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1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明-智旭 (master)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二
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依止法】


「第二分云。時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終。無人教授故。
不案威儀。乃至如婆羅門聚會法。比丘白佛。佛言。聽
有阿闍棃。猶如和尚中說。應作是請。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今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
德住。如是三說。彼當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新受戒比丘。樂閑靜者。聽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
不應遣使受依止。與依止。


不得不選擇受依止。與
依止。


病及瞻病者。無依止得住。


僧祇律云。請依
止有五法。一愛念。二恭敬。三慚。四愧。五樂住。復次有
四種阿闍棃。一者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者有食
無法。應問而去。三者無食有法。雖苦。盡壽不應去。四
者有食有法。雖驅遣盡壽不應去。若弟子不受教。應
[012-0440a]
語知牀褥人奪牀褥。知食人斷食。若彼兇惡有勢力
能作不饒益者。和尚應避去。依止師應擔衣鉢出界
外一宿還。即離依止。若和尚阿闍棃有過。弟子應諫。
不得麤語如教誡法。應輭語言。師不應作是事。若從
者善。若反加訶斥者。彼是和尚。應捨遠去。是阿闍棃。
應持衣鉢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若彼有勢力。應遠
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和尚命終。罷道。被舉。出界宿。
或弟子自出界宿。是名離依止。若阿闍棃命終。罷道
被舉。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若滿五歲。善知法。善
知毗尼。得離依止。是名捨依止。若比丘。不善知法。不
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盡壽應依止住。若滿
十歲。善知法。善知毗尼。能自立。復能立他。如是比丘。
得受人依止。


五分律云。聽不受依止。乃至六宿。弟
子欲移餘處。要先二三日白師。師應籌量所往處。有
可依止人。乃聽去。到彼處。應先禮塔。次禮上座。索房。
然後求依止。彼應問。汝二師是誰。先住何處。誦何經。
答若如法。應與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
不識汝。汝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是人
應小住。乃至六宿觀之。合意者應與依止。若不合意。
應語如上。


不應依止僧及塔住。應依止上座如法
比丘。能教誡者。


十誦律云。五法成就。滿五歲。不受
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輕。四知重。五誦波羅提
木叉學利廣說。雖復受戒多歲。不知五法。應盡壽依
止他住。大比丘亦應從小比丘受依止。亦應承事供
[012-0440b]
養小比丘。但除禮足。


聽五六夜無依止不犯。若有
好依止師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羅。乃至不得取
僧洗脚水用。若饑餓時。可得日日見和尚處聽住。應
日日來。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來。布薩時
應來。若布薩不得來。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日。應來
見和尚。


根本尼陀那云。未滿五歲。雖五法成就。乃
至善通三藏。具證三明。除盡三垢。亦須依止。若滿五
夏。許離依止遊行。然所到處。仍須依止。若有心求依
止師。得至五夜。若無心求。一夜不得。於僧受用飲食
之類。皆不合受。乃至十夏之內皆爾。


百一羯磨云。
若受近圓。滿六十夏。生年八十。於別解脫經。未曾讀
誦。不了其義。亦須依止老者。如無老者。小者亦得。惟
除禮拜。餘悉應作。此人名為老小苾芻。


雜事云。有
緣暫去。即擬還來。宜依舊師。無勞更受。依止教讀。俱
應供侍。設二俱染患。有能則並看二人。無力則但供
依止。若無教讀。隨處得住。若無依止。不合停居。



一住處苾芻。多有門人依止。此師命過。無依止人。佛
令更覓有德之人。供給好房。放免知事。侍人臥具。咸
令無缺。若無其人。不應於此經第二褒灑陀。復有作
前安居。依止師死。佛令同前更求依止。若其無者。餘
處求依止師而為後夏。復有作後安居。師遂身亡。佛
令於兩月間。共相檢察。謹慎而住。過兩月巳。有依止
人。同前供給。若其無者。不得更過第二長淨。可向餘
處求依止師。若本師身死。皆悉同前。


毗尼母經云。
[012-0440c]
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滿。還來到寺。不失
依止。」


