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三從持犯篇首至第六優劣畢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涼大師景曹纂


○持犯方軌篇


欲釋此篇。大分為二。初牒篇名。二律宗下。依篇釋初。
[013-0335c]
又分二。初正牒篇名。二注文下。弁此篇來意。


言持
犯至十五者。先弁相生之來意。謂前之一篇。隨比丘
二百五十戒別歷。明具𨵗之相。得稱別義。巳知而於
名字等。七門總義。全未委練故。於釋相別義。持犯之
後。有方軌總義。持犯篇來。釋名者。順本受體名持。持
有二種即止作也。以此二持為善因。後感有為無為
之樂果。此二持有名字體狀等。如下具明云云。違禁
起非名犯。犯有二種。即止作也。以此二犯為惡因。後
感三途之苦果。此二犯亦有名字體狀等。如下具弁
云云。亦有釋云。萬惡皆斷。眾善咸修。名止作二持。諸
惡並為萬善皆止。名止作二犯也。方軌者。方謂方法。
軌謂軌則。此之一篇。具解持犯。總是一切戒上。方法
軌則義也。即七門皎皎搜四行。以知因二九遐彰歷。
無知而自顯。故名方軌。問未審七門俱名方軌。為局
第七門。得彰方軌。答此中須分兩意。若古師。唯局第
七門。得名方軌。若今師通於七門。俱彰方軌。如名字
一門。是二百五十戒。塵沙萬培戒上方法軌則等
。篇第十五者。如常解也。


次注文辨來意分二。初總別以辨意來。二若取下。對
前後以辨來意。或依素記分二。初理齊重文。難事義
總別答。二若取下。前後相違。難逗機隨事答。初難曰。
如隨相篇。及方軌篇。俱約順體成犯。順違之道理是
齊。前後又俱名持犯。其文復重故。云理齊重文也巳上
難竟。二事義總別答。言以前隨相者。牒起前篇也。約事

[013-0336a]
乃分者。謂約五篇婬盜等。二百五十條事。以分別辨。
別對一一戒上。辨具𨵗緣。如對婬事。分判之時。即不
通於盜煞餘事故。是約事別論也。言至於緣明等者。
生此篇意也。至於二字連帶之義。從彼及此緣由。通
也總也。謂若通約心境之義。對一切戒。總相而明。如
將名字一門。總收諸戒四行名字等。前篇並未委知。
精練識達。故向此篇甄別之也。甄者說也。文云察也。
謂察前篇是對事。別論此篇。約義總說。又甄者簡也。
簡擇前事別。後義總。諸記中對此。立三別。一總別別。
二事義別此段收。第三難易別。今云上之二別。即此
段收。第三難易別。合在後科攝也。二前後相違。難逗
機隨事答。難云。既言隨相篇是別。方軌篇是總者。且
凡明義理。皆先總後別。至於自古疏抄。亦先總後別。
何故抄主製作。先別而後總。違他。次第法式巳上難竟。次
隨事逗機答。迴段素科前後意。欲順抄文。知之。言若
取由途理在前烈者。此句縱之。由者由來。途者途路。
理謂道理。烈者須烈。意道。若取由來途路道理。總義
持犯。合在釋相篇前。而頒烈也。今迴於後者。下句奪
云。恣初學未了也。引便隨事。逗機奪破前義。謂此七
門幽隱四行難明。若向前段烈之。後學纔彼望涯而
退。今移安後者。貴接初機既別事精通。總義。自然明
練。亦是異古也上來兩文。總當辨來意巳竟


次依篇釋文二。初篇序總意。次開章。釋前二。初舉宗
顯行。為述作之由。二正立此篇之意。前二。初正難宗
[013-0336b]
中之行持犯相深。二非夫下。約人釋成難見。初言律
宗至寔深者。文有兩意。初舉宗之行。次師難相深。言
宗律其唯持犯者。謂能詮之教是律。所詮淨戒謂之
宗。順戒起行。莫越二持。違戒造非。莫過兩犯。故下文
云。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稱之曰持作。而有違惡本所
受。名之曰犯。此但舉律宗。顯持犯行。非謂將持犯為
宗也。其唯持犯者。實云惟由重也。心傍作住。如伏惟
之字。亦表於重。今此律宗。重於持犯。宗云獨也。字從
口作。今從心者。恐寫者錯。謂六十卷律文雖多。獨明
二持。獨明二犯。故前文云。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
大趣。止明持犯。玄云專也。順戒善心。專在二持。違戒
不善。心專居兩犯。如斯持犯。是宗家之行。律能詮之。
故云律宗。其唯持犯今依此解。持犯之相寔深者。仰難相
深也。相謂相狀。寔由實也。深者遠也。謂此七門總義
諭通。一部律文。既浩博難治。此相寔為深遠。昔人未
見。今獨委知。意欲生起下文。古人不見之相。七門之
內。通有相深。今且略述。只如名字門中。作犯行內。古
來但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三眾。取以然者。古云下三
眾律。雖結吉無是剩長。今師不然。戒戒下文。皆是實
罪。招機義一。何得無𠎝。故下文云。出家五眾等。引是
持犯。名字之相寔深。又如體狀門中。古來能持犯。以
三業為體。全不說心。今師持能犯。先須約心。後約三
業而為助伴。又如取持犯中。約制聽二教下事法。古
師止持作犯二行。准局惡事。明白心中。不可學作為
[013-0336c]
不學。不通於法。作持止犯二行。即通事法。明白之心。
准是取學。今師云。一切心境。皆是可學。何簡事法。善
之與惡。若學知後。迷忘心生。聖開無犯。即不可學。此
是持犯。體狀之相寔深。又如第三成就門中。古師立
端拱。止時不通久遠。若於善事法上端拱。不作却成
止犯。今師立無惡來惡。以辨止持。方通久因。此是成
就之相。寔深。又如通塞門中。四門分別。於後二門。古
師唯通三行。不通止犯。今師約事上明之。二門俱通
四行。豈非通塞之相寔深。又如漸頓門中。古師將不
學無知。二罪頓結。今師云。不學之罪。先結無知之罪。
待緣境不了之時方結。又古云。二罪並是吉羅無輕
重。今師云。不學是吉。無知有二。疑則得吉。不識得提。
又古云。不學許懺悔。有斷義故。無故知不開懺。無斷
義也。今師二罪。皆有斷義。並許懺悔。此是寔深。優劣
中。古今七雜料簡中。別開五段。只如第一歷位中。古
師對四行上。若止持作犯。通立二九句。作持止犯。但
立可學一九句。又先止持對制。止上婬盜等。惡事上
唯立不可學。明白心中。緣而不了。並開無罪。若於犯
法。唯是可學。緣而不了。便制十二罪。若於制作衣鉢
善事上。唯立可學。不通不可學。並是持犯相淺。今師
於四行位上。不論善惡事法。並立二九可學。一九結
不學人。二十四不學無知。學人開成三十六持行。若
先巳曾明緣。於後忘迷。非學能知。便立不可學。開迷
放罪。豈非寔深。又如方便趣果門中。古來不說後心
[013-0337a]
方便。今師前後通收。亦成深義。又具緣門中。古立五
緣該收。諸戒不盡。今師通立七緣。用收俱盡。此並相
深。又如境想門中。古立四門。不論輕重門。今立五門。
方顯深相。又定互多少門中。古約輕重相對。唯立定
五。若於犯不犯門。但云。或四或五二門。共立三位。今
師二門。各立三位。豈不寔深。謂七門之相。深奧難明。
自古巳來不見故云。故云持犯之相寔深也。次納人
釋。成難見文三。今當第一。言非夫等者。上既明其相
深。非造次而能委故。須約人釋成難見。問。既云持犯
相深。未委。何人能見鈔文。答云非夫積學洞徹窮幽
盡理者。即斯義難見也。非由不也。夫者語助。今借此
夫字。以訓於是。意道。不是積學洞徹幽盡理之人。即
持犯。寔深難見。聽習曰深。名為積學。達詞旨之精妙。
謂之洞徹。極事法之根原。謂之窮幽。心境無不體會。
謂之盡理。教文非一。事相千途。制犯制持。成作成止。
若非如上等人。實當難見。慈云。欲了此相。必具三緣。
一須聰明。二須好師。三須積學。如世水若積。使能負
於龍舟。風若積。便能昇於玄鳳。學若積。便能辨於深
義。如鈔主聽首疏經二十遍。便能洞徹契盡幽玄之
理。對上古人不見云云


次引古證成。言故至違者。文有二意。初引古承。習無
異不見深相。二雖下答。通外難故者。躡上難見之詞。
生下不見之意。歷謂綿歷。代謂世代。遵謂遵承。術者
異術。謂此七門持犯。並是奇特之異術。自古諸家歷
[013-0337b]
代相承。並同一見。更無奇特之異術也。且論一家無
異術者。如首疏於體狀。止持門中云。制門中事有二。
一者不可學事。如似人非人想。二者可學。如似衣鉢
體量等。是聽門中。事准可學。房舍尺量。長衣廣狹等
巳上疏文。謂如律中境想。迷忘心中人非人想。今明白
心中。不可學作。若學人作非人想。煞即成作犯。今止
不學。即是止持。餘惡事例說對衣鉢。善事上。即須學
知。唯明可學。及聽門中。房舍長衣等。善事唯明可學。
作持門中。既是進修。亦唯可學。飜作持成止犯。止犯
門中。亦唯可學。是則不可學。唯局止持作犯制門中。
有如此之義。自古相遵。咸同一見。故云歷代等云云
問如首疏。持犯具立八門。剩有寬狹先後門相。疏五
門名字體狀。成就通塞漸頓。先後次第。增徵優劣。此
豈非古來布置門戶。多少不同。又於句法之中。亦有
多別。如道覆律師疏對初篇。明作犯一九句。第二篇。
對房上立作。作持一九句。若止犯。並在九十中明。先
辨止持一九。次明止犯一八。便成三九一八。又願律
師疏。約可學事。不可學事。就此總明。止持作犯。對可
學不可學。各有持犯。便是四分九句。作持止犯。唯是
可學。作持一九。止犯一八。即成五九。一八句。又首律
師疏。立六九一八。如上。更於止犯。立一九。即六九一
八句也。此是古來句法。安設不同。既門戶向法。或多
或少不同。何故前言歷代相遵。更無異術。可引鈔。答
云。雖少多分。遙而大旨無違。上句牒其難詞。下句通
[013-0337c]
其難意。雖者縱奪意也。逕者小道也。約其句法。多小
以釋。似分逕路。大疏八門。釋持犯相。疏五門是多少
又句法。或三九一八。乃至六九一八。又多小約此門
戶。句法多少。似分逕路。故云雖少多分逕。原其大意。
曾取未違。皆將惡事。為不可學。唯在止持作犯。制門
不通。聽教及作持止犯。二行善事法等。又但於名字
門中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之。三眾等大旨。無違則顯。
今師四行之下。制聽事法。明白心中。皆可學迷忘心。
皆不可學。全異古也。


言但至識者。謂上古德相承由。未曉其深義。況今新
學時詣法筵。研覈根源。實為不易故。此嗟其不識也。
但者專也。偏局之詞。乍入法進修。名為後進。初始尋
師。名為新學。教網未諳者。教謂能詮。之教下所詮持
犯四行。謂之網目。如俗取魚之具。亦名網也。能於江
湖之內施張。漉於眾魚。以置於岸。今言教網。能於四
瀑流內。施張。漉人天置涅槃岸。今此新學。刱參玄寂。
於此教文綱目何得語之時過學。肆者市肆。謂漢時
有人。姓張名揩。住業陰縣。善閑藝術。能吐氣成五里
霧。人來習學如市。故書云。七[門@責]駢[閞-廾+貝]。如赴華陰之市。
今借此市而改為肆。由同店肆。陳列貨物。任情買之。
今講學肆上亦然。廣申義理幽奇詞旨。精妙學者。任
情選擇。取捨隨壞。在此學肆研窮。積功累德。動經星
祀。由上難知。況新學時復一過。誠難曉了。詎者何也。
始由初也。未者終也。律序為始。盡處為末。亦有約抄。
[013-0338a]
文說亦通。意道。律文始末。上自不知。若研竅七門。總
義何由可識也。


