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105 百法明門論贅言-唐-明昱 (master)


No. 804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贅言
天親菩薩 造
唐三藏法師 玄奘奉 詔譯
慈恩寺三藏法師 窺基 解
明蜀輔慈沙門 明昱 贅言


【註 大者揀小為義。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百。數也。
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
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無為法六。故為大乘百法
也。明。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無
壅滯為言。論。乃揀擇性相。教誡學徒之稱。本地分
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
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
於為人。而欲學者知要也。


贅 論以所詮立題。法師釋題中義。及數目名件。
一一如釋。然引瑜伽梵語瑜伽。此云相應。即本論名也。五分之一
者。瑜伽釋云。今此論體總有五分。一本地分。略廣
分別十七地義。二攝決擇分。略攝決擇十七地中
深隱要義。三攝釋分。略攝解釋諸經儀則。四攝異
[001-0329a]
門分。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別。五攝事分。略
攝三藏眾要事義。故云本地分者。乃瑜伽五分之
一也。六百六十法者。本地分中。廣明根塵識等。本
末全數。且如六種塵相。於一色塵。有二十五種。謂
青黃赤白等。於一聲塵。有十二種。謂可意不可意
等。於一香塵。有六種。謂好香惡香等。於一味塵。有
十二種。謂苦酸鹹淡等。於一觸塵。有二十六種。謂
地水火風輕重等。於一法處所攝色。有五種。謂極
略極逈等。據此六種塵相。開出末數。有八十六種。
餘數可知矣。故此百法。名為略錄。又頌百法云。色
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箇心所法。二十四種不相
應。六箇無為成百法。


註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
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
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釋也。又百法
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
明。依主釋也。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
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
門依士釋也。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
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
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又論為體。乃聲名句文。門
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
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
[001-0329b]
四法。大乘為用。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
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
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
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
亦可謂帶數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
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
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又大乘
是能詮教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
義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
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
作十釋竟


贅 此中依論題。作十種釋。二依士。五依主。三持
業。初二釋中。既兼百法二字。亦當作帶數依士。帶
數依主。凡言依士。皆以之上劣而之下勝。凡言依
主。以之上勝而之下劣。或之上所而之下能。凡言
持業。以即上用而即下體。今最後持業。以即上體
而即下用。似不合式。前以論字為體。大乘為用。今
以大乘為體。論字為用。令學者莫之所從。且六離
合釋法式中。以藏識為持業釋。藏是用。識是體。則
體在下而用在上。又以五蘊二諦為持業帶數。亦
以五字二字為數量之用。蘊字諦字為體。亦是體
在下而用在上。雖則體用互相上下。然於法式似
[001-0329c]
不可違。惟同志者。宜詳之。


註 天親菩薩者。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
國。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
豆。此云天親。乃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雖同
一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云無著。乃菩薩根
性。季子別名比隣持䟦婆。此云母兒。盖比隣持。此
云母。䟦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
神才儁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
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
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贅 婆藪盤豆傳云。毗搜紐天王。是帝釋之弟。帝
釋遣生閻浮提作王。為降阿修羅故。修羅有妹名
明妃。甚有容貌。天王見之。即取為婦。修羅問曰。云
何輙取我妹為婦。天王報曰。我是丈夫無婦。汝妹
童女無夫。理所當取。何致嫌責。修羅曰。汝有何能。
自稱丈夫。若是丈夫。戰必得勝。天王曰。當共決之
即各執器仗。互相斫刺。天是那羅延身。剌不能入
天斫修羅頭手身分。斷即還復。從旦至暮。斫剌修
羅。無有死狀。天力稍盡。轉就疲困。修羅至夜。力轉
強勝。明妃恐夫不如。取鬱波羅華劈為兩片。各擲
一邊。明妃於中。行去復來。天解其意。即斫修羅身
為兩片。各擲一邊。天王於中。行去復來。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顯丈夫能。因此立名丈夫國也。婆羅門
者。此云淨行。設衛自居。潔白其操者。四姓之一也。
[001-0330a]
矯尸迦。元是帝釋之姓。故云帝釋之弟毗搜紐天
王之後。言無著者。因解大乘空義。空無所著。故此
名焉。廣造諸論者。天親菩薩始學小乘。毀大乘教。
後歸大乘。廣造諸論。讚歎大乘。以雪前尤。非空非
有者。唯遮境有。識簡心空。故云非空非有。顯唯識
為中道。以小乘執境有心空。大乘立唯識破之。】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註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
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
而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
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
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
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
分之義。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鷄胤
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四現通假實宗。攝說
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五
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
部。此二通於大小乘。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實
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
第三時也。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
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
也。
[001-0330b]


