。他疑我云。為當為我
[003-0060a]
而現相耶等。煩不須敘。


教人現前同自作說者。謂能教者。本擬煞人。今乃轉
作非畜想疑。即望本期人境之上。煞心便息。遂成輕
耳。


隨境非境者。生罪之境。非生罪境。即情非情是也。


及境優劣者。就有情中人趣是勝。餘可思知。


有犯非犯者。情境有犯。非情無犯。也。


雖想雖疑而是進趣者。謂於人境。縱使改轉。作非人
想。不由此想能闕煞事。故是進趣。謂於本境。曾無一
念不擬煞心。何成闕緣。疑心准此今恐不然。若對本境。作異境想。煞心
必經。若緣異境。作本境想。本境應於此剎那死。乃即不死。豈非於本。且得曰𠍴


餘咸類然者。謂尅王李趙等。准此廣說。


即有無量者。謂對尅非畜亦准此。今詳。前來所說。二
漫俱四。義恐不然。雖可加行。頓發煞心。豈可於境一
時令死。既無一時頓究竟義。故今現對追逐一境。非
無想疑境差之異。且如即今現逐一人。擬即時煞。想
疑交是。煞心輕微。境差現是。替本逐境。雖對所逐。心
未全息。然且此時現失本境。理應結罪。且結闕緣。又
如發心一切擬煞。後逢一人。始終緣彼。作杌木想。煞
之命斷。豈容有罪。若約了心持一煞具。以一加行。頓
煞多境。此則方可隨境而斷。故今更解。不對大漫。容
言有四。現前對漫。理應思擇。


就尅辨漫門


尅漫名異。而體是一也。
[003-0060b]


想疑即同者。通云。前專尅張。轉想乃作王想王疑。而
張命終。竟不成因。今既漫心。雖有緣張為王想疑。今
煞張死。亦不成因。故言即同。亦有疏言想疑亦同者。
意說亦同境差而說。謂亦唯望異趣之上。方有想疑。


錯誤門


問錯誤何別。答律文錯誤。交涉難知。准義差分。令成
別想。謂若煞心現託此境。心縱謬誤。於此境上。不說
無𠎝。即想疑境差是也。此即是誤也。若本煞心。元在
東人。雖有西人。心不在西。擬斫東人。失手煞西。手非
心制。是錯所攝。錯墮椽梁。不待成立也。


若有無分別者。局據異境。論有無也前破此義可知


通說得有其五者。人趣異境。但含四因。異趣二疑。即
含五種。同異合辨。故名為通。


境差位故者。謂此異境。巳差本境。不可復論異被異
差。無窮過故。


餘四斷不斷者。闕緣容斷命。餘境強等。即不斷也。


不由想故者。不由緣王作張想故。而令王上。成因罪
也。


上來體是有無者。七方便中。境差想疑一向是誤。故
云體是也。言有無者。謂異境上。有五無二也。言無二
者。如向章中辨無境差想差二也。言有五者。王等四
境雖並是異。非情一種。既全無罪。故不得論有五之
義。却就情道。人中想疑。有強等四。無想無疑。二趣疑
中。具足有五。三趣通収。勿過有五。故云有無也。
[003-0060c]


不得說體是及有無者。以不親緣。無心迷謬。故不得
說體是誤等。


即此二無局在本境者。前言境差想差二種。是異境
無。既異境無。故唯在本境也。通云。然此錯誤。唯據尅
心。以其大漫。隨犯非犯。若就尅辨漫。亦得辨錯誤。


少通緣者。闕少通緣中。初三兩緣也。


闕別二者。闕別緣中。第二人想也。


息不息門


意辨現對所煞之境。有五別緣。五中人想及以煞心。
既並是心。故辨此心息不息義也。


張心人心有息義者。若同趣為異境。即是張心有息
義。若異趣為異境。即人心有息義也。


不分方便故待事成等者。理實對異之時。果謝因停。
故不應言不分方便。如前巳破。


亦可類如同趣對異即方便者。此解好也。


並不並門


通別二緣明並不並者。謂闕通緣與闕別緣。必不相
並也。


謂對前事心境等說者。事含一因。即緣差是也。心含
三因。謂想疑心息是也。境含二因。境強境著也。


舉境差二心者。舉本境境差。望異境上二心也。


與八或五一一有並者。據異境十八方便說也。


亦可通對有無重輕說者。疏意。此中據於異境三十
八事。與本境上三十八蘭。一一並也。然言有者。謂二
[003-0061a]
十有罪。無者謂二趣上五。杌木中八。是無罪故。重輕
者。二十罪中夷蘭等別也。崇云。解此境差。三門分別。
第一敘舊。第二辨非。第三顯是。初門即從此章中境
差之初。謹寫宜至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二
三兩門可兩紙許。不可具敘。統彼大意。且第三門。彼
立義言。異境來差。總有四種。一者天。二非人。三畜生。
四杌木。初釋即約單雙二闕。以成八句。又釋。心非境
故。約境但四。同趣之中。殺人齊犯。不得論差。縱王命
終。攬張方便。而成王果。故律文言非人人想。曾無文
說王為張想。如婬約道。是道皆犯。不以趣別立有境
差。故除此一。舊人不立天趣來差。若如是者。本煞非
人。天來替處。不成差故。更如此彼。又不許四異境上
各別有罪。故彼立言。於彼異境。無心欲害。心緣不具。
並悉無𠎝。若此差位結異罪者。何殊非畜之上復辨
二形。又云。上來解釋非是故情。直為舊義背理違文。
既失旨歸。解途成妨。事不獲巳。有斯立破。彼第二門
大意況者。非舊義云。問尅心趣本境。如何結異罪。異
境若結罪。異境即大境。境差義不成。是漫非尅故。又
云。異境若結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異境定無
犯。許是尅心故。異境何有罪。又云若無簡別心。可結異
境罪。無心既簡別。異境定無𠎝。本來定境差。豈得論
異罪。今總難曰。對異煞心停。由蘭容無罪。對異心仍
起。何得異無𠎝。若言對異雖心起。而名本境罪。異上
有本罪。異境應是本。異趣為異。既有斯妨。同趣為異。
[003-0061b]
理分方便。不得言攬張因煞王。理既分明。故所引文。
並有餘說。是不了義耳。


境差闕於境者。此語太寬也。此境差中。唯約四境上
半而說。不論下半。故太寬也。


通一別二者。謂通緣中第二緣者。理不可闕。一立制
後更無中闕此亦從多分說。如倫開八事等。亦是暫度。別二者。別緣之中。
煞心及與方便。亦不可闕也。


隨戒釋具闕者。下對諸戒。皆有四門。一制戒意。二釋
戒名。三具緣成犯。四辨闕緣義。今言具闕。即三四二
門是也。


方便闕緣亦一亦異者。一釋。彼隨戒闕緣。與此闕緣。
同名闕緣。而有罪無罪異。人釋不然。謂彼隨戒闕緣
之中。若有罪邊。即是此處七方便體。故名為同。諸無
罪者。非與此同。故名異也。


