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80 釋門章服儀-唐-道宣 (master)




No. 1894


釋門章服儀序




法身無相。舍那御珍服。暨乎逗三乘根。應濁
世之機。如來自以丈六形。著麁布僧伽梨。學
佛之徒靡不遵則。焉洎澆代盛談心性。儀相
𥧲遺。幣魔乘便大變聖制。所謂冬服綾羅。夏
資紗縠。華蕩奢靡無不為。殊不知蠶衣之誡
出於如來慈心之餘。而為世福田。緒脫劫奪
難也。負識高流莫不為之痛心疾首。南山
章服儀於是乎作也。則使有志之士知有方
而所自。豈謂之小。補哉。然斯書雖存。而後
世講者鮮矣。何居蓋聖制之興廢者。時運之
所繫也。當像季際。魔屬甚熾則知者亦隨眾。
所以雖廢亦興也。至于鬪諍堅固之運。則庸
昏之徒含識而已。於是乎救世大士直明佛
性常住之旨。為續慧命。且後扶律之儀。救
其所急。譬如見饑寒者。先與之食而後與之
衣。所謂為護法故與。共和光者也。人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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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大士之意。一飯之後將凍殺之。是聖制之
所以不能興也。乃者省我比丘。欲刻章服儀。
廣布于世。而併應法記自書。且請以余之言。
辯于編首。余改容而曰。比丘以不肖亦為釋
氏之子乎。欲不以人廢言乎。呼余之言誰取
焉。然而余亦蓋有所聞。有所聞者。非余之言。
亦何辭為之敘。


寬文五年乙巳之冬


草山桑門不可思議題



釋門章服儀


神州沙門釋道宣述


有漢陰沙門。告於秦山開士曰。僕聞。慈濟之
道。通古之所式瞻。弘施之方。由來於焉景仰。
豈非仁育成化。則覆燾冠於兩儀。攝御開業。
則惠澤逾於三大。固當恢廣夷路。顯性命於
四生。疎解精靈。暢慈悲於九有。比見諸沙門。
威容崇盛。言行殊倫。深登耆域之譏。重納隱
侯之責。蠶絲被體。非華綺。無以肆其心。柔茵
仰藉。非輕軟無以安其慮。衣食斯恥。既失
德於儒宗。聖種頓亡。固喪道於玄府。是則專
門靜訓。徒張誡誥之儀。遵途蓋寡。妄設譏遮
之約。將非正法頹紐終於千六百年乎。輒以
所疑。請為披釋。開士曰。自法王利見盛。開導
於慈悲。博愛之道。寔津梁於品彙。欲界亂善
尚兼濟。為言初。色有靜緣。亦四弘為導首。況
復道超區宇。德跨樊籠。非安忍於不仁。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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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情於殺戮。斷可知矣。卿不聞乎。重為開引。
肉食之與蠶衣。隨機開制。損生之與害命。終
期頓斷。是知適化之舉。妙以達性為功。攝用
之略。畢歸資理為務。但以淳源久謝。澆風
不追。遂使袈裟有變白之徵。沙門絕搜玄之
路。擁膝長想。伊何具言。彼沙門曰。僕本漢陰
荊楚外屏。薄蒙餘慶。叨倖望蹤。每聞。變俗形
服。為入道之初門。靜處思微。樹出世之元旨。
至於衣食之累。久捐擲於俗塵。見愛之纏。未
解散於胸臆。所以不遠千里。問道三秦。至
止已來。更新其致。向蒙餘論薄示規猷。而昏
識未萌。倒情難曉。請重書紳。廣開衢路。庶使
儀形有據。法炬之照。常明幽途重朗。道樹之
風逾遠。余重諭曰。原夫道隆下土。綱領一焉。
理則廓紛累於清心。事則顯嘉相於形有。良
以正道玄漠。長劫之所未窺。靈胤昭彰。含識
於斯攸仰。是知。鹿園創啟。鶴樹終期。開萌濟
世之模。昌示容光之迹。剃染之異。變俗習之
生常。量據之儀。必幽求於正撿。且四含八藏。
難用備尋。一襲三衣。何容昏曉。既是釋門常
務。無時不經。義匪妄存。事符真教。固使住法
萬載。唯承形服之功。出有三聖。咸祖前修
之業。今略為子位以十篇。隨篇組織務光陳
迹。


