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117 觀所緣緣論釋直解-明-智旭 (master)


No. 833
觀所緣緣論釋直解
陳那菩薩造論 三藏法師玄奘譯
護法菩薩造釋 三藏法師義淨譯
蕅益釋智旭解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及為消除於罪
惡。稽首敬巳觀其義。」


【此歸敬而述其釋論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觀所緣
緣論之文字語言。文字即教。觀即是行。所緣緣即
理。此三法寶。本惟佛說。陳那造論以申明之。是菩
薩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寶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
道我法二執。是見思毒。餘乘法執。是無明毒。由與
此毒相應。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
之罪惡。招分段果。亦令餘乘滯偏空之罪惡。作變
易因。今此觀所緣緣論。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
不無。破徧計而顯依圓。闡唯識而彰中道。能令毒
智當下即成極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惡自消。此論
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巳。重觀其義
而釋之也。
[001-0837b]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即以本論之文作科。
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論文作科。故仍低二字
書之以便觀覺。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
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敘外執之大意也。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是牒論文。於所棄下。方釋其意。所棄事。謂外人所
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
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于義不謬。故
大乘設許而收之。如是捨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
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
捨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及彼各缺一義之顛
倒因。乃是此論之所顯示。由顯示彼顛倒之因。乃
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由破所執極微和合
不能作所緣緣。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故欲申
正義成真能立。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
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
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
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巳。
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依其五淨色
根之五種識也。問曰。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
[001-0837c]
辯。而不約第六識耶。答曰。由他餘乘。於彼五識。一
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故須破之。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
等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將獨頭意識相似之相以離無其所執外境。
今但當於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決不相
離得成就巳。方為理善成立。是故於此意識不致
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云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
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
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
身。」


【恐有問曰。汝謂意識不緣實事。則彼慣修果智。於
禪定中所了定果色法。豈非現量性境耶。今釋之
曰。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之色。誠非情計所行境
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謂巳得慣修果智。自然離
於二取。決不妄計定果色為心外之實我實法。今
此論中。但觀從聞生得智。從思生得智之境。以為
所緣緣也。如斯則知散位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
有。以此意識。於現在五識自相分聚。決不能親緣
故。或復緣於過去未來。非實事故。猶若無為。非是
有法。為此論中等之一言。但攝前五識身。不必攝
於意識。】
[001-0838a]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於自聚不能緣故而設問也。謂
若云意識不能緣五色聚。則五根識所引生之意
識。豈亦不緣五塵境耶。】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
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
根。」


【答曰。非此引生意識。共其前五根識同時。以既名
引生。必有先後。此之意識。或復但以無間皆滅之
色聲香味觸為所緣故。蓋色等五塵。唯心所現。初
生即滅。不容暫留。故引生意識。但得緣彼落謝影
子。非現量也。又恐問曰。同時意識。豈不許緣外五
塵耶。今遂釋曰。或許同時意識緣現在境。然此意
識既與五識同起。便非能緣根識曾所領故。設許
意識緣彼五塵。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不
假前五根識。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
別五根之用矣。正顯同時意識。亦自變相而緣。決
無親緣外境之理。設許意識能親緣境。則聾盲等
亦有意識。何獨不能緣聲色耶。又意識既自能緣
外境。則五根發識功能亦為無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
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
本意如此。」
[001-0838b]


【增色。謂所執心外五塵也。言此論所以但遮增色
者。以是餘乘之所欲故。特須破之。明其外所緣緣
非有。然於意識不復存懷。良以眼等五識。必以色
根為依。色塵為緣。而方有故。至於意識所緣無表
色法。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不同所計外五塵
境。本意如此。故不須約意識辯也。】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
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
之色。將設許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彼所執心外增色
復有二種。一者所依根色。二者所緣塵色。而今先
破所緣者。以此等之人。妄於所緣將為現量。以為
實得外境。深生取著。踏履邪途。尤可悲痛。為此正
意但遮破彼妄計五識所緣微塵和合之性。直待
後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識所依根性。今於同時之
根。功能之色。且將設字以縱許之也。】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
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論中外色二字。恐有難曰。既無外境。何故
論中自言外色。故今釋曰。言外境者。以彼餘乘妄
執離斯五識而有別境。此正欲顯其倒。故非外而
假名為外。又顯彼虗妄執有異事可取。故非境而
假言境也。】


