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09 十二門論疏-隋-吉藏 (master)



十二門論疏卷中之本


釋吉藏撰


觀緣門第三



所以有此門來者凡有八義。一者因緣一門
略破生義。第二門廣破生義。今此一門凡有
二義。一者結上略廣無生。二者舉非緣決破
生義。具此四義破生乃周。是故要須三門。問
初上二門云何略廣。答初門長行與偈俱略。
偈略者但明無自性門以破於生。長行略者
以文略故。次門偈與長行二種俱廣。偈備開
三門。長行即有三十四門。故名為廣。略廣求
既無蹤故。此門初雙結二義。上求已無若必
謂有生者故舉非緣決之。所以須備四義。故
有三門。二者因緣門總就因緣中求果無蹤。
次門別就因中撿果不得。今門別就緣中求
果無生。則要須備三門方具總別觀也。三者
經有二說。一者但作因名不作緣名。如六因
十因。二者但作緣名不作因名。如四緣十緣。
三者因緣兩說。如十二因緣。眾生隨名著名
隨相著相。故初品具破因緣。次品破其因義。
今門次破其緣。要窮此三病義乃圓。是故有
三門也。四者因緣義總。預是佛法無非因緣。
從第二門至於生門。此是因緣中別義。以因
緣義總故貫在論初。但因緣中別出因果義
故有第二第三兩門。所以別相明因果義者。
因果是眾義綱維立信根本。故諸佛菩薩敷
經說論。但為顯於因果。是故就總義中別明
[002-0194b]
因果。所以有後二門。五者上有果無果門通
破內外。今破四緣。正為破內。六者上二門
撿無所生果。今撿無能生緣。七者為釋疑故
來。初門略求生不得。次門廣撿生無蹤。或
者云。若二門求生無蹤。何故佛說四緣生法。
若四緣生諸法云何言畢竟無生。是故今明。
佛所以說四緣生者。為明無生故說四緣生。
如為令深識第一義故說世諦耳。汝聞四緣
生不知無生。豈識生耶。既不識佛意豈識佛
語。又四緣生只是無生。汝計四緣生則無生
四緣於汝成生。非是四緣義也。今言破四緣
者。無汝所計四緣。何時無佛因緣無生四緣。
又此是外道迷權實義。論主為其開方便門
示真實相。佛說四緣為表不四。不四為實四
是方便。汝但知權四為實不知不四。既不知
不四亦不識四。故權實俱迷則無二智。今示
不四四為方便。四不四為實令外人生二智。
即有自然無師智故得入佛知見得成佛。問
論中何處有此意。答中論云。如諸佛所說真
實微妙法。於此無緣法。云何有緣緣。下釋
云。佛隨凡夫分別故說。實法可信隨宜之言
不可為實也。又論主今欲攝用歸體即明從
體起用。攝用歸體者明四緣畢竟空。即辨四
不四義。既知四不四即明不四四。故是從體
起用。三世佛唯有體用。故收入出生。故論
主申此二條則一切義盡。問何故就四緣明
收入出生耶。答四緣攝一切義盡故就此明
之。問論文何處有此收入出生意耶。答觀性
門中明有二諦。因世諦故有第一義。即收入
[002-0194c]
義。因第一義故有世諦。即出生義也。外人
聞四緣但住四不得收入。如窮子住立門外
不肯入門。既不知收入豈悟出生。如長者往
就窮子辨出生義也。又此論正申一乘。如叡
師序令六道迴宗三乘改跡。今明四緣生六
道三乘。若有六道果三乘果必從四緣生。四
緣是能生。今求四緣生不得則無復六道三
乘因。終歸於空常寂滅相。即整歸駕於道場
畢趣心於佛地。八者上二門末結言一切法
空。然四緣攝一切法。外人疑云。若一切法
空佛何故說一切法為四緣生耶。論破若是。
經說應非。經說若是。論破應非。今請。論主
會通經論是非。故今明。佛說空者明一切法
畢竟空不言一切法自是有。畢竟空自是空。
汝起空有二見。故謂經論相違。今論還申佛
說一切法即是畢竟空意。故經論相成不相
違也。問破四緣與破有果無果何異。答有同
有異。所言同者。上破外人橫計有無。今破橫
計四緣。此二但破而不取。是故言同。所言
異者有無但出謂情。故破而不取。四緣既是
佛教。則有收取之義。故與前異也。問此門為
從能破立名。為以所破立名。答以所破立名。
外人立有四緣。今以略廣二門求緣無蹤。從
所破立名。故云觀緣門也。