制意釋名篇第一 立體拔俗篇第二 勝德
經遠篇第三 法色光俗篇第四 裁製應法
篇第五 方量幢相篇第六 單複有據篇第
七 縫製裁成篇第八 補浣誠教篇第九
 加法行護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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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釋名篇第一



形服之所感人。懷生務本。道法之所迴向。啟
化初源。故釋父逾城。途經林澤。行見獵者。服
以袈裟。便脫寶衣。貿得麁布僧伽梨。即而
服之。成正覺道。及開化也。若自若他。創染玄
綱。先乘此服。故善來聲發。俗衣變而成法衣。
八事隨身。如善見說。羯磨等受。先立形同正
儀故律云。彼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此誠
證也。斯何故耶。良由非變服。無以光其儀。非
異俗。無以顯其道也。括其大歸。莫非截苦
海之舟航。夷生涯之梯隥。故賢愚經云。服此
法衣。當於生死疾得解脫。故梵王布化存生。
而立運通。釋尊。垂範亡我。而捐罪福。傾五住
於心塵。排二死於內外者也。是知。戲女一披
歷長劫。而依脫縛。獸王纔見。忍死苦而識歸
心。誠不虛也。問。已知制意。未識何名。答。尋
夫西梵之與東華。音義乖越。聖種之與凡習。
理絕名言。故薩婆多論云。如來立此三名。異
於外道也。斯則三名。出於金口。殊非管識所
籌。如彼呪詞祖而不譯也。或以名含多義。從
本不可翻之。自道化東漸。經律所傳。號曰袈
裟。通稱法服。然則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即如
經中壞色衣也。聖色異俗。有目同知。知何等
衣。但見其色。即目此色。為袈裟衣。律中。所
顯微附衣形。故十誦。以為敷具。謂同氈席
之形也。四分。以為臥具。謂同衾被之類也。如
尼師壇。本唯梵僧所坐之物。如此所坐之具。
即而正翻。名為坐具。至於衣服。猶迷莫練。然
經律中。但名僧伽梨者。未曾有法也。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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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何。名出俗道標。此無有比。相如氈被之
具。故名臥具也。尋名之師依名取義。即解云。
氈臥具等。須加羯磨而捨受也。論稱五過。正
在其人。故薩婆多云。臥具者。三衣名也。即僧
祇云。老病比丘。持氈僧伽梨。從僧乞法。即其
義也。安用羯磨。而加氈席乎。縱有前聞。未行
其事。不可虛也。今以義約終須建名。故文云。
無名相中。假名相說。如律名為調伏衣。故文
云。結使已調伏。乃應披袈裟也。如經中。內起
瞋心。外著袈裟。無不息滅是也。或經云法衣
應器者。謂懷道者。服之名法衣也。堪受供者。
用之名應器也。深思其名。聽言觀行。不徒
設也。自餘眾名。具如鈔疏說也。問如大集云。
雖除鬚髮。不去結使。被服染衣。心不離染。此
即去取一亂。如何以分。答。勿迷其名。當取遠
致。染謂壞於俗色。即染而是色標。故知。兩據
其道。而捨於俗也。故律中。以袈裟色。染五正
色。是如法色也。


