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o0036 真唯識量略解-明-智旭 (master)


No. 862
唐奘師真唯識量略解
宋永明壽禪師宗鏡錄中節出
明藕益釋 智旭 略解


【△文分為三。初敘述。二正明。三結歎。初中二。初直
敘。二引證。今初。】


「真唯識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於中印土曲女城。戒
日王與設十八日無遮大會。廣召五天竺國解法義
沙門婆羅門等。并及小乘外道而為對敵。立一比量。
書在金牌。經十八日。無有一人敢破斥者。」


【△二引證。】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
王。王五印土。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徧
詣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
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


【△二正明三。初正出三支。二問答標科。三隨科別
釋。今初。】


「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
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
[001-0961a]
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
識。異喻如眼根。」


【△二問答標科。】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伹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
是共故。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
因。」


【此中先問答。後標科也。問云。因中既有自許二字。
合中何不用此二字。答云。自許二字。非是正因。但
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謂小乘不許而大乘自許。
但以此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之因。於有法上轉。則
于差別相違三支皆是共故。故寄自許之言以簡
之耳。差別相違。釋在下文。初明宗因下。標科可知。


△三隨科別釋二。初釋宗因。二申問答。初中二。初
釋宗。二釋因。初中二。初釋前陳宗依。二釋後陳宗
體。初又二。初分文。二解釋。今初。】


「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
有法。餘之四字。伹是防過。」


【△二解釋又二。初釋真故。二釋極成。今初。】


「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先簡世間相違過者。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
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
比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
[001-0961b]
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
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


【言比量中所立前陳有法。或是自立。或是他立。或
是自他共立。有此三種不同。若是自立。則標自許
之言以簡別之。若是他立。則標汝執之言以簡別
之。若是自他共立。則標勝義之言以簡別之。今此
色之一字。是自他共立之比量。而外人不知色不
離識。故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不依凡俗妄見也
四種勝義諦者。一世間勝義。亦名體用顯現諦。謂
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故。二道理勝義。亦
名因果差別諦。謂苦等四諦。世出世間因果真實
不虗謬故。三證得勝義。亦名依真顯實諦謂二空
真如。約能證之智而言。四勝義勝義。亦名廢詮談
旨諦。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而言也。】


次簡違教過者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
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
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世間有二。一謂非學者世間。即凡夫及外道也。二
謂學者世間。即初果二果三果也。阿羅漢證無學
果。超出三界。身雖未滅。巳非世間所攝。又法華經
云。若實得阿羅漢。不信此法者。無有是處。故今不
說違無學者也。學者小乘。猶言小乘學者。
△二釋
[001-0961c]
極成。】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巳聞命矣。極成二字。簡
何過耶。答。置極成。簡兩般不極成色何等為兩。
一者。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

兜部等四部不說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餘十六部皆許最後
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許。是一般不
極。成色二者。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小乘
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
部。皆不許有他方佛色。是又一般不極成色也并前兩般不極成
今設。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
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
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
極成。亦犯一分違教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
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
極成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言。」


【餘十六部。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者。
藏教權說。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斷。所以太子在
王宮時。具受十年勝五欲樂。又因交遘。生羅睺羅。
故云最後身有染汙色。又坐道場時。雖以三十四
心斷結證無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猶是有漏善業
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大乘不許者。通教則
菩薩至七地時。殘思俱巳斷盡。但是扶習潤生。故
無染汙。亦非有漏。別教則初住斷見。七住斷思。便
[001-0962a]
無染汙及以有漏。何況後身及佛果位。圓教則初
信斷見。七信斷思。便無染汙及以有漏。又況後身
及佛果哉。小乘不許他方佛色者。以權教中不聞
他方佛名故。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
者。偶聞大乘經典。因信佛語。知有他方佛名。猶謂
諸佛行因行時決不斷惑。故所受身仍非無漏也。
又小乘所計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
稱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無漏妙色也。】


「問。極成二字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
何色為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
一切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
為唯識故。」


【立字。指今大乘宗。敵字。指彼小乘宗也。餘可知。

二釋後陳宗體。】


「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
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今此色字。
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

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
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
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符過耶。答。無相符
失。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
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
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


【但論宗依。理須共許。設非共許。便不極成。但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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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亦須共許。設非共許。亦不極成。若前陳有法後
陳宗體和合為宗既了之後。則須立者許而敵者
不許。立敵共諍。方免相符之失。而為宗體。由其共
諍。須藉因喻以決明之。乃為真能立也。今此立宗
之中。但諍言陳。故須云極成色。未推意許。故于兩
宗並所許色。且不必細辯其相分與本質之不同
也。蓋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
之所不許。今三藏立量。言陳但一色字。意許乃指
相分。此意許相分色。直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
推。今于立宗中。尚未推也。】


「辯宗竟。」


【此總結釋宗之文。
△二釋因一。初立科。二隨釋。今
初。】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


