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4 成唯識論集解-明-通潤 (master)



No. 821-A


成唯識論集解序


成唯識論之難究也。不獨糅百為十。詞約義豐而巳
是雖正釋三十論。而實攝攝論集論雜集論二十論
廣百論辨中邊寶生顯識轉識五蘊掌珍手杖佛性
佛地俱舍金七十勝宗十句諸論。無慮數百卷。雖瑜
伽顯揚至多。然但可以證此論。而不可以攝此論。嗚
呼淵矣博矣。蔑以加矣。況其中立正義摧邪見。每用
三支比量。觸處而是。而今世講師。透徹因明者絕少。
若又不熟究諸論融浹於心。遽解此論。其不郢書而
燕說者幾希。如首卷破勝論實德業三句二比量。緣
彼宗計瓶衣等物。身根所觸。眼根所見。是五識境。現
量所得。即身觸眼見是因。現量所得是宗。色聲是喻。
故以有質礙無質礙二宗共一因。出其不定之過。此
計不出勝宗十句論。而出廣百論中。又如次卷破三
有為相。後約三世破。為小乘執生在未來。而過去現
在都無生用。故以來同去破之。此執不出於百論。而
出俱舍及清凉鈔中。如此之類不可枚舉。目力一不
到。率爾下筆。則有自誤誤人之咎。嗚呼可不慎哉。余既
潛心此論。攷求諸典。有所標識。而闕疑尚多。後聞巢
松緣督諸師。結侶焦山。徧檢大藏。將釋此論。遣使迎
之。二師先後至。余謂。何不作補疏為後學指南。僉曰。
[001-0658b]
非得一雨師來不可。余即遣使迎一雨師。會以他事
覊不至。因循歲月。合併甚難。而余亦出山矣。追尋此
約巳將十年。緣督巳作古人。而余亦老病。伏枕二秊。
殊無起色。然研味此論未曾蹔捨。今年夏一雨師新
解成。以前五卷刻本寄余。其書曰。近世解內典。各出
巳見者多。第性宗理圓。作聰明註釋。亦無大礙。相宗
理方。一字出入。便謬以千里矣。不侫雖有臆見。目未
曾經考證。口未曾經商確者。皆不敢入解。今入解者。
不過摭古人言句以成文耳。不識能當明公之心否。
嗚呼此正余之心也。余恒謂。陳那護法諸菩薩皆果
位聖人。在賢劫千佛之數。其造諸論。皆現量心中流
出。吾輩顧以分別心揣摩卜度。自以為比量。而不知
皆非量也。不以至教量印之烏乎可。故余拙解取名
證義。意正如此。師可謂得我心之所同然矣。及閱其
書。則遇立量處。一一提明。雖不解因明者。讀之無不
了然。其散見諸論。凡余心目之所及者。師皆先及之。
且有余目之所未及者矣。然後知師用意之精如此。
而巢松緣督之推許豈虗哉。余聞紫栢大師言。相宗
絕傳久矣。魯庵泰法師。行脚避雨。止人家簷下。聞其
內說法聲。聽之則相宗也。亟入見。乃一翁為一嫗說。
師遂拜請教。因留月餘。盡傳其學而去。疑此翁嫗非
凡人。盖聖賢應化而現者。雪浪恩法師即魯庵之孫
也。緣督又雪浪之孫。而一雨巢松二師皆得法雪浪。
稱高第弟子。其授受淵源有自矣。余承法師片言指
[001-0658c]
點。受益良多。但其欲盡削繁文。獨存護法正義數語。
未免憚煩樂簡之病。故其平生著述絕少。然有諸弟
子。燈燈相續。著書滿天下。亦孰非法師之著述哉。病
中久癈筆研。偶因贊喜而走筆序之。亦不知有當於
師心否。


萬曆壬子孟秋五日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書

No. 821-B


唯識集解自敘


一代時教。雖逗機不同。戶牖各別。要其所歸。性相二
字。該括無遺矣。曷謂性。謂不生滅。無去來。離四句。絕
百非者是。楞伽所謂寂滅一心。楞嚴所謂清淨覺性
也。曷謂相。即清淨覺性中。瞥爾不覺。遂流而為識。結
而為色。膠而為執。蕩而為空。於是色法分為十一。則
有眼耳鼻舌色聲香味等相生焉。心法分而為八。則
有了別之相出焉。心所法分而為五十一。則有觸等
欲等貪癡等相出焉。不相應法分為二十四。則有得
失生滅等相出焉。無為法分而為六。則有虗空擇滅
等相出焉。百法叢生。眾相橫出。清淨覺性。鬱而不揚
矣。於是凡夫見相而不見性。用識而不用智。根塵識
[001-0659a]
三。交馳互逸。頭頭羈紲。處處粘著。外道小乘。迷頭認
影。不達自心。謬執心外實有諸法。復執諸法實有自
性。向空華上。分淡分濃。於兔角邊。較長較短。部黨羣
分。互相牴角。此大乘唯識正宗立破之義所由作也。
且此論以唯識為宗者。謂色等十一法。是所緣唯識
故。識等八法。是自性唯識故。心所五十一法。是相應
唯識故。不相應二十四法。是分位唯識故。無為六法。
是識性唯識故。是知五位百法。統名唯識。離識之外。
無片事可得。故以唯識標宗也。以立破為義者。如立
色等十一法。為所緣唯識者。是破外道小乘計心外
實有諸法也。立八種識為自性唯識者。是破小乘執
六識三毒為生死因。數論勝論等。計神我勝性等。為
生死因。及一類菩薩撥識亦無之執也。立五十一心
所法為相應唯識者。是破小乘誤執離心無別心所
之執也。立二十四不相應法為分位唯識。及無為法。
為實性唯識者。是破小乘執得等虗空等為實有自
性也。復立十因四緣為生起因者。是破自然外道無
因而生諸法也。是故。索其旨趣。究其始終。皆以立破
為義。立破之義既成。則知萬法元從巳出。不自外來。
悉假緣生。亦非實有。於是九十六種外道。悉豎降旗。
一十八部小乘。爭扶象轍。乘其啟窾。導入無疵。授以
新方。驅其痼疾。是以收百法歸相見。攝相見屬依他。
若從依他而執我執法。則沒溺癡河。若了依他元無
自性。則優游覺海。故復明轉識成智。束智為身也。嗚
[001-0659b]
呼。古尊宿見性之後。或捧或喝。或伸或欠。或拈搥竪
拂。或吐舌揚眉。或張弓架箭。或舞笏輥毬。或掀倒禪
牀。或趯翻飯桶。或作驢鳴。或為犬吠。無非遊戲神通。
發明般若者。莫不皆從相中打出。識裏透來。故全相
是性。全識是智。方得真實受用。左右逢原。隨流得妙。
誰謂相宗非要哉。是知性之不明者。相之不徹也。故
欲明性。先須徹相。相徹而後性自明矣。今見性者既
不可得。而復弁髦其相。問其性。則指胸點舌。竪臂擎
拳。曰。無非是道。問其相。則口如匾擔。眼似流星。曰。我
無用此。顢頇儱侗。甘坐自欺。諸佛慧燈。於茲漸熄。不
亦大可哀邪。然此論自奘師糅成之後。口授基師。基
師作疏以釋其義。當爾時。耳提面命。家喻戶曉。故自
唐以來。弘之者廣。而見性者如麻似粟。觸處皆是。至

明而疏義湮沒。此論亦寘之高閣。相宗一脉。黯然不
彰。即見性者亦如麟角。故知見性雖不在相。寔由徹
相以見性。是則相宗為見性之明燈。亦是欲到菩提
法性城中一本路程圖也。惡可少哉。潤自落䰂披緇。
濫廁講場。即與二三同志。窺其門戶。第根性鈍遲。而
聞見復寡。於易了處一句入心。如渴沾甘露。津津有
味。忽遇聱牙詰曲。則喻如嚼蠟。故旋閱旋止。後披宗
鏡。始得斬其疑關。抽其暗鑰。從是徧探楞伽深密等
經。瑜伽顯揚廣百雜集俱舍因明等論。及大經疏鈔。
其中凡與此論相應者。輙手錄之。間有眼力未及者。
[001-0659c]
必參之有識。方始搦管。積有數年。彚成此解。實不欲
以臆說誤人。故命之曰集解。第願後之學者。藉是解
而了相。而破相。而離相。則幸矣。若據是解而泥相。則
蛇足之誚。余復何辭。是解也。自巳酉冬。於虞之秋水
菴緝成六卷。至辛亥夏日。於湖之福山蘭若。續成四
卷。續成而捐貲請刻者。雲山居士覺僊也。



萬曆壬子夏日書于藤谿之草堂
[001-0660a] No. 821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金庭長壽寺沙門通潤集解