【○師法】


「第二分云。尊者和先始二歲。將一歲弟子往世尊所。
世尊知而故問。此是何等比丘。報言。是我弟子。問言
汝今幾歲。報言。二歲。復問。弟子幾歲。報言。一歲。爾時
世尊種種訶責。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法。非淨行。
非隨順行。所不應為。云何和先。汝自未斷乳。應受人
教授。云何教授人。從今聽十歲智慧比丘。授人具足
戒。與人依止。當行和尚阿闍棃法。若眾僧欲為弟子
作羯磨。作訶責。作擯。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
見罪舉。不懺悔舉。不捨惡見舉。和尚當於中如法料
理。令僧不與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復次若僧與
弟子作羯磨等。和尚於中如法料理。令弟子順從於
僧。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羯磨。復次若弟子犯
僧殘。和尚當如法料理。若應與波利婆沙。應與本日
治。應與摩那埵。應與出罪。皆隨應與之。復次弟子得
病。和尚當瞻視。或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弟子若
不樂住處。當自移。或教人移。弟子若有疑事。當以法。
以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曇諦所集羯磨云。法者。謂五種遠離行。一出離。非世
法。二越度。非受法。三無欲。非有欲。四無結。非有結。五不親近生死。非親近。律者。謂五種出要行。一少欲。非多欲。
二知足。非無厭。三易護。非難護。四易養。非難養。五智慧。非愚癡。佛所教者。謂五種教誡行。一有罪者制。二無罪
者聽。三若制若聽法有減缺者。如法舉之。四數數違犯。折伏與念。五真實功德。愛念稱歎若惡見

生。當教令捨惡見。住善見。當以二事將護。以法。以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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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應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學問誦經。當與衣食臥具
醫藥。隨力所堪為辦。


以五事訶責弟子。汝去。莫入
我房。莫為我作使。莫至我所阿闍棃則云莫依止我住。不與汝語。
有五事應訶責。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不恭
敬。復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不好人為友。好往
婬女家。又好往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精
舍。式叉摩那沙彌尼精舍。好往看捕龜鼈。如是等應
訶責。


不應盡形訶責。


不應竟安居訶責。


不得
訶責病者。


不應不現前訶責。


不應不出其過而
訶責。


訶責巳。不應便受供給作使。不應與依止。聽
餘人作如是意受。為其二師。欲令如法懺悔和合故。
不應引誘將他弟子。若彼二師破戒等。應作如是
意。所以誘進將去。欲令其長益沙門法故。


弟子如
法懺悔。師當受。


弟子辭二師遠行。應問為何事。伴
是誰。詣何處。有一不好者。遮令莫去。


第四分云。不
得畜二沙彌。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學問。諷誦。聽畜
僧祇律云。不得立心為供給自巳故。度人出家。應
作是念。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


不能自降。欲降伏他。無有是處。不能自調。而欲調御
他人。不能自度。而欲度人。自未解脫。欲解脫餘人。俱
無有是處。十法成就。聽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
聞阿毗曇。三多聞毗尼。四學戒。五學定。六學慧。七能
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
難。能送脫難。能使人送脫。十滿十歲。下至滿十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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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律。亦得度人。受依止者亦爾。


不聽畜眾沙彌。
若畜一。極至三。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應語與餘人。
復白言。我知有餘人。伹欲在阿闍棃下受誦經法。增
長修學故。如是應語與餘人。得自教授。


律攝云。滿
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
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
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
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
德。名親教師。由親能教出離法故。若雖近圓。於諸學
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須依止明德而住。若師小
者。唯除禮足。自餘咸作。此即名為老小苾芻。不得與
他出家及受近圓也。


寧作屠兒。為殺害業。不與出
家受近圓巳。捨而不問。令我正法速時滅壞。


應訶
不訶。不應訶而訶。應恕不恕。不應恕而恕。皆得惡作
罪。若巳近圓人。不行恭敬。不堪教誨者。應與六物。驅
令出去。若是求寂。與上下二衣。亦驅令去。


若父母
信心。持小童子施苾芻者。應受。若索。應還。若酬價者。
任彼多少。取亦無犯。此小童子在苾芻邊。以袈裟片
而繫於頸。隨時濟養。後時長大。念報恩者。持物來施。
隨意應受。


五分律云。若度人時。應先問。汝為何等
出家。若言為飲食故。不應度。若言為求善法。厭生老
病死憂悲苦惱。應度。


根本雜事云。凡欲與他出家。
先當為辦所須六物。三衣。敷具。鉢。及水羅。


尼陀那
云。欲度求寂。應與鉢及小鉢銅椀。無令廢缺。


毗尼
[012-0441c]
母經云。授大道人即比丘也具足戒巳。於一歲中。教授一
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後更有求受具者。當為授。未
滿歲。不得授也。沙彌受大戒後。更得受一沙彌。依止
法。亦一歲竟。得更受。不得一時受二人依止。