【△二隨釋二。初釋正因。二釋寄言簡過。初中又三。
初正釋。二辯義。三結成。今初。】


「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
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
界也。」


【△二辯義又二。初明初三攝義。二明眼所不攝義。
今初。】


「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有二
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
[001-0962c]
眼所不攝因闊。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
攝故便。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眼所不攝
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
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
所言極成色定離眼識耶。問。今大乘設使言後五三
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使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
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
眼識故。故今特置初三攝半因正為。遮後五三非初三
攝故。」


【△二明眼所不攝義。】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
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
識。即初三攝。向異喻眼根上轉便可。出不
云。為如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
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
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所言極成色非定不離眼
識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乘眼根望
於眼識。非其為離。且非離者。根為識是能發故。識
為根是所發故。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根是識是。心其體。各
。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離而不言定離也。一犯法
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
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
[001-0963a]
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同喻
為異喻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敵者
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俱是。同
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
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答。亦非。夫決定相違
不定過乃是。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
所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
其正智。兩家皆悉猶豫。不能判決以定成一宗。名決定
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
且是共不是各異。又各闕第三異嚴徧無不是皆具三相。故非決定
相違不定過。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
相違決定過。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
中分出。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巳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
△三結成。】


「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所不攝之言為因。更。互簡諸
不定及相違等過。」


【巳上釋正因竟。
△二釋寄言簡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緣三藏
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大凡。因明之法。量若有過
。許著言。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別相違過。故特先
置自許之也。問。何得有此過耶。答。謂三藏量
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緣大乘宗有兩般
色。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001-0963b]
即眼識自所變起。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
乘不許。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
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
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伹立
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
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真
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
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之所
。是不離眼識色。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
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
許二字。出外人量犯共中他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
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
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指極
成色。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指相分色。若於有法上

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
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本質色。以
一切本質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
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
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
義。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本質
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喻如眼識以眼識離中取境。非不離色故。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之離於外色言非者。
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
[001-0963c]
以為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
色。却與外人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
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所對本質色。證汝所執極成
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所見他方佛色亦是
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却證汝所言極成色是不離眼識此則。外人相違
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彼既非真能破。則
三藏却成真能立也。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
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答。若空將
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
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
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
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
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難。所以
先防。」


【初釋宗因竟。
△二申問答三。初辯宗依。二辯宗喻。
三辯成立。今初。】


「次申問答者。一問。真故二字。巳簡違教過。何故前陳
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伹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世間及小乘教。皆謂色離眼識。故以眼故二字。簡
宗體違教之過。宗依有法之中。自有兩般不極成
色。倘泛立為有法。便違不離眼識之宗。故須以極
[001-0964a]
成二字簡之也。
△二辯宗喻。】


「問。後陳中之眼識。與同喻中之眼識何別。答。言後陳眼識
雖同。意許各別當知。後陳中之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
中之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
宗中相分不離自證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
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同喻如見分。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
等過。故但言眼識。」


【△三辯成立。】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陳。即相分本
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
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小乘既微問大乘
答後。即將意許之相分就言立也。」


【將言就意。謂意許本是相分。而言陳但可云色也。
將意就言。謂言陳雖但言色。而意許之相分巳得
成立也。】


「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
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若望言陳有法自相乃是
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二字。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
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開
者。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無漏
色等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
爾。此云何然。」


【言彼兩宗互不許色。既爾不得不分。則此相分本
[001-0964b]
質二種。云何可不分耶。上來第二大科正明竟。

三結歎。】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諸佛說
法。尚俗諦不廢俗而獨詮真。又。況三支比量。理貫五
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非止文字語言。乃是。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可以。摧凡小之異執即能。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
無智而不圓譬如。木非繩而靡直今既。比之。可以生誠
信。伏邪倒之疑心又復。量之。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
妄說。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有
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
元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
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
式。雖綱紀巳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
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
匿迹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
于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敷百尺。
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
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
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
疑入金剛喻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
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
請尊速證。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
警曰。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
[001-0964c]
說瑜伽。匡正頺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
誨。奉以周旋。於是覃思研精。廼作因明正理門論。正
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又瑜
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是也
所建立之宗法。名觀察義。能隨順之因法。名諸所有事是中
諸所有事。即是因明以此。為因則能。照明觀察義故。且如
外道執聲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
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
虗空。所以虗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
聲為常不成。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
定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虗
空等。是知若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
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
具菩薩徧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巳上結歎三支竟。此下總歎藏識。非正結因明也。】


「如上廣引藏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第八本識。
真如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
藏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
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
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多
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太虗包納。現
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伹以迷
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
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析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
[001-0965a]
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
境貫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
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
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此正顯唯識一宗。不可不究明精曉而融入心境
也。文並易知。無勞更釋。欲人即相悟性。乃結歎之
深意。三宗後學。幸各思之。】


真唯識量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