就文亦三。初長行發起。第二偈正明門體。第
三長行末總結齊法。


略廣眾緣法者第二明門體。凡三偈。開為二
章。前二偈正就四緣中求果無生。第二偈舉
非緣決破也。又初二偈破四緣中求果無蹤。
[002-0195a]
後偈就非緣中撿果不得。故一切法無生。初
又二。第一偈正標章門。次長行與偈釋章門。
初偈又二。上半正破。下半呵責。釋略廣備如
中論。有人言。總為因緣名之為略。離為四緣
名之為廣。故中論題觀因緣品而後破於四
緣。即是斯意。二者初門名之為略。次門目之
為廣。今雙牒上略廣題示外人。上略廣二門
就眾緣中求果無蹤。汝云何言果從四緣生。
即是用前二門破今因緣生義。三者第二門
名之為廣。此品撿之為略。故名略廣。四者開
中云。前門會因。推之曰略。此品列緣。推之
曰廣。此意明從所破立名。前品直作因名而
就因中推之。故名為略。今品離為四緣。推
果無從。故名為廣。五者直就此品自有廣略。
因緣合推為略。因緣別撿為廣。下半呵責。可
解。


瓶等下第二長行與偈解釋。就解釋為二。第
一略釋。第二廣釋。略中初釋上半。若於二門
中下次釋下半。問曰下第二廣釋。亦二。第一
釋上半。次釋下半。釋上半為二。第一前釋初
句中眾緣法三字。次釋略廣及第二句。所以
不依偈次第釋者。欲明破立次第故前明於
立。即是所觀。次辨於破。即是能觀。初又二。
前問次答。外人所以作此問者。既聞上略廣
眾緣無生。未知破何物緣意。謂破外道緣不
破佛法四緣。以內外未分是故致問。而意謂
有內法四緣生果不被破。故致斯問。又作論
之體假問發起於答。亦不須作餘意。答曰四
緣生諸法者第二答也。答意云。我上言略廣
[002-0195b]
眾緣求生不得者。此是汝所計四緣耳。外道
所計不足破也。就答為二。初偈本次長行。初
偈為三。初句明四緣用。次句辨四緣體。下半
列四緣名。問此偈與中論何故顛倒耶。答二
論互舉一義。中論從名辨用後辨其體。此自
末至本也。今前明其用。次辨其體。後列其
名。從本至末也。長行但釋下半則兼釋上半。
前牒下半四緣名。因緣者下釋四緣名。則釋
上半四緣義。中論已出。餘未盡者今略明之。
四緣六因能生所生體無廣狹。而有六因者
作物不同故也。四緣得名有三。增上從果受
名。以果是增上為增上作緣名增上緣。因緣
當體立名。以攝五因為緣故名因緣。餘二因
果通稱。心心法是詮次之法。故名次第。為
次第作緣名次第緣。則從果立名。又云。用次
第法為緣。從因立名。論文用前釋。緣緣者初
緣字是心。謂心體是能緣之法。萬法為緣作
緣名緣緣。從果立名。集師舊用。又解。一切
法皆是所緣法。故名緣。此法能生心緣。故名
緣緣。從境立名。論文用前。數論異者成論
次第緣果。唯是心法。數通二聚。萬法境是緣。
心又詫之復為一緣。從緣立名謂緣緣也。成
論過去業及習因依因。此二力強。又從緣立
名謂因緣也。六根生識勝於前境。亦從勝立
名謂增上緣也。問四緣通三聚耶。答次第緣
但是心。果通二聚謂滅盡定及無想定。定上
四相遂定而來。雖與定俱不為心所求。非次
第緣果也。雜心四句釋之。一無間而次第。初
念定也。二無間非次第。初念定上四相也。三
[002-0195c]
次第非無間。第二念定也。四非次第復非無
間。第二念定上四相也。二定既非心法。乃是
次第。不能開發後心故非緣也。後心果者故
是定前心為緣。無想天非心所要。但任運而
來。前心雖滅彼非次第也。前心乃非次第緣。
是無想天增上緣也。心盡得無餘涅槃亦爾。
但前心非是涅槃增上緣。所以然者無為是
緣緣。不從四緣生也。次第緣最難解。有二十
心不出四句。一非緣非次第。二亦緣亦次第。
三緣而非次第。四次第而非緣。方便.生得.
報生.威儀。此四心備四句。二煩惱心與工巧
心此二心備三句。變化心唯備二句。無有一
句也。現親心廣心章。問四緣幾通三性。答
次第緣緣緣增上緣緣果並通三性。因緣中
有五因。須簡別之。四緣並通漏無漏。而遍報
二因但有漏。四緣中凡聖備有。但因緣有具
不具。如五因中說。四緣中次第緣。緣果隔
世。緣緣增上緣亦隔不隔。四緣中心法能作
四緣。色及不相應能作三緣。無為能作二緣。
問法既具從四緣生。何故不具從六因生。答
緣門是疎。又是總相明義故得云具從四緣
生。因門是親。又別相明義則分別染淨法。如
煩惱是染法必不從報因生。如無記等是淨
法必不從遍因生。故無有一法備從因緣中
五因生。問攝五因為緣名因緣者。亦攝三緣
為所作因何故不名緣因。答若言緣因即濫
恐謂四緣並為因。故不言緣因。問若言因緣
亦謂六因並為因緣。答緣門是疎。可得爾也。
因門是親。所以非類。問云何開所作因為三
[002-0196a]
緣。答取一切法別生心義為緣緣。別取前後
相生義為次第緣。取不障義為增上緣。增上
緣與緣緣二果異者。緣緣果但心。增上緣果
通三聚。又增上緣亂生果。緣緣生果不亂。如
色是眼識緣緣一切法是意識緣緣。問幾義
非次第緣。答有三種法。一無學最後心。二隔
念心。三未來心。此三非次第緣。如雜心說
也。文釋四緣即四別。易知也。


