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g0004 大般涅槃經集解-梁-寶亮 (T@SHENG)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純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與純陀論義
 釋妙本見丈六以金翅鳥為喻


純陀品之第二



佛告純陀如是如是成就具足檀波羅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慶也。


不應請佛久住於世諸行性相亦復如是。


案。道生曰。應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於外。
理不可請。內實常存。又何所請耶。僧亮曰。
應迹是諸佛境界也。應物而滅。滅不在我。猶
形遷而影謝。豈可請耶。實處不滅。復何所請。
[005-0394c]
諸行性相者。性生性滅。性不可請。應如所宜。
何可請哉。法瑤曰。應由物感。感息則謝。豈可
請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還是神極所
知。故言境界也。應於所應。豈得留耶。諸行性
相者。上舉境界。明應同所應。今舉性相明所
應同應也。性語其內。即以遷流潛謝為質。相
語其外。取其百年終滅為義也。


即為純陀而說偈言上至諸天身皆亦復如
是。


案。僧亮曰。證諸行不可請也。僧宗曰。此
偈中亦可亂明無常苦等諸過也。今隨義關
者。初三偈半。無常門。次眾苦輪一偈。苦門
也。次有道者。謂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門也。次
可壞法兩偈半。無我門也。已有如斯之過。故
云。如蠶處繭。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
不淨門也。


諸欲皆無常故我不貪著今日當涅槃。


案。
道生曰。以理驗知。非實涅槃也。夫從惑有身。
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從師乃悟。而受悟有
解。惑則冥伏。冥伏不起。亦名為滅。而未永
滅。若至於無師。然後都盡。謂究竟斷矣。然則
久已無有。今日捨身。明非實滅。滅既非實。示
同奚請耶。


我度有彼岸出過一切苦是故於今者唯受上
妙樂。


案。道生曰。夫有有則有滅。有滅則有
苦。既已度有。何有滅苦耶。無苦之極。假名妙
樂。假名為受。故無所應請也。僧亮曰。而證於
真實者。具欲道已。真實不復滅也究竟斷有
者。斷有即涅槃。言當涅槃是應物。不可請也。
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樂。又不須
[005-0395a]
請也。


爾時純陀白佛言世尊常住於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純陀深得不滅之旨。說其所解。
以自陳也。僧亮曰。純陀當為請主。助佛弘化。
上云。諸佛境界無常。如似應身性同諸行。與
真身碩異。今欲明此義故。先歎涅槃。非淺識
所知也。然純陀深解迹即本矣。但此丈六。於
己有恩。是故願得常應不捨也。法瑤曰。純陀
既聞應身必滅。法身常住。始悟無請之理。但
念智淺。雖復得在大菩薩中。猶不能知法身
應身常無常義。以其道未成。猶須佛教。是故
因此復致請也。僧宗曰。此下請門之第三也。
佛向述其所歎。止其所請。本迹二理。具如前
釋。今純陀所領。已知妙本不可請也。而猶悕
迹住者。謂丈六之現。事在化物。而為化參差。深淺不一。是則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虛心。
如彼飢人。豈令化功未足。而當見捨。所以復
得請也。寶亮曰。純陀今請凡有二義。一則明
己是可教之人。二則自述有所未知。佛應住
世。教令成就。指饑人為喻。以顯至誠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欲求正法應如是學。


案。道生曰。純陀言迹。似如無滅。故據滅為
難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純陀。顯釋涅槃不滅
之義。乃晦居未達。執迹興難。謂不應請也。敬
遺記僧宗曰。請門第四。論義明常也。慧朗述
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則不空。無常斷絕。所以
而言具空三昧也。寶亮曰。文殊迹居負地。以
顯純陀之德。將使時眾。捨昔所解。而從今信
也。文殊執迹。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實生滅
[005-0395b]
者。則應道便癈。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為本。
本迹雖殊。更無別體。若丈六生滅是實者。
則法身之本。豈得獨常。是為兩失矣。


