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114 觀所緣緣論會釋-明-明昱 (CBETA)


No.830


觀所緣緣論會釋
陳那菩薩 造
唐三藏法師 玄奘 譯
明蜀沙門 明昱 會釋


【觀者察義。所緣者有境義。緣者能引生識義。謂觀
察所緣之境。亦能引生於識。方是所緣緣也。故論
中云。帶彼相起。及從彼生。釋論云。凡是境者。理須
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故
知所緣緣者。唯一色等法。具足有境引生二義。而
餘乘別執極微者。縱許引生。闕有境義。別執和合
者。縱許有境。又無引生。故論主令彼觀察二義斯
備。方可立宗。】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
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餘乘所執。心境兩分。謂離識外。別有色等五塵。與
眼等識作所緣緣。非意識故。以彼意識。唯緣假故。
釋論謂餘乘意云。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
[001-0810c]
離。是知彼執外色等法。唯與五識作所緣緣。或執
下。彼許極微體無轉變。是實有義。體既實有。則能
生識。故執極微作所緣緣。釋論云。或許極微。雖復
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
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
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
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
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
諸緣故。引此以證極微為所緣緣也。或執和合者。
彼許極微。合聚為相。而有所緣。所緣實有。必能生
識。故識生時。帶彼相起。是執和合為所緣緣也。釋
論云。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
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
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
此之境。亦引此以證和合為所緣緣也。】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論主總破前執極微和合。為前五識所緣緣者。俱
非理也。所以者何者。徵釋非理之義。極微下。立比
量破之。極微是前陳有法。於五識設緣非所緣為
宗。彼相識無故為因。猶如眼根等為喻。謂彼所執
極微之體。無轉變故。許是實有。於五識上。設若許
有生識之緣。非是所緣之境。以極微相。眼等識上
[001-0811a]
無故。猶如眼等五根。於眼等五識上。無有所緣義
故。以眼不自見。耳不自聞。鼻不自齅。舌不自嘗。身
不自觸。是謂五識上無五根之相。以喻五識上無
極微相狀者。由彼極微。至極微細名色邊際。於眼
等識。力不能對。故於極微。說有生識緣。而無所緣
境也。】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
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
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
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將釋頌詞。先明所緣緣正義。謂能緣識。帶彼相起
者。釋有所緣境也。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者。釋有生識緣也。以能緣見分。及所緣相分。同依
自證分生。不前不後。同時起故。應知識不自生。生
必帶相為所緣境。相不自起。起必引識作能緣心。
由此一法。有二功能。一能引識。一作所緣。故名所
緣。而又名緣也。色等下。正釋頌詞。色等極微。至然
非所緣者。釋前二句所立之宗。如眼根等。至無彼
相故者。釋後二句因喻之義。如是極微。至無所緣
義者。結顯緣義容有。必無所緣境也。】


「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論主立量。破第二執義。和合是前陳有法。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為宗。彼體實無故為因。猶如第二月
[001-0811b]
為喻。謂彼所執和合之法。合聚為相。形顯現故。說
為有境。於五識上。設若許有所緣之境。非是生識
之緣。以彼和合體無實故。如第二月者。以是揑目
錯亂現故。以喻和合元非實有。眾微合聚。有假相
生。故說設許所緣。而非緣義。】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
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
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釋上頌意。謂執色等諸和合相。於眼識等。設許有
彼和合相現。有是所緣。然而和合。其體非實。無有
緣義。如於眼中錯亂。見有第二月相。彼非實有。以
喻和合。亦非實有。不能生識。故無緣義。】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結成前執二義非理。外二事者。即前所執極微和
合。離識別有。故云外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者。謂
於極微。闕所緣境。於彼和合。闕生識緣。故外二事。
俱不應理。釋論云。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
此皆闕其一分義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
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即前自體相現。於第二
通。便亡第二即前及能生性。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
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論釋記云。此乃警其勿犯
耳。】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
[001-0811c]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由前論主於極微處。許能生識。於和合處。許作所
緣。故餘乘轉計云。前許極微有生識緣。又許和合
為所緣境。今推極微體中具和集義。故諸極微有
和合相。即將極微。能引生識。體具和集。即作所緣。
二義斯備。其必無失。今言有執色等者。等於聲香
味觸五塵也。各有多相者。謂色有青黃等相。聲有
清濁等相。香有好惡等相。味有甜苦等相。觸有冷
煖等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者。謂於五塵極微體
中。各具一分和集。是現量境。故諸下。謂由極微體
具和集。故諸極微。彼此相資。於五塵中。各有一分
和集相現。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者。是說
極微體具和集。能與五識作所緣緣。】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論主復立比量。破彼轉計。和集是前陳有法。設於
眼等識。是緣非所緣為宗。許極微相故為因。如堅
等為喻。謂彼所執極微體具和集相者。猶如堅濕
煖動等相。非眼所見。無所緣義。故立宗云。設於眼
等識上。許是生識之緣。無所緣性。以許極微體具
和集。元是極微一體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
[001-0812a]
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釋上頌意。堅濕煖動。四大性也。地水火風。四大相
也。堅等能造。地等方現。故知堅等性之相狀。是實
有體。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
彼堅等相狀性故者。以堅濕等。唯住性位。不同地
等相貌顯現。色等下。以法合喻。謂非極微體具和
集。許是實有。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極
微體具和集相故。故云亦爾。由執和集不離極微。
故復責云。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由前轉計極微體具和集之相為所緣緣。論主以
如堅等喻破之。謂彼所執俱是極微相狀性故。無
所緣義。故復轉計和集之相。即是極微。相顯現故。
有是所緣。體是極微。復能生識。今言執眼等識能
緣極微諸和集相者。謂諸五塵。和集之相。皆是極
微合聚為體。體能生識故。緣彼極微和集差別之
相。復能引生差別識者。識生似境故。故云復有別
生。】


