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7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後唐-景霄 (master)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四釋別序第二門畢第十門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涼大師景霄纂


第二門分二。初標名釋。言第至意者。標門名也。先辨
來意。上以遮性五例。辨其教興。夫教不孤然。必有輕
重。故前文云。教不孤起。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
一。隨機有於多種。寧無輕重者乎。今若不明。憑何處
判。故次辨也。釋名者。第者居也。二者增數。制謂所制。
教謂能詮。輕者輕微。重謂麤重。即此四分所制之教。
有於輕重。意謂意旨。故云第二云云


釋中之輕重至難者。裁裁量。斷謂割。謂所制教文。文
中輕重。難以裁斷量斷割。所以然者。唯似五篇昇降
前重後輕。又於一事之上。或制教意輕而罪重。或制
教意重而罪輕。或俱重俱輕不定。且如性戒煞人得
夷最重。非人得蘭漸輕。畜生得提最輕。遮中[嬗-旦+示]房得
殘即重。斷草掘地得提漸輕。此皆是佛在日應病施
張。今以凡情不易裁量斷割。故云難也。言何至方者。
兩字徵也。謂上巳歎輕重之教。難以裁量。然且未述
難之道理。欲釋下文故。先難徵起。故言何者原彼能
施之教。原本也。又心怒於總曰原。彼者。宗記云。此方
望西土。謂佛在日。制教在於西國也。夷可將人望教
以釋彼此。亦得人為此教為彼也。能施之教者。施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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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若據理佛能為設教人。教却是所施。今云能施
者。但對所教之機說也云云。教主窮機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後得智中。能見一切根機者悉
基。故曰窮機云云。推此又此所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尋也。所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應藥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於六群等緣起之人。並是應如來
教藥之器。或可惟字惜訓是亦得云云。所以藥病相
扣。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前教主。窮達物機。故無虗
受之損。藥即教病即機。相者相當。扣謂扣擊如洪鐘
之待扣。義類相常。隨彼病緣者差別也。利閏無方者。
謂利益閏及。方由比也。更無比故。如前六群等類。從
制巳後奉於教藥。不敢有違。利閏之門。不可比喻。故
經云。應病與藥令得服行。乃至見聞。無不蒙益。此段
鈔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窮機。下四句推機應教。
言豈可至也者。結歸難斷意也。謂上重輕之意。皆是
大聖在日。觀機援法。或重輕佛智所宣。豈可以凡夫
情懷言論。測度得知當初所制之教。故云豈可云云
言雖至成者。雖然兩字。縱奪之詞。若縱之則重輕教
旨難知。若奪之亦有得知之理。問據何教有得知之
理。鈔自釋云。重覆覈共遠標實。被於來𧜟重爯也。覈
者研覈。又實也。遠謂遠謂遠詮。標者表也。毗尼之教
軌範僧尼。萬二千年。咸皆有分。鈔主披覽研覈尋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記解。又宗云。標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間。實亦有心標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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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至于今日也。實被裔者。被由及也。來者後來。裔者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訓裔也。又云。子孫相繼曰苗裔。
今師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來。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便請引教證之可引鈔。
答云在文自顯。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
便請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時世飢饉乞求難得。目連
縱運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爾。
諸神通足。又復如何。目連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來比丘。自無神通。又無他接。招
世譏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時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後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當部。律文
中自顯。所勞更引別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謂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簡小
為義略。謂綱格之談。不越七般輕重。收之皆盡也。


一興厭漸頓者。此有多種。一約受捨以明興心。受中
漸頓。但受五戒十戒名漸。一切皆受為類。又厭心捨
中。有漸有頓。捨具戒作沙彌是漸。捨具戒為白衣為
頓。次就持犯四行。約起心明者。興心成二持。厭心成
兩犯。人眾惡皆斷。諸善咸修。名二持心頓。少分斷惡
修善。是二持心漸。眾惡皆作諸善悉止名二犯心頓。
少分作惡止善名二犯心漸。漸即教意輕。頓即教意
重。一切興厭漸頓。皆在此明上依復云所解甚為雅當若依繼宗
記中。將制戒以辨。據喜犯者為興。希作者為厭。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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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名頓。罪輕處名漸等。廣釋如彼云云。今詳。此說却
成第二結正業文意。與此稍乖也。二結正業科者。謂
僧尼各有五篇。名為正業。簡於因業。前前重後後輕。
如殺人結夷正業。殺非人結蘭五業。此蘭雖非開五
篇數。且是根本罪也。殺畜結提正業。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種輕重正業科。如與其行婬結夷正業。摩觸
結殘正業。同行同坐結提正業。蘭若難處受食結提
舍尼正業。共作務非儀減結吉羅正業。皆前重後輕
也。三報果不同者。謂過去脩因。感過去因名為報果。
約男女報。既不同為僧為尼。亦有差別。立教致有輕
重。如僧報強故。但一部中受戒懺罪。捨戒後。許七返
重來。夏中有緣。開三法受日。教意即輕。尼報弱故。須
二部僧中受戒懺罪。捨戒後不許重來。夏中有緣。但
開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殘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輕。僧摩觸得殘教意輕。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攝趣優劣者。約所對境明輕重也。如人趣優。殺盜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殺盜皆蘭。教意次輕。畜
趣最劣。殺提盜舌。教意最輕也。五起情虗實者。此對
所為之機情之虗實也。實即輕虗即重。如自知得聖
是實。許向同意比丘說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輕。若實無所得。自稱得過人法誑他。是心虗故
結夷。教意重。又調達五邪三寶。心虗故違諫。得殘即
重。利吒比丘。說欲不障道。以心實故。違諫。結提即輕
故。六開制互立者。此所為之據起四迷與不迷。立教
[004-0055a]
亦有輕重。如境想五句。初句心境相當結五篇。根本
即重。下四句心不當境。境不稱心。伹結方便。教意即
輕。就後四句中。且約殺戒說。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開心。後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開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壞生戒。無淨人時得自淨菓。是開即不制。有淨人即
不許。是制不開。又如離衣戒。從外婦會衣入界。不得
聽捨衣。是開輕無制重。入界得。即不許遙捨。是制重
無開輕一切開制並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開輕中無制
云云。中無開輕等。是互立也。七約行彰異者。前六
皆約一事對教以明。今所被機所為之行有異。辨輕
重也。如諠靜一儀者。氣事解也。諠謂聚落。靜即蘭若。
如上行居蘭若。許六夜離衣。教意即輕。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無難。一宿離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塚間樹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許
住房舍。畜百一諸長開結淨厨等。教意即輕。若對犯
以明。上行人罪輕。中下人違教罪重巳上七例湏有輕重意知之


第三結云。凡此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懷者情懷。
即佛情懷之中。本制教有輕重者。莫越斯七也。據斷
之宗體者。宗謂宗主。體謂綱骨。今師既披尋律藏知
此教。被於未來。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懷。今
時處量。依此以為宗主。恐條流未委。特立此開門。為
大綱也。


第三門。初標次釋。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來意。謂上
[004-0055b]
明輕重兩意。為四分處判之宗。然須識宗歸宗判處。
故以辨也。釋名者。對謂能對之人。即處判之主事。即
所對隨行之事。眾自共能所雙彰。故云對事也諸記之中
皆對前七例。輕重之事。此釋恐成局也。約教者。有兩釋。搜玄約當宗之

律教宗。記中約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為正。所
以爾者。前來第一門中。云唯就當宗以辨。又第二門
七例。亦但據當宗。此門雖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尋
文。亦據四分律教受隨相類。縱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處量斷割。思之。


釋中言自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自從也。幾音祈近也。
後漢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經五百五十
九年。近於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處說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滿六百。未詳也。載者唐虞曰載。唐是陶唐堯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時之終。皆載於簡冊故。又釋十數之終曰載。則
顯數有始終也。又周時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謂
禾犯於一熟故。夏時歲。歲者星名也。故儒書云。東方
甲乙木。歲星十二月一度轉。南方丙丁火。[火*火/ ]或星六十
日一轉。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轉。北方辰星
不轉。中央戊巳土。鎮星三年一轉。謂夏時取其歲星。
周天一匝。氣候改節。故云歲也。高時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時候一改。子孫追其先祖。以為祭祀之節。今文
中云載者。隨言取便。亦無別理也。言諸師至說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時。古德迷宗判處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後名教互張。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
[004-0055c]
季宗尠懷通量。僧祇大興。關內十誦江表流行。雖有
沙門曇諦。念得四分羯磨。本來律本來至江表。關內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誦。以為隨行。非准宗骨顛
倒。亦乃緣急。隨情使受隨相乖。名為穿鑿。名謂巳判
為是。化斥為非。故云判是非也。競封同異者。競者爭
競。封者執也。競執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執小誦
或僧祇以為隨行是異。其數頗多。故云不可稱說。言
良至趣者。出異執之所以也。謂前來判割是非。競封
同異。為於何取。可引鈔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實也。由謂因由。尋謂討尋。宗謂宗途。旨謂
意旨。玄云。不識五部之意旨。致使隨行。行事昏闇乖
受體。依四分得戒。隨中依僧祇。通衣護衣。不許轉敬。
受事訖日出界。四錢三角成重。或依十誦癈淨地八
十小錢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時和尚破戒。
或不現前。黃門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並得。或依
五分。直聲念戒等。總是昏於本趣也有解云。不識成論是四分宗旨
多論是十誦家宗旨。致行事昏於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責者。勸季師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須
明閑方識本趣。故須兩字。躡上生下。學謂習學。師謂
師承。故儒書說。古有董遇字學真好學。常言三餘之
意。冬是歲餘。夜是日餘。雨是政餘。此之三途。可以為
學。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學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學而不知道。終日不食。終夜不
[穴/侵]。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又如項託七歲。為孔子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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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興洙四三學士。以師夫子等云云。必約經遠者。謂
非一時半日鄉音釣二十時也。而巳。須積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開五夏。如漢時有東方朔字夢蔓。倩三冬而
學。學通萬卷之書。五音六律。陰陽異術。悉皆周備。佛
教之內五夏依師。如南山大師聽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諸經論。凡不精通。方能執持律典。佩帶真正
之文。既如本異宗計。不同依宗行事。方無疑滯。毀呵
也譏嫌也。豈可也。淪沒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責。免遭
呵毀譏嫌。亦不倫沒。於嗤笑責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隨者。正辨依宗判處也。還約其受體者。須
依本受。以明隨行也。言體既四分而受等者。謂且此
約此土僧尼。於曹魏之時。因曇諦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納戒在身。隨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誦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豈得明隨此且約一面說
若更通釋。如依十誦得戒。亦須自依十誦。以判隨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歸宗途。莫令混亂即得云云