如是四緣皆因中無果下。自上以來釋偈本
眾緣法三字竟。今釋略廣求果不可得。又開
二。前釋廣求不可得。次釋略求不可得。此中
以因緣別推名之為廣。因緣總推為略。所以
作略廣者。一為根有利鈍。鈍者具須略廣方
悟。利者開一便了也。又欲窮法邊底故備作
二門。有人言。總五因為一因緣。將因緣望
餘三緣。若因緣有果應離餘三緣。三緣有果
應離一因緣。今謂。穀是牙正因。地水人功是
其外緣。若穀子中先有牙者。應離地水人功
等緣而有。若地水等緣中有者應離穀因而
有。又如眼識以過去行業為因現在空明為
緣。亦作此破。若於緣及因下第二次釋略義。
即以總為略。謂總就穀子之因地水之緣求
果不得也。如是一一中下廣釋前偈下半呵
責門。


若果緣中無下。自上以來就四緣中求果無
生。今第二偈舉非緣決之。上半牒下半決。決
有四意。一者緣非緣俱無則應俱生。二俱應
不生。三非緣應生。緣不生。四非緣不生。而
緣生者非緣可無。緣應有也。問此中以何為
[002-0196b]
非緣。答有三義。一者如泥是瓶緣乳非緣。二
四緣為緣。微塵世性名為非緣。三責外四緣
則成非緣。此三備得作前四難。望前三乘六
道意者六道因無六道果而生六道。亦無三
乘果應生三乘。三乘因中無三乘果而生三
乘。亦無六道應生六道。而實不爾。故畢竟無
三乘六道因果。故終當畢竟空盡成佛也。


