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釋》卷第二
無性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所知依分第二之二
論曰。復次聲聞乘中。亦以異門密意。已說
阿賴耶識。如彼增壹阿笈摩說。世間眾生愛
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為
斷如是阿賴耶故。說正法時恭敬攝耳。住求
解心。法隨法行。如來出世如是甚奇希有正
法。出現世間。於聲聞乘如來出現四德經中。
由此異門。密意已顯阿賴耶識。於大眾部阿
笈摩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根本識。如樹
依根。化地部中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窮生
[002-0386a]
死蘊。有處有時見色心斷。非阿賴耶識中彼
種有斷。
釋曰。聲聞乘中亦以異門密意。已
說阿賴耶識者。此舉餘部共所成立顯阿賴
耶識如大王路故。先總序如彼增壹阿笈摩
說者。是說一切有部中說。愛阿賴耶者。此
句總說貪著阿賴耶識。樂阿賴耶者。樂現在
世阿賴耶識。欣阿賴耶者。欣過去世。已生
阿賴耶識。憙阿賴耶者。憙未來世。當生阿賴
耶識。此性於彼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
總名愛阿賴耶。為斷如是阿賴耶故者。為永
害彼。說正法時者。說正教法。恭敬者。樂欲
聞故。攝耳者。立願聽故。此則說其聞所成智。
住求解心者。如所聞義求決定故。此則說其
思所成智。法隨法行者。所證名法。道名隨法。
隨順彼故。又出世道名法。世間道名隨法。行
者行彼自心相續。樹增彼故。令彼現前得自
在故。此則說其修所成智。如來出現四德經
中。由此異門密意已顯阿賴耶識者。謂此經
中宣說如來出現於世。有其四種可稱讚德。
於大眾部阿笈摩等者。重成此識於彼部中。
如大王路根本識者。餘識因故。譬如樹根是
莖等因。化地部等者。於彼部中有三種蘊。
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
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
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此若除彼阿
賴耶識。餘不應有。但異名說阿賴耶識。如
名諸蘊決定無有窮生死故。彼問云何此答
有處。有時見等有處。於界有時於分於無色
界諸色間斷。於無想天及二定分諸心間斷。
[002-0386b]
非謂於阿賴耶識中色心種子。乃至對治道
未生來。有時間斷不應計度。隨所應有正義
有故。計度傍義違越正義不應道理。
論曰。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為性。阿陀
那識為性。心為性。阿賴耶為性。根本識為性。
窮生死蘊為性等。由此異門。阿賴耶識成大
王路。
釋曰。等謂聖者上座部中。以有分聲
亦說此識。阿賴耶識是有因故。如說六識不
死不生。或由有分。或由反緣而死。由異熟
意識界而生。如是等能引發者。唯是意識故
作是言。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唯所引發意
界亦爾。唯等尋求見唯照囑。等貫徹者。得決
定智安立。是能起語分別。六識唯能隨起威
儀。不能受善不善業道。不能入定。不能出
定勢用。一切皆能起作。由能引發從睡而覺。
由勢用故觀所夢事。如是等分別說部亦說。
此識名有。分識由如是等諸部聖教為定量
故。阿賴耶識如大王路。
論曰。復有一類。謂心意識義一文異。是義不
成。意識兩義差別可得。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復有一類。謂薄伽梵所說眾生愛阿賴耶。乃
至廣說。此中五取蘊說名阿賴耶。有餘復謂
貪俱樂受名阿賴耶。有餘復謂薩迦耶見名
阿賴耶。此等諸師由教及證愚於阿賴耶識
故作此執。如是安立阿賴耶名隨聲聞乘。安
立道理亦不相應。若不愚者取阿賴耶識。安
立彼說。阿賴耶名。如是安立則為最勝。云
何最勝。若五取蘊名阿賴耶。生惡趣中一向
苦處最可厭逆。眾生一向不起愛樂。於中執
[002-0386c]
藏不應道理。以彼常求速捨離故。若貪俱樂
受名阿賴耶。第四靜慮以上無有。具彼有情
常有厭逆。於中執藏亦不應理。若薩迦耶見
名阿賴耶。於此正法中信解無我者。恒有厭
逆。於中執藏亦不應理。阿賴耶識內我性攝。
雖生惡趣一向苦處求離苦蘊。然彼恒於阿
賴耶識我愛隨縛。未嘗求離。雖生第四靜慮
已上。於貪俱樂恒有厭逆。然彼恒於阿賴耶
識我愛隨縛。雖於此正法信解無我者。厭逆
我見。然彼恒於阿賴耶識我愛隨縛。是故安
立阿賴耶識。名阿賴耶成就最勝。
釋曰。復
有一類。謂心意識義一文異者。此顯邪執。謂
如所說心意識名皆同一義。是義不成者。是
非理義。意識兩義差別可得者。兩聲兩義能
詮所詮自相異故。謂六識身無間過去說名為
意。了別境界說名為識。如意識名義有差別。
如是心義亦應有異。復有一類謂薄伽梵所
說等者。此顯餘師於愛阿賴耶等起異義執。
言五取蘊名阿賴耶者。謂諸眾生攝為我故。
言貪俱樂受名阿賴耶者。謂貪受俱行總名