善見
律云。和尚者。漢言知罪知無罪。


薩婆多論云。凡受
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眾生起慈愍心。
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此應在未登壇前。善巧開示。要使領解。豈容僧眾巳
集。將秉羯磨。方乃宣讀文辭。虗應故典。徒令大眾坐久遲延。叩諸受者。茫無所解。斯誠無謂也



海寄歸云。凡諸白衣詣苾芻所。若專誦佛典。情希落
髮。畢願緇衣。號為童子。或求外典。無心出離。名曰學
生。斯之二流。並須自食。若䬸常住。聖教全遮。必其於
眾有勞。準功亦合䬸食。或是普通之食。或可施主先
心雖噉無罪。西國僧寺。多有學生。來就苾芻習學外
典。一得驅馳給使。二乃教發好心。既有自利利他。畜
之非損。必是杜多一鉢。理則不勞。若也片有供承。亦
成是要。遣給齒木。令其受食。足應時須。不傷悲道也
菩薩善戒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
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
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


優婆塞戒經云。寧受
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弊惡弟子。不能
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
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
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弟子事師法】
[012-0442a]


「第三分云。和尚者。從受得戒。和尚等者。多巳十歲。阿
闍棃者。有五種。一出家阿闍棃。所依得出家者是。二
受戒阿闍棃。受戒時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闍棃。教
授威儀者是。四受經阿闍棃。所從受經若說義。乃至
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闍棃。乃至依止一宿。阿闍棃等
者。多巳五歲。


第二分云。若僧欲為師作羯磨等。弟
子當如法料理。令僧不作。若作。令輕。若僧與師作訶
責等。弟子當如法料理。令師順從於僧。求除罪。疾解
羯磨。師犯僧殘。若病。若不樂住處。若有疑事。並如師
法中說。若惡見生。當勸令捨。當以二事將護。亦如師
法中說。


弟子不白師。不得入村。不得入他家。不得
從餘比丘。或將餘比丘為伴。不得與。不得受。不得佐
助眾事。不得受他佐助眾事。不得與他鬀髮。不得使
他鬀髮。不得入浴室。不得為人揩身。不得受他揩身。
不得至晝日住處房。不得至塜間。不得至界外。不得
行他方。


彼當清旦入師房。受經。問義。當除去小便
器。應白時到。若澡豆灰淨洗手。若有可食物。當為取。
若僧中有利養。當為取。當授澡豆楊枝。令師洗手漱
口。授可食物。僧中有利養。當白言。得如是如是物。是
和尚分。當問師。欲入村不。若言不入。當問何處取食。
若言某處取。當如敕往取。若言入村。當洗手巳。架上
徐取衣。勿使倒錯。取安陀會。舒張抖擻看。次取腰帶。
僧祇支。鬱多羅僧。舒張抖擻看。授與師。應疊僧伽棃
著頭上。或肩上。次取鉢盛囊中持去。應取師襯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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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舉。復取洗足物臥㲲被舉之。師出行時。當捉行道
革屣。出房時。當還顧閉戶。復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
牢。當重閉。若牢。當取戶扉孔中繩內之。持戶𨷲著屏
處。令師在前行。道逢相識人。當共善語。善心憶念。行
時當避人道。若欲入村時。應小下道。安鉢置一面。舒
張看僧伽棃授與師。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當持
行道革屣置中。應問師。我得尋從不。若言可爾。即當
尋從。若言不須。在某處住。應如言在某處住。若師入
村不時出。當作是意。入村乞食。此分與師。此分屬我。
出村巳。還取革屣。下道。持鉢置地。疊僧伽棃著頭上。
或肩上。到師所住食處。當掃淨。敷坐具。具淨水瓶。洗
浴器。盛食器。復安置洗浴座。洗足石。具拭脚巾。若遙
見師來。即起奉迎。取手中鉢置可放處。取僧伽棃舒
張看。勿令有脂膩沾污等。若有。應去之。宜浣者浣之。
師洗足竟。當棄水。持洗足石。拭足巾還置本處。復自
淨洗手。授淨水與師洗手。自所有食。當取與師。白言
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須者當取。若師食時。當侍立看。
供給所須。日時若欲過。當即同時食。師食巳。當手中
取鉢。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餘食。當與人。或非人。或
著淨地無草處。或著淨無蟲水中。取盛食器淨洗。還
置本處。取坐具。洗足牀。淨水瓶。澡洗瓶。還置本處。食
處淨掃。復次入師房時。當看。若有塵土。當出繩牀及
地敷等。當記本處。出在外曬之。淨掃房中糞土。棄時
當看。若有鍼線刀等。下至一丸二丸藥。取置現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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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識者當取。復當拂拭嚮上。杙上。衣架上。若房有
破壞處。蟲鼠孔穴。可泥者便泥之。可擣便擣。可平治
便平治。極令潔淨。若本敷座不齊整。當更齊整。若本
齊整。當如本齊整。所著衣。不著衣。應各各別一處。鉢
囊。鍼筒。置一處。革屣囊。與油器。著一處。中庭有塵土。
即掃除去。取水瓶淨洗巳。還盛淨水置本處。復當與
師具水瓶。洗浴瓶。飲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時。當問。
欲洗浴不。若言洗浴。當先至浴室中看。應灑。便灑。應
掃。便掃。應棄水。便棄。應內水。便內。應破薪。便破。應內
竈中。便內。應與師備諸洗浴具。先白上座。然後然火。
然火巳。白時到。若師病羸老極。當扶抱。當與師揩摩
身。當立師後。若欲為異人揩身。或受他揩身。當白師
使知。與師洗。自洗巳。若師病羸老極。當扶出浴室。乃
至輿還房中。還至浴室。遍看諸洗浴物。還置。本處。彼
當日三問訊師。朝中暮。當為師執二事勞苦。不得辭
誕。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服。師如法所教事。盡當奉
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辭誕。