純陀問言文殊師利若是行者為生滅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來。應知如等。如來者。乘
如實來。所乘既實。果亦應真。故非行也。法瑤
曰。此下二人。更共廣說無請之理。文殊所據。
應身生滅。同諸行相。非請所能住也。純陀所
論。法身無為。不待請而住也。二者各據一邊。
共相抑揚。以申佛意無請之旨也。曇濟曰。純
陀以五事。明如來不同諸行。第一明若同諸
行。如彼車輪。第二不得名為天中之天。第三
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諸行故。如彼力士
也。第五明若同諸行。則應如彼長者子也。僧
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來是天中之天。云
何乃與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
有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況始舉四譬。
一況正顯如來久是無為。後舉兩譬。戒文殊
也。慧朗別述曰。此下舉四事以為法說。各有
一譬。離之為八也。此第一事法說也。謂佛既
是天中之天。豈得與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滅一切諸行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車輪者。一高一下也。上云眾果最
勝。豈得復如車輪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謂
佛豈同水泡之生滅。車輪之無窮邪。慧朗別
述曰。第一譬也。若謂上可以類下。與此二譬
同也。


我聞諸天壽命極長壽命更促不滿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況上也。如非想之壽。尚八萬
[005-0395c]
劫。況如來耶。慧朗別述曰。第二法說也。謂
若同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從天
而降。豈得暫在人間。便失天壽耶。


如聚落主勢得自在勿觀如來同於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勝後不如也。佛昔道樹
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勢力耶。慧朗別
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勢力也。


復次文殊為知而說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別述曰。第三法說者。若同諸行。則非
法王。佛以萬行圓滿。為三界尊。豈可得言諸
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士故稱如來應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士譬今佛也。伎能譬
十方無畏。佛降四魔。豈是行耶。僧宗曰。第四
譬也。如來道超魔境。豈是死法耶。慧朗別述
曰。第三譬說也。力士以種種伎能。所以當千
佛以萬行滿故。為三界尊。


文殊師利汝今不應憶想分別以如來法同於
諸行。


案。慧朗別述曰。第四法說。勿空生妄
想以常為無常。


譬如巨富長者生子如來同於一切諸行。


案。道生曰。以佛所說。為證真實之理。本不變
也。唯從說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說之理。既不
可變。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諸佛
所師。涅槃法也。若佛無常。法亦無常。故云所
說真法亦無信者。慧朗別述曰。第四譬也。彼
之家人。所以不復愛是子者。緣有可信相師
妄想說也。若人聞汝謂佛無常。汝是可信之
人。亦可緣汝而不信也。
[005-0396a]


復次文殊譬如貧女。


案。道生曰。上云不應
說佛同於諸行。斯則解佛是無為矣。既解而
能說。真護法也。引此為譬。以顯其旨也。貧者
乏法財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
曰。上說佛是無為。此旨為長。應物方便。是義
為短。護法者。應顯其長覆其短也。女譬無常
慧。慧有三種。以聞慧入理不深。譬貧也。法瑤
曰。向云不應說佛同諸行相。是則內有真解。
故能常信此理。可謂護法者也。今真解常住
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為女
人。未豐善法為貧也。曇濟曰。女譬聞慧能生
思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
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兩譬。明能作此修。
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為義。明始行菩薩能
生常解。懷解轉明。義同育也。未有無漏法
財。故言貧也。寶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
宣常為譬。後說丈夫隱有為之譬也。法蓮記
僧宗曰。此下二譬。舉內外為異耳。女人以護
子為譬。顯其內解堅正也。丈夫以能剛幹為
譬。顯其外說不可壞也。


無有居家救護之者。


案。道生曰。行未濃故。
不免為惡所壞。本所安者不立。故云無有也。
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屬。以
無此故。譬之無護也。法瑤曰。昔善未強。不能
永固其信。還為五欲眾惡所牽。失本所居。微
信之家也。內無家善。外無友護也。僧宗曰。既
從聞生慧。此解則遠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
世之像。是則三界非復其家。而復未獲常果。
在己兩盈之間。故云無居家也。救護者。解力
[005-0396b]
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獎接也。寶亮曰。佛法
正以信首五根為家。始行之人。樹德未深。是
則佛家未立也。道慧記曰。心離生死。則三界
非家也。若卅心滿上初地無漏。可稱生在佛
家。始行去此尚遠。故曰無有也。