阿賴耶。此受是貪所隨增眠故。或復各別
名阿賴耶。著處異故。言薩迦耶見名阿賴耶
者。由此取彼為我性故。此等諸師由教及證。
愚阿賴耶識故作此執者。謂彼諸師有惡教
故。有惡證故。愚阿賴耶識。或彼諸師無親
教故。無自解故。愚阿賴耶識。隨聲聞乘安
立道理亦不相應者。隨彼自宗亦不應理。如
勝論等所立實等彼非為勝有過失故。如是
安立則為最勝者。無過失故。有勝德故。為欲
[002-0387a]
顯彼計執過失故。復問言。云何最勝。若立
五取蘊名阿賴耶。生惡趣中一向苦處者。生
捺落迦傍生餓鬼名生惡趣。唯有苦故。似苦
現故名一向苦處。由彼曾無有少樂故。最可
厭逆。於一切時有多苦故。眾生一向不起愛
樂。非不愛義而有執藏。與執藏義不相應故。
於中執藏不應道理。以彼常求速捨離者。是
於苦蘊恒傷歎義。云何當令我無苦蘊非求
速離而復執藏應正道理以相違故。第四靜
慮及上無色。貪俱樂受恒無所有。常有厭逆。
是厭因故可惡逆故。言具彼者。第四靜慮已
上有情具彼種類。是故彼處於中執藏。亦不
應理。以無有故。於此正法中信解無我者。
常極厭逆薩迦耶見是應斷故。見無我者彼
無有故。但取信解恒求斷故。於中執藏亦不
應理。如是已顯他執過失。復當顯示自宗勝
德。阿賴耶識內我性攝者。眾生妄執為內我
體。雖然兩聲為重遮止他說妄計。捺落迦等
名生惡趣。一向苦處雖於苦蘊常求遠離。然
彼恒於阿賴耶識。我愛羂索隨縛不離。曾不
於中起無有愛。由捨受相應非可厭逆故。所
以者何。彼雖希願。云何當令我諸苦蘊都無
所有。然於自我未甞求離我見。對治未有
故異趣更無故。若於諸蘊有所願樂。此則是
其阿賴耶力。非於意識有此我愛應正道理。
以惡趣中與彼苦受恒相應故。由此道理於
餘趣中。於彼希願亦不相應。雖生第四靜慮
已上。於貪俱樂恒有厭逆。然內我愛隨縛
不離。如是我愛依他。而轉依阿賴耶。非於
[002-0387b]
意識。以阿賴耶乃至對治道未生來無變易
轉。意識不爾。於無想定無想滅定有間斷故。
非有意識而無有受俱成有故。於此正法中
信解無我者。雖恒厭逆分別我見。然有俱生
我見隨縛。此於何處。謂彼但於阿賴耶識率
爾聞聲。便執內我驚畏生故。何緣不許即於
諸蘊而有我愛。以若於彼有我愛者。此則是
其阿賴耶識。由可分別所緣行相。四無色蘊
於無想天二無心定不相續故。若爾阿羅漢
雖厭逆身見。亦應得有。如是我愛斷故無
有。以阿羅漢一切我見皆已永斷故無此失。
是故說言阿羅漢已轉於阿賴耶識。更無此
我愛。是故安立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識決定
成就。無諸過失。有諸勝德。是故說言成就
最勝。
論曰。如是已說阿賴耶識安立異門。安立此
相云何可見。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者安立
自相。二者安立因相。三者安立果相。此中
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謂依一切雜染品法
所有熏習。為彼生因由能攝持種子相應。此
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
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
現前為因。此中安立阿賴耶識果相者。謂即
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
識相續而生。
釋曰。如是已說安立異門。次
安立相。唯由其名。未能了別此識自相故。
次須說自相應。相略有三者。分析此識自相
應相。以為二種因果異故。依識自相說如是
言。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即貪瞋等
[002-0387c]
名為一切雜染品法。與彼能熏俱生滅故。得
成種子。即此功能望彼當生能作生因。由能
攝持種子相應者。於第五處說第三轉。是能
攝持種子相應義故。此中攝持種子相應。
謂有生法俱生俱滅故成熏習。如是熏習攝
持種子應正道理。此相應故能生於彼。非最
勝等有如所說攝持種子相應。亦非等無間
緣等。彼雖能攝受而非最勝因。攝持種子不
相應故。最勝因者。所謂種子阿賴耶識。能
攝持此。故能與彼而作生因。非唯攝受。要
由攝持熏習功能。方為因故。因相即是增盛
作用。熏習功能能為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
故。果相即是由轉識攝。貪等現行雜染諸法。
熏習所持名為果相。阿賴耶識因果不定。故
當說言。
「 言熏習所生
諸法此從彼
異熟與轉識
更互為緣生」
論曰。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習能詮何為所
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
是謂所詮。如苣勝中有花熏習。苣勝與花俱
生俱滅。是諸苣勝帶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依彼貪等俱生俱
滅。此心帶彼生因而生。或多聞者。多聞熏
習依聞作意俱生俱滅。此心帶彼記因而生。
由此熏習能攝持故。名持法者。阿賴耶識。熏
習道理當知亦爾。
釋曰。復次何等名為熏
習等者。為欲決了熏習自相。鄭重徵責難了
