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26 成唯識論述記-唐-窺基 (master)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
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
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
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
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
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
為名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
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
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
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
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
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
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
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
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
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
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
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
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
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
故。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
[004-0347b]
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
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
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
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
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
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
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
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
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
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
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
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
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
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
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
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
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
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
[004-0347c]
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
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
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
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
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別
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
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
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 親生
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
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
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
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言
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
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
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
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
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
置別說。
[004-0348a]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
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
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
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
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
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
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
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
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
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
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
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
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
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
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
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
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
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
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
[004-0348b]
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
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
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
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
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
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
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
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
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前言末
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
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
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
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
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
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
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
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
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
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
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
[004-0348c]
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
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
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
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
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
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
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
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
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
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
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
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
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
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
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
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004-0349a]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
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
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
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
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
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
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
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
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
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
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
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
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
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
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
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
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
槃解 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
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
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
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
[004-0349b]
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
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
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
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
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
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
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
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
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
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
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
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
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
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
[004-0349c]
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
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
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
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
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
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
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
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
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
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
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
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
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
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
[004-0350a]
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
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
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
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
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
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
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
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
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
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
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
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
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
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
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
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
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
是常。今阿賴耶識。
[004-0350b]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
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
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
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
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
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
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
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
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
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
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
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
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
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
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
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
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
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
轉依之果。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
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
[004-0350c]
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
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
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
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述曰。長
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
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
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
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
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
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
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
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
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
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
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
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
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
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
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
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
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
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
[004-0351a]
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
作唯識觀三性觀等 唯此所除。佛不為說
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 由此應
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
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
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
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
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
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
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
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
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
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
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
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
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
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
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
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
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
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
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
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
[004-0351b]
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
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
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
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
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
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
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
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
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
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
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
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
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
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
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
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
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
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
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
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
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
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
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
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
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
[004-0351c]
屬。隨文可悉 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
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
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
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
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
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
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
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
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
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
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
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
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
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
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
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
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
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
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
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
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
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
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 又若以契
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
[004-0352a]
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
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
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
成 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
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
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
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
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
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
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
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
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對小乘有
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
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 諸師於
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
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
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
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
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
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
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 我師
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
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
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
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
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
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
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004-0352b]
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
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
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
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
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
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
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
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
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
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
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
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
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
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
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
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
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 若爾
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
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
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
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
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
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 餘可怖事。謂正
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
[004-0352c]
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
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
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
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 又諸
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
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
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
故 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
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
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
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
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
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
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
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
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
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
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
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
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
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
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
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
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
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
經攝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說諸大乘經
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
[004-0353a]
等 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
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
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
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
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
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
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
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
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
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
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經攝。即
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
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
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
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
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
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
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
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
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
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
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
[004-0353b]
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
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
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
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
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
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
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 非體者。若汝
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
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
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
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
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 又此佛別
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
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
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
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
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 量云。諸大乘
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
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
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
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
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
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
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
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
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
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
[004-0353c]
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
大乘體 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
故 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
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
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
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
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
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
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
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
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
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
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
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
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
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
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 量云大乘是
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
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
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
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 今不違三相
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
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
[004-0354a]
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
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
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
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
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
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
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
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
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
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
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
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
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
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
記 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
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
識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
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
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
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
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
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親攝論無
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
[004-0354b]
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
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
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
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
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
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
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
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
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
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
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
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
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
初文也 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
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
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
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
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
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
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
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
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
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
[004-0354c]
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
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
貪 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
取 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
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
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
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
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
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
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
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
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
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
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
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
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
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
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
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
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
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
[004-0355a]
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
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
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
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
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
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
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
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
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
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
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
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
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
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
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
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
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
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
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
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
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
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
[004-0355b]
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
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
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
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
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
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
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
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
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
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
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
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
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
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
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
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
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
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
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
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
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
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
[004-0355c]
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
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
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
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
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
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
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
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
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
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
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
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
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
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
破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
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
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
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
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
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
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
[004-0356a]
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
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
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
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共經部師
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
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
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
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
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
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
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
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
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
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
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
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
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
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
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
同喻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
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
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
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
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
[004-0356b]
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
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
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
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
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
故無熏習。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不作
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
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
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
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
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
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
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
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
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 如電光等。喻
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
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
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
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
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
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
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
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
[004-0356c]
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
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
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
所遮 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
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
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
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
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
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
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
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
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
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
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
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
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
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
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
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
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
[004-0357a]
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
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
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
