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七從沙彌篇畢傳通分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凉大師景曹篡


別類統收三篇。分三云云。今初沙彌篇。有二。初標名。
次依文釋。初言沙彌至二十八者。先來意。然四姓出
家咸稱釋氏。五眾階級。經律具彰。前篇雖有事而同
遵。未顯自行之別相。故於大僧之後。有此沙彌篇來。
釋名者。沙彌梵語。此號息慈。與大僧行用全殊故。有
別行之。篇如常行。注文等者。羯磨疏云。沙彌西梵。本
音東。夏翻為息慈也。疏中。亦有兩釋。今言謂息世染
之情。以慈濟群生者。是疏家第二義也。疏云。有人言。
初拔世表多緣慈戀。故息小慈用懷大哀。救拔一切
也。今言。世染之情。是多緣慈戀。謂世人多慈。戀著巳
之眷屬。此是小慈。今初拔世表故。令息小也。以慈濟
群生者。謂莫簡親踈。並懷哀慜。是大慈也。第二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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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有人言。息惡行慈。是行之始。謂四無量心。慈行
最在其始。今既初入佛法。即須行其初行。是行慈也。
行慈下釋所以也。謂初入佛法。多存俗情。今令行息
除。存俗之惡行也。准此兩師之意。前師約親疎之境。
大慈小慈以明。後師一向約自巳心行以明。義全殊
也。問解沙門義。亦云息惡行慈。與此何異。答言詞似
同。約義全異。且沙門。息於三界見修煩惱。名為息惡。
證得擇滅涅槃。起四無量心。慈及一切。名曰行慈。與
此全別也。若准唐三藏。新云。室囉摩拏露迦。此云勤
䇿男。室囉摩拏理迦。此云勤䇿女。為大僧大尼之所
䇿勵也。


次依文釋總意中云。言沙彌至有者。沙彌二字廣如
上解。出俗始者。謂初出家。即在沙爾之位。今建立此。
是出家之始也。創染玄藉者。玄妙也。三藏聖教故。名
藉。謂此沙彌。得小分法故。標心處遠者。如松栢初萌。
巳抱凌雲之志氣。沙彌始學。須懷無上之心也。自可
行教正用承修者。謂沙彌別行別教。如下五門。如是
教行。正用遵承修學也。濫跡相濟世涉多有者。凡曰
度人。要以振侶為心。非以射食事資為要。雖列法食
兩位。然以法務為先。今若無法。但以衣食相資。便與
俗相濫故。云世涉多有也。言然至業者。信為道原功
德母者。謂欲出家以信為本。故經云。以信得入。如水
清珠。能清濁水。經云。如是我聞生信也。五根五力以
信為首。大乘入道。以信為初。萬善之原因。信而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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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能生無量功德。喻之如母也。智是出世解脫之因
者。若人無智。不能知煩惱性。豈便隨處生染。不免轉
迴。今若有正智得菩提涅槃。是出世解脫因也。今既
無信之根本。道何由生。故曰內心無道也。外儀無法
者。今既內無信智。則令外身口七支。四儀之中。有何
法則。白頭謂之皓首也。向墻者有何處見。所以爾者。
良內無正信。所以聖智。無因得生也。但務衣食養身
者。便是出家。那知戒定慧三學。出要之勝業也。


言故至解者。開章也。言初至異者。如文。言初中至法
者。初中即是出家無緣。謂明出家元本之緣。誰為先
也。有作無字釋者非也。郁伽經者。郁伽長者也。佛為
呵在家之穢。復明出家之法。郁伽云。居家菩薩。當作
是念。何故名為居家。謂斷諸不善根。諸不善行。諸不
善想。諸不善塵垢。乃至從是當為弊魔所。則婬怒癡
縛。是名居家。於是長者。請出家。佛告云。出家菩薩。當
作是念。於衣食等四事。常知止足。常念精進。如大在
頭等矣。經等者。彼十一云。出家曠猶如虗空。在家迫
迮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從此而生也。


二勸出家有益者。牒名可知。言華至功德者。准出家
功德經。有兩喻。一以四天羅漢。受供養喻。二起七寶
塔。至忉利天喻。以此二種挍量並不如出家功德。所
以爾者。供養羅漢。及以起塔。並是有為有漏之福。有
竭盡之時。若是出家修無為法。乃至得無漏道解脫
涅槃。此福無盡。故有漏福不及也。言智至苦者。如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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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色尼經說者。准智論第十三云。若人出家。破戒後
得解脫。優鉢華尼本生經說。此尼得羅漢果。入貴人
宅。常讚出家。彼諸女言。我等持戒為難。或當破戒。尼
報言。縱破戒。但出家。女言破戒入地獄。云何而可破。
尼言。墮即從墮。諸女笑云。墮地獄受苦痛。云何言從
墮。尼言。雖受苦痛。遠有出期。我憶本昔曾作戲女。著
尼袈裟。以為戲笑。以是因緣。於迦葉佛時。得作比丘
尼。自恃端正。生憍慢故。破於佛戒。墮地獄中。受種種
苦。罪畢却得為人。今值釋迦出家得。六通羅漢。若當
初不出家。今亦不得聖果也。醉婆羅門者。佛在祇桓
時。有一醉婆羅門。來至佛所。而求出家。今佛勅阿難。
為剃髮著衣。醉醒驚恠。乃却出去。諸比丘問佛。何故
如來許。度此醉人。佛言此人。以無量劫無出家心。今
因醉故。暫發道心。以此因緣。當得出家。成於道果。佛
因說偈言。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鴻鶴能飛騰。白衣
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德勝。


言三至期者。謂後人出家。即繼嗣。前人佛種不斷。今
障不許望不相續。便是斷也。猶如大海者。謂海無邊
際。今諸善集身。亦爾。


言四至文者。業疏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猒背。
師心妄造也。見縛者。謂諸見也。利養縛者。由其名利
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途。謂求他過。自
覆巳罪向諸行者。知未來實苦。決定。現在不造因。如
知火燒湯爛。無有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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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五至行者。如文。言謂至漏者。但持戒不至上道者。
業疏云。心無其道。道在虗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
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戒道。此見見取
煩惱者。謂但專持戒。無心存道。執此為道作見。故名
戒取。見即非道計道。名戒禁取。謂言最勝無法能過。
即執劣為勝。名見取煩惱。此見是欲界所起。故云欲
界下業也。非上界行者。謂持戒清淨。但得欲界天身
散善所生。若生上界。要由定力助之。故云非上界行
也。世禪者。謂四禪八定。是三界內業。故云世禪。業疏
云。緣色緣心。雖上界業。終還生死。未有出期。如鬱頭
藍子。上極非想。還沒阿鼻。後作飛狸等。若終無漏出
期三界。名出禪也。故起信論云。若修世間諸禪三昧。
多起味著。依於我見。繫屬三界。與外道共居。離善知
識所護。便起外道見故。若出世禪者。唯真三昧起。味
著依於我見。不繫屬三界。方為究竟出世。論云。若不
修此三昧。得入如來種性。無有是處。未成無漏者。謂
如上多聞布施等。並是欲界有漏之法。未成無漏之
法。言智論至大利者九重想者。玄引大般若第四百
二卷云。一[月*逄]脹想。二膿爛想。三血塗漫。四青瘀想五
啄噉想。六離散想。七白骨想。八焚燒。九滅壞想。小利
則人天三界內。大利則無上菩提涅槃。今貪三界利
樂。不求菩提涅槃。是失大利也。


六行聖道行。牒名可知。言但至位者。要分三位者。業
疏云。然入道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准。要而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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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過三種。言一至性者。明小乘人。作性空觀。觀事
生滅者。肇論云。聲聞之人悟非常。以為謂小乘人觀
三科法。且約五蘊明。觀心至一剎那。觀空至一極微。
分別不得處。名勝義諦。故俱舍云。如瓶水世俗異。此
名勝義。如世淨瓶。以慧分梠。成一聚極微。無瓶之相。
今觀此身。五蘊而成。本無實我。不可妄生我想也。言
二至相者。謂地前小菩薩。相觀空觀也。前小乘人。但
知五蘊四大緣生之性是空。未達得其相。今此小菩
薩。觀行漸除。不但知性是空。於色相中。亦能了知色
相是空。不要滅色求空。即色是空。故曰知無我人善
惡等相。謂前小乘人。猒無常苦不淨之色。而終於空。
今此菩薩達色即是空。不用色外求空。與前為異也。
言三至境者。此大菩薩修唯識觀也。觀事是心者。以
其事境。皆從心變。還自意緣而生分別。故唯識云。三
界唯心等。意言分別者。意即真得唯識有淨識。淨識
亦不可得。故意分別也。言即加行位也。此菩薩但以
影像。緣二取空。即尋伺。四如實等。乃是名言。為五識
所得名言分別也。故攝論下證也。大乘五位中。初資
粮位修大乘。順解脫分善。從初發心至十迴向。二願
樂位。從修順決擇分善。迴向修心四善根位也。初煗
位。依明德定。修下品四尋伺觀。觀所取空。二頂位。依
明增定。修上品四尋伺觀。即所取空。三忍位。依印順
定。修下品四如實智觀。初印境空。次觀能取空。復印
能取空。四世第一位。依無間定。修上品如實觀。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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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三通達位。即初地入心位。四修習位。從二地至
金剛心。此位中修十勝行。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斷十
障。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五究竟位。從金剛心後解脫
道中。盡未來際。唯佛獨能。所作巳辦。二果圓極。故名
究竟。於願樂位得作影像唯識。後三位作真實唯識。
揀前資粮。但作得相空觀也。言離至別者。離此無別
餘法者。即初依搜玄意。唯結第三。入在前科攝。謂離
此唯識。無別餘法故恐乖文旨。今依寶云。離前三種。無別
餘法。通結前三。合在後科收也。上二別者。大小二乘
也。如唯識婆沙等。入道要門。如道整禪師。凡聖行集
中明也。


