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上從僧綱篇畢師資篇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凉大師景曹纂


○第七僧綱篇


今當所為事中。都有篇六。初三約人。次一約法。次一
約界對人。後一約法就人。今且約人中。僧綱法大分
二。初牒名。二釋初云僧至七者。先來意。上篇所明。結
界托處巳知。然約人秉御之功。必須眾生。眾生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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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教。以明前所未論故。次列也。釋名者。僧者遵法之
人。綱者御僧之法。唯持宗要。故曰大綱。能調難調。如
惡馬之轡。能伏難伏類。狂夢之釣。控彼膚生。安茲妙
眾。欲所百川同會一味。齊均斷惑業之三根。漸真常
之四德。篇者章品之名。第七如常說也云云。若准搜
玄。將七九法為大綱。似局今依鏡水大德取。此篇所
列五門。為大綱攝義盡也。思之。


釋文初總意中。云一至日者。一方者一別住也。立法
者依教立制。由君子千里同風曰通也。處眾等者。處
者居也。斷謂斷割。量為裁量。非經論之所能故。曰必
憑律教令遠域異邦翹心有所者。邊壃謂之遠域。隣
郡為之異邦。舉意仰於此方。故曰翹心有所。界中行
者安神進業者。不憂非法之科罸。遂獲安神。三學曰
新名為進業。若斯等者。如風之靡草。無令不行。既行
等者。若繩墨之治邪。無人違逆止。則勸行下則令奉。
豈止等者。謂更有多益。可止如斯故。云豈上。安神進
律行。嚴凝是僧徒清肅之㒵也。不行鄙俗罰錢伽禁
之制。名為息俗。唯憑律教故曰歸真。方能扶蔬等者。
方則也。則更能開敷覺意之華。乃是扶疎道樹。此是
增於定學也。光揚慧日者。掃蕩心中煩惱慧日。自然
光揚。此則斷惑之原。增慧學。


云若法至亂者。謂習俗生常師心制法是。法出恒情
言。不開於典教。故無據也。鄙俗者。愛財貧著也。今有
過者。罰物即是同此鄙惡凡俗。或更有犯。即枷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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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即是重庶也。能施等者。所立條制之人。既出常情。
不依典據。本分成非。所被等者。有犯被罸物者。心意
不甘致有諍起。豈非喧亂攝也。云故至法者。引證也。
是律增三文也。律文都有四句。第一句云若比丘舉
非法人也。第二句云非制而制說邪乖正也。第三句
云是制便斷彰邪礙正。第四句如是以下云云。喻似
鑽鉾離手必至於地。此人亦然。必墮地獄如箭之速。
鈔文除却若比丘字。但引下三句也。三千威儀等者。
謂無知法之人。恐愚藂無益。如俗中云不與愚者。同
生亦恐不長益也。故知巳下。今師戒勸。印定上語云
故知也。前來引法也。恒情不依教典之人。不可同住。
須是遵於聖法之者。


云今至前來明者。刪古人罸錢及[叔-又+ ]枷禁之制。此制
實為惡也。取大集十輪。補其闕少之遺漏。使制與教
相應者。法寶云。今立制限與律教相應。如下五門立
制皆引聖言。即之不違於教義。共時如並令者。文中
立義與時相合。如下俗人求食應問能齊與食不能
者。示語因果。勿使怨增。是義與時合也。若准玄記。作
廣略二釋。未免繁亂。思之故。律云等者證也。五百結
集文非制。如罸錢等。今既刪除即不制之。是制者。七
九等法。今即行之。不損佛法。是久住義。若出病患者。
倒說四事等是。明損減者。俗人不信。退他淨心。奪眾
生眼。斷三寶種等是。如下五門中說之。


云就至相者。開章列科也。


云初中分二者。且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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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分二。初後制為二也。


云且明化教者。對下制
教未說。故云且也。教通道俗者。教謂化教。能詮之文。
出家人為道。王臣為俗。


云大集至滅者。彼經佛問
頻婆娑羅王言。若未來世有我弟子。饒財多寶有大
勢力。所言財者有二。一內財。謂眾生數。二外財。謂非
眾生數。金帛等是。力者。王所親愛一切大眾。不敢殯
棄。如是等人。汝等當治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若不
治者。如是四性即為斷。我三寶種性。能滅法炬。破壞
法船。奪眾生眼。譬如一人奪一切眼。是罪多不甚多。
世尊不可稱計。佛言若有四姓。有大勢力。見我法滅。
捨不守護。亦復如是。雖無量世修戒施慧。則為戒失。
乃至王聞是語。非泣鳴咽收淚而言。我值如來猶故。
不能紹三寶種。如是諸王長夜。常行於三惡道時。王
發願護持。佛言若能建立此事。即為供養三世諸佛。
功德無量。如護法品說。又云者。如是此經。一月兩月
者。約時辨也。過此非法。一國乃至四國者。約處辨也。
過此非法。有佛法處者約法也。若無佛法處。轉增放
恣故。餘文可委。


云十輪至處者。鈍根不肯游方學問故。勸料理等即
是福罸也。


云若至眾生者。心悔者。既作惡巳。令生
悔過之心。讁罸者。讁者字林云責也。罸者廣雅云折
伏也。心所趣向者。佛知此人。應以此呵責之緣。得改
惡。從善今為利故。乃說此事而調伏之。


云若至分者。此諸比丘伹護持戒。而於王制或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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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兼是少聞。蹤有問難不能通釋。如是等人不得讁
罰。除其多聞及持戒者。玄云。多聞兼持戒非此所明
故云除也。即反顯上但持戒非多聞此義為正不可亂釋。亦有
對此四句簡之。一多聞復持戒。非此所說。二持戒不
多聞。亦一向不許讁罸。三多聞不持戒。道眾得罸。四
無聞又破戒。通道俗治罸。天龍八部者。天龍夜叉乃
至摩睺羅伽等為八也。珍寶伏藏者。謂涅槃之果。隱
而不明。稱伏藏之。又三乘等總是伏藏。今此能示之。
十種勝想等者。一諸眾生見依我出家。應作佛想。二
當起施心。三見破戒者。作持戒想。四見懈怠者。作精
進想。五嗔恚者。作忍辱想。六見散亂者。作禪定想。七
見愚癡者。作智慧想。八見諂曲者。作質直者想。九見
麤穬者。作柔耎想。十見慳貪者。作布施想。今文中略
初二也。意道前人。雖然破戒能示伏藏。與佛不異故。
令作佛想。乃至雖慳貪能示伏藏。伹作布施想。中間
八句總如此也。當共耎語乃至禮足者。前人雖破戒
不得麤穬呵毀。亦須柔耎言語及敬奉禮拜。後生豪
貴。得入涅槃者。近得豪貴遠得涅槃。是以等者。謂上
破戒人。雖違佛戒。然初受戒之時。依佛語持戒。莫非
是佛弟子。是故不聽俗人治之。況復小小輕犯。牛黃
者。牛角中黃也。大德云。此須是黃牛羣中。或三五百
中。稀遇一頭有黃未必盡有若取時。如何得知彼之
有無。須待明月夜者。若有者便即弄黃從恐上出。或
從角內出。待彼正弄時。人遂潛伏牛邊。不得令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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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出角上時。忽起身柏手驚之。其黃便落地。因而
獲之。其牛過三五日必死。牛雖死黃堪合藥石。香者
獸臍中出也。今呼為麝香等。燒香者。香體雖遇氣且
能薰一切物。眼藥者。經云喻如估客入於大海斷無
量眾生之命。挑出眼目持阿摩那菓。禱節和合成其
寶藥。若有眾生生盲無目。以藥塗之病得除愈。其眼
明淨。如膽蔔華。無量眾生雖死。而能治服也。破戒比
丘巳下。抄引經文。法合可知云云


云優至中者。十種非法得大罪者。一僧不和合。於國
王前而呵。是名非法。下向並准此作。二於婆羅門中。
三於王眷屬大臣前。四白衣中。五婦女小兒中。六僧
淨人前。七比丘尼中。八本怨嫌人前。九以嗔心而相
譏呵。十即具非法不應譏呵。此中十句。鈔闕第二第
九第十。所以闕者。謂此無婆羅門。九嗔恚者。是總相。
謂皆為有嗔心故。是以於此十種人前呵。第十具非
法不應呵。鈔意云。亦是總相。便開婦女小兒及本怨
嫌為十也。小兒是未有所知人也。本怨嫌人是前犯
過。比丘本來怨嫌者。餘文易知。不具一一解也。


云涅槃至也者。文有三意。初明惡行報以七法。二顯
持得益。三讚毀能治損益。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
報者。謂明以化意現在作惡為因果約七法。治報以
現在治罸息將來大怖即是施無畏。若善比丘等者。
若不治罸。令此比丘增長惡法。餘人相効而煞法身
慧命。損減佛法。由置不治之人。今顯此人是佛法怨
[007-0143c]
也。若能驅遣巳下。名如法真是佛子可知。


云二至
者者。就律教明也。


云僧至等者。上品者。大法佛法
中人有三品。即上中下也。上品者。專精不犯。如草海
珠之類。如輪王寶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勞加罸。
中品者。犯巳能悔。如好良馬覩鞭影。而依道亦不必
加罸。下品者。無慚無愧。犯而不改。自非治罸何可息
耶。如彼遲驢不加痛杖。無由依路。今抄取後二。將中
為上。不取上者。既無有犯。何必更論所以除也。見彰
者。取教為彰。覩教能改也。


云此至矣者。心未悛音詮
革者。兩字並訓改也。


云今至法者。此改有三意。初
標用教意。二四分下引教解。三必具下結。兩種五德
者。不愛不悉不怖不痴知舉罪。是初五德。次又知時
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虗妄。利益不以損減。柔耎不以
麤穬。慈心不以嗔恚。此是三五德也。引二五中前五。
通一切遮法。鈔引律文正是也。鈔略律廣故。云具如
律本等。餘文易會不解。


云今明治法。謂治罸之法。七種至也者。此列名中有
九。釋中更加減殯。治開為十。標中既云治法也。七種
九種未審。七九名字是何。下文自釋云。言七種者等
云云


云言至治者。羯磨疏云。戒見命三理。須順奉。
今乃倒說。塵坌僧倫故。呵令從教。今律文初緣即約。
智慧盧䤈那二人。共相鬪爭。口如刀劒。僧以苦言。切
勒故云呵責。


云言至之者。此明呵責之過。總取四
分五分僧祇等。令呵責過者。總來此一處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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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至種者。僧比丘前者。玄云。僧謂四人巳上。比丘
據三二一人也。四事者。戒見威儀邪命也。倒說者。犯
言不犯云云。言犯邪言正正言邪也。前三聚者。夷殘
等。六十二見者。謂文云破見。將謂破六十二見故。不
然也。謂起六十二見。被破一正見。聞六十二如何配
之。經論及天台宗解判。各各不同。今不脩緣。且准南
山羯磨疏。約五蘊說。如色蘊為頭。作四句一也。色為
窟宅。受居其中。二色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為窟宅。
行居其中。四色為窟宅。識居其中。次將受想行識互
為頭。各為四句。四五二十。次配三世。過去二十。未來
現在亦爾。都成六十。更并本斷常二見。豈非六十二
耶。下四聚者。波逸提。提捨尼。惡作。惡說也。易餘亦知
云五至凶者。論問曰何等是五邪命。答文如鈔論中。
一一有為利養字。抄存略也。詐現異相冬著生夏著
熟有好著破等。說巳功德者。自云我是頭陀上行。我
念經行道。不曾睡眠等。現威者。呵咜小師童子之類。
圖云此人有威德也。激動令施者。激發攪動。向張人
前。說云王某甲。昨日得物。與我意在。張人効王人。亦
得物強。占他吉凶者。若據理。沙門不合占吉凶。羅漢
射事尚不著。或為旁行。佛法亦通故。經云工巧諸枝
藝。方饒益眾生等。今若不為利前人。殷重求應不犯。
文中既云強占相。即據他人不請。白聞前人甲子之
類。作求利之端由也。


云言四至也者。通使四方求衣
食者。客與人勾當事。或將官人書題。往外處乞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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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方邪也。星象盈虗之事者。風雲氣[攸-ㄆ+又]雷電等。便
言今年豐熟飢饉軍兵疾病等。總是仰邪也。種殖者。
下子曰種移栽曰殖。草木殖土而生根等。是下邪也
小小呪術者。唾腫治顛狂等殖等是。四維攝四維。乃
是不正義也。此智論解者。彼第三卷云。比丘名為乞
士。謂清淨活命。乞求自濟。號乞士也。是時身子入城。
乞食得巳。向壁坐食時。有梵志女名曰淨目。來見身
子食次。彼問曰。沙門汝食邪。身子云。我食。梵志女云。
莫是方口食不。身子云。我無。彼又云。莫是仰口不。答
我非仰口。乃至向云。莫是四維口食。不一一答無淨
目。又問云。我適來雖如是問。然未知其間義理。請為
解說。爾時身子一一為淨目解之。如前所列便是也
云記中在前明今案此說似便


云律至法者。謂雖有前過。須三根
彰露。方得舉他若犯彼罪。答云此罪即名即有差。與
作呵作。却是非法羯磨也。若犯此罪。答云此罪等。如
法即反上。非法成如法也。


云然至責者。此道解罪
也此人不識不知。此罪相惑犯夷。或犯吉故。曰不知
不見。須作呵責法也。


云五至衣者。自鬪諍者。玄云事不遂。心常自嗔罵。猶
如鬪諍且一解。完陵云。自鬪諍。謂據自巳與前人交言
也二鬪亂他者。即自不交言。但兩頭互說。令他二人
成怨故。云鬪亂他。若依玄釋前句。此中方約與他人
諍名。鬪亂他恐道理稍劣。依後解好。非一鬪亂者。數
數為之不是一度也。親近惡友者。於巳無益也。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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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伴者。不長善法。與上義同。但惡友即約暫時。以言
為伴。即久永說也。自樂為惡者。鄙性念念欲作惡也。
破戒為前三。破見謂起六十二邪見。破一正見也。白
衣即在家人。不令數相親近。恐染習惡法也。


云僧至伏者。習近者。染習親近也。與黃門男子等者。
釋上身習近也。迭互染心等者。是口習近。二種總為
是身口俱也。菓蓏者。樹生曰菓。藤生曰蓏也。五眾戒
者。祇喚五篇為五眾也。偷人者。小小竊盜之者。畏主總
名偷人。劫賊者。公白對面奪去也。樗蒲者。老子作之
為卜。今日擲之為戲也。有五者。因上來第四諍訟相
言更四。有此五也。自高者。不顧物也。蔗弊此性者。兇
性也。無義語者。非法語也。非時悟者。縱是法語。不知
時限。以隨衰惱號非法也。不近善人者。善人是知識。
教我道法也。佛言。我昔逢定光如來。授記因德成佛。
今不親附此人也。五恭敬少季者。謂本合得他恭敬。
今却支敬他。如弟子恭給師法者。謂理合得伊恭敬
侍。今却恭敬於彼。是顛倒也。屏處三諫者。別人且諫
令止。僧作白四者。別諫不受秉法治之。


云明至名者。不敬計他者。謂恃巳為勝。將他不計為
人數也。輕慢大眾者。輕陵侮漫。於僧旁若無人等此中
多見破鈔句也。怖畏羯磨者。鈔自釋云。呵責異名也。大德云

怖畏即約果。上立名呵責。即從因立號。由因此呵責
息。當來地獄之畏也。


云上至之者。上明過者。總列呵責。事之過相也。對僧
[007-0145a]
者。四人巳上也。比丘者一人巳上也。皆入呵責者。皆
者俱也。盡也。俱入呵責中治也。有記中。作比字釋比
類。初緣智慧盧醯鬪爭與呵責為緣起。今不唯此一
之過。凡是前來諸列者。比於初緣。總得入呵責治罸。
大德云。鈔本錯書為比字。但依前皆字為正。


云二至解者。如文云。初中立治者。四科之首。四初中
也。立治罸法也。


云此至持者。此法與餘羯磨有異
故。前明之者。江西後堂記云。欲辨此文。應先問曰。此
七種總是。治罸白四之法。何故呵責羯磨最前明之
便引鈔。答云。此與餘有異等云云。此法者。指呵責法
也。餘者外也。除此呵責。外更有六。羯磨為餘也。有異
者。下之六番。每法但對一事。如殯出但對污家惡行。
事遮不至。白衣家但對罵謗事等。今呵責不但一種。
凡一切非法。俱入此羯磨治之。如前文云過有多種
等。此既過有多少。多者最在初明故。曰前明也。准此
解。似生起呵責。羯磨來意。乍觀有理。然拋却向下五
行。鈔文便成孤起也。思之。今依玄記。云此法者。此七
羯磨法也。餘羯磨者。受戒懺罪受日等也。有異者。此
是違情羯磨。當世少行。餘是順情羯磨。當代盛行。既
是違情。作法之時。須僧證正其罪也。又須前舉。復作
憶念與罪。又准遮法具問。同舉徒眾等。此則與受懺
等。順情之法。全異故。前明之意。在今行事者。了別也。
此解不違鈔文。順羯磨疏。幸請詳察。宛凌引律。作四
句簡異。對此略明。一是治法非滅罪法。即此七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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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治取治却等是。二是滅罪法非治。如白四方僧懺
罪是。三亦是治法亦滅罪法。出殘罪是。四俱非如受
日是云云。緣起十種如上者。凡秉羯磨。須具十緣。謂
由漸。秤量前事等十。並如第五篇首具明訖。具七法
巳者。十緣中至第七緣了。八陳意中者。一切法事。總
有陳意。如結說受秉白唱相乞戒等是。今即不然也。
鈔云。自釋云此違心故。謂違彼犯人之心如何。更令
陳意。須僧證正其罪也。得伏方典者。得前犯人臣伏
方與法也。當先為舉者。注文自解。德人者遮法。文云。
若比丘舉他者。內有五法。如前說之。作憶念者。注文
自解。應與罪。注文亦解。上座等者。准遮法具問者。彼
至上座前云。我欲遮某。比丘聽當見聽上座應問。汝
內有五法不。若言無。教言莫放逸。若言具應問。何者
是若能答。又問云。汝問中座比丘未。若未應教問。若
云問了。又云問下座比丘。未亦准上法故。著具字也。
能舉徒眾上下者。謂當時同。舉上座中。下座同心巳
不。所舉人者。犯過比丘也。一一如法。方為法事也。律
文舉鬪諍者。一期出法也。今時隨事。不得一向執文
云云。羯磨文讀過。即是無可解說云云


云若至得罪者。列二十七非也。犯不應懺者。謂輕吉
也。若故犯纔覺責心。即滅不入。呵責中此有七句將
上六句為二。三非以將人法。二非向前七單句之下。
歷之成七个三非。辨前二三非。成廿七非也。問律單
列中。何不言現前非耶。答前列二三非句。據犯人未
[007-0145c]
作法。前陳本竟說。後七三非句。據作法時不成之相。
若陳本意。有不現前。據誰論罪加罸。故須在眾。若後
作法時。僧不喚來。遙加聖法。是不現前成非也。思之
云二明奪行者。謂奪彼犯所行之汙。


云與至處者。
法寶云。夷殘及此中總說奪行。須知同異。初篇即永
奪。二篇懺了仍舊。此中若隨順。即准舊讀文了。引此
義也。云何至同者。三十五徵也。七五不同者。答釋也
云初至往者。不應授人大戒者。前足數篇據呵責等。
四體未壞故。得授人大戒。今不得者。且約制中為言
也。玄云。若准行。別住中正行別住人。有沙彌欲得此
人。作和上。佛開白停為作和上。此即准開法。今奪者。
即唯是制。如行別住。上奪三十五。既與受戒。故有開
制。亦不相違。餘文可委。


云二至作者。不應說戒者。
自不得作法戒也。不應答者。縱使明閑。亦不得。乃至
差錯作羯磨。使命不應作。若爾既是僧差。今不受莫
違僧命不。答但自陳情即得。


云三至語者。惡比丘
恐染習惡法。更增犯戒也。白衣恐誘引罷道。外道恐
邪見生。是以並不許親近也。異語即抵突違逆是也。


云四至人者。今犯殘指下篇為餘。後犯吉指上篇
為餘也。諸記皆約起心。吉為餘者非也。不應慊羯磨
人及呵者。謂本為於僧比丘前。造過被呵責之。今更
慊羯磨。還共前來。向僧比丘前作過。便是相續後犯。
謂僧比丘前。倒說四事。今呵此羯磨。法為非法呵人
等。總是續作不止。即成相續犯也。


云五至身者。謂
[007-0146a]
既奪供給。所以不得也。


云六至等者。二合掌問訊
四衣五鉢。


云七至爭者。證正他事者。謂證他有事。
遮彼布薩。准遮犍度。云長老遮。此比丘說戒者。為破
戒乃至威儀耶。若言破戒。破何等戒。云破夷蘭等。共
證正他罪一種故。不應遮自恣亦爾。他實不犯。即爭
言犯。是與善比丘爭也。既奪證正故不合也。


云三至受者。玄云。亦是呵責犍度文也。易知不解。


云四明解法者。問呵責等四。何以先懺後解。三舉等
三。何故先解後懺。律文以是布置耶。答相部云。呵責
等過相。無隨順故。先懺後解。三舉等過相。重恐犯隨
順。所以先解後懺也。東塔破云。此七種並為治人。雖
然懺竟。治法不謝。本為懺悔除邪。何有隨順之罪。與
南山意同。不取初解也。


云律至爾者。律云者。亦是遮犍度文也。中間詞句。無
義可釋云云。注文彼二比丘亦爾者。且約二人同犯
之者。一人被治乞解波。第二人亦須乞解故。云彼二
亦爾。若取語定。合云第二比丘亦爾。更有別解。不正
不錄也。問如二人同犯。一人隨順乞解。彼第二人。未
隨順。其未乞解。其一比丘。獨作成不。有人云。亦得。今
准律文。不成須二人一時。隨順乞解。各陳詞句。方得
成也。


云上至持者。如文云其至之者。下行坐者。不
依夏也。隨名牒用者。據所犯同者。說不得至四。恐成
僧舉僧也。至時量之者。至作法時。准量酌度也。


云二至師者。四分舍衛城羇連聚落。有二舊住比丘。
[007-0146b]
一名富那繕。一名阿濕婆汙。污家惡行。壞他淨善之
心。緣起廣在隨相。是以佛。令如法僧。往波殯出聚落
也。十誦五分。名駈出羯磨。異名駈遣。語別意同。推屬
本師者。謂被治人。或有緣事。不得問餘人。餘人答恐
成隨。舉和尚七法。共同是以開也。


云三至中者。三言依止者。羯磨疏云。入道雖久。智鈍
神昏。纔懺遂犯故。作不止。既無志操。制依明德。若准
緣起。因僧蒭比丘。年老無知。故懺數犯。所以佛制。令
依有德。然初依處。後復處壞。佛令依人。後復人死。所
以令伹是有德者。即須依止。餘如師資法中者。依止
大同少異。此依止眾人下。則依止別人。


云四至之者。罵謗白衣輙便捨去者。准律中善法比
丘。惱亂質多羅居士。此居士得第二果。以信三寶。敬
養父母沙門。所應持戒者。堅持不破。善法比丘。先受
供養。後因舍利弗目連來。居士辨供無味不有。善法。
生嫉妬心。語居士言。今日所辨。飯食無味。不有唯少
胡麻滓。譏此居士。居士祖父。壓油為業。彼聞巳除生
不悅。語善法言。長老壞如是多寶根力覺意禪定。出
是兼言。令當作喻。祇律云。過去世時。有一賈客。得雌
雄二鷄。來至此國。依㮈林住。雄被狸食。唯雌者在後
烏來覆。遂生一子。子作聲時。父說偈曰。


「 此兒非我者
 野父聚落母
 和合生兒子
 非烏復非鷄
 若欲學父聲
 復是鷄所生
 若欲學母鳴
 其父復是烏
 學烏作鷄鳴
[007-0146c]
 學鷄作烏聲
 烏鷄兩兼學
 是二俱不成」



佛言。此居士得宿命通。見彼比丘過去世時。為烏鷄
子。作是譏弄。又身雖出家。心行俗行。如彼鳥鷄。不似
一物。善法因爾生嗔遂去。以事白佛。佛令作遮不至
白衣家。白四羯磨治之。當白二差者。准律三十四。僧
白二差。阿難具八法。為使領彼治人。至居士家。如是
語居士懺悔。僧巳為此比丘。作讁罰了。彼若受懺者
善。若不受。應安羯磨比丘。著眼見耳不聞處。教令如
法懺悔。復來語居士懺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巳為懺
悔。罪巳除。若彼受懺者善。若不受者。犯罪人。應自往
懺悔。如更不受。應作覆鉢。謂令一切比丘。總不得往
彼。受供此僧友。沾彼居士也。十誦云。僧應語彼犯罪。
比丘云。是居士。有大勢力。若官若賊。能作惡事。惱亂
眾僧。汝當捨此住處。云若是比丘強住者。眾僧不犯
也。此四羯磨。大約有二。呵責依止是內護。殯出遮不
至白衣。是外護。