言猶恐至痴者。猶尚也。謂前約事通說。須依本受明
隨。猶恐後來學者。未能曉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綱者。即處判之大意也。謂輙將下。正示分齊也。輙者
專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誦。為巳所學者。判他四分受
體持犯。葢是曹魏之時。僧尼雖依曇諦念出四分羯
磨得戒。未有廣律本流行。至東晉時後秦弘始六年。
弗多羅。初翻十誦。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譯四分律。
其時全未有人流傳。至東晉熈年中。又翻僧祇□□
[004-0056b]
□。關內古德。皆學十誦僧祇。為巳所學者。依僧祇判
四錢三角結重。許其通夜護衣。斥夏中受事說日出
界。或依十誦七夜三十九夜斷盜約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後因法聰律師。忽考戒體。元興知從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歸本趣。南山或恐今時猶有類。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脫罹𠎝失其唯不學愚癡者。脫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儻有如斯錯判。皆由於
教。未明不曉。本異二宗緩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學無知等。問或有學十誦者。判他四分銅器入
輕。望損常住義邊。莫不犯重不。答有兩解。一云不犯
重。謂無儒偏心判與還。准律教為憑。但得不學無知
枝條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說。更加不學無知。今
詳二解之中。初釋為勝。後義違鈔不取。


言今至觀者。結成通格也。標今異昔通者總也。格正
也。於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師。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師。行他部事
之定格。較由明也。寶云。車後橫木名較。較正也。准者
准則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學人。以此判處。一門
共成明。則須依本受明隨。以判持犯也。一披者。顯不
再展此門。即條即領。披此一門之條。知下諸篇行事。
本異宗別。如裘之毛。此門如裘之領。釋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觀者由明也。易有觀對大明之象。尋此一
門之條。見下諸篇行事大意。如懸明鏡。在於高臺。似
登高山。望見萬物。無不分曉也。寶又釋云。觀者按觀。
[004-0056c]
如道流住處曰觀。亦取登昇著望之[菧-氐+里]。如彼述之


第四門文二。初標以釋。言第五意者標也。謂前門巳
明處判。須依本受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義未周。須
准用於他部。然其引用取捨有准憑。故立此門。以為
軌範。故以辨也。問前既斥古迷宗判處。將異部明。隨
今此 立此門。以為軋範。故以辨也。復用外宗與昔
何別。答不然。前是棄本從末。當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當宗足為處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義勢相
關。緩急相類者。以為補益故也。釋名者。諸者不一也。
部者類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隨經隨論
記傳。凡有說律之處。與律相應。皆含在諸字中收。部
類均等。通引用也。


釋中言統至文者。統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對機所制。雖未詮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滅
後結集之時。詮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結集巳後。
百載之中。五聖任持與上不異。故云本實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專局之詞也。悟者悟入也。根機既殊。
悟入亦別。是不同也。諸計即五師惜計。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見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嶽也。
約字釋山下安獄。管攝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纔巖峭峻者。封為嶽也。即此方有五嶽。東嶽泰山在
兗州。南嶽衡山在衡州。西嶽華山在華州。北嶽洹山
在洹州今改為鎮幽定州。以避國〔譯〕。中嶽嵩山在洛州。寶云。有人
[004-0057a]
難云。五岳在此方。五師分部在西土。彼無五嶽。何故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雖在彼。制鈔且在此土。時
舉此方五獄。類彼西國五師。或可五數是齊。故舉為
喻。謂彼五師頓起各競。情見不同。如此方五山爭高
兢聳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釋成別之所以也。樂欲者。即五師受
樂悕須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師自巳之宗也。問
既隨樂欲成立巳宗。未審向何處取文。鈔答云。競秤
大眾之文等云云。競者爭也。採拾也覽也。摩訶僧祇。
此云大眾。即八十誦。約法為名非謂大乘之大眾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薩婆多。於大藏內。取情見之文。用集為十
誦一家之典。餘皆此例云云未要舉事辨


言故至顯者。結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義也。由於前
來。各隨情見採取律文。分為五宗。故有四般闕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輕重異勢者。謂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輕。如四分發尼諍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輕。四分盜五錢得夷即重。十誦犯蘭為輕。十誦疑
人邊得夷即重。四分但蘭是輕。輕重不同。便是異勢
故。無別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說淨。初後作三衣。
不須捨淨成持。十誦不捨淨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結下三眾罪成犯。五分不結成持故曰持犯分途
無遞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誦無。十誦有可分別
聚落界。四分無。五分有輕三師提及水界。四分無。遞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興互顯者。四分興歌聲念戒。五分癈。
[004-0057b]
四分興結淨地。十誦癈互顯即遞出。但語別耳上〔衣〕正解
但據校條五部對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諂記所釋


二別中立本會取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謂由前准
未分之時。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載將末。既隨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須引他宗補闕。猶
如未分之前。無同一體也。四分為本者。准下第十門
中云。曇無德部。四分律鈔所宗。即以此律為本。或本
內有事無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來局
執也。


二引用為憑。言故至知者。舉論總標也。所言善見者。
謂五百羅漢共造。斯論解四分律。善能分別。令義易
見。故云善見。夫造論文。西域有二別。一釋論。二宗論。
若釋即依一本教文。從始至末。以第解釋。龍樹菩薩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經。又如天親造般若論。解金
剛經等。若宗論即不解釋。但依一本聖教為宗。宗有
繁處即𠜂除。有欠處即引諸教文補益。如大莊嚴論。
并瑜伽論是也。今茲善見本是釋論。後改作宗論。鈔
依此論規摸。似彼西土宗論也。彼論之中。謂諸羅漢。
本擬造論。次第釋四分文。至婬戒。早是六卷。若終一
部。必慮文繁。所以商量。改為宗論。故彼云。法師曰律
本巳具。我當分別解說。法師曰於戒本中。於句義中。
於難問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論文。今略解之。言法師者。謂律師也。五
百羅漢。解法之人。號法師也。曰者論詞也。律本巳具
[004-0057c]
者。意道四分律。巳自具足。不用更造釋論。一一解也。
我當分別解說者。今擬改為宗論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謂眾議抄取一本宗論。令人學知也。二依論
別釋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敘本論文。爾語集眾。問
曰何謂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隨本。三法師語。四意
用。是謂四也。人問何謂本。答一切律藏。又問何謂為
隨本。答四大處也。又問何謂為法師語。答曰集眾五
百羅漢時。仙先說本。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是法師
語。又問何謂意用。答曰。置本置隨本置法師語。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羅廣說度。以阿毗曇廣說。以毗
尼廣說。是名意用巳上論文。鈔中引文。意存省約。隨標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謂通八十誦律。為一切也。二隨本。准論
是四大處匂。然釋此四大處不同。准論即在初戒中
明。今約義遍通諸戒。今且於性戒中。對非戒辨。餘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緣句。後二是戒本
別緣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戒體是惡故而不制癡狂心亂時開作前事故。然
此隨入不淨雖有開文。有一念心憶識。今作事時。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於淨
不入。是名不淨有一念心憶〔身〕是比丘不入開文。是名不淨也。第二佛告諸
比丘。我說不淨同上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作前事時
無一念知是比丘順開文。故名淨也。第三佛諸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緣。許與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隨入不淨三時中一念生染樂心。即名不淨
[004-0058a]
於淨不入。於汝輩不淨謂生染樂心入開文。名於淨不入也。第四告諸
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同上。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作前
事時無染樂心。入於開數無犯。故名淨。自餘性戒。前二句通緣並同。後

二句別緣即異。如盜戒作無主想。親厚想。殺戒作杭
木想等。是別緣也。遮戒亦同於上。如斷草野火燒寺
等。是別緣。酒戒藥治不差。醫言須酒開飲。是別緣。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違開文。是於淨不入犯提。是名不
淨。若未差許再咽。是隨入淨不犯。是名淨。逼諸戒皆
爾。今文存略。但標隨本二句。不別句也。三法師語者。
即五百羅漢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論主也。一句鈔主。
指上諸羅漢。是造論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廣引論可委巳上依論記釋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據論文。重釋第四意用也。
故彼論云。引義云何。莫輙取文而行。應先觀根本觀
句義。一一分別。共相度量。後觀法師語。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觀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論文。今鈔伹略
引云。先觀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義即曰大處也。後觀法師語
即五百羅漢之言。謂度量三藏所說。與此文義相應可用。不
相應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廣明律師法者。彼論第六
云。律師有三法。然後成就。一於戒本諷誦通利。二堅
持不離。三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茲三法。是名
律師。言正文如此者。結示正文也。謂指見論正文。故
以合鈔。倣彼論文四法。上雖依論所辨。如然未委鈔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須略名。謂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004-0058b]
分律。遂心口相詢。若著述疏文。便須次第一一具釋。
其文繁廣。與古何殊。今改為鈔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謂四分一律。是造鈔所宗之本也。二隨本者。謂
律中釋諸戒句義處有記中將四繁為隨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師語者。
謂今師。有置兩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釋律文明行
事處。知五百羅漢。分別流通也繼宗將首疏或蒿本為法師語也。四
意用者。謂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應之文。補此一宗
之闕。令行事用足。免有滯疑之處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謂欲辨取文大意。先歎取捨意難。然字
玄記訓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論語云。用之即
行是取。捨之即藏是置。謂於文中要者。引來鈔內是
行。不要置而不論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實難此約剛繁難也
取捨非易者。謂於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補闕。
又更是難。如四分無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捨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據補闕難也。且述其大詮以程無惑者。
且者未盡之談也。述者敘述。其者助語之詞。大者綱
格之談。詮者所詮之意。且說取之。取大綱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學人免生疑惑也。


言謂此至求者。此宗即曇無德宗。文義俱圓者。如中
國十人。邊地五人受戒。是文圓。皆須清淨和合。是義
圓。約受曰戒事。更無缺少。當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須更向他部之內。尋求十誦。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為和上。和上不現前等。又如羯磨單白白二白
[004-0058c]
四三法。綱骨緣地自足。是文圓。作白如白。作羯磨如
羯磨。增減不成。是義圓。約所被事無缺。即當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於他部十誦無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隨
緣長短。三品受之。是文圓。不得差互。是義圓。約受日
之事無缺。即當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誦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訖之文等巳上並是不取文之大詮
言餘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餘有者餘
外也。除前文義但圓之外。更有四句。須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義無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處。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數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標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並令差二人
作法。方為決了。又如當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請比丘安居。佛言聽之。詮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聽
去。全不言信樂并衣食豐足處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諸依如上人。先謂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間移徒
聽隨信樂衣食豐足處去。方為決了。又如隨相中。與
未受具人。同誦戒律中。但云諸天仙人所說。同誦皆
犯。全不說云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餘人
所說得佛印可者。同誦即犯。方成決了諸例頗有。恐繁不具錄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許魚肉為正食。若准
夫等經。並癈斷之。彼云。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004-0059a]
第三句有義無文者。謂四分捨戒法中云。夫捨戒者。
皆須解知。若對顛狂啞聾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捨
此是有義也。而瞻波不足數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並
無啞聾等不足之文即無文也。鈔下文引十誦。睡眠啞聾
等人。並不足攝。補我四分關少故。第四句無文有事
者。謂四分中。但有結界之事。無六相集僧遠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於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別依十誦。不可分別依僧蘆。
無難蘭若依雜寶藏。有難依善見論。道行依多論。水界依五分。如下對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謂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雖於四分欠闕許引他文。然於所引部類之中。
應須簡擇相應之文方引。不相應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類也。義勢相關者。表云。如十誦持衣護明相。與四分