言七至異者。謂約三業相對辨也。三乘道行如上巳
明者。謂聲聞緣覺菩薩。即是三乘人也。性相心即是
三乘道也。行即觀行之心。以心見實名道。為道行也。
准業疏云。但名三心約行明也。此言道行即雙舉也。
若約鈔論。合小而離大。小中合緣覺也。大中即離開
大小菩薩。如是之義。如上巳明。令通三乘。以意正其
所修也。不出三學者。謂大小乘各有三學。即戒定慧。
一切聖人。無不此學行而得果證也。言若至途者。戒
緣身口。犯即問心者。謂聲聞緣覺之戒。但制防身口
七支。不制意地。若犯戒時。佛問汝以何心犯。若無心
即不犯等。執則障道者。謂執戒為勝。不修定慧。則成
戒取。障於聖道。又伹得生欲界天身。故云是世善法
也。違則障道不免三塗者。即破戒人也。順教執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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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近而失遠。今人則違教而破。則近遠俱失。兼招三
塗惡報也。言定至如者。定約名色緣者。如五蘊等。初
一是色。餘四是名。十二因緣。皆不離名色。色心二法。
攝一切法盡。故論云。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若欲
如實觀。亦觀名色。准此總約大小二乘。同約名色。更
無一法出於名色。色為禪門。即白骨不淨九想等是。
心為禪門。即觀心無常。恩之歸本也。以二乘人。未窮
真體常住。故修生滅為理也。二乘同觀亦無諦緣之
別者。謂同觀名色生滅。入定不分聲四諦緣覺十二
因緣之別也。論云。二乘之人約虗妄。觀無常等相。以
為真如者。謂其力淺。未得本覺真如之性。但觀無常
等相。以為真如也。言慧至同者。義別體同者。謂定與
慧更無別體。約無動邊名定。約照用邊名慧。俱於一
心虗起。曰文別體同也。舉喻如鏡。鏡體是定。能照物
像為慧。慧名雖殊。其體無二也。故華嚴經疏云。照而
常寂曰定。寂而常照曰慧也。言若據大乘戒分三品
者。約三聚淨戒是也。故業疏云。戒分三品。約義收緣
不異諸部。何以明之。如煞一戒。具兼三位。息諸煞緣
攝律儀戒。常行惠念。即攝善法戒。護前命故。攝眾生
戒。此一既爾。餘者例然。言律儀至式者。律儀一戒。不
異聲聞者。若約前一律儀之戒。與聲聞不異也。非無
二三有異者。業疏云。寶壁開制戒異若菩薩捉寶不
犯。聲聞是犯。菩薩酤酒則重。飲酒却輕。聲聞反此。有
異也。護心之戒更過恒式者。謂約菩薩起心。便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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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動用身口。此乃過於聲聞恒式也。


言智至戒者。謂初地菩薩。得真如見道。證一分真如。
此謂菩薩名住實相。雖得真見論。而無所得之心。故
云不得一法。若如是者。正破戒時。亦無可破。不知得
破戒不。答意。由住實相福上無可作。何況更作罪。以
其罪福皆實相故。實相上不得。豈更有罪。福上不作
者。玄云。非謂不作福。但不取相故。雖種種因緣。不破
戒者。謂隨機利物。雖有種種因緣。於戒不破也。言人
問至耶者。問意謂。地持勸令取有。謂身見有。不遣取
空。佛藏勸令取空。謂斷滅是空。不令取有。兩言何以
相違耶。答意者。地持勸令取空。為破時人執有。莫總
為破病。故地持云。若人於色等。諸法因緣分齊毀滅。
都無所有。如此說者。是為自壞世間也。佛為存世。法
有善惡業果報。故說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何以故。起
身見人。不謗一切所知正法。不因於此墜於惡道。惡
取空者。交壞世人信心。撥無因果。以是緣故。墮於地
獄。云何名惡取空。謂於彼此俱空。則無利益。云何名
善取空。若實據見有。從緣故有。空處見無。緣滅故無。
是名不顛倒。名善取空。佛藏勸斷滅見者。經云。著我
見人見眾生等見。執此見者。當墮惡道。若斷滅見者。
多速得道。據現雖非善利。久後保著心少。遇聖得解
脫故。寧起貪不起嗔者。謂貪輕嗔重。故云寧起也。所
以偏斷嗔者。謂菩薩度物為心。若起嗔便與物隔也。
故曰違生。玄云。古師皆說。此是地前菩薩。要留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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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生。猶似穀子須以水潤。菩薩亦爾。假貪愛水以潤
生。則能隨形六道化物。若登地巳上。乘十願力。自往
十方界變化而生。引導群品。不要令潤。是以寧起此
貪也。若爾得起貪不者。既云寧起貪不起嗔。應當得
起貪不。此即不善行之貪。故生此問也。下引智論答。
如色界諸天。若不斷欲惡者。上不得生。況得聖道。而
得起貪者。欲呵起貪之人。對之且云起貪。理實而言。
二俱不可起也。五盖者。俱舍云。一貪欲。二嗔恚。三睡
眠。四掉舉。五疑盖。五中既有貪欲。上乃不得生天。何
況菩薩。而許起貪也。言攝論至不合者。引證也。菩薩
得無分別智者。謂初地菩薩。得人法二空。證遍行真
如。此真如體。是智家所證之境。理實真如。無其分別。
由智能證此理。故從他境以立名。故曰得無分別智
也。一切塵不顯現者。塵是境也。謂此菩薩。得無分別
智。更不妄執外諸塵境。性相皆空。但唯一識之所變
用。故云一切塵不顯現也。具行煞生等者。如涅槃經。
佛務國王。見五百婆羅門邪見。慜彼故煞是也。又如
華嚴經說。無猒足王。以煞盜化人等。由前有利益。內
無染濁。所以應行。反此不可也。准此等者。謂未證真
如。有分別故。則有染濁也。又如意三昧經云。有三種
人。得反常行化。謂佛菩薩羅漢。此三乘人。不染世間
故。巳外地前及前三果。並不許也。


言涅槃至上者。息世譏嫌者。謂諸遮戒也。以護戒之
心。寧死不犯。與性惡之戒不別。浮囊喻五篇。全乞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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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篇。乞半喻第二篇。乞三分之一喻波逸提。四分之
一喻提舍尼。并五突吉羅戒。喻微羅剎。喻五陰煩惱
賊也。不動地者。玄云。是第八地也。此菩薩託無相觀。
相用不能動。故名不動。離過為名也。鈔言八地巳上
者。謂第八地名不動。巳上即第九地等。並是巳上也。
或可淨心地巳上者。一說云。准無著論。初地為淨心
地。二說云。准青龍。二地為淨心地。第二是離垢地。離
破戒垢。垢名為離。離垢即是淨心。若未離垢。內既有
染。外雖有益物因緣。亦不許。鈔前准初地巳上之義。
即取初地為淨心。謂此地中。見法心淨。離諸垢染。上
約經文云不動。下約證真見道。不為垢染之義。初地
即得以有利益。又無染濁之心故。言若至空者。小觀
相空者。能觀之心慧。所觀相空。令心不動即定。謂是
地前小菩薩。加行位也。煗頂二位。觀所取空。至忍位
時。却觀能取空。此位菩薩。帶相修心。未得真唯識性。
故云小觀相空也。深觀唯識者。能觀是慧。唯識之體
是定也。大菩薩。即登地巳上。與真如合時。得無分別
智。即真唯識性。故曰深觀唯識。純見空時。不分別色
者。釋前小菩薩也。此小菩薩根鈍。見空之時。一向著
空。不存於色。遂說空寂。不度群生。以得於空。不見有
物可度。故云不分別色也。利知唯識不分別空者。釋
前大菩薩也。謂此菩薩。既修真如。得唯識觀。色空双
遣。故云不分別空。雖入空。不取空為證。以具大悲故。
常度眾生。以具智慧故。於有而不染。故處空而常化
[017-0460c]
物。涉有而不迷空。恒不離於二諦也。言且至巳者。通
結也。相似道者。謂諸外道鬱頭藍子。得非想空定寂。謂
為涅槃。此涅槃同上道。似佛教中涅槃也。相似善者。
如調達五邪之法等。似佛四依之善也。又如外道投
坑赴火。持鷄狗等戒。食米齊而活命等。並是相似善
也。上約外以論。今約內辨者。大乘持戒。不見能持及
與所持。而常持戒修定習慧。熾然恒觀。而無得無證
是真。若見能持及以所持。而常持戒修定習慧。而有
得證。名相似道。若不住色聲。而行布施。乃至經云不
施等。是其真善。若隨情惠施著相精進等。名相似善。
如此之事。雖知難學也。少而乖違。即是魔業。謂邪林
也。如十住婆沙。及十地經中廣明。十地論。菩薩修身
戒心慧方法也。以因多聞得智慧等。涅槃華嚴並有
文也。不得頓學者。意令先教持戒。然後修定習慧。猶
如大海。漸漸深入也。三事驗知三道者。將凡夫自為
二乘。兼他菩薩。唯為於他三事。驗於行人。便識三道
果之分齊也。若論緣事心乖事同者。如修一善事。事
雖同。起心且有三種乖別也。如涅槃云。下智觀十二
因緣。得聲聞菩提。中智觀十二因緣。得緣覺菩提。上
智觀十二因緣。得無上菩提。事即同。望其智心即乖
以果別也。且知巳下。結束大綱之意也。


第二依意隨解中。言就至未者。可知。言初至正文者。
不須出家者。祇七歲者。祇云。減七歲太小。過七十太
老。縱有所能。皆一向不許。若滿七歲解好惡者。應與
[017-0461a]
出家。若不知好惡。應不與度。若過七十太老。不聽出
家。若滿七十。若康健能修習諸業者。則許出家。若減
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亦不許度。所以太老不聽
意者。或大小便。諸根不禁。臥起須人。短氣連𠻳。涕唾
惡僧地。為人所呵故。涅槃亦云。老無三種味。准鈔。過
七十。若能修習善業。亦聽出家。須䟦陀羅。年百二十
得出家也。巳出家不應駈出者。謂與沙彌戒也。眾僧
得吉。不應駈出。失男女相者。失男女根也。大乘無所
以不容者。以大乘中。不簡老少二形等。但解法師語。
悉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也。即顯小乘不許也。如稠林
曳曲木者。非林不容木。木自曲礙不能入故。大乘雖
言無所不容。但心邪曲。亦難與教理合也。欲燒寺等
者。准見論十七云。若有人欲求出家。比丘問言。汝父
母聽汝出家否。答云不聽。若不聽者不得出家。彼語
比丘言。若不度我。我便燒寺。若如是者。聽度不犯。五
百問犯重者。鈔釋云。謂教化令棄背父母及課伇故
也。如論中得度巳下。是多論文也。若曾經主費錢買
得。損他財故。若但抄得未曾經主。即度之不犯。經無
正文者。此是論文許。經即無文。准出家功德經。伹云
若放奴婢出家。功德廣大。不言許比丘度等。故曰無
正文也。言僧至亦同者。先說苦事者。業疏云。以世網
辛苦。多猒求樂。初雖□許後多退敗。故經論中。有現
在苦未來樂者。即出家人是也。一食者。業疏云。佛教
之中。一食為本。託緣開二。不是長途。西域至今常行
[017-0461b]
一食也。一住者。一說云。獨住也。二常住坐也。業疏云。
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一眠者。夜
三時中二時坐。一時眠等。少食者。謂節量食也。多食
致病苦等。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須乞畜眾者。
玄云。多不自量。故欲受時。先須請乞住僧籌議也。具
德如度人法中者。謂指受戒楗度。二師德有三。一簡
小取大。謂十夏巳上。二簡愚取智。謂明閑律藏。三簡
惰取勤。謂能勤教授。若不具此三。即不許。有人言。尼
須乞畜。眾僧何不見制者。此未讀正律文。下結僧罪。
故知同須也。名駈烏者。四分初緣中。有比丘將兒出
家。入村乞食。至市肆中。見食輙取。招世譏責。佛言。自
今巳去。不得度減十二歲者此初緣也。後阿難有檀越家。
死亡承盡。唯有一小兒。阿難怜慜欲收養之。恐違佛
制故不敢。佛問。此小兒能駈烏未。答能。佛言。若能駈
烏。聽與出家作沙彌。因號駈烏沙彌也。應法沙彌者。
謂年十四至十九。正合為沙彌。正應沙彌之法故。名
字沙彌者。年月既登。合受大戒。非沙彌位。今但假號
沙彌。故云名字也。五百問等者。彼論云。比丘本俗時。
共父母兄弟藏物。出家之後。家內人死盡。比丘還自
來取犯棄。若有所親白衣。可語使取作福。應半與官。
何以故。此物無主。應入官。不得全取。鈔約不得者。以
初出家時。一切總捨。非巳物故。今取同盜也。出家之
前。侶家債息。亦准此判。故云亦同也。