云更至異者。四謂呵責等是。三謂三舉也。同異者。文
中自辨也。


云前至舉者。壞行者。不依止。作二持而行。名壞行也。
心猶有信者。此人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


云後
至故者。信行俱壞。大約不出有二。一信善惡。二因感
苦樂二果。是入道初門。二依信起行。行惡有四。一是
止持行。謂信罪懺悔。二是作持行。謂見欲是障修。離
染清淨行是。此是三修。友此三修。即成三邪。對此三
[007-0147a]
耶故。立三舉。所言舉者。謂舉巳後。無比丘閑。如世不
用之物。舉置却也。入舉僧者。此舉人生時。不同僧利。
死後衣物。不合僧分。但賞當時同舉僧也。餘文可解
云今至治者。今師意也。心未涉道。由心無信故。信為
道原之母也。行違大小等者。是行壞也。口說無罪無
懺婬欲是道。顯信壞也。身亦行惡等者。釋行壞。並合
巳下。結判也。


云次至解者。玄云。律緣起中。因闡陀心中。壞其邪見。
即障學正道之路也。或不達教等者。未解教相。則訖
法非法。便不信因果。或知而故作。僧問彼故。或不達
者。答云不見。或知而故答不見。或遮止也。止伊不見
故。舉治之。弃眾外者。雖在寺中。不預僧法。無其足別。
餘可解也。


云六至解者。亦因闡陀。為緣起。如律罪
懺。方淨言無可懺。即是妄陳。泛濫大乘說。罪性空經。
是涅槃也。餘如文。


云七至之者。緣起因利吒比丘
說。欲不障道故制也。問此三舉者。前來不見舉文中。
云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在懷障於學路。
後段復云。邪心決徹。名之為見等。此既是邪見心生。
准俱舍。四捨中邪見失戒。何閑治罸。淮南云。夫言邪
見。斷善失戒。須起九品。圓滿之心。為圓滿邪見。必定
捨戒。既無受體。還同白衣。不用治罸。今此三舉比丘。
雖然不信因果。及邪心決徹。且九品之心。未滿故不
失戒。伹律據麤相為言論。約子細以說故。有失不失
也。雖有此解。道理顯然。或究其原。未免妨難。且如起
[007-0147b]
邪心九品。盡與不盡。總屬他人之內心。今僧如何。得
知彼心之事耶。今依天台所稟。云可助一釋。謂僧令
改惡。故治舉之。彼苦受僧治罸。即有由信。故知九品
邪心未圓。必一向拒違。不受治罸。即驗知邪心決徹。
巳斷善故。亦不在治也此解妙中之妙


云此至量者。證前七法。治人有益。為一義者。准四分
增一文。佛告諸比丘。如來出世。以一義故。為諸比丘。
制呵責羯磨。諸比丘。聞皆歡喜信樂奉行。攝取於僧
義。乃至第十正法久信。皆是一義也。鈔云。乃至惡心
等者。律文下有諸句。有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
見不懺不捨。及說戒自恣單白等三法。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四重乃至七滅爭等。一一句中。皆言如來出
世。以一義故。制呵責羯磨。餘可知。


云大至身者。彼經云。有一持戒比丘。名為覺德。制諸
比丘。不得畜奴婢牛羊。非法之物。多聞破戒。聞作是
說。皆生惡心。執持刀杖。逼是法師。時王有德。為護法
故。與惡比丘戰。令說者免難。王被刀劒身。無見處。覺
德讚王。善哉善哉。王今真是護法之王。王大歡喜。尋
便命終。生阿閦佛土。為第一弟子。


云問至是者。玄云。鈔主意。在令治再三進退。答中有
四段。初釋會二文。取捨兩意。第二段。又涅槃下。取終
不取始。第三段兩存下。却覆止。始終通取故。云示也。
第四段癈前。又是却覆止文。取終不取始終。故云用
也。兩存亦得者。取生信處。多依十輪。必愚暗下。依涅
[007-0147c]
槃。大集癈前。又是或作文字者。錯也。


云惡至出者。此文古今。解判多別。有云犯重巳三根
也。彰不肯臣伏故。惡馬治。或言若犯。初篇而未求悔。
即滅殯治。或云犯下。六聚不臣伏。即哩殯治。若犯六
聚。臣事不臣罪。三舉治也。今抄意。不問輕重拒云不
見。則合此治故。前呵責中。云若後更共相罵詈者。更
增罪治。謂作惡馬治。引此共相罵言。顯是輕罪也。汝
所往處者。此人不肯受治。欲往餘寺。僧即差人往報。
此比丘犯罪。若後見來事須治之。為作自言者。此處
對僧。公白而作。不須自言。彼既聞犯。要令自言方得
治也。如是人不應從求聽者。相部云。對眾公白而作
不虗。義同自言。義同來聽。如法駈出。故不應也。


云嘿至也者。五分云。闡陀比丘。在拘睒彌國。一夏之
內。觸惱眾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夏竟往迦葉所。以
事白之。迦葉令阿難。汝往彼國。以佛語僧語。作梵壇
治之。阿難受語。與五百比丘。俱往其所。其闡陀問阿
難來。出外迎逆。問何故此來。答欲利益汝。問言如何
利益於我。答言當以佛語。作梵壇法罸汝。彼問如何
是梵壇。答云一切七眾不得共來往交言。彼聞之悶
絕倒地。語阿難曰。此是煞我。何言利益。所言梵壇者。
一約法以論。梵者淨也。壇者法也。以無語法治。是清
淨法。遮不淨法也。二據事以說者。即如抄云。梵天法
治之。宛陵云。准經中說。梵王宮前有一壇。梵眾中。有
不如法者。諸梵引來。立於壇上。餘梵眾說一偈云。法
[007-0148a]
若本來有。今則不應無。今既不無故。明知元是有。說
此偈竟。引下壇所。餘天更不得與語。若後解時。亦同
前法。引立壇上。諸天還說偈云。法若本來無。今則不
應有。今既不有故。明知元是無。引下壇來。餘天却仍
舊來往交言也。彼既如是。此亦同然。比丘犯罪。七眾
不許與言議。後隨順了即得。問何故將此不語之法。
治比丘耶。鈔文答釋云。以欲界語地。亦通色有云云
謂欲界是語言之地也。亦通色有者。法寶云。謂此語
言。不唯欲界。亦通色界。准婆沙俱舍云。夫身語意總
有加行。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意加行。尋伺是語
加行。凡欲發言。先須尋伺。尋謂尋求。伺者伺察。又云
麤推度麤發言曰伺。總是心所家法也。但尋麤伺細。
故俱舍頌云。尋伺心麤細。問色界四禪。為總有尋伺
語言。為亦有不具者。寶云。准論中。約此尋伺。乃分三
地。一者有尋有伺地。即初禪梵眾梵輔天是。二有伺
無尋地。即初禪大梵王天。號為中間禪是。三無尋無
伺地。從二禪巳去是也。雖有心心所。以絕細故。不起
現行故。問何故喚梵王天。為中間禪耶。答此約尋伺。
以立名也。謂梵王天心心所。不麤不細。在有尋伺地
之後。無尋伺地之前。於其中間有伺無尋。故立中間
之稱也玄記中妄釋云。過禪初未到云禪。於其中間。名中間禪也。示有等者。有經
中加不共語。羯磨抄主云。一度曾見經中。有此羯磨。
忘却經之名字。尋求未獲。玄云。祇律二十四卷。有加
不共語羯磨也。若准東塔疏云。但由比丘犯過。拒云
[007-0148b]
不見僧。作不見舉治之。心猶強穬。即更加此不語之
法。便是增罪治也。但告七眾。莫與伊語言。便得更不
秉羯磨也。雜含等者。緣中因摩訶羅數犯罪。雖隨順
僧。行未全故。更加三罸。一柔軟調伏。即呵責等四。二
剛強調伏。即三舉等。上二不改。三即煞之。謂不與語。
即闕教授等法。五分法身將滅。義同於死也。


云滅殯者。標名也。法寶云。凡標名與牒名各別。今多
有標牒不分。若前文曾標列名數訖。今次第解釋之
時。更舉名字起。即呼牒名。若前文總未說。至此孤然
而立。即云標名。今此滅殯一法。九羯磨列數也。中未
曾論說。此即在彼九外。故云標名也。云謂至法者。如
文。


云五至持者。此律無文。依五分出也。文中云不
得共事者。玄云。此是說恐事。今不得與彼同此事故。
所心知者。戒疏云。羯磨西音。此為辦事。凡一切羯磨
所被者。總是事也。餘文可解。


云薩至穢者。目連等
者。玄云。四分祇律。咸有緣起。今具依僧祇敘者。昔佛
自說戒時。有國王為佛作金蓮華座。至布薩日。佛坐
其上。時眾巳集。將欲說戒。時金蓮葉墜地。有一比丘。
盜安腋下。即嘿然不作布薩。阿難云。初夜巳過。請佛
說戒。乃至中夜後夜白佛。佛言眾不清淨。時目連念
言。誰不清淨。遂天眼視之。見一比丘盜金蓮葉。遂從
坐起。牽出戶外。却來白佛。眾巳清淨。請佛說戒。佛呵
目連。我可不見。須待自然。何得天眼耳。見聞他罪。因
付諸比丘說戒也上敘緣起。玄云。此謂三根未彰。故須自
[007-0148c]
言。多論公白而作三根。既顯上同前文。此即是聽。此
律遮法。要須現前。多論不現亦得。必若五德舉來不
肯者。依論不現前。直爾滅殯亦通也。自他者。引約大
眾。人人相望。互為自他。共同說戒。羯磨二種中。住未
論被事不成。皆犯不應。豈非同穢。


云二至論者。牒章也。


云先至成者。開兩章也。云初
中二字。謂指上來非法科也。


云寺至二日旨者。此
者此云號也。梵云僧伽藍。此云眾園。或云毗訶羅。此
云遊上處也。今云寺者。約漢朝所立也云云。貨者賣
也。除錢巳外。一切堪賣者。皆名為貨。俗中云賄貨也。
賕者說文云。以財求理。謂將一切賄貨。囑托求理等
云云。失者悞遺失也。奪者強力所將。典掌之人由不
令償。況因遇此事。罸飲酒等人倍償。並是非法也。因
禁者。犯重比丘。囚禁於空房中。待國家救來。即放出
云云。自貨賕者。犯重人。被禁多時。國又無赦。遂自將
財物。贈於眾主求脫之類云云。或奪賊物者。犯重之
人。國禁多時。國無息赦。自巳無財。囑求無由。得脫因
有。賊來劫寺。令犯重比丘。奪取財物。便放汝出等。因
利求利者。准僧失物。此作失意。彼作得心。屬彼巳定。
今奪取早是分外之利。因此利故。更倍索之。名求利
也。由似俗中。納本物了。更倍納伊賊之自巳物也。豈
非順俗也。露立僧中者。裸身立彼在於僧中。為露立
也。或有云。露地著衣而立不正。吹灰等易知云云


云良至說者。良實也。多也。綱維者。綱紀維持也。法為
[007-0149a]
教法。網謂網目。不依教法綱自故。如後引者。即此下
文。當說如法欲了起去等是也。止得三人者。玄云。既
言旁人。是兩邊人也。并自巳上。豈非三人。所以不得
至四者。一解云。恐有無窮之失也。不正。今依㠋記云。
有眾同見。即善伴具。何須說也。說見不欲者。謂我不
忍與是不欲。如是三說之。護心相應者。明了云。念智
捨三護。本受體念者。明記即最初思念。前事智者。起
智決斷。是非捨者。謂去非從是。今既說見不欲。即與
捨非從是。護戒之心相應也。母論等者。證上文也。如
上說者。指羯磨篇。十五種嘿處也。


云問至罪者。文
中當字。或平呼。或去聲。總得非法制。罪是吉也。


云次至等者。如法僧制者。反前非法也。要隨順者。此
是五百結集文也。為富那羅重說律藏。後文云。如佛
所制隨順而學等。廣如彼說云云。注文云。不依經本
者。佛制夏後游行。至王制無事不行。離寺十日。皆判
還俗等是。苦使不過兩月者。顯前周秊苦使成非也。
十輪等者。前文引鈍根。令修福罸。亦是如法也。罸舍
利日中立者。祇云。初制坐具。廣一搩平。長三搩平。時
眾多比丘。在講堂中議論。嫌此坐具迢狹等。不妨[門@示]
亂。佛向上座是何人。答舍利弗。佛責云。眾多梵行人。
作是論說。汝何嘿然。今當罸汝日中立也。身子受罸
乃立。諸比丘各於佛前悔過言。身子體耎。[田/十*久]恕其過。
勿令不樂。佛言身子風冷。得日方釋。然日月星辰在
於空中。寧可迴轉。身子受如來罸。心不可迴。此即如
[007-0149b]
法僧制。要隨順矣。斷食者。語知事人莫與食。亦約暫
時說。奪衣者。亦非永奪。折伏了。和順却與。令立者。於
僧中立也。非是裸身而立。治沙彌中者。謂師治罸沙
彌文中也。罸除草等者。亦是如法制也。若據律文。斷
食奪衣除草等。並是罸沙彌法。今鈔云。主意將前衣
食罸。比丘亦爾。口沙彌作此治置得。於中除草。偏約
沙彌。即是如法。若大僧即成非法也。此是除意人多
不達。妄非鈔文云云


自他力者。自巳有道德力。王
臣知重。不然假他有力人亦得。此據非法條流以說。
如今時罸錢入常住。罸麵作小食等類。如法應受者。
受罸者也。不可除滅此制限故。


先語法式者。恐他
有違寺中法條制。證上文如法須受之義也。


云二至言者。如文釋中。


云然至礙者。然食為大患
者。鏡水大德云。且食是小事。何云大患耶。若約體即
小。據功用絕大。故儒書云。食能宛虗而接氣。又云身
非瓠瓜。豈能不食等。亦說此食為先。內教亦云衣食
支身命等云云。人誰不須者。凡在世中。日日須得此
食。世尊一化多先陳者。佛說一切有情。依仰飲食而
住。故慰問下。證上文也云云。自雍僧食者。鳴鐘作相
善召十方。今既有遮。豈非雍也。障礙大法者。食既不
通。僧法有塞。豈非是礙云云。餓因者。驗因知果。慳惜
獨敢。必招惡果。此是其因也。劇苦者。蒼頡云。偏受之
苦曰劇也。來生受地獄苦報竟。更別受鬼趣之報也。


古師迬眾法者。隋朝相州大慈寺。靈裕律師。值後周
[007-0149c]
癈佛教。隱跡終南。身被俗服。領徒在山。每日出於廛
市。賣卜得錢。供於徒弟籴米。後隋家御寓大行。勅補
為僧統。遂於住處。造志相寺。法師親立寺誥十篇等
云云。餘如文。


云然至法者。白衣能齋者。五分二十
六云。白衣來。從比丘乞食。比丘。不敢與。便致譏呵。是
以白佛。佛言。能齋者與。玄云。能齋之言。抄云主取後
寺誥意也。下文自釋云云。任道行之者。任依也。道謂
道理。但依聖教道理而行。應與便與等也。同護法者。
謂共護佛法也。不損檀越事者。事謂四事供給。今依
道理受用。不損檀越四事之福也。檀越梵音。此云施
主。下文自說云云


真誠出家者。真正誠實也。顯非偽濫。避伇飢餓等。出
三界家也。怖四怨多苦者。怖畏也。行人是能怖。四怨
是所怖。怨者怨害。亦云四魔。魔是略梵也。理合應云
摩羅。引云煞賊。障於聖道。煞害善根。故立名也。四者
一煩惱魔。謂根隨煩惱。能害行人身心。二陰魔。五陰
所覆。不見真理。三死魔。壞人命根也。四天魔。居第六
天。好壞人善也。攝論云。修空三昧。破煩惱魔。修慈無
量定。破天魔。證無餘依涅槃。破蘊魔。却留三月。破死
魔。故佛位時即能永斷。今凡未得。理合怖之。云是出
家人意也。三界者欲色無色。各有分限。故云界也。無
常者。無對有立名。常者。住也。永也。生了却滅。滅了復
生。二中不定。故四無常。無常有二者大期。謂報盡神
移等是。二念念。謂一日夜有六百四十八萬剎那。剎
[007-0150a]
那不住是也。六親等者。身外所重。不越六親。何上公
注老經云。父母兄弟夫妻為六也。此六至親愛重。故
云至愛也。五欲者。色聲香味觸。法寶云。凡夫於此五
生樂心故。名之為欲。欲實由心。託境為緣也。亦號五
魔。魔染淨識故。亦云塵等云云。虗妄之俗者。也世間
有為之法。貪染之境。總是不真。曰虗妄也。宜棄捨矣。
真實之道者。無為無漏常住矣。究竟常樂。名真實道。
忌狹者。梵詞所畏曰忌。謂畏客多。故曰狹也。危脆者。
三界無安曰危。心體虗寂。本來無身。色蘊假有一團
故。名為脆也。浮假者。梨耶住持相續假有。名為浮假
之命也。違諸佛教者。佛置僧坊。人法二同鳴鐘善召。
不局凡聖。今既限約。故是違也。損檀越福者。施主本
為設。僧是福田之者。今望此不得食分。是損彼無作
之福故。餘如文云云


云或至少者。或問者。一釋云。愚或之人作此問也。或
可有人作此問也。今存第二。或可顯不定詞。未必總
如此見解。淺度音鐸者。淺見酌度也。鏁人者。爾雅云小
人也。或可鏁碎之人。短見情壞之輩也。四輩者。法寶
云。人天龍鬼也。又人中自有四。貧富貴賤是。天地生
長者。天生地長。春夏四時。萬物無窮。供養亦爾。山海
受用者。百川終日歸海。海受不增。萬類悉依於海。用
海無盡。百艸附山。山受不增。萬木依山。用山無盡。福
田亦爾。受亦不增。用亦無盡也。故佛藏下。引證可知。


云又至也者。廣施者。不局凡聖。不簡主客。鳴鐘即
[007-0150b]
來便與食分。名廣施也。寺貧為去聲客者。為有客多路
踐踏并院。致我寺中貧虗也。有作為去聲字解訓作也。
即當寺貧虗。皆往外處作客非也。不供者。供字去聲呼。
有作平聲喚者。錯也。函蓋者。檀越為道故施。故喻函。
僧得還供道眾。由如蓋。與本相應。是相秤也。注文亦
以義然後取者。前人既有普供養之義。還能感義。有
[這-言+又]粮之人也。將來者。將由當也。求當來福故。憂道不
憂貧者。俗中賢士之類。如草食飄飲子。展食不二味。
居不重蓆等云云。所患者。患字訓憂也。憂食之人。情
懷鄙恡也。注文世俗耻之者。俗云慳人拋糞掃等
。積事不憂道者。但聚財物。憂衣食等。是積事也。不

憂修行出世之道等。未見道通事塞等。未見有人但
憂道業不□。日夜勤勤筞進。是道通。麤衣勵食足支
身命。是事塞也。


云佛至故者。非生人好處者。據不齋與食。累他入地
獄故。非生人惡處。能齋與食。能生人天等云云。離苦
得樂者。釋上慈悲字也。慈悲能與樂。是得樂。悲能拔
苦。是離苦也。


云若至中者。不知道俗分者。道是說
法。受施為分。俗人求福。行施為分。今身僧反施俗。即
是不知分也。毀損三歸者。俗人本合施僧物。今來乞
僧物。何有歸依僧義耶。若尊於法。即令行施。今却乞
僧物。何有歸依法耶。若崇重佛即合供養。今反乞之。
亦無歸依佛義也。隨相中者。指盜戒也。彼因王大臣
惡賊。公人作人等。一一有方法。如彼處明。此未合敘。
[007-0150c]


云二引聖言量者。夫量有三種。謂現比至教三也。云
現量者。因明論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
色等義。離於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意道。夫現量者。須緣五塵。實自相憶。不作行解。伹離
分別。而任運緣。因修照境。不籌不度。親得五塵自相
故。所以名現量。如眼識緣色自相時。但緣色自相。不
作長短方圓等解。親冥色之自相也。廣說如彼云云
二比量者。論云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
巳說。用彼為因。於所此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等。是
名比量。意通。夫比量者。須立論主將三支。無過多言。
能於歒論二徒。令他生解。故云比量。三至教量者。即
是此中聖言量也。此皆對能詮文說也。此聖言量。是
慈氏無著世親古師所立。從陳那巳後。癈詮談旨。但
立前二也。意道。聖言量。是立論之憑準。兼是能詮。現
比二量。是所詮之旨。若能所雙說。三量具彰。若但說
所詮。唯立於二。更有非量。如境不稱心。謂緣空華兔
角等。皆不雅實境。名非量。今鈔文據。向下所引。總是
能詮之教故。標云聖言量也。不同諸記中釋云云


云薩至死者。僧祇是常住異名也。或可梵語僧祇。此
云大眾。今取後說為定。即大眾食時也。四相者。打犍
槌。吹貝。打鼓。更後日唱。令不成信。召即雜亂也。或如
天台諸寺。先打鼓。鼓聲斷方可鐘。此既規準一定。不
名雜亂也。二三處始終僧祇者。初置寺院時為始。乃
至處壞時曰終。於其中間。眾食不絕。名始終也。問大
[007-0151a]
界內。何得有二三處始終僧祇。答有二說。初依搜玄
云。是法同食別界。更有解云。是一別住內。有二三院。
各有眾食處。如今寺中經院。有田產供看經者。三十
五十人至時集。此食不犯別眾。但自作相便得。或更
天王觀音等院。並如是也。未必揩定是食別界云云
三拍手者。表三通也。餘文可委云云


云薩至之者。注云應是儉時故法一定者。釋前來應
以一解為限等。若是豐時。人多則剩出。亦不局數也。
鈔意如此。行餅錯得一番者。計直犯也。亦不約豐時
儉時。偏心食僧食犯墮者。此據稱情之食。偏剩受少許。
然有不便之者不受。但犯捉罪也。不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謂約他得入手犯夷重。若但索時亦犯提。論文
如是也。云義今師重約義定之。唯約持戒人說。破戒
財法。並巳縱不與無犯等云云。常伺比丘短者。譏言。
沙門只解受人物。不解施人。所以不自手與者。初緣
自手與食。後因外道語白衣言。汝以沙門為福。沙門
却以我為福田等。故制不自手與也。一寺一村一林
者。寺是此方名也。村者則四相之名。據聚落中僧坊
以說。林是祇陀之本稱。彼經言。若一寺廟。一村落。一
樹林。證知不錯。五法師者。五律師也。解法故號法師。
能辨受戒等事。餘並如文云云


云三至酌者。約法者。羯磨法。或治罸法等。別作羯磨
者。謂受日懺。墮受戒等。僧不可和者。謂集僧取和。稍
難也。當於說戒前作者。所貴眾僧。並集不更散去。及
[007-0151b]
此時。作諸羯磨也。大德云。又須知作法時節。如戒師
登座。誦五字偈序訖。問僧集和合乃至不來者說欲。
或有說欲人。或並無等。一切如尋常。答了未問事宗
之前。眾中上座告云。戒師且住即說。今有某法事等。
又上座但告陳。不須起立。此是作法端由之模。漸有
人不達能那。總未秉白。便作諸法事。或時上座告僧
之時。從床起來立地者。並是不會行持律相之事。待
諸羯磨並了。即戒師方可問事宗。便秉單白誦戒。廣
序乃至五篇等云云。有智人者。玄云。是僧中上座明
律之人也。隨所誣謗。依法治者。若舉他夷罪不了。將
殘治之。如是遞降一等云云。無根者。無見聞疑三根
也。假言我見聞疑也。無餘者。謂前比丘。實不犯罪。舉
罪之人。或見餘犯。想心將謂是此犯。而舉亦不成。但
不治謗罪。若無根無餘。並治謗罪也。情虗實者。舉罪
人情懷也。利益為心是實。自又具德。損減為心是虗。
自又不具德。律文不顯此虗實之情也。斟酌者。有知
人須斟量酌度。若情虗舉根不了。必須治之。或情實
舉根不了。可容恕故。


云言至輕者。就時者。謂約分限以論也。日光未沒。即
如法之時。屏闇無燈。即非法時也。今據此時。以辨如
非之相也。所為處重者。如說戒是。佛法根本。受戒納
體為世福田。懺罪除𠎝。總是所為處重也。餘文可悉
云云


云對至律者。或來不來者。即是足數中。常憶常來。初
[007-0151c]
輕病人也。問前篇云。常憶常。此云或來。似有相違。若
為和合。今准蜀川云。此中或來二字。即屬前篇常憶
常來人也。此人常憶得半月。至此日便來。故云或來。
即據說戒正日以論也。此中云不來者。亦是前輕病
人。或有緣增減說戒。彼便不知欲不來也。即據異日
以論。此文約正日及異日雙陳。足數中。唯約正日以
說。亦不相違也。一向不憶不來者。第二人約極重也。
即是前篇不憶不來人也。有憶而來者。即是足數。第
三互憶忘。及來不來。病發不定人也。此中云有憶而
來。且顯他病發輕時。來赴說戒。隱其有憶不來。亦是
隱顯之意。乍覩文勢。似有相違。如此會通。義意無異。
此義最急。玄記並不論量。後來講解之家。未見敘述
思之。初人須與後二不須者。初人輕病有別眾。須與羯
磨法。隔佗後二人。不用與法也。蜀云。第二人。一向重
不足不別。不要與法。其第三人。病發有輕重。重時不
論。輕時或憶得即來。或時雖憶。且不來。來則無過。不
來成別。今抄云。不用與法者。且據他憶。而又來以論
也。若究竟說。須與法隔之。方為妙也。諸記中。並不達
深意。多是謬解律文。請依此釋。十誦巳下。證上與法
之人也。餘文易見。不廣釋也云云