知故。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
性者。謂此所熏與彼能熏同時生滅。因彼
[002-0388a]
此有隨順能生。能熏種類果法習氣。俱言為
簡異時生滅。為別常住。此顯熏習相異餘計。
依者因也。於因建立如是字緣。如言依雲而
有雨等。舉其因性為顯此中有能隨順生果
因體。如苣勝中有花熏習等者。舉他共成喻
自宗義。由自所見苣勝與花俱心變故。如
彼苣勝與諸香花俱生俱滅。由是為因隨順
能生。後後無間帶花香氣苣勝剎那此亦如
是。又如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等者。此
舉餘部共成熏習。喻自宗義。
論曰。復次阿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
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
中住亦非不異。然阿賴耶識如是而生。有能
生彼功能差別。名一切種子識。
釋曰。一切
法種子是阿賴耶識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
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
論曰。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
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明燈焰炷生燒同時
更互。又如蘆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
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為雜染
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唯就如
是安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釋曰。譬
如明燈於一時間。燈炷燈焰生焰燒炷。互為
因果。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時間互為
因果其性亦爾。如是蘆束更互依持令住不
倒。若於爾時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於爾時
彼能持此令住不倒。唯就如是安立因緣者。
謂就前說攝持種子相應非餘。所餘因緣不
可得故者。謂所餘法攝持種子不相應故。若
[002-0388b]
說五因為因緣者。即異門說。阿賴耶識同類
遍行異熟三因。若離任持熏習因性。不相
應故。熏習若離阿賴耶識。無容有故。相應
因者。心與心法更互相待。受用境界有自功
能。猶如商旅非離功能。阿賴耶識能依種
起俱有因義。即阿賴耶與諸轉識。若離如是
俱有因攝。內外種子阿賴耶識。所餘因緣定
不可得。
論曰。云何熏習無異無雜。而能與彼有異有
雜。諸法為因。如眾纈具纈所纈衣。當纈之時
雖復未有異雜。非一品類。可得入染器後。爾
時衣上便有異雜。非一品類。染色絞絡文像
顯現。阿賴耶識亦復如是。異雜能熏之所熏
習。於熏習時雖復未有異雜。可得果生。染器
現前已後便有異雜。無量品類諸法顯現。
釋曰。云何熏習無異等者。就理為難。依理通
言。如眾纈具。纈所纈等。纈具即是淡澁差
別。當纈衣時無異無雜。文像可得。果生即染
器故名果生染器。緣所攝受故名為入。阿賴
耶識如所染衣。如染眾像諸法顯現。
論曰。如是緣起於大乘中極細甚深。又若略
說有二緣起。一者分別自性緣起。二者分別
愛非愛緣起。此中依止阿賴耶識諸法生起。
是名分別自性緣起。以能分別種種自性為
緣性故。復有十二支緣起。是名分別愛非愛
緣起。以於善趣惡趣能分別愛非愛。種種自
體為緣性故。
釋曰。如是緣起於大乘中極
細者。謂諸世間難了知故。甚深者。謂聲聞等
難窮底故。緣起者。謂即是因有因起義。應
[002-0388c]
念於因後置訖埵緣故。分別自性者。謂於分
別有勢力故。或於分別有所須故說名分別。
即阿賴耶識能分別自性。以能分析一切有
生。雜染法性令差別故。分別愛非愛者。謂無
明等十二支分。於能分析善趣惡趣。若可欣
樂不可欣樂。種種自體差別生中為最勝緣。
從阿賴耶識諸行等生時。由無明等勢力。令
福非福不動等有差別故。
論曰。於阿賴耶識中若愚第一緣起。或有分
別自性為因。或有分別宿作為因。或有分別
自在變化為因。或有分別實我為因。或有分
別無因無緣。若愚第二緣起。復有分別我為
作者。我為受者。譬如眾多生盲士夫未曾見
象。復有以象說而示之彼諸生盲有觸象鼻。
有觸其牙。有觸其耳。有觸其足。有觸其尾。有
觸脊[月*梁]。諸有問言象為何相。或有說言象
如犁柄。或說如杵。或說如箕。或說如臼。或
說如[竺-二+帚]。或有說言象如石山。若不解了此二
緣起。無明生盲亦復如是。或有計執自性為
因。或有計執宿作為因。或有計執自在為因。
或有計執實我為因。或有計執無因無緣。或
有計執我為作者我為受者。阿賴耶識自性
因性及果性等。如所不了象之自性。
釋曰。
由於二種緣起義愚。譬如生盲。或有計執宿
作為因者。損減士用故成邪執。