二作法中。牒名可知。言欲至二者。度巧師兒者。律三
[017-0461c]
十四云。時有巧師兒。來求比丘出家。比丘不審問。便
度之。後父母來僧中問。頗有如此兒子不。僧皆云不
見。彼自尋訪得。遂譏嫌。舉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欲於僧中剃髮者。當白一切僧。若不和合者。亦須房
房語知巳。乃為剃度。令問答無失故。注文謂剃髮及
受十戒二師者。剃髮和上阿闍梨。及受十戒和尚闍
梨也。玄云。依之出家和尚也。准出家和尚。十戒和上。
大戒和上。一人經三。或三人各一。闍梨亦爾也。設法
中。言應至經者。覆地香水洒之。表云。火殿向東邊露
地。或西邊亦得。伹不許背佛也。周匝七尺四角懸幡
者。解之。都只要七尺地也。今云。一面各取七尺。四角
每角著一竿小竹子。上留二十葉。以彩繩子遶之。開
前一面。恐妨人出入。三邊皆以小幡子繫。著繩子上
懸之。於中立一卑座。擬欲出家者坐。又設二勝座。擬
和上及剃髮師坐。即先教欲出家人。向佛前禮拜。拜
了却行下殿。前鋪席拜辭父母。若父母在他處。亦須
望本鄉拜之。然後說偈等。如文中也。若自不解說。旁
人教之亦得云云。云來至經者。論云。度沙彌時。和上
應說五種之法。謂髮毛爪齒皮。此五和合共成此身。
無有實法。令生猒離。所以說者。有人前世。曾修此法。
今髮將落。便發先業。得阿羅漢果。是故先說。如羅睺
羅。落髮未竟得羅漢果等。餘如文。言與至等者。周羅
者。玄云。是梵語也。此云小結。或云胎髮。謂諸小兒。剃
頭多留頂髮故。小結者。如外道斷下界或盡。無色界
[017-0462a]
頂有少餘或。名曰周羅。此外道頂上。留少許者。謂表
此一地或未盡也。今亦効之。剃髮表出三界業無。上
界或留。和尚除之。大哉下說偈也。云三授至相者。如
文。


云初至中者。一人不合者。謂須得一和上一闍梨。不
得單有戒師。遙牒和上。名入法也。禮僧足者。以我貴
頂。禮彼至卑之足。表敬重之甚矣。互跪者。身既翹仰。
表敬之極。理須右膝右足足指三輪距地。曲身前諸
是本儀也。合掌表心專一無二緣也。捉師衣角等者。
玄云。十誦中說。目連將入定。觀往業。騰空而去。令弟
子捉袈裟角也。又出要律儀云。捉師衣角者。未可依
承。若准十誦。明目連將弟子觀往業。遂令捉衣。若受
戒即不用也。此盖是十誦中。古師妄行也。律文似對
僧所者。唯律文中。似對僧為受十戒。謂律令集僧巳
作白等。似對僧也。五百問又云。一人不合。即非對僧。
若別處受戒。即不須作單白也。理須生其戒善。立發
戒緣。應問遮難。一同僧法。玄云。准與沙彌戒。要問遮
難。但五逆中。不要問破僧之逆。餘四須問也。云二至三
說者。羯磨疏中。分之為五。初某甲。陳巳名也。二歸三
境。三別指所重。言隨出家。四親依有本。即和上也。彼
此相攝寄法傳心。五如來下。恐濫餘尊。非同別部調
達師也。結文可知。說相中。云盡至二彰者。八指巳上
者。即尺六巳上。名高床也。然大約有三。據相即八指
巳上也。據體即金銀像牙角也。據位即佛羅漢緣覺
[017-0462b]
和上也。梵漢二彰者。祇云。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由
像也。故知。生像是梵語。金銀是漢言。文中双□。故曰
二彰也。言四至行者。是得七支者。羯磨疏云。據論業
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戒。并餘遮戒者。疏云。
說境同僧。謂情非二境。何事非持等。餘如文可知。言
次至故者。懷佩道者。佩謂帶持義也。應法服者。道俗
路乖。反形易性也。委奇身命者。謂寧死不犯也。無適
漠者。論語云。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漠也。解云。
適厚也。漠薄也。謂君子乎視天下。無厚薄故。佛法亦
爾。四海為家。誰可親愛。故至求大乘者。奉行極教。兼
濟於他。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
使誦持無置輕脫。受體及形服也。


次六念中。如文。次十數。言僧至數者。列名也。言准此
等者。明對治也。云初至故者。初破自餓外道者。指前
一切眾生。依仰飲食而住也。以渄糠下。辨自餓之相
也。佛言。一切有情。須依飲食而住。我於菩提樹下。獨
悟一法。外道聞之撫然大笑。以問如來。因茲與說四
食。假此資神。乃得聖果。然則離著為本。汝今不識道
原。便將絕食為道者。非道也。為對治此外道。所以五
第一故。二為破自然外道者。指前名色也。此輩外道。
計一切皆無其因。如犢子下辨所執相也。佛言不爾。
內報外報皆有本因。故立第二名色也。五蘊成身。四
蘊心心所是名。一蘊是色。心不可見。只可談名。故在
胎時三十八轉。九月便生。託彼胎藏。可是自然耶。三
[017-0462c]
為破梵天為因外道者。指前痛痒想也。自在梵王等
者。正辨彼所計之相也。外道執云。以劫初成時。梵天
剏下。始有人物。便相認作尺子。豈不由梵王為因。今
有嗔恚。還因彼天故。佛言不爾。故立痛痒想。此盖依
古經論文也。痛是苦受。痒是樂受。想是捨受。無因三
受而生。不由彼上。以初一念緣色之心。名之為識。了
達染淨名之為想。領納違順名之為受。由二想故。便
生三受故。便有三行。故長輪歷無有了期。四破無因
果外道者。指前四諦也。如草木等者。佛言不爾。凡一
切法。有因則有果。故說四諦。如苦集二法。是世俗因
果。滅道二諦是出世因果。凡夫造於集因。招於苦果。
聖人修道為因。感得滅諦之果。豈可無耶。問此無因
果外道。與上自然外道何殊。答前自然。計一切物。不
為物造。天然自有。今無因者。直是全分撥無因果。義
有別也。五破神我外道者。指前五陰也。執於身中下。
辨所計之相也。彼說大我遍虗空。小我在身中。如麻
米許潛。轉作諸事業。知有冷熱行來去住。皆由其我
也。佛言不爾。故立五陰治之。即涅槃云。色亦非我。受想
行識亦復如是。我在何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
身中。但有五陰。計我則有五。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
我不得。便悟妄執。獲無我理。分成無漏想。似聖人。六
破一識外道者。指前六入也。如一室下。正辨所計之
相也。彼計一識。遍於六根。猶如獼猴窺歷六𡱈。無識
之人。謂有六識。其實一也。亦似根門乃六。一識通行。
[017-0463a]
佛言不爾。若但一識。豈向眼根內聞聲。今說六入以
對治之。七為破不修外道者。指前七覺支也。以却順
下正辨所計之相也。謂此外道以得五通。逆順觀過
未各齊八萬劫。八萬劫外。冥然不見境。呼為冥諦。涅
槃舉縷丸之喻。一切眾生。端拱任運。至時生死自盡。
自證涅槃。不要修道也。佛言不爾。須方便增修。故立
七覺支。一念乃至第七捨覺支。此七覺支。簡釋正理。
云有至詣。豈可不修而獲果證也。八為破邪因外道
者。指前八正道也。或持下。正辨彼所執之也。彼見鷄
狗牛等報盡。遠業將熟。生彼色天。不知他是遠遠善
因。將謂是今修證。乃効彼噉不淨之物等為戒。乃至
修世八禪。用為涅槃。邪進邪慧皆爾。佛言不爾。故立
八支聖道。語業等為聖道之因。並乃資神者。超世表。
九破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指前用九眾生居也。以
二界下。正辨彼所計之相也。謂無想定在色界頂。非
非想定無色界頂。彼二天滅心心所法皆盡。既若無
心。心並沉沒。分麤心不覺。便是大理。故說此二。號曰
涅槃也。佛言不爾。此是妄心。外人不識。夫涅槃者。寂
寥虗曠。不屬色心。此乃三界九地眾生所居。何名絕
有之法。故說九眾生居對治也所言九者。四禪四空處為八。更并滅受想定次
第定。便成九也十為破色空外道者。指前十一切入也。以外

道下。正辨彼所計相也。彼六行斷惑。忻上猒下。忻初
禪觀。欲界如癰瘡毒箭等以色破欲有也。又猒四禪忻空處。
謂空為極以空破色有也。佛言不爾。今立十處。但是根塵相
[017-0463b]
入。識想分別。實非涅槃也。蓮用多少者。如依初禪。作
青觀之時。先觀世界。一點青色。漸漸廣大。遍滿天下。
即是青遍一切處三昧。餘皆例爾。後却退滿。初觀之
處。若得純熟。大小自由。斯皆想得依上三禪亦爾。次上界漸
細。不以色為禪境。即四空等。空之與色。皆是禪境。不
可計為涅槃。若見有境。便是虗妄。實唯識之所變。故
曰實唯一識也。佛言此十並是心心所法。濟入之處。
故說十一切入。非謂涅槃也。無色如大海。除廣不能
度者。如今人欲過海東者。此是小海。凡夫能度。若是
鐵圍邊大海。則非凡夫能度。今欲色如小海。無色喻
大海可知。言此至等者。准祇云。應問彼。誰是汝和上。
誰是汝餘師。沙彌有戒。應數有幾。初名何等。如此問
之則用光正道。以驗邪人也。餘文可知。四明隨戒相。
言沙至所存者。自然遠近者。謂沙彌在六種自然界
中作法。亦准大僧法。則通局集沙彌僧也。了論憂婆
塞別界者。如前結界中。列十七種。別住處辨也。別者。
有施此界不施彼界。一同僧界施也。所對人者。古師
云。沙彌衣鉢說淨。受持安居等法。皆對大僧作之。今
師不許。但自對沙彌也。兩不相足者。大僧沙彌。兩不
互足。如何作法。必無沙彌。即自心念也。亦隨處存者。
又進退解也。若大僧境勝。無人不可下求沙彌。一向
非分。若沙彌無當眾。即苦求大僧。亦應通得。但勝求
劣即不可。劣求勝無爽。故有此釋五百問論。半行來。又有鈔中開。今云
合有

