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2 四分律搜玄錄-唐-志鴻 (master)




篇□□□內眾今論取別□意也。


釋中□□□明二教通局意。二文廣下。指經廣明辨。
此更分□以是鈔統之大意。初三。初標顯理多途情
求分二。二一謂下。雙釋二教體相差別。三然犯下。雙
明二教得罪重單。


言顯至二者。總標諸教以情求。為
分二之由。顯理之教者。謂顯明菩提涅槃五乘之理。
逗機緣而不一教。乃有其多途也。故論云。牟尼說法
蘊。數有八十千等。而者。躡上連下之詞。教雖多種不
同。而南山以情求之。可得分為化行二別。故戒疏云。
化通道俗。必□無乖。行但出家。局唯戒律。如上情求。
故依化行。大分為二。七眾通者。取佛出現化儀。名化
教也。局內眾者。偏約所行。三行目為行教。若約化行
二判。五篇七聚是行教。收十□定慧□□□攝。今且
約十善。□其七□五□□不無相濫。約其所宗。條然
自別。化則內心會理。行則外事護防身口。以情求之。
取分二也。


釋二。初別釋二教不同之相。二然則下。總料簡二教
宗體相濫使異之相。初二。初化教。二行教。


言一至述
者。有四意。初標所被機通。二約教辯。三明行業。四顯
來報。謂小乘經論等。雖有隨律之處。通俗人者。故曰
也。汎者。論語侃疏云。廣也。彼云。汎愛眾。君子運廣愛
[002-0859c]
之心也。但者。偏詞也。但廣明因果邪正。而行業不可
知之。經論廣明善惡二因。苦樂兩果。善因者八萬四
千波羅蜜門。一切善法。皆是善因。獲得三乘菩提人
天等位。皆是善果。如惡因者。八萬四千諸塵勞門。一
切惡法。皆是惡因。獲得三塗等趣。是惡果也。有云。泛
者。不尅定論。但通途說苦樂兩因果也。識達邪正者。
三乘四諦為正。二十五諦為邪。三寶為正。六十二見
為邪。無求而求為正。有所得邪。科其行業者。花嚴云。
化行但論煞生。而不分煞生有其輕重。今欲料輕重
之業。故難知也。立云。此教論心外相難識。故難知也
今解。料分也。分別所行之行。所作之業。汎深秘密而
難知也。且如淨名。身居俗位。入婬舍酒肆博易興販。
而內懷四等。利物為先。若以行分別。汎深秘密。不可
知也。業者。無厭足王。治國大業。多以煞戮。善才聖者
籌佇生疑。況今凡夫而能知也。遂執善才手。示以宮
殿百千光明。語善才言。我得如幻法門。上於虫蟻。不
起煞心。況人是福德者。而興加害。乃至波須蜜多女
等。示色為業。語善才言。坐我床者。即得解脫。接我脣
吻。得三昧門。其業汎密而難知也。顯其來報。如善報
者。法花中。授舍利弗當得作佛。號曰花光。國劫正像
住世。皎如目見。故云明了易述也。惡報者。花嚴經云。
煞害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若生人中。得二種果
報。一者多病。二者短命。乃至口業之罪。能令眾生墮
於地獄。若在畜生。則受鴝鵒鳥形。聞其聲者。無不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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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若生人中。有所言說。人不信受。斯事皎如目對。故
云明了易述。


言二至愆者。二行教也。文有四意。初局
所被之機。二約行業取捨。三辨教文委回。四顯結罪
再科。富陽云。行教者。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能論之。
故云行教。大毗尼藏匠。御出家五眾。發足興行。終登
道益也。取捨者。輔篇云。二持依行名取。兩犯須辨為
捨。又犯重求辨名捨。犯殘可救名取。故律序云。可救
有十三也。又七法治令改過名取。惡馬滅殯無再収
義名捨。有人云。十三難沙彌定捨。輕遮巳。出家者。不
應駈出。定取。立綱致者。致。舉也。如網有綱舉目正也。
今立五篇七聚之綱。舉二百五十戒目也。又立眾行。
為住持之綱。非法舉治。自共二行網目。然正也。顯於
持犯。戒戒釋相。是謂為犯顯犯。不犯者下顯持。又僧
尼戒本。廣顯止持。略顯作犯。廿揵度。廣顯作持。略顯
止犯也。決於凝滯於言教。不了曰疑。於事罪不通曰
滯。謂調部增一。波離。於一一教罪疑滯。問佛世尊。一
一解釋。決疑滯也。又戒戒境想。後四句中。兩句疑。兩
句想。而於事罪。本迷始終無罪。轉想有前心蘭。是名
決疑也。乃至諸揵度文。皆有決疑滯也。指事曲宣者。
有人云。指婬事委曲宣說。約境三趣人男女。非人男
女。畜生男女。於上三趣男女。有覺睡眠。新死未壞。少
分壞。委曲而宣。有三千六百句。律文一披即解。不在
再看。故云又無重攬之義。一戒既爾。餘戒句法不定。
委曲亦然。結罪明斷。初戒結罪。初動身口吉。進趣輕
[002-0860b]
蘭。執捉重蘭。入如毛頭得夷。因中隨住隨結。至果攬
因成果。但有果罪。是明斷也。事有再科。於此婬事上。
學而識知。故作其罪有二。一則違制。二是業道。不學
而犯。有不學吉。於事疑吉。不識提。總是再科之愆也。


第二總料簡二教宗體相濫使異相。中二。初雙標二
教相濫宗判自分。二謂內下。正對辨宗自分之相。



然至矣者。化制二教也。修。說又云。行也。環圓也。謂化
行二教。皆有婬盜煞妄。教文環圓。次第攝護。修行不
別。非無相濫也。由上相濫。今舉宗以判。理自明矣。即
下文。化教。約理為宗。行教。制防身口。以事為宗也。謂
制教所防處淺。化教所防處深。深淺既自差殊。事理
條然自別。故云理自彰矣也。


言謂至教者。辨常云。如
以內心所發善惡。未動身口。早結其犯。須准化教所
斷。以理為宗。外用施為等者。如律有所運為。若持若
犯。要動身口巳。方准行教判。以事為宗。內心違順者。
違則嗔。順則貪。貪順嗔纔發。則有所違。且化教約心。
理是心本。理既寂滅。有動則乖。若違順俱無。則順於
理體。又釋。違理起惡。順理修善成持。若托理者。則准
化教。約外施為。防護身三口四。發言身作事。始表彰
約外。事離七非。即依行教也。


三雙明二教得罪重單文二。初辨罪重單。二引經成
證。


言然至罪者。如違化教則輕。謂煞盜等。但受業道
一報也。違行教者則重。非但業道。兼有違制。故曰重
增聖制之罪也。


言故至罪輕者。善生經也。經。明二人
[002-0860c]
同作一罪。不受戒者罪輕。受戒者罪重。違理故。豈非
業道。及違佛制。故得二罪也。問。佛既知眾生應犯。何
須制戒。重增其罪。若其不知。非一切智。答。佛何不知。
所以制者。有能持者。則功成聖果。若不制則失斯益。
縱有破者。遠有出期。以善業孰得解脫故。若其不受。
長淪生死。無有出期。譬如病人服於寫藥。雖知加困。
即有差期也。


第二文三。初指經廣明。作徵立之由漸。二所以下。正
嶽更立所由。三恐迷下。正釋更分之意。顯鈔統斯大
綱。一唱。


言文至別者。慈濟等云。謂指上證文。善生經
中自廣明也。古人將此文結上。今將向下生下徵起
之因。謂經文中。自廣明二教差別。此中更約化行。分
三者何也。故言所以更分者。恐迷巳下。正釋更分所
以也。恐迷二教之宗體。所以更分。化教。以理為宗。用
心為體。行教。以事為宗。用身口七交為體。今於經律
廣教之內。分其分齊。故更明也。恐妄述業行之是非。
化教。以內心無相為行。行教。外事防非止惡為行。化
教犯者。有業道。無違制業。但依理事二懺皆除。行教
犯者。有違制業。及業道業。事須篇聚。依律明懺及與
理懺方滅。恐行教犯者。不依律懺。妄述依於事理是
之與非。故更分也。又恐行教自對外事。防護身口七
支為是。妄述化教約心無相為非。又恐依化教者。約
心無相為是。妄述防護身口七支者為非也。故立此
第七一門。永用蠲簡。除不達二教之迷也。故下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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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俗者。是行教収。懺篇及道俗化方。通道俗者。是
化教攝。並依此大綱也。


第八門二。初標次釋。言第至意者標也。上對道俗七
部。明化制二教宗體。行業不同。足無疑濫。而於道中。
更簡僧尼二眾同異之相。故明也。僧存略梵。尼約女
聲。男女類殊。故稱二部。通塞者。如初篇四戒。二部同
制。說名為通。如僧有教誡日暮。尼有紡續。二部㸦不
相通名塞。下三十篇中。有僧尼通塞意。皆准此大綱。
釋文二。初明二部通意。二餘有下。辨二部塞意。前二。
初明事法相同。統鈔諸門詳用。二若辨成下。重述犯
相難易。指鈔及戒本自分。


言然二至用者。婬盜煞妄。
壞生畜寶。非時不受食等。僧尼戒同。名同戒。如集僧
明足。與欲結界持衣加藥等。同是佛制。故名同制。事
法相同。事則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法則羯磨白
四白二單白。對首心念並同。謂與大僧相似。故曰相
同。靈山問云。何不言共戒耶。答。受法別故。故不言共
戒也。對事進趣施為。謂之行用。人法如非。謂之儀式。
類例𠗦准僧法。具在二十九篇之中。除尼眾別行一
篇。隨意詳用。發正云。除三篇。尼眾沙彌諸部等三。意
謂不然。如沙彌篇。尼沙彌法式不異。若知諸部行事。
曉識宗途。極為要也。


言若至相者。如尼家弁成犯相。
尼以僧俗男為犯相。僧以尼俗女為犯相。僧尼戒本。
從來自別。若隱而難知。具在隨相者。如婬即有眾多
難相。且如尼婬處有三。七毒歷之。得二十一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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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相。具在鈔僧隨戒釋相中也。諸戒總有。不能繁序。
有人釋云。取律本隨相者不然。此之十門鈔意。皆統
易知。指在尼家戒本。男女互為犯相。彼處易知。若隱
指在鈔隨相。因明僧戒相尼戒難相。便為出也。若指
在律中。如何論鈔中行事。故尼別行中云。尼八重中。
前四大同僧中。故末出也。故知。即指鈔隨相中。


第二辨二部塞意分三。初標次列。三此下。結略指歸。


言餘至戒者。標也。男女形報既別。防過亦殊。故云約
位之戒。故尼別行云。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使臨
事即披。不事浮縵。第二列中分二。初列不同之相。
二而是下。簡取盛行難知。統下別立篇顯。


言謂至異
者。輕重不同。如摩觸。尼得夷則重。僧得殘即輕。又漏
失。僧得殘則重。尼得提則輕。尼造房得提則輕。僧得
殘故即重。一事上。僧尼輕重不同。有無互缺者。僧。有
輙教不差教誡日暮等戒。尼眾即無。尼。有不作本法
六法言人紡續四獨等戒。僧則無也。故云互缺。犯同
緣異。畜鉢不說淨。僧尼二眾。俱得提罪。即是犯同。僧
開十日。尼須當日說淨。即是緣異。又與外道食戒。同
犯提罪。即是犯同。僧與外道。男女皆犯。尼與外道。男
犯女不犯。是緣異也。


言而至中者。不同戒中。簡取種
相難知。當世盛行。指在尼眾別行篇明也。後四重中
觸八䨱。三十七殘中言人四獨。單提中紡續。並是當
世盛行。及種相難知。故釋。如摩觸是婬種。腋下膝上
腕後。此相難知。八䨱巳下例然。則顯世不盛行。種相
[002-0861c]
易知。不釋。如本法六法不作。即犯易也。自餘諸戒。世
不盛行。故總略也。故鈔云。餘上下戒。非無種相。行希
寡用。且略而巳。別行即自行。七法相攝。及八敬等。是
眾行。即受說安恣等是。皆指在尼眾別行篇中明也。


言此至大疏者。結略指歸。謂結略鈔本末。明尼戒來
詮。指歸不同之意。在首疏也。有無互缺。即是分宗。宗
途自別。輙教日暮不差。即是僧宗。紡續四獨。即是尼
宗。輕重不同。犯同緣異。眾行即是分類。約摩觸鉢說
淨及別眾行。僧尼同制同依。而男女之類不同。輕重
約緣有異。故云分類。猶未顯其來詮者。如其篇中。但
直明宗類不同。觸八四獨等戒。猶未明本犯緣起人。
誰見誰可誰舉自。佛世尊在何處制。如是制戒來由。
能詮教顯。故曰來詮。此但分其宗類。未辨如是來詮。
諸有不同之意。具如大疏。上但明其不同。未明不同
之意。不同之意故。指首大疏中。彼疏云。如畜鉢。大僧
何故開十日。釋云。具二義。一僧寔多利用。於十日。欲
使籌量布施人故。二大僧不制有伴。喜獨遊行無伴
可對。故開十日。使覔伴對說。尼師反前。故不開一夜。
此即是不同意。又摩觸尼重僧輕者。尼則煩惱厚重。
既受摩觸。必為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制與重名。
故得夷罪。丈夫摩觸。必無陵逼。不須深防。限分中制。
故犯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得有背夫從他之義。此
則輕重不同之意。問。尼有伴故。鉢制當日。經宿結犯
者。如長衣戒。尼亦有伴。何故由開十日耶。答。二尼同
[002-0862a]
伴。有同活之義。既總是財主說淨不成。須求別人。故
由開十日。衣有分義。同活故開。鉢不可分。決屬處定。
隨有即說。故不開也。


第九文二。初標。次釋。


言第至意者。標也。靈山云。雖下
三眾戒法未具。然俱是內眾。為制教所局。戒戒之末
皆結其罪。而未知隨行之相。與大僧同異如何。故有
此門次之明也。五眾之中。三是下位。云下三也。發正
云。一。梵云戒叉摩耶。此翻為學法女。學法之義。如下
所解。二。梵云沙彌。舊為息慈。謂息惡行慈。唐三藏翻
為懃䇿。謂為大僧勤人所駈䇿也。三。梵云沙彌尼。此
翻為勤䇿女。謂為大尼勤人駈䇿也。隨中之行。異之
與同。於此門中。辨其意也。下三十篇中。皆統斯大綱
之意耳。


釋中二。初明二種沙彌。與大僧尼。同異之相。二式叉
下。辨六法女與大僧尼。同異之相。前二。初對僧辨其
同異。意統諸篇。二自外下。別顯行法全殊。統下二篇
之意。前二。初便明體一數異。二就餘下。正辨行同位
別。


言二至於十等者。有二意。上則體一。下辨數異。此
謂沙彌能令心相。與大僧同所發業體。故不異也。故
云同大僧無作。㟧云。准律大小揵度中。沙彌得戒。具
列七支。則總發故。善生經云。十戒無無義語兩舌惡
口。是義不然。我今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支。智論亦
同。彼云。佛法貴實語故。以不妄為先。自餘通攝。不待
言及。則許沙彌於情非情。皆發得戒。與大僧不異。故
[002-0862b]
云同大僧無作。故鈔下文云。十戒三眾。情及非情。同
大僧發也。又相疏云。十戒者。案心論及多論。並須普
緣情非情發。如戒體引。乃可有漏不滿。具不具別。若
爾。何故但列十戒耶。答。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
十。復以惡作義通故。戒戒結罪不得。以但說十。即不
令分學。其猶大僧。豈可盡說五篇戒耶。位雖未滿。然
戒分學。故普緣也。又復此十。即為具戒體。故報恩注
云。沙彌十戒。比丘具戒。始終恒一。隨時立名。譬如樹
葉春夏青。秋時則黃。冬時則白。隨時異故。樹葉則異。
而其始終故是一葉。戒亦如是。常亦一戒。隨時有異
也。問。體與大僧既同。所發境不異。何須更受具足戒
耶。答。約其所防。有五篇輕重。先但得一。今如其四為
滿足。故佛制受也。非謂後受戒體更新得也。


言就至
末者。此釋行同位別也。隨行類等塵沙。對諸惡境。皆
能防護無作之體。若異何故能治。是同即行同也。結
罪居第五篇者。靈山云。沙彌。但有所犯。無論輕重。皆
結吉羅。吉羅居第五篇。非謂第五篇中別有沙彌吉
也。就位在諸戒末者。律結成犯相云。比丘比丘尼。波
羅夷。式叉靡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沙彌在其戒末
位也。此位別也。


