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此卷從釋相篇七眾發戒章畢二不定戒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涼大師景霄纂


云次對七眾發戒多少者。羯磨疏云。戒不可分。隨人
分四。近事五戒。三眾十戒。僧尼具戒等云云。云准至
戒者。一一眾生皆得四戒者。謂身三口一。發四支也。
以無貪嗔癡故。各得發三。三四成十二也。謂貪等三
於此非情酒上。發得三戒。設酒滅盡羅漢入𧣇者。縱
饒酒竭。一切眾生修行。總證羅漢。羅漢復入涅槃。灰
身滅智。無境可慳。而戒不失。由心煩惱在故。雖無所
防之境。能防之心未謝。故不失也。准以義推者。鈔約
義明發我也。女十八者。謂婬處三。并盜煞妄成六。三
毒歷之故。成十八也。男十五者。謂婬處有二。并盜煞
妄成五。三毒歷之。成十五也。非情三戒者。謂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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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三戒。羯磨疏問云。煞盜隨境。各准一戒。婬分三
境者何。答。隨境行婬。皆有染故。若爾。死有四處。亦應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隨煞一處。諸根並死。不同婬戒。
設犯一處。諸猶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眾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發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飲
酒。二不坐高廣大床。三不著花鬘瓔珞。香油塗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觀聽。五不得過中食。若爾則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經論不同。若准俱舍及報恩經。則不
過中食為齋體。餘八為戒。是其枝條。助成齋體。故云
八齋不得言凡。若不斷過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經。即不過中食為第六支。便合華鬘猖妓為
一。非時即入不貪中。非情伹四。今鈔云。非情得五。便
開華鬘倡妓為二。與根本合說為九故。多論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齋。齋戒合論。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處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發者。戒體同大僧無作。前
別序第九門。略辨了。今此明發戒情境。一切總發。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無無義。語兩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支。智論亦爾。佛法貴如實語。
故以不妄為先。自餘通攝不得言。及自餘諸論。但發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則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結三眾吉羅。故知同大僧發也。若爾者。領解前意了。
下句難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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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合有二百五十。如何但列十條戒相。此但示根本
等者。此約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隨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歸羯磨等者。謂三歸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種。文中不列戒數。說相文中。方說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者。相比類也。沙彌三皈無
戒數。發七支戒相。但說十類如比丘。羯摩亦無數。發
七支戒說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論僧尼俱發
七支戒。各以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義
准張三毒互起。二三分應有七門者。鏡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須認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論。心王心
所。同剎那俱時起。若成實宗前後起。今引鈔文。正依
成論也。今義准者。今師以義准之。張者開也。鈔意開
前三毒。成其七門。三毒互起者。初單起為三句。二三
者謂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為其一
句。故成七門也。癡惱他八種。九處亦不起。餘二巳上
名曰三。單或如一剎那起貪。復一剎那起嗔。相續惱
他。八處九處更不起癡此為第一二雙也。或一剎那起嗔。一
剎那起癡。相續慳他。八處九處更不起貪此云第二雙。或
一剎那起癡。或一剎那起貪。相續惱他。八處九處更不
起嗔此為第三雙。或一剎那起貪。一剎那相續起貪嗔。一
剎那相續起癡惱他。八處九處此為一合。謂此宗必約前
後剎那。而起就中進退。稍難分折。若約一剎那間便
起二。或為双反。一利那頓起三。或為一合即恐違宗。
若前後剎那別別而起。後何名雙。及與一合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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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途俱成防故。然彼宗剎那。雖前後不同。今取相續
邊。說其雙。并一合義也。多有不達此文意者。錯將多
宗。文義約一剎那說者。非之甚也。女九處者。開婬支
為三也。男八處者。開婬支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處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約具足以說五十六戒者。
八處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還將七毒歷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餘等者。謂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無情以明發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無情類。此皆然。即無量無邊。六十三戒即無量無
邊。五十六戒無量無邊。七戒並女是也。又鈔約婆沙
四師義立。今略彼意初師。共一切有情。共發一七支
戒。若於一个有情上犯煞支。於一切有情處。煞支戒
斷。餘六猶轉。第二師於一切眾生上。各各發七支。後
若犯一眾生上煞支戒。但有此眾生上煞支斷。餘六
及餘類。眾生七支俱轉。第三師意云。將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於一切有情上。共發一無表。若貪犯一眾生
煞戒了。於一切眾生身上。貪煞俱不發。餘者仍轉。第
四師意。亦將七毒。於一切眾生身上。各各發得七支
戒。後若犯一眾生身上嗔煞竟。伹於一切眾生嗔煞
支斷。餘六并餘眾生身上七支戒俱轉。鈔約此四師
義。故以七毒歷其七支。義開婬支故。於一女子身上
九處發六十三。男子發五十六也。餘如文。


云問至不者。此總問。新發七支。攝十業道舊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盡不。云答至說者。初答云盡也。
[010-0254a]
誤以制身三支。揀婬盜煞。以口四攝妄語綺語兩舌
惡口。又於煞支中。攝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攝
九十中小妄語一戒。成九故。且云盡也。若爾縱依適
來於諸戒中。伹収九戒。何得直言盡耶。可引鈔。答設
有巳下云云。謂云防義未盡故。云設有不盡。攝入七
中。謂正七支攝。十業中前七業道。通於佛制中攝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並是枝條。攝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觸不婬。但藏不盜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種類也。准多論配戒種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觸麤同引生等。是愛染種類。屬初戒。如二
房奪依等。是損財種類。屬盜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類。屬煞戒。如二謗小妄語。是妄語種類。屬妄語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觸麤等婬支攝。二房還僧物藏衣
等。是盜支攝。污家中自種花果等。飲用虫水兜羅綿
打搏等。煞支攝。作分離意即兩舌攝。二謗妄語支攝。
罵謗知事罵支攝。為不恭敬說法綺語之攝。亦如配
戒種類也。云又至攝者。謂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種類者。有二種過。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輕。二者。能防体異煞防。今斷打防惱他。首
疏更添因果兩別。打因煞果。故攝不盡。了論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攝摩觸。女人非婬攝等。又准善生經業。
品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善惡戒巳。更有業戒所不
攝者。所謂善惡法也巳上經文。十善十惡業者。根本十業
道也。古人云。舊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惡戒即
[010-0254b]
善惡律儀。假無貪等為三因。於一切境上發得七支。
即善戒也。惡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於五
篇中。准攝九戒降。此巳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此是
十善十惡之種類。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許可之詞。
非盜等七屬七支收。自餘業戒即種類攝。問。此種類
即是戒本中種類。為復別有耶。若此據善惡法。自有
種類。故菩薩戒云。煞因即心煞緣刀仗等煞法方便打擊悅指等具
貪等三毒造身業等。今除七外餘貪等三心。及除枝條。並稱
為業戒。亦名善惡法等。皆入貪等種類中。智論云。不
飲酒非時食攝。入不貪中不加杖。眾生攝入真顯中。
此後三業道。菩薩戒中名戒。聲聞戒中但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餘戒。攝入三業道中因。茲
致有四句。如鈔云云。云宜至記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後三。謂無貪嗔癡。但得名善。而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業防警祭。然佛不制故。聲聞意地單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總制此三為戒。生因
從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謂屠兒以惡禁
其善法。則名為戒。故非善也。即惡律儀者。以惡簡之
由戒名通善惡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隨分修行
名善。要須普周名戒。俱非者。謂身口等業。恒無記故。
非善惡戒。云問至儀者。謂上明發戒相攝。云義巳知。
然於文中有處云戒。或云持律儀。不知戒與律儀。有
何同異。故致斯問也。答中衍者。說文云達也。謂通達
情境。無有邊際。名為律儀也。玄又云。衍字謂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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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小行之㒵。隨其屈曲。乃至於海無不閏。及然此
律儀之体。於情非情。無不周遍。故無涯也。謂無邊畔。
然戒與律儀其体不異。總別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總斷惡邊。名為律儀。望隨中。對境一一別斷。名戒
儀也。望餘通類。有生皆罪等者。謂既愛惡戒通望四
生。雖未加煞。皆名惡律儀。皆有惡無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種。一者惡戒。二者無惡戒。惡戒之人。雖煞
一羊及不煞時。當得煞罪。何以故。由先發誓故。無惡
戒之人。雖煞千口。煞時得罪。不煞時無罪。何以故。先
不發誓願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總是第二大段。戒
体門竟。


以大門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謂受隨二戒等者。謂防身口不妨內心故。曰遮約
外非。謂此受隨俱以遮約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願者。以要期一形之心。發四
弘願。隨是稱願者。謂下壇之後。盡於一形修行。與當
初發心。誓願相稱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願也。依
隨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願而無行何異。指
空為有。盡餅死飢等也。先立院墻者。兩解。初云。北人
造宅。與江東不同。必先立院墻。然後架屋。於墻上也。
六解云。觀如文意。須約外院墻說也。下句云後便隨
處營搆。即喻對境防。非是隨行也此解好。空院是願者。
若但空有四周墻院。而內中不隨處營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無隨行。不免三途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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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但有隨者。謂若不受戒。直爾修行。此但名善得。不
稱戒。身既無戒乃隨流生死。雖則修善不能遍緣法
界。情與非情。要期斷惡。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欲朱反三蒼云。門邊小寶也。說文云。門旁穿小戶。又四空也謂雖有屋宇。且無
院墻。不免賊之穿入。所有皆空。則喻有隨室字。無受
体院墻。雖有其行無戒防護。易被六共之賊穿入。盜
於善法云財。悉空竭故。必須等者。有受有隨。能生定
慧。至於佛果也。


云問至述者。問意云。且受戒能遠招佛果。近獲人天。
為受功能是誰。答中謂雖受隨相資。受是緣助即踈。
隨行是其親因。要假行修而成聖位。故云不親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為体者。約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惡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離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為戒欺者。謂本要期。思願趣佛菩提。今無隨行
護持。凡所施為違本受体。却入地獄。長切輪廻受於
苦報。即是反為戒欺。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觀修行
之士也。明須善知識者。謂須明解識達也。業性灼然
者。分㒵也。非為濫述者。非不也為是也。讚者汎讚述。
謂敘述顯一一依於教文。不失取覽敘述。有人破鈔
問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語至領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發。斯由此也。今
論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綿遠也。持犯非濫者。
約其戒本。人並誦得。以常誦習。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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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緣而釋故。持犯非濫。自餘方境。豈得漏言者。謂戒
本但列二百五十餘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脫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於二百五十戒本。
釋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網體例相附釋。亦得薄知。以
為萬境之綱領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從此科戒本。若准玄記。便依鈔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眾學。似米周足。今寶引南山戒疏。從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經即一卷。戒文始終條貫。對
此理合敘。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並如別顯也。搜
玄於初戒前。此疏義門料簡。大科為二。初義門料簡。
二釋十局義。今不同之。若十句義須於初戒。緣起中
引未合。預明義門解判。即須向廣教。序中至得。故妄
語罪對此處。敘哩妄義也。意道故妄語未審。是何罪
為因為果。輕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門分別。初定
輕重。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初定
輕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
方便。但為嘿妄故。結吉羅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問令
其發露。知何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巳方
問豈不違教。今解上通義不容爾。隨有九位。問皆通
下。若爾七滅諍後。無戒可說。何要更問。答罪相如塵
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發露
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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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不無。故文云。若更有餘佛法。應當學。如何不攝
三對。問。緣得罪多少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請乞詞。乃至。白四雖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問。隨問覆還得三罪。如白四
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法。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
有心非拒。故結多罪。四約罪者。問今或犯多罪。既違
序。問。為幾罪。答。嘿淨誑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隨其三九。皆有嘿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
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知。五就
人結罪者。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無人涉錄。是以故妄。今望多人。還得多罪。
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依文釋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對此准戒疏十門
分別。今且分七門。初三由發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興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錯悞。第七尅漫。第十三眾任運。第六
七二門如持犯。方軌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婬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
云。若為樂故即屬貪。怨根眷屬故屬嗔。非所生母屬
癡。盜戒者。善生云。若為巳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
貪。若盜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癡。煞戒者。善生云。愛
他財故害是貪。怨故煞是嗔。或見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癡。大妄語者。本為利巳是貪。怨他故慎謂無罪
[010-0256a]
是癡。有人言。思貪名利。意了即結暢。思事竟則嗔癡。
二發由三業者。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婬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義。由無
語故。煞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妄語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羅國。意造身業。如哩妄等。意造口業。三自作教他者。
婬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非我。盜煞兩重大妄者。
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
生犯四。則多種。婬則犯夷。盜誑皆吉。煞則犯提。婬三
趣犯夷。盜戒人重。非畜兩趣。但制蘭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蘭提。妄語人重餘輕。顯招名利人多信
奉。報別非餘。縱有問徵故但輕也。五自他始終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婬約三例犯同夷。盜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餘二無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嗔心故。若依五
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妄語三例。可以意解上約自他。次
約始終者。婬始侵境則重。煞據命斷。盜妄據中。財雖
離他。由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興者。原佛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離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羅門。尊者阿難等云云。七先後次第者。
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婬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後。五秊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後一人半影。
[010-0256b]
為耶舍犯故制即當此土十月七日也。第二戒者。六秊冬分。第
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即當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秊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當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秊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即當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從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義門料簡竟


第一婬戒。云婬戒者。謂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設
不同。若玄記。初且緣起。二釋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違文也。且抄文本。為解
釋戒本。若將在後。全成顛倒。未成法軌。今依京師供
奉。先制意。二釋名。三緣起。四戒本。然後解鈔。然制意
或鈔文引論自辨。若文中無即引羯磨戒心。兩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敘。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鈔文自
辨也。次釋名者。婬者蕩逸也。躭著也。謂色境蕩逸情
壞躭染不離。故名婬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舉。故云婬戒三緣起四。戒本并十句義。廣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離繁。但科云段
遍下。諸戒約文節。義足可稟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廣
如下篇者。此但約境母持雙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餘義如戒疏者。指
廣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謂能劫人功
善財。故云可畏。祇云。劫初無人。上界天來下食膏。食
膏既盡。次食自然粳米。身漸麤重。不能飛行。即有女
人生。眾人唱云。此中有惡物生。即女人也。尼眾反之。
[010-0256c]
即云男子云云。敗正毀德者。謂販其正念正行。毀其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國自古。如然也。婬欲雖不惱
眾生者。如煞盜妄惱於前境。婬則共和。而作是不惱
也。心心繫縛者。但以繫縛人心。躭染難捨。繫縛當更
結於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義故名大。一能發業。二
能潤生。三是黑業。今世取涅槃者。智論云。婬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聲聞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齊者。三趣者。問。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兩境
不攝自分。非人趣攝天子。修羅鬼神地獄雖則不言。
亦是鬼趣攝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齊。故合為一。非
人趣也。以門律合為三趣。論開為六道者。論據善惡
故分。此律據舉用故合。並約三趣。以解釋也。約報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婦人童女二形。人男黃
門。非畜亦爾。據女三男二。此等婬處。是所犯境也。於
上十五種境。皆有學。睡等四種境也。毛頭者。舉犯云
分齊相㒵。小徵尚犯。何況餘者。波羅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別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計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並犯。但略知大數。不在繁敘也。莫問心懷想疑者。
此律婬戒不開想疑。但使是正道。縱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齊者。彼云。波離問佛。佛言大便道過。
彼小便道過。節口過齒皆夷。為分齊也。云然至出者。
結正者。謂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類。生恠者。謂同
道。此是佛說便致疑。云愛染心。說增嫌生恠。佛是世
[010-0257a]
間尊尚之王。何得說此麤惡之言等云云。法師者。論
主也。若佛不說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
駈也者。若講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齒笑。若有笑者。
駈出。何以故。佛怜愍眾生。金口所說。汝等應生慚愧
心而諦聽。何生笑。有斯緣故。所以駈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謂所犯。相謂相狀。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幾緣。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緣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緣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婬心者。簡非怨逼我身分也。裏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應無犯故。是以言也。具緣
如鈔云云。闕緣者。初緣非道想。及疑得二蘭。闕二三
兩緣無犯。闕第四緣有二。偷蘭遠近。二方便蘭也。云
二至相者。或將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問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將
正境入他正道。他將正境入巳正道。闕緣如前比知
也。善見下明不染之相也。云問至無開者。此云不通
戲笑也。小兒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見小兒。
根。舉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時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後俱生疑佛言。若戲者偷蘭。
非戲者夷。過齒者。彼律。波離問佛。佛言節過齒得夷。
餘二無開者。謂不開戲。但入毛頭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敘。如前論說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蓮華色尼。為人所逼。佛問樂相。答
言如熱鉄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蘭者。律
[010-0257b]
中有女人。犯罪於王。令剝女根肉。有比丘欲心。於骨
間行不淨行。佛言蘭。骨中非正道也。若爾。既非正境。
何不犯殘。答。若作憙樂出精意即殘。由無作殘意故
但蘭。此則非道道想。故得蘭也。如戒疏說者。彼問云。
死屍半壞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緣。若唯重婬心入。
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作憙樂意者。如十
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蘭。此是大婬戒。不
就僧殘。結以不作出精意故。餘如彼說云云。次引見
論證上文。但是正道義也。雖𩒐中未壞。亦是境也。云
律至羅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眾自相教。得罪分
齊。能教蘭者。謂受樂非巳教者。但蘭雖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約能教人。若作滅殯為異者。此約所教者
作。謂樂在巳故滅殯。乃至從夷越。却中間諸篇至吉
下為篇。謂下三眾犯。五篇罪同得吉羅。唯初篇滅為
異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無違說。為
不犯如痴狂等。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
無廣可犯。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婬意。正念
攝心故。四開前禁後不犯。如怨逼等三時。無染等是。
五當戒別開不犯。如睡等無覺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無有婬心者。
戒疏云。開自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有境也巳上釋初戒竟