「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001-0838c]


【總聚。即論中下文所謂和合。實事。即論中下文所
謂極微也。問曰。外境既無。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
非斥其總聚無實。則微塵實事應符正理耶。】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
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


【答曰。誠如來難。過仍在彼。余復何失。蓋彼執總聚。
則違緣字道理。彼執實事。則違所緣道理。故云前
後道理相違也。或以實事為所緣緣。或以總聚為
所緣緣。乃是彼之所妄許故。今大乘家。將欲敘其
二支有缺之別過。故于妄計極微是實之愆。且放
過一著也。唯識論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
外真實極微。正是此意。


論 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巳而見生滅。然而實體
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
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
是彼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
在諸緣故。」


【此詳敘妄執極微之似能立。以為下文真能破之
張本也。言或有妄許極微作所緣緣者。蓋謂雖是
極微共聚而見生滅。然而五識于此極微實體。一
一皆緣。不緣和合總聚之假法。猶如色聲香味觸
之五塵。設自諸根悉皆現前。於五塵境不相雜亂。
[001-0839a]
以彼五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極微實事之上。眼
取其色。耳取其聲。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觸。
名為斷割有能。故知一一極微。成于五識所緣之
境。又即是彼五識之因性故。復名為緣。是故合稱
為所緣緣。何以故。以此極微。乃彼眼等五識之因
性故。是彼眼等五識生起之親友分義。然而有說
其所緣境。即是識之生因。以在諸緣之所攝故。言
親友分義者。謂親因緣如父母。所緣緣如親友也。
諸緣。即四緣。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
增上緣也。此中量云。極微是有法。成所緣境宗。因
云彼因性故。然無同喻。


論 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
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
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詳敘妄執和合之似能立。以為真能破張本也。
言或復於彼所緣緣而執為是總聚者。彼執眾極
微所有合聚。為此五識所緣。以其如總聚相而識
得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了別之智。是故定知以
彼總聚而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
之境。今五識上。既有總聚之相。則彼總聚。豈非此
五識之所緣境哉。此中量云。合聚是有法。為識所
緣宗。因云相識生故。亦無同喻。


論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001-0839b]


「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


【猶云自謂與理相應。此結其妄計之情也。】


「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總相
是所緣性而成立之。」


【大凡成立之法。前陳為所別。後陳為能別。宗為所
成。因為能成。因為所合。喻為能合。今彼二論。雖各
出因。竟無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以此二因既
皆無喻。則猶如但以因而成因性。但以宗而成宗
性。以彼但謂極微總相二種。是所緣性而成立之。
既無喻以合因。便無因以成宗。故二俱非理也。】


「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廼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
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
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
相應因何以如此。次復顯巳所論之理是無謬妄。」


【問曰。大乘何不即立正量。乃先縱許二論各有一
支而破之耶。釋曰。又若未破彼之所執極微和合
二俱非理。而先自許內相分色為所緣緣不於識。
外緣其實事。則疑識外原有實事。但是五識不去
緣他。應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然又相分色法。餘
乘皆稱不許。即是所別不極成中他一分不極成
也。是故斯迺且置自許之法。但就於他亦皆共許
之法。即將根及二月以為其喻。若但如彼餘乘所
說之因而立同喻。應於所立宗義而屬當之。俾其
[001-0839c]
次第連屬。法喻對當。便可破彼妄執也。又所以先
述餘乘前量者。意云彼之論本。雖有生識帶相二
因。但是明因之所以。而不即是三支中之因。以無
共成之喻。不成因故。為此須出彼宗相應之因何
以如此各無同喻。何以如此互缺一支。則邪量巳
破。次復顯巳所論之理是無謬妄。乃為真能立耳。