云四至者者。標也。云凡聖語者。叶者說文云。和也言
也。形服濫惡者。爪髮長利是形惡。衣裳垢穢即服濫
也。非人呵者。十誦云。納衣比丘。著不淨污納。諸天金
剛。不憙白佛。佛言不應著。著者犯吉也。搜云。約五上
[007-0152a]
染為服濫者。違文也。如下自辨。前行前坐者。聞鐘先
往。是前行。最初入堂。設拜了即坐。是前坐。意欲看年
少等云云。唱僧䟦者。大莊嚴論云。尸利鞠多長者。受
外道囑令煞佛。以雜毒藥食。供佛及僧。佛知了。令一
切僧。待唱僧䟦巳。然後食之。唱巳眾毒皆消。即是如
今云等供也。語別意同。有人云。當初有毒藥。則要唱
僧䟦。今時既無。不要亦得。此未達教申妄解。如行籌
受施之例。可以意知云云。白衣來與食者。據彼能齋
也。說法者。受歸戒也。賢聖說法者。思益經云。汝等集
會當行二事。若聖說法。若聖嘿然。何為說法。何為嘿
然。佛不違佛。不違法。不違僧。是名聖說。若知法即是
佛。離相即是法。無為即是僧。名聖嘿然也。排說者。今
時戲笑處行主相排。向前爭說事等是也。


云二至中者。文相易知。不繁碎解也。


云四至祇者。
五法者。一修慈離嗔。二卑下意。如拭塵巾。三善知坐
起。難於諂慢。四說於法言。雖無義語。五見過修嘿。息
爭訟故。


云四至償者。俗人裩袴者。所稟云。恐是約
色。以分道俗。若據製造無別也。襖者。謂今時上領長
襖是也。褶者。注神執反。諸家說此衣相不定。玄記云。
無口袴謂繫著膝下也。嘉典云。是行騰子。㠋記云。似
襦袖大下有襴也。亮云。小半臂子。法寶云。短襖子下
至膝巳來。號之為褶。鏡水大德云。京中曾見。不空三
藏著之。巳上諸解雖多。並不正也。今准衣服名義錄。
云是上古之裳也。至周武王時。以布為之。名曰褶。至
[007-0152b]
敬王時。以纏為之。名曰袴。但不䙜口。蓋是庶人之服
也。至漢章帝。改之以綾為之。加下緣謂之口。帝於端
午日。賜百寮水紋綾袴。蓋以清正治人。若百寮母及
妻。承恩渥者。別賜緋羅交勝袴。取其日勝之義。今太
常工人。服紫絹袴褶緋衫。執羽龠而舞之。又侍皇帝
講武之臣。近侍者。皆服朱事袴褶等巳上具依彼文錄出。准此
褶者古之所有。今加下緣。即呼為袴。鈔意恐今時更
勑古所作不交許著之。斯為定說也。銅[鎧-豆+瓦]者。下有足
也。綊紵者。脫空物用紵。布於內為骨。以渫於上者是
也。餘文可知。


云靈至久者。留穢去淨者。僧寺畜女。淨人是留穢。令
僧犯言。不得羯磨等。二種僧中共住是去淨也。生死
未失者。盡也。因此愛染。輪迴未息。不能令盡生死之
原也。


云寺至提者。多不結淨者。伽藍相因。便須結淨。或初
起時。未有人住。經明相便須處分。今不如是。故云多
云云。道俗通濫者。對古人義也。古云寺是俗。施食
即檀越淨。何須結之。今云。道俗通濫。淨穢混然。道為
僧坊。俗乃檀越。若道寺是俗造。便云他淨。一切僧坊。
俱非道。有妄相倚傍。故云通濫。食是俗有同界。不犯
即淨。若是僧有共宿過生。狗為穢僧俗不分。故混然
也。馬䩛者。束絡之總名也。韁靽者。謂馬上所帶佩者。
是韁也。靽謂羇絆。在身曰羇。不脚曰絆也。卷者與此
卷字同音。說文云。牛鼻中環也。攝其月反者。謂繫牛株
[007-0152c]
杙也。一眾無戒者。約受時總發。得戒誓斷惡心。今隨
中不依受。願一切鼠境上。無作並失。非謂總捨戒體。
名為失戒也云云


云或至法者。依時不集者。打鐘召集禮佛等不來。上
座者。坐居眾首之人也。三師者。和上二師也。有云三
綱者非也。


云若至喻者。如文云。五雜教授者雜明。
雜明如下自說云云


云毗至之者。取欲者失擬諫他。先陳自意。告前人云。
長老某事擬諫。不知許不。前許之即諫。反此不須也。


云若至罪者。如文。


云若至述者。如文。


云若至
之者。注文云。引涅槃示者。彼云。舍衛城中。有一丈夫。
捕鳥還放。佛說偈云。勿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渧雖微。
漸盈大器等云云


云若至之者。如文。


云然至御者。牽課者。牽謂作頭引領。課謂勵巳強為。
令人効我故。故律云等者。四分尼法聚文也。彼云。阿
難有六十弟子。皆是少年。欲捨戒還俗。迦葉語阿難
言。汝眾欲失。汝年少比丘。貪不知足。阿難云。我今頭
白。何以呼我。為年少耶。迦葉云。汝與年少比丘俱。不
善同諸根。貪不知足。初中後夜。不動修習等解曰。為
色聲等所染。名為不善閇諸根。常有求名利心。是貪
不知足也。據此貪染。入道殊淺故。詺作年少比丘也。
亦如今時俗語云。無智百歲小兒等亦然矣。但行破
糓者。吉祥經云。破穀賊。狀似三歲孩兒。秏却他長者
糓倉皆空。後収得。不知名字。夜後有着白人。着青人。
[007-0153a]
著黃人過。皆喚此小兒。為糓賊。汝因何在此等。長者
聞巳。知彼名字。遂喚云。糓賊適來着白。是何人。乃至
着黃人等。小人云。青是錢精。白是銀精。黃是金精。遂
引領長者。往寶藏處。示於所在。皆掘得之。廣如彼說
云云。法寶云。小兒雖破糓。能示金處。長者雖失糓。失
而獲金。施主以四事供僧。似失糓。得福田如獲金。沙
門雖受施。為施所墮。如破糓。解說法。顯真理伏藏。如
示金也。鏡水大德云。此取半喻。據一面損處為言。不
取全喻知之。又是無學者。玄云。鈔據結集時。得果之
後說也。雅妙也。操持也。妙持禁戒。如彼松桂歲寒不
改。故曰堅貞。廣博五部律文。通達犯不犯相。兼明大
小二乘。知治舉時與非時。覽見眾僧盡。要和順達機
之善惡。窮眾之人情性可准。上來五段之文。於一方
別住。秉持迬御也巳上解第七篇竟


○第八受戒篇


大分為二。初牒名。二釋。初云受至八者。先辨來意。玄
云。迬御之德既圓。理合施行化物。施化之要。受戒為
先。前所未明。故次辨也。捨戒六念。如後自辨聲。次釋
篇名。初略明。次廣解。受是能領之心。戒是所納之法。
緣乃發生之總稱。集乃眾聚之通名上略明也。次廣明者。
依律受有五種。一善來羯磨。疏云此人宿樹善因。早
蒙開悟。斷惑一倫。道成初果。佛親召命。因教感戒。故
曰善來。善是機。來是教。從機約教。以立其名。即陳如
為首。二上法者。疏云。此人修慧惑盡。道成無學。會正
[007-0153b]
理窮。得最上法。或云破結。結謂結使。即煩惱也。或名
自誓。要先有心求戒。如迦葉於多子塔邊立誓云。善
逝是我師。修伽陀是我師等。若不立誓。但證果而無
戒。即羅漢沙彌也。三三歸者。三遍歸依三寶故。四八
敬者。因佛姨母波闍波提。初求出家。佛不聽許。後與
五百釋女。躬自剃落。倚於祇洹。阿難為陳三請。初直
請佛度女人。佛言若度女人。損正法五百年。如人男
少女多不許。次恩德請。佛言。得聞三寶名字。巳是報
恩。三因齊果等請。謂諸佛皆有四眾。女人修行。皆得
道果故。於是世尊。令傳八法問彼。若能依行許度。時
阿難傳此八法語之。彼願奉行。於所傳八法言下得
戒。八敬者。一百罵舉受懺請安恣。如下廣明。五羯磨
者。八年後。癈三歸與羯磨。次下受者。於第五受中。分
為六受。一邊方五人受。羯磨疏云。邊隅荒儉。僧少遊
行。致令億耳三年方得具戒。曲請邊方開於五事。許
五人受具也。二中國十人受。疏云。僧多信少。機欲漸
戲。增立十人方圓具戒。三尼左邊方許十人受。四若
在中國二十人受。五小年曾嫁十二受。疏云。既巳事
人深閑儀禮。如猒本事故開。六端正難緣遣信受。疏
云。恣㒵逾逸。素染俗心。出寺詣僧。恐成凌辱。故聽遣
信為戒。因明諸師不同相。疏云。令使尼於僧中為受
巳。皈本寺。却集尼僧。秉法受之。今破云。作法時為言。
大德僧聽。為言大姉僧聽。若言大德僧。即僧尼法別
故。若士大姉何成僧法。二俱有過故。新章云。但令本
[007-0153c]
法尼。手執香爐在寺專志。其使尼向僧中為受。彼處
羯磨竟。此便納戒。舉例猶如遣使行煞。彼命斷。此結
罪。今破云。不可將惡例善。又得戒無分齊故。或彼有
緣難生。如何此中一向執爐專志等。今南山云。但使
尼於僧中。如法受竟。歸本寺語彼端正尼言。巳為汝
受具竟。即當此時得戒。故婆沙云。頗有人於一人邊
得戒否。答有如端正難緣。是知非謬上明十受。今収此六
總為羯磨。但明受。就此五中。約人斷簡者。三歸唯大
僧。八敬唯尼眾。餘三通僧尼。約處者。善三八唯南洲。
上羯磨二通三處。約時者。上法無前後。善來最在初。
三歸八秊前。羯磨八秊後。八敬第十四秊。約師資者。
上法不從師。善來唯從師。三歸羯磨皆從資。八敬佛
先說。後從資。約法結者。上法無說結。善來八敬但一
說。三歸三說三結。羯磨四說一結。約世者。善三八唯
現在世。上羯磨通現未。今言受者。但論羯磨。一受處
遍三方時。通現未位。及凡聖人說男女故。但明此一
也。緣者因緣。問題中何無因字一。答云。為順宗計。以
經部宗不許彼有因故。伹明緣。若有部宗。許有六因
義。說在增一。增文中時經文遠其文隱沒故。迦多演
尼子。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
授與筏第遮經。量云。自許六因經是有法。佛說故宗。
因云諸天傳故。同喻如筏第遮筏第遮經。諸天傳筏
第遮經。是佛說。六因既是諸天傳。同筏第遮經是佛
說。經部量云。六因經有法。非佛說為宗。因云諸天傳
[007-0154a]
故。喻如外道典藉諸天傳。外道典藉諸天傳故。非佛
說。六因既是諸天傳。同波典藉非佛說。今四分分通
經部故。但言緣集。二云略故不言。既說四緣中有因
緣。緣即有五因。增上緣即是能作因故。此戒既假因
緣。今此略辨因緣義。四門分別。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三明三攝。四戒從緣得。一六因者。一能作因。俱舍論
云。除自餘能作。此法生時。餘法不能為障。但除自體
者。如刀不日割。指不自指。眼不自見。自體不與自體。
為因亦爾。二俱有因。論云。俱有互為有宗許有同時
因果。一剎那中。四相為因。本法為果等。因與果同時
有故。三同類因。論云。同類因相似。類者流淚。如過去
善五蘊。與現在善五蘊。為同類因。現在善五蘊。與過
去善五蘊。為等流果。現在善五蘊。與未來善五蘊。為
同類因。未來善五蘊。與見善五蘊為等流果。不善無
記亦爾。唯取自部自地前生法。為同類因。若無漏法。
通於九地。唯等勝為果。四相應因。論云。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心王。心所五義平等。一所依根。同一所
緣境。同一行相。同一時。同一事業。更相隨順義用相
應故。五遍行因。論云。遍行謂前遍為同地染因。若部
下五見疑無明。集部下二見疑無明共十一。或具三
義。一遍緣五部行義平呼。二遍隨眠五部行義平呼。三遍與五
部染法為因行義去呼。具此三義名遍行平呼。皆得六異熟
因。論云異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以過去不善。及有
漏善為因。因果異時如熟。故無漏破壞三有。不能為
[007-0154b]
因。無記劣故。不能為因。唯取善不善也。次辨四緣者。
一因緣緣。論云。因緣五因緣性於前五因中。攬二等。
皆名因緣。緣二等無間緣。論云。等無間非後心心所
巳生。等謂齋等。間謂間隔。或前念心心所法齋等。與
後念心心所法為緣。或後念心心所法齊等。用前念
心心所法為緣。從生死初際。至無學位時。相續無斷
故。言非後者。最後一念。不能為緣。三所緣緣。論云。所
緣一切法。上緣是境。下緣是心。心王心所羸劣。由如
病人非杖不起。有境攀附方乃得生。四增上緣。論云。
增上即能作。望不障生邊。名能作因。與力用邊。名增
上緣。三因緣相攝者。婆沙二解。一云不相攝。四緣中
增上緣。攝能作因緣。因緣攝餘五因。盡六因中能作
因。攝增上緣。餘五因共攝因緣緣。餘二緣無因可攝。
即因不攝緣。二云餘文一因通攝餘三緣。即相攝也。
問因緣有何差別。答顯宗云。因緣雖無別體。約義不
同。近名因。遠名緣。親為因。踈為緣。因能生緣。能長如
生養。二母因能生緣。能長辨如種子與水土。寶法師。
不許此義。論云。增上即能作。皆是不障義。何有親踈。
若爾顯宗所說如何。答約多分說。六因中。五親一疎。
四緣中。三疎一親故上略點名數若也細論廣如論說。四辨戒從緣
得者。三因二緣得。一能作因得。謂此法生時。諸法不
能障故。二俱有因得。此戒具生等四相。即互為果義。
三同類因得。謂過去生中。曾受得故。今雖創從過去
同類因得也。從因緣緣得者。既具俱有同類二因。便
[007-0154c]
是因緣緣也。從增上緣者。人法界衣鉢等為緣故。不
從餘三因。二緣得者。非心法故。不從相應因。生非染
污法。不從遍行因。非酬因起故。不從異熟因。生非心
法故。不從等無間緣。生不能緣境故。不從所緣緣。生
相部宗初念戒。不從同類因。生以最初得故。新疏破
云。若爾應同若法初心否。如斯解義險等山川。飾宗
救云。但無同體因。非無異體因。謂此法生時。具有生
得加行二善為因故。今破云。若無同體因者。何以經。
云若不受戒不得疥癩野干身。况復人身即知過去
生中巳曾受得。今從過去同類因生也。略辨因緣義
竟。今題中。緣字即是因緣也。篇等如常說云云


依篇釋中。總意云夫至撿者。領納在心曰受。禁防身
口曰戒者。字則牒上。領納在心。禁防身口之人故。總
而言之。故云夫受戒者。超凡鄙穢流者。超越也過也。
凡夫鄙惡名為穢流。今受者。為調三毒。越於三界故。
云超凡云云。入聖眾寶位者。入者廁也。聖者正也。謂
三乘等正理名之為聖。聖人不少曰眾也。貴重希有
稱寶極重故稱位也。如周易云。聖人之大德曰生。聖
人之大寶曰位。又經云位高人天等。即至重至極也。
今受剃髮染衣。受持戒法。即廁於聖人。豈非極重之
位也。


既慕心彌愽者。既巳也。慕者思慕彌大也。博廣也。謂
受者。求三乘等八聖眾寶位。既以如是慕心。則彌亘
法界。愽通三世。無善不修則道諦。無過不斷則滅諦
[007-0155a]
也。故所緣彌多者。所為之緣不少。名彌多則能受有
五。所對有六。發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也。以多
緣故。攸難者以由也。由須具如許多種之緣。始發得
戒於一一緣中。皆須精窮勘。問是非等攸字訓所也。
所作法事則成難故。以難知故。評撿者。由緣多故。法
事難知故。作此受戒篇。詳審撿察故也。


云而世至教者。世情塵染者。長有求名利心。名世情。
㤱被色香等所迷。名為塵染也。每昏教法者。毗尼事
相。須專究尋積習。尚乃不知。况習俗之人。豈能名得
此教故。云昏也。故前文云。研習積秊由迷暗托。况談
世論熟能體之即是此意也。為師易難者。玄云。達者
不難。迷者非易。習俗生常者。但習學時。人之語以為
一生常解也。不思㳂草者。字林云。順流曰㳂。草者改
也。恣此無知乱彼真教者。恣此習俗之。常解無知之
言。臨其法事。自然亂彼毗尼真正之教故前文言成
瓦礫妄參真淨之文等是也。


云或至法者。執天謹
誦者。牒沙彌和上之名。伹依律文。云某甲等。即是執
文謹誦也。被他前受戒事不得即非相真知也。或前
受遮障等者。謂前境受戒之人。身上帶遮難障戒。不
知生即是無住僧法也。或結界漠落等者。落者墜失
之義也。謂標相不分重結。交互遙唱遙結。是墜失故。
漠者溟漠。不惻上之是非。成亦不知不成。亦不委故。
曰混然也。或僧數薄惡者。物少為薄也。中不滿十。邊
不滿五。即是僧數。五十法簡之不堪是惡。不能生其
[007-0155b]
受者。信心故云不能生信也。或衣鉢假借等者。無三
衣鉢。臨時從他假借受戒。即自是非法也。玄云。前法
事人界總屬他。非若借衣鉢。自身之緣。不具受。亦不
得。即自是非法。羯磨疏云。若無若借。俱非自緣也。巳
上諸句。並依玄記釋。不取乱解思之。


云如至實者。唐虗也。謂上緣非戒法。不就曰虗受也。
雖復有護持之心。而無戒可護故。云唐勞一世也。後
生還爾者。爾由是也。還是無戒。永無出期者。寧受而
破因。有戒可破隨惡。而遠遠有出期。若受不得無戒。
可持亦無可破。永永無出世之期也。


大集巳下。證
上無戒可委云云。云深至准者。詳謂審詳。練為明練。
一受巳難者。一度受戒。尚乃是難。不宜再造趣施為
造作也。故委顯示者。故字因由義。由上不達之人也。
委細也。顯彰也。指示也。如向下一篇。總是委細。顯示。
至機依准者。至臨受戒對機之時。依此一篇。以為准
的等。生起此篇。製作近意也。開章釋中。不及一一列
科。


云初至法者。具緣成受者。如下。須具五緣。方成受戒
故。先明之後加教法者。約如聖法正成受也。


云初
中者。具緣文中也。五緣者。舉數也。謂鈔云。依首疏受
前列緣意通聖制從緣托緣定有。又有為法緣。具方
生緣闕即滅。是以受前先列緣也。餘如別說。


云一能受有五者。能受之人具五緣也。


云一至罪
者。一是人道者。此舉具緣也。羯磨疏云。惟斯人者苦
[007-0155c]
輕下。趣出上天強識明記。能崇道業故。得受也。餘道
成難者。辨闕緣也。餘外也。除人之外也。即五道也。疏
云。天著樂多。修羅壞疑。鬼神謟曲。畜生愚騃。地獄常
苦。為上諸緣。皆不發戒故。下引僧祇律等者。就人道
中。更作簡減七十。有得不得。不能作事。即不得。反此
即得時過者。一向不合。不論作事不作事也。


二諸
根具足者。是具緣也。謂身具眾惡等者。辨闕緣也。謂
將不具反。釋上具也。所以須簡釋者。羯磨疏云。若不
簡擇污辱僧倫。且約眼一緣自有二十餘相。並不堪
也。廣列六根一百餘種。律中六根具淨。分應受法。聾
啞狂乱等者。羯磨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耳聽
法。意分別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宣。必具此三。定為
戒本故。狂聾啞通及自他俱非數。収意可見也。餘者
通濫。乃至義鈔者。羯磨疏云。眼及鼻身少缺通許。若
截手脚耳鼻眼不見光不在開例等。廣如彼也。



身器清淨者。是具緣也。羯磨疏云。既為道器純淨方
堪。如淨舍宅可以為例也。謂俗人等者。羯磨疏云。以
五八十戒具足者。基基既先頺無所加也。俗人污尼。
雖無戒犯。業在生報。戒障三塗。正與相違故。成難攝。


四出家相具者。標具緣也。羯磨疏云。剃髮形同披。
袈裟衣同。謂簡外宗不除鬢髮。亦受得戒。此即不然。
若着俗衣。不鬢髮定不可也。


五得少分法者。是具
緣也。謂曾受十戒者。釋上少分法即十戒也。謂法海
不頓漸開方便。律云。等者科簡得不也。
[007-0156a]


云第二所對有六者。謂所對境也。有六即舉數。六中
闕一。受亦不成。抄文自述。


云一結界至故者。都有
段也。六結界成就者。簡不成即是闕也。必依法界者。
羯磨疏云。教法所由。非界不立。若作不成者。作結界
不成也。後法不就者。受懺等為後法也。深明界相者。
界分標相也。緣墻傍壍等善達是非者。如法為是反
此。為非也。訪問者。借訪委問也。原結是誰者。原本剏
立法。是何人等審知等審。實委知大界內外及場四
面。有自然等不汎濫。方可依准也。不然捨巳更結者。
然者是也。原本結界不是明閑之人。或大界內外不
分明。戒場四面汎濫相接之類。即捨了更結也。


比人行事者。比近也。近代有人行持受戒之事也。寺
外結小界者。但為大界僧多便往寺。外結齋身難事
小界為人受也。此非法者。今師片非也。必有此緣者。
有此大界僧多難集之緣也。結大界無爽者。爽由失
也。縱往寺外隨處大小但結攝僧大界即得。何須結
小界。若依毗尼母直結小界等者。玄云。謂詺戒場為
小界。不以大界圍遶。向孤逈單戒場。上受戒尚乃不
成。況復結齊身小界。自成非法。亦是證上義也。


中國諸師等者。謂西天僧伽䟦摩三藏來此方。為人
受戒極有尊重之法也。故傳中者。薩婆多師資傳也。
多架船江中等者。傳云。宋元嘉十秊。祗桓寺慧照。於
天竺三藏僧伽䟦摩。所重受大戒時。有祗桓寺慧義
法師。當世推重見三藏。往界外作法。遂恠問日。布薩
[007-0156b]
僧事。總在寺中。及至受戒。何出邑外。一等善法。何有
異耶也。答五部律制。互有通塞。唯受戒至重不同餘。
事。若餘法不成。但得罪。夫紹隆佛種。用銷信施。以戒
為本等。餘詞如抄所引云云。慧義折然心伏。遂令弟
子三人。渡蔡湖岸於船上受戒。鏡水大德云。傳中不
言船上受戒。此是玄記錯解也。寶云。在蔡洲受戒。此
洲在上無江裏洲渚之上。由似今時砂灘。彼洲上只
有數十家住。今改為道人明也。云搜玄傳中。云洲上
受戒。不知是砂洲上。便云舟船與洲渚。字音同字異。
今時講解。皆云船上受戒者。悞也。


二有能秉僧等者。羯磨云。白四弘通非僧不合。



數滿如法者標也。若少一人非法等者。釋上數不滿
便成非法也。問文言若少一人莫是中不滿十。邊不
滿五。名為少。不可引鈔。答云。今言少者。非謂頭數等
云云。為不約頭數不滿。如中國十人。今只有九等。若
爾如何。是少一人耶。更引文。答云。謂作法至時緣起
乃至不足所明等。謂至受戒時。別有諸緣而起。如睡
定閙語顛狂神隱之類。故不足也。文云等者。受戒犍
度文也。此據中國者。今師決釋也。邊方無僧等者。謂
阿盤迦提國稱延弟子億耳。在彼三秊。方得十人受
戒。受後來。白佛說此因緣。佛言自今之後邊五人曲
開與受大戒。鈔中云。持律得受者。持律是清淨義也。
律是能詮。能詮下所詮也。是戒今既持戒。豈非清淨。
反顯不持戒人。不在此例也。更有非說不敘上依羯
[007-0156c]
磨疏解也。若後有人等者。比為無人。今既僧多。還用
五者。沙彌得戒。據不違他。開文眾僧得罪。約持律僧
多故。不應爾也。十誦所列者。彼云。頗有邊地具十人。
但取五人成受以不。答得名受具僧得可呵也巳上律文
玄云。可呵謂吉羅也。或有不許此解。若云可呵是吉
羅者。提舍尼罪無是。吉羅莫但有四篇無五篇。不彼
說可呵。是提舍尼罪。以十誦中所結。部別不同故。今
意不然。彼雖云可呵。不是提舍尼戒。但喚吉羅為可
呵。若云部別不同者。由如四分與減秊人戒中。云諸
比丘亦可呵。豈非眾僧得吉不可呼為提舍尼耶。故
知此破無理思之。