立體拔俗篇第二



問出家據道。未資形服。故文云。趣得支身。用
濟寒苦。所以糞衣十種。遠聖元宗。自餘衣納。
得便受用。依之修心。足以度世。至如律經所
誡。四邪五邪賢聖所許。少欲知足。致令有
章絕假道之路。俯仰犯科禁之儀。形神弊於
天網。受持乖於正法。如何通決會於趣得之
文耶。答曰。至聖立教。隨教攝修。是非利益。
罔不通道。夫道在清心。無壅為義。如世夷途
莫有滯者。今人行道。事理兩分。言事則俗習
未亡。尋理則真心體附。斯則強分二諦。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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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之殊途。故張兩儀。無去取之恒式。致使
於衣知足務在無瑕。事清心淨便懷入道。故
十種遺棄之衣。世情所捨。三聖服之無厭。道
儀所歸。觀事無異俗之嫌。涉理有資神之用。
斯則挹酌二諦。寄空有。而攝修。歸承四依。諒
無愧於流範。故有持彼糞衣。遠詣遠池。而洗
濯者。諸天欣其解脫。取其穢汁。用自浴身。莫
不以財淨而心清。不以穢迹而累於道也。及
得通外道持㲲往浣。諸天遙遮勿污吾水。告
曰。邪心感利。凡聖之所忌也。以此文證。故知
道在清心。不虛設也。是知。求財之時。如法受
畜。不陷刑科。內不愧於戒神。外無慚於負
俗可也。焉得崎嶇世路。婆娑恒習。惡求多求
喪命耶。生則為佛之賊。死則為鬼之囚。剃染
依佛為師。師教拒而不用。自陳損力。謂三途
之可推。不思此形有四山之相逼。故文云。死
時懷恐懼者。即斯人也。何異螗蜋拒轍之智
勇乎。不聞經論之明誡乎。肉衣鐵衣隨感而
至。受惱受熱。抑可言哉。一生形體委之溝壑。
累世靈神繫於業道。任運長赴。無由返源。固
當擺撥常習。遵仰聖言。外無犯於憲章。內有
涉於清蕩。屬斯懷觀。夫復何求。問。上顯求之
有方。則理事雙得。然求之所幸有布。有繒。或
氈㲲相乘或毛綿間獲。五納百結。聞諸儉徒。
木食草衣。偏資山眾。蒙既惑焉。願欣其要。
答。曰出俗五眾准的四依。聖有成儀。無經凡
慮。開濟形苦。意在心清。事不獲已。置斯聖
種而正律遮許。慈悲務先。得而生惱。必不容
納。故肉食蠶衣。為方未異。害命夭生事均
[001-0836a]
理一。暴繭爛蛾。非可忍之痛。懸疱登爼。成惡
業之酷。漁人獻鮪。桑妾登絲。假手之義不殊。
分功之賞無別。是以至聖殷鑒審惡報之難
亡。經律具彰。兩俱全斷。故涅槃象腋楞伽
大雲。莫不盛顯行慈。昌標止殺。殺為罪之元
也。俗戒首。焉何有道宗。安行其事。說導創
演。必化之以慈仁。身服所先必衣之。以繒綵。
繒綵所成。非殺不登。其事安忍不思。非犯無
由自處。顰眉撫事。良可嗟之。是以震旦承教
全具不倫。斷肉之制久行。禁絲之儀莫用。非
為誠教不約。過在迷文。或可於文不迷。愛
沒無由將出。故律中。蠶家乞綿用成臥具。為
俗所訶。名殺生也。佛因制戒不許服之。縱得
已成。斬碎塗壁。此則永捨之極誡也。必須斷
之。如律中。用蟲飲蟲異途同制。野蠶家蠶分
緣通約。若純若雜。俱犯於部篇。自成他成。咸
碎於斤斧。今僧迷名為。非法服。故不行矣。如
上正名。想無有惑。故僧祇云。憍奢耶者。蠶口
初絲。事同四分。五分不許為服。縱得衣財。經
緯俱布。中穿一絲。亦通制斷。又極誡也。薩婆
多云。外國用綿成衣。自有二種。或細擘分布。
如作氈法。或引成經緯。即綿紬也。皆不許之。
自古諸師不思教意。縱是昔迷云即臥具。由
殺害得。尚令斤碎。安有道服慈忍者相。由
殺害得反聽受持也。是知。受持聖法。非淨不
行。妄以傳之。誠乖本意。故大唐塞外。三垂海
濱。大夏諸蕃。有佛法處。所被道服皆資氈布。
無用絲綿。即良證也。此土齊魏名僧。周隋高
勝所服。大衣皆資以布。雖未委教。闇與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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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非慈惻之深。法衣依法故也。如俗常習。以
