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08 瑜伽師地論略纂-唐-窺基 (T@JIA)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
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
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色界唯說
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
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
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
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
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
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為破外道故。然所
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
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為體。問曰
何以不取識蘊為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緣
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說識而為識住。
不如餘四蘊皆增上故。緣得別起貪等。又佛
說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 非
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
義為名等 問曰此識住為是內有情。應亦
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
中。以五義為識住。謂依行緣相應分。義立識
[014-0189c]
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
又小論云。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
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
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
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
俱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
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
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
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
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
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
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
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
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
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
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
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
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
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
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云。用四依取
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
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
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
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
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雖明識住。并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
[014-0190a]
及因緣。


論云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
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
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
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
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謂
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
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
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
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
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緣二種。解
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
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
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
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
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
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
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
自判前文為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
者。此中先解因緣。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
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
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
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為所執事故。貪為根本
[014-0190b]
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
趣所緣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為煩
惱緣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
攝貪纏。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繫。
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者。業體正是所緣果。
所緣之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繫為業之緣。
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繫如對法。取
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
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
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貪通三界。如
前說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繫種
子也。上來汎出因緣。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
下不復言因緣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
次下解因緣故。下以前汎出因緣。未解識住
因緣次第義。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
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
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
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
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
為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
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
因緣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緣邊際。邊際義如
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
無所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
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
也。
[014-0190c]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說受名
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為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說清淨。若入身一
法已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
有故名清淨。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
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
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
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
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
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
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
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
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
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
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
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
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
此所變色。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
繫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
曰由上地色為緣。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
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
見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
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
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
[014-0191a]
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
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
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
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
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
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
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
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
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
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
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
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
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舉。准八纏五蓋中。亦
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故。觀時亦
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為體。
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
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三卷
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
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
婆沙俱舍。有多復次。不能煩舉。此中雖有五
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
治次第中。為除四倒中第三心為我倒。餘處
法為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
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若計法為我者。
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此二俱得。然計法為
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
以十二中。色緣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
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014-0191b]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
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
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
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
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
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
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
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
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
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
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
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
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
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
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
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
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
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
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德定所行處。謂神
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
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
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
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
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
[014-0191c]
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
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
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
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
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
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說。
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
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
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至為觸用故
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
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
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
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為未。名和合不相離。
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
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
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
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
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為觸。所以又如四
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
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
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
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
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六平等者。謂初
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
[014-0192a]
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俱緣名漸。若
五識並生。意亦同緣名為頓。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
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
無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
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
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
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為依
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
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
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
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
長等是假有。青黃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
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
緣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
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
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
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
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
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
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
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
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
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說
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說不相應。觸要依身
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
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
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
[014-0192b]
故。通明實用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
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
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
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
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
是無漏故名為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
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
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
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
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
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
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
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
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
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
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
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
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
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
令本識別變為塵。此是定果實有也。定心之
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
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
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
故。


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
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
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四大
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
[014-0192c]
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無色界
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
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緣彼影
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像大種造
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
尋之。下文云。先為大種。後為造色。即亦有大
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說無。此法
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文云。不依
大種。然定自變為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繫。
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界繫定引生
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
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
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繫定大種造色。無
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緣此界色為境。即亦
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
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說造。
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色。為本
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
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
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
有漏無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約分別有
漏無漏別等。然威德定。亦實變為五根。然變
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
此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
云。隨緣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
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
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
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繫妙界雖無觸四
大。定中亦得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繫。
[014-0193a]
據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
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
後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色界生。名為
色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
說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
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
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
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德定。
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
義。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
令極略極逈。為此定俱色門故。彼據所礙能
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
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
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說。非如
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
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麁色之
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為種類
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云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
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說
 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
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
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
法處中唯第六緣故不為例。又依俱生故不
例。又觸處若即與大俱者。亦不簡其法處。不
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
[014-0193b]
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
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
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 建
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
分別得等。