【梵語悉底。唐言成。成者。安立成就義。安立教理。成
就勝義故。梵語麼怛喇多。唐言唯。唯者。獨義。心外
無法故。梵語毗若底。唐言識。識者。了別義。八識皆
能了別自分境故。梵語奢薩怛羅。唐言論。論者。分
析義。分析五位。教誡後學故。論字是能成。唯識是
所成。能所合目。故曰成唯識論。自世尊覩星之後。
說法四十九年。談經三百餘會。統而言之。總以一
心八識而為宗體。因緣和合。變現世出世間種種
諸法。而諸小乘外道。不達三界由乎自心。萬法原
於本識。妄計心外實有諸法。妄立種種異因為諸
法本。邪說謬解。墮塹落坑。所以諸大菩薩。興慈運
悲。據大乘經。造頌造釋。成立唯識一宗。誘引外道
小乘。出邪見河。復歸性海。故有斯論。然此唯識二
字。有十種義。一遣虗存實義。謂徧計所執之境。唯
[001-0660b]
虗妄起。都無實體。應須除遣。以情有理無故。謂依
圓法。體是實有。是根本後得所緣之境。應須存留。
以理有情無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
執我法為有。清辯菩薩。妄撥理事為空。今唯識觀
中。以空遣有。以有遣空。以非有非無雙遣有無。故
言唯識。二捨濫留純義。謂心境二法。相倚而生。由
境有混濫。捨之不稱。心體既純。故言唯識。故下文
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唯識。三隱
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了別。心所即劣。依他起故。
心王即勝。所依體故。隱劣不取。故言唯識。二十唯
識論云。此說唯識。伹顯王勝。理兼心所。如言王來。
非無臣佐。四攝末歸本義。謂収攝相見二分。還歸
本識自證分體。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緣。
唯識所變。五遣相證性義。謂相用遣而不取。體性
證而不除。故言唯識。攝論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
是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識義。謂所觀
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故言唯識。阿毗達磨經云。
鬼人天等。所見各異。七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
楞伽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現。彼所見非有。是
故說唯心。八理義。即道理唯識。本頌云。是諸識轉
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
謂菩薩在定位。作四尋思觀。皆不離識。瑜伽云。菩
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十果義。謂佛果四智。及菩
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莊嚴論云。真如無境識。是
[001-0660c]
淨無漏界。如上十義。性。相。境。智。教。理。行。果。有漏。無
漏等。皆是成就唯識勝義。故云成唯識論。卷者。舒
卷義。舒則覽其文。卷則思其義。從義邊說。故云卷
也。第。謂次第。一者。數之始。論有十卷。此居其首。故
曰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此出造釋論併譯人之名也。如來滅度九百年後。
六師競作。邪說熾盛。於是天親菩薩。撮瑜伽之要
義。造唯識三十頌。親勝。火辯。同時造釋。千一百年
後。護法。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八大
論師。相繼造釋。各成十卷。前後合之。總有百卷。故
後人以天親為本論主。十大論師為末論主。而末
論十師中。又以護法四分為準。故以護法為首。其
餘論師。則以等字該之。自後奘師。糅斯十釋。合為
一部。勒成十卷。若一師之所製。即斯論也。三藏者。
經。律。論藏也。法師者。三藏精通。人所師法故。譯者。
易也。易梵語而成唐言也。】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此一偈。上半是論主歸敬三寶之辭。下半是論主
自陳造釋之意。言稽首者。稽。至也。留也。以首至地。
停留少時。所以展敬也。唯識性者。所證之法也。滿
清淨者。佛也。五住究盡。二死永亡。名究竟覺故。分
清淨者。僧也。分斷無明。分證真理。名隨分覺故。此
二皆能證之人也。問。何故論初必須歸敬三寶。答。
[001-0661a]
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生勝心故。能加被
故。應須歸敬。問。性相二法。互顯並陳。何以偏敬其
性。不及其相。答。唯無漏故。唯真諦故。法實性故。聖
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問云。何故法在佛先。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以法為諸佛之母。一切諸
佛。皆從此中流出故。他處言佛法僧者。顯說相因。
佛先法後。人能弘道故。問云。本論師既有三十頌
巳。何因緣故。復造斯釋。答云。所以釋彼三十頌者。
正欲令一切迷謬有情。得大利益。得大安樂故。】