被訶責巳。應向師
如是懺悔。偏露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作是語。大德。
我今懺悔。更不復作。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


師有五非法。弟子應懺
悔而去。應語言。我如法。師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
我犯戒。捨不教訶。若犯亦不知。犯而懺悔亦不知。


根本雜事云。若復有人。依托師主。於佛法中。鬀除鬚
髮而被法服。以淨信心出家修行。彼人於師。乃至盡
[012-0443a]
壽四事供養。未能報恩。


律攝云。若是父母。二師。此
之四人。縱是破戒。亦應供養。不應輕慢。


善見律云。
智慧之人。往到宿德所。避六法然後可坐。一極遠。二
極近。三上風。四高處。五當眼前。六在後。若弟子隨師
行。路值說法。貪聞法故。至明相出。不犯離師罪。何以
故。心無決定住故。」


【問。五種阿闍棃。四種定是上座。惟教讀者。或是下
座。侍奉之法。應當云何。答。惟除禮拜。一切皆如奉
事師法。
問。比丘餘食。應與人及非人。或著淨地。
施諸鳥獸。或著水中。施諸魚蟲。今何故云當著無
蟲水中。答。如僧祇云。蟲者。非謂魚鼈之類。乃小小
倒孑之屬。正恐飲食鹹膩或致傷生故也。】


【○上座法】


「毗婆沙云。有三種上座。一生年上座。戒臘。最高。二世
俗上座。大福大慧。雖年二十。皆應和合推為上座。三
法性上座。即阿羅漢。


梵語悉替那。此云上座。亦云
上士。無自利利他行者。名下士。單自利。為中士。具二
利。為上士。」


【問。初學比丘。設通經論。未諳律法。必須五夏依止。
縱使大福大慧。云何推為上座耶。答。推為上座。亦
秪令其宏經演論。營修福業。非謂便離依止也。】


「毗尼母經云。無臘至九臘。名下座。十臘至十九臘。名
中座。二十臘至四十九臘。名上座。過五十臘以上。名
耆舊長宿。


第四分云。佛告比丘。若上座既不學戒。
[012-0443b]
亦不讚歎戒。若有餘比丘樂學戒讚歎戒者。亦復不
能以時勸勉讚歎。此上座不應親近。不應習學其法。
若習學其法者。長夜受苦。


十誦律云。有五法。正法
滅亡沒。一無欲。二鈍根。三雖誦義句。不能正受。亦不
能令他解了。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有說法者
不能如法教。五鬬諍相言。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敬
阿練若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滅不亡不沒。更有五
法。正法滅亡沒。不隨法教。隨非法教。不隨忍法。隨不
忍法。不敬上座。無有威儀。上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說
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三藏。自命終巳。比丘放
逸習非法。失諸善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滅不亡不
沒。又有七法。令正法滅亡沒。無信。懈怠。無慚。無愧。喜
忘。無定。少智。