論云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
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為體。法師云。慧眼
緣空。法眼緣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
體故。以無分別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爾此智緣如。云何緣極微。既爾慧眼緣
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極微空故。亦得緣極
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緣
極微。以無分別智。為佛眼體。法師云。又佛
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
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法眼緣於空有。即後
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為佛眼。何以知者。
如對法云。其真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
緣真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緣理。
義曰雖言淨故即緣真如。法名通故。得無漏
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云。
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
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
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
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為了義 猶如
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
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云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
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
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
[014-0193c]
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
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
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
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
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
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虛。有積集故。第五
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麁
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
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
知。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
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
俱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
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
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
人。類思可解。法師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
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
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
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說言於此處所等者。
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
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
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為體
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
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
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
者。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
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
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
[014-0194a]
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
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
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
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
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無水
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
勢用。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
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喻。
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
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
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云。雖無自性然
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
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緣生
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云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
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說業生。何
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
欲。即得之報。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
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為末等。乃至
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者。
隨彼種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根
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增上力
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根等取時。
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
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云諸說種生何緣說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
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
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
[014-0194b]
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為生因。
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
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
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造。所以并此四
解。


論云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
 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
至海變成醎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
地便長草木。若隨蜯蛤之口。便為真珠。皆為
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
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
故。地味各異。


論云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
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云。上云若依此
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
繫。若得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
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
見分是無色界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無色
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
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方為
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勝定果色不
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
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
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
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
[014-0194c]
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以要
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
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造。今
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大種。
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
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
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
說名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
云。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云何得生於彼。外
伏難云。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
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裏。如緣遠處。豈假
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
有。今答之云。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
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


論云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
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為
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
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
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
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
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為妨難
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
[014-0195a]
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云諸輪行者名恒相續。如日月輪轉
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恒相續。又磑
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攝受。
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云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
俱舍論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
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
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
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
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
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車等彼覺可壞
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
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云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
香味等。西方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
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
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
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
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
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
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眾生。不能
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
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
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
大種種子。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
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
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
[014-0195b]
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
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
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
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
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
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云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
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聲即不定。其色微
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俱。香味不定。
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
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
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
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云。二說
西方。一解云。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
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為證。五因中持因。
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
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引
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為體。豈有熱觸離火
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
 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
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
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
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
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
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云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
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
[014-0195c]
有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
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說。亦同得
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故。定中造
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
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觀中
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為造非依彼生名造
故。又云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云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
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
云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
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
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
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
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
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為
法處耶。


論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
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
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
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
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寬通異熟
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
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
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
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
實異熟。實異熟者。阿賴耶識初一念已去。乃
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剎
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
[014-0196a]
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賴耶是實異熟。
餘從異熟生故。假說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
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
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
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寬
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寬遍。相增盛。謂體增
大也。


論云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
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
也。


論云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
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
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說。亦得言論
 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
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等者。以長養
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
熟也。俱舍云如外郭防衛內城。若非根所攝
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
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內
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
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合如此說。此中總
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增
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長養非心故。


論云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云。以
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
故。不名異熟。景師云。七處發聲。七處名聲
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
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
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
[014-0196b]
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
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
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
及本地第三初。


論云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
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
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
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
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剎那起
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
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
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為
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俱舍
論第十三等業思說。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
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
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
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
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
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
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
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云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
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
問之。以大乘中即舉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
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
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
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為動。由聚色生已方
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剎那。剎那滅義。彼宗雖
[014-0196c]
動。色亦不剎那滅。然違緣真及違理生。如燈
焰等。若不生有動。如兔角等便應不動。若
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
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
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
等。又應云。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焰有滅亦
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
諸法行要剎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
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滅。


論云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等
者。下更有釋。第一舉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
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緣。如薩婆多。火
為滅薪緣。亦為生薪緣。此中破之。又不應謂
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
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
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
待滅緣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
滅緣。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此住
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云。現見火為
薪滅緣。如何滅無緣。今牒之云。若謂火等是
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為滅
因。火既與薪俱生俱滅。如何火等為薪滅緣。
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俱生滅
何妨為因。今云唯能為彼變異。後法生緣訖。
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
雪酢。俱舍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徵。不計火為
滅緣。乃云滅相為法滅因。今非云。又謂壞滅。
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為滅因。如火等與薪
俱滅故。不得為緣。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
[014-0197a]
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
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
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
法。而能為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
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
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
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
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
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
故不應道理。前解為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
性是滅壞。不能為滅緣為。復云滅相自性滅
壞。不能獨為滅因者。火等為助伴方能滅。今
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為助緣故
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為滅緣。外人伏救云。
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
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
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虛有
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
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二
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
來以滅相為正滅因。火為助伴。今牒之云。若
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
滅功能故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
無功能火為助伴。滅緣是有。何能不能為正
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
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相應
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是法
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為
助滅相為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
[014-0197b]
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云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剎那。乃至現可得
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
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
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內色身及命根等。初
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恒住。不
經剎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
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
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
及心心所法。皆剎那生滅。今舉此共所許事
為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
生即滅。是有為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云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
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
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
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
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
量云。滅必有因。是有為故。猶如生相。又破大
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為。以無因
故。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
云。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
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
虛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
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因。猶如生相。
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
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
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
[014-0197c]
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曰。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
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
俱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
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
破之。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
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
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
。是有為故。有生滅故。猶如燈電及心心
。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
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
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
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
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
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
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
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
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俱生。即
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因。若言
火與滅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
[014-0198a]
何得將火為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緣說有作
用等者。但此火為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
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
本為名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
得名薪。既已為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
薪。何得言火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
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
彼。能為變異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
後念等。為變異緣。不與初念火所依。為變異
緣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
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
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返
以共所知火。以為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
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
與彼薪。為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
故火有。則是與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
薪俱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
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
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
物。但由外火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
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為所燒相。不
得言初念火為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


