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二從九十中三十一戒畢隨戒篇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凉大師景曹纂


背請戒。緣中辨施粥。諸記多說不著。今依大德。引僧
祇律。都有四人。一佛初成道時。難陀䟦羅二女。施香
蜜乳粥。二在阿那頻國。沙㝹長者。施稠粥。三毗舍佉
母。四難陀母。四緣中。上二未有呪願文。第三毗舍佉
母施粥時。佛便說偈也。偈云。持戒清淨人。所奉此明
所。施田諍堪消。物供也恭敬。隨時以粥施。此明能施
心淨十利饒益。於行者。此總標數也。色
詞清辨。宿食風除渴消。更有大
小便通適。略而不說。成十也。上依法寶。科此十利。若
搜玄。將色力合為一。却將詞清辨。分為二。便云。一者
詞清。二者辨說。無理甚矣。未可依承。或有云。色力開
為二。依法寶詞。清辨分為二。依搜玄。若爾并大小便。
即有十一利也。違戒疏文。思之。是名為藥。佛所說。結
前行施。能益於他。若生人天長受樂。明來報也。應者
巳下結勸施僧。


云施至三十一者。釋名牒舉鈔文云云


云五緣至
也者。無因緣者。引律解也。無病及請緣也。然病人苦
[012-0313c]
惱。去則增劇。住則有益。施主體之不生譏故開之。律
中不問正食不正食。俱結也。


云不犯等者。若請居
士請。大住。我當與食。我等為沙門釋子故。設此宿處
食。若不得沙門釋子。亦當與餘人也。此即諸檀越。共
請住也。若次第請者。即是各各請也。律云。若兒女姉
妹及婦。次第請食無犯。此謂一家多人。為次第請。一
家尚開。多家理得。


云展轉至三十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十誦至者。
四分名展轉食。展前家轉至後家。十誦名數數食。僧
祇云。處處食也。總一判為背請戒者。謂皆前向後故。
大德又釋。今云背請。准戒疏意。有二義故。一則道俗
通知。二則攝義得盡。答云。展轉處處。隨名則局也。


云五緣至犯者。無因緣者。謂病施衣功德月等。五隨
咽犯者。不待飽也。戒疏背請。有四句。初前後俱正提。
二前正後不正吉。三前不正後正不犯。四前後俱不
正不犯。


云律中至大同四分者。戒疏云。既列二請
俱。有背罪。若受請巳。自食或食僧食。彼生惱微。不犯
背罪。先許後違。伹犯吉也。注稠粥亦是者。下文自釋
也。僧祇等者。彼云有二比丘。各各別受。一家長請。第
一比丘語。第二比丘言。長老今日。共到我檀越家食
云。其第二比丘。應白自檀越。若不白輙往得。二罪。一
不白請家。二犯背請。大同四分者。彼不白請家得提。
四分。不白同請人得提。故云大同也。其詞曰。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聚落。
[012-0314a]
至某家。白大德知。云又至家者。戒疏云。所以開病者。
病人苦惱。施主體之苦也。不形命難濟。既非情願。不
作時限。施衣時者。有二利故。一為濟比丘。待形施時。
不取後須。難得恐非理。乞損業煩他。二謂益施主。衣
食兩利。俱得反報。又多論云。前家食請。後家衣食。聽
背無罪。二前家食請。後家衣請。取衣向前家不犯。向
前家竟曰不食。違信結吉。三前後俱食。背前犯提。又
有三句。前後不食請。聽背不犯。二前家食衣。後家單
衣如前。第二句說。三前家衣食後家單食。皆前犯提。
若一日受眾多請等者。此律要須實捨與人。不令施
主有虗設費。若准祇五二律。即開心念。假設方便開
防背罪。五百問等者。若主人慊代。此約別請。若僧不
請。即代得也。不得隨病食者。隨其所病宜喫。不得何
食。或食冷或食熱。或食兼惡非病所宜。聽背前向後。
所便處食也。不得至第四家者。多十二文。開病者背。
不至第四家。此律但言。開病者。不堪一坐食。乃至既
非情欲。不作時限。並不論數多少。今引他宗。不至第
四。恐乖節儉之行。兼涉無窮之過。


云律不犯等者。
不正食華菓細磨等。食少不足。是殿乾飯少。而不飽
無請者。既無請處食。今犯何或食巳。更得食者。古解
云。受前家食巳。更受後家食。或容犯足不犯別眾此非
解也。玄云。或一處有前後食。既同一主異食。亦無背罪。

必不壞威儀。亦不犯足。案斯一釋。[辛/干]猶可。下言不壞
威儀。亦不犯足者。此時未制。足食戒。何畏犯足思之
[012-0314b]


云別眾食戒三十三者。釋名者。戒疏云。伹以能別之
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與同味。故眾處得罪。若爾
所別之處。豈無眾耶。答所別之中。一人亦犯。若犯約
所別名。眾者則𧮤他。能別非眾亦犯。今律據能別之
人。故云別眾。若據理合。云眾別食。今從本意故。云云
此是所防。


云然。至不集者。先引律中別請。次引初
緣。謂今師先於律文中。搜求有幾種犯境。七處所明。
皆約別請。乃兼緣起別乞。只有二種。又乃文繁難以
尋。是以鈔主。先永求初緣。貴在易知。後方引也。謂律
初緣因。調達害佛。後教闍王煞父。惡名流布。利養斷
絕。遂則通巳五人。家乞食故制戒。制戒之後。諸比丘病。
乃至沙門施食。七種別請。皆語請者。云但請三人。我
等不得別眾。明知。此律只有二也。所以不論不集者。
既言但請三人。明知。戒內更有多人。但不滿四。食處
不成眾即不犯。都不論集與不集也。難調人。即調達
是。多論明界內不集等者。約其多論。若界有人不集。
即成別眾。亦名別請別乞。四分之中。體是別眾。不論
集與不集。多論於此二中。有其集犯。謂僧並坐亦名
不集犯。若作遮心界內。無人亦犯。故鈔云。亦有別請。
別乞不集。僧次即約有容來遮。即成不集。別眾無人。
不遮不犯。故云亦有不集者。


云今至別者。開兩章
也。今分三相者。約其當宗。他陪分為三相。一僧次。二
別乞。三別請也。各明犯緣者。上三各有別眾故。云各
明。引證據別者。引其多見。二論證據。三前各有集不
[012-0314c]
集別相也。


云初至犯者。謂上來三相。各有犯緣。今
但列僧。次七緣別請。別乞亦有七緣例。取此七所解。
伹改別請。別乞之名。為異也。


云多至次者。二處設
食者。謂於僧界內。別向二處院中。設食此二處。須向
布薩處。請一人表請。同或送一分食。表味同其布薩
處。不用請送。餘二院以常住處。本無別眾也。自處不
須展轉者。二院之中。彼此相望。不用互送。互及請。若
聚落界者。謂自然界中。亦有僧次別眾。謂二施主。同
一自然界中。各設食即打槌。以表不隔。作法同故。若
不爾互請一。人又不爾。者互送一分表味同故。不作
此三。即是別眾。又於此三。不必具足。隨一便得故。首
疏云。於三事中。但作一事。即得更有異。比丘入等者。
謂入作法。自然二界也。更須如前作。三相中一相也。
或先僧次等者。謂無是僧次。請來而上二界外。更有
清淨比丘。入來未曾食遮。不許集即此僧次。變作別
請。別請體是別眾。若不遮等者。先雖別請。由無遮。約
變成僧次。以僧次體非別眾。今既不遮。無別眾過。即
成僧次也。如上等者。謂如上二界。互送互請。辨其作
相。如是立法。明其僧次。無界內不集之別眾也。



別乞至故者。四句如下。引證中廣說也。同一主故。同
時受食犯者。先出論意。謂或四人。同時乞。或各各別
乞。各不相知。雖先後而至前家。為受食。同一主故犯。
多論無犯者。約散乞。一處聚食。不犯律據一家。併乞
共食。便犯云。若別請至犯者。應令作法者。恐此唱。令
[012-0315a]
名為作法。如下自述。若准此言等者。謂准界內。無人
亦犯之言也。未假界內不集者。謂若作遮意。未假界
內。不集方犯。設使盡集。亦犯次第並坐者。證前別請。
雖則同集。還成別眾。如有施主。別請四人。共在堂中
食。施主但供四人。不與僧同味。亦犯別也。若欲無過。
且喫僧家食。一口後食。施主食但成益。食不成別眾
也。下廣證中更明。云准此至俱結者。准僧中並坐。成
犯之言。僧次一種。唯局不集者。謂僧次請來。要須界
內。有人不集。始犯別眾。必無人不犯。別乞別請。體是
別眾。眾不問界內。有人無人。若集不集。但食處成。眾
皆犯也。


云今至常有者。約緣者。約七種緣也。隨相
者。隨三種相也。通而辨之故。曰總明大德。又解據理。
僧次別乞別請。每一相中。皆具此七。三七合二十一
緣。今鈔慮繁。但向此總科。不更列。故曰總別。問約緣
隨相。如此總明。意為何事。鈔釋云。令人巳下具也。


云初至上卷者。可知。


云二至種前標中。云總明。今
此即是總意也。


云先明至中者。能別僧體也。此體
未論四人。但據自行以說也。即是僧次者。體淨之僧
有別。此僧即應去呼僧次。顯惡戒非別。不應僧次。以羅
漢法請人者。是羅漢。知我明日設會。即降不更一一
標名也。


云多論至得罪者。長請日限。即二請也。隨
意請人。明是別請。大善無過者。既不別請。一切無遮。
凡聖普心。何善大也。不能無遮者。謂施為限。不能不
遮門。師比丘勸化。施主令唱作法。勸六十臈表。是上
[012-0315b]
座一夏。及沙彌表。極下座從上至下。但得一人。此別
請及遮。變成僧次。無遮盡施主請期。並無過也。不作
二法者。玄云。初日無遮。是一法唱六十夏。入是二法。
不清淨罪者。謂提罪也。設有續供。即前唱法。不須更
唱者。大德云。此據從初日。相續不斷。以說唱法。即許
不失。若中間暫停。十日半月。即須巳後更唱前法。巳
壞也。僧房臥具者。謂僧物有限。不許更過理。須唱召
來者。共用也。此謂施主。於僧寺中。別請別院。而供養
者。故有此文。若在俗家。則無此事。知之。


云若施主
至之者。謂一大界。一施設食。堂小坐不足。出外坐者
無犯。處雖有異。以食味同故。二處僧祇者。玄云。是法
同食別界。雖二處食別。仍同一說戒。以布薩處。是眾
同之本。無過不布薩處。別彼布薩處。即有過生。須請
僧次。一人不然。即送一分食。若不爾者。此僧犯別眾
罪。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等者。前來且約一界二處。
僧祇以論。今或有施主。外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處
此謂人從外來。食在當界也。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者此謂食從外來。僧在
當界也。約此二處。正食之時。界內有僧。不集俱犯別眾

人。適來文中云。別請僧次比丘者。是別請僧次四人。
非謂標名。請一人也。故文云。別請僧次四人之例。若
爾既是四人成眾。何故文中。言別請比丘耶。答經論
文中。多約比丘。以為眾也。或可為簡。尼等四眾。故標
比丘。若是一人。即何須作法人。多迷此思之。應布薩處。
請僧次一人等者。此謂設法離過也。若道界遠者。此
[012-0315c]
約一作法界。三由旬即道路遙遠故。先取次第行者。
以表先食僧食。一口後行。此之食義。同添益故耳。云
若至不者。聚落界內者。謂可分別。不可分別。集僧分
齊說也。無僧界者。無作法界。一向是自然。於二處食
者。二檀越舍。並六十三步內也。應打犍搥。巳下設法
也。可知。應好隱悉知。聚落有無者。應須作是隱悉。若
聚落自然界。四相周迊。即等聚落。若自然四相不周。
縱廣。六十三步。巳上二處。或有比丘。在內是別在。外
非別不集。無失或有人。妄解即成惑亂。知之。


云。或
至等者。僧次若遮變成別請別請。不阻變為僧次。乃
至唱一人等。則上作法。請僧次一人也。斯約兩請。互
明轉變也。


云善見至犯者。別乞四句者。總標也。或
四人一時乞者。謂四比丘一時行乞。共見一檀越。語
云與我四人飯。檀越即許。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者。謂
四比丘前後行。俱就一檀越。別乞與我一人飯。如是
四人各不知。是一檀越而同一主。一時往受食犯者。
通釋上二句也。或四人一時乞檀越。既許四人一時
往受食。或別別乞。雖乞時各不相知。然然檀越既許。
前後至來雖異。而受食時亦同也辨初句竟。二各去一時。
受各處食者。謂四比丘共乞檀越許。許四人遂各各
去檀越家。巳一時受食還歸各食。四分不犯墮者。謂
四分約食處。成眾即犯。今既各食非眾故。不犯也。論
但據同時。受食即犯。不論食時。成眾不成眾也。三各
去各食。不犯者。謂四人共乞。如四人各去檀越家。各
[012-0316a]
受各食。律論並不犯。食處不成眾故。約律不犯。又不
一時受。准無過四別乞。別去一時受犯者。謂四人前
後行。俱就一檀越別乞。與我一人。飯檀各許。各許前
許者。前去至檀越。家後許者。後去至檀家。雖前後至。
時有殊而一時受食故。犯巳上四句。准論中三句犯。
准第三句不犯。若依律文。初後二句。犯中間二句。不
犯外難。初句中別。別乞一時。往受食犯。第四句亦是
別。別乞一時。受食犯若為取異。初句便在施主。家而
食第四句。將還別處。四人同食也。此段鈔文。甚難曉
之上。所解判並依法寶。若依玄。將別請別乞。通為四
句。頗至周遮。況此文勢。但引別乞。未論請。既不遵用
不更敘錄。且據正義。如前云。義云至別眾者。謂本是
僧次。請來體別。眾由遮門外。比丘不許。他入此僧次。
乃變成別請。此別請體是別眾也。後食時不論。門外
有人。無人俱犯也。寶云若定名者。此由名僧。次別眾。
若門外。僧巳下今師。准此僧次。巳變成別請之義。若
門外僧。雖在六十三步外。但食時有遮心。若定名者。
此乃呼為別請別眾也。多論但云。僧次界內。不集成
別眾。不論界外。六十三步。外有僧。是以鈔主。約義明
之。成其別請別眾也。或有解云。此言外者。望家內僧。
得外名。非謂六十三步外。若在自然。外有何犯耶此釋
全不見竟