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
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
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
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
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
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
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
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
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
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
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
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
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
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
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
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
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
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
[004-0357b]
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
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
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
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
徵類同 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
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
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
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
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
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
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
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
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
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004-0357c]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
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
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
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
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
以理徵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
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
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
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
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
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
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
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
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
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
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
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
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
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
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與
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
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
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
[004-0358a]
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
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
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
與眼等根類同故。第四結云故不應執
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
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
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
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
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
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
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
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
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
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
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
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
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
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
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
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今次敘
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
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
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
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
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
[004-0358b]
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
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
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
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
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
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
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
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
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
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
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
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
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
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
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
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
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
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
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
[004-0358c]
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
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
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
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
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
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
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
正破 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敘彼宗計。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
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
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
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
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
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
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
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
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
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
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
不得成。
[004-0359a]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
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
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
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
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
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 若
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
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
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
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
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
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
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
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
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
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
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
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
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
[004-0359b]
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
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
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
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
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
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
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
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 此為二因立二
比量諍異熟體 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
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
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
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
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
故 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
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 或有間斷。斷
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
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
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
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
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004-0359c]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
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
續故。如聲.風等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
故。如自許聲等 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
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
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
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
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恒故。變
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
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
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
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
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
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
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
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
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
故。此偏對經部 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
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
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004-0360a]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
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
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
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
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別思慮無
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
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
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
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
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
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
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
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
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
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
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
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
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
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
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
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
異熟 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
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
彼時喻也 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
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 起
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
[004-0360b]
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
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
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 此下二
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
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
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
心故 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
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
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
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
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
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
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
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
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
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
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
實有故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
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
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
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
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004-0360c]
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
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
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
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
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
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
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
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
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總
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
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
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
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
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
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
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 第七識不在
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
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
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
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
趣.化生 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
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
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
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
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
[004-0361a]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
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
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
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
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 然此雖復說不共
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
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
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
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
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
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
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
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
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
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
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
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
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
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
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
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
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
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
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
[004-0361b]
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
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
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
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
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
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
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
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
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
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
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
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說
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
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
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
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
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
是縛義故 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
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
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
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
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
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
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
[004-0361c]
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
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
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
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
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
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
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
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 唯現
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
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
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
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
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
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
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
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
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
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
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
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
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
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
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
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
[004-0362a]
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
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
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
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
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
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 唯第八識具此
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
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
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
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
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
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
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
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
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
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
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
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
二。初破心。後例所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
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
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
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004-0362b]
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
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
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
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
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
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
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
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
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
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
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
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 又非遍依故
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
章各別依也 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
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 喻云如電
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
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
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
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
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
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
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
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
[004-0362c]
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
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
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
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
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
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
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
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
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
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
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
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
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
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
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
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
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
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
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亦得為量。
[004-0363a]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
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
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 此喻有失。以
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
不持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
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
壽 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 又第八
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
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
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
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
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
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
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
難也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
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
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 量云。三
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
二 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
法攝故。如彼許識 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
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
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
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
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
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
[004-0363b]
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
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
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
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
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
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
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
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
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 彼救意言。
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
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
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
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
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
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
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
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
定非無漏 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
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
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
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
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
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
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004-0363c]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
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 或
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
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
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
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 然今以識種上功
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 此義如
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
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
寧在 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
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
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
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
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
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
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
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
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
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
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
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
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
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004-0364a]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
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 初中
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 此
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
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
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
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
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
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 今此二位非
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
惛昧故。如睡無夢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
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
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
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
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
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
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
唯以無記心命終故 二說亦有意識。豈
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
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
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
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
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
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
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
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 今助釋
[004-0364b]
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
師 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
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
不可知故。如無心位 正破薩婆多。引三
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
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
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
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
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
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
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
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
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
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
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
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
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
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
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
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 是引業果。總
報攝故 一期相續。中無斷故 恒無轉變。
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
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 名生死心不違正
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
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
[004-0364c]
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 此中所以惽昧為
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
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
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
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
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
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
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
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 五種轉
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
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
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
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惽昧
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
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
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
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
證 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
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
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
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
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
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
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
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
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
[004-0365a]
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
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
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
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
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
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
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
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
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
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
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
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
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
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
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
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
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
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
識 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
[004-0365b]
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
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
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 或說無二麁意並
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
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
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
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
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
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
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
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 或意識不得有
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
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
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
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
故。如眼等識 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
得故。猶如五識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
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
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
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
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
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
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 瑜
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
最後捨故。
[004-0365c]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
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
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
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
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
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
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
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
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
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
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
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
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
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
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
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
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
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
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
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
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
[004-0366a]
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
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
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
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
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
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
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
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
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
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
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
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
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
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
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
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
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004-0366b]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
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
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
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
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
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
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
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
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
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
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
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
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
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
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
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
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
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
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
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
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
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
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
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004-0366c]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
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
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
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
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