論云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
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
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
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為色等滅因
故言生。俱不應理也。應立量云。未來滅相應
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
為。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為如無
[014-0198b]
為。已有體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
用耶。解云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為
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
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為故。不可
將無為為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
過也。復應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
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
皆得也。


論云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
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
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
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
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
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
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
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
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為道
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
即說前文云。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了不明
了。以實色名明了。不實名不明了。全分等實。
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了作意
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
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為是第八緣不
緣等。如第一決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
雖解見分。依界繫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
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云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
[014-0198c]
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
中據緣事竟。隨多少剎那量。名為一心。非
唯一剎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
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眾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不中。云
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
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了現
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
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
若同緣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
不明了。緣過去故。如緣百千劫事。則不明了。
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
了。故知緣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緣過
去。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
意。故知亦緣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
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
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
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了。
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
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
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
知意眼同緣。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說。心生時自性清淨
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
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云初二染惱唯欲界繫。最後
通三界繫。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
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
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
[014-0199a]
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
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云觸為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為業。如餘處
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
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
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為例耶。如俱舍
第一卷解 受為何業愛生所依為業。謂境
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云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
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為二
依如論。


論云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
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
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為率爾心時起。
為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
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
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
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
惡心。必與此法俱。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
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
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
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
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
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
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
依緣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剎那故 所作
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緣青者但為
[014-0199b]
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
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
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
俱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
伏難云。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
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
此中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
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中依
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
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
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


論云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說互相對等
者。謂由與諸受為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為
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為助伴。煩惱於煩惱。為
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為受。煩
惱為助伴故。二相對說。以此文證。第四禪中
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為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為善無記性相等
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
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云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
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
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於十境生勘。與此不
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
與十數俱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俱。謂輕安
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
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
十一為正。此處等據增上時得名非無餘者。
此不相違也。
[014-0199c]


論云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
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
根增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
者。謂於功德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
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
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
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云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
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
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云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
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
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
五種十善增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
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
謂解脫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
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
清淨故也。


論云能盡生為上首所有眾苦者。言此善能
盡生。為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
苦為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
以生苦為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云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纏對治
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
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
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
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
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
[014-0200a]
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
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
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爾。故
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
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
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
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真實理門。此
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
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
相應。此論據真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
據憎恚相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憎恚。即
不於此生高舉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
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
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
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
又解此文就彼會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
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
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云。染愛憎恚亦
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
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
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為勝。餘文同此。然此中
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
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云。
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
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
同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云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
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
[014-0200b]
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
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云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
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
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云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
事者。謂以三世歷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
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緣彼一切
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為先。亦
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
總害事者。唯緣有情起故。名緣彼一切。皆名
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
以但緣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
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
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
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妬所以不論者。
以緣境界生。謂先要緣。或名聞利養。乃至種
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
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緣山河大地起嗔。名第
七境界嗔。緣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
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
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
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
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
三。謂內六處我外處。及俱計為我。於第三事
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俱。三種無知。由迷業
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俱
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
[014-0200c]
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
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
愚故。諸行為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
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增上慢。如文
故有十九也。別分為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
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
無知相攝等。