謂心不犯者。此是始終迷彼減年。謂滿二十。若轉想
者。有前方便。即具六種。


亦可無境差者。尊者言。有准作即得。


餘心境制者。謂簡婬酒。婬酒唯約境制故也。


似通一切隨而准說者。若諸非情。即非境強。故復除
強。故言准說。


煞盜可知者。謂煞與盜。皆具對不對尅之與漫四門
義也。


名狹體寬等者。兩釋之中。前釋好也。


五分亦有無想心方便者。第八卷云。非時時想提也。
[003-0061c]
十誦文中。想疑方便。古來傳云。有無不定。故彼第五
十一云。非母想煞。得夷并逆耶。答曰得。五十八云。人
非人想疑。煞皆夷。第三云。女作男想黃門二根想。觸
殘。六十一云。女作非人女想疑。觸殘。第十云。生草乾
想疑提巳上即是無二方便。第五十云。若不知有異想煞父母。
未受戒者應受。巳受者。不應滅擯。疑亦類然巳上即是有二
方便。古來相承釋此妨云。若先加行擬犯之境。後縱轉

想。及起疑心。亦得究竟。本無加行。縱有煞等。有二方
便。今詳。彼文無二方便。一向決定。而第五十云。異想
煞父。許出家者。自據俗人。豈證有方便罪。故無妨也。


持犯義即是隨戒法門者。前五篇等。豈非隨耶。答前
五七等。是行所防。故上巳言。既識過相階差。理須護
持等。今此明持。是能治行。治行者是正隨義。故此方
言隨戒法門。若爾犯即非隨。答犯實非隨。在隨位故。
相從說隨。


對文說者。為翻古師。於上開宗即明持犯。今對初篇
律文說者。上開而說。不同古師。如開宗中辨隨戒二
門。第一專精不犯。第二犯巳能悔。乃至專精復二義
分。眾別等並是也。


對法對事者。對法謂受。根本總發也。對事謂隨。對事
別起也。


四流者。謂欲暴流。有暴流。無明暴流。欲界煩惱。除見
及無明。名欲流。上二界煩惱。除見及無明。名有流。三
界五見。名見流。三界無明。名無明流。婆沙三十八云。
[003-0062a]
問何故名暴流。暴流是何義。答漂激義。騰注義。墜溺
義。是暴流義。漂激義者。謂諸煩惱。漂激有情。令於諸
界諸趣諸生。生死流轉騰注等。廣說亦同


即向廣造諸惡者。謂向所論。五篇七聚等。


對文說可知者。二部戒本名止持犍度。以下名作持
等。


如地持說者。彼論第四云。若從他受。若淨心受。此二
是法。若犯而悔。專精不犯。此二隨法巳上論文


亦可從用者。由有受體。有持犯之用。次望體不壞故
用者。謂此持行令受不壞也。


俱順要期故義者。隨中之業。順受而生。即是有體義
也。


二持之體等者。謂作無作為體。


二種無作等者。無作伹通善惡兩性。不同於作。作通
三性。章云。亦同此判者。謂持之與犯二種無作。持即
是善。非餘兩等。准前說也。


昔解總就三業等者。雲律師言。離身三耶。名身止善。
屈身禮拜。行檀布施。名身作善。離口四過。名口止善。
讚歎三寶。讀誦等業。名口作善。意離三耶。名意止善。
脩慈等觀。及一切善。名意作善。疏主不存者。以非制
教之所要故。且如不施。而非破戒。智論第十云。迦葉
佛時。有兄弟二人。兄持戒不施。弟布施不持戒。至釋
迦文佛出世。兄得羅漢。乞食不得。弟作白象。受王供
養。故知不施非是犯戒。智論七十二云。受十二頭陀。
[003-0062b]
不名為戒。能行則戒莊嚴。不能行。不犯戒。譬如布施
能行則得福。不能行者無罪。頭陀亦如是巳上論文


不安坐受食者。提舍尼中。第四戒是。


身口合說者。前受持衣鉢及造房等即是。無勞遠覓。


舉斯兩犯皆是作持者。懺悔法即是作持也。


故文但意不犯者。如條部文。六群見恒水中有流船。
念言可盜此船。不勞身手。白佛。佛言。伹意無犯。而不
應生如是意。


以色礙故無未來成者。不煞如定道戒。亦是色法。有
未來成。異熟生心。雖是心法。無未來成。言未來成者。
謂有法前得也。此義如上受緣之中。巳分別竟。無勞
異釋。


若隨准說作與無作俱應二世成者。受體作戒。一念
落謝。隨中作體。容相續起。應二世成也。覺釋不堪記
之。


通持別犯者。既不可得頓犯諸戒。於中犯者是別犯。
餘不犯者。名曰通持。疏意且然。此未盡理。自有意中
宜生惡尋。不擬動發身語業者。未名別犯也。


三識三心一切得成者。古來相承。謂五識。五意識。及
第六意識。為三也。此准成實宗中。識創緣境。但了總
相。名曰識心。次取像貌。名之為想。次領受此苦樂俱
非。名之為受。次起貪等。名之為行。五識次第。既引四
心。五識之後。有意識生。亦望創起。名為識心。次想次
受次行亦爾。其獨意識亦起四心。准前而說。
[003-0062c]


亦可俱有者。教他止犯。望自亦名止犯如下疏自釋


五識行心者。若從五識。引後行心。義則可爾。謂成實
宗。行心一向唯在意識。五識之中。定無煩惱。自無行
心也。


或五意識或第六意識者。通云聲聞不防意地。故取
五意識。不取第六意為善者。大迷法相。以五意識。亦
是意業。何但第六是意地耶。然今疏意。欲明五意。或
第六意。發身語業。五識不能發身語業故也。此亦且
依成實宗說也。


問所以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則無乃至止犯不先屬
巳等者。疏中意說。本受戒時。誓願離惡。受止持體。亦
誓脩善。受作持體。今在隨中。前三止中。得成止持。順
本離惡。不成止犯。違本脩善也。


止作並持者。由先受中。頓發止作一切戒故。今既不
汙。故並稱持。問前體狀中。疏云。今可並就兩教說之。
何故今此成就門中不明進趣。答既明制教。即顯進
趣。至下通塞門中當釋。亦可所成作持體中。即通進
趣也。


反却作犯可非止持者。止是遮義。由得法故。能遮作
過也。


不同舊釋者。古師得法。作房是作持。全止不作。是止
持也。


要期斷惡處中無作者。非律儀所攝善。表無表色。名
曰處中。且如要期。百日禮佛。心懈怠中。問無表無失
[003-0063a]
壞故。亦名止持。此止持得入餘三中也。


二持有二犯二犯無兩持兩持是塞二犯說通者。謂
犯得有長時之義。故得入餘三位之中。即說犯體名
之為通。此中通義。與餘門別。餘門通者。能包含他。名
之為通。此門通義。能入他中。名之為通。