加復病苦。


案。一本云窮困。僧亮曰。謂障聞
慧之煩惱也。智秀曰。為八苦所病也。


飢渴所逼。


案。道生曰。眾結為病苦。生死為
飢渴也。法瑤曰。內無家善。外無友護。是以為
惡友眾病所加。飢渴所逼也。僧宗曰。無禪定
之漿。又闕涅槃法食。故云飢渴。


遊行乞匂。


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為
惡所壞。來在生死。去家展轉。是遊行之義。既
厭苦求樂。而非本善。應得不得。是乞匂義也。
僧亮曰。經離五道。譬遊行。生死非所樂之處。
譬之乞匂。法瑤曰。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
如乞匂也。敬遺記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
善以自資。此善不多。兼非己分。義同乞匂也。
遊行是遲迴履歷。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
直之出要也。法蓮記僧宗曰。去佛果遼遠。而
常解冥津。有向果之義。故曰遊行也。


止他客舍。


案。道生曰。三界之身。為邪見之
宅。為惡所止。於其本善。為他舍也。僧亮曰。
人天之果。為逆旅也。法瑤曰。人天之身。惑之
所得。出自理外。終卒應無。譬客舍也。曇濟
曰。生死之中。非其久處。譬之他舍也。智秀
曰。常解習因。非生死眷屬。為客。五陰有權
栖之義。曰舍。


寄生一子。


案。道生曰。既以如來無為為解。
[005-0396c]
理無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謂之寄生也。
僧亮曰。思慧之明。從闇而生。曰寄。明闇雖
殊。所解不異。曰一。必紹佛家。曰子也。法瑤
曰。解託陰生。曰寄。真而無二。曰一也。曇濟
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薩居此陰身。乃懷常
解。解是我生。義稱子也。寶亮曰。從聞生思。
稱之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無生滅之二。曰
一子也。


是客舍主驅逐令去其產未久。


案。道生曰。
邪見是受身之本。為舍主也。非撥其解。謂如
驅逐也。僧亮曰。無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
慧去之漸遠。譬驅逐也。法瑤曰。身為其舍。邪
識所造。謂之舍主。邪見誹謗。不信常住。為逐
義也。寶亮曰。解惑相違。義若驅也。是知一豪
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斷見與常解
相違。而斷見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驅客
携抱是兒欲至他國。案。一本云其產未久。
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堅執不捨。況之
携抱。遠之常樂。取譬他國也。曇濟曰聞思二
慧。相與一解。喻之携抱也。修慧應得而未生。
譬之欲向他國也。


於其中路遇惡風雨蜂螫毒虫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風雨。諸結如寒苦。惡友如
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煩惱。譬之寒苦。煩惱
之果。譬之唼食也。法瑤曰。佛道長遠。修難行
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惱。譬之唼食。僧
宗曰。為邪學所抗折。譬風雨。未免煩惱吞噬
善根。譬毒虫也。道慧記曰。生死苦果。譬寒
雨。六塵惡賊。譬毒虫也。
[005-0397a]


經由恒河抱兒而度。


案。道生曰。懷耶嫉正。
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執真解而不顧險者。
喻抱兒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為修慧。而無
為修慧未得。而無常難度。譬之恒河也。曇濟
曰。河譬非常師教也。抱兒者。譬執思慧解也。
僧宗曰。河譬小乘國也。外國法。若有異執。
乃至不共一河飲水。今譬趣他國者。事須經
河。而通法大士。懷常解而求佛。亦宜權化異
執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捨。


案。僧亮曰。生滅事切。
急於暴流。執解不捨。乃為奇特。


於是母子遂共俱沒。


案。僧亮曰。雖在無常
之中。而能不生異見。若有誹謗法者。則沒命
救之。法瑤曰。夫護法者。必居惡世多難之處。
必為所嫉。而能雖被流漂。執解不捨。爰致喪
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於世。人法俱墜。義言
母子俱沒也。僧宗曰。耶鋒盛遏於正說。遂使
言屈當時。解不申顯。義如子沒。人被折辱。義
如母沒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終之後生於梵天。


