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03 梵網經菩薩戒初津-清-書玉 (master)


佛說梵網經初津卷四
清 古杭昭慶萬壽戒壇傳律沙門書玉述


【△第四妄語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
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


【妄語者。是不真實之稱。謂欺凡罔聖。迴惑人心。故
名妄語。自妄語者。自向人說。我得上人法。得十地。
辟支。四果。四向。四禪。四空定。成不淨觀。成安般念。
及六通。八解等。上人法者。謂聖賢所修。所證之法
也。所修者。謂三十七品菩提分法。及諸禪三昧等。
所證者。謂三賢十聖之階位。四果四向之分證。以
此所說之法。對一切凡夫有漏之法。最尊最上。故
名上人法也。或言巳斷結使。或言永離三途。或言
天龍。鬼神。皆來問答。如是虗而不實。圖致名利。名
大妄語。其罪極重。教人妄語者。謂教他向人說。我
得上人法等。或教他向人說。自得上人法等。名利
不入巳。犯輕。方便妄語者。謂欲作妄語。先假種種
巧言。令他信受也。或遣使語。或遣書往。或作知相。
令前人領會。或誑言讚他。而密自美。或方便顯異。
如蜜塗樹。引眾蜂來。詐言我能召蜂。以誑前人。或
借鬼神仙乩。或用呪術。令人得夢境等。皆屬方便。
因緣法業者。初起一念誑心為因。多種助成其誑
為緣。妄語中方則為法。前人領解為業。又因者。欺
誑心。謂欲欺誑世間。以取名利故。緣者。可欺人。謂
[004-0105c]
前人無知。惑為真實故。法者。可欺方。謂假現威儀。
架言成聖故。業者。欺誑事。謂出口了了。前人領解
故。廼至者。承上大妄語等。以至不見言見之小妄
語也。然六識皆能顯妄。今惟舉見。身。心。三種者。是
略也。不見言見者。直出為言。宣述為語。謂本不曾
見他作惡。以順其意。而直言見。見言不見者。謂本
見他人行善。以嫉姤心。而言不見。即揜其善。而揚
其惡也。身心妄語者。身業表相。亦名妄語也。如問
其得果不。點首示相。問清淨不。默然不答等。繇欺
誑心。表示身相。令前人領解。然口雖不言。而妄語
巳成。故曰身心妄語也。又律中以六識。束為四法。
謂見。聞。觸。知也。見屬眼識。聞屬耳識。觸屬鼻。舌。身。
三識。謂此三鈍故。故束為一。知是意識。所以妄語
總有八種。謂不見言見。不聞言聞。不觸言觸。不知
言知。見言不見。聞言不聞。觸言不觸。知言不知。但
令違心而說。隨作其一。即名妄語。若為救眾生命。
有益前人。權巧方便。是大士損已利他之心。無犯。
尤生多功德。問。佛見兔入。何言不見。答。為救兔故。
見機權巧。所謂無所違犯。正是生多功德也。
△二
作持止犯。】


「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


【菩薩等句。總標勸學也。若以事釋。謂以無漏慧。常
攝口業。遠離一切虗妄不實等。故曰正語。謂修無
漏聖道。見四諦分明。破外道有無等。種種邪見。故
[004-0106a]
曰正見。如是外正語。內正見。身心不妄語也。若以
理明。正語者。如實而語也。正見者。為生死。為菩提。
為眾生不為名利故。反此。則邪語。邪見。邪業也。上
一句。是自利行。下一句。是利他行。又常生者。是欲
不忘之謂也。謂菩薩於本源心地。應當常常發起
正語。正見。不謬稱凡為聖。以邪為正故。自已既然
如是行持。亦令一切有情。生起正語正見之妙因。
方見大士利生之本懷也。
△三違教結罪。】


「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
彝罪。」


【而反更起者。明其不應也。謂菩薩當化一切眾生
正其三業。增長聖心。今反導彼邪心。起諸邪見。依
於邪語。造作邪業。使生生不得樂果。豈大士之體
耶。故曰是菩薩波羅彝罪。若以三聚攝歸。身心不
妄語。律儀戒。常生正語。善法戒。亦令眾生正語正
見。攝生戒也。七眾菩薩共制。大小亦同。若為慈悲
利濟眾生者。見機得作。亦具性遮二業。譬如平人。
妄號帝王。自取誅戮。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
想。三欺誑心。四說重具。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
上中下三品如前說。上品境中。向父母師僧妄語。
犯重。向諸佛聖人妄語。此人不惑。又能以神力遮
餘人令不聞。但結方便罪。若聖人中。未證他心智
者。向說仍重。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正是迴惑之
境。或諸天有他心通。不受其惑。亦止結方便罪。向
[004-0106b]
下品境。四趣境。或云同重。今言下境。既有解語受
戒之機。亦應犯重。以鼓惑鬼畜。尤堪作名利媒嫁
故。或可失戒。猶許重受。或可結不失戒重耳。二眾
生想者。亦有當。疑。僻。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如前
可例。又聖人。聖人想。聖人疑。為說妄語。結輕。聖人。
非聖人想。為說妄語。稍重。非聖人。非聖想。非聖疑。
為說妄語。結重。非聖。聖想。為說妄語。稍輕。又人。人
想。人疑。為說妄語。結重。人。非人想。稍輕。非人。人想。
人疑。稍重。非人。非人想。更輕。三欺誑心者。謂希圖
名利。非增上慢。亦非戲笑假說。正是業主。此仍分
通心。隔心。若通欲一切人聞。隨有聞者。結重。若本
惟欲此人聞。此人不聞。而彼人聞。是屬隔心。於彼
無欺誑心。總不結罪。戒本經云。若菩薩見味禪以
為功德。是染污犯也。四說重具者。謂十地。辟支等。
雖四禪。四空定。凡外亦能修證。而是世間勝法。故
亦同重。不淨。安般。二觀。廼佛法二甘露門。今言成
就。即是有證有得。天龍等來。正是彰其聖德。斷結
使。離三塗。皆屬果證中事。故皆犯重。若欲說初果。
誤說二果。若欲說二果。誤說初果。既不遂妄語本
懷。止結方便。若言持戒清淨。善通三藏。能習禪思
等。虗而不實。皆犯輕垢。或遣使說。此有二義。一云
教他說。我是聖人。亦重。以士無圭璧。談者為價。傍
人讚說。勝過自道。教他道是聖。名利不入我。非重
也。二云聖法冥密。證之在我。必須自說方重。他說
[004-0106c]
坐輕。五前人領解者。或自說。或教人說。或作書說。
但令彼人領知信服。據此時結重。若對面不解。且
結方便。後追思前言。忽解時。結重。若人問汝得道
否。若點首自肯者。結重。默然不言非者。結輕。其餘
小妄言等。隨一一語。結一一輕垢。隨多人領解。結
多多輕垢。若增上煩惱。數數違犯。無慚愧心。失菩
薩戒。失戒後更說。止得性罪。若深生慚愧。永斷相
續。亦許更受。未必須見相也。又綺語。亦此戒兼制。
是為犯。不犯者。狂亂。病壞心。後生不自憶。及戲笑
說。誤說。獨說。或向人說十地四果等法。不言自證。
不犯。大涅槃經云。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
然後乃見。因見佛性。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若有說言。我巳成阿耨多羅三菩提。何以故。以有
佛性故。有佛性者。必定當成。以是因緣。我今巳得
成就阿耨菩提。當知是人。犯波羅彝。何以故。雖有
佛性。以未修習諸善方便。是故未見。以未見故。不
能得成。若言勤修方便。斷壞煩惱。不犯四重。


