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7 大般涅槃經疏-隋-灌頂 (master)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


隋章安頂法師撰
唐天台沙門湛然再治


迦葉品之三



起卷是第四辨行法又五。一修行。二通別。三
名體。四人數。五結住。初文又四。一不淨觀。二
念處觀。三因緣觀。四煗法觀。然得住人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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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便。何用四耶。不淨因緣是念煗前方便。
開則列四合只是念煗。初又二。先明緣起中。
云智不具足有五事者。即前信戒施聞慧。次
正明四法。而以不淨當名。若依雜心三度門。
此中賸有著我多者說十八界依。地持五度
門。則足因緣。次如法行已下是念處觀。觀有
總別。總深別淺云云。得是觀下第三因緣觀。如
是觀已下第四煗法觀。通論前二方便亦皆得
住。別論正據煗法。空解成時決定不退名為
住人。次迦葉白下。明通別料簡煗法。先問次
答。初問又二。初問人通舉煗觸為問。次引佛
說為證。佛答為二。初非其問。汝之所據非我
所說。次如是煗法下。正答又二。初明地別。次
明人別。初地別者色有欲無。次人別者我弟
子有外道則無。文云煗法以色有欲無。仍作
三義釋之。一多用色定發煗法觀。從多為言。
二據中間三界皆能發於煗法。而色界居中
言色界有。三據勝處為語。色發煗為易欲界
為難。色界雖有下。第二明人別。簡除外道唯
佛弟子。外六行觀者。攀上勝妙出厭下苦麁
重。佛弟子十六行者。即十六諦。亦是苦法忍
苦法智。苦比忍苦比智等。此中既未斷惑。只
是十六諦觀。私謂。緣此諦觀而修欣厭。是佛
弟子亦修欣厭。若外道修唯約地也。迦葉白
佛下。第三定名體。先問次答。問中二。先問名
次問體。如文。佛答中先答後問。後答前問。初
答體為二。初正答。次料簡中。先問次答。初引
佛明馬師無信。即是無煗。次佛答。我亦不取
信心為煗。信是煗因。煗者從觀四諦智生。言
[030-0208a]
十六者。即四諦下之十六也。如汝所問。何因
緣下。次答名又二。前正答。次重論。初又二。
初牒煗略答。明從譬得名。次譬如下。第二廣
答又二。先譬次合如文。次重問答。初問中二。
先領旨。次若是有為下正問。所言報得色五
陰者。若依數師實用煗法得色界報。但不為
受身為無漏業即是滅報。論師解。煗焦生死
不復受報。但是色定得報故從之受名。佛答
中二。先然其問。如是煗法下正答有三。法譬
合。意同數解以想心為愛。愛故受生。厭故觀
行。為無漏相。得煗法人下。第四明人數。言七
十三者三解。一莊嚴云。欲界十善相應心名
電光定。時得時失故名電光。此人名具煩惱
性。而不開品數。若論方法。定有九品。惑亦九
品。以九定斷九惑。足電光人合成十人。色界
四禪無色三空。一一地中皆有九品惑九品
定。七九六十三。足前十人合七十三。二開善
云。無別電光異方法。亦無方法異電光。只電
光定以對九惑而成九定。初一品定只是實
法。未賴於假。猶與惑抗行未能伏惑。第二品
定與初品定。作相續假共為力用。方乃能伏
初一品惑。第三品定伏第二品惑。乃至第九
品定即伏第八品惑。餘有欲界一品惑在牽
於初禪。一品定起而共伏之。并四禪三空一
一皆有九惑九定。乃至不用處第九品定伏第
八品惑。猶餘第九品惑在。更將非想定來伏
不用處第九品惑。八九七十二。復取非想定
足之合為七十三。引欝頭藍弗得非想定即
其義也。此中云欲界初禪乃至無所有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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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得非想定斷不用處惑。皆是良證。三數人
解者亦二不同。事障未來性障根本。一云。分
為九品解。一品解對一品惑。復有十善相應
心。即具煩惱性足前成十。具煩惱人與初品