云四界內盡集等者。羯磨疏云。
以界収人咸尊一法。


云五有白四等者。玄云。白在
後曰顛。羯磨在前曰倒。如律正斷非法不成。言彼稱
此為錯。文句不足。為脫言不辨。折說不明了也。



六資緣具等者。羯磨疏云。外相所依。如魚有水。若無
借俱非自緣並非法也。


云第三至故者。發心乞受者。羯磨疏云。此㝡因本不
乞者。不得不欲於此而欲於彼。若非本壞乞非所乞
不名受也。無心者。羯磨疏云。無心欲受強抑登壇亦
不得也。


云第四至無無教也者。心境相應者。心是
能受人心。境是眾僧所作之法為境。境當於心心稱
於境故。曰相應也。眠醉狂等者。解心不當境也。羯磨
疏云。法正緣合而意別緣。是心不當境也。復以文云
巳下。釋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下。證成前義也。


云第
[007-0157a]
五非法者。九品往來者。請師二教發戒。三安置處所。
四單白差教授師。六單白召入。七教乞戒。八戒師白
和。九解師問難。片者少也。乖違各別也。餘文易知。


云今至攝者。今引文證者。所以有此文來者。謂前能
中有五所中有六。且依首疏所列。然於能所之中。文
義由有未了處故。今引論更明證前不了。五緣得成
者。標具緣數也。一和上如法。乃至七僧清淨者。謂反
證前所對中。彼但云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
非謂頭數不滿等。並不說和上。二師七師等是不了。
今引論文方為如法也。四羯磨成就者。證前所中第
五。彼云白四教法等。既言白四。則不収單白之文是
不了也。今言羯磨。何簡白四單白一切並是方為決
了。五眾僧和合與欲者。證前所中第四。彼云界內和
合盡集等。忽若有緣身。不得赴集。不可不開與欲是
不了。今云。和合與欲。若無緣應來者。來或有緣應與
欲者。與欲來方是決了。多論云。若受者巳下。此文證
前能中第三。彼但云。謂俗人巳來至于得受無十三
難等。雜過並不論量。五中破重者。受八不得。八中破
重者。受十不得。十中破重者。受具不得。今引此文。方
為決了。鈔引彼論。猶是語略故。著乃至之詞。若展開
亦合一一而牒也。及作和上即十三中。初難攝者。鏡
水大德云。此約受了說。謂此人根本是器不淨。即是
邊罪。所収初時。既受不得。但相似比丘。今若令此人
登壇為人作師受戒者。便是十三難人。為和上累他
[007-0157b]
前人不得戒也。


云必至許者。准前上緣者。謂若欲
受戒者。受前一一。須准上來所列之緣。必不堪任等
者。即與上相違。不堪任用。律論。明斷違理不成。故云
聖教不許也。


云二至體用者。如文。


云若至也者。集僧如第二篇。
羯磨如第五篇。方法如第六篇。故云如前篇中。謂欲
受戒。先須集僧秉法。須知剛骨緣本。又須結戒場及
大略等。如是軌摸。如前巳述。若爾何故此中。更明可
引抄。答云。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意道前既廣辨。今
不要更論。然受戒大事。此三㝡急故。略提舉名目也。
外難既是重明。足數與欲何不舉起。答有兩解。一玄
記云。今時行事。皆是碩德儀相並同。不用論其足別。
又作法界。殊不須與欲也。二解云。若欲委細必須盡
明也。巳上兩釋。今依所稟云妙。如後解蓋是略也。若
言碩德行事。不論足別。即碩德明閑教文。羯磨結界
必定無非。亦不假更標舉。又云作法界別不要與欲。
或無戒場多在大界。有人有緣不來不傳。欲法不免
別眾。即被事不足思之。第二正明方便中。云緣中有
十者。總標也。


列釋中。云一至入者。得法以不者。得十戒法也。四律
所明者。四五十祇。皆明與分法。非局四分一律也。必
須十戒於先後聽受具等者。謂染習佛法。必須次第。
先受五戒。自以調伏信樂漸增。次十戒善心轉。除後
受具足。得佛法味。如游大海漸深漸入。入佛法海亦
[007-0157c]
復如是云云


云二至法者。標也。


云初至足者。初請和上者。謂具
戒和上也。所以十師之中。何故先請和上者。抄釋以
是得戒根本。謂沙彌望和上。是得戒之原。緣即根本
也。若無此人秉習莫由等者。謂無和上。即稟秉終習。
無由而成法身慧命也。闕於示導等者。餘人不是師。
不可輙教誡。既無教授。五分法身不立。即無所長益
也。


見論等者。彼云。有婆羅門欲出家。佛令舍利弗
白四度之。以多作非法。餘比丘呵責。云何造作非法。
彼答云。誰請大德與我受戒。誰請汝為我作和上。諸
比丘白佛。佛因制令請。若不請不乞戒與受者。結吉
也。今文云得罪。即是吉羅。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者。
謂當部受戒犍度。不云僧中屏處也。計理別處等者。
今師商度也。以道理計度。必私房院屏處請亦未傷
大理。今在眾中者。今人行事。並在壇內。一一對眾請
者。鈔準十誦。令受人先入僧中等云云。今從尊求和
尚者。謂詺彼為尊求彼為和上也。兩手捧足者。以至
尊手捧至卑足。表勤重也。


云當至法者。當具修和
上者。具足修威儀。如上僧綱篇云。凡來僧中律之偏
露右肩脫草履禮僧足右膝着地等是。至和上前者。
敷坐具對於和上跪也。旁人教云者。今時自有引請
之人教示也。所以等者。未陳詞之前。先說此由。漸令
他心中殷重故云云。文云等者。正請詞也。羯磨疏分
五句。初大德一心念請專意也。二我某甲至和上者。
[007-0158a]
明所祈也。三願為我作和上者。慈副本望。四我依大
德至戒字學生之由也。五慈愍故巳述所懷。唯願聽
許可。爾等者。羯磨疏云。總領得請詞許為師也。教授
汝者。非但事攝。亦有法弘訓之。清淨者。宜重戒本。攝
持三業。莫放逸者。諸邊之原。猶行放逸。當攝情根。遠
五欲故。古人云。律雖列四。隨一成答。今云不然。以此
四句之詞。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義聽類也。
下文十種答法者。玄云。下文是增五文請依止處。有
十答法。一能。二可。三是。四善自修行。五不放逸。六善
哉。七好。八起。九去。十與汝依止。律文一一。皆着若言
兩字也。


云問至之者。沙彌戒時等者。此問意云。適來受十戒
時。巳請為十戒和上竟。今受具戒便是此師。何必更
重請法。答曰文中依鏡水大德。作三段意解之。初云
以客改轉。不用本師者。且申初解也。大德云。據客有
不定說也。謂十具二戒。若同是此人為和上。不要重
請亦得。今緣受具戒之時。別請餘人為和上。不用前
來十戒和上故。云以容改轉等也。又沙彌時請乃至
受法不同者。第二解也。大德云。此約法。別不就人論。
縱使十具二戒同是此一比丘。亦須更請。鈔自解云。
沙彌時請。標心為十戒。今復請者。為受大戒。標心約
法既別。是以請法有殊。或可和上無德。不合相攝者。
或是不定之談。謂受十戒時。請他與我。作和上。巳後
或見和上犯戒。或聞人說此和上有過無德業等。心
[007-0158b]
中懷疑。不欲更請他。各師遂別選擇持戒之人。為我
作具戒和上等故。下文云。以犯威儀。不應師德也。二
對請之者。沙彌戒時。一度對面請。今具戒時。又一度
對面請。故云二對請之巳上正釋了。若依玄記中。將以容
改轉。不容本師。為標將下句兩段文。共釋前未改轉
之義。失鈔意甚。幸請思之。


云次至者如文


云應至故者。正明請法也。文句與前
和上中解判亦不別。今在繁述文相可知。


云次至
異者如文


云次至限者。義須准請者。以今師義意。可
准三師而請也云云。十誦正則理例請之者。謂前文
引十誦云。令受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
足。巳請之。既次第一一。則何局和上。二師准此。總須
請之。故云理例也。未必通限者。或在大界上受總集
百餘人。不可總請。如許多人。此等諸人。雖為我受戒
事來。如今但准中國受法。十人三師七證巳外。亦不
在請也。更有妄說不錄也。


云更明十師成不之相者。持戒如法者。名成破戒無
德與受不成為不。相謂相狀也。


云四分至也者。弟
子知和上犯戒等者。准律四句。前三得。後一不得。今
此文中。舉第四句。前足數中巳辨。託餘之九師。准可
知者。律雖無文。今師意云。但准知上四句得不得。即
可知也云云


互知犯重者。戒師知和上犯。和上戒
師犯。教師知戒師。戒師知教師。七證亦爾。迭互相知
也。知何不該者。該遍也。謂若知犯重。不得說戒。羯磨
[007-0158c]
僧中。共住不獨。戒師知和上犯。不得共住。即受不成。
其十人之內。互知。總是不得共住。不成受戒故。白知
何不該。既和上不得十師。亦准不得何得不該十師
也。


若准律文等者。謂文中。但云和上犯戒。且五篇
總是戒不知犯。何戒為是夷殘。為是提吉。並不顯此
重輕也。准義巳下。今師約義。乃至吉羅亦是戒收。亦
不得為和上也。何呪上篇重罪耶。俱皆不許。餘文可
委。


云和上至床坐者。百三十餘種者。准律僧五文。有二
十六人五。廣彰師德。九夏和上。與人受具。前人得戒。
能秉得罪等。廣如律文云云。二種闍梨者。羯磨教授
二也。五夏巳上者。至五夏巳上即六夏乃至三十五
十等。律云多巳五歲等。證也。今時四夏巳下。為人作
戒師教師。理不可也。文中既有制約。違制自是非法
不成由。如和上定是十夏。若九夏是開八夏等。定是
不許也。餘師等者。除三師外七證曰餘。但明解羯磨
是非即得。不論夏之多少也。


統明師義者。統通也。
幸有老宿碩德者。耆秊長者。名為老宿。碩者大也。有
名聞大德眾人奉重之者。生善於後者。云記云於後
即指師資篇為後也。彼辭師出離。謂見和上有非法
事。良由無德不具足故去也。大德云。不知此釋有何
意。乖於文旨。今云生善於後者。亦是大約而言也。意
道。老宿碩德。與他作師不唯壇場一席。初受戒時。起
殷重心。亦乃久後之間。令他善故。云於後何必要指
[007-0159a]
後篇少道理也。不共互坐者。五夏十夏。不得更互共
同坐也。五夏先坐十夏後來不得共。十夏人共同床
坐等。


云三教發戒緣者。標也。未勞繁說事。意云薩至量者。
凡受戒等者。凡者諸也。亦不局受具戒時。伹凡是五
八十等。總須如是說法引道開解解說云初中二字。
於二科中。今當緣境科中也。云所發至體者。別鈔三
十餘紙者。古來有師別出一卷戒方便相。每到受時。
依說引化開解解說。要而言之者。謂古人雖展張三十
紙文。似廣似繁。今若撮說大約而言。故云要而云云
情與非情者。有命根者是情也。上從如來。下至蠢動
有識之類。非情者。非有命也。上從妙高山。下至草葉
微塵等類。皆約不起損害之心。空有二諦者。空則真
諦。有則俗諦也。滅理涅槃者。是第一義諦非空非有
也。佛說聖教文字卷軸者。謂今三藏。文字能詮名教
也。形像塔庿者。泥龕素𦘕殿堂支提等。皆約不起毀
謗。不信破壞之心。地水火風空識等者。六界也。皆約
不起盜損之意。法界為量者。雜心云。一切聲聞獨覺
諸佛妙法。此之妙法法彼眾生心故。如是妙法。各各
差別。界分不同。云法界也。並是戒界體者。據理應合
云戒境。今云體者。由從此境發得戒故。故詺此境為
體。亦是因中談果也。


云故至反者。通證前文也。


與佛齊德者。謂遍法界。境有護持心。心與佛齊故。云
齊德也。或約初受戒人。嚴潔不犯。儼然光淨與佛不
[007-0159b]
異也。猶勝諸外道者。外道邪見邪行。是生死原。無解
脫。之望破戒雖一期墮惡。久久亦有出期也。智論寧
受而破等者。蓮花色尼本生經說。佛在世時。此尼證
羅漢果。入貴人宅常讚出家。語諸女言。姉妹可共出
家。去女言。我少恒盛色持戒甚難。尼言縱使破戒墮
惡。遠有出期。我自憶念。作戲女時。著比丘尼衣。以為
戲笑。以是因緣。迦葉佛時作比丘尼。自持端正而故。
破戒墮地獄。地獄罪畢。值釋迦佛。出家。得六通四果
也。餘文如鈔云云


云如是至重者。如者指法之詞。是者即可為義。隨謂
隨逐。機是根機。機鈍則廣談機利。則略說。雖有廣略。
一一令他悟解。神用不沉也。薩婆多下證意可知。


云次令發戒者。標舉也。


云應至住者。毗䟦者。此云是大乘律。疑偽目中收此釋
非也。法寶云。是小乘律非疑偽也。若是疑偽。鈔終不引

故。下文云。上之所說。並是正經。非謂失譯。疑偽等引
彼。證此足不謬。發心我今求道者。求道二字。即是受
戒異名也。若變通語勢應云我今發心受戒也。當救
一切眾生者。謂不煞即是救命也。眾生皆惜壽命者。
命是浮假忻生。惡音污死即軟心也。雖德佛戒等者。反
釋上軟義也。


餘二就義明者。餘外也。下心之外中上為二也。就義
者。簡文也。前來下品依彼律文。中上二心律既無文。
就義辨也。


云何中品者。徵名相也。正心向道者。絕
[007-0159c]
餘思念名為正心。專求戒品號為向道也。解眾生疑
者。猶豫不決名疑。以法濟神令心悟入自之曰解。律
梁者。不沉疑悔。故號律梁。自利利他者。為彼解疑。令
不沉沒是利他。所得功德是利也。作如是心受持戒
者。是中品也。


云何上品者。徵也。我今發心受戒者。明知。前文求道
向道。總是受戒之異名。今此直言受戒。即領納名受。
禁防曰戒也。為成三聚戒故者。謂此三聚尸羅為因。
後感三身之果。經云。誓斷一切惡。名攝律戒得法身。
佛誓修一切善。名攝善法戒得報身。佛誓度一切眾
生名饒益有情戒得化身佛。趣三脫門者。趣向也。三
數也。脫謂脫也。遊履之處曰門故。智論云。諸法性空
名空解脫門。諸法相空名無相解脫門。諸法性相俱
空無願解脫門。更無願求之心故。諸經論中。亦呼為
三三昧。亦名三摩地。亦名三觀等。正求泥洹果者。二
乘擇滅。望佛圓寂由偏令悕。佛果菩提方成正也。故
云正求泥洹果。四種之中。即是無住處涅槃也。上來
所說總約自巳。以論鈔文從。又以此法巳下。明利他。
欲令眾生明見佛性。名至涅槃。如是展轉無窮。佛法
自然久住也。


云如等者。如此發心者。指前來下中上品之心也。邪
相者。謂有所怖求之心邊。名為邪也。況不發等者。發
殷重心。尚名為邪。豈更不發定知無所獲也。凡夫始
學邪心中者。資加七方便人名始學。始者初也。具足
[007-0160a]
惱煩性。雖作諸善有所得心。名邪心中語也。那含慢
心中者。此人雖斷三界見惑并欲界無品臨或。皆盡
上二界修惑貪癡慢未斷。名慢心中語也。阿羅漢名
字名語者。謂三界見修煩惱。悉並斷盡。內既無執。但
順世間。假名流布。故云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之分
齊者。謂求戒之心。有上中下也。如人飲水冷煖自知
得佛淨戒亦有分齊者。戒隨人心。亦有三種。各各差
別。號為分齊。故前文云。戒者以隨器之功行者以領
納為趣等。故文云。下證也可知。


云問至限者。謂攝前文生斯問也。是教宗是何乘而
發大乘志者。教者四分律能詮教也。宗者宗旨也。何
乘者。為是大乘宗旨。為是小乘宗途。若言大乘。即律
部合是小乘所攝。若云是小乘。小乘極果。伹是羅漢。
何故令發大乘之心。求於佛道。文中志字訓心也。若
此四分宗義當大乘者。謂若據律部宗計。能詮文等。
定屬小乘。然於五部之內。此律約義分。通大乘。依成
實假名宗。說有種子等。文云巳下。引戒本。證此律分。
通大乘也。多有誠例者。律文多處有通大乘之例。只
如沓婆無學。知非堅固為僧。知事欲求窂固。又律云。


佛子亦如是。既云佛子。知無異乘。又如捨衣虗通。無
係但斷相續。不必拋棄衣物等。總是誠例也。光師亦
判大乘律限者。魏朝慧光律師也。羯磨疏云。如昔光
師。依理明體。是心本故。通大乘也。


云如至大事者。通結指歸也。緣境二字。牒前所緣之
[007-0160b]
境也。及心有增上者。牒心量也。此言增上者。謂上上
品心名增上也。羯磨疏云。增中救諸眾生。即慈善根。
謂佛心也上疏文。此之二途者。緣境為一。心量為二也。
必受前時簡不得臨時。恐者浮昧也。智者題授者。明
閑律相。名為智者。一一標舉名字題目授與受人等。
有解云提携者。不窮字學也。心心相續者。善心不間
斷也。見境明淨者。猶如目覩分明清淨也。不得臨時
巳下。辨非可知云云


云第四至等者。第四者標章也。鏡水大德云。據理合
言第四。安受者。立處製作𡞞約。但着第四。即知是安
置處所門也。律云。當立受人乃至不聞處者。正明安
置受者立處也。若離見聞處者。離聞處即是本分。若
離見處便成非法。律製受者。在見而不聞處立。今既
俱離。即非安置之所也。若界外等者。玄記云。戒場外
也。且據有場大界中。正作白四之時受者。須在場內。
若在外者。中隔自然作法不成。不名受具。此約白四
時說。以律文語通也。准南記中。不許此釋。且此門本
為明安置受者。立處遮難。尚乃未問。何得預明白四
之時。據此段文。並未合論量。戒場內外。如非之事。如
下正明受體中方辨也。彼記自釋。云界外者。是大界
外也。若有場大界。即場外大界內。是安置立處。縱無
戒場。但有大界。亦須在大界內。離僧不近不遠處。立
必一向在大界外。即非處所也。巳上雙申兩解。任情
思之。間有道理。着眼見處。而耳不聞。可引抄文釋云
[007-0160c]
恐聽羯磨等云云。下引五分。證上非法。彼文云。時一
比丘。借他衣鉢受戒。受後諸比丘。語着衣持鉢共汝
乞食去。彼云。我無衣鉢。諸人向云。汝適來。受戒何處
得衣鉢。彼云。我暫借得。諸比丘言。無衣鉢不得受戒。
汝何故借他衣鉢。彼云。佛不制我不得借衣鉢。諸比
丘白佛。佛言自今日後。應時受戒者。置戒壇外。眼見
耳不聞處立差人往彼問衣鉢等云云。四分文云。界
外問遮難者。謂就有場大界中。受戒合在戒場外問
遮難准此。即喚場外為界外也。有人云。約難事小界
在界外問。或云據無場大界合在大界外問難等。並
非解也。理亦無傷者。謂律文問難。佛令在場外。今或
可無場。但有大界便多在界內。問者教授師。作法差
遣。雖同一界無別眾過去理亦無傷也。順上律文者。
順上來若在界外不名受具之文等。如此銷文。即順
若依。搜云。前解將界外為場外者。雖則律文語通。及
至此文。似解釋不便也。更請思之。僧祇不近不遠處
者。證前不得。出大界外。以大遠故。菀陵云。如有場大
界。即在場外界內。不近不遠處。若單大界。即不得出
界外。但同界內離僧不近不遠處。若小界。開教授人
與受者。一向在界外。亦須離僧不近不遠。於中問也。
臨時量用一多人行胡即反立等者。如三十人二十七
人未問難者。安一處云云。二將問難者。將欲也。欲問
難三人或一人等。離僧及沙彌處者。離僧者。離壇上
僧。離沙彌者。謂未問難者。於其中間。設對諸沙彌前
[007-0161a]
問。得不可引鈔文。答云必在同處等云云。反披七條
在彼立者。玄云。將離下位故。脫下衣。未入上流。反披
尊服。問何故制令在彼立耶。答羯磨疏云。行住兩儀
心[跳-兆+參]馳散坐是安靜。未必稱恭故。立望僧取翹注意
也。鏡水大德云。今時行事。必須准此為憑。或有正披
七條便着副膊者。全是未達教意也。


云五至所者。由界外脫衣着等者。初緣時有欲受戒
者。令向場外脫衣。撿挍恐有難等時。有耎弱者。着慚
不肯稽留法事。或不受等。佛令自今日後不用如是。
但羯磨差一人。從座起出外。問彼難事。此第二緣方。
有單白文也。如此四答各一作一法者。一差威儀師。
二召入。三戒白和。四正秉白四。此據別答。一番和僧。
但作一法。如是四番。須四度和也。若云總答云等者。
此約通答。如最初一引受戒三人。是通答了巳後。若
外面別無人入場內等。隨諸多引。並不要更和直至
明相未現。巳前總得也。次單白文者。辨綱要。總如上
篇說了。然於中彼字。不得錯悞。有人錯呼。彼為此字
者。決定不成。是彼此不分也。受人在場外曰。彼若在
僧中即為此。今戒師壇內秉單白。遙指外面。豈非彼
耶。往往見人。解云。彼此總得者。無知甚也。外難曰。且
如邊在五人受戒。單白差教授師時。第一中間云。彼
某甲從和上。某甲受戒。先牒和上。名入法竟。不足數
也。第二中間。又云某甲為教授師。牒師牒名入法。又
不足數。都有五人。二人不足。三非僧故。作法如何。得
[007-0161b]
成法寶。准羯磨疏云。謂隔句故。互相足也。如差自恣
人。雙牒二人。入法即是不得。今此不然。牒和上時。教
授師未牒。入法猶成僧數。正牒教授名時。又不標和
上名字。和上却成僧數。為隔中間綱骨句故。是以無
妨。此南山意也。或依准南闍梨云和上。但是威儀師
緣也。若沙彌望和上。即名本從他得戒故。威儀師望
和上。但是被他出眾所為之緣。若第二中間。牒威儀
師。為僧所量。是正差故。必定是不足數。若第一中間。
牒和上名時非正為故。本無不足。舉例如威儀師。欲
召沙彌入眾時作白。豈不牒和上之名。且威儀師本
分。是不足收。今又牒和上。和上是不足攝。現在三人
非僧。作法爭得成就。故知和上。從前無不足之理也。
此解雖違疏文。自是一家意見。思之。


云六至緣者。標也。


云所至之者。立意也。如文云但
至習者。有得不得者。玄記對此。廣明難事得不得之
理。大德不許。謂此且大網云。得不得至下。一一鈔文
自解之。此若懸說却了至下。文說便成繁廣知之。若
問而不解。終為非問者。意云。雖依文誦語心中自不
體解。自既不明焉。令他會故。云問而不解也。雖問與
不問何殊故。云終為非問。非者不也。中邊不相解語
不成者。證上不解也。中國邊地。彼此不解。方言互不
相足。反顯適未雖問雖答。彼此總不明之有無。如何
知委故不可也。若准律本。不問難。則不得戒者。問既
律云不得戒。今既問何以不得。答雖問不解。還如不
[007-0161c]
問。無異舉例。由如作說。戒等具非不成。亦如不說一
般也。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者。故受戒犍度中。先
列十三難緣起。次列諸遷緣起竟。結云污辱眾僧者。
不得受具足戒時。有欲受者。將至界外脫衣着受者。
慚耻稽留法事。以此白佛。佛言。不能得如是露形看
自今巳去。聽問十三難事。然後授具足戒。白四羯磨。
當如是作。次文即列十三難竟。佛言自今巳去。先問
十三難事。然後受具足戒。准上律本之文。只言問難。
總不見說著諸遮故。云但問十三難等。及論作法但
問諸遮者。律中作法。差教授師出眾至受者。所但問
諸遮不問難也。其戒師對眾作法。亦但問諸遮不問
難也。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者。律文作法之中。既不
列難。在問遮前。今鈔主。准律三節之義。合將其難著
向問遮之前。所言三節義者。第一節列緣。先列難緣。
後列遮緣。第二節。律云。自今巳去。聽問十三難事。然
後受具亦合難在遮前。第三節。律云。自今巳去。聽先
問十三難。既云先問難。即知遮在後。准斯三節之義
故。云今就義准等也云云。又問難之體者。體字有多
解。今並不取。但依搜玄云。體者得也。謂問難詞句。能
問所問要。唯彼此相領解。方體得也。蒙籠誦習者。羯
磨疏云。余周游晉魏京輔律席罕不登臨至於難緣
全未籌議。但恐誦文不得何暇更識其相也巳上疏文。准
此即是敘上蒙籠。是不明之義也。