言自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其五德。
是行。說十種法。破於外道。是法。大僧都無。即不同也。
取捨有異者。㟧云。有供養三寶故。得自摘花菓。開壞
生為取也。不為供養三寶。即制名捨。大僧尼等。無有
此義。名為有異。此等諸文。在下沙彌別行篇中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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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各者。謂二種沙彌。同者。同在沙彌別行篇明。尼沙
彌與僧沙彌別者。在尼眾別行篇中明之。故云各也。


第二式叉中二。初辨宗異體不異。別生一位之文。二
自餘下。明通行同不同。統尼別篇所顯。


言式至發者。
發正云。為對古師立義。於受六法言下。更發得無作
戒體。為破此義。以受沙彌戒時。此六法戒體巳發竟。
故云。或體更不重發。首願同破也。式叉摩那。此云學
法女。今為女人煩惱垢重。將欲受其大戒。先以調伏
身心。則以六法調心。為受大戒緣。二年調身。知有胎
無胎身心清淨。堪受大戒。以律中度任身女人起過
故。制二年學之。六法者。一不受染心男子摩觸。防初
戒故。二不盜四錢。防大盜故。三不煞蟻子。防煞人故。
四不得小妄語。防大妄語故。此四為護初篇根本四
性戒故。五非時食。六飲酒。此二是遮戒。此六種法。女
人喜為。偏制令學也。若犯四根本即滅儐。若犯四戒
方便。隨缺皆得一一重與。不限多少。如至二歲垂滿。
於此六中。隨犯一法。皆須更與六法也。此六法女。受
沙彌戒時。體巳發竟。今但遙作羯磨後。喚來語六法
令三歲脩學。故云是其學宗。此體更不重發也。


言自
至顯者。上明其同。二必有下。辨異。謂除六法之外。名
自餘也。隨行者。隨戒起行。名隨行也。同諸三眾者。諸
釋不同。當陽折中云。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彌尼為
三。輔篇兩解。初解同前。次解云。一大僧。二大尼。三二
眾沙彌。進退無在學之者。問。位既未滿。聞戒成難。云
[002-0863a]
何令學。答。於其戒律雖未合聞。准母論。若於隨行和
上須教。而不得說罪名種相。伹行護離過也。必有不
同者。得與大僧尼授食。自從沙彌俗人等食。又不得
與沙彌尼過三夜。自不得與大尼過三夜。是不同之
相。如下尼眾別行篇中明也。


第十文二。初標。次釋。


言第至意者。標也。來意者。前敘
教門意圓。所被之機意足。則顯鈔所引用正文之意。
去濫傳真。𠗦何刪略。聖言所未明故。次門辨其諸意
也。鈔者。撮略為義。引用真正文意。去濫意。傳真科酌
意。文勢離繁。故舉之乃云。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
意也。引用正文者。初標根本僧祇。明是本一之教。次
列五師分部。即使有無不同。今取四分為所宗。當律
無文。即辨引用餘部。餘部若無。次取釋律之論。論無。
取釋律之集。自餘諸部。無教可用。略不言之。釋律集
無。取大小乘經論古人章疏。從本列至未顯。是鈔引
用文意。欲望鈔文還如本一之教。此是引用正又意。
去濫意者。文義淺局。多附世情。久巳焚除。愚藂猶用。
今列名使識。隔彼愚心。是其意也。傳真不可盡取。事
須隨科要者。斟酌意取。堪來入宗。佛令直引要言。是
科酌意也。


釋中二。初開章。二解釋。


言初至意者。開章也。


釋中。三段不同。則分三別。初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
偽說。後明鈔興本意。前二。初引正經。後明異執。前三。
初標。次僧祇下列釋。三並具入下。通結指歸。


言初至
[002-0863b]
本者。標也。是佛所說。即是真正。兼明羅漢釋律本。亦
名正本。


列釋文二。初別列數本。二自餘下。通舉餘文。前二。初
列佛所說律藏。二毗尼下。明小聖釋律論集。言僧祇
至分別者。依經列也。鈔主大集經第二十七。彼經。古
人兼以注解經文。所引僧祇。最居其後。今鈔。將祇是
根本部。此是本一之文。餘是五部。所以向前或本疏
云。大集云。夢㲲一段。後分為五也。經云。廣博遍攬五
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鈔依首疏。故注云。是根
本部。餘是五部。故首疏云。總別有六。僧祇是總。以此
部眾僧。行解虗通不偏執。遍順五見。以通行故。故云
廣博遍攬五部經書。故知。是總是根本部。餘是五部
者。故經云。如是五部。雖各別異。故知。餘是五部也。今
僧祇者。不是根本僧祇。八十誦律也。准集正云。根本
僧祇。合有多卷。今有四十一。故知非也。今此僧祇。謂
是二十部中大天部也。又如二十部中法藏部。既許
是曇無德。何得不許二十部中大眾部。是僧祇律耶。
此律。是釋法顯至中天竺天王寺得來。晉義熈十四。
譯四十卷。案京目錄。凡九百十七紙。曇無德至所宗
者。經云。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書
寫讀誦。㒹倒解義。㒹倒宣說。以倒說故。覆隱法藏。以
覆法故。名曇摩毱多此云法密部。經云覆隱法藏即密義。或云法。藏亦密義。即四分
律也。觀音云。言倒說者。凡明行法。先因後果。今此律主。

就化宣說。先果後因。以倒說故。故言顛倒解義也。鈔
[002-0863c]
者所宗。鈔主師承。元依四分作鈔。故曰所宗。曇無德
律者。前後兩譯。初覺明。弘始十二年。譯四十五卷。後
法領。至弘始十五年。譯六十卷。凡一千三百一十五
紙。薩婆多部十誦律。經云。而復讀誦書寫外典。受有
三世。及以內外。破壞外道。善能論說一切性悉得受
戒。凡所問難。悉能答對。是故名為薩婆帝婆受者執也。此部
三世有實體。一切性者。三性之中。悉得受戒。即十誦律也。薩婆多部者。晉弗若多

羅。弘始六年。譯五十八卷。卑摩羅叉。譯善誦為三卷。
都六十一卷。凡一千四百三十紙。彌沙部五分律。經云。
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是故名彌沙塞此之六界
並說為空。云不作相也。彌沙塞者。此云不著有無觀。即五分律也。彌沙塞部者。釋法顯。

至師子國得來。至宋景平元年。佛陀什。譯三十四卷。
凡五百九十七紙。迦葉遺部解脫律。此有戒本。經云。說無有
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是故名為迦葉毗
外道執有實義。受用塵境為受者。轉諸煩惱者。轉猶捨也。故以舉喻猶如死屍。此名重空觀。則解脫律。迦
葉遺者。此云解脫律。此有梵本未譯。唯有戒本一卷。
後魏興和二年。般若流支譯也。婆麤富羅部此律本未至。此
依大集分別也。經云。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不兒。是故名

為婆蹉富羅解云。婆蹉者。此翻為犢。富羅此云子。正是犢子部也。此部計我。非是即蘊。亦不離蘊
而有實我。梵云婆羅畢栗吒託那。新譯云愚異生。舊譯為小兒。准此經中。應言猶如愚異生。以其異生。計有實
我。指此為喻。經云小兒。即愚義經云。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有異。

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問。此依大集分別。准
大集經中。列有六部。云何亦有五部者。答。諸家不同。
相部東塔。通其僧祇。總有五部。鈔准首疏。總別有六。
[002-0864a]
今依師承。不勞廣敘。僧祇是總。故云遍攬。後五是別。
故云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故經云。摩訶僧祇。其
味淳正餘。部如彼添甘露也。問。經中僧祇在後。鈔列
先者。戒本疏云。僧祇實先。滅後方有。以廣博故。通合
五意。故是總也。所以初列。


第二明釋律論。前是論。後五百問下。是集。一唱。


言毗
尼至集者。問。此之論集。云何在律本中列者。答。准南
山目錄。並是律部所收也。㟧云。毗尼母論八卷。苻蘭
譯。毗尼之義。從此論顯。顯現是生。既從此論。而得顯
現。故名此論。號毗尼母。如母生子。故得名焉。善見論
八卷。五百羅漢。善能解釋。名為善見。外國僧伽䟦陀
羅譯。摩得勒伽十卷。天竺僧䟦摩譯。薩婆多論九卷。
失譯。即是律主名。依主得名。并傳者。僧祐撰薩婆多
關西江東師資傳五卷。鼻奈耶律十卷。或云毗奈耶。
但梵音輕重不同。是大乘律。後秦竺佛念譯。毗奈耶
是梵。律是漢音。漢梵雙彰。名毗奈耶律。明了論一卷
陳時真諦譯。兼出疏四卷。一一條牒律師事法。而釋
其理分明。故云明了。五百問法二卷。後秦卑摩羅叉。
答惠觀法師五百問。因以立名也。時談曰。卑摩軌語。
惠觀纔錄。都人繕寫。紙貴如玉。出要律儀者。梁武帝
出二十卷。以律教開。王得聞遣疑。令王心淨故。所以
梁帝准律集也。出其律中行用要之儀。則名出要律
儀。


第二通舉餘文中二。初別標略諸部之意。二并大小
[002-0864b]
下。通舉所取論經。


言自至列者。自前律論巳外者。名
曰自餘。二部。十八。二十部。別名眾部也。分部既多。名
為文廣。無𠗦引用。故不列也。鈔雖不列。講解略明。准
唐三藏傳。一百年後分五部。如上所列。二百年後。分
為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部執論。宗輪論。或十
八。十九。文殊問經有二十部。舍利弗問經有二十二
部。今總會之為二。初明二部。次辨二十部。初者准舍
利弗問經。分二者。一大眾。二上座部。上座部內耆年
雖多。而僧數少。大天朋內耆年雖少。而眾數多。准婆
沙部執。咸有緣起。不能錄也。第二明二十部者。宗輪
論云。如是傳聞。佛薄伽梵。般涅槃後。百有餘年。去聖
時淹。如日久沒。摩竭陀國。俱蘇摩城王。號無優。統攝
瞻部。感一白盖。化治人臣。是時佛法大眾初破。所以
爾者。大眾部中。凡多聖少。上座部內。凡少聖多。是故
二中大眾先破。至二百年。流出三部。一一說部。二說
出世部。三鷄胤部。次二百年。大眾中復出一部。名多
聞部。次第二百年。大眾部中。復出一部。名說假部。說
世出世法。有假有實。不同一說。一向說假。又不同出
世。一切皆實有也。次二百年滿。有一出家外道。捨耶
歸正。亦名大天。非是前緣造逆大天。於大眾中出家
受戒。多聞精進。居制多焉。彼部僧。重詳五事。因茲乖
爭。分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
如是大眾中。合成九部。一大眾。二一說。三出世。四鷄
胤。五多聞。六說假。七制多。八西山住。九北山住。其上
[002-0864c]
座部。經爾許時。一味和合。三百年初有小乖爭。分為
兩部。一說一切有部。二上座部。轉名雪山部。次三百
年。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子部。次三百年。犢
子中流出四部。一法上部。有法可上。二賢胄部。賢者。
部主之名。胄者。苗𧜟之義。三正量部。謂權衡刊定。名
為正量。四密林部。謂近山林青翠蓊鬱繁密。部主居
此。從所居為名。次三百年。從一切有部。復出一部。名
化地部。次三百年。從化地流出一部。名法藏部。或名
法密。此羅漢。是目連弟子。習師所說。以為五藏。一經。
二律。三論。四呪藏。五菩薩藏。為法所護。次三百年末。
從一切有。流出一部。名飲光部。梵云迦葉波。此人身
光極盛。飲蔽餘光。令不復現。此之部主。是彼苗𧜟。故
名飲光。至第四百年。從一切有部。復出一部。名經量
部。此師准依經。為正量。不依律論。此經部師。從主為
名。如是上座部出十一部。一說一切有。二雪山。三犢
子。四法上。五賢胄。六正量。七密林。八化地。九法藏。十
飲光。十一經量。并前大眾九部。合二十部也。諸解不
同。不能繁述。且一家爾。


第二通舉所取論經文二。初通舉經論。二與律下。釋
所取經論之名。一唱。


言并至律者。并大小乘經者。涅
槃花嚴等大。阿含遺教等小。及以二論。大小乘二論
也。智論地持等大。成實毗婆沙等小。問。此大小乘論。
與前釋律之論。何別耶。答。前釋律論。一一皆解律文。
後小乘。宗途執計。所明定慧等法。即是小乘。非是正
[002-0865a]
解律文。故不同上。與律相應者。此上大小乘論。與律
相應也。名隨經律者。隨經中有解律文處。名隨經律。
戒疏之中。有隨經律及隨律經。疏云一部律文。知何
不說制局。篇聚。出僧道所行。傍兼心視。通彼四部。時
明餘戒。惟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也。
隨經律者。如涅槃中。八穢七篇二戒。如阿含中。七滅
六聚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為隨經律。上所
列者。是經中有解律處。即顯下三十篇中所引。皆是
隨經律也。


言並至中者。通結旨歸也。並者。總從正本
乃至二論來。故云並也。一一盡具。書在彼錄。故云具
入也。非其偽本。故名正錄。錄者。記經目錄也。費長房
者。姓費。名長房。是隨文帝楊堅時人。其人廣識多聞。
深解佛法。當時改後周大蒙二年。為開皇元年。開皇
得二十年後。改為仁壽元年。其人於開皇年中。撰三
寶錄。都十五卷。案京目錄內題云。歷代三寶記。凡三
百八紙。


第二明異執分三。初標。次別列。三巳外下。結略未盡
之名指歸別顯。一唱。


言次至抄者。情見不同。名為異
執。法聰者。㟧云。魏朝人。未詳氏族。本是僧祇律師。自
考戒法原興。便依四分羯磨。律本流行。隨方不同。關
內僧祇。江左十誦。四分一律。由在藏中。未曾行用。聰
云。既依四分受戒。何得餘部隨行。則於藏中撿四分
律。講說流行。雖未出疏文。口以傳授。即此云四分之
首。故最初列。覆律師者。聰之弟子。隨講說錄。出疏六
[002-0865b]
卷。即疏之始。光律師者。齊朝定州人。姓楊氏。前覆律
師疏雖六卷。光乃再綴所聞。兼意參釋。後便改疏。四
卷成文。百二十紙。故云二度出疏。理隱樂。謂洪理。曇
隱。道樂。並北齊人。洪理著鈔兩卷。曇隱造抄四卷。道
樂造抄一卷。遵統者。名洪遵。北齊僧統。纘疏八卷。洪
淵律師學承遵。後有疏。未詳卷軸。雲暉願三師。並光
之門人。道雲造疏九卷并抄一卷。道暉造疏七卷。法
願隨朝西河人。製四部律疏是非抄兩卷。道洪法勝
二律師。並隨朝人。各出抄。未詳卷軸。智首律師。姓皇
甫氏。造疏二十卷。五部區分抄二十一卷。法勵律師。
趙人。姓李氏。造疏十卷。基律師。有疏。未詳根緒。巳外
下。結略未盡名也。曇瑗律師。陳朝金陵人。僧祐律師。
梁朝人。鈔主前身。靈祐律師。隨朝相州演空寺。俗姓
趙氏。定州人。七歲欲出家。父母不聽。自歎。七歲不得
出家。一生壞矣。至二十二受具。大興佛法。諸師以下。
總述其人不一明也。及江表下。指處。江是京江。表是
江外。同州等。並是從關西北。並名關內。同州雍州等
也。黃河之南。號州也。蜀部神錦。部類數州。諸餘巳下
總述其處不一明也。義抄者。濟云。鈔主集義鈔亦三
卷。海東有師將去。此無本也。


第二明世中偽說分三。初標。次列。三如是下。結釋上
文。兼餘存略一唱。


言次至略者。偽經巳上。標也。發正。
引邁法師撰譯經圖記云。夫言翻譯者。皆以記某時
某甲三藏同譯人。徒眾。執筆迴文。及置大使。并判官
[002-0865c]
翻譯使等。具注日月。譯記奏聞。然後依此人錄。即有
流傳之益。今大小乘經論。涅槃經唯識論等。並是入
正目錄數。費長房錄皆以廣論記傳。辨其佛法真偽。
因茲撿古來。大有造偽經。及以諸論。如文所序。將辨
真偽。大分有四。一者偽經論。金棺經。獨覺論等。一向
是偽。此後代愚人。妄自造作。非佛所說。故稱為偽。二
者失譯。准費長房錄。第十三十四。條踈大小乘經失
譯。如提謂寶印毗羅三昧經。像法決疑經等。並是大
乘失譯中列。當時譯出此經。屬以國土喪亂。無有目
錄記得三藏名字。及以譯時年月。雖是正經。入失譯
之目。三者疑偽。如諸佛下生經。淨行優婆塞經等。此
經。文理參餘正譯之經。以濫其真經。故云疑偽。又名
字。與入藏目中少同。參涉真經。無有目錄記傳所載
可𠗦。故云疑偽。又解。如上失譯。無傳記可𠗦。亦令人
疑偽也。四者正譯。即如摩騰所譯四十二章經。涅槃
等經論。是也。今詳長房錄。更無疑偽之科。此失譯無
可依𠗦。即疑偽也。焚除者。靈山云。隨朝集得偽經。於
尚書省前焚訖。藂者。聚也。謂愚者多聚頭為藂。猶自
濫用者。商略猶濫。引用此偽經論。於章疏中。證成行
事。即愚用者。非一謂為叢也。且述與律相應。如前所
列者。謂偽經等。與律相應即列。與律不相應者。盖不
錄來鈔列。故云餘文存略也。


