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一從釋相第三十戒畢九十戒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凉大師景曹纂


三十捨墮


大門第四篇分二。初總標指略依。今直明。次依戒釋。
初云三十至相種者。三十捨墮者。總標也。對此略分
為二。初標釋名癈立。二前後所以。初懺法如後者。指
略也。大德云。此亦旁破古非。謂古師隨一一戒下
便出懺法極繁。今即不然。自有一篇。如下所述。直明
相種者。依今直明也。既不依古出懺法。但明具緣成
犯闕緣不犯之相也。種謂種類。即三十因財而生。並
是貪之種類故。言尼薩耆者西梵之語也。東土譯之
為捨如多論云。有三種捨。一捨財。二捨相續心。三捨
罪。波逸提如前篇番墮。故云三十捨墮。若論九十
二拔理。亦合名捨。然不因財單悔本墮。故名捨也。二
辨先後者。據其罪體義者。合同篇聚。良由財事取納
乖方。損生壞道。欲洗心悔。必須上境。方乃絕滅。相續
貪心之事既捨。障業須遣。故次明罪。作法是難。故須
前列。九十捨懺在別但斷後犯。便成洗悔。作法是易。
故次明之。欲使學者先識於難。後及於易。若約遮性
而分。唯迴僧物。一戒是性。餘二十九俱是遮收也。


依戒釋中。三十不同。即三十段。今當第一。云初長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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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限戒者。釋名者。戒疏云。限分之餘名長。越於分齊
名為過限。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故者。壞道功德
財者。謂無貪等三。能生萬善功德。此之功德。能資養
法身慧命。喻之財。今貪俗利。即萬善無由得生。豈非
壞也。餘如文。


云具六緣者。總標犯緣也。


云一至說淨者。問何以
此戒。只總標緣。不更別列。與諸戒為果。大德云。諸戒
是隨難解釋。此中初一離明。後五合辨。亦是製作家
變通自在。更無別理。一是巳長衣者。鈔下自釋云。謂
三衣之外財也。三衣非長衣之物。故簡異之。有作巳
字。謂是自巳長衣即犯者錯呼也。


四分等者。辨長
衣量也。鈔約周尺以論。此今唐尺。長一尺三寸四分
弱。廣六寸六分強也。若長廣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
俱過者。謂律文有九句。四句犯。五句不犯。言九句者。
三三而作也。先將過為顯成三句。次將如為顯成三
句。後將減為顯成三句。且初三句者。一長中過廣中
過犯。二長中過廣中如犯。三長中過廣中減不犯。次
三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犯。二長中如廣中如犯。三
長中如廣中減不犯。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過不
犯。二長中減廣中如不犯。三長中減廣中減不犯。巳
上九句。今古不同。古人見律九句。四句犯五句不犯。
便妄執云。要須俱如及俱過始犯。若互過即不犯。今
師云不然。律云不犯者。且約不犯提非無吉。准此上
來九句。四句提五句犯吉。下引多論。談上五句。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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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處雖無提二。准論有吉。下遂結云。故須俱說。古
記云。律制俱如二犯。何故鈔文要俱過。若爾俱如無
成不犯。若不犯者。豈非違律文耶。大德云不然。但舉
俱過自攝。俱如鈔。慮繁故不能重言。非不委也。


以三衣無長可防者。謂有三衣。望餘衣即有淨法防
長。今無三衣。即當體更無依長可防。淨法即失故。若
捨即須說淨。以體體長故。有緣得褺指作三衣等者。
此謂有失奪等緣。有人得端褺。未能製造得衣受持。
恐過日犯長。且指三衣。即免長過。搜玄約令色如法
之褺。今云不然。但明端褺。即依何論。染了未染等。三
肘五肘外有長說淨者。大德云。餘有長者。截下說淨。
玄云。連指衣體外說淨。二解並正。


云問至耳者。引
此月望衣。難前得褺指作三衣。則免長過。何以月望
割簪縫日過犯長簪者。細破竹叺簪剌僧㲲也。線綴
曰縫。答文鈔云云


云以至故者。此顯正科。恐違戒疏。今先依此消文。後
別申解判。以上諸文等者。寶云。此是明白八分。明知
是巳長之衣過日不說即犯。鼻奈耶一日成者。是初
緣也。彼文云。長衣一日成五條。二日成七條。四日成
大衣。五日成長衣。易故一日成也。二雖知是長者。謂
雖知是巳長之衣。三衣體外財帛。若忘等緣無罪者。
寶云。此約迷忘說也。以心迷故。雖違限不說。是不可
學不制罪故。上且依科釋鈔竟。大德云。恐違戒疏。故
彼云雖知是長。若有迷忘。或未知屬巳。示無長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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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須知屬巳定。彼無二字。鈔文加也。若准此理從二
雖知是長。此是第二科顯。今不合勒。問第一料內說
縱使約迷不犯。下恐自有迷忘一門別開不犯。何得
於此預明未為雅當。大德又云。今可作結上生下意。從以
上請文。直至一日所成故。此且結成上文第一緣竟。


從二雖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巳定。
齊此巳來。是生下恐第二緣也。若依此釋。可改科文。
從別釋下分二。初離釋第一。二雖下合辨後五。可不
順鈔。免違疏文。注文綿毛之類體非衣攝者。戒疏云。
今通書長體。但是布帛毛綿量可限約者。則為衣相。
自餘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綿成長。本非衣故。何得
應。量故不合說也。餘文可知。


云多至罪者。應量不應量衣者。應量謂尺六八寸不
應量尺六八寸巳下也。即說淨益善者。纔得衣入手
來。便說㝡善。不如事須十日滿故。至十日無咎者。未
違限也。若不作淨至十一日地了時等者。文云。得齊
十日。若過結犯。搜玄云。何故至十一日地了時方犯。
彼釋云。十日明出是齊十日。若言過者。亦一約明相
為過。今十一日從旦至夜。明未出前。未是過位。故不
犯也。猶如同室宿者。不得過二夜至三夜者。恐約第
三夜明相為過也。大德云。若准此釋。既云從十一日
清且至明相未出前未犯。即十二日朝方是犯位。此
令不達教意。致此妄潭。又引同宿戒來。例之不等。
今但第十日從旦至明未現時未犯。纔至明現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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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是十一日限即犯。何得致迷。若一處傳束一罪
者。如眾多衣一處收束但得一罪。若散在諸處。隨物
處一一別犯。所言明相者。律花開鳥鳴時也。今師云
或冬月無花。或處無鳥鳴等。難以為准。若據多論。云
明有相。一日照閻浮樹身則黑色。若照葉則青。若照
空則白。三色並並明家之相。上言地了。即地色了了
分明。三相之中是白相也。今定持犯取為的。


云問至一染者。能染應量。所染云何。此問恐無。謂能
染是應量。長衣至十一日犯提恐無。所染中或一應
量。或不應量。若應量犯捨不疑。設有尺六八寸巳下
之者。為復犯提。為復但犯吉准此偏問所染中不應量衣。答前應
不應者。謂所染中通應量衣及不應衣二俱犯提也。
問。所染若是應量犯提任許。或不應量本合犯吉。何
言犯提。答謂隨能染判故恐犯捨也。如是食竟。正不
正俱犯是者。今師以例釋成也。且如朝來喫正食竟。
雖未過中。或更喫飯𪌏等正食。本分定犯。設使喫細
磨不正食齊犯是也。今將足食竟洲能染是應量。更
喫正不正洲。所染中應量不應量並犯也。能是不應
量等者。此却問能染是不應量染。所染中應量染不
答意。大小雖殊者。應量為大。不應量為小。皆須捨懺。
故云義一。律結大應量得提。論結小不應量得吉。故
皆一染不同云記意[土*吳]不敘


云僧祇至數者。善毗尼人為眾。作淨不犯者。此約多
人共物。一人且與代說。餘人免犯。外難曰。前句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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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物不分。過日不說。尚乃不犯。今此多人共物。何
要一人代說耶。可引注文答云。引是共活人等。祇律
自難云。共畜衣財。多人共犯。一人代說。諸人不犯。亦
可多人共犯罪。一人代懺。多人罪滅否。答作假屬他
一人代之。眾免長過。懺除巳罪。一人設懺。餘人不滅。


律中邊方開五事者。法寶云。長衣開解有三節。大
德云。有四節。初阿那律。一日作衣不成。因開一日不
犯。二夏竟持糞掃衣比丘。佛開受五利。有衣開五月
不說淨。無衣開一月。三因迦旃延弟子億耳。在阿梨提
國郡度大戒。邊方少僧。三秊方守得十人受於大戒。
後往禮覲如來。迦旃延令億耳。持五事白佛開聽。一
邊方小僧。請開五人持律者。受大戒。二沙多開重着
艸履。三寒開皮為臥具。四塵多數數洗浴。五少僧游
行長衣入手十日方說。如來依此曲開。雖邊方開十
日。若中國此時不開。第四節。因阿難有衣欲奉迦葉。
迦葉白佛。問彼幾時遂。答十日應還。佛因開十日。此
之一開通一切處。准此餘方者。謂將邊方開。又望中
國為餘方也。未必手提始犯者。鈔謂邊方僧少。長衣
要開手提。數滿十日方犯。准此中國僧多。不但要手
提。或膝上或肩上眼前及非眼前身上。但作巳有想。
日滿即犯。


下引伽了論等者。證上餘方未必手提
也。伽論有四種得衣相。如文。明了有四句。一眼至得
等者。戒疏云。如人施衣蘇至比丘前目不觸。作屬巳
意。不說淨隨日筭取罪藥七衣十也。入筭數者。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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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日數。作日數名入筭。第二句有物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戒疏云。如暗中施者。彼人口云。某甲施比丘。暗
故不見。以身觸着彼物。作屬巳意。不說淨入筭數滿
犯。三有眼身至得等者。眼見觸。觸三至得非筭數者。
雖受其衣。不屬比丘非筭數限。何也。謂前入雖與不
許比丘自受與用。置比丘邊。擬施三寶。四有非二至
得者。戒疏云。如暗中施。眼不見。身不觸。但作巳有想。
隨得物日。即入筭數。


云四分至十日者。此約得不得門明不犯。但取不得
衣日無可相染。名不犯也。四分初日得衣二日不得。
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之者。此文兩解。初衣搜玄云。
一日得衣者。舉第二章第一日也。二日不得者。舉第
二章第二日也。謂第二章第二日。是最初不得衣日。
乃至舉後第十章十一日。故云乃至十一日通皆不
犯。若第一章。始從一日得二日得。乃至十日得。此章
既總犯。故置之不論也。鈔越此章便取第二章作巳上
證文。次依古來解。唯取第十章作也。一日得衣者。舉第

十章第一日也。此日得衣為染。至十一日出。決定是
犯。二日不得者。舉第十章第二日也。乃至十一日通
皆不犯者。據理合言三日不得。四日五日六七八九
十並不得。鈔意存略。故着乃至之詞。十一日者。謂前
未第二日巳去中旬九日並得衣。至十一日明相出
時。所染中是不犯。故云通皆不犯。通者總也。九日無
衣總不犯故。非謂能染不犯。若能染不犯者。使違律
[011-0287b]
文也。又云一日得衣尼薩。巳上斐申兩釋。若諸講士。
皆依初解。破第二釋。不合唯約第十章作之。則收上
諸章不盡也。今法寶却扶第二解。雖乍觀似局。然究
理還通。既於第十章九日所染無衣總皆不犯。便及
顯第一章十日總得衣一日為能染。下九日為所染。
並是犯也。文反顯中間八章有犯不犯。舉後懾前。斯
為盡理。今鈔正約此第十章作也。若依搜玄。却成收
義不盡。既越第一章從第二章作未成。思之。此中更
有轉降倒釣超間作句。非急不敘。如是等類者。如是
得不得十章等類也。具有八門通不相染者。第二日
不得衣則無可染。第二日有說淨法。故不相染。餘六
門或與人或忘等緣。亦不相染。餘無法緣是犯者。謂
上得衣無不得緣是犯。又初日得衣不淨施是無淨
施之法緣。下六門無與人等緣。故皆犯也。二中間淨
施者。即第二門乃至第八門也。初日得衣不淨施。二
日得衣淨施。恐有十章。三遣與人者。初日得衣不遣
與人。准上而作。亦有十章。乃至第八忘去亦爾。不具
列也。臨文略然。注文中[火*句]字厂立反曉也。餘文可解。


云律至爾者。此是當部長衣文也。若與財去等者。古
人將犯長衣貪得新衣衣體。誰去畜心不斷染着。後
衣入手。即犯捨墮。吉者是着用吉也。今師標破云。論
中不爾。謂多論中不如是也。云多至羅者。准此後衣
無染者。既云此衣不懺懺先提罪。當知畜心不染後
衣也。二衣不捨巳入淨者。此謂資得二衣。既不被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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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須用捨。故云不捨。既無有過。體是清淨。故云巳人
淨也。


云上至等者。此文有二。初申正義。二引律證
成吉羅。謂前衣雖去。罪由未懺。故有墮罪。犯捨衣不
應不捨而貨。違佛語故得吉。不同古人云着用吉也。
云不至犯者。十日內者。正是開位。故無犯。若轉淨淨
施者。作法故不犯。若送與人者。非巳物故。


若賊奪
等者。戒疏云。財在想去。無故不犯。如十誦後見本財。
更開十日。以義曰新得故。


注文。更得十日說淨更
受持之者。謂上引律離衣文。有四緣。失受無罪。今此
不然。若遇四緣。後却得時。如日新得。十日說淨。若三
衣并得。更受持之。非謂長衣受持也。思之。


取着者。
戒疏云。由前受持三衣。遇緣奪失。既無三衣。有長衣
在。即將受持。故云取着衣。即無過直懺前所犯之罪
也。下引伽論意。證知犯長衣得作三衣衣不犯也。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者。正欲通疑難也。謂前引
律文尼薩耆衣。不應與人。乃至作三衣。今此何故得
作三衣衣無犯捨耶。答此據等者。謂如此之言據有
本衣。故云此據也。得着五大色者。謂約不如法色法
依佛制不着。今為失衣故開暫着。人見比丘着此衣
時。即知遭賊。僧祗借俗人衣受持者。衣恐約暫着被
借安仞受之。以相同三衣故也。


律云他與作被不犯者。戒疏云。以財是重物。不合加
淨。雖過日限。不入長也。註文未見正開者。引文多釋。
搜玄云。若他與作被。此物被相未成。猶是疋段。即合
[011-0288a]
說淨。為作重故被。故不須說。今云。未見正開比丘得
畜被。謂西國冬到。將三衣而蓋身。下引十談上僧及
一人亦得受。更有一釋云。被相未成。猶是疋段。亦須
說淨。下引十律。談僧及一人得受。不言畜。巳上具申
三解。任情思擇云云


付衣遠行者。謂此比丘受得
巳。將付前人收舉。其受付者。藏在櫃中遠行不在。過
其十日不犯。猶是隔礙非情過故。北陸道斷。亦爾。


云離三衣宿戒。二者釋名者。人衣異處名之為離。違
其分限。約明相故名宿。此是所防云云


云具至犯
者。衣人異礙者。所以不言異界者。答以界中有礙。雖
是周界。不免失衣。故不言界。又礙寬攝得界也。不捨
會者。既不得會。又不遑捨。無因緣者。謂衣重礙法及
迦提月等。


云三至本疏者。三衣五衣得波逸提者。問。何不無尼
薩耆。答約衣邊即有捨。今據人邊結罪。故不言也。餘
衣突吉羅者外也。三衣之外即是長衣。恐不令離。離
即結吉。遂行例云。一百是佛聽。離宿故犯吉。長衣佛
亦聽。如何不犯吉。鈔云。非謂畜長之衣等者。今師云。
上言餘衣者。正是百一供身之服。雖則開聽。佛令受
持。今違故吉。長衣雖同。是開淨施。別入不開自畜。又
不受持。離有何罪。不同昔人所解。


又三衣是制等
者。謂佛親制作事通三品人。今違正制。故得重罪。百
一是開非制。但違受持故輕。長則下類者。下品之人。
佛開方便。別施他人。自無貯畜之心。故全無罪。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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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者。彼問云。三衣百一內是受持。何以三衣離宿
失受得提。百一離宿不失受但吉。答三衣正制受通
三品。今若離宿違制罪重。而失受法。百一之衣開於
中下。有違但吉。而不失受。若爾鉢亦是制離宿。何故
但吉不失受法。答衣資用寬。許無暫離。故得提失受。
鉢但一用。復有時限。故輕不失受法。


云二至中者。如文。


云三至也者。上之三礙通界並
有者。謂染隔情三。不論作法及自然。若有此三皆是
失限。故云通云云。若論界礙彼此不通者。謂自然作
法彼此成礙。故不通也。就自然中有十五種。謂僧伽
藍界等。各各不相通。若作法中戒場小界等。彼此亦
別。僧伽藍裏有若干界者。具如藍相周迊。若無俗來。
但出家人遍藍無別界。是名一界。若女等入藍。即多
界起。故云若干界也。注云。無上三礙者。五分云。一界
者。而於其中得自在往反。謂無三礙故也。