論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
眼根等。】


「明他共許。置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
非有性故。」


【此先釋頌中設字之義也。第五聲。謂八轉聲中第
五相從就義。名為從聲。乃是縱許之辭。非是實許。
猶如世人共許龜毛兔角石女兒等諸非有事。即
是非有性故。】


「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
是所緣性。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


【此正釋宗因也。言五識之生。其實非因極微。而且
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實法。可為因性。但說不合是
所緣性。由非彼五識所緣之相。仍是極微相故。故
此破云。五根所發之識。于彼極塵非所緣境。】


「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
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釋同喻也。譬如五根。縱是五識親依之因。而五
識上。無五根相。非彼五識所緣之境。極微亦爾。縱
[001-0840a]
許實有。亦非所緣。】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此說其名境者等。」


【此問答釋妨也。問曰。若使諸無其相。彼即非斯識
所緣境者。則意識緣過未等。又何謂也。答曰。為此
說其名境者等。蓋有質可仗。名為事境。無質可仗。
名為名境。事境通于六識。名境唯在第六識也。


論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
能緣識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
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
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


【自性。即頌中所謂實體。能為生識之緣者也。了字。
即頌中所謂帶彼相起。謂相分是見分所了。故名
為所緣也。自共相者。離名種等。現量所得。名為自
相。假智及詮依之而轉。名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
決定分明了別。即見分也。問曰。如何此自共相復
得名為了耶。答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別識
故。此言中之意趣。謂同彼本質相貌而識生起。由
此見分。隨彼本質之體而變為相分故。此則說名
了彼境也。而實離自識外。無別所了。】


「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巳。
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問答遣疑也。問曰。既所了不即本質。則此本質。
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
[001-0840b]
其自巳識上。猶如鏡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
為了其境。此則既具帶。相生識二義。故得為所緣
緣也。


論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
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
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


【此正釋論文也。言極微一一自體。非可謂五識隨
彼相狀。由此若以極微而為本質境體。縱許或有
因性。由非但以因義。便作所緣。譬如五根。雖是因
性。不為五識所緣。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許作所緣。
則五根亦復同斯極微。應成彼五識之所緣也。然
豈有是理哉。】


「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
因性即是其識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此正申明設許之意。非實許也。餘乘所執心外極
微。的確是謬。但所說實體能為生識之因。此言猶
可收錄。即是彼相應理。故姑許其因。但有不成所
緣之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所緣。乃奪其所
緣耳。非實許其能立生識因也。若如彼所說極微
為生識因而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既能成立故。
[001-0840c]
不幾為所緣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為同喻者。
亦不過以根非所緣。喻彼所執極微非所緣耳。非
以根能生識。成彼極微果能生識也。假使實許極
微為因。則於根喻亦有不定之過。何以故。極微是
餘乘妄計。名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許。名為比量。
以極微同五根。則極微亦非妄執以五根同極微。
則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為明成立自巳之宗。
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巳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
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
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巳。
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此下兩番問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體式也。今第
一番問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別無極
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答曰。為明成立自
巳心外無法之宗。由非伹述他宗心外計法過故
巳義便成。蓋大乘設不立量縱奪。使彼餘乘理窮
辭盡。而但遮彼所執極微。則彼亦將遮我所立相
分色矣。故今此言。但為遮其非即能生自識相故。
明所緣境非是極微。猶如眼等不為所緣。若其設
許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而非實立
也。但是權且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所緣之非。
然後可以顯巳之是。欲使能破之義得成。所以置
斯設許言矣。蓋凡立宗之法。須先設許一半以定
[001-0841a]
彼案。若一總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許我故也。】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
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
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