[017-0463c]


次明秉法。類通眾別者。謂類大僧。眾則眾法。別則對
首。故類通也。言先至之者。請二衣施主者。謂真實展
轉也。以沙彌戒中。不許捉實等。正同於僧。不得自畜。
亦須請白衣為主故。若犯長等者。同僧三十中。皆犯
捨墮。不受十戒沙彌在界。非別眾。餘如文。二明眾法
通別二途者。標列可知。言若通至出者。如文。云若別
至中者。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者。玄云。觀其文勢。
似愛道經。便是沙彌戒經。若准諸經目錄。自有沙彌
戒經一卷。別復有大愛道尼經二卷。故知別也。今有
釋云。恐是鈔筆悞。理合云誦沙彌戒經。誦愛道尼經。
錯書謂字也此解應好思之。云若至念者。說僧自恣之文。即
沙彌互跪。向五德說僧自恣句。若沙彌別處自恣。五
德須往沙彌所。作自恣也。以犯舉兩通者。謂兩眾俱
有犯罪。義有罪須舉。故須說僧自恣文也。餘文可委
五雜料簡。言其至罪者。知淨不淨者。長衣說淨未說
淨等。餘如文。云五至行者。如文上來多義不圓總是沙彌篇竟


從此第二尼眾篇。文二。初牒篇。次依文釋。初言尼至
二十九者。來意者。沙彌之法上篇統收。約尼別行却
未彰述。但尼女多迷。事須分曉。若不委錄。機教莫同。
故立此篇。秉為龜鑱。釋名者。尼僧和合名為眾。與僧
全異。故曰別行。軌範有儀稱之曰法。篇如常解。注文
尼者女也者。西土有二十四聲。今尼是女聲收之。今
言尼者訛也。若依諸記中解云。尼是梵音。此番為女。
今不言女。但云尼者。以女字有濫。故存梵名。舉例如
[017-0464a]
羯磨番為業等云云。河摩母等者。梵語摩訶波闍。此
云大愛道。盖存舊語也。若准新云。摩訶鉢刺闍鉢底。
此番為大生主。大是眾義。一切群生。皆是佛子。姨母
是佛母。群生荷賴故。又准佛本行經說。姨母是遍覺
長者之女。長者有八女。第一摩耶。第八生主。同事淨
飯王。餘六二女事斛飯王。二女甘露飯王。二女事白
飯王。今斯愛道是㝡小女。佛親阿姨。如來生後七日。
摩耶命終。便是姨之乳養。故稱為母也。盖亦敬重極
故。


次依文釋總意中。言比丘尼至也者。細行眾多者。謂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故云多也。有無輕重
隨事巳分者。且大分為言。如僧有二百五十戒。尼則
三百四十八。𠝶有九十八條。唯尼有僧無。如二不定
輙教誡等。僧有尼無。又如漏失。僧重尼輕。如摩觸戒。
尼重僧輕。隨其有無輕重。及別行眾行等。事鈔序巳
曾分出。指在此篇所明。故曰巳分也。今簡取唯別者。
正明述作此篇意也。謂於有中輕重之內。與僧不同。
是唯別者。作此一篇。若不簡唯別之者。立為此篇。臨
事披撿。不知處所。即是浮漫。今若立此篇明。即不浮
漫也。云所以至後者。釋上立篇前後意也。所以在沙
彌後者徵也。意云。巳受大戒沙彌。但受十戒。今何故
却在下明耶。智論巳下。正辨所以也。謂尼得無量律
儀。理合在先。今在後者。似儀法不便也云云


次開章中。言就至眾者。如文。云前至行者。列門也。初
[017-0464b]
中者。且於受戒中也。云前明至也者。尼滿十二歲者。
業疏云。加僧二歲者。顯其志弱。累年為德。律文為尼。
愛畜弟子。因制二十餘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違
犯故。隨度制畜眾法。令眾量之。以尼滿十二夏。方聽
度人。違則犯墮。僧滿十一夏。有智即聽。違便犯吉也。
依止式叉沙彌尼吉羅者。謂大尼未滿十二。受他依
止等。皆犯吉也。搜玄云。此通約畜眾。亦不准受戒故。
一年之中。唯得四也。唯隔第二年。復得畜四。初年須
法。第二年畜義須重。與畜眾法也。二受戒。言次至中
者。文如常引者。謂尼受本法。初請師。乃至尼中白四
羯磨之文。如常引用。羯磨本中略不明也。更有前方
便。僧中受五戒了。尼中受十戒等。一切依常云云。有
人言尼受五戒。當眾自為受。不必僧中。今多是大僧
中與受者。此應是尼不解受故。令向僧中也。意不然。
未曾見有教文。令尼受五戒。必在僧中。若言尼不會
者。本法亦乃作得。五戒豈曉耶。伹出非法濫相者。謂
今鈔文。但舉非以顯是。欲使識非而避過也。謂本法
尼與大尼。相濫之相。故下戒體立緣示耳。此中舉其
八法。略題請師者。欲明阿姨與僧異之所以也。此學
佛召愛道之號者。業疏云。如皇姨皇舅等。國隨天子
所呼也。以正要急者。謂以此問遮難。正是學戒家要急
之事。故須子細。恐不成問答。不相領解。不納戒故。具
依常法者。俱依律文及羯磨受戒常法。不得差互。若
互不成受也。餘如前受中者。指僧受戒篇。八法調理
[017-0464c]
云云。云初緣五分者。下自列釋也。云初至之者。即
日往大僧中等者。謂今朝受本法。當日內。便須往大
僧中無過。若明日往者。以經宿故。犯吉也。問既經宿。
失本法不。答業疏云不失。由制令捨。故知在也。古來
妄解。經宿失者。非也。若爾舊法既在。但用即得。何要
捨故受新。答以違佛制。義有涉疑。故須捨也。端正難
緣者。五分中說。此女名半尸迦。先是婬女。十誦云。此
女端正。價直半尸迦國金寶。後欲於佛法中出家。欲
往蘭若處伽藍中受戒。有賊伺捉此女。遂令信為他
受戒等。諸記中。多於此處。辨明三師之義章門。今意
不然。前受戒篇中。廣明十受處。巳敘說了。此但是引
證之文。不令更述。思之。又師資傳云。夫大海為王。百
川自到。大師為匠。群萌自依。俗禮亦云。禮聞來學。不
聞往教。俗曲立制尚然。況三寶尊高。豈輙輕忽也。有
人就尼寺外等者。鈔意商略。既非尼本寺。即合得戒。
然詳其意。特為尼來。僧得違教吉。云問至也者。本法
者。尼先作此法。是大僧羯磨之本。若無此法。不得輙
加。餘文可知。云二至乞戒者。如文。言三至非奪者。有
人不立此法者。古人云。尼來僧中。全不秉法。又尼不
足大僧之數。何假結界。故云不立此法也。然此下鈔
意。異古。須結所以也。非界無以攝人者。古人若云尼
不秉羯磨。不要結者。且大僧於僧即成作法界。於尼
但是自然。如何攝得尼護別眾過耶。雖不秉法。亦須
結作尼界。自攝尼僧也。本法尼且置自然外者。此約
[017-0465a]
尼來僧中。結界之時。其本法尼為戒未具。不合得聞
羯磨。既亦得名比丘尼。故不許在自然內。所以且今
出家也。故業疏云。此尼不同下眾。全未得法。故須消
息中間人也。下二眾者。謂式叉及沙彌尼。與同處即
無妨。亦令小遠。不得聞羯磨之聲也。又如尼懺僧殘
下。舉例成立前來須結之義也。中國僧來不共非奪
者。謂西國傳法之僧。覺明三藏真諦等。並是賢聖。且
不云不要結界。非斥其結也。云四至說相者。如文。言
五至請者。准前須請者。准尼中作本法。須請戒師。今
僧中秉法。准前尼中。亦須請也。言以外至之者。體謂
白四羯磨。相謂八重乃至四依。一如僧中行之。前之
四重。一一喻顯。並同僧故。後之四重。還前種類。就四
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
餘樹。行頭陀行。如五分。四依無樹下坐。段為麤弊臥
具也。


次懺罪中。言二至同者。覆藏全無者。謂尼犯殘行悔。
縱覆百夜五十夜。亦不要行別住。以尼不許獨住故。
但改僧六夜。制限半月。二眾中行摩那埵也。若行時
別白。白時須集二部僧一時白。不得唯白一眾也。如
中卷列者。指懺篇廣列儀則。唯當部自結者。謂前懺
中唯明僧法。今於二部中答。須結界故。自結界自攝。
并稱大姉為異耳。


三辨說戒儀中。吉善至同者。善見。初緣聽往尼寺受
教。是未制前。即日暮戒也。後聽僧往尼寺者。謂制後
[017-0465b]
輙教授戒也。四分雖無其文。引上二戒。辨意同也。為
人譏嫌。如隨相中引云云。言若差至巳者。主人者簡
非客。不知僧得滿缺等。無病者簡有病。不能赴集故。
有智者簡無智也。及此不聽者。若初不告語。㝡先入
寺看者提。後入無犯。不白入舉一足越。二足提。比丘
入尼住處。亦爾。言至至律者。如文。言問至訊者。要須
僧尼二眾。各滿和合無病。乃得差請。若二眾各互不
滿及病。不和合者。並禮拜問訊也。所以爾者。謂差請
之法。須秉羯磨。若一人被差。餘四成眾。各若不滿五
人。即不可也。下文亦自述之。若尼來欲應受者。祇云。
誰與比丘尼取欲。取尼欲人。應至上座前。偏袒右肩
合掌。作如是言。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
欲等。不得述巳道德者。祇云。囑授應受。除五種人。一
僧中上座。二教誡尼人。三半月念戒人。四守房人。五
病人。若言我是乞食頭陀大德等。得越毗尼也。本疏
指首疏也。餘如文。