云第二盜戒者。標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資財
形命。然就戒文中。詞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師刪定戒
[010-0257c]
文中。煞最在後。謂依西國瓶沙王。遠祖治賊。伹令栴
陀羅拘頭。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縛。火王
引駈出法。沙王登作斷。指闍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迴互聖言。前後顛倒。
此不達。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時。如此略說。要人知委
也。釋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輕重者。此通下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則輕。初篇
則重。性重之中。盜是難護者。謂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盜戒復是微細。難以防護。如燒壞等。非分損失。
總名為盜等。故諸部明述等者。顯此難護如諸律中。
其餘戒相。大途約略。總括述之。及論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誦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見三卷。謂
難護持。是以委細致卷軸多也。善加披括者。勸令披
尋撿括。識達無疑也。方免斯過患也。有人別標用入
私鈔者。古來失德。別自纂錄。盜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貴記持用意等抑亦誡勸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師云。按此亦是。古德誡勸後人之意也。須終遍覽
者。謂盡理言之終須遍尋披覧。


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銓次列者。銓手則權衡衝也。如世之秤。分
銖斤兩輕重不差。今師准依諸部教。又銓手次第行
列。於下文中。亦復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塵即色聲香味觸法。污坌根識如塵也。
六大即地水火風空識。此六寬。廣故名為大。此之
大皆是盜境。下文自述。緣差者。欲盜彼物。即值異人
[010-0258a]
恐事影露也。或有餘緣來差。此心不遂盜事。但結前
心人物上蘭也。境奪者。本盜人物後無主物境來替
人物處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無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蘭也。心想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人物盜想
中間轉作非畜想此元想轉也。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轉為是非人物。為是畜物。既是無主。
及以巳物。且非盜境也。云問至損者。向意躡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審無主相㒵。如何似故生斯
問也。答中子作惡事。父母逐其者。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頂遣。後父母死名無主物。然且據西
國法式。若此方雖無子息。亦有官家為主。不可輙取。
二國中間兩邊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國分壃中。
間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樹。此處有物。不屬兩邊。是
名無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國破王走後王統等者。前
王巳去無我所心。後王未統。未為正主。於其中間是
物無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澤是國
內。不合占獲。其間住取。猶名無主。反顯前文。二國中
間故。成無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進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總緣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與方
便。問。前後諸戒。犯緣皆須。何以此戒不五。答。損財明
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舉離巳前。並方便攝玄記。對此廣辨闕緣義。今恐繁故不敘。云今至
釋者。依前列緣。次第釋於相狀也。云初至別者。初中
二字牒初門。先後兩段開二章門。依章釋中。云所以
[010-0258b]
至大罪者。所以兩字徵意。謂本明盜三寶物。有何所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識藏者釋也。謂於能
詮不明也。若善通用與。於所詮壅滯。師心不師於教
便成盜損。於相如後說者。如互用中說也。寶梁大集
等者。寶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經。經約聖凡分判。
律約凡夫持戒以論。准大集護法品云。時頻婆娑羅
王問佛。何等人堪為知事守護僧物。佛言。僧物難掌。
佛法無主。我聽二種。堪知僧事守護僧物。一阿羅漢。
二須陀洹也。佛法無主者。寶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無正主故。問上言二種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見列二三果人。蜀川云。親撿彼文。初果至三為一。
阿羅漢為二。今鈔伹舉初後。意攝中間亦盡也。所以
爾者徵也。有何所以。約此二人。巳外不許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釋也。謂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無
漏動思。心念微細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愛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斷三界見道。煩惱故無愛憎。
分得無漏。故平等也。更復二種者。玄云。是寶梁文也。
彼久迦葉。白佛言。云何比丘營於眾事。佛言聽二種。
比丘營於眾事。一能淨持戒。二畏後世罪。復有二種。
一識知業報。二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後有二種。一阿
羅漢。二修八背捨戒。聽如是二種。比丘營於僧事。自
無瘡疣。護他人意等。今鈔合四為二。又將羅漢同大
集經也。不平等心名為瘡疣。能齊與食不能齊者。示
於因果。知非為怪。名護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010-0258c]
長輪苦海。此事不易。故曰甚難也。注文冥犯大罪者。
冥然犯於盜重。不以無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盜用科中也。云盜佛物者。盜是盜心佛
物。是所盜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攝者。對此先敘
三宗。結罪不同。次依宗消鈔初相。疏云。若盜佛物。成
波羅夷重。舉例云。如盜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盜人
物境優。故得重。既人物尚猶結重。佛境最強。何不得
重。又將佛物人僧尚結夷。𠎝自盜。豈不成重。法寶難
云。天猶勝人理合更重。何結偷蘭。又將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約互用邊。結與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東塔云。佛在日自為正。主盜即成重。涅槃後唯有
福田。無正主故。同非情攝。只合得蘭。今難云。若爾縱
使在日結重。即佛應有我所心耶。又將入滅後佛。判
同非良為不可。今南山曰。不論在世及與滅後。若盜
此物。俱犯偷蘭。斯為定義上且敘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邊無盜罪者。此段正約無施。護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遠之物。雖無施護之。至以其物體。且
屬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結。下自有文。先須簡此犯
境問故。何望佛邊。無盜罪耶。下句答云。由佛於物無
我所心。無惱害故。謂佛理平等。得失一如。於物無心
失不為惱。如十誦云。盜北鬱單。越人物尚不結罪。彼
人無我所心。豈況三界之至於物有恡。若據佛邊。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蘭者。東陽幽釋云。望盜人心上
結也。以進趣作。盜佛物之心。舉離之時自結蘭罪。約
[010-0259a]
境無犯如涅槃經。惡心斬截。死屍以境上。無可惱理
合無罪。但起惡心。亦得偷蘭。所以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諸家解者。一玄記。望善神邊結也。佛雖無心。神
攝此物。故鈔釋云。以同非人物攝。今難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盜佛物罪。若望善神邊結之。却成盜非人物
也。況神護法攝於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記云。望斷施
主福得蘭。以施主將供養。佛無作續生。今既盜除。無
作不起。故結蘭也。今難云。現有施主可然。或經久遠
施主亦無。又望誰結。況復斷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鈔文所結蘭罪。此據佛在世時。正望
色身佛結。今文涅槃此蘭也。縱今寺內殿中形像。皆
有施護。二至望主結之。今難云。如婆沙云。以佛懸攝
未來。冥然屬佛。如何會通恐無理也。巳上解因。便敘
之。若五釋文。初義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攝者。謂三
義故。同非人物。一犯緣因盜非人物。具六緣。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
離處。今佛物六緣亦爾。二望境同盜非人物時。若有
守護主結之。無守護主。即正望非人境結。今此亦然。
三罪體因。盜非人物。是中只果蘭。今此亦爾。故云心
同非人物攝也。豈同東塔將佛。類於非人。又不比。搜
玄約神為於護主。名非人物攝等。次引證。云故至蘭
者。彼律第十六云。盜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蘭。及證上文佛物蘭。與此罪體同也。云涅槃至蘭者。
引此收文證上。盜佛物決定犯蘭。有教為據不同。西
[010-0259b]
塔云。犯盜重仝是師心也。准彼經第七云。迦葉問佛
何名大乘偷蘭遮。佛答云。有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養世尊。比丘見花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
遮。不問輙取者。釋盜相也。不問施護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記引山法師釋云。謂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並犯蘭大乘中。不論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盜即犯。若不知或作物無
主等。想無盜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據法寶。不許此釋。
若知即約明閑之人識知教相不知。即據不學人不
知教相。並皆是犯。若既明練如是。故違雖於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無知。便得解脫也。若犯罪結根本。
更增無知罪。今恐不然。鈔所引者。大乘經文適說義。
却作等乘律解。既經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蘭。莫
違他經文否。請思之巳上諸文。總是明無主佛物。結非之相。不論在世及滅後。並結
蘭也。次明有主。云佛結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謂望知事

人。是守護主。望此主結罪。若無護主望斷絕。本施人
無作福邊結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斷福結義也。
謂因施幡蓋得生天。今既盜之斷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穢地棄之。亦損他福。云摩至別者。
此文證上。約守護人結義也。人廟中物者。謂如古來
忠臣。於國有功置廟等也。守護主。即知廟之人。今比
丘盜此物。未約正主。且望護主計直者。滿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護主也。不望佛邊者。謂有護主故。不
望正主而結。所以約守物人者。徵也。如盜人物中。分
[010-0259c]
別別者。釋也。謂下文盜人物科中。有償護。損失主為
他償錄。即是守護。或有人盜此物。為望止主。為望護
主。下文斷曰。若護主勤是守護。而被賊。比丘公白劫
奪。或私竊穿窬而盜去者非是護主。禁約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還。若徵覔他錢財。財主却犯重罪。即盜人
望正主結罪。不望守護人。若護主為性慢緩。不為他
償錄。致遭去失。即須填他。若不填之護主犯重。即盜
人但望守護邊結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寶亦然。且佛為正主。知事人為護主。盜相類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為護守護。結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無犯者。此約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盜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師。我今佛亦是師也。前約盜佛。供養嚴
飾等物說。此改正約盜佛身。或銅像旗子之類也。云
摩至盜者。多論為轉賣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論。約他
轉賣佛像舍利。得五錢犯重。不滿犯輕。若論舍利。有
何價直。鳥死者。鴿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屬佛也。
餘物者。所稟云。謂遺落之物。前人巳作捨心者。物既
在此。即屬佛也。或可伏藏之類。古德而有。即無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護。又闕護主。既在佛塔內。理合屬
佛為正主。後忽攝得。不可餘用。答餘用者。即犯盜也
巳上諸文。總是明盜佛物巳竟


次盜法中。云盜至犯重者。法是非情。無正主結。律文
犯者。望護主論也。久云等者。釋成上義也。此是餘
斷盜經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據佛在時。未有經卷。不
[010-0260a]
妨小小記錄。亦得名為經卷。不得口吹經上塵等者。
謂恐口氣損色。又屬輕心。如將塔云棄。向不淨處。亦
損施主福。若燒故經得重者。玄云。此是業罪。五逆之
重。非謂夷重也。如燒父母者。經是佛母。解從此生。今
燒故雖同燒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無識。燒毀故經。
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
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梵燒。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誦
借經不還者。即借不送來覔。又不與經主。疑云。為更
還我。為不還耶。前人生此心時。比丘結蘭。此由心未
絕者。釋結輕所以也。答經主決心。作定不還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藥方要呪術等例。謂此秘方有其價
直。盜寫得重。佛語無價。但約帋墨書功以論。故不類
也。云問至罪者。問意云。前來多論。盜舍利淨心供養
不犯。經亦合同。如何一向結犯。答中。佛得遙心禮敬
者。雖舍利形像。被盜將別處。本主不妨送心敬禮。亦
有福報。法須執文者。經卷須執捉披讀。必若盜將。本
主無可執捉也。地持云。大大供養者。彼云。若於如來
及支提。現前供養。得大大功德。謂現前即覩相興福。
但對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現前。即不覩妙
色。發心通供養法身。約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則獲無
量無邊福勝。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於遙供養也。若欲互舉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諸文物明盜法巳竟


次盜僧物中。次盜至重者。此段文為破古師義也。古
[010-0260b]
師所判。望十方僧。無滿五理得輕。若有護主。望守即
重。今師不然。若有護主。望主結重。如護主自盜。准善
見論。知事人將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望
十方僧通為一。並滿五結重也。云然僧有四種者。今
師五四種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東塔踟不許南
山立於四種。彼破云。強加階級合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現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前二
也。法寶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將眾具田園
等。與十方僧共分應得。今謂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總集。亦不得分。名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攝之。又將現前現前常住。攝歸十方現前者。
且如有人將物直施此界現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謂此物現到。是物現前。人數有限。是人現前。
若將此物通十方僧。望現在人。應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處斷。暗託甚矣。西塔疏。並至此一節。更不最許
量。但云此是隨根之教等。今師特立四名收攝。方為
盡理。初云至攝者。常住常住者。體局當處。不通餘界。
故名常住。二則但許受用。不許分賣。復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須分別也。大德云。若成熟之菓。巳
摘落者。十碩五碩。此即屬十方常住。謂物體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約在樹未取
之前。不得十樹五樹。分入於巳也。抄中來論量米麵
等。戒疏內加之。如米麵百碩五十碩。在庫倉中。此屬
常住常住。若作飯及餅等。即入十方常住收。鹽醬醋
[010-0260c]
等在庫內。是此科收。隨日料云。在供床者。即十方常
住攝。此依疏文分之。誠非臆說也。謂十方常住。從常
住常住中離云故。或有不許。在樹菓子及米麵鹽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總判作十方常住攝。便妄解云。菓
子米麵等。堪喫之物。必至須分。以此物體通於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難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時。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應作食供僧。既體通十方。
即與樹果子倉中米麵。有何差異。又今師輕重儀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將生米等為十方常住者。鐘聲纔
動。可將盆鉢來請米麵。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廣敘。總
望眾僧。如論斷重者。謂生常自盜。則望十方僧。為一
主得重。若餘人盜。望護主結。如上見論斷重文也。又
引祇文為證。前通望一切僧。為一至義假使集盡。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蘭者。十方常住者。體通法界僧
用。故與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復言常住。既許分
食。故單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餅飯等現
熟之食也。體通十方者。釋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處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結重。謂據別人盜此熟食。
望守護人。滿五結重。同共盜罪。應得輕罪者。玄云。此
順古師義也。古云無問生熟也。一切食具盜者得蘭。
望十方僧。無滿五義。故今云謂生食等物。佛不許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為主。故結重也。若熟食鳴鐘分食。
即無盜罪。若一眾僧不鳴鐘食。名同共盜損。既許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約盜無滿五義。望僧結輕。以
[010-0261a]
僧分業無滿五故。下引祇文。將僧長食等者。玄云。僧
食若長。江是分外。合返還僧。今既不還。如何非盜。謂
食若食若長。還屬十方。證前同盜損。應得輕罪。謂望
僧不滿五故。巳上正義也。或依准淮南記云。是常住
引長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盜犯蘭。鉢中是巳
分食。將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見等者。此約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與人也。注文准共盜僧食
者。謂得蘭引前半句。准論意證。同共盜損。應得輕也。
若盜心取。是名第五大賊等者。論第十一云。佛告諸
比丘。世有五種大賊。何謂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養。不修道業。二者從他智人聞法。人問從誰
聞。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養等。三者四果聖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稱巳名。是謗賢聖。四者將僧
園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餉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無異。行用與人得蘭。註文准似有主者。謂
盜熟食互合結蘭。論文既云。隨直多少結。多是滿五
義得重。少即犯輕。此言應證有守護主。望主結也。毗
尼母亦爾者。與上見論文同。薩婆多等者。二論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蘭者。謂准上文。將謂僧如巳
物引用得蘭。既云盜取隨直多少。准上見論合犯重。
為見空等。無人守護。所以注言蘭也。