言然至矣者。謂上片新學時過。未諳教網。始末何知。
則不能研竅持犯深義。顯今洞閑律相故。有貫通之
言。事境精明。指在前篇。巳述文相。既能洞曉總義。於
是深通。故先指事相之文。後乃舉其總義然是也。一
部者。一部律藏也。二部戒本。廣明上持。略明作犯。揵
度巳下。廣明作持。略明止犯。貫通一部。律文或約鈔
釋。前後二十八篇。廣明作持。略明作止犯。釋相及尼
眾別行。引之二篇。廣明止持。略明作犯。斯則持犯之
文。貫通一部鈔也。或有不許約鈔文解。理亦無妨。能
彰名巳在隨相者。謂就婬盜煞二百五十事境。彰於
具闕。戒相之名。巳在釋相篇說竟。今試約義總論者。
今指此篇。試由用也。約義簡不。約事總論。顯不別論。
指其綱要者。謂此篇七門。是一部律文。二百五十戒。
之綱要。且如律文。所明雖廣。二百五十戒。境絕多然。
不出善惡事法。若於惡事。法止而不作成止持。若造
作之成作犯。若於善事法。順教進修。成作持止作。而
不作成止犯。今但以持犯之名。往一律文收。無有不
盡。故知。持犯名字。是律文及戒境之綱要。餘門例解。
舉事以顯者。謂此七門。皆舉善惡二事以顯。只如名
字門。止持名字。舉初篇惡事。以顯作持名字。舉善法
以顯作犯名字。舉惡法為宗。以顯止犯。名字。舉不修
善法為宗。以顯下六門皆爾。問前言約義以明。今此
[013-0338b]
又舉事顯。豈非相違鈔文。答云。今披尋者易矣。謂二
持二犯。相狀難知。若不舉事顯之。終難悟解。今舉事
為宗。以顯遂得四行歷然。後學之徒。手披目闕。即異
見也上來篇序總意巳竟


次開章釋二。初總舉別列。次釋。


言就至簡者。前六
字是總舉。初知巳下是別列。不云七門。便云諸門者。
謂七門雖殊。皆共明持犯一事。又諸者不一之義。亦
含於七門。亦有約諸小科不一。如通塞。自有四門優
劣。十門雜料簡五門等。又有說云。首疏八門。未能標
數。慮違古意。巳上二解。俱非正也。


言初知持犯名字者。謂夫欲解義。先須識名。名字既
知。須論體狀。體既委。三性四心。何性何心成就。既知
有何通塞。一行通於四行。名之為通一行。唯通一行。
曰塞。既知通塞。漸頓須明。一念中。但作一行即漸。一
念中。能成眾多行曰頓。漸頓既識。優劣須知。二犯二
持。十門優劣。巳上六門。解釋通約根本四行。以論四
行。上有不學無知。枝條止犯。方便具緣之義。其理幽
弃境。總雜相也。文更多精妙。六門之後。故有第七門。
來。此略相生廣在下說。第二牒釋中。言初知二種持
犯名字者。更略廣前來意云云。二種持犯者。持二種
即止作也。犯二種亦爾。名字者。名以召體。字以彰德。
如云止持者。是名方便正念。下釋義。又是彰德。作持
者是名惡。既巳離下釋義。復是彰德。二犯准知。故云
二種持犯名字也。
[013-0338c]


二別釋中。言先解二持者。標也。四中之內。所以先解。
二持者。戒疏云。刱發情殷故。二持居先。久參事慢故。
二犯在後。亦可持順受故先。犯惡恣受故後也。釋文
有四。言止至戒者。此皆依首疏也。方便者。梵云。漚和
俱舍羅。此曰善權方便。新云加行。謂起加行離惡之
心。正念簡邪念也。或依明了論。取念智捨三釋上義
亦得正念者。憶所受體。明記為性。正智者。分別前境。
惡則須離。善則須修正。捨者於其怨親。心皆平等。但
念於戒故。於非境悉皆捨也。今總以此三。護本受體。
此總對治。若別說者。對煞修慈悲觀。對盜修少欲觀。
此修觀理。是作持此即止中之作。望離身口過。不為
邊成止也。方止持戒者。若但言止持者。若約能持心。
止即持。持業釋。若約所對境。即止之持。依主釋。即止
今加戒字。通有財也。如初篇之類者。舉事以顯也。若
首疏云。此盖對離惡法。為宗鈔文。便云初篇者。亦惡
法類者。種類。類下諸篇惡事法。並是止持之境。如漏
失麤語。歎身媒嫁。是婬戒之類。二房等戒。是盜戒家
類。煞畜打搏惡性等。是煞戒家類。小妄及與不恭敬
人說法。是大妄語家種類。如是二百五十戒雖多。不
離初篇攝盡。故云如初篇之類也。


二作持文有四段。言二至解者。惡既巳離者。結前止
持。事須修善。生下作持。必以下。正釋作義。䇿懃三業
者。身口意也。下自廣解修習戒行者。首疏修習。三藏
諸經定慧等。鈔言戒行者。亦通定慧故。律中何故增
[013-0339a]
戒學。謂增戒學。增心學。增慧學。是名增戒學。若不學
三藏。便成止犯。今望不犯。名為戒行。有善起護者。鴻
云謂於三藏。教境順教。修學即善行心起。護持受體。
有釋云上既䇿懃。三業修習戒行。剎那剎那隨無作
戒。自業之善。隨起即護受體。此解亦得持如前解者。
如前止持中解。今此理合云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
本所受。稱之曰持。亦合云持。由作成號作持戒。亦是
有財釋。亦合舉事顯。故戒疏云。如衣食四緣。威儀雜
行。作意防義。方成戒淨。此對修善法為宗。文皆略也
第二解先後中二。初徵所以。二論下釋。言所以先後
者。徵也。何故止先作後。若准首疏。自立先後門。今師
移來引處。只要三五句。便定先後。言論至第者。釋也。
謂是百論兩卷。提婆菩薩造。秦羅什譯。所以名百論
者。躬云論有百偈。故彰名也。論云。外曰。佛說何等善
法相。此是外道僧佉衛世師問也。內曰惡止善行法。
即是佛弟子答也。佛略說善法有二種。止相息一切
惡。是名止相。修一切善是名行相。云何為止。若受戒
後。從於今日。終不復作。是名為止。何等為行。於善法
中。信受修習。是名為行。外曰與說善行。不應復說惡
止。何以故。惡止即是善行。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
違故。是故善行不攝惡止。鈔躡戒為止。故云戒相止
行相作證止先後也。又論云。外曰。善行應在初。謂善法有
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先止惡。應先說善行。後說惡
止。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若行者不先
[013-0339b]
止惡。不能修善。故抄略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亦證止先
作後義也。若准論第一節文。但是立二法所以。未定先後。

第二節文。方定先後。今抄引來。總為證先後也。


第二明犯中二。初總舉。二別釋。言次釋二犯者。次者
次第。釋謂解止作二也。


別釋中。言初至犯者。問一
等釋名。二持中。止先作後。二犯中。作先止後。豈不相
違。寶曰。相飜說故。亦無別理。思之。言出家五眾者。出
三界家。人無為宅。約近而說。言出於俗舍。入其僧坊
淨名居士等也。五眾者。僧二尼三也。並約有戒體者。為言
居。准首疏。但云僧尼。不收下三眾。古人云。下三眾無
罪。作犯中不收戒。戒雖結吉羅。元是剩長。今不同之。
通皆有犯。可引沙彌篇敘古之文。以為良證。玄曰。古
師言僧尼者。據總以論。今師五眾。據位以說此釋定亦思之
內具三毒者。內心具足有貪嗔痴。所以名毒者。能害
法身慧命。損諸善根。故稱毒也。我倒等者。諸蘊本無
我。橫起我心。不順真理。故名倒也。唯識論云。薩遮耶。
見而為上首。此土我見。順我即喜。違我即嗔等。不思
對治修行。恣起三毒。皷激運口四身三。造諸不善。名
之為作諸惡。望污體邊名犯也。言此對至宗者。既造
不善。必成於犯。故用作惡法為宗。亦有作善法。而成
作犯。如不乞法造房。及作七非羯磨。若望房舍及羯
磨。本是善法。今約不如法作邊成惡。據多少宗途而
說。故曰為宗。


二止犯文三。初結前生後後。二言止下釋名。三此下
[013-0339c]
結歸宗本。


言惡至犯者。如文。言止至犯者。痴心者。
於勝善事。理合進修。今怠墮懈慢不為。豈非痴也。言
此痴者。據多分說。不言貪嗔。或有貪嗔。却成作持。如
折求善法。是貪心。或被人擊發起嗔便學。却成作持。
故不舉此二也。行違本受者。受時要期立願。今不如
願進修。違受體也。勝業者。三藏能詮。詮於義理。實為
殊勝。依此習學修行。能斷惑證真。名為勝業。今於此
不肯習學也。及彼受願者。受時願云。法門無邊誓願
學等。今得戒後隨行之中。止不修學。違反心願也。抄
𨵗結文。今准戒疏云。犯由止成。故曰止犯。言此對至
宗者。亦准前釋。且對不修善法為言。或有於善境上
成止犯。如對煞盜等境。止不修觀行。望前煞盜境為
惡。今但取止修觀邊。即不修善法也巳上解名字門巳竟


第二體狀門。分二。初牒名。二餘義下釋。言二明體狀
者。上明持犯四行名字也。知我於體狀。全未委練。且
名以召體。故次辨也。二者標數。明者顯也。體謂體性。
狀謂相狀。此門廣顯二持兩犯體性相狀。故曰二明
體狀。一玄曰。所持境。約制聽二教為體。四行依行有
所表彰。為狀能持。以心為體。四行依制聽二教而行。
有所表彰為狀此釋不然。本出四行家體狀。豈得還將四行為伏。故不可也。宗云。
能持以心為體。身口為狀。所持以二教為體。教下事。
法。有所表彰為狀此解為上。諸古師。例將三業為持犯體。
此義不正。今擬除之。能癈之文。具在首疏。此不敘錄。
戒疏之內。廣明昔義。疏云。如昔解云。雖身三部。離口
[013-0340a]
四邊。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
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名修諸觀。
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性起十不善。
名作犯體。止不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修不
存之。以非制教之所要也。故疏云。若不布施名犯者。
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
何以得知不布施不犯。如智論第十云。昔迦葉佛時。
有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後釋迦
佛出世時。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
以不布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中。但約身口
至於意他。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成犯也。
又若犯者。何曾見懺不布施罪。故智論云。不行十二
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於戒闕莊嚴耳巳上疏文。故
知。口義違於律論。欲明今義。故先癈之。


正釋中。言直至持者。謂上既癈除昔義。今依正而明。
故曰直論也。言一就能持犯。二就所持犯。今伹云持。
理含於犯。如下出所持持中云。持犯二種。並對二教
以明。故知存略也。言至具者。正出能持體也。約行者。
能持戒心。無心不能成業。以無貪等三善行心。為能
持體。貪等三不善行心。為能犯體。然持犯業要假心
成。以心為本皷動身口。方能成業。若伹起心。不動身
口。不成持犯。以無心故。故知。身口為造善惡之具。要
假心助成故。戒疏云。身口乃是造善惡業。具非善體。
玄云。此約能持犯行心。為持犯。四行造作成業之體。
[013-0340b]
不類單心。故知還是色心為體。今且偏舉成業之本。
故約也。


次引證。言故至解者。是成實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謂證三業。皆用心為體。且身
口不能自發。皆因於心。先了前境。後起思心。動身造
作前事。方能成業。口業亦爾。依心起故。體不離心。故
知。三業不能自成。要由心起。即如論云。無心煞人不
成身業。無心妄語。不成口業等。言離心無思破多宗。
彼計心王起時。別有心所思。同時而起。今云心王心
所。前後而起。離心之外。別更無思也。無身口業者。破
外道也。彼計身口二業。不假於心。但從對起。佛教所
說。一切由心。故俱舍云。世諸妙境非真欲等。即斯義
也。又律等者。引律序文也。文云。夫欲造善惡。備具三
種業當審觀其意。凡所作事皆心先知。後方口說身
作。是備具三業。若審諦觀察。其意意地若忍。即不起
心。無身口業。故知。皆以心為體。等者等取。如羅云經。
說一句時。舍利弗。與羅云分衛。時有輕薄婆羅門。與
毒意取砂石著鉢中。擊羅云頭破。出血污面。舍利弗
告羅云曰。當起慈心。羅云臨水洗血。而說偈言。我自
行分衛。無事橫干我。我痛須臾間。奈汝長苦何。此則
意地忍。轉證以心為體也。如後更解者。玄曰。如下優
劣門中。約心三時辨輕重。及方便趣果中。約動身口
思成業處說。


第二所持中。言二至者者。上約能持以心為體。小乘
[013-0340c]
所制單心未犯。要須對境。方結於業。未審約境依何
順違。故須所持以辨體相也。釋中。言持至明者。持犯
二種。謂止作也。二教者。制聽也。若不約教。四行難明。
依教護持。以心為能。以教為所也。亦有問云。所持犯
境一切並是。何但二教耶。答對境雖多。不越二教。攝
之皆盡。心順二教成持。違二教成犯也。且略說大教。
廣在下文。


言制教有二者。舉數也。謂制作制止。是釋文。言一至
罪者。明制作也。故戒疏云。禁諸出家。有善斯習。名為
制作。謂三衣鉢三藏教文。善事善法。並令修習。文中
亦含二持犯。一制作衣鉢等。須順教作。作則無𠎝。名
作持。若止不作。名止犯。言二至違者。如婬盜等惡。制
令不作。今順教止成止持。違教作成作犯。與前不別。
故戒疏云。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二聽教二
標釋。言聽至罪者。此與制門有殊。前制止事。作則有
違。制作止便成犯。今此聽門。作與不作俱無過。若作
則約中下根者。順於聽門。不作即約上根者說故。一
往而言一切無罪。若局對中下二根。就聽門中。不無
其過。且如百一衣服。理須受持。長衣房舍。又須順教。
若如法衣。方堪說淨。如法房方可乞法〔及〕聽作也。若犯過
依財。及妨難過量。如乞不成是聽止也。故戒疏云。於此事
法亦聽作。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
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巳上疏文。巳上如法房財。
聽加法。是作持。止不加法。成止犯。有過房財不加法。
[013-0341a]
是止持。若違教作成作犯。玄記中。更有別解。非要不
云云