同護明相關。又如十誦啞聾之人不足數。與四分對
彼捨戒不得。義勢相關。又毗尼母論。許轉欲至於七
返。與四分許轉欲。亦義勢相關。可引將來補闕故云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者。謂四分無文。外宗雖有。然與四分

義勢不相關。亦不得輙取也。今將前緩急重輕。分為
四段解判。第一段緩者。如十祇。並有持衣之文。十誦
與四分。同護明相。是義勢相關。即如來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護衣。即大緩。故不取也餘皆例此。二急者。如藥
法中辨處分淨。四分雖有許處分之文。且無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約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經明相。即處分不成。此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許過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餘准此例
[004-0059b]
三重者。四分伹云。三衣不加法受持得吉羅。而無離
宿得罪文。然多見二論。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壞
威儀吉羅之罪。即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依
見論。離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餘皆例之
四輕者。如盜戒中。四分不辨盜六界罪之輕重。了論
十誦。各有斯文。了論盜六界。並結夷重。即與四分燒
埋壞色之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十誦律俱得偷蘭。
此太輕故不取諸皆例。言是非條別准論不取者。寶云。
謂前緩急重輕。若望彼宗。即自為是。若對我四分義
勢不等。即名為非。與此既乃不同。執計條然亦別。准
善見論云。與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義約勢功等可引用為是。
若緩急重輕。不引用為非者。全無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諸比丘。有四廣大說。一若
比丘作如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說。若聞彼說。不應讚歎。亦不
應呵。應審定文句巳。應撿挍尋究修多羅毗尼撿挍
法律。若不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云。汝所說者。非佛
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不須復誦。亦莫教諸比
丘。今應棄捨。若聞彼說。與教相應。語云長老所說是
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自讀誦并教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廣說。二從僧中上座聞。三從知法毗尼摩夷
眾多比丘聞。四從知法一比丘聞亦如是。將斯四法。
驗人邪正。知是非。所說事多。故云廣說。廣說無四。但
約四種人邊聞。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論引受
[004-0059c]
相應不相應也。言十誦墨印等者。意道。非唯四分有
文。十誦亦同斯說。故云義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說四墨印。答欲說真實法相故。未來比丘當了知。知
是佛說非佛說等。前四廣說。就能說人邊得名。後四
墨印。約所說教文立稱古來多作語墨字解。違他律文也。故十誦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讚毀。應向三藏
聖教中印定。既云三藏聖教。教是能詮。書於帋墨。即
須用教印之義。同於四說也。


言若此至沒者。結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見。用文之意。義勢相應方取者。此則能取之心。
照所取數境。所取數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謂鈔主善取之心。境謂三藏教中。與四分相
應之事法也。舉動施為皆令見。論規摸法。則規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無集僧來處之文。鈔遂
廣引六本教文來補。雖繁亦中。又如四分闕持衣文。
俱引十誦一文。雖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沒者。理謂
義理。晦者闇也。沒者沉也淪也。心境既各虗。然義理
終無闇晦。故俗中所計月缺也。盈而復缺。謂之月。月
初為朔。朔者生也蘇也。月生謂之望。望前望後。月末
謂之晦。晦由闇也。意顯上所引文。必無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許古人引他部
文。今師著述。又還引外部。莫相違否。故作此文。遮局
見之偏執也。


若不等者。鏡明也。覽採也。隅者角也。謂若不明閑採
[004-0060a]
覽他部。但依四分一文。乃是愚滯一角之小見。如下
六師中。初師不別也。涉事等者。涉謂關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無文說故也。
挍文文無可據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結界之
時不集僧。將此勘撿教文。文無准據也。遂師心臆見
者。臆謂胸臆。即淺見也。凡所說事。不憑教文。信巳情
懷。名為臆見。故各競是非者。繼宗記云。一師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師云何不離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謂巳為是。將不手
持者為非。不手持者。謂巳為是。將手持者為非故曰各競
是非。互指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為迷也。此釋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將僧祇
通夜護衣之人。對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誠由
無教者。誠實也。宗記云。謂指上之二師。互指為迷。遽
相非斥者。實由無教文為據。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誦之文。亦不手持。及不離宿之說也諸記中皆云。寶目四分律教之
中無說處。致令互執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謂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雖
有限約。且無對處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來。限約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還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雖有限約。而無對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來。他部中無此限約。亦須於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云云。今指事釋。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誦律。可分
別聚落。隨聚落界。是僧寶界。補於四分行事。下注文
[004-0060b]
云。齊行來處。即十誦下文。於聚落外。加十三步分齊。
此十三步分齊內。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約院相內。以為限約。院墻外邊。縱有比丘。不集無
過。鈔主雖引十誦可分別集僧之文。限約無依我四
分。但盡院相內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齊內
有人。更須集之。即還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離衣戒中。引他宗四種。自然護衣界。補於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齊界體防護。以部外衣界。無勢分故。今
依四分。須加勢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來。不加十三步勢分。即是還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與前段不同。前約四分。有
其限分。而無對事之文。遂引他部。然雖引用。須解臨
時。順四分宗而加減。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際。律且而文。不唯無文。亦無其義三十一。於
他部文中。二處並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捨一。
今須總引將來。任於後人簡擇行用也。言二律者。謂
離四分外。別明二律。不得將四分。對他宗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鉢時。四分不明時節。若准他部。有
二種教文。各有說處。初准五分。令教授師受前為受。
後方進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師受後為受。既言二如
鳥翼。制必相隨。恐有闕衣。理須為受。是則二律具明。
今鈔一時引來。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諸部。此處
即為受衣鉢。或在眾中。戒師為受。四分無文。亦隨爾
[004-0060c]
上之或字顯不定之談也。或二經之內。文義雙明者。如僧網篇。
明治罸惡比丘處。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許王臣謫
罸。然於經中。說皆不定。初准十論。不許王臣治罸。故
下文云。若比丘內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如
牛黃石香等喻。不聽王臣治罸。次准涅槃大集許治。
謂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門者。即許治之。
故鈔下文雙引將來。隨意採用也。或二論文義雙明
者。如二衣篇。補治浣染處。四分但云。三衣破應令早
補。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見云。長邊一搩手。廣
邊八指。內穿不失。餘處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橫縷者
不失。若依多論。但緣不斷即不失。即二論雙明。今鈔
並引安文中。意顯若緣斷。即准多論。若中間破。即准
見論分齊也。或一律一論之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
說藥鉢主。四分不云須請不須請。若准多論須請。故
文云應求多聞人等。若死。若至他國。更求清淨者。若
准五分。於五眾中。但隨意與之。觀斯文勢。似當時漫
標。不要預須定請。豈非文義雙明。今總引來。臨機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遠。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請者。必前請之。此是隨意採用也。或二律一論之
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辨淨施主存巳處。四分無文。
若准僧祇。齊三由旬內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論云。若死至他國更求清淨者作。今鈔
雙引安文中。任後人隨時而用也。


次結成非濫。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來雖巳辨。取
[004-0061a]
文規摸。與四分義勢相關。即取之。若緩急重輕不等
者。即准論。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種之由。未曾申
述。謂凡引外部。皆先披尋三藏教文。親自覆疎。書安
鈔內。非謂從人傳得派爾之詞。恐有此疑。故重敘說。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聖教。親自手披目閱。謂鈔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經有處說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餘本
教文。並皆一一刊定文句等。問縱是傳聞。復有何爽。
鈔答云。恐傳聞濫真。故恐疑也。從人傳聞。疑有汎濫。
混真正故。即蕪穢真宗之例。問此文云。引用聖教親
自披閱。與下第十門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撿何別。
答此據引文補闕以明。下就本宗刪繁以說不同搜玄釋。此
前後兩段。賓主不分也。又問。此門中云。傳聞濫真。是去濫意。與

第十門去濫傳真意。復有別。答此簡不是從人傳聞
之濫非。下辨藏教為文之濫。其理全別也。


二約人執法宗計差別。言又至焉者。謂從元魏朝初
興四分至今。於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於
此辨通局。又自古諸師。其數雖多。若見解異同。莫過
六意也。


言一至極者。列六師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謂四分無持衣受藥之文。蓋是欠少。此師見律無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頂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詞句等云云。二當部缺文等者。此師見四分云。若
疑應捨巳更受。即知欠闕持文。即解取十誦加法之
文。補於四分行事也。繼宗記云。然此師。於四分無文
[004-0061b]
有事。解取他部相當文來。望初師即稍通。若四分有
義無文。即未解取他部文來補闕。又似狹局。或有釋
云。此師雖解引文。未解取外部義也此釋甚非。若論其義。非關此門
之意也思之。第三師并注文等者。此師見四分有義無文。

善解取他部文來補闕。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師并
注文者。此師取文。又大過分。背宗取異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師師凡是小乘教文。與律相應處。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長阿含。肇云。開抑脩途。所說記長遠
故。又善見云。集眾法之最長。故曰長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於法數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難誦法
句之中故。四雜阿含。文句義等雜而說。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語阿含。此翻法歸。謂此言為萬善之
凝府。總持之園苑。眾法之所歸。猶如巨海百川皆會。
故以立名也。五雜藏者。分別功德論云。或非人說。或
佛弟子。或諸天說。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等。所生
之義之非一。故云雜藏。注文如長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䟦難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後。却歸本道。又更
重來。佛言此人內外俱破。故不許度。若但破外來投
內者。即先四月試之。觀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專正
方許度也。後准長含中說。佛度裸形迦葉。諸比丘亦
准前。四月試之。迦葉云。我今任經四歲試之。心終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觀其人耳。後度須䟦陀之時。佛
言。阿難我涅槃後。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試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見故。所以律無不試之文。此第五
[004-0061c]
師。引彼長含。補於行事。第六師終窮等者。此師最通
也。注文約僧坊無烟者。楞伽經云。若有僧伽藍舍。烟
火不斷。作種種食。是名不淨食。如實修行人。不應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屬。悉不甞之。五辛者。慈
胡葱是也。三蒚䓗即山葱四大蒜。五興渠者。有多釋。若准
菩薩戒疏云。興渠是梵語。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葉似韮。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馬鞭。葉如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無。但存梵
語耳。諸說不定。未可的指也。八淨賤者。謂田宅園林。
種殖根栽。貯畜糓帛。畜諸僮僕。養繫畜生。錢寶重物。
像今飾床。及諸重物。涅槃經中。名八毒虵。十餘處文。
悉皆禁斷。