第三鈔興本意中分二。初標。次釋。


言後至意者。標也。
問。鈔依何興耶。答。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意。是鈔興
[002-0866a]
本意也。靈山問云。前巳序作鈔意竟。今何更明興意
耶。答。上文見其古人章疏。如非行事之文。繁略不堪
濟於新學。是作鈔興由。便明述作鈔文體勢。而未知
鈔依何教跡而興。裁略聖教。今明本興之意也。


釋文二。初正辨鈔興本意。二猶恐下。便明恐增不急
之意。前二。初明鈔興本意。二庶令下。辨鈔興所為意。
前二。初總而略明。二余智下。別而廣釋。


言夫至也者。
總略明鈔興本意也。謂佛許撮略。是鈔興本也。律云。
諸比丘。欲不具說文句。佛言聽之。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詞。直顯其義。固者實也。鈔主。實依佛。令刪繁補闕
式。固者執也。謂鈔主執其佛教。及與論文。令刪繁補
闕也。乃曰固令。謂以筆採取三藏之中要當之言。逗
機得益微妙詞句。為三十篇中行事之文。謂之撮略
正文。包舉也。該羅也。謂包舉該羅律論之中事法大
意。作三十篇中。行事文前之意。謂包括諸意也。


第二文二。初自述謙詞。奪歸知本。二每所下。既識其
本。廣明鈔興之意。前二。初謙智淺人微。敢裁聖法。二
雖然下。奪歸知本。顯引用有𠗦。


言余至論者。上句。自
謙智短。如螢耀之最微也。輔篇云。以我智望佛智。如
螢比於日月也。博雅云。腐草為螢。亦名熠燿。待之熠
燿之羽。光盛之皃也。熠為立反以灼反又釋。佛智如日。
無幽不朗。菩薩如月。比佛不如。聲聞如星。光更劣也。
我智如螢。自不能照。豈兼於他。下句。謙其識淺。故比
之踈膚。踈者。准溫室經。心遊理外曰踈。膚常小人之
[002-0866b]
稱。謂自謙我識量淺近。不能深達至理。如彼膚常之
人。何敢巳下。正謙撮略意也。侮謂慢也。猷法也。豈敢
輕慢三藏聖法之真言。謂撮略正文。包括諸意。有其
去取。似於輕慢也。何故不敢為。動成戲論故。不敢輕
侮而撮略也。戲論者。准智論四謗義。夫一切法不可
定執。言有增益謗。言無損減謗。亦有亦無相違謗。非
有非無戲論謗。我智短識淺。所略聖教。恐動則成四
謗。故略舉末後一謗。安國法師釋云。第一離增益謗
者。然佛說有。而非增益。不說一切實有。但說圓成萬
德為有故。二離損減謗者。然佛說無。不成損減。不說
一切皆無。但說遍計為無故。三離相違謗者。佛說亦
有亦無。而非相違。如乳中酪性不應定答。但言亦有
亦無。遇緣成酪。可說當有。不遇當壞。可說現無。四離
戲論者。亦云愚癡謗。佛說非有非無。而非戲論。眾生
有煩惱。即得言非無。如來斷故無。即說言非有。涅槃。
佛巳證故。說言非無。眾生既未證。故得言非有。凡聖
兩種。各有一種。非有非無。不成戲論。


言雖至本者。雖
然者。前縱後奪之詞也。雖然智短識淺。不敢論其有
無。我學有所承。承必知本也。謂鈔主。親承首律師所
學。故戒心疏末云。承首律師講律。凡得二十遍。靈山
云。初聽首講。得十五遍。欲住出家。師頵居筠反大更勸聽
得五遍。中間。僧事頵自為知。故云學有所承也。人疑
云。律教事淺。何須多遍。見僧傳中。休法師。聽洪律師
四分律三十遍。脣諸學徒曰。余聽涉名矣。至於經論。
[002-0866c]
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闇。豈非理可虗求。事難
通乎。承必知本者。發正云。即曇無德四分律。即是所
承之宗。尋其本者。四分律主。依大律藏。分出此文。由
於迦葉結集。尋其迦葉說。自如來。今四部律文。及諸
經論。無非佛說。佛令欲不具說文句聽之。今依此制
之本。以作斯鈔。故前列。正本云曇無德部四分律也。
鈔。者所宗。若欲取他部者。從本至未先觀與四分文
義緩急輕重相開即取不等者。不取上不違於佛。本
中與迦葉相當。下復順我所承撮略。皆是佛聽。望無
戲論。


第二文二。初明刪略廣上。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二而
抄略下。躡前撮略廣上固令。前二。初正明刪略包羅
行事之文與意。二及教通下。兼陳文意之下。餘論難
義。指別所明一唱。


言每至顯者。覆檢者。先解之事。今
日作鈔。親更披檢。覆之虗實。雖自曾聞。或兼學解。恐
與本文有違。更覆其言。撿之取實也。靈山云。鈔主讀
藏經得六遍。及諸文疏。如上下說也。於事之下癈立
意多者。自古諸德。制造章疏。皆存癈立。諸意如是。所
存情見。實繁廣也。今刪其不當之文。略除癈立之意。
云並刪略也。故知。上釋刪繁他部經論不取。並得稱
刪也。止存文證者。謂。心存其要行事文。及文前所立
之意。取證以為鈔中行事也。指事釋者。古今咸引羯
磨竟文釋也。今依羯磨疏。引於羯磨言下何時得戒。
此一事下。廢立意多。羯磨疏云。具戒發時。在何言下。
[002-0867a]
答。如智論云。羯磨竟時得。有律師云。與汝受具足戒
竟得。又有師云。是事如是持者。是竟時也。又有云。心
論。第三羯磨一剎那項。作及無作。是根本業。律師巳
為第三說字。是得戒也。自古諸德制造章疏。總存上
解。是情見繁廣。鈔主今並刪略。云解者多途也。心存
文證者。謂心存要當之文。取證鈔中行事。鈔云。今立
一法以定。謂三說巳。云僧巳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
竟。也故羯磨疏云。理同智論受戒竟也。及教通餘論
等者。謂持犯篇末雜料簡中。有六律相。一剋漫。二錯
悞。三自他。四分身口。五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六。多人
通使緣別業同。如是教文。通多論解。故云及教通餘
論。如是理相難知。自非通解律論之人。新學焉能究
盡。指義鈔所顯也。鈔主自云。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故且刪略也。又鈔。戒體合通多成。二論廣辨
是非。唯依成論本宗。而解多宗則是餘論。彼論。別有
大種造。等流色。約七十五法。六門分別。如是理相難
知。自非通律論之人。焉能究盡。故鈔但標二論不同。
是此義也。文中甚多。旦舉一兩。消鈔文耳。富陽。引律
中有三寶四諦法相之教義。與經論相通涉。者此之
道理。體相難知。靈山。約律用成實論為宗。明其戒體。
名教通餘論。發正。約律文同義異四句。而興爭論。名
通餘論。就此三中。富陽發正應好。靈山論體。鈔中現
用。思之。


第二文二。初依論立。理覆前撮略意取佛聽。二故文
[002-0867b]
云下。引教證成固令之旨。


言而至意者。有二意。初引
要詞。二自外下。明取不盡。釋前證文不盡取意也。富
陽云。謂此鈔中。鈔略律及經論先德文。紀為其誠證
之文。多不具足委悉盡取。皆須與此部文義等者取。
故云。但取文義堪來入宗。自此巳外餘有不盡之文。
若必欲於此所引文外。尋討事之始末。則非我行事
鈔者之意也。且如標宗引文成德中。但是讚戒之文。
即抄略將來證其戒德。而不具足委悉取其始末。如
引地持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由持戒得。若不持
戒。上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今引此文來證
戒德。如是讚戒德文義。堪來入宗。雖引此文。不知彼
地持中。為何人說此。對治何事。即是自外不盡。必欲
尋其始末。非鈔意也。證中二。初四分。二毋論。


言故至
聽之者。問。刪略諸文。皆是聖說。豈非損減。依何理教。
而有取不取耶。答。有教可𠗦。故今引此。律說戒揵度
因節會日。不知聽說何法。當說義時。不具說文句。諸
比丘生疑白佛。佛言聽之。准此文意。我今作鈔。若不
具說。即無過也。言毗尼至義者。謂非伹當部有文許
刪。母論亦許。花嚴云。彼論。諸比丘問佛。佛言。若說法
時。從脩多羅。乃至優波提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
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顯次第說文。眾大時。文多生
疲厭。若略撰集妙詞。直顯其義。不知云何佛聽諸比
丘。引經中要言妙詞。直顯其義證成。堪來入宗者。取
無過也。故知。撮略包括。皆是佛令。鈔主固依佛令。即
[002-0867c]
上固令之旨顯矣。


言庶至福者。上兩句。明鈔臨機有
用。不假問人。下兩句。彰教理。明無疑罪福庶望也。上
來如是刪略證文。望使新舊二學。臨前機宜有用。不
待更訪問他人求學即。事即因。所對前事。撿文依之。
即行教文既明。可復更疑被事得成不成之罪福也。
故輕重儀云。即以此律為本。搜括諸部成之。則何事
而不詳。何義而非決。即斯義也。且如受戒一事。即有
一篇。廣明八法調理九法往來。望令此篇。臨受戒機
有用。無待訪問他人。遇受戒事。依文即行。教文既明。
豈復疑得戒不得戒之罪福也。


言猶至矣者。輔篇㟧
云。鈔主自意所作。繁處須繁。略處須略。特為折衷。濟
其新舊二學。但恐後代之人。加不急之言。增益鈔文
也。真宗無穢。荒草曰蕪。不急之務。時所不行。喻若荒
草。恐穢鈔之真宗也。學行教者。見有不急之務。乃致
迷惑。若言行事鈔。復有不急之言。若言是疏。復不牒
解。律本兩不成之故。致此迷也。鳥鼠之喻。即存於加
不急之務日矣。鳥鼠者。案佛藏經文。彼喻破戒比丘。
形相似僧。業行如俗。不似一物。無所名目。猶如蝙蝠。
聞人覔鼠。即飛昇空云。我有翅而是其鳥。聞人捕鳥。
即入穴中云。我有齒而是其鼠。不似一物。今鈔引意。
與經少異。恐將不不急之教。穢我真宗。非鈔非疏。如
似蝙蝠。非鳥非鼠。不似一物故。辨正論云。蒼蠅招黑
白之論。蝙蝠有鳥鼠之譏也上來十門不同。當第一
別釋十門竟。
[002-0868a]


第二總結十門。


言此至論者。此有二意。初結上十門。
並束三藏大綱之意。二若攬下。生起三十篇首對事
興之別意。靈山輔篇折中富陽並云。此之十條。即是
十門。並總束諸門者。下三十篇為諸門也。發正。將此
十條為總牒。以十門為諸門。然兩捨之取其令釋。有
人云。如來三藏一切教意。有眾多門。以此十條。並收
來諸門大意。如如來教興意。迦葉結集教興意。乃至
第十去濫傳真料酌意。皆是三藏教中諸門之大意。
故日也。例類例也。隨其類例。一一科分辨折。如輕重。
即有七種類例。科段分析。條條並有。不能繁敘。寄在
臨時。若十條中。攬收如來三藏一切教中別意不盡
者。下三十篇首。對其篇中所明之事。一一別論興意
也。如結界篇。對結界事。明來意云。但為剡浮洲境等
是也。


第三舉三行。以判鈔結文行而盡収。中二。初巳約三
行判文。二然則下。釋成三行判文所以。初分三。初標
起三行之意。二若遵下。正依三行判文。三此三下。結
三行以收文無文。行而不委。言夫至位者。標起三行
意也。折中問云。前序中。巳分三卷竟。今何更分者。答。
前序中。約能詮教分。則眾法居首。先集僧結界受說
安恣。然後方顯護持。今約所詮行辨。要自行居初。自
行氷潔。方堪秉其眾行。為眾自別。前後兩異。復顯能
所詮殊。謂前約能詮文。次第。要眾法居初。今約所詮
行之次第。要自行居首。故重分也。宅。居也。佛者。覺也。
[002-0868b]
覺道深廣。喻如海也。經云。法喜禪悅。食解脫味為漿。
非伹居身於覺道海中。復須資飱法食。得解脫味。故
曰飡味法流也。形廁僧伍。㟧云。廁。次也。僧。眾也。伍。行
伍也。謂依受戒次第。在於僧眾行伍之中。發正云。教
行雖廣。且約所修諸行。行乃眾多。要唯三位。攝無不
盡也。謂身居佛海。所飡法味。形居僧伍。即佛法僧寶。
所依有三。所行之行。亦有三種。故云行唯三位。即自
行眾行共行。


第二正依三行判文。文有三段。一唱。


言遵至矣者。發
正云。中卷四篇。明其自行。以脩道之本。先項自行清
潔。然後方堪秉法住持。謂識達持犯。故先明自行也。
富陽云。遵仰正戒者。即篇聚懺六聚。是即戒身清淨。
識達持犯。即釋相及持犯。是明其所解。體者表體。牒
上遵仰正戒。正明自行。相者。犯相不犯相。牒上來識
達持犯相狀。正明所解。解行具彰於四篇。名為具矣。
自行至矣。發正云。自行既成。結前外德彰用。生後眾
行。謂上戒身清淨。復能識達。即自行成。德相外彰。堪
秉持佛法之用。即有一十二篇。廣明眾行。以其眾行
為綱領。如網之要者在綱。衣之要者在領。舉領毛端。
提綱自整。眾行亦爾。結界秉法治罸惡之匡濟眾務。
勿過此也。自他兩德者。輔篇云。下諸篇中。為成兩德。
自能成他。他能成自。故日自他兩德。如二衣中。對首
持衣。自欲持衣。假他對首。若堪對首成他有德。他來
對我。證我衣持。自他相成。為兩德也。若准此解。衣藥
[002-0868c]
二篇可爾。頭陀諸篇。有何相對。得成自他。思之。今解。
自他兩德。則是牒前成相多途。生後共行。眾別相望。
總日自他。皆有功成。名為兩德。牒前引下共行意也。
成相多途者。謂上自他不唯兩德能辨。更有多種隨
機要行。途道成就相収。則下十四篇。事務不少。一事
之下。隨機有法。如頭陀。要行隨機。有十二不同。如攝
食。隨機有其四種之法。其事不一。故曰成相多途。毛
目顯者。謂毛是裘衣。目者網目。舉領則毛端。提綱目
整。謂上之眾行。綱領既存。下之隨機共行在文。端直
如毛。方整如目。要者覽之。自顯然矣。


言此至委者。折
中云。三千威儀。八萬細行。教行則雖眾。三行收之無
餘。故云此三。明行。無行不収。名隨事顯。對事而俻斯
文。教法雖多。三卷之文攝盡。故云三卷攝文。無文不
委也。


第二釋成三行判文所以。文三。初總述三行判文不
易。二若長途下。別顯二種分之成非。三今隨宜下。結
上所分之意。言然至擬者。問。前云但境事寔繁。良難
料擬。今復云。事類相投。更難量擬。二處之文。云何取
別。答。前境事寔繁。良難料擬。今取物類相從。以標名
首。作三十篇名首難。今約三行。分名首難。與前異也。
言事類相投。即有眾自共別。乃至三十篇內。各有三
行事類相投。今但通將三行分篇。篇內由來三行交
雜。故稱量比擬。更難前也。事類相投者。則三十篇。各
有事類三行。相投聚一處也。且如羯磨。則有心念自
[002-0869a]
行之事。各有其類。對首共行之事。各有其類。單白等
眾行之事。各有其類。如是三行事類相投。總標羯磨。
以為名首。今將三行。分三十篇。謂諸篇中。各有三行。
以此望前之難。此更難前。故云更難量擬也。