【此第二番問答也。問曰。若如是。則向者與他出不
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後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
量也。或可由斯極微非彼眼等五識所緣相者。以
眼等五識。於諸極微。非是決定可了別性。此但破
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須如本質相而識得生。是謂
決了。既彼五識非如極微。相而現故。明知決了此
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極
微因不是所緣。喻以如根而遮極微非所緣義。姑
縱許其得有緣義。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則彼方得
決了。并此得有為緣之義。亦復不攻而自破也。】


「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
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
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


【此敘有餘大乘作如是破外執也。量云。眼識是有
法。不能了極微色宗。因云無彼相故。喻如耳根等
識。乃至量云。身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觸宗。因云
無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識。故曰如是餘識。翻此應
[001-0841b]
言。此則如根之言。誠為互通互用。猶如乘也。其喻
止是別須義准而出耳。】


「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
此亦如是。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
之識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雖似有理。而有奪無縱。恐
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轉
計云。眼識是有法。定能了極微和集色宗。因云有
彼相故。喻如餘耳根等識。乃至云。身識是有法。定
能了極微和集觸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餘眼根
等識。我既不縱許彼極微得有因性。彼將轉計極
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緣之性。是則此陳那菩薩縱
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而豈可以破彼令結舌哉。
今陳那之論。妙在明他共許。故云。彼五根雖有因
用。非所緣性。此極微亦復如是。縱令實為有用。然
聲之極微。非可為眼鼻等識生因。色之極微。非可
為耳鼻等識生因。乃至觸之極微。非可為舌鼻等
識生因。則雖縱許。巳成半奪。又何必全奪也。蓋始
但縱許而含半奪。則究竟還成全奪。始若全奪。則
無明他共許之義。彼亦將不許我矣。


論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
第二月。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
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001-0841c]


「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如根
有法。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
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鉢羅摩怒即極微也不是所緣。
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
是境。」


【謂有餘乘。因見大乘破彼極微無所緣義。乃轉計
和合而作是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喻
如根之眾微。大乘破之信為有理。何以故。由境相
狀安布於識。乃是彼所緣相之性。此極微相。識非
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極微不是所
緣。彼初家之能立不相應故。及大乘所云非境性
之量善成立故。若爾。則應總聚乃是五識所緣之
境也。】


「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即大乘也宗。皆有不成性。
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
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
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
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此正釋設作所緣。然無緣義也。謂由餘乘所說諸
有能立。以其不達唯識。若望大乘。皆不能立。理實
如此。似不必明他共許然後破之。然而總聚干識
生時。實有彼相。故可許其有是所緣。但決非因性
故。由彼相是假合。則於五識便不能生。當知其總
聚相之識。此假總聚所不能生。彼假總聚既不能
[001-0842a]
生此識。如何令此識緣彼總聚哉。蓋以不能生識
之物而為識所緣之相。理決不相應故。所以既無
緣義。并非所緣義矣。由此前第二家云彼相應理。
斯乃亦決不成也。】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
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巳。隨境領受而興
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
方合名為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性。引阿笈摩即阿含此
云教。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

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此設為問答。重明所緣緣之正義也。問曰。若爾。則
總聚既非生緣。亦非所緣。畢竟何謂所緣之相。答
曰。凡是所緣境者。理須能生其相似自相之識。而
隨境之識。即以彼相為能生。即以彼相為所緣。又
有說言。凡為所緣境者。理必須是心之所現。及是
心生起之因也。謂此識既生巳。隨其境相領受而
興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
此乃方合名為是所緣緣。所謂一者是能生識之
性。二者是識所緣之性也。上來所引經教。此即便
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而令彼識生於緣慮。方乃
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則安可以心外總
聚而為所緣。是知總聚不惟無緣義。并無所緣義
也。但在此中。彼執未曾破盡。未可即申正量。說之
[001-0842b]
無益。故不言之。】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
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
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
第二月相。」