言此等至差者。謂上六師執見雖異。皆是真正之言。
無非佛意。但申見解通局。故有六種不同。初師唯局。
後師唯通。中間四師。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師但執四
分為局。二師取外引用為通。二師取文未足為局。三
師廣引為通。三師伹須宗明義為局。四師異宗癈巳
為通。四師雖取異宗太遇。又未兼經部為局。五師兼
取五藏通。五師雖取五藏。猶是小乘經教為局。六師
終窮至極為通。通局不同。故云兩見不同諸家錯解思之。參初今
惻居反。巳上六師通局。所執不同。見解既有短長。

蓋是不齊之㒵也。


言此至也者。宗歸長見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師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師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004-0062a]
長。故鈔存也。餘亦參取者。餘外也。降此第三第六之
外。更有四師。或機要時宜相當。亦參雜而分取也。得
失者。寶記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須得。持衣加藥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餘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捨邪歸正。定不須四月試試之
若恐心未專。亦須四月觀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類比丘須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機。
須得淨厨安食。閑綏之時。須歌詠聲。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長乞食。不要淨厨。或盛夏嚴冬戒文尚乃略
之。豈更歌聲吟詠。亦須分取也搜玄記中。解此一科。頗雜亂不敘之。上且
申正義也。隨機者。謂隨上中下等機。及外道之根機也。知

時者。謂宜也玄記云。隨六師機宜者非也今文通釋四師中。得取
失不取。隨機取不隨機不取。知時取不知時不取也
上來收科云第四門巳竟


第五門分二。初標言第五文義決通意者。來意謂前
雖用他部相應之文。補此四分闕少。或有一事。復是
今時。要用三藏聖教。文義俱無。不可拱手而沐。故須
約義補闕。故次辨也。次釋名者。文者謂能詮之教文。
義者今師之義。決者擇也。無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與義。主句不同依。若諸家對此。即有四句。若文
闕將文決文。若義闕將義決義。有文無義。將義決決
文。若有義無文。將文決義。或依繼宗記。對此但立兩
[004-0062b]
句。一有文無義。即將義決文。二若有義無文。即將義
決義。若下文文義俱闕。伹是舉例決通不得言將文决文將義决
義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決通不得言將文决義等云。今

詳茲二說。各是一途。究理尋源。並無妨礙。門第所解。
道理極明。且不要論。只如初釋。於四句中。將文決文。
將文決義。既還用文。莫濫他第四門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雖云用文。蓋是相似之文類例。以義意而用。即
義補中收。且非正當之文。何得有濫。凡欲約義決擇。
先須引聖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義。故須據文中
之義。顯非臆見之談。進退評量。相同明鏡。思之上双明之
隨情引用也


釋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絕名者。初總釋。次別釋。且總
者。謂性空理上。本絕名言。離四句。絕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識識。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絕名
。今為顯斯至極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號。以表

宗之極處故云立名標其宗極也。次約律說者。謂真如理上。本
無淨戒之名故曰理本絕名。若不立名。無由顯其戒德為令
識相防護。改惡從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淨戒
之名。為比丘萬行之所歸。宗途極處故云立標其宗極也。名隨
事顯者。謂行無別號。隨事顯名。如制止婬盜等事。制
作衣鉢等事。聽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隨善惡境事而顯。故對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決通之由。初標言然至周者。𦒱者窮𦒱。再三
思審也。斯律者。即是上來名隨夷顯之律也。言謂能
[004-0062c]
詮言教。事即所對之事。周者定也。大聖降生。本為說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種。言事並周。短緣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訖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對首。中間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來。巳自周備也云云。言伹為至缺者。欲
釋此文。應先問曰。教文既自周備。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疎遺。更有用今師義。决可引鈔。答
但為等云云。秊是周朝之號。代者世代。子繼父為一
代故。渺邈者。說文云。遠視㒵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綿遠故。聲者音聲。彩者光彩。靡者無也。追者及也。意
道。從佛滅後至今。秊代綿遠。不觀如來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聞說法之音聲。追攀無及也。法為平聲呼時移
者。為被也。移者遷移。法被時所遷移日漸一日。如毱
多問尼之例。其時百歲尚然。何免至今。去聖時巳更
遙。所以事多殘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見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於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聲摭也。
拾採也。不次取文故。五師者。曇無等云云。由其百載
之後。五師情見各殊。乃於大藏毗尼。捃摭採拾。與巳
見解相應者。自作一部。或樂八十錢成重。或樂五錢
結重不許云四錢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淨地直聲念戒等。因茲
教法。又見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譯失旨也。於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謂翻彼梵書。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譯者譯彼梵語。以就此土秦言。據斯翻譯
各殊故。或有解云。譯者轉也。謂轉域外之語。與此乖
[004-0063a]
違。故云失旨。如善見云。摩夷者。譯為二部波羅提木
叉。即將梵語翻梵語。又摩夷是論。波羅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謂翻時不體彼意。但以
自巳情懷。構置竪立。如袈裟翻為臥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擺灑三昧等。若准諸經論中。引彌天安
法師述。翻譯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廣在吉
記中敘述。此不具錄也巳上三重殘缺也。言至濫又者。抄寫
濫傳也。於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為也。執筆
抄文上於帋素。故云抄寫。文字差殊為錯。全行全句
脫名漏。有未翻時錯。即梵筴本錯。或正翻時錯。如唐
三藏。譯婆沙論了。付光法師講。覺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尋撿梵文。果欠一葉不翻。或翻了錯。即今抄寫時
也。今將錯設。莫越三般。一字同聲異錯。如說戒中。對
同犯者發露。即當去聲呼懺悔。古云即當平聲懺悔。又如
平聲去聲樂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聲。度入聲。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聲異也。二字異聲同錯。如訃請
字。與奔赴字別而聲同云云。又如耄耄羅字。與巾帽
字同音也。三體別義殊錯。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條。云若復遇是亦應畜。律文錯書不字等
。相承傳濫者。一本傳虗。萬人宗濫。寫烏成馬。魚成

魯。涅槃為七大等。並是茲茲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結成者。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上來
遭斯四種殘缺。教文不同。所以至於急要行持之時
當部不說。披撿諸教。又乃無文。遂致紛紜。使學者情
[004-0063b]
懷思慮非一。故曰良多。由茲生起決通之意也繼宗記中
約古師思慮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見者。摽今異昔也。總者對別立

名。會謂和會。之者語詞。以由用也者。大見簡偏局之
小執也。今師以義決擇。令行事俱通。與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謗者。此段鈔文正辨。以義決通之樞要。前
來諸文。且是生起決通之由。向後諸文。又是成時決
通之理。若正明綱轄。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鈔文。
初從文義俱闕。直至而成事巳來。是舉例就理決通
若諸家即云。將文决文。將義决義。𠬧鈔文兩句也。次從或在文雖具乃至以
理為正故也。引即有文無義。將義決文。從義雖必立。
直至以息餘謗。是有義無文。將義決義諸家即云將文决義也
初言若文義俱闕則可舉一以例諸者。今意且准宗
記。舉例決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義俱無。今便將他部中別事類。側。引來決擇。
今行事無壅。次舉事釋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誦。不論正將法。被前事時。為須闇誦。為復
執文讀之亦得。三藏教中。文義俱闕。古來行事。見教
無文。多將羯磨之文。對眾白讀。令舉一例諸者。遂舉
戒本。須念文義以例。羯磨亦須闇念。不許明讀。故下
文中。鈔自問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雖無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誦持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無人念
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得重說。乃至一
[004-0063c]
人說一篇巳。更一人說。又若不能者。但說法誦經而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許讀也。今師又俗中。舉呪術
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令皆文誦等。又
佛法中誦呪者。加寺遂成。未聞讀呪而能附事。令舉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時必定須或有云舉戒本一文例諸番羯磨。故云例
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閏月。為要依為不用。三藏之

中。文義俱闕。令舉他部受雨衣為例。故顯有閏。必定
須依也諸並在此例不及一一敘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決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條事。蓋是當今行用。當宗
他部。文義俱無。今師遂約道理決擇令通。免生疑滯
故。若爾前句云。文義俱闕。此句既居當宗。他部俱無。
亦成義俱闕。若為取別。答文義俱闕。稍同理例。決通
全異。前將別事以例成。此據道理合有全。是今師義
加也。如下不足數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數。然於三藏。文義並無。所以爾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飲酒。故無醉人。又制從受戒。後便須習
學。故無不解人等。今時或淨戒之人。暫服藥酒。及學
未知之類。露地或有障隔。為堪足否。是今師義。並不
足也。故下文。自語不解。顛倒異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攝等。斯皆就理決也有鈔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義俱闕事。謂於三藏。文義俱無。
但就道理合有與前文義俱闕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無不合溱足。未為雅當。言

或在文雖具者。在文雖具足。有文於義有闕。是無義
便以義定之。即足將義來決文也。次舉事釋。如無主
房戒。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而不論長短
[004-0064a]
尺寸。然於僧祇。佛一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
五分云。二尺。善見云。中人三搩手。為佛一搩手。多論。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雖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約義但取五分二尺也。雖定尺數。然尺
復有五種不同。如用何者。又成於義有闕。今以義約
律中。鉢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應法度
尺為定此。即是將義決文也。故論云者。即善見論。理
謂道理。如上來約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為正也。更舉結界中。大界量釋亦得恐繁
不錄。言義雖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義必立。既列諸

多緣事。皆聽受日。又且約父母信樂不信樂。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義。然且無正許。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見
律無文。便立夏但開三法。不許重重受故。今師遂統
開五分。五百問論。明了論。文許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諸若無請一切聽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許重。又五
百問云。先請七日出界行。後行不須更受。滿七日巳
乃復重受。又引明了論文。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
種。九品類等。方息得古人之謗。問上言統開諸部。為
是文。為是義。答呼為文亦得。呼為義亦得。又問若呼
為義。其理可然。若名為文莫成。第四用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門中。約正當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論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義。
所以不濫。若諸記中。將此句為將文決義。理亦不失。
今依宗記直取文。下之義便科。為將義決義亦善也
[004-0064b]
思之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誠實也。癈除也。立取也。謂上
四句決通難。為癈除古義。立取今文。癈古自讀羯磨
立今須念等。癈古逢見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為
況。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開受。如此癈立實
難也。白非者。約義訓。不是曉會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聽之本意。是善達開遮。若不是上二類者。故
云不然也。如讀羯磨。結界不成。得不舉無之罪。是累
於自心。於此與人受戒辨事等並不得。是無益於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許三度請日。不明教相。亦結不學。
無知是累於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滅惡等緣。是
因無益於他境也。