四辨安居法。言四至通結取者。請問布薩者。祇云。比
丘教誡尼時。應如女想。比丘尼於教誡。如佛想。是名
布薩。問布薩法也。通結取者。謂來去無障。不破安居
也。


五辨自恣中。言五至中者。往大僧中曲身低頭。謂須
在上座前。今多在佛前者。違教也。如上自恣中者。前
云良久嘿然等云云。差二剿了知法者。此十誦文也。
彼羯摩磨二人。與四分有異。今但取剿了簡非遲滯。
[017-0465c]
知法簡非愚教。意證前文不取二人也。言問至僧者。
但欲或色益壽者。大愛道經云。佛告阿難。受具戒當
由比丘僧。若眾許可乃得。若一人不肯。亦不得。所以
爾者。由比丘僧。而得成女沙門。佛言。女人多欲態。但
知欲或色益壽。畜弟子不令佗學問。只貪愛門徒。是
或色也。被此色聲所或。貪佗供送餉遺。養於身命。故
云益壽。此盖目前片時之事。故曰須臾。不知脫離生
死。求大菩提。故制依僧。云有教誡之理。


六辨隨相中。言六隨戒相。隨尼之戒。解釋相狀也。言
尼至出者。尼八重。前四與僧同。不更列之。云摩觸戒
者。釋名。以手捫摸。名為摩觸。此是為防。戒是能治。能
所通舉。故曰云云。緣起者。佛在舍衛國時。有偷蘭難
陀尼。共大善鹿樂長者。各有繫意。長者設食請。時到
諸尼總去。唯難陀尼不去。長者知不來。便疾疾往寺。
至尼房犯捉。以手捫摸。被守房小沙彌尼窺見。乃至
以事白佛。日此制戒也。制意者。夫出家之人。業然物
外離染為懷。今受彼染心。觸於重境。女人志劣。大惡
臨危。大聖除防。故以制也。戒本六句。一若比丘尼能犯
之人。二染污心。共染污心男子明有染心。三從腋巳下膝巳

上身相觸明境犯也。四若摩。若牽。若上摩。若下摩。若舉。若
下。若捉。若捺明犯相也。五比丘尼波羅夷明治罰也。次釋鈔。言
六至重者。腋下腕後者。前就身辨分齊。後就支中辨
分齊。若准祗律。肩巳下犯。通其四分。腕巳後者。即取
祗肩為分齊。何獨於腋下耶。餘如文。云尼至罪者。僧
[017-0466a]
不問染淨者。謂不問前所觸之境。有染心無染心。但
使自有染心。往觸著便犯也。隨處得罪者。重境則重。
境則蘭也。不犯中。言四至罪者。四分同僧中者。彼云。
若取與時。相觸不犯。若解救為難緣。一切無犯。染心
等不犯也。非無吉羅者。約非威儀說也云云


八事成重戒。釋名者。捉衣等殊。名之為八。鄙惡之過
曰事。此是所防云云。緣起。佛在舍衛國。時難陀尼與
沙樓鹿樂長者。先各有染心。共入屏處。乃至共期招
譏。故制也。問前戒。何以繞觸著便犯。此戒因何滿八
方犯。答前據染心厚重。此約染心輕。要假滿八方犯
也。戒本六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染心。染汙心三明知。知染
汙心四明犯相。若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語。共行。或身相
倚。或共期五結犯。是比丘尼波羅夷六明治罰。不共住。次釋
鈔言。五至犯者。列緣也。犯前七事未懺者。謂若犯七
事。懺七蘭了。更作第八。亦不犯重。今犯前七未悔。續
作一事。便成八滿。即犯重也。


言八至此者。注文以後是重者。謂簡境也。若腕後即
犯。前戒一觸成重。不須至八也。今云捉手。是腕巳前
輕也。三事亦爾者。四屏共立。五屏處共語。六屏處共
行。為三事也。犯八捉手不成重者。謂前後八度。皆是
八中一事。未成重也。若一男犯八等者。此有四句。初
句約人。第二句時一。第三句時八。第四句人八。俱皆
一重也。不犯中。言不至犯者。謂律中。若有所施與。若
禮拜。若悔過。若受法。入屏處共住立語行。若賊惡獸
[017-0466b]
來曲身避。因而相倚不作惡事。一切不犯。若爾何故
下單提中。入闇室犯提鈔通云。由無所為等也。覆佗
麤罪戒。釋名者。知彼犯重。故意藏隱。此是所防云云
緣起者。佛在舍衛國。因難陀尼。知妹尼松陀舍難犯
重。恐外人知。覆藏不說。後妹尼休道。方說向諸尼。諸
尼舉過。因制戒也。制意者。出家之人。共修淨行。見佗
有犯。理合舉陳。初有隱心。後方言及。過中之甚。是以
聖制。戒本七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知。知比丘尼犯波羅
三明白心知。自不發露。不語眾人。不白大眾四明有□心。若
於異時。彼比丘尼。或死或被舉。或休道。或入外道眾
五明緣等。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如是罪六明能犯。是比丘
尼波羅夷七治罰。不共住。次釋鈔云。六至便犯者。列緣
也。二犯四重巳者。若准第八多論說。尼覆七波羅夷。
伹得提。若覆婬夷即結重。今則不然。四作覆心者。此
約覆佗重罪之心。若自犯重自覆但蘭耳。言若至也
者。如懺罪中者。如僧殘中。若犯殘巳。無人可發露。不
名覆藏。有八種。不成覆。如彼說之。十誦。若尼被舉等
者。此約知佗尼犯巳。未得發覆。便自被舉。或狂等皆
不成覆。為舉不足佗數故。所發亦不成發也。餘文如
彼說。捨心相應者。謂慈心。捨前人所犯之罪。更緣其
犯。亦不作覆彼罪心。得捨前二心。如此相應者不犯。
又解。但畏二難情無愛憎。故名為捨也。無記心亦不
犯者。謂約佗不作覆心。在無記時。故不犯。若擬作覆
心。縱在無記睡眠心中。亦成覆藏者。下出相狀也。
[017-0466c]


言若至悔者。不成者。謂界中無清淨人也。縱不說開
不犯。謂非清淨者。謂所對之人也。若對先知二俱有
過者。首疏云。若欲發露。覔未知清淨向說者成。若
對先知。二俱有過。名須露故不成也。此相稍難曉。今
更指事說。且如張尼犯重了。王尼如張尼犯。便為佗
覆。不說也向人。後有李尼。亦知張尼犯重。便向王尼
處發露者。故不成也。由此王尼。既先來知與佗覆罪。
自是罪人。不可更受他發露。此二俱有過。各須發露。
故不成也。反上不合者。若不識能犯尼姓名罪種相
等。並無犯。故云反上不合也。若前人受竟者者。應對
一人說。便止也。無窮過者。准祇云。不作發露之心。而
但向佗說。也又轉說如此無窮。雖說不免覆也。故彼
文云。若比丘尼犯重。應向人說。若共行弟子。依止弟
子犯重。師作念云。若向人說。尼僧必當駈出。以恩愛
故。覆佗罪。自身得重。是尼復向餘尼說某甲犯重。彼
尼聞巳。復作是念。我若說者。二人俱被駈。便一向覆
藏。俱犯夷也。乃至百千人皆重。故知不作發露之心。
雖然口陳。亦不免犯。根本無過者。如一尼知佗犯。即
作覆心而不犯者。早自發露竟。能覆之人無犯。猶根
本巳彰故。言四分至重者。如文。言不犯可知。八重之
中。後四戒。鈔但解前三。其第四戒。時希少用。故略不
述。然略說大意。謂大比丘。被僧所舉尼。倚八敬隨順。
祇舉比丘故。其巳僧。三諫不受故犯也。言隨順有二。
一食。二衣食。問隨順被舉比丘。即須設諫。若隨被舉
[017-0467a]
比丘尼。尼僧用諫不。答隨順被舉大僧。即要諫。若隨
順被舉尼。不要諫。若爾一等隨順。何故不同。答佛制
尼恭敬大僧。濫故須諫。尼是同類無濫。故不用諫也。


言十七僧殘中等者。此十七戒。九戒初犯。八至三諫
犯。九中前二。謂媒人二謗也。八中前四。破僧助破汙
家惡性。此七同僧。更有十戒不同。一言人。二度賊女。
三輙解舉。四四獨。五受染心衣食。六教佗受。七自親
近住。八勸佗親近。九嗔心捨三寶。十發起四諍。前六
戒初犯。後四違三諫。今文略指媒嫁二謗。同大僧中。
當世盛行。故略指出。破僧等四。時所不行。但略舉大
綱。故不指也。後十七內。只明言人四獨。盖是當世現
行。種相難知。反顯餘八戒種相易知。及時所不行。亦
略不辨也。言人戒者。釋名。手疏諸官。故曰言人。此是
所防云云。緣起有二。初佛在舍衛國。有尼在一處住。
居士為尼造一小伽藍施尼。後尼捨去。居士復死。居
士呪乃耕此地。後尼却歸。不許耕之。彼不受尼語。尼
乃詣官言人。官罸居士兒。財物入官。為俗譏呵等。二
因波斯匿王小婦。作一小精舍施尼。尼後時往人間
遊行。多時不迴。小婦又將施梵志女。比丘尼後歸熟
索。梵志女云。此施主施我。尼乃詣官言之。官及問尼
言。其事如何。尼不會理。妄答云。地屬王。處屬施主。斷
事人云。處既屬施主。施主與彼。今何更覓。遂判與梵
志女。諸尼又白佛。佛語王言。應還於尼。先施是施。後
於非施。王依佛語却與。罸斷事人。錢物入官。招於譏
[017-0467b]
責。是以制也。制意者。出家之人。應懷四等。今內發不
善。往俗言人。違慈既深。是以制也。戒本三句一能犯人。若
比丘尼二明業相。諸俗官言居士。若居士兒。若奴若客作
人。若晝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
尼犯初捨三法犯。僧伽巳下。次釋鈔。


言四至蘭者。若斷事人下手疏者。搜玄云。西土別有
斷事人。還如此土司法。及大理官不別者。就此方說。
但隨處經官處。手疏即文帖等是。口說者不著文字
也。若被奪物就官乞護者。謂尼弱被賊劫物去。官自
為撿勘尋逐得賊。却還尼本物。尼不犯。若人入寺等
者。見論云。不得奪刀斧及損壞。設壞應計直還價。若
不還。計直多少犯。餘人者。非斷事人也。但得蘭耳。四
獨戒者。釋名者。行宿等殊為四。無伴相援為獨。此是
所防等云云。緣起者。初獨渡河。佛在舍衛國。有尼高
褰衣渡水到岸。為賊所嬈也。獨入村緣者。佛在舍衛
國。差摩尼去寺不違。少緣獨入村招譏也。獨宿緣者。
佛在舍衛。有尼去伽藍不遠。少緣獨入村宿。招譏也。
獨行緣者。佛在舍衛。有尼從俱薩羅國曠野中行。常
在後。諸尼問云。汝何故常向後行。彼云。我須男子。諸
尼舉過乃至白佛。因制也。制意者。尼是女弱。入俗招
譏。無伴援行。易生凌染。以斯多過。是以聖制。戒本三
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犯相。獨渡水。獨入村。獨宿。在後行。
犯初法應捨三法犯。可知。言獨至故者。辨獨度戒也。今
准道行之戒者。四分尼律中。但云獨不能度。又犯緣
[017-0467c]
中。俱言隨淺深。高褰衣共度。並不說寬狹淺深分年。
鈔准當部道行戒文。但使行須褰衣脫鞋襪。異陸威
儀。便成犯也。前尼疾疾入水者。准律文有兩節。初是
前尼自入水未度。但得蘭。纔上岸隔水故殘。後尼入
水。偷上岸。得前尼為伴不犯上是律文。今准文意。謂前尼
自先上岸。後尼猶未入水。前尼上岸了。後尼方入水。
致有斯犯也。第二節文。前尼先入水。後尼未入水。前
尼犯蘭。前尼未上岸。後尼巳入水。後尼不犯。前尼不
待後尼。前尼先上岸蘭。後尼上岸不犯巳上律文。准此前
尼得兩蘭。謂先入水。先上岸。俱非隔故。後尼無犯者。
謂後尼初下水時。得前尼為伴。上岸時。復得前尼為
伴。是以俱不犯。但是前尼有罪耳。故律云。疾疾入水
上岸。不待得伴蘭。應時入水一時上岸。方無過也。隨
深淺褰衣者。緣中只為高褰。致遭觸嬈。今若隨水分
齊。勿令身露。至岸下衣。即不犯也。