云初至隨身者。謂律疏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衣時
帶解。比丘形露。乃至慙恥。因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不
得置衣在村。若欲結衣界。即須除村巳上律文。大德云。村
無體。但約男女往來不定。故不許此處着及。後若村
去。即許仍舊。又准多論。村有五義。一村界不定。衣界
是定。二止誹謗故。三除鬪諍故。四護梵行故。五除婬
疑故。鈔中出三義。餘二在等字中收也。性相乖忤者。
說文云。忤者迹也。謂比丘受持禁戒為性。女人以情
欲為性。二性相違。故曰性乖。比丘以禁防身口為相。
[011-0288c]
女人以縱放身口為相。故云相忤也。同室等者。並如
九十中明之。云二至衣澁難者。寶云。謂有八難來蹇
澁。非情過故。開其不犯捨墮。但失口法。後見衣取更
相受加也。不提戶鑰者。等門閇無戶鈎得入。與衣隔
絕。即失衣也。若提戶鈎往會非隔。故不失。無十二柷
梯者。彼云。比丘安衣閣上比丘下宿。有梯蹬道上下
者不失。以僧祇無勢分故。云三至失衣者。情礙者。謂
情意有阻。故名為礙。當部律中皆約巳情礙。彼恐奪
衣惡獸損命等。僧祇等者。彼約兄弟分齊處。此名家
界。彼文云。家內界者。若兄弟二人共家處。於中別作
分齊。兄不許弟入。弟不與兄入。若比丘在兄所宿。衣
在弟處。是名失衣。若是兄弟語比丘言。俗人自雖情
阻。於僧不礙。任意彼此。爾時隨意置衣並不失也。多
論等者。彼約王幻等。即據也。情礙彼故。論云。王來入
界施帳幕住。近王左右作飲食處。大小行處。盡非衣
界。及作約等亦如王法者。樂人入寺近彼左右得置
衣。如王不別。故云亦如王法。問。樂幻等人不妨比丘
往來會衣。何名情礙。答不妨來往。為其樂幻等人。多
令比丘蕩逸情懷。亦得名為情礙。云曰至同界者。謂
衣在自然。身在作法。衣身異處。名為界礙。此但約自
然。舍樹多種。身衣二處。並名界礙。通界失衣者。謂上
三礙入作法界通。引法界內失衣。若自然界通自然
隨界失衣也。通得護衣者。謂無三礙入二界內。二界
各自通界護衣。此言通者。約當界說。非謂令論。思之。
[011-0289a]
下引五分證。是名別界非同衣界。同上之三礙入此
二界通失衣者。此乃是染隔情來礙於界。何故却名
界礙。答有此三事來礙於界。令界不得自在護衣。則
眾多界起。故名界礙。若無上三礙入界通一界護不
名界礙也。


云若至之者。法謂作結攝衣界指下二
衣。篇說云。今至十五界者。四分十一他部有曰。廣如
下列云云


云四至也者。一僧伽藍界者。梵語僧伽藍摩今存略
故。二村界者。村聚界也。各有四種者。如文。具列。云此
至爾者。此等諸相。不同乃至若干界者。敘古也。謂律
文云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一界。失衣者。僧伽藍裏
有若干界。古師妄釋云。此等諸相不周。謂四面無墻
及離柵等。即藍相壞也。樹車等界藂生等者。藍相既
壞。其中有樹便名樹界。或有車等。亦名車界。故云若
干也。此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者。今師破也。意道。若
伽藍相周樹車諸界。則改名不顯必藍相壞。則無伽
藍界相其間有車界等。但號樹車等界。各自衣別名
何處。更云僧伽藍裏有若干界。若周則失別不周。則
失總二不得俱故知非也。戒疏示云。若缺非藍乎曰
宜野。


今言等者。鈔主自擇也。謂約藍中有此三礙。
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云藍裏有若干界也。乃至屋
令道界等。亦爾者。示准上藍有三礙。則失衣。無則不
失。亦如是也。


云三樹至犯者。與人等者。起不礙須也。足蔭覆等者。
[011-0289b]
足得蔭晚覆身也。此但明小相者。齊此陀舉最小之
相。若滅此即不可。


不相接樹者。四面枝葉不連也。取
日正中等者。辨護衣戒體也。文相可知。有人解曰。樹
若當道。若依此樹護衣。衣須掛向枝上。不得在下地
上。謂樹界劣道界強。[打-丁+尒]故失也。此全未見理妄曆茲
言。但依文中。十誦所解。樹影覆處護衣即得。若相接
樹等者。玄云。不相接樹是樹界。若相接是亦界一俱
盧舍。正辨界體也。


云善見至失者。偏長等者。只是
一樹。於中或有一枝稍長。此枝雖長諸枝一丈二丈。
由是此樹界也。有人來往者。有女人等即非衣界。云
上至也者。上是大林。又復無難。拘盧舍也。勢非廣及
者。曰樹之勢。所覆不廣。約無難說。


云僧至故者。蔓
無歎反枷者。謂蒲桃是蔓草生。苽瓡亦爾謂於架中央。
四面各取二十五肘為自然。衣界體。謂此蒲桃等架。
猶若小林勢非廣及故。於內約肘數也。


明了論解等者。了疏云。波闍延多樓。此云勝德。是帝
釋樓高一千由旬。剡浮樹高一百由旬。此之樓樹取
雨渧所及處是界所以。衣在上身在下界內宿不失
衣。所以爾者。一者以上落下故。二不為人偷故。若身
在上反前二義故不可也。引此文意。釋成上之樹架
等。身衣上下也。


云四至處者。村外空靜處者。謂若在村內。即沒名不
彰。若論護衣即隨場大小是也。


云五車至犯者。並
俱在陸者。此約住車也。若車船廻轉者。正辨護衣界
[011-0289c]
也。謂衣在車船中身在。但住迴轉內外不失。十誦車
等者。謂此人乘車御牛盡不騎中。伹車上坐以杖打
牛。今約此杖。有眾多車。前後共行。或身在前車衣在
前後車。但車車相望牛杖相及。名為一界。不限多少。
縱人衣互隔千車。但使中間無難。皆名衣界也。又須
知是一家車。若張王等異主。即不可畜同。載船中水
等者。准祗第八云。比丘與外道同船。別有住處。外道
住處堅窂。持衣寄彼宿不。有外道聽自在往返者。不
會不犯。謂情不礙今上江船有多房尸置衣犯不准
此量也。


云七至得者。四分無相者。律中但有全界之名。與不
釋護衣。云相此謂村外別令者。今師約文以明此舍。
今在村外。若在內者。即村強舍弱。沒名何顯。故云村
外既辨村外曰舍。因此辨村。與聚同異。指後廣明。故
云後當廣說。僧祇樓閣梯𨁹道外二十五肘等者。彼
云。重舍即樓閣也。從梯根外曰向各取二十五肘為
界體。不論樓閣大小及梯在內外也。庫倉界明內
為言鈔准四分。庫倉界。即據明內為衣戒體明內則壁內也
兩無任得者。謂四分舍界。但有其名無他。僧祇二十
五肘護衣之相。又無倉庫界。明內之言。闕此二量。故
曰兩無。今於二中住取一種。為此舍界護衣之體。故
云任得。更有非解不錄。


云對至落者。前文云村聚相後廣說正指此文也。謂
上明舍界四分。但有其名不辨舍之所在。今師以義
[011-0290a]
判云。村外別舍。與朱知村聚之相同異。云何因此便
明聚落差別也。


云四分至也者。四分村界者。標舉也。律中但有村名
不辨如何得名為村。何者不名村等。下引外部辨相
也。元市名村有市名聚者。見論解也。彼云。四相院落
周備謂之村。人民共居。復呼為聚也。落者還約雕落
得名。即知村與聚外相無別。所言市者。說文曰。雜性
共聚交易之處。既知聚巳於其聚中。更有其家兩異。
次引多論相對得名。若不相對。沒名不顯。一是聚非
家者。得聚落名不得家名。即內釋曰。如二聚落。各有
一家。東西二聚相對。即得聚落名。一聚之內。各有一
家。更無別家相對家。即無由得顯。謂東聚之內。但有
一張。更無王李等家。兩聚之內。准有一王家。更無崖
鄭等家。遂沒家名。顯於聚落此宜辨家聚之相並未說護衣之義。二是
家非聚者。謂有崖虗李鄭等。多家相形。與得家名。以
無異聚相對。故不名聚。三亦具二界等者。以有兩聚
相對與得聚名。兩聚之中。各有多家。多家相形。復得
稱。第四句可知。


云聚落至界者。通與言之。但約人民共住。得聚落名。
反顯前善見論文約有市無以論全成狹局。若約家
者。唯局一姓。父子孫姓同董共居。如前明也。


云言
至界者。謂前雅名明家聚兩別然護衣之相未知。須
知同別二途次當辨也。別界者標也。鷄飛不及等者。
謂顯此界正體也。盡外別有界。皆名別界。鷄是家舍
[011-0290b]
屬人飛不及處。即屬別人之界也。若護衣者。人衣不
得互離。此鷄飛之外。即失衣也。云同至故者。同界者
標也。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者。此約四聚相延。鷄飛及
內。是同界也。彼論更有二邊聚落。鈔略不明。或可。但
舉四聚辨內自舍二聚例之。可車梯迴轉等者。一釋
曰。車迴轉相及梯曰向到墻上得炎出入。自在梯下
車上服不失衣無滿礙故。二釋曰。梯下有軸。可以迴
轉。名曰車梯。若准僧祇。但之車於此曰界上住。車扼
及後。左右輪各在一界。置衣在車前後宿等。日先未
沒時去。至明相出。時尼薩耆。聚落止有一家者。以衣
在家內。身在家外。車上梯下。臥不失衣。若無車梯。不
得往來自在。故失衣也。注文。以無別家可對者。既言
一聚止有一家。即無別家可對。論其車梯迴轉相及。
但明持炎出入。即不失也。若自然衣界等者。謂曰聚
內。或一聚內。是自然衣界外箭射。鷄飛及處是一。同
一界人衣互內外皆不失。以同一界無隔礙故。若眾
家下。謂前約曰聚。但各一家。今若有多家。設有車梯
失衣。以有情礙故。


云家至失衣者。就家界中。自論同別。一家兄弟。未分
同一事業。名一界分張。畢食業者。名別界。又名族者。
祖禰也。苦內今別望承遂祖之同名挨。就此挨中。自
有同別。巳分房舍住處。名為一界。厨井等眾共同處。
名為別界。身衣互在二處。皆失衣故。


云僧祇至失者。此文大意。前來引十多二文巳。約聚
[011-0290c]
落內外分別竟。若准聚落外。曰界相接。身衣在此曰
相接。界中失不之相。未曾明委。今別僧祇曰筒聚落
外界相接於曰外。身衣異處。失不之相。又引十多二。
界上臥類同上義上建大旨。次銷鈔文。四聚相接者。謂四
面有四聚落。中旬有空地。各是四聚同界之內。而相
連接。比丘於中。須枕車臥。彼律離衣。或云。若四聚落
界相接。比丘須枕在一界。兩手各在一界。脚在一界。
衣在頭底。衣離頭者。尼薩耆。若夜中手脚。暫到衣所
者不犯巳上律文。謂引律是通夜護衣。乃言夜中。手脚至
衣所不犯也。問。名何通夜。今師云。謂通夜分。隨於何
時。手足暫至。即無犯也。古師即約從初夜時便在衣所
至明相出。並不得去名無通。彼律更急曰分。但護明
相猶是寬也。此全不達教意。妄致斯解。今引戒疏四
句。初云。一日光未沒去明相出竟來。諸律總犯。二暗
去明來。唯僧祇不犯。三闇去闇來。曰明去暗來。諸律
同皆不犯。准此第二句云。闇去明來。僧祇不犯。豈非
初夜分會衣了去。直去明相出。後來無過。何曾制於
一夜。須在衣所。故知非也。外難曰。彼律既是通夜護
衣。鈔文何故言明相出。衣離頭犯。答古今諸記皆云。
雖取他部之文。限約無依曰分。又准別序。第四門云。
四分判文有限。則事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
他部之事。是以鈔文。依本限約。故加明相之語也圭斬
一解蓋未善自他宗也今衣大德云。鈔中明相之語。正約祇文。結

犯分齋非曰關分限約之文。謂彼律通夜。護衣結罪。
[011-0291a]
無依明相。若衣若夜分曾會衣竟。明相現時來則不
犯。若夜分不到衣所者。當時未結離衣之罪。亦須明
相出時。方結犯也。故彼文云。日光未沒時去明相出
時尼薩耆。又准戒疏。引祗二句。一食界比丘。初夜入
中即犯。二衣界若夜不至衣夜未結罪明出方犯。故
知。彼衣寬食急食。即當下結之衣。乃明相始犯。今鈔
文有明相字者。是依彼宗釋結罪時節。諸家不達此
義。但見明相二字錯認為四。分限約非之矣。又難曰。
祇文既是通夜護衣手足暫到衣所明出。尚猶無過。
何以一夜枕臥明出頭離衣成犯耶。搜玄云。若准依
曰分雖一夜非明相。若離故是犯位。若准他宗通夜
會義。初旦出法云。頭枕衣其實未犯。至明不枕。則是
離衣若也。曾枕無來無犯。今至此解二。俱非理本為
明於他部通夜之義。何得却將四分明相以通。必若
約彼他宗。既曾一夜枕頭。何得明出成犯。又云其實
未枕者。語下相違律文分明將衣枕頭。今及為他
理便言未枕此解悞於後學。或有釋云。謂雖身衣同處而無
護心手脚不暫到衣所。故明出犯也。今云大會衣者。
一須有心。二必手提方成。今雖以頭枕衣作意。然手
脚全不暫到是以明出犯也。下文自釋曰。若手脚至
衣所不犯。證知不謬同日是身分。何故手足至衣即
不犯。大德云。手脚有執捉之頭無執捉之能。又引十
多例成同義。清依此解不在疑壞所釋文徒昏鈔意
也。外道者九十六種等是。門屋一等者。正辨分齋也。
[011-0291b]
同見者。謂有一類外道同是空見。或同有見。亦有亦
無非有非無。於此同中。但同一見。是名同見。同論者。有
一分外道。同是言論等。名為同論。若依約作樂人等
來往遊行經營住處於中。即有同別界如前者。指同
挨界中別堆共住樂同一部樂。而衣食別聚處等。等
取造食及大小便處也。作食別取水故。即是別界人
衣異處所以失衣。若同屬一主者。謂戲笑人部黨雖
多與同屬一主衣食。並同隨所置衣不失。謂上失者。
是情礙也。屬主若多情必不一。故有礙故。多論重舍
者。謂是樓閣也。辨相可知。云上至元者。問。上來如許
衣界總是同分。文中何故此言四分無文。答四分雖
具有名。然於辨相是無。皆引外部類例而釋。以為允
當。故知此言無文者。是無辨相之文也。若一向全無
即同向下四界通。依外部故思之。


云八至餘者。多敝露者。謂一面有壁。三面無壁是多
此二據西天。若此土即不爾也。若此堂內護衣。後面有壁。齋壁即
是界。若前面及兩頭無壁。即齋詹際雨滴內中影覆
處為界。庫界者。約明內以辨衣界體也。


十一阿練
若界等者。蘭若無界者。然謂逈空野。無有樹林。若有
樹處自成樹界。若爾何故律文。約八樹中間等耶。可
引注文釋。通云。假以樹量大小也。八樹中間者。今釋
空處。不知幾許為界。假用樹量。實非有樹也。七十有
餘者。明此律衣界八樹七間。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
寸。兼勢分十三步。合有七十一步四尺八寸。故曰有
[011-0291c]
餘也。


云次至用者。道州井水。此曰當律名相。俱無全引他
意。共成行事也。


云十二至不失衣者。十誦弟子
為師持三衣在道行前後去師。遂即值明相恐失衣。
白佛。佛問。相去幾許。今量之得四十九尋。佛言不失
過是則失。僧祇道中臥等者。亦准前文例解玄記至此二錯


善見等者。此謂衣在界內疑心。謂在界外。不慮失
體故。不失受法也。律云。失想界外為言者。鈔主簡異。
謂律開緣失受無罪。夫中衣實現在忘起想心。謂賊
持去出於界外決。謂失體作在外心。所以失受。今則
不失疑心。恐在界外。不慮失體。衣在界內。冥然不失。
明出不犯。若弟子夏未滿者。寶云。未滿五夏。不離依
止非。謂安居未滿。謂此弟子本無離。師之心。以貪法
味。以法如師。故開無離。師罪師衣。在界外故。得離衣
罪也。


明了論等者。論云。善解三衣六憐愍諸比丘。
故有六因緣。離三衣而不得失衣罪一。僧羯磨所作。
此有二種。一迦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為遠行及病
人。僧和合所作。此二並由和合作羯磨。雖離衣無罪。
今合此二為憐愍。二依他所作如布薩界。有二種羯
磨。光結布薩界。後結攝衣界。極大三由旬。令用量也。
三不離所作者。以波闍延樓。及剡浮樹樓。高千由旬。
雨水滴所及處。是樓樹界。以此例餘樓樹亦爾。四垣
墻所作。謂伽藍及舍中轉車方便所顯。如後釋之。五
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四十九與度處相對覆地。直
[011-0292a]
身申臂斜衣各攝一角各相及。許不離衣。兩人相逐。
一人擔衣。或在前後忽覺夜曉看前後擔衣人相去
遠。心疑未知失不。即語持衣人令住。自亦住令持衣
人倚處一尋一[打-丁+林/之]。亦弓以弓量度地。四十九弓地。齊
此為限。更取三衣㝡長者。斜牽兩角。彼時覆地。直身
以脚際向弓頭所及處向此人。人亦覆如前人。若相
及不失衣。住處時節。所作處度。謂阿練若時。謂夏安
居中住處。又恐失衣。佛令以衣寄餘處。亦夜得離衣
宿不失。轉車者。當第曰垣墻憐愍也。了疏云。言轉車
方便者。比丘出界值明恐衣行至寺門數步。不知如
何。佛憐愍故。方便開之。令取一枝。以隨伽藍用。何等
為四相。或塹或籬墻等。隨其高處。將此杖量之伽藍。
若以壍為相者。其壍必有大小深淺。若廣與淺量廣
為量。若狹與深取深為量。若籬墻為相取㝡高處量
之。若四向總佉淺。即隨界邊有樹等。取極高者。用仗
量與取高處為量。乃將此伏一頭量車中央一頭出
車外置。明相出時身至之處寺門邊相去之間迴轉。
此車若扙頭及墻院令此人住昨日處所倚便轉車。
若枝頭撥著。此人則不失衣。不及此人。即失衣也。於
第六中後有二。一大小便難。二他加行難。不失鈔文。
自引了疏。解甚分明。覺者可委也。