言故律至釋者。引證也。當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爭
論文也。彼云。佛告諸比丘。長老所說文義俱同。文異
義同。文同義異。文義俱異。皆云。莫共鬪爭。若善者不
諍。不善者便爭解者不爭。不解者爭。善訓於解


初文義俱同者。竪義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義同。論義者。云男女二別。既分
二種。當知文義俱不相應。因生爭論。若善者。應云。文
義雖同。僧尼形報有別。又患不可共說涉人疑嫌。故
須別立戒本也。文同義異者。律當第三句。鈔取語順
故。迴作第二句也。立義異者。云如減秊戒。數胎閏受
戒。犍度中。亦開胎閏。是文同。戒本中。開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義異。論義者。云文既是同。義云何異。
[004-0064c]
因茲起爭。三文異義同者。律當第二句立義者。云飲
用雖水制二戒是異文。俱為護命。是義同。論義者。云
文既是異義。云何同因茲起爭。四文義俱異者。立義
者。云如紡績言人等戒。及教誡日暮等戒。僧尼位別。
兩戒各異。論義者。云僧亦合有紡績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雖紡績。且不喜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雖有誡教。遇時不生譏謗。故
不制也。具舒進止者。具在律文舒張進止。今鈔引安
文內。但為證前。決通意難。不更勞於帋墨。敘述解釋。
起盡之文也。今將鈔文類律四句。一文義俱同者。如
小三界與戒場。並制結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結成解。
戒場例此。亦合如然。是義同。今師引三小界。翻結成
解。文決戒場。翻結成解。實當不易。二文同義異者。如
護復護衣。總制明相。是文同。護衣防缺衣之過。護夏
防損命招機。是義異。今引護衣文。決護夏事。若非深
達。即不可知。三文異義同者。如房量鉢量。是文異。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將此異文。決通義
同。若非善達造次難知。四文義俱異者。如尼受戒及
懺僧殘。受隨文異。受戒獲益。懺罪除𠎝。是義異。隨中
懺罪。既須各結界。決其初受之時。亦須各結。受隨既
等。何不結之。洞達方知。常途難曉。同者須進。異則須
止。在於下文。此恐繁詞。不勞敘釋也。


言然至跡者。然字。是即定之詞。決比也。判斷也。謂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則除之。是則依用。如此取捨。須是
[004-0065a]
明閑五部律文意旨。兼通大小隨律之經。如前第四
門。後六師。乃可究此決通之教也。跡者老子云。詩書
禮樂春秋六經。乃先王之陳音陣勝也跡。今密取彼意。以
教為理跡尋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過人處等。二結
戒者。對緣初制也。三隨結者。有二。一䟦闍心異隨結。
䟦闍子念言。須提那子樂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樂佛法。戒羸作事應不犯。佛隨結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間境殊隨結者。比丘念言。人境勝故
應犯。畜生劣故應不犯。遂於林中。共畜行非。佛隨結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隨事而結。故云隨結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於中隨結。有無不定。言并至也者。義解者。
謂律中淶。滿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種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結集。能定是非。生善滅惡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從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開遮者。開謂開聽。遮謂制止也。經重者。成果為重。
在因為輕也。如五大色者。釋開遮也。東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黃。更有五上染。東碧南紫西縹軟治天青黃之色也。北
緣中紅。如此之色。並不許著。是遮青黑木闌三。名為
非色。許著名淨。即開籌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義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說者。亦同上十誦也。一緣起等因飢餓等。
二人即須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別立戒即義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處行非輕重等相。於此五相
[004-0065b]
精通。各解律者。心無怖畏。不復着他顏色也。文略同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結戒。第四第五。與十
誦隨結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廣如了論中自說。
故云廣彼說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五門巳竟


第六門分。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辨
能詮之教巳圓。然未審其教文所詮何等。故次辨也。
釋名者。教即能詮教。下旨趣為所詮也。


釋中言詮至犯者。初約所宗律本詮釋。謂教之文。文
雖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廣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實為廣大也。若掫所詮大意。不離持犯。
謂二部戒本。廣明持二十揵度。廣明作持。翻二持成
兩犯。故云止明持犯。次為鈔文釋者。謂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順此一部行事。即成持。違即成犯。若別明者。
篇聚釋相。方軌三篇。廣明持犯。餘二十七篇。廣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據古來。但為約律
文釋。不向鈔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約鈔明。不許向
律本。上釋意道。本鈔於內明三十篇大綱。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將持犯。為所詮故。今意不然。凡
論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過持犯。蓋是宗中。
順違之行。猶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為宗。何不恐濫所詮耶。細而詳之。殊無理也。請依
前文。雙申二解。方周備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內外者。內謂內心。外謂外
事。問境者。細約心得名。今此內心。如何得為境耶。答
[004-0065c]
搜玄記中。有兩解。一約內心相緣亦得為境。謂納法
在身。名為戒體。依教防護起不放逸心。有無貪等三
善行心。後起對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為境。若
違教起放逸心。使有貪等三毒心。後起對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為能起。三毒三
善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為境今詳此解恐與大乘相濫不取。今依
第二釋。約他人內心。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為境。如知池善觀滅爭。今更發起得提。望善觀之
心。即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許僧迴入巳得提。取
彼許僧總。即為我所對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與我衣食取得殘。取彼染心。為此之境巳上且釋境通
於內。若境通外者。即煞盜等事。衣鉢等事。是外境也。鈔

文既標境通內外。解釋之時。理須分開。先明內境。後
明外境。更有維南及近代。繼宗等記。並約行人自巳
心為內者。但釋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內心為境。即違
鈔文甚矣。今多依茲解迷意云云。次則明成業處所。
言內至違者。欲釋此文。應先難起。上來既云境通內
外。未審內以何心。外以何事為境耶。可引鈔釋云。內
謂行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鈔文至此自釋內外字。正明成業處
。行心者。簡識想受三心也。前三無記。不能成業。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遷流。造作結成二持。兩犯之業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業極速。須四剎那。謂心王外。別無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時。如初剎那識。是心王但
[004-0066a]
了總相。二起想取像。三起受領。約此三體是無記。未
能結業。直對第四行。方成其業。不同有宗心王外。別
有心所起。必同時也前文將他人心為內境。至此釋時。還湏納他人第四行心。方結
我心持犯業果。不得雷同。言外謂情事之順違者。情事通収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於此三事。順三行心。違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懷生造房等事。於此事上。
順教成持。違則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謂專但。教
謂能詮。行即所詮。循者諸家訓解絕多。今准說文訓
從也。謂教與行相。從所行之處。將教驗之。如鏡照面
行既約復。須將教驗行。故曰相脩也。始終者。且據一
期始終說。初受時日始。四捨為終。於中專精不犯。即
為持也。或對隨中。一一戒說。如殺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斷命時。亦作杭木想為終。於中更不轉想。
既是迷忘不結前犯。即為持也餘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來者。剏獲戒時。從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學。非謂從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從佛戒所
生爾。乃為真生。猶如鴦掘摩。如來所記莂。鴦掘摩羅。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師教。令殺千人。取指為鬘。
得羅漢果。巳損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擬害母。
佛觀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門淨
飯王太子。我是鴦堀摩。今當稅一指。佛告云。汝癡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問巳便覺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尋討擬殺。至佛處覔。佛言鴦堀摩羅。生來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殺害極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004-0066b]
未曾犯故。引此文證。前受戒了為生來也。於法無聞
者既生來止心。不學於持犯輕重之法。無因會解也。
義兼福罸者。十誦云。波離問佛為善心犯。不善心犯。
無記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義兼福罸。為淨塔得福是善。懷生得提
是罸。更有修造惡。義兼福罸。求利販賣是惡。得財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違教得罪是罸。善惡心
為因。福與罸是果更有多釋非正不錄也。今欲科罸等者。但驗
前所為之事。與佛制相應便犯。不問事情虗實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謂能作之人。情懷虗之與實並犯。淨
塔善心為實亦犯。販賣惡心為虗故犯有約知有罪為實。不知有
罪為虗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結也。以一行心。對一律藏。

所攝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與犯教相應成犯。與持
教相應成持。今可迴文應言。此名通持犯。謂通說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蓋是方軌篇之大綱也。


言若結至果者。別明也。謂結五篇根本正罪。窮究諸
治罸。初篇不肯懺悔。須作滅殯。治若肯懺。作學悔治。
僧殘有覆。先治覆奪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時。有一吉二蘭。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㩜因成就果。即隨順根本義。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時方便。言便至濫者。示處判之方也。量者審量。
據謂憑據。覈者研覈。謂審量所犯之罪。憑據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實情。如盜戒。審於盜罪。憑據盜事。研覈
其人。為復如起心。為巳進步。為動物離本處。未為作
[004-0066c]
恣心取。為作親厚想。為作無主想等。如是一一窮彼
犯人實情。方可治罸。使不違於理教即詮事理之教也。又須
審量犯者之情。若故心違教。秊與不學人。俱結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於理教。若學生不可學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開之。此亦得於理教。晈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從初起心吉。乃至無主想取。如此斷割。分明可見。如
日着物分曉。故云晈照。穢草乱於良田曰蕪。濁水濕
於清流曰濫。若不明輕重。如良田為稊稗荒穢。水流
不分。今於教明閑免有斯過。此別明持犯者。亦可迴
文應言。此名別持犯。對五篇。一一別明。如非盜殺等。
不隨相篇。唯此以為大綱上來第六門竟


第七門分二。初標言第七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
門辨能詮文。第六門又辨所詮。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雖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體分齊混然。對所
被機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釋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達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約修行去聲立名。即出家五眾
也。俗者一日風俗。謂隨時改轉不恒故。二曰聾俗。滯
事迷理故。三日塵俗。為六塵所拘故。或可事務煩黷
喻似於塵。即在家二眾也。舊梵云。優婆塞。此翻為清
信男。優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鄔婆索迦。鄔婆翻
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聲。即翻近事男。謂五人等戒。
堪能親近承事。苾蒭大阿羅漢。若云鄔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聲。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業行清潔。堪能承
事。大苾蒭尼阿羅漢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類也。通
[004-0067a]
局者。化教通。制教局。意即門下所詮之旨。故曰也


釋中言顯理至二者。總標諸教也。若總相說者。為顯
菩提。顯涅槃真理之教。故云顯理也。追機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等。若別
相說者。為人天機。顯五戒十善之理。為聲聞機。顯四
諦理。為緣覺機。顯十二因緣之理。為菩薩機。顯三聚
淨戒之理。此顯理教。雖則眾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収之並盡。故云大分二也。七眾通者。取佛出現
化儀。名為化教。局內眾者。偏據所行三行。目為行教
故。