四獨度河犯者。問此莫與前第二緣有濫不。答乍看
似濫。窮旨不然。第二緣中。發意擬獨度。雖則入水。且
未上岸。第四緣巳度水。上岸了故。下釋云。謂後伴隔
水。便犯也。言獨入至罪者。辨獨入村也。初緣有兩節。
一正辨相。二四分下。辨獨行。不問界內外者。界是作
法界也。藍是自然。以律但云詣村。恐人執云。須是界
外藍外。白衣家。方名為村。故有此釋。舉例。如非時入
聚落。寺中諍人院亦犯等云云。坊內獨行犯吉者。若
約此土。同一坊巷內。同一家大宅內。離伴獨行。但犯
[017-0468a]
吉也。又如二尼同在一家內。一尼在堂前坐。第二尼
獨向佗上房下間厨下等巡行。亦犯吉。以是家內故。
不犯殘。若准祇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時。應須相去申
手內。若申手外。一足過蘭。二足殘。一人中間蘭。謂兩
界上城邑界。或二州二縣界。或東西二村界。或諸坊
巷界是也。引此文為證。上四分獨行一界。合是妨內。
或是一家內。若過此界。得殘也。無緣者。謂無二難緣
也。或可無伴命終之緣也。隨有橫道者。古來多約其
橫道為界。欲入村門。越此橫道。名為越界。所以犯也。
諸部無文者。鈔斥不許。准律。無界獨行。一皷聲聞。離
伴見聞即犯。此一皷聲間。豈無橫道。何曾制犯。皆約
村門限。為分齊也。若村內先有尼不犯者。亦約在見
聞處。若離見聞處。獨行一界。亦犯吉也。言獨宿至結
者。辨獨宿也。俗僧兩處者。謂或在俗舍。及本寺中。安
床並不得在。申手外無病。又不許二人共床臥。隨脇
著床敷。一一提。又不許同被褥。又不許兩床相合。如
俗舍雙床。應須曲尺丁字安床。至於蚊蟵等。亦爾。有
人云。應長速安床。似今禪堂中者。非也。隨床一一結
者。若申不相及。一轉一殘。起而更臥亦爾。


言獨至蘭者。辨獨行也。玄云。鈔有三緣。初在道行。二
或中間下。雜伴見聞處。三又伴下約無緣也。獨在後
行者。若准緣中獨在前行亦犯。此約道中共行也。或
根本獨去者。約在住處。即獨捨去。不論道也。又伴無
諸難緣者。律云。若一比丘尼。出大小便。或命終等。或
[017-0468b]
被賊將去。或為水漂去者不犯。必無此緣在後行。但
離見聞便犯也。次開不犯中。言不至犯者。及諸雜難
不得作伴者。律云。若命梵惡獸。或強力持去。被執縛
水漂等。諸雜難也。准五分開緣。畏男子處開。獨宿之
處。多男子畏。有凌逼故。開獨宿避之。今鈔引未度水
明開者。約水淺。即無褰衣之失。岸上總皆是尼。又無
男子可畏。故合開也。如前具緣中者。有四。第三是無
緣。今但反之。便是不犯。餘文可委懈退者偶然之㒵也


九十單隨中。紡績戒。初釋名可知。緣起者。佛在舍衛
時。六群尼自紡績。居士譏嫌等云云。戒本三句一能犯人
若比丘尼二明犯業。自手紡績者三結犯。波逸提。釋鈔一段。
如文。成衣不合懺著。為斷後犯之因也。言餘至巳者。
上下戒者。上至夷下至提。未非無種相。伹時不行。故
略不述。夷申隨舉比丘戒。殘中諸戒。單提中一百七
十九戒。此但明一百一十四戒。向下更有異大僧者
不明。並是寡用故略也。


七師徒相攝諸行中。言尼至中者。多度非法之人者。
謂妊身婦女。受後生兒。或是賊女等。當求半許。若過
半而作法者。謂尼受時。尼僧少不可得。令清淨之人。
十人之內。但五人持戒。若過五人等。持戒清淨。少犯
威儀不清淨者。亦得成法。鈔自注云。不犯重者秉法。
自餘可可足數者。於教相可多明閑。於戒行可多防
護。故云可可也。所以爾者。謂此戒緣未發大戒。若大
戒體。在大僧言下得。是以開之。不類大僧犯吉羅。僣
[017-0468c]
不應師德。餘如文。言次至意者。准多論。佛成道十四
年。始有女入發心出家。又案四分尼法中。因大愛道
請出家。佛止不許。時愛道與舍夷女五百人。遂自剃
髮。倚祇桓門。阿難為陳三請等云云。佛遙宣八敬。難
傳授。愛道聞巳咸共頂戴受持。其五百釋女。咸八敬
受也巳上曰如文。若依五分。唯愛道一人得戒。是八敬言
下。餘女以愛道為和尚。於大僧中。白四羯磨。十一眾
受也。故五分云。摩訶波闍波提比丘尼。求佛出家。阿
難三請。佛宣八敬。愛道頂受。不敢有虧。既得戒巳。乃
白阿難。汝更為我啟白佛。我巳受八法。於中更乞一
願。願聽比丘尼依臈次大小。禮比丘。如何令百歲尼。
禮新受戒比丘足。阿難為愛道。再白佛。佛告阿難。若
我法中聽尼與僧次第相禮者。無有是處也。因說
女身有障。一不得作帝釋。二不許作梵王。三不許作
轉輪王。四不許作魔王。五不得作佛。況不得度女出
家受戒。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既度之減五百歲。譬
如人家男少女多。其家必速破。又若我法中。若不得
女人。我涅槃後。諸憂婆塞。當持四事供養。隨比丘後。
白比丘言。受我供養。若白衣出門見比丘。便牽臂歸
家。白言大德。於我有恩。乞暫過我家坐。使我獲安。若
比丘道行逢塵泥。白衣便解髮拂塵布泥。令比丘蹈
上過。今既度人受戒。如上所說諸事。悉皆殆盡。阿難
聞巳。悲恨渡流白佛言何不早語我。我若預知。不敢
申於三請。佛告阿難。勿復啼泣。盖是魔弊汝心。今既
[017-0469a]
巳度出家受戒。但令隨我制。不得有違。正法却復千
年。餘如見母二論。恐繁不廣述也。言今列其名者。謂
八教別名也。若依當部。八不可過法。五分云。八不可
越法。十誦善見云八尊重法。母論云八師法。了論云
八尊師法。今云八敬者。依僧祗文也。寶云。就此之中
分兩。初制意。次釋名。初中凡躰無貴賤。有道則尊。法
式軌要。出於大僧。尊法重人。事須致敬。敬而言之。觸
事皆是。但此八法攝尼偏要。故別制之。審能修行戒
淨法住。故論云。尼行此法。正法還復千年。故知。法假
人弘。其義不昧矣。釋名者。寶云。有通有別。別則如鈔
自明。今云八敬。是通名也。以敬儀雖眾。約境分心。離
成有八。於茲八法。專心度奉。稱之曰敬。


次列名中。又分為三。初依鈔列名。二置八所以。三辨
罪輕重。初言一至人者。請令坐者。謂表之勤重也。大
僧未坐。今請令坐。若僧巳坐。亦須請之。以不違制故。
今時俗家齊會。僧前坐定。尼後來請僧坐者。若解法
上坐。但答言僧巳坐。或嘿然亦得巳上正說。或有解云。尼
眾未敢自專擅坐。是以來就僧請坐。僧便處分云依
次坐。便是許他坐也寶舉臣子喻以破無理。更有說云。此是尼
來謝坐。如來今時父子尊卑位別。父賜坐巳。即須謝
寶舉同處異處難之。無理甚矣云云。餘七敬。如文。二明置八所以。問
曰有何意。何故減不至七。增不至九。但明八敬。答法
爾有八。初有三敬。奉僧義式謂百照寺舉是也。次有二敬。稟
承請悔謂請安恣是也。就初三中。初之一敬。明身業度恭旨也
[017-0469b]
後之二教。口業度仰罵舉也。又於第二所尊法中。分二。
初明根本謂〔愛〕戒也。次辨枝條即懺罪也。又初一是生善。後一
是滅惡。又於後三敬中分二。初二稟承半月請法半安居也。後
一請悔即自恣也。就初二中分二。初請法教誡也。次決疑安居
。或可初一請法求解。二依解起行。又於下二中。初

防未起非。約專精不犯安居也。次殄巳起非。即犯巳能
自恣也。斯則敬人明三。敬法立二。稟悔有三。被此差
分便成於八多。又無用。少又不足。不多不少。正立其
八也。三辨八敬制罪者。願云。違八敬得八吉也。表不
許此說。若約初緣說[酉*夕]然得吉。後隨緣牒入戒條。即
須分[木*〡*云]。不合雷同。於此八中百罵請安恣。此五勒入
單提戒中。決定犯提。其受戒據圖中亦是提。戒條中
撿則未見。若懺罪不入戒條。違者犯吉。若舉大比丘
有二。若遮舉意得吉。若作說過亦吉。又於罵大比丘
中。若依實罵得提。以違戒條。若無罪。橫加成謗犯殘。
若據圖中更有吉。此剩也。不要說之搜玄諸家不子細。令故繁述之。
述者多也