「今造此論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論一段。是論主自述造論因緣。以
明利樂有情之意。言二空者。我空法空也。二空是
一論之綱領。故首言之。言迷謬者。外道不解。名之
曰迷。小乘邪解。名之為謬。既迷且謬。正眼瞢然。論
主所以造釋。令邪知謬解之徒。得真知實解故。問。
生解。有何利益。答。生解。為斷二重障故。障者。覆礙
義。覆蔽真心。礙智不起故。障有二種。謂煩惱所知。
煩惱者何。謂見思惑。惱亂有情。長處生死。所知者
何。謂諸無明。障所知境。令智不生。此二種障。同是
根隨二十六惑。由根隨等有煩擾用。名煩惱障。有
覆礙用。名所知障。故欲斷障。先須生解。解生而後
行起。行起而後障斷故。問云。此二種障。從何而起。
答。由我法執。二障具生。執是封著不捨義。由諸愚
夫。堅執諸法實有主宰。又執心外實有諸法。名我
[001-0661b]
法二執。因有二執。遂生二障。由我執為根。生煩惱
障。法執為根。生所知障。所謂我法生而障起也。問。
若爾。此二種障。何由而斷。答。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謂能觀五蘊法中。本無主宰。誰是我者。即是我空。
復觀蘊法。亦非實有。誰為法者。即是法空。既能證
入二空。彼二障者。應念化成無上知覺。所謂我法
空而障盡也。由執而障成。空而障斷。既從地倒。還
從地起故。問。斷障。有何利樂。答。斷障為得二勝果
故。由煩惱障。障大涅槃。令諸有情輪轉生死。故斷
續生。便證解脫。言續生者。謂結生相續。即潤生無
明也。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諸有情。不得正覺。故
斷礙解。便得菩提。礙解者。謂法執不忘。所證淨解。
即是礙故。】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此約二執別顯世間迷也。開。謂開發。示。謂指示。我
法本無而妄執。故曰謬。唯識本有而不知。故曰迷。
我者。如世間執有情生命者。知者。見者。外道執作
者。受者。思者等。法者。如數論師執二十五冥諦。勝
論師執六句義等。此皆迷本有之唯識。謬執本無
之我法。故諸論師。高建法幢。立真比量。破除二執。
指示二空。使迷唯識者。達真現量故。】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此約四執。別顯聖教迷也。前於相見執我執法。故
稱迷謬。此於境識計有計無。故亦稱迷謬。或執外
[001-0661c]
境如識非無者。如小乘執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
境俱有。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者。如清辯依密意空
教。撥識亦無。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者。如一類大乘
菩薩。言八識用雖不同。體唯是一。如一水鏡。多波
像生。或執離心無別心所者。如經部覺天所計。但
有心王。都無心所。以經言。士夫六界。染淨由心。無
心所故。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假立分位。
非別實有。如上四師。或偏於有。或滯於空。或略其
用。或缺其所。所見不同。所執亦異。皆未能達唯識
妙理。故諸論師為遮其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
如實解。故造斯論。上明造論因緣竟。下正釋三十
頌。】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問云。世俗之人。不了唯識。妄執我法。可爾。聖教之
內。了唯識者。云何亦言有我法耶。次舉頌總答。論
曰下。釋頌。世俗所執。名世間我法。聖教施設。名聖
教我法。此二我法。俱是假立。非實有性。以世間我
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體強設。亦名
為假故。云何名為無體隨情假。以本無實體。妄情
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此
名無體隨情假。云何名為有體強設假。雖有法體。
而非我法。以法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
施設。此名有體強設假。我。謂主宰者。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斷力。主是我體。宰是我用故。又主是俱生
[001-0662a]
我。任運自在。屬第七識我。宰是分別我。有割斷故。
屬第六識我。法。謂軌持者。能軌自相。能持自性故。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彼二者。指我法言。俱有種種
相者。言我相有多種。而法相亦有多種。故曰俱也。
我種種相者。謂有情命者等者。等取養育者。數取
趣生者。見者。知者。外道所執作者。受者。思者。此世
間無體隨情我也。預流一來等者。等取三賢。十聖。
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此聖教有體強設我也。法種
種相。謂實德業等者。等取二十五冥諦。及大梵。自
在。時。方。本際。自然法。此世間無體隨情法也。蘊處
界等者。等取緣起。根。諦。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一切
善巧諸法。此有體強設法也。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者。言如上種種諸相。皆是隨順眾緣施設。各各有
異。然皆不稱法體。悉是假說。巳上總明世間聖教
二種我法皆是假立。以釋頌初二句。】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云。如是我法種種諸相。皆是隨緣假說。依何為
體而得成就。答。彼我法二相。皆依諸識轉變而假
施設。非實有體。識謂了別者。了。謂了達。別。謂分別。
諸識皆能了達分別自分境故。問。心所亦能了別。
何以不及。答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此中
者。指頌中說。言頌中但言識所變。而不及心所者。
以心所恒依心起。與心相應。故但言識。必該心所
也。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言識
[001-0662b]
體者。通指八識自證分言。以自證分上。變似能緣。
謂之見分。變似所緣。謂之相分。此二分者。名依他
起。依他自證而生起故。愚者不了。依此見分。施設
我執。依此相分。施設法執。故曰依斯二分施設我
法也。然則見相二分為所依。我法二執為能依。離
所依無能依。故曰彼二離此無所依也。問。既一自
證變似二分。相見二種。是同是別。答。亦同亦別。同
者。即一體轉似二分。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故可言
同。別者。見分是自證分義用分開。故離識外。別無
有種。相分必以識為所依。變相分種。似相而起。是
故相分有別種生。問。相分既別有種。何名識變。答。
不離識故。內識變時。相方生故。巳上別明世間我
法從徧計生。】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此顯聖教我法從內識變也。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者。正顯我法從內識變。非是心外實有。故云似境。
此之似境。雖由內識所變。其實亦由我法現種交
熏之力。故內識生時。能變其似。諸有情類。不達我
法似境從內識現。其體本空。而反計似境以為實
有。正如患夢之人。以自夢力。現種種相似之物。不
達夢境不真。而反執夢中相似之物以為實有。殊
不知正夢之時。此物未甞無。既醒之後。此物未甞
有也。故經云。如夢中人。夢時非無。及至於醒。了不
可得。巳上釋頌第三句。】
[001-0662c]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此結世間我法是世間假。聖教我法是聖教假。一
是妄情施設。一是內識所變故。】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此以外境內境會歸唯識。問云。何故心外實我實
法。都無所有。唯有內識。答。外境是徧計所執。隨情
施設。都無實體。猶如兔角。非若內識之幻有。內識
體是依他。仗因托緣而有。猶如空華。非若外境之
都無。由此外境體性非有。內識體性非無。便遮外
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
亦無妄空減執。唯識之義。于此昭然。問。外境既是
妄情施設。可說為假。內境實是內識所變。何故亦
假。答。內境雖是內識所變。非是全無。依世俗說。名
為假有。內識是假境所依之體。依勝義說。名為實
有。故知世間聖教二種我法。悉是假有。全歸唯識。
離識之外。無別有法。故曰。通玄峰頂。不是人間。心
外無法。滿目青山。】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問。世間目根身器界。皆是心外實境。云何談唯識
者。以內識為有內境為似。外境為無。答。以世間所
執實我實法。悉無體故。故知唯有內識所變似外
境現。問。現前世人。能知能見。能說能行。能造能受。
皆是此中實有主公。潛施默運。方能成就。如何實
我不可得耶。答。世間所執我法雖多。略而言之。但
[001-0663a]
有三種。一大同虗空我。即數論師所計受者我。勝
論所計作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獸王及徧出所
計。三量小極微我。即無慚外道。及尼乾子所計。此
名六師三計。餘九十種。總不出此。】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大同虗空我也。先出外量云。我是有法。體常
周遍是宗。因云。隨處造業受果故。同喻如虗空。此
量宗犯能別不極成。因犯法自相相違。喻犯能立
法不成。故因明云。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
論師。立聲壞滅。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
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能立法不成
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次立量破云。我
是有法。常遍為宗。因云。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喻如
虗空。故因明疏云。對敵申量。三分圓明。開曉於賓。
名真能立。斥量非圓。彈文有謬。示悟於主。名真能
破。對敵申量。三分缺謬。非曉於敵。名似能立。妄斥
非圓。彈文有謬。不悟於主。名似能破。由彼敵對申
量。而三支有謬。不得圓滿。故先出其量。次即借其
量以破之。即彼為似能立。而我為真能破。所謂奪
賊槍殺賊也。次約同異破。又若所執我體。既同虗
空。周遍一切。則汝所執我體。與彼有情所執我體。
同耶異耶。若汝所執之我與一切有情同一體者。
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同時作業。一有
情受報時。一切有情亦應同時受報。一有情成佛
[001-0663b]
時。一切有情亦應同時成佛。若爾。便成大過。若汝
所執我與一切有情我各異者。一人之我體周徧。
多人之我體亦徧。既更互相徧。則一人之體。與多
人之體。混而為一。既混為一。則一人作業受報時。
應名一切作受。以一切我。同在一處。無別異故。若
謂我體雖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決非一作一切作
一受一切受者。亦無此理。以業果身三。與諸有情
我體和合而為一故。既和合為一。不得分為彼此。
各有所屬。若謂屬此而不屬彼。則與常徧之理。又
不當矣。必也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一解脫時。
一切亦解脫。所修所證。與一切我合。然後可名常
徧。今既不然。常徧之義。不成安立。】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次破卷舒不定我也。先出外量云。我體常住不定
為因。隨身大小。有舒卷故。如油渧水。此因亦犯法
自相相違過。次申量破云。我體應非常住。有舒卷
故。如槖籥風。槖籥者。鼓風之器。鼓之則風出。不鼓
則無故。若謂我體定隨身者。身有多物。應可分析
何者為我。色是我耶。受想等是我耶。若可分析。便
成多體。如何可執我體為一。故彼所說。如兒童竪
子戲謔之談。豈有實義乎哉。】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極微我也。先出外量云。我體常細。潛身
作業。猶如極微。次申量破云。我量至小。決不能令
[001-0663c]
大身徧動。如蚍蜉撼樹。若謂我量雖小。而能速疾
巡身。似徧動者。猶如火輪。若爾。則所執之我。亦非
一體。亦非常住。諸往來者。是生滅法。是和合法。非
常一故。巳上六師三計。由彼宗因自相矛盾。故不
動于戈立見其敗。】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出小乘所計我有三種。一者即蘊。如言即色是
我。即受是我等。此正量部所計。二者離蘊。如離色
是我。離受是我等。此經部所計。三者與蘊。非即非
離。是犢子部所計。正量部亦有作此計者。】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先破即蘊我也。先約五蘊破。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者。常墮無常。常亦無常故。一墮於五。一我成五故。
立量云。我若即蘊。非常一故。猶如五蘊。次約五位
破。內色有質礙。我無質礙故。立量云。又內諸色。定
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待緣而有。
有間有斷。我恒相續故。立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
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猶如瓶等。我有知覺。餘行
餘色。並無知覺。立量云。餘行餘色。亦非實我。非覺
性故。知虗空等。言餘者除心心所。及內色外所餘
不相應行。及外色也。】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次破離蘊我也。我蘊相離。兩不相干。如眼與聲。了
不相觸。立量破云。我若離蘊。無作受故。喻如虗空。】
[001-0664a]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三破與蘊我也。言汝既許依蘊而立實我。今既非
即薀。又非離蘊。斷非實我。故立量云。我非即蘊。亦
非離蘊。定非實故。應如瓶等。瓶等不即泥團。不離
泥團故。又既下。破犢子部中計。此部立三聚。一有
為聚。二無為聚。三非二聚。又立五法藏。三世為三。
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有
為無為故。然此一部。諸部論師共推不受。呼為附
佛法外道。以諸外道所計雖殊。皆立我故。故借彼
例破云。若汝既知不可說名有為無為。亦應當知
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明矣。豈有非離非即之中而
有實我哉。】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上文分破外道小乘所執都無實我。下文總約根
塵識三種破。謂汝所執之我。是根耶。塵耶。識耶。先
約識破。故曰思慮。立量云。我若是識。應是無常。有
思慮故。如心心所。我若非識。應是無知。無思慮故。
如虗空等。】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次約根破。故曰作用。立量云。我若是根。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根。應非實我。無作用
故。如兔角等。】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此約境破。故曰所緣。先徵。次釋云。若我體非是我
[001-0664b]
見所緣之境。則汝執實我者。為猜度。為妄說。若我
體即是我見所緣之境。則凡有我見者。當稱正知
正解。不應目為顛倒眾生。以真知灼見實有我體
故。又若必以我見為正。則應無我見者為邪。如何
聖教皆毀我見而讚無我。謂證涅槃者。皆無我見。
有我見者。沉淪生死。豈有著我見者。不淪生死而
證涅槃。無我見者。不證涅槃而淪生死者哉。】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此總破能緣所緣皆非實我。以顯正義。立量云。我
見是有法。不緣實我是宗。因云。有所緣故。喻如緣
餘心。又量云。我見所緣是有法。定非實我為宗。因
云。是所緣故。喻如所餘法。如我見不能緣餘心。則
我見不能緣實我。若餘心可緣。則實我亦可緣。如
所餘法既非實我。則我見所緣亦非實我。若所餘
法是實我者。我見所緣亦是實我。故知我見所緣
非實我。而我見亦不緣實我也。廣百論亦云。我見
決定不緣實我。男女等相所雜糅故。如緣身等。起
男等相所雜糅心。又我見境非是實我。男女相心
之所緣故。猶如身等。問。我見既不緣實我是緣何
等。答。但緣內識變現五蘊似我之相。隨自妄情。周
徧計度以為實我。然非真有實我可緣也。】


「然諸我執數數脩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此下略示二種我執生起之處。及脩斷之相。言俱
生者。與身俱生。任運轉故。言分別者。思慮計度而
[001-0664c]
生起故。俱生我執下。正顯俱生異於分別也。十地
論云。遠隨現行不作意緣。無始至今。任運而有。不
假作意分別尋伺。如小孩皃。見母生喜。是俱生貪。
見人啼哭。是俱生瞋。不假別緣。任運起故。古德云。
學道之人不識真。秖為從前認識神。無量劫來生
死本。癡人喚作本來人。軻書所言赤子之心。良知
良能。皆此類攝。此有二種。一是第七托第八見分
為本質。自變影像為相分境。緣此相分。執為實我。
名俱生執。此執念念無間。名常相續。二是第六緣
五取蘊。或總緣為我。或別緣為我。言總緣者。謂第
六託識所變蘊相而為本質。自變影像為相分境。
緣此相分。執為實我。別緣者。謂執色為我。執受為
我等。皆是託質變影而為所緣。執為實我。亦名俱
生。此執或起或滅。名有間斷。此二俱生。細故難斷。
從無始來任運轉故。直至脩道位中。脩習勝生空
觀地地漸斷。至金剛心。方能斷盡。言勝生空者。揀
異見道生空。故曰勝也。問云。何以不言我空人空。
而言生空。答。若言人空。不該餘趣。若言我空。有執
外法以為我者。故言生空以混融之。】