云一至罪者。堂云。佛在羅閱城。有一比丘。名難提。坐
[007-0162a]
得四禪定。從定起有魔女來前立。比丘捉之。女則隱
而不現。比丘趂捉。欲心不止於死。馬上行非淨行。都
不覆藏。佛言與白四學悔後重犯。滅殯次數名所言。
邊罪難者。羯磨疏云。曾受內戒。今棄眾外。名之為邊
障。戒不生稱之為難也。至於俗人受五八等。望與常
途俗人有異。總號邊罪也。餘文易知云云


云二犯比丘尼者。堂云。律云。時有多比丘。從俱薩羅
國。行往黑闍。何俱有。一比丘言。此中曾有白衣與着
袈裟者。共犯。諸比丘云。汝何故得知。彼云。我見一數
等次數名。羯磨疏云。毀壞梵行。名為犯尼業。深罪重
障戒不生稱難。


云四至也者。四分等律者。等取五分十誦。除僧祇也。
不明淨穢者。若據律文。伹云曾婬著袈裟者。成難。且
尼三眾。總著袈裟為總成難。為局大尼。是不了也。又
文云。若犯比丘尼。又似簡下眾。然比丘尼。有淨境穢
境。為通犯。為約淨方犯。並不論量。是二不了。五分十
誦亦然。若爾今時受戒行事之時。皆言汝不犯淨行
比丘尼不。引依何教。鈔答云。故世行事者。云乃至此
依僧祇問也。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等者。須陀洹
是初果。斯陀含是第二果。凡夫持戒尼可知。初人是
壞尼中。後不名難者。謂二果尼。欲界修惑九品。下三
未除。初果尼。欲界修惑九品。總未斷。凡夫見修。一切
未除。並有受樂心故。初人懷時。即是淨境。成難。中後
人懷時。巳是穢境。不成難也。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
[007-0162b]
難者。那含三果尼。羅漢第四果。若壞此境。初後總成
難。攝所以爾者。那含人。欲界修惑並盡。羅漢。三界見
修並除。終無染樂之心。是初後人壞。並是淨境也。故
知唯是等者。故知二字。即定之詞。唯者。偏獨之義也。
即反顯不淨境不犯。十誦等者。彼律問云。頗有污尼
人。諸比丘與出家。受戒不。答有。若八人以八事。污比
丘尼尼。名污是難。又復一人以八事污。亦爾。八事者。
一捉手。二捉衣。三入屏處。四共立。五共語。六共行。七
身相倚。八共期。鈔云。摩觸八尼者。玄云。據文。但云八
事。鈔加摩觸字故。此一句標。觸八二初摩觸尼戒觸。
其重境纔觸即犯易知。八尼污尼八事。戒標也。將一
个尼字。管兩戒也。八人共。污一人一尼。以八事污一
尼。此似難知下。釋污尼八事也。故羯磨疏云。摩尼八
事等。八个俗人。人以一事。即有八事。共污一尼。或有
一人自污尼八也上是疏文。巳上引如許多文意。證四分
文中。但云犯比丘尼。並不論量淨之不淨。適來所說。
總依宗方成決定行事無滯也。下引善見等者。數為
證四分文中。但云婬着袈裟者。並不說除。下二眾等。
今引此文。若下二眾無犯不障出家等。羯磨疏云。未
滿位輕不成難。攝具戒是尊故。成障也巳上疏文


云若至鈔者。若強與尼着成難者。謂尼不欲着。而強
將白衣。衣服令彼着成難也。若尼自樂著。不障出家
故。知前文強與著之。必是陵辱彼不樂著。即是淨境
也。此兩段文。莫非約境淨穢以說也此解有意。或依玄記
[007-0162c]
云。既自樂著白衣。表同邪見捨戒。所以不障出家也。
前文強與彼著。即顯不生邪見。戒不失故。是以成難
也。今恐不然。縱樂輕著白衣。但結不應之吉設。爾邪
見須准教文起。九品圓滿之心。今暫樂服俗衣。未必
捨於戒體。此釋不應理甚矣。如之。若知受具戒等者。
今師以義意求之也。若明白之心。審知前是受具戒
之人。今有難事緣礙。暫著白衣之服者。亦成難捧也。
但壞淨境不論知不淨者。古師云。知他前境是淨而
壞之。成難。若壞是淨境。我心不知雖壞。亦不成難。今
云。但使前境是淨壞者。冥然是犯。不約心。論知不知。
等。義鈔者。羯磨疏云。如善見煞。凡尼至三果不障戒。
今但污尼云何成難。答煞障戒者。取福田極處。須是
第四果人。以前三。煩惱未盡。污據陵慢勝境故。是難
收。各有理也。


云問至攝者。何不言壞比丘者。法寶云。此約僧受戒
時問也。謂適來但云不犯比丘尼。何不見言犯比丘
耶。答亦成難者。答若犯比丘。亦成難。攝尼受時。反問
由事文中者。却將尼來反釋也。意云。僧受時。即云汝
不犯尼不。尼受時。即云汝不犯比丘不。問曰。前來既
云約僧受戒時起間。今將尼來反釋。文勢似不相當。
寶云。鈔主密意。無約僧以論。但為其事稍僻。不能顯
明故。將尼來反說。下句云以事希故。必若將尼污僧
頻頻有之。何言希少。故知唯約易訓也。下引善生受
五戒等者。謂善生長者。受五戒時問難中。亦云汝不
[007-0163a]
犯比丘及比丘尼。意可見也。故知同是難攝者。今師
印定也。皆為俗人時等者。俗人據總未曾受。受五八
等戒。即是污尼難收。若受五十八戒。後犯者。但號邊
罪捧也。大德云。此中鈔文。㝡細人難得知。搜玄總不
說著。今時講人至此。全不委其本意。如何銷釋。請思
之。


云三賊心者。羯磨疏云。沙門俗人法非本位。形濫僣
上。又盜聖財故名為賊。障戒不發。搆之曰難。


云律
至家者。鈔略舉緣起也。准受戒犍度云。佛在波羅奈
城時。世糓貴人民相食。唯沙門安樂飲食無乏。有一
年少外道。輙自剃髮。入眾求食。僧問汝幾夏和上等
是何人。彼並云不知。復勘詰之汝是何人。彼云我是
外道。因此白佛。佛言賊心。又入道於我法中。無所長
益等云云。云若未至戒者。若未受不應受者。約僧知
了。不得為定也。巳受得戒者。據初時不知。彼為利出
家。是外道等。即得戒也。云曾至擯者。但曾經偷法。即
滅擯也。


云四至擯者。玄云。准律文。都有六句。前二重後四輕。
第一句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
二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此二
句成難。三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不共羯磨說

戒。四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不至眾僧所。不共羯磨
說戒。五云若至一人二人。不至三人眾僧所。不共羯
磨說戒。第六句云。若一人不至二人三人眾僧所。不
[007-0163b]
共羯磨說戒此四句不成難。六句如此。今鈔所引。是第一句。
證前滅殯也。云義詳至難者。今師義意詳論。故云義
詳也。對首眾法等者。說恣此是僧法。今界無僧。只有
二人。遂作此法。今此賊心之者。往彼盜聰。亦成難也。
必眾法心念成難者。破古也。古人云。一人作心念說
戒等。并巳即是二人。便須改為眾法對首。豈名心念
耶。今師云。此全不見文意。既云往一人所偷聽。眾法
心念便成難收。有何二人。改為對首之理也。三人巳
下等者。謂懺三十捨墮。是對首法。覆處尋內須問邊
人。故三人也。巳下二人也。餘和合法等者。玄云。未秉
單白。前問僧集和合等。名餘和合。聽此非難。齊四人。
即秉單白。單白前便有問和也。巳上即百千萬等。皆
先和僧乃至。答云某事羯磨巳來。不成難也。


云善見至難者。此段文意者。四分雖云偷形。不出偷
形相㒵故。取論文廣辨也。無師自出家等者。此是偷
形相狀也。由如今時。不依師僧出家剃髮。但自剃落
等是也。不依臘次乃至利養不受者。釋非偷法也可
云云。二偷和合者。標偷法也。有師出家者。釋非偷
形也。往他方等者。辨偷法相狀也。二俱偷可知者。無
師出家。是偷形往他方。受禮入說戒處等。是偷法也。
若偷形狀者。巳下鈔文料簡。前一句不成難得受也。
下二不合者。偷法及二俱偷。不合與受也。五百問論
等者。通證可知。


云四分至難者。但云賊住。不說聽聞不聞因緣者。四
[007-0163c]
分明偷法中。但云盜聽。他說戒成難。然於聽時有聞
不聞。或聰明愚鈍。記不得等。不可一例。並成難收。既
不料簡。是不了也。下引祇文。方為決定。初中後語者。
單白為初。廣序及五篇戒文為中。七佛略教為後。隨
此三處。記得章句。便是難也。若闇鈍等者。雖聞不記
不得成難捧。或緣餘念者。雖是聰明心不專一。曰緣
別念等。亦非難也云云。更有將本自讀。亦例可知。位
既未滿未合。未得見及聞。今私竊偷者。亦是偷法成
難。請不疑也。


摩得伽論等者。引此文意。亦為四分
文中。但云若六秊不滿。作法不成。不說賊住。是不了
也。今引論文。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等。方為周
足四分。若秊不滿等者。有知他秊未滿。語云。汝秊由
未作受。戒法事不成。巳後若滿更受等。


十誦等者。
彼云佛在王舍城時。婦人為夫姑舅。所惱出家作尼。
後與和上尼共住。還生苦惱。却反還俗。白衣呵言。是
不吉弊女。我等先是。其夫中間。受我尊重。無決定性。
以此白佛。佛言若尼一反戒。不復重出家也。


云四破內外道者。羯磨疏云。志性不恒。內外無取名。
破內外障。戒不生。稱之為難也。


云謂至具者。來投
佛法者。破外也。受具巳反還本道者。破內也。鈔約界
內外兼破雙釋也。准律。受戒法聚緣起云。羅閱城中。
有一裸形外道。名布薩護。甚大聰明。鐵鏁鏁腹。恐智
慧縱出。頭戴大盆。照盲冥者。來至僧坊告云。沙門釋
子。誰敢與我論義者。時舍利弗念言。此外道尼揵國
[007-0164a]
人奉重。若以一句義問。不能答者。必大名聞。定歸大
法。遂與彼論義。初從一日乃至六日。論說餘事。外人
並皆結舌。第七日中。舍利立義說。欲從思非從對起。
外人云。欲從對起。不約心。論舍利立義者故俱舍頌
曰。世諸妙鏡非真欲。真欲是人分別貪。妙境如本住
世間。智者於中巳除欲。舍利弗云。妙境不是欲故。云
非真欲。欲是人思想心上而起故。云分別貪。一切妙
境。境無盡期。故云住也。世間聖人修行斷煩惱後。其
心巳謝故。云巳除欲也。邪命外道乃誥尊者曰。若言
妙境非真欲。說欲是人分別貪。比丘應名受欲人。起
惡分別尋伺故。外道云。若不許欲從境生。便云從心
起者。比丘却是受欲人也。下句云。起惡分別尋伺等。
常起惡心。尋求伺察故。時舍利弗。又反質云。若世妙
境是真欲。說欲非人分別貪。汝師應名受欲人。恒類
可意妙色故。故婆沙云。時彼外道聞此偈巳。不能加
報。便生善心。歸佛出家。時䟦難陀在彼眾中。色類殊
異。而舍利弗。形容短小。彼作是念。此小比丘。智慧若
斯。而況堂堂者乎。便求䟦難陀。為和上受具巳。問於
經律。悉不能答。彼便輕賤佛法。慊諸比丘無智。却歸
本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應具十夏。有智慧方
聽受人大戒。此外道。後更重來。即成難也。對僧與沙
彌戒者。先與受十戒也。四月試者。令彼來僧中合掌。
乞四月試之。僧中秉白二法。與四月共住。對彼前說
外道惡事。而毀罵之。觀於彼心。若不起嗔。即知調順。
[007-0164b]
若猶占護彼宗。即知未伏故。故即不可也。


云問至明者。信此歸投此者。謂我持十戒。即是調柔
若不持戒。違相即顯。若不將十戒。驗他順違焉。能辨
得邪正。此事巳下。指略之意可知。


云五至受者。堂云。准律緣起時有黃門。來投出家。與
受戒境。喚諸比丘。作如是事。比丘呵責出去滅去等。
又往沙彌處。呼彼作非事。復往界外。放牛人等處。喚
彼作事。白衣譏云。比丘之中。多是黃門也。以此白佛。
佛制不許為受。次釋名者。有多解。古云。黃是衣色。門
是根門也不正。或云。古有人亂於內宮。後被去其勢分。
又於住處以黃色土。塗於門扇。意表割根之人。從此
黃色門中。而出相承。呼作黃門。准此約住處立名也。
今師云。門是天子禁門。黃是五方色中。中方之正色。
即詺他內禁之。門號為黃門。今令此人防護彼門故。
從守護處。彰名。此盖是全取他名。立於巳稱故。羯磨
疏云。黃是中方之色。以□中禁之門也此解為正。一梵云
扇𢮎。此云生。謂過去業故從生來自然也。二梵云留
拏。此云犍。謂以力去却也。三語云伊梨砂。此云妬。如
抄文自釋也。四梵云半[捺-大+秝]迦。此云變。鈔釋云忽然變
作也。五梵云愽叉[捺-大+秝]迦。此云半月。鈔文自釋云云
祇中有六。加其[捺-大+秝]破也。世中多有等者。前雖列五黃
門四種易知不解。今鈔但釋犍黃門也。就中大約有
二。初依諸律正釋。據受後為言。二准此下結歸難體。
明未受之人得不。初又分二。初約自截分別。二四分
[007-0164c]
下。約怨報分別。初又分二。初約都截當律滅殯所收。
二今時下截其少分依他部明其得受上依玄記科此抄文其義
似易顯也。應截不截者。謂欲從心生不由身起。應須截心

中煩惱。何須截身為佛呵也云云。依篇懺者。若截頭
及半得吉去一卵者。偷蘭既有二罪。須依篇懺也。准
此乃至為受者。此上諸文。皆受後也。若未受前截者。
正是難收。無聖教斷之。必須准前五分文。或截頭半
得吉去一卵等。即截不然滅殯據此文勢。即非難也。
為受得戒。若都截者。諸律並云。滅殯必受不得戒也
云六至相者。殺父母者。堂云。緣起者。律云。有少秊外
道。先殺父母。常懷憂念。作是思惟。我救沙門釋子。出
家受戒定。得除罪。諸比丘不於委問。輙度出家。出家
之後。彼自言說。以此白佛。佛言應滅殯也。羯磨疏云。
人非化生。業寄胎報。假彼遺陰。以成巳體。養育思深
理應反報。今典殺害。名之為逆障。戒不生稱難巳上疏文


此據生母說也。若養母者。不成逆故。俱舍云。設有女
人。墮羯邏藍。餘女取置產門也。生子子殺此母。不成
逆。但得夷罪故。論頌云。母謂因彼血指生母也。或在畜胎
生者。殺亦不成逆。但得殺畜罪。以報劣故。或殺餘怨
家。悞殺父母。亦不成逆。以無心故云云。殺阿羅漢者。
堂云。准律緣中。有諸比丘。往物薩羅國游行。於中二
比丘。見一空靜處指向。諸比丘言。此中曾有人殺羅
漢來。諸比丘問汝何得知。彼云。我是一人數。以此白
佛。佛云滅殯。羯磨疏云。此人惑盡。德圓福田應供。反
[007-0165a]
加興害。同上業重。名之為逆。障戒不生。稱之曰難。阿
羅漢是梵音。阿之言無羅漢。云生此人惑盡不向三
界受生故。與無生之字也。外難曰。十輪經中。殺辟支
佛。非難。善見論殺前三果人。非逆。今此殺於羅漢。何
故成逆障戒耶。答前三果人。煩惱未盡。福田未極故。
非逆。辟支佛者。雖煩惱盡。遊化義劣故。非逆。如瑜伽
論云。緣覺不說法於人家。受供後擲枝騰空而去。伹
足下現十二因緣。字令觀此修行悟道等云云。此三
巳下。指略意可知也。


云九至耳者。破法輪僧者。緣起因提婆達多。如下廣
述也云云。羯磨疏云。邪法乖真。名為破僧。障不生稱
之曰難也。破羯磨非難者。但得中品蘭四人。悔不成
難也云云。出佛身血者。緣同上云云。羯磨疏云。如來
四等道化眾生義。在虔心反生逆害。出彼身血名逆
障。戒不生云難上是疏文。此據惡心若好心者。如耆婆為
佛治病出血。一却受天樂故。不在此例也。餘文可委
云云


云十一至所陳者。非人者。緣起因修羅子。猒生老死。
化人為形。來投出家。諸比丘。初時不知遂度竟。僧坊
中食七人分。外白衣處食。五百人分居士議慊。諸比
丘窮問。汝是何人。彼云。我非人也。以此白佛。佛言非
人於我法中。無利益故不得云云。羯磨疏云。非畜報
處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是難收。八部者。一天。
龍夜叉。犍闥婆。阿修羅。迦樓羅。禁那羅。摩[目*候]羅伽。人
[007-0165b]
非人等也。餘可知。畜生者。緣起因彼眾奈。有善現龍。
猒離龍身。化為一少年。外道往僧房中求出家。諸比
丘不知。輙與受具。受具後與一比丘共房住時彼同
住。比丘往外遊行諸龍常法有五時伏本形相言五
時者故偈云。生死非嗔睡云云。彼既睡眠。身滿房內
彼比丘歸來推門。手觸龍身。覺異便高聲唱云。虵虵
時彼即覺。遂起跏趺坐正意繫心念在前。比丘問云。
汝是誰。答我是善現龍。以此白佛。佛言云畜生於我
法中。無利益未受莫為受巳受滅殯也。脫有高達者。
脫由忽也。忽有衣冠日折挨等來受戒云云。方便轉
問者。應云汝非畜生。能變為人形來受。否此是方便
也。不得直言。汝莫是畜生。不似有輕觸前人也。如下
陳者。向下教授師。正問時陳說也。


云十三至殯者。律緣中時。有一比丘。變為男女二形。
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滅殯。後有比丘尼。
變亦爾。善見論有三種。一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
能自受。不能令他受胎。三不能自受。能令他受。俱是
難攝。羯磨云。形狹兩境志致懦弱。善惡不成焉。能修
道障戒不生稱之為難。餘如文。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上
[007-0165c]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下



次辨諸遮。云上至一者。結上生下意也。云律至得者。
略問十六者。受戒犍度中。合問總有十。遮離開離成
十六。父母為二。衣鉢為兩。病中五上並除本𠝶有六
故。兼本成十六也。自餘受法廣明者。除十六外。更有
不一。如犍度中說。皆言不應為受也。數有得不得者。
於此十六中。料簡有得有不得。重即傷大理故不得。
輕則反前也。玄記對此。廣引下文。料簡得不。大德不
許。此為此中生起下文。下文一一廣目。解其相狀。明
其得失。此若預前廣辨。便是兩度。太成繁廣也。



若至戒者。不自稱巳名。不稱壇頭和上名。秊不滿二
十。定不得也。縱開胎閏等。盖是受後疑心。若受前自
知不滿及眾人知也。必不許受也。


云五分至罪者。小小似片事者。玄云。此事小小似惡。
便託此事。非片於佗。障佗受戒。下似瞎等。出小似惡
相貌也。有人改行字。為行字者錯也。若片字訓少。鈔
中巳有小字了。若訓似。文中亦有似字竟。故無理也。
并變跛也餘滯反廣雅去引也。尻苦刀反蒼頡云。髖骨也。
鞭盤者。杖痕也。凸徒結反字苑云起也。凹烏狡反陷也。印
盤者。祇律云。破肉巳。孔雀瞻銅青等。作字獸形者。十
律云。諸將婦在家與非人有通。生子如象頭馬須等
形也。侏儒者。鄭玄注禮記云。古樂人也。


云准至受者。准此者。准此五祇兩律。所列諸遮也。皆
[007-0166a]
言不應者。祗云。不應與百遮人出家。五分云。一切毀
辱僧者。不得度。巳上二律。俱不許受。故云皆也。得罪
者。僧得不應吉也。下文者。律本列遮緣。後結文也。復
云者。重釋上百遮人也。是謂不名受具者。上百遮人
身既有遮。不名受具也。一一言皆不應駈出者。此人
巳作沙彌。復於一一遮下。皆著不應駈出之言。是中
者。是百遮人。出家作沙彌中也。清淨如法者。如聾人
高聲得聞名。清淨如法。此人名受具足。不名者。亦是
前中人。不聞高聲者。不名受具也。總結師罪者。師不
合度如是人出家。結與不應吉也。何妨有不得者。欲
料簡先難起也。謂難起適來百遮結文也。既言清淨。
復云不名。何妨不清淨者。不得如瘂等者。指事說不
得也。輕遮者。輕小之遮也。清淨者。不障戒也。共住如
法者。說戒等二種中。共住如法也。瘂不語等者。用手
作相替語處。文云下顯作相意。又遣書為我受戒。我
舉手作相。令與我受戒。及受人不現前等。並非得戒
之限也。十誦伽論等者。證意可知云云


云衣至法著。衣鉢不具。不名受具者。律緣中。為受人
自無衣鉢。借佗人者受。後諸比丘。語令著持衣鉢。便
云我無等。因制也云云。五分等者。彼許借人衣鉢。重
將價直稅之。又本主須作捨心方得。若不與直。或主
不作捨心。非法也。薩婆多者。若爾二字。領上意也。既
許借衣鉢得戒。何故必須用者。答文如鈔云云。獵師
著袈裟者。獵鹿之人。不著袈裟。鹿便是怖。若著袈裟。
[007-0166b]
彼謂是沙門。便相親近。不生怕怖。證上生等義可委
云云。引彼證此文。不可和者。引彼多論證此四分。不
可和允也。四分不名受戒者。四分也。必須衣缽。若問
定不得戒。宛陵云。佛制有三衣鉢。方受得戒者。一為
重法難明。假緣驗其得失。二又為邪正入法。驗道是
非。三假三衣鉢。為增上勝緣。辨其所證。又缽顯非自
餓得脫。又異外道萬法自然。今假鉢及衣。顯戒從緣
得。今時無者違教。自是非法。若爾何故多宗。不要衣
鉢。亦許得戒。鈔答云。此則部別不同等也。必誦十誦
等者。若在彼宗出家。秉彼羯磨。即任無衣鉢得戒。今
既依我四分。輙依他宗判得戒。即不可也。准急無損
者。謂縱依佗宗羯磨受戒。依四分有衣鉢具足。是准
急不捐大理。冥從急制。反顯依四分受。准他部無衣
鉢等。即是後故。必不得戒也。


昔人義准等者。古云准和上例。約知不知四句料簡。
前三句不知即得。第四句具知。即不得也。此人判等
者。今師云。此古人胸臆所判。終恐違犯四分之文。况
和上是有情。沙彌亦有情。二彼相望。約知不知即許。
若論衣鉢。一向屬於情。不可有情。望非情。以論知不
知之理。其失甚也。再受依法者。此亦而誠勸也。當初
若無若借等。即驗知資緣不具。身上無戒。今既言委
知。即覓如法衣缽。准律更受。鈔語似倒。今可迴文。依
法再受也。


云父母至受者。據律緣中。舍利弗輙度羅云。父王來
[007-0166c]
白佛。勑諸比丘。父母不聽不得輙度。佛集僧故制。文
只如此。羯磨疏云。以生身所藉。義須盡養。比丘輙度。
違情故制。下引善見僧祇易知云云


云負至得者。准律緣中。諸比丘度負債人出家。為財
主呵云。比丘總是負債人也。以此白佛。因制不許。義
准理得者。據文不聽。今師約義。此方合得。謂西天國
法。負人債息。出家巳後。不得索之。此方負財。縱出家
後亦須填償。不招譏嫌。理得無損也。


云奴至位者。律緣中。盜度他奴耶。主譏云。比丘總是
奴聚。以此白佛。故制也。家生可知。買得謂將財賄收
買也。抄謂掠得也。彼此者。彼謂外國。此是此國。謂郎
主守護心濃故。他與奴者。有人將來獻上。不要財物
收買。自來有。情願出意來。伏事郎主也。餘處得者。若
此地不許。佗處遙遠即許。以郎主護心稍薄也。自來
投法度之者。不言郎主放等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
允者。親兒家主買得抄得三奴。及彼此二因。俱不許
與受戒。一向成非。自來兒。養兒。他與奴。自來奴。彼因
得受為是。此國不許為非。故云是非准奴及兒也。兩
處文勢。彼此相通。其理允當。故云彼此通允。巳上依
法寶科鈔句如此解。或依玄記中。云度之是非錯。破
却鈔句。釋義亦不便也。思之。


佛奴犯重者。佛奴無
主放伊。知而度之。便同偷罪。故重也。後知不遣。義上
同前。問其人是大道人等者。夫大道人。知三界虗患。
求無上等。今此但厭駈使苦事。樂僧閑樂。故非大道。
[007-0167a]
此於佛法無益也。僧奴准此等者。僧奴體屬十方。亦
無正主放之。若度亦重。故云准此。巳後必知便須發
遣。仍舊入僧。故云股位也。