言一謂至述者。通於道俗者。標所被機也。但汎明因
果下約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詞。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談也。二解訓廣也。如儒書云。汎愛眾君子。運廣愛之
心。今取後解。即廣明因果邪正而行業不可得知勝
因生人天惡業墜三途等。八萬四千波羅蜜門。一切
善法為因。能獲天人三業等果。一切煩惱惡業因。即
招三途惡業果。識達邪正者。四諦之法為正。二十五
諦為邪。正見為正。六十二見為邪。四依為正。五邪為
邪。八支聖道為正。撥無因果為邪。擇滅涅槃為正。冥
諦涅槃為邪。母緣為宗為正。自然為宗為邪。篇聚之
戒為正。鷄狗等戒為邪。意欲令人識知了達。棄耶從
正也。科其行業等者。科分也。即分別所行之行。分別
所作之業。如淨名居士。入諸婬舍。示欲之過等。又如
[004-0067b]
無猒足王治國。以殺害化人。善財生疑。執彼善財手。
示以宮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於虫蟻尚
無殺心。况於人也。又如婆須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齊梁之時。有志公杯渡社順之輩。皆逆化
於時。應跡同凡。難為測度。雖非化教所明。且舉茲為
例故。顯其來報等者。謂報通善惡。如經中記。諸弟子。
當來作佛等。是善報。若明惡報。即經云。殺生之羅。墜
於地獄餓鬼畜生。受諸苦報等。如此善惡二種果報。
分明曉了易見。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詮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斷惡修善
故。唯局於內眾者。明所被機也。定其取捨者。初出家
時。身無遮難。可以受戒為取。反上不得為捨。又隨行
中二持之行。須依為取。兩犯之行。須離為捨。若犯僧
殘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棄為捨。又治罸中七
法名取。九法權棄名捨。立其綱致者。綱喻也。如綱如
網。舉綱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綱。舉二百五十戒網
目也。顯於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別二緣。緣具戒持。
又狂乱等。緣不犯等。决於疑滯者於言教不了名疑。
於事羅不通為滯。既興廣教持犯。自分輕重等文。無
不顯達。即免生疑滯也。又如條部文。波離以疑事。一
一問佛。佛為割决疑情。令無壅也。又如戒後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為决於疑滯也。指事曲宣者。
謂隨指一事。委曲宣說。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004-0067c]
畜生。就人中有男子黃門二種。非畜亦爾成云。每境非
處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婦女二形三種。非畜亦
成九。每境非處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對
覺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論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褁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並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緣。配六染樂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並是犯餘戒例爾。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無重攬之義也。結罪明斷者。如欲作前
事時。初起斯業。心結遠方便。欲取境時。名次方便。臨
成根本時。結近方便。若對果位結根本。更起慶快心。
又結後心吉。隨其作時。皆制與罪。如此結罪。分明斷
割。故云結罪明斷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違。於制罪上。更有業道。
都成二重之過。故云再科也非謂約枝條不學無知罪以說也


言然至矣者。縱奪之詞。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說文云。
行也。環者圓也。謂二教中。皆有婬盜殺妄教文。環圓
次第。不無相濫。如化教經論。本詮定慧。於中亦有明
其戒學律藏本詮於戒。其中亦有明定慧。處罪二教。
循環相濫。今如何簡。得令無有濫耶。可引鈔。通云。舉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兩解。初依順正記云。經論化
教之中。雖明戒律。似有濫於行教。然正詮定慧為宗。
縱說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雖明定
慧。似濫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為宗。縱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舉二教正宗。収攝傍詮。理自彰矣巳上
記文。意謂不然。此文是標鈔。下句自釋。若於標中。約正

[004-0068a]
詮傍。理以解乍着。道理頗至分明。然下句鈔文。却成
無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釋之。欲解下文。應先問曰。上
言舉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舉宗如何甄別可別鈔。
釋云。謂內心違順。託理為宗等云云。鈔文自釋。何勞
預解。謂化教初心為體。以理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為體。以事為宗。若內心所發善惡。未動身口。便結其
犯。即准化教而斷。以理為宗。理即真如寂靜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於理有乖。便結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為等者。謂若動身口有所運。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為宗。謂小乘不制意地。發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結其罪。即准行教。此言違順者。須即
貪違是嗔。貪嗔纔發。便於理有違。若違順俱無。方順
於理體。若違理造非成犯。順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斯為足義


言然至罪者。約二教辨罪單也。意道。不准約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結罪。亦各差別。若違化教。只有業道。
一罪是單。違行教者。更加違制之𠎝是重平聲。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經明二人同造一罪。輕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輕。即業上加制便重。單有業罪即
輕。善生經文。彼自廣明。今此但引他文為證。上來出
家之人。業道之上。更增違制。不論餘義也。


言所以至別者。立門意也。所以兩字。蓋是徵詞。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為躡。前善生經文。謂前引經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004-0068b]
者罪輕。彼文巳自廣明。何用今師。於此更重分判。故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為分判二教。結罪不同。故引他經文為證。不可躡此證
文。以興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繼宗記云。此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對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於此更
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寶云。據前諸門以釋。謂
前巳辨能詮教周圓。向下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於此。更分判耶巳上記文。諸方講人。皆依此釋。余十
五秊中。亦同斯述。近詳文勢。其義極乖此段。鈔意本
為重徵前大。若言約諸門巳棄。能詮教巳圓者。且前
諸門。但是律文制教。並未治敘化教之文。鈔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爾。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據此門。以興徵意。謂前文略辨二教中。於制教
科內云。事有棄科之𠎝。即業罪上。更加違制罪。反顯
化教。但有業道。無制可違。豈非度分根了適。又於重
單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業道。違行教者。重增聖制。
豈不是重分判耶。只於此文。二教兩度。明罪有無。莫
不文太繁。不恐後人疑慮。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鈔釋云。恐迷二教二宗二體差別不知。化
教以心為體。以理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懺。及大小理懺。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為體。以
事為宗。犯行教者。有違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懺。便
云我是大乘。不開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門蠲簡。
辨其二途差別。若出家人。是五眾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懺。除違制五篇。然後依大乘事懺等。求
[004-0068c]
除業道之罪。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
思。若犯遮戒。但懺違制之𠎝。便成清淨。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門也上來𠬧科云。第七門巳竟也


第八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上准明
二教宗體。行業不同。然於道中。僧尼有別。相對行事。
有異有同。前既未明。故此當辨。釋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聲。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類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種曰通。或輕重不同有無事缺等為塞。意即
所詮之旨也。


釋中言然至詳用者。並明通意也。同戒者。謂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眾學。七戒爭等云云。同制者。集僧與欲結戒持衣加
藥等。並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對首眾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狀並同相字或平聲呼為得。若
爾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別出尼之儀式。鈔答
云。行用儀式等云云。進趣施為。謂之行用人法如非。
謂之儀式同僧法者。謂除尼眾篇外。餘二十九篇。故
曰諸門繼宗記云。除尼及沙彌篇外。二十八篇及諸門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為境犯相。
在二眾戒本目明。若隱難知者。如隨相篇具辨。如尼
婬處有三。以七毒歷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標云余有約位之戒者。謂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等云云。言
謂至異者列也。三種不同。一輕重不同。如摩觸戒。僧
[004-0069a]
犯殘輕。尼犯夷重。漏失戒僧犯殘重。尼犯輕。二有無
互缺。有僧尼無。或尼有僧無。故云互缺。僧有輙教日
暮譏教等戒。於尼即無。尼有言人四獨紡績等戒。於
僧即無。三犯同緣異者。如僧尼畜長鉢不說淨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開十日。是緣異。僧尼與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與女外道食不犯。是緣異巳上玄解


躬又云。與年未滿人受具。二眾並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為緣。尼因十八童女。是緣異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簡取盛行難知。緣下別立篇同。一當世盛行。
而種相易知。或雖種相難知。當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釋也。及別行眾行等法者。別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攝。及八敬等法。眾行即受說安恣。并懺僧殘。須來僧
中等。皆於尼別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結略
指歸也。謂分若干戒。僧有尼無。若干戒。是僧宗類等。
言由未顯來詮者。顯明也。來詮有兩釋。一搜玄云。謂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處。所僧制呵等。如是緣
起。並未曾彰顯此未成解。今依宗記云。來詮者。即來由意
旨。前未宣釋。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緣復異。如此未由意致。鈔未論之。指有首疏敘述
也。疏自問云。大僧畜鉢。何故開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對首故。僧即反之。若爾何以長衣尼𠎝
開十日。答尼雖有伴。容有同活共財之義。既俱是財
主。說淨不成。須別待人。故開十日。鉢唯一口。必無共
義。是以隨得。便須說淨此犯同緣異來詮也。又僧是上眾。故有
[004-0069b]
教尼。尼是下眾受僧之教。又僧無伴。便招嫌疑有二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無不定。餘並例此有無互缺之業
登也。又尼受觸得重。為其煩惱垢重。既受觸身。必作大

惡。僧若觸境。無陵逼過。不假染防。故犯殘也此輕重不同之
來詮。如此來由意旨。鈔指疏述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八門巳竟


第九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上雖明僧
尼行事異同。然於二部之下。有餘三眾。雖則未圓具
戒。且是內眾所収戒。戒下文。皆結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與僧。有何同異。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釋名下三眾
者。一沙彌。二沙彌尼。三式叉尼。隨行者。即隨中之行。
共有為同。各別為異。意即意旨。