論曰。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
子為其自性。能攝三界一切自體一切趣等。
釋曰。為顯本生了別自性故。復說言又若
略等。謂生生中。由善不善諸業熏習。所取
[002-0389a]
能取分別執著。種子所生有情本事異熟為
性。阿賴耶識及與雜染諸法種子為其自相。
能攝三界者。能攝欲色及無色纏。一切自體
者。能攝一切有情相續。一切趣等者。能攝
天趣等。言能攝者。常相續相。何以故。如色轉
識有處有時相續間斷。阿賴耶識則不如是。
乃至治生恒持一切遍諸位故。
論曰。此中五頌。
「 外內不明了
二種唯世俗
勝義諸種子
當知有六種
剎那滅俱有
恒隨轉應知
決定待眾緣
唯能引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
所熏非異此
是為熏習相
六識無相應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俱有
類例餘成失
此外內種子
能生引應知
枯喪由能引
如任運後滅」
釋曰。前已總說一切種子。為顯如是種子差
別。復說五頌。謂內外等稻穀麥等名外種子。
阿賴耶識名內種子。不明了者。是無記故。言
二種者。謂外及內。或果與因。此俱唯識由持
因性。雜染清淨二法轉故。有本頌。言於二
者。彼應於因於果執麥等外種說名世俗。阿
賴耶識所變現故。言勝義者。阿賴耶識是實
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故。及為彼體故。
此二種子六種差別法差別故。剎那滅者。生
已無間即滅壞故。無有常住得成種子。於一
切時無差別故。雖剎那滅然非已滅。何者俱
[002-0389b]
有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
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
如蓮華根。雖復俱有然非一二三剎那住。猶
如電光。何者應知。此恒隨轉剎那轉轉。經
於多時恒隨轉故。所以者何。其根損益枝等
同故。若恒隨轉非許少分樂為種子。何因緣
故不從一切一切俱生為避此難故說決定。
雖恒隨轉以諸種子功能定故。不從一切一
切俱生。雖爾何故不一切時常能生果。為避
此失言待眾緣。非一切時會遇眾緣故無過
失。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此問言。唯能引自
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
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由此唯言遮
相續等為種子體。如所說種子法不相應故。
要待所熏能熏相應。種與有種其性方立。為
辯所熏故說堅等。若法相續隨轉堅住。如苣
勝等乃為所熏。非不堅住。猶如聲等非唯堅
住。復無記性方是所熏。如平等香乃受熏習。
非極香物如沈麝等。非極臭物。如蒜薤等。言
可熏者。若物可熏或能受熏。分分展轉更相
和糅乃名可熏。非金石等能受熏習。不可分
分相和糅故。非唯可熏要復與彼能熏相應
乃名所熏。非別異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
曰相應。具斯眾德可名所熏。非異於此。非聲
為遮一切轉識是所熏性。如上所說義相違
故。阿賴耶識其體堅住。乃至治生相續隨轉。
未曾斷故性唯無記非善惡故。性應可熏或
能受熏。非常住故。能熏相應俱生滅故。是
為熏習相者。是彼法故所熏為能相。熏習為
[002-0389c]
所相。又諸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
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
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
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
定相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性。若言
前念熏於後念成熏習者。此義不然。以其二
念不俱有故。此亦顯示由二剎那。不俱有故
無定相應。無相應故。無有所熏能熏之性。
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
一識類。或剎那類無有差別。由異品故。或
即彼識。或彼剎那。有相熏習非一切者。此不
應理。種類例餘成過失故。阿羅漢心不出識
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一類法故。或類例
餘成過失者。是例餘類有過失義。此義云何。
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
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且有爾所熏習
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