「分別我執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外緣者。對內因言。即邪教邪分別也。邪教所說蘊
相我相。即前外道小乘所執心外實蘊實我。此二
我執。麤故易斷。見道位中。初地初心生空徧行真
如現在前時。一時頓斷。】
[001-0665a]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此結二種我執也。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者。牒上二
種我執也。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者。宗鏡云。能緣緣
不着處。即名心外疎所緣緣。第七計我。心外之法
或是於有。以第七未轉依位。必仗外質故。第六計
我。心外之法或是於無。此識行相猛利。於一切位。
能自在轉故。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能緣緣得著
處。即名心內親所緣緣。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是故下。結示。】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問云。五取蘊相。與所計我。孰有孰無。立量答云。然
諸蘊相決定似有。仗因托緣而得生故。猶如幻事。
又量云。妄所執我。決定非有。橫計度故。如畢竟無。
故契經下。引證。色等五法。具攝有為。眾緣積聚。共
所作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故名為蘊。煩惱名取
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如草穅火。或蘊屬取。故名取
蘊。如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如花果樹。】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破我有三世難。難云。世人以有我故。則能憶過
去。識現在。誦習未來。益我損我。為恩為怨等事。今
言我非實有。則憶念三世者誰耶。先約體破。言汝
所執之我。既常不變。三世皆如。則是現在同於過
去。過去亦同現在。若是現在同過去者。則我體常
無。若我體常無。三世恩怨亦應常無。誰為憶識誦
[001-0665b]
習。若是過去同現在者。則我體常有。若我體常有。
三世恩怨亦應常有。何須憶識誦習。所以者何。以
後與前。體無別故。次約用破。若謂我體本無變易。
而我之用前後變易。而有憶識誦習等事者。理亦
不然。以體與用。不相離故。用不離體。體常而用亦
常。則我用不應有變。體不離用。用變而體亦應變。
則我體不應言常。進退推求。不得言我能憶念誦
習三世恩怨等事。次顯正義云。然諸有情恩怨等
事。是本識中任持一類相續不斷之種子。由此種
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念念受熏。故有憶識誦習
恩怨等。非謂實我能緣也。故楞嚴云。汝等昔年覩
一奇物。經歷年歲。憶忘俱無。於後忽然覆覩前異。
記憶宛然。曾不遺失。則汝精了湛不搖中。念念受
熏。有何籌筭。故知實我不緣三世。】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破我能作受難。難云。若無實我。誰為造業。誰為
受果。先立量破云。實我不能作受。無變易故。猶如
虗空。又量云。實我若能作受。有變易故。應是無常。
次出正義云。然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種心王。
及諸心所。發業潤生。內因外緣。熏習之力。故有善
業惡業受報好醜等事。非是實我能作受也。】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此破我有厭求難。難云。若無實我。誰淪生死。誰證
涅槃。先立量破云。我體既常。無生滅故。猶如虗空。
[001-0665c]
何為厭捨。我體既常。無苦惱故。亦如虗空。何為求
趣。故彼所執我體為常。是為自害。次顯正義。然諸
有情。因煩惱力。造諸惡業。故有輪迴。因患生死。厭
三界故。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非實我能為生死
涅槃苦樂因果。但有諸識前滅後生。因果相續。如
秤兩頭。低昂時等。故知一切因果。不離本識。然由
妄熏習故。似我相現。愚者昧此執為實我。所以論
師一往破除我執。直顯我空。良有意也。】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上破我執巳竟。此下正破法執。問云。世出世間種
種諸法。皆是離心實有。如何談唯識者。離識之外。
更無一法可得耶。答。外道餘乘所執外法。以理推
究。皆非有故。又問云。外道所執。云何非有。且數論
下。先答出彼計。梵語僧伽。此翻為數。數即慧數。數
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
亦名數論。本源即是迦毗羅造。金七十論。即自在
黑造。二十五諦是其計也。准百論云。從冥生覺。從
覺生我知。從我知生五唯量。從五唯生五大。從五
大生十一根。神我為主。常覺相。處中不敗不壞。攝
受諸法。今依金七十論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處
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初總略為三者。一自性。二我
知。三變異。自性是第一諦。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
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智論云。謂外道通力至八萬劫。八萬劫外。冥無所
[001-0666a]
知。故稱冥諦。從此覺知初立故。二言我知者。即第
二十五諦神我也。三變異者。中間二十三諦是自
性所作。名為變異。故有三位。處中為四者。一本性
無變異。二大等亦本變。三十六但變異。四知者非
本變。一謂本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
非變異。二大我慢五唯。此七亦本亦變異。大從本
性生故變異。能生我慢故為本。慢從大生故變異。
能生五唯故為本。五唯從慢生故變異。能生五大
故為本。三五大五知根五業根及心平等根。但從
他生。故唯變異。不能生他。故不名本。四知者。即我
知為體。故不從他生。亦不能生他。故非本非變。廣
有二十五。如百論所說。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
三諦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四五大。五
五知根。六五作業根。七心平等根。兼其初後。故二
十五。問云。自性不可見。云何知有。答。因大等事從
自性生。有三德故。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
答。三德合故。三德者。梵語薩埵。剌闍。答摩。舊翻憂。
喜。闇。新翻貪瞋痴。由此自性。三德合故。能生二十
三法。自性是作者。神非作者。問。若非作者。何用我
為。答。為證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故。謂二十四諦。
是我所知。我是見者。而非作者。餘不能知。問。自性
是作者。我非作者。何因和合。偈答云。我求見三德。
自性為獨存。如跛盲人合。由義生世間。言我求見
三德者。謂我有如是意。我今當見三德自性。故我
[001-0666b]
與自性合。言自性為獨存者。我是困苦人。唯有能
見故。自性為他。令得獨存。如跛盲人合者。自性與
我合。亦如盲與跛合。以我為跛。不能作故。自性為
盲。不能見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間。與我受用。如跛
盲各達所在。各得分位。我見自性時。即得解脫。令
我獨存。問。巳說和合能生世間。是生次第云何。偈
答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
生五大。謂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義。自性相增故。
此大亦名覺。亦名想。亦名智。大次生我執。我執者。
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知須境故。亦名我慢。亦
名五大初。次慢生十六者。即五唯量。五知根。五作
業根。及心平等根。此意總明十六皆從慢生。就十
六中。先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初生
五唯量者。一聲。二觸。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有體
有能。有緣量故。唯是定故。定用此成五大故。從聲
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
香唯生地大。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生五知根。次
生五業根。後生心平等根。云何五大生五知根。謂
聲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是故耳還聞聲。觸唯生
風大。風大成身根。是故身根還受觸。色唯生火大。
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還見色。味唯生水大。水大
成舌根。是故舌根還知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
根。是故鼻根不聞地而聞香。次生五業根者。一語
具。二手。三足。四小便。五大便。即執。步。戲。笑。除也。心
[001-0666c]
平等根者。分別為體。故論云。分別為心相。是相即
心事。六具五唯成。通緣諸境故。二十五我知者。以
思為我。云何知有我。積聚為他故。他者即是我。由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
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脩道。自性隱跡。不生諸
諦。我便解脫。故偈云。我無縛無脫。無輪轉生死。以
無三德故。無變異故。無作者故。問。若爾。誰為繫縛。
誰為解脫。答。輪轉及繫縛。解脫唯自性。由自性變
異。故縛。若得正徧知。即得解脫。意明知二十三諦
為正徧知。明縛與脫不由於我。言我解脫者。約自
然解脫耳。此中言執我是思者。是彼所執無縛無
脫之神我。此神我。能受用冥性及三德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以自性與三德。唯能作二十三法。不能
受用。能受用者是神我故。然彼所計大等二十三
法。雖由三德合成。皆是實有。是現量境。親得受用
故。即今此方所計渾沌。如老子所云。杳杳冥冥。其
中有精。恍恍惚惚。其中有物。莊子云。至道之精。杳
杳冥冥。至道之極。昏昏默默者。皆冥諦也。此總認
一團無明為至道。翻此冥諦。便成大光明藏矣。】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先斥。次徵。次立量破。言大等二十三法。一一都藉
三德和合而成。如軍林瓶車和合而有。便非實法。
如何可說現量得耶。故先出外量云。大等是有法。
是實非假。現量所得是宗。因云。三事合成故。此宗
[001-0667a]
既云是實非假而因是三事合成。是宗因自相違
矣。故敵者反其宗以破之。立量云。大等是有法。應
假非實。非現量得是宗。因云。三事成故。喻如軍林
等。】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此以能生所生互破也。本事。即三德。意謂大等二
十三法是實有者。則同能生三德。非三合成。不得
稱三德所生大等矣。以所生即如能生故。遂申量
破云。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是實有故。如三本事。若
三德即是二十三法。則三德亦當有三德合成。以
能生即如所生故。遂申量破云。薩埵等三。亦三合
成。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下。例破。謂本事既能
轉變。大等亦應轉變。立量破云。大等諸法亦能轉
變。是實有故。如三本事。大等既是非常。本事亦應
非常。立量破云。薩埵等三。亦應非常。即大等故。如
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此約體用相同破。功能。用也。若此三德各各能造
二十三法。則此三德各多功能。功能既多。則此三
德體亦應多。以體與用不相離故。體。即自性。廣百
論云。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
分無能。無所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種故。
定是非常。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
用。自性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
[001-0667b]
最勝。無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體既成多。應
如大等。定是無常。若謂三德之體。既徧一處。一處
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轉變。以三德
之體。徧而無別故。】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此約體相各異破。縱許三德體相各別不相徧者。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若謂未合成三。合時變一。理
亦不然。合與未合。三德之體無差別故。豈有未合
成三。合時成一之理耶。若謂三事其體雖異。而相
是同。故和合時。成一相者。便違巳宗體相是一。若
謂體異相同。無斯過者。則應體如相而冥然成一。
或應相如體而顯然成三。如是則應一體合成一
相。或是三相合成三體。不應說言三體和合共成
一相。一相二字。若此中體相對辨。則一相是能變。
若下文總別對辨。則一相是所變。由此一相。成彼
一相。實無二也。】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約總別相同破。三德是別相。大等是總相。以三
德共生一法故。若總別二相。既混合一處。則一不
成一。三不成三。云何三德和合共生一相。若謂三
德雖變。實不和合。成一相者。三德變時。既不和合。
與不變時無有差別。亦不應言成一色等。如何現
見三德成一色耶。若謂三德和合而成一相。則三
德別相。即應亡失。別相既失。三德之體亦應隨相
[001-0667c]
而失。體相既失。是將何物而成一相。若謂三德各
有總別二相。故雖成總相。亦不失別相者亦不然。
以不可說此三德各有大等總相。及三德別相故。
以大等總相。即是三德之別相故。若謂總相即別
相者。則大等總相上各各應有三德別相。如何但
見大等一色總相。不見三德別相耶。】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此約三相和合破。若謂三德之體各各具有三相。
和合混雜。不見其三。但見一者。理亦不然。既三體
各有三相。寧有三相俱在而獨見一者耶。既見為
一。則成一相。又如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別哉。若
彼三德一一皆具三相。即隨有一德。能成色等諸
法。何所乏少。必待三德和合而成耶。若謂必待三
相和合而成一色。應一一事皆有三體。以體與相
無別異故。】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此約眾果皆同破。能造三德為因。所造大等為果。
唯量。即五唯量。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意謂
能造三德既同。則所造大等諸法悉無差別之相。
是則因果等法。皆不得成。既無差別。則一根應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聞聲齅香知味等。或應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見。耳亦可聞等。如
是。則世間盡合為一。而無現在情與非情淨穢好
醜等物。亦無現量比量非量之境。則犯自教相違。
[001-0668a]
及世間相違過。故下文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
違世間諸法差別。故彼所計皆非實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此六句義。即衛世師所計。亦云勝論。以六句義最
為勝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外道嗢露迦。此云
鵂鶹仙人。即百論中優樓佉也。亦云米臍。以収碾
場糠粃中米臍食故。六句者。實句。德句。業句。大有
句。同異句。和合句也。言實者。謂諸法實體。德業所
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等性故。實有九種。謂地。
水。火。風。空。時。方。我。意也。德。謂道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如地有十四
德。水有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風有九德。空有六德。
時有五德。方有五德。我有十四德。意有八德等。言
業者。作用動作義也。有五種。謂取。捨。屈。伸。行。如地
水風火意。是有動作。空方時我。是無動作。言大有
者。謂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
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言同異性者。即實德業
三種上同異性。如地望地。有其同義。如地望水。有
其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此同異性。
亦離實等外有別體性。言和合者。謂諸法和聚。由
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故。
[001-0668b]
令有住等。然此有性。同異二句。互有開合。如清涼
開有性為二句。合同異為一句。勝論開同異為二
句。合有性為一句。據勝論釋。同義者。即有性。由實
德業三。同一有故。以同有實德業三實體故。有詮
智因。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性也。言異義者。即離
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以離此外。別有體性。故
有遮表之言。此即離實德業外之有性也。此外道
計此六句。皆是實有。現量可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