定共斷一品惑。後去一品解對斷一品惑。四
禪三空一一九定九惑。亦成七十三人。第二
解云。性障根本者。未來禪九品定斷欲界九
品惑。取欲界具煩惱性一人。足九品合成十
人。如是八人皆有未來。二禪未來定斷初禪
九品惑。三禪未來九品定斷第二禪九品惑。
乃至非想未來定斷不用處九品惑。亦得七十
三人。問前云煗是色界法。何得通三界作七
十三人。答初學之人須依四禪。據後利時則
通三界。又昔在凡夫外道。曾得七十三定。今
入佛法中作煗法觀。如是等人下。第五結得
住人。不復斷善根不犯四重。是人二種下。合
第四觀方之人又二。前列觀方人體。次更問
答論初果義。初又二。此先牒前。次正合。初文
者。牒前第二暫出還沒人。若遇惡友即恒為
此人。若遇善友則進為住人。復成觀方。是故
先。還論於前人。次觀四方者下。第二出觀方
人體。或謂從苦忍去至於初果方是此中人。
文意不然。凡有五人。一頂法。二忍法。三世第
一法。四苦忍至十五心。五初果至第十六心。
以此五人皆觀四諦並名觀方。然前煗法亦
觀四方。且從得住立名。沒觀方義頂法已上
方受其名明。此五位即為五章。文悉可見。但
前二文皆云性是五陰。實論頂法唯是行陰。
而言五者。以其未免陰之所蓋。是故通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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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為言。而能觀四諦世第一法。言五根者。以
最深勝近生真解顯是根義。別本亦云陰。次
得苦忍即是真解。緣一諦者得於平等真空
一諦。師子吼中則以四方用譬四果。今譬四
諦者各有所據。而婆沙云。東方是苦乃至北
方為道。次迦葉白佛下。第二論義即初果義。
三番問答。初番中先問有四。一問斷惑。二問
觀方。三問名義。四問譬喻。見思共有九十八
使。見諦有八十八。思惟有十。八十八先盡。但
有十使故言輕也。有經言須陀洹夢八十八
頭蛇死。即表此意。如四十里水者。如池喻經
云云。佛答四問為四。先答斷惑之問為二。初正
答。次明所為。初又二。先倡兩章門。次釋。初
又二。一重章門。二攝一切煩惱章門。譬如下。
次釋兩章門。先釋攝章有譬有合。此三煩惱
能攝一切。如王行多從世人但言王來王去。
三是惑本遍攝諸惑。何因緣下。次釋初重章
門。凡有五句。一常所起故。二微難識故。三難
斷除故。四為惑困故。五是三對治諸怨敵故。
初言常所起者。恒存有我即是我見。皆信邪
神即戒取。猶豫未了即疑心。次難識者。我見
似正見。戒取似正戒。疑心似正解。三四可見。
五是三對治。怨者我見乖見慧。戒取乖正戒。
疑心乖正定。有諸眾生下。第二明所為即是
為引物故略言此三。若言斷無量煩惱者。眾
生或當生於退意故不說多。次答觀方又二。
先牒問。次善男子下正答。答中言五根者。即
信首五根。言訶內外煩惱者。以三毒為內。疑
及諸見為外。次答第三名義又二。初正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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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顯。初正答中二。先牒問。次正答。中正答二。
先釋修無漏名。次二種下釋逆流名。流有二
種。一生死流。須陀洹人即逆此流。眾生順之。
二者道流。須陀洹人順入此流。小般若云。名
為入流而無所入。次論義重顯。初問通義。若
逆流者後三果人亦皆逆流。盡名須陀洹不。
佛答又二。初正答次明根別。初正答中二。先
明下名通上。次明上名通下。下名通上又二。
初明修無漏名通。次明逆流名通。所以下名
通上者。以初得故名須陀洹。後得者名斯陀
云云。須陀洹者亦名菩薩下。是第二上名通
下又為二。初明菩薩名通下。次明佛名通下。
佛只是覺能見理故。今須陀洹覺知諸法斷
惑見理。豈不名佛。是須陀洹下。第二明根別
又二。先倡兩根。次別釋。別中釋二。先釋鈍根。
極鈍七反生死乍減無出。鈍中又有六五四
三二也。次釋利根。即生至第四果。次答第四
譬喻又二。先牒問。次釋於中二。標釋。釋中堅
持者。如魔說五諦長者不信。是為堅持。迦葉
白佛下。第二番先問次答。先問中有兩定兩