論云見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
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
便增益者。謂計上界生。為增上生。見取是彼
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為涅槃。戒取為彼方便
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雞等戒名戒。
非勝見計勝見。緣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云。謂無施與等。乃
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
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
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
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
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
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
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
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為二也。彼為一。
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
等。說本地第八等。


論云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
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義立名。非剋體。
如內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云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云。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對
[014-0201a]
法第六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
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
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舉邪欲邪勝解為
十。與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
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
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
說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說染品俱。
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
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
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
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
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
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俱。此別境
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
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說相
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
何不說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污
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有二分俱。此中
不論故。所以全無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
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
相相違。此論不說。對法約定慧俱起所障同
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說其沈
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
故。所以彼論不說。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
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
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俱。如後文十法
為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
文雖言與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
緣希於未來。念緣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
[014-0201b]
並生。沈相惛下。掉相舉高二法相違。如何並
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云。唯
六為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
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說俱時起。所翻善染。既
並不信等三法。說俱所障所翻現俱。所以故
說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為定。餘十
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為勝。眠惡作等亦善不
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
說故。唯不善性。是說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
忿恨。緣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
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
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
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
違者。一釋云彼據總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據
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
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
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
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
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
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
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
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污不善
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
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
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
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
放逸。


論云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
[014-0201c]
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
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
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
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云。如對法及古
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
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
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
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
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
報為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
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云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
應者。如下假實中云。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
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說與異熟心相應
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
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離也。


論解假實中。云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
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
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
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
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
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
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
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
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
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
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
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
[014-0202a]
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
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俱有香
等。非心引生。不為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
來各為一。俱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
人各二為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
差別中云。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
為嬉戲為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
即合獨覺聲聞為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
故。四又開此為二。合菩薩佛為一。以因果雖
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
何者為二。一如論為嬉戲故變化。二為利他
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
又化不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
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為八。若取初解者。
如何異生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
者。論云為嬉戲。為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
為八。故不得以後解為勝也。如前解異生為
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為勝
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
為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
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為二。又八者聲
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
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
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
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云謂欲對治四倒故
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
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
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
[014-0202b]
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
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
道執為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
俱貪。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
戒二取也。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
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云如聲聞地已說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
聲聞地。未說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
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
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
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說戲論想蘊也。以想起
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
此行蘊也。


論云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為害故
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
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
遇彼變壞。不為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
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
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
次云。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
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
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為苦。又言由
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
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為不相違也。


論云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為行。攝
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
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
諦四行。當知為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
[014-0202c]
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云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并
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
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
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
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
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
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
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
至行處會。六十九說。又解准五法中解脫門。
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說。並三解脫門。
有六文不同。


論云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
說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為無常故
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說。乃先空無
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說。無常為
初。若入真觀。無常不遍。一切真觀不作。唯作
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
觀。見道以前無常為初。入見道已。空行為初。
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云四諦說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為初
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為初。如集諦故苦。
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
道。餘可知也。


論云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
義也。


論云如是四諦為世俗諦為勝義諦答勝義
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
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
[014-0203a]
義諦。若差別說。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
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
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說床坐軍
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
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
俗。謂說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
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
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為行苦相。二
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證得
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真觀一
味真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
義。謂一切為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說。下有
文。


論云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
是名現觀等者。法師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慧。
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
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
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
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答若爾彼
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
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緣諦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
勝軍。即此以為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
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
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
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
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說智諦等耶。此中
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緣諦之現觀。謂智
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
[014-0203b]
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
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
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先明思信等者。
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
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
論云。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
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
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為言。何以知者。以
有漏中說聞慧故。思慧前初緣教。必先聞慧
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
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緣諦寶。要信為道首。即
信用增者。以簡擇法為勝。即思勝故。准據信
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
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說。用非增
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
為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為體。然信義初增。聞
說信說。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為論。然
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
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
師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緣心
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為論。由無間道。不別
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
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
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
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
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
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為勝。又即
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
[014-0203c]
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
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為論。不然此但據見道
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
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云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
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說。一云緣見道前曾所
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
諦。及二增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為二增上
也。又緣前真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真見
道為故。緣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
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
云。以前二心。緣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緣上二
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之故
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緣人執斷下品時。
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
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為下品。法執為中品。俱
得趣心為論故。唯或說一也。又俱如人法相
望為下上。非以一一自為上下也。何以知此
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為下上也。


論云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
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緣事
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
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緣事無
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
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
至廣說。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
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
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
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014-0204a]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