云三至結者。謂一物是現前。謂奉施等。二人現前。謂
現前僧奉施等物。即屬此僧。故重言也。必盜此物主
結重者。此約施主雖捨。未付與僧。盜者猶望本主結
[010-0261b]
重也。若多人共物等者。此約付捨了盜。亦望本受施
僧結。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錄。盜者亦望此守護人
結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約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現前現前。
如亡人輕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之物。
體屬十方也。善生經等者。此約未作法前說也。注文
計人五不滿五犯蘭者。抄依佛語。諸謂未羯磨物屬
十方。盜望滿十方。盜望十方。無滿五義。即結蘭罪。更
有不正義不敘之。若巳羯磨等者。註文自釋云云。所
與人邊結罪者。此約云人囑此物與某甲。即亡人為
能與。彼為所與。盜者望彼結也。云四至陳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時世尊與五百弟子。人間遊行。至羇連
國。有僧伽藍。時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濕卑。二迦留陀
夷。三馬宿。四滿宿。彼聞說佛與身子目連來此。遂生
心云。佛是龍中龍。諸弟子又是賢德名聞。若到此間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選一口上房留與佛。餘者分
作四分。遂將僧伽藍等為一。與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為二分。與弟子二比丘。木床等為三分。與第三比丘。
草華等為四分。與第四比丘。貴圖客比丘來無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後時佛與諸比丘。到此國伽藍巳。佛
告身子目連。汝可語舊住人。敷設臥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養。巳外分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
應分賣。不得入巳。犯偷蘭遮引此律文立為宗竟。因即有人言
[010-0261c]
等者。古師云。六群當時既分僧物。佛令身子往奪。故
知。前來雖分為四分入巳。不成盜也。必成盜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奪。以此例知。今有盜僧物者。亦
不成盜。奪取無罪上且敘古。此未見諸部等者。今師破古
解也。謂古人未明諸律教有明文。若奪盜者之物。亦
犯盜罪。以賊奪財物故也。若爾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奪耶。可引鈔答云。四分暫
礙僧用等云云。謂前文約標心暫分。所貴客不久住。
無分入巳意。是暫礙僧用。故犯蘭輕。若有心作分入
巳攝。即成盜重。亦不許奪也。如善見文中主掌盜物。
望僧通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見斷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謂破僧逆也。今十方眾僧。依食而住。假食
為緣。而得修道。今既盜損。僧無所依。修道斷絕。故同
逆罪。我在僧數者。謂顯上文望十方聖凡。一一結罪
也。日藏分者。謂佛對日藏菩薩說。諸龍受苦。一分經
文彼皆云。憶昔出家備造諸惡。噉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種種苦。僧護傳者。從人立名也。僧護比丘。隨
商人入海採寶。見有五十二地獄。五十僧尼獄。一是
沙彌。一是俗人。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獄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還債者。五百問上卷云。佛
涅槃後有一比丘。精進聰明。有一婆羅門。見比丘聰
明。以女奉施為尼學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錢。此比丘聰明
解說法。自思懺罪。便欲還債。往瞻彼國求乞。大得財
[010-0262a]
物。至還時中路。被七步虵螫釋音。比丘知行七步必死。
乃於六步內。便處分弟子。將物還債。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師處分。向彼還債。却來報師。師遂進行
一步。命終墮地獄。謂是溫室。便大舉聲。誦經呪願。有
數千人。聞經呪聲。並皆得脫。獄卒嗔比丘。遂舉鉄叉
打之命終。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養
佛。即是供養僧。便將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養眾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語也。此翻為經營人等。問。今時諸處寺院
中有彌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決判。淮南闍梨斷供
僧用。以彌勒位是菩薩。菩薩屬僧攝也。舉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觀音菩薩化身。所獲施利盡入於僧。
今此亦爾揚洲孝感寺。有一鐵彌勒像。人施物絕多。從南闍梨。總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彌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薩即住縱。爭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現是僧儀。舉例不齊。全成愚
此因便說。亦是急事。學人要知


云寶至故者。寶梁等經者。等取大集也。寶梁上卷云。
若如來塔或有所須。或有敗壞。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營事比丘。應集僧行籌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壞。
今有所須。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勸俗修。往在家
人處求及錢物等。即反顯佛法二物無正主。無可諧
[010-0262b]
皃。向不合也。餘如鈔文云云。云若至也者。若准此義
者。謂准上文。不得互用義也。佛堂之內而設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內安經像者。此即妨於
僧家之事也。豈非互用。此約久永以說。若暫時即如
鈔開許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樓閣處。樓上
為上。樓下為下。若但尋常房院。但取好房為上。麤壞
者為下。引此文意。證前暫取總得。反顯前來。若將僧
房長時安佛。及經闕鏁。不與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問至物者。此段文意。謂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須。和僧得用。未審常住與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興
此問也。阿難受別房者。謂諸居士。於伽藍內起房堂。
四事供給與阿難。阿難轉施作招提色。菴婆女薗施
佛為首等者。謂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離
國城所有園苑。我園最勝。今奉世尊。唯願納受。佛言
可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鈔主意謂。經文
不了。據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眾為招提僧。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
住。別有供養。故律云。幾房有福饒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華菓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義。喚華菓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親問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語僧鬘。此云對面施。四種僧中是現
前現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當生不動國。抄
云依古呼為常住物。由未曉了。戒疏之中。方為決定。
但為鈔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為元也。三藏
[010-0262c]
又云。若據梵語。應云招鬪提奢。此云四方僧物。譯家
存略。除却鬪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後人抄寫濫傳。
錯書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佉母以
貴寶。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聽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為常住名通。一切並是。招提名
局。唯約房堂。並四事供。設若互有所須。聽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則敬儀雖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與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羅云。二是億耳。三是目連舍利弗也。次引十誦文。謂
僧坊佛圖。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薩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將供養佛法者任得。華多無限者。謂無所直故隨
意供養。又須知不是結子之華。若結果者。損他僧利。
亦不可也。無可問白者。謂後來比丘。不委先日三寶
分齊。若和隨意處分。若干與佛。若干法僧等。屬塔水
者。此約本來。是佛塔地中。水屬佛塔。不可別用。或雖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當計功勞取水。若過直
五錢犯重。此約無水時說也。


云十誦至罪者。僧園林華等者。彼律云。從今日後。僧
園中樹華。應取用供養佛塔。及羅漢等。樹皮葉隨用
者。此約多根木處。僧家不用。故得隨意。釜鑊瓶盆等。
並據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經用。便有惡觸也。毗尼
母。巳處分房地種樹。不須白僧者。玄云。地巳處分。樹
[010-0263a]
木隨地。故不須白也。外難云。凡乞處分之地。纔乞法
竟便須造房。不許越秊。今何有樹堪修房舍。一解云。
舊時有故。今難云。乞處分地平如皷面。何容於樹。良
不可也。寶云。此是種得。謂本擬造如量房。今為材木
未辦。且造小夫頭。容身之屬。四邊空地。種得此樹堪
為木用。或後時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內樹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積燃。乞食比丘。還見呵責。白佛。佛言。然薪法則。
爾許供溫室。爾許供厨下。爾許浴堂。爾許別房。當分
應從限。不得過平呼。取。若多隨意取。不得斫活樹等。應
取乾者。謂寒雪國多有溫室也。施主不許者。謂西
天俗人。多於寺中造院。雖與僧受用。猶屬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謂取調莧灰汁。先傷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轉易。謂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許賣。此
是木末施主捨之。仍須却語本主。合他為轉易也。善
見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為三寶
齊講等用無罪。此伹取於標心。通為隨作。無互用罪。
不論伏藏。別有所屬。望主結犯等義。思之。


云上至焉者。財法皆同者。同一利養是財同。亦說戒
是法同。廣如前經中者。如前大集僧護等經。云盜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傳云等者。齊州靈巖寺。有僧
暴死。死後見觀音菩薩。為舉一石函。函內並是文書。
為記眾僧罪籍。並是取僧家樹葉等。染作雜用。身皆
入地獄受苦。此僧再蘇具說此事。斯由戒不清淨。故
[010-0263b]
不合取也。自隱參取者。上言別人得用僧人得家樹
葉。要是持戒而方得。應當私自隱側為持為破。如是
參詳。然後而用也。


云二當分互用。當分互用者。謂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當分。與前三寶互有異也。云謂至也
者。本造釋迦改作彌陀者。此於佛當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於法中當分互也。僧房車乘者。此於僧當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總釋上十三。雖復
少異。於理及義具足可通。以釋迦彌陀並是佛。六
德十號。俱圓滿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齊等。僧房車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義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結他互用之罪據何判。抄下句釋云。但違
施心得互用罪。伹結不應吉。非謂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現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違施結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眾比丘尼。於露地說戒。有居士見。問
云。阿姨何故露地說戒。尼答云。我無說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說戒半月一
度。但隨得一處所便得。衣服難得。無時不須。可迴此
錢物。作五衣受持。後招俗譏嫌。因茲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現前僧堂。迴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迴作定結盜重也。云若至故者。
謂本施寫經。後却寫論。故曰本經末論已上正解


或云。謂經為論本。菩薩造論解經。今將論望經。即是
末也此釋違抄。情理俱違者。以人情道理二俱違故。因果
[010-0263c]
全乖者。菩薩是因。佛身是果。師弟有異。此非當分此且
一解。又有釋云。約真經正錄是出世因果。偽經雜錄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則全乖也此釋亦通。福無福別者。若
造真經正錄有福。偽經雜錄無福。故云別也。邪正雜
故者。此解雜錄並非當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簡出也。
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謂同一佛。但東西二龕異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於彼。此即不合。若無施主。並是
比丘自經營。雖二龕有殊。通無互也。元通師徒等者。師
是佛。徒是弟子。菩薩聖僧等眾是也。眾具則樹林池
沼。華菓臺座。靈禽異鳥。乃至金剛神天龍八部等。謂
本擬𦘕彌陀變相。便合有如許眾具。道理得作也。非
義等者。謂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餘文可知。云善見至
重者。若施主本擬施園。菓迴分食結重者。玄記兩解。
一云。此四事供。現前僧受用。既盜分食。違施本心。計
直成重。二云。約施四方貧僧衣藥。今既盜心食盡。令
他後時應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約
四方僧說。不合犯重。今但據施主施此寺內。現前三
五十人。若迴此物。召十方僧食盡。却望現在人。應得
不得邊。故結犯也。此蓋望境。非謂約心。思之。若迴作
僧房等得蘭者。謂房舍受用。無有別屬。通望四方僧。
故結輕也。若住處乞少食粮等者。謂見論施園。將供
依服。而迴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開和僧得用。僧
房和賣等。賊亂隨身者。此是臥具輕物得。且隨身亂
靜。却後本處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體不殊。
[010-0264a]
據理無過。但結越處。不應結也。曰衣投比丘者。彼論問
曰。白衣投身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須白僧。
僧聽許。方得食。不白犯墮。若汎爾俗人。不得白僧與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雖是俗。心巳為道。故開白與
食也。論文下卷。又問云。為僧乞在於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時先白僧。僧聽者好。若去時不白。還來
白亦好。若去時雖白不聽。還來須償。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論上卷又問。供僧齋米。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

僧否。後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飽犯重
上且引論。此謂施主將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將來供後僧。
為米屬十方巳定。若後僧無盜心。伹打鐘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盜心不鳴鐘食。一飽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蘭也。又准上多見二文。不作相犯盜。鈔亦准是偷蘭。

云准上至者。羅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雖復打鐘不免盜者。謂將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鐘。
便得免也。若為僧差等者。上來善見。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為僧使。亦得和僧將食出界。亦不須作
相。為表無和僧說。若寺莊等者。謂寺家莊令處。即但
作相。復不償之。謂莊與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雖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聲鐘告集是僧皆飯。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諸處皆是。人
畜別屬。義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問。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誦。將僧物與餘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盜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010-0264b]


云三至也者。謂住持是像即形像塔庿。帋索竹帛。剃
髮染衣三也。理是三寶者。謂真如一體三寶也。云薩
至大分者。謂佛在日。受利同僧。但得一人分。滅後一
大分者。為受一定分。獨當眾僧。如今平施三寶物。分
為三分。僧十子。法十阡。佛便攝十阡之類。云答至故
者。謂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滅後供養法身。勝於僧寶。
故於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髮塔中者。謂佛成道巳
後所有剃髮剪爪。並令起塔供養故。若施法等。多論
云。若言施三寶者。應分三分。與佛寶。一分與法寶。應懸
安佛塔中。不得佛經用。與法誦經人。一分與僧寶。僧
不得取此物。應還付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
僧等問。此論文不言施法。分為二分。今抄文何故輙
分答。論言法寶。令著塔中。不與說法。誦經人。若但言
施法者。令分為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說人也。故
戒疏云。准多論。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人。亦得取
其分。謂法須人弘也。今時轉經得錢。須准此法。則合
分半。望益僧邊七人轉經。分為八分。將此一分入法。
猶為表敬。若都不與。不合分也。若施僧寶等者。第一
義諦。謂理無違淨體。當起和合。亦名勝義也。以言無
當者。謂不時當言與聖與凡。但施僧。僧通凡聖故。云
准至失者。謂上真俗寶異。凡聖途殊。受施之時。差知
通塞。物施三寶。施為通。唯局佛寶塞。又施住持佛像
為通。若彌佛寶為塞。法者。若言施法通分二分為通。
施法寶者為塞。僧者。若言施眾僧。凡聖俱取為通。若
[010-0264c]
云僧寶為塞。應須分別窮問。令使分明。彼此無濫者。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來明像與寶互說。此下明當像下隨
有事。於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約佛物有四種者。標舉
數也。釋中云一至中者。謂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寶梁說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錢。
以施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賣佛身上繒。為佛作衣者。大德云。謂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繒來施佛。此體純是綿作。似六釋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時盡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勝
蘭尊者。將來之樣。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為離垢僧。相狀似被綿。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時講人。問著總不識。知之。今總有人將來施佛。比丘
見剩長。便將貨賣却。買絹帛。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園坐具皆是塔等者。問。且如園井田地堂。以屬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攝耶。答。如律云。瓶沙王捨竹
園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園。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來有。園物房舍物衣鉢等。即是
其塔。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園者。即所
受用伽藍之園。非謂寺外餘井園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屬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屬於佛也。佛物得買取供
養具者。戒疏云。此屬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擬佛
用。故得貨易。不同前科曾為勝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棄者。謂施主心局此處。違他心故。犯重。比
[010-0265a]
丘容作佛像書經等者。大德云。比丘作佛書經無過。
但不許取錢。謂此錢本是經佛錢。比丘為書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為施。不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寫經。若爾結集場中。抄上貝葉。莫須令
白衣書否。云三至也者。不變本質者。或將多幡蓋。縫
合為帳。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並得。猶
不斷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壞本質。福田斷絕也。如
大論云等即者。智論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壞。一人以惡心故壞。其好心者獲福。惡心者
得罪。引此論文。釋成以不好故壞。令其嚴好。則不變
像本質。准此迴改不違施心。故無罪有福也。云四至
經者。首疏云。獻佛物與供養佛物。如何分之。答供養
佛物永屬於佛。獻者暫時却歸本主。故有別也。鈔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論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並
約有功勞故。若不屬佛。不應與人也。故知此中據暫
獻故。准此俗家佛盤等者。謂准上文。獻飯不永屬佛。
但屬本主。即今時白衣舍設齋了。主人自收無犯。不
將錢屬等。有言屬者。是偽經也。佛槃既爾。餘二同然。
皆返歸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紙素竹帛木上書經
像。或箱函器墣。曾經盛貯。尅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
一定。故同聖教。皆滅理之所依故。若有損益。並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餘三得不籌者。屬法物。供養法物。獻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隨緣進不。故曰准上可知。
[010-0265b]