長行云緣果空故下。品第三舉三空以齊法
也。
十二門論疏卷中之本



十二門論疏卷中之末



觀相門第四



所以有此門者有通別二義。通意有三。一
者根性不同悟入各異。自有聞求四緣無四
不悟聞撿三相無三而得道。故說三相門。二
者欲通釋諸方等經。經中自有明四緣畢竟
空。自有明三相畢竟空。佛世利根聞並皆得
道。末世鈍根尋之未悟故論主曲釋也。三者
經有歷法明空歷法觀行。論亦如是。故有此
門來也。問今為申三相為破三相。答具有二
義。原佛說三相者。無名相中為眾生故強名
相說。此是無三說三。所以無三說三者。欲令
眾生因三悟不三。問何故無三說三令因三
悟不三。答無三說三破於常倒。既為三相所
遷豈有常耶。因三悟不三息無常倒。言其無
常者明其無有常。寧有於無常。八倒既除則
[002-0196c]
累無不寂。則顯真實相。故非常無常便是法
身。故德無不圓。此是不三三。三不三之大
意也。又無三說三令識佛智。說三悟不三謂
如來智。任運現前為自然智。不從師得為無
師智。三世十方諸佛有所施作常為一事。故
知說三為開四智同歸一乘。說三既爾。四緣
及一切諸法亦應如是知。又十方三世諸佛
為一大事故出。如大品云。般若為大事故起
示是道非道。無三說三隨顛倒故說示非道。
因三悟不三今示是道。又三世諸佛說法不
出權實二門。無三說三是方便隨宜門。令因
三悟不三此是真實門。現中論破緣緣偈。佛
滅後大小有所得人並不識此意。故論主申
此意破外人謂三故三病也。問經具有三不
三不三三。論何故但申三不三。答如上。不
三三是權門。三不三為實門。今論實道。又是
諸佛本意。又既識三不三即申不三三。故下
明二諦也。問經何處有不三三三不三文耶。
答諸方等經遍有文。略引大品淨名。大品色
無常。不可得故。色無常即不三三。不可得
謂三不三。具破八倒備開實相中道也。淨名
不生不滅是無常義亦爾。