布為衫。通國同遵。不可頓易。故大論所顯布
僧伽梨者。明是古佛道法。出有聖標。名為聖
種。是以大聖依而服之。以為後式。五分鉢坏
亦同此也。是知。法衣應器。非凡所行。佛不
出世。則不現也。故諸明達遵途。莫違有承據
矣。即雜含云。修四無量。服三法衣。則成慈悲
者之服。余少經律肆。講至斯文。無席開遮。引
用蓋寡。深懷猜貳。未敢通行。隨得披服覆形
而已。貞觀末歲參傳譯經。顧訪蠶衣。方知莫
用。深恨知之晚矣。且形體所寄。資於溫暖。就
報強羸。難用通約。所以涅槃密教開抑有由。
諒有殊意也。不可同肉全斷。則下人報弱無
入道之期。似乳通開。則上行慢求。有惰學之
務。所以方便引喻。為道資形。故諸經云。依法
而用。雖受十萬。不以為多。必未能行。一盃之
水。一納之衣。不許輒受。斯誠致也。是知。取
納之務。務在清心。雖許披服。服而不著可也。
然三種法衣。理非通限。還貿氈布。用准於前。
良以自餘裙帔。唯擬遮寒。事不獲已。開濟
形苦。生涯形報。終入死門。業命未傾。資心助
道。事不獲已。供其衣食。終號養怨。無所益
也。如能志節高劭。情割浮華。敬重正宗。死而
無恨者。斯則比丘法行。列聖崇之。如草繫海
版之儔也。約戒命難是所通開。約心忍死奉
而不捨。故為幽冥之所翼贊經論之所昌言。
此但遮戒以死持之。何況性重多而不厭。誠
可怪也。問。繒纊過本。非仁育所懷。微行供
獻。有開福之業。如何頓斷絕。杜希向之心耶。
[001-0836c]
答。夫供施之法。淨於三事。隨一有染。名不淨
施。論分四句。豈不然耶。且淨行滅惑。作福難
諧。機緣搆接。開其供施。用捨本貪。不遮財
淨。致雜受報。若全閉拒。則蒙俗無由樹因。至
於雜報。則生生常淪苦海。罪福雙感。厥致在
茲。而央崛云。繒綿皮物展轉。來離於殺者手。
然持戒者。不應服著。若服者。然非悲不破戒。
據此教門。開閉殊致。閉則示含生之可救。誠
損害之難任。開則以喪命。而成衣。權接救
於寒苦。且自無悲之誡。終為永斷之言。許服
之方。止是救時之弊。至如山寒賊奪開服皮
毛。疾急苦煎。聽資乳蜜。非為通化。薄設權
宜。仰度誠文。意言為允。革衣皮服。律具制
之。去其奢甚。止足為本。至於黑白氈衣。律亦
通約。求索過度。傷俗壞道。制捨入僧。剪毛存
命。誠用顯仁。故開服著。然則損生之累。厥趣
難清。薄為引之。鎮銘座右。且身為苦器。安
能繫而不食。隨身糧粒。存生之務誠重。至於
放火焚山。引水溉地。翻覆殺傷。殘害逾甚。況
復囚犢捋乳。劫蜂賊蜜。蟲豸之封菜蔬。蠅蛹
之依食器。薪水生靈。過於倉粟。草土含識。同
聚成村。身口所經。寔難無患。然則過之大
者。無越蠶衣。觀其養殺之儀。經稱惡戒。比夫
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而世言屠伯。無不恥之。
及至同利縑繒。昌言顯迹。而莫厭者。同惡相
濟也。固當齊約用息凡情。但五濁未消。三障
常繞。豈非嗜欲之變使之然乎。當知報居季
俗。宅此形神受用。使之損他成己。為惱為辱。
深可厭也。至如商那比丘。胎衣被體。面王釋
[001-0837a]
子。報服隨身。長指四海。而為家。日一餐而謀
道。無欲無為斯可尚也。況復北有樹衣上天
化服。隨心輕重。逐運新奇。或委質淨邦。以法
喜而充食。寓神華內。以慚愧而為衣。斯道
可祈。行因無不至也。問。如何立行用祈彼耶。
答。夫萬化在於一心。行成而終果剋。如影響
矣。義須厭斯胎報。誓竭貪源。則受生依化矣。
身既化生。則飢渴寒熱。絕於心矣。形服所資。
不傷含識。既安柔忍則所服無外矣。故有梁
沈約。碩學英才。位處權衡。情安仁恕。立究竟
慈悲論曰。外典云。六十者。可以衣帛。則此年
已前宜布矣。七十者。可以食肉。則此年已
前宜菜矣。夫聖道隆深。無思不洽。仁被群生。
理無偏漏。禁肉之旨載現于言。黜繒之義斷
可知矣。然禁淨之始猶通蠶革。蓋是敷說之
儀。隨機未已。豈非一朝裂帛可以終年。烹牢
待膳。亘時引日。拯危濟苦。先其所急。敷說次
序義在於斯。自涅槃東度。三肉罷緣。服膺至
訓。長蔬靡倦。而蠶衣繒服曾不惟疑。此蓋慮
窮於文字。思迷於弘旨。文多不載。觀隱侯此
論。得其大歸。律制嚴明。非可詳覽。故興宏致
耳。竝如上所引。可用鏡諸。