結難。初兩定如文。若先得道下結兩難先結
初難。若初得道則名須陀洹者。得苦忍真解
亦應名須陀洹。不應名向云云。次結次難。舉外
道昔斷煩惱得上定伏下結。後迴心時齊所
伏而斷即成那含。既是初果應名須陀洹。佛
答有二。此答初難。本以初果名須陀洹。苦忍
之時未得初果。由是向故是故非也。如汝所
問下。答後問又二。初牒問。後正答可見。迦葉
言得阿那含下。第三番先問次答。問云那含
[030-0209b]
亦具八智十六行。佛答又二。初明行異。次明
境異。此先明行異。所言十六行即觀十六諦。
言有漏者即似解。有共不共者三解。一毘曇
師云。前十五心共觀。十六不共。一時併觀苦。
觀苦時只得觀苦。不通餘諦。乃至道。亦爾故
言共。若得十六心一時獨觀十六諦者。故言
不共。第二愛師言。有漏十六與凡夫共。無漏
十六不與凡共。此解不然經本云。有漏有共
有不共。何以無漏釋之。第三河西云。以七方
便中前三方便亦觀十六。是則名共。後四方
便則是不共。若初果次第行則備作七方便
觀。捨共得不共。若超越人但作後四方便仍
證三果。故言不爾。無漏十六行亦有二種一
向二得者。論家解云。初果前未有果故言捨
向得果。那含前已有二果。超越者。雖不取證
皆從中過故云不爾。若依數義。超越之人懸
得那含。亦不從前二果而過。則從方便道入
十六心。十五心是那含向。十六心證那含果。
亦是捨向得果。解此不便。彼亦釋云。若初
果定爾那含不定。若超越者亦爾。次第者不
爾。既其不定故言不爾。八智亦二者。即四諦
各有比現故為八。非十智之八。若依數師。則
向中但有七智。果唯一智。此亦不便。須陀洹
人緣於四諦下。第二明境別。所言初果緣四
諦那含緣一諦者。初果入道之初。方便之時
具游十六行觀。故備緣四諦。那含在思惟道。
擇法覺支隨得一諦。為緣故言一諦。遍觀己
行者合第五譬。即是斯陀含果。若攝諸賢聖
者即攝得那含向。復攝得斯陀含向并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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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攝此三事何故攝阿那含向。那含本取觀
已即住。汝在向時猶行非住。所以攝得。已上
向屬下果攝故。若得那含便名行已復住。例
如羅漢內屬那含果攝。若依此例。斯陀含向
應屬初果攝。而不然者。以初果但明正位不
說進行。又見思道異故不相攝。今斯陀含果
位則有一果兩向。文云為斷四惑三毒及慢
者。乃應具言十使。以思惟道中五見及疑皆
攝入慢。所以不述。文有二。先正合。次舉譬
帖。行已復住下。合第六譬阿那含人又四。第
一章門。第二解釋。第三簡中滅。第四釋復住。
此初章門中又四。一列二人。二列五人。三列
六人。四列七人。此初先列二人。即經生不經
生。經生者即上行人。問依莊嚴即有十一那
含。於九人中即更明信解與見得人。足成十
一。開善師但云有九。又彈莊嚴云。此簡利鈍
非是二人。今只問此文於九。何故但出其七。
不言身證及轉世人。答有三義。一者不言轉
世與身證者。以轉世人竟不出觀故不說。身
證人乃入滅盡定。大乘不說此定故無二人。
二者只是廣略不同。三者身證與轉世目足
論所明。我大乘所無。行般涅槃復有二種下。
第二釋章門。上雖有四今但釋兩。先釋二人。
次釋五人。六七兩章門並略不釋。此初釋二
人。於二人中第一現滅人。雖在章門前章已
釋。又現在身得那含已。亦更進修即得羅漢
竟不滅此身。於現身上即得兩果。極是利根。
易解故不釋。但釋上行之人。又二。初明生數。
次辨行別。此即初文。言行般即上流。貪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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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色人也。或受二身者初禪死生二禪。四身
者遍四禪受生。二身為利四身為鈍。利鈍亦
不正關生數。今約多少明之。利根那含初禪
死生二禪。即得羅漢果。鈍人本從初禪生二
禪不得羅漢。復更生三禪不得。已復生四禪。
爾時始名得羅漢果。今約四禪故作此說。復