次辨相須意。文三。徵。釋。結。言何至者。謂前辨所持體
是教。教有制體。故今徵云。何用於二也。言若至勵者。
正釋須二教意。中下絕分者。辨須聽教。如上行人。但
乞食。糞掃衣。樹下坐。可以資身長道。今令中下根人。
同於上士。不食僧食。不著檀越施衣。不住房舍者。而
力劣不堪。無由入道。令彼望涯而退。如天須菩提。久
受天樂。七寶房院住經一宿。便證道果。若令樹下塚
間。無由一宿證果。須聽教也。上行慢求者。辨須制教
也。若唯立聽。便令上士須同中下。則教不稱機。却加
怠慢。不懃求通。如胎衣迦葉等類。故須制教接之。言
故至足者。結須二教意。先須制教。收上根人。次立聽
門。攝於中下。是則通來皆盡。不同五邪唯制攝生之
義不周也。


第二合辨二種相攝分齊。文二。初總標。二約位釋。初
言今分二教攝法分齊者。宗云。首疏無此標。此是今
約順古總標也。大意謂。約四行分齊二教中事法。向
四行中。幾行攝事。兼攝法幾行。伹事不收法。望法不
遍邊。得名分齊。若事遍四行。不云攝事分齊。次正依
古明分齊。言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者。此將
止持作犯二行。對二教中。以事辨。唯者獨也。但事無
法。且將止持。對二教辨。先將止持對制止惡事上辨
者。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如婬三盜四等。順教
[013-0341b]
離過成止持一重。二制作事。如衣鉢體量。對此順教。如
法造作。離非法邊。成止持也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
作事。衣鉢體量是順教。離過是止持二重。次將止持入
聽教中。對非法房衣辨。應云止持中聽教中聽作事。
長衣房舍順教。離過邊成止持三重。次將作犯番上。亦
得三重。如前廣述成六重事也。故云止持作犯唯對二教
中事以明也。言作至種者。前之二行。便云唯得事。今
此二行。即言通通於法。先將作持對制教辨。應云作
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學順教作。故成
作持。如衣鉢體量是一重。次對制作法。應云作持中制
教中制作法。順教作之。成作持。如羯磨并三藏等法
二重。次對聽教事者。應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事。學
順教作成成作持。即長衣房舍是三重。次對聽門法。應
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法。順教邊成作持。即處分說。
淨法是四重。作持對聽門。既收四重事法。次將止犯。番
之亦成四重云云。廣敘都計八也。故云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也止持作犯二行。六重事無法。作持止犯二行。通收事法八重。四
行都計一十四重事法。而為分齊。巳上明古師持犯分齊巳竟。次徵

釋攝不攝之所由。文二。先徵。後釋。言所以前不通法
者。謂止持作犯二行。在作持止犯之前。今更牒來。辨
不通法之所以。故作斯徵也。言法唯進修方知等者。
古師意道。夫言法者。皆是進修習學之法。故在作持
位中。止持既非進修。因何有法。若如此須簡此法。出
還他作持止犯行中收。作即持止便犯。若爾法既簡
[013-0341c]
却。事何不除。答云。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古人云。
婬盜煞等惡事。及非法衣鉢房舍。既是惡事。不要進
修。但離過不作。便得止成持。作成犯。此二行中。自然
攝得。故云事但離自攝也。故得明也者。結前。謂約離
過邊故。得將事向止持作犯中明。若學婬盜事。令了
知。又屬教行法。自是作持。止不學知。又成止犯也思之
巳上鈔文所釋。並是成立古人之義。未為妙也。攝境
不盡。總義不成。只如隨相一篇。名別持犯。由有媒麤
二謗等惡法。今稱總義。豈無惡法耶。若不通之。五耶
七非。向何位攝。故戒疏云。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
法者。如五耶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
法與事。煞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
對事法。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
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巳上疏文。若准此言。四行之
中。無論事法。聖制止作。並通持犯。故知。古來前二行
中。不收惡法。殊乖道理。既巳知非。今依戒疏。加五耶
七非之法。先將止持。對制門制止法。應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五邪法是一重。次制作。應曰。止持中制教
中制作法。離七非是二重次對聽門者。應曰止持中聽
教中聽作法。房衣法上離七非是三重。巳上三法。明白
心中成可學。順教離過。成止持。止持既三番成。作犯
亦三。便成六。將此六重法。添向古人前二行中。不通
法處。今既通法。即事法合論。成十二重。麤於後二行。
八重事法。成二十重。此二十重。明白可學。若知後迷
[013-0342a]
妄互生。成不可學。翻之亦二十重。豈非四十重。全變為
今師事法分齊也。問古人四行。兩行有法。兩行無法。
望不通邊。可說分齊。今師既法該四行。事遍四行。何
故亦得稱為分齊耶。鏡水表闍梨解云。今師難事法
遍四行。望不相通邊。亦名分齊。如止持事法。非作持
事法。如是例餘准知。問古來既於止持作犯二行不
通法。今師加之。鈔文何不便添。還順古局事者何。答
有兩說。一玄云。抄為接新學。若於止持中通法者。恐
濫餘善法。皆闕進修。且順古未立。戒疏持犯之內。四
行俱通。二解依宗記云。為留古師之病。彰持犯相淺。
二解各有理。任情取捨。問此門何故但云分齊。未名
出體耶。鏡水闍梨云。此文但是三略。未分二教。是一
略。未分四行。是二略。未分所學不可學。是三略。但名
事法分齊。未得出體。至下文三廣之中。方始出體。諸
記中對此。云辨體者。恐違文旨。又但喚四十句事法
之境。為體狀者。良不可也。有智人者。請深思之。又玄
記中。對此廣敘。發正破戒疏。恐繁不錄。如彼云云


第二廣出體狀中。言就前止持對二教中。就前者。牒
前略辨分齊中。且抽止持一行來。此出體狀。對於二
教事法為境。明白心成。可學止持體。迷妄心成。不可
學止持體。問此門何故便廣出體。答具三廣故。理合
出體。抄文巳分二教是一廣。又分四行是二廣。巳分
可學不可學是三廣。即及顯前文是三略。故未合也
言制門中事有二者。謂既抽前止持一行。對二教事
[013-0342b]
法境上出體。今且先對制教明之。只於制門。便分二
別。一者可學事。二不可學事。言一至等者。正出止持
制止可學體。欲釋此文。先辨今古兩意。自古諸德。於
止持門中。先明不可學。次明可學。故首疏云。一者不
可學事。如似人非人二想。二者可學事。如似衣鉢體
量等是巳上疏文。謂古師意道。非盜等是惡事。不可明白
心學。將人作非人想煞。有主物作無主想盜耶。一向
不可學。無其可學。若於衣鉢善事。理須進修。一向學
作。無不可學。今師不論善惡。先須學知。名為可學。若
後對境迷妄心生。聖不制犯。名不可學。故迴可學在
前。不可學向後。約義又別。古今大意如此。問此可學
不可學。與歷位中可學不可學。何異。答名雖同。義全
異。此約四行根本。彼約枝條也。可知。次銷抄文。言可
學制止者。受戒巳後須學。名為可學。不許造作。名為
制止。婬通三境者。一人二非人三畜生。理實六趣皆
是犯境。今唯言三者。羯磨疏云。約律明緣。伹說為三。
以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修鬼獄。幽通難識。故合四
為一。莫不分得。五通異於人類。總號非人。盜分四主
者。一三寶物。二人。三非人。四畜生。問婬何故云通。盜
乃云分。答非難有三境。齊犯夷故名通。盜約四主。罪
有昇降。故云分也。等者。等取一切制止事。或可等取
五邪法亦得。若論體體狀。約能持善行心。對婬盜等。
事境。制止不作。離之邊。順制止教。為止持體。於前境
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非三盜四。是一重也。對
[013-0342c]
因辨雙持犯。謂婬盜等事。若約心用說。並有雙持犯。
若望順教禁約邊成止持。對門對治成作持。若約教
以論。婬盜惡事。止而不作。順教成止。作而有違。成作
犯。引但成單持隻。今此出體。正約單持犯體也。抄文
至此。理合出法。應言可學制止法。如五邪等是。今未
述。為接初機。恐濫善法。不進修故。或可為顯古來持
犯相淺故。鈔文雖然。今准戒疏。對此明之。故疏云。二
者可學制止法。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明了共相。不
得依行。故曰止也巳上疏文。今正出體者。此五邪法。受戒
巳後。理合知要分邪正。如四依佛制。即可依行。五邪
非制。不可依用。起善行心。而制止之。以心順教。成其
止持法上體。於其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如五邪之法是。并前二重。故次辨制作事。言二至等者。理

實應言二者。可學制作。如三衣鉢等。謂此三衣鉢。是
恒沙諸佛標誌。一切外道所無。受戒之後。必須備具
受持。終於四捨。不許離宿。此佛親制作之。故云制作
也。衣鉢體量者。衣鉢即熟絁布絹蜜緻所成。若薄糓
輕清即非體也。衣量者。廣三肘長五肘為量。或與佛
等量即非。更合約色。鈔文略也。青黑木蘭。是如法色。
五方正色即非也。鉢體。即泥鐵二種。銅石綊紵。即非
體也。鉢量者。上者三斗。下者斗半。若過若減。俱非量
也。鉢色孔雀咽色。巳外即非也。等者等取餘制作物。
如坐具漉水等。纔受具巳。便須作師學知。名為可學。
若擬造作。先且止非。以心順制止教邊。成止持體。於
[013-0343a]
前境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如衣鉢體量等。成
三重也。消鈔竟。問此三衣鉢。順教而作。便是作持。何故

名止。答夫止持有二。一者同體。二者別體。如擬作衣
鉢。先止過非。即是別體止持。自向非法衣鉢止成。與
作體別。後將布絹等物。為之。成作持不敢違悔。復是
止持。即二持同向三衣等。鉢上成就。故名同體止持。
問今此辨體。為約同體。為約別體。答若論同體。戒戒
並具。如對婬盜煞。作觀亦然。今此論體。唯約別體。離
過非邊。若造作邊是作持攝。不合取同體止持思之


次辨法。鈔文至此准理合云二者。可學制作法。即律
藏教行。及三羯磨離七非是。夫欲作法。須離七非。七
非如羯磨篇說。謂受戒後。便須學知。於此法上。須離
七非。以心順教之邊。是止持法體。於前法上有所表
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羯磨離七非。是成四重。等者等取一
切制作法。次辨不可學事。言二不可學至是者。出迷
妄不可學止持體也。謂此不可學亦是前來可學事
法。前約明白。具巳委知。今於解處對境。却生迷妄。聖
開無犯。名不可學也。不可學事者。標也。由心迷倒者。
釋也迷。者本迷。倒謂轉想等。隨境未了者。謂隨制止
婬盜煞等境不了。又隨制作衣鉢事境不了是者。即
成止是不可學也。若辨止持不可學事。迷妄體狀者。
鏡水表闍梨云。難則轉想。或本迷。隨前所對事境不
了。然且不進趣造作。前婬盜煞等。望不違制止之教。
名為止持。但約迷妄不了邊。是不可學體。於前事上
[013-0343b]
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故戒疏云。不可學事者。由心迷
倒。隨境不了於煞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
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學巳上疏文。若依宗記。即約造趣前
境。或盜或煞。但為迷心。望無違教之罪。飜成止持。廣
說如彼。今且略述大意。此解亦未違鈔。請思之。此依
抄約事辨迷竟。


次約法上辨迷體者。抄文理合標云。二不可學法。由
心迷妄。隨境不了等。但順古故不言之。今前文既敘
戒疏闍添。今亦須辨於迷妄。鏡水闍梨云。具如五邪
七非之法。本是止境。由心迷故。謂是四依等法。便是
邪正不分。然且不作調達盡形等五法。亦不作七非
之法。望不造作。名曰止持。以心迷故。是不可學。亦約
迷心未違教是迷體。於前境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
故戒疏云。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
非相濫。望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是
不可學巳上疏文。或依宗記。但約隨前境不了。然且造作
前惡法法。理合成犯。今為妄迷。聖開無罪。飜犯成止
持。此解亦未違理。知之。