【此約常無常二宗破。先斥。次徵。後破。且汝所執諸
句義中諸常住者。能生果否。若能生果。便有作用。
應是無常。遂申量云。諸常住者。應是無常。有作用
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實有。遂申量云。諸常
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諸
句義中諸無常者。有質礙故。若有質礙。定非實有。
遂申量云。諸無常法。非實有性。有質礙故。有方分
故。可分析故。如軍林等。若無質礙。應非實有。遂申
量云。諸無常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
心心所。如上兩宗。各有二量。前量約所執破。後量
約唯識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此約因寬不定破。礙無礙法。皆共此因故。立量破
云。地水火風是有法。應非有礙是宗。因云實句義
攝。身根所觸故。喻如堅濕暖動。又量云。即彼所執
[001-0668c]
堅濕暖動是有法。應非無礙是宗。因云。德句義攝。
身根所觸故。喻如地水火風。以身根所觸之因。既
向有礙地水火風實句上合。復向無礙堅濕暖動
德句上轉。遂成不定。故有礙地水火風。即如無礙
堅濕暖動。無礙堅濕暖動。即如有礙地水火風。以
同是身根所觸因故。又地水火三。是有礙色。青黃
等色。是無礙色。若俱是眼所見為因。此因既與有
質礙色合。復能向無質礙青黃色上轉。亦成不定。
遂申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三。應非有礙。實句義
攝。眼根所見故。喻如青色等。即彼所執諸青色等。
應非無礙。德句義攝。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三。故
因明云。共不定因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
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
無常。為是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故知下。結破。】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此約礙無礙破。申量云。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應是
無常。皆有礙故。如麤地等。諸句義中無質礙法。應
皆有礙。色根所取。故如地水火風。巳上總破實德
業三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此破大有性也。大有性者。謂一切實德業句義和
合。一切根所取。於實德業。有詮智因。是謂有性。此
有性有二種。有不離實德業之有性。有離實德業
之有性。故因明云。有法自法相違因者。如說有性。
[001-0669a]
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
量本鵂鶹仙人為五頂子說自悟六句法。初說實
德業三當體是實。五頂皆信。及與說大有性句能
有實等。離實德業外別有自體。五頂疑云。其實德
業體性不無。即是有性。寧離三外別有大有耶。仙人
見疑。復為說喻。如同異性。此性亦離實德業外別
有此同異性。五頂雖信同異之義。然猶不解離實
德業外別有大有。於是仙人立量云。有性是有法。
非實德業是宗。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同
異性。故因明破云。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
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此中先約唯識破。謂此大有
性。既離實德業外。決在唯識內。以非是實等所攝
故。若離實德業之大有性不離唯識。則離有性之
實德業亦不離識。以非是有性所攝故。遂申量云。
彼所執非實非德非業之大有性是有法。應非離
識有別自性是宗。因云。非是實等所攝故。喻如石
女兒。離大有之實德業是有法。亦非離識有別自
性宗。因云。以非有性所攝故。同喻如空華。二喻。一
是畢竟無。一是幻有。以有性是徧計。實德業是依
他故。次就彼宗自許破。又彼所執大有性。離實德
業外無別自性。以彼自宗。許大有性不離實德業
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
因云。許非無故。喻如實德業等。次約有法差別相
違破。若離實德業外別有大有性。應名非大有性。
[001-0669b]
以彼自宗許異實等。決定非有故。立量云。離實德
業大有性是有法。應非有性宗。因云。許異實德故。
喻如畢竟無。故因明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
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
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下例破。
如大有性自許非無。離實德等。無別有性。如何復
說實等離大有外有別有性。若離實等有法。有別
有性。應離非實等法。有別無性。既離無法無別無
性。應離有法無別有性。然彼所執離實德業。別有
有性現量可得者。妄也。】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破同異性也。同異性者。謂常於實轉。依一實故。
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名同異性。此同異性。即
實德業性也。言彼所執同異性。亦非離實德業外
有別體性。故曰不然。以決無同異性是離實德業
而有故。若同異性異實德業而有。則應實德業亦
離同異性而有。故立量互破云。若此同異性是有
法。非實德業性是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
實。則應實德業是有法。非實德業攝是宗。因云。異
實等性故。喻如德業實。既同異性非離實德業而
有。則實德業亦非離同異性而有。地等下。次准破。
地等諸性者。堅濕暖動也。地等體者。地水火風也。
若知離實等體無同異性。離同異性亦無實等體。
則知離堅等性無地等體。離地等體亦無堅等性。
[001-0669c]
立量云。地等諸性是有法。非地等性是宗。因云。異
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水風等是有法。非地等攝
是宗。因云。異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實下。次例
破。如同異性。離實德業無別同異性。則實等亦應
離同異性無別實性等。若離實德業有同異性。則
應離非實德業有非同異性。既離非實德業無非
同異性。則離實德業亦無同異性。故知離實德業
別有同異性現量可得者。但有言說。都無實義。廣
百論云。如勝義師。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
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
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
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遍諸所依。非現量得。
同異等性。其義亦爾。】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此破和合句也。和合句者。謂令實等不離相屬。此
詮智因。名和合性。先立量破云。彼和合句。定非實
有是宗。因云。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喻如畢竟無。彼
許下。例破。設執下。縱奪破。】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先立量總破所緣六句非現量得。以彼自許是所
知境故。所知。即比量也。以現量境。離籌度心。無分
別故。次立量破能緣六句智亦非現量智攝。實等
智者。即德句中覺也。悟一切境故。廣百論云。又彼
論說有實句義是現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
[001-0670a]
衣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
現量境。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德業實同異合故。
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此必不
然。因德所引實智。非現量攝。謂因青等暖等諸德
所引實智。定非見觸現量所攝。非業同異實所引
生。依隨餘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實智。乃至
因同異性所引實智。亦非見觸現量所攝。依隨餘
相合所生故。如非實等所有諸智。由是應知一切
句假合生智。皆非真實緣彼現量。謂緣實智。非是
真實緣實現量。假合生故。如德等智。如是乃至緣
和合智。亦非真實緣彼現量。假合生故。如實等智。
故不應執六句義中有現量境。然外道所計現量。
皆是非量。故斥云。皆是妄所計度。非真現量。】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此投灰外道由見世間有情不隨欲轉。故作此計。
所以者何。現見世間有情。於彼因時。欲修淨業。不
遂所欲。反更為惡。於彼果時。願生善趣。不遂所欲。
返受諸苦。由見此故。彼作是思。世間諸物。必應別
有作者。生者。及變化者為彼物父。謂自在天。為萬
物因。能生諸法。故斥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
有作法。決定不常。不常則不徧。不徧則非真實。若
謂彼體必常必徧。體中自具一切功德。故能生者。
則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諸法。不必藉彼所
欲及眾緣和合而生矣。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彼
[001-0670b]
眾緣。方能生者。便違自在一因之論。若謂自在徧
生諸法。即欲與緣亦從自生。不藉彼者。如是則欲
與緣亦應頓起。以彼一因常具足故。俱舍云。謂諸
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俱時而起。非
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知定非一因所起。
若執自在隨欲故。令此法起。令此法滅。應非自在。
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欲。應一時生。所因自
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餘因不俱起者。則非
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所待因。亦應更待餘
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應無邊際。若謂自在
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者。由隨自在欲所生
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與後無差別故。】