德衣月五利無罪者。離衣宿。背請。別眾。不囑入聚落。
長衣不說淨。於中別眾一戒。是止持體。餘並雙持。由
受得衣。五月之中。五利二持。體常清淨故。一一持入
餘三中也。離衣杖囊。得法而作。並雙持也。通云。此自
業門中。亦可四四十六。謂欲取水。先安漉器是止持方便
說戒日。不欲赴集。隱在房中現不在相是止犯方便。知有
音樂當來禁閇沙彌是作持方便。今〔行〕如蘭若。先勅檀越。莫來送〔食〕。安煞具
是作犯方便。後於四行。隨作一事。彼四究竟是也
問此通塞門中。第三辨自業相成中明進趣。及以制
教於進趣。及以制教於進趣中。引長離等。以釋其義。
於制教中。復引長離。二教何別。答二門義別。體亦寬
狹。謂望制教。應䇿進邊。名為進趣。應防過邊。名為制
教。體寬狹者。謂若制教必是進趣。脩戒學境是。然有
進趣非制教。攝定慧境是。故知成就門中。雖復不言
進趣之教。望䇿進邊。亦即是有進趣之義。有餘所釋。
不堪記之。


以其止等四行雖別具有作無作故者。加行之時。必
具作業。論其無作。則不究竟之時。若自究竟。即具二
種。教他究竟。唯有無作。是故不妨教他作。名曰止業。
[003-0063b]


制教亦然者。自止自作義則易知。教人止作者。教人
離煞。即是教人止持也。教人不說諍。即是教人攝臥
具。誦戒等。即是教人作持也。教人煞生。即教人作犯
也。


能悔兩行當篇即通者。止作同用一藥滅故。故云通
也。


此作持中通有餘三者。此即包含之通也。


又制教中亦通進趣者。如誦戒羯磨等。雖是制教。亦
有進趣義也。


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者。端拱不作十三並持。設
若作者。初房乞法。雖名作持。望不過量。仍是止持。半
止半作。故言少分。餘可准知。


但除不攝耳戒者。自此巳上。約大僧說也。


畜眾等十八者。如下第六疏中料簡。尼單提中云。同
戒有一。不攝耳是。不同十七。其受戒有五。謂取衣不
與受。不與戒。又受不與二歲。不與六法及本法。經宿
違敬有五。謂不請。不聽。不恣。不依安居。不禮巳上五種。不
為他滅諍。不結安居。被擯不去。不以二法攝受。不看
同活病。安居竟不去。不送婬女五六由旬巳上合有十八。總
為頌曰。取歲六受受。請聽禮恣安。安安滅擯攝。耳病
六由旬。


若尼作雖可通初篇者。覆他重罪。理須發露。故是作
持。


第四復無者。乞蘇乞油。乞蜜石蜜。乞乳酪等。一向須
[003-0063c]
止也。


等就有中而亦是狹可知者。謂就有中。但有攝耳十
八等。


昔解止犯境寬體狹等者。生罪之所。名之為境。即三
學是也。所生之罪。名之為體。即不學無知也。


唯犯第五者。理實第五篇中。無此吉羅也。


亦是其狹者。亦同前制教門中。止犯狹也。


作犯境體俱寬等者。生罪之所。名之為境。即戒學是
也。所生之罪。名之為體。即婬盜等。一切作犯是也。今
師意。境體亦同前釋。


又言不一心兩耳聽等者。如意不攝耳聽得提。於上
復增無知吉羅。覺云。由先不聽。後緣不了。名曰無知。
即此無知。得波逸提。南山釋言。無知有兩。一者根本
不學而後無知。即得提罪。二者先誦今不利無知。得
吉。今詳。如章釋者好至彼不攝所戒。當辨


類似無知者。謂如有人。勤勤學問。力未堪知。雖緣不
了。不得罪也。


二止吉羅者。謂不學及無知二吉也。緣而不了。復結
無知。今詳不然。若使終身不以心緣。豈可終身不犯
耶。今解。於不了心中。隨犯一戒。隨得無知。故下文言。
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僧殘乃至惡說。崇師亦約緣
不了邊。不應理也。


其猶嘿妄覆藏者。如逕明相。或逕問緣。猶如緣而不
了。是疏意也。
[003-0064a]


言止犯者。謂止法。作事者。如造房也。亦有單止法。如
止誦戒。或單止事。如安坐受食。


對事止法者。如畜長衣也。


若約事成有並不並者。長滿十日。房巳泥成。俱時得
罪。故名為並。不並可知。


制教分齊約前事者。如畜長日滿等也。


望義宗以辨者。經律論中。但與律儀宗旨相應。並名
義宗也。


護根戒者。即根律儀也。


次二內凡者。要起燸等善根方便內凡。今護根戒。始
於初業。終於無學。不局內凡。其定其戒若起燸等。可
言內凡。若無燸等。縱得四禪。亦非內凡也。


前二果依未來禪者。謂初二果。決定不得根本四禪
故。必定依未來禪。起無漏道也。舊名未來禪。新名未
至定。謂是初禪方便也。通云未來禪者。謂中間禪。甚
可恠㗛耳如上第一卷記。應知此相


經云四種不尅十利者。涅槃三十六云。有四善事。獲
得惡果。一者為勝他故讀誦經典。二為利養故受持
禁戒。三為他屬故而行布施謂令他歸屬也。四為非想非想
處故繫念思惟謂唯求世間極報也。是四善事。得惡果報此四事中。
意引第二證成疏義也


第一道者。三業菩提。皆是第一道也。以出世故。


持乃千差者。應約時辨。如付法藏第二卷說。商那和
脩。度優波毱多。與受戒巳得羅漢道。便自念曰。我於
[003-0064b]
今者。巳覩法身。未見如來相好之身。思惟是巳。深生
哀變。爾時有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見如來。優波
毱多。知彼見佛。欲至其所。尼聞欲來。即以一鉢。盛滿
中油。置戶扉後。毱多入時。棄油數渧。共相慰問。然後
就坐。問言大姉。世尊在時。諸比丘輩。威儀進止。其事
云何。比丘尼言。昔佛在時。六群麤暴。雖入此房。未曾
遺我一渧之油。大德高勝。世人號為無相好佛。然入
吾房。棄油數渧。以是觀之。佛在時人。定為奇妙。毱多
聞巳。極懷慚愧。尼言。大德。不應自耻。如佛言曰。我滅
度後。初日眾生勝第二日。三日之後。蓋後卑劣。如是
展轉。善法羸損。況今大德。去佛百年。雖非威儀。何足
為恠。次應約處。人趣三洲。有木叉戒。南州最勝。厭背
情猛故。餘可准知。


學人有故犯義者。然定不犯婬盜殺妄飲酒五戒。所
餘容犯。然決不入三惡道也。


凡人犯重者。如順正理六十五頌云。愚作罪小亦隨
惡。智為罪大亦脫苦。如團䥫小亦沈水。為鉢䥫大亦
能浮俱舍二十三亦同


二止咸然者。制教及進脩二止也。


誤全非犯者。此中是錯。以誤名說。問若錯不犯。眾學
律文。若不故作犯突吉羅。義云何通。答言。非故者。不
作故違聖教等。如章釋之。


餘無餘者。夷是教無餘。殘等教有餘。四不可治性無
餘。所餘性有餘。懺不懺准此而說。改名為異。
[003-0064c]


