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75 辯中邊論述記-唐-窺基 (master)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
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廣釋名辯真實品。
[002-0015c]
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說。今說於境起
行。而說以三性為依顯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說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
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
三真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
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為除我見。


述曰。
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
總分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
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
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
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
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
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
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七句烈十名。然
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
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釋
次六句。顯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
八句頌。說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為法善巧。


述曰。烈善
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緣彼智。若言善
巧真實。是此智所緣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
善巧。乃至無為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
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
真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
[002-0016a]
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為問答三根本名。於
此所說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
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
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真實之義。乃釋於此。
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說至為真實。


述曰。此問真實
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義。所
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真
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
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真實。


述曰。
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
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
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
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
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真
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說為真實。
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
說為非有。即許為真實。無顛倒故。若說此有
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體也。
體雖非無。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
成。初體無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真
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真有。
[002-0016b]
說稱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
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說亦有亦
無。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真實。
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
說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真
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問第二真實。生
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
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
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增益損減見。知此故
不轉。是名真實相。乃至廣說。言數取趣。五道
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
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
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
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
有。名增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
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
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
於此我法體無。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
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見。
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
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見。今言
[002-0016c]
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為實名增撥。妄體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
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
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
非無。如相品說。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真實相。


述曰。知有
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
三性。此相真實三性為體。有何差別。為答此
問。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
無名根本實。別離增減二種過失名真實相。
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
解第三無倒真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
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
果。為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
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為此
之四行。如別抄說。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
起。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
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
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
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
[002-0017a]
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
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有計所執等。實非
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說。假通三性。實非通
故。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
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
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
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
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為苦。心心所取故。
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
說。


論曰。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
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
亦說為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
所執。故亦說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
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說為依他
空。亦假說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說為無我。


述曰。
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說。然顯揚論具有此等
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說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
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說。然舊
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為頌餘。
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
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
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
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
[002-0017b]
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
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
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
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云。由垢寂
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
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
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
滅收。二論說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
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
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
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
有故但遍知。次唯說染故應知斷。後既為無
故須知證。然上所說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
體無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釋第
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
如唯識說。然約因果別說四諦。約麁細門說
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
義。漏無漏有為無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
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
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虛空擇滅義歸二諦
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
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
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
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
為二無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
兩皆依。
[002-0017c]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
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為遷流義
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
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
觀心名為勝智。如是彼境名為勝義。義是境
故。為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
釋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
解。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
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
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
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為義故。


述曰。智是有為
故名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為義
名為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為簡前二。唯
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
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
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
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
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
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為中但
言聖道。道為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
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
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
[002-0018a]
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真實義
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
也。為欲解第六真實。出體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
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
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
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
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
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
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義。此中意
說。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為
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
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說餘一
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
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
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
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
無記心等。說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
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
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
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
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
名聰叡者。諸內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
尋思者。瑜伽真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
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
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為道理極成真
[002-0018b]
實。依三量等解真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
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
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
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緣即世間攝。瑜伽依
此說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
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
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
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
所行即真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
初即人觀。後為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
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
間初解脫道無分別智不緣餘性故。唯一圓
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緣許通三性。雖無
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釋第
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
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真實。


述曰。非次第
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
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
會。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
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
[002-0018c]
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
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
雖有七如。略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
二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真實。


述曰。以非次
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
文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緣起生死
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
云說。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
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真實至說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
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
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
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
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為三段。初一頌半明
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
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
等我見。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
標舉。言於蘊等。即緣於蘊等起我見也。說離
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
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
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
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為我是一。今說
[002-0019a]
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為因。今說是界。執處為
我然是受者。今說於處。執緣起是我作者性。
故今說是緣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
是不如是等。今說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
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說是根。執即蘊等我
是常根。說於世。執我是一為染及淨二別法
依。今說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
今說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說有為無
為。唯說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
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
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真
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緣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
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
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
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
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
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舉所明
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
法。偈明於色。故說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
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
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
之所執性。故假說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
[002-0019b]
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
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
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
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
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
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
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
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
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
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
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
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
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
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
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
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
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
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
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


述曰。總略十
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002-0019c]


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
段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
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
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
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
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
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
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
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
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
等。


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
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
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
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
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
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
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
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
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
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
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
名種子。


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
准前。
[002-0020a]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
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為六識受用之
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
住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為門。或從喻
為名。


論曰。已說處義至果用無增減。


述曰。緣起
義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
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緣起義。


述曰。總舉大
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
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為因故。於行之
因無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
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
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為遮計立緣生
等。正與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
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為無明果。故
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
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
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增益用。然
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
用。名損減也。即緣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
釋。


論曰。若無如是至緣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
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說緣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
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002-0020b]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
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俱時出現。