「餘執有一切大梵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執大梵天者。即第四韋陀論師。及第五安茶論
師所計。韋陀計那羅延天能生四姓。安茶計梵天
能生萬物。提婆涅槃論云。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
蓮華。華上有梵天祖公。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
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生剎利。兩䯗生毘舍。兩
足生首陀。計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
生。以見種植等。眾緣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
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條等隨其榮悴。是時雖不
可見。以節氣花實等。故知有時。計方者。即第五論
師。計從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
一是常。是涅槃因。計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言過
[001-0670c]
去初首。世間唯有大水。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
顏如金色。後為兩段。上則為天。下則為地。中間一
梵天。能作一切有命無命等物。案三王歷云。天地
渾沌。盤古氏生其中。一日九變。神於天。聖於地。天
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盤古亦長一丈。如此萬八
千歲。然後天開地闢。盤古龍身人首。首極東西。足
極東西。左手極南。右手極北。開目成曙。合目成夜。
呼為暑。吸為寒。吹氣成風雲。吒聲為雷霆。盤古死。
頭為甲。喉為乙。肩為丙。心為丁。膽為戊。脾為巳。脇
為庚。肺為辛。腎為壬。足為癸。目為日月。髭為星辰。
眉為斗樞。九竅為九州。乳為崐崙。膝為南岳。股為
泰山。屍為魚鼈。手為飛鳥。爪為龜龍。骨為金銀。髮
為草木。毫毛為鳧鴨。齒為玉石。汗為雨。大膓為江
海。小腸為淮泗。膀胱為百川。面輪為洞庭。韋昭同
記曰。世俗相傳。為盤古一日七十化。覆為天。偃為
地。八萬歲乃死。此亦髣髴西域計梵天韋紐之類。
故敘于此。計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萬物無因。自
然而生。自然而滅。此自然是常。是萬物因。如剌棘
自纖。烏色非染。鵠色非洗。或時暴風卒起。或時止
息。或時暴河瀰漫。於一時間頓即空竭。或時果木
敷榮。或時衰悴。由是故起無因之見。此方莊老。大
略亦同。虗空者。即第九口力論師。計虗空是一是
常。是一切萬物因。從空生風。風生火。火生暖。暖生
水。水生凍。堅作地。地生五穀。五糓生命。命沒還歸
[001-0671a]
虗空。我。即前所破者。皆同此破者。例前自在破之。
若欲詳明。須閱廣百顯揚等論。】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明論者。即五明。謂因明。內明。聲明。工巧明。毉方明
也。定量者。決定不易。聖言量也。此即聲論師單計
五明聲論。表詮諸法。計以為常。次執一切聲性是
常。不從緣生。待緣顯發。如鐘皷待桴而響。金石待
考而鳴。文義待吐宣而顯。故因明云。如立聲為無
常。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以聲顯論。計聲
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吐宣。方能顯了。下斥破云。
二俱非理。次立量破云。且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
詮故。如所餘聲。以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故。
次量云。餘聲聲體。亦非常住。待眾緣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計極微者有二。一即外道路迦耶論師。計心法色
法皆極微作。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
心法。如色皆是四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
中有能緣慮。二者計極微常。由不如實知緣起故。
謂由極微。能生麤色。漸析粗色。即極微性。是故麤
色無常。因量是常。言麤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
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父母微。聚生諸色故。所生即
是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微。故是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先破極微不成常因。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001-0671b]
有方分故。如蟻行等。次破極微不生果色。立量云。
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
所。三破極微非常住。立量云。所執極微定非常住。
能。生果故。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四破果色不越因量。立量云。又所生果應非眼等
色根所取。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以彼計極微。眼所
不取故。五約因果相混破。先牒轉計。若謂果色與
因量合。非麤似麤。定是色根所取者。立量破云。所
執果色無麤德合。同因量故應如極微。或應極微。
亦麤德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約果如因破。先牒轉計。若謂果色遍在自因之
中。而自因之體非一。可名麤者。立量破云。所執果
色體應非一。處各別故。如所在因。果既如因。雖麤
亦細。是故麤色。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八因如果破。先牒計。多因下破。若謂麤色不由極
微。以果多分合成麤色。是色根取者。則多因極微。
亦可合成粗色。如此。則極微因色。足可成境。為色
所取。何待果色合成麤色。方成根境耶。若麤果色
既由多分合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因果前後相
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001-0671c]