云三明至罪者。二種常住局處定者。謂常住故云二
也。皆不許輙將出界。故曰局處定也。二種互用通知
得等者。玄曰。准上見論守寺之文。彼云。乏少食粮者。
即是十方常住物少。聽和用園田房舍常住常住之
物。賣而充食。即入十方常住也。准經罪重者。准涅槃
梵網經。買賣奴婢。牛馬畜生。犯輕垢罪等。可以意知。
祇云。若云我施奴婢不聽受。若言我施園民奴婢。若
施僧奴。若僧使人。並不應受。若言施供給僧男淨人
聽受。謂經文則結罪。律之云不聽。不聽之言。意即可
見。莫恐有賣買之過也。若論二種現前等者。古記如
別。今伹取盜僧物中。現前現前。十方現前。來此明互
用也。如巳五眾物。本是十方現前。今不作法直入現
前共分。得無數蘭。此是互也。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
如施前安居人衣等。今却十方現前。普召十方共分。
亦是互也。次則別損。若滿五重。不滿五輕。此之二罪
容有互故。指上文成互中說也。就輕重者。如亡人物
斷重入輕。則損常住結夷。斷輕入重。得無數蘭。此則
斷割交互也。雙結二罪者。玄記。但取前輕重。為二罪
也。今難曰。如斷輕入重時但蘭。又斷重入輕時。只犯
重。此則互有一罪單結。不名雙結二罪也。今云。斷重
入輕時本結夷重。於此罪上。更加無知。豈非二罪雙
結。斷輕入重。反之可知。諸記中相承。對此辨。盜賓盧
物。有兩說。一解云。謂賓盧是第一義諦僧。受佛教勅。
現在於世。今若盜此物。望他自為主犯重。縱施主將
[010-0265c]
物。擬親上座。雖未攝受。冥然屬彼巳定。謂施主決心
了。若盜餘圓寂僧物。但有業罪。以非親為主故。更飾
宗所解。非而不錄巳上諸文總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貸字兩用。若出物與人。即去呼。若從借
物曰貸。入聲呼也。券記者。如今時分支契是也。讀疏
者。即帳目出入數等是。違結犯者。不應吉也。計直輸
還塔僧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等云云。十倍還
者。善生云。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誡令莫
放逸。若貧乏有所須。或病時。當為求覓。若自無。貸三
寶物。差巳依俗十陪還之。與律不同者。謂此經文。與
上十誦律不同。律云。別人開貸。令計輸直還。不云倍
數等。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者。謂若令十倍
還之。於義太急。疑是俗人貸三寶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還之。若據經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眾。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滿。慎莫貸之。若病貸之。依律
還直也。如畜寶戒者。文云。有軍器令打破。不許賣。恐
為惡用。比丘之法。應勸斷惡也。樂器得賣不得用也
巳上諸文釋出貸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給者。律明憂波離至一
住處。不瞻待。即日出。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應半
由旬迎等。若不爾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羅。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曇也。准與知通人
者。謂律中羯磨賞沓婆庠羅衣。即是十方現前僧物。
今時供給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處者。謂人弘教。
[010-0266a]
與佛不別。云五至說者。五分中初時凡有食。都不與
白衣。彼遂譏言。沙門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於他。以
此白佛。佛言應與客食。諸比丘乃著手中。不將器與。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兒意看我。佛應將器貯食與
之。諸比丘又將麤破器與。又生嫌。佛言與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覓僧過耳。在家二眾者。受五八戒者。識達
俗士。雖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於鑒識之類。如眾網
中者。與說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時有王臣。數詣竹園精舍遊戲。若來時索
食薪火然燭灯。諸比丘欲與畏犯。不與懼損。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後。聽立處分。不白眾僧。得用十九
錢供給。若更須者。白僧與之。十九錢者。是古大銅錢。
當小錢十六文。都計三百四文也。惡賊來至等者。十
誦云。有賊從知食比丘索。不與。言為僧辨此食。不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斷。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處。少乞少與。半乞半與。多乞多與。都乞總
與。莫與此緣。招於損命等。能損益者。祇云。損益俱聽
與食。損謂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便燒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眾僧
物者。應與前食後食。及非時漿等。若王及大勢者。應
與飲食。不名為盜也。多論有益不合者。與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論云。以信施物與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亂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為彼此。道俗知懷妊女人。及
[010-0266b]
信心檀越。在獄中等得與也。俗知法者。謂知我不合
得他師僧之物。奈何窮尼比丘將來。蓋事不獲巳且
受。或可後倍更填償等。廣如二篇下說者。指隨相污
家戒後開之文。即如適來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時有居士。辨種種藥。謂蘇油蜜。薑椒㮿撥等。送
往竹園精舍。時六群遂早起。出門邊立。見送此寺藥
來。問。此是何物。答云某藥。六群告曰。我欲遠行。先與
我藥分。遂簡却好藥蘇石蜜等。唯留塵者。將入寺中。
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後。應立分藥人。平等
而分。若有貴價藥來。應舉賣。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
錢半價。若多索。應就覓價直。所言兩錢半者。據古大
銅錢。當今小錢四十文也。下番不與者。謂無功勞也。
長使者。有功故制也。餘文易委。不勞繁述也巳上諸文。總是
第一大段。盜三寶物竟


云大門至中者。大門謂隔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謂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則護。今盜此物。望二結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護也。云就至結者。一有我所心守護。
計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護掌。是有守護。抄下自舉
物境。如櫃中綿等云云。二有我所心無守護者。如張
王家田。各計此田是我所有。俱無守護也。鈔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記。引俗僧二律三藏斷之。一准十見。
若三寶地中得。約地為主斷。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異器。合屬國家。若金銀等即屬百姓。縱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屬銘為主。三若空山野澤中。是我所
[010-0266c]
心無守護。正是無主物。取之無犯。今無心無守護者。
非是第三無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約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無我所心。後人不知。是無守護主也。
就守護主二句等者。如現前可分物。謂是夏竟賞勞
衣等。人人各計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重。如關頭奪得
禁物等者。謂為違勑非法之物。本主於此物巳斷心。
是無我所心。關官掌錄。名別守護。又如比丘失物。心
斷故。亦名無我所心。官從賊邊奪得掌錄。名別守護。
今盜此物。皆望守護人結重。引約心斷邊說。名無我
所心也。古記不達。妄非鈔文。


云今至種種者。將守護二至雜開七種。廣辨盜相也。
云一至結犯者。賞護損失主者。賞字。大德云。飜譯時
錯書為賞字。今作掌字。即掌錄守護也。若准玄記云。
常音式掌反有二義。一目瞻曰賞。以目瞻護於物。二酬
功曰賞。謂作事有功。以物賞睞。今二中是初義也。善
見等有兩段文。前段約守護人。懃懃為守。不意被賊
比丘穿墻。孔穴竊之。或可對面奪。持杖劫奪。固非守
護之限。即前盜者。却望正主邊重。不望守護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護人物填備。以非情過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據守護人不勤掌護。致被
偷盜。盜者望守護人結犯。不望正主。其守護人。須依
教填償。若不填他。守護人犯重。文中償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則不望護。若望護則不望正主
[010-0267a]
不得通二主結犯。以財無二屬。罪不雙結也。知之。


云二至重者。寄附損失。鈔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飜譯時。抄寫錯也。十誦等者。鈔文具出十誦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與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與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與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與比丘。據
十誦二十七。緣中六群比丘。與比丘為友。是比丘寄
一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勤掌護。偶悞打破。後見六
群具說本緣。六群言。汝鉢破否。答。我鉢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償。彼徵償。彼以白佛。佛言。悞打破不須償。若
惡心破取釋初句了。第二應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謂比
丘將物寄此居士。與餘居士也。如上二說者。謂好心
不須償。是一說。惡心須償是二說。若借入聲他物。理合
償他。不管好惡二心也。餘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誦等者。彼文云。六群誘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呪
法呪僧呪。佛從今後比丘。不得自呪。不得呪他。犯吉。
後文即云。爾時六群失衣鉢。當共作投竄。時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後。不得自投竄。亦不得教他投
竄。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巳上律文。所言投
竄者。使賊投物。現於一處。而竄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眾主作法。欲取賊物。當失物處。若干人於一衣
問各至乓空房中。若盜者將物故中。至明日朝。於中
得物。亦不知是誰。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誦呪者。惡呪賊詞。非沙門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010-0267b]
法。如別所明。義張一位者。玄云。此是古來願師之義。
鈔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護心義弱等者。謂物在別處。不對
比丘面前盜之。此約取者心決徹。失者不知。都無追
物之心。即護心義弱。未作失意。是主於物有心。謂在
庫中。心本未捨。後別處見此物。即不得奪取。此物離
地。彼巳結正。屬賊之義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賊。
不知失物。即即不對面盜。又律調部云。時有比丘。他
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羅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捨。賊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捨賊作得想。三縱自心下。主不捨賊作得想。四若
無捨下。主捨賊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捨。奪者未
作得想。巳上兩處取捨未成。奪取不犯。反上下二緣
者。主巳捨。賊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奪也。第三句盜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奪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現前盜
四句之中。能盜比丘並結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發
出遺忘衣鉢。時四住人按行房舍。見此衣鉢。便生盜
心。移向一處覆藏。此既有盜心。又舉離本處。即結夷
也。更有異比丘尋至。見此衣鉢。又生盜心。復移安別
處。亦結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屬賊。云何結夷。
文既結夷。故知前人。是決定取。何假物主生於捨意。
故云縱自心不捨等云云。祇律後文云。時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憶得。還反取物。取得無罪巳上律文。古記
多引此句。非於抄文。既云前人決取巳結夷定。不用
[010-0267c]
物主作捨心。後見此物。亦不合奪。今此律文。衣主亦
不作捨心。返來將去。並皆不犯。何得有遠。今和會者。
然律據遺忘之物。再來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盜取。但作自巳物將去。有何犯耶。鈔據自藏舉物人
盜取。後物至知是賊盜。巳作得想。定結夷𠎝。縱自心
不捨。亦不合奪。鈔引此意。以為行事判盜之文。不可
引文緣之難於抄義。思之。第四句者。謂有賊比丘物
將去。比丘心絕。賊於前路或被哧。或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與賊二人。於物二俱無心。此物冥然是無
主境後仁收得此物。舉離於地。即屬後取之人。本主
比丘。於後人邊奪取。正成犯重。故不許也。


云二至奪者。謂賊對面而劫奪去。故云對面現前奪
也。由護守義強者等。謂物直有心守護此物。故曰義
強。奪物之者。既對直奪。雖得物入手。心中猶豫。恐後
却被奪等。是以未作決徹得相。本主物被奪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捨。故云心弱未捨。若如此心。亦得奪也。
第二引證中。義分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總結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時
有比丘。在道行被賊劫。諸比丘自相謂曰。今此賊少。
我等人多。當共本併力還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賊。比
丘遙罵。弊賊我等。雖剃除鬚髮。汝今將謂我兩手也
剃却耶。時賊恐怖。便放衣鉢。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還取本物無罪。若巳作失想。而還取者。便成
賊奪賊物。今抄將巳作失想。向後總結三句也。又闇
[010-0268a]
逐賊等者。第二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劫。失衣鉢
巳。入林中藏。時賊思惟。我伴儻多。其物又少。寧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鉢覆著一處。爾時比丘見巳。伺
彼去後便取衣鉢。是比丘。若元心不作捨意。得取無
犯。若作絕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賊奪賊物。滿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謂隱於身。不令賊見。非謂夜黑名
闇也。又賊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
劫衣鉢。時賊順道而去。比丘隨後遙望。追之不止。漸
近村落。賊便分物。比丘語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鉢等。賊言。弊惡沙門。我與汝命。由是望豈
合便覓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長者。並是等眷屬門徒。我向彼說汝。汝必
被損等。如此恐怖。賊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賊若嗔
責。任汝告人。我終不懼。不還汝物。比丘方便語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並約物主未作捨心。奪取無犯


如上諸句等者。謂前祇律。句句皆結。鈔意恐繁。但對
此一時。總結上三句也。謂直作失想。不論奪者決定
不決定。不得奪。此作捨心。賊意決定也。决取無畏。抄
主據前比丘盜物。明其重罪。今此決取畏無。亦約屬
賊義成。縱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謂毗柰
耶中。既言官奪得還取無犯。故知官奪義強。賊獲心
弱。以強奪弱。比丘却望官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現
前盜者。准毗奈耶。以強奪弱之義。則知賊心決徹。賊
[010-0268b]
義則強。比丘守護心弱。奪強則不得也。雖知藏處。亦
不合取。比丘為賊所獲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屬賊。是
強奪故重也。弟子體是正報。賊約力用則弱。走時強
報相逐。弱用隨來。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誦等者。戒疏云。據理成受。以物非定
屬。隨後作主。如似世錢可定屬。隨人隨處。隨用隨定。
隨損隨結也。莫從賊無者。恐前人因乞故盜。即比丘
屬能教也。若賊邊置得等者。謂從彼買得衣後衣見。
雖知是巳物。不直奪。應還直。不還直奪。計錢犯也。今
或偷三寶物等者。謂本若知是佛物。還將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論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時有大臣犯王法。財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門。時
難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婦人語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應至死。財物入官。願寄少寶嚴飾之具。若我得
脫。當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與鉢盛山
覆巳而出。時守門人見巳。問言。鉢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復咄喚。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從此巳去。不
得覆寶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錄。寄者得取。若巳收
錄寄者。語云世尊制戒。不許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顯路將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等。若聽將
去善。不聽者即還。准緣中是尼。鈔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護主。云六至取者。
伽論問曰。狂人邊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姉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010-0268c]
取。此望正主也。云何不可取。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與。不可取。此望護主也。