第二文二。初標所癈之義。二注文。應辨古今。言癈昔
義者。謂今師依律境想。以心迷倒。非學能了。為不可
學者。癈昔諸師。惡事明白心不可學。作為不可學義
也。問既癈昔義立今。未審同異何別。注文釋通云。昔
以事不可學。此是彰大師。後至大疏。於上止持制教
中云。制門中有二。一者不可學事。如似人非人想。二
[013-0343c]
者可學事。如似衣鉢量等巳上疏文。謂境想第三句。迷人
非人想時。律開無罪。今若令人學。人作非人想煞。此
則有罪。便成作犯。故今不得學作此事。為不可學故。
將惡事不可學。作於止持中。類上境想。立不可學。彼
由迷人作非人想煞。緣而不了。上無根本之𠎝。今於
惡事明白心中。緣之不了。如彼迷人作非人想。義勢
相似。望無不學無知故。於止持中立惡事。為不可學。
伹使不犯。於教無違。名止持也。今詳此意。即是將律
文境想迷妄無根本。例於明白不習學無枝條。自古
皆然。恐不可也。故云昔以事不可學。言今以心想等。
正立今義也。心迷是本。迷妄是轉想。約想疑為不可
學。一切心境等者。重廣今師之義。一切心者。初起方
便心。次起根本心。後起隨喜心。無貪等三善心。貪等
三不善心也。一切境者。制止制作境。聽止聽作境。情
非情境。空諦有諦境。滅理涅槃境。文字卷軸境。虗空
識等境。如是心境。無問善惡。皆須學知。故云皆是可
學。今若於前所解事法。迷妄忽生。迷人謂是非畜杭
木等。造作事。律文境想根本尚開。今對此事緣而不
了之時。不學無知。例皆不結。故云一切開。故戒疏云。
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何況下凡
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心。而非罪攝。
又問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答愚教之徒。生
來不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
生迷妄。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巳上疏文。巳上消
[013-0344a]
文竟。


更問古人以惡事為不可學者。為約不可學作。名不
可學。為約人非人想迷。名不可學。若言不可學作者。
即應聽門。過量不處。分房亦不可作。制作三衣上非
色過量衣上。亦不可作。即聽門作持中。亦有不可學
若以迷心為不可學。是則聽門。處分等上亦有迷心。
何得無不可學。又問古人。善事如何唯可學。彼答云。
一即堪進修。二堪緣教生解。惡事又此唯不可學。若
爾制作非法三衣鉢。及聽門非法房衣等。亦不堪進
修。應通不可學。婬盜惡事。若不緣教生解。如何得知
婬三盜四犯等。即惡事却成可學。以此而論。進退皆
妨。故新章破云。但以四義虧於正教。遂使學之者。滯
理妄思。尋之者迷文守句。今南山隨於事法。不論善
惡。皆須學知。悉成可學。惡事不作。即成止持。迷妄心
生。緣前善惡事法不了之時。名不可學。是名遍四行
通二教。兼事法及善惡。皆有可學不可學。斯為谿達
之義也。上來將止持行。入制門中。通収事法。都有四
重。一制止婬盜事。二制止五邪法。三制作衣鉢事。四
制作羯磨法。翻為迷妄亦四。都成八重。體狀竟。


次釋聽門文二。初總舉。次釋。言就聽門中。事通上二
者。玄云。還如前來制門中可學事。及不可學事無別。
釋中。言可至也房舍尺量者。謂造無主房。須准教文。
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即二丈四。一丈四。並約
姬尺。須乞處分。長衣大小者。謂長一尺六寸。廣八寸
[013-0344b]
巳上等。應量長衣。是大。若尺六八寸巳下等。不應量
衣。是小。並須說淨。如此房衣。理須學知。名為可學。若
欲造作。須上過非。以善行心。合聽作教。是止持體。於
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聽教中聽作事。長衣房舍等。是一
重也。此中有白二法說淨法。抄文理合標之。但謂順古

不通。故不須列。應言。二者可學聽作法。白二說淨法。
謂須明練。是可學義。作此法時。須離七非。以心合教。
是止持體。於前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聽教中
聽作法。處分說淨離七非。是二重。戒疏云。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

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法說淨。如此
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若有
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巳上疏文。二不可學
中。言不至述者。法寶云。同前制門。明不可學義。無別
命對房財大小。先巳學知。後忽迷心。緣而不了。如婬
盜事上。起迷不殊。故指同前述。故戒疏云。不可學事
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妄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
未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制不犯巳上疏文。玄記中。
指同可學中。謂前是明白心學止過非。今忽迷妄。即
不可學。約其事體。不異於前。故指同前述恐不及前。第二
文中二。初依轉想本迷。立不可學。二潛通難。言但至
違者。此段古來解者盖多。既不為正。並不敘錄。但存
正義。玄云。迷謂本迷。妄謂轉想。後心不憶前心事名
妄。如造過量房。前後俱迷不犯。若前後知過量。至臨
時轉想。謂不過量。但得前心蘭。若前作不過量想。臨
[013-0344c]
造成時。知是過量者。得後心殘。本迷不轉。據教始終
無罪。想轉之時忘。亦不結。故知。迷忘非學能了。正是
不可學義。今以此義。為不可學。於佛開教。即是無違。
此之一段。轉想本迷。一時双釋上指抄竟。問。未審立此一
段。本意如何。答謂恐上以迷心。為不可學。義未立故。
引律境想。證迷非罪。是不可學。如戒疏作持門中。亦
有此意。故疏云。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之房。後心轉
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巳上疏文。既前後轉想。即結不定。
如此不定之罪。並非迷心。結前方便耳。今抄止持聽。
教出者。以房舍事一。聽教亦同。約離過邊。是此門攝。
於此聽門。房舍既立。得不可學。至下作持門中。有不
可學。其義善成。潛破古人。於此聽門作持門。不立不
可學過也。二潛通伏難。先伏難云。若本迷不轉。始終
無罪。於教無違理。當不可學義。今忽前後轉想之時。
還蘭殘之罪便成。於教有違。何皆俱云無違難竟。抄
答云。前後想轉。故結不定。謂前心境相當。後轉心不
當境。但結前蘭。後心無罪。若前心不當境。後轉心境
相當。但得根本僧殘。無方便罪。此約前後心當境時。
結罪重輕。故有不定。然於前後心。不當境時。且不結
罪。亦是於教無違。豈非不可學義正通外難巳竟。故戒疏云。
若不結犯。何故律文。結偷蘭耶。答望非偷蘭。但結想。
心方便耳。如前心欲作過量不處之房。後心轉想。謂
是處分應量之房。相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
不解也巳上疏文。准此以明不可學義。與昔全。但約迷心。
[013-0345a]
不結罪處。得為不可學也。巳上聽門事法兩重。一者
房舍事。二者白二說淨法。翻為迷忘亦二。都四重。若
兼制門八重。通計十二重體狀。並止持也。


次作持門。言次作持者。次謂次第。惡既巳離。事須修
善。名之為作也。持如前解。問前來分齊門中。止持後
明作犯。今此出體。止持後。便明作持者何。答寶云。兩
犯無別體。翻持而成。但廣出二持後。略翻成犯。制作
家取便。更無別理。今或恐依名自門中。次第出體。合
如是也。謂下順古依今雙釋。作持名體此下兩科與舊科異。知之
初言對制門中。法事者。雙牒事法兩種也。謂作持入
制聽二教。通收事故先標起。言法等者。未審是何等
法。若准昔疏。法謂教行。教謂三藏。行謂三學。今抄改
云。教謂律藏。行是何行。抄之釋曰。行謂對治。所以與
大首不同者。玄云。鈔據初學。五夏巳前。漸次而明。且
偏舉律。大疏通彰新舊二學。故該三藏。亦可但舉律
自攝餘二藏也。行謂對治者。即能詮教下。所詮淨戒
三種對治。即眾自共三也。如義羯磨結說等。離非就
如。即眾行對治。修諸觀行等。自行對治。對首持衣。諸
淨加藥。即共行對治。故序中云。此三明行。無行不收
也。謂上能詮所詮。教行之法。從受戒後制令學知。是
可學義。以無貪等三心。對茲法上。進趣造修。順制作
教。以心合教。是作持體。於前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
應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法。律藏教行法。是一重也。言事唯可學等者。問前
法中。何不言法唯可學。答准古。法是進修之法。本無
[013-0345b]
不可學。不須簡別。事通善惡。惡事則有不可學。唯是
止持。今此作持。唯是善事。故唯可學。所以簡之。今若
於立不可學。恐新學致迷。不知何事何法。為不可學。
故此未立。又前注文巳立。於此不言可知。故且言唯
也。問前止持中。便分制止制作。今作持中。何但論制
作。不論制止。答前據離過邊。名止持。若惡事上離過。
名制止。今善事上離過。依教奉行邊。總名為作持。故
不分制止也。次消文。言衣鉢體量者。衣謂熟絁布絹。
十種衣體。量即五肘。鉢體謂泥鐵。量三斗斗半也。等
者等取坐具針筒漉帒。及一切制作之物。受戒之物。
受戒之後。明白心中。制令學作。是可學義。以能持心。
順所持教。成作持體。於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
應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事衣鉢體量。是二重


次辨聽門。言亦對法事者。謂將作入聽門。對法事兩
種。亦與前制門不別也。言法至等者。上既云亦對法
事。未審是何等法。復是何事。抄自釋云法謂處分說
淨。事唯可學。長衣房舍是。所言處分者。乞白二法。指
授此房地也。又畜如法長衣。十日內說淨也。等即等
取一切聽作。如乞離衣枝羯磨。及迦絺那衣羯磨等。
於此法上。理合進修學作。名為作持。以心順教。為其
體也。此於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法。白
二說淨法。一重。言事唯可學長衣房舍者。此改亦順古也。古

云如法房衣善事上。明白心中。唯是進修之境。必須
學知。若也不學。便成止犯。是以但立可學。無不可學。
[013-0345c]
今抄文順古者。謂此長衣房舍。明白心中。必須明練。
且言可學等者。等取聽門中。一切善事。如兩衣覆瘡
衣等。受後俱學。名為可學。以心順聽作教。為作持體。
於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作持中。聽教中。聽作事。長不房舍。是
二重也


第二難古立今文二。初正難古。不通不可學之所以。
二今師立。別立不可學。指後廣陳此二小科與舊科亦異。若依舊者。即
乖義異思之。言所以不通不可學者。謂今師擬立迷忘心。

為不可學。故先徵古。於作持中。制作聽作之內。伹一
向云事唯可學。無不可學者何耶。故云所以不通不
可學者。鈔文雖有徵古之詞。而隱古師答語。戒疏方
明。今響彼文。作古人答也。故彼云。作持門中。事法可
學無不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
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巳上疏文。准古意者。唯
約惡事。不可進修。為不可學。今此作持。既是進修故
可學。巳上響戒疏答意。若欲作今師義者。可借上徵
古之詞。抽却不字。但云所以今師通不可學者。意道。
自古作持門內。但有可學。在不可學。其理未圓。且今
師於作持門中。通不可學。約何義故。便引抄答。由心
迷忘。非學能了。廣如後述。今師新立。故戒疏云。今解
不然。不可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況於下
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忘迷。而非罪
攝。可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
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巳上疏文。今准此文。則顯抄文是
[013-0346a]
今師答語。須於此作持。立不可學。謂律房戒開想疑。
長衣忘說淨。皆不結犯。即是開迷。豈非不可學。古人
如何於此不立耶。廣如後述者。如下歷位分別中。止
持不可學九句。料簡三不識事中。但事是可學。以想
疑忘生。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引其境想。成立今師不
可學義。准古於九句。上半事生迷即放罪。下半犯法
上有疑不識。即結十二罪。今師難云。若爾後緣法中。
亦有想轉。又引房戒境想難之。如不處分處分想及
疑。亦不犯罪。今何結下半十二罪耶。答曰。此據止持
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至下作持門中。今師對法上。但可學一九句。
後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於
止犯中對事立二九。意欲翻止成作。作持對事。亦有
二九。是則作持門中。對事對法。皆有可學九。今指在
後明。故云廣如後述玄解繁亂不錄


大科第三。言此至也者。首疏云。於此二中制聽為二。但令
順教造作無違。皆名作持巳上疏文。此唯結可學耳。今師
於此。既立不可學。今借此文。兼結不可學。應先難曰。
迷心緣過量不處分房。作如量處分想。造非法房成。
合是作犯。今何得在此作持門耶。可引抄答。此謂等
也。謂不可學迷。非學能了。聖不制犯。即名順教無違。
亦得名作持也。又此作持。若明白起善心順二教。以
心合教為體。如前分雪。若迷亦約迷心不違教。結不
犯邊。以為迷體思之。巳上明白。成可學四重。迷忘翻前
[013-0346b]
亦四。都成八重體狀。