云官至受者。准律緣中。波斯匿王勇健大將。比丘輙
度。後時國界反叛。王覔不得。知度出家。王遂譏責。以
此白佛。國制不許。羯磨疏云。九等文武恐負天期。餘
之散任不在言。譏僧祇等者。四句。一有名有祿。今現
任官是。二有名無祿。如今洲縣官罷任。未受新官。不
請捧料是。三無名有祿。如今置是官。雖削官名。昔日
於國有恩。與共半祿是。四無名祿。今時犯罪被解官
是。四句之中。初二兩句。彼此二國總不許。第三句。此
土不得。彼處得。第四句。彼此俱許。准此等者。准此第
四句。比是官人。今無名祿。彼此尚開。豈況尋常白衣。
故須為受。但違王制。得小罪也。


云丈至具者。建心慕遠者。佛果等等也。清節不群者。
梵行即清淨。疎食即商節。逈然出俗。故曰不群也。卓
然者。高立之㒵。其行既高。為卓然也。風霜者八法。四
順四違。喻如風霜。此人不被惑亂。是不改志操也。鏗
口莖反堅也。其心極堅。謂之鏗然也。亦是鋼猛也㒵也。
憂憙者。憂苦也。喜樂也。聞毀不嗔。聞讚不喜。並不干
於情壞。故云未運其心也。下句結云。便為丈夫之㒵
也。為由是也。前來苦樂憂憙。亦不離於順違。八風之
中自攝。今文家對屬。且如是也。律云巳下。未滿二十。
太小招譏。減七十。太老無所堪任。又招譏責。謂吉。比
[007-0167b]
丘度此老人。當於父想也。


云五至解者。五種者。一癩。二癕疽。三白癩。四乾消。五
顛狂也。准律緣中。俗人有患。求耆婆不治。便諸坊求
出家。耆婆治差巳却休道。耆婆白佛。故制也。狂中餘
二得者。一向輕為。不輕不重為二。即許。若全不覺好
惡。一向重也。不得癩癬者。癩有黑白赤三也。癬者疥
癬瘡皆入癩。下至指甲大。露處不得屏處。不論大小
增長不增長俱得。以不招譏故。疥癩須陀洹等者。佛
涅槃後有憂波笈多比丘。與弟子入村乞食。至一栴
陀羅家。有一子得初果。身有惡病。笈多告弟子曰。此
小兒證初果。受如是苦。弟子問云。何罪致邪。師云。此
子前世出家為維那。僧中有一羅漢。有此惡病。搔刮
作聲。維那語云。虫食體耶。可入栴陀羅家。尋便悔過。
今感此報。為修行精進。得證初果。引此文證。既有得
果之益。必在屏處。與受得戒也。一切僧事共者。說恣
等僧家法事也。食時莫在眾者。恐惱僧不樂也。


云次至作禮者。次明餘事者。次第也。明顯也。遮難外
事。稱之四餘也。更明所以者。更重也。重辨受戒之時。
一期所以法則也。不應雲霧暗時等者。約時辨也。既
先不相識。恐有難等不見。故須不分明也。


若先曾
受具等者。約曾受具人辨也。謂清淨去今重受。由開
七返等。四分無文者。無此十誦所問之文也。必有同
邊者。必若先作比丘時。不捨法體。帶戒行非。今又再
來。便是邊罪受。亦不得十三難前。問云。玄云非謂十
[007-0167c]
誦律十三難前。有此一問。彼律但問諸遮。不問難事。
此問是彼遮中有也。今師意。道將此十誦一問。安排
著於四分十三難前問之。必若答有參差。便成初難
攝也。


四分若有難等者。約難所被之人多小辨也。
如說戒中者。指彼略戒文中。八難餘緣也。此與彼處
不殊故。指後文說也。即王賊水火等云云。二三人一
時等者。若無難即一番法。但被一人。若有難緣。一番
白四。被二三人。並開許也。不得至四者。恐僧秉僧故
也。如前篇述云云。僧祇一和上等者。緣中為彼離有
名二沙彌。若前後受。恐有恨心。不知得一和上戒師。
一眾二人一時受不。以此白佛。佛言得受。若二和上
共一戒師。作羯磨時。牒本既殊故。不得一眾二三人
也。善見等者。約人約時辨也。不相作禮者。論文據得
法處齊。無上中下大小故。制不相禮也。鏡水大德云。
此文終恐未了。假使二三人為一引。亦須排他。先受
十戒者為先。若總未受十戒。還依俗年。大者為上。此
依律文。既有上下。無須相禮。若制不相禮若制不相
禮者。如三秊五載不相見。今或相著。不可但合掌問
訊便休。今論家制不相禮。且據得法同時。若盡理而
言。終須依律為允也。思之。


云上至法者。結上生下也云云


云教授師至陶誘
者。謂教授師於壇場上得法。在身具威儀。僧中禮三
拜了。出場外。界內沙彌安置處。敷坐具巳。次令沙彌
展坐具禮三拜。為舒正四角。令如法也。鈔云。申手內
[007-0168a]
者。且露地說。若屋下臨時。相去不近不遠即得。先與
脫安陀會。聚鬱多羅僧。為伊反披。著其五條。却為佗
揲取。安複子中。此是一期。行事鈔云。不能細述。章記
不可繁云。講時又不明之。及到臨時。便成敗闕。大德
云。有人作教授師。自却上床上大坐。更令一別。比丘
與佗愸衣服敷坐具。或可僧取七條。為伊正披。兼著
制膊。貴在𡞞略。此並是不知教者。致取笑於人也。如
是一一條牒衣服威儀竟。即今䠒。即依鈔中安慰
云云。高勝者。謂不久受具。入僧寶中。豈非高勝處也。


舒示者。舒展也張也。示指示也。寄此陶誘者。寄託
也。託此衣鉢舒展指示。以為陶習接誘也。鈔主云。如
慈母慜念嬰孩無別也。云前至亦不得戒者。謂開彼
腹子。先執五條起語云。此五條衣。梵名安陀會。又示
身上所著七條衣。梵名鬱多羅僧。又執大衣巳語云。
此衣梵名僧伽梨。餘文如鈔述云云。然後將五條。取
向下搆。次將大衣。安五條上。若依諸部。此處受衣鉢
者。五分律云。教授為受等云云。或在眾中等者。僧祇
云。羯磨師為受等云云。四分無文者。當律但云受持
不分前後。亦隨兩存者。今師決判也。受前受後。俱出
正法。隨意採用。不可取捨也。并執盋巳等者。語云。此
應器。梵名盋多羅等。示巳即將盋覆。安二衣之上也。
又問。此三衣缽。是汝巳有不等云云。便即襆之者。將
腹子結於盋底上。今時行事。多見將盋仰安。然後將
上下二衣。四直向鉢內複子結。却在盋面上者。此全
[007-0168b]
不知次第也。餘如鈔述云云


云汝至得受者。戒可
得受者。謂此雖問難事既無。猶有諸遮未問。故云戒
可得受。若到下文問遮了。即云戒定得受行事之時。
須依此文。不可移改。有人至此中。亦云戒定得受。或
問遮了。却云戒可得受。或問總是不解。云折也。



更至也者。汝今字誰。和上字誰者。問名與字各別。今
文中云。字者。但稱字不稱名得。答前解云。名字一般。
猶如眼目無別。鏡水大德云。不然。名以召鉢。字以彰
德。如俗云。男子二十冠帶而字之。女子十五。筭而字
之。今稱和上及自巳名。不稱字亦得。或稱字不稱名
亦得。如今出法。且云字誰。答時將名。以答無失。又問
此中稱字不通名。羯磨中稱名不道字得不。大德云
總得羯磨中標名。更著字即太繁也。不令云云定得
受戒者。前又無難。後又無遮。遮難並無。决定得戒。更
無疑惑。故云定也。云如至者者。正著七條者。教使起
立。却暫除七條。披副膞竟。然後正披七條。擊條紉等
坐具肩上。由是舊規。今時安左臂上。以袈裟覆之。則
依新法。廣如下卷云云。衣盋複平中者。雙申兩平捧
此衣盋。盋面在下。底在上也。今時多見捧盋兩邊。盋
面却向上者。不會也。餘如鈔云云


云七單白至合掌者。欲銷此段鈔文。須分兩意先約
常途行事。次和會鈔文。且約常途者。教授師來僧中。
即須展坐具。與戒師相對禮三拜訖。䠒或跏趺正
坐。亦得先和僧。其戒師便與答問。然後却起立秉單
[007-0168c]
白。問成不等。所以坐和僧立秉法者。謂壇上眾僧皆
坐。今若立和。佗坐僧不得。故須坐和。又教授為僧前
使。不得輙坐。故立秉白。如立說戒。可以例之。今有人
云。單白既許立秉。和僧立作亦得。此是速教之流。後
有行事之時。從外入來又口請。餘人問答。不對戒師
全無次第也巳下據今常途行。若依鈔文。教授師至僧中。舒
手相近處立。便作白。並不見說著和僧等。如何和會
耶。玄記云。此是僧差得法在身。故不在和也。大德破
云。若爾今時總不見和。元來並得何故律令坐和僧。
立秉法。少道理也。古今諸家。至此改文。盡說不著。今
依法寶云。但為此文約其通答。是以教授入來。便立
秉法。不更重和。若據尋常。別答之時。即須再和。方得
秉白。故向下自有一節文。問起云。新受戒人。相同界
外來者。何不重和。答云。非是外來。當處新起。為證通
別二答之意也。此是鈔文細處。人難得知。思之。白巳
自出僧中者。宛陵云。謂通來出界問難。蓋是奉命為
之。今既問了再入僧中。未教乞戒。不合擅出故。制在
限內。露處尋內也。為捉衣鉢者。羯磨疏云。乍入僧中
威儀未涉。且代為擔去呼。示其方便巳上疏文。其教授捉三
人衣鉢。遂人兩手。近與戒師。戒師受巳。安居面前。還
依彼第一二三。次第排著。不得參差等。餘如文也。


云八至坐者。乞詞中云。大德僧聽。不得云一心念者
非也。餘如文。


云九戒師自和者。標也。云彼至是者。單白文可解。
[007-0169a]


云問至說者。義鈔者。羯磨疏云。戒師眾中而問。不須
差者。若爾結集在眾。何故差耶。答彼是為僧。僧情難
一。故須定人。誰問誰答。受中為別。請師巳定。故不差
也。


云十正明對問者。標也。戒師正對僧問故也。


云律
至我者。行事之時。直依此文。不用加改。如鈔云云


云汝至答者。辨相總在前文。此但續文便得云云


云大段第二正明受體者。大段簡前小科不少。第二
標數也。受體者。玄云。前來明能受所對。及十種法。並
受前方便。未是發戒之體。此段正明所秉之法。發其
表之業體也。


云若至心者。深戒上善者。為求泥洹。
名為深戒。善中最極。名為上善也。如前緣中者。前引
毗䟦律。後約義明處文也。三解脫。謂立空無相無願
也。三聚戒。攝律儀善法。饒益有情。為三也。正法久住
等涅槃也。名上品心者。結歸相狀也。


云次至之者。
文有三節。初約教立理。二引論證成。三汝當下勸生
殷重也。一一如文。


云應至罪者。文中亦約通答。不
更和僧也。知之。若別答即須和僧等云云。鏡水大德
云。其三人衣盋。至此之時。但排在戒師面前。不得移
改。但令沙彌眼專觀衣盋。耳專聽羯磨聲。合掌當心
不得[廷-壬+同-一/口+己]顧左右。此是律正文也。今時行事者。至此秉
法之時。戒師却一一。授衣盋與沙彌。令伊手中擎之
聽羯磨。未委出何典據。前來鈔文但云。教授師召入
之後。為持衣盋付與戒師。戒師安於坐位巳。前直到
[007-0169b]
此文並不見說。更與受持戒人擎起。何得委輙行。思
之。單白中。第二中間。但云授某甲具足戒。此依律文
羯磨正本。並如是揩定。有人添僧今兩字者。決定不
成也。大德云。此是白僧。未知許不。何得有僧今之言
至羯磨中。方有僧今字。彼處不得不著。若欠不成也。
問僧成就不。彼答云成。乃至第一羯磨。及第三。總須
一一問一一答。彼律云。不四問四答。一一得越毗尼
也。不說得罪者。不分別說。云此是第一番等。亦吉也
云不又至巳者。羯磨中。大德云。第一中間。有僧今字。
第二中間。但云僧與某甲。即無今字。若至結文中。但
云與某甲。又無僧字。此之三處。揩式軌定不得增減。
人多迷此。致臨時落非之過。若曉得此三節文。即同
明鏡。餘如羯磨篇中辨。也又三處牒吉之詞。亦須揩
式。若單白竟。告受人即云。眾僧隨喜。作第一羯磨竟
即告云嘿然。或云嘿可。第二羯磨竟。即告云和合。此
雖不傷大理。然行事家。次第道理。不令顛倒。乖於鈔
文也云云。直依此語者。不得增加也。不同上廣者。前
來文中。且一期出法臨機。即任改張。今此不許增加
但依文誦。合掌佐助者。從第三番羯磨大字。便一時
專心攝𣫍。作殷重之心。以佐助之。不得待至結歸之
時。略擡手舉。全無儀則也。至第三羯磨。說字了。即告
云。巳納戒體。然後結歸等云云。巳上是一期要急之
事。敘錄稍繁。為顯事用也。思之。


云若多人至師者。多人謂百人五十人等也。隨竟記
[007-0169c]
時節者。一引竟便記之。不及後安居等者。若五月十
六日前。受即得。此夏十六日巳後。即不得。今此不及
十六日。便妄數之。以此白佛。佛言應和上等云云。量
影者。寶云。將一尺木典文。方可一寸。來頭上加一寸
二分。方板子蓋著。每面出一分。於日中竪之。午前影
長為大。短者為小。午後反之。辨大小也。隨身量影者
以脚步自身影長短。辨時節也。今此方。自有十二時。
子丑等。於一時中。有三分。如午時上分中分下分。若
更子細。於上分中更分三。謂上時上分中分下分也。
中分亦三。下分亦三也。眾數多少者。壇上能秉僧。十
人五人等。今時戒牒上列也。就十人中。和上是何人。
二師十戒。和上十戒師。七證之類。一一記持。恐防巳
後問答。驗於邪正。知非賊住也。四依者。律緣中。因波
羅奈城。有一外道。出家受戒。受戒之後。不肯乞食。便
乃休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後。先說四依也。四重
者。律緣中。時有比丘。受戒巳。僧盡後。與故二行非法
諸比丘問云。汝往何處來。彼具述上事。諸比丘呵云
汝出去滅去。彼云。汝何不早語我。說不得作是事。以
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先說四重也。餘文可知。



問至起者。鏡水大德云。約通答時。有此一問。諸家記
中。總不曉此。血脉元由思之。


云次至也者。如文。


云應至也者。會正可期者。玄云
會真無漏聖理也。戒淨有智慧等云云。依文說相者。
依律文中說。其持破相狀也。僧說二四。謂四重四依
[007-0170a]
尼說二八。兩四八種八敬。四喻四依。今鈔存略。羯磨
本中。廣明也。


云次至之者。受衣缽坐具者。鏡水大
德云。今時在壇場上。對眾受最善。不然下壇後。向屏
處與受。亦得。然須得二箇大德。一人數伊言詞。一人
為伊對首。今時只有自巳一人。為佗對首別不可也。
若言教他自家言詞。白錯脫去。又如何。故知更求一
人證處。方為如法也。又加法時。必須一一擎執。標其
條堤多少。不得將五條大衣同一複子。又身上七條。
須脫來手執。別覔衣著。身上替之。今時多有著在身
上。窓牒詞句者。實不可也。坐具亦爾。不得鋪在地上。
空牒名字。受法不成。又加持衣缽。須在地上。敷席䠒。
不得向床上。便成非法。律中但云。䠒右膝著地。
不見說云著床。今時多有不知教相人。床上加法等
云云


次明說淨法。若沙彌時先說淨了。今更請壇
內一比丘。作施主。總將更說淨。若沙彌時不說者。巳
犯長也。縱受大戒竟。還捨衣。伹作吉懺。其身雖轉。罪
體不轉。仍本吉懺。後更雖大僧說也。又說淨時。或在
場上。雖多人刻行。須逐人一一說之。有處行事。十人
五人一時說者。且問伊說淨。是但對首法。因何通多
人。故知不達也巳上解正篇竟


次辨法附。云次授六念者。分三。初來意。次釋名。三會
違前後。初來意者。依戒行護。此六常須。防罪既多。制
令繫念。如或有闕。罪累冥招。不別立篇。附於受後也。
次釋名者。相說云。謂於六法繫心不忘。稱為六念。念
[007-0170b]
體無六。隨境有殊。於六生念。故云六念。注文者。顯當
部雖有。文非巧勝。故引祇文也。三和會者。外人難曰。
前標篇首下注文乃云。捨戒六念法。今此釋文之時。
先明六念。後說捨戒。何以前後有違。答諸釋不同。一
宛陵云。前來篇首下注文。為云簡濫故。若云六念捨
戒。時人謂六念便堪捨戒。其體是一。所以云捨戒六
念。今依位次。故先六念。二依玄記云。標題下注文。蓋
是制不作家。屬對上標。受戒名下。注捨戒之法。取受
捨相對也。釋中先六念者。據行護次第。纔受後。便須
六念。三依法寶解。受捨二處。互為先後者。表捨戒通
始終。初受竟。忽有緣便開捨。故依注文。初若無緣未
捨。終於一生厭時方捨。若論六念。初受竟。即須持不
可闕共。故在初列。今詳三解。第二名為正也。


次釋六念。便分六段云云


云第一念知日月者。然
此一念有其總別。若總作者。如正月小。即云此月小。
今朝白月一日等。若大亦云此月大。但隨十二月中
大小以判。不向黑白中分也。今鈔中。且論別作。如文
自辨。次明防罪者。此念防三罪。不作吉。二俗問不知
吉。三不知布薩遠近吉。玄記云。六念若總不作。通得
一吉。隨作不了。却有多罪。今難云。若然隨一一念中。
皆有不作吉。如何會通。那無理頗極也。次消文者。大
德云。弟子字。著與不著總得。若論一二六五六等字。
必須著之。此綱骨也。若不標一二等字。決定作法不
成。知之云應至此者。應言今朝白月。至十五日者。大
[007-0170c]
德云。據律中。先是黑月後是白月。蓋釋家不解迴文。
今鈔白月在先。黑月向後。方為順也。此且和會律抄
先後之意也。如今若作念。但云一念。但今朝白月一
日即得。文中應言二字。至十五日等語。但是出法。不
要牒之。不在疑慮上是正說。淮南云。今白月一日。至十五
日。乃至白月十四日。亦須一一牒云。至十五日。第十
五日即言今朝白月。正是布薩日也。法寶云。祇中有
乃至之詞。鈔除乃字。單云至十五日。出法如此。何得
依文。即知今日布薩。何要更云是布薩耶。無理也。嘉
典云。今白月一日。去說戒。有十四日。總須一一牒向
下日數。比為知布薩遠近。若不牒下餘日。即違律文。
大德破云。既牒一日了。即知餘有十四日。何更牒之
古謬行持。斯之是也。以純大。不云大小者。謂釋上來。
但云今朝白月一日。不云白月大等數。白月數十五
日。純大無小可對。是故不分也。黑月有大小故兩分
者。謂一月若有三十日。後黑月即大。若月小盡。黑月
但有十四日。即小。故兩句分之。今朝黑月大者。據月
有三十日也。一日至十五日者。一日舉初日也。至十
五日者。出法也。寶云。據祇文。有乃至字。鈔除乃字。但
云至十五日。作念之時。但云一日二日十四日。不用
更著至十五日之言也。搜玄亦云。鈔越却中間。故云
至十五日。非謂舉一日了。更牒十五日。或云今黑月
小者。據月小盡說也。一日者。亦舉初日也。至十四日。
亦是出法。理合應二日三日等。鈔越中間。故云至也。
[007-0171a]
故祗律云。乃至十五日。出家法式者。謂一月中兩度
說戒。故須委知黑白大小。是出家法式也。


云若據
律中至法者。准律說戒法中。諸長者。問比丘言。今日
是何日。比丘不知。俗人譏言。日月尚不能知。有何聖
法。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當作數法。數如法如日等。
後時長者。又問黑白月。比丘不知。佛言。聽作三十數
法。十五屬黑。十五屬白等。云准至元者。玄云。謂決上
道俗二父。若對俗。即云正月日某日。若對道。即云黑
月小某日。即是通知。今若作念。應云正月小黑月十
日晨朝。即道俗通知。為允當也。更有非解不說。


云二念至有三者。初明防罪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
二背前向後提。三背後向前吉。次釋鈔。於中有三者。
於第二念中。自有三種。一約全不受請人。二約受請
人無請處。三約受請人。有請處生念。如下文。一一自
釋。


初云若至食者。此謂全不受請人。三句。我自食
巳食者。此據一生巳來。長自作食。雖從施主。乞得穀
米。纔受訖。便是自巳之物。並不受施主食。及僧食等。
我僧食常食者。謂此一生來。長飡常住之食。不受外
請及乞食等。又此食須約時長。不論冬夏開堂。方可
得名僧常。若暫時月十日等。並不在此例也。我常乞
食者。謂此約一生巳來。不受外請。亦不食僧常食。及
僧巳等食。不論寒暑。長自乞食。方得名為常乞食。若
暫時持鉢。即不在此例也巳上三類人作念恒定云若至處者。
此約受請有請處作念三句也。我自食無請處者。謂
[007-0171b]
今無請。院中自食。即依此作也。我食僧食無請處。謂
今無請。堂頭暫有齋設。即云僧食。若長開堂。便同僧
常食也。故知。僧食與僧常食各別。不得雷同。我今乞
食無請處者。謂今無請。但暫持缽。即云乞食也略消鈔文
。外人難曰。且如今朝無人喚召。本意乞食。或自巳

食等。晨朝作念巳定。至日中時。或有施主來請命。若
不受他請。又是背請。若受彼命。朝來又云乞食等。未
審此念如何會通。答一說云。但不要去。即得此念成
就。若去不成。今難不去。既是受請人。有請不去。便成
背請。云何不去。二說云。去即不妨。但改第二念即得。
餘五不用改也。今難云。六念境雖有六。所被各殊。然
體同一法。必改第二法不成也。往往有人。如是見解
知之。第三解云。一時總更作過。不犯重秉非也。此釋無
理。更甚於前。今依處稟云。但將有請不背。通貫下句。
如云我今自食巳食。有請不背。或云我今乞食。有請
不背等。謂背請一法。唯局施主七眾之人。若僧食巳
食乞食。本來無背。不背之理。如今朝無請處。即云巳
食乞食等。未違鈔文。若至齋時有人命。命但去即是。
謂我今朝。巳言有請不背了。作念又成。兼免改第二
念。如下戒牒中。自有一戒。云背請戒。此是明文。不同
諸家紜紜亂解。思之。云若有請有背者。自去即不背。
不去即是背。云今有念自去者。謂自起彼也。云若背
者。有緣開直背。無緣開捨背。云謂至請。者有二意。初
明緣。二今有下作法。謂上迦提等緣。是開背也。



[007-0171c]
若至之者。對人捨也。大德云。此伹語他處所。不要䠒
跪對首也。


云若至開之者。心念捨也。有五種。並依
十誦律也。然其心念遙捨。與前比丘。前人雖則不知。
我且免有背後之吉也。又古人作此第二念時。三說
為設自行故。今不同之也。餘不及一一細述云云


云第三至之者。此念防四罪。一不作吉。二盜夷。三不
滿五蘭。四坐不次吉玄記伹防二不作及盜重。夏臈者。雙牒。今但
牒夏亦得。臈者接也。爾雅云。新舊相接。古今相承。解
云。謂如國家歲末。放百官遊獵。以為一歲之終。天地
太子平。五糓豐熟。取歲終之月。以為臈月。獵禽獸祭
七廟。此食名為獵食。以此義故。謂諸比丘。一夏有功。
五利賞勞。取七月十五日。以為夏臈。義同之也。更有
非解不錄。一尺木影等者。且約西天說也。此方自分
十二時。即遠分如常說云云


云第四至淨者。此念防七罪。一不作吉。二犯長提。三
減量吉。四長缽提。五缽不具吉。六有衣不持吉。七衣
不具吉古記伹三。一不作吉。二不說淨提。三衣缽不具吉。云云。三衣缽坐者。法
寶云。三衣與缽盡皆具足。故云三衣缽具。若缺即隨
有無言之等云云。所言川著座主云。具字屬於坐具
也。既同是制。豈有衣缽即受持。坐具不要持耶。大德
云。此解亦自是一途。不可抑奪也。長衣巳說淨。可依
此文。或從前不說。或後時有犯者。懺罪等作念。又如
何。答伹據實而言。長衣巳犯長。後若懺了即得。仍舊
有解。云但云未說淨。或云不說淨者。非也。若云未說。
[007-0172a]
為待何時。若云不說。教文制命淨說施。何得不說。並
無理也。注文可知云云