案。僧宗曰。善護常解之果報也。梵者言淨。即
涅槃也。天者。第一義天。


文殊師利若有善男子定是有為定是無為。


案。僧亮曰。若未見常理。但爾無言。則不長
外惡。何用分別有為無為耶。此下出護法也。
寶亮曰。若謂如來定是生滅有為。亦得言是
斷滅無為也。又曰。不應云佛一向恒同有為。
然佛定是無為也。曇愛曰。直案句云。勿說如
來定是有為。應說定是無為也。僧宗曰。若但
[005-0397b]
體常而迷迹。非所以為解也。若能說本不乖
迹。解迹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應定
說。同於諸行。亦不得云一向不同。若一向不
同。則傷迹也。如今未達。但自責而已也。


若正見者應說如來生善法故生憐愍心故。


案。僧亮曰。說定是無為者。說常以化人所
謂如上護法也。生善法者。以善化人。人得善
命。是故如來。致有長壽之報。如八河之歸海
矣。生憐愍者。慈護物命。是長壽之因。


如彼貧女在於恒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
舉以為誡勸也。


文殊師利如人遠行。


案。道生曰。此譬不說
佛是有為。必以成無為義也。僧亮曰。秉常解
以求佛。譬遠行也。法瑤曰。前譬護法者。顯揚
無為。此譬隱覆有為也。始解未深。去佛懸遠。
譬遠行也。僧宗曰。請門第五段也。


中路疲極。


案。道生曰。正見未濃。而邪心中
起也。僧亮曰。經離生死。常解轉微也。寶亮
曰。謂帶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臥寐之中。


案。道生曰。邪心內昏。
譬臥寐也。僧亮曰。乘惑受報。非本所期。曰寄
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說佛為無常。譬眠寐
也。曇濟曰。生死不可久處。為寄也。智秀曰。
雖有微解。惑障慧眼。暫忘所懷。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


案。道生曰。害逼身命。
喻火燒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謗謗。殃及身
也。法瑤曰。猶譬耶辨也。曇濟曰。始覺故言卒
起。
[005-0397c]


即時驚寤。


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從眠寤
也。僧亮曰。知禍由己招也。寶亮曰。怪耶辨之
非。曰驚。尋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記曰。向以
暫不緣。今還得解。


尋自思惟我於今者定死不疑。


案。僧亮曰。
謂謗佛之罪。重不可滅。法瑤曰。執正解不從
耶言。知必見害也。寶亮曰。謂若從耶道。必入
地獄也。


具慚愧故以衣纏身。


案。道生曰。即以慚愧
為衣也。若言佛是有為。無慚愧也。曰誓不重
造。譬慚愧。還說佛常。䨱昔所短。喻纏身也。
曇濟曰。以護常之言纏解常之也。


即便命終生忉利天展轉常生安樂之處。


案。曇濟曰。慚愧故生天。護常故解脫。僧宗
曰。結果報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
也。八十反者。八十種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
槃。王即佛。


以是緣故文殊師利疾成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


案。僧宗曰。舉譬誡勸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具亦當䨱如來有為。


案。僧亮曰。佛開常宗。而純陀廣之。說得其
致。故歎也。僧宗曰。請門第六也。以火人譬。
結與純陀也。法瑤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
深解也。物謂亡身為法。未有其人。故結指純
陀顯不遠。


有為無為且共置之如是施者諸施中最。


案。僧亮曰。欲令廣上不食之義。故因催供。以
顯之也。法瑤曰。上明如來無為。今因催供。
以顯丈六非是無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
[005-0398a]
請門第七。催供也。寶亮曰。此下催供。第四
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應當清淨隨時給與。