第三作犯三。初牒所翻。二辨體。三結言。三明作犯以
翻止持者。謂前制聽二教。豈非三重事。對前事境不
作。順制止教。成於止持。今此約違教造作。成作犯。可
以翻之言。伹不依戒相。造作成辦。翻名作犯。今即翻
之。謂前制門中。事有二種。制止婬三盜四。制止非法
衣鉢。今起三毒。行心違教。造作成辦。名為作犯體。於
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事作犯。婬三盜四是一重。作犯中制教中制作事作犯。
非法衣鉢體量是二重。前止持中。有惡法。鈔未明之。前
既引戒疏加之。今亦翻犯。應云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法作犯。五邪法是成三。作犯中制教中制作法作犯。羯
磨七非是成四。次就聽門翻者。前止持中云。一者可學
事。如房舍尺量。長衣大小。今乃起不善心。違教造行
成辦。以不善心。違於聽教是體。於前境上有所表彰。
名為相狀。應云。作犯中聽教中聽作事作犯。長衣舍
房是一重。此聽門中。亦有法。前既未論。蓋是順古。此亦
闇番。應云作犯中聽教中聽作法。處分說淨七非是
二重。兼前制門中四。成六重。明白體狀。番成迷忘。亦得
六重。成不可學體。都十二重也巳上消文竟。上雖辨於明
白作犯。今次辨迷忘作犯。以何為體。一解。依宗記云。
謂約前聽門房上以說。謂本是過量房。初亦作過量
想。房成之時。却轉作如量想。以心迷故。不結僧殘。但
有前心過量想時偷蘭。今取此罪。為迷忘作犯體。今
[013-0346c]
難云。心前偷蘭。是明白罪。何得將為迷忘體。恐不可
也。有救此義者云。雖是明白。然因迷心故有。謂後心
轉想。作如量想。不犯根本罪。致有前蘭。若不因迷。還
結根本。遂成明白作犯。可不如然。今言難此扶立。理
亦不可。重難。若爾轉想有罪。任許此釋。本迷無犯。又
復如何。若轉想有體。本迷無體者。即成不定之過。不
成解矣思之。二解。依鏡水闍梨云。此不可學作犯。但有
名無體。然必須造作前事。名為作犯。既是迷心。聖不
制罪。是不可學。故下鈔云。又必由造作前事。通名作
犯攝也。


第四止犯文二。初牒所翻。二正辨體。言四至是者。謂
上制門。所學事法二種作。即成作持。今此亦對前事
法。但懈怠不學。翻成止犯。就聽門中亦爾。如前抄云。
亦對法事。法謂處分說淨。事准可學。長衣房舍。明白
心中。對前事法。作成持作。今懈怠上而不學。翻成止
犯。今將此止犯。向二教中。依抄文可學事法。通收四
重。四重。應曰。一者可學制作法止犯。謂不學教行法
一重。可學制作事止犯。衣鉢體量是二重。聽門中。可學
制作法止犯。處分說淨法是三重。可學聽作事。止犯。長
衣房舍是四重。巳上明白事法四重。翻為迷忘亦四。成
八重也。其迷忘止犯。伹有名義無體。知之。成作犯亦
十二。成二十四。作持八重。翻止犯亦八。成十六。通前
二十四。成四十重體狀。此且方軌。若達之類。通法界
矣。巳上第二門竟。
[013-0347a]


第三成就門文二。初牒名。二先約下開章釋。言三至
所者。牒也。名體既知。未審四行何性心中成就。故次
明之。成就者。俱舍云。得獲謂成就。謂獲得法體在身。
總名成就。若別論者。法體剏至生相。名獲名得。流至
現在。名為成就。成就時不名獲得。巳成就故。獲得時
不名成就。未成就故。此則得獲與成就別也。今但論
得法在身。名為成就。


釋中。言先約心辨者。玄云。謂五蘊成身。四蘊心。一蘊
是也。今除色。單約四蘊心辨也。言止持有二者。謂唯
辨止持一行。自有二種。一約識受想三。無惡來污。有
止持。二約行心對治。得有止持。餘之三行。唯在行心。
無二別故。今先辨止持也。言一至分二者。無惡來污
者。古云端拱止持。從受戒後端拱。不為善惡邊。成止
持也。今破云。若端拱不修諸善。成端拱止犯。即不通
餘行。今云無惡來污者。從受戒後。至四捨來。於其中
間。不起惡心。望戒無污染邊。得名止持。不局初受也。
行前三心等者。謂受得戒體在心。無惡相污。雖入無
記。未違受體。得名持也。此三非業者。識想受也。識心
創起。但了總相。次起想心了境。即有苦樂捨怨親等
想。次起受心。見怨作苦受。見親作樂受。見中庸人作
捨受。此時之心。由是無記。未能成業。流入行心者。謂
至第四行心。能生三毒。方能造作。對怨境起嗔行煞。
對好起貪成婬盜。對中。庸境起痴。成妄語行。能成二
犯也。二持反說。無貪成不婬行。無嗔成不煞行。無痴
[013-0347b]
成不妄語行。至此行心。方能成業也。問諸列五陰。色
受想行識。次第皆同。今何識居第一。答約觀行次第。
應觀色。如觀不淨等。次受想行識。今此列者。約業以
明。故先明識也。又准成論生起次第。亦識居先。識即
心王。餘三心所。百論云。心王了其總相。心所了其別
相。如識創起。但緣青等總相。次第境像即相心。次領
納前境。即受心。次貪等煩惱造作。即行心。問識想受
三。巳是行心。如何言入行心。答行有二義。一遷流解
者。一切有為皆是行。即識等三亦名行。二造作解者。
能發身口業。能為別因名行。即第四心。偏名行也。故
分二者。識想受三為一。行心為一也。言由至持者。出
成持之所以也。准大疏。應先難云。行前三心。有止持
者。為是記業。為無記業。若是記業。三心非行。何得成
業。若是無記。不應名持。今文云。由本受等答也。雖在
無記心中。望無犯邊。戒體清淨。得名持也。若爾行前
三心。不修諸善。應成止犯。答惡既本不受得。無善來
改。不名止犯。言受至也者。應先難云。行前三心。是無
記。無記三心有止持。止持既在三心中。止持應當是
無記云受體應當是無記。鈔答云。受體是記等。謂初受戒。善行
心中。成其受體。即是有記。三心非善惡。是無記。今有
記止持。向無記三心中行也。故涅槃經云。其心雖在
惡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猶名持戒。問何名無
記。答於善不善義中。不可記茢。亦可無當果可記。不
同善不善有當來順益違損可記也。問無記有幾種。
[013-0347c]
答有四。故俱舍云。異熟。威儀。工巧。變化。言異熟者。因
果性別名異。果起酬因名熟。如第八識。能招業因。性
是善惡所感。第八唯無記。六識分別者。異屬因熟果
依主釋也。若異熟俱屬果持業釋也。言威儀者。謂行住坐臥。取
捨屈伸。有可軌則。名曰威儀也。言工巧者。長短方圓
等是。言變化者。改轉本質名變。無而歘有曰化也。廣
如論述。問今鈔約三心名無記者。於上四無記中。是
何無記。答是初異熟也。以此三是不染污故。


第二對治通辨四行中。初言止至無者。謂從前三心。
後至第四剎那心。能對治防護。名之為行。行者造作
義。謂苦樂等三境現行。先起識心了別。次起想心取
像。次起受心領納上三無記。後起行心造作。方感苦樂等
果。故知行心是業。前三非業。此約成宗以辨。前後而
起。故有此次第。若依多宗。心王心所起必同時。即無
此次第。言善性便有者。三性分別也。三者數也。性是
體性。皆有三也。亦是類義。謂世出世法。有斯三類。名
三性也。今言善性者。別名也。善者順益為義。順於正
理。益於自他。故云善性。今二持是順正理。功益自他。
故唯善也。此之三性。不異四心。但門別耳。可知。次約
二犯中。言止至心者。此約不善行心。造作成犯。注文
簡濫。可知也。局不善性者。亦三性分別。不善者。是違
損義。違於正理。損於自他故。號不善也。今止作二犯。
既違正理。損於自他。故唯局此。


言若至也者。上約前後心一。持犯亦一。今此約前後
[013-0348a]
心別。持犯亦別。或前起嗔心欲起行煞。即成作犯行。
後起善心止煞。却成止持。或前對境起無嗔等。心離
煞等。成持行。後起嗔心行煞。成犯行。約事前後生。約
心前後異。持犯亦不同。故云有別持犯。前則通約善
惡行心以辨。今別約三善三毒前後起以明。別持別
犯雖殊。皆是行心。理非難練。故曰可知也。


第二約三業辨中。標文可會。釋中初身二持如文。合
辨犯中反上可解云云


次單意業。言單至犯者。以
未動身口故。下調部文云。時有比丘。念欲解他豕子。
及見恒沙水中流船。念欲盜取。不動身手等。皆疑問
佛。佛言不犯。要動身口。方結成業。以聲聞不制意地
罪故。善見云。凡人恒緣欲境。聖若制心戒。無有得脫
之期。言若至之者。謂動身口。思欲向彼作如是事。便
結遠方便罪也。後更說之者。如後趣果門。約初戒內
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等。可知巳上成就門竟


今當第四通塞門。文二。標釋。上既約心約性。明四行
成業處所巳知。然於通塞兩殊。未曾委練。故次明之。
釋名者。四者舉數。明者顯彰也。一行中與餘行。齊成
名通。若一行中。唯成一行號塞釋中。言四門分之者。
謂通塞之相。幽隱而難明。非但一二門。而能分別。故
須四門釋之。第一門。就作業唯塞不通。第二門亦通
亦塞。第三門唯通非塞。第四門亦塞亦通。若持犯通。
處。無作即多。持犯塞處無作即而。意欲令人識業多
少。離犯成持也。
[013-0348b]


言一至也者。謂以一心對一境。今單言心不云境者。
恐濫下兩境門故。唯就作業者。謂正離煞。一剎那間
成業之時。但成止持。更不能緣餘。三行故。四行皆爾。
心無並慮者。一心不兩緣故。正起心緣離煞時。不能
緣餘。說淨等境不頓現者。以止持境正現在前。不得
作持境雙現。此唯約作業一剎那說也若對婬盜。作觀行等。屬後
門收。此門不攝


第二門文二。標釋。言二至塞者。謂約一心。望於二境。
如起一善行心。通望止作二境。又約起一不善行心。
通望止作二犯境。此門正約同體雙持犯義。如心望
境之時。時犯當分雙成。由通二持成時。無二犯等名
塞。故曰有通有塞。


言塞至有者。持中無犯。犯中無持。持是善。犯是惡。不
相有故。言持犯自相通者。即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亦
通止持。犯反上說。謂雙持雙犯。當各相通。次廣解中。
言如至持者。持犯自相通。如止煞事是止持。作於觀
行是作持。如作如法衣鉢是作持。止非體量是止持。
言二犯亦爾。反說便是。如不乞法造房是止犯。違教
成是作犯。即止中有作也。如作非法衣鉢。是作犯。止
如量邊。是止犯。即作中有止也。料簡中初徵可知。言
答至漫者。正辨相收之義。如止煞是止持。有作觀是
作持。此則作持為傍因。止持是正宗。收作持傍因。成
止持之正定。即收作成止也。作中亦爾者。如作如法
衣之時。作持有止非體量之止持。止持為傍因。作持
[013-0348c]
是正宗。收止持傍因。成作持之正宗。即收止成作。但
名作持。二犯亦爾。反說可知。


舉宗歷然者。分明之㒵也。通漫者。不分之㒵也。又闊
水平流曰漫。今不如此。故云豈是通漫。次四句簡異
答者。上雖舉宗收成。未委心境相對。有何差別。故作
四句分之。言一止作持心別者。如造房。止過量心是
止持心。後順造是作持心。二止作持境別者。如止不
過量造。三止心對作境者。如上不過量房。是止持境。
如量房是作持境。四作心對止境者。欲如法造房。是
作持心。專擬對過量房。之止持境。或有將止煞事釋
亦得。前二則心境不同。後二則心對境別。謂止作二
持。雖然相有。差別歷然。二犯反說即是。


次指事釋。
言若至也者。作二觀是對治離。後望對境。不作煞盜。
即果行離。先作對治是作治。後離煞盜是止持。即番
作成止也。


言若止至也者。先止外緣。望離麤過名止。是對治離。
善行成時名作。即果行離也。先止外緣。玄云。釋誦戒
離。麤過釋羯磨。羯磨五十餘法。簡人但離麤過便得。
若論誦戒。細過吉羅。尚須發露。不論麤細。悉不得說。
如無過者。須息外緣。即惡比丘為外緣。知彼十四日
來。十三日說等是諸家皆依此說亦得。或依鏡水闍梨。准首疏
自釋曰。先止麤緣慘動之心。寂靜方得成就。望離麤
過。名止持。後業行成。名作持此解的當


言作至類者。如人作惡是作犯。先不學善是止犯。即
[013-0349a]
作中有止也。此言邊者。玄云。二犯相有隨舉。中邊皆
得。亦無別理。或有解云。邊異中也。止犯在前。作犯在
後。此止心在作心外邊。故云邊也。若爾前作持中云。
先止外緣。是止持。後善行成。名作持。此止持亦在作
持心外邊。何不言之。故不爾也。後有釋云。謂此作犯
或有止犯。若不學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定有止犯。
應云作犯心中。有止犯。若學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
定無止犯。應云作犯。心中無止犯。故抄文云。等類也
者。謂取學教人。造罪無止犯。此言無者。但無教行止
犯。非謂無事。止犯如首疏二犯。行皆有邊字。故彼文
云。作犯心邊有止犯者。若望不學解止犯。止犯中不
得有作犯。若對修行。以明止犯。止犯中有作犯。如人
造房。不乞處分畜衣。過日不說淨。是止犯心邊有作
巳上疏文。彼約教行解。第四止犯。即無作犯。故云邊鈔
約事上解止犯。定有作犯。故云中即明第三作犯。犯
成時於教行止犯。有無不定。故言邊也。