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
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
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
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
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
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
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004-0367a]
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
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
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
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
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
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
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
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
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
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於變壞時能為食事。
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
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
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
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
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
[004-0367b]
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
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
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
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
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
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
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
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
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
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
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
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
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
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
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
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
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
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
卷.攝事分中 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
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
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 問喜.樂.捨受
[004-0367c]
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
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
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
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
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
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
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
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
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
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
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
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
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
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 答思慮益根非
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
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
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
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
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
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
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
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
[004-0368a]
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
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
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
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
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
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
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
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
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自下第二
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
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
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
絕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
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
[004-0368b]
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 於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
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
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
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
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 然
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
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
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
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
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
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
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述曰。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
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
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
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
[004-0368c]
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
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
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
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
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
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
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
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
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
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
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
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
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004-0369a]
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
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
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
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
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
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
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
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
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
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
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
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
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
受.想以為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
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
[004-0369b]
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
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
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
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
離身。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第一總
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
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
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
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
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
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
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
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 慮
謂麁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
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
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
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 既厭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
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
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
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
等 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 壽
即命根 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
非無也 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
[004-0369c]
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
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
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
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
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
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
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
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
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
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
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
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
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
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
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
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
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
[004-0370a]
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
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
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
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
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
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
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
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
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
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
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
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
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
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
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
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
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
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
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
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
[004-0370b]
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
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
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
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
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煖言。
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
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
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
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
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
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
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
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
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
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
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應立量云 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
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 若不
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
[004-0370c]
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
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
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
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
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
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
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
因隨一者。今破量云 汝滅定位。應非是
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
餘位等 更應返難 汝宗除此餘時。亦
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
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
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
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
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004-0371a]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
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
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
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
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
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
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
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
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
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
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
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
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
想滅何妨心有。
[004-0371b]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
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
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
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
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
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
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
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
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
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
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
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
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
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
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
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
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
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
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 彼說
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
[004-0371c]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
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
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
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
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
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
為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
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
滅而心猶在 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
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
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
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
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
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
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
[004-0372a]
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
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
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
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
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
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
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
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
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
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
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
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004-0372b]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
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
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復轉計。滅定有
心。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
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
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
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 此諍大地非信.
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
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
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
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
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
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
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
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應非相應。
[004-0372c]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
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 所緣。謂
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
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
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
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
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
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
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
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 成業又云十問
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
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
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
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
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
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
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
[004-0373a]
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
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
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
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
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
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
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
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
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
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
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
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
[004-0373b]
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
染心故。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
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
此定耶 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
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
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
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
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
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
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
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
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
[004-0373c]
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
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
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
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
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
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
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
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
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
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
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
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
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
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
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
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
[004-0374a]
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
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
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
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
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
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
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
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
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
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
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為
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
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
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
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
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
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 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
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
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
[004-0374b]
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
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
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
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
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
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
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
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
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
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
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
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
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
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
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
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
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
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
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
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
[004-0374c]
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
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
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
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
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
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
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
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
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
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
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
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
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
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
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
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
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
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
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
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
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004-0375a]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
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
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
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
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
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
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
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
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
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
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
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
失。難云。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
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
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
生染識非所熏故 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
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
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
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
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004-0375b]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
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
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
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
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
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
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
說行能感名緣於識 又若感於識位中
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
隔。俱無緣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
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
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
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
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
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
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
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
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
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
中相緣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
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
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
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004-0375c]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
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
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
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
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
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
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
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
至廣說 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
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
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
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
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
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
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
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
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
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
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
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
[004-0376a]
廣說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
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
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
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
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
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
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
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
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
無漏識中。


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
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
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
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
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
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
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
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004-0376b]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
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
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
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
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
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
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
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
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
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
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
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
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
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
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
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
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
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
[004-0376c]
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
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
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
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
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
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
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
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
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
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
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
之 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
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說第
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
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
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
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
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 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
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
[004-0377a]
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
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
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
但說所緣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
繫 論主略故 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
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 此亦應然。言染
俱已即隨彼繫 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
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
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 又作法各
別不應為難 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
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
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
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
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
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
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
名 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
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攝
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
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
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
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何故諸識
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六十三
[004-0377b]
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
如義 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 又云遠離
顛倒正思量故 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
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
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
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
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
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
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
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
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
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
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
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
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
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
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
得名 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
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
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
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
[004-0377c]
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
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
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
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
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
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
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
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
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
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
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
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
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
故加識名 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
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
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
[004-0378a]
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
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聖說。


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
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
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
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
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
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
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
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
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
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應言由有本
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
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
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
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
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 前師答
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
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
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
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
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
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
[004-0378b]
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
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
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
現識。不可言依 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
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
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
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
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
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
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
為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
依。依.緣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
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
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
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
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
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
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
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
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
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如下廣
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
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
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
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
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004-0378c]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
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
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
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
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諸心.