增二二十一者。下增二文。以夷為頭。歷餘六聚。即成
六句。次以殘為頭五句。乃至惡作為頭一句。合二十
一句也。母論四不可治。如上偈序記中巳引。見論十
八偈云。五罪可懺等。三句如章。第四句云。如來分別
此是舍利弗問。優波離答此偈


解小非小隨小等者。此言到也。彼論云。偈曰。解小隨
小非小戒。釋曰。佛世尊立戒。有三品。小戒者。僧伽𦙁
施沙等。隨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夷。復
次小戒者。諸戒中自性罪。隨小者。諸戒中所有制罪。
非小戒者。四夷等巳上論文。明了疏中釋前復次云。有殘
罪非極重。故名小。五部罪家三方便。並是成就根本。
及隨順根本。而由輕故。名隨小。夷極重故。名非小。釋
後復次云。此中不論方便究竟。但於諸戒。若有殘中
是性罪者。悉名為小。若是制罪。名為隨小。夷是非小。


論言等者。等取出血破僧。此亦大重。亦是非小。故言
等也。


遮法中四者。遮犍度云。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四
妄語者。如增四文夷殘提。及毗尼阿毗婆羅妄語。第
十疏釋云。阿毗婆羅。謂是輕心。雜碎戲㗛不實語未詳
何據。一時有心中。第三句。初犯重。餘三輕者。謂成巳有

心。餘二無心也。然煞盜妄成巳有心。謂起隨喜自慶
之心。理合得吉。然得他物。理須還主。若當不還。計宜
得夷也。


及學所學者。如說相云。汝當學問誦經等。此即是所
[003-0065a]
學法也。


亦有通制聽者。猶如三衣。制今常持。若病等緣。聽乞
法離。若爾。無法作房。制得殘罪。復聽乞法。義復是聽。
應通制聽。與離衣何異。答伹欲作房。無時不聽。故即
一向聽明所攝。欲雖離衣。無病等緣。非是常聽。故不
同也。制不過量。聽如量。而乞法即同也。


專對兩教中可學不可學事等者。且疏主意。言可
學者。如造房衣。身手量度等。及發口言誦戒。誦羯磨
等。斯事皆須身語學作。名曰可學。言不可學者。不可
身作。婬盜煞等。及不口言。妄謗綺等。斯並不可身語
學作。名不可學諸師意異。後當辨之。然不可學。唯是制門制離煞等
可學之中。通於制聽制誦戒等。聽作房等。即知聽教唯是可學。
於中義通學法學事處分法尺量事。制教通收學及不學。學
中亦通學法學事誦戒法受食事。不學唯是不學其事也。不
可學中。唯是止持如人非想煞及盜等。可學之中。自有二別。若
是制門。具二單持如止過量作誦戒等及作受食等。若是聽門。具二
雙持如房長等。得法而作。若令止者。理亦非雙。以犯及持。皆准上說。此中
以略義記之。一者以學不學。配於制聽。二者以聽及
制配學不學。三者以學不學。配二持犯。明記此言。疏
義自顯。若更煩釋。翻合雜亂也。


然制教少分謂除可學也者。以制教中不可學事。須
止成持。其可學事。受食等類。既不得止。故須除也。


不望於法者。於聽教中。作事之法。於制教中。單論其
法。並不可望而說止也。
[003-0065b]


然制教少分不望於事者。不望不可學事而說作也。
其制教中。應來者來。乃至受食。可學之事。既復作持。
章中疏略也。


亦有作法作事義者。此通兩解。謂約開合。且言開者。
一者作法。如說恣誦戒羯磨等。二者作事。如受食不
安坐受食等此准制教。言合者。謂加法作房等此准聽教。然宗
明作法者。謂聽教中。法強於事。以要須法而作事故。
又制教中。法多於事。既並法強。所以就強宗明法也。


上止持亦有望法義者。准前作持。此應說言。亦有止
事止法義。然疏但言望法者。以其止事易故不明。若
欲釋者。亦有開合。且言開者。一者止事。如止婬等。二
者止法。如有外界諍比丘來。止不說恣等此亦〔唯〕制教。言
合者。止房長事。法自然止此〔唯〕聽門


以止事為宗者。一者事強於法。以止作房法自止故。
二者事多於法。婬盜等事皆須止故。上來止持。有餘
所釋。約離盜等。起少欲觀等。名為望法者。不契戒宗。
復非是止。故不堪記。


故該兩教中事者。理但該於聽教可學。制教不學。而
不可該制教可學。以受食事非止持故。故復疎略也。


問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學事者。以其聽中可學
法事。制中可學之事。共許是作持收。故但須問不可
學事也。答中兩教法。及兩教可學事。須脩也。□品別
義。然此門中。古今諸師。義意雖異。然作句法不過三
種。故先立圖。然後辨其諸師意異亦是隨疏釋義也
[003-0065c]



* 第一九句 上品一句中下各四句

* 識事識罪
* 識事疑罪
* 識事不識罪
* 識罪疑事
* 識罪不識事
* 不識事疑罪亦有言不識罪疑事
* 不識事不識罪
* 不識罪疑事亦有言疑罪疑事
* 不識罪不識事
* 第二九句 三品各三句

* 識事識罪
* 識事疑罪
* 識事不識罪
* 疑事識罪
* 疑事疑罪
* 疑事不識罪
* 不識事識罪
* 不識事疑罪
* 不識事不識罪
* 第三九句 逆數初九即是也或為八句者除下品一句

* 不識事疑罪亦不識罪疑事
* 不識事不識罪
* 不識罪疑事亦疑罪疑事
* 不識罪不識事
* 識事疑罪
* 識事不識罪
* 識罪疑事
* 識罪不識事
* 識事識罪


右三種九句。後若引用。即名初九中九後九也。次辨
諸師意異者。辨昔義中。初師即是曇覆律師。律師乃
於婬戒之中。明作犯一九。即中九是。第二篇前。明作
持九。即初九是。然於九十。以彼小妄兩舌等戒。應止
持故。二敷臥具應作持故。約彼九十。先明止持九句。
即初九是。止犯八句。即後九是。二不可學止持。即中
九是。三可學作犯。即初九是。四不可學作犯。即中九
是。五可學作持。即初九是。六可學止犯。或九或八。即
後九是。此後九中。若九與八各別說者。即六九一八
也。然畢昵陀言可學不可學者。亦與疏主意趣不殊。
如上略釋。問何故可學。或事為頭。或罪為頭。不可學
事。唯事為頭為諸九耶。昔師答言。可學事罪。俱可學
故。心緣事罪。先後無唯。然不可學唯罪。可學事為罪
[003-0066a]
本。以諸比丘先作事故。聖制與罪。故不同也。問昔義
不越三九。各依何。答准諸師意。諸立中五。皆依境想。
若立初後。但是准義。而不依文。且如首律師。不可學
作犯。即中九是。彼自難云。問根本不識事。三句無罪。
便是六句。何故云九。答若就根本。實應有六。然根本
上不識及疑。亦有犯故。若爾不識事識犯。即是無罪。
但應有八。不應言九。答句法相從。為九無失。准斯立
義。諸依中九。即依境想。所餘九句。不依境想。諸師大
同。然不依境想者。緣事三心。謂緣房衣尺量之心。了
知七搩等。名之為識。猶豫不決。名之為疑。一向不了。
名為不識。然疏主破。大意有四。一者據雙持破。雙持
戒體。既是一體。何用別立二九之異。即顯昔師繁言
別立過也。二者約境想破。謂初後九。乖境想文。即顯
昔師無文孤立過也。雖知昔師不依境想。意難昔師。
汝立中九。既依境想。立初後九。何以不依。若言初後
就房衣等諸可學說。豈房衣等無境想耶。既亦是有。
何須不依。此即以理逼之令依。非謂古師皆依境想。
大意如是次當〔墮〕章文次而釋