云七至也者。見論云。法師曰。我欲現偷人無罪。云何
無罪。答無主人故無罪也。若人兒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頂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無罪若負
他債。比丘將去不犯巳上論文。玄云。准上論意。兒不屬國
王。但屬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無主。故今比
丘將去不犯。又兒先負債。今但將人去。不將債去。注
文准此私度。類彼偷兒。不輸王稅。有福無罪。故薩遮
尼犍云。不輸王課。非盜攝也。外難曰。鈔文本明守
視義。何故說偷人無罪耶。答。視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視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視人因偷人故來視義。若負債人者。但欠其財。身
不繫彼。守視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視。盜奴犯重者。
此為因偷人故來。非守視義。亦是見論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語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處。必
獲安樂。奴聞此語。初發心欲去吉。舉一足蘭。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隨語得重。或云。此儉彼豐。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聞豐樂。逐比丘便逢難喚追。皆不
犯。唯此但無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邏人
與衣等者。即守視也。但呼召別耳。彼律云。守邏與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隨施者處分。
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聽洗手受。不合從乞者。
[010-0269a]
謂記知物不屬他。今從乞便是教他盜物。故不合也
云了論至判者。盜義極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攝也。
俱舍云。若比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緣。於爾所塵。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輕等云云。若人食毒。或為虵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義。小者為螫音釋音哲。謂虵闊開口
牙邊。有褁子毒水。此水霑人肉裏。可知。大者謂之螫
螫音。如嶺南多有大虵。開口吐毒氣。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劉者吐
毒氣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謂盜罪也。此約十二人判盜。謂

能盜是眼等六根。所盜謂色等六塵之境。行與律有
違。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虵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輕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風等。此約六界判罪皆從盜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諦疏解也。盜六塵者。如內六根。盜外六
塵。約為四位。一盜色。二若誦下盜聲。三偷嗅下盜香
味觸。四若秘方下盜法。有諸仙人者。阿嵐那也。胸行
虵者。謂一切虵無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藥可知。
或有人為此虵螫。或時被毒藥。但𦘕作仙人。或書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呪語。彼被毒之人。若得見者。其毒
即攝。病皆除差。但隨仙人立價。今偷看得愈。不與價
直。滿五重。不滿輕。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輕等云云。注
文秘書疏等。不許人傳。偷看亦爾此明盜色。若誦等者。謂
有人解。誦呪術治病。此是秘法。欲學須直。今比丘竊
聽。計直犯罪此明盜聲。倫嗅甞觸。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師
能作藥。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計直犯罪此明盜〔虫〕。或
[010-0269b]
有妙藥。甞則差病。比丘偷甞。計直犯罪此明盜味。或有人
好藥術。觸能差病。比丘偷觸。計直犯罪此明盜觸。秘方要
術等者。此明心盜法。比丘受法就師。心緣得差看。就
他師邊受他法不與直。成盜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謂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約旱時。
一桶水五錢。今不與價。或雖非旱時。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須者。一桶五文。今來盜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盜去。即隨貴殘處結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暫
入中者。須直。又東都作市處。有人賣火炙手。今不與
直。總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論疏中。但云呪扇行
風觸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搖。計直犯罪。是盜風。鈔准
律文。加藥塗字。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搖不
與價直明盜風也。云若至空者。臨他空界等者。據此文。約
屋簷滴水說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買地。便有六誌。
上至青天。下至黃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鹹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閣停客等。逐夜計錢。下作
地室之類。豈非盜也。云論至用者。論云等者。謂鈔據
上了論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風空等。今等取於識界
也。注云。盜智用者。戒疏云。謂識不可言盜。以無形質
故。但可從緣。盜智用也。云自至說者。指略也。戒疏廣
引真諦疏解。今鈔不錄巳上諸文總當明盜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護主結者。
謂今諸庿[示*兌]等是護主。今望此主結重也說文曰。祭神說詞此
[010-0269c]
人為之。故立名也。下引五分。證上望守護人結夷也。如文隨

境結之。謂無護人。望神為正主結蘭。故云隨境也。下
引十誦等。證上望正結輕也。可知。善見取鬼神物者。
鬼者歸也。魂魄歸於冥寞等。神者。陰陽不測變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繫樹物者。謂此大樹有神依附。多有
於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綵等。不更將迴。又無人守
護。取此物不犯。問雖無人為護主。還樹神自為正主。
何得得輙取耶。注云釋文。非人亦不護也。五錢重蘭。
四錢輕蘭者。此唯據非人正主邊。不論多少。並犯犯
蘭。伹輕重有異。此約無人守護也。據理得不如上者。
謂有護望護結。無護望正結。若二主俱無。即不犯或將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錯也。今鈔於正主內。若恐神道窈冥難測得。

不乃令擲卜。而知捨恡也。反顯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恡方聽將去。若神護即不合也巳上諸文明盜非人物。云盜至
吉羅者。有人斷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時有伽藍。去胡
桃園不遠。鼠盜此胡桃。在藍中積成大聚。六群比丘
盜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羅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師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盜畜生物。同人結重。故鼻奈
耶云盖師子殘。下直五錢重。虗等皆重。明知不謬也。
次有師云。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決。望
人還是本主。故就人結也。此釋分二段。結界罪。所歸
二以鼠盜。下釋望人結。所以然者。謂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盜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盜。來六群疑豫未決。
為就人結。為就鼠結。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謂六群既
[010-0270a]
知。是人物望人猶是本主。還約人結犯。若發足便作
人想。或便作鼠想則夷吉。自分何須白佛。但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誦文證。盜畜生物犯吉。多論
亦云。取一切畜獸殘吉。師子殘不犯等巳上明盜畜生物竟。上來
有三。初三寶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總是第一緣


云二至中者。謂雖是有主物。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
並不犯。前後互轉互得輕重者。先作有主想。後轉作
無主想犯。前蘭稍輕。若先作無主想。後轉作有主想。
犯夷重。廣如持犯中者。指方軌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緣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門者。指盜戒一門也。實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盜故。盜由心結者。謂
但以成盜。要由有盜心。此心亦不論好惡。若心闇教
非理損財。縱是心好便入盜限。不望境是非者。如無
主物。橫作有主想。亦犯蘭。實有主物。逆作無主想。却
不結犯。故知由心不約境。是有主無主也。僧祇好心
者。謂知事人見。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錢物。相濟而用。但使成辨。前務元是好心。然且與教
相違。不免盜攝。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謂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無所盜。白愚其教相痴心。謂佛在僧中
等。故具鈔示者。抄下十誦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謂苦言切勒非
理罵辱。意在於物相謝也。輕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輕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無道業
得他財。但將他名聞。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010-0270b]
文自釋。下引四分亦更明之。受寄取亦同四分第七。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謂對面斷當。兩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盜攝。若減利宜亦成盜也。摩得伽強
奪者。不與強將去。軟語者。以諂下之心意。規他物也。
施巳還取者。兩說。一云。將物與他。後悔却奪。二云。有
心施他。他雖未得。後悔不與。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強相親附不[厂@既-旡-日+口*頁]正理。隨言順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曇
心論云。覆藏巳性曲順時。宜名之為謟也。曲心者。不
隨正理。而相黨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總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釋。恐怖者。強說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後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
盜者。心業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合為十云云。生可
學迷者。三寶互用。隨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云云。曲戾心者。曲約不正戾。則恨戾。恐怯者。律云。
謂不善心。今改為恐怯。即異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謂口中出聲理威也。或說法恐
怖者。取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臣勢力。而得財也。或
自懷疑怖者。謂自懷疑事。疑怖他人。捨慳布施。說慳
受餓鬼貧窮等報。自說我疑。亦恐不免。方便擊動。前
人得財。恒懷規奪者。是常有盜心得物止。六決定取
者。戒疏云。又變此心。為五種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如
空處盜物。是決定取也。寄物取者謂因光寄物。後便
解突。全不肯還。或言我往時。且領得汝一段物。以少
[010-0270c]
還他也。恐怯取者。張舉怒目。口云便打。恐哧令怖。而
取彼物也。見便便取者。謂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
因利求利者。謂貪心規利。為財說法也。為彼說法。令
彼斷惡是利。因此悕他財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勢。假托親友。而取物也。浮華者。說事過實也。異
望者。令他別眼看我。約或者。非法說法也。群情者。眾
人之懷也。玄記引經云。說法之人。心不清淨為他說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眾生。其罪尚
輕。若身自證法。心無疑悔。我聽此人高座說法。又雖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貪名利多聞。廣識自利利他。我
聽此人說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謂以十伽五四
諸文。證明有心。成其盜業。雖未亘塵沙境。據此說其
相略明也。垣墻者。如世間坦墻防於賊盜。今依諸教
識。達盜心。足得防擬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釋第
三緣竟。


云四至物者五錢者。即五體也。若直五錢等。謂餘財
帛。准錢法也。猶似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佔。以從釋
犬。方定刑名也。云薩至是者。問意者。四分盜五錢成
重。文甚分明。且錢有多解不同。未審以何色目。錢為
定。故生此問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師。義釋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敘第一師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國結
戒。佛問頻婆娑王。國盜幾合死。王言。盜五錢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盜五結重罪也。此是古大銅錢。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為限者。敘第二師解也。謂論中有八
[010-0271a]
種之錢。謂金銀銅鉄竹木鍚獦胡膠等。此師意云。此
八中亦不定指。但隨有佛法流行之處。用何等錢。即
以此錢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時錢也。三又至
為限者。敘第三師解也。此師意云。無佛制戒五錢成
重。蓋為取王舍國法。瓶沙斷盜之理。今但隨國法。盜
幾得死罪。即以為限。只如唐國強平呼盜滿釋。則是極
刑。竊盜至五十釋罪。方便至死等巳上敘三師竟。論師以後
義應是。今師結歸取捨之理也。上之三釋。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師。薩婆多論師自許第三解。故云
後義應是。玄記亦云。若據彼論。三師之中。最許後義
也。有云。指第二解為後義。謂此鈔依中間釋。故云。論
云論師以後義是此全未見理也。問。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師。不取初後兩說。答。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𧮤。初
解本錢。何由可脫准此下取初師。後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師。若准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
即如多論中。間一釋隨國川錢。准五為限。則諍論自
准此尅取第二師義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錢之義。准
律互釋不同者。律是十誦僧祇。論是多論所解。取意
各異。故曰不同也。欲釋前句抄文。先且難止。如四分
五錢戒重。文巳分明。然於八種錢中。未論色目。遂引
多論。中間一解。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以此為限。何
假更引論。初後二說。并十祇二律之文。豈非混雜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攝從須急。謂教文所制盜罪
學者宜應通知。向下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當
[010-0271b]
部。五錢成盜取。隨國所用之錢。即不通委外部。文中
斷盜。寬急之意也錯判字也。若更急從而說不。但四五錢
乃至草葉之類。亦不合盜。故云攝護從急上是正義。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須取通文。即依十誦八十小錢。
若未犯時。護持須依急。教草葉不許此釋未為雜妙幸請思也。今
諸師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謂弘表多行十誦。彼取論
中初解五。今古大銅錢。當今小錢八十文。犯重也。隨
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者。此是鈔宗。承多論第二解
也。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者。謂關內多依僧祇。乃
取四錢。三角以結重也。故祇云。佛問沙王。治國盜幾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盤。分為四分。若盜一分為四
分。即犯極刑。罽利沙盤是梵語。此乎九錢。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錢三角也。四分但云錢者。謂不言是古
大銅錢。亦不說云金銀鉄木叉無。隨國幾錢。得無之
斷故。歸宗五錢也。准此癈上律論者。謂癈上十誦。多
論初後二師。及僧祇律等。以後義為勝者。謂是印定。
今師盛行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之判。是其後勝。
更有非解不鏐也。問。十多前後文。寬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護為失。即僧祇四錢三角。更於四分五
錢之說。鈔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縱四錢三角。善見解
之亦同。五錢順正。云僧祇十九錢。為一罽利沙盤。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即四分。是四錢三角也。善見論中。
將二十錢為一迦利沙盤。亦分為四分。盜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錢也。謂罽利加利十九二十雖殊。然俱
[010-0271c]
分但五錢與四錢三角少別。然祇盜時。女持五錢去。
准此挍量與四分不別也。思之。


善見等者。論師二解。初師云。離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猶是其處出口。方名離處。二師云。但舉物離處。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師曰。謂論主也。戒律從急者。取
後解為正。問。此文是第四緣。但明重物適引離處義。
是第六緣。莫成雜亂不。答。抄引此文為證。前來宜從
是急。護顯四分五錢為急。不取諸餘律論也。又觀五
事者。一處。二時。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輕重也。初明觀
處者。論云。比丘有黃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捨
心。後有比丘。來盜心取。取後生悔。來問律師周羅。周
羅遣覔失物主。主來至律師所。律問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處失。彼云某處失。又問。汝失後作捨心不。
答。巳作捨心了。又問。盜物比丘。汝何處取。彼云其處。
律師云。汝若無盜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盜心犯吉。然
後語物主。比丘汝衣巳捨心絕。便與此人。彼云爾盜。
比丘聞律師言。心懷憙。是名觀處也。二時者。謂此衣
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取輕依輕時斷。若重時。今引
事證論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盤。常持飲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後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子揶殻。盜
心收取。後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見。問曰。汝何
處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請判此事。有一阿毗曇師。名瞿標多。問
此比丘。何處取。答我海寺取。又問。彼價直多少。比丘
[010-0272a]
言。彼國噉飲。其計餘殻拋棄。或然為薪都無所直。復
問物主。此殿直幾。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錢。論師言。若
爾不滿五。不犯重。眾人聞之。歎曰善哉。法師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錢為允也。新故者。謂有物新貴
後賤。如新鉄鉢害淨。後忽麤破。隨時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應問主。若未用貴巳用賤。汝等應知。是為五處
也。若據標結並云五事。釋中但列於四種何耶。養論
中無等字。鈔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觀時之中。有輕
重。則成五也。以此文證為允者。以此時中滿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錢。而為允當也。


云次以義門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義
門方為盡理。釋中即分六段。今都為一科云云。一至
輕者。十誦波離問佛。頗有盜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約
貴時。說大德云。如三國時。吳主孫權鑄一大錢。當五
百文。次更大者。錢一千蜀主劉備。鑄一大錢。當一百
文。周宣帝時。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唐初又鑄開
通元寶錢。乾封秊中。又鑄乾封泉寶錢。亦有將常小
錢。十文換一。如此即俱盜一。便犯重罪。何況盜三
。波離又問。頗有盜五錢。不犯重。佛言有約賤時。說

百千犯輕。如鉛錫泥錢百千。時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蘭等云云。二至價者。此約處判輕重也。律云。時
有眾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減五錢。
來至此得五錢。彼作是念。我等今既獲五錢。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處犯蘭。五分見論意。亦同也
[010-0272b]
三至也者。謂上三句中。皆約貴時。盜賤貨望本處得
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貨。即得輕。故云降。降下也。輕
即蘭也。四至等者。斷心者。由本無心只取四錢。決罷
更不擬取也。若無心更擬後取。即不在此例。五至類
者。此有二義。一約眾多人。遣一人往盜五六分。二者
共往盜五各分。雖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盜時
滿五業也。亦犯重也。盜眾多未分物者。此約十方。不
滿五得輕也。六至知者。師徒四人盜相者。順正記云。
准彼論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論
說者。師教弟子云。彼有六錢汝三。弟子各取一錢。巳
上是能教不滿五。但犯蘭。我自取三錢。此是自業不
滿五。亦但犯蘭。據理二蘭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兩師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滿。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業。不合犯蘭。豈非一夷一蘭。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說。並得二罪。今抄文
約師徒四人。並犯夷蘭。即換教他。業滿五以說也。思
巳上諸文總是釋第四犯緣巳竟