【此正釋彼無實體如第二月之義也。言今論家所
以能非斥其總聚是能生者。以總聚決非實事故
也。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微塵之有。和合之聚。
一異二性不可說故。謂若說總聚與微塵一。則總
聚可見。微塵不可見。若說總聚與微塵異。則離眾
微塵外。別無總聚自體可得。故楞伽經云。泥團微
塵。非異非不異也。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而能有生
起果用之功能。所以其喻猶如二月。如第二月。決
定不能生於眼識上之第二月相。】


「若爾。何因有斯相現。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
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


【此問答。解釋二月之義也。問曰。既云不能生識上
之第二月相。何因現見瞖目之人。有斯二月相現。
答曰。此由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損其光
明之德用。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是實
有境故。由此二月。縱令意識妄有彼相。然決非斯
眼識性境。】


「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001-0842c]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
如第二月。」


【此重釋上義而以喻合法也。恐有疑曰。第二月是
眼所見。云何不名為眼識境耶。今釋之曰。如第二
月。縱令此眼識上。似亦有彼相狀。由無實性。不能
生眼識故。決定不名斯是眼識現量之境。何以故。
此由二月非實事故。非有性等。當知總聚亦爾。不
是眼識之生因。亦復非實事故。非有性故。同喻如
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又復將此
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
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謂始則設許所緣。但遮非緣。然既成立非是因性
之量。則亦不是所緣。還如二月非眼識境矣。又復
將此第二月喻。於彼帶相之因。應知說其不定生
識之過。復由此第二月。唯是意識妄見之義理成
就故。顯彼妄立總聚為有法者。過是自相相違。蓋
餘乘以識帶彼相。成立總聚為所緣之宗。大乘以
彼體實無。成立總聚設所緣非緣之宗。是餘乘犯
共不定過。又餘乘立總聚為有法。大乘以總聚同
二月。二月豈可立為有法。是餘乘犯有法自相相
違過也。】


「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
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
[001-0843a]


【此亦別敘有餘大乘作如是量以破外執。今不用
也。量云。眼識是有法。不緣青等聚積極微宗。因云
為由彼聚集體全是假法。非是能生性故。同喻如
耳根等識。乃至身識是有法。不緣觸等聚集極微
宗。因云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同喻如眼根識等。此
亦有奪無縱。恐不能定彼宗。今此二月之喻。乃是
明他共許。若彼餘根識喻。則于設所緣之言反為
無用。故不別言也。】


「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
如所說云縱有相性。然非彼緣。斯言復是非彼因義。」


【此正明今之第二月喻。伹顯非實事故。應知此是
且於總聚定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云縱有帶
相之性。然非彼識生緣。斯言復是非彼識生因義。
且先出其缺能生義之過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謂從內布
功能差別均其次巳。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
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


【此更問答以明二月之虗妄也。內布功能。即勝義
眼根也。差別。即損害也。問曰。若言無第二月。如何
現見有二相生耶。答曰。謂從第八識內安布色之
功能有損害差別故。非二似二均其次巳。似相之
散昧意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
似妄作斯解。於其一月之處。乘之更覩餘月。何嘗
有心外之實境哉。嗟嗟。苟知二月惟心所現。則知
[001-0843b]
根身器界一切總聚之相。亦惟心所現矣。】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
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
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此敘不達唯心之人。更於二月妄起二種戲論也。
一云。而此月相。於彼眼識前後剎那雙現之時。此
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故彼剎那前後眼識。
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
也。二云。但于共許天上一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別見有二。】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此總斥二說。下方別破也。】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
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
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
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
等見。」


【此破第一家戲論也。謂此二月之相。豈由眼識所
緣無間引生明了意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而作
如斯之解以為見二月耶。當知二月。不惟非眼識
境。亦非明了意識所緣境矣。又若執二月是意識
不知其次。則耳識於聲。鼻識於香。舌識於味。身識
於觸。緣彼意識不知其次。亦應有二聲二香二味
二觸之見同時起耶。假如聞一聲鐘。更聞一聲。縱
[001-0843c]
復剎那前後。決不作二聲齊鳴之解。何獨于月而
作二月齊現之解也。況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
難解。故於剎那生滅法中。仍作似常似一之見。何
況依於色根之眼識。而反能測其剎那前後差別。
便成多有二相等見哉。】