正法滅。像法時。有五非法在世。一者
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謂巳得聖法。二者白衣生天。或
有出家者墮惡道中。三者有人捨世間業出家。破戒。
四者有破戒者多助。有持戒者無助。五者無不被罵。
乃至阿羅漢亦被罵。佛告優波離。當來有五怖畏。今
未有。應知是事。方便求滅。何等五。有比丘。不修身。不
修戒。不修心。不修智。度他出家受戒。不能令修身戒
心智。是名第一怖畏。不修身戒心智。與他依止。畜沙
彌。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第二第三怖畏。不修身戒
心智。與淨人沙彌相近住。不知三相。掘地。斷草。用水
溉灌。是第四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共誦修多羅毗尼
阿毗曇。以前後著中。以中著前後。現見不知白法犯
[012-0443c]
非犯。是第五怖畏。更有五怖畏。今未有。當來有。應知
是事。求方便滅。何等五。當來比丘。不修身戒心智。無
欲。根鈍。雖誦句義。不能正受。是初怖畏。不修身戒心
智。與尼相近。或犯大事。捨戒還俗。是第二怖畏。不修
身戒心智。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
因緣諸深要法。不能信樂受持。雖受。不能通利。如是
說時。無憐愍心。無愛樂心。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
俗法。隨世所欲。有信樂心。說俗事時。有愛樂心。是故
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空。無相。無願。十二因緣。諸深
法滅。是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為衣食故。捨阿蘭
若處。捨林樹下。入聚落中。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求覓
時優亂。是第四第五怖畏法門怖畏。責在耆年。故并錄之。以作警䇿。」


【○同學法】


「第四分云。比丘有五法。不應與作親厚。若喜鬬諍。若
多作業。若與眾中勝比丘共諍。若喜遊行不止。若不
為人說法言。示人善惡。復有五法。不應將作伴行。喜
太在前行。喜太在後行。喜抄斷人語次。不別善惡語。
善語不讚。稱美惡語。如法得利。不以時為彼受。



本雜事云。阿難白佛。善知識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難。
善知識者。是全梵行。


僧祇律云。比丘有十事。為人
所不愛。何等十。不相習近。輕數習近。為利習近。愛者
不愛。不愛者愛。諦言不愛。好豫他事。實無威德而欲
凌物。好屏私語。多所求欲。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
落中比丘言。汝必味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讚言汝
[012-0444a]
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陰我等。聚落中比
丘。不應輕訶阿練若言。汝在阿練若住。希望名利。麞
鹿禽獸。亦在阿練若住。汝從朝竟日。正數歲耳。數月
耳。應讚言。汝遠聚落。閒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
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


不應議論互諍勝負。」


【○禮敬法】


「律攝云。有四種應禮。一是如來。一切人天並應致敬
故。二出家者不禮俗人。是彼所敬故。三應禮敬先受
近圓者。惟除尼眾。彼敬亦爾。四未近圓者應禮近圓。
有十種不應禮。行別住等四人。授學人。三種被捨置
人。諸在家人。及未近圓。禮敬之儀。有其二別。一謂五
輪著地。二謂執捉腨足。口云畔睇乃西域致敬之辭。未見翻譯。恐即是
槃那寐。或云槃談。譌云和南。皆翻我禮。若知他身有穢觸。而為禮敬。或

自身有穢觸。而禮他者。俱得惡作。有二種穢觸。一食
竟未澡漱。二便利未洗淨。闇中禮拜。不應至地。口云
畔睇。即是致敬。


第四分云。比丘有十種威儀時。不
應禮。大行時。小行時。若躶身。若鬀髮若說法。若嚼楊
枝。若洗口。若飲。若食。若噉果。


根本雜事云。不應著
一衣禮他。亦不得一衣受禮。」


【○孝父母法】


「五分律云。畢陵伽婆蹉。父母貧窮。欲以衣供養而不
敢。以是白佛。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
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
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盡壽供養父母。
[012-0444b]
若不供養。得重罪。


根本尼陀那云。父母於子。能為
難事。荷負眾苦。假令出家。於父母處。應須供給。但除
衣鉢。餘物可供。若無餘物。可從施主隨時乞求。若乞
求難得。應以僧常所得利物共相供給。若無利物。應
以僧常所食之分。減取其半而為供濟。若常乞食者。
以巳所須滿腹食內。應取其半濟於父母。」