云四食處成眾者。牒舉犯緣也。云善見至比
丘者。餘三竟者。待三人食竟後。一人食即表。不成眾
多論。四句鈔引三句。更有三比丘。在地一在空也。殯
[012-0316b]
巳下釋。成不別之義。云多論至也。或共一處食不犯
者。各持巳食。共處而飡。若四人各自乞。共處食亦無
犯。若爾律文。何結犯耶。鈔引律云。據一家。併乞四人。
一時受食犯。必如論中。即無失也。云人有至墮者。食
一處二味同。無犯界內有人。遮不與食。二處俱犯。此
謂露地者。解上文也。在露地者。須申手內。若在外者。
即是食別。同第四句故。須簡之局。成第三句。要令處
一取此四人。並時露地。須申手內也。覆處不假。相接
自然。成其一處也。


云五界內不集者。牒舉犯緣也。


云五分至故者。五眾往者。莫非皆是為解脫出家
故。僧結界者。作法僧界也。聚落界者。自然可分不可
分也。家界者。亦約人家六十三步說也。曠野者。五里
也。一拘盧舍者。道行六百步也。注文上沙彌等。非別
眾者。准論狂殯沙彌三人。非別古來有破鈔者。云不
與沙彌。及殯人食。是盜僧祇。不與殯元非犯也。以財
法俱巳。故云除惡戒等。玄云。鈔總相而言。此文偏據
沙彌請來。免四比丘巳上別眾。上之狂殯。且約添成
非別耳。云四分至得食者。別請別乞。論並同故。云如
律但加不集。僧次請來。同界不集。如前列也。故注云。
如上所列。


善見五種。足四不犯者。注文。此請狂痴
者。簡濫故。下開緣中。脚跟躃病體。具足自身雖開。餘
三是犯。今則不爾也。問曰前文列緣具七戒犯。今此
隨釋之中。何故但解五緣。闕五正食。狂時中及第七
咽。咽犯緣耶。大德云。咽咽犯者。皆緣所食之物。是五
[012-0316c]
正食。則犯若非五正。亦亦無咽。咽犯故。所以將此兩
緣通。在前五之中解竟。尋文自曉。不可更重列釋思之
不因記。家云鈔文省略也


云律中不犯。開七緣者。如戒中是也。


云一至是者。
施衣時者。通十二月中。隨有衣施處。總得道行。為四
船行為五次。途中多難正行則開。暫停亦制。何以得
知。故十誦云。昨日來今日食提。即日行別食不犯。船
行亦爾人多迷此意知之


云六大眾至也者。戒疏准留陪。
尼律中不白。大眾知廣釋文中云。大眾者。謂四人若
過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等者。此緣兩家聚落。東
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食。彼此二家。施心限局。
各不能通融。既是儉時諸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
者。西家一人。與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令不患
患字訓犯。如是乃至百千人。長一人為患者。但使食是難
得。悉開不犯。是名大眾集時。注文可委。巳上且衣戒。
疏申於此解。更有釋者。慮繁廣在大記。京者。天子所
都之處。訓大也。輦者。帝王所乘之寶車。謂不能舉其
上尊之。但指所乘之物。如云陛下。亦指所坐陛之下
等。今此亦是也。鄙俗者。鄙惡聾俗。漢子之人。秦坊酒
肆之中。飡噉由自命客均。分飯食𣫍跡者。勸莫行此
事也。廣如訃請中者。指下卷就座命客法。白施主令
入。乃至指示某僧坊中。有僧食等云云


七沙門施
食等者。謂西土九十六種外道。皆名沙門。今此即准
律文。是萍沙王姉。往尼犍處。出家學道。欲詣伽藍設
[012-0317a]
食。比丘不敢。遂乃白佛。佛開沙門施食聽受也此且開受
。又准五分。萍沙王第二。是外道沙門。請眾食而力

不能廣。乃眾人憂愁白佛。佛開聽沙門施食。時別眾
食。


云又准至等者。僧次不犯者。體非是別。又乃不
遮故。五分衣時者。彼文云。通十二月。作下二衣。非謂
五月一月也。都合九緣者。四分七并外宗二也。此乃
皆是開緣。增一等者。佛在羅閱祇城。有師子長者。至
舍利弗所。禮拜白言。願受我請。又至目連迦葉羅云
等處。請五百上首。大設供養。佛後問羅云。今日幾人。
誰為上座。答云。我和尚舍利弗為上首。及諸神德五
百人。佛問羅云。彼長者。獲福多不。羅云答曰。得福無
限。若人設一羅漢。尚得福不可量。豈況五百。佛言。不
如僧次請一沙門比丘。十萬億俗。不可為喻。餘文如
云云。賢愚經等者。彼云時姨母。手自紡續。作一端
金色氎。待佛還宮。以用持上。佛言。可以施僧。得福無
量。遂次第僧中行之。無敢受者。到彌勒前。便乃受之。
著巳入城。乞食眾人。皆看金色袈裟。無有猒足。



律至吉羅者。自益者。謂自巳有利益也。注中益他或
別者。此中益字訓傳也。鈔文有緣白入。無緣白入出。
所以出入須白者。入謂護家內比丘。出謂護檀越。莫
不俱為於人心。況生疑恠也。若不白違。制邊犯吉。更
有別解。不正云不犯。如上開者。九緣皆開也。可知。


云取歸婦至三十四者。釋名牒舉云云。犯者上二緣
者。一歸婦。二估客也。無緣者。病時開也。今無病緣過
[012-0317b]
三鉢者。多論有三品鉢。上鉢取一不犯。二則犯中鉢
取二不犯。三即犯下鉢取三不犯。四即犯今云過三
鉢者。是下鉢也。若一人取。過三鉢犯。若四人取過。三
鉢前。三人不犯。以不過限故。後一人犯。以過故。


云足食戒三十五者。釋名等云云


云五緣至犯者。
如文。


云律至咽咽墮者。此五本非具緣。自是律文。
廣釋之中。波離問佛。有幾處應足食。佛答云。有五處。
約知成足。更食即犯。鈔與戒疏。並呼為緣。知持來緣。
乃至第五知。捨威儀緣等。


云僧祇至不成遮者。四
不復受益者。鉢中之食。既可飽足。更不擬再受益也。
注中少一口巳者。據食欲了。只欠一口。故云巳也。便
言不作斷心者。戒疏云。有人解云。境飽足者。謂我飽
食足。我食未飽。雖起重坐。得食無過。此非正量者。准
理門論量。有三種。現量比量聖言量。各有似正。今既
乖文。則非聖教正言之量。食無飽期者。若任凡心待
飽。何時飽足也。斷此四句分別。一食足境不足。謂不
正雖飽未犯。二境足食不足是正食少。三食境俱足。
是正食多食。一口亦犯。四俱不足。不正食。又少開。飲
[麩-夫+少]漿者。謂[麩-夫+少]漿以非純正開飲滿足糒者音備說文云乾飰也


輔篇云。取乾飯炒之。然後磨以篩之為末。十滿中。愛
作糒也。餘同四分者。謂飰[麩-夫+少]魚肉也。[麩-夫+少]者。大德云。將
麥蒸。蒸了鎧之。以水𣷽。𣷽了却炒似麥飰也。有人不
會。即妄說云。將麥炒了。舂磨為名之為[麩-夫+少]。錯也。𢇲者
靡皮反。謂關西荊州。呼為𢇲。若北人冀州等。喚作穄。此
[012-0317c]
間亦名為穄。又於粟米。許𪍿麥者。大麥也。莠子者。稗
子錯麥迦。師者錯麥。是此土之言。即小麥迦師。是西
梵之語。蓋雙舉也。一根者。一切草根也。五菓者。第五
是菓子也。僧祇五。正同此者。謂五正。名體大同。四分
祇。無乾飯也。五雜正者。祇中喚不正為雜。正即如四
分。枝葉等。即非正食處。處食之無犯足。又無別眾說。
正名不正名者。若云米粥。是正即遮。但云葉粥不正。
即不遮也。


云義至遮者。約境立名。不論飽足。時有
等者。謂有秊少。見上座來。不起犯罪。故須陳意也。尼
不恭敬。僧戒中者。謂尼行八敬見。新受戒人。亦須起
來。今為一坐食。雖見不起。便陳情言。我不作餘食。法
白巳即不違敬法也。僧祇八遮者。一自恣。足檀越自
恣。與五正食。及雜正等。自恣勸食。比丘言我巳飽足。
如是起離坐。不作殘食法提。二少欲足。檀越與正食。
比丘動手現少欲相。如是離坐。不作殘食法提。三穢
污足。行食時淨人。手有瘡疥。與及身衣不淨。比丘惡
之言。不用過去。如是離坐。巳不作法同前。四雜足者。
淨人持乳酪器。成飯[麩-夫+少]行。比丘見惡之。語云不用五
不便足。淨人行食。比丘問云。是何食耶。答[麩-夫+少]。比丘云。
發風我不便過去。六諂曲足。淨人行五正食。雜正等。
比丘搖頭宿鉢。作不食相。七停住足。淨行人五正食。
比丘言。莫先行飯。且行餅菓之類。八自巳足。比丘先
有[麩-夫+少]。寄在檀越家。從檀越素水擬和[麩-夫+少]。白衣問云。須
[麩-夫+少]不。比丘意謂。越與我水[麩-夫+少]。白衣却將比丘[麩-夫+少]囊。授
[012-0318a]
與比丘。見是自巳者。心中愛惜。乃言置地。以我不須
如是捨威儀。巳不作殘食犯提。舉急況緩意者。四分
約受得。巳入手食。一口巳號名境。足祇文並未入手。
及食但口中說等。便遮於後故也。


云四分至加法
者。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者。律云時有比丘。早起受得
僧食也。置入村。彼受請還。餘比丘邊作餘食。彼或分
食。或都食盡此僧食緣也。時有比丘。往檀越家。乞得食不
知得作法不。佛言得。今鈔准此故。云俱得也。云若作
至律文者。覆藏食者。麤覆與者。上恐對首人食之。


云五分至不成者。尼具有殘食。法者破古云。尼是女
類。食不消化故。無食足犯。今云不然。尼律開通。文自
明也。又五分廣辨僧殘食法竟。則云。比丘亦如是也。
此依戒疏釋。


云義云至戒者。約期作法。為食一口。
准如他部。若都不食。云是我殘得者。准此義今食未
竟不須作法。真云我殘與汝得成。此據前人。欲得食。
若知前不欲。強勸犯得戒也。


云律至犯者。不受作
餘食法者。此約一向不受。謂從旦米未曾受食。餘如
文。


云勸至三十六者。釋名云云


云五緣至犯者。消文
竟依戒疏云。此與前足食戒何異。而分為兩答。前戒
自巳犯。此戒自他同犯。又有四義故。開為二。一前戒
是身犯。此戒是口犯。二前戒病緣。乃開此戒無開。三
前戒是貪心犯。此戒通三心。四前戒是自食犯。此戒
他咽食。以空犯故。
[012-0318b]


云非時至三十七者。釋名所知。


云智論至故者。彼
第一因解。如是我聞一時義。破蕩時相。不可得故。因
即問云。若法無時等。此約真諦發問也。意道。真如理
性本無時節。云何約時。而制遮非時食為戒耶問竟。答
中我巳說。世界至不應難者。論意我先來巳說。俗諦
世界。假有時名字法。雖有而非實。汝今不應。將真諦
來難。我俗諦也。亦是毗尼中等者。謂毗尼結戒。約世
法故。為眾生許時。為實時即不可。非時譏責。如迦留
陀夷。即是其事如以來遮。非時而結。戒以護人心也。
亦欲護佛法等者。謂佛結戒。令正法久住。見論亦云。
毗尼藏。但佛法方住等。定佛弟子禮法者。謂外書制
禮。是俗中禮法。今佛制時。食軌儀是佛弟子。禮儀法
則也上依玄釋也。寶云。要定受戒時。分夏臈三時。入師房
求教誡等此解局也。故世尊等者。謂佛結戒防譏。不應求
世間名字。與真如理性。辨相應不相應也。若爾等者。
領解前旨也。實時不說者。釋也。謂理本時毗尼教中。
不得混亂。若白衣外道。聞說真諦無時。即生邪見也。
又真如理性。小聖尚不能。世界時分。多人共解故。曰
以通多分故。云今至故。是毗羅三昧經。萍沙王問佛。
何故日中食。佛言。早起諸天食等。今制日中。斷六趣
因故。又表是中道。七佛所行也。並如文可委。