次別敘來意亦有三。一者若就無生義釋者。
自上三門就四緣中求生不得。惑者復謂。若
諸法畢竟無生。何因緣故經說三相能生諸
法耶。今隨外所引故復破之。所以言隨外所
引者。三相猶屬四緣中因緣門。上既求四緣
無蹤。即無三相。但縱外言有。故就覓無從
故有此門來也。二者上破四緣破別生法。今
[002-0197a]
破三相破通生法。所以四緣是別生法者。如
心法備從四緣生。色法從二緣生。非色非心
開為二分。無想滅盡二定從二緣生。自餘不
相應法從二緣生。故名別生法。三相通生法
者。有為三聚無不備從三相所生。今破三相
名破通生法。以通別求生不得。故知畢竟無
生。三者三空分之。自上以來明求果及緣不
可得。名為空門。此下四品撿相無從名無相
門。稟教之流若於空門悟入則不須無相門。
為於空門不悟是故次說無相門也。又根性
不同。自有樂從空門入。自有從無相門入。又
見多者從空門入。愛見等者從無相門入。百
論疏已具明之。問何以知此下四品明無相
門。答文云。有為及無為二法俱無相。則知通
破一切諸相。故知是無相門也。上三門破所
相開為總別。初門為總二門為別。今四門破
相亦二。初門正破。後三門縱破。初門正破者
明為無為一切相空。次門縱之更開二關往
責。為有為無。若本有相則不須相。若本無相
則無法可相。次門更復縱之。必言有相可相
者一異求之應得。一異求既無蹤。不應言有。
第三門更復蹤有能相。就有無求之又不可
得。故三門名為縱破。又四門即為四意。初門
破為無為。正破標相。次門破為無為體相。第
三門就一異相雙破標體二相。第四門重責
標相。又第一門破通相。第二門破別相。第
三門合破通別二相。第四門重破通相。此門
稱通相者。以三相通為諸法作相故名通相。
今此品求三相無蹤。故云觀相門。釋三相義
[002-0197b]
具如中論。今更引婆沙誠文以解釋之。所以
須取婆沙釋者。龍樹出世時正對其人。又餘
義多是人自造。不足可破也。婆沙色品問。生
住老無常為是色耶。為是非色耶。答佛經中
告諸比丘有三有為相。人不解此義趣故種
種解說。譬喻人云。三有為相無有實體。所
以者何。三有為相是不相應行行陰所攝。不
相應行行陰無有實體。為正此義明三有為
相是實有法。則是實體無實體一雙也。又毘
婆闍婆提云。此法是無為。若法是有為者其
性羸劣。羸劣故不能生法住法滅法。無為力
故能令法生住滅也。又曇摩崛人云。二是有
為一是無為。生住是有為。不能滅法。滅相是
無為。故能滅法。為正此二人明三相是有為。
此為無為第二對也。又有異部云。三相是相
應法。又為正如此說彼即法沙門義。其人云。
色法生住滅則是色體。乃至識亦如是。故今
明。非是色法亦非心法。而通三性通學.無學.
非學.非無學通見斷.修斷.不斷。但不通無
為。此三對。明即法異法也。問三相為一時
前後。答佛但說三相有為。譬喻者云。一剎那
中無有三相。若一剎那中有三相者。則一法
一時則生則老則無常。此有二過。一者三相
便亂。二者共相違生生滅不得滅。滅滅生不
得生。便有失用之過。是故三相前後而生。彼
云。法初生時名生後時名無常。此二中間名
老。婆沙破此義云。此不如實分別。若初者名
生最後名無常。若作是說則一法無三相。是
故今明一法具三相。問若一法有三相者。云
[002-0197c]
何不一法一時而生則老即無常耶。答大意
明。體同時用前後。以體一時故無有自起之
過。明有為法不能自起相扶共起免自起過。
生用之時未有住用。住用時生用已廢。故無
上過也。問四相相貌云何。答世中生為生相。
生已而體滿足為住。如初生之外為生乃至
果滿足稱住。住已漸衰。如外物萎黃等為異。
衰必謝滅。如外物死稱之為滅。問三相為是
總相為別相。答一解云。是別相。如色自有
生住滅。乃至識亦如是。故三相是客相。法體
是舊相。又解。三相是總相。以有為法皆有此
三故。是總相故諸法體是別相。又解。非總相
亦非別相。以非自體故非別相。各有生住故
非總相。問既非總別相是何物法。答此是印
誠。若有此印誠是有為。若無此印誠非是有
為。如涅槃相非是涅槃體。評云。是總相也。
問為三相為四相。答迦旃延舊云。生老住無
常。後人言生住異滅。故有四相也。或說。三
相不明住相。言三相者謂生老無常也。無常
即是滅相。問何故明此三相不明住相。答應
說住相而不說住者是有餘之義耳。又今欲
示有為法。住相似無為法故不說。又相若能
令法歷世者則說是有為。如生相移未來來
現在。老與無常移現在行過去。住與彼法相
著無捨離時。又分別法相時三相墮有為部
中。住相墮無為部中。故不說住。問老相無常
可得示有為相。生相云何示有為相。答生令
諸行散懷甚於老與無常。若生不生諸行來
現在者。則老無常不能散懷。以生生諸行來
[002-0198a]
現在故。老令衰微無常能懷。如人在牢固之
處有三怨家。一人於牢固之處挽出之。二人
共斷其命。若一人不挽出則二人無由得斷
其命。彼亦爾。問相與所相何異。答能相是所
相過患。如病是人身過患。經論多但明生住
滅三相。問生次於住。住次於滅。住滅中間
立其異相者。生住中間何不立長相耶。答數
師云。非無此相。何以知然。生漸向住必由長
相。然說四相為明過患令物生厭。長是人之
所欣。情既欣長翻復增惑。於物無益故沒而
不說。問住亦是人之所貴。既貴於住便增物
惑。不應說住相也。答住隣於異有引異之能。
亦為物所厭也。問生亦是人所貴不。答生是
八苦名故物不貴。問無常與死何異。答婆沙
云。命根斷一剎那此亦是死亦是無常。餘五
陰散壞此是無常非死。又解。眾生數散壞名
死。非眾生數散壞名無常。問為前法變故為
異。為前法滅言異。若滅故言異。異與滅相何
別。若變異故名異。與外道變乳作酪何異。答
諸行勢盛故云生。勢衰故言異。外道計乳變
作酪薪變作灰不說勢衰故名異。問一切時
常有老時何不一切時常有頭白。答頭白是
色法。此是果報滓。後時方顯如酒滓酒盡方
顯。故不一切時現。問頭白是色。老是何相。
答非色非心也。問有為法體是生故生。為與
生合故生。答體是生。但要由生相顯發。如
闇中雖有瓶要須燈顯發不說燈生。彼亦如
是。又解。與生相合故生。問此品何故云觀相
門不云觀三相門。答此品非但破三相。通破
[002-0198b]
為無為一切法相。是故但標觀相門。問觀相
門與中論觀三相何異。答二義不同。一者就
品名有通別。中論稱破三相其名則別。今直
稱觀相。其名則通。所以直稱觀相者。明今品
為明無相門。明無一切相故名無相。又一切
取相心不生故名無一切相也。二者中論廣
破三相有為。略破無為。此品略破有為廣破
無為。互顯也。問廣破何等無為。答破二種
無為。一破三相是無為有二門。如下列之。二
破無為法體有四門亦如後說。凡論無為者
不出相與體。破此二種一切無為義窮。