言如此下結示。如文。


言五至也者。應遣三尼來僧中自恣者。謂求僧舉罪
言也。犯第五尊師法者。中含八尊師法中。彼云。一從
僧受戒。二半月請教授。三依僧安居。四依僧自恣。五
不得輙問比丘經律論義理。若許即得。六不說比丘
過。七僧中懺罪。八百夏禮初夏足。此八可尊。故曰八
尊師法也。准此八中。第五與四分稍異。今既不聽輙
[017-0469c]
問。以違教故。所以犯第五也。及虛實罪者。若實成罵
犯提。若虛成謗犯殘。故俱不合。若親里尼下。約尼有
親里眷屬為僧。或有不是事。得方便軟語勸喻。不得
硬言。便成罵也。餘文可知。次式叉法中。言二至也者。
不別得戒者。破古師也。古云。受六法時。向舊來沙彌
尼戒躰上。重發得六條戒也。今云式叉六法。是其學
宗戒躰。更不重發。如前序中巳明。今意同彼。故云不
別得戒。先以立志者。今師意也。謂將此六。令二年學
之。軌持不違。則志立行成。方堪受具。故將此法為大
戒之前緣也。


言四分至如常說者。十八童女。二歲學戒者。願云。若
是十八。即要二年學法。若十九二十。不用更學也。蜜
云不然。以違制限。縱過二十巳上。亦須學之。若不學
者。必不發大戒。問今雖受六法。不依二歲。莫違教不。
答若依河北。必須滿二年。不滿不許與受。今則不然。
若全不受。違教不成。但受縱不滿。亦無妨㝵。不違教
故。雖無明文。以理推之。無損也。加猒本事者。謂既曾
嫁。必猒本初俗務逼迫夫聟色欲等也。有胎者。十誦
云。有居士婦名曰利羅。大富多財。田宅種種諸物。後
家活分散。唯巳一身。先自懷妊。愁故病瘦。其胎不長。
謂言無胎兒死等。後念沙門安樂。乃往精舍。求哀出
家。出家巳後。安樂無事。其胎復長。諸尼知巳駈出。謂
彼犯婬。彼具述上緣。乃至佛言。巳後如有此色人。先
令二年學法等云云
[017-0470a]


言此至二年者。玄云。具學三法者。玄云。具足請法皆
學。今云三者。約法階級而言。故四分三也。羯磨所為
者。作羯磨本令其學。今此學法。即是羯磨家所為也。
染心相觸者。學婬方便也。盜四錢者。是盜方便也。斷
畜生命。煞方便也。小妄語者。是大妄語方便也。非時
食為第五。不飲酒為第六也。文列婬盜煞妄十戒而
言者。然根本婬盜等。非正六法數。說相文中舉者。先
為沙彌時。巳學通前舉之。文云。某甲諦聽。如來無所
着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不淨行等云云。若准十誦。
文中將四重。及摩觸八事。為六法也。若六中壞者。更
與二年。若餘行法中有犯者。並令作吉悔也。言律至
知者。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佗者。謂大尼也。既非自食
不用。從沙彌尼受。若自取食之。亦制犯者。謂既自取。
必須從入受取。若也不受自取而食亦犯。沙彌尼開
之者。約緣別開。得自取食無犯。有者得授與尼者。謂
有沙彌尼式叉。亦得過食與大尼。自須受取者。若有
沙彌尼。自要食之。必須從彼取食也。授食與佗。佗大
尼也。故尼律云。式叉尼一切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
與佗。若無人受食者。亦許自取食食。有則須受。過食
與尼有無俱得上是注文。僧祗等者。彼律三十八云。有比
丘尼。度十二歲童女。與授大戒。為性耎弱。不能苦事。
威儀不具等。舉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十八童女。欲
於我法中受大戒者。應從僧乞二年學戒。乃至尼僧
應十眾具滿。白四成就。是名與學戒。二年中。隨順十
[017-0470b]
八事。如鈔所列十三也。式叉不淨食。大尼許淨者。殘
宿等也。七八者。七至布薩日。八至自恣日。鈔文合之
云七八也。後四波羅夷者。獨八覆隨也。即當第九十
十一二也。此四戒若更犯。更從初與二年也。十三十
九僧殘巳下者。彼律尼有十九殘。為第二篇。今總為
一。數隨犯皆作吉悔。餘如彼說者。餘更有五戒。隨犯
日數。更學滿之。言五者。一非時食。二停食食。三捉寶。
四飲酒。五着香華。將五添前十三。便成十八也。三沙
彌尼法中。言二至不合者。有本中作住學。寶作往字
解。願云法式為一句。改叉字為又字。寶云。無理頗甚。
思之上來總明尼眾篇竟


○自下諸部別行篇。文二。初牒名。次依文釋。言諸至三
十者。先來意。謂前二十九篇。皆是當宗自義。縱行外
部。亦為成立本宗。今此一篇。直敘異說。用陶情路以
展通衢。先辨自宗。後述佗部。故次辨也。釋名者。繞敘
眾宗。故云諸部。總陳差異。故曰別行。篇如常述云云
次依文釋中。言古至驗者。謂勸廣學請文。則有遍知
不迷教。於事無滯。又能遍識。良由學富也。古人達者。
無違諍。既云學富。自然濟貧。又論語云。子夏博學而
篤志。孔子注云。廣學而厚識也。言若至的者。四分缺
於事法者。謂當部雖云結界。而無可分別不可分別
等。六相通局差別之事。此是缺於事也。四分雖制令
受持三衣。及捨三衣。且無捨受詞句之法。此則缺於
法也。他部自有明文者。如集僧六相之事可分別。依
[017-0470c]
十誦等是也。又受持三衣。准僧祇等是也。理必准行
者。約未分同是一律藏之理。必須准而行之。不可無
文便止也。不乖二是者。古來解云。不乖佗宗。實是有
事有法。不乖當律。實是無法此非解也。若准搜玄云。今引
外部不違。未分本一之文。為一是。又識當宗緩急。不
乖見論取文法則。為二是也此且恐疎。或依寶釋。取佗文
為一是。取他義為二是今詳此解亦未有理。且未合論佗義。今解云。所
引諸部事法之文。在佗宗中。成他宗行事。為一是。引
來我當宗中。又與當宗流類相當。為二是也。棄急從
緩者。四分有三羯磨。如白作白頭尾一字。不許增略
等是急。今棄此急。却依佗十誦秉法。例通差准唯多
惟善之緩也。又四分受戒時。須自有如法衣鉢為急。
今棄此急。却依論借衣鉢或無之緩也。又四分三品。
受日限定護衣。唯在明相是急。今棄此急。却依他宗
請日約事訖之文。護衣取通衣之緩也。捨有求無者。
如四分受戒須有和上有結淨地。今却捨之。求於他
宗無和尚受戒亦得戒。不須結淨屋等。捐輕重之是
非者。捐棄也。棄四分五錢成重為輕。取十誦八十小
錢犯夷為重。此則捨輕而就重也。又棄四分婬戒重
犯得夷為重。却用十誦再犯初篇但吉為輕。此是捨
重而向輕也。言是非者。今云依宗即是棄本。為非也。
又搜玄云。歌聲念戒為是。依五分直聲為非恣乖鈔意。任
愚懷取捨者。斥古迷情也。自貽負愧者。貽招也。愧耻
也。罪豈佗科者。不學無知非佗。而與本受為宗等者。
[017-0471a]
別序第三門云。今判持犯。還約其受躰等是也。若全
未預法者。猶是沙彌也。隨一部為依持者。若欲受戒。
五部之中。要依何部。即秉此部羯磨為受躰。隨依此。
部使為隨行准的。即反顯若是四分受躰。豈合更依
佗文。言然至摸者。事乃方途者。謂諸部之事不少。有
萬般途轍也。尋條難反者。究根條絕難及也及者極也。且
疏要約者。且者未盡之談也。疏謂疎決疎通為義也。
要乃樞要也。約者約略。示謂指示。規謂規則。模謂摸
範也。


次開章中。言就至別者。如文。初僧數多少中。言初至
中者。和尚十人之外者。謂秉法之時。牒和尚名入法。
不許在十人之數。以是所牒。不入僧數。故類同五人。
自恣中者。謂五人自恣。一一差之。自被差時。不足僧
數。自被差了。差第二人時。又得在數。類上懺時。單白
和僧許不。不得足數。懺了還射之時。又却是數也。諸
師四人捨墮者。古來諸師行事。四人捨墮。今鈔破云。
第五是所為不入僧數。云何得成。彼救云。以律列四
僧中。准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且不說除捨墮。故四
人必得。若准通教上解非者。今師約實審定也。若准
僧祇懺墮五人。通教如上。古師引律。四人僧中。不言
故得用者。非解也。故羯磨疏云。如僧祇。五人自恣。邊
受諸尼薩耆。此是正量。豈有懺主入四人収。豈可自
忍。故十誦云。無有自恣。自作羯磨。又云。以懺主單白
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佗也。身外須僧。故五人攝
[017-0471b]
也。始終無妨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始終重作秉法人
者。可入僧収。如邊方受戒中。戒師白和。便是所為。後
與白四。又是能持。今鈔例之。如懺悔主。初時秉白便
是所為。懺了有緣欲去律許。當經還衣白二與之。又
是能秉。論其終始亦無妨也。中卷懺聚者。具明五人
法也。言十誦至也者。無和尚得戒者。搜玄。約先曾請
說。但正受時不來。名為無非。謂從前一向無也。必若
全無。云何牒名入法。何以得知。次引多論。攝十誦文。
和尚不現前者。請作十戒許可巳。臨時不來。弟子遂
於闍梨處。遙將彼人為和尚。得名受具戒。前不得戒
者。謂少異十戒時也。謂開僧數滿不現前亦得。便反
顯上十誦不是全無。但不現前。說為無耳。黃門者。一
云。是受後。變為黃門。躰不告也。二解云。是初受時。黃
門受戒不得。即十三難中之一數。今將此人為和尚。
亦得戒。所以然者。上句無和尚。猶自得戒。何論受後
變作。伽論白衣為和尚者。謂約先來如法受得戒人。
後忽過緣。着白衣服。與人作和尚亦得。與白衣受者。
謂能受人。全是白衣也。下引多論解云。不除望鬚髮
無衣鉢者。白衣也。非出家人亦爾者。謂約先受戒不
得人說也與上着俗服白衣為和尚。得戒不殊。故曰
亦爾。若准四分下。一時辨異。故曰並不開之也。