釋中言二眾至十者。沙彌是古梵語。此云息慈。謂息
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須息惡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囉摩拏路迦。此云勤
䇿男。㗌囉摩拏里迦。此云勤䇿女。謂此二眾。剏入佛
法。須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䇿勵故。今鈔文存舊梵
語。故稱沙彌也。同大僧無作者。謂能領心相所發業
體。一同大僧具發七支。無表以非色非心為體。准大
小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則所發業體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經。但發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經
云。十戒無義語兩舌惡口。是義不然。我今受持淨口
業故。俱得七支。又智論云。佛法貴如實語故。以不妄
為先。自餘通攝。不待言及准此亦許發七支故。又雜心云。並須
息緣情非情發。故下文云。十戒三眾。情與非情。同大
[004-0069c]
僧發。今列十者。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雖但
說十。餘須分學。由如大僧。但說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為具體故。報恩經云。由如樹葉春夏青秋黃冬白。
隨持異故。樹葉即不異。而始終是一葉故。戒亦同然。
隨時有異也。十戒者。婬盜殺妄。五不飲酒。六不華鬘
香塗身。七不歌儛倡伎故往觀聽。八不坐高廣大床。
九不非時食。十不捉錢寶。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別
也。塵沙惡境。皆能防護。顯無作之體不別。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結吉羅。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末者。
戒戒之下皆結云。比丘。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
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下篇皆如此。並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謂五德。法即十數。破
外道等。并別堂說戒持衣說淨。自稱沙彌名等法。此
與大僧尼全別。故曰不同也。取捨有異者。若供養三
寶。得開摘花壞生名取。反此不得是捨。大僧尼無此
事。故云有異。又釋若犯婬盜殺妄滅殯。不許受具名
捨。不同大僧尼懺竟却得入眾。若犯餘吉羅。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別篇者。僧沙彌尼沙彌尼。沙彌與僧沙
彌同處。亦如沙彌篇。若異處如尼眾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發者。梵語式叉摩那。此翻為學
法女。且約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彌尼戒。為彼
集僧。令對尼僧乞學法。尼僧遙以羯磨被之。後召入
眾。為說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觸防大婬戒。二
[004-0070a]
不盜人四錢防大盜戒。三不斷畜生命防大殺戒。四不小妄語
防大妄語。五不得飲酒。六不得非時食前四是性後二是遮。戒體更
不重發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於十戒上。別發六條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於六法有犯故。今師云不然。只
於前十戒之內。重䇿前六令彼習學。戒體更不重發
也。今以轉根義證知。兩戒可發。如僧受戒時得比丘
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
為尼。便是比丘尼。不須更受尼戒。尼轉根為僧亦爾。
示今沙彌受戒時。發得沙彌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
沙彌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為女人。當體便是
沙彌尼。不須更受沙彌戒也。若式叉尼轉根為男子。
但號僧沙彌。且不呼為僧式叉。明知不別發戒也若准
玄記。古人受六法時。更發得式叉無表體。今師云。但是舊來沙彌十戒體。非謂新納式叉體。故云戒體更不重
發也。准斯所釋。其理過分。古來亦無。此執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餘至顯者。隨戒起

行。名為隨行。同諸三眾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彌尼巳上正義。或依諸記中。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
彌尼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時。戒體更不重發。即自
巳當體。便是沙彌尼。何須更列。故知無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謂得與大尼授食。自從沙彌尼。俗
人受食。不得與沙彌尼過三夜。不得與大尼過三夜
等。如下篇說之𠬧科之上九門竟


第十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
辨能詮教。第六明所詮旨。七八九之三門。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機。意足然未審。所引教文為是正翻。實
[004-0070b]
錄為是人造偽經。又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前既未明
故次辨也。釋名者。宗記云。鈔者兩字。鈔字屬此所。於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題目等。去濫
者。即下引偽經名目是。傳真者。皆是要當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門下之旨也。釋中初標章云。
初明引用正經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偽說即第二去濫也。後
明鈔興本意即第三傳真科酌也


釋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後引餘二。從親至踈。又
於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釋法。顯後中
天竺國天王寺將來。晉義熙十四年。於揚州道場寺。
譯四十卷成文若准諸記中。對此廣引大集經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並非正
也。若引經分部。如玄談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違鈔文。反戒疏。廣如別破之也。曇無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鈔所宗故。後秦姚興弘始十
二年。覺明三藏。於逍遙園中。翻譯六十卷。薩婆多部。
此云一切者。即十誦律。晉弗若多羅。於後弘始六秊。
譯未畢而終。後有西國流支與羅什共譯畢。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刪定。廬山遠大師。致書與秦主。請出江
表流行。後有卑摩羅叉三藏。於壽州名閏寺。又譯善
誦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彌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觀五分律也。釋法顯。從師子國將來。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於楊州龍光寺。釋卷三十。迦葉遺部。即解脫。但
有戒本一卷。後魏興和二年。般若流支。於建鄴。譯其
廣律文。梵筴雖到。未曾翻也。婆麤富羅部者全無。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經文。合有此部故吏有異該廣如玄談中明。次
[004-0070c]
別論名毗尼母論八卷正云失譯方云符蘭譯。善見論十八卷。
躬云。前齊武帝。永平六年。外國祇䟦陀羅與此僧[泳-永+徛]
依音廣州竹林寺摩得伽論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䟦
摩。於廣陵平等寺。譯薩婆多論。九卷失譯。從論主立
名。并傳五卷名開西江東師資傳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論。或號戒因緣經。秦耶舍與竺佛念翻
譯。明了論一卷。陳朝真諦。譯自出疏四卷。五百問法
兩卷。後秦卑摩羅叉。答慧觀法師五百問事也云云
出要律儀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開
王得聞故。言餘眾部者。謂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餘二藏也。雖巳列論名。是釋律論。或
宗律論。如此方疏鈔無別故。入律部攝之。今此言二
論者。但是執計宗途之論。非解律者。故別標出云云
名隨經律者。謂隨經論中。有解律處故。如涅槃中。禁
斷魚肉八不淨物等。又增一經中。阿難擊揵搥等並
是也。據理合云。隨律經隨律論等。今言隨經律。取語
順故。


並具入正鍵者。指上所引大乘經論等。皆在三寶錄
中。簡非偽濫也。費長房者。漢時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陰陽術數。不閑佛法。今此是後同時名僧。遇武帝毀
二教。乃依例服儒。後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於
開皇年中。撰三寶錄一十五卷。計三百八紙。題云代
歷三寶錄。今續有開元錄二十卷。智昇法師。於玄宗
[004-0071a]
朝。撰収五千四十八。卷至德宗朝。更有貞元錄四十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餘卷。今鈔不舉者。以當時
未有也。


次列諸師。名目情見不同。故言異執。法聰律師。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學者。因老戒本體元從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剏弘四分。手披講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師。北齊人。聰講出疏六卷。釋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師。
北齊定州人。姓楊氏。年十二。隨欠至中岳。遇見佛陀
蜜三藏。即與受三婦。見其目有神光。乃度為沙彌。執
卷攬文。由若昔習。凡聽經論一遍入神。時人號為聖
沙彌。年滿受具。依覆聽律。覆雖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義章。先遂別著疏文十軸。解判多事文筆。乃披出業
師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駈駈事世語乎。後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帋。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隱
樂三師者。並北齊人也。洪理抄二卷。曇隱抄四卷。道
樂抄四卷云云。遵統師者。洪遵僧統他綜反。相州人也。
學承暉。後年纔十臈。開闡律宗。四遠望風。堂盈于計。
齊主以其德望高遠。𥮵授為斷事沙門。後制疏八卷。
大業四年。終京興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淵律師者。洪
淵學承遵。後有未詳卷數也。雲暉願三師者。並光之
門人也。道雲兼是光學士依承。製疏九卷。抄一卷。道
暉略雲所制。別為疏七卷。法願隨并州大興國寺。製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勝二師者。道洪。相州人。學承
雲後。法勝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師者。鈔主受戒
[004-0071b]
和尚兼承稟。姓皇甫氏。安定人。玄晏先生之後。初投
相州雲門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時。於佛塔前諸
祈顯證感得佛降摩頂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聽洪
律師講。七百從侶。莫後超論。唐初詔入京。勑住東禪
定寺。貞觀八年。勑量弘福寺今崇先是。製疏二十卷。五部
區分抄二十卷。貞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終。礪律師
者。法礪也。即相疏主。姓學氏。本趙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於日光寺。依靈裕律師受具。依洪學律。唐武
德六年。製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與道誠律
師講。因號西塔疏等云云。貞觀九年十月。終於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師者。未詳氏族并所述卷軸也。


言巳外下結餘未盡之者。曇瑗者。陳朝金陵人也。初
講十誦。後學四分也。僧祐者。鈔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鍾山定林寺。初學十誦。後學四分。著
述不少。天監七年終。靈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趙
氏定人。年登七歲。便欲出家。父母不許。喟然嘆曰。七
歲不得出家。一生壞矣。年至十五。壞火畢辭母。往趙
郡應學寺寶禪師處。求受度受具。巳後學通律藏。製
疏五卷。至後周武帝時。隨例服儒。隋文帝時。却仍緇
位。大業元年。終演空寺餘不具錄。巳下等者。約處明之。江
表。即東西兩淅。開內。即同業等州長安城也。江南。即
號州洛州緇青等是。蜀部。即神錦部類數州敘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義鈔者。指略也。即集義鈔。亦是鈔主。
製三卷成軸。未容傳寫。被海東僧擅將去。後重造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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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贊處具如彼述云云


次明世中偽經者。人造不真曰偽。以非實錄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別。一偽經。二失譯。三疑偽。四正譯
今云此一句是偽經。既非失疑。何勞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經論總五百
四十餘卷者。舉都數也。非謂現定鈔中有如許卷。代
代漸出等者。顯非一時頓起故。多附世情者。謂多分
帶附。今時隨方世俗之情。全不開於聖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於長房錄不收者。集向尚書者。前一時焚
藝也。愚藂猶自濫用者。蓋是其時收捨不盡者。猶有
無知之輩。濫引用之也。問因何得知是偽經。答夫言
翻譯。皆有時氏及三藏同譯。人從眾執筆迴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譯訖開奏勸許流行。方入目錄所載。
便知是偽也。且述與律相應者。謂前來鈔文中。所列
題目。與律相濫。恐人疑悞。錯引用之。故偏於文中順
列。若不與律相應之偽經。既無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鈔興本意者。諸記皆問云。前發記序。巳并作鈔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謂攬前修疏抄。不濟時宜。遂發情壞。而興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鈔。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又據
何文裁。量聖旨故次辨巳。


釋中言夫至也者。總略明也。固者實也。令者使也。謂
實依佛語。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詞。撮略正文。直顯
其義此即刪繁意也包括諸意者。包者含也。羅也覽也。括者
攝也撿也。若於當部不足即包覽収。攝要當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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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三軸行事同足此即補問意也。准上所明鈔者。且是略義
也。


言餘至論者。謙詞也。余我也。智謂情智也。螢者。書云。
腐草化為螢也。耀者照耀。謂佛之智。喻如日光無幽
不燭。菩薩智如月光。聲聞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螢光。
自身照尚不周。豈能燭物。鈔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螢耀此謙智淺也。量實踈庸者。量謂器量。心遊理外曰
踈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稱故。輕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豈敢將螢燭之智。踈庸之量。裁剸當部。聖言
包羅三藏教法。舉動施為。便成輕陵悔弄涉於謗讟
故曰動成戲論。諸家皆引智論中四謗之義。夫一切
法。不可定執言。無是損減。若定執言。有是增益謗。亦
無相違謗。非有無戲論謗。鈔主意道。我今智淺量微。
刪略聖言。動成謗法故。略舉後一戲論謗名也。佛所
說法。離於四謗說。有非增益。如言圓成萬德是有故。
說無非損減。如說遍計我人是無故。亦無非相違。如
說乳中酪性。遇緣攢得。即有不遇緣。說無非有非。無
不成戲論。如說煩惱。於佛身中。非有於凡夫身內非
無又涅槃於佛巳證故非無。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師
著述倣此。亦離四謗。當部繁處。刪除非損減。常部無
文。取他部補闕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義執。相開非
相違。緩急重輕。不取非戲論也。