贅 總標百法及二無我者。一論之旨也。百法。義如
前釋。二無我者。二即我法。我是主義。謂我無主。及法
無主名二無我。淺深為次者。自我法俱有宗。至應
理圓實宗。皆從淺以至深。故分為八。二十部者。按
異部宗輪論云。佛涅槃後。百有餘年。摩竭陀國。俱
蘇摩城。王號無憂。統攝贍部。感一白盖。化洽人神。
是時佛法大眾初破破即分也。謂因龍象。邊鄙。多聞。大
德四眾。共議無常。苦。空。無我。涅槃寂靜。五事不同。
分為兩部。一大眾部老小同會共集律部。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會
共出律部。從大眾部流出八部。合有九部。一大眾部。二

一說部所執與大眾部同。故云一也。三說出世部說諸佛世尊。皆是出世
四鷄胤部是謂律主姓也。五多聞部謂律主有多聞智也。六說假部
謂蘊處界。皆非實有。七制多山部律主居處也。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
處也。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從上座部分為兩部。一說

一切有部又名一切語言。謂律主執三世有。名一切語言也。二即上座部。
轉名雪山部即律主行處也。從說一切有部。展轉流出九
部。共前根本兩部。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
山部。三犢子部律主姓也。四法上部律主名也。五賢胄部律主
名也。六正量部又名一切所貴。律主為通人所重也。七密林山部律主居處
。八化地部名能射。又名不可棄。律主初生。母棄於井。父追尋之。雖墜不夭。故云不可
。九法藏部律主名也。十飲光部又名迦葉律主姓也。十一經量

又名修妬路。律主執修妬路義也。共前九部。成二十部。一我法
俱有宗攝五部之義者。因釋一頌。我法俱有執義。
不同前二部意。從犢子部。流出法上等四部。由此
[001-0330c]
五部執義皆同。所釋頌者。謂巳解脫更墮。墮由貪
復還。獲安喜所樂。隨樂行至樂。是明我法俱有之
義。前二句。釋有我。後二句。釋有法。二法有我無宗
攝三部者。說一切有部云。諸是有者。皆二所攝。一
名。二色彼以名色為法。又云無轉變諸蘊。有出世靜慮。是
以諸蘊為我。故云我無。靜慮為法。故云法有。更兼
化地部末一分者。諸部皆有。本宗同義。末宗異義。
有相合處。故亦取之。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者。
大眾部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餘部皆同。故亦攝
之。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者。彼云諸行相待。展
轉和合。假名為苦。由福故得聖道。道不可修。道不
可壞。是以苦諦為假。道諦為實。經部末一分。義同
此部。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者。彼云。道因聲
起。苦能引道。是以苦諦為俗妄。道諦為真實。六諸
法但名宗即一說部者。彼云。佛一切時不說名等。
常在定故。然諸有情。為說名等。歡喜踴躍。一剎那
心。了一切法。一剎那心。相應般若。知一切法。是謂
諸法但有其名。七八兩宗不攝部者。唯屬大乘故。
此論旨趣。即第八宗者。謂此論題。雖名百法。是唯
識義。唯識之理。即圓成實。故與應理圓實宗同。深
密三時者。解深密經。乃第三時說。所詮之旨。空有
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註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
[001-0331a]
騐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贅 不解愚癡。是本分問。試驗輕觸。是慢彼問。利
樂有情。方便問也。此中發問。唯利樂有情。】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註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
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
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
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贅 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舉十
七地中首尾。以攝中間諸地。十七地者。一五識身
相應地。二意地。三有尋有伺地。四無尋唯伺地。五
無尋無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三摩呬多地。八
有心地。九無心地。十聞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
二修所成地。十三聲聞地。十四獨覺地。十五菩薩
地。十六有餘依地。十七無餘依地。此無餘依地。唯
有清淨真如。名為法界。故云歷至法界也。以十七
地中所攝諸數太廣。今取百法。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
行法。五者無為法。」