云十三至等者。州界者即誦也。水中可居曰州。即今
水中沙洲之類。


十四肘者。正辨護衣界體。計曰步
一尺二寸。有人來往者。王及作樂人女人等。是礙即
[011-0292b]
失衣。故水界者。謂約淺水以辨也。鈔初引見論。據水
為言。與陸地別。衣在岸上。身入水即失。次引祇文。正
明淺水。在此水中。不妨行李故。前後相去。得二十五
肘不失衣。是護衣界體。計有七步半也。若船上入水
即捨者。衣在船內身入。水中即。失此亦據深水以說
也。井界者。或置衣在井欄。傍四面。各取二十五肘。計
七步半。以為界體。或井內但齊內面為體四面。更無
二十五肘也。要須澠連。方免其失。[宋-木+三/日][宴-女+七]例之內外可
委也。教倉也。


云此至是者。結也。大小如上者。謂上十五種皆據護
衣界之正體如僧村二界。以四相為體。樹界取日中
影蔭及雨時水不及處為體。乃至井界取二十五肘。
或井內為體如是大小。並如上文所說。若准四分加
勢分者。謂隨上來自然體外不論大小。一例加浮勢
分鈔引律文是也。即曰面各十三步。


云諸部無勢
分者。謂四分釋僧界。即無勢分。自然衣界總有勢分。
准此文獨有。若外宗衣界。並無勢分。但齊戒體。體外
即失。如祇文寺。門外不提戶釣。即失衣等。可不例解
云善至會衣者。同既云。諸部無勢分。見論之中何得
有耶。可引鈔釋云。差見中無也。若爾何故。彼云約不
健不羸人擲石落處等。豈非勢分。更引鈔答云。彼有
擲石之文。別為除事等。謂擲石雖同所為事別。彼
文明盜戒處所。謂蘭若聚落。俱是盜處其中有物盜
取。即犯云何聚落界。謂取不徤不羸人盡力擲石所
[011-0292c]
及處。取石落處。不取石勢轉處。齋此是聚落。四分中。
但言擲石落處。不云不取轉處等。文非明了。故不取
之。見論雖為餘事。與文決了故。取為准也。諸師評云
等。往古諸先德。咸共評論。可有十三步也。十五自然
通著者。謂此將一十三步。通向前十五界體。四面而
著。雖人衣互出在體外。猶是十三步勢分內。亦未失
衣。必在十三步外。即成失也。准不通法界者。謂擇衣
界。即不通勢分。但心於界體。必須入須手分。即成會
衣。若但在外。亦即不得也。所以爾者。首疏云。有法故
無。無法故有相。疏云。開不重開本結衣界。猶是一開。
若加勢分。大成疎慢。故不可也。


云僧祇至易重者。此文為談上來法界無勢分也。准
祇云。比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語比丘言。今夜
欲供養形像。當助我料理。比丘助日沒故。欲還殷勤
百宿。餘如鈔文。以門屋梁界內者。謂既不得入。但住
門下以手提梁即不失衣。以門有南北梁。連於門下。
與衣同界。因作四句。一捨衣不得罪。謂至異處宿遠
捨衣借衣時故無罪。二不捨衣得罪。至他處宿。但借
衣持。不捨本受者。明出後還他衣不捨受法却受。是
衣得壞威儀者。三亦捨衣亦得罪。離宿犯者。以輕易
重。四不捨衣不得罪。衣不離身。今鈔文前段當初句。
後段當第三句。思之。


云若准至犯捨者。謂雖作此
投梁內手門孔中。約內無礙方得。若有三礙。不免失
衣。外護不成。若有三礙衣隨身也。及界外事者。水陸
[011-0293a]
道斷急難等緣。名界外事。故開怒捨。若不作上三事
者。一謂無三礙須至擲石及處。二有情染二礙須手
捉衣。三若有隔礙要須遙捨也。


云上至中者。戒疏云。僧村四相周[打-丁+坴]是強。樹車共界
體約不立。餘十三界。各不相擇。故云諸界相望不論
強。初然其蘭若一界㝡弱。儻有樹車。來此言處。菓若
之名。亦不顯矣。若將僧村二界。互相望者。玄云。強村
僧弱。何以得知。故結衣界云。除村村外界。若無村時
現結怒除。若現有村現除怒結故知村強也巳上取文。淮
南亦云。村強僧弱彼擇曰。若三五僧。在俗家中。伹名
村界僧界不起。纔有俗人男女入來伽藍中住。便有
村界起。所以律文令除村也與前解意同。法寶云。上之二
說俱非雅當。且如俗人。入伽藍中。露地住時。有何四
相。名為村界。今約義明。但為結人。男女在藍。障礙取
衣。不得自在。非是別有村生。律文假令除村。亦是除
其妨難。何處有其村體。以此而量。故知。僧村二界相
望。並無強弱。思之。樹下有車界等者。乍觀此文。似有
強弱。以樹下有車界占。即車界強車外有樹。被樹界
占即車弱。今鈔意。但取不礙義邊。是無強弱此釋有理。又
樹下有車。車界雖生。而無勢分。以在樹內故。不妨其
樹。却有勢分。若車外是樹出車屬樹。更無車之勢分。
若出樹至車。亦無樹之勢分。若僧村二界下。明伽藍
勢分中。若有樹車等。界則衣樹車界。護衣於樹車界
外去藍邊有空地。即平分勢分。故云中去呼分勢分。餘
[011-0293b]
皆例此可委。


若堂庫有車船等者。謂堂庫四面有障假有車船等。
在中但名堂界。以強收弱故。若爾。前來樹下有車。何
故樹不能擇他車界。可引鈔通之。不同樹車等
車在樹下及場上時揚四面。且無障清收摴。是以
兩不相礙。如淨地不周等者。引例成上義。如伽藍
四相周便有攝食義。即須結淨地。若不結者。有宿煑
過。藍相不周。段食在內亦無失。以無收攝之義。不可
類解。若互錯涉等者。謂庫堂是強。能持車船。若餘樹
車等。不能相枝。雖有文涉。但自是列界也。餘如戒疏
者。彼云。未顯兩相相接通成護衣。所以第三明於彼
此不相收持。文云。此藍非彼藍。乃至此樹非彼樹等。
雖互錯涉別界所收也。


云第至種者。謂上具列六緣。此當除五緣也。有緣浮
列七種者。汎廣也。


云一至羅者。或對首心念者。或
者不定也。有人對首無人心念住。文以輕易重者。非
謂非法。開離衣一向無罪。今易離宿重提。但有缺衣
之輕吉也。四分老病比丘者。文云。時有一比丘。有乾
痟病冀掃僧伽梨重。此比丘有因緣。欲人間遊行。以
此緣。即顯衣病。互有不成也。注文三十巳去名老者。
玄云。多論文也。或准俗秊三十為一世。一世既過
當老位。大德曰。今約夏論。即俗秊五十。可當老位
不取。初解離衣法如疏者。是首疏。彼問云。離衣得幾
月。卷曰隨乞長短。或乞一月極至九月中間。延捉一
[011-0293c]
任當時。若中途病差。及衣輕限滿等。則不許離。若准
四分。得一月離五分得。前安居人至來秊四月十六
九箇月。後安人得八月所以。爾者。以夏中不許遊行。
若准具論但以病差為限。又上所離衣。是僧伽梨。非
下二衣准此四分。若依五分多論。開離七條。由入聚落。須
大食故。五條常彼一向不許同離衣為約。得法日以
論為約。離日以數答。但從離日而數也。餘如文。


云就至會通者。前三得曰法離者。謂第一別人作法
對首心念。二對僧老病等。三對處結不失衣界是也。
後三無法離者。第五王路隔塞。六賞勞。七五分僧俗
六夜蘭。若何可知。得罪分別等者。初判一向無罪。二
重明第五失衣不失衣。謂難忽生。隔不得會。既不得
會。心即忘却會衣法式。不得往持。即斷故失。不失如
後者。恒懷頂受念念不斷。思靜即會。即不失衣。故指
後開緣中也。明初在一向無罪中辨者。據其難緣。縱
使忘斷失受。非情過故。一向無罪。問。不料簡第一緣。
答第一一向是罪。以輕易重。故不料簡也。對僧作法
有緣時在者。病在衣重迦絺那衣未捨。是有緣一八
九五月。是時在也。限滿者。假使有緣為時限滿。故失
衣得罪。餘一一准思者。除第五三二文中。明忘在外
三緣。是餘一一進退。皆准於此思也。知而會通者。思
與。若知通舍前之三種。餘不繁錄。


云律至諸部。別辨不犯也。此謂失體者。四分五分失
相無罪。謂決心作賊持去之想失。其衣體然衣實界
[011-0294a]
內想心。謂失即失受法。即是捨心無情過。故衣不犯
捨。善見言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不慮失體。故
云此謂失體也。不同見論之中。體法二俱不失。以弟
子將衣。先入界故。前言失受事隔不知等者。却牒料
簡門中。五中隔塞。或忘斷故。失衣文也。既彼示同此
難。何故言失鈔。通云。事隔不知。知正辨所以也。事謂
難事。彼此事隔。不知思會。經明失受。由是雖故。不犯
捨也。此即恒思會護。伹取會無由。雖則經明。不失受
法。前指不失如後。正是此文。進退者。律文之中。前明
犯相。後明不犯。進向於後。即是不犯。退却向前。即是
犯也。前無非攝護之人。比類二礙。退就犯位。失衣犯
捨。若恒懷攝護之人北其二礙。進就不犯。失衣無罪。
又有不立染礙等者。敘古也。古云。據其初緣置衣在
俗女處。往取形露招譏。豈非情礙。此不通諸部者。破
古也。十誦文中。具有染礙之義故。


云問至之者。如文。


云且至之者。廣如注疏者。彼問
云。如或開緣何分勤惰。答諸界相開。並為奉者。必有
惰學根本。非是通開。羯磨疏中。衣食二緣。廣有成敬。
自餘物略僅知與巳。


云月至三者。釋名者。開齊三旬悕望得之名為月望。
此是所防云云


云此至界者。但三衣是上根人也。
畜長下根。不在此例。故云不須此戒。


云亦至犯者。
列緣也。一故壞三衣者。新衣不開。二財少不足者。若
衣財足。亦更不開三為換。三衣者。初戒不開一月明。
[011-0294b]
須為作三衣。以貿故者。四不說淨者。若說淨無過。五
無犯者無緣。注云。同長衣即失奪燒漂也。六過限外
犯。末過無失。如下廣列。


云此至長過者。初十日隨得作成。若不成衣。至十一
日犯故住。或云。若十日中同衣足者。截割不者。至十
一日。隨衣多少並犯捨。同衣者。布與布同。絹與絹同
等。第二位從十一日。後隨日得足須成不成。足者。明
出犯捨。若未足無過。第三位第三十日。一向限之者。
戒疏云。無論得衣。俱同說持。明日巳後。更不開也。既
云俱同說持足。則加法受持不足且持諍說不同順正約不
得說淨名一句限之也


僧祇等者。謂點淨也。庶行尺庚反急竟
者。即疎疎行針貴在急了。或云麤行戶明反隱竟。即麤
陳作行位也。今取上解。約當日須成。是急義故。此律
下可知。


云若至也者。明三俱故。欲換三衣。各開一
月。即將九十日。分為三位。有通求別求。若通求云隨
得衣財足。即作者。初十日常開如上。二從十一日。至八
十九日。為第二位。隨得足日。成受持不者。明出犯捨
兼染餘未足衣亦犯。若全未足許向後求三第九十
日。若得作成。受持不作。至明犯捨。同前一向限之也。
若別求者。標心乞□。布作五條。紬作七條。絹作大衣。
亦如上作三作云云。同體未無犯。若足便須作成。若
不作成兼染。餘財亦犯云云如上。非正替者。恐人疑云。此
是三衣財體。無長可防。何以犯耶。今云現有三衣。在
此未作衣成未能替故。衣若不作成衣受持。即為長
[011-0294c]
物故。


云餘同長衣開者。淨施遣與人失奪五相心。
及迦提等。八緣開不犯也。


云取至四者。釋名者。虗心送與領納屬巳名之為取。
離七世族。故曰非親。尼者簡下二眾。衣者唯五衣也。
此是所防云云


云具五緣者。總標犯緣也。云一至
無犯者。如文。


云五至俗者。虗心送與領納屬巳名
之為取離尼自與使人受。二使與自受。三使與使受。
四自與自受四句皆犯也。既云與人何簡道俗者。破
古人也。古云。尼五衣外有長衣得施。下三泉不得與
僧施受俱犯。今破云既云等云云。但使大僧先無求
心得受。又據或是受持五衣。今此所施後是長物有
何不許。


云律至不犯者。注文。一高祖者。七代㝡尊故曰高。去
身四代。高祖姉妹。即高祖姑。女即曾祖姑。二曾祖者。
去身三代。曾祖姉妹。即禰祖姑。女即祖姑。三稱祖者。
父𠪄曰禰。法寶引俗禮云。祖巳後為立庿。以栗木長
尺二狀似書筒。於上提官銜號為木主是在庿中四
時[水/王]饗。今翁之姉妹即姑婆。女即兒姑。四父五巳
身。父之姉妹即師姑。女即巳之姉妹。六七可知。問夫
論世代。合據男辨。所以約女以明。答凡明世代。合約
男辨。今辨戒緣。須依女說。此皆親尼不犯也。餘可
知。


云使至五者。釋名者。駈役外尼曰使。非親洗濯穢服
曰浣故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律至提者。問浣染打
[011-0295a]
等三各別。合分三戒。何但制一。可引鈔釋通云。浣染
打實是三戒此明離意同猶一衣生者此今意也。謂相由致犯
用浣故染。由染有打也。此戒業重者。重互兩解一。一
上聲呼。如下鈔云。即今弟子因交致染。故二云平聲
呼如下引律院染打於一衣。上結三尼薩耆。即重重
犯故僧正


云五至戒者。如是互作五句皆墮者。一令非親浣而
親洗。二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院。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自浣。五令親非
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五句並犯。或有畜尼弟子者。
是檀須弟子。非謂依止。以尼通依僧故。餘如文。



三至吉羅者。自與使與四句皆犯者。一自與尼使人
受。二使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四句雖殊。
皆尼目浣故結也。准此無重犯者。古云。一衣之上無
浣染打三尼薩耆。所以爾者。謂纔浣竟此衣即是以
犯捨也。假使尼更染打亦但結吉。若於三衣之上。即
有三罪。謂准十誦多論之文。無重犯故。一衣無過。有
重犯者。今師釋也。今云。此本是清淨無犯之衣。比丘
將付尼時使語彼云。與浣。浣了恐色脫。即與染。染竟
必致即以打。如是一時落彼彼作未竟衣。未結犯不
成過。衣三事畢時三罪頓得。若令作三。但為作二決
心罷者。衣得二罪後忽更打只得吉也。若伹令染與
不染打。此得一罪。後重染時成有過衣。亦但吉也。使
尼湔者子先反說文曰半洗也文音淺。謂使尼湔處有罪。餘不湔處
[011-0295b]
雖無罪不可割破。且將合捨。


言五至羅者。比丘尼
薩耆吉羅者。謂先令浣故提。未淨重使浣故吉。云不
犯等者。如文。


云從非親至六者。釋名者。以非七世。故曰非親。未入
道眾。稱之為俗。彼不請召。但自求不見。故號無衣。此
是所防云云


云多論至彌者。制意也。是好非好者。
謂持戒破戒也。實好犯墮。是自代其功不好。云好是
誑委他得物犯重。注文無戒沙彌者。謂無十戒也。以
十戒中亦不許捉寶故。


云具六緣者。總標犯緣也。云一至犯捨者。非謂迦提
月中開從他乞者。釋疑故來恐入疑。云迦提賞勞用
乞。何故要須失奪燒漂方開。鈔文簡濫。故云非謂也。
必是無少交不濟冬者。謂約貧乏總無長財。即開迦
提月中乞衣。若有長財。亦不開許隨量。乞衣者。隨三
夜量。夜量外不得。更多貯畜即是貪故順正記十三各隨重乞不
准波句通違篇本。四肘者。七尺二寸姬尺巳上可知。寒暑相

者。冬月著生等。方便說法者。規前利。故緣中一條
者。衣曰緣中一修也。


云五至中者。如法治者。玄云。通輕重也。此是僧物雖
開暫用。今不還僧須衣夷法治之。非吉羅也。如雜法
中者。諸雜篇中彼有通賊方法等。


云律不犯至罪
者。通前五緣者。四分開通中奪失燒漂。曰更添五分
衣壞一緣成五也。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者。
謂邪命乞求是非法。求施俗人知是非法。故與因結
[011-0295c]
施物成他業果。若俗不與僧。但有心未成果也。亦要
此解記中引七百結集。文太繁不敘。


云過至七者。釋名者。失三受三。名為過分。從彼與受。
乃曰取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六至知足者。五過知
是者。古人失三受三。即是知足。失三受四日。是過知
足。今師師失三受二失二受一除。則別求失一不得
受。今失三受三等。即過知足也。尼五衣例此六領受
犯未受無過。


云律至別處乞者。如文。


云四分至
交犯者。前戒為他不犯等者。簡濫也。前戒自為巳即
不得。若為他不犯此。或自受得衣與他故。犯由情謟
故。若爾既與前人。何故自犯。答假是為他要自受了
方與。故入手時。即制與犯不犯者。鈔文存略。若知足。
若減知足。若依細薄不窂二三重作。不為失故施。一
切不犯。