華嚴二地品云。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多被誹謗。二者為他所
誑。綺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一者言無人受。
二者語不明了。楞嚴經云。雖則身心。無殺盜婬。三
行巳圓。若人妄語。成愛見魔。失如來種。所謂未得
言得。未證言證。佛記是人。永殞善根。沉三苦海。如
第四禪無聞比丘。妄言證聖。墮阿鼻獄。
按此戒。
[004-0107a]
從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定心。好說心。及正直心
所出。


△第五酤酒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
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酤者。貨賣。或造賣。酒者能醉人。是無明之藥。失性
之丹。大士之體。應與人智慧。增長信心。不得以無
明之藥飲人。令他昏迷失性也。自酤者。是親身所
為。教人酤者。有其二義。一教他為我賣。二以直與
他。酤賣分利。大士以利生為本。自作教他。皆非菩
薩心行。此事極重。釀酒賣人。廣能使飲。多起非心。
敗國亡家。喪身失命。然世人止知亡家敗國為重。
而不知報感三途。苦惱倍增。若自賣。教人。利歸於
已。同犯重罪。若他賣。他得。罪輕。然利雖歸彼。而傷
身喪慧是同。亦應犯重。此以顛倒眾生心而得罪。
非但為利故結也。因緣法業者。初起一念酤酒之
心為因。次心相續助成酤事為緣。善巧造作為法。
酤酒事成為業。又因者。求利之心。緣者。種種器具。
法者。觔兩價直。出納取與等事。業者。運手賣酒。授
與前人也。一切酒不得酤者。謂不論草木樹皮百
花五穀所造。若生。若熟。若麴。若糟。凡有酒色。酒香。
酒味。但能令人醉者。皆不得酤也。是酒起罪因緣
者。乃出其繇也。謂種種過惡。皆因酒起。故大莊嚴
論云。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行。惟酒為惡行之根
[004-0107b]
本。故云起罪因緣也。
△二作持止犯。】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


【明達之慧者。以慧能破煩惱昏衢。故曰明。直至本
源心地。故曰達。大士當以種種善權方便。啟發眾
生。令生妙慧。故曰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也。如
一酤飲時。則明者昏。而達者愚。膽小者大。力弱者
強天命在上。而不知畏。王言在前。而不知敬。甘心
刑具。負蹈水火。以是為非。以邪為正。無所不言。皆
酒使然。酤之一事。豈不重耶。前明斷一切惡。此明
修一切善。菩薩因行。正應如此。
△三違教結罪。】


「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彝罪。」


【而反更生者。是承上酤酒與人。而結罪也。然菩薩
不啟之以妙慧。攝化眾生。而授之以迷惑。故曰而
反更生也。邪正兩途不辯。迷真逐妄不分。故曰顛
倒。然眾生住世間者。本來明倫達理。而無混凟之
愆。欲出世間者。本來明因達果。而有修證之喜。若
以酒酤與人。在世間。則昏迷不醒。倫理全乖。在出
世間。則癡蠢無知。因果皆昧。故曰是菩薩波羅彝
罪。若以三聚攝歸。不得酤酒。律儀戒。生明達慧。善
法戒。心不顛倒。攝生戒也。此戒七眾菩薩共制。大
小乘不全同。小乘作酒。止結不應。酤者同於販賣。
大乘作時。結方便罪。酤則犯重也。此屬半性。半遮。
以能犯前之四戒。故同於性。王法之所不禁。又屬
於遮。然是惡律儀所攝。雖不受戒人。作此業者。亦
[004-0107c]
招苦報。故特為大士。設此厲禁。儻總無罪報。又何
須結戒。令大士掣肘耶。此戒五緣成重。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賣。四是真酒。五授與前人。一
眾生者。三品如上說。上品者。賣與無醉亂人則輕。
賣與有醉亂人則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犯重。下
品。舊云結輕。以亂道義弱故。今云酤與受戒鬼畜
等亦重。二眾生想者。有醉亂。醉亂想。疑。犯重。餘四
句輕。三希利貨賣者。正是業主。出家菩薩。一切販
賣求利都制。在家菩薩。止許如法求財。不許作此
惡律儀也。四是真酒者。酒色。酒香。酒味。飲之醉人。
犯重。雖無酒色酒香。而有酒味醉人。亦重。雖似酒
色酒香。而無酒味。飲不醉人。無罪。藥酒雖亦希利。
不能亂人。在家菩薩酤者無罪。又在家菩薩。或在
婬舍。或賣淨肉。皆犯輕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酒
故也。五授與前人者。從授受時結重。問。酤酒未必
飲。云何犯重。答。繇酤有飲。飲之害有限。酤之禍無
窮。故儀狄造酒。禹輙疎焉。菩薩犯之。安得不招棄
罪耶。徧觀律論。惟遮不開。過酒器與人飲酒。尚五
百世無手。況復酤酒耶。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法
門戒心中。慧心。達心所出。


△第六說四眾過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
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


【以此傳彼曰說。出家菩薩。謂出家五眾。受心地大
[004-0108a]
戒人。在家菩薩。謂優婆塞優婆夷。二眾。受大士戒
者。比丘比丘尼。謂稟具足戒人。而未受菩薩戒者。
罪。謂犯戒輕重等事過。謂七逆。十惡等業。謂向未
受菩薩戒者前。讒說大乘七眾犯戒逆惡等事。或
向未受具戒人前。說比丘比丘尼犯戒逆惡等事。
以抑沒前人。損壞正法。故得重罪也。又比丘比丘
尼雖則小乘。以住持僧寶關係法門。故亦同重。又
罪過者。謂越分所作。名之為過。以過定罪。故曰罪
過也。教人說罪過者。或口教。或現相教。或遣使教。
或遣使持書往教。口自說者。已不順理。況又教人。
如是而說。則過惡愈重矣。此有二義。一已有私忿。
令他宣說彼過。以快自心。二他人之忿。令彼所忿
者說。就中取事也。而菩薩聞外道等說。尚欲教之
莫說。豈有自說大小乘過。及教人說大小乘人過
之理耶。律攝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
應私忿。道說於他薩婆多論云。寧破塔。壞像。終不
向人說出家過惡。若說過惡。則壞佛法身。若本見
法眾有過。即當以慈愍心。護念心。殷勤諫諭。令其
悔改。內全僧體。外護俗聞。無以私心。欲壞彼人名
利。自免怨結萬世。復無玷辱正法之過也。若三諫
不改。可白眾僧。以悲愍心護法無犯。若前人不正
見無犯。猶多生功德。何以故。無致謬計多人。入於
邪途故也。若乃恣口發揚。自辱法門。貽羞佛化。使
聖道不行。豈大士之所為耶。因緣法業者。初起說
[004-0108b]
心為因。次心助成說事為緣。以種種方便巧說為
法。前人領解為業也。
△二作持止犯。】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
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