【註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
諸種子。起現行故。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
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
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
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
[001-0331b]
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
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贅 集起積集。雖於第八前七兩轉互說。而於實
義。各有所長。緣於積者藏義。集者會義。故集起在
現行上說。積集在種子上說。今言集起名心屬第
八者。以能生起諸現行也。積集名心屬前七者。以
能熏成諸法種也。又說集起屬前七者。是說現行
共集為能熏也。積集名心屬第八者。說彼含藏積
集種也。或名為意者。意有恒轉等無間意。故將八
識前滅後生時。兩頭相等。中間無間。依意立名耳。
餘如文釋。


註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
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要心為
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與心相應。
盖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
自性故。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
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
如次為三義也。


贅 此釋心所與心相應義。相應之義有四者。謂
心王心所同時起。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一自證
分體事。故名相應。言如次為三義者。從要心為依
下。是一者恒依心起義。觸等恒與下。是第二與心
相應義。觸等看與下。是第三繫屬於心義。故云如
次。
[001-0331c]


註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
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贅 能所八法者。能造地水火風四法。所造色香
味觸四法。能所共成。故有所依五根。所緣五境。名
十有色。法處色者。意識所緣法塵。唯影無質。故云
無對。


註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
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
四法是也。


贅 行蘊有二者。一相應行。即諸心所。二不相應
行。即此得等。謂五十一心所法中。除去受想二蘊。
有四十九數。共得等二十四法。則有七十三法。總
名行蘊。故說行蘊有二。又名不相應者。以非能緣。
不與心相應。無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
與無為相應。


註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
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贅 簡異有為者。有為有三。一現所知法。謂色心
等。各別顯現。眾所知故。是有為法。二現受用法。謂
瓶衣等。瓶可受物。衣可覆身。是有為法。三有作用
法。謂眼耳等。眼等各有發識作用。是有為法。無為
非上三種。故云簡異有為。】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
[001-0332a]
四所顯示故。」


【註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
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
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
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
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
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
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
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
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
者。謂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
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
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
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
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
明也。


贅 此中總釋五位名義次序。前二位中。勝劣次
序。兼第三位。能所次序。通前四位。實假次序。總此
五位。有無次序。第三位中。言自證雖變。不能親緣
者。簡第八識自見分緣。以第八見分緣根身等法。
是親緣故。亦非轉識各見分緣。以此轉識各自證
分。託彼第八所變相分。以為本質。自變相分。令自
見分。得親緣故。是說第八自證雖變。唯見分緣。故
置影言。或說八識各自證分。雖變色法。唯見分緣。
[001-0332b]
自證不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非是影者。見是能
變。不得言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者。謂諸轉識。各
自證分。託質變時。通以第八見分。及所變相分。為
本質故。雖前五識不起分別。無本質名。所緣親相
分。亦託彼變故。又言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者。
謂受戒時。不從質起。故不名影。唯從第六分別心
起。無本質故。彼所變色。但從影攝。不即是影。是故
簡之。餘義如文。】


「如是次第。」


【註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
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
列百法名數也。


贅 勝是心王。劣是心所。王所為能。色法為所。色
心實有。不相應行。依實假立。前四有為。後一無為。
故云勝劣。能所。實假。有無。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註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註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
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
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
識無相濫矣。葢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
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贅 四皆依根之識等者。謂依根。屬根。助根。如根。
[001-0332c]
皆以所依所屬等根為主。能依等識。即為客義。是
為能所依彰依主釋。除根發之識者。謂不得言發
根之識。唯當言根所發識。根雖能發。根得父名而
劣。識是所發。識得子名而勝。眼由有識。名眼緣色。
依勝得名。即勝劣依彰依士釋也。雖六下。謂前五
識。亦依意為染淨依緣。前五方生。而第六識獨名
意識者。以前五各將所屬之根為名。亦顯意識不
共。故不相濫。心意非例者。謂他處言。心意識三。該
八種識。此名意識。唯詮第六。非同他處。心詮第八。
意詮第七。識詮前六。故云非例。】