止持無輕重者。若使犯罪。可論輕重。今既明持。故無
輕重也。


識法識犯者。若依昔意。謂識七搩等。了了分明。若依
後門疏中破意。欲令古師依境想中。初句立為識法
識犯。復由此中。辨止持義。故知即是自身不作。但是
緣他餘人作房。起境想等。自餘疑等。准此應思。
[003-0066b]


唯除不可學事雖疑不識一向不犯可知者。謂緣罪
邊。是可學處。結罪如上。而緣事邊。縱疑不識。亦不結
其不學無知。此謂境想疑與不識。由心謬起。不由不
學。故言不犯。此即古師釋不可學意也。准疏主意。如
犯婬盜等。貪愛等事。不可作故。名不可學。其中縱有
不識疑等。豈容有犯。若從對法事應為二九者。若准
昔意。法謂心緣白二如非。事謂心緣尺量應不。若准
疏主破意。法謂乞法。事謂作房等。約境想也。


止犯或九八言九者。緣法緣事。古今意別。一同次前
而說也。


言八者。對教行不學者。謂自身一向不作房等。然亦
汎緣白二教法。及緣起行尺量事等。并緣諸罪。以起
疑等。是古意也。若疏主破意。謂緣他人作房等。境想
也。


辨非門


於中總有五重辨破。謂於昔師六九一八之中。一者
約第三第六不異為破也章云。問對可學法作犯九等巳下是。章云。不
異煞戒。境想上三者。謂設許汝取過量者。即是單犯。
理應九句。作何用依初九作耶。


二者約第一第五不異為破也章云問對可學法說止持九者巳下是
章云。若就名體各別止持者。謂都不作是也。章云。然
亦不得即攝同體止持者。此中亦字。意顯不由。止名
是同。即令別止。亦攝同止。故云然亦不得即攝也。


明在雙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為九正持之名沒而
[003-0066c]
不彰者。別體既無攝同體力。故我難汝雙持之中。所
以但言作持為九。止持之名不彰耶。若言及過量境
想是單止持者。謂不過。不過想。不過疑。不過過想。即
是反過量境想也。


論其階品。還同煞等反作犯。以
明止持即彼中攝者。謂若許汝依單止持者。即應在
汝。六九之中。第二不可學止持中攝。應依中九。何須
別立。


三者單破第六也章云。問對事翻行巳下是。對事翻行者。謂對作
房之事。翻乞法順教不犯之行也。


上品四殘等者。
若准昔意。緣尺量等起疑等九。皆犯殘。義即無失。若
依境想。理如疏破。然破意者難知。古師不約境想。但
以房等文有境想。應同不可學。作犯依境想立。何意
獨令房等不依境想立九。若言不可學中巳依境想。
於可學中別依餘義者。即應更難云。不可學中。雖依
境想。彼不能攝可學境想。可學境想。何不立九。故違
理也。作犯准文。


九唯識事。然彼通三此亦應爾者。
例破也。謂彼作犯。亦應九句皆唯識事。然彼既許通
識等三。此亦應爾。以此彼文。俱有境想。何故不同耶。
若無文孤立。義成虗搆。若境想又乖文次者。疏主進
退破也。謂若進就別義立者。即是無文。亦是孤立。謂
可學中。許就別立。其不可學。不就別義者。即是孤立
也。若退就境想者。翻到如是。復為非理。故知進退皆
違理也。准此詳之。上來皆是雙遮而破。而崇一向謂
此先宗。專依境想。破彼昔義。復有惡言。大相陵忽。出
[003-0067a]
家之道。豈得然乎。


四者單破第五章云。又問作持上品為一巳下是


五者單破第一章云持作既非可學止持本合巳下是。頌曰。三六與一
五。單五一假入。雙中明理同此壞者。若許別立。應依
中九。假入雙持。亦須依於境想。還須依於中九。別體
之與雙持。破既不殊。故言同壞也。


顯正義門


今師五九。或六九。多依中及依後九。全癈初九。而不
用之也。一者作犯。對可學不可學二事。合為一九唯是
制教。二者止持。約二事唯制教也。三者雙犯及單止犯。合名

為止犯。唯可學通制聽兩教。四者雙持并單作持。合名為
作持。唯可學通制聽。五者或立別體止持。唯可學唯聽教
六者進趣脩習。止犯八句。作持一句。合為一九通三學
前之五九唯依中九。後之一九依於後九次隨疏釋。章云。
前房過量境想是可學事者。崇難云。若以婬等事不
可作。名不可學。是則過量亦不可學。如何過量是可
學事。今詳。過量名可學者。以手執尺量知過量。此事
可學。不同婬等。不許以身造境而犯。以造境事不可
學故。名不可學。故不同也。


又復齊是止犯作持為宗者。盡理為言。名雙持犯。就
勝為言。但名為止犯作持也。以先止法。後方名犯。要
先作法。後方名持。就初為名。即名止犯作持故也。


或可別體止持等者。若據句法階降。同於可學作持。
理應不須更別立九。但由汎緣他造房事。其相既別。
[003-0067b]
故復別論。義既二途。故言或也。


若根本不識便無下品者。謂本迷人為杌想煞。或復
過量作不過想。由本迷故。便無下品不識事三。更細
論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後心之吉。還成九句。
若同趣為異境。雖是不識事。而義同識事。人想不虧
故。


緣人之心有長短者。疑心數數亦緣本境。名之為長。
此判為重也。想心一向。棄本想餘。故說名短。此判為
輕也。


若對可學緣事疑不識等兩全三句更加十二吉羅
者。計理不然。疏主若約境想立義者。緣事疑與不識
心迷謬時。制不由巳。何由乃結不學無知。且如迷人
為杌。過量作不過想等。豈由學問使無此迷。何因乃
結不學無知。又疏自言。事上三疑三不識。謂是方便。
豈有得方便罪。而由不學無知而得耶。故不合理。


罪上三疑三不識是究竟者。謂不學無知。皆是果
罪。


十二愚癡亦同究竟者。緣可學事十二種。不學無知
吉。知亦同緣罪二吉。是究竟也。


若過量事疑不識者名同犯吉者。此明止持。何得過
量。以其過量是作犯故。答謂實不過。而心疑過。故無
失也。然尋其況。似脫不字。應言不過量事也。


倍加前二者。前不可學作犯止持之中。唯緣罪邊。結
與不學無知二吉。今此可學。非但緣罪結此二吉。而
[003-0067c]
復緣事。倍加前門不學無知二種吉羅。故成二十四
也。