此門亦三。第一長行發起。第二偈本正明門
體。三最後長行總結齊法。初如文就偈本為
二。第一總破相第二別破相。總中又二。初偈
總明為無為二法體俱無相。第二偈別明有
為法無相。初偈上半明為無為法體俱無相。
下半明相無故法體亦無。問此偈為正破法
體正破相耶。答此偈文雖體相俱破而正明
破相。所以然者。上三門已破法體故也。次長
行但釋有為法無相。所以不釋無為法無相
者。品末別廣破無為法。是故今文竟第十一
偈但破有為家相。


就初長行為三。一總標有為不以相成。問曰
下第二問有為相。答曰下第三列有為相。凡
出四事。初一雙眾生類非眾生類。次一雙重
眾生類非眾生類。所以明四法相者。一欲以
體相顯標相。二欲以別相顯通相。


如是生住滅下此生起第二偈。亦三。一總開
兩關定之。若直立三相即二關定一。若破二
[002-0198c]
部義即二關定二。問曰下第二偏立相是有
為。所以偏立有為者。婆沙評家正用三相是
有為法。此既要義故偏立也。又諸部多立相
是有為。故偏立也。亦可略舉一耳。答曰下
第三正破。


就偈為二。上半牒有為破有為。下半牒無為
破無為。此則是牒二部而破二部。薩婆多立
有為。而隨無窮之過。毘婆闍婆提立無為。
而有非相之失。又破有為通破數論等一切
諸部。破無為別破毘婆闍婆提部。二關破通
別兩執也。又此二門亦得但破一家。初正破
有為。恐迴宗提無為義故次破無為。無為亦
爾。正破闍婆提無為。恐其從轍執有為義故
破有為。便二部進退無路庶情靡託。故具開
二關破之。又外人但立三相。論主開為無為
二門破之。則為無為是能破門。三相是所破
也。又為無為通破大小乘內道外道一切諸
相。故百論中。外道亦立三相。是知今文遍
破一切也。破全同中論。如彼釋之。古來釋窮
無窮莊嚴舊義云。生滅之法窮於剎那。剎那
即生滅無初中後分。第二靈味法師剎那有
初中後分。而非無窮。第三開善云既有三分。
分復有分如是無窮。第四釋云。現在止有生
住。以當滅故說滅。此四並是成論師所說也。
數人云。一剎那有初中後三分。猶如一馬其
頭已入門內身正跨於門其尾猶在門外。故
一剎那有三分。此是申有窮義也。數人此義。
一剎那時節極長。今此文具破窮無窮義。


長行為二。初釋偈本次例破諸法。初又二。前
[002-0199a]
釋上半。若生是無為下釋下半凡有二難。初
難云。若生是無為云何與有為作相。此是非
相破。離生住滅誰能知是生者。若生是無為
即生體無生住滅相。相體既無誰能知法從
相而生。此語法生也。又釋。生相若離三相
即體不可分別。何以知此是生耶。此就相破。
文正爾。復次下者上縱離生住滅有此生。無
能知者。今明若生無有生住滅則無此生也。
所以然者。有為是有可得分別為三相。若是
無為則無三體之異。故不可分別有生住滅。
生住滅空故下自以來。釋初偈有為法無相
故無有為。今類破諸法。釋無為無相故無無
為也。


問曰下第二別破三相。又開二別。初破展轉
家義。次破不展轉義。所以破此二者。此二攝
一切生盡則無生理現。又初是上座後是僧
祇。此二是十八部本。亦為五百部根。破本
末傾也。又初是毘曇次是成實。又初是內次
是外。又初是法說次譬說。又初別破生次寄
譬通破明暗解惑也。問何故前破展轉後破
不展轉。答展轉得救上二難。不展轉不得救
故前破。又是諸部之初故初破。又是盛行天
竺故初破之。又正是旃延本立。五百羅漢所
許用義。又其人立法體外有非色非心三相
是實有法。不信三相是假名。故自不信諸法
無生。是病中最重故偏破之。又立三相是不
相應法非佛口說。何以知之。羅什答遠法師
問云。不相應行是旃延等說非佛所說。既其
橫造。故偏破之。問涅槃經親明生不自生賴
[002-0199b]
生故生。云何云非佛說耶。答涅槃直言大小
相生不云別有非色非心法。則知非佛所說。
前問次答。就問中為二。一牒論主難。今當說
下。生起偈本通論主難。