四止犯文二。初准前修行。辨二犯相通。二若望下許
其不學止犯。非無後習。言止至是者。謂畜長衣止不
說淨。是止犯十一日。經於明相。即惡行成名作犯。即
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也。又如造房。止不從僧乞處分。
是止犯。後作非法房。成是惡行。成名作犯。即止中有
作。收作成止也。言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者。此句抄
文。是首疏義。古人意道。不學教法。以說止犯。即此止
犯中定無作犯。且如今日。纔起不學心。此時便結止
[013-0349b]
犯。然且未對境造作。五篇之罪故。未有作犯。既未結
犯。即止犯中。不通作犯。說通義不得。故須簡之。言不
即相承非無後習者。今師解也。謂如今日止心。不學
但有不學罪。無作犯者。然不無此理。約其久遠。任運
習成。亦成通義。今舉事釋如今止心。不學得止犯罪。
後對婬盜等。造作過非隨所作。結根本罪。此根本亦
由昔時止不學。來致對境不識。若先結不學。止犯罪
且置而未論。但據對境犯時。有無知罪。若全根本無
知犯提。疑則結吉。亦是止犯與作犯。一時習成。豈非
通義。故曰非無後習若欲妄釋任取諸家


第三門。言三至通者。此段文大意者。謂先教人。作四
事然。後自身修。於四行隨入。何行心中。教人四行。同
時業成。說為通義也。必有前後。即非通義。言四句者。
謂約前後。自修四行。一自修止持。或作持。或作犯。或
止犯。此自修四行為四句。四句之中。各通教人。四行
一時成就。故云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即每句中。有教
人四行。四四十六行。兼自作四行。都二十行也。


釋中。言如主持者。前心者。謂前方便心也。假如日午
之時。自身擬修止持行。行未成前預為方便。假令四
比丘。各修一行。先令一比丘。與我至日午時。漉水防
護。虫命。是止持。理實止持行成。須待正漉水時。今雖
未漉。且是止持方便。心由如因中說果也。次令一比
丘。持欲僧中說。是作持也。又令一比丘。與我煞生。或
怨境等。是作犯。又令一比丘。為造房。不要乞法。是止
[013-0349c]
犯。巳上四事。雖未施造。且總是方便心也。四比丘既
各領意了。故云作四事巳此言巳者。亦是約四。比丘
領意訖。非謂作四事竟。時言巳也。然後於日午時。自
修一止持行。故云後心作意。離諸過罪也。正修此行。
成時前心所教四行。各修一事。並皆動轉。第一比丘。
午時正漉水。成止持果行。第二比丘正說欲成作持
行。第三比丘煞前境。正命斷成作犯行。第四比丘造
房不乞法。成止犯行。即能教比丘。後心作意離過止
持。通有所教。四行具足。應曰止持中。有止持。有作持。
有作犯。有止犯。鈔存略故。但舉一行例。通餘三句解。


次釋三行通。言乃至至法者。謂此越却作持犯兩行。
直取止犯一行。以論通相。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
犯。若所教四行方便。如止持中不別。故云如前遣人
作四相巳。然後自身修一止犯行成。故云後便止不
學善法也。能教比丘。正止不學善法止犯行成時。前
來所教四行。恰與能教止犯心中。一時成就。即止犯
中亦通四行。即止犯中。有止犯等也。


第四門。文二。舉數釋。言四至通者。謂前自作四行方
便。怖其後果。後復自心隨入一行。前四方便。後果遂
時。與後心自作一行。一時成就。故曰前後自業相成
也。約後一行。通其四行曰通。伹成前一行。為塞也。


釋中。言塞者易解者。只如前自作漉囊擬後漉水。
是止持之因。漉囊既成後心。自執漉水。是止持果。此
後心果行。成時還由。前心因行而立。斯則前後自業
[013-0350a]
相成。獨有止持一行。更無餘三。即是塞義。又如前心
自作煞。具是作犯之因。後執煞生是作犯果。此果業。
成還由前心。因行而立。如是但成一行。不通餘行。此
義不難。故云易解。又此門不類。第一門一心不異。緣
為塞。又不同。第二門持中無犯曰塞。但約前後自業。
皆是一行。說為塞也。思之。言通至別者。謂前心中。自
修四行之因。方便布置。說於後心中。更別後四行。隨
入何心中。前之四行。一時成就。名之為通。後心四行。
一一行中。皆通前心。四行一行。有四四行。可知。故云
通須方便等也。如前無異者。大同自作。教人門中也。
訖相少別者。玄云。謂前門。使人作四行方便。此門自
修四行方便。與前少別。或依發正云。前門持欲僧中。
說是作持方便相。此門禁閇沙彌。明作持方便相。前
門令人不乞處分造房。明止犯方便相。此門閇戶。現
相明止犯。相四種之相。有二不同。故云詫相少別亦
得。


次釋通義。言如至持者。如前。自安漉具者。如前之方
便心也。謂於朝來自安漉具。是止持方便故云自安漉具等
又自畜養沙彌。若不教誡。恐成止犯。遂禁約之令誦
經等。是作持方便故云禁閇沙彌等。又或見人及畜。常從此
過。遂張設煞具。即是作犯方便故云安煞具等。又決知今日。
堂頭作諸羯磨。意中不忍。又不與欲遂閇戶。現於不
在之相。即是止犯方便故云閇戶等也。此四作巳後。修止持
者。正辨通義。謂前心作四種方便。巳至日午時。怨境
[013-0350b]
到來。後心作意。修慈悲等。觀離諸過罪。便成止持之
行。此離煞止持行。成時前之四相。一時動轉。謂井頭
有人漉水。合著前方便心。止持行成。房內沙彌。正念
經等。成作持。安煞具處。生命恰斷。成作犯。堂頭正作
羯磨。閇戶現相。成止犯行。此上四行。恰與後心作意。
離諸過罪。止持之行。一時成就。即成通義。即止持中。
有止作二持。止作二犯。四行俱通。鈔文存略也。言乃
至止犯者。謂前心布置方便。且說止持一行。通四行
訖餘之三行。一一行中。准上止持。一行前心方便。四
相辨通不別。更合三度。辨通鈔意。𡞞略但略標。後心
三行。就三行中。更略作持作犯。只標止犯。略中更略。
故云乃至止犯。存其少許。以表不無也上來四段總當釋竟


第二重料簡後。兩段止犯。言此至犯者。此後二門者。
謂指第三。自作教人門。及第四前後。自業相成門也。
並對事修造等者。依首疏。破古義也。首疏。以前諸古
德。未曾對事明。唯向法上。約不學止犯說。伹有三行。
不通止犯。故是塞義。古云。且如第三門中。無止犯者。
如朝來令一比丘。汝至辨時莫學。三藏教法。前人用
語。起不學意。此時結止犯吉羅了。此止犯罪。又屬前
所教之人。是故此門。無不學止犯。又第四自業相成
門。無者如朝來。起不學心。要期午時不學法。隨起心
時。又便結止犯。無容待得。日午之時。與餘三行。一齊
成就。是故此門之中。亦不通也。今首疏說其通者。不
約不學止犯說。並於事上布置。待得餘行。一時成就。
[013-0350c]
只如不乞法。遣人造房。及閇戶現相。不與欲前心方
便。未結直待房。成及堂頭作法時。方結止犯。此事上
止犯。則客預。待得餘三行。向後心中。一時成就。前二
門中。通事上止犯。亦有法故。前文云。後便不學善法
等是上來第四通塞門竟


第五漸頓門。文二。牒名釋。言五明漸頓者。牒也。玄云。
上明通塞。雖知然於漸頓之理。未練故次辨也。釋名
者。約行一一而成曰漸。就心總辨為頓。問漸頓與通
塞何別。答漸與塞稍同。頓與通全異。且如一行中。准
成一行。更不通餘行為漸。與前門塞。必稍同。若頓與
通全別者。一行中有餘行。是前門通義。一行之中。但
成自巳眾多一行。是此門頓義。即四行相望。橫竪不
同通塞。即四行相望。橫論漸頓。即約每行。自相望竪
說。亦須細思之。


釋中。言初至頓者。此准約心明。以心力無礙。隨起緣
境。時有頓也。言若至頓者。玄云。謂初受時。擬斷諸惡
今若悉斷。是順受體。名止持心頓。若作心並造諸惡。
則違受體。名作犯心頓。餘可准思。


言若論心漸以
類可知者。謂止心單離。一惡是止持心漸。若准作一
善。是作持心漸。若欲且作一惡。是作犯心漸。若息修
一善止犯心漸。鈔云。類可知故。不指事也。


言莫非至
分者。辨持犯兩分也。應先難云。夫成持犯。要假將心
對境方成。今全未對境起心。如何戒持犯耶。鈔莫非
下答也。謂先有受體。今但約起心。順受體即成持。違
[013-0351a]
受體即成犯也。此中四句分別。一順中之順。如作心
總斷惡修善。是二持心頓。二順中之違。如作心分斷
惡修善。是二持心漸。三違中之順。如起心分作惡止
善。是二犯心漸。四違中之違。如起心總作惡止善。是
二犯心頓。故下文云。以初受時皆發得故。今違願體
頓。得多罪。


二對行中。言二至頓者。謂對境作業名
行。約行不得兩修。故准漸也。


言以一至也者。且如
持三衣時。三種作持各成。不可言頓。況於餘也。言止
至也者。如怨境不煞成止持。非離盜等止持也。


作犯文二。初約義隨明。二指事曲釋。初如文。言且至
說者。且者未盡之詞。煞通六趣。今未說餘五。但就人
以論。又於人中。含男女二別。今唯約男子。以說男子。
復有眾乃今。准約一个男子身以說。故云且也。七心
者。貪嗔痴三單。及貪嗔痴嗔痴三雙。及三心。共聚為
一。合成七毒心也。如於一男子境。本有七支。問婬支
為二。成八初受戒時。將七毒歷彼得五十六戒。今起
貪心單犯。一不煞戒。更有餘六不煞戒。及餘四十九
戒。全不犯五十六戒者。淮南順正說云。約餘男子以
論。意道。一男子上犯由不盡。何況諸無量無邊。未犯
男子。一男既有五十六戒。即無量無邊。五十六戒。並
不犯等者。等取女境。本有七支。開婬為三。成九。以七
毒心歷之。成六十三戒。今以貪單犯一不煞。餘六十
二戒。且全不犯。何況諸多女子。一一皆具六十三戒。
即無量無邊六十三戒。並皆不犯。故知是漸。並如前
[013-0351b]
說者。如篇聚又發戒中說。此解為定思之。若准案記
云。四十九戒者。約一男子。說五十六戒。約一如子說。
若一男一女。以犯一貪煞餘六。不煞全不犯。若將六
添男子四十九。成五十五戒。將六添女子。五十六成。
六十二戒此解恐違抄文。玄記云。第五十六戒。亦約一男子。
次第釋也。諸家不取。思之。


言三至之者。謂此止犯。一行有二。若事上止犯。及事
上法家。止犯唯是漸。成與前三行不別。此不重論。若
約教中不學止犯。即通漸頓故。


此別明。言一不至
故者。此段文將不學對無知。辨漸頓者。玄云。不學是
頓。無知准漸。若唯明不學。不學即通漸頓。如下自明。
所以將二罪相望說者。異古也。古云。二罪並約頓。結
以不學時。結不學罪。不容緣境。不了便結。無知是以
二罪。雙結俱成頓也。今師云。結不學時未結。無知須
待。五夏後緣教不了。方結無知。此約得罪。先後以明
漸頓。不學先起是頓。無知後生故漸。此中不學頓義。
但約起心之結為頓。與向下緣教境時頓義。亦不相
𧮤。知之。有記中。不許此說者。却請思量。引論文。佛問
諸比丘。誦戒羯磨不。答言不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
不者。如法治等云云


第二段中。別解者。謂將此二罪離開。各自別論。漸頓
不定。標如文。


釋。言如至罪者。如要心者。是要期之
心。可學境上者。約一切萬境。皆是可學也。作不學意
者。即是約心。皆不修學。於一一法上。頓得多罪者。約
[013-0351c]
境多少。齊如許境。頓得眾多罪。引宗約境約心。頓得
多罪。不同光願。准約境結。今難云。若無止犯之心。如
何得結。止犯之罪。又不同東塔。偏就心明。故彼疏云。
不學約心無知從境。若緣三藏總止。但得一罪。若隨
別起。亦通心結。不同古人。於一一境緣。不了處亦結
不學。然不學罪非境緣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結不學
之罪巳上疏文。今難云。若通於三藏。止心不學。但得一罪
者。若漸止一藏。不學應得。一分罪耶。故如結罪之時。
須將心望境。得罪多少。如境之數也。言以至罪者。玄
云。辨頓得多罪之所以也。應先問云。如何於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頓得多罪。可引抄答。以初時於佛所說
三藏。皆願學之因。引願心方發得戒。今止心不學。違
其願體故。頓得多罪。釋漸中二。初問可知。言若至漸
者。答若要心不學羯磨者。於一百八十四法中。我今
不學說戒單白。一翻羯磨。非謂通望一切羯磨。但有
一罪。思之。於餘悉學者。餘者外也。除說戒單白外。一
百八十三翻為餘。即由習學也。望羯磨邊犯一止罪
者。謂望一番羯磨邊。要心不學犯。一止犯為漸也。