言若至
碎者。有二意。初明不取篇目。但隨行釋。恐討論難。二
必隨相下。若以三行。就一一篇內。曲分鈔文。繁碎過。
若不約行通分其篇。有此二過。謂今以三行之位。總
分三十篇。中三行隨行。各聚一處。不取篇目。隨行長
途散釋。若要心念持衣行事。卒不可尋。為無篇目管
之。散在自行中釋。文相難尋。寡於討論。即同古人言。
章疏繚亂。不可披拾也。隨相曲分者。若存篇目。但以
三行隨三十篇中。委回細分。則繁碎也。如一篇中。有
眾行事處。將眾行科。有共行處。以共行科。有自行處。
以自行科。則使三十篇中三行交牙。即同古人言章
璅碎不可披撿也。


言今至依者。有二意。初結上三行
分篇。指歸隨宜約略。二使舉下。意令提綱目整舒。覧
事而隨依所。言今者。簡非長途散釋。及隨相曲分。准
上約行分篇目也。隨宜者。隨前事宜。故曰隨宜。三十
篇內。前一十二篇。隨明綱領之事。宜以眾行科之。中
之四篇。隨明戒體持犯之相。宜以自行科之。下一十
四篇。隨明機要之務。宜以共行科之。離其長途散釋
討論難。約略者。事不委明。故云約略。約前一十二篇。
多明眾行之事。或有自共二行之事。隱略不科。約中
四篇。多明自行之事。或有眾共二行之事。隱略不科。
[002-0869b]
約後一十四篇。多是共行之事。或明眾自二行之事。
隱略不科。離繁碎過。鈔主云。此三明行無行不収也。
通結指歸者。通途結略。前一十二篇指歸。上卷綱領
存矣。其中亦有非綱領事。通途結略。中之四篇指歸。
中卷體相具矣。其中亦有非體相事。通途結略。下一
十四篇指歸。下卷毛目顯矣。其中亦有非毛目事。故
鈔云。三卷攝文無不委也。使舉等者。古人。以毛為裘。
毛附於領。舉領則毛端。今將眾行為領。一切自共二
行。因之而立。則使舉眾行之領。自共二行。如裘之毛。
自然端直也。古人以綱持網。提綱則目整。今將上卷
一十二篇為綱。攝持中下二卷教網。上卷一十二篇
之綱若舉。中下二卷自共二行。一十八篇網目。自然
周整。問。前分中卷四篇。不為毛目。今釋成中。何故總
攬一十八篇。為毛目者。答。上約細行所分。體相實非
毛目。今約綱領。總攝體相。因受始有。俱得毛目之名。
思之。載者。玉篇。及毛詩。皆訓則也。則舒列一十二篇
名首。在上卷之前。開卷則覽見一十二篇之名。隨前
機要。何事隨篇撿。而依用下之二卷。唯說古人不無
雖判。詞理不通。略而不錄。


上來諸義不同。釋成三行
判文所以竟。


上來有二。初正約三行判文。二釋成三
行判文所以。兩段不同。當其第三舉三行判鈔結文
行而盡収竟。


上來有三。初列三十篇目。顯是鈔中所
取諸教。事法行用物類相從之門名。二述三藏大綱。
證信鈔依聖意。三舉三行以判鈔結文行而盡収。三
[002-0869c]
段不同。當其第二述三藏大綱。為作鈔所𠗦。取證信
依聖教文竟。


上來有二。初序戒學之興替。發起撰述
之因源。二列篇巳下。述三藏大綱。為作鈔所𠗦。取信
依聖教。兩段不同。當其第二依序科釋文竟。


上來有
二。初標序題。二依序別釋。兩段不同。當其第一序分
文竟。若准前科。尋之可知。


自下大門第二正宗。約三行以分篇。卷則有其三別。
初約眾行。上卷有一十二篇。二約自行。中卷有其四
篇。三約共行。下卷有一十四篇。前三。初標攝上卷之
通題。二列卷首約行所分之篇目。三牒篇解釋。前二。
初解能貫一部之通稱。二卷上兩字。攝眾行之別標。
一唱。


言四分至卷上者。通號如前。卷上者。謂眾行之
法。住持綱領故。須先明三行居初。此卷。約其行分。故
稱上也。


言標至附者。列一十二篇名目也。前序通列。
顯是所取事法名首。將統後之大綱。故於十門前。總
列三十篇目。今別列十二篇者。約眾行所分也。列在
卷前者。是前則舒張一十二篇。在上卷之前。開卷則
覧一十二篇名首。隨機要於何事隨檢依而行之。此
約僧眾所行。名眾行也。


第三牒篇解釋中。分四。初有
四篇。明能秉之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之法。三結界
一篇。明所託之處。四僧網下六篇。明所為之事。前二。
初標戒宗。以辨僧體。二下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
用。前二。初明來意。二牒篇解釋。初來意者。問。此篇何
故居初者。答。佛法創興。戒最先說。三學相因。以戒為
[002-0870a]
本。斷惑次第。戒捉定縛慧煞。五分法身。戒分居首。今
撰事鈔。統收三行。以戒為宗。又羯磨疏云。眾行元綱。
勿高於戒。戒能生萬行也。又為比丘所依。又行至涅
槃。皆由戒足。准其行事。以戒為宗。故下引多論。明在
初也。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
子。皆依戒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三趣涅槃之初門。
若無此戒。無由得入涅洹城也。鈔下文云。並出道者
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問。初科此文標
戒宗以辨僧鉢。今何以伹論戒耶。答。唯標戒者。令僧
尼等。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懷佩聖法。即辨體也。直而
言之。以戒為宗。領納心相。為其體也。


第二文二。初牒篇名。二初出下。注文科判。


言標宗顯
德篇第一者。濟云。標舉也。謂總舉一部鈔之所尊。宗
者主也。㟧云。戒者。是諸行之主。故下文云。發趣萬行。
戒為宗。主。崇義。尊義。繁而不敘。因明其宗。古今多別。
第一師。止作為宗。二部戒本是止持。揵度巳下是作
持。由止故自行成。由作故眾法就。第二師。受隨為宗。
受是總發。隨是別脩。由總發故萬行從生。第三師。立
止惡為宗。凡欲脩善。必須離惡。惡既離巳。脩善方成。
第四首願二人。教行為宗。夫教不孤起。必有所詮之
行。行不自顯。籍教以明。第五師。立因果為宗。謂二部
戒本。及以揵度止作二行。總是其因。大小持戒揵度
巳去。即是其果。第六雲律師。言。制在一代人時處事。
人。謂須提那。時謂五年巳去。處。謂毗舍離。事。謂婬盜
[002-0870b]
等。前後不同。一戒一經。合有六百餘段別釋。不可論
宗。此德不立宗也。第七相州所立。戒學為宗。疏云。今
以宗求其唯戒學。第八素律師。立戒行為宗。今南山
所立。以戒為宗。故立此篇標於鈔。鈔表律文四科建
首。以戒本為初。二十法聚之中。戒居其第一初。顯是
眾行之本。既知其本。宗義即成。又羯磨云。戒是定惠
初基。眾行元本。本既不立。餘何可𠗦。又釋戒體初云。
准知巳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脩離。故約受明
宗。起行明離也。言顯德者。花嚴云。既標其宗。則須顯
德。非宗無以顯德。非德無以立宗。德者。從果彰名。謂
功曰德。以能持戒。萬德從生。若非此宗。無以顯斯德
也。德者得也。明佛。三僧祇劫所脩萬行。以持戒故。功
圓果滿。萬德斯俻。由持戒得。今比丘等。是佛弟子。若
能持戒。現世名譽。當招勝果。亦名為德。篇者。戒疏云。
字。從竹作。乃是簡名。自漢巳前。本無其紙。例用竹木。
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剏造於紙。用易簡素。
古書簡𥮵。可有一章。以韋編𢍉連反也之。號為一篇。故尼
宣讀書。韋編三絕也。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
篇。居三十之首。故言第一。


第二注文科判中二。初舉注科。二夫律下。依科別解。


言初至德者。舉注科也。


第二依科別釋中二。初夫至言論能盡。來出其宗體。
二直引聖說下。引文成德。初二。初至再轉乎汎明。是
明顯宗由致。二今略下。正出宗體。前二。初至過限。歎
[002-0870c]
教理橫深。類世海之八德。二故凡下。約人違順。彰其
損益。前三。初歎教理深廣。喻海無涯。二雖包含下。有
犯必黜。喻不宿死屍。三騰岳下。於戒敢違。喻潮不過
限一唱。


言夫至限者。輔篇云。法喻雙舉。盡貫三科。即
法喻合三也。夫律二字。如前廣辨。此言律者。法也。謂
詮量輕重犯不犯法。利國無方。故喻如海。且世海。傍
通無際日冲。竪難究底曰深。津潤通達。物類俱霑。其
數既多。故曰萬像。萬者。且舉一數之極。故花嚴十定
品云。四大海水。悉能潛潤四天下中山林萬象。而今
春生夏長。吐花結實。而不失時。律海亦爾。橫遍法界。
故謂之冲。竪等虗空。謂之深。有解脫味。謂之津。遍十
法界。謂之通。能令五分法身。初生次長。吐五乘之花。
結五乘之果。皆不失時。問。五乘善道。由戒故潤。理不
在疑。如三惡道。何能潤也。答。因破戒故。則墮三途。後
有出期。而得果證。如蓮花色尼緣也。又舉喻況。如人
有病。與之吐藥。雖蹔加困。後必得差。雖蹔墮三塗。後
終得果故。慈和問云。既言津通萬象。即是包含無外。
亦應宿死屍耶。鈔答云。雖至屍者。答也。發正云。世海
雖復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律海亦爾。雖復至廣至
深。而不容其犯重禁者。故云不宿死屍也。故律序云。
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弃之於岸上。
釋云。初句自行絕。次句眾法絕。次句作法除弃。次句
穢不在淨。次合。偈云。諸作惡行者。由如彼死屍。眾所
不容受。以是當持戒。上兩句合初句。第三句合下三
[002-0871a]
句。第四句勸持。騰岳等者。山岳也。騰。奔起也。高低之
浪。小者如山。大者如岳。浪激白氣。紛飛若雲。故曰彼
雲。晝夜二時之潮。而不過限。律海亦爾。制戒緣起為
騰。五篇七聚巖峻高位。小者招吉如山。大者夷殘若
岳。故云騰岳。五篇七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持白業。喻
若波雲。若諸弟子。於制有違依二。犯治不敢違越。喻
晝夜二時潮不過限。潮不過限者。輔篇云。鈔引五分
律。彼說戒法中。有八不思議法。鈔取彼意。問。何不依
當部。答。諸律及經。八數是同。就中五分名義。世人易
知。與四分似同。故取五分。云潮不過限。四分云。不失
潮法。若准十誦。不失常限。與四分異。故不取也。若爾。
花嚴經等。亦云。潮不過限。何不取耶。答。既云律海意
不在經。輔篇云。欲將此文六句。收彼八者。先旦橫列
鈔文六句。次列喻八句。次列法八句。一一合之。即易
明也。



* 初鈔六句者

* 夫律海冲深此句收第一德
* 津通萬象此句收第七德
* 雖包含無外此句收第四五六八德
* 不宿死屍此句收第三句
* 騰岳波雲後兩白收第二德
* 而潮不過限
* 次喻八句者

* 一海漸漸轉深
* 二潮不過限
* 三不宿死屍
* 四百川來會無復異名
* 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
* 六出真珠等寶
* 七大身眾生皆住其中
* 八同一醎味
* 次法合者

* 一如來漸漸制漸漸教學之
* 二我諸弟子於所制戒不敢違越
* 三有犯必黜不宿容之
* 四雜類出家皆捨本姓。同稱釋子沙門也
* 五諸善男女出家入無餘涅槃。而無增減
* 六有種種法寶謂四念處。乃至八聖道分。諸助道法
* 七有諸大人阿羅漢向。乃至須陀洹等。住此法中
* 八若有入者同一解脫味是為八。此法八句。一一合上喻八句
[002-0871b]


第二文三。初明持有益。二而澆末下。不持之損。三故
知下。雙結替興。歎持得益。前三。初勸護持。二故能下。
明得益。三良由下。釋得益所以。


言故凡至世者。有六
答。三句為一段。初三句。約戒以明。次三句。就定惠說。
初上句標人。次句勸人持。次句顯離過。第二者。上句
標人。次句勸脩觀行。次句明脩觀離染。辨常云。此明
三德也。故者。躡上起下之詞。謂上津通萬象。不宿死
屍。而潮不過限。故凡廁玄門者。或須清禁也。凡諸也。
廁居也。預在也。玄妙也。戒為諸行之所歸。故喻於門
者。則牒在玄門之人也。下句勸持。剋剪緣非。清禁身
口。清身身無惡作。禁口口無惡說。身口既淨。無容更
得過非生焉。沐心等者。謂由戒淨故。三昧現前。故云
沐心道水也。花嚴云。洗身曰浴。洗手曰𤃗。洗足曰濯。
洗頭曰沐。身最上者謂之頭。心既主身之尊。喻如頭
也。故曰沐心。水能滌垢。由戒淨故。無生智起。妄垢皆
[002-0871c]
除。喻智如水者。則牒上沐心道水人也。心能離念。即
為出要。自然不染世六塵也。


言故至網者。明現世益。
花嚴云。淨持禁戒。嘉聲外逸。能生物善。秉法被時。千
載不墜。此時上身口益。智所照處為迹。以無生智起。
普照萬境。五欲不能拘。六塵不能染。此迹自然超出
也。此句明上心益。


言良至德者。良善也。如何得益。善
由戒法。清禁身口。四儀自然氷潔。非此戒法。不能光
益。住時千載之儀。非無生智。道不能顯其迹超塵網
之德。故知此德由戒淨生也。


第二不持有損文三。初人違教。二是以下。能損之心。
三致令下。所損之境。前三。初至之流。標淺識之人。二
雖名參下。列其非相。三研習下。釋成非之所以。


言而
至流者。靈山云。澆薄末下也。謂是薄下淺識之徒。膚
者。人釋不同。鈔亦不定。或膚。或膚。輔篇取膚。膚常也。
靈山發正取膚。玉篇訓皮上為膚。膚裏為皮。經云膚
色死潔。既是淺見之流。


第二列非相中。三業分三分。初雖名參下。身業非相。
二情既下。口業非相。三意雖下。意業非相。


言雖至有
者。上兩句。學非。下兩句。行非。緇黑色之衣。謂上淺識
之人。雖名字參雜緇衣中。習不積年。名學非。經遠行
者。靈山。然戒律為萬善因基。既於戒律。學行俱闕。善
從何生。故云。何善之有。


言精至詣者。既學不深。行不
依律。心情。於教則踈。於行則野。不能精究律藏之真
要。覆牒上文。靈山。引溫室經耆□自傷云。雖得也。為
[002-0872a]
人踈野。義法師解云。心遊理外日踈。形落俗中為野。
心遊理外。覆上學非經遠。形落俗中。覆上行不依律。
封懷等者。靈山云。封閇也。守株喻也。韓子云。宋人有
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頭而死。因而獲之。後乃
釋耕守株。為宋國笑。時諺云。守株待兔。愚之甚也。合
云。身無學解。如樹無枝。喻如株杌。既不究真要。乃封
閇情懷。束身而坐。合守株也。更不求學解者。絕通其
行解得益之望。如待兔釋耕也。靈山云。詣至也。局執
也。所執局事。皆是師心。日局之心首。凡所出言。皆無
聖教可至向也。


言意至趣者。情意。雖論三乘之道。不
異於俗。俗則在朝爭名。在市爭利。今名利心說法。故
不異俗同流者。凡所出制約。與鄙俗同其條。流枷禁
杖罰。非法僧制。則乖如來法律之真趣也。佛意謂。斷
惑出纏。今行枷禁。苦惱心形。與其大慈真趣。故是乖
也。


言研至之者。如上淺識之人。若能精研習學。積於
歲年。猶迷事相。如闇中托物。或著不著。況情踈野。常
談世間言論。如是之人流。誰能體得律行教也。


言是
至存者。容受也。致舉也。若容受致舉上來膚見。濫委
付以為眾首。則亂法司。司主也。聚也。謂修三法行人。
聚在一處。以此淺識之人。主當則令亂也。肆者。當陽
云。放也。縱情同者為惡。奪情違者之善。謂故縱情懷
任非而作。專行暴剋者。書云。不教而煞。謂之暴。論語
云。剋伐怨欲不行焉。可謂人矣。剋。好勝人也。專行暴
事。欲勝於人。尚非等者。富陽云。舉俗以斥非。書云。罪
[002-0872b]
疑惟輕。功疑惟重。尚書云。不以親而不誅。誅其有過。
不以疎而不賞。賞彼有功。俗節既然。上之暴剋。何得
許也。道儀得存者。道。則無生智道。四等為懷。儀。則三
千威儀。利物為本。身心既行縱奪暴剋。道之與儀。何
可安附而得存也。