云勸增至八者。釋名者。數遣。答縷名曰勸增。隨縷與
直。故云衣價。此是所防云云


云論至犯者。虗心辨
價者。靈喜之心。不從他乞也。餘如文。


云四至指墮
者。戒疏。問云。勸增戒中一縷便犯。乞衣戒中四肘方
犯。何故不同。答本施主無心乞肘。任其多少。惱義是
微。故曰肘犯。勸增之中。虗心限約不定。今乃嫌少索
多。[企-止+立]惱之情㝡重。不問多少。同犯罪也。


云律不犯
等者。如文。


云勸二家至九者。釋名如前。


云制緣至得者。制緣
同前者。制犯六緣同前云云。勸令二家為異者。謂前
[011-0296a]
但一家今二家。勸令共作一衣異前也。除殘文義。如
戒疏述之。


云過限至十者。釋名者。越三六制名為過限通迫淨
主。故云念切索衣。此是所防云云


五至犯者。四過
分索者。若准律文。三語六默未犯過即犯。又見論云。
純語往索齊六不犯。過六方犯。純默十二未犯。十三
方犯。語默相參。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類知五語
二默。七反未犯。曰語四默八反未犯。三語六默九反
未犯。二語八默。十反未犯。一語十默十一反未犯。全
默十二未犯。十三方犯。以一語破二默也。問。默然索
者。可住幾時。答祇云。如人入庫取者。著店上頃。又如
褁幞物頃。便須去也。見論又云默者。不得語。喚坐不
得坐。與飯不受。若請說法問義總不得答。彼若問。何
故至此。答居士自合知之。


云律至不犯者。即相布
施者。約本施主說。非謂淨主作此言。思之。應以侍者。
隨淨主所期之時也。波利迦羅。此云助衣身也。或有
難云。忩切索衣戒中。有淨生生者。且淨主因畜寶始
有。此既未制寶戒。何故有淨主耶。答此戒理合在畜
寶後。但為結集家。或飜譯者。安布錯也。思之。


云乞至十一者。釋名者。梵云高耶僧悉呾利。此云野
蠶臥具綿。損命求作法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
故者。制意也。如文。鈔闕具緣。戒疏具五。如別具列。


云四分至自入者。若雜以毳者。字林云。細軟羊毛。又
尚書云。鳥獸皆有三種。一大毛謂之羽。二毛管。謂之
[011-0296b]
拔坮肉小毛謂毳也。劫貝者。樹花也。戒疏云。若據前
緣。至養蚕家乞綿。看曝招譏。今論雜作純野蠶。以疎
說親。俱令斬捨。憍奢耶為絲中誦者之名。是綿名養
蠶所得也。如秦地養蠶法者。如此土養蠶所得。彼無
絲綿兩異。但總名綿。准如此間。則有兩別。乞之皆犯
捨。故下文乞縷是其事也。臥具等者。多論云。三衣總
名臥具。古人云。此相難識。今師實相此是袈裟。但以
三衣總號。此土先無聞說。以綿作僧伽梨。此既本無。
不知何物。而廣長有相。因被於教。故以翻之為臥具
也。或云敷具者。三衣名也。多論六秊臥具正是三衣。
若非三衣。云何乞法黑白臥具。並同此也。外國亦得
作三衣。只為乞得。故犯捨。若他與離煞者手。即得雜
一毛便等者。取憍奢耶。如一毛長雜餘物作。即便犯
也。若用憍奢耶衣體。作紉處。揲垢膩處。是羊毛細揲。
是憍奢耶。乃至經䌧交迦穿雜。並是犯也。非悲不破
戒者。雖離煞者之手。元是損生之命也。若受之四等
之中闕其悲愍眾生之心。被非煞者。不乞自施故。不
破戒也。今有一方禪泉者。續高僧傳說。衡岳思大師。
徒眾在山。皆不著綿細。擣然夫以為絮。將布衭之用
疑寒也。


云以至吉羅者。乞蠒自作綿無罪者。謂是幾了熟蠒。
此家無蠶不是自藏了者。比丘乞得自作綿不犯為
責。有虫吉者。虫雖巳死招譏結吉故。云律中至羅者。
如文。云不犯至疏者。若得巳成者。謂前人蠶家乞得
[011-0296c]
作成施我。我不自乞作無罪。仍斬也。餘如戒疏者。彼
云若得巳成者。亦須齊斬。此言甚切。云何可通。如五
分他施巳成。亦犯捨。十誦。若得巳成受用不犯。有釋
云。但是部列不同十分誦五。若得巳成者。下列滅無
開文但道斬壞。如何捨制與用他開疏。又問。既云非
法受持成不。答如律通制。但云五大上色不成受持。
至於財體並無得不之判。今准央堀經文。僧綿成施
持。或人莫受設受非悲不破戒。據此斟酌滅有餘義。
非急不錄。


云黑毛至十二者。釋名者。乞黑羊毛作三法服。此是
所防云云


云此至等者。此四臥具者。綿黑日六秊
四臥。或並是三衣。總號昔人疑之。至今未決者。義淨
三藏云。敷具者。謂是臥褥。一則織成。二則布體織成
者。氍氀之類。布貯者。乃是𣒰褥之流。昔人聞此言之。
至今疑情不決。相疏云。此相難識也。僧祇巳下。引文
證也。謂四分文中不了。但云臥具不言袈裟。致此疑
懷不決。今引祇文栴僧伽梨迦鬱多羅僧安多舍尼
師壇。亦云臥具鈔。越中間故。云乃至用除疑。故外難
云。此四並是臥具。何不同前戒首之戒。不然則在後
昔戒之。而於此戒中定之。玄云。古師見律乞為臥具。
謂是臥褥前。或是綿疑稍薄後二。是毛不異於此故。
於此中定境。後乃同收。前衣名同。相從總述。更有異
解不正。云四緣至如且者。一純黑毛者。非黑毛是闕
緣也。僧祇云。謂此毛大貴一兩直二三全錢。其體細
[011-0297a]
軟。觸人眼精。皆不淚出。甚為難得。出四大國。一毗舍
離。二弗迦羅。三剎尸羅。四難提䟦。陀國時人。往彼求
此毛。或得還。或死不返。諸比丘多求令彼家破招世
譏也。二作袈裟諸比丘求此作三衣坐具。准除漉囊。
是開緣也。如上者。如上或自作敬他。作成犯捨不成
者。自為他作犯吉等。云不至犯者。若得巳成者。戒疏
云。不同前或假得巳成。猶令斬壞此開故。無文令壞。
若截割壞者。注文自釋云。無作[搬-舟+士/日]割。謂本作時擬壞
故。若本無心壞作成。即犯也。若細薄疊作兩量者。注
文自釋云。無意後得。戒疏云。細薄重披。謂初雖是細
貴擬後作。麤賤者。相揲重疊與披。即非純黑不犯。准
此即是。元意待後。付得故者。初作純黑未為犯也。攝
熱巾者。謂食器熱。以巾褁手捉也。


云白毛至十三者。釋名者。白毛三衣是所防云云


云因至犯者。因緣者。黑白雖殊。俱非應法。譏呵義等。
故曰同前也。佛制參作者。諸比丘亦見前戒不得黑
故。便以白毛作之。因制三毛參也。不依敬參是以犯
故。


云五至犯者。列緣也。一三毛參作者。外難曰。此
列犯緣。今既依教參。何得却犯耶。法寶為通此難云。
據理三毛參作是不犯緣。今可加不以兩字。即成犯
故。外難曰。既不以三參作。將何而作。若純黑犯前戒。
若純白犯此戒。初緣若純尨即無犯。今云依制參作
理非可犯。因制參故。便有拒違。向下自有增好。滅惡
一緣。即違教犯。今須存此正是犯緣。不須加添。不以
[011-0297b]
二字。思之。四增好減惡下至一兩者。欲明增減。先敘
相參。如戒下文云。應用黑半毛三分白四尨也。假如
四十兩毛。用分為四。言二分黑者。二十兩黑毛也。三
分白者。十兩白毛。四分尨者。十兩尨毛。此謂四分澤
津之人。語少不了。今准五分云。應用二分純黑羊毛。
第三一分白。第四一分尨。證知前來二十兩黑毛白
尨各十兩也。今不依此參。致有增好減惡。謂黑色增
一兩犯提。約體貴重。故白毛增一兩犯吉。體稍殘故。
尨毛增之。全不犯此耳。脚上短毛體極賤故。問。三毛
俱參黑既體貴何故制以二分其數却多。答戒疏云。
就同制或故黑多也。又黑色雖貴順法服相白。是結
服所以不多。尨毛麤短多即無用餘文可知。


云減至十四者。釋名者。作三法衣制有秊限不得違
越減於六秊此是所防云云。云六緣至犯者。如文。


云僧祇至不成者。未滿六秊不得。更作者。謂外三律
中。但未滿六秊。假捨故者亦犯捨。四分不爾。如下開
緣中明之。白羯磨眾一一不成者。謂作白不成。作羯
磨不成。眾僧假和合亦不成。故云一一不成也。云四
分至一切得者。別開不犯可知。云不揲至十五者。釋
名者。慓名即是云云


云五緣至犯者。若有心以故者。揲作成亦未犯。若無
無揲心作成即犯也。


云此至不須揲者。後二俱句
准知。謂作故如量。兩戒俱持。作新過量不揲。兩戒俱
犯。隨十種衣通得者。謂憍奢耶。劫具欲婆羅等。隨一
[011-0297c]
皆得。


云津不犯巳下如文。


云持羊毛至十六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緣者。總
標犯緣也。


云一至第四者。此戒犯緣具四。今依戒
疏科分二。初前二別明。次後兩合釋云云。一是好羊
毛至第二巳物此前二別明也。今釋中。二初前標。後舉依他
部。略明二。四分下廣行。當宗辨三由旬。及過犯之相
此依搜玄科鈔文也。自持至第四者。此謂前標三自持也。後舉
第四中間。僧祗略消二緣。上半是三由旬重擔俱犯。
即是過限故云云。齊九者。三人各持三總計九未犯
重擔。即過犯第四緣也巳上正釋竟。或依法寶科為前三。
令辨二。第四下別釋。第四所以注第四。兩字者。一為
簡下四分。二為解上僧祗此釋違疏文益失鈔意。云四分至亦
吉者。不得助持者。自擔三由旬竟使他持於限外。更
助他得吉。若五分但聽持不許須戴背負也。若持餘
衣者。恂遮羅葉草。餘物者。戒疏云。帽巾等吉也。云若
至不犯者。毳裝去呼者。字林云。細羊毛作也。雨中披行。
古來天子大夫服之巡行邦國毳繩者。以毛為也。除
處毛即耳脚上毛也。准此亦是未擔之前。若曾擔毛
三由旬竟。更持上諸物。亦犯吉也。云使至十七者。釋
名牒鈔云云。云制至中者。犯緣具五。一是比丘尼。二
是非親里。三是巳故毛。四自巳院染擗。五竟犯。餘如
疏中者。首疏廣明姨母女人來。至佛所。但亦不坐。恐
招譏等云云。如彼。


云畜錢至十八者。釋名。貯用屬巳名畜情所珍翫為
[011-0298a]
寶。錢有八種下文自須。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故
者。制意如文。


云寶至罪者。八不淨財者。標意也。且因
等列數也。


云初中至經北者。次如上不出佛經者。
謂經律論文。雖則通云八不淨財。須其過患。不應受
畜。無其一二之次第。今上所列。初則田宅園林。㝡後
及諸重物。引是古來先德。如是安排前後。故云不出
佛經也。


云二明至正解中者。玄云。釋迦一化凡所
制戒不對俗。明唯斯一戒。對俗人制。佛告大臣若見
受畜如此物者。當非我弟予。沙門四患即此戒是者。
經謂涅槃等。律乃諸律。佛造大臣。日月有患。曰不明
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何等為日。謂阿修羅煙
雲塵露。是日月大患沙門。亦有四患不明不淨不能
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謂不捨婬欲。不捨金寶。
不捨飲酒。不捨邪命自活。是名四大患也。所以大患
准曰者。莊嚴論云。酒為放逸本。婬為生死原。金銀生
患重。邪命斷善根。今此四中是其一患。故云即此戒
是也。


云。二明至開畜者。禁重如後所明。如此文後引涅槃
十餘處文。皆極數破。不令畜等。律中事在小機等者。
住着小機。名為事在。未能無苦。故號小機。先須安身。
然後進道是意狹也。容有開文。意攝劣故。


云第一
至得受者。別人不開者。即顯僧得受也。向下引文證
成一口。小房有資道。要容身小舍。別人許之為有資
身長道之要也。


云二至說者。如雜法中。指下諸雜
[011-0298b]
篇中僧地上種菓業得一然之類也。


云三貯積數帛者。標也。


云昔至㴼者。舉世夢傳者。
舉遍也。夢虗也。餘文可知。


云僧祗至法者。安囊服
內者。意證上文三十六碩是虛說也。


云四至畜諸童僕者。增一至哉者。欲過羅剎等者。經
曰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之語。梵云。巳受汝意。但吾
以離欲故。不習欲法。時老比丘搖扇扇佛。勸佛受與
我。佛呵之。告老比丘言。汝過去世曾為羅剎女或。今
更被此女所迷。譬如有人取羅剎女納為其婦。其羅
剎女生得子。是還自食之。食子既盡。復食其夫。愛女
亦爾。煞慧命。故終墮地獄也。餘文如鈔。


云僧祗至如是施者。彼云。萍沙王來見尊者。自泥房
因施民二百不受至於聚落。內百姓情欲供給要持
五戒。終身即受善持五戒。自然得免婬欲。故守足。園
寺五百人者。彼云。佛在王舍城。萍沙王往彼精舍禮
佛。因問大迦葉今何所在。諸比丘答云。在耆闍崛山
上踏泥。王遂往問。何故自作。答曰。誰當為我作。第二度
來亦如是問。迦葉云。王頻有此言。伹不見與。時王慙
耻遂問左右。先有此言否。答有。王問是何時。左右云。
經今五百日也。王遂下山。時有捕得五百群賊到。王
問其罪至何。臣言其罪至死。王問賊汝能隨我語不。
賊言能。王遂令與諸比丘作使。大臣白言。此是賊。能
偷比丘衣鉢。王言我有方便。多給田宅。倍與飲食。彼
必不比丘也。離竹園寺不遠。立為淨人聚落等。施非
[011-0298c]
法語者。即行主排說之詞。花言艶語之類也。


云五畜生畜生者標也。


云律中至爾者。如文云涅
槃至同者。剎利居士。皆入阿鼻者。謂不能齋食常住
物故。善滿五人得受者。謂五人能辨自恣。并邊方受
戒。佛法根本。令三寶不斷也。大集亦同者。彼云。若一
村一林。有法師等。如僧網篇說之。


云四分至得者。
如瞻病法者。彼引僧祗。道逢病比丘應求車乘駄載
令歸。若病篤無所分別。不問牸牛草馬等。故知病輕
能分別者。即不許也。無病不合者。遺教經云。比丘騎
乘車馬一日除五百日齊含利弗。問。何以故。佛言比
丘違禁法律人見生謗令他獲罪。老病即開。開船上
不犯也。


云六至解者。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餞等者。十誦云。佛
在舍衛城時。末利夫人。為聽法故。到祗洹中。問諸比
丘。此有幾僧。答不知。以此白佛。佛令行舍羅數知數
故後。即施餞比丘不受。佛言應受准聽受義應付淨
主也。雜含等者。律文如鈔云云。古云。此是資要無過
故聽受寶。但不應自為身受。若反前自為身。即不得
鈔。鈔意不然。此云得受者。謂得受竹木。非謂錢寶等。
注文者。若疑四分言中不了上有雜含經文。亦自分
明。須木直黨木乃至須舍亦人。若得為房舍受舍
錢者。何須言其直黨。餘如正解者。指下解戒本中明
也。


云七至得受者。重物者。或體用俱重。如床等二。體輕
[011-0299a]
用重。如被褥等。氍數三肘五肘淨施畜者。此約[彰-章+丰]者。
有袈裟量故。過量厚重者。即不開淨施銅拻過反。可知
云八至主者。若得金寶咒願巳還主者。三解。一云呪
願施主巳還付淨主此說今非。二搜玄云。還反本施主。為
貿淨物。非為永還。法寶云。還反施主須得。不還不得。
令他貿淨衣物。以文中一向不開故任情取捨


云涅槃至依者。說輕為重者。謂豐時禁約。說重為輕
者。謂儉時開聽。觀知我等弟子下。伹明一衣。是說輕
為重義也。鈔文從若諸巳下。至依止巳來。此明四依
也。初據有人供給。則不聽畜。二無人供給。飢饉時即
聽。豐時不得。三雖則飢饉。能護法者則聽。不護法亦
不許。四雖護法。淨施則聽。不淨施不許。如是四法下。
結也。我為肉眼說者。以肉眼不分別邪心。今為此輩
說此四依。今驗邪正。若有慧眼。即月解分別。何須用
說。若有三藏等者。謂毗奈耶等云云。云又至要者。此
汶鈔文。是和會二經相違文也。十輪云。破戒比丘亦
須禮敬。涅槃經文。制令不許禮敬。二俱是大乘教文。
因何相違。鈔文滅云十輪據不知持犯者說。反顯涅
槃約知故不禮也。亦不相違。又涅槃尊者。再釋也。以
此經窮盡法厚終極之教。令不禮敬破戒之徒。可以
依義用不亦得者。謂不用依十輪經文。據不知持犯
者說。亦不因十輪。亦是經正翻實錄。何故不用依之
亦得。可引鈔釋云。以護法故小小非要。意道。涅槃文
以護佛法故。是大事。若比丘受畜不淨之物。自壞壞
[011-0299b]
他。必沈惡道。大事。今若折拌。令彼不作是護法也。
十輪經文。但以袈裟因緣。故令禮敬。是小小之事。非
要依也非由不也


云三至了者。如文。


云四至無罪者。受貿輕重者。標
也。若以此八貿衣犯捨者。鈔文全依首疏辨也。彼云若
以八不淨物貿十種衣。犯捨墮故搜玄對此廣明。古解與鈔全乖。略不
敘之。或有於此便論今義。亦未要預述。至下文自釋。以衣得亦綿氀亦捨者。首疏