第五與方便。前列緣中即有。釋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還。打他物破不償。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濫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縱有方便上。俱不明。但舉未
離處之前。並方便攝也。云五至處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隨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離處罪得蘭也。云離
處十句分之者。道理難明十句方盡。釋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師斷。割重物入輕。理
[010-0272c]
合得重。此亦約他有情所為。而不依教。若他依教。或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處分。將常
住物媒嫁等。綱維同判。判了結重。引見論文證。上書
未竟。即重彼據定地界故。二至重者。發言為教。此言
纔立。便結犯也。准論昌言。齊爾許是我地。地主生疑
為是我地。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決作失想得
夷。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者。地主聞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問大眾。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隨僧多少。皆結
重也。違理判與者。此明比丘曲判與也。違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約違道理。判得此物。餘可知云云。三至爾
者。准彼論文。若但有二標舉。一得蘭舉。二得重。若有
三標舉。一標吉。二標蘭舉。三標重。若有眾多標。但取
最末後兩標舉。一蘭舉。二重。前者。隨多少皆吉。今鈔
舉初二標。故云乃至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故。直
到金輪故。深無價也。注文者。鈔意謂將竹弓手執量
也。繩彈取他地。初一繩置一頭蘭。置兩頭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約氍氀。或是華氈之上。謂錢
元在樹葉上。今盜心移心來樹根上。異彼安置色處。
纔異本色即犯重也。或錢元在樹根。今移來葉上等
准說。玄記云。若氈褥及錢。總是一家者。此是同主來
犯。必須錢。自是一主。氈等是一主。既屬二人是異主
方犯也。宛陵不許此釋。比為明於舉離之義。不論同
主異主。但使有盜心並犯。六至羅者。是雙陸頭反碁
子等。謂將象牙齒骨等作。故云轉齒。樗[卄/補]者。老子卜
[010-0273a]
法。今人為戲。下引五分。比丘不合得吉。若於中更欺
胃他。計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盜馬。欲往東
方去。其馬便西北去。雖離本處。不稱我心。未名離處。
若向東去。方名離處。若漫心盜。隨方即去。纔舉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靜之處。既總無人盜無
不遂。雖未離處動。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謂田宅等不
可移動。但攻擊有損便結也。十至疏者。旋風吹衣。上
虗空中。比丘盜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動蘭。離本
處夷。即空離本處。是異處也。盜鳥者。比丘盜孔雀
。空中欲飛。當前立遮。孔雀見比丘。不能飛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舉手觸亦吉。若標動蘭。捉尾牽離頭
處夷。牽左翅過。右翅亦夷。若籠中貯鳥兒子。比丘盜。
鳥離竹籠即犯。若本無心取籠。雖和籠將去未犯。牽
鳥出籠外犯。曲材者。謂壁上衣釣龍牙杙是也。論云。
盜壁上曲釣中物。離壁離橛重。若離壁未離橛蘭。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後衣離架時是犯。
斷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壞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損分齊。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
錢五錢。比丘為佛法僧。或後盜破陂渠得越。入田蘭。
滿五夷。善見云。眾共一池水涇田。比丘盜心斷他田
水。令注巳田時結蘭。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將竹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漸漸飲數止咽
咽蘭。若器先塞拔塞時越。注入器蘭注斷滿者重。若
注未斷便悔畏重。以水倒寫向本器中蘭。雖注斷未
[010-0273b]
離處云云。未斷注俱蘭。等之一字。等取蘇油蜜等。仍
同也。廣如戒疏者。抄雖不具錄之。上之所引。並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懷優劣者。無平等心也。倒想未傾者。
有彼此親疎。未傾我倒。初果無學者。舉初後攝中間
二三也。餘如文巳上諸文六種總是犯緣竟


次別開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謂實是他物意
謂巳物無他想故糞掃者。實是有主意。謂無主作糞
掃想。暫取想者。雖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暫取無失。律
中具七法。名親厚意者。佛告阿難。有於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親友。何等為七。文中具列。一難作能作者。為
於一事難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親友。如儒書云。昔
六國時。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與佐伯挑為友。聞說
楚王賢明。二人契約。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經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計不全達。伯挑
乃併粮。與角哀。自入枯樹之內。藏身忍飢而卒。角哀
得達。仕楚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靈。以九卿之禮葬。緣墓近。楚將荊軻將軍。乃
晝夜被他駈役。遂侘夢。以告角哀。云羈魂幸蒙禮葬。
具述荊將軍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體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鳴鼓拔釰。往載荊軻。但幽冥有隔。難明勝
負。哀遂自刎而死。吾於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難與者。
雷義舉茂才。讓於陳重。㓨使不聽。義遂佯狂不應今
也。難忍者。管仲鮑叔分財是也。書云二人同心。其利
[010-0273c]
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也。五易知。六不捨者。荀巨
伯。看友之病。值胡賊入境。巨伯不忍去。賊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獨在觀問所因。彼具此答。寧可併命
不可拋棄。賊知賢良。却迴軍也。不輕者。郄超所交。皆
一時秀美。雖寒門後進。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財何有別。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從二人食字亦爾。准此量之者。抄結也。謂將前七
法。以驗自心。心若如此。互用無𠎝必非類。不可妄用
思之。更為迎開可委巳上諸文總當明盜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報勝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應懷四等慈
濟物命。今內忿斷彼。相續慈慳他。損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釋名。梵云沙奴末䟦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別釋名。緣起戒本制意。並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斷者。具犯緣也。闕緣義非急不敘。云初至之者。
初緣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為先。故稱為仁律。云初
識至後識者。此與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論有兩師義。
初云。息風名生。斷令不續名煞。第二師難曰。如墮胎
破卵。未有息風。應不名煞。第二師自許云。命根名生。
斷之不續名煞。謂以惡心斷他命根。乃至一念應生。
不生此名為煞。若爾涅槃經中。王問佛。何名為煞。佛
言。斷息風名煞。答此對。俗王約麤相說。律文據細以
論也。注文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謂初識托陰。只是
疑滑不清淨。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識所依也。
[010-0274a]
乃至命終最後一念等者。謂最後執持之識。即第八
也。臨終時一念有愞氣。是後識也。命終者。謂此身報
假之維持。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是識所依住
故。如雜心云。命者非色非心為體。是有情往業之所
尅。期連持不絕。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氣巳斷絕。隨有
煙處。識居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識本。既無形煞。亦不得。今隨相說斷其
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斷命。問。眾生屬於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應知煞於未來過去巳滅。現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來體。不相續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據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現亦通薀。無勢
用故。問。有情五陰虗假成身。今未審煞於何。陰於彼
得罪。俱舍云。五蘊中唯色蘊可煞。有於質礙。可加刀
杖。餘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蘊總可煞。雖四
蘊是心。不可觸動。然心依色轉。色蘊既壞。四蘊不續。
喻瓶中窚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蘊俱可煞。世煞
有二種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現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
與藥。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
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書。十教遣。十一遣使歡。抄闕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謂
四分中煞有二種。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隨死皆是
也。或以大聲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猒身。或
投火墜巖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010-0274b]
或為辨繩等云云。坑陷者。知彼行常。從此道過。故設
坑𡩘令他墮內而死也。倚撥者。謂知其人常倚某處。
常撥某處。而於其處而設機開。令後來倚著撥著機
開。便發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處。比丘
往著施其繩索。令彼死者。與藥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鈔言隨其前使也。若教歎者。遣人語彼
人。令語所煞者。在轉增過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來使者。受語往彼還
來此報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尋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時。本末二人得重。謂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間諸人。但得蘭罪。謂非能教復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轉使者。謂初教張人住煞。即張人
是所教也。張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張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轉直至多人。相望互為能所。但役前境命斷
時。百千同重。若更細辨。隨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後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間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謂發言造告眾云。眾中誰是伏夫解行煞無怖心等。
教求者。謂教人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書者。自不
親對但自作書也。教遣書者。自不作教前作書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並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者。更餘方便律。雖
不載。但依而結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謂
朝來教他往煞前人等。自於午時或睡。嗔作善等。隨
住何性。但前境命過之時。此能教犯重也。餘如後篇者。
[010-0274c]
指第四持犯通塞。自作教人門也。不取古記錯指云。
十至輕重者。准律不得傷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於腰脚病人。不欲強與按摩致死。並是好心。固非
惡意。不犯重也。餘亦易知。二波羅夷者。約比丘說也。
例同者。優婆塞。亦得煞盜。二罪不云夷。畜死蘭者。此
結人家境夷蘭。人死吉者。結畜家境差吉。隨境輕重
者。人死夷。非人蘭。畜生提。由本不簡列別。云薩至便
者。為一人讚死者。如對王人前。口讚歎說勸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邊。人解者。謂王人不領。當前語旁有張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於張人。無心故。如律
本重者。謂歎譽死快皆重。相從牽人者。謂如今時有
比丘。犯王法。臨刑之時。或有同學小師。及主持公務
人等是也。繪子就此人覔手巾等作煞具。與者命斷
時重也。自煞犯蘭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繩刀等命終
之時戒。謝無犯重義也巳上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過失煞人以贖論者。准格律中。有
臨空造閣。窓格墜地。傷煞人命。皆為本主不勤撿挍。
皮繩爛增致使墜地。名為過失。然非故意。不合償命。
促將財物。以贖於命。如此論量。故云以贖論也。即從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給取口之。非謂將百千五十貫。
納官贖命也。注文可知巳上總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無為聖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虗談。惑亂群心意。招利養
過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釋名者。體乖實錄名妄。過重
[010-0275a]
不輕。曰大業彰在言名語。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解
者。列犯緣也。如文現身相者。謂眾僧並坐有人唱云。
眾中誰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誑
眾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蘭甘露初門者。謂涅槃初基也。一切聖人。並皆遊履。
名云為門。故不合妄說也。自稱是佛天人師偷蘭者。
以少人信謂者。合是佛出世時故。但犯輕。若言不淨。
觀羅漢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餘如疏者。如上料
簡。是依疏文也。亦有於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敘。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殘篇


云僧殘篇中者。總標也。對此或以八門料簡。今且敘
五門。初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別。五初篇種類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謂初二局身。次二麤二謗四練八戒。口為正犯。
身為助成。二房身為正犯。口為助業。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麤二歎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國巳。
即同犯殘。若汎若教人於巳。無閏但蘭。次有二戒。謂
二謗自作教人。為巳不為巳。慳境處齊。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觸自作。即犯教他伹蘭。以無閏巳下
之四戒。即四諫自作正犯。教他違諫亦蘭。四遮性者。
[010-0275b]
媒及二房是遮。餘十為性。五種類者。見論分四。初有
五戒。是愛染氣分。即婬之種類。二房戒是盜種類。污
家惡行是煞種類。餘之五戒是妄種類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列釋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當第一戒分
二。初標。次釋。云故至一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
為故。體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從此巳下鈔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無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說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兩句。述
先後之意也。問曰。十三戒僧殘。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為復據犯戒。次第安設。為復約三毒種類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數也。但據比
丘頻犯之邊。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謂自行虧失。
豈能維持故使佛法速滅。今制此戒。自行永潔。眾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滅。即久住義也。止誹謗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門作不淨行。與俗不異。等欲生天龍信敬
心者。謂若作事。雖然私屏天龍善神。無所不見。今若
不作彼則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責也。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內色者。下
自釋云。謂受色也。心能領納。名受此色。與受相應。名
為受色。即令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下釋云。謂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領納。名不受也。三內外
色者。謂衣是無情。身是有情。於中作境界也。若據五
分云。內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異也。風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餘境者。謂一切萬境。皆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010-0275c]
失戒。觸緣斯犯。何須境想也。云五至也者。開夢不犯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無夢。故律開也。此言開者。謂不
犯殘。非無小罪。下文列五過失。結五吉羅。豈非是罪
惡夢者。夢見煞等。謂若持戒攝念。即常有善夢。如上
卷說。今不攝念致有惡夢也。又夢通三性。夢禮佛誦
經是善行。煞等惡。青黃赤白等無記。諸天不護者。意
亂攀緣龍天。既知並捨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於
覺觀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謂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寶。若無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種。青黃黑
赤白酪酪漿也。青者輪王。黃者輪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負重人。酪者初果人。漿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羅者。結犯也。若爾何不犯殘。鈔答以
夢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標。云摩至二者標。身相捫摸曰摩。二境交
對曰觸。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飄然無依止
者。謂宛陵云如浮萍。隨風不定。無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隨緣無所故。戀滯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謂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諸
過。問抄今云制此戒作伴。為是二百五十戒總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總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論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惡道之伴。沙
門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詩中說。無父曰無怙。無母曰無恃。既無父母即無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諍
[010-0276a]
竸根本者。謂比丘若觸他妻女。而令彼夫主父母兄
弟。聞之不忍。必與比丘諍競也。疑者猶預不決也。為
作大惡了為始摩觸等嫌者。云沙門釋子合修梵行。
今觸女人與我何異。不可敬重為良田也。餘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四身相觸者。約二俱無衣說也。
即簡互有衣蘭。俱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種如婬戒
中者。一覺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壞。若觸此四境
是犯殘。除此四外。即半壞多壞犯輕也。愛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淨由愛生。染今言愛者。謂婬欲染污之
愛。即非淨也。云身至吉羅者。舉於上下以攝中間。俱
名身分也。相觸有三種者。今依戒疏科抄初從比丘
往觸無衣覺女。乃至並據二俱無衣。以言為一種。從
若互有衣等為二種。從若二俱有衣巳來。為三種也
不取古記諸科三種。正釋三種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約比
丘往觸女。二約女來觸比丘。三先有染心於前女等。
且往觸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無睡眠新死少壞
者。舉四犯境也。不問受樂不受樂皆殘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樂方犯。不受樂不犯。今云但觸著便犯。不論
樂不樂也。二女來觸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須婬心者。謂前女或因送物取與等時。觸著
比丘並無婬心。而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犯殘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捫摸。比丘動身婬意染著。受於觸
樂。僧殘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觸。欲心深著。不受樂動身偷蘭。二欲心深著。受樂
[010-0276b]
不動身偷蘭。不言犯僧殘。是不了也。若爾前來抄。言
動身受樂犯殘。是何律文。下句釋云。今准十誦言。犯
僧殘。寶云。四分中自有義了。今但引十誦文釋也。若
不動身受樂。此律吉羅者。指十誦文也。四分即蘭。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於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謂比丘先於前女生於染心。後女來觸比丘者。謂
後時此女來。觸著比丘非。謂別有第二女。為後女也。
犯相如鈔自明之。如上並據二俱無衣者。總結前來
三句之文。總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蘭者。引是前
三種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無衣。必有衣等不定。謂
律文伹一向言犯蘭。不分別開輕重罪體。若准今師
意。亦須分於蘭之輕重。所以然者。謂身動不動心有
樂身不樂。只如前文。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尚分
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此中不可雷同。今據上文。
即此偷蘭。體合輕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羅據理。
須分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動身不動受樂重。即
重吉。輕亦輕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觸二形蘭。不分男女。兩異故不
了也。下引伽論。方為決了。謂一身佩於二境觸意。既
別須分蘭殘也。善見髮髮相觸等者。此文釋疑。故來
恐有疑。曰投手身髮。肉有暢適。示細滑。髮是身分之
餘。無其覺觸。何故亦結耶。四分不分相。故論云。髮髮
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理亦僧
[010-0276c]
亦僧殘。莫非據染污心。而成前犯。四句分別者。一覺
觸不覺殘。二不覺觸覺蘭准戒疏文。三不覺觸不覺蘭准見論結