言致至耶者。此句人虧正學。明所
損境也。慈云。困弊也。盤石大石也。周易有其困卦。深
云。進則踐於蒺藜。退則困於盤石。陰陽閇塞不通。困
也。謂上縱肆之人。新學遇之。則進退俱失。如於困卦。
輔篇發正云。謂坎下兌上六友辭云。困于石。石不受
物也。亦是止遏不通之義。非法眾主。疾其後生。令正
教不得施行。故云困於盤石也。羈䩛者。此句。明斷法
功能也。慈云。在身日羈。羈絆也。在口為䩛。此䩛皮必反
無轡音。久相承未知何也。律要者。二持是律之要。詮
教之文雖博。止明持犯。故知。二持是律之要。又羈者。
說文云。馬絡。䩛者。車束也。止持如羈。結比丘身口七
支。不至作犯。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也。
令此非法眾主。不遵崇於二持。即是律要絕羈䩛也。
於時者。於非法眾主。令後學正教不行之時。寧。何也
玄妙之鋼。當於此時。何不覆墜也。


第三雙結替興。歎持得益。文二。初兩結興替由上違
順之人。二深崇下。再歎深崇得益一唱。


言故至乎者。
佛智如日。昔時巳曜。今僧尼。護持尸羅。發生淨惠。豈
非再曜。法輪不再轉乎者。諸佛之法。三十七品輻網
具足。喻如其輪。佛在巳轉此輪。今僧尼等。戒淨有智
[002-0872c]
惠。便得第一道。此輪豈非再轉耶。又如來成道。度人
廣大。比丘今日戒淨秉法。度人亦得廣大。即再轉也。
上來凡明是非。顯宗由致竟。


第二大段正出宗體文三。初略指宗與受隨。為後進
興建之本。二夫戒下。正立於戒。為行事宗。三何者下。
徵釋受隨顯宗。於戒興建德相。


言今至記者。顯略指
也。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以為宗也。夫出家五眾。
就其行教。以戒為宗。故戒本疏云。律中列戒為行。正
宗欲釋宗義。宗。是主尊等義。法躰行相。顯宗家之受
隨。非受隨無以顯戒。故下別舉法躰行相。以顯之。非
戒無以收於受隨。故法體行相之前。皆標戒字。故知。
戒者為行事之正宗。若於受前。名為戒法。領納在心。
名之為戒體。依體起行。名為戒行。行成德彰名。為戒
相。今於立宗之首故。略指宗體行相也。令後進者興
建有託者。謂後學僧尼知戒為行事正宗。驗往日自
受戒時。實若納法成體。受後依體起行。脩持離犯。美
德外彰。即堪建立佛法。興。謂興隆三寶。建。謂建立法
幢。要須有戒以為宗根。萬行依生。名為有託。


第二正立宗文二。初正辨戒從緣得。二故經云下。證
有戒可持。初三。初隨器稱方獲。二情無下。差毫徵而
則無。三是以下。勸專志而契入。初二。初兩勺。總明宗
趣。下三句。稱別解稱緣一唱。


言夫戒至道者。問。諸家
立宗。未聞單以戒為者。今據何文。將戒為宗耶。答。鈔
於篇題之下。自科出宗躰。則知於此明宗。文云。夫戒
[002-0873a]
者隨器為功。領納為趣。即受者之心。趣向於戒。宗趣
義成。故知。以戒為鈔宗也。又顯德中云。發趣萬行。戒
為宗主。又釋相戒有大用中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
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𠗦。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主宗之義。故得稱焉。戒者牒舉宗也。以由也。隨器者。
慈濟㟧並云。隨前人根器。上中下不等。上品根器。容
受如來菩薩之戒。中品根器。容受聲聞緣覺之戒。下
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如水入器。隨其大小方圓淺
深。戒亦如是。隨上中下三器差別。故多論云。隨心上
中下。得三品律儀為功者。德也。謂戒無三品之別。隨
器受之不同。器有上中下殊。戒德自然優劣。故曰隨
器為功也。行者。牒能受行人。以者。用也。想像在壞。名
為領納。願謂領解。納謂受也。謂能受之人。用領納心。
趣向於戒。而能善身淨身。善心淨心。善身者。䠒合
掌。口陳乞詞。即表不合掌不乞戒。為不善身。淨身者。
身無遮難。善心者。緣法界境。擔斷惡修善也。淨心者。
專志攝慮。要期護持。此是正因。稱緣而受者。人僧界
法成就。衣鉢具足。此增上緣。一緣不具。即非稱緣。方
則也。尅獲也。因緣雅合。則獲相應。上來所列。並是相
應。戒與器相應。領納與戒相應。心善身善。與戒相應。
身淨心淨。與戒相應。衣鉢人界。與教相應。當此之時。
則獲淨戒也。


言情至在者。有三意。初兩句。總顯情乖
事差。次兩句。徒受非器。三為世下。非世福田情。是受
者心情不能生。領納戒之趣向也。無遠者。遍法界境。
[002-0873b]
悉是戒境。於此境上。不作斷惡脩善之心。求菩提涅
槃之趣。又只擬受。復無持心。無此遠趣。故不得戒。問。
為從初受。至羯磨終。無其遠趣。即不得戒。為哉時耶。
鈔云。羗之毫徵。即不得戒。毫者。毛中最細。微者塵中
極小。但如微塵之差。如毫毛之眴息。即不得戒。又釋
遮難。人僧界法。差毫徵者。即不得戒。靈山云。毫微者。
語其細也。得內心小。尚不得戒。況乖違之大也。徒染
者。輔篇云。徒空也。受既不得。趣道莫因。空在法流。故
非道器。道是三乘菩提。以戒能盛功德万行故。喻如
器。婆沙云。功德所依為器。為世等者。謂身心不佩戒
德。則不堪為世良田。故下文云。所以為世良田者。寔
由於戒。今即無戒。為田之義安在乎。


言是以至滯者。
清身行徒者。折中云。謂凡欲入三寶數者。要具戒清
淨。名曰清身。方得入三行人之徒侶。遠悕等者。輔篇
云。要必須求三德。涅槃圓常之果。是所祈也。不宜妄
起散心。妄造草盜也反諸境。如微塵之許。如毫眴之頃。
即不得戒。結上兩句。亦是遮詮。必須下。表示勸令契
入。念念不息。領納戒心。名專志。無毫微之散心。稱為
攝慮。求戒善心。契會於戒法。戒法納入於求戒心中。
名為契入。由上專志攝慮。無其簡隔。戒法納心。則無
滯也。又釋。或非塵大色。非緣慮心。而無有礙。名契入
無滯。


言故至矣者。引涅槃經第十六。無作非色非心。
是無形色。而能遍在色心之中。十二入中。法入所攝。
六識之中。意識所得。故可護持也。證有戒可得。故曰
[002-0873c]
文明矣。


第三徵釋受隨。顯宗於戒興建德相文二。初徵。二但
或下釋。


言何者。徵釋之所由也。由上略指宗之受隨。
為後進興建之本。及明戒從緣得。以戒為宗。而未知
所受名何能領相㒵。既無形色。如何護持。為興建之
本也。將欲釋之。乃先徵起。故云何者。


第二文二。初標欲釋所以。二且處下。正釋受隨躰之
行相。前有三意。初標戒相多種。二約受者心取上中
下戒不同。三任境下。就而論境。乃無量為上。三處彌
漫。不可歷別而論。故出欲釋所以文。近一唱。


言但至
量者。戒相多途者。即成論有七。善律儀且有漏木叉。
即五戒相。八戒相。十戒相。二百五十。五百。乃八萬四
千。今就內眾以明。二百。五百。八萬。是多途也。軼者田結
。謂迹義也。萬車同轍。是一義也。今戒不然。有多種

也。又復隨受心之所取差別。故云。心有分限。取之不
同。或上中下等。三品之心。取不同也。若境者。情境上
至如來。下至螻蟻。非情者。大如須彌。小至極微。其數
非一。故言無量。向此境上取說成難任從也。若從境
彰其戒名。故不可說。即顯今不就此三界說也。


第二文三。初總標。列四種顯是樞要。二言戒法下。牒
釋戒之體相。三此之下。總結旨歸。


言且至相者。樞要
者。謂上多種戒相。四種取釋俱盡。又上心有分限。取
雖不同。四種顯之。理無不盡。上雖任境彰名乃有無
量。以此四法釋之。理亦俱盡。故言樞要。樞。謂戶樞。門
[002-0874a]
之要義。即門臼也。即顯門之廣大。開合自在。要假於
樞。戒則無形。而廊周空際。欲令受者。識驗自身往曰
受戒得不。受後隨行如非。舉此四種。足使知之。如彼
戶樞。此四是戒宗之要。若無此四。不可得知自身初
受戒之有無。受後隨行持不之相也。列數可知。


牒釋分四。謂法體行相。前二是受。後兩是隨也。前三。
初舉法令信。二雖下。雖通凡聖。獨立聖名。三但令下。
正明軌成出離相狀。


言戒至此者。但談於法不局。在
於凡夫聖人也。問。所言法者。莫不是法界。塵沙二諦
等法耶。答。南山戒壇經云。法即戒也。羯磨疏云。體者。
正是戒法所依本也。故知。此法即是戒也。若法界二
諦等法。乃是戒境。非戒法也。三乘聖人。要佩戒印。不
局在凡。佛為五洋眾生。制於禁戒。不局在聖。但云。如
來大慈心中。流出此法。凡聖受者通有。故不局也。直
明等者。簡要說也。此之戒法。約受戒緣集中八法調
理九法往來。就釋相。初戒法一門。七段分拆。文義廣
博。不可具舒。今此直明戒法功用。必能軌成出離道
也。軌。謂軌生物解。出。謂出離二障。成。謂成三菩提。謂
此戒法。必定能軌則行人善心。出離二障。成三菩提。
下文云。高栖累外。又戒經云。戒淨有智惠。便得第一
道。即用也。要令等者。辨常云。要令受者。發深信心。信
知有此玄妙戒法。乘之則能出離三有。必具五分法
身也。慈和云。將欲釋立名。應先問云。凡聖通有。為約
巳成者說。未成者立名。鈔答舉看。


言雖至法者。答也。
[002-0874b]
就巳成而言者。謂沓婆等三乘聖人。受得此法。名為
聖法。不取今日凡夫受者。為名但取巳成聖者。而言
名聖法也。初但言法。不論凡聖。今立名中。除凡著聖
也。


言但至也。者問。常聞生死為此。涅槃為彼。此何言
返彼生死。答。心躰離念。本無生死。但由對境纏附。生
死過興。今善淨身心於彼境上。作斷惡意。故返往日
生死過心。云返彼也。靈山云。真心本有。妄從真生。以
本望末。名為彼也。作羨也。廁次也。興心脩善。即建志
也。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是要期栖心也。輔篇云。超
三界之上。日高栖。出三障之表。名累外。必豫長養者。
辨常云。則須師為早爾。令發廣大心。濟度眾生。至無
上道。不得臨時名為豫長養也。使隨人成就者。慈云。
隨前人所期何乘之戒。三品之心。皆須尅獲而成就
也。乃可等者。輔篇云。堪可被緣也。隨法行者。隨要期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名隨法行。問。此中明戒法。而言
秉聖法在懷。即是戒躰。習聖行居躰。即從躰起行。即
是戒行。豈非雜亂耶。解云。上令信此戒法。必能軌成
出離之道。意欲返彼生死。乃高栖累外。此心長養成
就。乃可堪加聖法。末即巳秉身。若有戒趣聖可期。所
脩習行。皆名聖行。比行墮戒法而有。名墮法之行也。
輔篇問。此標宗中。戒法等四。與隨相中四法。何別。答。
大同小異。此云。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彼云。
即此躰通出離之道。二體者。此明能領之心。不論所
發業體。三行者。受巳護持。上下大同四相。此約總說。
[002-0874c]
威儀論下。約二百五十戒別明。約持犯說。


第二戒體文三。初簡非所發之業體。二今下。顯是能
領心之相。三正明納法在心。釋成體義。


言二至體者。
慈云。通論者。通律之論。即成實等。所發業體者。約作
無作以辨。業體以發身口業故。故戒疏云。或就業辨。
則作無作。此則約其身口。業為能發。體為所發。第三
羯磨竟時。發得此無作業體也。


言今至法者。今就正
領法心。顯其戒體。能領心相是戒體也。心相者。謂塵
沙真俗二諦等法。於彼法上。作斷惡脩善。誓成佛心。
此法與心。正是心家所期。所取之相。當受之時。心中
不領此相。即知無戒非其躰也。問。此何不約所發無
作辨體。而就能領心相明體耶。答。就戒定宗。明行事
體。要有所得。方則能辨故。受者。有心領得此法。以法
在心。即知有得。故就能領心相。以辨體也。若論所發。
無作由從此生。約其發不冥。然從何辨堪行事。故不
論也。故下文云。知自身心。懷佩聖法。即能紹隆佛種。
興建法幢。是斯意。


言以巳至體者。華嚴云。斷惡脩善。
求戒之心。名曰要期。壇場禮乞。即是施造方便。惻思
者。惻度塵沙二諦境上。本無善惡。良由心有惡念。思
惟空。惡從何起。良由妄起。當此之時。知境無惡。妄念
無生。如是思惟。發生明慧。境既無惡。惡心不生。心與
其法。冥然契會。故云冥會前法也。以此要期者。牒上
斷惡求戒善心。是要期心。與彼妙法者。牒上塵沙二
諦等法。謂體無善惡。心能法彼。無善惡體。能法善心。
[002-0875a]
隔凡成聖。名為妙法。如前冥會。故曰相應。此一段文。
牒前語也。於法上者。富陽㟧云。明此戒是依他起性。
因緣生法。且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緣。僧界
羯磨等。是增上緣。二緣和合。至第三羯磨。引發生起
名緣起。領納在心者。輔篇。將受戒人能領納心相。名
戒體也。不是弁體狀業體也。問。今此戒體。與前戒法。
如何取別。答。先信此戒法。乃立志要期。高栖累外。此
心成就三羯磨竟。攝彼前心所發善法。納在身心。名
為戒體。故羯磨疏云。法者。是所納之體也。


第三戒行文二。初正明。二引證。前二。初釋行相㒵。明
對治之心。二持心下。結歸行名。辨順受成行。


言三至
聖者。既受志心。牒上體也。脩不淨慈悲少欲等觀。是
廣脩方便。防護七支。名撿寮身口也。威儀之行。謂身
口麤相既撿。微細難持須行。故云威儀行也。高慕前
聖者。書云。見賢思齊。諸佛羅漢。並持此戒。能得出離。
經云。彼既丈夫。我亦爾。故云高慕前聖也。


言持至行
者。持是受後防護之心。故云後起。今此持心。正順初
受。斷惡脩善。故曰義順於前也。


言故經至矣者。涅槃
第六證也。雖非觸對者。謂戒非色。不可觸對。不同眼
根所對之色。戒復非心。不可觸對。不同色等能領之
心。善脩方便。起對治行。今此戒體。可得清淨。故名戒
行。以此經文驗之。成就戒義也。


言四至相者。輔篇云。
對治既成。行相無犯。勤便稱法。美德外彰。色相潔清。
堪生物信。故名戒相。慈和云。行相何別耶。答。行據內
[002-0875b]
心。相據外狀。故分二也。


第三總結旨歸文二。初結。四條寔道果所依。驗身佩
於聖法。二自餘下。別有功能。指說難盡一唱。


言此至
盡者。謂此四法。前二是受。後兩是隨。如是受隨。皆宗
於戒。為納戒故成受。為護戒故名隨。若但有受無隨。
戒亦不發。若但有隨無受。無戒可隨。故以戒為行。正
宗受隨相資。為其興建所託。以此四法。為並也。出道
之本依者。謂戒能引出三乘之道。即詺戒為本。以此
四法。為道所依也。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上
明因也。成果等等。諸佛如來。得菩提涅槃智斷二果。
名果者。由宗於戒。能成此果。果因行成。行假四法而
立。故詺四法。為成果之極處。經云。如過去諸佛。現在
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故以戒宗受隨四法。列在三十
篇初。云鈔表也。欲令後代僧尼。寄心在戒。若初受時。
有心領納。依體行護。即知自身帶佩戒印。即知自懷
其聖戒。故云懷佩聖法也。六道者。智論云。善惡有六。
善有三。天人脩羅。惡有三。畜生餓鬼地獄。下能為此
福田。上則為佛及聲聞緣覺之因。因持戒故。得三乘
果。由有戒故。則能發起萬行。為其種也。六道福田。三
乘因種巳外。故曰自餘。毗尼住世。佛法則住。故曰紹
隆佛種。道品等法。積聚如幢。非戒不立。故云興建法
幢。如是眾德。言亦難窮。故云豈惟言論能盡。