云多論至及之者。又云等者。謂前據麤相。而論今更
細辨。且西天有三時。亦約十二月分之。從十二月十
六。至四月十五為春。從四月十六。至八月十五為夏。
[012-0318c]
從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為冬。今此土四時。亦約
十二月辨。但加秋也。於此四時日月。晝夜長短不定。
夏至日。日極長。夜極短。冬至日。日極短夜長。春分秋分
二日。晝夜平等。降茲巳外。延促不定。今若辨時非時。
鈔云。晝夜各分九時。而同須臾者。意將多論。晝夜各
有九時。同於僧祇。俱舍三十須臾也。今先明須臾者。
故俱舍云。百二十剎那。為一怛剎那。十怛剎那。為一
臈縛。三十臈縛為一須臾。三十須臾為一晝夜。今春
分秋分二日。晝夜平等。各有十五須臾。從旦至中。七
須臾半是時。過中巳後七須臾半。并夜十五須臾。都
二十一須臾半。俱號非時。今多論有九時。從旦至中。
四時半名時。過中巳去。更有四時半。并夜九時。都十
三時半。俱號非時也。夏至日極長。俱舍有十八須臾。
於中九須臾。名時過中後。九須臾。并夜十二須臾。都
亦二十一須臾。名非時。冬至日反說即是云云。中間
諸日。延促不定。可以准知。多論日夜。十八時。亦類此
多少。問多論晝夜。共有十八時。僧祗俱舍。晝夜共有
三十須臾。其數不等。何故鈔文。將多論十八時。同他
俱舍三十須臾。請為和會。大德釋云。俱舍中三十箇。
臈縛為一。三十須臾。為一晝夜。且一須臾。既有三十
臈縛。十須臾即三百臈縛。三十須臾都九百臈縛。若
准多論。一時即有五十臈縛。十時五百。又有八時。五
八四十即四百。并前都計九百臈縛。雖則十八時。與
三十須臾。似有參差然。彼此總是九百臈縛不異。故
[012-0319a]
云事同須臾也。諸記中並未委此義。但是誦語消文。
或有云約冬至夏至。日極長極短時。如僧及俱舍。須
臾不別此解未恐未了。玄意別不更釋之。日下近地等者。約
日行南道。近氷山上過。同於近地。熱漸退寒漸增。非
謂也下。日在須彌半腹平轉故。且天上有一百八十
道。夏至日在此第一道行。行此後一日。向南行一道。
越四十五道。是立秋。更過四十五道是秋分。又過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過四十五道。是冬至。在南第一道。
上日有十二。夜有十八。從此却向北行。經四十五道。
是立春。又四十五道。是春分。又四十五是立夏。又四
十五是夏至。此日有十八。夜有十二也。夏中熱者。蓋
以日行北道。近須彌及七金山。金性熱。又去人近。又
南州北面闊。攝日光多故。冬寒反此。正法念又云。冬
日極南海有氷山。此日近氷山山之地故。二十四半
月之相者。謂一秊十二月。分為半月。即二十四也。准
俗二十四氣量之者。俗中有二十四氣。一氣亦是半
月日。二十四半月。即成二十四氣也。若作脚影。事同
上經。准脚影之步身為度。且如正月一日。至十五是
一半。此十五日。准氣合為用。步身影長九脚半為時。
步身影長七脚少三指為非時。從十六日至三十日。
是第二氣。此十五日。九脚為時。六脚少三指為非時。
如是例之。不能繁錄。若作尅漏者。戒疏云。唐國晷漏。
分為百尅。出家時節。晝夜分百尅。夏至極長。晝六十。
夜四。十冬至夏之。極長晝十八夜十二者。約夏至日
[012-0319b]
也。長夜夏之者。大德迴文云。夜長反之。即夜十八晝
有十二。約冬至日說也。


云四緣至墮者如文


云律至墮者。四天下亦爾者。謂
四天下。皆以午前而齊也。今時日月。則一日一夜。迊
四天下。如南州日出。東則日沒。北則夜半。如是遷移
比對可知。若有神通者。於此方食竟。更往西方食。不
犯。如是一日中。得四度食不犯。由是午前故也。日正
中時名非時者。謂僧祇律。自有一須臾。名曰時非時。
於此中食犯吉也。有人破鈔句云。日正中時名時。為
一句非時。若食得吉。以彼不同四分非時食犯提此全
未達意。非時漿等者。戒疏云。口手二受。明相未出。受法

不失。名之為。時明出失法得罪。不應服。名非時也。蘇
油口法未失名時。八日時過失法名非時。盡形藥有
病加服名時。無病輙服名非時。注文。以曾加口法無
病不許服者。通釋三藥。謂上三藥有法時在。無病不
得服。犯有輕重者。謂此三藥。總名非時。若更服用二
藥。並結非時墮罪。唯盡形一藥。結非時吉。故云犯有
輕重也。若不加口法至墮者。凡非時七日盡形三藥。
皆為病開。若加口法。即知為病。文中牒其病緣。時過
病盡。故不合服。若但手受。恐無病濫服。若病服四藥。
並犯墮故。戒本除水楊枝者。此引不食戒。彼明不受
楊枝及水得入口中。由不受故。而不合咽。此中引用。
其意即別。若是非時水及楊枝。為洗口故。得入口中。
雖許入口。以非時不病故。不得咽也。有人不體。錯非
[012-0319c]
鈔文。得嘗食者。彼律緣中。諸比丘雇作人。為比丘煑
食。或淡酸等。諸比丘慊貴。彼云。我不能為比丘煑得。
以此白佛。佛開煑時為嘗。引此文勢。釋上楊枝水等
入口。但不合咽。與非時不病服四藥同故。


次引十
誦至二俱犯墮者。若約他宗。巳上所列能所俱提。若
四分。非時殘宿能教但吉。今鈔意取同犯。云戒嚴制
不作。抑亦誡勸也。不者墮者。五百問文中。食了須用
灰等。若不用恐口中有餘食味。咽即犯也。


云中律
至墮者。吐下藥者。吐上吐下。下即痢也。煑麥頭不破
者。麥是時藥。煑不破故開。喉中還咽不犯。若出喉如
見論也。


云食殘至三十八者。釋名牒舉鈔云云


云三犯者。
如文。


云律中至宿者。玄云。此有三意。初正釋殘宿
名。二於一切下釋成不淨。三四藥下通辨四藥。一一
如文。


云問至也者。鈔文先對殘宿作四句。後將內
宿作四句。為簡濫故。尋文易曉。然前四句中第三句。
與後四句中第三句。如何取異。故須簡之。前約食安
界外。明日食得單提。後據安界內。明日食得提兼吉
也。有云。淨地無內宿者。古人云。結淨竟。或有比丘。在
淨地內。共食同宿不犯。若不免犯。用結何為。今云。若
不結者。遍界總犯。今結了界中不犯。豈非是益。文中
除去比丘者。今引律文。淨地之內。不許有人。故云除
去也。故知有也者。審定之詞。既有比丘在中。決定有
內宿。成犯故。


云律中至哉者。坐禪比丘為緣起者。
[012-0320a]
難曰。夫犯戒者。皆約惡心。今坐禪比丘。但為者緣。是
節儉故。因何制戒。可引文答云。為防未來巳下。釋通
也。忌倚道業者。謂忌心謂忌心倚於真如。至理本來。
無相便輕侮。於聖戒三乘。不輕戒者。菩薩持息世戒。
與性重無別等。


云十誦至受者。不淨殘宿鹽食吉
羅者。謂醎苦故。體是盡形。雖殘宿但制吉。順正記云。
鹽體淨不受膩。本不合有殘宿。但為能顯食中味故。
人常須之。故制殘宿。若食犯吉此釋妙得文旨。註文者。律藥
法中。六群比丘。以鹽苦宿不應食。既云不應。同是吉
也。不得燃火者。防自煑也。不得吹撓者。防惡觸也。注
文義准者。准上易淨心斷之義也。應從沙彌受者。玄
云。恐有食膩故。必無膩。雖觸不受理通。


云十誦至
食者捽去者所中反。說文云。從上取也。如鬱單越者。是無我所心
之理故。


云僧祇至無犯者。謂過中及過須臾。為二
時。故祗云。時中受者。過髮瞬食者提。停置過須臾者。
犯二提。謂非時及停食。此約停置。若合藥過須臾不
犯。注文可知。淨巾無過者。謂不曾盛菓。又日別洗之
曰淨也。若乞食作念。為沙彌者。謂有未受物。落中相
混。比丘手執。便是惡提。故作方便也。


云律至不犯
者。好罅呼亞反。說文云裂痕


云不受食至三十九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十門至
解者。總列名數。未勞解判。云初至盡者。制意緣起如
文。


云二至故者。此文有三段。一明自性。二求得。三
在此處受食。即度等言。此處通一切處。下文明明。若
[012-0320b]
破戒下。非能受人也。並如文易會。


云三所對至不
成者。除自巳者。謂不得自右手過食者。左手中不成
受。及同類者。同類是大比丘。不得自度與餘比丘也。
餘三類眾生者。人非人畜生也。被交者。謂教他始解
也。本為證明。若在人中。餘二趣劣。不能作證故。牛上
受食者。祗云。有比丘欲遠行。從他借淨人。發時告云。
我無淨人有牛。若須者當取。使淨人長囊盛粮食等。
方法如文中云云。人天畜生飛鳥皆成者。大德引見
論云。畜生准約牛及獼猴。飛鳥約鸎鵡。迦葉從帝釋
受食者。大德引五分云。帝釋見小五衰相現生怖。下
來間問佛。佛令求福。施新出定僧飯。帝釋欲施迦葉
食。乃觀見迦葉。捨富從貧。初從定起。遍行乞食。帝釋
遂化作貧里織師以飯也。後持歸伽藍中飡噉。覺有
天味。遂入定觀見。是帝釋施飯。迦葉恐受不成。白佛。
佛言成受。引此證從天受食義也。獼猴邊受蜜者。祇
云。佛在黎耆河邊時。有獼猴行。忽見樹空中有無蜂
熟蜜。遂來取佛鉢。諸比丘遮。佛言莫遮。此非惡意。獼
猴便持鉢取蜜。奉佛。佛不受。謂未淨故。獼猴不解佛
意。將謂有虫。乃轉缽四面局之。見鉢中有流蜜。遂持
往水邊洗之。水灒鉢中。持還上佛。佛即受之。謂巳水
淨壞味故受。今引此證上畜生成受義也。輕繫地獄
者。十誦云。目連槾陀耆池邊受食。又億耳見人間日
苦夜樂。謂大海邊。及諸山畔。諸小地獄。受苦不重。曰
輕繫也。若八寒八熱大獄等。即不成也。餘文結釋可
[012-0320c]
見。


云四至變者。牒第四之名開。汎明及想轉變兩
章也。


云初中至互受者。五種塵鈔文具列。今師注云。恐是
細者不可見故。所以不用受。若麤可見者。即顯須受
也。餘不犯者。謂塵大可除。餘雖被塵。觸而不失。故云
不犯。細者更受者。謂有細塵。猶不可除。連綴於食。故
須更受。難云。前十誦中。五種塵不須受。鈔主釋云。應
是細者。今此論文。何故細塵亦須受耶。可引下注文
答通云云。迸入鉢中成受者。謂比丘並坐。彼比丘受
得食巳。餘食迸入巳鉢中故成受。若本淨人手中。迸
入鉢者。則不成受。僧尼互淨互受者。玄云。僧有殘觸。
於尼成淨。尼亦反此。互手遇受。皆成受食。形執別故
順正記。約當疏更洗手。重從淨人受。名互受。非也


云善見至未取者。一搦
如革反取也。大澤者。謂空向死人處也。未取者。迴文應
言。先淨取米也。


云僧祇至好者。以臂汗流入手。即
當受者。幽釋云。額頭以離身故須受。臂汗流入手。以
不離身。纔入手時。即當受也。注云准此等者。准臂汗
流入手成受。額汗作意亦成也。准僧祇好者。謂若咽
汁受方是好。


云二至等者。生互不失受者。謂薑受
淨巳。於後生牙。牙處割落更令淨。非生牙處。雖連生
相。不失受法。謂先巳作淨法。本為防生故。若爾牙家
何用更淨。答新有生相。異本質故。本防之處不失。新
生之處。必須受也此且一釋。更有解云。生牙之處。令淨人
大一觸。由手按故。不失受法。如人觸食。促手按器。則
[012-0321a]
不失也。可以例之。此釋亦正。注四分亦爾者。阿難為
佛。祇桓門外溫飯。是也。記中前記識者。謂酪食不盡。
即記識言。此中有淨物生。我當作非時七日藥。如酪
出蘇。甘蔗成石蜜等。雖變不失。云五受食至說者。地
及水中者。受食不過此二處。若身在空中受食。此二
處若身在空中受食。此處不成受。由空無所依故。如
前受中者。此更引論疏。略同第二能受門中巳述。


云六至諸者。牒名可知。云一至得者。至物邊者。令比
丘申手。自至物邊也。餘文易知。


云二至成受者。文有四句。身非心者。疏云比丘申鉢。
心緣別事。投食於中。不緣所受。由前有心。故得成也。
第二句中。有三意。初明句義。二毗尼下引教證。三若
准下令加諸。疏云。若人送比丘食。心攝屬。心攝屬巳。
施主置食而去。除不手受。此食亦成受。母論云。毗舍
離國糓貴。乞求難得。神足比丘。往外道國乞食。外人
慊其不淨。以食。置地捨去。諸比丘白佛。佛言將來著
前。即是與竟。成受。身心平等者。了疏云。由手授領。心
不緣餘。名平等也。曾經足名非所遮。巳足成遮。則不
成受。非身心者。疏文如鈔。身心不關者。當下食時。身
心與食。不相關涉。是非心亦成受故。


云三單心至
淨人者。單心無對者。單有受心。不用身手。對受彼食
故。邪見人不與比丘食者。僧祇云。有登瞿國。是邊地
邪見。惡烏故反比丘故不授食與。當作滿荼邏規。此云
壇。規地作相。說文云。規圓也。以規地作其相全。置食
[012-0321b]
安中。若葉蔽鉢者。或以樹葉敝掩於地作相。成以鉢
置一家作相。並得成受。不相解同之者。別國之人。不
可言語。不肯授食與比丘。亦如前云受受。是同也。火
燒馬屋相。五分。時有販馬人。請佛及僧行水巳。及人
報來。火燒馬屋。彼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佛
言若無淨人聽。以施主語為受。禪眠等者。謂僧祇。若
比丘床上坐禪若眠。淨人持食來著壞中。若覺者。即
是受。若不覺者。欲食時當令人更受。若不欲食。當自
捉與淨人等。云四連絆觸礙者。以物相連。不得自在。
名為連計。遙擲至物。中間解上。然後方落。故云觸礙
云僧祇至處受受者。謂僧祇。若比丘乞食時。店肆家
以斗盛[麩-夫+少]。與比丘。斗鏁連詣計。或五升四升相連。比
丘爾時應語施主。解後諸斗巳授我。若鏁不可得解
者。即盛[麩-夫+少]之。授與比丘。其餘升斗鏁連。仍在俗世手
中。是名器物相連不斷。或受非威儀。乃至巳下。彼律
有十門。越取觸礙。故云乃至也。祇云淨人上樹食菓。
比丘言與菓。淨搖即樹。菓落墮比丘器中。名受非威
儀。若下菓時。觸枝葉者。菓下中間著枝葉。淨人及比
丘。二心各驚。故失前法。應生心受受成也。以無口加
故者。見論無口加法成受。但得非威儀。四分。中間不
觸礙成無。祇更加口法也。僧祇井上懸食下等者。祇
云蘭若比丘。無淨人。自抒井水。食時無暇出。恐水還
滿。令繩連食下。下時并腹中有草木應避。井底比丘。
一手挽繩。一手承食。口言受受。但云避草木。不云觸
[012-0321c]
著成受不成受此是連解中觸礙也。故鈔云。勿突生菓木者。恐
更觸礙。淨人及比丘。二心各驚故。遠本下食授食之
心。又須准前樹上下菓。觸礙熏入。生心口云受受。不
爾不成。故云勿突也。若屋上者扞寒旦反。說文云。以手
扞取。謂手約繩而作受取意也。彼律云。阿練若比丘。
一手把繩上頭。淨人置食掛時。比丘一手扞繩。作其
受意。口云受受。