【九約因果不相受入破。先立量破可知。次牒轉計。
若謂果入因而因受。因入果而果受。如水入砂而
砂受。藥入銅而銅受者。次破云。誰許砂能受水。銅
能受藥。次縱奪破。若謂因果既相受入。諸分支離。
如相離物。不共生果。而自變成麤色者。若爾。不得
為一為常。以果色越因量故。又縱奪破。若謂因相
雖多。而果相是一體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分。
以彼此皆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許一即一切。便
與理違。若許一即一切。便與事違。故彼所執。妄計
而巳。】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此總破四執。先敘執。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
造所造有法之有性。彼執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
者。事理不可執一故。理雖一而事則異故。故百論
云。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知色性其體皆同。若樂
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其體皆同。若諸根與根
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取一切境。應
一一境對一切根。是則汝宗所立差別。皆不成就。
立量云。若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體無差別。皆
如有性。若爾。便違巳宗。亦違世間。亦違現量。以青
黃等。是現量境故。】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先敘執。彼執下破。勿一切法非有性故者。事理不
可分二故。立量云。若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體
[001-0672a]
不可得。如巳滅無。以異有性。便同無法故。便違下。
出過同前。應如聲等非眼等境。如聲與眼了不相
觸。亦違現量故。百論云。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
聲等。非眼所行。聲等亦然。異聲等性。應如色等。非
耳等境。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撥無
邪見外道。】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此勒沙婆師所計。先敘執。彼執下破。若有等性與
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次約相違
體同破一異二種。若言相異。體亦應異。不得言一。
若言體一。不得言異。則一切情與無情。不成安立。
然決無一切法同一體者。或應一異。是顯一切法
假而不實。故作是說。而汝不知。執以為實。若據理
推。決不得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此若提子所計。先敘執。彼執下破。非一異執同異
一者。言此執與前亦異亦一之執同也。以非一即
異。非異即一故。若言是表應不雙非者。如立非一
以顯一。立一以顯非一。謂之表。今既雙非。復何所
表。若但是遮應無所執者。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
異以遮異。既是遮過而設。不得更有所執。亦遮亦
表應互相違者。遮則非表。表則非遮故。非表非遮
應成戲論者。既非遮表。復何所益。何異世間戲謔
談論。下出過。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
[001-0672b]
間失。亦違自宗。然作是說。正欲矯亂以避過耳。巳
上四句。是外道之所依。依此四句。競執橫生。離此
四句。百非俱遣。故破執之後。總以四句收結。】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上破外道法執竟。此下正破餘乘法執。先總問。次
總斥破。色即十一色法。不相應行。即得非得。同分。
命根。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生。住。滅。無常。名。句。
文身。隨眠。十四法。無為。即三無為也。小乘不執心
心所法。故不及之。】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破色法也。色有二種。謂有對無對色也。有對色
者。謂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也。無對色者。法處
色。及無表色也。屢觀眾色。觀而復捨。故名為眼。數
數於此。聲至能聞。故名為耳。數由此故。能齅諸香。
故名為鼻。能除飢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故名為
舌。諸根所隨。周遍積聚。故名為身。愚夫長夜。瑩飾
藏護。執為巳有。計為我及我所。又諸世間。依此假
立種種名想。謂之有情。人與命者。生者。意生。及儒
童等。故名為意。數可示現。在其方所。質量可增。故
名為色。數宣數謝。隨增異論。故名為聲。離質潛形。
屢隨風轉。故名為香。可以舌甞。屢招疾苦。故名為
味。數可為身。可證得。故名為觸。遍能任持。唯意境
性。故名為法。此十一法。各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等。瑜伽廣辯其相。經部計有對色是極微所
[001-0672c]
成。能成極微是實。所成根等是假。以實成假。故眼
緣麤色。不緣極微。薩婆多計能所皆實。故先破云。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以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次約
有質礙無質礙破。立量云。謂諸極微是假非實。有
質礙故。應如瓶等。又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無質礙故。應如非色。】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此約有方分無方分破。方謂方所。分謂分位。謂此
極微。若有方所分位。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實
有。若無方分。則此極微不屬色法。云何極微合成
麤色。而能承光發影耶。現見世間日輪初出。照柱
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移。隨光影轉。承
光發影。隨處不同。則汝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若日
輪觸壁等物。則光影在此必不在彼。在彼必不在
此。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柱壁等是和合物。皆是
極微所成。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極
微。上借果色以顯極微有方分。下直明極微有方
分。又諸極微。隨處必有方隅。若不爾者。便違汝執
極微共和集義。若極微無和集義者。則塵塵皆可
涉入。是名如來殊勝妙色。不得名世間質礙麤色。
今既不爾。故知極微定有方分。且汝執有對色。即
諸極微和合而成。若無方分。則山壁土石皆可直
入。應無障隔。若爾。即是四果聖人所證之色。決非
世間障礙有對色可比。今既不然。定有方分。有方
[001-0673a]
分故。定可分析。既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
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下顯正義。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則前五識。豈
無所依之根。及所緣之色耶。答云。雖是有色。不從
外來。却是內識自所變現。謂之內色。問云。識無質
礙。色有質礙。如何內識能變色耶。答。謂內識生色
之時。非自能生。亦由本識。執持色等相分種子。熏
習力故。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為相分色。即以
相分根等為識增上緣依。以相分色。為識所緣。問
云。根等色等。既是內識所變。是現量耶。比量耶。答
云。色等五塵。是現量得。眼等五根。以能發識。是比
知有。非現量得。言現量者。現謂顯現。量謂量度。取
境分明。離籌度故。如見山便知是山。見水便知是
水。不假分別。故名現量。言比量者。比擬量度而知
其然。如隔墻見角見煙。便知牛火。以有比度。故名
比量。然外五塵屬現量。而五根屬比量者。以五根
有一分發識功能。以意度量。比知是有故。所緣緣
論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故知此根。但是內
識所變色上功能。非是外色所造。問。云何而知色
是內識所變。答。外有對色。以理推求。既不成就。當
知定是內識所變。問。既眼等是識所變。何故眼等
名根。又名所依。答。以能引發眼等識故。名眼等根。
即此根為俱有依生眼等識。故又名所依也。問。此
[001-0673b]
根色等。是誰許內識所變。答。此眼等識。外所緣緣。
理既非有。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言應許者。是
大乘自許。以小乘但許離眼識色。不許不離眼識
色故。大乘加自許之言。則免隨一不成過。】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破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也。問云。我
經部師以外和合色作所緣緣。亦能引生似自識
相。何故汝大乘自許內識所變內色作所緣緣。答。
汝言外和合色。以能引生似自識相。故汝決定執
彼外和合相。是此識之所緣緣。夫言所緣緣者。謂
能緣識。見託彼生。帶彼相起。具此二支。名所緣緣。不
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緣緣也。若以能生一支
名所緣緣者。則因緣增上緣無間緣。皆有能生一
義。亦皆可為所緣緣乎。今既不然。故曰勿因緣等
也。下縱破和合色可以為所緣境。不可以為緣而
生識。若謂和合之色。可以為緣。能生識者。是義不
然。和合者。和順輳集義。如瓶。如盎。如瓮。如甖等。皆
是積集眾微而成。若一一分析。瓶罌等相。悉不可
得。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色之相。此和
合相。皆由極微積集而有。離諸極微。無有實體。能
生識者既無實體。則所生之識何自而有哉。彼和
合相既非實有。可與五識作所緣。不可作緣。以和
合色。如第二月。捏目所成。非真月故。故宗鏡云。設
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許作所緣。不得名緣。以汝
[001-0673c]
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
體。不能生識。和合假色。亦復如是。遂立量云。汝和
合麤色是有法。設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
假色無體故。喻如第二月。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
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此破正量部師執極微為所緣緣也。正量部救云。
和合麤色。雖則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極微。此是實
有。各得為緣。能生五識。何故必待內識變色為所
緣緣。答。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以眼等識上不帶極微相故。猶如眼識不帶眼根
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
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和合色等
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
識生時。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故云。極微於五
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非諸極
微下。正明極微上無和合相也。以無和合相故。設
許為緣。不可為所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此正量部師。復雙計極微和集為所緣緣。以遮二
失也。有執下。先斷前立之非。有執色等一一極微
不和集時非五識境。以識上無圓微相故。共和下。
次陳今立之是。言共和集位等者。謂諸極微。和集
一處。互相資藉。有麤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各
[001-0674a]
各皆有一和集相。彼相實有。可作五識所緣緣。故
論云。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
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
似巳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境。此乃雙支皆具。免
前二過。下斥破云。彼執非理。共和集位。與未集時
體相一故者。言極微和合。與不和合。體相是一。眼
等識上無彼極微相故。眼等識上既無微相。定無
集相。縱可以為緣。不可作所緣。論云。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以現前極
微。形塵不覩。如堅性潤性等故。瓶甌等物極微等
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者。論云。瓶甌等物大小等
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言瓶
甌等物。雖有大小。而極微是同。無有別異。故彼所
生之識。亦應無別。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
圓微相故者。論云。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亦別
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
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之相。所以者何。極
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圓微相。故知形
別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故。非
麤相識緣細相境等者。既和集位有麤相生。為此
識境。生似自識。則應麤識可緣細境。眼識可緣耳
境。如是。則一識能緣一切境矣。許有極微。尚有如
上許多過失。況汝所執心外極微。如龜毛兔角。本
[001-0674b]
非實有。而欲作五識所緣緣哉。故知外色非五識
所緣緣。必是內色。其理極成。】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以前二師皆不立相分。唯立本質心外法故。於極
微處。即闕初支。於和合邊。即闕第二。故彼所執。皆
不得成。今立內識所變似相分色。雙支皆具。故見
託彼生。可以為緣。帶彼相故。可以為所緣。論云。內
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以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別行鈔云。所緣緣者。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
緣。只此所緣境。有牽心業用。是心之所託故。復名
為緣。即所緣為緣。名所緣緣。】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問。內識變色。為隨量大小頓現一相耶。為是別別
變作眾多極微。和合而成一相耶。答。內識變色時。
隨前塵本質境量之大小。一時頓現大小之相分。
非若汝等別別變作眾多極微。然後和合而成一
相分也。問。若此極微非實有者。何故佛說令其除
析。答。然諸經說令除析者。為有一等愚法之人。妄
執麤色以為實有。佛愍其愚。故說極微令其除析
以明空耳。非謂麤色中之極微是實有也。諸瑜伽
師受佛語故。以此麤色。用假想觀。七分七分作意
除析。至不可析處。假說極微。然此極微。猶有方分。
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非謂實有極微和
合而生麤色。由此下。結破。】
[001-0674c]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此破無對色也。即前五塵落謝影子。亦名法塵。故
曰。是此類故。亦非實有。立量破云。餘無對色。定非
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諸有下。例破。】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下破有表無表色也。有表者。謂內發勝思。外現
身語。有所表示故。此有二種。謂身表及語表也。身
表者。如殺盜婬等。及不殺等。曲跽合掌進退揖讓
之類。語表者。如妄言綺語等。及不妄言等。無表者。
如貪等及不貪等。即受所引色。此在受戒之後思
種上防惡發善功能為體。以本無形色。而能表顯。
故名無表。此有二種。一律儀無表色。二不律儀無
表色。俱舍云。若住律儀。由勝煩惱。作殺縛等諸不
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住不律儀。由淳淨信。作
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無表。名無表色。
問。外有對色是有質礙。可非實有。表無表色。非有
質礙。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下
破。先破立有宗以形色為身表業。有宗云。身表許
別形故。形為身表。由思力故。別起如是如是所有
身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此之形色。依
身起故。名身表業。論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實有。
形是長短方圓。以長短方圓等。是假非實。謂依多