案。僧
亮曰。明時物淨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足如來正爾當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種子。時物是檀種子也。
多少者。上已說物。未明心地。今次說施有八
種。如論文所釋。今明佛僧定清淨心。多是持
戒人。但物多少不定耳。


純陀言文殊師利汝今何故即是法身非為
食身。


案。法瑤曰。文殊既催。恐物謂丈六全
同凡人。故純陀復明但示同耳。豈實須哉。僧
宗曰。純陀顯法身不食。乃引昔況今也。


爾時佛告文殊師利善入甚深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純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師利語純陀言亦復悅可一切眾生。


案。僧亮曰。愛念生於偏著。今明如來理合則
可。情無偏也。皆悉悅可者。言理未顯。故復詳
之也。慧朗曰。此中遣念有三翻。此即第一遣
偏念也。


文殊師利言如來於汝我與仁者俱行顛倒。


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師利如來無有愛念即是諸佛智慧境
界。


案。慧朗曰。此第三舉譬明無有相之念
也。明駿案。自二人傍論以來至此。有三源。前
辨常無常義。總拂有為之迹。以顯常住妙本。
可請不可請義也。第二拂應身之迹。夫食以
資身。若雖食而不食。豈身而是實耶。第三拂
應心之迹。寄悅可之。以表無念之念。故因
[005-0398b]
此述成。以遣心迹。


文殊師利譬如國王直欲試汝諸菩薩事。


案。僧亮曰。鳥譬佛也。無量由旬譬觀空也。海
譬生死也。龜魚譬六道。己影譬應身。明空有
兩息也。凡夫者。謂具縛者也。少智者。指二乘
也。敬遺記。僧宗曰。此請門第八。拂二大士迹
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兩譬。前明下不及
上。以鳥譬明上能知下也。後文殊自拂迹也。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純陀聞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純陀昔願最後設供。申述常住。言
理已顯。不滅現滅。不食現食。其粗周矣。今文
殊先發。然後口告也。法瑤曰。前文殊催純陀
設供。為純陀所訶。似若文殊前言為虛。是則
丈六之身。復都不受人施也。時會之供。便為
空設。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證文
殊向言不虛。故宜催也。僧宗曰。請門第九。催
供也。上來顯常拂迹既畢。物情不復滯迹也。
雖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迹必去也。道
慧記曰。純陀向請住。而文殊傍論。事既已竟。
今放此光。以詶其意也。既不許其請住。所以
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從此下。訖瑠
璃珠譬。為下根開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純陀汝所奉施第二第三亦復如是。


案。法瑤曰。欲令速設。使時會各遂素心。故三
告之。


爾時純陀聞佛語已同聲勸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誠。不能仰感。故憑大眾
令共請。


爾時世尊復告純陀莫大啼有為之法多諸
[005-0398c]
過患。


案。僧亮曰。非無所益。亂心迷道。非行
者所宜。當觀其身。釋無益之旨也。汝身是所
應。所應既不得。住應豈得住耶。寶亮曰。雜
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雜毒。就今經
而談。金剛以下。雖明解非毒。而其體與苦
未相分。故亦言雜毒。


於是純陀復白佛言是故汝今不應啼泣。


案。僧亮曰。純陀重請之意。謂佛慈悲。以應苦
眾生。今我現苦。所以願佛留慈應也。佛答意。
以去必有益。住則無益也。諸佛法爾者。以生
滅為苦。無生滅為樂。故我滅此生滅之苦也。


爾時純陀復白佛言䨱思自惟復生慶悅。


案。僧亮曰。如來現同有為也。人知有身為苦。
厭苦求滅。所益弘多。所以慶悅也。


佛讚純陀善哉善哉速辦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處者。現同起滅處也。皆
如幻相者。令其觀空。以止悲戀之亂也。以方
便力者。若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
應無著也。以佛心無著。證諸法空也。諸佛法
爾者。證無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證方
便。不食而受。蓋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訖
品。第十段領解也。


爾時純陀為諸眾生從坐而去供辦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難
了。若檀行成就。自當了也。道慧記曰。純陀迹
未善解設供之法。故携文殊去也。
卷第五純陀品下
[005-039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