云十誦至受二者。彼云。白衣捉蘇油瓶。注比丘鉢中
不斷。比丘生疑白佛。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
此是連畔。注文中國行道人者。即脩行道人也。淨衣踞
坐者。謂西土之人。例皆跪足。足上有泥。恐污三衣。為
淨衣故。令其踞坐。雙足踏地。名為踞坐。前施食案
者。即土埵埵上布草置鉢。如是食也。若食著葉草。小
停不落。稱本受心成受此名觸礙受。若即落者。與受心違。
故不成也。稍稍受我者。漸漸授我也。如一籮飯。謂前
舉一邊。授與比丘。次舉一邊授與比丘。為漸漸也。此
謂一邊互離地。由與地連絆受。雖脚躡水。若下鑊時。
要須口加云受受受。此是觸礙受。謂[飢-几+倉]觸著所踏水
上。礙不至地。稱本受心。故得成也。


云五心境至中
者。淨人三法。一知是食非。二有施。三如法授與。比丘
以三法者。一比丘與淨人。所授相應。二為食非餘。三
法手授食。無七過者。一內宿。二內煑。三自煑。四惡觸
上四是吉。五非殘宿。六非販賣。七非犯竟殘藥之身肥怳
五觀廣解如對施篇中也。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者。了疏中。詺
[012-0322a]
律為縱廣道。行此道得至一切義中。故名廣道。律中
廣明此義。故曰應知。解云巳下。是了疏解。餘一切文
句者。謂除律五篇正制巳外。所餘防護正戒文句。廣
其正制。名縱廣道。即前列五句觀食法是也。故制令
應知。疏解出家。人受食等。是律正制。不受得提。先須
觀門。然後飡噉。望正制戒本。此觀即為縱廣道也。


云八正受至得者。如文。


云凡至法者。牒名也。



一至污者。鈔文都六段。過時法滿。更無有受等者。如
後第十依文解中。非時七日過限亦隨等文也。謂時
巳過。法期又滿。此中更有口手二受也。此謂時中記
識者。會前祇文。若不記識。轉變即失受也。注文非謂
有污者。古師云。淨水恐手上有穢污膩觸也。今云但
表淨心。如瓶沙王女施園。金瓶行水。何處手中有污。


云十依文解者。牒名也。正依戒文解故。鈔闕具緣。
今依戒疏具緣犯。一是四藥。二輙自取不受。三食咽
犯。


云四至吉羅者。謂無前病緣。不受而食得吉。何
不犯提。以有受法在。故不犯提。為無病。與無受之緣。
不相當故。不應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索美食四十者。釋牒鈔云云


云四緣至犯者。美食
者。多論云。以價貴難得。能愈病故。有四句。一美是食
非美藥。乳酪是。二是美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三二美
食二美藥。肉晡冥是。四非美食非美藥。訶梨勒是。


云祇至重者。謂肉汁堪煎作脂。能治風病。憙往乞也。
八種乳酪者。祇云。無病不得往得作蘇家色乞蘇。押
[012-0322b]
油家。採蜜家。筆笮甘蔗家乞石蜜。養牛家乞乳作酪。
捕魚家乞魚。屠兒家乞肉。


犯重者五百問。喚提作
重也。


云律不犯至一切得者。如文。


云與外道至四十一者。


云五緣至犯者。一是外道
者。戒疏云。是出家外道。以在家者。但犯小罪。由出家
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重。三自與食者。律開親
里父母恩重。若據祇中。尚乃不開。縱與須使淨人。若
慊責。伹答云。出家人不得。佛巳制戒。若不食亦隨意。
非置地使人者。以食味是通。理共獨食。置地使人。不
生惑倒故開。


云五分至與者。無見人者。空見人也。
此人不分別勝負好惡彼此。不取僧過也。


云不囑至四十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犯
者。食前後者。謂大食小食後。若大食入聚。如下戒
條。非此犯也。四無緣者。謂迦提月。施衣作衣。白巳去
皆因緣。


云僧祗至白施主者。二墮者。如上背請戒
一不白請家。二是背無請。得二提也。義准者。今師約
一人之義。無同請者。即准背請戒中。若乞食在諸家。
即自白施豆。若在寺內。即白淨人。施主後來。問其淨
人。即知去處。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別受一家長請。若
一比丘語第二比丘言。長老。今日共到我檀越家食
去。此即是請。第二比丘。應白本檀越巳不犯。不者提。
第二比丘亦應如是。例准。


云四分至入門墮者。准
此與時經同者。彼經約二十四半月。辨時非時。且正
月一日。至十五日。約脚步身影。九脚半為時。正是食
[012-0322c]
時。此經即約中前通論。都有九脚半影。四分。約中前
分食前後兩時。食前時者。二脚半三指影。為食時。從
明相出。至小食時也。食後者。七脚少三指。為非時。從
十食後。至日中前也。鈔通取四分食前後二時。都有
九脚半。與經通論。故曰與時經食時同也。不同非時
者。謂非時入聚。隨有比丘。或路上見白並得。此要須
囑同受請者成。覓即知處。不惱於人。其白詞句云。長
老憶念。我某甲雜同食行至餘家。答云爾。祇文云不
犯經下卷者。多敷坐具者。戒疏云。多家同會。處處待
僧。隨至何處。皆是請處。不囑不犯。明日沒供先往提
者。惱施主也。如訃請篇中述。大德云。此戒云同利者。
謂同僧受檀越之利。今諸方寺院。歛嚫錢等。百錢抽
十。名為同利。此非法也。有或問出在何文。即三藏中。
並無說處。


云食家至四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食至也
者。四食者。於中分二。先汎明。次釋鈔。且汎明者。故俱
舍云。如契經言。世尊在人天眾中。作如是語。我於菩提
樹下。成等正覺。誠悟於一法。謂一切有情。皆依飲食
而住。外道聞之撫掌大笑。一切有情。依仰飲食。誰不
知之。何假菩提樹下。唯佛得悟。世尊反問。問汝既知一
切有情依食住者。汝因何自餓。汝又知食有幾種。三
界有無。如何分別。有漏無漏義復云何。於是外人。莫
能醻對。故佛一一為彼解說食。今此准論疏。略分五
門。一釋名。二出體。三界繫。四有漏無漏。五明癈立。初
[012-0323a]
中有總有別。問曰。食是何義。答是資益義。謂能資益
諸根大種故。次別名者。一段。二觸。三思。四識。言段食
者。四塵所成形質名段古云摶食。可摶握故。攝義未
周。新云段食。有分段故。於中有二。一細段食。謂諸天
及劫初時。及嬰兒食。全無便穢。如油沃沙。散入支體
故。二麤段食。即今所食物也。又光影炎涼。於人有
益。亦名為食。今人所見。但是食具。未能資益。由如樂
具。故正理論云。食者。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須
進度咽喉。牙齒咀嚼墮。生藏中。攝益諸中。方成食事。
二觸食者。根境識三和合名觸。三思食者。悕求受境
想念名思。四識食者。為諸識蘊了別名識。二出體者。
段食雖具八事成。但以香味觸三為體。不取色。故俱
舍云。非色不能益。自根解脫故。如眠見色時。不能資
益。且自根大種。尚不能資持。何況資益諸根大種。又
不能益於諸解脫者解脫。謂第三果人及羅漢。雖斷
欲貪。見色無益。須得食物。二觸食。以心所中觸為體。
非色觸為鉢體。三思食者。故正理云。思食者。准與意
識相應。四識食。即是識蘊。三界繫者。段食准欲界。餘
三通三界。問段食何不通上二耶。答要離段食貪。方
能生上故。四有漏無漏者。段食唯有漏。餘三雖通無
漏。今為食者。唯取有漏門。何不通取無漏。答食者資
益義。無漏觸思識。破壞三有。不能資益故。論引經云。
食者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資益。諸求生者。部多
謂巳生五趣。求生謂中有身。常嘉尋求當生處故。以
[012-0323b]
香為食。無漏觸思識。無此義故不取。五明癈主者。問
諸有漏法。皆有資益三有之義。何故世并尊唯說四
食。答約增勝說四無失。問其勝者何。答頌云。前二益
此世。所依及能依。此明前二食勝也前二者段觸也。所依者。
謂有情身根。段食於彼能資益故。能依者。謂心心所。
觸食於彼能為資益。此云二食於巳生。有資益功能。
最為殊勝。故云此世所依及能依。後之二食者。頌云。
後二於當有。引及起如此。於當有身為資益義。謂思
業能引當為。思力引巳識種子力。能趣當為。由業所
熏識種子力。當為力方便起。故此二食能益當來。最
為殊勝。前二如養母。巳生身故。後二如生母。生未生
故。若准論中。四句分別。一是段非食。謂所飲噉為緣。
損壞諸根大種。二是食非段。謂觸等三食。三亦段亦
食。謂所飲噉為緣。資益諸大種。第四句者。為除前相。
觸等三食。皆為此四句。然就中是觸等而非食者。謂
無漏觸為緣。損壞諸根大種。餘四可知。問五趣四生。
皆具此四食不。答並具。若爾如何地獄有段食耶。答
吞熱丸。飲洋銅汁。雖能損壞。亦能暫時消除飢渴。得
食相。故亦為食。又孤獨地獄。飲食如人。故五趣中。俱
有四食巳上五門。總多汎四食義竟。次結歸鈔意者文云。四食之
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故律云。女以男為
食。男以女為食。此觸即心所誠法。界女所欲。由似食
故。


云四至也者。以著寶衣等。此是多勸義。若第
二義。以男女為寶。夫人未以餘衣覆身。名未藏寶也。
[012-0323c]
不犯相略而不說。律云。舒手及戶處坐。若二比丘為
伴。乃至難緣等不犯。


云與女坐至四十四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緣至
犯者。如文。云多論至不犯者。如文。


云律不犯至開
者。如文。


云獨與至四十五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犯者。
注云淨人見聞屏處者。准二不定中。明見聞牙離吉。
俱離提。


云十至吉羅者。前食家不犯等者。謂釋前
強坐戒。互受一日戒不犯者。謂不犯者提。如前巳明。
今後兩戒。縱互受戒。亦犯提。以招譏故。由夫主不在。
又前戒隱此吉。至此方顯。文勢似難。尋之易解。


云軀他至四十六者。釋名牒舉。


云四至犯者。無諸
緣礙者。如下病無威儀等。是遣去犯者。律約離見聞
即犯。云律至慊者。如文。


云過受四月至四十七者。釋名牒鈔。


云六緣至犯
者。一是藥諸者。事鏡云。四藥中過受三藥犯提。准伽
論云。受時食亦犯提。七日盡形。此律下文。醫所教服
藥。故知是犯。若非時藥賤。又療患義劣。過受義希。但
犯吉。故十誦云。過四月巳。更索蘇等。七日及終身。椒
薑等犯提。若索阿羅勒毗醘勒漿但吉。


云僧祇至
過者。春夏分若過皆犯者。謂此律緣起。是夏四月請。
今准祇文。春分亦犯。但是過限。不論三時半月一月
等。


云律至吉羅者。除四緣如戒本者。一常請者。施
主云。我常施藥。更請者。斷巳後續。分請者。自持到伽
[012-0324a]
藍中。分作分好與比丘。五分名為自送請。盡形請者。
我當盡形壽與藥。戒疏。問常請與盡形何別。答但就
能所自分也。或為云盡二人形。故名盡形也。過藥限
墮。過夜限吉者。律文四句料簡。藥之與夜。夜時節日
月分齊。藥即參苓。味敷分二果。初句云。夜有限齊定四
月當分請。藥無限齊謂與種種之藥。第二句。夜無限齊當常請是。藥有

限齊與參不與苓也。第三俱有。第四俱無可知。准律四句。不
分輕重。今鈔分輕重者。據制戒義也。本為索藥過限
故結提。若四月止夜齊。非索藥。過限故結提。若四月
止夜分。非索藥相。即不應索。故犯吉也。思之。


云觀至四十八者。釋可知。


云多至故者。制意如文。


云四至犯者。一是軍陳者。戒疏車幕。長聚稱軍。行
列相對曰陳。大德云。象軍用四人馬軍用八人。車用
十六人。步軍三十二人。不同今時二十五人為一旗。
百人為一隊也。


云四分至不犯者。天王者。天子也。
若出即為軍陳遮從也。


云有緣軍中至四十九者。釋名云云


云四至犯者。
無上沙門果者。阿羅漢三果等。欲令前人獲此果故。
聽往曾經二宿等者。謂前人懇請事獲巳即往。其事
纔訖便反。若未了。應一宿。又不了再宿。若又不了。至
第三宿。明未出須去。若不去明現犯。


云觀至五十者。釋名。


云至四犯者。祇云。若在城中
住。賊來圍城至令比丘盡出城。現多人相。不故著。不
犯。方便著即提。
[012-0324b]


云飲酒五十一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三至犯者。一
是酒者。一是唐三藏有三名。一梵云窣羅。此云米酒。
二云迷隸耶。此云根莖華菓酒。三云末陀。引云蒲桃
酒。大德引疏云。是毒水能昏汎人。兼諸放逸。從水作
酉。日入酉即漸昏黑。不能昇舉也。二無緣者。病開也。