「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
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此破第二家戲論也。一旃達羅。即天上一月也。天
上之月。秪是吾人共相識耳。離識之外。何嘗實有
一月。一月尚無。何勞妄增二月。而言于數有錯亂
哉。蓋二月固是別業妄見。一月亦是同分妄見。故
不惟妄見二月。名為錯亂。即妄執心外實有天上
一月。亦錯亂也。一既非真。則二亦不得言數有錯
亂矣。


論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餘乘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所謂或執。極微或執。總聚。此皆闕其
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今以。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
境。成不相應以各。闕一分故蓋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
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
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
使無差。」


【文並可知。


論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
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
[001-0844a]
似巳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各自有集相。即此集塵而
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即各
。有總聚以總聚相。生自相識以極微相實有性故。應是

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轉計極微體中本具有和集相也。文亦易知。


論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
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如堅等相。雖是實有。
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
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
相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而實無由我且問汝。為聚集
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餘乘答曰。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
此諸微一一微上。有各各有微狀。亦各各有集相今更難曰。如何得
微狀及和集之二相共居一極微豈可。為應理乎乃令一微。有眾
多相餘乘答曰。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
彼皆自性有勝功能如地有堅性。水有濕性。火有煖性。風有動性。地能任持。水能沃
潤。火能變化。風能鼓動。于。青黃赤白等相。隨物而為五塵。隨其五

根而為了別。即此極微。於其眾多相處亦堅。亦潤。亦煖。亦動。目觀之而
為色。耳聽之而為聲。鼻取之而為香。舌甞之而為味。身覺之而為觸。可見。極微之處各各

總集相。即將此極微上總聚之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
量性今更難曰。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應見有聚相。何不
言之既所緣。塵有聚相。何不言能緣之上亦聚相
勿相分境不同質故。餘乘答曰。所以復云然於所緣微處有總聚相。
[001-0844b]
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能緣上兼有極微總相也。今
更難曰。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則不待集時。先有集相。何故復

云總集相也。色聚眾多。極微分別。是論
中之許。此諸極微。由即是其總聚性故離總聚外別無極微。離極微外
別無總聚。所以。不是實有。如前巳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

極微是其實事別別體殊。然此極微相狀非眼所見。但於集處
更相藉故而可了知則但。說觀集相。更無餘矣安得謂極微之
上。更自各有一集相哉。」


【此番番問難以釋論中之意也。文亦可知。】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然而就彼一事之上。
圜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隱劣。所以今且。隨事觀之。且如蒼色。

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
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餘乘之轉計也。】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作此議議。」


【此大乘正破也。謂姑無論心外別無蒼色。亦無地
界。縱令許其如是。然如極赤物初生起時。赤色又
強。蒼色又強。互不相隱。以例極微與總聚相。設令
亦復多事皆強。遂無容以勝隱劣矣。而何以從不
曾見于一事處。雙現圓微及總聚之二相耶。豈可
妄依容有之處作此議議。而竟無實證也。】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智
能見極微。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001-0844c]
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智之所觀察。」


【此餘乘反難。而大乘正答也。難曰。若爾。極赤初起。
蒼不能隱。便可證知眼能見於極微。如何汝大乘
家。說諸極微非是五根境界。又復如何乃說唯有
觀慧如智能見極微。答曰。由其極微塵相。非是五
識所緣之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此非
根之義。獨是第六意識作假想觀。成就如智之所
觀察耳。】


「復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
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
各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


【此亦餘乘難。而大乘答也。塵形。指眼等五根也。難
曰。復如何理。顯現證見此極微相。乃眼根之所不
覩。答曰。如堅性等。謂如堅潤煖動。於彼青黃等色
之上縱有其事。然決非是眼等識之境界。以根之
功能各決定故。如眼見青等。決定不見堅等。身覺
堅等。決定不覺青等。今微塵亦復如是。縱令是實。
亦決非眼所見。乃至非身所覺。故于共許之義無
違也。】