云。以十種衣貿八中。六七即殘。及氍氀犯捨。餘六但
吉。若以衣寶相易墮皆。以衣貿寶寶貿衣得墮。若將
衣寶貿餘六種吉羅。約此六種自相夫貿得吉。若以
此六貿衣寶二種亦犯捨也。此謂與俗爭價等者。正
明結罪之由也。謂指適來提吉二罪皆約比丘。亦不
合與俗人爭價增減以結。此合師正解也。問八種俱
是爭價增減。何故結犯有於重輕。答。田園奴婢畜生
等。不應捨法。體又微。但吉。二寶應於捨法。體復貴重。
故不犯提也。若五眾但吉。亦據爭價說。此釋不違鈔
文。不同古記繁雜。思之。多論等者。玄云。此文因便故
有。謂犯捨錢寶貿得新衣。不知此衣犯不。故引多論
說淨錢寶。與犯捨錢寶。貿得新衣。作三衣。百一物。並
不須說淨。月百一外成衣不成衣。並說淨新得過無。
若犯罪悔僧中者。畜錢迦吉對首懺。先畜寶迦違淨
法提。應僧中悔巳。貿財作百一物。不須復捨。巳入淨
故。若百一物外法衣一切說淨。


云正解戒本者。是上義門。今當正解。


云此至便犯
[011-0299c]
者。文言手捉別時意者。古師云。此戒為畜故提。後九
十中。約直爾提。是別時意也。今云。此戒准約畜。後九
十中。但據提。不論為畜及爾提等。此戒文中言提者。
自是犯後九十中捉寶戒。云別時意也。列犯緣如文。


云此至濫者。准此失戒者。玄云。失受體也。謂順敬
即是佛子。今違教即捨法。佛既非師。則捨佛。乖六和
義。則捨僧。既捨三寶。身則無戒此持大過分也。今云失者戒
者。伹據一戒。無表不清。舉例。如畜猫狗一眾無戒。不
可眾僧盡捨受體耶。思之。佛告大臣等者。雜含云。時
有珠髻大臣問佛言。前日王集諸大臣共議。沙門釋
子受金銀等。為是淨。為是不淨。於中有言。沙門不應
受畜。有言應受畜。我時聞巳生疑不知。此事云何。佛
言若沙門釋子受畜金銀。得名清淨者。五欲功德。應
清淨也。准此文意。謂世間五欲之境眼意色耳意聲
等。此五因貪故生。本是煩惱結意。不為清淨。不名功
德。今若沙門受畜金寶為清淨者。上之五欲。亦是清
淨。五欲既非清淨。反顯沙門畜寶。實為不淨。理非功
德也。梵志書述者。增一云。昔有梵志名畜苦。從梵志
師受學。既學通達。師為改名超術。受學既久。思報師
恩。欲詣聚落乞物。偶諸逢婆羅門大禮論義。若得勝
者。賞金錢五百金杖一枚金瓶一口端正女人一牛
千頭。超術自思云。諸物不要。若論得此金錢之類。報
師恩德。不亦好乎。即往眾中。有婆門多有皆慧。超術
先以一問。問中合五百改義。舉眾了無知者。遂將上
[011-0300a]
件諸物以賞之。超術云。諸物不須。唯五百金錢金瓶
杖等。報師恩也。持物路行。逢人忩忩。定光佛出世。超
術自思。佛甚難值。我今卒可持此物献。又乃思惟。我
先有書。名為禮記。彼書中云。若如來者必不受寶。今
貿蓮花。以上於佛。并解髮布泥。如來授記等云云


云佛至除思者。劇者甚也。行商坐賈。纔見少利。便博
易之。沙門貯畜。要侍商價。更甚於彼也。信佛法煙雲
者。謂信知畜寶。是佛法之一患。如日月之患。患在烟
雲也。矜恃者。孔安國云。自修曰矜也。出此無貪無罪
之言。排其法律。即是輕撥大聖也。一分平呼之利尚計
者。謂分毫之利心亦計之。舉少況多也。不及俗士高
逸者。漢末魏初。青州管宰鋤圃見金。揮鋤與瓦石不
異。王夷甫一生不言錢等。儒士尚爾。豈況高僧。而躭
俗利。蟷蜋拒輪等者。莊子云。蟷蜋怒臂以當車轍。寧
免破質於輪。問。飛蛾雖有投火之能之能反遭明之。
表體法令可知。


云涅槃至油漬者。如文。


云四分至緣者。八種者。一金。二銀。三銅。四鉄。五鈆。六
白臘。七木。八胡膝也。


云僧祇至羅者。生色者。天生
自然金不假因緣名生色也。似色者。似猶像似金之
類。則生似是梵言。金銀是漢語。或云金銀生緣者。梵
漢雙舉也。捉得提者。亦是犯捉寶也。七山者。標也。七
舉數。寶珍美也。一金者。說文云。金有五色。黃為其長。
百練不變。久埋不生。從芊不改。西方所出也。二銀者。
白金謂之銀。摩尼者。謂如意珠也。亦云無價廣如卷初。真
[011-0300b]
珠者。亦云赤珠。謂赤虫所出。即蜯蛛是也。珊瑚者。紅
赤色。說文云。石脂似樹形。出海中。車渠者。青白間色
也。馬腦者。此寶形似馬腦。亦云玉石。上之所引依多
論。若准諸經論說七寶。大同小異。第三是瑠璃。碧色
寶。第四頗梨。即水玉。是五種取者。如下文五種受即
是也。


四分是中等者。戒疏云。明捨錢方便。付淨主
也。鈔文稍難曉。須細尋之。從若彼人取還直至掌之。
齊此巳來。據彼人不會比丘之意。謂言將物與他。不
取順受。却還比丘。彼既內心不解。即乖淨施之法。故
律云。即作彼人迷故。所以不成。物既現在。即作他物
收取。令淨人常護也。鈔云。若彼人巳下乃至受持之。
齊此巳來。此約彼人心中却順解前來比丘之意。再
來取此物。即令淨人持與貿易衣鉢受持之。鈔云。若
彼優婆塞。乃至持之者。此約彼人為比丘持物貿易
得衣鉢將來。比丘即將新貿之衣。依法加受也。不作
淨語得者。


云僧至之者。褁眼三施者遶也。欲令彼
迷。方不記處故以。餘文可知。云若施至須者。如文。


云多至彌者。僧中次第行者。謂如今時齋家行錢。即
須言此不淨財等。正明捨懺法則可委。餘寶說淨有
二者。若內衣持錢寶來與比丘。比丘但言此不淨物。
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是淨法。若白衣不言。此比丘
不語取犯也。


云僧祇至儔者。祇云。佛在舍衛國。時
目連將專須沙彌。食後到阿耨池上坐禪。時沙彌見
河邊金砂便作念。今當盛取此沙著滲灌下。目連從
[011-0300c]
禪覺巳運通擬還。沙彌為非人所持。目連迴顧喚沙
彌來。答云。我不能往。目連問曰。汝有所持耶。答曰。身
有金砂。告云汝應捨弃。弃巳遂騰言者也。乃至老比
丘等者。祇云。有比丘將一沙彌看親里。路經曠野。中
道有非人。化作龍右達沙彌。以花散上。讚言善哉。大
得善利。捨家不捉金銀及錢。比丘到親里家。相看巳
欲還。時親里言。汝今還去。道中之食。可持錢去市易
所須。沙彌受巳緊著不帶而去。至中道。而非人見沙
彌。在比丘後行。又化作龍來。左遶沙彌。以土坌之言。
汝失善利。出家修道與捉錢行。沙彌便啼。比丘顧問。
具述上緣。師令除錢。非仍舊右遶。以此緣白佛。言自
今不聽沙彌持金銀錢。用此文證上。故不許捨與沙
彌也。此猶譏類者。謂此沙彌捉寶罪輕。猶可治救。故
貢致責。令其捨之。罪重根除神亦置而不責也。池
神者。祇云。昔有比丘。至一池邊見蓮花。不取手捉。恐
壞生故。而但嗅之。心中賞愛。池神呵責。比丘偷我花
嗅。須臾忽有野象來入池中皆折碎。池神嘿然。比丘
語神曰。我暫嗅香即見呵責。象今壞損何不厝言。神
曰汝是沙門出家之士。合知法律。是以責之。畜類無
知。何可為恠也。顯戮者。如暫嗅香尚致神責。況當違
制覆罪不陳。清罪委知。無任同法。故云顯戮也。頰腫
之債者。百喻經下卷云。昔有癡女聟。至妻家羞不食。
後為飢逼。盜食生米。其頰鼓起。婦謂之頰腫之患。問
其因由。因報不語。妻乃白父。父召醫人以火鑽烙。頰
[011-0301a]
穿米出。法合可委云云


云律不犯巳下。別開不犯
如文。


云貿至十九者。釋名者。貴物相易名為貿寶。此是所
云云


云多至異者。玄云。此律不云求利。但言出
家人不應。故古師云。多論與律不同。律貿得寶入手
即犯。若用寶時。則得不應。寶體既無。將何以捨。故疏
破云。昔人不立以財無再捨。罪不雙結。今不同之。見
金以錢買金而畜。初易貿後畜。緣相是異。何不雙結。
五種不同等者。疏云。貿寶七眾俱犯。衣唯二眾俗犯。
二貿寶月。作教人為巳同犯。除為三寶貿衣。使人不
犯。三寶寶一制不開。自為衣則開。蘇油相易四捨法
不同。寶捨俗衣捨道。五還財不同。衣捨懺還本衣。寶
捨懺後易淨物也。伹無衣食為異者。謂此戒但論金
銀錢。巳下販賣戒。衣食相易為異。


云五緣至前者。一是錢寶者。金銀各三。錢唯一品。金
有三種。一巳成金。二未成金。三巳成未成金。巳成金
者。釵釧等也。未成者。金梃是不同〔有〕云金鑛也。巳成未成者。
鑄寫作器。未[羊*延]治者。銀亦三品。例此可知。錢若據理。
亦令有三。未成據未有文象者以說。既未具足。世所
不行。即非貴物。故唯一種。不同金銀三品俱貴。世所
用也。思之。二互相易者。互結成句。則四十九。隨一為
須皆得七句。初巳成金易巳成金。二巳成金易未成
金。三巳成金易巳成未成金。四巳成金易巳成銀。五
巳成金易未成銀。六巳成金易巳成未成銀。七巳成
[011-0301b]
金易錢。餘亦例此可解。


云律不犯巳下。如文。


云販至二十者。釋名者。為利賣買。稱之曰販。此是所
云云


云多至故者。制意如文。


云論犯至受者。
列緣可知。


云律至重結者。准餘部雙開者。據四分。
此戒准約教。淨人易貿是一開。若准僧祗十誦。俱開
日貿。反與淨人。但作知淨語。當於價直。即道俗雙開。
又下四分衣法。亦開無淨人時自貿等。衣藥交貿者。
謂四分律文。但有四藥及衣相貿六餘物也。准此有
二十五句。初有之句。一時藥易時藥。二時藥易非時
藥。三時藥易七日藥。四時藥易盡形藥。五時藥易波
邦迦羅衣。以將非時為頭。亦准此所解。問既云准約
衣藥於易。巳外應無犯。若無犯者。何故文中。言種種
販責。答只向適來句數之中。亦得名為種種。何必約
一切物為種種也。數數上下者。增賣者。本賤賣貴。買
亦如是。本貴買賤。本增直五錢。減買言直三錢。重減
買者。本直五錢。言直一錢等。餘文可解。


云五百至
不犯者。如文。


云僧祇至罪者。相似貿相似者。玄云。謂瓶犯墮。此名
相似也。若鉢貿瓶亦墮。名不相似也。若可食噉口
吉者。外難。十誦多論。同是一宗。何故十誦噉口口吉。
前多論咽提。答多論為利故販責得提。此十誦將上
犯捨物金。未不為利。故新易物來知降違法。食體無
捨。故口口吉。衣違捨法故提。四分販責買三但為利。
俱墮者。舉價金高曰責。抑價令低曰買。買巳規利更
[011-0301c]
賣曰販。此三事但爭價上下。不作知淨語。各得提也。
十誦據一物為語者。謂一物上販賣訖。方結一罪。故
彼文云。若比丘為利故。買而不賣吉。若為利故賣而
不買吉。若為利故買。買還巳責提。約第三句責。買二
業。故云據一物為語也。四分又不了者。謂上多論約
僧中悔不應還。十誦約別人私責。買聽七日。當部伹
云若悔聽還。無斯兩判。故云不了也。共僧貿易應陪
者。准五分云。時有比丘有拘執衣。四方僧有僧伽梨。
欲貿之。諸比丘不與白佛。佛言聽易。若拘執價多。應
治與比丘。若僧伽梨價多。應治與僧。若貧無物。即如
文中所說餘一切物並准此也


云僧祇至准前者。四藥隨物重物等者。祇有八物。一
時藥。二夜分藥。三七日藥。四盡形藥。五隨物。謂三衣
六物也。六重物。謂木床褥等。七不淨物。謂錢金銀等。
八淨不淨物。謂真珠等。得觸名淨。不得著名不淨。此
八相貿語時越。得物提。食錢持博蘇油等者。此約自
乞向食。非常住鉢中之餘也。更有釋不正。餘如文。


云多至也者。謂是方便有罪果頭無罪之物。要須物
捨與僧斷相續心。更不取作懺巳還來。方聽僧作福
等用。不爾直施自得不應。僧不合受。


云律至不犯者。不得與餘人貿者。謂白衣外道也。若
蘇油相貿無犯者。外難。何故前來引律文。以七日易
七日犯提。此更開無過。答戒疏云。蘇油相易不犯者。
開外資也。前言犯得內資說也。准上衣法等者。謂上
[011-0302a]
四分文云。貴價衣。令淨人貿。據有淨人言之。若無淨
人。開比丘自貿。准此文意。不得與餘貿。若無淨人。理
亦開許。十誦三度者。謂三度當價作淨語等。餘如
律本及鈔。


云畜至二十一者。釋名者。受持之外名畜長鉢。越於
分齊。故云過限。此是所防云云


云五緣至犯者。如
法鉢者。一體如。二量如。三色如等。非油[木*毘]者。[木*毘]即燒
而不勳。油即燒後用荏子油之。並不應教也。


云餘
如長衣戒者。長衣開十日具有八。今指同彼戒疏。問。
白色衣過限犯。白色鉢何不犯。答。衣染必成壞色故
犯。鉢再熏多損壞故。所以不犯。問。衣過滅成受持。盔
過減何不成受持。答。衣可截漬故成。盔無此義故不
許。疏中減有數重問答。恐繁不錄也。


云乞鉢二十
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六至中者。如疏中者。彼云。
須在當界好[天/皿]。奪入僧中。厨為[天/皿]本寺故。不同乞衣。
資用寬故。須迴本主。不用入僧。


云律不犯巳下。如
文。


云自乞至二十三者。釋名牒鈔。


云多至故者。制意
可知。


云四至犯者。如文。


云十誦至吉羅者。戒疏
云。十誦乞縷犯古。豈非防道。四分。開親以離指謗之
緣也。看織作繀一切吉者。律云若看織。若自織。若自
作。繀者。引云津子。以管澆熊也。趙魏間。謂之歷庶。方
言不同。可既云自作等。非出家人之儀犯者。若爾下
不犯文中。何言自織不犯。答上據織作三衣故自亦
[011-0302b]
犯。下約小小物。故不犯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勸至二十四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論至吉羅者。
六順受犯者。問。前戒何以織成便犯。此戒順受方犯。
答。前戒道迴織師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順受始終。問
前後兩戒。皆由織師。如何取別。答有四不同。一前戒
損織師。自得縷故。此損縷主。二前戒損織師。不與價
犯。此損縷主。與償便犯。三前戒親不犯。後戒俱犯。損
義通故。四前是巳物成即犯。此本屬他。入手方犯。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奪衣戒二十五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屬
巳者。甄下眾者。戒疏云。簡下四眾本非同行伴類。假
奪但者。三不定與前人決定取者。正犯此戒。戒疏云。
生爭故犯。本作得心。今奪生惱也。四句中二句者。因
此一句。便作四句簡之。戒疏云。義加四句。初是向列
四句之中。有二句犯。重標出。初受與俱決之至重也。
疏云。此二則犯重罪。由初決捨屬他巳定。故文云。施
巳還取是重攝故。四嗔奪者。戒疏云。自奪使人。祗中
自與使奪四句皆墮。謂三衣也。若減量衣但犯吉。五
得屬巳者。僧祗四句。初合與別奪。謂一時與三衣。後
隨衣奪犯三提。餘准知也。不藏者。猶面現前不藏舉
未犯。伹不對面移物即犯。不假載舉。戒疏云。謂對面
奪也。未藏情疑屬巳不顯。故約藏相結成墮罪。文云。
若著樹上者。謂非對面。隨舉離處。則犯正罪。以無人
可爭故結巳上疏文
[011-0302c]


云畜至二十六者。釋名者。貯用屬巳之名。為簡餘三。
故標七日。療患有功。稱之為藥。越日期分。故言過限。
此是所防云云


云辨至犯者。初一行鈔文是相略
意也。次列犯緣中。五無緣者。律云。送與人。若失。若故
壞。若等是緣也。


云律不犯至也者。此約過七日
犯捨與僧。後處判依教不犯。若過七日者。戒疏云。初
日過限。具兼諸失。主不合受。故與俗人。第七日者。疏
云。既無宿觸。口法尚存。聽與僧食。若未滿七日者。疏
云。限法不過明日。白二還主。理合說淨。巳越七日無
眼義制身外用。文中約第八日時三種處分。若至九
日捨者。初二日是過七日藥。次一滿正七日。後四未
滿者。若至十日捨者。初三日是過七日藥。第四日是
正滿七日。後三是未滿者。若至十一日作法者。初四
日是過七日藥。初五日是滿七日者。後二日是未滿
者。若至十二日捨者。初五是過七日藥。第六日正滿
者。第七日是未滿者上皆三種處分。若至十三日捨者。前六
日是過七日藥。後一日正滿者伹二種處分。若至十四日
捨者。於七日中得者。總名過七日藥准一種處分。文中無
戶誓者。三蒼云。北面窓名誓戶臼中鳴。以蘇油除除
不鳴。誓窓泯周塗令明也。