「七末那識。」


【註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
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
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
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贅 末那云意。故名意識。識即意故者。意是業用。
識是其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藏識亦爾。故云如
藏識名。識異意故者。意是所依根。識是能依識。能
所依彰。依主釋也。眼識亦爾。故云如眼識名。又以
簡心下。謂心是第八。有積集義。識是前六。有了別
義。七但名意。以無積集了別。故云劣餘識也。】


「八阿賴耶識。」


【註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
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
[001-0333a]
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贅 與雜染互為緣者。釋能所藏也。持種義邊。名
為能藏。是諸法與識為緣。受熏義邊。名為所藏。是
識與諸法為緣。有情執為自內我者。釋執藏也。以
第七識念念執為自內我故。藏即識者。藏是業用。
識是其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註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徧
行者。徧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
時。俱能徧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
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
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解現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
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𠎝穢。勝
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
惑。名為根本。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
也。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
故。此亦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
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
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贅 徧四一切者。謂一切三性。一切八識。一切九
地。一切時。皆有觸等五所。故云俱能徧故。所緣之
境有四者。於所樂境起欲。於決定境起勝解。於曾
[001-0333b]
習境起念。於所觀境起定無慧。起慧無定。問。定慧
既同所觀。何為別境。答。以定與慧。不俱起故。亦是
別境。隨煩惱有二。一隨差別性。即隨根本煩惱分
位差別。假立其名。非實有體。二隨等流性。即隨根
本煩惱染類流故。各別有體。故名等流。觸等定徧
心者。八識皆徧故。欲等定徧地者。九地皆徧故。悔
眠尋伺。是不定義。故云非如等。】


「一遍行五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註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
自境為業。觸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
依為業。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想
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
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令心造作為
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
自心。令造善等。


贅 凡言性者為體。業者為用。以諸心所各有體
性業用。一一別釋。應起心種者。心從種起。於應起
者。作意令起故。趨自境者。心各有境。不趨餘境故。
令心觸境者。心心所法。由有觸心所。方能緣境故。
受所依者。受等心所。依觸得生故。領納順違俱非
境者。謂領順境時。令心歡而欲合。領違境時。令心
[001-0333c]
慼而欲離。領俱非境時。令心捨而非二。想取像者。
像從境起。言自像生。故云謂安等。正因等者。等於
邪因。正因即善。邪因不善。故云驅役自心。令造善
等。】


「二別境五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註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
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
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
轉故。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於曾習
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
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麼地者。此云等持。於
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
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
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
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
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
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耳。


贅 別釋別境五所。體性業用。欲與樂俱。故境為
所樂。精進勇猛。根於樂欲故勤依為業。勝即解者。
勝是用。解是體。云勝即解。持業釋也。曾習為過去。
明記巳往為念。由數憶持。攝心從境。故能引定。心
專注言下。謂不長隨一境不移。但令心定。境任往
[001-0334a]
來。如緣色定。不緣餘聲。色滅聲臨。即緣聲定。不隨
色轉。如鏡對像。像自往來。光不隨轉。故說專注。非
唯一境。言等持者。即定也。餘義如文。】


「三善十一者。」


【註 此標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
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註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
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
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
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
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故云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
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
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
故三根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
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
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為欲依。欲
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
三性。精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
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


贅 釋十一善所體性業用。信有三種。謂忍實事
理。樂修淨德。欲行諸善。如次為三。勇表勝進者。謂
[001-0334b]
堅猛。有勢。有勤。有勇。不同染法之情沉。捍表精純
者謂加行。無下。無退。無足。故非無記之昏迷。言因
依次第者。依信為因。而有欲。依欲為因。而有勤。故
此信後。即便言勤。勤即精進。問。既即精進。何不言
勤。答。勤通三性。精進唯善。故不言勤。言立依次第
者。謂無貪。無瞋。無癡。三種。依精進一法。立為善根。
不放逸。行捨。不害。三心所。依精進三根四法。假立
三名。故彼論中。於三根後。方說精進。