【外道者。天竺有九十五種。謂心外求法。不達內因。
故名為外。三乘聖教。令淨心惑。悟明心地。故名為
內。外道不信。自心是佛。遂迷真逐妄。以邪為正。造
不善業。故名惡人。二乘執一定之規模。疑大人之
作略。故亦㡿為惡人。蓋繇不發大心。闕於慈濟故
也。佛法者。揀非二乘權小教也。非法非律者。謂大
乘本源心地法律。不同外道撥無因果之邪教。及
世間之法律。亦不同於二乘厭苦欣寂。以修四諦
之法。五篇七聚之律。繇不明正教幽深。大乘妙用。
但見所作所為。便言非法非律也。常生慈心者。謂
凡見說過之人。即應起慈愍心。不惜口齒。常常勸
誡。非謂一度而巳也。教化是惡人輩者。教。謂教彼
轉小為大。化。謂化他改惡從善。方見菩薩覺悟羣
生之念也。令生大乘善信者。謂令彼外道。趣向中
道。不謬執斷常。二乘涉俗利生。不樂獨善寂。皆信
自他本具心地大戒。無惡不止。無善不修。無生不
度。諸佛是巳成之佛。汝等是未成之佛。念念不去
心。是為常生大乘善信也。
△三違教結罪。】


「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彝罪。」


【反更自說者。明其不應也。佛法中罪過者。揀非外
[004-0108c]
道。及二乘中事也。大士以安物為心。猶教他人莫
說。而反更自說。揚他過惡。陷沒前人。深損正法。自
喪已德。菩薩之行安在耶。故曰是菩薩波羅彝罪。
問。佛法中寧容此瑕疵耶。答。佛令半月半月布薩。
檢察三業。有罪。則發露除愆。無過。即長養淨德。如
不自首見者。往屏處諫之。輕垢。令對首悔除。重罪。
令見好相。如不肯自陳。廼對眾公舉。若不見罪。僧
應作不見罪羯磨治之。儻弟子有過。師當善誨令
改。如不見過。擯之不與共住。此廼佛法。清濁自分。
豈同私心揚惡。方為不容他過也。如不畏罪福因
果。故以私忿心道說他過。肆毒之言。惟恐不深。說
過之聲。欲徧大地。祇圖現前快意。寧知身後遭殃
耶。若以三聚攝歸。不說眾過。律儀戒。常生慈心。善
法戒。教人生信。攝生戒也。此戒七眾菩薩共制。大
小不同。小乘說初篇。犯第二聚。說二篇。犯第三聚。
說三篇以下。皆犯第七聚。大士宜揜惡揚善。故說
重。同重。說輕。同輕。若所說是實。即上品兩舌。亦兼
惡口。若所說不實。復是妄語。此具性遮二業。如世
人妄說禍福。而招陷沒之報也。此戒六緣成重。一
是眾生。二眾生想。三說罪心。四所說過。五所向人。
六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二境。有菩薩戒。有
比丘比丘尼戒者重。無戒者輕。下境。舊云。有戒無
戒。皆輕。今云有菩薩戒者。宜重。但未必失戒耳。若
前人實犯重罪。巳失戒者說。伹犯輕。或雖犯重。而
[004-0109a]
未失戒。或雖失戒。如法重受。說皆重犯。二眾生想
者。有戒無戒。二重。四輕。三說罪心者有二。一陷沒
心。欲令前人失名利故。二治罰心。欲令前人被繫
縛故。此二心。正是業主。不論是實。是虗。皆犯重。四
所說過者。或說罪事。或說罪名。各有當。疑。僻。六句。
罪事者。殺。盜。婬。妄。飲酒。食肉等事。罪名者。大則七
逆。十重。輕垢。小則五篇七聚等名。若重名。重事作
重想。重疑。而說。犯重。作輕想說。犯輕。若輕名。輕事。
作輕想。輕疑。而說。犯輕。作重想說犯重。五所向人
者。上中。二境無菩薩戒。為說菩薩七眾罪過犯重。
無比丘比丘尼戒。為說二眾罪過犯重。若所說不
實。自屬謗毀戒也。下境。不論有戒無戒。向說皆輕。
毀損不深故。六前人領解者。口業事遂。據此時結
罪。隨語。語結。隨人。人結。若未解時。止結方便。是為
犯。不犯者。若向有大乘戒。有具戒者。如法說實舉
過令其懺悔。或獎勸心說。若被僧差。以公心說。不
以私心而言。如提婆達多作逆罪。佛令僧羯磨。差
身子往俗家說。是也。


華嚴二地品云。兩舌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眷屬乖離。二者親族弊
惡。惡口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
種果報。一者常聞惡聲。二者言多諍訟。十善業道
經云。若離兩舌。即得五種不可壞法。一。得不壞身。
無能害故。二。得不壞眷屬。無能破故。三。得不壞信。
[004-0109b]
順本業故。四。得不壞法行。所修堅固故。五。得不壞
善知識。不誑惑故。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正
眷屬。諸魔外道。不能沮壞。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
法門戒心中。慈心。信心。護心。好說心所出。


△第七自讚毀他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口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
緣。毀他法。毀他業。」


【自讚者。稱已功德。恃其所長。欲使名利歸已也。毀
他者。譏人過惡。發他之短。使他失名利也。菩薩應
當與直於他。引曲向已。何容譽已毀他。彼此互形。
顯已德而彰人短。故犯重也。若但以貪心自讚。瞋
心毀他。各各結染污犯。戒本經中。別有此條。今經
亦此戒兼制也。教人者。有二義。一。是教人讚我毀
他。或現相。或遣使持書往。二。是教人自讚已德。輕
毀他人也。因緣法業者。初起一念讚毀之心為因。
次心相續助成為緣。以種種善巧讚毀之方為法。
前人領解。取信為業。此四句中。單指毀他。不言自
讚者。是便經文故。然毀他即密顯自勝。自勝。即是
讚義也。又自讚之念則輕。而毀他惡心偏重。故舉
重以該輕也。
△二作持止犯。】


「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自向已。好事
與他人。」


【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者。正見菩薩利生之本
念也。謂非伹自不讚。他不毀。而他人有毀辱之事。
[004-0109c]
還要代受者。非大士心行。孰能為耶。惡事自向已
者。正是不自讚也。好事與他人者。正是不毀他也。
所謂善則稱君。過則稱已也。
△三違教結罪。】