偈上半立小生大。正明三相是有為。下半明
大生小通無窮難也。問其義明九法相扶共
起。何故但云大小除自體生八法。答婆沙云。
生最有力如母生子。母於子最有力。雖餘女
人相助不名餘女人生子。佛陀人云。如書雖
用紙筆等但人用最勝故名人書。彼亦如是。
雖假餘法共起但生受其名。問何故一剎那
中。大生能生二法小生但生大生。答婆沙云。
此無過如女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問大
生能生八法小生云何但生一法。答婆沙云。
如猪犬有生一子者有生八子者。問生與生
生宜是非色非心。云何名為生耶。答法在未
來能生彼法來現在。是功用名。故名生也。生
生者亦是功用名。復有能所名。一生是能生
一生是所生。能所合目故云生生。大生名能
生小生名隨相者體實同時。但大生親生法
體。義在於前。大生生小生。而方云小生生
大生。義論後也。問法體本無生滅而假四相
生耶。答法體本有生滅性。但假四相發動之
耳。法體是有為。既具四相八相亦是有為。亦
各具四相。以九法各具四相則九法各是法
體。法體具四相易知。大生具四相者。大生
體有生性。但不能自生。須小生生故有生相。
大住住大生大異異大生大滅滅大生。故具
四也。大相具四一小三大。小相四具皆是大
[002-0199c]
相。法體具四亦是大相也。偈文上半立小生
生大。通無為難。下半立大生生小。通無窮
難。小生生大通無為難者。大生不為小生生
可是無為。今為小生生故是有為。問但為小
生生。云何有為。答既為小生生。即為大住住
大異異大滅滅。則大生具為四相所遷故是
有為也。下半通無窮難者。小復從小即是無
窮。大還生小故非無窮。問大還生小。但為
大生生耶。答既為大生生。則為大住住乃至
大滅滅。故小具四相也。


答曰下為二。初兩偈就前後破。次一偈就一
時破。就前又二。初偈破其小生生大。提外
上半即以下半破之。第二偈破其大生生小。
提外下半即以上半破之。難意云。大小既其
從他生則不能生他。若能生他則不從他。唯
此二義。若言從他復能生他第三義者無有
此處。所以然者。能生從生二義相違。故能則
不從從則不能故。無第三義也。


若謂生生生時此發起第二段一時門破。中
論具二偈。今但有一偈。偈為二。上半牒外義
下半破之。牒中有二。初句牒小從大生。次句
牒小能生大。而稱或者小生有重生之名。或
可。能生大生。又是惑者所謂。故稱為或。下
半亦有兩義。生生猶未生者提其初句以小
生從大生生。是故自體未生。何能生本生破
第二句。既從大生則未有自體。何能生大生。
相生之義必無體須生有體能生。然今一時。
有則俱有。無則俱無。若俱無則有所生而無
能生。若俱有則有能生而無所生。亦唯此二
[002-0200a]
義。無有一時之中有能生復有所生。又汝大
小生二體若俱起則失二用。大體既起何用
小生。小體既起何用大生。故得二體俱有則
失二用。若二體俱未起須二用者。猶無二體
用從何生。若言小能生大大體未起須小生
之。此得一體一用而義都不成。大體未起唯
生於小而言小生大耶。又小若生大必知未
有於大。猶未有大誰生於小。猶無小體寧有
小用。故諸義不成。


若謂是生生第二次破不展轉相生。就文為
二。一長行發起。二偈文正破。此發起與中論
異者。中論直分兩家之異前立展轉相生。次
立不展轉。今此論則顯改宗立義。還是前展
轉家改宗立。又則中論明相與法體論自他。
生相能自生。法體由相有。此正是成實者義。
此論就相論自他。小生自生本生從他。二論
不同者欲遍破一切體相自生生他義令盡
也。又前二關並破云。小從大生故不能生大。
若生大不從大生。次偈云。小生若已有體即
不從大生生。若從大生生即小未有。何能生。
是故今云。小不從大而能生大。即是提論主
破以為立也。