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如是一切皆不應理。
是故唯說阿賴耶識是所熏習非餘識者。是為
善說。如是外內二種種子俱為生因。及為引
因。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轉望莖等
為能引因。阿賴耶識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
能生因。轉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生因
且爾。云何引因。為答此問故說枯喪。由能引
言。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
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
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
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弦行
力為能生因。令箭離弦不即墮落。彎弓行
[002-0390a]
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弦。
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
不墮故。既離弦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
行力。能生能引。有頌任運後滅故者。彼直以
理增益引因。非說譬喻。所以者何。油炷都盡
不待外緣。燈焰任運後漸方滅。非初即滅。由
此道理決定應有能引功力。於今未盡內法諸
行。亦應如是有種勢力。展轉能引令不斷絕。
論曰。為顯內種非如外種。復說二頌。
「 外或無熏習
非內種應知
聞等熏習無
果生非道理
作不作失得
過故成相違
外種內為緣
由依彼熏習」
釋曰。如是已辯外內種子。其性麁同為顯不
同。復說外或無熏習等。或者分別不決定義。
謂外種子。或有熏習。或無熏習。如從其炭
牛糞毛等隨其次第生。彼苣勝青。蓮華根。及
以蒲等非苣勝等。與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
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熏習。如苣勝
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
如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是
故說或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
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
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又外
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
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
有作不作生得過失。故次答言。故成相違。
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
外種子與內種子有差別者。云何不違前文
[002-0390b]
所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
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外法種子。
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
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如有頌言。
「 天地風虛空
陂池方大海
皆真內所作
分別不在外」
如是等類有無量頌。
論曰。復次其餘轉識。普於一切自體諸趣。應
知說名能受用者。如中邊分別論中說伽他曰。
「 一則名緣識
第二名受者
此中能受用
分別推心法」
釋曰。諸趣謂天等趣。能受用者即六轉識為
受用故。從緣而生。所緣境界可分別故。為顯
此義故。引中邊分別論頌。為至教量。言此
中者。此諸識中能受用者謂受蘊。能分別者
謂想蘊。能推者謂行蘊。思能推心。於彼彼轉
最勝故。說如是三蘊皆能助心。受用境界
故名心法。
論曰。如是二識更互為緣。如阿毘達磨大乘
經中說伽他曰。
「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
亦常為因性」
釋曰。此中為顯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更互為
緣引阿笈摩。令其堅固故。說諸法於識藏等。
又如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中說。阿賴耶識