「若自揚已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
羅彝罪。」


【揚。是稱揚。隱。是隱沒。自揚。祇恐已不勝人。隱他。惟
憂他勝於我。然自揚已德。非真德也。隱他好事。徒
昧自心。而復令他人受毀者。故曰是菩薩波羅彝
罪。菩薩善戒經云。若菩薩為人所讚。言是十住。若
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據此。則受人讚亦不可。
何況自讚。而兼毀他。豈大士利生之所為耶。若以
三聚攝歸。不自讚毀他。律儀戒。代人受辱。善法戒。
好事與人。攝生戒也。此戒七眾菩薩共制。大小不
同。大士以利生安物為本。故重。小乘自讚。犯第七
聚。毀他。犯第三篇。故不合結也。此具性遮二業。如
世間人。爭名奪利。難免傷身之患也。五緣成重。一
是眾生。二眾生想。三讚毀心。四說讚毀具。五前人
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二境重。下境輕。二眾生想
者。上中。上中想疑。二重。餘四俱輕。或下境作上中
想。亦重也。三讚毀心者。正是業主。謂欲彰彼短。使
名利悉歸於已。非為拆伏。非為利益也。四說讚毀
具者有七。一種姓。或尊。或卑。二行業。或貴。或賤。三
技術工巧。或上。或下。四過犯。或有。或無。五結使。或
輕。或重。六形像。或好。或醜。七善法。或具。不具。五前
[004-0110a]
人領解者。口業事遂。隨語語結重。羯磨文云。若以
上品纏犯。失菩薩戒。應須更受。中品纏犯。應向三
人。或過三人。悔過除滅。下品纏犯。向一人悔。以下
三戒。並同。又不隨他善。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
若知他眾生。有實功德。以慊恨心。不向人說。亦不
讚歎。有讚歎者。不唱善哉。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
怠放逸。犯非染污起。是為犯。不犯者。知彼少欲。護
彼意故。若病。若無力。若護僧制。若恐令彼人起煩
惱。起溢喜。起慢。起非義。除此諸患故。若實功德。似
非功德。若實善說。似非善說。若為摧伏外道邪見。
若待彼說竟。戒本經云。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
以方便。令彼調伏。捨離不善。修習善法。又令不信
者信。巳信者增廣。是為不犯。又不犯者。若為誘邪
途而歸正道。貶二乘令會一乘。雖語似毀譽。而心
實是大悲。斯廼大士愍物弘化之慈心。豎立法幢
之大願。不可同毀譽而論過耶。問。世尊天上天下
惟吾獨尊。而彈呵二乘。排㡿外道。不幾於自讚毀
他否耶。答。讚毀者。謂其以我人勝負為懷。惟知利
已。不念損人。今世尊任已是佛。欲令眾生皆成佛
故。㡿他是邪。恐眾生入邪故也。此廼全體大悲。何
名讚毀耶。使其執卑已尊人之小節。則眾生莫知
從違。萬古如長夜矣。所得者少。所失者多。豈大士
之體乎。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
喜心。好說心所出。
[004-0110b]


△第八慳惜加毀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


【慳惜加毀者。謂乞財求法。鄙恡不與。故曰慳惜。而
反忿怒罵辱。故曰加毀。慳惜屬貪分。加毀屬瞋分。
貪瞋繇無智慧。即屬癡分。性貪。墮餓鬼。加毀。墮地
獄。愚癡。墮畜生。三毒不善。皆緜貪起。大士行檀波
羅蜜。不揀親疎。求者悉與。若不施而加毀。深違菩
薩三聚淨戒。何名佛子。自慳者。自恡財法。不肯惠
人。教人慳者。或教鄙恡財法不施。或教令加毀。或
口教。或遣使持書教等。所謂方以類聚也。因緣法
業者。初起一念慳心為因。次心相續助成其慳為
緣。種種巧言悋惜之方為法。前人領解慳事成就
為業。此四句不言加毀者。先繇慳故。然後加毀。若
非慳單毀。即屬輕垢戒。優波離問經云。於根本罪。
何者復重。佛言。住大乘菩薩。如犯恒河沙數貪罪。
於一瞋罪較量。此二罪中。瞋惟屬重。所以者何。現
瞋者。捨離眾生。現貪者。愛護眾生。則不為煩惱。於
菩薩所。無有災橫等怖。故學論云。瞋義云何。謂本
性為大罪。故不生方便悲愍。行恚怒者。然非利益。
則長養煩惱。減失悲愍。為大過失。此戒慳惜故悋
財。而行加毀。若貪而能施。則無加毀瞋恚等過。正
法念經云。若先少思惟巳。後竟不施。墮餓鬼趣。許
巳不施。墮地獄趣。況復無上菩提。具足許施。無餘
世間。諸眾生故。
△二作持止犯。】
[004-0110c]


「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
與。」


【一切者。不擇怨親遠近。皆當施與也。無法曰貧。無
財曰窮。或貧於法。或窮於財。財法皆有貧窮二苦
也。來乞者。身貧乞財。施之以財。若多若少。心貧乞
法。施之以法。若大若小。前人者。指一切貧窮人也。
隨其所須。無不滿願。故云一切給與也。決定毗尼
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應
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得忍菩薩行三施。一
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當知凡夫菩薩。隨宜惠
施。若都杜絕不與。則應犯也。優婆塞戒經云。見乞
者來。多少隨宜給與。遣空還者。得罪。據此則知在
家尚宜布施。況出家菩薩學大悲者也。起信論云。
若見一切人來求索者。所有財物。隨力施與。若見
厄難。恐怖危逼。隨已堪任。施與無畏。若有眾生。來
求法者。隨已能解。方便為說。以自捨慳貪。令彼歡
喜也。
△三違教結罪。】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鍼。一草。有求
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
是菩薩波羅彝罪。」