境想所不出者。謂律文中。諸戒境想。皆合六句。第六
一句。文略不出也。


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者。衣犍度中。有比丘有比丘
想。分衣不成分。得吉。有比丘疑。分衣不成。得吉。有比
丘無比丘想。分衣不成。無犯。無比丘想成分。得吉。無
比丘有疑。成分。犯吉。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無罪。


受衣六句者亦如是對手分衣名受也。羯磨法即名分也


對作法儀軌者。直緣七搩等。事有識疑不識。即成緣
事三心也。


對成不成說者。望心說也。如不處分處分想。本來無
法。而謂法成也。又不處分疑。本來無法。而心疑法為
成不成也。


為是其止為是其作者。今此作持。為句法式。理實同
於止持階次。並是依於中九法式。然望文取即不同
也。如前成立止持翻犯。句句相當。作持翻犯。乃取境
想第六句作。若其不作如此辨異。為是其止。為是其
作。既須分別。故不同前也。


對犯上辨異亦不類前者。謂前作犯對犯成不成。因
果罪上辨其疑等。今此作持對尺量上識疑等辨。故
不同也。


一如反多非者。下曠彼疏中廣辨。且略舉者。如城諍
犍度。非法自言。對七聚為四十九句。如不犯夷自言
[003-0068a]
犯七聚。即為七句。乃至不犯惡說自言犯七聚。七七
四十九。若如法者。實犯七聚。各相當說。即是七句。反
四十九句也。


持之體相隱在犯文之下者。謂一一戒釋相之中。先
明五眾成犯。方言不犯者睡眠無所覺知等。今指其
文也。


總解巳竟者。今詳。前來非無妨難。且順章疏。不暇繁
論。然崇立破。如破迷記巳廣分別。故今且止。


十門義


三毒起成者。諸經論中。皆約十不善業。辨其起成。今
此律中。直辨四戒。不得全中。皆約十不善業道。辨真
起成。今此律中。直辨四戒。同經論所說。煞直故人盜。
唯滿五。婬一切斷。妄唯大妄。故不全同也。經論文多。
不可具敘。且略指文。如婆沙百一十六。善生第六。成
論十二十不善業道品。雜心第四。俱舍十六。彼皆廣
說。論其大況。加行皆由三毒而起。究竟不定。俱舍頌
云。煞麤語嗔恚。究竟皆由嗔。盜邪行及貪。皆由貪究
竟。邪見癡究竟。許所由餘三雜心一同俱舍。婆沙兩釋。前釋
同俱舍。後釋云。後有說者。欲邪行不定。謂若欲令要
出。不淨。方成業道者。則三為加行。由三究竟。所餘業
道。皆以三為加行。由三究竟巳上論文。由三加行。諸文廣
說。不繁錄之。然律罪名望業道罪。或寬或狹。如破迷
記。彼巳略明。此不繁敘。


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者。古來諸師。雖同師
[003-0068b]
釋。尋其意況。似未得意。且如心論第四卷云。自在者。
口語仙人意所嫌而煞。謂是口意業。自性者不然。業
自性異故。事不究竟巳上論文。古來釋云。此破外人義也。
謂成實師身口異業。皆能互造。雜心論主遂即破云。
業性異故。謂身三支。口具四過。其性各異也。又云事
不究竟者。此是釋通成實論主難也。難云。若業性異。
而令煞生唯是身業者。如自在者。口語仙人意所嫌。
豈非口煞耶。答口業意嫌之時。前人未死。故云事不
究竟故也。謂假護仙鬼神。打煞一國。及假使人打煞
前人成論十二云。外道神仙。起一嗔心。即成〔耶〕羅于陀因。若爾。師子吼煞獸。然
夫咄煞人。何有身業。答以身力強。吼咄方死。若爾。深
河誑道淺。何有身業。答誑時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
中。亦是身業。若爾呪物過開。何有身業。答准多論判。
呪神力持故也。若爾妄語現相。豈非身成。答假他口
業。唱言坐起。故非身業。通律師云。若爾造書置。他人
見即解。何有口業。故知理推然。是一宗也。今詳。諸師
以護仙神身業然故。遂判以為仙人身業。若爾仙人
便受他人煞生之罪。是豈容他作我受果耶。妄語現
相。似他口讀判我口業。亦同此破。今應更釋。薩婆多
意。遮意業不能煞生。不將他身判我身業。謂身業者。
必不待餘。即能斷命。今仙意憤。乃假他身。故知意業
不能親煞。若爾仙人得煞生罪。既非意業。又不許以
他身判業。將何以受煞生果報。答意業既非親成煞
事。故假他身。煞彼為緣。發生仙人身中無表。以為身
[003-0068c]
業。深河誑淺。亦假前人入死為緣。發我身中身業無
表。乃至造書置他。既不即能令他耳聞。故知身中不
親造語。還假他讀領解為緣。生我身中語無表業。故
云業性異也。不同大乘經部成實。皆許意憤親成煞
生。不假身中別表無表。故不同也。故二十唯識頌破
小宗云。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罸成大罪。此復
云何成。述曰真諦三藏云。彈宅迦是王名也。彼時有仙。
未獲五通。先有妻室。顏貌端正。與世無雙。彼仙後時。遂
得五通。山中禪思。每使其妻營辦飲食。彈宅迦王。入
山遊戲。遇見仙妻。問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王
言仙人既巳離欲。何用妻乎。即錢入宮。仙人食時。望
食不得。問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將去。仙人往至王
邊索妻。王不肯還。云汝是何用畜妻。仙云。我令供給
飲食。再三不還。仙便生忿。於其夜中。遂雨沙石。王及
國人悉皆死盡。此國俄頃遂成山林。如是等處。空寂
無人。既由仙忿。豈非意業成煞生事。薩婆多故云。護
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為煞。遂即破云。意罸成大罪。
此復云何成。此意說云。昔有長者。名鄔波離。來至佛
所。佛即問言。汝頗曾聞彈宅迦林皆空寂不。長者白
佛。此由仙憤。佛言長者。故知三罸。意罸為大。謂由一
念。煞一國人。豈容身業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彈宅迦
林。為成意罸。汝薩婆多何得執言。護仙鬼神。為仙煞
也。問大乘等宗許意成煞。何故經中煞生業道皆名
身業。答從多分判。多由身煞。非謂意業不能煞也。心
[003-0069a]
論云。口業或身動。乃至業性異故亦是心。論第四答也。續以又云。著身
口業故謂各自屬著。無容雖雜亂也。尼教僧漏失。尼得蘭罪。尼自
漏失。尼得提罪也。


犯不犯四句者。自犯他犯教人買賣是。他犯自不犯使尼浣故
衣是。俱犯煞盜等是。俱不犯作餘食法以勑人。兩个四句者。能重所

諫調達時。作白未生見。教令莫捨。調達得吉。能教蘭。所重能輕教人行婬。俱重俱有
盜心。盜得滿五。俱輕。擗地能犯所不犯能教有盜心。所教無盜心。第二句

反上自是俱犯俱盜心是俱不犯俱無盜心


又復天物人應無用者。智論三十八云。四天王衣重
二兩。忉利天重一兩。摩天十八銖。兜率天十二銖。化
樂天六銖。他化自在天三銖。色界天衣無重相。述曰
全輕薄。故無用也。