云過前至二十七者。釋名者。佛開浴服預乞前用。此
是所防云云。注文者。若據理過前求雨衣是一戒。
過前用是二戒。然是一衣。復同過前。故合一也。



過至犯者。一是雨衣者。此衣狀似漫安陀會也。二時
[011-0303a]
中得者。三月十六日巳去得者。皆名時中也。要是時
中得。方有犯過前用。若非時得。如三月十五日前求。
後若過前用伹犯吉。以衣無再捨。此戒言一衣上重
犯者。無重犯墮也。三過前受者。謂未至四月一日即
加法。然又非過前求也。但是過前用而受也。


云四
分至幕者。十種衣者。辨衣體。即憍奢耶等。如前文說
之。三月十六日求者。戒本云。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
衣。即三月十六日巳後。至四月十六日。是春殘一月
也。四月一日用者。戒文云。半月應用結。即四月初一
日至夏初。正月半月開用也。舍勒者。是[打-丁+親]身衣。鼻奈
耶云。半泥洹僧也。更有異說不正。


云諸師至洗者。
今云如三衣披用。則不同古人言是戲圖也。下引祇
文證上披用。垢液者。謂浴未了其雨則止。垢液未盡。
更得著亦著入河中浴也。上言不得著入河池者。為
無此緣。則不許也。


云多論至故者。彼論從三月十
六日至盡應求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若不成
衣。四月十五日聽求作。若前安居人。至四月十六日
應加法。若同三月要後三月求作。若同四月則前四
月應用。今同得百二十日。彼同安居日受也。若准四
分。四月一日畜用。不同十六日。若求未得。應用此文
也。畜法如文。云僧祇至唱者。若至八月十五日限滿
不作。餘三衣淨施者。謂捨了須說淨也。注文准此捨
時通唱之文。初受之亦應通唱。今僧受雨衣。不須對
首秉也。


云律不犯至者者。若捨作餘用者。謂時中
[011-0303b]
求捨作。餘三衣等雜用。不犯過前用。若著時中求衣
時中浴。有何犯失。浣舉者。謂時中求。而用時未至。浣
舉不犯過前用也。


云過前至二十八者。釋名者。十誦云。今日不取。明日
則無。是名急施。七月六日巳前受者。名曰過前。至八
月十五。若不淨施。故云過後畜。此是所防云云。注文
者。戒疏云。此亦兩戒共制。非是一衣。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也。前一衣上有受用二罪。今此兩衣合為一戒。
若有過前取。則無過後畜。若有過後畜。定無過前
受。謂前是順受故生。後是違淨故犯。


云過至犯者。
三過前者。七月五日巳前是也。四無緣者。謂失奪燒
漂等緣也。後五緣者。標過後畜五緣犯也。三是十日
內者。如七月六日受衣不便說淨。至八月十五日。即
須說不說。至十六日。是過後畜也。乃至十五日受衣。
八月二十四日須說不說。至二十五日。是過後畜。中
間比知。文中正是指此十日內也。


云事希至法者。
急施衣事是希。其法亦隱。上之所列且約大途。戒疏
文中廣辨時非時法者。疏問云。何以非時受衣。一月
五月外。更增九日。時中受衣。所以不增者。此約七月
六日受急施衣。對時中受衣論也。答曰此中本是時
衣。以急緣故。開非時受。所以時外開之。餘衣本無時
限。隨受隨說故也。問。如長衣七月十六日受。十五日
前開位。十六日接。是時分。何為不同急施衣。答受長
無時節。隨受名非時。急施必接取。所以前後開。相疏
[011-0303c]
亦云。長衣不與時衣相接者。但有前開。是以便犯。急
施衣十日受者。前開入十六日。須是後開。兩開相接。
越此分齊。是以無罪。又戒疏云。七月十五日長衣時
內。九日足須說淨。更有餘義。非急不敘。


云有難至二十九者。釋名。恐怖逈遠。名有難蘭若。開
寄法服。故曰離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六至犯者。冬
分非時者從八月十六日後。即是冬分。又非迦提月
時名非時。何以得知。故律云。諸比丘夏安居竟。後迦
提一月滿。在阿蘭若處住。有賊劫奪衣鉢坐具等。諸
比丘畏賊。皆來趣祇洹住。謂夏中不許離衣。迦提一
月任運許之。又復滿巳。今從冬分起首。至明秊四月
十六日巳前。並是非時。蘭若有難並開離也。故云冬
分非時。五無因緣者。同前失奪等緣也。


云四分至
一衣者。如文。


云明兩緣者。對古師。但亦一緣。故今
標兩緣也。古云。蘭若六夜許離衣者。只為恐怖之緣。
今云。准外部五分明了之文。別緣亦許。又准戒本語
勢。云諸比丘有緣離衣宿。乃至六夜。既曰有緣。凡是
因緣。總開六夜。何為恐怖難緣獨開。所以鈔亦兩緣。
一是恐怖不作日限。二者別緣開六夜別緣鈔文同說



僧祇至夜者。謂祇五見三文。皆不作日限。然祇許夏
內離衣。五分不許。前言冬分非時。即同五分制。令十
日一度結者。與今見論少異。祇律比丘蘭若處安居。
出外乞食。被採薪人偷衣去。且聽寄衣不作日限。五
分佛在舍衛城。八月賊常伺捕人祀失。欲煞比丘。怖
[011-0304a]
皆逃走。賊中知比丘法者。云沙門不離衣必歸。因茲
遭難。由此佛聽寄白衣家。初不作日限。被虫濕損。因
制往看。又數往招譏因制。十日見論。六夜一看衣亦爾。
上來諸部等者。結前第一緣。必有巳下。明第二緣也。


云四分至執者。聚落起過者。鏡水大德云。此言似
倒。涉於聚落一宿戒。今可迴。又蘭若比丘寄衣。在聚
落中起過。准戒疏及鈔意。謂制緣許蘭若。置衣村中。
不作日限。後因蘭若比丘別事。寄衣聚落一寄不還。
因茲起過。更約緣開至六夜古師所釋與鈔全乖。不更敘也。不顯緣
相致令妄執者。謂四分文中。但云寄衣在聚落不還。
並不說是何等緣。不顯此之緣相。致使古人云是恐
怖制六夜故。


云今至許者。謂四分別雖無此諸緣。
今准諸部而用。故云有緣皆開。不同古師唯執四分。
恐怖開於六夜。故戒疏引僧祇。因往斷事衣重。故開
六夜。五分塔僧和尚及他事者。皆聽六夜留衣俗家。
故今鈔文。引五了論。皆有六夜別緣。證其四分雖不
顯緣相。可同諸部有緣皆開。


云律不犯至說者。擲
石及處者。謂入勢分由則不失也。若有情染二礙。必
須手捉衣。若捨者。謂不會開對首心念遙捨。餘同離
衣戒說。謂失奪燒漂四想不捨。衣不捉。不至擲石及
處不犯。若船濟不通。道路險難。盜賊惡獸。河水瀑長。
強力所執。禁命二難等。同前。


云迴至三十者。釋名牒舉鈔文云云


云具至犯者。
問。何以但言迴僧。而不言迴佛法物。答或云。許僧物
[011-0304b]
者。於巳有濫。迴容稱心。憙為制重。佛法之物。濫義是
希。雖迴制輕也。


云律至也者。初巳許僧者。決非屬
巳。定僧為作。眾多別少。心未決故。迴犯墮也。二為僧
故未許僧者。雖非屬巳。眾別未分。若迴犯吉。三巳許
僧者。定屬有主。迴犯重罪。以同盜常住也。


云僧至
用者。我巳施僧今施尊者者。謂能施者。自是非法。受
施者無過。如從賊受施之例。但不得乞。乞成迴僧物
也。


云四分至重者。並為未決定者。物雖行僧。由未
定屬。自迴入巳得提。迴與他得吉。若決別施屬主巳
定。若迴此物。望損於他。隨前犯重。迴畜物者。且約畜
結。迴此自恣僧物與彼。應還作吉悔者。此屬巳定。迴
即犯重。何言吉悔。謂勸迴與彼。即得吉也。而物實未
與彼。若物與彼。即是不還此僧。便成重故。彼此一人
決屬故。迴即犯重。准此一人是定屬。無別相對辨其
未分。有僧次來。當次之人。亦是定屬。而迴與他。望損
此人。應得不得。故成重也。


云律至不犯者。許惡勸
與好者。即持戒為好。破戒為惡也巳上二母段不同總是釋第四篇竟
次明九十單提。


中分二。初總標。次別釋。初云九十戒。


云小妄語至
一者。釋名者。言非稱實為妄。彰在於口為語。簡異於
大。故標小名。此是所防云云


云此至一切墮者。謂
凡在制戒在篇者。皆從恚犯居。故此徵云恚犯為先。
因由何事。故牒起云。引戒人多恚犯者。良由巳下。正
明所以也。謂無始時來習妄語業。熏成種子。積在藏
[011-0304c]
識之中。故云妄業薰積也。此妄種子服伏藏識不少。
故云尤左多。故隨塵境者。謂此依種而起現行。故云
隨塵。染等境動。則虗妄搆架而造惡業也。不思反流
之始者。古云。謂不思反生死流之始。歸真如之原。今
謂初受戒日則誓斷一切惡。今是志誠時實語時。皆
是反流之初。今不思量。但順其業種。恒事妄語。[厂@既-旡-日+口*頁]必
洛形也。以此安生者。以此虗搆妄業。安於一生。要當
至死方住。故云為要當死。若如是者。不能排蕩藏識
之中。妄業種子。出家順生死業。信此可令人悲。故云
良可悲矣。嗟歎意也上依搜玄約句釋竟。或依法寶科鈔句云。
以此安生為要是上句也。當死定非排業是一句。意道。用此
妄語之業。以安生之身。為其要妙。當至死時定。不能
排蕩此業此解亦是一途。加以等者。前來妄業薰修。動便成
妄。故意為之。今重由約境之虗實。但違想心便結。故
云加以也。犯無定境者。境通有無之無定也。但使違
內想心者。如實不見張人想心。謂是見張人。後有問
者。答云不見。便是遠內想心。何論外緣虗實。謂不見
是實。想心是虗。見則反之。餘例知也。


云六緣至解者。如文。


云多論至業道者。四句。初一
如鈔云云。第二是兩舌非妄語惡口。傳他此語向彼
說。作分離心。故是兩舌。如實說故非妄語。柔軟說故
非惡口。第三句。是惡說非妄語兩舌。傳他此語向彼
說。庶橫說故是惡口。如實故非妄語。不作分離說故
非兩舌。第四句俱得三罪也。濟語者。非時語。無義語
[011-0305a]
皆戲調心。名濟語也餘曰三業或合或離。濟語一種
不得相離也。釋云。餘曰三業者。妄語兩舌惡口也。此
三心通有濟語。故云不相離也。只如妄語說不稱時。
若妄語者。必是無義。或時妄語為調戲心。凡是妄語
與兩舌惡口。皆合濟語。一種也。一時作二三四者。一
時作二者。妄語即有濟語。三者兩舌。四者更加惡罵。
十業之中越其意二。故云乃至八事。何不至十。以意
地中貪等三心。不一時故。貪嗔二心相違。不同時也。
若據自作二事教他為六一時戒。故得有八。若伹令
他唯得為六。即口四過。并煞盜身二也。婬要假於自
身一支。并為無業道屬癡成八。於一時中。八業成就
也。


云四分至吉羅者。四分五分法師比丘者。四分因象
力釋子。五分因沙蘭比丘。各聰明才辨。一切四眾外
道沙門婆羅門無能及者。遂以非為是。以是為非。知
言不知。不知言知。恒以巧辨勝人。時諸比丘莫不歎
伏。問言。汝論義時。意謂為是為非耶。答言。我實知非。
耻墮負處故妄語。比丘舉過白佛因制也。僧中妄語
等者。玄云。是五分文。彼因慈地謗沓婆故。佛語慈地。
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罪重於煞無數眾生。於一堅
法比丘所妄語。獲罪過百堅信。如是展轉於僧前妄
語。罪重於百羅漢前也。謂四人謂前誑罪重也。何以
故。凡僧受誑生信故重。聖人識非不信故輕也。前言
堅信。謂是內凡巳去。得四不壞信故。堅法者。謂得無
[011-0305b]
漏法苦忍。初心巳去。此法堅固。難可破壞。故名堅法
常令推寄有本者。謂若有所能。推屬於師。或推聖教。
則無過失。縱有乃屬前人也。不爾斧在口中者。故多
論云。凡人生世間。斧在於口中。謂出語傷人猶似刀
斧。儒宗云。一語傷人。猶如釰戟等。


律云。見聞觸知者。薩婆多云。若境由眼識所識名所
見。謂是色也。具五緣。一清淨眼。二色境。三假空。四須
明。五作發識意。若境由耳識所識名為所聞。謂是聲。
具四緣能聞。於前五中。但除明緣也。若境由鼻舌身。
三識所證名所覺。謂取香味觸。具三緣一三根不壞。
二有觸塵到根。三作發識意。若境由意識所證。名為
所知。謂意知一切法。謂法境是。但具二緣。一意根。二
發識意。問。何以鼻舌身三。合為觸耶。答。以內取境故。
要須三境逼根。方能取得。然須隔越此子。鼻根隔三
分極微。舌根隔二分。身根隔一。雖爾總名合中知。謂
此四是違順之本故。八句皆犯。謂不聞觸知言見聞
成四。或見聞觸知却云不見聞觸知成八。初約不外聞
觸知誑他。有二十四句。先約不見有六句。一本實不
見無想心。誑他言見此心境俱違句。二實不見。有想心曾見。
今誑他言不見此境順心違句。三實不見。內心生疑。誑他言
實見無疑此心境俱違句。四實不見。內心曾生疑。誑他云不
見無疑此境順心違句。五實不見。無橫疑。誑他云我疑見此心
境俱違句。六實不見無橫疑。誑他云我疑不見此境順心違句。餘

不聞。不觸。不知。例此各六成廿四句。次就實見聞觸知。亦
[011-0305c]
二十四句番上可解。乃至所見異等者。律文更有六句。所
見異者。戒疏云。定行心中見惡像。言好像。及被人問。
答他異本所見。故云所見異也。所忍異者。細違安苦。
名之為忍。語他樂。更同作羯磨。不忍言忍。所想異者。
怨想言親也。又有三時等者。前後根本三也。唯有八
句。四提三吉一句無罪。律云作時知是。妄語之時知
是。妄語竟亦知。具三時知得提。二初中知。後不知。三
中後知。初不知。四正妄語時知。初後不知。此四句皆
提。次三句吉者。一初後知。中間不知。二初知。中後不
知。三初中不知。後即知。此三吉。第八一句三時無心
不犯。若僧說戒等者。嘿妄邊結吉也。


云善見至墮者。有疑心者。如見前人行過實疑。謂是
張為是王。有問言巳誰便定。答云。是王等。


若問不
問者。不論前人來問不來問。伹誑他即犯。異本音者。
音聲也。異本所說聲如本。是漢兒子誑胡音。或作新
羅等語。意欲或他令前人不解。皆成妄語也。不大見
聞者。今時云不多見不多聞。破相說者。如人執有我
人。今破云並無。無覆地者。謂稱實而說也。異音者。前
人不解也。顛倒者。此土先能後所。今先所後能。即犯。
如問聞聲不。答他欲不聲聞。又發大聲答他。又作不
了語。若有下結上文也。應令看指甲者。大德云。謂是
畜生蹄跡之甲。非謂令他自看手指甲也。彼問比丘。
見畜去處不。若實見。答云不見。又成妄語。若答見又
是示處。今但令他自看指甲。俱免二失上正釋竟。或有引
[011-0306a]
僧祗律注解云。指甲是胡音。此云不見。雖出祇文免
違鈔。今鈔自注釋云。方便引接令畜遠去作是法也。
必知巳遠。縱逐不得。然後方可語彼從此路去。若直
爾便語夫處。即是示處。違於鈔文。


云四分至中者。
別明不犯如文。


云罵戒二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智論至世者。按智
論云。菩薩淨身口意三業。為後淨國土因。自身齊淨。
亦淨他人。何以故。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內法
與外法作因緣。若善若不差。多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餘如鈔文。准論意。由內有差惡心因故。即內法感外
世界有土淨穢也。如唯識論。共業所感。外器不同。四
句料簡。一共中共。謂一切並用阿賴耶識。共變引器
世間。共受用故。二共中不共。謂人與畜生等。以共變
故。名共受用。不因復是不共。如魚水為舍宅。諸天見
水瑠璃寶。地獄餓鬼見水。變成猛火。人見清冷水。是
不共也。三不共中共。男女身根。種子各變。是名不共。
與摩觸細滑受用。則為共也。四不共中不共。如人五
根各種。故名不共。於五根中利鈍明暗。各各不同。又
是不共。今文中云共作因緣者。四句之中。當初句也。
乃至畜生聞毀慚愧等者。律云。時婆羅門有牛極北。
而折一角。共長者牛捔力牽車。賭金千兩。正捔力時。
而婆羅門於眾人前呼言。折角好牽角。牛生慚恥。力
不能出。令彼長者獲金千兩。牛主輸金。即語牛言。我
常餧飼於汝。愛惜捫摸。何故令我失金牛。答云。不合
[011-0306b]
於眾中。毀罵於我。令力不出。可改前言。倍更賭金二
千兩。後時捔力之次。婆羅門。對眾讚云。勝金端嚴。如
法牽車。中聞心憙勇勵力出。獲二千金。畜生尚然。呪
今人類。而興毀呰。