述曰。此四
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
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
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
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
亦不俱生。設有眾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
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
情。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
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
為顯勝生生。且說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
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
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
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
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俱言非處。以非
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
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說。


論曰。已說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增上。


述曰。
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釋根義。餘列
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義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義。


述曰。
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說。


論曰。已說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
[002-0020c]
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
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舉
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
說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
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說。且如對法。說過去
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
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剎
那少分世說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
三卷說。


論曰。已說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
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
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
無為無漏緣。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
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說。又如瑜伽五十
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
即異熟法前為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寬狹與
苦無殊。同小乘說。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說
為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
說苦滅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說故。諸處
約體。唯說於苦有漏皆盡。今說二滅顯二諦
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
伽第五十五等說。


論曰。已說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
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
[002-0021a]
字通三乘。功德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
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
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
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起。觀
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
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
德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
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真如。利益一切而
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德失。顯求一
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為觀德失。故略不說。雖
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
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說。此中智望於自乘
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緣。唯依此二
說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
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說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
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說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
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為。下二
若是無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
名最為勝。能攝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
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說。舊論云。有言說
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說
故。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
皆名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
[002-0021b]
故名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
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
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
論說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
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
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
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
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
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說其見。
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
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說無心所者。心之品
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為。


述曰。此結上
明有為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
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
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緣境故。


述曰。擇滅無為
寂靜息諠雜故。真如不爾。故別處說。餘義可
知。


論曰。如是所說至總名無為。


述曰。總結上
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說能寂名寂靜境。
此說非也。然能證道以為主故。總攝一切無
漏有為。此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然
此可說通有無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
已說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緣此智名為善巧。


論曰。真實總義至所顯真實。


述曰。自下大
[002-0021c]
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
所由。


論曰。能顯真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
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增上慢所顯真實。


述曰。
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說即
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無依他
妄有。離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真實。


述曰。三無常
等無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
四諦真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真實。大乘
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
義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
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
脫眾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真實。



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說義。
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
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真實。


述曰。即攝真
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
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


述曰。即
差別實七種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真實。


述曰。
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
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為解
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說十善巧治我見。故名
[002-0022a]
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
如攝大乘對法等說。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
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為入解此我執
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
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為一故
唯十真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
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
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
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
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
治更有眾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說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
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為二。
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
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為六。初一頌明
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
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
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
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
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
第十卷說。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建
立念住。如彼廣說。故先說此。於中有二。初總
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釋。此即初
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
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
[002-0022b]
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
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
故。身為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說。所有
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
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為相故。


述曰。釋麁
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
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為
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為苦。對法云。是故修觀
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
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
會。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
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
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
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
應入苦。如此徵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
執所依所緣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
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
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
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
我怖也。故對法說。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
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
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
[002-0022c]
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說。
為斷所治法。為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
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
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說。對法
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繫合三義說。


論曰。已說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
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
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
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為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
句。此為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為遠離三字。
次二句釋頌為修集三字。然一為字貫雜。次
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說已生乃至廣說。


述曰。此指經說
顯四正斷。如契經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
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廣說者。謂生欲策勵發
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說。如
顯揚第二對法等說。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說。
法蘊足說與此不同。不可為證。


論曰。已說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
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
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
此頌中。上二句說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
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
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
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
[002-0023a]
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
也。


論曰。為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
句頌。為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
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
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
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說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
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說神足
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
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
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
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
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
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
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為一失。


述曰。能治一
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為除滅至俱為過失。


述曰。此釋頌
第三句。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
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
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
二俱有失。


論曰。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
治。


論頌曰。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
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
[002-0023b]
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
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
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
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
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
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
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
第三句。對法論說。欲為勤依由欲求故。為得
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
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說。
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
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為能果。
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
別開安。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
治。


論曰。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
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
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
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
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
已等。是結前。為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
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
[002-0023c]
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
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說。最初心平
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
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緣故稱
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
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
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為四。與此不同。
據義別故。


論曰。已說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
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
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
為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
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
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
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
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
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
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
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
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說有部五停總別。是
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
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
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
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
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
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增上。


述曰。釋第二句
[002-0024a]
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
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
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說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
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為二問。
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
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說之為力。
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說至復說為力。


述曰。釋頌初
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
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
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
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為彼不信障等之所
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說之為陵。雜
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說之
為雜。今此竝無故說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
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
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
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
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
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
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說
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
事不辦者。得真無漏也。
[002-0024b]


論曰。如前所說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
解根力修位。先為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為問。
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
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
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
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為主。約解脫辯念住
等。假實別說以實為言。根力是實。決擇是
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
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
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
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
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
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
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說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
段將解覺支故結徵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
總為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
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為五。出自性行相。後
頌解安等三合為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
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
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
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
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
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
[002-0024c]
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
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
為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
念力繫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
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為支。是
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說。
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
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
剛強故。能喜覺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
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
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說無染為三。