時久生瞋者。下文那迦波羅。恐怖世尊也。


盜誑畜生並得吉羅者。准鼻奈耶。盜畜得夷。此律無
文。亦應能變。盜之得蘭。不變者吉。誑畜生者。律有明
文。變形得蘭。不變得吉。文義既爾。故使章中不勞問
答。


上二多智者。人非人二也。斷命奪財。夷蘭各等也。


畜生階四夷蘭提吉者。婬夷也。煞蘭提也。盜誑吉也
如實義者。盜誑蘭吉也


自施自慳等妨者。謂作難言。若無自盜。應無自慳。何
故經言。世又有人。身不衣食。命終當墮等耶。答慳結
或盜約損他。若爾既有自慳。應有自施。答施據捨財。
寧容句攝。
[003-0069b]


若論異境者。巳下並局。據異境上罪也。


尅漫並犯輕者。尅漫名異體一。如上巳辨。錯誤義別。
亦如上辨。


錯誤對妄語所稱法者。如章中釋。然祟引十誦五十
一。問頗有比丘虗說。聖法不得夷耶。答曰有。比丘欲
須陀洹。誤說斯陀含。伽論第八。欲說須陀洹。而說斯
陀犯蘭。今許。此據欲稱此聖。錯稱彼聖。理合犯蘭。豈
能破此錯稱凡也。又詳善見。不同十伽。故善見十二
云。欲說第一禪。發語我入第二禪。此是語誤。第三第
四禪亦如是。悉犯重罪捨戒亦爾。十種七句。非受具人離
處。謂捨戒作非具人也。


嗔境雖二者。情非情二也。


得罪不等者。若煞非情。不犯夷也。然於情道。復應蘭
釋也。


誑要有心者。境若無心。不成虗誑也。崇云。不識文由。
故作斯釋。婆沙一一三為加行。云何乃云貪心起於
前兩等。今詳。此約四戒。彼據業道。又就顯勝。有何不
識。此如破迷記中廣巳破訖。


五年冬分等者。西國月法。先黑後白。准此數之。正月
半後方是正月也。


不同五十二戒。接俗不斷自妻。制婬不盡。故在第三。
若爾沙彌都禁婬應初制。答沙彌年幼。婬總未生。小
兒乏慈。煞為初首。此准初緣為語。如未曾有經。羅云
出家。始年九戒。是沙彌之道也。至今。西域七月十五
[003-0069c]
日。諸沙彌等。採華供養羅云也。今詳。未曾有經。是為
經也。又詳次第義者。或可更釋。制後後戒。以防前前。
煞之與婬。俱有初義。婬煞謠煞諍初。同前奪釋。思之
可解。


五支戒者。涅槃十一云。一根本業清淨戒。二前後眷
屬餘清淨戒。三非餘惡覺覺清淨戒。四護持正念念
清淨戒。五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戒。


不造二業者。不造五中根本業及眷屬也〔千〕門義竟


多論云以結戒等者。彼第二卷不謹錄論文也。三種通緣。今
詳。猶恐未足第四應加隨違制。脫辨通緣。即應通攝
諸因果罪也。諸戒別緣。即開此第四作之。


或無罪者。先捨戒而後犯也。


怨逼闕緣者。闕初緣。容可同前自犯闕緣。若闕第二。
亦容自犯。闕三四緣。即全無犯。戒闕第三。容逼非境。
得殘第四。


闕別有四者。謂境強緣差。境心息故。不身境合也。若
准怨逼。又除心息也。


解毗那耶為四者。梁朝攝論第一云。復次毗那耶。有
四義應知。一人。佛世尊依此立戒人謂犯人。二立制。巳說
過失。大師集眾立學處戒本是也。謂立制者。即是巳說過失也。三分別。
巳略立。更廣解釋解釋相是。四決判。此立制中。云何犯
罪。云何不犯等還是釋相中。決判犯不犯。問與第三何別。答前辯
戒本。唯顯犯相。此中第四。通釋開遮也。增五疏釋。與
此中不同也。
[003-0070a]


從初至正法久住辨結戒相等者。有餘破云。此中未
結如何酬諸。人即釋言。至久住來。是結戒結。欲說巳
下。下正結戒。今詳。疏釋理亦無如。謂生十利。是結戒
家功德想也。第二欲說巳下示其說律。並無違失。而
崇浪破。不能繁敘。


文言爾時世尊者。多論第一。問契經阿毗曇。不以佛
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答曰。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
如契經中諸弟子說。乃至有時化佛說。律則不爾。一切
佛說。是故以佛在初。有如契經隨處決。律則不爾。若
屋中有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
眾結。聚落中有事。亦在眾結。五眾有事。必在比丘比
丘尼邊結。是以佛在初。


聖住等者。智論第四。云何名住。身四威儀。是名為住。
復次三種住。六欲天住法。是為天住窮地〔且謂〕天。梵天等
乃至非想天住法。是法梵住定地法名為梵。佛辟支阿羅漢
住法。是名聖住三乘無學。於三住中。住聖住法。憐愍眾生。
住王舍城。復次布施持善心三事。故名天住並是散善。是生
欲界天因也。四無量心。故名梵住此四無量。唯在色界。空無相無作

三三昧。名聖住。聖住法。佛於中住此三三昧。唯顯無漏也。復次
四住。三住如前。第四佛住。佛住首楞嚴等無量三昧。
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法。一切智。乃至如是等種種
諸佛功德。是佛所住處。佛於中住。見論山鼠第六卷
也。


多云求得者。彼論第一。父母求諸神祇得。故名求得。
[003-0070b]


了論名善與者。論疏云。須陳那。翻為善與。其父母無
兒。供養鬼神。從之乞兒。乃感鬼神為作因緣。令其得
兒。其母夢見。有一夫人。懷抱一兒。須提那母語夫人
云。我今無兒。願以與我。彼遂與之。別有夫人。來欲奪
之。須提母云。彼與我兒。與兒夫人。即是此夫人之姉
也。其聞姉與。歡喜不奪。讚云善與。因此有娘生。便為
字也。


五家者。見云。王賊水火及惡子也。


餘悉不論者。祇律第一云。信家非家。捨家出家。善見
第六云。往到佛所。便求出家。乃至從羅睺出家之後。父
母不聽。佛不許度。是故佛問父母聽汝不彼方還家。求父母聽。
乃至。問曰。為是如來度。為眾僧度。答曰。比丘度。是時佛

邊有一乞食比丘。佛告曰。可度須提。與具足戒。唯此
便是問遮之後。定是羯磨。疏言餘悉不論。故不盡理
也。


二損者。比丘失利。親族無施福也。兩益反此也。文言
但汝父財既多者。了論疏云。其家大富。若以財物䨱
地。在東望西。不見西人。若積聚之。亦能次人兩邊相
望。亦不相見。