云六緣至知者。如文。


云十誦至吉者。六諍本者。如
文列也。或因嗔悵毀呰於他。乃至邪見。而毀前境也。
四分惡法種毀呰者。惡法簡善法也。種種謂種姓不
同。類者於上種中各有其類也。毀呰者。正行罵也。六
品者。前三約外。就姓業伎術為言。後三內報。就身心
犯過以說也。一卑姓者。旃陀羅種。除糞種。皮師皮師
種等。姓者謂湊拘尸婆羅墮等。行業亦卑者。販賣猪
羊作賊知獄人等。伎術者。鍛金作木作瓦作簸師等。
若言犯是過者。從波羅夷。乃至惡說等。前人若實犯。
以此呰他亦犯。故住也。五多結使者。謂嗔恚等煩
惱也。六盲瞎者。及禿跛躄聾瘂等也。有三行罵法者。
將此六相。分為三品罵故。初面罵者。因對面說。言喻
罵者。比類而說也。言比罵者。我非是某人等。二善罵
者。標也。亦有三者。謂同惡法分三也。汝是業若乃至
坐禪者。律文初引阿蘭若乞食補納坐禪。今云乃至
越中間也。但是善法罵皆吉。餘二罵皆喻比二也。例
之可解。問。善法是好罵者是惡罵。如何結犯。戒疏云。
以罵者心。欲相屠割。微見小失便張廣大。汝是疎居。
如何猶著。無學尚搆瓶衣。故以微緣潛相扇作。情過
非重。故結輕也巳上疏文
[011-0306c]


云僧祇至故者。准彼律。毀呰有七。一種姓。二業。三相
㒵。四病。五罪。六罵。七結使。前三人各有上中下三品。
下四唯下品無中上。今云上惡法者。却將第三下品
惡甚者。轉為上惡法也。下種姓者。云汝是旃陀羅種
等。汝是湊拘尸婆羅墮姓也。下業者。屠獵師等。下相
㒵者。瞎眼虫頭等。持此下三法。毀餘比丘及父母者。
父母得提。以親生色身。對比丘毀之。受辱同於巳。故
結提也。和上闍梨。能生法身。由如父母。但為種姓業
相於巳不同。降之一階。但約業罪同師道支種性更
疎。故但吉也。餘有中下惡法等者。中為中容。即首陀
等。是中種性。賣花紛生店肆等是中業。太白太黑太
青等。是中相㒵。若以此罵父母業。和上闍梨重吉。同
友輕吉。下惡者。汝是剎利婆羅門種。是上種姓。汝是
蹤金師業等上業。汝有三十二相等。是上相㒵。以此
罵父母重吉。和尚等次吉。同友最輕吉。謂中品無提。
下品無蘭。故云遞減一等也。面比罵外等者。注文。自
解易知。地有金藏好令人鬪者准祇文。惡姓戒明闡
陀過去曾為長者奴。名曰阿摩由。打他婆羅門從人。
諸婆羅門語令莫打。打故不上。乃吉摩由。摩由主得
天眼。觀見鬪處。地下有金藏。令人屈之。果得其金。又
彼律云。王殿前有金藏。人在上立。即云。我欲索王女。
王恠遣別處立。即不敢言。後來舊處。仍前之語。遂屈。
之。亦獲金也。諸記中。雖相承引此文。然並未知鈔意。
大德云。前引十誦六諍本。全約內心。不關外境。今引
[011-0307a]
祇律。縱內心能差。則諍不合生。良由外境牽之。使他
令諍。謂地有金藏。薄福之者。在上不銷。致其兇惡。因
茲諍也。思之。迦葉舉造房僧過等者。准律十三戒中。
或有比丘。造大房。聚落乞求。人皆生猒。迦葉入村乞
食。居士走避。追問因由。長者具答。迦葉以事白佛。佛
令汝今夜出界外宿者。其夜復有非人。以事白佛。佛
令汝今夜出界外宿者。其夜復有非人來白佛。比丘
伐樹。傷於我子支體。我以信心。不被加割害。願佛知
之。佛明旦集僧。呵造房比丘。直云。昨夜非人來白。不
云迦葉。以護造房比丘之心。恐恨迦葉。舉他之過。因
茲毀呰迦葉。若舉罪人。必不敢毀。聖人尚護人心。凡
夫比丘而相毀等。餘類者。玄云。即如龍鳥乞珠翅翼
之例。以下況且也。今云。不知引解有何意。請思之。


云不至世者。莫嗔諍相言者。十誦云。自恣時有比丘。
說他比丘罪云見聞疑。諸比丘。知舉罪人。自身不淨。
能作婬盜。乃至壞生飲酒等。不應信此之人言。即語
云。長老莫鬪諍。莫相言。莫遮他自恣等。准鈔意者。眾
僧雖知舉罪之人。身業不淨。亦不得出言語彼云。汝
破戒不淨。因何舉他過。若發此言。便成毀呰。但云莫
鬪諍相言。即不傷道理也。


云兩舌戒三者。戒疏云。二邊傳言破云兩舌。此是所
若准唐三藏。翻為離間語戒。今云兩舌。頗為質陋也


云具至知者。說鄙惡
事者。即除糞種置籠之類等是。


云律至一切吉羅
者。彼此鬪亂令他破者。傳此語令分離也。某甲說汝
[011-0307b]
是者。謂是旃陀羅除糞種獄子皮師賣粉人等也。無
有上中下法者。祇中七種罵法。上三則有上中下。只
至於犯罪。亦有昇降。今斯兩舌。傳他之罵。不論上中
下法。但作分離向巳之心。不問前人離不離。俱一品
提。更無蘭吉之降也有人破鈔句知之。更說墮者。傳他語來
重重向前人說重重犯提。


云律不犯巳下。如文。


云共女至四者。釋名牒鈔。


云五緣至墮者。如文。


云律中至犯者。人女有知者。即簡非人及畜女。無犯
者。有知則簡小女。未有所解。命根不斷。即簡死女也。
注文中。准論不合者。即多見二論。下文自顯。前敞無
壁者。准似今明廳屋下亦犯。三雖覆而不遍者。謂周
迊障兩頭覆。中央不覆也。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者。上
開天井取明是也。前室多開。此室但有明孔為異也。
若亞臥者。邪倚也。但不正身臥。或倚東西壁繩床等。
皆名亞臥。故戒疏云。或側有所憑倚。即名為宿。更有
不正解。不敘。


十誦乃至羅漢等者。彼云。佛告般律。
汝雖羅漢。不應與女同宿。如熟飲食人之所貪。女人
欲男。亦復如是。此律羅漢。亦那律也。比丘被適非空。
女方悔過。無學尚被陵染。何況凡夫。不得強云不畏
拒抗。佛之所制也。


云多至吉羅者。前來鈔文注云。
准論不合。正是此文也。注云并部等者。即大原諸洲
多作斯屋。上不起棟平作。盡以土覆。中間開請泄水。
極長十間五間。中不隔塞。共同一戶。餘如文。


云十
誦至不犯者。有明者。雖有多人。不可闇坐。若有灯明
[011-0307c]
復不睡不犯。若臥不睡亦犯。注文。不但簏床者。諸記
中並不消釋。大德曰。此謂防人污情故來。恐有以簏
幕等。圍遶於床。謂言不犯。故注簡之。諸部男子自伴
者。即下引五分。有知男子自伴不睡也。云不犯巳下。
有覆無障。都有九句。室相不成。事同露地。故開不犯。
可尋文即見意也。


云共至五者。釋名牒鈔。云五至犯者。餘義如別者。古
人列緣中。但云未受具人男。簡去女子。所以爾者。古
云。佛制不得與女同宿。一夜尚乃不開。登得有過三
夜之失。故伽論云。與女續至三夜。但有同宿罪。無過
三夜罪。此文非鈔所宗。不更具錄。故指如別也。今師
云。然以通男女。故戒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隨
宿。義無三夜開。今解二俱犯。故伽論云。曾前與男二
夜宿。第三夜宿。隨臥轉側。二波逸提。准此今師約相
續犯故。是以列緣中。云男女也。古今各引論文取釋
意別。更有餘義非急。如大記中述之。二三四緣同前
戒者。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宿也。五過三夜犯者。
第三夜明相未出前。是過二夜。明相纔出三夜。是過
犯即也。


云律至吉羅者。注文。准此不云吉羅者。此
是提家方便吉也。若明相未出不避。得方便吉。即知。
明相出時得過二至三果提之罪。若明未出前避去
無吉。明出犯提。縱繞第三明未出避去。至第四宿。必
定不開。故令自去。或使彼去。見論又云。明相未出不
避者亦不犯。謂不犯非無也。注文。初夜即坐不成開
[011-0308a]
者。搜玄云。謂第四夜初夜即坐者亦不得。故云不成
開。謂第三夜巳開其坐不犯。開不重開。故不成。要須
遣去自去等。下引五分長坐不犯。明知。前二夜臥。至
第四夜不成開巳是記文。准此語。第四夜不臥。為初夜也。
大德不許此解。既從第四初夜便坐。到明脇不著席。
未審。何時是結犯時節。故不正也。今依法寶云。從第
一夜。至第四夜便坐。至明即不犯。故云初夜即坐不
成開。大德又曰。准此不成開。謂不成與未受具人。同
宿開犯之理。以不臥故也。下引五分。長坐及互坐臥
本分不犯。證成上義也。又注文皆四夜通夜不臥者。
此顯一夜通夜不臥。亦不名一宿也。轉長罪者。若未
懺。雖經多日。更共宿。脇脇著提。隨轉側提。重重得罪。
故云轉長罪也。無二夜開者。釋上義也。謂此比丘與
沙彌宿。犯未懺悔。雖隔多日。由罪未除。無無罪隔。合
夜脇著。罪則重重。何有更開二夜。共未受具人宿耶。
別房宿。更得二夜者。謂悔其過。不得當日同宿。當別
房一宿了。乃可更得二夜。


多論四句等者。謂此戒
但約未受具者為言。不簡人之與宿同異。四句雖殊。
過三並犯。


云同緣同上者。同上不知。及非室相。命
梵等緣。一切不犯。


云與未受具人至六夜者。釋名牒鈔。


云五緣至犯
者。二字句味者。出教體也。字謂名字。句謂章句。味即
是文。新云名句文。舊云字句味。梵云那上聲摩庚。此云
名。名者想也。想有二義。一取像名想。即心所中大地
[011-0308b]
法。二契約名想。謂諸賢聖共相契約立色等名。如云
深廣無涯名海等。今以契約之想用釋於名。舊呼為
字。句者章句。梵云縛迦。此云章。梵語鉢陀。義飜為句。
俗書中。章多。句少。內教中。章即是句。但約詮義究竟
邊名句。如言諸行是名。無常是句也。文者。梵云便膳
那。言文是能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且近顯名句
者。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
依。謂名句二法。依於文字。文字是依聲建立。故對法
論引織錦喻。先依文交錯織成龍鳳。後合為錦窠。然
依絲文而起法合可委。遠顯於義者。如西天風俗。呼扇鹽
醋。皆云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醋能顯食
中味。是以古來譯為味者。飜之謬也。謂若於此名句
等同誦。表教體不圓。鈔奪前言。故犯也。


云律中至
多少者。口受者。謂無經本口中授與。同聲而誦。故犯
也。書授者。一釋云。執本授也。玄不許此解。雖執本。亦
須口言。還成口受。今准下不犯中一人誦竟。一人書
不犯。今誦未竟便書。恐句義不圓。故是犯也。大德破
云。前云口受。伹據暗中不執經本。今云口授。據有經
文所執。道理自明。何勞疑惑。今決取初解為勝也。注
云。決回分不了文者。謂四句但云聲聞天仙等說。不
言為佛印可成經者。同誦有罪。今引祇文決也。不簡
文句多少者。亦是不了。上引十誦。隨其章段。故得墮。
方為決了。


云多論至儀者。二人俱經利者。相並而
誦。名句文全。教體不闕。則非犯相。消息不失威儀者。
[011-0308c]
謂但自消息莫失僧儀。即得也。


云律不犯巳下。如
文。


云向至七者。釋名牒鈔文云云


云多論至墮者。謂
破塔壞像。但能自損。不能損他。他猶於塔敬而獲論。
說他麤罪。自壞壞他。令一切人。於此枝說。比丘傳持
正法。即不信受。以不信受法故。豈不同壞法身。



七至知者。四無僧法者。如調達破僧。佛令眾僧白二。
差舍利弗。往告白衣調達非法等。


云五至有者。若
巳作法人問者。謂巳作羯磨法差人說也。問。作法正
法應說。何故倒問。答。夫得說者。須是被差之人。有法
在身即得。今非被差。不合擅說。故須倒問。故云亦某
處聞也。因俗女等者。謂女是犯殘比丘知識。因問其
故。難陀語云。汝阿闍梨小兒時戲。猶故未除。女云。我
阿闍梨尚爾。遂入房掩戶而說此偈等鈔


云律云至
墮者。上二篇者。謂麤故犯提。下篇故不能破壞故吉。
自說巳罪輕者。以希少也。說名字者。謂於眾中說某
比丘犯某罪。種姓者。李比丘等。衣服者。著乾陀色衣
比丘犯也。房舍者。從東第一房等。相㒵者。眼白面黑
比丘犯也。


云不犯中不知者。玄約不學數人說。今
恐是了教之徒。據說時心迷。不知有犯也。麤作非麤
罪想者。亦據心迷。雖說前人所犯之事。我心且不麤
惡之想。故不犯也。


云實至八者。釋名如常云云。鈔闕列緣。今依戒疏。具
五緣。一內實得道除增上慢。二自言巳證。三向未具
[011-0309a]
人說。四言了。五聞解。鈔為希故。略明不也。


云問至
也者。制聖遮凡。聖實得道。向俗人說犯提。即是制聖。
聖人奉制。然雖無犯。今由有戒者。為遮於凡。若後見
說。便知非聖。以聖人奉戒。終無犯故為護。大妄語者。
凡夫若言得聖。即犯大妄。今制聖遮凡。聖既不說。說
即是凡。故令凡人亦不犯。故可不是。今時所要。不可
不述。


云與至九者。釋名牒云云。戒本緣起中云。姑前與兒
婦耳。語說法者。大德引爾雅。釋親中云。夫之母曰姑。
在則言君姑。沒則曰先姑。夫之父曰舅。在則言君舅
也。有人錯解。今破明之。


云六緣至犯者。如文。



若至墮者。五六語得者。解彼云。有婦女應風發。比丘
不為說法。日日風發。因此白佛。佛問比丘。幾語得解。
比丘言。五六語得解。佛深歎之。因即制也。又僧祇。毗
舍佉母病。聞阿難說五六語。便得差也。使汝速盡苦
者。既說五陰六入竟。更語言。汝斷諸漏。盡諸苦得提。
以過限也。


云律至羅者。出家不得以事同者。謂出
家人過五六犯。其事同犯。不得為證。要須得俗人。兼
解好惡。言義之者。餘如大疏中者。首疏云。如祇說五
六語竟。送出門禮別。若言安樂住無犯。若言使汝速
盡苦原。證菩提果。若無淨人門面路路引不斷。或在
門上。人遙見聞等不犯。反上即犯。中含云等者。搜玄
云。凡有人請問者。兼約男女也。思律中者。若是女請
當思律中過五六語不犯。若不請問。自為說過五六
[011-0309b]
語即犯。不了吉羅者。五六語未了。便止得吉。是方便
罪了即犯提巳上正釋。更有解云。鈔文從中含云。乃至當
思。此是經文。律中巳下。是四分律文也此是妄釋注自分明


云不犯等者。除男除請。皆是開緣。戒本略明。一開不
云除請。但云除有知男子授五戒者。三歸體也。五戒
法者。謂說相也。八關齋者。八戒也。閇掩根門也。及說
齋法者。亦說相也。八聖道者。語業命見思勤念定也。
十不善者。謂身三口四意三也。或女人於適來所說
未會。若問更與廣說一切不犯。


云掘地戒十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多論至大護者。
制意如文。


云五緣至墮者。如文。


云戒緣至哉者。
緣即如前。僥倖者。謂掘地招罪妄營為福。故傷之也。


云律中至吉羅者。若巳掘地者。簡未掘地也。即天
然之地故。今就巳掘地中。復有二種。若經四月隨觸
便犯。此不論雨也。二被雨漬者。謂乍掘遇雨。即與本
同。故祇云。井池瀆水瓶器著地死土。被雨漬使淨人
知自取犯墮。還如本者。謂四月約時被雨約緣地有
生相故。云如本若用等者。钁俱縛反盧對反手耕具也。
口冷反吉點反若不教言看是等者。失法得吉。若被
隨語而掘得提。除為僧塔作摸者。僧伽藍模樣塔亦
爾。向泥上作摸開無吉也。


蜀本多論者。准大周經。
目中先有八卷。失譯釋九十盡至六十八戒。後即闕
也。首師疑文不盡。常廣求訪。後值蜀僧字寶雲到京。
首疏主借問云。不委蜀中多論有幾卷。彼云。有九卷。
[011-0309c]
其第九卷。從壞生戒釋。直至末文。首律師。懇求令歸
御後抄取附來。後經一秊。方附到。因茲號為蜀國多
論首律師。自制序具敘因由云云。論中約天然生地
辨生非生。四月八月者。謂此兩月是雨時。縱使不雨
地下潤勢相掩。令地面潤。並名生地。除此二時是無
雨時日炙。地面乾𤍜。風吹土起。名為非生。餘文可委。
云僧祇至取者。轉石等者。謂有心令地乎。故犯土塊。
一人不勝者。謂一人擔不起。即下任運與地潤相連。
生分多故。破者犯提。若撤者直列反發也。摘涉草反手取也兩三
戶郎反者。謂就地壘土塹為壁故。雨三行塹也。抒者
徐呂反說文云泄水也。以雨能生地者。祇云。若新雨後比丘不
得。自抒井應使淨人。若淨人小。先令撓。後自抑之。