【○安居法】


「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聽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
我於此處夏安居。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
聚落。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
治故。如是三說。後安居法亦如是。若無所依人。心念
安居。但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安居竟。客比丘來。
不應移。亦不應去。


若欲安居。先自往看房舍臥具。
然後方受。


應白二羯磨。差分房臥具人。彼應數比
丘。數房。數臥具。乃至有福饒無福饒等巳至上座前。
如是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先
與上座。以次展轉乃至下座。


應受房。隨力當治
不應分僧都集處。


欲在如是處安居。應先作相。巳
去。應滅名。


不得移此房牀褥臥具置餘房中。或問
舊住人等。然後移之。去時應還本處。若房舍缺壞。應
移至餘房。巳治。應還。若於餘寺亦爾。若有不定臥具
乃至杖扇等。房中無者付之。若有餘。從上座付。



前安居。有後安居。皆住三月。後安居者。亦聽受自恣。
聽受所得物。聽受臥具。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應住
[012-0444c]
待日足。


不應露地安居。聽在樹下安居。小屋內安
居。山窟中安居。樹空中安居。


安居中若有種種因
緣。聽受七日法去。及七日須還。更有七日不得還者。
聽白二羯磨。受過七日法。若半月。若一月還。


若有
命難梵行難。應去。若有破僧事。應去。若為止破僧事。
應去。若為和合彼僧。應去。


受七日出界。有留難不
還者。不失歲。


在前安居處。聞彼處大得利養。即便
往彼。不得前歲。違本要。得罪。或無事便去。或受七日
法過七日。違本要。得罪。及七日還。無罪。末後受七日
出界外。若來。若不來。無罪。後安居亦如是。


受他安
居請。有命難梵行難。應往白檀越求移去。聽者善。若
不聽。便應去。


第四分云。若此處安居。聞異處僧大
得安居衣物。而往彼住。即失此處。於彼少住巳。復還
此處。復失彼處。


僧祇律云。若行道未到住處。安居
日至。即於路側。若依樹。若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
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言。長老憶
念。我某甲比丘。於此僧伽藍雨安居後三月。如是三
夏月亦名雨時。故稱雨安居也。若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
一越毗尼罪。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後安居。二越
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


若春冬時付房舍。
有上座來。隨次第住。安居時付房舍。上座來。不應次
第住。若安居時驅他起者。越毗尼罪。


不聽不共語。
欲方便少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
訊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


五分律云。聽
[012-0445a]
在結加趺坐。及衣鉢雨漏所不及處安居。無事。應前
安居。有事。聽後安居。欲安居時。應先籌量此處有難
無難。有一比丘安居。麤食不足。佛聽以此因緣破安
居無罪。梵行難命難等亦爾。


十誦律云。後安居上
座。不應從前安居上座取房舍臥具。若前上座有二
分臥具。應與後一分。


七日法。從五眾受。不得心念
受。除阿蘭若獨住人。


若船簿上水下水者。不得安
居。繫住不移去者。得安居。


若欲安居。先應籌量住
處安隱。有好同伴。坐禪說法。隨病藥食等。然後安居。
若無佛所聽因緣。不聽出界宿乃至一夜。


受啞法。
偷蘭遮。不共語。是外道法故。


根本羯磨云。有緣事。
守持一日。乃至七日法。可白一人。過七日乃至四十
日。當僧中乞。過四十日。失夏。若有難緣。不名失夏。」


【問。後安居三月未足。尚不許數歲。受七日留難不
還。乃名不失歲。今有不受安居。或輙破安居者。可
數歲不。若不數歲。則戒次先後得無亂不。又僧祇
云。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他部不結。此
復何從。答。結夏安居。比丘要務。若違律制。失利良
多。必有他緣。聽結後夏。苟無事故。須受前三。僧祇
結罪。為懲藐法之愆。實與他部不甚相遠。然所謂
失歲者。但是不得衣施。不得作迦絺那衣人。及未
滿十歲不得作和尚等。非謂先受戒次。今更退令
小也。寄歸傳中。巳首明斯義矣。】


【○自恣法】
[012-0445b]