上來出
宗體竟。


第二大段引文成德。文二。初明引文來意。二就中下。
[002-0875c]
正辨引文成德。


言直至諸者。但取經律讚戒之文。不
錄起盡之語。名直引聖說。此說誠實。證戒為諸行之
根。出家之要。意令持法高士。詳審明見諸教。皆以戒
為其本也。高士者。靈山云。謂能持戒。則是高士。下經
文云。雖有色族及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
少聞見。能淨持戒名勝士。又此士字。即會意字也。上
為十。下為一。一則數之始。十則數之終。謂始終如一。
故曰士也。論語云。有始有卒。其唯聖人乎。今法亦爾。
初受為始。隨行為終。故云持等也。


第二正辨引文二。初開章。二初中下。依章別解。前二。
初正列章門。二但諸下。明存略意。


言就至業者。開章
也。辨比丘事者。㟧云。遠以四沙門果。近以羯磨說戒
等。為比丘事。折中問云。覆滅正法。如何為顯德耶。答。
謂返損以顯德也。只緣戒有深功。違之則失。


言但為
至略者。一化者。謂佛初成道。乃至涅槃。為一化也。慈
和問。何故不言律者。解云。為律亦得名經。又下文。隨
部具舒相亦難盡。亦是律也。


第二依章別解中二。初順戒。則三寶住持。辨比丘事。
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兩段今初。初中二。
初標。次初又下。依門解釋。


言初至門者。化教。是大小
乘經論。制門。是律論也。


兩段不同。今則是初。就初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下依
數解釋。


言初又分四。總舉數也。


依數釋中。則分四別。一小乘經。二小乘論。三大乘經。
[002-0876a]
四大乘論。初二。初標。二如般泥洹下。釋。初如文。釋文
三。初顯戒為師德。二然趣下。顯戒為宗主。三又如大
地下。顯戒能生成住持。


言如至斯示者。㟧云。般泥洹
經兩卷。西晉竺法護譯。遺教。秦什譯。等取摩耶經。師
訓弟子。斷惡脩善。此戒亦爾。故為師也。


言然至足者。
有二意。初約教立理。二故經下。引證。花嚴云。戒為眾
善之基。萬行從生。宗居在首。故經云者。善生經也。義
淨云。據梵本合言迹。梵言波荷。此翻為足。若言波荷
陀。翻為迹。跡謂戒者。前佛學此戒法。而得聖果。後人
尋前迹。而學得果也。文中等字。等取三乘聖果。


第三文三。初依教立理。二故經下。引釋。三即喻下。結。


言又至萬物者。如文。


引經釋中三。初釋生義。二又云下。釋成義。三又經下。
釋住持義一唱。


言故經至住持者。前兩度引。並是遺
教經。上釋地能生。下釋地能成。因其尸羅清淨。能令
三昧現前。則定慧成就也。疏云。此約根條。定慧不及。
自不能起。必因戒也。善生經。能住持萬行。故得根名。
彼經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為戒。如是戒者。亦
名初地。平地。等地。慈地。悲地。佛迹。一忉功德根本。亦
曰福田。以是因緣。智者應當受持不毀。


言即喻至也
者。總結上之三義。如文。


第二論中二。初標。次釋。初如文。釋文三。初成論。二解
脫道論。三毗婆娑論。


言如成至戒者。案。僧叡作成實
論序云。佛滅度後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所宗
[002-0876b]
鳩摩羅陀。上足弟子。訶梨䟦摩之所造也。二十卷。秦
什譯。文理雙標。以教為成。以理為實。此論。小兼大故。
分通大乘。道品等者。輔篇云。謂三十七道品。相扶持
勝。依此成道。喻之如出。賢聖上躋。猶如樓觀。戒居其
下。故如柱也。定防內心。故喻如城。約身口。故喻如郭。
入善人眾。立云。三乘賢聖。名為善人眾也。印信也。若
佩戒印信。知此人必入涅槃城也。三十七者。發正云。
三四二五單七雙八。合三十七。初。四念住。一觀身不
淨。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四觀法無我。此之四境
由慧觀察。慧與念俱。故慧相從。名四念住。二。四正勤。
一於巳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攝心持。二
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欲生等。如前說。三於未
生善法。為令生故。生等如前。四於巳生善法。為令安
住不忘。倍脩增廣故。生如前。三。四神足者。一欲三摩
地斷行成就神足。二勤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三心
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四觀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
五根者。一信。二精進。三念。四定。五慧。五力亦爾。婆沙
云。能生善法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又說不可屈
伏名力。七覺支。一念。二擇法。三精進。四喜。五輕安。六
定。七捨。此中擇法。以慧為體。八聖道支者。一正見。二
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
正定。婆沙九十六。問。何故先說四念。乃至後說八正
道耶。答。隨順文詞巧妙次第故爾。


言解脫等者。㟧云。
十二卷。梁僧伽羅譯。彼論第一戒品中。種種讚美云。
[002-0876c]
戒者。是無過樂。即佛涅槃樂也。更無過上。是眾生上。
等。須者看之。戒則不羸也。


第三婆沙文二。初標。二尸羅下。解釋。


言毗至器者。總
標也。㟧云。舊婆沙六十卷。北京佛陀什譯。然彼論中。
五百羅漢。釋其戒義不同。今引第二十五卷文。略標
之。


釋文二。初先解標中四義。二尊有下。重解尸羅義。前
文四。一釋尸羅。二能善下。釋守信義。三至涅槃下。釋
行義。四功德下。釋器義。


初明尸羅。文有九義。一冷。二
夢。三習。四定。五池。六瓔絡。七鏡。八威勢。九顯義。一唱。


言尸羅至故者。冷力鼎反折中云。具含因果。第二十五
釋前無破戒熱。破戒。能令身心熱。持戒。則令身心冷。
第三十四。釋及三惡道熱。彼云。破戒者。三惡道中熱。
持者天人中冷音靈。謂冷然清凉之㒵。巳下皆是三十
四釋尸羅度文也。亦名善夢者。心不緣惡境。所習皆
善。故夢亦善。立云。持戒人。諸天衛護。常得好夢也。習
者。能習戒法。納在心中。故名習也。亦名為池者。論云。
尸羅言池。故佛說偈。法泉戒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
身不濕。必到於彼岸。或名瓔珞者。彼論云。尸羅如瓔
珞。如世上瓔珞嚴身。有少好。中老不好。戒瓔珞嚴身。
三時常好也。海云。聖人為老。凡夫為少。七方便為中。
無我像現者。論云。尸羅如鏡。鏡若明淨。像於中現。戒
若清淨。即現定慧。定則空寂。慧則無生。空寂無生。誰
云有我。是無我像。此無我像。戒鏡淨故。即能現之。故
[002-0877a]
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也。又名威勢者。此文有二。初舉
佛勝人。二餘下。舉弟子亦名勝人。論云。尸羅者。是增
上義。佛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大勢者。皆尸羅力。駈龍
事者。論云。昔迦濕彌羅國。有一毒龍。名無怯懼。為性
暴惡。多為損害。有毗阿羅。數為彼龍之所嬈惱。寺有
五百羅漢。共議入定欲逐。彼龍盡其神力。而不能遣。
有一羅漢。名婆伽陀。自外而來。時舊諸人。具說上事
時外來者。至龍所。彈指語言。賢面遠出。龍聞其聲。即
便遠去。時諸羅漢。恠而問之。汝遣此龍。是何定力。起
何等通。答曰。我不定力。亦不起通。但護尸羅。故有此
力。護其輕戒。如防重禁。故使惡龍。驚怖而去。由此尸
羅。是增上威勢義也。又戒名為頭者。福云。新婆沙中
亦云。是尸羅義。此有法喻雙舉。今鈔文中。隱喻顯法
明也。今先出喻。次乃法合。喻云。如人有頭。則能見色
聞聲。臭香嘗味。覺觸知法。喻竟。法亦如是。行人有尸
羅頭者。能見苦集等四真諦色。聞未曾有聲及名句
文等義。臭覺意花香。甞出離無事寂靜三菩提味。覺
禪定解脫等觸。鈔但有初見苦諦諸色。及未覺知色
陰等法。等取受想行識。十二入。十八界。及五停心觀。
總相念。別相念等法。中間諸義。略而不論。故云乃至。


第二釋守信義。


言能至也者。彼論云。若人能善守護
戒。故名守信人。謂信佛語。守護淨戒。


第三釋行義。


言至至也者。論云。如人有足行至餘方。
若有戒足。行至涅槃也。
[002-0877b]


第四器義。


言功至也者。論云。一切功德所依之處。故
名器也。


第二重解尸羅義。


言尊至涅槃者。瞿沙。名也。彼論五
百師外。有尊者也。所解最長。其五百人師之。案薩婆
多師資傅。從迦葉至達摩多羅。有十二人。其瞿沙尊
者。即其一也。傳云。大師。名瞿沙菩提。博綜強識。善能
約言。以感眾心。時一集會。有五百餘人。使人各賦一
器。然後說法。眾會感悟。涕淚交流。以器承淚。聚在一
處。有一王子。兩目生盲。尊者瞿沙。立誠誓言。若我必
當成無上道。利益盲冥無慧眼者。今以此淚。洗此人
眼。眼即當開。既以淚洗。兩目乃明。於是。四輩咸重也。


第三大乘經文二。初標。次釋。初如文。釋中有六。一花
嚴。二大集。三薩遮。四月燈。五涅槃。六重引花嚴。


言花
嚴至住者。㟧云。晉佛陀䟦陀譯。舊經五十卷。此有二
意。初引三種僧寶。顯僧是持戒之人。二去來下。辨僧
不違法得久住。經第八釋尸羅度中。有三復次。初復
次云。教化眾生。發菩提心。令佛寶不斷。開示堪深諸
妙法藏。令法寶不斷。具足三受。持威儀教法。令僧寶
不斷。第二復次云。讚歎一切大願。令佛寶不斷。分別
解說十二因緣。令法寶不斷。行六和敬。令僧寶不斷。
第三復次云。下佛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令佛寶
不斷。護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寶不斷。善御大眾。心
無憂悔。令僧寶不斷。疏解云。佛寶。初起求佛願。二讚
起行令其脩集。三化成行種。次法三者。初是其教法。
[002-0877c]
二是理法。三是行法。次僧。初僧行方便。二行成不乖。
三德孰攝他。今抄各取僧寶文者。謂上二寶不墜。皆
由於僧。若僧有威儀。行六和敬。秉御大眾。僧能持戒。
則戒法興隆。佛寶自然不滅。故偏取僧也。六和之義。
不文當辨顯。上並是三世諸佛所說正法也。不違其
教者。僧能具足受持威儀。六和秉御。不違此教。則三
寶不斷。法得久住也。


言大集至戒者。㟧云。北京曇無
讖譯三十卷。彼經第十九。護法品云。說此經時。爾時
有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論道說義。諸菩薩
白佛言。諸如來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
法久住。復制禁戒。所謂身口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惡
物等。如餘佛土所制淨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時。請制
戒意。為法久住耳。


言薩遮至身者。㟧云。七卷。或八卷。
後魏菩提支譯。經云。有薩遮尼揵子。與八十千萬尼
揵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至鬱闍延城。爾時。國王
名曰嚴熾。其王敬重。從其受學。其人。廣為王說種種
法門。次為王說沙門瞿曇名稱功德。王問。如此法身。
從何而得。尼揵答言。以戒為始。大王當知。以戒淨故。
不斷三寶種。以戒淨故。功德無量。若不持戒。乃至不
得疥癩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王聞是語。發菩
提心也。


言月燈至士者。㟧云。十一卷。或十二。後齊那
連提那舍譯。又有一卷十紙。宋朝先公譯。立云。雖有
端正顏色族姓等。經云譬如死屍著金瓔珞。多聞破
戒。亦復如是。謂持戒者勝士也。


言涅槃至經者。謂一
[002-0878a]
切眾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復乃見。既見佛性。自
然證得大涅槃也。


言花嚴至首者。前顯三種僧寶。能
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現在住持益。今引此偈。明戒
是菩提之本勸持。佛歎當來益也。以戒淨故。當得菩
提。今之望前。故云重引也。勸常記持。故云令誦心首。


第四大乘論文二。標釋。初如文。釋中三。初智論。二地
持。三十住。


言智至畏者。㟧云。智論百卷。秦什譯。欲釋
論文分二。初至出家之要。標。二如惜巳下釋。初有三
意。初欲至戒。明戒是利義。二一切至根。戒是根義。三
出家下。戒是要義。標中有三。釋亦有三。初如惜至住
處來。釋根義。二又如至所得。釋要義。三人雖貧下。釋
利義。佛果菩提。名為大利。依寶活命。故須惜也。護命
身則長壽。是根義也。無足欲行。返顯要義。解身等者。
准雜毗曇心。問。云何大能解支節耶。答。謂火大解時。
火大增遍。燒筋節。筋節解巳不久命終。水大解者。先
令筋爛。風大解者。令筋碎壞。支節解巳。不過日夜命
終。地大不利。故不能解。心不畏者。論云。或見好相。或
自知持戒清淨。心不怖畏也。由持戒故。得此不怖之
利。


言地持至報者。㟧云。論十卷。或八卷。北京讖譯。婆
沙問云。相是何義。殊勝義。祥瑞義。名為相也。三十二
者。一足下平滿。二千輻輪。三指纖長。四足跟圓長。五
手足細濡。六手足網縵。七足趺端厚。八繁尼耶[跳-兆+專]。九
勢峯藏密。十身分圓滿。十一身毛上靡。十二孔生一
毛。十三身毛右旋。十四身金色。十五常光尋。十六皮
[002-0878b]
膚細滑。十七七處充滿。十八身廣洪直。十九師子上
身。二十肩髆圓滿。二十一立身摩膝。二十二師子頷
輪。二十三具四十齒。二十四齒齊平密。二十五牙齒
鮮白。二十六得最上味。二十七廣長舌。二十八目紺
青。二十九牛王睫。三十烏瑟膩沙。三十一眉間白毫。
三十二得梵音聲相。無差別因者。智論二十九云。佛
世世中。一心持戒堅固。亦不令他犯戒。以是業因緣
故。得是初相。謂足下安立相。平如奩底也。乃至持不
兩舌戒故。得四十齒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
相無差別因。


言十住毗婆沙者。㟧云。十四卷。秦什譯。
論第十四。有此二品。初明讚戒品云。略讚尸羅少分。
尸羅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羅即是功德寶𧂐。又是功
德住處。尸羅度人能過生死。猶如牢船能度大海。猶
如良藥能銷眾病等。次明戒報品云。明菩薩能淨尸
羅。得離垢地。第二地也。常作輪王。十善化人。七寶自
恣。得如是報。廣如彼說。


第二就制中二。初牒標舉數。二依數別釋。


言第二至
兩者。牒標舉數也。


釋中文二。初明律本。二依律論。初二。初標。二釋。初如
文。釋文三。一僧祇。二四分。三十誦。


言僧至利者。建立
三行。既彰秉法住持也。三不欲有疑請問者。花嚴云。
既秉持戒。識達聖教。不假問他也。五遊化等者。立云。
十方佛法。教理無別。若不識聖教。至處多怖。若順教
而行。遊方無怯懦也。


言四至等者者。勵云。雖有五句。
[002-0878c]
約義為三。初一自行。次三匡眾之行。二行若成。便能
秉法彼時。千載不墜。是故。末後興建正法行。釋云。念
智捨等。令戒清淨。不為緣壞。故曰牢固。二破戒之人。
與持者相違。義同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三既無
瑕舋。處眾斷量。理無懼憚。四曉了持犯。能決人疑滯。
故善能開解。五若不持戒。法不久住。十利下篇辨之。


言十誦至爾者。律四十七。問云。過去佛法。幾時住世
佛言。隨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也。現在未來
佛。亦作是說。故云三世亦爾。