有二種下。第二明行別。并言二種即是四句
約進定兩行有無。從欲色界眾生有二業下。
釋第二五人章門即為五。此先釋中陰滅人。
何者是耶。即已離欲未及色界。於中即得阿
羅漢果。又三。初明用業。二釋中陰名。三明入
滅。此初明用業中言二業者。業即散業。受生
即上界定業。又捨欲界身下。第二釋中陰名。
在兩生中間。故私謂。是於色界中陰而入涅
槃。既不受正生故言利根。是中涅槃下。第三
明入滅之心。言四種心者二解。一云前兩是
那含果空有二心。後兩即羅漢果空有二心。
一非學非無學者。即那含緣世諦心。二者學
即那含緣真諦心。三無學即羅漢緣真諦心。
四非學非無學即羅漢緣世諦心。以那含得
滅即是羅漢果。就兩故明之。二解云。此四句
同就那含果上明之。一非學非無學即被導
心。二學即緣真心。三無學即修舊心。四非學
無學即失念心。有師云。此解不可。其見文云
阿那含四心。應言那含自有此四心。前解當
理。初二心是那含。後兩心是羅漢。問既其二
果共四心者。何得云那含四心。解云。今云那
含四心者。此是帶本為語。此中是釋中滅人。
只滅已是羅漢。又言。一是二非還應兩解。若
[030-0210b]
前解者。則言羅漢兩心是涅槃。那含兩心非
涅槃。羅漢得無餘極果所以是涅槃。那含未
得無餘。非極果故非涅槃。若後解則世諦兩
心是。真諦兩心非。更須釋之。次釋第二受身
涅槃又二。初正釋。次論義。此初正釋。即生滅
之人生初禪滅。次論義。先問次答。可見。次釋
第三行滅。常修行者即是鈍根。言三昧者。慧
心靜故作三昧名。次釋第四不行滅。不待自
勤然後得滅故是利也。次釋第五上流人又
二。初單就色界。次遍就上二界。此即初文。所
言得第四禪已退生初禪者。解云。實無聖人
得上界定。生上界已退生下者。有此言者。以
曾懸修得上定已而退故生下。非身在上界
而退。又言以道流故上生者即是方便非實
煩惱受生。是四禪下中。第二遍上二界。從此
分流生於兩界。樂論義者即生尼吒。樂三昧
者生不用處。問自有人。從於初禪即生尼吒
即得入滅。復有人。生不用處方得入滅。有
人。未至阿尼吒即滅。未至不用處即滅。此屬
何人。答云。此屬見得信解兩人。不名上流。凡
四義相對。初據樂定樂慧。二明修五差不修
五差。三明樂寂靜樂論義。四修熏禪不修熏
禪。此之四義還成兩意。第三成第一樂智慧
樂三昧。第四還成。前有五差無差之異。前三
如文。於第四中所言熏者二解。一數師云兩
無漏心挾熏一有漏心。二者論師云。以慈悲
心而熏此定。所以不釋後兩章門者。前六人
本加現滅人。上章門已解現滅人竟。故今不
釋。前七人本加上行人。至無色處滅。上已兼
[030-0210c]
釋第五人竟。故不須解。迦葉白下。第三論義
料簡中滅。先問次答。問中有二。初問中滅既
是利根。何不現滅即得羅漢。二問何故欲界
有中色界則無。佛答為二。此答初問。以三義
故故不現滅。一羸劣。二乏眾緣。三喜作世俗
忽務等事。餘皆可見。初。如文。二乏眾緣事出
婆沙。彼云。天須菩提非今解空須菩提。如汝
所問下。答第二問又二。初明緣別。次明根別。
初緣別中又二。初明欲界多在緣。二明性勇
健故色界中為無外諸苦所以不得。欲界既有
外諸煩惱。以厭此故即修道品。名修為勇若
依數解。上界全無初入道者。論師亦有同前
云無。或云上界亦有初入。故普曜經云。八萬
諸天得法眼淨。是則上界亦證初果。而有此
文者。以信法行人初在方便。可得出觀上生。
故言得果。非元發始從凡至聖。次明根性勇
健。次有三種下。明根不同如文。喻以䱜魚下。
第四釋行已復住。到彼岸者合第七人。又有
四人。一羅漢。二支佛。三菩薩。四佛。前三皆分
到。佛究竟到。如恒河中下。第三結譬又三。初
正結譬。次明得失。三辨同異還成前意。初正
結中又三。一通結七人。二更問答論義。三偏
結到彼岸人。初文又兩。初結七人。即見佛性
人。次結七法。法即佛性。此初明七人悉皆不
離佛性之水。有譬有合。是七眾生下。第二明
七法即佛性。一善。二不善。三方便。四解脫。
五次第。六因。七果。前後可見。中間三者即婆
沙三道。方便是似解。解脫是解脫道。次第是
無閡道。故論文念處品云。如次無閡必生解
[030-0211a]
脫。然此七法為佛性者。即有二意。一次第合
上七人。二總合。次第合者。若善法即合第二
人凡夫眾生有少善根。不善者即合第一常
沒人。極重闡提無善可論。故言不善。方便道
者。即是第三得住人。具四念處煗法二方便
也。若解脫道即合第四觀方之人。從頂法去