勝德經遠篇第三



問。上明衣體慈忍居宗。蠶帛由於熸繰。義當
永約。麻布在於緝紡。理歸弘訓。固得受淨無
染。持奉有儀。頗有殊功。開萠世表。答。善因
積德於心。嘉祉緣成於境。幢相既立。則群鹿
安神。鳥王懷怖。龍子保命。惡鬼潛形。人見生
善。即其事也。況能祖承正教。受用得儀。近則
[001-0837b]
隨行自修。遠則資成聖業。故大悲經云。披著
袈裟者。性是沙門。污沙門行。於彌勒佛乃至
樓至佛。得入涅槃。悲華經。明五種功德。一入
我法中。雖犯重罪。一念敬心。三乘授記。二天
龍人鬼。能敬著衣。三乘不退。三者人鬼。得衣
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眾生違反。念袈裟
力。尋生悲心。五者兵陣不傷。若無五力。欺十
方佛等。


法色光俗篇第四



問。上引大乘中。被服染衣。未知何色成於如
法。答。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云。當以三
種青黑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良以。習俗
難改。貪愛叵除。戒律從緣。其相隨結。揲故在
新。割廣歸狹等例是也。故五大上色。不成受
持也。莫非隨事節心捨於俗習。如世朱紫非
榮達。則無服之異等例也。不正壞色。唯釋門
所懷。別邪正也。故九十六種外道。其徒不倫。
或裸。或衣。或素。或染。莫有定者。釋門不爾。
俱服染衣。色非純上。絕於奢靡。然上明青
黑名。同五色。如論律中。似而非正。木蘭一染
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經云。見我弟
子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論言我著赤衣。映珠
似肉等是也。今有梵僧西來者。皆著此色。即
其證也。然赤為正色。微有差殊。此土真緋僧
祇所斷。明知。不正即袈裟色也。由色外顯容
光易明。見色知人。是解脫者。如上已說。餘有
雜染衣色非正。非上即得加持。但離俗習便
成道相。故頭陀五納水浣為淨。新衣壞色。故
揲為淨。坐具初成。亦以故揲。引多文證者。莫
[001-0837c]
不抑貪競之奢華。割封滯之生情者也。


裁製應法篇第五



問。出家靜節省事為先。隨得受用。安心行道。
比見法衣。橫加割截。方復連綴號曰聖儀。損
功妨道。豈復過此。幸賜誠文。用袪昏漠。答。
論其本制。出自聖心。義不徒張。深有弘致。故
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標幟。理越凡心也。故律
中。沙門衣有三種賤。初體賤者。人世所棄之
衣也。二色賤非是正上之色也。三刀賤割碎
連之。斷貪賊之利也。又異於外道。故服此
衣。且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
苗。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
故律云五條十隔者是也。至於條數多少堤
量短長。各有誠文。如別所引。昔江表。十誦律
師。臆斷彌勇。見於七條兩長一短。便謂九
條三長為正是。不聞薩婆多論九品大衣明
教也。彼論。上品三種大衣。四長一短。下品三
種。同於七條。不可乖也。比見條葉。不附正
儀。三寸四寸任情開闊。浸以成俗。彌開華蕩
之源。故僧祇律。廣齊四指。小如穬麥。得分畦
畔。為世福田。今則過其正度。故非法服所以
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俱同抑貪競之情也。
比見梵僧。縫其條葉。問其本據。云彼皆然。今
以律撿。都無縫者。故裁縫見葉。表其割相。今
竝縫合無相可分。如律道行刺鉤葉破。當反
披之。又衣葉宣脫。當馬齒鳥足縫之。又五分
云。衣下數破當倒披之。在雨中行。水入葉中。
應順披之。而今總縫何勞若此。是知。中國失
禮。求之四夷。中濁邊清於斯可驗。且印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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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偏駮不倫。隨得一文。曾無考究。律中四
說。不許輒行。但依誠教。自無尤執矣。