云五至中者。此防六罪。一
不作吉。二無緣別眾提。三違屏諫提。四違僧諫殘。五
有緣不白入吉。六破僧蘭玄記伹防五罪見有緣不白入。同別者。依
眾是同。不依眾是別。餘文可解也。


云六至之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二無病違眾吉。三
容犯蘭玄記。但結二罪。一不作。二防提舍尼也。無病依眾行道。據康徤
時作念。有病等者。約病時作念。即言。我今有病。不得
依眾。鈔中出法兩向而言。不得一時雙牒。知之。巳上
六念結犯。依法寶。總有二十六罪。十六吉。不提。二蘭。
一殘。一日夷提舍尼也。玄結數准前可知。外難云。如
朝未忘作六念之法。至晚方憶。為更誦。必為不用作。
嘉典云。須臾更作六念。但改第二云。我巳食僧食。或
云巳食。一切臨時。大德云。若故意朝來不作。即巳結
犯了。或是迷心。聖開無過。何須更作。准斯道理。上解
者非。


云僧至之者。恐心退者。玄云。恐退歸俗。寬引令進也。


八事隨身者。善見中。有白衣來詣佛。求出家。如來
出黃金色手。似梵音咽。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可修梵
行。令盡若厚。佛語未竟。便成比丘。三衣缽串。著左肩。
斧子八事。皆備足也。餘文可知云云


云二捨戒者。分三。先來意。次釋名。後略以義引料簡。
初中既受法在巳。理宜專護。但恐久參事慢。帶戒起
非。反入法中。便成障道。是以大聖曲順和物情。使來
[007-0172b]
往無𠎝。得階聖位。改次辨也。二釋名者。以口宣情。棄
其所受。名為捨戒。安門料簡。令依戒疏。四門分之。一
派約諸教。捨數不同。二捨戒漸頓。三捨善巳來。四具
緣成捨。初門依有宗。四捨者。頌曰。捨別脫調伏。由故
捨命終。及二形俱生。斷善根。夜晝一由故捨者。即作
法捨也。如下辨。具五緣等云云。二命終捨戒。依命根
眾同分故。所依捨時。能依戒失。三二形生者。謂此報
形。具於男女二根。戒法不依彼也。初帶受猶不得。況
乎受後形差。若變為黃門不失。若初受時不計。受後
變者。過相輕微。故不失也。若變作畜生者。古云失戒
舉例。如父變為畜煞不成逆。一念中陰便受畜身。同
於死法。今云。無一念中陰者。若言同於死法。須有殘
蘊。今但變浮根。四塵以其趣劣。無犯戒義。但不現行。
如轉根義。故戒不失。四斷善根捨者。具九品圓滿。邪
見具捨。九品善根。若斷一至八。或失不失。若不治得
戒。善根即不失。五夜晝捨者。唯局八戒也。善生中。得
惡戒時。捨法蜜部中。正法滅時。捨經部宗犯重捨巳上
第一門竟。第二漸頓者。作法通頓漸。餘三皆頓捨。三捨善

巳未者。戒疏。問云為捨巳生。隨行因之善。為捨本願
無作之體。答巳生為因。不可言捨。得聖無漏。方頎善
習。今所捨者。唯是寺體。凡一切法。皆有三種。一法前
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二法俱得。亦名如影隨形得。三
法後得。亦名犢子隨母得。今別脫戒。伹有法俱法後
二得。今捨法後得。令不相續故。四具緣成捨者。由具
[007-0172c]
五緣。一是大比丘。二所對境是人。不簡道俗。三有心。
謂忻厭捨。決定久思住。自性歡喜寂靜等心。四心境
相當。五一說成。詞句如下說云云。多論問曰。受捨相
對。理宜相准。何得受三捨一耶。答相違對故受。如入
海採寶。亦似登山多緣多力。捨如失財。亦如高墜下。
故唯一說。今於諸捨中。善生經得惡戒時捨。入作法
攝。法蜜部說。正法滅時。雖無羯磨等法。巳得不失故。
經量部說。犯重捨者。有部云犯二。如負財。持為一。犯
為二。如一人身中。欠他物名負財。自有錢名富兒。今
亦如是。破四重名犯。望下未犯。由名持戒。若於所犯。
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了。唯號富兒。
如犯僧殘。亦是犯戒。何不失耶。量云。四重是有法。自
許犯時。定不捨戒故宗諸記中不著自許二字。即立義不成。因云。上三
篇俱名戒。同喻如僧殘云云。經部云。佛言犯重者。非
釋子。破苾蒭體。害沙門性。破壞墜落。立他勝子字名。故
知捨戒。有部云。經中佛言非苾蒭等者。謂非勝義。經
部引律說四種苾蒭。一名相苾蒭十三難人。二自稱苾蒭
犯四重人。三乞求苾蒭似乞求自活。四破惑苾蒭聖人。既云犯重
戒者。非苾蒭。但是自稱。故知捨戒。有部引涅槃經。為證
不捨。如世尊言。純陀當知。沙門有四。更無第五。言四
者。一聖道沙門佛及獨覺。二示道沙門舍利弗是說法道也。三命道
沙門阿難是。謂以戒定慧為命。四污道沙門即摩訶羅老比丘喜盜人物也。既犯
重但名污道。仍號沙門。故知有戒。經部云。此言凶教
徵詰。大師謂。佛說了義教。汝以異義。強生分別故。又
[007-0173a]
與多煩惱者。作破戒因緣。謂有犯重者。聞汝說不失
戒。便廣作諸惡故。有部師云。我今徵詰汝。汝是大師
耶。汝說犯重捨戒。是汝與多煩惱者。為犯戒因緣。謂
有犯重者。聞汝說失戒。乃雷同。更作惡故。經部云。汝
聞佛說四喻斷頭等云云。有部云。此四喻正是不捨
義也。如斷頭時。樹心不斷故云云。經部云。汝豈不聞。
佛說犯重人。喻如被燒材。涸池敗種等。正理師云。此
亦不捨義也。既云被燒材。猶有木之形段在。涸池敗
種。亦復如是云云。俱舍論主意。明經部許。犯重捨戒。
何以得知。故論頌曰。若如是等人。猶有苾蒭性。應自
歸敬禮。如是類苾蒭。今四分律。分通大乘。凡明一事。
總順經部。此捨戒義。却依有宗。與我四分相應。故戒
文云。如前後犯亦爾。既許重犯。明知戒在。若無受體。
據何結犯巳上四段總是義門釋簡竟


云四至法者。唯律第一不淨行戒中。云何捨戒。若比
丘不樂修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常壞慙愧。貪樂
在家優婆塞法。或念沙彌法。或樂外道法。或樂外道
弟子法等。便作是言。捨佛法僧和上闍梨。捨諸梵行。
捨戒律。捨學事。乃至以上諸語。了了分明。是名捨戒
云十至具者。此十律及伽論中。但許尼捨戒。不許更
得受。彼論云。若捨戒後。轉根為男子。得重受也云云


云問至也者。問意云。大僧許重出。所以即開捨。尼
既無重出。何故用解捨答中。二眾雙申。僧開捨戒者。
具二義故。建立佛法義強故開。尼但有初一義。不具
[007-0173b]
第二。來去無鄣義也。來去者。今開捨戒。不犯重。是去
時無鄣。後時更欲出家。不成邊罪之難。是來時無鄣
也。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故開捨戒。若不捨者。身雖
是俗。戒體是尼。隨所作時。不免犯戒。又招譏過。今開
捨戒。與俗女不別。所造無𠎝。不生譏責等云云。注文
准義者。謂准不犯重義。還如法清淨女人。理合得受。
佛巳有制。不許重來。今者體既清淨。心樂佛法。合與
十戒六法。調身口意。依此修行。上未違聖教。此是今
師義准也。上來多義不同。總是明捨戒竟。前來二。初
六念。二捨戒。二文總故。法附文竟。前來二。初正篇。二
法附。二文總是釋第八篇巳竟。


○第九師資篇


大分二初牒名第二釋。云師至九者。初來意者。創入勝位。未
曉規猷。持犯二途。詎閑去取。若不假彼師訓。受墜罪
何。前所未論。故次辨也。釋名者。玄云。如理教授稱師。
稟訓奉行曰資。故老子云。善人是不善人師。不善是
善人之資。善者。解也。法寶又解云。師者父也。資者子
也。准下云。弟子者和上如父。和上者。弟子如子等
。法食相濟。曰相攝也。篇第九如常云云


次依篇釋。先明總意中。云佛法至矣者。增益者。謂教
誡故。不壞五分法身。相瞻持故。不損道器故。是增益
義也。廣大者。謂我如來出世。居然一身。善來先度陳
如等。一千三百四十一人。三語次度一百一十羅漢。
上法度一千一百一十。乃至羯磨至今不可稱筭。故
[007-0173c]
云廣大也。寔由等者。牒屬於人。羯磨疏云。師有攝護
之勤。資有奉遵之志。故相攝。互相敦遇者。敦重也。遇
謂對遇。若師資各以敦重之心。互相對遇。自然增益
也。情若不厚。則法訓不深。諮導不勤。則善法無立也。
財法兩濟者。以財資身。以法資神。資身則報形得存。
資神則法身成立。日積等者。猶學日積故業深。業深
故行久。久行故德。因斯皆賴蒙財法兩濟故也。


云比至平者。比近也。玄妙也。教詮也。謂此玄妙。能詮
能文。少人習學故曰陵遲。者即徐徐不進之㒵也。慧
風掩扇者。慧能覺照。拔劍如風。故律云。定以動之。慧
以拔之。乃喻於風。今既慧觀不行。豈非掩扇。俗懷等
者。侮輕也。染俗情懷。輕師慢教。既不依學。隨緣壞行。
却成道流之中。出其非違之法。故云道出非法。並由
等者。師無卛誘之心者。爾雅云法也。謂師無法誘接
資神也玄記云率〔須〕者非也。資闕等者。弟子既無法可依。故闕
奉行之意。或可師雖說法。彼聞而不行。即闕遵承之
旨也。二彼相捨者。友硎云。中人之情。卛之則清昇。任
之則鄙恡師說既捨矣。如上任之。是故妄情流至鄙
惡之境也。欲令等者。謂欲使光於無漏之道。如何可
得也。乎者語助之詞也。


云故至滅者。准律初緣中。不許飲水洗足。且須依止。
以新受戒人。觸事不解。喻若倒懸。拯者接也。懸垂也。
如人倒垂。命即非久。故須接之。在急授以安危之方。
授與也。玄云。新受戒人。不知教相。動便成犯。比若臨
[007-0174a]
危。今此篇中。廣明師訓之教。即是授與安危方也。或
有解云。二持之行為安。二犯之𠎝曰危。今授與二持
兩犯方法軌則故也。幸敬行之等者。勸學流通意也。
幸諸崇重敬奉此法遵行。便得佛法增益。是不威之
相也。


云就至受者。二師攝受者。和上依止闍梨。攝受弟子
之法也。


云初至法者。如文。


云問至和上者。謂問
師等三名。各有何義。此中便含弟子問也。答中此無
正翻者。和上闍梨總是西天梵語。此土本無其人。俱
約事義以譯。善見等者。准論第一云。瞿陀沙彌。為阿
育王說法。聞法歡喜。遂供養八分食。沙彌言善哉。迴
與我師。王問。誰是汝師耶。答無罪見罪呵責。是名師。
王言。更與八分。沙彌言善哉。當與我阿闍梨。王問。汝
阿闍梨是誰。答云。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闍梨。
王言。更與八分。沙彌言。迴與我比丘僧。王問。比丘是
誰。答除戒師闍梨外。依止得具成。是比丘僧。王聞倍
增歡喜。所言無罪見罪者。玄云。無罪亦知。有罪師能
見。見即呵責也。淮南云。謂弟子身上。實有罪。但為心
麤不見。謂言無罪。其師能向無罪身上。見其有罪。故
云見罪也。此解不正。阿闍梨亦訛略也。具足梵音。阿
闍梨耶。唐言教授也。論者。見論第七云。和上外國語。
傳者。釋法顯傳也。二文相假。故今明之。四分等者。弟
子呵責和上文云。我犯罪。和上亦不知。我不犯。和上
亦不知等。與上論傳。不知與知雖殊。有罪無罪相似。
[007-0174b]
故亦同也。明了等者。羯磨疏云。真諦所譯明了論疏。
即優波陀呵稍近。梵音猶乖。聲論人未委。問本音鄔
波駄耶。鈔前疏後。相顯自明。方土音異者。羯磨疏云。
自真番譯。多雜番胡。之傳天語。不得聲實。故又訛僻。
云和上相傳等者。是雲律師解也。羯磨疏云。力生正
行。得其遠意。失其近語。近語依前也。雜含等者。一切
外道。皆喚師為和上。不唯佛法。此因便說也。


云弟
至子者。羯磨疏云。弟子受學義相似也。故從此方之
言。


云次至大者。次總相攝者。標也。尸迦羅越者。人名也。
六方禮者。東西南北上下作禮也。亦云六向禮。准彼
經云。佛在耆闍堀山。有長者子。名尸迦羅越。早起洗
浴著衣。東向禮四拜。南西北上下亦爾。佛入城乞食。
避見問曰。何故六向禮。彼答云。父在時教我。不知本
意。父今巳亡。不敢違之。佛言。父教汝六方拜者。不以
事拜也。又迦羅越云。願佛為解。佛告云。東方拜者。即
是父母。若人能供養父母。衣服飲食臥具湯藥等。是
人即名供養東方。父母還以五事報之。一者志心愛
重。二者終不欺誑。三者捨財與之。四者為娉上族。五
者教以世事。南方禮者。即弟子事師。當有五事。師
教弟子。亦有五事。今鈔中引者是也。西方禮者。婦為
夫有五事。夫為婦亦有五事。北方禮者。為其朋友親
屬。亦有五事。下方禮者。為奴婢僕使。亦有五事。上方
禮者。為沙門道人。亦有五事。具如經文。不繁廣列。爾
[007-0174c]
時長者受教巳。作禮而去。鈔文但引南方師資之法。
餘略不引。餘文可解云云


云二至行者。二明依止法者。依謂依憑。止謂止住。依
憑往彼明德人邊。訓成法器。故云依止。鏡水大德云。
此中依止。謂依壇頭和上邊止住。有人見鈔文有依
止字。便妄解云。是依止闍梨。此全未達文意也。若依
止後科自明。故下文云。大門第二。二師攝受。至彼方
說。依止闍梨。兼分訖和上。故知此門。正約和上。分通
闍梨也。思之。先明應去聲法者。謂應依止法也。二明正
明行去聲。謂正明七般共行。三般別行等云云


云初至住者。得不依止八人者。此八不用依和上邊
止住無罪。皆為有緣等故。一樂靜者。律云時有新受
戒人。樂靜比丘。當須依止。便觀看房舍。見阿蘭若有
窟。彼作是念。我若不為依止。當得此處住。比丘以此
白佛。佛言。自今後聽新受戒樂靜比丘。須依止者。聽
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若不得聽。無依止而住。二守
護住處者。律云。以依止故住處壞。因開護住處故。新
戒比丘。聽無依止。三有病者。律云。時有新戒比丘。當
須依止不得住。即日捨住處去。病增劇。以此白佛。佛
言。聽病比丘無依止。四看病者。是瞻病人也。為依止
故。捨病者去。佛言聽瞻病者無依止。五六二種。五種
巳上德成者。智無勝巳。聽無依止。玄云。前四但有上
緣。聽無依止。不論夏臈。七飢儉者。十律云。佛在舍衛
國。爾時飢餓乏食。有一比丘。未滿五夏。制須依止。親
[007-0175a]
里四五日住巳。辭別欲去。親里問言。何以故云。答言。
我須依止故去。親里言。大德。今飢餓死。何用依止。以
此白佛。佛言若飢饑時。當於此日日。見和上處聽住。
乃至五日。又不得者。聽布薩時應來。若不得者。乃至
二由旬半。又不得者。至自恣時。應來應來見和上。玄
云。既聽離和上。二由旬半處安居。夏竟應來。明知夏
一之中無依止也。八行道等者。五分云。諸比丘得稱
意行道得道果處。求依止。諸比丘便失道果。白佛。佛
言。若是如上處。無人與作依止者。聽於彼眾中上座
等。心生依止。敬如師而住也。


云二須依止十種者。標也。


云四至夏者。決意出界
者。作不還意。更不擬來也。更別依人捨畜眾者。玄云。
無問僧尼。夫欲度沙彌。授人天戒時。要須從僧乞畜。
眾僧應量。宜堪者。與白二法開畜。今此和上。先得法
巳。今捨不更畜眾。自樂坐禪。弟子即須依止別人也。
緣請他方者。約弟子有緣。須往別方。離此和上也。不
樂住處者。謂弟子不樂住此和上目下。更欲尋師。勝
和上者。巳上兩緣。似有相濫。細而詳之。即無濫也。緣
離他方。即約和上。如法弟子。自緣不合。得在和上處
住。下句云更求勝緣。即據和上不如法與說也。未滿
五夏者。可解也。


云八至止者。此約行教明之者。玄云。若但約教。五夏
方離。此言盡形。即約自行之教以說也。約自行德兼
備。直至五分法身成立等。餘文如鈔云云
[007-0175b]


云前至廣說者。行德兼備者。行謂始終方便。德據終
成滿足。要須雙備。方離依止也。外難曰。前七何故不
約。但論五夏使失。後三因。何不論五夏。要德成行備。
方離依止。可引鈔答云。然五夏失者。約律文教相一
期之言。據其後三。約自行成立而說。若論自行。五分
法身圓滿。方得離他也。更通大乘涅槃等經。佛亦有
師。所謂法也。是故如來。常恭敬法。故成論云。佛初成
道。遍觀一切無勝巳者。即作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當還依法。爾時諸佛。皆以法為師。五分法身者。防
惡曰戒。靜慮曰定。觀照曰慧。累盡惑去曰解脫。了了
識知名解脫知見。如是講說者。應合云。五夏依十夏。
乃至四果向人。依第四果等云云


云二明至法者。共行者。有七種法。師徒共行。故云共
行也。別行者。即後三唯局弟子行。故云別行也。



初中七法者。標七種共法也。


云一至辨者。第一段
中。玄云。含終二順於僧也。初令僧不作。二設作弟子。
令僧不作非法。作令和上不違逆。於僧求除罪也。弟
子既爾。和上為弟子亦然。下六皆相望說也。知之。第
二段中。字等取本日治也。第三段中。師病。弟子躬自
為之。弟子病。師當自作亦爾。第四段中。不樂住處者。
寶云。謂和上不欲在此伽藍。擬往別界去。弟子須移
云云。第五段中。和上於持犯因果等。猶預不決。弟
子依法律為割決疑懷。令其通達等云云。第六段中。
和上惡見生者。謂說欲不障道也。弟子云。世尊無數
[007-0175c]
方便。說犯是障道等。名為善見。第七段中。文含三意。
初標。以二事將護。次釋法護。次衣食護。以法護資神。
衣食資身也。玄云。准律若比丘具足。持波羅提木叉。
成就威儀。畏慎輕戒。兼重若金剛。名增戒學。若比丘
能離諸惡。乃至得入第四禪。名增心學。若比丘能如
實知苦集滅道四聖諦境。名增慧學等。


云此至同者。結也。不但四分一部。十祇等律亦然。故
云同也。云僧至人者。出界一宿還者。謂明相出界。一
宿即失。下二法迴來得。別請人。為作依止也。醍醐者。
師能與弟子善說法。除於三毒。是取上殊勝。喻若醍
醐。謂乳中出酪。酪中出生蘇。酥中出醍醐。醍醐最上
勝也。今除三毒。得成聖果。亦復如然。餘廣如後者。如
下辭謝法中說也。餘如文。


云二至種者。牒標也。


云一白事離過者。此有二。一
約教。二據行教。謂纔白師時。便是離過。若不白違教
得吉。二行者。如不白故不知教。相違行犯罪。白則師
為准教。云同量。即成離過也。


云律云至得罪者。八事者。三單三雙二合成也。同伴
者。准律受法中云。弟子遠行。和上當問。汝身何事外
行。同伴是誰。詣何處去等。三種交絡是非作句者。三
中取一好為頭。且初三句。一同伴如。去處營事非。二
去處如。營事同伴非。三營事如。同伴去處非。次二好
為頭三句。一同伴去處如。營事非。二去處營事如。同
伴非。三營事同伴如。去處非巳上是三雙也。次一句一合非。
[007-0176a]
同伴去處營事三俱非也。次第八一句一合如。同伴
去處營事俱如法也。上八句中。唯取第八句。三種總
如法。便聽去也。寶云。同伴如者。持戒識知布薩會坐
等是也。去處者。詣彼住處。彼有佛法明師等是。營事
者。聽習行道。學佛法等是。多此成三非。例之可解也。
五分。欲行白師令知者。玄云。知道有疑恐怖。聽去犯
吉。不聽強去得輕師提。餘同五分者。謂十律中。除禮
佛法僧外。更有請白。同五分也。有人科。破鈔文句。知
之。非時白中亦爾者。此謂辭師行作白。若非時白和
上。入聚落亦爾。當量行伴等者。所以須好伴者。有切
磋之益也。律緣中。因難陀弟子。與跋難陀為伴。比丘
嫌責。難陀云。何弟子隨此痴人。不知說戒布薩羯磨
等。知布薩者。則念對治罪也。知羯磨者。則從僧乞滅。
會坐者。月六齋日。謂八日。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
三十日。於是無病比丘。應和合一處說法。是名會坐
法也。明相出結罪者。此據失依止也。若不應吉。當時
即結。不待明相。若細一條緣作。字作林云。女珍反索
也。切韻云。單繩曰細也。此舉微小之事。況於大段之
事。故須白也。得罪不應吉也。云有至師者。剃髮師等
者。謂有比丘來與剃髮。理合白師。師暫不在。當白餘
人。免有不白之罪。師若歸時。即具述前事云云。餘事
准此者。且舉剃髮為出法方軌。巳外一一事緣。准此
為例也。大施者。布施也。若有餘者。除三衣之外曰餘。
即是說淨長衣也。通白作染衣事者。律文若欲染衣
[007-0176b]
時應白。若浣若縫煑染時。一一須白。若不能者。但云
我欲作染衣事。一白通了。即燒火求薪等。皆屬染衣
事。玄說。對此出白詞句。應合掌曲躬云。大德憶念。我
某甲從今清界。至明清界。所作一切如法事。白尊知。
准此是通白也。不得去師七尺者。恐中間問事。不聞
聲。以太遠故制七尺。不可更遇。俗禮亦云。弟子隨師。
前視不過七尺。旁視不過五尺。蹋影表敬。准見論。近
和上須避六遇。一太近蹋師影。二大遠語不聞。三不
得上風。臰氣熏人。四不在高處。憍慢不除。五不當前
礙瞻望。六不在後迴顏難。應當侍立在左右也。離是
白知曰。約離七尺須白也。四分等並是須白之事。可
云云


云二至中者。指第五。二師攝受中。引僧祇。日別三時
教誡等文也。


云三至歎者。白時到者。大小食時到。
布薩等執作二事者。手執而作。一則修治補舍。二補
浣衣服。不得辭其勞苦也。餘如文。


云雜至故者。質
直謂之不諂。永離虗假。謂之不幻。真正謂之不偽。性
絕陵夷。謂之不欺。實語於他。謂之不誑。於法不疑。謂
之信心。改惡從善。謂之慚愧。求法不懈。謂之精勤。如
理思惟。謂之正念。斷煩惱所知二障。謂之心存遠離。
寧死不犯。謂之深敬戒律。觀四諦等而進修。謂之[厂@既-旡-日+口*頁]
沙門行。直趣寂滅。故云志崇涅槃。但求上道。名為法
出家。和上應當敬愛此人。授與經法。義理可以故。謂
上弟子。能修清淨梵行。能建立佛法故。
[007-0176c]


云大門第二二師攝受者。大門謂簡前諸小科。二師
即和上闍梨也。攝受即攝化領受也。法謂法則。云其
和上至門者。鏡水大德云。玄記及後來諸家。並不曉
此文意。多是妄解。今法寶科。此一段呼為離合總標。
方契得深理。謂前來諸多鈔文。皆正據壇頭和上以
說。不妨分通闍梨。今此一段。正約依止闍梨以論。旁
說著和上攝受之法。若不如此科出。即須於和上七
種共行。三種別行後。更明和上攝受之法。至依文勢
影略。二處互明。文又不繁。事亦周備。此是鈎璅之處。
人難得知。若此達之。斯為洞曉上略述大意也。次銷文者。其
和上攝行。與依止大同者。謂攝受之行。與依止師既
同。不更別說。合而明之者。與依止師合處而明。據理
須別是離。今為同故共明名合。就依止法七門者。總
標舉也。如下一一自述。


云一依至益者。如文。


云二至依止者。准律緣中。不
得洗足飲水。先須依止。後因迷悶倒地得病。故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聽洗足飲水了。請依止。此律亦爾者。
律云。佛令選擇取依止。選擇之語是同。故云亦爾。日
日犯盜者。如依止。則白事離過。今不依人。常自擅用
事。過分非法。損壞僧物。故犯盜也。十夏不誦戒等者。
玄云。謂同前日盜重。謂不依教相。非法損壞故。