第二依律論文二。標釋。初如文。釋中五。一明了。二多
論。三見論。四五百問。五多論。


言明至事者。了疏云。引
生有二。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德正法。二能引生不
悔之心。乃至解脫。智論云。若得人天果。為世善。若得
三乘果。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身口。不
令起惡。即是能教義。不為惑濁業濁所染。故名身口
清淨。不為見濁所染。故名正直。清淨故向善道。正直
故向涅槃。三能滅等者。疏解云。有二種滅。一滅方便。
二滅正罪。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罪障故。名滅
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滅。此二俱得。稱為毗尼。四能
引者。疏云。能引在家令出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
梵住得聖住。從聖住得有餘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
轉勝故。名引勝義。乃至引到梵住者。論說住有八種
者。謂汎明如來所居有八也。一境界住。謂如來依十
六大國而住。二依心住。謂依祗桓僧伽藍。三四儀住。
[002-0879a]
謂行住坐臥。四不捨壽住。謂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
五天住。謂佛常遊於四禪。六梵住。謂脩四無量定。開
梵天道。七聖住。謂住三三昧。即空無相願三昧。八住
無所住。謂住無餘依界而涅槃。鈔闕前五。故云乃至。
五勝人者。了疏云。最勝人。是佛等。


言薩至彼者。一切
眾生。由戒而有者。㟧云。人天勝報。由持戒生。三塗劣
報。由破戒得。故一切由戒有也。若准破戒者。合在下
違戒法滅中明。故知非約破戒為一切也。准涅槃第
十。明佛說偈。布施一切。唯可讚歎中。純陀難佛。其義
云何。佛答純陀。一切者。少分一切。故知。則是約三善
道。為一切也。此約少分耳。具斯四義功強餘經。花嚴
云。指定慧也。


言善至年者。五人持律者。約經持僧說。
大集亦云。一林一村。五法師鳴搥。集四方僧。是名眾
僧如法。作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使五人。清淨
如法。護持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迄
至二十除罪。故云乃至。身既清淨。得秉法住持。則令
法久住也。住世五千年者。論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達智。復千年中。得羅漢。無三
達智。復千年中。得那含。復千年。得斯陀含。復千年中。
得須陀洹。後五千歲。學不得通。萬歲。經書文字滅盡。
但剃髮被袈裟。若准住世得果。初五千年。若論佛法
住世不得果者。即後五千年是。


言五至也者。乃至中
間。應言佛若在世。以佛為師等語。今闕此言。故云乃
至。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者。持戒即戒淨。因戒生定生
[002-0879b]
慧。即得解脫解脫知見。故待五戒則見法身。若護法
下。法喻雙明也。謂離法無佛。離水無虫。若護法者。即
是護佛。護水者。即是護虫。飲水即是煞虫。損戒則是
損佛。如飲水煞虫喻者。證上持戒見法身也。謂鼻奈
耶。僧祇。十誦。諸教雖別。二比丘緣。大意是同。今依十
誦引釋。爾時。世尊在舍衛國。時有二比丘。夏竟。從憍
薩羅國來。欲問訊世尊。路旱無水。唯見一井。有虫。其
一比丘。欲見佛故。遂飲虫水。其一比丘。忍渴而死。不
飲虫水。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三天。天身具足。頭戴
百寶冠。先下到佛所。禮佛足巳。佛為說法。得法眼淨。
為受三歸五戒巳。便還天宮。時飲虫水者。後到佛所。
佛知故問。具陳上事。佛因呵責。世尊即脫鬱多羅僧。
示黃金色身。汝癡人。用見我肉身何為。不如持戒者。
先見我法身。


第五多論文三。初多論正明。二又分別
下。引釋。上秘故要在僧中。三大莊嚴下。釋成俗人不堪
行義一唱。


言薩至也者。前引多論。辨其功強。此又引
之。約明初集秘。故簡其時處。明其勝義。分別功德論。
㟧云。四卷。或五卷。失譯。彼第一卷。明二部僧尼。說二
百五十。五百戒事。引法防非。秘密故。非外官俗人所
行。亦非沙彌壬女聞見也。大㽵嚴者。㟧云。十五卷。秦
什譯。此是大乘論。合在前明。今與此中。文勢相開。故
相從而引。愚劣者。靈山云。三乘聖人。有智故勝。皆敬
重戒。得三菩提。下愚之輩。癡復志劣。輕於戒法。墮於
三塗也。


上來。明順戒則三寶住持竟。
[002-0879c]


第二違戒覆滅正法文二。初牒所明之意。二十誦下。
依標解釋。


言二至明者。謂約化制二教。雜明違失也。
釋文四。初十誦下。示滅法相。二十誦下。廢學毗尼苛
責相。三中含下。犯戒現生感惡相。四十誦下。重引法
滅可畏相。前二。初十誦。二四分。初二。初明法滅。二又
有下。明其怖畏。


言十誦至罵者。小得心巳。謂外凡位
人。初脩總別二相。少得相應。便謂巳得聖果。二白衣
等者。羯磨疏云。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
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返毀犯。妄受信施。開諸過
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墮地獄。佛法滅相。彼律文
中無打字。


言又至亂者。不自脩身戒心專等者。與涅
槃第二十九文同。今取彼意釋。若比丘不觀身無常
不淨。名不脩身。若不觀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等。名
不脩戒。若不觀心躁動制伏調之。名不脩心。若不觀
智慧有勢力等。名不脩慧也。不知三相者。當陽云。遣
他掘地不解。言知是者是。斷草亦爾。溉水者古礙反。謂
澆灌時不安漉水𤄷也。言四分至法者。持法等者。脩
多羅師。持律者。毗奈耶師。持摩夷者。阿毗達磨師。摩
夷者。花嚴。梵音訛略。應言摩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
毗達磨之異名。謂諸法相。從論出生。故名本母也。


第二文二。初十誦正明癈學毗尼苛責相。二雜含下。
辨初不樂佛不歎所以。


言十誦至律者。律四十四云。
諸比丘癈學毗尼。便讀誦經。世尊苛責。對面讚歎優
波離。諸持毗尼中。最勝第一。諸比丘作是念。佛讚毗
[002-0880a]
尼。我等何不讚淨毗尼。諸上座老比丘。從優波離。受
誦毗尼。


言雜含至故者。㟧云。五十卷。宋求那䟦陀羅
譯。靈山云。總有四住。初一夏至九夏。名少年。從十夏
至十九夏。名中年。從二十夏至四十九夏。名上座。從
五十夏巳上。為耆年長老也。謂初不樂戒。初見樂者。
不歎美也。非謂後不學也。我不讚歎者。彼經第三十
中。謂佛自稱我也。經出二過。不重戒不學戒二。不隨
時讚美。重戒學戒人。有三十二過。故不讚歎。我若讚
歎。則餘人謂其行是。學其所為。則長夜受不饒益苦
故。謂律中先制五夏。專精律部。今受戒後。初既不樂。
違佛制故。便得不應。如四天王天。劫數長遠。受三途
苦。故云長夜。問。佛合苛責。何言不讚。謂。此人。初受不
學。且學餘藏。於後擬學。故佛不讚。恐餘人同其見學
之違制。得不饒益苦。不同前律。一向癈學。所以佛呵
也。


第三文五。一中含。二涅槃。三摩耶。四智論。五四分。



中至獄者。㟧云。六十卷。東晉僧伽提婆譯。五衰如文。


言涅槃至縮等者。准下畜寶戒中引涅槃經云。我諸
弟子。無人供給。為護正法。便即聽畜。令付篤信檀越
等。今言不聽者。為不持戒故也。


言摩耶至相者。㟧云。
二卷。南齊曇景譯。彼經云。八百歲後。諸比丘等。樂好
衣服。縱逸嬉戲。九百歲巳。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一
千歲後。不樂不淨觀。千一百歲巳。毀謗毗尼。千二百
歲巳。作非梵行。生男為比丘。女為比丘尼。千三百歲
[002-0880b]
巳。袈裟變白。不受染色。千四百歲巳。好樂殺生。貪賣
三寶物也。袈裟變白者。濟立等云。由不持戒。不染佛
法味。名為變白。准大集經中。則有事變白。彼經文中。
王大施諸比丘巳。問比丘法。文云。師等在此住。我等
當養育。為我說法。我當至心聽。一切皆默然。無有說
者。其王重勸請。亦皆默住。一切無說者。王向諸比丘
言。可不知法耶。語巳。袈裟變白。染色不復現。皆從床
墮落。宛轉在地也。


第四智論文二。初彰過相。二問下。
通疑。前三。初約五喻。彰其過相。二雖復下。顯非比丘。
即明因中有地獄果。三又常懷下。出破戒人懷懼之
之相。一唱。


言智論至戒者。論第十五文中。皆引喻合。
如塚者。塚死屍所居。此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既無。
其身外相。猶如塚也。枯樹者。枯樹即死。無枝葉花果。
破戒人身。如其枯樹。諸善功德花果俱失。唯有六尺
之身。猶如枯樹。羅剎食他肉身。惡心轉熾。破戒之人。
害人法身。惡心不息。猶如羅剎。大病臭穢。人不喜見。
破戒比丘有二犯之臭。清淨聖人。不喜見故。毒蛇害
人肉身。破戒害人法身。雜復等者著法衣。而行非法
必感鐵葉纏身。鉢非法受用。違佛教故。必感變為洋
銅器。又破戒者。既不消施。所得如賊。畏身死後而墮
三塗。如是巳下。結勸持也。


第二問答文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耶者。論第十五卷中。因釋般若義。故有斯問。
云罪不罪不可得。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
罪不可得耶。


言答至中者。有三意。初理觀難稱。二若
[002-0880c]
肉下。舉喻顯非。三今誦下。疏出簡濫。論云。非謂耶見
麤心。言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與理冥。性相俱寂。即
罪福俱無。故勝鬘經云。我心既空。罪福無主。可言罪
不可得。與牛羊無異者。牛羊有眼。但見於相。不見無
相。今人無其慧眼。但肉眼見者。唯見色異於空。不見
色空不二。故與牛羊無異也。彼論。但云肉眼所見。是
為非見。無牛羊等語。今誦下。鈔主簡濫。


言四分至道
者。身戒若淨。即同說戒羯磨二種。僧住。纔一破戒。弃
於眾外。豈非自害。凡破一戒。為俗士所呵。即比丘呵。
佛呵制戒。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恨自破戒。



十誦至法者。彼第四十八增五文也。鈔主合兩五為
十。優波離問佛。有幾法。令正法滅沒。佛言。有五法。何
等為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
能令至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鈔闕
此句。故云乃至。五不樂在阿蘭若處。不樂愛敬阿蘭
若處。鈔云法也。


言又至畏者。是次五文。一鈔闕下半
隨非法教。二不隨忍法。鈔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
威儀。鈔無有字。足者字。釋云。不敬即無威儀。非謂上
座無威儀也。亦可深防。恐不敬無威儀上座也。四上
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
脩多羅毗尼阿毗曇。鈔。闕脩多毗曇。意在毗尼也。五
上座命終巳後。比丘放逸。習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
法滅。返此不滅也。好作文頌巳下。古記皆云。此是別
文。非關五數。今謂。鈔除第二。以此充五者。為末代好
[002-0881a]
樂世法。如此世法。非出家者所行。是隨不忍法。三乘
聖法。是出家所行。今不肯脩學。是不隨忍法。律總相
明。鈔指事說。思之。第二違戒覆滅正法竟。


上來有二。
乃至釋標宗顯德篇竟。


上來有二。初舉戒宗。以辨僧
體。二下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用。兩段不同。第一
竟。


今當第二約集是非以明僧用。分三。初集眾。二簡眾。
三受欲。三段不同。今當第一集僧通局。


將釋此篇。大
分為二。初明來意。二牒篇解釋。初來意者。富陽云。上
篇所明戒德既脩。須有施為。事須益物度生秉御。秉
御之最。莫過作法。作法之始。先須集僧。故有此篇來
矣。


解中分二。初牒篇名。二僧者下。依篇解釋。


言集僧通
局篇第二者。牒也。釋名者。㟧福云。盡家詳聚。名為集
僧。來有廣狹。故名通局。篇不異前。一上加一。故名為
二。


第二依文釋中二。初釋篇序總意。二故建下。開章別
釋。前二。初總解僧義。二若不下。辨集是非。


言僧以和
為義者。對古人將和合眾。翻其僧伽。鈔文簡異也。故
羯磨疏云。具本梵音。應言僧伽耶。此土無名。將眾以
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和合
者。一羯磨。一說戒也。若以眾翻。則通三人。雖三成眾。
但非辨事。據別顯德。非四不成。故存本僧也。便辨僧
體。於中分三。初辨僧體。二辨僧差別。三明多少。言僧
[002-0881b]
體者。羯磨疏云。約律准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
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用。為僧之體。用無別體。還以
四人陰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鈔主云。今存此引。是所當宗。有人云。然僧寶之本要
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雖一能辨。經云。脩六和
敬。令僧寶不斷。須具六和。謂戒見利身口意。一戒和
者。同一受體。二見同。雖復同戒。而見有異。不得是和。
如調達等是。三命和。雖復戒見同。命若有非和。命異。
謂五部四邪等。上三體同。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
相同。方成和合。應來集者。謂身和。應與欲者。謂心和。
應呵不呵者。謂口和也。既俻三體。能俻三和。隨務成
決。此據德用。以辨僧體。言差別者。既云集僧。僧有差
別。羯磨疏云。或凡聖分二。就凡。則內凡外凡。就聖。則
四果四向。或儀寶分二。儀則持戒破戒。寶則緇素不
同。以俗證果。亦得名為第一義僧。入僧寶數。或功用
以分。即事理兩和。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其用。正
當機教也。言多少者。准多見二論。則四種五種。見論
四者。一有慚僧。二無慚僧。三羣羊僧。四真寶僧。多論
五者。一羣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第
一義諦僧。今言集者。於上四僧中。集其初後。不集中
二。後五中。集其後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亦可都集。
大眾之威。改惡從善。集竟。然後簡足不足。如後篇辨。
釋云。有慚僧者。謂持戒。無慚者。謂破戒。羣羊者。十輪
云。啞羊也。謂不知布薩羯磨。猶如羣羊聚在一處也。
[002-0881c]
第一義諦。及真實者。謂是四向四果。別眾可知。又十
輪及真諦。立四種僧。十誦立五種。大同不述。


言若不
至位者。謂若不齊集。標人非也。相有乖離者。六和中
後三。釋人非也。四儀背別。是乖隱沒隔障等緣為離。
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具三非也。


第二開章別釋二。初開判章門。二四分下。依章牒釋。


言故至局者。標中分二。初解集僧之軌度。二明來處
通局。前二。初引教明。二上具列下。南山義設。前二。初
四分總明集法。二五分下。別顯作相。


言四分至等者。
准律三十四。說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以先敷座。
後打揵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停待栖遑。非成
㢡務制。先定座即在茲焉。此即總明集僧之軌度矣。


第二文二。初明集相。二出要下。翻揵搥名。初二。初引
外鄣雜明集相。七眾總得為之。二若准下。當宗不言
比丘得作。前二。初五分。能所雙辨。二十誦下。唯就能
打人明。


言五分至打者。彼二十二云。布薩時不肯集。
癈坐禪行道。以是白佛。佛言。應唱時至。若打揵搥等。
不知誰應打。白佛。佛言。令沙彌守園人打。便多打。白
佛。佛言。應打三通。初客沙彌。不知處。失時節。白佛。佛
言。令舊住人應打。諸比丘不知以何木作。白佛。佛言。
除染毒樹。餘木鳴者。聽作也。三通者。從徵至稀。聲絕
之後。加三搥。是三通也。染樹。齩人為瘡。毒樹者。但害
於人。並是二時者。謂大小二食時也。後引諸打緣。意
證道俗七眾俱得打也。
[002-0882a]


第二文二。初約士女。二唯約僧。


言十誦至爾者。海云
為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蘭若。送食女人也。第二唯
約僧中二。初約阿難往擊。二立維那令打。


言增一至
也者。㟧云。五十一卷。秦曇摩難提譯。彼經云。夏竟。佛
欲受歲。令阿難擊搥集僧。阿難往講堂。手執揵搥。作
如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皷。諸有弟子。盡當普集。折
中云。以此鍾聲召集為信皷動物心也。


言十誦至也
者。此中有二意。初正明。二聲論相傳下。轉釋。維摩那
義。引文本意。令立維那唱時至。及打揵搥也。洒掃塗
治者。靈山云。西天踞坐食。作滿荼邏著草及食於上。
然後踞坐。踞坐防惡觸。故縱此。不踞坐。亦須洒掃也。
教人淨果菜等者。准本文云。無人教淨果菜。無人者。
苦酒中虫也。智論十一。翻為寺護。有云。梵名羯磨檀
那。檀那云授。羯磨云事。此翻為授事。准十誦三十四
白二差之聲論。費長房錄云。三藏攘那䟦陁羅譯。即
五明論之一數也。言五明者。一聲明。即音聲也。二醫
藥明。三功巧明。四哭術明。五苻印明。悅。喜也。既得事
之次第。令眾歡喜。故云悅也。