【惡心者。恐施其物。瞋心者。不喜其人。皆慳因也。不
施與。慳緣也。不為說。慳法也。更罵辱。慳業也。乃至
者。論財。從多以至極少。一鍼。一草。此謂無財者。不
能隨意施也。論法。則從廣說以至極少。一句。一偈。
[004-0111a]
一微塵許。此謂寡識無聞。不能廣說也。如來往昔
為轉輪王。值世譏饉。變肉山大身。施眾生食。無有
悋惜。今來乞者。不為給與。巳違菩薩本願。而反更
罵辱者。是慳毀雙具。故曰是菩薩波羅彝罪。問。自
理未明。無法誨彼。當如之何。答。此制有而不施。如
其無法。自應實對。不可誑妄說法。疑悞前人。反取
深咎也。若以三聚攝歸。自他不慳。律儀戒。一切給
與。善法戒。隨人所須。攝生戒也。此戒七眾菩薩共
制。大小不同。大乘不揀親疎。求者皆施。不與加毀
悉犯。以本誓兼物故。小乘惟弟子不教法。犯第七
聚。不與財不制。加毀。隨事結罪。不合為重。此具性
遮二業。慳惜。以無慈愍心。即違菩薩本念。故同性
業也。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慳毀心。四
示慳毀相。五前人領納。一是眾生者。上中下三境。
有戒者。悉重。餘輕。二眾生想者。有當。疑。僻。六句。三
重。三輕。如上說。三慳毀心者。謂惡瞋悋惜財法。欲
以打罵拒絕。是犯。然此自慳。自毀。正是業主。教人
犯輕垢。四示慳毀相者。或隱避不與。或言都無。或
手杖驅㡿。或惡言加罵。或自作。或使人打罵。皆重。
五前人領納者。謂知我慳惜之相。受我打罵之辱。
隨事。隨語。結重。若彼遣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
遙作訶罵。既非對面損惱。稍輕。皆不結重。或雖重
不失戒。菩薩善戒經云。求者三至。若不施者。是名
犯重。戒本經云。觀眾生應以苦切之言。方便利益。
[004-0111b]
恐其憂惱。而不為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自
無。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護僧制。此明不與財。不
犯也。又云。若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所修法未
善通利。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巳。
增長邪見。或向惡人說。此明不與法。不犯。若彼不
宜聞法得財。宜見訶辱。皆不犯。問。不宜聞法得財。
宜見呵責。皆不犯者云何。答。不宜聞法者。謂根劣
非器。或聞反生誹謗故。不宜得財者。謂用財造惡。
或因財得禍故。宜見訶辱者。謂頑愚者。因懲治而
改悔。豪傑者。因折挫而興起。如斯慳毀。正是成就
彼人。何犯之有。又有二種。不施。不犯。一者乞財作
惡。害人。害生。不施不犯。二者乞法還歸外道。助外
道法。不說不犯。即加訶責。亦不名犯。十善業道經
云。若離貪欲。即得成就五種自在。一三業自在。諸
根具足故。二財物自在。一切怨賊。不能奪故。三福
德自在。隨心所欲。物皆備故。四王位自在。珍奇妙
物。皆奉獻故。五所獲之物。過本所求。百倍殊勝。繇
於昔時。不慳嫉故。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三界
特尊。皆共敬養。若論果報。慳毀之罪。亦在三途。又
慳財餘報。住生貧窮。慳法餘報。世世愚鈍。當知不
慳。即是無貪善根所攝也。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
法門戒心中。捨心。慈心。悲心。施心。益心所出。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三。初作犯止持。】
[004-0111c]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


【瞋者。是惡怒之心。此心一起。先見於目。故瞋從目。
自瞋者。謂內懷忿恚。含毒在心。外發身口。而起暴
惡。三業皆不善也。教人瞋者。教他如我所為也。問。
瞋非樂事。云何教聽。答。凡人各有本性。而兇暴軟
弱不同。但教以忍。則不喜。教以瞋。則樂從。如秦皇
之賢逐客。漢主之悅智囊。是也。然瞋起。即捨悲心。
比貪癡尤重。故華嚴經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
開。又教人瞋者。有三義。一。借他瞋彼。以雪已恨。二。
教他瞋彼。於中取利。三。是他人所恨。使其兩相瞋
害。取為已樂也。因緣法業者。初起一念瞋心為因。
次心相續助成為緣。種種打罵之方為法。瞋悔事
成為業。又因者。無始含恨習種。緣者。所瞋人境現
前。法者。起計令彼受辱。業者。三事和合成瞋。故結
重罪也。
△二作持止犯。】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
孝順心。」


【一切眾生者。槩指而言。根有能生之義。即是發善
之本。不起瞋心。即是無諍之法。無諍之法。便是生
善之根。六和之體。能如是者。是為生一切眾生善
根無諍之事也。慈悲心者。等視眾生。如保赤子。不
忍傷也。孝順心者。觀諸眾生。如已父母。不忍逆也。
若縱瞋心而不休。隔眾生而不接。障聖道而不行。
斷佛祖慧命。豈大士之體耶。
△三違教結罪。】
[004-0112a]


「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
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
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彝罪。」


【非眾生者。有其二對。一。真化對。謂變幻化作者是
也。彼雖無情。作有情想。而行瞋辱。亦犯輕垢。二。聖
凡對。則諸佛聖人是也。瞋惡業有三。一。用內色。手
打也。二。用外色。刀杖也。三。用內外色。手執刀杖打
也。惡口罵辱。口業造罪。刀杖手打。身業造罪。意猶
不息。意業造罪。如是三業不善。甚於狼虎。皆繇瞋
故。前人求悔。是身意二業。善言懺謝。是口業。如是
三業虔誠。求悔不解者。上違佛教。中失本心。下乖
接引。惡業增而不損。聖道隔而不行。故曰是菩薩
波羅彝罪。華嚴經云。寧愛染無瞋。何以故。愛與眾
生結近緣。有佛法可教。使人能信從。瞋與眾生結
遠緣。縱好佛法。其人違而不信矣。又云。我不見諸
惡中。有過於瞋者。故上界不行瞋。所以名為天也。
若以三聚攝歸。不自教瞋。律儀戒。生慈悲心。善法
戒。生孝順心。攝生戒也。此戒七眾菩薩共制。大小
不同。大士攝取眾生為務。以乖化之道故重。小乘
自利瞋他。犯第七聚。此具性遮二業。繇瞋心一起。
能害慧命故。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瞋
隔心。四示不受悔相。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
中二境重。下境輕。或有戒者。亦重。但不失戒也。二
眾生想者。有當。疑。僻。六句如上。三瞋隔心者。心懷
[004-0112b]
忿恨。不欲和解。正是業主。四示不受悔相者。或關
閉斷隔。發口不受。五前人領解者。知彼不受。隨身
口業多少結重。戒本經云。若菩薩侵犯他人。或雖
不犯。令他疑者。即應懺謝。慊恨輕慢。不如法懺謝。
見犯染污起。若不慊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
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又云。見有眾生。應訶責
者。應折伏者。應罰黜者。以染污心不訶責。若訶責
不折伏。不罰黜。是犯染污起。不犯者。或前人追悔
之心不真。懺謝之念不切。菩薩以慈愍心。終欲令
其深改前非。後更不造。廼示以瞋恚之相。或復折
伏狠戾眾生。無慚惡性邪見之徒。外現威而心實
慈。口訶㡿而念至愍。正大士調伏剛強眾生之大
用。豈與具三毒者而比耶。又不犯者。若彼欲令作
不淨業。然後受者。不謝無罪。若知彼性好聞訟。若
悔謝者。增其瞋怒。若知彼和忍。無慊恨心。恐彼慚
耻。不謝無罪。又不犯者。若彼更起染著外道謗聖。
成就邪見。若增苦受。或彼不可治。不可與語。難可
教誨。多起慊恨。若觀時。若恐因彼起聞諍相違。若
相言訟。若僧諍。若壞僧。若彼不謟曲。有慚愧心。漸
自改悔等。地持經云。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不
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無罪。


華嚴二地品云。瞋恚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常被他人求其長短。二
者恒被於他之所惱害。楞嚴經云。瞋習交衝。發於
[004-0112c]
相忤。故有刀山劍樹斧鉞等。十善業道經云。若離
瞋恚。即得八種喜悅心法。一無損惱心。二無瞋恚
心。三無諍訟心。四柔軟資直心。五得聖者慈心。六
常作利益。安樂眾生心。七身相莊嚴。眾共尊敬。八
以和忍故。速生梵世。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
佛無礙心。觀者無厭。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法門
戒心中。忍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