與諸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二為彼
所依故。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
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為所
依者。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
[002-0390c]
之而轉非無執受。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
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
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
非無意根。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
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
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
彼種子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
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
習阿賴耶識。由此因緣後後轉識。善不善無
記性轉更增長轉。更熾盛轉。更明了而轉。於
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殖彼種子者。謂彼熏習
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識。如是
為彼種子故。為彼所依故。長養種子故。攝
殖種子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
為緣性。
論曰。若於第一緣起中。如是二識互為因緣。
於第二緣起中。復是何緣是增上緣。如是六
識幾緣所生。增上所緣等無間緣。如是三種
緣起。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及能受用具有四緣。
釋曰。若於第一緣起中者。謂於分別自性
緣起中。如是二識互為因緣者。如次前說。於
第二緣起中者。謂於分別愛非愛緣起中。是
增上緣者。以最勝故由無明等增上力故。令
其行等於善惡趣感異熟果。如是六識三緣
生者。此中眼識眼為增上緣。色為所緣緣。無
間滅識為等無間緣。如說眼識從三緣生。如
是耳等一一轉識。各從別別三緣所。生生義
平等如前眼識。分別自性唯因緣生。其餘三
緣非正有故。如是三種緣起。謂窮生死等具
[002-0391a]
有四緣者。此隨所應非各具四。唯心心法具
四應知。
論曰。如是已安立阿賴耶識異門及相。復云
何知如是異門及如是相決定。唯在阿賴耶
識非於轉識。由若遠離如是安立。阿賴耶識
雜染清淨皆不得成。謂煩惱雜染。若業雜染。
若生雜染皆不成故。世間清淨。出世清淨亦
不成故。
釋曰。已引自他聖教成立阿賴耶識。當依正
理鄭重成立。故起如是略問略答。聖教正理
各有能故如有頌言。
「 聖教及正理
各別有功能
為生於信慧
無一不成故」
以若離此阿賴耶識。欲於餘處安立如是異
門及相。雜染清淨皆不得有。故知定有阿賴
耶識。言雜染者。是渾是濁是不淨義。言清淨
者。是鮮是潔是掃除義。雜染有三。一煩惱所
作。二業所作。三生所作。清淨有二。一世間清
淨。以有漏道暫時損伏現煩惱故。二出世間
清淨。以無漏道畢竟斷滅彼隨眠故。
論曰。云何煩惱雜染不成。以諸煩惱及隨煩
惱熏習所作。彼種子體於六識身不應理故。
所以者何。若立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
生俱滅。此由彼熏成種非餘。即此眼識若已
謝滅。餘識所間。如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可
得。從此先滅餘識所間。現無有體眼識與彼
貪等俱生不應道理。以彼過去現無體故。如
從過去現無體業。異熟果生不應道理。又此
眼識貪等俱生所有熏習亦不成就。然此熏
[002-0391b]
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亦不得住所餘識中。以彼諸識所依別故。又
無決定俱生滅故。亦復不得住自體中。由彼
自體決定無有俱生滅故。是故眼識貪等煩
惱。及隨煩惱之所熏習。不應道理。又復此識
非識所熏。如說眼識所餘轉識亦復如是。如
應當知。
釋曰。且依轉識先辯煩惱雜染不
成。故說若立眼識等言。即此眼識者。謂即貪
等所熏眼識。餘識所間者。耳等識所間如是
熏習。及所依識已謝滅故。皆不可得。眼識
與彼貪等俱生者。後時眼識與貪瞋癡相雜
俱起。由無因故不應道理。以彼過去眼識無
體不能為因。如從過去現無體業異熟果生
不應道理者。如經部師過去無體。其異熟果
是現熏習之所引發。毘婆沙師從過去業異
熟果生。此不應許。所以者何。過去無故。由此
譬喻貪等心生不應道理。如是已說且許貪
等俱生眼識貪等所熏。餘識間起。後時眼識
貪等俱生不應道理。今當更辯即此貪等俱