言若准至之者。靈山云。
准第三。是打地聲。今文中闕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
不離色聲。謂量影望煙是色。餘並屬聲也。量影者。立
云。以一尺木。日中取影為則。作煙者。如今軍家烽火
相也。並謂先與僧相知作法用也。破竹者。謂將一丈
許竹。破一頭。全一頭。手捉全頭。搖作聲。貝者。說文云。
海介虫。即海中蠡。吹可發聲也。若唱諸大德布薩說
[002-0882b]
戒時到者。本非七數。鈔除打地之相。謂有濫惡故。將
此添以為七也。亦不言比丘為之者。為上諸部經律
等。並言比丘亦得打。阿難擊。十誦維那打等。此律亦
不言比丘為之。意顯取諸律經等。比丘打亦得。故羯
磨疏云。如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舉彼證此。足知鈔
文。前舉諸部。後准當律。意顯打人不唯相也。


言出要
至鐘者。羯磨疏云。揵槌者。梵音。聲論巳下如鈔也。


第二義設中二。初結前生後。二凡施法下。正明義設。


言上具至設者。問。上引律論。足明集法。何須義設者。
羯磨疏云。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隨引解之
事。須義設方委事之次第也。


第二義設文二。初總明集僧法戒。二雜人下。別立打
鍾儀則。


言凡至中者。准文鳴鍾者。准前引教中。約相
五分。打三通。約當律。七種。他部。除染毒樹。餘有鳴者
聽作。約人。他部七眾。當律。沙彌淨人。准上約相約人
約打。故云准文鳴鍾。具如集僧法中者。㟧云。鈔主。別
撰集僧軌度圖三紙餘。文明打鍾法式。彼云。念三寶
存五眾。眾別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為節。令則量時約眾最少。以二十七為量。八輩各
三。三八二十四。餘之三下。總集三乘。故二十七。中則
四十。多則百二十也。彼處具列三法。故云具如也。今
最取少者。為准第二。文三。初商略古今。總標大准。二
若尋常下。尋常所召。正顯其儀。三世有下。簡昔人濫。
[002-0882c]


言雖至之者。㟧云。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兩卷。失譯。科
要者。約事既有多種。極有科分要約也。節解者。約打
數不同。名節解也。彼云。若集比丘打四下。集沙彌打
三下。優婆塞二下。呼思彌一下。若准下卷。更有五事。
一常會時。二且食時。三晝食時。四投牒時。飾宗云。投
槃器也。五非常時。更有七事。一縣官。二大水。三大火。
四盜賊。五會沙彌。六優婆塞。七呼松兒。飾宗云。思彌
松兒。呼淨人小兒也。大准者。僧多緩為准。僧少急為
准。二食常事。緩為准。忽然官事。水火等事。急為准。通
就緩急。總明其儀。故名大准。


第二文二。初正明打法。二然初下。建心標為法。初文
二。初明三下法。二後因下。辨長打法。


言若至也者。三
下者。鍾樣云。初一通集聲聞眾。第二通集緣覺眾。第
三通集大乘菩薩僧眾。故知。三下集僧。長打救苦。今
時行事。三下即息務。長打赴堂。隨事用之。不無兩得。
羯磨疏。三聲絕之後。復加三搥。故云三通。即鈔文中。
三下是也。


言後因至者者。他請者者。他㕰王千頭魚
時請也。概居致反。說文云。稠也。此長打法有三段。初未
二時生搥同三下。中間四搥乃至微末。別是一段。此
四搥者。准鍾樣云。救四道苦。初聲絕一通。為救地獄。
重又一通。為救餓鬼。重又一通。為救畜生。續又一通。
為救脩羅。最後捉打兩下。號曰息搥。若准三千威儀
經。集比丘僧。打其四下。比丘為五眾之首。若比丘來。
餘眾隨集。不妨救苦。兼為集僧。兩意相通。以為得也。
[002-0883a]
古師以經律等者。前後兩段。並是五分律文。中間四
槌。三千威儀經說。律在後。經居中間。故云參也。律則
通明集法。經乃打數不同。中間四下。若四聲纔絕。便
即生搥。又類新打事則不可。遂立漸概。至於徵未。故
云共立此法也。盡樣鍾所者。當時有寺住持。依古師
法。盡鳴鍾樣。在於鍾所也。


第二文二。初義立。二故付法下。引教證成。言然至息
者。易知。


第二文二。初引教證據。二余親下。引事釋成。


言故付
法至亡者。有三意。初引傳。次引經。三此並下。結成得
不之意。㟧云。六卷。或四卷。後魏吉迦夜共曇曜。於北
臺譯。傳云。佛滅度後。一百餘年。罽膩吒玉。與安息國
王戰獲勝。殺彼九億人。最後殺兩賢。信人罪重。一人
臨煞時。稱南無佛。一人稱南無。未知是佛與富蘭那。
殺之名半人也。煞二賢信罪最重故。時有馬鳴。羅漢
見而愍之。恐人惡道。而化作地獄說法。生怖即生悔
心。惡業重罪。得消滅也。尋嚴四兵。罰三海軍。罰二海
軍竟。至第三軍。王所乘馬足屈。王語馬曰。我伐三海
軍竟。我不乘汝。諸臣見王常樂征伐。欲共除之。王尋
患虐。諸人坐其頭上。遂便命終。因前羅漢說法故。不
受地獄。乃生大海。作千頭魚身。劒輪迴割。隨截隨生。
須更之間。頭滿大海。時有羅漢。為僧維那。王即白言。
今此劒輪。聞揵槌音。即便停止。其苦少息。唯願大德。
垂哀矜愍。若鳴槌時。返令長打槌。時彼羅漢。以愍念
[002-0883b]
故。乃為長打。過七日後。脫此苦身。由是事故。至今長
打也。此至不亡者。羯磨疏云。凡業有定不定。故受苦
有止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者。無緣則
受。有緣便止。今罪者。過去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
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故言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
亡。亡。無也。


言余至云云者。續高僧傳云。西京東禪定
寺。今莊嚴寺是。智興律師。俗姓宋。洛陽人。從首律師
受學。隋大業五年仲冬次。當維那。常自打鍾。有同寺
僧三果。其兄。隨煬帝南達江都。中路已歿。初無凶吉。
忽通夢。語妻曰。吾從駕達於彭城。不幸病死。生於地
獄。俻經五苦。辛酸叵言。誰知吾者賴得今日。初蒙禪
定寺僧智興律師鳴鍾。發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
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疋奉之。并陳
吾意。其妻驚覺。說夢所由。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及諸
巫覡。咸同前說。十餘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果乃奉
絹與之。而興自陳無德。並施大眾。大眾咸問。何緣感
此。答曰。余見村法藏傳。罰膩吒王劒停事。及增一阿
含。鍾聲功德。數遵此轍。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
骨。露手捉杵。肉裂血凝。致敬住心。勵意無怠。又初則
願諸賢聖同入道場。後則凡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
微誠遂能遠感。眾伏其言。興。則以貞觀六年三月卒。
莊嚴寺。春秋四十有五。


第三簡昔人濫中三。初斥非聖言。二諸經論下。引教
明據。三知淨下。立義正破一唱。


言世至捨者。然第三
[002-0883c]
段中有三節。初標知淨之語。二不通下。簡不通僧俗
共為之事。三勸早捨也。四分五分云。打揵搥。阿含經
云。擊揵搥。智論云撾。故云打擊撾等。慈云。謂俗人與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淨語。故云不通於俗。及以自
為也。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須知淨語。故羯磨疏
云。今有人言。知鍾者云是淨語。打鍾者。是不淨語也。
元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云知淨。鍾則不爾。
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得避之。早須癈捨者。羯磨疏
云。知鍾之言。雖非巨容。然是知法之人大忌故。勸早
捨也。


上來。集僧軏度竟。


從此大門第二明來處通局。分二。初牒章門。二初明
處之下。解釋。


言二明至者者。牒章也。來謂行來。處謂
處所。即是作法及與自然。作法有三。自然有四。七處
集僧。各有通局。故曰也。


釋文二。初科列章門。二初中界者依科牒釋。


言初明
至通局者。科章門也。處之分齊者。謂諸界分齊者。謂
有戒場大界四處分齊。無戒場大界二處分齊。三小
直指坐處分齊。自然可分別聚落。以聚落為分齊。不
可分別聚落。六十三步分齊。蘭若五里分齊。道行小
拘盧舍。六百步。水界水洒及處分齊等。用者。即用僧。
多少通局者。四人能辨一切羯磨曰通。隨事分四與
七名局。


兩段不同。先解第一處之分齊。


於中分二。初簡除來
意。二今直下。正明分齊。


言初中至說者。結界中者。彼
[002-0884a]
云。結界元始。本欲秉法。但為剡浮彌亘。集僧難尅。大
聖愍其頓極。故開隨處作法分隔。總意如此。是來意
也。開制不同者。約作法自然。明開制不同也。謂未制
作法以前。統通自然是制。後因難集。便開隨境攝。約
處有四不同。定量有六相差別。此自然開制不同也。
又或作大法地弱不勝。是制。則如來曲順物情。聽隨
處結。是開。此作法開制不同。又約自然與作法兩文。
開制不同。


正明分齊文二。初總標舉數。二若作法下。依標別釋。


言今至別者。總標作法自然。二種差別之數也。


釋文二。初至離地別。明二界分齊。二今更下。總辨二
界差別。初二。初明作法。二若論下。辨自然。前二。初總
標。二有戒場下。別釋。


言若至三別者。總標也。


釋中即有三別。初有戒場大界。二無戒場大界。三難
結小界。


言有至外者。羯磨疏云。若作其餘羯磨。則隨
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四處集僧。各得行事也。


言若無至集者。即大界內外二處故。羯磨疏云。若論
無場大界。二處別集。以界之內外咸有制約。可從集
故。除前戒場。及空地也。


言若小至集者。羯磨疏云。以
界局在身。坐外無法。隨人集結。故無外也。若許有界。
則納呵人也。羯磨疏中。於上三位。辨通局者。若作其
餘羯磨。隨界分局。人不相集。是局。若作說恣。則內外
通收。問。說恣須場僧集餘法不須者。答。此二攝取法。
住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內外並同遵故。羯磨餘法。
[002-0884b]
所被多途。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制通集。還復相勞。
雖有前開。終無後益。所以文中無同說戒。戒場之中。
亦有兩集。依制是局。為說恣等如難緣開此。即是通。
若論小界。唯局無通。羯磨疏云。元制簡人雖有不集
也。


第二自然。分二。初標列釋名。二初聚落下。依標解釋。


言若論至用者。此中有四意。初總標。二謂下。別列。三
皆下。釋名。四當部下。指用他部。靈山云謂比丘至處
任運而有。如暈隨月。不用結造。夫有形之類。皆為人
物所造而成。此四自然。皆不為物造。諸部詳用者。謂
取十誦五分祇等。如下引也。


依標分四。一聚落。二蘭若。三道行。四水界。前二。標釋。


言初聚落中有二者。標也。辨常云。村伍為聚。隣里曰
落。羯磨疏云。可分別者。有三緣故。一則院相可分別。
二則僧在無易委也。不可分別亦二。初則村聚散落。
無有垣墻。二則僧雜市人。往返難究也。


釋中依標分二。初可分別。二若聚落。不可分別。前二。
初引教定可分別之量。二問答下。義約蘭若有相類
同聚落集僧。


言若可分別至眾者。准十誦二十二云。
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
應幾許問也。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答也不論僧坊周
與不周。但隨聚落。聚落若同。依聚落集。謂聚落相。強
不論僧坊周不周也。注云。等者。此指十誦冊七增一
文。波離問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
[002-0884c]
聚落界。齊行來處。此制分齊。謂十誦僧界。有勢分。謂
箭射所及。鷄所及。慙愧人大小便處。古人云。應百步
也。四分取院相者。謂衣界則有勢分。僧界則無。但齊
相內集。故律云。若村若城。若壃畔。若園。若林。若池。若
樹。若石。若垣墻。若神祀舍。並無勢分之語。皆依上之
相也。


第二文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僧者。此問意。是南山義
立。諸部無文。若逈遠蘭若。即依五里。今有僧坊蘭若
相。失此之四相。與聚落之相不別。不知還依五里。為
同聚落集僧。


答中三。初引十誦正答。二故文云下。引
十誦蘭若之文及證。三律中下。明僧村四相不別。釋
成同聚落相。


言答至集人者。有二。初十誦正答。二今
下。立理釋成此答意。十誦既云。隨聚是僧界者。今蘭
若之處。巳有僧坊四相既周。與聚落周相不殊。何須
五里。若無此院相。由名蘭若。則依五里。纔有院相。非
蘭若界。此之院相。與聚落相。更無差別。院相攝僧義
強。約義不得依於蘭若也。謂今周迊院相。是伽藍四
相。聚落。是村四相。謂盜戒中。有村四相。至離衣中。伽
藍四相。指同盜中村相。更不別也。故曰不分。


言故至
界者。亦有二意。初引蘭若文返顯。二故知下。䨱成村
義。引十誦五十三文證。彼云。若比丘。無聚落阿蘭若
處。始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幾。名為界。答。面拘盧舍
等。若言無聚落蘭若。始起僧坊。故知。未有院相。由是
蘭若空迴。始欲於此擬起僧坊。先結於界。明知。先有
[002-0885a]
僧坊。即同村界。不是蘭若也。


言律至集僧者。亦有二
意。初辨二種四相不殊。二必院下。結歸蘭若。准此律
盜戒中。釋村界四相。一周迊垣墻。二周迊柵籬。三籬
墻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離衣戒中。釋僧伽藍四相。
指同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當知二界不別也。引
此文證。但使蘭若四相周迊。即同村相。如可分別。須
依四相而集。不須五里。若蘭若相壞。還依蘭若集僧
者。自得無知之罪。義如前序中辨也。


第二不可分別中二。初定量。二准相通下。計數斥非。
一唱。


言若至立者。准祇第八文中。名為奄婆羅樹界。
佛在舍衛城。有一婆羅門。問佛種菴婆羅樹法。佛即
答之。示巳即去。時優婆離因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
界分不可知者。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
使令異眾僧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別眾。佛言。五肘
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樹相去。爾許作羯磨
者。名為善作羯磨。雖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不同
前解。七間七十三步半者。謂鈔主。通計七樹六間六
十三步。不同昔人之解。如願律師。作祇律疏。亦作六
間筭之。作四分疏引祇文。錯著七間。言七十三步半
也。若四分衣戒。言八樹七間。即有七十三步半也。故
知是鈔。故羯磨疏云。昔七十三步半者。錯筭七間。僧
祇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止計七間。如
何僧界。七樹非六間也。有人執舊見云。樹限兩頭。各
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又有師云。周圓種樹。猶
[002-0885b]
月暈。故有七間。又改僧祇。為八樹字。斯之我愛。穿鑿
太甚。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也。


第二蘭若文二。初總標差別。二且明下。局所宗。


言二
明至事者。靈山云。具梵本音。云阿蘭若。亦云練若。阿
之言無。蘭若云事。此即閑靜無事之處。乃至多種者。
發正云。此律六種。一頭陁者。謗戒練若。練若共同。二
寄衣者。三十戒中不作限日寄衣。餘緣六夜。蘭若寄
衣也。三盜戒者。文云。閑靜處。即盜戒蘭若。四僧界。即
結大界。五里集僧也。五衣界者。即下蘭若護□□七
間等。六難事者。即提舍尼中。若逈遠恐怖畏難處等。
即蘭若受食戒也。


局辨文二。初無難。二有難。


言且至定者。謂此正辨僧
界。餘者向下隨明也。花嚴云。如頭陀。頭陀篇。盜戒隨
相中明。衣界難事等。隨相卅中明。故云隨也。蘭若一
界。諸部不定者。謂諸明俱盧舍。大小不定。多言僧界
一俱盧舍。十誦二十二云。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
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俱盧舍。是中。
不應別作布薩。及別羯磨等。僧祇亦言。僧界一俱盧
也。羯磨疏云。諸部皆言拘盧舍。不定者。小大不定也。
羯磨疏云。大如僧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如十誦。五
百弓。弓長四肘。即僧祇太遠。十誦太近。若歟依了□
□□皷聲聞。則皷有大小。不聞聲□遠近□□□□
俱舍論一俱盧舍但□□里□□此則祇十了等。部
執不同。今取雜寶藏經第一云。一俱盧舍。秦言五里。
[002-0885c]
相傳用此□定。㟧云。八卷。後魏吉迦夜共曇曜譯也。


第二有難文二。初定量。二計有下。計數一唱。


言若至
八寸者。為有不同意人為□約七槃陀集。若論結時。
但齊僧坐處。結時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