次別解無知文二。初定宗。二釋。言若至者者。謂對事
法緣。而不了方結。故非頓也。言謂至漸者。夫無知者。
皆對境緣。而不了。即結無知。此約色境說。若論法塵。
但約所思即是。其故以凡人之心。無時暫息。隨緣不
了。便得無知緣境之時。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唯漸
也。
[013-0352a]


問罪輕重中。初雙問如文。言答至罪者。初古云。准受
戒法結。勸云汝當學問。結云。若不學如法。治引此文
證。不學是吉也。二無知者。如律下文先誦。今悉忘。制
令如法治。兩處皆言如法治。定吉羅也。二今師文二。
初不學問。古師如鈔。次辨無知。言無至也者。若全根
本不識。依今准況舉先。言戒得提。故律緣中。有比丘
先犯罪。恐被清淨比丘。舉先向清淨所告。言我今始
知。是戒經等。佛呵言。云何恐清淨比丘。舉即言始知。
既云我始知。明知先巳結無知。又律釋相云。不善意
思。惟一心聽法無知故。重與波逸提。又戒疏云。根本
罪上。緣而不了。復結無知。故曰重增。下誡約中。以無
知波逸提巳上疏文。若疑未了。無知即同。是吉故。戒疏云。
先知迷疑。則輕重由學緣。事有明暗也。故境想中。疑
則准重今迷不識。正是墮取巳上疏文


第三分齊中。言三至別者。謂以不學無知二罪。就教
行從根三種之中。明其結罪。前後分齊。言言至結者。
釋也。就律教辨結罪之時節。始終者。初受為始。盡一
形為終。律令盡形學。今隨何時不學。即結不學罪。無
知五夏結者。謂引無知罪。唯終非始。以五夏前學。亦
未了至五夏。後方結問。何故無知必約五夏後結。答
玄云。具三義故。一合是知位。以懃學之人。學之得解。
今既不知故結。二合離依止。謂五夏前未知教相。制
令依止。今既自行未立故結。三合階四種師位。今既
未明教相。未得為師故。結五夏巳前。及此三種故。不
[013-0352b]
結。


二對行中。言對行者。前明五夏。約教說之。今約行明
從凡至聖。同戒生於定慧。加功用行法。身方立故。今
對行以辨罪之分齊。言恐至降者。謂三藏聖教。理須
學知。斷惑修證。今滿五夏。而不依止。恐心逸蕩。而生
懈慢。但解五停心觀。將謂與羅漢同儔。以羅漢。亦解
此觀故。故制以劣從優。以凡依聖而住。言文至止者。
證優劣相降之相。律受戒法文。謂五歲比丘。行解仍
劣。雖滿五夏。須依止十夏。智慧比丘。以十夏行解。勝
前五歲。如是以強攝劣。以劣依優。乃至多夏及於聖
位。五分法身者。婆沙三十二云。無學身語律儀。及以
正命。名為戒蘊。無願三摩地。名為定蘊。正見正智。名
為慧蘊。盡無生智。相應勝解。名解脫蘊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
擇滅。無為解脫盡智無生智。名解脫知見蘊。至羅漢果時。五

分身成立方離依止也。


三從根。言約根者。前雖約行。巳知今更約利鈍根人
以辨。言若至也者。謂利根之輩。寶曰。如古來。有不聽
泰半遍清。豈要五夏。但隨一事。始終即得二罪。始終
初受。迄至命終。於其中間。隨何時止心。不學即結不
學罪。若緣不了便。結無知。次鈍根。言若立故者。謂此
根鈍設學終不解。故制此人。盡形依他而住。若不依
他學者。但得不學罪。非智力故。無無知也。律云等者。
引證可知。玄云。引舉極鈍之人。一生學並不得者說。
若中容者。隨其力分解時結罪。謂十秊二十秊。學得
[013-0352c]
知解者。初不學得。不學吉。十秊二十秊。滿巳結無知
罪。


第四可懺中。言第至懺者。謂此不學無知。止犯之罪。
可懺悔得。滅不言二俱可懺者。今師直答。二俱開懺。
即破古非。古人云。若不學罪。即許懺無知罪。不可懺。
所以爾者。古云。只如先日。止心不學。結不學罪。訖今
日發意更學。便是斷昔日不學相續之心。既有斷義。
故許懺悔。若論無知。假令今日更重學之。學亦未練。
豈有斷義。必若巳後明練無疑。即是達教亦不在懺。
是故無知無斷義。不可懺巳上疏文。釋中。言如至可懺者。
謂今師欲明無知。有斷義可懺。且先敘結罪之由。且
如未滿五夏。前曾止心不學。滿五夏。後對前事法緣。
而不了。皆由先止。不學來故。結無知罪故云如息意不學等。後
至六夏更發心學。從發心後。對事法有疑不識。以是
學教人故。難未曉了。且對境不結無知故云。若作心學。而未知等
若如是者。不學從心。更學即斷。無知約學。今學未練。
不結無知既也。不結明知。有斷也。不學有斷。既許懺
無知。例不學亦爾可知上來第五。漸頓門巳竟


第六優劣門。文二。標釋文。言六至劣者來意可知。優者強
也。劣者弱也。此門與前門。四行別。別明漸頓。今持犯。
自辨優劣也。


先明二持十門者。剏發情段。故在先
矣。優劣難委。須分十門。令學者。棄劣從優。以護受體
也。


言一至同者。謂約四種戒法。及行護之法。論其
二。持勝劣故。云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也。言一至戒者。
[013-0353a]
威儀。即今別解脫。或唯居散位。但護身口七支。相對
彰過。名曰威儀。亦名轉不隨心。或謂依思種子。上建
立不隨。三性四心。而轉故。護根者。護即防護。根謂六
根。四善根人。多居定位。防護六根。不令起染。名護根。
或婆沙云。聲聞根律儀。始從習業終至無學。方得圓
滿。言定共戒者。謂身居下界。坐得四禪。四無色等。有
防惡身口七支。同時而起故名定共。或曰定俱無表。與定
俱有此無漏定。不可表示於他。故云無表。亦號靜慮
律儀。靜謂寂靜。慮者思慮。一切所緣故。律儀即止惡
防非之義。故知。禪定能防非邊。得名戒也若總相說。四禪根本
四空處理名定共戒。若據別以論。偏約四空無色為定戒。若色界四禪但名禪戒。今抄通收之。或名隨

心轉戒。謂在定即有防非義。若在散心。即闕上義。謂
此戒依思現行上建立。不同別脫依思種上建立也。
問種子無緣慮。可說為無表。現行有緣慮。何故名無
表。答理寶實。而言具表。無表有緣慮自知。故名有表。
無形質。不可表示於他。亦名無表。問大少二乘。皆有
定戒。若為取別。答小乘唯是有漏。大乘通無漏。又小
乘定心之時。准能防身口七支。不起惡故名戒。且不
能發善身口七支令生。若大乘定心時。能防惡身口
七支。兼能發善身口七支。故經云。又見菩薩安禪合
掌。以千萬偈。讚諸法王等。餘如別處說。言道共戒者。
謂從苦法忍巳去。至金剛喻定巳來。隨得無漏道時。
有道俱七支無表。與無漏道相應故云道供。或言道俱無
表。謂此無漏慧。不可表示。於他。此唯局無漏。不通有
[013-0353b]
漏。問大小二乘。俱有此戒。云何取別。答亦有少別。若
小乘即四禪根本初禪。未至并下三無色名八等。至
諸無漏戒除非相處以大梵王故居邊表。名道俱無表。若大乘說。四
禪四無色根本。近分無漏定。俱是慧慧。總名道共。又
大乘說。有道俱無表時。必有定俱無表時。不必有道
俱無表。定寬通漏無漏。道俱狹唯無漏。又此戒亦是
思現行上建立也。餘不繁述。


次歷位配屬中。都有三位。言初至戒者。初即四法之
中。第一威儀戒。配外凡位持。未觀諦理名外。未得無
漏名凡。謂前三方便人。五停心。觀總別相念。是謂此
位。未得無漏。真實理和。但得事和。假有僧用。故云假
名僧。戒中二等者。護根定共二戒。配內凡位持。謂巳
觀諦理為內。未得無漏為凡。即燸頂忍世第一。四善
根位分。與諦理相應。名和合僧。若無燸等。縱得四禪。
亦非內凡。如外道等是。今就得者為言也。後一等者。
即指第四道共戒。唯屬聖人位。謂四果聖人。與無漏
道合。更無變異。名真實僧。或初果斷三界見惑二果。
兼斷前六品修惑三果。兼斷欲界九品修惑盡四果。
三界見修惑。盡得名真實僧也。次定優劣文二。初標
如文。二持下正辨。言持至勝者。威儀戒護氷身口易
故劣。護根戒護心稍優。定共戒從定發故次優。道共
是無漏最勝。文定共。故云乃至。


言二至弱者。前即約法論。故舉人以顯法。今文約位
者。有學無學內凡位。以明無學最勝。以三界惑盡。所
[013-0353c]
作巳辨。得二解脫。得滅盡定。名心解脫。斷盡諸漏。名
慧解脫。德圓者。斷德智德。皆圓滿故。戒行為勝三果
企求者。企去智反望也初果希望二果。二果望三果。三果
望四果。以煩惱未盡。有後果可望故。內凡外凡相望
漸弱者。內凡望初果。即劣望外凡。又勝於內凡四位。
外凡三位。自相望說優劣。思之。不同諸記云云


言三至勝者。就人明也。此約凡夫。道俗七眾。以辨在
家女人。五或最劣。男子次優沙彌尼。不如沙彌。沙彌
不如式叉尼。式叉尼不如比丘尼。比丘尼不如比丘。
滿足故無願者。以本心求戒。今得具足。願心巳息。故
名無願。又四方二千學處。日夜常流。更無願求故勝
也。


言四就行者。就止作二時辨也。言止至望者。此約所
治罪之輕重以辨也。以止持離婬盜等。重過為優。作
持離提吉等。輕過為劣。言若至勝者。此約能治難易。
以辨。離輕過難故為優。離重過易故為劣。


言五至三者。對善不善。無犯三心辨也。言一至也者。
若斷惡修善。上求佛果。是善心止不受樂。謂修離染
無貪善根。為清淨行。以貪等三毒。能為生死源。今不
起此心。不作諸惡。以求出離。是善心也。對根本惡。下
指事釋也。如文。言二不至也者。明不善心也。為求名
利。及生人天世間之報。以持戒未出界。繫是不善心。
故涅槃云。有四種事。獲得惡果。一為勝他。二為名利。
三為眷屬。四為世報也。言三無至等者。無記心也。痴
[013-0354a]
狂眠等。雖作前事。為聖所開。猶為持戒。是下品心最
劣也。


言若以至等者。前列三心。約止持說今約作
持。校其三心。亦有三品。如作成佛。善心持三衣鉢。此
心最勝。若為名利等。是中品心狂眠等。是下品心也
言若望至心者。通疑濫也。應先難云。如為名利得名。
中品可爾。如無記狂眠等。作前惡事。及不如法持三
衣等。何名持戒耶。鈔答曰。若望順教。但於教無違。總
名持戒。即不分三心。今分三心者。要定優劣故。


第六約所求中。言六至種者。約持戒心有希望。名為
所求。辨優劣也。釋中。言一賊分齊等者。唯持戒唯求
名利。起不善心。損功德財故名賊。與餘心別。名為分
齊。持戒本合求佛果菩提。今諂媚邪命。求勝他人。以
徼名利。損咸正求菩提之心。是不善心。或可諂心持
戒。魅彼前人。邪意求財。望資身命。或嚴肅外相。意欲
識他。或專事威儀。以招名利。並為非法也。二罪分齊。
可知。三福分齊。見或經云。死得生天上。及欲得生天
上。常當護戒足等。天是有漏樂中最勝。今悕此果。遂
乃護持。此又勝前也。四道分齊等者。戒淨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除結無罣礙。由縛著此解等。縛即煩惱。著
謂我人。今求斷或持戒修行。尅成道果。此心最勝也。


言至弱者。約方所明持也。南州人煩惱垢重。又厭苦
心猛利故。能一日一夜。修行勝東西洲。五十小劫。東
西相望。漸次可知。不約北方。以彼無佛法。八難收故。


第八言八至也者。約持明也。以佛在日。有情根利。能
[013-0354b]
受能持。便得果證故勝。末代根鈍。雖持無得道者故
劣。正像末三時。相望前後。優劣可知。鞠多緣起。以常
聞故。寄之說者。