註 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
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
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
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
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
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
即三有之因。言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
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
因。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
業。言輕安者。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
昏沉。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
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
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麤重。得
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
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
[001-0334c]
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言精進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
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
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䇿故。
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
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
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離昏掉時。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
位也。此亦即四法者。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何知
無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
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
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
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麤。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
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
樂有情。彼二勝故。


贅 慚者慚心。故云依自法力。愧者愧人。故云依
世間力。二法俱以止息惡行為業者。彼二業用。是
通相故。無貪等三。名為善根。以彼能生諸善法故。
輕安一法。唯定地有。欲界中無。論說欲界諸心心
所。猶闕輕安。名不定地。言非善根。非遍䇿者。謂信
等六法。非是無貪瞋癡之善根。亦非精進之遍䇿。
故不依彼。立不放逸。言簡受蘊捨者。捨有二種。一
[001-0335a]
者捨受。二者捨行。而云行捨者。行蘊中捨。名為行
捨。又先有行。而後捨故。精進三根為行。無功用住
為捨。功用即行無即是捨。故以為性。捨義雖同。蘊
有差別。性又不同。捨受唯無記。行捨是善性。是故
簡之。唯識論云。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
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是實。相用別故。謂依精進
三根四法。假立行捨。及不放逸。依無瞋善根。假立
不害。故彼論說。三是假有。信精進等。各別有體。不
依他立。是故彼八。說為實有。】


「四煩惱六者。」


【註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註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
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
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不
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巳於
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
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
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
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
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
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
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
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盖惡見者。多受苦故。
[001-0335b]
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
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
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贅 釋六根本煩惱體性業用。謂由愛力。取蘊生
故者。蘊即是身。色受想等。聚為身故。由貪愛力。五
蘊身生。執身為我。故名取蘊。德有德者。意含無德。
彼德自無。我不應慢。無德尚爾。德可慢乎。故慢有
德。輪轉無窮。或謂於諸德中。而有德者。不謙下彼。
是慢彼義。言癡邪定者。謂蠢然專注名癡定。不順
正理名邪定。皆以無明為依。以顯正定明記為依。
言不疑善品者。餘善心所也。是六百法中不錄之
餘善。惡見分五者。唯識俗詮云。煩惱如稠林。故有
根本枝葉之說。而立為根隨二位煩惱。以有根故。
能生枝葉。根有六種。或開為十。隨有二十。更約為
三。根之六者。一貪。二瞋。三癡。四慢。五疑。此名五鈍
使也第六惡見。若開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見。二邊
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
鈍者。於所緣境。頑嚚無決故。此名利者。於所緣境。
果決割斷故。十皆名使者。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
所使。此六下。釋俱生分別者。互相影略。若執六唯
俱生。十唯分別。義乖唯識。故論云。如是總別十煩
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
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
方得生故。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六法。通俱生分
[001-0335c]
別。彼以任運釋俱生。思察釋分別。故云俱得生故。
疑。及邪見。二取。四法。唯分別起。若以此六即俱生
者。疑唯分別。餘五通二。是故相乖。若六俱生中。影
略分別。於十分別中。影略俱生。此義方盡。】


「五隨煩惱二十。」


【註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
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
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
亂。」


【註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
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仗謂器仗。謂懷忿者。多發
暴惡。身表業故。瞋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
捨。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謂結恨
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惱者。忿狼為先。追觸暴熱。
恨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
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兇鄙麤言。蛆
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
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
必悔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
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言誑者。
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
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
癡分諂者謂罔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
[001-0336a]
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
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
貪癡分也。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
障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憍醉。則生長一切
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
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言
逼惱之義。有害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
瞋之別義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
於慈。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言嫉者。殉
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
言憂慼義者。嫉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
亦瞋分為體。言慳者。躭著法財。不能慧捨。秘恡為
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
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
顧者。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耻過惡。能
障礙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
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等義
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耻過非。能障
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
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
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
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
長染故。言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
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
[001-0336b]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離上
四法。別無體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
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
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餘無此能。所
以不勝。言惛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
安毗鉢舍那為業。或曰。惛沉與癡何別。曰。癡於境
迷暗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
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舉者。令心
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為業。失念者。
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
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云癡一分攝。瑜
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
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
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
多毀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故。
或云癡一分懾。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
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散亂
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
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或曰散亂掉舉何
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相。前
云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耳。蓋
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
家差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
[001-0336c]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
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
也。