文二可知者。一重舉財勸。二母如是再三巳下。正舉
色勸也。


經與凡夫為喻身口如釜等。母經第七云。云何煩惱
名為犯義。如器中著水然大濕出煩惱火。能令身口
放逸作不善。是名為犯。西音者。明了疏說也。又云兒
[003-0070c]
年五歲。母遂遣送與須提那。父子相念。不復肯還。年
七歲度兒出家。出家後即得阿羅漢。其母聞兒出家。
亦即出家。亦得羅漢。須提既見毒妻兒得聖。又見諸
同行人得聖者眾。而猶不得。自念其身。我曾不懈。何
獨無獨得。愁憂不學。問諸同行。諸同行人語云。汝宜
自觀。有何過失。遂說昔事。比丘呵責白佛。佛因立制。
須提那於佛得道後即出家。爾後少時。遂即破戒。破
戒後經八年。佛方制戒唯此制時復異僧祇


續種者。祇律第一云。其家義言。本為乞種。故今當立
字名為續種。文言尊者種子者。尊者即種子。持業釋
也。五分第一云。是兜率大威德天受胎。時地神告虗
空神言。迦蘭陀子。於未曾有僧中。作未曾有事。空神
告四天王。四天王告忉利天。展轉至梵天。首律師云。
上下呵人。總有十種。佛及七眾。非人畜生思之可見。非要不錄
若理趣時情等者。謂若深理。事即難知。今既同後所
呵。明知可有了知之分。在巳身立也。


思前重貪等者。此是依成論宗義也。然所是心差別。
識想受行。次第而起。不同大乘及薩婆多。於一剎那。
心王心所各別有體也。此貪受等一切煩惱。皆是第
四行心中攝。然行心中亦次第起。以先起貪。次方成
業。業即是思。貪於先起。故言思前。餘句准此。文云世
尊爾時以此因緣者。首云。向上有二因緣。一者以須
提那犯因緣。二以諸比丘白我因緣。向下有三。一者
集僧呵責因緣。二集僧制戒因緣。三對眾呵責須提。
[003-0071a]
作鑒誡因緣故。


佛成觀者。並是略錄。多論第二云。為肅現在將來弟
子。凡是僧事衣。問有力無力。問眾詳宜不得專獨論文


五種僧。多論第二云。羣羊僧者。不知布薩行籌說戒
自恣羯磨。一切僧事。盡皆不知。猶如羣羊。故名羣羊
僧。無慙愧僧者。舉眾共行非法。行婬飲酒過中食。凡
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無慙愧僧。別眾僧者。如羯
磨死比丘物。以貪穢心。設客比丘來。不同羯磨。凡是
隨心別眾羯磨。名為別眾僧。清淨僧者。一切凡夫。持
戒清淨。眾無非法。名清淨僧。第一義諦僧者。四果四
向。名第一義諦僧。


多論四過等者。彼諸第一。但有一四疏中反覆用名非謹云。義
合疑問。


多論四益者。此中別文。即是制義意中。通制之意。與
此中所引文同。然此言四益前言三者。彼除知先作
無罪。是故但三。以此一緣非通制意。不該第三。巳後
犯故。故彼除之崇拾遺云。此妮假說。成失不爾


情懼金剛者。五分第一云。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神。
待衛左右。佛問三返。不以實答。頭破七分。情有所懼。
不敢拒[詩-士+?]。


且應有一何以故者。亦應有一何以故何以略教須
斷欲法故言何以故多過故者。謂應接此第三舉略
轉釋。文後即置此何以故何以略教須斷欲法故等
[003-0071b]
也。此後方言說欲如火等好。毒蛇三同七異並多論第二文


下二轉釋單勸捨順意者。前者科文總為四節。即下
二節文。為下二轉釋也。疏意向前取第三文。向後取
第四文。為下二轉釋也。翻此二種轉釋。即應言何以
故。何以犯毒。不墮惡道故。釋言不違略教故。又應言
何以故以何不違教故。以毒非過故。如疏應知。文言
亦如樹菓者。有餘共引孛經云。惡從心生。及以自䥫
生怡。消毀其形。樹繁華菓。還折其枝。蚖蛇含毒。反害
其軀。多論第二云是愚癡人者。佛大慈愍。兼無惡口。
云何言愚癡人。答曰。佛稱實之語。非是惡口。此具縛
煩惱眾。具足愚癡故。二慈悲故。呵責折伏。如令和上
阿者利。教誡弟子故。稱言癡人。言亦非是惡口。見論
第六。如來以慈悲心薄賤。佛言次癡人。空無所有。乃至
佛見須提耶巳作惡法。以慈悲之心。而言癡人。譬如
慈父母。子作惡。亦呵罵其子。癡人何以作如此事。婆
沙十六。多復次釋。不能具敘。一釋云。有作是說。世尊
所以訶責諸弟子者。欲使來種善根者。能種善根。巳
種善根未成熟者。速能成熟。若巳成熟未解脫者。速
得解脫。若不可責。失此善利。故佛為此稱言癡人。問
癡人是何義。為從癡生故說癡人。為現行癡故說為
癡。設爾何失。若從癡人生名癡人者。亦從貪恚慢見
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癡人。若現癡故名契經不應說
阿羅漢亦名癡人。如契經說。遠去癡人。勿我前住。乃至
又餘煩惱亦有現行。何故唯說癡人非餘。有作是說。
[003-0071c]
從癡生故名為癡人。若爾亦從貪等生。何故唯言癡。
答遍行故癡為一切煩惱相應。故言遍。若佛知訶阿羅漢等以為
癡人。於物有益。即亦訶彼。阿羅漢身亦癡生故。如契
經說。無明所䨱。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智者
亦爾。阿羅漢等說為癡者。有餘師說。現行癡故名為
癡人。問若爾者。契經云何通。答且契經說遠去癡人
勿我前住者。是誦者謬。應如是說。遠去苾蒭。勿我前
住。乃至有餘師說。阿羅漢等。亦現行癡。不染無知猶未
斷故。問諸餘煩惱。亦有現行。何故唯說癡人非餘。答
前巳說言癡遍行故。


多種有漏處者。覺云。華嚴十地論。有二種業。一者招
生。要經三趣。二者若生人中得二種報。一妻不貞良。
二二相諍。今詳不然。若以招報。若有漏處。持戒清淨。
亦招異熟。應亦須呵。餘律餘論多言開諸漏門。此意
說言。與餘無量多煩惱者。為前導故。無量煩惱及隨
煩惱因此而生。名多種有漏處。故多論第二云。開諸
漏門者。須提那。於劫初來。未有男女作婬欲事。而此
人於彼。最初行婬。作惡法根本。今佛法清淨。未有非
法。而須提那最初為惡。作將來非法罪過之始。故言
開諸漏門。祇律第一。佛言耶舍。是為大過。比丘僧中。
未曾有此。汝愚癡人。最初開大罪門。未有漏患。而起
漏患。天磨波旬。常求諸比丘短。而不能。汝今最初開
魔逕路。汝今便為毀正法幢。建波旬幢等。又釋。無量
無數尤重煩惱。住汝身中。名曰多種有漏處也。
[003-0072a]
飾宗義記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