「有眾比丘。於異住處夏安居。共作制。不得共語禮拜
問訊。先後乞食者。各隨所應作。若共持器。以手招伴。
如是得安樂住。安居竟。怨佛所。佛慰勞之。以此具白。
佛言。汝曹癡人。自以無患。其實是患。汝曹癡人共住。
如似怨家。猶如白羊。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
教。共相受語。展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受行瘂
法。時六羣便舉他清淨比丘罪。佛言。若欲舉有事比
丘。應先求聽。時六羣嫌清淨比丘曾從求聽故。復從
清淨比丘求聽。佛言。具五法得求聽。知時。不以非時。
如實。不以虗妄。利益。不以無利益。柔輭。不以麤獷。慈
心。不以瞋恚。彼六羣內無五法。餘具五法者從求聽。
六羣不聽。佛言。自今安居竟。應自恣。聽遮自恣。不應
求聽。何以故。自恣即是聽。


不應一時自恣。聽一一
自恣。不應隨意自恣。應次第從上座自恣。聽差授自
恣人。具五法。不愛恚怖癡。知自恣未自恣者。應差。白
二羯磨。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某甲比丘
作授自恣人。白如是。羯磨準作。


不應在座上自恣
上座離座互跪。一切僧亦應離座互跪。自恣竟者復
坐。


應了了自恣。徐徐自恣。三說自恣。偏袒胡跪合
掌。作是語。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
若見聞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法懺悔。如是三說。


受差者應先白巳。然後授自恣。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和合自
恣。白如是。


不應非法別眾。非法和合。法別眾自恣。
[012-0445c]
應法和合自恣。


聽在說戒處自恣。若在道路行。得
和合自恣者善。若不得和合。隨親厚同意。移異處。結
小界自恣。應解而去。


若一比丘住者。於自恣日。往
說戒處。掃灑乃至具舍羅。待客比丘來。若有五人。或
過五人。差授自恣人。若四人以下。互為自恣。言今日
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清淨。如是三說。若無
人來者。應心念口言。亦如是三說。


有事。應囑授。受
囑者有事。應轉囑授。事竟。應自往。


若有八難及餘
事緣。應略自恣。若二說。若一說。若共三說。若共二說。
若共一說。若即去。隨難事遠近。


若今日自恣。必有
諍事。或能破僧者。不應即日自恣。應小停。


若遮自
恣人三業有不清淨等。如布薩中說。病亦如布薩中
說。


若有眾比丘得增上果證。恐今自恣。便不得如
是樂。應作白增益自恣至四月滿自恣。


或有異住
處比丘不和合。欲來此自恣。並如布薩中說。按十誦
律云。至八月。客仍不去。應不自恣而去。不應鬬諍相
言故。


不應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
恣。不應自恣竟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


十誦律云。
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


僧祇律
云。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
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
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聚落
中安居。聞城中自恣日。種種供養。竟夜說法。眾欲往
者。應十四日自恣巳。得去。


應拜差也自恣人。若一。若
[012-0446a]
二。不得過。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
人應次座前立。上座說巳。次座復說。如是展轉次第
下。到自座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
五分律云。聽上座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歲同歲。
一時自恣。


毗尼母經云。眾中若有不清淨。止不應
自恣。當作止自恣羯磨。應檢校不清淨者。若重。驅出。
輕者。令其懺悔。然後自恣。若此不清淨者。自恃聰明
多智。亦恃徒眾國王大臣力。不可驅出者。當至後自
恣。後自恣時到。猶不出者。眾僧可出界外自恣。得清
淨耳。


南海寄歸云。梵語鉢刺婆刺拏。譯為隨意。即
是隨他於三事中。任意舉發。說罪除愆之義。舊云自
恣。是義翻也。必須於十四夜。請一經師昇座誦經。於
時緇素雲集。然燈續明。香華供養。明朝總出。旋遶村
城。各並虔心禮諸制底。棚車輿像。鼓樂張天。旛葢縈
羅。飄揚蔽日。禺中始還入寺。日午方為大齋。過午咸
集。作隨意事。先乃苾芻。後方尼眾。次下三眾。若其眾
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被他舉罪。則準法
說除。當此時也。或俗人行施。或眾僧自為。所有施物。
將至眾前。其五德不愛恚怖癡。知可分不可分者應問上座云。此物。
得與眾僧為隨意物不。上座等答言。得。所有衣服刀
子鍼錐之流。受已均分。隨意既訖。任各東西。言說罪
者。意欲陳罪。說已先愆。改往修來。至誠懇責。半月半
月。為褒灑陀。朝朝暮暮。憶所犯罪。初篇若犯。事不可
治。第二有違。人須二十。若作輕過。對不同者而除悔
[012-0446b]
之。說己之非。冀令清淨。自須各依局分。則罪滅可期。
若總相談愆。非律所許。」