言雖然至本者。結歸宗本引用有憑。雖然者。縱奪之
詞地。意道。智淺識徵淺不合。裁量聖教。恐成戲論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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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也。然其習學。皆有所永。今刪剪聖言。不名戲論奪
也。所承者。謂鈔主稟承。大疏主。習學茲律二十來。遍
固非道聽途說。無其師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無
從大毗尼藏中來。原其律中許。不具說文句。即是刪
繁本意。不名戲論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刪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謂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撿者。於四分律本。親自披尋。覆其虗實。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撿受戒揵度諸篇並例此覆檢諸犍度。於一事之廢
立意多者。謂隨對所行事。揵度之內。多有廢典。今且
約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廢立之意餘篇例此說之。
云云諸師所存情見繁廣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釋。律文既繁。章疏亦廣。今並刪略者。今師制受戒篇。
唯論羯磨一受。餘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諸篇例此
同。問若於當部。刪除繁處。但略取要當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機之益鈔。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補闕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須廣引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繼宗記解雖
不平書記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為承稟。不同搜玄。引三師之義等


言及教至顯者。辨教通餘論指別所明也。如明戒體。
通成多二論。鈔准依成宗出體。多論。不是崇承。即名
餘論。又如四果四諦十二因緣等。通俱舍婆沙論。亦
名餘論。理相難知者。如多宗以色為體。六門分別。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緣起。須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義。若非通明教相。難可究窮。必若於此廣明。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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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之人未學。並指如義鈔。後別著兩疏。彼置章門以
辨也。問前總序。後段中云。若思不瞻於時事。固有闕
於行詮。則略標指。趣以廣於後。謂許後別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餘論。乃至指如義抄。兩處文
勢。如何會通。有人云。前約總以論。後據別以說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約當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門處。量輕重等例。雖是事相。恐新學神思未周
故。於鈔中略明。若廣說即如疏并輕重儀說。今此約
外部論中法相道理難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學之
人。何能曉了故指如義鈔。今羯磨疏文。廣辨兩處文
勢。似同理事。自他殊異。思之。


次明補闕意。言而抄至意者。謂前刪除當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須引他文補
闕。然其引用不書盡起之文。但取的當之言。迴改文
詞。令人易會。兼又與四分相應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義堪來入宗等。其外閑文。則不全取。故云非鈔者
之意。如標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細而明彼中。
無為何事。而有斯文。又為對治何等說時。何人獲益。
此即是不盡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難昇講堂擊犍
搥。此是如來信皷等。引此文者。但為證成比丘亦許
打鐘。若委細論。未審其時有何法事。而昇講堂擊犍
搥等非鈔意。下篇凡引外部文處。皆為證事。並同前
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說戒法中。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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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因。節會受請。欲為他說法。裁量文句。不敢自專以
事白佛。佛許不具說文句等。又准母論。亦有斯文。彼
云。諸比丘問佛云。若說法時。從修多羅。乃至優婆提
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示此義。復有疑心。若次第
說文。恐生疲猒。欲抄撰要言。妙詞直說。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並是佛聽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鈔之所為也。庶者。說文云冀也。冀訓
望也。臨機者。臨前生善滅惡等。機披文便。明不要諮
請。訪問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對前集僧。簡眾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義也
言猶至矣者。遮詮不急之文也。謂述此一部之文繁
處須繁為是。當今要用略處須略。蓋當世不行。猶恐
後人見鈔略處。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閑詞。以安文內。
如善來之例等。即致此鈔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蕪穢
者。此鈔堪為濟世行事。號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詞。如
野草混於良田。名蕪穢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聲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見解律文。若是鈔又不合
有閑繁之說。由茲疑惑也。鳥鼠之喻等者。佛藏經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齒。能飛騰解入穴。
有人捕鳥時。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齒。故有捉鼠。便
飛空去。是鳥有翅故非鼠。又非鳥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業如俗。猶同鳥鼠。故本文雖爾。今
但喻鈔非開惡比丘。故茲此也。存在也。隨彼加添之
日。便成鳥鼠之喻也上釋十門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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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都結言此至論者。通收前來十門。故曰十條。總束
諸門者。三十篇。為諸門也。十門是能收束三十篇。是
所收束例科分折者類例也。分別也。辨折也。十門是
能分折。十門是所分折。三十篇中。不越此十條。大意
皆盡也。若攬收不盡等者。諸記相承。皆謂此十門為
大綱。篇篇皆具十意。如網諸篇。行事如網目。若於十
門。收不盡者。非其大綱。在下諸篇自述。即諸篇首。皆
總意。既隨篇各別。非此所明。故云自下別論也古今皆依
此諸自是一途。或依湖州仲平座言。科此兩句。生起三行之

意。謂上兩句。結上十門。明攬收下三十篇。大意將盡。
然於十條中。攬收一部鈔文。雖詮三行未盡。未約三
行判文故。此兩句生起今意存斯解妙得其原思之


第二舉三行判宗初。言夫宅至位者。今師制作文。同
鈞鏁結。引萬端義等聯。還始終不絕。十門既畢生。下
正示行事之文。故有有此段。又總序後約行分文。今
據所詮時卷判行能所條別更有妄解不錄。問總序後排眾
行為先。今此將自行在先。何故不定。答前約能詮教
以分。謂能秉法僧。欲行持佛法。先須集僧簡眾等。故
眾行居初。今約行詮行以分。須自行精潔。方堪秉御。
故自行居首。二處所列。各有意也。夫者如常說。宅者
居也。身者形也。佛者覺也。海是喻也。世海浩渺深廣。
大小眾生共居。佛海覺池深廣。大小賢聖。同供止住
故飡味。流者飡噉也。味者滋味。法者十二分教解脫
之法。能軌生物解。故經云。法喜禪悅食解脫味為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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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廁僧伍者。形者身形。廁者居也。次者入也。僧眾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寶也。飡昧法流是法寶也。形
廁僧伍是僧寶也。纔受具後。便具三寶之義。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顯此三行准三寶義立


遵仰正戒者。謂篇聚及懺篇。識達持犯。即隨相及方
軌篇。體謂戒體。相謂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結前。外德彰用者。生後眾行。謂前明戒
既清淨。復識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於眾務。須依上卷一十二篇。廣眾行為綱為領。
即四現前。如網之綱。如裘之領。乃逕整一切眾務也。
自他兩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藥中持
衣加藥。是對首法。或要受持衣藥。須得他人來成於
我。謂前人既是淨行。足得我對首之數。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須我成他。我行既淨。堪足他
對首之數。故名自德。二解云。他來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藥可爾。如頭陀及諸
行。不假他成。既聞彼此相成之義。如何辨自他兩德。
巳上兩釋。俱非不取。今依玄記正解。上句是躡前。下
句是生後也。謂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躡前文也。次
生後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兩行。說事未盡。更
須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藥說。淨攝衣攝。
食十二頭陀。受三歸五八戒等。並是前二行中。說未
盡處。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網之目。攬之
自顯通收三行。方為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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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至委者。結三收以文。無文不委。三千威儀八萬
細行雖多。但將此三行收之皆盡。三卷既明三行義。
即三卷通明萬行義亦盡也。


言然至疑者。然則兩字。含進退兩意也。謂約三行分
成三卷。若令三行不離即難。故更明也。事類相投更
難量擬者。事謂謂眾自共三行之事也。類者流類。投
者尋。若將眾行流類投寄上卷。自行流類投寄中卷。
共行流類投寄下卷。此難更甚於前。故曰更難量擬。
量者斟量。擬者比擬。問如何是難分之相。答若單分
三行。配於三卷。即亦不難。今蓋為三卷。諸篇之中。各
有參雜。致不易也。且如上卷。本是眾行。唯四人巳上
之法。號為眾行。今標宗中。辨法體行相四門。受戒中
有六念等法。即是自行義。又羯磨中明對首。即共行
義。心念法又是自行義。豈非眾行中。亦有自共二行
相雜。又中卷中本是自行。其間明造房。乞白二反。違
諫白四等。是眾行義。對首懺吉。作餘食法。捨請白入
眾聚落等。是共行義。豈非中卷。自行中。亦有眾共二
行相雜。又下卷本是共行。其間結衣食界。是眾行義。
心念持衣說淨十二頭陀五觀等。是自行義。豈非下
卷共行中。亦有眾自二行相雜。今若科分斟量比擬。
實當不易。故曰更當量擬前惣序後明立篇目難此約將卷判行極難也。言
若長至碎者。應先問云。若每卷之中。皆有三行相混
雜者。處判誠難。今但約三卷收三行。通途解釋。得不
可引鈔。答云。若長途等云云。意道。若通途辨於行事
[004-0074b]
者。隨於一行之中。卒難尋撿。故云寄於討論。更問若
爾。但向三卷文中。凡有眾自共三行處。逐行延科。出
得不鈔。答云。必隨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題。不以三
行分判隨有眾自共處。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雜亂。故云過在繁碎。更問上言長途而巳。恐
披撿者。難欲隨相曲分。復成繁碎。兩種既並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鈔答通也。結上所分之意。用簡上非二
之等。宜約略者。謂隨前事。宜前十二篇。隨明眾務之
事。宜應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為眾行中之四篇。隨明
戒體持犯之相。宜應判此中卷四篇。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隨明機要之務。宜應判此下卷十四篇為共
故云隨宜約略。通結指歸者。謂通結前上卷十二篇指歸
眾行。其間雖有自共兩行。隨增勝說。眾行既多。且判
歸眾行。通結中卷四篇指歸自行。其間縱有眾共二
行。亦從多而判。且指歸自行。通結下卷十四篇指歸
共行。其間縱有眾自二行。亦從多判且指歸共行故云通結
指歸。使舉領提綱等者。古以毛為裘。毛附於領。舉領則毛

端。古以綱持網。提綱則目整。今以上卷眾行為綱為
領。中卷內。凡有明眾行處。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為
綱。上下二卷內。凡有明於自行處。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為綱。為上中二卷內。凡有明共行處。如毛如目。
今但舉上卷眾行之綱領。中下二卷所有眾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屬上卷眾行攝也餘二皆倒此說之云云若不依
[004-0074c]
此解者。即成繁亂。載舒載覽等者。載者終也。舒者展也。攬者

披攬也。謂四時事終。可以載於簡冊。或可十億曰載。
大數之終。意令後人。從卷始迄于卷終。舒展披攬故。
若依毛詩載者。則舒攬隨有前事。隨撿依行也上來𠬧科
云云惣當十門別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鈔記卷第二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四



吳越天長寺大德賜紫志貞丁巳歲記


吳越國真身寺傳律沙門 靖安照遠丁巳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