云三至同者。簡師德者。約依止師也。因明諸師不同
者。因便相從。明多種闍梨。皆是師位。


云四分至和
上法中者。五種者。一是出家。二是教授。三是受戒。四
[007-0177a]
是受經。五是依止。大德云。此中合有剃髮闍梨。即攝
在出家闍梨內也。若依玄記出家。出家非剃頭髮。此
二各別。故羯磨疏中。辨其六種。即有剃髮闍梨也各有
其理。乃至依止住一宿者。舉少況多也。大德云。今時多

有。云五縣七縣依止者。蓋未達教也。夫依止者。必具
三法。一是請法。二是教授法。三是相依住法。豈有他
州外縣。各住有相依。及教授義耶。復有碩德。受尼依
止。三百二百尼人。一時長跪。而令一人。陳詞請法等。
此法等。亦此乖律法也。夫依止者。元是對是逐人而
作。豈得多人一時。況尼通依僧。亦不局一比丘。何得
說依止偈。無理甚也。除依止者。依止本位替和上。要
具十夏。故須除之。未沾勝名者。若據律云。未滿五夏。
雖徒彼習誦。未得沾於闍梨殊勝之名也。得名何損
者。今師准九夏和上。亦夏未滿。受戒得戒。呼為和上。
今此雖未滿五夏。既依他誦習。得名闍梨。復何妨損。
非通始終者。和上是得戒根本。從初為始。終至四捨
餘則不爾。唯始不通於終。若作師更請佛者。且如本
是我羯磨師。教授師。今欲作依止。更須說偈請之。不
得不請。如和上法中者。七種三種共別之行。不唯和
上獨有。依止師既替和上。其三七之行亦同。據理。此
更合明。但為前來說了。令指同也。


云摩至儀者。眷屬者。謂徒弟之類也。都無者。謂總無
惡處也。僧祇五等者。總屬和上。憐愍於下名為愛念。
重於有德名恭敬。見惡能耻曰慚。見善能修曰愧。常
[007-0177b]
欲止於一處。不頻移改。名樂住。具此五者。方堪依也。
二歲比丘一歲弟子者。准律婆先比丘。二夏。時一夏
弟子往佛處。知而故問。此是何等比丘。答云。我弟子。
佛問汝幾夏。答二夏。世尊呵責云。汝身由未斷乳。應
受人教。何得教人。便制滿十夏等云云。誘弟子去犯
重者。五百問云。昔有一老比丘。唯有一沙彌。被人誘
去。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據此犯煞重也。僧祇四法者。
戒疏云。若解此四。通決無疑。是名上品持律。何名有
罪。心境相當也。何名無罪。起對治也。何名輕。因果微
也。何名重。因果麤也。三千威儀等者。今師指彼多有
情二師。及二師攝受之法。廣又如彼。即顯此鈔。由存
稍略。


云四至不成者。律中和上命終者。律云。有新受戒比
丘。和上命終。無人教授。不案威儀。著衣不齊。乞食不
如法。食上閙語。如婆羅門聚會。以此白佛。佛言。自今
巳去。聽有阿闍梨。闍梨者。弟予如兒想。弟子者闍梨
如父母想等。僧祇名去呼師為尊。有人作平聲呼。天有
鈔中作召字者並錯也。


云五至法者。大同前法者。指前師弟名相中。第二總
相攝門。引六方禮經。及四分等。二五兩四師弟相攝
也。


云僧祇至辨者。日別三時教三藏教法者。玄云。
請教誡之儀應也。十人二十人。同時禮師巳互跪。一
人說詞云。尊憶念。弟子某甲等。朝請尊教誡。願尊指
授。慈慜故。一說。師即廣示教相。修多羅毗奈耶阿毗
[007-0177c]
達磨。然後語云莫放逸。弟子云頂載持等云云。戒經
輕重者。五篇昇降。前重後輕也。陰界入義等。三科法
也。陰是五陰。界是十八界。入是十二入上且略明。次廣釋
者。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謂五蘊是積
聚義。十二入是生門義。十八界是族義。初云五蘊者。
五者舉數也。舊梵云缽羅婆陀。翻為蔭。蔭是覆蔭。又
解蔭者陰也。即陰陽之陰。春夏屬陽。秋冬屬陰。冬是
萬物積聚時也。此約義說身。或梵云塞徤那。羅什法
師翻為眾。眾者多也。故經云。五眾之生滅。唐新翻為
蘊。蘊是積聚義。謂色受想行識是積聚也。今鈔云。陰
者猶存舊語也。所言色蘊者。論云。可變壞故。名為色
蘊變者。顯剎那。無常壞者。顯眾同分無常。又此變壞
即惱壞義也云云。二受蘊。謂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
云受。此隨觸之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
順於受故。名為隨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
也。三想蘊。取像為體。能執取苦樂。惡親男女等像故。
四行蘊者。論云。四餘名行蘊。謂色受想識外。諸心所
法。總名行蘊。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
蘊並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彰行合也。五識
蘊。論云。識謂各了別。謂有六種了別。故云各也。即服
了別色。乃至意了別法等云云。小乘七十五法。此五
蘊攝。得七十二法。色蘊攝十一。五根五境及無表。二
識蘊攝意識。心王一法。想蘊攝心所中想一法。受蘊
攝心所中受一法。行蘊攝四十四心所。十四不相應。
[007-0178a]
共五十八法。唯不攝三無為。義不相應故。謂三無為。
既非積聚。不可別立為蘊上略釋齊并攝法〔云〕名也。次解十二入。
是生門義。十二者舉數也。舊梵云阿野但那。此云入。
入是滅義。新云缽羅吠奢。此云處。即內六根。外六境。
是識所生處。即六根能引六識。令生根種。若外六境
為緣。牽生六識。心不孤起。託境方生。即根境是識生
長處。若約色心分別。內五根外五虗。此十是色。意根
處是心法。處通心所。此十二入。通攝七十五法。五根
處攝五根色。五境處攝五境色。意根處攝意識。心王
法境處。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三無為。一無表。
共六十四法云云。後解十八界。十八者舉數也。梵云
駄都。此云界。即六根界。六識界。六境界。六識依六根
聚六境故。界者因義。持義。種族義。因義如別持。謂任
持六根。任持六識六境。亦解任持六識。謂所依時。有
能任持也。種族者。謂根境識。同是根等流類。相似例
解。此攝七十五法。皆盡五根界。攝位中五根色。五境
界攝五境色。六識及意界。共攝意識心王一法。法境
界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三無為。一無表。共六
十四法。問前五蘊不攝無為。界處何故攝無為。答蘊
是積聚故。不攝。界處是生長義。無為是心所緣。生長
處故。是以攝也。就六境界中。一色境界顯色有十二。
青黃赤白烟雲塵霧光影明暗。唯無記性。二形色有
八。長短高下方圓正不正。通三性。二聲境界。聲有八
種。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何意聲。謂所發音聲。
[007-0178b]
令人愛樂。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謂
所發音聲。令人不悅。雖是時中。以不樂故。或可非時
發聲等。此二是有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就中
語業得有情。若能詮表故。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
情。名可意聲。謂笑中拍手等。是四有執受大種為因。
非有情名不可意聲。謂嗔時。行棒杖等聲。是此之二
種。是有情身中所發。名有執受。不能詮表故。彰非有
情名也。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謂化人
語言說法等。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
謂化人罵人惡言說是。此二是化人。故名無執受。雖
無執受且能詮表。好惡言義故。彰有情名也。七無執
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謂鐘鈴等。八無執受
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風激樹林江潮等。所
發音聲。名無執受。不能詮表。名非有情云云。香境界
者。有四。一好香沈檀等。二惡香䓗[這-言+菲]等。好惡香中資
益身者。名等香三也於身損減者。名不等香四也。味境界
者。有六。苦酢醎辛甘淡。觸境界十一。地水火風此四能遠
輕重滑澁飢渴冷此七所迷。堅名地。濕名水。煗名火。動名
風。可稱名重。番此為輕。柔耎名滑。麤穬名澁。食欲名
飢。㷬欲名冷。飲欲名渴。巳上冷飢渴三。是心所欲。非
正。因。觸目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渴。是觸家果而
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立號。故論云。此三皆於因立
果名也。法境界。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色中
無表。三無為。並是法境界攝也。又上來所說。蘊是聚
[007-0178c]
義。十二入是生門義。十八界是種族義。且據多分而
言也。若細論。互有相濫。廣如俱舍所造云云。問。世尊。
何故說此三科之法耶。答。故論頌曰。愚根樂三故。說
蘊處界三。謂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佛說蘊等三科也。
一愚有三。一者愚心不愚色。總執為我。佛為說五蘊。
以五蘊中四蘊是心故。說五蘊。能破彼執。二者愚色
不愚色。總說為我。佛為說十二處。以十二處中十一
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門能除彼執。三者二愚色
亦愚心。總執為我。佛為說十八界中。十界是色。餘八
是心故。說界門能除彼執。二根有三。謂上中下也。上
根聰利略說。便解為開五蘊。中根稍遲。說處方解。下
根最鈍耎須廣說故。為談界此約解遲疾以說也。若據諷誦難
易說也。利根廣說界。中根說處。鈍根說蘊。三樂有三。
一則樂廣不樂。略為說十八界。二則樂略不樂。廣為
說五蘊。三者樂處中。為說十二處。巳上三科。有宗皆
實經部。唯界是實。若據世親論至處與界皆實。餘如
別說云云。因鈔文云。陰界入義。與弟子分別解說等。
聽講者聽採也。講說也。禪齊者。禪定也。齊戒也。重論
意者。謂請師之法。前門巳明。然未說請人是非之意。
今此論量故也。


云比至焰者。略同野馬者。玄記。引莊子云。隟塵謂之
野。馬塵在空裏。各各茲飛不可收攬。喻彼弟子。雖請
為師未曾有。一念心相攝。略者少也。即少分似同謂
塵埃終久亦聚一處。今且取緣飛之時。作喻故云。略
[007-0179a]
同也。若依淮南記云。蕃界之中。多其野馬。逈遠之處。
百疋二百等。遙望施多。若人近時並皆弃走。更無一
住。此亦如然也此釋亦通。極而言之。受同陽焰者。寶云。三
春之月。陽氣上昇。遠瞻望時。由同水波之類。其麤渴
逼奔走。向前至彼。並無其水此喻也。法合云。受戒者。登
壇之日。請大德與我為和上也。和上即云。教授汝莫
放逸等。似有相攝之義。下壇巳後。元無兩攝之。由如
到彼。並無水相也。文中極字訓終也。初則似有終。後
必無故。云極也。


云雜至罪者。大師者。和上及依止
師也。經理者。為經歷上下。申論道理。為作謀計。得脫
免難不者。得吉不者。權罪者犯盜重也。


云今次至法者。陰界入十二因緣者。三科如上巳述。


云十二因緣者。略以四門分別。初列名。二別頭體性。
三以略攝廣。四明說之所以。初門者。一無明。二行。三
識。四名色。五六處。六觸。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
十二老死。故謂頌曰。如是諸緣起。十二支三際。前後
際各二。中八據圓滿。云前後際各二者。謂過去二支
無明及行。未來有二生及老死。中八者從識至有八
支。為中際約圓滿者言之。若胎中夭逝。即不定八也。
二別顯體性者。一無明者。論云。宿惑位無明。以宿世
煩惱。具有其五蘊。總曰無明。過去一聚心心處染污
之法。若色行二蘊。相從受稱。問何故唯宿惑名無明。
顯在不名耶。答現一貪等。但為因未得果。執用無戲。
說為明利。若得果巳。取與用戲。不為明利。故曰無明。
[007-0179b]
二行者。論云。宿諸名行。謂宿生中。起種種業。五蘊為
性。總名為行。行是遷流造行義故。三識者。論云。識正
結生蘊。謂正結生時。一剎那五蘊名識。以受生時。識
最強故。四名色者。論云。六處前名色。從結生後六處。
生前胎中五位。名為名色。色即色蘊。名則餘之四蘊。
總號為名也。五六處者。論云。從生眼等根。三和前六
處。即從缽羅奢佉位後。至出胎巳來。眼等諸根未能
與觸。作所依止。名為六處。六觸者。論云。於三受因異。
未了知名觸。謂出胎後兩三歲來。根境識三能有觸。
對此位五蘊。總名為觸。七受者。論云。在婬愛前受。謂
五六歲巳去。能了三受。因差別之相名受。言三受因
者。苦樂捨三也。八受者。論云。貪恣具婬愛。謂十五六
巳去。於五欲境能邊起貪。名愛。九取者。論云。謂諸境
界遍馳求名取。謂既長大於五欲境能遍馳求。十有
者。論云。有論正能造事。當有果業。既以馳求取得前
境。能招當果。故名有支。十一生者。論云。結當有名生。
即從此命終一行那後結。當有時名之為生。即如今
識。以當來生顯故。立生名。十二老死者。論云。至當受
老死。謂於當來身受生巳後。有名色六處觸受此之
四位。所有五蘊。總名老死。即如今世。名色六處觸受
無別上顯體性竟。若准俱舍。有四種緣起。一者剎那。二連
縛。三分位即此所用。四者遠續。恐繁不述。第三以略攝廣
者。名雜十二。但以三二為性。三謂業惑事。二謂果與
因。故俱舍頌云。三煩惱二業。七事亦名果云。三煩惱
[007-0179c]
者。無明愛取也。云二業者。謂行與有。云七事者。謂除
五外。餘七名事。是煩惱與業所依事故。即此七事。便
是其果。既知此七是果。反顯。餘五百是因即無明。行
為因。識等者為果。愛取有為因。生老死為果。外難曰。
三際明義。有何所以。前際略。因後際略。果中因與果。
皆是廣耶。答故論頌云。果果與略。因由中可比二。謂
由中際。廣果及廣因。可比度。知前後三際。略因略果
故。不別說。若更說之。便成無用。第四門者。問何故世
尊。說十二緣。復約三際分別。答謂諸有情。於三際起
愚故。前際愚者。謂我於過去世。為曾有。為非有等。後
際愚者。於未來世。為當有為非有等。中際愚者。於現
在世。何等我自性。有何差別。等為治此愚故。立兩重
因果。令其曉悟。論中說。十二支相續。不斷故。論詔云。
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或生。云從惑生惑
者。受生取也。從惑生業者。無明生行取生有也。從業
生事者。行生識有生生也。從事生者。識生名色。名色
生六處。六處生觸。觸生受生生老死。從事惑生者。受
生愛。即老死生無明也。謂受此老死愛即無明。此句
正顯。相續不斷。離修對治道。生死無盡期。餘廣在論
文。鈔文為老弟子。今說此十二因緣。令生悟人。斷於
相續。不更輪迴也。餘如文。


云六至出離者如文


云初至彼者。鈔中平列。都十五
句。可知。於中難與語與不受教少似相濫。然難與語。
即據師教說一向解拒。若不受教。即約初教誡時。即
[007-0180a]
依巳後不能導行也。看龜者。恐心散亂。癈修道業故
不許。玄曰。若准增五文云。不得往捕魚鼈人家。是惡
律儀。致招譏故。律文如此者。謂單列雖有十五。然句
則有八。初五如鈔文。一無慙。二無愧。三不受教。四作
非威儀。五不恭敬。第二五將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
為友。好往婬女家。乃至第八句。上四准舊但段。下一
句乃至看龜鼈并前單者。成八句也。鈔文單列十五。
收律文五八四十皆盡。寶云。此依律有八五句。初五
如鈔。二五以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為友。四種為頭。
歷。婬女家下七處。便為七句也此與上能義意不別。不定墮三
惡道者。謂屠兒不壞正法。不斷佛種。如氣噓搆陀羅。
而得生天。殃掘摩羅。煞千人。巳後遇佛。猶獲道果。畜
惡弟子不教誡者。壞正法輪。僧寶斷絕。更入惡道。五
百問等者。彼云。昔迦葉佛時。有一比丘。度弟子。多造
非法。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受對。受對之時。火燒其
身肉盡骨在。尋後平復。復巳更燒。不能忍受。便自思
惟。我宥何罪。致如此苦。乃觀宿命。自見本。是沙門不
持禁戒。師不教授。便生毒念。嗔其本師。念欲傷害。後
念其師與五百商人。乘船渡海龍。便出水。捉其船頭。
眾人即問。汝是何人。答我是龍。汝若放此比丘。向水
中。我放汝去。商人問云。比丘何開汝事。答本是我師。
不教授我。使我受苦。眾事不獲巳。便擬擲比丘。入於
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即便投水。龍通害之。血海中
云云
[007-0180b]


云問至法律者。古人云。具十五即呵。今師云。隨犯即
呵。方成糺正也。


雜含等者。彼經云。佛在毗舍梨城
時。有多比丘。人城乞食中。有少年比丘。乞食不如法。
諸比丘還來白佛。佛告諸比丘。如空澤中有大湖。有
一大象。拔藕根去。泥而食。食巳身悅。時諸小象。亦効
取藕。不洗而飡。飡巳不消轉。就羸弱或致死也。此是
喻。況法合者。宿德比丘。學道日久。不樂財利。所得衣
食不染不貪。食巳身悅。年少比丘。不閑法律。依於
聚落不護身口。所得衣食染著。貪迷食。巳身不悅也。
緣斯食故。轉向於死。所言死者。謂捨戒還俗失。正法
律。謂同死苦。或同死苦者。謂犯法律不知罪相。不知
除罪。謂同死苦。玄云。彼經正文。兩處標舉。鈔除一也。
謂同死苦者。鈔主加也。云凡至奉者。火從內發者。謂
內起嗔心。名從內發。又依呵詞進退者。過重重處。云
汝遠去過輕。輕責云。不與汝語等。停俗鄙懷者。謂停
却非法杖。罸鄙惡之壞。出道清過者。謂起慈悲心。依
出離之。道清其前過。次罪責之者。隨罪輕重。依其五
法次第呵也。四分巳下。正出法也。汝去者。玄云。謂出
僧作法界去。注云由過極重者。玄云。不促犯重為重。
或雖犯輕。約佗惱處深。故為重也。餘文易解。


云自至之者。便引涅槃三子喻者。彼經第二。迦葉菩
薩。問佛長壽之因。佛答。迦葉欲愛長壽。應當護念一
切眾生。同於子想。迦葉復言。如來不應說諸眾生。同
於子想。何以故佛法中有破戒者。作逆罪者。毀正法
[007-0180c]
者。云何當於如是等人。同於子想。次後即出七羯磨
法。治毀禁者。迦葉躡此即難如來。譬如二人。一人以
刀害佛。一人以稱檀塗佛。佛於二人如何。佛言。我心
一等。迦葉又云。若心一等。云何復言治毀禁人。不毀
不治。則非平等也。佛因說譬喻。似國大臣產育諸子。
顏貌端正。聰明黠慧。若二三四將付嚴佛。君可為我
教。招諸子威儀禮節。悉令成就。假使三子由杖而死。
餘有一子必當苦。治雖喪三子。我終不恨。古人行杖
憑此經文也。未達教者。未達涅槃經之教意也。住一子
地悲等者。謂佛世尊。觀壞法者。如羅睺羅等。無有異。
是一子地悲也。故心怜愍毀禁。故現七治罸。令息將
來大苦。又約菩薩證淨心地。心無差降。得行此罸。即
顯心有愛憎。不得行也。此言何指者。謂若得行其杖
罸。即涅槃經文。誡慎勿行杖等。何故如是指示耶。縱引
嚴師。此乃引喻說。不開正文。即結歸不達教也。喻說
如上。遠疏解云。王等喻佛。未來學者。名為諸子。從佛
化生故。名產育。道基不邪。名端正識。達因果。名為黠
慧。若二三四多少不定。惡人有六。一闡提。二謗等。三
作。五逆。四犯重。五作十惡。六犯一切威儀。就中闡提
不信。不可攝化。置而不論。威遇相稍輕。亦不說。就四
中。造十惡及犯四重。說以為二。加其五逆。通前說三。
復加謗法。為四。懸委。當來傳法攝化。名付嚴師君。可
為下顯委付相。令成三學。名威儀。禮節成就。於中犯
四重五逆謗法。此三衣法殯棄。不任僧用。名為三子
[007-0181a]
病杖而死。犯十惡者。亦須治罸。名餘一子。必當苦治
等。前云十惡者。七羯磨人。更加覆藏。六夜出罪為十
也。淨心地等者。得法眼淨。是初地菩薩也。謂此菩薩。
與無漏慧相應。名為淨心。入此心時。不見能取所取。
故云無分別智。此智起時。不與貪等。十使相應故。云
十事。無染濁過失。今時巳下辨非也。恐者心事之貌
也。


云又至意者。三百福罸者。古人引彼經。重罪打三百。
中罪打二百。下罪打一百。如是罸之得福無量。故云
福罸也。上過罸默者茄律反。退也。比丘犯四重。為上過。
退在眾外。不得共住。中犯折伏者。謂犯殘也。謂本日
治六夜等。下犯呵責者。謂數犯下三篇。呵責治也。出
萬億佛身血者。大集日藏分。佛告憍陳如。也云云。於
道退落人阿鼻者。約打比丘人說也。出界一宿還者。
依止有三法失。下二法也。就下二中。若有心相攝。還
來下二法。即再起。若心相猒捨。經宿事攝下二。畢竟
不生故。須一宿出也。餘如文。


云三明至一衣者。盡形者。從初有犯。直至命終也。竟
安居者。一夏也。此二並時太長故。却成非法呵責。病
人者。病人痛惱所纏故。不合呵也。不喚來現前者。背
後遙呵責也。不出過者。雖呼來。並不先出。他所犯之
罪也。相疏云。失呵責者。大約有三。一弟子現前。二出
過現前。三呵現前謂汝去不與汝語等。此三名如法。
反此成非也。得罪。師徒二人並結吉也。師據失體。理
[007-0181b]
邊結。弟子約憤恨。師邊結也。僧祇共行弟子者。謂壇
頭受戒法身。初生共行七種之行。名共行也。依止者。
約後請時為名。十誦等者。因六群有沙彌。違逆便剶
衣。裸形人見不喜故。制沙彌折伏。留一衣者。泥洹僧
也。有破句讀文。不少知之。


云四明辭謝法者。謂辭師。謝謂懺謝。法謂法則。



十至遠去者。苦樂住別者。祇中亦有四句。故云大同。
此云應住。彼云苦住樂住。故別也。苦住者。約第三句。
無食有法。雖苦不得去。名苦住。第四句法食。俱有資
神資身。即樂任。若師令作非法喚汝來者。謂呼弟子。
汝來與我取酒去。名非法也。不同淮南記改為[一/女]字。
違他祇文也。餘如文。


云四分至不知者。如文。



問至去者。如文。


云七明失師法者。牒名也。


云和至法者。謂依得戒。
無相失義也。或可無得者。如前辭謝中。知和尚不能。
教授增長善法。名無德也。依止有三不同者。問三種
為律文有為是義加。答有兩解。初依慈和云。律文但
有請。佉下二約義而生也。今難云。夫請依止。本為相
依。既許依住。即有教誡。若無下二用請。何為次依。搜
玄云。律文雖開下二。既有請法。便含餘二。約此義邊。
元[這-言+十]總有。


云次明失是非者。標也。


云若至飛者。若據鈔文。失
教授一法。不失上二法。玄記云。此中更須分別。若二
師被三舉等。治則下二法皆失。若被呵責等。四及別
[007-0181c]
住等法則失。第二教誡。白事一法也。三種不失者。謂
須和上教誡。所以三俱不失。開無隨順罪者。謂弟子
被僧治。若餘人者。即犯隨順提。今二師教誡。與語令
弟子。早懺七法。共行中開無隨順也。


云律至大疏者。初律中至失依止者。牒律文也。失下
二依法。不失請師法者。是鈔釋也。但生請法者。語似
難會應。云但生請。教授法。則便有相依住法起也。如
律大疏者。首疏難曰。師弟決意。出界心隔即月還。便
失依止者。若爾離衣破夏。要須經宿者何。答依止各
有兩捨之心。以情望情也。夏及衣但自有捨心。前境
且是非情。無捨心故。不失。又復衣夏。約其明相。所以
經宿辨失。不失等依止。約心約界故。不例之。因此四
句料簡。一心隔宿。不隔失依止。不失衣夏。二宿隔心
不隔。不失。依止。如善見。弟子隨師行。為師持衣。值人
說法。弟子貪聞法故。無離依止。罪而師失衣也。三俱
攝可知。


云四分至止者。一死者。和上死三法俱失。二遠去者。
二人互去失。下二法三休道者。二人互休。失三法四
犯重者。二人互犯。失下二法。五師得呵責。失下一法
六入戒場上者。二人互入。謂是異界。失下二法七滿
清。五夏唯弟子。失下二法八見。本和上者。謂弟子在
界內。先依止別人。和尚外來還本寺住。弟子既見。即
失下二法。九還來和上目下住者。謂和上捨畜眾法。
弟子遂別請依止師。今時和上。却仍舊畜眾弟子。來
[007-0182a]
目下住故。失下二也。若約教失依止者。上並約能詮
教辨失。若約自行。皆須五分法身成立。方始失依止
也。巳上第九篇竟。上來三篇。總是約人辨。事巳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