言十誦至亦爾者。男作女威儀者。准十誦。波離問佛。
或男子作女人威儀。女人相。女人服。作女人形。制巳。
如男子法。受戒得不。佛言得戒。眾僧獲罪。又問若女
[017-0471c]
人作男子威儀。男子相。男子服。男子形。制巳。如女人
法受得不。佛言得戒。眾僧得罪。此約男女二相互者。
謂有人與作留難。障佗出家故爾。伽論不知和尚。是
賊住者。此舉十三難人也。本犯戒人者。破重戒也。本
不和合人者。今意恐是從前並不受戒也。古記多約
破羯磨僧人也。非出家人者。雖受不納戒人也。前賊
住人作和尚。弟子不知得戒得罪。下三類下。與上不
別。故言亦爾也。言十誦至具者。四處展轉與欲者謂
一界內四處僧。為人一時秉法受戒。得更互展轉與
欲。如東院與西院人欲。西院與東院人欲。南北亦爾。
不者成別眾也。被四眾者。若材木平着四界地上。若
床等要脚。各入一界也。搜玄云。如一床有四脚。各在
一處。界中各有三人。各欲作說戒事。一人在中間床
上坐。秉說戒羯磨。足四處。並得成羯磨法也。准伽論
云。頗有比丘與四處人說戒作羯磨。乃五處得不。答
得也。乃至五處亦爾等。八人者。謂一處說戒要四。今
但有三成七。今以一人。足二處成八也。十二人者。謂二
處作受戒。各五人。今只有四成八。一處說戒要四。今只
有三并上八成十一。今以一人添三處令足。成十二也。十五
人者。謂二處受戒。各但有四成八。二處說戒各有三并前
十四。今以一人。添四處令足成十五也。十八人者。二處受戒

但有四成八。三處說戒各但有三并前成十七。今以一人。添
前五處令足。成十八也斯乃各須有身分及彼界。方
得足數。若不及亦不得也此依靈峯所解。將能足一人。在八十二十五十八數
[017-0472a]
內以說甚有理也。若依古來。將能足一人。在八人數外說。理

亦不失。今且依前解為妙矣。沙彌犯重得出家者。謂
受具也。壞尼淨行不得者。謂不許受具永滅擯也。若
能改悔不作者。亦許受具也。准此開學悔者。搜玄云。
鈔主准四分。開學悔。彼律即須永弁不開。今准當宋
大僧犯重。皆開學悔。此沙彌壞尼。准僧亦合開悔也
二聖法通局中。言二至失者。僧祗了論。皆有中間羯
磨也。亦名求聽者。謂此羯磨。但向僧中求聽。許作受
日自恣等事也。又加白羯磨等者。謂白眾聞知。本非
求僧。聽與不聽。縱僧不聽。白竟便成也。餘三同四分
者。謂單白白二白四也。又云。中間直白等者。直白是
白上加白也。准了論。總有五種羯磨。一相㒵羯磨。謂
制限不許入城市。一年半年等。第二白二羯磨。第三
中間。第四白二。第五白四。就中初三頭三人秉。餘三
四人巳上秉也。餘如文。


三重犯中。言三明至亦爾者。十誦初篇無重犯。據未
學悔前說也。彼律五十一云。頗有大比丘行非。不犯
婬夷耶。答有。若先破戒人是也。二篇巳下有重犯。何
以得知。鈔引彼律二十二卷。安居法聚文云。學悔沙
彌尼犯殘。諸比丘為作覆藏六夜本日治出罪等巳上
律文。玄云。准文既云本日治。便是有重犯。覆壞六夜壞。

各有本日治。故知下篇。隨輕重。各有重犯也巳上依搜玄記
。表破云。鈔文只云。請比丘來。與我摩那埵出罪。搜

玄不合妄添覆藏。律文既云。學悔沙彌尼犯殘。何處
[017-0472b]
更有覆藏。以尼不許行別住。恐犯觸故。但有半月摩
那埵出罪等。至如四分尼犯殘。亦不合行覆藏也今細
詳之非是搜玄錯解。此義從篇聚篇中。便有此說。請思之。玄玄。祇與十同。故云亦爾

也。


第四攝事中。言且至持者。四分三品即寬。十祇但二
品是狹。又四分極多但一月。是狹。祗事訖三十九夜
攝事。便寬。搜玄云。中間者。謂單白有頭無尾。文云大
德僧聽。時到僧忍聽等。是單白頭。作白未了。無白如
是。即無尾也。便變羯磨文中。有尾無尾。無頭有僧忍
嘿然故是事如是即持。又無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
忍者嘿然。不忍者說。僧巳忍與某事竟等之頭。故云
中間羯磨也。文云雨安居者。表云。謂西土安居中。多
雨故也。願又解云。雨際時安居與上解意同。嘉末作兩字
解。謂初結安居為一。有緣移至佗處是二。以一夏中
間處安居。故曰兩安居也此非之甚不可依之十誦受日有二
者。謂七夜及三十九夜。七夜與四分是同。而兼夜者。
若據兼夜之言。似異四分。約其明相是滿位。與四分
同。就別而言。四分至日入時。十誦至時明相前也。終
是互舉。如前巳明。然十誦一夏之中。只得二法。謂要
須於九十日中。半在本界修行。不許強半在外。何況
全耶。在外羯磨。如文中云云。言十誦一至更結者。彼
云。佛在毘舍離城。時諸梨昌。為佛及僧。具種種美饍。
忽非時雲起。諸飲食在露地。被風雨。梨昌白阿難言。
我於今日辦備。為佛及僧設食。在露地天雨。不知云
[017-0472c]
何。阿難白佛。佛令阿難。向一舍中。應唱淨地白二結
之。置食於內。後為外道譏之云云。佛令移向坊外。又
被白衣來乞等云云。佛令自今後。並不得作淨地。若
作犯吉。先曾結處並令捨也。倉云云單音說文云。小
筐器也。古師執此文。便云。今時總不許結淨。縱四分
許。亦不得依。如序中破云。


第五心境中者。搜玄云。四分婬酒戒。約境制。無想疑。
破僧疑心結根本。准減年戒疑心結。和尚提自食。餘
諸戒疑想總開也。表又釋。婬戒并減年戒。即可依。若
依准酒戒從心制。是南山義。方軌中且順古如此說。
今須分開。因何製記家更平列。詁人甚矣思之。以疑通
是非者。半緣本境為是。半緣異境為非。猶預兩緣。故
從本境制結正也。不論遮之與性皆然。故律云。是女
疑殘。虫疑草木疑皆提也。想是決徹境心不相當不
犯者。以決徹強故。亦不論旨境。遮性悉是心境相應。
結犯。不相應則輕。文言不犯者。望別不犯根本罪為
言。非無方便。故彼律云。人作非人想煞。女作男想觸。
皆蘭。此約轉想。結前心方便。若約本迷。全無犯故。如
四分破僧婬戒。不同知疑者。搜玄云。且舉破僧揵度
中四句。一非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說。二非法不疑說
此句疑心結根本罪。三法疑破不疑。破法不疑破法不疑說。四
法疑破法疑說。律文自制三句。墮阿鼻一劫。第四句
不犯逆罪。今言不開者。且約第二句說。故知。不開疑
心犯也。餘如別說。僧祇等者。彼宗性戒。不開想疑。如
[017-0473a]
前境實是女。今作男子及黃門想觸。皆殘。若遮戒。即
開想疑。生地生草作非生草等。想疑得吉也。除想疑
者。謂前有方便心。不開想疑。不開轉想本迷。皆根本
正罪。故彼律云。有主物無主物想疑。皆夷等。更舉尼
覆麤戒云云。又舉摩觸戒云云。若前無方便心者。即
具開前境。遮之與性者。即具開想疑。或犯輕或不犯。
故彼云。有並無主想。無盜心無犯。非無五三不同者。謂
上引五祇十等。且大言約。以與四分不無五三不同。
如婬等戒。不論前有方便。皆犯根本。與十誦不同。祗
中遮戒開疑。酒是遮戒。四分本不開疑心。四分不通。
且將酒戒。對其遮中得二疑與想。將婬戒無其想疑。
對五分通無疑成三。更將婬酒。對十誦約方便有無
成五故曰不同也。望祗五二律成三。望十誦成五此記
依玄釋


第六捨懺中。牒名可知。言十至所者。二寶者畜貨二
也。少永奇山野多。捨與同心淨人。或無淨人捨與。得
作四方僧臥具也。餘同者。此律綿褥斬壞捨。過七日
藥八日者。捨與守園人。七日油捨作塗足然燈用。六
日巳者。捨與餘比丘。食并乞缽等。一同四分也。一入
僧永捨者。有二節。初捨與僧入僧。差人弃山野是永
捨。二為僧貿衣食。是入僧。本主不得用。是永捨。謂二
寶捨與僧。僧應白二差一比丘。弃向山水曠野處。若
僧不弃等。如鈔文。五敷具者。謂三十中。從十一至十
五。五條戒是也。一野蚕綿。二黑羊毛。三白羊毛。四減
[017-0473b]
六年。五不揲坐具。此一向入僧。唯本主不許坐臥。釋
成永入義也。三入俗僧者。五分云。若一日得藥受。二
日更得受。七日更得受。留至八日明相出。皆尼薩耆
波逸提。應捨與僧。僧與白衣沙彌。若用然燈。或塗足。
不同四分得還本主外資。第七藥得與餘比丘。食餘
同者。餘同四分。乞缽奪好入僧厨。留惡令持。自餘諸
犯。捨巳歸主。更用無𠎝。為二染。前三成五也。無盡財
者。謂僧寶財中也。為折伏本主貪心者。謂生息利物。
只得作僧房舍中衣。僧不得分。此物息利而用。亦不
許作食。若分此物及作食。本主得分及食。以自資身。
稱本貪心。還求不止。若作僧房中衣。即無屬巳之義
亦為折伏也。五臥具者。從雜野蚕綿。至不揲坐具也。
一純黑蚕綿作地敷。二六年不揲。僧得着。三白毛三
衣。具前二捨。就中好者。同前純黑蚕綿。作敷二。不好
者。同後六年不揲。僧得着。餘同四分者。三捨七日藥。
四乞鉢。五餘捨等。足前成五也。餘如文。言善至遮者。
一轉車衣等者。有二。初還主。二入僧。轉車義。如上隨
相離衣宿戒中。依了論疏解竟。如彼具者。論疏云。蘇
等有二種用者。比丘有病。欲眼蘇。得三日或四日。病
差應捨。而不捨或滿七日不捨。尼薩耆。應捨與僧。比
丘若有病。更眼僧更與。比丘得蘇捨與白衣。白衣後
捨與。比丘得眼也。比丘無病不眼用。僧欲用者。亦須
先捨與白衣。白衣却捨與僧得眼也。謂本主比丘及
僧。皆服用故。云二種用也。受法不受法者。謂戒法也。
[017-0473c]
非謂調達五邪之法也。


第七隨戒相中。言七至耳者。更有六人等者。玄記。束
為三對。一年高大德。二多慙重病。三缺眾非請。並一
一如鈔自顯也。律子注者。一云學律之子也。二云律
白文下注脚也今取後解。廣問持律能斷之耳者。是此六
即罪得滅。非此六不可也。上來諸部別篇竟。上來有
三収科云云。總是三十篇文釋。大段正宗分巳竟。


第三流通分。言餘至焉者。付屬流通也。文中雖似有
勸學之意。從增勝說。


朱書云四月八日真身寺釋安書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七


吳越真身寺傳律沙門 靖安丁巳歲。重修一部
簡正記一十七卷。永冀流通。延一萬二千年。佛法
壽命爾 四月八日持記。後賢披之。知余志意焉。
故批之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