△第十謗三寶戒三。初作犯止持。】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


【謗者。乖背之稱。大凡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說異
解。皆名為謗。自謗三寶者。謂自已未具正見。未解
深理。以邪為正。以正為邪。或見邪教典籍。或聞外
道人言。或順有勢位人誹議。便謂菩薩經律。言非
佛說。是為謗佛及言非大乘經典。是為謗法。又云。
受持讀誦者。非佛弟子。是為謗僧。或自發邪解。建
立邪言。自謂為正。或從邪師。領納邪法。著作邪書。
惑亂人心。疑誤後學。永失正道。陷波邪途。繇此傳
播後代。蔓延不絕。罪不可容也。教人謗者。謂教他
如我訕毀。欲黨同伐異也。又世有著作謗辭。傳播
後代。初學淺識。隨而和之。此則自謗教他。實兼偹
焉。取快目前。遺殃累劫。因緣法業者。初起邪見之
心為因。邪心相續助成謗事為緣。巧說邪見之方
為法。前人領解為業。致使當來。不見三寶之相。受
三惡道苦也。又謗有四義。一。自樹門庭。二。顯已技
[004-0113a]
藝。三。取媚權勢。四。誑誘無知。此戒亦名謗菩薩藏
說相似法。或云邪見。邪說戒。戒本經。名謗亂正法
戒。謂自以邪見。謗亂正法。非謂毀罵之謗。設使毀
罵。其罪猶輕。唯此罪重也。
△二作持止犯。】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
剌心。況口自謗。」


【天竺。此方。異學之徒。乃至菩薩。心外求法。悉名外
道。非必極邪也。不信大乘常住三寶。故棄捨心地
大戒。而習學異道邪教。撥無善惡果報。是名惡人。
非必巨慝也。一言者。以其最少。尚如三百矛剌心。
況其肆言。謗聲外揚。而大士之心安能忍乎。謗佛
音聲者。法也。三百矛剌心者。喻也。以喻傷自已心
地也。音聲者。謂音從彼出。聲是我聞。故曰音聲。問。
經中伹云謗佛。今言謗三寶者。何義。答。佛是心成。
法從口出。僧是身作。身口以心為主。是以謗佛。即
謗法僧也。菩薩是成佛之人。以三寶為心。普願一
切眾生成佛。今聞一言謗佛。則斷當來佛種。故如
三百矛剌心。言其害之最多。而痛愈切也。見外道
惡人謗佛。尚且如此痛切。況受佛禁戒。為佛弟子
者。口謗一言。即是外道惡人也。斯實愍彼邪見。自
陷泥犂。復引無量眾生。誤入苦海。故云如三百矛
剌心。非謂瞋彼謗毀三寶之念。而制此戒。然三寶
體如日月。非一指能翳其明。猶擲斧斬天。還傷自
已。三寶不為之謗也。
△三違教結罪。】
[004-0113b]


「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
薩波羅彝罪。」


【佛。即是心。今謗佛。則不信自心是佛。故曰不生信
心。既違佛教。無孝順心。故曰不生孝順心也。然大
士本以信孝二心。受佛正戒。常當敬順三寶。而無
違逆。自謗已是逆理。豈可更助邪見惡人。共訕毀
耶。故曰是菩薩波羅彝罪。若以三聚攝歸。自他不
謗。律儀戒。見如剌心。善法戒。生信孝心。攝生戒也。
此戒七眾菩薩共制。大小不同。大士以利生為任。
故重。小乘說殺無果報。婬不障道。世界有邊無邊
等。均名惡見。語語犯第七聚。三諫不捨。結第三篇。
更或不捨。作惡見不捨舉羯磨。雖非滅擯。而治罰
最嚴。冀欲永捨惡見故。然終不結重。此亦具性遮
二業。以邪見為本。復加口過也。此十重戒。皆屬性
業者。小乘以酒為遮戒。大士利益眾生為本。令他
迷惑心地。故酒亦屬性罪也。如智度論云。性戒者。
是尸羅身口等八種。謂身三。口四。更加於酒。以防
意地。令得淨命故。即十善中。後三意業。而數雖不
同。其義無別。言性罪者。謂不繇佛制。其性自然是
惡。故名性罪。止觀云。性戒者。莫問受與不受。犯即
是罪。受與不受。持即是善。若受戒。持。生福。犯。獲罪。
不受無福。犯無虧戒罪。惟有惡行。及業道罪。言受
犯得罪者。謂於性罪上。更加虧戒罪也。此戒具五
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欲說心。四正吐說。
[004-0113c]
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向上中二境謗。則重。向
下境輕。二眾生想者。六句。如前可知。三欲說心者。
正是業主。謂邪見推畫。唯此是實。餘皆虗妄。既心
存謬解。喜向人說也。邪見雖多。大端有四。一上邪
見。二中。三下。四雜。上者。撥無因果。如闡提輩。中者。
謂三寶不及外道。若心中計成。失戒。若心知三寶
勝。口說不如。既未翻歸。不失戒體。語語結重。下者。
棄大取小。計成。失菩薩戒。計未成。結輕。雜者。或偏
執。或雜信。或繫念小乘。或思義僻謬。偏執又二。一。
執大謗小。戒本經云。若菩薩如是見。如是說言。菩
薩不應聽聲聞經法。不應受。不應學。菩薩何用聲
聞法為。是犯染污起。寧知三世諸佛出世。隨機設
教。皆說三乘。應以聲聞乘得度者。即現聲聞身而
為說法。其聲聞四果。廼出世聖賢。人天福田。豈可
輕耶。謂彼無利生心。故佛訶之。然亦但訶其心。未
甞訶其行也。二。偏謗一部。於方等中。偏言某部非
佛所說。亦犯輕垢。若菩薩聞菩薩法藏甚深義。真
實義。諸佛菩薩。無量神力。誹謗不受。言非利益。非
如來說。是亦不能安樂眾生。是犯染污起也。雜信
者。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亦有威
力。奏章解神。或復勸他。悉犯輕垢。繫念小乘者。知
大乘高勝。且欲先取小果。後更修大。此名念退。亦
犯輕垢。思義僻謬者。若有知他為是。強欲立異。皆
犯輕垢。四正吐說者。若自說。若令人傳說。若作書
[004-0114a]
著述等。五前人領解者。謂納受邪言。隨語語結罪。
披書發解。亦語語結罪。惟遮不開。


華嚴二地品云。邪見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生邪見家。二者其心謟
曲。十善業道經云。若離邪見。即得成就十功德法。
一得真善意樂。真善等侶。二深信因果。寧殞身命。
終不作惡。三惟歸依佛。非餘天等。四直心正見。永
離一切吉凶疑網。五常生人天。不更惡道。六無量
福慧轉轉增勝。七永離邪道。行於聖道。八不起身
見。捨諸惡業。九住無礙見。十不墮諸難。若能迴向
菩提。後成佛時。速證一切佛法。成就自在神通。