「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論主說頌。破前執意。初句。牒彼執意。彼謂瓶甌等
形有別。所生覺相亦有差別。第二句。總破。謂所緣
瓶甌雖有差別。能緣覺相。應無有別。以前唯許極
微能生識故。後二句。釋成。謂瓶甌之形既非實有。
[001-0812b]
不能引生能緣覺相。故云。非形別故。覺相亦別。以
彼形別。非實有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
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
瓨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釋上頌意。瓶甌等者。等物之多。大小等者。等形之
別。此釋所緣有差別也。能成極微。多少同故者。多
能成大。少能成小。極微本同。此釋生識緣無差別。
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者。彼執和集為境。極微生識。
極微既同。所生覺相。應無差別。若謂下。牒彼執意。
以釋第三句為破詞。故云理亦不然。瓨等下。釋第
四句。成上第三句義。瓨字音缸。長頸瓶也。譯師以
瓨瓶二字互用。】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 極微量等故
 形別唯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恐彼轉計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故先抑云。彼不應
等。所以者何。徵釋極微無別之義。頌中初句。謂能
成極微。隨有多少。其量皆等。無差別故。次句破彼
形別唯假。不能生識。後二句。釋成次句。謂析彼形
至於極微。緣彼別形所生覺相。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
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
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
[001-0812c]
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釋上頌意。謂非瓶甌有形量別。即捨能成極微圓
滿之相。以彼極微。無轉變故。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者。釋次句。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者。釋後
二句。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者。例顯。謂形
猶可析。色不可分。猶可析故。應知是假。不可分故。
亦在實物。是故下。結顯內色為所緣緣。其理極成。】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前破外執之非。此明內色為正。故復問云。彼前五
識所緣緣法。豈全不有。答云。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者。牒徵非全不有之義。頌中依內色立宗。顯示大
乘所緣緣義。內色為前陳有法。為識所緣緣為宗。
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為因。如外現為喻。頌中
前二句。謂內相分。如彼所執心外有法而顯現故。
與前五識作所緣緣。釋論云。此中內聲。為顯不離
於識。而有所緣。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
云如外。此不離識。應知色無內外。執者自外。以對
外故。復有內名。若不執外。內亦不名。內外俱泯。成
唯識義。後二句。如次釋成所緣緣義。許彼相在識
者。有所緣也。及能生識故者。有緣義也。】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
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001-0813a]


【外境雖無者。牒前已破極微和合。理非有也。而有
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者。釋頌中前二句。許眼
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者。釋後二句。帶彼相起。
釋所緣。及從彼生。釋緣義。故云具二義故。】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餘乘問。內境相分。既不離識。與識俱起。如何俱起。
能作識緣。何則。要前引後。方有緣義。】


「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論主答。謂境與識。決定相隨。雖俱時起。亦能作緣。
引生於識。若不引生。不名俱起。及相隨義。後二句。
就問中前後義答。謂或能引前識功能。即為引生
後識緣故。如眼緣色。色中功能引識同起。識即緣
色。前眼識滅。後識生時。亦是能引前識功能。即能
引生後識緣境。故說前為後緣。引彼識起。是功能
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
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違理故。」


【境相下。釋頌中前二句。因明下。引證。謂彼說言。若
此相分。與彼見分。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
相分為因。見分為果的義。言有無相隨者。有即相
見二分住現行時。無即相見二分居種子時。住現
[001-0813b]
行時。彼彼有用。種子位中。彼彼用無。此說相分見
分。若現若種。決定相隨。是不離義。或前下。釋後二
句。本識。即第八識。似自果者。謂眼根引生眼識。乃
至身根引生身識。名為自果。是以眼等為因。生識
為果。意謂引本識中生似自果者。乃是五根功能
令起。不違理故。】


「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餘乘問。謂若五識唯緣內色。即得生起。如何餘處。
亦說眼等五根為緣。方得生識。】


「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論主答。前二句。以明根境俱屬色故。故言色時。根
境俱彰。謂本識上。有相分色。五識所緣。名五塵境。
色中功能。引生五識名為五根。應當正理。後二句。
明互為因。謂五根功能。與五境色。從無始來。更互
為因。功能為因。引生境色。境色為因。引起功能。是
更互為因的義。】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
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
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
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
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
[001-0813c]
理善成立。」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者。謂根非現量。唯比量可知。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者。謂根與境。不同處故。發識
功能。名為內處。即是五根。所緣之境。名為外處。即
是五塵。以外所造。名為塵義。故本下。正釋前二句。
功能發識理無別故者。謂發識功能。名勝義根。但
取發識。即名為根。更無別義。在識在餘雖不可說
者。謂色不離識。名為在識。心外有法。名為在餘。不
論內色外色。唯取發識。名勝義根。故云雖不可說。
然而心外執有極微和合諸法。以理推之。既非實
有。定應許此。發識之色。在識非餘。此根下。釋後二
句。謂此下。釋成展轉為因的義。成熟位者。即此果
報已熟位也。謂由五根功能。於果報位。生起現識
體上五內境色。名相分色。由內境色。復能引起當
來異熟果上五根功能。名勝義根。前云外所造。今
云內境色者。前分根境。故說外造。此不離識。故名
內境。釋論云。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
為內。故知內外之名。隨情假立。根境下。顯示唯識
義。謂根境識三。即相見分。同自證分。故名為一。色
心各別。復名為異。同體用別。名為非一。用別體同。
又名非異。諦了唯識隨樂應說。苟非諦了。逐觸成
邪。如是下。結顯內色為所緣緣。理善成立。意破餘
乘妄執心外極微和合為所緣緣。俱非理也。】
觀所緣緣論會釋