方量幢相篇第六



問。方衣出俗殊異世流。廣狹之間如何取約。
答。諸律明量多依身肘。然其身肘兩有乖張。
隨報定儀。可以成准。故文云。度身而衣故也。
通而大約。三肘五肘以為本宗。臨事制宜。不
局名教。然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
有成犯之法。故文云。四肘二肘。不為非法。與
佛等量。便結正篇。即其證也。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不見其人。而大聖本制三衣。
西方但有此衣。餘無別服。故文云但三衣也。
後有覆肩裿支之服。相亦畟。方故僧祇。云長
四肘廣二肘是也。元制所興。本唯尼眾。今
僧服著僣通下位。而裿支上狹下廣。壞絕淳
源。即僧傳。云不意方袍。復有平叔者是也。又
曰。袈裟無領標解脫之衣。鉢盂無底表難量
之器。皆謂被服足以遮形。解釋索然無繫。成
本志也。今時三衣如本未改。亦有生情妄施
綱紐。兩覆肩上。左右掩之。大繩結束。以為頭
陀者。未之前聞。然律有泥洹內衣。還如方服。
繞腰而掩。以繩三圍。兩跨正後分為三襵。抽
拔令齊。不許其皺。如菩薩象所著之裙。此
土餘衣隨俗裁製。江淮則襦襖正背。關河則
褊袒裿支裁剪尖斜。同諸俗服。雖云取異。終
乖本儀。因言傍及善無取矣。竝如亡物儀中
廣之。


單複有據篇第七



問。律明三衣。因寒故制。論開五義殊有大功。
[001-0838b]
約事御時不無乖各。如何通耶。答誠如來問。
但以變在人情。不惟源本。本在遮寒。單疎非
分。諸部通會。僧伽梨者。唯複無單。新者兩
重。故者四重。餘之二衣重單兩許。糞掃五納。
無論重數。今時夏末一月作衣。但計裙帔之
少多。衫襦之厚薄。綾紬之精最。鞾襪之新華。
唯彼法衣。置而不問。是則重三聖之所輕。厚
九流之所薄。用斯矯世。不亦悲乎。當知。慣習
所熏。在心成種。輕聖所重。世世常輕。重凡所
輕。世世常重。如何開導靈府。預善來之命哉。


縫製裁成篇第八



問。夫性有昏明。命有厚薄。法衣如法。成規則
難。大聖乘權。故當有致。請為疏解。用濟時
緣。答。無所不通。名為聖也。安有膠柱。信度
而為通照乎。諸律成衣隨其豐儉。先其本制。
後隨開給。如僧伽梨。欲創裁者。二十五條四
長一短。以為基本。財少不足。以次減之乃
至九條。又少不足乃至縵作。加縵受持開如
法服。揲葉五納例此可知。作安陀會。五條為
本。割截成之。財少不足。揲葉屈襵。一長一
短。猶少不足。縵作受持。欝多羅者。二服之中
可三隅反也。是知。至人靈鑒權機莫思。依法
而行。無非法行。背此妄作自受凶終。可不誡
乎。至於成衣之期。不許延日。隨時連合。趣得
遮身。反刺直縫新故殊制。故大衣制五日。不
成結罪。餘之二衣以類准犯。今有不肖之夫。
情纏嗜好。自迷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
之纖媚。不計價功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
於衣財。履歷孀荒。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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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縫。今則反之。罪由此起。有心行者。徙轍開
蹤。當尋聖主之誡。又窺遺囑之旨。隨宜約略。
即得依承。終歸大捨。未勞曲慮。所以陳如
入般。乃在窮林。牧人貿衣五文而已。自餘凡
鄙安可強乎。恥惡衣惡食。俗儒不行。況出有
者。心懷此也。及成衣也。四周安緣。四角安
揲。前鉤。後紐。中條兩靡。障垢膩衣揲於領
背。竝出正量如事鈔中。今作衣法。大如所論。
鉤紐妄施。相量顛倒。十誦云。去緣四指前施
鉤。去緣八指後施紐。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
肩。前鉤後紐。收束便易。五分明裙。左掩其
上。如俗所傳左衽是也。今時行事裙。皆右掩。
法衣披著。右角垂前。故迴背紐。前施八指。如
律所約。象鼻著衣。正篇明犯。理須反迹。所以
西來聖像。東土靈儀衣。在左肩無垂髀膝。
威儀不壞也。今則不爾。或有縫帶長垂。銀鉤
現臆。金玉之飾亂舉於蒙心。華俗之結。覶縷
於道服。佛胸萬字條條間施。在尼師壇。坐坐
成罪。況復綾羅紗縠。絲縷已是蠶衣。文綵輕
疎。約教彌成俗服。斯蓋竝乖。正則作者詳
之。