按此戒。從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信心。念心。
及孝順心所出。
△三結示三。初舉所持法。】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
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違本源心地。順理而修。故
曰善學。皆具慈悲利濟之心。故曰諸仁者。猶言諸
大德也。斯廼如來讚譽學戒者之美稱。謂菩薩純
以仁孝慈濟為心。故佛讚之也。是菩薩者。謂提清
此心地大戒。廼菩薩所學。非聲聞所持也。若犯之。
即得極惡重罪。當招地獄苦報。持之。即是妙因極
果。當證真常之樂也。梵語波羅提木叉。華言保解
脫。今方學戒。雖未解脫。然守持無染。如來保任。後
必得解脫也。木叉為因。解脫是果。此廼因中說果。
[004-0114b]
言我巳誦此十波羅提木叉竟。汝等亦當時時修
習。刻刻行持。故曰應當學也。於中等者。謂於十重
戒中。非但不應犯一戒。連一戒中。絲毫亦不應犯
也。如浮囊一洩。則彼岸難登。然犯少尚不名菩薩。
何況具足犯十戒。而失其正因極果。感於惡報無
窮耶。故下文示其得失。
△二別舉得失二。初不升
失。】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
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
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


【不得現身發菩提心者。直指此生為語。現。謂現在。
發。謂開發。菩提心者。即成佛果之因地覺心也。十
波羅提木叉。皆從此心地流出。持戒如平地。佛果
如妙種。菩提心如芽。此心地戒一虧。如截樹頭。菩
提之芽巳焦。雖有佛性。現身必不能發生也。現身
既不能發生。他身則可知矣。亦失國王位。轉輪王
位者。位。基也。謂現在既失其位。未來必並失其名
也。國王。轉輪王者。謂心地端嚴。本尊貴故。然世間
尊貴。亦繇戒得也。比丘比丘尼者。謂心地清淨。本
高尚故。然出世間高尚。亦繇戒得也。發趣。長養。金
剛者。以心地不遷於惡。即是住十心。心地能為諸
善。即是行十心。心地慈愍眾生。即是向十心。謂菩
薩三十心。亦繇戒得也。十地者。謂菩薩極位。亦繇
戒得也。以心地發生無量。具足諸地大功德故。佛
[004-0114c]
性常住妙果者。謂妙覺佛果。亦繇戒得也。以心地
本來是佛。今圓滿極果故。然輪王福位。比丘慧位。
十地因位。佛性果位。皆是樂果也。若犯十重。則永
失如上大益。故曰一切皆失也。問。犯前四戒。則一
切戒體俱失。犯後六戒。祇是失菩薩法。何云亦失
比丘比丘尼位耶。答。此是一往乘勢之語。譬如有
人。從高處墜下。法爾至底。理無中止。如身子六心
中退。仍向五道輪迴。此其驗也。
△二沉墜失。】


「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
應一一犯。」


【上申先失樂果。此明後受苦報也。三惡道中者。謂
地獄。餓鬼。畜生。受苦處也。惡即不善之稱。道以能
通為義。繇一切眾生。造作極重惡業。而生其處。故
名惡道也。二劫三劫者。明受苦極長之時分也。不
聞父母三寶名字者。謂無人天受生之果。見佛聞
法之因。皆繇罪障深重故也。良以犯戒者。以欲為
樂。故感當來苦報也。以是者。總結上文而言也。謂
繇是之故。不應一一戒中。犯如微塵許。所謂毫𨤲
有差。天地懸隔。可不慎歟。
△三結勸學持。】


「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巳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
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此戒是一切佛。一切菩薩行之根本。故三世菩薩。
同學同持。若一切佛菩薩。不由此十戒法門。得賢
聖果者。無有是處。所以如來再三叮嚀。勸學勸持。
[004-0115a]
盡未來際。不可忘也。問。現在未來。固當誡勉。巳學。
則既巳奉持。云何復勸。答。良由心地無盡。菩薩學
心地法門。亦無有盡也。故佛尚半月半月自誦。況
菩薩耶。此十重戒。與瓔珞經同。若善生經。單明在
家六重。則無後四戒。若地持經。單明出家八重。則
無酤酒。說過。二戒。又地持羯磨文中。明受戒法。亦
通在家二眾。今此經與瓔珞。去複存單。合成十重。
然善生經。意被界內。不制後四。猶之可也。地持被
界外機。何不制酤說二戒耶。若謂出家不妨酤酒。
說過。此決不然。若謂在家不妨讚毀。廼至邪說。此
尤不可。葢或各就僧俗易起過邊制之。實則十戒
皆通僧俗也。八萬威儀品者。言今此所說。是略出
十無盡藏戒品之大綱。如欲廣明持犯性相。當閱
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中詳悉也。】


佛說梵網經初津卷四



音釋



辟支
華言緣覺。謂觀十二因緣而悟道故。


大乘四果
大乘者。謂通教中菩薩。於當教中對聲
聞緣覺小乘。故得稱為大乘也。四果者。本是聲聞
所證果位。今菩薩歷於十地修行。證果亦有淺深。
始終不同。故借小乘四果之位。以區別之。是名大
乘四果。一。初地。生如來家。是須陀洹果。華言入流。
[004-0115b]
又云預流。謂菩薩入初乾慧地時。斷惑證理。即是
證佛所證。故云生如來家。因借聲聞初果以區別
之。故云是須陀洹果。二。八地。得授記。是斯陀含果。
華言一來。謂菩薩於第八辟支佛地中。蒙佛授記
而得作佛。因借聲聞第二果。以區別之。故云斯陀
含果。三。十地。得受職。是阿那含果。華言不來。謂菩
薩於第十佛地中。而得受如來職。猶如別圓二教
等覺之位。因借聲聞第三果。以區別之。故云是阿
那含果。四。佛地。是阿羅漢果。華言無學。又云無生。
佛地。即通教中果佛也。謂菩薩巳斷見思習氣俱
盡。而得成佛。因借聲聞第四果以區之。故云是阿
羅漢果也。出大乘莊嚴經論。


四向
向者。趣向。謂此人將入須陀洹道。未至本位。
不稱為果。伹稱為向。言其從此向初果也。後三果
義皆准此。


四空處定
一空處定。二識處定。三無所有處定。四
非有想處。非無想處定。此四通言空處定者。以其
定體無形色故。名之為空。各依所證之境。名之為
處。境法持心。心無分散。故名定也。


安般念
具云安那般那。此云遣來遣去。即十六特
勝法門也。特勝者。謂勝於四念處等諸禪觀也。始
從調心。終至非想。地地皆有觀照。能發無漏善業。
而無厭惡自害之失。故受特勝之名也。一知息入。
二知息出。三知息長短。四知息徧身。五除諸身行。
[004-0115c]
六受喜。七受樂。八受諸心行。九心作喜。十心作攝。
十一心作解脫。十二觀無常。十三觀出散。十四觀
離欲。十五觀滅。十六觀棄捨。出法界次第。


六神通
瓔珞經云。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慧。
徹照無礙。故名神通。一天眼通。謂能見六道眾生。
死此生彼。苦樂之相。及見一切世間。種種形色。無
有障礙。是名天眼通。二天耳通。謂能聞六道眾生。
苦樂憂喜語言。及世間種種音聲。是名天耳通。三
知他心通。謂能知六道眾生。心中所念之事。是名
知他心通。四宿命通。謂能知自他宿命。及往昔所
作之事。是名宿命通。五身如意通。謂心欲往彼。身
即能到。山海無礙。是名身如意通。六漏盡通。謂羅
漢斷見思惑盡。不受三界生死。是名漏盡通也。