云四分至不了者。當宗為護住處俱得也。餘如諸部
者。即三千威儀云。若火來。水風王賊等。召沙彌等。有
打鐘方法。前約有人。若蘭若無人。如五分注。云四分
文中不了者。以文中列屈內土。即自解云。此死浮土
也。若使除屈內土。即得掘內地。僧祇。露處死土屈中。
自掘中藏物者。得即是決四分文也。


云律不犯巳
下。如文。


云壞生至十一者。釋名牒鈔文云云


云具緣如上
者。一生草木。二生草相。三自壞使人。四不知淨語。五
傷便犯。


云四分至鏡者。非人是者。謂但異於人類。
總是非人。一切草木是者。謂斫神樹即為戒本。所門
詺草木為村。十誦云。蚊蟻諸虫以之為舍。四分神依
[011-0310a]
止故如世聚落。故云村也。注文。恐無知濫行者。破古
也。初有古師云。鬼神村者。即今神廟是也。次有古師
云。以戒緣斫神樹非廟屈。但約極大樹。是非人所依。
即名村也。若小小草木。及諸種子之類。壞即不犯。今
簡斯濫故。引諸部通解不謬也。初引十誦。既云諸虫
為舍。則何簡大小。次僧祇壞種子。破鬼村。亦何假大
樹及與廣窟。注文相同。明鏡者。引上二律。和會釋通。
相狀如鏡。鑒照分曉不須妄執也。


云律至吉羅者。
首疏云。雖有五義。今合為三。一根生。二枝生。三種子
生。就根種中。分二根中。不假節生者。作根種之名。即
芋薑蘿蔔是。若根中假節生者。作覆羅之稱。蘆蓽芹
蓼等。亦名雜種。謂假根假節生也。就枝種亦分二。初
枝中不假節生。作枝種之名。如柳榴之類。若枝中假
節生者。作節種之目。如耳茲藕。皆屬覆羅攝。子子種
中。當體立一子。還生子故。始末差別。離成有五。釜中
炒以釘釘樹等。並犯。


云僧祇至吉羅者。謂前辨五種。巳知。然則淨法未委。
故次明也。前五生種。名有淨法。芽因者。在土芽。出土
曰目。心種者。要也。如根種中。要根要節。合始成種故。
謂此種為心種也。蘿勒者。蘭香也。以後趙主勒。故以
避之。十七種穀者。祇云。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穔麥。
五小豆。六胡豆。七大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子。
十二薑勺。十三闍豆。十四波羅陀。十五莠子。十六指
耶。十七俱陀婆。是名十七種。火淨通五種者。謂五種。
[011-0310b]
若火淨通得食核。五菓中者。標也。下文自辨。相菓核
種者。注文約生熱二棗熱者。謂在樹上熱。今時日成
乾棗。亦須火淨。二膚菓。三殻菓。四糩菓。五角菓。如文
糩者苦會反也。准此蒿草者。鈔意義。准前糩菓。既云有子
火淨。今蒿草有子。亦須令相看火淨也。寺主穀倉乃
至餘事類知者。引此火淨穀事為證。前蒿草等含子。
但令相著火淨並得也。雨後舉木越等者。玄云。前戒
引祇。舉木博瓦等經雨。若自取墮據壞地性邊結。令
據壞生氣分故。越注文者。鈔意謂。四分開舉石木。今
祇舉木犯越二文。所以相違者。即引注文通之。朝菌
渠殖反。注爾雅云。木耳也。或云桑䓴而兗反。生相不久
但得吉也。


云善見至取者。如文。


云律至時者。可
解。


云五分至相者。此律一業壞多種。隨多少結者。
謂如比丘將一把豆一時煑隨粒多少。一一結提。十
誦文中。通結一罪。若壞五生種。方得五罪也。乃至前
戒等者。因便以論。謂前掘地。不作淨語隨掘多少。一
一結提。若僧祇文。取掘住持。方結一罪。故知。壞生掘
地。當部甚急。他部並寬。宜須誡世也。柳榴之類。就地
離地壞。皆墮者。就地即在樹上也。離地即非在樹也。
既巳難地。不合犯提。但為此樹神亦得活。有生長義。
故犯墮也。離地槐櫰榆栢者。准爾雅中。有三種葉。小
而青曰槐葉。大而黑曰櫰。夜合盡開曰宮櫰。此等樹
者。若巳離地。其色又萎。壞之不犯。謂無生長義也。若
與地連。即是未離。有生相故墮。若雖離地。色未改者。
[011-0310c]
但有壞相吉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身口綺戒十二者。釋名如常云云


云四至便犯
者。口綺者。異語也。身綺者。觸慳也。謂不應理。名之為
綺。


云四至吉羅者。汝向離說為論。何事者。緣起因
闡陀犯罪。諸比丘問汝自知犯不。彼云。將事報言。汝
向誰說等。餘如口綺法者。亦是未白前依得吉白竟
提也。


云不犯至未文者。文有三意。初開口綺。二若
欲作下開身綺。三惡心下雜約心事辨非。並如文。具
委也。


云嫌罵至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六緣至闍者。
如文。


云五分至吉羅者。餘人者。一二三人差曰餘
人也。正拜人者。是羯磨所差也。此蓋飜譯人取意。故
言拜。如今時筞某人為宰相。便云拜相也。倩者。是正
拜人自倩倩人更倩展轉三人罵。俱犯提也。因說大
莫等者。祇云。佛在䟦祇園。人間遊行。與諸比丘眾。至
一故河邊。見捕魚人提大網。沈石浮瓠。順水而上。岸
邊各二百五十人。叫喚牽網向岸。爾時眾魚。皆墮網
中。有大魚有百頭。百頭各異象馬牛羊之類。佛見巳
喚之便應。又問。汝母今在何處。答在闍音清關中為虫。
諸比丘問佛。佛言。此大魚是迦葉佛時。三藏比丘。好
惡口故。受難類頭報。其母受他供給。不消利養。皆是
施物作廁中虫。佛說是因緣。時二百五十人。皆止網
業。出家學道。成阿羅漢。故知口業須大填之。


云不
犯巳下如文。
[011-0311a]


云露敷至十四者。釋名可知。


云六緣至犯者。如文。


云五分至吉羅者。曝蒲木反僧臥具不得。禪眠恐雨
來不覺得吉也。手觸不舉墮者。既曾經手觸。即共自
敷不別。春月者。即四月有雨月也。去時聚巳當去者。
舉小況大也。通表有慚之人不屬諸房遊行者。亦恐
暴雨不覺。故與吉也。


云四分至吉羅者。若即時還
者。問。列緣中出門即犯。今此聽往者何。答。前出門結
據未返為言。今據暫行開茲方便也。方便悔者。律云。
一足在內一足在外欲去又應去。還悔者。一切吉。二
俱墮者。律云。若二人共繩床並坐下座應收下座。便
作此意。准擬上座收。上座不收。下座得提。復有非威
儀吉上座意中。謂言下座收。而不收。上座提。若二人
不前不後俱不收。二俱提。空床九衣表裏損壞易脩。
故但吉。入房思惟文才。恐雨不覺。亦與吉也。云不犯
巳下如文。


云覆至十五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犯者。或
出界。或過三宿犯者。或者不定也。若作永去心出門
便犯。若作暫去意過三宿。如犯付囑等。緣一同前戒。


云律中至墮者。如文。


云強敷戒十六者。釋名牒鈔。


云律至墮者。謂隨作
前事合他不樂即結也。


云律中至不犯者。如文。


云牽他至十七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至犯者。一
春分者。西國三時分房。若春冬分房。巳雖受得分。後
見上座來應避與上座。故知不屬巳。若牽他出即犯
[011-0311b]
墮。夏房不爾一分竟。後上座來不應避屬巳。巳定牽
去出犯吉也。


云律中至吉羅者。若呵叱赤質反稍重呼
鼾眠者。作意惱他吉。今約無心。但為好鼾睡恐惱他。
故令起經行或屏處等鼾字胡旦反臥息聲。不憙人來者。或
衣垢。或無威儀等。


云律不犯至也者。隨次出者。謂
僧房內人多人知一夜出宿。前是俗處者。前戒約俗
家。非僧住處。不簡染淨。此戒是僧房惡人。無分駈出
不犯。


云坐脫脚十八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三至犯者。若
依戒疏。四緣二是薄覆鈔闕此也。三在上坐臥犯者。
謂若未制戒前。即約床脚脫方制。今據制了。但使是
脫脚繩床坐便犯也。


云用至十九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四分至犯者。如
文。


云律云至漉者。一一提者。戒疏云。此不就損命
中制。但深防與制。若彼命斷自依畜生正得一墮也。
十分之一者。大德引俗書云。陸地虫極細不過[冰-水+焦]蟟
虫。向蚊子眼睫中為窠。水中極細莫越[酉*蓋-去+太]雞虫。若非
天眼。莫之能見也。百千萬由延者。亦引偽書辨陸地
大魚過騏麟水中大不越鯨魚。俗說曰騏麟鬪與月
蝕。鯨魚死與彗星現。又經中目連。令弟子觀往業。曾
作大魚骨似七金山高等。日日諦觀者。諸記中。皆引
遠大師流水偈云。


諦觀清水猶疑有虫。是須淨漉
揚茲道。風自行桂錫化物隨願為用雖少在益難窮。
如人闕此忍渴而終。肉眼所見者。多論云。時舍利弗。
[011-0311c]
以淨天眼。觀空有虫。如水邊砂。如器中塵。無邊無量
見。巳斷食三日。佛勅令食。凡制有虫水者。齊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不制。天眼見凡用水法應取上好。細[畾/冗-几+互*毛]
縱廣一肘作漉囊。令一比丘持戒多聞。深信罪福。安
詳審悉。肉眼清淨者。令其知水如法流水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者。應更好漉。以淨器盛
水向日諦觀。若故有虫應二重作。若故有虫不應住
此。若無漉囊不得半由旬若更無者。用衣角漉以顯
所為大故大德曰上言三重漉者約三度漉有云三重絹作漉囊即得厚緻者非也



律至不犯者。無虫想者。據迷一切無犯。若轉想結前
心吉猶有犯故。


云覆屋至二十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曰至犯者。多
論云。此是三十中大房。用三萬錢作成。即崩施主生
慳。比丘為說房之功德。此房未倒之之時。佛曾到此。
便是無上福田等。復有一新受戒比丘。於此房經一
宿。持戒暫時。受用功德。如須彌山。房今雖崩。功德巳
成就了。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者。所言三節即三
重覆。但約一重為節。故多論中作房三品上中下也。
此三品房。各有覆之齊限。若中房用上法覆。以重故
勝戴不起。隨用草等。一一皆提下房。例爾。今云三節
未竟。不去見聞處是犯。若互離得吉。俱離無過准律
文也。


四至節竟犯者。謂二節未犯。至第三竟時結
墮。如與未受具同宿不別。至第三宿。明相纔現即犯。
有人云。過三節至四方犯。以戒本云。過者波逸提。今
[011-0312a]
既未過。正齊三節。未合結犯。此未達文意。幸請思之
云輙教尼至二十一者。釋名牒鈔。以對此待消戒本
竟。略料簡結下。四眾罪相狀。此稍難知。不類諸戒。所
以爾者。若僧不差。輙住教誡結提。即不疑。且如下眾。
何得有輙教誡之理。便結他吉。今故明之。尼據僧不
差。輙往僧寺求教誡尼下二眾不白。大尼輙往僧寺
禮拜。求請說法等。僧沙彌理合禮大尼。今不白僧輙
往尼寺禮拜問許等。巳上並結吉。故云下四眾吉羅
也。表又云。引戒理合在教誡。日暮戒後。諸記中。並不
見評論。親曾撿多論文來。方𡂖。是譯律之家訛濫失
於次第。櫢彼論云。初時比丘尼盡往僧寺中求教誡。
後為人識。乃輪差五人來僧寺中。亦不免譏嫌。遂差
盤特比丘往教授。但為盤特根鈍。諸尼總知。至於迎逆。
並不殷重。引比丘雖根鈍。巳於如來言下。證果竟。觀
是諸女。有輕心。遂現神通。諸尼並皆悔過此第一緣。其次
差至六辟。六辟至彼。遂說世俗法。并戲調之言。不合
根機是第二緣。時愛道尼白佛。佛令白差一比丘。須具十
德者。遂差難陀。說法教授竟。嘿然與住。尼又重請說。
至日暮尼[山*聶]祇洹而歸。城門巳閉。諸尼總在城濠中
宿。明日守門人見遂述上緣。因為譏責是第三緣。後六辟
見白二差難陀。既不差他乃輙往彼教誡。以此量之。
故知。引戒定合在後。學者要知。莫塧繁廣之。恐思之。


云四緣至便犯者。如文云。律至磨者。僧不差說法
八敬俱墮者。律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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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可越法吉羅。若僧不差。而往與說法者提巳上律文


古師云。若僧不差說八敬吉。若不差說法得提。所以
然者。八敬生定慧義狹。故輕吉也。說法寬故。邪正難
辨。恐壞尼心行。故結重提。若日非說。二同犯吉。故戒
疏云。昔人解云。日非八敬。同犯吉羅。不差說法。俱犯
提罪。即二提二吉。今解不然。說法八敬無別輕重。故
戒本云。教授者提。廣說法者提。故知義一。文云俱墮
據不差。以言所結罪。約曰非說也。曰非吉羅者。四分
無文。引僧祇釋。前三吉者。注文自辨是經說戒。十五
日後即十六十七十八是也。後二者。注亦自辨。二十
九三十日。引約黑月說。大德云。謂西天黑月有初順
鈔文。須先明黑月。前三即初一二三。後二即十四十
五。除却前三後二。無間黑白中間。十日恒往。餘日為
非也。又祇中。前三白月中。初一二三黑月。十六七八
此名時未至。後二白月十四五黑月二十九三十日。
祇中。名為過時。彼廣列八法。繁而不述。如刪補羯磨
者。彼云具十德者。頌云持聞頌決說姓貝。堪家滿持。
謂堅持戒只聞。謂多聞誦。謂二部。戒律。決謂決斷。無
疑。說謂能善說法。姓謂高門大姓。㒵謂端嚴殊異。堪
謂任說法。家謂出家。不犯重戒者。謂滿二十夏巳上。
然於十四堪之與善不無相濫。疏云。雖能善說。未必
稱機故也。


云與尼至二十二者。釋名牒。舉鈔文銷戒本。後結下
四眾吉類。前可解思之。


云六至犯者。教誡說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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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一也。


云律中至吉羅者。除教授者。謂除此犯提
外受經巳下但吉除尼者。俗女但吉也。


云不犯乃
至未文者。餘人者。除婦女犯外更有俗男。曰餘不犯
也。


云譏教至二十三者。釋名牒鈔云云。銷戒本竟結下。
四眾罪者。大德云。尼譏大僧吉尼二眾譏。當眾吉沙
彌譏大僧吉。


云六緣至聞知吉易解。


云不犯等
者。其事實爾者。實是為食。故不犯。若問者。以心疑故。
乃問脫人汝莫是為。餘食不無嫉不雖如此問不犯也。


云與非至二十四者。釋名牒鈔文。


云四分至犯吉。
如文。


云律中至不犯者。除貿易者。謂律許五眾貿
易不通俗也。


云與至二十五者。釋名可知。


云律至羅者。安緣索
線皆得吉。


云不犯巳下可知。


云獨至二十六者。釋名牒舉鈔。


云四緣至犯者。一
是比丘尼者。據光律明犯緣也。若據五分多論。尼三
眾同犯。譏染不殊。俗女不犯。二𦗚第三人者。引戒第
三人。須是白衣。三屏露二處者。若本緣起中。在露地
坐。戒本釋相。俱明屏露。古戒本云。屏露處坐者。波逸
提。


云十誦至吉羅者。我欲起者。比丘共尼坐恐犯。
獨坐前尼益食去時應吉坐。尼言佛不聽。我與尼同
坐。我今欲起者。先作如是方便。若不先告。直爾便起
坐。尼心疑將。謂比丘起作非法。故云莫令彼疑作非
法也。更有別解不正。


云不犯至者。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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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與尼至二十七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五緣至犯
者。無緣者。無命難恐畏之緣。五度界者。從一村至一
村隨結提。故祇云。若經一聚落一提若無聚落。即一
𤘽慮舍犯也。


云律不犯至逕者。大伴行者。戒疏中。
約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待多伴。方開據理合是多尼。
為大伴。或有約俗伴。男女共行。名大伴亦得。疑恐怖
者。行途多難。故開疑怖。


云與女同船至二十八者。釋名可知。


云四至犯者。
三同乘上下者。今師戒疏。將此分。為兩緣。一同乘一
船不犯。二依順流上下意。除直渡也。入船犯者。律云。
雙足捉一足在岸吉。


云律中至不犯者。失濟者。風
驚浪急吹船上下不犯。


云食尼至二十九者。釋名可知。


云四至墮者。如文。


云律中至不犯者。律明歎境。先舉十二頭陀。從乞
食至持三衣。中間越却十頭陀。故云乃至。食者。從是
至中。戒疏云。故知大小二食皆犯。餘襯衣等者。所以
衣輕者。財重難捨。又希施故。除舊檀越者。即顯非因
難德與食可常乞去呼食者。言輕故不犯。


云律中至
不犯者。如文。


云與尼至三十者。釋名牒鈔云云


云具至吉羅者。
同前與尼期行。五緣犯幾者音其近也。村內一界者。未越
分齊故吉。若越即提。乃至越多村界多提。空逈處十
里一提。


云不犯至者。者可知。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一
[011-0313b]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