第九言九弱者。約制明也。若望體重輕邊。持性則強
遮。則弱。若望護難易邊。遮強性弱故。云互持強弱。


第十言十至弱者。約諸聚辨也。初篇是行本。所防過
重持則強。下篇之罪。所防過輕故弱。若約若約難易
說。後後者強。前前者弱。可解。


第二明二犯中二。初標名舉數如文。次釋分十。今初分
二。初標言約位分者。凡聖學無學辨也。言無至重者。
將無學望三果辨也。無學煩惱既無。伹有悞心犯。或
就所犯中。唯是遮戒。如睡時。有人舉著高床上。或女
人盜人房宿。與未受具人。二夜宿巳後。盜人宿。或長
衣忘不說淨等。是三果斷惑未盡。容有故心犯戒。所
犯亦遮戒。以斷欲惑盡故。若斯須二果。有犯性義。如
僧祇云。斯須二果。尼被逼有失念受樂等。以斷欲惑
未盡故。又但有失念。終無造他。以不造新業故。此則
煩惱輕也。言三至重者。將三果望內。凡位辨。三果聖
人。得無漏道資。雖有故犯。定不入三惡道故輕。內凡
雖霑理水。未得無漏故重。乃至等者。將內凡對外凡
位辨也。以外凡全。未見諦故。所犯俱重。故俱舍論云。
愚智所犯。輕重不同。愚作罪小。亦墮惡。智為罪大。亦
脫苦。如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浮。


言二至輕者。此約壞行辨也。作犯對初篇故重。止犯
[013-0354c]
對二篇下故輕。如不乞法造房等是。言亦可者。或不
論止作。但故犯便重悞。便作皆輕。


言三至之者。約善惡無記。三性辨也。如前篇聚中。明
不善心。則亦犯重。善無記則輕。問前無記。便開成持。
今亦是無記。何成於犯。答前無記。是狂乱睡眠。無所
覺故。開成二持。今此無記。意非善惡。不攝威儀故。不
可例之。


言四戒至知者。約威儀戒辨也。犯前三戒分則重。犯
後四威儀分別輕。於五篇六聚。皆前前重。後後輕。


言五至說者。約遮性辨犯。遮輕性重。雖懺違制。業道
猶存。如智論云。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
丘煞畜罪報。由在調達破僧。令於僧中悔過。尚墮阿
鼻。一切不救。此破性戒也。


六至解者。約時辨也。佛在日二犯輕。滅後二犯重。以
垢重故。如前可解。


第七言將心望境者。謂將能犯心。對於所犯境。辨優
劣言。如至也。夫成於犯。必詫前境。開涉內心。方能成
業。對優境起心。增強如煞人。是對劣境。起心徵弱。如
煞非人畜是也。言戒至想者。初句境相。當結夷故。重
戒境重。下境優心劣當境想。第三句蘭輕心。不當境
也。或境輕下。境劣心優。當境想。第四句。蘭輕境不稱
心也。言論至戒者。且約一煞。或以明餘戒例爾。故云
通一切也。


次指事釋第一。婬中重同報異者。同得
夷罪。是重同望境優劣。開心結業。輕重不定。是報異
[013-0355a]
也。畜境輕人境重。在家劣出家勝。可以比知。


第二
盜者。盜分四主僧物。業道最重。故大集云。犯四重者。
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第三煞中。引六足
者。是成論邪見品文。自引六足者。准部執宗輪有七。
發智論為身。餘六為足。一集異門足。一萬二千頌。舍
利子造。唐三藏譯。二法蘊足論。六千頌。大目連造。唐
三藏譯。三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大迦多衍那子造。
未譯上三並是佛在日造。四識身足。七千頌。提婆設應。於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造。五品類足。六千頌。代蘇蜜多。佛滅
後三百年初造。六界身足。六千頌。亦是代蘇蜜多造。
後三本。唐三藏譯。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
論。二萬五千頌。雖在後明。一切有部義。廣後代諸師。
以發智為身。餘六為足也。彼論說云。不信有三寶及
父母羅漢等。不信有因果四諦等。故名邪見。以不信
罪福。惡業果報。名斷善根。決定當墮阿鼻地獄也。四
向出家人說輕者。如律云。若實得道。向同意比丘說。
得吉。以知出家人。不信。無損減義。向彼妄說。開心結
業則輕。在家人易信。令其易解。故得重也。


第八。言八至重者。將佛制戒罪名。望來報業之罪。相
對辨輕重也。言如至當者。謂制重報輕也。謀嫁有主
無主。房三戒由喜作故。制與殘名。既是遮戒。當來受
報不重。引論云。結戒法異者。以結戒法。就稀而制事。
雖輕遮數故重。此結戒法。異於輕遮。而結得罪法。異
今日結。惑法即苾。今日輕遮之因得報。故云因果相
[013-0355b]
當。言戒至當者。明制輕報重也。打搏等。雖是性戒。以
稀作故。制與輕提。以是性罪。違理業重故。招報亦重。
引論證反前可會。因是性戒既重果。時受報亦重。故
曰因果相當。


辨後二句中。言或至等者。漏失二謗
違諫三觸等。因與果俱重也。如百眾學戒等。忘悞心
偶爾或犯。即因果皆輕也。慚愧心者。如慚巳無德媿。
彼有德心懷敬重。便曲躬承仰。衣曳地者是也。等者。
等取餘悞心犯也。言此至故者。指犯俱輕俱重二句
也。制與報輕重不異。亦是因果相當也。


第九言九至重者。前則將心望境明。今唯約心以辨
故。曰單心三時者。謂方便根本。後起言如至別者。引
善生經。局就煞戒。為句以辨。餘者例之。故云且也。四
別者。束八為四位也。


言初至心者。第一位也。方便
者。新經論云。加行成巳。即後起也。初方便舉濁重。妬
害心欲行煞。正煞時。起悞暢心。煞了不思改悔。更生
歡喜心也。下皆例爾。


言第至輕者。第二位也。即八
句中。第二第三第四句。皆二時重。一時初句云。方便
根本重者。謂方便。起疣害心。根本起疣快心故。重成
巳輕者。玄曰後心改悔。是以輕也。宗記不許。此解彼
破云。若後心改悔。合反成持。今既云輕。明知有罪也。
彼自解云。但謂行煞盜了。不起濁重之心。亦未生改
悔也。心因既輕。吉罪亦稍輕。此說有理中云者。謂當
位三句中也。方便輕者。謂不起濁重心怨。來逼我事
不獲。巳向前煞。彼心因既輕。所犯亦輕。根本成巳。重
[013-0355c]
者根本起濁。重心成巳。起暢快之心故。重後云者。是
當位第三句。最末後也。方便成巳。重者謂方便。起濁
重心。成巳起隨喜心故。重根本輕者。謂正煞時。無濁
重心。雖得夷罪。結業且輕也。


言第至輕者。第三即
四位中。第三位也。三句者。即八句中。第五第六第七
之三句也。一重二輕者。謂每句中。一時重二時輕。初
者當位中。三句之首也。根本重者。謂根本起濁重心
故重。初後輕者。謂方便不起濁重心。是初輕。成巳不
起隨喜心。是後輕。言中云方便重後輕者。謂方便起
濁重心。根本不起疣害心。成巳不起隨喜心也。言成
巳重初中輕者。謂成巳起隨喜心故重。方便根本。並
不起濁重心。


言第至等者。第四即第四位一句。即
八句中。第八一句。三時俱輕者。初中無濁重疣害心。
然後無隨喜心故輕。次舉事證言。摩訶羅者。梵語也。
此云愚痴人。不知戒相語典形人。此人可怒。與其快
死。若用語成重。若不用語吉尋。又用語得蘭證三時俱輕
次善生經可會同上證也


三通結指歸言。律至人者。應
先問云。八業既異。何故更無昇降。並結夷𠎝鈔文。答
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結前文也。意道雖然起心。有
輕重不同律文。但據明白心中。人作人想煞以違制。
故。犯波羅夷。問既結罪俱齊。何故前言前優後劣。抄
答云。業隨心故。牽報不同。謂制罪一般。心業輕重有
異也。次引論證。可解第十。約心就時。


言十至對者。謂約三時中。有心無心相對以辨。言八
[013-0356a]
至前者。謂有八句。以四位束之。以辨如前。單心句法。
不別。


言初一句三時有心者。謂方便根本後起。三
時並有心也。謂且指初篇四戒說。皆結根本夷罪故
重。


言次至吉者。謂此三句中。前中二句。四戒皆重。
謂根本時有心故。後之一句。言犯初重者。即婬戒犯
重。謂中間住時。雖無心受樂。以入出時。有受樂心故
犯重。下三戒蘭吉者。即煞盜妄之三戒也。謂初起心
吉。次方便并近方便兩蘭。正作根本時。有主作無主
想盜。人作杌木想煞。妄語作非妄語想誑夷。可狂痴
心亂病惱所纏。無根本罪。三戒謝後。始知煞人盜。於
有主物。知是妄等。亦未改悔。且約知邊結一吉。准論
兼律。一戒合有二吉。兩蘭罪四。以名同故。合言蘭吉。
若依玄解。即據三戒謝後。知是煞等。起隨喜心結吉
也。前且准宗記。但約知邊結吉。未論餘義。此吉。此吉
稍輕。必更起隨喜心。理更結重吉也。幸請思之。任情
取捨。


言後至吉者。第三位三句。皆一時有心。二時無心。初
句四戒。皆犯根本。故云犯四重。第二句婬戒獨犯。故
云犯初重也。言餘三戒或蘭吉者。玄曰餘三戒。約初
有心。是其方便或至吉者。或有至蘭也。且如煞戒。初
動身思。即犯吉也。若遠方便。犯蘭。若近方便。犯重蘭。
若但期身口。即止不為。只犯吉。若至遠方便。住犯吉
兼蘭。若至近方便。犯吉兼輕重。二蘭三戒。隨住不定。
約處得罪不同。故云或蘭若也。更有別解。下文當說。
[013-0356b]
今此依上解為定矣。言上二無心者。謂方便根本。二
時無心也。婬戒犯重。以出時樂。約別開怨逼而論。前
後婬戒皆爾。若非此緣至犯位。似毛頭便犯不論。受
樂不受樂也。餘三犯吉者。盜煞妄三。後心犯吉。如煞
戒迷人謂杌。正煞之時。亦謂是杌。煞竟方委是人。起
隨喜心犯吉。妄語例可解。宗記云。就中盜戒。約物現
前。與煞妄有殊。且初見物境是有主。便迷無主。正舉
離處。亦作無主。前中二時。並無罪犯得物巳後。乃知
是有主。約正知是有主之邊犯吉。若起隨喜心。決屬
巳意。不還他必犯重也。若便還即不犯也。今抄且據
知。是有主物心邊。全不論諸義。玄云。起隨喜心。即犯
吉也。物既得巳知。非巳物。還他不犯。今作不還意故。
犯吉。今恐。此解成妨。既云起隨喜心。作不還意。理須
結重。不可言吉。宗約知邊。且得吉罪。未論別義。深有
意也。請思之。


言次一至犯者。婬戒准前據怨逼說。
三時無染不犯。餘戒。亦爾。


言故律至之者。謂引律證。成立有心無心句位。謂律
小妄語戒中。約方便根本。後起三時。立有心無心。成
其四位八句。三時無心。不成妄語。今抄文亦約三時。
辨有心。無亦成八句。四位三時無心。例彼不犯。故律
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方便有心。正妄語時。自知是妄語
根本有心。妄語竟自知是妄語後起有心。波逸提二云。本作是
念。我當妄語方便有心。正妄語時。自知是妄語根本有心。妄語
竟不知是語後起無心。亦波逸提三云。本不作是念。我當
[013-0356c]
妄語方便無心。正妄語時。自知妄根本有心。妄語竟知。是妄語
後起有心。波逸提四云。本不作是念。我當妄語方便無心。妄語
時自知是妄語根本有心。妄語竟不知是妄語後起無心。波逸
提巳上。四句莫非俱是根本有心。皆結妄罪。更合有
四句。前三句正妄語時。不知是妄語。根本無心。不犯
但犯吉。前後有心故。後一句三時。全無心並不犯。今
引此文意。道彼戒既爾。例今八句亦然。第三通結指
歸。


言後至心者。先難之云。前來單心。八句四位。亦約三
時。便俱犯重。此門八句四位。亦分三時。何故便有犯。
亦有不犯耶。抄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
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意道。此之八句。雖亦三時。就
三時中。或一時二時等。無心故犯不犯有別。有心即
犯。無心不犯。若前八句四位。雖分三時。於三時內。輕
心重心雖異。莫非俱是明白有心故。一向階其犯位
也。更難未審。後八句無心相貌如何。答文如抄。約通
別二。開婬別緣。謂三時不染。盜別緣有主無主。煞妄
可解。若通緣顛狂等類。無心憶知。通一切戒。並無犯
也。


巳上第六門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三


時龍德二年七月中旬於竹林寺心地大德講下
寫遇比丘志端記耳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焉
[013-035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