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
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
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
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
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
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
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
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
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
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
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
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
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
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
依謂阿賴耶識 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
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
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
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
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
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004-0379a]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
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
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
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
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
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
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
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
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
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
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
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
等無間緣也 三是等義 摩是無義 難
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
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
令知寬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
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
子 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
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
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
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
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
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
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 開
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
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
[004-0379b]
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
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
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
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
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
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
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
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
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
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
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
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
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
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
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
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
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
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
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
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
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
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
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
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
[004-0379c]
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
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
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
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
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
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
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
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
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
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
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
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
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
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
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
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
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
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
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
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
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
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
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
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
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
三云。
[004-0380a]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
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
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
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麁
相因果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後
俱也 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
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
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
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
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
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
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
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
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
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
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
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
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
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
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
[004-0380b]
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
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
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
子自望名為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
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
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
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
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
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
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
[004-0380c]
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說。此不正
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
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
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
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
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
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
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
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
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
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
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
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
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
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
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
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
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
釋 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
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
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
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
二非也。
[004-0381a]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
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
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
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
離識故不別說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
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
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
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
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
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
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
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
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
為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名
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
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
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
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
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
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
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
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
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
[004-0381b]
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
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
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
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
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
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
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
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
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
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
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
遞為因故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
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
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
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
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
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未那者。此由
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
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
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為
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
何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說。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一總非。
[004-0381c]
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
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
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 又
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 攝事分中言
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
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
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
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
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內處攝故 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
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
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
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
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
[004-0382a]
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
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
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
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
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
即根。根應唯欲界繫 或應二識通色界
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
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
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
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
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
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
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
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
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
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
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
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
[004-0382b]
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
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
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
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
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難。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
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
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
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
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
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
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
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
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
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004-0382c]
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 妙符二頌。銷釋
可知 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
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
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
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
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
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
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
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
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
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
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
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
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
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
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
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
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
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004-0383a]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說本識
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
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
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
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
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說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
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
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
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
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
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
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
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
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
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
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
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
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
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
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
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
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
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
[004-0383b]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
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
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
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 顯揚十七.八.
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為
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
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
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
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
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
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第三結云。由
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
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
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
[004-0383c]
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
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
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
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
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
說者。指次前 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
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
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
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
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
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
恒俱轉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識。應
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
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
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
[004-0384a]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
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
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
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
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
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
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
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
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
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
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
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
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
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
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
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
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
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004-0384b]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
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
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
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
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
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
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
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
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
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
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
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
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
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
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
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
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
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
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
[004-0384c]
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
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
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云。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
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
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
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
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
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
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一總斥
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
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
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
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 以
[004-0385a]
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
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
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
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
熏因者即現行法 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緣者即現行有漏法
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
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
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
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
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
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
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
五為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
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
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
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
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
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
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
並決定故 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
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
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
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
[004-0385b]
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
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
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
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 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
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
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
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
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
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
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
身根為所依。無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
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
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
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
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
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
[004-0385c]
依為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
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
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
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
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
有境簡。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
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 不說心
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
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
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
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
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
[004-0386a]
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述曰。此解相
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
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
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
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
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
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
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
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
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
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
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
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
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
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
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
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
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
[004-0386b]
說。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
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
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
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
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 瑜伽.顯揚亦說
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
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
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
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
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
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
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五根
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
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
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
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
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
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
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
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
[004-0386c]
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
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
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
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
與五識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餘依遠故。
三也 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 所以不
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
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
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
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
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
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
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轉識攝。二也 近三
也 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
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004-0387a]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 又說藏
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
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
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 量云。是
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004-0387b]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
[004-0387c]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戊】,此下戊本奧曰自延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講唯識論並基師末此下戊本奧曰自延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講唯識論並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