云律至故者。酒為十過者。一損顏色。二少力。三目
視不明。四現嗔恚相。五壞福田業。失資生相。六增眾
疾。七益鬪訟。八無好名稱。九智慧減少。十命終墮惡
道。五分降親龍得酒等者。彼云。佛從狗睒彌。往䟦陀
越邑。彼有一毒龍。常雨大震。壞人田苗。居士常念。誰
有威力。能降此毒龍。忽聞佛與千二百弟子來。歡憙
出迎禮敬。白佛。願降此龍。時娑竭陀。在佛後搖扇。佛
乃迴顧。勅往降之。彼奉佛命。禮謝而去。向彼龍宮。却
坐一面。便先出煙。比丘亦出煙。龍又舉火燈。比丘亦
舉火灯。龍出五色火。比丘亦出五色火。於是化龍身
小如箸。內鉢中持來白佛白佛勅送向世界中間。如
壯士屈伸臂頃。持送賊既了。不久却還。居士甚憙。願
受我請。嘿而受之。此比丘。在俗時憙飲酒。往長者家。
飲黑酒極多。還狗睒彌彌僧坊外醉臥。坐唾狼藉。衣
鉢縱橫。便接鈔文云云。乃至漸斷酒制。應迴文云漸
制斷酒。自佛制後。不敢更飲。然此比丘。宿習力故。若
不得酒。諸病皆發。飲食不銷。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
令嗅酒氣。嗅又不差。佛令以酒煑羮[麩-夫+少]。由不差。佛聽
以少酒與之。得巳方差。佛言。既差漸漸斷之。除破僧
[012-0324c]
者。以醉故稱天人師。必無人信也。


云四分至開之
者。但使酒乃至草木作者。律中有梨汁酒。閻浮菓酒。
及蒲桃酒等。無酒色香味者。律有四句。一是酒有酒
色香味。二是酒無酒色香有香味。三是酒無酒色香
有酒味。四是酒無酒色香味四句皆提從境制定也。鈔云。無酒
色香味者。舉第四句。反以前三句。若非酒等者。律亦
有四句。一非酒有酒色香味。二非酒無酒色有香味。
三非酒無色香有味。四非酒無酒色香味。鈔云非酒
有色香味。四句中舉初句。攝後三句也。准四句文。非
酒四句。但言不應飲。不云得罪。今准五分結吉。二俱
有罪。故法文云。並不合飲。甜酒者。僧祇云。和釀訖。始
變生甜也。酢者。味變壞成酢也。糟醫者〔用〕見反。謂澄酒
下滓也。注文非取境犯者。古人義也。謂先有方便心
者。今師釋也。古人見中酒戒。五句境想。三句皆約是
酒縱使比丘。作非酒疑。或作非酒相迷心。亦犯墮者。
即云莫不約境而犯。不就心論。今師云。豈有智人。一
生不嗅酒氣。欲酒飲水悞而咽之。可結他提。今律文
疑想迷心結正重者。據先有方便之心。欲飲此酒。或
舉盞時。却生非酒想疑。約從心邊。但合犯吉緣。為前
有方便心。冥然契合。故結墮罪。若無前心。直爾想疑。
終不結重巳上取戒疏意解之。想宗學者破南山云。酒戒律自
分明約境。今便臆課。從心無教。可據法寶云。當宗不
了。不可依承酒戒從心。非戒約境。是以鈔主。下引十
酒證成上義。如上開之者。若知非而悞飲。如上來第
[012-0325a]
二句無酒想。即開不犯。又必是酒。又無色香味。容有
悞義。或可約舌。不別味鼻根壞等。此是明文有開。固
非臆說也。云律不犯者。蘖者儀哲反。說文云。是米芽也。此能蘗消
米。將蘖作酒。噉此多令人醉故。


云水中戲者五十二者。釋名牒舉。


云多至念者。制
意如文。


云三至犯者。列緣可知。


云律中至羅者。
如文。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繫櫪至五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犯者。
列緣可知。


云僧祇至吉羅者。指指比丘。祇律九十
中。名相指戒。與此相似。彼緣起中。因尼坐不正。十六
群見了。以手遙指而笑。故制也。差會以指指者。彼月
直知事人。差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犯。


云不犯至
開者。如文。


云不受至五十四者。牒舉可知。


云五緣至提者。隨
作根本者。五篇之中。隨犯何罪。達諫提者。隨作五篇。
下一一皆有也。


云謂至也者。謂根本違諫。二罪同
時結也。後作六聚通結墮者。既不受諫。隨前作夷殘
蘭提吉等六。皆結連諫提也。故知此罪要作前事。方
結違諫罪。若正諫不受。但得吉羅。問前違僧。諫竟即
犯。不待作前事。今此得作方犯。何以不同。答前有僧
法可違。諫竟即犯。此是屏諫。無信法違。故作前事方
犯。


云不犯至之者。謂指惡性不受諫戒。彼云。若無
智人來諫。報云。汝可問汝師。學知諫法。然後來諫於
我。若非法諫不受等。一切不犯。
[012-0325b]


云怖至五十五者。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吉羅者。六
塵事一一等說者。謂將色等六塵。示人令見。即云我
見惡虫獸等。文雖廣列六塵。而怖相不顯。今鈔引祇
文釋。彼云色怖者。謂闇地悚耳。皺面反眼吐舌。乃至
曰一指喡喡作怖相等。聲者。或長引聲短聲。乃至作
鐘皷聲等怖。香者。或言虵香軍耶鬼香等。味者。或問
今日噉何味。或云若噉此味。必死癩病等。觸者。或以
極重物押。語云壁倒。或輕衣覆。語言口雲墮。或將華
觸。云是百足虵等。法者。為說怖他言。汝生草中大小
便。墮地獄餓鬼畜生也。一一相現者。謂六塵中。隨一
一相現。有解云。二相現。謂身相口相。身樂口相。此亦
為對古人。但有示怖。而無說怖。今此俱有此解示得。不問
怖者。戒疏云。欲明輕怖。極聖尚遭。況餘下類。義須滅
疏。文顯佛無怖心。但屬能怖結犯也。


云不犯等者。
如文。


云半月至五十六者。釋名牒鈔。


云五至犯者。如文。


云四分至不犯者。眷後四十五日者。謂從三月初
一日。至四月半。是夏初一日。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
半。是合上二部七十五日。此據西天說也。今東土極
晚。亦可移時。故多論云。隨國土早晚極用。此限洗也。
要著僧竭支者。諸記相傳云。是僧祇支也。大德不許
此解。不可祇支洗浴。此是泥洹僧。亦云舍勒。即今行
裙子是。亦非䏶褌之類。憙生欲者。准多論云。昔有羅
漢比丘洗浴。有一比丘後入。見羅漢身體。鮮淨細耎。
[012-0325c]
便生染心。不久男子根墮落。即生女根。遂休道為俗
生子。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因。即請歸舍。求哀
懺悔。用心純志。還得男根。故知今時不得露形浴也。


云僧祇至下卷者。一切僧次第入者。玄云。古人據
祇文。得用常住僧物。供浴所須。既明打木次第入之。
故知是僧物也。餘如下卷者。指諸雜篇。廣明浴有利
益。及方法等。


云露地至五十七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犯者。
如文。


云五分至生地者。炎高四指者。謂前列緣。依
四分。但云有焰。不說高促。故取五分四指便犯亦是人指
挋尺四寸。隨作事者。謂隨後添薪益木。或炙身煑物。整頓

前火聚歛等。皆犯提。旋火作輪者。謂以手持此等之
火。而旋為輪亦犯。若壞若生等。約義合有。若在生地
即犯。故引祇證之。


云律不犯。如文。


云藏五十八者。釋名可知。


云三緣至開者。注文。五
大色非佛開者。謂是非法。不開貯畜。故結小罪。未熏
鉢雖非正物。佛開畜之不遮。故得提也准此文勢是和會之竟也


云律至羅者。注文應不犯持罪者。謂不犯闕持衣
之罪也。玄云。罪官急不許。或著俗服。三衣収藏。一家。
應不犯不持衣罪法寶約沙汰僧尼以釋。亦可也


云真實至五十九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俱得
者。戒本列五眾者。戒疏云。真法兩部不合。更互而作。
何故戒文通列耶。答欲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重有
異。而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當眾。故辨
[012-0326a]
相文中云。今為淨故與長老。作真實淨。驗知。唯局因
同類。不犯在懷疑。若准善見。展轉通五眾也。展轉問
不問俱得者。謂作法時對別人故。物不付彼。後用此
物。不假更問本施主。


云著至六十者。釋名牒鈔云云


四緣至犯者。如文。


云善至衣者。遭賊緣等。等取燒漂也。初得故亦名
新者。謂初得他故。不如法色。亦號新衣。不染壞色。俱
犯提也。


云四至不見者。謂被褥等。并及俗衣。不點
淨吉。輕衣者謂三衣巳外自餘衣。不點淨畜並吉。注
文准此等者。今師約此染淨二義。准於諸部釋也。古
云三衣不染。今云三衣長衣。並須染更點淨。不染得
提。不淨犯吉也。三種記者。五分中。比丘與外道。俱為
賊剝衣。守邏人捉得。令各自認取本物。遂被外道。先
來總選。將好衣服去。以此白佛。因此制三種色。青黑
木蘭。隨一一認不作。著著得罪。復有云。三種者。一染。
二點。三割縷。即異俗人。并外道也。


云多論至也者。
落沙者。此云性性血也。又僧亮注涅槃經曰。落沙從
鉢羅奢華中出。出時煞虫。可用染也。若點著吉。此犯
墮者。此五大色。若准多論。不點而著。憍奢耶者。幽中
最細也。欽婆羅者。此云細毛衣。亦云雜碎衣。好衣二
種淨。一謂割縷淨。二點淨。所言割者。謂割三五縷也。
以染汁麤。且令二種作淨。若著終須染也。餘衣加一
法。謂除上二細耎衣外。即須染也。青者銅器覆苦酒
者。祇云。青為三種。一銅青。如文。二長養青。即藍澱青。
[012-0326b]
三石青。即硿青是。不持下二青作淨也。黑者。祇云。名
字泥。不名字泥。且名字泥者。即呵梨勒。鞞醯勒。呵摩
勒。令䥫器中。是名字泥也。不名字泥者。謂實也。泥即
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蘭者。呵梨勒等三菓
汁。置生鐵上磨。持作點淨即是。青銅等為青色。菓汁
泥等。為黑色。木蘭赤色。此如法三色也。猶同四分木
菓皮者。箋色字合縱木也。玄云。似蜀地木蘭色。以四
分是北地翻修。正將蜀地木蘭為正。木菓色也。



五分至作淨者。細揲亦爾。祇云。趣一角作淨。若一條
條補者亦作淨。一切衣乃至。細揲亦作淨。謂新物細
揲成衣。細揲物雅眾多。為却㓨故。但趣一角作淨。不
須段段別作。故云亦爾也。


云奪至六十一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多至戒者。五
緣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為煞心。四興方便。五命
斷。


云飲至六十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前至斷者。謂
前戒是限分中制。要須斷命。此是深防中制。為養物
命。但知為虫。飲用結罪。不待命斷。斷即屬前戒收之。


云五緣至犯者。第四飲用。第五隨咽。不待中死。


云鼻柰耶至身者。彼云。有二比丘。深山中住。未曾見
佛。便欲禮覲。春後火熱。路經廣野。水少虫多。其一比
丘。語一比丘言。所飲此水。度茲廣澤。得覲於佛。一
伴答言。我受佛戒。如何壞耶。即不飲。因此命終。生三
十三天。戴百寶冠來。見佛巳。頭面禮足。在一面住。佛
[012-0326c]
與說法。便得見諦。其飲虫水者。在後方至。佛遙見來。
脫憂多羅。示黃金體。汝是痴人。飲如鈔引。


云僧祇
至得者。用樹葉拭者。謂是乾枯之葉。生者不合。舍利
弗以淨天眼等者。謂尊者以淨天眼。見空中虫。如水
邊沙等。無處不有。遂斷食三日。佛言知巳語令食。凡
制虫水。齊肉眼所見。漉囊所得。不制天眼。更有細虫。
天眼不見。唯佛見眼。如微塵十分之一。極為細矣。


云僧祇至用者。不得猒課看者。此是此人時俗語也。
今此間即云。影嚮看俱。是不子細之㒵。事不得巳。心
中甚猒。身伹強収。故云猒課也。如大象戴竹木車一
迴之傾者。祇云。不得太速。不得太久。當如大象一迴
頃。無虫方用。若有虫者。應漉用之。不得語。莫傷煞虫
者。祇云。若不可信者。應自灑虫。不得語令灑莫煞傷
虫。恐前人邪見。或性好煞生。若聞勸莫煞。便故故煞
也。七日不消者。虫生七日一變。故令安七日不消水
中。無煞生罪也。不得持器繩借人者。恐同教他煞也。
不得唱此水有虫者。祇云於。注水池中。若見有虫。不
得唱告。長老其水有虫。令他生疑。不樂他。若不知或
作無虫想。猶免其罪。今若告他知了。即決定有虫想
故。是以勸令自著。


云此至中者。彼文因說漉袋。乃
廣彰用水方軌等。


云疑至六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知一
是比丘者。多論云。十三難癲狂比丘但犯吉。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並是提也。前人聞知者。若未聞知未
[012-0327a]
犯。外難曰。戒文中云。約他須臾不樂始犯。今何纔聞
知即犯。豈不相違。答非約他人不樂而犯。盖熟能惱
人之意。欲令前境少時不樂故也此依戒疏解


云律至
開者。六事慳者。舉數總標也。初中舉受。為疑慳下。二
舉隨。為疑慳。若以生時者。汝非爾許時生等。約俗年
以惱。若年歲者。汝未爾許歲等。約夏臈慳也。若受戒
語云。汝秊不滿。界內別眾約人眾惱也。若羯磨者。汝
受時作白。羯磨不成。約七非慳也。若犯六聚者。語云
汝犯夷乃至吉。通約六聚慳也。若犯聖法者。語云。汝
所門者。則犯波羅夷。非比丘等。此別約大妄語慳也。
故祇云。若比丘臨受具足時。若羯磨不成。應彈指語
云。長老汝羯磨不成就。若臨受持不語者。後不得令
疑悔。注文若即用語者。女律開者。如此彼二律。俱開
無疑惱罪也。云律不犯者。其事實爾者。謂前人實有
此事。復非實心。利益彼意。不欲為慳也。語令知還本
處受者。謂律文上。第三第四事。皆令還本處受。故注
解云。佛令還本處。期問得戒不得戒也。以受戒託緣。
非相難識。若於事諸有疑。須還本處受戒處。詳審知
遇。方可受之。則於後無濫。問既曾聞羯磨。即是偷法。
便屬難收。何得再受。答為許聞故。非是偷也。不成難
收。得再受也。為性麤疎。不知言語者。前人立性疎慢。
不識言改善輕重。恐出言犯遇人法。便得向云汝所
說者。犯其聖法。意在前人改革。不是故有惱意等。並
不犯。
[012-0327b]