四覺觸覺殘。准此二殘二蘭。雖是不覺。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鉢。雖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齒
毛瘡者。上二是不覺境。瘡是壞相。雖觸染樂心徵故
輕。無肉骨者。玄云齒也。大德與許此說。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頭。是無肉骨。以上諸境。而觸彼女。於
比丘成其不覺得蘭。若比丘身觸他女人髮等。即殘
為蘭。此異引十誦也。四分中提手捉髮者。謂以覺觸
不覺也。人女亦爾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難曰。既是
人女理合結殘。何言犯吉。抄下釋云。謂無婬心。偶爾
觸著等類。不能女男俱蘭者。此十誦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謂別為不能男子。
謂今時比丘觸他能女即殘。不能女即蘭。若不能男
比丘。縱觸他能女之身。亦伹蘭也。大德云。親曾撿彼
律文。以彼宗開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觸得蘭也。
僧祇意。謂男子黃門。而是女人觸僧殘者。彼云。女作
黃子想。疑觸殘。人女作黃門想。疑觸亦殘。謂祇文。性
惡罪上。不開想疑。但從境制定也。謂前有方便心。後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堅持不觸。因事悟觸。可結殘耶。今須據他。先
有方便之心擬觸。此女舉手之時。乃生男子黃門之
想及疑。若約後心邊說。合犯吉羅。今但與前方便相
當。而境人實女。所以犯殘也。謂律不了。今故決之非
[010-0277a]
理。南山不知律性。戒不開之。謂為人不達。此文妄非
鈔義。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問波離相觸。得幾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約比丘尼殘者。約比丘也。
蘭者據互有。衣吉者。謂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觸既通五篇。故制以之為伴。云不犯至
蘭者。戲笑大不以婬心也。此但開殘相解者。見彼為
賊繫縛。解繩放之。或比丘被縛。女人為解。亦爾非不
犯。餘罪者。上言開者。但不犯殘。非無吉也。若為水溺
開比丘捉等者。十誦云。諸女向阿脂羅阿洗浴。河水
卒長。諸女被溺。比丘見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救捉。諸比丘以此緣
白佛。佛言聽救。諸比丘便捉女。忽婬心生。還放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雖婬心生。但捉一處莫放不犯。
到岸後不應更觸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須知後急意
者。實是死苦即須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脫。不至於死。
亦不得救。是緩也。過習積增莫不由此。者過患染習
積貯增長。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與至三者。標名也。婬欲鄙惡名分庶。今說
其相。言彰於口曰語。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緣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麤語偷蘭者。謂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麤語。不論染心故。犯蘭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異於觸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覺境。又有
智慧。名為解了。云麤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釋麤惡相
也。說二道好惡。以明欲相等。未必言聲相。有麤惡者
[010-0277b]
謂此言麤語。亦未必高聲現相。談其猥惡之事。方為
麤語也。不妨涉於善事等者。謂口中發言。其言開涉
善事相麤惡。而內心表於穢事。即是麤也。故律云。若
復作餘語者。正語起麤語律文也。餘語謂不妨涉於
善事。意表於穢號。曰餘語。如律云。因消蘇著赤衣者。
消蘇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別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兩事鈔合標之。古記不達。將為因消蘇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說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了乃語女云。汝消蘇。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蘇。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蘭。必解了僧殘。今抄引
當部文。且顯相領解。結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謂比丘
雖意表於非。女人謂言。是其善語。即鈔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見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見了。有欲心生。乃發言。姉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領解。乃答云。阿闍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問女。
亦約舊。佛言解義不解味蘭。解義味不解義亦蘭。義
味俱解殘。俱不解越毗尼。今鈔引此文。為顯上不領
解也。律文總相而說其罪。都有四階。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領。當是義味俱解犯殘。後文是解味不解義
但蘭首云。昧者是語。屬能詮文。義者見理。屬所詮旨也此促論染心向女麤
語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說。前女領解即
殘。不解即蘭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麤語犯者。准彼
[010-0277c]
律云。比丘問女。女問比丘。即是彼此互向麤語。若比
丘問女。女解義味。比丘殘。女向比丘。即約比丘隨順。
出語一語一殘也。歎身戒同者。謂互歎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無犯者。九瘡等是不淨可污。欲顯此
觀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為露觀也。餘如文。


四戒。云問至四者。標也。言多坊偽。美巳之善。意專在
欲。言現清淨。逸蕩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論至戒前
者。列緣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顏色歎其豐
味。以調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種高貴。如西國剎利婆
羅門最為高貴。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舉斯二歎。或
亂前女。女人性弱。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舉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實行欲素者偷蘭。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婬門。用擬通適。故犯殘也。十二頭陀者。
謂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種法也。疏云。一謂
頭陀節撿法。二唄匿稱歎法。三多聞廣見法。四舉說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禪尅道法。鈔有第五。及
第一也。餘如鈔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標名也。戒疏云。為彼男女。往反相謀。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緣也。受語往還報者。明三時也。若據戒疏。八緣。六受
語。七往說。八還報。抄合三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蘭者。要三時具者。釋第六緣也。如鈔自列亦有。雖具
三緣時不犯。謂賊將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癩病等。
[010-0278a]
此病容有好時。向後由得和合亦犯。媒餘身分者。玄
云。謂口是餘身分。山云曲肘處是餘也。五分不許。而
報偷蘭者。謂四分促有賊將去等。不言不許。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黃門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眾生一道。從是處食。是處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蘭者。四分條部中。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殘。若用僧物具。並犯重也。僧
祇求好馬種蘭者。問。一等畜類。餘即犯吉。此便犯蘭。
鏡水大德曰。良馬識親疎。餘畜無簡別。按相馬經曰。
良馬識親。不頻餘群。時有母驤泥駒。便不識。交時忽
認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類駮馬。不別好惡。衣冠仕
浪不合騎之。指腹為媒者。問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兩異。而為媒禮。若得知者。須是聖人。答。雖非聖人。筭
計亦得知也。法寶約有宮除。大凡女人。秊四十九。生
產即止。今若筭者。即先下四十九筭子。乃除母秊。足
胎月。如母秊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筭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筭子。然後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時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節除八。九宮除九
者看之。隻即男。雙即女等云云。以事猶奢遠。故結蘭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時比丘。自罷道入他舍。尼眾
亦然。不更別覓人。作媒禮也。諸家云。是方便蘭。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蘭。律中有四種。一語。二書。三
指印。四現相。今鈔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語書二種。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許不許。玄云。指上文廣
[010-0278b]
橫竪有異。若示橫文凶。竪文吉。便知女家許不許等。
寶云。指環上書得不得字。名為相印恐未反初解。現相者。
祇云。若見我著弊垢衣。持空缽坐早座。說賤語。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須預情相領當也。參互作句皆犯者。
若計總大數。即四萬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屬。謂語書指印現相。互作頭。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將語。為頭作十六句。一遍應
云。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自持語報男成一。自受
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遣使持語報男成二。自受男家
語。遣使持語報女。自持語報男成三。自受男家語報。女
遣使。持語報男成四。自受男家語。自持書報男成五。自受
男家語。自持書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六。自受男家語。
遣使持書報女。自持書報男成七。自受男家語。遣使持
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八。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
自持指印報男成九。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遣使
持指印報男成十。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指印報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語。遣使指印報女。遣使持指印
報男十二。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
十三。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四
自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十五。自
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六。語
既成十六句。餘例可知。勸歸婦還者。祇云。謂婦還本
家。比丘到舍。便勸早還。畏夫主瞋。不得種和合。故結
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類。云律至不犯。婦禮巳斷而和合得殘。
[010-0278c]
義同新媒也。餘如文。