生。眼識所有熏習亦不得成。故說又此眼識
等。言然此熏習不住貪中者。然聲是次第義。
然且此熏習不得住貪中。以貪依識故。貪繫
屬識。識不依貪非能依貪受所依熏。應正道
理是能熏故。不堅住故者。正遮貪欲是所熏
性。亦不得住所餘識中者。謂不得住耳等識
中。所依別故者。所依謂耳等。彼別故識別。依
眼根識云何能熏依耳等識。又不俱故非不
俱。有得有所熏及能熏性。此則顯示無熏習
相又復不得住自體中者。謂非即眼識還熏
[002-0391c]
於眼識。能熏所熏作者。作業相雜過故。又復
此識非識所熏者。是此眼識非耳等識所熏
習義。所依別故。如前已說。唯有如是可立理
趣。彼一切種皆不應理。如應當知者。所餘轉
識立破道理。隨其所應一切當知。
論曰。復次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
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
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
故。
釋曰。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
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及隨煩惱
者。謂貪瞋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
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非經部師
欲纏已斷煩惱及心過去。是有可得從彼今
復現行。非彼沒心為此所依應正道理。由彼
沒心亦不成故。若爾何故不即說彼。以彼不
定是染污故。又此與彼無差別故。說彼說此
竟有何異。
論曰。復次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餘
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
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
識自性解脫故。與餘煩惱及隨煩惱不俱生滅
故。復於後時世間識生。爾時若離阿賴耶識。
彼諸熏習及所依止。久已過去現無體故。應
無種子而更得生。是故若離阿賴耶識。煩惱
雜染皆不得成。
釋曰。對治煩惱識若已生
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見斷煩惱對治道
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無阿賴耶識。
修斷煩惱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
彼種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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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自性極清淨義。與餘煩惱及隨煩惱不
俱生滅故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
此則顯示與彼種子相不相應。復於後時者。
謂見道後修道位中。久已過去現無體故者。
此破過去立無實義。毘婆沙師煩惱得等。經
部諸師皆已破訖。故不重破。然經部師熏習
所依並無有體。過失所隨故不應理。是故若
離阿賴耶識煩惱雜染皆不得成者。結上所
論決擇道理。
論曰。云何為業雜染不成。行為緣識不相應
故。此若無者取為緣有亦不相應。
釋曰。
行為緣識不相應故者。此說於轉識業雜染
不成。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
支。此不應理。識緣名色有聖言故。所以者
何。眼等諸識剎那速壞。久已謝滅為名色緣。
不應道理。若畏此失許續生識為識支者。此
亦不然。於續生時。福與非福及不動行久已
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又續生心非無記
性。愛恚俱故既非無記。以行為緣不應道理。
若說轉識與行相應。由此為緣阿賴耶識。能
持熏習說名識支應正道理。此若無者取為
緣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諸業種子異熟
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
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
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是故若離阿
賴耶識。此業雜染亦不得成。
《攝大乘論釋》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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