偈本中為二。一破譬說。二破法說。初為四。第
一總破燈不照闇。第二別破初燈不能照闇。
第三縱二燈能破應遍破闇。第四偈奪破明
照闇義。今是初。上半辨二處無所破闇。下半
辨無能照明。此過有甚於前。前但得能失所
得所失能。今則能所俱失故也。


問曰下生第二偈。此救。三論救燈中最為精
[002-0200b]
巧。上難云。二處無闇。外則提破為立。所以
無闇者由初燈力破故無耳。又良由暗滅故
有明成。此則無闇有明。云何下半云無能照
明耶。答中為二。上半牒而非。下半正破。破
意云。汝言初燈破闇令闇無者不然。初燈竟
不到闇云何破闇。所以不到者汝義以明暗
二法念念不住。前暗既謝後闇應續。而明緣
具足起在中間。故後暗住於未來。前暗久謝
過去都無相到。云何破耶。初偈辨盛明不見
細闇。後偈初明不見麁闇。此如斷惑法上上
智慧斷下下惑。下下智慧斷上上惑。


復次下第三偈來者。前明二燈並不到闇破。
恐外人云明闇是隔世法雖不相見而能懸
破。是故今次破之。又論主借不到破到。今提
破而立。上半牒下半破。破意云。若麁細二明
不到近輕重二闇。能破近者亦不到遠。應能
遍破一切遠闇。二俱應不破。三應破遠不破
近。四有破不破有到不到。此偈名縱破者上
二門奪其破義辨一切諸明悉不到闇悉不闇
破。今縱其破義今一毫之明遍破天下闇也。


第四偈明闇相次稱奪破者。前第三重縱其
破義。今辨天下之闇無有破明之理。則天下
之明無有破闇之理故名奪破。亦有四難。一
明闇俱不相見。明既破闇闇亦破明。二俱不
破見明遂不破明。明不見闇亦不破闇。三
闇不明不見闇能破闇。闇不見明不破闇者。
亦應闇不見明能破明。明不見闇不破闇。四
有破不破即有到不到。


如生能下自上以來第一破譬說竟。今第二
[002-0200c]
破法說。云今當更說者。上破譬即是破法竟。
今復破者豈非重破。又上就見闇不見闇門
破。今就已未二門更開異門。故云更說。偈開
已未二門破其自生。自生是體生他是用。猶
無有體安有用耶。故但破自。問為自未生為
本已生。若自生本未有。未有是無。無何由
生。若本已有是生何須更生。婆沙亦有此問
為已生生。若已生生則有轉還過。從未來來
現在現在更往未來。若未生生則有本無今
有過。彼文答二意。約本無事用即未生生約
本有體性則已生生。無二過也。將此論望彼
二義還成二難。本無有事即是本無今有。墮
未生生本已有性墮已生生。偈及長行文並
可解。是故生住滅下第三總結齊法。從品初
第二偈至此長行。前釋品初偈明有為法不
以相成。今從此文竟品破無為。釋品初偈無
為法不相成。又二。第一別以四句破無為法。
第二總結。今是初以有為破無為。有為無故
無為則無。復次下前第一明有為體無故無
為體亦無。今第二明無為相無故無無為。從
初破生。上破云。無有為故無無為。外云。正
由無有為則是無為。是故今破。無有為則無
有相。有何無為耶。


若謂下第三破。從第二破生。有相故是有為。
良由無相故是無為。是以論主開有無二門
責覓無相不得。若因有相知無相則有相是
無相家相。不名無有相。若以無相知無相。不
可知無相。不可知故非是有無為也。


若謂如眾衣第四破。從第三破生。汝以有無
[002-0201a]
二門責無無相者不然。正不可知故即是無
相法。喻如眾衣有相故可知一衣無相。亦可
知雖無相之可知而有無相可知。就文有三。
初牒二總非三正破。初前牒譬說。次牒合譬。
是事不然第二總非。何以故下第三正破。破
有二。前破法說。明既無有為之相云何因相
而知無相。又衣喻下第二次破譬說。是故有
為法皆空下。第二總結。以辨三空也。
十二門論疏卷中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