贅 唯識論云。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
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
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小隨中。忿
依現境。執仗以身表之。恨懷先惡。結冤而熱惱為
業。惱追忿恨之往惡。或觸現在之違緣。即以凶言
轉施諫者。害者於他逼惱。心無悲愍。嫉者不耐他
榮。性恒忌妬。雖皆以嗔為性。業用有異。故分為五。
覆者。恐失利譽。貪也。藏隱自罪。癡也。誑者。為獲利
譽。亦貪。矯現有德。曰癡。諂者。曲順時宜為貪。不任
教誨為癡。雖皆以貪癡為性。而各有異。又分為三。
憍者。染著盛事。唯是貪分。性自醉傲。有可恃故。慳
者。躭著財法。亦唯貪分。性自秘恡。畜不捨故。雖皆
以貪為性。而於所恃。不捨。有異。故分為二。巳上小
隨。互取三不善根為體。故云假立。中隨二者。翻善
為不善也。以善所中慚者漸心。愧者愧人。故無慚
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
惡。以有無慚。必有無愧。乃自類俱起也。大隨中。不
信。懈怠。放逸。惛沉。掉舉。此五翻善品中。信。與精進。
及不放逸。輕安。行捨。五善心所以此唯染。彼唯淨
故。失念。散亂。翻入別境念定淨分。又不正知。亦翻
別境慧淨分故。以別境中。具染淨故。應知此八。放
[001-0337a]
逸。失念。及不正知。三是假有。分位性故。餘五是實。
等流性故。散亂令心易緣者。心遊於境也。掉舉令
心易解者。境現於心也。又云易解從心。易緣從境。
是二別義。言差別分位者。無體假立也。等流性故
者。有體同類也。】


「六不定四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註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
觀即毗鉢舍那。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一門轉故。
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
位。假立此名。如餘盖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
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止即奢麼他。此即於果。假立
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
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有義
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
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
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
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尋伺二法。為假為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
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
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麤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
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
[001-0337b]
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
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也。


贅 一門轉者。意識有明了暗劣二門。此無明了。
故云一門。昧簡在定者。定心一境。略而不昧。以顯
睡眠。性闇昧故。略別窹時者。窹時廣緣。不得稱略。
以顯睡眠性是忽略。故云。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
無心位。假說此名者。謂有五無心之睡眠位。依此
假立。非實睡眠。以彼無心。此有心故。有體用故。如
餘盖纏。心相應故者。葢有五葢。瑜伽頌云。葢謂貪
欲葢。及與瞋恚葢。惛沉睡眠葢。掉舉惡作葢。第五
是疑葢。纏有八纏十纏俱舍云。纏八無慚愧。嫉慳
并悔眠。及掉舉惛沉。或十加忿覆。言隨癡相說。名
世俗有者謂此悔眠。與無明俱。體非無明。名世俗
有。而實各別有自體故。豈即世俗。假無自體。尋伺
二法。釋義如文。】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註 言色者。有質礙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
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
列名。


贅 形等為質礙。青等為顏色。色之一字。根塵總
名。聲香味等。俱名色故。故說根境共十一種。是心
心所所現影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
十一法處所攝色。」
[001-0337c]


【註 言一眼者照囑之義。梵云斫蒭。此翻行盡。眼
能行盡諸色境故。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
依唐言也。二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
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
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齅之義。梵云伽
羅尼羯羅拏。此云能齅。齅香臭故。數數由此能齅
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
嘗義。梵云䑛若時吃縛。此云能嘗。瑜伽論云。能除
饑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
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
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
耶。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
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
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
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贅 體用相當者。體即勝義。與浮塵根。用即照境。
與對境義。故謂眼如蒲桃朵。耳如新捲葉。鼻如雙
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皷𣞙。此明浮塵五根體
相也。眼能照矚。耳為能聞。鼻為能齅。舌為能甞。身
為積聚依止之能觸。此明勝義五根義用也。有如
是體。發如是用。故云。體用相當依唐言也。