至十六心是真解脫人。故名解脫道。次第道
者即合第五觀已行。從見諦道次入思惟得
斯陀含。故云次第因者即是行已復住。未得
羅漢始是那含故云因也。果者即是第七到
彼岸人。羅漢中乘菩薩佛四人。二總合七人
者。於前善惡兩人故是河中常沒及出已沒。
若因者即從得住至阿那含並皆是因。果者
即羅漢等四人盡皆是果前方便道者盡是因
位。迦葉菩薩言下。第二論義為二番問答。初
問有二。前問涅槃無因那得名果。次問云何
涅槃復名沙門果。佛答為二。先答初問。次答
後問。此先答初問又二。先明七果。涅槃是遠
離果。次明二因。涅槃有了因。汎論亦得義說
不生名為生因。其實是了。文云三解脫門能
為煩惱作不生生因者。令煩惱不生而善法
得生。即是義說三解脫了因而為生因。而復
能為涅槃作了因。此即正義。如汝所問下。答
其後問具於三義。一斷乏。二樂靜。三上人。
迦葉言下。第二番問答。初問者更論前意。佛
答云翻那即道。沙門名乏。斷餘乏。餘道名八
正道。即兩非意。阿羅漢人下。第三偏結到彼
岸四人又二。前結羅漢支佛。次結菩薩佛。初
文者。問支佛是果屬到彼岸。其向屬何所攝
[030-0211b]
答前既云那含向。屬第五觀已即行。本取住
為第六。向中猶行那不屬第五行人。亦是本
果為第七人。向猶是因。所以屬第六行已復
住。問本用得果為第七人。菩薩未得果。云何
是第七人。答經中解云。何故為菩薩以行六
波羅蜜。波羅蜜者翻度彼岸。又十地是十波
羅蜜。云何非度彼岸人。今謂此答未遣難。別
有意也云云。是七眾生不修身下。第二明得失
又三。初更結中道不定。次正明得失。三總結
大宗。初文又四。此第一明沒人。言七人皆不
能修身戒心慧者。四種果人正是能修。云何
不能。解云。初皆不修。後時佛菩薩修故得到
彼岸。闡提不能修。即不到彼岸。佛性亦有亦
無。得此亦有亦無。即是兩破云云。今謂不應作
此解。七人初皆未修。未修之時非是第七人。
修已方名第七人。經文現云七人皆不能修。
云何言初初非第七人。今明此是以別破通。
故七人皆不能修身戒心慧。此中以通涅槃為
河。明文在此不須致惑。是七人中下。第二明
出人。若有說言下。第三明偏執不可。是七種
人下。第四正明中道不定。或一人具七則始
終為語。初雖作惡後漸修行。成第二三及以
第七。或七人各一則當分為言。若人心口下。
第二正明得失又二。初單明失。次雙明得失。
初又二。先就三法明失。次結於失。初為三。
初就闡提。次就聖道。三就佛性。定皆不可。是
故我於契經下。第二結失義又四。初倡二人
能謗。若信心下。第二倡信慧互無。不信之人
下。第三結皆是謗。是故我說下。第四結互無。
[030-0211c]
若有說言下。第二雙明得失又二。先就闡提
成佛不成佛。次就眾生有佛性無佛性。各有
三句。初三者前兩是謗。後一不謗。何故爾各
據一邊取有取無。故兩句成謗。若以從容中
道之解。故一句不謗。有人云。闡提不捨惡心
即得成佛。是謗義。復言闡提只即此身不得
成佛。於異身中乃得成佛。復是謗義。有人云。
闡提改惡修善。善心相續不斷。即非謗義。佛
性義亦爾。有人云。眾生有佛性。身中已有相
好常樂具足。斷惑即得者。亦是謗義。若言眾
生全無佛性亦名為謗。今時有說。當果佛性
則墮此中。後之三句。初二是謗後一不謗如
文。夫佛性者不名下。第三總結大宗又四。一
明佛性之理。未得菩提下。二明約法因中說
果。三引證明如來或因中說果果中說因。是
名如來下。四結隨自意語。迦葉菩薩言下。第
三明異同又三。初明佛性同虛空。次明異虛
空。三破外道執虛空佛性。言同異者。肇云。為
好同者說同。雖同而異。為好異者說異。雖異
而同。前明佛性有同虛空不同虛空。此乃法
王正典有同不同破外道。虛空者此乃破世
性眼所見之虛空。初明同義。先問次答。答中
有三。先明佛性同虛空非三世攝。次明同虛
空非內非外。三明同虛空無罣閡。初文廣明
三世相待。是無故不得有三世。三世既無。虛
空即不為三世所攝。文云虛空無故非三世
攝。其相如何。空只是無無即是常。佛性是有
而復是常。故三世所不攝。虛空是無而常。亦
非世攝。問若爾即應佛性是有不為世攝。何
[030-0212a]
因云常非三世耶。解云。佛性不全有故不云
有。又虛空無故非內外下。第二佛性同空非
內非外。如世間中下。第三佛性同虛空無罣
閡。不復細開。
大般涅槃經疏卷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