八解
大集經云。一內有色。觀外色解脫。初禪。二內
無色。觀外色解脫。二禪。三觀淨解脫。具足住。三禪。
四觀空無邊處解脫。四禪。五觀識無邊處解脫。四
禪。六觀無所有處解脫。四空。七觀非非想處解脫。
四空。八觀想受滅解脫。過三界。


三十七菩提分法
謂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
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也。


有漏之法
毗婆沙論云。有者。若業能令後生續生。
是名有義。漏者。是留住義。謂令有情。留住欲界。色
界。無色界故。涅槃經云。有漏法有二種。一因二果。
有漏果者。是則名苦。有漏因者。是名為集。
[004-0116a]


結使
一切煩惱。名為結使。謂結縛身心。驅使行人。
流轉三界故。


無漏慧
戒。定。慧三學也。


他心智
他心智者。知諸眾生。心心所法。無所滯礙。
故名他心智也。


增上慢
謂不達法相。錯認消息。得小輕安。自謂究
竟。乃是如心而語故。


是染污犯
是染污犯者。謂從見思煩惱起非也。非
染污犯者。謂從劣慧起也。染污。即垢。染污。非染污。
須分重輕二垢。今總名輕垢者。對十重而言也。然
輕戒中。復有重輕差別。及方便等流之不同也。


五穀
謂黍。菽。蔴。麥。稻也。


儀狄造酒
儀狄。夏人也。善能造酒。禹帝飲而甘之
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遂疎儀狄。而深痛絕
酒也。


肉山大身
釋迦如來。往昔為轉輪王。名曰無勝。發
菩提心。出家修道。時值大饑饉。欲以身肉。施眾生
食。即立大誓願。上彰水山上。便自投身。以本願故。
即成肉山。高廣一由旬。人民鳥獸。來食血肉。血肉
晝夜生長。漸漸高廣。至一千由旬。皆具頭目。四肢
身分。乃至十千年中。以身血肉。充滿一切閻浮提
人。夜叉鳥獸食。無一念生悔心也。


五篇
謂四棄法。十三僧殘法。百二十波逸提法。四
可呵法。眾學法也。
[004-0116b]


七聚
七聚者。四根本為第一聚。十三僧殘為第二
聚。偷蘭遮為第三聚。百二十波逸提為第四聚。四
可呵為第五聚。眾學法在身。名惡作。為第六聚。在
口。名惡說。為第七聚也。


秦皇賢逐客
秦。宗室大臣諫曰。諸候人來仕者。皆
為其主耳。請一切逐之。於是大索逐客。楚人李斯。
亦在逐中。行且上書曰。臣聞泰山不讓土壤。故能
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眾
庶。故能明其德。王乃召李斯復其官。卒用李斯之
謀。兼天下。


漢主悅智囊
漢。晁錯。以才辯得幸。景帝號曰智囊。
葢謂美其智之廣也。


莊嚴
戒身清淨。定慧莊嚴。萬德俱備。故律云。戒是
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故。


百萬障門開
華嚴普賢行願品云。所謂不見菩提
障。不聞法障。生惡道障。被謗毀障。少智慧障。乃至
遠離佛菩薩種姓等。


身子六心中退
文句云。舍利弗母好形身。身之所
生。故曰身子。六心者。謂巳證六住位而退失也。義
如後五十四戒中詳。



音出。貶斥義。


尸羅
此云清凉。謂離熱惱得清凉故。大論云。性善。
謂好行善道。不行放逸。是名尸羅。是以義而翻也。
亦翻為止得。謂止惡得善故也。正翻為戒。戒者。制
[004-0116c]
也。謂能制一切不善之法也。


謗三寶
唐。雍州長安縣。高法眼。是隋代僕射高頴
之玄孫。至龍朔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向中臺參選。
日午還家。舍在義寧坊。居南隅。向街開門。化度寺
東。即是高家。欲出子城西順義門。城內逢兩騎馬
逐後。既出城巳。漸近逼之。出城門外。道北是普光寺。
一人語騎馬人云。汝走捉普光寺門。勿令此人入
寺。恐難捉得。此人依語。馳走守門。法眼怕。不得入
寺。便向西走。復至西街。金城坊南門。道西有會昌
寺。復加四馬騎。便語前二乘馬人云。急守會昌寺
門。法眼怕。急便語乘馬人云。汝是何人。敢逼於我。
乘馬人云。王遣我來取法眼。問云。何王遣來。乘馬
人云。閻羅王遣來。法眼既聞閻羅王使來。審知是
鬼。即共相拒。鬼便大怒云。急截頭髮。却一鬼捉刀
即截法眼兩髻。附肉落地。便至西街。悶絕落馬。暴
死不覺。既至大街要路。踟蹰之間。看人逾千。西街
首即是高宅。便喚家人輦向舍。至明始蘇。便語家
內人云。吾入地獄。見閻羅王昇大高座。瞋責吾云。
汝何因向化度寺。明藏師房內食常住僧果子。令
吞四百顆熱鐵丸。當吞之時。咽喉閉縮。身體焦卷。
變為紅色。吞盡乃蘇。至二十六日。惺了之時。復有
諸鬼來取法眼到王所。王語言。汝何因不敬三寶。
說僧過惡。汝吞鐵丸盡巳。宜受鐵犂耕舌。至正月
廿九日蘇惺。到三十日平旦復死。至地獄復受鐵
[004-0117a]
犂耕舌。自見其舌長數里。傍人看見。吐出一尺餘。
王復語獄卒言。此人以說三寶長短。以大鐵斧。截
却舌根。獄卒斫之不斷。王復語云。以斧細剉其舌。
將入鑊湯煑之。煑復不爛。王復怪問所由。法眼啟
王云。臣曾讀法華經。王復不信。令檢功德簿。見案
內有讀法華經一部。王檢知實。始放出獄。其人現
在。觀者如市。見者發心。合門信敬。勵志精勤。誡誠
無倦。京城道俗共知。出法苑珠林。


持戒比丘
持戒。如帶浮囊渡海。護生。如草繫不傷
故。


轉輪聖王
慈恩云。四種輪王。威定諸方。亦有差別。
鐵輪獨治南洲。奮威始定。銅輪治東南二洲。震威
乃伏。銀輪治東西南三洲。遣使方降。金轉輪王。德
振四洲。望風順化。故名聖王。


三途
途。謂途道。即所趣義。亦云塗炭。即殘害也。四
解脫經云。一。火途。即地獄道也。此從熱得名。謂其
處受苦眾生。常為鑊湯爐炭所逼故。二。刀途。即餓
鬼道也。此從驅逼得名。謂其處受苦眾生。常為刀
杖所驅逼故。三。血途。即畜生道也。此從互相吞噉
得名。謂其處受苦眾生。強者伏弱。互相吞噉。飲血
食肉故也。
[004-011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