註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種。謂青。黃。赤
此四實。長。短。方。圓。麤。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
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
[001-0338a]
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
總名耳。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總
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
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
云可意聲是益。不可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三因差別
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
種聲樹等聲。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
世所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聖
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別攝三者。
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
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
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
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
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
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
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齅義故。
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
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故。有十二種。謂
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
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
二十六種。謂地。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輭。
饑。渴。飽。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
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
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
[001-0338b]


贅 青黃赤白四為實者。析至極微。色不改故。長
短等八。相狀假者。析至極微。無相狀故。正不正等
十三種色。分位假者。以彼諸法。隨方變故。總有五
因者。因聲而顯五處差別。攝十二種聲。一相故者。
因聲而有耳所取相。說之為總。故後四種皆是聲
相。二損益故者。由取聲相。令人苦樂。名為損益。若
於聲相。不苦不樂。名俱相違。三因差別故者。由取
聲相。知執受等。謂諸有情。皆第八識。執受大種所
造根身。故諸有情聲。名執受大種。四說差別。五言
差別者。由取聲相。知說差別。及言差別。問。言說何
異。答。直言曰言。釋義曰說。又一字一名為言。多字
多名為說。是二別義。香味觸三。釋義如文。


註 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
義。此有五種。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所礙色。至極
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虗空青黃等色。乃是顯
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
色也。言極略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礙之色至
極微處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麤細。以至
極微故。言俱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
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名定
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
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
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
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
[001-0338c]
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
色者。謂第六識。虗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
立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耳。此四全。一
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贅 意識所緣法塵境界。名為法處。極逈色者。色
最遠故。極略色者。色最細故。定果色者。定中現故。
受所引者。受戒引生善惡色故。言律不律儀者。善
惡兩門法範也。律儀戒品。雖是色法。依思種立。無
所顯示。名無表色。徧計執色。無實用者。從分別起。
不從因緣。故無實用。此四下。謂徧計執色。從依他
起上變起相分。名少分假。即依他起名一分實。極
逈等四。全是實有。若假若實。皆是意識所緣之境
名法處色。】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註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
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
總標章。下乃別列。


贅 不相應義。及行法有二。如前巳釋。前三法者。
謂依心王心所。及色法三。分位差別。假立得等名
耳。】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
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
[001-0339a]
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註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
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
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
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
類。假立此名。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
類差別不同。云異生性也。


贅 所言得者。謂於諸法成就不失故。假立命根
者。於一第八。有三義別。謂識。壽。煖。三。識是見分。煖
是相分。壽是種子。依識種子。立為命根。故云假立。
眾同分者。依人法立。三乘即法。五性即人。問。唯識
名非得。此何名異生。答。異生非得。其義一也。論云。
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
得。於諸聖性。未成就故。應知彼云非得。即此異生。
以居異生時。非得聖性故。


註 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
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無想者。想滅為
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
定名。滅盡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
恒行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
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
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
[001-0339b]
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
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依士釋也。名身者。
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巳上。方名名身。三名巳上。
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
名身。三句巳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
別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
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
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
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生者。
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後。亦云衰
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者。今有後無。死之
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
有非恒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
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
言。


贅 無想定者。唯滅前六不恒行之心心所法。想
滅為首。立無想名。由作出離想。故名凡定。滅盡定
者。兼滅染污恒行心等。名滅盡定。但作止息想。故
名聖定。欲界修定。生第四禪。名無想報。無想定劣。
果報勝故。依勝立名。名依士釋。名身等者。身是聚
義。故於一名。唯名自性。二名合聚。方名名身。句身
亦爾。如說諸字。是名自性。不詮別名。如說諸行。二
名合聚。方名名身。又如說言。諸行無常。此只名句。
不詮別句。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二句合聚。方名句
[001-0339c]
身。論不言下。謂天親不言單名之略。多名之廣。伹
舉中之名身。以攝前後。句身亦爾。文身。及生。住。老。
釋義如文。又諸下。重釋無常義。生名為有。有非恒
有者。謂因生時。纔名為有。有非曾有。故說不如。無
為寂滅。理是常有。滅名為無。無非恒無者。謂由滅
時。方名為無。無非曾無。故說不同兔角常無。應知
無為常有。兔角常無。則顯生滅是無常義。