云覆至六十四。釋名牒鈔。云五緣至明相。如文。



善至一切吉羅者。百千共覆者。謂百千同知。一時共
覆故。各結提罪。非展轉覆。下引十誦注文云。向一人
說不犯。故知展轉不成覆也。若犯人兇惡等者。謂兇
麤暴惡。若依王力大臣力。兇惡人力。或致奪命因緣。
毀傷梵行。與護根相應者。自守其根。不管他事。前人
雖犯。我心猶預。不說非覆也。除麤者。除夷殘是麤。覆
得提也。覆餘罪者。下三篇得吉也。問或覆蘭得何罪。
大德云。准多論。覆二逆得對首蘭。與提罪鉢不異法說
並不〔鉢〕家論也。自覆罪者。戒疏云。自造七自覆七得一促。各

得一吉無提。除尼者。謂比丘覆尼亦犯提。故言除也。
尼若覆僧罪得蘭。外難。覆既犯蘭。必須發露。若發露
罪。莫成舉大比丘。違於八敬法不。大德云。不然。但在
當眾中發露。不往大僧中。不名舉也。思之。餘人者。下
三眾得吉也。


云不犯至開者。無人向說者。唯伽論
云。有比丘犯殘。晝在比丘處。夜在無比丘處。夜在無
比丘處。若夜無比丘處。終身不發露。不犯露他罪。若
發心向說者。玄據無人處為言。或有約始知。方欲向
說。明相即出。故開無犯也。


云與秊至六十五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緣至犯
者。和上犯提。餘犯輕也。


云多至無損者。上卷則受
戒篇。下卷則沙彌篇。俱明所度秊歲大小等。鉾楯者。
多論六十巳上不得。僧祇七十巳上。不堪造事者。許
度之故。是相違之㒵也。二情兩通無損者。多論六十
[012-0327c]
巳上不許。意道。不堪持戒。以志弱也。僧祇七十巳上
受者。即據志性耐強。堪持戒也。若論堪。者堪二文俱
許。若志劣者。二文俱遮。


云律中至吉羅者。律問五
節。一先不知。二信受者語。三傍人證。四父母言。五數
胎因也。復有三位。一計胎秊。二數潤月。三約布薩。若
論父母語者。祇云。父母不知者。生秊又無者。觀顏皃。
富樂家子。形大秊小。當觀手足成就。復不知者。當問
何王何歲。國土豐儉旱澇時節生等。開和上墮餘人
吉者。既計胎潤。得戒不疑。和尚免提。眾僧無吉。若據
成犯相中。約和尚四句。僧知不知等。有十六句。得罪
差別。一知。二謂。三疑。四不知。和上了了知秊不滿。故
曰知。未滿滿想。但觀其相作滿意。名之為謂。猶預不
決曰疑。都無所了。名曰不知。餘眾僧緣彼前境。四心
亦爾。以眾僧四心。對和上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眾
僧知。二和上知眾僧謂。三和上知眾僧疑。四和上知
眾僧不知和上四提。眾僧二吉。初句第三句犯吉也。次眾僧四心對和上
謂。亦四句。一和上謂眾僧知等。例解此曰和上合無罪。眾僧同前
次眾僧四心對和上謂。亦四句。一和上疑眾僧知等
和上四提眾僧同前。次眾僧四心對和上。不知心。亦四句一和
上不知眾僧知等和上合無罪眾僧同前。問和上疑心既輕。何
以犯提。答夫與人受戒。理合撿問安詳。審諦。然後受
之。既若壞疑。即不合受。悞他不得。慳處不輕。雖是疑
心。亦犯提也。


云令至解者。諸部會通者。十誦僧祇。
不滿得戒。五分母見二論。分開三種。次第得戒。將十
[012-0328a]
祇二文會通。四五二律。亦同秊月不滿。通皆得戒也。
勘餘曆術者。此則依俗。以文比校。為勘陰陽律呂。遍
涉支干。故謂之曆。作法數其近促。故稱為術。即唐國
六七家曆法等是也。今並比勘此依諸家所解竟。法寶云。堪
餘也。堪謂人姓。餘乃人名。古有堪餘算法。今鈔依之。
後人抄寫。錯書勘字也。總括明練者。搜求並盡。故云
總括。無細不委。謂之明練。如此之文。指在首疏。故云
如大疏也。促通略舉一句者。以今望古謂之通。古人
舉極小沙彌。秊滿月不滿者。許依律三種。開數得戒。
今師舉極小沙彌。若依律三種開。數得戒。今舉極小
沙彌。若依律三種開文。縱使秊月俱不滿。亦獲戒。舉
此極小沙彌一句。今古雖同。若許律三種開文數。數
何論秊月不滿。向下舉之。以定昔人要秊月不滿。得
戒之謬解也。故戒疏云。如昔解受者。俗秊日月俱少。
不開胎閏。本俗秊滿。日月不滿方開。今解但數胎月。
得滿二十。俗秊不滿。開無所犯上是疏文


云謂至也者。戒疏云。今且約極小沙彌。臈月三十日。
生秊滿二十。正朝受具。計實秊。始十八二日。欠二十
三月二十八日。未滿二十故。且同古人。通舉極小之
位。於上次開法。增秊於下也。便以胎閏增之等者。對
此受後開算。律文但有三位。古德據此方曆術。更添
頻大。即成四位。言四位者。一胎內五位。二閏餘。三頻
大。四約一切十四日布薩。初胎內者。簡胎外也。婆沙
俱舍。胎外亦有五位嬰兒童子中年盛年第五衰老。胎內者。謂胎亦
[012-0328b]
不定。如西天羅云。六秊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秊在
胎。此方老子。八十秊在胎。或有十二月在胎。更八月
九月等。今約多分以言。例是九月在胎也。五王經云。
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蘇。四七
日如軟肉團。五七日如堅肉團。六七日五皰開張六
情完具。七七日成人。上之五位。前之四位。位各七日。
唯第五位。有三十四今七日。并前三十八七日。三七
二十一。成二百一十日。七八又五十六。添前二百十
日。都二百六十六日。此諸日中。並與母同氣。欲趣產
門。與母分氣。又得四日母入氣子出氣。并前都二百七十日。
今將日勒成月。得九月。此九月中。四月大。又抽取四
月。又生受二日。并前六日。即沙彌秊十八九月六日
也。


約閏餘者。此位諸家筭法不同。今且依一家而筭。
頗為雅妙。戒疏。夫日月有三。謂天上日月。人間日月。
陰陽日月。上二不定。後一是定。今將陰陽日月。以定
人間日月。應天四時。故置餘也。又固文昌觀國詩。及
南山歸敬儀云。天體右行。日月左轉。朝起扶桑。暮入
濛記。日夜游於十二神。相去三十度十六分度七之。周
十二神。總計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始周一天
形。日月各歸本為位。今一年有十二月。每月有三十
二分。以月初日及月末日。此二日行周天等。足三十
二分。中間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每日但有三十一分
半。一月中既除初後兩日。中間二十八日。各剩半分。
即一月出得十四分。十月出一百四十分。又二月二
[012-0328c]
十八分。一年計得百六十八分。即用三十二分為日。
將一百六十分為五日。巳外猶剩八分。此八是小分。
即四大分中之一數。故言四分度之一一也。即一秊
出得五日并八小分。又一秊有十二日。且約六大六
小。於六大月中。抽取六日。并前成十一日。及八小分。
今將前十八秊。九月六日沙彌。通計。六𨳝奇二十七
日。且一秊出得十一日。并八小分。其八小分。置而未
論。且計日數。一秊出得十一日。十秊出一百一十日。
又八秊出得八十八日。并前成一百九十八日。將此
勒為日。三十日為一月。且將一百八十日為六月。巳
外剩十八日。又前來每秊有八小分。適來未論。今即
將來計筭。既每秊下剩八分。今將四秊下所剩四八。
即三十二分為一日。八秊為二日。十二秊為三日。十
六秊為四日。巳外二秊下。二八十六分。勒成半日。并
前四日半。將此四日半。添前十八日。成二十二日半。
又前來更有胎內九月六日未論。今於九月中。出得
九十分。又四九三十六。并前成一百二十六分。又六
日出得三分。都一百二十九分。用四日除之。三四十
二。一百二十分。又二四如八。并前一百二十八分。勒
為四日。猶剩一分。今將四日。添前二十二日半。成二
十六日半。又將一分添前半日為一日。以強收弱故。
此位筭出六閏。奇二十七日。今將三个閏月。添前十
八秊外。零九月為一秊。巳外剩三月二十七日在。將
前六日中三日。添二十七日為一月。并前成四月。猶
[012-0329a]
剩三日。即沙彌秊。十九四月三日抄寫細詳之。三頻大者。
三月連大也必〔死〕三月連小故。不合為頻小。今時設有者。即日月參差也。謂橫前
十九秊四月開。且十秊一百二十月九十月。又二九
十八。成一百八月。并前二百二十八日。又零奇四月。
都二百三十二月。勒四十九月。為一章。得四章。餘三
十六月。欠十五月。不成一章。且第一章。從初一月
至十六月。為一頻大。又從第十七月。亦依前數。至十
六月後。得一頻大。又從初至十七月。後得一頻大。一
章抽得三日。四章得十二日。三十六月。不成一章。抽
取二日。故戒疏云。頻大之法。四十九月。而成一章。章
有三頻大。初兩十六月。後一十七月。各一頻大。如是
周與後始。則前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章有三月。
總得十二日。巳外三十六日。約兩頻大。足成十四日。
添前沙彌十九。四月三日。成十七日也此依疏文為准。諸記中皆
錯計也。四約一切十四日布薩者。謂且據不閏。以說一

秊十二月。六大六小。大月黑白。各抽二日。都得十二
日。小月但於白月中。抽一日。都得六日。計一秊抽得
十八日。十秊一百八十日。九秊九十日。又八九七十
二。都三百四十二日。前四月中。又抽六日。都計三百
四十八日。今勒二十八日。為一月。三百三十六日。為
一秊。餘剩十二日。在并前十七日。成二十九日。還勒
二十八日為一月。餘剩一日在。豈非五月一日。並是虗
秊。約一切十四日布薩。巳上並是古師。秊滿月沙彌
四位筭了。尚剩五月一日。今師不然。此既虗秊。巳滿
[012-0329b]
少受前。開筭。故戒疏云。為受前開計。受後開計。受後
開計。答感戒白四時生。不由後計方得。據此以明。虗
秊既滿。得受無疑。前開何損。若爾。何者是受後生疑。
答此約秊月。二俱不滿者。但於前古人。小沙彌上退。
除剩日。便是秊十九也巳上准古四位筭竟


云此長至戒者。此謂立今一句。定昔時謬解此長去聲
指適來所剩五月一日。並是於布薩位。抽得兼是。含
虗二十八日成月。今須約實。一依常途。二大三小。准
戒疏於五月中。前白半月。還他五日。後半還二日成七
於五月一日。抽除七日。將一日除第五月一日。於第
四月中。除後六日。但成四月二十三日此約實也。次退滅
者。於虗秊正月一日。上退除此四月二十三日。先將
一日。退受戒一日。次將四月退十九秊。後之四月。又
將二十二日退。第八月中。後二十二日。便至八月八
日。即當虗秊十九。八月八日。受戒生疑。故開此筭。和
上眾僧。並無提吉。沙彌得戒。


云然至所述。六七家
曆法者。自皇帝至開元曆。總有二十四家。明其曆法。
並有增減。則李淳風。一行禪師。大衍。劉歆。周髀等。今
鈔。言一家者。諸記皆云。依麟德笇法。如上略述。猶長
五月一日。更有王弼作。易緯笇法。不能再述。故云更
不重申法寶釋云。鈔依一家是堪餘所。笇等。如前巳辨也。諸部不滿得戒。如
疏者。戒疏云。十誦云。若不滿二十。或忘不知。僧問滿
不。答滿得戒。僧祇。若不滿等。謂言巳滿二十得戒。更
有見論五分。各有開文繁而不敘之
[012-0329c]


云發至六十六者。釋名牒舉云云


云五至結者。若餘
私淨者。簡餘鬪諍。不能陷僧。若自身四諍滅巳。更發
犯吉。以希故輕。若發他諍數故重也。此戒僧尼。互發
皆提。二僧如法滅者。謂如法毗尼。如佛所教。識病識
藥。名如法滅。三知者。謂知法滅。巳更發者提。若不知
非犯。故下文。觀作不觀想。亦不犯觀。謂深達藥病起
滅之。方今發淨者。不知如法滅。謂非法滅。所以輙發
不犯。四輙發起者。准律三句。發起皆提。一不善觀。不
成觀者。疏解云。道僧不識。四諍體相起之因本。促是
闇心斷理。故云不善觀觀謂觀察。若作如是觀。不成觀也。二不善解。
不成解者。疏云道僧不達。七藥體相。差別之義。名不
善解解者決了。若作如是解者。以無終益。不成正解故也。三不善滅不滅。成滅
者。疏云。道僧不識。藥病相對。除滅之方軌。違理判淨
故。不善滅者。不能究竟消殄。故云不成滅也。此皆犯
提。


云與至六十七者。釋名牒舉云云


云六至吉羅者。
負債人者。欠債不償。是賊家氣分。期行結吉也。


云惡至六十八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至提者。說
欲不障道者。多論云。利此是外道。弟子聰利甚故。擬
人佛法中。行於倒亂。其人不久。通達三藏故。倒說欲
盡其智。辨不能令成。