【問。僧祇差自恣人。不過一二。寄歸許差多人。四分
僧祇。皆次第一一自恣。五分除上座八人。餘同歲
者得並自恣。此復何從。答。受自恣人若多。則未免
喧雜。應準僧祇。必令一一自恣。則眾大難周。應從
五分也。】


【○迦絺那衣法】


「眾比丘安居自恣竟。往見世尊。路值天雨。衣服皆濕。
僧伽棃重。疲極。佛告比丘。安居竟。有四事應作。自恣。
解界。結界若欲重結或大或小。故須先解後結。若不重結。則亦不須解也。受功德衣。
受功德衣已。得五事。一畜長衣。二離衣宿。三別眾食。
四展轉食。五食前後不囑比丘入聚落。云何成受功
德衣。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糞掃衣。若是新衣。若是故
衣。新物貼作淨。若巳浣。浣已納作淨。非邪命得。非諂
曲得。不以相得。不以激發得。不經宿。不捨墮作淨。即
日來。應法。四周安緣。五條作十隔。若過是數。亦應受。
應自浣染舒張輾治。裁作十隔縫治。在眾僧前受。如
是白。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
聽。眾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次應問。誰能持功德
衣。若言能者。白二羯磨差之。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差某甲比丘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羯磨準
作。次作白二羯磨付持。大德僧聽。此住處。得可分衣
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某甲
[012-0446c]
比丘。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處
持。白如是。羯磨準作。持衣比丘應起捉衣。隨諸比丘
手得及衣。言相了處。作是言。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
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巳受作功德
衣竟。如是三說。彼諸比丘應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
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持衣人應答言爾。如是次
第乃至下座。


若得未成衣。應僧中羯磨。差比丘作。
若作得巳成者。應如法受。


冬四月竟。僧應出功德
衣。應如是出。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來者說欲。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言。出功德衣。大德僧聽。今日
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
衣。白如是。若不出。過功德衣分齊。突吉羅。


僧祇律
云。若一人獨作者。取時。應言。此迦絺那衣截。今受。如
是三說。截時。應作是言。此迦絺那衣。我當受。縫時。浣
時。染時。點時。刀淨時。亦如上說。作成巳。應心念口言。
我某甲比丘受此迦絺那衣。如是三說。


有十事捨
迦絺那衣。一衣竟捨。受時作是念。我作衣竟當捨。二
受時捨。本作是念。受衣當捨。三時竟捨。本作是念。爾
許時我當捨。四聞捨。本作是念。聞二師捨時我當捨。
五送捨。本作是念。我是衣與他巳當捨。六壞捨。受迦
絺那衣巳。中間自言我今捨。七失捨。本作是念。中間
壞敗失不現我當捨。八出去捨。本作是念。我此中住
出去時當捨。九時過捨。臘月十五日不捨。至十六日。
即名為捨。得越毗尼罪。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一
[012-0447a]
人僧中唱捨。


五分律云。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
者大。若是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若欲故
捨五事。皆不成受。受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
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捨。乃至若八月十五日受。
至十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
二月十五日捨。


十誦律云。五比丘不得作迦絺那
衣人。一無歲。二破安居。三後安居。四擯。五別住。」


【問。佛聽自恣後受功德衣。至十二月十五日當捨。
今乃造功德衣。平時著用。無有節限。且有云一納
當三衣者。是耶。非耶。答。本因僧自恣後。持衣見佛。
雨濕疲極。乃聽作功德衣。兼得五事利益。極其勢
分。止許冬盡為期。稍踰分限。即便招過。況復僧中
唱受。高供箱中。原非披著之物。五條十隔。似安陀
會。那當一納之名。流俗譌傳。深為罪濫。
問。五分
許後安居者。八月十六日受。十誦不許後安居比
丘作迦絺那衣。此復何從。答。準僧祇律。乃至一人
受前安居。舉眾皆同此人受前自恣。然後坐滿三
月。當知後安居人。雖同受前自恣。猶未滿歲。所以
不得作持衣人也。若舉眾皆後安居。則八月十五
夏滿自恣。十六乃作迦絺那衣。何過之有。】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二


音義


[012-0447b]


辭誕
誕。壇上聲。又去聲。放也。欺也。又大也。又闊
也。義不相應。恐是憚字音悞。


五條十隔
每條二隔。故五條共成十隔。今作每
條十隔者非。若爾。則五條五十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