註 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
果。互相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
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相
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巳。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
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為法。遊行迅
疾。飛行運奔。皆此所攝。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紊
亂。尊單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
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明十
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
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
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
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
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
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
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
乃王所上假。王所滅巳。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
[001-0340a]
及心。與心所法。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
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
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
互感等。餘倣此說。


贅 流轉定異。乃至和合相順。不和合者。名為相
違釋義如文。或曰下。為明得等諸法。從前心王心
所色法三位。差別所顯。故有此問。命根唯心。依第
八心種子立名。如前巳釋。異生性一。唯所分位者
謂我法二障。雖名煩惱所知。即是染位二十六種
染心所法。由未永斷。名異生性。故說異生。唯從心
所分位所顯。無想等三。兼上心王及心所法。餘十
九種。王所色法。三位皆具。故知得等。唯王唯所。或
兼王所。及兼色法。三位差別。假立其名耳。】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註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
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註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云識實性
也。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
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云。識
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
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
寂寞冲虗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


贅 此中總釋六種無為。對前四法。有為立故。唯
[001-0340b]
識論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
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
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
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
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染。故名虗
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
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苦樂受滅。
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
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倒妄。故
名真如。


註 言虗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障礙。猶如虗
空。豁虗離礙。從喻得名。下五無為。義倣此說。擇滅
者。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
真理。立斯名焉。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
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
以上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
出於三灾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
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所有處。想受
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
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徧計依他。如次應知。又
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上自一
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
[001-0340c]
畢矣。此下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贅 虗空從喻。擇滅離染。非擇滅者。性淨緣闕。不
動滅者灾難不擾。想受滅者。諸想不行。此五無為。
一一如釋。言真如理非妄倒者。理即圓成實。妄即
徧計性。倒即依他起。若能遠離虗妄徧計。及依他
起。所顯真理。名為真如。故云徧計依他。如次應知。
上自下。謂前論文。總有二問。一問一切法。二問二
無我至此明一切法答初問竟。下明二種無我。以
答次問。】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註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註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
起惑造業。即為能取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趣果也。雖
復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
故言無我。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
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
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贅 雖復下。釋無我義。補特伽羅。云數取趣者。即
我也。我謂主宰。主是我體。宰是我用。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斷力。謂我為主。由我自在。宰割其事。是體
用義。今說補特伽羅無我。是我無我。故云。雖復數
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而於其中。都無真實主宰
自在用故。故言無我。此所無之主宰即我。是為我
[001-0341a]
空。我空故。人智現前。智現前故。雖終日宰割其事。
而實無我。故云補特伽羅無我。】


「二法無我。」


【註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復任持。軌生
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法無我。法即無我。
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說。故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
云。復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
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
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
諸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雙證
二無我理。彼處指毗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者。心

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
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
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巳斷。法執猶存。則其淺深
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
法。謂世間人執我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
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
也。


贅 謂諸下。釋法無我義。法謂軌持者。持是法體
軌是法用。任持不捨。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揚於
上。性各決定。此是法體。軌謂軌範。可生物解。如火
熟物。用水浮舟。各取其則。此是法用。瑜伽云。地能
持。水能爛。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業自差別。然
而無實任持軌。範自在用故。名法無我。應言法無
[001-0341b]
法。而言法無我者。法是所執。我是能執。若無能執。
所執亦無。故法無我。即是法空。又云我者。是主宰
義。我無主宰。是為我空。法無主宰。是為法空。故於
我空法空。皆言無我。言毗曇者。即小乘部中阿毗
曇論。彼中以空空為我空。大空為我法俱空。言我
狹法寬者。我從法起。法先有故。我巳滅時。法猶在
故。故言迷人必迷法者。法先有故。迷法未必迷人
者。我巳滅故。言能持自體者明法先有故為體。言
有常一用者。明我從法起為用。蓋我法下。釋成二
種無我。唯識論云。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
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應知
世間所執。從分別起。名徧計性。決定是假。聖教所
說。從因緣生。是依他起。故意說假。應知假說。皆是
此中二無我義。】


大乘百法明門論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