云隨舉至六十九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結者。
隨順同事者。律文供給。所須中有法。謂教習定慧。學
問誦經等。則為衣服。飲食。床敷。臥具。醫藥等。皆一一
[012-0330a]
結提。五分云。雖捨惡見。僧未解羯磨。亦提提。


云隨殯至七十者。釋名牒云云


云犯至也者。四緣
犯一。是被殯沙彌。二知是。三同事止宿。四隨順結犯。


云拒至七十一者。牒鈔。


云五至結者。外難前不受。
屏間諫戒。正不受時。促犯吉要須待後。造作前事。方
所隨六聚。結違諫提。今亦違屏諫。何得言詞了。即結
提。答前諫作犯。要作方結。此諫止犯。故言了犯上依戒疏
解也


云十至中者。四事者。即四重也。言我不學。所以
結提。五人不為說。毗尼者。下諸雖篇。引十誦云。一試
問。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問。四不受語問。五結問。
並不須答。反上即答。


云毀至七十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多至碎者。一
偈者。略教試也。即善護。於身口言。是五篇雜碎者廣
也。以犯不少種類。寔多名為雜碎也。


云五至住者。
鈔總標五。促列三緣次第。四發言毀。五言了結。此依
疏添也。


云五分至羅者。令人遠離等者。此釋第三
作滅法意也。隨經律者。隨經文中。有說戒律處。如涅
槃經等。而毀亦提。若通呵者。何用此戒。一提。若誦序
文。非戒條。何故亦犯鈔。答云說二百五十戒義等
。又若呵序。序中既總說二百五十戒義。即是通呵。

但犯一罪。毀毗曇契經吉者。約勝劣論也。


云不犯
至開者。如文。


云恐舉至七十三者。釋名者。戒疏云。有師名為乍驚
張戒。若是不攝耳者。何故言我今始知。又不攝耳。在
[012-0330b]
他心內。何得證他曾聞。若是不攝耳。應開重聽上敘古義
今師難云。若爾便是妄語誑僧。我今始聞也。今立二
名。因時名不攝耳。果時名恐舉。先言由其實不攝耳。
是以不知。今既始知。恐被舉治。乃先首過。此是所防
云云


云四至結犯者。如文。


云祇至聽者。四三二
眾。如初句者。如初句云不能誦一部。當誦五眾戒。今
若依次第。即合云。不能誦五眾。當誦四眾。三眾。二眾。
一眾。及偈等眾者篇也。喚五篇。為五眾故。不得坐禪者。恐不專聽
也。


云同羯磨至七十四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犯
者。一是僧物者。十誦五祇。並云施現前應分物。非是
常住物也。故十律云。時陀驃衣壞。居士多與現前僧
應分物。眾僧乃將賞他。四分促云。有人施僧。貴價衣
不言。常住現前。亦不了也。二同賞他者。多云凡僧和
合。不問羯磨不羯磨。呵者並犯。


云不與欲七十五者。牒鈔云云


云五至結者。如法
僧事者。戒疏云。此唯約斷四諍事不與欲犯提。餘法
事伹吉。四諍不滅。容破僧故。雙脚出戶者。若方便欲
去。或一脚出戶。皆吉也。


云五分至吉羅者。應去呼
羯磨者。單白白二白四屋下。隨出一提者。五分云。隨
幾過出。一一提。隨出一一巳還出。隨數結犯。今師約
此義。傳欲入僧。未說而出。為離眾失僧祇等者。彼有
兩緣。一者說法毗尼。二作折伏羯磨。乃至別住羯磨
等。若有緣欲去。須白及與欲說法。毗尼者。應白不白
[012-0330c]
者。越中間止作餘語者。謂聽他人受誦經竟。作其餘
言語去時。不白不犯。沙彌在中。若起亦吉者。五分云。
若僧不羯磨斷事。及私斷沙彌得在中。比丘起者犯
吉。非謂沙彌。輙吉得吉也。


云律至開者。如文。


云與欲至七十六者云云


云四緣至結者。如文
云多至吉羅者。如文。


云屏至七十七者云云


云五緣至說者。聞便犯者。
戒疏云。聽此語未向彼說提。伹聞即犯。若待向說自
屬兩舌戒收。若爾何故。戒疏文云。聽此語向彼說者
提。答此約能聽人心聽此淨事。有意。向彼陳說。非謂
往彼說時犯也。問何故兩舌。須向彼說。始犯此纔聞
便結。答前是未有諍。待說方有諍起。故說時結。今此
先有諍。豈待向說。故聞便犯。


云。律中至羅者。祇云
若二比丘。在堂比丘。欲入彈指。動脚作聲。若堂中比
丘。聞有人聲。即嘿住不語者。前比丘却須退。若故語
不止者。即入無犯云。不至開者。如文。


云嗔打至七十八者云云


云四至犯者。如文。



律至吉羅者。由先得戒人。雖犯重打亦提。若十三難。
本受不得戒者。打但吉義。同於結一把。砂一一隨者。
約豆數結罪也。非隨著人數結。


云律至等者。智論
律中等者。彼論中。因辨供養。真佛及化佛。得無限福。
若惡心毀真化二佛。俱得達罪。若爾毗尼中。何故煞
化人不犯。可引鈔。釋云。律中結戒為世間事等云云
假名者。於諸五蘊上。假立人畜等名。即於人畜上。約
[012-0331a]
世譏謙結戒輕重。不觀後世得罪多少者。約業罪說
也。如鞭打牛羊等者。正釋上文。結業輕重意也。


云搏至七十九者云云。犯具四緣。一大比丘舌。二嗔
心。三作意。四舉手便犯。舒文略無。今依疏列。


云前
至提者。前是限分中。制打著方犯。此是深防中。制手
擬便犯。須定罪相。若本為打不搏但犯吉。即是打家
方便。若標心本為搏。不打動心時。即是搏之方便擬
之。即犯根本。祇云。六群以側掌。為力用。擬於人故。號
為搏。若舉手向。多人隨境數犯也。


云無根至八十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略至別者。指
第二無根謗戒八緣犯等。云如彼。


云突入至八十一者云云


云四至犯者。一是剎利
王者。准祇四句。一是王非剎利入者無犯。二是王是
剎利。非灌頂入亦不犯。三是王是剎利是灌頂。無國
土分入無罪四分文中此三句皆吉。四是王是剎利。是灌頂有
國土分入者提四分亦爾。所言灌頂者。即四分戒文云。澆
頭是也。即受軄之法。律云。取白牛右角。盛四大海水。
及一切種子。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舉之。王與第一夫
人。共在輦上。婆羅門以水灌頂。立之為王。故云剎利
王種也。若婆羅毗舍首陀種。以水灌頂。作如此立。亦
得名為剎利灌頂種也。以水洗種子者。取滋閏反發
生義。以表王養萬民右甬者。取吉祥義。


云律中至
羅者。如文。


云捉至八十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此至語者。多
[012-0331b]
論明文者。准論云。若捉金銀等七寶及寶器等皆提。
若提自他說淨寶皆提。今引此欲破昔義故。不用舊
語者。道疏云。此名捉遺落寶戒。若非遺落捉犯等罪。
今云不然。雖以捨遺之寶為緣從制戒後。但捉即犯。
何論遺與不遺也。


云具至犯者。戒疏四緣。一是寶
物。二非塔者莊具。三非餘緣。四捉便犯掌。依此四足。
可稟承。鈔文不合開。為初二開緣也思之。一重寶等。即
異古首疏云。一是遺落寶也。通自他者。戒疏云。問佛
制寶物。自捉不合。何得使他亦犯。答審是非法。自他
同犯。多論云。使人亦犯。必有所開。自執無罪。及裝飾
具者。謂銅鐵鈆錫白鑞等諸寶裝嚴也。非住及宿處
者。非此二處即犯。在此二開之住處者。開僧伽藍。毗
舍佉母。入祇桓。見佛遺却瓔珞故。開及宿處者。開寄
巧師。處捉金也。四無心盜者。若有盜心。捉離犯夷。非
此我攝。


云多論至放者。不得後放者。不得在淨人
後。放捉時應淨人。在前放時。應比丘在先。即是佐助。
若先捉後放。即是正捉。非佐助也。


云多至墮者。除
牟侔反所角反准論矛矟皆提。故除也。


云四分至
墮者。謂非伽藍。并及宿處。皆名餘處。


云僧祇至上
者。停二三秊者。表久無人。來取是無主物雖有性名。
時既久違。亦是無主。進退如上者。如上盜戒中。明指
得伏藏處說也。或有指畜寶中等。


云成論至物者。
給孤獨者。即須達長者。好給孤獨之人。因此立稱長
者。欲買祇陀園。布金不遍思惟。當取何藏金。足此是
[012-0331c]
取伏藏也。須達是二果人。尚取此物。故知不屬王。若
屬於王。則當時亦不合取。餘如文。


云非時至八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結
者。注文即寺內淨人。院多有迷意。云不是村故。今注
出也。


云十誦至不合者。四分日中巳去。名曰非時
十誦。無比丘等者。其文似倒理合。云無比丘者。路中
見應。白又無者。見尼三眾。應白又無者。發心巳去。今
注出也。祇文約食。以論雖食。早竟了便。是非時作。白
長老等者。正陳詞也。所以須白者。有二義。一為不障
僧法中。恐作羯磨。不知所至。令僧生惱。二欲令前人。
不得自在。入白衣家也。左右旋者。即顯非直遇之相。
同入聚故。結五分等者。若俗所經。從村聚中。至日暮
須。往宿處為至八難等。不白簡擇。此事者。謂簡所對
比丘也。論自釋言。謂白同戒。觀察正行。威儀帶僧。伽
梨等。此人可白。餘不知法不可白。故云不合。


云律
至如上者。如文。


云過量至八十四者。釋名牒鈔云云。云五至犯者。二
僧床及巳者。鈔准祇文。僧受用邊犯。戒疏。唯約巳界
床。則依四分結也。


云本至八指者。不截方犯者。此
謂本來作時。擬截成時未犯。不截便犯。若標心本不
擬。截作成即犯。一尺三寸強。四分者。寶云以周尺一
尺二寸。為唐一尺。又以三寸六分。為唐三寸。更有周
四分。在即是強字。收四分也。思之。或鈔中。作弱字者
錯也。更有云。四分五分者非也。上之四分平聲。是尺餘
[012-0332a]
量。下五分。即是律名知之。隨坐一一墮者。若終一坐
一墮。巳有分故。若他床坐者。越非巳分故。但不應坐。
此非法之床也。水筒盛脚埋等者。怨速爛壞也。當部
約業道邊。祇文約受用邊用。不指量何耶。答諸國用
法。不等俗情。又異但唯佛為定。以茲常量。則永無乖
也。用人指量者。約佛倍人。即八寸高支床離地也。四
等分之者。十誦疏作此解也。以四八三十二。成三尺
二寸。今將二八寸為脚。第三八寸入梐。第四八寸截
除。還用支脚。准此驗知。上濕下處。開用人指也。降四
歲共坐者。降減也。四人相望。得減四歲者共坐。若滿
五。即是闍梨位。不合共坐。床指不過八指也。


云四
分至無犯。如文。


云兜至八十五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至悔者。蒱
臺者。即冬月蒱華也。先辨後悔者。先辨此褥。不得與
人方悔罪也。


云骨至八十六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棄者。
既云同上。伹改兜罪等。即是應云。一骨牙角。二[阿-可+台]針
筒。三為巳。四自作使人。五成使犯。又應欲故者。要先
打破後悔罪。反還主不受者。持意為作。還主無用故。
不受之主生惱者。示為某作。今却與他。既是非法僧。
又不用故。令辨置也。外難此因財生犯。何不入三十
中。答以小故。不入也。若爾如野蚕綿。亦是小物斬壞
又同。何故三十中收。答彼雖壞竟。猶得塗壞。是以不
同。


云律至一切不犯者。錫杖頭標䂎者。諸記云。錫
[012-0332b]
杖頭上。標此層級。與作即纂准此全於上尺。大德云。義淨三
藏。解錫杖。都有三分。上一分。是錫。中一分是木。下一
分。或牙骨及角等不定。今云標纂。即最頭邊。猶如此
間纂杖無別。傘盖子者。散者作此盖。以仰風雨也。子
者盖下莊飾具也。斗頭鏢者疋燒反說文云釰鎖下飾也。此謂盖
下有斗。是此斗飾具也。纏盖斗者。繞褁爾盖斗口飾
此依諸家解。㠋記云。律文無此三字。抄文添云。即是傘
上曼上方板子也。玦[王*刃]者。杜預云。玦如鐶。而不相連。
[王*刃]者。是鐶內小見子。寶云。猶似俗中寶腰帶。鳥玦不
異此間師僧即無。西大皆有。若著裙子時。以條繩繫
定玦。[王*刃]在繩頭。然後作攝等。鈎衣鈏者胡。八反說文云是橫物也
。鉤謂袈裟鉤。子鈏者。狀若此方賓楖子。異繫向

條子上。鈎於䩙耳也。眼將者。眼患熱用此椑故。[金*刮]汗
刀者。身有汗以此刮之。𢸈齒物者。如今揚枝。頭利去
齒中不淨物也。桃耳椑者。耳中結𦡲之類。用以挑之。
禪鎮者。坐禪時安頂上。狀似毬子。薰鼻筒者。鼻中有
疾。引煙而入療之。巳上諸色。既非針筒。是故不犯。


云過量至八十七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至便犯
者如文。


云律至吉羅者。互減互過皆墮者。上扁房
戒九句。則有如有減有過。今此戒准律但過不過。然
則不過便是如也。又下不犯中。有其減文。取共成句。
理亦無失。一長中過廣。廣中不過。二廣中過長中不
過。三俱過皆捉。鈔言。互減過者。且長廣減。長減廣過。
即皆犯也。自他作成者。自則為巳作他。謂令他為巳
[012-0332c]
作。戒皆提。若不成者。即自為巳作。不成及令他為巳
作。不成及為他作。成不戒皆吉也。