「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斯言無過。然此巳陳。」


【此餘乘又難。而大乘又答也。難曰。既以堅等而喻
極微上之和集。豈非欲顯極微之上無其堅性。將
堅性之無。以遮和集之有。由能喻與所喻必別體
[001-0845a]
故。此仍有違共許之義矣。答曰。此乃對于設緣非
所緣之宗法。且縱許其內根外塵十處之色但是
大種所成。既是大種。豈得伹有和集而無堅潤。故
知能喻所喻。不必別體。斯言無違共許之過。然此
巳陳。而非餘乘所能難也。


論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
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
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
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汝瓶甌等覺者。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於瓶
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別。蓋以。於其極微自境識不
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果則。識境
不別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甌差別。由匪於其瓶甌等處
眾微別。而得作此言說。然諸極微。以總聚
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別之時。
於眾多極微上或有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
無別積聚體可得故。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
差殊。由此瓶甌果無差殊。方成於塵自體是所緣性。復
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別。如緣青
畢竟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今若果緣瓶甌等之眾多極微。亦應畢竟仍是眾多極微。不應別作瓶
甌等異解也。又。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云。相。謂形狀布

置有殊。於其瓶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
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則斷斷。無如是差別之
[001-0845b]
何以故。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然此
總聚。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非根識現量所緣之
境。此巳斥破何勞再說。復非可謂有別而令識相
有殊。可為應理。」


【此破其轉計覺和集時。仍以極微為所緣境。故謂
瓶甌之極微無別。則覺亦應無別。不宜有瓶甌等
覺也。三佛栗底。義翻假有。餘文可知。】


餘乘問曰。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大乘答曰。極微形相
無別異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
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
於瓶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
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
布列形狀便屬假法。皆非前五根識所行現量之境。上來如是
眾多詰責。意欲顯其識上有別相故當知。瓶甌等覺。非
極微和集之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蘇佉。樂也。毒佉。苦也。謂苦樂惟在自識。豈有外境
哉。餘文可知。


論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
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圓微相故知別
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
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
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
其理極成。】
[001-0845c]


「然而極微量等故。乃是不別境。即是彰其非彼眼等五識所緣
境性。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
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巳成。彼餘乘之意說言極微為
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大乘則謂。極微無殊。我
亦共許是立巳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形別惟在假句。乃
顯殊事是其別境非在極微。是故小乘妄云極微亦有差別。答非巳成。」


【此正明許其微塵無殊。乃可彰其形別非實也。】


「或可此明諸根之識。於瓶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
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
無黃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
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或可申量破云。諸根識於瓶甌等是有法。非是所
緣緣宗。因云。無有極微相狀性故。同喻猶如餘識。
言餘識者。謂第六意識。蓋總立前五識為所喻。而
意識為能喻也。或復以餘根識互為能喻。互為所
喻。且如眼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黃即非所緣緣。
今亦如是。緣瓶甌時。無極微相。於諸極微雖體眾
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豈可以極微為
所緣緣。斯乃共成所緣緣決非微塵狀性矣。前許
其極微無殊。以彰形別惟假。不能為緣。今復由根
識差別。以彰極微不是所緣。此縱奪之妙也。】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巳。
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


【如前問云。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答云。極
[001-0846a]
微形相無別異故。今此頌中同前問答。若其瓶甌
總聚。許是隱覆極微之相而假有巳。則形非實境
理方可成。是則極微既非所緣。總聚又非實有。二
執俱奪明知心外無法。如斯勝理。是應成立也。】


「若言離極微如是瓶甌。如離瓶甌至極微者。彼
瓶甌等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瓶等是非實義
瓶等非實事。此餘宗所執諸非不實。皆非
捨彼相違事也。如於等聲。青覺非有。此形相別。是
覆相有。以其瓶等為境性故定可分析。然未析時。但見瓶等。不見極微。
巳分析後。瓶相亦無。是則瓶既非實。極微復非所緣。故彼。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