述曰。為解三支
故為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說。何
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說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緣所依至說為無染支。


述曰。
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
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緣。
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緣者非實因緣。俱
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緣故。以彼麁重即諸
種子。與三雜染正為因緣。輕安望彼是近對
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緣故。
輕安亦名無染因緣。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說。
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
[002-0025a]
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說。能
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
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
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
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
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說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
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為八。


述曰。解
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種。
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
而論。束八為四。第四句約體為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
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
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
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
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
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為分別。然此
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
惟為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
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
法等但說正思惟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說
故。約因說故。對法論說。如其所證方便安立
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
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002-0025b]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
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緣後二各分為三。


述曰。問第二第
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
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
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說。
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
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
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
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
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
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
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
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
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
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
勝者偏說。對法論說。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
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
說。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德故。


述曰。對法
論說。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
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
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
治說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
[002-0025c]
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德障。謂能引發神通等
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說
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為所依。然此道支體性
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
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
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
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
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
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
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
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
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
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
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
倒。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
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
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
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
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
[002-0026a]
隨。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
前說。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
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為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為境而修對治。


述曰。
且如念住。二乘但緣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
修對治。菩薩亦緣他身受。乃至廣說。而修對
治。所緣寬狹與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
治所緣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
二乘緣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
惟。菩薩緣真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
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
生死欣求離繫得於涅槃。但為自利。菩薩大
悲不厭生死故。不為身離繫。不厭涅槃故。不
為不離繫。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
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
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
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增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
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
即四正斷。為得勝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
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發上者。即
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
[002-0026b]
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
分。既入聖已功德增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
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
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
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
三乘修別。謂於所緣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
二乘修名為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
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
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
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說。故須重品。


論曰。已說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
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
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為總結。此
即初也。


論頌曰。所說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
自下第二依徵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
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為治法
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為治法於法
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
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說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
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
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
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
[002-0026c]
種姓。得彼彼說。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
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
見道中解脫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見
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
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說見道已去。如瑜伽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寬
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
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德。


述曰。前無有無
學。但是總說。今此殊勝約別為論異。非身證
俱解脫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
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
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
中。即似唯說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
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
通說三乘諸位。自下別說唯菩薩位。即十三
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說。文易可知。
據勝能說。不可為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說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
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
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
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
[002-0027a]
於勝人。利以□身為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
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
有為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為
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
文。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
上二句顯前有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舉數
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真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
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真法界成有為治。
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
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
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
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
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
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
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
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
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
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說十八三位。
[002-0027b]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
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
聖。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
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
即名別說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
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
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
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
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德故。今別結。遍滿位即
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
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
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
解。但隨一理為結。不可徵為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
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
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為無為
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
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
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說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
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
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
四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寬體狹。事
[002-0027c]
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
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
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說為器。如器受
物。從喻為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
記。名為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
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說。□無漏力□□
□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緣助所
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
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
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
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
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
往善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
轉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
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
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
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
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內法為增
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
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
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
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
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
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說。但說現因若假者
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
[002-0028a]
得。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繫。


述曰。釋第三句
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為唯無漏得。若有漏得
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
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繫果。


述曰。釋第四
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
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
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
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
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說。
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
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為因。以後為
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
士用離繫。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
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
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
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前四種
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
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繫果至煩惱繫故。


述曰。有學數
習離繫。無學究竟離繫。離繫義殊故言如
次。
[002-0028b]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即前四
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
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
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
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
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
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
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
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說十。餘為釋此義故有
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
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
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
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
梵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
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釋。
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
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
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
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
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
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
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002-0028c]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
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
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
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說。


述曰。此品有三義。
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
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
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
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
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
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
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
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
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
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
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
知。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
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
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
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
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
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
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002-0029a]
曰。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
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
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
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
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
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
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
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
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
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
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
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
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
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
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
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
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
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
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
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
答。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
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
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
[002-0029b]
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
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
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
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
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
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
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
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
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
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
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為依處故。


述曰。利他為
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
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
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
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
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
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
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
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
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
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
[002-0029c]
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
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
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
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
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
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
現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
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
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
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
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
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
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
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
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
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
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
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
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
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
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
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
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
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
[002-0030a]
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
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
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
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
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
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
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
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
狹。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
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
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
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
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
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
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
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為損害。


述曰。三施三
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
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增長功德。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
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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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脫。


述曰。般若云慧。
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無盡。


述曰。下之
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
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勘。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
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
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
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
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
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
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
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
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
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
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
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
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
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
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
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
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
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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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
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
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
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
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
小教故但說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
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
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
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
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
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
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
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
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
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
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
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
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
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
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願御回
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增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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