云不犯至法者。
准律有四開緣。一應量。二減量。三得過割截。四若作
兩重。上三易知不解。第四言作兩重者。律云。若㲲作
兩重也。意道。若無作。一重過量即犯。今意無擬。作兩
重意。雖過未犯也。注文通量者。通長五尺。廣四尺。於
長中。通作一緣。不取初量。截斷施緣。若不更增廣長。
各半搩手等。諸部不許者。僧祇云。更增者。對頭却㓨。
互減過提。十誦作不盖縷邊淨者。謂依初制。不更增
大。故云淨又尺不益縷邊。是過量作只可說。淨不堪
受持。故云淨也恐不如前解。伽論不接頭者。四分七百結
集。不許者。彼䟦闍云。得畜不截。坐具鈔主云。是䟦闍
檀行十事巳集閰浮。僧斷了。故云不許截却。外者未
審。為是初量。為是增量耶。下注文。初量外等者。謂初
量過故。須截却也。謂初制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
則𤄃三尺。長四尺。更增廣長。各半搩手。又各一尺。則
長五尺。廣四尺。作坐具時。合先准初制。四周安緣。都
長四尺。廣三尺。此是初量。後更向長邊廣邊。各增一
尺。㓨著初制。量緣外是如法坐具。今過量作者。且取
一邊一頭七寸來緣為其增者。此增由各合有三寸。
來在。又須准初量亦合有緣。今不截安緣。據此一頭
一邊。亦是不截。今將引初量。一頭一邊之緣。及增者
三寸。通在初量。而不截斷。約合截此一頭一邊。及增
者各三寸。淨許一段。長五尺。一段長三尺落。故云截
[012-0333a]
初量也。非是增者。古來云。截却增量外也。若是初量。
猶尚未過。何須截却增者。但有七寸巳來。豈是減。不
可言截也。此義不正。今師簡之故。云非是增者。餘說
淨者。所截除者。若是應量。固宜須說。縱非應量。准論
亦須。若巳過十日等者。制令捨之。應量作提。悔不應
量。作吉懺也。


云覆至八十八者。釋名牒舉云云


云律至也者。如
文。


云不犯至墮者。略同前戒者。巳為他他為巳。得
巳成者。乃至疊作兩重等。並開如前坐具。戒應量減
量。俱不犯差後過十日。結墮者。緣身患瘡。故佛開之
為護涅槃僧故。不用淨施。今既差緣謝故。十日內須
說即犯。


云雨衣八十九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文相至知者。
指雨衣戒也。


云與至九十者。釋名牒鈔云云。緣起中。難陀短佛四
指。諸比丘遙見。謂是佛等後制難陀著。黑衣為簡異
故。諸比丘即與佛衣。色並同也。六群意云。我曾既衣
色與佛並同。亦量亦合齊等。遂即與佛等量。或過量
作故制也。


云多至知者。常人半之即八尺也。戒疏
問云。餘之三戒定制量限三衣一戒不定量者。答餘
三非是沙門道。明正儀隨其大小皆得受用。故出定
量。此三法衣道服標戒。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
儀。隨其身分。不出定量。故有與佛等過作也上來尺九十單
提巳竟

[012-0333b]


大段第六辨四提捨尼戒。文二。初四字總標。二初戒
下列標。


初云四提舍尼者。若據記中。引戒疏。以七門分別。今
恐文繁。義非急要。略而不敘。但釋名也。具足應云。波
羅提提舍尼此六字連呼不得析開也。此翻向彼悔。今云可呵法
者。亦從對治得名也。


云初至也。釋名也。准理合云。
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戒第一也。


云五至結者。如
文。


云四分至如此者。不論自他二食者。若尼自巳
食。或尼從他檀越。乞得食也。約緣通之者。約緣通皆
成犯。故祇云。尼有大福德。日乞食。供五百比丘。明他
食也。五分卷中等。彼緣白佛。佛制不得。從街巷中受。
受者犯也。四分制在村內。犯村外不犯。今五分巷中。
當四分村外。此盖緣起部行別不同。故云緣起如此
也。


云律至得者。所以簡親者。戒疏云。俗家人情。相
委親非譏過故。聽病人苦惱。譏醜不生。濟令亦開。置
地使人。敬相無抱。所以復開也。


云在至戒者。釋名牒舉。可知。


云四至結者。如文。


云五分至爾者。若二處者。彼有三節。初云二部僧食。
隨一部呵。亦名可竟。若別坐別食別出者。是中入檀
越門比丘。應向出門比丘。有何教檀越。與比丘食。答
言某尼應問。約勑未答。巳約勑了是入門比丘。亦名
約勑。又有出城門者。應向出者。如上亦得。後坐人亦
爾者。亦問前坐人。約勑尼未等。


云律至者。須待食
竟者。謂待食遍。故言竟也。若尼自為聲平檀越者。自作
[012-0333c]
施主。偏則無犯。問何不開親及與病者。答既是眾中。
偏心授食。招過無殊。故不開親病緣。合開文存略也
云學家過受戒者。釋名牒舉云云。鈔欠列緣。戒疏具
五。一見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白取置地
使人。五食犯。


云事至明斷者。鈔意為事。希略與不
出也。上言見諦。是證三果。猶在學地。故曰學家也。准
此自約者。准此無度受施。全其俗家。因福故。窮困自
息貪求。是明斷也。


云有難至四者。釋名牒舉云云


云五至犯者。如文巳上尺提舍尼戒。巳竟也


大門第七眾學戒文。分三段。初總牒名。二衣戒列釋。
三自下通結。


初云眾學戒。疏五門。非要不敘。今略釋名者。唯以此
篇。不列定數。但云眾學者何。答威儀微細量等。河沙
有何數目。故總標之。目為眾學。今此一百。且就喜犯
以標之。若據梵語。或叉迦羅尼。此云應當學。西天語
倒。即云學應當。今取文順故也。向六聚總制學之。名
為學處。何局此篇。云應當學。答餘則易持難犯。此戒
易毀。難護。故前文云。專翫在心。乃名守戒等。若就所
防影名。即云眾突吉羅。今隱所防就。能治行。故云眾
學。


云威儀至敘者。威儀之要具。在諸門者。威儀則
是非威儀。身口所犯不應之罪。具在上下諸篇之中。
約略收攝將盡也。今撮摘數十者。生起此篇吉羅。釋
相之意。緝七入反續也。敘者次也。緝續其文。次第解釋
更有異說非正不敘
[012-0334a]


次列釋中。云初至者。釋名者。梵云涅槃僧。或云泥洹
僧。引翻為方衣。即今僧尼所著裙也。西國諸人。所有
內衣。直將橫疊。背後前遮。手張兩角左右掩掖。仍以
長繩。四迊纏腰。抽拔使正安。四攝而巳。若繩斷解裙。
便墮地。今引方僧。著裙例加腰帶紉結。實有整齊緣。
若垂地亦乖法律。今言齊整者。多論去踝一搩手。五
分云。一時巳上。母論齊踝。上三指鈔意。取此成齊整
相也。云律至此犯者。褰者縮也。應懺吉者。根本罪也。
對首一說。悔以故為故。又犯非威儀吉。責心滅也。若
不故作者。即是悞為。則無非威儀。但有根本一吉責。
心悔諸戒。並列同此。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二至
知者。垂前一角者。下垂一角。謂偏披時。角垂左肘之
中也。多羅葉者。垂前兩角。此謂通披時。兩角前垂也。
故祇云。披衣時。不得如纏軸。應當通肩披。著紐齊兩
角。右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如羊耳攝。巳安緣者。謂
身寬緣急也。


三反抄等者。祇云。不得反抄衣。兩肩
上若值風。兩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肩披
者。得抄右邊。不現肘也。長老比丘。即還下之。後戒坐
異前也。


云巳後至可知者。從此上來四戒。巳後盡此篇來少。
約存略而解。其戒文中。一條之事。皆有兩戒。如云衣
纏頭入白衣舍。及白衣舍。坐自下但解衣。纏頭入白
衣舍。更不釋其坐也。又下敬佛諸戒甚多。但舉二三。
故云約略也。不復記數者。更不記五六七八。乃至一
[012-0334b]
百等數。不能一一記之。但大途云。涅槃五十六十標
舉。故曰可知。


云律至開者。衣纏頭者。下自釋云。總以三衣用纏頭。
非是餘衣。開緣如上者。謂同上內衣戒。患瘡開主。


覆頭者。光律師解云。不得以妄想。覆真如頭。入三界
白衣舍此本過分今尺如抄。不犯如文。


跳行者。大德云。跳行
與跳行坐兩戒。若為分之。今應作此解。雙脚從床上。
跳來這邊坐。又跳去那邊坐。故云跳行白衣舍坐也。
諸記中。不評量故。迷此相絕多故也。開緣如鈔。蹲坐
并相及開緣。如文。


叉腰匡肘者。應師云橫舉。肘叉
腰也。開緣如纏頭戒者。有病恊下生瘡。及作時等搖
身者應師。師覆身也。又云典覆也。


掉臂者。此云乘
臂前却也。乘臂向前。又向後即是掉也。十誦云。白衣
呵言。如種糓人不異也。


覆身等者。如文。


顧視者。
村落中。迴顧瞻視處處看也。不犯可知。


靜嘿等者。
辨相開緣。如文。


戲笑者。祇律。在師前不得露齒。而
笑事忍之。起無常苦空無不想也。不犯如文用意受
食等者。五分云。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鉢緣也。非辨
羮飯者。違失之非。今既一心。即不辨也。開緣如文。


平鉢受食等者。注戒疏云。言不平鉢者。謂離偏邪鉢
過也。


羮飯俱者。緣起中飯。至羮盡羮來。飯盡惱施
主故。若須羮等者。或只要羮。或須飯隨偏。食盡不犯。
以次食者。謂鉢中處。處食不著。次第取。


飯覆羮中。若請食者。文云請食羮時。有比丘。食羮汙
[012-0334c]
手鉢污衣手巾。有疑。不敢以飯覆羮。佛言聽請食無
犯。比坐者。五分。初緣直制不得視比坐鉢中多少。後
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語言。希有此食。於
中有不得者。下座比丘言。若佛聽我等。視他鉢者。便
知誰得。誰不得。不得者。教與也。佛告比丘。聽視比坐。
但莫生慊心即得。


繫想鉢食者。祇云。端心觀鉢得
放鉢在前。共比坐語者。若有緣須語。須看左右者。須
手扶緣等也。


張口待者。五分。諸比丘飯至口猶不
敢開。佛言不近不遠。便聽開口也。


含食語者。祗云。
和上闍梨問。能便聲不異者聽。答不然咽巳方答。若
恐慊者。應述口有食不得。答五分白衣。益食問須不
須。比丘不答。使譏言憍慢。不共人語。佛言聽導須不
須。


遺落食者。此律六群。揣飯嚙半。半在手中。披呵
而制。祗云[麩-夫+少]團飯。令段段可口。食菓等不犯。今時有
人。滿匙挑飯。於口不容。半落鉢中。與上緣同也。



食者不得。口中迴食。從一頰迴至一頰。當從一邊嚼。
即明也。


不嚼飯作聲者。祗云。不得[口*專]㗱聲。此律呵
云。唼唼如猪食不上音子入


異噏飯者許入反。祇云。薄粥
乳酪。羮飯不得噏作聲。當徐徐咽。十誦。因摩訶男。自
手下飯與乳諸比丘噏食作聲。於中。有一比丘。先是
伎樂兒聞聲。便起作儛。諸比丘大笑。口中飯粒。而出
有從鼻中出。俗人譏之。佛問彼比丘。汝以何心。而儛
不欲出。諸比丘吸食。及戲笑罪過。佛言不得大吸飯
食。應學。


不䑛食者。祇云。月有監食人。欲知生熟醎
[012-0335a]
酢。聽著手掌內舌䑛也。除此外不評。


振手者。食粘
手[厂@既-旡-日+口*本]振之。污傍人也。


把散飯食者蒲巴反。此律六群。
手把散飯食。居士譏之。如似鷄鳥故。合是平聲呼也。
開如前戒者。同振手食戒也。


不污手捉食器者。西
天以手喫飯食之手。名曰污手。祇開以菜拭膩。



鉢水者。十祇。皆以水雜飯。弃俗舍。居士譏言。紫妻子
言分布施為福。一粒計百工。比丘不合弃也。


生草
上等者。祇云。夏月生草。茂無空缺處。當在牛馬行處。
若無即轉石上。又無在乾菜上。又當以木承之無犯。


水中不便睡者。如文。


不立大小便。如文巳上總是敬僧
威儀竟


次敬法威儀中。云不生者。以都有八條戒。鈔文。約略
解之。故通言不恭敬。說法中也。


覆頭者。以衣等覆
也。


褁頭者。大德云。隨方而說也。西天俗人。不褁頭
若以物包褁。即是不敬也。此間褁幞頭。即表敬。露頭
却不敬。然於本分幞頭之上。更別將餘物重褁。又是
不敬。何妨有此道理。有人云。約正褁頭時。與說法者。
非也餘文易知巳上敬法竟


第三敬佛威儀中。云不至通開者。都有二十六戒。鈔
文約略而解。


除堅牢者。此約三寶物。為堅牢。不現
狼藉相者。得著革屣入塔者。亦約西天表不敬也。


塔下留食除一坐食等者。若非一坐食。及不作殘食
法比丘。若餘人隨食中。草得即旋逆。以淨處故。少時
亦不許。停死尸者。臰氣護塔。神嗔也。三開亦爾者。如
[012-0335b]
上擔死尸戒。有病須此道。汗強力呼去。三種開也。


云携至法者。為在通法者。開萍沙王。前說戒除王疑
心。而令佛法不壅也。


黔梨者。秦始皇時。謂民曰黔
黎也。黔者。說文云。黑首也。棃者眾也。謂黑有不少也。
無再開法者。初為除疑故開後。既無疑却制。故無開
法也。巳上第二列料竟。


三通結。云自至用者。威儀決正法中者。此論兩卷。儼
禪師撰也。決解尼二部律僧相。如下卷衣法中。引云
決正二部。律論等是也。抄恐文繁。故指廣文。如彼流
通要用。巳上第七眾學竟。前來有七始。從四弃俗乎。
眾學。七段之文。總當料竟。更有七滅諍。當第八段。及
七佛。略教明反。人戒經。並具在講本注戒。彼引戒疏。
粗解大綱。今順鈔消文。不更廣述。固非疎略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二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