六戒云無至六者標。釋名者。戒疏云。身獨運造。故言
無主。專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處分。越於限分故。
云過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謂居
士見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樹損他子臂也。樹神
白佛。佛說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車奔逸。車去能制
之。不足以為難。人能制嗔心。此事最為難。樹神聞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緣如文。云
薩至用者。未後二團泥未竟輕蘭者。表事未成。未結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輕重二蘭。皆據用。第一團泥時
結也。如將初團泥。於屋上正擁時。結輕蘭。攞了結重
蘭。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餘一團在。即第二團泥全。未
曾用必决罷心者。同上見論殘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謂恐人云。若未後二團泥盡用即結殘。我今留最
後者。顯事未竟。應免僧殘文中。云決罷心者。殘謂既
無心。將第二團覆之只此初團纔竟。隨決心斷處。便
犯殘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結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餘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須先定基後方從
乞可信。來乞僧為處分。不可信者。未得處分僧應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見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狹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頭如量。須乞法。彼論。謂長六廣
四巳下無主。不須乞處分不犯。彼問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須乞。四分廣長正。是如
[010-0279a]
量乞法之位。減則不須抄引論意。取巳不須非。謂如
量不乞。今約律准論。但使長六廣四。巳下不須也。與
後有主房。同之過。此乞法亦犯過量。無不乞處分罪
古記。不正不敘。云然至鉾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諸律論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經。有南北二國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寧也。彼多約姬周小尺。十誦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陽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處不同者。西國生長。來至此方。翻經不委。此方
之大小。隨翻經處即用也。牟楯者。相違之言也。韓子
云。有宋人賣楯於市。有買矛者。便云此矛極神。所擬
無不陷也。有買楯者。便云此楯堅一切無能陷者。有
人詰之。將子矛㓨之楯。彼即無對。自此相傳促言有
違。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陳不定。其義亦爾。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謂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長於一尺。佛長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爾。震旦等者。戒疏云。無魏撥亂文籍焚除。無
可依憑。但隨時而用。故云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
等者。謂用周時律曆。揩定撿勘。至今所用。則姬周尺
斗為定也。姬姓也。周國號也。周有兩種。以姓簡之。尺
斗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時小斗也。
通古共導等者。從秦漢魏。並不改。張昔代南。遷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隨煬帝者。姓揚名廣。隨是朝
[010-0279b]
號。謂帝未登位時。曾留守隨州。後取為國號也。煬是
謚號。崩後表生前之德。煬帝愽通經史廣評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樣者。謂七秦時焚毀儒典。自
後隨處用釋斗等。未成揩。准煬帝再審評。論准古姬
周立樣不取。諸餘尺寸抄主生在。隋朝親見。故云余
親見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號。謂高祖未登位時。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後受禪位。立此號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師天下。萬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兩用。不違古典者。謂住世人兩般用尺。
即今時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於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違。古典斗秤二種例。准增加
者。於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於姬周小秤上加
二兩。成一大兩。准論以言者。謂准多論也。以此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轉訓法。謂以佛倍人之理。定
於[捺-大+秝]手之法也。當律無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無釋量數。今五分。既云二釋。可以謹依也。不達道
俗二制者。寶去。道則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釋。推其所
起。極微為先。故俱舍云。極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隟塵。
蟻虱麥指節。此後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則姬周釋斗。
於此未能曉了。隨言即行。豈非混亂。文軌無二者。文
謂詩書典籍。軌者。戒疏云。至於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藥石分。銖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軌則無二也。五種
不同者。一唐尺長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東尺長唐尺二寸。四羅柯尺即路州。長山東二寸。五
[010-0279c]
南美[姬-女+糸]婭尺二寸雖有五種。必以姬周。釋秤以定官
市量者。釋則刻漏。分於軌度秤。則秤校賢良市。則尺
用量度。返帛秤則憑其斤兩衝者。秤上橫木量。則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種。無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釋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漢地姬周獨有下引鉢量成
證。故知西國亦用也。六尺為步者。謂約姬周六尺。為
一步也。忽絲為先者。筭經云此度之所起於怱怱者。
蚕口初出名為忽絲。謂忽有忽無忽見不見。也十忽
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
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十引為疋。如是之數以忽
為先。皆積成姬周尺也。關輔者。關則關內京師。東州
早有潼關。東北蒲州有蒲津關。龍門關也。輔則三輔。
東扶風東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於五種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為故。廣二丈四尺。長一丈二尺者。正
辨縱廣之量也。問戒本文云。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
手。即合言長二丈四尺。廣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廣二丈四尺。與戒文有違。答。有多釋。一玄曰。四分長
是五分廣。五分廣是四分長此全不應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長為廣亦半成解。今依寶云。西國以東為上。伽藍
門多分面東。房舍亦爾。豈非東西為長。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從前步柱至後步柱。南北為廣。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從南棟柱。至此棟柱。即戒文之中。長十二
廣七。正約西土以說。今鈔文廣二丈四者。據此土以
[010-0280a]
言也。謂神州以南為上。伽藍房舍多分面南。從前步
柱至後步柱。理合應言長二丈四。廣一丈四。今順西
土呼南北為廣。東西為長。不更段也。若准此說。伹迴
尺量。不改廣長。斯為定義。若將唐尺以計。則長二丈。
廣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內為言者。見論
第十三云。謂從前後簷下柱。當中墨分。內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簷下為外。不在限也。謂取內為明。內戶限
外為明外。此約明闇之明。邊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鈔依二尺。為搩手計之。若據僧祇。二丈四尺四寸為
搩手。但高一丈。謂所用一尺當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難至處者。王誌護處者。玄云。如今國家苑園
陵處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謂梯有十二桄。桄間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計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橫朱往返草車迴轉。是妨處也。下
引十誦一尋。意明。若無寬處。許取他部。四分無文。故
多論云。妨處者。是舍四邊一尋內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處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況俱有。
若初處分時無。巳後忽有。妨難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樹空者。戒疏云。謂大樹中空。堪作住處。
山岸石陰者。謂岸下有窟。亦堪作住處。山林向下免
曰免。兩名為石陰。堪作住處。必須隔斷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處住。其中若寬闊。斷理費功。故須隔作齊限。
又須僧羯羯處分聽許。若過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薩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業故。故知僧私二地
[010-0280b]
並須乞作者。破古師也。古云。僧地恐妨僧受用。故須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總須乞
也。下引祇文。廣明相狀。鈔有三意初無人羯磨。口處
分法。二雖能羯磨。住處稍遠。既有此緣。但得差人往
處分。三有四種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別。
第三段中越秊者。謂去秊乞法。今秊始造。此人難定
及與懈怠。不應與他指授。二異界者。謂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難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餘並作房。亦不名指授。謂作
房既多。惱亂二趣。故不聽也。若妨難處。是難處住人。
不名指授。謂自住妨難。自慳於他。不能令他無慳。故
不聽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並不合處分也。薩婆多等者。問云。此處分為
與人相應。與處相應。答。與處相應。故論云。處分地得
作。餘處不得。若爾既與處相應。餘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許。答乞處分時。稱此人名。不稱彼人。別有所屬。是
以餘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聽即任。謂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見論。長中減廣中長。互減過皆
僧殘者。抄舉論二句總犯。故曰皆殘。戒疏云。然此互
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房。俱一業結一殘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對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長中過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過廣中如房殘衣提。三長
中過廣中減房殘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房殘衣提
二長中如廣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長中如廣中減房衣二俱不犯
[010-0280c]
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過房殘衣不犯。二長中減廣中
二俱無犯。三長中減廣中減二俱不犯。又來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據不犯提。若依論文。非無吉羅。知之。若作未成
行容成者。謂一人自作有過量義。今行容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無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計人分滿亦犯者。其房既大。雖多人共造。
計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猶有長者。人人犯殘也。云
問至罪者。問意曰。長衣俱過方犯。房即互過亦犯。何
以不同。若據衣俱如亦犯。今抄具舉俱過以難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惱亂處深。故互過亦犯。衣體非自造。
但由貪畜。過相稍輕。要須俱過方犯也。若爾房既互
過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過平呼中制。互過即結。
衣是滿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過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後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錄。
問。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為欲一
言通結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殘。污
師得蘭。若定言犯殘。即不攝污師蘭也。若定言犯蘭。
又不收房主之殘也。今但云犯字。即臨時制宜。蘭殘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過量犯殘。並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過量者。即受教者犯蘭
也。又須知巧師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過量。亦須
犯殘。為於巳有國。亦是主故。若巧師自無房分。但為
他造作過量者。但犯蘭。以非是主。即無國巳也。所言
巧師者。即僧中有人。會於巧作能造房舍。號曰巧師。
[010-0281a]
即有斯犯。若俗人工匠之類。即不在此論量。不同淮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蘭。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離二處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餘十一句並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處分。過量有難有妨。二僧殘二突吉羅。其第二句上。
則准前。但於妨難中互減。有難無妨。第三句有妨無
難。此二並二殘一吉。下三三句妨難互滅。及俱如前。
唯僧不處分。不過量互減。第二三句。僧不處分不過
量作頭。將妨難俱互有無。僧三句。第三三句僧處分
過量依頭。得三句。第四三句僧處分不過量作頭。亦
爾。今鈔但舉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攝下諸互句並盡。
云律至者者。別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釋名。有主為造。專住自由。妨難二處
不乞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問。既有主為
造。何須斫樹。答取下地擬施基也。餘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與無主房不異也。云成至犯者。長六廣四巳
上房者。反顯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並多論
文也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者。謂房是自巳。眾僧報彼
不許賣。即眾僧總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謂得賣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約得罪輕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難妨。一殘二吉。有
難無妨。無難有妨。皆一吉。僧不處分無難妨。但一殘。
云開至得者。別明不犯也。注文謂無過量者。釋疑故
來。前戒制其過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來不制
[010-0281b]
量。何用論其大小。答。雖無過量。若長六廣四。即須乞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無至八者。初釋名。戒疏云。內無三實。故曰無根。重
事加𧭗。名之為謗。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餘如別
述。云多至故者。為護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謗他自
犯僧殘。即壞自行。以壞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謗。反
上二義也。云問至疏者。問意云。夫言謗者。莫非虗妄
若既不虗。即不名謗。今末委謗他之時。為但有謗罪。
為更有妄語之罪。答中引見論云。無別提罪。謂但有
謗罪。更別無妄語提也。以妄假虗成如者。智論云。旃
遮婆羅門女繫木盆作腹謗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無畏。豈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為鼠。齒繩斷盆墜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謗假虗成也。
今以義通者。今師以義意釋通也。若無意專謗者。謂
假虗而成。貴在毀謗。前境別無餘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謂標心有此二意。故結二罪。望前謗境上得殘。
望誑僧邊結墮。如煞父羅漢妄語兩舌互說者。此舉
例釋成二罪也。法寶云。謂於父作羅漢想煞。結二逆
罪。論云。昔有國王。秊老將位付與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羅漢果。太子登位之後。不行正化。[茫-亡+鳥]臣入山請父
王歸。諫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時告
云。汝向太子說。煞若得二罪。以斷息養及福田故。若
細論之。都有三罪。作人想邊犯夷。恩養得逆蘭。壞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羅漢。但得夷。知是
[010-0281c]
父不知得果。但得一逆。巳上依十誦正文。今且隱人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對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養是福田。謂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養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養。但煞羅漢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養非福田。即汎爾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語兩舌者。謂
本擬分離意。所以望語得二罪。若但有意誑他。無分
離心。但有一罪。廣如小妄語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殘提二罪也。餘如疏者。彼有安重問答。與抄
大途不異。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問。何故謗尼同僧犯殘。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據位卑。謗約行修。故結不定也。除下三眾者。疏云。謗
惱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輕結。謗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謂淨者。破古也。古曰謗淨境方犯。今云。夫論
眾法。准取見聞。伹作淨想謗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實
不淨。故律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謗故成殘。戒疏
自難曰。若於不淨境作淨想。謗得殘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應得夷否。答。謗就心虗為義。煞就心境俱實。
故不結夷。如打破戒犯墮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舉義。無根謂無三根。無餘謂是四重。
作是曾犯雖實。且無三根。則不成舉。所舉既虗。故治
謗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師重列第二
緣也。所以重列者。謂前古人立緣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謗罪。不論淨與不淨。若作下三眾
[010-0282a]
想。即犯吉也。三內有嗔心者。志恨之心也。四無三根
者。一見根。謂自見從他見。二聞有自聞從他聞。三疑
有見後疑聞後。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實不清淨無
三根。次三根往謗。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淨無三根。
以三根往謗無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淨無三根。曾生三
根想後。望此想心言我見聞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淨。
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淨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淨無三根。亦無三根。亦無疑心。後忘此
無疑。便言我實見聞疑無疑忘疑心。第二無見根以聞疑
往謗。第三無聞根。以見疑二根往謗。第四無疑根。以
見聞二根往謗。第五無見聞根二。但以疑根往謗。第
六無聞疑根。但以見根往謗。第七無見根。但以聞根
往謗。皆有六句。如上來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實清淨
無三根。以三根往謗。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對一比丘說者。此據四分。謗他時須對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約能謗對所謗者。
隨語結犯。即須對面謗也。六七八緣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臥反。又奴亂。並訓弱也。餘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實者。謂前人實犯罪。人見他作此煞盜等。
二相實者。謂前人雖實不犯。我心謂彼實犯。不是虗
謗。此據正說時有想耳。實於前人作犯罪想。若違此
相便成謗也。三事實煞王。還道煞王者。謂見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實。若云煞張。即成謗。又十誦
[010-0282b]
云。煞父云母亦殘也。四三根不互實者。見聞言見等。
不互名實。若見言聞等。成互即虗也。餘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與前名因種別。此戒假異
事上。有見根相。即此見根將以加謗。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問。沓婆羅
漢。何因緣故。而被此謗。答。准多論云。昔有陀驃毗召反
比丘。過去迦葉佛時。作知食人。時有一練若比丘。是
阿羅漢。形容端正。路而行。時有女人。見生染愛。隨觀
不捨。時知食人見巳。謂此比丘先與彼女有通。遂生
譏毀。為謗賢聖。墮地獄中。罪畢得出。由本善業。值佛
得道。殘業力故受此謗言准此量之即為大誡。云犯緣同上者。
同無根謗戒。八緣臨時改轉。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異趣者。人畜兩列也。異罪者。六聚不同也。異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謗此人。異時者。在
家時犯。便云他出家後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嚮者。謂於山谷之中。高聲自語。叫嚮謂言。彼亦有
人。如此說等。異分者。鈔引論文自釋可知。云餘相可知
者。開不犯緣。異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釋名者。邪法改真。分眾異軌。稱為破僧。
故。固執不捨破。故名違諫云云。俱舍問云。破僧是虗
誑語。何故名破僧。答。有兩師解。初云。因受果名。誑語
是因。破僧是果。因誑語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誑語
能破僧故。從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違諫等戒者。此
字屬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惡性三也。逮于下篇
[010-0282c]
者。逮及也。于於也。下篇謂單提中。一不受屏諫。二利
吒違屏諫。三輕人受訓導戒。或事希法隱者。如注中
謗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時。有惡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緣無有僧如律諫勸。既無設諫拒
謗之事。何生拒謗。既無結謗之法不顯。故云希隱也。
當世寡用者。謂末代中比丘。作惡雖多。若於治罸都
無。故云寡也。或但終不辨果者。謂此破之事。當今無
佛。競化令僧眾不和。乃是其因。既無破僧之事。則闕
違諫之殘。故不辨果。局佛在世。滅後無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時無破法輪僧。便以五門分別。一辨破僧
體。二能破戒時處。三具緣。四破二僧差別。五今時無
破法輪僧。初中。俱舍云。僧破體是不和合。於和合上。
非得為體。若僧未破。眾共和合。許有聖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為體。四心中行心攝三性。無
覆無記性收。難曰。既是無記。豈成無間。答。論云。如是
破僧。因誑語生。誑是無間。故既破僧是無間果。非無
間體。因受果名。故說無間名破僧也。又此破僧無記。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眾所成故上八體竟。二能破成
時處者。謂能破僧。提婆達多。成破僧罪。誑語為性。此
必墮無間大地獄中。一劫受苦。餘廣如論述。三具緣
破僧者。頌云。苾蒭見淨行破。異處愚夫。忍異師道時。
名破不經宿。言苾蒭者。要大苾蒭。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蒭尼等。見淨行者。淨謂見人非犯戒。愛行者。
謂持戒非破戒。無威儀。破異處者。要在異處非對佛
[010-0283a]
也。以如來言詞威肅。對必不能。故異處即象頭山中。
調達在彼破僧。即鷲峯北可三四里。愚夫者兩釋。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據得
聖名愚夫。修說未得西忍名愚夫。頌曰。愚夫含斯二。
義忍異師導者。忍之謂信。信師異佛。信異佛說。於此
時中名破法輪。提婆達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沙
門。喬答摩。我所說五法是道。非喬答摩所說八支是
道。愚夫苾蒭。三聞達多等。諦信提婆多。是我大師。五
法是出離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輪五法如抄列緣中明。四破
二僧差別者。頌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輪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簡餘處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謂八苾蒭分為二眾所破。四
為正義。四是邪眾。能破第九。故極少猶須九人。多即
無數也。通三州八者。謂破羯通在三州。有聖法故。極
少八人。多亦無限。謂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時無破法輪僧。頌曰。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
界。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言初者。謂佛轉法未久。
後者臨般槃時此二時中僧一味。故不可說破。皰雙
前者。皰謂瘡皰。於正戒上生邪戒。正見上生邪見。名
為皰也。皰未起時名前。要二皰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謗八支聖道。是邪見。雙前者目連及舍利弗。雙賢弟
子也。目連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雙前也。佛滅未結界者。佛滅後無真大師。可歒
對故。未結界者。無一界中。僧分二故。上來五段不同。
[010-0283b]
總當義門料簡竟。如此眾戒巳下結略意也。污家殯
謗者。謂因污家僧。遂殯出聚落。既遭駈殯乃反謗僧。
僧因設諫。諫而不受。故結僧殘。今既不行。義同於癈
也。不妨惡行。行寔網生者。謂雖癈諫。謗污家惡行。然
今時多有不可。略而不論。故云不妨也。今既惡雖無
設諫。所行之羅其教網。而生於罪故。今須明也。或辨
相者。顯下戒中污家惡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惡行之事通。今時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識相行
護故。或開緣。乃當時要者。律開通文中。開為三寶種
華。或為檀越開。持書往我壞妊獄囚病人父母等。與
食不犯。豈非當今時中要也。以神補神用者。謂鴻裨
補益。新學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謂大師晦跡競化開緣。既無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問。今既是無。即同於癈合。刪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緣。明於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須具列庶新
學。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寶者。
戒疏去。諫不虗設。必有所為。是以第一立邪三寶。作
破僧事。邪三寶者。調達自稱為佛。替正佛處寶。說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處。五邪法者。一盡形乞食。二盡形
著糞掃衣。三盡形露地坐。四盡形不食蘇鹽。五盡形
不食魚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後二妄語。彼云蘇
鹽味重魚肉。損生佛寶。不斷假言斷也。三聞達多等
四。替身子目連等僧寶處。二行化於時者。戒疏云。邪
三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以如來法輪。化被三千
[010-0283c]
說通道俗。是以調達唱五法。是說四依非與佛競化。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輪。不轉。禪誦
不行。天地翻覆。於其中間。無悟道者。三如法僧設諫
者。戒疏云。化而不諫。不成無罪。故須第三如法設諫。
四固執不捨者。雖僧設諫聞諫順從。亦無其咎。是以
須立第四不捨。五三羯磨竟犯者。雖執不捨。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結根本也。云違至疏者。違僧諫果罪
也。蘭者是破法輪僧。果蘭也。所以破僧是果蘭者。謂
調達本心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徒歸。從
所規事畢。思心得暢。是究竟也。違人諫者。戒疏云。若
於屏諫。不問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諫。僧
用自四。屏用餘言種種方便得止便罷。鈔言殘蘭。提
者。皆據果論。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別。廣如戒本疏
者。彼云。納僧屏二諫。有其十門。明因果不同。復有十
門。繁而不錄。


云律至不犯者。別開不犯也。作無住
處者。駈遣出寺。不與此住也。餘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釋名。戒疏云。僧眾作法諫主之時。
四伴影嚮。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結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達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聞達多。二名騫荼達婆。三名俱
婆離。四名迦留羅鞮當愛反。舍餘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釋名者。坌淨信心名為污家。舉過顯
眾目之為殯。無罪橫加稱謗。以理喻彼不受。名違僧
諫。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謗僧者。戒疏云。
[010-0284a]
由僧治殯。迹涉愛增以有不平。致彼言謗。即如戒文
云。今僧有愛恚痴等是。謂六人同犯。其三聞達多。摩
醯沙達多。走入王宮聚落。身不現前。不得治殯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闡陀二人。逆路改過。無罪可治相同有愛。阿濕
卑富那婆䠨二人。現在不走。又不悔過。僧乃殯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餘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謂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緣謗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謗僧。僧因諫喻。彼不受諫。
三法竟時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處聞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與之處思當報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緣俱污。餘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礙反。今但作記音半繞也灌倡伎者說文云作樂也。排說者行主權排向前說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餘如文。云若至見者。謂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無為無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無所造作及悕望故。餘如文。云若至息者。謂約一
向能損減。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開與之遺。免難
也。云律至無犯者。別開污家惡行。不犯之緣。如文。


云惡性至十三者。釋名者。嗔恨忿戾。名為惡性。眾同
和喻觝突僧命。名為拒僧違諫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諫自恃陵他者。多論云。闡陀不受諸比丘教。語諸
比丘言。汝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與佛入山修道。不見諸長老。一人侍從佛。得道
巳而轉法輪。是故法亦是家法。問。不言我家僧。答。本
與僧鬪諍故。不言我家僧。上闡陀者。車匿是也。本是
[010-0284b]
佛家使人也。云此至之者。正釋令諫之意。無執略教。
云多至違者。此是多論。自指七佛略教經文。即指十
誦惡性拒僧戒文。故兩含也。云答至同者。謂其根機
時宜而制戒。戒略數云。伹自觀身行。律令展轉相教。
二文雖別言乖。意則俱令離惡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種不同者。舉數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雖不受。下半須受。出言無補者。此補字
訓益也。為現法樂者。通相而言。為得聖道。名現法樂。
列相說者。四根本定。名現法樂。能諫之人。為此法樂。
但欲自攝。如經文也。餘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闍梨亦爾者。此約無智人。呵云汝莫坐禪誦
經。應為僧家鋤。示雜作之類。即可反語。彼云。語和尚
等。亦坐禪誦經。何不語令為僧雜使等。若其事實爾
者。大德曰。此中爾字訓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實是不
違教文。前人謬諫。於我不受無犯。或錯說違諫之語。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標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謂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說。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緣成犯之意。抄
雖不明。今以三門分別。初來意。二釋名出體。三僧尼
有無。初來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論。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與諸比丘結戒等。若據身口進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儀。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儀等。若就別判。前
[010-0284c]
二所防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能治滅威儀。今以
犯相難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棄。二篇次死。須
用僧治。若壞威儀坌僧。是濫故須撿。問。須清行業開。
答差互事須治罸。若置在初犯法未顯。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後列。殊乖勢分。於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來。二釋名辨體者。先釋名。古立屏三露二為
不定體。今云不然。三二罪體名種各別。如何束之。以
為一戒。今師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比丘無侶獨一女
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恠。犯相難明。故使生
疑。責其情過。吉羅為體。三僧尼有無者所以尼無二
不定者。今師云。由比丘與女生譏處坐。大主不信。或
時駈出。為患處深。故制僧有尼□。尼雖與男子獨坐
生譏。且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也。多論等者。明制
意也。玄對此問云。諸戒多先列緣。後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後列緣耶。大德云。此是製記家意悞也。前諸
戒皆是先制意。後列緣。未曾有具緣後制意也。今應
問云。前後諸戒。皆先列戒名。後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標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於通標中。明雙收二戒皆盡。所以與諸戒有異。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異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釋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緣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後至異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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