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此釋又形別物析至極微等文也。巳上破外色為
所緣緣竟。


論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內
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
識帶彼相故。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
便有違世及違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大乘
故。」


【此先釋非全不有之義也。】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
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別分而
住。將此相分以為所緣緣雖得不違自宗。而于。違世之過如前尚
[001-0846b]
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今。應云如外以免違世
之過也。然相分實不離識。其所取分如外而現愚夫不達。云我

於外境。生其見執慢想然而。實惟是內所變相為因。如於眼識
現其空中髮等豈有識外之實髮哉。外境雖無凡愚妄計。謂實今大乘正欲遣
無其所執在外之境。非根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不
了其自體定在於外姑無論心外的確無境。縱令許彼
實有外相。然既在外。決非識所能。非彼識之相性故。非於識
上曾有極微相現豈得以極微為所緣哉。今必。如似外相顯現之時。

此即是其所緣緣也。」


【此釋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二句義也。言識外
別分者。識有四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名內二分。
見分相分。名外二分。非謂在識外也。餘可知。】


「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相分即是此識所
。如性等決不離識。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自識
變起所緣差別體相不同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

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又即彼所計心外
有境其實若離於識亦必。非外有故。此之境相的確元不離識。

由此名為內境相也。此中內聲。言不離識
本無其之境。望誰為內。」


【此釋許彼相在識之義也。望。猶對也。餘可知。】


「及能緣之識從此相分境。有此相分。方生見分故。或可從此
之言。由第七識與前義有別故第七非我計我。緣於非量。今前五是現量
識。伹緣性境。由非離於性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相分性境。方廼

識生蓋第七緣帶質境。其相分從兩頭生。故名為二法合。不言第五亦是二法合
[001-0846c]
故。」


【此釋及能生識故之義也。】


「明其所緣與帶相分能生二支。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
但以本識中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而顯五識不緣外境。若差別者。
其仳若南不緣外事即可。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
種為一能立一者。識有彼相二者。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
成一量。」


【此總結成能立。兼結不約第六識辯之意也。共相
境。謂器界五塵及浮塵根。若南。此翻為智。仳若南。
即指第六識言。第六所緣非心外境。約夢喻之。即
可顯了。故不須辯也。


論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
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猶如鏡中。將為
應理。如何既即是彼識之一分。得作同之緣。
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是識之一分。復還生識。便
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
一般。豈以能取可生能取。斯乃便成匪能生性又若云。但由外相
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可謂同時而仍
因果相生之性。如牛兩角豈有一因一果之理。又匪於其不異之
事同在一時乃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亦非於識
別說有境。斯乃元非二物。如何名同伴性。」


【此餘乘難問之辭也。


論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
[001-0847a]
功能故。】


「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卜為異而宣表之。
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


【此大乘答釋也。】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
斯乃應成非真緣性。」


【此餘乘復難也。謂若如是見分相分。但由猜卜表
宣者。則此緣性。亦應伹是徧計所執。非可謂分別
事有自體性。斯乃應成非真緣性矣。】


「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
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
緣而為緣也。」


【此大乘再答釋也。謂分別事。雖無體性。不違得作
所緣緣義。如餘所執空華幻夢等差別之境。雖皆
無實。但是自心所現相分。皆共許作所緣緣故。又
如等無間即滅之心心所。於其同分之識。為前後
斷割時。雖非異物。即以前滅意為後念之等無間
緣。當知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四種。即前
文所云四緣。而增上緣又非一種。故名多緣。應立
量云。同體相分是有法。得為所緣緣宗。因云同分
為斷割故。同喻如等無間緣。巳上僅釋決定相隨
故俱時亦作緣二句之義。餘皆未釋。或梵本未來。
或立所緣緣竟。故不必釋也。】
觀所緣緣論釋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