顯色假立長等。若分析時。長短極微不可得故。次
破正量部以行動為身表業。動是折旋俯仰回頭
[001-0675a]
轉腦處說。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論主破云。若言是
動。亦非實有。以行動時。即屬有為。一切有為。皆屬
剎那。當處出生。隨處滅盡。無容於此轉至餘方。故
不可言動名身表。有為法滅不待因故者。俱舍云。
待因。謂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滅。既不待因。纔生
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性等故。既
後有盡。知前有滅故。三破有宗轉計心所引色為
身表業。出計云。我宗別有一色名身表業。非是眼
根所對青黃顯色。亦無長短方圓形色。是我心根
力大。發動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持足動。即以此
色為身表業。論主斥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以何
為性。若言以動為性。如前巳破。若以動因為性。動
因即是風界。以動作施為。皆是風力所轉故。然風
無形相。亦無善惡。是無記性。故無表示。不應名為
表色。以俱舍說。身表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以
無記心。勢力微劣。不能引發強業。既風非顯色。是
無記性。非身表色。則觸等三。亦非顯色。皆屬無記。
亦非身表。故俱舍云。十有對色。除色及聲。餘八無
記。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
無記。餘七心界。法界。及色界。聲界。若善不善。心力
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問。此身表業。
既不屬形。不屬動。不屬心所引色。何由而起。答。然
此身表。是內心為種子。令第八識所變手足等色。
作善作惡。趨轉不定。雖非實動。似有作用。表示此
[001-0675b]
心。假名身表。非謂離識之外。別有一法名身表也。】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次破語表亦非實有。言語雖有表顯。而非實有聲
性。以從喉臍七處一剎那間出此聲相。此聲上無
屈曲之音。故無詮表。言語必由多念相續。審慮決
定。方發語故。此言語者。既屬多念即屬生滅。便非
實有。此語言者。既屬聲相。便屬有對。外有對色。前
巳破故。然因下。示正義。例身表可知。】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破無表色也。言有表顯者。尚非實有。況無表顯
而實有哉。問。此無表色從何而有。答。此無表色。是
從受戒之後。立勝思願。誓斷一切惡。行一切善。以
此分限。假立無表。勝思願者。謂願此身不作殺。盜。
婬。是名勝身。口不行妄言。綺語。兩舌。惡口。是名勝
語。心不起貪。嗔。癡。名勝思惟。由此防惡。發善種子。
漸漸增長。故立此名。此名依種子邊立。或依定中。
能止身語惡現行思。故立此名。此名依現行邊立。
以有防發二種功能。假名無表。】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問。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業。今撥身語為無。豈不
與聖教相違。答。不撥身語為無。但言身語。非是汝
等所執實色。思有三種。謂動發勝思。審慮思決定
思。以動發勝思。能動身發語。與身語相應。名身語
業。審慮決定二思。唯與意識相應。由彼意念一動
[001-0675c]
之後。審慮決定。然後能動身發語。故名意業。此唯
意識最為殊勝。故曰動身發語獨為最也。成業論
云。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
自表。問。身語動作。有所表顯。可稱為業。意念無形。
無所表示。何故亦名為業。答。以動發勝思。能發起
身語作善作惡。說善說惡。有此動發作用。亦名為
業。又動發勝思。亦是審決二思所遊履處。通能起
善惡業。通能招感苦樂異熟之果。亦名為道。遊履
者。謂六道受報也。故曰引滿能招業。力牽也。故知
不獨身語為業。為業道。即意亦名為業。為業道。不
唯意業。思為自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為自性
也。或身表語表。皆是中思所發。假說為身語業。或
身語亦是內思所遊履處。假名業道。俱舍云。十業
道中。後三唯道。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思。說
名為業。彼轉故轉。彼行故行。如彼勢力而造作故。
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遊故。由能等
起身語業思。託身語業。為境轉故。是業之道。立業
道名。離殺等七。無貪等三故。由此下。結無外色。】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此下破不相應行也。此不相應行有十四。薩婆多
計。不與色心相應。皆是實有。是故破之。言不相應
者。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
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揀異四位。故
名不相應也。得非得等者。等取下文十三法也。得
[001-0676a]
者。成就不失義。謂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是生緣攝
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非得反此。此十四法。不如
色心心所實有體相。亦非異色心心所別有作用。
故知即是色心心所一分一位假立此名。定非實
有。故立量破云。此不相應行是有法。非異色心心
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蘊攝故。喻如色心等。許蘊
攝故者。分位唯識故。又量云。不相應行。定非實有。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又量云。
不相應行非實有體。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
法。餘實法。即真如實際如來藏等。】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破得非得非實有也。先大乘反詰。契經下。小乘
引經證。言補特迦羅者。此云數取趣。謂數數造業。
取惡趣故。十無學法。即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
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成就者。即得
也。異生者。即六趣眾生也。阿羅漢者。此云殺賊。亦
云無生。殺煩惱賊。永不生故。不成就者。不得也。以
契經有成不成言。故知得不得為實有。故俱舍云。
若無有得。異生聖者。起世俗心。應無異生及諸聖
者建立差別。豈不煩惱巳斷未斷。有差別故。應有
差別。謂諸聖者見脩道力。令所依身。轉變異本。於
彼二道所斷惑中。無復功能令其現起。如是聖者。
所依身中。無生惑能。名煩惱斷。或世間道。損所依
中煩惱種子。亦名為斷。與上相違。名為未斷。諸未
[001-0676b]
斷者。說名成就。諸巳斷者。名不成就。先斥其謬證。
次例破。輪王七寶者。輪王有四。如金輪。銀輪。銅輪。
鐵輪。金輪王四天下。銀輪王三天下等。七寶者。謂
輪寶。象寶。馬寶。牟尼珠寶。女寶。主藏寶。主兵臣寶。
七寶中。象寶馬寶主藏寶主兵臣寶女寶。是他身。
其餘是非情。若契經說成就等名實有者。契經亦
說輪王成就七寶。豈輪王實得他身之身。成就無
情之物乎。若謂輪王不成就他身非情。是輪王具
大福德。而於七寶。有自在業力。應念而有。假說成
就。非實得者。則前所引善惡等法。何不許其有自
在業力。假說成就。而執實得。若謂七寶現在有故。
假說成就。寧知善法惡法及無學法非現在有耶。
以離現在實法。決定無有補特迦羅及無學法。現
在必具善惡諸種子故。由此義故。則知成就善惡
無學諸法。亦是假說。非真實有。】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上破得無實體。此破得無實用。若此得是諸行生
因。有能生之用。則應現在有情具此得者。於生滅。
有為法中。應生不生不滅無為之法。今何不爾。若
從先來一切無情之物未得生法。此既無有生因
之得。應永不生。何為不然。若未得此得者。及既得
而巳失此得者。則應皆永不生。胡為現見生起。若
謂現在有俱生得為因而生起者。生與生生。復何
所作。若謂此得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異生具
[001-0676c]
善惡無記法。得既俱有。彼雖相違。則應三性一時
頓現在前。若不頓現。而更待餘法為因。則俱生得。
便成無用。若謂此得是一切法不失之因。有情具
此得故。成就種種世出世法者。亦不然。以諸可成
之法。皆不離有情。而由有情。成可成法。何關於得。
若離有前而別求得。實無得者。展轉推求。故得於
法。俱為無用。得既非用。非得亦然。】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此顯得非得正義。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
三種成就者。瑜伽云。若於引發緣中。勢力自在。假
立為得。以此自在為依止故。所有士夫補特迦羅。
雖彼彼法巳起巳滅。若欲希彼復現在前。便能速
疾引發諸緣。令得生起。是故亦說此名為得。當知
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若所有染汙法。諸無
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
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
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名為種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者。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
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三現行成
就。若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不成就
者。於三界四諦下。見道所斷分別惑種。未曾永害。
假立非得。以未得聖法。未入聖流。名異生性。俱舍
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力脩得故。加行善者。要由
功力脩得。不由功力脩得者。若所依中。種未被損。
[001-0677a]
名為成就。種巳被損。名不成就。謂斷善者。由邪見
力。損所依中善根種子。應知名斷。非所依中善根
種子畢竟被害。說名為斷。要由功力而脩得者。若
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說名成就。
與此相違。名不成就。如是二種。亦假非實。故所依
中。唯有種子未拔。未損。增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
就名。無有別物。】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此破眾同分非實有也。先大乘反詰。次小乘引證。
此經下。斥其謬證。若同下。展轉辯破。鈔云。同分者。
同。謂諸有情身形等同。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
有情身形等同。言有情者。同分所依。揀非無情。若
謂同智同言。因同分而起。故執同分為實有者。則
應草木瓦石無情之物。各各皆有同分。亦能引發
同智同言。亦應實有。若謂唯於同分中起同智言。
名為實有。非異類者。既同智言因同分起。則同分
復應起別同分。如天同分復起天同分。人同分復
起人同分等。如是展轉。成無窮過。今同分既無別
同分起。此同智言。何藉同分。若謂以同分為因。而
能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同
事同欲。皆是宿生習氣熏成。故有同好。何關同分。
故俱舍云。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
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此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
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
[001-0677b]
諸有情。界地趣生。種性男女。近事苾蒭。學無學等。
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
蘊處界。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
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
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若別
有實有名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非異人
同性。別有人性故。又非世間現見同分。以非色故。
亦非覺慧所能了別。無別用故。世雖不了有情同
分。而於有情謂無差別。故設有體。亦何所用。又何
因不許有情同分。諸穀麥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
又諸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
別覺施設耶。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
句義。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彼復執有同
異句義。於異品類。同異言智。於此發生。毗婆沙師。
作如是說。彼執於此異類不同。以說一物於多轉
故。然此同分。皆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種類差別。
假立此名。非是實有。故瑜伽云。云何名眾同分。謂
若略說。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
住。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亦名
有情同分。廣說乃至邪見者望邪見者。殺生者望
殺生者。正見者望正見者。預流等望預流等。乃至
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此破命根非實有也。餘乘於識暖之外。別執壽為
[001-0677c]
命根。死此生彼。以為實有。如世人以命盡為死。故
引經證。此經下先斥謬證。次以色例破。又先巳成
離識無色。則知離識無別命根。次以三蘊例破。若
命根異識非實命根。應如受等異識無實受等。立
量云。又若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是宗。因云。異識
實有故。喻應如受等。問云。既離識外無別命根。只
應說識。云何經說識壽暖三。答。義別說三。謂阿賴
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觸。名暖。阿賴耶之種子。名
壽。阿賴耶之現行。名識。三法義別。故別說之。非謂
別有體性。如四正勤。以一法分四。如未生善令生。
巳生善令長。未生惡令不生。巳生惡令斷。以生善
斷惡義別。故分為四。亦名四正斷。雖分為四。但是
一精進數。問。既壽暖不異識者。住無心位。既無有
識。壽暖應無。何故此身不壞。答。豈不經說識不離
身。無心位中。暖息雖無。壽識猶在。故身不壞。如無
色界。身雖捨暖。餘二不捨故。問。既言識不離身。如
何名無心位。答。彼無心位所伏滅者。是第六中麤
相轉識。非是第八微細相識。以有識為因。故有二
無心果。此在二卷廣明。此阿賴耶。足為三界六趣
四生之體。以此識是徧一切處恒續不斷異熟果
故。無勞離此識外。別執命根死此生彼。然依親生
第八種子。能連持往昔自業所引同分色心不斷。
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由功能差別。故世
間有窮通。由住時決定。故世間有壽夭。窮通壽夭。
[001-0678a]
雖是往昔自業所引。悉由第八種子連持。故令色
心不斷。若第八種子散壞。則無生滅滅生之理。故
即以此連持不斷功能。假立命根。瑜伽云。云何命
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
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無想定者。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
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不恒行心所。及染汙第
七恒行心所。悉皆滅盡。立此定名。二定皆依厭心
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建立無想。異熟者。由脩
無想。感彼天果。名無想報。意謂此三若無實性。何
以便能遮此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定。能遮
未來諸心心所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實有。若
無下。先例破。次立量破。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假亦
能遮。如提塘等。謂修下。顯正義。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厭患麤動者。無想但厭前六麤動。滅盡亦患
第七王所。發勝期願。遮心心所。願力漸增。麤動漸
細。以此微心熏蒸第八。遂成至極增上厭心。由此
厭心種子。損伏麤動心心所種。麤動心等。亦不現
行。依此心心所現行伏滅分位。假立二種定名。此
由熏惡種而成善種。故定亦名善定也。無想異熟。
由無想定前。求無想果。執彼以為最極寂靜。發勝
期願。而欲得彼。以微微心。熏異熟識。成厭心種。遂
令麤想不行。招彼天異熟。故於此處。立無想果。雖
[001-0678b]
得此果。異熟不空。故於四百九十九劫中想等不
行。如夾氷魚。如壓石草。由此果依異熟識立。得異
熟名。故此下。總結三法非實。】


成唯識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