補浣誠教篇第九



問。世相成壞居然有之。如有敗壞。何方補浣。
答。誠教所及有義有文。如善見說。衣中壞者。
縫合兩頭。刀決開之。加緣而服。不失受法。乃
至一條二條以物簪補。如四分中。破及二指
即須補之。如論所明。若浣重染。皆不失受。如
薩婆多論。縱使都壞。但緣不斷。皆不失法。廣
如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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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行護篇第十



聖種之衣。以法成異。無法之衣。未足祇奉。如
律所約。令受持之。然不出文。蓋是傳略。通括
外部。咸有受文。故須該練隨受辨護。自古
羯磨咸引其文。乃引異宗共成此部。或用僧
祇加受持者。計法本一隨流味分。須知。行護
其義不等。四分辨失。隔於明相。僧祇開會暗
去明來。是則持犯天乖。何成以隨資受。誠不
可也。十誦明斷。四分不殊。可依彼文。用加此
服。至於行護部別具彰。如四分云。所行之處。
衣鉢隨身猶如飛鳥。僧祇敬護三衣。當如塔
想。十誦不得摙糞擔木等。律中。五事留僧伽
梨。一疑雨。二疑怖。三藏舉。四浣染。五經營。
若有瘦病。衣重難持。僧作法開得離一衣。乃
至九月。緣一有差。不許加法。然釋門正化以
法為宗。准法承修。如車行轍。故衣雖多。不受
持者。無離法罪。但越威儀。別有科咎。所以隨
道。要務竝加持故。法衣被身以遮外也。應
器資食以充內也。內外不持皆結其犯。違犯
順法。俱名作持。上既衣食以濟形。必須憑處
以清識。故隨身坐具以法加持。結形正意終
於生報。斯事畢矣。世之惰學。多不依承。初受
具日無不受持。漸染消亡。率皆縱蕩隨得。引
著曾不留心。既無法服。恒知。露體以此生世。
徒喪天年。故文云徒生徒死者。得其人也。夭
折之甚。無過斯酷。計其恒度以法煩心。事不
獲已須剃須著。何者。割情約欲。誰不知高。習
俗未亡。欣於下達。剃染之相意在降心。依法
不服。交虧厚利。是則懷利養身。終歸螻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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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經世。同上可悲。何如外依聲教。如法奉持。
內觀心本。以靜封滯。逆旅之喻已挂於俗流。
磨鏡之方。復弘於道法。懷情據此。夫何言
哉。


余以貞觀末曆。擯景山林。終於顯慶二年。十
有二載。年立耳順。朽疾相尋旦夕守死。無容
於世。不以庸薄曾預見聞。輒舒引示式酬來
貺。諸後遇者。幸究遠圖。願不以情累於文也。
顯慶四年重於西明寺。更為陶練。文不逮意。
略可詳之。終擬諸後披而拔俗者可。不爾徒
虛言爾。終南山沙門吳興釋道宣。記其程器
時序。
釋門章服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